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果共和國憲法

剛果2001
前言
剛果加入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尊嚴後的第二天,發生了決定性的轉折,特別是通過集體希望成為國家的結晶化。
經驗的積累是通過彼此繼任的不同政治制度以及其他人民的政治制度而產生的,這些經驗使剛果人民選擇了多元民主,將其作為必須指導國家發展的價值觀的基礎,刺激其道德,文化和物質發展,並回應對社會福祉的集體需求。
還關切地致力於為全世界所有民主社會共同擁有普遍的世襲制,並立足於我國特有的社會文化價值觀,
我們,剛果人民。
宣布我們堅決願意建立法治國家和兄弟和團結的國家;
譴責政變,專橫地行使權力和以各種形式使用政治暴力,作為提升權力或維護權力的手段;
堅持和平,自由,平等,正義,寬容,誠實和對話美德的普遍價值觀,作為新政治文化的主要參考;
重申人類生命的神聖特徵,財產權和多樣性權;
莊嚴地重申,我們對我們所有財富和自然資源擁有不可剝奪的主權,這是我們發展的基本要素;
宣布並保證以下基本原則作為本憲法的組成部分:
1945年10月24日《聯合國憲章》
1948年12月10日的《世界人權宣言》;
1981年6月26日《非洲人和人民權利憲章》
有關人權的所有有關國際文本均已正式批准;
1991年5月29日主權國家會議通過的《民族團結憲章》和《權利與自由憲章》。
制定並為剛果制定一部闡明共和國基本原則,界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確立組織形式和國家運作規則的憲法。
標題I.國家和主權
第1條
剛果共和國是一個主權,不可分割,世俗,社會和民主的國家。
它的首都是布拉柴維爾
第二條
共和國的原則是:人民政府,人民為人民服務。
第三條
國家主權屬於通過普遍選舉,其當選代表或全民投票行使其主權的人民。
行使主權可能不是一個公民或一小部分人的工作。
第4條
選舉權是普遍的,直接的或間接的,自由的,平等的和秘密的。
法律規定了選舉方式,資格條件以及不兼容之處。
第5條
國徽是綠色,黃色和紅色的三色國旗。它是矩形的,由兩個綠色和紅色的直角三角形組成,由對角線的黃色帶隔開,綠色在桿的側面。法律規定了標誌的尺寸,顏色的色調和其他細節。
第6條
國歌是“剛果(金)人”。
共和國的座右銘是“團結,Travail,Progrès[團結,工作,進步]”。
國家的印章和共和國的徽章由法律確定。
官方語言是法語。
國家的交通工具語言是Lingala和Kituba。
標題II。基本權利和自由
第7條
人是神聖的,並享有生命權。國家負有尊重和保護它的絕對義務。
在尊重他人的權利,公共秩序,道德和道德的前提下,每個公民都有其自由發展和充分發展的權利。
第8條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根據第58條和第96條的規定,禁止任何基於出身,社會或物質狀況,種族,族裔或部門關係,性別,教育,語言,宗教,哲學或居住地的歧視。
女人與男人享有相同的權利。法律保證並確保其在所有政治,選舉和行政職能中的晉升和代表性。
第9條
人的自由是不可侵犯的。
不得任意指控,逮捕或拘留任何人。
假定任何被告是無辜的,直到按照保證他的辯護權的程序確定了他的罪魁禍首。
禁止任何酷刑行為,任何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第10條
當收到的命令對尊重人權和公共自由構成明顯威脅時,任何公民,國家的任何代理人都不受服從義務的約束。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援引上級或任何權威的命令來證明這些做法的合理性。
任何人主動或在指示下被判處酷刑或殘忍和不人道待遇的個人,國家代理人或公共當局,均應依法受到懲罰。
第11條
戰爭罪,危害人類罪和種族滅絕罪應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予以懲處。它們是無法描述的。
任何宣傳或煽動種族仇恨,暴力或內戰均構成犯罪。
第十二條
任何公民都有權在任何地方承認其法人資格。
第十三條
剛果公民身份受法律保障。任何剛果人都有權更改其國籍或獲得第二個國籍。
第十四條
該住所不可侵犯。
只能在法律規定的形式和條件內命令進行搜索。
第十五條
庇護權是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授予外國國民的。
第十六條
任何公民都有權在本國領土上自由流通。
如果他不是刑事起訴的對象,他有權自由離開該國領土,並有權返回該領土。
第十七條
財產權和繼承權得到保障。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除非出於公共事業的原因,並且沒有受到公正和事先的賠償,否則不得剝奪其財產。
第十八條
信仰自由和良心自由是不可侵犯的。
禁止將宗教用於政治目的。
任何宗教,哲學,政治和宗派狂熱主義所施加的任何操縱和強迫徵募良心的表現,以及對各種性質的製約,都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第十九條
任何公民均有權通過文字,文字,圖像或其他所有交流手段表達和自由散佈其觀點。
信息和通訊的自由得到保證。
禁止審查。
信息源的訪問是免費的。
每個公民都有信息和交流的權利。
與這些領域相關的活動是在遵守法律的範圍內進行的。
第20條
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不得侵犯通信,電信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通信的保密性。
第21條
國家承認並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保障行動自由,結社自由,集會自由,遊行自由和表現自由。
第22條
保障每個公民的文化權和尊重其文化身份的權利。
行使這項權利不得對公共秩序,他人或民族團結造成偏見。
第23條
受教育的權利得到保障。保證平等地獲得教育和專業培訓。
在公共場所進行的教育是免費的。
直到16歲為止,學校必須上學。
依法保障建立私立教育機構的權利。
第24條
國家承認所有公民的工作權,並必須創造條件使享有這項權利的工作有效。
第25條
