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果(民主共和國)2005年(2011年修訂)
前言
我們,剛果人民,
由命運和歷史結合在一起,包含自由,博愛,團結,正義,和平,工作的崇高思想;
以我們共同的意志為動力,在非洲的中心地區建立一個法治國家和一個強大和繁榮的國家,建立在真正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民主基礎上;
考慮到不公正及其後果,有罪不罰,裙帶關係,區域主義,部落主義,氏族和庇護者由於其多重變遷而成為價值普遍下降和國家毀滅的根源;
申明我們決心尊重和尊重我們的多樣性和我們的積極特殊性,以保護和鞏固民族獨立和統一;
重申我們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和《婦女權利公約》的遵守和依戀,特別是在該國機構內男女代表均等的目標以及對國際有關保護和促進人權的文書;
看到所有非洲國家團結一致並齊心協力的意願而感動,以期通過大陸,區域或次區域組織促進和鞏固非洲統一,從而為人民提供更好的發展和社會經濟進步觀點非洲
重視促進互利的國際合作和世界各國人民就其各自的身份,各國主權原則和領土完整而言和睦相處;
重申我們按照自己的天才自由組織自己,發展我們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的不可剝奪和不可剝奪的權利;
意識到我們在上帝,國家,非洲和世界面前的責任;
莊嚴宣布通過本憲法。
標題I.一般規定
第一章國家與主權
第一節
第1條
剛果民主共和國在1960年6月30日的邊界內是一個獨立,主權,統一和不可分割,社會,民主和世俗的法治國家。
它的標誌是天藍色國旗,在左上角飾有黃色星星,並在偏斜處橫切,並用黃色細線勾勒出紅色。
它的座右銘是“正義-平息-苦難” [正義-和平-工作]
它的徽章由一隻豹子的頭圍在左邊,右邊是一個像牙牙籤和一個長矛,全部都放在一個碼頭上。
國歌是“ Debout Congolais!” [剛果人!]
它的貨幣是“ le Franc congolais”(剛果法郎)
它的官方語言是法語。
國家語言是基孔戈語,林加拉語,斯瓦希里語和茨希魯巴語。國家保證不加歧視地促進他們的晉升。
該國的其他語言已成為剛果保證國家保護的剛果文化遺產的一部分。
第二條
剛果民主共和國由金沙薩市和25個具有法人資格的省組成。
這些省份是:上烏勒,赤道,上洛馬米,上加丹加,上烏勒,伊圖裡,開賽,東方開塞,貢戈中央,坎戈,克維盧,洛馬米,盧阿拉巴,基塞伊中央,邁恩多貝,馬涅馬,蒙古,Nord-Kivu,Nord-Ubangi,Sankuru,Sud Kivu,Sud Ubangi,Tanganyika,Tshopo和Thuaapa。
金夏沙是該國的首都和國家機構的所在地。它具有省的地位。只能通過公投將資金轉移到該國的其他地方。
國家和各省之間的權限劃分符合本《憲法》第三標題的規定。
省和金沙薩市的邊界是通過組織法確定的。
第三條
剛果民主共和國各省和權力下放的領土實體具有法人資格,由地方機關管理。
這些權力下放的領土實體是城市,公社,部門和廚師區[總區]
他們享有經濟,人力,財務和技術資源管理的自由行政自主權。
這些權力下放的領土實體的組成,組織[和]功能以及它們與國家和各省的關係是通過組織法確定的。
第4條
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新的省和地區實體可以通過分裂或重組來創建。
第2節。
第5條
國家主權屬於人民。所有權力都來自直接通過公民投票或[通過]選舉行使權力的人,以及間接由其代表行使權力的人。
任何人或任何個人都不得濫用其運動。
法律規定了選舉和公民投票的組織條件。選舉權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秘密的。它是直接或間接的。
在不損害本《憲法》第72、102和106條的規定的前提下,在[...]確定的條件下,年滿18歲[至少]並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權利的所有性別的剛果人均為選民,並有資格。法。
第6條
政治多元化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得到承認。
所有享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剛果人都有權組建一個政黨或加入自己選擇的政黨。
政黨參與選舉權的表達,增強國家良知和公民教育。他們在尊重法律,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前提下自由地組織和開展活動。
政黨堅持尊重多元化民主,民族團結和國家主權的原則。
政黨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從國家收到指定用於資助其競選活動或活動的公共資金。
第7條
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整個或部分國家領土上建立唯一政黨。
唯一政黨的構成是對叛國罪的不可估量的違法行為,應受到法律的懲處。
第8條
剛果民主共和國承認政治反對派。與它的存在,與它的活動以及與它為民主征服權力而進行的鬥爭有關的權利是神聖的。除了本《憲法》和法律對所有政黨和活動施加的限制以外,它們可能不受其他限制。
一部組織法確立了政治反對派的地位。
第9條
國家對土地,土壤,水域和森林,剛果的空中,河流,湖泊和海洋空間以及剛果領海和大陸架行使永久主權。
前款規定的國家領土的管理方式和讓步方式由法律決定。
第二章民族
第10條
剛果國籍是唯一的。它不能與其他任何文件同時保存。
剛果國籍既可以是起源,也可以是個人獲得。
成員[個人]和領土屬於獨立時成為剛果(現為剛果民主共和國)的族裔的任何族裔都是原籍剛果。
標題II。人權,基本自由,公民和國家義務
第1章公民和政治權利
第11條
所有人類天生都是自由的,尊嚴和權利平等。但是,只有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剛果才承認享有政治權利。
第十二條
所有剛果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並有權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第十三條
剛果人不得在教育或獲得公職或任何其他事項方面因法律或行政人員的宗教信仰或家庭出身而受到歧視,他的社會狀況,他的住所,他的見解或政治信念或他屬於某個種族,一個種族,一個部落,[或]一個文化或語言上的少數群體。
第十四條
公共權力部門希望消除對婦女的任何形式的歧視,並確保保護和促進其權利。
它們在所有領域,特別是在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領域,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確保婦女全面實現和充分參與國家發展。
他們採取措施,與在公共和私人生活中針對婦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作鬥爭。
婦女有權在國家,省和地方機構中享有平等的代表權。國家保證在上述機構中實行男女平等。
法律確立了這些權利的適用方式。
第十五條
公共權力要求消除性暴力。
在不影響國際條約和協定的情況下,針對任何人的意圖破壞其穩定或[或]使其家庭流離失所並使整個人民失踪的任何性暴力均被視為危害人類罪,應依法予以懲處。
第十六條
人是神聖的。國家有義務尊重和保護它。
人人有權在遵守法律,公共秩序,他人權利和公共道德的前提下,享有生命,人身安全和人格自由發展的權利。
任何人都不得被奴役或處於類似狀態。
任何人都不得遭受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任何人都不得遭受強迫或強制勞動。
第十七條
個人自由得到保障。這是rule [;]保留例外。
只能根據法律規定的形式,依法起訴,逮捕,拘留或判刑。
任何人都不得因其在實施之時和在起訴之時不構成違法行為而被起訴。
在實施和宣判之時,任何人不得因不構成違反法律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被判刑。
不得施加比實施違法行為時更嚴厲的處罰。
根據以下判決後的法律,處罰將停止執行:
1.被壓制
2.被宣布不再具有違法行為的行為。
在根據判決後的法律減輕處罰的情況下,將根據新法律執行處罰。
刑事責任是個人的。不得因他人的行為而起訴,逮捕,拘留或判刑。
任何被指控違反法律的人都將被認為是無罪的,直到通過確定的判決確定了他的罪魁禍首。
第十八條
任何被捕人員必須立即以其所理解的語言告知其被捕原因和針對他的任何指控。
必須立即將其權利告知他。
被拘留者有權立即與其家人或律師取得聯繫。
拘留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在此期限屆滿時,必須釋放被拘留者或將其交給主管司法當局處置。
任何被拘留者都必須受益於保留其生命,身心健康以及尊嚴的治療。
第十九條
不得違反法律賦予他的法官的意願將任何人遷移或轉移。
人人有權在主管法官的合理時間內審理其案件。
辯護權是有組織的並且得到保障。
在刑事訴訟的所有階段,包括警察的調查和審判前的調查,所有人都有權利為自己辯護或由自己選擇的辯護人協助。
在安全服務之前,他們可以得到同等的幫助。
第20條
法院和法庭的聽眾是公開的,除非此舉被認為對公共秩序或道德構成危險。在這種情況下,法庭的命令被關閉[聽眾]。
第21條
所有判決均已書面並證明成立。他們在公眾聽眾中宣讀。
所有人享有訴諸判決的追索權。它是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行使的。
第22條
人人有權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在尊重他人的前提下,所有人都有權利通過崇拜,教導,做法,完成儀式和宗教生活狀態,在公共和私人場合單獨或集體表現其宗教信仰或信念。法律,公共秩序,道德和他人權利。
