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利垂亞憲法

厄立特里亞1997
前言
我們厄立特里亞人民為我們的權利和共同命運共同奮鬥:
以永恆的謝意,感謝我們成千上萬的烈士,為我們的權利和獨立事業犧牲了自己的生命,在漫長而英勇的爭取解放的革命鬥爭中,為我們的厄立特里亞愛國者的勇氣和堅毅精神;在我們的烈士和戰鬥人員遺贈的團結與正義的堅實基礎上;
意識到在所有厄立特里亞人的長期鬥爭中實現的自由,團結,和平,穩定與安全的基礎上,建立強大而先進的厄立特里亞是所有公民的神聖職責,我們必須珍惜,維護和發展這一傳統;
認識到要建設先進國家,必須在我們爭取獨立的革命鬥爭中培育並幫助我們取得勝利的團結,平等,對真理和正義的熱愛,自力更生和努力工作。成為我們國家價值觀的核心;
讚賞這一事實,為了我們社會的發展和健康,我們有必要繼承和改善傳統的基於社區的援助和博愛,對家庭的熱愛,對長者的尊重,相互尊重和考慮;
深信通過公民的參與和對公民的需求和利益的回應建立民主秩序,可以保證承認和保護公民的權利,人的尊嚴,平等,平衡發展以及物質和物質的滿足公民的精神需求,是經濟增長,社會和諧進步的基礎;
注意到厄立特里亞婦女英勇地參與這種鬥爭所產生的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礎上的爭取獨立,人權和團結的鬥爭,將為我們致力於建立一個男女平等的社會奠定不可動搖的基礎。在相互尊重,團結和平等的基礎上進行互動;
希望我們通過的憲法將是我們與政府之間的盟約,我們將根據我們的自由意志建立盟約,以此作為在今世後代和睦相處,實現正義與和平的手段民主,民族團結和法治;
今天,1997年5月23日,這個歷史性的日子,在民眾的積極參與下,通過制憲議會批准並鄭重批准了《憲法》,將其作為我國主權和獨立國家厄立特里亞的基本法律。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厄立特里亞國及其領土
1.厄立特里亞是建立在民主,社會正義和法治原則基礎上的主權和獨立國家。
2.厄立特里亞領土包括其所有領土,包括由公認邊界劃定的島嶼,領海和領空。
3.在厄立特里亞國,人民享有主權,應根據本憲法的規定行使主權。
4.厄立特里亞政府應通過民主程序建立,以代表人民的主權,並應具有健全的機構,能夠容納民眾的參與,並成為可行的民主政治秩序的基礎。
5.厄立特里亞是一個統一的國家,分為地方政府單位。這些單位的職權由法律決定。
第二條憲法的管轄權
1.本憲法是厄立特里亞人民主權的法律表示。
2.本《憲法》闡明了國家所依據的原則以及應作為國家指導的原則,並確定了政府的組織和運作。它是政府合法性的來源,也是保護公民和公正行政的權利,自由和尊嚴的基礎。
3.本《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律,是國家所有法律的出處,一切違反其文字和精神的法律,命令和行為均無效。
4.國家所有機關,所有公共和私人協會和機構以及所有公民應受《憲法》的約束並忠於《憲法》,並應確保其得到遵守。
5.本《憲法》應成為灌輸憲法文化和啟發公民尊重基本人權和義務的基礎。
第三條公民身份
1.由厄立特里亞父親或母親所生的任何人在出生時都是厄立特里亞人。
2.任何外國公民均可依法獲得厄立特里亞公民身份。
3.有關公民身份的細節應受法律規範。
第4條:國家符號和語言
1.厄立特里亞國旗應為綠色,紅色和藍色,並帶有金黃橄欖葉。旗幟的詳細說明應由法律決定。
2.厄立特里亞應有國歌和紋章,以反映其人民的歷史和願望。國歌和徽章的細節由法律決定。
3.保證所有厄立特里亞語的平等。
第5條:性別參考
在不考慮本憲法中有關性別的任何規定的措詞的情況下,其所有條款均應同樣適用於兩種性別。
第二章 國家目標和指導原則
第六條國家統一與穩定
1.人民和政府在厄立特里亞多樣化的背景下努力建立一個團結和先進的國家時,應遵循基本原則“多樣性統一”。
2.國家應通過所有公民的參與,通過鼓勵民主對話和民族共識來確保國家穩定與發展;並為民族團結與社會和諧奠定牢固的政治,文化和道德基礎。
3.國家應通過建立適當的參與機構來確保和平與穩定的條件,以保證並促進公平的經濟和社會進步。
