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魯共和國政治憲法

秘魯1993(2009年修訂)
前言
民主制憲議會呼籲全能的上帝,服從秘魯人民的命令,並銘記我們前幾代土地的犧牲,決心製定以下憲法:
標題I.人與社會
第一章人的基本權利
第1條
捍衛人類並尊重其尊嚴是社會和國家的最高宗旨。
第二條
每個人都有權利:
1.生活,他的身份,他的道德,心理和身體完整性以及他的自由發展和幸福。在所有有利於他的情況下,未出生的孩子都是有權利的對象。
2.在法律面前平等。不得基於出身,種族,性別,語言,宗教,見解,經濟狀況或任何其他明顯特徵而歧視任何人。
3.以個人或集體方式享有良心和宗教自由。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思想或信仰而受到迫害。沒有見解犯罪。在不構成違反道德或擾亂公共秩序的範圍內,公開行使任何信仰是免費的。
4.通過任何社交方式,未經事先授權,審查或障礙,享有信息自由,口頭,書面或圖像形式的信息,見解,表達和思想傳播自由,應受法律制裁。
通過書籍,新聞界和任何其他社交媒體實施的犯罪均由《刑法》界定,並在法院進行審判。
中止或關閉任何表達器官或阻止其自由流通的任何行為均構成犯罪。知情權包括建立交流的權利。
5.在法律原因內要求任何公共實體索取他需要的信息,而無需說明原因,但需各自承擔費用。
特此聲明會影響個人隱私的信息,但法律或出於國家安全的原因明確排除在外。
依照法律,應法官,檢察長或國會調查委員會的要求,可以取消銀行保密和稅務申報的機密性,但前提是此類信息涉及正在調查的案件。
6.為了確保信息服務(無論是計算機化與否)(無論是公共計算機還是私人計算機)都不會提供影響個人和家庭隱私的信息。
7.為了他的榮譽和聲譽,個人和家庭的私密性以及他自己的聲音和形象。
每個受到不正確陳述影響或在任何社交媒體中受傷的人均有權要求進行自由,立即和成比例的糾正,儘管有其他法律責任。
8.享有知識,藝術,技術和科學創作的自由,以及這些創作的所有權和由此產生的任何利益。國家促進獲取文化的機會,並鼓勵其發展和傳播。
9.對他的家不可侵犯。未經居民的許可或沒有手令,任何人不得進入住宅或進行任何調查或搜查,除非是明目張膽或嚴重威脅其實施的情況。出於健康或嚴重風險的原因,例外情況受法律管轄。
10.私人通訊和文件的保密和不可侵犯。
通信,電信或任何私人通信只能由法官簽發的授權書並依法提供所有擔保,才能打開,扣押,攔截或竊聽。與被檢查情況無關的任何事項,應當保密。
違反此規定獲得的私人文件沒有法律效力。
賬簿,收據,會計和行政文件均應接受有關部門依法檢查或審核。如此採取的任何行動,除法院命令外,均不得包括遣散或扣押。
11.選擇他的居住地,在整個國家領土內自由流動,離開該國並返回該國,但出於健康原因,法院命令或《移民法》的實施所受到的限制除外。
12.進行沒有武器的和平集會。在任何場所舉行的會議(無論是私人會議還是向公眾開放的會議)都不需要事先通知。在廣場和公共通道舉行的會議需要相關當局的事先通知,而有關當局可能僅出於安全或公共衛生的事實證明可能禁止此類會議。
13.未經法律事先授權,依法建立並成立基金會和其他形式的非營利法律組織。這些組織可能不會因行政決議而解散。
14.在不違反公共秩序法的情況下,為合法目的訂立合同。
15.依法自由開展工作。
16.繼承財產。
17.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參加國家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公民依法有權選舉,罷免或撤銷公共當局,並有權進行立法和全民投票。
18.保持他的政治,哲學,宗教或其他任何類型的信念不公開,並保守職業秘密。
19.以他的民族和文化身份。國家承認並保護民族的種族和文化多樣性。
每個秘魯人都有權在任何權限之前通過口譯員使用自己的語言。外國人在任何當局召喚下均享有同樣的權利。
20.向主管當局單獨或集體提出書面請願書,主管當局也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對有關當事方作出答复,但應受法律制裁。
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的成員只能以個人方式行使其請願權。
21.以他的國籍。沒有人可以剝奪它。也不會剝奪任何人在共和國領土之內或之外獲得或更新其護照的權利。
22.為了和平,安寧,享受閒暇時間和休息,以及為他的生活發展提供平衡和適當的環境。
23.為了自衛。
24.為了自由和人身安全。結果:
一種。沒有人有義務去做法律所不禁止做的事情,也沒有義務去做法律不禁止做的事情。
b。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不得對人身自由進行任何限制。禁止以任何形式奴役,奴役和人口販運。
C。沒有債務的監禁。如果provision視兒童撫養義務,該規定不限制法院命令。
d。任何人在執行時未曾被法律事先明確,明確地規定為應受懲罰的違法行為,或不構成法律制裁的犯罪,則不得起訴或定罪。
e。在證明有罪之前,每個人都有被假定為無罪的權利。
F。沒有法官為某種原因而簽發的逮捕令,或警方當局明令暗殺的情況下,任何人都不得被逮捕。被捕者應在二十四小時內或旅行所需時間之內交給有關法院處置。
在恐怖主義,間諜活動和非法販毒的情況下,這些條款不適用。
在這種情況下,警察當局可以對涉嫌涉案人員進行預防性逮捕,拘留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日曆日。他們應通知總檢察長辦公室和法官,法官可在該期限屆滿之前承擔管轄權。
G。除非被認為對於解決犯罪,法律規定的形式和時間是必不可少的,否則任何人都不得孤立地舉行。根據法律,當局有義務毫不拖延地以書面形式報告拘留被拘留者的地點。
H。任何人都不得成為道德,心理或身體暴力的受害者,也不得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侮辱性待遇。任何人都可以立即要求受傷者或無法親自向當局上訴的人進行身體檢查。通過暴力獲得的陳述是無效的。僱用這種暴力行為的人應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章規定的權利列舉不排除《憲法》所保障的其他權利,或類似性質的其他權利或基於人的尊嚴的權利,也不基於人民主權,民主法治的權利,或共和製的政府形式。
第二章 社會和經濟權利
第4條
社區和國家對被遺棄情況下的兒童,青少年,母親和老人提供特別保護。它們還保護家庭並促進婚姻,這是公認的自然和基本的社會制度。
婚姻形式以及分居和解散的理由均受法律管轄。
第5條
男女之間建立的穩定的婚姻,不妨礙婚姻,建立普通法婚姻,創造了適用於婚姻資產製度的社區財產。
第6條
國家人口政策旨在傳播和促進負責任的父母身份。它承認家庭和個人的決定權。本著這種精神,國家保證採取適當的教育和宣傳方案,並在不損害生命或健康的前提下提供使用這種方法的渠道。
養育,教育和保護子女是父母的權利和義務。兒童有責任尊重和幫助父母。
所有兒童都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禁止在民事記錄或任何其他身份證件中提及父母的公民身份或與子女的關係性質。
第7條
人人有權保護自己的健康,家庭環境和社區,正如他有義務為他們的發展和防禦做出貢獻一樣。任何因身體或精神上的殘疾而無法照顧自己的人,都有權尊重自己的尊嚴並享有保護,照顧,康復和安全制度。
第8條
國家打擊和懲治非法毒品販運。同樣,它規範了社會毒品的使用。
第9條
國家確定國家衛生政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標準並監督其執行,它負責以分散,分散的方式起草和指導執行,以促進每個人平等獲得衛生服務。
第10條
國家承認每個人享有社會保障的普遍和進步的權利,以保護他免受法律規定的緊急情況的影響,並提高他的生活質量。
第11條
國家保證通過公共,私人或聯合機構免費獲得健康福利和養老金。它還監督他們的有效運作。
法律建立了由國家負責管理養老金系統的國家政府機構。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障基金和儲備金是無形的。資源的使用方式和法律規定的責任。
第十三條
教育的目的是人的全面發展。國家承認並保障教育自由。父母有義務教育子女,並有權選擇自己的學校並參與教育進程。
第十四條
教育促進人文,科學,技術,藝術,體育和體育的知識,學習和實踐。它為個人的生活和工作做準備,並鼓勵團結。
國家促進國家科學技術發展。
在所有民事和軍事教育過程中,必須進行道德和公民培訓以及憲法和人權的教學。提供宗教教育時要遵守良心自由。
按照憲法原則和有關教育機構的宗旨,在各個級別提供教育。
傳播媒體應在教育,道德和文化建設上與國家合作。
第十五條
公立學校的教學專業是一項公共服務職業。法律規定了在學校中擔任校長或老師的要求,以及他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和社會確保他們不斷進行評估,培訓,專業化和晉升。
該學生有權接受一種尊重其身份的教育,並獲得適當的心理和身體治療。
任何人或法人實體均有權依法促進和經營教育機構,並轉讓這些機構的所有權。
第十六條
教育制度及其管理條例都是分散的。
國家協調教育政策。它制定了學校課程的一般準則,以及組織教育中心的最低要求。它監督他們的遵守情況和教育質量。
國家確保任何人都不會因為經濟狀況或精神或身體殘疾而受到任何適當的教育。
教育在共和國預算中分配普通資源方面處於優先地位。
第十七條
幼兒,初等和中等教育是強制性的。在公立學校,教育是免費的。在公立大學中,國家保障表現良好並缺乏經濟能力以支付教育費用的學生接受免費教育的權利。
