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索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憲法

埃塞俄比亞1994
前言
我們,埃塞俄比亞的民族,民族和人民:
堅決承諾,充分和自由地行使我們的自決權,建立一個建立在法治基礎上並能夠確保持久和平,保證民主秩序並促進我們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政治共同體;
堅信實現這一目標需要充分尊重個人和人民的基本自由和權利,在平等的基礎上共同生活,而不受任何性別,宗教或文化歧視;
進一步深信,通過長期生活在我們領土上的豐富而自豪的文化遺產,我們通過在各種層次和生活方式上的不斷互動,建立了共同的利益,也為形成共同的看法做出了貢獻;
充分認識到,糾正歷史上不公正的關係並進一步促進我們的共同利益,才能最好地滿足我們的共同命運;
深信作為一個經濟共同體生活是必要的,以便創造可持續和相互支持的條件,以確保尊重我們的權利和自由,並集體促進我們的利益;
決心將我們的奮鬥和犧牲所帶來的和平與民主秩序的前景作為持久遺產加以鞏固;
因此,1994年12月8日,我們通過為此目的而當選的代表通過了本《憲法》,作為使我們相互致力於實現上述目標和原則的一種手段。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國家名稱
該憲法確立了聯邦和民主國家的結構。因此,埃塞俄比亞國家被稱為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
第二條埃塞俄比亞領土管轄權
埃塞俄比亞的領土管轄權應包括聯邦成員的領土,其邊界應由國際協定確定。
第三條埃塞俄比亞國旗
1.埃塞俄比亞國旗應由頂部的綠色,中間的黃色和底部的紅色組成,並在中央帶有國徽。這三種顏色應在水平方向上以相等的尺寸設置。
2.國旗上的國徽應反映埃塞俄比亞各民族,民族,人民和宗教社區希望平等和團結地生活的希望。
3.聯邦會員可擁有各自的旗幟和標誌,並應通過各自的立法機關確定其細節。
第四條埃塞俄比亞民族國歌
依法確定的埃塞俄比亞國歌應反映《憲法》的理想,埃塞俄比亞人民致力於民主秩序和共同命運的承諾。
第5條。語言
1.所有埃塞俄比亞語言均應享有平等的國家承認。
2.阿姆哈拉語應為聯邦政府的工作語言。
3.聯邦會員可以依法律確定各自的工作語言。
第6條國籍
1.任何性別的人均應是埃塞俄比亞國民,雙方或父母雙方均為埃塞俄比亞人。
2.外國公民可以取得埃塞俄比亞國籍。
3.與國籍有關的細節應由法律確定。
第七條性別參考
本《憲法》中關於男性性別的規定也應適用於女性性別。
第二章。憲法的基本原則
第八條人民的主權
1.所有主權權力都屬於埃塞俄比亞的民族,民族和人民。
2.本憲法是其主權的體現。
3.他們的主權應通過根據本《憲法》選出的代表並通過其直接民主參與來表達。
第九條憲法的管轄權
1.憲法是該國的最高法律。違反本《憲法》的任何法律,慣例或國家機關或公職人員的決定均無效。
2.所有公民,國家機關,政治組織,其他協會及其官員都有責任確保遵守並遵守憲法。
3.禁止以《憲法》規定的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式行使國家權力。
4.埃塞俄比亞批准的所有國際協定都是該國法律的組成部分。
第10條人權和民主權利
1.源於人類天性的人權和自由是不可侵犯和不可剝奪的。
2.應尊重公民和人民的人權和民主權利。
第11條國家和宗教隔離
1.國家和宗教是分開的。
2.不得有國教。
3.國家不得乾涉宗教事務,宗教也不得乾涉國家事務。
第十二條政府的行為和責任
1.政府事務應透明。
2.任何公職人員或民選代表應對公務不力負責。
3.如果失去信心,人民可以罷免當選代表。召回事項由法律決定。
第三章。基本權利和自由
第十三條申請和解釋的範圍
1.各級聯邦和州的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均應有責任和義務尊重和執行本章的規定。
2.本章規定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解釋方式應符合《世界人權宣言》,埃塞俄比亞通過的國際人權盟約和國際文書的原則。
第一部分。人權
第十四條:生命權,人身安全和自由權
每個人都享有不可侵犯和不可剝奪的生命權,人身安全和自由。
第十五條:生命權
每個人都有生命權。除了作為對依法確定的嚴重刑事犯罪的懲罰之外,任何人都不得被剝奪生命。
第十六條人身安全權
人人有權享受免受身體傷害的保護。
第十七條自由權
1.除非根據法律規定的理由和程序,否則任何人均不得被剝奪自由。
2.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任何人不得未經指控或定罪而被拘留。
第十八條禁止對人類的治療
1.人人有權得到免受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保護。
2.任何人不得被奴役或奴役。禁止出於任何目的販運人口。
3.不得要求任何人從事強迫勞動或強制勞動。
4.就本條第3款而言,“強迫勞動或強制勞動”一語不應包括:
一種。因合法命令而被拘留的人或有條件釋放的人通常需要提供的任何工作或服務;
b。對於出於良心拒服兵役者,應以代替義務兵役的任何役役為由;
C。在緊急或災難威脅社區生命或福祉時提供的任何服務;
d。社區在當地自願進行的任何經濟和社會發展活動。
第十九條被捕人的權利
1.被捕者有權以他們理解的語言迅速獲悉其被捕原因和對他們的任何指控。
2.被捕者有權保持沉默。被捕後,他們有權以其理解的語言迅速獲悉,他們所作的任何陳述均可用作法庭上針對他們的證據。
3.被捕者有權在被捕後48小時內被帶上法庭。該時間不應包括從逮捕地點到法院的合理時間。在出庭時,他們有權得到迅速而具體的解釋,說明因涉嫌犯罪而被捕的原因。
4.如果逮捕的警官或執法人員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他們送交法院,並且所有人提供逮捕的理由,所有人都有不可剝奪的權利請法院下令將其釋放。在出於司法公正的需要的情況下,法院可命令被捕者繼續被拘留或應要求將其押還一段時間,以進行必要的調查。法院在確定調查所需的額外時間時,應確保負責的執法機關尊重被捕者的快速審判權進行調查。
5.不得強迫被逮捕的人供認或認罪,以供他們作證。在脅迫下獲得的任何證據均不予受理。
6.被捕者有權被保釋。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法院可以拒絕保釋或要求有條件釋放被捕人的充分保證。
第二十條被指控的人的權利
1.被告人有權在被起訴後的合理時間內接受普通法院的公開審判。法院只能在非公開會議上審理案件,以保護有關各方的隱私權,公共道德和國家安全。
2.被告人有權被告知對他們的指控有足夠的細節,並有權獲得書面指控。
3.在訴訟中,被告有權被推定為無罪,直到依法證明有罪為止,並且不得被迫作證自己。
4.被告人有權充分獲得針對他們提出的任何證據,有權對作證的證人進行審查,可以援引或以自己的辯護提供證據,並有權代表他們出庭並對其進行檢查。法院。
