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干達1995(2005修訂版)
前言
我們烏干達人民:
回顧以政治和憲法不穩定為特徵的我們的歷史;
認識到我們與暴政,壓迫和剝削力量的鬥爭;
致力於通過建立在統一,和平,平等,民主,自由,社會正義和進步原則基礎上的受歡迎和持久的國家憲法,通過建立社會經濟和政治秩序來建設更美好的未來;
行使我們的主權和不可剝奪的權利來決定我國的施政形式,並充分參與了製憲進程;
注意到已成立制憲議會代表我們並辯論烏干達憲法委員會編寫的憲法草案,並通過並通過了烏干達憲法:
在1995年9月22日這一天,在本製憲會議中並通過本製憲會議莊嚴地通過,頒布並賦予我們本人和我們的後代烏干達共和國憲法。
對於神和我的國家
國家目標和國家政策指導原則
一般
一,目標的實現
一世。下列目標和原則應指導國家的所有機關和機構,所有公民,組織和其他機構和個人在適用或解釋《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以及為製定和促進公正而採取和執行任何政策決定時進行指導。 ,自由民主的社會。
ii。總統應至少每年一次向議會和國家報告為確保實現這些政策目標和原則而採取的所有步驟。
政治目標
二。民主原則
一世。國家應建立在民主原則的基礎上,民主原則應賦予並鼓勵所有各級公民積極參與其治理。
ii。烏干達全體人民應享有《憲法》所規定的各級領導職位。
iii。國家應遵循將政府職能和權力下放和下放到適當水平的人民手中的原則,使人民能夠最好地管理和指導自己的事務。
iv。政府的組成應大致代表該國的民族特徵和社會多樣性。
v。所有渴望管理和指導公共事務的政治和公民協會在其內部組織和實踐中均應遵守民主原則。
vi。民間組織應保持其自治權,以實現其既定目標。
三,國家團結與穩定
一世。烏干達所有國家機關和人民應努力促進民族團結,和平與穩定。
ii。應盡一切努力使烏干達全體人民融合在一起,同時承認其民族,宗教,思想,政治和文化多樣性的存在。
iii。應盡一切努力促進合作,諒解,讚賞,寬容和尊重彼此的習俗,傳統和信念的文化。
iv。應當建立和培育機構和程序,以公正,和平地解決衝突。
五,國家應提供經濟發展所必需的和平,安全和穩定的政治環境。
IV。國家主權,獨立性和領土完整
一世。烏干達的國家和公民應時刻捍衛烏干達的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
ii。烏干達的國家和公民應努力建立政治,經濟和社會領域的國力,以避免對其他國家和機構的過度依賴。
iii。國家應努力動員,組織和授權烏干達人民為烏干達的發展建立獨立和可持續的基礎。
保護和促進基本和其他人權與自由
五,基本和其他人權與自由
一世。國家應通過提供足夠的資源使其有效運作,來保證和尊重由國家負責保護和促進人權的機構。
ii。國家應保障和尊重保護和促進人權的非政府組織的獨立性。
VI。性別邊緣化群體的性別平衡和公平表示
國家應確保所有憲法機構和其他機構的性別平衡和邊緣群體的公平代表性。
七。老年人的保護
國家應當為老年人的福利和撫養做出合理的規定。
八。為政府機構提供足夠的資源
應當通過提供充足的資源以在各級各級有效行使職能,支持《憲法》規定的權力和職能的分配以及製衡各政府機關的機構。
九。發展權
為了促進迅速和公平的發展,國家應鼓勵私人主動和自力更生。
十。人民在發展中的作用
國家應採取一切必要步驟,使人民參與製定和執行影響人民的發展計劃和方案。
十一。國家在發展中的作用
一世。國家應將製定保護,增強人民平等發展機會權的措施的立法列為最高優先事項。
ii。國家應通過採取適當的政策和頒布扶持性立法,促進農業,工業,技術和科學的發展。
iii。為了促進社會正義,國家可根據《憲法》規定對土地和其他財產的獲取,所有權,使用和處置。
十二。平衡與平等的發展
一世。國家應採取綜合協調的計劃方法。
ii。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實現烏干達不同地區以及城鄉之間的平衡發展。
iii。國家應採取特殊措施,促進最不發達地區的發展。
十三。自然資源保護
國家應代表烏干達人民保護重要的自然資源,包括土地,水,濕地,礦產,石油動植物。
社會經濟目標
十四。社會經濟總目標
國家應努力實現所有烏干達人享有社會正義和經濟發展的基本權利,並應特別確保-
一種。所有發展努力均旨在確保人民的最大社會和文化福祉;和
b。所有烏干達人都享有權利和機會,並獲得教育,保健服務,清潔和安全的水,工作,體面的住所,充足的衣物,糧食安全以及退休金和退休金。
XV。婦女在社會中的作用
國家應承認婦女在社會中發揮的重要作用。
十六。承認殘障人士的身份
社會和國家應承認殘疾人享有尊重和人的尊嚴的權利。
十七。娛樂和運動
國家應促進烏干達公民的娛樂和體育活動。
十八。教育目標
一世。國家應當促進免費義務基礎教育。
ii。國家應採取適當措施,為每個公民提供平等的機會,以實現最高的教育水平。
iii。個人,宗教團體和其他非政府組織只要遵守國家的一般教育政策並保持國家標準,就可以自由建立和經營教育機構。
十九。保護家庭
家庭是社會的自然和基本單位,有權得到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XX。醫療服務
國家應採取一切實際措施,確保向人民提供基本醫療服務。
二十一 清潔和安全的水
國家應當採取一切切實措施,促進各級水利管理體制的健全。
二十二。食物安全與營養
國家應-
一種。採取適當步驟,鼓勵人們種植和儲存足夠的食物;
b。建立國家糧食儲備;和
C。通過大眾教育和其他適當手段鼓勵和促進適當的營養,以建立一個健康的國家。
二十三。自然災害
國家應建立有效的機制,以應對因自然災害或導致人民普遍流離失所或嚴重破壞其正常生活而造成的任何危險或災難。
文化目標
二十四。文化目標
可以發展與基本權利和自由,人類尊嚴,民主以及《憲法》相一致的文化和習俗價值觀,並將其納入烏干達生活的各個方面。
國家應-
一種。促進和維護那些能增進烏干達人的尊嚴和福祉的文化價值觀和做法;
b。鼓勵發展,保存和豐富所有烏干達語;
C。促進聾人手語的發展;和
d。鼓勵發展一種或多種國家語言。
二十五。保留公共財產和遺產
國家和公民應努力維護和保護並普遍促進公共財產和烏干達遺產的保護文化。
問責制
二十六。問責制
一世。所有公職機構應當代為託管。
ii。擔任領導和責任職務的所有人,在工作中應對人民負責。
iii。擔任政治職務和其他公共職務的人應採取一切合法措施,揭露,打擊和消除腐敗,濫用權力或濫用權力。
環境
二十七。環境
一世。國家應促進可持續發展,並提高公眾對為今世後代平衡和可持續地管理土地,空氣,水資源的必要性的認識。
ii。烏干達自然資源的利用應以滿足今世後代烏干達人的發展和環境需求的方式進行管理;特別是,國家應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防止或最小化由於污染或其他原因對土地,空氣和水資源造成的破壞和破壞。
iii。國家應當促進和執行能源政策,以確保滿足人們的基本需求和環境保護需求。
iv。包括地方政府在內的國家應-
一種。建立和開發公園,保護區和休閒區,並確保自然資源的保護;
b。促進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以維護和保護烏干達的生物多樣性。
外國政策目標
二十八。外國政策目標
一世。烏干達的外交政策應基於以下原則:
一種。促進烏干達的國家利益;
b。尊重國際法和條約義務;
C。和平共處與不結盟;
d。通過和平手段解決國際爭端;
e。反對一切形式的統治,種族主義和其他形式的壓迫和剝削。
ii。烏干達應積極參加代表和平與人類福祉與進步的國際和區域組織。
iii。國家應當促進區域和泛非文化,經濟和政治合作與融合。
公民的職責
二十九。公民的職責
行使和享有權利和自由與履行義務和義務密不可分,因此,每位公民應盡以下職責:
一種。愛國並忠於烏干達並促進其福祉;
b。從事有益於該公民,家庭,共同利益的有益工作,並為國家發展做出貢獻;
C。為該公民居住的社區的福祉做出貢獻;
d。促進負責任的父母;
e。促進民族團結,與他人和睦相處;
F。促進民主和法治;和
G。熟悉憲法的規定,維護和捍衛憲法和法律。
第一章憲法
1.人民的主權
1.所有權力屬於根據本《憲法》行使主權的人民。
2.在不限製本條第(1)款的效力的情況下,該國的所有權力均來自烏干達人民;人民應按照自己的意願和同意受治。
3.政府及其機關的一切權力和權威均源自本《憲法》,而《憲法》又源自同意根據本《憲法》進行治理的人民的權威。
4.人民應通過定期,自由,公正地選舉代表或通過公投表達對誰將管治他們以及應如何管治的意願。
2.憲法的管轄權
1.本憲法是烏干達的最高法律,對烏干達所有當局和個人具有約束力。
2.如果任何其他法律或習慣與本《憲法》的任何規定相抵觸,則以《憲法》為準,並且在不一致之處,其他法律或習慣將作廢。
3.憲法的防衛
1.除本憲法規定外,禁止任何人或一群人控製或保持烏干達政府的控制權。
2.任何人以任何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單獨或與他人協力中止,推翻,廢除或修改本《憲法》或其任何部分,或試圖作出任何此類行為,即構成叛國罪,並應依法處罰。
3.即使因軍力建立的政府中斷遵守本《憲法》,本《憲法》也不應喪失其效力;在任何情況下,人民恢復自由後,應立即恢復對人的自由,並應按照本條規定,對參加任何叛亂或其他活動而導致其中斷的所有人進行審判。憲法和其他與之相符的法律。
4.烏干達所有公民在任何時候均應享有權利和義務,
一種。捍衛本《憲法》,特別是抵抗任何企圖推翻既定的憲法秩序的個人或一群人;和
b。在違反本憲法的規定被暫停,推翻,廢除或修正後,盡一切力量恢復本憲法。
5.根據本條第(4)款的要求,任何人抗拒中止,推翻,廢除或修改本《憲法》均不構成犯罪。
6.如果本條第(5)款所指的人因根據該條作出的任何行為而受到懲罰,則在恢復本《憲法》後,該懲罰應自其實施之日起視為無效,該人應被視為免除因懲罰而產生的所有責任。
4.促進公眾對憲法的了解
國家應通過以下方式提高公眾對本《憲法》的認識:
一種。將其翻譯成烏干達語並儘可能廣泛地傳播;和
b。規定在所有教育機構和武裝部隊培訓機構中教授《憲法》,並定期通過媒體定期傳播和出版節目。
第2章共和國
5.烏干達共和國
1.烏干達是一個主權國家和一個共和國。
2.在符合本《憲法》第178條的規定下,烏干達應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種。當地區同意按照本憲法的規定組成地區時,由地區政府管理的地區;
b。坎帕拉 和
C。烏干達地區;
根據本《憲法》附表1以及根據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可能設立的其他地區。
3.烏干達的領土邊界應在本《憲法》附表二中劃定。
4.位於布干達的坎帕拉應是烏干達的首都,由中央政府管理。
5.坎帕拉的領土邊界應通過《議會法》劃定。
6.議會應依法為坎帕拉作為首都的管理和發展作出規定。
6.官方語言
1.烏干達的官方語言是英語。
2.斯瓦希里語是烏干達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使用的第二種官方語言。
3.在不違反本條的前提下,任何其他語言都可以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中用作教學語言,或者可以由議會根據法律規定用於立法,行政或司法目的。
7.不採納國家宗教
烏干達不得採用國教。
8.國家符號和章
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使用的國旗,國家紋章,公章,國歌和司法法院的印章應繼續使用。
8A。國家利益
1.烏干達應根據國家目標和國家政策指導原則中所載的國家利益和共同利益原則進行管理。
2.國會應制定相關法律,以充分實施本條第(1)款。
第3章公民身份
9.烏干達市民
在本《憲法》生效之初是烏干達公民的每個人都應繼續是該公民。
10.出生時的公民身份
以下人士按出生時即為烏干達公民:
一種。在烏干達出生的每個人,其父母或祖父母是或曾經是1926年2月1日在烏干達境內並居住在烏干達境內的任何土著社區的成員,並載於本《憲法》附表三;和
b。在烏干達境內或境外出生的每個人,其父母或祖父母在該人出生時都是烏干達公民。
11.基金會和收養的兒童
1.在烏干達發現的不超過五歲的孩子,其父母不為人所知,應假定其出生時是烏干達公民。
2.未滿十八歲且父母均為烏干達公民的未滿18歲的兒童,應烏干達公民的收養申請,應註冊為烏干達公民。
12.註冊公民身份
1.在烏干達出生的每個人-
一種。在其出生時-
一世。他/她的父母和祖父母均未在烏干達享有外交地位;和
ii。他或她的父母和祖父母都不是烏干達的難民;和
b。自1962年10月第九天以來一直在烏干達生活,
經申請,應有權註冊為烏干達公民。
2.以下人士應提出申請,應註冊為烏干達公民:
一種。每人根據烏干達公民三年的合法結婚或議會規定的其他期限結婚;
b。合法和自願移居烏干達並在烏干達居住至少十年或議會規定的其他期限的每個人;
C。在本憲法生效之初在烏干達居住至少二十年的每個人。
3.本條第(2)款(a)項也適用於已嫁給烏干達公民的人,但根據其《憲法》,其死亡將繼續為烏干達公民。
4.凡某人已根據本條第(2)款(a)款登記為烏干達公民,而該人據以登記的婚姻是─
一種。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宣布廢止或宣布無效;要么
b。溶解,
除非他或她放棄該國籍,否則該人應繼續是烏干達公民。
13.歸化公民身份
國會應依法規定通過入籍獲得和喪失公民身份。
14.按登記人數分列的公民身份損失
任何人如通過登記獲得,可基於以下任何理由而被剝奪其公民身份:
一種。[已廢除]
b。在與烏干達敵對或與之作戰的國家的武裝部隊或安全部隊中的自願服務;
C。通過欺詐,欺騙,賄賂或在其公民身份申請中作出故意和故意的虛假陳述而獲得烏干達公民身份;和
d。間諜活動針對烏干達。
15.禁止雙重公民身份
1.十八歲及以上的烏干達公民自願獲得烏干達以外的其他國家的國籍,可以保留烏干達的國籍,但須遵守本憲法和議會制定的任何法律。
2.非烏干達公民的人在獲得烏干達國籍後,可以遵守本《憲法》和議會頒布的任何法律,保留另一國家的公民身份。
3. [已廢除]
4. [已廢除]
5.烏干達以外的國家/地區的法律要求與該國公民結婚的人通過該婚姻放棄本國公民身份的,烏干達公民被剝奪其本國婚姻憑藉該婚姻獲得的公民身份,在該婚姻解除後,如果他或她因此失去了該婚姻獲得的公民身份,應成為烏干達公民。
6.國會應依法訂明在何種情況下─
一種。獲得另一國國籍的烏干達公民可以保留烏干達的國籍;
b。烏干達公民的原籍是另一個國家的公民並且持有另一個國家的公民身份,可以不再是烏干達公民;
C。非烏干達公民的人在獲得烏干達國籍後可以保留另一國家的國籍。
7.議會應根據法律規定國家的職務,除烏干達公民資格外,該人還擁有另一國家的公民資格。
16.國家公民和移民局
1.應設立一個國家公民和移民委員會。
2.理事會應由主席,副主席和議會依法規定的其他成員組成。
3.董事會成員應─
一種。是具有道德風範和公認的正直的人,由總統在議會批准下任命;
b。依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和條件任職。
4.董事會的職能應由議會依法規定。
17.公民責任
1.烏干達的每一個公民都有責任-
一種。尊重國歌,國旗,徽章和貨幣;
b。尊重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C。保護兒童和弱勢群體免遭任何形式的虐待,騷擾或虐待;
d。保護和維護公共財產;
e。捍衛烏干達並在必要時提供國民服役;
F。與合法機構合作維護法律和秩序;
G。交稅;
H。為選舉和其他合法目的進行註冊;
一世。打擊腐敗,濫用或浪費公共財產;和
j。創造和保護一個清潔健康的環境;
k。履行國會根據法律規定的其他國家職責和義務。
2.所有身體健全的公民都有義務為捍衛本《憲法》和保護烏干達的領土完整而接受軍事訓練;國家應確保有進行此類培訓的設施。
3.對於第(1)款規定的任何義務或義務,議會可規定違反該義務或義務的刑罰。
18.生物,婚姻和死亡登記
國家應記錄在烏干達發生的每一出生,結婚和死亡。
19.出生前父母死亡的國籍
1.在本章中,提述某人的父母在其出生時的公民身份,就其在父母去世後出生的人而言,應解釋為該人的公民身份。父母去世時的父母。
2.就本條第(1)款而言,如果死亡發生在本《憲法》生效之前,則父母如果在本《憲法》生效時去世,本應具有的國籍,在其去世時應視為其公民身份。
第4章,基本權利和其他人權與自由的保護和促進
一般
20.基本及其他人權與自由
1.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固有的,不是國家賦予的。
2.本章所載的個人和團體的權利和自由應得到政府所有機關和機構以及所有人的尊重,維護和促進。
21.平等和不受歧視
1.在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的所有領域以及在所有其他方面,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和法律之下均平等,並應享有法律的平等保護。
2.在不損害本條第(1)款的前提下,不得以性別,種族,膚色,族裔,部落,出生,信仰或宗教或社會或經濟地位,政治見解或性別為由歧視任何人失能。
3.就本條而言,“歧視”是指對不同的人給予不同的待遇,這些人僅或主要歸因於他們對性別,種族,膚色,族裔,部落,出生,信仰或宗教,社會或經濟的描述地位,政治見解或殘障。
4.本條的任何規定均不得阻止議會頒佈為以下目的所必需的法律:
一種。實施旨在糾正社會,經濟或教育或其他社會不平衡狀況的政策和方案;要么
b。作出本憲法要求或授權作出的規定;要么
C。提供一個自由民主的社會可以接受並可以證明是合理的任何事情。
5.不得認為與本條相抵觸的任何事情,根據本《憲法》的任何規定都可以這樣做。
22.生命權的保護
1.任何人不得故意剝奪生命,除非執行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根據烏干達法律在刑事審判中通過的公正審判中通過的判決,並且最高上訴法院已確認定罪和判決。法庭。
2.除法律許可外,任何人均無權終止未出生嬰兒的生命。
23.保護個人自由
1.除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外,任何人不得被剝奪人身自由:
一種。在執行針對某人已被定罪的刑事罪行的法院的判決或命令時,無論是為烏干達或其他國家設立的法院,還是由國際法院或法庭進行的判決;或法院命令對person視法庭的人進行處罰;
b。執行法院的命令以確保履行法律對該人施加的任何義務;
C。出於執行法院命令的目的或出於合理懷疑該人已犯或將要犯烏干達法律的刑事罪行而將該人帶到法院的目的;
d。為了防止傳染病或傳染病的傳播;
e。對於未滿十八歲的人,出於該人的教育或福利目的;
F。(a)為照顧或治療該人或保護社區而為精神不健全或沉迷於毒品或酒精的人;
G。為了防止該人非法進入烏干達,或為了將該人驅逐,引渡或以其他方式合法地從烏干達遣散,或為了限制該人在烏干達期間通過烏干達被轉送,目的是為了防止該人非法進入烏干達。將該人作為定罪的囚犯從一個國家引渡或遣送至另一個國家;要么
H。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在與本條(a)至(g)款中指定的任何情況類似的任何其他情況下。
2.被逮捕,限製或拘留的人應置於法律授權的地方。
3.應立即以其所能理解的語言將被逮捕,限製或拘留的人告知逮捕,限製或拘留的原因以及他或她選擇的律師的權利。
4.任何被捕或拘留的人─
一種。為了將他或她送交法院以執行法院命令;要么
b。在合理懷疑他或她已犯或將要犯烏干達法律規定的刑事罪行時,
如未提前釋放,應盡快提起訴訟,但無論如何不得遲於其被捕後的四十八小時。
5.在某人受到限製或拘留的情況下─
一種。應該人的要求,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該人的近親告知該限製或拘留;
b。應允許該人的近親,律師和私人醫生合理地與該人接觸;和
C。應允許該人獲得醫療服務,包括應要求並由該人負擔費用,以享受私人醫療服務。
6.凡某人因刑事罪行而被捕─
一種。該人有權向法院申請保釋,法院可在法院認為合理的條件下准予該人保釋;
b。如屬高等法院及下級法院可審理的罪行,則如該人已就該罪行被還押羈押了審判前六十天,則該人應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釋。法院認為合理的;
C。對於僅由高等法院審理的罪行,如果該人在案件提交高等法院之前已被還押一百八十天,則應按法院的條件將其保釋。認為合理;
7.被任何其他人或機構非法逮捕,限製或拘留的人,有權獲得該其他人或機構的賠償,無論是國家,國家機構還是其他人或機構。
8.如果某人因犯罪被定罪並被判處有期徒刑,則在強加該罪名的期限時,應考慮到他或她對該罪行所花費的合法拘留期間。入獄。
9.享有人身保護令的權利應不可侵犯,不得被中止。
24.尊重人的尊嚴和不人道待遇的保護
任何人均不得遭受任何形式的酷刑,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25.防止奴役,勞役和強迫勞動
1.任何人不得被奴役或奴役。
2.不得要求任何人從事強迫勞動。
3.就本條而言,“強迫勞動”不包括─
一種。因法院的判決或命令而需要的任何勞動;
b。合法拘留該人時所需的任何勞動,儘管不是出於法院的判決或命令而需要,但為衛生起見或為維持該人的住所而合理地必要;
C。作為紀律部隊成員本身職責的一部分而要求紀律部隊成員進行的任何勞動,或者對於出於良心拒服海軍,陸軍或空軍部隊成員的人而言,法律要求代替該服務執行;
d。烏干達處於戰爭期間或在任何緊急情況或災難中危及社區生命和福祉的任何時期內所需要的任何勞動,只要在發生任何情況時合理地合理要求該勞動或在此期間或由於緊急情況或災難而存在,以處理該情況;要么
e。作為合理和正常的公共義務或其他公民義務的一部分而合理要求的任何勞動。
26.財產剝奪保護
1.每個人都有權單獨或與他人聯合擁有財產。
2.除非滿足以下條件,否則任何人不得被強制剝奪財產或任何形式的財產權益或所有權:
一種。為公共目的或為了國防,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道德或公共衛生的利益,必須佔有或取得財產;和
b。強制佔有或取得財產是根據一項法律作出的,該法律規定─
一世。在佔有或收購財產之前迅速支付公平和充分的賠償;和
ii。與財產有利益或權利的任何人有權訴諸法院。
27.個人,房屋和其他財產的私隱權
1.任何人均不得─
一種。非法搜查該人的個人,房屋或其他財產;要么
b。他人非法進入該人的住所。
2.任何人均不得乾擾該人的房屋,書信,通訊或其他財產的隱私。
28.公平聽證會的權利
1.在確定公民權利和義務或任何刑事指控時,一個人應有權在依法設立的獨立和公正的法院或法庭上進行公正,迅速和公開的聽證。
2.本條第(1)款的任何規定均不得阻止法院或法庭出於道德,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的理由,將新聞界或公眾排除在媒體或公眾對其進行的所有程序或任何程序之外,而這是自由和有必要的。民主社會。
3.被控犯有刑事罪行的每個人均應─
一種。在證明有罪之前或直到該人認罪之前,假定為無辜;
b。立即以該人了解犯罪性質的語言被告知;
C。有足夠的時間和設施準備其辯護;
d。被允許由他或她選擇的律師親自出庭或自費出庭;
e。在任何罪行中,處以死刑或終身監禁的罪行,應享有法律代理權,但國家應承擔費用;
F。如果該人不懂審訊中使用的語言,則無需翻譯者的幫助即可獲得該譯者的幫助;
G。在法庭上有能力檢查證人和讓其他證人出庭。
4.在任何法律的授權下所作的任何事情,均不得被裁定與─
一種。在有關法律強加給任何被控犯有刑事罪的人的範圍內,本條第(3)款(a)項應承擔舉證事實的責任;
b。本條第(3)款(g)項的規定,在法律上規定了必須從公funds中支付被告代表被告出庭作證的證人時必須滿足的條件。
5.除非徵得他或她的同意,否則不得在沒有該人的情況下對任何人進行審判,除非該人的行為使在該人在場的情況下繼續進行訴訟不可行,法院下令將該人遣散,並在該人缺席的情況下進行審判。
6.因刑事犯罪而受審的人或其授權的任何人,在對該犯罪作出判決後,應在支付法律規定的費用後有權獲得訴訟副本。
7.任何人均不得被指控犯有不當行為或不作為,而該行為或不作為是基於犯罪行為而定為刑事犯罪或被定罪。
8.對於程度或描述上比在犯罪時可處以的最高刑罰更為嚴厲的刑事犯罪,不施加任何刑罰。
9.表明某人已被主管法院審判為刑事犯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或無罪釋放的人,不得再因該罪行或他或她本來可以犯下的任何其他刑事罪行而受到審判。在該審判中因該罪行而被定罪,但在有關定罪或無罪的上訴或複審程序中,根據上級法院的命令除外。
10.如果任何人表明他或她已就該罪行被赦免,則不得對其進行刑事審判。
11.如果某人正受到刑事犯罪審判,則不得強迫該人或該人的配偶提供針對該人的證據。
12.除非con視法庭,否則不得將任何人定為刑事犯罪,除非對犯罪進行了定義並依法規定了應受的處罰。
29.保護自由的知情權,表達,運動,宗教,集會和結社
1.每個人均有權-
一種。言論和表達自由,其中應包括新聞和其他媒體的自由;
b。思想,良心和信仰自由,其中應包括學習機構的學術自由;
C。自由進行任何宗教活動並表現出這種行為的自由,其中應包括以符合本《憲法》規定的方式參加和參加任何宗教團體或組織的行為的權利;
d。自由集會,與他人和平,無武裝地遊行示威以及上訪的自由;和
e。結社自由,應包括組織和加入協會或工會的自由,包括工會,政治組織和其他公民組織。
2.每個烏干達人均有權-
一種。在整個烏干達自由活動,並在烏干達的任何地方定居和定居;
b。進入,離開和返回烏干達;和
C。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
30.受教育權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
31.家庭權利
1.男女只有年滿十八歲且在該年齡有資格結婚,才有權結婚—
一種。建立家庭;和
b。在婚姻中和婚姻中,婚姻期間以及解除婚姻時享有平等的權利。
2.議會應制定適當的法律,保護寡婦和w夫繼承其已故配偶的財產並享有其子女的父母權利的權利。
2a。禁止同性婚姻。
3.結婚應在有意結婚的男人和女人的自由同意下進行。
4.照顧和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權利和義務。
5.除非依法,否則不得將兒童與家人或有權撫養他們的人分離。
32.有利於邊緣化群體的替代行為
1.儘管有本《憲法》的任何規定,但國家應採取扶持性措施,支持基於性別,年齡,殘疾或由歷史,傳統或習俗造成的任何其他原因而被邊緣化的群體,以糾正針對他們的不平衡現象。
2.本憲法禁止與婦女或與第(1)款有關或削弱其地位的任何其他邊緣群體的尊嚴,福利或利益的法律,文化,習俗和傳統。