為了確保提供最多數量的教育,並幫助那些負擔不起自己的教育的人,該法律規定了對包括公共和合作教育在內的任何形式的私立教育進行補貼的方法。
國家鼓勵在人們可能需要的地方建立學校。
國家保證消除文盲。它還根據每個地區的特點鼓勵雙語和跨文化教育。它保留了整個國家的多種文化和語言表現形式。它促進民族融合。
第十八條
大學教育的目的是支持職業培訓,文化傳播,智力和藝術創造力以及科學技術研究。國家保障學術自由,拒絕知識上的不容忍。
大學得到公共和私人實體的支持。法律規定了其操作授權的條件。
大學是一個由教職員工,學生和校友組成的社區。該大學的受託人也依法參加社區活動。
每所大學的法規,治理以及學術,行政和財務制度都是自治的。大學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受其自身法規的約束。
第十九條
依法設立的大學,學院和所有其他教育機構,可享受免除就其教育和文化目的針對資產,活動和服務徵收的所有直接和間接稅。關於進口關稅,可以為特定資產建立稅收分配的特殊安排。
用於教育目的的獎學金和助學金應免稅,並在法律規定的方式和範圍內享受稅收優惠。
該法律規定了管轄上述機構的稅收規定,以及文化中心可以例外地享受相同利益的條件和條件。
對於產生合法定義為利潤的收入的私立教育機構,可適用所得稅。
第20條
專業協會是受公法認可的自治機構。法律確定了必須成為協會會員的情況。
第21條
考古遺址和遺跡,建築物,紀念碑,地方,書目文件和檔案材料,藝術品和具有歷史價值的令牌,明確宣布的文化財產以及被暫時假定為文化財產的遺產,是國家的文化遺產,無論它們是否是私有或公共財產。他們受到國家的保護。
法律保障對此類文化遺產的所有權。
根據法律規定,應鼓勵私人參與保存,修復,展覽和散佈此類物品,以及在非法將其帶回國外時將其返回該國。
第22條
工作是權利和義務。它是社會福利的基礎和自我實現的手段。
第23條
形式多樣的工作是國家的優先事項,國家為在職母親,未成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特殊保護。
國家特別是通過旨在鼓勵生產性就業和工作教育的政策,為社會和經濟進步創造條件。
任何勞資關係都不能限制憲法權利的行使,也不能否認或不尊重工人的尊嚴。
沒有人沒有報酬或未經他的自由同意就必須工作。
第24條
工人有權獲得適當和公正的補償,以確保他本人及其家庭的物質和精神健康。
為工人支付工資和社會福利要比雇主的其他義務優先。
最低工資由國家規定,有工人和雇主代表組織參與。
第25條
正常工作時間最長為八個小時,或者正常工作週為四十八小時。對於累積或非典型工作日,在相同時期內的平均工作小時數不得超過該最大值。
工人有權享受每周和每年的帶薪休假。此利益和補償受法律或協議的約束。
第26條
在勞資關係中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機會,不受歧視。
2.憲法和法律承認的權利不可剝奪。
3.如果對法規的含義存在無法克服的疑問,則應以有利於工人的方式進行解釋。
第27條
法律給予工人適當的保護,以免遭到不公正的解僱。
第28條
國家承認工人有權參加工會,參加集體談判和罷工。它通過以下方式確保其民主行使:
1.保障組建工會的自由。
2.鼓勵集體談判,促進和平解決勞資糾紛。集體協議對有關其條款的事項具有約束力。
3.規範罷工權,使其與社會利益相協調。它定義了例外和限制。
第29條
國家承認工人分享企業利潤的權利,並促進其他形式的參與。
第三章 政治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條
所有18歲以上的秘魯人都是公民。要行使公民身份,必須註冊他們才能投票。
第31條
公民有權通過全民投票,立法倡議,罷免或撤銷權力以及問責制等方式參與公共事務。他們還有權根據組織法規定的規定和程序當選並自由選舉代表。
居民參加其管轄的市政府是一項權利和義務。法律支配並促進這種參與的直接和間接機制。
每個公民都有權享有其公民身份的投票權。為了行使這項權利,他必須被正確註冊。
投票是個人的,平等的,自由的,秘密的,並且是強制性的,直到七十歲為止,並且在該年齡之後可以選擇投票。
法律建立了在選舉和公民參與過程中保證國家中立的機制。
禁止或限制行使公民權利的任何行為均應無效,應受懲罰。
第32條
全民公決可能舉行以下活動:
1.部分或完全修改憲法。
2.批准具有約束力的規則。
3.市政條例。
4.關於權力下放過程的事項。
取消或剝奪該人的基本權利,不得提交公民投票,也不得提交稅收和預算規則或現行的國際條約。
第33條
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中止行使公民身份:
1.司法禁止。
2.判處有期徒刑。
3.取消政治權利資格的判決。
第34條
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的成員應依法享有投票權和公民參與權。他們在依職狀態下當選時,不得當選,參加政治活動或示威或從事in教活動。
第35條
公民可以依法單獨或通過政黨,運動或同盟等政治組織行使權利。這樣的組織有助於人民意志的發展和表達。他們在適當的登記簿中入境賦予這些實體法人資格。
該法律規定了旨在確保各政黨正確民主運作,確保其政權來源透明的規則以及與上次大選結果成比例的免費使用國有社交媒體的規則。
第三十六條
國家承認政治庇護。它接受由給予庇護的國家確定的庇護地位。在被驅逐的情況下,該庇護者不得返回政府對其迫害的國家。
第37條
行政部門是最高法院根據法律和條約並按照對等原則提出意見後給予引渡的唯一主管當局。
如果確定請求是出於宗教,國籍,見解或種族的迫害或懲罰而提出的,則不得准予引渡。
因政治罪行或相關行為而受到迫害的人不被引渡。種族滅絕,暗殺政治人物或恐怖主義罪行不被視為是此類情況。
第38條
所有秘魯人都有責任尊重秘魯和保護國家利益,以及尊重,遵守和捍衛《憲法》和國家法律。
第四章 公共服務
第三十九條
所有公職人員和公務員都為國家服務。共和國總統是為國家服務的最高官員,其次是:國會議員,內閣成員,憲法法院和地方法院成員,最高法院大法官,依照法律,屬於同一類別的國家檢察長和監察員,以及權力下放機構和市長的代表。
第40條
法律規定了進入公務員制度以及公務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擔任政治職務和信任職務的官員不包括在公務員制度中。除額外的教職外,任何官員或公務員不得擔任一個以上的有薪工作。
公務員不包括在國有企業或公共和私營合資企業中僱用的工人。
法律根據其職務所規定的,高級官員和其他公務員出於任何目的收到的收入,必須定期在官方公報上公佈。
第41條
法律規定的官員和公務員,或者管理或處理國家資金或國家財政支持的機構資金的官員和公務員,在就職,擔任和離職時,應聲明擁有的財產和收入。相應的出版物應根據法律規定的條款和條件在官方公報上刊登。
假定存在非法致富罪時,總檢察長應通過第三方投訴或憑藉其職務向法院提起訴訟。
該法律規定了官員和公務員的責任,以及其擔任公職的期限。
對於危害國家資產的犯罪,時效時效延長了一倍。
第42條
法律承認公務員結社和罷工的權利。此處不包括具有決策權的國家官員,擔任信託或管理職務的國家官員以及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的成員。
標題II。國家與民族
第一章國家,國家和領土
第43條
秘魯共和國是民主的,社會的,獨立的和主權的。
國家是一個不可分割的國家。
它的政府形式是統一的,代議制的和分散的。它是按照三權分立的原則組織的。
第44條
國家的基本職責是捍衛國家主權,保證充分享有人權,保護人民免受對其安全的威脅,並在司法和國家全面平衡發展的基礎上促進普遍福利。
國家還有責任根據外交政策,制定和執行邊界政策,並促進一體化,特別是拉丁美洲的一體化,以及邊界區的發展和凝聚力。
第45條
國家的力量源於人民。行使憲法的人是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限制和責任範圍內這樣做的。
任何個人,組織,武裝部隊的分支機構,國家警察部隊或一群人都不得自行行使這種權力。這樣做構成叛亂或煽動叛亂。
第46條
沒有人應服從篡奪政府或任何違反憲法和法律擔任公職的人。
公民有權捍衛憲法秩序而起義。
篡奪公職的人的行為是無效的。
第47條
捍衛國家利益是國家檢察官依法承擔的責任。國家免於支付司法費用。
第48條
該州的官方語言是西班牙語,並且在法律規定的任何地方,蓋丘亞語,艾馬拉語和其他母語都適用。
第49條
秘魯共和國的首都是利馬市。它的歷史首都是庫斯科市。
民族的象徵是帶有三個垂直條紋的旗幟,分別是紅色,白色和紅色。法律規定的徽章和國家讚美詩。
第50條
在獨立自主的體系中,國家承認天主教會是秘魯歷史,文化和道德構成的重要組成部分,並為教會提供了合作。
國家尊重其他教派,並可以與其他教派建立合作形式。
第51條
憲法優先於其他任何法律規則,優先於較低級別的法律,依此類推。公佈對於執行國家的任何法律規則至關重要。
第52條
在共和國領土內出生的所有人,按出生時均為秘魯人,以及在秘魯父親或母親的境外出生並經適當登記但仍未成年的人。
那些通過入籍或選擇獲得國籍的人也是秘魯人,只要他們在秘魯居住即可。
第53條
取得或恢復國籍的方式由法律決定。
除非在秘魯主管當局面前明確表示放棄,否則就不會失去秘魯國籍。
第54條
共和國的領土是不可剝奪和不可侵犯的。它包括土壤,地下土壤,海洋領地和上層領空。
該州的海上領地包括與海岸相鄰的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從法律規定的基准開始延伸到200海裡。
在其海上領地中,國家根據國家批准的法律和條約,行使主權和管轄權,但不損害國際交流的自由。
國家對其領土和鄰近海域的領空行使主權和管轄權,直至200英里的範圍,同時不損害國際通訊自由,符合國家批准的法律和條約。
第二章 待遇
第55條