5.被告人有權由其選擇的法律顧問代理,並且,如果他們沒有足夠的能力支付費用,並且會導致司法不公,應由國家提供法律代理。
6.人人有權根據首先審理此案的法院的命令或判決,向主管法院提出上訴。
7.如果法院以他們不理解的語言進行訴訟,則他們有權要求國家提供費用,以要求口譯員的協助。
第二十一條羈押和定罪囚犯的人身權利
1.所有被拘留的人以及因定罪和量刑而被監禁的人都有權享受尊重其人格尊嚴的待遇。
2.所有人員均應有機會與其配偶或伴侶,近親,朋友,宗教委員,醫生及其法律顧問進行交流並被其拜訪。
第22條刑法的不可追溯性
1.任何人不得因犯下任何行為或不作為而構成犯罪,因此不對他犯任何刑事罪。對任何人的處罰均不得超過實施犯罪時適用的刑罰。
2.儘管有本條第1款的規定,在犯罪後頒布的法律如對被告或定罪的人有利,則應適用。
第23條禁止雙重危害
任何人都不會因已根據刑法和程序最終被定罪或無罪的罪行而再次受到審判或懲罰。
第24條享有榮譽和聲譽的權利
1.人人有權尊重他的人格尊嚴,聲譽和榮譽。
2.人人有權以與其他公民的權利相適應的方式自由發展自己的個性。
3.人人有權在任何地方得到承認。
第25條。平等權
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權不受任何歧視地享有法律的平等保護。在這方面,法律應向所有人保證平等和有效的保護,不得因種族,民族,國籍或其他社會出身,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而受到歧視。
第26條隱私權
1.每個人都有隱私權。這項權利應包括不被搜查其房屋,人身或財產或沒收其私人財產的權利。
2.人人有權保留其便條和信件(包括郵政信件)以及通過電話,電訊和電子設備進行的通信不被侵犯的權利。
3.公職人員應尊重和保護這些權利。除非在令人信服的情況下並按照旨在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和平,預防犯罪或保護健康,公共道德或權利和權利的特定法律,否則不得限制此類權利的享有。他人的自由。
第二十七條宗教,信仰和意見的自由
1.人人有權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這項權利應包括持有或接受其選擇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個人或與他人共同生活,在公共或私人場合表達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包括對崇拜,遵守,實踐和信仰的自由。教學。
2.在不損害第90條第2款的規定的情況下,信徒可以建立宗教教育和行政機構,以傳播和組織其宗教。
3.任何人都不得受到脅迫或其他手段的限製或阻止,使他自由選擇自己的信念。
4.父母和法定監護人有權撫養自己的子女,以確保按照自己的信念進行宗教和道德教育。
5.表達或表達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只能受到法律規定的限制,這是保護公共安全,和平,健康,教育,公共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確保國家獨立於宗教。
第二十八條危害人類罪
1.埃塞俄比亞批准的國際協定和埃塞俄比亞其他法律所規定的危害人類罪的刑事責任,例如種族滅絕,即決處決,強迫失踪或酷刑,不受時效限制。此類犯罪不得通過立法機關或任何其他國家機關的大赦或赦免而減刑。
2.對於被判犯有本條第1款所述罪行並被判處死刑的人,國家元首可在不損害上文規定的前提下,將其處以無期徒刑減刑。
第二部分。民主權利
第29條。言論,表達和表達的權利
1.人人有權保留意見而不受干涉。
2.人人有權享有言論自由,不受任何干擾。這項權利應包括以口頭,書面或印刷形式,藝術形式或通過他選擇的任何媒介尋求,接受和傳播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其國界如何。
3.保證新聞自由和其他大眾媒體自由以及藝術創作自由。新聞自由應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種。禁止任何形式的審查。
b。獲取公共利益信息。
4.為了使民主秩序的運作必不可少的信息,思想和意見的自由流通,新聞界作為一個機構應享有法律保護,以確保新聞界的業務獨立性和接受各種意見的能力。
5.由國家資助或在國家控制下的任何媒體的經營方式,均應確保其在表達意見方面具有多樣性的能力。
6.這些權利只能通過法律加以限制,這些法律應遵循以下原則:言論和信息自由不得因所表達觀點的內容或效力而受到限制。為了保護青年的福祉以及個人的榮譽和聲譽,可以規定法律上的限制。法律禁止任何戰爭宣傳以及公開表達意圖損害人的尊嚴的言論。
7.任何公民在行使這些權利時違反任何法律限制的,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大會,示威和請願權
1.人人有權集會,和平,無武裝地與他人一起示威,並具有上訪的權利。為了公眾方便起見,可以製定適當的規定,涉及露天會議的地點和示威者的行動路線,或者為了保護民主權利,在這種會議或遊行期間的公共道德與和平。
2.根據為保護青年的福祉或個人的名譽和聲譽而製定的法律,以及為禁止任何戰爭宣傳和旨在損害人的尊嚴的任何公開言論的法律,這項權利不免除責任。
第31條:結社自由
每個人都出於任何原因或目的享有結社自由的權利。禁止成立違反適當法律,非法顛覆憲法秩序或促進此類活動的組織。
第32條行動自由
1.在埃塞俄比亞依法合法居住的任何埃塞俄比亞人或外國國民在其領土內均享有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權,以及在他希望的任何時候離開該國的自由。
2.任何埃塞俄比亞國民均有權返回自己的國家。
第33條。民族權利
1.任何埃塞俄比亞國民均不得違反其意願被剝奪埃塞俄比亞國籍。埃塞俄比亞國民與外國公民的婚姻均不得廢除其埃塞俄比亞國籍。
2.每個埃塞俄比亞國民均有權享受法律規定的從埃塞俄比亞國籍獲得的所有權利,保護和利益。
3.任何國民都有權改變其埃塞俄比亞國籍。
4.埃塞俄比亞國籍可根據頒布的法律和與埃塞俄比亞批准的國際協定相一致的既定程序授予外國人。
第三十四條婚姻,個人和家庭權利
1.達到法律規定的可結婚年齡的男女,不分種族,民族,國籍或宗教,都有權結婚並建立家庭。他們在結婚,結婚期間和離婚時享有平等的權利。應制定法律,以確保離婚時保護兒童的權益。
2.婚姻只有在有意的配偶自由和完全同意的情況下才能訂立。
3.家庭是社會的自然和基本單位,有權得到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4.根據法律規定,可以製定一項承認宗教或習慣法制度下締結的婚姻的法律。
5.在爭端各方的同意下,本《憲法》不排除根據宗教或習慣法對與人身和家庭法有關的爭端進行裁決。細節由法律決定。
第三十五條婦女權利
