薩爾瓦多1983(2014年修訂)
第一題
唯一的一章。人與國家的目的
第1條
薩爾瓦多認識到人是國家活動的起源和結束,國家活動是為了實現司法,司法安全和共同利益而組織的。
以同樣的方式,它把自受孕以來的每個人都識別為一個人。
因此,國家有義務確保共和國居民享有自由,健康,文化,經濟福祉和社會正義。
標題II。人的權利和基本保證
第一章個人權利及其例外制度
第一節。個人權利
第二條
每個人都有生命,人身和道德完整,自由,安全,工作,財產和財產的權利,並有權在其維護和辯護中得到保護。
享有榮譽,個人和家庭親密關係以及個人形象的權利得到保障。
依照法律規定的賠償是對道德品格的損害。
第三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了享有公民權利,不得建立基於國籍,種族,性別或宗教差異的限制。
世襲職位和特權未被承認。
第4條
共和國的每個人都是自由的。
進入其領土的任何人均不得為奴隸,販運該奴隸的個人不得為公民。任何人不得遭受奴役或任何其他損害其尊嚴的條件。
第5條
每個人都有自由進入,停留和離開共和國領土的自由,但要遵守法律規定的限制。
除在特殊情況下根據司法當局的命令和根據法律規定的要求外,任何人均無義務更改其住所或住所。
不得將薩爾瓦多人遣返,也不得禁止其進入共和國,也不得拒絕其返回的護照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除根據法律規定的主管當局的決議或判決外,也不得禁止離開共和國領土的權利。
第6條
每個人都可以自由表達和傳播其思想,只要他們不破壞公共秩序或不損害他人的道德,榮譽或私生活。這項權利的行使不需經過事先審查,審查或約束;但是,在使用這項權利的同時違反法律的,應當對所犯的罪行作出回應。
在任何情況下,新聞媒體,其附件或任何其他傳播思想的媒體都不得被封為犯罪手段。
專門從事書面,廣播或電視通訊的業務以及其他出版業務,無論是通過徵收還是通過任何其他程序,均不應成為國家沒收或國有化的對象。此禁令適用於其所有者的股票。
所提及的業務不得因發佈內容的政治或宗教性質而設定不同的關稅或進行任何其他類型的歧視。
回應權被認為是對人的基本權利和保障的保護。
公開表演應受到法律的審查。
第7條
薩爾瓦多的居民有權出於任何合法目的自由結社,沒有武器地和平集會。任何人都沒有義務加入協會。
一個人不屬於任何社團,因此不受任何合法活動的限製或阻礙。
禁止存在具有政治,宗教或行會性質的武裝團體。
第8條
沒有人有義務去做法律沒有命令的事情,也沒有義務拒絕法律沒有禁止的事情。
第9條
除公共災難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外,任何人都沒有義務沒有公平的報酬和未經他們的完全同意就從事工作或提供個人服務。
第10條
法律不得授權任何暗示喪失或喪失人身自由或尊嚴的行為或合同。也不得授權任何人將自己的禁令或流放契約立於其中的協議。
第11條
未經事先依法在審判中被人聽見和擊敗,任何人都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財產和財產的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同樣的原因,他也不會被審判兩次。
當任何個人或當局非法或任意限制其自由時,人們有權獲得人身保護令。當任何機構攻擊被拘留者的尊嚴或身體,精神或道德完整性時,人身保護令也應繼續進行。
第十二條
當每個被指控犯有罪行的人均被推定為無罪,而其罪惡沒有得到法律和公共審判的證明,而保證其辯護的所有必要保證。
應立即將被拘留者的權利及其拘留理由一目了然,並不得強迫其發表聲明。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保證被拘留者在司法行政輔助機關的訴訟程序和司法程序中將得到辯護律師(辯護人)的協助。
違反個人意願獲得的聲明缺乏價值;如此獲得和僱用他們的,將承擔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如果政府機關,機關或工作人員違反法律,不得發布拘留或監禁的命令,並且這些命令應始終保持書面形式。如果罪犯被公然逮捕,則任何人均可將其拘留,並立即交付主管當局。
行政拘留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在此期間,必須按照主管法官的努力,將其交付給主管法官的命令。
拘留進行調查的時間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相應的法院有義務親自通知囚犯拘留的動機,接受未宣誓的聲明(indagatorio),並裁定其自由或臨時拘留。 ,在規定的期限內。
出於社會保護的目的,因反社會,不道德或有害活動而暴露出危險狀態並給社會或個人帶來迫在眉睫的危險的對象,應接受重新教育或重新適應的安全措施。上述安全措施應當嚴格依法管理,並受司法機關的管轄。
第十四條
施加處罰的權力僅與司法機關相對應。但是,行政機關可通過決議或判決,並通過正確的程序,對違反法律,法規或條例的行為進行製裁,可處以長達五天的逮捕或罰款,這些罰款可交換為向社區提供的社會服務。 。
第十五條
除依照有關訴訟之前頒布的法律以及由該法律事先建立的法院審理外,任何人均不得審判。
第十六條
同一法官不得在不同情況下審理同一案件。
第十七條
任何機關,職能部門或機關都不得撤除懸而未決的案件,也不得重新啟動已結束的審判或程序。在更正[a]刑事事項[]的情況下,國家應依法賠償經適當證明的司法錯誤的受害人。
可能因延誤司法而獲得賠償。法律應確定工作人員和國家衍生工具[責任]的直接責任。
第十八條
每個人都有權以有裝飾的方式向合法成立的當局提出書面請願書;並解決此類請願書並告知結果。
第十九條
僅對人進行搜查或檢查是為了防止或調查犯罪行為。
第20條
房屋是不可侵犯的,只有在居住者的同意,法院命令,在該行為中發現的犯罪或即將發生的危險或人身嚴重風險下才能進入。
侵犯這項權利將允許對所造成的損害和損失進行賠償。
第21條
這些法律不應具有追溯力,除非在公共秩序方面和在新法律對罪犯有利的情況下在刑事方面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法院將始終有權在其職權範圍內確定法律是否屬於公共秩序。
第22條
每個人都有權依法自由處置其財產。財產可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轉讓。應免費製作遺囑(testamentifacción)。
第23條
保證了依法訂立合同的自由。對其財產實行自由管理的任何人都不得通過妥協或仲裁剝奪解決其民事或商業事務的權利。對於不實行免費管理的人,法律應當確定可以實行免費管理的情況和必要的條件。
第24條
各種通信都是不可侵犯的。如果被截獲,除非有破產程序和破產,否則在任何法律訴訟中均不得給予任何信任或作為證據。
禁止電信干擾。例外地,任何形式的電信的臨時干預都可以以書面和合理形式在司法上得到授權,在任何情況下都應保護與該過程無關的私人問題的保密性。從非法干預中獲得的信息將毫無價值。
任何官員所證明的違反本條規定的行為,都將立即導致其職務被撤職,並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可以通過特別法律確定可以對該授權進行調查的罪行。它還將指出控制措施,向立法議會的定期報告以及非法採取這種特殊措施的官員將招致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和製裁。該法律的頒布和修正至少需要獲得贊成票。當選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25條
保證所有宗教自由活動,沒有道德和公共秩序所要求的其他限制。任何宗教行為均不得作為人的公民身份的證據。
第26條
天主教會具有法人資格。其他教會可以依法獲得對自己人格的認可。
第27條
只有在國際戰爭期間軍事法規定的情況下才應判處死刑。
禁止監禁債務,永遠懲罰,侮辱人質,不法行為和各種形式的酷刑。
國家應建立監獄中心,其目的是改革罪犯,對其進行教育,教育他們的工作習慣,並考慮到他們[重新融入社會]和預防犯罪。
第28條
薩爾瓦多向希望在其領土上居住的外國人承認庇護,法律和國際法規定的情況除外。這些例外不包括僅因政治原因而受到迫害的任何人。
引渡應根據國際條約進行,並且在涉及薩爾瓦多人的情況下,只有在相應條約中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且該條約已得到有關簽署國立法部門的批准,才可進行引渡。在任何情況下,其規定應奉行互惠原則,並應向薩爾瓦多人提供本《憲法》規定的所有刑事和程序保證。
引渡應在犯罪發生在被請求國的領土管轄範圍內時進行,國際超越性犯罪除外,即使涉及政治犯罪,即使造成普通犯罪,也不得進行引渡。
批准所有引渡條約均需獲得三分之二的當選代表的讚成票。
第29條
在發生戰爭,領土入侵,叛亂,煽動叛亂,大災難,流行病或其他一般性災難,或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情況下,第5條規定的保障;6,第一段;7,第一段;除出於宗教,文化,經濟或體育目的的會議或協會外,本《憲法》第24條應被暫停。暫停執行可能影響共和國的全部或部分領土,並可以根據情況通過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的法令來實現。
同樣,每當立法機關以四分之三的當選議員的讚成票通過時,本憲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和十三條第二款所載的保證即應中止;行政拘留不超過十五天。
第三十條
憲法保障的中止期不得超過30天。在此期限過後,如果繼續進行暫停的動機繼續,可以通過一項新法令將暫停時間延長至相同的時間。如果未發布該法令,則暫停保留的擔保應完全保留其全部權利。
第31條
當導致中止憲法保障的情況消失時,立法議會或部長會議應視情況重新建立這種保障。
第二章 社會權利
第一節。家庭
第32條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基礎,應得到國家的保護,國家應制定必要的立法並建立適當的組織和服務,以促進其融合,福祉以及社會,文化和經濟發展。
家庭的法律基礎是婚姻,取決於配偶在法律上的平等。
國家應煽動婚姻;但是缺乏這種權利不應該影響享有為家庭所確立的權利。
第33條
法律應規範配偶之間以及彼此之間及其子女之間的個人和世襲關係,在公平的基礎上確立權利和相互義務;並應建立必要的機構以保證其適用性。同樣,它將規範由男女穩定結合而產生的家庭關係。
第34條
每個兒童都有權生活在允許其全面發展的家庭和環境條件下,為此,他應得到國家的保護。
法律應確定國家的職責,並應建立保護產婦和嬰兒的機構。
第35條
國家應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並保障其受教育和得到援助的權利。
構成犯罪或輕罪的未成年人的反社會行為應受特別的司法制度管轄。
第三十六條
非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以及領養子女,在父母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這些人有義務為其子女提供保護,援助,教育和安全。
民事登記簿上的記錄不得表明任何有親屬性質的標誌(出生證),出生證也不能表明父母的公民身份。
每個人都有權使用可以識別他的名字。二級法將對此事作出規定。
法律還應確定調查和確立親子關係的形式。
