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瓜多爾2008年(2015年修訂)
前言
我們男女,厄瓜多爾的主權人民
認識到我們古老的根源,這些根源是來自各個民族的男女,
慶祝大自然Pacha Mama(大地母親),這是我們的一部分,對我們的生存至關重要,
援引上帝的名,並認識到我們各種形式的宗教和靈性,
喚起豐富了我們整個社會的所有文化的智慧,
作為社會解放的繼承人,反對一切形式的統治和殖民主義
並且對當前和未來有深刻的承諾,
特此決定建造
sumak kawsay提出了一種新的公共共存形式,以多樣性並與自然和諧相處,以實現良好的生活方式。
一個在各個方面都尊重個人和社區群體尊嚴的社會;
一個致力於拉美一體化的民主國家-西蒙·玻利瓦爾和埃洛伊·阿爾法羅的夢想–和平與世界上所有民族的團結;
並且,在馬納比省蒙特克里斯蒂市的阿爾法羅城,行使我們的主權權力,我們現在將自己賦予:
厄瓜多爾共和國憲法
標題I.國家的構成要素
第1章基本原理
第1條
厄瓜多爾是一個權利與正義的憲法國家,是一個社會,民主,主權,獨立,統一,跨文化,多民族和世俗國家。它被組織為共和國,並採用分散管理的方式進行管理。
主權在於人民,人民的意志是一切權力的基礎,人民通過憲法規定的直接參與形式的政府通過公共機構行使主權。
該國領土的不可再生自然資源屬於其不可剝奪的絕對資產,不受限制法規的約束。
第二條
根據法律規定,國旗,徽章和國歌是國家的象徵。
西班牙語是厄瓜多爾的官方語言;西班牙語,Kichwa和Shuar是跨文化聯繫的官方語言。土著人民在其居住地區並根據法律規定,正式使用其他祖傳語言。國家應尊重並鼓勵其保存和使用。
第三條
該州的主要職責是:
1.保證沒有任何歧視地真正擁有《憲法》和國際文書中規定的權利,特別是其居民的受教育,健康,食物,社會保障和水的權利。
2.維護和捍衛國家主權。
3.在多樣性方面建立國家統一。
4.保證世俗道德作為公共服務和法律法規體系的基礎。
5.規劃國家發展,消除貧困,促進可持續發展以及資源和財富的公平再分配,以使人們能夠享有良好的生活方式。
6.通過建立自治和權力下放的過程,促進整個領土的公平和相互支持的發展。
7.保護國家的自然和文化資產。
8.保障其居民享有和平文化,整體安全和在沒有腐敗的民主社會中生活的權利。
第4條
厄瓜多爾的領土構成了具有自然,社會和文化維度的單一地理和歷史整體,這已經由我們的祖先和祖先人民傳給了我們。該領土包括大陸和海洋空間,相鄰的島嶼,領海,加拉帕戈斯群島的群島,土地,海底大陸架,陸地下面的土地以及我們大陸,島嶼和海洋領土的空間。其邊界是由現行條約確定的邊界。
厄瓜多爾的領土不可分割,不可縮小,不可侵犯。任何人都不得危害其領土統一或煽動分裂國家。
厄瓜多爾的首都是基多。
厄瓜多爾國家應對與地球同步軌道,海洋空間和南極有關的部分行使權利。
第5條
厄瓜多爾是一個和平領土。禁止建立外國軍事基地或軍事設施。禁止將國家軍事基地移交給外國武裝或安全部隊。
第2章女性和男性公民
第6條
厄瓜多爾的所有男女均為公民,應享有《憲法》規定的權利。
厄瓜多爾國籍是個人與國家之間的政治和法律紐帶,而不會損害他們在多民族厄瓜多爾共存的任何其他土著民族的歸屬。
厄瓜多爾國籍是通過出生或入籍獲得的,不得因結婚,婚姻破裂或獲得另一國籍而被沒收。
第7條
以下是出生時的厄瓜多爾人:
1.在厄瓜多爾出生的人。
2.在厄瓜多爾出生的母親或父親在國外出生的人及其後代,直至近親血緣。
3.居住在邊境地區的國家承認的屬於社區,民族或民族的人。
第8條
以下人是歸化的厄瓜多爾人:
1.取得入籍卡者。
2.由厄瓜多爾女性或男性收養的未成年外國人,只要他們不表示相反的意願,就應保留其厄瓜多爾國籍。
3.在國外出生的父母是厄瓜多爾籍的父母或未成年人,只要未成年,只要不表示相反的意願,就應保留其厄瓜多爾國籍。
4.依法與厄瓜多爾男女結婚或有同居婚姻的人。
5.那些因其才能或個人努力為該國提供了重要服務而獲得厄瓜多爾國籍的人。
那些獲得厄瓜多爾國籍的人沒有義務喪失其原籍。
通過歸化獲得的厄瓜多爾國籍,應通過明確放棄放棄。
第9條
根據《憲法》,在厄瓜多爾境內的外國人應享有與厄瓜多爾人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標題II。權利
第1章權利行使原則
第10條
個人,社區,民族,民族和社區是權利的持有者,應享有《憲法》和國際文書所保障的權利。
自然是憲法承認的那些權利的主題。
第11條
權利的行使應遵循以下原則:
1.可以在主管當局面前單獨或集體行使,促進和執行權利;這些當局應保證其執行。
2.人人平等,應享有相同的權利,義務和機會。
出於種族歸屬,出生地,年齡,性別,性別認同,文化認同,公民身份,語言,宗教,意識形態,政治派別,法律記錄,社會經濟狀況,遷徙身份,性,性別等原因,不得歧視任何人取向,健康狀況,艾滋病毒攜帶者,殘疾,身體差異或任何其他有特色的,無論是個人的還是集體的,暫時的或永久的,可能旨在或導致承認,享受或行使權利的減少或廢止。所有形式的歧視均應受到法律制裁。
國家應採取平等權利行動措施,促進真正的平等,以使處於不平等狀況中的權利持有者受益。
3.《憲法》和國際人權文書中規定的權利和保障,應由其任何公職,行政或司法人員並根據其職務或當事方的要求直接並立即執行。
為了行使權利和憲法保障,除《憲法》或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要求外,不得建立其他條件或要求。
權利應具有充分的可訴性。不能指責缺乏法律法規框架來證明其侵權或無知,或駁回由於這些行動而提起的訴訟,或否認其承認。
4.沒有法律法規可以限制權利或憲法保障的內容。
5.在權利和憲法保障方面,公共,行政或司法人員必須遵守對其效力的最有利的解釋。
6.所有原則和權利都是不可剝奪的,強制性的,不可分割的,相互依存的,並且具有同等重要性。
7.承認《憲法》和國際人權文書中規定的權利和保障,不應排除因個人,社區,民族和民族的全面發展可能需要的尊嚴而產生的其他權利。
8.權利的內容應通過標準,判例法和公共政策逐步發展。
國家應產生並保證充分承認和行使其所需要的條件。
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減少,破壞或廢除任何具有回歸性質的行為或遺漏,應視為違憲。
9.國家的最高職責包括尊重和加強對《憲法》所保障權利的尊重。
國家,其代表,特許權持有人和所有行使公共權力的人,應因提供公共服務的疏忽或不足或因其公職人員的作為或不作為而糾正侵犯個人權利的行為。和員工履行職責。
國家應立即向對造成的損害負責的人行使恢復權利,而不損害民事,刑事和行政責任。
國家應對任意逮捕和拘留,司法流產,司法不合理拖延或管理不當,對法院有效保護權的侵犯,以及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和規則的違反,負有責任。
當最終定罪判決被撤銷或撤銷時,國家應向因該判決而遭受持續損失的人提供補救;當確定了公共,行政或司法人員對此類行為的責任時,應適當地指控他們獲得賠償。
第二章良好生活方式的權利
第一節水和食物
第十二條
水的人權是必不可少的,不能被放棄。水是供公眾使用的國家戰略資產,它是不可轉讓的,不受限制的約束,不受扣押,對生命至關重要。
第十三條
個人和社區團體有權安全地,永久地獲得健康,充足和營養的食物,這些食物最好是在當地生產,並符合其各種身份和文化傳統。
厄瓜多爾國家應促進糧食主權。
第二節健康環境
第十四條
人們認識到人民有權在健康和生態平衡的環境中生活,以保證可持續性和良好的生活方式(sumak kawsay)。
環境保護,保護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和該國遺傳資產的完整性,防止環境損害以及恢復退化的自然空間,已被宣佈為公眾關注的問題。
第十五條
國家應在公共和私營部門中促進使用環境清潔技術以及無污染和低影響的替代能源。不得實現能源主權,損害食物主權,也不得影響水權。
開發,生產,擁有,銷售,進口,運輸,儲存和使用化學,生物和核武器,劇毒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國際上禁止使用的農藥,以及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實驗生物技術和製劑以及轉基因生物禁止危害食品主權或生態系統,禁止將核殘留物和有毒廢物帶入該國領土。
第三節信息和通訊
第十六條
所有個人,無論是集體還是集體,均有權:
1.以任何方式或形式,以自己的語言和符號,在社會互動的各個領域進行自由,跨文化,包容,多樣化和參與性的交流。
2.普遍獲得信息和通信技術。
3.在平等條件下建立媒體和使用無線電頻譜頻率來管理公共,私人和社區廣播電台和電視台,以及在自由頻段使用無線網絡。
4.訪問和使用各種形式的視覺,聽覺,感覺和其他交流手段,使殘疾人士也可以參與進來。
5.成為《憲法》在交流領域規定的參與空間的一部分。
第十七條
國家應促進交流的多元化和多樣性,為此,應:
1.保證通過透明的方法和在平等的條件下分配無線電頻譜頻率,以管理公共,私人和社區廣播電台和電視台,以及為使用無線網絡而使用免費頻段,並應確保使用它們時,以社區的普遍利益為準。
2.促進創建和加強公共,私人和社區媒體,以及普遍獲得信息和通信技術的機會,特別是對於那些沒有或僅有這種機會的人和社區群體。
3.不允許對媒體進行直接或間接的寡頭或壟斷所有權以及使用頻率。
第十八條
所有人,無論是個人還是集體,均有權:
1.尋找,接收,交換,產生和傳播真實,準確,及時,以上下文為準,複數形式的信息,無需事先審查有關普遍關注的事實,事件和過程,並承擔後續責任。
2.自由獲取在處理國家資金或履行公共職責的公共機構或私人機構中生成的信息。除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外,不得對信息保密。在侵犯人權的情況下,任何公共機構均不得拒絕提供信息。
第十九條
該法律應規範媒體節目中提供信息,教育和文化目的的內容的普遍性,並應促進創造空間來傳播獨立的國民生產。
禁止播放煽動暴力,歧視,種族主義,吸毒,性別歧視,宗教或政治不容忍的廣告,並禁止一切損害權利的廣告。
第20條
國家應保障所有人的良心條款,職業秘密以及對通過媒體或其他形式的通訊進行通報,發表意見或從事任何交流活動的人員的消息來源的保密性。
第4節。文化與科學
第21條
人人有權建立和維護自己的文化身份,決定自己屬於一個或各種文化社區的權利,並表達這些選擇;審美自由權;有權了解其文化的歷史過去並獲得其文化遺產的權利;傳播自己的文化表現形式並獲得各種文化表現形式。
侵犯憲法承認的權利時,不能以文化為藉口。
第22條
人們有權發展自己的創造能力,得到值得稱讚和穩定的文化和藝術活動,並有權因其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的保護而受益於與他們有關的精神和遺產權利的保護他們是作者。
第23條
人人有權進入並參與公共空間,以作為審議,文化交流,社會凝聚力和促進多樣性平等的領域。在公共場所傳播自己的文化表現形式的權利應不受憲法規定的法律約束的任何約束。
第24條
人人有權享受休閒和娛樂,運動和閒暇時間。
第25條
人人有權享受科學進步和祖先智慧的益處和應用。
第五節教育
第26條
教育是人一生的權利,是國家不可避免的義務。它是公共政策和國家投資的優先領域,是平等和社會包容的保證,也是良好生活方式的必不可少的條件。個人,家庭和社會都有參加教育的權利和責任。
第27條
教育將以人為本,並應在尊重人權,可持續環境和民主的框架內,保證人的全面發展;教育應是參與式的,義務的,跨文化的,民主的,包容的和多樣化的,高質量和人道的;它將促進兩性平等,正義,團結與和平;它將鼓勵重要的學院,藝術和體育運動,個人和社區倡議以及發展創造能力和工作能力。
教育對於知識,權利的行使和建立主權國家是必不可少的,它是國家發展的關鍵戰略。
第28條
教育應是為了公眾的普遍利益,而不是為了個人和公司的利益。應保證不受歧視地實現普及,永久性,流動性和畢業,以及義務教育,初等教育,基礎教育和中等教育或同等學歷。
每個人和社區都有在文化之間進行互動並參與學習型社會的權利。國家應在各個方面促進文化間對話。
學習應通過學校系統和非學校方式進行。
公共教育在所有級別上應是普遍的和世俗的,並且應免費直到第三級高等教育(包括高等教育)。
第29條
國家應保障教學自由,高等教育的學術自由以及人在其自身的語言和文化環境中學習的權利。
父母雙方或其代表應自由選擇為其子女選擇符合其原則,信念和教學方法的教育。
第六部分:棲息地和房屋
第三十條
人人不論其社會和經濟地位如何,都有權享有安全和健康的棲息地以及適當而體面的住房。
第31條
人人有權根據可持續性,社會正義,對不同城市文化的尊重以及城鄉之間的平衡,充分享受城市及其公共空間。行使城市權利的基礎是城市的民主管理,財產和城市的社會和環境功能以及充分行使公民權。
第七部分:健康
第32條
健康是國家保障的一項權利,其實現與行使其他權利有關,其中包括享有水,食物,教育,運動,工作,社會保障,健康環境和其他支持良好生活方式的權利。
國家應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教育和環境政策保障這項權利;永久,及時和非排他性地獲得促進和提供整體醫療保健,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計劃,行動和服務。提供醫療服務應遵循公平,普遍,團結,跨文化,質量,效率,有效性,預防和生物倫理的原則,並採用性別和世代相傳的方法。
第八節勞動和社會保障
第33條
工作是一項權利和一項社會義務,也是一項經濟權利,是個人成就感的來源和經濟的基礎。國家應保證充分尊重勞動者的尊嚴,體面的生活,公平的報酬和報酬以及自由選擇和接受的健康工作。
第34條
社會保障權是所有人的權利,不能放棄,應由國家承擔這項權利的首要責任和責任。社會保障應遵循團結,義務,普遍性,公平,效率,輔助性,充分性,透明度和參與性的原則,以滿足個人和集體的需求。
國家應保障並確保充分有效地行使社會保障權,其中包括在家庭中從事無償工作,農村地區的謀生活動,各種形式的個體經營者和失業者。
第三章優先權人和群體的權利
第35條
老年人,女孩,兒童和青少年,孕婦,殘疾人,監獄中的人以及遭受災難性或高度複雜疾病的人應在公共和私營部門得到優先和專門的照顧。處於危險,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受害者,虐待兒童,自然或人為災難的人應獲得同樣的優先照顧。國家應為雙重脆弱者提供特別保護。
第1節:老年男女
第三十六條
老年人應在公共和私營部門得到優先重視和專門關注,特別是在社會和經濟融合以及防止暴力方面。那些達到六十五歲的人應被視為老年人。
第37條
國家應保障老年人以下各項權利:
1.免費的專業醫療保健以及免費藥品。
2.根據他們的技能進行的有償工作,為此目的,應考慮到他們的限制。
3.普遍退休。
4.公共服務,私人運輸服務和娛樂的折扣。
5.免稅。
6.依法免除公證和註冊服務費用。
7.尊重他們的意見和同意,確保他們過上體面的生活的住房。
第38條
國家應制定旨在照顧老年人的公共政策和方案,其中應考慮到城鄉部門之間的具體差異,性別問題,族裔,文化以及與人,社區,民族和民族有關的差異;它還將在最大程度上促進個人自主權和參與起草和執行這些政策。
國家尤其應採取以下措施:
1.在全面保護權利的框架內,在保證其營養,健康,教育和乳製品保健的專門中心提供照料。應建立照料中心,以收容無法由其親屬照料或沒有永久居留權的人。
2.防止任何形式的勞動或經濟剝削的特殊保護國家應實施旨在促進老年人在公共和私人機構中的參與和工作的政策,以便他們可以貢獻經驗,並應制定關於職業培訓的計劃。他們的職業和志向的基礎。
3.制定旨在促進其個人自主權,減少其依賴性並確保其充分的社會融合的方案和政策。
4.防止和引起一切形式的暴力,虐待,性剝削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忽視。
5.制定旨在促進娛樂和精神活動的方案。
6.在災害,武裝衝突和各種緊急情況下的優待。
7.建立執行監禁措施的特別制度。如果判處無期徒刑,只要不採取其他替代措施,他們應在為此目的適當的中心服刑,如被預審逮捕,則應處以軟禁。逮捕。
8.患有慢性或退行性疾病的人的保護,護理和特殊協助。
9.充分的經濟和心理援助,確保他們的身心健康。
為保護他們而設立的親戚或機構遺棄老年人,應受到法律制裁。
第2節。年輕人
第三十九條
國家應保障青年人的權利,並應通過政策和方案,機構和資源促進有效行使這些權利,這些政策和方案,機構和資源應確保和永久地確保青年人參與並納入所有部門,特別是公共部門。空格。
國家應承認年輕人是國家發展的戰略參與者,並應保障其受教育,健康,居住,娛樂,運動,休閒,表達和結社自由的權利。國家應在公平和體面的條件下促進其加入勞動力隊伍,重點是培訓,保證首次就業的機會和提高其創業技能。
第3節。行動自由
第40條
人們的移徙權得到承認。不得因其遷徙身份而將其識別或視為非法。
國家應通過有關實體,除其他外,採取以下行動,在國外行使厄瓜多爾人的權利,不論其移民身份如何:
1.國家應向他們及其家人,無論他們居住在國外還是在該國,提供援助。
2.國家應提供照料,諮詢服務和整體保護,以使他們能夠自由行使其權利。
3.因任何原因在國外被捕和監禁時,國家應維護其權利。
4.國家應增進與厄瓜多爾的聯繫,促進家庭團聚,並鼓勵他們自願返回。
5.國家應維護國外厄瓜多爾機構檔案中個人信息的機密性。
6.國家應保護跨國家庭及其成員的權利。
第41條
根據法律和國際人權文書,他們的庇護權和庇護權得到承認。獲得庇護或庇護的人應享受特別保護,以保障其權利得到充分行使。除人道主義和法律緊急援助外,國家還應尊重和保障不歸國原則。
要求庇護或庇護的人不得因進入該國或處於非正常狀態而受到懲罰或起訴。
在特殊情況下,在情況合理的情況下,國家應依法承認集體團體的難民身份。
第42條
禁止任何隨意移動。流離失所者應有權獲得當局的保護和緊急人道主義援助,確保獲得食物,住房,住房以及醫療和保健服務。
兒童,青少年,孕婦,女兒和兒子未成年的母親,老年人和殘疾人應獲得優惠的專門人道主義援助。
所有流離失所者和群體均應享有安全和有尊嚴的自願返回其原籍地的權利。
第四節孕婦
第43條
國家應保障孕婦和哺乳期婦女的權利:
1.在教育,社會和勞工部門不受歧視。
2.免費的孕產婦保健服務。
3.在懷孕,分娩和產後優先保護和照顧其整體健康和生命。
4.懷孕後和母乳喂養期間恢復健康所需的設施。
第5節:兒童和青少年
第44條
國家,社會和家庭應優先促進兒童和青少年的全面發展,並應保證充分行使其權利;應當維護兒童的更高利益的原則,其權利應高於其他人的權利。
兒童和青少年還應享有其整體發展的權利,這被認為是他們的智力,能力,潛力,抱負在家庭,學校,社會和社區環境中的發展,成熟和部署的過程,其感情和安全感很明顯。在國家和地方跨部門政策的支持下,這種環境將使其有可能滿足其社會,情感,情感和文化需求。
第45條
兒童和青少年除享有特定年齡的權利外,還享有全人類共有的權利。國家應自受孕之日起承認並保障生命,包括照料和保護。
兒童和青少年有權享有身心健全的權利;身份,姓名和公民身份;全面健康和營養;教育,文化,體育和娛樂;社會保障,有家庭並與家庭和社區和平共處;社會參與;尊重他們的自由和尊嚴;在影響他們的事項上進行諮詢;以他們自己的語言和他們自己的人民和民族的文化背景作為優先事項進行教育;並接收有關其父母或親戚的信息,除非這對他們的幸福有害。
國家應保證其言論和結社自由,學生會的自由運作和社團類型。
第46條
國家應採取以下措施,保障兒童和青少年的安全:
1.照料六歲以下的兒童,以在其權利的整體保護框架內保證其營養,健康,教育和乳製品護理。
2.針對任何形式的勞動或經濟剝削的特殊保護。禁止15歲以下兒童的工作,並應執行逐步消除童工的政策。青少年勞動應是例外而不是規則,不能損害其受教育權,也不能在危害其健康或個人發展的情況下進行。他們的工作和其他活動應得到尊重,認可和支持,只要它不會危害他們的教育和整體發展。
3.給予殘疾人充分社會融合的優先照顧。國家應保證將殘疾人納入正規教育制度和社會的主流。
4.保護和照顧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虐待,性剝削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剝削,或防止導致這些情況的疏忽。
5.預防藥物或精神藥物的使用以及酒精飲料和其他危害其健康和發展的物質的消費。
6.發生災害,武裝衝突或任何緊急情況時,應給予優先照顧。
7.保護免受任何媒體或傳播暴力,種族或性別歧視的節目或信息的影響。公共傳播政策應優先考慮其教育,並尊重其享有與自己年齡相關的圖像權,正直權和其他權利。應建立限制和處罰措施以執行這些權利。
8.當母親或父親或兩者均被逮捕和監禁時,提供特別保護和協助。
9.患有慢性或退行性疾病的人的特殊保護,護理和協助。
第六節殘障人士
第47條
國家應保證殘疾人的預防政策,並與社會和家庭一道,確保殘疾人及其社會融合的機會均等。
殘疾人享有以下權利:
1.特別注意為特定需要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的公共和私人實體,其中應包括免費提供藥品,尤其是對於那些需要終生治療的人。
2.綜合康復和永久援助,其中應包括相應的技術援助。
3.公共服務以及私人運輸服務和娛樂的折扣。
4.免稅。
5.在機會均等的條件下工作,通過允許其納入公共和私人實體的政策來增強其能力和潛力。
6.足夠的住房,配備便利的設施和條件,以解決其殘疾問題,並在日常生活中實現最大程度的自主權。白天不能由親戚照顧或沒有永久居住地的殘疾人,應設有接待中心。
7.開展教育,以發展他們的潛力和技能,以使其在平等條件下融入和參與。
應保證他們在正規教育系統中的教育。常規機構應採用區別對待,那些特殊護理機構應採用特殊教育。學校應遵守殘疾人無障礙標準,並應實施符合該群體經濟狀況的獎學金制度。
8.通過建立專門的教育中心和教學計劃,對智障人士進行專門教育,並提高他們的能力。
9.為殘疾人及其家人提供免費的心理護理,尤其是在智力殘疾的情況下。
10.充分獲得所有商品和服務。消除建築障礙。
11.獲得替代的交流機制,媒體和形式,其中包括聾人的手語,口語和盲文系統。
第48條
國家應採取有利於殘疾人的措施,確保:
1.通過促進國家政治和社會,教育和經濟參與的協調的國家和私人計劃與方案,實現社會包容。
2.獲得稅收抵免,折扣或免稅,使他們能夠開展和保持生產活動並獲得各級教育的研究獎學金。
3.制定旨在促進其休閒和休息的方案和政策。
4.政治參與,應確保依法履行職責。
5.制定專門方案,對重度和重度殘疾人提供全面照顧,以實現其人格的最大發展,促進其自主權和減少其依賴性。
6.對生產項目的獎勵和支持,以造福於殘疾人的親屬。
7.確保充分行使殘疾人權利。遺棄這些人應受到法律制裁,任何因其殘障而導致任何形式的虐待,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歧視的行為均應受到法律制裁。
第49條
為殘疾人提供護理並需要長期護理的人員和家庭,應納入社會保障範圍,並應接受定期培訓以提高護理質量。
第七節患有嚴重疾病的人
第50條
國家應保障所有遭受災難性或高度複雜疾病影響的人在各級獲得免費,專業和及時優惠待遇的權利。
第八節被監禁的人
第51條
被囚禁者享有以下權利:
1.不得單獨監禁。
2.與親戚和法律專業人士進行溝通和拜訪。
3.向司法機構宣佈在監禁期間受到的待遇。
4.保證監獄整體健康所需的人力和物力。
5.照顧他們的教育,勞動,生產,文化,食物和娛樂需求。
6.對孕婦和哺乳婦女,青少年,老年人,病人或殘疾人享有優惠和專門待遇。
7.受益於對受到照料和依靠的兒童,青少年,殘疾人和老年人的保護措施。
第九部分:用戶和消費者
第52條
人人有權獲得最優質的商品和服務,並可以自由選擇商品和服務,以及獲得在其內容和特徵方面不會產生誤導的準確信息。
該法律規定了質量控制機制和消費者防禦程序,並規定了對這些權利的侵犯,對瑕疵,損害或商品和服務質量低劣的賠償和補償,以及非上帝行為造成的公共服務中斷的罰款。或不可抗力情況。
第53條
提供公共服務的公司,機構和組織必須合併用於衡量用戶和消費者滿意度的系統,並將其實施和援助系統付諸實踐。國家應對因其提供的服務提供的公共服務中的疏忽和粗心而給人造成的民事損失以及所支付的服務不足負賠償責任。
第54條
提供公共服務或生產或銷售消費品的個人或實體,應因提供服務不足,產品質量低劣或與廣告宣傳或廣告宣傳不符而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提供的說明。
對人員從事其專業,手工藝或行業的任何瀆職行為,尤其是危害人身安全或生命的行為,均應承擔責任。
第55條
用戶和消費者將能夠建立協會,以促進有關其權利的信息和教育,並在司法或行政當局面前代表並捍衛它們。為行使此項權利和其他權利,任何人均無義務結社。
第4章社區,人民和國家的權利
第56條
土著社區,民族和民族,非裔厄瓜多爾人民,內陸沿海地區的偏遠地區人民(蒙蒂比奧斯)和公社是單一且不可分割的厄瓜多爾國家的一部分。
第57條
根據《憲法》和人權協定,公約,宣言和其他國際文書,土著人民,社區,民族和民族得到承認和保障,具有以下集體權利:
1.自由地堅持,發展和加強其身份,歸屬感,祖傳傳統和社會組織形式。
2.不得成為種族主義或基於其出身,種族或文化特徵的任何形式的歧視的目標。
3.承認,賠償和賠償受到種族主義,仇外心理和其他相關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影響的社區群體。
4.在不受法律限制的情況下,保持其社區土地的所有權,而這些土地不得轉讓,不受扣押和不可分割。這些土地應免交費用或稅款。
5.保持對祖先土地和領土的所有權,並免費獲得這些土地的獎勵。
6.參與其土地上自然可再生資源的使用,使用,管理和保護。
7.在合理的時間內,免費進行有關在其土地上探礦,生產和銷售可能對環境或文化產生影響的不可再生資源的計劃和方案的事先知情協商;參與從這些項目中獲得的利潤,並獲得對他們造成的社會,文化和環境損害的賠償。主管當局必須進行的磋商是強制性的,並且應在適當的時候進行。如果未徵得被徵詢社區的同意,則應採取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步驟。
8.保持並促進其管理生物多樣性及其自然環境的做法。國家應在社區的參與下制定和實施計劃,以確保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
9.在其法律承認的領土和祖先擁有的社區土地上,維持和發展自己的形式的和平共處和社會組織,並建立和行使權力。
10.建立,發展,適用和實行自己的法律制度或普通法,而這些法律制度或普通法不會侵犯憲法權利,特別是婦女,兒童和青少年的憲法權利。
11.不要流離祖先的土地。
12.維護,保護和發展集體知識;他們的科學,技術和祖先的智慧;包含生物多樣性和農業生物多樣性的遺傳資源;他們的醫學和傳統醫學實踐,包括恢復,促進和保護其領土內的宗教和聖地以及植物,動物,礦物質和生態系統的權利;以及有關動植物資源和特性的知識。
禁止以任何形式挪用其知識,創新和做法。
13.維護,恢復,保護,發展和保存其文化和歷史遺產,作為厄瓜多爾遺產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國家應為此目的提供資源。
14.根據質量標準,發展,加強和升級文化間雙語教育系統,從早期刺激到更高水平的教育,並根據文化多樣性,以照料和保護身份自己的教學方法。
以尊嚴為標誌的教學事業也應得到保證。該系統的管理應是集體和參與性的,並根據社區的監督和問責制在時間和空間上輪換。
15.在多元化和文化,政治和組織多樣性的背景下,建立和維護代表他們的組織。國家應承認和促進一切形式的表達和組織。
16.以其代表的身份參加依法設立的官方組織,以製定有關他們的公共政策,並設計和決定其在國家計劃和項目中的優先次序。
17.在採取可能影響其任何集體權利的立法措施之前應與之協商。
18.維護和發展與其他人民,特別是那些被國際邊界分割的人民的接觸,聯繫與合作。
19.促進使用識別服裝的服裝,符號和標誌。
20.依法限制在其領土內的軍事活動。
21.在公共教育和媒體中反映其文化,傳統,歷史和野心的尊嚴和多樣性;以自己的語言創建自己的媒體,並不受歧視地與他人接觸。
自願隔離的人民的領土是不可還原和無形的祖先財產,應禁止在那裡進行任何形式的採掘活動。國家應採取措施保障其生命,加強對自決的尊重,並保持孤立的意願,並確保其權利得到遵守。侵犯這些權利應構成種族滅絕罪,應依法律將其分類。
