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1991(2003年修訂)
前言
多民族的老撾人民在這片心愛的土地上已經存在和發展了數千年。從14世紀中葉開始,在潮發N時期,我們的祖先建立了統一的巷X國,並將其建設為繁榮的土地。自18世紀以來,老撾土地屢屢受到外部勢力的威脅和入侵。我們的人民增強了其祖先的英雄氣概和不屈不撓的傳統,並持續不斷地爭取獲得獨立和自由。
自1930年代以來,在前印度支那共產黨和現任老撾人民革命黨的正確領導下,多民族的老撾人民進行了艱苦而艱苦的鬥爭,充滿了巨大的犧牲,直到他們成功粉碎了統治和壓迫的鎖殖民和封建政權徹底解放了該國,並於1975年12月2日建立了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從而開闢了一個新時代-一個真正的國家獨立和人民自由的時代。
解放國家以來的幾年中,我們的人民共同執行了捍衛和建設國家的兩項戰略任務,特別是進行改革,以動員國內資源來維護人民的民主政權和為走向社會主義創造條件。
現在,在這個新時期,社會生活要求國家必須擁有憲法。該憲法是我國人民民主政權的憲法。它承認我們人民在爭取民族解放[和]保護和建設國家[]的鬥爭中取得的巨大成就,[它]確定了政治制度,社會經濟制度,國家安全制度,國防制度新時期的外交事務,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機關的組織製度。這是我國歷史上第一次在國家基本法中確定了人民的自決權。
該憲法是全國人民討論進程的成果。它反映了民族共同體的長期願望和堅定決心,以共同努力實現使老撾成為一個和平,獨立,民主,團結與繁榮的國家的目標。
第一章政治制度
第1條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是一個獨立的國家,在其領海和領空擁有主權和領土完整。它是一個屬於所有多民族人民的統一國家,是不可分割的。
第二條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是人民民主國家。所有權力屬於人民,人民為人民所有,並為之行使,並以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為主要組成部分,為各個社會階層的多民族人民謀福利。
第三條
通過以老撾人民革命黨為核心的政治體系的運作,行使和確保了多民族人民成為國家主人的權利。
第4條
人民應選舉代表,即國民議會,以確保他們的權利,權力和利益得到解決。
國民議會議員的選舉應按照普遍平等直接普选和無記名投票的原則進行。
如果發現選民的舉止不符合其[尊貴的職位],並喪失人民的信心,選民有權提議罷免其代表。
第5條
國民議會和其他國家組織是根據民主集中製的原則建立並行使職能的。
第6條
國家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的人民的自由和民主權利。所有國家組織和政府官員必須在人民中間傳播和建立對所有政策,法規和法律的認識,並與人民一起組織執行這些法律,法規和法律,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禁止一切可能損害人民名譽,身體健康,生活,良心和財產的官僚主義和騷擾行為。
第7條
老撾國家建設陣線,老撾工會聯合會,老撾人民革命青年聯盟,老撾婦女聯盟和其他社會組織是團結和動員多民族人民各階層參加任務的機構國家的保護和建設;發展人民的自決權,保護其各自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8條
國家奉行促進所有民族團結統一的政策。所有民族都有權利保護,維護和促進自己部落和民族的優良習俗和文化。禁止在種族之間造成分裂和歧視的一切行為。
國家採取一切措施逐步發展和提升各族裔的社會經濟水平。
第9條
(新)國家尊重和保護佛教徒和其他宗教信徒的一切合法活動,[並]動員和鼓勵佛教僧侶和新手以及其他宗教的牧師參加有益於國家和人民的活動。禁止在宗教和人民階級之間造成分裂的所有行為。
第10條
(新)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來管理社會。黨和國家組織,老撾國家建設陣線,群眾組織,社會組織和所有公民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運作。
第11條
(新)國家在全體人民的參與下全面執行國防和安全政策,完善和建設國防和安全部隊,增強對國家和人民的忠誠度;[增強]他們履行保護革命成果,[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和勞動的職責的能力;並為國家發展的任務做出貢獻,以不斷發展壯大。
第十二條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奉行和平,獨立,友好與合作的外交政策,並在以下原則的基礎上促進與所有國家的關係與合作:和平共處;尊重彼此的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干涉彼此的內政;平等互利。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支持世界人民為和平,民族獨立,民主和社會進步而進行的鬥爭。
第二章 社會經濟制度
第十三條
(新)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的國民經濟依靠穩定的多部門經濟,受到[政府的鼓勵;這種經濟應]擴大製造能力,擴大生產,業務和服務,將自然經濟轉變為貿易和製造業經濟,並實現現代化;[同時]與區域和全球經濟相結合,以穩定和發展國民經濟,並改善多民族人民的物質和精神生活條件。