第二部分。勞動與社會保障
第37條
勞動是一種社會功能。它享有國家的保護,並且不被視為商品。
國家應動用一切可能的資源為體力勞動者或知識分子提供就業,並確保其及其家庭有尊嚴地生存的經濟條件。它應以相同的形式促進有身體,精神或社會限製或殘疾的人的工作和就業。
第38條
勞動應受《守則》規範,該《守則》的主要目的是協調用人單位與勞方之間的關係,確立其權利和義務。它應以有助於改善工人生活條件的一般原則為基礎,尤其應包括以下權利:
1號 在相同的業務或機構中,在相同的情況下,同工同酬應等於工人的同等報酬,而不考慮其性別,種族,信仰或國籍;
2號 每個工人都有權賺取最低工資,該工資應定期確定。為了確定這一工資,首先應注意生活費用,工作類型,不同的薪酬制度,不同的生產區域以及其他類似的標準。該工資應足以滿足工人家庭在物質,道德和文化方面的正常需求。
對於計件工作,合同工作(公正)或一次性工作(precio alzado),必須保證每天的最低工資(約納達);
第三名 除提供基本支持的義務(義務義務)外,依法確定的薪金和社會福利是不可附加的,不能得到補償或保留。還可以保留用於社會保障,工會配額或稅收義務的金額。工人的勞動工具是不可依附的;
4號 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支付(moneda de curso legal)。相對於雇主可能存在的其他抵免,薪金和社會福利構成特權抵免;
5號。用人單位每年工作應給予工人獎金。法律應規定一種形式,用以確定與薪金有關的數量;
6號 有效日間工作的普通工作日(約納達州)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
每種工作的最大加班小時數(horas extraordinarias)應由法律確定。
夜班(jornada)和需要危險或不健康任務的班次應短於白天班次,並應受法律規範。
對工作時間的限制不適用於不可抗力的情況。
法律應確定由於生物學原因而要求的工作節奏以及應在兩個工作日之間進行干預的節奏,從而中斷工作日的暫停時間。
加班和夜間工作應獲得額外報酬(返還);
7號 每個工人都有權按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在每個工作週獲得一天的有酬休息。
在上述各天不能休息的工人,應有權獲得這些天提供的服務的額外報酬和帶薪休假;
8號 工人應有權在法律規定的假日(díasde asueto)休息;[法律]應確定不適用於此處置的工作類型,但在這種情況下,工人應有權獲得超額報酬;
9號 每位在一定時期內認可的最低服務質量的工人,都有權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享受帶薪年假。休假不應以金錢補償,並且雇主給予假期的義務與工人承擔假期的義務相對應;
10號 那些未滿十四歲的人,以及達到這一年齡但仍依法接受義務教育的人,不得從事任何類型的工作。
如果認為對他們或其家庭的生活必不可少的工作,則應准予他們的僱用,但前提是這不能妨礙對最低義務教育的遵守。
在16歲以下的人群中,任何工作每天的工作時間不能超過每天六小時,每週不能超過三十四小時。
禁止十八歲以下的人和婦女從事不健康或危險的工作。18歲以下的人也禁止夜間工作。法律應界定(確定)危險和不健康的工作;
11號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僱勞動者,有義務依法賠償。
12號 法律應確定在哪些條件下雇主有義務向辭職的長期工人支付經濟補償(prestación),該金額應根據其工資和服務時間確定。
辭職可產生其效力,而無需雇主的接受,但雇主拒絕支付相應的賠償構成不公平解僱的法律推定。
如果工人完全喪失能力或永久喪失能力,或者死亡,工人或其受益人應有權獲得自願辭職時應獲得的補償。
第三十九條
法律應規定訂立集體勞動合同和協議的條件。其中包含的規定應適用於簽署他們的企業中的所有工人,儘管他們不屬於訂約工會,也適用於在合同或協議有效時進入此類企業的其他工人。法律應根據每種活動中大多數現行集體合同和協議所載的規定,制定在不同經濟活動中形成統一工作條件的程序。
第40條
建立了人力資源準備和資格鑑定的專業培訓系統。
法律應規範實施該制度的範圍,程度和形式。
學徒合同應受法律規範,以確保學徒接受職業,尊嚴待遇,公平報酬,福利(預見)和社會保障福利方面的培訓。
第41條
家政工人(trabajador a domicilio)有權獲得官方指定的最低工資,並有權就因雇主延遲訂購或接受工作或任意或不合理地中止工作而造成的時間損失賠償。考慮到家庭工人的工作特點,應承認他們與其他工人具有類似的法律狀況。
第42條
職業婦女有權在分娩之前和之後得到帶薪休息,並有權保留其工作。
法律應規定雇主有義務為工人的子女安裝和維護嬰兒床和監護室。
第43條
雇主有義務支付賠償金,並為遭受工傷或任何職業病的工人提供法律規定的醫療,藥物和其他服務。
第44條
法律應規定車間,工廠和工作場所應滿足的條件。
國家應維持技術檢查機構的職責,以確保嚴格遵守有關勞工,援助,福利和社會保障的法律規範,直到核實其結果並提出相關改革建議為止。
第45條
農業和家庭工人有權獲得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障,解僱補償金以及總體上社會福利方面的保護。前述權利的範圍和性質,應當根據作品的條件和特點,由法律規定。在工業,商業,社會實體和其他類似企業中從事家庭服務的人員應被視為體力勞動者,並應享有這些權利。
第46條
國家應發起建立工人所有的銀行。
第47條
不分國籍,性別,種族,信仰或政治觀念的雇主和私人僱員,無論其活動或完成的工作的性質如何,均有權通過成立專業協會或貿易組織自由結社,以保護各自的利益工會。官方自治機構的工人,公職人員和僱員以及市政僱員應享有相同的權利。
本憲法第219條和第236條第三款所述的公職人員和僱員,武裝部隊,國家民警人員,司法職業人員和行使決策職能或負有指示責任的公務員或員工的義務具有高度機密性,則無權享有前款所述的權利。
就公共部而言,其組成機構的總幹事,其各自的輔助人員,輔助代理人,輔助檢察官,勞工檢察官和代表均無權結社。
所述組織有權享有法人資格並在行使職能時受到適當保護。他們的解散或中止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並按法律規定的方式作出。
農村和城市的專業和工會組織的章程和運作的特殊規範不得限制結社自由。禁止所有排除條款。
工會的董事會成員(直屬成員)應為出生時的薩爾瓦多人,在其當选和任職期間,直至其任職期滿一年後,不得解僱,出於紀律理由而被吊銷,轉移,或減少其工作條件,但主管部門事先批准的正當理由除外。
同樣,依法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也應得到本條第一款最後一部分提到的工人和僱員的承認。集體協議將在慶祝活動的第一天(或財年)開始生效。特殊法律應規範此事。
第48條
雇主有權中止工作,工人有權罷工,但法律規定的必不可少的公共服務除外。為行使這些權利,在尋求解決衝突的解決方案之後,無需事先獲得批准,該衝突是通過法律規定的和平解決階段產生的。罷工或停工的影響要早於它們開始的時刻。
法律應就其行使和條件規範這些權利。
第49條
建立了專門的勞動管轄權。勞動程序應以可以迅速解決衝突的形式加以規範。
國家有義務促進和解與仲裁,因此它們是和平解決勞資衝突的有效手段。應當設立專門的調解和仲裁行政委員會,以解決集體利益衝突或經濟性質的衝突。
第50條
社會保障是一項具有強制性的公共服務。法律應規範其範圍,範圍和形式。
所述服務應由一個或多個機構提供,它們必須相互之間進行充分協調,以確保以專門形式並最大程度地利用資源來製定良好的社會保護政策。
用人單位,勞動者和國家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和數量為社會保障繳費作出貢獻。
在社會保障涵蓋的範圍內,國家和雇主應免除法律規定的有利於工人的義務。
第51條
法律應確定哪些企業和機構因其特殊條件而需要為工人及其家庭提供適當的住房,學校,醫療救助以及其他為其福利所必需的服務和護理。
第52條
為工人奉獻的權利不能放棄。
本章所指的權利和利益的列舉並不排除其他源自社會正義原則的權利和利益。
第三節。教育,科學與文化
第53條
受教育和文化的權利是人固有的;因此,文化的保存,促進和傳播是國家的義務和首要目的。
國家將促進研究和科學職業。
第54條
國家應組織教育制度,為其建立必要的機構和服務。保證自然人和法人建立私人教學中心的自由。
第55條
教育的目標如下:實現人格在精神,道德和社會方面的整體發展;為建設一個更加繁榮,公正和人道的民主社會作出貢獻;灌輸對人權的尊重和對相應職責的遵守;打擊一切不容忍和仇恨精神;了解民族現實並認同薩爾瓦多國籍的價值觀;並促進中美洲人民的團結。
父母享有選擇子女教育的優先權。
第56條
共和國所有居民都有權利和義務接受簡單的(parvularia)基礎教育,以訓練他們成為有用的公民。國家應當促進特殊教育中心的建立。
經國家傳授的基礎,基礎中學和特殊教育應免費。
第57條
在官方教育中心傳授的教學實質上應是民主的。
私立教育中心應接受國家的監督檢查,對沒有盈利目標的,應當給予補貼。
國家專門負責培訓教師(大法官)。
第58條
任何教育機構都不得因為父母或監護人的婚姻狀況,社會,宗教,種族或政治差異而拒絕接受學生。
第59條
掃盲具有社會利益。該國所有居民均應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向其捐款。
第60條
為了從事教學工作,需要以法律確定的形式認可自己的能力。
在所有公共或私人,民用或軍事教學中心,必須有國家歷史,公民,道德,共和國憲法,人權和自然資源保護的指示。
國家歷史和憲法應由薩爾瓦多教授教授。
學術自由(自由女神)。
第61條
高等教育應受特殊法律管轄。薩爾瓦多大學和其他州立大學應在教學,行政和經濟方面享有自主權。他們應提供社會服務,尊重學術自由。它們應受該法律中登記的法規管轄,這些法規應確立其組織和功能的一般原則。
用於維持州立大學的經費(擔保)以及確保和增加其遺產的必要經費,應每年在國家預算中分配。這些機構應依法接受相應國家機關的檢查。
特殊法律還應規範私立大學的創建和運作,尊重學術自由。這些大學應提供社會服務,不得追求有利可圖的目的。同一法律應規範官方和私人技術機構的創建和運作。
國家應注意高等教育機構的民主運作及其適當的學術水平。
第62條
薩爾瓦多的官方語言是西班牙語。政府有義務注意保護和教學。
在國家領土內使用的母語是文化遺產的一部分,應成為保存,傳播和尊重的對象。
第63條
該國的藝術,歷史和考古財富是薩爾瓦多文化寶藏的一部分,該文化寶藏應在國家的保護之下,並受其特別保護的法律約束。
薩爾瓦多承認土著人民,並將採取措施維護和發展其種族和文化特徵,世界觀,價值觀念和靈性。
第64條
國家標誌是國家顏色(Pabellón)或國旗,盾牌和國歌。法律應規範此事。
第四節。公共衛生與社會救助
第65條
共和國居民的健康構成公共利益。國家和人民有義務對其進行保護和恢復。
國家應確定國家衛生政策,並應控制和監督其實施。
第66條
當治療是防止傳播傳染病的有效手段時,國家應向資源匱乏的患者以及一般居民提供免費援助。在這種情況下,每個人都有義務接受這種待遇。
第67條
公共衛生服務應實質上是技術性的。應當建立衛生(衛生保健),醫院,護理人員和醫院管理職業。
第68條
高級公共衛生委員會應監督該國的公共衛生。它應由來自醫學,牙醫學,化學藥物,醫學獸醫,臨床實驗室,心理學和護理專業協會的同等數量的代表組成,這些代表需要執業許可證並獲得高級公共衛生委員會的授權建立自己的董事會;它應由執行機關任命一名主席和一名秘書。其組織由法律決定。