1.婦女在享有本憲法規定的權利和保護時,應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2.根據本《憲法》,婦女在婚姻中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3.考慮到埃塞俄比亞婦女遭受的不平等和歧視的歷史遺留,為了補救這一遺留,婦女有權採取平權措施。此類措施的目的應是特別注意婦女,以使她們在政治,社會和經濟生活以及公共和私人機構中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競爭和參與。
4.國家應行使婦女消除有害習俗影響的權利。禁止壓迫或對婦女造成身體或精神傷害的法律,習俗和做法。
5. a。婦女有權享有帶薪全薪產假。產假的期限應根據法律確定,並考慮到工作的性質,母親的健康以及兒童和家庭的福祉。
b。根據法律規定,產假可包括帶薪全薪產假。
6.婦女有權在製定國家發展政策,設計和執行項目時,特別是在影響婦女利益的項目中,得到充分協商。
7.婦女有權獲得,管理,控制,使用和轉讓財產。特別是,他們在土地的使用,轉讓,管理和控制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他們在財產繼承中也應享有同等待遇。
8.婦女應享有在就業,晉升,薪酬和退休金權利轉讓方面的平等權利。
9.為了防止由於懷孕和分娩而造成的傷害並維護其健康,婦女有權獲得計劃生育的教育,信息和能力。
第36條。兒童權利
1.每個孩子都有權利:
一種。生活;
b。以名字和國籍
C。知道並由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照顧;
d。不受剝削行為的約束,既不需要也不被允許從事可能對其教育,健康或福祉有害或有害的工作;
e。在負責照顧兒童的學校和其他機構中,不受體罰或殘忍和不人道待遇。
2.在公共和私人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構針對兒童採取的所有行動中,首要考慮應是兒童的最大利益。
3.進入矯正或康復機構的少年犯,以及成為國家監護人或安置在公共或私人孤兒院的少年,應與成年人分開存放。
4.非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
5.國家應對孤兒給予特別保護,並鼓勵建立確保和促進孤兒收養並增進其福利和教育的機構。
第37條。訴諸司法的權利
1.人人有權向法院或任何其他具有司法權的主管機構提起可訴事項,並由法院獲得決定或判決。
2.本條第1款所指的決定或判決也可通過以下方式尋求:
一種。任何代表會員集體或個人利益的協會;要么
b。屬於或代表具有相似興趣的組的任何組或個人。
第38條投票權和當選權
1.每個埃塞俄比亞國民,不因膚色,種族,民族,國籍,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或其他地位而受到任何歧視,享有以下權利:
一種。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加公共事務;
b。年滿18歲,依法投票;
C。在任何級別的政府機關的定期選舉中投票和選舉;選舉應採用普遍和平等的選舉權,並應進行無記名投票,以保證選民自由表達自己的意願。
2.如果每個人都符合該組織規定的特殊和一般要求,則應尊重每個人在政治組織,工會,貿易組織,雇主或專業協會中成為自己意願的成員的權利。
3.在本條第2款所指的任何組織內選舉負責職位應以自由和民主的方式進行。
4.本條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應適用於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公民組織。
第三十九條民族,民族和人民的權利
1.埃塞俄比亞的每個民族,民族和人民都有無條件的自決權,包括分離權。
2.埃塞俄比亞的每個民族,民族和人民都有發言,寫作和發展自己的語言的權利;表達,發展和促進其文化;並保留其歷史。
3.埃塞俄比亞的每個民族,民族和人民都有充分的自治權,其中包括在其居住的領土上建立政府機構的權利,以及在州和聯邦政府中享有公平代表權的權利。
4.每個民族,國籍和人民的自決權,包括割裂權,應生效:
一種。有關國家,國籍或人民的立法會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分裂國家的要求時;
b。聯邦政府組織一次全民投票,必須在收到有關議會的分裂決定後三年內舉行;
C。在全民投票中以多數票支持分裂國家的要求時;
d。聯邦政府將權力移交給已投票贊成割裂的國家,國籍或人民委員會時;和
e。以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資產分割時。
5.就本《憲法》而言,“民族,國籍或人民”是一群擁有或分享大量共同文化或類似習俗,語言相互可理解,對共同或相關身份的信仰的人,常見的心理構成,並且居住在可識別的,主要是連續的地區。
第40條財產權
1.每個埃塞俄比亞公民都有權擁有私有財產。除非法律出於公共利益另有規定,否則該權利應包括獲得,使用和以與其他公民的權利相適應的方式通過出售或遺贈方式處置該財產或以其他方式轉讓的權利。
二,就本條而言,“私人財產”是指具有價值並由依法享有法人資格的公民個人的勞動,創造力,企業或資本所產生的,有價的任何有形或無形產品,或在適當情況下,由法律特別授權擁有共同財產的社區。
3.擁有農村和城市土地以及所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是國家和埃塞俄比亞人民的專有權。土地是埃塞俄比亞各民族,各民族和人民的共同財產,不得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交換。
4.埃塞俄比亞農民有權無償獲得土地,並享有免遭驅逐的保護。本規定的執行由法律規定。
5.埃塞俄比亞的牧民有權放牧和耕種土地,以及不流離失所的權利。實施應當依法規定。
6.在不損害埃塞俄比亞民族,民族和人民的土地所有權的情況下,政府應根據法律規定的付款安排,確保私人投資者使用土地的權利。細節由法律決定。
7.每個埃塞俄比亞人均享有其建造的不動產以及他通過勞動或資本在土地上帶來的永久性改良的全部權利。該權利應包括轉讓,遺贈的權利,以及在使用權期滿時移走其財產,轉讓其所有權或要求賠償的權利。細節由法律決定。
8.在不損害私有財產權的前提下,政府可以為公共目的徵用私有財產,但必須事先支付與財產價值相稱的賠償金。
第41條。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1.每個埃塞俄比亞人均有權自由從事經濟活動,並有權在其國家領土內的任何地方謀生自己選擇的生計。
2.每個埃塞俄比亞人均有權選擇其謀生手段,職業和職業。
3.每個埃塞俄比亞國民均有權平等獲得公共資助的社會服務。
4.國家有義務分配不斷增加的資源以提供給公共衛生,教育和其他社會服務。
5.國家應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分配資源,以向身心殘疾者,老年人以及沒有父母或監護人的兒童提供康復和援助。
