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聯邦共和國憲法

1988年巴西憲法,至2017年修正案
前言
我們巴西人民代表召集全國製憲議會,建立一個民主國家,旨在確保行使社會和個人權利,自由,安全,福祉,發展,平等和正義,這是兄弟般的最高價值觀,建立在社會和諧基礎上的多元化和無偏見的社會,在國內外秩序中致力於和平解決爭端,在上帝的保護下頒布了以下巴西聯邦共和國憲法
標題I:基本原理
藝術1
巴西聯邦共和國由州和縣的不解之盟(municípios)以及聯邦區組成,是基於以下條件的民主法治國家:
一,主權;
二。國籍;
三,人的尊嚴;
IV。工作和自由進取的社會價值;
五,政治多元化。
獨家款
所有權力都來自人民,人民根據本《憲法》通過民選代表直接行使權力。
藝術2
聯盟的分支機構是立法機構,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它們相互獨立,相互協調。
藝術3
巴西聯邦共和國的基本目標是:
一,建設自由,公正,統一的社會;
二。保障國家發展;
三,消除貧困和不合標準的生活條件,減少社會和區域不平等現象;
IV。在不影響出身,種族,性別,膚色,年齡和任何其他形式歧視的情況下,促進所有人的福祉。
第4條
巴西聯邦共和國的國際關係受以下原則管轄:
一,民族獨立;
二。人權盛行;
三,人民的自決權;
IV。不干涉;
五。國家之間的平等;
VI。捍衛和平;
七。和平解決衝突;
八。否定恐怖主義和種族主義;
九。人與人之間的合作以促進人類進步;
十,政治避難的讓步。
獨家款
巴西聯邦共和國將尋求拉丁美洲人民的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融合,以期形成拉丁美洲國際社會。
標題II:基本權利和保證
第一章:個人和集體權利與義務
第5條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任何區別,向居住在該國的巴西人和外國人保證生命權,自由權,平等權,安全權和財產權在以下方面不受侵犯:
一,根據本《憲法》,男人和女人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二。除法律強制外,任何人不得被強迫做或不做某事;
三,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IV。思想的表達是自由的,但匿名是被禁止的;
五,答辯權與犯罪行為成比例地得到保證,並賠償金錢或精神損失或名譽損害;
VI。良心和信仰自由不可侵犯,確保宗教信仰自由行使,並按照法律規定保障禮拜場所及其禮儀的保護;
七。法律保證向平民和軍事場所提供宗教援助以進行集體監禁;
八。除非由於拒絕執行法律規定的替代服務而對所有人施加法律義務而被援引,否則不得因宗教信仰,哲學或政治信念而剝奪任何權利;
九。言論,藝術,科學和交流活動的表達是免費的,不受任何審查或許可的約束;
十,個人親密,私生活,名譽和名譽不可侵犯,保障了因侵犯個人或個人的精神或金錢所造成的損害的賠償權;
十一。該房屋是該人不可侵犯的避難所,未經居民同意,任何人都不得進入該避難所,除非發生明顯的私下,災難或營救,或在白天根據法院命令;
十二。通信保密以及電報,數據和電話通信不可侵犯,但在後者情況下,是通過法院命令,在法律為刑事調查或刑事起訴的事實調查階段確立的情況和方式下,是不可侵犯的;
十三。遵守法律規定的專業資格,可以自由地從事任何工作,行業或職業;
十四。確保所有人都能獲得信息,並在進行專業活動時保護信息來源的機密性;
XV。在和平時期,在國家領土內的活動是自由的,任何人都可以根據法律規定,隨身攜帶資產進入,留下或離開;
十六。所有人只要不干擾先前要求在同一地點舉行的另一次會議,只要沒有事先通知適當的當局,所有人都可以在無須公開授權的場所舉行不帶武器的和平會議;
十七。出於合法目的,組織有完全的結社自由,但禁止任何準軍事組織結社;
十八。建立協會以及法律所規定的合作社,不需要授權,禁止國家干預其運作;
十九。社團可能被強制解散,或者只能通過司法決定中止其活動,而在前一種情況下,這必須是最終的且不可上訴的決定(trânsitoem julgado);
XX。任何人都不能被強迫加入一個協會或留在其中;
二十一 經明確授權,協會有權在司法上和法外代表其會員;
二十二。財產權得到保障;
二十三。財產應符合其社會職能;
二十四。法律應建立以公正和事先的現金補償徵用公眾必要性或使用性或社會利益的程序,但本憲法規定的情況除外;
二十五。在迫在眉睫的公共危險中,適當的權力機構可以使用私有財產,以確保所有人在遭受損害的情況下獲得隨後的賠償;
二十六。法律定義的小型農村財產,無論何時由家庭工作,都不應附有因其生產活動而產生的債務的償付,法律應規定為其發展籌集資金的方式;
二十七。作者擁有使用,出版或複制自己的作品的專有權,並且這些權利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轉讓給其繼承人;
二十八。根據法律規定,以下情況得到保證:
一種。保護個人參與集體作品並複制人類聲音和圖像,包括參加體育活動;
b。創作者,表演者及其各自的辛迪加和協會的權利,以監督其創作或參與的作品的經濟利用情況;
二十九。法律應確保工業發明的發明人對其使用具有暫時的特權,並考慮到國家的社會利益以及該國的技術和經濟發展,以保護工業創造,商標,公司名稱和其他明顯標誌的所有權;
XXX。繼承權得到保障;
XXXI。只要死者的人身法對他們不利,則應以巴西法律為準,以巴西配偶或子女的利益為基礎,繼承位於該國的外國人資產的財產;
XXXII。國家應當依法為消費者提供保護;
XXXIII。人人有權從公共機構收到出於其私人利益或集體或普遍利益的信息;此類信息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供,但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其秘密對社會和國民政府的安全至關重要的信息除外;
XXXIV。向所有人保證,無需支付費用:
一種。為維護權利或反對非法或濫用權力而向公共當局提出請願的權利;
b。從政府機關獲得證書,以捍衛權利並澄清個人利益狀況;
XXXV。法律不得排除司法機構對權利的任何傷害或威脅;
XXXVI。任何法律均不得損害既得權利,完善的法律行為或司法裁決;
XXXVII。不得設立特別法院或法庭;
XXXVIII。陪審團的機構得到承認,並由法律賦予其組織以確保;
一種。全面防禦;
b。秘密投票;
C。判決的主權;
d。審判故意生命罪的管轄權;
XXXIX。除非在先的法律中有定義,否則沒有任何犯罪;除非有法律先前規定,否則沒有任何刑罰;
加大碼 刑法除非使被告受益,否則不得追溯。
XLI。法律應懲處侵犯基本權利和自由的任何歧視;
XLII。種族主義是一種不可保釋的犯罪,不受時效限制,應依法予以監禁;
XLIII。法律應將其視為不受保釋,寬恕或大赦的罪行,酷刑,麻醉品和類似藥物的非法販運,恐怖主義以及被定為令人髮指的罪行;對這些罪行負有責任的是那些發出命令的人,那些執行這些命令的人以及那些雖然能夠避免犯罪但未能這樣做的人;
XLIV。平民或軍事武裝團體違反憲法秩序和民主國家的行為是不可保釋的罪行,其時效規約永遠不會生效;
XLV。任何處罰不得超出被定罪的人,但是,根據法律規定,賠償責任和財產損失法令可適用於繼任人,並對繼任人執行,直至轉移的資產價值的上限;
XLVI。法律應規範懲罰的個性化,並應特別採取以下措施:
一種。剝奪或限制自由;
b。財產損失;
C。精細;
d。替代性社會服務;
e。暫停或剝奪權利;
XLVII。沒有處罰:
一種。0f死亡,除非宣戰,以藝術術語而言。84,十九;
b。具有永久性
C。強迫勞動
d。放逐
e。殘酷的
XLVIII。應根據犯罪的性質以及被定罪者的年齡和性別在單獨的場所服刑;
XLIX。確保囚犯尊重他們的身心健康;
應為女囚犯提供保證的條件,使他們在哺乳期間可以與子女同住;
李 不得引渡巴西人,但因歸化之前犯下的常見罪行或經法律證明確實參與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類似藥物的入籍巴西人除外;
LII。任何外國人不得因政治或思想上的罪行而被引渡;
LIII。除得到適當的授權外,任何人不得審判或判刑;
LIV。沒有適當的法律程序,任何人都不得被剝奪自由或財產;
LV。向司法或行政訴訟中的訴訟人和一般被告提供辯護製度和充分的辯護,以及其中固有的措施和追索權;
LVI。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在訴訟中不予受理;
LVII。在他的刑事定罪成為最終裁決且不得上訴之前,任何人都不應被視為有罪;
LVIII。除非法律規定,否則不得將具有民事身份的人提交刑事身份證明;
LIX。如果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未提起公訴,則允許對因公訴而犯罪的個人起訴(crimes deaçãopública);
LX。只有在捍衛隱私或社會利益的情況下,法律才能限製程序性行為的公開;
LXI。除非依法明確地或通過主管司法當局的書面證明和充實命令,否則不得逮捕任何人,但軍事犯罪或法律規定的特定軍事犯罪除外;
LXII。任何人的逮捕及其可被發現的地方,應立即通知適當的法官,被捕者的家人或由他指定的人;
LXIII。被逮捕的人應被告知其權利,包括保持沉默的權利,並應保證其家人和律師的協助;
LXIV。被逮捕的人有權查明應對其逮捕或警察訊問負責的人;
LXV。司法機關應當立即釋放被非法逮捕的人;
六十六。在法律允許有或沒有擔保的臨時自由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被拘留或關押;
LXVII。除債務人自願自願無故違背撫養義務和不忠實的保管人外,不得因債務而受到民事監禁;
LXVIII。當人因非法或濫用權力而在行動自由中遭受或威脅遭受暴力或脅迫時,應授予人身保護令;
LXIX。當負責非法或濫用權力的當事方是公共當局或法人實體的代理人時,應簽發擔保令(mandado desegurança)以保護不受人身保護令或人身保護令數據保護的液體和某些權利履行政府職責;
LXX。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集體擔保令:
一種。代表國民大會的政黨;
b。合法組織和運作至少一年的工會,專業組織或協會,以捍衛其會員或準會員的利益;
二十一 只要缺乏監管規定使憲法權利和自由得到行使,而國籍,主權和公民權所固有的特權不可行,則應發布禁制令(mandado deinjunção);
LXXII。人身保護數據應被授予:
一種。確保了解政府機構或具有公共性質的實體的記錄或數據庫中包含的有關請願人的個人信息;
b。在申請人不想通過機密的司法或行政程序進行更正時,更正數據;
LXXIII。任何公民都有資格採取民眾行動,廢除危害公共遺產或國家所參與實體的遺產,行政道德,環境以及歷史和文化遺產的行為;除了在事實證明為惡意的情況下,原告免於支付法院費用,也不承擔支付勝訴方律師費和費用的負擔;
LXXIV。國家應向任何證明其資金不足的人提供全面和免費的法律援助;
LXXV。國家應賠償因司法錯誤而被定罪的任何人,以及仍被監禁的時間超過其刑期的任何人;
第六十六屆 根據法律規定,下列物品應免費提供給公認的貧困者:
一種。公民出生證明;
b。死亡證明;
LXXVII。人身保護令和人身保護數據訴訟程序以及法律規定的行使公民身份所必需的行為是免費的;
LXXVIII。每個人都可以確信,司法和行政訴訟將在合理的時間內結束,並且可以保證迅速進行司法和行政訴訟。
§1°。定義基本權利和保證的規則立即適用。
§2°。本《憲法》確立的權利和保障不排除其他源自其採用的製度和原則或巴西聯邦共和國加入的國際條約的權利和保障。
§3°。國民議會兩院在兩次不同的投票會議中以各自成員五分之三的讚成票通過的國際人權條約和公約,應等同於《憲法修正案》。
§4°。巴西服從國際刑事法庭的管轄,對它的成立表現出堅持。
第二章:社會權利
第六條
教育,保健,營養,勞工,住房,交通,休閒,安全,社會保障,保護孕產和兒童以及對貧困者的援助,是本憲法規定的社會權利。
第7條
除旨在改善其社會狀況的任何其他權利外,以下是城鄉工人的權利:
一,根據補充性法律規定的免於任意解僱或無故解僱的工作,該法律應規定遣散費,以及其他權利;
二。非自願失業情況下的失業保險;
三,服務年限保證基金(Servoçode Garantia do Tempo deServiço);
IV。法律規定的全國統一最低工資,能夠滿足工人的住房,營養,教育,健康,休閒,衣著,衛生,交通和社會保障的基本生活需求,並定期進行調整以維持其最低生活水平購買力,禁止出於任何目的將其鏈接為索引;
五,與工作範圍和復雜程度成比例的最低工資;
VI。工資或工資的不可抵扣性,除非在集體協議或協議中規定的除外;
七。對於那些獲得可變薪酬的人,保證工資或工資永遠不會低於最低工資;
八。基於全薪或退休金金額的十三個月的工資;
九。夜間工作的報酬比白天工作的報酬高;
十,法律規定的工資保護,故意保留構成犯罪的;
十一。參與獨立於報酬的利潤或成果,並例外地參與法律規定的公司管理;
十二。法律規定的低收入工人家屬家庭津貼;
十三。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四小時,允許通過協議或集體談判協議權衡工作時間並減少工作日;
十四。除非通過集體談判確定,否則連續六個小時工作的工作日為六個小時;
XV。每週休息一次,最好在星期日休息;
十六。加班費的薪級表比正常工作的薪級表高至少百分之五十;
十七。年度帶薪休假,其價格至少比正常工資高出三分之一;
十八。一百二十天的無工作或工資損失的產假;
十九。法律規定的陪產假;
XX。根據法律規定,通過特定獎勵措施保護婦女的就業市場;
二十一 法律規定的提前三十天解僱通知;
二十二。通過健康,衛生和安全規則減少工作中固有的風險;
二十三。法律規定的艱苦,不健康或危險工作的額外報酬;
二十四。退休金;
二十五。在日託中心和學前班為從出生到5(五)歲的兒童和家屬提供免費援助;
二十六。承認集體談判協議和協定;
二十七。法律規定的由於自動化而提供的保護;
二十八。職業事故保險,由雇主支付,但不排除雇主因惡意或過失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二十九。因勞資關係應付款的訴訟因由,對城鄉工人的時效期限為五年,至勞動合同終止後的時限為兩年;
一種。撤銷
b。撤銷
XXX。禁止由於性別,年齡,膚色或婚姻狀況而在履行職責和僱用標準方面出現薪資差異;
XXXI。禁止對殘障工人的工資和僱用標准進行任何歧視;
XXXII。禁止在手工,技術和智力工作或各個專業人員之間進行任何區分;
XXXIII。禁止十八歲以下的人在夜間,危險或不健康的工作,以及十六歲以下的人除學徒外,禁止任何工作;
XXXIV。具有永久僱傭關係的工人和臨時工享有平等的權利。
獨家款
保證家庭傭工類別享有第四,六,七,八,十,十三,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二十六,三十六,三十一和三十三各節規定的權利,以及考慮到法律規定的條件並觀察到本金和附加稅義務的簡化,第一,第二,第三,九,十二,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八小節的規定,以及納入社會保障系統。
藝術8
人們可以自由組建專業或聯合協會,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法律可能不要求國家批准組織辛迪加,但要在適當的機構中註冊除外,禁止政府乾預和乾預辛迪加組織;
二。禁止在同一地區內建立一個以上的,代表專業或經濟類別的,不分級別的聯合組織,該聯合組織應由有興趣的工人或雇主確定;基地的面積不得少於一個縣的面積;
三,該集團負責維護其所屬類別的集體或個人權益,包括司法或行政糾紛;
IV。大會應確定應繳納的會費,就專業類別而言,應從薪金中扣除,以獨立於法律規定的會費為各自的聯合代表制的聯邦制提供資金;
五,任何人不得加入或繼續成為集團成員;
VI。集團必須參加集體勞資談判;
七。離退休成員有權在集團組織中投票並進行投票;
八。辛迪加成員的僱員從其在辛迪加中擔任領導職務或代表職務的候選人起,不得解僱;如果當選,甚至可以當選,直到他的任期滿一年後才能解僱,除非他犯了法律規定的嚴重過失。
獨家款
本條的規定適用於農村集團和漁業殖民地的組織,並適當考慮到法律規定的條件。
第9條
罷工權得到保障;工人應決定何時行使該權利以及應捍衛的利益。
§1°。法律應定義哪些服務或活動是必不可少的,並應提供滿足社區不可推遲的需求。
§2°。負責濫用職權的當事方應受到法律的懲罰。
第10條
在政府機構的大學機構中確保工人和雇主的參與,在這些機構中,其職業或社會保障利益是討論和審議的主題。
第11條
在擁有兩百多名員工的公司中,保證選舉一名員工代表是為了促進與雇主進行直接談判。
第三章:國籍
第十二條
巴西人是:
一,出生
一種。在巴西聯邦共和國出生的人,即使是外國父母,只要他們不在本國服務;
b。只要是在巴西聯邦共和國任職的巴西父母在國外出生的人;
C。只要是在適當的巴西政府機關登記的人,或在巴西聯邦共和國居住並在成年後的任何時候選擇巴西國籍,就可以在巴西父母的國外出生的人;
二。通過歸化:
一種。根據法律規定獲得巴西國籍的人;對於原籍國為葡萄牙語的人,只需要居住一年且其品格良好即可;
b。在巴西聯邦共和國居住超過十五年且不受任何刑事定罪的任何國籍的外國人,只要他們要求巴西國籍即可。
§1°。如果給予巴西人互惠待遇,則巴西人固有的權利應歸屬於該國永久居留的葡萄牙人,但本《憲法》規定的情況除外。
§2°。除本《憲法》規定的情況外,法律可能不會在本地出生的巴西人和歸化的巴西人之間建立任何區別。
§3°。以下職位僅限於本地出生的巴西人:
一,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
二。眾議院議長;
三,聯邦參議院主席;
IV。最高聯邦法庭部長;
五,外交事業;
VI。武裝部隊軍官;
七。國防部長。
§4°。對於巴西人,應聲明喪失國籍:
一,由於從事危害國家利益的活動而被司法判決取消的;
二。獲得另一國籍,但以下情況除外:
一種。外國法律對原始國籍的承認;
b。外國法將居住在外國的巴西人歸化為留在其領土或行使民權的條件。
第十三條
葡萄牙語是巴西聯邦共和國的官方語言。
§1°。巴西聯邦共和國的標誌是國旗,國歌,徽章和印章。
§2°。州,聯邦區和縣可能有自己的符號。
第四章:政治權利
第14條
人民主權應通過普選,直接投票和無記名投票行使,所有人享有同等價值,並根據法律規定,通過以下方式行使:
I.全民投票;
二。全民公決;
三,流行的倡議。
§1°。選民登記和投票是:
一,十八歲以上的人必修;
二。可選:
一種。文盲;
b。七十歲以上的人;
C。16歲以上且未滿18歲的人。
§2°。外國人在義務兵役期間不得登記投票,也不得徵兵。
§3°。根據法律規定,資格條件如下:
I.巴西國籍;
二。充分行使政治權利;
三,選民登記;
IV。該地區的選舉住所;
五,黨派關係;
VI。最低年齡:
一種。共和國總統,副總統兼參議員三十五年;
b。州和聯邦區的州長和副州長的任期為三十年;
C。聯邦,州或地區代表,州長(Prefeito),副州長和太平紳士任職二十一年;
d。奧爾德曼(Vereador)享年18年。
§4°。無法登記投票和不識字的人沒有資格。
§5°。共和國總統,州長和聯邦區州長,州長以及在任期內成功或接任總統的州,可以連選連任。
§6°。為了競選其他職位,共和國總統,州長和聯邦區州長以及州長必須在選舉前至少六個月從各自的職位辭職。
§7°。共和國總統,州,領地或聯邦區州長,州長或州長或第二任繼承人的配偶或親屬直至第二級或通過收養的配偶和親屬,除非他們已經任職並可以連選,否則在現任轄區沒有資格。
§8°。可以登記投票的武裝部隊成員在以下條件下有資格:
I.如果服役不到十年,則應休假。
二。如果他已經服役十年以上,他的上級將免除其軍事職務;如果當選,上任後將自動退休。
§9°。補充法應規定其他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並在其有效期內保持有效,以保護行政廉政,執行任務的道德(考慮候選人的過往生活)以及選舉的正常性和合法性。直接或間接行政機關中擔任職務,職位或工作所產生的經濟權力或濫用的影響。
§10°。選舉授權後的十五天內,選舉法庭可以對選舉授權提出異議,以濫用經濟權力,腐敗或欺詐的證據證明該訴訟。
§11°。對訴訟提出異議的訴訟應保密進行,如果訴訟是虛假的或惡意的,原告應依法律承擔責任。
第15條
禁止剝奪政治權利;此類權利的喪失或中止可能僅在以下情況下發生:
I.通過最終不可上訴的判決取消入籍;
二。絕對民事無行為能力;
三,只要最終的不可上訴的刑事定罪的影響仍然有效;
IV。根據條款,拒絕履行對每個人施加的義務或執行替代服務。5,VIII;
五,行政上的不當行為。37,§4°。
第16條
改變選舉程序的法律應自其公佈之日起生效,不適用於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內發生的選舉。
第五章:政黨
第17條
政黨的創建,合併,成立和解散是免費的,同時適當考慮到國家主權,民主制度,政黨的多元化和基本人權,並遵守以下原則:
一,民族特色;
二。禁止從外國實體或政府那裡獲得財政資助或從屬於它們;
三,向選舉法院交帳;
IV。依法行使立法職能。
§1°。確保政黨在確定其內部結構,組織和運作以及採用選擇其選舉所屬制度的標準方面具有自治權,而無需在國家,州,地區或縣域中的候選人之間建立聯繫。黨章應當制定黨紀和忠誠度的規定。
§2°。政黨獲得民法規定的法律行為能力後,應在上級選舉法庭登記其章程。
§3°。政黨有權依法從黨的資金中獲得資源並享有免費的廣播和電視時間。
§4°。禁止政黨利用準軍事組織。
第三章國家組織
第一章:政治行政組織
第18條
根據本《憲法》的規定,巴西聯邦共和國的政治和行政組織包括聯邦,州,聯邦區和縣,這些州均為自治州。
§1°。聯邦首都是巴西利亞。
§2°。聯邦領土是聯邦的一部分,其創建,改建為州或重新融入原屬國應受補充法律的約束。
§3°。各州可以相互合併,細分或分裂,以便與其他國家合併,或組成新的州或聯邦領土,並由全民投票通過直接利害關係的人民批准,而國民議會則通過補充法律批准。
§4°。縣的創建,合併,合併和細分應在補充聯邦法律確定的期限內由州法律完成,並應通過全民投票事先與所涉及縣的居民協商,然後再進行縣可行性研究,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展示和宣傳。
藝術19
聯盟,州,聯邦區和縣被禁止:
一,建立宗教或教堂,資助它們,阻礙其運作或與它們或其代表保持依存的關係或同盟,但為法律目的出於公共利益進行合作除外;
二。拒絕遵守公共文件;
三,造成巴西人之間的差異或偏好。
第二章:聯盟
藝術20
以下內容構成本聯盟的財產:
一,目前屬於它的財產以及可以授予它的財產;
二。法律所定義的對邊境保護,軍事要塞和建築,聯邦通訊和環境保護路線必不可少的空地;
三,擁有的土地上的湖泊,河流和任何水道;州際水域;與其他國家接壤的水域;流入或來自外國領土的水域;以及毗鄰的土地和河灘;
IV。與其他國家接壤的地區的河流和湖泊中的島嶼,海洋海灘,大海和近海島嶼,但不包括縣城所在地的地區除外,但受公共服務和聯邦環境部門影響的地區除外,以及本領域所指的區域。26,II;
五,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自然資源;
VI。海疆;
七。潮汐帶和增生帶;
八。潛在的水力發電站;
九。礦產資源,包括地下資源;
十,天然地下洞室以及考古和史前遺址;
十一。傳統上被印第安人佔領的土地。
§1°。根據法律規定,向各州,聯邦區和縣以及聯邦的直接管理機構保證,他們將各自參與石油或天然氣,水力能源和其他礦產資源的開採結果領土,大陸架,領海或專屬經濟區,或針對此類開采的經濟補償。
§2°。沿領土邊界的長達150公里寬的被稱為邊境地區的地帶被認為是保衛國家領土的基礎,其占領和使用應受法律的管制。
第21條
聯盟有權:
一,與外國保持關係並參加國際組織;
二。宣戰並實現和平;
三,確保國防;
IV。在補充法規定的情況下,准許外國部隊過境或暫時停留在該國領土內;
五,下令圍困,防禦和聯邦干預;
VI。授權和監督戰爭物資的生產和貿易;
七。發行貨幣;
八。管理該國的外匯儲備並監督金融交易,特別是信貸,交換和資本化,以及保險和私人養老金計劃;
九。制定並執行國家和地區計劃,以訂購領土並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
十,保持郵政服務和國家航空郵件;
十一。根據法律規定,直接或通過授權,特許或許可經營電信服務,該法律應規定服務的組織,建立監管機構和其他機構方面;
十二。直接或通過授權,特許權或許可進行經營:
一種。用聲音廣播聲音和圖像的服務;
b。與潛在水電站所在地的國家合作進行電能的服務和安裝以及水力發電的利用;
C。航空航天導航和機場基礎設施​​;
d。巴西港口和國家邊境之間或跨州或地區邊界的鐵路和水路運輸服務;
e。州際和國際公路運輸的客運服務;
F。海,河,湖港口;
十三。組織和維護司法機構,聯邦區和領地的公共部以及領地的公設辯護人辦公室;
十四。組織和維護聯邦區的民警,軍事警察和消防隊,並通過特定基金向聯邦區提供財政援助以執行公共服務;
XV。組織和維護官方的國家統計,地理,地質和製圖服務;
十六。為了觀眾的自由裁量權,對公共娛樂和廣播電視節目進行分類;
十七。大赦
十八。計劃並促進針對公共災難(尤其是乾旱和洪水)的永久防禦;
十九。建立國家水資源管理制度,並確定授予其使用權的標準;
XX。制定包括住房,基本衛生和城市交通在內的城市發展指令;
二十一 制定國家運輸系統的原則和指令;
二十二。運營海上,機場和邊境警察部門;
二十三。根據以下原則和條件,經營任何性質的核服務和設施,並對核礦石及其副產品的研究,開採,濃縮,後處理,工業化和商業行使政府壟斷權:
一種。該國領土內的所有核活動應被允許用於和平目的,並須經國民議會批准;
b。根據許可製度,授權用於研究和醫學,農業和工業用途的放射性同位素的銷售和利用;
C。半衰期等於或少於兩個小時的放射性同位素的生產,銷售和利用是根據許可製度授權的;
d。核損害的民事責任不取決於是否存在過錯;
二十四。組織,維護和檢查工作條件;
二十五。以協會的形式確定進行探礦和砂礦開采的領域和條件。
藝術22
聯盟擁有就以下方面進行立法的專有權力:
一,民法,商法,刑法,程序法,選舉法,土地法,海事法,航空法,空間法和勞動法;
二。徵用;
三,在迫在眉睫的危險和戰時徵用平民和軍事人員;
IV。水域,能源,信息學,電信和無線電廣播;
五,郵政服務;
VI。貨幣制度,計量製度以及金屬的證明和保證;
七。信貸,外匯,保險和證券轉讓政策;
八。國外和州際貿易;
九。國家運輸政策指令;
十,港口和湖泊,河流,海洋,空中和航空航行的製度;
十一。中轉和運輸;
十二。礦床,礦山,礦產資源和冶金;
十三。國籍,公民身份和入籍;
十四。土著居民;
XV。外國人的移徙,移民,入境,引渡和驅逐;
十六。組織國家就業製度和專業實踐條件;
十七。聯邦區和領土的司法和公共部組織,領土的公設辯護人辦公室及其行政組織;
十八。國家統計,製圖和地質系統;
十九。儲蓄系統,以及獲得和保證普遍的儲蓄;
XX。彩票和彩票系統;
二十一 軍警和消防隊的組織,人員,戰爭物資,保障,應徵和動員的一般規則;
二十二。聯邦警察以及聯邦公路和鐵路警察的管轄權;
二十三。社會保障;
二十四。國民教育的指示和依據;
二十五。公共登記冊;
二十六。任何性質的核活動;
二十七。適用於直接公共管理,聯邦,州,聯邦區和縣的專制和基金會的所有類型的招標和合約的一般規則,並遵守藝術品規定。第37條,第XXI條,以及適用於藝術品的上市公司和混合資本公司的規定。173,§1°,III;
二十八。領土防禦,航空航天防禦,海上防禦,民防和國家動員;
二十九。商業廣告。
獨家款
補充法可以授權各國就與本條所涉事項有關的具體問題進行立法。
第23條
聯盟,州,聯邦區和縣應具有以下共同權力:
一,確保遵守《憲法》,法律和民主制度,並保留公共遺產;
二。維護公共衛生,公共援助以及殘疾人的保護和保障;
三,保護具有歷史,藝術和文化價值的文件,作品和其他資產,古蹟,非凡的自然景觀和考古遺址;
IV。防止藝術品,其他具有歷史,藝術或文化價值的商品的特性受到損失,破壞或改變;
五,提供獲取文化,教育,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的手段;
VI。保護環境並打擊任何形式的污染;
七。保護森林,動植物;
八。促進農業和畜牧業生產並組織糧食供應;
九。促進住房建設方案以及改善生活條件和基本衛生條件;
十。消除貧困的根源和邊緣化的因素,促進貧困階層的社會融合;
十一。登記,監督和監督在其領土內研究和開發水和礦產資源的權利的讓步;
十二。建立並實施交通安全教育政策。
獨家款
補充法律應建立聯盟,各州,聯邦區和縣之間的合作規則,旨在在全國范圍內實現平衡發展和福祉。
第24條
聯盟,州和聯邦區應具有同時立法的權力:
一,稅收,金融,監獄,經濟和城市規劃法;
二。預算;
三,商業登記處;
IV。法醫服務費用;
五,生產和消費;
VI。森林,狩獵,捕魚,動物區系,自然保護,土壤和自然資源的保護,環境保護和污染控制;
七。保護歷史,文化,藝術,旅遊和風景名勝遺產;
八。對環境,消費者,財產和藝術,美學,歷史,旅遊和風景價值的權利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九。教育,文化,教學,體育,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創新;
十,小額錢債法院的設立,運作和程序;
十一。法院程序;
十二。社會保障和保護與健康保護;
十三。法律援助和公共辯護;
十四。殘疾人的保護和社會融合;
XV。保護兒童和青年;
十六。民警的組織,保障,權利和義務。
§1°。在同時立法的範圍內,國際電聯的權力應僅限於製定一般規則。
§2°。聯盟就一般規則進行立法的權力並不排除各國的補充權力。
§3°。如果沒有關於一般規則的聯邦法律,則各州應行使充分的立法權規定自己的特殊性。
§4°。在違反聯邦法律的情況下,聯邦法律對一般規則的監督將中止州法律的效力。
第三章:聯邦國
第25條
各國根據其可能通過的憲法和法律進行組織和管理,並遵守本憲法的原則。
§1°。本憲法未禁止他們使用的權力留給了各州。
§2°。各國有義務根據法律規定直接或通過特許經營管道煤氣的當地服務。禁止發布臨時措施對其進行監管。
§3°。各國可以通過補充法律,通過對鄰近城市進行分組來創建大都市區域,城市群和微觀區域,以整合共同關心的公共職能的組織,規劃和運作。
第26條
國家財產包括:
I.地表水或地下水,無論是流動的,新興的還是在水庫中,但在法律規定的後者情況下,除國際電聯進行的工程所產生的水外;
二。在其管轄下的海洋和沿海島嶼地區,但不包括聯盟,縣或第三方管轄下的那些地區;
三,不屬於聯盟的河流和湖泊島嶼;
IV。空缺的政府土地,不屬於聯盟的土地。
第27條
州立法議會中的代表人數應是州在眾議院中代表人數的三倍,達到三十六名時,代表人數應增加,而聯邦代表人數應超過十二名。
§1°。國家代表的任期為四年,本《憲法》關於選舉制度,不可侵犯性,豁免權,報酬,失去任務,缺席,障礙和入伍的規定應適用於他們。
§2°。國家代表的固定補償金應在立法議會的倡議下由法律規定,最高不得超過聯邦代表所定比例的百分之七十五,並應遵守第39條的規定。 ,§4°,57,§7°,150,II,153,III和153,§2°,I。
§3°。立法議會有權決定其內部規則,秘書處的警察和行政服務,以及填補各自的辦公室。
§4°。法律應規定國家立法程序中的民眾主動權。
第28條
州長和副州長的選舉,任期四年,應於10月的第一個星期日舉行,以進行第一輪選舉;如果需要進行第二輪選舉,則應於該年的10月的最後一個星期日舉行。在其前任職權到期之前,他們應於次年1月1日就職,並遵守第77條的規定。
§1°。擔任其他直接或間接公共管理職務或總督的總督應失去其職務,但通過公開競爭性檢查並遵守藝術規定而擔任的職務除外。38,I,IV和V
§2°。總督,副總督和國務卿的固定薪酬應由立法議會根據法律規定,並遵守第37,XI,39,§4°,150,II,153,III條的規定和153,§2°,I。
第四章:縣
第29條
縣由組織法管轄,每兩輪投票,每輪間隔最少十天,並由縣立法機關三分之二的議員批准,並遵守本《憲法》規定的原則予以頒布。 ,各自的國家憲法和以下規定:
一,通過在全國范圍內舉行直接和同時的選舉,選舉州長,副州長和奧德曼議員,任期四年。
二。州長和副州長的選舉在其前任職權終止前的一年的10月的第一個星期日舉行,並適用藝術規定。77個縣選民超過二十萬;
三,州長和副州長在選舉後的次年1月1日進行調查;
IV。在縣立法機關的組成中,應遵守以下最大限制:
一種。縣中有9(9)個Aldermen,居民不超過15,000(1.5萬);
b。縣中有11(11)個Aldermen,居民超過15,000(1.5萬),居民多達30,000(30,000);
C。縣中有13(十三)名der徒,居民超過30,000(三萬),居民多達50,000(五萬);
d。縣中有15(十五)名奧爾德曼人,居民人數超過50,000(五萬),最多居民80,000(八萬);
e。縣內有17個(十七個)Al民,人口超過80,000(八萬),居民多達120,000(十二萬);
F。縣中有19(19)個Aldermen,居民超過12萬(十二萬),居民多達16萬(十六萬);
G。縣(居民)超過16萬人(十六萬,十六萬),居民多達三十萬(三十萬)的二十一(二十)名der徒;
H。縣中有23(二十三)個Aldermen,居民超過30萬(三十萬),居民多達45萬(四十五萬);
一世。縣內有25個(二十五)奧德曼人,人口超過45萬(四十五萬),居民不超過60萬(六十萬);
j。在縣內有超過60萬(六十萬)和多達75萬(七十五萬)的居民的27(二十七)個Aldermen;
k。縣中有29個(二十九)個Aldermen,居民超過75萬(七十五萬),居民多達90萬(九十萬);
l。縣(人口)超過90萬(九十萬),居民多達1,050,000(一十五萬)的31名(三十一)奧爾德曼人;
米 縣中有33(33個)奧爾德曼人,人口超過1,050,000(一百五十萬),居民多達1,200,000(一百二十二萬);
。縣中有35個(三十五)個Aldermen,居民超過120萬(一百二十萬),居民多達135萬(一百三十五萬);
o。縣內有37個(三十七)個Aldermen,居民超過135萬(一百三十萬三十五萬),居民多達一百五十萬(一百五十萬)。
p。縣中有39名(三十九名)奧爾德曼人,居民超過1,500,000(一百五十五萬),居民多達一百八十萬(一百八十八萬);
q。縣中有41個(四十九)個Aldermen,居民超過180萬(一百八十萬),居民多達240萬(二十四十四萬);
河 縣內有43(43個)奧爾德曼人,人口超過240萬(240萬),居民數量達300萬(300萬);
s。縣中有45(45個)奧爾德曼縣,人口超過300萬(三百萬),居民多達400萬(四百萬);
t。縣內有47(47個)奧爾德曼人,人口超過400萬(400萬),居民多達500萬(500萬);
你 縣中有49個(四十九)個Aldermen,人口超過500萬(五百萬),居民多達600萬(六百萬);
v。縣(居民)超過600萬(六百萬),居民多達700萬(七百萬)的51名(五十一)奧德曼人;
w。縣中有53(53)個Aldermen,居民超過700萬(700萬),居民多達800萬(800萬);
X。縣中有55(五十五)個Alderman,居民超過800萬(八百萬)。
五,在縣議會的倡議下依法確定的州長,副州長和市級秘書的固定報酬,並遵守第37,XI,39,§4°,150,II,153,III和37條的規定153§2°,I;
VI。奧爾德曼人的固定薪酬應由各自的縣議會在每個立法期內確定,並遵循本《憲法》的規定,並遵守各組織法中規定的標準和以下最高限額:
一種。在人口不超過一萬的縣,最高的固定報酬應相當於州代表固定報酬的百分之二十;
b。在萬居民與一萬五萬之間的縣中,對der民的最高固定補償金應相當於州代表固定補償金的百分之三十;
C。在五萬一十萬居民縣中,對der民的最高固定補償金應為州代表固定補償金的百分之四十;
d。在十萬一十三至三十萬居民的縣,對der民的最高固定補償金應相當於州代表固定補償金的百分之五十;
e。在三十萬個至一百五十萬居民的縣,對der民的最高固定補償應為州代表固定補償的百分之六十;
F。在五十萬以上居民的縣,最高的固定報酬應相當於州代表固定報酬的百分之七十五;
七。奧爾德曼人的薪酬總支出不得超過該縣收入的百分之五;
八。Aldermen在行使職權時以及在縣范圍內發表意見,言論和投票的豁免權;
九。在Aldermen任職期間的禁止和不兼容行為,在適用時與本憲法中對國民議會議員的規定和相應的州憲法對立法議會議員的規定類似;
十。司法法院對州長的審判;
十一。組織縣立法機關的立法和監督職能;