3.應設立一個稱為機會均等委員會的委員會,其組成和職能應根據《議會法》確定。
4.平等機會委員會應在《 2005年憲法(修訂)法》生效後的一年內成立。
5.國會應制定法律以充分實施本條。
33.婦女權利
1.婦女應享有與男子完全平等的尊嚴。
2.國家應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機會,以提高婦女的福利,使婦女充分發揮其潛力和地位。
3.國家應考慮到婦女的獨特地位和社會上的自然孕育職能,保護婦女及其權利。
4.婦女應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該權利應包括政治,經濟和社會活動中的平等機會。
5.在不損害本《憲法》第32條的前提下,婦女有權採取平權行動,以糾正歷史,傳統或習俗造成的不平衡。
34.兒童權利
1.在遵守為最大利益制定的法律的前提下,兒童應有權了解其父母或有法律養育子女的父母並受到其照料。
2.兒童有權接受基礎教育,這是國家和兒童父母的責任。
3.不得因宗教或其他信仰而剝奪任何兒童的醫療,教育或任何其他社會或經濟利益。
4.兒童有權受到保護,免受社會或經濟剝削,不得受僱或被要求從事可能危害或乾擾其教育或危害其健康或身體,精神,精神,道德或社會發展。
5.就本條第(4)款而言,兒童應為十六歲以下的人。
6.被合法拘留或拘留的兒童罪犯應與成年罪犯分開保存。
7.法律應為孤兒和其他弱勢兒童提供特別保護。
35.殘疾人士的權利
1.殘疾人有權得到尊重和人的尊嚴,國家和社會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他們充分發揮其身心的潛力。
2.議會應頒布適用於保護殘疾人的法律。
36.保護少數人權利
少數群體有權參與決策過程,在製定國家計劃和方案時應考慮到他們的觀點和利益。
37.文化權利和類似權利
每個人都有權(在適用的情況下)與他人共同享有,享受,實踐,承認,維護和促進任何文化,文化機構,語言,傳統,信條或宗教的權利。
38.公民權利與活動
1.每個烏干達公民均有權依法單獨或通過其代表參加政府事務。
2.每個烏干達人都有參加和平活動的權利,以通過民間組織影響政府的政策。
39.享有清潔衛生的權利
每個烏干達人都有權享有清潔和健康的環境。
40.經濟權利
1.議會應制定法律,其中─
一種。規定人員在令人滿意,安全和健康的條件下工作的權利;
b。確保同工同酬而不受歧視;和
C。確保為每個工人提供休息,合理的工作時間和帶薪假期以及公共假期的報酬。
2.烏干達的每個人都有權從事其專業並從事任何合法的職業,貿易或業務。
3.每個工人都有權利-
一種。組建或參加自己選擇的工會,以促進和保護其經濟和社會利益;
b。集體談判和代表;和
C。依法撤離勞動。
4.每個女工的雇主應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依法給予保護。
41.知情權
1.每個公民均有權獲得國家或該國任何其他機關或機構擁有的信息,除非該信息的發布很可能損害該國的安全或主權或乾擾國家的權利。任何其他人的隱私。
2.國會應制定法律,規定本條第(1)款所指的信息類別以及獲取該信息的程序。
42.行政決定中的公正和公正待遇權
出現在任何行政官員或機構面前的任何人均有權受到公正和公正的對待,並有權就針對其作出的任何行政決定向法院提出申請。
43.基本和其他人權與自由的一般限制
1.在享有本章規定的權利和自由時,任何人均不得損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基本或其他人權和自由。
2.本條所指的公眾利益不得─
一種。政治迫害;
b。未經審判拘留;
C。本章規定的享有權利和自由的任何限制,超出自由民主社會可接受和可證明的正當理由或本《憲法》規定的限制。
44.禁止從特定的人權和自由中減損
儘管本《憲法》有任何規定,但享有以下權利和自由絕不減損:
一種。不受酷刑,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b。免於奴役或奴役的;
C。公平聽證的權利;
d。人身保護令的權利。
45.其他權利以外的人權和自由
與本章具體提到的基本人權和其他人權與自由有關的權利,義務,聲明和保證,不應被視為排除未特別提及的其他權利。
緊急狀態下的人權和自由
46.緊急狀態法的效力
1.如果該國會法令授權採取合理合理的措施來處理緊急狀態,則不得視其為違反本章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的國會法令。
2.除根據本《憲法》宣布的涉及緊急狀態的《議會法》外,任何成文法的規定僅適用於存在緊急情況的烏干達那部分。
3.在不損害本條第(1)款的前提下,根據該條製定的法令可對拘留人員作出規定,以處理緊急情況。
47.緊急狀態下的拘留
凡某人根據為緊急狀態而訂立的法律受到限製或拘留,則以下規定應適用─
一種。在限製或拘留開始後的二十四小時內,應向其提供書面說明,說明其被限製或拘留的理由;
b。被限製或拘留的人的配偶或近親或其他人的限製或拘留應被告知,並在限製或拘留開始後的七十二小時之內可以進入該人。
C。在限製或拘留開始之日起不超過三十天,應在憲報和媒體上發布一份通知,說明他或她受到了限製或拘留,並詳細說明了其所依據的法律規定或其限製或拘留得到授權,以及其限製或拘留的理由。
48.烏干達人權委員會的審查
1.烏干達人權委員會應在不受到限製或拘留開始之日起二十一天內,對受限製或拘留並適用本《憲法》第47條的人的情況進行審查。間隔不超過三十天。
2.任何被限製或拘留的人,應獲准予並提供一切可能的設施─
一種。諮詢他或她選擇的律師或應被允許向烏干達人權委員會交涉以審查其案件的任何人士;
b。親自或由其選擇的律師出庭或審理其案件。
3.在對案件進行審查後,烏干達人權委員會可下令釋放該人,或以限製或拘留為由。
49.議會報告
1.在有議會席位的每個月中,負責部長應就以下事項向議會報告:
一種。在緊急狀態下被限製或拘留的人數;和
b。根據烏干達人權委員會的調查結果採取的行動。
2.負責的部長應每月在憲報和媒體上發布以下內容:
一種。被限製或拘留的人員的人數,姓名和地址;
b。烏干達人權委員會審查的案件數量;和
C。根據烏干達人權委員會的調查結果採取的行動。
3.為免生疑問,據宣布,在根據本《憲法》宣布的緊急狀態結束時,因緊急情況宣布而受到限制,拘留或拘留的任何人,應立即釋放,除非被起訴。法院的刑事犯罪。
法院對權利和自由的執行
50.法院的權利和自由的執行
1.任何人聲稱本憲法所保障的一項基本權利或其他權利或自由受到侵犯或威脅,都有權向主管法院申請補救,其中可能包括賠償。
2.任何個人或組織均可針對侵犯他人或團體的人權提起訴訟。
3.對法院的任何決定感到受屈的人均可向適當的法院提出上訴。
4.議會應制定法律以執行本章規定的權利和自由。
烏干達人權委員會
51.烏干達人權委員會
1.應設有一個稱為烏干達人權委員會的委員會。
2.委員會應由主席組成,並且由主席經議會批准任命的不少於三人。
3.委員會主席應為高等法院法官或有資格擔任該職務的人。
4.委員會主席和委員應具有高尚品格和公認的廉正,任期六年,有資格連任。
52.人權委員會的職能
1.委員會應具有以下職能:
一種。主動或針對任何個人或一群人針對侵犯人權行為提出的申訴進行調查;
b。探訪監獄,監獄和拘留場所或相關設施,以評估和檢查囚犯的狀況並提出建議;
C。建立一項持續的研究,教育和信息方案,以增進對人權的尊重;
d。向議會建議促進人權的有效措施,包括向侵犯人權行為的受害者或其家人提供賠償;
e。在社會上建立和維持對本憲法規定的了解,作為烏干達人民的基本法;
F。教育並鼓勵公眾時刻捍衛本憲法,以防一切形式的虐待和違反;
G。制定,實施和監督旨在灌輸烏干達公民對其公民責任的認識以及對他們作為自由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認識的方案;
H。監督政府遵守國際人權條約和公約義務的情況;和
一世。履行法律可能規定的其他功能。
2.烏干達人權委員會應就其調查結果發表定期報告,並向議會提交有關該國人權和自由狀況的年度報告。
3.烏干達人權委員會在履行職責時應:
一種。建立其操作準則和議事規則;
b。請求任何部門,局,辦公室,機構或個人協助其執行職能;和
C。遵守自然正義的規則。
53.委員會的權力
1.委員會在行使其職能時,應具有法院的權力─
一種。發出傳票或其他命令,要求任何人出席委員會,並出示與委員會的調查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記錄;
b。就委員會正在調查的任何主題向任何人提出質疑;
C。要求任何人在其所知的範圍內披露與委員會的任何調查有關的任何信息;和
d。persons視其命令的人。
2.委員會如信納侵犯人權或自由,可命令─
一種。釋放被拘留者或受限制者;
b。支付賠償;要么
C。任何其他法律補救或補救措施。
3.對委員會根據本條第(2)款作出的命令不滿意的個人或當局,有權向高等法院上訴。
4.委員會不得調查─
一種。尚待法院或司法法庭審理的任何事項;要么
b。涉及政府與任何外國或國際組織的政府之間的關係或往來的事項;要么
C。與行使仁慈特權有關的事情。
54.委員會的獨立性
在不違反本《憲法》的前提下,委員會應是獨立的,在履行職責時,不受任何個人或機構的指示或控制。
55.佣金支出
1.委員會應自負盈虧,委員會的所有行政支出,包括應付給委員會服務人員的薪金,津貼和養卹金,均應從合併基金中支付。
2.應向委員會主席和委員會其他成員支付議會規定的薪金和津貼。
56.撤消委員
本憲法有關高等法院法官免職的規定,應作必要的修改,適用於委員會委員的免職。
57.委員會的工作人員
委員會官員和其他僱員的任命應由委員會與公共服務委員會協商確定。
58.制定關於委員會職能的議會
議會可以製定法律來規範和促進烏干達人權委員會的職能履行。
第五章人民代表
表決權
59.投票權
1.每個烏干達十八歲或以上的公民都有投票權。
2.烏干達所有十八歲或以上的公民都有義務為公開選舉和公民投票登記為選民。
3.國家應採取一切必要步驟,確保所有有資格投票,登記和行使其投票權的公民。
4.議會應制定法律,為殘疾人的登記和投票提供便利。
選舉委員會
60.選舉委員會
1.應當設立一個選舉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和主席經議會批准任命的其他五名成員組成。
2.委員會成員應具有道德風範,被證明的正直,在公共事務中具有豐富的經驗和顯示能力的人。
3.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七年,其任期僅可再延長一屆。
4.如果要續聘委員會成員,則應在第一任期屆滿至少三個月之前進行續任。
5.擔任以下任何職務的人在被任命為委員會委員後,應放棄其在該職務中的職務:
一種。國會議員;要么
b。地方政府理事會成員;要么
C。政黨或政治組織的行政人員;要么
d。公職人員。
6.應向委員會成員支付國會決定的酬金。
7.如果委員會成員缺席或去世,主席應在議會批准下任命一名具有本條規定資格的人代行其職務,直至該人能夠恢復其職務為止。職務或視情況而定,直到任命新人填補空缺為止。
8.只有在以下情況下,總統才能將委員會委員免職:
一種。因身體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法履行其辦公室的職能;
b。行為不當或不當行為;要么
C。無能。
61.選舉委員會的職能
1.選舉委員會應具有以下職能:
一種。確保舉行定期,自由和公正的選舉;
b。根據本《憲法》組織,進行和監督選舉和全民投票;
C。根據本《憲法》的規定劃定選區;
d。確定,發布和以書面形式宣布選舉和公民投票的結果;
e。彙編,維護,修改和更新選民名冊;
F。聆聽並確定在投票之前和投票期間產生的選舉投訴;
G。制定和實施與選舉有關的選民教育計劃;和
H。履行議會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能。
2.選舉委員會應在總統任期屆滿前九十天的前三十天內舉行總統選舉,議會和地方政府理事會的選舉。
3.除非切實可行,否則選舉委員會應在同一天舉行總統選舉,議會,地方議會和地方議會的選舉。
4.在符合本《憲法》的前提下,選舉委員會應依法確定第(2)款所指選舉的舉行日期。
62.委員會的獨立性
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委員會應是獨立的,並且在履行職能時不受任何個人或機構的指示或控制。
63.憲法
1.在不違反本條第(2)款和第(3)款的前提下,烏干達應按照議會的規定分為選舉議員的盡可能多的選區;每個選區應由一名國會議員代表。
2.在為本條第(1)款劃定選區時,選舉委員會應確保經議會批准的每個縣至少有一名議會議員;選區範圍不得超過一個縣。
3.在不違反本條第(2)款的前提下,選區的邊界應使該選區的居民人數盡可能接近人口配額。
4.為了本條第(3)款的目的,一個選區的居民人數可能大於或小於人口配額,以便考慮到通訊方式,地理特徵,人口密度,區域和邊界區。
5.在不違反本條第(1)款的前提下,委員會應在公佈烏干達人口普查結果後的十二個月內審查將烏干達劃分為選區的情況,並可能因此重新劃分選區。
6.如果根據審查改變了根據本條設立的選區的邊界,則該變更應在下屆議會解散後生效。
7.就本條而言,“人口配額”是指將烏干達的居民人數除以根據本條將烏干達分為的選區數目而獲得的人數。
64.根據委員會的決定提出的上訴
1.任何人因選舉委員會對本《憲法》第61條(f)款所指的任何申訴的決定而感到受屈的,可向高等法院上訴。
2.因委員會關於劃界的決定而感到受屈的人,可向由首席大法官任命的三人組成的法庭提出上訴;委員會應執行法庭的決定。
3.對法庭根據本條第(2)款作出的決定感到受屈的人,可向高等法院上訴。
4.高等法院根據本條第(1)款或第(3)款提出的上訴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5.國會應制定法律,為迅速處理本條所述的上訴規定程序。
65.委員會的工作人員
選舉委員會官員和僱員的任命應由選舉委員會與公共服務委員會協商確定。
66.佣金支出
1.議會應確保向委員會提供足夠的資源和設施,使其能夠有效地履行職責。
2.委員會應是一個自負盈虧的機構,並應直接與負責財務的部就其財務事項進行交涉。
3.委員會的行政費用,包括應付給委員會成員或與委員會有關的人員的薪金,津貼和養卹金,應從合併基金中支付。
67.選舉組織
1.選舉委員會應確保選舉在固定的時間舉行並事先通知公眾。
2.不得拒絕選舉中的候選人合理訪問和使用國有傳播媒體。
3.應在國有媒體上給所有總統候選人同等的時間和空間,向人民展示他們的節目。
4.議會應制定法律,規範競選活動中公共資源和機構的使用。
68.選舉和全民投票
1.在公開選舉或全民投票中,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應在每個投票站為一個選舉中的所有候選人和全民投票的各個方使用一個投票箱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投票。
2.投票結束後,主持會議的官員應立即在投票站盤點該投票站的選票,並記錄贊成每個候選人或問題的票數。
3.候選人在整個投票,計票和確定投票結果期間,有權親自或通過其代表或投票代理人到投票站出席。
4.主持會議的主席團,候選人或他們的代表,如進行全民投票,則當事方或其代理人(如有的話)應簽署並保留一份聲明的副本,說明以下內容:
一種。投票站;
b。每個候選人或問題所投票的票數;
投票站主任應在那裡,然後在該投票站宣布投票結果,然後再將其傳達給選舉官。
5.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由全民投票決定的問題應由全民投票中的多數票決定。
6.國會可以通過法律免除總統或議會選舉以外的任何公開選舉不受第(1)款的要求,即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政治制度
69.政治制度
1.烏干達人民有權通過自由和公正的選舉或全民公決選擇和採用他們選擇的政治制度。
2.本條第(1)款所指的政治制度應包括─
一種。運動政治制度;
b。多黨政治體制;和
C。任何其他民主和代議制的政治制度。
70.運動政治體系
1.流動政治制度基礎廣泛,包容各方,無黨派,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種。參與式民主;
b。民主,問責制和透明度;
C。所有公民均可擔任領導職位;
d。個人功績作為選舉政治職務的基礎。
2.國會可─
一種。在運動政治體制下建立機關並確定其作用;和
b。時不時地規定運動政治體系中可能認為必要的任何其他民主原則。
71.多方政治體系
1.多黨政治體制中的一個政黨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種。每個政黨都有民族特色;
b。政黨成員不得以性別,種族,宗教或其他部門劃分為依據;
C。政黨的內部組織應遵守本《憲法》規定的民主原則;
d。政黨國家機關的成員應按照本條(a)和(b)款的規定並適當考慮性別,定期從烏干達公民中選出;
e。法律應要求各政黨說明其資金和資產的來源和使用;
F。任何人不得因屬於某個組織或利益集團而被迫加入某個特定的政黨。
2.議會應依法規定政治組織和政黨的行為守則,並規定為政黨和組織建立起議會可能規定的職能的全國協商論壇。
72.建立政治組織的權利
1.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保障組建政黨和任何其他政治組織的權利。
2.除非組織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原則並已註冊,否則不得作為政黨或組織運作。
3.國會應依法規範政治組織的經費籌措和運作。
4.任何人均可獨立於政治組織或政黨自由競選候選人。
5.議會應依法規範尋求政治職位獨立候選人的個人參與選舉和籌資的方式。
73.政治組織的規章
1.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儘管有本《憲法》第29條第(1)款(e)項和本《憲法》第43條的規定,採納其他政治制度的組織可以按照議會法律規定的規定存在。
2.本條規定的規定不得超過使所採用的政治制度能夠運作所必需的規定。
74.通過參考或選舉改變政治制度
1.舉行全民投票,以改變政治制度,以─
一種。如果一項決議的要求得到了所有議員中一半以上的支持;要么
b。如果一項決議要求得到所有區議會中至少一半以上每個區議會的全體議員的多數支持;要么
C。如果至少三分之一的選區中的至少三分之二的選區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的選民通過向選舉委員會的請願書提出要求,則必鬚根據第(1)款(a)項直接選出代表本《憲法》第78條。
2.政治制度也可以由議會和區議會的民選代表通過在獲得不少於三分之二多數支持的請願的情況下由議會通過的決議來改變至少一半的區議會的總成員數的百分之一。
3.為改變政治制度而提出的決議或請願書僅應在任何議會任期的第四年提出。
75.禁止一人制國家
國會無權頒佈建立一黨制國家的法律。
一般
76.頒布選舉法的議會
國會可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制定本章所必需的法律,包括有關選民登記,進行公開選舉和全民投票的法律,並在必要時規定由代理。
第6章立法
議會的組成及職能
77.烏干達議會
1.應設有烏干達議會。
2.議會的組成和職能應依照本《憲法》的規定。
3.在不違反本《憲法》的情況下,議會的任期應自大選後的第一次開會之日起五年。
4.如果存在戰爭狀態或緊急狀態而無法舉行正常的大選,則國會可在不少於三分之二的國會議員的支持下,通過決議延長國會的生命。一次不超過六個月的期限。
78.議會組成
1.議會應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種。直接選出代表選區的成員;
b。每個地區一名女代表;
C。國會確定的軍隊,青年,工人,殘疾人和其他團體的代表人數;和
d。副總統和部長,如果尚未當選國會議員,則應為國會當然議員,而無權就任何需要在議會中投票的問題進行表決。
2.在本《憲法》生效後的十年期滿後,其後每五年,國會應為以下目的審查本條第(1)款(b)和(c)項下的代表權:保留,增加或廢除任何此類表示形式及其附帶的任何其他事項。
3.本條第(1)款(a)項所指的代表應在成人普選的基礎上並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出。
4.議會應依法規定本條第(1)款(b)和(c)項所指的代表選舉程序。
79.議會職能
1.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議會有權就烏干達的和平,秩序,發展和善政制定任何法律。
2.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除議會法賦予的權力外,議會以外的任何人或機構均無權在烏干達製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
3.議會應保護本《憲法》並促進烏干達的民主治理。
80.議會成員的資格和不合格
1.任何人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即有資格成為國會議員:
一種。是烏干達公民;
b。是註冊選民;和
C。已經完成了高級標准或同等標準的最低限度正規教育,該標準應由議會依法規定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建立。
2.任何人如符合以下條件,則無資格當選國會議員:
一種。頭腦不健全;
b。擔任或行使職務的職務涉及選舉的責任或與選舉有關的職務;
C。是本《憲法》第246條第(6)款所定義的傳統或文化領袖;
d。根據烏干達現行法律被裁定或宣布破產,尚未解除;要么
e。任何主管法院均判處死刑或監禁超過九個月,而沒有罰款的選擇。
F。在緊接選舉前的七年內,被主管法院裁定犯有不誠實或道德敗壞的罪行;
G。在緊接選舉前的七年內,根據有關選舉委員會進行的與選舉有關的任何法律,由主管法院判定犯有罪行。
3.在運動政治制度下,噹噹選為地方政府理事會議員或擔任公職時當選國會議員的人,應在就任國會議員之前辭職。
4.在多黨政治體制下,希望參加大選的公職人員或在政府任何政府部門或機構中受僱的人,地方政府或政府有控制權的任何機構的僱員國會議員應至少在提名日前九十天辭職。
81.選舉議員
1. [已廢除]
2.每當議會中有空缺時,議會秘書應在空缺發生後十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選舉委員會;空缺發生後的六十天內應舉行補選。
3.儘管有本條第(2)款的規定,補選不得在舉行議會大選之前的六個月內舉行。
4.選入議會的每個人均應服從並宣誓效忠本憲法附表4所規定的效忠宣誓和議員宣誓。
5.除為宣讀本條第(4)款所述的誓言外,任何人在宣誓和訂閱誓言之前均不得在議會中投票。
82.議會議長和副議長
1.應當有議會議長和副議長。
2.議長和副議長應由議員從其議員中選出。
3.如果某人是副總統或部長,則無資格當選議長或副議長。
4.在符合本《憲法》第81條第(4)款的規定下,除非在空缺的議長辦公室中進行選舉,否則不得在議會中進行任何事務。
5.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指定的法官應主持議長的選舉,議長應主持副議長的選舉。
6.副議長辦公室的空缺應在議會第一屆會議上進行。
7.議長或副議長應撤離其辦公室—
一種。如果他或她被任命為任何公職;
b。如果他或她成為部長;
C。如果他或她辭職是通過他或她給議會書記員的信簽字的;
d。他或她不再是國會議員;要么
e。如果他或她被不少於三分之二議員支持的議會決議罷免。
8.議長和副議長應接受議會規定的薪金,津貼和酬金。
9.議長和副議長的薪金,津貼和酬金由合併基金支付。
十,議長和副議長在擔任公職之前,應宣讀本憲法附表4所指定的議長或副議長。
82A。反對派領袖
1.在多組織或多黨制的民主制度下,議會中應有反對派領袖。
2.國會應根據法律就反對黨領袖規定以下各項:
一種。如何選擇他或她,以及他或她如何不再擔任該職務;
b。他或她的身份;
C。他或她的角色和職能;和
d。他或她的辦公室所享有的利益和特權。
83.國會議員任期
1.國會議員應騰出他或她在國會中的席位-
一種。如果他或她辭去由他或她簽名並寫給演講人的書面辭職;
b。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人不是國會議員,將導致該人被剝奪根據本《憲法》第80條選舉為國會議員的資格;
C。在議會解散的前提下,遵守本《憲法》的規定;
d。如果該人在議會連續開會的任何時期內未經議長書面同意而缺席十五屆議會會議,並且由於缺席而無法向有關議會委員會提供令人滿意的解釋;
e。如果該人被適當的法庭裁定犯有違反《領導行為守則》的罪行,並且所判處的刑罰是或包括使議員休假的處罰;
F。如果選民根據本《憲法》在其選區罷免;
G。如果該人離開他或她所代表的政黨當選為國會議員,可以加入另一個政黨或以獨立成員的身份留在國會中;
H。如果該人當選為獨立候選人進入議會後,是否加入了一個政黨;
一世。如果該人被任命為公職人員。
2.儘管有本條第(1)款第(g)和(h)項的規定,其原政黨組成的聯合政府的成員資格,不得影響任何國會議員的地位。
3.本條第(1)款(g)和(h)項以及第(2)款的規定僅在多黨政府體制運作的任何時期內適用。
84.收回權
1.在不違反本條規定的前提下,本《憲法》第78條所指的任何選區和任何利益集團的選民均有權在議會任期屆滿之前罷免其議員。
2.可以基於下列任何理由從該辦公室罷免一名議員:
一種。身體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使該成員無能力履行辦公室職能;要么
b。不當行為或不當行為可能會引起仇恨,嘲笑,蔑視或貶低辦公室;要么
C。沒有合理原因的選民不斷離開。
3.罷免國會議員應以書面請願書開始,其中規定至少三分之二的第(1)款所述選區或利益集團的註冊選民所依靠並簽署的理由並應交付給議長。
4.發言人在收到本條第(3)款所述的請願書後,應在七日內要求選舉委員會對請願書所指稱的事項進行公開調查,選舉委員會應迅速進行必要的調查。查詢並將其發現結果報告給議長。
5.發言人須─
一種。如果選舉委員會報告說對調查表示滿意,則宣布空缺;要么
b。如果委員會報告對請願書的真實性不滿意,請立即宣布請願書不合理。
6.在不違反本條第(2),(3),(4)和(5)款的規定的前提下,國會應依法規定罷免國會議員所應遵循的程序。
7.罷免國會議員的權利僅在運動政治制度運作時才存在。
85.議員罷免
1.國會議員應獲酬金,酬金和養卹金,並應配備國會確定的便利。
2.國會議員不得擔任任何可能損害其職務的利潤或酬金職務。
86.會員資格的確定
1.高等法院具有管轄權,可以審理和確定以下任何問題:
一種。某人已被有效選舉為議員或議員席位空缺;要么
b。已被有效當選為議長或副議長的人,或當選為該人的人已撤職。
2.對高等法院根據本條作出的決定感到受屈的人可以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3.議會應依法就以下方面作出規定:
一種。有資格向高等法院申請確定本條規定的任何問題的人;和
b。可以進行任何此類申請的情況,方式和條件。
87.秘書給議會和其他工作人員
1.應有一個由總統根據公共服務委員會的建議行事的任命為國會秘書的公職人員。
2.還應配備必要的其他工作人員,以有效履行議會職能。
3.第(2)款提及的其他工作人員應是公職人員,儘管有第166條和第172條的規定,但應由國會委員會任命,紀律處分和罷免,但須遵守國會制定的任何法律。
4.議會工作人員的薪金,酬金和酬金應由議會根據本《憲法》第93條確定。
87A。議會委員會
應設有一個稱為議會委員會的委員會,其組成和職能應由議會由法律規定。
議會程序
88.議會法定人數
1.議會的法定人數由根據本《憲法》第九十四條製定的議會議事規則規定。
2.為免生疑問,議會的議事規則可為不同目的規定不同的法定人數。
89.議會投票
1.除本《憲法》或與本《憲法》相符的法律另有規定外,提議提請國會決定的任何問題均應以出席並參加表決的議員的多數票決定。
2.主持議會的人既無表決權,也無決定權;如果在議會上有任何問題,票數均分時,該動議應予放棄。
90.議會委員會
1.議會應任命必要的委員會以有效履行其職能。
2.議會應根據其議事規則規定其委員會的權力,組成和職能。
3.議會各委員會在行使本條規定的職能時—
一種。可以召集任何部長或任何擔任公職的人和私人提出備忘錄或出庭作證;
b。可以增選國會議員或僱用合格人員協助他們履行職責;
C。擁有高等法院的權力─
一世。強迫證人出席,並經宣誓,肯定或其他方式對其進行檢查;
ii。強制出示文件;和
iii。發出佣金或要求檢查國外證人。
91.行使立法權
1.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議會制定法律的權力應通過議會通過並由總統批准的法案來行使。
2.議會通過的法案應盡快提交總統批准。
3.總統應在向他或她提交帳單後三十天內─
一種。同意該法案;要么
b。將該法案退回議會,要求議會重新審議該法案或法案的特定規定;要么
C。書面通知議長他或她拒絕同意該法案。
4.根據本條第(3)款(b)項已將法案退還議會的情況,議會應重新考慮該法案,如果法案再次獲得通過,則應再次提交總統批准。
5.如果總統根據本條第(3)款(b)兩次退回同一法案,並且在至少三分之二的全體議員的支持下第三次通過該法案,應導致將法案的副本提交議會,並且法案在未經總統同意的情況下應成為法律。
6.凡總統─
一種。拒絕根據本條第(3)款(c)項批准一項法案,國會可以重新考慮該法案,如果獲得通過,則應將該法案提交總統批准;
b。拒絕同意根據本條(a)款或根據本條第(4)款重新審議並通過的法案,如果至少在以下情況下獲得通過,則議長應予以拒絕:三分之二的國會議員要求將法案的副本提交議會,該法案在未經總統同意的情況下應成為法律。
7.如果總統在該條規定的期限內未採取本條第(3)款規定的任何行為,則應認為總統已同意該法案,在該期限屆滿時,議長應導致將法案的副本提交議會,並且法案在未經總統同意的情況下應成為法律。
8.一項由議會通過並由總統批准或在本條中已成為法律的法案,應為《議會法》,並應在憲報上公佈。
92.限制追溯立法
國會不得通過任何法律,以在決定或判決的當事方之間更改任何法院的決定或判決。
93.限制財務事項
除非該法案或動議是代表政府提出的,否則議會不得─
一種。進行一項法案,包括一項修正法案,該法案為以下任何一項作了規定:
一世。除減免外,徵稅或變更稅款;要么
ii。向烏干達的聯合基金或其他公共基金收取費用,或改變任何此類費用,但不包括減少費用;要么
iii。從烏干達的聯合基金或其他公共基金支付,發行或提取未從該基金收取的任何款項,或該支付,發行或提取的金額增加;要么
iv。欠烏干達政府的債務的組成或減免;要么
b。進行一項動議,包括對一項動議的修正,其動因是為本條(a)款規定的任何目的作出規定。
94.議事規則
1.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國會可以製定規則以規範自己的程序,包括其委員會的程序。
2.議會儘管有空缺,仍可採取行動。
3.無權出席會議或參加議會程序的人的出席或參與本身不會使這些程序無效。
4.議會的議事規則應包括以下規定:
一種。議長應確定議會中的事務順序,並應優先處理政府事務;
b。國會議員有權提出私人議員的議案;
C。移動私人會員帳單的會員應受到其帳單所影響的政府部門的合理協助;和
d。總檢察長辦公室應在起草法案時向移動私人會員法案的會員提供專業協助。
95.議會會議
1.當選出新議會時,主席應宣布宣布首屆會議的地點和日期不超過議會任期屆滿或延長期限(視情況而定)的七日後新議會的
2.議會會議應在烏干達境內的地點舉行,並應在議長宣布任命的時間開始。
3.議長在與總統協商後,可以宣誓就職。
4.議會一屆會議至少每年舉行一次,但一屆會議至下一屆下屆會議之間的時間應少於十二個月。
5.儘管有本條的任何其他規定,在全體議員中至少有三分之一可經他們書面簽署要求召開議會會議;議長應在收到請求後二十一日內召集議會開會。
96.議會解散
根據本《憲法》第77條的規定,議會任期屆滿,將解散。
一般
97.議會免疫和特權
議長,副議長,議會議員和任何參與,協助或代理或報告議會或其任何委員會的議事程序的人,應享有議會依法規定的豁免和特權。
第7章執行程序
總統
98.烏干達總統
1.烏干達總統應由烏干達人民國防軍和榮譽之泉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總司令擔任。
2.總統應優先於烏干達的所有人,而副總統,議長和首席大法官應按降序排列優先於烏干達的所有其他人。
3.在擔任總統職務之前,當選總統的人應宣讀並宣誓效忠宣誓和本憲法附表4所規定的總統宣誓。
4.總統任職期間,不對任何法院的訴訟負責。
五,在某人不再擔任總統後,可以就其任職之前或任職期間以其個人身份做或不做的任何事情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並且在任何此類訴訟中,任何時效期限均不得視為在該人擔任總統期間執行。
99.烏干達行政機關
1.烏干達的行政權力屬於總統,應根據本《憲法》和烏干達法律行使職權。
2.總統應執行並維護本《憲法》以及根據本《憲法》制定或繼續有效的所有法律。
3.總統有義務遵守,維護和維護本《憲法》和烏干達法律,促進公民的福祉並保護烏干達的領土完整。
4.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總統可直接或通過總統下屬的官員行使本條第(1)款賦予總統的職能。
5.總統或總統授權的任何人簽發的法定文書或其他文書,可以由部長簽名確認;經如此認證的任何文書的有效性,均不得以總統未制定,簽發或執行為理由而予以質疑。
100.烏干達總統缺席通知
總統在離開烏干達時應書面通知副總統,議長和首席法官。
101.總統地址
1.總統應在每次國會會議開始時,向國會發表關於國家狀況的講話。
2.總統還可以在與議長協商後,就任何具有國家重要性的問題不時向議會講話。
102.總統資格
任何人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無資格當選總統─
一種。烏干達公民出生;
b。不少於三十五歲且不超過七十五歲;和
C。有資格成為國會議員的人。
103.選舉總統
1.總統的選舉應由成年人通過無記名投票進行普選。
2.任何人不得當選總統候選人,除非─
一種。該人於有關選舉指定的提名日當日或之前,向選舉委員會提交由該人簽署的提名他或她為候選人的文件;和
b。這項提名得到了烏干達至少三分之二地區中每個地區的一百名選民的支持。
3.除本憲法第61條第(2)款要求舉行的選舉外,總統選舉還應在以下情況下進行:
一種。根據本《憲法》第104條第(6)款舉行的選舉;
b。根據本《憲法》第105條第(3)款舉行的選舉;
C。根據本《憲法》第109條第(2)款進行的選舉;和
d。由於存在戰爭狀態或緊急狀態而無法舉行正常的總統選舉,因此必須進行的選舉,在這種情況下,該選舉應在議會依法可以規定的期限內舉行,規定。
4.除非總統選舉中對該候選人投贊成票的人數超過選舉中有效票數的百分之五十,否則不得宣布該候選人當選總統。
5.在總統選舉中,如果沒有候選人獲得本條第(4)款規定的選票百分比,則應在宣布選舉結果的三十日內舉行第二次選舉,而得票人數最多的兩名候選人應在第二次選舉中宣布票數是唯一的候選人。
6.根據本條第(5)款在選舉中獲得最高票數的候選人,應宣佈為當選總統。
6a。儘管有本條第(4)和(6)款的規定,在總統選舉中僅提名一名候選人的情況下,在提名結束後,選舉委員會應宣布該候選人當選為反對派。
7.選舉委員會應在投票結束後的四十八小時內,以其圖章確定,公佈和宣布總統選舉的結果。
8.在總統任期內,當選總統的人應在前任任期屆滿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就職,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應在宣布當選總統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就職。
9.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議會應依法規定總統選舉和就職的程序。
104.挑戰總統選舉
1.在不違反本條規定的前提下,任何受屈的候選人都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請命令,要求選舉委員會宣布當選總統的候選人不能有效當選。
2.根據本條第(1)款提出的請願書應在宣布選舉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在最高法院登記處提出。
3.最高法院應迅速調查並確定請願書,並應在自請願書提交之日起三十天之內宣布其調查結果。
4.如果在本條第(2)款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提出請願書,或者最高法院駁回了已經提出的請願書,則宣布當選的候選人應最終被視為當選為總統。 。
5.在根據本條第(3)款進行適當查詢後,最高法院可─
一種。駁回請願書;要么
b。宣布哪個候選人被有效選舉;要么
C。取消選舉。
6.廢除選舉的,應在廢除之日起二十日內舉行新的選舉。
7.如果在根據本條第(6)款舉行新的選舉後,又有另一請願書通過,則總統選舉將被推遲;在現任總統任期屆滿時,議長應履行總統職務,直至新總統選舉並就職為止。
8.就本條而言,本《憲法》第98條第(4)款不適用。
9.國會應制定本條目的必要的法律,包括廢止理由的法律和議事規則。
105.總統任期
1.根據本《憲法》當選總統的人,在不違反本條第(3)款的情況下,任期五年。
2.根據本《憲法》可以選出一個人擔任總統,任期為本條規定的一個或多個任期。
3.總統職位應空缺─
一種。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屆滿時;要么
b。如果任職者根據本《憲法》第107條去世,辭職或停止任職。
4.庭長可以書面簽署並寫給首席大法官,由庭長辭職。
5.院長的辭職應在首席大法官收到後生效。
6.首席大法官應在收到總統根據本條提出的辭職後,立即將辭職通知副總統,議長和選舉委員會。
106.總統任職條款和條件
1.應向總統支付薪水和津貼,並給予國會法律規定的其他利益。
2.議會應根據法律規定為終止任職的總統提供福利,但總統根據本《憲法》第107條第(1)款(a)或(b)的規定被免職的除外。
3.根據本條授予總統的薪金,津貼和其他福利應從合併基金中扣除。
4.總統免除津貼和其他福利的直接個人稅,但公務人員薪水除外。
5.總統除擔任本憲法賦予的職務外,不得擔任任何其他公職,或可能損害總統職務的任何獲利或酬勞職務。
6.根據本條授予總統的薪金,津貼和其他津貼,不得改變,以免總統任職時的不利。
7.根據本條授予總統的退休金不得改變以損害總統的利益。
107.總統撤職
1.根據本條,可基於以下任何理由之一免除總統的職務:
一種。濫用職權或故意違反效忠宣誓和總統誓言或本憲法的任何規定;
b。不當行為或不當行為-
一世。他或她的行事方式會導致或可能使總統的職務受到仇恨,嘲笑,蔑視或侮辱;要么
ii。他或她不誠實地做出了對烏干達的經濟或安全有害或有害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要么
C。身體或精神上的無行為能力,即由於身體或精神上的無行為能力,他或她無法履行其辦公室的職能。
2.為了免除本條第(1)款(a)或(b)項規定的總統,應由不少於三分之一的全體議員簽署的書面通知應提交給演講者-
一種。指出他們打算提出一項動議,要求國會通過一項關於罷免總統的決議,其指控是總統有以下各項:
一世。根據本條第(1)款(a)項,故意濫用職權或故意違反效忠宣誓和總統誓言或本《憲法》的任何其他規定;
ii。就本條第(1)款(b)項而言,其行為不當或行為不當;和
b。列出指控的詳細情況,並附有必要的文件,據稱這些文件要求對總統的行為進行調查,以免其被撤職。
3.議長應在收到本條第(2)款所指的通知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將副本送交總統和首席大法官。
4.首席大法官應在收到根據本條第(3)款轉發的通知後的七天內組成一個由最高法院三名法官組成的法庭,以調查通知中的指控並將其調查結果報告議會是否有表面上的罷免總統的理由。
5.庭長有權出席法庭的訴訟程序,並由其代理的律師或其他專家或個人代理。
6.如果法庭根據本條第(1)款(a)或(b)款確定有初步的免職理由,那麼如果議會通過了不少於三票的決議在三分之二以上的國會議員中,總統應停止任職。
7.為根據本條第(1)款(c)項以身體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原因免任總統,應向議長提交書面通知,並由不少於以下人士簽署:全體議員中的三分之一-
一種。指出他們打算提出一項動議,要求議會以身體或精神上的無行為能力為理由,將總統免職;和
b。提供據稱無能力的細節。
8.議長應在收到根據本條第(7)款發出的通知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將副本送交總統和首席大法官。
9.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應在收到根據本條轉送的通知後的七日內
本文的第8條並與烏干達醫療服務的專業負責人協商,組成一個醫療委員會,由五名合格和著名的醫學專家組成,以就所稱無能為力對總統進行審查並向議會報告其調查結果。
10.首席大法官應在組成醫學委員會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相應地通知總統,而總統應在七天內將自己提交醫學委員會進行審查。
11.如果醫務委員會確定總統因身體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法履行總統職務,而國會通過了以不低於兩票通過的免職總統決議,在三分之二的議員中,總統應停止任職。
12.如果醫務委員會在本條第(10)款所指的7天期限屆滿後,報告總統沒有按照該條款向醫務委員會提交或拒絕向醫務委員會提交,並且國會通過了在不少於三分之二的議員投票支持的罷免總統的決議中,總統應停止任職。
13.罷免總統決議的動議應在議長收到法庭或醫學委員會的報告後十四天內在議會中提出。
14.總統有權在與本條所指決議案動議有關的議會程序中親自出庭,並由其選擇的律師或其他專家或人員親自出庭並予以協助或代表。
108.副總統
1.應設一名烏干達副總統。
2.總統應以簡單多數通過議會的任命,任命副主席。
3.副總統應─
一種。在需要時代表總統;和
b。履行總統指派給他或她的其他職責,或執行本憲法賦予他或她的職責。
4.本《憲法》第102條規定的總統職位資格應適用於副總統職位。
5.在以下情況下,副總統辦公室將空缺:
一種。總統撤銷了任命;要么
b。現任辭職或死亡。
6.在本憲法的規定下,第106條應適用於副總統。
7.副主席職位空缺時,主席應在議會批准下盡快並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十四天,任命一名有資格擔任副主席職位的人。
8.副總統在開始履行副總統的職能之前,應接受並同意本《憲法》附表四所規定的效忠宣誓和副總統的誓言。
108A。總理
1.總理應由總統任命,並由總統在議會批准下以簡單多數從議員或有資格當選議員的人中任命。
2.首相應─
一種。擔任議會政府事務負責人,負責協調各部委,部門和其他公共機構的政府政策;和
b。履行總統指派給他或她的其他職責,或執行本憲法或法律賦予他或她的職責。
3.總理在執行職務時應對總統單獨負責,並對內閣的任何決定共同負責。
4.在以下情況下,總理職位將空缺:
一種。總統撤銷了任命;
b。現有辭職或死亡;要么
C。任職者不具備擔任國會議員的資格。
5.總理在開始執行其職務之前,應接受並同意本《憲法》附表4所規定的效忠宣誓和總理宣誓。
6.第108條第(6)款適用於總理,並適用於副總統。
109.缺席總統
1.如果總統根據本《憲法》去世,辭職或免職,則副總統應繼續擔任總統職務,直到舉行新的選舉並且當選總統根據《憲法》第103條第8款就職為止本憲法。
2.根據本條規定的總統選舉應在總統死亡,辭職或免職後六個月內舉行。
3.如果總統的剩餘任期為一年或更短,則不得根據本條舉行選舉。
4.每當總統因任何原因無法履行總統職務時,副總統應履行這些職務,直到總統再次能夠履行職務為止。
5.如果總統和副總統均不能履行總統職務,則議長應履行這些職務,直到總統或副總統能夠履行職務為止,或者直到新總統上任為止辦公室。
6.在根據本條第(1)款承擔總統職務之前,副總統應任命一名人擔任副總統職務,但須經議會批准。
7.根據本條第(6)款任命的人,在擔任副總統職務之前,應根據本《憲法》第108條第(7)款就該職務宣誓並同意。
8.在根據本條第(5)款履行總統職務之前,議長應接受並同意本《憲法》附表四中就該職務規定的誓言。
9.議長因總統和副總統死亡,辭職或罷免而任職,或根據本《憲法》第104條第(7)款的規定任職時,應進行總統選舉。根據本條第(2)款持有。
110.緊急狀態
1.如總統信納烏干達或烏干達該地區存在情況,總統可經與內閣協商,宣布烏干達或烏干達任何地區存在緊急狀態,
一種。烏干達或其部分地區受到戰爭或外部侵略的威脅;要么
b。國家或該部分地區的安全或經濟生活受到內部叛亂或自然災害的威脅;要么
C。這就必須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公共安全,捍衛烏干達以及維護維護社區生活必不可少的公共秩序以及物資和服務。
2.在不違反本條規定的前提下,根據本條第(1)款宣布的緊急狀態應持續存在不超過90天,然後失效。
3.總統應促使宣布緊急狀態的宣布,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並在其發布後的十四天內,提交議會批准。
4.議會可將緊急狀態每次延長不超過90天。
5.總統或議會如信納宣布緊急狀態的情況已不存在,應撤銷宣布緊急狀態的宣告。
6.在根據本條宣布的緊急狀態存在的任何時期,總統應按議會規定的間隔定期向國會提交關於總統為代表緊急情況而採取或代表總統採取的行動的定期報告。
7.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國會應頒布必要的法律,以使採取有效措施應對根據本條可能宣布的任何緊急狀態。
8.議會為本條第(4)款或第(5)款通過的任何決議,均應以全體議員的一半以上的票數予以支持。
內閣
111.內閣
1.應設有一個內閣,由總統,副總統,總理和總統認為對國家有效運作合理必要的部長人數組成。
2.內閣的職能是確定,制定和執行政府的政策,並履行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賦予的其他職能。
3.內閣秘書應由總統經與公共服務委員會協商後任命。
4.內閣秘書負責內閣辦公室,並應按照總統給他或她的指示負責,安排內閣會議記錄並保存內閣會議記錄,並負責傳達內閣對適當個人或當局的決定,並應履行總統指示的其他職能。
5.內閣秘書在履行其職務之前,應接受並宣誓效忠宣誓和秘書對本憲法附表4所指定的內閣宣誓。
112.內閣會議
1.內閣會議應由總統召集和主持,在總統缺席的情況下,由副總統召集或主持,由總統書面指定的部長主持。
2.內閣應規範其會議程序。
113.內閣部長
1.內閣大臣應由總統經議會批准從議員或有資格當選議員的人中任命。
2.除經議會批准外,內閣部長的總數不得超過二十一名。
3.內閣大臣應對總統不時指派給他或她的政府職能負責。
4.部長不得擔任任何可能損害其職務的利益或報酬職務。
114.其他部長
1.總統可在議會批准下任命其他部長協助內閣部長履行職能。
2.在符合本條規定的前提下,本《憲法》第113條第(1)款適用於根據本條第(1)款任命的部長。
3.除經議會批准外,根據本條任命的部長總數不得超過二十一名。
4.本條所指的部長應對總統任命的部委的職責負責,主席可不時指派給他或她;在內閣大臣缺席的情況下,應按照總統指示履行內閣大臣的職能。
5.本《憲法》第113條第(4)款適用於本條第(1)款所述的部長。
115.部長宣誓
部長在擔任公職之前,應宣誓效忠本憲法附表4所規定的效忠宣誓和部長宣誓。
116.部長辦公假期
部長職位將空缺-
一種。如果主席撤銷了該職位的任命;要么
b。如持有人─
一世。辭職
ii。喪失擔任國會議員的資格;要么
iii。死。
117.部長的責任
部長應單獨向總統負責其各部的行政工作,並共同負責內閣的任何決定。
118.投票權
1.議會可在以下任何理由的支持下,以超過一半的全體議員支持的決議,對部長進行表決:
一種。濫用職權或故意違反效忠宣誓或職務宣誓的行為;
b。不當行為或不當行為;
C。身體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即由於身體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履行其辦公室職能;
d。管理不善 要么
e。無能。
2.在對部長作出否決投票後,除非部長辭職,否則總統應在此問題上採取適當的行動。
3.譴責部長的程序應以不低於部長的行為或表現並打算對部長的行為表示滿意,並由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一以上的議長通過議長向總統的請願書提出。提出動議以解決譴責並提出支持動議的具體理由。
4.總統應在收到請願書後,將其副本送交有關部長。
5.在將請願書送交總統後三十天屆滿之前,不得辯論解決譴責的動議。
6.根據本條第(5)款就其譴責票進行辯論的部長有權在辯論中以其辯護權進行辯論。
119.總檢察長
1.應有一名總檢察長,該總檢察長由總統經議會批准任命的內閣部長組成。
2.除非有資格擔任高等法院辯護律師,並且已經執業或獲得必要的經驗不少於十年,否則他無資格被任命為總檢察長。
3.總檢察長應為政府的主要法律顧問。
4.總檢察長的職能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種。就任何主題向政府提供法律意見和法律服務;
b。繪製和細讀政府加入的政府或與政府有關的任何名稱的協議,合同,條約,公約和文件;
C。在法院或政府參加的任何其他法律程序中代表政府;和
d。履行總統或法律賦予他或她的其他職責。
5.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未經政府的任何法律諮詢,不得締結政府加入的任何協議,合同,條約,公約或任何與政府有利益關係的文件總檢察長,但在這種情況下以及在議會可能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除外。
6.在議會制定本條第(5)款所述的法律之前,檢察總長可以通過法定文書豁免任何特定類別的協議或合同,而該協議或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得為外國政府或其代理機構或該條款適用的國際組織。
119A。副檢察長
1.應有一名副總檢察長,該總檢察長應由總統根據議會第一百一十四條任命,由議會任命。
2.除非有資格擔任高等法院辯護律師,並且已經執業或獲得必要的經驗不少於7年,否則他無資格被任命為副檢察長。
3.副總檢察長應代理總檢察長。
公訴總監
120.公訴主任
1.應由總統根據公共服務委員會的建議並經議會批准任命公訴主任。
2.除非有資格被任命為高等法院法官,否則任何人均無資格被任命為公訴主任。
3.刑事檢控專員的職能如下:
一種。指示警察調查任何具有犯罪性質的信息,並迅速向他或她報告;
b。在具有軍事管轄權的法院以外的任何法院對任何人或當局提起刑事訴訟;
C。接管並繼續由任何其他個人或機構提起的任何刑事訴訟;
d。在作出判決前的任何階段中止本人或任何其他人或當局提起的與本條有關的任何刑事訴訟;除非檢察官不得在未經法院同意的情況下中止由另一人或當局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
4.根據本條第(3)款賦予檢察官的職能是:
一種。就本條第(3)款(a),(b)和(c)項規定的職能而言,可由他或她親自或由他或她根據一般授權授權的官員行使或指明的指示;和
b。就該條(d)款所規定的職能而言,應由他或她專門行使。
5.公訴主任在行使本條規定的權力時,應考慮到公共利益,司法行政的利益以及防止濫用法律程序的必要性。
6.在行使本條賦予他或她的職能時,公訴主任不應受到任何個人或當局的指示或控制。
7.公訴主任應具有與高等法院法官相同的服務條款和條件。
積極仁慈
121.慈悲為懷
1.應當設立一個關於寬恕特權的諮詢委員會,該委員會應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種。擔任總檢察長的總檢察長;和
b。總統任命烏干達的六位傑出公民。
2.如果某人是議會,烏干達律師協會或區議會議員,則無資格被任命為委員會委員。
3.根據本條第(1)款(b)款任命的成員的任期為四年,並不再是委員會的成員,而該成員是:
一種。如果出現使他或她喪失任職資格的情況;要么
b。因總統因身心不健全或行為不端,行為不檢或無能而無法履行其職務而被總統罷免。
4.主席可在委員會的建議下─
一種。向被定罪的任何人免費給予赦免或受合法條件赦免;
b。准予某人在執行某項罪行時受到懲罰,可以無限期地或在一定時期內得到喘息;
C。用較輕的處罰形式代替對某人的犯罪處罰;要么
d。免除對某人施加的全部或部分處罰,或免除因任何犯罪而應向政府支付的罰款或沒收。
5.如果某人因犯罪被判處死刑,則應由一名或多於一位審判法官或主持法院或法庭的人提交書面報告,以及從案件記錄或其他地方獲得的其他信息。必要時,應提交給憐憫特權諮詢委員會。
6.在本條中,對定罪或判處刑罰,判刑或沒收的提法,包括由軍事法庭或其他軍事法庭對定罪,判處刑罰或沒收的定罪或判處,但不包括實地法院軍事。
國際關係
122.外交代表
1.總統可在議會批准下任命大使和外交使團團長。
2.總統可接待經認可的烏干達特使。
123.執行條約,公約和協定
1.總統或總統授權的人可就任何事項在烏干達與任何其他國家之間或在烏干達與任何國際組織或機構之間訂立條約,公約,協定或其他安排。
