烏拉圭共和國憲法

烏拉圭1966年(1985年恢復,2004年修訂)
第一節國家及其主權
第一章
第1條
烏拉圭東方共和國是其領土內所有居民的政治聯合會。
第二條
它始終是自由的,獨立於任何外國勢力。
第三條
它絕不是任何人或任何家庭的遺產。
第二章
第4條
主權完全在根本上存在於國家中,該國擁有以下述方式製定法律的專有權力。
第三章
第5條
烏拉圭所有宗教教派都是免費的。國家不支持任何宗教。它承認天主教會擁有全部或部分由國庫資金建造的所有廟宇的所有權的權利,但教堂專用於庇護所,醫院,監獄或其他公共場所的教堂除外。它同樣宣布免除各種宗教派別奉獻的寺廟的各種稅種。
第四章
第6條
在共和國可能締結的國際條約中,應提議一個條款,其效力是締約雙方之間可能出現的所有分歧均應通過仲裁或其他和平手段解決。
共和國應尋求實現拉丁美洲國家的社會和經濟一體化,特別是在相互保護其產品和原材料方面。同樣,它應尋求對其公共服務的有效補充。
第二節 權利,義務和擔保
第一章
第7條
共和國的居民享有享有生活,榮譽,自由,安全,勞動和財產的保護權。除非出於普遍利益的目的製定法律,否則任何人都不得剝奪這些權利。
第8條
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除了才能和美德之外,沒有其他區別被承認。
第9條
禁止建立長生殖器官。
共和國的任何機構都不得授予貴族或世襲榮譽或榮譽的頭銜。
第10條
不以任何方式影響公共秩序或損害他人的私人行為,應在治安法官的管轄範圍之外。
共和國的任何居民均無義務去做法律不要求做的事情,或被禁止去做法律不禁止做的事情。
第11條
家的神聖不可侵犯。未經管理員的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夜間進入,並且只有在有勝任的法官的明確命令下,在白天以及在法律確定的情況下,才能在白天進入。
第十二條
沒有適當的法律程序和法律判決,任何人都不會受到懲罰或監禁。
第十三條
普通法可以對刑事案件由陪審團進行審判。
第十四條
出於政治性質的原因,不可以判處沒收財產罰款。
第十五條
除公然行賄或有能力的法官基於合理理由的書面命令外,不得逮捕任何人。
第十六條
在前條所設想的任何情況下,被判負最大責任的法官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宣布被捕者,並應在最多四十八小時內開始簡易程序。被告必須在其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宣布。後者也有權參加所有簡要聽證會。
第十七條
在發生非法拘留的情況下,利害關係方或任何其他人可以向主管法官申請“人身保護令”令狀,最終拘留當局應立即解釋並說明拘留的法律依據,上述法官為最終法官。
第十八條
法律應規定審判程序和手續。
第十九條
禁止通過委託進行審判。
第20條
被告宣誓就自己的行為發表聲明或供認不宣誓;禁止將被告視為罪犯。
第21條
缺席的刑事審判也被廢除了。法律應為此作出適當規定。
第22條
每次刑事審判均應由投訴的證人或檢察官提出指控,並取消秘密檢查。
第23條
所有法官均應在法律面前對個人權利受到絲毫侵犯以及在這方面背離既定程序順序負有責任。
第24條
國家,部門政府,自治實體,權力下放的服務機構,以及一般來講,該州的任何機構,應對因執行其公共服務而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第25條
每當因官員,履行職責或由於履行職責而造成傷害時,如果他們被判犯有重大過失或欺詐罪,則相應的公共機構可向其索取補償款。
第26條
死刑不應適用於任何人。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在監獄中施加殘酷對待;僅應將其用作確保對罪犯和囚犯進行再教育,獲得工作才能並得到康復的手段。
第27條
在刑事審判的任何階段中,不會導致被判有期徒刑的,法官可以根據法律確定的自由,將被告人置於自由狀態。
第28條
私人文件,其信​​件,無論是書信的,電報的還是其他性質的,都是不可侵犯的,除非符合出於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製定的法律,否則不得對其進行搜索,檢查或截取。
第29條
通過口耳相傳,私人寫作,在媒體上發表或通過任何其他傳播方式對任何主題發表意見是完全免費的,無需事先審查;但作者,印刷者或出版者(視情況而定)可能會依法對他們可能犯下的侵權行為負責。
第三十條
每個居民都有向共和國所有或任何當局提出請願的權利。
第31條
除非獲得大會的同意,否則不得中止個人安全,如果已經解散或處於休會中,則應由常設委員會中止,並且在發生叛國或陰謀對該國的特殊情況下;並且即使這樣,這種中止也只能用於逮捕有罪的當事方,而不會影響第168條第17條的規定。
第32條
財產權是不可侵犯的,但受制於普遍利益的法律。除非有公共需要或法律規定的實用程序,否則任何人都不得剝奪其財產權,並且國庫署應始終僅預先支付賠償金。每當出於公共需要或公共事業的目的而下令徵用土地時,無論是否實際進行徵用,包括因土地價值變動而引起的損失,財產所有人均應賠償因延遲而可能遭受的損失或損害。貨幣。
第33條
知識產權,作者,發明人或藝術家的權利應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
第34條
該國的所有藝術或歷史財富,無論是誰的擁有者,都是民族的文化財富;它應置於國家的保護之下,法律應確定這種保護所必需的內容。
第35條
任何人不得強迫向軍隊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或准許其房屋用作部隊的開帳單,但必須由民事裁判官依法給予命令,在這種情況下,他應從共和國獲得賠償。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六條
每個人都可以從事勞動,農業,工業,商業,專業或任何其他合法活動,但法律可能規定的普遍利益所施加的限制除外。
第37條
任何人只要遵守法律,即可免費進入共和國,在共和國居住和隨身攜帶財產,但在損害第三方的情況下除外。
移民應受法律管制,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接納具有可能傷害社會的身心缺陷的移民。
第38條
和平與不武裝的公開會議的權利得到保障。除非依法,共和國的任何當局都不得拒絕行使這項權利,只有在這種行使可能損害公眾健康,安全或秩序的範圍內。
第三十九條
人人有權出於任何目的成立協會,但前提是他們不成立法律宣佈為非法的協會。
第二章
第40條
家庭是我們社會的基礎。國家應維護其道德和物質穩定,以使兒童能夠在該社會中得到適當養育。
第41條
父母的責任和權利是對兒童的照料和教育,以使其獲得最大的體力,智力和社會能力。有大家庭供養的人有權在需要時獲得補償性援助。
法律應提供必要的措施,以保護嬰兒和青少年免遭其父母或監護人的肉體,智力或道德上的忽視,並防止其遭受剝削和虐待。
第42條
父母對非婚生子女的責任與非婚生子女的責任相同。
不論母親的狀況如何,產婦都有權得到社會的保護,並在遭受貧困的情況下得到社會的幫助。
第43條
法律應規定,應在允許婦女參與的特殊制度下處理少年犯罪。
第44條
國家應對與公共衛生和衛生有關的所有問題進行立法,努力實現該國所有居民的身體,道德和社會進步。
所有居民都有責任照顧自己的健康,並在生病時接受治療。國家將免費為貧困者和缺乏足夠手段的人們提供預防和治療的手段。
第45條
該國的每個居民都有權獲得一個體面的家。法律應通過促進其目的並為此目的刺激私人資本的投資,以確保衛生和經濟住房。
第46條
國家應向窮人或缺乏足夠資源的人提供援助,這些人因身體或精神上的慢性自卑而可能喪失工作能力。
國家應通過法律和國際公約與社會惡魔作鬥爭。
第47條
保護環境是普遍關注的問題。人們必須放棄任何對環境造成嚴重折舊,破壞或污染的行為。法律應規範該規定,並可能對違法者予以製裁。
水是生命必不可少的自然資源。
獲得飲用水和獲得衛生設施是基本人權。
1.關於水和衛生的國家政策應基於:
一種。領土秩序,環境保護和自然恢復。
b。與子孫後代一道的可持續管理和維持構成[a]公共利益的水文循環。用戶和民間社會應參與水利計劃,管理和控制的所有情況;建立水文盆地[cuencas]作為基本單位。
C。確定地區,盆地或部分地區用水的優先次序,其首要任務是向居民提供飲用水。
d。飲用水和衛生設施的交付必須優先考慮社會秩序而不是經濟秩序的原則。
任何以任何方式違反上述規定的授權,讓步或許可都將視為無效。
2.地表水以及地下[水],除雨水外,構成一個水文循環,構成了屬於公共利益的統一資源,屬於公共國家領域,屬於公共水利,屬於公共水利。域。
3.衛生的公共服務以及為人類消費者提供水的公共服務將由州法人專門和直接提供。
4.在每個[國家]遇到[無法提供]水的情況下,該法律可以通過每個分庭全體成員五分之三的投票權授權向另一個國家供水。為了團結。
第48條
繼承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得到保障。直系後裔在稅法中應享有優惠待遇。
第49條
“家庭財產”,其構成,保護,享受和傳播應受專門立法的保護。
第50條
國家應確定共和國的對外貿易[,]保護[目的地]從事出口或替代進口貨物的生產活動。法律應促進為此目的的投資,並應優先指導對公共儲蓄的投資。
每個信託的商業或工業組織應由國家控制。
同樣,國家應採取權力下放政策,以促進區域發展和總體福祉。
第51條
擁有特許權的公司對公共服務的費率制定和執行應視情況由州或部級政府批准。
在任何情況下,本條款所指的讓步都不得永久授予。
第52條
禁止高利貸。確定最高貸款利率限制的法律具有公共性質。該法律將確定適用於違法者的刑罰。
沒有人會因為債務而被剝奪自由。
第53條
勞動受到法律的法律保護。
共和國每個居民都有責任在不損害其自由的情況下運用其智力或體力,這將使社會受益,這將努力使他優先獲得公民的生活權。通過發展某種經濟活動來謀生的可能性。
第54條
法律必須承認每個人在作為工人或僱員的勞動或服務中享有獨立的道德和公民意識的權利;公正的報酬;工作日的限制;每週休息的一天;以及身心健康。
婦女和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的勞動應受到特別管制和限制。
第55條
法律應規範勞動的公正和公平分配。
第56條
每個性質要求人員居住的企業,都應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提供足夠的食物和住宿。
第57條
法律應促進工會組織,並根據其章程和頒布條例將其確認為法人。
它將同樣促進和解和仲裁法庭的建立。
罷工被宣佈為工會的權利。在此基礎上,應制定規章對其行為和效果進行管理。
第58條
公職人員是為國家服務,而不是為政黨服務。禁止執行任何與其職責無關的活動,並且在其辦公室或辦公時間內進行政治宣傳是非法的。
他們不得通過使用公共機構的名稱來組織團體進行宣傳,或者其職位可能與此類組織的成員資格有任何联系。
第59條
法律應以公職人員存在而不是公職人員存在為基礎,制定公務員制度。
其原則適用於下屬官員:
行政機關A.除軍事,警察和外交官員外,應受特別法律管轄;
B.司法權和爭議行政法庭,但法官資格除外;
C.法庭法庭;
D.選舉法院及其機構,但不影響為控制政黨而製定的法規;
E.權力下放服務,但不影響涉及其職能多種性質的特殊法律可能提供的任何內容。
第60條
法律應為中央行政管理,自治實體和權力下放的服務機構創建公務員制度,其中應規定職責以確保有效的行政管理。
為中央政府預算所涵蓋的官員建立了行政職業服務機構,這些官員被宣布具有永久性地位,但又不損害可能由中央全民投票的絕對多數票就此問題制定的法律規定。每個分庭或根據本條第四款。
只有按照本《憲法》規定的規則,才能解僱他們。
具有政治性或負有個人信任職責的官員,如果由每個分庭全體成員的絕對多數票所通過的法律賦予這種人格,則不包括在內,這些官員應被任命,並應由該官員開除。適當的行政機關。
第61條
《公務員條例》應規定職業官員的入職條件,並規定獲得永久身份,每週休息日的晉升權利以及年假和病假制度;暫停或轉讓的理由;他們的公務;以及可能會影響到這些裁決的行政資源,但又不影響第XVII節的規定。
第62條
部門政府應按照前條規定為官員制定規章制度,在這樣做之前,應適用法律規定的管理公職人員的規定。
為了賦予其官員永久性的地位並建立政治上或個人信任的職位,必須獲得部門委員會[Junta Departamental]五分之三成員的批准。
第63條
在本《憲法》頒布後的一年內,工商自治實體應為其官員制定公務員條例,該條例須經執行國批准。
本規章應包含旨在確保服務正常運行的規定,以及在可以與每個自治實體的特定目的相協調的範圍內,為公共官員提供在前條中規定的保證。
第64條
在每個商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的表決中,法律可以製定特殊的法規,這些法規的總體範圍或性質可能適用於所有部級政府和所有自治實體的官員,或僅適用於某些部門的官員,視情況可以是。
第65條
法律可以授權自治實體內的代表人事委員會的組織,目的是與其董事合作執行法規,研究預算要求,組織服務,勞工法規和採取紀律措施。
在直接管理或由特許權持有人管理的公共服務中,法律可以規定組建主管機關,以審理服務機構與其僱員之間的糾紛;並考慮公共機構用來維持服務連續性的方法和程序。
第66條
在被指控官員有機會提出答辯並提出答辯之前,任何議會或行政機構對違法行為,疏忽或瀆職行為的調查均不得視為已完成。
第67條
一般退休和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方式應確保在發生事故,疾病,殘疾,強迫失業等情況下向所有工人,雇主,僱員和勞動者提供足夠的退休金和補貼;並在死亡的情況下,向其家人提供相應的養卹金。長期養卹金是那些在該國長期居住後已達到其生產年齡極限並缺乏生活必需品的人的權利。
退休和養卹金分配的調整不得低於薪金中位數指數的變化,並且在確定和調整中央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薪金的相同情況下進行。
前段規定的利益是基於以下條件籌集的:
A.工人和雇主的繳款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稅款;和
