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亞那共和國憲法

圭亞那1980年憲法,到2016年已有修正案
前言
我們,THEGUYANESE人,
本著和解與合作精神,我們前輩的頑強繼承者的驕傲繼承人宣布本憲法為:
經過不懈的奮鬥而贏得併捍衛的豐富遺產,被我們的前輩遺贈給我們;
確認我們的主權,我們的獨立性和我們的不可分割性;
建立一種管理制度,以促進協調一致的努力和廣泛參與國家決策,以便在民主價值觀,社會正義,基本人權和法治的基礎上發展可行的經濟和和諧社區;
通過消除任何形式的歧視來慶祝我們的文化和種族多樣性並加強我們的團結;
珍視土著人民在我們國家中的特殊地位,並承認他們作為公民的土地和安全權利以及其為社區製定政策的權利;
確認我們年輕人的願望,用他們自己的話說,圭亞那的未來屬於它的年輕人,他們渴望生活在一個安全的社會中,該社會尊重他們的尊嚴,保護自己的權利,承認自己的潛力,傾聽他們的聲音他們的聲音,提供機會,確保健康的環境,並鼓勵各族人民和睦相處,併申明他們的宣言將對我們的機構具有約束力,並成為我們基本法範圍的一部分;
展示我們對保護我們的自然環境和捐贈的承諾;
創建一個共和黨社區,使他們切實意識到世界的金融,工業,通訊,教育,商業和技術是全球因素,影響著所有人必須參與的一切以及所有人都必須從中受益。
作為圭亞那的公民,我們受到這些基本法律的約束,並作出了修正,以反映我們社會的變化,這是由於我們對一個完美國家的集體追求而激​​發的,其特徵包括承諾,概念和本序言中所宣布的其他原則。
願上帝保護我們的子民。
第1部分:一般原則
第一章:國家與憲法
1.向社會主義過渡的國家
圭亞那是一個從資本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的不可分割的,世俗的民主主權國家,應被稱為圭亞那合作共和國。
2.領土
國家領土包括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在圭亞那地區的地區,以及《國會法》可能宣布構成國家領土一部分的其他地區。
3.首都
該州的首府是喬治敦市。
4.標誌
國家的國旗是附表2所列的被稱為“金箭頭”的國旗。
5.徽章
國家的徽章是附表2所列的本憲法開始時使用的徽章。
6.國歌
國家的國歌是附表2所列的被稱為“圭亞那綠地”的國歌。
6A。誓言
國家的國家承諾是附表2所列的承諾。
7.尊重國家標誌的義務
圭亞那的每個公民,無論身在何處,都有義務尊重圭亞那的國旗,紋章,國歌,國民保證和憲法,並以在所有情況下均應適當且莊重地對待。
8.憲法至上
該憲法是圭亞那的最高法律,如果任何其他法律與之抵觸,則在不一致的範圍內,其他法律將無效。
第二章:原則和基礎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
9.主權屬於人民
主權屬於人民,人民通過其代表和根據或根據本《憲法》建立的民主機構行使主權。
10.政黨
組成政黨的權利及其行動自由得到保障。政黨必須尊重國家主權和民主原則。
11. [由2003年第10號法廢除]
12.地方政府
由人民自由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的地方政府是國家民主組織的組成部分。
13.政治制度目標
國家政治制度的主要目標是通過提供越來越多的機會讓公民及其組織參與國家的管理和決策過程,建立包容性民主制度,特別強調決策的那些領域,從而直接影響他們的幸福。
14.經濟發展目標
經濟發展的目標包括建立,促進和鼓勵能夠在全球競爭環境下實現和維持可持續競爭優勢的經濟體系的目標,方法是通過培養企業家精神,個人和團體的主動性和創造力以及與國內企業的戰略聯盟以及私營部門的全球業務合作夥伴。
15.經濟發展的進一步目標
經濟發展的目標包括為盡可能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和智力要求奠定物質基礎的目標,以及他們在個性,創造力,企業家技能和合作關係中的動態穩定發展。多元社會。國家應干預以減輕競爭對個人或個人群體的有害影響。
16.國家促進發展形式
國家應促進發展有關的合作形式和商業實體,以支持第14條和第15條所述的經濟發展目標。
17.民營企業
承認私營經濟企業,並應根據其與第13、14、15和16條所述或暗示的宗旨和目標相一致的方式提供便利。
18.登陸到分Land
土地供社會使用,必須分the。
19.個人財產
每個公民都有權擁有個人財產,其中包括諸如房屋和所站立的土地,農莊,工具和設備,機動車和銀行賬戶之類的資產。
20.繼承權
繼承權得到保障。
21.勞動的作用
社會財富和人民以及每個人的福祉的增長源於人民的勞動。
22.工作的權利和義務
1.每個公民有權根據其工作的性質,質量和數量,同工同酬或同等價值工作以及公正的工作條件獲得報酬。
2.每個能夠工作的公民都有工作的義務。
23.休閒權
每個公民都有休息,娛樂和休閒的權利。國家將與合作社,工會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合作,規定工作時間和條件,並為包括複雜的文化,教育和衛生機構在內的工人建立假期安排,以保障這項權利。
24.老年和殘疾時獲得醫療和社會護理的權利
每個公民都有權享受免費醫療,以及在年老和殘疾的情況下獲得社會護理的權利。
25.改善環境的責任
每個公民都有責任參加旨在改善環境和保護國家健康的活動。
26.住房權
每個公民都有適當住房的權利。
27.受教育權
1.每個公民都有權從托兒所到大學以及在提供教育和培訓機會的非正規場所接受免費教育。
2.國家的義務是提供教育,其中包括旨在反映圭亞那文化多樣性和課程的課程,這些課程是準備學生應對社會問題和應對現代技術時代挑戰所必需的。
28.青年
每個年輕人都有思想,社會,文化和職業發展的權利,並有機會負責任地參與社會主義社會秩序的發展。
29.婦女參與公共決策
為此目的製定的法律應鼓勵和促進婦女參與各種管理和決策過程,無論是私人的,公共的還是州的。
30. [由2003年第10號法廢除]
31.保護海外居民
保護外國居民的正當權益是國家的義務。
32.預防犯罪和保護公共財產的責任
打擊和預防犯罪和其他違反法律的行為,並照顧和保護公共財產,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公民的共同責任。
33.捍衛國家的義務
每個公民都有捍衛國家的責任。
34.廢除歧視性區別
國家的責任是消除階級之間,城鄉之間以及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之間的歧視性差別,以增強社會的凝聚力。
35.民族文化
國家尊重並尊重豐富了整個社會的各種文化張力,並將不斷尋求在各個層面上促進民族對其的欣賞,並從中發展圭亞那的社會主義民族文化。
36.土地與環境
國家的福祉取決於保持清潔的空氣,肥沃的土壤,純淨的水以及豐富的動植物和生態系統。
37.對外關係
國家支持其他民族爭取自由和獨立的合法願望,並將在主權平等,相互尊重,邊境不受侵犯,國家領土完整,和平解決爭端,不干涉內政的基礎上與所有國家建立關係。 ,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各國之間的合作。
38.國家合作促進經濟發展
國家,合作社,工會,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和人民有責任通過持續和有紀律的努力,實現盡可能高的生產和生產力水平,發展經濟,以確保實現本章規定的權利。
38A。經濟健康的民主國家
為確保圭亞那是一個經濟健康的民主國家,該國應-
一種。促進公民參與旨在實現其可持續生計的活動;
b。逐步消除阻礙或限制在農業,加工,製造以及基於藝術和信息的活動等領域實現自我維持活動潛力的障礙;
C。鼓勵和支持公民的自我動員:
d。向處於或聲稱處於邊緣化威脅中的任何群體提供適當的支持。
38B。孩子的最大利益
兒童的最大利益應是所有司法程序和決定以及與兒童有關的所有事項中的首要考慮因素,而不論這些事項是由公共或私人社會福利機構,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進行的。
38℃。收養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
國家應確保僅在符合兒童最大利益的情況下才收養兒童。
38D。兒童的撫養權和住宿權
每個孩子都有權從其父母和監護人那裡獲得撫養和住宿的權利。
38E。義務教育
十五歲以下為義務教育。
38樓。宗教化
不得侮辱任何人的宗教信仰或宗教信仰。
38G。公共服務不受政治影響
1.保證公共服務的完整性。不得要求更高級別的公職人員執行或縱容不法行為。
2.每個公職人員執行其職務和履行其職責的自由受到保護。
3.未經正當程序,任何公職人員均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製裁。
4.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執行政府的合法政策。
39.指導原則和目標
1.議會,政府,法院和所有其他公共機構的職責應以本章規定的原則為指導,而議會可以規定這些原則中的任何一項在執行中均應強制執行。任何法院或法庭。
2.法院在解釋本《憲法》的基本權利時,應適當考慮國際法,國際公約,與人權有關的公約和憲章。
第三章: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40.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1.圭亞那的每個人都有權享有免於飢餓,無知和匱乏的幸福,創造性和生產性生活的基本權利。該權利包括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2.為保護個人的上述基本權利和自由,應遵守第2部分第1款的規定,該規定應受這些規定中所包含的那種保護限制的限制,旨在確保任何人享有上述權利和自由並不損害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或公共利益。
第四章:公民身份
41.憲法生效後仍然是公民的人
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每個人都是圭亞那公民的人應繼續是圭亞那公民。
42.有權登記為公民的人
1.每個在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已與某人結婚的人,
一種。憑藉上述條款繼續為圭亞那公民;要么
b。在本《憲法》生效之前去世的人,但因其去世而會因該條在該日繼續成為圭亞那公民,
如果不是公民,則應在提出申請並宣誓效忠後有權將其註冊為圭亞那公民:
但根據國家安全或公共政策的利益,根據本款規定的作為公民註冊的權利應受規定的例外或限制。
2.根據本條提出的任何註冊申請均應按規定的方式提出。
43.憲法生效後在圭亞那出生的人
在本《憲法》生效之後在圭亞那出生的每個人,在其出生之日即應成為圭亞那的公民:
但根據本條,凡某人在其出生時不得成為圭亞那的公民,
一種。他或她的父親或母親享有對授權給圭亞那的外國主權勢力使節的訴訟和法律程序的豁免權,而且他們都不是圭亞那的公民;要么
b。他或她的父親或母親是敵人的外星人,而出生則在被敵人佔領的地方。
44.憲法生效後在圭亞那以外出生的人
在本《憲法》生效之後在圭亞那以外出生的人,如果其父親或母親在那一天是圭亞那公民,則應在其出生之日成為圭亞那公民。 。
45.與圭亞那公民結婚
在本《憲法》生效後與圭亞那的公民或成為圭亞那的公民結婚的任何人,應以提出的方式並宣誓效忠後,有權註冊為圭亞那的公民。圭亞那:
但根據本條規定的成為圭亞那公民的登記權利應受國家安全或公共政策利益所規定的例外或限制。
46.在獲得另一種公民身份或行使其另一種權利時被剝奪公民身份
1.如果總統信納圭亞那的任何公民在1966年5月25日之後的任何時候通過登記,入籍或其他自願和正式行為(婚姻除外)獲得圭亞那以外的任何國家的公民身份,則總統可以通過命令剝奪該人的公民身份。
2.如果總統信納圭亞那的任何公民在1966年5月25日之後的任何時候都自願在圭亞那以外的其他國家主張和行使他或她根據該國法律享有的任何權利,這些權利是專有的對於總統而言,總統可以命令剝奪該人的公民身份。
47.英聯邦公民
1.根據本《憲法》或任何《議會法》是圭亞那的公民,或在本條適用的任何國家/地區現行有效的任何成文法則的每個人,均應憑藉該公民身份成為該國的公民,具有英聯邦公民的地位。
2.根據《 1948年英國國籍法》成為無國籍的英國臣民,繼續根據該法第2條成為英國臣民或根據《 1965年英國國籍法》成為英國臣民的人,應具有該地位,英聯邦公民的身份。
3.本條適用的國家是安提瓜和巴布達,澳大利亞,巴哈馬,孟加拉國,巴巴多斯,伯利茲,博茨瓦納,文萊,加拿大,塞浦路斯,多米尼加,斐濟,岡比亞,加納,格林納達,印度,牙買加,肯尼亞,基里巴斯,萊索托,馬拉維,馬來西亞,馬爾代夫,馬耳他,毛里求斯,瑙魯,新西蘭和島嶼地區以及自治國家,與新西蘭,尼日利亞,巴布亞新幾內亞,塞舌爾,塞拉利昂,新加坡,所羅門群島,斯里蘭卡自由關聯斯里蘭卡,聖克里斯托弗和尼維斯,聖盧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斯威士蘭,坦桑尼亞,湯加,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圖瓦盧,烏干達,聯合王國和殖民地,瓦努阿圖,西薩摩亞,贊比亞和津巴布韋。
4.總統可根據國民議會的肯定決議,不時通過命令在第(3)款中增加任何國家或從中刪除任何國家。
48.議會的權力
國會可規定-
一種。根據本章的規定,由未成為圭亞那公民的人獲得圭亞那的國籍;
b。剝奪圭亞那公民的任何人,但不是憑藉第41條(就涉及根據《憲法》第21、23和24條成為圭亞那公民的人而言)圭亞那獨立,隸屬於《圭亞那獨立令1966》,第43或44頁;要么
C。要求任何人放棄其圭亞那國籍。
49.釋義
1.在本章中,“訂明”是指由任何國會法令規定或在其下規定的規定。
2.就本章而言,在任何國家政府的註冊船舶或航空器上或未註冊船舶或航空器上出生的人應被視為在該船舶或航空器的註冊或出生地出生。 (視情況而定)在該國家/地區。
3.在本章中,凡提述某人父親或母親在其出生時的國民身分,就任何一方父母去世後出生的人而言,均須解釋為該人的國民身分。死者父母去世時的身分;並且如果該死亡發生在本《憲法》生效之日之前,且出生髮生在該日期或之後,則該父母如果在該日期去世,本應具有的國民身份應被視為他或她的她去世時的國籍。
第五章:最高權力機構
50.民主權力的最高機關
圭亞那的民主權力最高機關應是-
一世。議會;
ii。總統 和
iii。內閣。
第六章:議會
議會組成
51.議會的設立
應當有一個圭亞那議會,由總統和國民議會組成。
52.國民議會的組成
1.在不違反第(2)款和第105、185和186條的情況下,國民議會的人數應由大會決定,並應根據本《憲法》的規定選舉產生,並在此前提下,根據議會為此制定的任何法律。
2.如果任何非國民議會議員當選為議會議長,除上述委員外,他或她應通過擔任議長職務而成為議會議員。
53.成員資格
在不違反第155條(與效忠,精神錯亂和其他事項有關)的規定的前提下,如果某人符合以下條件,則有資格當選國民議會議員,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該人具有以下資格:
一種。是圭亞那的十八歲或以上的公民;和
b。能夠講話,並且除非有失明或其他身體上的原因使他們無能力閱讀英語,但其熟練程度應足以使他或她積極參加大會的程序。
54.國民議會議員的任期
國民議會議員應在第156條規定的情況下騰出其在國會的席位。
55.國民議會第一次會議
依照第61條的規定舉行選舉時,國民議會應在根據第69條第1款指定的時間舉行第一次會議,並且本《憲法》中的任何提述在任何選舉之後第一次舉行國民議會會議應被閱讀並解釋為對第一次會議的引用。
56.議長和副議長
1.國民議會在任何選舉之後,在進行任何其他事務之前第一次開會時,應選出一名國民擔任議長;並且,如果議長辦公室在下屆國會解散前的任何時間空缺,則大會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選舉另一人進入該辦公室。
2.議長可以從非部長或議會秘書的大會成員中選舉,也可以從非大會成員但有資格當選議員的人中選舉產生。
3.國民議會在任何選舉之後首次舉行會議之前,除非進行議長選舉,否則在進行任何其他事務之前,議會應選舉非部長或議會秘書的議會成員擔任副主席。大會議長;如果副議長辦公室在下屆國會解散前的任何時間空缺,則大會應在方便時盡快選舉另一名該委員會成員。
4.根據第157條的要求,個人應撤離議長或副議長的職位(這與喪失當選國民議會議員的資格及其他事項有關)。
57.秘書和副秘書
1.國民議會應設書記官和副書記,由總統根據議長的建議行事任命。
2.書記官和副書記的任期和任職期限以及與之有關的其他事項應由第158條規定。
58.不合格的人參加表決
1.任何人在國民議會中就座或投票,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知道他或她無權這樣做的,均應處以每天五十美元的罰款。或投票。
2.任何此類處罰應在總檢察長的起訴下在高等法院通過民事訴訟予以追償。
大選
59.選民的資格和取消資格
在不違反第159條規定的前提下,每個人只要年滿18歲或以上且是圭亞那公民或定居圭亞那的英聯邦公民,即可在選舉中投票。
60.選舉制度
1.國民議會議員的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2.在不違反第160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下,應根據第160條第1款規定的比例代表制選出國會確定的國民議會議員人數。
61.根據第六十條第二款進行選舉的時間
根據第60條第2款對國民議會議員的選舉,應在總統每次解散後三個月之內舉行,由總統宣布:
但在上述三個月內,在指定日期之前沒有進行任何投票,並據此選舉任何登記為選民的人的選票,均應視為違反本條的規定,只是這樣進行了投票。
62.選舉委員會
選舉應根據第162條的規定由選舉委員會獨立監督。
63.填補臨時空缺
國會可根據第160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填補國民議會議員席位之間的臨時空缺,以及其他與選舉國會議員有關的事項。
64.確定有關成員資格和選舉的問題
關於國民議會議員資格的一切問題,應由高等法院根據第163條的規定確定。
議會的權力和程序
65.立法權
1.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議會可為圭亞那的和平,秩序和善政制定法律。
2.根據本《憲法》制定的,自早於本《憲法》生效之日起生效的任何法律的效力,不得以違反或違反任何規定為由在任何法院或法庭中予以質疑。在本憲法生效之日前任何時間在圭亞那生效的任何憲法。
66.修改本憲法
在遵守第164條規定的特別程序的前提下,議會可以更改本《憲法》。
67.總統參加國民議會
1.總統可隨時出席國民大會並在國民大會上講話。
2.總統可向國民議會發送電文,任何此類電文應在總理收到後由大會或總統指定的任何其他部長在大會首屆常會上宣讀。
68.程序的規制等
與議會有關的所有其他事項(包括其程序)應由第165至172條(含)的規定規範。
召集解散
69.議會會議
1.議會每屆會議應在圭亞那境內的該地點舉行,並應於該時間開始(如果議會被選任,不得遲於上屆會議結束後六個月;如果議會被拖延,則不得遲於該屆會議結束後四個月)已解散),由總統通過宣布任命。
2.在符合前款規定的前提下,國民大會的開會時間和地點應由大會根據其議事規則或其他方式決定。
70.議會的表決與解散
1.總統可以在任何時候通過宣布議會的公告。
2.總統可隨時宣布解散國會。
3.議會,除早日解散外,應自解散後的大會第一次開會之日起連續五年,然後應繼續解散。
4.在總統認為圭亞那處於戰爭中的任何時候,國會可不時將前段規定的五年期限每次延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但根據本款規定,議會的任期不得延長五年以上。
5.如果在解散後和舉行大會成員選舉之前,根據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主席認為,由於圭亞那存在戰爭狀態或緊急狀態,或在任何部分中,有必要召回議會,總統應召集已解散的議會開會,但將繼續進行大會成員的選舉,被召集的議會(如不立即解散的話)應再次站立。在舉行選舉的前一天解散。
第七章:地方民主
地方民主機關
71.地方政府
1.地方政府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方面,應組織起來,使盡可能多的人參與管理和發展其所居住社區的任務。
2.為此,議會應通過建立地方民主權力機構作為國家政治組織的組成部分,來建立全國范圍的地方政府制度。
72.地方政府地區
1.議會可規定將圭亞那劃分為十個區域,並視其為組織地方民主機關的目的而將其劃分為十個區域和其他細分區域。
2.在確定根據第(1)款可將圭亞那劃分為任何區域的邊界時,應考慮到每個區域的人口,實際大小,地理特徵,經濟資源以及現有和計劃中的基礎設施作為便利最合理地管理和利用這些資源和基礎設施的可能性,以確保該地區在經濟上具有或具有潛力。
3.應根據第(1)款規定設立市鎮,鄰里民主委員會和其他此類分支機構,包括村莊和社區委員會,在有需要的地方,人民要求建立的地方,應是地方民主的重要機構功率。
73.選舉區域理事會成員
1.區域民主委員會的成員應由居住在該區域的人選出並就第159條而言登記為選民:
前提是國會可以為不屬於該地區的任何區域規定在其所在地的任何地區的區域民主委員會中代表國會規定的目的。
2.在第(3)款規定的規定下,總統可宣布選舉,並舉行區域民主委員會成員的選舉,並解散理事會。
3.區域民主委員會的兩次連續解散之間的間隔不得超過五年零四個月:
但前提是,在該期限屆滿時,根據第70條第(4)款延長了議會的任期,直到該議會的任期已延長的屆滿之時,該期限才應視為結束。
73A。地方政府的下層代表上層
每個地方民主機關應在其首先提到的地方民主機關之上選舉其議員中的一名,擔任地方民主機關的成員,而議會應規定選舉程序及與此有關的其他必要事項。
74.地方民主機關的職責
1.地方民主機關的首要職責是依法確保對其地區的有效管理和發展,並以身作則。
二,地方民主機關應當就其所在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開展民間合作,並與勞動人民的社會組織合作。
3.維護和保護公共財產,改善工作和生活條件,促進人民的社會文化生活,提高公民意識,維護法律和秩序,鞏固法治,是地方民主機關的職責。法律和保障公民的權利。
75.作出決定的權力
議會應規定地方民主機關應具有自治權,並作出對其機構和機構以及所在地區的社區和公民具有約束力的決定。
76.提高收入的力量
議會可以規定區域民主委員會增加自己的收入,並為了地區的利益和福利而處置它們。
77.區域發展方案將納入國家發展計劃
每個區域的發展計劃應納入國家發展計劃,政府應向每個區域分配資金,以使其能夠執行其發展計劃。
77A。議會為地方民主機構提供資源分配標準
國會應依法規定制定和執行客觀標準,以便將資源分配給地方民主機構,以及由地方民主機關獲得資源。
78.地方政府選舉
議會可以規定地方民主機構成員的選舉(包括在指定舉行選舉的日期之前開始投票),以及有關其成員,權力,職責,職能和責任的所有其他事項。
78A。地方政府委員會
議會應設立一個地方政府委員會,其組成和規則授權該委員會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處理與地方政府機關的法規和人員配備以及地方政府機關內部和之間的爭議解決有關的所有事項。
78B。地方民主機構對選民的代表性和問責制
區域民主委員會之下的地方民主機關的選舉制度,除政黨外,還應規定個人和志願團體的參與和代表權,並對選民負責。
79-81。[由2000年第14號法廢除]
82-88。[由2000年第14號法廢除的第八章]
第九章:主席
89.設立總裁辦公室
圭亞那合作共和國總統應由國家元首,最高行政機關和共和國武裝部隊總司令擔任。
90.選舉資格
1.任何人均具有當選總統的資格,除非他或她─
一種。是圭亞那的公民,按出生或育兒身份是圭亞那人(第43和44條所定義);
b。在提名當日居住在圭亞那,並且在該日期之前連續居住了七年;和
C。否則有資格當選國民議會議員。
2. 2000年以後當選總統的人僅能連任一次。
3. 2000年以後加入總統府並在國民議會確定的期間內連續任職至少一次的人,只有一次資格當選總統。
4.在確定居住的連續性時,圭亞那缺席了-
一種。尋求醫療幫助;