2.議會應制定法律來規范根據本條第(1)款作出的條約,公約,協定或其他安排的批准。
聲明戰爭狀態
124.聲明戰爭狀態
1.總統可在不低於三分之二全體議員支持的決議下,經議會批准,宣布烏干達與任何其他國家之間存在戰爭狀態。
2.如果在宣布戰爭狀態之前無法尋求議會的批准,則總統可以不經批准就宣布戰爭狀態,但在宣布戰爭狀態後應立即尋求批准,無論如何不得遲於72歲。聲明後的幾個小時。
3.如果總統在議會休會期間根據第(2)款宣布戰爭狀態,議長應立即召集議會參加緊急會議,以在宣布戰爭狀態後的72小時內開會。
4.總統可經議會以決議方式批准,撤銷根據本條第(1)或(2)款提出的戰爭狀態聲明。
國家規劃局
125.國家規劃局
應該有一個國家計劃局,其組成和職能應由議會規定。
第八章司法機構
司法行政
126.行使司法權
1.司法權來自人民,應由根據本《憲法》設立的法院以人民的名義行使,並依照法律,人民的價值觀,規範和願望行使。
2.在裁定具有民事和刑事性質的案件時,法院應在遵守法律的情況下適用以下原則:
一種。不論所有人的社會或經濟地位如何,都應伸張正義;
b。司法不應延誤;
C。對過失的受害者應給予適當的賠償;
d。促進當事方之間的和解;和
e。進行實質性司法時,不得過分考慮技術性。
127.人民參與司法行政
議會應制定法律,規定人民參與法院的司法行政。
128.司法獨立
1.在行使司法權力時,法院應是獨立的,不受任何個人或機構的控製或指示。
2.任何人或當局均不得乾涉法院或司法人員行使司法職能。
3.國家所有機關和機構應向法院提供為確保法院效力所需要的協助。
4.行使司法權力的人對於行使司法權力的行為或不作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5.司法機構的行政費用,包括應付給司法機構的人員或與之有關的所有薪金,津貼,酬金和養卹金,應從合併基金中支付。
6.司法機構應具有自我核算能力,並可以直接與負責其財務的財政部打交道。
7.司法幹事或其他行使司法權力的人的薪金,津貼,特權和退休福利及其他服務條件,不得不利於他或她。
8.首席法官,副首席法官,首席法官,最高法院法官,上訴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的職位,如果該職位有實質性的任職者,則不得廢除。
司法法院
129.司法法院
1.烏干達的司法權應由司法法院行使,司法法院應包括以下各項:
一種。烏干達最高法院;
b。烏干達上訴法院;
C。烏干達高等法院;和
d。議會可能依法設立的下級法院,包括議會規定的Qadhis婚姻,離婚,財產繼承和監護法院。
2.最高法院,上訴法院和烏干達高等法院應為高級記錄法院,每個法院均具有該法院的所有權力。
3.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議會可對法院的管轄權和程序作出規定。
烏干達最高法院
130.烏干達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應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種。首席大法官;和
b。國會根據法律規定,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數不得少於六名。
131.最高法院的組成
1.最高法院由不少於五名法院成員組成的不平衡人數組成的任何會議,均應適當組成。
2.最高法院在審理組成憲法法院的上訴法院的決定提出的上訴時,應由最高法院所有成員的全體法官組成;如果其中任何一個人不能出席,總統應為此目的根據本《憲法》第142條第(2)款任命代理大法官。
3.首席大法官應主持最高法院的每屆會議,在沒有首席大法官缺席的情況下,應由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法官主持。
132.最高法院的管轄權
1.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
2.根據法律規定,上訴法院的裁決應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3.對上訴法院作為憲法法院的裁決感到受屈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就該裁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因此,應根據本條第(2)款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4.最高法院在將自己先前的決定視為通常具有約束力的同時,可以在認為有權利的情況下背離先前的決定;其他所有法院均應遵守最高法院關於法律問題的裁決。
133.行政首長的行政職能
1.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一種。擔任司法部長,負責烏干達所有法院的管理和監督;和
b。可能會向法院發布必要的命令和指示,以適當和有效地執行司法。
2.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職位空缺,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因任何原因不能履行其職務時,則直至任命某人並擔任該職務為止,或首席大法官已恢復履行這些職能,這些職能應由副首席大法官履行。
烏干達上訴法院
134.烏干達上訴法院
1.烏干達上訴法院應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種。副首席大法官;和
b。上訴法官的人數不得少於國會根據法律規定的七名。
2.根據高等法院的規定,應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135.上訴法院的組成
1.上訴法院由不少於三名法院成員組成的不平衡人數組成,應在任何會議上適當組成。
2.副首席大法官應在法院的每次會議上主持會議,在沒有副首席大法官的情況下,應由所組成的最高法院法官主持會議。
3.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與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協商後,可設立上訴庭,因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為有必要─
一種。由首席大法官指派給他們的上訴法官的人數組成;
b。在烏干達首席法官可以根據法定命令與司法部長協商後確定的地方。
136.代理首席法官的行政職能
1.在符合本《憲法》第133條規定的前提下,副首席大法官應-
一種。在有需要時代為首席大法官;
b。擔任上訴法院院長,並以這種身份協助首席大法官管理該法院;和
C。履行首席大法官委派給他或她的其他職能。
2.其中-
一種。副首席法官職位空缺;要么
b。副首席大法官擔任首席大法官;要么
C。副首席大法官出於任何原因無法履行其職務;
然後,在任命某人並擔任副首席大法官的職務之前,這些職能應由最高法院大法官或總統指定的上訴法官在與首席大法官協商後履行。大法官或代理首席大法官(視情況而定)。
憲法法院
137.關於憲法解釋的問題
1.關於本《憲法》解釋的任何問題應由作為憲法法院的上訴法院裁定。
2.上訴法院為憲法法院法官時,應由該法院的五名成員組成。
3.某人聲稱─
一種。國會法令或任何其他法律,或在任何法律的授權下或在任何法律的授權下所做的任何事情;要么
b。任何人或當局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
違反或違反本《憲法》的規定,可以向憲法法院提出要求,要求其宣告,並在適當情況下要求補救。
4.憲法法院在根據本條第(3)款對請願書作出裁定後認為認為除了要求的聲明以外還需要補救的情況下,憲法法院可─
一種。給予補救命令;要么
b。將此事提交高等法院調查並確定適當的補救措施。
5.凡在非現場法庭軍事法庭以外的法院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對本《憲法》的解釋有任何疑問,法院應─
一種。如認為該問題涉及實質性法律問題,則可 和
b。如程序的任何一方要求,則應如此,
根據本條第(1)款,將該問題提交憲法法院決定。
6.凡根據本條第(5)款將任何問題提交憲法法院,憲法法院應就該問題作出裁決,提出該問題的法院應根據該裁決處理案件。
七,根據本條提出請願書或提起問題後,上訴法院應盡快審理並確定請願書,並可以為此暫緩任何尚待處理的其他事項。
烏干達高級法院
138.烏干達高級法院
1.烏干達高等法院應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種。首席法官;和
b。議會可能規定的高等法院法官人數。
2.高等法院應在首席大法官經與首席法官協商後可以任命的地方任職;並且在這種情況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確保高等法院對所有人開放。
139.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1.高等法院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在所有事項上均享有無限的原始管轄權,以及本《憲法》或其他法律賦予它的上訴和其他管轄權。
2.在不違反本憲法和任何其他法律的規定的前提下,任何低於高等法院的法院的裁決均應向高等法院上訴。
140.選舉案件的聽證會
1.如有任何問題正在根據本《憲法》第86條第(1)款由高等法院裁定,高等法院應著手迅速審理和確定該問題,並為此可中止待決的任何其他事項。
2.在就本條第(1)款所指問題進行聽證和裁定上訴時,本條應以與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類似的方式適用。
141.原則裁判的行政職能
1.在符合本《憲法》第133條規定的前提下,首席法官應:
一種。擔任高等法院院長,並應以此身份協助首席大法官管理高等法院和下級法院;和
b。履行首席大法官委派給他或她的其他職能。
2.其中-
一種。首席法官職位空缺;要么
b。首席法官因任何原因無法履行其職務,
然後,在任命某人並擔任該職務之前,或者直到首席法官恢復了這些職能之前,這些職能應由總統指定的高等法院法官與首席大法官協商後執行。 。
司法人員的任職資格和任期
142.任命司法人員
1.首席大法官,副首席大法官,首席法官,最高法院大法官,上訴法院大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應由總統根據司法服務委員會的建議行事,並由法官任命。議會的批准。
2.其中-
一種。最高法院大法官或上訴法院大法官或法官的職位空缺;要么
b。最高法院的法官,上訴法院的法官或高等法院的法官由於任何原因無法履行其職務;要么
C。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告知司法服務委員會,最高法院,上訴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業務狀況有此要求,
總統可根據司法服務委員會的建議行事,任命有資格被任命為最高法院大法官或上訴法院大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的人,擔任該大法官或法官,即使該人已達到該辦公室規定的退休年齡。
3.根據本條第(2)款被任命為最高法院大法官,上訴法院大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的人,應在任命期間繼續行事,或如無任期,則應繼續行事。直到總統根據司法服務委員會的建議撤消任命為止,以較早者為準。
143.任命司法人員的資格
1.任何人均具有以下資格:
一種。首席大法官,如果他曾在烏干達最高法院或具有類似管轄權的法院擔任大法官,或者在一個具有無限民事和刑事事務管轄權的法院之前擔任辯護人至少二十年;
b。副首席大法官或首席法官,如果他曾擔任最高法院的法官,上訴法院的法官或高等法院的法官或與該法院具有類似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或者曾擔任辯護人在對民事和刑事事項具有無限管轄權的法院之前,為期不少於十五年;
C。最高法院法官,如果他或她曾擔任上訴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或與該法院具有類似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或者曾擔任辯護人不少於十五年在民事和刑事事項上具有無限管轄權的法院;
d。上訴法院法官,如果他或她曾擔任高等法院法官或具有類似或更高管轄權的法院,或者在一個具有無限管轄權的民事和刑事法院之前擔任辯護人不少於十年重要的法學家和提倡不低於十年的律師;
e。高等法院法官,如果是或曾經是在民事和刑事事務方面具有無限管轄權的法院的法官,或是曾經在任何此類法院的上訴中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的法官,或者曾擔任律師的期間不少於在對民事和刑事事項擁有無限管轄權的法院審理十年之內。
2.任何人擔任公職人員擔任需要擔任辯護律師資格的職務的期間,應計算在本條第(1)款規定的任何執業期間中沒有執業證書。
144.司法人員的任期
1.司法人員在年滿60歲後可隨時退休,並應撤離其辦公室-
一種。對於首席大法官,副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大法官和上訴大法官而言,年滿七十歲;和
b。就首席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而言,年滿六十五歲;要么
C。在每種情況下,在符合本《憲法》第128條第(7)款的規定下,達到議會法律規定的其他年齡;
但司法人員在達到本條規定的離職年齡之後,可以繼續任職,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以使他或她能夠完成待處理的工作。
2.司法人員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被免職:
一種。因身體或精神不健全而無法履行其職務;
b。行為不當或不當行為;要么
C。無能
但僅符合本條的規定。
3.如果將其免職的問題已轉交給根據本條第(4)款任命的法庭,並且法庭已建議總統應將其免職,則總統應免職。基於本文第(2)節中所述的任何理由。
4.是否應調查遣散司法人員的問題,應由司法服務委員會或內閣轉交庭長,並建議庭長應任命一個法庭;然後,庭長應任命一個由以下人員組成的法庭:
一種。就首席大法官,副首席大法官或首席法官而言,是或曾經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或曾經或曾經是具有類似管轄權的法院的法官或提倡至少二十年的五人常設; 要么
b。就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或上訴法院的大法官而言,三人是或曾經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或者是或曾經是具有類似管轄權的法院的法官,或者是至少十五年的辯護人常設; 要么
C。就高等法院法官而言,指在民事和刑事事務方面具有無限管轄權的法院的法官,或在該法院的上訴中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的法官,或至少擔任以下事務的辯護人的三人十年來。
5.如果根據本條將罷免司法官員的問題轉交法庭,則庭長應中止司法官員履行其職務。
6.如果仲裁庭通知庭長不應將被撤職的司法人員撤消,則本條第(5)款規定的停職將不再有效。
7.就本條而言,“司法人員”是指首席大法官,副首席大法官,首席法官,最高法院法官,上訴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
145.註冊
1.司法機構應設有總書記官長辦公室,並由國會依法規定的數目的書記官長。
2.總書記官長和書記官長應由總統根據司法服務委員會的建議任命。
司法機關
146.司法服務委員會
1.應設立一個司法服務委員會。
2.在不違反本條第(3)款的情況下,司法服務委員會應由下列人組成,這些人應由總統在議會批准下任命:
一種。除首席大法官,副首席大法官和首席法官外,主席和副主席應為有資格被任命為最高法院法官的人;
b。由公共服務委員會提名的一名人士;
C。烏干達律師協會提名的至少十五年的兩位擁護者;
d。由院長經與最高法院法官,上訴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協商後任命的一名最高法院法官;和
e。由總統提名的兩名公眾人士,不得擔任律師。
3.總檢察長應為委員會的當然成員。
4.不得任命首席大法官,副首席大法官和首席法官為司法服務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或委員。
5.除非該人具有很高的品格和被證明的正直,否則沒有資格被任命為司法服務委員會委員。
6.主席的職務應為專職,任職期間不得從事私人法律業務。
7.在不違反本條規定的情況下,司法服務委員會委員應撤離其辦公室-
一種。自任命之日起滿四年,但有資格再獲連任;要么
b。如果他或她當選或任命為議會確定可能損害司法服務委員會獨立性的任何辦公室;要么
C。被總統罷免;但主席僅可免除因身心不健全或行為不端,行為不檢或無能而無法履行其職務的會員。
8.司法服務委員會應有一名秘書,由總統根據公共服務委員會的建議任命。
147.司法服務委員會的職能
1.司法事務委員會的職能是:
一種。在行使總統授權任命人員擔任本條第(3)款所指定的任職或行事的權力時向總統提供建議,其中包括確認任命,對該人行使紀律控制並將其從中撤職的權力辦公室;
b。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對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的服務條款和條件進行審查並提出建議;
C。制定和實施有關教育和向司法人員和公眾傳播法律和司法信息的計劃;
d。接收並處理人們對司法和司法方面的建議和投訴,並在總體上充當人民與司法部門之間的紐帶;
e。就改善司法工作向政府提供建議;和
F。本《憲法》或國會規定的任何其他職能。
2.司法服務委員會在履行職責時應是獨立的,不受任何個人或機構的指示或控制。
3.本條第(1)款(a)款所指的辦公室是:
一種。首席大法官,副首席大法官,首席法官,最高法院大法官,上訴法院大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和
b。總書記官長和書記官長辦公室。
148.任命其他司法官員
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司法服務委員會可以任命人員在本《憲法》第147條第(3)款指定的辦公室以外的任何司法辦公室任職或行事,並確認對擔任該職務的人員的任命並對其施加紀律控制或在此類辦公室行事,並將此類人員撤職。
149.司法宣誓
每位司法人員在履行其職務之前,均應接受並同意本《憲法》附表四所規定的效忠宣誓和司法宣誓。
150.制定與司法有關的法律的權力
1.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國會可以製定法律規定司法機構的結構,程序和職能。
2.在不損害本條第(1)款的前提下,國會可製定法律,以規範和便利總統和司法服務委員會根據本章行使其職能。
151.解釋
在本章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司法人員”是指—
一種。法官或主持法院或法庭的任何人,無論如何描述;
b。首席司法常務官或法院司法常務官;
C。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擔任與法院有聯繫的任何其他人員。
第九章財務
一般
152.稅收
1.除根據國會法令授權外,不得徵稅。
2.根據本條第(1)款制定的法律賦予任何人或機關放棄或改變該法所施加的稅款的權力時,該人或機關應定期向議會報告這些權力的行使,由法律決定。
3.國會應制定法律設立稅務法庭,以解決稅務爭議。
153.綜合基金
1.應當有一個合併基金,以政府的名義或代表政府的名義或信託的目的,將籌集或收到的所有收入或其他款項支付給該合併基金。
2.本條第(1)款所指的收入或其他金錢,不包括─
一種。根據《國會法》或根據《國會法》應支付給為特定目的而設立的其他一些基金;要么
b。根據議會法,可以由收到政府部門的政府部門保留,以支付該部門的費用。
154.從綜合基金提取
1.除下列事項外,不得從合併基金中提取任何款項:
一種。滿足根據本《憲法》或《國會法案》從基金中支出的支出;要么
b。如果這些款項的發行已由《撥款法》,《補充撥款法》或本條第(4)款規定的授權。
2.除非法律授權發行烏干達的任何公共基金,否則不得從聯合基金中提取任何款項。
3.除非總審計長以議會規定的方式批准了提款,否則不得從合併基金中提款。
4.如果總統信納任何財政年度的《撥款法》在該財政年度之初將不會生效或尚未生效,則總統可在不違反本條規定的前提下授權發布從合併基金帳戶中撥出的款項,用於支付從該財政年度開始起或《撥款法案》生效之日起四個月(以較早者為準)之前為政府提供服務所需的支出。
5.在任何一個財政年度,根據本條第(4)款從合併基金賬戶中為政府提供的任何服務而發行的任何款項,
一種。不得超過議會在該財政年度決議中批准的帳戶表決中針對該服務所顯示的所需金額;和
b。應在該法生效時針對該財政年度在《撥款法》中為該服務提供的金額進行抵銷。
155.財務年度估計
1.總統應安排在每個財政年度(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該財政年度開始之前的第十五天)準備並提交議會,以估計下一個財政年度的政府收支。
2.根據本《憲法》設立的任何自我會計部門,委員會或組織的負責人,應至少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向總統提交行政和發展支出的概算以及收入的概算下一年的部門,委員會或組織的名稱。
3.根據本條第(2)款準備的概算應由總統根據本條第(1)款提交議會,不予修訂,但應向政府提出任何建議。
4.在議會審議由總統授權或由總統授權提交的收支預算之前,議會的適當委員會可隨時討論和審查預算,並向議會提出適當建議。
5.儘管有本條第(1)款的規定,總統仍可促使總統準備並提交議會-
一種。超過一年的財政和貨幣計劃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b。超過一年的收支概算。
6.國會可製定法律以使本條規定生效。
156.撥款條例草案
1.除本《憲法》或任何《國會法案》在合併基金中支出的支出外,概算中所包含的支出目的應包括在一項稱為“撥款法案”的法案中,該法案應提交議會以規定從合併基金中發出用於支付該支出所需的款項,並為該法案中指定的目的撥款。
2.如就任何財政年度而言─
一種。根據《撥款法案》為任何目的撥出的款項是不夠的,或者出現了對該法案沒有撥款的目的的支出需求;要么
b。超過該目的或該法案所分配的目的的任何款項已用於任何目的,
應當向議會提出補充估計數,以表明所需或已花費的總額;如果出現超支,則應在花光後四個月內提出。
3.對於任何一個財政年度,如果國會已根據本條第(2)款批准了一項補充概算或一項補充概算,則應在該財政年度之後的下一個財政年度向國會提出一項補充撥款法案。與概算有關的年份,撥出為這些概算所指明的目的核准的款項。
157.應急基金
議會應為建立應急基金做出規定,並應制定法律來規範應急基金的運作。
158.辦事處從綜合基金中收取的酬金
1.凡任何職位的持有人的薪金或津貼從合併基金中支取,則在其被任命為該職位後不得改變其不利條件。
2.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國會應規定辦公室,其薪金和津貼由本《憲法》在合併基金中收取。
159.政府借入或借出的權力
1.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政府可以從任何來源借款。
2.政府不得代表自己或任何其他公共機構,當局或個人借款,擔保或籌集貸款,除非獲得議會法令授權或根據議會法令授權。
3.根據本條第(2)款制定的議會法應規定:
一種。貸款的條款和條件應提交議會,除非得到議會決議的批准,否則不得生效;和
b。任何與該貸款有關的款項應支付到合併基金中,並成為該基金的一部分或其他現有的或為貸款目的而設立的公共基金。
4.總統應在議會決定的時間安排,向國會出示與任何貸款有關的信息,以顯示以下內容:
一種。通過本金和累計利息計算的總債務範圍;
b。提供服務或償還貸款的準備金;和
C。貸款的使用和績效。
5.國會可通過決議授權政府訂立協議,以從任何公共基金或公共帳戶中提供貸款或贈款。
6.根據本條第(5)款達成的協議應提交議會,除非議會通過決議批准,否則該協議不得生效。
7.就本條而言,“貸款”一詞包括借給政府或由政府退還或償還的任何款項,以及與下列各項有關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借貸:
一種。來自合併基金或任何其他公共基金的款項可用於付款或還款;要么
b。為支付或還款目的而建立的,不論其名稱的全部或部分以及直接或間接的任何名稱的資金的資金,均可用於支付或還款。
8.議會可依法律免除本條第(2)款和第(3)款規定的任何類別的貸款,但須遵守議會規定的條件。
160.公共債務
1.烏干達的公共債務應由烏干達的聯合基金和其他公共基金支付。
2.就本條而言,公共債務包括該債務的利息,該債務的沉沒資金支付以及該債務管理附帶的成本,費用和支出。
烏干達中央銀行
161.中央銀行
1.烏干達銀行應為烏干達中央銀行,並且是發行烏干達貨幣的唯一機構。
2.烏干達銀行的權力由董事會組成,董事會由行長,副行長和不超過五名其他成員組成。
3.總督,副總督及董事會所有其他成員─
一種。由總統在議會批准下任命;
b。任期五年,但有資格連任。
4.州長和副州長的職務分別為公職,州長和副省長分別為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
5.總督,副總督或董事會的任何其他成員僅可因以下原因由總統免職:
一種。因身體或精神不健全而無法履行其職務;
b。行為不當或不當行為;要么
C。無能。
162.銀行的職能
1.烏干達銀行應─
一種。促進和維持烏干達貨幣價值的穩定;
b。為了烏干達的經濟發展,對貨幣體系進行管理;
C。通過銀行和信貸系統的有效運作,鼓勵和促進經濟發展以及烏干達資源的有效利用;和
d。根據法律規定,應做所有與本條相抵觸的其他事情。
2.烏干達銀行在履行職能時應遵守本《憲法》,但不受任何個人或機構的指示或控制。
3.根據本《憲法》的規定,議會可製定法律規定和規範烏干達銀行的職能。
審計長
163.審計長
1.應設有審計長,由總統在議會批准下任命。