B.必要時,必須與國家成比例的財政援助。
第68條
教育自由得到保障。
法律應僅出於維護衛生,道德,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目的來規范國家干預。
每個父母或監護人均有權選擇他希望對子女或病房進行教育的老師或機構。
第69條
同類的私立教育機構和文化機構應免收國家和城市稅,作為其服務的補貼。
第70條
義務教育是初等教育和中級,農業或工業教育。
國家應當促進科學研究和技術教育的發展。
應當頒布適當的法律來執行這些規定。
第71條
免費的官方初等,中級,高級,工業,藝術和體育教育被宣布具有社會效用,並為在文化,科學和職業領域的繼續學習和專業化提供獎學金,並建立了公共圖書館。
在所有教育機構中,應特別注意學生的道德和公民品格的形成。
第三章
第72條
本憲法對權利,義務和保障的列舉不排除人類固有的或源自共和製政府的其他權利。
第三節。市民和工人
第一章
第73條
烏拉圭東方共和國的公民是自然的或合法的。
第74條
在共和國境內任何地方出生的所有男人和女人都是自然公民。烏拉圭父母的子女,無論出生在何處,都是自然公民,只要他們在該國居住並在《民事登記簿》中登記即可。
第75條
以下人士擁有合法公民權:
A.品行良好,在共和國境內有家庭的外國男女,在該國擁有一些資本或財產,或從事某些職業,手工業或工業,並在共和國慣常居住了三年;
B.共和國中沒有家庭的外來行為良好的男女,具有前款所述任何資格,並且在該國慣常居住了五年;
C.外國男子和婦女因其傑出的服務或優異的表現而得到大會的特別禮貌。
居住證明必須基於證明日期的公共或私人文件。
(A)和(B)款中的外國人只有在各自的公民身份文件簽發三年後方可行使與合法公民有關的權利。
第80條中提到的任何中止理由的存在,均應禁止發放公民證件。
第76條
任何公民均可從事公共職業。合法公民要等到獲得公民身份證明文件三年後才能被任命。
在高等學校擔任教授職位不需要公民身份。
第二章
第77條
每個公民都是國家主權的一員;因此,他是一名選民,有資格在案件中並按照將要闡明的程序當選。
選舉權應以法律確定的方式行使,但必須基於以下條件:
1.民事登記簿上的強制性題詞;
2.秘密和強制性投票。法律應由每個分庭的正式全體成員絕對多數來規範這項義務的履行。
3.整體比例表示。
4.司法裁判官,爭端行政法庭和會計法庭的成員,自治實體和權力下放部門的負責人,現役軍人(不分職級)和任何類別的警務人員,均應棄權,並處以罰款。解散和撤消擔任其他任何公職的資格,為期兩年至十年,從政治委員會或俱樂部的成員資格,簽署黨的聲明,授權使用其名稱,以及一般而言,從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職位具有政治性的行為,但投票除外。自治實體和分散服務中心的負責人參加了從事政府,立法和行政管理研究的特定任務的黨組織,
選舉法院應有權對上述選舉犯罪予以認定並處以罰款。該指控應由各分庭,行政機關或當事國國家當局在選舉法院提出。
在不損害上述規定的前提下,應在所有情況下將事實移交給普通法院採取其認為適當的其他行動。
5.共和國總統和選舉法院成員不得屬於政治委員會或俱樂部,也不得在黨組織中擔任指示職務,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政治選舉宣傳;
6.必須指定參加選舉問題的所有選舉委員會,必須獲得本條提供的保證。
7.關於民事登記簿或選舉的任何新法律,以及對現有法律的任何修改或解釋,均需獲得每個分庭全體成員三分之二的表決權。該特別多數僅適用於選舉法院和選舉委員會的選舉權和選舉,組成,職能和程序的保證。為了在支出,預算和內部法規方面採取行動,只需簡單多數即可。
8.在每個分庭全體成員三分之二的表決中,法律可將第(4)和(5)項中所載的禁令擴大到包括其他官員。
9.選舉立法機構的兩院議員,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以及通過憲法或成員資格法律確定選舉機構選舉程序的任何機關,除該數字第三段所指者外,應在每五年的10月的最後一個星期日發生,但不影響第148條和第151條的規定。
眾議院以及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的候選人名單都必須在個性化的選票上加上政黨的法人[標識符]。
負責人,部門委員會成員和其他地方選舉當局的選舉應在全國選舉後的每年的5月的第二個月的星期日進行。部門辦公室的候選人名單必須在個性化的選票上標明政黨的合法性。
10.任職後辭職的立法者或服務員無權收取因其解僱而可能與他有關的任何補償或退休金,直到他當選的整個任期屆滿為止。
此項規定不包括因醫療委員會適當證明的疾病而辭職,也不包括由有關機構全體成員五分之三的票數明確授權的辭職,也不適用於在選舉前三個月辭職以當選的參議員。候選人。
11.國家應確保各政黨擁有最廣泛的自由。在不影響前者的情況下,當事各方應:
一種。在選舉當局時有效行使內部民主;[和,]
b。提供最大程度的宣傳,以使他們的組織法令(CartasOrgánicas)和原則綱領能夠使公民廣泛地熟悉它們。
12.政黨應以法律規定的內部選舉方式選舉共和國總統候選人,並由各分庭全體成員三分之二的投票批准。選舉共和國副總統府各政黨候選人的方式應由[相同]多數決定,[]雖然未通過該法律,但在這方面將由主管政黨機關解決。該法律還應確定填補總統候選人和副總統候選人的職位空缺的形式,這些職位應在其當選之後和全國大選之前產生。
第78條
在共和國境內擁有家庭,在該國擁有一些資本或財產,或從事某些職業,手工業或行業,並在共和國慣常居住至少十五年的外國男女,應有以下權利:無需事先獲得合法公民身份即可投票。
居住證明必須以證明有效日期的公共或私人文件為基礎,並且如果證據足以勝任將其轉讓的主管機關,則外國人將有權在其被列入遺產登記之日起行使投票權。民事登記簿,由同一機構為此目的簽發的證書授權。
第三章
第79條
除民選總統和副總統的選票外,任何民選職位的累積票數均應通過使用政黨的傳票進行。該法律應以每個分庭全體成員三分之二的表決權來規範這一規定。
在獲得登記並有投票權的所有人中,有25%的人可以在頒布後的一年內要求對法律進行公民投票,並在立法權之前行使主動權。這些機構不適用於建立稅收的法律。它們同樣不適用於主動權專屬於執行國的情況。兩家機構均應受法律規範,並由每個分庭全體成員的絕對多數通過。
第四章
第80條
公民身份被暫停:
1.由於身體或精神上的缺陷而無法採取自由和反思的行動;
2.受到刑事指控的起訴,可能被判處徒刑;
3.未滿十八歲;
4.被判處有期徒刑,流放,監獄,監獄或政治權利損失的刑罰;
5.習慣性地從事道德上不誠實的活動,這些活動應由法律根據第七十七條第七款規定;
6.成為社會或政治組織的成員,這些組織主張通過暴力或煽動暴力的宣傳破壞國家的基本基礎。就本條而言,本憲法第一節和第二節中提到的那些被認為是這樣的;
7.持續缺乏第七十五條所要求的良好行為。
最後兩個理由僅適用於合法公民。
出於上述原因,第78條授予的權利的行使已中止。
第五章
第81條
即使在另一個國家歸化也不會喪失國籍,僅保留在共和國境內居住並在民事登記簿中登記就足以保留公民權。
以後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歸化都會使合法公民身份喪失。
第四節 政府形式及其各種權力
第一章
第82條
國家採用民主共和製的政府形式。
其主權應由選民[庫珀選舉人]直接通過選舉,主動權和全民投票行使,並由本憲法確立的代表權間接行使;全部符合此處闡述的規則。
第五節立法權
第一章
第83條
立法權由大會行使。
第84條
後者應由兩個分庭組成:一個代表和另一個參議員,其應根據本《憲法》的各項規定共同或分別行使職能。
第85條
大會主管:
1.頒布並命令出版《守則》;
2.設立法庭並規範司法和爭議管理事務;
3.頒布與共和國的獨立,安全,安寧和禮節有關的法律;保護所有個人權利並促進教育,農業,工業以及國內外貿易;
4.徵收必要的稅款以應付預算支出,規定其分配,徵收和撥款,並廢除,修改或增加已存在的稅款;
5.核准全部或部分核准行政機關提出的帳目;
6.在行政權的授權下,授權國家公共債務進行合併,提供擔保並規範公共信貸,三個國家中每個分庭的絕對多數席位是絕對必要的。首先提到的案件;
7.宣戰並以兩個分庭的全體常任理事國的絕對多數贊成或反對和平條約,同盟條約,商業條約以及執行國可以與外國勢力訂立的任何性質的公約或合同;
8.每年指定可能需要的武裝部隊。軍事效力只能通過每個分庭全體成員的絕對多數票來增加;
9.以每個分庭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多數的投票決定設立新的部門;建立邊界;建立入境口岸;建立海關和進出口關稅,對後者適用第87條的規定;並宣布屬於國家利益的旅遊區,應由有關部門管理;
10.確定款項的權重,標準和價值;確定其匯率和麵額;並提供度量衡的系統;
11.允許或禁止外國部隊進入共和國領土,在前一種情況下,規定外國部隊必須離開的時間。除上述各項外,部隊可能僅出於履行榮譽的目的而進入,其進入應由執行國授權;
12.拒絕或允許在共和國以外的國家部隊遠征,在後者的情況下,應確定返回該國的時間;
13.建立或廢除公職機構,確定其薪酬和退休條例,並批准,不批准或減少執行國提出的支出預算;授予退休金和其他類別的金錢補償,並頒佈公共榮譽,以獎勵傑出的服務;
14.以聯席會議全體成員三分之二的表決權赦免,在特殊情況下,以每個分庭全體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赦免;
15.頒布有關民兵的條例,並確定其數目和指定應服役的時間;
16.選擇國家主要當局必須居住的地方;
17.以每個分庭全體成員三分之二的表決權授予壟斷。要建立有利於國家或部門政府的壟斷,需要每個分庭全體成員的絕對多數票;
18.在兩個分庭聯席會議上,選舉最高法院,選舉法院,爭端行政法庭和會計法庭的法官,但以有關各科的規定為準;
19.根據第八節的規定對國務大臣的行為作出政治判斷;
20.解釋《憲法》,但不影響最高法院根據第256條至第261條的權力。
第86條
建立和廢除公共機構和服務;工資的確定和變更以及支出的授權,應通過預算法進行,但要遵守第XIV節的規定。
任何其他涉及國家財政支出的法律,都必須說明應從中支付的收入。但是,設立辦事處,增加薪金和退休金,發放和增加養卹金或金錢補償的倡議應完全歸行政權力。
第87條
為了批准稅收,必須有每個分庭全體成員絕對多數的讚成票。
第二章
第88條
眾議院由九十九名成員組成,這些成員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採用比例代表制,其中考慮到了贊成全國所有利馬的票數。
不能通過子流[派系]或通過候選列表的身份進行積累。
每個部門至少應有兩名代表。
代表人數可以根據法律進行修改,根據法律的規定,制裁必須達到每個分庭全體成員三分之二的票數。
第89條
代表任期五年,其選舉應根據第三節規定的擔保和選舉規則進行。
第90條
要成為代表,必須成為充分行使公民權利的自然公民,或者已經行使了五年公民權利的合法公民,並且在兩種情況下都必須年滿25歲。
第91條
以下可能不是代表:
1.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司法權力機構,帳目法庭,有爭議的行政法庭,選舉法院,理事會或董事會的理事會,或自治實體和權力下放的董事部門委員會,地方委員會和服務人員的服務;
2.行政人員,立法或司法權力,選舉法院,有爭議的行政法庭,會計法庭,部門政府,自治實體和權力下放部門的軍事僱員或民用僱員(如果領取薪金,但已退休)或退休員工。該規定不適用於大學教學職位或具有教學職能的大學技術人員,但如果當選代表選擇繼續擔任該職位,則在其任職期間必須是光榮的。為在立法機關任職而辭職和發薪的軍事人員應保留其職務,但在其立法職能期間不得晉升;
第92條
共和國總統,共和國副總統以及可能接任總統的任何公民,如果任職超過一年,連續或不連續,都可能不會成為代表候選人。同樣,法官和檢察官,檢察官,執行職務的部門的警務人員,指揮部隊或積極執行任何其他軍事職能的地區的軍官,除非辭職並辭職,否則不得成為候選人。在選舉前三個月終止其職位。
自治實體和分散服務的理事會和主任應遵守第201條的規定。
第93條
眾議院在參議院之前享有彈each的專有權,這兩個議院的議員,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國務大臣,最高法院法官,有爭議的人-行政法庭,會計法院和選舉法院,在違反當事方或其中一方的請願書之後,在認定有違反《憲法》或其他嚴重罪行的情況下,起訴的理由。
第三章
第94條
參議院由三人組成,由人民直接選舉成一個選舉區,根據第三部分所載的保證和規則以及隨後各條所述。
它還應包括共和國副總統,後者應有發言權和表決權,並行使其總統職位和大會主席的職責。
每當他永久或臨時擔任共和國總統時,或副總統職位出現永久性或臨時空缺時,應由投票最多的列名中首位名義上的人擔任這些職務。並且,如果再次出現相同的情況,則在同一列表中跟隨名義上的[person]。在這種情況下,應召集一名候補成員,由其擔任參議院議員。
第95條
參議員應通過整體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
第96條
由同一黨派的不同子議席獲得的參議院席位的分配也應基於贊成各自名單的票數。
第97條
參議員的任期為五年。
第98條
要成為參議員,必須是充分行使公民權利的自然公民,或者是行使這些權利已有七年,並且在兩種情況下均已達到三十歲的合法公民。
第99條
第91條所指的取消資格適用於參議員,但其中有例外。
第100條
除非在選舉前三個月辭職並終止其職位,否則法官和檢察官,警官和指揮部隊或從事某些軍事活動的軍官不得參議員。
對於自治實體和權力下放服務的顧問和局長,將按照第201條的規定提供。
第101條
當選為參議員和眾議員的公民可以在兩個辦公室之間進行選擇。
第102條
參議院有權對眾議院或部門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彈those的人進行公開審判,並以其全體成員三分之二的表決權宣判,該刑期應具有免職的唯一效果。
第103條
但是,參議院根據前條規定罷免的受彈imp者仍應依法受到審判。
第六節 大會的會議。雙方共同的規定。常任理事國
第一章
第104條