第七條民主原則
1.厄立特里亞國的基本原則是保證其公民廣泛和積極地參與該國的所有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
2.禁止任何侵犯婦女人權或限製或以其他方式妨礙其作用和參與的行為。
3.應建立適當的機構,以鼓勵和發展人們的主動性和社區參與度。
4.根據本《憲法》的規定和據此制定的法律,向所有厄立特里亞人(不加區別)保證有平等機會參加該國任何領導職務。
5.政府及所有組織和機構的事務行為應負責和透明。
6.所有政治,公共協會和運動的組織和運作均應遵循民族團結與民主的原則。
7.國家應創造必要條件,以發展由自由和批判性思維,寬容和民族共識界定的民主政治文化。
第八條經濟和社會發展
1.國家應努力創造機會,確保公民享有社會正義和經濟發展的權利,並滿足其物質和精神需求。
2.國家應努力在全國范圍內實現平衡和可持續的發展,並應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手段,通過參與使所有公民以可持續的方式改善其生活。
3.為了子孫後代的利益,國家應負責管理所有土地,水,空氣和自然資源,並確保以平衡和可持續的方式對其進行管理;為創造正確的條件以確保人民參與保護環境。
第九條:民族文化
1.國家應負責創造和促進有利於發展能夠表達厄立特里亞人民的民族認同,統一和進步的民族文化的條件。
2.國家應鼓勵社區團結,愛心和尊重家庭的價值觀。
3.國家應促進藝術,科學,技術和體育的發展,並應創造有利於個人在自由的氛圍中工作並展現其創造力和創新能力的環境。
第10條司法制度
1.厄立特里亞的司法制度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獨立,主管和負責。
2.法院應在司法系統中運作,該司法系統應能作出迅速而公正的判決,並應為所有人所理解並易於理解。
3法官應不受腐敗或歧視之害,在作出判決時,不得區分任何人。
4.國家應鼓勵通過調解,調停或仲裁公平地在庭外解決爭端。
第11條:合格的民政服務
1.厄立特里亞公務員制度應設有高效,有效和負責的行政機構,專門為人民服務。
2.所有行政機構在提供有效和公平的公共服務時,應避免腐敗,歧視和拖延。
第十二條:國防和安全
1.厄立特里亞的國防和安全部隊應效忠並遵守憲法和根據其成立的政府。
2.國防和安全部隊是社會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應具有生產力和對人民的尊重。
3.國防和安全部隊應有能力,並應依法受追究責任。
4.厄立特里亞的國防和安全取決於人民及其積極參與。
第十三條外交政策
厄立特里亞的外交政策基於尊重國家主權和獨立以及促進區域和國際和平,合作,穩定與發展的利益。
第三章 基本權利,自由和義務
第十四條:法律上的平等
1.法律規定人人平等。
2.不得因種族,族裔,語言,膚色,性別,宗教,殘疾,年齡,政治觀點,社會或經濟地位或任何其他不當因素而歧視任何人。
3.國民議會應制定法律,以協助消除厄立特里亞社會中存在的不平等現象。
第十五條:生命和自由權
1.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
2.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自由。
第十六條人格權
1.所有人的尊嚴均不可侵犯。
2.任何人均不得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3.任何人不得被奴役或奴役,也不得要求任何人從事未經法律授權的強迫勞動。
第十七條逮捕,拘留和公平審判
1.任何人均不得根據正當法律程序逮捕或拘留。
2.任何人不得因其行為或不作為在犯罪時不構成刑事犯罪而受到審判或定罪。
3.應以其所理解的語言將逮捕或拘留的理由以及與逮捕或拘留有關的權利告知每個被捕或拘留的人。
4.每個被拘留的人應在被捕後四十八(48)小時內被帶到法院,如果不可能的話,應在其後儘快將其拘留,此人不得被拘留在沒有法院授權的情況下超出此期限的拘留。
5.每個人均有權向法院請求人身保護令令。逮捕官員未將被捕者帶到法院並提供逮捕理由的,法院應接受請願書並下令釋放囚犯。
