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島共和國憲法

冰島共和國憲法2018
一世。
第1條
冰島是一個議會制共和國。
第二條
阿爾廷吉和冰島總統共同行使立法權。本憲法和法律其他部分提及的總統和其他政府當局行使行政權力。法官行使司法權力。
二。
第三條
冰島總統由人民選舉產生。
第4條
至少年滿三十五歲並且符合在阿爾辛吉舉行的選舉中進行投票所必需的條件的人,除了居住條件外,都有資格當選總統。
第5條
主席應直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有資格在Althingi舉行的選舉中投票的人。總統候選人應由不少於1500名選民和不超過3000名選民提議。如果候選人多於一人,則得票最多的則應當選為總統。如果只有一名候選人,則他將不經表決而當選。
總統候選人的競选和選舉應另作法律規定,並可以規定,在該國的每個季度中,應有一定數量的提議者居住,並與那裡的選民人數成比例。
第6條
總統的任期於8月1日開始,四年後的7月31日結束。總統選舉在任期屆滿的當年的6月或7月舉行。
第7條
如果總統在任期屆滿之前去世或辭職,則應選舉新總統,任期至大選後第四年的7月31日止。
第8條
如果共和國總統辦公廳空缺,或者總統因在國外逗留,生病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履行職責,則總理,阿爾辛吉總統和最高法院院長應行使總統職務。權威。阿爾丁吉總統將主持會議。在他們之間意見分歧時,應以多數為準。
第九條
共和國總統不得為任何公共機構或私人企業的利益而成為Althingi成員或接受有酬工作。
國家資金向總統或行使總統權力的人的付款應依法確定。總統任期內的這些支出不得減少。
第10條
總統上任後,應宣誓或保證維護憲法。宣誓書或誓約書必須出示兩份相同的正本。其中一個應由Althingi保存,另一個應由國家檔案館保存。
第11條
共和國總統不應對行政行為負責。行使總統權力的人也是如此。
除非得到Althingi的同意,否則不得對總統提起刑事訴訟。
如果總統按Althingi成員的四分之三通過的決議以多數票通過的公民投票批准,則總統可以在任期屆滿之前免職。該全民投票應自Althingi通過決議之日起兩個月內舉行。從阿爾辛吉通過該決議之日起,總統應不履行其職責,直到獲得全民投票的結果為止。
如果全民投票未通過Althingi的決議,則應立即解散Althingi並召集新的選舉。
第十二條
共和國總統應居住在雷克雅未克或其附近。
第十三條
總統將其權力委託給部長們。
政府所在地在雷克雅未克。
第十四條
部長對所有行政行為負責。部長的問責制是法律規定的。Althingi可能因其公職行為彈each部長。彈Imp法庭在這種情況下具有管轄權。
第十五條
總統任命部長並免職。他確定他們的人數和任務。
第十六條
國務院由共和國總統和部長組成,由總統主持。
法律和重要的政府措施應提交國務院總統。
第十七條
舉行部長級會議,以討論新的立法提案和重要的國家事項。此外,如果部長希望在那裡提出事項,則應舉行部長級會議。會議由共和國總統召集的部長主持,總統被任命為總理。
第十八條
簽署一項措施的部長通常應將其提交給總統。
第十九條
總統的簽名經部長的簽名可以證明是一項法律或政府措施。
第二十條
總統根據法律規定任命公職人員。
除非具有冰島國籍,否則任何人都不得擔任公職。每位公職人員均應宣誓或保證遵守憲法。
總統可以免職他任命的任何官員。
總統可以將官員從一個辦公室調動到另一個辦公室,但前提是他們的官方薪酬不會降低,並且他們可以在法律規定的退休和退休金或養老金之間進行選擇。
除第61條所述的官員外,某些類別的官員在法律上可免除這一規定。
第二十一條
共和國總統與其他國家締結條約。除非得到阿爾廷吉的批准,否則他在締結領土或領水或在其領土上奴役或要求改變國家體制時不得訂立此類條約。
第二十二條
共和國總統應在大選後十週內召集Althingi。總統每年召開一次Althingi例會。
第二十三條
共和國總統可以在有限的時間內休會,但不得超過兩週,每年不得超過一次。但是,阿爾廷吉可以授權總統偏離這一規定。
如果休會,則共和國總統仍可在必要時召集大會。此外,主席有義務應阿爾辛吉多數議員的要求這樣做。
第二十四條
共和國總統可以解散阿爾辛吉。新的選舉必須在宣布解散後的45天內舉行。Althingi應在其解散後不遲於十個星期召開會議。Althingi成員應保留其任期至選舉日。