2.任何人不得獲委任為審計長,除非該人─
一種。是具有至少十五年曆史的合資格會計師;和
b。是一個品格高尚和公認的正直的人。
3.審計長應-
一種。審計和報告烏干達和所有公共機構的公共賬戶,包括法院,中央和地方政府,大學和類似性質的公共機構,以及根據《議會法》設立的任何公共公司或其他機構或組織;和
b。對涉及公共資金的任何項目進行財務和物有所值的審計。
C。與公共服務委員會協商,僱用和懲處自己的工作人員;
d。有權力聘請私人審計師協助他或她履行其職責。
4.審計長應在其前一個財政年度每年向議會提交其根據本條第(3)款審計的賬目報告。
5.議會應在本條第(4)款所指的報告提交後六個月內,辯論和審議該報告,並採取適當行動。
6.在符合本條第(7)款的規定下,審計長在執行其職責時,不得處於任何個人或機構的指導或控制之下。
7.總統可根據內閣的建議,要求審計長審計本條第(3)款所指任何機構或組織的帳目。
8.應付給審計長的薪金和津貼應從合併基金中支付。
9.審計長辦公室的帳目應由議會任命的審計師進行審計和報告。
10.只有在以下情況下,總統才可免除審計長職務:
一種。因身體或精神不健全而無法履行其職務;
b。行為不當或不當行為;要么
C。無能。
11.審計長在年滿60歲後可隨時退休,並在年滿70歲時離任。
12.如果主管法院判處死刑或監禁超過九個月而沒有罰款的選擇,則審計長應撤職。
13.罷免總審計長的任何問題均應交由庭長任命的法庭,庭長應將其調查結果提交庭長;如果仲裁庭建議以第(10)款中指定的任何理由罷免審計長,則總統可以罷免審計長。
14.如果罷免總審計長的問題涉及到因身體或精神上的不健全而導致總審計長無法履行其職務的指控,則總統應根據衛生部長的建議烏干達的服務部門任命了一個醫療委員會,負責調查此事並將其調查結果報告給庭長,並抄送法庭。
15.凡庭長根據第(13)款就審計長任命了法庭,則院長應中止該審計長執行其職務。
16.如果仲裁庭通知庭長,不應取消被暫停的審計長,則根據第(15)款的中止將不再有效。
17.議會應制定法律來規範和促進審計長的職能。
164.問責制
1.部或部門的常任秘書或主管會計的人員應向議會負責該部或部門的資金。
2.任何擔任政治或公共職務的人違反或違反現行指示,指示或同意使用公共資金,應對這種使用造成的任何損失負責,即使他或她已經停止使用,也應彌補該損失擔任那個職務。
3.議會應監督所有公共資金支出。
第十章公共服務
公共服務委員會
165.公共服務委員會
1.應設有一個公共服務委員會。
2.委員會應由主席,副主席和主席經議會批准任命的其他七名成員組成。
3.除非一個人具有很高的道德品格和被證明的正直,否則沒有資格被任命為委員會委員。
4.擔任以下任何職務的人在被任命為委員會委員後,應放棄其在該職務中的職務:
一種。國會議員;
b。地方政府理事會成員;
C。政黨或政治組織的行政人員;要么
d。公職人員。
5.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四年,但有資格連任;除根據本《憲法》任命的首批成員外,應任命四名成員,任期三年,並在其任命書中規定。
6.委員會成員的薪酬應由議會規定,並由合併基金支付。
7.在主席和副主席均缺席的情況下,主席可指定一名成員擔任主席。
8.只有在以下情況下,總統才能將委員會委員免職:
一種。因身體或精神不健全而無法履行其職務;
b。行為不當或不當行為;要么
C。無能。
166.公共服務委員會的職能
1.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公共服務委員會的職能包括:
一種。建議總統履行本憲法第172條規定的職務;
b。根據本《憲法》第172條的規定,任命,促進和行使對在烏干達擔任公職的人員的紀律控制;
C。檢討公職人員的服務條款及細則,常規,培訓及資歷,以及與人事管理及公共服務發展有關的事宜,並向政府提出建議;
d。指導和協調地區服務委員會;
e。聽取並確定地區服務委員會任命的人員的不滿;和
F。履行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能。
2.公共服務委員會在行使職能時應是獨立的,不受任何個人或機構的指示或控制;除了應考慮與公共服務有關的政府政策外。
3.委員會每年應就其職能的執行情況向議會提出報告。
4.議會應依法賦予公共服務委員會權力,以根據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有效和高效地履行其職能。
教育服務委員會
167.教育服務委員會
1.應設有一個教育服務委員會。
2.委員會應由主席和主席在議會批准下任命的其他六名成員組成。
3.主席應任命不超過兩個委員會委員為委員會副主席。
4.除非一個人具有很高的道德品質和被證明的正直並且在教育領域具有豐富的經驗,否則他沒有資格成為委員會的成員。
5.擔任以下任何職務的人在被任命為委員會委員後,應放棄其在該職務中的職務:
一種。國會議員;
b。地方政府理事會成員;
C。政黨或政治組織的行政人員;
d。負責管理任何學校或學院的任何董事會或其他機構的成員;要么
e。公職人員。
6.教育服務委員會成員應任期四年,但可以連任;除根據本《憲法》任命的首批成員外,應任命三名成員,任期三年,並在其任命書中指定。
7.委員會成員的薪酬應由議會規定,並由合併基金支付。
8.在主席和副主席均缺席的情況下,主席可指定一名成員擔任主席。
9.委員會委員僅可因以下原因由總統免職:
一種。因身體或精神不健全而無法履行其職務;要么
b。行為不當或不當行為;要么
C。無能。
168.教育服務委員會的職能
1.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教育服務委員會應:
一種。向總統提供有關教育服務的諮詢,以根據本《憲法》第172條履行其職責;
b。有權任命人員在教育部門的任何辦公室任職或行事,包括確認此類任命,對其進行紀律控制並將其免職的權力;
C。檢討公職人員在教育服務中的服務條款,常規,培訓和資格以及與他們的管理和福利有關的事項,並向政府提出建議;
d。履行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能。
2.委員會在行使職能時應是獨立的,不受任何個人或機構的指示或控制;除了應考慮政府有關教育的政策外。
3.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將其任何職能委託給地區服務委員會或任何其他機構或官員。
4.委員會應每年就其職能執行情況向議會提出報告。
5.在遵守本條規定的前提下,議會應依法規範委員會的職能,並規定組成教育部門的公職人員類別。
衛生服務委員會
169.衛生服務委員會
1.應設有一個衛生服務委員會。
2.委員會由主席和其他六名成員組成,其中至少三名是在健康科學方面具有豐富經驗的人,所有這些人均應由總統在議會批准下任命。
3.主席應任命一名委員會委員為委員會副主席。
4.一個人除非有很高的道德風度和被證明的正直,否則沒有資格成為委員會的成員。
5.擔任以下任何職務的人在被任命為委員會委員後應放棄其職務:
一種。國會議員;
b。地方政府理事會成員;
C。政黨或政治組織的行政人員;
d。負責管理任何政府醫院或類似政府機構的任何董事會或其他機構的成員;要么
e。公職人員。
6.委員會成員應任期四年,但有資格連任;除根據本《憲法》任命的首批成員外,應任命三名成員,任期三年,並在其任命書中指定。
7.委員會成員的薪酬應由議會規定,並由合併基金支付。
8.在主席和副主席均缺席的情況下,主席可指定一名成員擔任主席。
9.委員會委員僅可因以下原因由總統免職:
一種。因身體或精神不健全而無法履行其職務;
b。行為不當或不當行為;要么
C。無能。
170.衛生服務委員會的職能
1.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衛生服務委員會應-
一種。在根據本《憲法》第172條就衛生服務履行職責方面建議總統;
b。有權任命人員在衛生服務的任何辦公室任職或行事,包括確認此類任命,對這些人行使紀律控制並將其免職的權力;
C。審查服務條款和條件,常規服務,培訓和成員資格以及與他們的管理和福利有關的事項,並向政府提出建議;
d。履行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能。
2.委員會在行使職能時應是獨立的,不受任何個人或機構的指示或控制;除了應考慮政府有關健康的政策外。
3.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將其任何職能委託給地區服務委員會或任何其他機構或官員。
4.委員會每年應就其職能的執行情況向議會提出報告。
5.在遵守本條規定的前提下,議會應依法規範委員會的職能,並規定組成衛生服務機構的公職人員類別。
一般
171.建立辦事處
在不違反本《憲法》和任何議會法的規定的前提下,總統可在與適當的服務委員會協商後,在烏干達政府的公共服務部門中設立辦事處。
172.任命公職人員
1.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
一種。總統可根據公共服務委員會,教育服務委員會或衛生服務委員會(視情況而定)的建議行事,任命以下人員擔任烏干達公職人員任職或行事:除本《憲法》第200條所指之外的部門首長或更高級別官員,包括任命確認,對此類人員實行紀律控制以及將其免職;
b。公共服務委員會,教育服務委員會或衛生服務委員會(視情況而定)可任命人員擔任烏干達公共服務部門的任何職務或在該職務中擔任本條(a)款所述人員以外的其他職務以及《憲法》第200條中的規定,包括確認其任命,對此類人員實行紀律控制以及將其免職。
2.除非徵得總統同意,否則不得根據本條任命任何人擔任總統私人人員的任何職務。
3.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總統可通過書面指示,任何服務委員會或議會規定的任何其他當局或公職人員,將其在本條下的任何權力下放。以類似的方式撤銷代表團。
173.對公職人員的保護
公職人員不得─
一種。因按照本《憲法》忠實履行職責而受害或受到歧視;要么
b。被解僱或免職,降職或以其他理由受到懲罰。
173A。公共服務負責人
1.應由總統根據公共服務委員會的建議任命一名公共服務負責人。
2.公職人員主管的職能如下:
一種。就與公共服務有關的事宜向總統提供諮詢意見;
b。協調常任秘書長的活動;
C。監督常任秘書長的工作;
d。作為行政部門與公共服務部門之間的紐帶;
e。作為服務委員會之間的鏈接;
F。確保執行內閣和其他政府決定;和
G。總統不時分配給他或她的任何其他職責。
174.永久秘書處
1.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烏干達政府的部級部門應由常任秘書長監督,常任秘書應擔任公職。
2.總統應根據公共服務委員會的建議任命常任秘書。
3.常任秘書長在本條下的職能包括:
一種。部門的組織和運作;
b。就部門或部的業務向負責的部長提供諮詢意見;
C。實施烏干達政府的政策;
d。在不違反本《憲法》第164條的前提下,由部門或部門負責適當支出公共資金的責任。
175.解釋
在本章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職人員”是指在公職部門擔任職務或在其任職的任何人;
“公共服務”是指以政府的任何民事身份提供的服務,其薪酬應直接從合併基金中支付或直接從議會提供的款項中支付。
第十一章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的原則和結構
176.地方政府體系
1.在不違反第178條的前提下,烏干達的地方政府體制應以地區為單位,在該地區應有議會依法規定的地方政府和行政單位。
2.以下原則應適用於地方政府系統:
一種。該系統應確保職能,權力和責任得到轉移,並以協調的方式從政府轉移到地方政府單位;
b。分權是一項原則,適用於各級地方政府,尤其是從上級到下級地方政府單位,以確保人民參與決策和進行民主控制;
C。該制度應確保在地方各級政府充分實現民主治理;
d。為每個地方政府部門建立健全的財政基礎,並建立可靠的收入來源;
e。應當採取適當措施,使地方政府部門能夠就影響其管轄範圍內的人民的所有事務計劃,啟動和執行政策;
F。服務地方政府的人員應當由地方政府僱用;和
G。地方政府應監督政府僱用的人員在其所在地區提供服務的績效,並監督其所在地區提供政府服務或項目的執行情況。
3.地方政府的製度應建立在以民主選舉產生的理事會為基礎的基礎上,根據本《憲法》第181條第(4)款規定的成人普選制。
177.烏干達地區
1.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就地方政府而言,烏干達應分為本憲法第5條第(2)款所指的地區。
2.本條第(1)款所指的地區應被視為已在本憲法生效前立即存在的下級地方政府單位。
178.地方政府
1.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地區可以合作組成區域政府,以履行本《憲法》附表5規定的職能和服務。
2.除非有以下情況,否則不得認為任何地區同意達成合作安排以組建區域政府:
一種。參加區政府的提議已由區議會的決議獲得三分之二多數的議員通過;和
b。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區縣議會批准了區議會的決定。
3.在符合第(1)款和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本《憲法》附表1所指定的Buganda,Bunyoro,Busoga,Acholi和Lango地區的地區應被視為同意組成區域本文中的政府。
4.在本條第(3)款中被認為已成立的區域政府總部應如下:
一種。在蒙古自治市布干達市,由議會設立;
b。在會馬市文武郎市,由議會設立;
C。在金賈市布索加;
d。在古魯市阿霍里市;和
e。在里拉市蘭戈。
5.組成地區政府的地區應組成地區議會。
6.區域政府應是有權起訴和被起訴的法人團體,並有權處理該法人團體可能做的一切事情,並應承擔該法人團體應承擔的所有義務。
7.儘管有第180條,根據本條組成的區域政府應是其區域內的最高政治權力,並應在該區域具有政治,立法,行政,行政和文化職能。
8.區域政府特別應具有與該區域有關的本憲法第五附表賦予該區域政府的職能和服務,並可製定具有該區域法律效力的法律。
9.區域議會有權就其管轄範圍內的事項進行立法。
10.在不違反本條和本《憲法》附表五的規定的前提下,區域政府的行政和行政權力應擴大到區域議會制定的法律和在該區域運作的其他法律的執行和實施以及對本地區的管理。地方政府事務。
11.區域議會制定的法律應符合《憲法》和國家法律,並應符合國家政策。
十二,本《憲法》附表五的規定應就其與地區政府有關的事項生效。
13.區域政府應於2006年7月1日開始。
178A。不組成地區政府的地區的撥款
1.不希望或不能達成合作安排以組建區域政府的地區,應獲得均等津貼。
2.根據第(1)款應支付的均等化補助金應基於中央政府在管理區域政府中所承擔的增量成本。
3.總統應促使將根據第(1)款從均等撥款中從合併基金中支付的款項的提案提交給議會。
4.根據第(3)款提出的提案應與根據本《憲法》第155條進行的收支概算同時提出,並應說明應付給每個地區的款項總額。
179.地方政府的邊界
1.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議會可─
一種。改變地區的界限;和
b。創建新區。
2.改變地區邊界或建立新地區的任何措施均應得到全體國會議員的多數支持。
3.國會應依法授權區議會改變下級地方政府單位的界限,並在其地區內建立新的地方政府單位。
4.改變地區或行政區劃邊界或建立地區或行政單位的任何措施應基於有效管理的必要性和使服務更接近人民的需要,並應考慮到地理上的交流手段特點,人口密度,經濟生存能力和有關人民的意願。
180.地方政府理事會
1.地方政府應以理事會為基礎,理事會應是其管轄範圍內的最高政治權力,並具有根據本《憲法》行使的立法和行政權力。
2.議會應依法規定地方政府理事會的組成,資格,職能和選舉程序,但以下情況除外:
一種。當選為地方政府地區主席的人應為理事會成員;
b。每個地方政府理事會的議員人數應佔女性的三分之一;和
C。根據本條製定的任何法律均應規定對本《憲法》第32條所指的所有邊緣化群體採取平權行動;
d。對於本條(b)和(c)款,國會應行使本《憲法》第78條第(2)款規定的類似審查權。
3.除非該人是烏干達公民,否則不得成為地方政府理事會的成員。
181.選舉地方政府理事會
1.選舉委員會應將一個地區劃分為選舉區,並以這樣一種方式劃定選區,以使選舉區的居民人數盡可能接近。
2.為了考慮到通訊方式,地理特徵和人口密度,一個選舉區的居民人數可能大於或少於其他選舉區。
3.選舉區的劃界應確保至少有一個人在區議會中代表一個縣,鎮議會或直轄市的相當部分。
4.所有地方政府理事會應每五年選舉一次。
5.在不違反本憲法第61條的前提下,所有地方政府理事會的選舉應在選舉委員會依法決定的日期舉行。
182.撤銷授權
1.在不違反本條第(2)款的前提下,選民可以撤銷地方政府理事會民選議員的任期。
2.議會應通過法律規定選民撤銷地方政府理事會民選議員任職的理由和方式。
183.地區主席
1.區域主席應─
一種。成為該地區的政治負責人;和
b。由成人普選通過無記名投票選出。
2.任何人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無資格當選區主席:
一種。有資格當選國會議員;
b。至少三十歲且不超過七十五歲;和
C。通常居住在該地區的人。
3.地區主席須─
一種。主持地區執行委員會的會議;
b。監督該地區的行政管理;
C。協調市議會和該地區地方下級行政單位的議會的活動;
d。協調和監督區與政府之間的政府職能;和
e。履行議會規定的其他職能。
4.在履行本條第(3)款規定的職能時,主席應服從區議會的規則,決定和建議,並對區議會負責。
184.區議會發言人
1.每個區議會應由區議會從其成員中選出一名發言人;但是只有在對他或她有利的選票超過理事會全體成員的百分之五十的情況下,才應當選該人。
2.議會議長就理事會而言,應履行與議會議長類似的職能。
185.撤消地區主席和發言人
1.區域市政局的區域主席或議長可以下列任何理由,由理事會以不低於三分之二的全體理事會成員的投票通過的決議免職:
一種。濫用職權;
b。不當行為或不當行為;要么
C。身體或精神上的無行為能力,使他或她無法履行其辦公室的職責。
2.國會應根據本條規定罷免區主席或理事會議長的任何其他理由和程序。
186.區執行委員會
1.每個區議會應有一個執行委員會,執行區議會的執行職能。
2.執行委員會應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種。地區主席;
b。副主席;和
C。理事會決定的秘書數量。
3.副主席應由地區主席從理事會成員中提名,並經理事會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批准。
4.秘書應由主席從理事會成員中提名,並由理事會所有成員的多數票批准。
5.副主席應代理主席,並應履行主席可能指派的其他職能。
6.如果地區主席去世,辭職或免職,副主席應擔任主席職務,直至選舉新的地區主席,但選舉應在事件發生後的六個月內舉行。
7.秘書應負責區議會不時指派給他或她的區議會職能。
8.區議會應任命常務委員會和其他委員會,以有效履行其職能。
9.以下各條適用於區議會轄下委員會的組成─
一種。委員會的主席和成員應從理事會成員中選出;
b。地區主席,副主席和秘書,不得成為理事會委員會的成員,但可以未經表決參加其程序。
187.區行政委員會成員休假
1.在以下情況下,區執行委員會委員的職位應空缺:
一種。該成員的任命由地區主席撤銷;要么
b。該成員-
一世。當選為區議會議長;
ii。辭職;
iii。喪失擔任區議會議員的資格;
iv。由於精神或身體上的無行為能力或死亡而無法履行其職責;
v。由理事會譴責;要么
C。新任主席就職。
2.區議會可在不少於一半的區議會成員的支持下,通過決議案,對執行委員會的成員投反對票。
3.提出譴責的程序,應以不低於區議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一的全體議員的名義通過議長向議長的請願書發起,以使他們不滿意區議員的行為或表現。執行委員會。
4.主席應在收到請願書後,將其副本發送給有關執行委員會的成員。
5.直到提出請願書十四天后,才可以對解決譴責的動議進行辯論。
6.根據本條第(5)款對譴責票進行辯論的執行委員會委員有權在辯論中以其辯護權進行辯論。
7.本條任何規定均不得阻止某人再次被任命為區議會執行委員會成員。
188.行政長官和副行政長官
1.每個地區應有一名首席行政官和副首席行政官。
2.儘管有本《憲法》第176(2),(3)和200條的規定,公共服務委員會仍應任命人員在首席行政官和副首席行政官的職務上擔任或行事,包括確認其任命以及對此類人員進行紀律控制,並將其免職。
3.國會應依法確定首席行政官和副首席行政官的資格和職能。
189.政府及區議會的職能
1.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本《憲法》附表六規定的職能和服務應由政府承擔。
2.經地方自治區議會和地方較低級政府單位的理事會批准,它們可以行使本《憲法》附表六所規定的職能和服務,或者由政府或議會依法授權給它們行使。
3.區議會應對本《憲法》附表六未規定的任何職能和服務負責。
4.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政府可應區議會的要求承擔分配給區議會的職能和服務的責任。
5.本條應在不損害區域政府根據本《憲法》授權或要求執行的功能和服務的情況下生效。
地方政府財政
190.規劃
區議會應制定綜合,綜合的發展計劃,並納入下級地方政府的計劃,並提交給國家計劃局。
191.徵收稅款和適當稅款的權力
1.地方政府有權根據議會根據本《憲法》第152條製定的任何法律徵收,收取,收取和收取適當的費用和稅款。
2.根據本條第(1)款徵收,收取,收取和撥付的費用和稅款,應包括租金,費率,特許權使用費,印花稅,稅款,註冊和許可費用以及議會規定的任何其他費用和稅款。可能會開出。
3.未經地方政府的預算批准,不得撥款。
4.議會應依法對本條所適用的稅收規定稅收上訴。
192.地方政府徵稅
議會應依法規定─
一種。當地政府可能代表或代政府收取的稅款,用於支付到合併基金中;
b。為了地方政府保留其職能和服務的目的,必須從該地區為政府或代表政府收取的收入中指定比例的收入。
193.授予地方政府
1.總統應在每個財政年度內,根據本《章程》,向國會提交關於將從聯合基金中支付的款項的提案,提案如下:
一種。根據本條第(2)款的無條件授予;
b。根據本條第(3)款的有條件贈予;
C。根據本條第(4)款獲得的平等撥款。
2.無條件補助金是應向地方政府提供經營分散服務的最低補助金,應按照本《憲法》附表七規定的方式計算。
3.有條件贈款應包括給予地方政府的資金,以資助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商定的方案;且僅可將其用於製造目的並根據約定的條件進行支出。
4.平等補助金是支付給地方政府的補貼,用於為最不發達地區提供補貼或作出特別規定;並應根據當地政府部門對特定服務落後於國家平均標準的程度。
5.區議會有義務表明如何將從政府獲得的有條件和均等補助金轉給下級地方政府。
6.根據本條第(1)款提出的建議應與根據本《憲法》第155條進行的收支概算同時提出,並應說明應付給每個地方政府的款項總額。
7.根據本條提出的建議應構成本《憲法》第156條規定的《撥款法》的一部分。
194.地方政府財政委員會
1.應有一個地方政府財政委員會,由總統任命的七名成員組成。
2.在本條第(1)款所指的七名成員中,四名應由地方政府提名。
3.地方政府財政委員會的成員應從彼此中選出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
4.地方政府財政委員會應─
一種。就與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收入分配以及從合併基金中分配給每個地方政府的所有事宜向總統提供諮詢;
b。與國家計劃局協商,考慮並建議總統將其分配為均等和有條件贈款,並將其分配給每個地方政府;
C。考慮並向總統推薦地方政府的潛在收入來源;
d。就地方政府應徵收的適當稅收水平向地方政府提供建議;
e。履行議會規定的其他職能。
5.委員會的支出,包括應付給委員會服務人員的薪金,津貼和養卹金,應在合併基金中支付。
195.貸款與贈款
在遵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並經政府批准,地方政府可為履行其職能和服務而藉錢或接受和使用議會規定的任何贈款或協助。
196.問責制
議會應制定法律,
一種。要求每個地方政府起草一份有關其所有內部收入來源的詳盡清單,並保留有關潛在可徵收總收入的數據;
b。規定所有地方政府必須遵守的財務控制和問責措施;
C。對地方政府提出定期的審核要求和程序。
197.城市當局的財務自治
市政當局應按照國會的規定,在與區議會有關的財務和計劃事項上擁有自治權。
區域服務委員會
198.區域服務委員會
1.每個地區應設有一個地區服務委員會。
2.區域服務委員會應由主席和區議會確定的其他成員組成,其中至少一名代表城市當局,所有人員應由區議會根據區執行委員會的建議任命經公共服務委員會批准。
3.區域服務委員會的成員應具有道德風範和公認的誠信。
4.區域服務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四年,但有資格再獲連任。
5.區域服務委員會在履行職能時,應遵守公共服務委員會為一般公共服務制定的標準。
6.在區議會的批准下,並經與公共服務委員會協商後,區執行委員會可將區服務委員會成員免職,但僅在以下情況下可免職:
一種。因身體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法履行該辦公室的職能;
b。行為不當或不當行為;要么
C。無能。
199.第二人員
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政府可應區議會的要求,派人填補,協助和補充地方政府的服務。
200.區域服務委員會的職能
1.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有權任命人員擔任某區服務的任何職務或在其中擔任職務的權力,包括確認任命的權力,對其在該職位擔任或擔任該職務的人施加紀律控制,並將這些人免職是地區服務委員會的職責。
2.地方政府工作人員的服務條款和條件應與公共服務委員會為一般公共服務規定的條款和條件相符。
3.地區服務委員會可以設立專門學科的委員會。
4.儘管本條或本《憲法》第172條,第176條第2款和第(3)款有任何規定,仍有權任命人員擔任鎮秘書的職務或為城市或市政當局服務,包括公共服務委員會擁有確認任命,對在任何此類辦公室任職或行事的人進行紀律控制以及將其免職的權力。
一般
201.行政職能的行使
地區政府的職能應依照本憲法和任何其他法律行使;但是行使這些職能不應損害烏干達任何地方的秩序,和平與善政。
202.總統對地區行政的接管
