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哥共和國憲法

多哥1992(2007年修訂)
前言
我們多哥人民把自己置於上帝的保護之下,
-意識到自從1960年4月27日獲得國際主權以來,我國多哥在邁向進步的過程中已發生了深刻的社會政治變化,
-意識到團結我們與國際社會,特別是非洲各國人民的團結,
-致力於建立一種法律狀態,其中必須保障和保護人的基本權利,公共自由和人的尊嚴,
-確信這樣的國家只能建立在政治多元化,民主原則和保護人的權利之上,例如1945年《聯合國憲章》,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所定義的以及1966年的《國際公約》,以及非洲統一組織1981年通過的《非洲人和人民權利憲章》,
*我們鄭重宣布,我們將堅決打擊任何基於專制,獨裁和不公正的政治制度,
*我們申明我們決心在平等,相互尊重和主權原則的基礎上,與世界上所有渴望民主理想的人們和平,友好和團結合作,
*我們堅定地致力於捍衛民族團結,非洲統一的事業,並為實現次區域和區域一體化而努力,
*我們批准並莊嚴地通過本憲法,作為該國的基本法,該序言是其中的組成部分。
標題I.國家和主權
第1條
多哥共和國是世俗的,民主的和社會的法治國家。它是一個不可分割的。
第二條
多哥共和國保證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出身,種族,性別,社會條件或宗教。
它尊重所有政治觀點,哲學[意見]以及所有宗教信仰。
它的原則是人民執政,人民為人民執政。
共和國的座右銘是:“自由勞動國家”(Travail-Liberté-Patrie)
第三條
國徽是由五個水平帶組成的旗幟,綠色和黃色交替出現。它在左上角帶有紅色正方形紅色場上五點白星。
每年4月27日慶祝多哥共和國的國定假日。
國家的印章由直徑為50毫米的圓形淺浮雕的金屬牌匾構成,並設計為作為國家在其行為上的標記印刷。
相反,它具有共和國的武器,例如,傳奇人物“ Au nom du Peuple Togolaise”(以多哥人民的名義)和題詞“RépubliqueTogolaise” [多哥共和國]。
多哥共和國的徽章由以下組成:
[A]橢圓形的銀色盾牌,在國徽上方,在國畫的邊界處,背靠背背著兩個旗幟,座右銘是一條砂帶;在黑貂的中心,金色背景上的多哥共和國的縮寫。下面是兩隻獅子背對背。
兩隻幼小獅子代表多哥人民的勇氣。他們握住弓箭,這意味著傳統的戰鬥,以證明多哥人民的真正自由掌握在他們手中,其力量首先取決於他們的傳統。猖ramp的獅子背對背表達了多哥人民從東方到西方在捍衛獨立方面的警惕。
共和國的國歌是“ Terre de nosaïeux” [我們的祖先土地]。
多哥共和國的官方語言是法語。
第4條
主權屬於人民。這是他們的代表通過全民投票進行的活動。任何部分人民,任何國家機構,任何個人都不得支配其活動。
公民投票的倡議同時屬於人民和共和國總統。
代表至少一半州府的至少五十萬(500,000)名選民的需求,可以組織全民公投。他們之間不得超過五萬(50,000)名列入同一州的選舉名單。需求必須以相同的文本表達。其定期性由憲法法院決定。
第5條
選舉權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秘密的。它可以是直接或間接的。年齡在十八(18)歲以上並享有公民和政治權利[]的所有這兩個性別的多哥國民都是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的選民。
第6條
政黨和政黨集團同意人民的政治意願的形成和表達。
他們自由地組織自己,並在遵守法律和法規的前提下開展活動。
第7條
政黨和政黨團體必須尊重憲法。
他們可能不認同一個種族,一種宗教的地區。
第8條
政黨和政黨團體有義務為公民的政治和公民教育,民主的鞏固和民族團結的建設作出貢獻。
第9條
法律決定了政黨的創立和運作方式。
標題II。公民的權利,自由和義務
標題I.權利和自由
第10條
每個人在其中都擁有不可剝奪的權利。
維護這些權利是任何人類共同體的目標。國家有義務尊重它們,予以保障和保護。
道德人可以享受本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只要這些權利與其本性相符即可。
第11條
全人類的尊嚴和權利平等。
男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沒有人會因其家庭,種族或地區血統,其經濟或社會狀況,其政治,宗教,哲學或其他信念而受到青睞或處於不利地位。
第十二條
每個人都有發展自己的身體,智力,道德和文化的權利。
第十三條
國家有義務保證本國境內每個在世人員的身心健康,生命和安全。
任何人都不得被任意剝奪自由或生命。
第十四條
行使本《憲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只能受到法律明確規定的限制,並且是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道德或基本權利所必需的限制和他人的自由。
第十五條