與國家公共衛生直接相關的專業的行使,應由屬於每個專業的學者創立的法律機構進行監督。這些機構有權驅逐受其控制,以明顯不道德或無能的職業行為受其控制的專業協會會員。專業人員的除名應由主管機構根據適當程序確定。
高級公共衛生委員會應承認並解決針對前款所指組織所宣布的決議提出的上訴(intercurgan)。
第69條
國家應配備必要和必不可少的資源,以通過監視生物體永久控制化學,藥品和獸醫產品的質量。
同樣,國家應控制可能影響健康和福祉的食品質量和環境條件。
第70條
國家應對因年齡或身體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法工作的貧困者負責。
第三章 公民,選舉權及其在政治團體中的義務
第71條
所有十八歲以上的薩爾瓦多人都是公民。
第72條
公民的政治權利是:
1號 行使選舉權;
2號 使自己依法結成政黨並加入已經形成的政黨;
第三名 選擇符合本《憲法》和第二部法律確定的要求的公共職位。
第73條
公民的政治職責是:
1號 行使選舉權;
2號 遵守《共和國憲法》並遵守《憲法》;
第三名 依法為國家服務。
此外,行使選舉權包括在本憲法所設想的直接全民協商中的投票權。
第74條
出於以下原因,公民權被暫停:
1號 正式監禁的司法命令;
2號 精神錯亂;
第三名 司法禁止;
4號 拒絕無正當理由地填補一個受歡迎的選修職位;在這種情況下,停職應持續整個本應被拒絕的職位。
第75條
喪失公民權:
1號 由那些臭名昭著的人(維多利亞)的行為;
2號 被定罪的人;
第三名 由那些在選舉中買賣選票的人組成。
4號 那些支持,促進或支持共和國總統連任或繼續的行為,聲明或堅持的人,或為此目的採取直接手段的人;
5號。由工作人員,當局和這些人限制選舉權的代理人。
在這些情況下,主管當局明確聲明要進行恢復,以恢復公民權。
第76條
選舉機構由能夠投票的所有公民組成。
第77條
為了行使選舉權,這是必不可少的條件,必須在最高選舉法庭編制的選舉登記簿中進行登記。
合法註冊的政黨有權監督選舉登記冊的編制,組織,出版和更新。
第78條
表決應是自由,直接,平等和秘密的。
第79條
在共和國領土內,應依法設立選舉區。選舉制度的基礎是人口。
代表選舉應採用比例代表制。
法律應確定行使選舉權的形式,時間和其他條件。
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日期應在總統任期開始前至少兩個月至四個月之內。
第80條
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立法會議代表和中美洲議會議員以及市議會議員是當選的公職人員。
在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中,如果沒有參加的政黨或政黨聯盟按照所進行的審查獲得絕對多數票,則應在兩個政黨之間進行第二次選舉,或獲得最多有效票數的政黨聯盟;第二次選舉應在第一次選舉的結果被宣佈為堅定之後的三十天內舉行。
如果由於不可抗力或偶然的情況,經立法議會正式批准,第二次選舉不能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則第二次選舉應在不超過三十天的時間內進行。
第81條
即使在沒有事先召集的情況下進行選舉宣傳,也應僅在法律規定的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選舉日期之前四個月獲准;對於代表,則提前兩個月;如果是市政局,則要提前一個月。
第82條
任何宗教邪教的部長,現役軍人和國家民警成員不得屬於政黨,也不得選擇民選職位。
他們也不能以任何形式進行政治宣傳。
公民應在法律確定的地方行使表決權,並且不得在軍事或公共安全設施的範圍內實現。
標題III。國家,政府形式和政治體系
第83條
薩爾瓦多是一個主權國家。主權在於人民,人民以規定的形式並在本《憲法》的範圍內行使主權。
第84條
薩爾瓦多行使管轄權和主權的共和國領土是不可減少的,除了大陸部分,還包括:
1917年3月9日宣布的中美洲法院判決書所列舉的島嶼,小島和珊瑚礁等一體的島嶼領土,以及根據國際法其他資料所對應的其他島嶼;同樣,根據國際法,與之相對應的其他島嶼,小島和珊瑚礁也是如此。
領土水域包括豐塞卡海灣(豐沙卡海灣),該豐沙卡海灣是具有封閉海域特徵的歷史海灣,其管轄權由國際法和前段所述判決決定。
空域,底土以及相應的島台和大陸平台;此外,薩爾瓦多對海上,地下土壤和海床的主權和管轄權,從最低潮位算起,距離最低海平面200海裡,均符合國際法的規定。
國家領土限制如下:
與1938年4月9日在危地馬拉舉行的《領土界限條約》所規定的危地馬拉共和國一起向西走。
在1980年10月30日在秘魯利馬簽署的《全面和平條約》劃定的部分中,向北,向東和部分向洪都拉斯共和國開放。關於待定的劃界部分,界限將是根據同一條約建立的,或者無論如何是根據解決國際爭議的任何和平手段建立的組織。
在豐塞卡海灣的水域中,與洪都拉斯共和國和尼加拉瓜共和國一同走向東方。
和南方,以及太平洋。
第85條
政府是共和黨,民主的和代議制的。
政治制度是多元化的,通過政黨來表達,而政黨是在政府內部行使人民代表權的唯一手段。規範,組織和運作應遵循代議制民主的原則。
一個官方政黨的存在與民主制度和本憲法所確立的政府形式不相容。
第86條
所有公共權力都源於人民。政府機關應在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自權力(權限)和權限內獨立行使權力。政府機關的權力不能下放,但它們應在行使公共職能時相互配合。
政府的基本機構是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
政府的工作人員是人民的代表,沒有比法律明確賦予他們的權力更多的權力。
第87條
承認人民的起義權是重建因違反有關政府形式或所建立的政治制度的規範而改變的憲法秩序的唯一目的,或由於嚴重違反本憲法所賦予的權利而得到承認。
行使這項權利既不會導致廢除本憲法,也不會對其進行改革,並且應僅限於在必要時罷免過犯的官員,並以暫時的方式予以取代,直到以本憲法所確立的形式替代他們為止。
在任何情況下,與本憲法所確立的基本機構相對應的權力和管轄權均不得由同一個人或單一機構行使。
第88條
總統不能繼任的原則(alternabilidad)對於維持既定的政府和政治制度形式是必不可少的。違反該規範會使叛亂成為義務。
第89條
薩爾瓦多應鼓勵和促進與美洲各共和國,特別是中美洲地峽那些共和國的人類,經濟,社會和文化融合。融合應通過與有關國家簽署的條約或協議來進行,其中應考慮創造具有超國家功能的生物。
它還應促進統一,聯邦或同盟形式的中美洲共和國的全部或部分重建,並應完全保證尊重民主和共和原則以及其居民的個人和社會權利。
聯合的項目和依據應提交民眾諮詢。
標題IV。國籍
第90條
以下是出生的薩爾瓦多人:
1號 在薩爾瓦多境內出生的人;
2號 薩爾瓦多父親或母親在國外出生的孩子;
第三名 構成中美洲聯邦共和國的其他國家的土著人,在薩爾瓦多擁有住所,向主管當局宣布他們希望成為薩爾瓦多人,而無需他們放棄原籍。
第91條
出生的薩爾瓦多人有權享有雙重或多重國籍。
薩爾瓦多出生時的地位只有在主管當局明確表示放棄後才能喪失,並可以通過在其之前的請願來恢復。
第92條
以下人員可以通過入籍獲得薩爾瓦多身份:
1號 西班牙土著和西班牙裔美國人,在該國居住一年;
2號 任何來源的外國人,在該國居住五年;
第三名 那些因向共和國提供重要服務而從立法機關獲得這一地位的人;
4號 在結婚之前或之後,與薩爾瓦多女人結婚的外國男人或與薩爾瓦多男人結婚的外國女人在該國居住兩年。
歸化國籍應由主管當局依法給予。
第93條
國際條約應規範不屬於中美洲聯邦共和國的國家的國民保留其國籍的形式和條件;只要遵守互惠原則,就可以通過入籍獲得薩爾瓦多國籍。
第94條
入籍的薩爾瓦多人的地位已經喪失:
1號 除非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否則在原籍國連續居住超過兩年或在共和國領土以外連續居住超過五年。
2號 在法律確定的情況下,以死刑判決。以這種方式失去國籍的任何人都無法重新獲得國籍。
第95條
薩爾瓦多人是根據共和國法律組成並在該國具有合法住所的法人。
法律為薩爾瓦多人的利益所製定的法規,不得被合夥人或資本大部分為外國人的薩爾瓦多法人削弱。
第96條
外國人自抵達共和國領土之日起即應嚴格遵守當局並遵守法律,並應享有受到其保護的權利。
第97條
法律應規定可拒絕外國人進入或居住在該國領土的案件和形式。
直接或間接參加該國內部政治的外國人將失去在該國境內居住的權利。
第98條
薩爾瓦多人和外國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因派係對他們的人身或財產造成的任何傷害或損害向政府提出索賠。他們只能對有罪的工作人員或私人這樣做。
第99條
外國人不得訴諸外交渠道,除非在司法不公的情況下,並且在用盡一切合法資源後,不得採取外交手段。
不利於原告的司法判決不構成對司法的拒絕。違反這一規定的人應失去在該國居住的權利。
第100條
外國人應遵守特別法律。
標題五經濟訂單
第101條
經濟秩序應從根本上回應社會公正原則,這些原則往往會確保該國所有居民的人的尊嚴。
國家應通過增加生產,生產力和合理利用資源來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出於同一目的,它應促進不同的生產部門,並捍衛消費者的利益。
第102條
只要不違背社會利益,就可以保證經濟自由。
國家應在必要的條件下煽動和保護私人倡議,以增加國民財富並確保從中受益給該國最大數量的居民。
第103條
私有財產權被承認並保障為一種社會功能。
同樣,在法律確定的時間和形式上,知識產權和藝術產權也得到承認。
該地下土壤屬於國家,其開採可給予特許權。
第104條
國家的不動產(比涅斯資產)可以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並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轉讓給自然人或法人。
對於國家正常活動並非必不可少的具有農業或畜牧業的農村國家財產,應通過相應的付款方式轉讓給土地改革的受益人。它也可以轉讓給公用事業公司。
第105條
國家承認,煽動和保障農田(私有土地,個人,合作社,社區或任何其他聯繫形式)的私有財產權,並且不得以任何概念減少土地的最大擴展,即由本憲法確立為財產權。
屬於同一自然人或法人的農田的最大擴展範圍不得超過245公頃。該限制不適用於合作社或社區農民協會。
本條第二款所指的土地所有人,可以自由轉讓,放棄,分配(分攤),分割或出租土地。土地改革的合作社,農民社區和受益人的土地,財產應實行特殊制度。
擴展超過245公頃的農田的所有者有權立即確定他們希望保留的那部分土地,將其分開並分別在相應的房地產和抵押登記冊中進行註冊。
超過本《憲法》規定的限制並以共同所有權(proindivisión)遇到的農場房地產(inmueblesrústicos)可能是其共有人之間分割的對象。
超出本《憲法》規定的範圍的土地可以任何所有權轉讓給農民,小農,合作社(社團),協會和農民社區。本款所指的轉讓應在三年內實現。特殊法律應確定在先前確定的期限結束時尚未轉讓的土地的命運。
在任何情況下,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以第四種親近度或第二種親近度範圍內的任何權利將前款所指的超額土地轉讓給親屬。
國家應促進共和國各部門在農業工業中的建立,籌資和發展,直至保證勞動就業和國家農業和畜牧業生產的原材料的轉化。
第106條
徵用應是出於公共事業或社會利益的考慮,並經過合法證明,並應經公正賠償。