由國家正式製定並生效的條約是國家法律的一部分。
第56條
條約必須由國會批准,然後由共和國總統批准,只要它們涉及以下事項:
1.人權。
2.國家的主權,統治或完整。
3.國防。
4.國家的財政義務。
建立,修改或消除需要修改或廢除任何法律的稅款,或需要採取法律措施以適用其稅法的條約,也必須經國會批准。
第57條
共和國總統可以在未事先獲得國會事先批准的情況下,就前條未曾考慮的事項,正式製定或批准條約或加入條約。在所有這種情況下,總統必須通知國會。
當條約影響憲法規定時,必須在共和國總統批准該憲法之前,採用與改革憲法相同的程序予以批准。
退出條約屬於共和國總統的權力,而總統有義務通知國會。對於需要得到國會批准的條約,退出條約需要事先獲得批准。
標題III。經濟體系
第一章一般原則
第58條
私人倡議是免費的。它是在社會市場經濟中行使的。在這種制度下,國家指導國家的發展,它主要積極促進就業,保健,教育,安全,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建設。
第59條
國家促進創造財富,保障工作自由以及自由的企業,貿易和工業。行使這些自由一定不能損害公共道德,健康或安全。國家為那些機會不平等的部門提供機會。本著這種精神,它促進了各種類型的小型企業。
第60條
國家承認經濟多元化。國民經濟是多種所有製和企業並存的結果。
僅出於明確的法律授權,國家可以出於高度公共利益或明顯的國家便利的原因,直接或間接地輔助從事商業活動。
商業活動受到公共或私人的相同法律待遇。
第61條
國家促進和監督自由競爭。它與任何會限制它的做法以及濫用支配地位或壟斷地位作鬥爭。任何法律或安排均不得授權或建立壟斷。
新聞界,廣播,電視和其他表達方式和社會交流手段,以及總體上與言論和交流自由有關的企業,商品和服務,不能被媒體直接或間接地排他性,壟斷或ho積。國家或私人團體。
第62條
合同自由保證了當事方可以按照合同訂立時有效的規則進行有效的談判。合同條款不得通過法律或任何其他規定進行修改。根據合同規定或法律規定的保護機制,僅可通過仲裁或司法手段解決由合同關係引起的衝突。
通過合同法,國家可以提供擔保和授予擔保。在不損害前款規定的保護的前提下,不得對這些條款進行法律修改。
第63條
國家和外國投資受相同條件的約束。商品,服務和外彙的生產是免費的。如果另一國或其他國家採取有害於國家利益的保護主義或歧視性措施,則該國可以為之辯護,採取類似措施。
國家和公共公司與外國居民的所有合同均受國家法律和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的管轄,並接受任何外交要求。具有財務性質的合同可能不受國家管轄。
國家和其他公共公司可將其合同關係引起的爭議提交根據現行條約專門設立的法院。他們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將其提交國家或國際仲裁。
第64條
國家保證自由擁有和處置外幣。
第65條
國家捍衛消費者和客戶的利益。為此,它保證了獲得有關他們在市場上可獲得的商品和服務的信息的權利。同樣,它特別關注人口的健康和安全。
第二章 環境與國家資源
第66條
可再生和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是國家的遺產。國家對其利用具有主權。
組織法確定了其使用條件,並將其授予個人。這樣的讓步授予了所有權持有人一項受這些法律法規約束的物權。
第67條
國家確定國家環境政策。它還促進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68條
國家有義務促進對生物多樣性和自然保護區的保護。
第69條
國家通過適當的立法促進亞馬遜地區的可持續發展。
第三章 屬性
第70條
財產權是不可侵犯的。國家保證。它是在法律範圍內與共同利益和諧地行使的。除非基於國家安全或法律確定的公共需要,並以現金支付評估價值(其中必須包括對潛在損害的賠償),否則任何人均不得剝奪其財產。可以向司法機構提起訴訟,以質疑國家在徵收程序中確立的財產價值。
第71條
關於財產,外國國民,無論是個人還是法人實體,都與秘魯人處於同一條件下。因此,他們決不能援引例外或外交保護。
但是,在距邊界五十公里的範圍內,外國人不得以任何所有權直接或間接獲得或擁有地雷,土地,森林,水,燃料或能源,無論是單獨還是合夥獲得或獲得,都應遭受損失的懲罰。這樣就獲得了國家的權利。唯一的例外涉及行政法令明確規定並經內閣依法批准的公共需求案件。
第72條
法律可能僅出於國家安全的理由臨時規定對某些類型財產的獲取,擁有,剝削和轉讓的具體限制和禁止。
第73條
公共財產是不可轉讓的,可能沒有規定。可以依法將可供公眾使用的財產授予私人團體,以促進其經濟發展。
第四章 稅收和預算制度
第74條
創建,修改或廢除稅收。在權力下放的情況下,豁免完全由法律或立法法令授予,但關稅和費率除外,行政法令對此有規定。
地方和地方政府可以在其管轄範圍內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創建,修改和消除稅費,也可以免稅。國家在行使其徵稅權時,應尊重法律保留原則以及與平等和尊重人的基本權利有關的原則。任何稅款不得具有沒收性質。
預算法和緊急法令不應包含稅收規定。有關年度稅的法律在頒布後的每年的1月1日生效。
違反本條規定的稅收規定是無效的。
第75條
國家僅根據憲法和法律,保證由憲政政府簽約時才支付公共債務。
國家的境內外債務經營行為均已依法批准。
市政當局可以根據自己的資源和資產進行信貸交易,而無需獲得法律授權。
第76條
公共工程和使用公共資金或資源的物資的採購,以及資產的買賣,都必須以合同和公開招標為基礎。
服務和項目的承包,其重要性和金額由《預算法》確定,是通過公開招標完成的。法律規定了程序,例外和各自的責任。
第77條
國家的經濟和金融管理由國會每年通過的預算管理。公共部門的預算結構包括兩個部分:中央政府和權力下放的機構。
預算公平分配公共資源。其計劃和實施取決於有關基本社會必需品和權力下放的效率標準。根據法律規定,每項限制措施均應獲得國家收取的總收入和收入的適當份額,以利用每個地區的自然資源作為自然資源使用費(標準)。
第78條
共和國總統每年將預算法案發送給國會,截止日期為8月30日。
同日,他還發送了國債和金融穩定法案。
預算法案應有效平衡。
來自秘魯中央儲備銀行或國家銀行的貸款不被視為財政收入。
貸款不包括當期支出。
沒有為公共債務提供服務的撥款,預算不得通過。
第79條
國會議員除了預算問題外,沒有任何動議來增加或增加公共開支。
大會不得為預定目的通過稅收,除非行政部門要求。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有關福利或免稅的稅法都需要經濟和財政部的先前報告。
只有通過三分之二的國會議員通過的明文法,才可以有選擇地和暫時地擴展針對該國特定地區的特殊稅收待遇。
第80條
經濟和財政部長在國會全體會議之前維持損益表。每個部長都保留自己部門的支出報表;在此之前,他們應維持上一年度預算執行的結果和目標以及本財政年度的預算執行進度。
同樣,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國家檢察長和國家選舉委員會主席維持各自機構的發言。
如果在11月30日之前未將註冊的預算法案轉交給行政部門,則行政法案原始草案將生效並由立法法令頒布。
補充信貸,額外支出和項目轉移以與《預算法》相同的方式在國會處理。在國會休會期間,由常任大會處理。要通過,必須獲得會員法定人數的五分之三的票數。
第81條
共和國總統的普通帳戶,連同總審計長辦公室的審計報告,由共和國總統在預算實施後的每年8月15日之前提交國會。
到10月15日,一般委員會將由審核委員會進行審查並報告。國會最遲應在10月30日對其通過進行表決。如果國會在此期間內未投票,則審核委員會應將其意見提交行政部門,以便其製定包括普通賬戶在內的立法法令。
第82條
監察長辦公室是一個分散的公法機構,根據其組織法享有自治權。它是國家控制系統的最高機構。它負責監督執行國家預算,公共債務業務以及受其控制的機構活動的各自合法性。
根據行政部門的建議,國會任命總審計長七年。他可能因嚴重不當行為而被國會免職。
第五章貨幣和銀行
第83條
法律決定了共和國的貨幣體系。紙幣和硬幣的發行是在國家的獨家權力之下。這種權力是通過秘魯中央儲備銀行行使的。
第84條
中央銀行是公法下的法人實體。根據其有機行為,它是自治的。
其目的是維護貨幣穩定。其職能是:調節金融體系的貨幣和信貸,管理其職責下的國際儲備,並履行其組織法規定的其他職能。
世行在其董事會的職責下,定期準確地將國家的財務狀況告知該國。
除在二級市場上在其自然行為規定的限額內購買美國財政部發行的證券外,銀行不得向公共資金提供融資。
第85條
世行可以進行信貸業務並達成協議,以彌補其國際儲備中的暫時性失衡。
當此類操作或協議的數量超出公共部門預算中規定的限制時,必須獲得法律授權,並且必須向國會報告。
第86條
本行由董事會組成,董事會由七名成員組成。行政部門應任命四名成員,包括總統,必須由國會批准。同樣,國會以其法定人數的絕對多數對其他三名成員進行投票。
世界銀行所有董事的任命與共和國總統的憲法任期相同。它們不代表任何特定實體或利益。國會可能因嚴重不當行為而將其刪除。如果免職,則新任董事的任期為憲法規定的剩餘任期。
第87條
國家鼓勵並保證儲蓄。該法律規定了向公眾收取儲蓄的企業的義務和限制,以及這種擔保的方式和範圍。
銀行,保險和私人養老金管理公司的監管機構負責控制銀行,保險和私人養老金管理公司,其他從公眾收取存款的公司以及進行相關和類似業務的公司,法。
該法律確立了銀行,保險和私人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監管的組織和職能自主權。
行政部門任命銀行,保險和私人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主管,其任期與憲法規定的任期相對應。國會批准了他。
