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庫曼憲法

土庫曼斯坦2008
前言
我們土庫曼斯坦人民基於不可剝奪的決定命運的權利;
從對祖國現在和未來的責任出發;
對祖先的盟約表示忠誠,以團結,和平與和諧生活;
為了保護國家價值和利益,加強土庫曼斯坦的獨立性,主權和永久中立地位;
為了保障每個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並尋求確保社會和平與民族和睦,以充實民主和民主,合法,世俗國家的基礎,我們通過了現行憲法,即《土庫曼斯坦基本法》。
第一節土庫曼斯坦憲法制度的基礎
第1條
土庫曼斯坦是一個民主,合法和世俗的國家,政府採取總統制共和國的形式。
土庫曼斯坦行使其領土上的全部權力和完整的權威,並獨立地執行內部和外交政策。土庫曼斯坦的國家主權和領土是同質且不可分割的。
國家保護土庫曼斯坦的獨立性,領土完整和憲法制度,並提供法律和秩序。
根據法律,土庫曼斯坦具有永久中立的地位。聯合國大會1995年12月12日“土庫曼斯坦的永久中立”決議:“ 1.確認並支持土庫曼斯坦永久中立的宣布地位; 2.呼籲聯合國會員國尊重和支持土庫曼斯坦的永久中立地位。土庫曼斯坦,也要尊重其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 國際社會承認的土庫曼斯坦的永久中立是其國內和外交政策的基礎。
第二條
人民是土庫曼斯坦國家權力的承載者和唯一來源。土庫曼斯坦人民直接或通過代表機構行使權力。
人民,組織或個人的任何部分(團體)均無權廢除國家權力。
第三條
在土庫曼斯坦,人民是社會和國家的最高價值。
國家對每個公民負責,並為個人的自由發展創造條件,保護其生命,榮譽,尊嚴和自由,人格完整,公民的自然和不可剝奪的權利。
每個公民應對憲法和法律賦予他的責任在國家面前負責。
第4條
國家權力基於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之間權力分立的原則,它們獨立運作,彼此平衡。
第5條
國家及其所有機關和官員通過法律和憲法秩序聯繫在一起。
土庫曼斯坦的憲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其中明確規定的規則和規定是絕對適用的。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行為是無效的。
政府和行政機關以及地方自治政府的規範性法律行為,是為獲得一般信息而公開或通過其他方式提供的,除非其中包含受法律保護的國家或其他秘密。影響個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規範性法律行為,如果不被公之於眾,則自其通過之日起即無效。
第6條
土庫曼斯坦是全球社會的一個完整主題,其外交政策具有永久中立,不干涉其他國家內政,不使用武力和不參與軍事集團和聯盟的原則,促進和平,友好與相互與該地區和世界各州的有利關係。
土庫曼斯坦認識到普遍接受的國際法準則的優先地位。如果土庫曼斯坦的國際條約(合同)規定了土庫曼斯坦法律所未規定的規則,則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則。
第7條
土庫曼斯坦有自己的國籍。公民是依法獲得,保留和遺失的。
土庫曼斯坦的公民不承認另一個國家的公民身份。
任何人都不能被剝奪公民身份或改變公民身份的權利。土庫曼斯坦公民不能被引渡到另一個國家,也不能被驅逐出土庫曼斯坦,也不能限制其返回祖國的權利。
確保土庫曼斯坦公民在土庫曼斯坦境內及其邊界以外的國家受到保護和惠顧。
第8條
外國國民和無國籍人根據土庫曼斯坦法律和國際條約享有土庫曼斯坦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並承擔責任。
土庫曼斯坦按照國際公認的國際權利準則並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為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提供庇護。
第9條
該屬性是不可侵犯的。土庫曼斯坦批准生產資料,土地以及其他物質和知識價值的私有權。他們也可以屬於公民和國家的協會。法律確立了國家專有財產。國家保證為所有形式的發展提供平等的保護和創造平等的條件。
禁止沒收財產,但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取得的財產除外。
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允許強行沒收財產。
第10條
土庫曼斯坦的經濟基於市場關係原則。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家精神,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第11條