任何人都不得被任意逮捕或拘留。未經法律逮捕或拘留時間超過逮捕期限的人,應其要求或任何利害關係人的要求,可將[事項]轉交法律指定的司法機關。
司法機關毫不拖延地決定拘留的合法性或規律性。
第十六條
每個被告或被拘留的[人]都必須從維護其尊嚴,身心健康並幫助其社會康復的治療中受益
沒有人有權阻止被告或被拘留的人接受其選擇的醫生的檢查。
在初步調查階段,每個被告[人]都有權得到律師的協助。
第十七條
每個被捕者都有權利立即被告知對他們的指控。
第十八條
任何被告[嫌疑人]或嫌疑人[嫌疑人],在為他們提供辯護所不可缺少的保證的程序確定其罪名成立之前,均被視為無罪。
維護個人自由的司法權確保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尊重這一原則。
第十九條
每個人都有權在獨立的,公正的管轄範圍內在合理的時間內公平地聽取和解決其事業。
任何人都不得因其在犯下罪行時即構成犯罪而受到譴責。
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任何人不得因應歸咎於他人的行為而受到調查或譴責。
根據法律,由於司法錯誤或司法行政職能異常而造成的損害,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第20條
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任何人都不得採取控製或安全措施。
第21條
人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沒有人可以通過援引上級或下級公共機關的命令來逃避因犯下這種侵權行為而受到的懲罰。
任何個人,或國家的任何代理人,無論是主動還是根據指示,應對此類行為負有責任的,將依法予以懲處。
當收到的命令嚴重侵犯了人的權利和公共自由時,國家的任何個人,或國家的任何代理人都免於服從的義務。
第22條
每位多哥公民均有權在法律或當地習俗規定的條件下自由流通並在自己選擇的任何地方在本國領土內生活。
多哥人不可被剝奪進入多哥或離開多哥的權利。
在多哥領土上處於正常狀況的任何外國人,並遵守現行法律,都有權自由流通和選擇其住所,並有權自由離開。
第23條
外國人只能根據符合法律的決定從多哥領土驅逐出境或引渡。他們必須有可能向主管司法當局提出抗辯。
第24條
不得將多哥人從該國領土引渡。
第25條
每個人都有權享有思想,良心,宗教,信仰,見解和言論自由。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行使是在尊重他人自由,公共秩序和法律和法規所建立的規範的前提下進行的。
宗教信仰的組織和實踐在尊重法律的範圍內自由行使。哲學秩序也是一樣。
信仰的行使和信仰的表達是在尊重國家世俗性的前提下進行的。
宗教派別有權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自由組織和活動。
第26條
新聞自由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障。它受法律保護。
每個人都可以在遵守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地通過言論,書面或其他任何方式表達和傳播其觀點或所擁有的信息。
新聞界可能沒有事先授權,警告[保釋/保全],審查制度或其他限制條件。禁止發布任何出版物只能通過司法裁決宣布。
第27條
財產權由法律保障。僅可在合法且事先獲得賠償後,才因合法宣布的公共事業而侵權。
一個人的財產只能根據司法當局的決定予以扣押。
第28條
該住所不可侵犯。
只能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和條件作為搜索或警察入境的對象。
每個公民都有權利尊重自己的私生活,其榮譽,尊嚴和形象。
第29條
國家保證通信和電信的保密性。
任何公民都有權保密其通信,通訊和電信。
第三十條
國家承認並保證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行使結社自由,集會自由和沒有暴力手段的和平示威。
國家承認私人教派和世俗教育。
第31條
國家有義務確保婚姻和家庭得到保護。
父母有義務為子女提供支持和教育。他們在國家的這項任務中得到了支持。
無論是在婚姻內還是婚姻外出生的孩子,都享有同等的家庭和社會保護權。
第32條
多哥國籍是多哥父親或母親所生子女的權利。
國籍歸屬的其他情況由法律規定。
第33條
國家採取或執行有利於殘疾人和老年人的措施,使他們免於遭受社會不公正待遇。
第34條
國家承認公民享有健康權。它可以促進它。
第35條
國家承認兒童受教育的權利,並創造有利於實現這一目標的條件。
兩歲以下的兒童必須上學,直到15歲。
國家逐步保證公共教育的酬金。
第三十六條
國家保護青年免受任何形式的剝削或操縱。
第37條
國家承認每個公民的工作權,並努力創造有效享受這項權利的條件。
它確保每個公民在就業方面的機會均等,並向每個工人保證公正合理的報酬。
沒有人會因為性別,出身,信仰或觀點而在工作中處於不利地位。
第38條
國家公平分配國民財富的權利已得到公民和領土集體的承認。
第三十九條
罷工權得到工人的承認。它是在規範它的法律框架內行使的。