國家應保證在男女平等和平等的條件下,這些集體權利的執行不受任何歧視。
第58條
為了建立自己的身份,文化,傳統和權利,按照憲法,法律和人權協定,公約,宣言和其他國際文書的規定,承認了非洲裔厄瓜多爾人民的集體權利。
第59條
承認沿海偏遠地區人民的集體權利,以在了解其現實情況的基礎上保證其整體,可持續和持久的人類發展進程,其進步的政策和戰略及其社會管理形式並依法尊重他們的文化,身份和自己的視野。
第60條
祖先,土著,非裔厄瓜多爾人和沿海偏遠地區的人民可以建立領土來保護其文化。法律應規範其成立。具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社區(社區)被認為是領土組織的祖先形式。
第5章參與權
第61條
厄瓜多爾人享有以下權利:
1.選舉和當選。
2.參與公共事務。
3.提交基層監管舉措項目。
4.待諮詢。
5.審核政府開展的活動。
6.回顧由普選產生的當局。
7.根據是非曲直和能力,以透明,包容,公平,多元化和民主的selection选和任命製度,根據男女平等和均等的標準,平等地擔任和履行公職和職務殘疾人的機會以及代際參與。
8.建立政黨和運動,加入或退出政黨和運動,並參與其通過的所有決定。
外國人應在適用範圍內享受這些權利。
第62條
擁有政治權利的人有權按照下列規定享有平等,直接,秘密和經公開審查的普選權:
1.年滿18歲的人必須進行投票。沒有被定罪和判刑的被拘留者應行使其投票權。
2.對於十六至十八歲的人,六十五歲以上的老人,居住在國外的厄瓜多爾人,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部隊的成員以及殘疾人,投票是可選的。
第63條
國外的厄瓜多爾人有權選舉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代表該國的議會成員和國外的厄瓜多爾國民,並可以當選任何職位。
居住在厄瓜多爾的外國人有權投票,只要他們在該國合法居住至少五年即可。
第64條
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還應暫停行使政治權利,其原因如下:
1.司法制度禁止的有效期限,除非尚未宣布具有欺詐性的破產或破產情況。
2.終審法院判決某人有罪,並判其監禁(只要該監禁有效)。
第65條
國家應在其公職或民選職位,行政和決策機構以及政黨和運動中促進男女代表平等。
至於多人選舉中的候選人資格,應通過權力輪換和順序加以尊重。
國家應採取平等權利行動措施,以確保受歧視部門的參與。
第6章自由權
第66條
下列人的權利得到承認和保證:
1.生命不可侵犯的權利。不得判處死刑。
2.享有體面生活的權利,以確保健康,食物和營養,清潔水,住房,環境衛生,教育,工作,就業,休息和休閒,體育,服裝,社會保障和其他必要的社會服務。
3.個人福祉權,其中包括:
一種。身體,心理,道德和性安全。
b。在公共和私營部門沒有暴力的生活。國家應採取必要的措施,預防,消除和懲治一切形式的暴力,特別是針對婦女,兒童和青少年,老年人,殘疾人以及處境不利或處於弱勢地位的所有人的暴力;應對暴力,奴役和性剝削採取相同的措施。
C。禁止酷刑,強迫失踪和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處罰。
d。禁止使用破壞人權的遺傳材料和科學實驗。
4.形式平等,物質平等和不歧視的權利。
5.自由發展人格的權利,除尊重他人權利外,沒有任何其他限制。
6.有權以各種形式和表現自由發表意見和表達思想的權利。
7.被媒體廣播的信息所侵害的所有人,無證據或基於不正確的事實,有權在同一廣播時段或同一時間即刻,強制性和免費地作出相應的更正,答复或回應。
8.在尊重他人權利的約束下,可以在公共或私人的宗教信仰中進行實踐,保持,改變,自稱的權利,並可以個人或集體傳播這些宗教信仰。
國家應保護自願的宗教活動,以及任何不信奉宗教的人的言論,並應主張多元化和寬容的環境。
9.對人的性行為,性生活和性取向自由作出知情,自願和負責任的決定的權利。國家應促進獲得必要手段的途徑,以便在安全條件下做出這些決定。
10.有權就人的健康和生殖生活作出自由,負責和知情的決定,並有權決定生育多少個孩子。
11.對自己的信念保密的權利。沒有人可以就這些信念發表聲明。未經持有人或其合法代表的授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要求或使用有關某人的宗教信仰,政治派別或思想的個人或第三方信息,或有關某人的健康或性生活的數據,除非醫療需要。
12.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權利,不應損害其他權利或對人或自然造成損害。
人人有權拒絕使用暴力和拒絕服兵役。
13.自由,自願地結社,集會和表達意見的權利。
14.在全國范圍內自由旅行,選擇居住地或自由出入國家的權利,其行使應受法律管制。禁止離開該國祇能由有權這樣做的法官下令。
外國人不得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意識形態,屬於給定的社會團體或政治見解而被遣返或驅逐到其生命,自由,安全或福祉或其家人處於危險中的國家。
禁止驅逐外國人團體必須單獨選擇移民程序。
15.根據團結,社會和環境責任原則單獨或集體開展經濟活動的權利。
16.訂立合同的自由權。
17.工作自由權。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任何人均無義務從事自由或強迫勞動。
18.榮譽權和良好聲譽的權利法律應保護每個人的形象和聲音。
19.個人信息保護的權利,包括訪問和決定此類信息和數據的權利,以及相應的保護。收集,歸檔,處理,分發或傳播這些數據或信息應獲得持有人的授權。或法院命令。
20.個人和家庭親密權。
21.硬拷貝和在線通信的不可侵犯和保密的權利,除非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在法院命令後並有義務對除激勵他們考試的人這項權利保護任何形式或形式的交流。
22.住所不受侵犯的權利。未經重罪,在法律規定的情況和格式下,除非有重罪,否則不得進入人員的房屋或進行檢查或搜查。
23.有權向當局提出個人和集體投訴,並有權獲得證實的答復和答复。不能代表人民解決請願。
24.參與社區文化生活的權利。
25.有權獲得由禮貌提供的優質,高效和有效的公共物品和服務,以及獲得有關其內容和特徵的充分和真實信息的權利。
26.具有社會和環境職能和責任的各種形式的財產權。除其他措施外,應通過採取公共政策來行使獲得財產的權利。
27.在生態平衡,無污染和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健康環境中生活的權利。
28.個人和集體身份的權利,包括擁有名字和姓氏,並有義務註冊和自由選擇,並保存,發展和建立該身份的有形和無形特徵,例如國籍,家庭起源以及精神,文化,宗教,語言,政治和社會表現形式。
29.自由權還包括:
一種。認識到所有人都是自由出生的。
b。禁止一切形式的奴役,剝削,奴役,走私和販運人口。
國家應採取措施,防止和消除人口販運,保護人口販運和其他形式的侵犯自由行為的人,並使他們重新融入社會。
C。除非有lim養費支付,否則任何人都不得因債務,成本,罰款,稅收或其他義務而被監禁。
d。沒有任何人有義務去做被禁止的事情或停止去做法律不禁止的事情。
第67條
人們認識到各種形式的家庭。國家應保護它作為社會的基本核心,並應保證整體上有利於實現其目標的條件。它們應由法律或普通法關係組成,並應基於權利平等及其成員的機會。
婚姻是男人和女人的結合,並應以締結這種契約的人的自由同意以及權利,義務和法律能力的平等為基礎。
第68條
兩個人之間沒有任何其他婚姻關係的穩定且一夫一妻的婚姻關係,在有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隨時間流逝,並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有同居家庭,應享有與受正式婚姻約束的家庭相同的權利和義務婚姻關係。
只允許不同性別的夫婦領養。
第69條
為了保護家庭成員的權利:
1.應養成負責任的母親和父親身份;父母有義務照顧,撫養,教育,餵養和提供全面發展和保護其子女權利的權利,尤其是在由於任何原因與子女分離時。
2.不可分割的家庭資產根據金額和法律規定的條件和限制予以確認。承認遺贈和繼承的權利。
3.國家應保證在婚姻伴侶關係管理和資產共有方面的決策權平等。
4.國家應在履行其義務時保護母親,父親和戶主,並應特別注意因任何原因而破裂的家庭。
5.國家應促進父親和母親的共同責任,並監督母親,父親和子女之間相互義務和權利的履行情況。
6.兒女應享有同等權利,而無需考慮親屬或收養背景。
7.在登記出生時,無需聲明親屬質量,也不得使用身份證明文件提及親屬類型。
第70條
國家應通過法律建立的專門機制,制定和執行實現男女平等的政策,並將性別觀點納入計劃和方案的主流,並應為在公共部門的強制執行提供技術援助。
第七章自然權利
第71條
複製或發生生命的大自然或Pacha Mama有權對其生命的生存以及生命週期,結構,功能和進化過程的維持和再生給予整體的尊重。
所有個人,社區,民族和國家都可以呼籲公共當局執行自然權利。為了執行和解釋這些權利,應酌情遵守《憲法》規定的原則。
國家應鼓勵自然人和法人以及社區保護自然並促進對構成生態系統的所有要素的尊重。
第72條
大自然有權恢復。恢復工作應與國家和自然人或法人有義務賠償依賴於受影響自然系統的個人和社區有關。
在嚴重或永久性的環境影響中,包括由不可再生自然資源的開採造成的影響時,國家應建立最有效的機制來實現恢復,並應採取適當措施消除或減輕有害的環境後果。
第73條
國家應對可能導致物種滅絕,生態系統破壞和自然循環永久改變的活動採取預防和限制措施。
禁止引入可能徹底改變國家遺傳資產的生物,有機和無機材料。
第74條
個人,社區,民族和國家應有權從環境和自然財富中受益,使他們能夠享有良好的生活方式。
環境服務不得挪用;其生產,交付,使用和發展應由國家規範。
第8章保護權
第75條
每個人都有權在立即和迅速執行的原則下自由訴諸司法,並有效,公正和迅速地保護自己的權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缺乏適當的防禦。不遵守法律規定的,將受到法律制裁。
第76條
在規定了任何種類的權利和義務的所有過程中,應確保正當法律程序權,包括以下基本保證:
1.所有行政或司法機關都有責任保證各方標準和權利的執行。
2.假定所有人均無罪,並應以此方式予以處理,直到通過最後裁決或定罪判決表明其有罪為止。
3.任何人不得因其行為或不作為而受到審判或懲罰,而該行為或不作為在實施時未被法律依法分類為刑事,行政或其他犯罪;憲法或法律未規定的懲罰也不應適用。一個人只能由勝任的法官或當局並按照與每個程序相對應的程序進行審判。
4.違反憲法或法律獲得或提供的證據不具有任何效力,並且不能作為證據。
5.在同一主題的兩項法律之間設想對一項單一訴訟採取不同處罰的情況下發生衝突時,即使在違法行為製定之後,也應施加兩種處罰中較輕的一種。如果對規定懲罰的法規有任何疑問,該法規應遵守其有效效力的最有利解釋,以使罪犯受益。
6.法律應在違法行為與刑事,行政或其他處罰之間建立適當的比例。
7.辯護人的權利應包括以下保障:
一種。在訴訟的任何階段或水平,任何人都不應被剝奪抗辯權。
b。有時間和手段為自己的辯護做準備。
C。在適當的時間和平等的條件下聆聽。
d。程序應公開,法律規定的例外除外。當事人應能夠訪問訴訟程序的所有文件和步驟。
e。在沒有私人律師或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在場的情況下,或者總檢察長辦公室,警察機關或任何其他當局都不能對任何人進行訊問,甚至出於查詢目的以此目的。
F。如果該人不懂或不會說訴訟程序所使用的語言,將獲得翻譯或口譯的免費幫助。
G。在法院程序中,由其選擇的律師或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協助;不得限制與該人的辯護律師之間的訪問或自由和機密的通信。
H。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供被援助者的理由或論據,並回應其他當事方的論據;提交證據並質疑針對他們提出的證據。
一世。對於同一案件和罪行,沒有一個人可以被判一次以上。為此,還必須考慮到土著法律制度規定的案件。
j。要求作為證人或專家的人員出庭,並回答相應的問題。
k。由獨立,公正和稱職的法官進行審判。任何人均不得由專門法院或為此目的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審判。
l。公共當局的決定必須得到證實。如果在決定中未闡明其依據的法律標准或原則,並且未解釋其適用範圍與事實背景的相關性,則不得提供任何依據。未經充分證實的行政文件,決議或裁定應視為無效。負責任的公務員應受到製裁。
米 在決定其權利的所有程序中對決定或裁決提出上訴。
第77條
在逮捕和拘留一個人的任何刑事訴訟中,應遵守以下基本保證:
1.剝奪自由不應視為一般規則,應被用來確保被告或被告人出庭受審;犯罪受害人享有迅速,及時和迅速司法的權利;並確保遵守制裁規定。訴訟應由主管法官書面決定,其時限應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除非是在公然的情況下,否則在沒有司法令的情況下,該人的拘留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應根據法律規定的情況,條款,條件和要求採取非拘禁措施。
2.除有重罪的人外,任何人未經主管法官簽發書面手令均不得進入拘留所。在刑事審判中被審判或犯罪嫌疑人被監禁的人應留在依法設立的臨時拘留所。
3.所有人員在拘留的任何時候,均應有權以簡單的語言清楚地知道其被捕和拘留的原因,下令拘留的法官或當局的身份,執行拘留的人的身份。命令和負責相應詢問的人員的命令。
4.拘留時,代理人應告知被捕者保持沉默的權利,如果他/她不能自己指定一個人,則請求律師或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的協助。 /她自己,並與親戚或他/她指示的任何其他人交流。
5.如果被捕者是外國人,進行逮捕的人應立即通知被拘留者所在國家的領事代表。
6.沒有人可以保持隔離。
7.所有人的辯護權包括:
一種。事先以其各自的語言和簡單的方式告知他們針對他們提出的索賠和訴訟程序以及負責提出索賠或訴訟的機構的身份。
b。保持沉默的權利。
C。在可能導致其刑事責任的事項上,任何人都不得被迫發表自己的罪行。
8.除家庭暴力,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外,沒有人可以要求對配偶,同居伴侶或親戚進行刑事訴訟,直至達到第四個親近程度或第二個親和程度。犯罪受害人或這些受害人的親屬所作的自願陳述,無論其親屬關係如何,均應予以接受。這些人可以提起訴訟並進行相應的刑事訴訟。
9.在審理程序的法官的責任下,對於那些應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審前逮捕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而對於那些應長期監禁的罪行,審前逮捕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如果超過了這些時限,則預審逮捕和拘留令無效。
如果在羈押期間通過任何方式逃避,延誤,阻止或阻止其審理,則審判前拘留決定令應繼續有效,並且應自動暫停期限。旨在用盡時效法令的行為。如果由於法官,檢察官,監察員,專家或附屬機構的公職人員的作為或不作為,在審判者期間這種延誤導致時效規約期滿,應認為他們犯了非常嚴重的罪行,並應依法受到製裁(處罰)。
10.毫無例外,一旦中止訴訟或無罪判決,被捕者應立即獲釋,即使有待調查或上訴的情況。
11.法官應採取法律規定的替代監禁的預防措施。這種替代性預防措施應根據法律規定的情況,條款,條件和要求採取。
12.因最後定罪判決而被宣布有罪並被判入獄的人員應留在社會康復中心。除法律規定的替代懲罰或假釋的情況外,任何因普通罪行而被定罪的人都不得在國家社會康復中心外完成其任職。
13.違法青少年應受制於與確定的侵權行為成比例的社會教育措施體系。國家應依法確定監禁和非監禁刑罰。應將監禁作為最後手段,在所需的最短時間內進行,並應在與成年人不同的場所實施監禁。
14.在就對製裁的挑戰作出裁決時,提出上訴的人的處境不會惡化。
違反本條例將其關押的,將受到處罰。法律規定,對因過度使用警力,濫用或解釋刑罰或其他規定或出於歧視的原因而過度使用警察而造成的任意拘留,將受到刑事和行政制裁。
對於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部隊的紀律逮捕,應適用法律的規定。
第78條
刑事犯罪受害人應當享受特殊保護;應向他們提供保證,以防止他們再次受害,特別是在獲取和評估證據方面;並且應保護他們免受任何威脅或其他形式的恐嚇。應採用整體賠償機制,其中應包括毫不延遲地了解事實和賠償,補償,恢復,不重複以及對侵權權利的滿意程度的事實。
應建立保護和協助受害人,證人和訴訟參與者的製度。
第79條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引渡厄瓜多爾人。上述厄瓜多爾人的審判應遵守厄瓜多爾的法律。
第80條
對種族滅絕罪,人類罪,戰爭罪,人被迫失踪或侵略罪犯的程序和懲罰不受時效限制。上述任何情況均不構成大赦。這些犯罪中的一種可能是下屬犯下的事實,不能免除下達該罪行的上級或執行該命令的下屬的刑事責任。
第81條
法律應建立特別和迅速的程序,以審判和懲處家庭暴力,性犯罪,仇恨犯罪以及針對兒童,青少年,年輕人,殘疾人,老年人和因其而來的人所犯下的罪行具體特點,需要更大的保護。應當依法任命專門的檢察官和辯護律師處理這些案件。
第82條
法律安全權的基礎是對《憲法》的尊重以及主管當局明確,公開和適用的先前法律法規的存在。
第9章責任
第83條
厄瓜多爾人有以下義務和義務,而不會損害《憲法》或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和義務:
1.遵守並執行憲法,法律和主管當局作出的合法決定。
2.阿瑪·基拉(Ama killa),阿瑪·拉魯拉(ama llulla),阿瑪·舒瓦(ama shwa)。不要懶惰,不要說謊,不要偷東西。
3.捍衛厄瓜多爾及其自然資源的領土完整。
四,合作維護和平與安全。
5.尊重人權並為人權的執行而戰。
6.尊重自然權利,保護健康的環境,合理,可持續和持久地使用自然資源。
7.根據良好的生活方式,促進公共福利,將普遍利益置於個人利益之上。
8.誠實和真正遵守法律地管理公共資產,並舉報和打擊腐敗行為。
9.在行使其權利以及享受貨物和服務時實行正義與團結。
10.促進多樣性和文化間關係中的統一與平等。
11.依法擔任公職,為社會服務,對社會和當局負責。
12.從事職業或道德交易。
13.保護該國的文化和自然遺產,並照顧和維護公共財產。
14.尊重和承認種族,民族,社會,世代和性別差異以及性取向和身份。
15.在社會保障方面與國家和社區合作,並繳納法律規定的稅款。
16.幫助,餵養,教育和撫養孩子。這項義務是父母雙方共同承擔的同等責任,也應適用於當父母需要他們的孩子時。
17.誠實透明地參與該國的政治,公民和社區生活。
標題III。憲法保障
第1章法律和法規框架的保證
第84條
國民議會和所有具有法律和監管權力的機構有義務正式和實質性地調整與《憲法》和國際條約以及保障人的尊嚴所需的權利有關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標準人或社區,民族和民族。在任何情況下,政府都不得修改憲法,法律,其他法律和法規框架或行動,以危害憲法承認的權利。
第2章公共政策,公共服務和公眾參與
第85條
保障憲法所載權利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務的起草,執行,評估和監督,應遵守以下規定:
1.公共政策以及公共物品和服務的提供應旨在加強良好的生活方式和所有權利,並應在團結原則的基礎上製定。
2.在執行公共政策或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的影響破壞或威脅破壞憲法權利的情況下,在不損害公共福利超過個人福祉的情況下,必須重新制定政策或規定或採取替代措施應採取措施調和衝突的權利。
3.國家應保證預算的公平和相互支持地分配,以執行公共政策以及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
在起草,執行,評估和監督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務時,應確保個人,社區,民族和國家的參與。
第三章司法保證
第1節。常見規定
第86條
司法擔保通常應受以下規定管轄:
1.任何人,一群人,社區,人民或民族都可以提出《憲法》所設想的行動。
2.行為或不作為起源地或產生影響的地方具有管轄權的法官應為主管當局,並應遵循以下議事規則:
一種。該程序應簡單,快速和有效。它在其所有階段和程序中都是口頭的。
b。它們應始終有效。
C。它們可以口頭或書面提出,無需手續,也無需引用被違反的規則。律師提起訴訟不是必不可少的。
d。通知應以評審方,合法資產和負責此契據或遺漏的機構所能及的最有效方式進行。
e。傾向於延遲其有效處理的程序規則將不適用。
3.提起訴訟後,法官應立即召集公開聽證會,並且在訴訟程序中的任何時候都將能夠命令提供證據並指定委員會收集該證據。只要被請求的公共機構沒有提出相反的意見或沒有提供任何信息,就可以推定提出申訴的人所主張的主張是真實的。法官應以判刑的方式對案件作出裁決;如果發現侵權行為,他/她將必須說明這一點,下令進行有形和無形的整體賠償,並明確和個性化正負義務,以所發布的法律決定的目標及其在何種情況下為目標必須遵守。
第一法院的裁決可以在省級法院提出上訴。僅在判決或裁決得到充分執行後,法律訴訟程序才應完成。
4.如果公職人員不遵守判決或裁定,法官應下令將其解僱,以免損害可能適用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如果是個人不遵守判決或裁定,則法律規定的責任生效。
5.根據判例法,所有最終判決的製定都應提交憲法法院。
第87條
為了避免或停止侵犯權利或威脅侵犯權利,可以共同或獨立於保護人權的憲法行動而下令採取預防措施。
第2節。保護程序
第88條
保護程序應旨在確保直接有效地維護憲法所規定的權利,並且可以在任何非司法公共機構因違反公共政策而因其作為或不作為而違反憲法規定的權利時提起保護訴訟。涉及取消對憲法權利的享受或行使;當侵權行為來自某人時,如果侵權行為造成嚴重損害,提供不當的公共服務,通過授權或讓步而行事,或者受影響的人處於從屬,無力防禦或歧視的狀態。
第3節。哈比斯公司訴訟程序
第89條
人身保護令訴訟旨在恢復被公共當局或任何其他人命令非法,任意或非法拘留的人的自由,並保護在獄人員的生命和人身安全。
提起訴訟後,法官應立即召集一場聽證會,該聽證會必須在接下來的二十四分鐘之內舉行,在該聽證會中,必須出示逮捕令和監禁令,並提供證明該措施的法律程序以及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官應視情況而定下被監禁人員的出庭,被監禁人員的負責機關,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以及下令或造成監禁的人。必要時,應在拘留地點舉行聽證會。
法官應在聽證結束後的24小時內作出裁決。在非法或任意拘留的情況下,應下令將其釋放。應立即執行從監獄釋放的裁決命令。
如果確認有任何形式的酷刑,不人道,殘酷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則應下達釋放受害者,提供綜合和專門護理以及提供適用於監禁的替代措施的命令。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發出監禁命令後,應向省法院提出上訴。
第90條
如果監禁地點不明,並且有跡象表明某些公職人員或國家的其他代理人或根據該人的授權,支持或默許行事的人有乾涉,則法官必須召集國民的最高代表。警察部隊和主管大臣舉行聽證會。在聽取他們的意見後,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來找到該人及其監禁人員。
第四節。公開信息的申請
第91條
當公開信息被默示或默示拒絕或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或不可信時,公開信息的請願旨在保證對該信息的訪問。即使拒絕提供信息是基於信息的秘密,保留,機密性質或任何其他分類,也可以提出該請求。信息的保留性質必須在請願之前由主管當局並依法聲明。
第5節。哈貝斯數據處理
第92條
為此,所有人均有權以其本身的權利或作為合法的代表,有權知道並獲得有關文件,遺傳數據,個人數據庫或文件以及有關其本人或財產的報告和存在的權利。公共或私人實體,無論是紙質版還是電子媒體上。同樣,他們應有權了解此信息的使用,其最終目的,個人信息的來源和目的地以及數據文件或銀行的有效時間。
在擁有者或法律的授權下,負責數據庫或文件的人員將能夠傳播所歸檔的信息。
擁有數據的人將能夠請求負責人允許免費訪問文件,以及數據的更新及其更正,刪除或廢除。對於敏感數據,其文件必須由法律或擁有信息的人授權,則必須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果請願書沒有履行職責,則該人可以訴諸法官。受影響的人可以就所造成的損失提出投訴。
第6節。未能遵守的程序
第93條
如果要執行的法規或決定包含以下義務,則不遵守程序的目的應是保證適用構成法律制度的規則和規章,以及遵守國際人權組織的裁決或報告。明確,表達和可執行。請願書應提交憲法法院。
第七節特殊保護程序
第94條
對於因契約或不作為違反或違反憲法所載權利的裁決或最終判決,應接受特別保護程序,並應將其提交憲法法院。如果在法律框架內已經用盡了常規和特別上訴,則該上訴應予受理,除非未能提供這些資源不是由於擁有侵犯憲法權利的人的過失。
標題IV。權力的參與和組織
第1章參與民主
第一節參與原則
第95條
公民應在建立公民權力的過程中,以個人和集體的身份,在公共事務的決策,計劃和管理以及人民對國家機構和社會及其代表的監督中發揮領導作用。參與應遵循平等,自治,公眾審議,尊重差異,公眾監督,團結和跨文化主義的原則。
公民參與所有公共利益事務是一項權利,應通過代議制,直接民主和社區民主機制來行使。
第2節。社區組織
第96條
各種形式的組織社會被認為是人民主權的體現,人民有權發展自決進程並影響公共決策和政策制定,並對各級政府以及提供公共服務的公共和私人機構進行社會監督。
可以在不同層次上闡明組織,以建立公民的權力及其表達形式;他們必須保證內部民主,領導人權力的輪換以及責任制。
第97條
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所有組織應能夠發展替代形式的爭端調解和解決;擔任主管當局的代表,並接受與該當局應盡的共同責任,呼籲賠償由公共或私人機構造成的損害;起草經濟,政治,環境,社會和文化建議和主張;並提出其他有助於改善生活方式的舉措。
社會行動和發展的志願工作被認為是社會參與的一種形式。
第98條
個人和社區應有權行使抗拒公共部門,自然人或非國家法人實體破壞或可能破壞其憲法權利或要求承認新權利的行為或不作為的權利。
第99條
權利受到侵犯或受到威脅時,公民應單獨採取行動或代表社區;應當依法提交主管部門。採取這一行動不應阻止憲法和法律保障的其他行動。
第三節參與不同級別的政府
第100條
在各級政府中,應設立參與實體,由民選當局,從屬政權的代表以及各級政府的領土範圍社會的代表組成,並應由民主原則管轄。參與這些實體的目的是:
1.起草政府與公民之間的國家,地方和部門計劃和政策。
2.提高公共投資的質量並起草發展議程。
3.制定政府的參與性預算。
4.建立具有透明度,問責制和社會控制的常設機制的民主。
5.促進公民培訓和促進溝通過程。
為了實現這種參與,應組織公開聽證會,監督委員會,議會,根基遊說,諮詢委員會,天文台和其他促進公民意識的實體。