大會應在每年的3月1日開始會議,如果有選舉,會議應持續到12月15日,或直到9月15日為止,在這種情況下,新大會必須開始會議在接下來的2月15日。
大會應在所示日期舉行會議,而不必由執行國舉行特別召集,其會議和參議院會議應由[,]主持,直至副總統擔任[辦公室]。在共和國中,被投票最多的參議員名單中的第一位名義上的[人]。
只有出於嚴重緊急的原因,大會或其任何一個分庭或執行國才能召集特別會議以終止休會,然後僅是為了處理引起該召集的問題或以其他方式召開會議。擬議中的法律被宣佈為緊急考慮,儘管未包括在電話中,但仍在研究中。同樣,對於在其之前或在此期間已接受緊急考慮的提議接受審議的分庭,休庭將自動暫停。
簡單召開特別會議不足以終止大會或其任何一個會議廳的休會。為使休會中斷,實際上必須舉行會議,並且只要舉行會議,中斷就應持續。
第二章
第105條
每個分庭在內部均應受其可能頒布的規章的約束,並在它們在大會上聯合開會時,受大會可能製定的規則的約束。
第106條
每個參議院均應任命其院長和副院長,參議院院長的任命除外,參議院的任命受第94條規定的約束。
第107條
每個分庭應酌情根據第五十八至第六十六條所規定的保證,任命其秘書和人員。
第108條
在每個立法任期的前十二個月內,每個分庭均應以其全體成員的五分之三的讚成票表決批准其預算,並應通知執行國,使其可以列入國家預算。這些預算應按計劃進行組織,此外,還應進行廣泛的公眾傳播。
在每個立法任期的前五個月內,任何被認為必不可少的更改都可以在相同的法定人數中採用。
如果在這些期限到期之前尚未批准預算,則先前的預算應繼續有效。
第109條
除非有超過一半的成員出席,否則任何一個分庭都不得開放會議;如果在《憲法》指定的日期不是這種情況,則少數派可以開會,以強迫缺席的成員參加,並可能受到其規定的罰款。 。
第110條
分庭應在彼此之間以及與其他公共權力之間通過其各自的主席以書面形式溝通,並經秘書授權。
第111條
特殊養卹金的發放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並需要得到每個分庭全體成員的絕對多數的批准。
每個會議廳的規章都可以規定對赦免和任命進行秘密投票。
第三章
第112條
參議員和代表對執行職務期間所投的票數或表達的意見概不負責。
第113條
除參議員或眾議員任期至解散之日外,不得逮捕參議員或眾議員,除非公然行事,然後應立即通知有關分庭並附有案件簡要報告。
第114條
參議員或眾議員自當選之日起至其被解散之日為止,均不得以刑事罪名起訴,甚至不得針對第93條未作規定的普通罪行提出起訴,但其本人的分庭應接受三分之二的起訴。在其全體成員的投票中,應決定是否有起訴理由,如果有,則應宣布其被停職,並將其置於主管法庭的處置之下。
第115條
每個分庭都可以譴責其任何成員因其行為不檢而無理取鬧,甚至可以在其全體成員三分之二的表決中將其停職。
以相同的票數,可以免除成員上任後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無行為能力而導致的失職,或因宣布他當選而使他不配任職的行為。
出席者的簡單多數應足以接受自願辭職。
第116條
在每個立法任期內由於任何原因而可能出現的空缺,應由選舉時指定的候補人填補,並應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而無需重新選舉。
法律還可以授權在臨時殘疾或校長缺席的情況下替代候補人員。
第117條
如果參議員和眾議院議員無理缺席,則根據參議院的規定,向參議員和眾議員提供其任職期間應得的月薪補償,但不影響有關扣減或來自其所屬委員會。
在每種情況下,這種扣減應與工資成比例。
薪金應在每屆立法任期的最後期間,在聯席會議上以聯席會議全體成員三分之二的表決權確定。該補償應在絕對獨立於執行機構的前提下支付,除此之外,立法者可能不會從其擔任的職務中獲得任何經濟利益。
第四章
第118條
任何立法者均可向國務大臣,最高法院,選舉法院,爭議管理法庭和會計法庭詢問其認為履行其職責所必需的數據和信息。該請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通過各分庭庭長的中間人提出,後者將立即將其轉交給有關機構。如果後者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供信息,則立法者可以通過其所屬的分庭要求提供該信息,由該法庭做出最終決定。
與司法權和爭議性行政法庭的管轄權業務和權限有關的事項可能不會成為此類請求的反對。
第119條
每個分庭有權通過其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一的決議,要求在各州的國務部長席位,以便向他們提問並從他們那裡收到其認為適當的信息,無論是出於立法目的還是出於立法目的。在不影響第八節規定的前提下進行檢查或調查。
當此類信息涉及自治實體或權力下放時,部長們可能要求相應理事會或董事會的代表同時出席。
第120條
每個分庭可任命議會委員會進行調查或為立法目的獲取數據。
第121條
在前三條規定的情況下,任何一個分庭均可在不影響第八節規定的前提下發表聲明。
第五章
第122條
參議員和眾議員在各自的議會議席中就座後,不得在州,部級政府,自治實體,權力下放的服務機構或任何其他公共機構下擔任帶薪職位,或為他們提供任何形式的薪酬服務他們未經其所屬分庭的同意,在所有這種情況下,應通過接受這種職位或提供這種服務的行為認為其席位已空缺。
每當要求參議員臨時擔任共和國總統時,或要求參議員和代表擔任部長或州副部長時,其立法職能都將被中止,在中止期間,其相應的候補人將代替他們。
第123條
無論其性質如何,立法職能都與擔任其他任何選舉公職不相容。
第124條
參議員和代表在任期內同樣被禁止:
1.與國家,省政府,自治實體,權力下放服務或任何其他公共機構簽訂與工程或服務簽訂合同的企業的董事,管理人員或僱員;
2.代表第三方在中央管理機構,部門政府,自治實體或權力下放部門進行或指導事務。
不遵守本條規定將立即失去立法機關的職務。
第125條
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所規定的禁令應適用於參議員和眾議員任期屆滿的一年,除非得到各分庭的明確授權。
第126條
該法律可以由每個會議廳全體成員的絕對多數票通過,對前兩條所載的禁令制定法規,也可以製定其他禁令或將其擴大到包括其他機構的人員。
第六章
第127條
常設委員會由四名參議員和七名代表組成,由比例制選舉產生,並由其各自的分庭指定。總統應為多數議員。
任命應每年在大會組織後十五天之內或在立法機關每屆常會開始之後進行。
第128條
在舉行選舉的同時,將為11名成員中的每一個選舉一名候補成員,如果該成員生病,死亡或其他障礙,應由該成員代替。
第129條
常設委員會應為遵守法律憲法的監護人,並應在這方面對執行國進行必要的代表,並視情況對現有或隨後的大會負責。
第130條
如果上述表述是第二次不產生任何效果,委員會可以根據有關事項的重要性和嚴重性,由大會自行召集大會。
如果共和國總統已利用第148條第7款賦予他的權力,常設委員會應在新的會議廳成立或以前的會議廳恢復職能時向大會報告。
第131條
它應在大會休會期間和恢復其常會之前行使其職能。
大會或參議院在開始休會之日正在研究的常設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事實上也應提交委員會。
但是,如果休會中斷,並且在已定的特別會議期間,大會或參議院在作出決定後,可對常設委員會正在審議的其權限範圍內的事項承擔管轄權。到後者的身體。
特別會議結束時,大會或參議院分庭承擔管轄權的未定事項應由有關官員直接轉交常設委員會。
在休會期間舉行的每屆特別會議期間,大會或參議院均可以利用本條賦予的權力。
休會結束後,尚未決定的常任委員會事項應直接轉交給有關機構。
第129條賦予常任委員會的義務和責任不受大會或任一分庭在特別會議上開會的情況的影響,即使大會或參議院已對所有正在審議的事項具有管轄權常設委員會。
如果參議員和代表的權力因其憲法任期屆滿而失效,並且未宣布新當選的參議員和代表,或已使用第148條第7款授予的權力,則該常任理事國委員會應繼續行使本章賦予它的職能,直到新的會議廳組建為止。
在這種情況下,當每個分庭組織起來時,應指定常設委員會的新成員。
第132條
常設委員會同樣有權在行政機關根據本《憲法》要求行政機關要求的所有情況下給予或拒絕同意,並且常設行政機關應具有第118條及其後各條賦予分庭的權力。第168條第13款的規定。
第七節 法律的介紹,討論,通過和頒布
第一章
第133條
任何法案都可以根據其任何成員的提議而起源於兩個分庭之一,也可以由行政機關通過其部長的中間提出,而不會影響第85條第6款和第86條的規定。
規定免稅或確定購買公共或私營企業產品或商品的最低工資或價格的任何法案均應要求執行權力。
立法權不得提高免稅額,也不得提高行政權提出的工資和價格最低限度,也不得降低提議的最高價格。
第二章
第134條
如果產生票據的分庭批准該票據,則該票據應轉交給另一人,以便在對票據進行討論後可以批准,修改,擴大或拒絕該票據。
第135條
如果送交票據的兩個分庭中的任何一個以增添或反對意見將其退還,而送交票據的分庭同意了該通知,則應對此作出通知,並將票據送交執行國;但是,如果後一分庭不符,並堅持按最初提交的形式保留該法案,則在這種情況下,它可以要求兩個分庭聯席會議,並根據討論的結果,應通過三分之二表決決定的議案,這可能會修改分歧的議案,甚至批准新的議案。
第136條
如果收到票據的分庭無異議,則應予以批准,僅通知提交票據的分庭,便應將其提交執行國,以便予以公佈。
在同一立法機關中未通過兩個分庭的法案應被視為起源於最後通過它們的分庭。
第137條
如果執行國在收到一項法案時有異議或意見,則應在規定的十日之內將法案與它們一併退還大會。
第138條
當行政當局以全部或部分的反對或意見返回法律草案時,應召集大會,並應由各分庭出席的議員總數的五分之三決定。納入[ajustarse]意見或拒絕它們,以維持通過的法案。
第139條
如果從第一次召集起已經過了三十天,但仍未明確拒絕執行國的意見,則將其視為接受。
第140條
如果各分庭在聯席會議上不同意執行國退回的法案,則該法案暫時應視為無效,並且必須在下屆立法機關再次提出。
第141條
在所有對執行人退回的法案進行重新審議的情況下,表決均應以姓名,“是”和“否”進行表決,並應以表決的名稱和理由以及執行人的反對或意見為準。電源,應立即在媒體上發布。
第142條
只要一個分庭通過的法案在開始時就被另一分庭拒絕,則該法案暫時應被視為無效,並且只有在下一屆立法機關提出之前才可以再次提出。
第三章
第143條
如果執行國不反對已提交給它的法案,它應立即對此事發出通知,該法案已獲得批准,並毫不拖延地頒布。
第144條
如果行政長官未在第137條規定的十天內退還法案,則該法案將成為法律並應得到相應的遵守;如果未這樣做,則發送該法案的分庭有權要求採取這種行動。
第145條
如果分庭在聯席會議上審議了執行國提出的反對或意見的法案並再次獲得批准,則該法案應被視為最終通過,並應轉交執行國,執行國應立即予以頒布,而無需進一步異議。
第四章
第146條
法律通過後,一律採用下列公式發布:
“烏拉圭東方共和國參議院和眾議院在大會上通過法令:”
第八節 立法權與執行權之間的關係
第一章
第147條
任一分庭均可通過建議大會聯席會議宣布其行政行為或政府行為受到譴責,從而對國務大臣的行為作出判斷。
凡提出此種動議的,均應在不超過四十八小時的期限內,特別召集組成該動議的分庭,以決定其行動方針。
如果該動議獲得在場多數的讚成,則應通知大會,並應在四十八小時內召集。
如果第一次大會召集的議員人數不足以舉行會議,則應進行第二次召集,並應認為大會是由出席的立法者人數組成的。
第148條
反對可以是個人,複數或集體,但在所有情況下,必須在特別和公開會議上以全體會員國的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是,只要情況需要,可以決定秘密會議。
個人的不贊成是影響一位部長的;不贊成的複數形式,影響一名以上部長;集體不贊成是影響部長會議多數的因素。
根據上述條款通過的拒登,是指部長,部長或部長會議(視情況而定)的辭職。
共和國總統只要獲得不超過該機構全體成員三分之二的讚成,就可以否決該票。
在這種情況下,應召集大會在未來十天內舉行特別會議。
如果在第一次召喚之後沒有出席會議所需的立法會議員人數,則應在第一次召喚後的二十四小時至七十二小時內再次召集第二次召集。必要的號碼再次不存在時,拒登行為應被視為已撤銷。
如果大會以不到全體會員國五分之三的比例維持表決權,則共和國總統可在接下來的48小時內通過明確決定保留受譴責的部長,部長或部長理事會,並解散分庭。
在這種情況下,他必須要求新的參議員和代表選舉,選舉應在所提決定之日後的第八個星期日舉行。
必須在同一法令中同時保留受譴責的部長,部長或部長會議,解散分庭和要求重新選舉。
在這種情況下,分庭被中止,但立法者的權利和特權繼續存在。
共和國總統在任期的最後十二個月內不得行使這項權力。在此期間,如果全體會員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則大會可以對本條第三款所指的影響投反對票。
如果遭到的拒絕不是集體的,則共和國總統在任職期間不得多次行使這項權利。
從行政權不遵守要求舉行新選舉的法令之時起,各分庭應依法恢復其屆會並恢復其作為國家合法權力的憲法權利,而部長會議將失敗。
如果在選舉後的九十天內,選舉法院未宣布選舉每個分庭的多數成員,則解散的分庭也應恢復其權利。
如果選舉法院宣布每個新分庭的多數成員當選,則大會應在有關通知發出後的三日之內舉行所有會議。
新的大會應在執行國未事先召集的情況下舉行會議,而上屆大會應在屆時終止。
新大會在其成立後的十五天內,應以其全體正式會員國的絕對多數維持或撤消不贊成票。如果維持不變,部長會議將失敗。
通過特別選舉選出的分庭應完成離任者的正常任期。
第九節。執行力
第一章
第149條
行政權由共和國總統行使,並根據本節和其他一致的規定建立,與各自的一個或多個部長或部長理事會行事。
第150條
在總統府所有臨時或永久空缺的情況下,應有一名副總統,必須以相同的職權履行該職位。如果長期空缺,他應任職至政府任期屆滿。
共和國副總統應擔任大會和參議院的主持人。
第151條
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應由選舉機構以絕對多數選民聯合直接選舉產生。每一方只能向共和國總統府和副總統府提出一個候選人。如果在第77條第9款第1款第1款所示的日期中,沒有一個候選人獲得要求的多數,則應在11月的最後一個星期日舉行第二次選舉,即得票最多的兩名候選人之間的第二次選舉同年。