工人可以組成工會或與其選擇的工會聯繫。
任何工人都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單獨地,集體地或通過工會行動捍衛自己的權益。
第40條
國家有義務維護和促進民族文化遺產。
第41條
每個人都有享有健康環境的權利。國家重視環境保護。
第二標題。職責範圍
第42條
每個公民都有遵守憲法和共和國法律法規的神聖責任。
第43條
捍衛國家和維護國家領土完整是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第44條
每個公民都有義務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提供國民服務。
第45條
每個公民都有義務與任何試圖以武力改變本《憲法》確立的民主秩序的人或一群人作鬥爭。
第46條
公共資產是不可侵犯的。
任何人或任何公共代理人都必須嚴格遵守並保護他們。
破壞,故意破壞,挪用公款,腐敗或毀滅性行為的任何行為,均應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予以懲處。
第47條
每個公民都有義務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繳納公共費用。
第48條
每個公民都有義務尊重其他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以及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
[他們]在與他人的關係中促進寬容和對話。[他們]有義務維護國家利益,社會秩序,和平與民族凝聚力。
種族主義,地區主義[或]仇外性的任何行為或任何表現形式均應受到法律的懲罰。
第49條
在政府的授權下,治安和警察部隊的任務是保護自由行使權利和自由,並保障公民及其財產的安全。
第50條
多哥批准的《世界人權宣言》和有關人權的國際文書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是本《憲法》的組成部分。
標題III。論
第51條
人民代表的立法權由議會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兩個議會組成。
國民議會議員為副議員,參議院議員為參議員。
第52條
代表由普遍,直接和秘密普選產生,任期五(05)年。他們是合格的。每個代表都是整個國家的代表。任何命令性命令都是空的。
選舉在代表任期屆滿前的三十(30)天內舉行。國民議會在正式宣布結果之日後的第二個星期二,以無異議的方式開會。
希望成為代理職務候選人的任何武裝部隊或公共安全部隊成員,必須首先從武裝部隊或公共安全部隊提出辭職。
在這種情況下,利害關係人[人]可以要求根據其兵團章程獲得的權利的利益。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代表的人數,其彌償,資格條件,不相容制度以及提供空缺席位的條件。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前任代表的地位。
參議院由領土集體代表選舉產生的知名人士組成,三分之二(2/3),由共和國總統任命的傑出代表組成三分之一(1/3)。 。
參議員的任期為五(05)年。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參議員的人數,他們的賠償,合格或被任命的條件,不相容的製度以及提供空缺席位的條件。
組織法確定了前參議員的地位。
即將離任的國民議會和參議院議員,無論是任期屆滿還是解散,都將繼續任職,直到其繼任者有效就任為止。
第53條
眾議員和參議員享有議會豁免權。
即使行使職權期滿,也不得因行使職權時發表的意見或投票而起訴,調查,逮捕,拘留或審判副代表和參議員。
除公然行事外,代表和參議員只有在其各自的議會取消其議會豁免權後,才能以犯罪或罪行被捕或起訴。
毫不拖延地提請大會主席團了解對議員或參議員進行的任何公然程序。未經代表所屬議員大會主席團的批准,不得在會議期間逮捕代表或參議員。
如果代理人或參議員所屬的大會要求拘留或起訴,則中止對他們的拘留或起訴。
第54條
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均由總統領導,並由主席團協助。總統和主席團在議會任期內根據各議會內部法規確定的條件選出。
如果因死亡,辭職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國民議會或參議院議長空缺,國民議會或參議院應在空缺後的十五(15)天內選出新總統。會話中 在相反的情況下,它在其內部規定所規定的條件下具有明確的權利。
根據各大會內部條例的規定,規定更換主席團的其他成員。
一部組織法特別決定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前總統的地位,因為這關係到他們的薪酬和安全。
第55條
國民議會每年召開兩(02)屆例會,以普通權利集會。
第一屆會議於四月的第一個星期二開始。
第二屆會議於10月的第一個星期二開始。
參議院每年召開兩(02)屆例會,以普通權利開會。