第101條
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會議應公開舉行,在這些會議上將有一個空位,由公民代表根據所要處理的主題參加,以參加其辯論和決策。 。
第102條
厄瓜多爾人,包括單獨或集體居住在國外的厄瓜多爾人,將能夠通過《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機制在各級政府中提交其提案和項目。
第4節:直接民主
第103條
應當行使基層的法律和法規倡議,向政府立法機關或任何其他具有法規管轄權的機構提議,修訂或廢除法律法規。它必須得益於一定數量的支持,該數量不少於零分,佔相應管轄區選民登記名單上登記人員的百分之二十五(0.25%)。
提出基層倡議的人應通過其代表參加在相應機構中討論該項目的工作,該機構應有一百八十(180)天的期限來審查該提議;如果在這些時限內未對提案進行審核,則該提案將生效。
當涉及一項法案時,共和國總統應能夠修改該法案,但不能完全否決該法案。
為了提交憲法修正案,需要支持不少於選民登記表中所登記人數的百分之一(1%)的數字。如果立法機關在一年內未審查提案,則提案人將可以請求全國選舉委員會進行全民公投,而無需提供在該州註冊的人的百分之八(8%)的支持。選民登記表。在處理一項修改憲法的基層建議時,不能同時提交其他任何建議。
第104條
相應的選舉機構應按照共和國總統,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的最高權力機構或公民倡議的命令舉行全民投票。
共和國總統應指示全國選舉委員會就其認為適當的事項舉行全民投票。
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可根據其成員的四分之三作出的決定,要求就其管轄範圍內在其相應政府級別權限內的利益問題舉行全民投票。
公民將可以要求進行全民投票。當全民公決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時,請願人必須考慮一個數字,該數字不少於選民登記表中所登記人數的百分之五(5%);如果是全民公決,則必須由一個不少於相應選民名單的10%的數字支持。
當厄瓜多爾人在國外要求進行全民投票時,出於對他們感興趣並涉及厄瓜多爾國的事項,它應要求支持不少於在厄瓜多爾選民登記名單上登記的人的百分之五(5%)的數字。他們的特別投票區。
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或公民要求的全民投票,除憲法中規定的內容外,不得提及與稅收有關的事項或國家的政治和行政結構。
在任何情況下,憲法法院都必須事先對所提出問題的合憲性作出裁決。
第105條
所有人都可以行使其政治權利而罷免當選當局。
召回請求可以在當選被質疑當局的任期的第一年和最後一年之前提交。在主管機構的任期內,只能執行一項要求其撤回的程序。
召回請求必須由不少於相應選民登記表中所登記人數的百分之十(10%)的數字支持。就共和國總統而言,支持的人數不少於選舉登記冊中登記人數的百分之十五(15%)。
第106條
國家選舉委員會一旦獲悉共和國總統或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的決定或接受公民的要求,便應在十五(15)天內要求進行全民投票,全民公決或罷免(議案) (撤消),則必須在隨後的六十(60)天內舉行。
為了通過提議進行全民公決,全民公決或罷免的事項,必須獲得絕對多數的有效票數,但為罷免共和國總統的公投除外,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有絕對多數的選民。
人民的決定應要求立即強制執行。在召回的情況下,應將被質疑的權力機構撤職,並由《憲法》規定的任何人代替
第107條
對於由分散的自治政府命令召開的選舉所需的支出,應從相應政府級別的預算中支取;由共和國總統命令召集或應公民要求召集的會議,應由國家總預算支付。
第五節政治組織
第108條
政黨和運動是非國家公共組織,它們構成人民政治多元化的表現,並受到哲學,政治,意識形態,包容性和非歧視性概念的支撐。
其組織,結構和職能應民主,並應保證其董事會中男女權力,責任制和同等成員的輪換。他們應通過內部選舉程序或初選來選舉董事會成員和候選人。
第109條
政黨本質上是民族的,應受其原則和細則的約束,應提出一個政府平台並應對其成員進行記錄。政治運動可能涉及居住在國外的任何級別的政府或厄瓜多爾人所在的地區。法律應規定民主組織的要求和條件,政治運動的持久性和行動,並鼓勵他們結盟。
政黨必須提交其思想原則聲明,政府平台,闡明其擬採取的基本行動,章程,符號,標誌,徽標,理事名單。締約方必須具有國家結構,該結構應覆蓋該國至少50%的省,其中兩個必須屬於人口最多的三個省。成員登記冊的人數不得少於上次選舉所用選民登記名單上人數的百分之五(1.5%)。
政治運動必須提交一份原則聲明,政府平台,符號,首字母縮寫詞,標誌,徽標和成員或追隨者的登記冊,其數量至少佔選民登記表使用的百分之五(1.5%)的百分之五。上次選舉。
第110條
政黨和運動應由其成員和追隨者繳納的會費支付,只要它們滿足法律規定的要求,各政黨應接受國家撥款,並接受監督。
經過兩次連續的多人選舉,至少獲得全國所有有效選票的百分之五(5%)的政治運動,應享有與政黨相同的權利,並必須履行與政黨相同的義務。
第111條
承認在全國選舉委員會中登記的政黨和運動有權受到各級政府的政治反對。
第六節政治代表
第112條
政黨和運動或其同盟可將好戰分子,同情者或獨立人士作為大選候選人。政治運動應要求在相應管轄區的選民登記表中登記的人員,其人數不得少於百分之五(1.5%)。
請求註冊時,提交候選人的人應提交其政府平台或提案。
第113條
下列人士不能參加普選選舉:
1.在登記候選人時,以自然人或法人實體的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與國家訂立合同的人,而該合同是為執行公共工程,提供公共服務或生產商品而訂立的自然資源。
2.那些人已被判處有期徒刑或受賄,賄賂,非法致富或挪用公款的罪名成立並被判刑。
3.欠a養費的人。
4.政府司法部門,選舉爭端解決法院以及憲法法院和全國選舉委員會的法官,除非他們在選舉日期前六個月辭職。
5.在國外擔任職務的外交人員不能在國外代表厄瓜多爾人,除非他們在選舉日期之前六個月辭職。
6.任命和罷免為酌處權的公務員以及有定期合同的公務員,除非他們在候選人登記之日前辭職。其他公務員和教師可以提交其候選人資格,並自其候選人登記之日起至選舉之日,以及在其任職期間當選的情況下,無薪休假。當選為教區董事會成員的人履行職責不應與其作為公職人員或教師的職責相抵觸。
7.在事實上的政府中行使行政權力的人。
8.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部隊現役。
第114條
人民選舉產生的當局可以連任。提交另一職位候選人的人民選舉產生的當局應辭職。
第115條
國家應通過媒體以平等和平等的方式保證促進選舉,促進辯論並傳播所有候選人的方案平台。政治主體不能在媒體和廣告牌上僱用廣告。
禁止在各級政府中使用國家資源和基礎設施以及進行政府宣傳。
法律應當對不遵守這些規定的人處以製裁,並應確定政治邀請和競選支出的限額和控制機制。
第116條
對於多人選舉,法律應根據男女比例相稱,投票平等,平等,平等和權力輪換的原則建立選舉制度,並確定國內和國外的投票區。
第117條
舉行選舉前一年,禁止對選舉進行法律改革。
如果一項規定被宣布違憲,並且影響到選舉進程的正常發展,則國家選舉委員會應向政府立法機關提出一項法案,以便立法機關可以在不少於三十(30天)內對其進行審查;不予處理的,依法生效。
第二章政府的立法部門
第1節:國家大會
第118條
政府的立法部門由國民議會行使,國民議會由選舉產生的四年任期的議會議員組成。
國民議會由一個單一的眾議院組成,應在基多擁有席位。在特殊情況下,它可以在該國領土的任何地方會合。
國民議會由
1.選出十五(15)名議會議員作為整個國家(民族區)的代表。
2.每個省選出兩(2)名議員,以最近的全國人口為基礎,每二十萬(200,000)個居民或不足十五萬(150,000)的居民中的一小部分,再增加一(1)名議員人口普查。
3.法律應決定代表地區,大都市區和代表居住在國外的厄瓜多爾人的區議會議員的選舉。
第119條
要成為一名議會議員,必須是厄瓜多爾國民,在登記候選人時至少年滿十八(18)歲,並擁有政治權利。
第120條
國民議會除法律規定的內容和職責外,還應具有下列職權和職責:
1.在國家選舉委員會宣布贏得選舉之後,宣誓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就職。宣誓就職典禮將於當選之年的5月24日舉行。
2.宣布喪失肢體或精神殘疾的權力,阻止共和國總統履行其職責,並根據《憲法》的規定決定其任期。
3.如果副總統確實缺席,則從共和國總統提議的候選人名單中選出。
4.獲悉共和國總統必須提交的年度報告並發表意見。
5.參與憲法改革進程。
6.具有一般性的強制性,以加速,編纂,改革和廢除法律並加以解釋。
7.通過法律創造,修改或消除稅收,而又不損害對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的歸屬。
8.在適當情況下通過或拒絕國際條約。
9.審計政府行政,選舉,透明度和社會控制部門以及公共部門其他機構的活動,並請公務員提供它認為必要的信息。
10.在主管當局以實質性理由提出要求的情況下,以三分之二的成員表決權,對共和國總統或副總統進行刑事彈each。
11.宣誓就職國家檢察官辦公室,總檢察長辦公室,總檢察長辦公室,人權監察員辦公室,人民檢察官辦公室的最高權力,監督,國家選舉委員會,司法委員會以及公眾參與和社會控制委員會的成員。
12.通過國家總預算,其中規定了政府債務的限額,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13.以三分之二的讚成票給予對公共犯罪和出於人道主義原因的赦免的特赦。不得將以上規定用於因違反公共行政或出於政治或道德理由而進行的種族滅絕,酷刑,人員強迫失踪,綁架或殺人。
第121條
國民議會應從其議員中選出一名總統和兩名副總統,任期兩年,可以連選連任。
國民議會主席臨時或最終缺席或辭職時,副總統應按順序舉行總統職位。國民議會應在需要時並在完成任期的剩餘時間內填補空缺。
國民議會應從其會員國外部選舉一名秘書和一名副秘書。
第122條
立法行政機關的最高機關應由總統的職務,兩名副總統的職務以及國民議會從屬於不同立法團體的議會議員中選出的四名成員組成。
第123條
國民議會應在其當年的5月14日在基多舉行,而無需發出召集會議的要求。全體會議應定期和永久舉行,每年有兩個十五天的休會時間。國民議會會議應公開舉行,法律規定的例外除外。
在休會期間,應國民議會多數成員或共和國總統的要求,國民議會主席應召開特別會議,專門處理會議呼籲中指出的具體事項。
第124條
政黨或運動中的議員人數至少佔國民議會議員總數的百分之十(10%),也許可以建立一個立法小組。未能佔上述比例的政黨或運動將能夠與其他政黨或運動一起組成立法團體。
第125條
為了履行其職責,國民議會應設立常設專門委員會,其所有成員均應參加。法律應確定每一個的數量,設立和權限。
第126條
為了執行其工作,國民議會應受相應法律及其內部法規的管轄。為了修改或編纂該法律,必須有絕對多數的會員國。
第127條
議員應為國家服務,履行公共職責,為國家的整體利益行事;社會對他們在履行職責和歸屬方面的行為或不作為承擔政治責任;他們有義務向其選民交帳。
大會人員不得:
1.擔任任何其他公職或私人職務,或在其與自己的職務不符的情況下從事其專業活動,但在大學的教學中,只要他們的日程允許。
2.提供,處理,接收或管理國家總預算中的資源,但指定用於國民大會行政預算的資源除外。
3.處理公職任命。
4.從公共資金中收取與其作為議員的職責無關的津貼和其他收入。
5.接受從其他國家職責中支付的任命,代表團,委員會或代表。
6.成為國家擁有股份的其他機構或公司的關聯機構的理事會成員。
7.與公共部門實體簽訂合同。
未能遵守其中一項禁令的人,除依法追究該失敗的責任外,還將喪失議會議員的地位。
第128條
議會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享有國會對國家法院的法律程序的豁免權;在國民議會之內或之外,對他們所發表的意見或為履行職責而做出的決定或採取的行動,他們均不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
要向議會議員提起刑事訴訟,應事先獲得國民議會的批准,但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情況除外。如果在三十(30)天內未回答主管法官請求批准審理程序的請願書,則應將其視為已獲批准。
在休會期間,應暫停上述時限。只有在重罪或最終定罪判決的情況下,集會人員才能被逮捕和監禁。
宣誓就職前已提起的刑事訴訟應繼續由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處理。
第2節。監控政府行動
第129條
在下列情況下,國民議會應至少應其三分之一成員的要求,對共和國總統或副總統進行彈each:
1.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2.敲詐勒索,賄賂,挪用公款或非法致富罪。
3.對於種族滅絕,酷刑,強迫失踪,基於政治或道德理由的綁架或殺人罪。
要提出彈each程序,必須由憲法法院裁定可受理性的裁決,但無需事先進行刑事訴訟。
在法律規定的程序結束後的72小時內,國民議會應根據共和國總統提交的抗辯證據發布裁決,並說明其理由。
為了進行譴責和罷免,必須獲得國民議會三分之二的讚成票。如果譴責導致懷疑有刑事責任,則應作出決定,將有關事宜移交給主管法官進行調查。
第130條
在下列情況下,國民議會應免除共和國總統的職務:
1.在憲法法院作出有利裁決後,承擔了不屬於他/她職權範圍的職責。
2.對於嚴重的政治危機或內部動盪。
國民議會應在法律規定的程序結束後的七十二(72)小時內,根據共和國總統提交的抗辯證據發布裁決,並說明其理由。
為了免職,必須獲得國民議會三分之二的讚成票。如果通過罷免總統的動議,則副總統應接任共和國總統的職務。
這項權力只能在立法期間,任職的頭三年內行使一次。
在宣布免職總統的裁決發布後的七天內,全國選舉委員會應在其他任期之前提前舉行同一日期的立法和總統選舉。國民議會的成立和當選總統的宣誓應根據憲法的規定,在國家選舉委員會確定的日期進行。
第131條
國民議會應至少應其四分之一的議員的要求提出彈imp程序,並且由於未能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責而對國務部長或最高人民政府的最高當局提出彈each程序。國家檢察官辦公室,總檢察長辦公室,總檢察長辦公室,人權監察員辦公室,國防人民檢察官辦公室,監管部門以及國家選舉委員會成員,選舉爭端解決法院,司法委員會,公眾參與和社會控制委員會以及《憲法》規定的其他當局,在其任職期間和結束各自任期後的一年內。
為了進行譴責和罷免,必須由國民議會的絕對多數票贊成,但國務部長,政府選舉部門和司法委員會的成員除外,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有兩個應要求三分之二。
指責將導致立即撤職。如果譴責的理由導致可疑的刑事責任,則應作出決定將有關事項移交主管當局調查。
第三節立法程序
第132條
國民議會應通過法律作為一般福利的一般準則。不需要製定法律的國民議會歸屬是通過協議或決議來行使的。在下列情況下,必須要有法律:
1.規範憲法權利和保障的行使。
2.規定侵權行為的犯罪分類,並規定相應的製裁措施。
3.徵收,修改或消除稅收,但不損害憲法賦予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的歸屬。
4.將權力,責任和能力分配給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
5.修改國家的政治和行政區劃,教區除外。
6.賦予公共監督和管理機構權力,以發布有關其權限的一般性標準,而無須改變或創新法律規定。
第133條
法律應是有機的和有規律的。
以下是組織法:
1.負責管理《憲法》所設立機構的組織和職能的機構。
2.行使憲法權利和保障的人。
3.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的組織,能力,權力和職能的管理者。
4.與執政黨制度和選舉制度有關的事項。
具有普遍強制性的組織法的頒布,改革,廢除和解釋應要求國民議會絕對多數。
其他應為常規法律,不能修改或取代組織法。
第134條
提交法案的倡議涉及:
1.在立法機關或國民議會議員的至少百分之五(5%)的支持下,給予議會議員。
2.致共和國總統。
3.在其管轄範圍內移交給國家其他分支機構。
4.按照與他們有關的主題,向憲法法院,國家檢察官辦公室,總檢察長辦公室,人權監察員辦公室和人民檢察官辦公室提出上訴。他們的歸因。
5.對於擁有政治權利的公民和受益於至少零點支持的國家組織的社會組織,百分之二十五(0.25%)在國家選民登記名單中登記。
6.根據本規定提交法案的人將可以親自或通過其代表參加討論。
第135條
只有共和國總統才有權提交徵稅,修改或免稅,增加公共支出或改變國家政治和行政區劃的法案。
第136條
法案必須涉及一個單一的主題,並應提交給國民議會主席,並對其理由,提出的條款清單進行充分的解釋,並明確指出新法律將廢除或修改的條款。 。如果賬單不符合這些要求,則不予處理。
第137條
該法案將進行兩次辯論。國民議會主席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下令將法案分發給國會議員,並應公開散發該法律摘要,並將其發送給相應的委員會,由該委員會開始執行。分別進行檢查和處理。
有興趣通過該法案或認為其權利可能受到其頒布影響的公民,有權出席委員會討論其論點。
法案獲得通過後,大會應將其發送給共和國總統,以便他/她可以基於有充分根據的理由批准或反對該法案。法案獲得批准後,或者如果共和國總統在收到法案後三十天內無異議,則應制定法律並將其公佈在正式登記冊中。
第138條
如果共和國總統完全反對該法案,國民議會可以再次審議該法案,但只能在反對日期之後一年。一旦超過此期限,大會即可在一次辯論中批准該決議,並以三分之二的讚成票通過,並應立即將其送交《正式登記冊》出版。
如果反對意見是部分的,共和國總統應提交替代案文,其中不能包括法案中未曾設想的主題;國民議會在通過建議的修正案時也必須遵守同樣的限制。
大會應自其提出之日起三十(30)天內審查部分異議,並應能夠在一次辯論中堅持並通過以出席會議的大多數人的讚成票修正該法案。 。最初採用的項目也可以通過其成員三分之二的讚成票予以批准。
在這兩種情況下,大會均應將法律送交正式登記簿公佈。如果大會未在所示時限內審查異議,則應理解為遵守該異議,共和國總統應命令制定法律並將其公佈在《官方公報》中。
如果違憲是異議的理由,則應首先解決異議。
第139條
如果共和國總統的反對意見是基於該法案的全部或部分違憲,則必須由憲法法院發布裁決,並且必須在30天內發布。
如果該裁決確認該法案完全違憲,則應將其擱置;如果裁定該法案部分違憲,則國民議會應進行必要的修改,以使該法案能夠獲得共和國總統的批准。如果憲法法院裁定該法案不違反憲法,則國民議會應予以頒布並下令公佈。
第140條
共和國總統將能夠向國民議會發送在經濟事務上有緊迫性的法案。大會自收到之日起最多必須在三十(30)天內通過,修改或拒絕它們。
除先前規定的時限外,提交,討論和通過這些法案的程序應為常規程序。在討論有資格作為緊急項目的法案時,共和國總統將無法再發送另一項法案,除非已頒布例外狀態法令。
當大會未在規定的時限內通過,修改或拒絕在經濟事務中有緊急要求的法案時,共和國總統應將其頒佈為一項法令,或命令將其公佈在《官方公報》中。國民議會應能夠根據《憲法》規定的常規程序,隨時修改或廢除國民議會。
第三章政府行政部門
第一節組織和職責
第141條
共和國總統履行政府行政部門的職責,是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並負責公共行政。
行政處由總統辦公廳和共和國副總統辦公廳,國家各部委和其他在其職權範圍內履行領導權,計劃權和行政權的組織和機構組成,實施和評估為實施這些政策而製定的國家公共政策和計劃。
第142條
共和國總統出生時應為厄瓜多爾國民,在具有政治權利的情況下登記其參選資格時,年齡至少三十(30)歲,且不受任何取消資格或禁止的規定的約束根據憲法。
第143條
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職位的候選人應參加同一投票。總統或副總統應以有效投票的絕對多數選出。如果在第一輪投票中沒有任何一對選舉人獲得絕對多數票,則應在隨後的四十五天內舉行第二輪選舉,並且在第一輪投票中獲得最高票數的兩個選舉人對一輪應參加第二輪。如果獲得最高排名的選民對獲得至少40%的有效選票,且相差超過第二對選民所獲得的票數的10%以上,則無需進行第二輪投票。
第144條
共和國總統的任期自大會成立後十天開始,在此之前宣誓就職。如果已經成立國民議會,則新政府的任期應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四十五(45)天內開始。
共和國總統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
共和國總統在其任職期間和離任後最多一年內,必須在任何離開該國的時間,持續時間和離開該國的原因之前通知國民議會。
第145條
在下列情況下,共和國總統應停止履行職責,並應辭職:
1.總統任期屆滿。
2.國民議會接受的自願辭職。
3.根據《憲法》的規定免職。
4.永久性身體或精神殘疾,使他/她無法履行職責,這是由專業醫師委員會依法核證的,並由國民議會以三分之二的議員的投票宣布。
5.根據憲法法院的確認並由國民議會以三分之二的議員的投票決定,放棄該職位。
6.根據《憲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彈each和召回。
第146條
如果共和國總統府暫時缺席,應由擔任副總統府的人代替總統。暫時缺勤應理解為是由於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情況導致最長不能履行職務三個月或國民議會准予缺勤的結果。
如果共和國總統最終缺席,則擔任副總統職務的人應由總統代替剩餘的時間來完成相應的總統任期。
如果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同時缺席,則國民議會主席應臨時擔任總統職務,並在四十八(48)小時內,由國家選舉委員會負責召集這些辦公室的選舉。當選者應履行各自的職責,直至任期屆滿。如果任期滿一年或更短,國民議會主席應擔任共和國總統的任期。
第147條
除法律規定的職責外,以下是共和國總統的職責和職責:
1.在其權限範圍內遵守並執行《憲法》,法律,國際條約和其他法律法規。
2.在國民議會宣誓就職時提交將在其任期內製定的政策和行動的基本準則。
3.制定和指導行政部門的公共政策。
4.向國家計劃委員會提交通過國家發展計劃的提案。
5.以權力下放的方式指導公共行政,並發布整合,組織,監管和監測所需的法令。
6.建立,改變和消除協調部委,實體和機構。
7.每年向國民議會提交有關遵守《國家發展計劃》和政府打算在下一年實現的目標的報告。
8.將國家總預算草案送交國民議會通過。
9.任命和罷免與任命有關的國務大臣和其他公務員。
10.擬訂該國的外交政策,簽署和批准國際條約,並免職大使和使團團長。
11.在製定法律過程中參與立法倡議。
12.批准國民議會通過的法案,並下令在正式登記冊中頒布這些法案。
13.頒布執行法律所需的法規,而不會侵犯或更改法律,以及行政機關健全運作所需的法規。
14.在這種情況下並根據《憲法》規定的要求舉行全民投票。
15.召開國民議會特別會議,確定將要處理的具體事項。
16.行使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部隊的最高權力,並指定武裝部隊和警察部隊的高級指揮官。
17.維護國家主權,國家獨立,國內治安和公共安全,行使國防政治領導才能。
18.依法赦免,減刑和減刑。
第148條
共和國總統在憲法法院事先作出有利裁定後,承擔起國民大會不承擔與《憲法》有關的職責時,便可以解散國民議會;還是一再無理地阻礙了《國家發展計劃》的實施,或者是因為嚴重的政治危機和國內動盪。
在他/她任職的頭三年,只能行使一次這項權力。
在解散令發布後的最多七天內,全國選舉委員會應在同一日期召開立法和總統選舉,以選舉其他任期。
在國民議會成立之前,根據憲法法院事先作出的有利裁決,共和國總統應能夠發布緊急經濟事務的法令,該法令可由立法機關通過或廢除。
第149條
擔任共和國副總統職務的人應符合相同的要求,並應享有與共和國總統相同的取消資格和禁止的條件,並應在同一任期內履行其職責。
共和國副總統在不代替共和國總統時,應履行後者指派的職責。
第150條
如果臨時任職共和國副總統職位的人缺席,應由共和國總統辦公廳指定的國務大臣接任。
擔任共和國副總統職位的人暫時缺席的原因應與為共和國總統確定的原因相同。
如果共和國副總統決定性缺席,國民議會應根據其多數成員的投票,從國民大會辦公室提交的候選人名單中選出其替代人選。共和國總統。當選人應在完成任期的剩餘時間內履行其職責。
如果國民議會在接到請願書之日後三十天內沒有宣布自己的聲音,則應理解應選擇出現在候選人名單上的第一人。
第151條
國務大臣應由共和國總統酌情任命和罷免,並在其負責的各部委固有的事務中代表他/她。他們應對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訂立的行動和合同承擔政治,民事和刑事責任,而不論該州負有輔助民事責任。
要成為常任國務部長,必須是厄瓜多爾國民,擁有政治權利,並且沒有發生《憲法》規定的任何失格或不兼容行為。國務部長的人數,其姓名和職權應通過共和國總統府發布的法令確定。
第152條
以下國家不能擔任國務大臣:
1.擔任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職位的親戚至親關係至第四等級,親戚至二度。
2.與國家訂立實施公共工程,提供公共服務或生產公共設施的合同的自然人,所有者,董事會成員,私人法律實體的代表,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的通過特許經營,合夥經營或任何其他類型的合同獲得的自然資源。
3.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部隊現役。
第153條
在法律規定的公共行政高層中擔任國務大臣和公務員常務職位的人員,一旦離任並持續了兩年,則不能成為董事會和執行管理層的成員。團隊或成為法律代表,或對與國家訂立合同以執行公共工程,提供公共服務或生產的私營部門法人實體(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的)具有授權書通過特許經營,合夥經營或任何其他類型的合同獲得的自然資源,也不能是在該國尚未獲得信貸的國際金融機構的官員。
第154條
國務大臣除依法賦予其職務外,還負責
1.行使對負責地區的公共政策的領導權,並發布管理該領域所需的協議和行政決議。
2.向國民議會提交與他們負責的領域有關的必要報告,這些報告應在召集或受到彈imp時出現。
第155條
在每個領土上,共和國總統均有權任命一名代表,負責監督行政機關政策的遵守情況,並指導和協調其公務員的活動。
第2節:國家平等理事會
第156條
全國平等理事會是負責確保充分遵守和行使《憲法》和國際人權文書所規定的各項權利的機構。理事會應依法對涉及性別,族裔群體,世代,跨文化主義,殘疾和人類流動性問題的公共政策的起草,跨領域適用,遵守,後續行動和評估行使其歸屬。為了實現其目標,他們應與領導和執行實體以及專門組織進行協調,以保護各級政府的權利。
第157條
全國平等委員會應根據平等辦法由民間社會和國家代表組成,並由代表行政部門的代表主持。其成員的結構,職能和成員組成形式應遵循權力輪換,民主參與,包容和多元化的原則。
第三節武裝力量和國家警察部隊
第158條