法律規定了行使這些自由的方式。
第23條
人人都有表達自由的權利。
這項權利意味著在尊重法律,維護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發表言論或信念,特別是通過言論,印刷品和圖畫表達意見或信念。
第24條
人人有權知情。
在保留尊重法律,公共秩序,道德和他人權利的前提下,保證了新聞自由,信息自由以及通過廣播和電視,書面媒體或任何其他通信方式進行廣播的自由。 。
法律決定了行使這些自由的方式。
國家的視聽和書面媒體是公共服務,可以確保所有政治和社會運動得到平等的使用。國家媒體的地位是由法律確定的,該法律保證在信息的處理和傳播中觀點的客觀性,公正性和多元性。
第25條
在保留尊重法律,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前提下,保證和平,無武器的會議自由。
第26條
遊行示威的自由得到了保證。
在公共道路上或露天進行的所有示威活動均要求組織者書面通知主管行政機關。
可能沒有人被迫參加示威活動。
法律決定了適用的措施。
第27條
所有剛果人都有權單獨或集體向公共機構提出請願書,並在三個月內作出回應。
沒有人會因為採取這種主動行動而以任何形式成為歧視的對象。
第28條
無需執行明顯的非法命令。當收到的命令明顯侵犯了對人的權利以及對公眾自由和道德的尊重時,每個人,每個國家工作人員都免於遵守的義務。
拒絕執行該命令的人有該命令明顯違法的證明。
第29條
該住所不可侵犯。進入或搜索只能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和條件進行。
第三十條
所有在該國領土上的人均有權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在該領土內自由流通,建立其住所,離開該住所並返回該住所。
不得將剛果人驅逐出共和國領土,不得將其強迫流放,也不得將其迫於慣常居住地之外。
第31條
人人有權尊重其私生活,並享有其通信,電訊和任何其他形式的通信保密的權利。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能侵犯此權利。
第32條
在國家領土上合法找到自己的所有外國人,在條約和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均享有對個人及其財產的保護。
他們必須遵守共和國的法律和法規。
第33條
庇護權得到承認。
剛果民主共和國根據國家安全儲備,在其領土上向受到起訴或迫害的外國國民提供庇護,特別是徵求他們的意見,他們的信仰,他們的種族,部落,族裔,語言上的隸屬關係或採取有利於他們的行動根據現行法律和法規保護民主和捍衛人身和人民權利。
禁止任何經常享有庇護權的人從剛果民主共和國領土對其原籍國或任何其他國家進行顛覆活動。
不得將難民送交被起訴國的當局,也不得送回後者的領土。
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被移交給可能遭受酷刑,[或]殘忍,有辱人格或不人道的懲罰或待遇的國家領土。
法律確立了行使這一權利的方式。
第二章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第34條
私有財產是神聖的。
國家保障依法或習俗獲得的個人或集體財產的權利。
它鼓勵並註意本國和外國私人投資的安全。
一個人只能出於公共事業的理由而被剝奪財產,並以法律規定的條件承認為公正和事先的賠償。
一個人只能根據主管司法當局的決定扣押其財產。
第35條
國家保障國民和外國人享有私人主動權。
它鼓勵剛果人從事小型商業,藝術品和手工藝,並希望保護和促進本國的專門知識和能力。
法律規定了行使這一權利的方式。
第三十六條
勞動是每個剛果人的神聖權利和義務。
國家保障工作權,失業保護和公平合理的報酬,並確保工人及其家庭按照人的尊嚴生存,並保證所有其他社會保護手段,尤其是退休金。 ]和終身年金。
在工作中,沒有人會因為他們的出身,性別,見解,信仰或社會經濟狀況而歧視[les]。
所有剛果人都有權利和義務通過工作為國家建設和繁榮作出貢獻。
該法律確立了工人的地位,並規範了有關專業命令的司法制度和需要學歷或學歷的職業的具體規定。
專業秩序的內部結構和運作必須民主。
第37條
國家保障結社自由。
公共權力與協會合作,這些協會為人口的社會,經濟,知識,道德和精神發展以及公民[男性]和公民[女性]的教育做出了貢獻
這種合作可以採取補貼的形式。
法律確立了行使這種自由的方式。
第38條
辛迪加權利得到承認並得到保障。
所有剛果人均有權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自由成立工會或與工會建立聯繫。
第三十九條
罷工權得到承認和保證。
它是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行使的,該條件可以禁止或限制其在國防和安全領域或任何對國家至關重要的[公共]活動或公共服務領域的行使。
第40條
每個人都有權與自己選擇的異性結婚,並建立家庭。
家庭是人類社區的基本單位,其組織方式確保其團結,穩定和受到保護。它被置於公共權力的保護之下。
對父母的照料和教育對父母而言,是他們在[並]借助公共權力的監督下行使的一項自然權利和義務。
孩子們有義務協助他們的父母。
法律規定了有關婚姻和家庭組織的規則。
第41條
每個不超過18歲的人(不分性別)都是未成年人。
所有未成年人均有權知道其父親和母親的名字。
他們同樣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和公共權力的保護。
禁止和虐待兒童,尤其是戀童癖,性虐待以及對巫術的指控,應受到法律的製裁。
父母有責任照顧孩子,並確保他們免受家庭內外的任何暴力侵害。
公共權力有義務確保在困難情況下保護兒童,並將提交人及其同夥對兒童的暴力行為繩之以法。
所有其他形式的對未成年人的剝削均受到法律的懲罰。
第42條
公共權力有義務保護青年,使其免受健康,教育或整體發展的任何侵害。
第43條
人人有權接受學校教育。它是由國民教育提供的。
國民教育由公共機構和經批准的私人機構組成。
法律規定了這些機構的創建和運作條件。
父母有權選擇對子女的教育方式。
在公共機構中,義務教育是免費的。
第44條
消除文盲是一項國家義務,為此,政府必須制定一項具體方案。
第45條
教育是免費的。
但是,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必須接受公共權力的監督。
人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能力,不受國籍,種族,宗教,性別,政治或哲學見解,身體,精神或感覺狀態歧視地接受國民教育。
國家教育機構應與宗教當局合作,向未成年學生[,]並要求其父母[,]根據其宗教信仰進行教育。
公共當局有責任通過教學,教育和傳播,促進和確保尊重人的權利,基本自由和本憲法規定的公民的義務。
公共權力有責任確保憲法,《世界人權宣言》,《非洲人和人民權利憲章》以及所有已正式批准的有關區域和國際公約的傳播和教導人的權利和國際人道主義法。
國家有義務將人的權利納入武裝部隊,警察和安全部門的所有培訓方案。
法律決定了本文的適用條件。
第46條
在尊重法律,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前提下,保證了文化權,知識和藝術創作自由權以及科學技術研究權。
版權和知識產權[權利]受法律保護。
國家在執行任務時考慮到該國的文化多樣性。
它保護民族文化遺產並確保其得到提升。
第47條
保障健康和[a]保證食物供應的權利。
該法律規定了公共衛生和[a]安全食品供應的基本原則和組織規則。
第48條
保障了獲得體面住房的權利,獲得飲用水和電能的權利。法律規定了行使這些權利的方式。
第49條
老年人和殘疾人有權就其身體,智力和道德需要採取具體的保護措施。
國家有責任在國家,省和地方機構內促進殘疾人的存在。
一部組織法決定了這項權利的適用方式。
第三章集體權利
第50條
國家保護在國內和國外的剛果人的合法權益。
出於對等的保留,任何合法在本國領土上身分的外國人都享有與剛果人相同的權利和自由,但政治權利除外。
他們受益於條約和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對個人及其財產的保護。
他們必須遵守共和國的法律和法規。
第51條
國家有責任確保和促進該國所有種族的和平與和諧共處。
它同樣確保弱勢群體和所有少數群體的保護和促進。
它期待著他們的發展。
第52條
所有剛果人在國家和國際一級均享有和平與安全的權利[計劃]。
任何個人或個人不得以其領土的一部分作為對剛果國家或任何其他國家進行顛覆或恐怖活動的基地。
第53條
人人有權享有健康的環境,並[一個]有利於他們的全面發展。
他們有義務捍衛它。
國家希望保護環境和人民健康。
第54條
法律規定了建造工廠,儲存設施,處理,焚化和清除在國家領土上建立的工業單位或車間產生的有毒,污染或放射性廢物的條件。
經濟活動造成的任何污染或破壞都將導致賠償和/或賠償。
法律決定了補償性措施和賠償性[措施]的性質,以及其執行方式。
第55條
在國家管轄範圍內的內部水域或海洋空間中的運輸,進口,儲存,溢出[或]處置,[或]有毒,污染或放射性廢物或任何其他危險廢物向大氣[,]的排放不論產品是否具有(來源)[來源],均構成犯罪,應依法予以懲處。
第56條
建立了任何以剝奪民族[或]身體或道德人自然或財富來源的全部或部分生存方式的後果的任何作為,任何協議,任何公約,任何安排或任何其他作為,但不得損害國際間關於經濟犯罪的規定,因為掠奪罪應受到法律的製裁。
第57條
上一條所述的行為以及它們的企圖,無論其形式如何,如果是在公共權力下投資的人的行為[],則可被視為違反叛國罪。
第58條
所有剛果人都有享受國家財富的權利。
國家有義務公平地重新分配國家,並保障發展權。
第59條
所有剛果人都有權享受人類共同的遺產。國家有義務促進其享受。
第60條
尊重人的權利和憲法所奉獻的基本自由是對公共權力和每個人的尊重。
第61條
在任何情況下,即使已經按照本《憲法》第85條和第86條宣布了圍困狀態或緊急狀態,也不能貶損以下列舉的權利和基本原則:
1.生命權
2.禁止酷刑和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懲罰或待遇;
3.禁止奴隸制和奴役;
(四)違法行為和處罰的合法性原則;
5. [a]辯護權和追索權;
6.禁止監禁債務;
7.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的自由。
第四章公民職責
第62條
沒有任何對法律無知的藉口。
所有人都必須遵守憲法,並遵守共和國的法律。
第63條
面對外部威脅或侵略,所有剛果人都有捍衛國家及其領土完整的神聖權利和義務。
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進行義務兵役。
所有國家,省,地方和習慣當局都有責任維護共和國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並受到叛國罪的懲罰。
第64條
所有剛果人都有義務反對以武力奪取權力或違反本《憲法》規定行使權力的任何個人或個人。
任何推翻憲法制度的企圖都是對國家和國家的違法行為。依法懲處。
第65條
所有剛果人都必須忠實履行其對國家的義務。他們同樣有義務繳納稅款。
第66條
所有剛果人都有義務尊重和對待其同胞,不加任何歧視,並與他們保持關係,以維護,促進和加強民族團結,並相互尊重和容忍。
此外,它們有責任在受到威脅時單獨維護和加強民族團結。
第67條
所有剛果人都有責任保護公共財產,資產和利益,並尊重他人的財產。
標題III。組織與權力行使
共和國機構第一章
第68條
共和國的機構如下:
1.共和國總統;
2.議會;
3.政府;
4.法院和法庭。
第一節執行力
第1款。共和國總統
第69條
共和國總統是國家元首。他代表民族,是民族團結的象徵。
他認為尊重憲法。
他通過仲裁來確保公共權力和機構的正常運轉以及國家的連續性。他是國家獨立,領土完整,國家主權以及對國際條約和協定的尊重的保證人。
第70條
共和國總統由直接普選產生,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
在任期結束時,共和國總統將繼續擔任其職務,直到新當選總統的有效任職為止。
第71條
[由2011年1月20日第11/002號法律修改。]
共和國總統由所表示的簡單多數票選舉產生。
第72條
如果不符合以下條件,則沒有人可以當選共和國總統候選人:
1.擁有剛果原籍;
2.至少30歲;
3.享有充分的公民和政治權利;
4.不受選舉法規定的排除案件之一的約束。
第73條
總統任期屆滿前九十天,由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進行了共和國總統選舉的投票。
第74條
在宣布總統選舉的最終結果後的十天內,民選共和國總統開始履行職責。
在履行職責之前,共和國總統在憲法法院面前宣誓如下:
“我……當選剛果民主共和國總統,在上帝和民族面前莊嚴宣誓:
遵守並捍衛《憲法》和共和國法律;
維持其領土的獨立性和完整性;
維護民族團結;
僅以普遍利益和對人的權利的尊重為指導;
全力以赴促進共同利益與和平;
作為人民的忠實僕人忠實履行我所賦予的崇高職能。”
第75條
如果因死亡,辭職或其他任何原因導致最終空缺,共和國總統的職能,除第78條,第81條和第82條規定的職能外,由總統臨時行使參議院。
第76條
共和國總統職位的空缺由憲法法院宣布,由政府轉達此事。
共和國臨時總統期望在憲法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內組織共和國新總統的選舉。
在空缺的情況下或憲法法院宣布喪失工作能力的決定時,在獨立國家選舉委員會召集的情況下,選舉共和國新總統至少應在六十天之後,最多不超過九十天。空缺的發生或喪失能力的確定性的宣布。
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憲法法院可應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的要求,將這段時間最多延長至一百二十天。
當選總統開始新的任務。
第77條
共和國總統向國家致辭。
他通過他已經閱讀或已經閱讀並且不會引起任何辯論的信息與國會大廈進行溝通。
他每年一次在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在國會開會之前發表關於民族狀況的演講。
第78條
經與共和國總統協商後,共和國總統從議會多數中任命總理。在他向政府提出辭呈後,他終止了職務。
如果不存在這樣的多數,共和國總統便向某人交出初步的獲勝通知,以查明一個聯盟。
初步獲能時間為30天,可以更新一次。
共和國總統任命政府其他成員,並根據總理的提議終止其職能。
第79條
共和國總統召集並主持部長會議。在喪失能力的情況下,他將這種權力下放給總理。
共和國總統在本憲法規定的條件下頒布法律。
他通過法令執行。
除第78條第80款,第84款和第143條規定的共和國總統令以外,共和國總理令由總理簽名。
第80條
共和國總統根據第198條的規定,在十五天的時間內通過法令對各省的當選州長和副州長進行投資。
第81條
在不損害憲法其他規定的前提下,共和國總統根據政府在部長會議上審議的一項提議,任命,解除其職務,並在必要時撤銷其職務。
1.大使和特使;
2.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的將軍和上級軍官聽取高級國防委員會的意見後;
三,總參謀長,總參謀長和武裝部隊各主要司令員在聽取國防高級委員會的講話後;
4.公共行政部門的高級職務;
(五)公共服務事業單位的負責人;
六,國家對公共企業和機關的管理,但審計專員除外。
共和國總統對這些問題進行干預的法令由總理簽署。
第82條
共和國總統任命,解除其職務,並在必要時根據司法高級理事會的提議,根據條例撤銷[他們],首席治安法官和起訴[治安法官]。
前款所指的法令由總理簽名。
第83條
共和國總統是武裝部隊最高統帥。
他主持高級國防委員會。
第84條
共和國總統依法授予國家命令和[國家]裝飾等級。
第85條
當嚴峻的局勢立即威脅到國家領土的獨立性或完整性時,或者當它們激怒了機構的正常運轉時,共和國總統宣佈在協調後處於緊急狀態或圍困狀態根據本《憲法》第144條和第145條,與總理和兩個分庭庭長會晤。
他通過一條消息通知國家。
法律規定了適用緊急狀態和包圍狀態的方式。
第86條
共和國總統根據最高憲法的第143條,在上級國防委員會的意見,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的授權下,通過部長會議審議的法令宣戰。
第87條
共和國總統行使赦免權。
他可以減免,減刑或減刑。
第88條
共和國總統委任駐國外和國際組織的大使和特使。
外國大使和特使都被任命為他。
第89條
共和國總統的薪酬和民事名單由《金融法》確定。
第2款:政府
第90條
政府由總理,部長,副部長以及副總理,國務大臣和代表大臣組成。
它由總理,政府首腦領導。在喪失能力的情況下,他的過渡由有資歷的政府成員保證。
政府的組成考慮到了國家代表。
在履行職責之前,總理向國民議會提出了政府計劃。
該方案一旦獲得組成國民議會的絕大多數成員的批准,便投資政府。
第91條
政府與共和國總統一道製定了國家政策,並對此負有責任。
政府實行國家政策。
國防,安全和外交事務是共和國總統與政府之間合作的領域。
政府指揮公共行政部門,武裝部隊,國家警察和安全部門。
政府在國民議會面前按照第90、100、146和147條的規定負責。
部長會議審議的一項法令決定了共和國的組織,政府的職能以及共和國總統與政府之間以及政府成員之間的合作方式。
第92條
總理保證法律的執行並在本憲法賦予共和國總統特權的儲備下行使監管權。
他通過法令處決[狀態]。
根據部長會議通過的法令,他任命民政和軍事機關,而不是共和國總統授予的職務。
總理的行為視情況需要由負責執行的部長簽字。
總理可將其某些權力下放給部長。
第93條
部長負責其部門。在總理的指導和協調下,他在政府部門執行政府計劃。
他按命令執行。
第94條
副部長在他們所兼職的部長的授權下行使關於政府組織和職能的法令賦予他們的歸屬。他們在缺席或無能力的情況下擔任部長的過渡期。
第95條
《金融法》規定了政府成員的薪酬。
總理還從捐贈中受益。
第3款:共和國總統和政府共同的規定
第96條
共和國總統的職能與行使任何其他選舉職務,任何公共,文職或軍事職務以及任何專業活動不相容。
共和國總統的任期也與政黨內部的任何責任相矛盾。
第97條
政府成員的職能與農業,手工,文化,教育和研究活動以外的任何其他選舉任務,任何公共,民用或軍事就業以及任何專業活動的執行均不相容。
它們同樣不符合政黨內部的任何責任。
第98條
在履行職責期間,共和國總統和政府成員不得親自或通過中間人以任何其他方式購買或獲取或租賃屬於國家管轄範圍的資產。省或權力下放實體。
他們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共合同,以使中央政權,各省和權力下放的行政實體均享有利益的行政部門或機構的利益。
第99條
共和國總統和政府成員在其行使職能之前和到期時,必須向憲法法院提交其家庭遺產的書面聲明,列舉其動產,包括資產,合夥股份,債務,其他資產,銀行帳戶,其不動產,包括未開發的土地,森林,種植園和農業用地,礦山和其他不動產,並標明了相關所有權。
家庭遺產包括夫妻雙方在婚姻制度下的資產,未成年人和子女的資產,甚至是夫妻雙方所佔的多數。
憲法法院將此聲明通知財政部門。
如果此聲明沒有履行,則允許三十天,相關人員被視為辭職。
根據其職責,在其職務結束後的三十天內,若無此聲明,則為欺詐性聲明或涉嫌致富而無故提請憲法法院或最高法院。視情況而定。
第2節:立法權
第100條
立法權由具有兩個議會的議會行使:國民議會和參議院。
在不損害本憲法其他規定的前提下,議會對法律進行表決。它控制著政府,公眾公司以及公共場所和[公共]服務。
每個分庭享有行政和財務自主權,並控制自己的分配。
第1段,國家大會
第101條
國民議會議員具有國民代表的頭銜。他們由普遍,直接和秘密選舉產生。
立法選舉的候選人由各政黨或各政治團體介紹。他們也可能以獨立人士的身份出現。
每個國家代表由兩名替代人選出。