第二十五條
共和國總統可將法案和決議草案提交給阿爾辛吉。
第二十六條
如果Althingi已通過法案,則應在法案通過後至少兩週內將其提交共和國總統確認。這種確認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總統拒絕該法案,則該法案仍然有效,但應在情況允許的情況下,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將所有有資格投票的人付諸表決,以通過或拒絕。如果法律被拒絕,則該法律將失效,否則將繼續保持其效力。
第二十七條
所有法律應予以公佈。出版形式和法律的執行應當依法進行。
第二十八條
在緊急情況下,總統可在不舉行會議時發布臨時法律。但是,此類法律不得違反憲法。會議召開後,應始終將它們提交給Althingi。
如果Althingi不批准臨時法律,或者在召開會議後六週內未完成對法律的審議,則該法律將失效。
如果Althingi已通過該會計年度的預算,則可能不會發布臨時預算。
第二十九條
如果有充分的理由,總統可以決定中止對犯罪的起訴。總統赦免和大赦。但是,除非得到阿爾辛吉的批准,否則他不得免除部長的起訴或彈Imp法院的處罰。
第三十條
總統或受總統委託的其他政府機構根據慣例,給予法律豁免。
三,
第三十一條
Althingi由63人組成,由人民根據比例代表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任期四年。
選舉區的數目不得少於六個,且不得超過七個。其界限應由法律界定;但是,國家選舉委員會可以確定雷克雅未克及其附近選舉區的邊界。
對於每個選舉區,應根據該選舉區的選舉結果分配六個席位。每個選舉區的議會席位數量應在其他方面由法律規定,但要遵守第五款的規定。
除分配給選舉區的席位外,還應在每個選舉區內分配席位,以使各個政黨的代表席位能夠最大程度地反映各政黨的選票總數。但是,只有在全國范圍內獲得至少有效票數百分之五的政黨才有資格進行這種分配。
如果每個議會席位所代表的選民人數在每個選舉區中分配或分配的,成為一個選舉區中每個議會席位所代表人數的一半,則國家選舉委員會應修改代表該席位的席位每個選區旨在減少這種差異。法律應對此作進一步詳細規定。
關於選舉區邊界的法律規定和議會中的席位分配方法只能在阿爾辛吉以三分之二多數修正。
第三十二條
會議在一個會議廳舉行。
第三十三條
選舉之日,凡年滿18歲且具有冰島國籍的所有人,都有參加Althingi選舉的投票權。選舉之日,冰島也必須擁有永久居留權,除非在選舉阿爾丁吉的法律中對此規則有例外規定。
關於選舉的更多規定應在選舉法中作出規定。
第三十四條
每個有權在阿爾辛吉舉行選舉並享有不敗名聲的國民都有資格當選為阿爾辛吉。
但是,最高法院法官沒有資格。
IV。
第三十五條
Althingi應於每年的10月1日召開例行會議,如果該日為法定假日,則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召集,並繼續舉行會議,直至次年的同一天,除非Althingi成員的選舉期已經過了很早或Althingi已解散。
法律可能會更改Althingi例會的開幕日期。
第三十六條
Althingi極具暴力色彩。任何人都不得破壞其和平或侵犯其自由。
第三十七條
Althingi通常應在雷克雅未克開會,但在特殊情況下,共和國總統可命令Althingi在冰島的另一個地方開會。
第三十八條
Althingi的成員和部長有權提出法案和決議草案。
第三十九條
Althingi可以任命其成員委員會以調查重要的公共事務。Althingi可以授權這些委員會要求官員以及個人發表口頭或書面報告。
第40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徵收,更改或廢除任何稅款。除非法律授權,否則不得借用債務或欠國家的任何債務,也不得出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屬於國家的不動產或以其使用。
第41條
除非預算或補充預算授權,否則不得付款。
第四十二條
下一財政年度的預算提案應包含有關國家收支的報告,並應在會議召開時提交給Althingi每屆常會。
第43條
國家,其機構和行政機關的財務帳戶應接受法律規定的Althingi審計或在其監督下進行。
第44條
在Althingi獲得三讀後,方可通過任何法案。
第45條