b。在大學或高等教育機構學習不超過四年;
C。為政府工作,不予理會。
91.選舉總統
總統由人民按照第177條規定的方式選舉產生。
92.總統任期
依照本《憲法》規定擔任總統職務的人,除非其職務根據第178條早日空缺,否則應繼續任職,直到根據第91條舉行的下次選舉當選總統職務的人擔任辦公室。
93.以無能力為由罷免總統
如果總統身體或精神上無能力履行其職務,則可以免職。第179條規定了罷免他或確保繼續履行其職務的程序。
94.因違反憲法或嚴重不當行為而罷免總統
如果總統違反本《憲法》或任何嚴重不當行為,可以免職。第180條規定了遣散他或她的程序。
95.總統職位空缺
1.在總統職位空缺的任何時期,該職位應由以下人員擔任:
一種。總理:
但前提是,如果空缺發生在總理不在圭亞那時或由於身體或精神上的缺陷而無法履行其職務時,總統的職務應在總理任職之前部長返回,或直到他或她再次能夠履行其職務為止,視情況而定,由內閣當選的另一位部長當選為國民議會議員;要么
b。如果沒有總理由內閣選舉產生的總理當選為國民議會議員;要么
C。如果沒有總理也沒有內閣,則由總理大臣決定。
2.根據總理第(1)(a)款的規定履行總統職務的任何部長,如果總理通知總理總理即將擔任總理,則他或她將停止履行職責。總統辦公室。
3.如果按照第177條的規定當選的人上任,則本條下的總統任期應終止,如果以前沒有終止的話。
96.總統在缺席,生病等情況下的職責履行
1.每當總統因疾病或任何其他原因缺席圭亞那或認為可取時,他或她可通過書面指示授權內閣任何成員為國民議會的當選成員,履行其指定的總統職務,被授權的人應履行這些職務,直至總統撤銷其職權或由總統恢復職務為止。
2.如果總統由於身體或精神上的無力而無能力履行其職務,而這種無力的性質使總統無法根據本條授權另一人履行以下職能:
一種。總理; 要么
b。在圭亞那沒有總理或總理缺席或由於身體或精神上的缺陷而無法履行其職務的任何時期,另一位部長是國民的當選議員由內閣選舉產生的大會;要么
C。如果沒有總理,沒有內閣,總理,
履行總統辦公室的職能:
但履行本款規定的總統職位的任何人均不得解散議會,也不得在內閣的建議下撤銷總統的任命。
3.憑藉總統第(2)款履行總統職務的任何人,如果總統通知總統將恢復其職務,則應停止履行這些職務。
97.總統宣誓
1.當選為總統的人應在當選後就任總統,但在擔任該職務之前,應宣誓就職並宣誓就職,宣誓由總理或最高法院的其他法官管理由司法大臣指定的法院。
2.前款的規定應適用於根據第95、96或179條(視情況而定)就任總統或履行其職能的任何人,適用於當選總統的人。
98.總裁的酬金等
總統的薪酬和豁免應受第181、182和222條的約束。
第十章:行政人員
99.圭亞那行政權
1.圭亞那的行政權應歸屬總統,在遵守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圭亞那可直接或通過其下屬的官員行使。
2.本條的任何規定均不得阻止議會賦予總統以外的其他人或機關職權。
100.設立總理府和其他部長級辦公室
在不違反第185條規定的前提下,應設有議會總理府,以及副總統府和圭亞那政府部長府的其他職位,這可由議會設立,或在任何議會法令的規定下,由總統。
101.首相
1.總統應任命當選國民議會議員為圭亞那總理:
但沒有資格當選總統的人無資格被任命為總理。
2.總理應擔任總統執行總統職務的主要助手,並擔任國民議會的政府事務負責人。
102.副主席
1.總統可任命副總統,以協助其履行職責。
二,如果不是總理府副主席,則總理的任職者應由副總理擔任,其職權應優先於總理府。任何其他副主席。
103.部長們
1.總理和其他每位副主席應為圭亞那政府的部長。
2.在不違反第101條第1款的規定的前提下,總統應從國民議會當選議員或第(3)(a)款第(vii)項中任命副總統和其他部長。第160條的)條有資格當選為此類成員。
3.總統從有資格當選國民議會議員的人中任命不超過四名部長和兩名議會秘書。
104.解散期間的部長任命
第101條第1款和第103條第2款對於從解散議會到根據第61條的規定舉行下屆國會議員選舉之日之間的任何期間均具有效力,就好像議會已經沒有被解散。
105.非當選部長參加議會
部長在其被任命時尚未當選為國會議員(除非他或她成為這樣的議員),應憑藉擔任部長職務而成為大會議員,但不得在議會中投票。部件。
106.內閣
1.圭亞那應有一個內閣,由總統,總理,副總統和總統任命的其他部長組成。
2.內閣應在圭亞那政府的一般指導和控制下向總統提供協助和建議,並為此向議會集體負責。
3.內閣會議應由以下人員主持:
一種。總統
b。在總統缺席的情況下,總理;要么
C。在總統和總理缺席的情況下,由總統指定的部長。
4.內閣成員可以空缺,也可以不缺席。
5.應主席或主持內閣會議的任何人的邀請,不是內閣成員的部長可以參加該會議並像他或她一樣參加會議。
6.如果政府被國民議會所有當選議員的多數投票以信任票擊敗,則包括總統在內閣應辭職。
7.儘管失敗,但政府應繼續任職並應在三個月內,或在國民議會以不低於全體民選議員三分之二的票數通過的決議所支持的更長時間內舉行選舉。國民議會確定並在總統宣誓就職後辭職。
107.投資組合的分配
總統可以將對圭亞那政府的任何事務,包括政府任何部門的行政事務,分配給任何部長的責任,並應承擔未分配給任何部長的所有責任;關於所承擔的責任,總統應任命部長或議會秘書代表國民議會對國民或國民議會負責:
但本條不賦予行使本憲法的任何其他規定或任何其他法律賦予任何人或權力賦予或行使的權力或執行任何職責的權力。
108.部長任期
在第183條規定的情況下,部長職位應空缺。
109.部長缺席或生病
每當任何部長缺席圭亞那或因疾病而無法履行其職務時,總統可授權其他部長履行這些職能,而部長可行使這些職能,直到第一位提到的部長恢復職務為止或根據第107條的規定分配給另一位部長。
110.反對黨領袖
1.應設立反對黨領袖職位,選舉應按照第184條的規定進行。
2.反對黨領袖辦公室的選舉資格及與此有關的其他事項由第184條規定。
111.行使總統權力
1.總統在行使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規定的職能時,應根據其本人的故意判斷行事,除非在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根據任何個人或機構的建議或建議行事。
2.根據本《憲法》規定,總統應根據任何個人或機構的意見或建議行使任何職能,則他或她可以根據自己的審慎判斷,一旦將任何此類建議或建議轉回重新考慮。由有關人員或當局提出,如果該人員或當局在重新考慮了原始建議或建議後,視情況以另一種建議或建議替代,則主席應據此行事;但除上述規定外,他或她應按照原始建議或建議行事。
112.總檢察長
1.圭亞那應有一個總檢察長,他應是圭亞那政府的主要法律顧問,並由總統任命。
2.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了總檢察長的任職資格及與此有關的其他事項。
113.國會秘書
1.總統可以任命國會秘書協助他或她或部長履行職責。
2.任命議會秘書職務的資格及與此有關的其他事項由第186條規定。
114.部長的誓言等
每位部長和議會秘書在履行其職務之前,均應宣誓就職。
115.常任秘書長
總統或任何部長負責政府任何部門的,他或她應對該部門行使一般指導和控制權;在該指導和控制下,部門應在常任秘書的監督下,常任秘書應擔任公職:
但可以將兩個或多個政府部門置於一名常任秘書長的監督之下。
116.公訴主任
1.應有一個公訴主任,其職務應為公職。
2.第187條規定了公訴主任的職能。
117.內閣秘書
1.內閣秘書應由公職擔任。
2.負責內閣辦公室的內閣秘書應按照總統給予的指示負責安排內閣事務並保存內閣會議記錄並將內閣的決定傳達給適當的個人或機構,並應具有總統指示的其他職能。
118.內閣小組委員會
1.內閣可自行設立小組委員會,以承擔其任何職責。
2.內閣特別可以設立自己的財政小組委員會,由專家和顧問協助,並由其負責監督國家財政事務,並在整個國家建立,監測和執行財務控制和紀律系統。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服務,包括政府建立的公司,董事會和機構的服務。
119.常設委員會
在不違反議會規定的前提下,總統可以任命由其認為合適的人組成的常設委員會,以審查或審查國民生活的任何方面,並就此向政府或國會提出建議或以其他方式向其報告。
119A。議會憲法改革常務委員會
1.國民議會應設立議會憲法改革常務委員會,以便不斷審查憲法工作的有效性,並定期向議會提出報告,並提出必要的改革建議。
2.為了協助委員會的工作,委員會有權增選專家或爭取具有適當專業知識的其他人的協助,而不論這些專家或其他人是否是大會成員。
119B。議會部門委員會
1.國民議會應設立議會部門委員會,負責審查政府政策和行政的所有領域,包括:
一世。自然資源;
ii。經濟服務;
iii。外交關係;
iv。社會服務。
2.每個議會部門委員會的主席和副主席應從國民議會的對面選出。
119℃。常設委員會處理與任命有關的事項
國民議會常務委員會應負責就國民議會根據《憲法》規定履行的職能,採取或以其他方式採取行動或處理國民議會委託委員會處理的事項。任命根據《憲法》設立的委員會成員。
119D。議會安全部門監督委員會
1.應當設立一個國民議會常務委員會,名為安全部門議會監督委員會,它負責審查安全部門實體,即圭亞那紀律部隊的政策和行政管理。
2.為協助其工作,委員會有權增選專家或爭取具有適當專門知識的其他人的援助,而不論這些專家或人是否是國民議會議員。
120.辦公室組成
在不違反本《憲法》和任何其他法律的規定的前提下,總統可以組建圭亞那辦事處,任命和終止對該辦事處的任命,但在組成和任命該辦事處的情況下,該集團的支出應計入合併集團的支出資金,此類支出須經國民議會批准。
121.憐憫的特權
寬恕特權應授予總統,並由總統根據第188,189條和第190條的規定行使。
122.申訴專員
1.圭亞那應有一個監察員。
2.與監察員的任命和職能有關的所有事項以及與此有關的其他事項均受第191至196條(含)的約束。
第十一章司法
最高司法法院
122A。獨立司法機構
1.所有法院和主持法院的所有人應獨立於任何其他人或機構的控制和指示行使其職能;並應獨立於政治,行政和任何其他形式的指導和控製而獨立。
2.在不違反第199條和第201條的規定的前提下,所有法院應具有行政自主權,並應由合併基金直接收取經費;這些法院應按照健全的財務和行政管理原則運作。
123.設立最高司法法院
1.圭亞那應設有一個由上訴法院和高等法院組成的最高司法法院,其管轄權和權力分別由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賦予這些法院。
2.這些法院中的每個法院均應為高級記錄法院,除議會另有規定外,應具有該法院的所有權力。
3.國會可將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賦予高等法院任何部分管轄權,並賦予高等法院任何權力。
4.議會可作出其認為適當的規定,授權將加勒比地區的任何上訴法院作為圭亞那的最終上訴法院。
5.凡設立第(4)款所指的法院並成為圭亞那的最後上訴法院,該法院應為圭亞那的最後上訴法院,除非議會以不低於三分之二的表決權通過,大會所有當選議員都為圭亞那退出該法院作出了規定。
124.上訴法院的組成
上訴法院的法官應由大法官擔任,而上訴法院的院長,首席大法官以及議會規定的上訴法官的人數應由法官擔任。
125.高等法院的組成
高等法院的法官為首席大法官,由議會規定的普尼斯法官的人數。
最高司法法院法官
126.釋義
除文中另有明確規定或要求外,在本《憲法》中,“法官”一詞包括總理,首席大法官,上訴法院大法官,普伊涅法官和兼職法官。
127.任命大法官和首席大法官
1.在獲得反對黨領袖同意後,由總理任命大法官和首席大法官。
2.如果校長或首席大法官的職位空缺,或者擔任校長職位的人正在履行總統職位的職能,或者由於任何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其職務,或者擔任首席大法官職務的人由於任何原因無法履行其職務,則直到任命了該人並擔任該職務後,或者直到擔任該職務的人恢復了職務為止視情況而定,這些職能應由總統在與反對黨領袖進行有意義的協商後任命的其他法官來履行。
128.任命上訴法院法官和普瓦涅法官
1.除大法官和首席大法官外,法官應由主席任命,主席應根據司法服務委員會的建議行事。
2.如果-
一種。該法官的職位空缺;
b。任何此類法官出於任何原因均無法履行其職務;
C。任何此類法官出任大法官或首席大法官,或普伊涅法官擔任上訴大法官;要么
d。校長告知總統,上訴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業務狀況有此要求,
庭長應根據司法服務委員會的建議行事,並視情況要求任命一個人在上訴法院大法官或普瓦涅法官中擔任代理。
3.根據前款任命的任何人在上訴法院大法官或普瓦涅法官中任職,應繼續有效,直到總統根據司法服務委員會的建議將其撤銷為止。
128A。委任兼職法官
1.兼職法官可由院長任命,院長應根據司法服務委員會的建議行事。
2.議會可根據法律確定兼職法官的任用條件。
129.法官的資格
1.任何人均無資格獲委任為法官或在法官的職位上行事,除非─
一種。他或她曾經是聯邦某些地區對民事和刑事事項擁有無限管轄權的法院的法官,或者曾經在任何此類法院的上訴中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的法官;要么
b。他或她具有在圭亞那獲得律師資格的資格,並且具有國會規定的期限。
2.國會可根據前款(b)項就第126條所述不同法官的任期規定不同的期限。
130.上訴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額外法官出席
1.國會可為行使以下條件作出規定:
一種。由大法官可能要求的Puisne法官擔任上訴法院法官的管轄權和權力,作為上訴法院的補充上訴法院法官;和
b。可能由大法官要求由上訴大法官任命為一名新的Puisne法官的Puisne法官的管轄權和權力。
2.第132條不適用於上訴法官或Puisne法官執行其根據第(1)款規定的任何職能。
131.法官任期
法官應具有第197條規定的充分職權。
132.法官的誓言
除非法官已宣誓就職,否則法官不得履行其職務。
上訴
133.關於憲法問題和基本權利的上訴
1.在以下情況下,根據高等法院的裁決,有權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即:
一種。在任何民事或刑事訴訟中對本《憲法》的解釋有最終決定權;和
b。第153條(與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執行有關)賦予高等法院行使管轄權的最終決定。
2.第(1)款的規定不適用於第163條所規定的事項。
第十二章:服務委員會
134.司法服務委員會
1.圭亞那應有一個司法服務委員會。
2.第198和第199條規定了司法服務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能。
135.公共服務委員會
1.圭亞那應設立一個公共服務委員會。
2.第200至205條(含)規定了公共服務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能。
136.教學服務委員會
1.應設立一個圭亞那教學服務委員會。
2.第207,208和209條規定了教學服務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能。
137.警察服務委員會
1.應設立一個圭亞那警察服務委員會。
2.第210、211和212條規定了警察服務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能。
第2部分:特定規則
標題1:保護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138.生命權的保護
1.除因圭亞那法律被定罪的罪行而執行法院的判決外,任何人不得故意剝奪其生命。
1A。犯罪或被判有罪時未滿十八歲的人,不得因實施該罪行而受到死刑。
2.在下述情況下,在不損害因使用武力而違反任何其他法律的任何責任的情況下,如果某人違反本條,則不應被視為喪失了生命。他或她因在案件情況下合理合理的程度而使用武力而死亡—
一種。捍衛任何人免受暴力侵害或保護財產;
b。為了進行合法逮捕或防止被合法拘留的人逃脫;
C。為了製止暴動,暴動或叛變;要么
d。為了防止該人犯下刑事罪行,
或他或她因合法戰爭而死亡。
139.保護人身自由權
1.除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法律所許可的以外,任何人均不得被剝奪其人身自由:
一種。在執行針對他或她被定罪的刑事罪行的法院的判決或命令時,不論法院是針對圭亞那還是其他國家製定的;
b。在執行高等法院或上訴法院的命令或議會可能規定的其他法院的命令時,以him視他或她對任何此類法院或其他法院或法庭的處罰;
C。執行法院的命令以確保履行法律所賦予他或她的義務;
d。為了將他或她送交法院以執行法院命令;
e。在合理懷疑他或她已犯或將要犯圭亞那法律所定的刑事罪行時;
F。如果是未滿十八歲的人,則根據法院的命令或在其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下,為他或她的教育或福利目的;
G。為了防止傳染病或傳染病的傳播;
H。對於出於照顧或治療或保護社區目的而沉迷於或合理地懷疑其精神不健全,沉迷於毒品或酒精或流浪者的人;
一世。為了防止該人非法進入圭亞那,或為了將該人從圭亞那驅逐,引渡或以其他合法方式驅逐該人,或為了限制在通過圭亞那運送該人時限制該人的目的在被定罪的囚犯從一個國家引渡或遣返另一個國家的過程中;
j。在執行合法命令所必需的範圍內,要求該人留在圭亞那內的指定區域內或禁止他或她進入該區域內,或在合理合理的範圍內採取該命令針對該人的訴訟,以期作出任何命令或在命令發出後與該命令有關,或在合理的程度上限制該人在其被允許進行的任何探視期間限制該人圭亞那任何部分,由於任何此類命令,其在任何情況下均將屬非法;
k。在遵守下一條規定的前提下,為預防性拘留目的;
l。為了他或她被要求參加國民服務。
2。
一種。除非為該段目的而設立的法庭在上述三個月的期限屆滿之前報告說,有預防性拘留的法律規定,拘留一個人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造成這種拘留的充分理由。
b。(a)項中提到的三個月期間包括對總計三個月以下的任何較小時期的提及:
如果第一個到期日與第二個開始日之間的時間間隔不超過一個月,則不得為此目的將兩個較短的期限合計。
C。根據任何關於預防性拘留的法律的規定被拘留的人,並且由於為本段目的而設立的法庭的報告認為其原因不足而被釋放因為在他或她獲釋後的六個月內,不得以原先被拘留的相同理由再次根據此類規定拘留他或她。
d。就(c)款而言,除非上述設立的法庭報告認為其表面上看來是原罪,否則應將某人視為與原先被拘留的理由相同。新的合理拘留依據(但提供任何此類報告均不得損害(a)項的規定)。
e。就本款而言,設立的法庭應依法設立,由最高司法法院法官或有資格被任命為高等法院法官的人組成。
3.任何被逮捕或拘留的人,應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以其能理解的語言盡快告知其被逮捕或拘留的原因,並應允許其自費承擔以下責任:保留並指示自己選擇的法律顧問,他們是有權在圭亞那執業的律師,並與他或她保持聯繫。
4.任何被捕或拘留的人─
一種。為了將他或她送交法院以執行法院命令;要么
b。在合理懷疑他或她已犯或將要犯刑事罪時,
誰沒有被釋放,應在逮捕或拘留後的72小時內送交法院,但警察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請延期;並且,如果在合理的時間內未對因合理懷疑其犯罪或將要犯罪而被逮捕或拘留的任何人進行合理的審判,則在不損害可能對他或她提起的任何進一步法律程序的前提下,他或應無條件或在合理的條件下釋放她,特別是為確保他或她在較晚的日期出庭接受審判或進行初審的訴訟所合理需要的條件。
5.任何被非法逮捕或拘留的人均有權從該人那裡獲得賠償。
6.除根據上述第(3)款的規定需要外,第(3)款和第(4)款的規定不適用於根據任何規定進行預防性拘留的法律的規定逮捕或拘留的任何人。允許他或她保留和指導法律顧問,並與他或她保持聯繫。
140.免受奴役和強迫勞動
1.任何人不得被奴役或奴役。
2.不得要求任何人從事強迫勞動。
3.就本條而言,“強迫勞動”一詞不包括─
一種。因法院的判決或命令而需要的任何勞動;
b。合法拘留任何人所需的任何勞動,儘管不是由於法院的判決或命令而需要,但為衛生或維護其居住地是合理必要的被拘留
C。紀律部隊成員履行其職責所需要的任何勞動,或者對於出於良心拒服海軍,陸軍或空軍部隊成員的人而言,法律要求代替此類服務執行;要么
d。在圭亞那處於戰爭期間或發生任何颶風,地震,洪水,火災或其他類似災難,威脅到社區生命或福祉的程度所需要的任何勞動力,在該期間內或因該災難而引起或存在的任何情況下,為處理該情況是合理的。
141.免受不人道待遇
1.任何人均不得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處罰或其他待遇。
2.任何法律所包含或根據其執行的任何行為,均不得被認為與本條相抵觸或相抵觸,只要所涉法律允許對本條作出任何處罰或給予任何合法的處理。圭亞那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
142.保護免遭財產剝奪
1.除非有成文法或在成文法的授權下以及適用於佔有或占有財產的規定,否則不得強迫佔有任何種類的財產,也不得強制取得任何種類的財產的權益或權利。收購是根據成文法進行的,要求立即支付足夠的賠償。
2.任何法律所載或根據任何法律所進行的任何行為,均不得被裁定為與前款相抵觸或相抵觸─
一種。在有關法律為擁有或取得任何財產作出規定的範圍內─
一世。支付任何稅款,關稅,稅率,稅項或其他費用;
ii。不論是在民事訴訟中還是在根據圭亞那法律被定罪的刑事犯罪之後,都應通過違反法律的處罰;
iii。作為租賃,租賃,抵押,收費,銷售單,質押,合同,授予,許可或許可的事件;
iv。在確定民事權利或義務的法律程序中執行法院的判決或命令時;
v。在由於財產處於危險狀態或危害人類,動植物的健康而有合理必要的情況下;
vi。由於任何有關限制訴訟的法律的結果;
七。僅在為進行任何檢查,調查,審判或詢問而需要的情況下,或就土地而言,為進行土壤養護或其他自然資源或養護工作的目的與農業發展或改良有關;
八。沒有實益佔有的土地,或者如果是實益佔有的土地所有權持有人或其家庭任何成員沒有如此佔有的土地;要么
ix。由於法律要求雇主在僱員承擔的任何強制性國民服務期間給僱員報酬;要么
b。在有關法律為擁有或獲得以下物品作出規定的範圍內─
一世。圭亞那美洲印第安人的財產,用於對其的照護,保護和管理,或任何人在根據《美洲印第安人法》設立的美洲印第安人區,地區或村莊內或之上的任何土地上或之上的任何權利,所有權或利益,為美洲印第安人社區的利益而終止或轉讓該財產;
ii。敵人財產;
iii。死者,精神不健全的人或未滿十八歲的人的財產,為管理該財產的目的是為了使那些有權享有死者利益的人受益;
iv。被裁定破產的人或法人團體的財產,其管理目的是為了使無償債能力的人或法人團體的債權人受益,並在此基礎上,為有權獲得破產清算人或法人團體的債權人的利益屬性;
v。信託財產,目的是將財產歸屬於根據設立信託的文書而指定的受託人,或者由法院或者根據法院的命令,為使信託有效;要么
vi。國家為提供,維持和管理任何教育場所而使用的財產,而該財產在1976年期間以及相關法律生效之前一直被用作教育場所。
3.本條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影響任何法律的製定或實施,而─
一世。只要它能有條理地銷售,生產或增長或提取任何農產品或礦產,為市場準備或為其製造的任何物品或東西,或為維護利益而合理限制使用任何財產的範圍對他人的保護,或對房客,被許可人或在該財產中或之上擁有權利的其他人的保護;
ii。只要它規定工人必須向旨在工作的任何工業計劃或工人組織強制性繳款,或為該工人或其同工或任何親戚和家屬的利益或福利作出規定;
IIA。就規定工資的規定而言,即已經或已簽約的任何金錢或其他東西,是為已完成或將要完成的任何工作,勞動或服務而支付,交付或給予的報酬,報酬或報酬,該條款是前瞻性或追溯性的,包括追溯性,其生效日期應早於本《憲法》生效之日;要么
iii。強制性地為了公共利益而佔有財產,或為了公共利益而強制性地獲取財產的任何利益或所有權,而該財產,利益或權利是由依法直接為公眾建立的法人團體持有的議會或先前為圭亞那領土設立的任何立法機構提供的資金已用於投資的目的。
4.在第(3)(iia)段中─
一種。“調節”包括固定,穩定,冷凍或還原;
b。“工資”包括加薪或其他加薪。