6.國家應採取旨在擴大失業者和窮人的就業機會的政策,並據此開展計劃和公共工程項目。
7.國家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增加公民找到有酬工作的機會。
8.埃塞俄比亞的農民和牧民有權獲得其產品的公平價格,這將改善他們的生活條件,並使他們能夠獲得與其貢獻相稱的國家財富的公平份額。該目標應指導國家製定經濟,社會和發展政策。
9.國家有責任保護和維護歷史和文化遺產,並為促進藝術和體育做出貢獻。
第42條勞動權
1. a。工作相容性允許且低於一定責任水平的工廠和服務業工人,農民,農場工人,其他農村工人和政府僱員,有權成立協會以改善其就業和經濟狀況福利。這項權利包括組建工會和其他協會與影響其利益的雇主或其他組織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
2.工人有權合理地限制工作時間,休息,休閒,定期帶薪休假,公共假期的報酬以及健康安全的工作環境。
b。本條(a)款所指的人員類別有權表達不滿,包括罷工權。
3.在不損害本條第1款所承認的權利的前提下,為實施這種權利而製定的法律應建立工會的組織程序和對集體談判程序的規制。
C。享有本條(a)和(b)項規定的權利的政府僱員,應由法律確定。
d。女工有權同工同酬。
第43條。發展權
1.整個埃塞俄比亞人民,特別是埃塞俄比亞的每個民族,民族和人民,都有改善生活水平和可持續發展的權利。
2.國民有權參與國家發展,特別是就影響其社區的政策和項目受到諮詢。
3.國家締結,建立或執行的所有國際協定和關係應保護和確保埃塞俄比亞的可持續發展權。
4.發展活動的基本目的應是增強公民的發展能力並滿足其基本需求。
第44條:環境權
1.人人有權享有清潔和健康的環境。
2.所有因國家方案而流離失所或對其生計造成不利影響的人均有權獲得相稱的金錢或其他補償手段,包括在適當的國家援助下進行重新安置。
第四回。國家結構
第45條。政府形式
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應採用議會制政府。
第46條聯盟國
1.聯邦民主共和國應由國家組成。
2.應根據有關人民的定居方式,語言,身份和同意對國家加以界定。
第四十七條聯邦民主共和國的會員國
1.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的會員國如下:
1.提格雷州
2.阿法爾州
3.阿姆哈拉邦
4.奧羅米亞州
5.索馬里州
6. Benshangul /古穆茲州
7.南方民族,民族和民族狀況
8.甘貝拉人民州
9.哈拉里人的狀況
2.本條第1款列舉的國家內的民族,民族和人民有權隨時建立自己的國家。
3.任何國家,國籍或民族組成其國家的權利均可通過以下程序行使:
一種。有關國家,國籍或人民委員會的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建立國家的要求,並以書面形式向國務院提出;
b。收到要求的理事會在一年內在提出要求的民族,國籍或人民中舉行全民投票時;
C。在全民公決中以多數票支持建立國家的要求時;
d。國務院將權力移交給提出要求的國家,國籍或人民的時間;和
e。當全民公投建立的新國家無需申請時,直接成為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的成員。
4.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會員國應享有平等的權利和權力。
第48條國家邊界變更
1.所有國家邊界爭端均應經有關國家同意解決。當有關國家未能達成協議時,聯邦議院應根據解決方式和有關人民的意願來決定此類爭端。
2.聯邦議院應在兩年之內就根據本條第1款提交給它的爭端作出最終決定。
第49條首都
1.亞的斯亞貝巴應為聯邦州的首都
2.亞的斯亞貝巴的居民應有充分的自治權。細節由法律決定。
3.亞的斯亞貝巴行政管理部門應對聯邦政府負責。
4.亞的斯亞貝巴的居民應依照本《憲法》的規定,在人民代表議院代表。
5.奧羅米亞州在亞的斯亞貝巴的特別利益,涉及提供社會服務或利用自然資源及其他類似事項,以及因亞的斯亞貝巴在奧羅米亞州的所在地而引起的聯合行政事項,應得到尊重。細節由法律決定。
第五章。權力的結構和劃分
第五十條國家機構的結構
1.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由聯邦政府和會員國組成。
2.聯邦政府和各州均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
3.人民代表院是聯邦政府的最高權力機構。眾議院對人民負責。國務院是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它對國家人民負責。
4.州政府應在他們認為必要的州和其他行政級別上建立。政府的最低層級應獲得足夠的權力,以使人民能夠直接參與對這些層級的管理。
5.國務院對屬於國家管轄範圍的事項具有立法權。根據本《憲法》的規定,理事會有權起草,通過和修改州憲法。
6.國家行政管理機關是最高行政權力機關。
7.國家司法權屬於法院。
8.聯邦和州的權力由本憲法規定。州應尊重聯邦政府的權力。聯邦政府應同樣尊重國家的權力。
9.聯邦政府必要時可將本憲法第51條賦予其的權力和職能委託給各州。
第51條。聯邦政府的權力和職能
1.它應保護和捍衛憲法。
二,制定和執行國家在經濟,社會和發展總體方面的政策,戰略和計劃。
3.它應建立並執行有關公共衛生,教育,科學和技術以及保護和保存文化和歷史遺產的國家標準和基本政策標準。
(四)制定並執行國家的金融,貨幣和外國投資政策和戰略。
五,頒布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歷史古蹟和物件的利用和保護法律。
6.它應建立和管理國防和公共安全部隊以及聯邦警察部隊。
七,管理國家銀行,印發和借錢,造幣,規範外彙和流通貨幣;它應依法確定各國可從內部來源借錢的條件和條款。
八,制定和執行外交政策;它應談判並批准國際協議。
9.它應負責開發,管理和管制連接兩個或多個國家的空中,鐵路,水路和海上運輸以及主要道路,以及郵政和電信服務。
10.應當對保留給聯邦政府的收入來源徵稅並徵收關稅;它應起草,批准和管理聯邦政府的預算。
11.它應確定和管理連接兩個或多個國家或跨越國家領土管轄範圍的水域或河流和湖泊的利用。
12.它應規范國家間和國外的貿易。
13.它應管理和擴大為兩個或多個州提供服務的所有聯邦資助機構。
14.當國家當局無法控制時,應州政府的要求,它應部署聯邦國防軍在請求國境內逮捕不斷惡化的安全局勢。
15.為了切實實施本《憲法》規定的政治權利,應制定有關政黨和選舉的所有必要法律。
16.它有權宣布和解除國家緊急狀態和僅限於該國某些地區的緊急狀態。
17.它應確定與國籍有關的事項。
18.它應確定和管理與移民,發放護照,出入境,難民和庇護有關的所有事項。
19.應為發明授予專利並保護版權。
20.應建立統一的計量標準和日曆。
21.它將頒布有關管有和攜帶武器的法律。
第52條。國家的權力和職能
1.所有未單獨明確授予聯邦政府或同時授予聯邦政府和各州的權力均由各州保留。