除公共部隊代理人外,剛果公民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享有辛迪加自由和罷工權。
第26條
除非有合法設立的管轄區宣判剝奪自由的判決,否則任何人不得被強迫從事強迫勞動。
沒有人可以屈服於奴隸制。
第27條
每個人都有權在尊重法律的範圍內從事自己選擇的部門的活動。
第28條
每個人都有休息和休閒的權利,尤其是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限制工作時間和定期休假以及休假的報酬。
第29條
每個公民都有權保護其作為作者的一切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的道德和物質利益。
除非通過司法裁決,否則不得封存,扣押,沒收,截取任何出版物的全部或部分,任何記錄或其他信息或通訊手段。
第三十條
國家是公共衛生的保證者。
鑑於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全面發展,他們有權根據其身體,精神或其他需要採取保護措施
依法保障建立私人社會衛生設施的權利。
第31條
國家有義務協助家庭作為道德和與共和秩序相稱的價值觀的守護者。
母親和孩子的權利得到保障。
第32條
婚姻和家庭受到法律保護。
在婚姻之內或婚姻外出生的所有子女,就其父母而言,具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他們在法律上享有同樣的保護。
父母對子女負有義務和義務,無論他們是在婚姻內部還是婚姻外部出生的。
法律規定了婚姻和家庭的司法條件。
第33條
每個孩子,不論其家庭,社會和國家,都有權享有其狀況所要求的保護措施,而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視。
第34條
國家必須保護兒童和青少年免遭經濟或社會剝削。
禁止未滿16歲的兒童從事工作。
第35條
每個公民都有權享有健康,令人滿意和持久的環境,並有捍衛環境的義務。
國家期望保護和養護環境。
第三十六條
法律規定了儲存,處理,焚燒和處置來自工廠和其他工業或工匠場所的有毒廢物,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的條件。
經濟活動造成的所有污染或破壞均應賠償。
法律決定了補償措施的性質及其執行方式。
第37條
在大陸水域和國家管轄下的海域中的過境,進口,儲存,垃圾掩埋和傾倒,有毒廢物,放射性污染物或任何其他危險產品的有無來自國外的構成在空氣空間中的擴展受到法律制裁的犯罪。
第38條
認為任何行為,每項協議,每項公約,任何其他行為的每項行政安排直接導致剝奪該國全部或部分自其資源或自然財富而來的自身生存方式的結果作為掠奪罪,是不可剝奪的罪行,應受到法律的製裁。
第三十九條
前條所提及的行為及其企圖,無論其形式如何,如果是組成機構的行為,則應視情況而定為叛國罪或違反職責。
第40條
每個公民都有向國家適當機關提出要求的權利。
第41條
每個因行政行為而受到偏見的公民,均有權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採取正義行動。
第42條
在條約和法律所確定的條件下,外國人在剛果共和國領土上享有與國民相同的權利和自由,但要保持互惠互利。
標題III。職責範圍
第43條
每個公民對家庭,社會,國家和其他法律認可的集體負有責任。
第44條
每個公民都有義務不受歧視地尊重他們的同胞,並與他們保持關係,使他們能夠促進和加強相互寬容。
他必須本著對話和協商的精神維護民族文化價值觀,為加強民族凝聚力和團結作出貢獻。
第45條
每個公民都必須維護和平,民族獨立和領土完整,為捍衛國家做出貢獻。
叛國罪,間諜活動為外國強國謀取利益,在戰爭時期加入敵人,以及對國家安全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威脅,都受到法律的譴責。
第46條
所有公民都有義務為公共利益而工作,履行其所有公民義務和專業義務,並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繳納稅收。
他們有責任儘自己的能力和可能性進行工作。
第47條
公共資產是神聖不可剝奪的。每個公民都必須嚴格遵守並保護他們。該法律規定了為公共利益轉讓公共資產的條件。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譴責破壞,破壞,腐敗,非法致富,敲詐勒索,挪用公款或毀壞公款的行為。
第48條
當選或任命擔任高級公職的每一位公民,在履行職責時和停止履行職責時,都必須依法宣布其遺產。
不遵守這項義務會導致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喪失職能。
第49條
負責公共職能或當選為公共職能的每個公民都有責任以良知而不加歧視的方式實現這一目標。
第50條
每個公民都有責任遵守共和國的憲法,法律和法規,並履行對國家和社會的義務。
標題IV。。
第51條
政黨是一個具有道德人格的協會,該協會圍繞著關心實現普遍利益的民主社會計劃,聚集公民爭取和平地獲得和管理權力。
第52條
政黨具有民族特色,不應以形式,行動或以任何方式,以種族,部門,宗教或教派來標識自己。
第53條
政黨根據憲法和法律得到承認。
要獲得認可,他們特別需要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尊重,維護和鞏固民族團結;
保護和促進人的基本權利;
以尊重和捍衛民主為基礎,促進個人和集體自由的法治;
捍衛領土完整和國家主權;
禁止不容忍,種族主義,訴諸一切形式的暴力;
對國家世俗的尊重;
滿足法律規定的國家代表標準。
政黨在行使職能時不遵守上述原則,則可能會解散。
第54條
國家參與政黨的籌資。
法律確定了政黨籌資的條件和方式。
第55條
禁止政黨接受任何形式的侵犯其獨立性和國家主權的參與。
標題V.執行權
第56條
共和國總統是國家元首。他體現了民族團結。他認為尊重憲法和公共機構的正常運作。他保護藝術和文字。
共和國總統是行政首長。他是政府首腦。他確定並執行國家政策。他處理監管權並確保法律得到執行。
共和國總統是國家連續性,民族獨立性,領土完整以及對國際條約和協定的尊重的保證人。
第57條
共和國總統由普選產生,任期七年。他一次又有資格。
第58條
沒有人可以擔任共和國總統職務的候選人:
如果他不是剛果原籍;
如果他沒有享有所有的公民和政治權利;
他的道德不好嗎?