國家負責維護國家的歷史和文化遺產,自然環境,確保社會和族裔社區之間的平等。國家鼓勵科學和藝術創造力和積極成果的分配,促進科學,文化,教育和培訓,體育和旅遊領域的國際關係的發展。
第十二條
國家保障宗教和宗教信仰自由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宗教組織與國家分離,不能干涉國家事務,不能履行國家職能。公共教育系統與宗教組織是分開的,是世俗的。
每個人都可以獨立確定自己對宗教的態度,有權單獨或與他人一起承認任何宗教,也可以不承認任何宗教,表達和傳播與宗教態度有關的信仰,參加宗教儀式,儀式和儀式。
第十三條
為了保護國家主權和安全,土庫曼斯坦擁有自己的武裝部隊。
第十四條
土庫曼語是土庫曼斯坦的官方語言。土庫曼斯坦的所有公民都可以保證使用其母語。
第十五條
州旗,州徽和國歌是土庫曼斯坦的象徵。
國旗,國徽和國歌均受法律保護。
第十六條
土庫曼斯坦的行政區域結構包括:Velayat(省),擁有Velayat權利的城市,Etraps(區),具有地區權利的城市,地區中的城市(城鎮),居民區,Gengeshlyk。
一個或多個村莊的領土形成了Gengeshlyk。
第十七條
阿什哈巴德(Ashgabat)是土庫曼斯坦的首都。
第二節 土庫曼斯坦公民的權利,自由和義務
第十八條
個人的權利和自由是不可侵犯和不可剝奪的。
除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外,任何人都不得剝奪其權利和自由,或對其權利和自由的限制。
憲法和法律中列舉的某些權利和自由不能被用來否定或削弱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十九條
土庫曼斯坦保障個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平等,以及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無論其國籍,種族,性別,血統,財產和官方身份,居住地,語言,宗教,政治因素如何信仰,與政黨有隸屬關係或與任何政黨沒有隸屬關係。
第20條
土庫曼斯坦的男人和女人享有平等的公民權利。違反性別平等的行為應受到法律制裁。
第21條
權利和自由的行使不得侵犯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以及道德,法律,公共秩序的要求,或[或]損害國家安全。
第22條
每個人都享有生命,自由和行使(這項權利)的權利。沒有人可以剝奪生命權。每個人的自由生活權均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土庫曼斯坦已廢除了死刑。
第23條
除非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否則不得限製或剝奪任何人的權利,被定罪或懲罰。
未經醫療(醫學或醫學)或其他實驗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得遭受酷刑,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只能根據法律明確規定的理由,由法院或經檢察官批准逮捕某人。在法律明確規定的緊急情況下,國家當局有權暫時拘留公民。
第24條
每個公民都有權利獲得國家支持,以獲取或獲得舒適的居住環境以及建造個人住房。家是不可侵犯的。任何人都無權因沒有任何法律根據的住所的意願而進入房屋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房屋的聖潔。保護房屋不受非法侵害(侵害)是個人和公民的權利。
除法律規定的理由外,任何人都不能剝奪其住所。
第25條
每個人都有權保護自己免受其隱私的任意干擾,以及免受侵犯通信,電話和其他(通訊)手段的保密規則,侵害其名譽和聲譽的侵害。
第26條
每個公民都有權自由流動並選擇在土庫曼斯坦的居住地。
進入限制領土和在這些領土內的流動的限制只能由法律規定。
第27條
達到結婚年齡的男人和女人有權在相互同意的情況下結婚並建立家庭。夫妻在家庭關係中享有平等的權利。
父母和替代父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孩子,照顧他們的健康,發展,教育,為他們做工做準備,並向他們傳授尊重法律,歷史和民族傳統的文化。成年子女有義務照顧父母並向他們提供幫助(支持)。
第28條
土庫曼斯坦公民有權享有見解和言論自由,並有權獲得信息,如果該信息不是受法律保護的國家或其他秘密。
第29條
保障公民按照法律規定的集會,集會和示威自由。
第三十條
公民有權組建在《憲法》和法律框架內運作的政黨和其他公共協會。