此外,以第三節規定的選舉權為準,共和國被視為單一選舉限制。
只有充分行使其公民權利並年滿三十五歲的自然公民才能當選。
第152條
總統和副總統應任職五年,為了再次擔任這些職務,自離任之日起必須已經過去五年。
此項規定包括副總統職位的總統,但不包括副總統職位的副總統,除非以下各段另有說明。
副總統和在永久空缺超過一年期間擔任總統職位的任何公民,不得在第一段所述的相同時限內當選為這些職位。
同樣,副總統或在選舉前三個月內擔任總統的公民也不得當選總統。
第153條
如果共和國總統職位出現正式或臨時空缺,或由於總統和副總統缺席,辭職,中止或死亡的原因,將由首任名義參議員承擔選出的當選政黨中票數最高且符合第151條要求的資格且不受第152條規定阻礙的名單。在缺席時,應由第一個名義上的[ ],如果[他]沒有這些障礙,則應在符合這些資格的辦公室的同一名單上依次列出。
第154條
共和國總統的薪酬應在每次選舉前依法確定,在其任期內不得更改。
第155條
如果總統和副總統在就職前辭職,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則總統和副總統應分別由在議會中得票最多的名單上的第一和第二人擔任。參議員來自當選總統和副總統的政黨,只要他們符合第151條規定的資格,[和]不受第152條規定的限制,並且擔任參議員職務。
默認情況下,上述辦公室將由其他參議員按照他們在同一名單上的命令填補,這些參議員是參議員,並且符合這些資格並且沒有上述障礙。
第156條
如果在當選總統之日尚未宣布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由選舉法院選舉產生,或者如果選舉無效,則卸任總統應將該職位委派給最高法院院長。司法機關,在進行送交之前,應一直任職,在此期間,其司法職能將中止。
第157條
當候任總統暫時喪失任職或履行職責的能力時,應由副總統代替,並根據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程序,由副總統代替,在這種情況下,喪失能力的能力持續存在。
第158條
選舉後的3月1日,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應在兩個分庭聯席會議的聯席會議上首先發表以下聲明後就職:“我,NN,以我的榮譽承諾忠於履行賦予我的職責,並捍衛和捍衛《共和國憲法》。”
第159條
共和國總統應在國內外代表國家。
第二章
第160條
部長會議應由幾個部委的首長或擔任其職務的人組成,對共和國總統或其部長就相關主題向其提交的所有政府和行政行為具有專屬管轄權到他們各自的部門。對於第168條第7項(緊急聲明),第16、19和24條所述的案件,它也應具有專屬權限。
第161條
它由共和國總統主持,共和國總統應在討論中發表意見並就決議案進行表決,這些決議案在平局的情況下具有決定性,即使這是他本人的投票所致。
共和國總統認為必要時,或應一位或多位部長要求討論其各自部門的事務時,應由共和國總統召集部長會議;並且必須在通話日期後的24小時內開會。
第162條
如果理事會有大多數成員,理事會應舉行會議,其決定應以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通過。
第163條
討論可以隨時以相同的多數時間終止。提出這樣的議案是沒有爭議的。
第164條
部長理事會的任何決定均可通過其絕對多數成員的表決予以撤銷。
第165條
最初由共和國總統和一名部長或部長同意的決定,可以由出席會議的絕大多數議員撤消。
第166條
部長會議應通過內部規章。
第167條
每當部長臨時掌管另一個部長時,部長理事會只計算一票。
第三章
第168條
共和國總統與相應的一個或多個部長或部長理事會行事,具有以下職責:
1.維護內部秩序與安寧以及外部安全;
2.所有武裝部隊的最高統帥;
(三)依法給予退休金,並規範文職和軍事人員的退休金;
4.出版和散發所有根據第七節準備出版和散發的法律;強制執行它們並確保它們得到執行,並發布執行它們可能必需的特殊規定;
5.在常會開始之初,向立法機關通報共和國的狀況以及他認為值得其註意的改進和改革;
6.對立法機關發給他的法案提出異議或發表意見,並以第七節規定的方式中止或反對其頒布;
7.向分庭提出法案或對先前頒布的法律進行修正。此類法案可在提交緊急考慮聲明的情況下提交。
緊迫性聲明必須與提案提交同時進行,在這種情況下,立法機關必須在以下規定的期限內對它們進行審議;如果在這樣的期限內沒有被明確拒絕,則應視為已通過。沒有替代提案被採納。其採用應遵循以下規則:
一種。行政機關不得同時向大會寄送一份以上有緊迫性聲明的法案,也不得在以前提交的對價期限到期之前,在這些條件下提交新的法案;
b。預算草案不能獲得這種資格,也不能獲得要求每個分庭全體成員五分之三或三分之二的投票的法案;
C。每個分庭在其總席位的五分之三表決中可以宣布或緊迫無效,此後應適用第七節規定的正常程序;
d。首先收到該法案的分庭必須在四十五天內審議該法案。經過頭三十天,應召集分庭舉行特別會議,以審議該法案。召集十五天后,仍未明確拒絕該法案時,應視為該分庭以執行國提交該法案的形式批准該法案,並應立即將其通知辦公室。另一個會議廳;
e。第二分庭應有三十天的時間發表意見,如果它批准了與第一分庭所提交的文本不同的文本,則應將其退還給它,該文本應有十五天的時間供其審議。如果這一新的期限在沒有明確決定的情況下到期,則應立即將該法案送交大會。如果三十天期限屆滿而沒有明確拒絕該法案,則應以執行國提出的形式認為該法案已獲本商會批准,並應與之立即通知並就職。或與第一分庭相同的形式(如果其批准的文本與行政機關的文本不同);
F。大會應有十天的審議時間。如果新的期限在沒有明確決定的情況下到期,則該票據應被視為以上一屆商會投票通過的形式予以明確批准。
大會作出明確聲明的,應依照第135條的規定進行聲明;
G。每當兩個分庭之一拒絕載有緊急聲明的法案時,應適用第142條的規定;
H。第一分庭允許審議的期限應自立法機關收到法案之日起第二天開始。如果緊接的前一個期限屆滿,或者如果有關期限在該期限屆滿之前得到明確批准,則隨後的每個時期應自有關機構收到之日起第二天開始自動運行。
8.根據第104條的規定,召集立法權召開特別會議,具體說明引起召集的事項;
9.根據《憲法》和法律賦予文職和軍事職務;
10.在所有情況下或在休會期間,經參議院的同意,並經常設委員會的同意,罷免因效率低下,瀆職或瀆職的僱員;瀆職的,應當提起訴訟。同樣,在參議院商會的事先同意下,可能會罷免外交和領事官員的行為,因為這會影響到他們的名聲或國家和所擔任的職務的聲譽。如果參議院或常設​​委員會在九十天內未採取明確行動,則行政機關可在未徵得同意的情況下繼續解僱;
11.依照法律准許軍事晉升,必須獲得參議院的同意或在其休會期間獲得常設委員會的晉升;
12.為了任命領事和外交人員,參議院必須在常任委員會或其休會期間獲得常設委員會的同意,這是任命特派團團長所必需的。如果參議院或常設​​委員會在六十天內未採取行動,則執行機構應在未徵得請求的同意的情況下採取行動。
除非在每個分庭的全體成員中以絕對多數票通過的讚成票通過的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大使和部長在外交部門的職位應視為執行國的個人信任職位。
13.經參議院或常設​​委員會(視情況而定)的同意,以五分之三票贊成,任命共和國的法院檢察官[Fiscal de Corte]和其他檢察官[fiscales letrados]的正式會員。任命國家[Procurador del Estado]檢察官為行政管理法庭或政府和財政部檢察官的檢察官無此必要;
14.主動撤離軍事和警察僱員以及法律宣布可撤職的其他人員;
15.接待外交代表並授權外國領事行使職能;
16.裁定斷絕關係,並根據大會先前的決議,宣告戰爭,但前提是仲裁或採取其他避免衝突的和平手段沒有成功;
17.在嚴重和不可預見的外國襲擊或內部混亂的情況下,迅速採取安全措施,在二十四小時之內向大會聯席會議或其休會期間向常設委員會交代該行動採取的行動及其動機,後一個機構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關於人員,迅速的安全措施只准許他們選擇不離開該國領土而將其從該國領土上的某個地方逮捕或遣送至另一地方。同其他措施一樣,這項措施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提交大會聯席會議或常設委員會,由其作出最後決定;
拘留場所不得設在擬關押罪犯的地方。
18.依法通過其代理機構收取收入,並據此進行撥付;
19.按照第十四節的規定,每年編制並向大會提交一般預算,並逐項列出上一年的支出;
20.為了締結和簽署條約,必須先獲得立法權的批准;
21.依法給予產業特權;
22.授予或保留創建任何擬議銀行的授權;
23.應司法權力的要求,提供公共力量的協助;
24.通過有理由並在他的政治責任下的決議,授權任何被認為可取的權力;
25.共和國總統應與有關部長或行政部長簽署行政機關的決議和來文;否則,沒有人有義務服從他們。
儘管如此,行政權力可以規定可以通過按照先前確定的要求發布的法案來授權特定的決議;
26.共和國總統可自由任命一名秘書和一名助理秘書,由其在部長理事會中擔任。
雙方均應停止與總統一起任職,並可隨時將其罷免或替換。
第169條
依照法律規定,除現役,退休金,退休金或退休金外,不支付薪金。
第四章
第170條
未經參議院批准,共和國總統不得離開該國領土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171條
共和國總統享有與參議員和代表相同的豁免權,並享有相同的取消資格和禁止。
第172條
除非以第93條中規定的方式,否則不得彈and共和國總統,即使如此,也只有在他任職期間或此後六個月內,除非符合授權離開該國的規定,否則他必須遵守居住要求。由聯席會議全體會員國的絕對多數票通過。
如果彈each是經眾議院全體議員三分之二的投票批准的,共和國總統將被停職。
第五章
第173條
在共和國的每個部門中,應有一名警察局長,由行政機關在各個時期任命符合參議員資格的公民。
行政權力可以在認為適當的時候將其撤職。
第十節州長
第一章
第174條
該法律應由各分庭的絕對多數成員並在執行權力機構的倡議下,在不影響第181條規定的情況下,確定各部的數目,其職權,職權和權限。
共和國總統在部長理事會中行事,可以重新分配職務和職權。
共和國總統應將各部委分配給那些在議會中獲得永久任職保證的公民。
共和國總統可能需要大會對部長會議進行明確的信任投票。為此,他應出席大會,由大會全體成員以絕對多數票通過,並在不經辯論的情況下作出決定,並應在大會收到大會的來文後不超過72小時內作出決定。共和國總統。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舉行會議或未通過決定,則應理解為已投過信任票。
部長應通過共和國總統的決議終止其職責,但不得損害第八節規定的職責。
第175條
共和國總統可以宣布,如果部長理事會理解,則缺乏議會支持。
在不影響第174條規定的前提下,本宣言授權他替代一位或多位部長。
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執行機構可以全部或部分替代自治實體和分散服務局的未當選成員,以及視情況而定的後者的總幹事,以及替代權不能在爭議管理法庭面前提出質疑。
在部長理事會中行事的行政權力,必鬚根據第187條徵求參議院的批准,以任命新的董事或(視情況而定)總幹事。獲得批准後,可以繼續進行替換。
在政府任職的第一年或下屆政府就職前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行使本文授予的教職。
這些學院也可能不被共和國大學當局行使。
第176條
部長和參議員應具有相同的資格。
第177條
在每個立法期間開放後,部長們應就其各自部委的所有事項向大會提交一份簡明報告。
第178條
國務大臣有權享有與參議員和代表相同的豁免權,並在任何適當的地方享有同樣的不兼容和禁止。
除非按照第93條的規定,甚至在任職期間,否則不得彈imp他們。只要彈the得到眾議院全體議員三分之二的投票支持,被彈Minister的部長就會因此而中止其職務。
第179條
部長或部長應對可能與共和國總統簽署或發布的法令和命令負責,除非部長理事會有明確決議,責任由同意該決定的人承擔,根據第93、102和103條生效。
部長援引共和國總統或部長理事會的書面或口頭命令,也不應免除對犯罪原因的責任。
第180條
部長們可以參加聯合國大會,各會議廳,常設委員會及其常設委員會的會議,可以參加辯論,但不投票。國務副部長經各自部長授權,享有同等權利,但第119條和第147條規定的情況除外,在這種情況下,副部長可在部長陪同下出席會議。在任何情況下,國務大臣應在部長的責任下行事。
第181條
部長在各自職權範圍內的權力和職責,並按照行政權力的法律和法規,如下:
1.執行憲法,法律,法令和決議;
2.擬定適當的法律,法令和決議案,並交由上級主管考慮;
3.在其職能範圍內,償還國家已確認的債務;
4.准予其部門僱員休假;
5.提議任命或解僱其部門的僱員;
6.監督行政職能並採取適當措施以適當行使其職能,並處以紀律處分;
7.簽署並傳達執行國的決議;
8.在不損害第160條規定的情況下,執行法律或執行權力機構在部長理事會中通過的措施賦予他們的其他職能;
9.授權通過合理的決議並在其政治責任下確定的任何可取功能。
第182條
部長和副部長的職能應由​​行政機關規定。
第二章
第183條
每個部都有一名副部長,由副部長提議並就職,除非副總理任命,否則副部長將終止其職務。
第184條
在部長缺席的情況下,共和國總統應任命一個臨時替代人選,該人應是各自職務的另一位部長或副部長。
第十一部分。自治實體和分散服務
第一章
第185條
國家工商業領域的各種服務應由董事會或總幹事進行管理,其分散程度應由本憲法和經絕對多數席位批准的法律所決定每個會議廳。
董事會由受薪成員組成,應根據法律規定由五名或七名成員組成。
根據各分庭全體成員三分之二的投票權,該法律可以規定,分散服務機構應由總幹事領導,總幹事應根據第187條規定的程序任命。
在理事會或董事會與國際組織,機構或外國政府之間達成協議時,執行國應具體說明需要事先獲得批准的情況,但不影響本節規定的與立法權有關的權力V.