第六章 農業製度與農村和土著社區
第88條
國家優先支持農業發展,並保障土地所有權的權利,無論是私有,公有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合夥。法律可以根據每個區域的特徵來定義邊界和陸地區域。
根據法律規定,廢棄土地歸國家所有,投放市場。
第89條
農村和土著社區具有合法的存在,是公司實體。
他們在組織,社區工作,土地的使用和自由處置以及法律規定框架內的經濟和行政方面具有自主權。除前條所述的遺棄情況外,不得規定其土地所有權。
國家尊重農村和土著社區的文化特徵。
標題IV。國家的結構
第一章立法機關
第90條
立法機關應歸國會所有,只有一個議院。
通過依法組織的選舉程序,有130名議員當選,任期五年。總統候選人可能不在國會候選人名單之列。副總統候選人可以同時是國會候選人。
要當選國會議員,必須由秘魯出生,年滿25歲,並享有選舉權。
第91條
如果以下人士未在選舉前六(6)個月辭職,則不得當選國會議員:
1.部長和副部長,以及主計長。
2.憲法法院,國家治安委員會,司法部門,總檢察長辦公室,國家選舉委員會和監察員。
3.中央儲備銀行行長,銀行,保險和私人養老基金管理公司負責人,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局長。
4.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現役。
5.《憲法》規定的其他個人。
第92條
議員辦公室是專職工作。因此,在國會運作期間,成員不得擔任任何其他職務,職業或職業。
國會議員的任期與部長以外的任何其他公職均不相容,並且在國會事先授權下,可以參加國際事務專職委員會的任職。
國會議員的職位也與與國家有工作,供應或供應合同或管理公共收入的企業的經理,代理人,代表,受託人,律師,大股東或董事會成員等職位不兼容或提供公共服務。
國會議員的職位與在國會議員任期內獲得國家優惠的企業中的類似職位以及在銀行,保險和私人養老金管理監督下監管的金融信用體系中的職位不符公司。
第93條
國會議員代表國家。它們不受任何約束性命令或限制。
他們對行使職能時所投的票數或意見不對任何當局或管轄機構負責。
從當選之日起至卸任後一個月之內,未經國會或常任議會事先授權,不得審判或逮捕國會議員,除非是公然行事,則由國會或其常任秘書長處置。在二十四小時的常任大會上,確定是否可以授權監禁和起訴他們。
第94條
國會起草並通過了自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常規規則》。它還選舉成員擔任常任大會和委員會委員,確定議會團體的組織和職能,管理其財政,批准預算,任命和罷免其官員和僱員,並依法給予他們好處。
第95條
立法授權是不可放棄的。
國會對其成員施加的紀律處分涉及暫停執行職務時,不得超過立法會議的120天。
第96條
任何國會議員都可以要求部長,全國選舉委員會,總審計長,中央儲備銀行,銀行,保險和私人公共基金管理公司監督,地區和地方政府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機構他認為必要的任何信息。
該請求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且必須符合《國會常規》的規定。不響應將導致法律責任。
第97條
國會可以就任何公共利益問題展開調查。根據要求,根據與司法程序相同的要求,必須出庭進行此類調查。
為了實現其目的,這些委員會可以訪問任何信息,這可能涉及取消銀行保密性和稅務申報的機密性;除影響個人隱私的信息外。委員會的結論對管轄機構沒有約束力。
第98條
共和國總統有義務將國會主席要求的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人員交由國會處理。
未經國會主席的授權,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不得進入國會所在地。
第99條
常設議會有責任向國會提出指控:共和國總統,國會議員,部長,憲法法院委員,國家治安法官委員會委員,最高法院大法官,最高檢察官,監察專員和總監察長,因其在執行職務期間以及離職後長達五年的任何違反憲法的行為或任何犯罪。
第100條
國會有責任在沒有常任理事國參與的情況下,決定是否暫停被告或宣布其不具備擔任公共服務長達十年的資格,或者在不影響任何其他責任的情況下將其免職。 。
在這些程序中,被告官員有權在全體常任大會和代表大會上為自己辯護或得到律師的協助。
如有刑事起訴,總檢察長將在五天內向最高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負責刑事事務的最高法院大法官隨後提起刑事訴訟。
最高法院的無罪釋放恢復了被告的政治權利。
檢控指控的條款和提起訴訟的命令不得超出或低於國會指控的條款。
第101條
國會應選舉常任理事國。成員人數應與每個議會小組中代表的人數成正比,且不得超過議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常設大會的職責是:
1.根據共和國總統的推薦任命總審計長。
2.批准中央儲備銀行行長以及銀行,保險和私人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總監的任命。
3.在議會休會期間批准補充信貸,預算轉帳和補充撥款。
4.行使國會賦予的立法權的授權。
與憲法改革,國際條約的批准,組織法,《預算法》和《共和國總帳法》有關的事項不得下放給常任理事國。
5.履行《憲法》和《國會常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102條
這是國會的職責:
1.通過法律和立法決議,以及解釋,修改或廢除現有法律。
2.確保尊重憲法和法律;並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使違法者承擔責任。
3.根據《憲法》締結條約。
4.通過預算和普通帳戶。
5.根據《憲法》授權貸款。
6.行使大赦權。
7.批准行政部門提議的領土劃分。
8.只要外國軍隊不以任何方式影響國家主權,就同意其進入該領土。
9.授權共和國總統離開該國。
10.履行《憲法》規定的任何其他職責以及立法職能中固有的職責。
第二章 立法職能
第103條
可以通過特殊法律,是因為它們是事物的本質所必需的,而不是因為人與人之間的差異。該法律生效後,將適用於現有法律關係和情況的後果,並且不具有追溯力或效力,除非在兩種情況下,在適用於被告的刑事案件中均如此。一部法律僅被另一部法律廢除。通過宣布違憲,法律無效。
憲法不認可權利濫用學說。
第104條
國會可以通過關於特定事項的立法法令和授權法律規定的期限將立法權授予行政部門。
國會不得將這些不可委託的事項委託常任大會處理。
關於其頒布,發布,執行和效力,立法法令受制於同樣的法律法規。
共和國總統就每項法令向國會或常任議會報告。
第105條
未經國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不得通過法案。行政部門緊急發送的法案在國會中具有優先權。
第106條
機構行為控制《憲法》所界定的國家機構的結構和運作,以及其他由《憲法》確立此類行為的法規的事項。
與任何其他法律一樣,對自然行為法案進行處理。為了通過或修正他們,必須獲得國會議員合法人數的一半以上的投票。
第三章 立法和製定
第107條
共和國總統和國會議員均有權主動參與立法。
其他國家分支機構,自治公共機構,區域和地方政府以及專業協會也享有在其職權範圍內的相同權利。同樣,公民也有權依法享有主動權。
第108條
根據《憲法》的規定,通過的法律將在15天內提交共和國總統頒布。如果共和國總統不頒布該法律,則由國會總統或常任理事國總統酌情負責。
如果共和國總統對國會通過的全部或部分法律有意見可分享,則應在十五天內將其提交給立法機關。
國會重新審議該法律後,其總統以超過議員合法人數一半的票數通過該法律。
第109條
該法律在其在官方公報上發布後的第二天生效,除非該法律的規定部分或部分延遲其生效。
第四章 行政部門
第110條
共和國總統是國家元首,是國家的代表。
要當選共和國總統,必須由秘魯出生,在當選時年滿三十五歲,並享有選舉權。
第111條
共和國總統由直接選舉產生。獲得一半以上選票的候選人當選。無效或空白票不計算在內。
如果沒有候選人獲得絕對多數,則在宣布具有相對多數多數的兩名候選人之間的正式結果後的三十天內舉行決選。
兩位副總統與總統以相同的方式,相同的要求和條款選舉產生。
第112條
總統任期為五年。沒有立即改選。在相同條件下,前總統可以在至少一個憲法任期之後再次當選。
第113條
共和國總統可以出於以下原因撤職:
1.共和國總統之死。
2.國會宣布他永久的身體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
3.國會接受他的辭職。
4.未經國會許可即離開國土,或未在約定時間內返回。
5.他因因違反《憲法》第117條提到的任何違法行為而受到懲處。
第114條
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將暫停共和國總統的職務:
1.國會宣布的總統暫時無能。
2.他根據《憲法》第117條服從司法程序。
第115條
如果共和國總統暫時或永久無能力,則第一副總統應承擔其職責;如果沒有,則由第二副總統承擔;或者,如果第二任副總統均無能力,則由國會總統承擔。 。每當無能為力時,國會主席可立即召集選舉。
總統離開國家領土時,第一副總統要負責其職務,第二次副總統則要負責。
第116條
共和國總統應宣誓依法宣誓並在舉行選舉的當年7月28日在國會上任。
第117條
共和國總統任期內只能負責:叛國罪;防止總統,國會,區域或市政選舉;解散國會,《憲法》第134條規定的情況除外;並阻止國會,國家選舉委員會或選舉系統其他機構的開會或運作。
