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地共和國憲法

海地1987年(2012年修訂)
前言
海地人民宣布這項憲法:
保證他們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不可剝奪和不可剝奪的權利;根據其1804年的《獨立法》和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
建立一個社會公正,經濟自由和政治獨立的海地國家。
建立一個穩定,強大,能夠保護價值觀,傳統,主權,獨立和民族視野的國家。
植入意味著意識形態多元化和政治交替的民主,並確認海地人民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為了加強民族團結,通過接受語言和文化共同體並承認進步,知情權,受教育權,健康權,消除人口,城鎮和農村之間的一切歧視,讓全體公民(男性)和公民(女性)工作和休閒。
確保國家權力的分離和和諧分配,以服務於國家的根本利益和優先事項。
建立一個基於基本自由和尊重人權,社會和平,經濟平等,性別平等,共同行動和全體人民參與國家生活的重大決定的政府體制,有效的權力下放。
為了確保婦女在權力和決定權方面的代表權必須符合性別平等和性別平等。
標題I.海地共和國;它的問題和符號
第一章海地共和國
第一篇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海地是一個不可分割,主權,獨立,自由,民主和統一的共和國。
第一條
太子港市是首都和政府所在地。由於不可抗力原因,該座位可能會移到其他地方。
第二條
本國色應為藍色和紅色。
第三條
海地民族的標誌應為帶有以下說明的旗幟:
一種。兩(2)個大小相等的水平帶:頂部是藍色的,下面是紅色的;
b。共和國的徽章是:一個調色板,上面蓋有自由帽,手掌下是一個帶有傳說的獎杯:聯盟裡有力量。
第4條
全國座右銘是:自由;平等,博愛。
第4-1條
國歌應為“ Dessalinienne”。
第5條
所有海地人都以一種共同的語言團結:克里奧爾語。克里奧爾語和法語是共和國的官方語言。
第6條
貨幣單位為古德,分為幾厘米。
第7條
人格崇拜是絕對禁止的。活人的肖像和姓名不得出現在貨幣,郵票,圖章,公共建築,街道或藝術品上。
第7-1條
使用死者的畫像必須經立法機關批准。
第二章 海地共和國領土
第8條
海地共和國的領土包括:
一種。海地島的西部和與之相鄰的拉古納夫島,拉托爾圖島,伊萊瓦希島,萊斯卡耶米特斯島,拉納瓦斯,拉格蘭德島和其他領海島嶼;
b。它的東面是多米尼加共和國,北面是大西洋,南面和西面是加勒比海或安的列斯海;
C。共和國陸地上空的空域。
第8-1條
海地共和國的領土是不可侵犯的,任何條約或公約都不得全部或部分地將其轉讓。
第9條
共和國的領土被劃分並細分為部門,區,公社,區級和公社。
第9-1條
法律確定了這些部門和細分的數量和邊界,並規範了它們的組織和運作。
標題II。海地民族
第10條
海地國籍的規定由法律規定。
第11條
由海地父親或海地母親出生的任何人本身就是土生土長的海地人,從未放棄其國籍,在出生時擁有海地國籍。
第11-1條
[於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法插入]
法律規定了個人獲得海地國籍的條件。
第十二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除保留給原籍海地人的特權外,任何海地人都應遵守其海地國籍所享有的所有權利,義務和義務。
海地人不能使其外國國籍在共和國領土上佔上風。
第12-1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廢除]
第12-2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廢除]
第十三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廢除]
第十四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廢除]
第十五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廢除]
標題III。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一章公民的性質
第十六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享有,行使公民和政治權利構成了公民的素質。這些權利的中止或喪失受法律管轄。
第16-1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廢除]
第16-2條
成年年齡為十八(18)歲。
第十七條
如果符合《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則所有已滿二十一歲的海地人,不論性別或婚姻狀況,均可行使其政治和公民權利。
第17-1條
[於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法插入]
在國民生活的各個層面,特別是在公共服務部門,都承認至少有百分之三十(30%)的婦女配額的原則。
第十八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海地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應享有從未放棄國籍的海地土著人享有的特殊優勢。
第二章 基本權利
A節:生命和健康權
第十九條
國家有絕對義務根據《世界人權宣言》,不分男女地保障所有人的生命,健康和受尊重的權利。
第20條
在所有情況下均廢除了死刑。
第21條
叛國罪包括在外國軍隊中武裝共和國,在與共和國衝突中為外國服務,以任何官員的身分竊取國有財產,交由其管理,或由負有責任者違反憲法執行它。
第21-1條
叛國罪可被判終身監禁,不得減刑。
第22條
國家承認每個公民有權享有體面的住房,教育,糧食和社會保障。
第23條
國家有義務通過建立醫院,保健中心和藥房,確保所有領土分區的所有公民都有適當的手段,以確保保護,維持和恢復他們的健康。
B節。個人自由
第24條
個人自由得到國家的保障和保護。
第24-1條
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及其規定的方式外,任何人都不得被起訴,逮捕或拘留。
第24-2條
除非在該行為中發現了犯罪者,否則任何人都不得被逮捕或拘留,除非是由具有法律資格的官員以書面命令發布。
第24-3條
為了執行這樣的命令,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一種。它必須以克里奧爾語和法語正式說明逮捕或拘留的理由,以及規定對所指控行為進行懲罰的法律規定。
b。必鬚髮出法律通知,並且在執行命令時必須將命令副本留給被告;
C。必須通知被告他有權在案件調查的所有階段直至最後判決之前由律師協助;
d。除非在該行為中發現犯罪者,否則不得在六(6)pm至六(6)pm之間進行逮捕令逮捕和搜查。
e。犯罪行為是個人的責任,任何人都不能在另一個人的地方被捕。
第25條
禁止任何不必要的武力或束縛,以逮捕他人或將其逮捕,或任何心理壓力或身體殘暴,尤其是在審訊期間。
第25-1條
沒有他的律師或他選擇的證人在場,任何人都不得受到訊問。
第26條
除非他出現在法官要求裁定逮捕合法性之前,並且法官以有充分根據的決定確認了逮捕,否則不得將其逮捕超過四十八(48)小時。
第26-1條
如果發生小額違規,應將被告送交治安法官,然後由法官作出最終裁決。
如果是更嚴重的罪行或罪行,可以不經事先許可而提出上訴,只需向主管民事法院的首席法官提出請願書,該法官應根據檢察官的口頭陳述作出裁決。關於逮捕和拘留的合法性,在法院的特別會議上,沒有推遲或輪換法官,所有其他案件均被中止。
第26-2條
如果判定逮捕是非法的,則法官應下令立即釋放被捕者,並且該命令應立即執行,無論向高級法院或最高法院提出任何禁止執行判決的命令的上訴。
第27條
違反關於個人自由的規定是任意行為。受害方可在未經事先授權的情況下,向主管法院提出上訴,以起訴這些任意行為的作者和作案者,無論其職級或所屬機構如何。
第27-1條
根據民事和行政刑法,政府官員和僱員應對侵犯權利的行為直接負責。在這種情況下,民事責任也延伸至國家。
C節:表達自由
第28條
每個海地人均有權以自己選擇的任何方式就任何問題發表自己的意見。
第28-1條
新聞工作者應當在法律框架內自由從事職業。除非發生戰爭,否則此類演習可能不受任何授權或審查。
第28-2條
記者可能不會被迫透露其消息來源。但是,他們有責任驗證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尊重其職業道德也是義務。
第28-3條
所有涉及新聞報導和濫用表達權的犯罪均屬於刑法。
第29條
請願權得到承認。它由一個或多個公民親自進行鍛煉,但絕不以身體的名義進行鍛煉。
第29-1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廢除]
D節知情自由
第三十條
所有宗教和信仰應自由行使。只要行使這一權利不干擾法律和秩序,每個人都有權公開信奉自己的宗教並實踐自己的信仰。
第30-1條
不得強迫任何人屬於一個宗教組織或遵循與他的信念相反的宗教教義。
第30-2條
法律規定了承認和實行宗教和信仰的條件。
E節:結社自由和結社自由
第31條
保障出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或任何其他和平目的的無武裝集會和結社自由。
第31-1條
政黨和團體在行使選舉權時應相互競爭。他們可以成立並可以自由開展活動。他們必須尊重國家和民主主權的原則。法律確定了它們的認可和運行的條件,以及為其保留的優勢和特權。
第31-1-1條
[於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法插入]
任何有關政黨的法律都必須保留其結構和運作機制,以符合第17-1條所表達的至少30%(30%)婦女配額的原則。
第31-2條
必須提前在室外將公共場所的集會通知警察機關。
第31-3條
不得強迫任何人加入任何種類的協會。
F節:教育和教學
第32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國家保障受教育的權利。教學在所有程度上都是免費的。這種自由是在國家控制下行使的。
第32-1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教育是國家和領土集體的責任。他們必須在所有人的自由范圍內自由上學,並確保對公共和非公共部門的教師進行培訓。
第32-2條
國家及其領土劃分的首要責任是群眾教育,這是發展國家的唯一途徑。國家應鼓勵和促進這一領域的私營企業。