第186條
郵電局,海關和港口管理局以及公共衛生部門的服務不得以自治實體的形式下放,儘管法律可以賦予他們一定程度的自治權,與行政機關的控制權相適應。
第187條
非選舉的董事會和總幹事的成員應由共和國總統根據部長理事會的任命,並經參議院的事先同意,並根據表明個人,功能和技術資格,得票數相當於第94條第1款規定的當選議員的五分之三。
如果在收到請求後六十天內未得到同意,則執行國可以提出新提案或重複他先前的請求,在後一種情況下,他必須獲得分庭絕對多數成員的讚成票。參議員。
通過每個分庭的全體成員的五分之三表決,法律可以建立其他任命製度。
第188條
法律應允許每個分庭的全體成員五分之三的投票權,以允許私人資本進入組織或擴展自治實體或分散服務的資產,並在這種情況下規範參與可能與董事會股東有關。
私人資本的出資及其在理事會或董事會中的代表權不得超過國家的出資。
如果國家免費徵得企業的同意並且雙方事先已達成協議,則國家也可以參加由工人出資,合作社或私人資本組建的企業的工業,農業或商業活動。
在每個案件中,每個分庭的全體成員絕對多數可以通過法律授權這種參與,以確保國家在企業指導下的參與。其代表應遵守與自治實體和分散服務主管相同的規則。
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飲用水和衛生設施的公共服務。
第189條
建立新的自治實體並解散存在的自治實體,必須獲得每個分庭全體成員三分之二的投票權。
該法律可以由各分庭全體成員的五分之三票表決通過,以選舉產生的方式任命董事會成員,並在每種情況下確定對服務感興趣的個人或機構這次選舉。
第190條
自治實體和權力下放服務不得從事與法律明確指定的業務無關的任何業務,也不得將其任何資源用於其正常活動以外的目的。
第191條
自治實體,分散服務機構以及所有擁有自己資產的自治行政機構,不論其司法性質如何,均應發布定期報表,清楚地表明其財務狀況。法律應明確其內容和年度編號,並由會計師法庭簽字。
第192條
董事會或總幹事的成員應根據有關規則任命或選舉繼任者,終止其職務。
永久空缺應通過最初填補各個職位所確立的程序來填補,但是法律可以規定,可以由當選的校長共同選舉候補人,並在臨時或永久空缺時替換後者。
每個分庭全體成員的絕對多數制定的法律,應規範臨時空缺的程序,但不得影響前款的規定。
只要會計行為法庭的至少四名成員沒有對他們的行為提出異議,則可以改選或任命其他董事會成員或其他總幹事。
第193條
卸任的董事會或總幹事必鬚根據第十三節的規定,在會計法庭報告後,向執行國提交其工作的會計報告,但不影響所產生的負債。
第194條
在不影響第197條和第198條的規定的前提下,只能在本憲法或法律所規定的爭議行政法庭或司法權之前對自治實體的最終決定提出上訴或複審。
第195條
根據必須在一年內頒布的法律制定的規則,創建了一個社會福利銀行[Banco dePrevisiónSocial],作為一個自治實體,負責協調國家社會福利服務和組織社會保障。 。
在其任期屆滿後一個政府任期屆滿之前,其董事不得擔任任何選舉職務,第201條第3款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適用。
第196條
應當有一個共和國中央銀行,該中央銀行應作為一個自治實體組織,並應具有法律所規定的權力和職責,該法律由每個分庭的全體成員的絕對多數批准。
第197條
每當執行機構認為董事會或總幹事的任何行為不適當或違法時,他都可以提出認為適當的反對意見,並可以下令中止他反對的行為。
如果忽視這些反對意見,行政機關可以視情況要求下令進行分枝,更正或撤職,並通知參議院,由參議院做出最終決定。適當時,應適用第198條第二和第三款的規定。
第198條
在行使職權或職權低下,疏忽大意或瀆職的情況下,經參議院批准,前條的規定不得影響行政權力罷免董事會或總幹事的權力。實施影響其聲譽或與其聯繫的機構的聲望的行為。
如果參議院在六十天內沒有採取行動,則執行權力可以影響罷免。
在部長認為有必要的任何時候,執行大臣行事的行政權力可以由董事會或總幹事或其他實體的成員代替他請求批准的董事會或總幹事的成員,臨時任命,直到參議院採取行動為止。
本條及前條規定的解僱和撤職,無權向爭端行政法庭提出任何上訴。
第199條
修訂《國家銀行組織憲章》要求每個分庭全體成員的絕對多數票。
第200條
不得任命自治實體或權力下放的董事會或總幹事的成員,甚至與與其所屬機構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名譽職位。此項規定不包括理事會成員或教育服務主管,他們可以連任教師或教授,並被任命為院長或榮譽教職。
這種禁止應在其所依據的職能終止後生效,有效期為一年,無論終止的原因是什麼,並且應包括任何其他專業人員或其他職務,即使其性質或特點不是永久性的,有固定的報酬。
自治實體或分散服務的董事會成員或總幹事也不得同時從事專業或從事與他們所聯繫的機構直接或間接相關的職業或活動。
前兩款的規定不適用於教師。
第201條
為了成為立法委員候選人,自治實體和分散服務董事會或總幹事必須在選舉之日至少十二個月前終止其職位。
在這種情況下,僅根據這些理由提出辭職應立即終止任職。
選舉組織不得認證名單,其中包括未遵守此要求的候選人。
第二章
第202條
高等教育,中學,小學,師範,工業和藝術類公共教育應由一個或多個董事會自治理事會管理。
如果法律通過每個分庭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的投票規定,則還應將其他國家教學服務委託給自治理事會。
在起草有關公共教育實體的法律時,應由議會委員會諮詢公共教育實體。每個商會可以安排進行磋商的時間。
法律應規定教育的協調。
第203條
教學服務理事會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任命或選舉,其方式為每個會議廳全體成員的絕對多數票。
共和國大學理事會由其組成的機構任命,這些機構的理事會由教師,學生和校友根據將通過的法律規定選舉產生。前款所指的多數。
第204條
董事會理事會應具有由各分庭全體成員絕對多數通過的法律所決定的權力和職責。
這些理事會應根據實體第58條和第61條規定的依據以及法律可能規定的基本規則為其官員制定章程,並考慮到實體的特殊特徵。
第205條
第189、190、191、192、193、194、198條(第1和第2款),200和201適用於各種教育服務。
第十二節。國民經濟理事會
第一章
第206條
該法律可以建立一個由顧問和名譽組成的國民經濟委員會,由該國經濟和專業利益的代表組成。法律應規定組織形式及其職能。
第207條
國家經濟委員會應以書面形式與公共權力機構溝通,但可以通過立法委員會的一個或多個成員向立法機關提出其觀點。
第十三節。帳務法庭
第一章
第208條
帳戶法庭應由七名成員組成,他們必須具備與參議員所要求的相同的資格。
他們應由大會全體會員國三分之二的表決任命。
在此方面,應適用第122、123、124和125條中的禁止規定。
成員的任期應在新任期由接任任命的大會代替時終止。
他們可以連選連任,每位成員在空缺,暫時殘疾或請假情況下應有三個候補。
第209條
帳戶法庭的成員在聯席會議上對大會負責,以忠實和準確地履行其職責。在效率低下,疏忽或瀆職的情況下,大會可通過全體會員國三分之二的表決將其撤消。
第210條
帳戶法庭應具有職能上的自主權,並應由該法庭自己起草的法律加以規定。法律也可以賦予它本節未指定的其他功能。
第211條
它應為會計法庭的省:
一種。就預算事項發表意見並提供信息;
b。根據法律制定的規章制度,監督支出和收支,以證明其合法性為唯一目的,並在必要時附加任何有關反對意見。如果各自的審計員堅持不懈,則應在不影響遵守該命令的前提下將該事項通知法庭。
帳務法庭如反過來繼續反對,則應將詳細資料通知大會或代其採取行動的任何人,以便採取適當行動。
在部級政府,自治實體和權力下放的服務機構中,本款所指的職責可以在類似的條件下通過相應的會計人員或代表其行事的中介人來履行,而這些會計人員或官員應在法庭的監督下履行這些職責。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將本規則擴展到其他公共服務管理資金的帳戶;
C。就州的所有機關,包括部門政府,自治實體和權力下放的機構,就其帳戶和活動的提交發表意見並提供信息,無論其性質如何,以及在負責任的情況下採取適當行動提出相關的考慮和反對意見;
d。向大會提交有關前款規定的帳戶提交的年度報告;
e。介入與國家機關,部級政府,自治實體和權力下放服務機構的財務活動有關的所有事務,並向有關當局報告公共資金管理中的任何不法行為或違反預算法和會計法的情況;
F。頒布會計條例,該條例對國家,各部級政府,自治實體和權力下放機構的所有機關均具有約束力;
G。起草預算,預算應提交執行機構,以包括在總預算中。行政權經適當修改後,應轉交給立法權以採取最終行動。
第212條
帳務法庭應對其權限範圍內的所有事項進行監督,並在其組織法規定的範圍內,對帳務機關,州政府,部門政府,自治實體和權力下放服務的所有收支部門進行監督,無論其性質如何,並可能建議適當的官員進行其認為適當的更改。
第213條
會計法庭應向行政機關提交《會計和財務管理法》草案,行政機關應將其視適當的建議提交立法機關。該草案應包括涉及財務和經濟管理的監管規定,尤其是會計和收款服務的組織;為了監督的目的,需要進行財產的獲取和轉讓以及影響公共財富的合同的訂立,以及對收支,支出和付款進行有效的預防性監督的必要條件;以及與處理國家遺產有關的官員應承擔的責任和保證。
第十四節。公眾財富
第一章
第214條
行政機關應在計劃和預算辦公室的協助下起草國家預算以擔任其政府職務,並應在其執行任務的頭六個月內將其提交立法機關。
國家預算的起草和通過的結構應包括:
一種。國家的當前支出和投資按計劃分配到各章中;
b。按計劃分配給各章的實用工資等級和薪金;
C。收入及其數額的估計,以及在資源總額中所佔百分比,對應於各部級政府。為此,第230條所指的部門委員會應就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三十天確定的百分比提供協助。如果計劃和預算辦公室不同意其意見,則應平等地將其提交給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將其傳達給立法機關;
部門政府應在財政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向立法機關匯報通過應用此文字而收到的資源的賬目,並準確說明已分配的金額。
d。執行和解釋預算的準則。
由於前述部分包括的主題,它們可能是單獨法律的對象。
在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行政權應與該日曆年相吻合,向立法機關提交與該財政年度相對應的賬目償還和預算執行餘額,並可以提議出於正當理由,在計劃中的支出,投資,薪金或收入總額中被認為不可或缺的任何修改,並可能影響程序中的創造,抑制和修改。
第215條
立法權應專門將每個項目,計劃的總金額,目標,工資等級和官員人數以及收入進行轉移,但不得進行意味著將比擬議的支出更多的支出。
第216條
預算中可以設立一個專門的預算科,該預算科應包括行政部門的經常性經常支出,而無需對其進行定期修訂。
如果項目的期限超過政府的任期或不專門涉及其解釋或執行,則不得將其列入預算。
所有預算草案應轉交適當的官員審議和批准,包括與現行預算進行比較。
第二章
第217條
每個分庭都必須在收到帳目後的四十五天內通過預算草案或有關償還帳款的法律。
如果他們在該期限內未採取行動,則該一個或多個草案應視為已被拒絕。
第218條
每當一個分庭批准的草案被另一分庭修改時,原先批准該草案的分庭必須在接下來的十五天內通過修改,此後,或者如果修改被拒絕,則草案應提交大會。
大會必須在接下來的十五天內將其通過。
如果大會在此期間內未採取行動,則應認為草案已被拒絕。
第219條
僅在國家預算草案屬例外的情況下,才可發送補充或替代性信息,然後僅在各議事廳首次收到該草案後的二十天內發送。
第三章
第220條
司法權,爭端行政法庭,選舉法院,會計法庭,自治實體和權力下放的服務,除以下條款中所列者外,均應起草其各自的預算,並將其提交執行國,這些應包括在總預算草案中。行政機關可以修改原始草案,並應將修改後的原始草案提交立法機關。
第221條
國家的工業或商業實體的預算應由每個實體起草,並在每個財政期間開始前五個月提交執行國和會計法庭,選舉年度之後的時期除外。 ,可以隨時提交。
帳戶法庭應在收到後三十天內就此提出報告。
行政權可以在計劃和預算局的建議下提出異議,在這種情況下,以及在法庭出庭提出異議時,預算將退還給有關實體。
如果實體接受行政權力和帳目法庭報告的反對,則將修改後的草案退還行政權力以核准預算,並將其納入國家預算以供參考。
如果未達成前款所要求的協議,則應將預算草案及補充資料轉交大會。
大會應在聯席會議上以其全體會員國三分之二的投票解決分歧,但須遵守第215條的規定。如果在四十天內未做出決定,則應考慮通過執行國反對的預算。
會計法庭的報告需要其大多數成員的讚成票。
該法律規定了每個實體必須指定的管理和行政薪金所佔的百分比,該法律先前已獲實體和帳目法庭參考,並隨同計劃和預算辦公室的評估一併提交給執行機構。
第四章
第222條
第86、133、214、215、216和219條的規定應適用於任何部門預算。
第223條
每位服務員應起草在其任期內有效的部門預算,並應在任期的頭六個月內將其提交部門委員會審議。
第224條
部門委員會應在提交預算草案後的四個月內,審議各部門製定的預算草案。
第225條
部門委員會只能修改預算草案以增加收入或減少支出,並且不得批准任何表明有赤字的草案,也不能主動創建職位。
在批准預算之前,董事會應要求會計法庭提交報告,該法庭應在二十天內採取行動,並且僅可以就收入計算錯誤,預算義務遺漏或違反適用條款提出異議。憲法或法律規定。
如果審計委員會接受帳目法庭的反對,或不反對這些反對,則預算將得到最終批准。
無論如何,審計委員會不得在賬目法庭提交報告之後作出其他改變。
如果部理事會不接受帳目法庭的反對意見,則應將案件預算和事實說明提交大會,聯席會議應在四十天內將差額轉嫁給大會。 ,如果未做出決定,則該預算應視為已批准。
第226條
在第224條所述的期限到期後,如果部門委員會尚未採取最終行動,則應認為由局長提交的預算草案已被拒絕。
第227條
宣布生效的部門預算應通知執行機構,作為一般性預算,包括在總預算中;如有反對意見,應告知帳務法庭。
第五章
第228條
預算執行的監督和對與公共財富有關的所有事項的控制權應交由帳目法庭處理。
只要預算草案未獲批准,先前的預算應繼續有效。
第229條