6.每個被控犯罪的人都有權得到法院的公正,迅速和公開的審判;但是,前提是這樣的法院可能出於道德或國家安全的原因而將新聞界和公眾排除在審判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而這在公正民主的社會中可能是必要的。
7.除非被法院裁定有罪,否則被指控犯罪的人應被認為是無辜的,不應受到懲罰。
8.被告定罪的,他有權提出上訴。任何人均不得對已作出判決的任何刑事罪行再次受審。
第十八條隱私權
1.每個人都應享有隱私權。
2. a。沒有合理的理由,任何人都不得進行身體搜身,也不得進入或搜查其房屋,也不得乾擾其通訊,通信或其他財產。
b。除非有可能的原因,否則不得出示搜查令,除非有誓言支持,尤其是描述被搜查的地點以及被扣押的人或物。
第十九條:自由的共識,宗教,表達意見,行動,組裝和組織
1.人人有權享有思想,良心和信仰的自由。
2.每個人都有言論和表達自由,包括新聞和其他媒體的自由。
3.每個公民都有權獲得信息。
4.每個人都應有權練習任何宗教並表現出這種做法。
5.人人有權集會並與他人一起和平示威。
6.每個公民都有權為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目的組建組織。
7.每個公民均有權從事任何合法職業,或從事任何職業或行業。
8.每個公民都有權在厄立特里亞境內自由移動或在其任何部分定居和定居。
9.每個公民均有權離開和返回厄立特里亞,並有權得到護照或任何其他旅行證件。
第二十條選舉權和選舉權
符合選舉法要求的每個公民都有權投票和尋求選舉。
第二十一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和責任
1.每個公民均有權平等獲得公共資助的社會服務。國家應在其資源範圍內努力為所有公民提供健康,教育,文化和其他社會服務。
2.國家應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確保所有公民,特別是處境不利者的社會福利。
3.每個公民均有權自由參加任何經濟活動並從事任何合法業務。
4.國家和社會有責任根據需要確定,保護和發展並遺留下子孫後代的歷史文化遺產;並為藝術,科學,技術和體育的發展奠定必要的基礎,從而鼓勵公民參與這種努力。
5.國民議會應制定法律,以保障和保障公民的社會福利,勞工的權利和條件以及本條所列的其他權利和責任。
第22條家庭
1.家庭是社會的自然和基本單位,有權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護和特別照顧。
2.具有法定法定年齡的男人和女人,應徵得他們的同意,有權不受任何歧視地自由結婚和建立家庭,在所有家庭事務中,他們應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3.父母有權利和義務對孩子進行適當的照顧和關愛;反過來,兒童也有權利和義務尊重父母並維持他們的老年。
第23條財產權
1.在不違反本條第二條的規定的前提下,任何公民均有權在厄立特里亞任何地方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取得和處分財產,並將其遺贈給其繼承人或遺贈人。
2.厄立特里亞領土表面之下和之上的所有土地和所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公民在土地上的利益應由法律確定。
3.國家可以為國家或公共利益謀取財產,但應支付公正的賠償,並應按照適當的法律程序。
第24條。行政救濟
1.任何有行政問題的人均有權得到有關行政官員的認真聽取意見,並有權從他們那裡得到迅速而公正的答复。
2.任何人的權利或利益受到干擾或威脅的行政問題,均應尋求適當的行政補救。
第25條公民義務
所有公民都有義務:
1.效忠厄立特里亞,努力發展厄立特里亞,促進其繁榮;
2.準備保衛國家;
3.做好國民服務工作;
(四)促進民族團結;
(五)尊重和捍衛憲法;
6.尊重他人的權利;和
7.遵守法律要求。
第二十六條:基本權利和自由的限制