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部隊是旨在保護公民權利,自由和保障的機構。
武裝部隊的基本任務是捍衛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並輔之以依法支持國家的整體安全。
內部保護和維護法律與秩序是國家的專屬職責,是國家警察部隊的責任。
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部隊的僱員和軍官應接受民主和人權基本原則的培訓,並應尊重個人的尊嚴和人權,不得有任何歧視,並應充分遵守法律法規框架。
第159條
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部隊應服從而不是商議;他們應嚴格按照民權和憲法執行其任務。
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當局應對所下達的命令負責。上級命令的服從不應免除執行這些命令的人對其負有責任。
第160條
希望在武裝部隊或警察部隊中工作的人不得歧視。對於需要特殊技能,知識或能力的情況,法律應當規定具體要求。
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部隊的成員應遵守適用於其權利和義務的具體法律,並應根據優點和性別平等標準,受其晉升和晉升制度的約束。應保證他們的工作安全和職業發展。
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部隊的成員只能因這些法律規定的原因而被剝奪職級,退休金,裝飾品和獎杯,而不能利用其職權所享有的特權。
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部隊的成員應由政府司法部門的機構進行審判;對於在其特定任務範圍內犯下的罪行,應由屬於上述司法部門的專門軍事和警察法院審判。違反紀律的,由法律規定的主管組織判定。
第161條
公民軍事服務是自願的。這項服務應在尊重多樣性和權利的框架內進行,並應在各個職業領域進行替代培訓,以促進個人發展和社會福祉。參加此項服務的人員不得被帶到軍事危險較高的地區。
禁止一切形式的強迫招聘。
第162條
武裝部隊只能參加涉及國防的經濟活動,並可以依法提供支持國家發展的隊伍。
武裝部隊將能夠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組織預備役部隊。國家應分配其設備,培訓和教育所需的資源。
第163條
國家警察部隊是一個國家機構,由文職人員,武裝人員,技術人員,軍銜,紀律嚴明,專業和高度專業化的組織構成,其任務是提供公共安全和法律與秩序,並保護自由行使權利和安全在該國領土上的人數。
國家警察部隊的成員應接受有關人權,專門研究,預防,控制和預防犯罪以及使用威懾和和解方法替代使用武力的培訓。
為了發展其活動,國家警察部隊應與各級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協調其職責。
第4節:例外狀態
第164條
如果發生侵略,國際或國內武裝衝突,嚴重的國內動亂,公共災難或自然災害,共和國總統有權在整個國家領土或部分領土內頒布例外狀態。宣布例外國不得中斷該國職責的活動。
例外狀態應遵守需求,相稱性,合法性,臨時性,領土性和合理性的原則。根據《憲法》和國際法,建立例外狀態的法令應指明其原因和動機,適用的領土範圍,期限,必須採取的措施,可以被暫停或限制的權利以及相應的通知。條約。
第165條
在例外狀態期間,共和國總統只能根據規定的條件,中止或限制行使住所不可侵犯,通信不可侵犯,遷徙自由,結社和集會自由以及信息自由的權利根據憲法。
宣布例外狀態後,共和國總統可以:
1.判令高級稅收。
2.使用分配給其他目的的公共資金,用於健康和教育的資金除外
3.將政府所在地移至該國領土的任何地方。
4.嚴格根據例外狀態和國家安全的原因,對媒體進行事先信息檢查。
5.建立國家的全部或部分領土作為安全區。
6.下令使用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部隊,並要求全部或部分預備役部隊以及其他機構的工作人員現役。
7.下令關閉或啟用海港,機場和邊境通行證。
8.命令恢復可能需要的動員和要求,並在恢復正常狀況後下令全國復員。
第166條
共和國總統應在相應法令簽署後四十八(48)小時內,將例外狀態通知國民議會,憲法法院和有關國際組織。如果情況合理,國民議會將有權隨時廢除該法令,而不會損害憲法法院可能發布的關於其憲法效力的任何裁決。
例外狀態的法令有效期最長為60天。如果該法令的根據仍然存在,則可以將其續期最多30天,必須將其通知。
如果共和國總統未續籤或未通知例外狀態法令,則應視為已過期。
當引起例外狀態的原因消失時,共和國總統應下達終止令,並應立即將其與相應報告一起通知。
公務員應對例外狀態生效期間行使權力可能發生的任何虐待負責。
第四章政府司法和地方司法部門
第1節。司法行政原則
第167條
司法權來自人民,由政府司法部門的機構以及《憲法》規定的其他機構和職能行使。
第168條
司法機關在履行職責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司法部門的機構應從內部和外部獨立中受益。任何違反此原則的行為均應依法承擔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
2.司法部門應享有行政,經濟和財政自主權。
3.由於管轄權統一,在不損害憲法承認的管轄權的情況下,政府其他部門的任何主管部門均不能履行日常司法職責。
4.可以免費使用司法。法律應確定法院費用的結構。
5.除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外,審判和審判的所有階段均應公開。
6.在所有事項,情況,階段和步驟中進行訴訟的正式程序,應根據合併,交叉審查和規定的原則,使用口頭制度進行。
第169條
程序系統是執行正義的一種手段。程序標準應體現簡化,一致,有效,即時,迅速和程序經濟的原則,並應確保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效力。不應僅因遺漏手續而犧牲正義。
第170條
進入司法部門時,應遵守平等,公平,正直,競爭力,功績,宣傳,挑戰和公眾參與的標準。
司法職業流得到定期司法的認可和保證。司法人員的不斷培訓和定期評估應保證職業發展,這是司法職業流中晉升和持久化的必不可少的條件。
第二節土著司法
第171條
土著社區,人民和民族的當局應根據其祖傳傳統和自己的法律制度,在自己的領土上履行管轄權,並保證婦女的參與和決策。當局應採用自己的標準和程序解決內部爭端,只要它們不違反《憲法》和國際文書所載的人權。
國家應保證公共機構和當局遵守土著管轄權的決定。這些決定應受到其合憲性的監督。法律應建立土著管轄權和常規管轄權之間的協調與合作機制。
第三節司法部門的原則
第172條
法官應根據《憲法》,國際人權文書和法律執行司法。
司法機構的公務員,包括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在司法程序中運用盡職調查原則。
法官應對延誤,疏忽,拒絕司法和違法行為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害負責。
第173條
任何國家當局的行政行為都可以通過行政訴訟和與司法部門相對應的機構受到質疑。
第174條
司法機關的公務員除在辦公時間外不能進行大學教學外,不得以律師的身份執業或從事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工作。
程序上的惡意,不法或倉促的訴訟,障礙的產生或程序上的延誤應受到法律制裁。
法官不能在政黨和運動中擔任任何行政職務,也不能以普選的身份參加選舉,也不能進行政治或宗教邀請活動。
第175條
兒童和青少年應受專門立法和司法管轄,還應接受經過適當培訓並應執行整體保護原則的司法人員。司法專門行政部門應在保護青少年違法者權利和責任方面劃分權限。
第176條
指定司法部門公務員的要求和程序必須包括競爭性的擇優考核,並接受挑戰和社會監督;應促進男女平等。
除國家法院的法官外,司法機關的公務員必須接受一般和特殊的培訓課程,並通過理論,實踐和心理測試,以確保其進入司法機關。
第4節:組織與職能
第177條
司法部門由司法機構,行政機構,支持機構和自治機構組成。法律應確定其結構,職責,歸屬,能力以及適當司法的一切必要條件。
第178條
在不損害《憲法》所承認的具有同等權力的其他機構的管轄權機構中,是負責司法的機構,其職責如下:
1.國家法院。
2.省級法院。
3.法律規定的法院和法庭。
4.和平法官。
司法理事會是司法部門的治理,行政,監督和紀律機構。
司法部門應具有公證服務,司法拍賣人,司法保管人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機構作為支持機構。
人民檢察院和檢察長辦公室是司法部門的自治機構。
法律應規定司法部門的組織,權限範圍,拍賣和司法機構,以及適當司法的一切要求。
第五節司法理事會
第179條
司法會議應由5名代表及其各自的代表(代表)組成。此類代表及其代表的提名應由國家法院院長提名,國家法院院長將由理事會主席,國家檢察長,監察員,行政部門和國民議會任命。 。
公眾參與和社會控制委員會應通過接受公民監督的公民審查(透明)程序和公民質疑該程序的權利,批准此類提名。
公眾參與和社會控制委員會將確定程序,程序和過程的其他要素。
司法會議的常任理事和代表(代理)的任期為六年。
司法委員會應在國民議會上報告其年度活動,國民議會將有權監督和審判司法委員會成員。
第180條
成員應滿足以下要求:
1.成為厄瓜多爾國民並擁有政治權利。
2.擁有法律學士學位,該學位在國家和與理事會固有職責有關的學術領域得到法律認可,並獲得法律認可。
3.在法律或與理事會固有職責有關的學科上以顯著的正直和禮貌執業的律師或大學講師的職業至少十年。
第181條
除法律規定的權力外,司法委員會還應有權:
1.制定和執行旨在改善和現代化司法系統的政策。
2.除自治機構外,應了解並批准司法部門的預算草案。
3.指導法官和司法部門其他官員的甄選過程,以及對他們的評估,晉升和製裁。所有過程均應公開,並且決策應合理。
4.管理司法職業和專業化,組織和管理司法培訓學校。
5.監察司法機構的透明度和效率。
司法委員會的決定必須獲得簡單的多數同意。
第6節常規司法
第182條
國家法院應由二十一(21)名法官組成,這些法官應在專門法院中組織,並應指定任期九年。他們不能連任,其中三分之一應每三年續簽一次。他們應依法離開辦公室。
國家法院法官應從其成員中選出首席法官,首席法官應代表司法部門,任期三年。在每個法院中,首席法官的選舉任期為一年。
應當有候補法官,其應隸屬於司法部門,並應根據與常任法官相同的程序,同樣的職責和相同的不相容制度選拔。國家法院對國家整個領土具有管轄權,其所在地應在基多。
第183條
要成為國家法院的法官,除了法律規定的禮儀要求外,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成為厄瓜多爾國民並擁有政治權利。
2.擁有該國法律認可的大學法律學位。
3.顯著地執業於律師,法官或大學法律顧問的專業,至少十年。
國家法院的法官應由司法委員會根據要求進行競爭性擇優審查的程序選出,並接受挑戰和社會監督。應促進男女平等。
第184條
除法律規定的職責外,國家法院的職責還應如下:
1.聆聽撤銷原判的上訴,複審法律規定的其他上訴。
2.建立基於三重重複裁定的判例判例係統。
3.審理針對受益於豁免權的公務員的案件。
4.提交有關司法制度的法案。
第185條
國家法院各專門法院在同一點上對同一判決三度重複作出的判決,應強制將決定提交法院全體會議,以便法院可以在六十(60)天內進行審議和裁決(60 )最多幾天,是否同意。如果在該期限內未做出裁決或未批准先前的決定,則該意見應構成判例法的強制性部分。
負責起草每個句子的意見的法官應以抽籤方式指定,並且必須遵守作為判例的強制性判例法。要更改強制性判例法標準,負責起草意見的法官應以證明變更的合理法律依據為基礎作出裁決,並且其裁決必須得到法院的一致批准。
第186條
在每個省中,應設有一個省級法院,由處理律師事務所,自由職業法律實踐和大學教職員工的案件所需的法官人數組成。法官應在與國家法院相對應的領域內的專門法院中組織。
司法委員會應根據人民的需要確定必要的法院和司法法庭的數量。
在每個州,根據人口的需求,至少應有一名專職於家庭,兒童和青少年的法官和一名專職於青少年罪犯的法官。
在設有社會康復中心的地方,至少應有一名法官進行監獄保障。
第187條
司法機關的公務員有權繼續任職,只要沒有法律理由可免職;他們應根據司法委員會制定的技術參數接受個人和定期的績效評估,並受到社會控制,不遵守最低要求的人將被解僱。
第188條
根據管轄權統一的原則,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部隊的成員應受到定期司法的起訴和審判。紀律或行政上的不當行為應遵守其自身的程序標準。
出於等級劃分和行政責任的原因,法律應管轄免予起訴的案件。
第七節和平的審判權
第189條
治安法官應在平等的框架內解決事務,並應具有排他性和強制性的權限,以審理依法將其管轄範圍內的個人,社區和地區的衝突和侵權行為。他們決不能下令逮捕和監禁一個人,也不能戰勝土著司法。
和平大法官應使用和解,對話,友好解決以及社區實踐的其他機制通過其決議,這些決議應保障和遵守《憲法》所承認的權利。不需要律師的讚助。
和平法官必須在行使管轄權的地方擁有永久性住所,並必須得到社區的尊重,考慮和支持。他們應由其社區選舉,其程序應由司法委員會負責,在社區本身決定依法將其免職之前,他們應繼續任職。要成為和平的正義者,就不必成為法律專業人士。
第八節爭端解決的其他方式
第190條
仲裁,調解和其他解決爭端的程序得到認可。這些程序應因其性質而在可以達成妥協的領域依法適用。
在公開招標過程中,檢察長辦公室應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作出有利的裁定,接受法律仲裁。
第九節人民辯護律師事務所
第191條
人民檢察官辦公室是司法部門的一個自治機構,旨在保障因無力防守或經濟,社會或文化地位而無法聘用的人充分和平等地訴諸司法法律辯護服務,以保護自己的權利。
人民檢察院應當提供技術,及時,高效,有效和免費的法律服務,以支持和在法律上為所有事項和機構中的人的權利提供諮詢。
人民國防檢察官辦公室是不可分割的,應作為具有行政,經濟和財務自主權的權力下放實體行使,應由人民國防檢察官代表,並應受益於人力和物力以及與總檢察長辦公室相同的勞動條件。
第192條
人民國防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成為厄瓜多爾國民並擁有政治權利。
2.擁有大學法律學位,該法律在該國得到法律認可,並具有行政管理知識。
3.具有顯著正直和禮貌的執業律師,法官或大學講師的職業,不少於十年。
人民國防檢察官應履行其職責六年,不能連選連任,每年應向國民議會提交報告。
第193條
大學的法學,法學或法學學院應組織和維持服務,為經濟資源有限的人士和需要優先關注的群體提供辯護和法律諮詢。
為了使其他組織可以提供此服務,必須經過人民國防檢察官辦公室的認可和評估。
第10條:總檢察長辦公室
第194條
總檢察長辦公室是司法部門的自治機構;它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機構,應作為一個分散機構,並享有行政,經濟和財政自主權。總檢察長是其最高權力機構和法律代表,應按照憲法原則,權利和適當法律程序的保障行事。
第195條
總檢察長辦公室應根據其辦公室或應當事方的要求進行審前調查和刑事訴訟;在訴訟程序中,它應遵循及時性原則和最低限度的刑事干預原則,採取公共行動,並特別關註一般福利和受害者權利。如果發現案件具有案情,總檢察長應在主管法官面前正式指控被指控的罪犯,並在為刑事審判提供依據時提起公訴。
為了履行職責,總檢察長應組織和指導一個全面的專門系統,以進行詢問,法醫學和醫學檢查,其中應包括民事和警察調查人員;指導保護刑事訴訟中的受害者,證人和參加者的製度;並應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196條
總檢察長應滿足以下要求:
1.成為厄瓜多爾國民並擁有政治權利。
2.擁有該國法律認可的大學法律學位,並具有行政管理知識。
3.具有顯著正直和禮貌的執業律師,法官或大學講師的刑法專業經驗至少最少幾年。
總檢察長應履行其職責六年,不能連選連任,並且必須向國民議會提交年度報告。任命應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197條
公訴人的職業受到承認和保證,其規定應由法律規定。
在持續的培訓基礎上進行職業發展,以及對其僕人進行定期評估,是檢察官職業發展中不可或缺的條件。
第11節。保護受害者和證人的製度
第198條
總檢察長辦公室應指導國家保護和協助刑事訴訟中的受害者,證人和其他參加者的製度,為此,它應協調與該制度的利益和目標有關的公共機構的強制性參與,並闡明參與民間社會組織。
該系統應遵循可訪問性,責任,互補性,及時性,有效性和效率的原則。
第十二部分公證服務
第199條
公證服務是公共服務。在每個州或大都市區,應由司法委員會確定公證人的數量。公證人員的薪酬,這些服務的支持人員結構以及用戶必須支付的費用應由司法委員會確定。收費標準應按法律規定存入國家總預算。
第200條
公證人是公眾信仰的倉庫;在經過公開競爭和基於功績考核的過程中,他們應由司法委員會任命,並可能受到挑戰和社會控制。要成為公證人,必須擁有該國法律認可的法律大學學位並具有明顯的執業能力。至少三年的律師職業。公證人任期六年,只能連任一次。法律應規定問責標準及其被解僱的原因。
第十三部分:社會康復
第201條
社會康復系統的最終目的應是確保對因犯罪而被判刑的人進行全面康復,使其重返社會,並保護被拘留者並保障其權利。
該系統的優先事項是被判刑人員釋放後,行使其權利和履行職責的能力的發展。
第202條
該系統應由負責評估其政策有效性,管理監禁中心並製定符合系統目的的標準的技術機構來保證其最終目的。
監獄中心可以依法由分散的自治政府管理。
社會康復機構的董事會由執行部門的代表和依法指定的專業人員組成。共和國總統應指定由國務大臣擔任主席。
社會康復系統的安全,技術和行政人員應由社會康復機構在評估其技術,認知和心理狀況後任命。
第203條
該系統應遵循以下準則:
1.只有因定罪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人才能作為社會康復中心的囚犯。
只有社會康復中心和臨時拘留所應成為社會康復系統的一部分,並應被授權拘留被拘留者。軍事區,警察局或其他類型的營房未被授權作為監禁平民的場所
2.在社會康復中心和臨時拘留所中,應促進和執行教育,職業培訓,農場生產,手工藝品和工業製造的計劃,或任何其他職業形式,身心健康以及文化和休閒。
3.監獄擔保法官應確保被拘留者的權利符合其刑罰,並應決定對其的修改。
4.在拘留中心,應採取平等權利措施,以保護屬於需要優先照顧的群體的人的權利。
5.國家應為被監禁的人建立真正的社會和經濟條件。
第五章政府的透明度和社會控制部門
第1部分:性質和職責
第204條
人民是行使其參與權的強制者和主要審計員。
政府的透明度和社會控制處應促進和促進對公共實體和團體以及為公共福利提供服務或開展活動的私營部門的自然人或法人實體的監督,因此,他們應負責任,透明公平,應促進和鼓勵公眾參與;它應保護權利的行使和實現;並應預防和打擊腐敗。
透明度和社會控制處應由公眾參與和社會控制委員會,人權監察員辦公室,主計長辦公室和監督部門組成。這些實體應具有法律地位,並具有行政,財務,預算和組織自主權。
第205條
透明和社會控制處下屬實體的代表應履行其職責,為期五年,應在國民法院享有免於起訴的豁免權,並應由國民議會彈imp。如果發生這種彈each,隨後將其罷免,則應採用新的程序指定代表。在任何情況下,立法機關都不能指定相應的替代人選。
其最高權力機構必須是擁有政治權利的厄瓜多爾國民,並應通過競爭性和擇優審查方式選拔,並應徵候選人,但要受到公民的監督和挑戰。
第206條
透明度和社會控制處的實體的常任代表應設立一個協調機構,並每年從其中間選出該處的主席。除法律規定的內容外,以下是協調機構的屬性和職責:
1.制定有關透明,監督,問責,促進公眾參與和打擊腐敗的公共政策。
2.在不損害其實體自治的情況下,協調該實體的行動計劃。
3.明確起草反腐敗國家計劃。
4.向國民議會提交在其職權範圍內進行法律改革的建議。
5.每年向國民議會報告有關履行其職責的活動,並在國民議會要求本報告時提出報告。
第二節公眾參與和社會控制理事會
第207條
公眾參與和社會控制委員會應促進和鼓勵行使涉及公眾參與的權利,應在一般福利事務中促進和建立社會控制機制,並應根據《憲法》和《憲法》指定與之有關的當局。法。理事會的結構應分散,並與其職責履行相一致。
理事會應由七名常任理事會成員和七名候補成員組成。常任理事國應從各自之間選舉主席,而主席應是理事會的法定代表,任期至任期的中期。
理事會成員的選拔應從社會組織和公民提名的候選人中進行。process選程序應由全國選舉委員會組織,該委員會將進行競爭性和基於功績的公開考試程序,並提交候選人,但須依法接受公民監督和質疑。
第208條
除法律規定的職責和歸屬外,公眾參與和社會控制委員會應承擔以下職責:
1.促進公眾參與,鼓勵公眾審議程序,促進公民意識培訓,價值觀,透明度和反腐敗鬥爭
2.建立公共部門機構和實體的問責機制,並促進公民監督和社會監督進程。
3.敦促該處其他實體對理事會認為值得乾預的事項採取強制性行動
4.調查有關影響公眾參與或導致腐敗的行為或不作為的報告。
5.發布指向責任證據的報告,起草必要的建議並促進相應的法律程序。
6.在因調查而提起的案件中充當程序方。裁決裁定在實施犯罪時,挪用資源不當時,主管當局應著手沒收被判刑一方的個人財產。
7.有助於保護舉報腐敗行為的人(舉報人)。
8.向國家機構的任何實體或官員索取它認為對其調查或訴訟必要的信息。個人和機構應與理事會合作,拒絕理事會的人應受到法律制裁。
9.組織程序並監督公民委員會為選擇州政府而開展活動的透明度。
10.在相應的公民質疑和監督程序之後,從共和國總統提議的候選名單中指定國家檢察官辦公室和監察長的主要權力。
11.在完成相應的甄選程序後,指定人權監察員辦公室,人民國防檢察官辦公室,總檢察長辦公室和主計長辦公室的主要權力。
12.在完成相應的selection選程序後,指定全國選舉委員會,選舉爭議解決法院和司法委員會的成員。
第209條
為了履行指定的職責,公眾參與和社會控制委員會應組織公民selection選委員會,在與他們有關的情況下,該委員會將負責進行公開競爭和基於成績的審查,並提交候選人,公民監督和公民挑戰的權利。
公民selection選委員會應由每個政府國家分支機構的一名代表和由社會團體和公民身份的相同數目的代表組成,由公開抽籤從提交候選人並符合候選人要求的候選人中選出。理事會和法律。候選人應接受公眾審查和公民質疑。該委員會應由公民代表之一主持,該代表應具有決定性的決定權,其會議應向公眾開放。
第210條
在通過競爭性考試和擇優考試選拔權威的情況下,公眾參與和社會控制委員會應選出在相應考試中得分最高的人,並應向國民議會報告,以宣誓就職。辦公室。
理事會在選擇指導國家實體的高級管理委員會時,應從考試中得分最高的成員中優先指定常任理事和候補成員。候補委員應根據其任職資格和任命順序替換常任理事國。
任職者不得提交候選人參加公開競爭性考試和擇優錄取考試的資格。居住在國外的厄瓜多爾人應保證男女平等和均等的條件以及條件平等。
第3節。計算機總局
第211條
總審計長辦公室是一個技術機構,負責監督國家資源和處置政府資源的私法法人的使用。
第212條
除法律規定的職責外,總檢察長辦公室還應履行以下職責:
1.指導行政監督系統,包括對公共部門機構和處置政府資源的私人部門實體的內部審核,外部審核和內部監控
2.確定被忽視的行政和民事責任,並收集與受其控制的方面有關的刑事責任的證據,而又不損害在此事上屬於司法部長辦公室的職責。
3.發布履行職責的規章制度。
4.在要求提供國家建議時向國家機關和實體提供建議。
第4節。
第213條
監督是監視,審計,干預和監視經濟,社會和環境活動以及公共和私人實體提供的服務的技術機構,目的是確保這些活動和服務符合法律制度的規定並為大眾謀福利。監督根據其職務或應公民的要求行事。監督的具體權力以及需要對其進行監視,審計和監視的領域,應依法確定。
監督應由監督領導並代表。法律應規定那些希望成為這些機構負責人的人必須滿足的要求。
負責人應由公眾參與和社會控制委員會從共和國總統提名的候選人名單中任命,候選人名單應根據特殊技能和特長標準制定,並接受公眾審查和提出質疑的權利由公民。
第五節人權監察員辦公室
第214條
人權監察員辦公室應是受國家法律,法律地位以及行政和財務自主權管轄的公共法律機構。其結構應分散,在每個省和國外都有代表。
第215條
人權監察員辦公室的職責是保護和監護厄瓜多爾居民的權利,捍衛居住在國外的厄瓜多爾國民的權利。除法律規定的屬性外,還應具有以下屬性:
1.根據其辦公室或應當事方的請求,支持保護,人身保護令,獲取公共信息,人身保護數據,違規,公民行為以及對公共或私人提供質量不佳或提供不當行為的投訴服務。
2.頒布強制和立即遵守的措施以保護權利,並要求主管當局對其侵犯人權行為進行審判和懲罰。
3.在其歸屬範圍內,對提供公共服務的自然人或法人的行為或不作為進行調查和裁定。
4.行使和促進對正當法律程序的監視,並立即防止和製止一切形式的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第216條
要被任命為人權監察員,必須滿足與國家法院法官規定的要求相同的要求,並在捍衛人權方面表現出廣泛的經驗。人權監察員應不受國家法院的起訴,並應根據法律規定享有豁免權。
第六章政府的電子部門
第217條
政府選舉部門應保證行使投票所表示的政治權利以及涉及公民政治組織的政治權利。
選舉處應由全國選舉委員會和選舉爭議解決法院組成。兩個機構均應在基多擁有席位,並具有國家管轄權,行政,財務和組織自主權,並具有自己的法律地位。它們應受自治,獨立,宣傳,透明,平等,跨文化,性別平等,敏捷和正直的原則管轄。
第1節:國家選舉委員會
第218條
全國選舉委員會由五名常任理事會成員組成,任期六年。理事會每三年應部分更新,第一次是兩名,第二次,等等。應有五名候補理事會成員,其更換方式應與常任理事國相同。
主席和副主席應從其常任理事國中選出,任期三年。
國家選舉委員會主席應為選舉處的代表。法律應決定權力下放的選舉機構的組織,職能和管轄權,這些選舉機構應屬臨時性質。
要成為國家選舉委員會的成員,必須是厄瓜多爾國民並擁有政治權利。
第219條
國家選舉委員會除法律規定的職責外,還應承擔以下職責:
1.以透明的方式組織,指導,監督和保證選舉過程,要求舉行選舉,進行選舉計算,宣布選舉結果,並宣誓贏得選舉的人當選。
2.指定下放選舉機構的成員。
3.控制選舉活動的廣告和支出,聽取並裁決政治組織和候選人提交的賬目。
4.確保政治組織和法律規定的其他內部選舉程序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5.按照選舉爭端解決法院的建議,提交有關選舉處權限範圍的立法倡議的提案。
6.規範管轄下管轄事項的法律制度。
7.確定其組織並製定和執行預算。
8.保留政治組織及其執行委員會的永久記錄,並檢查註冊流程。
9.確保政治組織遵守法律,法規和細則。
10.實施,管理和控制國家對競選活動的資助以及對政治組織的資助。
11.聽取和解決對權力下放機構在選舉過程中通過的決議的行政挑戰和投訴,並實施相應的製裁。
12.與生命統計局(民事登記處)協調,組織和草擬國內外選民登記表。
13.組織政治選舉研究,培訓和促進研究所的運作。
第2節:電子糾紛解決法院
第220條
選舉爭端解決法院應由五名常任理事國組成,任期六年。選舉爭端解決法院應每三年進行部分續簽,第一次由兩名成員組成,第二次由三名組成,依此類推。應當有五名候補委員,其任職資格應與常任委員相同。
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和副首席大法官應從常任理事中選出,任期三年。
要成為選舉爭議解決法院的成員,必須是厄瓜多爾公民,擁有政治權利,擁有在該國得到法律認可的法律大學學位,並且以顯著的見識實踐了律師職業,司法機構成員或大學法律顧問,至少連續幾年。
第221條
除法律規定的以外,選舉爭端解決法院還具有以下屬性:
1.聽取和解決針對國家選舉委員會和下放機構採取的行動以及政治組織的訴訟事項的選舉呼籲。
2.對未能遵守有關資金,政治競選活動,選舉支出的規則以及總體上違反選舉規則的行為進行懲罰。
3.確定其組織並製定和執行預算。
其決定和決議應構成選舉判例法,是萬不得已的上訴,應立即得到遵守。
第三節政治和社會監督的共同標準
第222條
全國選舉委員會和選舉爭議解決法院的成員應因未能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責和履行職責而受到彈each。立法機關不能為被免職的人任命替代人選。
第223條
選舉機構應接受社會監督;應當保證政治組織和候選人有監督和監督選舉機構工作的權力。
選舉機構的儀式和會議應向公眾開放。
第224條
全國選舉委員會和選舉爭議解決法院的成員應由公眾參與和社會控制委員會指定,經競爭性和擇優審查選拔後,由公民和公民提出質疑的權利作為候選人。以及依法保障男女平等和平等。
第7章公共管理
部分1.公共部門
第225條
公共部門包括以下內容:
1.政府行政,立法,司法,選舉,透明度和社會控制部門的機構。
2.組成權力下放的自治系統的機構。
3.由《憲法》或法律設立的行使國家權力,提供公共服務或從事委託國家進行的經濟活動的機構。
4.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為提供公共服務而頒布的管制法令所設立的法人實體。
第226條
國家機構,機關,機關,公務員和憑藉授予國家權力的人行事,應僅履行這些職責,並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力。他們將必須協調行動以實現其目的,並加強享受和行使《憲法》所承認的權利。
第2節。公共管理
第227條
公共行政應構成針對公眾共同利益的服務,並應受效力,效率,質量,等級結構,權力下放,權力下放,協調,參與,計劃,透明度和評估的原則支配。
第228條
准入公共服務,晉升和晉升行政職業生涯應按法律規定通過競爭性擇優考試,但通過普選選舉產生的公務員除外,其任命和罷免是任意的。不遵守上述規定將導致解僱指定機構。
第三節公務員
第229條
公務員包括以任何方式或任何類別,提供服務或在公共部門擔任職務,職務或尊嚴的所有人員。
公務員的權利不能被放棄。法律應確定負責整個公共部門的人力資源和薪酬的執行機構,並規範員工的入職,晉升,晉升,獎勵,紀律制度,工作保障,薪級表和終止職務。
公務員的薪酬應根據其各自的職責做到公平公正,並應考慮其專業發展,培訓,責任和經驗。
第230條
在行使公職時,除法律規定的內容外,還禁止以下行為:
1.除大學教學外,在同一時間可以同時擔任一個以上的公職,只要時間表允許即可。
2.裙帶關係。
3.任何形式的歧視行為。
第231條
公務員應在任期開始和結束時無一例外地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出示關於其淨資產的宣誓書,其中應包括其資產和負債以及授權,如有必要,取消其銀行帳戶的保密性;遵守本要求的人不得宣誓就職。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部隊的成員應在晉升和退休之前提交一份額外的淨資產聲明。
審計長辦公室應審查和核對這些陳述,並對涉嫌非法致富的案件進行調查。未在任期結束時提交本聲明或聲明之間的任何未經證實的不一致之處,將導致推定為非法致富。
當有嚴重證據掩蓋或使用前線時,主計長辦公室將能夠要求第三方提供與擔任或擔任公職的人有關的類似聲明。
第232條
在將要監視或監管的領域中擁有既得利益的人,或代表擁有這些既得利益者的人,不得成為執行國家控製或監管權力的政府官員或機構董事會成員。
公務員在既得利益與提供服務的機構或機構的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應避免採取行動。
第233條
任何公務員均應免除對其履行職責或不作為承擔的責任,並應承擔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以管理和管理公共資金,資產或資源。
公務員和國家機構高級管理委員會的代表或代表應受到對貪污,賄賂,勒索和非法致富罪的製裁。起訴他們的程序和相應的刑罰不受任何時效的限制,在這種情況下,審判應在被告沒有人的情況下開始,甚至繼續進行。這些規範也應適用於參與這些犯罪的人,即使他們沒有上述素質。
第234條
國家應通過學校,機構,學院和公共部門的教育或培訓計劃,並與根據與國家達成協議的職能的國家和國際機構進行協調,保證對公務員進行繼續教育和培訓。
第四節國家檢察官辦公室
第235條
國家檢察官辦公室是一個具有行政,預算和財務自主權的公共,技術和法律機構,由國家檢察官領導並代表,任命為期四年。
第236條
公眾參與和社會控制委員會應從共和國總統辦公廳提交的候選人名單中任命國家檢察官。入圍名單應根據專業技能和優點的標準制定,並應接受公眾審查和公民質疑的權利;名單上的任何人都必須滿足成為憲法法院法官的規定。
第237條
除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外,國家檢察官還應履行以下職責:
1.在司法機構中代表國家。
2.捍衛國家及其機構。
3.就《憲法》或法律不賦予其他主管部門或機構權限的那些問題,就公共部門機構和機構對法律的解釋和適用的法律詢問提供法律顧問和有約束力的回應。
4.依法監督公共部門機構和機構簽署的文件和合同。
標題V.國家領土組織
第1章一般原則
第238條
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應具有政治,行政和財政上的自治權,並應遵守團結,從屬關係,領土間平等,一體化和公眾參與的原則。在任何情況下,行使自治權均不得脫離本國領土。
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包括農村教區委員會,市議會,大都會議會,省議會和區域議會。
第239條
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制度應受相應法律的管轄,該法律應規定具有強制性和漸進性的國家能力體系,並應規定在發展過程中補償領土差異的政策和機制。
第240條
地區,都會區,省和州的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應在其權限和地區管轄範圍內擁有立法權。農村教區委員會具有製定法規的權力。
所有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均應在其權限和地區管轄範圍內行使行政權力。
第241條
規劃應成為領土管理的基礎,並且對所有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都是強制性的。
第2章領土組織
第242條
國家在領土上分為地區,省,州和農村教區。出於環境保護,民族文化或人口因素的原因,可能會建立特殊的系統。
自治城市區,加拉帕戈斯省以及土著和多文化領土區應構成特殊制度。
第243條
兩個或更多個相鄰的地區,省,州或教區可能會聚在一起,組成社區聯合會,目的是改善其能力的管理並加強其整合過程。其創建,結構和管理應受法律規範。
第244條
根據法律,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領土連續性的省,區域面積超過兩萬(20,000)平方公里,人口總數佔該國人口百分之五(5%)以上的共同居民,應構成自治區。因此,應尋求區域間的平衡,歷史和文化的親和力,生態互補性和綜合流域管理。法律應制定經濟和其他激勵措施,以鼓勵省份組成地區。
第245條
組成自治區的倡議應由省政府負責,省政府應起草一項提出新地區領土構成的區域化法案,以及區域自治條例草案。
國民議會最遲應在一百二十(120)天內批准該法案;如果未在上述時限內宣布其決定,則該法案視為通過。國民議會應要求其三分之二的議員投票反對或擱置該法案。
擬議的章程應提交憲法法院,以裁定它們是否違反憲法。各自的裁決應在最多四十五(45)天內發布;如果在此期限內未發布,則該裁定為有利。
在憲法法院作出有利的裁決並通過了組織法草案之後,應呼籲組成潛在地區的省份的居民在全民投票中投票,對地區章程採取立場。
如果在各省進行的絕對多數表決通過了公民投票,則該法律及其細則將生效,並應在確保四十五(45)天之內召集區域選舉,以任命各自的主管部門和代表。
第246條
通過的章程應構成該地區的基本機構規章,並應建立其名稱,符號和原則,以及地區政府的機構和所在地。所述章程應具體說明地方政府的資產,收入和資源,以及其最初應履行的職責。章程的修訂應按照其中規定的程序進行,並需要憲法法院作出有利的裁決。
第247條
包含城市居民的一個州或一組相鄰的州可能構成一個大都市區,其中許多居民佔該國人口的7%以上(7%)。
有興趣組建大都市區的州應遵循同樣的程序,形成地區。州議會應當擬定包含市區自治的議案和章程的提案。
大都市區應與周邊省市協調行政管理的行動。
大都市區的章程應與各地區的章程具有相同的條件。
第248條
社區,公社,專區,社區和城市教區得到認可。法律應規範法律的存在,以便可以將其視為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和國家計劃系統的基本參與單位。
第249條
通過維護主權,自然生物多樣性和跨文化主義的綜合政策,領土全部或部分位於四十公里邊界帶內的各州應受到優先重視,以鞏固和平文化和社會經濟發展。
法律應規範和保障這些權利的執行。
第250條
亞馬遜各省的領土是生態系統的一部分,該生態系統對於地球的環境平衡至關重要。該領土將構成一個特別的領土地區,在該領土上將納入包括社會,經濟,環境和文化方面的法律在內的綜合規劃,並進行土地利用開發和規劃,以確保對其生態系統的保護和保護以及sumak原則。 kawsay(好生活方式)。
第3章分散的自治政府和特殊系統
第251條
每個自治區應以投票方式選舉其區域委員會和區域州長,由該州議會主席主持並進行決勝局投票。區域議員應按城鄉人口的比例選出,任期四年,並從上述議員中選舉副省長。
每個地區政府應在其章程中建立憲法規定的公眾參與機制
第252條
每個省均應設有省議會,其所在地應為省的首府。該理事會由全省普選產生的州長和副州長組成;代表各州的市長或議員;根據法律從農村教區委員會首長中選舉產生的代表。
縣長應為最高行政當局,並應以平局決勝的票數主持理事會。臨時或永久性缺席的,由副省長代替,由全省普選權與省長選舉產生。
第253條
每個州都有一個州議會,由市長和由全州普選產生的議會成員組成;副市長應從上述議員中選出。市長應為理事會的最高行政機關,由理事會主持並進行決勝局投票。州的城鄉人口應按照法律規定在議會中按比例代表。
第254條
每個自治都市區應有一個由該區的普選產生的理事會。大城市市長應為其最高行政當局,並應以平局決票主持理事會。
自治市區應建立允許其在分散或分散的基礎上進行操作的系統。
第255條
每個農村教區均應設有一個教區委員會,其成員由該教區的普選產生;得票最多的成員應擔任董事會主席。教區委員會的結構,權力和職責應在法律中規定。
第256條
任職總督和大都會市長的人應為領土諮詢內閣的成員,由總統府定期召集。
第257條
在政治行政組織的框架內,可以形成土著或非裔厄瓜多爾領土。它們對各自的自治領土政府具有管轄權,並應遵循跨文化主義和多民族主義的原則,並遵守集體權利。
在經過至少三分之二有效投票的全民投票後,以土著,非裔厄瓜多爾人,沿海偏遠地區(montubio)或祖先社區,人民或國家為主體的巴黎,州和省可以採用這一特殊的管理系統。由土著或多元文化領土政府管理的兩個或多個地區可以合併並組成一個新的地區。法律應當規定有關地區的結構,運作和權限的規則。
第258條
加拉帕戈斯省應具有特殊的政府體制。其規劃和開發應在嚴格遵守國家自然遺產保護原則和良好生活方式的基礎上進行組織。
該省應由理事會領導,理事會由共和國總統府代表主持,並由加拉帕戈斯省市長,教區議會代表和議會指定機構的代表組成。法。
該理事會負責計劃,管理資源並組織在該省開展的活動。法律應規定哪個機構應擔任技術秘書處。
為了保護加拉帕戈斯特別區,應限制可能影響環境的內部遷徙,工作或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活動的權利。關於土地利用的發展和規劃,理事會應與市政當局和教區委員會協調發布政策,並由其執行。
永久居民並受權利限制的影響,應享有自然資源和環境可持續發展活動的優先權。
第259條
為了保護亞馬遜生態系統的生物多樣性,中央國家和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應採取可持續發展政策,這也將在其發展中出現差距並鞏固主權。
第4章管轄權制度
第260條
專屬管轄權的行使不排除各級政府同時確保提供公共服務以及合作與互補活動的行使。
第261條
中央國對以下方面擁有專屬管轄權:
1.國防,家庭安全和公共法律與秩序。
2.國際關係。
3.人員登記,外國人入籍和出入境管制
4.國家計劃。
5.經濟,稅收,關稅和關稅政策;財政和貨幣政策,對外貿易和債務。
6.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住房政策。規劃,建設和維護物理基礎設施以及教育和衛生設施。
7.自然保護區和自然資源。
8.自然災害的管理。
9.國際條約應採取的措施。
10.無線電頻譜以及通信和電信的一般系統;海港和機場。
11.能源;礦產,油氣,水資源,生物多樣性和森林資源。
12.國有國有企業的控制和管理。
第262條
自治州政府應具有以下專屬管轄權,而不會損害規范國家管轄權制度的法律所確立的其他管轄權:
1.規劃區域發展,並與國家,省,州和教區規劃協調,制定相應的土地利用開發和管理計劃。
2.確保依法進行流域管理,促進流域理事會的建立。
3.如果市政當局不開展此項活動,則要計劃,管理和控制區域和州的交通運輸。
4.規劃,建設和維護該區域範圍內的道路網絡。
5.賦予區域性社會組織法律地位,並規範和控制所述組織。
6.在國家規劃的框架內,制定區域發展所需的研究和知識創新,發展與技術轉讓政策。
7.促進區域生產活動。
8.促進區域糧食安全。
9.確保國際合作以實現其能力。
在這些專屬管轄權的範圍內,並在行使其權力時,應發佈區域性法規。
第263條
省級政府應具有以下專屬管轄權,並且不得損害法律規定的其他管轄權:
1.規劃國家發展,並與國家,地區,州和教區規劃協調製定相應的土地利用開發和管理計劃。
2.規劃,建設和維護全省範圍內的道路網絡,不包括市區。
3.與地區政府協調,在流域和微流域進行工程。
4.省級環境管理。
5.規劃,建設,運營和維護灌溉系統。
6.促進農場和牲畜活動。
7.促進省級生產活動。
8.確保國際合作以實現其能力。
在其管轄範圍和領土範圍內,並在行使職權時,應發布省令。
第264條
市政府應具有以下專屬管轄權,並且不得損害法律規定的其他管轄權:
1.規劃州的發展,並與國家,地區,省和教區規劃協調製定各自的土地利用開發和管理計劃,以規範城鄉土地利用和占用。
2.對州內的土地使用和占用實行控制
3.規劃,建設和維護城市道路網。
(四)依法提供飲用水,污水處理,廢水處理,固體廢物管理,環境整治等公共服務。
5.通過法令徵收,修改或取消稅收和特殊捐款以進行改善。
六,規劃,規範和控制其轄區內的交通和公共交通。
7.依法規劃,建設和維護針對社會,文化和體育活動的公共場所的有形基礎設施和設施。在負責公共政策的實體的事先授權下,他們可以為健康和教育建設和維護物質基礎設施。
8.維護,維護和促進州的建築,文化和自然遺產,並為此建立公共空間。
9.建立和管理城鄉土地登記處(地籍)。
10.在不損害法律規定的限制的前提下,劃定,規範,授權和控製沙灘,河流,湖泊和池塘的河岸和河床。
11.保護並確保人們有效利用沙灘和河流,湖泊和池塘兩岸。
12.規範,授權和控制在河流和湖泊河床,沙灘和採石場發現的沙質,石質和岩石材料的開採。
13.管理著火情況下的預防,保護,救援和滅火服務。
14.確保國際合作以實現其能力。
在其管轄範圍和領土範圍內,並在行使其權力時,應發布州令。
第265條
行政機關和市政府應當同時管理房地產登記的公共制度。
第266條
自治市轄區的政府應當在州政府以及所有適用於省和地區政府的管轄範圍內開展活動,而不會損害規范國家管轄權制度的法律規定的其他管轄範圍。
在其管轄範圍和領土範圍內,並在行使其職權時,應發佈區令。
第267條
農村教區政府應在其專屬管轄範圍內開展下列活動,而不得損害法律規定的其他活動:
1.與州和省政府協調,規劃教區發展及其各自的土地利用開發和管理。
2.按照發展計劃的規定並包括在年度參與性預算中,規劃,建設和維護教區的有形基礎設施,設施和公共場所。
3.與省政府協調,規劃和維護農村教區公路網。
4.鼓勵發展社區生產,保護生物多樣性和保護環境。
5.採購,協調和管理授權給其他政府部門或下放到其他政府部門的公共服務。
6.以基層領土組織的形式促進公社,轄區和其他農村住區的公民組織。
7.確保國際合作以實現其能力。
8.監督項目的實施和公共服務的質量。
他們應在其管轄權和領土範圍內並行使其權力發布協議和決議。
第268條
法律應確定例外情況以及控製程序和控制形式,在這些例外情況下,由於對某個司法管轄區的職責的遺漏或履行不力,可能允許在臨時自治政府的所述司法管轄區對該臨時管轄區進行干預。和輔助依據,直到引起干預的原因得到解決。
第269條
國家管轄權系統應設有一個由各級政府代表組成的技術機構;該機構應承擔以下職責:
1.規範轉移專屬管轄權的程序和最大時限,這必須由分散的自治政府在強制性和漸進的基礎上加以處理。可以證明自己有運作能力的政府可以立即佔領這些管轄區。
2.依照法律規定,為下放自治政府的利益,規定移交其他管轄權的程序。
3.遵守各級政府的原則,規範各級政府之間共享權限的處理,並確保管轄權不重疊。
4.將剩餘的管轄權分配給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但就其性質而言,不易於轉移的管轄權除外。
5.在行政機構內解決各級政府之間可能發生的管轄權爭端,遵守附屬和職權原則,而又不損害向憲法法院提出的申訴。
第5章經濟資源
第270條
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應根據輔助性,團結性和公平性原則,賺取自己的財政資源,並應分享國家收入的一部分。
第271條
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應獲得至少百分之十五(15%)的永久收入份額,並應不少於中央國家非常任收入的百分之五(5%),但與公共債務有關的份額除外。
年度撥款應是可預測的,直接的,及時的和自動的,並且應通過從國家財政總帳轉移到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的帳目中生效。
第272條
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之間的資源分配應根據以下標準由法律規範:
1.人口規模和密度
2.未滿足的基本需求被優先考慮,並取決於生活在每個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領土內的人口。
3.在提高生活水平,財政和行政紀律,達到《國家發展計劃》和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發展計劃的目標方面取得的成就。
第273條
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所佔管轄權應與各自的資源一起轉移。除非擁有管轄權的實體明確接受,否則,沒有轉移足夠的資源就不會有管轄權的轉移。
在每個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的領土範圍內,行使權力下放的管轄權所產生的直接和間接費用應由一個技術機構來量化,該技術機構應由行政代表和每個權力下放的代表平分自治政府,依據各自的組織法。
只有在發生災難時,才可以向分散的自治政府分配非必要的非永久性撥款。
第274條
在其領土上開採或工業化的地方自治政府應依法有權獲得國家為此活動獲得的收入的一部分。
標題VI。發展結構
第1章一般原則
第275條
發展結構是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和環境系統的有組織,可持續和充滿活力的團體,它們是實現良好生活方式的基礎(sumak kawsay)。
國家應計劃國家的發展,以確保權利的行使,發展結構的目標和《憲法》所載原則的實現。規劃應追求社會和地區的平等,促進合作,並具有參與性,分散性,分散性和透明性。
良好的生活方式應要求個人,社區,民族和民族在跨文化主義的框架內有效行使其權利並履行其責任,尊重其多樣性,並與自然和諧相處。
第276條
開發結構應具有以下目標:
1.在《憲法》規定的原則和權利的框架內,提高生活質量和預期壽命,並提高人民的能力和潛力。
2.在發展利益和生產資料的平等分配和創造體面的穩定就業的基礎上,建立公平,民主,生產,相互支持和可持續的經濟體系。
3.在治理的各個階段,促進參與和社會監督,承認各種身份並促進其公平代表。
4.恢復和養護自然,維持健康和可持續的環境,確保人和社區平等,永久和高質量地獲得水,空氣和土地,並享有地面資源和自然資產的惠益。
5.為了保障國家主權,促進拉丁美洲一體化,促進戰略融入全球環境,這有助於和平與民主,公平的世界體系。
6.促進平衡,公平的土地利用規劃,整合和協調社會文化,行政,經濟和管理活動,促進國家統一。
7.保護和促進文化多樣性,並尊重其複制和交流的空間;恢復,保存和增強社會記憶和文化遺產。
第277條
為了實現良好的生活方式,國家的一般職責是:
1.保障人,社區和自然的權利。
2.指導,計劃和規範開發過程。
3.制定和實施公共政策,並控制和製裁任何違反公共政策的行為
4.生產商品,創建和維護基礎設施以及提供公共服務。
5.通過遵守,憲法和法律促進,促進和捍衛上述活動的法律制度和政治機構,促進經濟活動的發展。
6.促進和加強科學技術,藝術,祖傳智慧以及總體上由社區,協會,合作社和私營部門的創造性倡議產生的活動。
第278條
要實現良好的生活方式,這是人民和社區及其各種組織形式的責任:
1.參與公共管理,國家和地方發展計劃的所有階段和空間,並參與各級發展計劃的執行和控制。
2.生產,交換和消費具有社會和環境責任的商品和服務。
第二章。參與性發展規劃
第279條
分散的國家參與性計劃系統應組織發展計劃。該系統應由國家計劃委員會組成,該委員會應將各級政府召集在一起,並由公眾參與,並應設有一個技術秘書處進行協調。本委員會的目的是發布指導該系統的指導方針和政策,並批准《國家發展計劃》。理事會由共和國總統主持。
在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中,規劃委員會應由其最高代表擔任主席,並由法律規定其成員。
公民理事會應是討論和製定長期戰略準則和協議的機構,這些戰略準則和協議應為國家發展提供準則。
第280條
《國家發展計劃》是公共政策,方案和項目,國家預算的規劃和執行以及公共資源的投資和分配所應遵循的工具。它應協調中央國家與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之間的專屬權限範圍。對於公共部門,必須遵守該計劃,對於其他部門,則應建議遵守該計劃。
第三章食品主權
第281條
糧食主權是國家的戰略目標,是國家的義務,以確保人民,社區,民族和民族在永久的基礎上實現對健康和文化適宜食品的自給自足。
為此,國家應負責:
1.促進中小型生產單位,社區生產單位以及社會,相互支持的經濟單位的生產以及農業糧食和漁業的轉型。
2.通過財政,稅收和關稅政策,保護國家農業食品和漁業部門,以防止對糧食進口的依賴。
3.促進多樣化,在農場和牲畜生產中引入生態和有機技術。
4.促進重新分配政策,使小農能夠獲得土地,水和其他生產資源。
5.建立優惠的中小型生產者籌資機制,為他們提供生產資料的便利。
6.促進對農業生物多樣性和相關祖傳知識的保護和恢復,以及種子的使用,保護和自由交換。
7.確保人類食用的動物健康並在有利的環境中飼養。
8.確保發展適當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以保障糧食主權。
9.根據生物安全法規,對生物技術的使用和開發及其試驗,使用和銷售進行監管。
10.加強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組織和網絡以及食品的銷售和分配的組織和網絡的發展,以促進城鄉空間之間的公平。
11.建立公平的,相互支持的食品分配和銷售系統。防止食品的壟斷行為和任何形式的投機活動。
12.向遭受自然和人為災難破壞食物獲取的受害者的人口群體提供食物。通過國際援助獲得的食物不應影響當地生產的食品的健康或未來的生產。
13.防止和保護人民食用污染的食品,危害健康或影響科學的不確定性的食品。
14.為社會和糧食計劃獲取糧食和原材料,優先考慮小型生產者的聯合網絡。
第282條
國家應當制定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社會和環境職能的土地使用和使用權。依法設立的國家土地基金,應規範營地居民的土地公平使用權。
禁止大面積耕作和土地集中,禁止水和水源的壟斷或私有化。
國家應遵守公平,效率和環境可持續性的原則,規範用於糧食生產的灌溉用水的使用和管理。
第4章經濟主權
第一節經濟制度與經濟政策
第283條
經濟制度以社會為導向,相互支持;它認識到人類是主體和目標;它趨向於在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國家與市場之間建立動態,平衡的關係;其目的是確保能夠帶來良好生活方式的物質和非物質條件的生產和再生產。
經濟制度應包括公共,私人,混合經濟,經濟組織的基層團結形式以及《憲法》規定的其他形式。基層團結經濟應當依法管理,包括合作,社團和社區部門。
第284條
經濟政策應具有以下目標:
1.確保適當分配國家的收入和財富。
2.鼓勵國民生產,系統生產力和競爭力,科學技術知識的積累,戰略融入世界經濟以及區域一體化內的補充生產活動。
3.確保糧食和能源主權。
4.在自然界的生物物理極限內並尊重生命和文化,以最大的效率促進附加值的納入。
5.實現國家領土的平衡發展,從經濟,社會和文化的角度,實現區域之間,農村部門之間以及農村與城市之間的融合。
6.在尊重勞工權利的情況下,促進充分就業並重視一切形式的工作。
7.堅持經濟浮力,即隨著時間的推移,最大的可持續生產和就業水平。
8.促進在透明,高效的市場上公平和互補地交換商品和服務。
9.鼓勵對社會和環境負責的消費。
第2節:財政政策
第285條
財政政策應具有以下具體目標:
1.服務,投資和公共物品的融資。
2.通過適當的轉移,稅收和補貼來重新分配收入。
3.為在經濟的不同部門進行投資以及生產社會上需要和環境上可以接受的產品和服務提供激勵措施。
第286條
在各級政府中,公共財政應以可持續,負責任和透明的方式進行,並應努力實現經濟增長。永久性支出應由永久性收入資助。
應當將持續的衛生,教育和司法方面的支出作為優先事項,並可以在特殊情況下由非永久性收入資助。
第287條
建立公共資源資助義務的任何法律規範均應確立各自的籌資來源。只有公法機構可以由法律規定的特殊費用和捐款來資助。
第288條
公共採購應符合效率,透明度,質量以及社會和環境責任的標準。應優先考慮國內產品和服務,特別是那些源自基層團結經濟和微型,中小型生產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第三節公眾借閱
第289條
在國家各級,發生的公共債務應受各自計劃和預算的指導方針的約束,並應由債務和融資委員會依法授權,並由法律和債務委員會確定其建立和運作。國家應促進使公民能夠監督和審計公共借款的機構。
第290條
公共借款應遵守下列規定:
1.只有在財政收入和國際合作資源不足的情況下,才應訴諸公共借款。
2.應監測公共借貸,以確保其不影響主權,權利,良好的生活方式和自然保護。
3.公共借款應專門用於為基礎設施投資或有償還能力的計劃和項目提供資金。只有在新條件對厄瓜多爾更有利的情況下,才可以重新安排外國公共債務的融資時間。
4.重新談判協議不得默示或明示包含任何形式的納托克主義或高利貸。
5.主管機關宣佈為非法的債務應受到質疑。在宣佈為非法的情況下,應行使追回權。
6.因獲得或管理公共債務而對行政或民事責任採取的任何法律行動均不受時效限制。
