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南共和國憲法

貝寧1990
前言
達荷美於1958年12月4日宣布成立共和國,並於1960年8月1日獲得國際主權。1975年11月30日成為貝寧共和國,1990年3月1日成為貝寧共和國,它已經歷了動盪自獨立以來的憲法和政治演變。只有贊成共和國的選擇權才是永久的。
政治制度和政府的接連不斷的變化並沒有削弱貝寧人民以自己的精神尋求維持其愛國主義形式的文明的文化,哲學和精神價值的決心。
因此,1990年2月19日至28日在科托努舉行的全國主動部隊全國會議使人民恢復了信心,從而允許民族和解和民主復興時代的來臨。
會議召開的第二天,
我們,貝尼尼斯人
重申我們對任何基於武斷,專制,不公正,腐敗,挪用公共資金,區域主義,裙帶關係,沒收權力和個人權力的政治制度的根本反對;
表示我們堅定地捍衛和維護我們在世界範圍內的尊嚴,並再次找到民主和捍衛人權的先驅者的地位和作用;
莊嚴申明我們對現行《憲法》的決心,以建立一個法律和多元民主的國家,在其中應保障,保護和促進基本人權,公共自由,人的尊嚴和正義,這是真正的必要條件每個貝寧人在時間和文化方面以及在精神方面的和諧發展;
重申我們對1945年《聯合國憲章》和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1981年《世界人權宣言》通過的《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所界定的民主和人權原則的依附。非洲統一組織,由貝寧於1986年1月20日批准,其規定構成了現行《憲法》和貝寧人法律的組成部分,其價值高於國內法;
申明我們將與所有在平等,對等利益和相互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原則的基礎上分享我們的自由,正義,人類團結理想的各國人民和平與友誼合作;
宣布我們對非洲統一事業的重視,並承諾不遺餘力地實現當地和區域一體化;
莊嚴地通過現行憲法,將其作為國家最高法律,並向其宣誓效忠,忠誠和尊重。
標題I.國家與主權
第1條
貝寧州應為獨立的主權共和國。
貝寧共和國的首都為波多諾伏。
國徽應為綠色,黃色和紅色的三色旗。員工旁邊是一條綠色條帶,代表整個高度,是長度的五分之二,兩條水平條帶相等:上面的一條為黃色,下面的一條為紅色。
共和國的國歌應為“ l\'AUBE NOUVELLE”。
共和國的座右銘是“FRATERNITÉ-JUSTICE-TRAVAIL”。
官方語言為法語。
國家印章應包括直徑為120毫米的圓盤,其中應顯示:
在正面,一頭獨木舟裝載著六顆五角星,它們在海浪中航行,高架上有一個弓,上面有一個箭頭,手掌形的箭頭由兩個交叉的“路線”支撐著,下面是一個帶有座右銘“FRATERNITÉ”的橡皮泥-JUSTICE-TRAVAIL”,圓圈內刻有“RépubliqueduBénin”字樣;
在背面,盾牌分為兩個相等的部分-旗形[綠色]的第一部分,標誌[G]的三種​​顏色的金[黃色]和第二刻角[紅色]的第二部分。盾牌被兩棵原生棕櫚樹所環繞,它們的樹幹交叉成X形。
貝寧紋章如下:
在第一季度的黃金中,有一個Somba堡壘;
在第二季度,銀幣是貝寧的本地星,也就是說,八角的蔚藍鹹水星與背景中的銀黑色光線成一定角度。
第三季度,銀色,一棵綠色的棕櫚樹上盛滿紅色果實。
在第四季度,銀色的黑貂(黑)船在蔚藍的大海上航行,其中有紅色的遊樂船(紅色)穿過該季度的線。
支持者:兩隻斑點的黑豹。
郵票:兩個黑色的聚寶盆,玉米穗從那裡出來。
座右銘:在砂帶上用黑色字母表示的“Fraternité-Justice-Travail”。
第二條
貝寧共和國應是不可分割的,世俗的和民主的。
其原則應是:人民政府,人民為人民服務。
第三條
國家主權屬於人民。人民的任何部分,任何社區,任何公司,任何政黨或政治協會,任何工會組織或任何個人都不得廢除該組織的行使。
主權應根據現行憲法(即國家最高法律)行使。
違反這些規定的任何法律,任何法定文本和任何行政行為均屬無效。因此,任何公民都有權針對被認為違憲的法律,文本和行為向憲法法院提出上訴。
第4條
人民應通過全民公決通過當選代表行使主權。行使全民投票的條件應由現行憲法和組織法確定。
憲法法院應考慮全民投票的正常性,並宣布其結果。
第5條
政黨應合作表達選舉權。他們應在《政黨憲章》規定的條件下組建並自由開展活動。他們必須尊重國家主權,民主,領土完整和國家世俗的原則。
第6條
選舉權應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秘密的。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選民應是年齡在18歲以上且完全擁有其公民和政治權利的所有貝寧人。
標題II。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7條
非洲統一組織1981年通過,貝寧於1986年1月20日批准的《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所宣布和保障的權利和義務,應是現行《憲法》和貝寧法律的組成部分。
第8條
