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大利共和國憲法2018
臨時國家元首
制憲議會於1947年12月22日批准了《意大利共和國憲法》;
根據《憲法》第十八條的最終規定;
法案
以下文本中的意大利共和國憲法:
基本原則
第1條
意大利是一個以勞動為基礎的民主共和國。
主權應屬於人民,並由人民以本憲法的形式和在其範圍內行使。
第二條
共和國應承認和保護個人的權利,無論是個人還是在表達人格的社會群體中,個人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共和國期望履行政治,經濟和社會團結的基本職責。
第三條
所有公民應享有平等的社會尊嚴,並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性別,種族,語言,宗教,政治見解,個人和社會條件。
共和國有責任消除那些限制公民自由和平等的經濟或社會性質的障礙,從而阻礙人的全面發展和所有工人有效參與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國家的組織。
第4條
共和國應承認所有公民的工作權,並應促進使該權利生效的條件。
每個公民都有責任根據個人潛力和個人選擇,從事有助於社會的物質或精神進步的任何活動或職能。
第5條
共和國是一個不可分割的國家。它應承認並促進地方自治,並對國家提供的服務實行行政權力下放的最大措施。共和國應使其立法的原則和方法適應自治和權力下放的要求。
第6條
共和國應採取適當措施保護語言少數群體。
第7條
國家和天主教堂應是獨立和主權的,各自在自己的範圍內。
他們之間的關係應由拉特蘭條約規定。雙方均接受的對《公約》的修正,不要求進行憲法修正程序。
第8條
所有宗教派別在法律面前一律免費。
天主教以外的其他教派有權根據自己的法規進行自我組織,但前提是這些教派與意大利法律不衝突。
他們與國家的關係應根據與各自代表達成的協議,由法律加以規範。
第九條
共和國應促進文化和科學技術研究的發展。
它應保護自然景觀以及國家的歷史和藝術遺產。
第10條
意大利的法律制度應符合公認的國際法原則。
外國人的法律地位應依照國際規定和條約由法律進行管理。
在其本國被剝奪享受本憲法所規定的民主自由的外國國民,應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享有在共和國的庇護權。
外國公民不得因政治罪行而被引渡。
第11條
意大利拒絕將戰爭視為侵略其他民族自由的手段,並將其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意大利應在與其他國家平等的條件下,同意為確保國家間的和平與正義所必需的主權限制。意大利應促進和鼓勵追求這些目標的國際組織。
第十二條
共和國的國旗應為意大利三色,由三個相同大小的綠色,白色和紅色垂直帶組成。
第一部分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標題I民事關係
第十三條
人身自由不可侵犯。
除司法機構的合理命令並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得拘留,檢查或搜查任何人,也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對人身自由施加任何限制。
在特殊情況下以及在法律應明確規定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的情況下,警察可採取臨時措施,這些措施應在48小時內移交給司法機構進行驗證,並且在以下情況下默認不予驗證:48小時,應予以撤銷,並視為無效。
對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任何人身和精神暴力行為,均應受到懲罰。
法律應規定預防性拘留的最長期限。
第十四條
個人住所不可侵犯。
除法律規定並符合保障人身自由的規定的情況和方式外,不得接受房屋檢查,搜查或沒收房屋。
出於公共衛生和安全或出於經濟和財政目的的控制和檢查,應受適當法律的約束。
第十五條
通信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通信的自由和保密應不可侵犯。
限制只能通過合理的司法決定並根據法律提供的保障措施來施加。
第十六條
每個公民都有權在該國任何地方自由居住和旅行,但出於健康或安全原因法律可能規定的一般限制除外。出於政治原因,不得施加任何限制。
儘管有任何法律義務,每個公民均可自由離開共和國領土並返回共和國領土。
第十七條
公民可以和平集會,沒有武裝。會議(包括在公開場所舉行的會議)無需事先通知。
在公共場所舉行會議時,應事先通知當局,當局僅可出於可靠的安全或公共安全理由禁止會議。
第十八條
公民可以自由和自由組織結社,以實現刑法未禁止的任何目的。
禁止秘密組織和通過軍事性質的組織甚至間接謀求政治目標的組織。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單獨或與他人自由地以任何形式自稱其宗教信仰,並在公共或私人場合提倡這種信仰並慶祝禮儀,只要他們不冒犯公共道德。
第二十條
對任何組織的成立,法律行為或活動,不得因其宗教性質或宗教或religious悔目標而受到特別限製或負擔。
第二十一條
人人有權以言論,文字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交流自由表達自己的想法。
新聞界可能不受任何授權或審查。
扣押只能通過合理的司法命令進行,並且僅適用於新聞界法律明確規定的違法行為,或者在違反確定責任的人的情況下才可進行。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絕對緊急而司法機構無法及時干預,則刑事警察可能會沒收期刊,該期刊應立即(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24小時)移交給司法機構進行驗證。如果在接下來的24小時內未進行此類確認,則應撤銷該措施並將其視為無效。