7.禁止國家承擔任何私人債務。
八,國家授予債務證券應受法律規範。
9.行政部門可以決定是否承擔下放自治政府的債務。
第291條
《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主管機構應對需要公共借款的項目的影響進行事先的財務,社會和環境分析,以確定其潛在的資金來源。該機構應在國內外公共借貸,承包以及管理和再談判的各個階段進行控制以及財務,社會和環境審計。
第4節:一般預算
第292條
國家總預算是建立和管理國家收入和支出的工具,包括公共部門的所有收入和支出,社會保障,公共銀行系統,國有企業和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除外。
第293條
國家總預算的起草和執行應遵守《國家發展計劃》。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和其他公共實體的預算應在國家發展計劃的框架內分別遵守區域,省,州和教區的計劃,而不會損害其權力和自治。
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應依法遵守類似於國家一般預算的財政和國內借貸規則。
第294條
行政部門每年應草擬年度預算草案和四年預算計劃。國民議會應確保年度預算草案和四年預算計劃草案符合《憲法》,法律和《國家發展計劃》,並因此應通過或拒絕。
第295條
行政部門應在其任期的頭九十(90)天內以及隨後的各年開始前的六十(60)天內,向國民議會提交年度預算草案和四年預算計劃。財政年度。國民議會應在接下來的三十(30)天之內並在一次辯論中通過或反對年度預算草案和四年預算計劃。如果國民議會在此期間內未宣布其決定,則行政部門編制的預算草案和計劃應生效。國民議會的反對意見僅指收入和支出領域,不能改變預算草案的總額。
如果國民議會反對預算草案或計劃草案,行政處可以在十天內接受上述反對意見並向國民議會提出新提案,或者可以確認其原提案。
國民議會可在接下來的十天內,以三分之二的議員投票,在一次辯論中確認其反對意見。否則,行政部門第二次發送的預算草案或預算計劃應生效。
前一份預算將一直有效,直到共和國總統就職年度的預算通過為止。預算執行期間的任何支出增加應由國民議會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批准。
有關預算的起草,通過和執行過程的所有信息應公開,並應通過最適當的媒體在人群中永久傳播。
第296條
行政事務處應每六個月向國民議會提交其預算執行報告。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也應每六個月向其各自的審計機構提交報告。法律應規定對違約行為的製裁。
第297條
在國家發展計劃規定的框架內,任何由公共資源資助的計劃都應有目標,指標和預定的評估期限。
接受或轉讓公共資產或資源的機構和實體,應遵守管轄這些法律和法規的法律和法規,並遵守透明度,問責制和公共控制的原則和程序。
第298條
應為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衛生部門,教育部門和高等教育確定專項預算撥款;以及法律規定的研究,科學,技術和創新。專用分配的轉移應是可預測的和自動的。禁止創建其他專用預算撥款。
第299條
國家一般預算應通過中央銀行持有的國庫總賬以及相應的子賬戶進行管理。
應當在中央銀行中設立特別賬戶,以管理國有企業和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的存款,以及其他適用的賬戶。
國家資源依法在政府銀行系統中管理。法律應建立信貸和付款以及財務資源投資的機制。未經法律許可,禁止公共部門實體將資源投資到海外。
第五節稅收制度
第300條
稅收制度應遵循普遍性,累進性,效率,行政簡化,不可追溯性,公平性,透明度和收稅充足性的原則。應優先考慮直接稅和累進稅。
稅收政策應促進再分配,並應刺激就業,商品和服務的生產以及對生態,社會和經濟負責的行為。
第301條
稅收只能在行政部門的倡議下並通過國民議會通過的立法才能征收,修改,免除或取消。收費和捐款只能通過主管機構通過的監管裁定來徵收,修改,免除或取消。特別費用和捐款應依法制定和管理。
第六節貨幣,外匯,信貸和金融政策
第302條
貨幣,信貸,外彙和金融政策應具有以下目標:
1.為經濟體係有效運作提供必要的付款方式。
2.建立總體現金流量水平,以保證足夠的財務安全邊際。
3.引導多餘的流動資金用於國家發展所需的投資。
4.促進貸款利率和借貸利率之間的水平和聯繫,以促進國民儲蓄和生產性活動的籌資,目的是維護價格的堅挺和貨幣均衡,防止國際收支赤字,與所載的經濟浮力目標相一致憲法。
第303條
貨幣,信貸,外彙和金融政策的起草是行政部門的專有權力,應通過中央銀行執行。法律應規範厄瓜多爾境內的法定貨幣流通。
信貸和金融政策的執行也應通過公共銀行系統來執行。
中央銀行是受公法管轄的法人,其組織和運作應依法建立。
第七節貿易政策
第304條
貿易政策應具有以下目標:
1.根據《國家發展計劃》確定的戰略目標發展,加強和推動國內市場。
2.規範,促進和執行有益於促進該國戰略性融入全球經濟的行動。
3.加強國內生產體系和生產。
4.為保障糧食和能源主權以及減少內部不平等做出貢獻。
5.促進規模經濟和公平貿易的發展。
6.防止特別是在私營部門的壟斷和寡頭,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市場運作的做法。
第305條
關稅的製定和水平的確定應由行政部門專有。
第306條
國家應促進對環境負責的出口,優先考慮那些創造更多就業機會和增加值的國家,特別是中小型生產者和工匠部門的出口。
國家應支持實現發展目標所需的進口,並勸阻那些對國內生產,人口和自然產生不利影響的進口。
第307條
國家與外國自然人和法人實體訂立的合同應隱含這些人放棄任何外交豁免權,但與外國公務員的合同除外。
第八節金融體系
第308條
金融活動是一項公共利益服務,可以在國家事先授權的情況下依法進行。其基本目標是保護存款並滿足實現國家發展目標的融資需求。金融活動應發揮有效的中介作用,使所積累的資源能夠促進國內生產投資以及對社會和環境負責的消費。
國家應促進獲得金融服務和信貸民主化。禁止串通,厭食和高利貸。
私人金融部門的監管不得轉移銀行償付能力的責任,也不暗示國家提供任何擔保。金融機構的管理人及其控制資本的人應對其償付能力負責。禁止凍結或任意或廣泛預扣公共或私人金融機構的資金或存款。
第309條
國家金融體係由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以及基層團結的經濟部門組成,它們是公共資源的中介。這些部門中的每一個部門都應受法律法規的約束,並應有專門的,有區別的控制機構,其作用應是維護其安全,穩定,透明和健全。所述實體應是自治的。控制機構的董事應對其在行政,民法和刑法上的決定承擔責任。
第310條
公共金融部門的目標應是可持續,高效,可及和公平地提供金融服務。授予信貸的目的最好是提高生產部門的生產率和競爭力,使發展計劃和處境不利群體的目標得以實現,從而促進它們積極地融入經濟。
第311條
基層團結金融部門應包括貸款和儲蓄合作社,協會或相互支持的實體,社區信用社和銀行,儲蓄協會。基層團結金融部門和微型,中小型生產單位的服務倡議,應在國家促進基層團結經濟發展的前提下,得到國家的優惠待遇。
第312條
金融系統的私人實體以及國家私人媒體實體,其董事和主要股東不得分別直接或間接擁有金融或媒體行業以外的實體的股權。各個控制機構將根據現行憲法和監管框架負責監管此類任務。
禁止金融實體或金融集團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會成員和股東在控制媒體的資本,投資或資產中擁有任何份額。
屬於國家金融體系的每個實體均應設有客戶辯護律師,該律師應獨立於該機構並依法任命。
第5章戰略部門,服務業和國有企業
第313條
國家保留遵循環境可持續性,預防,預防和效率原則管理,監管,監督和管理戰略部門的權利。
受國家決策和排他性控制的戰略部門,由於其重要性和規模而對經濟,社會,政治或環境產生決定性影響,必須確保充分行使權利和權利。社會的總體福利。
以下被視為戰略部門:各種形式的能源,電信,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石油和天然氣運輸和提煉,生物多樣性和遺傳遺產,無線電頻譜,水和其他依法設立的部門。
第314條
國家負責提供飲用水和灌溉用水,衛生,電力,電信,道路,海港和機場設施以及依法設立的其他公共服務。
國家應確保公共服務及其提供遵守義務,普遍性,統一性,效率,責任,普遍性,可及性,規律性,連續性和質量的原則。國家應採取步驟,確保公共服務的價格和費用是公平的,並應建立對其的監督和管理。
第315條
國家應設立公眾公司,以管理戰略部門,提供公共服務,可持續利用自然資源或公共資產以及從事其他經濟活動。
國有企業應當依法受到有關部門的規範和監督。他們應根據具有法律地位的公法作為公司運作;財務,經濟,行政和管理自主權,高質量的參數;以及商業,經濟,社會和環境標準。
盈餘收入可以分配給具有公共性質的同一公司或其子公司(無論相關還是關聯)的投資和再投資,以確保其發展。未投資或再投資的盈餘收入應轉入國家一般預算。
法律應規定國有企業在混合經濟公司中的份額,而國有企業應始終擁有多數股份,以參與戰略部門的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提供。
第316條
國家可以將其在戰略部門和公共服務中的參與權下放給它擁有多數股權的混合經濟公司。該代表團應符合國家利益,並應遵守法律為每個戰略部門設定的時限和界限。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國家可以在例外情況下將這些活動的執行權委託給私營企業和經濟的基層團結部門。
第317條
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是國家不可轉讓的遺產的一部分,不受限制法規的約束。在管理這些資源時,國家應優先考慮世代之間的責任,自然保護,收取特許權使用費或其他非稅捐款和公司股份;並應將環境,文化,社會和經濟性質的負面影響減至最小。
第318條
水是該國公共戰略遺產的一部分;它是國家不可剝奪的財產,不受制於時效。它是自然和人類生存的重要要素。禁止任何形式的水私有化。
水的管理應完全是公共的或基於社區的。衛生的公共服務以及飲用水和灌溉水的提供只能由國家或社區的法人提供。
國家應通過鼓勵公共和社區機構之間提供服務的聯盟,加強在水管理和公共服務提供方面的社區倡議的管理和運作。
國家應通過唯一的水權直接負責規劃和管理用於人類消費,灌溉的水資源,以確保糧食主權,生態財富和生產活動的優先次序。根據法律,公共,私營和基層團結部門必須將國家用水許可用於生產目的。
第六章勞動與生產
第一節組織生產形式及其管理
第319條
經濟中公認有各種形式的組織生產,包括社區,合作社,公共和私人企業,社團,家庭,家庭,自治和混合經濟。
國家應促進生產形式,以確保人民的良好生活,並勸阻那些侵犯其權利或自然權利的人;它將鼓勵滿足國內需求的生產,並確保厄瓜多爾積極參與全球經濟。
第320條
在組織生產過程的各種形式中,應促進參與性,透明和有效的管理。
任何形式的生產均應遵循質量,可持續性,系統生產率,對工作的高度尊重以及經濟和社會效率的原則和標準。
第2節。財產類型
第321條
國家承認並保障所有形式的財產權,無論是公共,私人,社區,國家,社團,合作社還是混合經濟,都必須履行其社會和環境角色。
第322條
知識產權是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確認的。禁止在科學,技術和祖先智慧領域中使用任何形式的集體知識。同樣禁止挪用生物多樣性和農業生物多樣性中所包含的遺傳資源
第323條
為了實施社會發展,環境的可持續管理和公益事業的計劃,國家機構出於公共事業或社會和國家利益的考慮,可以根據公平的評估,賠償和付款方式,宣布對貨物的沒收。法。禁止任何形式的沒收。
第324條
國家應保障男女在共同財產管理中獲得財產和決策的平等權利和平等機會。
第3節。工作形式和報酬
第325條
國家應保障工作權。公認的AH工作模式,無論是僱員還是個體經營者,包括自我維持和照顧他人的工作,以及所有男性和女性工人,都是生產性社會參與者。
第326條
工作權以下列原則為基礎:
1.國家應促進充分就業,消除就業不足和失業。
2.勞動權利不可放棄且是無形的。與此相反的規定均無效。
3.如果對勞工事務中的法律,法規或合同條款的範圍有任何不確定性,則應優先考慮這些條款對工人的利益的有效效力。
4.同工同酬。
5.人人有權在適當,有利的環境中開展工作,保證其健康,人身安全,保安,衛生和福祉。
6.從工作事故或疾病中恢復過來的任何人均有權依法恢復工作並繼續勞動關係。
7.未經事先授權,應保障工人的組織權利和自由。該權利應包括組建工會,行會,協會和其他形式的組織,加入其選擇的組織並自由退出的權利。組織權同樣被授予雇主。
8.國家應鼓勵依法建立工人和雇主組織;並在領導的輪換中促進民主,參與性和透明的運作。
9.出於國家機構勞資關係的所有目的,工人應由一個單一的組織代表。
10.應使用社會對話解決勞資糾紛並達成協議。
11.和解應為勞工事務上的有效機制,但前提是不放棄任何權利,並通過行政當局或主管法官將其正式化。
12.任何級別的集體勞資糾紛均應提交和解和仲裁法院。
13.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保證工人與雇主之間的集體談判。
14.承認工人及其工會組織罷工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工會代表應有必要的保證。用人單位依法有權罷工。
15.停止以下公共服務:衛生和環境衛生,教育,司法,消防,社會保障,電力,清潔水和污水處理,石油和天然氣生產,燃料的加工,運輸和分配,公共客運,禁止郵局和電信。法律應設定限制以保證這些服務的運行。
16.在擁有公共資源多數股權的國家私法機構和實體中,從事代表,管理,行政或專業活動以及其他公務員的國家機構和實體應遵守規範公共行政的法律。在這種制度下,公務員有權組織自己,捍衛自己的權利,改善公共服務的提供,並有權按照《憲法》和法律進行罷工。只要國家和公共行政管理部門有義務確保普遍利益,只有私營部門可以擁有集體談判協議。
第327條
勞資關係應為雙邊和直接的。
禁止任何形式的工作不安全感和不穩定,例如為公司或雇主的核心和日常活動進行勞務經紀和外包,按小時僱用,或任何可能影響工人權利的個人或集體。勞動義務,欺詐,欺騙和挪用公款的違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製裁和製裁。
第328條
應有合理的工資,體面的工資應滿足工人及其家庭最低的基本需要。除支付lim養費外,上述工資應不受扣押的影響。
國家每年應建立和審查法律規定的基本工資,其適用應是一般性和強制性的。
薪酬應在商定的時間範圍內支付,且不得減少或扣除,除非得到工人的明確許可並根據法律規定。
雇主從任何方面對工人的任何欠款,應被視為優先的一流信用,甚至應優先於有擔保的信用。
為了支付補償,報酬涵蓋了工人以現金,服務或實物獲得的一切,包括他/她可能因特殊工作和加班,計件工作,佣金,利潤分成或任何其他正常報酬而獲得的收入。利潤的法定百分比,偶爾的每日津貼或補貼以及額外的報酬應為例外。
依照法律,私營部門的工人有權分享公司的淨利潤。法律應當為從事不可再生資源開采的公司設定上述利潤分享的界限。國家是大股東的公司不得支付任何利潤。侵犯此項權利的利潤申報中的任何欺詐或錯誤陳述均應受到法律制裁。
第329條
年輕人有權參加生產活動,從事自給自足,家庭照料和社區活動。為此將創造條件和機會。
為了履行社區,民族和民族的工作權,國家應採取具體措施消除影響他們的任何歧視,承認並支持其所有形式的工作組織,並確保在平等的條件下獲得就業。
法律和其他法規允許的在公共場所從事的自僱和自由膝蓋工作應得到承認和保護。禁止以任何方式沒收此類工人的產品,工作材料或工具。
選拔,聘用和晉升的過程應基於能力,技能,培訓,才能和能力的要求。禁止使用會影響人們隱私,尊嚴和人身安全的歧視性標準和手段。
國家應鼓勵職業準備和培訓,以增加獲得就業和自營職業的機會和質量。
國家應確保在海外遵守厄瓜多爾工人的勞動權利,並應與其他國家促進公約和協議,以確保這些工人的正常法律權利。
第330條
在平等的條件下,應確保殘疾人能夠進入和獲得工作。國家和雇主應實施社會服務並提供特殊協助以便利其活動。禁止在任何與殘疾工人的狀況有關的情況下降低工資。
第331條
國家應保證婦女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職業和職業培訓與晉升,平等的報酬以及自營職業的選擇。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不平等。
禁止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影響工作婦女的歧視,騷擾或暴力行為。
第332條
國家應保證尊重所有工人的生殖權利,包括消除影響生殖健康的勞動風險,獲得就業和工作保障,而不受懷孕或生育子女數量的限制,產婦和母乳喂養的權利以及該權利。陪產假。
禁止因懷孕和產假解僱職業婦女,以及與生殖角色有關的歧視。
第333條
在家裡進行的無償自我維持和照顧工作,被認為是生產性工作。
國家應努力建立與人類照料的需求相協調的勞動體系,並促進適當的服務,基礎設施和工作時間表;它應特別提供托兒服務,殘疾人照料服務以及工人能夠從事其勞動活動所需的其他服務;它還應促進男女在家庭工作和家庭義務中的共同責任和對等。
根據制度和法律的一般條件,社會服務保護應逐步擴大到負責在家中無償家庭工作的人。
第4節。輸入民主化
第334條
國家應促進公平獲取投入品,其職責應為:
1.為了防止生產投入和資源的集中或ho積,促進其分配,消除獲取這些投入的特權或不平等。
2.起草具體政策,在獲得生產投入方面消除對女性生產者的不平等和歧視。
3.促進和支持生產過程中知識和技術的開發和傳播。
4.制定政策,促進所有部門的國內生產,特別是為了保證糧食和能源主權,創造就業和增加值。
5.加強公共金融服務和信貸民主化。
第五節商業和公平貿易
第335條
國家應根據需要對商業和貿易進行監管,監督和乾預;並懲罰中間商對商品和服務的剝削,高利貸,ho積,欺騙和投機行為,以及對經濟權利和公共及社區資產的任何形式的損害。
國家製定保護國內生產的價格政策;它應建立制裁機制,以防止任何私人壟斷或寡頭壟斷行為,或防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為。
第336條
國家應鼓勵和維護公平貿易,將其作為獲得優質商品和服務的手段,最大程度地減少中間商的扭曲並促進可持續性。
國家應確保市場的透明度和效率,並應鼓勵在依法建立的平等條件和平等機會中進行競爭。
第337條
國家應根據戰略遠景,發展用於產品的收集,轉化,運輸和銷售的基礎設施,以滿足基本的國內需求,並確保厄瓜多爾經濟參與該地區和世界。
第六部分:節省和投資
第338條
國家應促進和保護國內儲蓄,作為國內生產性投資的來源。它還應為返還移民的儲蓄和資產創造激勵措施,以使人員和不同經濟單位的儲蓄直接用於高質量的生產性投資。
第339條
國家鼓勵國內外投資,並根據投資種類製定具體規定,優先發展國內投資。投資應根據生產多樣化,技術創新以及在地區和部門之間取得平衡的標准進行。
外商直接投資應補充國內投資;它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框架和法規以及權利的適用,並應旨在滿足《國家發展計劃》以及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的各種發展計劃中規定的需求和優先事項。
公共投資應旨在實現《憲法》規定的發展結構的目標,並應在國家和地方發展計劃以及各個投資計劃的框架內實施。
標題VII。生存系統的好方法
第1章包容和平等
第340條
國家社會包容和平等製度是一套明確,協調的製度,機構,政策,規範,方案和服務,可確保行使,保障和執行《憲法》所載各項權利,並實現《憲法》所規定的目標。發展計劃
該系統應與國家發展計劃和國家分散參與計劃的系統協調;它應遵循普遍性,平等,平等,進步,跨文化主義,團結和非歧視的原則;其職能應基於質量,效率,效力,透明度,責任感和參與標準。
該系統包括教育,衛生,社會保障,風險管理,體育和運動,生境和住房,文化,信息和通信,休閒享受,科學和技術,人口,人類安全和交通運輸等部門。
第341條
國家應創造條件,以在其一生中對其居民提供全面保護,這些條件應確保《憲法》所規定的權利和原則,特別是多樣性平等和不歧視方面的權利和原則,並應優先考慮那些需要由於不平等現象的持續存在,排斥,歧視或暴力,或者由於年齡,健康狀況或殘障而特別考慮。
整體保護應依法通過專門的系統發揮作用。專門製度應以其具體原則以及國家社會包容和公平制度的原則為指導。
全面保護兒童和青少年權利的國家權力下放系統應負責確保行使兒童和青少年的權利。它們應成為公共,私人和社區機構系統的一部分。
第342條
國家應優先,公平地分配足夠的及時和永久資源,用於系統的運行和管理。
第一節教育
第343條
國家教育系統的目的是發展人口的個人和集體能力和潛力,促進學習以及知識,技術,智慧,藝術和文化的產生和使用。該系統應以學習主題為核心,並應以包容,高效和有效的方式靈活,動態地運行。
國家教育系統應根據國家的地理,文化和語言多樣性並尊重社區,人民和國家的權利,納入跨文化視野。
第344條
國家教育系統應由教育過程中的機構,計劃,政策,資源和參與者,以及在初等,基礎和中等教育階段的行動組成,並應與高等教育系統相銜接。
國家應通過國家教育當局行使系統的領導權,國家教育當局應制定國家教育政策,還應規範和監督涉及教育的活動以及系統實體的功能。
第345條
應通過公共,公共和宗教混合以及私立學校的機構提供作為公共服務的教育。
在學校中,應在包容和社會平等製度的框架內免費提供社會服務和心理支持。
第346條
應當建立一個自治的公共機構,進行內部和外部的綜合評估,以提高教育質量。
第347條
以下是國家的責任:
1.加強公眾教育和共同教育;確保永久提高質量,擴大覆蓋範圍,擴大物理設施和增加公立學校所需的設備。
2.確保學校成為行使權利和和平共處的民主場所。學校應有機會及早發現特殊要求。
3.保證正規和非正規的教育方式。
4.確保所有教育機構都採用基於權利的方法來提供公民,性和環境方面的教育。
5.在整個教育過程中保證尊重兒童和青少年的心理進化發展。
6.消除教育系統中的一切形式的暴力,維護學生的身體,心理和性完整性。
7.消除純粹的,功能性的和數字式的文盲,並支持掃盲後的進程和成人繼續教育,並克服教育滯後。
8.將信息和通信技術納入教育進程,並促進教學與生產性和社會活動之間的聯繫。
9.在國家公共政策的指導下,在充分尊重社區權利的情況下,保證文化間雙語教育制度,其中主要的教學語言應為各自國家的語言,西班牙語為文化間關係的語言。 ,民族和國家。
10.確保課程中逐步包括至少一種祖傳語言的教學。
11.確保學生,家庭和教師積極參與教育進程。
12.在社會,領土和區域平等原則的基礎上,保證所有人都有接受公共教育的機會。
第348條
公共教育應免費,國家應及時,定期和充足地資助。專門用於教育的資源分配應受制於社會,人口和領土平等等標準。
只要國家遵守免費,強制性和確保機會均等的教育原則,國家應資助特殊教育並能夠在財政上支持混合的公共和宗教教育,手工藝和社區教育。 ,對教育和公共資源管理的結果負責,並依法具有適當資格。接受公共資助的教育機構應為非營利性實體。
未能按照上述條件轉讓資源的,將被解僱被解職的當局和公務員,並處以罰款。
第349條
國家應根據其職業發展,業績和學歷,為教職員工保證在各個層次和形式上的工作保障,現代化,持續培訓以及教學和學術水平的提高以及合理的報酬。法律應規範教師的職業流向,薪資和晉升規模;建立國家績效考核制度和各級薪酬政策。應建立教師晉升,調動和輪換政策。
第350條
高等教育系統的目標是具有科學和人文主義視野的學術和專業培訓;科學技術研究;創新,促進,發展和傳播智慧和文化;在發展系統目標方面為該國的問題建立解決方案。
第351條
高等教育制度應與國家教育制度和《國家發展計劃》相銜接;法律應建立機制與行政部門協調高等教育系統。該系統應在各種形式的知識,普遍思維和思想之間的對話框架內,按照負責任的自主權,聯合治理,機會均等,質量,相關性,完整性,對決定思想和知識的自決原則進行管理。全球科技生產。
第352條
高等教育系統應由大學和理工學校,高級職業技術和教學機構組成;以及音樂和藝術音樂學院,均經過適當認證和評估。
這些機構,無論是公共機構還是私人機構,都是非營利的。
第353條
高等教育制度受以下方面的管轄:
1.系統的公共內部計劃,法規和協調機構,以及各個參與者與行政部門之間的關係。
2.公共技術機構以及機構,職業流和計劃的認證和質量保證,不能由作為法規目標的機構代表組成。
第354條
公立和私立大學及理工學院應在負責系統規劃,監管和協調的機構作出具有約束力的有利報告後依法成立,該報告將基於負責質量的機構先前的有利和強制性報告保證和國家計劃機構。
在對系統質量保證機構和國家計劃機構的事先同意後,由負責計劃,調節和協調系統的機構發布決議,建立先進的技術,職業和教學機構。
新的公共研究機構和大學職業流的創建和資助應符合國家發展的要求。
負責計劃,規範和協調系統的機構以及認證和質量保證機構也可以依法停學,大學,理工學院,高等教育,技術和教學機構以及音樂學院根據要求廢除那些由法律創造的產品。
第355條
國家應根據發展結構的目標和《憲法》規定的原則,承認大學和理工學校的學術,行政,財務和組織自主權。
大學和理工學院被視為享有自主權,被行使和理解為團結和責任。這種自治保證了學術自由的行使和尋求真理的權利,沒有任何限制;按照權力輪換,透明度和政治權利的原則進行自治和管理;以及科學,技術,文化和藝術的生產。
他們的住所是不可侵犯的,除非適用於個人住所的情況和用語,否則不得闖入和搜查。內部法律和秩序的保證應是其當局的職權範圍和責任。當需要保護法律和秩序力量時,機構的最高權力機關應要求提供相關協助。
自治不會免除系統的機構被審核,社會責任,問責制和參與國家計劃的責任。
行政部門不得剝奪他們的收入或預算撥款,或延遲向該系統任何機構的轉移,或關閉它們或完全或部分重組它們。
第356條
直到第三級[專上大學教育]之前,免費接受公共高等教育。
公立高等教育機構的錄取應通過法律規定的學分等效和錄取制度進行管理。
免費學費應與學生的學術責任掛鉤。
不論其公私性質,均應保證就讀,永久,通過和畢業方面的機會均等,但對私立教育收取學費的除外。
高級私立教育的學雜費和註冊費應得益於獎學金,貸款,錄取名額等機制,這些機制可以確保社會融合和各個方面的公平。
第357條
國家應當保證對公立高等教育機構的資助。公立大學和理工學院可以創造補充性收入來源,以提高其學術能力,投資於研究並提供獎學金和禁令,這對參加第三級教育[大專學歷]的人來說不會產生任何費用。這些資源的分配應主要基於質量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標準。
該法律應規範技術諮詢服務,諮詢服務以及涉及公立或私立大學和理工學校的替代收入來源的服務。
第2節:健康
第358條
國家衛生系統的目的應是確保發展,保護和恢復個人和集體的健康和整體生活的能力和潛力,並承認社會和文化的多樣性。該制度應遵循社會包容和平等國家製度的一般原則,並遵循性別和世代相傳的生物倫理,充分性和跨文化主義原則。
第359條
國家衛生系統應由衛生機構,計劃,政策,資源,行動和參與者組成;它應涵蓋健康權的所有方面;應當保證各級的促進,預防,恢復和康復;鼓勵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第360條
該制度應通過其組成的機構在初級保健的基礎上,保證促進家庭和社區健康,預防和綜合保健;它應闡明各種級別的護理;它應促進與祖傳藥物和替代藥物的互補性。
全面的公共衛生保健網絡應是國家衛生體系的一部分,並且應由在法律,運營和互補關係的基礎上,由協調一致的國家機構,社會保障和其他屬於國家的供應商組成。
第361條
國家應通過國家衛生主管部門對系統進行領導,應對國家衛生政策負責,並為所有與健康相關的活動以及部門實體的功能製定標準,進行監管和監督。
第362條
應通過州,私人,自治和社區機構以及實行替代和補充祖傳醫學的機構提供作為公共服務的醫療保健。醫療保健服務應安全,優質,人道,並應保證知情同意,信息訪問和患者信息保密。