十二。代表協會在城市規劃中的合作;
十三。通過使至少百分之五的選民表現出來的針對縣,市或區的具有特殊意義的票據的民意倡議;
十四。根據藝術失去知事的職權。28,唯一的段落。
第29-A條
相對於藝術第§5條所規定的稅收收入和轉讓總和,縣議會的總支出(包括Aldermen的固定薪酬,但不包括非活動支出)不得超過以下百分比。153和藝術。158和159,在上一會計年度有效實現:
I.人口不超過100,000(十萬)的縣為7%(百分之七);
二。人口在100,000(十萬)至300,000(十萬)之間的縣為6%(6%);
三,人口在300,001(三十一萬)和500,000(五十萬)之間的縣為5%(5%);
IV。人口在500,001(五十萬和一百)至300萬(三百萬)之間的縣為4.5%(百分之四分之二);
V.人口在3,000,001(三百萬和一百萬)之間的居民和800萬(八百萬)的居民之間的縣的比率為4%(百分之四);
VI。人口超過8000,001(八百萬零一)的縣為3.5%(百分之三分之二)。
§1°。縣議會的薪金支出不得超過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其中包括Aldermen的固定薪酬支出。
§2°。對於縣長而言,這構成了一項可彈each的罪行(crime de responsabilidade):
一,進行超出本條規定限額的轉讓;
二。在每個月的第二十天之前不發送或轉移;要么
三,發送少於預算法規定的比例。
§3°。縣議會主席不尊重本條第1款是不容侵犯的罪行。
第30條
縣有權:
I.就地方利益主題進行立法;
二。在適用時補充聯邦和州立法;
三,在其管轄範圍內開徵和收取稅款,以及運用其收入,但不影響他們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開立帳戶並發布臨時資產負債表的要求;
IV。遵守國家法律,創建,組織和消除地區;
五,直接或通過特許或許可組織和執行符合當地利益的基本公共服務,包括集體運輸;
VI。維持學前和基礎教育計劃;
七。在聯盟和國家的技術和財政合作下,為人民提供衛生服務;
八。在適當情況下,通過規劃和控制城市土地的使用,細分和占用,促進適當的領土秩序;
九。遵守法律以及聯邦和州的監督措施,促進對當地歷史和文化遺產的保護。
第31條
縣的監督應由縣立法機關根據法律規定,通過外部控制和縣行政部門的內部控制系統進行。
§1°。縣立法機關的外部控制應在州會計法庭或理事會或州會計法庭(如果有)的協助下進行。
§2°。除非有三分之二的州議會議員作出決定,否則由適當機構針對州長每年提交的帳目發布的事先意見應為準。
§3°。每年應向任何納稅人提供60天的縣帳戶以進行檢查和評估,並且任何納稅人都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質疑其合法性。
§4°。禁止建立縣會計法庭和會計理事會或機構。
第五章:聯邦轄區和領土
第一部分:聯邦區
第32條
聯邦區(可能不划分縣)應受組織法的管轄,在兩輪投票中以最少十天的間隔投票,並由立法會議廳的三分之二批准,並由立法會頒布,並遵守本憲法中確立的原則。
§1°。聯邦區應擁有各州和縣的立法權。
§2°。選舉州長和副州長,遵守藝術規定。77個,地區代表應與州長和州代表的任期一致,任期相同。
§3°。藝術的規定。27個適用於地區代表和立法會議廳。
§4°。聯邦法律應規定聯邦區政府對民警和憲兵以及軍事消防隊的使用。
第二節:領土
第三十三條
法律應規定領土的行政和司法組織。
§1°。可以將地區劃分為縣,在適用時應遵守本標題第四章的規定。
§2°。領土政府的帳目應在國際電聯帳目法庭事先同意的情況下提交國民代表大會。
§3°。人口超過十萬的聯邦領土,除應根據本《憲法》任命的州長外,還應設有審判和上訴法院,公共事務部成員和聯邦公設辯護人;法律應規定對領土立法機關及其決策機構進行選舉。
第六章:干預
第34條
聯盟不得乾預各州或聯邦區,除非:
一,維護國家誠信;
二。擊退外國入侵或將聯盟的一個單位入侵到另一個單位;
三,制止對公共秩序的嚴重威脅;
IV。保證聯邦政府各部門的職能不受阻礙;
V.重組一個聯合會部門的財務:
一種。中止因政府不可抗力原因而連續兩年以上由政府工具或證券擔保的債務的支付;
b。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各縣提供本《憲法》規定的稅收;
VI。規定執行聯邦法律,法院命令或決定;
七。確保遵守以下憲法原則:
一種。共和形式,代表制度和民主制度;
b。個人權利;
C。縣自治;
d。提供直接和間接公共管理帳目;
e。運用州稅產生的收入(包括來自轉移的收入)所要求的最低限度,以維持和發展教育以及公共衛生活動和服務。
第35條
一國不得乾預其縣,也不得乾預聯邦在聯邦直轄區中的縣,除非在下列情況下:
I.除非由於不可抗力原因,否則連續兩年不償還由政府工具或證券擔保的債務;
二。所需帳戶未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提供;
三,縣規定的最低收入金額尚未用於維護和發展教育以及公共衛生活動和服務;
IV。司法法庭授予代表訴訟,以確保遵守《國家憲法》規定的原則或規定執行法律,法院命令或司法裁決。
第36條
干預令應取決於:
I.就藝術而言。34,IV,應脅迫或阻礙的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的要求,或如果對司法機關施加脅迫,則應最高聯邦法庭的命令;
二。在不服從法院命令或裁決的情況下,根據最高聯邦法庭,最高司法法院或最高選舉法庭的命令;
三,就藝術而言,最高聯邦法庭批准共和國總檢察長提起的代表訴訟。34,VII,以及在拒絕執行聯邦法律的情況下;
IV。被撤銷。
§1°。干預令應規定執行的程度,期限和條件,並在適當的情況下指定乾預者,並應在二十四小時內提交國民議會或州議會審議。
§2°。如果國民議會或立法會議不開會,則應在同一二十四小時內召開一次特別會議。
§3°。在藝術方面。34,VI和VII,或藝術。第三十五,四,經國民代表大會或立法議會放棄審議,該法令應僅限於中止執行被質疑的行為,只要該措施足以恢復正常。
§4°。停止干預的理由後,除非有法律障礙,否則撤職的機關應返回辦公室。
第七章出版物管理
第一部分:一般規定
第37條
聯盟,各州,聯邦區和縣的任何分支機構的直接或間接公共管理應遵守合法,不人格,道德,宣傳和效率的原則,以及以下內容:
I.符合法律規定要求的巴西人以及法律規定的外國人都可以使用公職,職位和職位;
二。根據法律規定,根據公職或工作的性質和復雜程度,對公職或就業進行的投資取決於公開競爭性考試或此類考試以及對專業證書的比較和事先批准,但要宣布的委任為委託人的辦公室除外根據法律允許自由任命和解除職務;
三,公開競爭性考試的有效期最長為兩年,可在同一期間內延長一次;
IV。在公開競爭通知書規定的不可延期期間,應優先通過公開競爭性考試或此類專業資格考試和比較批准的候選人,而不是新批准的申請人擔任職業或工作;
五,僅由擔任有效職務的公務員行使的信任職位,以及由章程規定的案件,條件和最低百分比由職業公務員填補的佣金辦公室,僅用於管理,監督和評估工作;
VI。公務員享有自由的辛迪加結社權;
七。罷工權應在特定法律規定的方式和範圍內行使;
八。法律應為殘疾人保留一定比例的公共職位和職位,並確定其僱用標準;
九。法律應規定在固定時期內僱用人員的情況,以滿足臨時出於特殊公共利益的需要;
十,公務員的報酬和第§4°條規定的工資。第39條應僅由特定法律設定或修改,在每種情況下均應遵守私人動議,並確保每年進行一般修訂,並始終在同一日期進行,並且在索引方面沒有區別;
十一。在直接行政,獨裁和基金會中擔任公職,職位和工作的人的報酬和固定報酬;聯盟,州,聯邦區和縣的任何分支機構的成員;選舉辦公室和其他政治代理人的持有人;並且,不論是否累計獲得的利益,養卹金或其他形式的報酬,包括個人利益或任何其他性質的利益,均不得超過聯邦最高法庭部長的每月報酬;縣的補償金以縣為限;在美國和聯邦區的行政部門中,總督的月薪;在立法部門,國家和地區立法者的賠償;在司法部門
十二。立法和司法部門職位的薪酬不得高於行政部門所支付的薪酬;
十三。為了補償公共服務人員,禁止將任何種類的報酬掛鉤或等同;
十四。政府僱員收到的金錢加薪,不得用於給予後續加薪的目的而計算或累積;
XV。除本條第十一條和第十四條第和藝術款的規定外,擔任公共職務和工作的人的薪水和報酬是不可減少的。39,§4°,150,II,153,III和153,§2°,I;
十六。禁止累積有薪公職,但在工作時間允許的情況下除外,在任何情況下均應遵守第XI項的規定:
一種。關於兩個教學職位;
b。關於一個教學職位與另一個技術或科學職位;
C。作為具有受監管職業的衛生專業人員的兩個獨家職位或工作;
十七。禁止累積的規定擴大到工作和辦公室,包括基金會,公眾公司,混合資本公司,其子公司和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
十八。財政部及其視察員應在其權限和管轄範圍內,依法優先於其他行政部門;
十九。建立專制制度和授權組織上市公司,混合資本公司或基金會只能通過特定法律來完成。在後一種情況下,應由補充法來界定其活動範圍;
XX。在每種情況下,都必須獲得立法授權,以組織前款所指實體的子公司,以及任何一家子公司參與私人公司;
二十一 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公共工程,服務,購買和處置應通過公開招標程序進行,以確保所有投標人享有同等條件,並規定了付款義務。依法律規定,應維持投標的有效條件,該條件僅允許對確保履行義務必不可少的技術和經濟資格要求;
二十二。具有特定職業的僱員所從事的,國家,聯邦,聯邦區和縣的稅收管理,為國家運作所必需的活動,應具有優先的資源來開展活動,並應採取綜合行動,包括根據法律或協議提供的稅目表和財務信息。
§1°。政府機構的行為,綱領,公共工程,服務和運動的宣傳應具有教育,信息或社會取向的特徵,並且不得包括代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個人晉升的名稱,符號或圖像。
§2°。不遵守第二和第三節的規定,應導致法律規定的行為無效,對主管當局的處罰。
§3°。法律應規範用戶參與直接和間接公共管理的形式,特別是規範:
I.有關一般提供公共服務,確保為參加者提供服務的維護以及對服務質量進行外部和內部定期評估的投訴;
二。用戶訪問行政登記處和有關政府行為的信息,並遵守相關規定。5,X和XXXIII;
三,規制代表制,以防止對公共行政部門的辦公室,工作或職位進行過失或濫用。
§4°。行政不誠實行為將導致法律權利的中止,失去公職,凍結資產並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和程度償還公共財政,而不會影響任何適用的刑事訴訟。
§5°。法律應規定任何代理人(無論是否是公務員)所犯的對公共財政造成損害的犯罪的時效期限,但不得損害相應的損害賠償訴訟。
§6°。提供公共服務的公法和私法法人實體應對其代理人以這種身份行事給第三方造成的損害負責,以確保在故意不當行為(過失)或過失的情況下,由負責的代理人代位。
§7°。法律應對允許直接訪問或間接訪問特權信息的直接或間接管理辦公室或職位的持有人提出要求和限制。
§8°。直接或間接管理的機構和實體的管理,預算和財務自主權可以通過其管理者與政府之間簽訂的合同來擴大,以固定機構或實體的績效目標。法律規定:
一,合同期限;
二。評估董事績效,權利,義務和負債的控制和標準;
三,人員報酬。
§9°。第十一條的規定適用於從聯盟,州,聯邦區或縣接收資源來支付人事費用或一般支出的上市公司和混合資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10°。同時收到源自藝術品的退休金。40或來自藝術。第42和142條禁止從公職,工作或職位獲得報酬,但本《憲法》規定的累積職位和法律規定的選舉委員會職位允許自由任免。
§11°。為本條標題第十一小節規定的薪酬限制,應不考慮法律規定的具有賠償性質的部分。
§12°。就本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而言,各州和聯邦區通過修改其各自的憲法和組織法,有權在自己的範圍內確定每月的固定補償金為唯一限額。最高法院法官的每月固定薪酬的百分之九十五至百分之二十五,但不適用於本州和州代表的固定薪酬和他們的al木手。
第38條
下列規定適用於直屬行政機構,獨裁政權或基金會的公職人員:
I.聯邦,州或地區的選任辦公室主任應免職,任職或擔任職務;
二。被授予總理職務的投資人應被免職,任職或擔任職務,並可選擇獲得報酬;
三,在工作時間允許的情況下按Alderman職權進行投資的人應獲得其職務,工作或職位的利益,且不得影響選舉辦公室的薪酬;如果時間不兼容,則應採用前款的規定;
IV。在因行使選舉任務而需要休假的任何情況下,服務期限應出於所有法律目的而計算,但功績晉升除外;
V.如果是休假,則應將其確定為就某人從事社會保障福利而言。
第二節:公務員
第39條
聯盟,州,聯邦區和縣應組織人員管理和薪酬政策委員會,由各部門指定的公務員組成。
§1°。制定薪金和薪酬制度其他組成部分的標準時應考慮到:
一,每個職業組成部門的性質,責任程度和復雜性;
二。調查的要求;
三,辦公室的特點。
§2°。聯盟,州和聯邦區應維護公立學校,以培養和改進公務員,並參加構成職業晉升要求之一的課程。為此,應允許聯盟實體之間達成協議或合同。
§3°。藝術的規定。第7,IV,VII,VIII,IX,XII,XIII,XV,XVI,XVII,XVIII,XIX,XX,XXII和XXX適用於擔任公職的公務員。當辦公室的性質要求時,法律可能會規定不同的入學要求。
§4°。政府分支機構的成員,選任辦公室的負責人,聯邦政府的部長以及州和縣級秘書應僅獲得一筆一次性工資的補償。在任何情況下均應遵守藝術規定,不得增加任何滿足,額外付款,獎金,保險費,代表津貼或任何其他類型的報酬。37,X和XI。
§5°。聯邦,州,聯邦區和縣的法律應建立公務員最高薪酬與最低薪酬之間的關係,在任何情況下均應遵守藝術規定。37,十一。
§6°。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門應每年公佈公職和工作的薪金和薪酬數額。
§7°。聯盟,州,聯邦區和縣的法律應規範經濟來源的預算資源的使用,並針對每個機構,專制和基金會的當前支出,以用於製定質量和生產力計劃,培訓和發展,現代化,重新裝修和合理化公共服務,包括以額外支付或提高生產率的形式提供的公共服務。
§8°。職業公務員的報酬應根據§4°確定。
第40條
通過各自公共實體,活躍或不活躍的公務員和養老金領取者的捐款,可以確保在聯盟,各州,聯邦區和各縣(包括其獨裁政權和基金會)中擔任有效職務的公務員建立共同和共同的社會保障制度。遵守保持金融和精算平衡的標準以及本條款。
§1°。本條所述的社會保障制度中包括的公務員應退休,其退休金應從根據§§3°和17°確定的值開始計算:
I.對於永久性殘疾,養卹金與繳款期限成正比,但法律規定由於服役期間的事故,職業病或嚴重,傳染性或不可治癒的疾病引起的除外;
二。根據補充法,養老金與繳費年限成比例,為70歲(七十歲)或75歲(七十五歲)。
三,自願遵守以下條件,只要他們完成了至少十年的有效公共服務期限和五年的退休職位即可:
一種。年齡為六十歲,有供款的年齡為三十五年,如果是男性,年齡為五十五歲和有供款的三十年年齡,如果為女性;
b。男性為65歲,女性為60歲,退休金與繳費時間成正比。
§2°。授予退休金和退休金時,其退休金和退休金不得超過其各自在退休時所擔任職位的薪酬,或作為退休金優惠的參考。
§3°。退休金在給予時,應根據用作本條和本條規定的僱員對社會保障制度的供款基礎的薪酬來計算。法律規定的第201條。§4°。禁止對工作人員採用區別對待的退休金要求和標準,包括在本條規定的製度中,但補充法令規定的工作人員除外:
一,殘障人士;
二。從事危險活動的人;
三,其活動在不利於他們的健康或身體完整性的特殊條件下進行。
§5°。對於可以證明自己的時間完全用於幼兒園,小學或中學教學的教師,根據§1°,III的規定,年齡和繳費期限的要求應減少五年。
§6°。除本《憲法》規定的累積職位退休外,禁止從本條規定的社會保障制度中領取不止一項退休金。
§7°。法律應規定死亡撫卹金的優惠,應等於:
I.如果在去世之日退休,則死者公務員福利的總價值,不超過藝術處理的一般社會保障制度中為福利確定的最高限額。201,超出此限制的數量增加了百分之七十;要么
二。如在死亡之日在職,則為在死亡之日擔任有效職務的公務員的報酬總額,直至在本條所規定的一般社會保障制度中規定的福利最高限額為止。201,超出此限制的數量增加了百分之七十。
§8°。為了永久保留其實際價值,根據法律規定的標準,確保對利益進行調整。
§9°。為退休目的,應計入聯邦,州或縣的供款期限,為獲得可用性,應計入相應的服務期限。
§10°。法律可能沒有建立任何虛擬的形式來計算繳費期限。
§11°。藝術中的極限。第三十一條適用於不活動的福利總和,包括因積累公共職位或就業而產生的福利總和,以及應為一般社會保障制度繳納的其他活動,以及因福利增加而產生的金額本章程所規定的無酬累積職位,法律宣布的允許自由任命和卸任的佣金職位以及選任職位。
§12°。除本條規定外,擔任有效職務的公務員的社會保障制度應在適用時遵守一般社會保障制度確定的要求和標準。
§13°。一般社會保障制度應適用於僅擔任法律規定的允許自由任命和卸任的佣金職位的公務員,以及任何其他臨時公共職位或工作。
§14°。只要他們為各自擔任有效職務的僱員制定補充的社會保障制度,工會,州,聯邦區和縣就可以確定退休金和退休金的價值,以該條款所規定的製度承認。為藝術中涉及的一般社會保障制度的受益人確定的最高限額。201。
§15°。§14°中規定的補充性社會保障制度應由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在適用的情況下,依法制定。第202條及其各款,通過具有補充性社會保障的封閉實體,具有公共性質,應僅向各自參與者提供已定義的繳費給付計劃。
§16°。§14°和15°的規定只有通過事先明確的選擇才可適用於在製定相應的補充社會保障制度的法案的公佈之日之前已進入公共服務領域的公務員。
§17°。根據法律規定,為計算§3°規定的福利而考慮的所有薪酬值應適當更新。
§18°。應對本條所述制度所承認的退休金和養卹金繳納繳款,其數額應超過為本條所述的一般社會保障制度規定的最高限額。201,其百分比等於為擔任有效職務的公務員規定的百分比。
§19°。完成本條第1款第III款a項規定的自願退休要求並選擇繼續工作的本條所述的公務員,將獲得與他的社會保障繳款額等值的剩餘獎金,直到他完成為止§1°,II中包含的強制性退休要求。
§20°。禁止為擔任有效職務的公務員提供多種社會保障制度;除提供技術外,還禁止每個州實體擁有一個以上的單位來管理各自的政權。142,§3°,X。
§21°。根據法律規定,當受益人患有無行為能力的疾病時,應僅對退休和退休金的部分超過根據一般制度確定的最大限額的兩倍,才徵收本條§18°規定的繳款。藝術方面的社會保障。本憲法第201條。
第41條
通過公開競爭性考試任命為有效職務的公務員,在實際服務三年後可獲得任期。
§1°。終身公務員應僅失去其職位:
一,憑藉已成為終局且不可上訴的司法判決;
二。通過行政程序確保他們有充分的辯護;
三,通過以補充法律的形式對績效進行定期評估的程序,以確保全面辯護。
§2°。如果法院判決宣布解僱終身公務員無效,則應恢復該僱員的身份,隨後任職的該職位的任職者(如果終身任職)應重新安置到其原來的職位,而無權獲得賠償。換崗或休假,其報酬與服務時間成正比。
§3°。如果該職位被取消或被宣佈為不必要,則應聘用終身製公務員,其薪酬與服務時間成正比,直到被適當安置到另一職位為止。
§4°。作為獲得使用權的條件,為此目的成立的委員會需要進行特殊的績效評估。
第三節:州,聯邦區和地區的軍人
第42條
根據等級和紀律組織的軍事警察和消防隊的成員是各州,聯邦區和地區的軍人。
§1°。藝術的規定。14,§8°;藝術。40,§9°;和藝術。142,§§2°和3°除適用法律規定的內容外,還適用於各州,聯邦區和地區的軍人。處理藝術主題取決於具體的州法律。142,§3°,X子節,各州長授予官級。
§2°。各個州實體根據特定法律確定的規定應適用於各州,聯邦區和地區的軍事退休人員。
第四節:地區
第43條
出於行政目的,聯盟可以在同一個社會和地緣經濟綜合體中協調其行動,以尋求其發展並減少區域不平等。
§1°。補充法應規定:
一,發展中地區一體化的條件;
二。依照法律規定,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包括並同時獲得批准的區域計劃的區域組織的組成。
§2°。區域激勵措施應特別包括法律規定:
一,政府負責的關稅,運費,保險以及其他成本和價格項目的平等;
二。優先活動籌資的優惠利率;
三,個人或法人所欠聯邦稅的免稅,減免或暫時延期;
IV。在可能遭受週期性乾旱的低收入地區築壩的河流,水庫或水域的經濟和社會用途中,應優先考慮。
§3°。在第二節第四節所述的地區,聯盟應獎勵乾旱土地的恢復,並與中小型農村土地所有者合作在其土地上建立水源和小規模灌溉。
標題IV:分支機構
第一章:立法部門
第一節:國民代表大會
第44條
立法部門是國民議會,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
獨家款
每屆立法任期為四年。
第45條
眾議院由在各個州,領地和聯邦區按比例制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組成。
§1°。代表的總數,以及每個州和聯邦區的代表人數,應根據補充法,按人口​​比例確定。應當在選舉前一年進行必要的調整,以使聯邦的任何一個單位的代表人數都不得少於八名,也不得超過七十名。
§2°。每個領土應選舉四名代表。
第46條
聯邦參議院由州和聯邦區的代表以多數票選出。
§1°。每個州和聯邦區應選舉三名參議員,任期八年。
§2°。每個州和聯邦區的代表制應每四年更新一次,交替選舉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
§3°。每個參議員應與兩個候補委員一起選舉產生。
第47條
除有相反的憲法規定外,每一個會議廳及其委員會的決定均應在有絕對多數席位的情況下以多數票作出。
第二節:國民議會的權力
第48條
國民代表大會有權在共和國總統批准下(第49、51和52條規定的主題不需要)有權規定國際電聯職權範圍內的所有事項,特別是有關:
一,稅收制度,稅收徵收與收入分配;
二。多年計劃,預算指令,年度預算,信貸交易,公共債務和法定貨幣的發行;
三,確定和修改武裝部隊的人數;
IV。國家,區域和部門發展計劃和方案;
五,國家領土邊界,空中和海洋空間以及聯盟擁有的財產;
VI。在聽取了各自的立法議會的意見後,對領土或州的地區進行了合併,細分或拆除;
七。臨時移交聯邦政府所在地;
八。赦免
九。聯邦和聯邦及各州公共部和公設辯護人辦公室的行政和司法組織,以及聯邦區的司法和公共部組織;
十,建立,改造和取消公職,就業和職位,同時要注意藝術的發展。84,VI,b;
十一。建立和廢除各部委和公共行政機構;
十二。電信和無線電廣播;
十三。財務,外匯,貨幣,金融機構及其運作;
十四。金錢,貨幣發行限制和以債券或其他證券證明的聯邦債務數額;
XV。確定聯邦最高法庭部長的固定薪酬,同時遵守藝術方面的規定。39,§4°;150,II; 153,III; 和153,§2°,l。
第49條
國民代表大會具有專屬權力:
I.最終決定哪些國際條約,協定或行為會導致對本國遺產的指控或承諾受到阻礙;
二。授權共和國總統宣戰,建立和平,允許外國勢力穿越本國領土或暫時停留在該國領土,但補充法規定的情況除外;
三,授權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離開該國超過十五天;
IV。批准國防狀態或聯邦干預,批准圍困狀態或中止任何這些措施;
五,中止行政機關超出其管理權限或立法授權範圍的規範行為;
VI。臨時轉移座位;
七。遵守藝術規定,為聯邦眾議員和參議員設定相同的固定薪酬。37,XI,39,§4°,150,II,153,III和153,§2°,I;
八。根據第37,XI,39,§4°,150,II,153、1II和153,§2條的規定,設定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以及聯邦政府部長的固定薪酬°,我;
九。每年審查共和國總統提交的賬目,並審議有關政府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直接或通過其任何一個分庭監督和控制行政機關的行為,包括間接行政行為;
十一。面對其他部門的決策權,維護其立法權;
十二。考慮為廣播和電視廣播公司授予和更新特許權;
十三。選出三分之二的國際電聯帳目法庭成員;
十四。批准有關核活動的行政舉措;
XV。授權進行公民投票並呼籲公民投票;
十六。授權在土著土地上開發和利用水資源,勘探和開採礦產財富;
十七。事先批准轉讓或特許面積超過2500公頃的公共土地。
藝術50
眾議院和聯邦參議院或其任何委員會可以召集聯邦政府的部長或直接隸屬於共和國總統府的機構的任何主要職務,親自就預定事項作證。沒有充分的辯解而沒有出庭應構成可彈each的罪行(犯罪責任)。
§1°。聯邦政府的部長可主動或經與各自執行委員會(梅薩)達成協議,在聯邦參議院,眾議院或其任何委員會中出席,以報告有關其部委的事項。
§2°。眾議院和聯邦參議院的執行委員會可以向聯邦政府的部長或本文標題所指的任何人發出要求提供信息的書面請求。在三十天內拒絕或不遵守該請求,以及提供虛假信息,構成可觸犯的罪行。
第三節:眾議院
第51條
眾議院擁有獨家權力:
一,授權三分之二的成員對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以及聯邦政府部長提起法律訴訟;
二。在立法會議開始後六十天內未向國民議會提交報告時,繼續考慮共和國總統的帳戶;
三,起草其內部規則;
IV。提供其組織;操作 警察; 建立,改造或取消其服務中的辦公室,職位和職位;為啟動制定各自薪酬的法律,應遵守預算指示法中規定的參數;
五,以藝術形式規定的方式選舉共和國理事會成員。89,七。
第四節:聯邦參議院
第52條
聯邦參議院擁有獨家權力:
一。嘗試對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犯下容易被觸犯的罪行,以及聯邦政府部長和海軍,陸軍和空軍司令官,判處與他們有關的同類罪行;
二。為了審判可彈each的罪行,最高聯邦法庭的部長,國家司法委員會和公共部全國委員會的成員,共和國的檢察長和聯盟的總檢察長;
三,在公開聽證後,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事先選擇以下項目:
一種。在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法官;
b。由共和國總統提名的國際電聯帳目法庭部長;
C。領土的州長;
d。中央銀行行長兼董事;
e。共和國總檢察長;
F。法律確定的其他辦事處的持有人;
IV。在閉門聽證後,通過無記名投票,對prior選常駐外交使團團長的事前給予事先批准;
V.授權與聯盟,州,聯邦區,地區和縣有關的外國金融交易;
VI。根據共和國總統的提議,建立國際聯盟,各州,聯邦區和縣的公共債務總額的全球限額;
七。為聯盟,各州,聯邦區和縣,其專制國家和聯邦政府控制的其他實體的國外和國內信貸交易規定全球限額和條件;
八。就特許經營聯盟的國內外信用交易擔保規定限制和條件;
九。為以債券或其他證券為證的州,聯邦區和縣的債務額制定全球限額和條件;
十,中止最高聯邦法庭最終決定宣布違憲的全部或部分法律;
十一。以絕對多數票和無記名投票批准在共和國檢察官任期屆滿前將其免職;
十二。起草其內部規則;
十三。提供其組織;操作 警察; 建立,改造或取消其服務中的辦公室,職位和職位;為啟動制定各自薪酬的法律,應遵守預算指示法中規定的參數;
十四。根據藝術選出共和國理事會成員。89,七。
XV。定期評估國家稅收系統的結構和組成部分的功能,以及聯盟,州,聯邦區和縣的稅收管理部門的績效。
獨家款
在第一和第二項規定的情況下,最高聯邦法庭庭長應主持會議,並只能由聯邦參議院以三分之二的票數作出定罪,僅限於失職,取消擔任任何公職的資格,為期八年,而不會影響任何其他可能適用的司法制裁。
第五節:眾議員和參議員
第53條
代表和參議員的任何意見,言論和投票均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權。
§1°。從被任命之日起,眾議院議員和參議員應由最高聯邦法庭進行審判。
§2°。從被捕之日起,國民大會成員不得被逮捕,除非因不可保釋罪行而被公然逮捕。在這種情況下,應將警察記錄在二十四小時內發送給相應的分庭,由其分庭以多數票決定對監禁的決定。
§3°。當收到針對參議員或副總理的罪名指責後,最高聯邦法庭應將其通知各分庭,該分庭應由代表該黨的政黨倡議並由其成員以多數票通過,直至最終決定,中止訴訟。
§4°。在執行委員會收到要求後,有關分庭的暫停請求應在四十五天的不可延長的期間內提出。
§5°。暫停應在任務期限內限制時限的運行。
§6°。眾議員和參議員沒有義務因行使職權而就收到或提供的信息作證,也無義務針對那些向其傾訴或從中獲得信息的人作證。
§7°。召集代表和參議員在武裝部隊中服役,即使他們在軍隊中,甚至在戰爭時期也應服從各自分庭的事先授權。
§8°。在圍困狀態下,代表或參議員的豁免權應繼續有效,如果在國會大廈外進行的行為與國會的執行不符,則只能由各自分庭三分之二的成員投票中止。這樣的措施。
第54條
眾議員和參議員不得:
一,自其當選之日起:
一種。與公共法律實體,獨裁,國有公司,混合資本公司或公用事業公司簽訂或維持合同,除非合同遵循標準條款;
b。接受或擔任前款所列實體中的有薪職位,職位或工作,包括可以隨意終止的職位;
二。上任後:
一種。是因與公共法律實體簽訂合同而享有特權或在其中擔任任何有薪職位的公司的所有者,控制人或董事;
b。在第一節a,a所指的實體中隨意任職的職位或職位;
C。贊助一項第一(a)項所指的任何實體有利益的事業;
d。擔任多個公共選任職務或任務的持有人。
第55條
在以下情況下,眾議員或參議員將失去職權:
一,他們違反了前一條規定的任何禁止;
二。他們的行為被宣布與議會禮節不符;
三,他們在每個立法任期內均未出席其所屬分庭的常會的三分之一會議,但經授權的缺席或出差除外;
IV。他們的政治權利喪失或被中止;
五,在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由選舉法院頒布的任何命令;
VI。他們因已成為終局且不可上訴的判決被定罪。
§1°。除了內部規則中定義的情況外,濫用國民議會議員特權或獲得不當利益與議會禮節不符。
§2°。對於第一,第二和第六款,喪失職權的決定應由眾議院或聯邦參議院以國民議會代表的有關執行委員會或政黨的倡議,以絕對多數決定。全面的防禦。
§3°。在第三至第五項規定的情況下,應由各分庭的執行委員會依職權或在其任何成員或國民議會代表的政黨的倡議下宣布喪失任職權,以確保全面的防禦。
§4°。根據本條的規定,立法者的辭職影響應遵循尋求或可能導致失去授權的程序,應暫停進行,直到在第2節和第3節中進行最後的審議為止。
第56條
在以下情況下,眾議員或參議員不得失去任職資格:
I.在聯邦政府部長,領土總督,國務卿,聯邦區秘書或領土秘書,首都府或臨時外交使團負責人的辦公室投資;
二。因病而離開各自的分庭休假,或尋求無償的私人事務,但在後一種情況下,每屆立法會議的休假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天。
§1°。如果出現空缺,擔任本條規定的職位或休假超過一百二十天,應召集候補。
§2°。如果出現空缺並且沒有其他空缺,如果在任務期限結束前還剩十五個月以上,則應舉行選舉以填補空缺。
§3°。在第一款的情況下,代理人或參議員可以選擇當選辦公室的薪酬。
第六節:會議
第57條
國民議會每年2月2日至7月17日以及8月1日至12月22日在聯邦首都舉行會議。
§1°。每當安排在這些日期的會議落在周六,週日或節假日時,應將其轉移到下一個工作日。
§2°。未經預算指示法草案的批准,不得中斷立法會議。
§3°。除本《憲法》規定的其他情況外,眾議院和聯邦參議院應舉行聯席會議,以:
一。立法會議開幕;
二。制定共同的章程並規範兩個分庭共同提供的服務;
三,接受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的宣誓;
IV。承認並考慮否決權。
§4°。每個分庭應從立法會議第一年的2月1日開始舉行籌備會議,以選舉其議員並選舉其執行委員會任期2(兩年),禁止在下一屆選舉中再次當選同一職位。選舉。
§5°。參議院議長將主持國民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其他職位應由眾議院和聯邦參議院中具有同等職位的居民輪流擔任。
§6°。國民代表大會特別會議應稱為:
I.如果國防法或聯邦干預被裁定,參議院總統將要求批准一項命令,以裁定圍困狀態,並要求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宣誓並辦公室;
二。在緊急情況或相關公共利益的情況下,由共和國總統,眾議院和聯邦參議院議長或應兩院多數成員的請求,在本款所有情況下,均需獲得國會眾議院的絕對多數。
§7°。在特別立法會議上,國民大會僅應考慮其所引起的事項,但本條第8款的情況除外。禁止為此類召集支付賠償。
§8°。如果臨時措施在國民代表大會特別會議上生效,則此類措施應自動列入會議記錄。
第七節:委員會
第58條
國民代表大會及其下議院均應設有常設委員會和臨時委員會,其組成形式和權限應在各條細則或製定細則中規定。
§1°。在組建執行委員會和每個委員會時,應盡可能保證參加各自會議廳的政黨或議會團體的比例代表。
§2°。委員會根據其勝任的主題,有權:
一,根據章程,對法案進行討論和表決,除非分庭的十分之一成員反對,否則整個機構的權力都是不必要的;
二。與民間社會實體舉行公開聽證會;
三,召集聯邦政府的部長,以提供有關其職責固有問題的信息;
IV。接收任何人針對政府機構或公共實體的作為或不作為而提出的請願,主張,陳述或投訴;
五,要求任何權威或公民的交存;
VI。審查建設計劃以及國家,地區和部門發展計劃,並就其發表意見。
§3°。議會調查委員會除具有其各自分庭細則所規定的其他權力外,還具有與司法當局相同的調查權,應由眾議院和聯邦參議院共同或分別設立,應其成員三分之一的要求,在確定的時間內調查某些事實。在適當的情況下,應將其結論轉發給公共部門,以決定是否追究罪犯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4°。在休會期間,國民代表大會應由在其立法期限的上屆常會上由其兩個分庭選舉產生的委員會代表,其職權由普通法規定,其組成應反映各政黨在國民黨中所佔的比例。在可能的範圍內。
第八節:立法程序
第一節:總則
第59條
立法程序包括:
I.憲法修正案;
二。補充法律;
三,普通法;
IV。授權法律;
五,臨時措施;
VI。立法法令;
七。決議。
獨家款
補充法律應規定法律的準備,減少,變更和合併。
第二節:憲法修正案
第60條
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憲法修正案:
I.眾議院或聯邦參議院至少三分之一的議員;
二。共和國總統;
三,聯邦議會立法議會的席位佔一半以上,每個議會都是由其會員中的大多數直接決定的。
§1°。在聯邦干預,防御狀態或攻城階段不能修改憲法。
§2°。提議的修正案應在國會的每個眾議院分兩輪進行辯論和投票,如果在兩輪投票中均獲得各自議員五分之三的票數,則應被視為已獲批准。
§3°。眾議院執行委員會和聯邦參議院應頒布憲法修正案,並採用下一個序號。
§4°。不得考慮旨在廢除以下內容的擬議憲法修正案:
I.國民政府的聯邦制形式;
二。直接,秘密,普遍和定期選舉權;
三,三權分立;
IV。個人權利和保證。
§5°。在同一屆立法會議上,被否決或有偏見的擬議憲法修正案的主題不得成為另一項擬議修正案的主題。
第三節:法律
第61條
眾議院或聯邦參議院或國會的任何成員或委員會,共和國總統,最高聯邦法庭,上級法庭,共和國檢察長和公民,均有權發起補充性和普通性的法律,本憲法規定的方式和案件。
§1°。共和國總統有權制定以下法律:
一,確定或修改武裝部隊人數的人;
二。有關的法律:
一種。在直接行政部門和專制政府中設立公共辦公室,職位或工作,或者增加其報酬;
b。領土的行政和司法組織,稅收和預算事項,公共服務和行政人員;
C。聯盟和地區的公務員,其法律制度,職位任命,任期和退休;
d。聯盟的公共部和公設辯護人辦公室的組織,以及各州以及聯邦區和領地的公共部和公設辯護人辦公室的組織一般規則;
e。建立和廢除各部委和公共行政機構,同時遵守藝術規定。84,VI;
F。武裝部隊的軍隊,其法律制度,職位任命,晉升,任期,補償,改革和調動至後備役。