第一屆會議於四月的第一個星期四開始。
第二屆會議於10月的第一個星期四開始。
每節課程持續三(03)個月。
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在各自的特別會議上,由共和國總統在共和國總統或絕對多數代表或參議員的要求下,就特定議程召集會議。
議程一旦用完,代表或參議員就押後。
第56條
代表和參議員的投票權是個人的。
國民議會或參議院的內部規章可以特別授權進行表決。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人可以接受超過一項任務的授權。
第57條
國民議會或參議院的職能由根據憲法通過的內部法規確定。
標題IV。執行力
標題I.共和國總統
第58條
共和國總統是國家元首。他是國家獨立和[民族]統一,領土完整,對憲法的尊重以及對​​國際條約和協定的保證。
他是國家和共和國體制連續性的保證人。
第59條
共和國總統由普選產生,任期為五(05)年。
他是合格的。
共和國總統任期至選舉產生的繼任人有效任職為止。
第60條
共和國總統的選舉在一(01)輪中以單項多數票進行。
共和國總統當選,代表多數。
第61條
根據部長理事會在總統任期屆滿前至少六十(60)天和最多七十五(75)天通過的法令,對選舉機構的召集進行投票。
第62條
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沒有人可以擔任共和國總統職位的候選人:
出生時並非僅屬於多哥族;
候選人參選之日未滿三十五(35)歲;
不享有其所有公民和政治權利;
沒有呈現憲法法院指定的三(03)位宣誓就職醫生適當宣布的身體和精神健康狀況;
在國家領土上居住至少十二(12)個月。
第63條
共和國總統的職能與行使議會職權,具有民族特色的任何專業代表職能,以及任何私人或公共,民用或軍事職業或任何專業活動均不相符。
在宣布總統選舉結果之後的十五天內,共和國總統就職。
第64條
共和國總統上任前,在憲法法院會議上莊嚴宣誓,內容如下:
“在上帝面前和在多哥人民之前,人民擁有主權,我們根據共和國法律當選共和國總統,莊嚴宣誓。
-尊重和捍衛多哥人民自由授予的憲法;
-忠實履行國家賦予我們的崇高職能。
-僅以人的普遍利益和對人的權利的尊重為指導,奉獻我們的所有部隊以促進發展,共同利益,和平與民族團結;
-維護國家領土的完整性;
-始終作為人民的忠實和忠誠的僕人行事。”
第65條
如果共和國總統因死亡,辭職或最終喪失工作能力而出缺,則總統職能由國民議會主席臨時行使。
空缺由憲法法院宣布,由政府轉達[此事項]。
政府在空缺開幕六十(60)天之內召集選舉機構,以選舉共和國新總統。
第66條
共和國總統任命總理。他終止了職務。
根據總理的提議,他任命政府其他成員並終止其職能。
共和國總統主持部長會議。
第67條
共和國總統在國民議會最終通過法律後的十五(15)天內頒布法律;在這段時間裡,他可以要求對法律或其中某些條款進行新的審議;該要求必須得到證實。不得拒絕新的審議。
第68條
共和國總統在與總理和國民議會主席協商後,可以宣布國民議會解散。
這種解散可能不會在立法機關成立後的第一年內介入。
解散後的六十天內必須選舉新的議會。
國民議會在其當選後的第二個星期二舉行無保留權會議;如果本次會議是在常會規定的時間之外舉行的,則有權舉行為期十五天的會議。
在這些選舉之後的一年內,它可能不會進行新的解散。
第69條
共和國總統簽署部長會議審議的法令和法令。
第70條
共和國總統經部長會議審議後,任命國家大法官,大大使,特使,州長,陸軍司令,空中和空中,以及中央行政主管。
共和國總統根據部長會議通過的法令,任命大學主席和教授名單,這些名單由大學理事會認可,並由其任命。
共和國總統根據部長會議通過的法令任命總幹事。
其他職位由共和國總統的法令規定,總統可以將這種任命權下放給總理。
第71條
共和國總統委任駐國外使節的大使和特使;外國大使和特使都被任命為他。
第72條
共和國總統是陸軍元首。他主持國防委員會。他在國民議會授權下宣戰。在總理諮詢後,他下令進行總動員。
第73條
共和國總統根據治安法官上議院的意見行使赦免權。
第74條
共和國總統可以向國家講話。他每年在國會上向民族國家發表演說。
第75條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共和國前總統的地位,特別是涉及其薪酬和安全的地位。
第二標題。政府的
第76條
政府由以下人員組成:總理,部長和國務部長,下放的部長和國務秘書。
政府成員的職能與行使任何議會授權,具有民族特色的專業代表職能以及任何私人或公共,民政或軍事機構的職能或任何其他專業活動均不相容。
一項組織法確定了政府前任成員的地位,特別是在有關其薪酬和安全方面的地位。
第77條
在共和國總統的授權下,政府確定並執行國家政策,並指揮民政和軍事行政。它擁有行政當局,武裝部隊和安全部隊。
政府在國民議會面前負責。
第78條
總理是政府首腦。他指導政府的行動,並協調其他成員的職能。他主持國防委員會。在發生此案時,他用共和國總統在理事會規定的任期內代替共和國總統。
本憲法第66條和第72條。他保證在因病或無能力離開本國領土時無能力擔任國家元首。
總理在就職前向國民議會提出其政府的行動綱領。
國民議會以絕對多數票對他表示信任。