一切類型的企業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並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運作,相互競爭和合作,以擴大生產和業務,同時受到國家對社會主義方向的管制。
第十四條
(新)國家促進所有國內經濟部門對生產,商業和服務業的投資,以促進工業轉型和國民經濟的現代化,並發展和壯大國民經濟。
第十五條
(新)國家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促進外國投資,[並]為註入資本,使用技術以及將現代管理類型引入生產,企業和服務創造有利條件。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境內投資者的合法資產和資本,不得由國家沒收,沒收或國有化。
第十六條
國家保護和促進一切形式的財產權: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的國家,集體,私人國內和外國投資。
第十七條
(新)國家保護財產權(例如擁有權,使用權,使用權和處置權)以及組織和個人的繼承權。土地是國家遺產,國家依法確保使用,轉讓和繼承土地的權利。
第十八條
(新)國家按照國家規定的市場經濟機制進行經濟管理,實行將中央集中管理與中央依法依法下放地方責任相結合的原則。規定。
第十九條
所有組織和公民都必須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地表,地下[資源,]森林,動物,水源和大氣。
第20條
(新)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在[遵循]原則[:]的基礎上,以不同的方式,在多邊的基礎上和以不同的形式執行與外國進行經濟合作的開放政策[:]尊重彼此的獨立,主權,平等和互惠互利。
第21條
(新)國家高度重視與人力資源開發相結合的經濟發展與文化和社會發展。
第22條
(新)國家致力於發展教育並實施義務初等教育,以培養具有革命能力,知識和能力的優秀公民。
國家和社會致力於發展高質量的國民教育,為全國所有人民,特別是邊遠地區的人民,族裔群體,婦女和處境不利的兒童創造機會和[有利的]條件。
國家依法促進私營部門對國民教育發展的投資。
第23條
(新)國家在接受世界各地精選的先進文化的同時,促進保留代表該國及其民族優良傳統的民族文化。
國家促進文化活動,美術和發明,管理和保護文化,歷史和自然遺產,並維護古董和歷史古蹟。
國家為了國家保護和發展的目的,改善和擴大大眾傳播活動。
禁止一切損害國家利益或老撾人民傳統優良文化和尊嚴的文化和大眾傳播活動。
第24條
(新)國家致力於在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中促進知識和發明的發展,[並]保護知識產權,同時建立一個科學家團體,以促進工業化和現代化。
第25條
(新)國家致力於改善和擴大公共衛生服務,以照顧人民的健康。
國家和社會參與建立和改善疾病預防系統並向所有人提供醫療保健,創造條件確保所有人,特別是婦女和兒童,窮人和偏遠地區的人們都能獲得醫療保健,以確保人民的健康。身體好。
國家根據法律法規,促進私營部門對公共衛生服務的投資。
禁止所有非法的公共衛生服務。
第26條
(新)國家和社會參與鼓勵,支持和投資於公共體育活動,包括傳統和國際體育活動,以[提高]體育能力並加強人民的健康。
第27條
(新)國家和社會參與發展熟練勞動力,提高勞動紀律,促進職業技能和職業以及保護工人的合法權益。
第28條
(新)國家和社會參與實施社會保障政策,尤其是針對民族英雄,士兵,退休公務員,殘疾人以及為革命犧牲生命並為社會做出巨大貢獻的人的家庭國家。
第29條
(新)國家,社會和家庭參與執行發展政策和支持婦女進步,並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新)國家和社會促進,發展和[開放國家]文化和歷史旅遊及生態旅遊。
禁止旅遊業損害該國的優良文化或違反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的法律和法規。
第三章 (新)國家防衛與安全
第31條
(新)國防安全是國防安全部隊的職責。這是所有組織和老撾公民的義務,必須保護國家的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保護生命和人民財產,並[確保]穩定和可持續的人民民主。
國防和安全與社會經濟發展同時進行。
第32條
(新)國防安全部隊必須提高和增強自身實力,增強對國家的忠誠度,以真正的革命精神,作為人民的軍事力量,遵守嚴格的規則和具有較高軍事能力的現代計劃,並成為主要力量。確保國家穩定,和平與社會秩序的力量。
國家致力於向國防和安全部隊提供材料,技術,工藝,手段和設備,並提高其知識,能力,專業技能,戰略和戰術。
第33條
(新)國家和社會參與執行政策,以確保國防和安全部隊的身體和精神狀況得到良好維護,並為國防和安全部隊的後部梯隊提供激勵措施,以提高其保護國防軍的能力。國家,維護社會和平。
國防和安全部隊必須努力自力更生,建立一支強大的軍事部門,以確保任務的執行和對國家發展的貢獻。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34條
老撾公民是依法規定擁有老撾國籍的人。
第35條
老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論其性別,社會地位,教育程度,信仰和種族。
第三十六條
(新)十八歲及以上的老撾公民有權投票,二十歲及二十歲以上的老撾公民有權當選,但精神錯亂的人,精神障礙者和投票權和當選權已被撤銷的人除外。由法院。
第37條
男女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領域以及家庭事務中均享有平等權利。
第38條