143.防止任意搜索或輸入
1.除徵得他或她自己的同意外,任何人都不得對其人或其財產進行搜查或他人進入其處所。
2.在有關法律作出以下規定的範圍內,任何法律所載或根據任何法律所作的一切,均不得被裁定與本條相抵觸或相抵觸:
一種。為了國防,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公共衛生,城鎮或國家規劃,礦產資源的開發或利用或任何其他財產的開發或利用,以促進以下目的為合理需要:公共利益;
b。為了保護他人的權利或自由而合理需要的;
C。授權圭亞那政府,地方民主機關或依法直接為公共目的成立的法人團體的官員或代理人進入任何人的房舍,以檢查該房舍或為此目的進行的任何檢查徵收任何稅,關稅,稅率,稅項或其他稅款,或為了從事與在該處所合法地屬於該政府,地方民主機關或法人團體(視情況而定)的財產有關的工作,或為了獲得或驗證彙編國家統計數據或為計劃,管理和發展國民經濟所需的信息;要么
d。為了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執行法院的判決或命令的目的,授權法院的命令進入任何處所。
144.確保法律保護的規定
1.如果有人被指控犯有刑事罪,則除非撤銷指控,否則應在合理時間內由依法設立的獨立公正的法院對案件進行公正的審理。
2.法院有責任在每種情況下查明真相,只要被控犯有刑事罪行的每個人─
一種。在被證明或已認罪之前,應假定是無辜的;
b。應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以他或她所能理解的語言詳細地詳細告知被指控的犯罪的性質;
C。應有足夠的時間和設施準備其辯護;
d。應被允許親自或由自己選擇的法定代表人在法院為自己辯護;
e。應當具有便利,可以親自或由其法定代表人在法庭上對控方召集的證人進行檢查,並在相同條件下獲得出席並進行對證人的審查,以代表其作證如起訴人要求的證人; 和
F。如果口譯員不懂審訊時使用的語言,則應被允許在無償的情況下得到口譯人員的協助,
並且,除非徵得他或她的同意,否則,除非他或她的行為使在他或她在場的情況下繼續進行訴訟不可行,並且法院已下令他或她,否則不得在缺席的情況下進行審判。在沒有他的情況下將她驅逐出境並進行審判,或者他或她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他或她的依據應由他或她提供的證據)未能出庭。
3.在對某人進行刑事犯罪審判時,被告人或其代表授權的任何人,如果他或她有此要求,並須按法律規定支付合理的費用,應在判決後的合理時間內提供一份副本,供被告使用,以供法院使用或代表法院進行的任何訴訟記錄。
4.任何人的行為或不作為在發生時均不構成犯罪,任何人均不得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對更多的刑事犯罪,不施加任何懲罰。在程度或性質上比在實施該罪行時可能已被處以的最嚴厲的刑罰嚴厲。
5.任何人如表明其已被主管法院審判為刑事犯罪,而被判有罪或無罪,則不得再次因該罪名或可能在犯罪現場被定罪的任何其他刑事罪而受審。對該罪行進行審判,但在與定罪或無罪釋放有關的上訴程序中,除非上級法院下令。
6.如果任何人表明已獲得赦免,則不得接受刑事犯罪審判。
7.不得強迫因刑事罪行而受審的人在審判中提供證據。
8.法律為確定任何公民權利或義務的存在或程度而由法律規定的任何法院或其他法庭,應由法律設立,並應是獨立和公正的;並由任何人在該法院或其他法庭提起訴訟的,應在合理時間內對案件進行公正的審理。
9.除經所有當事方同意外,每個法院的所有程序以及確定任何民事權利或義務的存在或程度的程序,都應由其他任何法庭進行,包括宣布法院或其他法庭的決定,應公開舉行。
10.前款的任何規定均不得阻止法院或其他法庭將其當事方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排除在法律程序之外,而在此範圍內,法院或其他法庭可以─
一種。可以通過法律授權這樣做,並且可以在以下情況下認為是必要的或合宜的做法:在這種情況下,宣傳會損害司法利益或在中間訴訟程序中或出於體面,公共道德,未滿18歲的人的福利或保護訴訟中有關人員的私生活;要么
b。可以為國防,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而依法授權或要求這樣做。
11.任何法律所載或根據任何法律所進行的任何行為,均不得被裁定與以下各項相抵觸或相抵觸─
一種。第(2)(a)款,只要有關法律強加給任何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人證明事實的負擔;
b。第(2)(e)款規定,有關法律規定了必須由公共資金支付被告代表被告人作證的證人必須滿足的條件;要么
C。第(5)款,只要有關法律授權法院就該犯罪行為審判紀律部隊成員,即使該成員受到紀律法的審判和定罪或無罪開釋,則如此審判該成員並將其定罪的任何法院,在判處其任何刑罰時,均應考慮到該紀律法所判處的任何刑罰。
12.對於任何被合法拘留的人,第(1)款,第(2)(d)款和(e)款以及第(3)款的規定不適用於對其進行的審判。根據規範被拘留者的紀律的法律規定的刑事犯罪。
13.第(2)(d)款所載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使某人有權獲得公費的法律代表,但在此前提下,國家有責任確保對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的每個人進行刑事調查。進行公正的審判,並為在適當情況下提供法律援助做好準備。
14.在本條中,“刑事犯罪”是指圭亞那法律規定的刑事犯罪。
145.保護良心自由
1.除非得到他或她自己的同意,否則任何人都不得受到其良心自由的妨礙,就本條而言,該自由包括思想和宗教自由,改變他或她的自由。宗教或信仰,以及獨自或與他人共同存在的自由,無論是在公共場合還是在私人場合,都可以表現和傳播其對禮拜,教導,實踐和遵守的宗教或信仰。
2.不得阻止任何宗教團體向該社區的人提供宗教指導。
3.除非得到他或她自己的同意(或者,如果他或她是未滿十八歲的人,必須徵得其監護人的同意),否則任何上學地點的人都不得接受宗教指示或參加或參加任何宗教儀式或紀念活動(如果該指示,儀式或紀念活動與非宗教信仰有關)。
4.任何人不得被強迫宣誓違反其宗教或信仰,或被迫以違反其宗教信仰的方式宣誓。
5.在有關法律作出以下規定的範圍內,任何法律所載或根據任何法律所作的任何事情均不得被裁定與本條相抵觸或相抵觸:
一種。合理地要求─
一世。為了國防,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道德或公共衛生的利益;要么
ii。為了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包括在沒有任何其他宗教成員的未經請求的干預的情況下觀察和實踐任何宗教的權利;要么
b。關於教育場所要求的標准或資格,包括在該場所發出的任何指示(不是宗教指示)。
6.在本條中對宗教的提述應解釋為包括對宗教教派的提述,而同源詞應作相應解釋。
146.保護言論自由
1.除非得到他或她自己的同意,否則任何人都不得享有其表達自由的權利,即言論自由不受干涉,言論自由不受干擾,交流自由想法和信息,不受干擾,不受干擾。
2.在有關法律作出以下規定的範圍內,任何法律所載或根據任何法律所作的一切,均不得被裁定與本條相抵觸或相抵觸:
一種。為了國防,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道德或公共健康的合理要求;
b。為保護他人在訴訟程序中的名譽,權利和自由或有關人員的私生活,防止洩露秘密收到的信息,維護法院的權威和獨立性,電話,電報,郵遞,無線廣播或電視的技術管理或技術操作,或確保向公眾傳播信息時的公平和平衡;要么
C。限制了政府官員或任何由圭亞那政府設立或由圭亞那政府擁有或代表的法人團體的官員。
d。限制任何個人,機構,團體,權力機構或政黨採取任何行動或推進,傳播或支持任何想法,這可能導致圭亞那人民之間的種族或族裔分歧。
3.本文的言論自由與以任何形式煽動對任何人或一類人的敵意或惡意的仇恨言論或其他言論無關。
147.保護集會,結社和示威自由
1.除徵得他或她自己的同意外,任何人都不得享有集會,結社和和平示威的自由,也就是說,他或她自由集會,和平示威和自由的權利。與他人交往,特別是組建或屬於政黨,工會或其他協會,以保護其利益。
2.除非徵得他或她的同意,否則任何人都不得享有罷工自由。
3.不得剝奪雇主或工會的集體參加權
4.在有關法律作出以下規定的範圍內,任何法律所載或根據任何法律所進行的任何行為,均不得被裁定與本條相抵觸或相抵觸:
一種。為了國防,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道德或公共健康的合理要求;
b。為了保護他人的權利或自由而合理需要的;
C。對公職人員施加限制;要么
d。規定工人有義務成為任何旨在為該工人或其同胞或其任何親戚和家屬的經營或提供利益或福利的工業計劃或工人組織的捐助者。
148.保護行動自由
1.不得剝奪任何人的行動自由,即在圭亞那各地自由移動的權利,在圭亞那任何地方居住的權利,進入圭亞那的權利,離開圭亞那的權利以及免於被圭亞那驅逐出境。
2.合法拘留所涉及的對任何人的行動自由的限制均不得被認為與本條相抵觸或違反。
3.在有關法律作出以下規定的範圍內,任何法律所載或根據任何法律所進行的一切,均不得被裁定與本條相抵觸或相抵觸:
一種。出於國防,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而合理地要求對任何人在圭亞那境內的遷徙或居住施加限制,或對任何人離開圭亞那的權利施加限制,或為了防止民主體制被顛覆圭亞那;
b。為了限制國防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道德或公共衛生的利益而對一般人或合理需要的任何類別的人施加限制在圭亞那境內的遷徙或居住或對離開圭亞那的權利的限制防止圭亞那民主制度被顛覆的目的;
C。對在圭亞那的土地或其他財產的購置或使用施加限制;
d。根據法院命令對任何人在圭亞那境內的遷徙或居住或任何人因圭亞那法律被認定犯有刑事罪而離開圭亞那的權利施加限制或為了確保他或她稍後在法庭上出庭審理這種刑事罪行或進行初審程序或與其引渡或合法撤離圭亞那有關的程序;
e。對非圭亞那公民的人的行動自由施加限制;
F。對在圭亞那境內的遷徙或居住或對公職人員離開圭亞那的權利施加限制;
G。從圭亞那驅逐人員
一世。根據該國的法律在其他國家因刑事犯罪受到審判或懲罰;要么
ii。因在圭亞那法律下被定罪的刑事犯罪而執行法院判決,在其他國家/地區服刑;要么
iii。為了執行根據圭亞那法律關於特定年齡以下罪犯待遇的法院命令,將其拘留在其他國家的機構中;要么
iv。根據圭亞那有關患有精神缺陷或疾病的人的法律,被拘留在醫院或其他機構中進行護理或治療;要么
H。對任何人離開圭亞那的權利施加限制,以確保履行法律對他施加的任何義務。
4.第151條的規定應適用於行動自由受到第(3)(a)款所指的規定限制的人,因為它們適用於行動自由的人由於第150條第(2)款中提到的規定限制了此限制。
149.保護免受基於種族等的歧視
1.在符合本條規定的情況下─
一種。任何法律都不得做出任何歧視性的規定,或具有歧視性的規定;和
b。任何人均不得憑藉任何成文法或在履行任何公職或任何公共權力機構的職能時受到歧視。
2.在本條中,“歧視性”一詞是指對不同的人給予不同的待遇,這些人完全或主要歸因於他們或他們的父母或監護人對種族,原籍地,政治見解,膚色,信條,年齡,殘疾,婚姻狀況,性別,性別,語言,出生,社會階層,懷孕,宗教,良心,信仰或文化,使一個這樣描述的人遭受殘疾或限制,而另一個這樣的描述的人則不被賦予特權或特權或其他此類說明所沒有的優點。
3.第(1)(a)款不適用於任何法律,只要該法律規定─
一種。對於不是圭亞那公民的人;
b。關於收養,結婚,離婚,埋葬,因死亡或其他人身法財產轉移;要么
C。因此,在考慮到其性質和與該人或任何其他人有關的特殊情況後,具有前款所述任何描述的人均可能受到任何殘障或限制,或可能享有任何特權或好處這樣的描述是合理的。
4.任何法律所載內容均不得在與標准或資格有關的規定範圍內(而非專門與某人或個人有關的標准或資格)與第(1)(a)款相抵觸或相抵觸。他或她父母或監護人的種族,出身地點,政治見解,膚色,信仰,年齡,殘疾,婚姻狀況,性別,性別,語言,出生,社會階層,懷孕,宗教,良心,信仰或文化))被任命為公共服務部門,紀律部隊中的任何部門,服務部門中的任何部門,地方民主機構或任何法律為公共目的而成立的法人團體的要求。
5.第(1)(b)款不適用於由前兩款中任何一項提及的任何法律規定明示或有必要暗示授權做的任何事情。
6.在有關法律作出以下規定的範圍內,任何法律所載或根據任何法律所進行的一切,均不得被裁定與本條相抵觸或相抵觸:
一種。因此,第(2)款中提到的任何此類描述的人都可能受到第143、145、146、147和148條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的任何限制,即第143(2)條所授權的限制),第145(5)條,第146(2)條,第147(2)條或第148(3)條(視情況而定),具體取決於其(c)項;
b。撥出圭亞那的收入或其他資金;要么
C。為圭亞那的美洲印第安人的保護,福利或進步。
7.第(1)(b)款不得影響與根據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歸屬於任何人的法院在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的提起,進行或中止有關的任何酌處權。
149A。工作權
任何人都不得享有其工作權,即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
149B。退休金和酬金的權利
根據任何法律或任何形式的集體協議的規定,每位公共部門工作人員應享有給予其退休金或酬金的絕對和可執行的權利。
149℃。參與國家決策過程的權利
在國家的管理和決策過程中,任何人不得通過具有民族特色的合作社,工會,公民或社會經濟組織參加會議。
149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國家不得否認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或法律的平等保護和利益。
2.為了促進平等,國家應採取旨在保護處境不利者和殘疾人的立法和其他措施。
3.平等包括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所保證或根據其享有的所有權利和自由。
149E。地位平等
1.所有人,無論婚生或非婚生,以及是否在本條製定之前就出生,都是平等的,具有平等的地位,並有權享有平等的權利。
2.第(1)款所載內容不得視為影響既得權利。
149F。婦女平等
1.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所有領域,每個婦女都有權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和地位。基於性別的一切形式的對婦女的歧視都是非法的。
2.每個婦女都有權與男子平等地獲得學術,職業和專業培訓,在就業,薪酬和晉升以及社會,政治和文化活動中享有平等的機會。
149G。土著人民的權利
土著人民有權保護,保存和傳播其語言,文化遺產和生活方式。
149小時 免費教育權
1.每個兒童都有權在國家所有或資助的學校中免費接受初等和中等教育。
2.第(1)款賦予的權利並不意味著在特定學校接受免費教育的權利。
3.在有關法律規定了標准或資格而不是標准或資格的情況下,任何法律所包含的或根據其權限所作的任何事情均不得被認為與第(1)款相抵觸或相抵觸。入讀特定學校必須符合第149(2)條所指的歧視。
149I。建立私立學校的權利
不得妨礙任何人建立私立學校的權利,該私立學校應由國家監管。
149J。環境
1.人人有權享有對他或她的健康或福祉無害的環境。
2.國家應通過旨在以下目的的合理立法和其他措施,為子孫後代的利益保護環境:
一種。防止污染和生態退化;
b。促進保護;和
C。確保可持續發展和對自然資源的利用,同時促進合理的經濟和社會發展。
3.如果僅由於過敏性疾病或其他特殊情況,環境對該人的健康或福祉有害,則這並不構成對第(1)款所述人的權利的侵犯。
150.戰爭或緊急時刻的規定
1.本條適用於在以下情況下的任何時期:
一種。圭亞那處於戰爭之中;要么
b。總統有效宣布(在本條中稱為“緊急聲明”),宣布就本條而言存在公共緊急狀態;要么
C。國民議會已通過一項決議,該決議以不少於三分之二的當選議員的票數獲得通過,宣布圭亞那的民主機構受到顛覆的威脅。
2.任何法律所載或根據其執行的任何行為均不得被視為與第139,140(2)或143條,其第(4)款以外的第144條的任何規定或任何條文的規定相抵觸或相抵觸。第145條至第149條(含)規定,以有關法律在本條適用的任何時期內作出的規定為準,或授權在任何該期間內做任何事情,在任何情況下,在那個時期存在的目的是為了處理那種情況。
3。
一種。凡宣布緊急狀態,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其副本提交國民議會,如果由於休會或議會的授權而不能在五日之內舉行會議,總統應,通過宣誓,召集大會在五天內舉行會議,大會應相應地開會並坐在宣告指定的日期,並應繼續開會並採取其當日休會或國會已延期至該日的方式行事。
b。緊急宣布,除非由總統撤銷,否則應自作出之日起十四天或下一個下一階段可能規定的較長期限屆滿時停止生效分項,但不影響在該期間結束時或之前再次宣布緊急狀態。
C。如果在宣布緊急狀態的任何時間(包括根據本項的規定在緊急狀態的任何時間)有效,則大會將通過一項決議,批准其繼續有效期不超過六個從公告原本應終止之日算起數月之內,該公告(如果沒有更早撤銷的話)應繼續有效。
4.第(1)(c)款所指的決議,除非經大會決議早日廢除,應自該決議生效之日起兩年屆滿之時停止生效。已通過或其中規定的較短期限,但不影響大會在該期限結束時或該期限結束之前以該款規定的方式通過另一項決議。
151.在某些情況下提及仲裁庭
1.依第150條第2款的規定合法拘留任何人,或任何人在圭亞那的遷徙或居住或任何人的離開圭亞那的權利是(除按法院)依上述規定依法予以限制,其案件應由拘留或限制開始之日起三個月內,為達至本條之目的設立的法庭審查,其後不遲於六個月從上述案件的最新審查之日起。
2.仲裁庭根據任何人的案件的前款進行複審時,可以就繼續拘留或限制下達命令的當局提出必要或適當的建議,除非另有規定根據法律規定,該主管部門無義務按照任何此類建議行事。
3.為施行本條而設立的法庭,應依法律設立,並以確保其獨立性和公正性的方式組成,並由大法官從有權在圭亞那從事執業的人中任命為以下人員的人主持:在法律上。
152.保存現有法律和紀律法
1.關於根據《 1966年圭亞那獨立令》及其所附《憲法》制定的法律,自本《憲法》生效之日起六個月之內未開始的法律程序中,任何書面法律應被視為與第138至149條(包括第138條)的任何規定相抵觸或相抵觸,只要所涉法律符合以下條件:
一種。是一項在本憲法生效之前立即作為圭亞那法律一部分生效的法律(在本文中稱為“現有法律”),並且在任何時候都一直作為圭亞那法律的一部分有效從那天起
b。廢除並重新制定現有法律而無修改;要么
C。修改現有法律,並且因此不會以與以前沒有那麼不一致的方式或在某種程度上使該法律與上述第138至149條的任何規定相抵觸。
2.在前款(c)項中,提及改變現有法律的內容包括廢除該法律並以修改或代替其作出其他規定重新頒布該法律的內容;在前款中,“成文法”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文書,在本款和前款中,對現行法律的廢止和重新制定的提法應據此解釋。
3.對於根據圭亞那現行法律提出的紀律部隊成員而言,該部隊的紀律法所載或根據其紀律法所載的任何行為均不得被視為與以下方面相抵觸或相抵觸:除第138,140和141條外,本標題的任何規定。
4.對於除上述以外並合法地在圭亞那境內提出的紀律部隊成員而言,該部隊的紀律法所載或根據該紀律法的規定所作的任何行為均不得與該行為相抵觸或與該行為相抵觸。違反本標題的任何規定。
153.執行保護性規定
1.在符合第(6)款的規定的情況下,如果有任何人,包括代表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事的另一人行事的人,或代表某團體或協會行事的人關於其成員的指控,指稱第138至151條(含)中的任何規定已針對他或她(或就被拘留者而言,如果還有其他人指控與被拘留者有關的這種違反),然後在不損害就合法可得的同一事項而採取任何其他行動的情況下,該人或協會(或該其他人)可向高等法院申請補救。
2.高等法院應具有以下原始管轄權:
一種。聽取並確定任何人根據前款提出的任何申請;
b。確定根據下一個下段轉介給任何人的任何問題,
並可為了執行或確保第138至151條(含)條款的任何執行而發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發出令狀並給出適當的指示。
3.如果在高等法院下屬的任何法院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出現任何違反第138至151條(含)的規定的問題,主持該法院的人應將該問題轉交高等法院,除非在他或她看來,問題的提出只是輕描淡寫或無理取鬧。
4.凡根據第(3)款將任何問題移交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應就該問題作出裁決,而提出該問題的法院應根據該裁決處理該案,或根據本憲法,根據上訴法院的決定,該決定是上訴的主題。
5.為了使高等法院能夠更有效地行使本條賦予的管轄權,國會可將除本條賦予的權力以外的權力授予國會,這在國會看來是必要或可取的。
6.議會可就以下做法和程序作出規定:
一種。高等法院關於本條或本條賦予它的管轄權和權力的決定;
b。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關於行使高等法院管轄權而向上訴法院提出的上訴的意見;
C。關於根據第(3)款提及高等法院的下級法院,
包括關於應在或可能在何時提出或提出任何申請,參考或上訴的規定;並且,在如此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就法院規則所述的事項作出規定。
154.釋義
在本標題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與任何要求有關的“違背”包括不遵守該要求,並應據此解釋同類表達;
“法院”是指在圭亞那具有管轄權的任何法院,但根據紀律法設立的法院除外;在第138條和第140條中,由紀律法設立的法院除外;
“紀律法”是指規範任何紀律部隊紀律的法律;
。“紀律部隊”是指—
一種。完全或部分作為海軍,軍事,準軍事或空軍部隊的任何一群人;
b。一支警察部隊;
C。監獄服務;要么
d。消防服務;
。“法定代表人”,就任何法院或其他法庭而言,指有權在該法院或法庭擔任律師的人;
。“成員”,對於一支紀律部隊,包括根據該部隊紀律的法律受該紀律約束的任何人;和
。“國民服務”是指在任何紀律部隊中進行的主要目的是對人民進行培訓,以促進圭亞那的經濟發展。
標題1A:保護人權
154A。個人的人權
1.在符合第(3)和第(6)款的前提下,圭亞那已加入的附表四所列各項國際條約所設想的每個人都有權享有上述國際條約所載的人權,並且這些權利行政,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政府所有機關和機構,並在適用的情況下,應由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尊重和維護,並應按以下規定的方式予以執行。
2.第(1)款所指的權利不包括本《憲法》規定的任何基本權利。
3.國家應考慮到社會發展的社會文化水平,在其可用資源範圍內採取合理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以逐步實現第(1)款規定的權利。
4.如果有人聲稱與其有關的第(1)款所指的任何權利已經,正在或將要受到侵犯,則在不損害對該權利的任何其他行動的情況下依法可得到的事項,該人可以按照人權事務委員會規定的方式向人權事務委員會申請補救。
5.本條所載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廢除某人在本條開始實施時所享有的任何人權,在此未予列舉。
6.如果國民議會的三分之二的民選議員投票贊成這種撤消或限制,則國家可以撤消自己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其根據附表四所列任何條約承擔的義務的程度。