國家公共衛生服務應是普遍的,並且在各級護理中都是免費的,並且應包括必要的診斷,治療,藥物和康復程序。
第363條
國家應負責:
1.起草公共政策,以確保在家庭,工作中和社區中促進,預防,治愈,康復和提供綜合保健,並促進健康習慣。
2.普及醫療保健,永久提高質量,並擴大覆蓋範圍。
3.建立國家醫療保健服務,吸收人才,並向公共衛生機構提供物理基礎設施和設備。
4.通過承認,尊重和促進其知識,藥物和手段的使用,保證祖傳和替代保健做法。
5.根據《憲法》的規定,為需要優先關注的群體提供特殊照顧。
6.確保性和生殖健康行動和服務,並保證婦女的整體保健和生活,特別是在懷孕,分娩和產後。
7.確保提供,獲得優質,安全和有效的藥物,規範其銷售並促進全國生產和使用滿足人民的流行病學需求的非專利藥物。在獲得藥物方面,應優先考慮公共衛生利益經濟和商業利益。
8.促進衛生人員的整體發展。
第364條
成癮是一個公共衛生問題。國家應負責制定協調計劃,以了解,預防和控製酒精,煙草以及麻醉和精神藥物的使用,並為偶發,習慣和有問題的使用者提供治療和康復。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將他們定為刑事犯罪或侵犯其權利。
國家應當控制和規範菸酒廣告。
第365條
公共或私人機構或醫療保健專業人員均不得拒絕緊急護理。拒絕將受到法律制裁。
第366條
用於衛生的公共資金應及時,定期和充足,並且必須來自國家總預算的持續資金。政府資源應根據人口標準和健康需求進行分配。
國家應為國家衛生機構提供資金,並應能夠在財政上支持自治機構和私人機構,只要這些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就可以免費保證服務,遵守公共政策,並確保質量,安全和尊重權利。這些機構應接受國家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節。社會保障
第367條
社會保障制度是公共的和普遍的,不能私有化,應滿足民眾的臨時需要。意外事故的保護應通過強制性全能保險及其特殊制度來有效實施。
該制度應以國家社會包容和公平制度的原則為指導,並以義務,充分性,融合,團結和輔助的原則為指導。
第368條
社會保障體系應由公共機構,規範,政策,資源,社會保障服務和規定組成,並應以可持續性,效率,迅速性和透明性為標準。國家應當制定與社會保障有關的活動的標準,規範和控制。
第369條
強制性全能保險應涵蓋疾病,產婦,陪產假,勞動危險,解僱,失業,老年,無效,殘疾,死亡和法律規定的意外情況。應通過公共綜合保健網絡提供針對突發疾病和生育的保健服務。
強制性全能保險應擴展到整個城鄉人口,無論其勞動狀況如何。開展無償家務和照料活動的人的保健服務,應由國家投入和捐助。法律應確定相應的機制。
新服務的創建應得到適當的資助。
第370條
厄瓜多爾社會保障協會是依法管理的自治實體,應負責向其附屬機構提供強制性全能保險的應急費用。
國家警察部隊和武裝部隊應能夠依法受益於特殊的社會保障體系;其社會保障實體應成為綜合公共衛生網絡和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部分。
“國家保證為會員支付退休金
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部隊。”
第371條
社會保障服務應由受僱的被保險人及其各自的雇主負擔;由獨立參保人出資;居住在國外的厄瓜多爾人的自願捐款;並由國家提供配額和捐款。
專門用於強制性大學保險的國家資源應每年出現在國家總預算中,並應按時調撥。
社會保障現金權利不應被終止,扣押或扣繳,除非法律規定的a養費支付或為保險機構的利益而承擔的義務應予免稅。
第372條
強制性全能保險的資金和儲備金應為自己的資源,與公共財產分開,並應用於充分實現創建該保險的目的和職能。任何國家機構都不能干預或處置其資金和儲備金或破壞其資產。
養卹金公共資金及其投資應通過厄瓜多爾社會保障協會擁有的金融機構進行;其管理應遵守安全性,償付能力,效率,盈利能力和主管機構控制的原則。
第373條
隸屬於厄瓜多爾社會保障研究所的農村工人社會保障,應包括一個特殊的強制性全民保險制度,以保護農村人口和以傳統捕魚為生的人;它應由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被保險人和雇主的相互支持捐款,受保護戶主的不同捐款以及保證其鞏固和發展的財政撥款來資助。保險應提供健康福利並提供保護,以防意外,殘障,老年和死亡
公共和私人保險應無例外地通過厄瓜多爾社會保障協會為農村工人的社會保障提供資金。
第374條
國家應鼓勵在國外定居的厄瓜多爾人自願加入厄瓜多爾社會保障協會,並應確保提供緊急情況。這些服務的資金應得益於在國外居住的自願關聯人的貢獻。
第4節。人居和住房
第375條
國家在各級政府中應保障居住權和體面住房的權利,為此目的,國家應:
1.提供必要的信息,以製定戰略和計劃,以了解住房,服務,公共空間和交通,設備與城市土地管理之間的聯繫。
2.保留國家地理參考的棲息地和房屋綜合地籍。
3.根據普遍性,公平性和跨文化主義的原則,以風險管理方法起草,實施和評估關於生境和普遍獲得住房的政策,計劃和方案。
4.在特殊制度下改善不穩定的住房,提供住房,公共場所和綠地,並提高租金。
5.制定計劃和方案,通過政府銀行和基層信貸機構為社會利益住房提供資金,重點是財政資源有限的人和女戶主。
6.確保不間斷地向學校和公立醫院提供公共清潔水服務和電力。
7.確保所有人都有權利以公平的價格訂立房屋租賃合同,而不受濫用。
8.保障和保護公眾進入海洋沙灘和河流,湖泊和池塘兩岸的通道,以及存在垂直通道的途徑。
國家應對生境和住房的規劃,調控,控制,資金和政策制定行使領導權。
第376條
為了執行住房,棲息地和環境保護的權利,市政當局將能夠依法徵用,保留和控制未來發展的區域。禁止從投機性的土地使用方式中獲取收益,特別是禁止將其使用方式從農村改為城市,或將公共場所改為私人用途。
第5節。文化
第377條
國家文化體系旨在建立民族特性;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的多樣性;鼓勵藝術創作自由以及文化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傳播,分發和享受;並維護社會記憶和文化遺產。保證充分行使文化權利。
第378條
國家文化體系應由接受公共資金的文化部門的所有機構以及自願與該體系聯繫的團體和個人組成。
接受公共資金的文化單位應當受到控制和問責。
國家應通過主管機構在創造和表達自由,跨文化主義和多樣性方面行使系統的領導權,負責管理和促進文化,並起草和執行國家政策。這個領域。
第379條
以下是有形和無形文化遺產的一部分,與個人和群體的記憶和身份以及國家保障的目標有關,其中包括:
1.語言,表現形式,口頭傳統以及各種文化表現形式和創作,包括具有儀式,節日或生產性質的表現形式。
2.構成人民身份里程碑或具有歷史,藝術,考古,人種或古生物學價值的城市建築物,空間和部門,紀念碑,自然遺址,小徑,花園或風景。
3.具有歷史,藝術,考古,人種學或古生物學價值的文件,物體,收藏品,檔案館,圖書館和博物館。
4.藝術,科學和技術創作。
國家的文化遺產資產不得轉讓,不受扣押,並且不受規約的約束。國家對獲得文化遺產資產享有優先權,並應保證對其進行保護。任何損壞應依法受到懲罰。
第380條
以下是國家的責任:
1.通過永久性政策保障對有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藝術,語言和考古財富,集體記憶和價值觀念的確定,保護,防禦,保存,恢復,傳播和增長以及構成厄瓜多爾多民族,多文化和多民族身份的表現形式。
2.促進對被掠奪,丟失或退化的遺產資產的歸還和恢復,並確保對大眾傳媒印刷品,視聽材料和電子內容進行授權版權註冊。
3.確保發行,公開展覽和大眾傳播的過程不限製或限制創作者的獨立性,也不限制公眾獲得國家獨立文化藝術創作的機會。
4.制定政策和實施教學形式,以發展各個年齡段的人的藝術和創造力,並優先考慮兒童和青少年。
5.支持藝術專業的實踐。
6.為個人,機構,公司和媒體建立激勵和刺激措施,以促進,支持,發展和資助文化活動。
7.確保文化供應的多樣性,促進全國文化財產的生產及其大規模傳播。
8.確保為實施文化政策提供充足和及時的資金。
第6節。體育與休閒
第381條
國家應保護,促進和協調體育活動,包括體育運動,體育活動和娛樂活動,作為有助於人的健康,人的形成和整體發展的活動;它應促進在教育,社區和教區一級大規模參加體育活動和體育活動;它將贊助運動員的準備和參加包括奧運會和殘奧會在內的國內外比賽;並應促進殘疾人的參與。
國家應保證這些活動所需的資源和基礎設施。資源應受國家控制,問責制,並且必須公平分配。
第382條
依法承認體育組織的自治權以及體育館和其他從事體育活動的設施的管理。
第383條
保障個人和社區享有自由時間,擴大其享受的自然,社會和環境條件以及促進休閒,休息和個性發展活動的權利。
第7節:媒體
第384條
作為公共服務的通信應通過公共,私人和社區媒體實體提供。
媒體系統應確保行使傳播權,信息權和言論自由權,並應加強公眾參與。
該系統應由公共機構和參與者,政策和監管框架組成;以及自願加入其中的私人玩家,公民和社區。國家應起草公共傳播政策,並不受限制地尊重《憲法》和國際人權文書所載的表達自由和傳播權。法律應定義其組織,功能和公眾參與的形式。
第八節科學,技術,創新和祖先智慧
第385條
在尊重環境,自然,生命,文化和主權的框架內,國家科學,技術,創新和祖先智慧體系的最終目的應為:
1.產生,適應和傳播科學技術知識。
2.恢復,加強和提升祖先的智慧。
3.發展促進國民生產,提高效率和生產力,改善生活質量並為實現良好生活方式作出貢獻的技術和創新。
第386條
該系統應由方案,政策,資源,行動組成,並應包括國家機構,大學和理工學校,公共和私人研究機構,公共和私人企業,非政府組織以及自然人或法人,只要它們承擔研究,技術開發,創新以及與祖先智慧相關的活動。
國家應通過主管機構,根據《國家發展計劃》並在其參與方的參與下,協調製度並製定目標和政策。
第387條
以下是國家的責任:
1.促進和促進融入知識社會,以實現發展系統的目標。
2.促進知識的產生和生產,促進科學技術研究,並提升祖先的智慧,從而為實現良好的生活方式做出貢獻(sumak kawsay)。
3.為確保傳播和獲取科學技術知識,在《憲法》和法律所確定的框架內對發現和調查結果的使用權。
4.在尊重道德,自然,環境和恢復祖先智慧的框架內,保證創造和研究的自由。
5.依法承認研究人員的身份。
第388條
國家應分配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創新,科學訓練,恢復和發展祖先智慧以及傳播知識所需的資源。這些資源的一定比例應通過競爭性發現專門用於資助項目。接受公共資金的組織應受到問責制和各自國家的控制。
第九部分:風險管理
第389條
國家應通過風險預防,減災,恢復和改善社會,經濟和環境狀況,保護人員,社區和自然界免受自然或人為災難的不利影響,以使脆弱性狀況降至最低。
全國分散風險管理系統由來自所有地方,區域和國家公共及私人機構的風險管理部門組成。國家對依法設立的技術機構行使領導權。它應具有以下主要職責:
1.查明影響厄瓜多爾領土的現有和潛在的內部和外部風險。
2.生成,民主化獲取和傳播足以及時地適當管理風險的信息。
3.確保所有公共和私人機構都必須將風險管理納入其規劃和管理的跨領域問題。
4.在公民以及公共和私人機構中建立能力,以查明其各自行動領域所固有的風險,報告這些風險,並採取旨在減少這些風險的行動。
5.明確說明機構,以便它們協調行動以預防和減輕風險,並在緊急情況或災難發生之前應對這些風險,恢復和改善條件。
6.採取和協調必要的行動,以減少脆弱性並預防,緩解,解決和恢復災難或緊急情況對國家領土造成的可能不利影響。
7.確保有足夠和及時的資金,以確保系統運作並協調旨在風險管理的國際合作。
第390條
風險應根據子公司分權原則進行管理,這意味著機構在其地理區域內負有直接責任。當其風險管理能力不足時,具有最大領土範圍和最大技術和財務能力的機構應在其在本國的權威上提供所需的支持,而不減輕其責任。
第十節人口與人類流動
第391條
國家應在尊重人的自決權和多樣性的框架內起草和實施有助於平衡領土和代際發展並確保保護環境和人口安全的人口政策。
第392條
國家應保障人員流動方面的權利,並應與各級政府協調,通過主管機構行使移徙政策的領導權。國家應設計,採用,實施和評估政策,計劃,方案和項目,並應與國家和國際層面致力於人口流動的其他國家和民間社會組織的機構協調行動。
第11部分:人身安全
第393條
國家應採取綜合政策和行動,確保人的和平共處,促進和平文化,防止形式的暴力和歧視以及犯罪和犯罪的發生,保障人類安全。這些政策的規劃和實施應委託各級政府專門機構負責。
第十二部分運輸
第394條
國家應保證在其領土內進行陸上,空中,海上和內河運輸的自由,沒有任何特權。優先發展大眾運輸和採用差別化的運輸費率政策。國家應規範陸上,空中和水上運輸以及機場和港口的活動。
第2章。生物多樣性和自然資源
第一節自然與環境
第395條
憲法承認以下環境原則:
1.國家應保證可持續的發展模式,在環境上平衡並尊重文化多樣性,保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的自然再生能力,並確保滿足今世後代的需求。
2.環境管理政策應適用於所有部門和所有領域,並應由國家在其所有級別以及該國領土上的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強制執行。
3.國家應保證受影響的人,社區,民族和民族積極和永久地參與所有影響環境的活動的計劃,實施和監測。
4.如果對有關環境問題的法律規定的範圍存有疑問,應以其對保護自然的有效力量的最有利的解釋為準。
第396條
國家應採取及時的政策和措施,以確保對損害的確定性避免對環境的不利影響。如果對因契約或遺漏而造成的環境影響存有疑問,儘管沒有科學證據表明受到損害,但國家應採取有效,及時的保護措施。
對環境造成損害的責任是客觀的。除相應的處罰外,對環境的所有損害還應承擔全面恢復生態系統並補償受影響的人和社區的義務。生產,分銷,銷售和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的每個參與者都應承擔直接責任,以防止任何環境影響,減輕和修復所造成的損害以及維持持續的環境監測系統。
起訴和懲罰對環境造成損害的責任人的法律程序不受任何時效法規的約束。
第397條
在發生環境破壞的情況下,國家應立即採取輔助措施,以保證健康和生態系統的恢復。除相應的製裁外,國家應在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的基礎上,對進行損害賠償程序的活動的經營者提起訴訟,要求承擔整體賠償。該責任還應與負責進行環境監測的公務員有關。為了保證在健康和生態平衡的環境中生活的個人和集體權利,國家保證:
1.允許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人類社區或團體在不損害其直接利益的情況下提起法律訴訟並訴諸司法和行政機構,以從他們那裡獲得對環境事項的有效拘留,包括要求採取預防措施的可能性能夠終結訴訟所針對的威脅或環境損害的措施。有關沒有潛在或真實危險的舉證責任應由活動的經營者或被告承擔。
2.建立預防和控制環境污染,恢復退化的自然空間以及為自然資源提供可持續管理的有效機制
3.規範對人或環境有毒有害的材料的生產,進口,分銷,使用和最終處置。
4.確保自然保護區的無形,以確保保護生物多樣性和維持生態系統的生態功能。國家負責自然保護區的管理。
5.根據即時性,效率,預防性,責任感和團結原則建立國家預防,風險管理和自然災害系統。
第398條
應向社區諮詢所有可能影響環境的國家決策或授權,並應及時將其充分告知。諮詢對象為國家。法律應規範事先諮詢,公眾參與,時限,諮詢的主題以及對要進行諮詢的活動所使用的評估和反對標準。
國家應根據法律和國際人權文書規定的標準,考慮到社區的意見。
如果上述磋商過程引起了各自社區的多數反對,則是否執行該項目的決定應由相應的上級行政機關依法適當證明的決議通過。
第399條
充分行使國家對環境的監護權和公民對其環境保護的共同責任,應通過分散的國家環境管理體係來闡明,該體系應負責保護環境和自然。
第2節。生物多樣性
第400條
國家應對生物多樣性行使主權,其管理和管理應在世代相傳的基礎上進行。
宣布保護生物多樣性及其所有組成部分符合公共利益,特別是農業和野生生物的生物多樣性以及該國的遺傳資產。
第401條
厄瓜多爾被宣布不含轉基因作物和種子。例外地,只有在共和國總統正式證實並由國民議會通過的國家利益下,才能將轉基因種子和農作物引入該國。國家應使用嚴格的生物安全標準,對現代生物技術及其產品的使用和開發及其試驗,使用和銷售進行監管。禁止使用危險或實驗性生物技術。
第402條
禁止授予從與國家生物多樣性相關的集體知識中獲得的副產品或合成物的權利,包括知識產權。
第403條
國家不得對包括破壞生物多樣性,人類健康,集體權利和自然權利的保護和可持續管理的條款的合作協議或協定作出承諾。
第三節自然資產和生態系統
第404條
厄瓜多爾獨特而無價的自然資產包括物理,生物和地質構造,從環境,科學,文化或景觀的角度來看,其價值需要保護,保護,恢復和促進。其管理應遵循原則和保證。包含在《憲法》中,並應依法按照土地利用規劃和生態區劃進行。
第405條
國家保護區製度應保證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生態功能的維持。
該系統應由州,分散的自治,社區和私人子系統組成,並且應由州指導和管理。國家應分配必要的財政資源以確保該系統的財務可持續性,並應在其行政管理中促進在保護區內擁有祖居的社區,人民和國家的參與。
外國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將無法獲得國家安全或保護區的任何土地契約或特許權。
第406條
國家應規範脆弱和受威脅的生態系統領域的保護,管理以及可持續利用,恢復和界限,其中包括安第斯高沼地,濕地,雲霧森林,乾濕熱帶森林和紅樹林,海洋生態系統和海濱等生態系統。
第407條
在保護區和宣佈為無形資產的區域,包括林業生產中,禁止開採不可再生自然資源的活動。例外地,可應共和國總統的充分要求並在聯合國宣布國家利益聲明後利用這些資源。國民議會,如果認為適當的話,可以舉行全民投票。
第4節自然資源
第408條
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以及通常來自地面的產品,礦產和石油礦產,性質不同於土壤的物質,包括位於領海和海域覆蓋地區的物質以及生物多樣性其遺傳資產和無線電頻譜是國家不可剝奪的財產,不受扣押,不受制於時效。這些資產只能嚴格按照《憲法》規定的環境原則生產。
國家應參與利用這些資源所獲得的利潤,其數額不得少於生產這些資源的公司所獲得的利潤。
國家應保證生產,消費和使用自然資源和能源的機制能夠保存和恢復自然循環,並有可能有尊嚴地生活。
第5部分土壤
第409條
水土保持,特別是其肥沃的土壤,是公共利益和國家優先事項。應建立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的監管框架,以防止其退化,特別是由於污染,荒漠化和侵蝕所致。
在受退化和荒漠化過程影響的地區,國家應制定和促進造林,重新造林和重新植被的項目,避免單作種植,最好使用適合該地區的本地物種。
第410條
國家應向農民和農村社區提供支持,以保護和恢復土壤,以及發展保護和促進糧食主權的耕作方式。
第6部分:水
第411條
國家應當保障與水循環有關的水資源,流域和生態流量的養護,恢復和綜合管理。應規範可能影響水質和水量以及生態系統平衡的AH活動,尤其是在補水源和地區。
生態系統和人類消費的可持續性將是用水和發展中的優先事項。
第412條
負責水管理的主管部門應負責其計劃,調節和控制。該主管部門應與負責環境管理的主管部門合作並進行協調,以確保基於生態方法的水管理。
第7節。生物圈,城市生態學和能源的替代來源
第413條
國家應促進能源效率,開發和使用環境清潔,健康的做法和技術,以及多樣化和影響較小的可再生能源,而這些資源不會危害食品主權,生態系統的生態平衡或水權。
第414條
紐約州應通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森林砍伐和空氣污染,採取適當的跨領域措施來緩解氣候變化;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森林和植被;並應保護處於危險之中的人口。
第415條
中央國家和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應對城市發展和土地使用規劃採取整體參與式政策,從而有可能調節城市增長,管理城市動物區係並促進綠地的建立。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應制定有關合理使用水,減少再循環和適當處理固體和液體廢物的計劃。應當促進和促進非機動陸上運輸,特別是在建立自行車道時。
標題VIII。國際關係
第1章處理國際關係的原則
第416條
厄瓜多爾與國際社會的關係應響應厄瓜多爾人民的利益,負責這些關係的人及其執行者應對此負責,其結果是:
1.它宣布國家獨立和法律平等,和平共處,人民自決以及合作,融合與團結。
2.它主張和平解決爭端和國際衝突,並拒絕使用威脅和武力解決上述問題。
3.它譴責各國干涉其他國家的內政以及任何形式的干預,無論是武裝襲擊,侵略,佔領,經濟還是軍事封鎖。
4.促進和平與普遍裁軍;它譴責某些國家在另一國領土上開發和使用大規模毀滅性武器以及為軍事目的增設基地或設施。
5.它承認在美國生活在一起的各個民族的權利,特別是促進建立表達,維護和保護其社會多樣化特徵的機制的權利,並反對種族主義,仇外心理和一切形式的歧視。
6.它倡導普遍公民原則,地球上所有居民的自由流動以及外國人或外國人地位的逐步消亡,這是改變國家之間,特別是南北國家之間不平等關係的要素。
7.它要求遵守人權,特別是移徙者的權利,並通過遵守簽署國際人權文書所承諾的義務,促進移徙者的充分享受。
8.它譴責一切形式的帝國主義,殖民主義和新殖民主義,並承認人民有權抵抗和使自己擺脫一切形式的壓迫
9.它承認國際法是一種行為標準,並呼籲國際機構民主化,並使各國在這些機構中公平參與。
10.在區域經濟和政治集團的積極參與下,它促進建立多極全球秩序,並加強橫向聯繫,以建立一個公平,民主,共同支持,多樣化和跨文化的世界。
11.它優先促進安第斯地區,南美和拉丁美洲的政治,文化和經濟一體化。
12.它在國家之間建立了一種新的貿易和投資系統,該系統以正義,團結,互補為基礎,建立了監測跨國公司的國際機制,並建立了公正,透明和公平的國際金融體系。它拒絕將與外國私人公司的爭端轉變為國家之間的衝突。
13.它促進建立,批准和執行關於保護和再生地球和生物圈生命週期的國際文書。
第二章國際條約和工具
第417條
厄瓜多爾批准的國際條約應遵守《憲法》規定的規定。就條約和其他國際人權文書而言,應適用《造福人類》,《權利不受限制,直接適用》和《憲法》規定的開放條款的原則。
第418條
總統負責簽署或批准條約和其他國際文書。
共和國總統應立即將其簽署的所有條約通知國民議會,並對其性質和內容進行準確說明。條約只有在大會獲悉後十天才能批准其隨後的批准或交存。
第419條
在下列情況下,批准或退出國際條約應事先獲得國民議會的批准:
1.在提及領土或邊界劃界問題時。
2.建立政治或軍事聯盟時。
3.當涉及承諾頒布,修改或廢除法律時。
4.當提及憲法中規定的權利和保障時。
5.當國家經濟計劃在其國家發展計劃中約束國際金融機構或跨國公司的條件時。
6.當他們承諾該國遵守一體化和貿易協定時。
7.當它們將具有國內法律性質的權力歸屬於國際或超國家組織時。
8.當它們損害該國的自然遺產,特別是其水,生物多樣性和遺傳資產時。
第420條
公民投票,公民倡議或共和國總統可以要求批准條約。
退出已通過的條約應屬於共和國總統。如果公民在全民投票中宣布通過條約,則應採用通過該條約的相同程序。
第421條
國際貿易文書的適用不應直接或間接損害健康權,獲得藥品,投入品,服務或科學技術突破的權利。
第422條
在涉及國家與自然人或法人之間的合同或貿易的糾紛中,厄瓜多爾國對其國際仲裁實體享有主權的條約或國際文書無法訂立。
規定區域仲裁實體或簽署國指定的管轄組織解決拉丁美洲國家與公民之間的爭端的條約和國際文書不受此禁止。本身或本國國民是爭端一部分的國家的法官,不能干預上述事項。
在涉及外債的爭端中,厄瓜多爾國應根據債務的來源並遵守透明度,公平和國際正義的原則,促進仲裁解決方案。
第三章拉丁美洲一體化
第423條
一體化,特別是與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國家的一體化,將是國家的戰略目標。在所有融合機構和進程中,厄瓜多爾國應保證:
1.促進經濟,公平,聯合和統一,相互支持的一體化;生產,金融和貨幣統一,採用共同的國際經濟政策,促進克服區域不對稱的補償性政策;和區域貿易,重點是高附加值的商品。
2.促進自然資源可持續管理的聯合戰略,特別是對開採活動的管制;可持續能源合作與互補;保護生物多樣性,生態系統和水;研究,科學發展和知識與技術的交流,以及實施協調一致的糧食主權戰略。
3.根據進步和不回歸原則,加強國家法律的統一,重點是勞工,移民,邊境,環境,社會,教育,文化和公共衛生的權利和製度。
4.保護和促進文化多樣性,實行跨文化主義,保護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的文化遺產和共同記憶,以及建立交流網絡和文化產業的共同市場。
5.促進建立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公民身份;該地區人員的自由流通;實施保障邊界和難民沿岸人民人權的政策;以及移徙和目的地國家中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公民的共同保護。
6.促進鞏固戰略聯盟的共同國防政策,以加強國家和地區的主權。
7.贊成合併由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國家組成的超國家組織,並簽署條約和其他國際文書以促進區域一體化。
標題IX。憲法的管轄權
第1章原則
第424條
憲法是該國的最高法律,凌駕於任何其他法律法規框架之上。必須遵守《憲法》的規定,維護公共權力的標準和行為;否則,它們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國家批准的《憲法》和國際人權條約承認比《憲法》所賦予的權利更為有利的權利,應凌駕於任何其他法律法規體系或公共權力行動之上。
第425條
實施條例的優先順序如下:憲法;國際條約和公約;組織法;常規法律;地區法規和地區條例;法令和規定;條例;協議和決議;以及公共機構採取的其他行動和決定。
如果不同層次的法規,憲法法院,法官,行政機關和公務員之間發生衝突,應採用較高優先級的標準解決。
監管優先順序應在適當的範圍內考慮管轄權原則,特別是權力下放自治政府享有專屬管轄權的權利。
第426條
所有人員,當局和機構均受《憲法》的約束。
法官,行政機關和公務員應直接適用憲法標準和國際人權文書中規定的標準,只要後者比《憲法》規定的標準更為有利,儘管當事各方未明確援引它們。
《憲法》和國際人權文書所規定的權利應立即得到遵守和執行。沒有法律或對規範的了解不足,就不能指稱是對《憲法》所載權利和保障的侵犯,為辯護而駁回訴訟程序或拒絕承認這些權利的理由。
第427條
憲法規定應以其措辭的字面含義來解釋,該措辭應與整個憲法基本相符。如有任何疑問,應以對憲法充分解釋的一般原則為準,對權利的充分和有效的力量進行最有利的解釋,並最好地尊重選民的意願。
第428條
當法官憑藉其職務或應當事方的請求認為法律規範違反《憲法》或違反國際人權文書,該文書規定的權利比《憲法》所載者更為有利時,法院應中止該案件,並將其移交給憲法法院,由憲法法院在不超過四十五(45)天內決定該規範是否符合憲法。如果法院在規定的時限內未作出任何裁決,則受影響的當事人有權提出相應的申訴。
第二章憲法法院
第429條
憲法法院是在此問題上控制,憲法解釋和執行司法的最高機構。它行使國家管轄權,所在地在基多。
與《憲法》規定的歸屬有關的決定應由法院全體會議通過。
第430條
憲法法院享有行政和財務自主權。法律應確定其組織方式,功能和履行職責的程序。