§2°。可以通過向眾議院介紹一項至少有百分之一的全國選民贊成的法律草案來行使全民主動權,該法律草案分佈在至少五個州中,每個州的選民中不得少於百分之一的十分之三這些國家中。
第62條
在相關和緊急情況下,共和國總統可在法律效力下採取臨時措施;此類措施應立即提交國會。
§1°。可能不會就以下事項發布臨時措施:
I.關於:
一種。國籍,公民身份,政治權利,政黨和選舉法;
b。刑法,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
C。司法和公共部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職業和保障;
d。多年計劃,預算指令,預算以及額外的和補充的信貸,但本細則中沒有規定的除外。167,§3°;
二。處理財產的拘留或扣押,大眾儲蓄或任何其他金融資產的事務;
三,為補充法保留的;
IV。這些已經在國民議會通過的法案中得到了規範,正在等待共和國總統的批准或否決。
§2°。一項臨時措施,涉及徵收或提高稅收,藝術方面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53,I,II,IV,V和154,II條只有在下一個財政年度(在其發出之財年的最後一天)已轉換為法律的情況下才產生影響。
§3°。除§11°和12°中的規定外,如果臨時措施在六十天內未轉換為法律,則自發布之日起即失效,就以下方面而言,可以延長一次: §7°,相等的時間。國民議會有責任通過立法法令來規范源自此類措施的法律關係。
§4°。§3°所指的期限應自臨時措施發布之日起算。在國民議會休會期間,這一時期的運行受到損害。
§5°。國民議會各院對臨時措施的優劣的審議應取決於它們是否符合憲法要求。
§6°。如果自發布之日起四十五天內仍未進行審議,則臨時措施應進入緊急狀態。隨後,在國民議會的每個眾議院中,對提出該眾議院的眾議院的所有其他立法審議都應中止,直到最終對它進行表決為止。
§7°。如果臨時措施的有效期自發布日期算起的六十天內未在國民議會兩院進行最後表決,則可以延長六十天。
§8°。臨時措施應首先在眾議院表決。
§9°。眾議院參議員混合委員會有責任審查臨時措施並在國民議會各眾議院的正式成員分別審議之前對臨時措施發表意見。
§10°。在同一屆立法會議上,禁止重新修訂已被拒絕或因時間流逝而失去效力的臨時措施。
§11°。如果在拒絕或喪失臨時措施效力後六十天內未發布§3°所指的立法法令,則根據該法令構成的法律關係或源於其在有效期內的實踐行為而產生的法律關係應繼續有效,並且應受這些措施的約束。
§12°。如果批准了一項用於轉換或修改臨時措施原始文本的法案,則該臨時措施應一直有效,直到該法案簽署或被否決為止。
第63條
建議的支出不得增加:
一,法案是共和國總統的獨家倡議,但藝術品的規定除外。166,§§3°和4°;
二。在眾議院,聯邦參議院,聯邦法庭和公共部的行政服務組織法案中。
第64條
由共和國總統,最高聯邦法庭和上級法庭發起的法案的辯論和投票應在眾議院開始。
§1°。共和國總統可以要求緊急考慮他提出的法案。
§2°。在§1°的情況下,如果眾議院和聯邦參議院在四十五天內未能依序對法案採取行動,則所有其他立法審議應在各自的議院中暫停執行,除非有確定的憲法時期,直到法案最終獲得表決。
§3°。眾議院應在十天之內審議聯邦參議院的修正案,其餘部分應遵守前款的規定。
§4°。國民議會休會期間,§2°中規定的時間段不得運行,並且不適用於法規草案。
第65條
由一個分庭批准的法案應由另一分庭進行一輪討論和投票進行審查;如果審查分庭批准了該法案,則應將其發送以頒布或頒布,或者如果被拒絕,則應將其存檔。
獨家款
如果對法案進行了修改,則應返回發起該法案的分庭。
第66條
結束表決的分庭應將法案發送給共和國總統,如果總統同意,則應批准該法案。
§1°。如果共和國總統認為法案的全部或部分違憲或違反公共利益,則應自收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全部或部分否決該法案;以及他應在四十八小時內將否決的理由通知參議院總統。
§2°。部分否決權僅適用於條款,段落,分段或行的全文。
§3°。經過十五天的時間,共和國總統應保持沉默。
§4°。否決權應在聯席會議收到後三十天內進行審議,只有絕對多數的議員和參議員才能否決。
§5°。如果否決權不獲通過,則該法案應送交共和國總統頒布。
§6°。如果在§4°規定的期限內未經表決而失效,則否決權應以立即會議的順序進行,暫停所有其他主張,直至最後表決。
§7°。如果在第§§3°和第5°條規定的情況下,共和國總統未在48小時內頒布該法律,則參議院總統應予以頒布,並且如果他不在同一時間內頒布該法律。在此期間,參議院副總統應這樣做。
第67條
被拒絕通過的法律草案的主題只有在國民議會任何分庭的絕對多數成員提出的情況下,才可以在同一屆立法會議上構成新法案的主題。
第68條
授權的法律應由共和國總統起草,共和國總統應要求國民議會授權。
§1°。國民議會專有權力的行為,眾議院或聯邦參議院專有權力的行為,為補充法所保留的主題以及有關以下事項的立法不得下放:
一,司法和公共部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職業和特權;
二。國籍,公民權以及個人,政治和選舉權;
三,多年計劃,預算指令和預算。
§2°。共和國總統的代表團應由國民議會決議授權,並指定其內容和執行條件。§3°。如果決議確定該法案應由國民議會審議,則應以一票表決的方式進行審議,禁止進行任何修正。
第69條
補充法律應以絕對多數批准。
第九節:會計,財務和預算的監督
第70條
聯盟以及直接和間接管理的實體在合法性,合法性,經濟性,補貼的應用和收入減免方面的會計,財務,預算,運營和遺產管理的監督,應由國民大會通過外部方式進行。控制並通過每個分支機構的內部控制系統。
獨家款
任何使用,收集,保持,管理或管理公共資金,財產和證券,或由國際電聯負責的個人或法人實體,無論是公共機構還是私人機構,均應提供賬戶,或以名義上承擔金錢性質的義務提供賬戶聯盟的。
第71條
國民議會負責的外部控制應在國際電聯會計法庭的協助下進行,該法庭有權:
一,審查共和國總統每年提出的帳目,該帳目應在收到帳單後的六十天內準備;
二。評估管理人員和直接和間接管理的負責公共資金,資產和證券的其他人員的帳戶,包括由聯邦政府組織和維護的基金會和公司,以及造成損失,錯位或其他不正常行為的帳戶損害公共庫房;
三,出於註冊目的,審查在直接和間接行政部門中任何職位招聘人員的行為是否合法,包括由政府組織和維護的基金會(任命委員會的人員除外)以及給予退休金和養老金(後續除外)不會改變特許權行為法律依據的改進;
IV。在立法,行政,行政,司法,行政和行政等行政部門的主動下或在眾議院,聯邦參議院,技術委員會或調查委員會的領導下,進行會計,財務,預算,運營和世襲制的檢查和審計,第二節所指的司法部門和其他實體;
五,根據憲法中規定的條款,監督聯盟擁有直接或間接利益的超國家公司的國民賬戶;
VI。監督國際電聯根據公約,協定,安排或其他類似文書向州,聯邦區或縣轉移的任何資源的使用;
七。提供國民議會各分會或其任何委員會要求的有關會計,財務,預算,運作和遺產的監督以及所進行的審計和檢查結果的信息;
八。在有非法支出或不正常賬目的情況下,對責任人適用法律規定的製裁,除其他處罰外,還應按與對公共庫房造成的損害成比例的罰款;
九。如果查明違法行為,則規定該機構或實體採取必要措施嚴格執行法律;
十,如果不遵守挑戰,則繼續執行被質疑的行為,並將這種決定傳達給眾議院和聯邦參議院;
十一。如果發現任何違規行為或濫用行為,請告知相應的分支機構。
§1°。如果是合同,則中止應由國民議會直接通過,國民議會應立即要求行政長官採取適當行動。
§2°。如果國民代表大會或行政機關在九十天內未採取前款規定的行動,則由法庭裁決。
§3°。法庭施加債務或罰款的決定應具有可執行判決的效力。
§4°。法庭應將其活動的季度和年度報告發送給國民議會。
第72條
如果有未經授權支出的跡象,甚至以未經計劃的投資或未經批准的補貼的形式出現,則本條中提到的常設聯合委員會。第166條第1款可能要求政府主管當局在五天內提供必要的解釋。
§1°。如果沒有提供解釋或認為解釋不充分,則委員會應請法庭在三十天內作出最終決定。
§2°。如果法庭認為支出不合規定,而委員會認為這可能對公共經濟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或嚴重傷害,則委員會應向國民代表大會提議中止支出。
第73條
由九名部長組成的聯盟會計法庭位於聯邦區,擁有自己的工作人員,並在整個巴西領土上具有管轄權,並應酌情行使藝術規定的權力。96。
§1°。聯盟會計法庭的部長應由滿足以下要求的巴西人提名:
一,超過三十五歲且不到六十五歲;
二。良好的品格和良好的聲譽;
三,對法律,會計,經濟學和金融學或公共管理學有深刻的了解;
IV。超過十年的實踐或實際專業活動需要上項提及。
§2°。國際電聯會計法庭的部長應選出:
I.共和國總統的三分之一,經參議院批准,根據法庭建議,從法庭的三名候選人名單中輪流從審計員和分配給法庭的公共部門成員中輪流選出。資歷和功績的標準;
二。國民議會的三分之二。
§3°。國際電聯帳目法庭部長應具有與高級司法法庭部長相同的保證,特權,障礙,補償和特權。藝術規則。他們的退休金和退休金適用40。
§4°。代替部長時,審核員應具有與任職人相同的保證和障礙,並且在行使其他司法職責時,應擔任區域聯邦法庭的法官。
第74條
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維護內部控制的集成系統,以便:
一,評估在多年計劃,政府計劃的實施和國際電聯預算中確定的目標的實現情況;
二。確定合法性並評估聯邦行政機構和實體進行預算,財務和世襲管理的效力和效率,以及私法實體對公共資源的運用;
三,對信貸交易,資產和擔保以及國際電聯的權利和財產行使控制權;
IV。在執行機構任務時支持外部控制。
§1°。負責內部控制的人員在得知有任何違規行為或違法行為後,應將其通知國際電聯帳務法庭,並承擔共同責任。
§2°。根據法律規定,任何公民,政黨,協會或集團有權向國際電聯帳目法庭譴責違規或違法行為。
第75條
本節中規定的規則應酌情適用於各州和聯邦區帳務法庭以及各縣帳務委員會的組織,組成和監督。
獨家款
州憲法應規定其各自的法庭,由七個議員組成。
第二章:行政部門
第一節:共和國總統兼副總統
第76條
行政機關的權力由共和國總統行使,並由聯邦政府的部長協助。
第77條
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應在10月的第一個星期日同時進行第一輪選舉,如果需要進行第二輪的選舉,則應在任期終止前一年的10月的最後一個星期日選舉產生。現任總統
§1°。共和國總統的選舉應表示其競選副主席的選舉。
§2°。一經政黨登記,候選人獲得絕對多數票,不計任何空白或空白的候選人,應視為當選總統。
§3°。如果沒有候選人在第一次投票中獲得絕對多數票,則應在獲得最多票數的兩名候選人宣布結果之後的二十天內舉行另一次選舉,並且應以獲得有效票數多數的候選人當選。當選。
§4°。如果在舉行決選之前,候選人死亡,退出或在法律上受到損害,則應選舉其餘候選人中票數最多的候選人。
§5°。在前款的情況下,如果有多名票數相等的候選人仍排在第二位,則年齡較大者應有資格。
第78條
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應在國民代表大會會議上就職,宣誓維護,捍衛和遵守憲法,遵守法律,促進巴西人民的福祉並維持巴西的聯盟,完整與獨立。
獨家款
如果自預定上任之日起十日內,總統或副總統(不可抗力除外)未上任,則應宣佈為空缺。
第79條
副總統在有障礙的情況下應代替總統,在空缺情況下應繼任總統。
獨家款
共和國副總統除根據補充法律賦予他的其他權力外,應總統要求執行特別任務時應協助總統。
第80條
如果總統和副總統受阻,或在各自的辦公室中有空缺,則應依次召集眾議院議長,聯邦參議院議長和最高聯邦法庭庭長出任總統。 。
第81條
如果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的辦公室出現空缺,則應在最後一次空缺發生後九十天舉行選舉。
§1°。如果在總統任期的最後兩年內出現空缺,則根據法律規定,國民議會應在最後一次空缺發生後的三十天內進行選舉。
§2°。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當選者均應履行其前任的任期。
第82條
共和國總統的任期為四年,應於當選後的次年1月1日開始。
第83條
根據失去職務的懲罰,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未經國民議會授權,不得離開該國超過十五天。
第二節:共和國總統的權力
第84條
共和國總統擁有以下權力:
一,任命和解散聯邦政府部長;
二。在聯邦政府部長的協助下行使聯邦政府的高層管理;
三,按照本《憲法》規定的方式和案件發起立法;
IV。批准,頒布和下令發布法律,並頒布法令和法規以忠實執行這些法律和法規;
五,否決票據的全部或部分;
VI。根據法令規定:
一種。聯邦政府的組織和職能,但並不意味著費用增加,公共機構的建立或廢除;
b。無人時取消公共職位或職務;
七。與外國保持關係並授權其外交代表;
八。締結國際條約,公約和法案,但須經國民議會批准;
九。裁定防禦或圍困狀態;
十,頒布法令並執行聯邦干預;
十一。在立法會議開幕時向國民議會發送政府信息和計劃,描述該國的局勢並要求他認為必要的行動;
十二。在聽取了法律設立的機構的意見後,必要時給予赦免和減刑;
十三。對武裝部隊行使最高指揮權,任命海軍,陸軍和空軍的司令官,提升其將軍並任命他們擔任其專屬職務;
十四。經法律確定後,經聯邦參議院批准,任命最高聯邦法庭和高級法庭的部長,地區行長,共和國檢察長,中央銀行行長和董事以及其他公務員;
XV。任命,遵守藝術規定。73,國際電聯帳目法庭部長;
十六。在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任命法官和國際電聯總檢察長;
十七。根據第89條第VII款任命共和國理事會成員;
十八。召集並主持共和國理事會和國防理事會;
十九。在外國侵略的情況下,經國民代表大會授權或在其批准後(如果侵略發生在立法會議之間)宣戰,並在相同條件下命令全面或部分動員國民;
XX。經國民議會授權或經國民議會批准,可實現和平;
二十一 授予裝飾和榮譽獎;
二十二。在補充法規定的情況下,准許外國部隊穿越巴西領土或暫時停留在巴西領土;
二十三。向國民大會提交本憲法規定的多年計劃,預算指示法草案和預算提案;
二十四。在立法會議開幕之日起六十天內向國民議會提交上一財政年度的年度賬目;
二十五。依法填補和廢除聯邦政府機關;
二十六。在法律方面以法律效力發布臨時措施。62;
二十七。行使本憲法規定的其他權力。
獨家款
共和國總統可以將第六,十二和二十五分段第一部分中提到的權力委託給聯邦政府,共和國的總檢察長或聯盟的代言部長,他們應遵守時效限制在各代表團中闡明。
第三節:共和國總統的責任
第85條
企圖違反《聯邦憲法》的共和國總統行為是可觸及的罪行,尤其是針對以下行為的罪行:
I.聯盟的存在;
二。自由行使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公共部門的權力以及聯邦各部門的憲法權力;
三,行使政治,個人和社會權利;
IV。國家的內部安全;
V.廉政管理;
VI。預算法;
七。遵守法律和法院判決。
獨家款
這些罪行應在專門法律中加以定義,該專門法律應確立程序和審判規則。
第86條
如果三分之二的眾議院接受對共和國總統的指控,他將因常見的刑事罪行而受最高聯邦法庭的審判,或因可觸犯的罪行而受到聯邦參議院的審判。
§1°。總統將被停職:
I.在常見的刑事犯罪中,如果最高聯邦法庭收到指控或刑事投訴;
二。在聯邦參議院提起訴訟之後,以可彈each的罪行起訴。
§2°。如果在一百八十天后仍未結束審判,則應在不影響程序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終止總統的停職。
§3°。在作出刑事定罪判決之前,共和國總統不得因共同犯罪而被捕。
§4°。在總統任期內,共和國總統不應對與履行職責無關的行為負責。
第四節:聯邦政府的部長
第87條
聯邦政府的部長應從二十一歲以上且擁有充分政治權利的巴西人中選出。
獨家款
除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力外,聯邦政府部長還有權:
一,在其職權範圍內對聯邦行政機構和機構進行定向,協調和監督,並反對共和國總統簽署的法令;
二。發出執行法律,法令和法規的指示;
三,向共和國總統提交有關其部事管理的年度報告;
IV。執行與共和國總統授予或委派給他的權力有關的行為。
藝術88
法律應規定建立和廢除各部委和公共行政機構。
第五節:共和國理事會和國防理事會
第一節:共和國理事會
藝術89
共和國理事會是共和國總統的上級諮詢機構,以下成員參加:
一,共和國副總統;
二。眾議院議長;
三,聯邦參議院主席;
IV。眾議院的多數和少數派領導人;
五,聯邦參議院的多數和少數派領導人;
VI。司法部長;
七。六名巴西人按出生年齡和三十五歲以上為公民,其中兩人由共和國總統任命,兩名由聯邦參議院選舉,兩名由眾議院選舉,都是不可延續的三年任期。
第90條
共和國理事會有權就以下問題發表意見:
I.聯邦干預,防御狀態和包圍狀態;
二。與民主機構穩定有關的問題。
§1°。當議事日程中包括與各部有關的事項時,共和國總統可以召集聯邦政府部長參加理事會會議。
§2°。共和國理事會的組織和運作應受法律規範。
第二節:國防委員會
第91條
國防委員會是共和國總統在與國家主權和民主國家的國防有關的事務上的協商機構,以下人士作為原成員參加該會議;
一,共和國副總統;
二。眾議院議長;
三,聯邦參議院主席;
IV。司法部長;
五,國防部長;
VI。外交部長;
七。規劃部長;
八。海軍,陸軍和空軍司令。
§1°。國防委員會有權:
一,根據本《憲法》宣戰和締結和平時應發表意見;
二。對降低國防狀態,攻城狀態和聯邦干預的意見;
三,提出利用國家領土安全不可或缺的地區的標準和條件,並對其有效利用提出意見,特別是對邊境地帶以及與任何種類的自然資源的保護和開發有關的標準和條件;
IV。研究,提出和監督旨在保障國家獨立和捍衛民主國家的倡議的發展。
§2°。國防委員會的組織和運作由法律規定。
第三章:司法機構
第一部分:一般規定
第92條
司法機構包括:
I.最高聯邦法庭;
IA。國家司法委員會;
二。高級司法法庭;
II-AA。上級勞動法庭;
三,聯邦區域法庭和聯邦法官;
IV。勞動法庭和勞動法官;
五。選舉法庭和選舉法官;
VI。軍事法庭和軍事法官;
七。州,聯邦區和地區的法庭和法官。
§1°。最高聯邦法庭,國家司法委員會和最高法庭位於聯邦首都。
§2°。最高聯邦法庭和最高法庭對整個國家領土具有管轄權。
第93條
最高聯邦法庭提出的補充法,應遵循以下原則,制定《司法規約》:
I.通過公開競爭性考試和專業資格比較,由替代法官一職進入職業生涯,並獲得巴西律師協會的所有階段的參與,要求具備基本法律學位和至少三年的法律資格活動,遵守約會的分類順序;
二。根據資歷和才能交替晉升,並遵守以下規則:
一種。連續三或五次出現在優異名單上的法官必須晉升;
b。績效晉升需要在相應級別任職兩年,並且法官應出現在該級別的資歷列表的前五名中,除非沒有一個滿足這種要求的人接受空缺職位;
C。根據在行使管轄權方面的生產率和效率的績效和客觀標準,並通過在官方課程或公認的改進課程中的頻率和批准,對績效進行評估;
d。在確定資歷時,法庭只能根據具體程序,以三分之二的經證實的投票,拒絕最高法官,以確保充分辯護,重複投票直到確定ot選為止;
e。如果法官在合法期限內無理地保留案件,則不得晉升;如果沒有適當的命令或決定,他們也不能將案件退還給文員辦公室;
三,進入中級上訴法庭的依據應是資歷和才能,或者是在最後一級或僅在入職時確定;
IV。準備,改進和晉升地方法官的官方課程的規定;參加一門正式課程或一所國家學校認可的關於形成和改善地方治安法官的課程,是確保終身任職過程中的強制性步驟;
五,上級法庭部長的固定薪酬應相當於最高聯邦法庭部長每月固定薪酬的95%,其他地方法官的固定薪酬應由法律確定並按聯邦比例調整和國家級別,並符合國家司法結構的各個類別。一個職業類別與下一個職業類別之間的差異不得超過上級法庭部長每月固定薪酬的10%或少於5%,並且無論如何都應遵循藝術規定。37,XI和39,§4°;
VI。法官的退休金和家屬的退休金應遵守本規定。40;
七。常任法官除經法庭授權外,應居住在各自的司法區;
八。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罷免,帶薪休假和地方法官退休的行為必須基於各自法庭或國家司法委員會的絕對多數票,並確保充分的辯護;
VIII-A。應要求轉移或在同等水平的縣內交換地方法官時,應適用第二節a,b,c和e項的規定;
九。司法機關的所有決定應公開,所有決定均應成立,並作廢;在利益相關者保密的親密權利的維護不損害公眾對信息的利益的情況下,法律可以將在確定的場合下的出庭限於僅當事方本身及其律師,或僅在後者的情況下;
十。法庭的行政決定必須在公開會議上得到證實和提出,其紀律決定必須由其成員以絕對多數票通過;
十一。為了行使賦予整個法院管轄權的行政和管轄權,可以在一個由至少二十五個法官組成的法庭中組織一個至少有十一名成員,最多有二十五名成員的特別機構;應根據資歷選擇一半的職位,另一半則由全體法院選舉產生;
十二。法院的職能應不間斷,禁止在法院和二審法庭集體休假;在沒有正常法庭工作時間的日子,應由法官連續任職;
十三。管轄單位的法官人數應與有效的司法要求和各自的人口成比例;
十四。沒有決定性的行政和部長級行為的執行,應下放給公共僱員;
XV。案件應立即在各級管轄範圍內分發。
第94條
聯邦地區法庭以及州,聯邦區和地區法庭的席位的五分之一應由服務超過十年的公共部成員以及具有顯著法律知識和良好聲譽的律師擔任,超過十年的實際專業活動,由代表各個組的實體在六個名稱的列表中提名。
獨家款
收到提名後,法庭應將名單減少為三名,並發送給執行人員,執行人員在接下來的二十天內應從所列名單中選擇其中之一進行任命。
第95條
法官享有以下保證:
一,終身任期,對於初審法官而言,只能在任職兩年後才能獲得;在此期間,失職應由法官所管轄的法庭來決定,在其他情況下,則應由法院作出最終且不可上訴的判決來決定;
二。根據藝術條款,除非出於公共利益考慮,否則不可移除。93,VIII;
三,固定補償的不可還原性,除非在藝術中另有規定。37,X和XII,39,§4°,150,II,153,III和153,§2°,I。
獨家款
法官被禁止:
I.即使擔任帶薪休假,也要擔任除教師以外的任何其他工作或職位;
二。以任何帳戶或藉口收取法院費用或參與任何訴訟;
三,參加政黨或政黨活動;
IV。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以任何名義或藉口獲得個人或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協助或貢獻;
V.從退休或辭職離開職位之日起,在他們離開的法院或法庭執行法律三年。
第96條
以下內容具有專有權:
一。法庭:
一種。選舉其指示機構並製定其內部規則,遵守當事方的議事規則和程序保證,規範各自管轄和行政機構的管轄權和運作;
b。組織其秘書處和輔助服務以及其下屬法院的秘書處和輔助服務,注意行使各自的監督活動;
C。以本《憲法》規定的形式填補其各自管轄範圍內的職業法官的職位;
d。提議設立新的初審法院;
e。通過公開競爭性考試或專業證書的考試和比較來填補,並遵守藝術規定。第169條第1款,依法規定的司法管轄權所需的職位,但信任職位除外;
F。准予其成員以及緊隨其後的法官和僱員休假,休假和其他休假;
二。最高聯邦法庭,高級法庭和司法法庭向各自的立法機關提出建議,遵守藝術規定。169:
一種。下級法庭成員人數的變化;
b。設立和取消其輔助服務人員和從屬的法官的職位和薪酬,並確定其成員和法官(包括下等法庭)的固定薪酬;
C。設立或廢除下級法庭;
d。司法組織和部門的變化;
三,司法法庭,審理各州,聯邦區和地區的法官以及公共事務部的成員,以審理常見罪行和可觸犯的罪行,但選舉法院管轄範圍內的案件除外。
第97條
法庭只能通過絕對多數成員或其各自特別機構成員的投票宣佈公法或規範性行為違憲。
第98條
聯盟應在聯邦區和地區創建,州應在[其邊界內]創建:
一,由專業法官或專業和非專業法官組成的特別法院,有權就較不復雜和輕微刑事罪行的民事訴訟進行調解,作出判決並執行。訴訟應是口頭的,並且非常簡短,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允許初審法官小組解決和解決上訴;
二。由直接,普遍和無記名投票選出的公民組成的有薪和平法官,任期四年,依法具有依法管轄權進行結婚,依職權或在質疑後進行資格審查程序;以及除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能外,還履行非管轄性的調解職能。
§1°。聯邦法律應規定在聯邦司法領域設立特別法院。
§2°。費用應僅用於在司法的特定活動下為服務提供資金。
第99條
司法機構可以確保行政和財務自主權。
§1°。法庭應在預算指示法與其他分支機構共同規定的範圍內,編制預算提案。
§2°。在聽取其他有關法庭的意見後,應提交提案:
I.在聯邦一級,由最高聯邦法庭和高級法庭庭長批准,並經各自法庭批准;
二。在州,聯邦區和地區一級,由兩級法院的院長批准,並由其各自的法院批准。
§3°。如果在§2°中提及的機構未在預算指示法規定的期限內交付各自的預算建議,則為了合併年度預算建議,執行人員應考慮在預算指令中批准的預算金額。效果,請按照本文§1°的限制進行調整。
§4°。如果與第1條所規定的限制無關地執行了與本條有關的預算提案,則執行人員應進行必要的調整以合併年度預算提案。
§5°。在執行本財政年度的預算期間,除非事先授權,否則不得通過開立補充或特殊信貸來實現超出預算指示法所規定限制的支出或承擔義務。
藝術100
根據法院的判決,聯邦,州,地區和縣財政部所欠的款項應僅按照提交優先權的時間順序並分別記入各自的貸方帳戶。禁止指定預算撥款中的案件或人員,也不得為此目的開設額外的信貸。
§1°。具有支助性質的借方包括源自薪金,工資,收入,養卹金及其補充規定的借方;社會保障福利;並根據最終的且不可上訴的法院判決,基於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死亡或傷殘。這些借項的付款應優先於所有其他債務,但本條第2款中提及的除外。
§2°。債務的原始擁有人或繼承人,年齡為60(六十)歲,患有嚴重疾病,或法律規定的殘疾人,應優先於所有其他債務償還就本條第3款的規定而言,其價值等於法律規定的三倍。為此,可以小額付款,其餘按司法付款順序的時間順序付款。
§3°。本標題中有關發行預先擔保的規定不適用於法律規定的小額債務支付,必須由最終國庫根據最終不可上訴的判決來支付。
§4°。就第3節的規定而言,公法實體的不同金額可以根據其自身的經濟能力由自己的法律確定,最低金額應等於一般制度中最高的社會保障福利金額。
§5°。公法實體的預算必須包括根據7月1日之前提交的先期裁決書所產生的最終不可上訴判決所產生的借方付款所必需的資金。付款應在下一個會計年度結束時進行,屆時應從貨幣上更新其價值。
§6°。預算撥款和未結信貸應直接委託司法機構。法庭庭長有責任作出決定,允許執行決定全額付款,並應債權人的要求授權附上滿足借方所需的款項,但前提是不尊重其權利優先或未能為應付其借方而進行必要預算分配的情況。
§7°。主管法庭的庭長通過採取行動或不作為,拖延或試圖破壞常規破產前的定期清算,構成可觸犯的罪行,並應向國家司法委員會負責。
§8°。禁止在發行前對所支付的金額進行補充或補充,並分拆,分割或減少其執行價值,以將其納入本條第3款規定的總額中。
§9°。[2013年3月23日,最高聯邦法庭在ADI第4357號和ADI第4425號中宣布違憲。]
§10°。[2013年3月23日,最高聯邦法庭在ADI第4357號和ADI第4425號中宣布違憲。]
§11°。根據債務人聯邦實體法律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在事前交換其債權,以購買各個聯邦實體的公共不動產。
§12°。[2013年3月23日,最高聯邦法庭在ADI第4357號和ADI第4425號中宣布違憲。]
§13°。無需債務人的同意,債權人可以在破產前將其全部或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方。§§2°和3°的規定不適用於受讓人。
§14°。優先權的分配應僅在通過協議c傳達給債務人實體後生效。
§15°。在不影響本條規定的前提下,補充本聯邦憲法的法律應建立一種特殊的製度,以支付州,聯邦區和縣特有的債權,並規定當前淨收入與清算形式和期限之間的聯繫。
§16°。根據其專有標準並以法律形式,聯盟可以承擔州,聯邦區和縣專區之前產生的借方,直接為它們提供資金。
§17°。聯盟,各州,聯邦區和縣應每月將其各自當期淨收入的折算額與支付的司法付款命令和小額債務進行比較。
§18°。就§17®而言,當前淨收入是指稅收,遺產,工業,農業和養牛業的收入之和;來自捐款和服務;來自經常轉移和其他目前的收據,包括來自§l°的藝術品。《聯邦憲法》第20條,在所包含的期限內,在緊接所述月份之前的第二個月和之前的11個月(十一)之間進行了驗證,但不包括重複項,並扣除:
I.根據憲法,從國際電聯向美國,聯邦區和縣交付的款項;
二。從各州通過憲法決定交付給各縣的款項;
三,來自工會,州,聯邦區和縣的信息,員工為他們的社會保障和社會救助體系的費用而繳納的費用,以及來自第9條中提及的經濟補償產生的收入。聯邦憲法第201條。
§19°。如果在十二個月內由於司法付款命令中的司法譴責和小額債務產生的債務總額超過了緊接的前五(五)年當前淨收益折損百分比的平均值,則超出該百分比的金額可以提供資金,免除本技術第六和第七小節規定的債務限額。《聯邦憲法》第52條規定的債務限制以及其他任何債務限制,但禁止將藝術品第四節中規定的收據聯繫起來。《聯邦憲法》第167條不適用於此項資助。
§20°。如果存在司法付款命令,其價值要比本條第5款所規定的司法付款命令的價值高15%(百分之十五),應佔該合同價值的15%(百分之十五)。這些司法付款命令應在下一個會計年度末支付,其餘應在隨後的五個會計年度內等額支付,增加的利息是由於延遲和貨幣更正,或者是通過解決和解的輔助法院直接解決司法命令,最多可減少更新信用額度的40%(百分之四十),前提是沒有針對信用額的上訴或司法抗辯待決,並且由觀察到聯邦實體。
第二節:最高聯邦法庭
第101條
最高聯邦法庭由十一名部長組成,他們是從三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的公民中選出的,具有顯著的法律知識和聲譽良好。
獨家款
最高聯邦法庭的部長應由共和國總統任命,並獲得聯邦參議院絕對多數的同意。
第102條
最高聯邦法庭對維護憲法負有主要責任,其權力為:
一,作為原管轄權的問題,試圖做出決定:
一種。違反聯邦或州規範法的違憲行為的直接行動,或聯邦法律或規範法的違憲性的宣告行為;
b。對共和國總統,副總統,國民議會議員,法庭自己的部長和共和國檢察長的常見刑事罪行的指控;
C。除提供藝術品外,還對聯邦政府的部長以及海軍,陸軍和空軍司令官犯下常見的刑事罪行和彈imp罪行。52,本人,高級法庭和國際賬目法庭的成員以及常駐外交使團團長;
d。當受約束方是前述小節中提到的任何人時的人身保護令;針對共和國總統,眾議院和聯邦參議院執行委員會,聯邦帳目法庭,共和國總檢察長和最高聯邦法庭本身的行為提出的安全和人身保護令狀;
e。外國或國際組織與聯盟,州,聯邦區或領地之間的訴訟;
F。聯盟與國家,聯盟與聯邦區之間或彼此之間,包括其各自的間接管理實體之間的案件和衝突;
G。外國的引渡請求;
H。撤銷
一世。人身保護令,如果約束方是上級法庭,或者約束方或約束方是其行為直接受最高聯邦法庭管轄的當局或職能人員,或者在犯罪行為受原告管轄的情況下最高聯邦法庭的管轄權;
j。根據自己的決定進行刑事修改和採取補救措施;
k。[沒有第k款];
l。聲稱維護其管轄權並保證其決定的權威;
米 在其原先管轄範圍內的案件中執行判決,被授權執行程序行為的權力;
。司法機構的所有成員都有直接或間接利益的訴訟,以及原審法庭超過一半的成員喪失資格或有直接或間接利益的訴訟;
o。上級法庭與任何其他法庭之間,上級法庭之間或後者與任何其他法庭之間的管轄權衝突;
p。要求對違憲直接行動採取臨時補救措施;
q。制定強制性規則時,禁令的職責是共和國總統,國民議會,眾議院,聯邦參議院,其中一個立法分庭的執行委員會,國際電聯帳目法庭,上級法庭或最高聯邦法庭本身;
河 針對國家司法委員會和公共部全國委員會的行動;
二。根據普通上訴決定:
一種。如果被拒絕,人身保護令,安全令狀,人身保護令數據和上級法庭最初決定的禁制令;
b。政治犯罪;
三,決定特例上訴,如果案件是在單獨或最終案件中裁定,則:
一種。違反本憲法的規定;
b。宣布條約或聯邦法律違憲;
C。維護受到挑戰違反本《憲法》的法律或地方政府的行為;
d。堅持與聯邦法律相抵觸的地方法律。
§1°。最高聯邦法庭應根據法律規定,對違反本憲法的基本戒律提出指控。
§2°。最高聯邦法庭對違憲直接行動和憲政宣布行動的優缺點的最終決定應具有普遍的效力,並對司法機關的其他部門以及聯邦,州和縣的公共行政部門(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具有約束力間接。
§3°。在特別上訴中,上訴人必須證明依法律規定在該案中提出的憲法問題的一般後果,以便法庭審查上訴的可否受理性,只有三分之二的三分之二的意見才能被駁回。其成員。
第103條
違憲的直接行動和違憲的宣告行動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
一,共和國總統;
二。聯邦參議院執行委員會;
三,眾議院執行委員會;
IV。立法會議執行委員會或聯邦區立法會議廳;
五,州或聯邦區州長;
VI。共和國總檢察長;
七。巴西律師協會聯邦理事會;
八。代表國民大會的政黨;
九。聯合會或國家級實體。
§1°。共和國檢察長應事先以違反憲法的直接行動進行聽證,並且在所有情況下都應服從最高聯邦法庭的管轄權。
§2°。每當由於缺乏使憲法規則有效的措施而宣布違憲時,應通知相應的分支機構採取必要的措施;對於行政機構,則應在三十天內通知採取這種措施。
§3°。最高法院在抽像地考慮法律規則或規範性行為的違憲性時,應首先召集聯盟的總檢察長為被侵權的行為或文本辯護。
§4°。被撤銷。
第103-A條
經三分之二的成員決定,在就憲法事項再次作出決定後,最高聯邦法庭可依職權或應要求批准一項決議案,該決議案經官方媒體出版後,將對法院其他機關產生約束力司法機構以及聯邦,州和縣的公共管理部門,包括直接和間接的。最高聯邦法庭也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修改或取消其[súmula]。
§1°。協議的目的應是確定的規則的有效性,解釋和效力,因為這些規則目前在司法機構之間或司法機構與公共行政部門之間存在爭議,從而導致嚴重的法律不安全感,並導致相同問題案件的相應增加。
§2°。在不損害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有資格的人可能要求批准,修改或取消súmula,以直接採取違憲行動。
§3°。最高聯邦法庭的填海工程將來自與適用的《憲法》相抵觸或不當適用該《憲法》的行政行為或司法決定。在確定應准予開墾之後,最高聯邦法庭應廢除行政行為或撤消提出異議的司法決定,並應視情況而定,不論是否適用撫卹金,均應作出另一種決定。
第103-B條
國家司法委員會由十五名成員組成,任期兩年,允許續任,其中包括:
一。最高聯邦法庭庭長;
二。由該法庭選出的高級司法部長;
三,由該法庭選出的高級勞動法庭部長;
IV。由最高聯邦法庭選出的司法法庭法官;
五,由最高聯邦法庭選拔的州法官;
VI。由上級司法法院選拔的聯邦區域法院法官;
七。由高級司法法庭選出的聯邦法官;
八。由上級勞工法庭選拔的地區勞工法庭法官;
九。由上級勞工法庭選出的勞工法官;
十,由共和國總檢察長選出的聯盟公共部成員;
十一。由共和國檢察長從各州機構主管機構提名中選出的州公共部成員;
十二。由巴西律師協會聯邦委員會選出的兩名律師;
十三。兩名具有顯著法律知識和聲譽完美的公民,一名由聯邦眾議院選舉,另一名由聯邦參議院選舉。
§1°。最高聯邦法庭庭長在其缺席或受阻的情況下,由最高聯邦法庭副庭長主持理事會。
§2°。理事會其他成員應由聯邦總統任命,經聯邦參議院絕對多數批准後再任命。
§3°。如果在法律期限內未進行本條規定的任命,則由最高聯邦法庭作出選擇。
§4°。理事會有責任控制司法機構的行政和財務職能以及法官的職能履行。除《司法規約》賦予它的權力外,理事會還應負責:
一。維護司法自主權和對《司法規約》的遵守,能夠在其職權範圍內發布管制行為或提出建議措施;
二。維護藝術觀察。37並依職權或根據要求讚賞司法機構成員或機關執行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能夠撤消或修改行政行為或設定期限以採取必要措施以嚴格遵守法律,在不影響國際電聯帳目法庭的管轄權的情況下;
