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地馬拉1985(1993年修訂)
前言
稱呼上帝的名字
我們是危地馬拉人民的代表,他們是自由和民主選舉產生的,他們聚集在全國製憲議會,其目的是通過法律和政治組織國家。確認人是社會秩序的主題和目的的首要地位;認識到家庭是社會和國家精神和道德價值觀的主要和基本起源,是[一個]負責促進共同利益,鞏固合法,安全,正義,平等,自由制度的人與和平;受我們祖先的理想啟發並擁抱我們的傳統和文化遺產;決定在穩定,永久和普遍的體制秩序中促進人權的完全效力,
絕對同意,制裁和煽動以下行為:危地馬拉共和國的政治憲法
標題I.國家的人,目標和義務
唯一的章節
第一條。保護人
危地馬拉國的組織是為了保護個人和家庭;它的最高目標是實現共同利益。
第二條國家義務
國家的責任是向共和國居民保證人民的生命,自由,正義,安全,和平與整體發展。
標題II。人權
第一章個人權利
第三條:[生命權]
國家保障和保護人類生命不受其觀念以及人格完整和安全的影響。
第4條。自由與平等
在危地馬拉[],所有人類都是自由的,尊嚴和權利平等。男人和女人,無論其公民身份如何,都享有平等的機會和責任。任何人都不得遭受奴役或其他損害其尊嚴的狀況。人類必須在其中行使[監護]兄弟般的行為。
第5條。[行動自由]
人人有權做法律沒有禁止的事情;[人員]沒有義務服從非依法或不依法發布的命令。他們不得因其觀點或不暗示其違法的行為而受到迫害或騷擾。
第六條法律拘留
除[a]犯罪或[a]犯罪[falta]的原因以及根據法律[和]由主管司法機關發布的命令外,任何人都不得被逮捕或拘留。不包括公然犯罪的案件。被拘留的[人員]將在不超過六個小時的期限內,由主管司法當局提供協助,並且不得受任何其他當局的管轄。
違反本條規定的機關工作人員或代理人,將依法予以製裁,而法庭將發起相應程序。
第7條拘留原因的通知
必須立即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任何被拘留的人,促使其[或她]拘留的原因,下達命令的當局以及他[或她]將留在哪裡。必須以最快的方式向被拘留者[人]指定的人發出同樣的通知,有關當局將對通知的有效性負責。
第8條被享有的權利
必須立即以一種可以理解的形式將所有被拘留的[人]的權利告知他們,尤其是[使用辯護人[辯護人]的權利],在所有警察和司法盡職調查中可能都在場。被拘留的人沒有義務作證,除非在主管司法當局面前。
第9條:對被毀或被監禁者的訊問[interrogatorio]
司法當局是唯一有權對被拘留或監禁者進行訊問的人。必須在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時間內進行這種努力。
法外質詢沒有任何證明價值。
第10條法律拘留中心
被當局逮捕的人員不得帶到與合法和公開指定的拘留,逮捕或監禁地點不同的地點。臨時拘留,逮捕或監禁中心應與將要執行[condenas]判決的中心不同。
違反本條規定的當局及其代理人應負個人責任。
第11條扣押人為犯錯或侵權
可以通過文件,通過[證人]證人的證詞或通過[其]本身權限確定身份的人,不得因過失或違法行為而被拘留。
在這種情況下,在相應制裁的處罰下,主管當局將限制其職責[cometido]向主管法官報告證據並警告犯罪者,在隨後的48個營業時間[hábiles]內應出庭作證。 。為此,一年中的所有日子,以及在8到18個小時之間的小時內,都是營業時間。
凡不服從傳票的,將依法予以製裁。根據本條的規定可能無法確定身份的人,將在其[或她]被拘留後的第一小時內被安排在最近的司法當局的管轄下。
第十二條辯護權
辯護人及其權利是不可侵犯的。未經勝任和事先成立的法官和法庭的審理,未經法律傳喚,聆訊和擊敗,任何人都不得被判刑或剝奪其權利。
特別法庭或秘密法庭不得審判任何人,也不得通過未經法律預先確定的程序審判任何人。
第十三條入獄動機[自動]
如果沒有事先犯罪的信息,也沒有同意有足夠的合理動機相信被拘留者已經犯了罪或參與了犯罪,就不會下達監禁命令。
警察當局不得在社交傳播媒體之前向任何未曾接受過主管法庭調查的人介紹辦公室。
第14條。無罪推定和程序公開
任何人在適當的執行判決中都是無辜的,儘管沒有被司法宣佈為負責任。
由有關[人]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指定的被拘留者,冒犯者,公共服務部和律師,有權親自對所有訴訟,文件和刑期進行認真的了解。立即進行任何保留。
第十五條:法律的非追溯性
該法律沒有追溯力,除非在法律上有利於被告的法律事項[reo]。
第十六條反對自己和[反對]親屬的聲明
在刑事訴訟中,任何人都沒有義務對自己,其配偶或有法律同盟的人或在法律等級內的親戚作證。
第十七條未經優先權法,不得有犯罪或處罰
不屬於犯罪或過失的行為或不作為,應由[在犯罪發生之前]受法律懲處的[罰款],不予懲處。
沒有債務的監獄。
第十八條死刑
在下列情況下,不得判處死刑:
一種。根據推定;
b。對女人;
C。超過六十歲的人;
d。被判犯有與政治[某人]有關的政治和普通罪行的人;和
e。在這種情況下被定罪並准予引渡的人。
對於判處死刑的判決,所有相關法律追索權,包括最高法院的追索權,均可接受;此[求助]將始終被接受以對其進行處理。所有資源用儘後將執行處罰。
共和國國會可以廢除死刑。
第十九條筆錄製度
監獄系統必須促進囚犯的社會康復和再教育,並在對待囚犯時遵守以下最低標準:
一種。他們必須被視為人類。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視他們,也不得以殘酷對待,身體,道德,[或]心理折磨,脅迫或騷擾,不符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貶低其尊嚴的行為或使他們成為受害者的行為受到歧視或接受科學實驗。
b。他們必須在指定地點執行處罰。刑罰中心具有民事性質,並設有專門人員;和
C。他們有權在要求時與家人,辯護律師,宗教助理或醫師[醫藥],以及在這種情況下,與本國的外交代表或領事代表保持聯繫。
違反本條規定的任何規範,賦予被拘留的[人]要求國家賠償所造成的損害的賠償[,],最高法院將下令對其[或她]進行立即保護。 。
國家必須創造和促進條件,以準確實現本條[perceptuado]的規定。
第二十條:未成年人
違反法律的未成年人是不可歸咎的。他們的治療必須針對適合兒童和青少年的整體教育。
違反刑法的未成年人將得到專門機構和人員的協助。沒有理由將他們關押在打算供成年人使用的刑罰中心或[拘留]中心。一部具體的法律將規範此事。
第21條對公職人員或僱員的製裁
根據法律對前兩條的規定下達命令或執行命令的公職人員或僱員或其他人員,將立即從其辦公室[貨物]中移走[目的地]。 (視情況而定),並且喪失擔任任何公職或工作的資格。
保管人對被拘留或監禁的人不當使用措施或武器的,將根據《刑法》追究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所犯的罪行是無可辯駁的。
第22條刑罰記錄
刑法和警察記錄不會導致人們在行使權利時受到本《憲法》和共和國法律所保障的限制,除非受法律限製或以[確定]的最後判決為限,並在其中建立術語。
第二十三條房屋的隱匿性
住所是不可侵犯的。未經居住居民的許可,任何人都不得侵入其他人的住房,除非有主管法官的書面命令明確規定了勤勉的理由,並且不得在六小時或十八小時之後。盡職調查將始終在有興趣的一方或其代表[mandatario]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第24條。函件,文件和書的保密性
任何人,其[或她]文件和書籍的通信都是不可侵犯的。只能根據勝任的法官所決定的堅定決議並依法辦理手續才能對它們進行檢查或扣押。通訊,電話,無線電和電報通信以及現代技術其他產品的保密性得到保證。
主管機關可以依法對與繳納稅款,費率,費用[會費]和捐款有關的賬簿,文件和檔案進行修改。披露應繳納的稅款,收入,損失,支出和任何其他有關個人或法人的經修訂帳目的數據是應受懲罰的,但一般餘額除外,該餘額是根據法律規定發布的。
違反本條規定而獲得的文件或信息既不能產生信任,也不能用作審判的證據。
第二十五條人員和車輛登記
只有在確定了人員和車輛的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可以由安全部隊的人員擬定[登記]。為此,安全部隊的人員必須穿著適當的製服,並與被徵募的對象屬於同一性別,必須尊重人的尊嚴,隱私和禮節。
第二十六條行動自由[LOCOMOCIÓN]
任何人都有自由進入,停留,過境和離開本國領土以及更改住所或住所的自由,沒有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
危地馬拉人不得被放逐或禁止進入該國領土,也不得被剝奪護照或其他身份證件。
危地馬拉人可以在不滿足簽證要求的情況下進出該國。
法律將確定那些違反此規定的人應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庇護權
危地馬拉承認庇護權,並根據國際慣例給予庇護。
引渡受國際條約規定。
除非有關於危害人類罪或違反國際法的條約和公約規定,否則不會為政治罪行而引渡危地馬拉人,也不會將其移交給外國政府。
從政治領土上驅逐政治難民將不予批准,目的地是尋求他或她的國家。
第28條。請願權
危地馬拉共和國的居民有權將申訴單獨或集體地移交給當局,該當局有義務處理並依法解決。
在行政事務上,解決請願書和通知決議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天。
在財政事務中,要對源自例外[reparos]或對任何稅款進行調整的程序[權宜人]中的行政決議提出質疑,納稅人[contribuyente]無需事先支付稅款或任何擔保。
第二十九條國家的免費使用權和司法管轄權
每個人都可以自由進入國家的法庭,受撫養人和辦公室,以依法行使其行動並行使其權利。
在拒絕司法的情況下,只有外國人才能利用外交渠道。
決議[fallo]可能不利於他們的利益[,]的唯一事實不被視為否認[,],並且無論如何,危地馬拉法律確立的法律追索權必須已經用盡。
第三十條行政行為的公開性
政府的所有行為都是公開的。感興趣的[人]有權隨時獲得他們[可能]要求的報告,副本,複製品和證明,以及他們可能希望諮詢的檔案[權宜人]的展示,但與軍隊或軍人打交道時除外。與國家安全有關的外交事務,或在保密保證下個人提供的細節。
第31條:訪問檔案和州註冊局
人人有權了解檔案,記錄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國家登記冊所包含的內容,並[就]使用這些數據的目的以及對其進行更正,更正和更新[實際]。除與選舉當局和政黨有關的登記和記錄外,禁止進行政治登記和記錄。
第32條傳票的目的
如果未在相應的傳票中明確說明勤勉的目的,則不必強制要求向主管,職能人員或公共僱員出庭。
第33條。大會和示威權[MANIFESTACIÓN]
和平集會和不攜帶武器的權利得到承認。
集會和公眾示威的權利不得受到限制,減少或限制;法律應以保障公共秩序為唯一目的進行規範。
廟宇之外的宗教表現形式是允許的,並受到法律的管制。
為了行使這些權利,組織者必須事先通知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結社權
自由結社權得到承認。
沒有人有義務與[共同利益]或類似的團體或協會建立聯繫或成為共同利益的一部分。專業協會的情況除外。
第三十五條思想表達的自由
未經審查或事先許可,通過任何傳播方式表達思想是免費的。這項憲法權利可能不受法律或任何政府規定的約束。[人]利用自由應不尊重私人生活或道德的,將依法追究責任。任何可能感到冒犯的人都有權發表其[或她]的辯護,澄清和更正。
包含譴責,批評或指責工作人員或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的出版物,並不構成犯罪或過失。
工作人員和公職人員可以要求以法律確定的形式組成的榮譽法庭,宣布影響他們的出版物是基於不正確的事實,或者對他們的指控是沒有根據的。證明違法行為的法院裁決必須在與指控發生地點相同的社會傳播媒體上發表。
社會交往手段的活動是公共利益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剝奪它們。他們不得被封閉,依附[禁運],干擾,沒收或扣押[decomisados],也不得中斷通訊工具的企業,工廠,設備,機械和設備[功能]的功能,例如:思想表達中的過失或犯罪。
信息源的訪問是免費的,任何權威都不能限制此權利。
國家授予人的讓步的授權,限製或取消,不得用作限制思想表達自由的施加壓力或脅迫[coacción]。
陪審團將獨家考慮本條所指的罪行或過失。
憲法中有關思想表達的一切規定都由思想的表達來規範[Ley Constitucional deEmisióndel Pensamiento]。
社會通訊手段的所有者必須通過訂立人壽保險為記者提供社會經濟報導。
第三十六條宗教自由
所有宗教活動都是免費的。任何人都有權通過教學,崇拜和遵守,在公共和私人場合實踐其[或她]的宗教或信仰,而不受公共秩序的限制,並應適當尊重等級制度和信徒的尊嚴[其他信仰[信條]的追隨者]。
第三十七條教會的司法人格
天主教會具有法人資格。其他具有宗教性質的教堂,邪教,實體和社團將根據其機構的規則獲得對法人資格的承認,政府除出於公共秩序的原因外,不得否認這一點。
只要國家過去以和平方式擁有的遺產作為天主教遺產,國家便不加任何費用地將其和平擁有的不動產的所有權歸於天主教。轉讓給第三方或國家傳統上轉讓給其服務的財產[,]可能不會受到影響。
分配給[目標]進行宗教,教育和社會救助的宗教實體的實際資產,免徵稅收,評估和捐款。
第38條擁有和持有武器
承認在住所內擁有法律未禁止的個人使用[tenencia]武器的權利。除有勝任法官下令的案件外,沒有義務移交他們。
攜帶武器的權利得到法律的承認,並受到法律的約束。
第三十九條私有財產
私有財產是人的固有權利。任何人都可以依法自由處置他或她的財產。
國家保障行使這一權利,必須創造條件,使[親屬]所有人能夠使用和享用其[或她的]財產,以實現個人進步和國家發展,從而使[利益]受益。所有危地馬拉人。
第40條剝奪
在特定情況下,出於適當證明集體效用,社會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原因,可以沒收私有財產。徵收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受影響的資產將由專家以其實際價值為基礎進行評估。
賠償必須是事先的,並且必須以有效的法定貨幣進行,除非與有關方面達成另一種賠償形式。
只有在戰爭,公共災難或嚴重破壞和平的情況下,財產才能被佔用或介入,或者在沒有事先賠償的情況下被沒收,但必須在緊急情況結束後立即進行財產賠償。法律將確立敵人財產應遵循的規範。
因沒收閒置土地而造成的補償金的支付方式將由法律決定。付款有效期的最後期限[término]絕不會超過十年。
第41條。所有權的保護
所有權不因政治活動或犯罪而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禁止沒收財產和沒收罰款。罰款不得超過未繳稅款的價值。