標題2:議會
155.取消當選議員的資格
1.任何人均無資格當選國民議會議員,而─
一種。憑藉自己的行為受到任何效忠,服從或遵守外國大國或國家的承認;
b。是根據圭亞那現行法律被證明為瘋癲或以其他方式被判定為頭腦不健全的人;
C。被法院判處死刑,或正在法院判處其死刑六個月以上,或由主管當局代替判處其死刑或被法院判處,或處以此類監禁,並已暫停執行;要么
d。擔任或擔任最高司法法院任何法官,公共服務上訴法庭,選舉委員會,司法服務委員會,公共服務委員會,教學服務委員會或警察服務委員會成員,檢察長,監察員或審計長。
2. [由2000年第14號法廢除]
3. [由2000年第14號法廢除]
4. [由2000年第14號法廢除]
5. [由2000年第14號法廢除]
6.在不損害第(1)款的規定的情況下,議會可規定,在以下任何情況下,任何人均無資格當選國民議會議員,即:
一種。如果他或她擔任或在議會規定的任何職務中擔任職務,且其職能涉及為進行選舉或為選舉目的而彙編或修改任何選民名冊的責任或與之有關選舉;
b。在議會規定的任何例外和限制的前提下,如果他(她)在任何此類政府合同中具有任何此類權益,則應如此規定;
C。如前述,則─
一世。他或她單獨或通過參考職務或任命的類別擔任或執行議會規定的任何職務或任命;
ii。他或她屬於圭亞那的任何武裝部隊或該部隊的任何類別的人員;要么
iii。他或她屬於圭亞那的任何警察部隊或該部隊中包括的任何類別的人;
d。如果在議會規定的選舉日之前的那個時期(不超過五年)內,他或她─
一世。已被法院裁定犯有與任何人或某類人出於種族或種族歧視而激起敵意或惡意的罪行;要么
ii。已被法院裁定犯有與選舉有關的任何罪行,而該罪行是根據高等法院在根據第163條進行的法律程序中被如此訂明或被報告有罪的:
前提是國會可基於這種信念而授權法院豁免某人的競選資格,或在法院認為這樣做的情況下舉報。
7.就第(1)(c)款而言─
一種。如果一個或兩個以上的監禁刑期中沒有一個超過六個月,則應將其視為連續徒刑,但如果其中一個刑期超過該期限,則應視為一個刑期;和
b。不得考慮代替罰款或不支付罰款而判處的監禁。
8.在第(6)(b)款中,“政府合同”是指與圭亞那政府或該政府部門或該政府官員訂立的任何合同。
156.國民議會議員的任期
1.國民議會議員應在以下地方撤離其席位:
一種。如果他或她以寫給演講者的手書面辭職,或者如果演講者的辦公室空缺或演講者不在圭亞那,請致副演講者:
但前提是,如果總統證明該成員辭職是為了向公眾提供更多服務,則該成員,如果具有其他資格,則有資格根據第63條的任何規定再次當選議員。 ;
b。如果他或她在大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期間和情況下缺席大會;
C。如果他或她不再是圭亞那的公民;
d。在下一個下款規定的前提下,如果發生任何情況,如果他或她不是議會議員,則根據前一條或所頒布的任何法律,將導致他或她被取消擔任議員的資格為此;
e。在第178(4)條規定的情況下和範圍內;
F。對於根據第61條或第160條第2款的規定當選的議員,每當議會解散時;
G。[由2000年第14號法廢除]
H。[由2000年第14號法廢除]
2。
一種。如果由於大會成員被裁定心智不健全,被判處死刑或監禁,被定罪或報告而使前一成員在前款(d)項中提到的情況出現屬犯罪,並且如果該成員願意就該決定提出上訴(在法院或其他當局的許可下或在沒有這種許可的情況下),則他或她應立即停止履行其作為成員的職能大會,但在不違反下一個小節的前提下,他或她不得在三十天后屆滿前撤離其席位:
但議長可應會員國的要求不時延長該期限再延長三十天,以使該會員國可對該決定提出上訴,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總和未經決議表明大會批准,不得給予一百五十天。
b。如果在確定任何上訴後,這種情況仍然存在,並且對會員國沒有任何進一步的上訴,或者,如果由於提出上訴或通知的任何期限屆滿或拒絕請假而導致或由於任何其他原因,該成員將不再有權上訴,他或她應立即騰出其席位。
C。如果在大會成員撤離其席位之前的任何時候不再存在上述情況,則其席位不得由於這些情況而空缺,他或她可恢復履行其職責作為大會成員。
3.在名單上當選的國民議會議員,在下列情況下,將不再是議會議員:
一種。他或她以書面形式向演講者或從中提取姓名的名單代表宣布,他或她將不支持從中提取姓名的名單;
b。他或她以書面形式向發言者或從中摘錄其名字的名單的代表進行聲明,表示對另一名單的支持;
C。從中提取姓名的名單代表以書面形式向議長表示,在與構成名單的一個或多個締約方進行了有意義的協商之後,一個或多個締約方對該成員和名單代表失去了信心向該成員發出書面撤回通知,並將該通知的副本轉發給議長。
4.議長應宣布空缺的國民議會議員的席位,在下列情況下—
一種。議長收到第3(a)或(b)款規定的國民議會議員的書面聲明;
b。名單代表按照第3(c)段的規定發出召回通知。
157.議長和副議長
議會解散後,大會首次開會時,任何人都應撤離議長或副議長辦公室,並且-
一種。如果是從議會議員中選出的議長或副議長,則:
一世。如果他或她因解散議會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停止擔任議會議員:
但凡因議長第156條第(1)款(f)項所指的選舉而停止擔任議長職務的人不再是國民議會議員時,他不得因此而撤離國民議會議員。議長辦公室,如果在這樣的選舉中他或她再次當選為國會議員;
ii。如果根據前條第(2)(a)款要求他或她停止履行其作為大會會員的職能;要么
iii。如果他或她被任命為部長或議會秘書;
b。從非大會議員中選出的議長,如果他或她不再是圭亞那公民,或者出現任何情況而導致他或她被取消當選大會議員的資格根據第155條或依據該條製定的任何法律;
C。如果他或她宣布辭職要去大會,或者如果以他或她的親筆寫信(如果是議長,請寫給大會秘書,如果是副議長,請寫給該秘書)議長(或者,如果議長職位空缺,或者議長不在圭亞那,請秘書),他或她辭職;要么
d。如果是副議長,則當選他或她為議長。
158.文員和副文員
1.在不違反下一段規定的前提下,國民議會秘書應在年滿六十五歲或在任何情況下規定的較晚年齡時撤職。根據第(4)款任命的委員會。
2.秘書應免除總統職務,但除非國民議會以已獲得其所有當選議員多數票贊成的決議通過,否則總統應免除秘書職務。她應因無法履行其職務(無論是由於身體或精神狀況不佳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引起)或行為不當而被免職。
3.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應適用於副書記員。
4.在不違反第222條規定的前提下,書記官和副書記的服務條款(包括薪金和津貼)應由發言人,主席,負責財務的部長或由該部長任命的代表他或她出席委員會任何會議,以及由總理不時任命的另一名部長。
5.擔任公職人員的人可在不停止擔任公職的情況下,按照本條的規定被任命為文員或副文員,但—
一種。未經適當的服務機構同意,不得進行此類任命;
b。就如此獲委任的人員而言,第(1),(2)及(3)款的條文適用,但須受(d)節有關其作為文員或副文員的服務的條文所規限,但不適用於尊重他或她作為公職人員的服務;
C。如此任命的官員在其繼續擔任秘書或副秘書期間,不得履行任何公職的職責;和
d。如此任命的官員可隨時由適當的服務機構任命以承擔或恢復公職的職能,他或她隨後應撤離其辦公室的文員或副文員,但根據本項的任命不得未經發言人同意而製作。
6.在前款中,“適當的服務機構”是指根據本《憲法》規定,有權任命由被任命為秘書或副秘書的人擔任的公職的機構。視情況而定,由其任命秘書或副秘書擔任或恢復其職能。
7.如果沒有人擔任議長職務,或者如果議長不在圭亞那或無法履行這些職能,則本條賦予議長的職能應由​​副議長執行。
159.選民的資格和取消資格
1.任何人除非已登記為選民,否則不得在選舉中投票。
2.在符合第(3)和(4)款的規定的前提下,如果一個人具有資格,則有資格被登記為選舉人,並且除非具有資格,否則該人沒有資格。年齡在18歲或以上,並且-
一種。是圭亞那的公民;要么
b。是英聯邦公民,不是圭亞那公民,並且定居並居住在圭亞那,並且在緊接資格日期之前已經居住了一年;和
C。滿足任何法律規定或根據任何法律規定的其他資格。
3.在符合資格的日期,根據圭亞那現行法律,被證明是精神錯亂或被判定為精神不健全的人,均無資格進行註冊。
4.如果在議會可能規定的資格日期之前的一段時期內(不超過五年),他/她因與選舉有關的任何罪行被法院判處有罪,則任何人均無資格進行登記。高等法院在根據第163條進行的訴訟中規定或已宣布犯有這種罪行:
但前提是國會可基於這樣的定罪而授權法院豁免某人的註冊資格,或在法院認為這樣做的情況下予以報告。
5.在本條中,“合格日期”是指根據《國會法》或根據《國會法》可指定的日期,作為彙編或修訂選民名冊的日期。
160.選舉制度
1.在不違反下一段規定的前提下,第六十條第二款所指的比例代表制,由國會決定的國民議會議員的選舉人數如下:
一種。圭亞那各地應進行投票,以選舉候選人名單;
b。每名選民應投一票,並可對任何名單投贊成票;和
C。根據本款確定的上述當選議員在大會中的席位應在名單之間分配,分配給每個名單的席位應佔贊成的票數的比例該列表幾乎與每個列表相同,因此,在各個地理選區(如果存在)的情況下,將列表所獲得的選票百分比與分配給列表的席位百分比之間的不成比例程度最小化。大會作為一個整體。
2.國會可規定將圭亞那劃分為一定數量的地理選區,但不得超過國會規定的議會當選議員人數的一半,並規定在每個這樣的選區選舉該議員人數。在不違反第(4)款的前提下,大會作為議會應予以規定;但是,如果議會按上述規定作出了規定,則-
一種。一個人只有在按照國會規定的方式宣布自己支持或以其他方式確定自己中的一個人時,才可以在任何這樣的地理選區中當選候選人。與該地理選區有關的列表,而不與任何其他地理選區中的列表一起;並且沒有與另一方的任何名單;和
b。根據第(1)款在大會上述席位中未按上述地理選出的成員的席位,應根據圭亞那全境的投票結果在各當事方之間分配,以有利於競賽方以這樣一種方式,即分配給每一方的席位的數量加上在地理選區中當選的該黨的名單所確定的成員數量中所佔的比例,應佔該黨的讚成票數每一方幾乎相同,從而最大程度地減少了當事方贏得的選票百分比與大會中分配給當事方的席位百分比之間的不成比例。
3.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議會可製定以下規定:
一種。
一世。進行選民登記;
ii。擬定候選人名單的方式,包括名單中規定的足夠數量的候選人,以便能夠根據第(vii)項填補空缺,並應允許選民確定哪種方式他們選入國民議會的個人;
iii。為使第(1)款或第(2)款的規定(視情況而定)生效的方式,應計算應分配給每個名單的座位數的方式;
iv。用於分配席位的候選人名單的組合(但不是為了投票目的);
v。從名單中摘錄並宣布當選候選人的姓名,並為提取作出這一規定時要考慮到婦女在選民中所佔的比例;
vi。依照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舉行國會議員選舉的方式;
七。填補空缺是由於解散議會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國民議會議員席位的填補;
八。一般而言,是為了進行國民議會議員的選舉,以及為了實施本憲法有關的規定;
b。
一世。政黨參加大選的標準;
ii。用於將參加競選的黨派的選票轉換為國民議會中該黨的席位的公式;
iii。在一個政黨名單上以及所有政黨名單上的女性候選人的最低人數或比例;
iv。在一方的地域選區名單中,女性候選人的最低人數或比例最低;
v。對於一方可以參加競選但其名單中沒有女性候選人的地區選民的最大百分比或數目。
4.國民議會中來自地理選區的議席總數應確保不是來自地理選區的議席數目足夠大,以糾正因將地理選區分配給席位而引起的任何總體比例失調。
160A。禁止政黨造成種族分裂
1.禁止所有個人,機構和政黨採取任何行動或推進,傳播或傳達可能導致人民之間種族或族裔分裂的任何想法。
2.出於第(1)款的目的,國會應依法對罪行和處罰作出規定,包括防止或禁止任何個人或政黨競爭選舉或當選為會員的處罰(視情況而定)當地的民主機關或國民議會。
161.選舉委員會
1.圭亞那應有一個選舉委員會,由主席組成,主席應為專職主席,不得從事任何其他形式的工作,並應根據本條的規定任命其他成員。
2.在不違反第(4)款的規定的前提下,選舉委員會主席應是在英聯邦或美國聯邦某些地區對民事和刑事事項具有無限管轄權的法院的法官或已擔任該法院法官的人。法院在任何法院的上訴中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有資格被任命為總統的法官或任何其他合適和適當的人,由總統從總統不可接受的六人名單中任命由反對黨領袖與國民議會代表的非政府政黨進行了有意義的磋商後:
但前提是,如果反對黨領袖不按規定提交名單,則總統應任命一個在英聯邦某些地區對民事和刑事事項具有無限管轄權的法院的法官或現任法官。在任何此類法院的上訴中具有管轄權或有資格被任命為任何此類法官的法院。
3.除主席外,委員會的六名成員應按以下方式任命:
一種。由總統任命的三名成員,以他或她自己的慎重判斷行事;和
b。在與國民議會代表的非政府政黨進行有意義的磋商後,由反對黨領袖建議的總統任命的三名成員組成。
4.如果某人是外國人,則喪失其被任命為委員會主席或其他成員的資格。
5.選舉委員會主席或任何其他成員在出現任何情況時(如果他或她不是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話)將導致其被取消任職資格的,應撤職。
6.第225條的規定(與免職有關)應適用於選舉委員會主席或其他成員的職務,就該條第(4)和(6)款而言,規定的權力擔任總理:
前提是,對於第(3)(b)款所述的成員,總理在根據第225(4)條向總統提出任何建議之前,應有意義地諮詢反對黨領袖。
7.如果由於疾病,從圭亞那缺席或根據第225條被停職,選舉委員會主席或任何其他成員無法履行其職責,則為臨時主席或其他成員,視情況而定,可代替他或她。
8.本條的規定應適用於選舉委員會臨時主席或其他成員的任命,以及根據本條任命的臨時主席或其他成員,因為它們適用於主席或其他人。選舉委員會的其他成員(視情況而定):
但其任命僅在其被任命的人恢復擔任主席或其他成員(視情況而定)或不再擔任主席或其他成員的職務時有效,委員會。
161A。任命選舉委員會工作人員;委員會秘書處
1.選舉委員會應負責委員會秘書處的有效運作,該委員會由委員會官員和僱員組成,並負責任命所有工作人員到其辦公室,包括為臨時工作人員徵聘的所有臨時工作人員劃界,人員登記和選舉的目的,並有權撤消對該等人員並對其施加紀律控制。
2.選舉委員會可按照書面指示並在其認為合適的條件下,將其根據第(1)款授予的任何權力下放給委員會的任何一名或多名成員,或通過該指示並在此條件下進行。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將權力下放給委員會可能決定的委員會官員。
3.在選舉委員會或其任何成員或根據本條行使權力的其他人任命或擔任第(1)款所指的任何辦公室中的任何人之前,有權擔任或擔任任何辦公室中的任何人的權力是根據本《憲法》歸屬司法,教學,警察或公共服務委員會,選舉委員會,或者該成員或其他人應首先尋求並獲得該權力所歸屬的委員會的批准。
4.凡公職人員被任命為第(1)款所指的職務,則除上述第(1)款另有規定外,他或她應繼續擔任公職人員,除非委員會確定該職務應獨立於任何其他委員會。
5.本條不得解釋為排除選舉委員會任命不是公職人員的任何人進入第(1)款所指的辦公室。
161B。政黨在通過選舉委員會進行選舉中的作用
特此宣布,各政黨及其提名人在選舉委員會進行選舉中的作用應僅限於其參與製定政策,監督選舉過程和選舉進行,但不包括對選舉的積極管理。選舉過程。
162.選舉委員會的職能
1.選舉委員會應具有與本憲法或本《憲法》或任何《議會法》或《憲法》賦予的選舉人登記或選舉進行有關或有關的職能;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委員會-
一種。應當對選民的登記和國民議會所有選舉的行政行為行使一般指導和監督;和
b。應發布必要的指示或採取的措施或採取適當的措施,以確保公正,公正和遵守本《憲法》或任何《議會法》規定的人員行使與本《憲法》有關或與之相關的權力或職責上述事項。
2.儘管本《憲法》有相反規定,但如果選舉委員會信納將出席在第六十條第二款或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之日舉行的選舉,在危險或嚴重困難的情況下,在一般情況下或在某個特定地區,在與總理和反對黨領袖協商後,可以通過在憲報上發布的通知,
一種。將選舉的舉行推遲到通知中指明的日期;要么
b。將通知中指定的任何區域的投票推遲到指定的日期。
163.確定有關成員資格和選舉的問題
1.在符合本條規定的前提下,高等法院對以下任何問題具有專屬管轄權:
一種。關於任何人當選為國民議會議員的資格;
b。是否-
一世。一般而言或在任何特定地方,選舉是合法進行的,或其結果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非法行為或不作為的影響;
ii。大會席位已合法分配;
iii。大會席位已空缺;要么
iv。根據第156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大會任何會員國必須停止行使其作為會員國的任何職能;
C。關於填補大會空缺;要么
d。是否從非大會成員中有效選舉產生了議會議長,或者已經當選為人,已經撤離議長職位。
2.確定前款所提任何問題的程序可由任何人(包括總檢察長)提起;如果該程序由總檢察長以外的其他人提起,則檢察長(如果他或她是不得參加任何一方,並且(如果他或她參加)可以在其中出現或代表。
3.須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一種。根據高等法院法官准予或拒絕准許進行程序以解決第(1)款所述問題的決定;
b。根據高等法院對任何此類問題的裁定,或違反高等法院因該裁定而作出的任何命令。
4.國會可就以下事宜作出規定─
一種。可以在高等法院提起訴訟以根據本條確定任何問題的情況,方式和條件,並可以就此提起上訴至上訴法院;
b。根據本條確定任何問題的後果以及高等法院就任何此類問題的確定所具有的權力,包括(在不損害前述權力的一般性的前提下)賦予高等法院命令下令對在圭亞那全境進行新的選舉,或在部分選舉中進行新的投票,或全部或部分重新分配席位;和
C。高等法院關於本條或本條賦予其的管轄權和權力的慣例和程序,以及該法院和上訴法院關於根據本條向上訴法院提出的上訴的做法和程序,
並且,在如此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就法院規則所述的事項作出規定。
5.在本條中,對任何當選人的提述應視情況而解釋為對根據第六十條第(2)款或根據第一百六十條第(2)款當選的任何人的提述。
164.修改本憲法的程序
1.在不違反第(2)和(3)款的規定的情況下,國民議會不得通過《修改本憲法的議會法》法案,除非得到議會的最終投票通過大會所有當選議員中的大多數。
2.修改本憲法下列任何條款的法案,即:
一種。本文第1,2,8,9,18,51,66,89,99和111條;和
b。第3、4、5、6和7條,10至17(含),19至49(含),52至57(含),59,60,62,63,64,65,67,68,69, 70,72(就區域數量而言),90至96(含),98,108,110,116,120至163(含,但不包括第132條),168至215(含,但不包括第173,185,186,192(2)和(3)和193),222,223,225,226,231和232(“財務年度”的定義除外),
除非法案在其通過國民議會後不少於兩個月且不超過六個月,並已按議會規定的方式已提交總統表決,否則不得提交總統批准。有資格在選舉中投票的選民,並已獲得對法案進行投票的多數選民的批准:
規定如果該法案不改變(a)項中提及的任何規定,並得到大會所有當選議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讚成票,並在大會的最後表決中獲得支持,必須將法案提交選民投票。
3.在本文中-
一種。提及本《憲法》或其任何特定規定的範圍包括提及任何其他法律,只要該法律改變了《憲法》或該條款(視情況而定);和
b。提及更改本《憲法》或其任何特定規定的內容包括:在有或沒有重新頒布本憲法或以其他方式代替該憲法的情況下廢除該憲法,對其進行修改並在任何時期中止其運作。
165.程序規則
1.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國民議會可以規範自己的程序,並可以為此目的製定規則。
2.儘管有任何空缺(包括在本《憲法》生效後或議會解散後大會首次開會時未填補的空缺),以及無權出席會議的任何人的出席或參加,大會仍可採取行動。或參加大會的訴訟程序,不得使這些訴訟程序無效。
166.主持大會
1.議長,或在缺席的情況下,由副議長,或者如果缺席的話,則由大會選舉的國民議會議員(不是部長或議會秘書)主持會議大會任何席位。
2.在本文中,提到議長或副議長缺席的情況包括提及議長或副議長職位空缺的情況。
167.成員的誓言
在國民議會議員宣誓就職之前,國民議會議員不得參加大會程序(除本條所必需的程序外):
前提是大會的議長和副議長的選舉可以在大會成員宣誓就職之前進行。
168.投票
1.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提議在國民議會中決定的所有問題均應由出席並參加表決的議員的多數票決定。
2.除下一段另有規定外,議長或主持大會的其他成員不得投票,除非在任何問題上票數均分,在這種情況下,他或她應投決定票。
3.從非大會議員中選出的議長既無表決權,也無決定權;如果在大會上有任何疑問,在由該議長主持會議的任何問題上,各議員的票數均分時,動議將丟失。
169.法定人數
如果國民議會的任何議員提出反對,則在國民議會中(主持會議的人除外)在國會所有當選議員中的少於三分之一,並且在國民議會規定的間隔之後根據《大會議事規則》,主持會議的人應確定,當選的委員中仍然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人出席,他或她將隨即休會。
170.立法方式
1.在不違反第164條規定的前提下,國會制定法律的權力應由國民議會通過並由總統批准的法案行使。
2.在向總統提交法案以表示同意時,他或她應表示他或她同意或他/她不批准。
3.如果總統拒絕其對法案的同意,他或她應在將其提交給他或她以表示同意之日起二十一天內,將其退還議長,並附上說明他或她之理由的信息。她已拒絕他或她的同意。
4.凡將法案退還議長的議案,除非在獲得不少於三分之二當選者的投票支持的動議下如此退還法案後的六個月內,否則不得再次提請總統批准。國民議會議員大會決定再次提出該法案,以表示同意。
5.國民議會如決定再次提出法案,則應予以提出,而總統應在提出後的九十天內予以批准。
6.除非法案已按照本《憲法》正式通過並獲得批准,否則不得成為法律。
171.法案的介紹等
1.在不違反本憲法和國民議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的前提下,任何國會議員均可在國會中提出任何法案或提出任何辯論動議或向國會提出請願,應根據大會議事規則進行辯論和處置。
2.除經建議或經內閣部長指定的內閣同意外,大會不得─
一種。主持會議的人認為為下列任何目的訂定條文的任何條例草案(包括對條例草案的任何修訂)─
一世。徵收或增加任何稅款;
ii。對圭亞那的聯合基金或任何其他公共基金收取任何費用,或改變其他費用,但不減少費用;
iii。用於從圭亞那的聯合基金或任何其他公共基金支付,發行或提款的任何未收取的款項或這種支付,發行或提款的金額的任何增加;要么
iv。用於償還或免除圭亞那的任何債務;要么
b。進行任何動議(包括對動議的任何修正),主持人認為其效力將為上述任何目的作出規定。
172.國民議會議員的特權等
1.在遵守第(2),(3)和(4)款的規定的前提下,議會可以依法確定國民議會及其議員的特權,豁免和權力。
2.不得對大會任何成員以在大會或委員會面前的報告之前所說的話或書面報告,或由於他或她在大會上提出的任何事情或事情而對大會的任何成員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請願,法案,決議,議案或其他。
3.在任何屆會期間,大會成員應享有因任何民事債務而不受逮捕的自由。
4.在大會開會期間或通過議長,書記員或大會任何官員,不得在大會轄區內為法院行使行使其民事管轄權所發出的程序。
標題3:[由2000年第14號法案廢除]
173-176。[由2000年第14號法廢除]
標題4:主席
177.選舉總統