禁止政黨,其他公共,準軍事組織的建立和活動,其目的是為了以暴力方式改變憲法秩序,在其活動中引入暴力,反對公民的憲法權利和自由,主張戰爭,種族,民族或宗教仇恨侵犯了人民以及具有種族或宗教屬性的政黨的健康和道德。
第31條
每個公民都有權直接或通過自由選舉產生的代表參與管理社會和國家事務。
第32條
公民有權選舉和當選國家權力機構。
土庫曼斯坦公民根據其能力和專業培訓,享有獲得公共服務的平等權利。
第33條
公民有權工作,有權自行選擇專業,工作的種類和工作地點,享有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條件。
工薪族有權根據工作的數量和質量獲得補償。這項補償不得少於國家規定的最低生活水平。
第34條
公民有權休息,如規定每週工作時間限制,給予帶薪年假以及每週休息天數所示。
國家為休閒和利用休閒時間創造了有利條件。
第35條
公民有權享受醫療保健,包括免費使用公共衛生機構的網絡。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並根據其程序允許付費的醫療和非傳統醫療保健。
第三十六條
人人有權享有有利的環境。
國家監督自然資源的管理,以保護和改善生活條件,以及環境保護和再生。
第37條
公民有權享有老年,疾病,殘疾,喪失工作能力,失去養家糊口,失業的社會保障。
擁有大量兒童,孤兒,退伍軍人,在保護國家或公共利益的同時失去健康的人的家庭將獲得國家和公共資金的額外支持和特權。
第38條
每個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權利。
中等教育是義務教育;每個人都有權在公立學校免費獲得它。
國家確保根據每個人的能力提供職業教育。
根據土庫曼斯坦,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立法規定的方式,公民有權從事有償工作活動。
國家製定了教育標準,對所有教育機構都是強制性的。
第三十九條
土庫曼斯坦公民有權享有藝術,科學和技術創造力的自由。公民在科學,技術,創造性,藝術,文學和文化活動領域的所有權利(版權)和利益均受法律保護。
國家為科學,文化,藝術,民間藝術,體育和旅遊業的發展做出了貢獻。
第40條
權利和自由的行使與個人和公民對社會和國家的責任的履行是分不開的。
每個在土庫曼斯坦領土上居住或暫時居住的人都有義務遵守憲法,法律並尊重民族傳統。
第41條
保護土庫曼斯坦是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土庫曼斯坦的男性公民必須徵兵。
第42條
每個人都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和範圍繳納州稅和其他款項。
第43條
憲法和法律保障公民受到尊嚴,個人和政治權利以及個人和公民自由的司法保護。
公民有權在法院對國家機構,公共團體和官員的決定和行動提出上訴。
第44條
公民有權因國家機構,其他組織及其僱員以及個人的非法行為對他們造成的物質和精神損害,在法院尋求補救。
第45條
不能強迫一個人作證並提供針對自己和近親的證據。
由於精神或身體影響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而獲得的證據沒有法律效力。
第46條
加劇公民處境的法律不得追溯。沒有人對在執行時未被法律確認為犯罪的行為負責。
第47條
只有在緊急狀態或戒嚴狀態下,才能在《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方式和範圍內中止執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第三節。土庫曼斯坦的政府和行政系統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48條
土庫曼斯坦總統,土庫曼斯坦議會(Mejlis),土庫曼斯坦內閣和土庫曼斯坦最高法院行使土庫曼斯坦最高國家權力和政府的職責。
第49條
在Velayats,享有Velayat權利的城市,地區和具有城市權利的地區,地方代表和執行機構是地方當局,在Etraps,定居點和Gengeshlyks鎮,地方當局是Gengeshes。
第二章 土庫曼斯坦總統
第50條
土庫曼斯坦總統是國家元首和行政權力首腦,土庫曼斯坦最高官員,是國家獨立和土庫曼斯坦中立地位,領土完整,尊重憲法和履行國際義務的保證人。
第51條
土庫曼斯坦公民,土庫曼斯坦出生,年齡不超過45歲且不超過70歲,他會講民族語言,一直在土庫曼斯坦生活,並在國家機構,公共協會,企業,機構,組織中工作,在過去的15年中,可以當選土庫曼斯坦總統。
第52條
土庫曼斯坦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五年,宣誓就職。