第42條[作者或發明人的權利]
作者和發明人的權利得到承認;根據法律和國際條約,同一標題的擁有者將享有其作品或發明的專有所有權。
第43條:工業,貿易和勞動自由
承認工業,貿易和工作自由,但法律出於社會動機或國家利益而施加的限制除外。
第44條[人的固有權利
憲法所賦予的權利和保障並不排除他人固有的權利,即使其中並未明確提及。
社會利益凌駕於個人[特定]利益上。
減少,限製或扭曲憲法保障的權利的法律和政府規定或[其他]令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第45條。抵制犯罪者的行動[抵抗]和抵抗力的合法性
起訴侵犯人權行為是公開的,可以通過簡單的譴責來行使,而沒有任何保證或手續。人民對保護和捍衛《憲法》賦予的權利和保障的抵抗是合法的。
第46條。[國際法]的管轄權
確立了在人權事務中,危地馬拉批准和批准的條約和協定高於國內法[]的一般原則。
第二章 社會權利
第一節。家庭
第47條。家庭的保護
國家保障家庭的社會,經濟和司法保護。它將在婚姻的法律基礎,配偶的平等權利,負責任的親子關係和個人自由決定其子女的人數和間距的權利方面促進其組織。
第48條事實工會
國家承認事實上的工會,法律將規範與之有關的一切。
第49條婚姻
婚姻狀態可以由市長,議會成員,行使其職能的公證人以及由相應行政當局授權的教職牧師批准。
第50條。兒童的平等
所有兒童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並享有相同的權利。任何歧視都應受到懲罰。
第51條。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保護
國家將保護年齡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它將保障他們的食物,健康,教育,安全和社會監督權。
第52條
產婦的狀態受到國家的保護,國家將以特殊的形式嚴格遵守由此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第53條。[禁用] [MINUSVÁLIDOS]
國家保證保護殘疾人和遭受身體,精神或感官限制的人。他們的醫療-社會護理以及促進使他們的康復和完全融入社會的政策和服務的宣傳被宣布符合國家利益。法律將規範此事,並將建立必要的技術和執行機構。
第54條:通過
國家承認並保護收養。被收養的[人]取得被收養人的子女的身份。宣布保護孤兒和被遺棄兒童符合國家利益。
第55條。提供食物的義務
拒絕以法律規定的形式供應食物應受到懲罰。
第56條針對家庭解體原因的訴訟
宣布反對酗酒,吸毒和其他導致家庭瓦解的原因的行動具有社會利益。國家必須採取適當的預防,治療和康復措施,以使上述行動有效,以造福個人,家庭和社會。
第二部分。文化
第57條。文化權
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區的文化和藝術生活,並有權從國家的科學和技術進步中受益。
第58條文化身份
承認個人和社區根據其價值觀,語言和習俗對其文化特性的權利。
第59條:文化的保護與研究
保護,促進和傳播民族文化是國家的首要義務;頒布有助於其豐富,恢復,保存和恢復的法律和規定;[促進]和規範其科學研究,以及[適當技術的創造和應用]。
第60條文化遺產[愛國主義]
該國的古生物學,考古學,歷史和藝術資產[bienes]及其價值構成國家文化遺產的[一部分],並受到國家的保護。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禁止轉讓,出口或更改。
第六十一條文化遺產的保護
考古遺址,古蹟收藏和危地馬拉文化中心(危地馬拉中部文化中心)將受到國家的特別關注,以保持其特色並保護其歷史價值和文化資產。蒂卡爾國家公園,奎裡瓜考古公園和危地馬拉古城將受到特殊保護,因為它們已被宣佈為“世界遺產[Patrimonio Mundial]的一部分”與那些獲得類似認可的人一樣。
第62條。傳統藝術,民間文學藝術和工藝品的保護
國家藝術表現形式,通俗藝術,民間文學藝術以及鄉土手工藝品和工業,必須由國家予以特別保護,以保持其真實性。國家將促進開放國內和國際市場,以使藝術家和工匠的作品免費商業化,促進他們的生產和適當的技術化[tecnificación]。
第63條:創造性表達權
國家保證自由的創造性表達,[支持]並鼓勵和鼓勵科學家,知識分子和國家藝術家,促進他們的形成以及專業和經濟上的進步。
第64條。自然遺產
國家的自然遺產的保護,保護和改善被宣佈為[符合]國家利益。國家將促進建立不可剝奪的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法律將保證對它們以及其中所存在的動植物的保護。
第65條。文化的保存和促進
國家在保護和促進文化及其表現形式方面的活動將由具有自己預算的特定器官負責。
第三節。土著社區
第66條。保護民族
危地馬拉由不同種族組成,其中有瑪雅血統的土著群體。國家承認,尊重和促進其生活方式,習俗,傳統,社會組織形式,男女使用土著服飾,[及其]語言和方言。
第67條。土著農業土地和合作社的保護
合作社,土著社區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集體或集體擁有土地所有權的土地,以及家族遺產和人民的住房,將得到國家的特別保護,並享有優惠信貸和技術援助,可以保證他們的擁有和發展,以確保改善所有居民的生活質量。
土著社區和其他擁有歷史上屬於他們的土地並傳統上以特殊形式管理的土地將維持這一制度。
第68條。土著社區的土地
通過特別計劃和適當的立法,國家將向可能需要土地以促進其發展的土著社區提供國有土地。
第69條。工人的[轉讓]和他們的保護
涉及將工人轉移到其社區之外的勞動活動將成為保護和立法的對象,以確保適當的健康,安全和社會監督條件,防止支付未根據法律進行調整的工資,這些社區的瓦解,以及總體上所有的歧視性待遇。
第70條特定法律
法律將規範與本節相關的事項。
第四節。教育
第71條受教育權
保證了教育自由和教育標準。國家有義務不加任何歧視地向其居民提供和便利教育。文化教育中心和博物館的建立和維護據稱具有公共用途和必要性。
第72條。教育目標[定義]
教育的首要目標是人的整體發展,對現實的了解以及民族和普遍文化。
教育,指導,社會發展以及《共和國憲法》和人權的系統教學被宣布符合國家利益。
第73條。教育自由與國家的經濟援助
家庭是教育的來源,父母有權選擇對未成年子女進行什麼教育。國家可以資助免費的私立教育中心,法律將規範與此事有關的內容。私立教育中心應在國家監督下運作。他們有義務至少履行[官方]學習計劃和計劃。作為文化中心,他們將享受所有類型的稅收和評估免稅。
宗教教育在官方機構中是可選的,可以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沒有任何歧視。
國家將不加任何歧視地為維持宗教教育做出貢獻。
第74條義務教育
居民有權利和義務在法律規定的年齡範圍內接受初等,學前,小學和基礎教育。
國家提供的教育是免費的。
國家將提供和促進獎學金和教育學分。
科學,技術和人文教育是國家必須永久指導和發展[目標]的目標。
國家應促進特殊教育,多樣化的[教育]和課外的[校外] [教育]。
第75條
宣布掃盲為[有]國家緊迫性,這是一項社會義務。國家將組織所有必要的資源並加以推廣。
第76條。教育制度與雙語教育
教育系統的管理必須分散和區域化。
在以土著居民為主的地區建立的學校中,必須優先以[a]雙語形式提供教育。
第77條。業主的義務
工業,農業,畜牧業和商業企業的所有者有義務依法為工人和在校學生建立和維護學校,日託中心和文化中心。
第78條:教學課程[MAGISTERIO]
國家將促進教師隊伍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改善,包括使他們有可能有效地進行尊嚴的退休權[dignificación]。
國家教學教師獲得的權利具有最小和不可放棄的特徵。法律將規範這些事項。
第79條。農業教育
農業研究,學徒制,生產,商業化和工業化被宣布符合國家利益。國家中央農業學校[Escuela Nacional Central de Agricultura]是一個自治的,分散的實體,具有法人資格和自己的遺產;必須組織,指導和製定國家中級農,林,林研究計劃;並將由其自身的組織法管轄,撥款額不得少於農業部正常預算的百分之五。
第八十條:促進科學技術
國家承認和促進科學技術是國家發展的基本基礎。法律將為[normará]相關標準建立規範。
第81條。標題和雙折
發行對應於國家的頭銜和文憑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必須尊重為行使上述頭銜所認可的職業而獲得的權利,並且不得發布任何形式的限製或限制這些權利的規定。
第五節。大學
第82條。危地馬拉聖卡洛斯大學自治
危地馬拉聖卡洛斯大學是一所具有法人資格的自治機構。它以[成為]唯一的州立大學[]的身份,專門對應於指導,組織和發展國家的高等教育和專業大學教育,以及在[[ ]其表現。它將盡其所能促進人類知識各個領域的研究,並將在研究和解決國家問題方面進行合作。
它受《組織法》及其頒布的法規的約束,必須遵守其指導機構的規定,名義教授[catedráticos],其畢業生和學生的代表原則。
第83條。危地馬拉聖卡洛斯大學政府
危地馬拉聖卡洛斯大學的政府由上級校長領導的上級大學理事會[Consejo Superior Universitario]負責。學院院長;專業協會[colegio]的代表,畢業於危地馬拉聖卡洛斯大學,與每個系相對應;每個系的名義教授和學生。
第84條。危地馬拉聖卡洛斯大學的預算撥款
一項特定的[私人]預算撥款對應於危地馬拉聖卡洛斯大學[即]不少於該州普通收入總預算的5%,該預算必須產生足夠的預算增長,以應付該國的增長。學生人數或學歷水平的提高。
第85條私立大學
私立大學是獨立的機構,它對應國家私立高等教育的組織和發展,以促進專業發展,科學研究,文化傳播以及人類的學習和解決。國家問題。
批准私立大學的運作後,它將具有法人資格,並具有創建其學院和學院,發展其學術和教學活動以及製定其計劃和學習計劃的自由。
第86條。超級私立教育理事會
高級私立教育理事會[Consejo de laEnseñanzaPrivada Superior]的職能將是維持私立大學的學術水平而不損害其獨立性,並授權建立新的大學;它由來自危地馬拉聖卡洛斯大學的兩名代表,來自私立大學的兩名代表和由在任何大學中不擔任任何職務的專業學院院長選舉產生的一名代表組成。
輪值主席將輪流擔任。法律將對此事作出規定。
第87條學位,職稱,文憑和公司的承認
在危地馬拉,只有國際上組織合法運作的大學授予的學位,頭銜和文憑將被承認,國際條約除外。
危地馬拉聖卡洛斯大學是唯一有權解決從外國大學畢業的專業人士的公司並設定為此目的必須滿足的先決條件,並承認其職稱和文憑的人[facultada]。受國際條約保護的大學性質。當學習計劃基本集中後,中美洲大學授予的頭銜將在危地馬拉具有充分效力。
不得採用賦予特權的措施,以損害從事某項職稱的職業或經法律授權行使該職業的人的特權。
第88條。稅收減免和減免
這些大學無需繳納各種稅費,評估費和會費,沒有任何例外。
對大學,文化或科學機構的捐贈將在評估所得稅之前從淨收入中扣除。
國家可以為私立大學提供經濟援助,以實現自己的目標。
危地馬拉聖卡洛斯大學和私立大學既不可以作為執行程序的對象,也可以不進行干預,除非私立大學通過民事,商業或勞動合同承擔義務。
第89條學位,職稱和文憑的授予
只有獲得合法授權的大學才能在高級教育中授予學位並頒發頭銜和畢業文憑。
第90條。專業協會[COLEGIACIÓN]
大學專業人士協會是強制性的,它的目標是在道德,科學,技術和物質上提高大學專業水平並控制他們的運動。
作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工作[社團]協會,專業協會應根據[專業協會[Ley deColegiaciónProfesional]的法律]的規定行使職能,並且每個協會的章程均應獨立於法律的批准。其成員已經畢業的大學。
它們將有助於加強危地馬拉聖卡洛斯大學的自治,並有助於該國所有大學的宗旨和目標。
在與提高大學專業的科學和文化技術水平有關的每件事上,該國的大學將能夠要求專業協會的參與。
第六節。體育
第91條:體育預算撥款
國家有義務鼓勵和促進體育教育和體育活動。為此,將確定不少於國家普通收入總預算百分之三的專項撥款。從這種分配中,百分之五十將通過其行政機關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分配給聯邦體育部門;25%的學生從事體育,娛樂和學校體育活動;25%的人從事非聯合運動。
第92條。體育自治
聯邦體育自治由其行政[直言]機關,危地馬拉[ConfederaciónDeportivaAutónomade Guatemala]自治體育聯合會和危地馬拉奧林匹克委員會[ComitéOlímpicoGuatemalteco]認可和保證,它們具有法人資格和自己的遺產,免於所有類型的稅收和評估。
第七節。健康,安全和社會援助
第93條:健康權
享有健康是人類的一項基本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第94條:關於健康和社會援助的國家義務
國家將爭取所有居民的健康和社會援助。它將通過其機構發展預防,促進,恢復,康復,協調和[為了]為他們[採購]最完整的身心,社會福祉而適當的補充行動。
第95條:健康,[A]公共資產
民族居民的健康是一項公共資產[bien]。所有個人和機構都有義務對其進行保護和重建。
第96條。產品質量控制
國家將控制食品,藥品,化學藥品以及所有可能影響居民健康和福祉的事物的質量。它將著眼於建立和規劃對健康的首要關注,並改善最受保護的社區的基本環境衛生條件。
第97條。[環境和生態平衡]
國家,各市和該國領土上的居民有義務促進(促進)社會,經濟和技術發展,以防止環境污染並保持生態平衡。將規定所有必要的法規,以確保合理地使用動物群,植物群,土地和水,避免其過時的使用[utilizacióny el aprovechamiento]。
第98條。社區參與健康計劃
社區有權利和義務積極參與健康計劃的規劃,執行和評估。
第99條。餵養與營養
國家將確保其食物和營養符合最低健康要求。國家的專門機構必須在它們之間或與專門負責衛生的[國際機構]協調其行動,[以便]建立有效的國家糧食系統。
第100條。社會保障
國家承認並保障為國家居民的利益而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以國家,統一和強制性方式將其製度確立為公共職能。
除本《憲法》第88條規定的國家外,國家,雇主和該政權所涵蓋的工人有義務為該政權的籌資作出貢獻,並有參與其方向的權利,尋求[procurando]逐步改進。
社會保障制度的適用相當於危地馬拉社會保障研究所(危地馬拉社會經濟研究所),它是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自治實體,並具有自己的遺產和職能。無論是已經建立的還是即將建立的,它都完全免稅,繳納會費和分攤會費。危地馬拉社會保障研究所必須以協調的方式與衛生機構合作。