如果徵用是出於戰爭,公共災難的原因,或者目的是供水或提供電能,或者用於建造房屋或高速公路,道路或任何公共街道,則無需提前進行補償。
在根據前款規定應徵得的財產的補償金額證明合理的情況下,可以分期付款,最長不超過十五年,在這種情況下,應向被徵收人支付相應的銀行利息。所述付款最好以現金支付。
用公共資金創建的實體可以被沒收,而無需賠償。
禁止沒收作為罰款或任何其他概念。違反該規定的當局應始終以其人員和財產對所推定的損害負責。沒收的財產是不可改變的。
第107條
禁止使用各種附帶物品(vinculación),但以下情況除外:
1號 組成有利於國家,市政當局,公共實體,慈善機構或文化機構以及合法殘疾人的信託;
2號 信託的成立期限不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其管理由合法授權的銀行或信貸機構負責;
第三名 家庭的好處。
第108條
任何民間或教會公司或基金會,無論其名稱或目的如何,均不具有保存或管理房地產的法律能力(貝內斯·萊斯),但直接或直接用於該機構的服務或目標的除外。
第109條
農村原住民的財產不得由原籍國薩爾瓦多人沒有平等權利的外國人獲得,工業用土地除外。
本章程第95條第二款所指的外國公司和薩爾瓦多公司應受本規則的約束。
第110條
在社會利益必不可少的情況下,除非獲得國家或市政府的支持,否則不得授權壟斷。可以建立有利於國家的出售政府壟斷商品的商店(estancos)。
為了保障自由企業和保護消費者,禁止壟斷行為。
發現者和發明者以及改善(生產者)生產過程的人員應在有限的時間內獲得特權。
當社會利益需要時,國家可以承擔公共服務的責任(將貨物分擔),由自治官方機構或直轄市直接提供。除按照國際條約和公約確定的服務外,它還(私人)負責管理和監督(監督)私人企業提供的公共服務及其費率的批准(塔里法斯);薩爾瓦多公共服務企業必須在薩爾瓦多設有工作中心和運營基地。
第111條
發行貨幣的權力僅對應於國家,國家應直接或通過具有公共性質的發行機構行使其貨幣。貨幣,銀行和信貸制度應受法律規範。
國家應當將貨幣政策定位於促進和維持最有利於國民經濟有序發展的條件的終點。
第112條
當所有者或經營者拒絕服從對經濟和社會組織的法律處置時,國家應管理向社區提供基本服務的企業,以維持服務的連續性。
國家也可以對屬於薩爾瓦多在戰爭中遇到的國家的國民的財產(干預)進行控制。
第113條
具有經濟性質的協會,往往會通過更好地利用自然資源和人力資源來增加國民財富,並促進其活動所產生的利益的公平分配,應予以煽動和保護。除私人外,國家,市政當局和公共事業實體也可以參加此類協會。
第114條
國家應保護和促進合作社,促進其組織,擴大和籌資。
第115條
商業,工業和小型服務的提供是薩爾瓦多人的出生地和中美洲原住民。它們的保護,促進(火烈鳥)和發展應成為法律的對象。
第116條
國家應當促進農村小財產的發展。它應便利小生產者獲得技術援助,信貸和其他獲取和更好利用其土地所必需的手段。
第117條
保護自然資源以及環境的多樣性和完整性,並保證可持續發展,是國家的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特此宣布對自然資源的保護,保護,合理使用以及恢復或替換具有社會利益。
因此,禁止將核殘留物和有毒廢物引入該國領土。
第118條
國家應採取人口政策,以確保對共和國居民的最大福祉。
第119條
宣佈建造住房符合社會利益。國家應努力使盡可能多的薩爾瓦多家庭成為其房主。應當促進每個農村農場主為居民工人提供一個衛生舒適的家,並為臨時工人提供足夠的設施;並且為此目的,應促進小產權所有人使用(facilitará)必要的手段。
第120條
在國家為建造碼頭,鐵路,運河或其他公共服務的實質性工程而給予的每筆特許權中,應規定一個基本條件是,經過一定時間後,不超過五十年,作品應在完善的工作條件下通過法律的運作進入國家控制,而沒有任何形式的賠償。
這些讓步應提交立法會議批准。
標題VI。政府機構,權力(行政區)和能力
第一章立法機關
第一節。立法大會
第121條
立法議會是由以本憲法規定的形式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的專業協會(理事會),從根本上屬於立法機關。
第122條
立法議會應在其當選成員之年的5月1日在共和國首都舉行會議,而無需傳票就可以開始其會議。當它決定解決時,它可以搬到共和國的另一個地方舉行(名人)會議。
第123條
大會多數成員應足以進行審議。
為了通過一項決議,至少需要有一半的讚成票和一個當選的代表的讚成票,但根據本《憲法》需要以不同的多數票通過的情況除外。
第124條
大會成員應每三年換屆,並可連選連任。其任期自當選之年的五月一日開始。
第125條
代表們代表著整個國家(普韋布洛),不受任何強制性命令的約束。他們是不可侵犯的,對他們發表的意見或投票權概不負責。
第126條
要當選為代理人,必須年滿25歲,薩爾瓦多出生,薩爾瓦多父親或母親的孩子,具有正直和受過良好教育的聲譽,並且在選舉前的五年內不得喪失公民權。
第127條
以下代表不得參加:
1.共和國總統兼副總統,國務大臣和副部長,最高法院院長和治安法官,選舉機構的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德阿爾塔)行使管轄權的工作人員;
(二)管理或管理公共資金但尚未結清帳款的;
3.用州或市政資金支付的公共工程或商業承包商,其擔保人(caucioneros)以及因此類工程或商業而有待解決的利益的人;
4.共和國總統的親屬在第四度血緣或第二度血緣之內;
(五)違約的公共或市政財政債務人;
6.與國家有待開發國家資源(禮節)或公共服務的合同或特許權的人,以及已接受其代表或行政律師[職位]或被發現的外國公司(社團)的人處於相同的情況。
本條第一個(標稱)編號中提到的不兼容之處會影響在選舉前三個月內擔任指定職位的人員。
第128條
代表不得是由州或市政府資助的公共工程或企業的承包商或擔保人;他們也不得因開採本國資源或公共服務而獲得國家特許權;也不接受擁有這些合同或特許權的本國人或外國人的代表或行政律師。
第129條
任職的代表在選舉期間不得擔任有酬的公共職務,但具有教學或文化性質的職務以及與社會援助的專業服務有關的職務除外。
但是,他們可以擔任部長或副國務大臣,官方自治機構的主席,外交使團團長,領事館(領事館)或執行特別外交使團的職務。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他們的選舉期仍然有效,則應在其職能停止時重新納入大會。
候補人可能會在沒有被他們接受的情況下擔任工作或擔任公職,而行使這些職位會損失這些職位(calidad)。
第130條
在下列情況下,代表應停止其職務:
1號 一經定罪,判處嚴重罪行;
2號 當他們實施本憲法第128條所載的禁令時;
第三名 當他們辭職而無正當理由獲得大會的這種資格時;
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在選舉期間仍無資格擔任任何其他公共職位。
第131條
它對應於立法議會:
1號 確定其內部規定;
2號 接受或拒絕其成員的證書,接受他們的憲法誓言(抗議),並在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向他們承擔責任;
第三名 了解代理人提出的辭職,並在其基於合法證明的正當理由時予以承認;
4號 在死亡,辭職,選舉無效,臨時請假或議員(議員)不能出席的情況下,召集候補代表;
5號。判令,真實解釋,改革和廢除次要法律;
6號 裁定公平分配所有類別的財產,服務和收入的稅款,估價(塔薩斯州)和其他捐款;在入侵,依法宣戰或發生公共災難的情況下,如果普通公共收入不足,則可以就相同關係判令強制性貸款;
7號 批准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生物體訂立的條約或公約(名人),或拒絕其批准;
8號 頒佈公共行政部門的收支預算及其改革法令;
9號 根據公務員制度,設立和取消職位,為工作人員和僱員分配薪金;
10號 批准預算和薪金制度以及進行改革,並事先與共和國總統協商,以保證其存在必要的資金,以確保履約。一旦批准,該預算應納入公共行政部門的收支預算;
11號 以一般方式決定用於促進服務或文化,科學,農業,工業和商業活動的經濟利益或獎勵或任何性質的獎勵;
12號 頒布關於確認公共債務的法律,並建立和分配用於償還公共債務所需的資金;
13日 建立和規范國家貨幣體系,決定外幣的接納和流通;
14日 接受憲法宣誓,並賦予依法應行使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職位的公民所有的職務;
15日 經共和國大會主席,副總統和候任總統指定的請假和離職決定;
16號 為了強制拒絕共和國總統或他的下任,如果他的憲法任期結束後繼續任職。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法律召集任何人擔任總統,則應指定一名臨時總統;
17日。在公開和登記(名義)投票中,以所有有關總統任期的方式,選舉兩名由候任人擔任的人,在下列情況下,應按以下規定行使共和國總統的權力:本憲法;
18日 接收行政部門將通過其部長發布的工作報告,並予以批准或不同意;
19日 選舉以下官員為公開投票和登記表決的官員:最高法院院長和治安法官,最高選舉法庭院長和治安法官,共和國帳目法院院長(Corte de Cuentas) ,共和國總檢察長(財政總幹事),共和國總檢察長(總檢察長),捍衛人權檢察官和全國司法委員會委員;
20號 經一致選舉後,宣布當選總統,共和國副總統和大會選舉的工作人員的身體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不得少於當選議員的三分之二大會任命的由五名醫師組成的委員會;
21日 在尚未通過本《憲法》進行確定時,確定不同工作人員的職權(權限)和能力;
22日 向個人或城鎮授予借給國家(P特里亞)的相關服務的頭銜,名譽榮譽和與所建立的政府形式相稱的獎勵。
然而,在擔任這些職務時,禁止將這些頭銜,榮譽和獎勵授予以下工作人員: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部長和副國務大臣,立法會議代表以及總統。最高法院法官;
23日 允許薩爾瓦多人接受外國政府給予的尊貴榮譽;
24日。給予暫時的休假或特權以進行文化或科學活動或作品;
25日 根據行政機關提供的報告宣戰並批准和平;
26日 赦免與之有關的政治或普通罪行,或對不少於二十人犯下的普通罪行;根據最高法院的有利報告,給予赦免;
27日 在至少三分之二的當選議員的公開投票和登記表決中,按照本《憲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中止和恢復憲法保障;
28日。批准或拒絕薩爾瓦多人接受將在薩爾瓦多行使的外交或領事職位;
29日 允許或拒絕外國部隊穿越共和國領土,以及將[用於]其他國家戰爭的船隻或飛艇駐紮的時間超過國際條約或慣例規定的時間;
30日 批准本《憲法》第120條所指的讓步;
31日 根據最高法院的提議,設立司法區並設立職位,以便各自官員了解各種刑事,民事,商業,勞動,爭議,行政,農業和其他案件;
32號 任命調查國家利益事項的特別委員會,並根據這些委員會的報告通過必要的協定或建議;
第33名 頒布國家標誌;
第三十四 向委員會(Despacho)的部長或經理以及官方自治機構的主席提出質疑;
35日 確定第80條最後一段所指的不可抗力或偶然情況;
36號 收到共和國總檢察長,共和國總檢察長,捍衛人權檢察官,共和國會計法院院長和中央總統所提供的工作報告薩爾瓦多儲備銀行;