三,接收和聆聽對司法機構成員或機關的投訴,包括對司法機構輔助服務機構,提供公證和登記服務的僱員和代理機構的投訴,這些服務是由公共權力或官方權力下放的,而不會損害法庭的紀律和懲戒管轄權。理事會可以對正在進行的紀律處分程序行使管轄權,並根據服務時間成正比地決定罷免,休假或退休,並給予補償或給付,並採取其他行政制裁,以確保充分辯護;
IV。在違反公共管理或濫用職權的情況下,向公共部交涉;
五,根據職權或應要求修改不到一年前決定的法官和法庭成員的紀律處分程序;
VI。聯邦每學期按學期準備一份統計報告,說明司法機構不同機構輸入的案件和判決;
七。編寫年度報告,提出關於該國司法機構狀況和理事會活動的必要措施。該報告應作為最高聯邦法院院長在立法會議開幕之際發給國民議會的信息的一部分。
§5°。最高法院大臣應行使監督大臣的職能,不得將其分配給法庭。除了《司法規約》賦予他的權力外,他還負責以下工作:
I.收到任何感興趣的人關於治安和司法服務的投訴和譴責;
二。行使理事會在一般檢查和更正方面的行政職能;
三,徵聘和任命地方法官,將權力下放給他們,並徵聘法官或法庭的僱員,包括各州,聯邦區和領地的法官或法庭的僱員。
§6°。共和國檢察長和巴西律師協會聯邦理事會主席應在理事會任職。
§7°。包括聯邦區及其轄區在內的聯盟應建立司法申訴中心,該中心具有管轄權,可以接收任何利害關係人對司法機構成員或機關或其輔助服務機構的投訴和宣告,並直接向國家司法委員會報告。
第三節:高級司法法庭
第104條
最高司法法庭應至少由三十三名部長組成。
獨家款
上級司法部長由共和國總統任命,年齡在三十五至六十五歲之間,具有相當的法律知識和聲譽,並經聯邦參議院絕對多數批准,由巴西總統任命。 ,具有:
I.聯邦區域法庭法官中的三分之一,以及司法法庭法官中的三分之一(由執政官執政的人),是由法庭自己擬定的三個人選提名的;
二。根據藝術規定,三分之一的律師和聯邦,州,聯邦區和地區公共部門的議員是平等選出的。94。
第105條
最高法院具有以下權力:
I.聆聽並決定具有原始管轄權的事項:
一種。對於常見罪行,由州長和聯邦區長;對於常見罪行和可觸犯的罪行,國家法院和聯邦地區法院的法官,國家和聯邦地區帳目法庭的成員,聯邦區域法庭,區域選舉和勞工法庭的成員,理事會成員或縣帳法庭,以及在仲裁庭前行事的聯盟公共部成員;
b。針對聯邦政府部長,海軍,陸軍和空軍司令或法庭本身的行為的安全和人身保護令狀;
C。人身保護令,如果約束方或約束方為a小節中提及的任何人,或者約束方為受其管轄的法庭,則聯邦政府的部長或海軍,陸軍或海軍的司令官空軍,選舉法庭的管轄權除外;
d。除第2條另有規定外,任何法庭之間的管轄權衝突。102,I,o,以及在法庭與不隸屬該法庭的法官之間,以及在一個隸屬不同法庭的法官之間;
e。根據自己的決定進行刑事修改和採取補救措施;
F。聲稱保留其管轄權並保證其決定的權威;
G。聯盟的行政和司法當局之間,或一州的司法當局與另一州或聯邦地區的行政當局之間,或後者與聯盟的行政當局之間的權力衝突;
H。如果制定法規是聯邦機構,實體或直接或間接行政當局的責任,則強制執行禁令,但由最高聯邦法庭和軍事司法機關,選舉法院管轄的案件除外,勞動法院和聯邦法院;
一世。承認(承認)外國的判決,並減讓要求的委託書(辯解);
二。決定普通上訴:
一種。否認人身保護令由聯邦區域法庭或各州,聯邦區和地區的法庭單獨或最後決定;
b。最初由聯邦區域法庭或各州,聯邦區和地區法庭決定的拒絕安全令狀;
C。一方當事方是外國或國際組織,而另一方為該國的居民或住所的人的情況;
三,決定由聯邦地區法庭或各州,聯邦區和地區法庭單獨或最終決定的特別上訴案件,該上訴案件如下:
一種。違反條約或聯邦法律,或否認其效力;
b。堅持地方政府的行為受到挑戰,違反聯邦法律;
C。聯邦法律與其他法庭的解釋不同。
獨家款
以下應與最高法院一起運作:
I.國家形成和改進地方法官學院,除其他職能外,負責規范進入和晉升職業的官方課程;
二。聯邦司法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在系統的中央機構中,具有根據第一和第二次聯邦司法的行政和預算監督的權力,具有紀律處分權,其決定應具有約束力。
第四節:聯邦地方法庭和聯邦法官
第106條
以下是聯邦法院的組成部分:
I.聯邦區域法庭;
二。聯邦法官。
第107條
聯邦區域法庭至少由七名法官組成,他們盡可能地從各自的地區招聘,並由共和國總統從三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的巴西人中任命,其中:
I.五分之一的律師從事過十年以上的專業活動,而聯邦公共事務部的成員則從事過十年以上的職業服務;
二。其餘的則由晉升超過五年的聯邦法官晉升,在資歷和功績之間交替進行。
§1°。法律應規範聯邦地區法庭法官的罷免或調任,並確定其管轄權和所在地。
§2°。聯邦區域法庭應設立巡迴法院,並應利用公共和社區設施在各自轄區的範圍內舉行聽證會和其他管轄權職能。
§3°。聯邦區域法庭可以以分散的方式運作,組成區域分庭,以確保在司法程序的所有階段都能充分訴諸司法。
第108條
聯邦區域法庭有權:
I.聆聽並決定具有原始管轄權的事項:
一種。對於普通罪行和彈each罪行,除選舉法院的管轄權外,其管轄範圍內的聯邦法官,包括軍事和勞動法院的法官,以及聯盟公共部的成員;
b。根據他們自己的決定以及該地區聯邦法官的決定進行的刑事修改和採取的行動;
C。針對法庭本身或聯邦法官的作為的安全令狀和人身保護令數據;
d。人身保護令,如果約束當局是聯邦法官;
e。附屬法庭的聯邦法官之間的管轄權衝突;
二。確定由聯邦法官和在其管轄範圍內行使聯邦管轄權的州法官決定的上訴案件。
第109條
聯邦法官有權審理和裁決:
I.聯盟,獨裁者或聯邦公開公司與原告,被告,私人或乾預者有利益關係的情況,但破產,與工作有關的事故以及受選舉和勞動法院管轄的事故除外;
二。外國或國際組織與在巴西居住或居住的縣或個人之間的案件;
三,基於聯盟與外國或國際組織訂立的條約或合同的案件;
IV。危害國際聯盟或其獨裁政權或上市公司的財產,服務或利益的政治犯罪和刑事犯罪,不包括輕微犯罪(違約)和軍事和選舉法院管轄範圍內的案件;
五,國際條約或公約所涵蓋的犯罪,是在該國開始執行的,其結果必須在或應在國外發生的,或應在國外進行的;或
VA。本條第5款提及的與人權有關的案件;
VI。危害勞動組織的犯罪,以及在法律確定的情況下,危害金融體係以及經濟和金融秩序的犯罪;
七。人身保護令令,在受其管轄權管轄的刑事案件中或當約束來自其行為未直接受另一管轄權管轄的當局時;
八。針對聯邦當局行為的安全令狀和人身保護令,但受聯邦法庭管轄的案件除外;
九。船舶或飛機上所犯的罪行,但受軍事法院管轄的除外;
十,外國人不正當入境或居留,過高的權重後執行強制性信,homo認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與國籍有關的案件,包括各自的選擇和歸化;
十一。關於土著權利的爭議。
§1°。聯盟為原告的案件,應移送另一方為住所的司法部門。
§2°。可以在原告住所的司法管轄區,引起投訴的行為或事實,或引起投訴的事物所在的地區或聯邦地區提起針對聯盟的訴訟。
§3°。當事人是社會保障機構及其受益人,但本地區沒有聯邦法官的案件,應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住所州法院的法院進行審理和裁定;法律可能允許其他案件在州法院進行審判和裁決。
§4°。在前款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的上訴應始終是初審法官所轄地區的聯邦區域法庭。
§5°。為了確保遵守巴西已加入的國際人權條約所產生的義務,共和國總檢察長應在調查或訴訟的任何階段向上級法院提出建議,將其移交給司法管轄區嚴重侵犯人權案件的聯邦法院。
第110條
每個州以及聯邦區均應組成一個司法部門,該司法部門設在各自的首都,根據法律設立的一審法院也應成立。
獨家款
在聯邦領土上,依法規定,授予聯邦法官的管轄權和權力應歸屬地方法院的法官。
第五節:上級勞動法庭,地區勞動法庭和勞動法官
第111條
勞動法院系統包括:
一,上級勞動法庭;
二。地區勞動法庭;
三,勞動法官。
§1°。已撤銷:
我撤銷了
二。被撤銷。
§2°。被撤銷。
§3°。被撤銷。
第111-A條
上級勞動法庭應由27名部長組成,這些部長選自巴西總統,年齡在35歲至65歲之間,具有顯著的法律知識和聲譽,由共和國總統提名,經絕對多數票通過聯邦參議院:
I.從事有效專業活動超過十年的律師和從事有效服務超過十年的公共勞動部的五分之一,遵守藝術規定。94;
二。其餘的則由上級法庭本身選出的地區勞動法庭的職業裁判。
§1°。法律應規定上級勞動法庭的管轄權。
§2°。以下應與上級勞動法庭一起發揮作用:
一,國家勞動裁判官的形成和改善學校,除其他職能外,應負責規范進入和晉升職業的官方課程;
二。作為系統的中央機構,勞動司法高級委員會應根據法律規定,在第一和第二種情況下負責對勞動司法進行行政,預算,財務和遺產管理。理事會的決定具有約束力。
§3°。上級勞動法庭有權審理並就保留其管轄權和保證其決定的權威性進行複墾。
第112條
法律應設立勞動法院。在不屬於其管轄範圍內的地區中,法律可以將該州的管轄權授予州法院法官,並可以向各自的地區勞動法庭提出上訴。
第113條
法律應規定勞動法院機關的組成,職權,管轄權,保證和履行條件。
第114條
勞動法院系統有權審理和判決:
一,由勞資關係引起的行動,包括外國公法實體的行動以及聯盟,各州,聯邦區和縣的直接和間接公共行政的行動;
二。涉及行使罷工權的行為;
三,有關工會,工會與工人,工會與雇主之間的辛迪加代表制的行動;
IV。當被質疑的行為涉及其管轄權範圍內的事項時,應採取安全令狀,人身保護令和人身保護令數據;
五,具有勞動管轄權的機構之間的管轄權衝突,但有規定的除外。102,我,o;
VI。賠償因勞資關係造成的精神或遺屬損害賠償的訴訟;
七。監督勞動關係的機構對雇主施加行政處罰的行動;
八。依職權執行藝術中規定的社會貢獻。195,I,a和II,以及由於作出的判決而產生的任何法定增量;
九。法律規定,其他由勞資關係引起的爭議。
§1°。如果集體談判未能成功,則當事各方可以任命仲裁員。
§2°。如果一方拒絕集體談判或仲裁,則各方可以共同協議提出經濟集體勞資糾紛。可以由勞動法院在考慮到最低限度的保護勞動法律規定以及先前商定的規定的情況下做出決定。
§3°。如果在一項基本活動中發生罷工,並有可能損害公共利益,則公共勞工部應提起集體勞資糾紛,由勞動法院管轄,以裁定衝突。
第115條
區域勞資法庭應至少由七名法官組成,這些法官應盡可能從各自區域招募並由共和國總統從三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的巴西人中任命,其中:
I.五分之一的律師從事有效的專業活動超過十年,而公共勞動部的成員則從事了十多年的有效服務,遵守藝術規定。94;
二。其他則通過晉升勞動法官,或者通過資歷和才幹來實現。
§1°。區域勞動法庭應設立巡迴法院,該法院應利用公共和社區設施在各自轄區的領土範圍內舉行聽證會和其他管轄權職能。
§2°。區域勞資法庭可以以分散的方式運作,組成區域分庭,以確保在訴訟的所有階段都享有司法管轄權。
第116條
勞動法院的管轄權應由一名法官行使。
唯一段落被撤銷。
第117條被撤銷。
第六節:選舉法庭和法官
第118條
選舉司法制度包括:
一。上級選舉法庭;
二。區域選舉法庭;
三,選舉法官;
IV。選舉委員會。
第119條
“高級選舉法庭至少應由七名成員組成,
選擇:”
I.通過無記名投票通過選舉:
一種。最高聯邦法庭部長中的三名法官;
b。最高司法部長中的兩名法官;
二。由最高法院任命,由共和國總統任命,由六名律師組成的兩名法官,他們的法律知識和道德水平很高。
獨家款
上級選舉法庭應從最高聯邦法庭部長中選舉主席和副主席,並從上級司法部長中選舉選舉監察長。
第120條
每個州和聯邦區的首都都應設有一個區域選舉法庭。
§1°。區域選舉法庭的組成:
I.通過無記名投票選舉:
一種。兩名來自法庭法庭法官;
b。由州法庭選出的兩名州法院法官;
二。由位於州或聯邦區首府的聯邦區域法庭的一名法官,或在沒有該州的情況下,由各聯邦區域法庭在任何情況下選出的聯邦法官組成;
三,由共和國總統任命的兩名法官,由六名具有著名法律知識和良好品德的律師組成,由司法法庭提名。
§2°。區域選舉法庭應從[司法法庭]的法官中選舉其庭長和副庭長,
第121條
選舉法庭,州法院法官和選舉委員會的組織和管轄權應由補充法規定。
§1°。法庭成員,州法院法官和選舉委員會成員在行使其職責時,並在適用於他們的範圍內,應享有充分的保證,並且不得撤職。
§2°。除有正當理由外,選舉法庭的法官至少應任職兩年,並且連續兩年不得超過兩年,其候補委員應在同一時間,通過相同程序選出,任職人數相同。每個類別。
§3°。上級選舉法庭的決定不具有吸引力,但違反本《憲法》的決定和否認人身保護令或安全令狀的決定除外。
§4°。只能在以下情況下對地區選舉法庭的決定提出上訴:
I.他們違反了本《憲法》或法律的明確規定;
二。在兩個或多個選舉法院之間的法律解釋上存在分歧;
三,他們處理不合格或在聯邦或州選舉中籤發的選舉證書;
IV。他們廢除選舉證書或判令喪失聯邦或州選任職務;
V.他們否認人身保護令,安全令狀,人身保護令數據或強制令。
第七節:軍事法院和軍事法官
藝術122
軍事司法系統包括:
I.上級軍事法庭;
二。依法設立的軍事法庭和軍事法官。
第123條
上級軍事法庭應由15名終身任職的部長組成,由共和國總統在聯邦參議院批准提名後任命,其中三名來自海軍上將,四名來自陸軍將軍,三名來自海軍將軍。空軍,現役現役,職業生涯最高,平民中有5人。
獨家款
民政部長應由共和國總統從三十五歲以上的巴西人中選出,其中:
一,三名法律知識淵博,行為端正的律師,實際從事專業工作十餘年;
二。二是由軍事法官和軍事公共部成員平等選擇的。
第124條
軍事司法系統應具有審判法院依法界定的軍事罪行的管轄權。
獨家款
法律應規定軍事司法系統的組織,運作和管轄權。
第八節:國家法庭和法官
第125條
各國應遵守本《憲法》確立的原則,組織其司法系統。
§1°。法院的管轄權應在《國家憲法》中規定,司法組織的法律應由司法法庭提出。
§2°。州有權提起違反州或縣法律的違憲行為或違反州憲法的規範性行為,禁止只授予一個機構行事的資格。
§3°。根據司法法庭的提議,州法律可以建立州軍事司法系統,該系統應由州法院法官和司法委員會的一審,以及由法院本身或法院組成的二審組成。有效軍事人數超過兩萬的國家的軍事法官人數。
§4°。國家軍事法官有權對法律規定的軍事犯罪和針對軍事紀律的司法訴訟起訴和審判國家軍事人員,並保留受害人為平民時陪審團的管轄權。適當的法院有責任裁定員額的喪失,軍官的軍銜的喪失和軍人的軍銜的喪失。
§5°。軍事法院的州法院法官具有管轄權,可以自行起訴和審判針對平民的軍事犯罪和針對軍事紀律的司法訴訟。在州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司法委員會有責任起訴和審判其他軍事罪行。
§6°。司法法庭應以分散的方式運作,組成區域分庭,以確保在訴訟的所有階段都能充分訴諸司法。
§7°。法院應設立巡迴法院,該法院應利用公共和社區設施在各自管轄範圍內舉行聽證會和其他管轄權職能。
第126條
為了決定農村土地衝突,法庭應提議設立專門法院,對土地問題擁有專屬管轄權。
獨家款
只要有必要有效行使管轄權,法官應親自前往法律爭議的地點。
第四章:正義所必需的位置
第一部分:公共部
第127條
公共部是一個常設機構,對於國家的司法職能至關重要,它負責捍衛法律秩序,民主制度以及必不可少的社會和個人利益。
§1°。統一,不可分割和職能獨立是公共部的體制原則。
§2°。公共事務部可以確保行使職能和行政自主權,並且可以遵守藝術規定。169.向立法機關提議設立和取消其職位和輔助服務,通過競爭性公共考試或此類考試和專業證書的比較來填補這些職位和輔助服務;薪酬政策;和職業計劃。法律應規定其組織和運作。
§3°。公共部應在預算指示法規定的範圍內起草預算建議。
§4°。如果公共部未在預算指示法規定的期限內交付其各自的預算提案,則行政部門應考慮合併現行預算法中的金額,以根據年度預算提案的目的進行調整,並根據以§3°形式列出的限制。
§5°。如果在不考慮第3節中規定的限制的情況下交付了本條所述的預算提案,則執行人員應進行必要的調整,以合併年度預算提案。
§6°。在執行本會計年度的預算期間,除非事先獲得批准,否則不得通過開立補充或特殊信貸來實現超出預算指示法所規定限制的支出或承擔義務。
第128條
公共部包括:
I.聯盟公共部,包括:
一種。聯邦公共部;
b。勞工公共部;
C。軍事公共部;
d。聯邦區和領地公共部;
二。國家公共部門。
§1°。聯邦政府公共事務部的負責人是共和國檢察長,由共和國總統從三十五歲以上的職業會員中任命,並經聯邦參議院絕對多數成員批准,任期兩年,可以連任。
§2°。可以在共和國總統的倡議下,免除共和國總檢察長的職務,但須事先獲得聯邦參議院絕對多數的批准。
§3°。國家,聯邦區和地區的公共部應以各自的法律形式列出職業會員的三個名字,以選擇其總檢察長,由總檢察長任命。任期兩年,可以連任一次。
§4°。根據各自補充法律的規定,州和聯邦區及領地的總檢察長可以由立法機關的絕對多數免職。
§5°。聯邦和總檢察長可能會提出的聯邦和州補充法律,應建立各公共部的組織,權力和細則,並遵守其成員的規定:
一,以下保證:
一種。任期兩年後的終身任期,只能通過已成為終局且不可上訴的法院判決而失去職位;
b。除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外,不可轉讓,除非公共部門適當的大學機構通過其成員的絕對多數票決定,以確保充分辯護;
C。固定補償的不可還原性,以藝術形式設定。39,§4°,以及藝術中規定的除外。37,X和XI,150,II,153,III,153,§2°,I;
二。以下禁令:
一種。以任何方式和以任何藉口收取費用,百分比或法院費用;
b。執業法律
C。依法參加商業公司;
d。甚至在休假期間履行除教學之外的任何其他公共職能;
e。參加政黨活動;
F。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得以任何頭銜或藉口接受個人,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協助或貢獻。
§6°。提供藝術品。第95條第V款適用於公共部成員。
第129條
公共部的機構職能是:
一,依法規定提起公訴的專有權力;
II。採取必要的行動保障此類權利,以維護政府和公共部門對本憲法保護的權利的有效尊重;
III。開展民事調查和公共民事訴訟,以保護公眾和社會遺產,環境及其他分散和集體利益;
IV。在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採取直接違憲或代表制的直接行動,以便聯盟和各國進行干預;
五,在司法上捍衛土著人民的權益;
VI。根據各自補充法律的規定,在其管轄範圍內的行政程序中發布通知,要求提供信息和文件以指導他們;
七。根據前條所述補充法的規定,對警察活動進行外部控制;
八。要求進行調查並進行警察調查,指出其程序性行為的法律依據;
九。履行賦予它的其他職能,只要它們與它的目的兼容,禁止向公共實體提供司法代理和法律諮詢。
§1°。公共部提起本條規定的民事訴訟的資格不得排除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相同情況下第三方的資格。
§2°。公共事業部的職能只能由職業人員執行,除非獲得機構負責人的授權,否則職業人員必須居住在各自工作的司法區內。
§3°。進入公共部門的職業應通過公開競爭性考試並比較專業證書,以確保巴西律師協會參與此類競爭,並且必須具有法律學位和至少三年的法律活動,並遵守命令。約會的分類。
§4°。在適當情況下,規定為藝術品。93向公共部提出申請。
§5°。在公共部立即分發案件。
第130條
本節中有關權利,禁止和投資形式的規定適用於帳目法庭所附公共部門的成員。
第130-A條
由聯邦總統任命的十四名成員由共和國總統任命,經聯邦參議院絕對多數批准後,任期兩年,可連任一次。它包括:
一,共和國總檢察長;
二。聯盟公共部的四名成員,確保其每個職業都有代表;
三,美國公共部的三名成員;
IV。兩名法官,其中一名由最高聯邦法庭選出,另一名由上級司法法庭選出;
五,巴西律師協會聯邦委員會選出的兩名律師;
VI。兩名具有顯著法律知識和聲譽完美的公民,一名由聯邦眾議院選舉,另一名由聯邦參議院選舉。
§1°。來自公共部的理事會成員應由法律規定的各個公共部委選舉。
§2°。公共部國民議會應負責控制公共部的行政和財務職能以及其成員的職務履行。它負責:
I.維護公共部的職能和行政自主權,能夠在其管轄範圍內發布監管行為或提出建議措施;
二。觀察藝術。第37條,並依職權或應要求認可聯盟公共部和各州的成員或機構所實施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國民議會可以撤消或修改這些行為,或規定一個期限,在此期間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精確執行法律,而又不影響會計法庭的管轄權;
三,在不損害該機構的紀律和懲戒管轄權的前提下,受理和聽取針對聯盟公共部和各州的成員或機關以及各州,包括其輔助服務部門的投訴。國民議會可對正在進行的紀律處分程序具有管轄權,以確定以與服務時間成比例的薪水或福利來遣散,休假或退休,並採取其他行政制裁,以確保充分辯護;
IV。依職權或應要求修改聯盟公共部或各州成員不到一年前的紀律處分程序;
V.編寫年度報告,針對國家公共部的情況和理事會的活動提出其認為必要的措施,這應是本條規定的信息的一部分。84,十一。
§3°。理事會將通過無記名投票從其所屬的公共部門成員中選擇一名國家監督員。禁止改選。國家法律監督員除依法賦予其權力外,還應承擔以下職責:
一,從任何有關人士那裡收到對公共部及其輔助部門成員的抱怨和譴責;
二。履行理事會在一般檢查監督方面的行政職能;
三,徵集和任命公共部成員,將權力下放給他們,並徵用公共部機關的僱員。
§4°。巴西律師協會聯邦理事會主席應在理事會任職。
§5°。州和聯邦法律應為公共部建立申訴中心,有權受理任何利害關係人對公共部成員或機關(包括其輔助服務)的投訴和譴責,並將其直接提交給公共部國民議會。
第二節:公眾宣傳
第131條
聯盟的代言人是直接或通過下屬機構代表聯盟在司法上和司法外的機構。根據提供組織和運作的補充法律的條款,它負責法律諮詢和向執行官提供諮詢的活動。
§1°。聯盟的代言人負責人是聯盟的代言人,由共和國總統從三十五歲以上的公民中自由任命,他們具有顯著的法律知識和聲譽良好。
§2°。通過競爭性的公開考試和專業資格證書的比較,可以進入本文所述機構的職業生涯的初始階段。
§3°。國家財政總檢察長負責代表聯盟執行法律規定的欠其未繳稅款的執行。
第132條
州和聯邦區的檢察官的職業取決於公開競爭性考試和專業證書,巴西律師協會在各個階段的參與均應為其各自的聯邦單位提供司法代表和法律諮詢。
獨家款
本文所指的檢察官在經過三年的實際服務後,根據其自身機構的績效評估,可以得到監督法官的確證報告,以確保任期。
第三節:法律實踐
第133條
律師對於司法是必不可少的,在法律的限制下,他們不受其職業實踐中的行為和表現的影響。
第四節:公設辯護人辦公室
第134條
公設辯護人辦公室是常設機構,對於國家的司法職能至關重要,它應作為民主政權的一種表達和手段,從根本上負責法律指導,促進人權以及全面而無償的辯護,正如藝術中所闡述的那樣,在各個層次上,對有需要的個人和集體權利進行司法和法外處理。5,LXXXIV。
§1°。補充法律應組織聯盟以及聯邦區和領地的公設辯護人辦公室,並規定其組織在美國的一般規則,並規定職業職位,並通過公開競爭性考試和專業資格比較來填補入門​​級職位,以確保其成員保證不可轉讓,並禁止其機構職責範圍之外的法律實踐。
§2°。保障州公設辯護人的職能和行政自主權,並有權在預算指示法規定的限制內發起預算提案,但要遵守藝術規定。99,§2°。
§3°。§2°的規定適用於聯盟和聯邦區的公設辯護人。
§4°。公設辯護處的機構原則是功能統一,不可分割和獨立,並在適用時也適用藝術規定。第93條和第II項。本聯邦憲法第96條。
第135條
構成本章第二節和第三節規定的職業的一部分的公務員,應按照第39條第4款的形式獲得補償。
標題五:國家和民主機構的防禦
第一章:防御狀態和圍困狀態
第一部分:國防狀況
第136條
在聽取了共和國理事會和國防委員會的意見後,共和國總統可在特定的受限制地點頒布國防狀態,以維護或迅速重建受到嚴重和迫在眉睫的機構不穩定或影響的公共秩序或社會和平大規模的自然災害。
§1°。建立防御狀態的法令應確定其持續時間,指定受影響的區域,並在法律的條款和範圍內指出將實施以下哪種強制措施:
I.對以下各項權利的限制:
一種。集會,即使在協會內舉行;
b。信件的保密性;
C。電報和電話通訊的保密性;
二。在發生公共災難時佔領和臨時使用公共財產和服務,由國際電聯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害和費用。
§2°。辯護狀態可能不超過三十天,並且如果證明相應法令的理由仍然存在,則可以延長相同的期限一次。
§3°。處於防御狀態時:
一,由執行措施的一方確定對國家罪行的監禁,應由該當事方立即通知適當的法官,如果監禁是非法的,則應釋放囚犯;囚犯可要求警察機關檢查違法者;
二。來文應附有當局在逮捕時關於被拘留者身心狀況的聲明;
三,除非獲得司法機構的批准,否則任何人不得被監禁或拘留十天以上;
IV。禁止與囚犯保持隔離。
§4°。當防御狀態已被裁定或延長時,共和國總統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將其有正當理由的行為提交國民議會,國民議會應以絕對多數決定該行為。
§5°。如果休會,國民議會應在五日內召開特別會議。
§6°。國民代表大會應在收到該法令之日起十天內對其進行審查,並應在國防狀態有效期間繼續運作。
§7°。如果該法令被拒絕,則防御狀態應立即停止。
第二節:包圍狀態
第137條
在聽取了共和國議會和國防委員會的意見後,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共和國總統可以要求國民議會授權下達圍困狀態:
一,嚴重影響國家影響或事件的發生,表明在防御狀態下採取的措施無效;
二。宣戰狀態或對外國武裝侵略的回應。
獨家款
一經請求裁定或擴大包圍狀態的授權,共和國總統應提出請求的理由,國民議會應以絕對多數決定。
第138條
圍困狀態的法令應說明其持續時間,實施該狀態的規則和將要中止的憲法保障。公佈後,共和國總統應指定具體措施和受影響地區的執行者。
§1°。在藝術方面。137,一,圍困狀態的裁定不得超過三十天,每次延長不得超過相同期限;在第二款的情況下,可以在整個戰爭或外國侵略期間削減圍困狀態。
§2°。如果在立法休會期間要求授權下令圍困狀態,則聯邦參議院主席應立即召集國民議會在五天之內舉行特別會議,以審議該法案。
§3°。國民議會應繼續開會直至強制措施結束。
第139條
當圍城狀態根據藝術而降低。137,本人有效,只能對個人採取以下措施:
一,留在確定地點的義務;
二。拘留在建築物內,而不是供被指控或定罪為常見罪行的人使用;
三,法律規定的關於通信不可侵犯,通信保密,提供信息和新聞自由,廣播和電視自由的限制;
IV。暫停集會自由;
五,搜查和扣押住所;
VI。干預公用事業公司;
七。徵用財產。
獨家款
如果獲得了各自執行委員會的授權,立法者在其立法會議廳中所作的廣播聲明不屬於第三節的限制。
第三節:總則
第140條
在聽取了黨的領導人的意見後,國民大會執行委員會應指定一個由五名成員組成的委員會,以監督和監督有關國防狀態和攻城狀態的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141條
當防御狀態或圍困狀態停止時,其影響也應停止,但不得損害其執行者或代理人的非法行為的責任。
獨家款
國防狀態或攻城狀態一度終止,則在其有效期內採取的措施應由共和國總統在向國民議會的信中報告,並詳細說明並說明所採取的行動,並列出其名稱受影響的人,並指出適用的限制。
第二章:武裝力量
第142條
由海軍,陸軍和空軍組成的武裝部隊是永久性和正規的國家機構,在共和國總統的最高權力下,根據等級和紀律組織,旨在捍衛國家,政府的憲法部門,並在任何這些部門的倡議下,依法治國。
§1°。補充法律應規定武裝部隊的組織,訓練和使用應採用的一般規則。
§2°。人身保護令語料不屬於軍事紀律處分。
§3°。武裝部隊成員被稱為軍隊,適用於他們以及法律規定的以下規定:
I.共和國總統賦予他們固有的特權,權利和職責,並向現役,預備役或退休軍官充分保證,他們將擁有軍事頭銜,職位以及與其他成員共同的專有權,使用武裝部隊的製服;
二。服現役或現役的現役軍人,但本條規定的可能性除外。第37條第XVI款第“ c”行應依法轉移到儲備金中;
三,根據法律規定,現役軍人,即使在間接管理中,也擔任臨時的非選舉公職,職位或職務,但本條規定的可能性除外。37,第XVI項第“ c”行應繼續屬於其各自工作人員。只要他保持這種狀態,就只能通過資歷來晉升他,他的任職期應僅計入該晉升並轉移到儲備金中。在離開現役兩年後,無論是否連續,應按照法律規定將其轉移到儲備金中;
IV。禁止軍人結盟和罷工;
五,現役軍人可能不隸屬於政黨;
VI。軍官只有在和平時期的常設軍事法庭或戰時的特別法庭作出裁定不當值或與軍官不符的情況下,方可鬆開其職位和等級;
七。在普通法院或軍事法院被判有罪並根據最終,不可上訴的決定被判處兩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軍官,應服從前款規定的裁決;
八。藝術規定。參照圖7,第VIII,XII,XVII,XVIII,XIX和XXV條和現有技術。在第37條中,第十一,十三,十四和十五小節適用於法律規定的軍事人員,並普遍存在根據本條進行的軍事活動。37,第XVI分段,“ c”行;
九。撤銷
十,法律應考慮到軍人的活動特點,包括軍人的不活動,權利,責任,補償,特權和其他特殊情況,規定進入武裝部隊的年齡,任期和其他條件由國際協議和戰爭的力量執行的任務。
第143條
依法必須服兵役。
§1°。武裝部隊應有權依法律規定,在和平時期為入伍後聲稱自己是出於良心拒服兵役的人提供替代服務,這些人應理解為出於宗教信仰和基於哲學或政治信念而被拒絕參加活動的人具有軍事性質。
§2°。婦女和神職人員在和平時期免於義務兵役,但要承擔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公共安全
第144條
維護公共安全是國家的義務,也是所有人的權利和責任,它通過以下機構行使維護公共秩序和人員和財產安全的權利:
I.聯邦警察;
二。聯邦公路警察;
三,聯邦鐵路警察;
IV。民警;
五,憲兵和消防隊。
§1°。根據法律,聯邦警察是一個常設機構,由聯盟組織和維護,並由職業組成,其設計宗旨是:
一。偵查違反政治和社會秩序或損害國際電聯,其專制國家及其公共企業的財產,服務和利益的刑事犯罪,以及具有州際或國際影響的其他犯罪,需要依法予以統一鎮壓;
二。防止和製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類似毒品,違禁品和走私,但不影響財政部和其他政府機構在各自管轄範圍內的行動;
三,履行海上,機場和邊防警察的職能;
IV。專門履行聯盟司法警察的職能。
§2°。聯邦公路警察是由聯邦組織和維護的常設機構,其組織結構是職業,旨在按法律規定在表面上巡邏聯邦公路。
§3°。聯邦鐵路警察是一個由聯邦組織和維護的常設機構,其組織結構為職業,旨在按法律規定在表面上巡邏聯邦鐵路。
§4°。除聯盟的管轄權外,由職業警察局長領導的民警有責任充當司法警察並調查刑事犯罪,但軍事犯罪除外。
§5°。憲兵負責表面上的治安和維護公共秩序。除法律規定的職責外,軍事消防員還負責進行民防活動。
§6°。軍事警察和消防員,輔助部隊和陸軍後備力量,以及民警,都受到州,聯邦區和地區州長的控制。
§7°。法律應以確保其活動效率的方式規範負責公共安全的機構的組織和運作。
§8°。縣可以依法組織縣衛隊,以保護縣的財產,服務和設施。
§9°。構成本條規定機構的警察公務員的報酬,應根據第4條的規定確定。39。
§10°。為維護公共秩序以及在公共道路上的人員及其遺產的安全而行使的道路安全:
一,包括對過境的指導,工程和監督,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活動,以確保公民享有有效的城市交通的權利;和
二。在各州,聯邦區和各縣范圍內,依法律規定,由各機構或執行實體及其過境代理負責,由職業構成。
標題VI:稅收和預算
第一章:國家商標制度
第一部分:一般原則
第145條
聯盟,州,聯邦區和縣可徵收以下貢品:
一,稅收;
二。通過行使警察權力或有效或潛在使用向納稅人提供或向納稅人提供的特定且可分割的公共服務而產生的費用;
三,公共工程評估。
§1°。只要有可能,稅收應為個人稅,並應隨著納稅人的經濟能力而變化。為了使這些目標有效,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在尊重個人權利的情況下確定納稅人的遺產,收入和經濟活動。
§2°。費用的計算方法可能與稅費計算方法不同。
第146條
補充法律應:
I.處理聯盟,州,聯邦區和縣之間的徵稅權衝突;
二。規範憲法對稅收權的限制;
三,制定稅收法規的一般規則,尤其是:
一種。貢品及其類型的定義,以及就本《憲法》規定的稅款而言,應納稅事件的定義,計算依據和納稅人;
b。納稅義務,評估,信用,時效期限和滯後;
C。對合作單位的合作行為給予適當的稅收待遇;
d。對小企業和小公司的區別對待和優惠待遇的定義,包括對藝術中規定的稅收的特殊或簡化製度。155,II; 藝術上的貢獻。195,1和§§12°和13°;以及本領域中提到的貢獻。239。
獨家款
第三,d分段中涉及的補充法律,還應建立統一的稅制,以收取聯盟,各州,聯邦區和縣的稅收和會費,並應注意:
一,納稅人可以選擇;
二。一個州可以為區別招生創造條件;
三,收款應統一統一,集中,屬於各聯邦實體的那部分資金應立即分配,禁止任何保留或限制;
IV。徵收,監督和徵稅可以由聯邦實體劃分,以適應全國統一的納稅人名單。
第146-A條
為了防止競爭不平衡,補充法律可以建立特殊的稅收標準,而不會損害國際電聯爲同樣目的製定法律規則的管轄權。
第147條
在聯邦領土上,聯盟有權徵收州稅,如果領土未劃分為縣,則聯盟也有權徵收縣稅。聯邦區有權徵收縣稅。
第148條
聯盟可以通過一項補充法律,強加以下強制性貸款:
I.支付因公共災難,國外戰爭或其迫在眉睫而產生的特殊費用;
二。在具有緊迫性質和相關國家利益的公共投資的情況下,請遵守藝術品的規定。150,III,b。
獨家款
強制性貸款的資金運用應與作為其基礎的費用掛鉤。
第149條
聯盟擁有遵守藝術規定的社會行為,在經濟領域進行干預的貢獻以及出於專業或經濟類別利益的貢獻的專有權力,以此作為其在各個領域的活動手段。146,III和150,I和III,且不影響本條規定。195,§6°,關於該條款中提到的貢獻。
§1°。州,聯邦區和縣可以從僱員處收取一筆捐款,以資助其在藝術方面的社會保障制度。40人,其稅率不少於在聯盟中擔任有效職位的公務員的繳費額。
§2°。本文標題涉及社會貢獻和對經濟領域干預的貢獻:
一,不得對出口收益徵稅;
二。進口外國產品或服務也應徵稅;
三,價格可能:
一種。從價,根據發票,總收入或交易價值,如果是進口,則為海關價值;
b。具體取決於所採用的度量單位。
§3°。根據法律規定,單個進口商可以被視為等同於法人實體。
§4°。法律應規定只能繳費一次的情況。
第149-A條
縣和聯邦區可以按照各自法律的規定,為遵守公共藝術條款提供公共照明服務。150,I和III。
獨家款
標題中提及的繳費額可以在賬單上進行電能消耗評估。
第二節:徵稅權的限制
第150條
在不損害保證的其他擔保的前提下,禁止納稅人,聯盟,州,聯邦區和縣:
一,在沒有法律的情況下徵收或增加稅收;
二。在處境相似的納稅人中實行不平等待遇,由於收入或有價證券或權利的法定名稱,禁止由於其職業或從事的工作而作出任何區別;
三,收稅:
一種。在製定或增加稅法生效之前發生的應稅事件;
b。在製定或增加法律的同一財政年度中;
C。在頒布或增加法律的法律頒布之日起九十天之前,遵守b條中的規定;
IV。為沒收目的使用稅收;
五,通過州際或縣際稅來限制人員或貨物的流動,但政府收取的公路通行費除外;
VI。徵收稅款:
一種。彼此的遺產,收入或服務;
b。任何宗教的廟宇;
C。遵守法律要求的政黨,包括其基金會,工會和非營利性教育和社會援助機構的遺產,收入或服務;
d。用於印刷的書籍,報紙,期刊和紙張。
e。在巴西生產的音樂唱片和錄像唱片,其中包含巴西作者的音樂或文學音樂作品和/或巴西藝術家解釋的一般作品,以及包含它們的支持材料或數字檔案,但在光學媒體的工業複製階段,休閒閱讀。
§1°。第三,b項的禁止不適用於藝術規定的稅款。148,我;153,I,II,IV和V;和154,II; 而第三節c項的禁止不適用於藝術規定的稅款。148,我;153,I,II,III和V;和154,II,也沒有確定藝術稅的計算基礎。115,三;和156,I.