執行機關將每年在國家收入和支出預算中分配一部分,以覆蓋與國家本身和雇主相對應的份額,在此期間不得轉移或取消。 [ejercicio]財政年度和[該財政年度]將根據研究所的技術精算研究確定。
針對這一問題所規定的決議,行政和有爭議的行政追索權均依法進行。在處理該政權必須提供的福利[prestaciones]時,勞動和社會監督法庭將予以承認。
第八節。工作
第101條。[工作權]
工作是人的權利和社會義務。該國的勞動制度必須按照社會正義原則進行組織。
第102條勞工立法的最低社會權利
構成勞動立法以及法庭和[當局]活動的基礎的最低社會權利是:
一種。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和令人滿意的經濟條件,保證工人及其家庭有尊嚴的生活;
b。除法律在這方面確定的內容外,所有工作均應獲得公平的報酬;
C。相同條件下的薪水相等,條件,生產率和資歷均相等;
d。以法定貨幣付款給工人的義務。但是,實地工人[trabajador de campo]可以選擇[su自願]領取食品,直到其工資的30%為止。在這種情況下,雇主將以不超過其成本的價格提供這些產品;
e。在法律確定的案件中,沒有留置權的保證金。個人工作工具可能不會出於任何原因受到留置權。但是,為了保護工人的家庭並通過司法命令,可以保留部分工資並將其提供給相應的[當事方];
F。依法定期確定最低工資;
G。普通的有效工作日[jornada]每天不能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能超過四十四小時,僅相當於支付工資的四十八小時。
夜班的普通有效工作日每天不能超過六小時,每週不能超過三十六小時。混合的普通有效工作日每天不能超過七個小時,每週不能超過四十二小時。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有效執行的所有工作,構成了非常工作日,因此必須獲得報酬。如果有關工作日的規定不適用,法律將確定非常有條件的例外情況。
根據法律規定,根據習慣或與雇主達成的協議,那些每天工作少於四十四小時,晚上少於三十六小時或在混合計劃工作日中少於四十二小時的工作人員,將具有有權全額領取每週工資。
可以理解,有效工作是指工人一直處於命令之下或由雇主支配的整個時間;
H。工人有權在每個普通工作週或連續六個工作日獲得有償休息日。法律承認的假期[díasde asueto]也將獲得報酬;
一世。每年連續工作後,工人有權享受十五個工作日的帶薪休假,但農業企業工人除外,他們將有權享受十個工作日[休假]。休假必須有效,用人單位不得以其他方式補償該權利,除非已經獲得的勞資關係終止;
j。雇主有義務每年向從事不間斷工作的工人提供不低於月薪百分之一百的獎金[aguinaldo],如果已經確立,則應提供[aguinaldo]獎金。付款日期的前一年。法律將規範付款方式。對於不到一年服務的工人,這些獎金將與[工作時間]的時間成比例地支付;
k。對職業婦女的保護和對她必須提供服務的條件的規定。
在工作方面,已婚婦女和單身婦女之間可能沒有區別。法律將規定對職業婦女的生育權的保護,這些婦女可能不需要[從事]任何可能需要付出努力使其懷孕處於危險之中的工作[gravidez]。在職母親在分娩前的三十天內和其後的四十五天內,將享受以其工資的百分之一百為基礎的強制性休假[descanso forzoso]。在哺乳期,她將有權在工作日內享有兩個特別休息時間。產前和產後休息時間將根據她的身體狀況,通過醫療處方延長;
l。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從事任何類型的工作,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除外。禁止僱用[伴侶]未成年人從事與他們的身體能力不符或危害其道德養成的作品。
年齡超過六十歲的工人將成為[適合]其年齡的治療對象;
米 保護和促進盲人,殘疾人和身體,心理或神經缺陷人士的工作。
。危地馬拉工人在條件平等和法律確定的百分比方面優先於外國人。在可比的情況下,危地馬拉的工人的工資不會比外國人的工資低,受僱於劣等的工作條件,或獲得較少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維持現狀];
ñ。建立個人和集體勞動合同中雇主和工人的強制性遵守規範。雇主和僱員將為他們的共同利益而採購企業的經濟發展;
o。雇主有義務在無正當或間接解僱工人的情況下,為連續工作的每一年賠償一個月的薪水,只要法律沒有建立另一個更合適的,為工人提供便利的[便利]制度有更好的規定。
為了計算連續服務的效果,將考慮工作關係的開始日期,無論是哪個日期;
p。雇主有義務向在工作中可能死亡的工人的配偶或伴侶,未成年子女或殘疾人[親戚]提供相當於每年工作一個月工資的福利[prestación]。 。這項福利將由每月支付,其金額將不少於工人收到的最終工資。
如果由於社會保障制度完全承擔風險而導致死亡,則雇主的義務將終止。如果這種方法不能完全覆蓋福利,雇主必須支付差額;
q。工人自由工會的權利。僅在滿足法律規定的要求的情況下,可以不加任何歧視地行使這項權利,而無需事先獲得任何授權。不得因參加[勞工]工會的建立而解僱工人,並且[必須]有權自通知總督察之時起享有這種權利。
只有出生時危地馬拉人才能干預[勞工]工會的組織,領導和諮詢工作。政府技術援助的情況以及國際條約或執行機關授權的工會內部公約[,]所提供的情況除外;
河 建立經濟機構和社會監督機構,使工人得益於各種福利,特別是在殘疾,退休和生存方面;
s。如果雇主不能證明解僱的合理原因,如果案件應在初審法院解決,則他(或她)必須向工人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以賠償損失和損失,如果對判決提出上訴,則每月支付兩個月的薪水,並且如果法律程序持續兩個月以上,[雇主]必須在該截止日期之後的每個月支付工人工資的百分之五十,最高為在這種情況下六個月;和
t。國家將參加與勞工事務有關的國際或地區協議和條約,並為工人提供更好的條件保護。
在這種情況下,上述協議和條約中確定的內容將被視為危地馬拉共和國工人享有的最低限度權利的一部分。
第103條。勞動法的保護
規範雇主與工人之間關係的法律是和解性的,對工人的保護性法律,將涉及所有相關的經濟和社會因素。對於農業工作[],法律將特別考慮他們的需要和執行工作的區域。
與[工作]活動有關的所有衝突均受特定的[私人]管轄。法律將建立與該管轄區相對應的規範,並由負責[encargadas]的機關付諸實踐。
第104條:罷工[HUELGA]和停工[PARO]的權利
在所有調解程序都用儘後,依法行使罷工和停工的權利得到承認。這些權利只能出於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因而行使。法律應規定不允許罷工和停工的情況和情況。
第105條:工人的住房
國家將通過特定實體支持住房綜合體的規劃和建設,建立適當的籌資體系,這將使參與不同的計劃成為可能,以便工人可以選擇適當的住房並滿足【衛生要求】。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企業[業主]有義務向其工人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住房。
第106條勞工權利的無效性
對於工人而言,本節所賦予的權利是不可放棄的,很容易通過個人或集體承包製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被超越。為了這個目標,國家將鼓勵和保護集體談判。規定要求放棄,減少,歪曲[tergiversación]或限制憲法,法律,危地馬拉批准的國際條約,法規或[任何]其他規定中承認的工人的權利關於工作,即使在集體或個人勞動合同,協議或其他文件中表示,也不會構成法律上的義務,也不會使工人承擔義務。
如果對勞動事務中的[法律]規定,法規或合同[規定]的解釋或範圍有疑問,將以對工人最有利的意義進行解釋。
第九節。[國家工人]
第107條。[國家工人]
國家工人是為公共行政服務的,而不是任何政黨,團體,組織或任何人的服務。
第108條。國家工人制度
國家及其權力下放或自治實體與工人的關係受《公務員法》(Ley de Servicio Civil)管轄,但受本國法律或此類實體的規定管轄的除外。
依法或按慣例獲得超過《公務員法》規定的福利的[州或下放或自治實體的工人]將保留這種待遇。
第109條。薪資工人
通過工資單[有償工作]的州工人及其下放或自治實體的工人,將獲得與州其他工人相同的薪水,福利和權利。
第110條賠償
如果無正當理由解僱國家工人,[他們]將獲得相當於每年連續工作年限的一個月工資。這項權利絕不會超過十個月的工資。
第111條。[分散的實體制度]
國家權力下放的實體,其經濟職能類似於[具有] [a]私營企業的[那些]經濟實體,在與服務對像人員的工作關係中,應受普通勞動法的管轄,減少其他獲得的權利。
第112條。禁止執行[DESEMPEÑAR]個以上的公職
除在教育中心或[社會]援助機構提供服務的人,且在[時間表]允許的範圍內,任何人不得從事有酬的就業或擔任公職。
第113條:選擇獲得公職或辦公室的權利
危地馬拉人有權選擇公職或擔任公職,只考慮其能力,適應能力和誠實度。
第114條:退役修訂
當享受退休福利的國家工人返回公職時,這種退休將立即終止,但是在新的工作關係終止時,他(或她)有權選擇修改退休金。相應的福利(權宜之計),以及在新任期內授予從服務時間和最後領取的工資中獲得的福利。
根據國家的可能性,它將著手定期修訂分配給退休金,養卹金和津貼的數額[montepíos]。
第115條。危地馬拉社會保障學院向退休人員提供的免費保險
享受國家,自治和權力下放實體的退休金,退休金或津貼的人,有權無償獲得危地馬拉社會保障協會提供的全部醫療服務。
第116條。對國家工人罷工的規定
由國家工人及其下放的自治實體組成的協會,團體和工會,不得參加黨派政治活動。
承認國家及其權力下放和自治實體的工人的罷工權。只能以該事法律所規定的形式行使這項權利,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影響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
第117條。被動班制度的選擇
分散或自治實體的工人既不必為被動階級基金[fonda de clases pasivas]減免,也可以享受相應的利益,則他們可以[自己]隸屬於這種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各自的依附關係可以是:必須接受有關[人]的要求,並命令負責人作出相應的扣除。
第十部分。經濟和社會制度
第118條。經濟和社會制度的原則
危地馬拉共和國的經濟和社會制度基於社會正義原則。
國家有義務指導國民經濟實現對自然資源和人類潛能的利用,增加財富,並努力實現充分就業和國民收入的公平分配。
在認為必要時,國家將通過補充私人的主動性和活動來實現上述目的。
第119條。[國家義務]
以下是國家的基本義務:
一種。為促進民族經濟發展,在農業,畜牧業,工業,旅遊業和其他類型的活動中激發主動性。
b。有系統地促進行政經濟分權,以實現國家的適當區域發展;
C。採用有效形式進行自然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aprovechamiento]所需的手段;
d。期望提高該國所有居民的生活水平,確保[procurando]家庭的幸福;
e。促進和保護合作社的建立和運作,向它們提供必要的技術和財政援助;
F。依法獎勵可能在共和國內部建立並為權力下放做出貢獻的工業企業[empresas];
G。通過適當的籌資系統,優先促進建設受歡迎的住房[項目],以使危地馬拉最大數量的家庭擁有住房。當涉及新興的或合作擁有的住房時,所有權制度可能有所不同;
H。防止過度操作的行為導致資產和生產資料集中,損害集體的利益;
一世。在維護國內和出口消費產品的質量以保障其健康,安全和合法經濟利益方面,保護消費者和使用者的利益;
j。積極促進鄉村發展計劃,這些計劃傾向於根據私有財產和保護家庭遺產的原則增加和多樣化國民生產。必須向農民[campesino]和工匠提供技術和經濟援助;
k。保護資本,儲蓄和投資的形成;
l。促進該國國內和對外貿易的有序和有效發展,促進本國產品的市場;
米 為了在經濟政策範圍內保持公共支出與國民生產之間的協調關係;和
。為促進本國和外資的投資創造條件。
第120條。對[企業]提供公共服務的干預
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和在絕對必要的時間段內,如果國家的職能受到阻礙,則國家可以乾預為社區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企業。
第121條[國家資產]
以下是國家資產:
一種。公共領域的;
b。毗鄰其領土的海岸的海域水域,湖泊,通航的河流及其河岸,次要河流[ríosvertientes]和作為共和國國際界限的河流,水力發電站的瀑布和源頭開採,地下水和其他易於受到法律管制的水域,以及個人未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和限制內開采的水域。
C。構成國家遺產的,包括市政當局以及權力下放或自治實體的遺產;
d。危地馬拉法律或國際條約確定的延伸和形式的陸地海洋區域,大陸架和領空;
e。底土,碳氫化合物和礦物的沉積物以及底土的任何其他有機或無機物質;
F。考古古蹟和文物;
G。法律賦予下放和自治實體的財政和市政收入以及私人收入;和
H。無線電頻率。
第122條。[國家]領土儲備
國家保留沿海洋三公里長的一塊土地(faja terrestre)的統治權,從潮汐的上界算起;圍繞湖岸兩百米;每條可通航的河流兩岸一百米;在水源和泉水周圍五十米處,向人口稠密的地方供水[poblaciones]。
[以下]不包括在規定的儲備金中:
一種。位於市區的不動產;和
b。在十九月三十六日之前在財產註冊處(Registro de la Propiedad)註冊的擁有權利的資產。
外國人將需要行政長官的授權,以取得所有權,但上述兩個段落除外的不動產。當涉及宣佈為國家古蹟的財產時,或者當它們位於一組古蹟中時,國家在所有權的任何轉讓中均享有特權。
第123條邊界條帶的限制
從分界線開始,只有危地馬拉的原住民或其成員具有相同的素質,才能擁有和擁有不動產,該不動產沿邊界位於十五公里寬的條帶中。不包括城市財產和在156年3月1日之前註冊過所有權的財產。
第124條:[ENAJENACIÓN]國家財產的轉讓
國家財產只能以法律確定的形式轉讓,這將確定經營活動及其財政目標必須遵守的限制和手續。
權力下放或自治的實體,將根據其法律法規進行監管。
第125條。不可再生自然資源的開發
碳氫化合物,礦物和其他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的技術和合理開採被認為具有公共用途和必要性。
國家將為勘探,開發和商業化創造條件並為其提供條件。
第126條翻新