如果他沒有證明至少十五年的專業經驗;
如果他在候選人候選人交存之日未滿四十歲,且至少不滿七十歲;
如果他在候選人候選人交存之時未在共和國領土上被打擾居住至少二十四個月。上述居留義務不適用於外交或領事代表處的成員,國家指定的在國外擔任職務或完成任務的人員以及國際工作人員;
如果他不享有由憲法法院指定的三名宣誓醫生學院適當宣布的身心健康狀態。
第59條
共和國總統由所表達的絕對多數選舉產生。
如果在第一輪投票中沒有做到這一點,它將在二十一天后進行到第二輪。只有在第一輪投票中獲得較大票數的兩名候選人才可以出席。
獲得更多票數的候選人在第二輪宣布當選。
第60條
總統選舉的候選人至少獲得了15%的選票,得益於法律的保護和優勢。
第61條
召集選民是根據部長會議通過的法令進行的。
第62條
共和國總統選舉的第一輪投票至少在總統任期屆滿前三十天,最多四十天進行。
第63條
如果在第一輪投票之前,其中一名候選人死亡或確定自己完全無能力,憲法法院將決定推遲選舉。
在宣布第一輪選舉結果之前,如果在第一輪選舉中死亡或最終無能為力的兩名候選人中的某一人最終無行為能力,憲法法院宣布再次進行整個選舉活動;鑑於第二輪投票,仍然存在的兩名候選人之一死亡或絕對喪失能力的情況相同。
在上文第1和第2款所述的案件中,憲法法院由共和國總統或國會一個或另一個議會議長的總統或有興趣的任何人將此事提起,可以中止規定的期限第六十二條。投票必須在憲法法院作出決定之日起九十天內進行。如果本款規定的適用具有推遲總統大選的效果,則共和國總統的職務將繼續履行,直到其繼任人宣誓為止。
如果退出第二輪選舉的兩名候選人之一,則選舉繼續進行,候選人仍保留在比賽中。
第64條
該法律規定了資格,候選人資格的提出,投票的發展,投票的票數和宣布共和國總統選舉結果的條件和程序。
它規定了選舉必須是自由,透明和定期的規定。
第65條
如果在五天內沒有提出異議,並且憲法法院認為選舉沒有以任何性質的不正當行為污染而導致取消選票,則宣布共和國總統當選。轉介此事後十五天。
發生爭議時,憲法法院自轉介此事起十五日內作出裁決,並宣布結果。
第66條
在憲法法院宣布廢止選舉的情況下,將在四十五至八十天的時間內組織新的選舉。在這種情況下,在新當選的共和國總統宣誓之前,共和國總統一直任職。
第67條
如果共和國當選總統在去世前死亡或最終喪失工作能力,它將在四十五至九十天的時間內進行新的選舉。
在新當選的共和國總統宣誓之前,共和國總統一直任職。
第68條
共和國總統的任期自宣誓之日起生效,至履行職責之日起第七年屆滿時止。
憲法法院宣布選舉結果後,共和國新總統的宣誓最遲要進行二十天。
第69條
共和國總統在履行職責之際宣誓如下:
“在國家和剛果人民之前,主權的唯一擁有者:共和國總統我(當選者的名字)莊嚴宣誓:
尊重和捍衛憲法和國家的共和形式;
忠實履行國家和人民賦予我的崇高職能;
保證尊重人的基本權利和公共自由;
保護和尊重公共利益;
將全部自然資源奉獻給國家的發展;
保障所有人的和平與正義;
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國家主權和獨立。”
憲法法院在國民議會和最高法院在場的情況下宣誓。
第70條
如果因死亡,辭職或其他任何原因導致共和國總統職位空缺,除第74、80、84、86和185條所提及的職能外,共和國總統的職能是由參議院主席臨時行使。
空缺是由憲法法院確定並宣布的,國民議會主席將其轉達此事。
第71條
過渡的最長期限是90天。
除憲法法院宣布不可抗力的情況外,對共和國總統的選舉進行了投票,至少在空缺開放後四十五天,至多九十天。
參議院議長保證擔任共和國總統一職,可能不是總統選舉的候選人。
第72條
共和國總統的職能與行使任何其他選舉授權,任何公共就業,文職或軍事以及任何專業活動均不相容。
共和國總統的任期同樣與政黨內部的任何責任相矛盾。
第73條
共和國總統和部長在行使職責期間,不能獨自或通過中介機構購買或租賃屬於國家領土的任何物品。
他們不能參與公共市場或對國家利益所在的行政部門或機構的裁決。
他們獲得的賠償金由監管機構決定
共和國總統佔據官邸。
第74條
共和國總統任命僅對他負責的部長。他終止了他們的職能。
他根據法令確定每位部長的職位。
他可以將部分權力下放給部長。
第75條
部長的職能與行使任何議會授權,任何公共就業,文職或軍事以及任何專業活動(農業,文化活動,地方議員,教學和研究除外)都不相符。
它們同樣與行政理事會或公共企業指導委員會成員的身份不符。
第76條
每位部長在其行使職務中所犯下的罪行和輕罪,均應向高等法院提起訴訟。
第77條
共和國總統任命部長會議具有較高的民事和軍事職能。
他任命為高級民政部門
法律決定了部長會議的職能和職務。
他任命駐外使節和國際組織的大使和特使。
外國大使和特使都被任命為他。
第78條
共和國總統是陸軍最高酋長。他主持理事會和國防委員會。
第79條
共和國總統是地方法院高級理事會主席。
第80條
共和國總統行使赦免權。
第81條
共和國總統主持部長會議。
部長會議審議:
法律草案;