§2°。第六(a)分段所載的禁令擴展到政府就其基本宗旨有關的遺產,收入和服務建立和維持的專制和基金會。
§3°。第六節,a和前款所載的禁令不適用於與經濟活動有關的遺產,收入和服務,而這些經濟活動受適用於私人企業或用戶提供反表現的企業所適用的規則所管轄或支付價格或關稅,也不免除已同意購買財產的人對其繳稅的義務。
§4°。第六節b和c小節中所載的禁令僅包括與其中所述實體的基本目的有關的遺產,收入和服務。
§5°。法律應確定消費者澄清有關商品和服務稅的措施。
§6°。任何補貼或免除,計算基礎上的減少,假定的信貸減讓,涉及稅收,費用或捐款的大赦或減免,都只能通過專門監管上述問題或相應法規的聯邦,州或縣法律來授予稅收或評估,但不影響藝術規定。155,§2°,XII,g。
§7°。法律可能會向納稅人強加納稅義務,以支付其以後可能發生的應稅事件的稅款或評估,以確保在假定的應稅事件不發生的情況下立即退還已支付的金額。
第151條
聯盟被禁止:
I.徵收在整個國家領土上不一致的稅,或暗示相對於州,聯邦區或縣有區別或優惠的稅,損害另一方的利益;但是,可以給予財政獎勵,以促進該國不同地區之間社會經濟發展的平衡;
二。對各州,聯邦區和縣的公共債務義務以及相應公共代理機構的報酬和利益徵收的稅收,要比為其自身的債務和代理機構確定的收入高;
三,在州,聯邦區或縣的管轄範圍內免稅。
第152條
禁止州,聯邦區和縣由於其來源或目的地而在任何性質的商品和服務之間建立稅收差異。
第三節:國際電聯的稅收
第153條
聯盟有權對以下各項徵稅:
一,進口國外產品;
二。向本國或本國產品出口到其他國家;
三,任何性質的收入和收益;
IV。工業化產品;
五,信貸交易,外匯業務,保險或與流通票據或證券有關的交易;
VI。農村財產;
七。補充法律規定的巨額財富。
§1°。行政人員可在適當考慮法律規定的條件和限制的情況下,改變第一,第二,第四和第五項規定的稅率。
§2°。第三節規定的稅款:
一,以法律規定的普遍性,普遍性和先進性為基礎;
二。被撤銷。
§3°。第四節規定的稅款:
I.應根據產品的本質進行選擇;
二。應是非累積性的,並以每筆交易所欠的稅款抵銷先前交易中收取的金額;
三,不得運往擬出口的工業產品;
IV。根據法律規定,應減少對納稅人獲取資本貨物的影響。
§4°。標題第六節規定的稅款:
I.應是進步的,其稅率應以不利於維持非生產性財產的方式確定;
二。如果業主不擁有其他不動產,則由業主工作時,不得對法律規定的小型農村財產徵稅;
三,依法律規定,應由選擇這樣做的縣進行檢查和收集,只要這並不意味著減少稅收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財政豁免。
§5°。黃金,在法律上被定義為金融資產或外匯工具時,應專門繳納本條標題第五小節所述的稅款,該稅款應計入原始交易中;最低稅率應為百分之一,以確保以下列方式轉移所收取的款項:
一,百分之三十到州,聯邦區或領地,取決於出身;
二。百分之七十來自始發縣。
第154條
聯盟可以施加:
一,通過補充法律,上條中未列出的稅款是非累積性的,並具有本憲法規定的稅款以外的特定應納稅事件或評估基礎;
二。在對外戰爭或其迫在眉睫的威脅的情況下,特別稅收,無論其是否包括在其徵稅能力中,應在其成因停止後逐步廢除。
第四節:州和聯邦區稅
第155條
州和聯邦區有權對以下各項徵稅:
I.轉移死因和任何財產或權利的捐贈;
二。與貨物流通和州際及縣際運輸和通訊服務表現有關的交易,即使交易和表現開始於國外;
三,擁有汽車。
§1°。第一節規定的稅款:
一,關於不動產及其各自的權利,可以由財產所在的州或聯邦區強加;
二。關於人格,證券和信貸工具,可以由庫存或進度表被證明的州或聯邦區或捐助者的住所強加;
三,其管轄權應受補充法律的約束:
一種。捐贈人是否住所或居住在國外;
b。如果死者是外國居民或住所,在國外擁有財產,或在國外有試用存貨;
IV。由聯邦參議院確定最高稅率。
§2°。第二節規定的稅款應符合下列規定:
I.不得累積,可以用同一州,另一州或聯邦區對先前的每筆商品流通或服務交易所欠的稅款抵銷;
二。豁免或不發生,除非法律另有相反規定:
一種。不得暗示抵銷可抵銷後續交易或演出的應付款;
b。應當取消先前交易的信用額度;
三,可能是選擇性的,取決於商品或服務的必要性;
IV。聯邦參議院在共和國總統或三分之一參議員的倡議下,經絕對多數票通過的決議,應確定適用於州際和出口交易及表演的匯率;
五,聯邦參議院可以:
一種。通過三分之一的決議並經其絕對多數成員的批准,確定內部交易的最低利率;
b。通過絕對多數表決通過並經三分之二成員批准的決議,確定同一交易的最高匯率,以解決涉及國家利益的特定衝突;
VI。除非各州和聯邦區做出相反的決定,否則根據第XII款g所述,州內商品流通和提供服務的費率不得低於針對州際交易確定的費率;
七。對於向另一國的最終消費者發送貨物和服務的交易和分期付款,無論該消費者是否是納稅人,均採用州際稅率,並且應由收款人所在的國家來收取差額在國家內部匯率與州際匯率之間;
一種。廢止。
b。廢止。
八。與第六款所規定的內部稅率和州際稅率之差相對應的稅收徵收責任應歸因於:
一種。收款人是納稅人時;
b。當收款人不是納稅人時發給寄件人;
九。還應施加:
一種。個人或法人(儘管不是慣常納稅人)從國外進口的商品或商品入境,無論目的如何,以及在國外提供的服務,稅款均應分配給[接收商品,貨物或服務的人]或機構;
b。就交易的總價值而言,當商品提供的服務不屬於各縣的徵稅能力時;
十,不得強加:
一種。關於將商品轉移到國外的交易,或關於向國外提供的服務的保證,以確保維持和利用先前交易和服務中收取的稅款;
b。關於將石油,潤滑劑,石油衍生的液體和氣體燃料以及電能轉移到其他國家的交易;
C。在黃金中,在藝術定義的情況下。153,§5°;
d。以廣播聲音和圖像的形式進行通信服務,以免費免費接收聲音;
十一。當納稅人之間的交易涉及預定用於工業化或商業化的產品並構成這兩種稅的應納稅事件時,不得在其評估基礎中包括對工業化產品徵收的稅額;
十二。補充法律應:
一種。確定其納稅人;
b。處理稅收替代;
C。規範抵消稅的製度;
d。確定貨物流通和提供服務的交易地點,以徵稅和確定責任單位;
e。在國外出口中,除第X項a所述以外的稅收服務和產品不包括在內;
F。規定維持發往其他國家並出口到國外的服務和商品的信用;
G。規範州和聯邦區決議授予和撤銷財政豁免,獎勵和利益的方式;
H。定義無論最終用途如何,僅應徵收一次稅款的燃料和潤滑劑,在這種情況下,X,b項的規定將不適用;
一世。確定計算的基礎,以使稅款全額計入,也應計入貨物,商品或服務從國外的進口稅。
§3°。除本標題第二條和本條第二款處理的稅款外。153,1和II,對於涉及該國的電能,電信服務,石油副產品,燃料和礦物的交易,不徵收其他稅。
§4°。在第XII項h的情況下,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涉及石油衍生的潤滑油和燃料的交易,應將稅款分配給消費發生國;
二。在州際經營中,納稅人之間涉及天然氣及其副產品以及本款第一節未包括的潤滑劑和燃料的納稅人,應在來源國和目的地國之間劃分稅款,並保持與涉及其他商品
三,在涉及本款第一節未包括的天然氣及其副產品以及潤滑劑和燃料的州際交易中,其目的地是非納稅人,該稅應屬於來源國;
IV。稅率應根據§2°,XII,g由各州和聯邦區確定,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種。它們在所有國家領土內應統一,但可以按產品加以區分;
b。它們可以根據採用的交易價格或從價計算的具體價格,具體取決於交易的價格,產品價格或其在自由競爭銷售中的類似價格;
C。它們可能會減少和重新建立,提供藝術。150,III,b適用。
§5°。適用§4°規定的必要規則,包括與確定和確定稅收目的地有關的規則,應由各州和聯邦區根據§2°,XII,g-確定。
§6°。第三節規定的稅款:
I.由聯邦參議院確定最低稅率;
二。應當根據類型和用途區分費率。
第五節:縣稅
第156條
縣有權對以下各項徵稅:
一,城市建築物和土地;
二。跨組織無償無償轉讓不動產,無論通過自然或實物加入的任何手段,以及對不動產的任何物權,擔保和獲得的權利轉讓除外;
三,藝術中未包含的任何性質的服務。第155條,補充法中定義的II;
IV。被撤銷。
§1°。在不影響藝術發展的時間上。182,§4°,第二小節是指,第一小節規定的稅款可以:
I.根據不動產的價值而漸進;和
二。根據不動產的位置和用途有不同的費率。
§2°。第二節規定的稅款:
I.不得強加於合併為法人財產以支付其資本的財產或權利,也不得強加於因合併,成立,分拆或解散法人而產生的財產或權利,除非在這種情況下,收購方的主要活動是購買或出售該財產或權利,房地產租賃或商業租賃;
二。前往物業所在的縣。
§3°。關於本條第二節中規定的稅收,補充法律應:
一,設定最高和最低利率;
二。從其應用程序中排除服務出口;
三,規範應給予和廢除的形式和條件以及財政豁免,獎勵和利益。
§4°。被撤銷。
第六節:稅收劃分
第157條
以下應分配給各州和聯邦區:
I.從任何性質的收入和收入徵收聯邦稅的收益,從通過任何手段,由他們,其政體,建立和維持的基金會所支付的收入中預扣;
二。聯盟行使藝術賦予的權力徵收的稅收中,有百分之二十來自稅收。154,我
第158條
以下應分配給各縣:
I.從任何性質的收入,任何形式的工具,他們的政體,以及他們建立和維持的基金會所徵收的收入中預扣聯邦稅收的收益;
二。從農村財產徵收的聯邦稅中獲得的收益的50%(相對於位於該處的不動產),或者在[縣(縣)]選擇本條所述的選擇權的情況下獲得的全部收益。153,§4°,III;
三,對在其領有牌照的機動車的所有權徵收國家稅的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IV。在貨物流通交易以及州際和縣際運輸和通訊服務的表現上,徵收國家稅收的收益佔百分之二十五。
獨家款
第四節所述的縣收入部分應按照以下標準記入貸方:
一,至少四分之三,按在其領土內進行的商品流通和提供服務的交易增加值的比例;
二。最高不得超過州法律規定的四分之一,對於領土則應由聯邦法律規定的四分之一。
第159條
聯盟應移交:
一,以下列方式徵收的任何性質的收入和收入以及工業化產品稅收的百分之四十九:
一種。佔州和聯邦區稅收分成基金的百分之二十一和二分之一;
b。佔縣收入共享基金的百分之二十二和二分之一;
C。3%,用於根據區域發展計劃通過其區域金融機構為北部,東北和中西部地區的生產部門提供資金的計劃中的應用,其中東北半乾旱地區的資金保證為一半根據法律規定用於該地區;
d。縣收入共享基金的百分之一,應在每年12月的前10天交付。
e。縣收入共享基金的百分之一,應在每年7月的前10天交付。
二。按向工業州徵收的工業產品稅收入的百分之十,按工業產品各自出口額的比例計算;
三,收集藝術品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九用於藝術領域提供的干預。根據法律規定分佈的國家/地區和聯邦區的第177條第4款,並遵守第II條第c款所指的目的地。177,第40節]。
§1°。為了計算第I款中要上交的金額,根據藝術,屬於州,聯邦區和縣的任何性質的收入和收入稅的徵收部分。157 I和158 I將被排除在外。
§2°。聯合會的任何單位不得分配超過第二分節所指數額的百分之二十的份額,任何剩餘部分均應在其他參加者之間分配,並保持其中確定的分配標準。
§3°。各國應遵守本國確定的標準,將其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將所收到資金的百分之二十五移交給各縣。158,唯一段落,I和II。
§4°。根據上述分段所指法律,屬於每個國家的第三分段處理的資源量的百分之二十五應運往各縣。
第160條
禁止保留或限制匯款和使用根據本節分配給各州,聯邦區和縣的資金,包括任何稅收的增加和增加。
獨家款
這項禁止並不妨礙聯盟和各州限制資金的交付:
I.償還其貸款,包括其專制的貸款;
二。遵守藝術規定。198,§2°,第II和
第161條
補充法律應:
I.定義為藝術目的而增加的價值。158,唯一段落,l;
二。建立藝術處理資金匯出規則。159,特別是其第一款中規定的分配資金的標準,力求保持國家和縣之間的社會經濟平衡;
三,規定受益人監督配額的計算和釋放藝術規定的份額。157,158和159。
獨家款
國際電聯帳務法庭應參照第二節所述的參與基金計算配額。
第162條
聯盟,各州,聯邦區和各縣應在徵收後的每個月的最後一天宣布徵收的每種稅款的金額,收到的資金,已匯出和將要匯出的稅款的價值以及分配標準的數值表達式。
獨家款
聯盟披露的數據應按州和縣分類,而州的按州分類。
第二章:公共財政
第一部分:一般規則
第163條
補充法律應規定:
一,公共財政;
二。國內外公共債務,包括專制政府,基金會和政府控制的其他實體的債務;
三,政府實體的擔保讓步;
IV。發行和贖回政府債券;
五,對直接和間接公共行政的財務監督;
VI。聯盟,各州,聯邦區和縣的機構和實體進行的外匯交易;
七。國際電聯官方信貸機構職能的兼容性,維護旨在區域發展的機構的全部特徵和運行條件。
第164條
聯盟發行貨幣的權力應僅通過中央銀行行使。
§1°。禁止中央銀行直接或間接向國家財政部以及任何非金融機構的機構提供貸款。
§2°。為了調節貨幣供應或利率,中央銀行可以買賣國家財政部發行的證券。
§3°。國際電聯的現金餘額應存入中央銀行;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各州,聯邦區,縣,政府機構或政府控制的實體和公司的現金餘額應存入官方金融機構。
第二節:預算
第165條
行政機關提出的法律應規定:
I.多年計劃;
二。預算指令;
三,年度預算。
§1°。制定多年計劃的法律應在地區基礎上確定聯邦公共管理部門對資本支出和由此產生的其他支出以及與持續計劃有關的支出的指示,目標和指標。
§2°。預算指令法應包含聯邦公共行政管理的目標和優先事項,包括下一財政年度的資本支出,應指導年度預算法的製定,應規定稅收法規的變更,並應制定投資政策。官方發展籌資機構。
§3°。行政長官應在每個兩個月的期限結束後的三十天內發布一份總結其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4°。本《憲法》規定的國家,地區和部門計劃和方案應根據多年計劃制定,並由國民議會審查。
§5°。年度預算法應包括:
一,國際電聯各分支機構,其基金,機構和直接和間接行政實體的財政預算,包括政府設立和維護的基金會;
二。聯盟直接或間接擁有多數投票資本的公司的投資預算;
三,社會保障預算,涵蓋與社會保障有關的所有直接或間接管理的實體和機構,以及政府設立和維護的資金和基金會。
§6°。預算草案中應附有區域性說明,說明財政,稅收和信貸性質的免稅,大赦,減免,補貼和收益對收入和支出的影響。
§7°。與多年期計劃相一致的,本文第§5°,I和II節中確定的預算應包括根據人口標準減少地區間不平等現象的職能。
§8°。年度預算法中不得包含任何不代表收入預測和支出確定的無關規定,但此類禁止不包括授權建立補充撥款和借錢,即使是法律規定的預期收入。
§9°。補充法律應:
一,確定財政年度的效力和條件,多年計劃的準備和組織,預算指示法和年度預算法;
二。通過直接和間接管理建立財務和財產管理規則,以及基金的設立和運作條件。
三,為實現法律第11條的規定,提供了公平執行的標準以及在存在法律和技術障礙,應支付的費用的完成以及強制性編程的限制時應採用的程序。166。
第166條
有關多年計劃,預算指令,年度預算和額外信貸的法案,應由國民議會兩院根據其共同內部規則進行審查。
§1°。參議院和眾議員常設聯合委員會應負責:
一,審查並發表對本條所述法案和共和國總統提交的年度決算的意見;
二。審查並就本《憲法》規定的國家,地區和部門計劃和方案發表意見,並監督和監督預算,但不影響根據其設立的國民議會其他委員會及其分庭的活動藝術。58。
§2°。修正案應提交聯合委員會,由聯合委員會發表其意見,並由國民議會兩院全體會議根據內部規則進行審查。
§3°。僅在以下情況下,才能批准年度預算法案或對其進行修改的法案的修訂:
I.它們符合多年計劃和預算指令法;
二。他們指定了必要的資金,這些資金可能僅源於消除支出,但不包括那些涉及:
一種。人員撥款及其間接費用;
b。償債;
C。向州,縣和聯邦區轉移憲法稅收;要么
三,它們是相關的:
一種。糾正錯誤或遺漏;要么
b。法案文本中的規定。
§4°。如果預算指令法案的修正案與多年計劃不符,則可能不獲批准。
§5°。只要聯合委員會尚未開始對提議進行更改的部分進行投票,共和國總統就可以向國民議會發送信息,建議修改本條所述的法案。
§6°。多年計劃,預算指示和年度預算的法案,應由共和國總統根據本條所述的補充法律提交國民議會。165,§9°。
§7°。只要它們不與本節的規定相抵觸,其他有關立法程序的規則也適用於本文所述的法案。
§8°。由於否決,修改或拒絕年度預算帳單而沒有相應支出的任何資金,在事先和具體的立法授權下,可以視情況通過特別或補充撥款加以使用。
§9°。預算法草案的個別修正案應獲得批准,其限額不得超過執行人員發送的草案中預計的當前淨收入的1.2%(十分之二),但該百分比限額的一半應用於公共衛生行動和服務。
§10°。為了執行第2條第I款的目的,應計算第9條中規定的用於公共衛生行動和服務的金額的執行,包括費用。198,禁止用於支付人員或社會費用。
§11°。根據標準,必須執行本條第9款所指的預算和財務計劃,其金額相當於上一期間所收現匯淨額的1.2%(十分之一和十分之一)。為了公平執行第§9°條所規定的補充法律中定義的程序。165。
§12°。在技​​術秩序受到阻礙的情況下,不強制執行本條第9款中規定的預算計劃。
§13°。當聯盟為執行本條§11規定的程序而進行的強制轉移是發給各州,聯邦區和縣時,這種轉移應獨立於接收聯邦實體的執行,並且不屬於基礎用於計算淨收入的淨額,以適用本條第一款中所述的人事費用限額。169。
§14°。如果構成程序的費用分配存在技術障礙,則應以本條第11款的形式採取以下措施:
一,在預算法公佈後的120(一百二十天)內,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公共部門和公設辯護人應向立法機關提出阻礙執行的理由;
二。在第一節規定的期限終止後的三十(三十)天內,立法機關應向執行人員指示重新管理其障礙無法克服的方案;
三,行政長官應在9月30日之前或在第三節規定的期限終止後的三十(三十)天內,發送法律草案,重新處理無法克服的障礙;
IV。如果國民議會未在11月20日之前或第三節規定的期限結束後的三十(三十)天內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則應根據《行政法》執行重新處理預算法中規定的條款。
§15°。在第14條第IV款規定的期限之後,如果第14條第I款規定的通知中有障礙,則第11條規定的預算計劃的執行將不是強制性的。
§16°。為了執行第11條所規定的財務執行,應考慮應支付的剩餘款項,最高限額為上一會計期間實現的當前淨收入的0.6%(十分之一的十分之一)。
§17°。如果驗證收支和支出的重新估計可能導致不遵守預算指令法所確定的財政目標,則可以將本條第11款中規定的金額減少到與可自由支配的支出總額。
§18°。如果強制性程序設計以平等和非人格的方式處理提出的修正案,則無論作者身份如何,都應被認為是公平的。
第167條
禁止:
I.開始未列入年度預算法的計劃或項目;
二。支出超出預算或額外撥款的資金或承擔直接債務;
三,除非經過立法機構的絕對多數批准,除非為特定目的而通過補充或特別撥款授權,否則藉款應超過資本支出額;
IV。將稅收收入綁定到代理機構,基金或支出上,但對藝術中提到的稅收徵收收益的分配除外。第158和159條,分別劃撥給藝術領域的公共衛生活動和服務,維持和發展教育以及開展稅收管理活動的資金分配。198,§2°,212和37,XXII,並通過預期藝術中規定的收入來擔保貸款。165,§8°,以及本條款的§4°的規定;
五,在沒有事先立法授權的情況下,開立補充撥款或特別撥款,沒有註明各自的資金;
VI。未經事先立法授權,將資金從一個計劃類別重新分類,重新分配或轉移到另一個計劃類別,或從一個機構轉移到另一個機構;
七。授予或利用無限的撥款;
八。未經特別立法授權,動用財政和社會保障預算中的資金來滿足需要或彌補公司,基金會和基金(包括本領域中提到的那些)的赤字。165,§5°;
九。未經事先立法授權設立任何性質的資金;
十。自願轉移資源並讓聯邦和州政府及其金融機構以預期收入的方式讓步貸款,以支付各州,聯邦區和縣的在職,在職和退休人員的費用;
十一。利用藝術中處理的社會貢獻產生的資源。第195,I,a和II條所述的費用用於支付藝術處理的一般社會保障制度的費用,而不是福利。201。
§1°。如果未事先將其納入多年計劃或未經授權將其納入財政計劃的法律,將被處以可彈offense的罪行,否則不得開始執行其會計年度以外的投資。
§2°。特別撥款和特別撥款應在其批准的財政年度內生效,除非在該財政年度的最後四個月頒布了授權它們的法案,在這種情況下,應重新開放其餘額限額,合併到下一個財政年度的預算中。
§3°。允許開放特別撥款,以應付不可預見和緊急的開支,例如戰爭,內亂或公共災難造成的開支,並遵守藝術規定。62。
§4°。捆綁由藝術中提到的稅收產生的自己的收據。155和156,以及藝術中涉及的資源。157,158和159,l,a,b和II,被允許作為對國際電聯的擔保或反擔保,並用於償還欠國際電聯的債務。
§5°。在科學,技術和創新活動領域中,應允許將資源從一種計劃類別重新分類,重新分配或轉移,以便通過執行法令使限於這些功能的項目的結果可行,無需本條第六款規定的事先立法授權。
第168條
預算撥款(包括補充撥款和特別撥款)的十二分之三,發給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公共部和公設辯護機構,應在每月的第二十天之前交付給他們,本領域中提到的補充法律。165,§9°。
第169條
聯盟,州,聯邦區和縣的在職和在職人員的支出不得超過補充法規定的限額。
§1°。由直接或間接行政管理的機構和實體(包括政府創建和維護的機構)授予任何優勢或增加報酬,增加職位,職位和職位或改變職業結構,以及接納或簽約任何職稱的人員基礎只能實現:
I.是否有足夠的事先預算撥款來支付估計的人事支出和由此產生的增加;
二。預算指令法中是否有特定授權,但上市公司和混合資本公司除外。
§2°。一旦本文所引用的補充法所確定的採用本文提供的參數的期限運行了,所有不遵守所述限額的聯邦或州資金向各州,聯邦區和縣的匯款應立即暫停。 。
§3°。為了遵守作為本條基礎確定的限制,在標題所指的補充法規定的期限內,聯盟,州,聯邦區和縣應採取以下措施:
I.減少佣金辦公室和信任職位的費用至少20%;
二。解僱非終身製公務員。
§4°。如果根據前款採取的措施不足以確保遵守本條所述補充法的規定,則任職公務員可能會失去職務,只要每個分支機構的激勵性規範行為都可以。指定減少人員的對象的職能活動或行政機構或單位。
§5°。依照前款規定離職的公務員,應有權獲得與每年服務一個月的報酬相對應的公正補償。
§6°。依照前款規定被免職的辦公室應視為已滅絕。禁止在四年內設立具有相等或類似權力的辦公室,職位或職位。
§7°。聯邦法律應規定執行§4°的規定應遵循的一般規則。
標題VII:經濟和金融命令
第一章經濟活動的一般原則
第170條
根據社會正義的要求,建立在對人的勞動和自由經營的價值進行升值的基礎上的經濟秩序旨在確保每個人都有尊嚴的生存,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國家主權;
二。私人財產;
三,財產的社會功能;
IV。自由競爭;
五,消費者保護;
VI。環境保護,包括根據產品和服務對環境的影響以及產品的製造和製造過程進行區別對待;
七。減少區域和社會不平等;
八。追求充分就業;
九。對根據巴西法律組建,總部和管理在該國的小型公司的優惠待遇。
獨家款
除非法律規定,否則無需任何政府授權,可以確保所有人自由從事任何經濟活動。
第171條被撤銷。
第172條
法律應在國家利益的基礎上規範外資投資,給予再投資激勵,並規範利潤匯出。
第173條
除本《憲法》規定的情況外,僅在必要時出於國家安全或相關集體利益的法律要求,才允許國家直接利用經濟活動。
§1°。法律應建立從事生產或銷售商品或服務的經濟活動的上市公司,混合資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律制度,涉及:
一,其社會功能以及國家和社會的監督形式;
二。服從與私營企業相同的法律制度,包括其民事,商業,勞工和稅收權利和義務;
三,遵守公共管理原則,以競爭性方式對工程,服務,購買和轉讓進行招標和承包;
IV。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組織和運作,由小股東參與;
五,辦公室,管理人員的績效和責任評估。
§2°。上市公司和混合資本公司可能不會享受未擴展到私營部門公司的財政特權。
§3°。法律應規範上市公司與國家和社會的關係。
§4°。法律應制止濫用經濟權力謀求主導市場,消除競爭和任意增加利潤的行為。
§5°。在不損害法人責任的個人責任的前提下,法律應確定法人的責任,並對其違反經濟,金融秩序和人民經濟的行為處以與其性質相適應的懲罰。
第174條
根據法律規定,國家作為經濟活動的規範性和規範性代理人,應履行監督,激勵和規劃的職能,後者對公共部門具有約束力,對私營部門具有諮詢作用。
§1°。法律應為規劃平衡的國家發展確立指示和依據,並應納入並製定兼容的國家和區域發展計劃。
§2°。法律應支持和促進合作活動及其他形式的結社。
§3°。國家應考慮到保護環境保護以及探礦者和礦工的社會經濟促進,鼓勵組織合作社進行探礦和砂礦開採活動。
§4°。前款所稱合作社,應優先獲得其經營範圍內和按照本領域固定的礦產資源和礦產的勘查和開採許可或特許權。根據法律規定,第二十五條。
第175條
政府負責根據法律規定,始終通過公開招標直接或根據特許權或許可製度提供公共事業服務。
獨家款
法律應規定:
一,擁有特許權或許可證的公司提供公共事業服務的製度,合同的特殊性及其延期以及特許權或許可證的失效,監督和終止的條件;
二。用戶權利;
三,利率政策;
IV。保持適當服務的義務。
第176條
礦產礦藏,無論是否正在加工,以及其他礦產資源和水力發電場所,其構成對於開採或使用的影響均不同於土壤的財產,並屬於歐盟,從而保證了特許權人對礦產的所有權。
§1°。本條標題所指的礦產資源的勘探和開採以及對水力站點的使用,只能通過符合國家利益的國際電聯的授權或讓步,由巴西人或根據巴西法律組建並且總部設在巴西的公司進行法律規定的國家和地區的管理,應在邊境地區或土著土地上開展這些活動時規定具體條件。
§2°。保證土地所有人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和價值在礦床的經營成果中享有份額。
§3°。勘探授權應始終處於有限的期限內,未經授權機構事先的法律許可,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或轉讓本條規定的授權和特許權。
§4°。利用小容量的可再生能源不需要授權或特許。
第177條
聯盟在以下方面擁有壟斷權:
I.勘探和開採石油,天然氣和其他流體碳氫化合物的沉積;
二。煉製國內或國外石油;
三,前項規定的活動所產生的產品和基本副產品的進口或出口;
IV。國內來源的原油或該國生產的基本石油副產品的海上運輸,以及任何來源的原油,其副產品和天然氣的管道運輸;
五。礦石和核礦物及其副產品的探礦,採礦,富集,後處理,工業化或商業化,放射性同位素除外,其放射性同位素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可以根據b和c小節在許可製度下授權藝術標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本聯邦憲法第21條。
§1°。工會可以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與國有或私營公司簽約,以執行本條第一至第四項規定的活動。
§2°。§1°中提及的法律應規定:
一,保證在全國范圍內提供石油副產品;
二。承包條件;
三,監管聯盟壟斷的機構的結構和權力。
§3°。法律應規定在國家領土內運輸和使用放射性物質。
§4°。對與石油及其副產品,天然氣及其副產品和燃料酒精的進口或銷售活動有關的經濟領域的干預作出貢獻的法律應遵守以下要求:
一,出資比例可以是:
一種。按產品或用途區分;
b。在不提供藝術作品的情況下,根據執行人員的行為減少和重新建立。150,III,b,適用;
二。收集的資源應運用於:
一種。支付燃料乙醇,天然氣及其副產品和石油副產品的價格或運輸補貼;
b。與石油和天然氣行業有關的環境項目的融資;
C。運輸基礎設施的融資計劃。
第178條
法律應規定航空,水和陸運的管理,並應按照互惠原則遵守聯盟簽署的有關國際運輸組織的協議。
獨家款
在規範水路運輸時,法律應規定條件,外國船隻可以在沿海貿易和內部航行中進行商品運輸。
第179條
聯盟,州,聯邦區和縣應為微型企業和其他按法律規定的小公司提供區別對待的法律待遇,力求通過簡化,消除或減少其行政,稅收,社會保障和信貸義務來刺激它們,通過法律手段。
藝術180
聯盟,州,聯邦區和縣應促進和獎勵旅遊業,作為社會和經濟發展的因素。
第181條
外國行政管理機構或司法機構對居住在該國或居住在該國的個人或法人實體提出的對文件或商業信息的要求,必須得到相應政府機構的批准。
第二章:城市政策
第182條
縣政府根據法律規定的一般準則執行的城市發展政策,旨在命令城市的社會功能得到充分發展,並保障其居民的福祉。
§1°。縣議會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兩萬多人口城市的強制性規劃,是城市發展和擴張的基本政策工具。
§2°。當城市財產符合總體規劃中表達的城市秩序的基本要求時,便履行其社會職能。§3°。徵收城市財產,應當事先補償現金。
§4°。縣政府可以通過一項針對總體規劃中所包括地區的專門法律,要求未建設,未充分使用或未使用的城市土地的所有人先對以下土地進行充分利用:
I.強制性細分或建造;
二。隨時間增加的建築和城市財產稅率;
三,從聯邦參議院先前批准的發行中徵收公共債券付款,最多可在十年內以等額和連續的年度分期贖回,以確保補償的實際價值和合法權益。
第183條
擁有不超過250平方米的市區面積,連續五年不間斷或無異議地以其作為其家庭住所的個人,應獲得該財產的所有權,但前提是他不得擁有任何其他城市或農村財產。
§1°。不論男女婚姻狀況如何,均應將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契約授予男人或女人,或兩者兼而有之。
§2°。同一持有人不得多次承認該權利。
§3°。使用土地可能不會獲得公共土地。
第三章:農業土地政策和農業改革
第184條
聯盟有權為土地改革而沒收其社會職能的農村財產,以事先和公正的方式對農業債務債券進行補償,以達到社會利益,並附有一項保有實際價值的條款,可在最高至從發行後的第二年起二十年,其使用應在法律中規定。
§1°。有用和必要的改進應以現金補償。
§2°。宣布財產為土地改革目的具有社會利益的法令授權聯盟提出征收行動。
§3°。補充法應為徵收行動建立特別的簡易對抗程序。
§4°。預算應確定財政年度中每年的農業債務債券總額以及分配給土地改革計劃的資金數額。
§5°。為土地改革目的而徵收的財產的轉讓免徵聯邦,州和市政稅。
第185條
以下物品不得因土地改革而被徵用:
一,法律規定的中小型農村財產,只要其所有者不擁有其他財產;
二。生產性財產。
獨家款
法律應保障對生產財產的特殊待遇,並為遵守其社會職能要求制定規則。
第186條
當農村財產同時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和標準時,滿足社會功能:
一,合理合理的使用;
二。充分利用現有的自然資源和保護環境;
三,遵守有關勞資關係的規定;
IV。有利於業主和工人幸福的剝削。
第187條
農業政策應按法律規定進行計劃和執行,在生產者的有效參與下,包括生產者和農民工以及銷售,倉儲和運輸部門,尤其應考慮到:
一,信貸和財政手段;
二。與生產成本和市場保證相符的價格;
三,研究和技術激勵措施;
IV。技術援助和農村擴展;
五,農業保險;
VI。合作活動;
七。農村電力和灌溉系統;
八。農民工住房。
§1°。農業計劃包括農業,畜牧業,漁業和林業活動。
§2°。農業政策措施應與土地改革措施相適應。
第188條
佔用公共土地和閒置土地的用途應與農業政策和國家土地改革計劃相適應。
§1°。以任何方式將面積超過兩千五百公頃的公共土地轉讓或特許給個人或法人,即使是通過中介,也需要國民議會事先批准。
§2°。前款規定不包括為土地改革目的而對公共土地的異化或讓步。
第189條
進行土地改革的農村土地分配受益人應獲得為期十年的不可轉讓的業權契據或特許權。
獨家款
不論男女的婚姻狀況如何,均應根據細則規定的條件,向男女雙方授予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契據。
第190條
法律應規範和限制外國個人或法人實體對農村土地的購置或租賃,並應確定哪些情況需要得到國會的批准。
第191條
任何人都不是農村或城市財產的所有者,而是擁有自己連續五年不間斷地擁有的土地,在農村地區不超過五十公頃的土地面積,以及他或他的家庭勞動使土地生產和在其上居住,應取得土地所有權。
獨家款
不動產可能不會獲得不動產。
第四章:國家金融體系
第192條
國家金融體系的結構旨在促進國家的均衡發展並為包括信貸合作社在內的所有組成部分的集體利益服務,應受補充法律的約束,該法律應規定包括外國資本參與機構在內。由[國家金融體系]組成。
I,II,III(a)和(b),IV,V,VI,VII,VIII; §1°,§2°和§3°-撤銷。
標題VIII:社會命令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193條
社會秩序應建立在勞動至上的基礎上,並以社會福祉和正義為目標。
第二章:社會保障
第一部分:一般規定
194條
社會保障包括政府和社會發起的一整套行動,旨在確保與健康,社會保障和社會援助有關的權利。
獨家款
根據法律規定,政府有責任根據以下目標組織社會保障:
一,覆蓋面和出勤率的普遍性;
二。為城鄉居民提供的福利和服務的均等性和等價性;
三,提供福利和服務時的選擇性和分配;
IV。收益價值的不可還原性;
五,公平參與籌資;
VI。籌資基礎上的多樣性;
七。通過四部分管理,使行政,民主和權力下放成為特徵,工人,雇主,退休人員和政府通過其合議機構參與。
195條
法律規定,社會保障應由整個社會直接或間接地通過聯盟,州,聯邦區和縣的預算以及以下社會捐款中的資金來資助:
I.根據法律規定,來自雇主,企業和同等實體的事件:
一種。工資和其他形式的工作收入或工資的工資單,不論以任何形式支付給向他們提供服務的個人,無論是否存在僱傭關係;
b。收據或發票;
C。利潤;
二。工人和其他由社會保障保險的人,但不強加於按本細則處理的一般社會保障制度所承認的退休金和養老金繳款。201;
三,來自彩票收入;
IV。來自外國商品和服務的進口商,或法律認為與之等效的人。
§1°。打算用於社會保障的州,聯邦區和縣的收入應包括在其各自的預算中,並且不屬於聯盟的預算。
§2°。社會保障預算提案應由負責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援助的機構共同製定,同時考慮到預算指令法中規定的目標和優先事項,以確保其各個領域的資金管理。
§3°。根據法律規定,欠社會保障體系資金的法人實體不得與政府簽約,也不得從政府那裡獲得利益或財政或信貸激勵。
§4°。法律可以遵守法律規定,設立其他來源以保證維持或擴大社會保障。154,我
§5°。沒有相應的全額資金,不得創建,增加或擴展社會保障福利或服務。
§6°。本條所涉及的社會貢獻只能在製定或修改的法律以及藝術規定發布之日後九十天收取。150,III,b不適用於他們。
§7°。符合法律規定的社會救助慈善實體免徵社會保障金。
§8°。在沒有永久僱員的情況下,作為家族企業開展活動的農村生產者,合資企業,農作物和個體經營的漁民,以及他們各自的配偶,應通過對銷售產品所得的收益率應用稅率來促進社會保障。並應享有法律規定的利益。
§9°。根據經濟活動,人力的密集利用,公司的規模或勞動力市場的結構狀況,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社會貢獻可以有不同的比率或計算基礎。
§10°。法律應為國家,聯邦區和縣聯盟以及縣級國家的衛生和社會援助行動的統一系統定義資源轉移的標準,並觀察資源的對應方。
§11°。對於債務額大於補充法確定的數額的債務,減免本條第一款,第一款和第二款所指的社會貢獻是被禁止的。
§12°。法律應界定經濟活動的部門,以便在第一,第二小節中徵收的攤款;標題IV不得累加。
§13°。§12°的規定適用於在收到,[開具]發票後,以第一款第a項的形式逐步,全部或部分替代繳款的情況。
第二節:健康
第196條
健康是國民政府的所有人的權利和義務,並應通過旨在減少疾病和其他疾病風險的社會和經濟政策以及為促進,保護和康復而普遍和平等地獲得一切活動和服務的方式來保障健康。