宣布該國的植樹造林和森林保護是國家緊迫和社會利益問題。該法律將確定合理開發林業資源及其更新的形式和要求,包括樹脂,橡膠,未經耕種的野生森林植物產品和其他類似產品,並將促進其工業化。所有這些資源的開採將完全對應於危地馬拉個人或法人。
江湖兩岸的森林和植被以及噴泉附近的植被將受到特別保護。
第127條水製
所有水域都屬於公共領域,它們是不可剝奪的且不受限制的。根據社會利益,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准予其利用,使用和享受。一部具體的法律將規範此事。
第128條。水,湖和河的開發[APROVECHAMIENTO]
為農業,畜牧業,旅遊業或其他目的而為國民經濟的發展做出貢獻的湖泊和河流水域的開採,是為社區服務的,而不是為任何特定個人服務的無論如何,但使用者有義務重新造林銀行和相應的路線,並為通行道路提供便利。
第129條電氣化
根據國家和市政當局製定的計劃(私人倡議可以參加該計劃),國家的電氣化被宣佈為國家緊急事項。
第130條禁止壟斷
禁止壟斷和特權。國家應限制吸收或傾向於吸收一個或另一個工業部門[拉莫斯]或同一商業或農業活動的生產的企業的經營。法律將確定與此事件有關的是什麼。國家將保護市場經濟,並勸阻那些傾向於限制市場自由或對消費者造成偏見的協會。
第131條:商業運輸服務
由於其在國家發展中的經濟重要性,所有商業和旅遊運輸服務都被認為具有公共用途,因此[它們]受到國家的保護。這些服務可能包括陸運,海運或空運,並且包括船隻,車輛,設施和服務。
商業用地,機場和海港碼頭被認為是[公共]用途的財產,與運輸服務一樣,[它們]繼續完全受民事當局的管轄。禁止將屬於政府機構或國民軍財產的船隻,車輛和碼頭用於商業目的;該規定不適用於提供運輸服務的分散國家實體。
為了安裝和開發任何國家或國際運輸服務,必須獲得政府的批准。為此,請願人滿足相應的法律要求後,政府當局必須立即延長授權。
第132條貨幣
發行和管理貨幣,以及製定和實現旨在創造和維持有利於國民經濟有序發展的交換和信貸條件的政策,是國家的專有權力。貨幣,銀行和金融活動將在中央銀行系統下組織,該系統對與貨幣流通和公共債務有關的所有事項行使控制權。由擁有自己資源的自治實體危地馬拉銀行負責的貨幣委員會[Junta Monetaria]將負責該系統。該銀行將受其組織法和《貨幣法》的約束。
金融管理局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種。總統,也將是危地馬拉銀行的[行長],[並]由共和國總統任命,任期為法律規定的期限;
b。公共財政,經濟和農業,畜牧業和糧食部長;
C。由共和國國會選出的成員;
d。由商業,工業和農業協會選出的成員;
e。由管理委員會主席或私人國民銀行董事會選舉產生的成員;和
F。由危地馬拉聖卡洛斯大學上校選舉產生的成員。
最後三名成員的任期將為一年。
貨幣委員會的所有成員將有替代人選,但總統除外,總統將由副總統和國家部長替代,而總統將由各自的副部長替代。
貨幣委員會和危地馬拉銀行副行長,也將由共和國總統任命,將能夠與總統一起出席貨幣委員會會議,但有發言權,但沒有發言權投票,但當他(或她)代替總統履行其職責時,在這種情況下,他(或她)將有表決權。
校長,副校長以及由高級大學理事會和共和國代表大會任命的人必須是公認的正直人,在經濟和金融事務上具有顯著的準備和能力。
貨幣委員會的行為和決定受行政追究,並受有爭議的行政和撤銷原告追究。
第133條。
貨幣委員會將負責確定該國的貨幣,匯兌和信貸政策,並視察國家銀行系統的流動性和償付能力,以確保穩定和加強國民儲蓄。
為了[最終]保證該國的貨幣,匯率和信貸穩定,貨幣委員會不得授權危地馬拉銀行向國家,其分散或自治的實體提供直接或間接的融資,擔保或背書,不涉及[銀行] [部門]的私人實體[,]。為此,危地馬拉銀行可能不會在一級市場上購買這些實體發行或談判的證券。鑑於共和國總統要求,經組成國會的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批准,在災難或公共災難情況下可以提供的資助不受這些禁令的限制。 。
依法組織的銀行監督機構是對銀行,信貸機構,金融企業,金融和保險實體以及銀行規定的其他機構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機構。法。
第134條權力下放與自治
市政當局和自治權力下放實體由國家代表團行事。
當被認為對實體的更高效率和更好地實現其目標必不可少時,將只承認《共和國憲法》所設想的特殊情況之外的自治。[為了建立權力下放和自治的實體,有必要獲得共和國國會三分之二的讚成票。
建立以下規定是市政當局以及每個權力下放和自治實體的最低義務:
一種。與國家的總體政策協調,並在這種情況下,使其政策與之對應的科[拉莫]的特殊[政策]相協調;
b。與國家計劃機關保持密切協調;
C。向行政機關和共和國國會匯付其詳細的普通和非常預算,並附上方案,項目,活動,收入和支出的表述。危地馬拉聖卡洛斯大學除外。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這種減免將以批准為目的;
d。為了匯報給同一機構,有關其工作的報告[備忘錄]和將要求提供的具體報告[通知],在一般情況下應保護銀行和金融機構中細節操作的機密性;
e。提供必要的設施,使負責財政控制的機關能夠廣泛有效地履行其職責;和
F。在所有國際性活動中,均應遵守執行機關概述的政策。
當權力下放實體的職能被認為無法運作時,將由共和國國會三分之二的讚成票予以壓制。
第三章 公民和政治義務與權利
第135條民事義務和權利
危地馬拉人的權利和義務,除其他憲法和共和國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外,還包括:
一種。服務和捍衛國家[Patria]
b。遵守[,]並遵守[,]共和國憲法;
C。為危地馬拉人的公民,文化,道德,經濟和社會發展而努力;
d。以法律規定的形式繳納公共支出;
e。遵守法律;
F。適當尊重當局;和
G。依法提供軍事和社會服務。
第136條政治義務和權利
以下是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一種。在公民登記處註冊[Registro de Ciudadanos];
b。選舉和當選;
C。觀察選舉權的自由性和有效性以及選舉過程的純潔性;
d。選擇公職[貨物]
e。參加政治活動;和
F。捍衛共和國總統換任和連任的原則。
第137條政治事務中的請願權
政治事務中的請願權僅對應危地馬拉人。
關於此事的任何請願書必須解決,並在不超過八天的時間內通知[此人]。如果當局在該期限內仍未解決,則將[認為]請願被拒絕,感興趣的[人]可以介入法律追索權。
第四章 憲法權利的限制
第138條憲法權利的限制
國家和當局有義務[維護]民族居民,使其充分享有《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但是,在入侵領土,嚴重破壞和平,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或進行公共災難的活動的情況下,國家可以中止第5、6條所指權利的全部武力。 9、26、33,第35條第一款,第38條第二款和第116條第二款。
在確定[同意]存在以上段落中提到的任何情況之後,共和國總統將通過部長會議通過的一項法令和《公共秩序法》 [Ley]的規定作出適當的宣布。 de OrdenPúblico]。在預防狀態下,這種手續是不必要的。
該法令將規定:
一種。證明其動機的動機;
b。可能無法充分保證的權利;
C。它影響的領土;和
d。其有效性將持續的時間。
此外,根據該法令本身,國會將被召集,以便在三日之內可以對文件進行確認,批准,修改或不批准。如果國會開會,它必須立即予以承認。
該法令的效力每次均不得超過三十天。如果在該截止日期屆滿之前,不再適用激勵該法令的原因,則其效力將因此而終止,任何公民都有權尋求對該法令進行修訂。如果到了30天的最後期限,除非另有相同意義的新法令規定,否則將自動恢復權利的充分效力。當危地馬拉麵臨真正的戰爭狀態時,該法令將不受上一段所述的時限的限制。
一旦引起本條所述法令動機的原因不再適用,任何人都有權對因《公共秩序法》未經授權而採取的不必要的行為和措施推斷出法律責任。
第139條。公共秩序法和例外狀態
與該問題有關的所有內容均由《公共秩序憲法》 [Ley Constitucional de OrdenPúblico]規定。
《公共秩序法》不得影響國家機關的運作,其成員將始終享有該法律承認的豁免權和特權;也不影響政黨的運作。
《公共秩序法》應按照以下等級確定進行訴訟的手段和權利:
一種。預防狀況;
b。警報狀態;
C。公眾災難狀況;
d。包圍狀態;和
e。戰爭狀態。
標題III。州
第一章國家及其政府形式
第140條[危地馬拉國]
危地馬拉是一個自由,獨立和主權的國家,其組織是為了保障其居民享有其權利和自由。它的政府體制是共和,民主和代議制。
第141條主權
[主權]植根於行使主權的人,將其授予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其中禁止從屬。
第142條(主權和領土)
國家對[以下]行使完全主權:
一種。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由其土地,下層土壤,內部水域和[和]領海組成的國家領土,以及延伸至該領土的領空;
b。毗鄰領海的鄰近海域的區域,用於進行國際法承認的特定[確定性]活動;和
C。根據國際慣例,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海底和海底土的自然和生物資源以及在領海以外沿海地區水域中的自然和生物資源構成了專屬經濟區。
第143條官方語言
危地馬拉的官方語言是西班牙語。白話是民族文化遺產的一部分。
第二章 國籍和公民身份
第144條原籍
出生在危地馬拉共和國境內的危地馬拉船隻和飛機,以及在國外出生的危地馬拉父親或母親的子女,被視為原籍危地馬拉。外交官員的子女和履行法律上可比職責的子女除外。
危地馬拉人不能剝奪他(或她)的國籍。
第145條。[中美洲國籍]
如果組成中美洲聯邦的共和國的國民出生,如果他們在危地馬拉取得住所並向主管當局表明願意成為危地馬拉人,也將被視為原籍危地馬拉人。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可以保留其原籍,而不會影響中美洲條約或協定所規定的內容。
第146條歸化
依法獲得歸化的人是危地馬拉人。
歸化的危地馬拉人具有與原籍人相同的權利,但本憲法規定的限制除外。
第147條公民身份
年滿18歲的危地馬拉人被認為是危地馬拉公民。公民將不受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限制。
第148條市民的懸浮,損失和恢復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身份將被暫停,丟失和恢復。
第三章 國家的國際關係
第149條。國際關係
危地馬拉將根據國際原則,規則和慣例為[諾馬拉]與其他國家的關係建立規範,以促進維護和平與自由,尊重和捍衛人權,[ []加強民主進程和國際體制,以確保國家之間的互惠互利。
第150條:中美共同體
危地馬拉作為中美洲社區的一部分,將維持和發展與構成中美洲聯邦的其他國家的合作與團結關係;應採取適當的手段,以部分或全部形式實施中美洲的政治或經濟統一。主管當局有義務在平等的基礎上加強中美洲的經濟一體化。
第151條與盟國的關係
國家將與那些與危地馬拉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類似的國家保持友誼,團結與合作關係,以期找到[適合]其共同問題的解決辦法,並共同製定方案。 ,其政策傾向於各自國家的進步。
標題IV。公共權力
第一章行使公共權力
第152條。公共權力
權力源於人民。它的行使受制於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限制。
任何人,人民部門,武裝力量或政治力量均不得乾預其活動。
第153條。[法律規則] [IMPERIO DE LA LEY]
法治適用於在共和國境內被發現的所有人。
第154條。[公共職能;服從法律
工作人員是當局的保存人,[對他們的官方行為負有法律責任,[他們]受法律管轄,從不高於法律。
工作人員和公職人員是為國家服務的,而不是為任何政黨服務的。
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不得授予公共職能,並且在未事先宣誓忠於憲法的情況下不得行使公共職能。
第155條[[]]違反法律的責任
當國家的貴族,公職人員或工人行使其[或她的]職務而違反法律時,損害了其[或個人]的個人,國家或國家機構]服務,將共同負責可能造成的損害和偏見。
可以在尚未訂立處方的情況下推論公務員和(或)公職人員的民事責任,其期限為20年。
在這種情況下,刑事責任通過法律規定的刑罰規定的兩倍的時間消滅。
危地馬拉人和外國人均不得向國家要求賠償因武裝部隊的移動或[由於]內亂而造成的損害或成見。
第156條。非法命令的非強制性[無義務]
任何公職或軍事部門的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均無義務執行明顯的非法命令或涉及犯罪的命令。
第二章 立法機關
第一節。[國會
第157條。共和國議會的立法權[POTESTAD]和組成[INTEGRACIÓN]
立法權屬於共和國國會,由人民通過普選區製和國家名單直接由人民通過普選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任期四年。再次當選。
共和國的每個部門都構成一個選舉區。危地馬拉市構成中心區,危地馬拉省的其他市鎮構成危地馬拉區。每個選舉區必須至少選舉一名代表。法律根據每個地區的人口確定與每個地區相對應的代表人數。相當於25%的地區代表的人數應由[全國名單]程序直接選舉為代表。
如果代理人缺席,則應宣布該職位空缺。空缺應通過視情況而定,通過在最後授予的職位延續之前,呼叫出現在相應地區列表或國家列表中的假設來填補。
第158條大會會議
大會的年度會議開始於每年的1月14日,無需召集會議。大會將從每年的1月14日至5月15日以及每年的8月1日至11月30日舉行例會。常設委員會或執行機構召集該會議召開特別會議,以了解促成該會議的事項。它可以通過其他所有代表的絕對多數來贊成其他事項。25%或更多的代表有權出於必要或公眾方便的充分理由要求常設委員會召集國會。
第159條。
國會的決議,必須通過與之合併的絕對多數成員的讚成票通過,除非法律要求有特別的數字。
第160條授權執行另一辦公室的授權書
代表可以任職國家或任何其他權力下放或自治實體的部長或工作人員。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在他們的執行職責持續期間內給予他們許可。在他們暫時缺席的情況下,將按照第157條的最後一段進行處理。
第161條[]爭端的預防
代表是國家人民和政要的代表。作為行使其職能的保證,從宣布當選之日起,他們將享有以下特權:
一種。如果最高法院先前未調查有理由為此而被任命的調查[陪審員]法官的報告,則該人免於逮捕或審判的豁免。出於公然的情況除外,代表應立即由指示委員會或國會常務委員會規定,以進行相應的初審[antejuicio]。