2.依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各國應具有下列權力和職能:
一種。建立最能促進自治的國家行政機構,這是基於法治的民主秩序;保護和捍衛《聯邦憲法》;
b。制定和執行國家憲法和其他法律;
C。制定和執行國家的經濟,社會和發展政策,戰略和計劃;
d。根據聯邦法律管理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
e。對保留給各州的收入來源徵稅和徵稅,並起草和管理國家預算;
F。頒布和執行有關國家公務員及其工作條件的法律;在履行這一職責時,應確保對學生進行教育;任何職位,頭銜或職位的培訓和經驗要求均接近國家標準;
G。建立和管理國家警察部隊,維護國家內部的公共秩序與和平;
第六章。聯邦議院
第53條聯邦議院
應當有兩個聯邦議院:人民代表議院和聯邦議院。
第一部分。人民代表院
第五十四條人民代表院成員
1.人民代表議院議員由人民選舉產生,任期五年,由普選產生,由無記名投票直接,自由和公正地選舉產生。
2.眾議院議員應從每個選舉區的候選人中以多票選舉產生。法律應規定少數民族和人民的特別代表權。
3.眾議院議員應以人口和少數民族的特殊代表為基礎,不得超過550名;其中,少數民族和人民至少應有20個席位。細節由法律決定。
4.眾議院議員是整個埃塞俄比亞人民的代表。它們受以下方面管轄:
一種。憲法;
b。人民的意志;和
C。他們的良心。
5.眾議院議員不得因其在眾議院中所進行的任何投票或表達意見而受到起訴,也不得基於此類理由對任何成員採取任何行政行動。
6.未經眾議院許可,不得逮捕或起訴眾議院議員,除非是明顯行賄的情況
7.眾議院議員如因選民喪失信心而可依法喪失代表權。
第五十五條人民代表院的權力和職能
1.在本《憲法》賦予聯邦管轄權的所有事項中,人民代表議院均具有立法權。
2.人民代表院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就下列事項製定專門法律:
一種。利用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穿越國家領土管轄範圍或連接兩個或多個國家的河流和湖泊;
b。國家間貿易和對外貿易;
C。航空,鐵路,水上和海上運輸,連接兩個或多個國家的主要道路,郵政和電信服務;
d。行使《憲法》和選舉法和程序所確立的政治權利;
e。國籍,移民,護照,出入境,難民和庇護權;
F。統一的測量和日曆標準;
G。專利和版權;
H。擁有和攜帶武器。
3.制定勞動法。
4.它應制定商業法規。
5.應制定刑法。但是,州可以針對聯邦刑法未明確涵蓋的事項製定刑法。
6.它應制定聯邦議院認為對建立和維持一個經濟共同體必要的民法。
7.它應確定國防,公共安全和國家警察部隊的組織。這些部隊的行為侵犯人權和國家安全的,應當進行調查,並採取必要的措施。
8.根據《憲法》第93條,它應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它應考慮並決定行政機關宣布的緊急狀態法令。
9.根據部長會議提交的法律草案,它應宣布戰爭狀態。
十,應批准國家經濟,社會與發展的總體政策和戰略,以及國家的財政和貨幣政策。它應就本幣,國家銀行的管理和外匯等事項製定法律。
11.它將對保留給聯邦政府的收入來源徵收稅款和關稅,並應批准聯邦預算。
12.它將批准行政機關締結的國際協定。
13.委員會應批准任命聯邦法官,部長會議成員,專員,審計長以及法律要求其任命須經其批准的其他官員。
14.它應設立一個人權委員會,並依法確定其權力和職能。
15.它將設立監察員機構,並選擇和任命其成員。它應依法確定機構的權力和職能。
16.當國家當局無法在其管轄範圍內逮捕侵犯人權行為時,它應主動要求聯邦眾議院和人民代表議院聯席會議採取適當措施。它應根據眾議院的共同決定,向有關國家當局發出指示。
17.它有權召集總理和其他聯邦官員並對其進行訊問,並有權調查行政機關的行為和履行職責。
18.委員會應應其三分之一成員的要求,討論與行政機關權力有關的任何事項。在這種情況下,它有權採取其認為必要的決定或措施。
19.選舉眾議院議長和副議長。它認為需要設立常務委員會和特設委員會來完成其工作。
第56條政治權力
在人民代表議院擁有最多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應組成行政機關並領導行政機關。
第57條通過法律
眾議院審議並通過的法律應提交給國家總統簽署。總統應在十五天內簽署提交給他的法律。如果總統在十五天內未簽署法律,則該法律應在未簽署的情況下生效。
第58條:房屋會議,任期
1.眾議院有一半以上的成員構成法定人數。
2.眾議院的年度會議應從埃塞俄比亞梅斯凱勒姆月的最後一周的星期一開始,至埃塞俄比亞塞內月月的30天結束。眾議院可以在年度會議上休會一個月。
3.人民代表議院當選,任期五年。新議院的選舉應在其任期屆滿前一個月結束。
4.眾議院議長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眾議院會議。眾議院議長還應半數以上議員的要求召開眾議院會議。
5.眾議院會議應公開舉行。但是,眾議院可應執行官或眾議院議員的要求舉行非公開會議,但要獲得眾議院議員一半以上的決定支持。
第59條。房屋程序的決定和規則
1.除非憲法另有規定,眾議院的所有決定均應以出席並參加表決的成員的多數票為準。
2.眾議院應通過有關其工作安排和立法程序的規則和程序。
第60條。房屋解散
1.經眾議院同意,總理可促使眾議院在其任期屆滿前解散,以便舉行新的選舉。
2.如果前一個聯盟的部長會議由於在眾議院失去多數席位而解散,總統可在一周之內邀請各政黨組成聯盟政府。如果各政黨不同意繼續上一個聯盟或組成新的多數聯盟,則眾議院將解散,並應舉行新的選舉。
3.如果眾議院根據本條第1或2款解散,則應在解散後六個月內舉行新的選舉。
4.新議院應在選舉結束後三十天內召集會議。
5.眾議院解散後,前任執政黨或政黨聯盟應繼續擔任看守政府。除了進行政府的日常事務和組織新的選舉外,它可能不會頒布新的公告,法規或法令,也不會廢除或修改任何現有法律。
第二部分。聯邦議院
第61條。聯邦眾議院議員
1.聯邦議院由民族,民族和人民的代表組成。
2.每個國家,國籍和人民應在聯邦眾議院中由至少一名成員代表。每個民族或國籍應由其每一百萬人口增加一名代表。
3.聯邦議院議員由國務院選舉產生。國務院本身可以選舉聯邦議院的代表,也可以舉行選舉以直接由人民選舉產生。
第62條。聯邦議院的權力和職能
1.眾議院有權解釋憲法。
2.它應組織憲法調查委員會。
3.它應根據《憲法》就與民族,民族和人民的自決權,包括分離權有關的問題作出決定。
4.它應促進《憲法》所載的埃塞俄比亞人民的平等,並在相互同意的基礎上促進和鞏固其團結。
五,它應同時行使賦予它和人民代表院的權力。
6.委員會應努力尋找解決辦法,以解決國家之間可能發生的爭端或誤解。
7.它應確定從聯邦和州的聯合稅收來源獲得的收入分配,以及聯邦政府可能提供給各州的補貼。
八,應確定需要人民代表議院制定法律的民事事項。
9.如果任何違反本憲法的國家危及憲法秩序,它將命令聯邦干預。
10.它將設立常設和特設委員會。
11.選舉眾議院議長和副議長,並通過議事規則和內部管理。