第32-3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必須進行基礎教育。國家必須將古典必需品和教學資料自由地放在基礎教育水平上,供學生處置。
第32-4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農業,職業和技術教育是國家和地區集體的責任。
第32-5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學前教育和產婦教育將由國家和地區集體承擔。
第32-6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完全平等地向所有人開放接受高級研究的機會。
第32-7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國家必須確保每個領土集體都擁有適應其發展需要的設施。
第32-8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國家保障有特殊需要的人得到充分的享受,並使他們融入社會或重新融入社會的保護,教育和任何其他手段。
第32-9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國家和領土集體有責任作出一切必要的規定,以加強群眾的掃盲運動。他們鼓勵所有為此目的的私人舉措。
第32-10條
教師有權獲得合理的薪水。
第33條
各級教育應有自由。這種自由應在國家的控制下行使。
第34條
除了犯罪者被捲入該行為之外,教育機構的場所是不可侵犯的。除非得到這些機構的主管的許可,否則任何警察都不得進入。
第34-1條
當將教育機構用於此目的時,此規定不適用。
G節:自由工作
第35條
保證工作自由;每個公民都有義務從事自己選擇的工作,以滿足自己和家人的需要,並有義務與國家合作建立社會保障體系。
第35-1條
私人或公共機構的每個僱員都有權獲得合理的工資,休息,帶薪年假和獎金。
第35-2條
國家保證工人不論其性別,信仰,見解和婚姻狀況如何,均享有平等的工作條件和工資。
第35-3條
工會自由得到保障。公共或私營部門的任何工人都可以加入代表其特定職業的工會,僅是為了保護其工作利益。
第35-4條
工會本質上是非政治的,非營利的和非宗派的。沒有人可以被迫加入工會。
第35-5條
罷工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得到承認。
第35-6條
有酬工作的最低年齡由法律規定。特殊法律規範未成年人和僕人的工作。
H節財產
第三十六條
私有財產得到承認和保證。法律規定了獲得和享受它的方式,以及對其施加的限制。
第36-1條
為公共目的而進行的徵用,只能通過法院為享有權利的人所下令命令或支付的押金,由專家評估預先確定的公平賠償來進行。
如果最初的項目被放棄,徵用將被取消。該財產可能不受任何投機的影響,必須歸還其原始所有者,而不會補償小所有者。徵收措施在項目啟動時生效。
第36-2條
出於政治原因,禁止對商品,財產和建築物進行國有化和沒收。
除了根據土地改革進行的普通法院的最終判決外,任何人都不得剝奪其合法所有權。
第36-3條
所有權還包含義務。財產的使用不能違背普遍利益。
第36-4條
地主必須耕種,耕作和保護自己的土地,尤其要防止侵蝕。未履行義務的處罰由法律規定。
第36-5條
擁有權不延伸到海岸,泉水,河流,水道,礦山和採石場。它們是國家公共領域的一部分。
第36-6條
法律應制定規章,規定探礦和工作地雷,軸承土和採石場的自由,以確保土地所有人和海地國家或其特許經營者享有這種開採利潤的平等份額。
第37條
法律應在土地改革的框架內,根據領土管理計劃和有關社區的福祉確定土地分割和集總的條件。
第38條
科學,文學和藝術財產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九條
社區科的居民有權剝奪位於其所在地的私有區域中的國家土地。
第一節知情權
第40條
國家有義務以克里奧爾語和法語在口頭,書面和電視新聞中宣傳所有影響國民生活的法律,命令,法令,國際協議,條約和公約,但有關國家安全的信息除外。
第J節:安全權
第41條
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海地國籍的人驅逐出境或強迫其離開該國領土。沒有人會因為其法律能力和國籍而因政治原因而被剝奪。
第41-1條
海地人無需簽證即可離開或返回該國。
第42條
根據《憲法》和法律,任何公民,無論是平民還是軍人,均不得被拒絕進入向他開放的法院。
第42-1條
被指控犯有叛國罪的軍事人員應在普通法法院審判。
第42-2條
軍事法院僅具有管轄權:
一種。如果軍事人員違反《軍事司法手冊》的規定;
b。在武裝部隊成員之間發生衝突時;
C。在戰爭的情況下。
第42-3條
平民與軍事人員之間的衝突,軍人在履行職責時針對平民的虐待,暴力和犯罪案件,均由普通法法院管轄。
第43條
除法律規定和規定的方式外,不得進行房屋搜查或沒收文件。
第44條
暫時待審的被拘留者必須與服刑人員分開拘留。
第44-1條
監獄必須按照反映尊重人的尊嚴的標準,根據有關這一問題的法律進行管理。
第45條
除非法律規定,否則不得建立任何刑罰,除非法律規定,否則不得適用。
第46條
在犯罪,輕度犯罪或輕微侵犯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強迫自己為親戚或其親屬作證,直至第四個親近程度或第二個親密程度。
第47條
除在法律規定的情況和方式下,任何人不得強迫宣誓。
第48條
國家應確保在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中建立了公民退休金退休基金。基金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和方式,從用人單位和雇主那裡收取捐款。發放養卹金是一項權利,而不是特權。
第49條
通信的自由和隱私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交流都是不可侵犯的。根據法律保證,它們可能僅受有充分根據的司法裁決限制。
第50條
根據《憲法》和法律,在暴力案件和政治犯罪的刑事案件中設立了陪審團。
第51條
除非在有利於被告的刑事案件中,否則不得追溯法律。
第三章 公民職責
第52條
公民身份涉及公民義務。每一項權利都由相應的義務來抵消。
第52-1條
公民義務是公民對國家和國家的整體道德,政治,社會和經濟義務。這些義務是:
一種。尊重憲法和國徽;
b。遵守法律;
C。不受限制地在選舉中投票;
d。繳納稅款;
e。擔任陪審團;
F。在戰爭中保衛國家;
G。教育和改善自己;
H。尊重和保護環境;
一世。嚴格遵守國家的收入和財產;
j。尊重他人的財產;
k。努力維護和平;
l。為有危險的人提供幫助;
米 尊重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52-2條
不遵守這些規定的,將受到法律制裁。
第52-3條
建立了男女義務性公民服務。其條款由法律規定。
標題IV。外星人
第53條
法律規定了允許外國人進入或留在該國的條件。
第54條
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依法應享有給予海地人同樣的保護。
第54-1條
外國人享有公民,經濟和社會權利,但要遵守有關不動產權,職業實踐,從事批發貿易,擔任商業代表以及從事進出口業務的法律規定。
第55條
居住在海地的外國人應擁有不動產的權利,以居住在該國。
第55-1條
但是,居住在海地的外國人可能以Arrondissement的名義擁有不止一個住房。他們決不能從事房地產租賃業務。但是,從事房地產促銷活動的外國公司應享有法律規定的特殊身份的好處。
第55-2條
在法律規定的限制和條件下,居住在海地的外國人和外國公司應為其農業,商業,工業,宗教,人道主義或教育企業的需要,擁有不動產權。
第55-3條
任何外國人都不得是受海地土地秩序限制的建築物的所有者。
第55-4條
根據建立外國人財產的轉移和清算所遵循的法規的法律,權利在外國人停止居住在該國或該公司的經營終止五(5)年後終止。
第55-5條
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及其同夥應依法受到處罰。
第56條
如果外國人捲入該國的政治生活,或在法律確定的情況下,可能被驅逐出共和國領土。
第57條
政治難民的庇護權得到承認。
標題V.國家主權
第58條
國家主權歸屬於所有公民。
公民通過以下方式直接行使主權特權:
一種。選舉共和國總統;
b。立法機關的選舉成員;
C。選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所有其他機構或所有議會的成員。
第59條
公民將行使國家主權的權力授予三(3)個政府權力:
1.立法權
2.行政權;
3.司法權。
《憲法》體現了三權分立的原則。
第59-1條
三(3)個權力構成了國家組織的基本基礎,而國家組織是公民組織。
第60條
在單獨行使的權力中,每種權力獨立於其他兩(2)個權力。
第60-1條
他們都不可以出於任何理由全部或部分地委派權力,也不能超出《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
第60-2條
三(3)個權力中的每一個完全負責其自己的行為。
第一章地域劃分和權力下放
第61條
地域劃分是公共科,公社和部門。
第61-1條
法律可以建立任何其他領土劃分。
A節:公共節
第62條
社區科是共和國最小的行政領土實體。
第63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由三(3)名成員組成的理事會確保每個公共部門的行政,該理事會由普選產生,任期四(4)年。他們無限期地有資格。它的組織和運作方式由法律規定。
第63-1條
社區科的行政會議由社區科的大會協助。
第64條
國家有義務為每個公共部門建立對其人口進行社會,經濟,公民和文化培訓所需的結構。
第65條
社區科行政委員會成員必須:
一種。是海地人,年齡至少二十五(25)歲;
b。在選舉前已在公共區居住了兩(2)年,並繼續在該區居住:
C。享有公民和政治權利,從未被判處死刑,人身克製或刑罰或喪失公民權利。
B節:公社
第66條
公社有行政和財政自主權。共和國的每個公社均由一個由市議會選舉的理事會組成,該理事會由三名(3)成員以普選產生。
第66-1條
理事會主席的工作得到市議會的協助,市政議會的成員包括其每個公共部門的代表。
第67條
市政委員會的工作由市政議會協助,市政議會的成員包括其每個公共部門的代表。
第68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市政委員會的任期為四(4)年,其成員無限期地具有資格。
第69條
公社和市議會的組織和運作方式由法律規定。
第70條
市政委員會成員必須:
一種。是海地人;
b。年滿二十五(25)歲;
C。享有公民和政治權利;
d。從未被判處死刑,人身克製或奴役或喪失公民權利;