人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國家負有尊重和保護它的絕對義務。這將保證他充分開花。為此,它應確保其公民享有平等的健康,教育,文化,信息,職業培訓和就業機會。
第9條
每個人都有權在其物質,時間和智力層面上發展和充分發展自己的人,但前提是他既不侵犯他人的權利,也不侵犯憲法秩序和良好舉止。
第10條
每個人都有文化權利。國家有責任維護和促進文明的民族價值觀,包括精神和文化傳統。
第11條
貝寧人國家的所有社區都應享有使用口頭和書面語言並發展自己的文化的自由,同時尊重他人。
國家必須促進相互交流的本國語言的發展。
第十二條
國家和公共當局應保證對兒童的教育,並應為此創造條件。
第十三條
國家應規定公立學校對青年的教育。小學教育是強制性的。國家應保證逐步免費進行公共教育。
第十四條
宗教機構和社區應能夠在青年教育方面平等合作。在國家的授權和控制下,世俗或地方私立學校均可開放。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私立學校可從國家補貼中受益。
第十五條
每個人都享有生命,自由,安全和人格完整的權利。
第十六條
除非根據針對他的指控之前頒布的法律,否則任何人都不得被逮捕或指控。
不得強迫任何公民流亡。
第十七條
任何被指控犯有非法行為的人,在公開訴訟期間應依法確定其罪名之前,應假定其無罪,在此期間,應向他保證自由辯護的一切必要保證。
行動或疏忽在實施時並未構成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因此不應譴責任何人。同樣,他所受到的處罰可能不會比實施犯罪時適用的處罰更為嚴厲。
第十八條
任何人都不得遭受酷刑,虐待,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任何人均無權阻止被拘留者或被告由其選擇的醫生檢查。
如果任何人不屬於現行刑法規定,則不得將其拘留。
除非根據裁判官的決定必須拘留他,否則任何人不得被拘留超過四十八小時。僅在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延長此延遲時間,並且不得超過八天。
第十九條
在行使職責時或行使職責時被認定對酷刑或虐待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為負有責任的個人或國家代理人或是否根據指示,依法予以處罰。
當收到的命令構成對人權和公共自由的嚴重侵犯時,應免除國家的任何個人或任何代理人的服從義務。
第20條
該住所不得侵犯。只能根據法律規定的形式和條件進行房屋訪問或搜索。
第21條
通訊和通訊的保密性應受法律保障。
第22條
每個人都有其財產的權利。除國家批准的用途以及以公正和必要的補償為交換外,任何人都不得剝奪其財產。
第23條
每個人都有尊重法律和法規所建立的公共秩序的思想,良心,宗教,信仰,見解和言論自由的權利。信奉宗教和表達信仰的行為應尊重國家的世俗性。
機構和宗教,哲學界應有權無障礙地發展。他們不受國家的監護。他們應自主管理和管理事務。
第24條
新聞自由應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證。在組織法確定的條件下,它應受視聽和通信高級管理局的保護。
第25條
國家應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承認和保障進出自由,結社,集會,遊行和示威的自由。
第26條
國家應確保每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區別出身,種族,性別,宗教,政治見解或社會地位。
法律規定男女平等。國家應保護家庭,特別是母親和兒童。它應照顧殘疾人和老年人。
第27條
每個人都有享有健康,令人滿意和持久環境的權利,並有捍衛環境的義務。國家應監督環境保護。
第28條
來自在國家領土內安裝的工廠和其他工業或家庭手工業單位的有毒廢物或污染物的存儲,處理和清除應受法律規範。
第29條
在國家領土上運輸,進口,儲存,掩埋和排放有毒廢物或外來污染物以及與之有關的任何協議,均構成對國家的犯罪。適用的製裁應依法律規定。
第三十條
國家應承認所有公民的工作權,並應努力創造條件,使享受這項權利有效,並應向工人保證為其服務或生產提供公正的補償。
第31條
國家應承認並保障罷工權。每個工人都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捍衛自己的權益,無論是單獨地,集體地還是通過工會行動。罷工權應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行使。
第32條
捍衛國家和共和國領土完整是每個貝寧人的神聖職責。
必須服兵役。履行這項義務的條件應由法律確定。
第33條
貝寧共和國的所有公民都有義務為共同利益而努力,履行其所有公民和職業義務,並繳納財政捐款。
第34條
每個貝尼內斯公民,無論是平民還是軍人,都有在所有情況下尊重《憲法》和既定的憲法秩序以及共和國法律和法規的神聖義務。
第35條
負責公職或當選政治職務的公民有責任以良心,能力,誠意,奉獻和忠誠為己任,以謀求共同利益。
第三十六條
每個貝尼尼斯人都有義務尊重和考慮自己的親戚,不得有任何歧視;並與其他國家保持關係,以便維護,加強和促進尊重,對話和相互寬容,以實現和平與民族凝聚力。
第37條