第63條。聯邦議院議員的豁免權
1.聯邦眾議院議員不得因其在眾議院進行的任何表決或表達的意見而受到起訴,也不得基於此類理由對任何議員採取任何行政行動。
2.未經眾議院許可,不得逮捕或起訴聯邦眾議院議員,除非是明示公然。
第64條。程序的決定和規則
1.出席會議的聯邦議院三分之二成員構成法定人數。眾議院的所有決定均需獲得出席並參加表決的多數成員的批准。
2.眾議院議員只有在親自出席眾議院議員的情況下才可以投票。
第65條預算
聯邦議院應將預算提交人民代表大會批准。
第66條。房屋發言人的權力
1.聯邦眾議院議長應主持眾議院會議。
2.他應代表眾議院領導其所有行政事務。
3.他應執行眾議院對其成員採取的所有紀律處分。
第67條。任務和會議期限
1.聯邦議院每年至少應舉行兩次會議。
2.聯邦議院的任期為五年。
第68條。禁止在兩所房屋中同時擔任會員
任何人不得同時擔任人民代表院和聯邦眾議院議員。
第七章。共和國總統
第六十九條總統
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總統是國家元首。
第70條總統的提名和任命
1.人民代表議院應提名總統候選人。
2.如果人民代表院和聯邦議院聯席會議以三分之二多數投票通過候選人提名,則該候選人應當選總統。
3.如果當選總統,則任何一院的議員都應騰出其席位。
4.總統任期為六年。任何人當選總統均不得超過兩個任期。
5.總統在按照本條第2款當選後,在開始其職責之前,應在眾議院聯席會議確定的時候出席會議並宣誓效忠於總統。憲法與埃塞俄比亞人民如下:
“我……在這一天開始擔任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總統的責任時,保證忠實履行賦予我的重大責任。”
第71條總統的權力和職能
1.他應在其年度會議開始時宣佈人民代表院和聯邦議院的聯席會議開幕。
2.他應在納加里特·蓋澤塔(Negarit Gazeta)中宣佈人民代表院根據《憲法》批准的法律和國際協定。
3.根據總理的推薦,他應任命大使和其他使節代表國外。
4.他應獲得外國大使和特使的全權證書。
5.他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授予獎牌,獎品和禮物。
六,他應總理推薦並依法給予高級軍事職務。
7.他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給予赦免。
第八章。行政人員
第72條。行政機關的權力
1.聯邦政府的最高行政權力歸屬總理和部長會議。
2.總理和部長會議對人民代表院負責。在行使國家職能時,部長理事會成員集體負責其作為一個機構作出的所有決定。
3.除非本《憲法》另有規定,總理的任期是在人民代表院任期內。
第73條總理的任命
1.總理應從人民代表院議員中選舉產生。
2.政府的權力應由在人民代表議院佔多數的政黨或政黨聯盟承擔。
第74條:總理的權力和職能
1.總理是行政長官,部長會議主席和國家武裝部隊總司令。
2.總理應向兩院議員或非兩院議員且具有所需資格的人中的人民代表院候選人提名,以供其擔任部長職務。
3.他應跟進並確保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政策,指示和其他決定的執行。
4.他領導部長理事會,協調其活動並擔任其代表。
5.他對部長會議通過的政策,法規,指令和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全面監督。
6.他對國家外交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全面監督。
7.他選擇人民代表議院的專員,聯邦最高法院院長和副院長以及審計長一職,並提交提名。
8.他監督聯邦政府的行為和效率,並採取必要的糾正措施。
9.除了本條第2和第3款提到的職務外,他還任命了聯邦政府的高級文職官員。
10.根據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或通過的法律,他建議總統提名總統頒發獎章,獎品和禮物。
11.他應向人民代表宮提交關於行政機關完成的工作以及其計劃和提議的定期報告。
12.他應履行本《憲法》和其他法律賦予他的所有責任。
13.他應遵守並執行憲法。
第75條:副總理
1.副總理應:
一種。履行總理應特別賦予他的職責;
b。在他缺席的情況下代表總理行事。
2.副總理應對總理負責。
第76條部長理事會
1.部長會議由總理,副總理,部長和其他依法確定的成員組成。
2.部長會議對總理負責。
3.部長會議在所有決定中對人民代表院負責。
第77條。部長理事會的權力和職能
1.部長會議確保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和決定得到執行。
2.決定各部委及其負責的其他政府機關的組織結構;它應協調其活動並提供領導。
3.它應起草年度聯邦預算,並在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執行。
(四)確保國家財政和貨幣政策的適當執行;它應管理國家銀行,決定印鈔和鑄造硬幣,從國內外來源借錢,並管理外匯事務。
五,保護專利和著作權。
六,制定和執行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和戰略。
7.它應提供統一的測量標準和日曆。
八,制定國家外交政策,對其執行情況進行全面監督。
9.它應確保遵守法律和秩序。
10.它有權宣布緊急狀態;在這樣做的時候,應在憲法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宣布緊急狀態的宣言,以供人民代表院批准。
十一,它應將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任何事項,包括有關宣戰的法律草案,提交法律草案。
十二,人民代表大會和總理應承擔的其他職責。
13.它應根據人民代表議院賦予它的權力製定法規。
第九章。法院的結構和權力
第78條司法機構的獨立性
1.本憲法設立了一個獨立的司法機構。
2.聯邦最高司法權屬於聯邦最高法院。人民代表議院可以三分之二多數票在全國范圍內或僅在該國部分地區建立其認為必要的聯邦高等法院和初審法院。除非以這種方式決定,否則特此將聯邦高等法院和初審法院的管轄權下放給州法院。
3.各國應設立州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初審法院。細節由法律決定。
4.不應建立特別法院或特設法院,這些法院將司法權力從經合法授權行使司法職能的普通法院或機構中移開,並且不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
5.根據第三十四條第五款的規定,人民代表院和國務院可以建立宗教法庭或習慣法院或給予官方承認。經國家承認並在通過《憲法》之前行使職能的宗教和習慣法法院應在本《憲法》賦予他們的承認基礎上組織。
第79條司法權
1.聯邦和州兩級的司法權均歸屬法院。
2.各級法院應不受任何政府機構,政府官員或任何其他來源的影響。
3.法官應完全獨立地行使職能,並僅由法律指導。