e。在公社居住至少三(3)年,並承諾在任期內居住在那裡。
第71條
每個市政委員會在中央政府提供的技術委員會的協助下均得到協助。
第72條
市議會可能因有管轄權的法院依法裁定的過失,挪用或管理不善而解散。
如果解散,部理事會應立即填補空缺,並要求常設選舉委員會從解散之日起六十(60)天內選舉一個新的理事會,並管理該公社的事務。該詞的其餘部分。此程序也適用於由於任何其他原因而發生的空缺。
第73條
市議會為市政府的專有利益管理其資源,並將其賬目提交給市議會,市議會又向省議會報告。
第74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市議會有幸請符合法律規定的主管部門管理在公社範圍內的國家私有土地資產。
C節。區
第75條
地區是一個行政區劃,可能由幾個公社組成。其組織和運作受法律約束。
D.部門
第76條
該部門是最大的領土司。它包括區。
第77條
該部門具有法人資格,具有自治權。
第78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每個部門均由一個由三(3)名成員組成的理事會管理,該理事會由部門議會選舉,任期四(4)年。
第79條
部門理事會的成員不一定來自大會,但他們必須:
一種。是海地人,年齡至少二十五(25)歲;
b。在選舉前三(3)年居住在該部,並承諾在其任職期間留在該部;
C。享有公民和政治權利,從未被判處死刑,人身克制,刑罰或喪失公民權利。
第80條
部門議會由部門議會協助其工作,部門議會由以下機構組成:每個市政議會的一(1)名代表。
第80-1條
以下人員可以顧問身份參加大會會議:
一種。該部代表和參議員;
b。每個社會專業協會或工會的一(1)名代表;
C。部門代表;
d。該部公共服務司司長。
第81條
部門理事會與中央政府合作制定部門發展計劃。
第82條
部門理事會和部門議會的組織和運作受法律約束。
第83條
部門理事會為部門的唯一利益管理其財務資源,並將其賬目提交給部門議會,然後由議會向中央政府報告。
第84條
如果有管轄權的法院依法裁定挪用公款或管理不善,可以解散部門理事會。
如果解散,中央政府將任命一個臨時委員會,並呼籲常設選舉委員會在解散後的六十(60)天內選舉一個新的理事會來擔任剩餘的任期。
E節代表和副代表
第85條
在每個部門首都中,行政權均任命一名代表,其代表為代表。每個區首府還任命了一個由代表授權的副代表。
第86條
代表和副代表確保公共服務的協調和控制,不行使任何鎮壓性警察職能。
代表和副代表的其他職責由法律規定。
F節:部門間理事會
第87條
行政部門由部門間理事會協助,部門間理事會的成員由部門議會根據每個部門的一(1)人指定。
第87-1條
從部級議會成員中選出的該代表是部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聯絡人。
第87-2條
部門間理事會與行政部門合作,從社會,經濟,商業,農業和工業的角度研究和計劃國家權力下放和發展的項目。
第87-3條
它參加部長理事會的工作會議,討論前段所述的主題並享有表決權。
第87-4條
為了權力下放,權力下放必須伴隨著公共服務的權力下放,權力下放和工業部門的下放。
第87-5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法律決定部門間理事會的組織和職能。
第二章 立法權
第88條
立法權應授予兩(2)個代表分庭。一(1)個眾議院和一(1)個參議院,由立法機關或議會組成。
A.爭議室
第89條
眾議院是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組成的機構,負責代表他們並與參議院共同行使立法權的職能。
第90條
每個市政當局包括一個選舉區,並選舉一(1)名代表。
該法律規定,在大型建築區域內,最多可任命三(3)名代表。
在上述各款適用之前,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七十(70)人。
第90-1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副總理的選舉在其任期第四年的10月的最後一個星期日舉行。根據選舉法,他以有效票數在選舉議會中以絕對多數票當選。
第90-2條
[於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法插入]
在選舉之際,如果第一輪最受青睞的代表候選人的總票數等於或高於其直接追隨者,則該候選人被宣佈為勝利者百分之二十五(25%)。
第91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要成為眾議院議員,必須:
1.是原籍海地人,在登記時從未放棄國籍,不擁有任何其他國籍;
2.年滿二十五(25)歲;
3.享有公民和政治權利,決不因普通法罪行而被判處以侮辱性和聲名狼藉的刑罰;
4.在代表選舉的選舉中,自選舉之日起連續至少兩(2)年居住;
5.成為限制條件下的不動產的所有者,或在限制條件下從事某種職業或行業。
6.因擔任公共資金的經理而收到解除(該案引起的)。
第92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眾議員的選舉任期為四(4)年,可以無限期重新獲得選舉。
第92-1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他們在選舉後的1月的第二個星期一開始工作,並參加兩(2)屆年度會議。其任期為一個立法機關。
如果無法在1月的第二個星期一之前確定選舉,則當選的代表在投票通過後立即開始履行其職責,並且四(4)年的任務授權被認為已從1月的第二個星期一開始。進入其功能的年份的一月。
第92-2條
第一節從一月的第二個星期一到五月的第二個星期一;第二屆會議,從6月的第二個星期一到9月的第二個星期一。
第92-3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每四(4)年就完全更換一次眾議院。
第93條
除了憲法賦予立法機關的職責外,眾議院還有責任通過高等法院在高等法院向國家元首,總理,部長和國務秘書提起公訴。該成員的三分之二(2/3)佔大多數。眾議院的其他權力由憲法和法律賦予。
B.參議院
第94條
參議院是一個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的成員組成的機構,負責與眾議院共同行使立法權。
第94-1條
每個部門的參議員人數設置為三(3)人。
第94-2條
根據《選舉法》規定的條件,共和國參議員由普選產生,在地理部門舉行的初選大會中以絕對多數票選出。
第94-3條
[於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法插入]
在選舉之際,如果參議院的總人數(相對於其直接追隨者)等於或高於選舉結果,則在第一輪中沒有獲得絕對多數的參議院候選人當選為勝利者。百分之二十五(25%)。
第95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參議員當選六(6)年,可以無限期地重新獲得選舉資格。他們在選舉後的1月的第二個星期一開始工作。
如果無法在1月的第二個星期一之前確定選舉,則當選的參議員在投票通過後立即開始履行其職責,並認為其六(6)年的任期已從1月的第二個星期一開始。進入其功能的年份的一月。
第95-1條
參議院是常設會議。
第95-2條
但是,參議院可以延期,但在立法部門不可以。休會後,將留下一個常設委員會負責處理當前事務。除召集參議院外,委員會不得做出任何決定。
在緊急情況下,行政長官也可以在休會期結束前召集參議院。
第95-3條
每兩(2)年更換三分之一(1/3)的參議院議員。
第96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要當選參議員,必須:
1.是原籍海地人,在登記時從未放棄國籍,不擁有任何其他國籍;
2.年滿三十(30)歲;
3.享有公民和政治權利,決不因普通法罪行而被判處以侮辱性和聲名狼藉的刑罰;
4.在選舉日期之前至少連續三(3)年在部門居住;
5.成為部門不動產的所有者,或在部門內從事專業或行業。
6.因擔任公共資金的經理而收到解除(該案引起的)。
第97條
除了作為立法機關的分支機構應負的責任外,參議院還具有以下權力:
1.根據《憲法》的規定,向行政部門提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法官名單;
2.組成高等法院;
3.行使本《憲法》和法律賦予它的所有其他權力。
C節:國家大會
第98條
由立法機關的兩(2)個分支機構組成的單一會議構成國民議會。
第98-1條
國民議會舉行會議,決定每屆會議的開幕和閉幕,並且在所有情況下均由憲法規定。
第98-2條
國民議會的權力是有限的,除了憲法特別賦予它的權力外,不得擴大到其他事務。
第98-3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國民議會的職責是:
1.接受共和國總統的憲法宣誓;
2.在所有調解嘗試均告失敗的情況下,批准宣戰決定;
3.批准或拒絕國際條約和公約;
(四)按照憲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憲法;
5.批准行政機關在本《憲法》第1-1條確定的情況下更改政府機構的決定;
6.決定緊急狀態和包圍狀態的時機,與行政機關下令中止憲法保證,並決定是否有任何續期這項措施的要求;
7.根據《憲法》第192條參加成立常設選舉委員會。
8.根據《憲法》第149條參加臨時總統的任命;
9.根據《憲法》第190bis-1條參加憲法委員會的成立;
10.在每屆會議開幕時接受對政府活動的評估。
第99條
國民議會由參議院議長主持,眾議院議長擔任副總統。參議院和眾議院的秘書是國民議會的秘書。
第99-1條
如果參議院主席無法履行其職責,則由國民議會主席主持國民議會,然後由參議院副主席擔任國民議會副主席。
第99-2條
如果兩(2)位總統無法履行職責,則兩(2)位副總統應分別代替他們。
第100條
國民議會會議是公開的。但是,應五(5)名成員的要求,可以舉行非公開會議,然後應由絕對多數決定恢復公開會議。
第101條
在緊急情況下,當議會不開會時,行政機關可以召集國民議會特別會議。
第102條
如果沒有兩(2)個分庭的多數出席,國民議會可能不會開會或作出決定並通過決議。
第103條
立法機關位於太子港。但是,根據情況的不同,該席位可以移交給執行機構的同一地點和同一時間。
D.行使立法權
第104條
議會的一屆會議始於兩(2)個商會作為國民議會的會議開幕。
第105條
在例會與緊急情況之間,共和國總統可召集立法機關特別會議。
第106條
行政權首長通過信息報告該措施。
第107條
如果立法機關是在特別會議上召集的,則除了被召集的事項外,它可能沒有其他決定權。
第107-1條
但是,任何參議員或副議員都可以在他所參加的議會中提出普遍關心的問題。
第108條
每個分庭都會檢查並確認其成員的證書,並且是對此方面可能出現的任何爭議的最終裁判。