1.根據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行的選舉候選人名單,應指定不超過一名候選人為總統候選人。在這樣的選舉中投票贊成名單的選民應被視為也對名單中所列總統候選人進行了投票。
2.其中-
一種。選舉中只有一位總統候選人;要么
b。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總統候選人,如果對某人被指定為總統候選人的名單的讚成票數超過對任何其他名單的讚成數,
該總統候選人應當選為總統,並由選舉委員會主席以適當的方式將其諮詢給選舉委員會之後,才根據首席選舉官的建議行事而宣布會議。
3.如果沒有人根據第(2)款被選為總統,並且贊成每個名單的票數相等,或者贊成兩個或兩個以上名單中的每個票數相等但大於贊成任何其他名單的票數,選舉委員會主席應在總理和公眾在場的情況下行事,以抽籤方式選擇其中一個票數相等的名單在上述情況下,應宣布名單上指定的總統候選人當選為總統。
4.上訴法院具有專屬管轄權,可以審理和確定關於總統當選是否有效的任何問題,只要該問題取決於任何人的資格或對本《憲法》的解釋;該法院根據本款作出的任何決定均為最終決定。
5.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國會可為使本標題的規定生效而作規定,而在不損害其一般性的情況下,可就以下事宜作出規定:
一種。進行總統辦公室的選舉;和
b。關於可以在上訴法院中提起訴訟的方式,方式和條件,如上段所述,對任何問題的確定,
根據第(b)款的任何規定,可以就法院規則所提及的事項作出規定。
6.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一項文書須─
一種。由選舉委員會主席執行;和
b。指出,在根據第60條第2款的規定舉行的選舉中,宣布文書中指定的人當選為總統,
應當是確鑿的證據,證明被如此任命的人是當選的,在任何法院都不會詢問有關如此任命的人的總統當選的有效性的問題。
178.總統任期
1.如擔任以下職務的人,總統職位應空缺:
一種。死 要么
b。通過寫給演講者的手辭職;要么
C。根據第92,179或180條的規定不再持有該商標。
2.根據本憲法的規定擔任總統職務的人,應被取消擔任本款所適用的任何其他職務,職位或任命的資格,因此,在擔任總統職務時,應撤消任何其他職務他或她的職務,工作或任命。
3.前款適用於議長,國會議員,書記員或副書記以及最高司法法院法官,選舉委員會,司法服務委員會,公共服務委員會,教學機構的職務。服務委員會或警察服務委員會,任何公共機構,在圭亞那的任何武裝部隊中的僱用以及為公共目的依法成立的法人團體的成員或僱員的有薪任命。
4.在部長根據第九十六條或第一百七十九條履行總統職務或根據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擔任總統職務的任何期間,其在國民議會的席位應視為空缺。並可以根據第160條第(3)款的任何規定臨時填寫。在該期限屆滿之時,臨時填補座位的人應將其騰空,部長應隨即恢復座位:但前提是,如此騰空的人有資格根據上述任何規定再次當選。
179.以無能力為由罷免總統
1.如果國民議會議員的名字與根據第60條第2款舉行的上次選舉的總統候選人名單相同,則在全體議員中以多數票通過他們必須對總統履行其職務的身體或精神能力問題進行調查,並且總理應告知總理,總理應任命一個由不少於三人組成的委員會由他或她根據圭亞那法律從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中選拔,董事會應對此事進行調查,並應向校長報告,說明董事會是否認為總統出於某種原因身體或精神上的任何虛弱,無法履行其辦公室的職能。
2.如果董事會報告總統不能履行總統職務,則總理應提供相應的書面證明,隨後總統應停止任職。
3.總理告知總理,根據第(1)款已通過決議,應調查總統履行其職務的身體或精神能力問題,總統應直至另一人假定總統任職或根據第(1)款任命的董事會報告總統並非無力履行其職權(以較早者為準),停止履行其職權辦公室,而這些職能應由以下人員執行:
一種。總理; 要么
b。在沒有總理或總理不在圭亞那或由於身體或精神上的無力而無法履行其職務的任何期間內閣成員的當選期間由第(1)款所指成員選舉產生的國民議會議員:
但履行本款規定的總統職位的任何人均不得解散議會,或在不違反內閣意見的情況下撤銷總統作出的任何任命。
4.在總理召集的任何成員會議上,其中提到的任何成員均可提出第(1)款所述的動議。
180.因違反憲法或嚴重不當行為而罷免總統
1.如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國民議會發言人,並由不少於一半的國民議會當選議員簽署,則提出一項動議,指稱總統犯有任何違反憲法或任何重大罪行的動議。行為不檢並指明指控的細節,並提議根據本條設立一個法庭來調查這些指控,議長應─
一種。如果當時在五天內開會或已召集議會開會,則在通知發出後的七日內,使動議由國會審議;要么
b。如果議會當時未出席會議(儘管可能會被廢止),則召集大會在通知發出後的21天內開會,並要求在該會議上審議該動議。
2.如果提議根據本條提出的動議由國民議會審議,則大會不應對動議進行辯論,但主持大會的人應立即對該動議進行表決,如果動議得到支持,不得少於大會所有當選議員的三分之二的票數宣布該動議獲得通過。
3.如根據第(2)款宣布動議獲通過,則─
一種。校長應任命一個庭長,該庭長應由庭長從庭長中選出或擔任過法院法官的其他人中選出,而該其他成員中至少有一部分是在法院的某些方面對民事和刑事事項具有管轄權的英聯邦或對任何此類法院的上訴具有管轄權的法院;
b。仲裁庭應對此事進行調查,並應向國民議會報告其是否發現該動議中所指稱的指控的事實得到證實;
C。庭長有權在對他或她的指控進行調查期間,在法庭上出庭和代表。
4.如果法庭向國民議會報告說,法庭認為動議中針對總統的任何指控的細節都沒有得到證實,則不得根據本條對該指控採取進一步的訴訟程序。
5.如果仲裁庭向國民議會報告說,仲裁庭認為該動議中所指稱的任何指控的事實均得到證實,則可以在一項動議中,由不少於三分之二的當選議員支持的議會裁定總統犯有違反《憲法》的罪行,或者視情況而定的嚴重不當行為,與他或她繼續擔任總統職務不相稱;決議通過後的第三天,將停止任職。
181.總統的薪金和津貼
1.總統應領取第222條規定的薪金和津貼。
2.擔任總統職務的人應領取退休金,或在其任期屆滿時領取議會規定的酬金。任何此類養卹金或酬金應從合併基金中扣除。
182.總統的豁免權
1.在不違反第180條的規定的前提下,總統的任職人不得因履行職務而對任何法院負有個人責任,也不得就履行這些職責所進行的任何行為親自向任何法院負責,無論在刑事還是民事方面,都應在其任職期間或此後以其個人身分針對他或她提起。
2.在任何人擔任總統職務或履行總統職務的情況下,不得就其以私人身份做或不做的任何事情,針對他或她提起或繼續進行刑事訴訟。應提起訴訟或繼續訴訟,要求以其私人身份做或不做的任何事情可要求其減免。
3.如果法律規定限制向任何人提起任何形式的訴訟的時間,則在計算任何期間時,不應考慮任何人擔任總統或履行總統職務的期限。該法律規定的時間,以針對他或她提起第(2)款所述的任何此類訴訟。
標題5:執行力
副標題1:部長等
183.部長任期
1.部長的職務在其被任命時尚未當選為大會的當選議員,後來又未成為該議員,則該職位的空缺應由以下人員擔任:
一種。不再是圭亞那公民;要么
b。如果他或她因第155條或依據該條製定的任何法律被取消當選為國會議員的資格。
2.任何其他部長的職位空缺,如果該職位的持有人符合以下條件:
一種。除解散議會外,因其他任何原因不再成為國會議員;
b。議會解散後的第一次會議時不是國會議員;要么
C。根據第156(2)或(3)條,必須停止履行其作為大會會員的職能。
3.任何部長的職位應空缺-
一種。如果他(她)通過親手寫給總統的書面辭職;
b。如果總統如此指示;要么
C。根據第177條的規定選舉任何人擔任總統職務。
184.反對黨領袖
1.反對黨領袖應在國民議會發言人的主持下舉行的會議上由國民議會非政府成員中選出,而無表決權。
2.在以下情況下,反對黨領袖職位將空缺:
一種。該會員的持有人因解散議會以外的任何其他原因停止成為大會成員;
b。議會解散後大會首次開會時,他或她不是大會成員;
C。根據第156(2)或(3)條,他或她必須停止行使其作為大會會員的職能;要么
d。他或她的免職是根據下一個段落的規定進行的。
3.大會三分之一的非政府成員向議長表示反對黨領袖不再充滿信心時,議長應召集所有非政府成員開會,由大會決定反對黨領袖是否應免職;撤職應由所有非政府成員的多數票進行。
4.反對派領袖的選舉和罷免應舉手錶決。
5.對於本《憲法》中任何條款中對“少數派領袖”一詞的所有提及,均應以“反對派領袖”一詞代替,並且應視需要對此類規定進行閱讀和解釋,並作必要的修改。
185.總檢察長
1.任何人除非具備議會規定的資格並且是圭亞那的公民,否則不得被任命為司法部長。
2.如果總檢察長在被任命時是國民議會的當選議員,或隨後成為該議員,則他或她應通過擔任總檢察長和各款規定擔任部長。第183條第(2)和(3)款適用於總檢察長辦公室。
3.如果總檢察長不是大會的民選議員,但有資格當選為國會議員,則總統可以任命他或她為部長。
4.如果根據前款被任命為部長的司法部長辭去其司法部長職務,則他或她也應撤離其部長職務。
5.如果總檢察長不是部長,則他或她不再是圭亞那公民或總統撤消其任命時,應撤職。
6.如果總檢察長辦公室空缺,或者由於任何原因該辦公室的任職者不能履行其職責,則總統可以任命一名根據第(1)款有資格的人在該辦公室行事,但第(2)和(3)款的規定不適用於如此任命的人。
7.前款所指的任命在總統撤消時將失效。
186.國會秘書
1.議會秘書可以從當選國民議會議員或有資格當選為國民議會議員的人中任命。
2.第(1)款對於從解散議會到舉行下次國會議員選舉之日之間的任何期間均具有效力,就好像沒有解散議會一樣。
3.在其被任命時尚未當選為議會議員的議會秘書(除非他或她成為這樣的成員)應憑藉擔任議會秘書的職務而成為議會議員,但應在大會上不投票。
4.第183條的規定應適用於議會秘書的職務,而適用於部長的職務。
187.公訴主任的職能
1.在任何他或她認為需要這樣做的情況下,公共檢察長(在本條中稱為“主任”)有權—
一種。就違反圭亞那法律的任何罪行向任何人提起訴訟,並向軍事法庭以外的任何法院提起刑事訴訟;
b。接管並繼續由任何其他個人或機構提起的任何此類刑事訴訟;和
C。在判決交付之前的任何階段中止他或她或任何其他人或當局提出或進行的任何此類刑事訴訟。
2.處長可親自或通過其他人根據其一般或特別指示行事,行使其根據前款的權力。
3.第(1)款(b)和(c)項授予局長的權力應授予他或她,但不包括任何其他人或權力:
但是,如果任何其他人或機構提起了刑事訴訟,則本款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阻止該人或機構或在該人或機構的情況下在法院許可下撤回該訴訟。
4.在行使本條賦予他或她的權力時,主任不受任何其他個人或機構的指示或控制。
5.就本條而言,任何在任何法院進行的刑事訴訟中的裁定,或為進行任何此類訴訟而陳述的任何案件或為解決此類訴訟而保留的法律問題,均應視為對圭亞那任何其他法院的上訴。這些訴訟的一部分。
188.慈悲的特權
1.總統可─
一種。給予任何根據圭亞那法律對任何罪行定罪或定罪的人,赦免免費或受合法條件限制;
b。准予任何人暫時或在指定時期內暫緩執行對該人施加的對這種罪行的懲罰;
C。用較輕的處罰形式代替對任何人施加的這種罪行的處罰;要么
d。免除因這種罪行而對任何人施加的任何懲罰的全部或部分,或因這種罪行而應向國家支付的任何懲罰或沒收。
2.在不違反下一個段落的規定的前提下,總統根據前款規定行使的權力應在與部長不時指定的部長協商後行使。
3.除前段一般指定的部長外,還可以按照該段規定的方式,特別指定第二名部長,以根據圭亞那法律對軍事法庭定罪的人;並且在任何時候如此指定第二位部長時,總統根據第(1)款對這些人行使的權力應與另一位部長協商後行使。
189.寬恕特權諮詢委員會
1.應設有一個關於憐憫特權的諮詢委員會,該理事會由以下機構組成:
一種。根據前條第(2)款指定的部長,應擔任主席;
b。總檢察長(如果他或她不是主席);和
C。由總統任命的不少於三名且不超過五名其他成員,並且其中至少一名是合格醫生。
2.如果某人是國民議會議員,則沒有資格根據前款(c)項被任命為諮詢委員會委員;如此任命的成員中,不少於三人應為非公職人員。
3.根據上述(c)分段任命的諮詢委員會成員任期三年:
但其在理事會的席位將空缺─
一種。如果他或她成為大會成員,或者在任命時未曾擔任公職人員,則他或她將成為該公職人員;要么
b。如果總統因無法履行職務而被免職(無論是由於精神或身體上的虛弱或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或行為不當。
190.諮詢委員會的職能
1.如果根據圭亞那法律,任何人因違反軍事法庭的任何罪行而被軍事法庭以外的任何法院判處死刑,則根據第188條第2款指定的部長應向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在諮詢委員會的會議上,應將初審法官以及從案件記錄或部長可能要求的其他地方得到的其他信息一併考慮在內;在徵得理事會的建議後,部長應就是否應根據該條行使與該人有關的任何權力,向總統表達他或她自己的蓄意意見。
2.根據第188條第2款指定的部長,在不屬於前款規定的任何情況下,可根據總統的規定向總統表達任何意見之前,應徵詢諮詢委員會的意見,但無義務按照總統的意見採取行動。顧問委員會。
3.諮詢委員會可規範自己的程序。
字幕2:申訴專員
191.監察員的任命等
1.監察員應由總統經與少數族裔領導人協商後任命。
2.監察員不得執行任何公職職能,未經總統批准,在每種情況下均不得擔任其其他職務,但其監察員職務除外或從事任何職業。在他或她的辦公室職責範圍之外進行獎勵。
3.在遵守下一個段落的規定的前提下,擔任監察員職務的人應自其任命之日起滿四年屆滿後撤職。
4.第225條(與免職有關)的規定應適用於監察員辦公室,就該條第(4)款和第(6)款而言,規定的職權應由總理擔任。
192.有待申訴專員調查的事項
1.在不違反本條規定的前提下,監察員可以調查政府任何部門或本條適用的任何其他當局或總統,部長,官員或該部門或當局的成員採取的任何行動,是為行使該部門或機關的行政職能而採取的行動。
2.在以下任何情況下,申訴專員可調查上述任何行動,即─
一種。如果任何人或某人適當地向申訴專員提出了有關該訴訟的投訴,無論該公司是否合併,或指控該投訴人由於管理失誤而遭受不公正對待;
b。如果總統,部長或國民議會議員要求監察員以請求中指定的一個人或多人持有或可能遭受這種不公正為由調查該行動;
C。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如果申訴專員認為他或她應以某人或某人的身體遭受或可能遭受這種不公正對待為由,對該行為進行調查。
3.申訴專員不得根據本字幕進行調查─
一種。申訴人曾或曾就其採取的任何行動─
一世。在法院進行的訴訟中的補救措施;要么
ii。向法院以外的獨立且公正的法庭提出上訴,提出要求或提出複審的權利;要么
b。根據第193條被排除在調查之外的任何此類行動或針對任何此類事項採取的行動:
規定申訴專員-
一世。即使投訴人已在特定情況下信納在特定情況下不合理地指望他或她已提起訴訟或已提起訴訟,但仍可進行調查,儘管申訴人已通過法院的訴訟程序獲得了救濟或已通過該程序獲得了補救;
ii。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以僅允許投訴人根據第153(1)條向高等法院申請賠償(該規定與針對違反規定的賠償有關)而對任何事項進行調查基本權利和自由的保護)。
4.監察員在確定是否根據本小標題進行調查,繼續進行或中止調查時,應在不違反本條上述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其個人判斷,尤其是在不影響調查員一般性的前提下,採取行動。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他或她認為以下情況,則他或她可以拒絕發起或中止任何調查:
一種。投訴涉及申訴人在申訴專員收到投訴之前已了解超過十二個月的行動;
b。投訴的主題很瑣碎;
C。投訴是輕浮的或無理的或不真誠的;要么
d。投訴人對投訴的主題沒有足夠的興趣。
5.除本條適用的政府部門外,其他當局是─
一種。有權決定由圭亞那政府或代表圭亞那政府訂立任何合同或合同類別的人;和
b。議會可能規定的其他當局。
6.就本條而言,公共服務上訴法庭,司法服務委員會,公共服務委員會,教學服務委員會和警察服務委員會不應被視為政府部門。
7.就第(2)(a)款而言,受屈的人可提出申訴,或者,如果他已去世或因任何原因不能為自己行事,則可經適當授權的人提出申訴。代表他或她。
8.對於是否根據本小標題或根據第195條製定的法律適當提出了投訴或調查請求,應由監察員確定。
9.凡按照上述規定適當提出申訴或調查請求,而申訴專員決定不調查與申訴或請求有關的行為,或中止對該行為的調查,則應將有關情況通知該個人或機構。提出投訴或要求其決定的人。
10.在本條和第193條中,“訴訟”包括不採取行動,“採取的行動”應據此解釋。
193.排除事項
如下所述,監察員不得調查任何此類行為或針對此類事件採取的行動:
一世。經總統或部長證明影響到圭亞那政府與任何其他政府或任何國際組織之間的關係或交易的事項;
ii。為保護國家安全或調查犯罪而採取的行動,包括為上述目的之一針對護照採取的行動;
iii。在任何法院中開始或進行民事或刑事訴訟;
iv。就為圭亞那政府服務的辦公室任命或其他工作的任命,總統或任何部長的任命或經總統或任何部長的批准而採取的行動,以及針對任何人的任何人的持有人或前任持有人而採取的行動該職務,僱用或任命;
v。針對第154條所定義的對任何紀律部隊或其成員的命令或指示而採取的行動;
vi。行使第188條賦予的權力;
七。在總統的禮物範圍內授予榮譽,獎勵或特權;
八。除與第192條第(5)款(a)項所述的主管機關採取的行動外,在與公眾進行合同或其他商業交易方面採取的行動;
ix。由代表圭亞那政府的任何官員或該政府任何官員在圭亞那以外的任何國家採取的行動;
X。根據本憲法的任何規定,任何法院都不得調查任何訴訟。
194.監察員的職責是完成調查並向大會報告
1.在根據本小標題進行調查之後,監察員應將調查結果通知有關部門或當局,如果他或她認為任何人或某人的個人由於錯誤而遭受不公正對待。在行政管理方面,他或她應將該意見的原因通知該部門或當局,並可以提出其認為適當的建議以供該部門或當局採取行動。
2.在根據總統,部長或國民議會議員的投訴或要求進行調查的情況下,以本小標題進行調查後,申訴專員應:
一種。如果他或她認為申訴人,或者在根據該要求進行的調查中,請求中指定的人或個人由於行政失誤而遭受不公正對待,則通知提出申訴或要求他或她對此表示意見的人或個人,並且他或她認為不公正的性質得以維持;
b。如果他或她認為申訴人或在根據該請求進行的調查中,請求中指定的個人沒有遭受不公正待遇,則通知該個人或其他人提出申訴或要求他或她對此表示同意並提出理由。
3.監察員根據第(1)款提出建議後,在此後的合理時間內未採取任何行動,使監察員認為有足夠的補救辦法,他或她可就此案向大會提出特別報告。 。
4.監察員應每年向大會提交一份關於本副標題下其職能執行情況的一般性報告。
195.國會作出補充規定的權力
國會可就因本小標題的任何規定而引起的必要或適當的補充和輔助事項作出規定,包括(在不損害前述權力的一般性的情況下)以下規定:
一種。監察員執行其職能時應遵循的程序;
b。以何種方式向申訴專員提出投訴和進行調查,並就任何投訴或調查支付費用;和
C。出於申訴專員進行任何調查或報告的目的,申訴專員或其他人員或當局在獲取或披露信息方面的權力,義務和特權。
196.釋義
在此字幕中-
。“投訴人”是指根據本字幕進行投訴的人或個​​人;和
“行政失職”包括在不影響其一般性的前提下,違反第149條的規定(該條與基於種族,出身地,政治見解,膚色或信條的歧視有關)。
標題6:司法
197.法官任期
1.儘管有第124條和第125條的規定,但在有實質性持有人的情況下,不得廢除上訴法院法官或Puisne法官的職務。
2.由本段開始生效之日起,在該日期開始擔任法官職務的人應在達到以下條件時撤離該職務:
一種。如果是Puisne法官,則年齡為62歲;和
b。對於除校長以外的其他任何法官,年齡為六十五歲;和
C。對於大臣來說,年齡是68歲。
2A。在本款開始生效後被任命為法官職位的人應退出該職位,以達到以下目的:
一種。如果是Puisne法官,則年齡為65歲;和
b。對於其他法官,年齡為六十八歲。
3.法官只能因無法履行其職務而被免職(無論是由於精神或身體上的虛弱或任何其他原因),還是由於行為不當或長期不撰寫決定或連續不予執行而導致的。在議會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的決定和理由,除非依照本條的規定,否則不得刪除。
4.如果總統根據下一段落將罷免法官的問題轉交給法庭,並且法庭已通知總統,法官應由法官免職,則法官應由總統免職。因上述無能或行為不當而被免職。
5.如果總理(對於大法官或首席大法官而言)或司法服務委員會(對於任何其他法官而言)向總統表示,應根據本條免除該法官的職務,被調查,然後-
一種。庭長應任命一個庭長,庭長由首席大法官或首席大法官酌情行事,或根據法院的建議,由庭長選出,庭長由主席和不少於兩名其他成員組成。在其他法官的情況下,與司法服務委員會協商後,在英聯邦某些地區對民事和刑事事項擁有無限管轄權的法院的法官或擔任法官的人中首相此類法院的上訴或有資格被任命為此類法官的司法管轄權;和
b。仲裁庭應對此事進行調查,並告知庭長是否應免除該法官的職務。
6.在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生效的《調查委員會法》的規定,在不違反本條規定的前提下,應盡可能適用於根據前款指定的法庭,或在上下文中適用可能要求其成員適用於根據該法任命的委員會或專員,並且在該申請中應具有構成本憲法一部分的效力。
7.如果根據第(5)款將法官免職的問題已轉交法庭,則庭長可中止該法官履行其職務,任何此類中止可在任何時候由以下機構撤銷庭長,並且在仲裁庭通知庭長法官不應該免職的情況下,在任何情況下均應失效。在進行任何此類中止或撤銷任何此類中止時,對於校長或首席大法官,總統應根據其本人的故意判斷,在任何情況下,應根據校長的建議行事。其他法官。
8.本條的規定應不損害第128(3)條的規定。
9。
一種。為了本條第(6)款和第225(5)條的目的,《調查委員會法》的以下規定將不適用,即-
一世。第2節-整個部分;
ii。第3節,該節的大部分如下:“代替他或她的位置”;
iii。section5-整個部分;
iv。第7節:“在宣誓或宣誓後”
v。第16節-整個部分。
b。該法第15條中“應直接從議會提供的款項中支付此類款項”一詞應替換為“應從此類款項中收取並支付此類款項”合併基金”。
C。根據該法賦予總統的一切權力和義務,在每種情況下均應由其行事以本憲法規定的方式行使或執行。
10.為法官提供這樣的服務條款和條件,包括退休金福利,符合國家的利益,即退休時無需他們在律師協會執業。
標題6A:國防與安全
197A。國防與安全
1.國家的國防和安全政策應捍衛民族獨立,維護國家主權和完整,並保障機構的正常運轉和公民對任何武裝侵略的安全。
2.國防和安全部隊應服從國家及國防和安全政策,並應忠於憲法和國家。國防和安全部隊成員的誓言應確立其尊重憲法的義務。
3.根據《國防法》設立的圭亞那國防軍在履行其憲法責任時應以贏得尊重和享有公民信任的方式運作。
4.根據《警察法》設立的警察部隊應依法行使其作為國家的執法機構的職責,通過抑制犯罪以確保公民在其家中,街道上的安全來應對維持治安的日常需要和其他地方。
5.國民議會可根據需要不時由紀律部隊委員會組成,有權審查與公共福利,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國防或安全有關的任何事項,包括其結構和組成。紀律部隊,並通常提出建議,以期提高其效率,並出於公共利益考慮,要使紀律部隊的組成考慮到人口的種族組成。
6.在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有效的《調查委員會法》的規定,在不違反本條規定的前提下,應盡可能適用於根據前款指定的委員會,或在上下文中適用。可能要求其成員適用於根據該法案任命的委員會或專員,並且該申請應具有構成本憲法一部分的效力。
7.關於根據第(6)款適用的《調查委員會法》,
一種。以下條文不適用,即─
一世。section2-整個部分;
ii。第3節,該節的大部分如下:“代替他或她的位置”;
iii。第4節-整個部分;
iv。第5節-整個部分;
v。第7節-“在宣誓或宣誓後”;
vi。第16條-整個部分;
b。對於第15條中“應直接從議會提供的款項中支付的款項”應替換為“應從合併基金中支取並支付的款項”。 ;
C。在適用條款中凡出現的“總統”一詞均用“國民議會”一詞代替。