1.本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只有在為了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國家經濟福祉,健康或道德的利益而加以預防的範圍內,才能預防公共秩序或犯罪或為了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2.任何規定限製本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法律都必須:
一種。符合民主和正義原則;
b。具有普遍適用性,並且不否定有關權利或自由的基本內容;
C。指明這種限制的可確定程度,並確定要求實施這種限制的權力所依據的條款。
3.本條第1款的規定不得用來限制第14條第1款和第2款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15; 16; 17(2),(5),(7)和(8);和本《憲法》第19(1)條。
第二十七條緊急狀態
1.在戰爭,外部入侵,內亂或自然災害威脅到公共安全或國家安全或穩定的時候,總統可通過在《官方公報》上發表的聲明宣布厄立特里亞處於緊急狀態或其任何部分。
2.除非得到國民議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的投票通過的決議批准,否則本條第一款所指的聲明將不生效。國民議會開會時所作的聲明應在其發表後兩天內提出,否則,應召集國民議會在其發表後三十天內開會並審議該聲明。
3.國民議會根據本條第2款批准的聲明自該批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繼續有效。國民議會可通過全體會員國三分之二多數的決議,將對宣言的批准延長一次,為期三個月。
4.國民議會可隨時通過決議撤銷其根據本條規定批准的宣言。
5.宣布緊急狀態或根據緊急狀態採取的任何措施或製定的法律不得:
一種。暫停第14條第1款和第2款;16; 17(2);以及《憲法》第19(1)條;
b。赦免或赦免在國家權力下行事的任何人;要么
C。在沒有外部入侵或內亂的情況下實行戒嚴。
第二十八條: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執行
1.國民議會或任何下級立法機關不得制定任何法律,行政機關和政府機構不得採取任何廢除或剝奪本《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行動,除非得到本《憲法》授權。任何違反法律或行動的行為都是無效的。
2.任何受屈的人聲稱被剝奪或侵犯了本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或自由,應有權向主管法院提出申訴。如果確定基本權利或自由遭到剝奪或侵犯,法院有權作出所有必要的命令,以確保請願人享有基本權利或自由,並且申請人遭受損害,其中包括金錢補償金。
第二十九條剩餘權利
本章列舉的權利不應排除本憲法精神和基於社會正義,民主和法治的社會原則所產生的其他權利。
第四章 全國大會
第三十條人民代表
1.所有十八歲或以上的厄立特里亞公民均有權投票。
2.國民議會應制定一項選舉法,以確保厄立特里亞人民的代表權和參與權。
第三十一條國家大會的設立和期限
1.應當設立一個國民議會,由國民議會擔任最高代表和立法機構。
2.國民議會由人民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
3.國民議會議員應由有資格投票的所有公民秘密投票選出。
4.國民議會議員是整個厄立特里亞人民的代表。在履行職責時,他們受制於《憲法》的目標和原則,人民和國家的利益及其良心。
5.國民議會第一屆會議應在大選後一個月內舉行。國民議會的任期為第一屆會議之日起五年。在緊急狀態下無法舉行大選的情況下,國民議會可通過不少於三分之二全體議員投票通過的決議,將國民議會的任期延長至不超過六個月。
六,國民議會議員的資格和選舉,議員席位空缺的條件及其他有關事項,應由法律決定。
第三十二條國家大會的職權
1.根據本《憲法》的規定:
一種。國民議會有權制定法律並通過有關厄立特里亞的和平,穩定,發展和社會正義的決議;
b。除非根據本憲法和國民議會頒布的法律的授權,任何人或組織均無權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
2.國民議會應受《憲法》的目標和原則的約束,並應努力實現其中規定的目標。
3.國民議會應批准國家預算並製定稅法。
4.國民議會應依法批准國際協定。
5.國民議會有權批准政府借款。
6.國民議會應批准和平,戰爭或國家緊急狀態。
7.國民議會有權監督法律的執行。
8.國民議會有權在全體議員中以其全體議員的絕對多數票選出任期五年的總統。
9.國民大會可根據本公約第41條第6款(a),(b)和(c)項的規定,以全體會員國三分之二的多數票對總統進行彈each或彈each並指控總統。他的任期結束。
10.國民議會有權根據本《憲法》批准任命。
11.國民議會應設立一個常設委員會處理公民請願。
12.國民議會有權制定所有此類法律並通過所有決議,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並設立其認為適當的常務委員會或特設委員會,以履行其憲法責任。
第33條。立法草案的批准
國民議會批准的任何法律草案均應移交總統,總統應在收到總統之日起三十天內簽署並在官方公報上公佈。
第三十四條國民大會主席
1.國民議會在其第一屆會議的第一次會議上,應以其全體成員的絕對多數票選舉產生一個任期五年的主席。
2.國民議會主席應召集國民議會所有會議並主持會議,並在休會期間協調和監督常務委員會和特設委員會的運作以及國民議會秘書處。
3.國民議會主席可由國民議會所有議員的絕對多數票代替。
第三十五條宣誓
國民議會的每位議員均應宣誓:
我........................發誓.................. ..我將忠實並值得厄立特里亞人民對我的信任;我將維護和捍衛厄立特里亞憲法;我將盡我最大的能力和良知盡我的力量,促進我國的統一與發展。
第三十六條國家大會的程序規則
1.國民議會應舉行例會,並應決定其時間和期限。
2.國民議會應總統,主席或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一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3.國民議會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五十。
4.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任何提議由國民議會決定的問題均應由出席並參加表決的人以多數票決定,如票數相等,則主席可以投決定票。
5.國民議會應發布有關其運作和任務,常務委員會和特設委員會及其秘書處的組織的規則和條例,以及有關其成員的行為守則和業務透明度的規則。
第三十七條國家大會辦公室及其委員會的權力
1.國民議會應在其主席的領導下設有秘書處,由秘書處向國民議會及其委員會提供服務。
2.根據第32條第12款的規定設立的各個委員會有權召集任何人出庭宣誓,或宣誓提供文件。
第三十八條國民大會成員的職責,免責和特權
1.國民議會的所有議員都有責任維持其崇高的聲譽,並作為人民的謙卑僕人行事。
2.國民議會議員不得以任何罪行被起訴,除非他被公然逮捕。但是,在認為有必要提高其豁免權的情況下,可根據國民議會確定的程序對此類成員起訴。
3.國民議會議員在國民議會或其委員會任何會議上所作的陳述或提出的陳述,或在國民議會以外作出的任何與他的職責有關的言論或陳述,均不得被起訴或以其他方式負責作為其成員。
4.國民議會議員的職責,責任,豁免和賠償應依法確定;所有成員均有權獲得此類豁免的保護。
第五章行政
第三十九條總統: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
1.厄立特里亞總統是厄立特里亞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也是厄立特里亞國防軍總司令。
2.行政權歸屬總統,總統應根據本《憲法》規定與內閣協商行使職權。