b。他們可能不對自己的意見,他們的主動性以及處理公職的方式對辦公室的執行負責。
國家的所有依附關係都有義務向代表展示代表對他們的高職稱的考慮。這些特權不授權任意性,過度的個人主動性或任何旨在破壞行使共和國總統職務的不連任原則的行動。如果存在任意性或過分性,只有國會有權判斷和勝任,並有紀律處分。
在進行了本條a)款所指的聲明後,被告將受主管法官的管轄。如果臨時監禁已被裁定,只要不撤銷監禁令,便應中止其職務。
如果判處有罪的判決,則該職位空缺。
第162條代辦處的要求
要當選副主席,候選人必須是危地馬拉裔,並行使其[或她的]公民權。
第163條指令委員會[君塔指令]和常任委員會
國會每年都會選舉其指導委員會。例會閉幕之前,國會將選舉常任委員會,由常務委員會主席主持,常任委員會將在常會閉會期間運作。
指導委員會和常任委員會的組成和歸屬將在《內部製度法》(Ley deRégimenInterior)中確定。
第164條禁止和兼容性
[以下內容]可能不是代表:
一種。行政和司法機關以及法庭和賬目主計長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和僱員,以及最高選舉法院的裁判官和公民登記冊主任;
除上述禁止外,履行教學職責的人員和為社會福利機構服務的專業人員;
b。由國家或市政當局出資的公共工程或企業的承包商,其擔保人[擔保人]以及因此類項目或企業而[擁有]自己的債權的人;
C。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的親戚至近親血緣的第四度或親緣度至二度;
d。在判決書中被判刑的人沒有履行其職責;
e。那些使用[爆炸性]公共服務代表公司或個人利益的人;和
F。現役軍人。
如果當選[或其]時或其後,當選[代表]應歸入本條所載的任何禁令之下,則[其]席位將被宣佈為空缺。如果代理人(或他)是他(或她)為其候選人所在的選舉區的正式行使管轄權,或者如果他(或她)在該日期之前三個月行使了管轄權,則代表的選舉無效。舉行了選舉。
代理職位與臨時或特別外交使團的表現以及危地馬拉在國際代表大會中的代表相稱。
第二部分。大會的歸屬
第165條歸屬
它對應於共和國國會:
一種。開閉會期;
b。接受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司法機關主席的法律宣誓,並讓他們擁有其辦事處[貨物];
C。接受或不接受共和國總統或副總統的辭職。大會將確認各自辭職的真實性;
d。在總統明確或暫時缺席的情況下,將由共和國擔任總統的權力交給副總統;
e。出於臨時接任的目的,預期知道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不在該國領土內。總統和副總統絕不能同時缺席。
F。選舉根據憲法和法律必須由國會任命的工作人員;接受或不接受他們的辭職,選出必須替代他們的人;
G。如果在[或她]的憲法任期屆滿後繼續任職,可以不理[共和國總統。在這種情況下,陸軍將自動重定向[pasará]以依靠國會。
H。宣布對共和國總統或副總統,最高法院院長或法官提出訴訟是否適當;最高選舉法庭和憲政法院的負責人,部長或州副大臣(當選),共和國總統府秘書或副秘書長取代他[或她] ,人權檢察官,總檢察長和國家檢察長。
在這方面的任何決議都必須以組成國會的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的讚成票通過。
一世。通過組成國會的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的投票,宣布共和國總統在行使其[或她]職務時身體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聲明必鬚根據國會的要求,由相應學院的指導委員會任命的五位醫師組成的委員會的事先意見[裁決];
j。打擾國務大臣;和
jbis。在危地馬拉人和外國人身上授予共和國國會應有的榮譽[condecoraciones]。
k。憲法和其他法律賦予它的所有其他屬性。
第166條。
國務大臣有義務出席國會,以回答一個或多個代表提出的問題。那些涉及外交或未決軍事行動的除外。
必須將基本問題傳達給被懷疑的[interpelados]一位或多位部長,並且要等待48小時。全體會議或任何權力機構均不得限制眾議院代表的發言權,限定問題或限制問題的權利。
任何代表都可以提出與該問題相關的其他問題,並從中得出不信任投票的建議[planteamiento],該提議必須至少由四個代表提出並予以實施。 [tramitado]在同一會話中或緊接在其後的兩個會話之一中毫不延遲。
第167條相互影響
向部長傳訊時,他[或她]可能不在該國,也不會拒絕任何形式的回答。
如果舉行了部長不信任投票,並獲得了[國會]代表總數[絕對]的絕對多數,則部長將立即提出辭職。共和國總統可以接受,但是,如果[在部長會議中]考慮到被審查的行為符合政府的國家利益和政府政策,則被串擾的[人]將能夠上訴在不信任投票之日起八天之內提交國會。如果不這樣做,將認為他(或她)被免職,並被取消擔任國務大臣的資格不少於六個月。
如果受影響的部長在國會上就此事提出上訴,在聽取了所作的解釋,所討論的問題以及進行的插補之後,將對不信任的批准進行表決,對此表示贊成,將要求該國投贊成票。代表人數佔國會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如果不信任投票獲得批准,部長將被視為立即被撤職。
以同樣的方式,當幾位部長通過不信任投票但在每種情況下不超過四名部長時,都將進行。
第168條。各部長,官員和僱員的協助
為此目的,國務大臣必須出席國會,各委員會和立法機構的會議。但是,他們可以在任何情況下參加,並可以參與有關其職權範圍的所有討論。他們可以由副部長代表自己。
所有公務員和公職人員都有義務出庭並向國會報告,如果國會,委員會或[其]立法機關認為必要,則應向國會報告。
第169條大會選舉
如果在法律規定的日期,最高選舉法庭沒有召集大選,則國會有義務或其在常設委員會的缺席下進行召集。
第170條。特定屬性
國會的具體屬性如下:
一種。使最高選舉法庭將擴大給當選代表的資格;
b。任命和罷免其行政管理人員。立法機關與其行政,技術和服務人員的關係,將受一部專門的法律規範,該法律將建立分類,工資,紀律和解僱制度;
立法機關人員的勞動福利,可能是通過法律,內部協議,決議或風俗獲得的,不得減少或扭曲[tergiversadas];
C。接受或不接受其成員提出的辭職;
d。在專有[人員]死亡,辭職,選舉無效,臨時許可或無法參加[同意]的情況下,召集副代表;和
e。擬定並批准其預算,以列入國家之一。
第171條大會的其他屬性
[以下屬性]也對應於國會:
一種。頒布法令,改革和廢除法律;
b。在生效之前的最近30天內批准,修改或批准國家收支預算。行政長官必須在財政年度開始之前的一百二十天通知內將預算法案發送給國會。如果到本財政年度開始時預算尚未得到國會批准,則上一個財政年度有效的預算將再次有效,國會可以修改或調整該預算;
C。根據國家需要頒布[普通]稅和特別稅,並[確定]其徵收基礎;
d。(a)每年與會計審計長辦公室的上一次報告一起全部或部分批准或不批准,由執行人員就上一財政年度提出的公共財政所有收支的詳細情況和理由;
e。判令向國家提供主要服務的公眾榮譽。在任職期間,不得將其授予共和國總統或副總統,在其政府任職期間或授予其任職的任何其他工作人員;
F。宣戰並批准或不批准和平條約;
G。在公共方便時要求對政治及相關的常見罪行判處大赦;
H。根據貨幣委員會的意見,確定貨幣的特徵;
一世。與內部或外部公共債務訂立合同,轉換,合併或進行其他操作。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事先聽取執行官和金融委員會的意見;
為了使執行機構,中央銀行或任何其他國家實體能夠在內部或外部就貸款或其他形式的債務進行談判,必須事先獲得國會的批准,並承擔所有類型的義務;
j。由於未確認的貸項而批准或不批准與針對國家的債權有關的法律法案,由執行人員提交給其承認,並報告特殊津貼以解決或攤銷。
[應]確保國家和其機構根據法院判決應得的貸方已按時付清;
k。在沒有仲裁或國際審判的情況下,應執行機關的要求,就國際要求作出裁決或賠償;
l。在批准條約,協定或任何國際解決方案之前,在以下情況下予以批准:
1.它們會影響現行法律,在這些法律中,本憲法可能要求獲得相同的多數票;
2.它們影響國家的權力,部分或全部建立中美洲的經濟或政治聯盟,或將能力歸屬或轉移給在共同體司法秩序中建立的機關,機構或機制,以實現區域和共同目標在中美洲地區[ámbito];
3.他們在財政上以超過普通收入預算的百分之一或在義務金額不確定的情況下對國家承擔義務;
4.它們構成將任何事項提交國際司法或仲裁決定的承諾;
5.它們包含一項一般性仲裁條款或一項應提交國際管轄權的條款;和
米 任命負責公共行政特定事項的調查委員會,這可能涉及國家利益問題。
第172條:法定多數
在以下情況下批准,並在批准之前,以使國會,條約,協議或任何國際解決方案融為一體的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表決:
一種。他們是指外國武裝部隊通過該國領土或臨時建立外國軍事基地;和
b。它們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或結束戰爭狀態。
第173條磋商程序
具有特別重要意義的政治決定(過境)必須經過全體公民參加的[普遍]協商程序。
最高選舉法庭將在共和國總統或共和國國會的倡議下召集協商,協商將精確地確定將要提交給公民的一個或多個問題。
憲法選舉法[Ley Constitucional Electoral]將規範與該機構有關的內容。
第三節。法律的形成與製裁
第174條。[法律]
國會代表,行政機關,最高法院,危地馬拉聖卡洛斯大學和最高選舉法庭均主動制定了法律。
第175條。憲法
任何法律都不得違反憲法的規定。違反或扭曲憲法規定的法律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符合憲法法規的法律需要進行改革,然後才能在憲法法院的有利裁決之前,將代表大會合併的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投票。
第176條陳述與討論
提出法律草案時,應遵守組織法和立法機關內部製度規定的程序。將在三個不同的日期舉行的三個不同的會議上討論該法案,只有在第三屆會議上對該法案進行充分討論之後,才能對該法案進行投票。國會以其所代表的全體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宣布全國緊急狀態的情況除外。
第177條:批准,制裁和頒布
法律草案獲得批准後,共和國國會指令委員會應在不超過十天的期限內將其發送給執行機構,以進行批准,頒布和公佈。
第178條否決權
在收到該法令並經部長會議事先批准後的15天內,共和國總統可以行使其[或她]的否決權,將其與相關的意見一起返還國會。法律可能不會部分否決。
如果行政長官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退還該法令,將被視為已受到製裁,國會必須在隨後的八日之內將該法令頒佈為法律。如果國會在可以行使否決權的最後期限屆滿之前關閉會議,行政機關必須在其後各屆例會的前八天之內退還該法令。
第179條立法主體
該法令一旦送回國會,指示委員會必須在下屆會議上提請全體會議注意,國會可以在不超過三十天的時間內重新考慮或拒絕該法令。如果行政長官的意見不被接受,並且國會以其三分之二成員的投票否決了否決權,則行政長官必須在其接受後的八天內強制批准和頒布該法令。如果行政長官不這樣做,則國會指示委員會應下令在不超過三天的時間內發布該出版物,以使其可以作為共和國法律生效。
第180條。有效期
該法律在《憲法日報》正式刊載後八天,在全國范圍內生效,除非該法律應擴大或限制這一時期或其適用的領土範圍。
第181條大會的安排
國會關於其內部政權的處置以及本《憲法》第165條和第170條的內容,不需要行政機關的批准。
第三章 [執行機構]
第一節。[共和國]總統
第182條。共和國總統和執行機構的組成
共和國總統是危地馬拉國家元首,並通過人民的職權行使行政機關的職能。
共和國總統應始終與部長一起在理事會中行事,或與一名或多名部長分別行事;他(或她)是陸軍總司令,代表國家統一,並應注意共和國全體人民的利益。
共和國總統與副總統,部長,副部長和[其他]從屬工作人員一起組成行政機關,並禁止[他們]支持任何政黨。
第183條。共和國總統的職能
以下是共和國總統的職能:
一種。遵守並遵守憲法和法律;
b。提供國防和國家安全以及維護公共秩序;
C。行使一切相應的職能和職責,行使國家武裝部隊的指揮權;
d。行使整個公共力量的指揮;
e。制裁,頒布,執行和促使法律執行,指示憲法授權的法令以及嚴格遵守法律的協議,條例和命令,而又不改變其精神;
F。指出在緊急情況或公共災難中可能需要的規定,必須在大會閉會期間予以考慮;
G。向共和國國會提出法律倡議;
H。對國會頒布的法律行使否決權,但在某些情況下,根據憲法可能不需要行政機關的批准;
一世。在會議屆會開始時每年向共和國代表大會提交一份書面報告,說明共和國的概況及其上一年[或她]政府的行事[negocios];
j。從財政年度開始至各部每年至少一百二十天的通知,每年提交國會批准,預算草案中詳細列明了州的收支情況。如果國會不參加會議,則必須召開特別會議以確認該法案;
k。將具有國際性質的條約和協定[公約]以及與公共服務有關的合同和特許權,提交大會審議,以供其批准;
l。在共和國的利益要求時召集立法機關召開特別會議;
米 在部長會議上協調國家發展政策;
。主持部長理事會,行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僱員的等級上級職位;
ñ。維護國家的領土完整和尊嚴;
o。指導外交政策和國際關係;根據《憲法》慶祝,批准和退出條約和協定;
p。接待外交代表並簽發和撤回對領事的承認;
q。依法管理公共財政[莊園];
河 為免除[exonerar]可能因未在法定期限內結清稅款或因行政命令中的作為或不作為而產生的納稅人的罰款和附加稅;
s。任命和罷免國務部長,副部長,秘書和次秘書,大使和與他[或她]相對應的其他官員依法。
t。依法給予退休金,退休金和津貼[montepíos];
你 給危地馬拉人和外國人裝飾[decoraciones];
v。將他[或她]可能在國家領土以外完成的任何旅行的目的以及在旅行結束後十五天內的旅行結果通知共和國國會;
w。每四個月通過各部向共和國國會提交一份有關預算執行情況的分析報告,以供其了解和控制。和
X。本《憲法》或法律賦予他[或她]的所有其他職能。
第184條。選舉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
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將由人民通過普选和普選產生,任期四年。
如果沒有一個候選人應獲得絕對多數,則將在贏得兩個候選人的候選人之間,從第一個星期日算起,在不超過60 [,]或少於四十五天的時間內進行第二次選舉。最高相對票數。