定期選舉Althingi的選舉不得遲於選舉任期屆滿時舉行。選舉任期的開始和結束在一個月的一周中的同一天,從該月的開始算起。
第四十六條
Althingi決定其會員是否合法當選,以及會員是否失去參加Althingi選舉的資格。
第47條
阿爾廷吉的每位新成員在其選舉獲得批准後均應保證遵守憲法。
第48條
Althingi會員僅受其信念約束,不受其選民的任何指示約束。
第四十九條
未經Althingi同意,Althingi成員不得在Althingi屆會期間被還押,也不得對他提起刑事訴訟,除非他被捲入犯罪。
除非得到Althingi的同意,否則任何Althingi成員均不得在Althingi以外對其在Althingi的聲明負責。
第五十條
如果Althingi成員失去參加Althingi選舉的資格,他將喪失選舉帶來的權利。
第五十一條
部長有權在阿爾廷吉享有席位,並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參加其辯論的次數,但他們必須遵守議事規則。他們只有同時是Althingi成員時才有權投票。
第52條
Althingi選舉主席,由主席主持會議。
第53條
除非有超過半數成員的法定人數出席會議並參加投票,否則Althingi可能不會做出決定。
第54條
在Althingi允許的情況下,Althingi的每個成員都可以通過提出問題或要求舉報來請求部長的信息或有關公共事務的答案。
第五十五條
除非由其成員之一或部長介紹,否則Althingi可能不考慮任何事項。
第五十六條
如果Althingi沒有找到理由就特定事項做出決定,則可以將其轉交給部長。
第57條
Althingi會議應公開舉行。但是,阿爾廷吉總統或議事規則規定的法定人數可以要求將所有非阿爾廷吉成員的人排除在外。然後,會議應決定是在公開會議上還是在閉門會議上辯論此事。
第五十八條
Althingi的議事規則應由法律確定。
V.
第59條
司法機構只能通過法律建立。
第六十條
法官解決有關當局職權的所有爭議。但是,沒有人尋求裁決,可以通過將案件提交司法裁決來暫時逃避服從當局的命令。
第六十一條
在履行公職時,法官應僅受法律指導。那些沒有行政職能的法官,除非通過司法裁決,否則不能將其解職,也不得根據自己的意願將其調任至另一個辦公室,除非司法機構改組。但是,年滿65歲的法官可以免職,但最高法院的法官不得損失其工資。
VI。
第六十二條
福音派路德教會是冰島的國教會,因此,它應得到國家的支持和保護。
法律可能會對此進行修改。
第63條
人人有權根據自己的信念成立宗教協會並實行宗教信仰。但是,不得宣揚或實行不利於良好道德或公共秩序的任何事情。
第六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因宗教信仰而喪失其任何公民或國家權利,也不得以宗教為由拒絕任何一般適用的民事義務。
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地留在宗教團體之外。任何人都沒有義務向非其所屬的任何宗教團體支付任何個人會費。
不是任何宗教協會成員的人,應向冰島大學繳納如果他曾是該協會成員就必須向該協會繳納的會費。法律可能會對此進行修改。
七。
第六十五條
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並享有人權,不論性別,宗教,見解,國籍,種族,膚色,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
男女在各方面均享有平等權利。
第66條
沒有人可能被剝奪冰島國籍。但是,如果一個人在另一國接受公民身份,法律可能規定喪失公民身份。外國人只能依法獲得冰島國籍。
不能禁止冰島公民進入冰島或將其驅逐出境。外國人進入和居住在冰島的權利,以及可能被驅逐的理由,應由法律規定。
除司法裁決外,不得禁止任何人離開冰島。但是,可以通過合法逮捕阻止某人離開冰島。
依法居住在冰島的每個人均可自由選擇其住所,並享有旅行自由,但應遵守法律規定的任何限制。
第67條
除法律許可外,任何人都不得剝奪自由。
任何被剝奪自由的人都有權立即被告知採取這一措施的原因。
任何因涉嫌犯罪行為被捕的人均應無故拖延帶到法官面前。如果沒有立即釋放他,法官應在24小時內就是否應將他還押還押作出合理決定。只能因指控而對押還押候審,制裁要重於罰款或懲罰性拘留。被還押的人將其還押決定提交上級法院的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不得將任何人還押拘留的時間超過必要的時間;如果法官認為他可以被保釋,保釋金應根據司法命令確定。