第118條
共和國總統的職責是:
1.遵守並執行《憲法》以及條約,法律和其他法律規定。
2.在共和國內外代表國家。
3.管理政府的總體政策。
4.確保國家的國內秩序和外部安全。
5.根據法律規定,選舉共和國總統和國會議員,以及市長,理事會成員和其他官員。
6.召開國會特別會議;並在這種情況下簽署公約法令。
7.在第一屆常會開始時,隨時或親自以書面形式向國會傳達信息。年度信息應包括有關國家狀況的詳細報告,以及總統認為必要和相關的,由國會審議的改進和改革。除初審外,總統的信息均經內閣批准。
8.在不違反或扭曲法律的情況下行使監管法律的權力,並在此範圍內發布法令和決議。
9.遵守並執行管轄機構的判決和命令。
10.遵守並執行國家選舉委員會的決議。
11.管理外交政策和國際事務,並正式確定和批准條約。
12.經內閣批准並有向國會通報的義務,任命大使和全權代表。
13.歡迎外國外交代表並授權領事履行職責。
14.主持國防系統,組織,分配和命令動員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
15.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共和國的防禦,領土的完整和國家主權。
16.經國會授權宣布戰爭並簽署和平條約。
17.管理公共資金。
18.談判貸款。
19.根據國家利益的要求,通過具有法律效力的緊急法令,在經濟和金融領域頒布特別措施,並有義務向國會報告。國會可以修改或廢除此類緊急法令。
20.規範關稅。
21.如果刑事訴訟程序的期限超過了任期加延期的兩倍,則可給予赦免和減刑,並給予被告行政寬容。
22.經內閣同意,代表國家授予裝飾獎。
23.授權秘魯人在外國軍隊中服役。
24.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他的政府和行政部門的其他職責。
第五章內閣
第119條
公共服務的行政管理由內閣和每位部長負責。
第120條
沒有部長級簽名的共和國總統法案是無效的。
第121條
收集的部長組成內閣。其組織和職責是法律規定的。
內閣有自己的總統。共和國總統在召集內閣或出席內閣會議時主持內閣會議。
第122條
共和國總統任免內閣總統。他經內閣主席的推薦和同意分別任命和罷免其他部長。
第123條
內閣主席的職責是擔任內閣部長,他可能沒有職務。
1.在共和國總統之後成為政府的授權發言人。
2.協調其他部長的職責。
3.簽署立法和緊急法令以及《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法令或決議。
第124條
要成為部長,必須生下秘魯人,行使其公民權,並已年滿25歲。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的成員可以是部長。
第125條
內閣的職責是:
1.批准共和國總統提交國會的法案。
2.批准共和國總統頒布的立法和緊急法令,以及法律規定的法案,法令和決議。
3.審議公共利益問題。
4.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126條
內閣的任何協議都需要其多數成員的讚成票,並已在記錄中闡明。
除立法職能外,部長們不得擔任任何其他公職。
部長既不能是自己或第三方利益的管理者,不得從事有利可圖的活動,也不得參與私人企業或協會的管理或管理。
第127條
沒有臨時部長。共和國總統可委託一位部長以無能為由而承擔其職責,同時保留其職務,但這種職責不得超過30天,也不得移交給其他部長。
第128條
部長們對自己的行為和他們所簽署的總統行為負有個人責任。
所有部長對憲法中的犯罪和違反法律以及共和國總統制定或內閣同意的法律負有連帶責任,即使他們不同意多數意見,除非立即辭職。
第129條
內閣全體或部長可分別以與國會議員相同的特權參加國會會議並參加其辯論,但非國會議員則可投票。
他們還應邀參加報告活動。內閣主席或至少一名部長應定期參加國會全體會議以回答問題。
第六章 與立法部門的關係
第130條
內閣主席和其他部長在就職後的三十天內,應出席國會,介紹和討論政府的總體政策及其實施所需的主要措施,並要求進行信任投票。
如果不召開國會,共和國總統將召開特別會議。
第131條
國會要求內閣或任何部長出席會議時,必須出席會議。
辯論採用書面形式,並應至少由合法議員人數的百分之十五提交。為了介紹它,至少需要合格議員的三分之一。下屆會議必須進行表決。
國會確定部長們對打擾做出回應的日期和時間。在提交之後的第三天或第十天之後,可能不會發生或未對此進行表決。
第132條
國會通過不信任票或擊敗信任票使內閣或每個部長的政治責任有效。後者只能由部長級倡議提出。
對內閣或任何部長的任何不信任動議均應由合法議員人數的至少25%提出。引入後的第四和第十個日曆日之間將進行辯論和投票。要獲得批准,必須獲得超過法定議員人數一半的投票。
受譴責的內閣或部長必須辭職。
共和國總統應在隨後的72小時內接受辭職。
取消部長級倡議並不會迫使部長辭職,除非獲得部長級的批准為信任票。
第133條
內閣主席可代表內閣向國會介紹信任票。如果信心遭到拒絕或內閣主席受到譴責,或者總統辭職或被共和國總統罷免,就會發生內閣全面危機。
第134條
如果共和國總統譴責或否認對兩個內閣的信任,則有權解散國會。
解散法令應包括選舉新一屆國會的呼籲。此類選舉應在國會解散後的四個月內舉行,不得對現有選舉制度進行任何更改。
國會在任期的最後一年可能不會解散。國會解散後,可能未解散的常任理事國繼續行使其職能。
沒有其他形式可以撤銷議會授權。
在包圍狀態下,國會可能不會解散。
第135條
新一屆國會召開時,它可能會譴責內閣,或者一旦內閣主席在議會間會議期間向國會解釋了行政部門的行為,便會否決其信任票。
在跨區域會議期間,行政部門通過緊急法令進行立法,將其提交給常駐國會進行審查,並在再次召集後最終提交國會。
第136條
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舉行選舉,則解散的國會將依法召集會議,恢復其權力,並將內閣免職。在總統任期的剩餘時間內,其成員均不得連任部長。
以這種方式選舉產生的國會取代了上屆國會,包括常設議會,並結束了解散國會的憲法任期。
第七章 例外狀態
第137條
經內閣同意,共和國總統可以決定在整個或部分國家領土內確定的期限,並有義務向國會或常任議會報告,這是本條規定的例外狀態文章:
1.處於緊急狀態,以防干擾和平或國內秩序,災難或影響國家生活的嚴重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行使第2條第9款,第11款和第12款以及第24款規定的與人身自由和安全,住房的不可侵犯以及在該領土內集會和遷徙自由有關的憲法權利,同一條f項可能受到限製或中止。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流放任何人。
緊急狀態不得超過六十天。它的擴展需要一項新的法令。在緊急狀態下,如果共和國總統決定,武裝部隊可以控制國內秩序。
2.處於包圍狀態,以防發生入侵,外國戰爭或內戰,或可能發生此類事件的迫在眉睫的危險,並提及不受限製或中止行使的那些基本權利。適用期限不得超過四十五天。宣布圍困狀態後,國會依法召開會議。其擴展需要國會的批准。
第八章 司法部
第138條
伸張正義的力量源於人民。司法部門根據《憲法》和法律,通過其下級實體行使其權力。
在所有訴訟程序中,如果憲法與法律規則之間存在不兼容之處,則法官應基於前者作出裁決。同樣,他們應選擇法律規則,而不是其他任何較低級別的規則。
第139條
管轄職能的原則和權利如下:
1.司法職能的統一性和排他性。
除軍事和仲裁方面,不存在獨立的管轄權,也不應建立獨立的管轄權。
沒有通過委託或委託進行的司法程序。
2.行使管轄權的獨立性。
任何機構均不得撤消尚待司法機構審理的案件或乾涉其職能的行使。他們既不得使判決書中的命令無效,不得中止訴訟程序,也不得修改判決或延遲其執行。這些規定不影響行政寬容的授予或國會調查的權限,但行使這些權限可能不會干擾司法程序或具有任何司法效力。
3.遵守正當程序和司法保護。
任何人都不得脫離法律規定的管轄範圍,也不得對任何人提起除先前確立的程序以外的任何程序,或由為此目的設立的特殊管轄權機構或專門委員會審判,不論其官方職銜如何。
4.訴訟程序的公開,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涉及公職人員責任,通過新聞界犯下的罪行以及與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有關的司法程序始終是公開的。
5.各級法院對法院命令的書面解釋,但僅是程序法令除外,其中明確提及了適用法律及其依據。
6.管轄級別的多元化。
7.以法律規定的方式賠償刑事審判中的司法不公行為和任意逮捕,這有損於可能確定的賠償責任。
8.即使有漏洞或法律缺陷,也應始終堅持不服從司法的原則。
在這種情況下,必須適用一般法律原則和習慣法。
9.通過類比刑法和限制權利的法律不適用的原則。
10.沒有司法程序就不得懲罰任何人的原則。
11.在刑事法律之間存有疑問或衝突的情況下,對被告最有利的法律​​適用。
12.任何人不得缺席定罪的原則。
13.禁止以最終定罪順序重新結案。大赦,赦免,死刑執行和處方會產生審判權。
14.任何訴訟程序階段均不得剝奪任何人抗辯權的原則。
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每個人其被拘留的原因或原因。此外,他有權在被任何當局傳喚或逮捕後親自與自己選擇的法律顧問交流並得到建議。
15.必須立即以書面形式告知每個人其逮捕的原因或理由的原則。
16.對法律有限的人,以及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的所有人,實行司法自由和免費辯護的原則。
17.人民依法參與任命和罷免法官。