第185條。選擇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職位的要求
原籍危地馬拉人信譽良好,年齡在40歲以上,可以選擇共和國總統或副總統職位。
第186條。禁止選擇共和國總統或副總統職務
以下人士不得選擇共和國總統或副總統的職務:
一種。政變,武裝革命或類似運動的領導人[caudillo]或政變的首領,他們改變了憲法秩序,或因此類事件而接任政府領導的人;
b。在為該職位舉行選舉時行使共和國總統或副總統職位的人,或在舉行選舉的總統任期內的任何時期內行使[總統職位]的人;
C。共和國總統或副總統(在總統任職時)與本條第一款所述人員的親屬關係至親戚至親至第二級;
d。在選舉前六個月內的任何時期可能擔任國務卿的人;
e。陸軍成員,除非他們在召集選舉之日前辭職或退休至少五年;
F。任何宗教或邪教的傳道人;和
G。最高選舉法庭裁判官。
第187條。禁止再次當選
在任何時候通過全民選舉擔任共和國總統職務的人,或者已經行使了兩年以上職務的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再次擔任職務。
以任何方式連任或延長總統任期,應依法受到處罰。擬行使的授權將為空。
第188條提起選舉和占有財產
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舉行的選舉和占有,將由《選舉法》和《政黨法》確定。
第189條。共和國總統臨時或絕對缺席
如果共和國總統暫時或絕對缺席,他[或她]將由副總統代替。如果絕對缺席,則副總統將繼續擔任總統職務,直到憲法任期終止為止;如果雙方都永久缺席,則由共和國國會任命的人將在以下任期屆滿代表總數三分之二的讚成票。
第二部分。[共和國]副總統
第190條。[副總統]
共和國副總統將根據《憲法》規定的案件和形式行使共和國總統的職能。
他(或她)將以相同的形式和相同的任期,以與共和國總統相同的選票當選。
副總統必須具備與共和國總統相同的資格,[他或她]將享有類似的豁免權,並按照國家的等級順序擔任職務,緊接該職務以下的職務。
第191條[副主席的職能]
以下是共和國副總統的職能:
一種。以發言權和[a]表決權參加部長理事會的審議;
b。通過指定共和國總統,代表他[或她]享有與他[或她]相對應的所有特權[尊貴],包括官方行為和禮儀[行為]或其他職能;
C。與共和國總統一起協助[coadyuvar]實施政府的總體政策;
d。與共和國總統一道參加外交政策和國際關係的製定,並在國外進行外交或其他訪問;
e。在共和國總統缺席的情況下主持部長會議;
F。主持依法設立的行政機關的協助機構;
G。協調國家部長的工作;和
H。行使《憲法》和法律確定的其他歸屬;
第192條副總統缺席
如果共和國副總統完全缺席或辭職,他[或她]將由共和國國會指定的人替代,並從議員中選出他[或她]共和國總統提議的[三人名單];在這種情況下,替代者將以相同的功能和特權發揮作用直到學期結束。
第三節。[國家部長]
第193條[部長]
為了開展行政機關的事務,將設立法律規定的部委,並在其中規定歸屬和權限。
第194條:部長的職能
每個部委由國務大臣負責[貨運],其職責如下:
一種。對他(或她)事工的所有依附行使管轄權;
b。依法任命和罷免其[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僱員;
C。廢除共和國總統關於其總統職務的法令,協議和條例,以使其具有效力;
d。向共和國總統介紹其[或她]部門的工作計劃和所做工作的年度報告;
e。每年在適當時候向共和國總統提交其[或她]部門預算的帳單;
F。指導,處理,解決和檢查與其部委有關的所有業務;
G。參加部長理事會的審議,並遵守理事會頒布的法令和協議;
H。[ab廢] [suprimido]
一世。為了嚴格遵守法律,行政上的誠實以及公共資金在[confiados]委託給他[或她]辦公室[cargo]的業務中的正確投資。
第195條。[部長理事會及其責任
總統,共和國副總統和國務大臣在會議期間舉行會議時,組成部長會議,部長會議承認共和國總統提交其審議的事項,並由總統召集並主持會議。 。
部長根據本《憲法》和法律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即使是在總統明確命令下履行職責的情況下。根據部長會議的決定,同意的部長將共同負責,但已宣布不利投票的部長除外。
第196條:成為[A]州部長的要求
以下是擔任國務卿的要求:
一種。成為危地馬拉;
b。享有公民權;和
C。三十歲或更大。
第197條:禁止國家部長
國務大臣可能不是:
一種。共和國總統或副總統的親屬,以及其他國務卿的親屬,直系親屬關係至親戚至二度;
b。在帳目判決中被判刑的人尚未履行職責;
C。由國家,其分散,自治或半自治或市政實體的資金資助的[costeen]的項目或企業的承包商,其贊助人[fiadores]以及對上述業務有未決申請的人;
d。代表或捍衛利用公共服務的個人或法人的利益的人;和
e。任何宗教或邪教的傳道人
部長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擔任個人或法人的授權代理人,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監督個人[個人]的業務。
第198條。各部活動的[記憶]
部長有義務每年在每年2月的前十天向國會提交其各自部門活動的報告,其中必須包括其部委的預算執行情況。
第199條。強制性出現
部長們有義務出席國會,以回答針對他們的種種問題。
第200條。國家副部長
在每個國務院中,都有一個副部長。
副部長要求與部長具有相同的資格。
為了設立更多的副部長職位,部長理事會的讚成意見是必要的。
第201條:部長和副部長的責任
部長和州副部長對其行為負責,根據本《憲法》第195條的規定以及《責任法》 [Ley de Responsibilidades]的規定。
第202條。[主席國秘書]
共和國總統將擁有必要的秘書。這些屬性將由法律確定。
共和國總統府的一般秘書和私人秘書必須滿足部長所要求的相同要求,並享有相同的特權和豁免權。
第四章 [THE]司法機構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203條。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審判權
司法是根據《憲法》和共和國法律進行的。判決和促進執行判決的權力與司法法庭相對應。國家的其他機關必須向法庭提供它們為執行其決議所需的協助。
治安法官和法官在行使職能方面是獨立的,並僅受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的約束。除[實施]《刑法》規定的刑罰外,任何企圖破壞司法機關獨立性的人都將被剝奪行使任何公職的資格。
最高法院和依法設立的其他法庭以絕對專有權行使管轄權。
沒有其他機構可以乾預司法。
第204條司法行政的基本條件
司法法庭在其所有決定或判刑中均應強制遵守共和國憲法優先於任何法律或條約的原則。
第205條司法機關的保證
建立了以下作為司法有機體的保證:
一種。功能獨立性;
b。財務獨立;
C。一審治安法官和法官不可撤職,但法律確定的案件除外;和
d。人員的選擇。
第206條。法官和法官的初審權[ANTEJUICIO]
治安法官和法官將享有法律確定的形式的初審權。共和國國會有權宣布對司法機關院長和最高法院裁判官是否適當。
與其他地方法官和法官有關的權限屬於後者。
第207條。要求是法官或法官
治安法官和法官必須是原籍危地馬拉人,並具有公認的正直[honorabilidad]身份,並享有其公民權,並應具有律師資格,但法律針對與[the]相關的最後一項要求制定的法律除外。私人管轄權的專職法官和下級法官[jueces menores]。
法律將確定治安法官的人數,以及法庭的組織和職能以及他們必須遵守的程序,這取決於要處理的事項。
地方法官或法官的職能與任何其他職業,在工會和政黨中的指示性職位以及任何宗教的大臣地位都不相容。
最高法院的裁判官將在共和國代表大會上宣誓,誓言適用迅速公正的司法制度。其他地方法官和法官將在最高法院宣誓。
第208條裁判官和法官的任期
治安法官,無論其職類如何,都將維持其職務五年,並且有可能連任前任法官,連任後者。在此期限內,除非有法律規定的情況和手續,否則不得將其刪除或暫停。
第209條任命法官和輔助人員
法官,秘書和輔助人員將由最高法院任命。
建立司法職業。參賽,晉升和晉升將通過反對進行。法律將規範此事。
第210條。[司法機關公民服務法]
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和僱員的工作關係將由其《公務員法》(Ley de Servicio Civil)管轄。
法官和治安法官不得被除職,停職,調動或退休,除非有任何原因,並有法律規定的保證。
第211條。所有程序中的實例
在任何程序中,都不會有兩個以上的案件,在同一案件中行使管轄權的地方法院法官或法官將被禁止參與另一案件或撤銷原判,而不會引起任何責任。
除法律確定的複審案件和形式外,任何法庭或當局均不得承認已失效的[fenecidos]行動。
第212條。法庭的特定管轄權
共同法庭將承認國家,市政府或任何其他權力下放或自治實體可以作為當事方的所有私法爭議。
第213條司法機構的預算
最高法院的職責是製定分支機構的預算。為此,將不低於國家普通收入預算的百分之二分配給國家,每月由相應機構按比例和預期的形式轉移到司法機構的財政部。
來自司法的資金是司法機關專有的,其投資屬於最高法院。司法機構應每年公佈其方案預算,並每四個月將其範圍[活動]和分析工作情況通知共和國國會。
第二部分。[最高法院]
第214條最高法院的組成[INTEGRACIÓN]
最高法院由包括其院長在內的十三名治安法官組成,應將其組織成它所決定的分庭。每個分庭應有其主席。
司法機關的院長也是最高法院的院長,其權力覆蓋整個共和國的法庭。
如果司法機關院長暫時缺席,或根據法律,他[或她]無法對特定案件採取行動或不予承認,最高法院的其他地方法官將按照其指定的順序替換他[或她]。
第215條選舉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的地方法官將由共和國國會選舉,任期五年,由提名委員會提議的26名候選人名單中提名,該委員會由國家大學校長代表組成由該國每所大學的法學院或法學和社會科學學院院長主持,由危地馬拉律師和公證人協會大會選舉的同等數量的代表,以及由本憲法第217條提及的上訴法院和其他法庭的地方裁判官選出的代表人數相等。
候選人的選舉至少需要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的投票。
在選舉[votaciones]中,要組成提名委員會並組成候選人名單,將不接受任何代表。
最高法院的地方法官將在三分之二的讚成票中從其成員中選出該總統的總統,他們將繼續履行其[或她]的職務一年,但可能不會在本法院任期內再次當選。
第216條。要求對最高法院的裁判權
為了當選最高法院法官,除了本《憲法》第207條提到的要求外,候選人還必須年滿40歲,並且他(或她)必須完成一個完整的任期。上訴法院法官或其他具有類似特徵的大學法庭的法官,或者他(或她)將從事律師職業超過十年。
第三節。[上訴法庭]
第217條。
要成為上訴法院的法官,大學法庭以及將在同一類別中創建的其他法院的法官,除了第207條所述的要求外,候選人還必須年滿三十五歲,他(或她)將是一審法官,或者他(或她)將從事律師行業超過五年。
本條所指的名義上的地方法官將由共和國代表大會選舉,提名委員會由大學校長的一名代表組成的提名委員會提議,提名候選人的數目應是候選人的提名數的兩倍。危地馬拉律師和公證人協會大會選出的同等數目的成員,由該國各大學的法學系主任或法律和社會科學系院長主持由最高法院治安法官選舉的同等數目的代表組成。
候選人的選舉至少需要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的投票。
在選舉[votaciones]中,無論是選舉提名委員會還是整合候選人名單,都不會接受任何代表。
第218條。上訴法院的組成[INTEGRACIÓN]
上訴法院由最高法院裁定的分庭數目組成,這些分庭也將決定其所在地和管轄權。
第219條。[軍事]
軍事法庭將審理危地馬拉陸軍成員[犯規者]犯下的罪行或過錯。
軍事法庭不得審判任何民事法官。
第220條[帳目]
一審法官將由一審法官和二審法院[Segunda Instancia de Cuentas法庭]行使司法職能。
根據帳目和帳戶的最終決定[自動定義],在[有關]重大金額的事務上結束流程,繼續進行撤銷請求。在經濟合作[econmíco-coactivos]程序中,這種求助是不允許的。
第221條。[連續行政法庭]
它的功能是控制公共行政的合法性,並具有通過行政或國家權力下放和自治實體的行動或決議解決糾紛的屬性,以及由行政合同和特許權引起的爭議。
為了向該法庭訴諸法律,無需事先付款或支付押金。但是,法律可能會規定一些特殊情況,即請願人必須以其[或]質疑或爭辯的稅款的現行利率支付利息,並且由於追索權而延遲了向納稅人的付款。
反對結束該程序的決議和法令,可以介入撤銷原判的訴求。
第222條。代換裁判
根據《憲法》第217條的規定,最高法院的治安法官將由本《憲法》第217條所指的法庭的法官代替,前提是他們符合相同的要求。
本《憲法》第217條所指的法庭治安法官應由共和國國會為該類別當選的治安法官代替。
替補地方法官將以與名義會議一樣的機會和形式由相同的尼瑪選出。
標題V.國家的結構與組織
第一章選舉政治制度
第223條。政治組織的形成和運作中的自由
國家保證政治組織的自由成立和運作,政治組織應僅具有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限制。
與行使選舉權,政治權利,政治組織,選舉當局和機關以及選舉過程有關的一切事情,都將由該問題的憲法加以規定。
一旦舉行了選舉大會,就禁止共和國總統,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市長和市政工作人員對工作和活動進行宣傳。
第二章 行政制度
第224條。行政區劃
為了行政管理目的,共和國領土被劃分為部門,而這些部門則劃分為市鎮。
行政部門將下放權力,並根據經濟,社會和文化標準建立發展區域,這些標準可能由一個或多個部門組成,以為該國的整體發展提供合理的動力。
但是,在符合國家利益的情況下,國會可以修改國家的行政區劃,建立地區,部門和直轄市的政權或任何其他制度,而不會損害市政自治權。
第225條。國家城市和農村發展理事會
為了組織和協調公共行政,由共和國總統協調成立了全國城鄉發展委員會[全國農村發展農村理事會],並以法律規定的形式組織了[一體化]。
本理事會負責[貨物]制定城鄉發展政策以及領土秩序。
第226條:城市和農村發展區域理事會
依法設立的地區將有一個城鄉發展區域委員會[Consejo Regional de Desarollo Urbano y Rural],由共和國總統代表主持,由各部的省長組成組成該區域的區域,由該區域內每個部門的市政公司的代表,以及依法設立的公共和私人實體的代表組成。
這些委員會的主席將是全國城鄉發展委員會的當然成員。
第227條。