第三十七 向共和國總統建議免除國務部長;或對相應的機關,在認為適當的情況下,由於對其專門委員會的調查或介入而被解僱,而將官方自治機構的工作人員解僱。大會的決議因涉及嚴重侵犯人權的原因而涉及國家安全部門或國家情報[部門]的首腦時,應具有約束力;
38。行使本《憲法》規定的其他權力(屬性)。
第132條
所有公職人員和僱員,包括官方自治機構的成員和武裝部隊的成員,都有義務與立法議會的特別委員會進行合作;並且根據上述司法程序中的相同傳票,這些委員會以及上述委員會要求的其他任何人的出場和聲明都是必須的。
立法議會特別調查委員會的結論不構成法庭的責任,也不得影響司法程序或決議,而不會影響將結果告知檢察長辦公室(菲斯卡利亞) ),以採取相關行動。
第二部分。法律,法律的形成,傳播和執行
第133條
[以下內容]具有提出法律的專有權:
1號 代表們;
2號 共和國總統通過其部長們;
第三名 最高法院在與司法機關,公證律師的工作以及法庭的管轄權和權限有關的事項上;
4號 市議會處理市政稅事宜。
5號。中美洲議會根據本憲法第89條,通過薩爾瓦多國代表對其進行補充,處理有關中美洲地峽一體化的事宜。
同樣,作為中美洲議會議員的薩爾瓦多國代表應對上述主題具有主動權。
第134條
每一項獲得批准的法律草案都必須由執行委員會的大多數成員簽署(Junta Directiva)。大會應保留一份副本,並應將兩份副本發送給共和國總統。
第135條
每項法律草案均應在經過辯論並獲得批准後至少十個工作日內送交共和國總統,如果沒有異議,他應予以批准並下令將其作為法律公佈。
如果共和國的第1、2、3、4、14、15、16、17、18、19、20、32、34、35、36和37號序號,則無需由共和國總統制裁本《憲法》第131條及大會認可的先例(antejuicios)。
第136條
如果共和國總統對收到的法案沒有異議,則應簽署兩份副本,將一份副本送回大會,並將另一份副本留在他的檔案中,並應將其文本作為法律在相應的官員中發布。器官。
第137條
共和國總統否決法律草案時,應在收到法律草案後的八個工作日內將其退還大會,並說明其否決理由。如果在此期限內他未能歸還該書,則應視為已批准該書,並應命令將其出版為法律。
如果有否決權,則大會應重新考慮該法案,如果該法案應至少獲得當選代表的三分之二的票數批准,則應再次將該法案發送給共和國總統,他應予以批准並發送以將其發布。
如果他附有意見,則大會應予以考慮,並以第123條規定的多數通過其認為方便的任何辦法,將其送交共和國總統,共和國總統將批准並送交出版。
第138條
如果由於共和國總統認為該憲法違憲而退還法律草案,並且立法機關以前條規定的方式批准該法律草案,則共和國總統應在三個方面將其提交最高法院天,以便後者可以在聽取雙方的論點後,最遲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符合憲法。如果法院裁定該法案符合憲法,則共和國總統有義務批准該法案並下令將其作為法律公佈。
第139條
法律的發布期限為十五個工作日。如果共和國總統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出版,則立法會議主席應命令將其作為法律在共和國公報或其他日報中發行量最大的報紙中予以出版。
第140條
除了法律的頒布和公佈外,沒有任何法律具有約束力(義務)。要使具有永久性的法律具有約束力,必須在其發布後至少八天。此期限可以延長,但不限制。
第141條
如果在印刷法律文本時出現明顯錯誤,則應最遲在十天內重新出版。最後的出版物應為真實文本;生效日期自新出版物發布之日起算。
第142條
解釋,改革或廢除法律,應遵循與法律形成相同的程序。
第143條
拒絕或未批准某項法案時,不得在隨後的六個月內提出該法案。
第三節。待遇
第144條
薩爾瓦多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正式確定的國際條約(celebrados),根據同一條約和本《憲法》的規定,一經生效即構成共和國的法律。
法律不得修改或廢除對薩爾瓦多有效的條約中商定的協議。如果條約與法律衝突,則以條約為準。
第145條
除非以相應的保留進行批准,否則不得批准以任何方式限製或影響憲法規定的條約。作出保留的條約的處置不是共和國的法律。
第146條
不得以任何方式改變政府形式或損害或損害領土的完整,共和國的主權和獨立或人的基本權利和保障的條約,未經正式批准或給予任何讓步。
前款法令適用於薩爾瓦多國家將其服從外國法庭管轄的國際條約或與政府或國家或國際企業的合同。
前述條款並不妨礙薩爾瓦多國在條約和合同中,如有爭議,應將決定提交仲裁或國際法院。
第147條
為了批准將任何與共和國范圍有關的問題提交仲裁的條約或協定,必須至少有四分之三的當選代表投票。
執行機關正式簽署的涉及該國領土的任何條約或協議,也應要求至少當選代表的四分之三表決。
第148條
它對應於立法議會,以授權行政機關在迫切需要時在共和國境內或境外訂立自願貸款合同(empréstitos),並保證由國家或市政公共利益實體承擔的債務(債權人) 。
依照本協議約定的承包義務應提交立法機關認可,立法機關不得以當選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予以批准。
授權發放或承包貸款的立法法令應明確說明應指定其資金用途的目的,以及一般而言,其所有基本操作條件。
第149條
宣布違反條約規定的任何條約不適用的權力應由行政司法管轄範圍內的法庭行使。
以一般性和強制性的方式宣布條約違憲,應以本《憲法》為法律,法令和法規所設想的相同形式作出宣布。
第二章 執行機構
第150條
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國務部長和副部長及其附屬工作人員組成了執行機構。
第151條
要當選共和國總統,必須:薩爾瓦多人出生,父親或母親的孩子成為薩爾瓦多人;三十歲以上,具有眾所周知的道德和指導的外行(del estado seglar);在選舉前的六年中一直在行使公民權,並與一個法律上公認的政黨有聯繫。
第152條
[以下內容]不得擔任共和國總統候選人:
1號 在總統任期開始之前或剛過去的六個月內,連續或不連續六個月擔任共和國總統職位的總統;
2號 在前序數中[已包括在內]的案件中,擔任總統職位的任何人的親近度在第四度或親和度第二度以內的配偶和親屬;
第三名 在總統任期開始的前一年曾擔任立法會議長或最高法院院長的人;
4號 在上一任總統任期的最後一年內擔任部長,國務副部長或任何官方自治機構的主席以及國家民警局長;
5號。在總統任期開始之日之前的三年內或現役的專業軍事人員(軍事人員);
6號 副總統或候補人在前一時期被依法要求行使總統職務時,拒絕無正當理由地填補總統職位,這意味著副總統或候任人表示有意成為總統候選人時存在這種情況。總統任期開始前六個月內的共和國;
7號 本《憲法》第123條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和第六條普通法規定的人員。
第153條
前兩項條款所宣布的內容應適用於共和國副總統和總統指定人。
第154條
總統任期應為五年,並應自6月1日開始和結束,而擔任總統職務的人不能再繼續任職一天。
第155條
共和國總統失職,由於死亡,辭職,罷免或其他原因,由副總統代替他;如果沒有後者,則按照其提名的順序指定一個,如果由於任何法律原因而缺乏所有這些名稱,則大會應指定一名替代他的人。
如果使總統無能為力的原因持續六個月以上,則依照前款規定替代總統的人應完成總統任期。
如果總統的無行為能力是暫時的,則他的繼任者僅在任期持續期間行使其職務。
第156條
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以及各候任總統的職位只有在得到正式批准並經大會批准的重大理由時才能辭職。
第157條
共和國總統是武裝部隊總司令(指揮官)。
第158條
未經立法議會許可,禁止共和國總統離開該國領土。
第159條
為了管理公共事業,應設有必要的國務卿辦公室(Secretaríasde Estado),並在其中分配行政部門的各個部門。每個國務卿辦公室均應由部長領導,部長應在一個或多個副部長的協助下採取行動。法律規定的情況,由副部長代替部長。
國防和公安分配到不同的部門。公共安全是國家民警的職責,國家民警應是獨立於武裝部隊並脫離所有政黨活動的專業機構。
國家民警負有城市警察和農村警察的職能,這些職能保證秩序,安全和公眾安寧,並在偵查犯罪方面進行合作,並依法並嚴格遵守所有程序。人權。
第160條
要出任部長或國務大臣,必須出生時已超過25歲,是薩爾瓦多人,是外行人,具有眾所周知的道德和教養;在他被任命之前的六年中一直在行使公民權。
第161條
本《憲法》第127條的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和第六條規定所包括的人不得是部長或副國務卿。
第162條
它由共和國總統任命,罷免,接受國務部長和副國務卿以及公共安全和國家情報局局長的辭職並准予其休假。
第163條
共和國總統的法令,協議,命令和裁決必須由部長在其各自部門或副部長(視情況而定)中轉介。沒有這些要求,它們將沒有法律上的真實性。
第164條
執行機關工作人員發布的所有法令,協議,命令和決議,超過本《憲法》規定的權力,均應無效,並且即使旨在將其提交國會批准的目的,也不應予以遵守。立法議會。
第165條
該辦公室的部長或負責人(Encargados del Despacho)和官方自治機構的總統必須出席立法議會,以回答發給他們的問題。
被召喚[回答]串擾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現的工作人員將通過這一行動被撤職。
第166條
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與國務部長或接任總統的部長應組成部長會議。
第167條
它對應於部長理事會:
1號 頒布行政機關內部條例及其內部條例;
2號 擬訂政府的總體計劃;
第三名 要詳細闡述預計的收支預算,並將其提交給立法議會,至少在新財政期間開始前三個月。
在處理公共行政部門不同部門之間的轉移時,也應了解上述預算的改革;
4號 為了授權分配未包括在預算中的款項,以便在不召開立法議會的情況下,滿足因戰爭,公共災難或嚴重干擾秩序而產生的必需品,並立即通知董事會( (Junta Directiva)的動機,是該措施的動機,其結果是,如果聚集起來,它將批准或不批准相應的信用;
5號。向立法議會提議中止本憲法第二十九條所指的憲法保障;
6號 如果未召開立法議會,則中止並重新確立本《憲法》第二十八條所指的憲法保障。在第一種情況下,它必須立即將導致該措施的原因及其採取的行動通知立法會議事理事會;
7號 在共和國的利益要求下,特別召集立法會議;
8號 認識並決定共和國總統提交審議的所有事務。
第168條
[以下]是共和國總統的權力和義務:
1號 遵守並執行《憲法》,條約,法律和其他法律規定;
2號 維護共和國的主權和領土的完整;
第三名 爭取社會和諧,維護和平與內部安寧以及社會成員的人身安全;
4號 制定國際條約和公約,將其提交立法議會批准,並遵守這些條約;
5號。指導外交關係;
6號 為了在每年年底之後的兩個月內通過部長們向立法議會提交該年度公共行政工作報告。此外,財政部長應在每個財政期間結束後的三個月內,提供上一份預算的一般帳目以及對公共財政和財政繼承權狀況的說明性陳述。
如果這些義務未在指定的期限內完成,則不這樣做的部長將被免職,並應立即通知共和國總統,以便他任命一名替代人。後者應在接下來的三十天內提交相應的報告。如果在這種情況下仍不遵守規定,則應罷免新任部長;
7號 將其要求的報告提供給立法會議,除非是秘密軍事計劃。關於必須保持機密的政治談判,共和國總統應予以通知,以便在秘密會議上予以承認;