第109條
每個分庭的成員宣誓如下:
“我發誓要履行職責,維護和維護人民的權利,並忠實於憲法”。
第110條
兩(2)個商會的會議是公開的。每個分庭應五(5)名成員的要求舉行非公開會議,然後應以多數票決定恢復公開會議。
第111條
立法機關在所有公共利益事務上均採用法律。
第111-1條
法律可以由兩個(2)商會中的每一個以及行政權來發起。
第111-2條
但是,只有行政權才能製定預算法,有關稅收和捐款的評估,百分比和收取方式的法律,以及旨在產生收入或增加政府收入和支出的法律,有關這些問題的法案必須付諸表決。首先是由眾議院。
第111-3條
如果兩(2)個分庭在上段所述的法律上存在分歧,則每個分庭應通過在同等數目的成員名單中進行投票,任命一個議會委員會,由該議會對分歧做出最終決定。 。
第111-4條
如果在其他任何法律上發生分歧,則將對此決定推遲到下屆會議。如果在該屆會議上,甚至在更換分庭的情況下,如果在再次引入該分庭時仍未就法律達成協議,則各分庭應通過對同等數目的成員名單進行表決來任命議會。委員會決定將提交給兩(2)個成員國大會的最終案文,從最初對法律進行投票的州議會開始。如果這些額外的審議沒有結果,則該法案或擬議法律將被撤消。
第111-5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廢除]
第111-6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廢除]
第111-7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廢除]
第111-8條
眾議院或參議院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解散或押後,其成員的任期也不得延長。
第112條
每個分庭應根據其規定任命其工作人員,為他們制定紀律並確定其履行職責的方式。
第112-1條
每個分庭可通過三分之二(2/3)多數票,對其成員施加可懲處的處罰,但驅逐除外。
第113條
立法機關的任何成員,如果在其任職期間已受到常規法法院的最後判決,使其無資格任職,則將喪失其作為副議員或參議員的資格。
第114條
宣誓至任期屆滿,立法機關成員不受侵犯,但須遵守下文第115條的規定。
第114-1條
他們不得因執行職務時所發表的意見和投票而受到起訴或攻擊。
第114-2條
立法機關的任何成員在其任期內均不得受到民事監禁。
第115條
除非根據其所隸屬的分庭的授權,否則立法機關成員在其任期內不得因犯罪,輕罪或輕微侵犯而根據普通法被捕,除非他因實施犯罪而被逮捕可判處死刑,人身克製或刑罰或喪失公民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應將此事立即提交給眾議院或參議院,而立法機關不得拖延,如果沒有,則應在下屆例會或特別會議上審議。
第116條
沒有其多數成員的席位,兩(2)分庭均不得坐席或採取行動。
第117條
除非本《憲法》另有規定,否則立法機關的所有行為均必須獲得在場多數議員的批准。
第118條
每個分庭均有權調查提交給它的事項。
第119條
所有法案必須逐條進行表決。
第119-1條
[於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法插入]
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律草案表決中尋求緊急利益。
在獲得緊急要求的利益的情況下,法律條文逐條表決,所有其他事項均取消。
第120條
每個分庭均有權對提議的條款和修正案進行修改和劃分。一個分庭表決的修正案只有在另一分庭以相同的形式和相同的條件進行表決後,才能成為法案的一部分。在兩(2)分庭以相同的形式對法案進行表決之前,任何法案均不得成為法律。
第120-1條
只要尚未最終表決,任何法案都可以退出討論。
第121條
立法機關通過的任何法案應立即轉發給共和國總統,共和國總統在頒布之前,有權全部或部分地反對該法案。
第121-1條
在這種情況下,共和國總統將反對的法案退回原先通過的分庭。如果該法案對該議院進行了修改,則將其與反對分給其他分庭。
第121-2條
如果這樣修改的法案由第二分庭投票通過,它將被送回共和國總統予以頒布。
第121-3條
如果反對意見被原先通過法案的分庭拒絕,則應將其與反對意見一起交還另一分庭。
第121-4條
如果第二分庭也投票反對,則該法案將退還給共和國總統,然後由總統發布。
第121-5條
任一分庭均以第117條規定的多數票對異議進行表決。在這種情況下,每個分庭的投票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第121-6條
如果在任何一個分庭均未獲得前款所規定的多數票來拒絕,則可以接受異議。
第122條
異議權必須在共和國總統自收到法案之日起八(8)個整天內行使。
第123條
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共和國總統已經屆滿,則必須頒布該法案,除非在探索該期限之前立法機關會議已經結束,在這種情況下,該法案將被推遲。在下屆會議開幕時,如此推遲的法案被送交共和國總統行使其反對權。
第124條
被兩(2)個分庭之一拒絕的法案不得在同一屆會議上再次提出。
第125條
立法機關和國民議會的法案和其他法案,自其頒布並在共和國官方公報(《官方公報》)上發布後即生效。
第125-1條
法案應編號,並包括在標題為“法律和行為公告”的印刷和編號的公告中。
第126條
該法案的日期為兩(2)個分庭最終通過之日。
第127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沒有人可以親自向立法權論壇提出請願書。向立法機關提出的任何請願書都必須引起能夠確定其宗旨的監管程序。
第128條
只有立法機關有權通過法律通過法律來解釋法律。
第129條
立法機關的每位議員自宣誓起就每月領取津貼。
第129-1條
擔任立法機關議員的職務與除教師職務外的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不符。
第129-2條
兩(2)個分庭的每個成員均有權就政府的事件和行為向政府中的一個成員或整個政府提出質詢和訊問。
第129-3條
因為必須由有關身體的五(5)名成員支持借位請求。當該機構獲得多數通過時,它就成為信任或譴責的一票。
第129-4條
當提出質詢的請求以關於政府方案或總體政策聲明的問題的否決票結束時,總理必須向共和國總統提交其政府辭職書。
第129-5條
總統必須接受該辭職,並根據本憲法的規定任命新總理。
第129-6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就總理而言,立法權可能每年不接受超過一票的譴責。
任何獲得信任投票的總理都只能在信任投票後的六(6)個月內被提出質疑。
涉及到總理的,提交給兩個分庭表決的譴責動議的失敗相當於信任票。
第130條
如果死亡,辭職,喪失資格,司法禁令或接受與立法機關議員不符的職責,則在其選舉區中,代理人或參議員僅在其剩餘任期中由一名議員代替。 -初選議會要求在空缺發生的當月由常設選舉委員會進行選舉。
第130-1條
選舉應根據《憲法》在大會召開後的三十(30)天內舉行。
第130-2條
在沒有舉行選舉的情況下,或在一個或多個選舉區的常設選舉委員會宣布選舉無效的情況下,應適用相同的程序。
第130-3條
但是,如果空缺發生在上屆議會例會期間或之後,則補選可能不會舉行。
E部分:不相容性
第131條
以下人士不得當選為立法機關議員:
1.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特許權或承包商;
2.具有政府特許權或合同的政府承包商或特許公司或公司的代表或代理商;
3.檢察官辦公室的代表,副代表,法官和官員,其職務在選舉日期前六(6)個月仍未終止;
4.遭受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不合格情況的任何人。
第132條
執行權力的成員和政府部門的總幹事除非在選舉之日至少一(1)年辭職,否則不得當選為立法機關議員。
第三章 執行力
第133條
行政權歸屬於:
一種。共和國總統,是國家元首。
b。由總理領導的政府。
A節:共和國總統
第134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共和國總統由按照選舉法以有效票數確定的絕對多數選民直接直接普選產生。如果在第一輪未獲得多數票,則進入第二輪。只能提出兩(2)名候選人,這種情況是在更偏愛的候選人撤出後被確定在第一輪投票中獲得最多票數的案件。
第134BIS條
[於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法插入]
在選舉之際,如果第一輪選舉中獲得最絕對優勢的總統候選人的總和(相對於其直接追隨者)等於或高於二十歲,則被宣佈為勝利者。百分之五(25%)。
第134-1條
總統任期為五(5)年。該任期於選舉日期後的2月7日開始和結束。
第134-2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總統選舉在總統任期第五年的10月的最後一個星期日舉行。
當選總統於當選日期2月7日開始履行職責。如果不能在2月7日之前進行投票,當選總統在投票通過後立即開始履行其職責,並認為他的任期已於當年的2月7日開始。
第134-3條
共和國總統不得連選連任。他只能在五(5)年的間隔後再度任職。他決不能連任第三屆。
第135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要成為海地共和國總統,必須:
1.出身為海地人,在登記時絕不放棄其海地國籍,不持有任何其他國籍;
2.在選舉當天三十五(35)歲;
3.享有公民和政治權利,決不因普通法罪行而被判處以侮辱性和聲名狼藉的刑罰;
4.至少是不動產的所有者,並在該國有慣常住所
5.至少在選舉日期之前已連續五(5)年在該國居住;
6.如果某人已對公共款項負責,則已從其管理人員處免職。
第135-1條
共和國總統就職前,應在國民議會上宣誓:“我忠實地向上帝和民族宣誓,遵守並執行《憲法》和共和國法律,以尊重並促使人們尊重各項權利。為該國的偉大事業而努力,並維護該國的獨立性和領土完整”。
B節。共和國總統的職責
第136條
作為國家元首的共和國總統應注意尊重和執行憲法以及機構的穩定性。他應確保公共當局的正常運作和國家的連續性。
第137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共和國總統從在議會中佔絕對多數的黨員中選出一位總理。多數票是根據兩個分庭各當選者的選舉結果確定的。如果沒有這種多數席位,共和國總統將與參議院和眾議院議長協商選出總理。
第137-1條
共和國總統應在信​​中提出政府辭職後終止總理的職務。
第138條
共和國總統是國家獨立和領土完整的保證人。
第139條
他應談判並簽署所有國際條約,公約和協定,並將其提交國民議會批准。
第139-1條