公共財產應神聖不可侵犯。每個Béninese公民都必須嚴格遵守並保護它。破壞,破壞,腐敗,挪用,毀壞或非法致富的行為應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予以製止。
第38條
國家應保護貝尼內斯公民在外國的權利和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貝寧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應享有與貝寧人相同的權利和自由,並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享有這一權利。它們必須符合《憲法》和共和國的法律法規。
第40條
國家有責任確保憲法的傳播和教學,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1981年的《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以及所有經正式批准和有關的國際文書的傳播和教導。人權。
國家必須將個人權利納入各種學術和大學學術週期的識字和教學計劃,以及武裝部隊,公安部隊和類似類別的所有教育計劃。
國家必須通過一切大眾傳播手段,特別是通過廣播和電視,平等地保證以民族語言傳播和教授這些相同的權利。
標題III。執行力
第41條
共和國總統為國家元首。他應由國家選舉產生,並體現民族團結。
他應是國家獨立,領土完整以及尊重《憲法》,條約和國際協定的保證人。
第42條
共和國總統應由直接普選產生,任期五年,只能連任一次。
無論如何,任何人都不能行使兩個以上的總統授權。
第43條
共和國總統的選舉應以兩輪單人多數投票進行。
第44條
除非:
他出生時是貝尼尼斯國籍,或者至少已經獲得十年資格;
他品德高尚,誠實正直。
他享有所有公民和政治權利;
申請候選人之日,他至少40歲,但不超過70歲;
他在大選之時居住在貝寧共和國境內;
他享有令人滿意的身體和精神健康狀況,並由憲法法院指定並宣誓就職的三名醫生組成的大學董事會正式核實。
第45條
共和國總統應以絕對多數票選出。如果在第一輪投票中未取得該票數,則應在延遲十五天后再進行第二輪投票。
在第二輪投票中唯一出現的候選人應該是在第一輪投票中獲得最多票數的兩名候選人。如果退出兩名候選人中的一個或兩個,則應在第一次投票後按其提出的順序提出下一個候選人。
在第二輪投票中獲得相對多數票的候選人,應宣布當選。
第46條
召集選民應由部長會議發布法令。
第47條
共和國總統選舉的第一輪投票應至少在總統任期屆滿之日前三十天,最多四十天進行。
共和國新任總統的任期自其前任任期屆滿之日起生效。
第48條
法律應確定合格的條件,候選人的介紹,投票的進展,投票的計數和宣布共和國總統選舉的結果。
法律應確定共和國總統的民事名單,並應確定要分配給共和國前總統的退休金。
但是,為了從現行《憲法》的頒布中算起,只有經民選的共和國總統才能從前款的規定中受益。
第49條
憲法法院應監督投票的定期性並核實投票結果。
共和國總統的選舉應成為臨時公告的主題。
如果在臨時宣布後五天內,其中一名候選人未曾有任何與選舉活動的常規有關的爭端提交法院書記官辦公室,則法院應宣布共和國總統已正式當選。
如有爭議,法院必須在臨時宣布後十天內作出裁決;其決定應傳達對選舉的最終宣布或廢除。
如果在等待的五天之內沒有提出任何爭議,並且憲法法院認為選舉沒有因任何性質的不正當行為而被廢止,則應宣布共和國總統的選舉在投票後的十五天內。
如被取消,則應在決定後的十五天內進行新一輪的投票。
第50條
如果共和國總統職位因死亡,辭職或永久性障礙而空缺,國民議會應重新召開會議,以其絕對多數成員對該案進行裁決。國民議會主席應將此事移交憲法法院,由其證明並宣布共和國總統職位空缺。共和國總統的職責,但第54條第3款,第58款[版式錯誤:法文下面的版式錯誤:“ 50”,第60、101和154條除外]應由總統臨時行使國民議會。
在宣布空缺的永久性質之後,至少應選舉三十天,最多選舉四十天。
如果向高等法院提起共和國總統的指控,則由憲法法院院長接任他的職務,憲法法院院長應行使共和國總統的所有職責,但各條所述的職責除外54第3、58、60、101和154段。
如果共和國總統不在領土,生病和休假,則由他指定的政府成員接任他的臨時職務,但應由他授權給他。
第51條
共和國總統的職責應與任何其他民選職務,所有公共職業-民事或軍事職務以及所有專業活動的行使相抵觸。
第52條
在履行職責期間,未經憲法法院事先授權,共和國總統和政府成員不得獨自或通過中介人購買或租賃與國家領土有關的任何東西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
從任期到任期屆滿,他們必須有義務向最高法院帳目委員會作出關於其財產和繼承的書面聲明。
他們不得參與為國家管轄範圍內或由其控制的行政部門或機構購買物資和授予合同。
第53條
共和國總統就職前,應宣誓:
“在上帝之前,祖先的民族的鬃毛[精神],在唯一的主權擁有者貝尼內斯人民之前;
“我是根據共和國法律當選的共和國總統,我莊嚴宣誓
尊重和捍衛貝尼內斯人民自由賦予自己的憲法;
忠實地履行國家賦予我的崇高職務;
為了使自己僅受普遍利益和對人權的尊重,才能奉獻我的全部力量來研究和促進共同利益,和平與民族團結;
維護國家領土的完整;