法律可能會為披露期刊出版物的財務來源引入一般性規定。
禁止冒犯公共道德的出版物,表演和其他展覽品。與此類違法行為有關的預防和執行應由法律規定。
第二十二條
出於政治原因,任何人都不得剝奪其法律行為能力,國籍或姓名。
第二十三條
除法律外,不得對任何人施加個人或財務性質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任何人都可以將案件移交法院,以保護其根據民法和行政法享有的權利。
在法律訴訟的每個階段和任何情況下,抗辯都是不可侵犯的權利。
根據法律,窮人有權在所有法院中採取適當的行動或抗辯手段。
法律應確定發生司法錯誤時調節損害賠償的條件和形式。
第二十五條
根據法律規定,不得從與之相關的法院移交案件。
除非根據實施犯罪時的現行法律,否則不得施加任何懲罰。
除法律規定外,不得對人的自由施加任何限制。
第二十六條
只有在國際公約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引渡公民。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因政治罪行而允許引渡。
第二十七條
刑事責任是個人的。
在通過最後判決之前,不得認為被告有罪。
處罰可能不會是不人道的,應旨在對被定罪者進行再教育。
禁止死刑。
第二十八條
國家或公共機構的官員應根據刑法,民法和行政法對侵犯權利的行為直接負責。在這種情況下,民事責任應擴大到國家和這種公共機構。
第二章倫理與社會關係
第二十九條
共和國應承認家庭權利是建立在婚姻基礎上的自然社會。
婚姻應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以夫妻的道德和法律平等為基礎,以確保家庭團圓。
第三十條
即使是非婚生子女,父母也有義務支持,撫養和教育子女。
如果父母無行為能力,法律應規定履行其職責。
法律應確保非婚生子女與合法家庭成員所認可的法律和社會保護措施相同。
法律應確定確定親子關係的規則和限制。
第三十一條
共和國應通過經濟措施和其他利益協助家庭的發展和履行其職責,特別是對大家庭的考慮。
共和國應採取必要的規定,保護母親,兒童和年輕人。
第三十二條
共和國應維護健康,這是個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和一項集體利益,並應確保對窮人的免費醫療。
除法律規定者外,任何人均無義務接受任何健康治療。法律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違反因尊重人而施加的限制。
第三十三條
藝術和科學應是免費的,並可免費授課。
共和國應制定教育的一般規則,並建立各種類型和級別的國立學校。
實體和個人應有權免費建立學校和教育機構,而國家無需為此付費。
法律在規定申請承認的非國立學校的權利和義務時,應確保此類學校享有充分的自由,並向學生提供與國立學校學生相同的教育和資格。
各種類型和級別的學校的入學和畢業,以及獲得從事職業的資格,都必須進行國家考試。
高等教育機構,大學和學院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製定自己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教育應向所有人開放。
至少接受八年初等教育,是免費的義務教育。
有能力和應得的學生,包括那些缺乏財政資源的學生,應有權獲得最高水平的教育。
共和國應通過獎學金,家庭津貼和其他津貼(通過競爭性考試分配)使這項權利生效。
第三章經濟關係
第三十五條
共和國應保護一切形式和慣例的勞工。
它應規定對工人的培訓和職業發展。
它應促進和鼓勵旨在建立和規範勞工權利的國際協議和組織。
它應承認移民自由,並遵守法律規定的一般利益義務,並應保護在國外的意大利工人。
第三十六條
工人應有權獲得與其工作的數量和質量相稱的報酬,並在任何情況下均應確保其及其家庭享有自由和有尊嚴的生活。
每天的最大工作時間應由法律規定。
工人有權享有每週休息日和帶薪年假。他們可能不會放棄這項權利。
第三十七條
女工應享有與男子同等的權利和同等的報酬。工作條件應使婦女能夠履行其在家庭中的重要作用,並確保對母親和兒童的適當保護。
法律應規定有償勞動的最低年齡。
共和國應通過特殊條款保護兒童的工作,並應確保兒童享有同工同酬。
第三十八條
每個無法工作且沒有必要的生存手段的公民都有權獲得福利支持。
在發生事故,疾病,殘疾,老年和非自願失業的情況下,工人應有足夠的手段滿足其生活需要。
身心殘疾人應有權接受教育和職業培訓。
本條規定的責任應交由國家設立或支持的實體和機構。
可以免費提供私營部門的援助。
第三十九條
工會可以自由建立。
根據法律規定,除在當地或中央辦公室註冊外,不得對工會承擔任何義務。
註冊的先決條件是工會章程應在民主的基礎上建立其內部組織。
註冊的工會應被視為法人。通過與成員比例成比例的統一代表制,他們可以簽訂集體勞動協議,對屬於該協議下所有類別的所有人具有強制性作用。
第40條
罷工權應依法行使。
第41條
私營經濟企業應免費。
不得以損害公共利益的方式或以可能損害安全,自由和人格尊嚴的方式進行這種行為。
法律應規定適當的方案和控制措施,以便可以針對社會目的對公共和私營部門的經濟活動進行定位和協調。
第四十二條
財產應為公共或私人財產。經濟資產可能屬於國家,公共機構或私人。
私有財產應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法律應確定如何獲取,享有和限制私有財產,以確保其社會功能並使所有人都能使用。
在法律規定並有賠償規定的情況下,出於普遍利益的考慮,可以沒收私有財產。