他應授權駐外使節和特使,收到駐外使節的認可書,並向領事簽發過充分的證明。
第140條
他宣戰,並在國民議會批准下談判並簽署了和平條約。
第141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共和國總統經參議院批准後,經部長會議審議,任命海地武裝部隊總司令,國家警察總司令,大使和領事自治機關的總務委員會。
第142條
根據部長會議發布的一項法令,共和國總統任命公務員制度的總幹事,以及各部門和各區的代表和副代表。
經參議院批准,他還任命了自治機構行政理事會。
第143條
共和國總統是武裝部隊的名義負責人,但他從未親自下達命令。
第144條
他在所有法律上均貼有共和國印章,並在《憲法》規定的期限內予以頒布。在該期限屆滿之前,他可以利用他的反對權。
第145條
他希望依法執行司法裁決。
第146條
共和國總統有權在所有判決案件中執行和減刑,但本憲法規定由高等法院下達的判決除外。
第147條
他只能按法律規定對政治事務大赦。
第148條
如果總統認為暫時無法履行職責,則只要殘障繼續存在,行政當局應歸總理首相主持。
第149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如果共和國總統以辭職,解散,死亡或以身體或精神上的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為由而空缺,則在總理的主持下,部長會議行使行政權,直至再次當選總統為止。主席。
在這種情況下,空缺開始後,至少要在六十(60)天和最多一百二十(120)天的時間內進行選舉,以選舉共和國新總統,以完成任務期限。 ,符合《憲法》和選舉法。
如果空缺是從總統任期的第四年開始產生的,國民議會將在空缺後的六十(60)天內舉行會議,以選舉共和國的新臨時總統,任期仍需完成任務。
第149-1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據說這位總統已經完成了一項總統任期。
第149-2條
[於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法插入]
在共和國總統暫時殘廢或總統空缺期間,不得啟動政府乾預程序。如果在此期限之前已經啟動了一個這樣的過程,則將其暫停。
第150條
共和國總統除憲法賦予他的權力外,無其他權力。
第151條
在立法機構每屆年度會議開幕時,共和國總統應向立法機構傳達有關民族國家的信息。此消息可能不會被辯論。
第152條
宣誓就職後,共和國總統應從公共財政獲得月​​薪。
第153條
共和國總統應在首都國立故宮有其官邸,除非行政權所在地發生變動。
第154條
共和國總統主持部長會議。
C節政府
第155條
政府由總理,部長和國務秘書組成。總理是政府首腦。
第156條
政府實行國家政策。它根據《憲法》規定的條款向議會負責。
第157條
要被任命為總理,一個人必須:
1.出生於海地,從未放棄過海地國籍;
2.年滿三十(30)歲;
3.享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從未被判處死刑,人身克製或刑罰或喪失公民權利;
4.在海地擁有房地產並在海地從事職業;
5.連續五(5)年在縣內居住;
6.如果他一直在處理公共資金,他已經免除了他的責任。
D.總理的權力
第158條
經總統批准,總理應選出其內閣成員,並應在議會上對他的總體政策聲明進行信任投票。表決應以公開投票進行,並且兩個分庭都必須有絕對多數票。
如果兩(2)分庭之一投票不信任,則應重複該程序。
第159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總理執行法律。在缺席,共和國總統暫時殘疾或在他的要求下,由總理主持部長會議。他具有監管權,但他可能永遠不會中止,解釋法律,法令和法令,或者不執行法律。
他的監管權由總理下令行使。
第159-1條
與共和國總統一道,他負責國防。
第160條
根據《憲法》和有關政府運作的一般規定的法律,總理直接或由代表團任命和解散政府官員。
第161條
總理和部長可在兩(2)個分庭面前出庭,以支持共和國總統的議案和異議,並回答inter擾。
第162條
如果負責執行的部長們有需要,可以對總理的法案加簽。總理可以分配部長級職位。
第163條
總理和部長對共和國總統和他們所簽名的部長的行為負有共同責任。他們還負責在其職權範圍內執行法律。
第164條
總理和政府成員的職責與議會成員資格不符。如果發生這種情況,議員必須選擇一項或另一項職責。
第165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總理辭職時,政府將繼續任職,以加快時事,直到他的繼任人接任職務為止。
如果總理因個人原因永久宣布無能力工作或辭職,總統將在部長內閣成員中選出臨時總理,並在一段時間內參加新政府的成立期限不超過三十(30)天。
E節:政府的部長和秘書
第166條
共和國總統主持部長會議。部長人數不得少於十(10)人。
總理認為必要時,可以任命國務卿為部長。
第167條
部長人數由法律規定。
第168條
擔任部長職務與高等教育以外的所有其他公共就業均不相容。
第169條
部長應對總理所簽署的行為負責。他們共同負責法律的執行。
第169-1條
共和國總統或總理的口頭或書面命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解除部長的職務。
第170條
總理,部長和國務秘書將收到預算法規定的月薪。
第171條
部長們根據政府運作法規定的條件,由總理代表團任命某些類別的政府僱員。
第172條
當在一次插話中,兩(2)個分庭中的一個分庭對部長的責任提出了質疑,而該投票是由其絕對多數成員通過的譴責票引起的,則執行官應罷免該部長。
第172-1條
[於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法插入]
要被任命為部長,必須:
1.成為海地人,並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履行了對在海地定居的公民的所有義務,並擁有那裡的不動產,能夠擔保和保護國家,而在任命時不持有任何其他國籍;
2.三十(30)歲;
3.享有自己的公民和政治權利,決不被判處有辱人格的名譽;
4.如果某人已對公共款項負責,則已從其管理人員處獲得解僱。
第四章 司法權
第173條
司法權歸屬於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上訴法院,初審法院,和平法院和特別法院,其數目,組成,組織,運作和管轄權由法律規定。
第173-1條
民事權利案件完全是法院的權限。
第173-2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建立任何法院,也無管轄權。不得以任何名稱成立特別法庭。
第174條
最高法院和上訴法院的法官任期十(10)年。原訟法庭法官的任期為七(7)年。他們的任期從宣誓就職開始。
第175條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共和國總統任命,由參議院在每個法院席位中提名三(3)人的名單。上訴法院和初審法院的法官是從有關部門大會提交的名單中任命的;和平法官是從市議會草擬的名單中任命的。
第176條
法律規定了擔任任何級別法官的條件。應設立裁判法院。
第177條
最高法院,上訴法院和原訟法庭的法官被任命為終身法官。他們可能僅因法律上確定的濫用職權而被免職,或在針對他們的起訴和起訴後被暫停。未經他們的同意,即使在升職的情況下也不得將他們重新分配。只有在適當確定永久性的身體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才能終止其任期。
第178條
最高法院不根據案情審理案件。然而,在除提交陪審團的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中,當同一當事方之間的案件在第二次上訴中受到審判時,即使有偶然的辯護,接受上訴的最高法院也不應將案件退還至較低級別。法院,但應根據案情裁決,由全體法院審判。
第178-1條
但是,就臨時限制令或檢查官令提出上訴的情況下,與該命令有關的上訴許可或由和平法院的最終判決或特別法院的決定宣布的,最高法院應宣告上訴。決定不退回本案。
第179條
法官的職責與除教育以外的任何其他有薪職責不符。
第180條
法院訴訟是公開的。但是,為維護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應法院的決定,舉行非公開會議。
第180-1條
對於政治犯罪或涉及新聞界的犯罪,不得在非公開會議上宣判。
第181條
所有命令或判決均應說明作出判決的理由,並應在公開聽證會上予以宣告。
第181-1條
命令或判決以共和國的名義下達並執行,其中應包括向檢察官辦公室官員以及警察和武裝部隊特工執行的命令。涉及強制執行的公證行為,應當採用相同的形式。
第182條
最高法院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對管轄權衝突作出裁決。
第182-1條
最高法院在軍事法院作出的所有判決中均對事實和法律作出裁決。
第183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廢除]
第183-1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廢除]
第183-2條
法院應僅在符合法律的範圍內適用政府法令和法規。
第184條
法律確定了法院和法庭的管轄權,並規定了向其提起訴訟的方式。
第184-1條
該法律還規定對檢察官辦公室的法官和官員採取紀律處分,最高法院大法官除外,他們因濫用職權而受高等法院管轄。
第184-2條
[於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法插入]
司法權的管理和控制權委託給司法權上級理事會,該理事會對治安法官行使監督和紀律處分的權利,並擁有掌握和掌握司法權的一般信息權和建議權。縣長。
司法權力高級理事會的組織和運作條件由法律規定。
第五章最高法院
第185條
參議院可以構成高等法院。該法院的程序由參議院議長主持,最高法院院長和副院長分別擔任副院長和秘書,但最高法院的法官和公共檢察官辦公室的官員除外向該法院提起訴訟,在這種情況下,參議員應由被告指定其中一名參議員,如此任命的參議員無權投票。
第186條
眾議院應以其三分之二(2/3)的多數決定起訴:
一種。共和國總統因叛國罪或執行職務時所犯的任何其他罪行或罪行;
b。叛國,貪污或濫用職權的總理,部長和國務秘書,或在執行職務時犯下的任何其他罪行或罪行;
C。常設選舉委員會,高級審計法院和行政糾紛法院成員因履行職務而犯下的嚴重罪行;
d。最高法院大法官和法院公職人員檢察官辦公室濫用職權;
e。公民保護者(Protecteur du citoyen)。
第187條
高等法院法官在個人基礎上任職,並且沒有開庭審理的誓言;