第197條
保健活動和服務具有公共重要性,政府有責任依法提供對它們的監管,監督和控制。此類活動和服務應直接或通過第三方進行,也應由個人或私法法人進行。
第198條
公共衛生活動和服務是區域性和分級網絡的一部分,並構成一個統一的系統,並根據以下指示進行組織:
一,權力下放,在政府的各個領域進行單一管理;
二。提供全面服務,在不影響治療服務的前提下優先開展預防活動;
三,社區參與。
§1°。就藝術而言,統一衛生系統應獲得資金。195,資金來自聯盟,州,聯邦區和縣的社會保障預算,以及其他來源。
§2°。聯盟,州,聯邦區和縣應每年在公共衛生活動和服務中申請的最低資金是根據以下百分比計算得出的:
I.就國際電聯而言,各自財政期間的經常收入淨額不得少於15%(百分之十五)。
二。就美國和聯邦區而言,則是本條所指的稅收數額。155,並且涉及藝術領域的資金。157和159第I,a項和第II項,減去轉入各縣的款額;
三,對於縣和聯邦區,則是本條所指的稅收數額。156和從事藝術的資金。158和159,第I,b和3段。
§3°。補充法律應至少每五年重新評估一次,應確立:
I.§2°第II和III項中處理的百分比;
二。為逐步減少區域差異的目的,分配與聯盟有關的,分配給各州,聯邦區和縣以及各州的健康資源的資源的標準;
三,聯邦,州,地區和縣范圍的醫療費用監督,評估和控制規則;
IV。廢止。
§4°。統一衛生系統的地方管理人員應根據其權力的性質和復雜性以及其職能的具體要求,通過公共public選程序接納社區衛生機構和防治地方病的機構。
§5°。聯邦法律應依法向聯盟提供法律制度,國家專業最低工資,職業規劃指令以及對社區衛生機構和地方病控制機構活動的監管,並向聯邦提供補充財政援助。州,聯邦區和縣,以履行所提到的最低工資標準。
§6°。除了第§1條中規定的情況外。41和§4°。《聯邦憲法》第169條規定,行使與社區衛生代理或防治地方病代理相同的職能的僱員,可能因不遵守法律規定的特定要求而喪失其職務。
第199條
醫療保健向私營企業開放。
§1°。私人機構可根據其指示,通過公法的合同或協議,以補充方式參加統一衛生系統,優先考慮慈善和非營利實體。
§2°。禁止分配公共資金來幫助或補貼營利性私人機構。
§3°。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禁止外國公司或資本直接或間接參與該國的衛生援助。
§4°。法律應規定條件和要求,以便利於人體器官,組織和物質的移出,以進行移植,研究和治療以及血液及其副產物的收集,加工和輸血,禁止一切類型的商業化。
藝術200
除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外,統一衛生系統還應:
I.控制和監督對健康有益的程序,產品和物質,並參與藥品,設備,免疫生物產品,血液副產品和其他投入品的生產;
二。進行監督衛生和流行病學監督活動以及與工人健康有關的活動;
三,組織衛生領域的人力資源培訓;
IV。參與基本衛生政策的製定及其相關活動的執行;
五,在其行動範圍內促進科學,技術和創新發展;
VI。監督和檢查食品,包括控制其營養成分以及供人類食用的飲料和水;
七。參與控制和檢查精神,有毒和放射性物質和產品的生產,運輸,儲存和使用;
八。在環境保護方面進行合作,包括在工作場所進行環境保護。
第三節:社會保障
藝術201
社會保障應以一般制度的形式組織,以繳費和強制性隸屬關係為特徵,遵守維持財務和精算平衡的標準,並應按法律規定:
一,疾病,殘疾,死亡和高齡事件的報導;
二。生育保護,特別是對孕婦的保護;
三,保護非自願失業者;
IV。為低收入被保險人的家屬提供家庭補助和分娩補助;
V.遵照§2°的規定,為被保險的男人或女人,配偶或伴侶以及受撫養人的死亡提供的養卹金。
§1°。禁止在一般的社會保障制度中採用不同的要求和標準來優惠退休金,但在特殊條件下從事損害健康或人身安全的活動以及補充法律所界定的殘障被保險人除外。
§2°。代替供款工資或被保險人的勞動收入的福利,其每月價值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3°。依照法律規定,計算福利時所包括的所有繳款工資應適當更新。
§4°。根據法律規定的標準,可以確保重新調整福利以永久性地維持其真實價值。
§5°。禁止參加自己的社會保障制度的人作為可選參保人加入一般的社會保障制度。
§6°。退休人員和養老金領取者的聖誕節獎金應以每年12月的收入價值為基礎。
§7°。根據法律規定,保證在一般社會保障制度中退休,並遵守以下條件:
I.如果是男性,則為三十五年;如果是女性,則為三十年;
二。年齡為65歲(如果是男性)和60歲(如果是女性)的男女農民工以及與家人進行經濟活動的人(包括農村生產者,礦工和自營職業者),該年齡上限降低了5年。受僱的漁民。
§8°。對於專門致力於在基礎,初等和中等教育中有效履行教學職能的教師,應將前款第一項所指的要求減少五年。
§9°。為了退休的目的,可以確保在對等的基礎上考慮到農村和城市的公共行政和私人活動的繳費期限,在這種情況下,各種社會保障制度應根據標准在經濟上補償自己依法成立。
§10°。法律應規範工作事故風險的範圍,一般社會保障制度和私營部門應同時規定。
§11°。在法律規定的情況和方式下,應將僱員的習慣性收入,無論其性質如何,均應計入工資中,以用於社會保障繳款和由此產生的福利影響。
§12°。法律應規定一種特殊的製度,將低收入工人和自己無收入的人全部奉獻給家中的家政工作,只要他們是低收入家庭的成員,就應將其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以確保他們有機會享有等於最低工資的福利。
§13°。本條第12款所涉及的將特殊社會保障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的比率和沒收率,應低於一般社會保障制度為其他社會保障體系所普遍採用的比率和沒收率。
第202條
私人社會保障制度應是補充性的,並且是根據一般社會保障制度自主組織的,根據保障合同約定利益的儲備金構成,並由補充法律加以規定,是可選的。
§1°。本條款所涉及的補充法律應確保私人社會保障實體的參與者能夠完全訪問與其各自計劃的管理有關的信息。
§2°。私人社會保障實體的章程,法規和福利計劃中規定的雇主供款,福利和合同條件,除被承認的福利外,不得納入參與者的勞動合同中,也不得納入參與者的薪酬中,由法律規定。
§3°。禁止由聯盟,各州,聯邦區和縣,其專制,基金會,公共公司,混合資本公司和其他公共實體為私人社會保障實體提供資金,除非它們是發起人。在這種情況下,在任何情況下其正常供款都不能超過被保險人的供款。
§4°。當封閉的私人社會保障實體及其各自的封閉的社會保障實體的發起人時,補充法律應規範聯盟,州,聯邦區或縣之間的關係,包括其專制,基金會,混合資本公司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
§5°。當封閉社會保障實體的發起人持有私人許可證或提供公共服務特許權時,適用時,應適用與前款有關的補充法律。
§6°。本條第4款所指的補充法,應規定指定封閉式私人社會保障實體的官員的要求,並應規範參加其討論和審議對象的合議團體和決策者的參加人數。
第四節:社會救助
第203條
應向有需要的人提供社會援助,而不論其對社會保障的貢獻如何,並應具有以下目標:
一,保護家庭,生育,童年,青春期和老年;
二。支持有需要的兒童和青少年;
三,促進融入勞動力;
IV。培訓和康復殘疾人,並促進他們融入社區;
五,向殘疾人和老年人提供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這些殘疾人和老年人證明自己無力提供自己的撫養費或由家庭提供撫養費,這是法律規定的。
第204條
根據本細則的規定,政府在社會援助領域的行動應使用社會保障預算中的資金來實施。195,以及其他來源,應根據以下指令進行組織:
一。政治和行政權力下放,負責聯邦範圍內的協調和一般規則,以及州和縣范圍內以及慈善和社會援助實體的協調和執行各個方案的責任;
二。人民通過代表組織參與政策的製定和對各級行動的控制。
獨家款
州和聯邦區最多可將稅收淨收入的百分之一的十分之一約束為社會融合和促進計劃的支持,但這些資源不得用於支付以下費用:
一,人事和社會支出;
二。償債;
三,與支持的投資或行動沒有直接關聯的任何其他當期費用。
第三章:教育,文化和體育
第一節:教育
第205條
應當通過社會合作來促進和鼓勵教育,這是國民政府和家庭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謀求個人的全面發展,為行使公民資格和工作資格作準備。
第206條
教學應基於以下原則:
I.入學和繼續上學的條件平等;
二。學習,教導,研究和表達思想,藝術和知識的自由;
三,觀念和教學觀念的多元化,以及公立和私立教學機構的共存;
IV。在官方場所免費進行公共教育;
五。評估教學專業人員的價值,按法律規定,保證職業計劃,並僅通過公開競爭性考試和專業資格證書才可接納公立學校的教師;
VI。法律規定的公共教學的民主管理;
七。質量標準的保證。
八。根據聯邦法律,為公立學校專業人士提供的全國專業基本工資。
獨家款
法律應規定被視為基礎教育專業人員的工人類別,並確定為聯盟,州,聯邦區和縣制定或符合其職業計劃的時期。
第207條
大學在教學,科學和行政事務上享有自治權,在財務和遺產管理上享有自治權,並應遵守教學,研究和推廣不可分割的原則。
§1°。法律允許大學允許僱用外國教授,技術人員和科學家。
§2°。本條的規定應適用於科學技術研究機構。
第208條
國民政府的教育義務應通過以下保障措施來實現:
I. 4至4年至17(十七)年的免費義務基礎教育,包括保證免費為所有在適當年齡沒有獲得基礎教育的人提供;
二。逐步普及免費中學教育;
三,為殘疾人提供特殊的教育援助,最好是在正規學校系統內;
IV。托兒所和學前班的早期教育,適用於5(五)歲以下的兒童;
五,根據個人能力獲得更高水平的教育,研究和藝術創作;
VI。提供適合學生狀況的常規夜間課程;
七。通過補充教科書,教材,交通,營養和保健計劃,在基礎教育的各個階段提供教育援助。
§1°。接受免費義務教育是一種主觀的公共權利。
§2°。政府不提供或不定期提供義務教育,意味著主管當局應承擔責任。
§3°。政府有責任對小學生進行普查,出勤並與父母或監護人共同確保學生入學。
第209條
私立企業應接受以下條件的教育:
一,遵守國民教育的一般規則;
二。由政府授權和評估質量。
第210條
應確定基礎教育的最低限度課程,以確保接受基礎教育,並尊重國家和地區的文化和藝術價值。
§1°。宗教教育應在公立小學的正常上課時間內作為選修課。
§2°。應當以葡萄牙語進行常規基礎教育,還應確保土著社區使用其母語和自己的學習程序。
第211條
聯盟,州,聯邦區和縣應合作組織其教育系統。
§1°。聯盟應組織聯邦教育體系和各州的教育體系,為聯邦公共教育機構提供資金,並在教育事務中行使重新分配和補充的功能,以確保教育機會均等和最低教育質量標準通過對州,聯邦區和縣的技術和財政援助。
§2°。各縣在基礎教育和基礎教育中應優先採取行動。
§3°。州和聯邦區應在基礎和中等教育中優先採取行動。
§4°。在其教育體系的組織中,聯盟,州,聯邦區和縣應定義合作形式,以確保義務教育的普遍性。
§5°。基礎公共教育應優先進行常規教學。
第212條
聯盟每年應將其稅收收入的不少於18%,州,聯邦區和縣的稅收收入的至少25%(包括從轉移中獲得的收入)用於維持和發展教育。
§1°。出於本條規定的計算目的,從聯盟轉移到各州,聯邦區和縣,或從各州轉移到其各自縣的稅收收入份額,不應被視為政府做出的稅收收入。傳遞。
§2°。為了符合本文的標題,根據藝術使用的聯邦,州和縣教育系統和經費。應考慮到213。
§3°。在分配公共資金時,應確保優先滿足滿足義務教育的需求,在義務教育中,它指的是普及性,這是國家教育計劃中對質量和公平標準的保證。
§4°。藝術方面提供的補充食品和健康援助計劃。208,VII,應由社會捐款和其他預算資金提供資金。
§5°。根據法律規定,基礎公共教育應作為從公司收取的教育薪金評估的補充資金來源。
§6°。來自教育薪金評估的國家和市政份額應按各自公共教育體系中接受基礎教育的學生人數成比例分配。
第213條
應將公共資金分配給公立學校,並可以將其分配給法律規定的社區,宗教和慈善學校,以:
一,證明他們是非營利組織,並將剩餘資金用於教育;
二。確保在他們停止活動後將其遺產轉移到另一個社區,慈善學校或宗教學校,或轉移到政府。
§1°。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在公立學校系統中沒有任何地方或常規課程的地方證明自己沒有足夠的資金,則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將這些資金用於中小學獎學金。學生居住,政府有義務優先投資擴大該地區的公立學校系統。
§2°。由大學和/或專業或技術教育機構進行的研究,推廣,刺激和促進創新的活動可得到政府的財政支持。
第214條
法律應制定一項為期十年的國家教育計劃,旨在闡明一種合作體制下的國家教育體系,並確定實施的指示,目的,目標和策略,以確保維持和發展教學在不同級別,階段和方式下,通過進行聯合的不同聯邦領域的公共權力採取綜合行動:
I.掃除文盲;
二。全民上學;
三,提高教學質量;
IV。職業培訓;
五,國家的人文,科技推廣。
VI。確定將公共資源用於教育的目標佔國內生產總值的百分比。
第二節:文化
第215條
中央政府應保障所有人充分行使文化權利並獲得民族文化資源,並應支持並給予獎勵,以促進欣賞和傳播文化表現形式。
§1°。國民政府應保護民族文明進程中流行的,土著的和非洲的巴西文化以及其他參與群體的文化。
§2°。法律應規定為各個民族劃分重要的紀念日。
§3°。法律應制定一項為期多年的《國家文化計劃》,以尋求該國的文化發展並整合導致以下方面的公共行動:
一,捍衛和保護巴西文化遺產;
二。文化產品的生產,促進和傳播;
三,為文化管理的多個層面培養合格的人員;
IV。獲得文化產品的民主化;
V.評估種族和區域多樣性。
第216條
巴西的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或非物質產品,無論是單獨還是整體購買,都涉及構成巴西社會的各個群體的身份,行為和記憶,包括:
一,表達形式;
二。創造,製作和生活方式;
三,科學,藝術和技術創造;
IV。用於藝術文化表現形式的作品,物體,文件,建築物和其他空間;
五,具有歷史,景觀,藝術,考古,古生物學,生態和科學價值的城市綜合體和場所。
§1°。政府應在社區的合作下,通過清點,登記,監視,保護古蹟的法令,徵收和其他形式的預防和保存來促進和保護巴西的文化遺產。
§2°。根據法律規定,公共行政部門有責任維護政府文件並採取措施,使有需要的人查閱。
§3°。法律應規定對文化財產和價值的生產和知識的激勵措施。
§4°。根據法律規定,對文化遺產的損害和威脅應受到懲罰。
§5°。所有帶有對逃犯奴隸的舊藏所的歷史回憶的文件和遺址,都被宣佈為歷史古蹟。
§6°。州和聯邦區可能會從州文化發展基金獲得的稅收淨額的十分之一的十分之一約束為文化計劃和項目的融資,但這些資源不得用於支付以下費用:
一,人員費用和社會費用;
二。償債;
三,與支持的投資或行動沒有直接關聯的任何其他當期費用。
第216-A條
國家文化體係作為一種合作機制,以分散和參與的形式組織,建立了共同發展和促進公共文化政策的進程。這些聯邦和社會各實體之間商定的民主和永久政策的目標是在充分行使文化權利的情況下促進人類,社會和經濟發展。
§1°。國家文化體係以國家文化計劃中規定的國家文化政策及其指令為基礎,並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文化表現形式的多樣性;
二。獲得文化產品和服務的普遍性;
三,鼓勵文化知識和商品的生產,傳播和流通;
IV。聯盟實體與在文化領域活動的公共和私人行為者之間的合作;
五,執行已製定的政策,方案,項目和行動時的整合和互動;
VI。補充文化參與者的角色;
七。文化政策的橫向性;
八。聯邦實體和民間社會機構的自治;
九。透明度和信息共享;
十,具有社會參與和控制的決策過程民主化;
十一。明確表示同意管理,資源和行動的權力下放;
十二。逐步增加公共預算中用於文化的資源。
§2°。在聯邦各個領域的國家文化體系的結構包括:
一,文化行政機關;
二。文化政策委員會;
三,文化會議;
IV。行政間委員會;
五,文化計劃;
VI。文化金融體系;
七。文化信息和文化指標體系;
八。文化領域的形成性計劃;
九。文化部門系統。
§3°。聯邦法律應規定國家文化體系的法規,以及與其他國家體系或政府部門政策有關的法規。
§4°。州,聯邦區和縣應根據各自的法律組織各自的文化體系。
第三節:運動
第217條
國家有義務根據每個人的權利促進正式和非正式的體育活動,同時注意:
一,控制體育的實體和協會在組織和運作方面的自主權;
二。優先分配公共資金,以促進教育體育活動,在特定情況下還促進高回報體育活動;
三,專業和非專業運動的區別對待;
IV。保護和鼓勵民族創造的體育運動。
§1°。在用盡了體育法庭的救濟之後,司法機關應聽取與體育規則和比賽有關的法律訴訟。
§2°。體育法庭應在提起訴訟之日起最多六十天內作出最終決定。
§3°。政府應鼓勵休閒,以促進社會發展。
第四章:科學,技術與創新
第218條
國家應當促進和鼓勵科學發展,研究,科學技術培訓和創新。
§1°。基礎科學研究和技術應得到國家的優先處理,同時要考慮到公眾的福祉以及科學,技術和創新的進步。
§2°。技術研究應主要著眼於解決巴西問題以及發展國家和區域生產系統。
§3°。國家應支持科學,研究,技術和創新領域的人力資源培訓,包括通過支持技術推廣活動的方式,並應為從事此類活動的人員提供特殊的工作手段和條件。
§4°。法律應支持和促進投資於研究,創造適合該國的技術,培訓和改善其人力資源的公司,並採用補償制度,以確保僱員除薪水外,還能參與所產生的經濟收益。從他們的勞動生產力。
§5°。州和聯邦區可將其部分預算收入分配給公共實體,以促進教育和科學技術研究。
§6°。在執行本標題所規定的活動時,國家應在政府的不同領域中鼓勵公共與私人實體之間的聯繫。
§7°。國家應促進科學,技術和創新的公共機構在國外的表現並給予獎勵,以期執行本標題所規定的活動。
第219條
根據聯邦法律的規定,國內市場是國家遺產的一部分,應予以鼓勵,以促進可行的文化和社會經濟發展,巴西人民的福祉和巴西的技術自主權。
第219-A條
聯盟,州,聯邦區和縣應能夠與公共機構和實體以及與私人實體簽署合作文書,包括共享專門的人力資源和已安裝的能力,以執行研究,科學和技術開發項目,以及法律規定的對等融資和受益人未承擔的融資。
第219-B條
國家科學,技術和創新系統(SNCTI)應在公共和私人實體之間的合作體制下組織,以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創新。
§1°。聯邦法律應規定SNCTI的一般規則。
§2°。州,聯邦區和縣應就其特殊性同時立法。
第五章:社會溝通
藝術220
以任何形式,過程或手段表達思想,創造,言論和信息,均不受本憲法規定的任何限制。
§1°。任何法律都不得包含任何可能妨礙在社會交往中遵守藝術規定的任何形式的新聞自由的規定。5°,IV,V,X,XI11和XIV
§2°。禁止對政治,思想和藝術性質進行任何審查。
§3°。聯邦法律是:
I.規範公共娛樂和表演,政府有責任告知其性質,不建議使用的年齡以及不適合其展覽的地點和時間;
二。制定法律措施,使個人和家庭有機會捍衛自己免受廣播和電視節目或違反藝術規定的時間表的侵害。221,以及針對可能對健康和環境有害的產品,做法和服務的商業廣告。
§4°。煙草,酒精飲料,殺蟲劑,藥物和療法的商業廣告,應受前款第二項的法律限制,並在必要時包含有關使用其造成的危害的警告。
§5°。社會傳播媒體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受到壟斷或寡頭壟斷。
§6°。出版印刷通訊工具無須獲得任何當局的許可。
第221條
廣播電視台的製作和節目製作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偏愛教育,藝術,文化和新聞目的;
二。促進國家和區域文化,促進旨在傳播的任何獨立生產;
三,根據法律規定的百分比,文化,藝術和新聞生產的區域化;
IV。尊重個人和家庭的道德和社會價值觀。
222條
新聞業和聲音聲音及影像廣播公司的所有權僅限於本土出生的巴西人或歸化超過十年的人,或根據巴西法律組建且總部設在巴西的法人實體。
§1°。在任何一種情況下,新聞業以及聲音和帶有聲音的圖像廣播的公司的總資本和投票資本中,至少有70%必須由土著巴西人或歸化十多年的巴西人直接或間接擁有。必須管理活動並確定編程內容。
§2°。在任何社交方式中,編輯責任以及選擇和指導節目的活動僅限於本地出生的巴西人或已歸化十多年的巴西人。
§3°。不論提供服務所使用的技術如何,社交通訊的電子方式均應遵守本領域闡明的原則。221以特定法律的形式,還應保證巴西專業人員在執行本國作品時享有優先權。
§4°。外資參與§1°所涉企業的行為應受到法律的管制。
§5°。在§1°中處理的公司中控股股東的變更應通知國會。
第223條
行政長官有權授予和延續特許,許可和授權,以聲音和影像的聲音廣播服務,同時遵守私人,公共和國家系統相輔相成的原則。
§1°。國民代表大會應在藝術期限內考慮此類行為。從收到消息的日期開始,分別為64,§§2°和4°。
§2°。不續期減讓或許可證需要至少獲得國民議會五分之二的名義表決批准。
§3°。按照前款規定,贈款或延期必須經國會審議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4°。特許權或許可證在有效期屆滿之前取消需要司法裁決。
§5°。廣播電台的特許權或許可證的期限為十年,電視台的特許權或許可證的期限為十五年。
第224條
就本章的規定而言,國民代表大會應依法設立社會通訊理事會作為輔助機構。
第六章:環境
225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態平衡的環境,這是對人民的公共利益,對健康生活至關重要。政府和社會都有義務為今世後代捍衛和保護環境。
§1°。為了確保這項權利的效力,政府有責任:
I.保護和恢復基本的生態過程,並為物種和生態系統提供生態管理;
二。維護該國遺傳遺產的多樣性和完整性,並監督致力於研究和操縱遺傳材料的實體;
三,在聯合會的所有單位中,定義要受到特別保護的領土空間及其組成部分,僅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任何更改或禁止,並禁止任何損害其正當性特徵完整性的使用;
IV。根據法律規定,要求進行事先的環境影響研究,並將其公開,以進行可能會嚴重破壞環境的工程或活動;
五。控制對生命,生活質量和環境構成風險的技術,方法和物質的生產,商業化和使用;
VI。在各級教學中促進環境教育,並使公眾意識到保護環境的必要性;
七。保護動物和植物,根據法律規定,禁止一切危害其生態功能,造成物種滅絕或使動物遭受殘酷對待的行為。
§2°。根據法律規定,根據適當的政府機構要求的技術解決方案,開採礦物資源的人有義務恢復任何環境退化。
§3°。被視為對環境有害的行為和活動,無論個人還是法人,都應受到刑事和行政制裁,而不論其對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的義務如何。
§4°。巴西亞馬孫森林,大西洋森林,Serra do Mar,馬托格羅索島的潘塔納爾濕地和沿海地區是國家遺產,應在確保環境保全的條件下依法加以利用,包括對自然資源的利用。
§5°。空缺的或通過歧視性行動歸還國家的自然生態保護所必需的土地是不可分割的。
§6°。帶有核反應堆的發電廠的位置應符合聯邦法律的規定,不得另行安裝。
§7°。就本條第1款第七節最後部分的規定而言,與動物的第1款相一致,利用動物進行的體育活動只要是文化表現,就不應視為殘酷。該聯邦憲法第215條規定為具有非物質性質的商品,是巴西文化遺產的一部分,應通過一項確保相關動物福祉的特定法律加以規範。
第七章:家庭,兒童,青少年,青年和老年人
第226條
家庭是社會的基礎,應得到國家的特別保護。
§1°。婚姻是民事的,結婚儀式是免費的。
§2°。根據法律規定,宗教婚姻具有民事影響。
§3°。為了國家保護的目的,男女之間穩定的婚姻被認為是一個家庭單位,法律應促進這種婚姻轉換為婚姻。
§4°。由父母及其後代組成的社區也被視為家庭單位。
§5°。男女共同行使婚姻社會的權利和義務。
§6°。民事婚姻可以通過離婚而解除。
§7°。根據人的尊嚴和負責任的父母身份的原則,夫妻可以自由決定計劃生育;國家有義務為行使這一權利提供教育和科學資源,禁止官方或私人機構進行任何脅迫。
§8°。國家應確保以其每個成員的個人身份向家庭提供幫助,並應建立制止家庭內部暴力的機制。
第227條
家庭,社會和政府的責任是確保兒童,青少年和青年享有絕對優先權,享有生命,健康,營養,教育,休閒,專業培訓,文化,尊嚴,尊重,自由和自由的權利。家庭和社區的和諧,除了保護他們免受各種形式的疏忽,歧視,剝削,暴力,殘酷和壓迫之外。
§1°。政府應促進針對兒童,青少年和青年的全面健康援助計劃,允許非政府實體參與並遵守以下原則:
I.分配一定比例的公共衛生資金來協助母親和嬰兒;
二。通過工作培訓和社​​區生活,為肢體,感官或精神上的殘疾人制定預防性和專門護理方案,以及為殘疾青少年提供社會融合方案,並通過消除偏見和建築來促進獲得公共設施和服務的機會障礙。
§2°。法律應為公共場所和建築物的建造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製造提供標準,以保證殘疾人的適當進入。
§3°。特殊保護權應包括以下方面:
I.遵守藝術規定的最低年齡為十四歲。7°,XXXIII;
二。保障社會保障和勞工權利;
三,保證青年工人和青年工人上學;
IV。根據具體保護性立法的規定,保證由合格的專業人員對侵權行為的指控,程序階段的平等和技術辯護具有充分和正式的理解;
五,在採取任何剝奪自由措施時,遵守簡潔,例外和尊重發展中個人的特殊條件的原則;
VI。政府通過法律援助鼓勵依法提供財政獎勵和補貼,以保護孤兒或被遺棄的兒童或青少年,以提供保護;
七。針對吸毒和相關藥物成癮的兒童,青少年和青少年的預防和專門治療計劃。
§4°。法律應嚴厲懲治對兒童和青少年的虐待,暴力侵害和性剝削。
§5°。收養應依法由政府協助,由政府確定外國人可以收養的情況和條件。
§6°。不論是非婚生,非婚生或收養的,兒童均應具有相同的權利和資格,禁止任何關於親子關係的歧視。
§7°。在維護兒童和青少年的權利時,應遵守藝術規定。應考慮204。
§8°。法律應規定:
一,旨在規範青年權利的青年法規;
二。國家青年計劃,為期十年,旨在闡明政府權力的各個領域,以執行公共政策。
第228條
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不承擔刑事責任,但要遵守特別立法的規定。
第229條
父母有義務協助,撫養和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義務在年老,有需要或患病時幫助和支持父母。
藝術230
家庭,社會和國家有義務協助老年人,確保他們參與社區活動,捍衛他們的尊嚴和福祉,並保障他們的生命權。
§1°。老年人的支助方案最好在他們的家中進行。
§2°。那些六十五歲以上的人可以得到免費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務。
第八章:印第安人
第231條
印第安人的社會組織,習俗,語言,信條和傳統得到認可,並享有他們傳統上佔領的土地的原始權利。聯盟有責任劃定這些土地並保護和確保尊重其所有財產。
§1°。根據印第安人的傳統,印第安人傳統上佔有的土地是他們永久性生活的土地,用於生產活動的土地,為維持其幸福所必需的環境資源以及為他們的物質和文化繁衍所必需的土地用途,習俗和傳統。
§2°。印第安人傳統上佔領的土地被指定為永久擁有,他們應有權專有使用其上存在的土壤,河流和湖泊的財富。
§3°。水資源的利用,包括其能源潛力,以及在土著人民的土地上探礦和開採礦產資源,只有在得到有關社區的聽證後,才能得到國民議會的授權,並應確保他們參與到土地的開發中來。法律規定的採礦。
§4°。本文所處理的土地是不可轉讓和不可轉讓的,時效法令並不違背其權利。
§5°。國民議會審議後,如果發生災難或流行病使人口處於危險之中或維護國家主權,則國民大會除外,除非國民大會進行全民投票,否則不得將其移出其土地。在這種情況下,一旦風險消除,立即返回。
§6°。旨在佔領,控制和占有本文所述土地或剝削其上存在的土壤,河流和湖泊的自然財富的行為是無效的,不會產生法律效力,但以下情況除外:根據補充法律的規定,聯盟的重要公共利益;這種行為的無效和消滅,除法律規定的以外,不得產生賠償或起訴聯盟的權利,以善意佔領引起的改善。
§7°。藝術的規定。174,§§3°和4°不適用於土著土地。
第232條
印第安人,他們的社區和他們的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捍衛自己的權益,而公共部則在訴訟的所有階段進行干預。
標題IX:一般憲法規定
第233條被撤銷。
第234條
禁止聯盟由於建立國家而直接或間接承擔與不活躍人員的開支有關的費用以及公共行政部門(包括間接行政部門)的費用以及國內外債務的攤銷。
第235條
國家成立後的頭十年,應遵守以下基本規則:
一,如果該州人口少於六十萬,則立法會議由十七名代表組成;如果人口等於或大於該數目,則由二十四名代表組成;至多一百萬人。五十萬居民;
二。政府的部門不得超過十個;
三,會計法庭應由當選總督任命的三名成員組成,這些成員應由信譽卓著,知識淵博的巴西人組成;
IV。司法法庭應有七名法官;
五,第一任法官由當選總督任命,選舉方式如下:
一種。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上的法官中的五名,主持新國家或新國家的產生地區;
b。在相同條件下,兩名來自公訴人,以及經證明具有良好聲譽和法律知識,並具有至少十年專業從業經驗的律師,遵守《憲法》規定的程序;
VI。如果是從聯邦直轄區創建的州,則可以從該國任何地方的專業法官中選出前五名法官;
七。每個司法區的州初審法院法官,檢察官和公設辯護人應由經選舉的州長經公開競爭性考試並比較專業資格後任命;
八。在頒布《國家憲法》之前,應由當選州長任命,至少三十五歲的著名知識律師擔任州檢察長,辯護律師和辯護律師辦公室的職務。隨意;
九。如果新州是由於聯邦領土的改造而產生的,則為了支付屬於聯邦政府的選拔公務員而從聯邦轉移的財務費用應採用以下形式:
一種。成立後的第六年,國家應承擔支付公務員的財務費用的百分之二十,餘額由國際電聯負責;
b。在第七年,國家應承擔另外的百分之三十,在第八年,其餘百分之五十;
十,本條所稱職務首次任命之後的任命,由國家憲法規定;
十一。人員預算支出不得超過州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第236條
公證和登記服務應由政府授權私下行使。
§1°。法律應規範活動,規範公證人,司法常務官及其代理人的民事和刑事責任,並規定司法機關對其行為的監督。
§2°。聯邦法律應制定確定公證和註冊服務費用的一般規則。
§3°。成為公證人或註冊商取決於公開競爭性考試和專業資格證書的比較。未經新競爭者或受讓人的批准,任何辦公室都不得空缺六個月以上,而無需進行公開競爭來填補空缺。
第237條
財政部對外貿實行監督,這對捍衛國家財政利益至關重要。
第238條
法律應遵守本《憲法》的原則,組織銷售和轉售石油燃料,燃料酒精和其他來自可再生原料的燃料。
第239條
補充法第N條為社會融合計劃捐款的收入。1970年9月7日的第7條,以及《補充法》第N0條所製定的“公務員遺產形成計劃”。從本《憲法》頒布之日起,1970年12月3日8日應為失業保險計劃和本條第3款所指的獎金提供資金。
§1°。本條標題中提到的資金中至少有40%應該通過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銀行(BNDES)分配給經濟發展計劃,以維持其價值的薪酬標準。
§2°。應保留《社會融合方案》和《公務員繼承製度》中積累的資產,在特定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保持退出標準,但因婚姻原因退出的除外,禁止分配本文標題中提到的收入,用於存入參與者的個人帳戶中。
§3°。從向社會融合計劃或公務員遺產形成計劃供款的雇主那裡獲得每月不超過兩個最低工資的補償的僱員,可以確保每年支付一次最低工資,其中應包括來自個人賬戶的收入,對於那些在本《憲法》頒布之日之前已經參加過此類計劃的人。
§4°。失業保險計劃的資金應從勞動力周轉率超過法律規定的平均周轉率的任何公司獲得額外的捐款。
第240條
雇主目前在工資單上的強制性繳款,是針對社會服務的私人實體以及與辛迪加式製度有關的專業培訓的,不在藝術規定之內。195。
第241條
聯盟,各州,聯邦區和縣應依法規範各聯合體之間的公共財團和合作協議,授權對公共服務進行相關管理,以及全部或部分轉移對本國至關重要的職責,服務,人員和貨物轉移服務的連續性。
第242條
藝術原理。206(IV)不適用於在本《憲法》頒布之日就已經存在,並且沒有完全或主要由公共資金維持的,由州或縣法律建立的官方教育機構。
§1°。巴西曆史教學應考慮到不同文化和族裔對巴西人民形成的貢獻。
§2°。位於里約熱內盧市的Pedro II學校應在聯邦範圍內維護。
第243條
在巴西任何地區,發現依法規定非法種植精神植物或剝削奴隸的農村和城市財產,應被徵用並用於土地改革和普通住房計劃,而對所有者不作任何補償在不影響法律規定的其他制裁的前提下,在適用的範圍內遵守藝術規定。5,
獨家款
因麻醉藥品和類似毒品的販運以及對奴隸勞工的剝削而扣押的任何及所有具有經濟價值的商品,應予以沒收,並應依法歸還給具有特定目的地的專項基金。
第244條
法律應規定對公共場所和建築物以及現有的公共交通工具進行改裝,以確保根據藝術規定充分獲得殘疾人的通道。227,§2°。
第245條
法律應規定在何種情況下,政府應協助故意犯罪受害者的有需要的繼承人和家屬,而又不損害違法行為肇事者的民事責任。
第246條
對於通過1995年1月1日至2001年9月11日頒布的憲法修正案對措辭進行了更改的憲法條款,不得採取任何臨時措施。
第247條
第41條第1款第III節和第7條的第3款規定的法律。169應建立終身任職公務員職位喪失的特殊標準和保障,這些任職公務員由於其實際職位的權力而從事國家的獨家活動。
獨家款
在業績不佳的情況下,只能通過行政程序喪失公職,在行政程序中應確保公務員具有對等製度和充分的辯護。
第248條
不論是出於何種原因,由負責一般社會保障制度的機構支付的福利,即使以國家財政部的利益為代價,並且不受該制度所承認的福利的固定最高價值限制時,也應遵守固定的限額在藝術上。37,十一。
第249條
為確保支付給各自公務員及其家屬的退休金和養老金,除其各自國庫的資源外,聯盟,各州,聯邦區和縣也可以構成基金,由繳款來源和通過規定這些資金的性質和管理的法律,對任何性質的財產,權利和資產進行管理。
藝術250
為了確保獲得用於支付一般社會保障制度所承認的福利的資金,除徵收資金之外,國際電聯還可以通過一項法律,規定由性質,權利和資產組成的任何性質的基金該基金的管理。
1988年《過渡憲法條款法》
藝術1
憲法頒佈時,共和國總統,最高聯邦法庭庭長和國民議會議員應宣誓維護,捍衛和遵守憲法。
藝術2
1993年9月7日,選民應通過全民投票確定政府的形式(共和國或君主立憲制)和在該國盛行的政府體制(議會或總統制)。
§1°。應確保公共服務特許經營者免費通過大眾傳播手段廣泛傳播這些形式和系統。
§2°。憲法頒布後,上級選舉法庭應發布規範本條的規則。
藝術3
本憲法自頒布之日起五年內,應由國民議會絕對多數成員在單院會議上投票予以修訂。
第4條
共和國現任總統的任期於1990年3月15日屆滿。
§1°。憲法頒布後,共和國總統的第一次選舉應於1989年11月15日舉行,但不適用藝術規定。憲法第16條。
§2°。可以肯定的是,目前在眾議院中州和聯邦區的代表權是不可避免的。
§3°。1986年11月15日選舉的州長和中尉的職權將於1991年3月15日終止。
§4°。現任州長,副州長和縣議員的任期應於1989年1月1日結束,屆時當選的人應就職。
第5條
藝術的規定。16和藝術規則。《憲法》第77條不適用於預定於1988年11月15日舉行的選舉。
§1°。對於1988年11月15日的選舉,應至少在選舉前四個月在選區擁有住所,符合該要求並滿足其他法律要求的候選人可在憲法頒布後在選舉法院登記。
§2°。在沒有具體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由上級選舉法庭發布尊重現行法律的舉行1988年選舉所需的規則。
§3°。如果被任命為州長,則當選為州長的聯邦和州立法機構現任議員將不會失去其議會授權。
§4°。對於要在1988年選舉產生的代表,每個縣的縣議員人數應由各自的地區選舉法庭確定,並遵守藝術規定的限制。憲法第二十九條。