1.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總統可在議會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的同意下承擔任何地區的行政和立法權:
一種。區議會有何要求且這樣做符合公共利益;
b。在該地區或一般在烏干達宣布處於緊急狀態的地方;要么
C。地方政府行使職能變得極為困難或不可能的地方。
2.總統行使本條賦予的權力,可以通過總統任命的人員或官員進行;立法職能應通過法定文書行使。
3.除非獲得國會的長期批准,否則總統行使本條賦予的權力的期限不得超過九十天。
4.在本條第(3)款所指的期限屆滿後—
一種。總統應將地區的管理權移交給現任地區政府;要么
b。如果議會認為當前情況仍使現任地區政府無法恢復對該地區的管理,則
一世。理事會未屆滿的任期超過十二個月的,總統應促使在六十天內舉行新的區議會的選舉;要么
ii。如果理事會的任期未滿十二個月,則總統應繼續管理該地區,直到舉行下一次選舉為止。
203.居民區專員
1.每個地區應有一個由總統任命的居民區專員。
2.對於要被任命為居民區專員的人,他或她應是烏干達公民,並有資格成為議會議員。
3.居民事務專員的職能是─
一種。監督該地區中央和地方政府服務的實施;
b。擔任該地區的地區安全委員會主席;和
C。履行總統指定或國會依法規定的其他職能。
204.服務條款和條件
國會應規定區議會在確定以下方面的服務條款和條件時應遵循的指南:
一種。地方政府理事會成員;和
b。地區服務委員會及其委員會的成員。
205.禁止同時擔任政治職務
1.任何人不得專職兼任政治職務─
一種。為政府和地方政府服務;要么
b。服務於上級地方政府和下級地方政府。
2.在本條中,“政治職務”是指部長,國會議員或地方政府理事會成員的職務,或國會規定的任何其他職務。
206.議會制定有關地方政府的法律
1.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國會應制定與地方政府有關的法律,以充分執行本章的規定。
2.在不損害本條第(1)款的一般效力的前提下,議會可製定法律,其中─
一種。限制地方政府可能設立的政治辦公室的數量;
b。使理事會能夠制定法律,法規或其他文書來管理其管轄區域;
C。要求進行適當的修改後,在地區一級運行的政府系統應適用於較低級別的地方政府單位。
207.解釋
在本章中,對地方政府的提述包括─
一種。區議會;
b。市議會;
C。分縣議會;要么
d。法律規定的其他任何單位,以取代本條(a),(b)和(c)所述的任何理事會。
第十二章:國防與國家安全
烏干達人民國防力量
208.烏干達人民的防禦力量
1.應設有被稱為烏干達人民國防軍的武裝部隊。
2.烏干達人民國防軍應是無黨派人士,具有國民性,愛國主義,專業,紀律,生產能力,並服從根據本《憲法》設立的民政部門。
3.烏干達人民國防軍的成員應為品格良好的烏干達公民。
4.除依照本《憲法》規定外,任何人均不得增兵。
209.防禦力的作用
烏干達人民國防軍的職能是-
一種。維護和捍衛烏干達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b。在緊急情況下和自然災害中與民政當局合作;
C。促進國防軍與平民之間的和諧與了解;和
d。從事促進烏干達發展的生產活動。
210.議會對烏干達人民的國防力量進行管制
議會應制定法律規範烏干達人民國防軍,並特別規定:
一種。烏干達人民國防軍的機關和機構;
b。招募,任命,晉升,紀律和罷免烏干達人民國防軍成員,並確保從烏干達每個地區招募烏干達人民國防軍成員;
C。烏干達人民國防軍成員的服務條款和條件;和
d。在烏干達境外部署部隊。
烏干達警察部隊
211.烏干達警察部隊
1.應設有一支稱為烏干達警察部隊的警察部隊,以及烏干達議會根據法律可能規定的其他警察部隊。
2.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烏干達的每支警察部隊的組織和管理均應具有議會根據法律規定的職能。
3.烏干達警察部隊應具有民族主義,愛國主義,專業,紀律,能力和生產能力;其成員應為品格良好的烏干達公民。
212.烏干達警察部隊的職能
烏干達警察部隊的職能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種。保護生命和財產;
b。維護法律和秩序;
C。預防和偵查犯罪;和
d。與根據本《憲法》設立的民政當局和其他安全機構以及一般民眾合作。
213.烏干達警察部隊命令
1.應設有警察監察長和警察副監察長。
2.警察局監察長和副監察長由總統經議會批准任命。
3.烏干達警察部隊應在警務監察長的指揮下,並由警察副監察長協助執行職務。
4.在履行本條第(3)款所規定的職能時,警察監察長應服從烏干達法律並根據烏干達法律行事;除了在政策問題上,總統可以向監察長指示。
5.總統可以免職警察監察長或副監察長。
214.議會調整烏干達警察部隊
議會應制定法律,
一種。提供烏干達警察部隊的組織和管理;
b。確保從烏干達的每個地區招募烏干達警察部隊的成員;和
C。規範烏干達警察部隊。
烏干達監獄服務
215.烏干達監獄服務
1.應設有一個監獄服務處,稱為烏干達監獄服務處。
2.烏干達監獄服務局應具有民族主義,愛國主義,專業,紀律,能力和生產能力,其成員應是從烏干達各個地區招募的品行良好的烏干達公民。
216.監獄專員和副專員
1.應由總統在議會批准下任命監獄專員和監獄副專員。
2.總統可以免除專員或監獄副專員的職務。
217.議會對烏干達的監獄服務進行監管
議會應制定法律,
一種。提供烏干達監獄管理局的組織,行政管理和職能;
b。確保從烏干達的每個地區招募烏干達監獄管理局的人員;和
C。總體上監管烏干達監獄管理局。
情報服務
218.情報服務
1.議會可依法設立情報部門,並可規定其組成,職能和程序。
2.除議會法或根據議會法規定,政府不得建立情報機構。
國家安全委員會
219.國家安全委員會
應當有一個國家安全委員會,由主席擔任主席,由議會決定的其他成員組成。
220.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能
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能是-
一種。就與國家安全有關的事項通知總統並向其提供建議;和
b。議會規定的任何其他職能。
一般
221.尊重人權的安全組織
烏干達人民國防軍和在烏干達建立的任何其他武裝部隊,烏干達警察部隊和任何其他警察部隊,烏干達監獄管理局,所有情報部門和國家安全委員會都有義務遵守和尊重人權。和自由行使其職能。
222.議會裁定擁有和使用公司彈藥
議會應制定法律來規範槍支彈藥的擁有和使用。
第十三章政府督察
223.政府督察
1.應有一個政府監察機構。
2.政府督察應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種。政府監察長;和
b。國會規定的副監察長數量。
3.本條第(2)款所指的至少一名人員應是有資格被任命為高等法院法官的人。
4.政府的監察長和副監察長應由總統在議會批准下任命,在擔任公職時不得擔任任何其他薪酬職務。
5.任何人均無資格獲委任為政府督察或副政府督察,除非該人─
一種。是烏干達公民;和
b。是一個品格高尚和公認的正直的人;和
C。具有豐富的經驗和能力,在公共事務中具有很高的才能。
6.任何人如被任命為監察長或副監察長,應辭職。
一種。國會議員;
b。地方政府理事會成員;要么
C。政黨或組織執行人員。
7.政府監察長和副監察長的任期為四年,但只有一次可以連任。
8.政府檢查專員的薪酬和其他服務條件應由議會規定,檢查專員的薪金和津貼應由合併基金支付。
224.刪除檢查長和代理檢查長
總統可根據議會設立的特別法庭的建議,免除監察長或副監察長的職務,但僅出於以下目的:
一種。因身體或精神不健全而無法履行其職務;要么
b。辦公室負責人的不當行為,不當行為或不當行為; 要么
C。無能。
225.檢驗功能
1.政府督察的職能應由議會規定,並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種。在行政中促進和促進嚴格遵守法治和自然正義原則;
b。消除並促進消除腐敗,濫用職權和公職;
C。在公職機構中促進公平,高效和善治;
d。在遵守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監督《領導行為守則》的執行;
e。調查在行使行政職能時採取,採取,給予,實施的,本公約適用的公職人員或任何其他當局的任何作為,不作為,建議,決定或建議;和
F。尤其是通過任何其認為適當的媒體和其他手段,激發公眾對憲政價值觀及其辦公室活動的認識。
2.政府檢查專員可以主動或在任何公眾對其提出投訴後調查本條第(1)款(e)項所述的任何事項,無論該人是否親自由於那件事遭受了任何不公正待遇。
226.檢驗所管轄權
政府檢查專員的管轄範圍應包括官員或領導人,無論是否在公共服務部門任職,還應包括議會根據法律規定的機構,組織或企業。
227.獨立檢驗
政府監察局在執行其職能時應是獨立的,不受任何個人或機構的指示或控制,僅對議會負責。
228.檢驗所
政府檢查專員可在其認為適合更好地履行其職責的地方在地區和其他行政級別設立分支機構。
229.檢驗資源
1.政府檢查專員應有議會批准並由檢查專員控制的獨立預算。
2.國家有責任便利檢查專員僱用必要的足夠和合格的工作人員,以使檢查專員能夠有效和高效地履行其職責。
230.檢驗所的特殊權力
1.政府檢查專員有權對涉及腐敗,濫用職權或公職的案件進行調查,進行調查,逮捕,逮捕,起訴或起訴。
2.政府監察長可在其職務期間或因其調查結果而下達命令,並根據情況作出適當指示。
3.在遵守任何法律的規定的前提下,政府檢查局有權進入和檢查政府,個人或任何部門的任何部門的處所或財產,以要求,檢查並在必要時保留任何文件或文件。處所內與被調查案件有關的物品;並且可以在該處所內針對其功能進行任何調查。
4.政府檢查專員在執行《領導行為守則》時,除具有法律賦予的其他權力外,還應具有本章賦予它的所有權力。
5.在遵守本《憲法》的前提下,國會應制定任何法律,以使政府監察局能夠有效,高效地履行其職責,尤其是確保任何人或當局都不會妨礙履行這些職責。
231.檢驗報告
1.政府檢查專員應每六個月至少向議會提交一次關於其職能執行情況的報告,提出其認為必要的建議,並載有議會可能要求的信息。
2.本條第(1)款所指報告的副本應由政府檢查專員轉交給總統;如果報告中包含的任何事項與任何地方當局的管理有關,則應將報告中有關該事項的部分摘錄轉發給該地方當局。
3.議長應在根據本條第(1)款提交的報告提交後三十天內(如果當時正在開會,或者如果議會不開會則在會議開始後三十天內)提交議會。下一屆會議。
4.總統或第(2)款所指的任何地方當局應至少每年一次就總統或地方當局就總統向地方政府提交的報告採取的行動向議會提交報告政府監察局,供國會參考。
5.議會應迅速討論根據第(1)款提交給它的任何報告。
232.議會關於檢查的權力
1.國會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制定法律使本章規定生效。
2.為施行本章而製定的法律尤其可規定─
一種。規範向政府檢查專員提出申訴和要求的程序,並行使其職能;
b。賦予它權力,並向有關人員施加必要的職責,以便利其履行職責;
C。確保公眾可以使用檢查專員的服務,並分散行使這些職能,並在必要時使檢查專員可以將其中任何一項職能下放給地區或地方政府以下級別的其他當局或人員;
d。就根據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設立的其他機構或機構,規範政府檢查專員的職能;和
e。在司法機構內設立一個特別法院,以打擊腐敗,並規定法院的組成,管轄權和程序,並向法院提出上訴。
第十四章領導行為準則
233.領導行為準則
1.議會應依法為擔任議會規定的職務的人制定《領導行為守則》。
2.領導行為守則應─
一種。要求指定人員不時宣布其收入,資產和負債以及他們如何獲得或產生它們;
b。禁止行為─
一世。可能損害指定官員的誠實,公正和正直;要么
ii。可能導致公共事務中的腐敗;要么
iii。損害公共利益或福利或善治的;
C。規定對違反《守則》的行為施加的處罰,但不影響對違反行為規定的刑事處罰的適用;
d。規定確保有效執行本守則的權力,程序和慣例;和
e。作出其他必要的規定,以確保在公共事務中促進和維持誠實,正直,公正和正直,並保護公共資金和其他公共財產。
234.代碼執行
《領導行為守則》應由政府監察局或國會根據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力機構執行。
235.違反代碼規定
國會可依法律規定,因違反《行為守則》而被解僱或免職的人,應被取消任職任何其他公職或任職的任職資格,無論是任職還是任職,一般任職或規定期限。
235A。領導權代碼審裁處
應當設立一個領導守則法庭,其組成,管轄權和職能應由議會依法規定。
236.解釋
在本章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則“指定人員”是指適用《領導行為守則》的辦公室的持有人。
第十五章土地與環境
土地
237.土地所有權
1.烏干達的土地屬於烏干達公民,應按照本《憲法》規定的土地使用權制度歸屬烏干達公民。
2.儘管有本條第(1)款的規定,
一種。在不違反本憲法第26條的前提下,政府或地方政府可為公共利益取得土地;收購的條件應由議會規定;
b。政府或議會依法決定的地方政府應為人民託管並保護天然湖泊,河流,濕地,森林保護區,遊戲保護區,國家公園以及為生態和旅遊目的而保留的任何土地所有公民的共同利益;
C。非公民可以根據議會規定的法律在土地上取得租賃,因此,就本款而言,所規定的法律應定義非公民。
3.烏干達的土地應按照以下土地所有權制度擁有:
一種。習慣
b。自由持有;
C。mailo; 和
d。租賃。
4.在本憲法生效後,
一種。所有擁有按習慣使用權擁有土地的烏干達公民都可以按照議會規定的方式獲得所有權證書;和
b。習慣使用權的土地可以通過註冊轉換為永久業權的土地所有權。
5.烏干達公民從公共土地上獲得的任何租賃都可以根據議會應通過的法律轉換為永久業權。
6.就本條第(5)款而言,“公共土地”包括向城市當局的法定租賃。
7.議會應制定法律,使城市當局能夠執行和實施規劃與發展。
8.在本《憲法》生效後,直到議會根據本條第(9)款制定適當的法律,Mailo土地,永久業權或租賃土地的合法或善意佔用人均應享有該土地上的佔用保證。
9.在根據本《憲法》選出的國會初選後的兩年內,國會應制定法律,
一種。規範本條第(8)款所指的合法或善意佔用該土地的人與該土地的註冊擁有人之間的關係;
b。規定佔用人獲得該土地的可註冊權益。
烏干達土地委員會
238.烏干達土地委員會
1.應設有一個稱為烏干達土地委員會的委員會。
2.委員會應由主席組成,並由主席經議會批准任命的不少於四名其他成員。
3.擔任國會議員或地方政府理事會議員的人應在被任命為委員會委員後放棄該職務。
4.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五年,並有資格連任。
5.委員會委員僅可因以下原因由總統免職:
一種。因身體或精神不健全而無法履行其職務;
b。行為不當或不當行為;要么
C。無能。
6.委員會成員的薪金和津貼應從合併基金中支取。
239.烏干達土地委員會的職能
烏干達土地委員會應按照本《憲法》的規定,持有和管理烏干達政府歸烏干達政府擁有或獲得的任何土地,並具有議會規定的其他職能。
區域土地委員會
240.區域土地委員會
1.每個地區應有一個地區土地委員會。
2.議會應規定區土地委員會的成員,程序和服務條款。
241.區域土地委員會的職能
1.區土地委員會的職能是─
一種。在非任何人或當局擁有的地區內持有和分配土地;
b。促進土地權益的登記和轉讓;和
C。根據議會制定的法律處理與該地區的土地有關的所有其他事項。
2.區土地委員會在履行職能時應獨立於烏干達土地委員會,不受任何個人或當局的指示或控制,但應考慮到國家和區議會的土地政策。
一般
242.土地利用
政府可以根據議會制定的法律和不時制定的政策,對土地的使用進行管理。
243.陸運
1.國會應依法規定設立土地法庭。
2.土地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應包括─
一種。確定與個人,烏干達土地委員會或其他負責土地的當局有關授予,租賃,收回,轉讓或獲得土地的糾紛;和
b。確定與要支付的土地補償款有關的任何爭議。
3.根據為執行本條第(1)款制定的任何法律,應根據司法服務委員會的建議任命根據本條設立的土地法庭的主席。
4.土地法庭的成員應按照議會根據本條製定的法律確定的條款和條件任職。
5.根據本條製定的法律可以規定土地法庭的慣例和程序,並應規定從土地法庭的裁決向法院提起上訴的權利。
244.礦物與石油
1.根據本《憲法》第26條,烏干達境內任何土地或水域內,之上或之下的所有礦產和石油的全部財產和控制權,由烏干達共和國歸屬政府。
2.在符合本條的規定下,國會應制定法律,以規範以下各項:
一種。礦物和石油的開採;
b。共享礦物和石油開採產生的特許權使用費;
C。因開採礦物和石油而產生的賠償的支付條件;和
d。恢復廢棄土地的條件。
3.在開採礦物,礦物礦石和石油時,應考慮到各個土地所有者,地方政府和政府的利益。
4.在本文中-
“礦物質”是指除石油以外的任何物質,無論是固體,液體還是氣體形式,都以自然或自然方式存在於地球上或地球上,是由地質過程形成或經過地質過程形成的;
“石油”是指—
一種。任何天然存在的碳氫化合物,無論是氣態,液態還是固態;
b。任何天然存在的碳氫化合物混合物,無論是氣態,液態還是固態;要么
一種或多種碳氫化合物(無論是氣態,液態還是固態)和任何其他物質的任何天然混合物;包括已返回自然油藏的任何(a),(b)或(c)定義的石油,但不包括煤炭,頁岩或任何可從煤炭或頁岩中提取的物質。
5.就本條而言,“礦物”不包括粘土,murram,沙子或任何通常用於建築或類似目的的石頭。
6.議會出於商業目的進行開採時,可以規管對本條所定義的礦物定義以外的任何物質的開採。
環境
245.環境的保護與養護
議會應依法規定採取以下措施:
一種。保護和保護環境免受濫用,污染和退化;
b。管理環境以促進可持續發展;和
C。提升環保意識。
第十六章傳統或文化領導者的製度
246.傳統或文化領導者制度
1.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烏干達任何地區均可根據文化,習俗和傳統或所適用人民的願望和願望,設立傳統領袖或文化領袖機構。
2.在尚未解決傳統或文化領袖問題的任何社區,有關社區應使用議會規定的方法解決該問題。
3.以下規定適用於傳統領袖或文化領袖:
一種。傳統領導者或文化領導者的機構應是具有永久繼承權的公司,並具有起訴和被起訴的能力,並具有為自身和有關人民信託的資產或財產的能力;
b。(a)段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禁止傳統領袖或文化領袖以個人身份持有任何資產或財產;
C。傳統領袖或文化領袖應享有政府和地方政府賦予的特權或利益,或該領袖根據文化,習俗和傳統享有的特權和利益;
d。除本條(c)款另有規定外,不得強迫任何人效忠或支付維持傳統領袖或文化領袖的費用;
e。一個人在保持傳統領袖或文化領袖的同時,不得參加或參加黨派政治;
F。傳統領袖或文化領袖不得擁有或行使政府或地方政府的任何行政,立法或行政權力。
4.憑藉這一職務給予傳統領袖或文化領袖的效忠和特權,不應被視為本《憲法》第21條所禁止的歧視性做法;但根據該條應禁止任何與傳統領袖或文化領袖有關的習俗,習俗,用法或傳統,減損本憲法所保障的任何人的權利。
5.為免生疑問,根據本《憲法》的規定,應認為存在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存在的傳統領袖或文化領袖的機構。
6.就本條而言,“傳統領袖或文化領袖”是指國王或類似的傳統領袖或文化領袖,無論其名字叫什麼,他都按照習俗,傳統,習俗從出生或世系的事實獲得效忠。或由該傳統或文化領袖領導的人民的同意。
第十七章:一般和其他
247.房地產管理
議會須─
一種。依法建立有效,公正和迅速的機制來管理和管理死者的遺產;和
b。根據本條(a)款所指的法律,確保為該目的而設立的部門或組織的服務應下放到所有可能合理需要這些服務的人手中,並應充分保護所有受益人的利益。
248.法律改革委員會
1.應設有烏干達法律改革委員會,其組成和職能應由議會依法規定。
2.根據本條第(1)款設立的法律改革委員會應就其調查結果發布定期報告,並向議會提交年度報告。
249.災害防範和管理委員會
1.烏干達應設有一個備災和管理委員會,以處理自然災害和人為災害。
2.為本條的目的,議會應規定執行委員會職能的組成,職能和程序。
250.政府或反對政府的法律程序
1.如果某人向政府提出索賠,則可以通過為此目的對政府提起的訴訟將該索賠作為一項權利強制執行。
2.由或對政府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由或由總檢察長提起;以及為進行上述程序或與此程序有關而需要送達政府的所有文件,應送達司法部長。
3.國會可根據法律為本條第(1)款作出規定。
4.在任何刑事訴訟程序的標題中,起訴應標有“烏干達”字樣。
251.委員會和主管部門的職能
1.根據本《憲法》設立的任何委員會或權力機構,可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規範自己的程序,或賦予政府任何官員或權力以行使其職能的權力或施加職責。
2.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由本《憲法》設立的任何委員會或機構的任何決定均應徵得其所有成員的多數同意;即使沒有成員或成員辦公室有空缺,它也可能會起作用。
3.在本條中,“委員會或權力機構”包括委員會或委員會的理事會和委員會。
252.辭職
1.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被任命或當選為本《憲法》設立的任何人的任何人,可以書面辭職,由該人致其被任命或當選的人或當局的書面辭職。
2.某人從本《憲法》設立的任何職位辭職,應根據該人被任命的條款或在沒有該辭職的情況下,由該人或當局收到表示辭職的文字時生效。寄給誰或由該人或當局授權的任何人接收它。
3.就本條第(1)款而言,“辦事處”包括─
一種。副主席;
b。議長和副議長;
C。部長;
d。總檢察長;
e。國會議員;
F。本《憲法》設立的任何委員會,機關,理事會或委員會的成員;和
G。公職人員。
4.在不違反本條規定的前提下,國會可製定法律,規定根據本《憲法》設立的任職人員辭職,但本條未作規定。
253.重新任命和同時任命
1.如果任何人撤離了本《憲法》設立的職位,則可以根據本《憲法》的規定再次任命或選舉該人,只要有資格。
2.如果本《憲法》賦予任何人任命任何職務的權力,則即使該另一人擔任該職務,他或她仍可以任命該人擔任該職務,而該另一人正在休假期間待決。放棄辦公室。
3.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由於根據本條第(2)款作出任命而擔任同一職務,那麼,就賦予該職務持有人的任何職能而言,最後任命的人應為被視為該辦公室的唯一持有人。
254.退休金
1.公職人員應在退休時領取與其職等,薪金和服務年限相稱的退休金。
2.應付給任何人的養卹金應免稅,並且應接受定期審查以考慮貨幣價值的變化。
3.養卹金的支付應及時,定期,養卹金領取者應易於獲得。
255.普通參考
1.議會應根據法律規定公民有權要求選舉委員會就任何問題舉行全民投票,不論是全國性的還是在烏干達的任何特定地區。
2.議會還應制定法律,規定選舉委員會應在政府將任何有爭議的事項提交全民投票後舉行全民投票。
3.根據本條舉行全民投票的情況,全民投票的結果對國家所有機關和機構以及烏干達所有個人和組織均具有約束力。
4.第(3)款適用的全民投票,不得影響─
一種。本《憲法》第四章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和其他人權與自由;
b。法院質疑全民投票有效性的權力。
256.行政誓言的方式
本《憲法》附表4所規定的宣誓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
257.解釋
1.在本憲法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議會法”是指議會制定的法律;
“條款”是指本憲法的條款;
“兒童”是指未滿十八歲的人;
“法院”是指由本憲法或在本憲法的授權下建立的司法法院;
“上訴法院”是指烏干達上訴法院;
“區”是指本《憲法》第5條所指的地區;
“區議會”是指根據本《憲法》第180條設立的區議會;
“教育服務”是指國會根據本《憲法》依法設立為教育服務的公共服務的任何部分;
“財政年度”是指在任何一年的6月30日或國會根據法律規定的其他日子結束的十二個月期間;
“職能”包括權力和職責;
“憲報”是指烏干達憲報,並包括該憲報的任何補充;
“政府”是指烏干達政府;
“醫療服務”是指國會根據本《憲法》依法設立為醫療服務的公共服務的任何部分;
“高等法院”是指烏干達的高等法院;
“判決”包括法院的決定,命令或命令;
“司法權”是指根據烏干達法律在人與人之間以及人與國家之間分配正義的權力;
“領導行為守則”是指根據本《憲法》第十四章制定的《領導行為守則》;
“地方政府理事會”是指本《憲法》第180條所指的理事會;
“部長”是指政府的部長,包括國務大臣和副部長;
“效忠宣誓”是指本《憲法》規定的效忠宣誓;
“議會”是指烏干達議會;
“總統”是指烏干達總統;
“公職”是指公共服務部門;
“公職人員”是指擔任或擔任任何公職的人;
“公共服務”是指以政府或地方政府的民事身份提供的服務;
“屆會”是指在十二個月內舉行的一系列議會會議;
“就座”包括議會在不休會的情況下連續開會的時期和其在委員會中任職的時期;
“發言人”是指國會議長和“副議長”;
“下級法院”是指高等法院的下屬法院;
“最高法院”是指烏干達最高法院;
“烏干達”是指烏干達共和國。
2.在本憲法中─
一種。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在公共服務中對辦公室的提述包括─
一世。指由以下機構設立的首席大法官,副首席大法官,首席法官,最高法院或上訴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的職位以及其他法院的成員的職位:或在本《憲法》的授權下,除軍事法庭外,為直接從合併基金支付或直接從議會提供的款項中支付薪酬的辦公室;和
ii。提到烏干達警察部隊,烏干達監獄管理局,教育部門和衛生部門成員的辦公室;
b。提及公共服務辦公室不包括提及總統,副總統,議長或副議長,部長,總檢察長,國會議員或任何委員會成員的職務,根據本憲法設立的權力機構,理事會或委員會。
3.在本《憲法》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用“指定該辦公室”一詞來指稱該辦公室的持有人,包括指當時正合法地在該辦公室中執行職務或履行其職能的任何人。
4.就本《憲法》而言,不應僅因某人正在就政府提供的服務領取養卹金或類似津貼,而將該人視為擔任公職。
5.罷免公職人員的權力包括要求或允許該公職人員退休的權力;除了本條中沒有任何規定賦予任何人或權力機構權力要求退休的公職人員外,本公務員的退休或罷免方法是本《憲法》特別規定的。