第79條
首相保證法律的執行。
他可以將某些權力下放給部長。
第80條
除本《憲法》第4條,第66條,第68條,第73條,第74條,第98條,第100條,第104條和第109條所規定者以外,共和國總統的行為由總理簽名,或在此情況下由總統簽名。部長們負責執行死刑。
標題V.政府與議會之間的關係
第81條
國民議會對法律進行最後表決。
它控制著政府的行動。
參議院收到法案和法律提案進行審議。
參議院在國民議會對任何憲法法草案或提案,與共和國領土組織有關的所有文本以及財政法草案進行表決之前,必須就此發表意見。在所有情況下,如果參議院在將其轉介至此事後的十五(15)天內或在採取緊急程序的情況下在八(08)天內未發表意見,則認為該參議院的意見是給定的。
第82條
國民議會對其議程擁有控制權。它告知政府。
如果政府有此要求,在國民議會議程上優先題為法案或法律提案或一般政策宣言的題詞是正確的。
第83條
法律的主動權同時屬於代表和政府。
第84條
法律確立了有關以下方面的規則:
公民身份,公民權利和行使公共自由;
建立有薪和無薪假期清單的系統;
國防需要帶來的製約;
國籍,人員的地位和能力,婚姻制度,遺產和饋贈;
宣布習慣並與《憲法》基本原則保持一致的程序;
確定罪行和罪行以及對其適用的刑罰,刑事程序和[和]大赦;
司法和行政法庭的組織以及在這些司法管轄區之前的程序,裁判官,部長級官員和司法輔助人員的地位;
確定憲法和行政當局的財務能力;
徵收各種性質稅款的基礎,稅率和方式;
貨幣發行的規定;
國民議會和地方議會的選舉制度;
公共職能的報酬;
企業國有化和公共部門企業所有權向私營部門的轉移;
建立公共場所的類別;
健康和人口;
包圍狀態和緊急狀態;
保護和促進環境以及保護自然資源;
國家公園,[和]動物保護區和指定森林的創建,擴展和解密;
起草,執行和監督國家發展計劃和方案;
保護新聞自由和信息獲取;
反對派的地位。
政府的一般組織;
公共職能的一般狀況;
國防組織;
榮譽榮譽;
教學與科研;
民族文化價值觀的融合;
財產製度,財產權以及民事和商業義務;
工作權,組織和組織機構的辛迪加權利;
國家領土的疏離和管理;
監獄制度;
保險和儲蓄;
經濟體制;
生產組織;
運輸和通訊制度;
自由管理領土集體,其能力和資源;
本條的規定可以通過組織法加以明確和完善。
第85條
除法律範圍內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均具有監管性質。
第86條
為了執行其計劃,政府可以向國民議會提出要求,允許其在有限的時間內根據法令採取通常屬於法律範圍的措施。
這些條例是在憲法法院發表意見後在部長會議上通過的。它們自公佈之日起生效,但如果批准書未在授權法律規定的日期之前交存國民議會,則失效。
在授權法規定的期限屆滿時,這些條例只能由法律修改,因為該條例涉及其在立法領域產生的規定。
第87條
提案和法律草案交存國民議會主席團,由國民議會主席團將其送交專門委員會審查,其組成和職權由國民議會內部條例確定。
第88條
至少在審議和投票之前八(8)天將法律提案通知政府。
第89條
法律草案由部長會議審議。
第90條
代表和政府有權修改。
代表提出的提案和修正案將導致公共資源減少或增加或增加公共開支而無法通過,除非這些提案或修正案應附有補償性提案。收據。
第91條
國民議會在組織法規定的條件下對金融法草案進行表決。
如果大會未在交存法案後的四十五(45)天內作出決定,並且預算年度即將屆滿,則該法案的規定可通過法令生效。在這種情況下,政府要求召集特別會議批准。
如果未在財政年度開始之前及時將金融法草案交存以進行表決和頒布,總理就要求大會緊急通過,以繼續上一年的預算暫定十二分。
第92條
機構法提案或法案在交存後的十五(15)天之內到期,並提交國民議會審議。
組織法只有在憲法法院宣布其符合憲法後才能頒布。
第93條
宣戰是由國民議會授權的。
第94條
圍困狀態或緊急狀態由共和國總統在部長理事會中宣布。
如果國民議會不在會議期間,國民議會則將享有無保留權利。
只能由國民議會批准將包圍或緊急狀態延長十五天以上。
國民議會在包圍狀態或緊急狀態期間可能不會解散。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包圍狀態和緊急狀態的實施條件。
第95條
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的會議是公開的。辯論的完整記錄在《官方公報》上發表。
國民議會可應總理的要求或五分之一(1/5)代表的要求舉行閉門會議。
第96條
政府成員可以進入國民議會,參議院及其委員會。
他們可能會按要求聽到。
國民議會在聽證會上針對他們提出的書面或口頭問題,同樣可以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97條
總理經部長會議審議後,可在國民議會面前任命政府對其方案或一般政策宣言的責任。
國民議會經過辯論後,投票。組成國民議會的代表中只有三分之二(2/3)的多數對政府拒絕信任。
當拒絕信任時,總理必須將共和國政府的辭職交給共和國總統。
第98條
國民議會可以通過一項譴責動議,對政府的責任提出質疑。
可以接受的這一動議,至少必須由組成國民議會的三分之一(三分之一)的代表簽署。表決只能在提出動議後五(05)天介入。