法律應規範和限制合法和遺囑性繼承以及繼承方面的國家權利。
第43條
為了共同利益的目的,法律可以規定,通過強制性購買授權並受賠償的企業或類別應保留給政府,公共機構,工人協會或用戶協會,但前提是此類企業企業在基本公共服務,能源或壟斷領域中運作,並且具有普遍的公共利益。
第44條
為了確保合理使用土地和公平的社會關係,法律應對私有土地所有權施加義務和約束;根據地區和農業地區對財產的規模設置限制;鼓勵和實行土地開墾,大型莊園的改建和農場單位的重組;並協助中小型物業。
法律應當對山區作出規定。
第45條
共和國應承認互助,非投機性質的合作的社會功能。法律應通過適當的手段促進和鼓勵合作,並通過適當的控制機制確保其性質和目的。
法律應維護和促進手工藝品。
第四十六條
為了使工人的經濟和社會進步並與生產要求相一致,共和國應承認工人在法律規定的形式和範圍內進行企業管理合作的權利。
第47條
共和國應鼓勵和保護各種形式的儲蓄。規範,協調和監督信貸活動。
共和國應通過使用私人儲蓄促進房屋和農場的所有權以及在主要國有企業中的直接和間接股權。
標題IV政治關係
第48條
達到成年年齡的任何男性或女性公民均應為選民。
投票是個人的,平等的,自由的和秘密的。它的行使是公民義務。
法律應規定居住在國外的公民行使投票權的要求和方式,並應確保該權利有效。應設立一個在國外的意大利人選區,以選舉國會議員;該選區的席位數量應根據本《憲法》和法律確定。
除公民無行為能力,依法不可撤消的定罪或在道德上不值得的情況外,投票權不得受到限制。
第四十九條
任何公民均有權自由建立政黨,以通過民主進程為國家政策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五十條
任何公民均可向議會提交請願,以請求採取立法措施或表達集體需要。
第五十一條
根據法律規定,任何性別的公民都有同等資格擔任公職和民選職務。為此,共和國應採取具體措施,促進男女機會均等。
法律可授予非共和國居民的意大利人與公民相同的權利,以使其能夠進入公共和民選職位。
選出擔任公共職務的人應有權執行該職務並保留以前擔任的職務所需的時間。
第52條
捍衛祖國是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服兵役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和強制性的。履行義務不損害公民的工作,也不影響其政治權利的行使。
武裝部隊的組織應以共和國的民主精神為基礎。
第53條
每個人應根據自己的能力繳納公共開支。
稅收制度應是漸進的。
第54條
所有公民都有忠於共和國並遵守其憲法和法律的義務。
承擔公共職能的公民有責任紀律和榮譽地履行其職責,對依法成立的案件宣誓。
第二部分共和國的組織
標題I議會
第一節–國會大廈
第五十五條
議會由眾議院和共和國參議院組成。
國會僅在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舉行聯席會議。
第五十六條
眾議院應由普選產生。
代表人數為630人,其中12人在海外選區當選。
在選舉當天年滿25歲的所有選民都有資格擔任代表。
除海外選區的席位外,選區之間的席位劃分應通過根據最新的普查將共和國的居民人數除以618並在佔所有選區人口的比例,以全部份額和最高剩餘數為基礎。
第57條
共和國參議院應按地區選出,但海外選區的席位除外。
參議員人數為315人,其中6人在海外選區當選。
任何地區的參議員人數不得少於七個;莫利塞有兩個,瓦萊達奧斯塔有一個。
除最近分配給海外選區的席位數目並按照上述第56條的規定外,各地區之間的席位劃分應根據最新普查中每個地區的人口比例計算得出。全部股份和最高餘數的基礎。
第五十八條
參議員應由25歲以上的選民通過普選直接選舉產生。
年滿四十歲的選民有資格參議院。
第59條
共和國前總統應依職權當參議員,除非他們辭職。
共和國總統可以任命五位在社會,科學,藝術和文學領域取得傑出成就的國家公民,作為終身參議員。
第六十條
眾議院和共和國參議院任期五年。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在戰爭情況下,每個議院的任期不得延長。
第六十一條
新一屆議會的選舉應在上屆議會任期屆滿後的七十天內舉行。選舉後不遲於二十天應召集新議會。
在新議會開會之前,應擴大上屆議會的權力。
第六十二條
如無其他安排,議會應在2月和10月的第一個工作日召集。
眾議院可在其總統,共和國總統或其三分之一成員的倡議下於特別會議上召集。
當一屆眾議院在特別會議上召集時,另一眾議院應理所當然地召集。
第63條
眾議院應從其成員中選出主席和主席團。
議會在聯席會議上開會時,主席和主席團應由眾議院組成。
第六十四條
每個議院應以其絕對多數成員通過其自己的規則。
會議應公開舉行;但是,眾議院和國會的聯席會議都可以決定召開閉門會議。
眾議院和議會的決定無效,除非出席會議的議員佔多數,並且該決定由出席會議的多數議員通過,但《憲法》要求有特殊多數的情況除外。
政府成員,即使他們不是國會議員,也應有權,並應要求承擔參加會議的義務。每當他們要求時,都要聽到他們的聲音。
第六十五條
法律應確定人大代表或參議員辦公室取消資格的情況。
沒有人可以同時是兩個眾議院的成員。
第66條
每個眾議院應核實其成員的資格證書以及在以後可能出現的取消資格的原因。
第67條
每位國會議員均應代表國家,並在沒有約束力的授權下履行其職責。
第68條
國會議員對履行其職能所表達的意見或投票概不負責。
如果未獲得眾議院的授權,則不得對國會議員進行個人或房屋搜查,也不得逮捕或以其他方式剝奪他或她的個人自由,也不得將其拘留或拘留,除非法院有最後的判決。強制執行,或在實施犯罪的行為中逮捕會員時,必須以故意逮捕他人為由。
為了攔截會員的對話或通訊,或沒收會員的郵件,也需要獲得這種授權。
第69條
議員應獲得法律規定的津貼。
第二節。–立法的製定
第70條
立法職能應由兩院共同行使。