條例草案;
法令法案。
第82條
除第74條,第84條和第86條所規定的以外,共和國總統的行為由部長負責簽署,由其執行。
第83條
共和國總統與議會議員同時享有法律的主動權。
他保證在國民議會主席團轉交他後的二十天內頒布法律。
議會宣布緊急時,這一時間減少為五天。
在這段時間到期之前,他可以要求議會重新審議該法律或其某些條款。不能拒絕第二次審議。
如果議會在會議閉幕時,則在下屆會議上進行第二次審議。
這是第二次審議的投票,由組成國民議會和國會參議院會議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如果在最後一票之後,共和國總統拒絕頒布該法律,則由共和國總統或議會另一院或另一院院長轉達此事的憲法法院將進行控制。法律的符合性。如果憲法法院宣布符合憲法的法律,則由共和國總統頒布。
第84條
當共和國的機構,國家的獨立性,國家領土的完整性或國際交往的執行受到嚴重和迫在眉睫的威脅,而公共權力的正常運作受到威脅或中斷時,共和國總統在與議會兩院院長和憲法法院院長協商後,採取了這種情況所需的特殊措施。
他通過一條消息通知國家。
國會在特別會議上舉行普通會議。
國會確定了共和國總統不能再採取特殊措施的期限。
第85條
共和國總統每年一次在國會的國會會議上發表有關民族狀況的信息。
他可以隨時向國民議會或參議院講話。這些消息不會引起任何辯論。
第86條
共和國總統可在與國會兩院院長協商後,將有關公共權力組織,權利和基本自由的保障,經濟和社會權利的任何法律草案提交全民公決。國家的行為或傾向於授權批准一項條約。
在將法案提交全民公決之前,共和國總統必須獲得憲法法院關於其與《憲法》相符的意見。
如果不符合《憲法》,則不能進行全民投票。
憲法法院審視全民投票的定期性。
全民公決通過該法案後,將在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下頒布該法律。
第87條
共和國總統的個人責任僅在叛國罪中涉及。
共和國總統只有在國會的國會會議上才有可能被彈a,其三分之二的議員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決定。
第88條
共和國前總統,除因沒收,叛國罪,經濟犯罪,搶劫罪,戰爭罪,滅絕種族罪或其他任何危害人類罪而被定罪的總統外,都可從上述條件中受益並受到保護由法律確定。
標題VI。論
第89條
議會由兩院組成:國民議會和參議院。
議會行使立法權並控制行政機關的行動。
議會對政府行動的了解和控制的手段是:
串擾;
書面問題;
口頭問題;
當前的問題;
聽證會;
議會調查。
第90條
國民議會議員具有副職。他們由普選產生。每位代表都是整個國家的代表,任何命令性授權都是無效的。
每位代理人均由其代理人選出。
參議院議員擁有參議員的頭銜。他們由地方集體理事會通過間接選舉產生。它們代表了共和國的領土集體。參議院除了行使其立法職能外,還行使主持人和國家議會的立法職能。
第91條
代理人和參議員的職能賦予了報銷運輸費用和支付賠償金的權利,賠償金的支付率和條件由法律確定。
第92條
代表的任期為五年。
他們是合格的。
參議員的任期為六年。參議院每三年通過抽籤更新一次。
如果在極其嚴重的情況下妨礙選舉的正常發展,憲法法院可以延長代理和參議員的任期。
共和國總統將憲法法院交由憲法法院處理。
第93條
眾議員和參議員的任期於當選後的第二個星期二開始。議會的每個會議廳均享有普通權利。如果本次會議是在例會規定的時間之外舉行的,則以普通權利召開特別會議,為期十五天。
代表的任務以新大會的職能開始結束。選舉在代表任期屆滿前至少二十天,最多二十天。
第94條
法律確定:
選舉限制;
席位數量及其按外接切線的劃分;
投票方式;
在席位空缺的情況下組織新選舉的條件,以及無能的政權;
眾議員和參議員的法規。
第95條
代理人和參議員的職責與任何其他具有公共性質的職能是不相容的。其他不兼容之處由法律確定。
在不兼容的情況下,由代理人代替代理人。
在不兼容狀態結束時,副手恢復了在國民議會中的席位。
第96條
立法或參議院選舉的候選人必須:
具有剛果國籍;
代表們至少要二十五歲,參議員們至少要四十五歲;
提出候選人時居住在國家領土上;
享有所有公民和政治權利;
沒有因犯罪或輕罪而受到譴責。
第97條
立法或參議院選舉的候選人由政黨或政治團體介紹。
他們還可以將自己介紹為獨立候選人。
第98條
如果眾議員和參議員遭到譴責,以對因自願犯罪或輕罪而定罪的牢記刑罰,則他們將失去職權。
由政黨或政治團體提出的當選議員或當選參議員,在立法過程中從其政黨或政治團體辭職,將失去其副議員或參議員的身份。
在前兩種情況下,它將進行部分選舉。
後來知道的選舉中的任何不合格,以及法律規定的不兼容和不勝任,都導致喪失了副議員或參議員的任務。
第99條
憲法法院裁定候選人的可接收性以及眾議員和參議員選舉的有效性。
第100條
在議會的最後一個學期中,可能不會進行部分選舉。
第101條