8號 制裁,頒布和發布法律,以確保法律得到執行;
9號 為了向司法命令的工作人員提供他們執行裁決所需的幫助(省);
10號 根據最高法院的先前報告和有利的判決減刑;
11號 組織,領導和維持武裝部隊,依照法律授予軍事學位,並命令其軍官(官員)進駐,執勤或卸任;
12號 部署武裝力量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例外地,如果維持內部和平,安寧和公共秩序的常規手段已用盡,共和國總統可為此目的部署武裝部隊。武裝部隊的啟動應限於重新建立秩序所必需的時間和措施,並應在完成這項任務後立即停止。共和國總統應隨時向立法議會通報此類活動,這些活動可隨時停止這種特殊手段。無論如何,共和國總統應在其解散後的十五天內向立法議會提交一份有關武裝部隊表現的詳細報告;
13日 進行(原住民的)戰爭和建立和平,並立即為此目的將任何條約提交立法議會批准;
14日 頒布法令,以便利和確保執行與他相對應的法律;
15日 維護公共業務的有效管理和實現;
16號 提出三人名單,立法議會必須從中選出兩名指定人擔任共和國總統;
17日。組織,領導和維護國家民警,以維護城市和農村地區的和平,安寧,秩序和公共安全,並嚴格遵守人權並在民政當局的指導下;
18日 組織,領導和維護國家情報局(Organismo);
19日 每年為武裝部隊和國家民警定出合理數量的部隊;
20號 行使法律賦予的其他權力。
第169條
公共行政和武裝部隊的工作人員和僱員的任命,罷免,接受辭職和休假,應遵守《行政機關內部條例》或其他適用的法律和法規。
第170條
經共和國認可的職業,外交和領事代表必須是出生的薩爾瓦多人。
第171條
共和國總統,共和國副總統,部長和副部長共同(solidariamente)對其授權的行為負責。在場或代替其他部長和副部長的部長和副部長應對部長會議上通過的決議負責,即使他們沒有投票贊成該措施,除非他們在選舉結束後立即提出辭職。分辨率被採用。
第三章 司法機構
第172條
最高法院,二審分庭和根據次級法設立的其他法庭將司法機關合併。判決和執行在憲法,民事,刑法,商業,勞工,農業和行政法律(contencioso-administrativo)事務以及法律確定的其他事務中所作出的判決的權力僅與本機關相對應。
司法機關的組織和職能由法律決定。
地方法官和法官在涉及行使司法職能方面的事務是獨立的,並且僅受《憲法》和法律的約束。
司法機關可以支配的年度撥款不得少於國家預算當前收入的百分之六。
第173條
最高法院由依法確定的治安法官人數組成,由立法議會選舉產生,其中一人為總統。他將擔任司法機關的主席。
法律應確定最高法院的內部組織,以使與之相對應的權力應分配給不同的部門(薩拉斯)。
第174條
最高法院應設有一個憲法部門,負責審理和解決法律,法令和規章違憲,憲法權利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案件,立法機關與執行機關之間的爭議之訴。第138條提及了本憲法第182條的第7項權力(atribución),並提及了其原因。
憲法司由立法議會指定的五個治安官組成。在[與立法議會]相對應的每一次選舉中,其院長均由同一人選出,以選舉最高法院法官;擔任最高法院和司法機關的院長。
第175條
應設有二審庭,每個庭由兩個裁判官組成,分別由原訟法庭(Juzgados)和和平法庭組成。其數量,管轄權,權力和居住地應由法律確定。
第176條
要成為最高法院的治安法官,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出生時要成為薩爾瓦多人,四十歲以上的外行,共和國的律師,具有眾所周知的道德和能力;曾擔任二審裁判官六年或擔任初審法官(司法)九年,或已獲得授權在其當選至少十年前行使律師職業;在擔任職務之前已經有六年了,他一直享有公民權。
第177條
要成為二審法官,必須:薩爾瓦多人,超過35歲的外行,共和國律師,具有眾所周知的道德和能力;已擔任原訟法庭法官六年,或已獲授權在其當選至少八年之前從事律師職業;在擔任職務之前已經有六年了,他一直享有公民權。
第178條
屬於第四血緣或第二親和度的配偶或親屬不得當選最高法院法官,也不得當選為同一二審法官。
第179條
要成為一審法官,必須具備:具有知名度和能力的薩爾瓦多人,外行,共和國律師;在一年內擔任太平紳士或在獲委任前兩年獲得律師職業資格;在行使其職務之前的三年中一直在行使公民權。
第180條
成為和平大法官的最低要求是:成為薩爾瓦多人,共和國律師,二十一歲的外行,具有眾所周知的道德和能力。享有公民權,並在被任命之前已任職三年。治安法官應包括在司法職業中。
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司法委員會可以提議不是擔任和平法官職位的律師的人,但其任期應為一年。
第181條
司法行政永遠是免費的。
第182條
最高法院的權力是:
1號 聆聽關於amparo的案件;
2號 解決任何管轄區(未來派)或性質的法庭之間發生的競爭;
第三名 弄清有獎案件(causas de presa)以及未保留給其他機構的案件;在不影響現有條約規定的情況下,下令發出為在共和國境外進行訴訟而成立的法定信件或委員會的要求,並要求遵守從其他國家進行的訴訟;並准予引渡;
4號 依法並在必要時准予執行外國法院宣判的判決;
5號。看到公正,及時地執行了司法,對此司法應採取其認為必要的措施;
6號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意識到公職人員的責任;
7號 審理本憲法第74條第2款和第4款以及本憲法第75條第1款,第3款,第4款和第5款所包括的案件以及相應的康復中的公民權被中止或喪失的案件;
8號 發布赦免和變更處罰的報告和意見;
9號 從國家司法委員會提議的三名候選人(法官)名單中任命二審法官,一審法官和和平法官;以及法醫和其附屬辦公室的員工;罷免他們,承認他們的辭職,並准予他們離開;
10號 在法律規定的案件中任命大法官;
11號 親自或通過其指定的工作人員接受由其任命的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
12號 接納律師並授權他們執業;因未履行專業義務,嚴重過失或無知,不道德的專業行為或眾所周知的不道德私人行為而暫停執行;取消他們的資格,包括出於賄賂,賄賂,欺詐,欺騙等目的,並出於法律原因恢復他們的資格。在中止和取消資格的情況下,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並僅根據證據的道德力作出決定。公證人應行使同樣的權力;
13日 編制用於司法行政中薪金和支出的預算法案,並將其未經修改地發送給執行機構,以納入國家總預算法案。立法議會應就該概算可能認為必要的預算調整諮詢最高法院;
14日 其他由本憲法和法律決定。
第183條
最高法院通過憲法部門,是唯一有權以一般形式和強制性方式宣布法律,法令和法規違反其形式或內容的違憲行為的法庭,並可以在請願書中這樣做。任何公民。
第184條
根據此事,國會二審分庭應一審對國家的審判,最高法院各自的分庭應在二審中進行審理。
第185條
在行使司法權力的範圍內,在法院必須宣布判決的情況下,它由法院宣布違反其他違反憲法原則的任何法律或命令的不適用。
第186條
建立司法職業。
最高法院法官由立法議會選舉,任期九年;它們可以連選連任,並且每三年應延長三分之一。立法會可能會出於法律先前確定的特定原因而將其刪除。至少有三分之二的當選代表必須有贊成票才能選舉產生和罷免。
最高法院法官的選舉應由國家司法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組成的候選人名單進行,其中一半應來自律師代表實體的貢獻。薩爾瓦多(Salvador),必須代表最重要的司法思想潮流。
納入司法職業的二審法官,一審法官和和平法官應享有穩定的職位。
法律必須確保對法官的保護,使他們可以在完全自由地,公正且不受任何影響的情況下,在自己認可的所有事項中行使職能;以及保證他們獲得合理報酬和生活水平以適應其職位職責的手段。
法律應規範司法職業的要求和收入形式,對其所包括的工作人員的晉升,晉升,調動和紀律處分以及該職業固有的其他問題。
第187條
全國司法委員會是一個獨立機構,負責為最高法院法官,二審分庭法官,一審法官和太平紳士的職位提出候選人。
國家司法委員會負責司法培訓學校的組織和運作,其目的是確保改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的專業發展。
全國司法委員會的成員應由立法議會以三分之二的當選議員的授權表決方式選舉和罷免。
法律應確定與此事項有關的內容。
第188條
治安法官或法官的職位與進行宣傳或公證以及國家其他機關的工作人員的職位不符,但作為臨時任務的教師和外交官除外。
第189條
設立陪審團是為了審判法律確定的常見罪行。
第190條
禁止司法特權(fuero atractivo)。
第四章 公共部門
第191條
共和國司法部長,共和國檢察長(檢察長),捍衛人權檢察官和依法確定的其他工作人員應行使公共部的職責。
第192條
共和國檢察長,共和國檢察長和捍衛人權檢察官應由立法議會以當選議員的三分之二的授權多數選舉產生。
他們將繼續任職三年,並可以連選連任。只有出於法律原因,才可以免職,只有三分之二的當選代表投票。
共和國檢察長或共和國檢察長的資格要求相同。
法律應確定捍衛人權檢察官必須滿足的要求。
第193條
它對應於總檢察長:
1號 捍衛國家和社會利益;
2號 辯護:正式地或在當事方的請願上促進捍衛合法性的正義行動;
第三名 在國家民警的配合下以法律確定的方式指導犯罪調查;
4號 起訴:正式或在當事方的要求下提起刑事訴訟;
5號。在所有與一般個人財產和受訴訟財產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財產的購買有關的案件和合同中,捍衛財政利益並在國家中代表國家;
6號 促進起訴和懲處因危害當局罪行和,視行為而被起訴的人(indiciados);
7號 任命專門委員會履行其職能;
8號 任命,罷免,授予或接受最高法院的檢察官(財政),第二審分庭,軍事法庭和一審法院以及財政部的檢察官辭職。 。他對下屬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和僱員具有相同的權力;
9號 放棄
10號 確保在國家給予任何階層的讓步中,遵守其規定的條件,條件和宗旨並採取相應的行動;
11號 行使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194條
捍衛人權的檢察官和共和國的檢察長應具有下列職能:
一。它對應於捍衛人權檢察官:
1號 捍衛尊重和保障人權;
2號 正式或以已收到的譴責調查侵犯人權的案件;
第三名 協助涉嫌侵犯人權的受害者;
4號 促進司法或行政資源保護人權;
5號。保持對私人自由狀況的警惕。應將所有逮捕通知他,並應注意遵守行政拘留的法律限制;
6號 在他認為必要的情況下進行檢查,以確保尊重人權;
7號 在人員之前監督公共行政部門的績效;
8號 促進國家機關促進人權的改革;
9號 就影響人權行使的法律草案發表意見;
10號 提倡並提出他認為必要的措施,以防止侵犯人權;
11號 公開或私下提出結論和建議;
12號 擬定和發表報告;
13日 制定關於人權知識和尊重人權的永久性促進活動方案;
14日 憲法或法律指派給他的其他人。
捍衛人權檢察官可以有常任性質的部門和地方代表。
二。它對應於共和國總檢察長:
1號 保衛未成年人和無能力的其他人的家庭和利益的捍衛;
2號 為經濟資源有限的人提供法律援助,並在司法上代表他們捍衛其個人自由和勞工權利;
第三名 任命,罷免,准予共和國所有法庭的輔助檢察官,勞動檢察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及其附屬僱員的辭職;