18.執行部門有必要在試驗中進行合作的義務。
19.禁止未按《憲法》或法律規定的方式任命的任何人行使司法職能。
司法機關不得授予此類職務,但應承擔賠償責任。
20.人人有權在法律範圍內對法院命令和判決進行分析和批評的原則。
21.向犯人和被定罪的個人提供適當設施的權利。
22.刑事司法系統的目的是使罪犯接受教育,康復和重返社會的原則。
第140條
死刑應僅適用於戰爭和恐怖主義中的叛國罪,並應遵守秘魯的法律和條約。
第141條
根據法律規定,在向高級法院或最高法院本身提起訴訟後,最高法院可將司法裁定作為最後的法院。它還聽取了在第173條規定的範圍內要求軍事法院作出廢止上訴的呼籲。
第142條
全國選舉委員會有關選舉事項的決定,均不予審查,治安法官全國委員會有關法官評估和批准的決定也不受審查。
第143條
司法部門由管轄國家的司法機構和行使其政府和行政職能的機構組成。
管轄機構如下:最高法院以及由其組織行為確定的其他法院和法庭。
第144條
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還是司法部門的負責人。最高法院全體會議是司法部門的最高審議機構。
第145條
司法部門將預算草案提交行政部門,並由國會保留。
第146條
司法辦公室與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活動均不兼容,但工作時間以外的大學教學除外。
法官僅獲得預算中分配的補償,以及法律明確規定的從教學或其他職能中獲得的收入。
國家保證法官:
1.他們的獨立性。它們僅受制於憲法和法律。
2.他們辦公室的不可移動性。未經他們的同意,不得轉讓他們。
3.只要他們表現出適當的行為和資格,就可以繼續任職。
4.補償金,以確保他們的生活水平符合其職務和職級。
第147條
要成為最高法院的法官,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出生時要成為秘魯人。
2.行使公民權。
3.至少要四十五歲。
4.擔任高級法院大法官或高級檢察官十年,或在大學一級實踐法律或教授法律學科十五年。
第148條
司法裁定下的行政決議很容易受到行政訴訟的挑戰。
第149條
農村和土著社區當局與農民巡邏隊一起,可以按照普通法在領土一級行使管轄權,但前提是它們不侵犯個人的基本權利。法律提供了與和平法官和司法部門其他機構協調這種管轄權的形式。
第九章 司法部長理事會
第150條
國家法官委員會負責法官和檢察官的selection选和任命,但通過普選選舉產生的法官和檢察官除外。
全國治安理事會是獨立的,並由其有機行為所管轄。
第151條
司法部門下屬的治安官學院,負責以資格為目的對各級法官和檢察官進行教育和培訓。
完成學院要求的特殊研究對於提升是必要的。
第152條
和平法官是由普選產生的。
選舉,其要求,管轄權的實施,培訓和任期均受法律約束。
法律可以確定初審法官的選舉,並確定有關機制。
第153條
法官和檢察官被禁止參加政治,工會或罷工宣布自己。
第154條
全國治安理事會的職責如下:
1.在按職務進行徵聘和個人評估後,任命各級法官和檢察官。此類任命需要其成員合法人數三分之二的投票。
2.每七年批准各級法官和檢察官。未經確認的人不得再次送交司法部門或總檢察長辦公室。確認過程與紀律措施無關。
3.對最高法院的法官和最高檢察官適用免除刑罰,並應最高法院或最高檢察官委員會的要求,分別對所有案件的法官和檢察官適用驅逐刑罰。與有關當事人進行聽證後,最終的詳細命令不可競爭。
4.授予法官和檢察官以其身份的正式頭銜。
第155條
根據相關法律,國家治安法官理事會的成員如下:
1.一名由最高法院在全體會議上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出。
2.由最高檢察官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3.由全國律師協會成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的一位。
4.兩名由該國其他專業協會的成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並依法選舉產生。
5.由國立大學校長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6.由私立大學校長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的一名。
全國治安法官理事會的成員資格可通過其自己的決定擴大到多達9名成員,另外2名成員由理事會通過無記名投票從代表勞工和企業部門的機構提出的個人名單中選出。
選舉全國治安法官理事會的常任理事國及其候補委員,任期五年。
第156條
成為治安法官全國委員會成員的要求與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要求相同,但第147條第4款的規定除外。治安法官全國委員會的成員享有相同的利益和權利。作為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並且要承擔相同的義務和不兼容之處。
第157條
國會可因嚴重不當行為而由國會決定罷免治安法官全國委員會的成員,並以合法議員人數的三分之二的讚成票通過。
第十章檢察長辦公室
第158條
檢察長辦公室是自治的。它由國家檢察總長領導,而總檢察長由最高檢察官委員會選舉產生。國家總檢察長的任期為三年,如果連任,可以再延長兩年。總檢察長辦公室的成員享有與司法部門對應成員相同的權利和特權,並承擔同樣的職責和法律上的不兼容之處。同樣,其任命與各自職類中司法部門成員所受的要求和程序相同。
第159條
檢察長辦公室的職責是:
1.為依法保護法律秩序或受法律保護的公共利益而依職權或私人投訴提起訴訟。
2.監督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司法公正。
3.在訴訟中代表社會。
4.從一開始就進行刑事調查。為此,國家警察有義務在其權限範圍內執行總檢察長辦公室的命令。
5.依職權或通過私人行動提起刑事訴訟。
6.在法律規定的案件中,在司法命令之前發表意見。
7.在立法中行使立法主動權,並將法律漏洞和錯誤告知國會或共和國總統。
第160條
總檢察長辦公室預算草案經最高檢察官委員會批准,並提交執行局。它在行政部門和國會之前得到維持。
第十一章。監察員辦公室
第161條
監察員辦公室是自治的。國家機構有義務在監察員辦公室要求其協助時與他們合作。
法律規定了國家監察員辦公室的結構。
監察員由國會選舉產生並罷免,其法定人數為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享有與議員相同的豁免權和特權。
要當選監察員,候選人必須年滿三十五歲並且是律師。任期為五年,沒有任職要求。他具有與最高法院大法官相同的不兼容性。
第162條
監察員辦公室的職責是捍衛個人和社區的憲法和基本權利,並確保國家行政職責的執行以及向公民提供公共服務。監察員每年向國會提交一份報告,並且每當國會要求時向國會提交一份報告。他可以提出立法並建議措施以促進其職責的改善。
監察員辦公室向行政部門提交預算草案,預算草案必須在行政部門和國會之前維持。
第十二章。安全與國防
第163條
國家通過國防系統保障國家安全。
國防是全面和永久的。它是在內部和外部開發的。每個人和法人實體都有義務依法參加國防。
第164條
國防的指導,準備和行使是通過一個系統執行的,該系統的組織和職能由法律確定。共和國總統是國防系統的負責人。
為了國防目的,法律確定了動員的程度和程序。
第165條
武裝部隊由陸軍,海軍和空軍組成。他們的根本目的是保證共和國的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在《憲法》第137條概述的情況下,他們控制內部秩序。
第166條
國家警察的主要職責是保證,維持和恢復內部秩序。他們保護和援助個人和社區。它們確保法律的執行以及公共和私有財產的安全。他們預防,調查和打擊犯罪。他們守衛和控制國界。
第167條
共和國總統是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總司令。
第168條
有關行為和條例確定了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的組織,職能,專業化,培訓和使用,以及其內部紀律制度。
武裝部隊依法組織國防儲備,並根據國防需要進行部署。
第169條
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不是審議機構。他們服從憲法權力。
第170條
該法為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的後勤需求分配資金。此類資金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權限控制下專門用於機構目的。
第171條
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依法參與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民防。
第172條
行政處每年確定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的人數。他們的資源在預算法中分配。
促銷活動是依法給予的。共和國總統根據有關​​機構的建議,對武裝部隊中的將軍和海軍上將以及國家警察中的將軍進行晉升。
第173條
對於在職犯罪,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的成員應服從其各自的管轄權,並受《軍事司法法典》的約束。除法律確定的叛國和恐怖主義案件外,該《守則》規定不適用於平民。第141條所指的撤銷原判上訴僅適用於判處死刑的情況。