土庫曼斯坦總統的選舉程序和他的就職是依法確定的。
第53條
土庫曼斯坦總統:
1.貫徹憲法和法律;
2.監督外交政策的執行,代表土庫曼斯坦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任命和遣散土庫曼斯坦大使和其他外交代表與州際組織和國際組織,接受外國外交代表的全權證書和罷免函;
3.是土庫曼斯坦武裝部隊的最高統帥,命令全面或部分動員,使用武裝部隊及其軍事[戰備]地位,任命土庫曼斯坦武裝部隊的最高指揮官。
4.土庫曼斯坦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形式和主持,其地位由法律決定;
5.批准該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案和基本方向;
6.將土庫曼斯坦國家預算送交審議和批准,並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7.簽署法律,有權在不遲於兩週之內使用中止否決權,將其反對的法律交還議會,以進行第二次聽證和投票。如果議會至少有三分之二的議員通過議會,確認土庫曼斯坦總統早先的決定,那麼土庫曼斯坦總統將簽署法律。土庫曼斯坦總統無權對有關《憲法》修正案和增補法的暫緩否決權;
8.組成土庫曼斯坦中央選舉和全民投票委員會,改變其組成;
9.指定全民投票的日期,有權提前舉行一次議會會議;
10.決定與授予公民權和撤消公民身份,庇護的問題;
11.授予土庫曼斯坦榮譽和其他國家獎項,授予軍事和其他特殊國家頭銜和榮譽;
12.經議會批准,任命和免職最高法院院長,總檢察長,內政部長,司法部長;
13.寬恕和赦免;
14.為了確保公民的安全,命令在整個國家領土或土庫曼斯坦的某些地區建立緊急狀態。緊急狀態的使用受土庫曼斯坦法律管轄。
15.決定其他問題,涉及憲法和法律規定他的權限。
第54條
土庫曼斯坦總統發布法令,決定和命令,對土庫曼斯坦整個領土具有約束力。
第55條
土庫曼斯坦總統不能是議會的副主席。
第56條
土庫曼斯坦總統享有豁免權。他的榮譽和尊嚴受到法律的保護。
土庫曼斯坦總統及其家人的維護和安全由國家負責。
第57條
如果土庫曼斯坦總統因生病無法履行職責,可能會提前離職。議會根據其設立的獨立醫療委員會的建議,可以決定將總統免職。這項決定是由議會常任理事國至少三分之二的投票作出的。
在土庫曼斯坦總統違反土庫曼斯坦憲法和法律的情況下,議會對他不表示信任。不少於三分之二的麥吉利斯成員可應要求考慮不信任問題。至少有四分之三的議會議員通過了不信任決定。將土庫曼斯坦總統免職的問題由全國公投進行。
第58條
土庫曼斯坦總統無權將其權力移交給其他公共當局或官員,《憲法》第53條第2、11、13款規定的權力除外。
如果土庫曼斯坦總統由於任何原因無法履行職責,在新任臨時總統選舉之前,根據土庫曼斯坦安全理事會的一項決定,可以將土庫曼斯坦總統的職責分配給副主席部長內閣 在這種情況下,土庫曼斯坦總統的選舉應在臨時移交給土庫曼斯坦代理總統之日起60天之內舉行。暫時擔任土庫曼斯坦總統的人不能競選總統。
第三章 土庫曼斯坦的梅吉利斯
第59條
土庫曼斯坦的議會(Mejlis)是最高的代表機構,行使立法權。
第60條
議會由125個代表組成,他們由來自地區選區的選舉產生,選民人數大致相等,任期五年。
第61條
在以下情況下,議會可能會過早解散:
1.根據全民投票的決定;
2.根據議會的決議,以議會已確定數目的代表的不少於三分之二的票數接受(自行解散)
3.如果土庫曼斯坦總統在六個月內沒有成立梅傑斯公務員職位(主席,副主席等),則由土庫曼斯坦總統提出。
第62條
議會獨立建立議員的權力,從議員,議會議員,其議員中選舉產生代表委員會和委員會。
上屆會議的議會代表將繼續任職,直到新會議的議會第一屆會議為止。
第63條
梅吉利斯:
1.頒布法律,對《憲法》和法律進行修訂和增補,監督其表現和解釋;
2.考慮批准內閣的方案活動;
3.審查與批准土庫曼斯坦國家預算有關的問題,並報告其執行情況;
4.審議該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本方向和方案;
5.決定是否舉行全民公決;
6.任命[決定]土庫曼斯坦總統,議會議員,村民委員會成員,區,市代表機構和吉根人。
7.審議土庫曼斯坦總統關於任命和免職最高法院院長,總檢察長,內政部長,司法部長的建議;
8.設立國家獎項,向土庫曼斯坦總統頒發國家裝飾獎,為他分配軍事職務和榮譽;
9.確定國家主管部門和行政機關(政府)是否符合《憲法》和規範性法律;
10.批准和退出國際條約;
11.審議與土庫曼斯坦的國家邊界變更和行政區劃有關的問題;
12.審查與和平與安全有關的問題;
13.決定《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議會權限方面的其他問題。
第64條
議會可以將對某些事項發表法律的權利移交給土庫曼斯坦總統,隨後由議會考慮批准。