國民代表代表國家。
任何命令性命令都是空的。
全國代表的人數以及選舉的條件和資格由選舉法確定。
第102條
如果不符合以下條件,則沒有人可以參加立法選舉:
1.剛果
2.至少25歲;
3.享有充分的公民和政治權利;
4.不受選舉法規定的排除原因之一的約束。
第103條
全國代表當選,任期五年。他符合資格。
國民代表的任務開始於國民議會對權力的確認,並隨著新議會的成立而終止。
第2段
第104條
參議院議員有參議員的頭銜。
參議員代表他的省,但他的職權是國家的。
任何命令性命令都是空的。
參議員的候選人由各政黨或各政治團體介紹。他們也可能以獨立人士的身份出現。
他們由省議會選舉為第二學位。
每個參議員由兩個候補人選出。
共和國的前任當選總統是終身參議員。
參議員的人數以及選舉的條件和資格由選舉法確定。
第105條
參議員的任期為五年。他符合資格。
參議院的任務開始於參議院對權力的確認,直至新參議院的設立結束。
第106條
如果不符合以下條件,則任何人都不得成為參議院議員:
1.剛果
2.至少30歲;
3.享有充分的公民和政治權利;
4.不受選舉法規定的排除原因之一的約束。
第3段:免疫和不相容性
第107條
議員不得因行使職務而發表意見或投票而被起訴,搜查,逮捕,拘留或審判。
在會議期間,只有在國民議會或參議院批准的情況下,國會議員才能被起訴或逮捕,但私下里的情況除外。
屆會期間,只有在國民議會主席團或參議院主席團的批准下,才能逮捕議員,除非是在公然行為的情況下,有權進行起訴或定罪判決。
如果議員所屬的分庭要求,則對議員的拘留或起訴將中止。暫停時間不得超過課程的持續時間。
第108條
國家代表的職權與參議員的職權不符,反之亦然。
副議員或參議員的職責與以下職能或職責不兼容:
1.政府成員
2.支持民主的機構成員;
3.武裝部隊,國家警察和安全部門的成員;
4.裁判官
5.國家公共服務職業官員;
6.領土政治行政團體[幹部],但集體首領[集體頭目]的首領和團體除外;
7.積極的公共任務;
8.共和國總統,總理,國民議會總統,參議院議長,政府成員的內閣成員,以及一般的政治或行政權力機構受僱於公共企業或混合經濟公司的國家;
9.任何其他選任任務。
國民代表或參議員的職權與外國或國際機構所賦予的有酬職能不符。
第4款:國家代表和參議員的權利
第109條
國民代表和參議員有權在國家領土內不受限製或阻礙地流通,並有權離開。
他們有權獲得公正的賠償,以確保其獨立性和尊嚴。《金融法》對此做了規定。
他們有權獲得等於其酬金六個月的最終賠償。
前款的適用方式以及議員的其他權利由每個分庭的內部條例確定。
第5段,國家代表或參議員授權的目的和中止
[由2011年1月20日第11/002號法律修改。]
第110條
[由2011年1月20日第11/002號法律修改。]
副主席或參議員的任務以以下方式結束:
1.立法機關的任期屆滿
2.死亡
3.辭職;
4.明確的障礙;
5.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6.超過四分之一的會議無正當理由和未經授權的缺席;
7.選舉法規定的排除;
8.不可撤銷的判處有意違法行為的刑罰。
9.接受與副議員或參議員的職責不符的職能;
但是,當任命一名國民代表或參議員擔任其行使議會職責的政治職務時,他將被停職。
在停止這種不相容的政治職能後,他恢復了他在議會中的明確權利。
主管司法當局隨後宣布的選舉之日,任何不合格的原因都會導致國民代表或參議員的任務喪失。
在上述情況下,國民代表或參議員由第一任替代,或默認情況下,由第二任替代。在缺乏替代人的情況下,在有關的選舉範圍內組織部分選舉。
在立法期間故意離開政黨的國民代表,參議員或替代人被視為已放棄其議會授權或在該政黨命令下獲得的替代。
第6段,國家大會和參議院的職能
第111條
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分別由七名成員組成的主席團領導,成員包括:
1.總統
2.第一副總統;
3.第二副總統;
4.報告員[秘書]
5.兼職報告員;
6.詢問者[司庫]
7.兼職探員。
兩個分庭的院長必須是原籍剛果。主席團成員是根據其各自分庭內部條例所確定的條件選出的。
第112條
每個議會通過其內部條例。
內部法規特別確定:
1.主席團的任期和運作規則,主席以及主席團其他成員的權力和特權;
2.常設委員會的數目,任命方式,組成,作用和職權以及特別委員會和臨時委員會的設立和運作;
(三)各商會公共行政秘書長指導的行政服務的組織;
4.眾議員和參議員的紀律處分制度;
5.投票的不同方式,但本憲法明確規定的除外
在執行之前,有關分庭庭長必須將《內部條例》轉交給憲法法院,由憲法法院在十五天內決定其是否符合《憲法》。經過這段時間後,內部法規被視為符合。
被宣佈為不合格的規定可能不會執行。
第113條
除常任委員會和特別委員會外,兩個分庭可以組成一個或幾個聯合委員會,具有同等地位[委員會混合同盟],以在他們對必須通過的問題達成不同意見時調和其觀點。相同條件下的相同決定。
如果分歧仍然存在,國民議會將作出最終決定。
第114條
獨立國家選舉委員會宣布立法選舉結果後的第十五天,每個議會在特別會議上均享有權利,以實現:
1.設立臨時主席團,由高級成員領導,兩名年輕成員協助;
2.權力的確認;
3.決定局的選舉和設置;
4.起草和通過《內部規章》。
開幕式由兩個分庭的每個行政部門的秘書長主持。
在本次會議期間,兩個會議廳開會以起草並通過《國會內部條例》。
特別會議以議程用盡而結束。
第115條
國民議會和參議院每年舉行兩次常會:
1.第一次於3月15日開放,於6月15日關閉;
2.第二個在9月15日開放,在12月15日關閉。
如果3月的15號或9月的9月15日是假期或在星期日發生,則會話的開始在隨後的第一個工作日進行。
每次例會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116條
可以在主席團或半數議員,共和國總統或政府的要求下,由總統在特定議程上召集每屆議會特別會議。
分庭在會議廳用盡了其所提起的議程之後,最遲在會議開始之日起三十天后進行了乾預。
第117條
如果政府經部長會議審議後要求,則在每個分庭的議程中優先題詞為法律草案,法律提案或一般政策宣言是正確的。
第118條
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僅在組成他們的絕對多數成員中有效坐席。
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的會議是公開的,除非宣布不公開開會。
辯論的分析性摘要以及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的文件均在議會紀事中公佈。
第119條
在以下情況下,兩個分庭在國會聯合開會:
1.根據本《憲法》第218至220條進行的憲法修訂程序;
2.依照本《憲法》第85條和第86條,授權宣布緊急狀態或宣布戰爭宣告為圍困狀態;或
3.根據本《憲法》第77條,聽取共和國總統關於民族國家的演講;
4.根據本《憲法》第158條的規定指定三名憲法法院成員。
第120條
當兩個分庭在國會開會時,主席團就是國民議會的主席團,輪值主席由國民議會主席和參議院議長保證。
國會通過其內部條例。
在實施之前,國會主席將《內部規章》傳達給憲法法院,憲法法院將在15天內決定這些規章是否符合本《憲法》。
在這段時間過去之後,內部法規被視為符合要求。
被宣佈為不合格的規定可能不會執行。
第121條
每個分庭或國會僅在其絕對多數成員聚集的情況下才有效坐席。在保留《憲法》其他條款的前提下,每項決議和每項決定均根據每個分庭或國會的內部規章作出。
投票可以通過唱名和可聽見的聲音[高音]進行,或者通過舉手,或者通過坐著站著,通過無記名投票或電子程序進行。在法律的整個案文中,投票是通過唱名表決和可聽見的聲音進行的。投票同樣可以通過提供更多保證的技術程序來投票。
在保留《憲法》規定的情況下,各分庭或國會均可決定秘密表決通過一項具體決議。
但是,在審議有關人員的情況下,投票是通過無記名投票進行的。
第三節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關係
第122條
在不損害本《憲法》其他規定的前提下,法律確立了以下規則:
1.為行使公共自由而給予公民的公民權利和基本保障;
2.選舉制度;
3.公共財政;
4.國防對公民[,]對其人身和財產的要求;
5.國籍,人員的地位和能力,婚姻制度,繼承和捐贈;
6.確定適用的違法行為和刑罰,刑事訴訟程序,司法權的組織和運作,新的管轄權的建立,治安法官的地位,上級的司法制度地方法院理事會;
7.律師協會的組織,司法協助和司法代表;
8.商業,財產權制度以及民事和商業義務;
9.大赦和引渡;
(十)任何性質的稅收的基礎,稅率和徵收方式,貨幣的發行製度;
11.國家的貸款和財務義務;
12.國家公共服務職業官員,高等教育,大學[教育]和科學研究人員的地位;
13.武裝部隊,警察和安全部門;
14.工作權和社會保障權;
15.國防和國家警察的一般組織,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人員的招募方式,軍人和警察人員的晉升,權利和義務。
第123條
在不損害本憲法其他規定的前提下,法律確定了有關以下方面的基本原則:
1.對各省和權力下放的領土實體,其權限和資源進行免費管理;
(二)創建公共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
3.土地,採礦,林業和不動產的製度;
4.共同保險制度和儲蓄;
(五)教育衛生;
6.監獄制度;
7.政治和組織多元化;
8.罷工權;
9.媒體的組織;
10.科學技術研究;
11.合作社;
12.文化藝術;
13.體育和休閒;
14.農業,畜牧業,漁業和水產養殖業;
15.保護環境和旅遊業;
16.保護弱勢群體。
第124條
組成每個分庭的絕對多數成員在以下條件下通過和修改了賦予憲法組織法性質的法律:
1.立法提案只能在交由政府存放十五天后,提交給該問題的第一分庭審議。
2.適用第132條的程序。但是,如果兩個分庭沒有達成一致,則該案文只能由國民議會在其絕對多數成員的最後一讀中通過;
3.機構法只有在共和國總統有義務將[此事]提交憲法法院宣布後,才在十五日內頒布。
第125條