作為人民的忠實和忠誠的僕人在各地行事。
如有偽證,我應服從法律的嚴厲。”
宣誓書應由憲法法院院長在國民議會和最高法院面前接受。
第54條
共和國總統應為執行權的持有人。他將擔任政府首腦,並以這一頭銜確定並進行國家政治。他應行使法定權力。
他應配備公務員和武裝部隊。他應負責國防。
經國民大會諮詢後,他應任命政府成員;他應確定他們的特權,並終止其職責。
政府成員應對他負責。
政府成員的職責應與行使任何議會授權,與任何公共就業人員(包括文職或軍事人員)以及任何專業活動相抵觸。
除第60條和第115條所規定者以外,共和國總統的行為應由負責執行的部長簽字。
第55條
共和國總統應主持部長會議。
部長會議應專門審議:
決定國家總體政策的決定;
政府票據;
條例和法規。
第56條
共和國總統應任命憲法法院七名成員中的三名。
在國民議會主席的建議下,他應從部長會議中任命:最高法院院長,視聽和傳播高級當局院長以及國家秩序大臣。
他也應從部長會議中任命:最高法院成員,大使,特使,治安法官,一般官員和高級官員,以及由機構法確定名單的高級職務。
第57條
共和國總統應與國民議會議員同時享有法律倡議。
他應保證在國民議會主席將法律轉交給他後的十五天內頒布法律。
國民議會宣布緊急情況時,該期限應減少為五天。
在這些等待期屆滿之前,他應能夠要求國民議會重新審議該法律或其某些條款。不得拒絕第二次審議。
如果國民議會應在會議閉幕時,則該第二次審議應在下屆例會時自動進行。
組成國民議會的絕對多數成員應投票贊成第二次審議。如果在最後一輪投票之後,共和國總統拒絕頒布該法律,則憲法法院在國民議會主席提交意見後,應宣布該法律符合《憲法》的規定可以執行。
在本條第2款規定的十五日的公佈截止日期屆滿之時,既無宣布又無二讀要求的,應遵循相同的執行程序。
第58條
共和國總統在與國民議會主席和憲法法院院長協商後,應能夠就有關增進和加強人權的任何問題採取全民投票的主動權。區域或區域一體化,以及公共機構的組織。
第59條
共和國總統應確保法律的執行,並應通過司法裁決來保證法律的執行。
第60條
共和國總統具有赦免權。他應在第130條規定的條件下行使這項權利。
第61條
共和國總統應委任大使和特使前往外國大國;應當任命外國大國的大使和特使。
第62條
共和國總統為武裝部隊最高統帥。
他應從部長理事會任命高級國防委員會成員,並主持該理事會的會議。
國防高級委員會的組成,組織和運作應由法律確定。
第63條
共和國總統除了在武裝部隊中享有的捍衛領土完整的專門職能外,還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讓他們在國家的經濟發展和任何其他公共利益任務中進行合作。
第64條
希望成為共和國總統職位候選人的任何武裝部隊或公共安全人員必須先從武裝部隊或公共安全部門提出辭呈。
在這種情況下,利害關係人將能夠要求根據其軍團的規定獲得的權利的利益。
第65條
武裝部隊或公共安全人員推翻憲法制度的任何企圖均應視為違反職責和對國家和國家的犯罪,將受到依法懲處。
第66條
如果發生政變,政變,僱傭軍的侵略或任何武力行動,則制憲機構的任何成員均有權並有義務以任何方式提出上訴,以便重新建立憲法合法性,包括訴諸現有的軍事或國防合作協議。
在這種情況下,任何貝尼內斯人都不服從並組織自己去向非法當局支票,將構成最神聖的權利和最必要的職責。
第67條
共和國總統不得呼籲任何外國武裝部隊或警察干預國內衝突,但第66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第68條
當共和國的機構,國家的獨立,國家領土的完整或國際承諾的執行受到嚴重和立即的威脅時,而政治和憲法權力的正常運作將受到威脅或中斷時; 共和國總統在與國民議會主席和憲法法院院長協商後,應在部長會議內採取根據情況需要採取的特殊措施,否則,憲法將保障公民的權利暫停。
他應通過信息將此通知國家。
國民議會應在全體會議上召開特別會議。
第69條
所採取的措施應該受到旨在向公眾和憲法當局保證以最小的延遲完成其任務的手段的啟發。
國民議會應確定期限,在該期限之前,共和國總統不得採取特別措施。
第70條
共和國總統可將其某些權力委派給部長,但第54條第3、60、61、101、115、133和144條規定的權力除外。
第71條
國民議會可以請共和國總統或其政府成員行使政府職務。
共和國總統應親自或由他的一位部長在國民議會在場的情況下對這些問題作出回應,他應特別授權他。
在這種情況下,國民議會可以提出一項決議,以便向政府提出建議。
第72條
共和國總統應每年一次就國民狀況向國民議會講話。
他還可以隨時向國民議會講話。這些信息不應讓任何辯論讓步;但是,他們可能會建議大會的任務。
第73條
叛國罪,對大會的侮辱或對他的榮譽和誠實的侮辱,應保證共和國總統的個人責任。
第74條
共和國總統違反誓言時,將有叛國罪;在嚴重侵犯人權為特徵的情況下,應被確認為作者,合著者或共犯,或侵犯部分國家領土;或有害於維持有利於發展的健康,令人滿意,持久的環境的行為。
第75條
尤其是當共和國總統的個人行為違背良好舉止,或者被承認他是貪污,腐敗或違法行為的作者,共同作者或同謀時,將對他的名譽和誠實進行攻擊。豐富。
第76條
在國民議會就政府活動提出的問題,共和國總統在三十天內不得作出任何回應時,應侮辱國民議會。
第77條
在此期限之後,國民議會主席應將此嚴重缺陷提交憲法法院採取憲法行動。