因其他原因被剝奪自由的任何人均有權盡快接受法院對措施的合法性審查。如果證明剝奪自由是非法的,則應立即釋放他。
沒有正當理由而被剝奪自由的任何人均有權獲得賠償。
第68條
任何人都不得遭受酷刑或任何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不得要求任何人進行強制勞動。
第69條
除非犯有在犯罪時依法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或與該行為完全相似,否則任何人都不得受到懲罰。制裁可能不會比實施時所允許的法律嚴厲。
法律可能永遠不會規定死刑。
第70條
人人為確定其權利和義務,或在對他提出刑事指控時,應在公正審判後和合理時間內,有權獲得獨立和公正的法院的解決。法院的聆訊應公開進行,除非法官出於道德,公共秩序,國家安全或當事方的利益而依法另有規定作出決定。
在被證實有罪之前,應假定每個被指控犯罪的人都是無辜的。
第71條
每個人都應享有不受干擾的隱私,家庭和家庭生活的自由。
只能根據司法裁決或成文法規定進行身體或個人搜查,或搜查某人的處所或財物。這也應適用於檢查文件和郵件,通過電話和其他方式進行的通信,以及對個人隱私權的任何其他可比干擾。
儘管有上文第一段的規定,但如果迫切需要保護他人的權利,則不受隱私,家庭和家庭生活干擾的自由可能受到法定規定的限制。
第72條
私人所有權應受到侵犯。除非出於公共利益的要求,否則任何人都沒有義務交出其財產。這種措施應由法律規定,並應全額賠償。
外國方擁有冰島不動產權益或商業企業股份的權利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
第73條
人人有權享有見解和信仰自由。
每個人都可以自由表達自己的想法,但也有責任在法庭上為他們回答。法律可能永遠不會對言論自由規定審查制度或其他類似限制。
僅出於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的目的,為了保護健康或道德,或為了保護他人的權利或名譽,法律才可以限制言論自由,如果這種限制被認為是必要的,並且符合民主傳統。
第74條
可以出於任何合法目的而未經事先許可而成立協會,包括政治協會和工會。協會可能不會因行政決定而解散。但是,可以禁止社團的活動是為了促進非法目標,在這種情況下,應立即採取法律行動,以使該社團解散的判決不會受到不適當的拖延。
任何人都沒有義務成為任何協會的成員。但是,如果有必要為了使一個協會為了公共利益或出於他人的權利而履行其職能,則根據法律,該協會的成員資格可能是強制性的。
人們可以自由地集結而無需武裝。警察可能會參加公共聚會。如果擔心發生暴動,可能會禁止公開集會。
第七十五條
每個人都可以自由選擇自己的職業。但是,如果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這項權利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
人們就就業條件和其他與勞工有關的事項進行談判的權利應受法律的約束。
第76條
法律應保證每個人在因老年,失業和類似情況而生病,殘疾,虛弱的情況下獲得必要的幫助。
法律應保證每個人都有適當的通識教育和學費。
對於兒童,法律應保障對其幸福所必需的保護和照料。
第77條
稅收事項由法律規定。決定是否徵收稅款,更改稅款或廢除稅款的權力可能不屬於行政機關。
除非徵稅依據的事實發生時法律准許徵稅,否則不得徵稅。
第78條
市政府應當依法獨立管理事務。市政當局的收入來源以及市政當局決定是否以及如何使用其收入來源的權利,應受法律規範。
第79條
修改或補充本《憲法》的提案可在Althingi的常會和特別會議上提出。如果該提議獲得通過,則應立即解散阿爾辛吉並舉行大選。如果Althingi隨後通過了不變的決議,則應由共和國總統確認並作為憲法生效。
如果Althingi根據第62條通過了對教會地位的修正,則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將所有有資格投票的人投票贊成或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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