[各部門]的政府將由共和國總統任命的州長負責[貨物],該州長必須具備與國務大臣相同的資格,並[必須]享有相同的豁免權,但必須住所在他(或她)被任命為部門之前的五年內。
第228條部門理事會
在每個部門中,將有一個省議會由州長主持;所有市鎮的市長以及有組織的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的代表將把它整合起來,以促進該部門的發展。
第229條中央政府對部門的財政貢獻
區域和部門理事會有權從中央政府那裡獲得必要的財政支持。
第230條。財產總登記
應組織財產總登記處,以便在法律明確確定的每個部門或地區中,建立財產的特定登記處和相應的財政登記處。
第231條[大都市區]
危地馬拉作為共和國的首都及其城市影響力地區,將構成大都市地區,並將這些地區納入相應的區域發展委員會。
與領土管轄權,行政組織和中央政府的財政參與有關的事項將由該事項的法律決定。
第三章 控制和監督制度[FISCALIZACIÓN]
第232條。會計總帳辦公室[反政府]
會計總長辦公室是一個權力下放的技術機構,具有收入,支出以及國家機關,直轄市,權力下放和自治實體的所有財政利益的總體控制職能,以及可能收到國家撥款或進行公共收款的任何人。
同樣受此控制的還有公共工程的承包商和應通過國家代表團投資或管理公共資金的任何其他人。
其組織,功能和歸屬應由法律確定。
第233條。選舉帳戶主計長
共和國國會將選舉會計長官辦公室主任為期四年,佔組成該機構的代表總數的絕對多數。只有在過失,犯罪或缺乏健康的情況下,他(或她)才能被共和國國會罷免[falta de idoneidad]。他(或她)將應要求向共和國國會提交其[或她]管理層的報告,並每年兩次[[]]任職。他(或她)將享有與上訴法院法官同樣的豁免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連任主計長。
共和國國會應從提名委員會提議的六名候選人中進行提名,該提名委員會由該國各大學院長的代表(由該委員會的院長主持)提名,提名委員會由六名候選人組成。各個部門,包括該國各大學的公共會計和審計職業,以及由經濟學家,公共會計師和審計師協會和企業管理者協會大會選舉產生的同等數量的代表[Assemblea General del Colegio de Economistas,ContadoresPúblicos y Auditores y Adminresradores de Empresas]。
候選人的選舉至少需要該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的投票。
在選舉[votaciones]中,要組成提名委員會以及組成候選人的提名人,將不接受任何代表。
第234條。會計總賬的資格
會計長應擔任會計長辦公室主任,[其]應年滿40歲,[a]危地馬拉人,公認的誠信和專業聲譽,是一名公共會計師和審計師,享有其[或她]的公民權,不參與與帳目事項有關的訴訟,並且先前曾從事[或]她的職業至少[十年]。
第235條。帳戶總帳管理員
首席財務官有權任命和罷免首席財務官辦公室各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僱員,並就其職權範圍任命審計員[干預者],所有這些均根據公務員法。
第236條法律資源
違反總帳長辦公室的法令和決議,依法進行了司法和行政追索。
第四章 [財務狀況]
第237條。[國家] [收入]和支出的[一般預算]
根據本《憲法》的規定,每個財政年度批准的[州收入和支出總預算[國家總收入和總收入的總預算],將包括將要獲得的所有收入的估算以及支出和投資的詳細說明。
預算的統一是強制性的,其結構是計劃性的。國家的所有收入都是共同的不可分割的基金,專門用於支付其支出。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機關,[和]權力下放的自治實體可以擁有預算和私人資金,其預算將有義務每年發送給執行機構和共和國國會,以供參考和納入一般性預算。預算,並且[此外]將受國家相應機關的控制和監督。該法可能會規定其他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將以[a]私人形式管理執行人員的撫養費,以確保其效率。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應受到懲處,依附功能在其指導下的工作人員應承擔個人責任。
[機密性支出] [和]任何無法核實或不受檢查的支出,不得計入[國家]收支總預算。該規定適用於任何機關,機構,企業或自治或分散實體的預算。
《國家收入和支出總預算》及其分析執行情況是公共文件,任何願意諮詢這些文件的公民均可使用,為此,公共財政部應安排提供這些文件的副本。 ]在國家圖書館,中美洲國家檔案館和該國大學的圖書館中。政府其他機構以及下轄的自治機構應以同等形式進行預算。阻礙或使會見困難的公務員將承擔刑事責任。
處置私人資金的國家機關或實體有義務每年詳細公佈其來源和用途,並由會計總長辦公室適當審計。上述出版物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在《官方公報》上發表。
第238條。[預算組織法]
預算組織法將規定:
一種。國家財政總預算的製定,執行和清算,以及根據本《憲法》提交討論和批准的規範;
b。在那些資金可以在分配給每個機關,附屬機構,[或]下放或自治實體的總額內轉移的情況下,必須立即向共和國國會和總賬務長辦公室報告項目轉移;
投資計劃的資金不得轉移至[公共]運作或[償還]債務的計劃。
C。經濟的使用以及任何最終盈餘和收入的投資;
d。與國內外公共債務及其攤銷和清算有關的所有事項所遵循的標準和法規;
e。對處置私人資金的實體的控制和監督措施,涉及其預算的批准和執行;
F。所有工作人員和公職人員,包括權力下放和自治實體的薪酬的形式和數額。
它將具體規定那些某些工作人員在特殊情況下(必要且為公共服務而需要)收取代表費用的情況。
禁止任何其他形式的報酬,授權的人將承擔個人責任;
G。核實公共支出的形式;和
H。收取公共收入的形式。
當一項服務或服務的合同為期兩個或兩個以上財政年度時,應在相應的預算內為完成其工作提供足夠的資金。
第239條合法性原則
它僅對應於共和國國會,根據國家的需要並根據[公平]的法令,對[普通和非常稅,[分攤] [分攤],[特別]捐款作出法令。和朝貢司法制度,以及如何確定徵收依據,尤其是以下方面:
一種。應課稅關係的產生事件[迴避的祖母];
b。豁免[exenciones];
C。納稅人[sujeto pasivo]和統一責任;
d。應稅基數和稅種;
e。扣除,折扣,減少和收費;和
F。稅收違規和製裁。
在法律上次於法律的規定與規範或限制收稅基礎的法律規範相抵觸或扭曲,在法律上是無效的。監管規定不得修改上述依據,並應建立規範以指定與[稅收]的行政徵收有關的[事項],並建立促進徵收的程序。
第240條。[州]來源和支出的[來源]
任何涉及國家投資和支出的法律,都必須指明指定用來支付這些投資的資金的來源。
如果投資或費用未包含在相應財政年度批准的[州]總收入和支出的總預算中,並且未在總預算中確定,則共和國國會不得在沒有優惠的情況下延長預算。行政機關的意見。
如果執行機構的意見不贊成,共和國國會只能以至少三分之二的代表投票表決批准延期。
第241條。[國家]帳戶的[提供]
執行機關將每年向共和國國會提交國家帳目。
各自的部長將製定年度預算的清算方案,並將在每年的前三個月內提請會計總署辦公室注意。收到清算書後,主計長辦公室將在不超過兩個月的期限內發布一份報告,並在不超過兩個月的時間內發表意見。向共和國國會提交,國會將批准或不同意清算。
萬一遭到反對,共和國國會必須要求提供適當的報告或解釋,並且,[如果]由於應受懲罰的原因[],則將結果證明給公共部。
預算清算一旦獲得批准,該州財務報表摘要將在《官方日報》上發布。
國家的機關和權力下放的或自治的實體,將有自己的預算,以相同的形式在同一時期內向共和國國會提出相應的清算方案,以滿足在控制財政方面的統一原則。國家的收支。
第242條保證金
為了資助由該國合法承認的私營部門的非營利組織實施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將構成一個由其[以及]權力下放或自治實體的資源構成的特定擔保基金。 ,私人捐款或國際血統。法律將規範此事。
第243條。[CAPCIDAD]支付能力的原則
稅收制度必須公平公正。為此,稅法將基於支付能力的原則。
禁止充公稅和雙重或多重國內稅。當一個或多個具有徵稅權的主體對屬於同一被動主題[sujeto passivo]的同一應課稅事件[hechoto passivo]徵稅兩次或兩次以上時,會有雙重或多重徵稅。 [evento]或納稅期。
頒布本憲法時,必須逐步消除雙重徵稅或多重徵稅的情況,以免妨礙稅務機關的工作。
第五章[軍隊]
第244條[軍隊]的整合,組織和目標[目標]
危地馬拉軍隊是一個旨在維護危地馬拉的獨立性,主權和榮譽,其領土完整,[和平]以及[內部和外部安全]的機構。
它是獨特且不可分割的,本質上是專業的,不政治的,服從的和非協商的。
它由地面,空軍和海軍組成。
它的組織是分層的,它基於紀律和服從的原則。
第245條禁止非法武裝團體
不受共和國法律及其法規[,]約束的武裝團體的組織和運作應受到懲罰。
第246條。陸軍總統的職責[貨物]和屬性
共和國總統是陸軍總司令,將通過將軍或國防大臣或相當於海軍職位的海軍上校或海軍上校傳達此命令。
他(或她)以這種身份擁有法律中提到的屬性,尤其是以下內容:
一種。判令動員和復員;和
b。在和平與戰爭時期向危地馬拉陸軍中的[de la oficialidad]軍官授予晉升,並在陸軍《憲法》 [Ley Constitutiva deEjército]確定的案件和形式中授予軍事勳章和榮譽和其他法律和軍事法規。他(或她)也可以批准特別退休金。
第247條:成為軍隊官員的要求
要成為危地馬拉軍隊的軍官,候選人必須是原籍危地馬拉,並且從未領過外國國籍。
第248條禁止
現役軍人[統整人員]不得在政治事務中行使選舉權或請願權。他們也不能集體行使請願權。
第249條:軍隊合作
陸軍將在緊急情況或公共災難中提供合作。
第250條武裝部隊的法律制度
危地馬拉陸軍是根據《憲法》,《憲法》和其他軍事法律法規制定的。
第六章 政府部門和國家檢察官辦公室
第251條:政府部門
公共部是公共行政和具有自治職能的法庭的輔助機構,其主要目標是確保嚴格執行國家法律。它的組織和功能將受其組織法的約束。
公共事務部首長應為共和國檢察長[Fiscal General],並應由其[或她]行使公開刑事訴訟。他(或她)應為大學律師,並具有與最高法院裁判官相同的素質,他(或她)應由共和國總統從提名提名的六名候選人中任命。該委員會由最高法院院長(由該院院長主持),該國大學的法律和社會,法學和社會科學部的院長,協會指導委員會主席共同主持危地馬拉律師和公證人協會以及該協會的榮譽法庭庭長[科爾焦奧]。
候選人的選舉至少需要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的投票。
在選舉[votaciones]中,要組成提名委員會以及組成候選人的提名人,將不接受任何代表。
國家司法部長將繼續履行其[或她]的職責,並應具有與最高法院裁判官相同的特權和豁免權。共和國總統可以出於適當的正當理由將他(或她)免職。
第252條:國家總檢察長辦公室
國家總檢察長辦公室負責國家機關和實體的諮詢和協商活動。它的組織和功能受到其組織法的約束。
國家總檢察長行使國家代表權,是國家總檢察長辦公室的負責人。國家檢察長將由共和國總統任命,由於適當的正當理由,總統也可將其免職。要成為國家檢察長,候選人必須是大學律師,並且具有與最高法院法官相同的素質。
國家檢察長將行使其職務四年,並應享有與最高法院裁判官相同的特權和豁免。
第七章 [市政府制度]
第253條[市政自治權]
危地馬拉共和國的直轄市是自治機構。
除其他功能外,它還與它們對應:
一種。選舉自己的權威;
b。獲得併處置其資源;和
C。參加當地公共服務,其管轄範圍的領土秩序和實現其自己的目標。
為了獲得相應的效果,他們將發布適當的命令和規定。
第254條。[政府]
市政府由理事會組成,理事會由市長,眾議院議員和議會議員組成,由普选和秘密選舉直接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再次當選。
第255條。[城市的經濟資源
市政公司必須促進其各自市政的經濟發展,以便能夠開展項目並提供對他們來說可能必要的服務。
必鬚根據本《憲法》第239條確立的原則,法律和市政府的需要調整資源的收集。
第256條
[由1993年11月17日第18-93號立法協議廢除]
第257條。分配給城市
執行機關應每年在國家一般收入的總預算中包括該國市政當局預算的百分之十。該百分比應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進行分配,並且至少應將90%分配給教育,預防保健,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計劃和項目,以改善居民的生活質量。剩餘的百分之十將用於支付運作成本。
禁止在國家總收支中為市政當局提供任何額外撥款,這些撥款不得源於法律規定與[每個]的百分比的分配,這些百分比應來自特定稅收[,] 。
第258條[市長對[A]進行初審的權利
未經主管司法當局事先查明原因,不得逮捕或審判市長,除非是明顯行賄的情況。
第259條市政事務法院
為執行其條例和履行其規定,市政府可根據其資源和必要性,依法設立市政事務法院和警察總隊,並應根據其直接命令運作。市長。
第260條。[資產]的特權和擔保
資產,收入,評估和稅款是市政當局的專有財產,並享有與國家財產相同的擔保和特權。
第261條禁止稅收或市政評估的豁免
除了市政當局本身並依照本《憲法》的規定外,沒有任何國家機關可以免除自然人或法人的稅款或市政稅。
第262條。[市政服務法]
市政當局的工作人員和僱員的勞資關係將受[市政服務法[Ley de Servicio Municipal]法律的約束。
標題VI。憲法的憲法保障和抗辯
第一章。個人展覽的[來源]
第263條。[個人展覽的[權利]要求]
誰發現自己[或她自己]在享有其個人自由時被非法監禁,拘留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加以約束,受到威脅而喪失了自由或遭受虐待[vejámenes],即使在監禁或拘留期間根據法律,有權要求在司法法庭立即進行展覽,以恢復[或]自由,終止虐待或終止限制。他(或她)受到的對待。
如果法庭裁定被非法拘禁的人的自由,則將在同一聆訊和地點將其釋放。
當如此請求或法官或法庭認為與之有關時,所要求的[個人訴求]展覽將在被拘留者所在的地點進行,而無需事先意見[aviso]或通知。
被要求對被拘留者進行個人展示的[求助]是不可避免的[不可理解的]。
第264條。犯罪者的責任[犯罪分子]
下令對被拘留者隱瞞[ocultamiento]或拒絕將其[或她]提交給各自的法庭或以任何形式逃避此項保證的當局,以及執行人員,均將被判綁架罪並將依法予以製裁。
如果由於訴訟[盡職調查]而未找到受益於[尋求個人展覽]的人,則仲裁庭將命令[,]就職[]立即調查此案,直至完全澄清。
第二章 [] AMPARO的資源
第265條。[安帕羅的[來源]程序