憲法法院應在三天內作出裁決。應要求共和國總統在最短時間內,在所有情況下,在本屆會議結束之前,向國民議會提供答复。
在此期間屆滿之時,如果共和國總統未對法院的決定採取任何後續行動,則應將共和國總統彈each至高等法院,以侮辱國民議會。
第78條
根據本《憲法》第136條至第138條的規定,應起訴和懲處第74條和第75條所預期的行為。
標題IV。立法權
一,國家大會
第79條
議會應由稱為國民議會的單一議會組成,其成員應具有副總理的頭銜。
它應具有立法權,並應控制政府的行動。
第80條
代表由直接普選產生。任務期限為四年。他們可能會再次當選。每位代表均應代表整個國家,而任何強制性投票均應無效。
第81條
法律應確定國民議會議員的人數,資格條件,不相容規則以及規定空缺席位的條件。
憲法法院應對代表選舉的效力作出最高裁決。
武裝部隊或公共安全部門的任何希望成為人大代表的候選人都必須先從武裝部隊或公共安全部門提出辭呈。
在這種情況下,利害關係方將能夠要求根據其組織的規定獲得的權利的利益。
第82條
國民議會由總統領導,並由辦公室工作人員協助。他們應在該議會的《議事規則》規定的條件下在立法機關任期內選出。
在按照本《憲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條件擔任共和國總統的過渡期時,應根據《大會議事規則》替換國民議會主席的職務。
第83條
如果國民議會主席因死亡,辭職或任何其他原因而空缺,則大會應在空缺後的十五日內選舉新總統;否則,應在其《議事規則》規定的條件下整屆會議重新召開。
必要時,應根據該《議事規則》的規定,更換其他辦公室工作人員。
第84條
國民議會主席必須向國民議會說明其管理和活動,並向其提供可能要求他作出的任何解釋。
任何代表均可向大會主席就其活動和管理向大會主席提出書面或口頭問題。
國民議會可設立一個調查委員會,負責向其提出詳細報告。
根據本報告的條款,國民議會可要求其總統以三分之二多數辭職。
如果達到法定人數,大會主席應自動免職,同時保留副主席的職務。
國民議會應在十五日內選舉新總統。
第85條
如果在屆會開幕時未達到組成國民議會議員人數的一半加一的法定人數,則該屆會議應推遲至第二天。這樣,無論法定人數多少,討論都將是有效的。
第86條
大會會議只有在會議的通常地點舉行時才有效,除非發生不可預見的事件經憲法法院正式核實的情況。
國民議會辯論的整個報告應在《官方公報》上發表。
第87條
大會每年應自行召開兩次特別會議。
第一屆會議將於四月的第一個兩週開始。
第二屆會議應於10月的第二個雙週開放。
每次課程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88條
國民議會應由共和國總統在特別會議上召開會議,並應共和國總統的要求或由絕對多數議員代表提出特定議程。
特別會議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5天。一旦議程用完,國民議會可能會分手。
第89條
國民議會的議事應按照其根據《憲法》通過的《議事規則》進行。
議事規則應確定:
該辦公室的組成,運作規則以及其主席的權力和特權;
常設委員會的數目,指定方法,組成,作用和權限,以及應設臨時和臨時委員會的數目;
在控制政府行動的框架內建立議會調查委員會;
由國民議會主席授權的行政秘書長領導的行政服務組織;
大會會議期間代表的紀律;
除本《憲法》明確規定的那些表決方法外,其他表決方法也不同。
第90條
國民議會議員應享有議會豁免權。因此,在執行職務期間,不得跟隨,搜查,逮捕,拘留或審判代理人以徵求其發表的意見或投票。
除非在公然犯罪的情況下,否則在會議期間,只有得到國民議會的批准,才可以在刑事或懲教事務中跟踪或逮捕代表。
除非有公然犯罪,經授權的法律行動或最後定罪的情況,否則會議外的副手只有在獲得國民議會辦公室的批准後才能被逮捕。
如果國民議會要求以三分之二多數投票要求對代表進行拘留或追捕,則應中止。
第91條
代表應收取議會工資,由法律規定。
第92條
任何被任命為部長級職位的副手將自動失去其議會職權。換人的條件由法律規定。
第93條
代表投票權屬於個人。國民議會的《議事規則》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授權進行表決。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人可以接受超過一個任期的代表團。
二。大會與政府之間的關係
第94條
國民議會應將其會議議程和各委員會的議程通知共和國總統。
第95條
政府成員應有權參加國民議會會議。應代表,委員會的要求或他們自己的要求聽取他們的意見。
他們可以得到專家的協助。
第96條
國民議會應通過法律並同意稅收。
第97條
該法律應由國民議會以簡單多數通過。但是,應在以下條件下通過和修改本憲法賦予其組織法性質的法案:
提案或草案應僅在提案或草案存放在大會辦公室十五天后提交大會審議。
該案文只能由組成大會的大多數成員通過;
只有在憲法法院宣布其符合《憲法》之後,才能頒布組織法。
第98條
在法律範圍內的規則涉及:
公民權,公民權利和為公民行使公共自由而給予的基本保證;為了國防和公共安全的利益,對公民本人及其財產施加限制;
國籍,個人的州和法律權限,婚姻財產製度,遺產和饋贈;
記錄習慣法並使其符合《憲法》基本原則的程序;
確定罪行和罪行以及應適用的刑罰;
大赦;