第71條
立法可以由政府,國會議員或由憲法修正案授權的機構和組織提出。
人民可以通過提議一項法案來發起立法,該法案應至少由五萬名選民簽署並簽署。
第72條
根據眾議院議事規則,在任一議會中提出的法案均應提交委員會,然後再提交全體會議,然後由全體會議逐一審議,然後付諸表決。
本規則應建立較短的程序,以審議已宣佈為緊急的法案。
該《規則》還可規定組成常設委員會的委員會,包括常設委員會,何時,如何審議並最終通過一項法案,以反映議會團體的比例。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政府或眾議院十分之一的議員或委員會的五分之一要求眾議院或眾議院對之進行辯論和表決,則可以將經過委員會審查的法案重新提交全體會議。根據投票解釋,將其提交眾議院最終批准。規則應確定如何公開委員會的議事程序。
關於憲法和選舉事項,立法授權,國際條約的批准,預算和帳目的批准,應始終遵循一般的全體會議審議和直接批准程序。
第73條
法律應由共和國總統在批准後的一個月內頒布。
如果國會眾議院在其絕對多數成員通過的決定中宣布一項緊急法律,則應在該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頒布該法律。
頒布後,法律應立即發布,並在發布後的第15天生效,除非該法律規定了不同的截止日期。
第74條
共和國總統可向議會發送合理意見,要求重新考慮計劃頒布的法律。
如果再次通過該法律,則應予以頒布。
第七十五條
應五十萬名選民或五個區域委員會的要求,舉行全民公決以全部或部分廢除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或措施。
不得對調節稅收,預算,大赦或赦免的法律或批准國際條約的法律進行公民投票。
有權為眾議院投票的任何公民均有權在公民投票中投票。
如果大多數符合條件的人已經投票並獲得了多數有效票,則認為該公投已經通過。
法律應規定舉行全民投票的程序。
第76條
除非確立了原則和標準,然後僅在有限的時間內和用於特定目的,否則立法職能不得委託給政府。
第77條
沒有議會的授權,政府不得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
政府在必要和緊急情況下自行採取臨時措施時,應將該措施提交議會通過。解散期間,應在採取任何此類措施後五天內召集議會。
除非這項措施在發布後六十天內由議會轉為法律,否則將從一開始便無效。國會可以規範因拒絕政令而產生的法律關係。
第78條
國會有權宣布戰爭狀態,並將必要的權力授予政府。
第79條
大赦和赦免可以通過兩院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的法律來決定,每一條和最後一次表決都可以。
該法律應規定大赦或赦免的最後期限。
引入這種法案後,如果犯罪,則不得給予大赦和赦免。
第80條
議會應依法授權批准具有政治性質,需要仲裁或法律解決,涉及邊界變更,新支出或新立法的國際條約。
第81條
國家應在預算中平衡收支平衡,並考慮到經濟周期的任何不利和有利階段。
除非出於考慮經濟周期影響的目的,或者在特殊情況下,經議會以議員的絕對多數票通過的授權,否則不得求助於借款。
任何涉及新的或增加的支出的法律均應規定用於支付此類支出的資源。
國會每年應通過一項法律,批准政府提交的預算和帳目。
除非通過《國會法案》,否則不得執行臨時預算,並且其執行期限不得超過四個月。
預算法的內容,確保收入與支出之間的平衡以及一般政府債務的可持續性所採用的基本規則和標準,應通過議會法案製定,該法案由各眾議院的絕對多數成員通過,並遵守憲法修正案所確立的原則。
第82條
眾議院均可就公共利益進行詢問。
為此,它應從其成員中詳細說明一個委員會,該委員會的組成應代表現有議會集團的比例。調查委員會可以進行與司法機構相同的權力和限制的調查和審查。
第二章共和國總統
第83條
共和國總統由議會聯席會議選舉產生。
為了確保反對派的代表,每個地區應選出三名代表參加各自的選舉。瓦萊達奧斯塔應有一名代表。
共和國總統應由議會三分之二多數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第三次投票後,絕對多數即可。
第84條
任何年滿五十歲並享有公民和政治權利的公民均可當選共和國總統。
共和國總統的職位應與其他任何職位不兼容。
總統的薪酬和權利應依法確定。
第85條
共和國總統當選七年。
任期屆滿前三十天,眾議院議長應召集議會和地區代表聯席會議,選出新任共和國總統。
在議會解散期間或解散前的三個月內,選舉應在新議會第一次就職後的前十五天內舉行。在此期間,現任總統的權力應予擴大。
第八十六條
在總統不能履行的所有情況下,共和國總統的職能應由參議院總統履行。
如果共和國總統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死亡或辭職,則眾議院議長應在十五日內召集共和國新總統的選舉,儘管在議會解散期間或總統選舉中有較長的任期。解散前三個月。
第87條
共和國總統是國家元首,代表國家統一。
總統可以向議會發送信息。
總統應召集新議會的選舉,並確定其首次開會的日期。
總統應授權向政府介紹政府提交的法案。
總統應制定法律,並頒布具有法律和法規效力的法令。
在《憲法》規定的情況下,總統應舉行全民公決。
總統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任命國家官員。
總統應授權和接受外交官,並批准在需要時經議會授權的國際條約。
總統應為武裝部隊總司令,主持依法設立的最高國防委員會,並應按照議會的同意宣戰。
總統主持司法高級理事會。
總統可以赦免並減刑。
總統應授予共和國榮譽榮譽。
第88條
經與國會主持人協商,總統可解散國會一院或兩院。
共和國總統在總統任期的最後六個月內不得行使此項權利,除非上述期限與議會的最後六個月全部或部分同時發生。
第八十九條