老撾公民有權接受教育和自我升級。
第三十九條
(新)老撾公民有權工作和從事不違反法律的職業。勞動者有權休息,生病時接受治療,並有權在喪失能力或殘疾的情況下,在老年時以及在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下獲得援助。
第40條
老撾公民享有法律規定的定居和遷徙自由。
第41條
(新)老撾公民有權提出投訴和請願,並就有關公共利益或自身權益的問題向有關國家組織提出意見。
公民的投訴,請願和想法必須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檢查和解決。
第42條
(新)老撾公民的身體,名譽和房屋權利是不可侵犯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人民法院的命令,不得逮捕或搜查老撾公民。
第43條
老撾公民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權利和自由。
第44條
老撾公民享有言論,新聞和集會的權利和自由;並有權成立協會和進行不違反法律的示威活動。
第45條
老撾公民有權自由從事先進的科學,技術和技術的研究和應用;創作藝術和文學作品[;]並從事不違反法律的文化活動。
第46條
國家保護居住在國外的老撾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47條
老撾公民有義務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勞動紀律,[並遵守]有關社會生活和公共秩序的規定。
第48條
老撾公民有義務依法納稅。
第49條
老撾公民有捍衛國家,維護安全和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的義務。
第50條
外國人和外國人的權利和自由受到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法律的保護。他們有權向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的有關法院提起訴訟並向其他有關組織提出申訴,並有義務遵守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第51條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向因自由,正義,和平與科學事業的鬥爭而受到迫害的外國人提供庇護。
第五章國家大會
第52條
(新)國民議會是多民族人民的權利,權力和利益的代表。國民議會也是立法機關,有權對國家的基本問題作出決定,並有權監督行政機關,人民法院和檢察官辦公室的活動。
第53條
(新)國民議會具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制定,通過或修改憲法;
2.審議,通過,修改或廢除法律;
(三)審議通過稅收,關稅的確定,修正或廢止;
4.審議並通過社會經濟發展戰略計劃和國家預算;
5.選舉或罷免總統,副總統和國民議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6.根據國民議會常務委員會的建議,選舉或罷免國家總統和副總統;
7.根據國家總統的建議,審議和批准總理任命或罷免的提議,並考慮和批准政府的組織結構以及基於總理的任命,調動或罷免政府的成員根據總理的建議;
八,根據國家總統的建議,選舉或罷免人民最高法院院長和最高檢察官;
9.決定各部委,部委組織,省級當局和市政府的設立或解散,並根據總理的建議確定省市的邊界;
10.決定給予大赦;
11.決定根據法律批准或撤消與外國簽署的條約和協定;
12.決定戰爭或和平問題;
13.監督《憲法》和法律的遵守和執行情況;[和]
14.行使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並履行其他職責。
第54條
(新)每個國會議員的任期為五年。
國民議會議員由老撾公民依照法律選舉產生。
國民議會新立法機關的選舉必須在現任國民議會[立法機關]任期屆滿前六十天內完成。
在戰爭或任何其他妨礙選舉的情況下,[現任]國民議會[立法機關]可以延長任期,但必須在局勢恢復後的六個月內進行新國民議會的選舉。正常。
如果經出席會議的國民議會全體成員的至少三分之二的投票認為有必要,則該[現任]國民議會[立法機關]可以在任期屆滿之前選舉[新]議員。
第55條
國民議會選舉自己的常務委員會,由總統,副總統和一些成員組成。
國民議會主席兼副主席也是國民議會常務委員會主席兼副主席。
第56條
(新)國民議會常務委員會是國民議會的常設機構,在國民議會休會期間代表國民議會履行職責。
國民議會常務委員會具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為國民議會會議做準備,並確保國民議會執行其工作計劃;
2.解釋和解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
3.監督國民議會休會期間行政機關,人民法院和[檢察官辦公室]的活動;
4.任命,調動或罷免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的法官;
5.召集國民議會開會;[和]
6.行使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並履行其他職責。
第57條
國民議會每年在國民議會常務委員會的召集下召開兩次例會。
國民議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召開國民議會特別會議。
第58條
國民議會會議只能在國民議會議員總數的一半以上出席的情況下召開。