國民議會只能以三分之二(2/3)議員的多數宣布政府的譴責。
如果通過了譴責動議,則總理可免除其政府的辭職。
共和國總統任命新總理。
如果譴責動議被拒絕,則其簽字國不得在同一屆會議期間提議新的動議。
標題VI。憲法法院
第99條
憲法法院是國家憲法事務的最高管轄權。它是法官法律是否符合憲法的法官,它保障人的基本權利和公共自由。它是機構運作和公共權力活動的監管機構。
第100條
憲法法院由九(09)名成員組成,任期七(7)年,可連任。
共和國總統任命三(3)名,其中一(1)名依據其司法權限。
國民議會選出三(3)人,其中三分之二(2/3)的議員多數。必須從代表之外選出他們。必鬚根據其司法能力指定其中一名。
參議院選舉三(3)人,其中三分之二(2/3)的議員多數。他們必須從參議員之外選出。必鬚根據其司法能力指定其中一名。
第101條
憲法法院院長由共和國總統從法院成員中任命,任期七(7)年。如果出現平局,他將獲得多數表決。
第102條
憲法法院成員在其任職期間,未經憲法法院批准,不得起訴或逮捕,除非是在公開場合。在這種情況下,必須立即並最遲在四十八小時內將憲法法院院長移交[此事]。
第103條
憲法法院成員的職能與行使任何選舉授權,任何公共,民政或軍事職務,任何專業活動以及任何國家代表職能均不相容。
一部組織法決定了憲法法院的組織和職能,所要遵循的程序,特別是向其移交[事項]的時間段,以及其成員的豁免權和紀律處分制度。
第104條
憲法法院是負責尊重憲法規定的管轄權。
憲法法院對全民投票磋商,總統選舉,立法選舉和參議院選舉的定期性進行判斷。它決定這些協商和選舉所面臨的挑戰。
它是法律是否符合憲法的法官。
這些法律在頒布之前,可以由共和國總統,總理,國民議會主席或國民議會議員的五分之一(1/5)推交給憲法法院。
為此目的,在頒布之前的組織法,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的內部法規,視聽和傳播高級機構[高級視聽和傳播事務]以及必須先向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在司法程序中,任何自然人或有道德的人均可在法院或法庭“審理中”,提出法律不符合憲法的例外[訴狀]。在這種情況下,司法管轄區中止其判決,並將此事移交給憲法法院。
憲法法院必須在一個月的期限內做出裁決;如果緊急情況,可以將這一期限縮短為八(8)天。
宣佈為違憲的文本不得頒布。如果已經實施,則必須通過司法法令將其撤回。
第105條
憲法法院對根據本《憲法》第69條和第86條採取的法令發表意見。
第106條
憲法法院的裁決不受任何追索權的影響。
他們將自己強加於公共權力以及所有民事,軍事和司法當局。
標題VII。會計法院
第107條
會計法院對公共會計師的帳目進行判決。
它確保對公共機構和公共企業的賬目,管理進行核實。
它協助議會和政府控制財務法律的執行。
它進行了政府,國民議會或參議院要求進行的所有公共財政和會計研究。
會計法院制定了一份年度報告,發給共和國總統,政府和國民議會,並在其中確定是否發生了違法行為以及所承擔的責任。
第108條
法院由以下機構組成:
第一任總統
商會主席
參謀長[首席參贊]
conseillersréférendaires[推薦議員]
和審核員。
檢察院和總檢察長負責會計法院的公共事務。
法律規定了這些不同職等的辦公室數量。
第一任總統,總檢察長,總檢察長,商會主席和總司令由部長會議通過的共和國總統法令任命。
參謀長和審計員由共和國總統根據財政部長的意見和國民議會的讚成意見,根據總理的提議任命。
至少有十五(15)年經驗的高級法學家,財政,財政和稅務檢查官,經濟學家-經理和專家會計師可以被選入或任命為會計法院的人。
第109條
會計法院院長由其同行選舉產生,任期三(3)年,可以連任。
第110條
會計法院的成員具有裁判官的素質。它們在任務期限內不可移動。
第111條
會計法院成員的職能與政府成員的素質,行使任何選舉授權,擔任任何公共,文職或軍事職務,從事任何其他專業活動以及行使任何國民代表職能不符。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法院的組織和職能。
標題VIII。作者:曾建平,司法鑑定JOURNAL
第一章總則
第112條
正義以多哥人民的名義在共和國領土上實現。
第113條
司法權獨立於立法權和行政權。
法官僅在行使職能時服從法律授權。
司法權是個人自由和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證人。
第114條
主持的治安法官是不可移動的。
第115條
共和國總統是地方法院獨立的保證人。
治安法官上級委員會為此協助了他。
第116條
地方法院高級理事會由九(9)名成員組成:
最高法院三名裁判官;
上訴法院和法庭的四名治安法官;
國民議會以投票方式選出一名代表;
一位由共和國總統根據其職權選擇的,既不屬於國民議會,也不屬於政府或地方法院的知名人士。
它由最高法院院長主持。
除最高法院院長的權利成員外,該理事會的地方法官由同僚通過無記名投票選出。
任命的高級裁判官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四(4)年,只能連任一次。
第117條
地方法院上級議會決定作為治安法官的紀律委員會。