除非由提議的部長簽署,否則共和國總統的令狀將無效。
具有法律效力的令狀和依法發出的其他令狀,由部長會議主席簽字。
第九十條
共和國總統對行使總統職務時所採取的行動概不負責,除非叛國罪高漲或對《憲法》提出了攻擊。
在這種情況下,總統可在聯席會議上由國會彈imp,其絕對多數由議員組成。
第九十一條
共和國總統就職前,應宣誓效忠共和國,並保證在聯席會議上向議會宣讀《憲法》。
第三標題政府
第一節–部長會議
第92條
共和國政府由理事會主席和部長共同組成,由部長理事會組成。
共和國總統應任命部長會議主席,共和國總統應根據其提議任命部長。
第九十三條
上任前,部長會議主席和部長部長應由共和國總統宣誓就職。
第九十四條
政府必須獲得議會兩院的信任。
眾議院應通過唱名表決通過的一項合理動議,授予或撤消其信任。
政府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應在議會面前取得信任。
一院或兩院都拒絕政府的提議,不應要求政府辭職。
不信任動議必須由眾議院至少十分之一的成員簽署,並且可以在遞交動議後至少三天進行辯論。
第九十五條
理事會主席應執行政府的總體政策並對其負責。安理會主席應通過促進和協調部長的活動,確保政治和行政政策的一致性。
部長對部長會議的決定負有集體責任;他們對本部的決定負有個人責任。
法律應確定理事會主席的組織以及各部的人數,職權和組織。
第九十六條
部長理事會主席和部長,即使不再任職,也應因行使職務而犯下的任何罪行受普通司法管轄,但須經共和國參議院或眾議院批准。 ,符合憲法的規定。
第二節。–公務員
第九十七條
根據歐洲聯盟法律,政府機構應確保其預算平衡且公共債務可持續。
公職機構應依法組織,以確保平穩,公正地運作。
公務員規則應確定公務員的管轄權,職責和責任。
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應通過競爭性考試獲得公務員。
第98條
公務員應專門為國家服務。
如果他們是國會議員,則除非獲得資歷,否則不得晉升。
法律可能會限制在地方行政官,在國外的軍事人員,執法人員以及外交和領事代表在職的參政黨的權利。
第三節。–輔助機構
第99條
依照法律規定,全國經濟和勞動理事會應由經濟類別的專家和代表組成,其比例應考慮到其數量和質量上的重要性。
它應作為議會和政府在法律賦予的事項和職能上的協商機構。
它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則並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發起立法並為起草經濟和社會立法做出貢獻。
第一百條
國務委員會是行政法諮詢機構,是行政司法的擔保人。
審計法院應對政府措施的合法性進行預防性控制,並對國家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事後審計。在法律規定的情況和方式下,它可以參與審計接受國家經常預算支持的實體的財務管理。它應向議會報告其審計結果。
法律應確保上述兩個機構及其成員應獨立於政府。
第四章司法機構
第一節–司法系統的組織
第一百零一條
司法應以人民的名義進行。
法官應僅服從法律。
第一百零二條
司法程序應由有關司法機構的規定授權和管理的普通裁判官行使。
可能不會設立特別法官或特別法官。只能在普通司法機構內設立專門事務的專門部門,這些部門可以包括非司法機構成員的合格公民的參與。
法律應規範人民直接參與司法行政的案件和形式。
第一百零三條
國務委員會和其他行政司法機關對在公共機構面前的合法權益的保護,特別是法律規定的事項,也對主觀權利具有管轄權。
審計法院對公共賬目事項和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具有管轄權。
戰爭時期的軍事法庭應具有法律規定的管轄權。在和平時期,他們僅對武裝部隊成員所犯的軍事罪行具有管轄權。
第一百零四條
司法機構應具有自治權,並獨立於所有其他權力。
司法機構高級理事會由共和國總統主持。
最高上訴法院的第一任院長和總檢察官應為當然成員。
其三分之二的成員應由屬於各個類別的所有普通法官選舉產生,三分之一的成員應由議會在聯席會議上從具有十五年執業經驗的大學法律教授和律師中選舉產生。
理事會應從議會指定的成員中選出一名副主席。
當選的理事會成員任期四年,不得立即連任。
他們在任職期間不得以專業名冊進行註冊,也不得在議會或區域委員會任職。
第一百零五條
司法機構高級理事會根據司法機構的規定,對司法機構成員的招募,發布和調動,晉升和紀律措施具有管轄權。
第一百零六條
法官應通過競爭性考試聘用。
規範司法機構的法律可以設想,還可以通過選舉任命名譽法官,以履行個人法官的所有職能。
根據司法高級理事會的建議,具有十五年從業經驗並在高等法院特別專業名冊中註冊的大學法律教授和律師,可因其突出的功績而被任命為最高法院議員。
第一百零七條
法官不得免職;除非根據司法機構高級理事會的決定,是出於某種理由,並出於監管司法機構的法律所確立的辯護權,或者根據司法機構的法律規定,否則不得將其解僱,停職或分配給其他法院或職能。法官本身的同意。
司法部長有權提起紀律處分。
法官應僅根據其不同職能加以區分。
國家檢察官應享有司法機構法律所規定的保障措施。
第一百零八條
規範司法機構及其類別的法律為普通法。
法律應確保特別法院法官和檢察官以及參與司法工作的任何外部人員的獨立性。
第109條
刑事警察應為司法機關服務。
第110條
在不損害司法機構高級理事會的權威的前提下,司法部長應負責組織和實施與司法行政有關的服務。
第二節。–管轄權規則
第111條
管轄權應通過法律規定的正當程序執行。
所有法院審判均應通過對抗性程序進行,當事各方有權在第三方公正的法官面前享有平等的條件。法律應規定合理的審判期限。
在刑法審判中,法律應規定,應立即將有關指控的性質和原因秘密地告知被告,並給予充分的時間和條件以準備辯護。被告人有權對控方的證人進行盤問,或在法官面前對他們進行盤問;在與檢察官相同的條件下檢查證人的辯護;以及提供辯護任何證據的權利。如果被告不能說或聽不懂法院程序所使用的語言,則被告有權要求口譯員的協助。