4.除以下條件外,任何法官在達到法律規定的退休年齡之前均不得罷免:
一種。司法行政理事會因違反紀律規則或以嚴重無能或無能為由而決定將其遣散時;要么
b。司法行政委員會裁定法官因疾病不能履行職責時;和
C。人民代表院或有關國務院以多數票通過時,由司法行政委員會決定。
5.法官的退休年齡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退休年齡。
6.聯邦最高法院應起草並提交人民代表院批准聯邦法院的預算,並在批准後進行預算管理。
7.州法院的預算應由各自的國務院決定。人民代表議院應為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同時行使聯邦高等法院和聯邦初審法院管轄權的國家分配補償性預算。
第80條法院的同時管轄權
1.聯邦最高法院對聯邦事務擁有最高和最終的司法權。
2.州最高法院對國家事務擁有最高和最終的司法權。他們還應行使聯邦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3.儘管有本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
一種。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對任何包含基本法律錯誤的最終法院判決提起撤銷原判的權力。細節由法律決定。
b。州最高法院有權對法院關於國家事務的任何最終裁決作出撤銷原判的權力,該裁決包含基本的法律錯誤。細節由法律決定。
4.除州管轄權外,州高等法院還應行使聯邦初審法院的管轄權。
5.由州高等法院行使聯邦一審法院管轄權的決定,可向州最高法院上訴。
6.州最高法院就聯邦事務作出的決定可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
第81條法官的任命
1.聯邦最高法院院長和副院長應總理推薦,由人民代表院任命。
2.關於其他聯邦法官,總理應向人民代表議院提交聯邦司法行政委員會選定的任命候選人。
3.國務院應根據國家行政首長的建議,任命國家最高法院院長和副院長。
4.國家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應根據國家司法行政委員會的建議由國務院任命。國家司法行政委員會在向國務院提交提名之前,有責任徵求並獲得聯邦司法行政委員會對被提名人的意見,並轉發這些意見及其建議。如果聯邦司法行政委員會在三個月內未提出意見,則國務院可以批准任命。
五,國家一審法院法官應經國家司法行政管理委員會推薦,由國務院任命。
6.職業行為守則和紀律以及任何法院法官的調動應由有關的司法行政委員會決定。
第82條憲法調查委員會的結構
1.憲法調查委員會由該憲法設立。
2.憲法調查委員會應有十一名成員,包括:
一種。聯邦最高法院院長,由其擔任院長;
b。聯邦最高法院副院長,由其擔任副院長;
C。由共和國總統根據人民代表院的推薦任命的六名法律專家,他們應具有公認的專業能力和較高的道德水平;
d。由聯邦眾議院從其成員中指定的三人。
3.憲法調查委員會應建立組織結構,以確保迅速履行其職責。
第83條憲法的解釋
1.所有憲法糾紛應由聯邦議院裁決。
2.聯邦議院應在收到後三十天內決定憲法調查委員會向其提交的憲法糾紛。
第84條。憲法調查委員會的權力和職能
1.憲法調查委員會有權調查憲法糾紛。如果理事會在審議此事後認為有必要解釋《憲法》,則應將其有關建議提交聯邦議院。
2.如果對任何联邦或州法律違反憲法提出異議,並且任何法院或利害關係方均向其提出了爭議,則理事會應審議此事,並將其提交給聯邦眾議院作最後決定。
3.當法院出現憲法解釋問題時,理事會應:
一種。如果發現不需要憲法解釋,則將案件退回有關法院;利害關係方如對理事會的決定不滿意,可向聯邦眾議院提出上訴。
b。如果它認為有必要對憲法進行解釋,則將其建議提交給聯邦議院作出最終決定。
4.理事會應起草議事規則,並將其提交給聯邦眾議院;並在批准後實施。
第十章 國家政策原則和目標
第85條。目標
1.任何政府機構在實施《憲法》時,應以本章規定的原則和目標為指導,以其他法律和公共政策為指導。
2.本章中的“政府”一詞應視情況表示聯邦或州政府。
第八十六條對外關係原則
1.促進建立在維護國家利益和尊重國家主權基礎上的外交政策。
2.促進相互尊重國家主權和國家平等,不干涉其他國家的內政。
3.確保該國的外交關係政策基於共同利益和國家平等,並確保國際協定促進埃塞俄比亞的利益。
4.遵守確保尊重埃塞俄比亞主權且不違反埃塞俄比亞人民利益的國際協定。
5.建立和促進人民與埃塞俄比亞的鄰國和其他非洲國家的經濟聯盟和兄弟關係不斷發展。
6.尋求和支持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第87條。國防原則
1.國家武裝部隊的組成應反映國家的公平代表性。埃塞俄比亞的民族和人民。
2.國防部長應為文職人員。
3.武裝部隊應保護國家的主權,並在根據《憲法》宣布的任何緊急狀態下,承擔可能分配給他們的任何責任。
4.武裝部隊應始終遵守並尊重憲法。
5.武裝部隊應在沒有任何政治組織參與的情況下行使職能。
第88條。政治目標
1.在民主原則的指導下,政府應在各級促進和支持人民的自治。
2.政府應尊重民族,民族和人民的身份。因此,政府有責任加強它們之間的平等,團結與兄弟情誼的聯繫。
第89條經濟目標
1.政府有責任制定政策,確保所有埃塞俄比亞人都能從該國的智力和物質資源遺產中受益。
2.政府有責任確保所有埃塞俄比亞人獲得平等的機會,以改善其經濟狀況並促進他們之間財富的公平分配。
3.政府應採取措施避免任何自然和人為災難,並在發生災難時及時向受害者提供援助。
4.政府應向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處於最不利地位的民族,民族和人民提供特別援助。
5.政府有責任代表人民擁有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並為他們的共同利益和發展而部署它們。
6.政府應在任何時候促進人民參與製定國家發展政策和方案;它還有責任支持人民的倡議,促進其發展努力。
7.政府應確保婦女與男子平等地參與所有經濟和社會發展努力。
8.政府應努力保護和促進該國勞動人口的健康,福利和生活水平。
第90條。社會目標
1.在國家資源允許的範圍內,政策應旨在使所有埃塞俄比亞人獲得公共衛生和教育,清潔水,住房,糧食和社會保障。
2.提供教育的方式不應受到任何宗教影響,政治黨派或文化偏見。
第91條:文化目標
1.政府應有責任在平等的基礎上支持與基本權利,人的尊嚴,民主規範和理想以及《憲法》規定相適應的文化和傳統的發展和豐富。
2.政府和所有埃塞俄比亞公民都有義務保護該國的自然資源,歷史遺跡和物體。
3.政府應在其資源允許的範圍內有義務支持藝術,科學和技術的發展。
第92條。環境目標
1.政府應努力確保所有埃塞俄比亞人生活在清潔健康的環境中。
2.開發計劃和項目的設計和執行不得破壞或破壞環境。
3.人們有權在計劃和執行直接影響他們的環境政策和項目時進行充分協商並發表意見。
4.政府和公民有責任保護環境。
第十一章。其他規定
第93條:緊急狀態聲明