適用的製裁措施和程序由關於裁判法院地位的組織法確定。
地方法院高級理事會的組織和職能是通過組織法確定的。
第118條
每個法官的徵聘都是根據海豹突擊隊的監護人,司法部長的提議,經地方法院高級理事會的意見後進行的。
部長會議的任命是根據部長會議根據地方法院高級理事會的提議通過的法令作出的。
部長理事會根據司法部長的封記,根據海豹守護者的提議,在大法官會議上通過了一項法令,任命了檢察官。
上任的治安官不得擔任其他公職,不得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以外從事有利可圖的私人活動,也不得進行政治活動。
機構法根據獨立性和效力的要求確定了治安法官的地位及其薪酬。
第119條
管轄權統一和爭端之間區別的原則是行政和司法管轄權的組織以及職能的基礎。
法律在尊重憲法原則的基礎上組織軍事管轄權。
禁止例外管轄權。
第二標題。最高法院
第120條
最高法院是國家在司法和行政事務上的最高管轄權。
第121條
最高法院院長必然是一名專業裁判官。根據司法部長高級理事會的提議,根據共和國總統在部長會議中的法令任命他。
上任前,他在國民議會主席團宣誓:
“我發誓要忠實地履行我的職責,尊重憲法,以一切公正的態度行使職責,維護審議和投票的機密性,不擔任任何公開立場,不進行任何私人諮詢。在法院職權範圍內提出的問題上表現出自然性,並在所有事情上都表現得像一個有尊嚴和忠誠的地方法官。”
第122條
最高法院的裁判官僅可因其在行使中或在高級法院行使職權時或在其職責範圍之外所犯的罪行而受到起訴。
除明言暗語的情況外,未經裁判官上級議會事先授權,不得起訴或審判最高法院的裁判官。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最高法院的組織和運作條件。
第123條
最高法院由兩個庭組成:
司法分庭
行政會議廳。
這些分庭的每一個均構成最高法院的一個自治管轄權,並由分庭庭長和議員組成。
最高法院院長主持聯合法庭。
由最高檢察長和總檢察長組成的最高法院的總檢察機關確保每個分庭之前的政府部門。
第124條
最高法院的司法機關有權審理:
民事,商業,社會和刑事管轄權在萬不得已時作出的決定中,有許多案件被撤銷。
根據《民事訴訟法》確定的條件,對上訴法院的裁判官提起訴訟[針對法官的訴訟]。
根據《刑事訴訟法》確定的條件對上訴法院的法官提起刑事訴訟。
對修訂[review]和司法法規的要求。
第125條
最高法院行政院有權審理:
反對在有爭議的行政事務中做出的決定而形成的追索權。
針對行政行為形成的濫用權力的資源;
地方選舉面臨的挑戰;
根據機關決定紀律事項的決定撤銷追索權。
第三章。作者:肖,司法研。
第126條
高等法院由最高法院院長和院長以及國民議會選出的四名代表組成。
高等法院從內部選舉產生總統。
一部組織法確立了其運作的規則以及其遵循的程序。
第127條
高等法院是負責審理共和國總統所犯下的罪行的唯一管轄權。
共和國總統的政治責任僅在叛國罪高漲的情況下才有。
在串謀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下,高等法院有權審判政府成員及其同夥。
第128條
高等法院承認最高法院法官犯下的罪行。
第129條
高等法院受犯罪和罪行[]的定義,以及對由犯罪[/]所造成的刑罰的確定,即行為發生時的現行刑法的約束。
起訴和彈well共和國總統和政府成員的決定,由組成議會的兩個議會中每個議會的五分之四(4/5)多數票通過。遵守組織法規定的程序。
如果受到譴責,則免除他們的職務[指控]。
標題IX。視聽通訊當局
第130條
視聽和傳播高級機構的任務是保證和確保新聞界和其他大眾傳播手段的自由和保護。
它認為在信息,傳播以及政黨和協會公平獲得官方信息和傳播手段方面應尊重道德。
視聽和傳播高級管理局有權授權安裝新的私人電視頻道和廣播。
第131條
視聽和傳播高級機構從其內部選舉主席和主席團成員。
視聽和傳播高級機構的組成,組織和職能由組織法確定。
標題X.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第132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負責對共和國總統,政府,國民議會,參議院或任何其他公共機構提出的所有問題發表意見。
就計劃或經濟和社會方案的任何項目以及任何具有財政,經濟和社會性質的[a]案文徵詢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意見。
同樣可以著手分析任何經濟和社會發展問題。它向共和國總統,政府,國民議會和參議院提交結論。
它監督政府有關經濟和社會組織的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133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可應共和國總統,政府,國民議會或參議院的要求指定其成員之一,向理事會提出這些法案或建議的理事會意見。已提交給它。
第134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從其內部選舉主席和主席團成員。