刑法審判中的證據形成應以對抗程序為基礎。被告人故意拒絕被告人或被告律師進行盤問的人的陳述,不能使被告人有罪。
在被告同意或由於經證實的客觀不可能或經證實的違法行為,在對抗性程序中不得形成證據的案件,應由法律作出規定。
所有司法裁決均應包括理由說明。
對於違反法律的案件,應始終允許上訴法院對普通法院和特別法院宣判的判決和影響個人自由的措施提出上訴。僅在戰爭時期軍事法庭判刑時才可免除該規則。
僅出於管轄權的原因,才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針對國務委員會和會計法院的決定的上訴。
第一百一十二條
檢察官有義務提起刑事訴訟。
第一百一十三條
應始終允許在普通司法機關或行政司法機關面前對公職人員的合法權益進行司法保護。
這種司法保護不得排除或限於特定種類的上訴或特定類別的行為。
法律應確定授權哪些司法機關廢除案件中的公務員行為,並規定法律本身規定的後果。
第五標題區,省,市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共和國由市,省,大城市,地區和州組成。
市,省,大城市和地區是自治組織,根據《憲法》規定的原則具有自己的法規,權力和職能。
羅馬將是共和國的首都。其地位應由州法律規定。
第115條[廢除]
第一百一十六條
弗留利·威尼斯·朱利亞,撒丁島,西西里,特倫蒂諾—上阿迪傑/蘇蒂洛和瓦萊達奧斯塔/瓦萊達奧斯特應根據憲法規定的特殊法規具有特殊的自治形式和條件。
特倫蒂諾—上阿迪傑/南蒂羅爾州應由特倫托和博爾扎諾自治省組成。
與第117條第3款和第2款規定的領域有關的其他自治的特殊形式和條件,其字母(僅限於和平法官的組織要求)以及以下字母n)和s)可歸因於根據有關地區的倡議,在與地方當局協商後並按照下文第119條的原則,按照州法律對地區進行了規定。該州法律必須由國會兩院中的絕對多數成員通過,並應基於該州與有關地區之間的協議。
第117條
立法權應歸屬於國家和地區,以符合《憲法》以及歐盟法規和國際義務所產生的限制。
國家在以下領域具有專屬立法權:
a)國家的外交政策和國際關係;國家與歐盟之間的關係;非歐盟公民的庇護權和法律地位;
b)移民;
c)共和國與宗教派別之間的關係;
d)國防和武裝部隊;國家安全;軍備,彈藥和爆炸物;
e)貨幣,金融市場和儲蓄保護;保護競爭;外匯制度;國家稅收和會計製度;統一公共賬戶;財政資源均等化;
f)國家機構和有關選舉法;舉行全民公決;歐洲議會選舉;
g)國家和國家政府機構的法律和行政組織;
h)公共秩序和安全,地方行政警察除外;
i)公民身份,重要記錄和登記處;
l)管轄權和程序規則;民法和刑法;行政司法;
m)確定在全國范圍內應確保的與公民和社會權利有關的最低福利水平;
n)關於教育的一般規定;
o)社會保障;
p)市政,省和大城市的選舉立法,理事機構和基本職能;
q)習俗,國界保護和國際預防保健;
r)度量衡;標準時間; 州,地區和地方行政機構中數據的統計和計算機協調;智力產品;
s)保護環境,生態系統和文化遺產。
並行立法權應適用於以下領域:
各地區的國際和歐盟關係;外貿; 工作保護和安全;教育,但受教育機構自主權的約束,職業教育和培訓除外;專業;支持生產部門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保健; 營養; 體育; 賑災; 土地利用規劃;民用港口和機場;大型運輸和導航網絡;通訊規則;全國生產,運輸和分配能源;補充和補充社會保障;協調公共財政和稅收;加強文化和環境資產,包括促進和組織文化活動;儲蓄銀行,農村銀行,區域信貸機構;地區土地和農業信貸機構。在同時立法的部門中,立法權應歸屬各地區,但基本原則的確定除外,這些基本原則應由國家立法確定。
地區應在未明確歸屬於國家的所有領域中具有立法權。
特倫托自治區和博爾扎諾自治區和自治省應在其職責範圍內參加歐盟法律的籌備性決策過程。他們還應負責執行國際協定和歐盟措施,但要遵守國家立法中規定的程序規則,該規則規定了在地區或自治省不採取行動的情況下國家的接管權。
國家應在其專屬立法領域擁有監管權,但須將此類權力下放給各地區。監管權應歸屬於所有其他主題事項。直轄市,省和大城市應當具有組織和實施其職能的監管權。
區域法律應消除阻礙男女在社會,文化和經濟生活中充分平等的任何障礙,並促進男女平等地獲得民選職位。
一個地區與其他地區之間旨在改善地區職能的績效並設想建立聯合機構的協議應由地區法批准。
在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區域中,地區可以與外國和其他國家的地方當局根據案件並按照州法律規定的形式訂立協議。
第一百一十八條
行政職能應歸市政當局所有,除非根據輔助性,差異性和相稱性原則將行政職能歸屬於省,大城市和地區或國家,以確保統一執行。
市,省和大城市除根據州或地區立法賦予其職能外,還應具有自己的行政職能。
國家立法應根據上述第117條第二款第b)和h)項,規定國家與地區之間的協調行動,還應規定在文化保護領域中的協議和協調行動遺產。
國家,地區,大城市,省,市應在輔助原則的基礎上,促進公民以個人和社團成員的身份參與具有普遍意義的活動的自主行動。
第119條
市,省,大城市和地區應有收支自主權,但有義務平衡預算,並應有助於確保遵守歐盟法律規定的經濟和財政限制。
市,省,都會城市和地區應有獨立的財政資源。他們可以根據《憲法》並根據公共財政與稅收制度的協調原則,自行設置稅種和稅收,並自行徵稅。他們有權享有來自各自領土的國民收入的份額。
國家立法應為人均稅收籌集能力較低的地區提供均等化資金,且不得分配限制。
從上述來源獲得的收入將使市,省,大城市和地區能夠充分資助屬於它們的公共職能。
國家應當分配補充資源,採取有利於特定城市,省,大城市和地區的特殊措施,以促進經濟發展以及社會凝聚力和團結,消除經濟和社會失衡,促進人身權的行使。或實現除正常執行其功能中追求的目標以外的目標。