當政府宣布一項法案或一項法律提案緊急時,主管委員會將按照每個法庭的內部條例所規定的程序,在每個分庭中對其進行優先審查。
涉及修改憲法或修改組織法的提案或法律草案,以及第129條所確立的授權法律草案,均應採用正常程序。
第126條
[由2011年1月20日第11/002號法律修改。]
財政法確定國家的資源和支出。
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在《憲法》第124條規定的組織法規定的條件下通過了《財務法》。
政府最遲於每年的9月15日將《年度財務法》法案,包括其中的預算,交存國民議會主席團。
公共就業的創造和轉變可能不會超出《金融法》的規定。
如果在新的財政年度開始之前未通過憲法規定時期內的《財政法》,則共和國總統將根據政府的建議,將其生效。部長理事會,同時考慮到兩個分庭各自通過的修正案。
如果未在財政年度開始之前及時發布《金融法草案》,則政府將要求國民議會和參議院開放臨時信貸。
如果在預算會議結束前十五天,政府尚未交存其預算草案,則視為已辭職。
如果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在十五天內未決定開放臨時信貸,則由共和國總統根據政府的提議,將有關這些信貸的法案規定付諸生效。部長會議。
如果考慮到上述規定的程序,則《年度財務法》不能在預算年度2月的第一個月的第一天生效,共和國總統則應政府的建議進行審議。部長會議命令考慮到兩個分庭各自投票通過的修正案,命令執行《金融法》。
如果國會及時通過並在新的預算年度開始之前轉交頒布的《財政法草案》成為共和國總統退還議會的目標,則政府要求國民議會和參議院臨時信貸的開放。
第127條
如果通過了《金融法草案》修正案,結果是收據減少或支出增加,則不予接受,除非附有補償性提議。
第128條
除法律範圍內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均具有監管性質。
如果憲法法院應政府的要求宣布其具有前款規定的管制性,則具有法律性質的文本可通過法令予以修改。
第129條
為了緊急執行其行動綱領,政府可以要求國民議會或參議院批准根據法令在有限的時間段內就特定事項採取通常屬於該領域的措施法律。
這些法令由部長會議審議。如果最遲在授權法律規定的最後期限未將批准法草案交存議會的情況下,它們將在發佈時生效並失效。
在本條第一款所述期間結束時,如果議會未批准這些法令,則它們將停止[,]權利[,]產生其效力。
部長會議審議並批准的法令只能由法律對其規定進行修改。
在拒絕批准法律草案的情況下,該法令停止行使其權利。
第130條
法律的主動權同時屬於政府,每個代表和每個參議員。
政府在部長會議上通過的法律草案交存其中一個分庭的主席團。但是,就《金融法》而言,該法案必須在第126條規定的期限內交存國民議會主席團。
法律提案在審議和通過之前,已通知政府,以供政府參考,該法律提案在轉遞後的十五天內,將任何一個或另一個分庭的意見提交給主席團。在這段時間之後,法律提案被審議。
第131條
政府成員有權參加國民議會和參議院以及其委員會的工作。
如果需要,政府成員有義務出席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的會議,發言並向議員提供任何有關他們的活動的解釋。
第132條
在第一庭提到[此事項]之前,先對政府交存的案文進行法律草案的討論。一個分庭提到另一個分庭表決的案文時,只考慮傳送給它的案文。
第133條
政府成員有權對討論中的案文提出修正案,但不參加表決。
第134條
除非國民議會或參議院議員通過的法律提案和修正案會減少公共資源或增加或增加公共義務,否則不予接受。隨附有關相應收據或經濟的建議。
第135條
兩個分庭對每項法案和每項法律提案都進行了逐一審查,以期採用相同的案文。
當由於兩個分庭之間的不一致而導致在每個分庭進行一讀後無法通過一項法案或一項法律提案時,[具有]均等的聯合委員會應負責就仍在討論中的條款提出案文,由兩個局負責。
平等委員會共同起草的案文提交兩個分庭通過。
如果具有同等地位的聯合委員會未能成功通過單一案文,或者如果在前款規定的條件下未通過該案文,則國民議會將作出最終決定。在這種情況下,國民議會可以根據參議院通過的一項或多項修正案,重新考慮由聯合委員會[按同等方式]起草的案文,或由投票委員會自行表決的最後案文(視情況而定) 。
第136條
該法律通過後六天內,已轉交共和國總統頒布。總理會收到一份核證副本。
第137條
移交後的十五天內,共和國總統可以要求國民議會或參議院[]重新審議該法律或其某些條款。不能拒絕這種新的審議。
提交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審議的案文,可以是最初的形式,也可以由組成它們的絕對多數成員通過後經修改。
第138條
在不損害本憲法其他規定的前提下,國民議會和參議院關於政府,公共企業,[和]公共機構和服務的信息和控製手段為:
1.口頭或書面問題,有或沒有辯論[,],未經表決;
2.時事問題;
3.連鎖;
(四)委託調查;
5.委員會的聽證會。
這些控製手段是在每個分庭《內部規章》規定的條件下行使的,並根據本《憲法》第146條和第147條,視情況而引起不信任或譴責的動議。
第139條
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訴諸[事項]憲法法院,以使宣布的頒布法律不符合憲法:
1.共和國總統在將確定通過的法律轉交給他後的十五天內;
2.總理在將確定通過的法律轉交給他後的十五天內;
3.國民議會總統或參議院主席在最終通過後的十五天內;
4.在最終通過後的十五天內,至少有相當於每個分庭議員十分之一的代表或參議員人數。
僅當憲法法院宣布該法律符合《憲法》時,該法律才能頒布。該法院在移交[問題]後的十五天內作出裁決。但是,根據政府的要求,如果緊急的話,這個時間可以減少到八天。在這段時間內,該法律被視為符合《憲法》。
第140條
共和國總統在《憲法》第136條和第137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後的十五天內,頒布法律。
如果共和國總統在憲法規定的時間內沒有頒布法律,則該頒布是正確的。
第141條
這些法律都印有國家印章,並在《官方公報》上發表。
第142條
除非另有規定,該法律在《官方雜誌》上公佈後三十天生效。
在所有情況下,政府均保證自頒布之日起六十天內以法語和四種本國語言中的每一種傳播。
第143條
根據《憲法》第86條的規定,共和國總統根據上級國防委員會的意見和兩個分庭的授權,根據部長會議的決定宣戰。
他通過一條消息通知國家。
在戰爭期間或在外國部隊入侵或攻擊國家領土的情況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已成為法律的主題。
第144條
根據本《憲法》第85條的規定,共和國總統宣布了包圍狀態和緊急狀態。
國民議會和參議院隨後召集權利。如果他們不參加會議,則根據本《憲法》第116條召開特別會議。
例會或特別會議閉幕是[,] [,] [被推遲],以允許視情況適用前款的規定。
共和國的全部或部分領土可宣佈為緊急狀態或包圍狀態,為期30天。
宣布緊急狀態或攻城狀態的法令在本條第[4]款規定的時間期限屆滿後即停止[,]產生其效力,除非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共和國總統在部長理事會的決定下提到的[此事]已授權將其延期15天。
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可以通過法律在任何時候終止緊急狀態或包圍狀態。
第145條
在緊急狀態或包圍狀態時,共和國總統根據部長會議審議的條例,採取必要措施以應對這種情況。
這些法令經簽署後提交憲法法院,該法院停止其他事項,宣布其是否背離了本憲法。
第146條
在部長會議上進行審議後,總理可以在國民議會面前就一般政策的聲明或對案文的投票承擔政府的責任。國民議會可通過對譴責或不信任動議進行表決,以挑戰政府或政府成員的責任。反對政府的譴責動議只有在國民議會四分之一的議員簽署的情況下才可以接受。對政府成員不信任的動議只有在國民議會十分之一的成員簽署的情況下才可以接受。
辯論和表決只能在提出動議後的48小時內進行。只計算贊成譴責動議或不信任動議的選票,只有組成國民議會的絕大多數成員才能通過。如果譴責或不信任動議被拒絕,則簽署國不能在同一屆會議上提出新的動議。
除非在本條第2款和第3款規定的條件下通過了一項譴責動議,否則該程序,一般政策的聲明或第一款所指的案文均被視為通過。
總理有權要求參議院批准一項總政策宣言。
第147條
國民議會通過譴責動議時,政府被視為辭職。在這種情況下,總理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政府辭職給共和國總統。
通過對政府成員的不信任動議時,該[成員]被視為辭職。
第148條
在政府與國民議會之間持續存在危機的情況下,共和國總統可以在與總理,國民議會主席和參議院總統協商後宣布國民議會解散。
在選舉後的下一年,或在緊急狀態,攻城或戰爭期間,或在臨時總統領導共和國時,不得解散。
國民議會解散後,獨立的全國選舉委員會召集選民,以期在解散條例發布之日後的六十天之內選舉新的國民議會。
司法權第四節
一般規定的第1款
第149條
[由2011年1月20日第11/002號法律修改。]
司法權獨立於立法權和行政權。
它下放給以下法院和法庭:憲法法院,最高法院,國務委員會,高級軍事法院以及民事和軍事法院和法庭。
以人民的名義在整個國家領土上實現正義。
法院和法庭的命令和判決以及法令以共和國總統的名義執行。
絕對不能成立例外的特別法庭或例外法庭。
法律可能會建立專門的司法管轄區。
司法權的預算由地方法院高級理事會起草,並轉交給政府,以納入國家總預算。最高上訴法院院長是其院長。他得到治安高級理事會常任秘書處的協助。
第150條
司法權是個人自由和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證人。
法官在行使職能時僅服從法律授權。
組織法確定了治安法官的地位。
主持地方的治安官不得被移走。只能在新任命後或根據自己的要求或通過地方法院高級理事會決定的充分輪換來轉移他們。
第151條