第135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該國每個經濟區都有一個部門。
第136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及其各部門的組成,組織和職能由一部組織法確定。
標題十一。國際條約
第137條
共和國總統談判並批准國際條約和協定。
第138條
和平條約,商業條約,與國際組織有關的條約,與國家財政接觸的條約,修改具有法律性質的規定的條約,與人的地位和人的權利有關的條約,[以及]涉及割讓,交換或增設領土的,只能根據法律予以批准。
它們只有在批准和發布後才能生效。
未經有關人群同意,不得割讓,交換領土或增加領土。
第139條
當共和國總統,總理或國民議會總統將[事項]提到憲法法院時,宣布國際承諾中載有違反《憲法》的條款時,有權批准該憲法或批准該法案,只有在修改憲法後才能進行干預。
第140條
定期批准或批准的條約或協議在公佈時,具有高於法律的權威,對於每一個協議或條約,其保留權均由另一方執行。
標題十二。族群與傳統酋長國
第141條
多哥共和國是在尊重民族團結的前提下,按照權力下放的原則在領土上進行組織的。
這些領土的集體是:公社,縣和地區。
法律創造了任何其他領土集體。
領土集體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由普選產生的理事會自由管理。
第142條
國家希望在民族團結,區域潛力和區域間平衡的基礎上,協調所有領土的和諧發展。
第143條
多哥國家承認傳統的酋長國,使用和習俗的監護人。
傳統首領的任命和上位服從當地的使用習慣。
標題十三。修訂版
第144條
修訂憲法的倡議同時屬於共和國總統,至少屬於組成國民議會的五分之一(1/5)代表。
如果該法案或修訂提案獲得國民議會五分之四(4/5)代表的多數票通過,則視為已通過。
在缺席的情況下,組成國民議會代表的三分之二(2/3)多數通過的法案或修正案提交全民公決。
共和國總統可將任何憲法法律提交公民投票。
在過渡時期或空缺時期或侵犯領土完整時,不得採用或實行任何修改程序。
共和黨的形式和國家的世俗化可能不是修改的對象。
標題十四。特別規定
第145條
共和國總統,總理,政府議員,國民議會主席和總統府議員,參議院議員以及中央行政當局和公共企業的負責人必須向最高法院提出在他們的任務或辦公室的首次亮相和結束時聲明其資產和信用。
法律確定執行該規定的條件。
第146條
所有合法性的淵源都來自該憲法。
第147條
多哥武裝部隊是一支國民,共和和非政治軍隊。它們完全服從定期建立的政治憲法權威。
第148條
武裝部隊人員或公共安全部隊或個人的任何企圖推翻憲法制度的企圖,均視為對國家的不容侵犯的罪行,並受到共和國法律的製裁。
第149條
除了捍衛領土和公共事業以外,武裝部隊只能在本《憲法》明確授權的範圍內從事。
在與另一國發生衝突的情況下,只要其捍衛領土完整的任務需要武裝部隊,武裝部隊就能保護其民用目標並確保警察的出差。在這種情況下,武裝部隊與警察當局合作。
在發生武裝叛亂的情況下,如果警察和安全部隊本身無法維持公共秩序,則政府可以控制武裝力量協助共和國的存在或危害民主憲政秩序,以製止這種威脅。警察和安全部隊在保護民事目標和與叛亂分子的鬥爭中。
無論出於何種原因,一旦國民議會要求,政府必須終止武裝部隊的交戰。
第150條
如果發生政變或任何武力政變,任何政府或國民議會議員均有權並有義務採取一切手段恢復憲法合法性,包括訴諸於現有的協議。軍事或國防合作。
在這種情況下,對於任何多哥人來說,違抗和組織自己抵抗非法權力都是最神聖的權利,也是最重要的職責。
推翻憲法政權被認為是對民族的不可形容的罪行,並根據共和國法律予以製裁。
第151條
該憲法必須在全民公決通過後的八(8)天內頒布。
標題XV。國家人權委員會和共和國調解員
標題一:國家人權委員會
第152條
建立了國家人權委員會。它是獨立的。它僅受制於憲法和法律。
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組成,組織和職能是通過組織法確定的。
第153條
政府或議會的任何成員,[和]任何其他人不得乾預其職能的行使[,],該國所有其他機關也應向其提供協助,[政府]應予以保留它的獨立性,尊嚴和功效。
第二標題。媒體的調解
第154條
建立了負責調解公民與政府之間非管轄權衝突的共和國調解人[]。共和國的調解員是由部長會議通過的法令任命的獨立行政管理機構,任期可延期三(03)年。
共和國調解員的組成,組織和服務職能由組織法確定。
標題十六。過渡條款
第155條
國民議會一直行使移交給參議院指定憲法法院成員的權限,直到參議院成立為止。如此指定的成員行使其七(07)年的任務。
第156條
憲法法院現任成員繼續任職,直到新成員成立為止。
第157條
在參議院成立之前,國民議會僅行使賦予議會的立法權。
第158條
在多哥成立新機構之前,在多哥生效的法律仍然適用,但對新文本的干預除外,只要其中不包含任何違反本《憲法》的內容。
標題十七。最後條款
第159條
該憲法將作為多哥共和國的基本法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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