標題7:服務委員會
司法服務委員會
198.委員會的組成
1.司法服務委員會的成員應為—
一種。校長,將擔任主席;
b。首席大法官;
C。公共服務委員會主席;和
d。可以根據下一個段落的規定任命的其他成員(以下稱為“指定成員”)。
2.被任命的成員應由總統任命,即:
一種。一名在英聯邦某地區在民事和刑事事項上具有無限管轄權的法院擔任法官或擔任過法官的人,或在與該法院院長進行了有意義的協商後從任何此類法院提起上訴的法院反對; 和
b。在國民議會與在其看來代表圭亞那的代表律師的機構進行了有意義的協商並表示其選擇之後,在積極從事實踐的不是律師的人中,不少於一個且不超過兩個總統成員人數:
如果某人是公職人員,則無資格被任命為委員會委員。
3.在符合下一個段落的規定的前提下,司法服務委員會的一名委任成員的辦公室將空缺─
一種。自任命之日起三年內屆滿,或在其被任命的文書中規定的較早時間;要么
b。如果他或她被任命為公共服務委員會或教學服務委員會的校長,首席大法官或主席,或者他或她成為公職人員。
4.第225條的規定(與免職有關)應適用於司法服務委員會指定成員的任職,就該條第(4)和(6)款而言,規定的權力應分別擔任總理和總理。
5.如獲委任成員的辦公室空缺,或因任何原因而無法履行其職務,則可委任某人在該辦公室行事,第(2)款的規定應適用適用於任命某人擔任有關成員職務的任命; 並且在第(3)(b)和(4)款的規定下,任何獲委任在委任成員的辦公室中擔任代理人的人,應繼續行事,直至被任命為該代理人所在辦公室的人為止行使並承擔了其職能,或者視情況而定,直至其持有人恢復了這些職能。
6.任何人在其根據第(2)(b)款任命的成員的職務中或在該職務中擔任職務時,或自其上次擔任該職務或擔任該職務之日起的三年內,不得在該辦公室任職,有資格擔任總統或根據司法機關委員會或該委員會的建議行事的總統有權任命本憲法賦予的職務。
7.根據議會根據第199條第3款或第203條第6款的規定,有權任命或擔任任何職務或對擔任或擔任任何職務的人解除或施加紀律控制權根據司法服務委員會的建議行事的總統或歸屬司法服務委員會的會議,國會可規定將其納入委員會,以行使賦予委員會的任何職能或權力根據該規定以及委員會有關的任何程序,在第(1)款中提及的成員以外的成員,以及該成員的任命(包括取消任用資格)和任期;並可以就上述賦予委員會不同職權的職能或權力作出規定,以包括不同的其他成員。
199.任命司法和法律官員等
1.有權任命本條所適用的辦公室,並撤消對在這些辦公室任職或行事的人並對其進行紀律控制的權力屬於司法服務委員會。
2.司法服務委員會可以書面指示並在其認為適當的條件下,將其根據前款規定的任何權力下放給其任何一個或多個成員,或在該辦公室任職或行事的任何人。總統應根據委員會的建議行事或本條對其具有任命權。
2A。凡根據第(2)款行使司法服務委員會的任何權力,對其行使權力的任何人(包括未獲得任命的人)均可從行使該人的決定向該委員會提出上訴動力。
2B。司法服務委員會對根據第(2A)款提出的任何上訴擁有最終決定權。
3.本條適用於職稱專員,裁判官,公訴主任,公訴副主任,高等法院書記官長,高等法院副書記官長,契據書記官長,契據副書記官長等。與圭亞那的法院有關的其他職務(不是根據本《憲法》第201條規定由本《憲法》的任何規定為其作出任命的職務的其他職務)或根據議會可能規定的具有法律資格的任命。
公共服務委員會
200.委員會的組成
1.公共服務委員會應由六名成員組成,其任命如下:
一種。在與反對黨領袖進行有意義的磋商後,由總統任命的三名成員行事;
b。在與國民議會協商後由總統提名後由總統任命的兩名成員,由該機構代表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級別;和
C。如果總統認為合適,則由總統任命的另一名成員根據其自己的故意判斷行事:
但如果某人是公職人員,則不具備擔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
2.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應由委員會成員使用委員會認為適當的協商機制選出。
3.在遵守下一個段落的規定的前提下,公共服務委員會成員的職位應自其任命之日起三年滿期或在該職位指定的較早時間空缺。任命他或她的工具。
4.第225條的規定(與免職有關)應適用於公共服務委員會成員的職務,就該條第(4)和(6)款而言,規定的授權應為總理,但就下一個下款而言,除主席以外的其他成員或當時在主席辦公室中擔任主席的成員而言,就上述第(6)款而言,規定的授權為會長
5.如果公共服務委員會主席職位空缺,或者其持有人由於任何原因無法履行其職務,則副主席職位的持有人或者該職位空缺或其持有人因任何原因不能履行主席職務的,可以選舉其他成員中的一位擔任主席職務;副主席或該其他成員應繼續如此行事,直到某人當選為主席,並恢復其職務為止,或者視情況而定,直至主席,或副主席在其中行事,副主席已接任或恢復了這些職務。
6.如果除主席以外的公共服務委員會成員的辦公室空缺,或者其持有人根據前款擔任主席,或者由於任何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其職務,可委任該人在該辦事處行事,第(1)款的規定適用於該人的任命,該規定適用於任命有關成員的人;並且根據本段任命的任何人,在遵守第(4)款的規定的前提下,應繼續行事,直到該人被任命為其所擔任的職務並承擔了其職責為止,或者視情況而定直到其持有者恢復這些功能為止。
7.任何人在其擔任公共事務委員會成員的職務或在其任職期間或自其上次擔任該職務或擔任該職務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有資格擔任總統或根據公共服務委員會或該委員會的建議行事的總統賦予本憲法賦予的職務。
201.公職人員的任命等
1.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任命公職人員的權力以及對擔任公職人員或在公職人員行事的人進行罷免和紀律控制的權力應屬於公共服務委員會。
2.公共服務委員會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條件下,通過書面指示將其根據前款規定的任何權力下放給委員會的任何一個或多個成員,或在總理的同意下,任何公職人員,或就國民議會文職人員的任何職務而言,擔任文職人員。
3.除非獲得總統同意,否則不得根據本條任命任何人擔任總統的個人職務或在任何職位上行使職務。
4.在公共服務委員會或根據本條行使權力的任何成員或官員任命或擔任任何公職之前,任何擁有或行使任何​​公職的人均應接受司法部門賦予本憲法的任命或教學或警察服務委員會,公共服務委員會或該成員或高級管理人員應與授予該權力的委員會進行協商。
5.在公共服務委員會或其任何成員行使與國民議會書記員工作人員(副書記員除外)或任何擔任或代理人的任何職務有關的第(1)款中的任何權力之前在這樣的辦公室,委員會或該成員應諮詢書記員。
6.除非司法服務委員會同意,否則不得以公職人員因行使司法職能而實施的任何行為被免職,或根據本條受到其他懲罰。 。
7.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下列任何辦事處,即─
一種。[由2001年第5號法廢除]
b。審計長辦公室;
C。第205條適用的任何辦事處;
d。就與移交任命權有關的任何方面,適用第206條的任何辦公室;
e。適用第199條(與司法服務委員會管轄範圍內的辦公室有關)的任何辦公室;
F。第209條(與教學服務委員會管轄範圍內的辦公室有關)適用的任何辦公室;要么
G。警務處處長或警隊其他任何辦事處。
202.對公共服務委員會的上訴
1.凡根據第201條第2款行使公共服務委員會的任何權力的人,對其行使權力的任何人(包括未能獲得任命的人)均可從委員會的決定中向委員會提出上訴。人行使權力。
2.在不違反本憲法其他規定的前提下,公共服務委員會對根據第(1)款提出的任何上訴具有最終決定權。
203.公訴主任的任命等
1. [由2001年第6號法廢除]
2.如果公共檢察官辦公室主任(在本條中稱為“主任”)空缺,或者其持有人由於任何原因不能履行其職能,司法服務委員會可以任命一個人。在處長辦公室中行事,經如此任命的任何人,在符合第(4)和(5)款的規定的情況下,應繼續行事,直到有人被任命為處長辦公室並承擔了職能為止該辦事處的職務,或者視情況而定,直至其持有人恢復了這些職務為止。
3.除非有資格被任命為高等法院的普瓦涅法官,否則任何人均無資格被任命為處長或在其任職。
4.在符合下一個段落的規定的前提下,局長在年滿六十歲時應撤職。
但司法服務委員會可准許年滿六十歲的董事繼續任職,直至其年紀不超過六十五歲(在該董事年滿十五歲之前)。 (已滿60年)。
5.第225條的規定(與免職有關)應適用於主任的職務,就該條第(4)款而言,規定的權力應由司法服務委員會主席擔任,該條第(6)款的目的應為司法服務委員會。
6. [由2001年第6號法廢除]
204.審計長的任命等
1.審計長應由總統根據公共服務委員會的建議任命。
2.如果審計長辦公室空缺,或者由於任何原因該辦公室的任職者不能履行其職能,則總統可根據公共服務委員會的建議行事,任命一名人員在該委員會行事。任職的人,在第(3)款和第(4)款的規定的規限下,被任命的任何人應繼續行事,直到該人被任命為審計長辦公室並承擔了該辦公室的職能為止,或者情況可能一直如此,直到持有人恢復了這些職能為止。
3.在符合下一個段落的規定的前提下,審計長在達到議會規定的年齡時應撤職。
4.第225條的規定(與免職有關)應適用於審計長辦公室,就該款第4款而言,規定的職權是總理或公共服務主席委員會,就該條第(6)款而言,應為公共服務委員會。
205.任命副檢察長等
1.任命本條所適用的辦公室的權力,並免除擔任或擔任該職位的人員的權力。
2.在根據第(1)款任命有利於擔任本條所適用的職務以外的任何公職的任何人之前,總統應諮詢適當的委員會。
3.本條適用的辦事處是在任何其他國家或獲得任何國際組織認可的圭亞那總檢察長,常任秘書,內閣秘書,大使,高級專員或其他主要代表的辦事處。
4.在本條第(2)款中,“適當的委員會”是指在總統擔任職務的人的情況下,該職務由總統根據司法服務委員會的建議行事,或屬於該委員會,即司法服務委員會;如果是公共服務的老師,則屬於教學服務委員會;如果是具有任命權的辦公人員,則屬於教學服務委員會總統根據警務委員會的建議行事,或者由該委員會,警務委員會和任何其他情況下的公職委員會委派。
206.調往某些辦事處的任命
1.移交給本條所適用的辦公室的任命權應歸總統所有。
2.本條適用的辦事處是─
一種。要求其持有人居住在圭亞那以外的辦事處(前條所適用的辦事處除外),以適當履行其職責;和
b。總統可能不時指定負責圭亞那對外事務的部門中的此類辦公室。
教學服務委員會
207.委員會的組成
1.教學服務委員會應由七名成員組成。
2.委員會的六名成員(以下簡稱“指定成員”)的任命如下:
一種。[由2001年第5號法廢除]
b。主席由圭亞那教師協會提名任命的一名人士;
C。部長提名與當地民主機關或機構磋商後,由部長提名任命的兩人負責地方政府;和
d。在與反對黨領袖進行有意義的協商後,由總統任命的三人。
3.委員會的另一名成員應為首席教育官。
4.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應由委員會成員以委員會認為適當的協商機制選出。
5.如果某人是公職人員,則喪失其被任命為委員會任命成員的資格。
6.任何人在其擔任委員會委員的職務或在該委員會擔任職務期間或自其最後擔任該委員會職務或在該委員會擔任職務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被任命為委員會委員。公共服務老師。
7.主席,副主席和在任命他或她的文書中指定的其他一名成員應為委員會的全職成員。
8.主席可以准予委員會任何任命的成員請假。
9.委員會任命的成員可以隨時寫給主席的書面辭職,辭職。
10.委員會的任命成員有資格連任。
208.委員會任命成員的休假
1.在不違反本條規定的前提下,委員會任命的成員的任期自其被任命之日起三年內屆滿,或在該文書所指明的較早時間屆滿他或她被任命。
2.第225條的規定(與免職有關)應適用於教務委員會指定成員的職務,就該條第(4)和(6)款而言,規定的權限應擔任總理,但就委員會主席以外的成員或當時擔任主席職務的成員而言,就上述第(6)款而言,規定的授權為委員會主席。
3.第(2)款的規定不得損害主席根據要求撤消根據第207條第(2)(b)款任命的委員會成員的權力。圭亞那教師協會主席。
209.任命教師
1.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任命人擔任公職教師的權力,以及罷免對擔任這些職務或在其任職的人員進行紀律控制的權力,應屬於教學服務委員會。
2.教學服務委員會可以書面指示並在其認為合適的條件下,將其在第(1)款下的任何權力下放給其任何一個或多個成員,或在總理的同意下,給任何公職人員。
3.如果根據第(2)款行使教學服務委員會的任何權力,則對其行使權力的任何人(包括未能獲得任命的人)可以從該委員會的決定中向該委員會提出上訴。人行使權力。
4.在不違反本《憲法》其他規定的前提下,教務委員會對根據第(3)款提出的任何上訴具有最終決定權。
警察服務委員會
210.委員會的組成
1.警察服務委員會應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種。主席任命的主席,在與反對黨領袖進行有意義的協商之後,從根據(c)項任命的成員中選出;
b。公共服務委員會主席;
C。經國民議會諮詢後由總統提名的總統任命的四名成員,應代表警察部隊和它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此類機構的大多數成員:
如果某人是公職人員,則應被取消擔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
2.在符合下一個段落的規定的前提下,警務委員會任命的成員的辦公室應自其任命之日起三年內或在指定的更早時間空缺。他或她被任命的文書。
3.第225條的規定(與免職有關)應適用於警務委員會任命的成員。對於主席以外的任命成員,就該條第(4)款而言,規定的授權應為總理或主席,而就該條第(6)款而言,應為主席。就主席而言,就第225條第(4)款和第(6)款而言,規定的權力應為總理。
4.如果警務委員會任命的成員的辦公室空缺,或者其持有人由於任何原因無法履行其辦公室的職能,則主席在與反對黨領袖進行有意義的協商後採取行動,可以任命有資格被任命為委員會成員的人在該辦公室中行事;如此任命的任何人,在不違反第(3)款的規定的情況下,應繼續行事,直到該人被任命為其所擔任的職務並承擔了職務或視情況而定為止,直至持有人將恢復這些職能。
5.任何人在其擔任警察工作委員會指定成員的職務期間或在該職務中擔任職務,或自其最後擔任該職務或在該職務中擔任職務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有資格被任命或擔任任何公職。
211.任命警察局長和副局長等
1.警察局長和每名副警察局長應由主席任命,在與主席團主席協商後,與反對黨領袖和警務委員會主席進行有意義的協商後再行行事。
2.如果警務處處長職位空缺,或者其持有人因任何原因不能履行其職務,則可任命一個人在該處行事,並適用前款的規定。適用於任命某人擔任該職務的任命; 並且在第(3)和(4)款的規定下,被任命在警察局長辦公室工作的任何人均應繼續行事,直到該人被任命到該辦公室並承擔了其職能為止,或者情況可能一直如此,直到持有人恢復這些職能為止。
3.在不違反下一段規定的前提下,警務專員應在達到議會規定的年齡時撤離其辦公室。
4.第225條的規定(與免職有關)應適用於警務處處長,就該條第(4)款而言,規定的授權機構應為總理或主席就該條第(6)款而言,應由警察服務委員會負責。
5.第229條的規定應適用於從警察局長辦公室辭職,因為它們適用於根據本《憲法》設立的辦公室辭職。
6.在本條中,對警察副局長辦公室的提述,指的是無論其樣式如何,在警察局長職位之後排在警察部隊之後的辦公室:
前提是可能有一個以上的副警察局長辦公室,並且如果有多個這樣的辦公室,則其持有人應根據各自任命的日期在彼此之間排名。
212.任命警察其他成員等
1.在不違反第211條第(1)款的規定的前提下,任命在檢查專員職級或以上的警察部隊中的任何辦公室的權力,對在該辦公室任職或行事的人進行紀律控制的權力,以及該權力罷免這些人的職務應歸警察服務委員會所有。
2.警務委員會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條件下,以書面指示並在其認為適當的條件下,將其根據前款的任何權力下放給委員會的任何一個或多個成員或警察局長,或在警察局中。有權對警察部隊其他任何成員行使紀律控制權。
3.任命在檢查專員職級以下的警察部隊中任何辦事處的權力,對在該辦事處任職或行事的人實行紀律控制的權力以及將其撤職的權力歸警察局長。
4.警務處處長可按照他或她認為適當的方式發出的指示,並在他或她認為適當的條件下,將其根據前款的任何權力下放給任何其他警察成員。力。
5.議會可規定,任何人均已根據本條行使對警察部隊任何成員進行紀律控制的權力(包括將其遣散的權力)(以下簡稱“紀律”)。 ”),但警察部門的成員可以向紀律部門的決定上訴:
但前提是國會或紀律機關行使行使前項賦予該機關的權力而作出的決定,則警務處處長可要求向警務處處長或比紀律部門更高級別的警察部隊成員,然後交給警察服務委員會。
6.議會可就違反警察部隊紀律的罪行以及對任何此類罪行可能施加的懲罰,以及行使紀律控制的任何權力(包括將某人免職的任何權力)或確定對行使任何人或當局根據本條規定可行使的權力的決定,應按照任何此類規定行使。
7.在行使根據本條規定的權力的警察服務委員會或委員會的任何成員或警察部隊任命或擔任任何警察職權的任何人任命或擔任警察部隊的職務之前,根據本《憲法》授予司法,公眾或教學服務委員會的權力,警察服務委員會或該成員應諮詢該權力所屬的委員會。
8.如根據或根據任何法律作出規定,則─
一種。改變根據《警察法》設立的警察部隊的級別;要么
b。建立除該警察部隊以外的其他警察部隊,或更改其他任何此類警察部隊的級別,
警務委員會可藉命令指定警隊的某些職級(督察職級除外),或視情況而定,該其他警隊的職級與警隊中的督察職級相同根據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的現行法律以及第(1)和(3)款中提到的督察級別,則應解釋為就警務部隊而言,或視情況而定就該其他警隊而言,可能是指當時如此指明的職級。
民族關係委員會
212A。民族關係委員會
應該有一個種族關係委員會。
212B。民族關係委員會的組成
1.民族關係委員會應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種。根據國民議會確定的協商機制,由實體提名的不少於五名或不超過十五名的成員,包括實體,宗教團體代表,勞工運動,私營企業,青年和婦女,由實體決定。投票不少於國民議會所有當選議員的三分之二;
b。由根據本《憲法》設立的以下各委員會,土著人民委員會,婦女和兩性平等委員會,兒童權利和人類權利委員會選出的無提名權的成員權利委員會。
2.民族關係委員會的主席和副主席應由委員會成員(除第(1)(b)款中所述的成員以外)選舉,並由其選舉,並採用委員會認為適當的協商機制。
3.在符合第(4)(a)款的規定的前提下,種族關係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並有資格連任。
4。
一種。在根據第(1)(a)款首次任命的成員中,多數應任期四年。
b。在根據第(1)(b)款提名的成員中,每人的任職期限應在不違反第(3)款的情況下,由委員會確定,並由該成員提名。
5.民族關係委員會應建立一個由其官員和僱員組成的秘書處。
6.民族關係委員會應任命一個行政首長,並應擔任秘書,並任命其他必要的官員和僱員,以有效地履行其職能,其條件和條件由委員會決定。 ,但官員和僱員的報酬應經國民議會批准
7.第225條的規定應適用於種族關係委員會成員的職務,就該條第(4)和(6)款而言,規定的職權是國民議會議長,但,對於種族關係委員會主席以外的其他成員或當時根據下一下一款在主席的職務中擔任代理的成員,就上述第(6)款而言,規定的授權應為民族關係委員會主席。
8.如果種族關係委員會主席的職位空缺,或者其持有人由於任何原因無法履行其職務,則該副主席職位的持有人,或者該職務為空缺或因任何原因不能擔任主席職務的人,除委員會指定的根據第(1)(b)款提名的成員外,其他成員之一應在主席辦公室;副主席或該其他成員應繼續如此行事,直到某人被任命為主席並擔任該辦公室的職務為止,或者視情況而定,直到主席為止,或者副主席在其中行事,
9.如果種族關係委員會成員除主席以外的其他職位空缺,或者其持有人根據前款擔任主席,或者由於任何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其職務,可以任命一個人在該辦公室中行事,第(1)款的規定應適用於該人的任命,該規定適用於任命有關成員的人;並且根據本段任命的任何人,在遵守第(7)款的規定的前提下,應繼續行事,直到該人被任命為其所擔任的職務並承擔了其職責為止,或者視情況而定直到持有人恢復了這些功能。
212C。民族關係委員會法庭
國會可依法規定設立種族關係委員會法庭,而該法可為以下事項訂定條文─
一種。法庭的組成;
b。與法庭的管轄權,權力和職責有關的所有事項;
C。與法庭裁決有關的上訴的所有事項,包括就法律問題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的權利;和
d。法庭的慣例和程序。
212D。民族關係委員會的職能
民族關係委員會的職能是-
一種。在不同種族的人之間提供機會均等,並促進這些人之間的和諧與良好關係;
b。促進消除基於種族的一切形式的歧視;
C。勸阻並禁止個人,機構,政黨和協會沉迷,提倡或促進基於種族的歧視或歧視性做法;
d。通過鼓勵和促進民族生活各個方面對多樣性的理解,接受和包容,並促進各族裔充分參與人民的社會,經濟,文化和政治生活,在各族裔之間建立安全感;
e。促進提供和鼓勵民族和平與和諧的教育和培訓計劃以及研究項目;
F。鼓勵並尊重多元社會中宗教,文化和其他形式的多樣性;
G。促進仲裁,和解,冥想和類似形式的爭端解決,以確保種族和諧與和平;
H。建立仲裁,和解,調解及類似形式的爭端解決機制和程序,以確保種族和諧與和平;
一世。建議國民議會考慮的標準,以確定是否有人基於種族而實施了歧視行為;
j。調查關於種族歧視的投訴,並就這些投訴有效的理由提出建議,並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建議將問題提交人權事務委員會或其他有關當局,以採取進一步行動;
k。監督和審查與種族關係和平等機會有關或對種族關係有影響的所有立法和所有行政行為或不作為,並不時編寫和提交修改此類立法和行政行為和不作為的建議;
L.立即向國民議會和所有有關當局報告任何委員會認為可能違反有關種族的憲法規定的擬議立法;
米 促進所有種族的人平等獲得政府或其他機構提供的所有公共或其他服務和設施;
。促進和鼓勵社會各階層接受和尊重各族裔的社會認同和文化遺產;
o。促進有關促進和諧民族關係的所有機構之間的合作;
p。自行調查或應國民議會或任何其他機構的要求調查任何影響民族關係的問題;
q。確定和分析阻礙各族裔之間實現和諧關係的因素,特別是阻礙任何族裔群體參與社會,經濟,商業,金融,文化和政治活動的障礙,並向國民議會和任何其他有關公共或私營部門提出建議機構應如何克服這些因素;
河 監督國民議會並就其建議的執行情況和成功向其報告;
s。研究與民族事務有關的任何問題並向國民議會提出建議,包括進行研究以確定種族關係是否正在改善;
t。監督國民議會及其他有關公共和私營部門機構,並就阻礙族裔群體之間和諧關係發展的因素以及所有族裔群體參與社會經濟,商業,金融,文化和政治生活的障礙提供建議人民;
你 與其他機構和個人進行磋商,以確定並具體說明各個族裔對促進和諧關係的認識;
v。訓練和爭取這些人的幫助,並獲得委員會認為完成其職能所必需的設施;
w。就違反本《憲法》規定或任何有關種族的法律規定的刑罰提出建議,包括阻止任何政黨或任何人在指定時期內參加選舉;
X。採取一切必要的其他行動,以促進委員會職能的有效履行。
212E。報告書
1.種族關係委員會應在其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國民議會議長提交該委員會上一年活動的年度報告,並在提交該報告之前在大會復會的第一次會議上,如果大會開會,如果大會不開會,則在提交大會後的三十天內提交大會。
2.民族關係委員會主席可隨時向議長向國民議會就該委員會職能的任何方面向國民議會提交特別報告,認為該委員會應從國家利益的角度提請其註意。大會,因為它影響了廣大民眾,如果不提有關大會的報告,可能會造成災難性的後果。
3.委員會應準備並公佈其年度報告的執行摘要;並應在提交國民議會特別報告後的四十五日內,在媒體上以易於獲取的方式發布每份特別報告。