§5°。在1988年11月15日舉行的選舉中,除已當選的人外,配偶和親戚以鮮血,婚姻或領養的方式由共和國總統,州長擔任,直至第二級。任職超過半數任期的聯邦區和州長,不符合任職者管轄範圍內的任何職務。
第六條
在《憲法》頒布後的六個月內,由至少三十名聯邦國會議員組成的團體可以要求上級選舉法庭註冊一個新的政黨;他們的請願書應附有由請願人妥為簽署的清單,細則和程序。
§1°。上級選舉法庭將根據本條隨即准許臨時登記,賦予新政黨現有政黨的一切權利,義務和特權,包括以自己的名義參加選舉期間舉行的選舉的權利。成立後十二個月。
§2°。如果新政黨在成立後的24個月內未依法律規定從上級選舉法庭獲得明確的登記,則會自動失去其臨時登記。
第7條
巴西將努力建立一個國際人權法庭。
藝術8
大赦是授予那些在1946年9月18日至《憲法》頒布之日期間,由於政治原因而受到特殊性行為(無論是機構性還是補充性)而受到第N°號法令所涵蓋的影響的人。1961年12月15日第18號,以及受法令法令影響的人。1969年9月12日第864號決議,確保他們在不服役期間晉升到現役的辦公室,職位或職級,並遵守現行法律和法規規定的任職期限尊重公務員和軍人職業的特點和特點,並遵守各自的法律制度。
§1°。本條規定僅在憲法頒布後才產生財務影響,禁止任何形式的追溯性賠償。
§2°。向私營部門的工人以及因純粹政治原因而受到懲罰,被解僱或被迫離開其從事的有酬活動的辛迪加集團的官員和聯合組織的代表,以及被阻止從事這些活動的人,都可以保證本條規定的利益。通過表面壓力或秘密的官方程序進行職業活動。
§3°。應根據國民議會發起的法律給予經濟賠償,該法律應在《憲法》頒布後十二個月內生效,以適用於因《保留條例》而被禁止在民居中從事特定職業活動的所有公民N°。1964年6月19日的S-50-GM5和N0。航空部的S-285GM5。
§4°。那些因機構行為而在縣議員的選舉辦公室任職的人,有權為公務員退休和社會保障目的計算這些時期。
§5°。本條所規定的大赦適用於公務員以及各級政府或政府基金會,國有公司或受國家控制的混合資本公司中的僱員,但由於以下原因而受到懲罰或解僱的軍事部門除外:由於工人的決定以及1978年8月4日第1.632號法令或出於政治原因而中斷的專業活動,確保遵守§1°的規定,自1979年起重新接納受影響的人員。
第9條
在1969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間,由於當時的共和國總統的行事而完全出於政治原因,其任務被廢除或中止其政治權利的人,可以要求最高聯邦法庭承認其權利和這些懲罰性行為打斷的優勢,前提是它們證明此類行為存在嚴重缺陷。
獨家款
最高聯邦法庭應在有關當事方提出請求後的一百二十天內作出決定。
第10條
直到本領域中提及補充法律為止。本憲法第7條(本人)頒布:
I.其中所指的保護被限制為在本技術領域中所提供的百分比的四倍增加。1966年第5.107號法律第1條第6款;
二。禁止任意解僱或無正當理由解僱:
一種。對於當選為內部事故預防委員會主任的僱員,自註冊之日起至其任職期滿之日止;
b。對於懷孕的僱員,從確認懷孕之日起至出生後五個月為止。
§1°。直到法律規範藝術品的規定為止。根據《憲法》第XIX款第7款的規定,本小節所述的陪產假應為5天。
§2°。在法律另有規定之前,為農村辛迪加活動提供的資金,應由同一個徵收機構與農村財產稅一併收取。
§3°。《憲法》頒布後,根據最初的證明,農村雇主遵守了勞動義務。233,應在勞動法院證明合同的定期性和整個期間的勞動義務更新。
第11條
每個具有製憲權的州立法議會應在《聯邦憲法》頒布後的一年內,遵守《聯邦憲法》的原則,起草《國家憲法》。
獨家款
頒布州憲法後,縣立法機關有責任在六個月內,按照聯邦和州憲法的規定,以兩種形式進行討論和投票,對各自的組織法進行投票。
第十二條
在《憲法》頒布後的九十天內,應成立一個領土研究委員會,由國民議會任命十名委員,由行政部門任命五名委員,以便提交有關國土的研究報告和新領土單位的法案草案。 ,尤其是在合法的亞馬遜地區和等待解決方案的地區。
§1°。委員會應在一年之內將其研究結果提交國民代表大會,以便可以在未來十二個月內根據《憲法》對這些研究進行審查,此後不久委員會將解散。
§2°。在憲法頒布後的三年內,州和縣應通過協議或仲裁來劃定目前在訴訟中的邊界,並為此目的可因自然現象,歷史標準,行政上的便利和法院的便利而改變和補償地區。接壤的人口。
§3°。應有關國家和縣的要求,聯盟可以承擔劃界的任務。
§4°。如果在憲法頒布後的三年內仍未完成劃界任務,則國際電聯應確定有爭議地區的邊界。
§5°。根據由各州代表組成的三方委員會進行的製圖和測地測量,並確認巴西州與英屬亞馬遜州和Rond6nia州之間的邊界,並予以確認。地理與統計。
第十三條
Tocantins州是通過將其雕刻在本文所述區域之外而創建的,其加入應在§3°規定的選舉後的第四十六天(但不得在1989年1月1日之前)進行。
§1°。Tocantins州是北部地區的一部分,在聖米格爾-德阿拉瓜(Sao Miguel do Araguaia),波朗加圖,福爾莫索,米納索,卡瓦爾坎特,蒙特阿萊格里·德戈亞斯和坎波斯貝洛斯州的北部邊界上,以戈亞斯州為界戈亞斯州與巴伊亞州,皮奧伊州,馬拉尼昂州,帕拉州和馬托格羅索州的東部,北部和西部邊界。
§2°。行政機關應指定州中的一個城市作為其臨時首都,直到製憲議會批准政府確定的所在地為止。
§3°。州長,副州長,參議員,聯邦眾議院議員和州代表應在憲法頒布後的七十五天內(而不是在1988年11月15日之前)由一輪選舉產生,但由上級選舉法庭決定。 ,除其他外,遵守以下規則:
一,候選人的黨派任職期應在選舉之日前的七十五天內結束;
二。區域政黨公約決定聯盟和候選人的選擇,提出選民登記請求的日期以及其他法律程序的日期應由選舉法院在特別日曆上確定;
三,在本款規定的選舉之日前七十五天之前仍未最終辭職的州或縣級辦公室的居民是不合格的;
IV。保留了戈亞斯州政黨目前的地區主任,由國家執行委員會負責根據法律規定的條款和目的為托康丁州指定臨時委員會。
§4°。根據前款選舉的州長,副州長以及聯邦和州代表的職權應與聯邦其他單位的職權同時終止;投票數最少的參議員的任期應同時終止,另兩名參議員的任期應與1986年在其他州選舉的參議員的任期同時終止。
§5°。州制憲議會應在其成員選舉產生後的第四十六天,但在1989年1月1日之前,在戈亞斯州地方選舉法庭庭長主持下成立,並由當選州長和副州長在同一天。
§6°。遵守藝術規定,在適當情況下,規範馬托格羅索州州劃分的法律規則應適用於托康丁州的創建和接納。憲法234。
§7°。戈亞斯州擺脫了在新州領土內進行的承包活動所產生的債務和收費,並且聯盟有權自行決定承擔此類債務。
第14條
羅賴馬州和阿馬帕州的聯邦領土轉變為聯邦制國家,並維持其當前的地理邊界。
§1°。各國的接納應在1990年當選的州長就職典禮上進行。
§2°。建立羅恩第尼亞州所採用的規則和標準適用於羅賴馬州和阿馬帕州的轉變和接納,同時尊重《憲法》和本法的規定。
§3°。憲法頒布後的四十五天內,共和國總統應將羅賴馬州和阿馬帕州州長的姓名提交聯邦參議院審議,他們將行使行政機關的權力,直至新州被接納為止他們當選的州長就職典禮。
§4°。只要按照本條款的規定,尚未完成向國家的轉變,羅賴馬和阿馬帕聯邦領土就可以享受藝術資金轉移帶來的好處。憲法第159條第一款和本法第34條第2款第11項。
第15條
費爾南多·德諾羅尼亞聯邦領土被廢除,其地區被併入伯南布哥州。
第16條
直到藝術的規定。憲法第32條第2款生效後,經聯邦參議院批准,共和國總統應負責任命聯邦區的州長和副州長。
§1°。在建立聯邦區立法機關之前,聯邦參議院應行使其權力。
§2°。在設立立法會議廳之前,聯邦參議院應在聯邦控制的前提下,由聯邦參議院通過外部控制,對聯邦區的會計,財務,預算,運作和遺產進行監督,並遵守相關規定。藝術的。憲法第72條。
§3°。聯邦區的財產應包括依法律規定由聯盟歸屬的資產。
第17條
與本《憲法》不一致的收入,報酬,利益和額外工資以及退休金,應立即減少到由此產生的限制,不允許援用既得權利,也不允許從任何賬戶收取超額款項。
§1°。如果由直接或間接公共管理中的軍事醫師擔任,則可以確保一個人累計擔任兩個職位或僅由一名醫生擔任。
§2°。如果在直接或間接公共行政部門中擔任職務,則可以確保一個人專門擔任衛生專業人員的兩個職位或工作。
第18條
全國製憲議會成立後發布的旨在向未經直接或間接行政當局接受公開競爭而未經公開競爭審查而被錄取的公務員,包括政府設立和維護的基金會的任何立法或行政法案均屬無效,並且沒有法律效力。
藝術19
聯盟,州,聯邦區和縣的直接行政,獨裁政權和公共基金會的公務員,自憲法頒布之日起連續擔任至少五年的職位,但未被接納以藝術規定的方式。《憲法》第37條被認為具有公共服務的任期。
§1°。本條所稱公務員的服役期限,為依法接受錄用而進行競爭性考試時,應計為證書。
§2°。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機密或委員會職位,職務或工作的持有人,也不適用於依法可以自由解除的人。除非是公務員,否則就本條標題而言,不得計算這些人員的服務期限。
§3°。根據法律規定,本文的規定不適用於高等教育教授。
藝術20
在一百八十天內,應修改不活躍的公務員和養老金領取者的權利,並應更新欠他們的收入和養老金,以使其適應《憲法》的規定。
第21條
任期有限的專業法官,已通過公開競爭性考試和專業證書被錄取,並且在本《憲法》頒布之日就任,獲得任期,遵守試用期,並且應組成一個分階段進行的工作組排除他們投資所具有的暫時性所固有的法律管轄權,特權和限制。
獨家款
本條所指法官的退休應由為其他州法官制定的規則來規定。
藝術22
確保在國民議會成立之日之前就職的公設辯護人有權選擇職業,並遵守藝術品所提供的保證和禁止。第134條,《憲法》唯一段落。
第23條
直到藝術。根據《憲法》第21條第21款的規定,目前擔任聯邦檢查員職位的人員應繼續遵守憲法規定,繼續行使與聯邦警察局中該辦公室相稱的職能。
獨家款
在本條款中,所提及的法律應規定使用聯邦檢查員。
第24條
在憲法頒布的18個月內,聯盟,各州,聯邦區和縣應發布法律,確立使他們的人員與藝術規定相符的標準。憲法第39條以及由此產生的行政改革。
第25條
《憲法》頒布一百八十天后,該期限可依法延長,所有賦予或委派行政機關的法律條文,《憲法》賦予國民議會的權力應予撤銷,特別是在尊重方面至:
一,規範性行動;
二。任何形式的資金分配或轉移。
§1°。在頒布《憲法》時發給國民議會並未經國民議會評估的法令的效力,應按以下方式加以規定:
I.如果是在1988年9月2日之前發布,則應由國民議會在憲法頒布之日起最多一百八十天內評估,不包括立法休會日;
二。如果前款規定的時間段過去了,但未對其中提到的法令進行評估,則視為被拒絕;
三,在第一和第二小節規定的情況下,在各自的法令生效時所進行的行為應完全有效;如有必要,國民議會可就其剩餘影響進行立法。
§2°。1988年9月3日之間頒布的法令和《憲法》的頒布,應在該日後採用適用於第62條唯一段落的規則,轉變為臨時措施。
第26條
憲法頒布後的一年內,國民議會應通過聯合委員會,對產生巴西外債的行為和事實進行分析和專家審查。
§1°。該委員會應具有議會調查委員會的法定權力,以進行徵用和召集證人的工作,並應在國際電聯帳目法庭的協助下行事。
§2°。如果發現違規行為,國民議會應提議行政機關宣布該行為無效,並將程序送交聯邦公共部,聯邦公共部應在六十天內採取適當行動。
第27條
最高法院的審判應設在最高聯邦法院的院長主持下。
§1°。在建立高級司法法庭之前,最高聯邦法庭應行使先前憲法制度所規定的權力和管轄權。
§2°。最高法院的初步組成應為:
一。利用聯邦上訴法庭的部長;
二。通過任命部長來完成《憲法》規定的人數。
§3°。出於憲法規定的目的,應將聯邦上訴法庭現任部長視為其被任命時的所屬階級。
§4°。設立法庭後,聯邦上訴法庭的已退休部長將自動成為高級司法法庭的已退休部長。
§5°。§2°II中提到的部長應由聯邦上訴法庭在三人名單中指出,並遵守相關規定。憲法第104條,唯一段落。
§6°。建立了五個聯邦區域法庭,將在《憲法》頒布後的六個月內安裝;其管轄權和所在地應由聯邦上訴法庭根據案件數量及其地理位置確定。
§7°。在聯邦地區法庭成立之前,聯邦上訴法庭應在全國范圍內行使聯邦地區法庭的管轄權。聯邦上訴法庭還應規定其安裝位置,並通過遵守三個國家的規定(包括第9章的規定),列出可能包括任何地區的聯邦法官的三名初任辦公室候選人。
§8°。《憲法》頒布後,禁止填補聯邦上訴法庭部長的空缺職位。
§9°。如果沒有聯邦法官提供藝術規定的最短服務期限。根據《憲法》第107條第二款的規定,晉升任期不超過五年的法官可獲晉升。
§10°。聯邦法院有權對提交給法院的案件進行裁決,直到憲法頒佈為止;聯邦區域法院以及高級法院應就聯邦法院在此之前作出的決定,包括其後的決定,採取撤銷訴訟。涉及已將管轄權移交給司法機構另一分支機構的事項。
§11°。現在創建了以下聯邦區域法庭:第六區,其所在地位於巴拉那州庫裡提巴,在巴拉那州,聖卡塔琳娜州和南馬托格羅索州管轄;第七區,其所在地是米納斯吉萊斯州貝洛奧里藏特,在米納斯吉萊斯州具有管轄權;第八區,其所在地位於巴伊亞州薩爾瓦多,在巴伊亞州和塞爾希培州具有管轄權;第9個地區位於亞馬孫州馬瑙斯,在亞馬孫州,英畝,Rod6nia和羅賴馬州具有管轄權。
第28條
聯邦法官提到了藝術。1967年《憲法》第123條第2款的措詞由1977年第7號憲法修正案賦予,應在為其指定或指定的司法部門的法院任職;如果沒有空缺,則將現有法院分開。
獨家款
為了按年級晉升,此類法官的任職期應從其任職之日算起。
第29條
在批准與公共部和聯邦總檢察長有關的補充法律之前,聯邦公共部,國家財政部檢察官辦公室,政府各部法律諮詢辦公室,檢察官和法律部門具有自己的代表權的聯邦獨裁者和作為公共基金會的大學檢察官應繼續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開展活動。
§1°。共和國總統應在一百二十天內將補充法草案送交國民代表大會,該草案規定了國際電聯辯護律師的組織和運作。
§2°。根據補充法律,共和國現任檢察官應在聯邦公共部和聯邦宣傳部之間的職業之間享有不可撤銷的選擇權。
§3°。在憲法頒布之前被承認的公共部成員可以在保障和利益方面選擇以前的製度,並適當考慮禁止在頒布之日的法律狀況。
§4°。在這些職位上獲得任職的公共勞動部和軍事部補充人員的現任成員將成為其各自職業的不可或缺的成員。
§5°。現任國家財政部總檢察長有責任直接或通過代表團向國家公共部提出要求,在此之前,在各自的權限範圍內,在稅務案件中合法代表歐盟本條中規定的補充法律已經頒布。
第30條
設立治安法官的立法應維持現有的治安法官,直至新任法官上任,確保他們擁有賦予後者的權利和權力,並應確定本條規定的選舉日期。《憲法》第二十八條。
第31條
根據法律的定義,法院的書記員應由各州接管,並尊重本書記員的權利。
第32條
藝術的規定。236不適用於政府已經尊重僱員權利的正式公證和登記服務。
第三十三條
除撫養費外,在憲法頒布之日,尚待法院判決的針對政府的判決書的價值,包括剩餘的利息和貨幣更正,可以以當日的貨幣支付,並進行更新,均等。以及自1989年7月1日起在長達八十年內的連續年度分期付款,此決定自憲法頒布後一百八十天內發布。
獨家款
為了遵守本條的規定,債務人實體可以每年以確切的付款額發行公共債券,不得將其計算出來以確定總債務限額。
第34條
國家稅收制度應在《憲法》頒布後的第五個月的第一天開始生效;在此之前,一直保留1967年憲法的體系,並保留1969年第1號修正案及其後的修正案的措辭。
§1°。憲法頒布後,藝術。148、149、150、154,I,156,III和159,I,C生效,撤銷了1967年《憲法》及其修正案的修正案中所有相反的規定,尤其是其藝術。25,三。
§2°。州和聯邦區的參與基金和縣級的參與基金應服從以下決定:
I.從頒布憲法開始,百分比應分別為18%和20%,該百分比是根據本條中提到的稅收收入計算得出的。第153,III和IV條,維持了目前的分攤標準,直到本條款中提及的補充法生效為止。161,II;
二。在1989財政年度,州和聯邦區參與基金的百分比應增加一個百分點;從1990年(含1990年)開始,每財政年度的一半(百分之一)應累加至1992年(含),1993年達到藝術品確定的百分比。159,我,一個;
三,從1989年開始(含),以每個財政年度的百分之一的一半的比率提高縣參與基金的百分比,直到達到本規定的上限為止。159,我,b。
§3°。憲法頒布後,聯盟,州,聯邦區和縣可發布適用其中規定的國家稅制的必要法律。
§4°。根據前款頒布的法律應在本憲法規定的國家稅制生效後立即生效。
§5°。一旦新的國家稅收體系生效,就可以確保現有立法的適用範圍與新的國家稅收體係以及§3°和4°中提到的立法不矛盾。
§6°。直到1989年12月31日,該條款才生效。150,III,b不適用於藝術稅。155,l,a和b,以及156,II和III,可以在製定或增加此類稅款的法律公佈三十天后收取。
§7°。在補充法中確定之前,縣對液體和氣體燃料零售的最高稅率不得超過3%。
§8°。如果在本《憲法》頒布之日起六十天內,徵收稅款所必需的補充法律是由藝術品處理的。第155條第I款,第b項尚未發布,各州和聯邦區應根據1975年1月7日第24號補充法訂立的契約,確定臨時管理該事項的規則。
§9°。在補充法律處理該問題之前,配電公司應負責就從生產或進口到最後運營的電力流通所徵收的商品流通稅,無論是作為納稅人還是由納稅人替代。產品離開其營業所的時間,即使目的地是聯邦的另一個單位。稅款是根據最終銷售的價格計算的,以確保將稅款支付給州或聯邦區,具體取決於銷售地點。
§10°。只要法律規定了藝術。第159,I,c款將於1989年12月31日生效,但該款規定的處理資金應按以下方式分配:
I.通過Banco da Amazonia SA到達北部地區的十分之一的十分之一;
二。通過巴西北部銀行(Banco do Nordeste do Brasil SA)向東北地區發展百分之八十分之一;
三,通過Bancodo Brasil SA到達中西部地區的十分之一的十分之一
§11°。根據法律規定,特此建立中西部開發銀行,以遵守藝術規定。該地區的《憲法》第159條,第I,C和第192條第2款。
§12°。藝術上的緊迫性。148,II,不得對根據1962年11月28日第4.156號法律(後來修改)為CentraisElétricasBrasileiras SA(Eletrobrás)的利益創建的強制性貸款的收取產生不利影響。
第35條
藝術的規定。應當在長達十年的時間內逐步遵守第165條第7款的規定,並根據1986-87兩年期確定的情況,按照宏觀經濟區域的人口比例將資金分配。
§1°。在應用本條所述的標準時,總費用應不包括以下方面的費用:
一,項目在多年計劃中被視為優先事項;
二。國家安全與國防;
三,維護聯邦區的聯邦機構;
IV。國民代表大會,國際電聯帳目法庭和司法機構;
五,償還國際電聯直接和間接行政部門的債務,包括聯邦政府建立和維護的基金會。
§2°。直到本領域中提及補充法律為止。第165條,§9°,I和II生效,應遵守以下規則:
一,擬議的多年計劃將在下一個總統任期的第一個財政年度結束之前生效,並應在第一個財政年度結束之前不少於四個月提交,並交由總統批准。立法期限結束;
二。預算指令法草案應在財政年度結束前不少於八個半月提交,並在立法期限的第一期末之前交回總統批准;
三,國際電聯預算法草案應在財政年度結束前至少四個月提交,並在立法期限屆滿之前交回總統批准。
第36條
在憲法頒布之日起存在的資金,除非免稅產生的資金變成私有財產以及與國防有關的資金,如果國民議會在兩年內未批准這些資金,應予以淘汰。
第37條
適應藝術中確立的東西。167,III,應在五年內完成,以每年至少五分之一的速度減少超額費用。
第38條
直到製定本法律中提到的補充法律為止。在第169條中,聯盟,州,聯邦區和縣在人員方面的支出不得超過其各自當期收入的百分之六十五。
獨家款
當各自的人事支出超過本條規定的限額時,聯盟,各州,聯邦區和縣應通過以每年五分之一的比率減少超額百分比的方式恢復到該限額。
第39條
《憲法》頒布後,為了遵守涉及國際電聯費用和收入變動的憲法規定,行政機關應進行準備,立法機關應考慮修訂1989財政年度預算法的法案。
獨家款
國民大會應就藝術規定的補充法律進行表決。161,II,在十二個月之內。
第40條
具有憲法規定的自由貿易區,進出口和財政激勵措施特徵的馬瑙斯自由貿易區,應保留二十五年。
獨家款
規範或將要規範馬瑙斯自由貿易區項目批准的標準只能由聯邦法律修改。
第41條
聯盟,各州,聯邦區和縣的行政部門應重新評估所有現行的部門稅收優惠政策,並應向其各自的立法部門提出適當的措施。
§1°。在憲法頒布之日起兩年內未得到法律確認的獎勵措施應視為已撤銷。
§2°。撤銷不得損害在該日期之前所享有的任何權利,涉及在有條件的有限時間內給予的獎勵。
§3°。州際契約根據技術授予的獎勵。1967年《憲法》第23條第6款以及1969年10月17日第1號修正案的措詞也應在本條規定的時限內重新評估和確認。
第42條
在四十(40)年中,國際電聯應從用於灌溉的資金中進行分配:
I.中西部地區的20%(百分之二十);
二。東北地區佔50%(百分之五十),優先在半乾旱地區。
獨家款
從標題的第一和第二小節規定的百分比中,至少50%(百分之五十)將用於滿足家庭農場的灌溉項目,這些項目應滿足特定法規的要求。
第43條
在規定礦產資源和礦產的探礦和開采的法律頒布之日,或自本《憲法》頒布之日起一年內,賦予礦物權的授權,特許權和其他文書在下列情況下將失效:無法證明勘探或開採已在法定時限內開始或是否已停止活動。
第44條
目前擁有勘探許可證,礦產資源特許經營權和使用水力發電場所特許權的巴西公司,自《憲法》頒布之日起,為期四年,以符合藝術要求。176,§1°。
§1°。除憲法文本中規定的國家利益規定外,巴西公司應免於遵守藝術規定。176,§1°,只要在憲法頒布之日起的四年內,其礦山和加工產品的目的是在其自己的機構或受其控制的工業企業中在國家領土內進行工業化或控制它們。
§2°。擁有在其工業化過程中使用的液壓能源特許權的巴西公司可免於遵守藝術規定。176,§1°。
§3°。§1°所指的巴西公司,只有在礦山的能源和產品用於各自的工業過程中,才可能擁有勘探許可或採礦或開採水力發電場所的許可證。
第45條
在藝術贊助下在該國運營的煉油廠。43和藝術條件下。法律N°45。1953年10月3日的2.004被排除在本領域確立的壟斷之外。憲法第177條第二款。
獨家款
與PetróleoBrasileiro SA(Petrobras)簽訂的有關勘探石油的風險合同自憲法頒布之日起生效。177,§1°。
第46條
處於乾預或法外清算狀態下的實體產生的信用,即使此類訴訟已轉換為破產,也應自到期之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進行貨幣更正,不得中斷或中止。
獨家款
本條的規定也應適用:
一,關於在本條標題所指的程序被減免之後進行的交易;
二。貸款,融資,再融資,用於流動性目的的財務援助,抵押或抵押債券的轉讓或代位,公眾對存款的擔保履行或債務的購買,包括使用旨在用於此目的的資金進行的擔保;
三,在頒布本《憲法》之前已有的信用;
IV。到政府行政實體在本《憲法》頒布之前持有的信用額度,並且到1988年1月1日尚未清算。
第47條
由銀行和金融機構提供的任何貸款產生的債務清算,包括隨後的重新談判和清算,即使在經過裁定的情況下,也不得對貨幣進行更正,只要該貸款被授予:
I.在1986年2月28日至1987年2月28日期間向微型和小型商人或他們的機構;
二。1986年2月28日至1987年12月31日期間的小型,中小型農村生產者,只要它與農村信貸有關。
§1°。就本文而言,微型公司是指年收入不超過一萬張美國國債(OTN)的法人實體和所有權,而小公司是指年收入不超過2.5萬美元的法人實體和所有權。債券(OTN)。
§2°。微型,中小型農村生產者的分類,應按照合同簽訂時現行的農村信貸規定進行。
§3°。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可以授予本條所述的貨幣更正豁免:
一,如果在本《憲法》頒布後的九十天內清算了初始債務,加上法律利息和司法費用;
二。如果資金的使用不違反籌資的提議,則舉證責任由債權人機構承擔;
三,如果債權人機構未能證明借款人有能力償還債務,則藉款人的機構,其所居住的房屋以及他的工作和生產工具除外;
IV。如果初始融資額超過了5,000個可調整國債(ORTN)的限額;
V.如果受益人不擁有超過五個農村模塊。
§4°。本條所涉及的利益不適用於已經償還的債務,也不適用於製憲議會成員國的債務人。
§5°。對於在此債務清算截止日期之後到期的債務,銀行和金融機構應通過單獨的工具提供對原始合同條件的修改,以便在藉款人有興趣的情況下對其進行調整以使其受益。
§6°。在任何情況下,由私人商業銀行提供的這種收益都不會給政府帶來負擔,即使是通過中央銀行的再融資和資金轉移也是如此。
§7°。如果轉交給官方融資代理人或信用合作社,則負擔應由原始資金承擔。
第48條
憲法頒布後的一百二十天內,國民代表大會應制定一項消費者保護法。
第49條
法律應規範城市房地產中的肺氣腫發病機制,租戶有權在滅絕的情況下根據各自合同中規定的直接所有權來贖回肺氣腫。
§1°。在沒有合同條款的情況下,應採用特別聯邦立法中有關不動產的現行標準和依據。
§2°。當前登記的居住者的權利應通過適用另一種合同來保證。
§3°。沿海岸線位於安全帶內的潮汐帶和增生增加的區域應繼續採用肺氣腫。
§4°。贖回肺氣腫後,直接所有權的前持有人應在九十天內在賠償責任的基礎上,將與該所有權有關的所有文件交由適當的房地產登記處保管。
藝術50
將於一年內頒布的農業法,應根據本《憲法》規定農業政策,優先重點,作物計劃,市場營銷,內部供應,國外市場和農業信貸機構的目標和手段。
第51條
1962年1月1日至1987年12月31日期間,凡是面積超過三千公頃的公共土地的所有捐贈,出售和特許權,都應由國民議會在《憲法》頒布後的三年內進行審查。 。
§1°。對銷售的審查應完全基於交易合法性的標準。
§2°。對優惠和捐贈的審查應基於合法性和對公共利益的便利性標準。
§3°。在前款規定的情況下,如果證明非法行為或符合公共利益,則土地應歸聯盟,州,聯邦區或縣的遺產。
第52條
直到藝術的條件。確定為192,應禁止以下行為:
一,在該國設立外國註冊金融機構的新機構;
二。增加了居住或居住在國外的個人和法人實體在總部設在該國的金融機構的資本中所佔的百分比。
獨家款
本條款中提到的禁止不適用於國際協議,相互協議或巴西政府感興趣的協議所產生的授權。
第53條
根據1967年9月12日第5.315號法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實際參加過戰爭行動的前戰鬥人員應享有以下權利:
I.終身任職,無需參加競爭性考試;
二。與武裝部隊第二中尉留下的特別退休金相對應,可以隨時申請,並且不得與從公共庫房獲得的任何其他收入一起累積,但社會保障金除外,保留選擇權;
三,在死亡的情況下,為寡婦或同伴或受撫養人提供比例養卹金,其數額應與前項相等;
IV。免費的醫療,醫院和教育援助,包括家屬;
五,在任何法律制度下實際服務滿二十五年後,可全薪退休;
VI。不擁有住房的人,寡婦或伴侶的住房獲得優先購買權。
獨家款
就所有法律效力而言,給予第二節所指的特別養卹金將取代已經給予前戰鬥人員的任何其他養卹金。
第54條
在沒有資源的情況下,根據1943年9月14日第5.813號法令招募並受1946年9月16日第9.882號法令保護的竊賊,應每月領取至少兩個月的終身養卹金工資。
§1°。受益於橡膠攻絲者,應巴西政府的要求,他們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通過在亞馬遜地區的橡膠生產工作為戰爭做出了貢獻。
§2°。本文確定的福利可能會轉移給公認需要幫助的家屬。
§3°。利益應根據行政機關在憲法頒布後一百五十天內提議的法律予以授予。
第54-A條
Art中提供的橡膠攻絲器。《過渡憲法條款法》第54條應一次性賠償25,000.00雷亞爾(2.5萬雷亞爾)。
第55條
在預算指令法獲得批准之前,至少30%的社會保障預算(不包括失業保險)應分配給衛生部門。
第56條
直到法律規範藝術。195 I,由百分之一的十分之六的至少五分之一所產生的收入,對應於1982年5月25日第1.940號法令(經2.049號法令修正)的繳款率1983年8月1日生效的1985年5月8日第91.236號法令和1987年7月8日第7.611號法令應與社會保障收入合併,但僅針對本財政年度正在進行的計劃和項目承擔的費用除外1988年。
第57條
直到1988年6月30日,各州和各縣的社會保障繳款債務應每月清算120次,並進行貨幣更正,只要債務人要求分期付款並清償利息和罰款即可。在本《憲法》頒布後的一百八十天內開始支付。
§1°。前兩年每年應支付的金額不少於合併和更新債務總額的百分之五,餘額分為等額的每月分期付款。
§2°。根據1986年12月23日第7.578號法律,清算可能包括以資產轉讓和提供服務的形式進行的付款。
§3°。作為分期付款的保證,各州和縣應在其各自的預算中每年撥付其債務所需的撥款。
§4°。如果不滿足允許分期付款的任何條件,則應將總債務視為已逾期,並應支付違約利息;在這種情況下,分配給債務國和縣的與收益共享基金相對應的那部分資金應被凍結,並轉移至社會保障機構以償還其債務。
第58條
在《憲法》頒布之日起連續支付並由社會保障機構維持的福利,應對其價值進行修改,以恢復其購買力,以其在被授予之日代表的最低工資的倍數表示,應遵守在下一篇文章中提及的資金和收益計劃植入之前進行更新的標準。
獨家款
根據本條規定更新的每月給付金應從《憲法》頒布後的第七個月起支付。
第59條
《憲法》頒布後不超過六個月,有關社會保障組織以及資金和福利計劃的法案應提交國民議會,國民議會應在六個月內進行審議。
獨家款
經國民議會批准,該計劃應在接下來的18個月內逐步實施。
第60條
在本憲法修正案頒布後的第十四(十四)年之前,各州,聯邦區和縣應動用本標題中提及的部分資金。《聯邦憲法》第212條,關於維持和發展基礎教育,並為從事教育的人們提供適當的報酬,同時遵守以下規定:
I.通過在每個州和聯邦地區的省內創建一個維護和發展基礎教育和專業化教學基金的基金,確保在聯邦地區,州和縣之間分配資源和承擔責任。 ,這將是會計性質;
二。本條前款所指資金應由本條第一,二和三項所指資金的20%(百分之二十)組成。155; 藝術標題第二項。157; 藝術標題的第二,第三和第四小節。158; 以及該藝術類別的第I小節和第II小節的a和b小節。《聯邦憲法》第159條,並在§2°和§2°所確定的各個優先職能省份中,根據各自系統所接受的基礎教育各個階段和方式的學生人數,按比例分配給各州及其縣。 3°的藝術。聯邦憲法211;
三,遵守藝術標章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小節規定的保證。根據《聯邦憲法》 208和《國家教育計劃》中確立的普及基礎教育的目標,法律應規定:
一種。在基礎教育的各個階段和方式以及教學機構的類型之間,組織資金,按比例分配資源,按每名學生的年額計算的差異和權重;
b。計算每個學生每年最低金額的方式;
C。從基礎教育,藝術觀察的不同階段和方式中,從基金中撥出資源的最大百分比。《聯邦憲法》第208和214條,以及《國家教育計劃》的目標;
d。基金的監督和控制;
e。根據具體法律確定從事基礎教育教學工作的國家的專業基礎工資的期限;
IV。根據本條款標題I子項設立的基金所收到的資源,應由各州和各縣專門在相應的優先功能範圍內使用,並應符合§§2°和3°的藝術。聯邦憲法211;
五,只要聯邦區和每個州的每名學生的費用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根據聯邦法規的規定確定),聯盟就應補充本條標題第11款提及的基金資源。本條款標題第七小節,禁止使用第5條所提及的資金。聯邦憲法212;
VI。基金可通過本條所述法律所規定的旨在提高教育質量的計劃,將本條標題V款所規定的國際電聯補充捐款的10%(百分之十)作為分配資金。本條標題第三項;
七。本條標題第V款所指的國際電聯的補充捐款至少應為:
一種。這些資金在第一年投入運作,金額為20億雷亞爾(20億雷亞爾);
b。這些資金在第二年投入運營,金額為30億雷亞爾(合30億雷亞爾);
C。這些資金在第三年投入運營,金額為4,500,000,000雷亞爾(40億雷亞爾為40億雷亞爾);
d。從這些基金的有效期的第四年開始,佔本標題第二節所指總資金的10%(百分之十);
八。將資金與藝術教育的維持和發展聯繫起來。《聯邦憲法》第212條最多支持國際電聯的補充捐款的30%(百分之三十),就本條而言,該補充款應視為本條標題VII子項中規定的金額;
九。從頒布本《憲法修正案》開始,應每年更新本條標題第VII款的a,b和c子節中提及的金額,這種方式將永久保留國際電聯補充捐款的實際價值。 ;
十,藝術規定。《聯邦憲法》第160條適用於聯盟的補充捐款;
十一。不遵守本條標題第五和第七節的規定,將意味著主管當局犯了責任罪;
十二。本標題第一項所提到的每個基金的不少於60%(百分之六十),用於支付積極從事該專業的基礎教育教學專業的成員的報酬。
§1°。在資助基礎教育時,聯盟,州,聯邦區和縣應確保提高教學質量,以保證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
§2°。當年,每個州和聯邦區的每位學生的基礎教學費用,不得低於當年基礎教育的維持和發展以及教學專業的資金平衡基金(FUNDEF)的實踐費用。在本憲法修正案生效之前。
§3°。在基礎教育的維持和發展以及教育專​​業人員的酬金基金範圍內,每名學生每年的基礎教育最低費用不得低於上一年的國家固定最低費用,且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費用。該憲法修正案生效。
§4°。為了分配本條標題第一項提及的基金資源,應考慮基礎教育的總人數,並應考慮到學前教育和中等教育。學校以及青少年和成人的教育,第一年的入學人數為1/3(三分之一),第二年的入學人數為2/3(三分之二),從第三年起全部入學。
§5°。根據本標題第二節,構成這些基金的資源百分比應在這些基金開始運作的頭三年(三年)內以下列方式逐步達到:
一,關於藝術標章第二節所列的稅款和劃撥。155; 藝術標題第四小節。158; 藝術標題第一和第二小節的a和b小節。聯邦憲法159:
一種。第一年為16.66%(百分之十六和百分之六十六);
b。第二年為18.33%(百分之十八和百分之三十三);
C。從第三年開始佔20%(百分之二十)。
二。如屬藝術品目第一和第三節所列的稅款和轉讓。155; 標題的第二部分。157; 以及藝術標題第二和第三小節。聯邦憲法158:
一種。第一年為6.66%(百分之六十六和百分之六十分之一);
b。第二年為13.33%(百分之十三和百分之三十三);
C。第三年為20%(百分之二十)。
§6°。廢止。
§7°。廢止。
第61條
藝術中提到的教育實體。符合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要求並且在過去三年中已收到公共資金的第213條以及經法律授權創建的教育和研究基金會,可以繼續接受此類資金,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第62條
法律應根據國家工業學徒服務局(SENAI)和國家商業學徒服務局(SENAC)的立法,創建國家農村學徒服務局(SENAR),而不會影響在該地區行動的政府機構的權力。
第63條
成立了一個由九名成員組成的委員會,其中三名來自立法機關,三名來自司法機構,三名來自行政機構,以紀念該共和國成立一百週年和該國頒布第一部共和憲法。該委員會可酌情分為必要的小組委員會。
獨家款
在履行職責時,委員會應促進對國家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的研究,辯論和評估,並可以與州和縣政府以及希望參加該計劃的公共和私人機構共同努力。事件。
第64條
直接或間接管理的國家新聞社,聯邦,州,聯邦區和縣的國家新聞出版署和其他印刷部門,包括由政府建立和維護的基金會,應提供通俗版的《憲法》全文,並應予以印刷。免費提供給學校,公共登記處,集團,營房,教堂和其他代表社區組織,這樣,每個巴西公民都可以從政府獲得巴西憲法的副本。
第65條
立法機關應規範藝術。220,§4°在十二個月內。
第66條
根據法律規定,維持目前有效的公共電信服務的優惠。
第67條
聯盟應在《憲法》頒布後的五年內結束對土著土地的劃界。
第68條
佔領土地的前逃亡奴隸社區的其餘成員應享有最終頭銜,國家應向他們授予各自的事蹟。
第69條
應當允許各州維持獨立於其檢察長或代言人的法律諮詢辦公室,條件是在本《憲法》頒布之日,它們有各自的職能部門。
第70條
州法院的現行管轄權一直維持到根據《憲法》在州憲法中定義。125,本憲法的§1°。
第71條
為了聯邦財政的財政恢復和經濟穩定,應在1994和1995財政年度以及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以及1997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其資源的使用應優先考慮衛生和教育體系的籌資行動(包括補充《過渡憲法條款》第60條第3款處理的資源),社會保障福利和持續援助利益,包括清算社會保障赤字,以及與具有相關經濟和社會利益的方案有關的預算支出。