4號 行使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五章共和國帳目
第195條
一般而言,對公共財政(HaciendaPública)的審計,尤其是對預算執行的審計,應委託執行機構的一個獨立機構進行實施,該機構稱為共和國帳目法院,並應具有以下權力:
1號 監督公共資金的收集,保管,承諾和分配;以及法律確定的清算稅款,稅率,權利和其他捐款;
2號 根據預算授權從公共財政部(TesoroPúblico)提取資金;為了預防目的而乾預直接或間接影響公共財政或國家遺產的任何行為,並鑑定與公共債務有關的行為和合同;
第三名 監督,檢查和審計管理或管理公共資金或財產(監工)的工作人員和僱員的賬目,並審理由此類賬目引起的案件;
4號 監督自治州機構和企業以及有資金支持或從公共財政獲得補貼或補貼的實體的經濟管理。這種監督應根據法律在這方面確定的適用於有關組織的性質和宗旨;
5號。審查行政機關向大會提交的關於國庫管理的賬目,並向其報告審查結果;
6號 制定履行其權力所必需的規定;
7號 將書面證明的每位公職人員在受審計財產和資金管理方面的不合規定之處以書面形式通知共和國總統,立法議會和其他上級官員;
8號 確保償還國家和市政當局的債務;
9號 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196條
為了行使其司法職能,共和國會計法院應分為一個第二審判庭和一個依法設立的第一審判庭。
二審分庭應由法院院長和兩名地方法官組成,根據法律可增加其人數。
這些工作人員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通過立法大會的決議重新當選,除正當理由外不得罷免。二審分庭應任命,罷免,准予分庭法官的陪審團並接受其辭職。
特殊法律應規範會計法院及其分庭的行政運作,管轄權,權限和命令。
第197條
每當提交共和國共和國法院認定的行為違反有效的法律或法規時,都必須向在行使其法律職能時傳達該行為的工作人員提供法律意見(se lo comuniquen),並且有關行為應暫停執行。
行政機關可以通過合理的決議,在部長會議上作出書面決定並書面通知法院院長,批准該行為的全部或部分批准。該決議必須在《官方公報》上發布。
假若法院法院的意見並非基於要支出的預算信貸的不足或不足,則正式宣布的批准將終止該行為的中止,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中止必須維持到信用不足被填補為止。
第198條
會計法院的院長必須由薩爾瓦多人出生,年齡在三十歲以上,並且具有眾所周知的廉正和能力;他們必須在緊接選舉前的三年中行使公民權。
第199條
會計法院院長應每年向立法議會提交一份詳細的文件化的法院工作報告。該職責必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執行。
不履行此項義務應視為解僱的正當理由。
第六章 地方政府
第一節。州長管轄權
第200條
共和國領土分為政治行政部門,其範圍和邊界應依法確定。在他們每個人中,應有一個由執行機關任命的專有和替代的總督,其權力應由法律決定。
第201條
要成為州長,必須:要成為薩爾瓦多人,25歲以上的外行,行使公民權,在被任命之前已經有三年了,必須是眾所周知的道德和教育,並應是各自部門的本地人或居民;在後一種情況下,必須在被任命之前兩年居住。
第二部分。市政
第202條
對於地方政府,各部門分為市鎮,由市議會管理,由市長,辛迪克(Síndico)和兩個或多個Aldermen(Regidores)組成,其人數應與人口成比例。
市政委員會的成員必須年滿21歲,並且是該市的本地人或居民;他們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其進一步任職資格應由法律確定。
第203條
市政當局應行使其經濟,技術和行政職能的自治權;並受《市政法規》的約束,該法規應規定其自治權的組織,運作和行使的一般原則。
市政府有義務與其他公共機構合作制定國家或地區發展計劃。
第204條
自治區包括[權力]:
1號 在普通法規定的範圍內,為實現特定作品而創建,修改和取消公共稅費和捐款。
市政局批准稅收或捐款後,應在《官方公報》上發佈各自的協議,並在發布後八天強制遵守該協議;
2號 宣布其收支預算;
第三名 在職權範圍內自由開展事務;
4號 任命和撤離其分支機構的職員和僱員(家屬);
5號。頒布地方法規和條例;
6號 詳細闡述其稅率和改革,以將其作為法律提交立法議會。
第205條
任何法律或當局均不得豁免或免除市政稅和繳費。
第206條
地方發展計劃必須經各自的市議會批准;國家機構必須與市政府合作發展。
第207條
市政資金不得集中在國家普通基金中,也不得用於服務,除非是為了市政當局的利益。
市政當局可以為進行兩個或多個市政當局共同感興趣的工作或服務而在彼此之間締結或形成合作協議。
為保障市政府的發展和經濟自治,應當設立市經濟社會發展基金。法律應確定此類資金的數額及其使用機制。
市政委員會將管理其市政當局的遺產,並將其行政管理的詳細記錄文件提交給共和國會計法院。
根據法律規定,預算的執行將由共和國會計法院進行後驗審計。
第七章 最高選舉法庭
第208條
應當設立一個最高選舉法庭,由五個治安法官組成,任期將持續五年,並由立法議會選舉產生。在上一屆總統選舉中獲得最多票數的三個政黨或合法聯盟提出的三個候選人名單中,每個候選人中有三個。剩下的兩個地方法官應從最高法院提議的三名候選人的兩份名單中選出,至少三分之二的當選代表以贊成票當選,這些候選人必須滿足二等法院法官的要求而且沒有黨派關係。
應當以與公職人員相似的方式選出五名替代治安法官。如果由於任何情況沒有提議三名候選人的名單,則立法會議應舉行各自的選舉,但名單不丟失。
治安總統應由在上次總統選舉中獲得最多票數的政黨或合法聯盟提議。
最高選舉法庭應是這一主題的最高權力機構,但不得損害本《憲法》就其違法行為所確立的追索權。
第209條
法律應建立必要的機關(有機體),以接收,重新計數和證明與選舉權有關的選票和其他活動,並應注意以使任何政黨或政黨聯合都不佔優勢的方式進行整合。
政黨或競爭聯盟有權在整個選舉過程中保持警惕。
第210條
國家承認政治債務是籌集競爭政黨資金的一種機制,旨在為政黨提供自由和獨立。二級法應對此問題做出規定。
第八章 武裝部隊
第211條
武裝部隊是為國家服務的常設機構。它是聽話的,專業的,非政治的和非協商的。
第212條
武裝部隊的任務是捍衛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共和國總統可根據本《憲法》的規定,異常命令武裝部隊維持內部和平。
第八十六條所述的政府基本機關可以命令武裝部隊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使它們通過的規定生效,以執行(麻煩)該憲法。
武裝部隊應合作執行行政機關委託的公益事業,並在發生國家災難時協助民眾。
第213條
武裝部隊是行政機關的一部分,隸屬於共和國總統以總司令的權力。其結構,司法制度,學說,組成和職能由共和國總統通過的法律,法規和特別規定規定。
第214條
軍事生涯是專業的,唯一獲得認可的軍事級別是通過嚴格的資歷(依斯卡拉)並符合法律規定獲得的。
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不得剝奪軍事僱員(軍人)的職務,榮譽和貸款。
第215條
十八至三十歲的所有薩爾瓦多人都必須服兵役。
必要時,所有能夠執行軍事任務的薩爾瓦多人都應為士兵。
特殊法律應規範此事。
第216條
建立了軍事管轄權。對於純軍事犯罪和輕罪審判,應有依法設立的特別程序和法庭。作為關於司法統一的特殊制度,軍事管轄權應減少到承認純軍事罪行和服役中的不當行為,應理解為僅影響嚴格的軍事司法利益的行為。
在役的武裝部隊成員享有軍事管轄權,以純粹的軍事罪行和不法行為。
第217條
武器,彈藥,炸藥和類似物品的製造,進口,出口,貿易,擁有和攜帶武器,只有在國防部(國防部)執行機構的授權下並在其直接監督下才能進行。
特殊法律應規範該主題。
標題VII。行政制度
第一章民用服務
第218條
公職人員和僱員是為國家服務的,而不是為任何特定的政治派別服務的。他們可能沒有利用自己的立場參與黨派政治。如此行事的人應受到法律的製裁。
第219條
建立行政事業。
法律應規範公務員制度,尤其是行政機關的准入條件;根據才能和才能晉升和提高;轉移,中止和解僱;公務員的職責和針對影響他們的決定的追索權;同樣,應確保公職人員的工作穩定。
擔任政治職務和個人職務的工作人員和僱員不包括在行政職業中,尤其是部長和副州務大臣,共和國總檢察長,共和國檢察長,國家秘書。共和國總統府,大使,總幹事,部門主管以及上述工作人員的私人秘書。
第220條
一項特殊法律應規範與公共和市政工作人員及僱員的退休有關的事項,並應根據提供的服務年限和所賺取的薪金確定應享有的退休金的百分比(jubilación)。
收取的退休金數額應免徵所有稅款或財政和市政評估。
同一法律應規定公職人員和市政人員應享有的其他福利。
第221條
禁止公職人員或僱員罷工,以及集體放棄職位。
只有在國家緊急情況下,才可以使民間公共服務軍事化。
第222條
本章的規定也適用於市政工作人員和僱員。
第二章 公共圖書館(大莊園)
第223條
公共庫房包括:
1號 其資金和流動資產;
2號 其有效信用;
第三名 它的不動產和個人財產;
4號 收入是從適用稅收,關稅和其他付款的法律以及任何其他類別的收入中獲得的。
確認的債務和來自正式授權的公共支出的債務是應由公共財政承擔的義務。
第224條
公庫的所有收入應構成一個基金,通常應服從國家的需要和義務。
但是,該法可以分配特定的收入來償還公共債務。同樣,捐贈也可以分配給捐贈者指定的目的。
第225條
每當有法律授權時,為了實現其目標,國家可以將財產與國庫的一般資產分開,或轉讓普通基金的資產,以建立或增加國家的特別遺產,以供公眾使用機構。
第226條
執行機關應通過適當的處負責公共財政的指導,並特別有義務維持平衡的預算,只要這與國家目標的實現相吻合。
第227條
在每個財政期間,國家總預算應包含根據對預算進行投票之日生效的法律所預期的所有收入的估計,以及對認為便利於實現目標的所有支出的授權國家。
立法機關可以減少或拒絕所要求的信用,但絕不能增加。
預算應授權政府每年可能產生的浮動債務,以彌補暫時的收入赤字。
支出由國庫資金支付或補貼的自治州機構,企業和實體,除信貸機構外,應由立法機關批准的專項預算和薪金制度管理。
一項特別法律應制定有關預算帳目的準備,表決,執行和提呈的規定,並應規範在一個財政期結束時新時期預算尚未生效時應遵循的程序。
第228條
除非在預算信用額度之內,否則不得承諾或折現任何金額作為公共資金。
任何認捐,贈款或付款必須按照法律規定進行。
未來財政期間的資金只能在獲得立法授權,公共利益或行政利益或公共債務合併或轉換的情況下進行質押。為此目的,可以批准非常預算。
應當有專門的法律來規範影響公共資金的補貼,退休金和退休金分配。
第229條
執行機關應遵守適當的法律手續,可在同一分支機構或行政機關下的項目之間進行轉移,但預算中宣布不可轉移的項目除外。
司法機關對其預算項目具有同等權力,並遵守相同的法律手續。
第230條
應設有總庫服務處,以收集,保管和支出公共資金。
每當違反法律規定而花費公共財產時,授權或下令進行此項交易的官員以及影響該項支出的人均應承擔責任,除非他證明自己無罪。
第231條
除非依據法律和公共服務,否則不得徵稅。
立即和直接指定用於宗教服務的教堂及其附屬物免徵房地產稅。
第232條