3.總統應確保尊重憲法;國家的完整性和尊嚴;公共服務的有效管理;以及全體公民的利益和安全,包括享有本《憲法》所承認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第40條資格是總統辦公廳的資格
希望成為厄立特里亞總統職位候選人的國民議會議員應在出生時成為厄立特里亞公民。
第41條。總統的選舉和任期
1.總統應從國民議會議員中以絕對多數票選出。總統職位的候選人必須由國民議會所有議員至少20%的投票提名。
2.總統的任期應為五年,與選舉他的國民議會的任期相等。
3.不得選舉任何人擔任總統職務超過兩個任期。
4.當總統任職者因任職人員死亡或辭職或本條第6款列舉的原因而空缺時,國民議會議長應擔任總統職務。在另一位總統當選前任主席之前,主席應擔任代理總統不超過三十天。
5.根據本條第3款的目的,根據本條第4款被選舉為總統的人的任期不應視為完整任期。
6.出於以下原因,可以通過國民議會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投票免除總統的職務:
一種。違反憲法或嚴重違反法律;
b。以使總統的職權或榮譽受到嘲笑,蔑視和侮辱的方式行事;和
C。由於身體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法履行其職務。
7.國民議會應確定選舉和罷免總統的程序。
第四十二條總統的權力和義務
總統具有以下權力和職責:
1.每年一次,在國民議會上發表關於國家狀況和政府政策的演講;
(二)在不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況下,宣布緊急狀態,並在需要國防的情況下宣布戒嚴;
3.召集國民議會召開緊急會議,並向緊急會議提出他的看法;
(四)在國民議會批准的《官方公報》法律上簽字並發表;
(五)確保執行國民議會的法律和決議;
6.談判並簽署國際協議並下放這種權力;
7.經國民議會批准,任命部長,專員,審計長,國民銀行行長,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以及本《憲法》或其他任何其他規定所要求的其他人總統任命的法律;
8.根據司法服務委員會的提議並經國民議會批准,任命最高法院的法官;
9.根據司法服務委員會的提議任命下級法院的法官;
10.任命和接待大使和外交代表;
11.任命武裝部隊和安全部隊的高級成員;
12.在不違反第27條第5款(b)項規定的情況下,判處死刑並給予赦免或大赦;
13.與公共服務管理局協商,建立對厄立特里亞進行善政所必需或有利的政府各部委,並予以解散;
14.主持內閣會議並協調其活動;
15.向國民議會提出立法建議和國家預算;
16.與有關組織和個人協商,向厄立特里亞公民,居民和朋友授予獎牌或其他榮譽。
17.在不違反第52條第1款的規定的情況下,罷免由他任命的任何人。
第43條:來自民事和刑事程序的豁免
1.擔任總統職務的任何人不得是:
一種。在任何民事訴訟中均被起訴,除非該訴訟涉及以其以總統身份正式進行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對國家提起訴訟;
b。被指控犯有任何刑事罪行,除非根據本協議第41條第6款(a)項和(b)項對其進行彈with和起訴。
2.總統撤職後,任何法院均不得就其以總統身份進行的任何行為在任何民事訴訟中針對他採取任何行動。
第44條前任主席應享有的特權
法律應規定給予前任總統的特權。
第45條宣誓
總統當選後,宣誓如下:
我........................發誓.................. ..我將維護和捍衛厄立特里亞憲法,並將盡我最大的能力和良知努力為厄立特里亞人民服務。
第46條。
1.由總統主持的部長級內閣。
2.總統可從國民議會議員中或非國民議會議員中選出部長。
3.內閣應協助總統:
一種。指導,監督和協調政府事務;
b。研究並編制國家預算;
C。研究並準備法律草案提交國民議會;
d。研究並製定政府的政策和計劃。
4.總統應就與內閣成員及其辦公室秘書處有關的組織,職能,運作和行為守則發布規則和條例。
第47條部長級問責制
1.所有內閣大臣應負責:
一種。分別交給總統管理自己的部委;和