那些違反強制性兵役規則的人也將受到《軍事司法法典》的約束。
第174條
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的官員的職級和榮譽,薪金和退休金同等。法律確定缺乏軍官級別或職位的軍事或警察職業成員的等效性。在這種情況下,除非法院裁定,否則所引用的權利可能不會喪失。
第175條
只有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才能擁有和使用戰爭武器。
該國現有的武器以及在該國製造或引進的武器,在沒有任何法律程序或賠償的情況下成為國家財產。
在法律概述的情況下,私營企業製造戰爭武器不受此禁止。
該法律規範了私人方生產,交易,擁有和使用戰爭以外的武器。
第十三章。電子系統
第176條
選舉制度的目的是確保選舉能夠表達公民的自由,真實和自發的意願,並且投票計數反映了直接選舉產生的選民意願在投票中的準確及時反映。
該系統的基本功能是:計劃,組織和舉行選舉,全民公決或其他普選投票,維護和維護合併登記冊以識別選民,並記錄對公民身份的修改。
第177條
選舉制度包括國家選舉委員會,國家選舉辦公室以及國家身份和公民身份登記處。他們具有自治權,並根據各自的權威相互協調工作。
第178條
國家選舉委員會的職責是:
1.監督選舉權的合法性以及選舉,公民投票和其他普選的進行,並準備選舉名冊。
2.維持和監督政治組織的登記冊。
3.確保執行關於政治組織的規則和有關選舉事項的其他規定。
4.在選舉事務上實行司法。
5.在選舉中宣布獲勝者並頒發其全權證書,並宣布全民投票或其他普選結果。
6.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能。
在選舉方面,國家選舉委員會有權啟動立法,並向行政部門提交選舉制度的預算草案,並為選舉制度的每個機構單獨列出。它將草案保留給執行官,然後再提交給國會。
第179條
全國選舉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屬於全體會議,由五名成員組成:
1.一名由最高法院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其退休或現任法官中選出的人。在後一種情況下,准予當選成員休假。最高法院的代表主持國家選舉委員會。
2.其中一名由最高檢察官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其退休或在職成員中選出。在後一種情況下,准予當選成員休假。
3.一名利馬律師協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其成員中選出。
4.由公立大學法學院院長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前任院長中選出一名。
5.一名由私立大學法學院院長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前任院長中選出。
第180條
全國選舉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成員不得小於四十五歲或七十歲以上。他們當選四年,可以連選連任。該法律規定每兩年舉行一次輪換選舉,以更新成員資格。
該辦公室是一個全職的有償職位。除兼職教學外,它與任何其他公共辦公室都不兼容。
競選公職的候選人不得是選舉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成員,在政治組織中擔任國家領導職務的公民,也不得是在擔任候選人之前的四年中擔任過此類職務的公民。
第181條
全國選舉委員會全體會議以自由裁量權審查事實,並根據法律和一般法律原則解決爭端。對於涉及選舉,公民投票或其他普遍投票的問題,其決定是最終的,確定的且不可逆的。不得對他們提出上訴。
第182條
國家選舉辦公室主任由地方治安法官全國委員會任命,任期四年,可因嚴重不當行為而由同一委員會免職。他與國家選舉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成員具有同樣的不相容性。
他的主要職責是組織選舉,公民投票和其他大眾投票,包括為他的辦公室準備預算和設計投票選票。他還有責任分發選舉表格和選舉所需的其他材料並宣布結果。從計票站開始算起,他提供了有關計票的連續信息。他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183條
國家身份和公民身份註冊局局長由國家治安法官全國委員會任命,任期四年,可因嚴重不當行為而被免職。他與國家選舉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成員具有同樣的不相容性。
國家身份和公民身份註冊處負責出生,婚姻,離婚,死亡以及其他改變公民身份的行為的登記。它頒發相應的證書,並準備和更新選舉名冊。同樣,它向國家選舉委員會和國家選舉辦公室提供履行職責所必需的信息。它維護公民的身份記錄並簽發身份證明文件。
它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184條
當無效或空白票的總數或分別超過所投票數的三分之二時,國家選舉委員會宣布選舉程序,公民投票或任何其他普選無效。法律可能會為市政選舉設定不同的比率。
第185條
在任何形式的選舉,全民投票或其他形式的全民投票中,均應在投票站公開,不間斷地進行統計。如果出現重大錯誤或挑戰,則只能對結果進行審查,所有這些問題均應依法解決。
第186條
國家選舉辦公室發佈在選舉期間維持秩序和維護人身自由所需的指示和規定。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必須執行這些規定。
第187條
在多黨選舉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的製度,有比例代表制。
該法律應包含特殊規定,以便利居住在國外的秘魯人的投票。
第十四章 分散化
第188條
分權是民主組織的一種形式,是國家的強制性,持續性政策,其根本目的是國家的全面發展。權力下放過程是逐步進行的,遵循的標準是允許適當分配管轄權以及將資源從中央政府轉移到地方和地區政府的標準。
政府和自治州機構的分支機構以及共和國預算,均依法下放。
第189條
共和國的領土分為地區,部門,省和地區,在這些地區的邊界內,政府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國家,地區和地方各級行使和組織政府,維護了完整性和統一性國家和民族。
區域政府由區域和部門組成。地方政府由省,地區和村莊組成。
第190條
在具有歷史,文化,行政和經濟關係的連續區域的基礎上創建區域,從而形成可持續的地緣經濟統一體。
區域化進程應從選舉現任部門和卡亞俄憲法省的政府開始。這些是地方政府。
根據法律,兩個或兩個以上連續的部門可以通過舉行全民公決來成為一個地區。同樣,兩個或兩個以上連續的省和地區可以按照相同的程序更改其地區選區。
對這些新組建的地區的其他主管部門和教職員工,以及特殊獎勵措施,應由法律決定。
在整合過程中,兩個或多個區域政府可以在它們之間建立協調機制。相關法律將規範這些機制。
第191條
區域政府在其管轄範圍內的相關事務上享有政治,經濟和行政自主權。他們與市政當局進行協調,而不會干擾其職能和權力。
這些政府的基本組織結構由區域委員會作為監管和監督機構,由總統作為行政機關,以及由省市長和民間社會代表組成的區域協調委員會作為與市政當局進行協調的諮詢機構。法律規定的職能和權限。
區域委員會的成員人數最少為七(7)名,最多為二十五(25)名,每個省至少有一(1)名成員,其餘地區依法由下列標準確定:選舉人口。
總統與副總統通過直接選舉產生,任期四(4)年,可以連選連任。區域委員會的成員以同樣的方式當選。根據《憲法》規定,這些機構的職權是可撤銷的,但不可放棄。
為了競選共和國總統,副總統,國民議會或市長的職務,地區政府總統必須在各自的選舉前六(6)個月辭職。
該法律確定了最低比例,以促進婦女,農村和土著社區以及原住民在區域委員會中的代表權。市議會也是如此。
第192條
區域政府促進區域發展和經濟;根據國家和地方發展計劃和政策,鼓勵在其管轄範圍內進行投資,活動和公共服務。
他們的職責是:
1.批准其內部組織和預算。
2.制定並通過有關城市和民間社會同意的區域發展計劃。
3.管理其財產和收入。
4.監管並根據其職責對服務進行許可,執照和授權。
5.促進區域社會經濟發展,並執行相應的計劃和方案。
6.發布有關區域管理的規則。
7.依法促進和規範與農業,漁業,工業,農用工業,貿易,旅遊,能源,採礦,道路,通訊,教育,衛生和環境有關的活動和/或服務。
8.鼓勵在區域一級發展基礎設施項目和工程的競爭力,投資和融資。
9.在其管轄範圍內就有關事項提出立法。
10.依法執行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職能。
第193條
區域政府的財產和收入如下:
1.他們自己的動產和不動產。
2.年度預算法中規定的特定資金轉移。
3.依法收取的稅款。
4.經濟利益源於依法私有化,特許經營和提供的服務。
5.依法從區域賠償基金分配的資源具有重新分配的性質。
6.自然資源特許權使用費(佳能)產生的資源。
7.依法從其財務活動中產生的資源,包括由國家擔保執行的資源。
8.法律規定的其他資源。
第194條
省級和直轄市是地方政府機構。他們在其管轄範圍內的事務上享有政治,經濟和行政自主權。村莊的自治市是依法設立的。
地方政府的組織結構由市議會作為監督和監督機構,由市長辦公室作為執行機構,其職能和權力由法律規定。
市長和理事會成員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四(4)年,可以連選連任。根據法律,除《憲法》規定的情況外,他們的任務是可撤銷的,但不可放棄。