國會議員在行使職權時,不得因其發表的意見或投票而受到起訴,調查,拘留或審判。在代理會議期間,沒有參議員的任何參議員未經其所屬分庭的批准,均不得被起訴或逮捕,除非是明示公然,經授權的起訴或定罪譴責。
代理人,參議員在會議以外的任何時間,未經其所屬分庭主席團主席團的批准,均不得被起訴或逮捕,除非是公然故意,經授權的起訴或定罪譴責。
第102條
眾議員和參議員的投票權是個人的。
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的內部規章可以例外地授權進行表決。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人可以接受超過一項任務的授權。
第103條
議會每年召集兩個議會議長,在三屆常會中舉行普通會議。
第一屆會議於3月2日開幕,第二屆會議於7月2日開幕,第三屆會議於10月15日開幕。
議會在國會開會時,國民議會主席團主持辯論。
每個會話最多持續60天。
如果3月2日,7月2日或10月15日為節假日,則在下一個工作日開始會議。
第104條
每屆會議的議程由總統會議確定。
第105條
在共和國總統或其絕對多數成員的要求下,議會主席在特別會議上召集議會各院。當會議廳用盡會議議程時,最遲從會議開始之日起十五天,會議即告結束。
第106條
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分別由主席團領導,主席團包括:
總統
兩名副主席;
兩位秘書
兩位掌櫃。
第107條
議會的每個議院均採用內部規章,以決定其職能並建立立法程序和控制政府行為的方式。
每個商會的內部規章具有法律效力。
國民議會主席開幕和閉幕國民議會的常會和特別會議。
參議院主席主持參議院的常會和特別會議的開幕和閉幕。
第108條
議會兩院的會議是公開的。辯論的完整記錄發佈在辯論雜誌上。但是,國民議會或參議院可應共和國總統,每個議會議長或其三分之一成員的要求舉行閉門會議。
第109條
如果因死亡,辭職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導致國民議會或參議院議長空缺,有關會議在空缺後的十五日內選出新總統;相反,在內部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它具有明確權利。
必要時,應按照每個會議廳內部規定的規定更換主席團的其他成員。
第110條
議會擁有立法主動權,僅由議會投票表決法律。
它同意徵稅,對國家預算進行投票並控制其執行。在十月會議開幕時提到了金融法草案的事項。
它由共和國總統兼併進行全民投票。
第111條
以下是法律領域:
公民權,公民權利和在行使公共自由時給予公民的基本保障,為國防和公共安全的利益而對公民,其人身和財產施加的限制;
國籍,個人地位和能力,婚姻制度,遺產和饋贈;
確定罪行,輕罪和違法行為以及對其適用的刑罰,司法組織和司法管轄區應遵循的程序以及執行司法裁決,裁判法院的法規,地方法院高級理事會,部級機關和自由職業者的司法制度;
追回國家任何性質的稅收,貸款和財政活動的基礎,稅率和方式;
貨幣發行製度;
建立公共場所;
全民投票協商制度;
選舉師;
大赦;
公共職能的一般法規;
領土的行政組織;
對地方集體,其能力和資源的免費管理;
領土的空間組織
工作權,辛迪加權利和社會保障制度;
企業的國有化,非國有化以及企業財產從公共部門向私有部門的轉移;
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保護;
財產製度,財產權以及民事和商業義務;
政黨,非政府協會和組織的政權;
批准國際條約和協定;
國防組織;
國家領土的行政管理和異化;
保險,儲蓄和信貸;
運輸,通訊和信息制度;
監獄制度。
法律平等地確定了基本原則:
教學
健康
科學和技術
工業
文化,藝術和體育;
農業,畜牧業,漁業以及水域和森林。
第112條
財務法確定國家的收入和支出。規章法控制著財務法的執行,但保留了由法院和預算紀律法院對國家帳戶進行別有用心的審計。
方案法確定了國家經濟和社會行動,生產組織和國防的目標。
第113條
除法律範圍內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均屬於法規範圍。
標題VII。執行力與立法權的關係
第114條
共和國總統不能解散國民議會。
國民議會不能解散共和國總統。
第115條
議會各院長將會議議程通知共和國總統。
第116條
法案和法律提案的題名按其在各分庭主席團的交存順序進行。
但是,優先考慮已被確認為緊迫性的法案和法律提案。
第117條
部長們可以進入議會。應代理人或參議員的要求,委員會的要求或他們自己的要求聽取他們的意見。他們可以得到專家的協助。
第118條
這些法律的倡議同時屬於共和國總統和國會議員。
經最高法院決定在部長會議上審議的法律草案交存一個或另一個分庭的主席團。
由議會下令進行修訂的法律提案經審議和表決後,已傳達給共和國總統,以供其參考。
第119條