行政權既不得在行使其管轄權的情況下下達命令,也不得裁定爭議,也不得妨礙司法程序,也不得反對執行司法裁決。
立法權不得決定管轄權糾紛,也不得修改司法裁決,也不得反對執行。
顯然,該主題顯然在其過程中為司法程序提供解決方案的任何法律都是無效的,並且無效。
第152條
地方法院高級理事會是司法權力的管理機關。
地方法院高級理事會由以下人員組成:
1.憲法法院院長;
2.憲法法院總檢察長
3.最高法院第一院長;
4.最高上訴法院總檢察長;
5.國務委員會第一任主席;
6.國務委員會總檢察長;
7.高等軍事法院第一任院長;
8.高級軍事法院審計長;
9.上訴法院第一任院長;
10.上訴法院總檢察長;
11.行政上訴法院第一任院長;
12.行政上訴法院總檢察長;
13.軍事法院第一任院長;
14.高級軍事審計師;
15.由上訴法院的司法管轄區的兩名主審法官,由該轄區的所有治安法官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16.由上訴法院管轄區的兩名起訴治安法官,由該轄區所有治安法官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17.軍事法院管轄權的審判長;
18.軍事法院管轄權下的檢察官。
它起草了任命,晉升和罷免治安法官的建議。
它行使對地方法官的紀律處分權。
它就赦免事項提出意見。
一部組織法決定了治安高級理事會的組織和職能。
第2段。司法裁定的管轄權
第153條
建立了一個司法管轄區命令,該命令由在最高法院控制下的民事和軍事法院及法庭組成。
在不損害本《憲法》或共和國法律賦予它的其他權限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承認民事和軍事法院對法院在最後手段中作出的命令和判決不服的上訴。法庭。
在憲法和共和國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最高上訴法院對以下情況所犯下的違法行為首先做出決定:
1.國民議會和參議院議員;
(二)總理以外的政府成員;
3.憲法法院成員;
4.最高上訴法院的裁判官和該法院的檢察官;
(五)國務委員會成員和該理事會之前的檢察院成員;
6.會計法院的成員和該辦公室之前的檢察院的成員;
7.上訴法院的首任院長以及這些法院的總檢察長;
8.行政上訴法院的第一任院長和這些法院的總檢察長;
9.省長,副省長和省級部長。
10.省議會主席。
民事和軍事法院和法庭適用經正式批准的國際條約,法律和管制法規,條件是它們符合法律和習慣法,除非後者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
司法秩序的管轄權的組織,職能和權限由組織法確定。
第3段,行政命令管轄權
第154條
制定了由州議會,行政法院和法庭組成的行政管轄權命令。
第155條
在不損害《憲法》或法律賦予它的其他權限的前提下,國務委員會在第一和最後的手段中承認違反中央政府的行為,法規和決定的追究法律行為的追索權行政機關。
對於上訴[,]需知悉對行政上訴法院決定的追索權。
在沒有其他主管管轄權的情況下,必須承認由共和國當局採取或下令採取的措施,要求賠償與物質或精神上的特殊損害有關的賠償。它公平地決定考慮到公共或私人利益的所有情況。
行政命令管轄權的組織,權限和功能由組織法確定。
第4段,軍事管轄區
第156條
軍事管轄區承認武裝部隊成員和國家警察的違法行為。
在戰爭時期或宣布處於圍困或緊急狀態時,共和國總統可通過部長會議審議的決定,在共和國的全部或部分地區中止一段時間,並違反規定確定後,普通法法院和法庭的鎮壓行動有利於軍事管轄區的鎮壓行動。但是,上訴權不能被中止。
一部組織法確立了軍事管轄權的職權,組織和運作規則。
憲法法院第5款
第157條
設立了憲法法院。
第158條
憲法法院由共和國總統任命的九名成員組成;其中三名是由他自己主動提出的,三名是由國會的國會會議指定的,三名是由地方法院高級理事會指定的。
憲法法院三分之二的成員必須是法官,大律師或大學教育方面的法學家。
憲法法院法官的任期為九年,不可延期。
憲法法院每三年更新三分之二。但是,每次續籤時,每組將由抽籤決定一個成員。
憲法法院院長由同僚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任一次。他是根據共和國總統令投資的。
第159條
不得任命任何人為憲法法院成員:
一種。如果他不是剛果人;
b。如果他不能證明[a]在司法或政治領域有15年的可靠經驗。
第160條
憲法法院負責控制法律的合憲性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
在其頒布之前,必須先將組織法,議會內閣和國會的內部條例,獨立國家選舉委員會以及視聽與傳播高級理事會的內部條例付諸實施。憲法法院,規定其是否符合憲法。
為了審查憲法的同一目的,共和國總統,總理,國民議會主席,參議院總統或參議院議員可在頒布法律之前將法律提交憲法法院。眾議員或參議員的十分之一。
憲法法院在三十天內作出裁決。但是,根據政府的要求,如果有緊急情況,這種延遲可以減少到八天。
第161條
憲法法院承認由共和國總統,政府,參議院議長,國民議會主席將[問題]交由[……]進行解釋的憲法依據。每個省議會議員的十分之一,由省長和省議會院長組成。
它也解決了關於總統選舉和立法選舉的爭執。
它認識到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以及國家與省之間的權限衝突。
僅在決定訴訟歸屬於司法命令的管轄權或[行政] [命令]的範圍之內,它才根據最高法院和國務委員會的命令確定追索權。只有在最高法院或國務委員會或在此之前提出拒絕管轄權的情況下,這種追索權才是可以接受的。
前款所指資源的方式和效力由法律決定。
第162條
憲法法院是在管轄權之前或由管轄權提出的違反憲法的例外情況的法官。
任何人都可以將憲法或法規的違憲行為移交給憲法法院。
此外,他可以通過管轄權之前涉及他的事項中違反憲法的例外程序,將憲法法院移交給[事項]。
[管轄權]保留[其]決定,並將憲法法院移交給[管轄權],所有[其他]事項均告停止。
第163條
憲法法院是國家元首和總理在憲法規定的案件和條件下的刑事管轄權。
第164條
憲法法院是共和國總統和總理的刑事法官,是對叛國罪,對議會的蔑視,對名譽或誠實行為的侵犯,對特權罪的犯罪以及對普通法的其他違法行為的刑事審判。在行使職責或行使職責時作出的承諾。評判他們的合著者和同謀同等能力。
第165條
在不損害本《憲法》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如果共和國總統有意違反《憲法》,或者當他或總理被認定為[嚴重違反行為的作者,共同作者或同夥]並且[特徵]為人時,則存在叛國罪。侵犯人的權利或割讓一部分國家領土。
當共和國總統或總理的個人品格與道德背道而馳或者被認定為貪污,貪污或非法致富的作者,共同作者或幫兇時,榮譽和誠實的侵權行為尤其明顯。
共和國總統或總理在從事與不動產或商品有關的活動時,有特權罪,在這種情況下,他擁有特權信息,並在向公眾公開該信息之前從中獲利。特權犯罪包括基於永遠不會洩露給股東的信息買賣股票。
當議會中的任何一個對政府活動提出質疑時,總理在三十天之內沒有作出任何回應時,就會鄙視議會。
第166條
依照《內部規章》規定的程序,對共和國總統和總理提起訴訟以及對共和國總統和總理提起訴訟的決定,均由國會三分之二的議員多數投票通過。
起訴和起訴政府成員的決定由組成國民議會的絕大多數成員按照《內部規章》規定的程序表決。
政府成員被控告辭職。
第167條
一旦被定罪,共和國總統和總理將免除他們的責任。終止由憲法法院宣布。
由於在行使職權之外犯下的違法行為,對共和國總統和總理的起訴被暫停,直到其任務期限屆滿為止。在此期間,處方被暫停。
第168條
憲法法院的命令不受任何追索權,並立即執行。它們是強制性的,並被施加於公共權力,所有行政和管轄權,[和]民事和軍事當局以及個人。
任何宣布不符合《憲法》的行為均屬無效。
第169條
憲法法院的組織和職能由組織法確定。
第5部分:公共財政
一般規定的第1款
第170條
剛果法郎是剛果民主共和國的貨幣單位。它在所有國家領土上都具有法定招標權[poouvoirlibératoire]。
第171條
中央政權和各省的財政是分開的。
第172條
會計年度從1月1日開始,到12月31日結束。
第173條
共和國法院每年將共和國的一般帳戶及其意見一併提交議會。
共和國的一般帳戶由法律命令[arrêté]。
第174條
稅收只能依法確定。
對公共開支的繳款是生活在剛果民主共和國的每個人的責任。
免稅或免稅只能根據法律規定。
第175條
國家的收支預算,特別是中央政權和各省的預算,每年均由法律下達命令。
規定分配給各省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收據的百分比為40%。它保留在其源頭。
法律確定了其他當地收據的名稱和分配方式。
中央銀行第2段
第176條
剛果中央銀行是剛果民主共和國的發行機構。
以這一身份,其任務包括:
(一)保護公共資金;
2.貨幣保障和[貨幣]穩定;
(三)貨幣政策的定義和執行;
4.控制所有銀行業務;
5.政府經濟和金融理事會。
為了實現這些任務和職責,剛果中央銀行是獨立的,並享有管理的自主權。
第177條
剛果中央銀行的組織和職能是根據組織法建立的。
第3款帳目法庭
第178條
在剛果民主共和國設立了一個法院。
會計法院與國民議會有關。
國民議會在國民議會發表意見後,任命了法院法院的成員,解除其職務,並由共和國總統撤銷該案。
會計法院的成員必須在財務,法律或行政事務上具有很高的資格,並且必須具有至少十年的專業經驗。
第179條
會計法院的組成,組織和職能由組織法確定。
第180條
會計法院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控制國家財政,公共資產以及各省,權力下放的領土實體和公共機關的帳目的管理。
它每年出版一次,將報告提交給共和國總統,議會和政府。
該報告發表在《官方雜誌》上。
全國儲蓄基金會第4段[國家平等基金]
第181條
成立了國家儲蓄銀行。它具有法人資格。
凱斯國民議會的任務是為公共投資的項目和計劃提供資金,以確保民族團結並糾正各省之間以及其他權力下放的領土實體之間的不平等發展。