所有級別的法院的組織和在這些法院之前遵循的程序;建立新的法院類別;治安法院,部長辦公室和司法輔助機構的法規;
各種性質的稅基,稅率和徵收方法;
貨幣發行系統;
共和國總統,國民議會和地方議會議員的選舉制度;
建立公共場所的類別[即,負責公共職責並受公共法律管轄的獨立機構];
《公職普通法》;
《軍事人員法》,《公安部隊和同盟法》(即與戰鬥人員提供的非戰鬥人員同等級別);
政府的一般組織;
領土的組織,行政通告的創建和修改(即地區)以及選舉區的分配;
包圍狀態和緊急狀態。
法律應確定基本原則:
國防機構的;
自由管理領土單位,其權限和資源;
教育和科學研究;
財產製度,房地產法律以及民事和商業義務;
企業的國有化和非國有化以及企業所有權從公共部門向私有部門的轉移;
勞動法,社會保障,工會組織權和罷工權;
權利轉讓和國家財產管理;
相互保險制度以及儲蓄和貸款機構;
組織的生產;
保護環境和保護自然資源;
運輸和電信系統的;
的刑罰制度。
第99條
財務法應確定國家的收支。
結算法應控制財務法的執行,並保留由最高法院法院法官進一步核查國家賬目的權利。
實施方案的法律應確定國家經濟和社會行為的目標。
第100條
除法律範圍內的事項外,還有規章性質。
在本《憲法》生效之前就這些事項達成的立法程序案文,可通過憲法法院發表意見後通過的法令予以修改。
第101條
宣戰書應經國民議會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國民議會不能適當開會時,宣戰決定應由共和國總統在部長會議上作出,共和國總統應立即將其通知國民。
在國民議會的建議下,部長會議應裁定圍困狀態和緊急狀態。
只能由國民議會批准將包圍狀態或緊急狀態延長十五天以上。
如果尚未要求國民議會作出決定,則在執行先前的圍困或緊急狀態之日起六十天內,未經圍困狀態或緊急狀態不得裁定其狀態。
第102條
為了執行其方案,政府可要求國民議會對一項法規進行表決,授權其在有限的時間內通過法令發布通常屬於該法規範圍的措施。這項授權只能由國民議會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批准。
該法令應在憲法法院的建議下在部長會議上發布。它們應自公佈之日起生效,但如果尚未在授權法案確定的日期之前將批准書提交大會,則它們將無效。
在本條第一款所述的期限屆滿之時,法令只能通過其立法範圍內的法規加以修改。
第103條
代表有權修改。
第104條
不在法律範圍內的決議,草案和修正案是不可接受的。
在[國民議會]辦公室適當審議後,國民議會主席應宣布不可受理。
如果該提議或修正案似乎違反了根據本《憲法》第102條所賦予的授權,則政府可以反對不可受理性。
如果對本條第1款和第3款有爭議,憲法法院應國民議會主席或政府的要求,在八日內作出裁決。
第105條
法案的發起應同時屬於共和國總統和國民議會議員。
在最高法院證實意見後,根據本《憲法》第132條要求,政府法案應在部長會議上審議,並交存國民議會辦公室。
法案和法案草案應在全體會議審議之前送交國民議會適當的委員會審查。
國民議會預算草案未經事先提交給國民議會辦公室,不得在委員會或全體會議上審議。
第106條
法案草案的討論應集中於委員會提出的案文。後者應政府的要求必須使國民議會了解與政府有分歧的觀點。
第107條
眾議院通過的決議和修正案將導致公共資源減少或增加或增加公共費用,則不得接受,除非附有增加收入的建議或同等的節省。
第108條
代表們可以以四分之三的多數表決決定將任何問題提交全民投票。
第109條
國民議會應在法律確定的條件下對撥款法案進行表決。國民議會應在10月會議開幕至少一周之前提交撥款法案。撥款法案必須提供全部支出所需的收入。
第110條
國民議會應對平衡預算進行表決。如果國民議會在12月31日之前尚未做出決定,則撥款法令的條款可以通過法令執行。
政府應在十五天之內將該事項提交給召開特別會議的國民議會批准。
如果國民議會在本屆特別會議結束時不對預算進行表決,則預算將由法令永久確定。
第111條
如果不能在預算年度開始之前頒布撥款法案,則共和國總統應立即向國民議會要求授權由“ douziemes provisoires”暫時管理國家的收支。
第112條
國民議會應根據組織金融法規定的方式規范國民賬戶。
在這項工作中,應由最高法院的尚貝里分庭協助,由該院負責有關收支和公共支出管理的所有查詢和研究,無論是對國庫管理,領土社區管理還是國家預算管理。依賴國家或接受國家控制的主管部門或機構。
第113條
政府有義務向國民議會提供所有關於國民議會的管理和活動的解釋。
國民議會關於政府行動的信息和控製手段應為:
依照第71條規定的串擾;
書面問題;
口頭問題,有或沒有辯論,無表決權;
議會調查委員會。
這些手段應在《國民議會議事規則》所確定的條件下行使。
標題V.憲法法院
第114條
憲法法院應是憲法事務中國家的最高管轄權。它應是法律是否符合憲法的法官,並應保障基本人權和公共自由。它應是機構運作和公共當局活動的監管機構。
第115條
憲法法院應由七名成員組成,其中四名由國民議會辦公室任命,三名由共和國總統任命,任期五年,只能連任一次。憲法法院成員的任職期限不得超過十年。
為了成為憲法法院的一員,除了具備專業能力的條件外,還必須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誠實。
憲法法院應包括:
具有至少十五年經驗的三名治安法官,其中兩人應由國民議會辦公室任命,一名應由共和國總統任命;
兩位具有至少十五年經驗的高級法學家,教授或執業律師,一位由國民議會辦公室任命,另一位由共和國總統任命。
兩位具有很高的專業聲譽,一位由國民議會辦公室任命,另一位由共和國總統任命。
憲法法院成員在其任期內不得撤職。未經公立憲法法院和最高法院辦公室聯席會議批准,不得起訴或逮捕他們,除非公然犯罪。在這種情況下,此事必須立即且最遲在四十八小時內移交給憲法法院院長和最高法院院長。
憲法法院法官的職責與政府議員的職務,行使任何選舉任務,與所有公共就業人員(包括文職或軍事人員),任何其他專業活動以及與任何政府職務不符。國家代表,但第50條第3款規定的情況除外。
一部組織法應決定憲法法院的組織和運作,所遵循的程序,尤其是對其上訴的期限以及其成員的豁免和紀律處分。
第116條
憲法法院院長由其同僚在法院的裁判官和法學家中選出,任期五年。
第117條
憲法法院應
強制規定:
組織法和一般法律在頒布之前是否合憲;
《國民議會議事規則》,視聽和傳播高級機關以及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其遵守《憲法》之前得到執行;
被視為侵犯基本人權和公共自由,以及一般而言侵犯個人權利的法律和法規的合憲性;
國家機構之間的特權衝突。
監督共和國總統選舉的定期性;審查異議;裁定它可能發現的不規則之處,並宣布投票結果;裁定全民投票的規則並宣布其結果;
在有爭議的情況下,以立法選舉的規則為準;
組成高等法院的法律部分,但其院長除外。
第118條
它有同等資格裁決第50、52、57、77、86、100、102、104和147條規定的情況。
第119條
憲法法院院長有權:
在第58條和第68條規定的情況下聽取共和國總統的誓言;
在第50條第3款規定的情況下穩定共和國總統的過渡期。
第120條
憲法法院必須在承認法案文本或對侵犯人權和公共自由的申訴後的十五天內作出裁決。但是,根據政府的要求,如果有緊急情況,該期限應縮短為八天。在這種情況下,將此事提交憲法法院將中止頒布法律的期限。
第121條
憲法法院應共和國總統或國民議會任何議員的要求,在頒布法律之前就法律的合憲性發表意見。
它應自動就法律和任何被視為侵犯基本人權和公共自由的法規文本的合法性發表意見。它應就侵犯個人權利的問題作出更一般性的決定,並且必須在八天內作出決定。
第122條
任何公民均可直接或通過在涉及法院的他所涉事項中援引違憲行為的程序向憲法法院投訴法律是否合法。這必須中止,直到憲法法院決定必須在三十天內達成。
第123條
頒布之前的組織法;在執行之前,必須先將《國民議會議事規則》,視聽和通信高級主管部門以及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議事規則提交憲法法院,由憲法法院就其是否符合憲法作出決定。
第124條
宣佈為違憲的規定不得頒布或執行。
憲法法院的決定不得上訴。
對於公共當局以及所有民事,軍事和管轄權當局來說,它們都必不可少。
標題VI。司法權
第125條
司法權應獨立於立法權和行政權。
它應由最高法院以及根據本《憲法》設立的法院和法庭行使。
第126條
正義應以貝尼內斯人民的名義提出。
法官在履行職責時僅應服從法律授權。坐臥的治安法官應不可移動。
第127條
共和國總統應擔任司法獨立的保證人。
他將得到治安高級理事會的協助。
第128條
治安法官上級理事會以治安法官紀律委員會為準。
治安高級理事會的組成,特權,組織和職能應由組織法確定。
第129條
地方法官由共和國總統根據海豹突擊隊的監護人,司法部長的任命,經地方法院上級議會的建議任命。
第130條
地方法院高級理事會應研究這些文件,並將其合理的意見轉交給共和國總統。
一,最高法院
第131條
最高法院是行政,司法和國家帳戶管理方面的國家最高法院。
在有關地方選舉中有爭議的事項上,它應具有同等的能力。
最高法院的決定不得上訴。
在執行權,立法權以及所有法院上,它們都必不可少。
第132條
政府應在所有行政和管轄權事項上與最高法院進行更廣泛的協商。
應國家元首的要求,它可在國民議會審查之前負責起草和修改所有立法和法規文本。
第133條
最高法院院長由共和國總統從國民議會主席的建議和法令中,從具有至少十五年專業經驗的裁判官和高級法學家中任命,任期五年。採取在部長會議上。
他在任期內不可撤離,只能連任一次。
最高法院院長的職能應與政府成員的資格,行使任何選舉授權,與公職人員或軍事人員,任何其他專業活動以及與任何其他職業活動相抵觸。國家代表處。
第134條
根據共和國總統的動議,根據共和國總統在部長會議上通過的法令,從具有至少十五年專業經驗的地方法官和高級法學家中任命分庭庭長。最高法院,並在裁判官上級理事會的建議下。
法律應確定最高法院治安法官的地位。
二。最高法院
第135條
高等法院應由憲法法院的院長(總統除外)以及由國民議會和最高法院院長選舉產生的六個代表組成。
高等法院應從其院長中選出。
一部組織法應確定其運作規則以及其遵循的程序。
第136條
高等法院有權因公然叛國罪,在行使職務時或在行使職務時犯下的違法行為而對共和國總統和政府成員進行審判。以便在陰謀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下判斷其同謀。
常規法院應有能力勝任其職務以外的違法行為,並應負刑事責任。
第137條
高等法院應以違法行為的定義和行為時的現行刑法所確定的刑罰為約束。