1. a。聯邦政府部長會議有權宣佈如果發生外部入侵,危及憲法秩序,不能由常規執法機構和人員控制的自然破壞自然災害的法律和秩序,則可以緊急狀態災難或流行病的發生。
2.根據本條第1款(a)項宣布的緊急狀態:
一種。如果在人民代表大會開庭時宣布,則該法令應在宣布之日起四十八小時內提交給眾議院。該法令如未獲得人民代表院議員三分之二多數票的批准,應立即廢除。
b。根據本條(a)規定的所需批准票,在人民代表院不開會時宣布緊急狀態的法令應在其通過之日起15天內提交給它。
b。如果發生自然災害或流行病,州行政人員可以下令在全州範圍內建立緊急狀態。細節應在國家憲法中確定,以符合本憲法的規定。
3.部長理事會下達的緊急狀態,如果得到人民代表院的批准,則可以維持六個月。人民代表議院可以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允許相繼每四個月更新一次緊急狀態。
4. a。宣布進入緊急狀態時,部長會議應根據其發布的規定,擁有保護該國的和平與主權以及維護公共安全,法律和秩序的一切必要權力。
b。部長會議有權在必要的範圍內中止本憲法所載的政治和民主權利,以免需要宣布緊急狀態的條件。
C。但是,部長理事會在行使其緊急權力時,不能中止或限製本《憲法》第1條,第18條,第25條以及第39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的權利。
5.人民代表院在宣布處於緊急狀態時,應同時設立一個緊急狀態調查委員會,由眾議院從其成員和法律專家中選拔和分配的七人組成。
6.緊急狀態調查委員會應具有以下權力和職責:
一種。在一個月內公佈所有因緊急狀態而被捕的人的姓名及其被捕原因。
b。要檢查和跟進,在緊急狀態下採取的任何措施都不是不人道的。
C。如果發現任何不人道待遇的情況,建議總理或部長會議採取糾正措施。
d。確保起訴不人道行為的肇事者。
e。在延長緊急狀態持續時間的要求下,向人民代表院提交意見。
第94條:財政支出
1.聯邦政府和各州應分別承擔履行法律賦予他們的所有職責和職能所需的所有財政支出。除非另有協議,一國執行任何委派職能所需的財政支出應由委託方負擔。
2.聯邦政府可向各州提供緊急,復興和發展援助及貸款,但應格外注意,此類援助和貸款不得妨礙各州的按比例發展。聯邦政府有權審核和檢查授予州的補貼的適當使用。
第95條收入
聯邦政府和各州應在考慮聯邦安排的情況下分享收益。
第96條聯邦稅收權
1.聯邦政府應對進出口徵稅並收取關稅,稅金和其他費用。
2.應向聯邦政府和國際組織的僱員徵稅並徵收所得稅。
3.對聯邦政府擁有的企業徵收和徵收收入,利潤,銷售和消費稅。
4.對國家彩票和其他機會遊戲的收入和獎金徵稅。
五,對航空,鐵路,海上運輸服務的收入徵稅。
6.應當對聯邦政府擁有的房屋和財產的收入徵稅並徵稅;它應確定租金。
7.它應確定並收取與聯邦政府機關簽發的許可證和提供的服務有關的費用。
八,對壟斷企業徵稅。
9.它應徵收和徵收聯邦印花稅。
第九十七條國家稅收的權力
1.各國應向國家和私營企業的僱員徵稅並徵收所得稅。
2.各國應確定並收取土地使用權的費用。
3.各國應對私人農民和合作社成立的農民的收入徵稅並徵稅。
4.各國應對在其領土內開展業務的個體商人徵稅並收取利潤和營業稅。
5.各國應就其領土內水域提供的運輸服務的收入徵稅並徵稅。
六,對國家內的私人房屋和其他財產所得的收入,應徵稅並徵稅。他們應收取自己擁有的房屋和其他財產的租金。
七,各國應對國有企業的收入徵收利潤,銷售,消費稅和個人所得稅。
8.各國應按照第98條第3款的規定,對採礦活動產生的收入以及此類活動的特許權使用費和土地租金徵稅並徵稅。
9.他們應確定並收取與國家機關簽發的許可證和提供的服務有關的費用。
10.他們應確定和收集使用森林資源的特許權使用費。
第98條。稅收的並發權
1.聯邦政府和各州應共同徵收稅款,並向其共同設立的企業徵收利潤稅,銷售稅,消費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對公司的利潤和應付給股東的股息,共同徵收稅款。
三,對大規模採礦及一切石油,天然氣經營活動所得的收入以及經營活動的特許權使用費,共同徵收稅款。
第99條。未指定的徵稅權
聯邦議院和人民代表大會應在聯席會議上以三分之二多數票決定行使《憲法》未明確規定的稅收權。
第100條稅收指令
1.州和聯邦政府在行使其稅收權力時,應確保任何稅款都與所徵稅的收入來源有關,並應經過適當考慮後確定。
2.他們應確保稅收不會對他們之間的關係產生不利影響,並且稅收的稅率和稅額應與稅收幫助提供的服務相稱。
3.除非是牟利企業,否則州和聯邦政府都不應對彼此的財產徵稅。
第101條。審計長
1.應總理的推薦,審計長應由人民代表院任命。
2.審計長應審計和檢查聯邦政府各部委和其他機構的賬目,以確保為該財政年度內進行的活動並按照批准的撥款適當地支出,並向其提交報告。人民代表議院。
3.審計長應起草並將其辦公室的年度預算提交人民代表議院批准。
4.審計長的職能細節應由法律決定。
第102條選舉委員會
1.應建立一個獨立於任何影響力的全國選舉委員會,以公正的方式在聯邦和州選區進行自由,公正的選舉。
2.董事會成員應由人民代表議院根據總理的推薦任命。細節由法律決定。
第103條人口普查委員會
1.應設立一個全國人口普查委員會,該委員會應定期進行人口普查。
2.國家人口普查委員會的成員應由人民代表議院根據總理的推薦任命。
3.委員會應設有秘書長以及必要的專業和支持人員。
4.委員會的年度預算應提交人民代表議院批准。
5.每十年進行一次全國人口普查。聯邦眾議院應根據人口普查結果和全國選舉委員會向眾議院提交的提案來確定選區的界限。
六,委員會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它應向眾議院定期報告其計劃和活動的進行情況。
第104條:修正案的開始
憲法修正案的任何提案,如果得到人民代表議院三分之二多數票的支持,或者獲得聯邦議院三分之二多數票的支持,或者得到成員國國務院的三分之一的支持聯邦議會的票數,應由每個理事會通過的多數票通過,並提交給公眾和與憲法修正案有關的人士討論和決定。
第105條憲法修正案
1.本憲法第三章,本條和第104條規定的所有權利和自由只能以下列方式修改:
一種。當所有國務院以多數票批准提議的修正案時;
b。人民代表大會以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修正案;和
C。聯邦議院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了提議的修正案。
2.除本條第1款規定的規定外,本憲法的所有規定只能以以下方式修改:
一種。當人民代表院和聯邦議院在聯席會議上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了一項提議的修正案時;和
b。當三分之二的聯邦成員國理事會以多數票通過提議的修正案時。
第106條:具有最終法律授權的版本
本憲法的阿姆哈拉語版本具有最終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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