6.本《憲法》中任何賦予任何人或機構權力以免除公職人員的權力的規定,均不得損害任何人或權力機構廢除任職機構的法律或任何規定公職人員一般強制退休的權力。達到該法律規定的年齡的公職人員級別。
7.如果本《憲法》賦予任何人或權力以任命任何人擔任任何職務或履行職務的權力,但該職務的持有人無法履行職務的,則不得就該任命提出問題該辦公室負責人能夠執行這些職能的依據。
八,本憲法賦予任何權力以製定任何法定文書或規則,或通過任何決議,或給出任何指示,該權力應解釋為包括以同樣方式可以執行的修改或撤銷任何此類法定文書的權力。 ,規則,分辨率或方向。
9.在本《憲法》中,提及對本《憲法》中任何條款的修正案或《議會法案》,都包括對上述條款的修改,修改或重新制定,不論是否對該條款進行修改或修改,中止或廢除。該規定,並以其他規定代替該規定。
10.在本憲法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一種。提及自然人的詞語包括對公司的提及;
b。單數形式的單詞包括複數,複數形式的單詞包括單數;
C。指示或授權公職人員採取任何行動或採取其他行動,或通過指定該人的職務以其他方式向該公職人員提出的詞語,應包括該職務的繼任者以及該人的所有代表和其他助手。
第十八章憲法的修正
258.憲法修正案
1.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議會可以根據本章規定的程序,通過增,減或廢除對本《憲法》的任何規定進行修訂。
2.除非通過議會法,否則不得修改本憲法。
一種。其唯一目的是修改本憲法;和
b。該法案已根據本章獲得通過。
259.需要公投的修正
1.旨在修改本條第(2)款所指任何規定的國會法案的法案,除非獲得通過,否則不得視為通過。
一種。在議會的二讀和三讀中,不少於三分之二的議員支持該決議。和
b。它已提交人民的決定,並在公民投票中得到他們的批准。
2.本條第(1)款所指的條文是─
一種。本文;
b。第一章第一和第二條;
C。第四章第四十四條;
d。第五章第69、74和75條;
e。第六章第七十九條第二款;
F。第七章第105條第(1)款;
G。第八章第128條第(1)款;和
H。第十六章
260.經地方議會批准的修正案
1.旨在修改本條第(2)款所指任何規定的國會法案的法案,除非獲得通過,否則不得視為通過。
一種。在議會的二讀和三讀中,不少於三分之二的議員支持該決議。和
b。烏干達所有地區至少三分之二的地區議會中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成員批准了該協議。
2.本條第(1)款所指的條文是─
一種。本文;
b。第二章第5條第(2)款;
C。第九章152;
d。第十一章第176條第(1)款和第178、189和197條。
261.議會修正案
除本《憲法》第259條和第260條所提及的那些條款外,修改《憲法》任何條款的《國會法案》法案,除非獲得二等和三讀的支持,否則不得視為通過。不到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62.符合證書
1.本《憲法》第259條和第260條所指的二讀和三讀的表決權,應由議會至少十四個工作日分隔。
2.根據本章通過的本憲法修正案法案,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由總統批准:
一種。附有議長證明書,證明已遵守本章的有關規定;和
b。如果有一項法案要修改本《憲法》第259條或第260條所適用的規定,則應附有選舉委員會的證明,表明該修正案已在全民公決中獲得批准,或經以下國家批准:按照本章規定的區議會。
3.如果本憲法第259條或第260條適用的法案符合本條第(2)款的規定,則總統不得拒絕批准該法案。
4.如屬本條第(3)款適用的法案,則總統─
一種。拒絕同意該法案;要么
b。法案提交後三十天內未批准該法案,應視為總統已同意該法案,議長應將該法案的副本提交議會,該法案未經批准即成為法律總統的
第十九章過渡規定
263.過渡政府
[已廢除]
264.過渡政府的特殊職能
[已廢除]
265.現行法院
[已廢除]
266.現有的審判室
[已廢除]
267.上訴法院臨時成員
[已廢除]
268.現有辦公室
1.在不違反本條規定的前提下,凡在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在本《憲法》生效或憑藉該《憲法》成立或在當時生效的任何職務中擔任或正在擔任的任何人。本《憲法》自本《憲法》生效之日起即被任命,擔任本《憲法》中的同等職務或在本《憲法》中擔任同等職務。
2.本條的規定不得損害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賦予或根據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賦予任何人或權力以廢除任職或任職或擔任任何職務的人員免職的權力。以及要求人員退休。
3.在為與退休金或其他有關的法律的目的而確定適用本條第(1)款的公職人員的任職期限時,在緊接該職位之前存在的政府下的公職人員本憲法生效後,應視為在本憲法生效後立即開始擔任公職的人員。
4.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的人員的服務條款和條件不得比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適用於該人員的條款更優惠。
5.為免生疑問,現宣布,在本《憲法》生效之前廢除任何與本《憲法》規定相抵觸的職務。
269.政治組織的規章
[已廢除]
270.現有政黨或組織
[已廢除]
271.初選
[已廢除]
272.任命某些辦公室
[已廢除]
273.現行法律
1.在不違反本條規定的前提下,本憲法生效後現行法律的運作不受本憲法生效的影響,但現有法律應解釋為具有此類修改,改編,限定以及必要的例外,以使其符合本《憲法》。
2.就本條而言,“現有法律”一詞是指烏干達或本憲法生效前立即存在的烏干達或其任何部分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包括任何議會法或規約或成文法在該日期或之後生效的日期之前製定或製定的。
274.第一總統修改現行法律
[已廢除]
275.尚未生效的法規
如果在本《憲法》生效前不久沒有任何現行法律生效或本《憲法》生效後的某個日期生效,則該法律可以根據其條款生效或應視情況在隨後的日期生效。
276.關於城市當局的規定
[已廢除]
277.現有的委員會和調查委員會
[已廢除]
278.宣誓就職的誓言
[已廢除]
279.待定事項
1.凡任何事或事在本憲法生效之前已由有權根據現行法律進行的任何人或當局開始進行,則該事或事可由該人或當事當局進行並完成在本《憲法》生效之時或之後這樣做,除非總統在任何情況下另有指示,否則該人或機構沒有必要重新開始此事。
2.本條應在本憲法的規定和議會制定的任何法律的約束下生效。
280.待審程序
緊接在本《憲法》生效之前即將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包括針對政府的民事程序,都可以進行並完成。
281.慈悲為懷。憲法修改前的理由
對於在本《憲法》生效之前犯下的任何刑事罪行,可以行使總統根據該《憲法》所享有的特權,因為在本《憲法》生效後犯下的刑事罪行可以行使總統的特權。
282.權利和責任的轉移
在不違反本憲法第283條規定的前提下,
一種。總統賦予的現行法律賦予的任何權利,特權,特權或職能,應歸屬於總統或本《憲法》規定的其他人或權力;
b。現行法律賦予或依存於政府的任何權利,特權,義務,責任或職能,或依現行法律應繼續存在於政府。
283.財產繼承
1.所有財產,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以及在本《憲法》生效之前不久為政府或政府的目的或屬於政府或政府的權利而歸屬於任何當局或個人的財產本憲法的效力歸政府所有,但以本憲法第十五章的規定為準。
2.緊接在本《憲法》生效之前有可能被虛化或被沒收給政府權利的任何人或當局的任何財產,應在本《憲法》生效後被虛假化或被沒收。給政府
284.承包合同
如果在本《憲法》生效之前立即存在由政府或代表政府訂立的合同,則在本《憲法》生效之時和之後存在該合同的所有權利,義務和義務合同中的政府應歸屬政府,或視情況而存在於政府之下;否則,合同應繼續具有全部效力。
285.撤銷對城市主管部門的法定租賃
[已廢除]
286.國際協定,條約和公約
哪裡-
一種。烏干達或政府在1962年10月第9天或之後與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訂立或確認了任何條約,協定或公約,並且該條約,協定或公約在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仍然有效;要么
b。在本《憲法》生效前不久,烏干達或政府還是其他當事方,
條約,協定或公約不受本《憲法》生效的影響;烏干達或政府(視情況而定)應繼續加入。
287.廢除1967年憲法和法律公告。1986年1月1日
[已廢除]
288.當前任期至總統任期
1.儘管有本《憲法》的任何規定,但本條生效之時的國會任期應與本條規定的生效之時的總統任期五年相同。根據本《憲法》第105條第(1)款。
2.如果由於第(1)款的適用而終止了議員的任職,則該議員有權要求其在其任職期間的失業賠償金由國家支付縮短了作為議員的服務。
3.根據第(2)款應支付給國會議員的補償金應等於國會議員如繼續擔任議員至國會議員本應獲得的薪金和津貼。該議會任期通常應終止的日期。
4.凡根據第(2)款有權獲得賠償的國會議員在向其支付補償金之前去世,則應將補償金支付給其遺產。
289.與坎帕拉有關的過渡性規定
在議會根據本《憲法》第5條通過一項法律以規定坎帕拉作為烏干達的首都進行管理和發展之前,本《憲法》第5條要求界定其邊界的坎帕拉應作為在2005年《憲法》(修訂)生效之前,對坎帕拉的行政管理方式進行了規定。
290.地方政府理事會的五年任期不適用於現有理事會
1.為免生疑問,本《憲法》第181條第(4)款規定的地方政府理事會任期只有在當時存在的地方政府理事會任期屆滿後才適用該條款生效。
2.地方政府理事會的任期自2005年《憲法(修訂)法》生效之時起,應被視為延長至該總統任期於該任期屆滿之時屆滿法案。
291.法律修改
1.根據本《憲法》的任何明確規定,在2005年《憲法(修訂)法》生效之前存在的任何法律應繼續有效,但須對實施本《憲法》進行必要的修改,修改和限定。
2.總統可在2005年《憲法(修正案)法》生效後的兩年內,通過法定文書對第(1)款所指的任何法律進行此類修改,以使其符合本《憲法》。 。
3.如果第(1)款所指的任何法律尚未生效,則該法律可以按照其條款生效,或應在以後的第二天生效。
292.保留有關現有職務的權利
在不違反第268條的前提下,在2005年《憲法(修正案)法》生效之前根據本《憲法》任職的任何人,只要與本《憲法》保持一致,就應繼續擔任同等職務。
293.現有憲法
在國會根據第63條規定選區之前,應將選區劃分為在2005年《憲法(修正案)法》生效之前烏干達所劃分的選區。
294.運動機構續表
在舉行多黨政治制度的第一次議會選舉之前,《憲法》第70條第(2)款所指的運動政治體制下的機關應繼續有效,其後應受第( 3)第70條和第73條。
第一時間表。烏干達的坎帕拉和地區(第5、78條)
坎帕拉
烏干達地區
1.邦代豐吉
2. Rwenzori的Kasese
3. Busia
4.布基迪的Butaleja
5.帕利薩
6.托羅羅
7.阿比姆
8. Kaabong
9.卡拉莫賈的Kotido
10.森
11. Nakapiripirit
12.姆巴萊
13. Bugisu的Sironko
14.馬納夫瓦
15.布克沃
16.澀北的Kapchorwa
17. Adjumani
18. Madi的Moyo
19.阿魯阿
20. Koboko
21.內比
22.西尼羅河的Yumbe
23.馬拉切縣和特雷戈縣組成的區
24.阿姆魯
25.古魯
26. Acholi的基特古姆
27.帕德
28.由布利薩縣組成的區
29.會馬
30.文喬羅的基巴萊
31.馬辛迪
32.卡巴羅萊
33.龍貓的Kamwenge
34. jo場
35.阿穆里亞
36. Kaberamaido
37.特索的卡塔克維
38.久美
39.索羅蒂
40.卡蘭加拉
41. Kayunga
42.基博加
43.盧韋羅
44.正坂
45. Mityana
46.姆皮吉
47.布干達的穆本德
48. Mukono
49.中瀨
50.中松果
51.拉凱
52. Sembabule
53.若木磯
54.補腎藥
55.伊班達
56.伊辛吉羅
57.昂科勒的基魯胡拉
58.姆巴拉拉
59.恩通加莫
60.阿莫拉塔
61. Apac
62.朗戈的多科洛縣組成的區
63.里拉
64. Oyam
65.布吉里
66.布索加的伊甘加
67.金雅
68.卡里洛
69.卡姆利
70.馬尤格
71.那慕通巴
72.卡巴萊
73.卡農古
74. Kigezi的Kisoro
75.魯孔吉里
第二時間表。烏干達的邊界(第5條)
從山的最高點開始。Sabyinyo;從此向北延伸到以邊界柱1為標記的布納加納山脊的南端。從那裡沿布納加納河的分水嶺到最高點,以BP 2標記;從此沿西北偏右方向直線到達基爾郡丘陵山頂,並以BP 3標記;因此,沿直線向東北方向流向Nyarugando河和Nkaka河(Kanga)的匯合處;因此,跟隨尼亞魯甘多河的海豚到源頭;因此沿直線向西北方向到達吉塞克山的最高點,並用BP 4標記;然後沿著吉塞克山和盧博納山之間的分水嶺及其延伸,一直延伸到盧博納山山頂西北約400米處,以BP 5標記。因此,沿著支線的山脊向西北方向延伸至辛達河(盧蘭加拉);如圖所示,沿著相對的馬刺峰頂到達基拉姆博(Kiambo)山的山頂,以BP 6標記;因此,沿地圖上所示的一條曲線,沿著從基拉姆邦(Kirambo)朝東北和偏北方向延伸到卡庫河或魯丘魯河最北端的肘部的曲線峰;從那條河沿直線一直延伸到Kasumo(Sumo)的河口;因此,沿著這條河的thalweg到達其源頭;因此沿直線到達最低點,由上述卡庫河或魯丘魯河的肘部東北col的BP 7標記;因此與Kyarakibi河和Murungu河匯合處呈直線;因此,沿著穆倫古河(Murungu)河的海藻順流而下,到達與崇加河(Thonga)的海藻的交界處;從此直線到達該交界點東北約700米的以BP 8標記的山峰(穆科)的山頂;從此沿北方向直線到達奇科莫(Deko South)或卡特卡卡雷(Katwakare)山的山頂,並以BP 9標記;從那裡一直到Deko North山的山頂成一直線;從那裡一直到Deko North以西3公里以北的山頂(Nteko)的直線;從此直線到達以BP 10標記的點,Kayonsa公路橫穿伊維河;因此,在Nkabwa-Salambo山脈的一個突出支路上,直線到達BP 11標記的點,距BP 10北部約1公里;從那之後,這支支線便到達了塞蘭博山的山頂;
從Nkabwa山的山頂開始,邊界向東延伸到Kyeshero山的山頂,以BP 12A為標誌;因此沿同一直線到達被稱為BP 13的稱為Kakoraza的點;沿同一直線向東到達Munyaga河;沿該河的thalweg,向下游到達與Ishasha河的thalweg的交界處。因此沿著伊沙沙河的海藻下游,到達愛德華湖的河口;因此沿直線向北穿過愛德華湖,到達盧比里哈-塔科河河口BP 1標記的點;因此沿著這條河的thalweg到達BP 2標記的點;因此沿著這條河的thalweg到達BP 3標記的點;因此沿著這條河的thalweg到達BP 4標記的點;從那裡沿著這條河的thalweg一直延伸到以BP 5標記為河流Lubiriha和Thako的河段;從那裡沿著Thako河的thalweg到達BP 6標記的點;因此沿BP 7標記的點繼續沿上游的Thako河的海藻到源頭。從此一直到Rwenzori山脈的最高點Margharita Peak的山頂成一直線;因此,直線到達拉米河源頭,拉美河位於卡倫蓋爾峰西北約5.4公里,山頂卡朗古拉西南約20公里處;從那裡沿著拉米河下游的海藻到與塞姆利基河的海藻的交界處;從那裡沿著塞姆利基河的海藻下游,到阿爾伯特湖的河口;
從此點開始,邊界沿子午線向北延伸,在與北緯020 07\'的緯線平行的點以北約4.5公里;因此沿直線延伸至阿爾伯特湖岸上BP 1標記的點,並從Kagudi山(烏杜卡)到懸崖上的丘陵Marombe延長直線,俯瞰懸崖,該山脈東南約1.7公里,在Kagudi山以東,在上述直線上距湖岸約100米;從那裡一直到Marombe山上的BP 2直線,距離湖岸約2公里;從那裡一直到BP 3的直線,在Kagudi(烏杜卡)山頂上;因此,與Ngumuda Biet(奧塔爾)山的脖子成一直線BP 4,該直線距離Kagudi山約1.04公里;從那裡到Biet(Otal)山上的BP 5直線,距Kagudi山3.04公里;因此,在從Kagudi山到Biet山的直線上,到Virkidi山上的BP 6直線,距離Kagudi約4.8公里;因此,從Kagudi山到Biet山的直線與從Milia山到Nashiodo河和Alala河的交界處的直線在BP 7的直線上相交,在左岸靠近Otal河並被稱為Utal;因此沿BP 7子午線向北方向,從米利亞山到納西多德河和阿拉拉河的交界處到BP 8的直線,距所述河在惠靈頓山上的交界處約4公里;然後沿著子午線到達尼亞塔布(Niatabu)山上的BP 9,大約2。距上述河流交界處48公里;沿子午線到達Nyatabu II(Nitabu)山丘上的BP 10,距離其中一個村莊Parombo中的上述河流交界處約1.2公里;因此沿著子午線到達納希多(Achodo)河與阿拉拉河交界處右岸的BP 11;從那裡沿著河的thalweg上游,一直流到Keresi山頂上的BP 12;然後沿著一條曲線,沿著Sido盆地的分水嶺到達Aminzi山頂上的BP 13;從Aminzi山到Monda(Omunda)岩石的直線,在Kiti山頂的BP 14直線上,距Aminzi約2公里;從此直線上升至岩石蒙達山頂下方的東側BP 15;因此,與尼亞博沃河(Narodo)和尼亞博拉河(Nyibola)交界處高約15英尺的尼亞博拉河(Nyibola)右岸的BP 16直線;從那裡沿著尼亞博拉河(Nyibola)的thalweg到達阿古山山頂上的BP 17;沿著一條曲線,沿著BP 18上的艾奧達河(Ayuda)盆地的分水嶺,在阿西納山的山頂西南約3.44公里處,從阿古山嚮西南傾斜;然後沿著分水嶺到達Sisi山頂上的BP 19;因此沿著沿著勒達河的分水嶺到Ajigu山頂上的BP 20的曲線;在西西山以西西北約2.56公里處;因此沿著沿著Leda河流域的分水嶺到BP 21的曲線,在BP 20以西2.16公里處;然後沿著一條曲線,沿著分水嶺到達位於丘丘山頂以東約4.2公里的東南沖繩丘上的BP 22號流域;因此沿著一條直線到達BP 23,位於尼亞加克河盆地與那條連接尼亞加克河的支流之間的一小塊岩石(Matijo),該支流位於尼亞加卡河和Amoda河交匯處的下方,位於東南約2公里處在丘山以東;因此,在上述分水嶺上的一個小丘上沿BP 24的曲線,距尼亞加克河和阿莫達河的匯合處約200米。因此,在阿莫達河(Ammodar)右岸與尼雅利達河匯合處正上方的一條直線上的BP 25處,位於阿卡山山頂西南約1600米處;
從這一點開始,邊界沿尼羅河-剛果分水嶺朝北,到達烏干達/剛果民主共和國/蘇丹國際邊界的三岔路口凱亞河(Kaya)以南約0.3公里處;從此一直到凱亞河(Kaya)的河源直線;因此,沿著凱亞河(Kaya)的海藻,與未命名的河匯合處向下游延伸,該河直接在Chei和Lodwa岩石的南部延伸,然後向北延伸。從此沿東風方向直線到達基爾瓦(Kirwa)山西峰頂上的一個點,上面標有地面信標;因此,在東南方向上與阿吉卡河和科爾·尼亞拉河(尼亞瓦河)的匯合處成一條直線;因此,它是沿著東北方向直線成J. Jalei頂部的一點,以表面信標標記;從那裡向東到達距J. Jalei約3/4英里的Khor Kayo(Kayu)河源;之後沿著霍爾卡約(Khor Kayo)的海藻到達海藻上的一個點,該點與從傑貝勒·埃倫瓜(Jebel Elengua)向西北延伸的懸崖山麓的最西端直接相對;因此一直到山麓最西端的直線;因此,沿著該懸崖的山麓底部向東南延伸,或將尼穆勒以下的河邊居民排除在外的那條線;從此之後向東到達Bahr el Jebel河(白尼羅河)的thalweg與Unyama河的thalweg的交匯處;從那裡沿著上游的尤尼亞馬河(Unyuama)的海藻到傑貝勒·埃比霍(Jebel Ebijo)緯度的海藻上的一點;此後應向東前往Jebel Ebijo的山頂;因此,沿著Jebel Kakomera的方向到達Achwa河的thalweg;然後沿著下游的Achwa河的thalweg,到達thalweg與直線向Lokai村莊的直線的交點,到達Jebel Marokho底部的最北端;因此,在Jebel Agu登頂之後;從此,在Jebel Ilala(Lwomwaka)登頂之後;從此沿直線向東北方向到達希爾(Jebel)Modole;因此,沿直線向東南方向到達傑貝特·特倫特尼亞(Jebel Terenteinia)最東南的山麓;沿直線向東南方延伸到山坡(Jebel)Lonyili山頂上標有三角測量標記9.Y.2的點;因此,在44°45\'的方位上且距離為58 距三角標記9.Y.9約506英尺;因此,在方位角為44°45\'的位置,距17,831英尺的距離約為三角標記9.Y.8;因此,在方位角為44°45\'的地方,距三角標記9.Y.6的距離為26,945英尺;因此,在軸承44°45\'上,距三角標記9.Y.5的距離為17,854英尺;從此在軸承44°45\'上並且到三角標記9.Y.4的距離為7,320英尺;因此,在軸承44°45\'上距三角標記9.Y.3的距離為6,420英尺;因此,在山頂(Jebel)Urungo上的方位角為44°45\'的地方,到20,306英尺的距離是三角形標記9.Y.1;因此,從9.Y到31.5英里處,距祖里亞山以北44°45\'。
從這一點開始,邊界由一系列由直線連接的邊界柱定義,如下所示:在大約127°的軸承上,到Pillar UK 180的距離大約為21,500 ft .;因此,在1320 41\'的軸承上的距離為4,444ft。前往英國支柱會179;
151°51\'14,674英尺UK178。
217°00 9,935英尺UK177。
153°39\'11,091英尺UK176。
116°35\'6,799英尺UK175。
153°08\'9,457英尺UK174。
180°05\'5,313ft。UK173;
193°47\'3,942呎 UK172;
252°36\'11,338英尺 UK171;
175°13\'6,533英尺 UK170;
108°18\'7,280英尺 UK169;
136°07\'12,882ft。UK168;
118°30\'12,368英尺 UK167;
184°26\'1,847呎 UK166;
193°32\'8,426英尺 UK165;
195°43\'12,045英尺 UK164;
208°42\'606英尺 UK163;
225°39\'1,958英尺 UK162;
244°44\'4,290英尺 UK161;
244°37\'5,256英尺 UK160;
186°44\'7,960英尺 UK159;
185°09\'797英尺 英國158;
141°19\'224英尺 英國157;
105°28\'1,390英尺 英國156;
62°15\'6,590英尺 英國155;
79°18\'6,628英尺 英國154
79°24\'562英尺 英國153
98°30\'7,857英國152
86°30\'6,719英尺 英國151
19°35\'2,151英尺 英國150
54°05\'1,326ft。英國149
52°46\'1,387英尺 英國148
84°15\'7,907呎 英國147
88°38\'2,969英尺 英國146
93°11\'3,880英尺 英國145
162°13\'10,907英尺 英國144
169°22\'1,233英尺 英國143
180°05\'6,988ft。英國142
276°03\'4,216英尺 英國141
269°35\'1 2,526英尺 英國140
220°56\'4,826英尺 英國139
213°23\'4,857英尺 英國138
244°58\'2,355ft。英國137
262°40\'1,631英尺 英國136
176°51\'2,685英尺 英國135
71°53\'2,157英尺 英國134
141°01\'1,898英尺 英國133
73°20\'5,231呎 英國132
95°51\'1,882英尺 英國131
107°02\'5,231英尺 英國130
193°16\'1,233英尺 英國129
164°54\'3,325英尺 英國128
249°32\'2,213英尺 英國127
248°20\'5,751英尺 英國126
257°52\'1,900英尺 英國125
131°49\'3,476英尺 英國124
72°43\'4,611英尺 UK123;
81°33\'1,335英尺 UK122;
69°56\'6,268英尺 UK121;
68°27\'4,067英尺 UK120;
68°08\'2,676呎 UK119;
108°26\'1,514英尺 UK118;
120°39\'591英尺 UK117;
174°30\'1,137英尺 UK116;
177°54\'1,945英尺 UK115;
73°00\'766英尺 UK114;
29°30\'2,694英尺 UK113;
79°44\'907英尺 UK112;
66°16\'1,937英尺 UK111;
79°55\'2,194英尺 UK110;
145°27\'8,509英尺 UK109;
156°21\'6,769呎 UK108;
135°26\'8,205ft。UK107;
125°22\'6,438英尺 UK106;
129°06\'5,399ft。UK105;
187°04\'4,979呎 UK104;
190°48\'3,490英尺 UK103;
206°19\'1,348英尺 UK102;
90°43\'989英尺 UK101;
19°19\'13,434英尺 UK100;
43°44\'3,513英尺 UK99;
72°50\'4,525英尺 UK98;
77°44\'6,713呎 UK97;
91°40\'5,820英尺 UK96;
119°12\'3,050英尺 UK95;
137°48\'9,847英尺 UK94;
138°59\'2,497英尺 UK93;
166°14\'4,695英尺 UK92;
208°52\'5,792英尺 UK91;
109°54\'13,971英尺 UK90;
130°36\'3,998英尺 UK89;
189°05\'11,610呎 UK88;
190°53\'9,774英尺 UK87;
173°59\'11,720英尺 UK86;
185°18\'3,718英尺 UK85;
185°17\'8,946英尺 UK84;
185°17\'9,408英尺 UK83;
214°56\'3,320英尺 UK82;
223°42\'6,391呎 UK81;
234°33\'4,606英尺 UK80;
264°01\'9,781英尺 UK79;
305°56\'2,607英尺 UK78B;
254°05\'658英尺 UK78A;
166°43\'3,498英尺 UK78;
135°44\'7,662呎 UK77;