第431條
憲法法院法官不得受到彈each,任命人也不得罷免。但是,他們應受到與其他公共當局相同的控制,並對履行職責中的所有行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在不損害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如果發生刑事責任,應由國家檢察總長起訴,並由全國法院進行審判,為此,應由其三分之二的成員進行表決。
解僱應由憲法法院三分之二的成員決定。程序,要求和原因應依法確定。
第432條
憲法法院應由九名成員組成,他們應依法在全體法院和分庭履行職責。他們的任期為九年,無權立即連任,其中三分之二應每三年續任一次。
在常任委員缺席的情況下,法律應確定替代機制。
第433條
要被指定為憲法法院成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成為厄瓜多爾國民並擁有政治權利。
2.擁有該國法律認可的法學學位。
3.以顯著的執業經驗從事至少一年的律師,法官或大學法律顧問的職業
4.展示誠實和道德。
5.在過去十年中不屬於任何政黨或運動執行委員會或曾經屬於該政黨或運動的執行委員會。
法律應規定認可這些要求的程序。
第434條
憲法法院的成員應由一個資格委員會任命,該委員會由以下政府各部門之一任命的兩個人組成:立法,行政,透明度和社會監督。在上述政府部門提出的候選人中,應通過公開審查程序選出議員,並由公民監督並提出質疑程序的選擇。在法院成員中,應努力確保男女平等。
甄选和資格認定的程序,條款和其他要素應依法確定。
第435條
憲法法院應從其成員中選出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任期三年,不能立即連選連任。主席應擔任憲法法院的法定代表。
第436條
憲法法院除法律賦予的職責外,還應履行以下職責:
1.成為解釋厄瓜多爾國家通過其裁決和判決批准的《憲法》和國際人權條約的最高機構。其決定具有約束力。
2.聆聽和解決基於實質或程序理由針對國家當局頒布的一般法規行為提出的違反憲法的公共訴求。宣布違憲將導致被質疑的管制行為無效。
3.根據其職務宣布有關的規範違憲,在提交其審查的情況下,結論是其中一項或多項違反憲法。
4.應當事方的請求,聽取和解決所有公共當局對一般行政行為違憲的指控。宣布違憲將導致被質疑的行政行為無效。
5.應當事方的請求,聽取和解決為保證執行一般行政法規或行為而不論其性質或等級如何而提出的不遵從要求,以及為執行國際組織關於該組織的裁決或報告而執行的申訴。不能通過常規司法渠道強制執行的人權保護。
6.就保護,執行,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數據,獲取公共信息和其他憲法程序以及法院選定的案件進行判決,以構成具有約束力的判例法的判決。
7.仲裁《憲法》所設立的政府部門或機構之間的管轄權或歸屬衝突。
8.在涉及中止憲法權利的情況下,通過其辦公室並立即確保監測緊急狀態聲明的合憲性。
9.聽取和製裁未能遵守憲法裁決和決定的情況。
10.宣佈在憲法規定的時限內或在聯合國認為合理的時限內,未完全或部分遵守憲法準則所載任務的國家機構或公共當局違憲。憲法法院。如果這種失敗仍然存在,則在該時限過去之後,法院應依法臨時發布該法規或執行該法規。
第437條
公民個人或集體有權提出特別請願書,以免受到具有判決效力的判決,最後令狀或決議的保護。為了裁定本上訴的可受理性,法院應檢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判決,令狀和決議是最終決定,可以充分執行。
2.申訴人表明,在判決書中,無論是由於行為還是疏忽,均違反了正當法律程序或《憲法》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438條
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憲法法院應在下列情況下發布事先的具有約束力的合憲性裁決:
1.國際條約,須經國民議會批准。
2.呼籲全國舉行全民公決或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
3.共和國總統在起草法律時提出的違反憲法的異議。
第439條
公民可以單獨或集體提起憲法訴訟。
第440條
憲法法院的裁決和決定為最終裁決,不得訴諸上訴。
第3章修改憲法
第441條
對憲法的一項或多項條款的修正,應不改變國家的基本結構或性質和組成要素,不對權利和保障施加限制,並且不改變憲法的修改程序。如下:
1.在共和國總統或公民的要求下進行全民投票,並由至少百分之八(8%)的選民登記名單上登記的人作為後盾。
2.在不少於國民議會議員中佔三分之一的倡議下。
修正案應進行兩次討論;第二次討論應在不遲於第一次辯論開始的一年後的三十(30)天之內立即進行。該修正案只有得到國民議會三分之二成員的支持才能通過。
第442條
不引起憲法權利和保障任何約束或不改變憲法修改程序的部分修正案,應在共和國總統的倡議下或在公民的要求下進行,並至少獲得百分之一(1%)的支持在選民登記名單上或在國民議會多數成員通過的決議中登記的所有公民的總數。
憲法修正案應由國民議會至少進行兩次討論。第二次討論應在第一次討論後的最晚九十(90)天進行。修正案草案應由國民議會批准。憲法修正案獲得批准後,應在隨後的四十五(45)天內召集公民投票。
為了批准全民投票,至少需要有一半票和一張有效票數。一旦全民投票通過了修正案,則在隨後的七天內,國家選舉委員會將下令發布修正案。
第443條
憲法法院應裁定本章規定的哪種程序與每個案件有關。
第444條
制憲議會的安裝只能通過公投進行。可以由共和國總統,國民議會的三分之二或選民登記名單上登記的百分之十二(12%)的人要求進行公民投票。公民投票必須包括如何選舉代表以及選舉程序的規則。新憲法生效後,需要全民公決通過,其中必須加上半數加上所有有效選票之一。
暫行規定
一
立法機關自本憲法生效之日起一百二十(120)天之內,應通過發展食品主權制度的法律,選舉法,管轄司法部門的法律,司法機構理事會,以及管轄公眾參與和社會控制理事會的法律
在最長三百六十(360)天之內,應通過以下法律:
1.有關憲法法院職能的法律和監督合憲性的程序。
2.關於水資源,水的使用和開發的法律,其中應包括目前和將來的水使用和開發的許可證,其期限,條件,審查和審計機制,以確保本國資產的形式化和公平分配。
3.規範公眾參與的法律。
4.通訊法。
5.關於教育,高等教育,文化和體育的法律。
6.有關公共服務的法律。
7.管轄人民檢察官辦公室的法律。
8.組織數據註冊的法律,特別是生命統計,商業和財產註冊。無論如何,應建立交叉核對數據和國家數據庫的系統。
9.有關各級政府和管轄權系統的地區分權的法律,該法律應包括計算和年度分配的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應從國家總預算中收取的資金的程序。該法律應規定建立自治區的時限。
10.刑法以及軍事和警察事務中的刑事訴訟法。
11.管轄公共安全和國家的法律。
國民議會第一任期應採用制定憲法所需的法律法規結構。
二
立法機關應在本《憲法》生效後的三十(30)天內,根據競爭性和基於功績的公開考試,指定候選人,並接受公眾的監督和挑戰,第一屆公眾參與和社會控制委員會的理事會成員,應臨時任職,直到相應法律頒佈為止。在此過程中,應適用《憲法》規定的規範和原則。
過渡理事會應任職至通過關於其組織和職能的法律,並在一百二十(120)天內起草有關法案,以供立法機關審議。
三
腐敗和公民控制委員會的公務員以及國家反腐敗秘書處的任命和罷免不是任意的,應成為公眾參與和社會控制委員會的成員
在立法機構頒布相應法律之前,現有的監督將繼續任職。
四
國民大會的公務員,除其任用和罷免是酌處權的人員外,應調動為國民議會提供服務。
國民議會的資產應成為國民議會資產的一部分。
五
憲法法庭的官員和僱員,除其任用和罷免是酌處權的人員外,應經過評估和and選,移交給憲法法院。
憲法法庭的資產應移交給憲法法院。
根據本《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國家出版公司和官方登記簿應轉變為國有企業,該企業應具有自治權。他們的人員,資產和預算應轉移到新機構。
六
全國兒童和青少年,殘疾人,婦女,土著人民和民族,非裔厄瓜多爾人和沿海偏遠地區人民(蒙蒂比奧斯)全國理事會應建立自己的全國平等理事會,並為此目的調整其結構和職責符合憲法。
七
應確保現任最高法院,國家司法委員會,高級法院,行政和財政爭端解決地區法院,財政法院和刑事法院的官員和僱員的工作安全,這些人應被調動到類似職位和薪金分別在司法委員會,國家法院,省法院和法庭審理。
八
最高法院法官認為可以接受的程序,以及警察和軍事法院正在審理的程序,應移交給國家法院並由國家法院解決。
九
司法委員會在成立之日起三百六十(360)天之內,應根據現行《憲法》和法律實施新的公證服務。
自本《憲法》生效之日起,公證律師的常設,臨時,臨時或替代任命的任期宣布終止。
在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應按照新的憲法框架邀請這些機構參加公開競爭性考試和擇優錄取考試。在進行這些檢查的過程中,公證人的公職律師應繼續任職,直到將其合法替換為止。
屬於當前公證機構的公證處的設施和文件應移交給新的公證處。
十
在過渡期間,刑事辯護部門應繼續通過司法部的管理,該部門由國防人民刑事檢察官辦公室管理臨時部門負責,而檢察官辦公室的技術依據是應當組織人民抗辯,必須在兩年之內建立起來,優先考慮公共刑事辯護,兒童和青少年的辯護以及勞動案件。
十一
在任職的第三年中,應成為第一屆全國選舉委員會和第一屆選舉爭議解決法院成員的人中的多數,以確定應根據《憲法》規定的部分續籤的規則更換其成員中的誰。目前的憲法。抽籤應在批准相應的基於知識的消除性公開考試以及競爭性和基於優點的公開考試的邀請的會議上進行。
選舉最高法院和省級選舉法院的官員和僱員,其任命和罷免不是全權決定的,應繼續在政府選舉部門任職,並應根據選舉的需要進行needs选和資格審查。新機構。
在每個省,應臨時設立對全國選舉委員會負責的選舉委員會,並履行該委員會指示他們的職責以及法律規定的職責。選舉爭議解決法院不設下級機構。
十二
在現行《憲法》生效後的四十五天內,各政黨和各運動必須在國家選舉委員會再次進行登記,並應保留其名稱,符號和編號。
十三
消除文盲應構成一項國家政策,只要這種文盲現象持續存在,由文盲投票是可選的。
十四
在2009年國家總預算的基礎上,從中央國家向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的轉移資金無論如何均不得低於2008財政年度預算中分配的金額。
十五
加拉帕戈斯省理事會和加拉帕戈斯國家研究所的資產和負債,官員和僱員應移交給加拉帕戈斯特別治理系統的政府理事會。
十六
為解決涉及領土邊界和國家歸屬問題的衝突,應將各自的報告提交共和國總統府,自本《憲法》生效之日起兩年內,應向立法機構提交:設置領土邊界的法案,並在適當情況下,要求進行全民投票以解決歸屬衝突。
十七
在現行《憲法》生效後的兩年內,中央政府應提供資金,並與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協調,繪製全國領土的大地測量圖,以建立城鄉部門的土地登記處(地籍)憲法規定的各級房地產財產和土地使用規劃程序。
十八
國家應從國家總預算中逐步分配用於初等基礎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公共資源,以取得高中文憑,並每年至少增加零點,佔國內生產總值(GDP)的百分之五(0.5%),佔國內生產總值的百分之六(6%)。
在本憲法生效後的第二年通過國家總預算之前,國家應賠償公立大學和理工學校不再收取學費,註冊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的數額對學生的教育。此刻,這筆資金應出現在國家總預算中。
經評估,只有那些在本《憲法》生效之時依法從國家獲得撥款和收入的私立大學才有權在將來繼續接受這些撥款。這些實體必須提交報告,說明收到的公共資金,並應從學習之初就分配國家提供的資源,向來自低收入家庭的學生提供獎學金。
十九
國家應對一校制和多校制的公立學校進行全面評估,並採取旨在克服這些學校的不穩定狀況並保障受教育權的措施。
在三年的時間內,紐約州應對公共教育過程的功能,最終目的和質量進行評估,並應制定適當的政策來改善和規範教師隊伍。
二十
行政部門應設立高級研究所,以促進國家教育系統中教學和管理,行政和支助工作的實踐。在學術,行政和財務職責方面,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應是研究所的負責人。
從現行《憲法》生效起的五年內,所有高等學府以及專業培訓課程,學習課程和研究生課程都必須依法進行評估和認證。如果他們沒有通過評估和鑑定,那麼他們將不在高等教育體系之內。
二十一
國家應鼓勵公共部門的教師和教師退休,並根據其年齡和服務年限向他們支付補償。對於私營部門僱員,最高補償應為服務年限的一百五十(150)合併的最低工資,對於私營部門僱員通常為五(5)的綜合最低工資。法律應約束計算程序和方法。
二十二
旨在為國家衛生系統提供資金的國家總預算應每年以不低於人零點的百分比增加,佔國民生產總值(GDP)的百分之五(0.5%),直到至少佔百分之四(4) %)。
二十三
自本《憲法》通過之日起一百八十(180)天內,應建立一個金融機構,由厄瓜多爾社會保障協會所有,並負責根據投資銀行標準管理其資金,以建立工作和增值。
二十四
在執行本《憲法》後的三十(30)天之內,行政部門應設立一個委員會,對無線電和電視廣播的頻率特許權進行審計,其報告應在以下期限內提交:一百八十(180)天。
二十五
最低工資的年度審查應根據本《憲法》的規定,以累進制進行,直至達到體面的工資。最低工資應趨於等於基本家庭購物籃的成本。老年人普遍退休應逐步實行。
二十六
自本《憲法》生效之日起三百六十(360)天內,應從財政,法律,環境和社會方面對水和衛生設施的公共服務特許權進行審計。
國家應根據本《組織法》的規定,並根據審計結果,決定這些特許權合同的有效期,重新談判以及在適當情況下的終止。
在本《憲法》生效之前,極端貧困的用戶應免除其可能產生的用水債務。
二十七
行政部門在本《憲法》生效後的兩年內,應審查獲得灌溉用水的情況,以便給予特許權,避免濫用和不公平的用水費,並確保更公平的分配和通道,尤其是中小型農場和養牛場。
二十八
管轄權力下放的自治政府參與不可再生自然資源的生產或工業化的法律不能減少亞馬遜地區生態發展基金第010號法及其地方機構或地方機構的能力建設所規定的收入法律規定的稅款,將出售由Paute,Pisayambo和Agoyan的水力發電站(第047號法)的電力所獲得的收入的5%(5%)分配給Azuay,Canar,Morona等省聖地亞哥和通古拉瓦。
二十九
金融體系的私人實體或國家私人媒體實體,其董事和不同行業實體中的主要股東所擁有的股份和股權,應在此項改革實施後的一年內在全民投票中出售。
金融界法人實體,其法人代表以及其董事會成員和股東在媒體的實收資本中所佔的份額,必須自生效之日起兩年內予以沒收。現行憲法。
三十
團結基金在清算前的三百六十(360)天內,應將其作為股東的所有私營企業轉變為國有企業。為此,應責令這些企業事先對其資產和負債進行詳細的清點,並立即外包審計的實施,其結果應作為其轉型的基礎。
國家應保證由團結基金會提供的社會服務,特別是確保免費的產婦和兒童保育服務的社會服務,以及該機構為目前正在實施的人類發展計劃指定的資源,直至完成為止。
團結基金的金融投資和可動用現金資產應在其終止時重新投資於所建立的國有企業,或將其轉移到中央國家。團結基金的剩餘資產應移交給執行令設立的機構。
根據第9號憲法授權批准並實施的電力和電信部門的投資項目,應轉移到根據本臨時條款建立的電力和電信公用事業中,並分別結餘預算專用於完成和清算的撥款。
一旦上述規定得到遵守,並且在三百六十(360)天的最長期限內,團結基金將被終止。
廢止規定
厄瓜多爾共和國《政治憲法》於1998年8月11日在第一號官方公報上公佈,特此廢除所有與現行《憲法》相抵觸的規定。只要不違反《憲法》,其餘法律結構將繼續有效。
過渡系統
第一章過渡的本質
第1條
如果人民在批准公投中通過《共和國政治憲法》,則適用現行過渡制度中規定的規定。
第二章選舉
第2條選舉的責任
本過渡規定中指出的公職人員選舉程序應由國家選舉委員會組織和指導。
第三條一般選舉
國家選舉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在其任期最長為三十(30)天之內,應舉行大選以指定以下公職:
1.共和國總統兼副總統。
2.五(5)名安第斯議會代表。
3.國民議會議員由省區,國民區和居住在國外的特別區選出。在每個省中,應選舉兩名議員,每二十萬(200,000)名居民或五萬(五萬)名以下的居民應增加一名議員;十五(15)名國民議會議員;根據以下細分,六(6)人居住在國外的厄瓜多爾人:兩人為歐洲,環太平洋地區和亞洲;加拿大和美國兩個;另外兩個是拉丁美洲,加勒比海地區和非洲。
4.省長和副縣長。
5.市長。
6.根據《市政系統組織法》第27條的規定,每個州的議員人數為五(5),最多為十五(15)。
7.在每個鄉村教區委員會中有五(5)名成員,而獲得最高票數的成員應擔任主席。
上述規定的適用應以最新的人口普查為基礎。
第4條提交候選人
在這些選舉中,參加議會議員選舉的政治組織和同盟有權提交候選人。
其他政治組織也有權提交候選人,為此目的,他們必須基於簽名列表表示支持,該簽名列表佔相應選民登記名單上公民的百分之一(1%)。為此,全國選舉委員會應提供必要的表格。
媽媽候選人應與主要候選人及其各自的候補人一起完整提交。候選人名單應以男女平等的方式平均分配,直到候選人總數完成為止。
第5條表決形式
選民應按以下方式選擇其候選人:
1.在總統和副主席,安第斯議會議員,州長和副州長以及市長的選票上,選中方格上的方框。
2.在國民議會議員,省議會議員,來自國外居住人特別區的議會議員,議會議員和農村教區委員會成員的選票上,應勾選一個或多個候選人名單。
第6條座位分配
授予席位應遵循以下規定:
1.按照《共和國政治憲法》的規定,在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中進行選舉。
2.在州長和副州長以及市長的選舉中,獲勝者為得票最多的人。
3.在安第斯議會議員的選舉中,應採用以下程序:
一種。每一板岩所獲得的票數應加在一起。
b。將這些結果劃分為一系列數字1、3、5、7、9、11 ...,直到商數與要分配的位置一樣多。
C。所獲得的商從最高到最低排列。應當根據最高商將分配給每個板岩的位置分配給它。
d。一旦上述程序完成了值班,則如果所有商均對應一個板岩,則應按投票數將最後一個位置分配給緊隨其後的板岩。
e。如果是平局,則應抽籤確定該位置的獲勝名單。
F。提名人數應根據提名順序分配給候選人。
4.在選舉國民議會議員,省議會議員和代表居住在國外的國民的議會議員,市議會議員和農村教區委員會成員的選舉時,應採用以下程序:
4. 1.在選舉產生兩(2)名公職人員的投票區中,第一名應與獲得最高票數的國家相對應;第二名應與之相符,只要該名額至少佔上述提名的35%;否則,兩個職位均應與票數最高的板塊相對應。
4. 2.當選出三(3)名或以上的公職人員時,應採取以下步驟:
一種。候選人從每個提名中獲得的票數應加在一起。
b。這些結果應除以數字1、3、5、7、9、11 ...的序列,直到獲得要分配的商和位置為止。
C。獲得的商從最高到最低排名;應當根據最高商將與每個板岩相關的位置分配給每個板岩。
d。一旦上述程序適當完成,如果所有商均對應一個板塊,則應將最後一個職位分配給在表決方面緊隨其後的板塊。
e。如果有平局,則應抽籤確定該位置的獲勝名單。
F。由板岩贏得的席位應分配給每個板岩獲得最高票數的候選人。
第7條:城市和農村地區
在各州的議會議員選舉中,應有兩種投票區,即城市選區和農村選區,分別由城市和鄉村教區的選民組成。
在每個區中,應選出將所有州議會議員乘以相應區人口百分比而得的人數。該數字應四捨五入到最接近的整數。如果該數額不等於一,則應在該區域選出一名理事會成員。
在那些沒有農村教區的州中,應有一個投票區,選舉所有理事會成員。
第8條選民登記清單
選民登記表應根據《憲法》的規定制定。必須遵守《選舉組織法》中規定的更新居住信息和草擬選民登記表的時限。
第九條時間表和工作期限
由普選產生的公職人員的任期如下,並根據以下時間表:
1.國民議會無需事先召集,應在宣布所有公職選舉結果之後的三十(30)天開會。在同一日期,州長和副州長,市長,議員和農村教區委員會的成員應開始各自的任期。
2.安第斯議會的代表應在國民議會成立五(5)天前宣誓就職。
3.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應在國民議會成立後十(10)天開始任職,然後宣誓就職。
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將於2013年5月24日任職政府首腦。安第斯議會議員的任期將於2013年5月19日完成;和國民議會議員,2013年5月14日。
為了避免同時舉行全國和地方選舉,以下兩個時期的州長和副州長,市議會議員和農村教區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將在2014年5月14日結束和2019年5月14日。
第10條:計算辦公條款
出於所有法律目的,應將根據過渡制度的規定選出的公職人員的任期視為其第一任期。
第11條終止任期
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安第斯議會議員,縣長,市長,多數或少數民族的理事會成員,在批准全民投票時任職的農村教區委員會的成員應終止其任期根據過渡制度的規定選舉當選的人宣誓就職的日期。
第十二條對電子和廣告活動支出的控制
對於此過程,適用《選舉和競選支出控制組織法》第10條,並使用以下值進行相應的計算:
一種。選舉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零分十五美元(0.15美元);
b。選舉安第斯議會議員:零分零五美元(0.05美元);
C。選舉國民和省議會議員和州長:零分十五美元(0.15美元);
d。選舉代表居住在國外的國民的議員:零分三十美元(0.30美元);
e。選舉市長:零分十五美元(0.15美元);
F。選舉議會議員:最高金額應為各市長設定的金額的百分之六十(60%);
G。選舉教區委員會成員:零分三十美元(0.30美元。
法律指議員時,指議員。
第十三條競選經費
國家應通過全國選舉委員會的預算,專門為新聞活動,廣播和電視以及商業廣告牌上的競選活動提供經費,用於所有一人或多人候選人,農村教區委員會除外。
第十四條禁止從事攝影活動
在競選期間,禁止國家機關和機構遵守憲法和法律規定進行政治競選活動或廣告,或將其資產和資源用於這些目的。
也禁止在新聞界,廣播電台或電視台或商業廣告牌上私下外包政治競選活動和有關選舉過程的廣告。
候選人和政治組織不能向公民捐贈,賄賂或禮物。
第十五條規定的執行
政府選舉處的機構應執行《憲法》,《選舉組織法》和所有其他相關法律的所有規定,只要它們不違反現行的監管框架並有助於遵守選舉程序即可。這種執行範圍擴大到對違反,違反或違反這些規定的行為施加製裁。如有必要,他們還可以在其管轄範圍內設定執行新憲法制度所需的標準。
第3章制度轉型
第十六條過渡過程
一旦通過了《憲法》,並為促進其設想的體制變革,則應執行以下規定中規定的過渡過程。
第十七條政府的立法部門
特此宣布2006年10月15日當選的常任和候補國會議員的任期終止。
宣布批准全民投票的結果五天后,制憲會議應開會成立立法和審核委員會,努力維護製憲會議全體會議上普遍存在的政治上的相稱性。
該立法和審計委員會應按照《憲法》的規定履行國民議會的職責,直到按照現行過渡制度的規定選舉議會議員並宣誓就職為止。
第十八條政府選舉部門
為了便於立即按照現行過渡制度的規定舉行選舉,制憲議會應指定由國家選舉法院和選舉爭端解決法院臨時組成的人。
如此指定的這些機構的成員應由贏得憲法規定的競爭程序的成員取代。選擇過程應在選舉過程完成後開始。
第十九條
選舉和最高選舉法庭以及省級選舉法庭的官員和僱員,其任命和罷免不是全權決定的,應繼續在選舉部門履行職責,並應根據新的需要進行甄选和資格審查。身體。
最高選舉法庭的資產應轉移到選舉處的資產。
第二十條司法理事會
當前的司法理事會全體會議解散。取而代之的是,成立了一個過渡司法委員會,由三名指定的代表及其各自的代表組成。此類代表的任命應由共和國總統任命,一名由國民議會任命,另一名由透明度和社會控制局任命。所有代表都將受到彈each。過渡時期司法委員會應具有《憲法》確立的所有權力以及《司法職能法典》(《司法職能法典》)所包含的所有權力,任期為18個月,不得延長。
最終的司法委員會應根據經修訂的《憲法》第179條建立的程序建立。公眾參與和社會控制委員會應確保在過渡司法委員會任職的18個月任期屆滿之前,任命新的司法委員會成員。
公眾參與和社會控制委員會為任命司法委員會新成員而進行的案情和反對派selection選程序將不再有效。
司法法典的第一個臨時性條款(司法部的《刑法》)應予以廢除(刪除)。
第二十一條:國家司法法院
宣布批准全民投票的結果十(10)天后,最高法院三十一(31)名法官的任期將被終止。
國家選舉法院應在三十一名(31)法官中組織抽籤,以選擇二十一(21)名法官,這些法官應受託承擔國家法院的職責,直到常任法官為止根據《憲法》規定的程序指定。
第22條
一旦制定了關於司法委員會的設立和運作的法律,該機構應設立國家法院,並應繼續組織省級法院,區法院和刑事法院,並指定其成員。
第23條
隨著國家法院的部分更新(該更新將在三年後進行),必鬚根據其績效評估選擇必須離職的法官。成績最低的人應終止其職務。六年之後,當進行以下部分更新時,將要離任的七名法官是第一組剩餘的十四名法官中表現得分最低的七名法官。七名最佳法官的任期為九年。
第24條。司法人員的工作安全
最高法院,上級法院和地方法院的司法人員的工作安全應予以保證;經過評估和selection選程序後,他們應分別轉移到國家法院,省級法院和分庭的類似職位。
第25條:憲法法院
一旦建立了新的立法,行政,透明度和社會控制部門,便應成立資格委員會,任命組成第一憲法法院的法官。
每個分支機構至少應提議九(9)名候選人。
競爭過程的規則和程序應由公眾參與和社會控制委員會制定。
當該法院的三分之一法官應續任時,應抽籤決定哪些法官必須離任。當需要更新第二個第三名時,應在第一輪更新中留下的六(6)名法官中抽籤。
第26條
憲法法庭的僱員,除其任用和罷免是酌處權的僱員外,在經過評估和selection選程序後,應繼續由憲法法院僱用。
第二十七條其他實體的轉換
國家司法委員會,憲法法院和最高選舉法院成員的任期應在新的司法委員會成員,憲法法院成員,國家選舉委員會的理事會成員和成員任期屆滿時終止選舉爭議解決法院宣誓就職。他們的選擇應按照《過渡制度》和《憲法》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八條臨時指定辦公室的期限
制憲議會為擔任以下職務而臨時指定的職位,即總檢察長,國家檢察官,總檢察長,人權監察員,電訊局長,公司,銀行和保險,直到根據憲法生效規範,其替代品已指定。
第二十九條公眾參與和社會控制理事會
立法委員會在其成立後的十五(15)天內,應啟動競爭性和基於績效的公開審查程序,以指定公眾參與和社會控制委員會的成員。 216個公民selection選委員會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選擇當局和官員。
在法律頒布之前,公眾參與和社會控制委員會應規範公民selection選委員會的設立,並應為每個競爭程序發布法規,該規則應在由普選所指的普選產生的官員進行調查後召集。過渡系統。
它還有權指定公民選舉委員會中政府的透明度和社會控制處的代表。
公眾參與和社會控制委員會在其任職之日起一百二十(120)天之內,應起草關於其組織和運作的組織法的法案,並應作為一項提案提交國民議會審議。 。
第三十條
腐敗和民事控制委員會的公務員以及國家反腐敗秘書處的任命和罷免不是任意的,應成為公眾參與和社會控制理事會的成員。
公民控制腐敗委員會的資產應轉移到公眾參與和社會控制委員會的資產中
最後條款
厄瓜多爾人民經全民投票通過的本《憲法》自《官方登記冊》公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