“根據我的良心和根深蒂固的信念,我向上帝和國家宣誓,以公正和堅定的態度來審判一個誠實自由的人。”
第188條
高等法院應以無記名投票和絕對多數票從其成員中指定一個調查委員會。
第188-1條
法令形式的決定應由高等法院三分之二(2/3)多數成員在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中作出。
第189條
除非有三分之二(2/3)成員的大多數出席,否則高級法院不會開庭。
第189-1條
除解僱,取消資格或剝奪權利或行使任何​​公職職務外,法院不得處以五(5)年以上且十五(15)年以下的罰款。
第189-2條
但是,如果有理由施加其他處罰或裁定民事訴訟制度,則可以依法將被定罪的人帶到普通法院。
第190條
一旦案件提交高等法院審理,無論立法機關的會期多長,法院都必須開庭直至作出判決。
標題VI。獨立機構
章節。憲法委員會
[於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法插入]
第190BIS條
[於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法插入]
憲法委員會是負責確保法律符合憲法的機構。它是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行為是否合憲的法官。它的決定不受任何追索權的影響。
第190BIS-1條
[於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法插入]
憲法委員會由九(9)名成員組成,其中三(3)名由行政機關任命,三(3)名由國民議會任命,每名議員的三分之二(2/3)為多數兩個分庭中的三分之二,三分之三(3)由司法權力高級委員會決定。
憲法委員會包括:
一種。至少有十(10)年經驗的三名治安法官,其中一(1)名由行政機關任命,一(1)名由國民議會任命,其中三分之二(2/3)的多數兩個審判庭中的每個審判庭,一(1)個由司法權力上級理事會決定。
b。至少有十(10)年經驗的三名高級法學家,教授或律師,其中一(1)由執行機構任命,一(1)由國民議會任命,其中三分之二多數( 2/3)分別由兩個分庭的成員組成,其中一(1)個由司法權力上級理事會決定。
C。三位具有很高專業聲譽的知名人士,至少有十(10)年的工作經驗,其中一(1)由執行機構指定,一(1)由國民議會指定,其中三分之二(2 / 3個),分別由兩個分庭組成,其中一(1)個由司法權力上級理事會決定。
第190TER條
[於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法插入]
共和國總統按照上一條,按照部長理事會的命令任命憲法委員會成員。
第190TER-1條
[於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法插入]
要成為憲法委員會的成員,必須:
是原籍海地人,在任命之時不持有任何其他國籍;
在任命之日已經四十(40)歲;
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權利,決不被判處對共同權利罪行的侮辱性和臭名昭著的懲罰;
成為海地不動產的所有者或在海地從事某種行業或職業;
在任命日期之前連續(5)年在海地居住;
如果某人已對公共款項負責,則已從行政機關中解僱;
有良好的道德風度
第190TER-2條
[於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法插入]
憲法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九(9)年,不可延期。憲法委員會每三(3)年更新三分之一。
憲法委員會主席由同僚選舉,任期三(3)年。如果打成平手,他的聲音佔優勢。
第190TER-3條
[於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法插入]
如果憲法委員會出現空缺,則由指定機構代替在三(3)個月內剩餘的運行時間。
第190TER-4條
[於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法插入]
憲法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無法撤職。未經制憲委員會授權,不得起訴或逮捕他們,除非是公然行事。
在這種情況下,必須立即將憲法委員會主席和最高法院院長轉達此事,最遲在四十八(48)小時之內。
第190TER-5條
[於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法插入]
憲法委員會負責審理並決定何時將其轉交給一個問題:
頒布法律前的憲法性;
實施之前參議院和眾議院內部法規的合憲性
在訂單上
出於相同的目的,共和國總統,參議院議長,眾議院議長,十五(15)名議員在頒布之前,一般可將法律轉交給憲法委員會。或(10)名參議員。
法律確定了憲法委員會以及其他能夠將事項提交憲法委員會的組織和運作方式。
第190TER-6條
[於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法插入]
憲法委員會必須在提到普通法案文後的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對於有關基本權利和公共自由的每部法律或每條法律來說,這段時間都是十五天。但是,如果政府要求緊急,需要參議院的三分之一或眾議院的三分之一,那麼這個時間可以減少到八天。
在這些情況下,將憲法委員會移交給憲法委員會的事務暫緩了頒布的時間。
190TER-7條
[於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法插入]
要求憲法委員會決定與行政權和立法權或立法權的兩個部門對立的衝突。
同樣,它決定行政法庭,選舉法庭和司法法庭之間的歸屬衝突。
第190TER-8條
[於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法插入]
如果在一個管轄區尚待進行法律訴訟時,提出了違反憲法的例外情況,可以將最高法院退回憲法委員會處理。
如果該規定被宣布違憲,則憲法委員會將其退還給議會,由議會對該案作出主權決定。頒布了新規定。
第190TER-9條
[於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法插入]
被宣佈為違憲的規定不得頒布或執行。
第190TER-10條
[於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法插入]
一部組織法決定著憲法委員會的組織和職能,所遵循的程序,特別是提出爭議的期限以及其成員的豁免和紀律制度。
第一章常設選舉委員會
第191條
常設選舉委員會負責完全獨立地組織和控制共和國境內的所有選舉程序,直到宣布選舉結果為止。
第191-1條
理事會還起草了《選舉法案》,出於必要的目的,將其提交執行機構。
第191-2條
理事會認為,選舉名單是最新的。
第192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常設選舉委員會由九(9)名成員組成,成員如下:
1.三(3)分由執行權力;
2.三(3)分司法權高級理事會;
3.國民議會由三分之三(3)的成員組成,兩個分庭中的每個分庭的多數佔2/3。
第193條
常設選舉委員會成員必須:
1.土生土長的海地人;
2.年滿四十(40)歲;
3.享有公民和政治權利,從未被判處死刑,人身限製或刑罰或喪失公民權利;
(四)辦理公款時免除責任;
5.在提名前至少三(3)年在該國居住。
第194條
常設選舉委員會的成員任期為九(9)年,不可更新。他們可能不會被免職。
第194-1條
每三(3)年更換三分之一的常設選舉委員會成員。總統是從其成員中選出的。
第194-2條
常設選舉委員會成員在就職前先向最高法院宣誓;
“我發誓要尊重憲法和選舉法的規定,並以有尊嚴,獨立,公正和愛國主義的態度履行職責。”
第195條
如果在履行職責時犯下嚴重罪行,常設選舉委員會成員有責任向高等法院起訴。
第195-1條
常設選舉委員會的所在地在首都。它的管轄範圍遍及整個共和國領土。
第196條
常設選舉委員會的成員不得擔任任何其他公共職務,也不得在其任職期間當選候選人。
如果被解僱,安理會成員必須等待三(3)年,然後才能競選公職。
第197條
常設選舉委員會應對在選舉,執法或違反《選舉法》中引起的所有爭端作出裁決,但須在有管轄權的法院對犯罪者進行法律起訴。
第198條
如果由於深度,辭職或任何其他原因造成空缺,應根據第192條規定的程序在剩餘任期內更換該成員,同時要考慮指定該成員為政府成員的政府權力。更換。
第199條
法律確定了常設選舉委員會的組織和運作規則
第二章 審計師和行政糾紛高級法院
第200條
審計和行政爭議高級法院是一個獨立的自治財務和行政法院。它負責對政府收支進行行政和司法控制,核查政府企業和地區部門的賬目。
第200-1條
審計和行政糾紛高級法院審理涉及國家和地區劃分,行政和政府官員,公共服務和公民的案件。
第200-2條
除最高法院外,其決定不得上訴。
第200-3條
最高審計和行政爭議法院包括兩(2)節:
1.財務控制科;
2.行政糾紛科。
第200-4條
審計和行政糾紛高級法院參與起草預算,並就有關公共財政立法以及國家加入的所有金融或商業合同,協議和公約草案的所有事項進行諮詢。它有權在所有政府機構中進行審計。
第200-5條
審計和行政爭議高級法院成員必須:
一種。是海地人,從不放棄國籍;
b。年滿三十五(35)歲;
C。擺脫了他們的責任,因為他們一直在處理公共資金;
d。具有法學學士學位,註冊會計師或具有政府行政,經濟學或公共財政的高級學位;
e。具有五(5)年的公共或私人行政管理經驗;
F。享有公民和政治權利。
第200-6條
成為法院候選人的候選人應直接向共和國參議院提交申請。參議院選舉法院的十(10)名成員,從中選出法院院長和副院長。
第201條
法院成員有十(10)年的任期,不能被免職
第202條
上級審計和行政糾紛高級法院成員在就職前,應向最高法院各部門宣誓:
“我發誓要尊重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忠實地履行我的職責,並始終有尊嚴地行事”。
第203條
高級審計和行政糾紛法院成員因履行職責而犯下的任何嚴重罪行,均由高等法院管轄。
第204條
審計和行政糾紛高級法院每年應在第一屆立法會議開幕後三十(30)天內向立法機關提交有關該國財政狀況和政府支出效力的完整報告。
第205條
上述法院的組織,其成員資格規定及其運作方式均由法律規定。
第三章 和解委員會
第206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廢除]
第206-1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廢除]
第四章 公民保護
第207條
設立了一個名為“公民保護辦公室”的辦公室,以保護所有人免受政府的任何形式的虐待。