它以每年應付給國家的所有具有國家性質的收入的百分之十的比率處理由公共財政部提供的預算。
它由政府監督。
組織法確立了其組織和職能。
國家警察和武裝部隊第六節
第1款:國家警察
第182條
國家警察負責公共安全,人員及其財產的安全,維持和重建公共秩序以及對上級當局的密切保護。
第183條
國家警察是不政治的。它是為剛果民族服務的。沒有人可以出於自己的目的指導它。
國家警察尊重本憲法和共和國法律在整個國家領土上行使其行為。
第184條
國家警察受地方民政當局管轄,由部長負責,他的職責是內政。
第185條
各級人員[效果] [以及]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的指揮職能,都必須考慮與身體素質,足夠的指導,公認的道德以及與各省的公平代表性。
第186條
一部組織法確立了國家警察的組織和職能。
圖2.武裝力量
第187條
武裝部隊由陸軍,空軍,海軍和他們的支援部隊組成。
他們的任務是捍衛國家領土和邊界的完整性。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他們在和平時期參與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以及對人員及其財產的保護。
第188條
武裝部隊是共和黨人。他們為整個國家服務。
任何人都不得出於叛國罪對其進行指揮。
他們是不政治的,服從於民事權力。
第189條
各級人員[以及]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的指揮職能,都必須考慮與身體素質,足夠的指導和公認的道德以及公正地代表……有關的客觀標準。各省。
第190條
任何人不得在叛國罪的懲罰下組織軍事集團,準軍事[團體]或私人民兵,或維持一支青年軍。
第191條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武裝部隊的組織和職能。
第192條
建立了高級國防委員會。
國防高級委員會由共和國總統主持,如果總統缺席或無能為力,則由總理主持。
一部組織法決定了上級國防委員會的組織,組成,歸屬和職能。
第7部分:公共管理
第193條
公共行政是政治,中立和公正的。沒有人可以出於個人或黨派目的而指導它。
它由公共職能[公共職能]以及類似的機構和服務組成。
第194條
一部組織法確立了中央大國,各省和權力下放的領土實體的公共服務的組織和職能。
第二章省
省級政治機構的第一節
第195條
省級機構是:
1.省議會;
2.省政府。
第196條
各省按照本《憲法》第3條規定的原則組織。
各省內部的領土劃分由組織法確定。
第197條
[由2011年1月20日第11/002號法律修改。]
省議會是省的審議機關。它在保留給省的權限範圍內進行審議,並控制省政府以及省和地方公共服務部門。
它通過法令進行立法。
其成員稱為省代表。
他們由普選,直接和秘密選舉產生,或指定為[政黨],任期五年,可連任。
指定的省級代表人數不得超過組成省議會的議員的十分之一。
在不損害本《憲法》其他規定的前提下,第100、101、102、103、107、108、109和110條的規定在細節上作必要修改後,適用於省議會及其成員。
當嚴重而持續的政治危機威脅到省級機構的正常運轉時,共和國總統可以通過部長會議審議的一項法令,並在與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的主席團達成協議後解散。省議會。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自解散起計六十天內組織省級選舉。
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由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將[此事]移交給憲法法院,該時間最多可延長至一百二十天。
第198條
[由2011年1月20日第11/002號法律修改。]
省政府由州長,副省長和省級部長組成。
總督和副總督由省代表從省議會內部或外部選舉產生,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它們是根據共和國總統令投資的。
省長由省長從省議會內部或外部任命。
省政府的組成考慮了省代表權。
省級部長的人數不得超過十名。
在行使職能之前,總督向省議會提出其政府的方案。
當該計劃得到組成省議會的絕對多數成員的批准時,它將投資部長。
省政府成員可以集體投票或個別投票通過省議會的動議或不信任票,以集體或個別地解除其職務。
本憲法第146條和第147條的規定比照適用於省政府成員。
當嚴重而持續的政治危機威脅要中斷省級機構的正常運轉時,共和國總統可以通過部長會議審議的一項法令,並在與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的主席團達成協議後,解除其職務。擔任省長的職務。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在三十天內組織選舉新總督。
第199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省可以共同達成協議,建立一個統一和協調各自政策的框架,並共同管理歸因關係在其權限範圍內重要的某些服務。
第200條
成立了省長會議。
它的任務是就共和國要採取的政策和要頒布的立法發表意見並提出建議。
除省長會議外,省長會議由共和國總統,總理和內政部長組成。可以邀請任何其他政府成員參加。
它由共和國總統主持。
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總統召集會議。
在每個省輪流舉行。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組織和職能的形式。
第二節:中央力量與各省之間的能力分配
第201條
中央政權與各省之間的權限劃分是由本憲法確定的。
這些問題要么是中央權力機構的專有權限,要么是中央權力機構與各省的同時權限,要么是各省的專有權限。
第202條
在不損害本憲法其他規定的前提下,下列事項屬於中央政府的專有權力:
1.外交事務,包括外交關係以及國際條約和協定;
(二)對外貿易規定;
3.外國人的國籍,地位和維持治安;
4.引渡,移民,移民和護照及簽證的簽發;
(五)對外安全;
(六)國防;
7.國家警察;
8.國家公共職能;
9.共和國的公共財政;
10.按照第174條的規定,建立稅收,[商業]稅和個人稅;
11.共和國的公共債務;
12.符合共和國或各省需要的外國貸款;
13.滿足共和國需要的國內貸款;
14.貨幣,貨幣的發行和貨幣的法定貨幣的權力;
15.權重,量度和信息學;
16.海關和進出口制度[習慣];
17.有關銀行,銀行和兌換業務的規定;
18.交易規定;
19.文學,藝術和工業財產及專利;
20.郵電,包括電話和電報,廣播,電視和衛星;
21.將兩個或多個省或共和國領土與外國領土相連或已宣布具有國家利益的海洋和內部航行,空中航線,鐵路,自然和人為路線和其他通信手段儘管它們可能完全位於一個省的領土上;
22.中央政府或省政府建立或資助的,國家法律已宣布具有國家利益的大學和其他高級科學,技術或職業教育機構;
23.建立適用於共和國所有領土的教育規範;
24.在不損害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前提下,為滿足共和國的需要而購置資產;
25.擬訂國家利益的農業,林業和能源方案,並協調省利益的方案;
根據國家公共服務職業官員的身份,農產品和類似機關的機構[辦公室]以及人員[幹部]的部署[部門];
有關狩獵和捕魚,有關自然(植物和動植物)的保護,有關動物的捕獲和繁殖,動物來源的食品以及有關獸醫的能源,農業和林業製度;
26.保護免受能量或輻射造成的危險以及消除放射性物質;
27.防止經濟力量濫用[緊急情況];
28.歷史遺產,宣佈為國家利益的公共古蹟和公園;
29.測繪,製圖和水文學的氣象服務和技術協調;
30.任命,分配初等,中等,專業和特殊教育的省級檢查員;
31.國家利益統計和普查;
32.國家計劃;
33.科學技術研究;
34.關於基礎設施發展的國家發展[主任]計劃,特別是港口,機場和火車站;
35.對退伍軍人和因戰爭而殘障的人的援助;
36.有關[,]的立法;
一種。商業守則,包括保險,公司的組成和批准(協議);
b。刑法和監獄制度;
C。司法組織和權限守則和司法守則;
d。有關自由職業的立法;
e。勞工立法,特別是有關勞資關係的法律,工人的安全,有關社會保障的規則,尤其是有關社會保險和非自願失業的規則;
F。經濟立法,包括有關礦山,礦物和礦物油,工業,能源和自然資源保護的法律;
G。藝術和貿易立法;
H。[關於]醫學和康復藝術的立法,預防醫學,尤其是衛生,公共衛生和對母子的保護;關於藥劑師職業,關於藥物商業,關於移民和過境的法律,雙邊和國際衛生法規,有關工作場所衛生,醫學實驗室技術協調和醫生分配的法律;
一世。選舉法;
j。蒸餾所得酒精的製造,精製,進口,出口和銷售的立法;
k。關於酒精和非酒精飲料的製造,進口,出口和[以及]銷售的立法;
l。關於製造,進口,出口[和]戰爭物資的立法;
米 關於人為人工授精,遺傳信息操縱和人體器官和組織移植的立法;
。關於難民,被驅逐和流離失所者的立法;
o。准許進入醫學專業以及其他專業和活動的立法。
第203條
在不損害本憲法其他規定的前提下,下列事項屬於中央政權和各省的同時管轄:
1.實施增進和保護本憲法所奉獻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機制;
2.公民權利和習慣權利;
3.統計和普查;
4.國內安全;
(五)法院和法庭,監獄和教養所[監獄]和監獄的管理;
6.文化體育生活;
7.設立稅收,包括消費稅和消費品稅,但不包括第174條規定的稅款;
(八)執行外國人治安措施;
9.科學技術研究和獎學金,研究的繼續[完善]和鼓勵;
(十)醫療慈善機構,聘請醫療和農業人員監督員;
11.實施氣象,地質,製圖和水文學方案;
12.自然災害;
13.新聞,廣播,電視和電影業;
14.民事保護;
15.旅遊;