立法機關,部門委員會,自治實體和權力下放服務機構不得在批准日期之前的12個月內批准預算,設立辦公室,增加薪金和退休金或批准增加工​​資或合同服務項目。定期選舉,但第117、154和295條提到的撥款除外。
第六章
第230條
應該有一個計劃和預算辦公室,直接取決於共和國總統職位。它應由一個由與發展有關的部長代表組成的委員會領導,並由共和國總統任命的主任主持。
主任必須具備擔任部長的資格,並且必須是在該主題上具有公認能力的人。他的立場應是共和國總統的特別信任之一。
計劃和預算辦公室在執行其職能時應直接與各部委和公共機構進行溝通。
它應組成部門委員會,工人,公共和私營企業必須代表該委員會。
規劃和預算辦公室應協助執行國製定發展計劃和方案,以及規劃應執行的權力下放政策:
答:由行政機關,自治實體和分散服務機構履行其相應職責。
B.部門政府關於《憲法》和《法律》賦予他們的職責。為此,應成立一個部門委員會,由部長會議和主管部長的代表完全組成,由部長們提出權力下放計劃,並在得到執行國事先批准的情況下,由相應的委員會執行。生物。在不影響後者的情況下,法律可以確定委員會的成員人數,職責和歸屬,並規範其職能。
規劃和預算辦公室還應履行法律規定由其他規定明確分配給它的其他職責。
第231條
在每個分庭的全體成員中,絕對法律可以規定行政當局提出的與經濟發展計劃和方案有關的徵用,並根據第三十二條所述的規則給予補償。
第232條
這種補償不必提前支付,但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必須明確規定必要的資源,以確保在規定的時間全額支付,該時間不得超過十年;在沒有首先支付總補償金的至少四分之一的情況下,進行徵收的實體不得擁有該財產。
根據法律的定義,小型財產所有人在擁有財產之前,應始終獲得全額賠償。
第十五節。司法權
第一章
第233條
司法權應歸屬於最高法院以及法律規定的法庭和法院。
第二章
第234條
最高法院應由五名成員組成。
第235條
要成為最高法院的法官,必須具備以下資格:
1.四十歲或以上;
2.行使公民權利的土著公民,或行使十年公民權並在該國居住二十五年的合法公民;
3.擔任律師已有十年,或因此擔任司法,公共或財政部的成員已有八年。
第236條
最高法院的成員應由大會以其全體成員三分之二的表決任命。任命必須在出現空缺後的九十天內作出,為此目的,應召集大會特別會議。如果在沒有任命的情況下該期限屆滿,則被任命為最高法院法官的人應自動轉到在該職位上任職時間最長的上訴法庭成員,並且在有同等資歷的情況下,由該人擔任。在司法機構,公共或財政部或檢察部門任職時間最長的人。
在空缺的情況下,只要沒有填補空缺,並且在履行司法職能時遇到挑戰,藉口或殘疾,最高法院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組成。
第237條
最高法院法官的任期為十年,在不影響第250條規定的前提下,直到上屆任期滿五年後,方可再次當選。
第238條
其賠償應由立法權確定。
第三章
第239條
最高法院應:
1.毫無例外地審判所有違反《憲法》的人;違反國際法的罪行和海軍部案件;與其他國家的條約,協定和公約有關的問題;並在國際法考慮的情況下審理涉及外交代表的案件。
在上述事項中,以及在最高法院最初具有管轄權的所有其他事項中,應遵循的法律程序決定應遵循的程序,在任何情況下該程序應是公開的,並應有包括以下內容的最終判決:明確提及所適用的法律;
2.對法庭,法院和司法權的其他附屬機構進行指示,糾正,諮詢和經濟監督;
3.編制司法權力的預算草案,並在適當時候將其轉交給行政權力,以納入總預算草案,並視情況作出適當的修改;
4.經參議院的批准或在參議院的休會期間,任命組成上訴法庭的公民,這些任命取決於以下條件:
一種。對於司法或公共部的候選人,應有三名成員的讚成票;
b。對不具備前款資格的候選人以四票贊成;
5.任命所有職等和級別的律師法官,每個案件均需要最高法院所有成員的絕對多數。
只要有關候選人是在司法,公共或財政部至少擔任過兩年職務或以太平紳士身份擔任職務的公民,則從任命之日起,這些任命即為永久任命。律師。
如果這些官員在各自職位中的資歷不高,則應被視為臨時律師法官,任期為兩年,自任命之日算起,並且新近被任命為治安法官的公民在同一時期內應具有相同的職等。
在此過渡期間,最高法院可隨時以其所有成員的絕對多數罷免臨時律師法官。在該期限結束時,該任命應被視為已完全確認;
6.以最高法院所有成員的絕對多數任命永久的和平官方辯護人和大法官;
7.根據第58條至第66條的規定,酌情任命,晉升或罷免司法機關的僱員;
8.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240條
在行使其職能時,它應直接與國家其他權力交涉,其總統應有權出席議會委員會,在處理與議會有關的問題時可以進行討論,但不能投票。司法行政,並可在其中促進司法改革和《議事規則》修正案的進度。
第四章
第241條
應設立法律確定的上訴法庭,並賦予法律賦予它們的權力。每個這樣的法庭應由三名成員組成。
第242條
成為上訴法庭的成員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三十五歲或以上;
2.充分行使這種權利的土著公民身份,或至少行使了七年的合法公民身份;
3.擔任律師至少八年或在司法或公共事務部擔任這種職務達六年。
第243條
上訴法庭的成員應在良好的行為中繼續任職,直至第250條規定的限度。
第五章
第244條
法律應確定共和國中律師法庭的數量,以最迅速,最有效的司法制度為準,並應標明每個法院所在地,權力和方式鍛煉他們。
第245條
要成為律師法官,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二十八歲或以上;
2.充分行使其本國公民資格,或四年以上的合法公民身份;
3.擔任律師至少四年,或者在公共或財政部擔任過這樣的職務,或者擔任太平紳士至少兩年。
第246條
提供有效服務的律師法官應保持良好行事的狀態,直至第250條規定的限度。儘管有提供服務的理由,但最高法院仍可隨時從其辦公室或地點移送他們或兩者兼有,但前提是必須在聽取法院檢察官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進行此類移轉,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如果新任職職位並不意味著與前任職稱相比降低職等或薪資或兩者都有降低,則最高法院三名成員贊成該調動的投票;
2.如果新辦公室確實暗示與前一個職位相比降低了職級或薪酬,或兩者均降低,則投票贊成其四名成員贊成轉職。
第六章
第247條
要成為和平大法官,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二十五歲或以上;
2.充分行使其本國公民資格,或有效期兩年。
在所陳述的資格條件中,應增加以下要求:蒙得維的亞省和平法官的候選人必須是律師,並且其他部門的首都和公民或共和國任何其他城鎮的律師或公證人必須是最高法院認為,司法活動有此要求。
第248條
共和國境內和平法院的法官人數應與各部門的領土劃分為司法區的人數相同。
第249條
維持和平大法官的任期為四年,如果需要公共服務的最大利益,則可以隨時罷免。
第七章
第250條
司法權所有成員的年滿70歲時,其服務應停止。
第251條
司法機構的職位應與任何其他有薪公職職位相抵觸,但高等教育中的法律教授職位以及與司法機構特別相關的其他永久性榮譽職位除外。
要擔任任何此類職務,必須由最高法院所有成員的絕對多數事先獲得最高法院的批准。
第252條
除非其公職要求,否則應禁止裁判官及最高法院,各法庭和法院各內部機構和部門的所有人員處以立即解僱的處罰,進行,辯護或處理司法案件,或採取行動,與此相關的任何方式,即使是自願管轄。違法行為一經發現,應予以正式宣布。該禁令僅對官員或其妻子,子女和父母的個人事務無效。
關於辦事處或部門的人員,這些人也可能受到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的約束。
法律還可以對本條第一款未包括的工作人員的官員或僱員規定個別禁令。
第八章
第253條
軍事管轄權應限於軍事罪行和戰爭狀態。
軍事人員在和平時期實施的常見罪行,無論在何處實施,均應服從普通法院。
第254條
對於依法被宣佈為貧民的人,應免費提供司法服務。在已經作出有利於原告的聲明的訴訟中,被告應享有同樣的特權,直至最終判決之時,如果該判決宣布原告無充分因由而提起訴訟,被告應確認其享有的權利。 。
第255條
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外,任何民事訴訟均不得在未首先向和平大法官表明試圖進行解決的情況下提起。
第九章
第256條
根據以下條款的規定,法律可能因形式或內容被宣佈為違憲。
第257條
最高法院對此類事項的審理和裁定具有原始和專屬管轄權;並且必鬚根據最終決定的要求做出決定。
第258條
認為自己的直接,個人和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宣布法律違憲以及由此受到影響的規定不適用:
1.提起訴訟,必須向最高法院提起訴訟;
2.可以在任何司法程序中提出例外請求。
聆聽任何司法程序的法官或法院,或爭議管理法庭(視情況而定),也可以在做出決定之前要求宣布法律違憲及其不適用。
在這種情況下以及在上文第2款中規定的情況下,應中止訴訟程序,並將此案移交最高法院。
第259條
最高法院的裁決應僅針對具體案件,並且僅對提起訴訟的程序有效。
第260條
在前條規定的前提下,在其管轄範圍內具有法律效力的省政府的法令也可以被宣佈為違憲。
第261條
法律應規定有關程序。
第十六節。政府部門的管理
第一章
第262條
除公共安全部門外,部門的政府和行政部門應由部門委員會和值班人員行使。他們應在各部首府席位,並應在當選後60天開始履行職責。
每個社區中可能都有一個地方當局,擁有法律規定的最低條件。如果省議會根據州長的倡議做出決定,則在省會城市的市區也可能會有一個或多個。
該法律應確定部門和市政事務,以限制部門和地方當局的各自職責以及其機關的司法權,但不得影響第273條和第275條的規定。
根據地區委員會的規定,服務員可以將具體職責下放給地方當局,以其各自的領土範圍為限。
部級政府之間可以相互同意,也可以與行政權以及自治實體和權力下放機構就組織和提供自己或共同的服務和活動在各自領土上,在區域或區域內達成一致。部門間形式。
應當設立一個由代表大會或政府行使職務的人組成的職務代表大會,目的是協調部門政府的政策。國會也可以締結前款所指的協定,應直接與政府權力聯繫。
第263條
部門委員會應由三十一名成員組成。
第264條
要成為部門委員會的成員,必須年滿18歲;[具有]三年運動的自然或合法公民身份;並且 至少是該部門的原住民或居民三年。
第265條
部門委員會成員任期四年。同時選舉的候補委員人數應為成員人數的三倍。
第266條
任期五年,只能連任一次,要求成為候選人的候選人必須在選舉之日至少三個月前辭職。
第267條
成為參議員需要具備與參議員相同的資格,此外,還必須是該部的本地人或其居民至少在就職之前三年。
第268條
應同時選舉一名候補委員,由四名候補委員組成,在職位空缺,暫時受阻或校長缺席的情況下,可按其選舉順序召集候補委員。候補人員不接受該職位應意味著失去其原狀,除非該電話是為了填補臨時空缺。
如果值班人員的職位永久空缺,並且候補人員名單已用盡,則部門委員會應在其任期的剩餘時間內,以其絕對多數席位選舉一名新的負責人。在此期間,或者如果是臨時空缺,則該職位應由部門委員會主席擔任,前提是他符合第266條和第267條的規定;在缺席的情況下,則由副主席(如果符合資格)擔任。
如果在他上任之日尚未宣布某院長當選,或者如果該部門的選舉被廢止,則離任院長的任期應延長至權力移交為止。
第269條
該法律可以通過每個分庭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表決,來改變部門委員會的成員人數。
第二章
第270條
部門委員會和負責人應由人民根據保證和第三節規定的選舉規則直接選舉產生。
第271條
各政黨應通過內部選舉選出其參謀候選人,該選舉應受各分庭三分之二成員表決通過的法律所管轄。
對於市政官員的選舉,每個政黨的讚成票應由利馬來累積,但是禁止由次要利來[派系]累積。
市值長官辦公室應與被投票最多的政黨中票數最多的候選人相對應。
根據第一款所規定的多數票通過的法律,可以確定每一方都可以出示市政官員的唯一候選人。
第272條
在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的前提下,部門委員會成員的職位應按各自的選舉人數成比例分配。
如果贏得司令官辦公室的議員僅獲得多票,則應分配給議員部門的多數席位,並按比例分配給其所有名單。
剩餘席位將根據積分比例代表制分配給在先前分配下未獲得代表的那些萊馬。
第三章
第273條
部門委員會應行使部門政府的立法和監督職能。
其管轄權應遍及該部全境。
除法律可能規定的內容外,部門委員會還具有以下權力:
1.由常務人員主動或主動發布其認為必要的法令和決議;
2.根據第XIV節的規定,批准機長提交其審議的預算;
3.以全體服務員的絕對多數表決通過,確定或確定所提供服務的稅金,消費稅,費率和費用;
4.要求帳務法庭介入,以尋求有關部門財務或行政方面問題的諮詢意見。如果董事會三分之一的成員要求,則必須始終提出該要求;
5.由服務員免職,並由其全體成員以不投票的地方委員會成員的多數票罷免;
6.在其任期的頭十二個月內,以全體成員的五分之三表決通過其薪金和支出預算,並將其轉交給常任議員,以納入總預算。
在每年的前五個月中,全體會員國的五分之三投票可以對薪資和支出預算作出嚴格認為必要的修改;
7.任命工作人員的僱員,並在效率低下,疏忽或瀆職的情況下對他們進行紀律處分,中止或遣散,在後一種情況下,將此事提交法院處理;
8.以服務員的身分,以其全部正式會員的絕對多數為地方或部門的公共服務提供優惠;
9.創建一個新的本地委員會,以服務員為例;
10.審議機長提交的授權或同意請求;
11.直接向立法機關請願,以修改或增補《部門政府組織法》。
第四章
第274條
乘務員行使部門政府的行政職能。
第275條
除了法律可能規定的以外,他的權力如下:
1.遵守並執行《憲法》和法律;
2.頒布和公佈經國務院理事會批准的法令,發布可能認為適合其行政管理的條例和決議;
3.按照第XIV節的規定,編制預算並提交給部門委員會批准;
4.提出稅收,消費稅和評估;確定使用或挪用部門財產或服務的費用,並製定特許權人或被許可人收取的公共服務費率表;
5.任命其員工,並對其進行紀律處分或停職。如果在效率低下,疏忽或瀆職的情況下將其刪除,則必須獲得部門委員會的授權,並且必須在四十天內採取行動。如果不採取行動,則視為撤離已生效。如有瀆職行為,也應提交法院處理;