由國會議員提出並傾向於增加或減少開支的法律和修正案,必須與顯示相應收據或節餘的提議配對。
第120條
法案,法律建議和不屬於法律範圍的修正案均不予受理。主席團審議後,有關分庭庭長宣布無法接受。
在發生爭議的情況下,憲法法院由共和國總統或有關分庭庭長轉達此事,在十五天內作出裁決。
第121條
關於法律草案的討論著重於第一議院提到此事之前,由共和國總統提交的案文。
一個會議廳,是由另一個會議廳表決的案文所涉問題,專門研究傳送給它的案文。
第122條
法律草案和法律提案被發送到其中一個常任委員會,其數目由每個分庭的內部法規確定。
應共和國總統或所涉事項的商會的要求,法律草案和法律草案可送交為此目的指定的特別委員會審查。
第123條
共和國總統和議員有權修改。
第124條
兩個議院將依次審查任何法案或任何法律提議,以期採用相同的案文。
如果在兩個參議院之間產生分歧之後,在每個參議院宣讀一遍後仍無法通過一項法案或一項法律提案,則共和國總統有權召集一個混合的教區委員會會議,由就尚待討論的條款提出案文。
混合的分居委員會擬定的案文可以由共和國總統提交給兩個分庭批准。
除經共和國總統同意外,不得接受任何修改。
如果混合的種族隔離委員會未能通過共同案文,則在國民議會和參議院重新閱讀之後,共和國總統可以要求國民議會作出最終決定。
在這種情況下,國民議會可以通過參議院通過的一項或多項修正案,重新獲得由混合的教區委員會擬定的案文,或由該委員會表決通過的最後案文進行修改。
第125條
憲法賦予組織法性質的法律(金融法除外),將在以下條件下進行表決和修改:
該法案或法律建議僅在交存該事項後十五日屆滿時提交該事項的第一議院審議並表決。
適用第124條的程序。但是,由於兩個議院之間沒有達成協議,該案文只能由國民議會在其絕對多數成員的最後閱讀中通過;
在憲法法院宣布其符合《憲法》之前,不得頒布組織法。
第126條
在十月會議開幕前的最後一周,將財政法草案的事項轉交國會審議。
財務法草案規定了全部支出的必要收據。
第127條
如果國會在10月會議結束時未對預算進行投票,則共和國總統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其會期不得超過15天。
經過這段時間,預算是根據憲法法院的意見最終通過法令確定的。
如果在第126條規定的時間段內未將財務法草案的事項提交議會,並且在第一屆特別會議期間未對預算進行表決,則在第二屆特別會議上召集第二次特別會議。共和國總統的要求。
第128條
組織法規範了預算的列報方式。
議會負責管理國家的賬目。為此,它由會計法院和預算學科協助。
第129條
最遲在執行預算年度的下一年末提出並分發法規草案。
第130條
宣戰經國會國會會議授權。在特殊情況下,如果議會無法有效開會,則由共和國總統在部長會議上作出宣戰的決定。他立即通知國家。
第131條
如果由於對公共秩序的嚴重威脅而出現迫在眉睫的危險,或者在事件的性質和嚴重性表明公共災難或民族災難的性質時,共和國總統可以在理事會中下令部長級國家的緊急狀態。
如果由於特徵性的外國威脅,武裝起義或緊急狀態期間發生的嚴重行為而導致迫在眉睫的危險,共和國總統可以在部長會議上下令圍困狀態。
在這兩種情況下,共和國總統均以信息告知國家。議會在不開會時有權在國會開會,有權根據需要授權將緊急狀態或包圍狀態延長十五天以上。
在特殊情況下,當議會不能出席會議時,共和國總統可以決定維持緊急狀態或包圍狀態。他通過一條消息通知國家。
第132條
共和國總統可以執行其計劃,要求議會對授權其在有限時期內根據法令採取通常屬於法律範圍的措施的法律進行表決。
這項授權是由國會議員的簡單多數批准的。
要求表明共和國總統希望採用該法令的事項。
該法令是根據最高法院的意見在部長會議上通過的。它們自公佈之日起生效,但如果在授權法律規定的日期之前未將批准法律草案提交議會的情況下,它們將失效。
當對適應能力的要求被拒絕時,共和國總統可以根據憲法法院的一致決定,通過法令進行立法。在本條第一款所述的期限屆滿時,該法令只能在其法律領域的規定中由法律修改。
標題VIII。作者:曾建平,司法鑑定JOURNAL
第133條
最高法院,會計和預算法院,上訴法院和其他國家/地區法院行使司法權力。
司法權決定由法律的適用和法規產生的訴訟。
第134條
最高法院,會計和預算法院,上訴法院和其他國家/地區的司法管轄區是由組織機構,組織機構和職能組成的組織法創建的。
第135條
司法權以剛果人民的名義在國家領土上提起。
第136條
司法權獨立於行政權和立法權。
法官只有在行使職能時才服從法律授權。
第137條
司法權不得侵犯行政權或立法權的歸屬。
行政權不能,不能決定分歧或阻礙正義的進程,也不能反對執行正義的決定。
立法權不能,不能決定分歧或不能修改正義的決定。
任何旨在為解決方案提供解決方案的法律都是無效的,並且無效。
第138條
不得任意拘留任何人。
捍衛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司法權確保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尊重這一原則。