§1°。第§9°條第二節最後部分的規定。《憲法》第165條不適用於本條設立的基金。
§2°。從1996財政年度開始,根據本條設立的基金應稱為“財政穩定基金”。
§3°。執行人員應每兩個月發布一次預算執行時間表,其中闡明了本條所建立的資金來源和用途。
第72條
緊急社會基金應包括:
一,從收取國際電聯以任何形式的付款(包括其專制和基金會)而代扣代繳的任何性質的收入和收益稅的收益;
二。根據第8.894號法律的變更,從“任何性質的收益和利益稅”以及“信用交易,外匯業務,保險以及與票據和證券相關的交易中徵收的稅”所得的部分1994年6月21日,以及1994年1月28日的第8.849和8.848號法律,以及後來的修改;
三,根據第1條第1款的規定,從提高的社會繳費率對納稅人的利潤中收取的收益的一部分。1991年7月24日第8.212號法律的第22條,在1994和1995財政年度以及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的這段時間裡,百分之三十的稅率受到普通法的修改,並保持了1988年12月15日第7.689號法律;
IV。從國際電聯所有稅收和分攤會費中已經徵收或將要產生的收益的百分之二十,但第二,三,三項規定的除外,並遵守§3°和4°的規定;
五,本條第三項所指法人所欠的1970年9月7日第7號補充法所規定的分攤會費所得款項的一部分,應在1994和1995財政年度內計算,以及在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根據適用於美國的法律,任何性質的收入和收益稅;
VI。特定法律規定的其他收據。
§1°。第三和第五小節中規定的費率和計算基礎應從本修正案頒布後的九十天開始,從當月的第一天開始適用。
§2°。第一,第二,第三和第五項涉及的部分應事先從任何憲法或法律聯繫或參與的計算基礎上扣除,而不適用於其藝術規定。憲法第159、212和239條。
§3°。第四節涉及的部分應事先從對藝術規定的憲法聯繫或參與的計算中扣除。憲法第153條,第5款,第157條,II和239條。
§4°。前款規定不適用於藝術資源。憲法第158,II和159條。
§5°。按照本條第二項的規定,撥給緊急社會基金的資源來自任何性質的收入和收益稅,所佔的比例不應超過所收取總額的百分之五十分之六。
第73條
藝術品第V小節規定的樂器。《憲法》第59條不得用於規範緊急社會基金。
第74條
國際電聯可以就財務性質的證券,信貸或權利的轉移或轉移進行臨時評估。
§1°。本條規定的分攤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的百分之二十五,執行人員有權在法律規定的條件和限制下全部或部分減少或重新建立該分攤比率。
§2°。規定的藝術。《憲法》第153條,第5款和第154條I不適用於本條所述的評估。
§3°。本條所述的收集評估所得的收入應全部用於為衛生活動和服務籌資的國家衛生基金。
§4°。本條所規定的評估的執行應服從本條款的規定。憲法第195條第6款,且不得強加超過兩年的期限。
第75條
收集關於藝術品的金融性質的證券,信貸或權利的移動或轉移的臨時評估。74延長了36個月。這項評估是根據1996年10月24日的第9.311號法律和1997年12月12日的第9.539號法律進行的,該評估的期限也延長了同一時期。
§1°。遵守§6°的規定。根據《聯邦憲法》 195,分攤率應在前十二個月中為百分之一的百分之三十八,在隨後的幾個月中為百分之三十。行政人員可以在此處定義的限制範圍內全部或部分降低費率。
§2°。因1999、2000和2001財政年度的變化而產生的稅收增加的結果,應專門用於社會保障的資金。
§3°。聯盟有權發行國內債券,其國內債券應專款用於衛生和社會保障,其數額應等於1999年規定但未實現的分攤會費。
第76條
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聯盟已徵收的社會評估(不影響社會保障總制度支出),經濟領域干預評估和收費的30%(百分之三十),在上述日期之前創建的廣告與代理商,基金或費用沒有關聯。
§1°。廢止。
§2°。藝術中提到的教育薪水評估的集合。《憲法》第212條第5款應排除在本條第一款所指的解除鏈接之外。
§3°。廢止。
第76-A條
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在上述日期之前已經開立或產生的各州和聯邦區稅收,收費和罰款的收據,以及其附加費和相應的法定增量以及其他當期收據,與代理,資金或費用。
獨家款
以下是初始段落中處理的取消鏈接的例外情況:
I.專門用於公共衛生行動和服務,以及維持和發展教學的資源,分別在第2條第2款和第3款中處理。198和藝術。聯邦憲法212。
二。聯邦憲法規定的轉移產生的屬於縣的收據;
三,社會保障繳費收入和員工健康援助收入;
IV。聯邦實體與法律規定的目的地之間的其他強製或自願轉移;
五,由司法機構,會計法庭,公共事務部,公設辯護人以及州和聯邦地區的檢察長設立的基金。
第76-B條
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各縣從稅收,收費和罰款中收取的稅款,已收取的稅款或在規定的日期之前產生的收據,其附加費和相應的法定增量以及其他當期收據與該機構之間沒有關聯,資金或支出。
獨家款
以下是初始段落中處理的取消鏈接的例外情況:
I.專門用於公共衛生行動和服務,以及維持和發展教學的資源,分別在第2條第2款和第3款中處理。198和藝術。聯邦憲法212。
二。社會保障繳費收入和員工健康援助收入;
三,聯邦實體與法律規定的目的地之間的強製或自願轉移;
IV。由縣會計法庭設立的資金。
第77條
在2004財政年度之前,用於公共衛生活動和服務的最低資源應等於:
I.就聯盟而言:
一種。在2000年,在1999財政年度從事公共衛生活動和服務的人數至少增加了5%;
b。在2001年至2004年之間,為上一年確定的值,通過內部生產總值(PIB)的名義變化進行了修正;
二。就美國和聯邦區而言,佔本條所指稅收總額的百分之十二。155和藝術中涉及的資源。157和159第I,a項和第II項,減去轉入各縣的款額;和
三,就縣和聯邦區而言,佔本條所指稅收總額的百分之十五。156和藝術中涉及的資源。158和159,第I,b和3段。
§1°。州,聯邦區和縣所採用的百分比低於第二和第三項所確定的百分比,必須在2004財政年度之前逐步提高這些百分比,每年至少減少五分之一的差額,以便從2000年開始,它們的申請應為至少百分之七
§2°。根據法律規定,從根據本條確定的國際電聯資源中,至少應將百分之十五用於縣內的基本衛生活動和服務。
§3°。預定用於公共衛生活動和服務的州,聯邦區和縣的資源,以及由聯盟出於同一目的轉移的資源,應通過衛生基金來使用,衛生基金會應在衛生基金會的陪同和監督下,不得有任何偏見。遵守藝術規定。聯邦憲法》第74條。
§4°。在缺少本領域中提到的補充法律的情況下。從198§3°開始,自2005財政年度起,聯盟,各州,聯邦區和縣應採用本條的規定。
第78條
除法律規定的小額信貸外,有支持性質的信貸,在藝術上予以處理。《過渡憲法條款法》第33條及其補充條款,以及已將其各自資金從法院解禁或存放到法院的款項,在本修正案發布之日懸而未決的司法付款命令,以及由法院判決的初步行動產生的命令1999年12月31日,應在不超過十年的年度內按年均等額和分期分期以其實際價值加法定利息的貨幣清算。這些學分可以被分配。
§1°。根據債權人的決定,可將分期付款分為幾部分。
§2°。如果未在所述會計年度結束時清算,則本標題中所指的年度分期付款可用於支付債務人實體的稅款。
§3°。如果因徵用債權人的住房不動產而產生司法付款命令,則本條標題所指的期限應縮短兩年,但前提是在轉交時已被證明是罪犯的唯一財產過度佔有。
§4°。應債權人的要求,主管法庭庭長應要求或確定已針對其執行執行任務的實體的財務資源,其數額應足以使該筆款項能夠在任何期間過去時或在存在該期限的情況下支付是預算中的遺漏或沒有尊重優先權。
第79條
打擊和消除貧困基金是在聯邦行政機構範圍內設立的,有效期至2010年([由2010年12月22日第67號修正案無限期延長)。該基金將受一項補充法律的監管,其目的是使所有巴西人都能有尊嚴地生活。基金的資源應用於補充營養,住房,教育,保健,增加家庭收入和其他旨在改善生活質量的社會利益方案。
獨家款
根據法律規定,本條規定的基金應有一個陪同協商理事會,由民間社會代表參加。
第80條
消除和消除貧窮基金應包括:
I.從2000年6月18日至2002年6月17日適用的稅收收入的一部分,對應於百分之一百的百分之一的附加稅,適用於第30條所述的社會貢獻率。《過渡憲法條款法》第75條;
二。該產品的部分收稅額對應於工業產品稅(IPI)稅率的五個百分點的附加稅,或可能替代該稅率的任何稅種,發生在過剩產品上並且適用於該基金廢止;
三,藝術規定的稅收收入的乘積。第153條,《憲法》第七項;
IV。預算撥款;
五,來自國內外的個人或法人的任何性質的捐贈;
VI。本基金條例中定義的其他收據。
§1°。規定的藝術。《憲法》第159條和第167條第4款以及任何其他與預算資源無關聯的條文不適用於構成本條所述基金的資源。
§2°。在2000年6月18日至第30條所稱補充法的生效期間。第七十九條,本條第一款規定產生的收益應全部轉回基金,並保留其在聯邦公共證券中的實際價值,並按法律規定在2000年6月18日後逐步贖回。
第81條
創建基金時,由國際電聯從混合資本公司或國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私有化中獲得的資源組成,而該操作涉及將各自的股東控制權轉讓給非國有的個人或實體公共行政的一部分,或轉讓後剩餘的股東參與。從2002年6月18日開始,該基金產生的收入應歸還為消除貧困基金會。
§1°。如果根據本條,轉入消除貧困基金的收入中實際規定的數額少於40億雷亞爾,則差額應以藝術品的形式完成。《過渡憲法條款法》第80條第IV款。
§2°。在不影響第1節的規定的前提下,執行人員應為本條所指的基金指定其他因轉讓聯盟財產而產生的收入。
§3°。本標題中提到的基金組織,將資源轉移到消除貧困基金會和其他與本條第1款有關的規定應受法律規範。提供藝術品。《憲法》第165條第9款第二小節不適用。
第82條
州,聯邦區和縣應設立貧困鬥爭基金,並使用本條和其他應專門處理的資源。這些基金應由民間社會參與的實體管理。
§1°。為了為州和地區基金籌集資金,可以對多餘產品和服務的商品和服務流通稅(ICMS)的稅率,以及在所頒布的補充法律中規定的條件下,徵收最多兩個百分點的附加費。與藝術。憲法第155條第2款。提供藝術品。憲法第158條第四款不適用於該百分比。
§2°。對於縣級基金的融資,可能會對多餘的服務徵收最多不超過服務稅或可替代服務稅的稅率的一半的一半。
第83條
聯邦法律應界定藝術中提及的多餘產品和服務。80,II和82,§2°。
第84條
藝術規定的對證券,信貸或金融權利的交易或轉移的臨時評估。本《過渡憲法條款法》第74、75和80條第I款應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收集。
§1°。經修改的1996年10月24日第9.311號法律的效力應延至本條標題所指的日期。
§2°。本條所述的收集社會評估的收益應按以下比例在相應部分中註定:
I.向國家衛生基金提供百分之二十一的百分之一用於資助衛生活動和服務;
二。百分之一十分之一的百分之一百用於社會保障;
三,8%的百分之一的百分之一百分配給了與藝術有關的消除和消除貧困基金。該《過渡憲法條款法》第80和81條。
§3°。本條規定的分攤比率為:
I. 2002和2003財政年度中百分之八十八的百分之一;
二。被撤銷。
第85條
自本《憲法修正案》發布之日起第三十天,此項評估在本協議中已提及。本《過渡憲法條款法》第84條不適用於以下交易:
I.在活期存款帳戶上,專門開設並專門用於以下交易:
一種。票據交換所以及在藝術品的唯一段落中涉及的提供票據交換和清算的服務。2001年3月27日第10.214號法律,第2條;
b。1997年11月20日第9.514號法律處理的證券化公司;
C。專門從金融市場交易中獲取信貸的股份公司;
二。與以下方面有關的活期存款:
一種。在股票市場或有組織的場外交易市場的談判場所或系統中進行的買賣股票的交易;
b。在股票市場,商品或期貨上以各種方式與股票或股票指數掛鉤的合約;
三,外國投資者進入本國的帳戶和專門用於本條第二項所指的交易和合同的財務資源向國外的匯款。
§1°。行政機關應在本憲法修正案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本條的規定進行規範。
§2°。本條第一節的規定應僅適用於行政機關行為中規定的交易,而這些交易是所指實體的社會客體。
§3°。本條第二項的規定僅適用於通過金融機構,證券經紀人或發行人以及商品經紀人進行的業務和合同。
第86條
最終,不可上訴的判決所產生的聯邦,州,地區或縣國債,應按照相關條款進行支付。聯邦憲法第100條。在藝術品的標題中確定了分期付款的規則。如果《過渡憲法條款法》中的第78條累積滿足以下條件,則不適用於它們:
一,已簽發司法付款命令;
二。它們符合有關藝術§3°的法律中對小價值的定義。聯邦憲法第100條規定或依據藝術規定。該《過渡憲法條款法》第87條;
三,他們正在等待本《憲法修正案》發布之日的全部或部分付款。
§1°。本條標題所指的債務,或它們各自的餘額,應按其各自的司法付款順序按時間先後順序支付,其優先順序應為最大。
§2°。在本文的標題中提到的債務,在藝術品方面仍未部分償還。如果法律有此規定,本《過渡憲法條款法》第78條可以分兩年支付一次。
§3°。按照時間順序排列,本條規定的支持性質的債務應優先於所有其他債務。
第87條
直到聯邦實體正式公佈各自的最終法律為止,以第3條為目的。聯邦憲法和藝術第100條。該《過渡憲法條款法》第78條,遵守了《藝術》§4°的規定。根據《聯邦憲法》第100條,以司法付款順序託付的債務或義務,如果其價值等於或低於以下價格,則應視為小額價值:
I.最低工資為40美元(如果違反了美國財政部和聯邦區的規定);
二。如果違反縣財政,最低工資不得超過30。
獨家款
如果執行的價值超過本條規定的金額,則應始終通過司法付款命令付款,但是尋求執行的當事方可以選擇對超出其價值的部分放棄信用,以便選擇在沒有法律第3條規定的付款命令的情況下支付餘額的情況。100
藝術88
只要補充法律不規範藝術§3°的第一和第三小節的規定。聯邦憲法第156條,同一條款標題三小節中提到的稅款:
I.最低稅率為2%,但1968年12月31日第406號法令所附服務清單中第32、33和34條所述的服務除外;
二。不得因直接或間接導致降低第一節中規定的最低稅率而獲得減免,激勵或優惠。
藝術89
隆德尼亞(Rondnia)前聯邦領土的憲兵和市政僱員的職業人員,充分證明他們在日常工作中自改制為國家之日起在該領土內提供服務。僱員和憲兵受藝術規定的保護。1981年12月22日第41號補充法的第36條,以及在1987年3月15日第一任民選州長上任之日之前定期入伍的倫德尼亞州人員選擇權,解僱聯邦政府人員,確保其中固有的權利和優勢,禁止在任何方面支付報酬差異。
§1°。憲兵成員應在受讓人的情況下繼續向Rond6nia州提供服務,並將其提交給憲兵公司,並遵守其職權與職等相適應的權力。
§2°。標題中提及的僱員應在受讓人的情況下繼續向Rond6nia州提供服務,直到獲得直接聯邦行政機構,專製或基金會的機關或實體的批准為止。
第90條
藝術標題中規定的期限。該《過渡憲法條款法》第84條應延長至2007年12月31日。
§1°。經修改的1996年10月24日第9.311號法律的有效期應延長至本標題所指的日期。
§2°。直到本文標題中所述的日期為止,貢獻率均以藝術形式處理。該《過渡憲法條款法》第84條應為百分之一的百分之三十八。
第91條
聯盟應根據其中確定的標準,期限和條件,將補充法律中規定的金額上交州和聯邦區,以便能夠考慮初級和半製成品的出口,進出口之間的關係,抵免額,這些抵免額是由用於固定資產的購買產生的,以及本條款中提及的稅收抵免額的維持和批准的效果。155,§2°,X,a。
§1°。從分配給每個州的資源量來看,百分之七十五屬於國家本身,百分之二十五屬於縣,這是根據本標準提及的標準分配的。第158條,《憲法》唯一條款。
§2°。根據補充法的定義,本條規定的資源應繼續交付,直至本條所述稅收收入的至少百分之八十為止。第155條第二款規定運抵發生商品,商品或服務消費的國家。
§3°。在製定標題中涉及的補充法律之前,以本領域中提供的資源分配系統代替其中提供的資源分配系統。1996年9月13日第87號補充法附件中的第31條以及2002年12月26日第115號補充法所賦予的措辭仍然有效。
§4°。州和聯邦區應按照財政部發布的指示,向歐盟提交與藝術稅有關的信息。第155條第二款,由進行交易或提供往國外的服務的納稅人宣布。
第92條
藝術時期。該《過渡憲法條款法》第40條應增加十年。
第92-A條
由藝術確定的時期。《過渡憲法條款法》第92條增加了50年(五十年)。
第93條
藝術的規定。第159,III和§4°條僅在製定了涉及第III項的法律後才生效。
第94條
屬於聯盟,州,聯邦區和縣的微型公司和小型公司的稅收特別制度應在本條規定的製度生效後終止。《憲法》第146條第三款。
第95條
在1994年6月7日至本《憲法修正案》頒布之日之間在國外出生的,巴西父母的子女,可以在適當的巴西大使館或領事館登記,或者如果他們居住在聯邦共和國,巴西,在註冊處。
第96條
已在2006年12月31日發布法律的縣的創建,合併,合併和拆除的行為已得到驗證,同時考慮了創建時各州法律中規定的要求。
第97條
直到第15條中涉及補充法律為止。頒布《聯邦憲法》第100條的州,聯邦區和縣,在本憲法修正案發布之日,未就其直接和間接管理(包括在此期間發布的行政管理)支付逾期的預付稅。根據本條製定的特別制度,應按照以下規定支付這些款項。藝術規定。除§§2°,3°,9°,10°,11°,12°,13°和14°之外,本聯邦憲法中的100條均不適用,且不影響於頒布之日已正式達成的和解交易協議憲法修正案。
§1°。根據《行政法》,受本條規定的特殊制度約束的州,聯邦區和縣可以選擇:
I.將第2°條所述的金額存入特殊帳戶;要么
二。在長達(15)十五年內採用特別制度的情況下,在這種情況下,本條第2款所指的應存入該特別帳戶的百分比應每年對應於應付債務總額,增加了儲蓄賬戶中基本薪酬的官方指數和單利,其利息率與為補償延遲而支付給儲蓄賬戶的利息相同的百分比,不包括補償性利息,除以攤銷額除以特殊付款制度中剩餘的年數。
§2°。為了償還特別政權的逾期預付款,無論是逾期還是到期,欠其的州,聯邦區和縣應每月將其存入為此目的而設立的特別帳戶中,1/12(十二分之一)。 )的金額,以相應的當前流動收入的百分比計算,該金額應在付款當月前的第二個月確定。該百分比是在該方案的選擇時計算的,並且一直保持固定,直到本條§14°所指的最後時期為止:
I.對於州和聯邦區:
一種。北部,東北部和中西部地區以及聯邦區的州,或者其直接或間接的未婚前存續量最高的州,至少為1.5%(一半和二分之一)主管部門的費用佔當前淨收入的35%(百分之三十五);
b。南部和東南部地區的國家,其直接和間接行政當局的未決先例存量總計超過其當前淨收入總額的35%(百分之三十五),至少為2%(百分之二)。
二。縣:
一種。北部,東北部和中西部地區的縣的最低比例為1%(百分之一),或者其直接和間接行政當局的待批事前庫存佔當前淨收入的35%(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b。南部和東南部地區各縣的最低比例為1.5%(百分之一和二分之一),其直接和間接行政管理前未解決的先知權存量超過其當前淨額的35%(百分之三十五)收據。
§3°。就本條而言,當期淨收益應理解為來自稅收,遺產,工業,養魚,捐款和服務,經常轉移和其他當期收益(包括來自§1°藝術的收益)的收益之和。《聯邦憲法》第20條,在包括參考月和之前的11(十一)個月中進行了驗證,但不包括重複項,並扣除:
I.對於國家,由憲法決定交付給各縣;
二。對於州,聯邦區和縣而言,第9條第9款所指的僱員為其社會保障和社會救助體系提供的資金以及來自經濟補償的收入。聯邦憲法第201條。
§4°。§§1°和2°中涉及的特別帳戶應由地方法院管理,以支付法庭簽發的事前通知。
§5°。存放在本條第§§1和2°款中的特別帳戶中的資源不得退還給債務國,聯邦區和縣。
§6°。依照§1°中定義的優先順序,應按照表述的時間順序,將本條第§1°和第2°中處理的資源的至少50%(百分之五十)用於支付前的付款。同年和藝術§2°。100,所有年份的申請。
§7°。在無法確定兩個優先事項之間的時間順序優先的情況下,應首先支付較小價值的優先事項。
§8°。剩餘資源的使用應取決於債務國,聯邦區和縣根據《行政法》行使的選擇權,遵循以下形式,該形式可以單獨或同時應用:
I.注定要通過拍賣支付預付款;
二。注定為視見前付款而未按§6°和第I款的形式支付的,僅按見前增值的順序支付;
三,旨在直接與債權人付款的債務人實體自己的法律確定的格式,可以規定調解庭的設立和運作形式。
§9°。本文第§8°分段I所指的拍​​賣:
I.應通過電子系統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巴西中央銀行授權的實體來實現;
二。須准予事前證明,或由其擁有人指明的每項事前證明的一部分,而在司法機構中沒有待行政機關主動就流動性和某些債務的賠償而許可的任何性質的上訴或質疑直至或在動產負債到期之前,由債務人的公共財政部門在原始債務人中列入或未在原始債務人中構成債務人,但那些在立法條款中被暫停執行或在法律條款中被輕視的債務人除外§9°藝術作品。聯邦憲法第100條;
三,應通過公開發行的方式向所有經相應債務人聯合會有資格的債權人進行;
IV。認為滿足或包含在第二項中的債權人自動具備的資格;
五,應根據可用數量的多少實現多次;
VI。總值部分的競爭應按債權人的標准進行,以折價為準;
七。折扣的類型可以與累計提供的最高數量相關,也可以與最高百分比折扣不相關;最大值可以由債權人確定,也可以由投標邀請中定義的其他標準確定;
八。價格形成機制應在每次拍賣的公開招標中闡明;
九。預付款的部分付款應由發出預付款的相應法庭確認。
§10°。如果未能及時釋放本條第1款,第2款和第2款和第6款中所述的資源;
I.債務人國家,聯邦區和縣的帳戶中的金額應依§4°所述的法庭庭長的命令附上,直至未釋放的金額的上限;
二。或者,可以根據被請求法庭庭長的命令,以有利於先行權的債權人和對欠債權國,聯邦區和縣的債權構成一項流動性和某些權利,該權利可以自動並獨立於法規,以自動補償後者針對前者收取的流動借方;如果有有利於債權人的餘額,則該值將自動用於支付欠款國,聯邦區和縣的稅款,直到獲得補償為止;
三,行政首長應以財政責任和不當管理的立法形式作出回應;
IV。只要遺漏繼續存在,債務人實體;
一種。不得簽定外國或國內貸款;
b。應被禁止接受自願轉賬;
五,國際電聯應保留其將要轉移的有關州和聯邦區的參與基金以及縣的參與基金的款項,並將這些款項存入第1°段所述的特別帳戶;使用應遵守§5°的規定,這兩節均引用此條款。
§11°。在與幾個債權人共同起訴有關的事前優先權的情況下,發出事前優先權的法庭允許分攤金額,並應授予債權人他有權享有的總價值的一部分,而不適用該規則§3°。聯邦憲法第100條。
§12°。§4°所依據的法律。自本憲法修正案的發布之日起,在180(一百八十)天內未發布100份,出於提及的目的,對於債務國,聯邦區和縣,省略的法規價值為當作是:
I.州和聯邦區的最低工資為40(四十)美元;
二。縣的最低工資為30(三十)。
§13°。當債務國,聯邦區和縣在特殊制度下還清前期債務時,它們可以免於依附,除非在未能及時解放該國§1°和§2°第11款中提到的資源的情況下。本文。
§14°。只要在本條中,§1°第I款中規定的支付婚前特權的特殊制度即應有效,只要所欠的婚前特權的價值高於§2°項下所鏈接的資源的價值,如果是§1°第二節中規定的選擇,則固定期限為15(十五)年。
§15°。分期付款以藝術形式分期付款。33或藝術。該《過渡憲法條款法》第78條仍在等待付款的情況將進入特別制度,並以每筆預付款相對於未婚先付的未付分期付款的最新價值以及司法和法外協定的餘額為準。
§16°。從頒布該《憲法修正案》開始,更新被徵用的金額,直到有效付款之日,無論其性質如何,都應由官方指數對儲蓄賬戶的基本報酬作出規定,並且為了補償延遲而應承擔與儲蓄賬戶支付的利息相同百分比的單利。補償性利息不包括在內。
§17°。超出第§2°條規定的限制的數量。在特別制度生效期間,應按照本條第6款和第7款或第8款的第I,II和III款規定的方式,支付《聯邦憲法》第100條的規定。為遵守第2條的規定所花費的金額。對於本條第6款的影響,應計算聯邦憲法第100條的規定。
§18°。儘管本文所指的特殊制度已經生效,但在本修正案頒布之日起,年齡超過60(六十)歲的​​原住民原居民也應享有§6°所述的優先權。
第98條
司法管轄區的公設辯護律師的人數應與對公設辯護人辦公室和相應人口的有效需求成正比。
§1°。在八(八)年內,聯盟,各州和聯邦區應在所有管轄區設有公設辯護人,並遵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2°。在本條第1款規定的期限內,公設辯護律師的指派應優先考慮具有最高社會排斥和人口密度指數的地區的需求。
第99條
就本藝術第20條第七節的規定而言。155.如果交易和表演將商品和服務發送給位於另一國的非納稅最終消費者,則與內部稅率和州際稅率之差相對應的稅款應在來源國和目的地國之間分配,按以下比例:
I. 2015年:目的地國為20%(百分之二十),始發國為80%(百分之八十);
二。2016年:目的地國為40%(百分之二十),始發國為60%(百分之八十);
三,2017年:目的地國為60%(百分之二十),來源國為40%(百分之四十);
IV。2018年:目的地國為80%(百分之八十),來源國為20%(百分之二十);
五,從2019年開始:目的地國為100%(百分之一百)。
藝術100
在補充法律生效之前,第1條第2款第二節處理。聯邦憲法第40條,最高聯邦法庭部長,高級法庭和聯邦帳目法庭部長應在藝術條件下強制退休,年齡為75歲(七十五歲)。聯邦憲法第52條。
第101條
未能在2015年3月25日支付司法命令的州,聯邦區和縣,應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還清這些逾期未償債務,以及在2020年12月31日到期的債務在此期間,將每月存入各自法庭當前淨收入的百分比計算值的1/12(十二分之一)存入該法庭的唯一和專有管理權,並存入當地司法法庭的特別帳戶。付款月份之前的一個月,以足以償還其債務的百分比為基準,即使有所變動,即使在可變的情況下也不得少於每個財政年度在2012年至2014年期間當前淨收益的折損百分比的平均值,符合每年向地方司法法庭提出的付款計劃。
§1°。就本文而言,當期淨收入是指稅收,遺產,工業,農業和養牛業的收入之和;來自捐款和服務;來自經常轉移和其他目前的收據,包括源自§1°的藝術品。《聯邦憲法》第20條,在包含的期限內,在緊接所述月份之前的第二個月和之前的11個月(十一)進行驗證,但不包括重複項,並扣除:
I.從各州通過憲法裁定交付給各縣;
二。來自各州,聯邦區和縣的,僱員為他們的社會保障和社會救助體系的費用而繳納的費用,以及來自第9條中提及的經濟補償的收入。聯邦憲法第201條。
§2°。可以使用其自身的預算資源和下列工具來償還司法命令的債務:
I.在涉及州,聯邦區或縣的司法或行政訴訟中,無論是稅收還是非稅收,最高為司法和行政現金存款金額的75%(百分之七十五),或它們的專制,基金會或從屬的國有企業為當事方;
二。在各自司法法庭的管轄下,在當地最多20%(百分之二十)的其他司法存款,但通過設立由以下機構組成的擔保基金,用於支付支持性信貸的存款除外其餘的司法存款,用於:
一種。就聯邦區而言,聯邦區本身的這些資源的100%(百分之一百);
b。就州而言,佔州本身資源的50%(百分之五十)和其縣的50%(百分之五十);
三,合同的貸款,不受藝術品第VI和VII款規定的債務限制。《聯邦憲法》第52條以及對債務規定的任何其他限制,並禁止將藝術第四節中規定的收入聯繫起來。聯邦憲法第167條不適用。
第102條
只要該《憲法修正案》規定的特別制度有效,就藝術而言,至少有50%(百分之五十)的資源。本《過渡憲法條款法》第101條旨在滿足司法付款命令的要求,應按照提出的時間順序使用違約付款,同時尊重支持債權人和年齡,健康狀況方面的優待,並以§2°of條款為準。聯邦憲法第100條,規定了所有年份的其他學分。
獨家款
根據州,聯邦區和縣各自行政人員的選擇,遵循債權人的優先順序,運用其餘資源,可以通過直接和解,通過輔助解決法院進行支付。 ,只要沒有針對該信用證的上訴或司法抗辯正在等待中,並且已發布的法規中規定了這些要求,最高可減少更新信用證價值的40%(百分之四十)。由聯邦實體進行觀察。
第103條
只要各州,聯邦區和縣都按藝術標題中的規定,每月支付欠款即可。根據《過渡憲法條款》第101條的規定,除了未能按時釋放資源外,他們或他們各自的附屬政權,基金會或國有企業都不得沒收資產。
第104條
如果是本領域中提到的資源。該《過渡憲法條款法》第101條中關於滿足司法付款命令的規定未按時全部或部分發布:
一,地方法院院長應決定扣押不合規聯邦實體的帳戶,但不得超過未釋放的數額;
二。不遵守規定的聯邦實體的行政首長應以財政責任和行政不當行為立法的形式負責;
三,國際電聯應保留有關回饋給州和聯邦區的參與基金以及縣的參與基金的資源,並將其存放在本條所述的特殊帳戶中。該《過渡憲法條款法》第101條的規定,以供使用;
IV。州應保留藝術唯一段落規定的通過。《聯邦憲法》第158條,並將其存放在第11條所述的特殊帳戶中。該《過渡憲法條款法》第101條的規定,以供使用;
獨家款
只要遺漏仍然存在,聯盟實體就不得簽定外國或本國貸款,但第2條中規定的目的除外。此《過渡憲法條款》第101條,並應禁止其接受自願轉移。
第105條
只要在司法付款命令中規定了付款方式。該《過渡憲法條款》第101條仍然有效,司法付款命令的債權人,無論是本人還是第三方,均可將其用作抵銷截至2015年3月25日已登記的稅收債務或其他類型債務的方式在州,聯邦區或縣的現役債務中,遵守聯邦實體自己的法律中定義的要求。
獨家款
任何類型的鏈接,例如對其他實體的轉移以及用於教育,健康或目的的轉移,均不適用於本文標題中提及的抵銷。
第106條
新的財政制度是在財政預算和聯盟的社會保障範圍內製定的,在藝術方面有效期為20個財年。該《過渡憲法條款法》第107至III條。
第107條
在每個會計年度中,都會為主要費用設置個性化限額:
一,行政權;
二。最高司法法院,最高司法法院,國家司法委員會,勞動司法,聯邦司法,聯邦軍事法官,選舉司法以及聯邦區和領地的司法機構;
三,聯邦參議院,眾議院和聯邦帳目法庭的立法權;
IV。聯盟公共部和公共部國民議會;和
V.在聯盟的公設辯護人中。
§1°。本文標題所指的每個限制均應等同於:
I.對於2017財年,2016財年支付的主要費用,包括已發生但尚未支付的費用,付款以及影響主要結果的其他業務,已校正7.2%(百分之七十分之二); 和
二。在以後的會計年度中,以參考上一個會計年度的限額為限,該值已由巴西地理與統計研究所發布的《國家充足的消費者價格指數》(IPCA)或其他可以替代的指數進行了修正為此,為期12個月,到預算法所指的上一個會計年度的6月為止。
§2°。限制條件是本領域的第四節所規定的。51,在藝術標題的第XIII小節中。52,在§3°中。第127條和第§3°條。聯邦憲法134不得高於本條款所規定的水平。
§3°。預算法草案的定向消息應顯示與按照本文的§1°方式計算的個性化限制兼容的編程最大值,同時應遵守本文的§§7°和9°。
§4°。年度預算法中授權的主要費用受本文規定的限額的限制,不得超過本文第3°條規定的最大值。
§5°。禁止根據本條規定的限額開設補充或特殊信貸,以增加經批准的基本費用總額。
§6°。一個不包括在計算基礎中的條款和本文中確定的限制:
I.§1°中確立的憲法移轉。第20條,在唯一藝術段的第三節中。146,在藝術§5°中。153,在藝術中。157,在藝術的第一和第二小節中。158,在藝術中。159和藝術§6°。212,《聯邦憲法》第21條第XIV項所指的支出,以及該藝術類目的第V和VII項所涉及的補充。該《過渡憲法條款法》第60條;
二。§3°中提到的非凡信用。聯邦憲法第167條;
三,舉行選舉的選舉司法人員的非經常性支出;和
IV。非獨立國有企業資本增加帶來的費用支出。
§7°。在實行新財政制度的前三個財政年度中,行政長官可以補償其主要費用,這與行政長官在相應財政年度中發送的預算法草案中確定的價值相一致。 ,相對於本標題第二至第五小節處理的限額而言,主要費用的超出額。
§8°。本條第7款規定的賠償不得超過執行人員限額的.25%(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一百五十))。
§9°。考慮到本標題第二至第四項中每一項的總和,預算指示法應規定各分段所規定的各機構限額之間的補償。
§10°。為了驗證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限制,應考慮已支付的主要費用,已發生但尚未支付的費用,付款以及影響主要結果的其他操作。
§11°。截至2015年12月31日已發生但尚未支付的費用的支付可能不包括在本條所述限額的遵守情況的核實中,但不得超過本財政年度財政預算和社會保障預算的主要結果與預算指令法中確定的目標有關。
第108條
從新財政制度的第十個財政年度開始,共和國總統可以提出一項補充法律草案,以改變第1條第2款所指的限額的更正方法。該《過渡憲法條款法》第107條。
獨家款
總統授權中僅允許更改限額的更正方法。
第109條
在不遵守個別限制的情況下,下列禁止適用於行政長官或藝術品目第二至第五小節指定的機關。該《過渡憲法條款法》第107條在財政年度結束之前未能遵守的情況下,支出恢復了各自的上限,並且不影響其他措施:
一,以任何職權寬減分支機構或機關成員,公務員,公職人員和軍事人員的利益,增加,調整或調整薪酬,但根據最終的,不可上訴的司法判決或由本憲法修正案生效之前的行為引起的法律決定;
二。建立暗示增加費用的職位,工作或任務;
三,職業結構的改變,意味著費用增加;
IV。接納或簽定任何頭銜的人員,但不替換不會增加費用或因長期或終生職位空缺而引起的指揮或管理職位的更換;
五,舉行公開比賽,但補充第四節規定的空缺;
VI。創造或增加任何性質的援助,利益,獎金,津貼,娛樂津貼或福利,以利於分支機構,公共部或公設辯護人,公務員,公共僱員和軍事人員;
七。產生強制性費用;
八。採取一項措施,即在通貨膨脹率變動以上重新調整義務性支出,同時保持對購買力的保留,這是本標準第IV節所指的。聯邦憲法第7條。
§1°。無論何時對本技術類別的第二,第三和第四小節中指定的器官進行任何個性化限制。不遵守《過渡憲法條款法》第107條的規定,該標題的第一,第三和第六小節所規定的禁令適用於每個小分段中提到的整個器官組。
§2°。除標題中提供的內容外,如果不符合本技術標題I項中列出的限制。在該《過渡憲法條款》第107條中,禁止以下行為:
一,制定或擴大方案和籌措資金的方式,以及免除,重新談判或重新籌集涉及增加補貼和贈款支出的債務;和
二。稅收優惠或利益的減讓或增加。
§3°。如果不遵守本技術領域中列出的任何個性化限制。該《過渡憲法條款法》第107條,對藝術作品標題X項中規定的一般修訂的讓步。聯邦憲法第37條被禁止。
§4°。本條中規定的禁令也適用於立法提案。
第110條
在新財政制度生效期間,在公共衛生活動和服務以及維持和發展教育方面的最低申請應等於:
I.在2017財年,根據藝術作品§2°I小節計算的最低申請量。198和藝術標題。聯邦憲法212;和
二。在隨後的會計年度中,以上一條款第1條第II款確定的方式更正了在上一個會計年度中為最低申請量計算的值。該《過渡憲法條款法》第107條。
第111條
從2018財年到新財政制度生效的最後一個財年,第§§9和第11條規定了批准和執行。《聯邦憲法》第166條應對應於2017財年的強制執行金額,該金額應按照藝術作品第1條第II款的規定進行更正。該《過渡憲法條款法》第107條。
第112條
新財政制度引入的規定:
一,不構成本聯盟未來付款的義務或他人對國庫券的權利;和
二。請勿撤銷,放棄或暫停遵守有關財政目標或最大支出限制的憲法和法律規定。
第113條
產生或更改強制性支出或放棄收入的立法提案,應附有其預算和財務影響的估計。
第114條
傳輸本領域中指定的立法建議。《聯邦憲法》第59條規定,除第五節所提及的規定外,每當需要增加分庭開支或放棄收據時,應分庭五分之一的要求暫停使用,最長可暫停20天。根據其內部法規,以分析其與新財政制度的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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