147°08\'7,410ft。UK76;
171°43\'6,334呎 UK75;
212°11\'6,726英尺 UK74;
249°27\'3,158英尺 UK73;
181°55\'13,506ft。UK72;
170°05\'2,587ft。UK71;
129°00\'5,641ft。UK70;
137°01\'8,709ft。UK69;
165°27\'13,939英尺 UK68;
159°01\'9,269英尺 UK67;
174°59\'14,818英尺 UK66;
179°35\'5,101英尺 UK65;
172°44\'9,833英尺 UK64;
178°53\'6,324英尺 UK63;
148°52\'3,609英尺 UK62;
98°07\'3,818英尺 UK61;
124°01\'5,022ft。UK60;
122°27\'284英尺 UK59;
147°13\'4,281英尺 UK58;
157°07\'5,115英尺 UK57;
66°06\'6,710英尺 UK56;
107°46\'9,418英尺 UK55;
117°32\'4,055呎 UK54;
151°38\'10,044英尺 UK53;
131°09\'6,896呎 UK52;
171°33\'7,589呎 UK51;
185°03\'3,500英尺 UK50;
181°55\'6,136英尺 UK49;
177°35\'11,141英尺 UK48;
156°20\'4,169英尺 UK47;
142°05\'3,944呎 UK46;
175°32\'7,091英尺 UK45;
170°00\'21,063英尺 UK44;
112°40\'13,232英尺 UK43;
119°36\'3,082呎 UK42;
160°39\'14,972英尺 UK41;
105°33\'5,819英尺 UK40;
87°07\'6,099英尺 UK39;
98°58\'2,741英尺 UK38;
32°32\'6,258英尺 UK37;
120°25\'2,826英尺 UK36;
157°06\'3,252英尺 UK35;
113°29\'3,665英尺 UK34;
106°38\'2,097英尺 UK33;
109°05\'1,927英尺 UK32;
119°28\'2,032英尺 UK31;
154°27\'4,336英尺 UK30;
156°57\'7,396英尺 UK29;
74°05\'4,234英尺 UK28;
140°39\'3,143英尺 UK27;
159°12\'1,522英尺 UK26;
159°02\'1,137呎 UK25;
162°28\'6,582呎 UK24;
164°56\'11,085呎 UK23;
173°19\'6,900英尺 UK22;
181°26\'2,542呎 UK21;
191°10\'3,580英尺 UK20;
190°36\'12,898英尺 UK19;
133°27\'7,521ft。UK18;
161°49\'6,006呎 UK17;
162°32\'4,634英尺 UK16;
136°59\'17,307英尺 UK15;
157°19\'6,478英尺 UK14;
145°56\'9,097英尺 UK13;
128°23\'7,482英尺 UK12;
79°21\'3,788英尺 UK11;
6°50\'6,123ft。UK10;
75°11\'5,044英尺 UK9;
144°31\'2,289英尺 UK8;
169°05\'14,429英尺 UK7;
165°40\'12,000英尺 UK6;
92°56\'7,352ft。UK5;
160°24\'1,785英尺 UK4;
167°20\'4,482英尺 UK3;
158°00\'10,395英尺 UK2;
86°07\'2,112英尺 UK1;
位於Kanamuton河東岸,地圖參考號YT 1773(第NA-36-8頁);因此,沿中心直線一直到稱為Karamuroi(Pokot)或Karithakol(Karamojong)的通行證的頂部;從那裡向南沿著直線到達稱為Lokula的小丘;因此,從東南沿一條直線一直到稱為Kariemakaris的山脊最高點的信標;因此,沿一條直線(仍向南)延續到稱為Aoruma的山的西部山腳下,並沿著該山腳下到燈塔。因此,沿著大體向南的方向,沿著直線一直到稱為Lewi Lewi的小丘陵的最西端,到稱為Sumemerr的丘陵(被Pokot稱為Sumaremar)到Morumeri丘陵,再到稱為Kauluk丘陵,跨過坎揚阿良河到農加利塔巴山,跨過昆堯河到被稱為Lokwamor的小丘,到被稱為科卡斯的小丘,再到科庫拉奧山;從那裡到達薩加特山(Sagat Hill)並沿著岩石山脊的最高點(形成里瓦山脈的延續,並由Karamojong統稱為Kogipie)被分別稱為Sagat(Karamojong)或Kogipie(Pokot),Moruebu和Karenyang;從那以後到了Muregogoi山頂;因此沿著一條直線到達馬拉加特河的源頭;從此,馬拉加特河的中心一直到與馬龍河的匯合處;從西南偏南,從卡薩里亞山(Kassauria Hill)的西北坡腳到該山的西端;因此,沿東南直線向里瓦山(Mount Riwa)東北端延伸;因此,沿著里瓦山東部的山腳一直到金耶魯斯河的源頭(標有一棵大樹);因此,沿東南方向沿著一排石墩,與布克瓦河(Kibukwa)與蘇安河(Swam)的匯合處大致成一直線;從那以後,沿著上游的蘇安河的海藻,到達形成蘇安河(Swam)或特克威爾河的兩條小溪的更西北方向,從厄爾貢山的山峰中冒出來;因此沿一條直線向西南延伸到埃爾貢山(Sudek)的最高點。從那以後,沿著上游的蘇安河的海藻,到達形成蘇安河(Swam)或特克威爾河的兩條小溪的更西北方向,從厄爾貢山的山峰中冒出來;因此沿一條直線向西南延伸到埃爾貢山(Sudek)的最高點。從那以後,沿著上游的蘇安河的海藻,到達形成蘇安河(Swam)或特克威爾河的兩條小溪的更西北方向,從厄爾貢山的山峰中冒出來;因此沿一條直線向西南延伸到埃爾貢山(Sudek)的最高點。
從這一點開始,邊界沿一條直線向西北方向一直延伸到埃爾貢山的瓦加蓋山頂;因此,沿著西南直線一直延伸到Lwakhakha河(也稱為Malaba)的源頭;因此,沿著馬拉巴河海藻到地圖參考號XR 2765(Sheet NA-36-15)與Majanji-Busia-Tororo公路東側的交叉點;因此沿西南方向沿著一條直線,該直線的東側與該道路的中心線相距100英尺並平行於該道路的中心線,與地圖參考XR 2458的Okame河的交匯處(第NA-36-15頁) ; 從那裡往上游,沿著奧卡姆河的海藻到與阿盧佩河的匯合處;因此從上游沿阿盧普河(Thalweg)到達地圖參考號XR 2453(Sheet NA-36-15)上的一個標有邊界石標的點;因此,沿西南方向依次相繼出現了一些相互間隔55o英尺,1226英尺,959英尺,976英尺,1007英尺,580英尺,1512英尺,463英尺,2364英尺的邊界石棺(在北側)的主要Busia-Mumias公路)和Sango河源頭的1436英尺(地圖參考號XR 2251)(第NA-36-15頁);因此,沿著桑戈河的海藻到下游與蘇河匯合處的下游;然後沿著蘇河(Sio River)的海藻來到維多利亞湖的河口。在地圖參考XR 2251的桑戈河源頭處1007英尺,580英尺,1512英尺,463英尺,2364英尺(在比西亞-米米亞斯主幹道的北側)和1436英尺(參考地圖XR 2251(第NA-36-15頁)) ; 因此,沿著桑戈河的海藻到下游與蘇河匯合處的下游;然後沿著蘇河(Sio River)的海藻來到維多利亞湖的河口。在地圖參考XR 2251的桑戈河源頭處1007英尺,580英尺,1512英尺,463英尺,2364英尺(在比西亞-米米亞斯主幹道的北側)和1436英尺(參考地圖XR 2251(第NA-36-15頁)) ; 因此,沿著桑戈河的海藻到下游與蘇河匯合處的下游;然後沿著蘇河(Sio River)的海藻來到維多利亞湖的河口。
從這一點開始,邊界沿直線向西南延伸至Sumba島的最北點;因此,從該島的西海岸和西南海岸到達其最南端;因此,沿直線向東南方到達馬格塔島的最西風點;從那以後沿直線向南延伸到基里吉蒂島的最西端;因此沿直線向南到達伊萊姆巴島的最西端;因此沿直線向南到達金字塔島的最西端;因此沿一條直線向南到達01000\'S點。
從這一點開始,邊界繼續沿著01000年代,與維多利亞湖西岸平行;因此,沿著已經沿01000年代豎立的邊界支柱,直到第27號和26號邊界支柱之間的Kagera河第二條過境點為止;從那裡沿著上游的Kagera河海藻到Kakitumba河匯合處;因此,沿著上游的卡其頓巴河(Kakitumba)塔爾維格(Thalweg),與齊齊加河(Rizenize)匯合;因此,沿著上游的齊齊加河一直流向以BP 38標記的西南支流的源頭,並沿著thalweg向西南方向延伸,到達馬瓦里山和基托夫山之間的鞍座上的BP 37;從那裡沿西北方向直線到基托夫東刺支腳山丘上的方向柱;因此,沿著基托夫的東刺到一條方向柱成一直線;因此,它與基特夫(Kitoff)東南馬刺的方向柱成一直線;因此,在基托夫向南的突出支線上與BP 36呈一直線;因此,在基托夫山的山坡上繼續延伸,以指向BP 35的方向柱為標誌,並以沿著基托夫西風支線的方向柱為標誌,並以一系列直線到達BP 34;沿Mashuri山脈的東坡一直延伸到BP 33和32,在每個方向變化處都被一個方向柱標記,直到一個顯眼的小山上的BP 31為止;從那裡沿直線向東南方向到達另一個以方向柱為標誌的明顯小山丘;沿直線穿過Muvumba河到達Ndega山(Mbega)山的南端,以BP 30為標誌;因此,與Ndega和Kivisa山之間的山谷中的方向柱成一直線;因此,與基維薩山北部支點的方向柱成一直線;從那裡沿著這支山的支線進入以BP 29標記的山頂;因此,沿著非常明顯的水流一直延伸到以BP 28標記的Magumbizi山頂;因此沿著沿著Nebishagara山嚮東的長刺向其方向以BP 27為標誌的山頂的方向柱標記的線;因此,沿著顯著的西風馬刺的波峰到方向柱;因此,與山谷顯眼的山丘上的方向柱成一直線;因此沿著沿著西南和南部通往基坦加山山頂的馬刺峰頂,上面有方向柱;從那裡一直到著名的小山丘Nyakara的山頂成一直線,上面標著方向柱;沿一條直線,該直線由山谷中的方向柱標出,直達卡賓比里山北峰的BP 26;因此,沿波峰向南延伸至以BP 25標記的Kabimbiri頂部;因此沿該山的山脊向西北方向延伸,以BP 24的方向柱為標記;因此,沿著腳下的BP 23突刺突峰,尤其是在烏干達1 / 50,000表94/3(系列Y 732)上進行了詳細描述。邊界然後穿過卡穆甘古茲沼澤或穆林達沼澤,並沿著基魯魯馬沼澤的海藻到達該沼澤邊緣的方向柱,然後在一個明顯的丘陵上到達BP 22。因此,沿基斯伯山支路至其山頂(以BP 21為標誌)以方向柱為標記的自西南偏西方向;從那裡一直到Sanja山以東山谷的BP 20直線;從那裡一直到BP 19標記的Sanja山頂的一條直線上;從那裡一直到阿卡西魯(Akasiru)山頂的一條直線,上面有一個方向柱;從此沿BP 18直線行駛,該BP位於Gwassa山頂西北部4公里處;從那裡一直到以BP 17標記的基魯魯馬河源頭直線;因此,在與穆格拉河(Narugwambu)匯合之後,沿著基魯魯馬河(Bigaga)的海藻流入BP 16下游;因此,在向西的直線上,標有BP 15的方向柱;因此,沿著Vugamba的山頂,通過方向支柱到達Maberemere山上的BP 14;因此,在該範圍的最北端通過BP 13的方向支柱;然後通過定向支柱到達以BP 12為標記的Kanyaminyenya山;從那裡一直沿著Vugamba山脈的頂峰到達以BP 11為標誌的南部山頂;從那裡一直到呂根達巴雷山頂上的BP 10直線;從那一直到Namujera山上的BP 9直線;因此,曲線以BP 8、7、6、5和4標記為曲線,到BP 3標記為Musonga(東部)的山頂(更具體地在烏干達1/50上標出),000張93/4(系列Y 732)。邊界沿該山的山頂向西南方向延伸,以一個指向BP 2的方向柱為標誌,該山位於Nyarubebsa和Musongo山之間,並向南延伸。從那裡到以方向柱為標誌的Nyarubebsa山頂;因此,沿著稱為“ Mulemule-Musongo支線”的馬刺向西南方向延伸到穆哈布拉的最高點;從穆哈布拉最高點到穆加辛加最高點的分水嶺;因此,在Mugahinga和Sabyinyo之間的南北軌道上向西BP 1呈西風方向;然後沿著分水嶺到達Sabyinyo山脈的最高點。邊界沿該山的山頂向西南方向延伸,以一個指向BP 2的方向柱為標誌,該山位於Nyarubebsa和Musongo山之間,並向南延伸。從那裡到以方向柱為標誌的Nyarubebsa山頂;因此,沿著稱為“ Mulemule-Musongo支線”的馬刺向西南方向延伸到穆哈布拉的最高點;從穆哈布拉最高點到穆加辛加最高點的分水嶺;因此,在Mugahinga和Sabyinyo之間的南北軌道上向西BP 1呈西風方向;然後沿著分水嶺到達Sabyinyo山脈的最高點。邊界沿該山的山頂向西南方向延伸,以一個指向BP 2的方向柱為標誌,該山位於Nyarubebsa和Musongo山之間,並向南延伸。從那裡到以方向柱為標誌的Nyarubebsa山頂;因此,沿著稱為“ Mulemule-Musongo支線”的馬刺向西南方向延伸到穆哈布拉的最高點;從穆哈布拉最高點到穆加辛加最高點的分水嶺;因此,在Mugahinga和Sabyinyo之間的南北軌道上向西BP 1呈西風方向;然後沿著分水嶺到達Sabyinyo山脈的最高點。因此,沿著稱為“ Mulemule-Musongo支線”的馬刺向西南方向延伸到穆哈布拉的最高點;從穆哈布拉最高點到穆加辛加最高點的分水嶺;因此,在Mugahinga和Sabyinyo之間的南北軌道上向西BP 1呈西風方向;然後沿著分水嶺到達Sabyinyo山脈的最高點。因此,沿著稱為“ Mulemule-Musongo支線”的馬刺向西南方向延伸到穆哈布拉的最高點;從穆哈布拉最高點到穆加辛加最高點的分水嶺;因此,在Mugahinga和Sabyinyo之間的南北軌道上向西BP 1呈西風方向;然後沿著分水嶺到達Sabyinyo山脈的最高點。
第三時間表。1926年2月1日,烏干達的土著社區(第10條(A)款)
1. Acholi
2.阿里巴
3.阿魯爾
4.阿林加
5.班巴
6. Babukusu
7.巴布維西
8. Bafumbira
9.巴甘達
10.巴吉蘇
11.巴貢古
12.巴圭
13.巴格韋
14.巴赫河
15. Bahororo
16. Bakenyi
17.巴基加
18.巴孔佐
19. Banyabindi
20. Banyabutumbi
21. Banyankore
22.巴尼亞拉
23. Banyaruguru
24. Banyarwanda
25. Banyole
26. Banyoro
27.巴魯利
28.巴隆迪
29.巴薩米亞
30.巴索加
31. Basongora
32.巴塔格達
33.巴托羅
34. Batuku
35.巴特瓦
36.喬佩
37.道多斯
38.埃瑟爾
39.吉馬拉
40.伊克(Teuso)
41.伊泰索
42.喬帕佐拉
43.傑
44.喬南
45.卡誇
46. Karimojong
47. bu部(大ke部)
48.庫庫
49.庫瑪
50.蘭吉
51.倫杜
52.盧巴拉
53.馬迪
54.內寧
55.姆武巴
56.那不勒斯
57.恩吉庫蒂奧
58.努比
59. Nyangia
60.波可
61.禮力
62.沙比尼
63. Shana
64.所以(Tepeth)
65.馮諾瑪
第四時間表。誓言(第15、81、82、98、108、109、111、115、149和256條)
忠誠的誓言
一世................................................. ......以全能神的名義發誓/鄭重申明我將忠實並真正效忠烏干達共和國,並且我將維護,保護和捍衛烏干達共和國憲法。[所以請上帝幫助我。]
總統/副總統的誓言
一世................................................. ......以全能神的名義發誓/鄭重申明/我將忠實履行烏干達總統/副總統的職能,並將堅持,維護,保護,捍衛憲法並遵守烏干達的法律,我將促進烏干達人民的福祉[所以請上帝幫助我。
司法誓言
一世................................................. ......,以全能的上帝的名義發誓/鄭重申明,我將很好,真正地行使賦予我的司法職能,並將對依照烏干達共和國《憲法》的規定,並根據烏干達共和國的法律和使用方式,不存在恐懼或偏f,感情或惡意。(所以請上帝幫助我)。
演講者/副演講者的誓言
一世................................................. ......,以全能的上帝的名義發誓/鄭重申明,我將始終在議長/副議長辦公室切實,切實為烏干達共和國服務。我將根據既定法律支持和維護烏干達共和國憲法。(所以請上帝幫助我)。
總理宣誓
一世................................................. ......被任命為烏干達總理以全能上帝的名義發誓/鄭重申明,我將在任何時候一直為烏干達共和國提供良好,真正的服務。總理,我將根據既定法律支持和維護烏干達共和國憲法;並且在必要時,我將竭盡所能,根據烏干達共和國總統為善管理共和國公共事務而製定的法律,自由地向烏干達總統及其繼任者提供諮詢和建議。烏干達; 並且我不會直接或間接透露我在履行職責和保密時所知的任何事情。(所以請上帝幫助我)。
部長宣誓
一世................................................. ......以全能上帝的名義被任命為烏干達部長/鄭重申明,我將在任何時候都將切實,切實地為烏干達共和國服務。部長;我將根據既定法律支持和維護烏干達共和國憲法;並且在必要時,我將竭盡所能,根據烏干達共和國總統為善管理共和國公共事務而製定的法律,自由地向烏干達總統及其繼任者提供諮詢和建議。烏干達; 並且我不會直接或間接透露我在履行職責和保密時所知的任何事情。[所以請上帝幫助我]。
議員宣誓
一世................................................. ......,以全能神的名義發誓/鄭重申明,我將依法為議會提供忠實的服務,並依法支持和維護烏干達共和國憲法成立。(所以請上帝幫助我。)
內閣秘書
一世................................................. ......,被要求以全能神的名義行使烏干達內閣秘書的職能/鄭重申明我不會直接或間接透露此類信息內閣應辯論並保證我的機密的事項。(所以請上帝幫助我)。
第五時間表。地方政府(第178條)
1.區域政府名稱
地方政府可以採用自己的名字。
2.區域大會的組成
1.區域議會的組成應由《議會法》規定,並應由以下組成:
一種。在選舉委員會進行的選舉中,根據成人普選產生的直接當選代表;
b。婦女代表,不得少於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C。青年和殘疾人代表;
d。具有傳統或文化領袖的地區的土著文化利益代表,由傳統或文化領袖提名,但不超過區域議會議員的15%;
e。該地區的地區主席應是當然成員,沒有投票權。
2.區域議會應由區域議會從其成員中選出一名發言人;但只有當一個人所獲選票超過區域議會全體成員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時,才被視為當選。
3.區域議會的議長就該區域議會而言應履行與議會議長類似的職能。
4.地區議會議員的任期與區議會議員相同。
3.區域大會委員會
1.區域議會可設立常務委員會和其他委員會或機關,以有效履行其職能。
2.文化利益代表應組成文化事務常設委員會。
3.文化事務常設委員會與區域大會其他成員相比,對該區域的文化事務享有專屬管轄權。
4.在本款中,“文化事務”包括以下內容:
一種。傳統領袖或文化領袖的選擇和安置;
b。與傳統或文化領袖,傳統領袖或文化領袖的機構以及傳統領袖的王室成員有關的所有傳統和文化事務;
C。氏族和次氏族領導的選擇,任命和繼任;
d。宗族,傳統和習慣事務;
e。與文化葬禮,文化繼承和慣常繼承人有關的事項;
F。文化或傳統土地,遺址,神社和裝置;
G。宗族土地,遺址,神社和裝置;和
H。符合本憲法的傳統,習慣和文化習俗。
5.文化事務常設委員會在履行第(3)和(4)款規定的職責時,應諮詢該地區的傳統或文化領袖以及有關的宗族領袖。
6.文化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在該區域的傳統或文化領袖批准後,並在根據第(4)(a)款繼任的情況下,由氏族或文化領袖理事會。
4.區域政府
1.區域政府應由依照本款選出的區域主席領導。
2.任何人均無資格當選為區域主席,除非─
一種。他或她是本《憲法》第10條所界定的烏干達公民,其父母或祖父母之一是該地區的居民或曾經居住在該地區,並且是該地區現有的和居住在該地區邊界的土著社區的成員。 1926年2月的第一天;
b。他或她有資格成為國會議員;和
C。他或她不少於三十五歲。
3.區域主席須─
一種。在選舉委員會進行的選舉中,由成人普選直接選舉產生;
b。願意並有能力在適當的情況下遵守並履行其辦公室所要求的文化和傳統功能及禮節;
C。在適用的情況下,由該地區的文化或傳統領袖在選舉中擔任職務;和
d。成為地區政府的政治負責人。
4.議會應依法規定罷免區域政府主席的理由和程序。
5.地區政府的部長
1.區域政府應設區域部長,由區域政府首腦任命,並經區域議會批准。
2.一個地區的地區部長的人數應由議會決定。
6.與中央政府的合作
地方政府應與中央政府各部合作,但在政策事項上,應與總統府聯絡。
7.區域大會投票
1.第3款所定義的文化利益代表不得就任何黨派問題進行表決。
2.如果一個問題在區域議會中提出或辯論的過程中被直接當選的代表以多數票宣佈為黨派,則應視為具有黨派性質。
8.傳統或文化領導者的作用
凡區域內有傳統領袖或文化領袖,則傳統或文化領袖須─
一種。擔任地區政府的名義負責人;
b。擔任地區議會的名義負責人,並應開幕,演講和閉幕地區大會的會議;和
C。享受本《憲法》第246條以及議會和地區議會規定的利益,特權和角色。
9.地方政府的職能和服務
區域政府負責的職能和服務如下:
一種。國立大學和其他國家機構以外的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機構;
b。區域道路;
C。國家轉診醫院和國家醫療機構以外的地區轉診醫院;
d。農業的協調,監督和監督;
e。除政府管理的森林,國家公園和野生動植物保護區以外的其他森林;
F。文化;
G。文化和傳統土地;
H。宣傳當地語言,手工藝品和古物;
一世。水;
j。衛生;
k。徵得中央政府批准的附加費或關稅;
l。由區議會自願交出的職能和服務;
米 接收地區對中央政府的財務問責制副本,以使地區政府能夠監督和監督政府計劃的實施。
10.土地
1.區域政府可設立區域土地委員會,其職能可包括以下各項:
一種。協調和監測該地區的土地利用;
b。規劃該地區的土地利用;除非區域土地規劃與中央政府的土地規劃有衝突,以後者為準。
2.區域土地委員會應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種。該地區地區土地委員會的所有主席;
b。區域政府任命的會員人數相等。
3.區域土地委員會應以議會規定的方式在其地區的每個地區土地委員會中代表。
11.地方政府的財務規定
1.設立地區政府時,政府應根據本《憲法》附表7制定出向地區政府無條件贈款的方案。
2.在政府的總體指導下並與區域政府協商,專家應制定分配給區域政府的財政撥款的公式。
3.寄往該地區的贈款可能會根據經濟和社會條件(例如人口和其他類似考慮因素)而發生變化。
4.還應建立一種機制,以在沒有合理原因的情況下中央政府無法向區域政府匯款。
12.文化多樣性的認識與資源的公平分配
1.每個地區政府必須承認並尊重該地區現有的不同文化。
2.區域政府應根據政府與區域政府協商制定的公式,確保區域內資源的公平分配。
13.國家文化遺產
議會應依法─
一種。憲報公佈的國家文化遺產;和
b。規定本段(a)項所指文化遺址的所有權和管理權。
14.總統接管地方政府
1.其中-
一種。高等法院裁定沒有遵守第12段的要求;
b。地方政府如此要求,這樣做符合公共利益;
C。該地區或烏干達已宣布進入緊急狀態;要么
d。地方政府的運作變得極為困難或不可能。
區域政府應由總統按照《議會法》規定的方式接管其行政管理,與根據本《憲法》第202條接管地區的行政管理類似。
2.在第(1)款所述的情況下,總統可在獲得議會三分之二議員批准的情況下,承擔地區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權力。
3.總統行使第(2)款中的行政和立法權的權力可以通過總統任命的人員或官員來行使;立法職能應通過制定法定文書來行使。
4.如果總統根據本款行使行使區域政府的立法權的權力,則總統無權制定本附表第3款所定義的文化事務法律。
5.除非獲得國會的長期批准,否則總統行使接管權力的期限不得超過九十天。
6.根據第(5)分段的任期屆滿時—
一種。總統應將該地區的行政管理移交給現任地區政府;要么
b。如果國會以不少於三分之二的國會議員的決議通過決議,決定目前的情況仍使現任地區政府無法恢復對該地區的管理,
一世。如果區域議會的任期未滿十二個月,則總統應促使在六十天內舉行一次新的區域議會的選舉;要么
ii。如果區域議會的任期未滿十二個月,則總統應繼續管理該區域,直到舉行下次選舉為止。
第六時間表。政府負責的功能和服務(第189條)
1.武器,彈藥和爆炸物。
2.國防,安全,維持治安。
3.銀行,銀行業務,本票,貨幣和匯兌控制。
4.根據本《憲法》,稅收和稅收政策。
5.國籍,移民,移民,難民,驅逐出境,引渡,護照和國民身份證。
6.版權,專利和商標以及所有形式的知識產權,公司組織的成立和監管。
7.土地,礦山,礦產,水資源和環境。
8.國家議會規定的國家公園。
9.公共假期。
10.國會可能決定的國家古蹟,古物,檔案和公共記錄。
11.對外關係和對外貿易。
12.貿易法規。
13.制定提供服務的國家計劃,並協調地方政府制定的計劃。
14.全國大選。
15.能源政策。
16.運輸和通訊政策。
16A。發展和升級國道。
17.國家人口普查和統計。
18.烏干達的公共服務。
19.司法機關。
20.國家標準。
21.教育政策。
22.國家調查和製圖。
23.產業政策。
24.森林和野生動植物保護政策和管理。
25.國家研究政策。
26.流行病和災害的控制和管理。
27.衛生政策。
28.農業政策。
29.與本附表提及的功能和服務有關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事項。
第七時間表。對地方政府的無條件補助(第193條)
無條件補助金是支付給地方政府以運行分散服務的最低金額。對於給定的財政年度,此金額等於上一財政年度就調整後的相同項目[2]支付給地方政府的費用,這些項目已針對一般價格變動進行了調整,加上或減去運行增減服務的預算成本;根據以下公式計算─
Y1 = Y0 + bY0 + X1
0
其中Y1是當前會計年度的最低無條件補助金;
Y0是上一財政年度的最低無條件撥款;
b是上一財政年度總價格水平的變化百分比(如果有);和
X1是當年運行增減服務的預算成本的淨變化。
就此公式而言,本會計年度應從1995/96會計年度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