第139條
成立了由總統府主持的高級裁判法院。
第140條
共和國總統通過裁判法院上級議會保證司法權的獨立性。
地方法院上級理事會決定作為地方法院的紀律委員會和行政機關。
第141條
最高法院法官和其他國家/地區的治安法官由共和國總統根據治安法官高級委員會的提議任命。
主持的治安官是不可移動的。
第142條
該法律確立了治安官唯一實體的特定法規。
第143條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治安高級理事會的組織,組成和職能。
標題IX。憲法法院
第144條
設立了憲法法院。
憲法法院由九名成員組成,其任期為九年,可連任。它每三年更新三分之一。
憲法法院的三名成員由共和國總統任命。其他成員由共和國總統根據議會各院院長的提議任命的兩名成員,以及該管轄區成員中最高法院局提議的兩名成員任命。 。
憲法法院院長由共和國總統從其成員中任命。在聲音均等的情況下,他的聲音佔優勢。
第145條
憲法法院成員的職能與政府,議會或最高法院的職能不符。因沒收,叛國,偽證,經濟犯罪,戰爭罪,種族滅絕或任何其他危害人類罪而受到譴責的著名人士,可能不是憲法法院的成員。
其他不兼容之處由法律確定。
第146條
憲法法院負責控制法律,國際條約和協定的合憲性。
它認為共和國總統選舉是有規律的。它審查了索賠並宣布了投票結果。
第147條
除地方選舉和選舉準備法外,在發生爭議時,憲法法院決定立法和參議院選舉的常規性。
它看到公投運作的規律性並宣布結果。
選舉法確定了有權管轄有關地方選舉和選舉準備行為的管轄權。
第148條
共和國總統,國民議會主席,參議院議長或國會各院系議員的三分之一將憲法法院交由憲法法院處理。
在頒布組織法或執行議會每個議院的內部條例之前,請憲法法院審理是否符合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憲法法院在一個月的時間內作出裁決。
但是,如果有緊急情況,應請願人的明確要求,此時間段可以縮短為十天。
提交憲法法院處理的案件將中止頒布法律或實施內部法規的期限。
第149條
任何人都可以直接或通過在管轄權範圍內針對他所涉事項提出的違反憲法的請求程序,將憲法法院移交給有關法律是否符合憲法的事項。
如果請求不符合憲法,則所涉司法管轄區將其決定推遲,並從通知決定之日起將請願人的時間期限定為一個月。
第150條
被宣布違憲的規定不能被頒布或執行。憲法法院的裁決不受任何追索權的影響。它們強加於公共權力,所有行政,司法和個人當局。
第151條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憲法法院的組織,組成和職能規則,應遵循的程序,尤其是將案件提交該法院的期限。
標題X.最高法院
第152條
設立了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由由同等人選出的同等數目的眾議員和參議員組成,以及由同等人同等選舉的最高法院成員。
高等法院由最高法院院長主持。
第153條
在叛國罪案件中,高等法院有權審判共和國總統。
第154條
國民議會議員,參議院議員,部長和最高法院議員以及憲法法院議員可在高等法院審理,因為他們在行使職能時被定為犯罪和輕罪。 。他們只有在國會的國會會議上才能被彈each,他們三分之二的成員中的大多數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來決定。
第155條
第153條和第154條所指人員的共同作者和同謀在高等法院具有同等司法權,而沒有必要對議會提出彈imp行為。
第156條
一部組織法決定了高等法院的組織,組成和職能。
標題十一。作者:曾建平,經濟與社會發。
第157條
成立了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第158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是與公眾權力相對的協商議會。
它可以主動提到剛果共和國感興趣的任何具有經濟或社會性質的問題。
此外,共和國總統,國民議會主席或參議院總統也可將其轉介此事。
可以同等地就國際條約和協定的草案,法律的法案或提議以及法令草案與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協商,因為它們具有經濟和社會特性。
涉及經濟或社會性質的每項法律,方案和發展計劃均由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處理,但國家預算除外。
第159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成員的職能與議員,部長,憲法法院成員,州長,市長,副州長或地方議員的職能不符。