共和國總統和政府成員被起訴後作出的起訴決定,應根據國民議事規則規定的程序,由組成國民議會的代表三分之二多數投票通過。部件。調查應由對國民議會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上訴法院尚貝勒地方法官進行。
第138條
如果因叛國罪,對國民議會的侮辱以及對名譽和誠實的任何損害而被起訴,共和國總統和政府成員應被暫停執行職務。一經定罪,他們將喪失其辦公室。
標題VII。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第139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應對政府法案,法令或法令以及提交給它的私人法案發表意見。
具有經濟或社會性質的計劃的政府票據應強制性地徵求其意見。
共和國總統可就經濟,社會,文化,科學和技術性質的任何問題諮詢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可以採取建議的形式,主動提請國民議會和政府注意對經濟和社會秩序的改革,認為這與總的來說是一致的或相反的。利益。
根據政府的要求,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應指定其一名成員在國民議會委員會面前提出理事會對已提交政府票據或私人票據的意見。
第140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應從其主席和辦公室成員中選舉產生。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組成,組織和職能應由組織法確定。
第141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成員應收取會議費用和旅費津貼。
賠償額由部長會議通過的法令確定。
標題VIII。視聽和通信的權威
第142條
視聽和傳播高級委員會的任務是保障和確保新聞自由和保護,以及與法律有關的所有大眾傳播手段。
在信息以及政黨,社團和公民平等獲得新聞和傳播官方手段方面,它應密切注意道義學[倫理學]。
第143條
視聽通信高級機構的主席經國民議會主席協商後,由部長會議通過的法令任命。
視聽和傳播高級機構的組成,特權,組織和功能應由組織法確定。
標題IX。條約和國際協定
第144條
共和國總統應談判並批准條約和國際協定。
第145條
與國際組織有關的和平條約,條約或協定,涉及國家財政的和平條約,條約或協定,修改國家內部法律的條約,允許轉讓,交換或增加領土的和平條約,條約或協定僅可依法批准。
未經有關人口同意,不得轉讓,交換或增加領土。
第146條
如果憲法法院根據共和國總統或國民議會主席的意見而決定,一項國際義務允許一項違反《憲法》的條款,則只有在修訂《憲法》之後才能批准該條款。憲法。
第147條
依法批准的條約或協定一經出版,即具有高於法律的權力,且不得損害另一方在適用該協定或條約時的效力。
第148條
貝寧共和國可以與其他國家締結基於平等,相互尊重主權,互惠優勢和國家尊嚴原則的合作或結盟協議。
第149條
渴望實現非洲統一的貝寧共和國可根據第145條締結任何分區域或區域一體化協定。
標題X.領土單位
第150條
共和國的領土單位應依法律設立。
第151條
這些單位應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由民選理事會自由管理。
第152條
國家主權的任何支出均不計入其預算。
第153條
國家應基於民族團結,區域潛力和區域間均衡,監督所有領土單位的協調發展。
標題十一。改版
第154條
經部長會議作出決定後,修訂憲法的倡議應同時屬於共和國總統和國民議會議員。
為了予以考慮,修訂草案或修訂提案必須由組成國民議會的四分之三的議員投票通過。
第155條
除非經草擬的提案或提議,經組成大會的成員的五分之四多數同意,否則,修訂應在獲得全民投票批准後方可商定。
第156條
如果修改程序會損害領土的完整性,則不得制定或繼續進行修改程序。
共和製的政府形式和國家的世俗主義不得成為修改的對象。
標題十二。最終過渡條款
第157條
本憲法必須在全民公決通過後八日內頒布。
共和國總統必須就職;國民議會必須最遲於1991年4月1日召開會議。
共和國高級理事會和過渡政府應繼續行使其職能,直到建立新機構。
共和國總統的宣誓由共和國高級理事會主席在全體會議上接受。
國民議會應由共和國高級理事會主席在該理事會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成立。
第158條
在貝寧生效的法律直到建立新機構之前都應保持適用,但對新案文的干預除外,在新案文中沒有任何與本《憲法》相抵觸的情況。
第159條
本憲法應提交全民公決。
無論是通過共和國高級理事會投票通過的法律,還是通過部長理事會發布的法令,均應採用適用該協議的必要安排。本憲法賦予憲法法院的特權應由共和國高等法院行使,直到建立新機構為止。
第160條
本法律應作為貝寧共和國憲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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