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均不得解除管理國家或市政資金的工作人員和僱員的義務,以支付他們保留的款項(降價款)的義務,也不必免除國庫(Fisco)或銀行的欠款。自治市。
第233條
經立法機關授權,只能以使用權,商品(comodato)或租賃(arrendamiento)的形式向公共機構捐贈或提供公共財政或不動產的不動產。
第234條
每當國家必須訂立公共工程合同或獲取將要花費公共資金或資產的個人財產時,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必須將此類工程或供應訂單進行公開招標。
如有爭議,不得訂立任何合同,否則外國法院應作出裁決。
前款規定適用於市政府。
標題VIII。公眾職能部門的責任
第235條
每位文職或軍事工作人員在擔任職務之前,均應宣誓忠實於共和國,遵守並執行《憲法》,無論法律,法令,命令或決議如何,均應遵守其規定。相反,承諾進一步嚴格履行其職責,對違反職責應依法負責。
第236條
共和國總統兼副總統,代表,總統任命,國家部長和副部長,最高法院和二等法院院長和地方法院院長,總統和地方法官共和國最高法院,共和國總檢察長,共和國總檢察長,捍衛人權檢察官,最高選舉法庭庭長和治安法官以及外交代表應回答所犯的官方罪行和普通罪行的立法議會。
大會在聽取了被告成員和被告官員或特別辯護人(視情況而定)後,應宣布是否有進行審判的理由。在前一種情況下,應將案件送交法律規定的二審分庭進行初審;在後一種情況下,該案應予撤消。由上述分庭作出的決定應由最高法院的一個部門第二次通過,並由最高法院撤銷。
任何人都有權譴責與本條有關的罪行,並有權具有法律要求的資格出庭。
第237條
立法議會或最高法院宣布有審判理由後,應立即暫停執行職務,並且不得以任何理由繼續其職務。如果他這樣做了,他將被判犯延長職務的罪行。如果該判決是有罪的,則應通過同樣的行為將其開除。如果該職位是在確定的時間內授予的職位之一,並且其當選或任命的期限尚未屆滿,則無罪釋放後,他應恢復行使職務。
第238條
眾議院從當選之日起至當選期間結束之際,不得對犯下嚴重罪行的人進行審判,但立法議會事先未根據《憲法》規定的程序宣布有審判的理由。前一條。
對於他們在同一時期內犯下的較不嚴重的犯罪和不當行為,只有在當選期結束後才能被拘留或監禁,也不得要求作證。
如果共和國總統,副總統或副總統從當選之日至當選期間結束時被公然逮捕,則可被任何人或當局拘留,應立即將案件交由大會處理。
第239條
最高法院發布了有審判依據的聲明後,應審判初審法官,部門總督,治安法官和其他法律規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在普通法院犯下的官方罪行。前述工作人員所犯的普通犯罪,應當依照普通程序辦理。
犯有官方或普通罪行的市政委員會成員應出席相應的初審法官。
第240條
公職人員和僱員無正當理由而犧牲公共或市政財政來充實自己,應有義務針對其非法獲得的財產恢復州或市的地位,而不影響他們依法承擔的責任。
如果從公職或僱員任職之日起至其職務停止之日前,該官員或僱員的資本增加額明顯高於正常收入,則可認為是非法致富。來自任何其他合理來源的資本或收入增加。為了確定上述增長,應共同考慮工作人員或僱員,其配偶和子女的資本和收入。
法律規定的工作人員和僱員必須按照前款規定,在其擔任職務後的六十天內向最高法院宣布其財務狀況。法院有權採取它認為必要的步驟,以核實該聲明的真實性,並將其存檔,並僅用於本條所述目的。這些工作人員和僱員的任期結束時,他們必須重新聲明其財務狀況。法律應確定不履行此義務的處罰。
無正當理由的致富審判只能在工作人員或僱員終止行使其職務可能導致致富的職位之日起十年內開始。
第241條
知道公務員或其下屬僱員犯下的官方罪行的公共,民用或軍事工作人員,必須盡快通知主管當局,以便對其進行審判;如果未及時發出通知,則有關工作人員事實成立後應被視為有罪,並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第242條
官方罪行的時效規約(prescripción)應受一般規則的約束,並應從有罪工作人員終止其職務開始。
第243條
儘管在本《憲法》所要求的情況下,立法機關已批准官方行為,但只要時效規約指定的期限未到期,干預這種行為的工作人員仍可被起訴犯有官方罪行。
批准提交給立法機關的記錄和帳目,對它們所引用的行為和合同的合法性沒有比依法有效。
第244條
違反,違反或更改憲法規定的,應依法予以特別處罰;並且為此目的而由公共,文職或軍事工作人員承擔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在其任職的總統期間將不承認大赦,減刑或豁免。
第245條
公務人員和僱員將親自或由國家[下屬]賠償因違反本《憲法》規定的應有權利而應造成的物質或精神損失。
標題IX。範圍,應用,改革和廢除
第246條
本章程所確立的原則,權利和義務不得由規範其行使的法律來更改。
憲法優先於所有法律法規。公共利益應高於私人利益。
第247條
任何人均可因侵犯本憲法賦予的權利而向最高法院憲法部門(Sala de lo Constitucional)尋求人身保護。
可以向最高法院憲法庭或不在首都的二審分庭要求人身保護令。最高法院憲法分庭經有關當事方提出動議,可反對該庭的裁決,該裁決應否定可利用者的自由(favorecido)。
第248條
憲法的改革可以由立法議會以半數票加一名當選議員的票數決定。
為使這項修正案獲得法令,必須經下一屆立法議會以三分之二的當選代表表決通過。經批准後,應發布相應的法令並在官方公報上發布。
只能由當選的代表提出修正案,數目不得少於十個。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修改涉及政府形式和體制,共和國領土以及總統不能繼任的原則的本《憲法》條款(alternabilidad)。
第249條
1962年1月8日第6號法令頒布的憲法在第110卷第110號《官方公報》中發布。194號,於1982年4月26日頒布的第3號制憲法令,於同年的第16號發佈於《官方公報》,第75卷,第1期。同日廢除第275條,其例外制度以及所有與本《憲法》規定相抵觸的憲法規定均被廢除。
標題X.過渡性條款
第250條
雖然未修改有關的二級立法,但應處以最高的剝奪自由刑罰,判處不屬於本《憲法》第二十七條的可判處死刑的罪行。這種處分將適用於那些將被判處死刑的人。
第251條
在本《憲法》第30條最後一條提及的程序法生效之前,規範該事項的法律應繼續有效,但其執行不得超過1984年2月28日。
第252條
本憲法第38條第12令中確立的權利將一直有效,直到受到二手法的規制為止,該權利不具有追溯效力。
第253條
1983年11月22日發布的第36號制憲法令體現了這些規定,該法令已在第225卷第1號《官方公報》中發布。標題為同年12月5日的281。
由於11月22日第36號制憲令的規定,本憲法第152條第3、4和5項規定中的規定不適用於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的下次選舉。 ,1983年,刊登在第225號官方公報上。281,日期為同年12月5日。
第254條
本憲法賦予出生者薩爾瓦多人地位的人,自其出生之日(維加西亞)起,應享有其權利並負有其固有的義務,而無需任何其他程序或承認國籍。
第255條
最高法院的現行組織將繼續有效至1984年6月30日,由制憲議會選出的該法院的地方法官的職權應一直保持到該日期為止,在此日期之前,《憲法》和與之相關的法律必須協調本《憲法》第173條和第178條所指的組織和能力。
目前服務的二審分庭法官和一審法官應完成各自的任期,本憲法規定的新選出的法官將享有工作穩定,並應符合該要求。它要求。
第256條
由制憲議會選出的共和國會計法院院長和行政法官將繼續任職至1984年6月30日。
第257條
共和國副總統將繼續行使其職務,直到1984年5月31日為止,1982年5月6日第9號制憲令確立了權力,該決定發佈在第91卷第一期。275,日期為同一年的19日。
第258條
法律或法規賦予國家副秘書長的權力,權力和其他職能,應由州副部長行使,但組成部長理事會一部分的[權力]除外,除非以其中之一。
第259條
根據1962年《憲法》提名並由國會根據特例規定的例外方案批准的共和國總檢察長和窮人總檢察長(Procurador General de los Pobres)將繼續任職至1984年5月31日。
第260條
根據1982年5月6日第9號制憲令的規定任命的市議會,在第9卷第9號官方公報上發布。275號的日期為同年19日,將一直保留到1985年4月30日。
如果在1984年5月31日至1985年4月30日期間,由於任何原因而出現空缺,將按法律規定填補空缺。
第261條
如果根據本《憲法》生效之日起至根據11月22日第36號制憲令選舉產生的總統和副總統擔任總統之日起任命部長和副部長, ,1983年,刊登在第225號官方公報上。281,同年12月5日,必須經立法議會批准。
第262條
本《憲法》第204條第1款所指的創造,修改和壓制公共稅款和捐款,應經立法議會批准,而同一憲法規定所指的一般法則無效。
第263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成員是根據1982年11月3日第17號和第18號制憲法令選舉產生的,第203卷第203期。第277號的日期為同一年和第4日,應保留到1984年7月31日。
第264條
儘管沒有建立農業管轄權,但同一機構和法庭仍將繼續審理此事,根據各自的法律,這些機構和法庭具有行使所確立程序的權力。
第265條
與土地改革過程有關的所有法律和法令的合法性在不與本《憲法》文本相抵觸的程度上得到承認。
第266條
國家的義務是建立必要的機制,以保證因法律處置而對農業,畜牧業和林業用房地產的價格,賠償或補償的性質,遵守或指定的使用,從而引入了製度上的變化財產或財產。
一部特殊的法律將規範此事。
第267條
如果由於所有者的原因導致未在本《憲法》第105條規定的最大限制範圍內轉讓土地,則該土地可能是由於法律的實施而被徵用的對象,因此可能無法獲得賠償。
農民和小農的概念必須由法律界定。
第268條
除制憲會議全體會議記錄外,用於解釋本《憲法》的可信賴文件還將包括音頻(磁通量)和錄像帶,其中包含制憲會議的事件以及參加製憲會議的代表的討論和批准。以及擬議憲法的編輯委員會制定的類似文件。立法議會的管理委員會(Junta Directiva)必須指示相關處置,以保證上述文件的真實性和對話性。
第269條
如果由於不可抗力或無故的原因得到了立法議會的正式承認,則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不能在1983年11月22日第36號制憲令中指定的日期進行,該政令發佈於官方公報上第225卷第 281,日期為同年12月5日,應設置一個新日期。為了確定活動的資格以及確定新的日期,將需要四分之三的當選代表投票。
第270條
本憲法第106條第3款規定的事項不適用於因在本憲法頒布之前實施的徵收而引起的賠償。
第271條
立法議會必須在其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內,將共和國的次要法律,規範官方自治機構的特別創建法和其他規定與本憲法相協調,主管機構必須在指定期限的前六個月內介紹其各自的項目。
第272條
當本憲法生效時,每個文職或軍事工作人員都必須放棄第235條所指的保證。
第273條
憲法生效之日並將在1985年4月30日任期屆滿之日,向大會提供法律立法效力(seconstituiráen Legislativa)。
標題十一。有效期
第274條
本《憲法》將於1983年12月16日在《官方公報》上公佈後,於1983年12月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