16.土地和採礦權,領土管理,水域和森林制度;
17.預防危害集體的人類和動物流行病;
18.保護環境,自然遺址,景觀和遺址的保護;
19.關於[能源,農業和森林,牲畜和[或]動植物食品的製度的規定;
20.設立小學,中學,高級和大學[教育]機構;
21.道路交通,汽車交通[流通],國家利益路線的建設和維護,中央電力公司和/或省建設的路線的通行費的收取和分配;
22.醫療和慈善機構;
23.國際經濟,文化,科學和社會合作的項目,方案和協定的倡議;
24.能源的生產,運輸,使用和開發;
25.保護弱勢群體和弱勢群體。
第204條
在不損害本憲法其他規定的前提下,下列事項屬於各省的專有權限:
(一)全省發展規劃;
(二)跨省合作;
(三)省,地方公共職能;
(四)關於民用財產規範的適用;
(五)省公共財政;
(六)省公共債務;
(七)滿足各省需要的國內貸款;
(八)遵守國家法律,發行和保存不動產所有權;
9.小型貿易的組織[處於] [小貿易]的組織;
10.遵守國家立法的省級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企業的組織和運作;
11.具有省和地方利益的公共工程和合同[marchés];
12.根據省的需要購買資產;
13.按照中央政權制定的規範,進行孕產婦,小學,中學,專業和特殊教育以及公民的識字;
14.制定罰款和監禁刑罰,以確保按照國家法律尊重法令;
15.各省的內部通信;
16.省和地方稅以及關稅和稅款[徵稅],特別是財產稅,地方稅收和機動車稅;
17.根據國家法律制定省最低工資;
18.根據國家公共服務職業官員的身份分配醫務人員,根據國家計劃起草衛生方案和與地方性/流行病作鬥爭的組織:省級衛生和預防服務,國家醫療和藥物法規的應用和控制以及治療藥物,慈善和傳教服務,醫學實驗室和藥物服務的組織,組織和機構促進初級保健;
19.起草具有省級利益的採礦,礦物學,工業[和]能源計劃,並按照國家規劃的一般準則予以執行;
20.根據國家規劃規範起草和執行農業和林業計劃,按照農業部職業官員地位的規定,分配農業人員,[和]工作人員[幹部]國家公共服務,有關農業,森林,狩獵和捕魚以及環境,保護自然和捕獲野生動物的國家立法的實施,農業活動的組織和控制,農產品價格;
21.根據國家公共服務職業官員地位的規定,在獸醫人員省內任職;起草動物衛生運動方案和實施獸醫衛生政策的措施,特別是有關邊境哨所和檢疫的措施;
22.組織預防動物疾病的疫苗運動,組織實驗室,診所和藥房提供者,以及在獸醫問題上應用國家立法,[和]組織促進基本健康;
23.旅遊,歷史遺產,公共古蹟以及省和地方利益的公園;
24.城鎮和農村住房,公路養護以及集體的省和地方設備;
25.檢查省文化體育活動;
26.為滿足省的需要而開發非核能源和生產水;
27.依法執行居住權和建立外國人權利的措施;
28.習慣法的執行;
29.省級規劃。
第205條
省議會不能就中央政權的專有權問題進行立法。相反,國民議會和參議院不能就省的專屬權限問題進行立法。
但是,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可以通過法律,使省議會可以就中央權力的專屬權限問題作出e令。但是,當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終止賦予省議會的權力下放時,由於中央權力下放而頒布的關於中央權力獨占權限的省級法令的規定仍然有效。感興趣的省,直到國家法律對這些事項作出規定為止。
在平行地區,省議會可以通過法令使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就省的專屬權限問題進行立法。
當省議會終止賦予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的權力下放時,由於權力下放而在各省的專屬管轄權問題上頒布的國家法律規定仍然有效。感興趣的省,直到省級法令對其進行監管為止。
在與中央權力機構和各省同時行使職權的事務中,任何與國家執行法律和法規不相符的省級法令都是無效的,並在不兼容的範圍內廢除了原權利。
國家立法優先於省級法令。
第206條
除與國家法律相反的規定外,省政府通過中介服務執行國家法律和法規。
海關部門第3節
第207條
習慣授權被認可。
只要它不違背憲法,法律,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就應遵循當地的習俗。
希望行使公開選舉任務的每位習慣酋長都必須屈服於選舉,但適用本《憲法》第197條第3款的規定除外。
習慣當局有責任促進民族團結與凝聚力。
法律確立了習慣酋長的地位。
標題IV。作者:曾建平,經濟與社會發。
第208條
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成立了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第209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任務是就共和國總統,國民議會,參議院和政府提出的經濟和社會問題提供諮詢意見。
它可以主動提請政府和各省注意其認為有利於該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改革。
第210條
組織法確定了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組織和職能。
第五章民主機構
獨立國家選舉委員會第一章
第211條
建立了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的全國選舉委員會。
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負責組織選舉進程,特別是選舉人的登記,選舉人名單的維護,選舉的投票,點票和任何公投。
它確保了選舉和全民投票過程的規律性。
一部組織法確立了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的組織和職能。
視聽媒體和傳播問題高級理事會第二章
第212條
成立了具有法人資格的視聽媒體和傳播高級理事會。
它的任務是保證和確保新聞界以及所有尊重法律的大眾傳播手段的自由和保護。
它希望尊重在信息問題上應盡職守的原則,並尊重各政黨,協會和公民平等地獲得官方信息和傳播手段的權利。
視聽媒體和傳播高級理事會的組成,歸屬,組織和職能是通過組織法確定的。
標題VI。國際條約
第213條
共和國總統談判並批准國際條約和協定。
政府締結了部長理事會審議後尚未提交批准的國際協定。它因此通知國民議會和參議院。
第214條
和平條約,商業條約,國際組織和國際衝突規則所關注的條約和協定,涉及公共財政的條約,修改立法規定的條約和協定,涉及人的地位的條約,[和]涉及交換領土和增加領土的,只能根據法律予以批准或核准。
未經剛果人民通過全民公決的同意,不得割讓,不交換領土或增加領土。
第215條
定期締結的國際條約和協定在公佈時,具有高於法律的權力,並且由另一方保留,每項條約和協定均對其適用。
第216條
如果憲法法院經共和國總統,總理,國民議會主席或參議院議長,十分之一眾議員或十分之一參議員協商,宣布一項國際條約或協定包括違反憲法的條款,批准或批准只能在憲法修訂後進行。
第217條
剛果民主共和國可以締結涉及部分放棄主權的條約或組織或社區協定,以促進非洲統一。
標題VII。憲法的修訂
第218條
[由2011年1月20日第11/002號法律修改。]
憲法修訂的倡議同時屬於:
1.共和國總統
2.經部長會議審議後交給政府;
3.在一半的議員的提議下,向議會中的任何一個議會開放;
4.通過向兩個分庭之一提出請願書,使剛果人民的一部分得到100,000個人的同意。
所有這些倡議都提交給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由參議院以絕對多數決定該草案的實質,提案或修改請求。
僅當法案,提案或請願書經共和國總統召集經全民公決批准後,修訂才是最終的。
但是,當國民議會和國會參議院會議通過組成該法案的五分之三成員中的多數時,該法案,提案或請願書未提交全民公決。
第219條
在戰爭狀態,緊急狀態或攻城狀態下,或在共和國擔任總統期間,或在國民議會和參議院被禁止自由開會的情況下,不得進行任何修改。
第220條
國家的共和製,普選原則,政府的代表形式,共和國總統任期的數目和任期,司法權的獨立性,以及政治和工會的多元化,不能作為任何憲法修訂的對象。
正式禁止進行任何以其目的或[目的]減少人的權利和自由或減少各省和權力下放的領土實體的特權的憲法修訂。
標題VIII。過渡與最後條款
第221條
在不違反本《憲法》的前提下,有效的法律和法規文本將繼續保留該法律,直至廢除或修改它們。
第222條
過渡時期的政治機構將繼續運作,直到有效地設立本《憲法》規定的相應機構為止,並根據《過渡時期憲法》行使其歸屬。
支持民主的機構在成立新議會時被剝奪了明確的權利。
但是,根據組織法,議會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其他機構以支持民主。
第223條
在憲法法院,州議會和最高法院成立之前,最高法院行使本憲法賦予他們的財產歸屬。
第224條
在行政命令管轄權建立之前,上訴法院行使移交給行政上訴法院的權限。
第225條
本憲法生效後,國家安全法院[Cour deSuretéde l\'Etat]宣告解散。
第226條
[由2011年1月20日第11/002號法律修改。]
計劃法確定了本《憲法》第2條所引用的新省的安裝方式。直到那個時候,剛果民主共和國都是由
金沙薩和以下十個具有法人資格的省份:班頓杜,巴西剛果,赤道,西開賽省,開賽東方省,加丹加,馬涅馬,北基伍省,東方省,南基伍省。
第227條
本《憲法》第2條所列舉的省份構成了第一屆立法機關參議員的選舉範圍。選舉法確定了選舉參議員的金沙薩市額外配額的歸屬條件。
第228條
在不損害第222條第1款的規定的情況下,廢除了2003年4月4日的《過渡時期過渡憲法》。
第229條
經全民投票通過的本《憲法》在共和國總統頒布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