212F。規則
1.經國民議會批准,民族關係委員會應制定與委員會程序有關的規則,以及與委員會程序有關的行政和管理事項;在製定與程序有關的規則之前,委員會應規範自己的程序。
2.除第(2),(6)和(7)款以及第(4)和(5)款的規定外,第226條的規定應比照適用於民族關係委員會。
權利委員會
促進和增進基本權利和法治委員會
212G。權利委員會
1.現設立下列委員會,其目標是加強社會正義和法治:
一種。人權委員會;
b。婦女與性別平等委員會;
C。土著人民委員會;
d。兒童委員會的權利。
2.委員會應是獨立,公正的,並應公平地履行其職能。
3.根據第222A條,委員會應通過直接從合併基金中支出資金。
212小時 約定
1.在符合第(2)(a)款的規定的前提下,委員會成員的任期應為三年,並有資格連任。
2.在這些成員中─
一種。首次任命,除由另一委員會提名的成員外,多數應任期四年;
b。由另一委員會提名並由另一委員會提名,每人任職的期限不得超過其提名和提名的剩餘任期;
3.第225條的規定應適用於委員會成員的職務,就該條第(4)和(6)款而言,規定的職權應為國民議會的議長,但在對於除主席以外的成員或當時根據第(5)款在主席的職位上擔任成員的成員,就第(6)款而言,規定的授權應為主席;本款不適用於人權委員會主席。
4.除人權委員會外,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應由委員會成員選舉,由委員會委員選舉,由另一個委員會提名和選舉,但委員會應採用委員會認為的協商機制。適合。
5.如果人權事務委員會以外的委員會主席職位空缺,或者其持有人由於任何原因不能履行其職責,則請擔任副主席職位,或者該職位空缺,或因任何原因不能擔任主席職位的人,除由另一委員會提名和提名的成員外,其他成員中的一個可以當選為該職位的代表。主席 副主席或該其他成員應繼續行事,直到某人當選為主席並擔任該職務為止,或者視情況而定,直到主席或除主席以外的其他成員為止副主席正在其中
6.如果委員會主席以外的委員會成員職位空缺,或者其持有人根據前款擔任主席,或者由於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職務,則可以被任命為在該職務中行事的人,而與委員會成員任命有關的規定應適用於其任命,適用於任命某人擔任有關成員的職務;並且根據本段任命的任何人,在遵守第(3)款的規定的前提下,應繼續行事,直到該人被任命為其所擔任的職務並承擔了其職責為止,或者視情況而定直到其持有人恢復這些職能為止。
212I。秘書處
人權委員會秘書處應是根據第212G(1)條設立的所有委員會的秘書處。
212J。一般功能
1.除本《憲法》規定的職能外,法律還可以規定委員會的職能;對《憲法》的任何增補均應由國民議會所有當選議員的多數票批准,但任何職務的罷免或變更應由不少於三分之二的議員投票。
2.除人權委員會外,委員會應具有以下一般職能:
一種。監督和審查所有現有和擬議的立法,政策和措施,以確保其職責範圍內的目標和事項得到遵守,並向國民議會報告對任何立法的任何修改的必要性;
b。對公眾進行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的性質和內容教育;
C。就遵守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進行或促使進行研究,並向國民議會報告有關調查結果和建議;
d。調查針對其權限範圍內的權利的投訴或進行調查;
e。通過調解,和解或談判解決爭端或糾正作為或不作為;
F。代表已經,正在或可能受到侵犯的人採取適當的行動;
G。與政府和非政府組織以​​及其他有關機構保持聯繫,以解決人們對其權限範圍內的投訴和關切;
H。尋求必要的人員協助,以提供專家意見,以促進其職能;
一世。編寫並向國民議會提交與委員會目標有關的任何公約,公約或憲章的報告;和
j。做所有其他必要的行動和事情,以促進其功能的有效執行。
3.委員會可通過書面指示並在其認為適當的條件下,將其任何職能委託給委員會的任何一個或多個成員,或由委員會確定的委員會官員。
4.委員會可要求任何人或任何實體,包括部或政府部門,向其提供以下信息:
一種。出於調查目的,正在進行或打算進行調查;和
b。關於為執行委員會決定或遵守與委員會有關的任何規定而已經採取或正在採取的措施。
5.出於第(4)款的目的,國會可依法對違反委員會的任何要求,決定或有關規定作出犯罪和懲罰的規定。
6.委員會可在任何階段將任何事項提交人權事務委員會或任何其他有關當局或實體處理。
21.2萬。人權委員會法庭
國會可依法規定設立人權委員會法庭,而該法可為以下事項訂定條文─
一種。法庭憲法;
b。與法庭的管轄權,權力和職責有關的所有事項;
C。與法庭裁決向上訴法院的上訴有關的所有事項;和
d。法庭的慣例和程序。
212L上訴
1.委員會的決定可向人權委員會法庭提出上訴。
2.人權事務委員會法庭的決定可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212M。報告書
1.委員會應在每年的運作結束後儘快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向國民議會提交該委員會在前一年的活動的年度報告,並在該報告提出後三十天內將其提交大會。如果國民議會在以後的第一次會議上開會,則提交該文件。
2.委員會主席可隨時就該委員會職能的任何方面向國民議會提交特別報告,認為委員會應從國家利益出發提請國民議會注意。
3.就第(2)款而言,如屬以下情況,即符合國家利益─
一種。它影響了廣大人群;和
b。如果不提請國民議會注意有關此事的報告,將會造成災難性的後果。
4.委員會應準備並公佈其年度報告的執行摘要;但每份特別報告應在其提交國民議會的四十五天內在圭亞那具有廣泛可及性的媒體上發表。
人權委員會
212N。人權委員會
1.人權事務委員會應促進遵守,尊重,保護和調查侵犯本憲法和任何其他有關機會均等和待遇平等的法律(以下簡稱“權利”)所承認的權利。
2.人權委員會應由全職主席和根據本條任命的其他成員組成。
3.人權委員會主席應是在英聯邦某些地區對民事和刑事事項具有無限管轄權的法院或在對該法院或法院的上訴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擔任或擔任法院法官的人。有資格被任命為任何這樣的法官,或在人權事務上具有專門知識或經驗的其他合適人選,由總統從領導人不可接受的六人名單中任命,由總統任命在與他或她認為在人權事務上具有專門知識或經驗的實體進行有意義的協商後,提出反對意見:
但如果反對黨領袖未向總統提供此名單,則總統應要求他或她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該名單,否則總統應根據其自己的故意判斷任命一名候選人。在英聯邦某地區擔任對民事和刑事事項具有無限管轄權的法院的法官,或在任何該法院的上訴中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有資格被任命為任何此類法官的法院法官。
4.除主席外,委員會應有四名成員,分別是族裔關係委員會,婦女和兩性平等委員會,土著人民委員會和兒童權利委員會的主席。
5.人權委員會副主席應由人權委員會其他成員通過其認為適當的協商機制選出。
6.如果委員會主席職位空缺,或者其持有人因任何原因無法履行職務,則副主席職位的持有人,或者該職位空缺或持有人出於任何原因不能履行其職責的,可以選舉其他成員中的一名擔任主席職務;而副主席或該其他成員應繼續如此行事,直到某人被任命為主席辦公室並承擔了該辦公室的職能為止,或者視情況而定,直到主席或除副主席以外的其他成員為止主席在其中行事,副主席已擔任或恢復了這些職務。
7.總統可在反對黨領袖同意的情況下,將主席免職。
212O。人權委員會的職能
1.人權委員會的職能是:
一種。監督政府不時遵守的國際文書的遵守情況,包括已經加入並在附表四中指明的國際文書;
b。監督和評估對權利的遵守情況,並向國民議會報告是否需要修改有關法律;
C。就權利的性質和內容教育公眾;
d。就影響遵守和採取促進權利的措施的事項,向任何人或任何實體(包括部或政府部門)提出建議;
e。進行或促使進行有關權利遵守的研究,並向國民議會報告有關調查結果和建議;
F。監督和審查所有現有和擬議的立法,政策和措施,以確保權利的實現,並向國民議會報告對任何立法的任何修改的必要性;
G。調查關於侵犯權利的投訴或展開調查;
H。通過調解,和解或談判解決爭端或糾正作為或不作為;
一世。與政府和非政府組織以​​及其他相關機構保持聯繫,以解決個人對其權限範圍內的投訴和關切;
j。代表權利已經,正在或可能受到侵犯的人採取適當的行動;
k。爭取必要的人員協助以提供專家意見,以促進其職能;
l。作為其秘書處的一部分,設立必要的部門,以監測與權利有關的法律的遵守情況,並向公共和私營部門以及普通大眾的雇主介紹理想的僱用做法;
米 編寫並向國民議會提交與委員會宗旨有關的任何公約,公約或憲章的報告;和
。採取一切必要的其他行動,以促進委員會職能的有效履行。
2.如果任何人聲稱與他或她有關的任何權利已經,正在或可能受到侵犯,則在不損害他或她合法可採取的任何其他行動的前提下,同樣,委員會有權代表申訴人提起法律訴訟以要求賠償。
212P。秘書處
1.根據第212G(1)條設立的每個委員會均應按照國民議會,行政首長(由其擔任秘書)以及行政首長的秘書和助理所批准的條款和條件任命。
2.人權委員會應負責各委員會秘書處的有效運作,其中應包括:
一種。委員會的首席執行官,應由秘書處擔任主任;
b。行政總裁的秘書和助理;和
C。為有效履行秘書處職能所必需的其他官員和僱員,其任命應按照委員會確定的條款和條件進行。
3.秘書處應細分為四個單元,每個委員會都有一個處理該委員會權限下的問題的單元,該委員會由其首席執行官領導。
4.在委員會任命在第(1)或(2)款所指的任何辦公室中任職之前,擔任或擔任任何辦公室的任何人,在本《憲法》所賦予的司法,教,警察或公共服務委員會,該委員會應首先尋求該權力所歸屬的委員會的批准。
5.凡任命公職人員擔任第(1)或(2)款所指的職務,則除上述第(1)或(2)款另有規定外,該官員應繼續擔任公職人員,除非任命委員會確定以下情況:職務應獨立於其被任命的委員會。
6.本條不應解釋為排除委員會任命不是公職人員的任何人進入第(1)或(2)款所指的辦公室。
7.支付給委員會成員的薪酬和津貼應由議會社會服務部門委員會與委員會協商後提出,並由國民議會批准。
婦女與性別平等委員會
212Q。婦女與性別平等委員會
1.婦女與兩性平等委員會應促進全國承認和接受婦女權利是人權,尊重兩性平等以及保護,發展和實現兩性平等。
2.婦女與兩性平等委員會應由主席任命的(a),(b)和(c)分段所指各類別的人員組成,分別由以下人員任命:
一種。由實體提名並由國民議會任命的協商機制在婦女與兩性平等問題上具有不少於五名或十五名以上成員的專家組成,這些實體應包括工會代表大會婦女諮詢委員會,由不少於國民議會所有當選議員的三分之二的票決定;
b。婦女事務局局長,不論指定該辦公室的名稱如何;和
C。由以下每個委員會選出的,無投票權的成員:人權委員會,族裔關係委員會,土著人民委員會和兒童權利委員會。
212R。婦女與性別平等委員會的職能
除了第212J(2)條規定的職能外,婦女與性別平等委員會的職能還包括:
一種。促進與提高婦女,女童地位和性別問題有關的問題;
b。促進融合婦女的需求和利益,並將性別問題納入主流;
C。促進賦予婦女權力;
d。促進婦女權利作為人權;
e。提高對婦女貢獻和婦女面臨的問題的認識,包括對無薪工作的認識和價值;
F。在更廣泛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中促進婦女的需求,利益和關切,解決婦女與男子不同的實際和戰略需求;
G。教育和監督雇主和公眾關於婦女的理想就業做法;
H。監督遵守情況並就遵守政府不時加入的國際文書,包括已經加入並與委員會宗旨有關的國際文書提出建議;
一世。評估任何可能影響性別平等或婦女地位的人身和家庭法,習俗和慣例制度或任何法律,並就此向國民議會提出建議;
j。建議並促進立法的執行以及政策和措施的製定,以提高和保護婦女的地位;
k。促進,啟動或促使進行有關婦女和與性別有關的問題的研究和建立數據庫,包括健康問題,特別是生殖健康問題,對婦女和家庭的暴力行為及其社會經濟和政治地位,認為相關或國民議會可提及的內容;
l。在影響婦女生活的決策方面,促進與婦女組織的協商與合作;
米 建議培訓和技術援助,以支持婦女和女童並為婦女和女童的倡議;和
。促進婦女參與國家決策。
土著人民委員會
212S。土著人民委員會
1.土著人民委員會應建立機制,以提高土著人民的地位並響應其合法需求。
2.土著人民委員會應由總統任命的(a),(b)和(c)分段所指類別的人如下:
一種。在由不少於國民議會所有當選議員的三分之二的選票決定實體後,由國民議會通過國民議會確定的協商機制提名的成員不超過十名;
b。c托肖斯理事會和由美洲印第安人組織提名的兩名人員,其中包括一名婦女,由不少於國民議會所有當選議員的三分之二票決定;和
C。由以下每個委員會選出的,無表決權的成員:人權委員會,族裔關係委員會,婦女和兩性平等委員會以及兒童權利委員會。
212T。土著人民委員會的職能
除了第212J(2)條規定的職能外,土著人民委員會的職能還包括:
一種。促進和保護土著人民的權利;
b。提高對土著人民的貢獻和麵臨的問題的認識;
C。促進賦予土著人民權力,特別是在地方政府系統中的村理事會以及托肖斯理事會的範圍和權力方面;
d。就經濟和教育政策提出建議,以增進土著人民的利益;
e。就保護,保存和傳播土著人民的文化遺產和語言提出建議;
F。促進與土著人民的協商與合作,特別是在土著人民參與國家決策和其他影響其生活的決定方面;
G。建議並促進培訓和技術援助,以支持土著人民和為土著人民的倡議;
H。教育雇主和公眾,並提出建議,以改善與土著人民有關的就業做法;和
一世。監測需求,並在適當情況下建議建立為土著人民提供諮詢的機制。
兒童權利委員會
212U。兒童委員會的權利
1.兒童權利委員會應促進體現並增進兒童福祉和權利的倡議。
2.兒童委員會的權利應由總統任命的(a)和(b)分段所指各類別的人組成,分別如下:
一種。不少於五名或十五名以上的成員,在由實體任命的,由實體任命的負責兒童事務的部委,教育部,代表青年利益的組織由不少於國民議會所有當選議員的三分之二票決定;和
b。由以下每個委員會選出的無投票權的成員:人權委員會,族裔關係委員會,婦女和兩性平等委員會以及土著人民委員會。
212V。兒童權利委員會的職能
除第212J(2)條規定的職能外,兒童委員會權利的職能還包括:
一種。促進兒童的權益和尊重兒童的意見;
b。確保在製定影響兒童的決定和政策時,在各級政府,其他公共機構和私人組織中考慮到兒童的權益;
C.監督遵守情況,並就遵守政府不時加入的國際文書,包括已經加入並與委員會宗旨有關的國際文書提出建議;
d。磋商並參與政府將向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提交的《兒童權利年度報告》;
e。確保兒童在權利受到侵犯時擁有有效的補救手段;
F。監督,評估組織,機構和組織的政策,程序和做法,並提出建議,以促進兒童權利。
公共採購委員會
212瓦。公共採購委員會
1.應設有一個公共採購委員會,其目的是監督公共採購及其程序,以確保以公平,公正,透明的競爭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進行貨物,服務的採購和工程的執行依法行事以及國民議會可能決定的政策方針。
2.委員會應是獨立,公正的,並應公平地履行其職責。
212X。公共採購委員會的組成
1.公共採購委員會應由五名成員組成,這些成員應在採購,法律,財務和行政事務方面具有專門知識和經驗。
2.主席應由公共帳目委員會提名並經不少於三分之二的國民議會當選議員批准後任命委員會委員。
212年。約定
1.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委員會委員的任期應為三年,並有資格連任,任期為另一任期,不得早於其任期屆滿之日起三年。
2.在最初任命的成員中,有兩名應任期四年。
3.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應由委員會成員以其認為適當的協商機制選出。
4.第225條的規定應適用於委員會成員的職務,就該條第(4)款和第(6)款而言,規定的職權是國民議會的議長,但在與下一個下一款所指的主席以外的其他成員或當時擔任主席的成員之間的關係,就第(6)款而言,規定的權限應為主席。
5.如果委員會主席的職位空缺,或者其持有人由於任何原因不能履行其職責,那麼副主席職位的持有人,或者該職位空缺,或者其持有人因任何原因無法履行主席之一的其他職務,則可以當選為主席職務;副主席或該其他成員應繼續如此行事,直到某人當選為主席並擔任該職務為止,或者視情況而定,直到主席或除主席以外的其他成員為止副主席在其中行事,副主席已履行或恢復了這些職能。
6.如果委員會主席以外的委員會成員職位空缺,或者其持有人根據前款擔任主席,或者由於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職務,則可以被任命為在該職務中行事的人,而與委員會成員任命有關的規定應適用於對任命某人擔任該成員職務的人所適用的任命;並且根據本段任命的任何人,在遵守第(4)款的規定的前提下,應繼續行事,直到該人被任命為其所擔任的職務並承擔了其職責為止,或者視情況而定直到其持有者恢復這些功能為止。
212Z。秘書處
1.委員會應建立一個由其官員和僱員組成的秘書處。
2.委員會應任命一名首席執行官(由其擔任秘書)以及為有效執行其職能所必需的其他官員和僱員。行政首長和兩名最高級官員的任命條件應經國民議會批准。
3.行政總裁應在委員會的指導和控制下,並對委員會其他直接向其報告的官員和僱員負責。
4.行政長官可在委員會的指示下參加公共採購機構的會議。
5.在委員會任命在第(2)款所指的任何辦公室中行事之前,任何人擔任或在任何辦公室中行事,有權任命本憲法賦予司法,教職,警務或在公共服務委員會中,委員會應首先尋求並獲得該權力所歸屬的委員會的批准。
6.凡任命公職人員為第(2)款所指的辦公室,則該官員應遵守上述第(2)款的規定。除非委員會確定辦公室獨立於任何其他委員會,否則應繼續擔任公職人員。
7.本條不得解釋為排除委員會任命不是公職人員的任何人進入第(2)款所指的辦公室。
8.應付給委員會成員的薪酬和津貼應由公共賬戶委員會與委員會協商後確定。
212AA。公共採購委員會的職能
1.公共採購委員會的職能是:
一種。監督和審查所有公共採購系統的功能,以確保它們符合法律和國民議會可能確定的政策準則;
b。在供應商,建造者和公共機構中提高對採購過程的規則,程序和特殊要求的認識;
C。在適當考慮任何國際義務的情況下維護公共採購事務中的國家利益;
d。監督採購機構在遵守法規和效率方面的績效,以採購貨物和服務以及執行工程;
e。批准公共採購程序,傳播公共採購規則和程序,並向公共採購實體建議對其進行修改;
F。監督和審查所有法律,政策和措施,以遵守其職權範圍內的宗旨和事項,並向國民議會報告任何立法的必要性;
G。監督和審查部長,區域和國家採購實體以及項目執行單位的採購程序;
H。調查供應商,承包商和公共實體的投訴並提出補救措施;
一世。調查違規和管理不善的情況,並提出補救措施;
j。開展調查以促進公共採購系統的有效運行;
k。爭取必要的人員協助,以向委員會提供專家意見;
l。與警察和審計長聯絡並轉交他們;和
米 採取一切必要的其他行動,以促進委員會職能的有效履行。
2.除本《憲法》規定的職能外,委員會的職能可由法律規定;對《憲法》的任何增補均應由國民議會所有當選議員的多數票批准,但任何職務的罷免或變更應由不少於三分之二的議員投票。
3.委員會可通過書面指示並在其認為適當的條件下,將其任何職能委派給委員會的任何一個或多個成員,或委派委員會確定的此類官員。
212BB。上訴
1.委員會的決定可向根據第212 EE條設立的法庭提出上訴。
2.法庭的決定可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212CC。報告書
1.委員會應在每年運作結束後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國民議會提交該委員會在前一年的活動的年度報告,該報告應在自該日起的三十天內提交大會。如果大會正坐在其後的第一次會議上,則提交該文件。
2.委員會主席可隨時就其職能的任何方面向國民議會提交特別報告,認為委員會應從國家利益的角度提請國民議會注意。
3.就第(2)款而言,如屬以下情況,即符合國家利益─
一種。它影響了廣大人群;和
b。如果不提請大會注意該問題的報告,將會帶來災難性的後果。
4.委員會應準備並公佈其年度報告的執行摘要;並應在向國民議會提交該特別報告後的四十五天內,在圭亞那具有廣泛可及性的媒體上發布每份特別報告。
212DD。提供信息的要求
1.委員會可要求任何人或任何實體,包括部或政府部門,向其提供以下信息:
一種。為了任何調查的目的,它正在進行或打算進行;和
b。關於為執行委員會的決定或遵守與該委員會有關的任何規定而已經採取或正在採取的措施。
2.出於第(1)款的目的,國會可依法對不遵守委員會的任何要求,決定或規定的罪行作出規定。
212EE。公共採購委員會法庭
國會可依法規定設立公共採購委員會法庭,而該法可為以下事項訂定條文─
一種。法庭憲法;
b。與法庭的管轄權,權力和職責有關的所有事項;
C。與法庭裁決向上訴法院的上訴有關的所有事項;和
d。法庭的慣例和程序。
設立委員會的原則
212FF。設立委員會的原則
憲法改革常務委員會除根據第119A條規定的職能外,還應運用以下考慮因素,繼續審查現有委員會的運作和對現有委員會的需要以及設立新委員會的需要:
一種。委員會要解決的問題必須符合國家利益,或影響到廣大民眾;
b。如果不注意和監測這些問題,可能對整個社會和整個國家造成災難性的後果;
C。有評估認為,對於要解決的問題,避免政治干預是很重要的;
d。選擇委員會成員的運作程序和機制應使行政管理人員的影響最小化,並最大程度地提高公眾對委員會運作公正性的認識;
e。根據效率和成本效益的需要,應將佣金規模保持在較小水平,並配備具有適當技能和經驗的人員;
F。在設立委員會,特別是與行政委員會相對具有保護性的委員會以解決類似問題時,應考慮人力和財力的局限,並應設立共同的秘書處。
退休金
213.養老金保護
1.在不違反下一條的規定的前提下,適用於本條所適用的任何利益的法律,對於已被授予或有資格授予這種利益的任何人,應為:在有關日期生效,或以後對他不利的任何法律。
2.在上段中,“有關日期”是指—
一種。關於在本《憲法》生效之前授予的任何利益,授予這些利益的日期;
b。關於在本《憲法》生效之後向或就該生效之前擔任公職人員的任何人所給予或將要給予的任何利益,在緊接該生效之前的一天;和
C。與在本《憲法》生效後成為公職人員的任何授予或將要給予的利益有關的,以其成為公職人員的日期為準。
3.凡某人有權就其案件適用兩項或多於兩項法律中的哪一項行使選擇權,就本條而言,應將其在行使選擇權時所指明的法律視為比其他法律更有利於他(她)。
4.本條適用的任何利益(不是對圭亞那其他一些公共基金收取的利益)應從合併基金中收取。
5.在本條中,對適用於本條所適用的任何利益的法律的提及包括(不影響其一般性)對任何人為了獲得資格而退休的時間和方式的任何提及。為那些好處。
214.委員會在養卹金等方面的權力
1.凡根據任何法律,任何人或當局均可酌情決定─
一種。決定是否應給予本條所適用的任何利益;要么
b。扣留,減少或暫停已授予的任何此類利益,
除非適當的委員會同意拒絕給予這些好處,或者在視情況而定的決定中,減少或中止這些利益,否則應給予但不得保留,減少或中止這些利益。
2.如果本條適用於任何人的任何利益的數額不是法律規定的,則應給予他或她的利益的數額應是他或她有資格獲得的最大數額。除非適當的委員會同意向他或她提供少量的利益。
3.適當的委員會不得以第(1)款或第(2)款規定的行動為由,同意以擔任或擔任過最高司法法院法官,公訴主任,審計師的人為由採取行動警察總長或警察局長有不當行為,除非他或她因這種不當行為而被免職。
4.在本條中,“適當的委員會”是指—
一種。就任何人可能有資格獲得的利益,或就某人的公共服務而就該服務而給予的利益,而該人在緊接不再擔任公職人員之前─
一世。是最高司法法院的法官,或者是公共檢察長,其規定根據第203(6)條生效,或者受到司法服務委員會(司法服務委員會)的紀律控制;
ii。是教學服務委員會的公共服務老師;
iii。是警務處處長或警務委員會其他成員;和
b。在其他情況下,則是公共服務委員會。
215.釋義
1.前兩條適用於根據任何法律規定應向任何人提供的養老金,補償,酬金或其他類似津貼的福利,這些人應擔任公職人員或寡婦,子女,這些服務的受撫養人或個人代表。
2.上述兩條和本條第(1)款的效力,似乎是擔任最高法院法官或國民議會書記員或副書記員是在公共服務部門。
公共服務上訴法庭
215A。公共服務上訴法庭的設立和職能
1.國會可依法規定設立公共服務上訴法庭(以下簡稱“法庭”),該法庭由主席和不少於兩名的其他成員組成。由該法律提供。