第207-1條
該辦公室由一名公民負責,名稱為PROTECTOR OF CITIZENS。他是由共和國總統,參議院主席和眾議院主席協商一致選出的。他的任期為七(7)年,可能不會延長。
第207-2條
無論有管轄權的法院如何,他代表任何申訴人進行干預都是免費的。
第207-2BIS條
[於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法插入]
在行使其職能時,它將特別注意婦女提出的申訴,特別是在歧視和侵略方面,她們可能是其工作中的受害者。
第207-3條
法律為公民保護辦公室的運作設定了條件和規定。
第五章大學-學院-文化
第208條
高等教育是免費的。它是由海地國立大學(Univertite d\'Etat d\'Haiti)提供的,該大學是自治的,由國家認可的高級公立學校和高級私立學校提供。
第209條
國家必須資助海地國立大學和公立高級學校的運營和發展。必須從區域發展的角度來規劃其組織和位置。
第210條
必須鼓勵建立研究中心。
第211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建立了一個公共機構,負責管理和控制整個地區的高等教育和科學研究質量。該機關控制在這兩個領域工作的所有公共和非公共機構。每年,它都會發布有關培訓質量的報告,並建立表演機構清單。法律確定教派,並確定該器官的組織方式和功能。
第211-1條
大學和私立和公立高級學校提供適應國家發展趨勢和要求的學術和實踐指導。
第212條
一部組織法規範了該國大學以及公立和私立高級中學的設立,位置和運營。
第213條
成立海地學院,規范克里奧爾語,使其科學和諧地發展。
第213-1條
可以建立其他學院。
第214條
學會會員的頭銜純粹是榮譽。
第214-1條
法律應確定學院的組織和運作方式。
第215條
該國的考古,歷史,文化,民俗和建築瑰寶見證了我們過去的輝煌,是國家遺產的一部分。因此,紀念碑,遺跡,祖先偉大的壯舉所在,我們非洲信仰的著名中心以及過去的所有遺跡都受到國家的保護。
第216條
法律為每個領域的保護確定了特殊條件。
標題VII。公共財政
第217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共和國的財政包括兩個組成部分:國家財政和地方財政。為此目的指定的機關和機制確保了他們各自的管理。
舉行行政權力的目的是就地方財政感興趣的任何程序,指定領土集體的協商方式。
第218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建立有利於國家的稅收。未經這些領土集體的同意,不得建立任何收費機構,無論是部門部門,市政部門還是公共部門。
第219條
沒有建立優惠的稅收待遇。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建立免稅,增減或免稅的規定。
第220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除非有法律規定,否則不得授予公共財政負責的養卹金,酬謝,分配,補助金。由國家支付的養卹金的索引將根據增加國家工作人員薪酬的節奏確定。
第221條
除特別規定外,嚴格禁止同時擔任兩個或兩個以上有薪公職,但教育職位除外。
第222條
預算的製定和執行程序由法律決定。
第223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財務法》的執行受預算和公共會計法的約束,並由法律規定的服務保證。
議會,高級會計法院和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機構確保對《金融法》的執行進行控制。
第224條
國家貨幣政策由中央銀行與經濟和財政部長共同製定。
第225條
具有法人資格和財務自主權的自治公共機構履行中央銀行的職能。其法規由法律決定。
第226條
中央銀行具有依法規定的名稱,重量,描述,數量和用途,作為獨家貨幣在共和國全境發行法定貨幣,代表貨幣單位的紙幣和硬幣。
第227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預算由行政實體根據法律確定的類別進行表決。
第227-1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廢除]
第227-2條
共和國的收支一般帳目應由財政部長按照法律規定的會計方法保存。
第227-3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前條規定的一般會計和預算,連同高級會計法院和行政糾紛的報告,必須由負責財務的部長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立法會議廳。
年度資產負債表,中央銀行的運作以及國家所有其他賬戶的情況相同。
第227-4條
政府財政年度從每年的10月1日開始,到第二年的9月30日結束。
第228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每年,立法權命令:
(一)國家過去一年或前幾年的收支帳目;
2.國家總預算。
第228-1條
但是,在對預算案進行表決時,不得在預算案中提出任何建議或修正案,而沒有為此提供方法和手段。
第228-2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廢除]
第229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廢除]
第230條
普通行政帳戶和所有公共資金帳戶的檢查和支付均按照法律規定的方法進行。
第231條
如果由於任何原因,立法會議廳在休會之前未對一個或多個部長級部門的預算採取行動,則有關部門的一個或多個預算將一直有效,直到對新預算進行表決並通過為止。
第231-1條
如果由於執行國的過錯而未對共和國預算進行表決,則共和國總統應立即召集立法會議特別會議,其唯一目的是對政府預算進行表決。
第232條
由公共財政完全或部分補貼的自治機構,企業和實體,應受執行國批准的特別預算以及薪金和工資制度的管轄。
第233條
為了保持對政府支出的持續和仔細的監督,應在每屆例會開始時以無記名投票選出由十五​​名議員組成的議會委員會,由九(9)名議員和六(6)名參議員選舉產生。部長們,以便使兩(2)個大會能夠卸任。
該委員會可聘請專家協助其監測職能。
標題VIII。公民服務
第234條
海地公務員制度是國家執行任務和實現其目標的工具。為了確保其可行性,必須對其進行誠實有效的管理。
第234-1條
[於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法插入]
國家公共行政管理由國家行政管理和領土集體管理組成。
第235條
政府僱員和官員應僅為國家服務。他們有義務忠實遵守法律為公務員確定的規範和道德。
第236條
該法律規定了各種政府機構的組織,並規定了其運作條件。
第236-1條
法律應根據才能,才能和行為規範公務員制度。保障就業安全。
第236-2條
公務員是職業。除非通過競爭或符合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否則不得僱用任何官員,除法律明確規定的原因外,也不得解僱該官員。在任何情況下,解僱都必須由行政爭議法院裁定。
第237條
職業服務官員不是任何特定政府機構的成員,而是公務員制度的成員,這使各個政府機構都可以使用它們。
第238條
法律指定的官員有義務在服役後的三十(30)天內向民事法院書記官聲明其淨資產狀態。政府審核員必須採取他認為必要的所有步驟,以驗證聲明的準確性。
第239條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政府僱員和官員可以成立協會捍衛自己的權利。
第240條
擔任公職或職位的人,特別是部長和國務卿,檢察官辦公室的官員,代表和副代表的代表,大使,共和國總統的私人秘書,內閣成員,部長級總幹事自治機構部和行政理事會成員沒有資格獲得政府的職業服務。
第241條
法律懲罰違反國庫的行為和不正當收益。知道這種行為的官員有責任向主管當局報告。
第242條
不公正的收益可能由各種證據決定,特別是假定該官員入職後所獲得的收入與他所擔任的職務所享有的累積的薪金和薪酬之間存在明顯的不均衡。
第243條
犯有上述罪行的官員僅有權享有20年時效。該時效期限始於其職責終止或原本可以阻止任何起訴的起因。
第244條
國家有義務避免在公務員制度中出現重大的薪資差距。
標題九
第一章經濟與農業
第245條
只要不違背公共利益,就應保證經濟自由。
國家應保護私人企業,並應努力確保其在增加國民財富所需的條件下發展,以確保盡可能多的人參與該財富的收益。
第246條
國家鼓勵在城鄉地區建立生產,原料加工和企業家精神合作社,以促進國家資本的積累,以確保持續發展。
第247條
農業是國家財富的主要來源,是人民福祉和國家社會經濟進步的保證。
第248條
應建立一個稱為國家農業改革研究所的專門機構,以組織對不動產結構的修改並實施土地改革,以使那些實際在土地上工作的人受益。該研究所應通過建立旨在保護和管理土地的基礎設施,制定旨在優化生產力的農業政策。
第248-1條
法律確定了基本農場單位的最小和最大面積。
第249條
國家有義務建立必要的結構,以確保土地的最大生產力和食品的國內銷售。應建立技術和財務管理單位,以在每個公共部門的層次上協助農民。
第250條
除非為了整個社會的唯一利益,否則不得建立任何有利於國家和地區分裂的壟斷。不得將這種壟斷授予任何個人。
第251條
除非有不可抗力事件,否則禁止進口在該國領土上生產的足夠數量的食品及其副產品。
第252條
國家應負責企業生產對社區至關重要的商品和服務的生產,以確保在應威脅這些設施的存在的情況下的連續性。此類企業應歸入綜合管理體系。
第二章 環境
第253條
由於環境是人們生活的自然框架,因此嚴禁任何可能破壞生態平衡的行為。
第253-1條
[於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法插入]
只要森林覆蓋率保持在國家領土的10%以下,就必須採取例外措施,以努力恢復生態平衡。
第254條
國家應組織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以確保自然保護區的開放並使所有人都能進入。
第255條
為了保護森林儲備和擴大植物覆蓋範圍,紐約州鼓勵發展當地能源:太陽能,風能和其他能源。
第256條
在保護環境和公眾教育的框架內,國家有義務在其領土的某些地點著手建立和維護植物園和動物園。
第256-1條
[於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法插入]
如果有必要,國家可以宣布一個生態實用區。
第257條
該法律規定了保護動植物的條件,並懲治違反動植物的行為。
第258條
任何人都不得將外國來源的任何形式的廢物或殘留物引入該國。
標題十:家庭
第259條
國家保護家庭,這是社會的基礎。
第260條