議會無法將以下方面的立法權轉讓給任何人:
1.憲法變更;
2.刑法和行政法;
3.訴訟程序。
第65條
立法權屬於土庫曼斯坦總統,議會議員,內閣和最高法院。
第66條
議會議員有權通過口頭和書面問題向內閣,部長和其他國家機構的負責人進行詢問。
第67條
國家保證為議會各議員創造條件,使其能夠順利有效地行使權力,保護其權利和自由,生命,榮譽和尊嚴以及人身不受侵犯。
第68條
議員只能由議會選舉議員才能剝奪其議會權力。該決定應由議會常任理事國至少三分之二的表決作出。
未經國會議員同意,不得將代表負刑事責任,拘留或以其他方式剝奪自由。
第69條
議會議員不能同時擔任內閣成員Hyakim(州長),Archyn(村長),法官和檢察官。
第70條
議會成員由無記名投票選出。他向議會報告,並可能由議會決定,由議會的至少三分之二多數贊成票投票通過。
議會議員的副主席應以公開投票的方式選出,代表主席行使職能,並在主席缺席或無權行使時擔任議會主席。
第71條
議會及其委員會,代表的職務,職權由法律確定。
第四章 土庫曼斯坦部長的內閣
第72條
內閣(政府)是一個行政和行政機構。土庫曼斯坦總統是土庫曼斯坦內閣主席。
第73條
內閣由副主席和部長組成。土庫曼斯坦總統可以將其他人介紹給內閣,內閣是行政當局中央機構的負責人。
內閣由土庫曼斯坦總統在就職後的一個月內組建,並將權力移交給新當選的總統。
第74條
內閣會議由土庫曼斯坦總統或其代表之一的內閣副主席舉行(召集/主持)。
內閣在其職權範圍內通過決議並發布具有約束力的命令。
第75條
內閣:
1.安排執行土庫曼斯坦法律,《總統令》和土庫曼斯坦議會。
2.採取措施,確保和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保護財產權和公共秩序,維護國家安全;
3.制定並發送梅傑斯關於內部和外交政策,經濟和社會發展基本方向的建議;
(四)進行經濟社會發展管理;組織對公共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的管理;確保合理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
五,採取措施加強貨幣信貸體系建設;
6.必要時組成內閣內的委員會,高級管理層和其他部門;
(七)開展對外經濟活動,確保發展與外國的文化關係和其他關係;
8.指導政府機構,國有企業和組織的活動;有權撤銷各部委和地方行政機關的法律行為;
9.決定土庫曼斯坦《憲法》,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所管轄的其他問題。
第76條
法律規定了內閣的權力,其活動的順序以及與其他國家機構的關係方式。
第五章地方當局
第77條
地方當局由在其管轄範圍內運作的代表和執行機構組成。
第78條
在Velayats,統計數據為velayat,etrap的城市,具有etrap地位的城市,地方機構-Peoples Council-由行政區域單位的公民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選舉產生,任期四年。
第79條
人民委員會(哈爾克·馬斯拉哈蒂)在其職權範圍內參與與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有關的問題的決定。
人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職能和權力,其活動的進行以及與其他政府和國家機構的關係由法律決定。
第80條
行政權力在以下地方行使:在Velayat-Hyakim(州長),在城市-Hyakim市(市長),在地區-Hyakim etrap(區長)。
第81條
哈基姆斯是土庫曼斯坦總統在其地區的代表,由總統任命和免職,並對他負責。
第82條
Hyakims管理地面行政機關的活動,確保執行土庫曼斯坦的憲法和法律,總統和內閣的法令以及Mejlis的決定[在其管轄範圍內]。Hyakims在其權限範圍內,對其下屬區域的管理做出必要的決策。
第83條
Hyakims的功能和權力,其活動以及與其他權威機構和政府的關係由法律確定。
第四節 地方自治政府
第84條
地方自治制度由吉根斯人和領土公共自治機構組成。
紳士是人民在外逃,定居和耿格斯克里克的代表機構。耿格甚成員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85條
狂犬病的活動是獨立的。與當局和政府機構的相互關係是根據土庫曼斯坦法律處理的。
第86條
暈倒:
1.確定其領土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基本方向;
2.創建並批准預算並報告其績效;
(三)確定地方稅及其徵收方式;
4.制定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的措施;