市,省,大城市和地區應擁有自己的資產,並根據州法律的一般原則分配給他們。他們可能只能將藉款作為投資的一種手段,並與攤銷計劃的定義結合起來,但要以區域內所有地方政府的綜合預算保持平衡為條件。不得接受此類當局提供的國家抵押擔保。
第一百二十條
區域不得在區域之間徵收進出口稅或過境稅,也不得採取措施以任何方式妨礙區域之間人員或貨物的流動自由。地區不得限制公民在國家領土內任何地方工作的權利。
如果政府不遵守國際規則和條約或歐盟法律,或在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安全的情況下,或在有必要採取此類行動時,可以歸地區,大城市,省或直轄市管轄維護法律或經濟上的統一,尤其是要確保與公民和社會應享權利有關的最低限度的利益,而不管地方當局的地理邊界如何。法律應規定程序,以確保附屬權力的行使遵循輔助性和忠實合作的原則。
第一百二十一條
該地區的機構是:地區委員會,地區政府及其總統。
區域委員會應行使賦予該地區的立法權以及《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其他職能。它可以向議會提交法案。
區域政府應是區域的執行機構。
政府主席應代表地區,制定地區政策並對其負責,頒布地區法律和法規,根據共和國政府的指示,指導國家授予地區的行政職能。
第122條
區域選舉制度以及總統,區域政府其他成員和區域議員喪失資格和不合格的原因,應根據共和國法律確立的基本原則,由區域法建立。當選職位的條件。
任何人不得同時隸屬於地區委員會或地區政府以及國會大廈,另一地區委員會或歐洲議會。
理事會應從其成員中選舉主席和主席團。
區域議員可能不會對他們在行使其職能時表達的意見和投票負責。
除非區域法規另有規定,否則應由普選直接選舉產生區域政府總統。當選總統應任命和罷免區域政府成員。
第123條
每個地區都應有一部章程,該章程應根據《憲法》規定政府的形式以及該地區組織和業務開展的基本原則。規約應規定就區域法律和行政措施以及法律和區域法規的發布發起立法和促進全民投票的權利。
區域性法規應由區域性理事會以絕對多數票通過的法律通過和修改,在隨後的兩個決定中,間隔不得少於兩個月。此類法律無需獲得政府專員的批准。共和國政府可以在憲法頒布後三十天內,向憲法法院質疑該區域法規在憲法上的合法性。
如果本地區的選民的五十分之一或區域委員會的五分之一的選民提出要求,則應在本章程公佈後的三個月內將該章程提交全民投票。除非獲得多數有效票的批准,否則不得頒布提交全民公決的法規。
在每個地區,法規應規範地方當局理事會的活動,該委員會是地區與地方當局之間關係的諮詢機構。
第124條[廢除]
第一百二十五條
根據共和國法律制定的規則,應在各地區建立一級行政法院。此類法院的部門可以在地區首都以外的地方設立。
第126條
在違反憲法的行為或嚴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共和國總統的合理政令解散區域委員會,並免職政府總統。出於國家安全的考慮,也可能決定解散或撤離。該法令應在與區域事務代表和參議員委員會協商後通過,該委員會應按照共和國法律規定的方式建立。
區域委員會可對政府主席採取不信任的合理動議,該動議應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成員簽字,並以絕對多數成員通過唱名表決通過。自從提出該動議三天后,該動議可能不會辯論。
對通過普選直接選舉產生的區域政府總統採取不信任動議,以及該區域政府總統的罷免,永久無能,死亡或自願辭職,將導致政府辭職和解散。理事會。安理會大多數成員的同時辭職將產生相同的效果。
第127條
如果中央政府認為某地區法律超出了本地區的管轄範圍,則可以在該法律發布後六十天內向憲法法院提出異議。
如果某地區認為某法律或措施侵犯了其權限,則可以在該州或另一地區在其發布後六十天內向憲法法院起訴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或措施是否符合憲法規定。
第128條[廢除]
第129條[廢除]
第一百三十條[廢除]
第131條
應建立以下區域:
皮埃蒙特
瓦萊達奧斯塔;
倫巴第
特倫蒂諾—上阿迪傑;
威尼托;
弗留利-威尼斯朱利亞;
利古里亞;
艾米利亞-羅馬涅;
托斯卡納
翁布里亞
馬爾凱
t;
阿布魯齊
莫利塞
坎帕尼亞
普利亞;
巴斯利卡塔;
卡拉布里亞
西西里島
撒丁島。
第一百三十二條
與地區委員會協商後,如果代表不少於三分之一人口的市政委員會提出此要求,則可以商定合併現有地區或創建至少一百萬居民的新地區的憲法修正法這些人中大多數人都參與其中,並已獲得全民投票的批准。
在有關省市進行全民公決後,經與區域委員會協商並通過了州法律,可以要求將一個省或自治市從一個地區分離出來,並納入另一個地區。
第133條
在市政府的倡議下並與該地區協商後,應根據共和國法律對省界的變更和在一個地區內建立新省進行管理。
在與有關人口協商之後,本地區可以通過立法在自己的邊界內建立新的城市並修改其地區和名稱。
標題VI憲法保障
第一節–憲法法院
第134條
憲法法院應就以下方面作出判決:
有關州和地區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措施的憲法合法性的爭論;
中央機構之間,州與地區之間以及地區之間的權限衝突;
根據《憲法》規定對共和國總統提出的指控。
第135條
憲法法院應由十五名法官組成,第三名由共和國總統提名,第三名由議會聯合任命,第三名由普通和行政最高法院任命。
憲法法院的法官應選自高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法官(包括退休法官),具有至少二十年執業經驗的大學法律教授和律師。
憲法法院法官的任期為每種情況,自宣誓之日起為九年,不得再任。
憲法法官在任期屆滿時應辭職並行使其職能。