b。通過總統集體交給國民議會,以管理內閣的工作。
2.國民議會或其委員會可通過總統府召集任何部長出席會議,向他詢問其部的運作情況。
第六章 司法行政
第48條司法機構
1.司法權應歸屬於最高法院和依法設立的其他下級法院,並應根據本憲法和根據其頒布的法律以人民的名義行使。
2.法院在行使司法權力時,不受任何個人或機構的指示和控制。法官應僅服從法律,依法確定的司法行為守則以及其良知。
3.法官在行使司法職能過程中不應對任何行為承擔任何訴訟責任。
4.國家所有機關應向法院提供必要的協助,以保護其獨立性和尊嚴,以便它們可以根據本《憲法》的規定和根據其頒布的法律適當有效地行使其司法權。
第49條最高法院
1.最高法院為萬不得已的法院;並由首席大法官主持。
2.最高法院應具有:
一種。解釋本《憲法》以及政府頒布的任何法律或政府採取的任何行動是否合憲的唯一管轄權;
b。根據國民議會第41條第6款第(a)項和第(b)項的規定對總統被彈each的總統進行聽證和裁決的唯一管轄權;和
C。根據法律向下級法院提起的審理和判決案件的權力。
3.最高法院應確定其內部組織和運作。
4.最高法院的法官任期和人數由法律決定。
第五十條:較低的法院
下級法院的權限,組織和職能及其法官的任期由法律決定。
第51條宣誓
每位法官應宣誓以下誓言:
我........................發誓.................. ……我將根據《憲法》及其所製定的法律進行裁決,並且我將行使賦予我的司法權,但僅應遵守法律和我的良心。
第52條。從辦公室撤消法官
1.根據本條第2款關於身體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規定,只有法官根據司法服務委員會的建議,才可在總統任期屆滿前罷免法官,違反法律或違反司法行為守則。
2.司法服務委員會應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調查是否應罷免法官。如果司法服務委員會決定罷免法官,則應向總統提出建議。
3.院長可應司法服務委員會的建議,暫停接受調查的法官的職務。
第53條司法部門委員會
1.應設立一個司法服務委員會,負責提出有關徵聘法官及其服務條款和條件的建議。
2.司法服務委員會的組織,職權由法律決定。
第54條:總則
應當設有總檢察長,其權力和職責應由法律確定。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55條。審計長
1.應設有審計長,審計長對政府的收入和支出以及其他財務運作進行審計,並每年向國民議會報告其調查​​結果。
2.審計長由總統在國民議會批准下任命,任期五年,對國民議會負責。
3.審計長的詳細組織,職權應由法律確定。
第56條國家銀行
1.應該有一個國家銀行,該銀行履行中央銀行的職能,控制金融機構並管理本國貨幣。
2.國民銀行應由行長在國民議會批准下任命一名行長。應設有董事會,其成員應由總統任命。
3.國家銀行的詳細組織,職權由法律決定。
第57條。民政管理
1.應設立一個公務員管理部門,負責公務員的徵聘,甄选和離職,並確定其僱用的條款和條件,包括其權利和義務以及其行為守則公務員。
2.公務員行政管理部門的詳細組織,職權和職責由法律確定。
第58條選舉委員會
1.應設立一個獨立運作,不受干擾的選舉委員會,該選舉委員會應根據選舉法,確保舉行自由公正的選舉並管理其執行;決定選舉過程中提出的問題;制定和實施與選舉和其他民主程序有關的公民教育計劃。
2.總統應在國民議會批准下任命選舉專員。
3.選舉委員會的詳細組織,職權應由法律決定。
第59條憲法修正案
1.總統或國民議會全體議員的50%可以提出並提出修正本憲法任何規定的提議。
2.本《憲法》的任何規定可作如下修改:
一種。國民議會以其全體成員四分之三多數的投票權提出修正案時,參考將要修正的《憲法》具體條款;和
b。在提出此類修正案一年後,國民議會經審議後,以全體成員的五分之四多數票再次批准同一項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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