它也必須保護所有家庭,無論它們是否由婚姻組成。它必須努力幫助和幫助母親,兒童和老年人。
第261條
法律確保對所有兒童的保護。任何孩子都有權得到愛,關愛,諒解以及道德和身體上的照顧。
第262條
必須制定《家庭法》,以確保保護和尊重家庭權利,並確定尋求聯繫的程序。負責保護這些權利的法院和其他政府機構必須在最小的區域劃分一級免費使用。
標題十一。武裝力量和警察部隊
第263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公共部隊由兩(2)個不同的兵團組成:
1.海地武裝部隊;
2.海地國家警察。
第263-1條
該國領土上不得有其他武裝部隊。
第263-2條
入伍時,所有警察和武裝部隊成員均應宣誓效忠並尊重憲法和國旗。
第一章武裝力量
第264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海地武裝部隊包括陸地,海洋,空中和技術部隊。
海地武裝部隊的組成是為了保證共和國領土的防禦和完整。
第264-1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海地武裝部隊由總司令有效地指揮,總司令為總司令。
第264-2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根據《憲法》,海地武裝部隊總司令選自現役軍官。
第264-3條
他的任期定為三(3)年,可以連任。
第265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海地武裝部隊是非政治的。他們的成員可能不是一個團體或一個政黨的一部分,他們必須遵守最嚴格的中立原則。
第265-1條
武裝部隊成員根據《憲法》行使表決權。
第266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海地武裝部隊的特點是:
1.在戰爭中保衛國家;
2.保護國家免受來自國外的威脅;
3.確保對陸地,海上和空中邊界的監視;
4.在行政機關無法響應其任務的情況下,應行政機關的要求,大力協助警察;
5.在發生自然災害時向國家提供幫助;
6.除了特有的歸因外,海地武裝部隊還可分配給發展任務。
第267條
除非臨時執行專門服務,否則不得任命現役軍事人員擔任任何政府職務。
第267-1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所有現役軍人都必須在選舉前兩(2)年退休或辭職,才能當選競選人。
第267-2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軍事生涯是一種職業。它是分層的。僱用條件,職級,晉升,解僱,退休均由海地武裝部隊的規定確定。
第267-3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修改]
軍事人員只能由軍事法庭對戰爭期間犯下的輕罪和罪行或軍事紀律中的違規行為進行審判。
第267-4條
軍事人員終身保留海地武裝部隊中獲得的最後軍銜。只有具有管轄權的法院作出最後判決,才能剝奪他們的職級。
第267-5條
國家必須向所有級別的軍事人員提供福利,充分保證其人身安全。
第268條
在《憲法》第52-3條所規定的男女兩性義務國民服役框架內,武裝部隊參與組織和監督該服務。
所有年滿十八(18)歲的海地人都必須服兵役。
法律規定了招聘方法,以及提供這些服務的期限和規定。
第268-1條
在此住所的範圍內,每個公民都有武裝自衛的權利,但沒有得到警察局長明確明確的授權,則無權攜帶武器。
第268-2條
擁有槍支必須向警察報告。
第268-3條
武裝部隊對戰爭武器及其彈藥以及戰爭物資的製造,進口,出口,使用和擁有壟斷權。
第二章 警察部隊
第269條
警察部隊是一個武裝機構。
它在司法部下運作。
第269-1條
旨在確保法律和秩序並保護公民的生命和財產。
其組織和運作方式受法律規範。
第270條
根據《憲法》,任命警察總司令為期三(3)年,可以連任。
第271條
建立了學院和警察學校,其組織和運作均由法律規定。
第272條
根據有關警察部隊的組織,運作和地點的法律,設立了專門的部門,特別是監獄管理,消防員,交通警察,公路警察,刑事調查,麻醉品服務和反走私服務部門。 。
第273條
警察作為司法系統的輔助人員,調查所犯的侵權行為,犯罪行為和罪行,以發現並逮捕肇事者。
第274條
在行使職責時,“公共部隊”成員應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方式和條件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
標題十二。一般規定
第275條
政府和私人及商業企業應慶祝國家法定假日。
第275-1條
國定假日是:
1. 1月1日獨立日;
2. 1月2日的英雄節;
3. 5月1日農業勞動節;
4. 5月18日賣旗日和大學日;和
5.紀念Vertieres戰役,也是11月18日武裝部隊日。
第275-2條
法定假日由法律規定。
第276條
國民議會不得批准任何違反本《憲法》條款的國際條約,公約或協定。
第276-1條
國際法令,公約和協定以法令的形式批准。
第276-2條
一旦按照《憲法》規定的方式批准和批准了國際條約或協定,它們便成為該國立法的一部分,並廢除任何與它們有衝突的法律。
第277條
只要結社協議能刺激海地共和國的社會和經濟發展,並且其中沒有任何違反本《憲法》的條款,海地國可以加入國家經濟共同體。
第278條
除非發生內戰或外國部隊入侵,否則不得宣布處於包圍狀態的任何地方或領土。
第278-1條
共和國總統宣布佔領國的行為必須由總理和所有部長簽署,並由國民議會立即召集,以決定該措施是否可取。
第278-2條
國民議會與行政機關共同決定,在處於包圍狀態的部分領土可以中止哪些憲法保障。
第278-3條
如果圍困狀態在國民議會生效後每隔十五(15)天未通過表決重新延長,則將解除。
第278-4條
國民議會應在整個攻城狀態下開會。
第279條
當選總統後三十(30)天,共和國總統必須將其所有動產和不動產的經公證的存貨存入其住所的原訟法庭書記官處,並在其結束時採取同樣的行動術語。
第279-1條
總理,部長和國務秘書在就職和終止職務之日起三十(30)天內負有相同的義務。
第280條
國家主要機關的成員不得因其可能承擔的任何特殊職責而獲得一般開支或補償。
第281條
在全國選舉中,國家應對選舉活動產生的部分費用承擔責任,比例與投票數成正比。
第281-1條
只有在全國獲得百分之十(10%)選票,至少在一個部門中佔百分之五(5%)選票的政黨才有資格獲得這些政府資金。
標題十三。憲法修正案
第282條
根據兩(2)個分庭之一或行政權之一的建議,並有理由予以支持,立法機關可宣布應修改憲法。
第282-1條
該聲明必須得到兩(2)個分庭的三分之二(2/3)的支持。它只能在立法期間的上屆例會期間進行,並應在整個領土上立即出版。
第283條
在下一屆立法會議的第一屆會議上,各分庭應在國民議會開會,並就擬議的修正案作出決定。
第284條
國民議會不得參加或審議該修正案,除非兩(2)個分庭中每個分庭的成員中至少有三分之二(2/3)出席。
第284-1條
沒有三分之二(2/3)的多數票,就不能做出國民議會的決定。
第284-2條
通過的修正案只有在下屆民選總統就職後才能生效。批准該修正案的政府領導下的總統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從中獲得任何利益。
第284-3條
嚴格禁止通過全民公決修改憲法的大選。
第284-4條
修改憲法不得影響國家的民主和共和性質。
標題十四。臨時規定
第285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廢除]
第285-1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廢除]
第286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廢除]
第287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廢除]
第288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廢除]
第289條
在等待本憲法規定的常設選舉委員會成立之前,國家政府理事會應設立由九(9)名成員組成的臨時選舉委員會,負責制定和執行《選舉法》以管理下一次選舉。指定如下:
1.非執行官的行政權;
2.一位主教會議;
3.諮詢委員會一名;
4.最高法院的一名;
5.一名可能不參加選舉的捍衛人權機構;
6.一位大學理事會成員;
7.一位新聞工作者協會會員;
8.一種是新教宗教;
9.一個為全國合作社理事會。
第289-1條
在批准本《憲法》後的兩週內,有關機構或組織應將其代表的姓名告知執行人員。
第289-2條
如果以上任何一個機構或組織沒有任命成員,則執行人員應填補一個或多個空缺。
第289-3條
臨時選舉委員會的任務應在當選總統就職後結束。
第290條
第一屆常設選舉委員會的成員應按九(9),六(6)和三(3)年的任期進行分批,規定任期為三分之二(1/3)。
第291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廢除]
第292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廢除]
第293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廢除]
第293-1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廢除]
第294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廢除]
第295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廢除]
第295-1條
[於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法插入]
在憲法委員會第一次組成之時,從行政權,國民議會和司法權上級委員會名單中任命的前三名成員將任職九(9)年,第二年三名成員為六(6)年,另三名成員為三(3)年。
標題XV。最後條款
第296條
在與本《憲法》相抵觸的所有事務中,應維持現行有效的所有《法律法典》或《司法手冊》,所有法律,所有法令法律以及所有法令和命令(Arretes)。
第297條
[由2011年5月9日/ 2012年6月19日的憲法廢除]
第298條
本憲法應在全民投票批准之日起兩週內公佈。它應在共和國官方公報LE MONITEUR上發布後立即生效。
1987年三百零八獨立年在太子港立法宮舉行,制憲國民議會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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