為了競選共和國總統,副總統,國民議會議員或地方政府主席,市長必須在各自的選舉前六(6)個月辭職。
第195條
地方政府與國家和地區發展計劃和政策相協調,在其職責範圍內刺激發展,當地經濟以及提供公共服務。
他們的職責是:
1.批准其內部組織和預算。
2.通過民間社會同意的地方發展計劃。
3.管理自己的財產和收入。
4.依法制定,修改和廢除市政稅,稅率,關稅,執照和徵費。
5.組織,規範和管理當地的公共服務。
6.計劃農村和城市的環境發展,包括分區以及城市和場地規劃。
7.鼓勵競爭力,投資和融資,以發展當地基礎設施的項目和工程。
8.制定和規範與教育,衛生,住房,衛生,環境,自然資源的可持續性,公共交通,交通和運輸,旅遊,考古和歷史古蹟的保存,文化,娛樂和體育有關的活動和/或服務,依法。
9.在其管轄範圍內就有關事項提出立法。
10.依法執行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職能。
第196條
市政的財產和收入如下:
1.他們自己的動產和不動產。
2.依法收取的稅款。
3.依法由市政法令規定的市政稅,稅率,關稅,執照和徵費。
4.經濟利益源於依法私有化,特許經營和提供的服務。
5.依法從市政賠償基金中分配的資源具有重新分配的性質。
6.年度預算法中規定的特定資金轉移。
7.自然資源特許權使用費(佳能)產生的資源。
8.依法從其財務活動中產生的資源,包括那些由國家擔保進行的活動。
9.法律確定的其他資源。
第197條
市政當局促進,支持和規範公民參與地方發展。此外,根據法律,他們與秘魯國家警察合作提供公民安全服務。
第198條
共和國首都不屬於任何地區。它在權力下放法和《市政法》中享有特殊待遇。利馬市轄區在利馬省的領土內行使管轄權。
同樣,位於邊境地區的市政當局在《市政法》中得到特殊待遇。
第199條
地方和地區政府由其自身的監督機構以及《憲法》或任何其他法規中規定的其他機構控制。它們受到共和國總檢察長辦公室的控制和監督,該辦公室執行了權力下放和持續的監督制度。這些政府在公民參與下制定預算,並依法對年度執行負責。
標題V.憲法保護
第200條
以下是憲法保障:
1.人身保護令令,在任何當局,官員或個人的行為或不作為侵犯或威脅個人自由或相關憲法權利的情況下起作用。
2.憲法權利令狀的效力,是在任何機關,官員或個人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或威脅《憲法》所承認的其他權利的情況下發生的,但以下分段所述的除外。它不影響法律規則或常規司法程序發出的法院命令。
3.人身保護令數據,在任何機構,官員或個人的作為或不作為侵犯或威脅本《憲法》第2條第5款和第6款所指的權利時起作用。
4.違反憲法的令狀,與具有法律地位的規則相抵觸:法律,立法法令,緊急法令,條約,國會常規,區域總則以及違反憲法的地方性條例物質。
5.在違反憲法和法律的情況下,針對法規,行政法規以及一般性決議和法令的民意行動,無論頒布這些法規的權威如何。
6.令狀令適用於任何拒絕遵守法律規則或行政行為但不損害任何法律責任的機構或官員。
組織行為規範了這些保護措施的執行,以及宣布違反憲法或法規或成文法的效力。
在執行《憲法》第137條所述的例外狀態期間,人身保護令和人身保護令的行使並未中止。
當就限製或暫停的權利提出有關這些憲法權利的請求時,相應的司法機構將審查限制行為的合理性和比例性。法官無權對緊急狀態或包圍狀態的宣布提出異議。
第201條
憲法法院是憲法的控制機構。它是自主的和獨立的。它由選出的五年任期的七名成員組成。
為了成為憲法法院的一員,必須滿足與最高法院大法官相同的要求。憲法法院成員享有與國會議員相同的豁免權和特權。同樣的不兼容性也適用於它們,並且可能不會立即再次當選。
憲法法院的議員由國會選舉產生,其法定人數為議員合法人數的三分之二。一年前未辭職的法官和檢察官沒有資格擔任憲法法院裁判官。
第202條
憲法法院的職責是:
1.在原轄區聽取違憲令狀。
2.作為不得已的法院,聆聽命令,拒絕人身保護令語料庫,憲法權利保護書,人身保護令數據和mandamus。
3.依法審理關於管轄權或《憲法》賦予的權力的爭端。
第203條
下列人員有權提出違憲令:
1.共和國總統。
2.檢察長。
3.申訴專員。
4.合法議員人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5.五千名公民,其簽名應經全國選舉委員會核實。如果所涉及的法規是市政法令,則該法規可能會受到來自相應領土分區的百分之一的公民的質疑,但前提是該百分比不得超過上述簽名的數量。
6.區域主席在其管轄範圍內的事務上,應徵得區域協調委員會或經其理事會同意行事的省市長的建議和同意。
7.專業協會在其領域內的事務。
第204條
憲法法院宣布某項立法違憲的裁決在官方公報上公佈。該法律在發布後的第二天失效。
法院宣布一項法規全部或部分違反憲法的裁決不具有追溯效力。
第205條
一旦使用和拒絕了國家立法規定的所有法律手段,則根據《憲法》賦予的權利認為自己受害的當事方可向根據秘魯具有約束力的條約或協定設立的國際法院或機構提出上訴。
標題VI。憲法改革
第206條
憲法改革的任何倡議都必須由國會以其法定人數的絕對多數通過,並必須經過全民公決。如果連續兩屆例會獲得國會同意,則全民公決可獲豁免,在每種情況下,贊成票數均應超過國會議員合法人數的三分之二。
共和國總統不得反對有關憲法改革的法律。
發起憲法改革的權利相當於總統經內閣批准,相當於國會議員以及相當於相當於投票人口的十分之一(0.3%)的三分之二的公民,其簽名經以下機構核實:相應的選舉機構。
最終和過渡條款
第一
第20530號法令規定的退休金計劃已正式宣布關閉。因此,這項憲法改革一經生效,便:
1.禁止新加入或重新接納第20530號法令退休金計劃。
2.那些有資格參加該養老金計劃但沒有資格領取相應養老金的工人,將不得不在國家養老金系統和養老金管理公司私人系統之間進行選擇。
由於社會利益的原因,相關法律中規定的新退休金規則將酌情立即適用於國家管理的退休金計劃的工人和退休人員。禁止在養老金和工資水平之間進行調整,以及減少少於一個徵稅單位的養老金。
相關法律將對超過一個徵稅單位的養老金逐步適用限額。
根據法律,由於採用了新的養老金規則而產生的預算節省將用於增加最低養老金。
對現行養老金計劃以及將來將要建立的新養老金計劃進行的修改,必須遵守財務可持續性和非調整標準。
中央政府應通過其有關機構提起法律訴訟,以期對那些非法獲得的養卹金取得無效的司法聲明,但那些已明確確定案件是非曲直的判決書保護或已終止訴訟的人除外。
第二
國家保證根據其預算預算和國民經濟的可能性及時支付和定期調整其管理的養卹金。
第三
只要私營部門和公共部門之間仍然存在著不同的工作系統,在任何情況下,無論出於何種原因,在這兩種系統下獲得的利益都不會累積。與該規定相抵觸的任何行動或命令均屬無效。
第四
根據《世界人權宣言》以及秘魯已批准的有關這些權利的國際條約和協定,解釋有關本《憲法》所承認的權利和自由的規則。
第五
市政選舉與大選交替進行,因此,根據法律,前者將在總統任期的一半舉行。為此,在接下來的兩次市政選舉中當選的市長和理事會成員的任期分別為三年和四年。
第六
在1993年大選及其補充選舉中當選的市長和理事會成員的任期於1995年12月31日結束。
第七
憲法生效後的第一次大選程序應使用單一選區製進行,而下放程序則應繼續進行。
第八
因此,本《憲法》的規定是憲法發展法的主題。
以下條款具有優先權:
1.分權規則,其中包括最遲在1995年選舉新當局的規則。
2.這些規則涉及逐步消除特許經營權和公共服務許可中授予的法律壟斷的機制和過程。
第九
根據本《憲法》設立的全國選舉委員會的換屆始於利馬律師協會和公立大學法學院選舉產生的成員。
第十
法律規定地方政府民事登記處的辦公室,官員和僱員以及選舉登記處的辦公室,官員和僱員應合併為國家身分和民事身份登記處。
第十一
本憲法要求新的或增加的公共開支的規定逐漸適用。
第十二
共和國的部門政治組織包括以下部門:亞馬孫州,安卡什,阿普里馬克,阿雷基帕,阿亞庫喬,卡哈馬卡,庫斯科,萬卡韋里卡,萬努科,伊卡,胡寧,拉利伯塔德,蘭巴耶克,利馬,洛雷托,馬德雷迪奧斯,莫克瓜,帕斯科,皮烏拉,普諾,聖馬丁,塔克納,通貝斯,烏卡亞里和卡亞俄立省。
第十三
在各地區尚未成立之前,直到根據本《憲法》選出總統之前,行政部門根據該國各部門的所在地,確定目前正在運作的區域行政管理臨時委員會的管轄範圍。
第十四
該憲法一經民主憲法大會通過,將根據憲法對公民投票的結果生效。
第十五
本《憲法》中有關議員人數,立法授權條款和常任制的規定不適用於民主憲法大會。
第十六
一旦頒布,該憲法將取代1979年憲法。
特殊過渡規定
第一
在2000年大選中當選的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將於2001年7月28日終止其任期。在同一選舉過程中當選的國會議員將於2001年7月26日終止其代表。本《憲法》第90條和第112條規定的規定不適用於它們。
第二
關於定於2001年舉行的選舉程序,本《憲法》第91條第一款規定的任期將為四個月。
第三
全國選舉委員會在不影響現有國家分配的情況下為利馬省分配了四個席位,而其他六個席位則依法分配。
民主制憲會議宣言
茲在此聲明,秘魯是一個位於南半球的國家,由於其預計的海岸線,生態因素和歷史背景而與南極洲相連;並根據其作為《南極條約》協商方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鼓勵維護南極洲作為致力於科學研究的和平區,並執行一個不損害我國合法權利的國際制度促進全人類的利益,合理合理地發展南極資源,並確保保護和維護該大陸的生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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