6.在通知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將法令和決議草案提交給國務院董事會,並對董事會批准的法案提出異議;
7.經部門委員會批准,出於公共需要或公共事業的原因,發出將被沒收的財產的通知;
8.經部門委員會批准,任命地方委員會成員;
9.監督公共衛生以及初等,中等,預備,工業和藝術教育,並向主管當局建議適當的措施,以改善這些狀況。
第276條
在與州和其他省政府的關係以及與公共或私人機構簽訂的合同中,服務員代表該部。
第五章
第277條
值班人員應與他選擇的秘書或其他官員一起簽署法令,決議和通訊,如果缺少此條件,則沒有人被迫服從。但是,可以規定,特定的決議應根據事先通過的法案並滿足這一要求而生效。
秘書應由每個值班人員任命,並且除非有新任命,否則他應隨其離職,因為可以隨時將其免職或臨時替換。
第278條
負責人可以將具體職責分配給專門委員會,並委派執行這些職責所必需的權力。
第279條
負責人應確定部門機構的管轄權,並可以更改其名稱。
第280條
部門總幹事應履行司長明確賦予他們的職責。
第六章
第281條
院務委員會通過的法令要生效,必須首先由院長頒布。
後者可能反對那些認為不合適的人,但部門委員會可以通過其全體成員的五分之三的投票來維持其立場,在這種情況下,該法令將立即生效。
如果承辦人在收到命令後十天內沒有退還法令,則應視為已頒布,並應照此執行。
不得反對按照第225條規定的程序提交大會的預算。
第282條
參加者可以參加部門委員會及其委員會的會議,可以參加討論但不能投票。
第283條
對於涉嫌損害司法部自治的任何行為,司法部或部門委員會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向最高法院提起訴訟。
第284條
部門委員會的任何成員都可以向司長要求任何被認為是履行其職責所必需的信息或數據。該請求必須以書面形式通過部門委員會主席的中間人提出,然後由部門委員會主席立即將其轉發給服務人員。
如果承租人在二十天內未提供該信息,則部門委員會成員可通過委員會本身的中介要求提供該信息。
第285條
董事會有三分之一的成員通過一項決議,有權促使常任董事出庭,以便其可以出於立法或監督目的要求並接收其認為適當的信息。
值班人員可以陪同他認為必要的行政官員,也可以由有關行政辦公室的最高官員擔任代表,但由於不遵守第十二條規定而被要求出庭時除外。上一篇文章的第二段。
第286條
部門委員會可以任命調查委員會以獲取履行其職能所必需的數據,並且值班人員及其下屬的辦公室必須提供所要求的數據。
第七章
第287條
地方當局的成員人數(可以是單人或多人的),在後者情況下的成員資格形式以及成為其名義上的[成員]所需的資格,應由以下機構確定:法律。
指導員和部門委員會成員可能不屬於地方當局。
第288條
法律應規定成立地方委員會及其權力的條件,並應由每個分庭的正式全體成員以絕對多數票通過,並在有關部門的政府的倡議下,擴大其在社區中的行動範圍。不是部門的首都擁有超過一萬的居民,還是對發展旅遊業具有特殊的國家利益。法律還可通過滿足相同要求,規定這些自治地方委員會的成員應由人民選舉產生。
第八章
第289條
除教學外,或與部門政府簽訂合同為企業提供服務而收取薪水或報酬的任何其他個人情況,總督辦公室與任何其他公共機構或僱員均不符。乘務員不得與部門政府簽訂合同。
第290條
部門政府的僱員或根據與部門政府的合同向私營企業提供服務的薪水或報酬的人,不得是部門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的成員。
第77條第4項提到的官員也不可以是這些機構的成員。
第291條
部門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的任職者和成員在其任期內同樣被禁止:
1.擔任為部門政府或與之相關的任何其他公共機構承包工程或物資的企業的董事或管理人員;
2.為自己或與部門政府的第三方處理或開展業務。
第292條
違反前幾條的規定,應立即將其免職。
第293條
部門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成員的職位與服務員的職位不符,但本規定不適用於被要求暫時擔任服務員職位的部門委員會的成員。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作為部門委員會成員的職能將被中止,並且在中止期間由其候補人擔任該職位。
第294條
無論其性質如何,總督辦公室和部門委員會成員均與其他任何選舉公職機構的行使不兼容。
第九章
第295條
地方委員會部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應為榮譽。
參選人應在選舉前獲得部門委員會確定的報酬,其任期內不得更改。
第296條
可以根據第93條的規定,由參議院的議員以三分之一的表決權,將參議院的議員和議員彈imp。
參議院可通過其全體成員三分之二的投票將他們分開。
第十章
第297條
部級政府的法令和管理的收入來源如下:
1.在其管轄範圍內的城市和郊區不動產稅,在所有情況下均已存在或隨後徵收的國家補充稅除外。立法權將對農村不動產徵收稅,但其徵收和所有收益,除已存在或隨後徵收的補充稅外,應交由部門政府處理。國家補充稅的數額不得超過向各部門徵收的稅款;
2.對城市,城鎮,鄉村和人口稠密的城市和郊區的閒置土地[baldios]和不適當的建築物建設徵稅;
3.為部門政府的利益而徵收的稅款,以及將來為相同目的可能由法律徵收的,對本條未列舉的來源徵收的稅款;
4.因部門公共工程而受益的房地產改良特別稅;
(五)部門政府提供的服務的使用,供應或收益的免稅,收費,以及對僅具有部門特許權的企業徵收特別稅;
(六)法律規定的特殊用途的公共娛樂稅,直至其被廢止,運輸車輛的稅除外;
7.各種廣告和公告稅。除新聞和廣播廣告以及政治,宗教,工會,文化和體育廣告以及任何其他法律可以按每個商會正式成員的絕對多數豁免的其他廣告之外,
8.從法律已經授權或隨後授權的機會遊戲中以這種形式並在其中規定的條件下獲得的利潤;
9.使用相互博彩的賽馬和其他競技體育的稅收,但法律予以廢除的稅收應予廢除;
10.罰款收入:
一種。由省政府設立,直至被廢除或在其權力下可能成立為止;
b。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為部門政府的利益;
C。可能由新法律制定的,以使部門政府受益。
11.部門政府擁有財產的收入及其出售收益;
12.接受並接受的禮物,遺產和遺產;
13.預算法確定的配額份額佔國家預算資源總額的百分比。
第298條
這項法律應要求執行國採取主動行動,並應由每個分庭全體成員的絕對多數投票通過:
1.在不產生負面疊加的情況下,擴大部門稅的適用範圍,並拓寬部門稅的來源。
2.為該國內部的發展和權力下放政策的執行分配在蒙得維的亞省之外徵收的一部分國家稅。用所得款項應產生預算資金,用於為第230條第5款所指的計劃和計劃供資。該比例應在國家預算中提議。
3.暫時免除國家稅的業務,並降低其稅率,這些業務將自​​己[安裝]在該國內部。
第299條
部門政府制定或更改稅收的法令,必須在《官方日報》上發表後十天才能執行,並應在《法律和法令登記冊》的特別部分中予以發布。
它們還必須至少在新聞部的兩份報紙上發表。
第300條
行政機關在《官方日報》上發表後的十五日內,可出於公共利益的理由,向眾議院上訴,反對部級政府頒布或改變稅收的法令。這種呼籲實際上是懸而未決的。
如果在眾議院未對上訴採取任何行動,則在收到上訴後六十天內,該上訴將被視為無效。
在向眾議院提出上訴後的十五天內,它可以僅要求任何必要的補充信息,並且六十天的期限將被中斷,直到收到該信息為止。
眾議院的休會中斷了上述任何時期。
第301條
部級政府不得發行部級公共債務證明,也不得從國際組織或外國機構或政府借錢或借貸,除非由部級理事會根據帳務法庭的報告批准的在職人員除外。並經立法會在聯席會議上以全體大會全體成員的絕對多數票通過的,在六十天內,在該期限屆滿之時,即視為批准。
其他任何類型的貸款的合同,都應徵求服務員的倡議,並在會計法庭報告後,以部門委員會全體成員的絕對多數票批准。如果貸款期限超過提議貸款人的任期,則必須獲得部門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的投票。
第302條
任何盈餘必須全額用於部門義務的特殊攤銷。如果沒有義務,則應通過部門委員會通過的,由司長提出的決議並根據帳目法庭的報告,將其用於公共工程的執行或有償投資。
第十一章
第303條
部門委員會的法令和院長的決議與憲法或法律相抵觸,不易被爭議管理法庭裁定,應在頒布後的十五天內向眾議院提出上訴,上訴理由是:部門委員會成員的三分之一或在部門中註冊的一千名公民中。在後一種情況下,並且當上訴令是為了增加部門收入的目的時,上訴不應具有中止效力。
如果在眾議院收到事實後六十天內未對上訴採取任何行動,則應認為該上訴未獲受理。
眾議院在收到上訴通知後的十五天內,可以只要求提供任何所需的補充信息,行動期將被中斷,直到收到該信息為止。
眾議院的休會中斷了上述期間。
第十二章
第304條
該法律可以由每個會議廳全體成員的絕對多數票通過,可以將公民投票作為對部門委員會法令的追索權。
同樣,在每個商會全體成員的絕對多數票中,法律可以在部門政府的事務中引入和規範民眾主動權。
第305條
法律規定的某個地區或地區的註冊居民的百分之十五,有權在影響該轄區的事務上向部級政府機關提出主動權。
第306條
公共部隊應在需要執行部門職能時,向部門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以及地方委員會提供合作。
第十七節。連續行政
第一章
第307條
應當設立一個由五個成員組成的爭議管理法庭。
在空缺的情況下,只要沒有填補這些空缺,並且在遇到挑戰,藉口或因履行管轄職能而無能為力時,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填補空缺。
第308條
該法庭法官所必需的資格,任命方式,禁令和不兼容,其薪酬和任期應為最高法院法官所確定的資格。
第二章
第309條
爭議管理法庭應聽取有關取消主管機關行使其行使職能,違反法治或歪曲職權的決定性行政行為的請求。
法庭對部門政府,自治實體和權力下放機構的最終行政行為也具有管轄權。
無效的行動只能由擁有權利或直接,個人和合法利益被行政行為侵犯或損害的人採取。
第310條
法庭應僅限於自行評估,確認或廢除該行為,而不得更改。
在發布決定時,法庭所有成員必須同意,但簡單多數票就足以宣布以主觀權利受害為由而撤銷的一項行為被廢止。
在其他情況下,廢除某項行為需要四票贊成。但是,如果三張讚成票宣布廢除理由充分合理,則法庭應保留向申訴方提起訴訟的權利。
第311條
每當爭議行政法庭宣布撤銷因損害原告的主觀權利而提出異議的行政行為時,該決定僅在所起訴的案件中有效。
如果決定宣布某項行為與法治或良好管理有關,則應具有一般性和絕對性效力。
第312條
第309條所指的行政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訴訟應置於法律確定的管轄權之前,並且只有積極合法地要求廢除有關行為的人才能僱用。
原告[演員]可以在要求廢除該行為或對該行為造成損害的賠償之間作出選擇。
在第一種情況下,如果獲得廢止判決,則隨後可能會要求相應座位之前的賠償。另一方面,如果一個人首先選擇了賠償性訴訟理由,則無論其各自的句子可能包含什麼,都可以不要求廢除。如果句子
法庭得到確認,[並且]宣布廢止的理由被宣佈為充分正當的理由,也可以要求賠償。
第313條
此外,法庭應根據立法以及行政權,部級政府,自治實體和權力下放機構之間可能出現的分歧,並根據一國之間的爭端或分歧,對管轄權衝突採取行動。這些器官中的另一個。
如果未通過確定有關機構意願的正常程序解決糾紛或分歧,則它也應針對部門委員會,自治實體和分散服務局或理事會成員之間出現的糾紛或分歧採取行動。
所有基於憲法的爭議均應由最高法院審理。
第三章
第314條
由行政權任命的爭議管理法庭應有一名國家檢察官[Procurador del Estado]。
該職位所需的資格,禁止和不兼容的條件以及其薪酬和任期應由爭議行政法庭確定。
第315條
在有關法庭管轄權內所有事項的最後聽證會中,必須聽取有爭議的行政法庭的國家檢察官的意見。
國家檢察官在行使職能方面是獨立的。因此,他可以根據自己的信念,基於他認為是法律的意圖提出意見。
第316條
被告官員可能有他認為必要的代表或律師。
第四章
第317條
可以在發出命令的同一名官員之前,在個人通知發出後第二天(如果是這種情況)或在Diario Oficial官方網站上刊登後的十天內,以請求撤銷的方式對行政行為提出異議。
如果行政行為是由具有較高職權的官員執行的,則也可以通過對該職權的抗辯來抗辯,該職權將共同和附屬地成為該抗辯的當事方。
如果行政行為來自根據其法律法規接受行政監督的當局,則可以在行政國必須成為當事方的情況下,以執行第309條規定的相同理由對廢除權進行抗辯。聯合和從屬地請求逆轉。
如果該行為是由部級政府機關發出的,則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的重審和上訴抗辯。
第318條
每個行政機關在採取適當理解可能必要的步驟後,都必須對在執行特定行政行為中具有合法利益的人提交的任何請願書採取行動,並根據其決定對任何行政請求採取行動。事項,從法律或適用法規實施的最後一項行為生效之日起二十天內。
如果有關當局未在指定的期限內採取行動,則認為請願被拒絕或請求被拒絕。
第319條
如果尚未用盡行政渠道中的適當補救措施,則可以不提起爭議性行政法庭的撤銷訴訟。
在每種情況下,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採取廢除行動,並處以沒收罰款。
第五章
第320條
該法律可以通過每個分庭的全體成員的五分之三的投票權,在有爭議的行政管轄權內設立從屬機關。
這些機構應由爭端行政法庭根據有關司法權的規定根據法律可能規定的任何辦法任命,並應受其指示,紀律,諮詢和經濟監督。
第321條
爭議管理法庭應準備其預算,並在適當時候將預算轉交給執行機構,以包括在可能認為適當的修改下的總預算草案中。
第十七節。選舉正義
第一章
第322條
應當設立一個選舉法院,除第三節規定的權力外或根據法律可能規定的權力如下:
一種。在與選舉行為或程序有關的所有事項上採取行動;
b。對選舉機構進行指示,紀律,諮詢和經濟監督;
C。對可能出現的所有上訴和主張做出最終決定,並擔任所有選任辦公室的選舉,公民投票和公民投票的法官。
第323條
在預算和財務事項中,應適用第XIV節的規定。
第324條