法院應根據法律規定從其成員中選出一名庭長,根據憲法規定,該庭長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憲法法官的職務應與國會議員,區域委員會議員,法律專業的慣例以及依法擔任的任何職務相抵觸。
在對共和國總統的彈each程序中,法院的普通法官應由從有資格當選參議院的公民名單中抽籤選出的16名委員補充,議會應每九年選舉一次,由國會選舉產生。與任命普通法官相同的程序。
第136條
法院宣布的不符合《憲法》的法律或任何其他措施,應自裁決發布之日起不再生效。
法院的決定應予以公佈,並轉交給有關的議會和區域委員會,以便在他們認為必要時,可以按照《憲法》行事。
第137條
憲法應規定提出憲法遵約判決的條件,形式,條件以及憲法法官獨立性的保障措施。
普通法應確立法院的設立和運作所必需的任何其他規定。
不得對憲法法院的決定提出上訴。
第二節。–憲法修正案。憲法
第138條
眾議院在連續兩次辯論後,應以不少於三個月的間隔,通過修正憲法或任何其他憲法的法律,並在第二次投票中以絕對多數通過。
如此通過的法律,如果在眾議院五分之一的議員,五十萬名選民或五個區域委員會的要求下,可在全民公決後提交給公民投票。除非獲得多數有效票的批准,否則不得頒布提交全民公決的法律。
如果眾議院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了兩議院的第二次表決通過的法律,則不得舉行公民投票。
第139條
共和國的地位可能不受憲法修正案的約束。
過渡條款和最終條款
一世
憲法生效後,臨時國家元首應行使共和國總統的職能,並享有該頭銜。
II
如果在共和國總統當選之日尚未建立所有區域委員會,則只有兩個參議院的議員才能參加選舉。
三級
根據共和國總統的法令,制憲議會的所有代表都應組成共和國第一參議院,這些代表必須具備參議員的先決條件,並且:
是部長理事會或立法議會的主席;
是解散參議院的成員;
至少當選三屆,包括制憲議會;
在1926年11月9日的眾議院中被取消資格;
在被法西斯捍衛國家特別法庭判刑後被判處至少五年徒刑。
被解散的參議院議員,同時也是科斯塔國民參議員,應根據共和國總統的法令任命為參議員。
在簽署任命令之前,可以放棄任命參議員的權利。在政治選舉中接受候選人資格即意味著放棄被任命為參議員的權利。
IV
在參議院的第一次選舉中,莫利塞(Molise)本身應被視為一個地區,根據其人口應有適當數量的參議員。
V
《憲法》第80條關於涉及預算支出或法律變更的國際條約問題的規定自國會召集之日起生效。
六
《憲法》生效後的五年內,應修改仍然存在的特別法院,但國務委員會,審計法院和軍事法院除外。
在同一日期的一年內,法律應規定根據第111條對最高軍事法庭進行重組。
七
在根據本《憲法》頒布有關司法機構的新法律之前,應繼續遵守現行規定。
在憲法法院開始行使職能之前,應按照《憲法》第134條規定對爭議進行裁決,並在執行憲法之前規定的範圍內進行裁決。
八
實施憲法後的一年內,應召集地區議會和省級行政管理機構的選舉。
共和國法律應規定公共行政的每個分支機構通過各州的國家職能。在完成地方機構之間的行政職能重組和分配之前,各省市應保留其目前行使的職能以及各地區可以委託給它們的其他職能。
根據新規定,共和國法律應規范國家官員和僱員向中央行政區的轉移,包括從中央行政部門向僱員的轉移。各地區在設立辦事處時,除必要時,應從當地國家機構的僱員中抽調人員。
九
在憲法實施的三年內,共和國應根據當地政府和各地區立法機關的需要調整法律。
X
根據《憲法》第116條,本《憲法》第二部分第五章的一般規定應暫時適用於弗留利-威尼斯朱利亞地區,但不得損害根據第六條對語言少數群體的保護。
XI
在實施憲法後的五年內,其他地區可以通過憲法建立,從而根據上述第131條修改了名單,同時也違反了上述第132條第1款的規定,但不影響與有關人群協商的義務。
十二
禁止以任何形式重組解散的法西斯黨。
儘管有上述第48條,但在《憲法》生效後不超過五年的時間裡,法律已經確定了對投票權和法西斯政權領導人資格的暫時限制。
十三
薩沃伊宮的成員和後代不得為選民,不得擔任公職或民選職務。
薩沃伊王朝的前任國王,其配偶和其男性後裔不得進入和居住在該國領土上。薩沃伊家族的前任國王,其配偶和其男性後裔在國家領土上擁有的財產應移交給國家。1946年6月2日之後,對上述財產的轉讓和建立王室權利將無效。
十四
貴族頭銜不予承認。
1922年10月28日之前存在的地名應作為該地名的一部分。
聖毛里求斯法令應保留為醫院法團,並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行使職能。
法律應規範對紋章理事會的鎮壓。
十五
《憲法》生效後,1944年6月25日第151號王國中尉關於國家臨時組織的立法法令將成為法律。
十六
在《憲法》生效的一年內,應開始修訂和協調當時尚未明確或隱含廢除的先前的憲法。
十七
制憲議會的主席應召集制憲議會在1948年1月31日之前,決定共和國參議院的選舉法律,特別區域性法規和新聞界管理法律。
在有必要決定立法第2條第1款和第2款以及第3條第1款和第2款歸因於其管轄權的事項之前,制憲議會可以召集,直到新的議會當選為止。 1946年3月16日第98號法令。
在此期間,常務委員會應維持其職能。立法委員會可以向政府提出其對提出的法案的評論和提議的修正案。
代表們可以向政府提問,要求提供書面答复。
根據以上第二段,制憲議會應由政府或政府至少有200名代表合理要求後由其總統召集。
十八
本憲法應由臨時國家元首在製憲議會批准之日起五日內頒布,並於1948年1月1日生效。
《憲法》文本應存放在共和國每個市政廳的市政廳內,並在整個1948年期間一直陳列在該市政廳內,以使每個公民都知道。
蓋有國家印章的《憲法》應列入《共和國法律和法令正式記錄》。
所有公民和國家機構必須忠實地遵守憲法,將其作為共和國的基本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