5.處理法律賦予他們的其他問題。
Gengeshes在其權限範圍內做出的決定在其領土內具有約束力。
第87條
Gengesh從其成員中選出Archyn(Gengesh負責人),後者負責監督Gengesh的工作並對其負責。
阿奇恩負責執行耿格甚(Gengesh),州和政府機關法令的決定,並解決當地的重要問題。
第88條
法律規定了耿格甚(Gengesh)和其他地方自治機構的活動順序。
第五節選舉制度,公投
第89條
土庫曼斯坦總統,梅傑利斯代表,人民委員會成員和耿格甚人的選舉是普遍和平等的。土庫曼斯坦公民年滿18歲,有權投票;每個選民都有一票。
被法院確認為無能的人,在監獄中服刑的人不參加選舉。在其他情況下限制公民的選舉權是不可接受的,應受到法律的懲罰。
第90條
土庫曼斯坦公民已年滿25歲,並在過去十年中(連續)居住在土庫曼斯坦,可以當選為麥吉利斯代表。土庫曼斯坦法律規定了梅傑斯,人民委員會和耿格甚成員的候選人資格要求。
第91條
選舉是直接的;當選者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
第92條
選舉是通過無記名投票進行的,不允許在投票過程中操縱選民的意願。
第93條
提名候選人的權利屬於根據土庫曼斯坦法律行使的政黨,公共協會和公民團體。
第94條
可以進行國家和地方公投,以決定國家和公共生活的主要問題。
全民投票通過的決定只能通過全民投票廢除或修改。
第95條
進行全民投票的權利屬於土庫曼斯坦議會的三分之二的提議,或經不少於25萬名合格選民的請願。
第96條
進行當地公投的權利屬於耿格甚(Gengesh)在其領土上,或建議在該領土居住不少於四分之一的選民。
第97條
全民投票通過普遍,平等,直接和無記名投票進行。
擁有選舉權的土庫曼斯坦公民可以參加公民投票。
第98條
選舉,全國和地方公投的進行均由法律決定。在緊急狀態下不舉行選舉和公投。
第六節 司法
第99條
土庫曼斯坦的司法機關僅屬於法院。
司法機構旨在維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並受國家法律和公共利益的保護。
第100條
土庫曼斯坦最高法院和其他依法設立的法院行使司法權。
不允許建立授權法院的緊急法院和其他機構。
第101條
法官是獨立的;他們僅受法律約束,並以內在信念為指導。無論從哪方面來看,對法官工作的干涉都是無法接受的,應受到法律的懲罰。法官的豁免權由法律保障。
第102條
法官由土庫曼斯坦總統任命。任命和解僱的順序以及其任期由法律決定。
法官任期屆滿之前,只能根據法律規定的理由將其免職。
第103條
法官不能擔任任何其他有薪職位,但教學和研究除外。
第104條
法庭上的案件由[法官]共同處理,在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由單個法官處理。
第105條
審判在公開法庭進行。遵守所有程序規則,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允許舉行閉門會議。
第106條
司法程序以官方語言進行。參與該案件但不說訴訟語言的人士,有權通過口譯人員熟悉案件材料和司法程序,並有權以其本國語言在法庭上發言。
第107條
司法是在平等和辯護權的基礎上進行的。
當事人有權對土庫曼斯坦法院的判決,判決和其他裁決提出上訴。
第108條
在法律訴訟的任何階段均應承認專業法律援助權。
對公民和組織的法律援助由律師,其他個人和組織提供。
第109條
法院的權限,組成和程序由法律規定。
第七節 檢察官辦公室
第110條
土庫曼斯坦總檢察長及其下級檢察官負責對土庫曼斯坦法律,土庫曼斯坦總統和內閣的法令,梅傑利斯的決定的準確統一執行進行監督。
檢察官根據法律規定的順序參加法院的法律案件處理。
第111條
總檢察長辦公室監督業務和調查活動的合法性,以及對刑事案件的調查。
第112條
土庫曼斯坦總檢察長負責統一,集中的檢察官辦公室制度。
檢察官的任免順序,檢察官的任期由法律決定。
第113條
土庫曼斯坦總檢察長及其下級檢察官在行使職權時,僅受法律指導。
第114條
法律規定了檢察官辦公室的職權,組建順序和活動。
第八節 最後條款
第115條
國家機構和官員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法令是根據《憲法》並根據《憲法》頒布的。
如果《憲法》規定的規則與法律之間存在分歧,則以《憲法》的規定為準。
第116條
關於作為總統共和國的施政形式的憲法規定不能改變。
第117條
如果經至少三分之二的麥吉利斯常設議員投票通過,或經全民公決(如果得到土庫曼斯坦一半以上參與的公民支持),則認為《憲法修正案》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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