選舉法院應由九名名義上的[成員]和兩倍於候補成員[下級]組成。五名成員及其候補成員應由大會在兩個會議廳的會議中以其全體成員三分之二的表決任命,而且他們必須是公民,根據其在政治舞台上的立場,這些公民應保證公正。
剩下的四名成員,即當事方的代表,應由大會按照同意的比例代表制,通過雙重同時投票制度選舉產生。
第325條
除非在選舉之日至少六個月前辭職並終止其職務,否則選舉法院的成員不得成為需要人民選舉的任何辦公室的候選人。
第326條
選舉法院的決議應以多數票通過,並且必須具有第324條第1款所指的五名成員中至少三名的讚成票,除非經三分之二的讚成票通過。正式會員。
第327條
選舉法院可以廢除全部或部分選舉,這一步驟需要六名成員的讚成票,其中三名必須由大會三分之二的讚成票選出。
在這種情況下,它必須要求全部或部分重新選舉,選舉應在廢除日期之後的第二個星期日進行。
第328條
執行委員會應直接與公共權力機構溝通。
第十九節。遵守以前的法律。現行憲法的執行和修正
第一章
第329條
特此聲明,在與本《憲法》或立法機關頒布的法律沒有直接衝突的所有事項和要點上,迄今為止有效的法律在這裡具有完全的效力。
第二章
第330條
在批准和發布本憲法後,攻擊或協助攻擊本憲法的任何人,均應被視為叛國罪,予以審判和懲罰。
第三章
第331條
可以根據以下程序對本《憲法》進行全部或部分修訂:
一種。在《全國公民登記冊》上登記的公民的百分之十的倡議下,提出詳細的建議,然後轉交給大會主席,在下次選舉中提交民意決定。
聯席會議在聯大開會時,可以採納替代提案,這些提案應與人民倡議一起提交全民公決。
b。經大會五分之二全體成員核准的修正案提案,提交給主席,並在下屆選舉中提交公民投票。
為使(a)和(b)所述的方法獲得肯定結果,應要求參加選舉的絕大多數公民的讚成票,並且該多數票必須至少代表選舉的百分之三十五。登記在《國家民事登記簿》中的所有人。
C。參議員,眾議員和行政機關可以提出修正案,必須得到大會全體成員的絕對多數的批准。
被拒絕的提案只有在隨後的立法期間才能續簽,並且必須遵守相同的手續。
一經提案獲大會主席批准並頒布,執行國應在此後九十天內要求選舉《國民選民公約》,該公約應審議並決定批准的修正案以及可能提交給《公約》的任何其他提案。公約的成員人數應為立法者人數的兩倍。同時應選舉兩倍的候補人。資格條件,豁免和不兼容條件應與代表相同。
部門選票的選舉應受制於整體比例代表制,並應符合現行的代表選舉法律。公約應在修正案公佈之日起一年內舉行。
《公約》的決定必須由《公約》全體成員的絕對多數決定,並且《公約》的工作必須在其生效之日起一年內終止。《公約》起草的一項或多項提案應傳達給執行國,以便立即和全文發表。
由《公約》起草的一項或多項提案必須由執行國為此目的召集的團體選民批准,該日期應由《國家組成公約》確定。
投票應為“是”或“否”,如果有多個修正案,則每個修正案應分開。為此,制憲公約應將根據其性質要求將其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表決的那些修正案歸為一類。《公約》的三分之一成員可能需要對一項或多項案文進行單獨表決。一項或多項修正案必須以多數票獲得批准,該票數不得少於《國家民事登記簿》中所載公民的百分之三十五。
在(a)和(b)款所考慮的情況下,只有在選舉之日至少六個月之前提出的提案或在下次選舉中提出的提案,才應由下次公民投票同時提交全民投票批准。第三個案例是三個月前的第一個案例,用於大會批准的替代提案。在上述期限之後提出的提案應在隨後的選舉之時提交全民投票。
d。憲法也可以通過憲法加以修正,憲法要求制裁在同一立法期間內每個分庭正式成員的三分之二。憲法不可以由行政機關否決,而應在該法律規定的日期特別召集的選民以絕對多數票表示贊成並由其總統頒布後,立即生效。大會。
e。如果召集選民批准修正案,則在(a),(b),(c)和(d)款所考慮的情況下,與選舉國家機構成員相吻合時,公民必須表達他們對選民憲法修正案的意願與選舉名單分開。只要提交給全民投票的修正案涉及選舉民選機構,就應通過提議的製度和現有製度對此類機構進行投票,全民投票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四章
第332條
由於缺乏相應的規定,本憲法中承認個人權利以及賦予權力和向公共當局施加職責的權利的規定不應無效,但應以類似的方式提供。法律,一般正義原則和普遍接受的學說。
臨時和特殊規定
答:如果通過選舉法院的簽署決議宣布全民投票贊成,則該[改革]將從那時起強制生效。
B.第VIII,IX,X,XI和XVI節中的規定將於1967年3月1日生效。
C.根據1924年1月9日第7.690號法律建立的選舉委員會候選人名單,應與國家代表候選人的選票一起列入選票。
D.大會在下屆立法任期屆滿後的十五天內,應在聯席會議上確定應分配給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以及根據這些擬議的憲法選舉產生的市政官員的薪酬修正案。
E.特此設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以及交通運輸,通訊和旅遊部,對其職權範圍表示管轄。
現今的新聞和社會福利部以及工業和勞動部將變為文化部和工商業部。
旅遊委員會,郵政管理總局,電信管理總局,民航總局和氣象局將成為交通運輸和旅遊部的集中服務機構。儘管如此,行政權力在他的責任下並通過法令闡明理由,可以下放確保為提供服務的效率和連續性所必需的管轄權。
授權執行機構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收取上述各部的組織和運作所需的金額,直到法律頒布其薪金,支出和投資預算為止。
F.以下規定的自治實體和分散服務應予以管理,直至法律規定其組織形式如下:
1.共和國中央銀行;烏拉圭東方共和國銀行;國家保險銀行;烏拉圭抵押銀行;電力和電話管理局,ANCAP和國家港口管理局,由每位五名董事組成的董事會按第187條規定的方式選出。
2.國家衛生工程和國家鐵路總局,由三名董事組成的董事會按照第187條規定的方式選出。
3.總幹事按照第187條所述的方式選擇的海洋和漁業局及主要航空公司。
G.如本文所述組成的董事會應管轄殖民協會:
一種。由執行國以第187條規定的方式任命的主席;
b。畜牧和農業部的一名代表;
C。財政部[莊園]的一名代表;
d。由執行國任命的一名成員,必須從由共和國大學提名的兩名候選人和烏拉圭勞動大學提名的兩名候選人組成的名單中選出;和
e。由執行國任命的一名成員,必須從國家生產者組織,農場合作社和農村發展協會提議的候選人中選出,每人都可以提名一名候選人。
H.自1967年3月1日起,在法律通過之前,每個分庭的全部正式成員中的絕對多數確定了共和國中央銀行董事會及其管轄範圍的組成,該董事會應在本暫行規定F條第(1)款規定的方式,並具有目前屬於共和國銀行發行部的權力和職責。
一,第十七節的規定適用於在1952年3月1日當天或之後完成或執行的行政行為。
在該日期之前進行的行政行為可能會受到質疑,或者應根據行為發生時的現行製度繼續進行訴訟。如果應將其提交至爭議管理法庭的管轄權,則廢除所有賦予初次或以後事項以定期司法機關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J.在《爭議管理法庭組織法》頒布之前:
1.其組成和功能應酌情受1907年10月28日第3.246號法律以及修正和補充法律的約束。
2.該機構應遵循的程序應與《民事訴訟法》中有關較小數額普通訴訟的程序相同。
3.根據1936年9月12日第9.594號法律和1965年8月17日第13.355號法律,它必須在為此目的設立的最高法院下達決定;並且爭議管理法庭國家檢察官必須在根據同一法律規定的法院檢察官[Fiscal de Corte]規定的期限內行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和第487條的規定,法庭的決定應易於擴大或澄清。
4.普通司法機關應將就第312條所規定的補救訴訟而發布的判決書的經核證副本抄送至爭議管理法庭。被告方的代表應將此類判決書的經核證副本抄送至爭議管理法庭。法庭國家檢察官。
5.必須在迄今為止有效的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採取沒收措施,並處以沒收罰金,以供司法當局聽取。在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期限應為自確定性行政行為或其在Diario Oficial官方公報上公佈之日起或該機構可採取行動的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天。
K.第247條的規定不適用於通過本《憲法》之時就任的和平大法官,即使他們不符合最終憲法所述的資格,也可以多次當選連任。該文章的段落。
L.第312條所指的選擇權僅可針對本改革生效後採取的行政行為實施。
M.公民和學校退休和退休金基金,一個用於工業和商業的基金,一個用於農民工和家庭傭工以及用於老年退休金的基金,由社會福利銀行董事會管理,該董事會由以下機構組成:以下:
一種。由執行國按照第187條規定的方式任命的四名成員,其中一名應擔任主席;
b。一名由現任議員選舉產生;
C。一名由退休成員選舉產生;
d。其中一名由捐助企業選出。
在舉行選舉以選舉成員代表擔任社會福利銀行董事之前,董事會應由執行權力機構任命的成員組成,在此期間,董事會主席的投票權將是決定性的,即使發生這種情況是由於他自己的投票。
N.在頒布法律規定其組成之前,全國初等和中等教育理事會應由五名成員組成,其中至少三名必須是具有十多年經驗的教師,由執行國按照執行局的規定任命。第187條
O.計劃和預算委員會應由財政部長組成;畜牧業和農業;工商; 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共工程;公共衛生; 交通,通訊和旅遊;文化或其代表;以及辦公室主任,由會議主持人擔任。它應立即與本投資和經濟發展委員會的職責,設備,家具和人員一起安裝。
P.國家供應和價格控制委員會,國家廉租住房研究所[國家經濟研究所],國家體育委員會和無線電廣播官方服務委員會,每人應由執行權力部長會議任命的三名成員組成。
問:所有因本修正案而組成發生變化的董事會和當局董事會應繼續運作,直到任命或選舉繼任者為止。
R.第77條第9節所載的規定,即為各省政府進行選票分離的規定,不適用於1966年11月27日的選舉。
S.行政機關應在一年內將第202條所指的法案提交立法機關。
T.本屆政府理事會的成員可以當選為共和國總統或副總統的職務;並可以選舉現任部門委員會的成員擔任司職。第201條規定的禁令不適用於1966年的全國大選。
U.大會主席應立即發布《憲法》的新文本。
V.第67條的這項改革應於1990年5月1日生效。在此日期之後進行第一次調整時,至少應根據變式運行進行調整。在1990年1月1日至這項調整生效之日之間的工資中位數指數中。
五,在不損害第216條和第256條的規定的前提下,並根據《共和國憲法》,對預算法或預算中所包含的社會保障,社會保險或社會規定(第67條)的任何修改自1992年10月1日起,所有帳戶均被宣佈為違憲。最高法院在任時或在共和國任何居民的請願下,應不作任何進一步決定就發布[pronunciamiento]決定,指出應適用本聲明的規範,並應將其告知執行國和立法權。這些規範在所有情況下均不再有效,並且對它們的生效具有追溯力。
W.為在1999年舉行的全國大選選擇唯一的總統候選人的內部選舉,以及相繼進行的選舉,以及在第77條第12款規定的法律頒布之前,應在以下地區進行:遵循以下原則:
一種。所有在民事登記處註冊的人都可以投票。
b。它們應在當年4月的最後一個星期日同時舉行,在該年的最後一個星期日應慶祝與後者同意的所有政黨舉行大選。
C。選舉權是秘密的,不是強制性的。
d。在一項法案中,並通過一項投票表決,應進行以下表決:
1.提名該公民為共和國總統府的唯一候選人;
2.僱用國家和部門公約的[名詞]。
為了形成這兩個公約,應採用比例代表制,並且候選人之間不得累積[票數]。
公約的提法[還]包括具有組織選舉職能的選舉學院或議事機構,該職能由組織法或每個政黨的同等法規決定。
e。只要獲得黨內有效選票的絕對多數,獲得最多選票的預候選人將直接被提名為共和國總統府的唯一候選人。此外,該候選人應佔該黨有效選票的百分之四十以上,並且比第二候選人的選票至少不少於所提到的選票的百分之十,也應被[提名]。
F。如果前款所述情況均未發生,則由上述內部選舉產生的國家選舉學院或代議機構應通過公眾提名總統候選人,並進行登記[名義]投票,由其成員的絕對多數決定。
G。那些當選為內部選舉中任何職位的候選人的人,只能通過一個政黨這樣做,而在下一屆國家和部門選舉中,沒有資格出任其他政黨的候選人。
那些喪失資格的人還可以參加黨派選舉機構任職的候選人。
H。如果總統候選人的最終空缺在全國大選之前發生,則應由副總統候選人自動填補,除非國家選舉學院或同等議事機構在名單登記之前有相反的決議。明確地提到了這種效果。
十。雖然沒有通過第230條倒數第二段所規定的法律,但部門委員會應由主管部委的代表組成,由五名參議員代表組成,應在自大會召開之日起九十天內成立。該憲法生效。
Y.雖然未規定第262條和第287條中規定的法律,但地方當局應遵循以下規範:
1.它們應被命名為地方委員會,[並且]應有五個成員,當它們被選舉時,它們應通過比例代表制創建,在這種情況下,列表中的第一位公職人員的選票最多,得票最多。在各自領土內主持。
2.自現行《憲法》生效之日起,在其存在的所有社區中以及地方委員會根據州長的提議自該日期起創建的社區中均應設有地方委員會。
Z.雖然未採用第271條所規定的法律,但市政官員的當事方候選人應由其議事部門機關或由[其]與其各自的組織法或規約[]替代的機關提名。選舉學院。該機構應在暫行規定W)所指的內部選舉中當選。
選舉機構成員中得票最多的人應被提名為候選人。此外,[候選人]可以是投票人數最多的人,只要他獲得的票數超過百分之三十即可。代替選舉學院的每位公約成員或機構成員均可投票選舉一名候選人。
如果在部門選舉之前出現了市政局局長的最終空缺,則應由其第一候補自動填補,除非在部門選舉學院或類似機構對名單進行登記之前有相反的決議協商器官,明確地喚起了這種作用。
如果出現[絕對沒有]第一個替代人的情況,則替代人的指定應對應於部門選舉學院或等效的協商機構。
Z.市政府官員,鎮議員和地方選舉委員會成員的當前任期應僅延長一次,直至根據本《憲法》第262條的規定成立新的當局為止。
Z.根據這項改革的生效,相應的賠償將不會對所損失的利潤造成任何賠償,僅補償未攤銷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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