為了保護個人免受侵犯權利的威脅或在侵犯行為發生時恢復其規則,提起了保護憲法權利的訴訟。沒有任何地方可以不受憲法保護權的限制,只要[當局]的作為,決議,規定或法律暗示或威脅,限製或侵犯權利,就將始終進行。憲法和法律保證。
第三章 法律的非憲法性
第266條。[具體案件中法律的憲法性]
在特定情況下,在任何情況下,無論其職權或管轄權如何,在任何情況下,在撤銷原判之前,甚至在判刑之前,當事方都可以提出訴訟,提起訴訟或附帶訴訟[事件],法律的全部或部分違憲。仲裁庭必須就此作出決定。
第267條。[一般性法律的不憲法]
違反法律,法規或一般性規定的行為,包括部分或全部違憲違規行為,將直接在法庭或合憲法院審理。
第四章 [憲法]法院
第268條。憲法法院的基本職能
憲法法院是一個具有管轄權的常設法庭,其主要職能是捍衛憲法秩序;它是一個獨立於國家其他機關的大學法庭,並行使憲法和有關法律賦予它的特定職能。
憲法法院的經濟獨立性將通過與司法機關相對應的一定比例的收入來保證。
第269條憲法制的整合
憲法法院由五名名義裁判官組成,每個裁判官都有其(或她)各自的替補。當它對最高法院,共和國國會或共和國總統或[副總統]承認違反憲法的事項時,其成員[全體]將增加到七個,其他兩名縣長則是從替代品的圖紙中選出的。
治安法官將維持其職務五年,並以下列方式任命他們:
一種。最高法院全體會議一名地方法官;
b。共和國國會全體會議的一名地方法官;
C。共和國總統在部長理事會中由一名地方法官負責;
d。危地馬拉聖卡洛斯大學高級大學理事會的一名地方法官;和
e。律師學院大會的一名地方法官。
在任命名義的同時,將在共和國代表大會之前進行各個替代者的任命。
憲法法院的設立將在共和國國會之後的九十天生效。
第270條。制憲法院裁判的要求
為了成為憲政法院的法官,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一種。成為危地馬拉人
b。成為律師學院的大學律師;
C。具有公認的正直[honorabilidad];和
d。至少有十五年的專業經驗[graduación]。
憲法法院的裁判官將享有與最高法院的裁判官相同的特權和豁免。
第271條。[憲法]最高法院
憲法法院的院長由組成該法院的同樣的地方法官輪流擔任,任期一年,從最年長的[議員]開始,按照年齡的降序排列。
第272條憲法法院的職能
憲法法院具有以下職能:
一種。唯一,唯一地意識到針對部分或全部違反憲法的反對法律或一般性規定的挑戰;
b。唯一地了解[要求]憲法權利保護的特別法庭的地位,對共和國國會,最高法院,[或]總統或[副總統]提出的反對憲法權利採取的行動共和國
C。承認在任何一個法庭上審理的所有憲法權利要求的上訴。如果上訴應反對最高法院的憲法權利保護令的決議,則制憲法院應由第268條規定的形式的兩名成員(原聲議)擴大;
d。在特定案件中,在任何審判中,在宣判中或在法律考慮的情況下,針對反對違憲的所有法律挑戰提出上訴;
e。應國家任何機關的要求,就條約,協定和法律草案的合憲性發表意見;
F。承認並解決與合憲性方面的任何管轄權衝突有關的問題;
G。彙編已被援引的教義和憲法原則,以期通過[訴諸憲法權利]和[通過訴諸法律]違憲來解決它們,並維持法學公告或憲報;
H。就行政長官否決違反憲法的法律違憲發表意見;和
一世。在共和國憲法所規定的職權範圍內採取行動,發表意見,指示或承認這些事項。
第五章[委員會]和[人權]檢察官
第273條。[人權委員會]和[委員會]採購人
共和國國會將為同期代表的每個政黨任命一個由代表組成的人權委員會。該委員會應向國會提議三名選舉檢察官的候選人,這些候選人必須符合最高法院法官的要求,並享有與國會代表相同的豁免和特權。法律將規範本條所指的委員會和人權檢察官的財產。
第274條。[人權]促進者
人權檢察官是共和國國會的專員,負責捍衛《憲法》所保障的人權。他(或她)將擁有管理行政部門的能力;將任職五年,並向國會全體會議提交年度報告,他(或她)將通過人權委員會與之聯繫。
第275條人權檢察官的財產歸屬
人權檢察官具有以下歸屬:
一種。在人權事務上促進政府行政部門的充分行使職能並加快其工作;
b。調查和譴責有害於個人利益的行政行為;
C。調查任何人可能就侵犯人權行為提出的各種譴責;
d。私下或公開地建議工作人員修改反對的任何行政行為;
e。對違反憲法權利的行為或行為進行公開譴責;
F。在進行的情況下,促進司法或行政方面的行動或追索權;和
G。法律賦予他(或她)的其他職能和歸屬。
人權檢察官在任職時或在某人的情況下將盡職調查,以便在例外情況期間,可以充分保證其權利未受到明確限制的基本權利。為了履行其[或她]的職能,每天和所有時間都被認為是工作時間。
第六章 安帕羅[資源]的法律,個人展覽和憲法
第276條憲法方面的問題
憲法將製定與憲法權利的訴求,個人展覽和法律的合憲性有關的事項。
標題VII。改革憲法
唯一的一章。改革憲法
第277條倡議
以下是提出對憲法進行改革的倡議:
一種。共和國總統大臣會議;
b。十名或以上的共和國國會代表;
C。憲法法院;和
d。至少有五千名公民在國民登記冊中正式註冊的[empadronados]公民通過共和國大會的請願書。
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共和國國會必須立即解決提出的問題。
第278條。全國組成大會
為了改革本憲法或本《憲法》第二章第一章中的任何條款,必須由共和國國會以三分之二的議員的讚成票通過,召集國民制憲大會。在召集令[中],應指明要改革的條款,並應傳達給最高選舉法庭,以便它可以決定在不超過一次的最後期限內舉行選舉的日期。一百二十天,根據《憲法選舉法》在其他方面進行。
第279條。[國家組成大會的主張]
國民制憲議會和共和國國會可以同時行使職能。國民議會制[a]代表的資格與國會代表的資格相同,組成代表享有同等的豁免權和特權。
不得同時(同時)擔任國民制憲議會和共和國國會的代表。
國民議會議員的選舉,當選議員的人數以及其他有關問題,連同選舉程序,將以與共和國議會選舉相同的方式處理。 。
第280條。國會的改革和[大眾諮詢]
對於其他任何憲法改革,共和國國會必須以代表總數三分之二的讚成票通過。除非通過本《憲法》第173條提及的全民協商批准,否則這些改革將不會生效。
如果全民協商的結果是要批准這項改革,它將在最高選舉法院宣布協商結果後六十天生效。
第281條。不得修改的條款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對第140、141、165 g),186和187條進行改革,也不得對共和政府形式[或]不行使連任權的原則進行任何問題。以任何形式提出《共和國》,不得中止規定改變共和國總統任期的各條的效力或適用,也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改變或修改其內容。
標題VIII。過渡條款和最終條款
唯一的一章。過渡條款和最終條款
第一條:立法機關公務員法
立法機關與其人員之間關係的專門法律必須在該機關成立後的三十天內頒布。
第2條:較低級別[法院]法院
任何市政當局均不得履行司法職能,因此,在本《憲法》生效之日起不超過兩年的時間內,必須從該國的市政當局中分離下級法院,司法機關應任命具體當局,進行地區劃分和任命法官在哪裡對應。在這段時間內,必須採用適當遵守本條所必需的法律和其他規定。
第三條維護民族
不論是原籍還是通過歸化而獲得危地馬拉國籍的人,都將保留其全部權利。共和國國會應在最短時間內發布有關公民身份的法律。
第四條事實政府
共和國政府根據政府《基本法令》 [Estatuto Fundamental de Gobierno]的組織和其改革,將繼續履行其職能,直到當選總統府的[貨物]人接管[政府] ]。
1982年4月27日第24-82號法令,1982年6月9日第36-82號,1982年6月9日的法令,1983年8月8日的第87-83號法令所載的《政府基本法》以及其他改革措施將繼續有效,直至啟動該法令之時為止。本憲法的效力。
第5條一般選舉
1985年11月3日,將根據共和國建立的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共和國國會代表和全國各地的市政公司舉行大選。由國家元首辦公室(Jefatura de Estado)發布的特定選舉法,用於進行此類大選。
如果繼續進行,將根據同一法律於1985年12月8日舉行第二次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選舉。
最高選舉法庭將組織此類選舉[comicios],並將對選舉結果作出最終決定[calificación],宣布當選的公民。
第6條。
國民制憲議會應將其職責[貨物]交由最高選舉法庭於1986年1月14日選舉產生的代表負責。
共和國議會當選代表將以這樣的方式舉行籌備會議,即在行使其職責的同時,以本《憲法》規定的形式整合的共和國國會指令委員會也可[職責]。
第七條國家組成大會的解除
1986年1月14日,向共和國議會當選的代表們行使佔有權的任務完成,並於1986年1月14日組織了議會之後,1984年7月1日當選的危地馬拉共和國國民制憲議會將終止其職能,並在同一天任務期限屆滿時,收益便解散。在其解散之前,它將檢查其帳戶並給予批准。
第8條[共和國]
共和國國會一經按照上述準則成立,便有義務將其[或她的]職務交給最高選舉法庭宣布當選為[共和國]總統的人。這是在最遲於1986年1月14日16:00舉行的莊嚴會議上。
同樣,共和國國會將把其[或她]的職務交給最高選舉法庭宣布當選為共和國副總統的人。
在共和國代表大會的籌備會議上,應計劃並組織必要的儀式。
第9條[城市]
當選的市政公司將擁有其職位,並將於1986年1月15日開始當選。
共和國國會必鬚髮布新的《市政法》 [Código市],《市政服務法》 [Ley de Servicio市],《區域化初步法》 [Ley Preliminar deRegionalización]和市稅法典[Cdigo Tributario Municipal]最遲在國會成立後一年的時間裡根據憲法規定進行調整。
第十條[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的法官和其他相應於共和國國會的工作人員的法官,這次將被任命,並在1986年1月15日至1986年2月14日期間承擔職責。
其期限將在本《憲法》和司法機關《公務員法》規定的日期終止。
最高法院法官在行使職權六個月後,必須行使其法律主動權,將司法機關組成的法律草案送交共和國國會。
第11條。[行政機關]
在本《憲法》生效的第一年,共和國總統必須行使其(或她的)法律主動權,向共和國國會發送行政機關的法律草案。
第十二條[預算]
從《憲法》生效之日起,共和國政府可將前任政府生效的國家總收支預算提交共和國國會批准。如果不進行修改,它將在1986會計年度繼續生效。
第13條分配[提高]文學水平
在根據本《憲法》成立的前三屆政府中,將[國家]普通預算的百分之一用於在經濟活動人口中消除文盲[analfabetismo],[該]分配將在從本《憲法》第91條規定的百分比起算。
第十四條國家[提高]文學委員會
預算和掃盲計劃的批准,以及對掃盲計劃的發展的控制和監督,將由公共和私營部門組成的全國掃盲委員會[CometéNacional deAlfabetización]負責[貨運], [其中]半數成員加一名成員來自公共部門。共和國國會應在本《憲法》生效後的六個月內頒布《掃盲法》。
第15條彼得的整合
宣布佩滕省的促進和經濟發展,以使其有效地融入國民經濟,被認為是國家的當務之急。法律應確定將導致[tiendan]達到這些目的的措施和活動。
第十六條
承認從1982年3月23日開始的共和國政府頒布的法令的法律效力,以及從該日期開始[]的依法實施的所有行政和政府行為。
第十七條向政黨提供資金
從1985年11月3日大選開始,各政黨將享有經費,這將由《憲法選舉法》規定。
第十八條憲法的公佈[DIVULGACIÓN]
生效後的一年內,《憲法》應以Quiché,Mam,Cakchiquel和Kekchí語言廣泛傳播。
第十九條。
行政人員將有能力根據國家利益來實現那些可能解決危地馬拉與伯利茲有關的權利狀況的措施(手勢)。任何最終協議都必須由共和國國會按照憲法第173條規定的全民協商程序提交。
危地馬拉政府將促進與伯利茲人民的社會,經濟和文化關係。
為了國籍的效力,原籍伯利茲[Beliceños]的國民受本憲法為中美洲國家原籍[那些國民]確立的製度的約束。
第20條標題[摘要]
本《憲法》各條之前的標題沒有解釋效力,也不得就憲法規範的內容和範圍引用。
第二十一條憲法的效力
危地馬拉共和國的《政治憲法》將於1986年1月14日在共和國國會成立時生效,並且不會因武力局勢造成的任何暫時中斷而喪失其有效性和效力。
本憲法的暫行條款和最後條款的本條和第4、5、6、7、8、17和20條自生效之日起被排除在外,[它們]將於1985年6月1日生效。
第22條廢除
廢除了危地馬拉共和國的所有《憲法》和在此之前頒布的憲法改革,以及所有可能產生同等效力的法律和規定。
第23條
為了使共和國國會充分執行1993年11月17日批准的憲法改革,必須以下列方式進行:
一種。當這些憲法改革生效時,最高選舉法庭必須召集共和國國會代表的選舉,這必須在被召集後不超過一百二十天的時間內實現。
b。[作為]當選的代表應在選舉產生後三十日(即1991年1月15日設立的共和國國會代表的任期和職能之日)擔任其職務。終止。
C。按照本條a)和b)規定成立的共和國國會應於1996年1月14日結束其職能
在1995年大選中當選的代表應於當日擁有[職務]。
第24條
為了使最高法院和本憲法第217條提及的其他法庭,會計總署和公共部充分執行已批准的憲法改革,應在憲法中進行。如下方式:
一種。根據先前的臨時性條款設立的共和國國會,應在其成立後的三天內召集本憲法第215條,第217條和第233條指定的提名委員會,以便在不多於一次的時間內召開會議超過十五天的,應繼續進行相應的提名。
b。根據先前的《暫行條款》成立的共和國國會必須在選舉產生後的三十天內選舉最高法院和本《憲法》第217條提及的其他法庭的治安法官和會計總署長。新國會的成立,[當選] [人]必須擁有其職務[貨物]的日期,以及他們必須替代的地方法官和[審計官]的任期和職能的終止日期。
C。為使上述規定生效,大會將在必要時舉行特別會議。
d。共和國總統必須在這些改革生效後的三十天內任命國家檢察長,[他/她]必須擔任[職務]的日期,以及該職務的任期和職能。他[或她]替換[,]的檢察官終止。
e。共和國總統必須在這些改革生效後的三十天內([他]或[她]必須擔任[職務]之日)任命共和國總檢察長。
F。國家檢察長應繼續履行公共事務部負責人的職責,直到檢察長掌握[職務]為止。
第25條
本《憲法》第八章唯一一章第23條和第24條所載的規定具有特殊性,[它們]將優先於具有一般性的其他規定。
第26條
最遲在這些改革生效之日起的十八個月內,行政機關為了行使其法律主動性,要使公共行政現代化並使公共行政更加有效,必須將其送交國會。共和國,是一項包含行政機關法的法律倡議。
第27條
為了在1993年6月由市政府擔任[職責]的那些城市中,與總統選舉和[眾議員選舉]同時進行市政府選舉。在五年內,下次選舉的任期將於2000年1月15日結束。
為此,最高選舉法庭必須採取有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