2.審裁處主席須由庭長以書面文書委任,而該人須─
一種。擔任或曾經擔任上訴法院法官的職務;要么
b。有資格被任命為上訴法院法官,並擔任或曾擔任高等法院法官。
3.如果某人是公共服務委員會,教學服務委員會或警察服務委員會的成員,或者是公職人員,則無資格被任命為法庭成員。
4.任何人在其擔任法庭法官職務期間或自其最後擔任該職務之日起的三年內,不得有資格被任命或行事。 ,本憲法賦予的任何任命權力的辦公室,包括:
一種。總統按照公共服務委員會或警察服務委員會的建議或與之協商後行事;要么
b。公共服務委員會,教學服務委員會或警察服務委員會。
5.凡根據第(1)款設立了法庭,應就任何事項向法庭提出上訴,但須遵守其根據其設立的法律或根據該法律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條件(如有的話)。如此指定的事項,是根據本《憲法》的任何規定授權公共服務委員會,教學服務委員會,警察服務委員會或警察局長做出以下決定的事項:
但如不得上訴法庭─
一種。從公共服務委員會或警察服務委員會關於任命適用第225條的任何辦公室的決定,或與任職於該辦公室或在該辦公室任職的任何人有關的任何事項的決定;
b。根據本憲法要求在與該委員會協商後做出任命的情況下,由公共服務委員會,教學服務委員會或警察服務委員會針對任何任命做出的任何決定;和
C。由公共服務委員會就司法服務委員會同意的第201條第(6)款提及的任何事項作出的決定。
6.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第(1)款所指的法律可以製定或授權制定關於與法庭有關的所有事項的規定。
7.在不損害前款規定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但在不違反本條規定的前提下,該法律可以特別為下列所有或任何事項製定或授權制定以下規定:
一種。法庭的組成;
b。法庭成員任命的條款和條件以及這種任命的資格和取消資格;
C。可以向法庭提出上訴的事項以及向誰提出上訴的人以及與法庭的管轄權,權力和職責有關的所有其他事項;
d。可以向法庭提出上訴的方式和條件(如果有的話),包括有關可以提出上訴的時間的條件以及就該上訴或提出的任何申請應支付的費用到法庭;和
e。法庭的慣例和程序。
8.第225條(與免職有關)的規定應適用於法庭庭長,就該條第(4)款和第(6)款而言,規定的職權應為總理。部長。
9.為免生疑問,特此宣布,第226(6)條中禁止在任何法院對其中所提問題進行查詢的規定不適用於在法庭進行的訴訟。
10.除議會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共服務委員會,教學服務委員會,警察服務委員會,警察局長均具有上述任何委員會或警察局長任何權力的人授予任何公職人員,無論他或她是否已被授予任何這種權力,而對於向其提出的任何上訴或提出的任何請求,授權應盡可能迅速地生效。對它。
11.在決定向法庭提出的上訴或向法庭提出的請求中引起的任何問題時,法庭任何成員均不受任何其他個人或當局的指示或控制。
12.任何疑問,是否─
一種。法庭或其任何審判庭有效地執行了本《憲法》規定或根據《憲法》賦予它的任何職能;要么
b。法庭任何成員或任何其他人有效地履行了與法庭工作有關的任何職能,
不得在任何法院進行調查。
標題8:財務
216.設立合併基金
圭亞那籌集或收到的所有收入或其他款項(不是應根據《國會法》或根據《國會法》應支付給為任何特定目的設立的某種其他基金的收入或其他款項,或為支付該機構的費用而由接收該機構的機構保留的費用)應支付並組成一個合併基金。
217.從合併基金或其他公共基金中提取
1.除下列事項外,不得從合併基金中提取任何款項:
一種。滿足本《憲法》或任何國會法案從基金收取的支出;要么
b。如果這些錢的發行已經通過了《撥款法》的授權;要么
C。依照第219條授權發行這些款項的地方。
2.如果本《憲法》或《議會法》根據合併基金或任何其他公共基金收取任何款項,則圭亞那政府應從該筆款項中將款項支付給應付款的人或機構。
3.除非從國會通過或根據國會法令授權發行這些資金,否則不得從合併基金以外的任何公共資金中提取資金。
4.議會可以規定從聯合基金或任何其他公共基金中提款的方式。
218.授權從合併基金中支出的款項
1.負責財政的部長或總統指定的任何其他部長應安排在每個財政年度開始之日或之後的九十天之內,準備並向國民議會提交該年圭亞那的收支概算。
2.大會已經批准支出概算(根據本《憲法》或任何議會法案由合併基金收取的支出除外)時,應在大會上提出一項法案,稱為撥款法案,規定從聯合基金發行滿足該支出所需的款項,並為其中指定的目的撥款。
3.如就任何財政年度而言─
一種。《撥款法案》為任何目的撥出的款項是不夠的,或者出現了對該法案沒有撥款的目的的支出需求;要么
b。任何款項已超出撥款法所規定的用途或目的而超出該撥款法所規定的用途,
補充概算或視情況而定的超額明細表,表明需要或支出的款項,由負責財務的部長或由總統指定的任何其他部長提交大會。
219.在批款之前授權支出
1.議會可作出規定,如果任何財政年度的《撥款法》在該財政年度之初尚未生效,則負責財務的部長可為此目的授權從合併基金中提取款項從圭亞那財政年度開始或該法令生效之日起四個月屆滿之前(以較早者為準),為在圭亞那政府提供服務所必需的會議支出的概算。
2.如果國民議會根據前一條第(3)款或下一條第二條第(2)款向國民議會提出補充估計或超額報表,並經大會以決議方式批准,則該決議即為由合併基金發行有關款項,但經如此批准的發行總額應在適當的總目下列入補充撥款法案。
3.凡在根據本標題為圭亞那政府的任職作任何準備或任何充分的準備之前,議會已經解散的任何時候,負責財務的部長可以授權從聯合基金提取這筆款項,因為他或者她可能認為有必要在從解散後國民議會第一次開會之日起三個月屆滿之前支付公共服務方面的支出,但如此授權的支出說明應如下:由負責財務的部長或由總統指定的任何其他部長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其提交大會,並且在大會批准該聲明後,應在適當的標題下列支支出,在下一個撥款法案中。
220.應急基金
1.議會可為設立應急基金作出規定,並授權負責財務的部長在急需沒有其他規定的支出的情況下,從該基金中預支款項。
2.如果從應急基金中預支了任何款項,則應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由國民議會財政負責部長或總統指定的任何其他部長向國會提出補充概算,以授權更換這筆款項。如此先進。
221.公共債務
特此收取圭亞那的公共債務和該債務的償還(包括該債務的利息,與該債務有關的沉沒資金支付和贖回款項以及該債務的管理的費用,費用和支出)合併基金。
222.某些職務持有人的薪酬
1.應向本條適用的辦事處的持有人支付任何法律或根據任何法律所規定的薪金和津貼,或就國民議會的書記官和副書記而言,應按下列規定支付:根據第158(4)條確定。
2.應付本條適用的辦事處持有人的薪金和津貼現記入合併基金。
3.付給本條所適用的任何辦事處的持有人及其其他服務條款的薪金和津貼,在其被任命後不得改變為不利於其的,並且就本款而言,在任何人的服務條款取決於該人的選擇的範圍內,他或她選擇的條款應被視為比他或她可能選擇的其他條款更為有利。 。
4.本條適用於國民議會主席,議長,副議長,書記和副書記的職務,選舉委員會,司法服務委員會,公共服務委員會,教學服務委員會或警察服務委員會,監察員,公訴主任,審計長和警察局長。
222A。關於財務自主權的首要條款
為了確保附表三所列實體的獨立性,
一種。每個實體的支出應從合併基金中直接支出,由國民議會在審查和批准實體年度預算(作為流程的一部分)後批准的年度補助金的總和中確定。確定國家預算;
b。每個實體應以其認為適合有效履行其職責的方式管理其補助金,但前提是必須遵守國民議會批准的財務慣例和程序以確保問責制;並且所有收入應支付到合併基金中;
C。適用於實體的贈款和捐款的條款和條件應由國民議會確定的有關政府機構或部門批准,並通過其進行支付。
223.審計長的辦公室和職能
1.圭亞那應設有審計長,其辦公室應為公職。
2.圭亞那和圭亞那政府的所有官員和當局的公共賬目(包括根據本《憲法》設立的委員會)以及國民議會秘書和圭亞那所有法院的賬目均應由審計和報告總審計長,為此目的,總審計長或其授權的任何人都應有權使用與這些賬目有關的所有賬簿,記錄,退貨和其他文件。
3.審計長應將其報告提交國民議會議長,然後由大會議長將其提交國民議會。
4.在行使本憲法規定的職責時,審計長不得受到任何個人或機構的指示或控制。
5.公共會計委員會可以根據由審計長擬定並經審計長批准的《審計長辦公室規則,政策和程序手冊》對審計長辦公室的職能進行一般監督。公共帳目委員會。
6.審計長應每季度編制並向公共會計委員會提交審計長辦公室的業績和運作報告。
7.審計長應每年向公共帳目委員會提交有關審計長辦公室的年度系統和財務審計報告的副本。
8.在本文中-
一種。“公共賬戶委員會”是指根據國民議會會議常規第70(2)條設立的公共賬戶委員會;和
b。“圭亞那的公共帳戶”包括-
一世。所有中央和地方政府機構和實體;
ii。國家擁有控股權的所有機構和實體;和
iii。由任何外國或組織通過貸款或贈款資助的所有項目。
標題9:其他
224.法院規則
如果根據本《憲法》可以由法院規則做出任何規定,則可以由主管機關製定當時的規則,暫時應由圭亞那有效的法律在一般情況下授權就法院民事訴訟制定法院規則。高等法院,或就有關規定而言,由在民事訴訟中如此授權的機關向上訴法院提出任何上訴,在該法院進行其他訴訟或在該法院的實踐和程序進行該法院。
225.將某些人免職
1.在本《憲法》中規定,本條適用於任何職務時,擔任該職務的人(在本條中稱為“職務”)不得罷免或暫停行使其職務,除非按照本條規定;並且就任何職位而言,為第(4)或(6)款的目的所規定的權力為該章程適用本憲法的規定為該目的而規定的權力。
2.該官員僅因無力履行其職務(無論是由於身體或精神上的虛弱或任何其他原因所致)或行為不當而被免職。
3.如果將其免職的問題轉交給了根據本條任命的法庭,並且法庭已建議總統應將該官員免職,則總統應免職。由於上述原因或行為不端。
4.如訂明當局通知總統,應根據本條調查將軍官免職的問題,則─
一種。庭長應按照司法服務委員會的建議行事,任命一個由司法服務委員會從擔任或擔任過以下職務的人員中選出的主席,並由不少於兩名其他成員組成在英聯邦某些地區對民事和刑事事項具有無限管轄權的法院法官,或在任何此類法院的上訴中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具有被接納為在圭亞那從事執業律師業務的律師就第129條第(1)款(b)項的目的而言,具有與Puisne法官職位有關的國會規定的期限;和
b。該法庭應調查此事,並將其事實報告給庭長,並建議其是否應根據本條免職。
5.在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有效的《調查委員會法》的規定,在不違反本條和第197(9)條規定的前提下,應盡可能適用於根據本條任命的法庭條款,或根據上下文要求,適用於根據該法案任命的委員會或專員所適用的成員,並且在這種適用中應具有構成本憲法一部分的效力。
6.如果已根據本條將罷免軍官的問題轉交法庭,則庭長可按照指定機構的建議行事,中止其執行職務的權力,並院長可隨時根據上述意見採取行動,撤銷任何停職,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如果仲裁庭建議院長不應將該人員免職,則該中止將不再有效。
226.委員會的權力和程序
1.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委員會在行使本《憲法》規定的職能時,不受任何其他個人或機構的指示或控制。
2.在符合國民議會肯定決議的前提下,委員會應制定與委員會程序有關的規則;在製定此類規則之前,委員會應規範自己的程序。
3.在下一個下一款的規定下,委員會可以採取行動,儘管其成員有空缺或沒有任何成員,並且無權出席或參加該會議的任何人的出席或參與均不會使委員會的訴訟程序無效。參與這些程序。
4.任何由委員會決定的問題,應由出席會議並在有法定人數的委員會會議上投票的委員會成員以多數票決定,如果有任何問題,票數均分。主席或主持會議的其他成員除他或她的原始票外還有決定票:
但在就是否應行使將公職人員從其辦公室撤職的問題進行表決的票數均分的情況下,主席或主持會議的其他成員不得投決定票,並應認為委員會已作出決定不應行使該權力。
5.就前款而言,就選舉委員會而言,法定人數應由主席和不少於四名成員組成,其中兩人由總統根據其本人的故意判斷任命,另外兩人由總統任命。根據反對黨領袖的建議從根據第161(3)(b)條招標的成員中選出:
倘若在沒有適當召集的會議的任何階段,由於沒有委員出席,則法定人數不─
一世。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由主席確定該正當理由,會議應押後至不遲於兩個日曆日的日期;要么
ii。在宣布總統選舉結果的情況下,會議應押後至第二天,
應當在同一時間,地點和休會通知缺席的委員,如果在休會的會議上沒有達到法定人數,則當時出席的委員應不少於四人,包括主席在內。法定人數以及在該次會議或任何此類會議上作出的任何決定在法律上均具有約束力。
6.任何疑問─
一種。委員會有效履行了本《憲法》規定或根據《憲法》賦予它的任何職能;
b。委員會的任何成員或任何其他人已經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有效地履行了委員會委派給該成員或個人的任何職能;要么
C。委員會的任何成員或任何其他人有效地履行了與委員會的工作有關的任何其他職能,或者與前項提到的任何此類職能有關的職能,
不得在任何法院進行調查。
7.在本條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委員會”一詞是指選舉委員會,司法服務委員會,公共服務委員會,教學服務委員會或警察服務委員會:
在上一段中(在不損害議會對選舉委員會職能作出規定的權力的前提下),該表述不包括選舉委員會。
227.激怒種族敵對者的任職資格
儘管本《憲法》中有任何關於任命,撤職或休假的規定,但國會可規定取消由國會規定的任何職務,以免除法院對被定罪的任何人的資格。與以任何種族為由對任何人或某類人產生敵意或惡意有關的罪行。
標題10:解釋
228.預約
1.凡任何人撤離了本《憲法》設立的任何辦公室(包括根據第100,124或125條設立的任何辦公室),他或她如符合條件,可根據《憲法》的規定再次被任命,選舉或以其他方式被選任該職位。本憲法。
2.根據本《憲法》賦予任何人或權力以任命任何公職的權力時,即使該人正在休假,即使該人可以擔任該公職,也可以任命該人。即將離職之前的缺席情況;並且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因根據本款作出的任命而擔任同一職務,則出於賦予該職務的所有人的職能,最後任命的人應被視為是該職務的唯一持有人辦公室。
3.前款對於最高司法法院任何法官或國民議會書記員或副書記員的職務均具有效力,就如同該職務是公職一樣。
229.辭職
1.被任命或當選或以其他方式選任本《憲法》設立的任何人(包括根據第100,124或125條設立的任何人)可以辭去該職務,但第156(1),157條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及第178(1)條,應以手寫的方式寫給被任命,選舉或選定的人或當局。
2.任何人如從上述任何地方以其親手寫方式表示辭職,應在該人辭職的人或當局或該人授權的任何人收到表明辭職的書面通知後生效。或有權接受或僱用該人員協助該人執行其辦公室的職能。
230.達到規定年齡時的休假
根據本《憲法》規定,當某人達到本《憲法》規定的年齡或根據本《憲法》規定的年齡離職時,他或她為履行該職務所進行的任何行為,僅因以下原因而無效:他或她已達到規定年齡。
231. [由2000年第17號法廢除]
232.釋義
1.在本《憲法》中,除上下文另有規定或要求的以外,
“外國人”是指不是英聯邦公民,英國受保護的人或愛爾蘭共和國公民的人;
“律師”是指在最高司法法院具有一般觀眾權的人;
。“警務專員”是指指揮官,不論其風度如何。
。“英聯邦”是指圭亞那和適用第47條的任何國家,以及該國家的任何附屬國;
“法院”是指圭亞那的任何法院;
。“當選國民議會議員”是指根據第六十條第二款或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當選為國民議會議員的任何人;
“選舉”是指在國民議會或根據本《憲法》或根據本《憲法》設立的其他民選機構中任職的成員;
。“財政年度”是指從任何一年的一月一日或議會規定的其他日期開始的十二個月期間;
“圭亞那”,就本憲法生效之日之前的任何時期,或該日之前的任何事情而言,包括圭亞那,以及當日之前的一切,以及前英屬圭亞那的殖民地;
“法律”包括具有法律效力和任何未成文法治的任何文件,“合法”和“合法”應據此解釋;
“地方民主機關”是指任何地方政府機關;
“諮詢”或“有意義的協商”是指負責尋求協商的個人或實體,應─
一種。確定要諮詢的人或實體,並以書面形式向他們指定諮詢的主題和決定諮詢主題的預定日期;
b。確保每個被諮詢的人或實體都有合理的機會就諮詢主題發表經深思熟慮的意見;和
C。使準備和存檔諮詢的書面記錄,並將決定分發給每個諮詢的個人或實體;
“誓言”包括肯定;
“就職宣誓”是指就任何職務而言,本憲法附表所載的適當履行該職務的誓言,或代表國會規定的其他誓言;
“議會”是指圭亞那議會;
“警察部隊”是指根據《警察法》建立的警察部隊,包括根據議會法案或根據議會法案成立的,繼任或補充該部隊職能的任何其他警察部隊,但不包括構成該警察部隊一部分的任何警察部隊任何地方民主機關建立的任何海軍,軍事或空軍或任何警察部隊;
。“公職”是指在公共服務部門的薪酬辦公室,為免生疑問,特此聲明,該表述包括在公共服務部門的教師職務和警察部隊的任何職務;
。“公職人員”是指任何公職人員的持有人,包括被任命在任何此類公職中擔任職務的任何人;
“公共服務”是指在不違反第(5)款規定的情況下,圭亞那政府以民事身份提供的服務;
。“區域民主委員會”是指根據第二十二條設立的任何地區的地方民主機關;
“屆會”是指就國民議會而言,從本《憲法》生效後或在國會的全權任職或解散後的第一次會議開始,至國會被迫解散或解散時終止的會議。沒有被討價還價;
。“就座”,就國民議會而言,是指大會連續休會而無休會的期間,包括大會擔任委員會的期間;和
“國家”是指圭亞那合作共和國。
2.在本《憲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或要求,否則─
一種。提及任命任何職位的權力應解釋為包括提及就晉升和調任任命以及確認任命的權力以及任命人隨時擔任該職位或履行其職能的權力的提及。當辦公室空缺或其持有人無法(無論是由於精神或身體缺乏或虛弱或任何其他原因)履行該辦公室的職能時;和
b。用指定其辦公室的用語來提及該辦公室的持有人,應解釋為包括當其時正合法地在該辦公室中執行職務或履行其職能的人。
3.根據本《憲法》規定,如果任何人或權力機關授予任何人或權力任命或選舉某人以行使職務,而該職務的持有人無法履行職務,則該履行的效力如此指示的人的職能或行使該權力所作出的任何任命或選舉中的任何一項,均不應以任何人擔任該職務的人為由而在任何法院中予以質疑。辦公室。
4.就本《憲法》而言,不應僅以某人正獲得公共服務的養卹金或其他類似津貼為理由而認為該人擔任公職。
5.在本《憲法》中,對公共服務的提及不應解釋為包括以下服務:
一種。總統,部長,總檢察長,議會秘書,議長,副議長,反對黨領袖,監察員辦公室或國民議會議員辦公室;
b。本憲法或公共服務上訴法庭設立的任何委員會成員的辦公室;
C。根據圭亞那現行法律設立的任何董事會,委員會或其他類似機構(無論是否成立)的成員的辦公室;
d。最高司法機關或國民議會書記官長或國民議會副書記官的任何法官的職務,為下一段的目的除外,但本《憲法》任何其他規定另有規定者除外;要么
e。第154條所指的組織為國民服務的任何個人。
6.在本《憲法》中提及將公職人員從其職務中撤職的權力應解釋為包括對任何法律賦予的要求或允許該公務員從公共部門退休的權力的引用,但前提是─
一種。本款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授予任何人或權力要求最高司法法院法官,公訴主任,警察局長,審計長或國民議會書記員或副書記員從他或她的辦公室退休;和
b。由任何法律賦予的允許某人退出公共服務機構的權力,對於任何由本憲法所設立的委員會以外的其他人或機構罷免的公職人員,應賦予該委員會以下權力: (如果要退休),就第214條而言,將是與其有關的適當委員會。
7.本《憲法》中賦予任何人或權力將任何公職人員從其辦公室撤職的權力的任何規定,均不得損害任何人或權力廢除該公職的權力或任何規定強制性法律的法律。在達到該法律規定的年齡或根據該法律規定的年齡時,一般退休的公職人員或任何類別的公職人員。
8.在不違反第226(6)條和第215A(12)條的情況下,不得解釋本憲法的規定,任何人或機構在行使任何職能時均不受任何其他人或機構的指示或控制。排除法院就該人或當局是否已根據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行使這些職能的任何問題行使管轄權。
9.緊接在本《憲法》生效之前有效的《解釋和一般條款法》應經必要的修改後適用於解釋本《憲法》,並在此基礎上與為解釋本《憲法》而適用的其他規定有關。與該法令生效之前並在該法令實施中有效的任何法令一樣具有效力,就好像該法令已構成本憲法的一部分一樣。
第一時間表:宣誓形式(第232條)
辦公室宣誓
我在此鄭重聲明,我將對圭亞那人民懷有真正的信仰和效忠,我將忠實地執行職務,而無需懼怕,偏f,親情或惡意。我將尊重,維護和維護《圭亞那合作共和國憲法》的職能。
第二附表:第4、5、6和6A條
國家國旗
[圖片]
金色箭頭
由英格蘭皇家武器學院的襪帶王提出的圭亞那國旗(稱為“金色箭頭”)的紋章描述如下:
“在從右手或有纖維的銀髮出的整個過程中,堆成一堆;在相同的基礎上,白色的成堆的由黑貂組成的黑貂在堆上。”
圭亞那國旗的設計和顏色解釋如下:
綠色背景象徵圭亞那農業和森林的本質。
白色象徵著其水和河流的潛力。
金色箭頭像徵圭亞那的礦產資源和前進的動力。
黑色邊框的耐力將支撐金色箭頭對未來的向前推力。
紅色三角形代表著這個年輕而獨立的國家之前的國家建設的熱情和活力。
國旗的設計比例為陸上3 * 5,海上1 * 2。
顏色比例為:綠色50“金色24”白色67“和黑色1”。
瓜亞納軍大衣
[圖片]
圭亞那的徽章設計如下:
美洲印第安人的頭飾“ Cacique Crown”象徵著美洲印第安人是該國的土著人民。
頭飾側面的兩顆鑽石代表了該國的採礦業。
Cacique Crown放在其上的頭盔是君主制徽章。
兩隻美洲虎猖,,拿著鎬,甘蔗和稻稈,象徵著勞動和該國的兩個主要農業產業,糖和大米。
用國花裝飾的盾牌維多利亞·莉亞莉莉(Victoria Regia Lily)是為了保護國家。
三個藍色波浪狀的手推車代表了圭亞那的三大河和許多水域。
盾牌底部的坎je野雞是一種稀有鳥類,主要在世界的這一地區發現,代表圭亞那的豐富動物區系。
圭亞那國歌
[圖片]
圭亞那親愛的土地,因陽光充沛而因雨水而富饒的河流和平原;在高山和大海之間,像寶石一樣美麗的地方,您的孩子向您致敬,這片寶貴的自由之地。
我們昔日的英雄圭亞那的綠色土地,奴役者和自由者都把骨頭埋在你的岸上。他們如此神聖的土壤,從我們這裡來,我們,一個母親的所有兒子,自由的圭亞那。
圭亞那偉大的土地,儘管我們的處境千差萬別,我們是他們的犧牲而生的,他們的痛苦的繼承人,而我們的榮耀卻是他們所看不見的榮耀—六國人民的一塊土地,團結而自由。
圭亞那親愛的土地,我們將在我們生活的每一天向您表示敬意,我們的服務;上帝保佑你,偉大的母親,使我們更加值得我們擁有自由的遺產。
國家誓言
我保證自己始終要紀念圭亞那的國旗,忠於我國,遵守圭亞那的法律,愛護我的同胞,並為圭亞那的幸福和繁榮奉獻我的力量。
第三附表:實體(第222A條)
民族關係委員會
人權委員會
婦女與性別平等委員會
土著人民委員會
兒童權利委員會
司法機構
審計長辦公室。
檢察長分庭
司法服務委員會
公共服務委員會
警察服務委員會
教學服務委員會
公共服務上訴法庭
公共採購委員會
監察員辦公室
圭亞那選舉委員會(GECOM)
國會辦公室
第四時間表:公約(第154A條,第2120(1)條)
《兒童權利公約》。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消除AII種族歧視形式公約》。
《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
《美洲預防,懲治和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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