第160條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成員的組織,組成,職能規則和任命方式。
標題十二。作者:王,通訊導刊JOURNAL。
第161條
建立了交流自由高級理事會。
通訊自由高級理事會負責確保良好地行使信息和通訊自由。
它同樣發表技術意見,並就涉及信息和傳播領域的問題提出建議。
第162條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通訊自由高級理事會的任務,組織,組成和職能。
標題十三。媒體的調解
第163條
設立共和國調解員。
第164條
共和國調解員是一個獨立機構,負責簡化和人性化行政部門與被行政部門之間的關係。
第165條
任何人,無論是身體上還是道德上的人,在發生與他有關的事情時,認為公共機關的職能不符合賦予它的公共服務使命,都可以應個人要求,轉介該機關的調解員。共和國的事情。
第166條
法律規定了組織的條件,任命事項和將事項轉交給共和國調解員的條件。
標題十四。國家人權委員會
第167條
成立了國家人權委員會。
第168條
國家人權委員會是促進和保護人權的監督機構。
第169條
法律確定了任務,並建立了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組織和職能。
標題XV。公安
第170條
公共部隊由國家警察,國家憲兵隊和剛果武裝部隊組成。
第171條
公共力量是非政治的。它被提交給共和國的法律和法規。建立它是出於普遍利益。任何人都不得將其用於個人目的。
公共部隊從屬於民政部門。它僅在法律和法規的框架內起作用。法律規定了其實施條件。
第172條
法律確定了特派團,確定了警察,憲兵隊和剛果武裝部隊人員的組織和職能以及特別規約。
第173條
創造民兵是一項受法律制裁的罪行。
標題十六。當地集體
第174條
剛果共和國的地方自治團體是該部門和公社。
其他地方集體是由法律創造的。
第175條
地方集體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通過選舉產生的理事會自由管理自己,特別是在有關其能力和資源的方面。
第176條
禁止將權力下放的集體預算中的國家主權費用歸於任何國家。
第177條
一部組織法規定了國家對下放的集體行使保護的條件。
標題十七。國際條約
第178條
共和國總統談判,簽署和批准國際條約和協定。
批准只能在議會授權後進行,特別是在涉及和平條約,國防條約,商業條約,與自然資源有關的條約或與國際組織有關的協定,國家財政,修改立法規定的財政,與人的地位有關的財政,以及割讓,交換或兼佔領土的財政。
第179條
法律確定了批准程序中分配的協議。共和國總統和議會獲悉所有旨在締結尚未提交批准的國際協定的談判。
第180條
未經剛果人民以全民公決的方式決定,領土的割讓,交換或合併均無效。
第181條
除共和國總統和外交部長外,每個國家代表都必須通過或通過國際參與,才具有充分的權力。
第182條
剛果共和國可與其他國家締結結盟協議。
它接受與這些國家建立共同行政,協調,自由合作和一體化的政府間機構。
第183條
如果憲法法院宣布國際參與包括違反《憲法》的條款,則只有在修訂《憲法》之後才能批准或批准該公約。
第184條
定期批准或批准的條約或協議,自公佈之日起,具有高於儲備金法律所規定的權力,對於每項協議或條約,其另一部分均應適用。
標題十八。憲法的修訂
第185條
修訂《憲法》的倡議同時屬於共和國總統和議會議員。
如果修改程序侵犯了領土的完整性,則不得採取或採取任何修改程序。
共和製形式,國家的世俗性質,共和國總統的任期數量以及第一和第二標題所闡明的權利不得作為修改的對象。
第186條
修訂草案由共和國總統出任後,經憲法法院合格後直接提交全民投票。
修正案出自國會時,必須在憲法法院一致同意的情況下,由國會兩屆議會會議的三分之二成員投票表決。
在這兩種情況下,該修訂僅在經過全民投票批准後才能確定。
第187條
一部組織法為修訂憲法奠定了條件。
標題十九。過渡條款和最終條款
第188條
不違反本《憲法》的現行法律,法令和條例只要不經過明確修改或廢除,仍適用。
第189條
過渡時期的政治機構在大選產生的機關有效安裝之前一直發揮作用。
本憲法規定的所有機構的有效設立,最多需經過全民投票批准後十二個月。
第190條
過渡期的結束是由最高法院的一項決定宣布的,該決定屬於共和國總統所指的憲法事項。
這項決定由共和國總統任職宣布,並在隨後的72小時內向國家宣告。
在選舉過程中當選的共和國總統在宣布過渡時期結束後宣誓就職。
第191條
廢除1997年10月24日《基本法》的本憲法以全民投票的方式提交人民批准。該公約通過後將在《官方公報》上發表,並根據第190條的規定,自過渡時期結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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