國民議會的決議只有在出席會議的國民議會議員人數的一半以上通過時才有效,但本《憲法》第54條,第66條和第97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59條
(新)有權提出法律草案的組織和人員如下:
1.國家總統;
2.國民議會常務委員會;
3.政府;
4.人民最高法院;
5.最高檢察官辦公室;[和]
6.老撾國家建設前沿陣線和中央的群眾組織。
第60條
國民議會已經通過的法律必須在其通過後三十天內由國家總統頒布。在此期間,國家總統有權要求國民議會重新考慮[此類法律]。如果國民議會在重新考慮這些法律後重申其先前的決定,則國家總統必須在十五天內頒布這些法律。
第61條
與國家命運和人民切身利益有關的問題,必須在國民議會休會期間提交國民議會或國民議會常務委員會[以供批准]。
第62條
(新)國民議會設立了自己的委員會,以審議法律草案和總統法令草案,以提交國民議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家總統;並協助國民議會和國民議會常務委員會對行政機關,人民法院和檢察官辦公室的活動進行監督。
第63條
(新的)國民議會議員有權對總理或政府其他成員,人民最高法院院長和最高檢察官提出起訴。被綁架者必須在國民議會會議上作口頭或書面答复。
第64條
在國民議會休會期間,未經國民議會或國民議會常務委員會的批准,不得將國民議會議員起訴或拘留。
在涉及明顯或緊急犯罪的情況下,拘留國民議會議員的組織必須在國民議會休會期間立即向國民議會或國民議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以考慮和決定[關於與國民議會有關的進一步行動。會員]。不得[以防止被起訴成員參加國民議會會議的方式進行調查。
第六章 國家主席
第65條
國家主席是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元首,也是該國國內外的多民族老撾人民代表。
第66條
(新)國家總統由國民議會選舉產生,出席會議的國民議會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票數。
國家總統的任期與國民議會的任期相同。
第67條
(新)國家總統具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頒布國民議會已經通過的憲法和法律;
2.頒布總統令和法令;
3.向國民議會提議任命或免任總理,以供審議和決定;
4.任命或罷免總理,[並]在國民議會批准後任命,調任或罷免政府成員;
5.根據人民最高法院院長的建議任命或罷免人民最高法院副院長,[根據]最高人民檢察官的建議任命和罷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院長;
6.根據總理的推薦任命,調動或罷免省市長;
(七)成為人民武裝力量的負責人;
(八)根據總理的建議,決定在國防和安全部隊中晉升或降級;
9.召集和主持政府的特別會議;
10.決定授予國家金牌,勳章,勝利獎牌和國家最高榮譽頭銜;
11.決定大赦;
12.決定進行一般或部分軍事徵募,並宣布全國或任何特定地區的緊急狀態;
13.簽發與外國簽署的條約和協定的批准或[從中分離];
14.根據總理的推薦任命和罷免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的外國全權代表,並接受經認可的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的外國全權代表;[和]
15.行使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並履行其他職責。
第68條
(新)國務總統可以由國民議會選舉產生的副總統,其票數超過出席會議的國民議會議員人數的一半。
國家副總統執行國家總統指派給他的所有任務,如果他[在其他事務上被佔用],則代表國家總統行事。
第七章 政府
第69條
政府是國家的行政部門。
政府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國防和安全以及外交等各個領域統一管理國家職責的執行。
第70條
(新)政府具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實施憲法,國民議會的法律和決議以及總統令和法令;
2.向國民議會提交法律和總統令草案,並向國家總統[提交]總統令草案;
3.確定社會經濟發展戰略計劃和國家年度預算,並將其提交國民議會審議和批准;
4.向國民議會或國民議會常務委員會(在國民議會休會期間)報告其執行情況,並向國家總統報告;
5.頒布關於國家行政,社會經濟管理,[和]科學,技術,國家資源,環境,國防和安全以及外交等領域的管理的法令和決議;
6.組織和監督部門組織和地方行政部門的活動;
7.組織和監督國防和安全部隊的活動;
(八)與外國簽訂條約和協議,指導其執行;
9.中止各部委,部委等組織,政府管理的組織和地方行政機關違反法律的決定[或]指示的執行;[和]
10.行使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並履行其他職責。
第71條
(新)政府由總理,副總理,各部委組織的部長和主席組成。
政府的任期與國民議會的任期相同。
第72條
(新)總理在國民議會批准後由國家總統任命或免職。
第73條
(新)總理是政府首腦,代表政府[; 他]領導並管理政府,各部委,與部委等效的組織,部門以及隸屬於政府的其他組織的工作;領導和管理省市的工作。
總理任命,調動和罷免副部長,各部級組織的副主席,部門首長,副州長和市副市長,並提升和降級國防和安全部隊及其他職級的上校根據法律規定。
副總理是總理的助手,並執行總理分配給他們的任務。總理可以任命一名副總理,以代表他[在其他事務上被佔用]進行工作。
第74條
(新)如果國民議會常務委員會或國民議會總數的四分之一提出問題,國民議會可對政府或政府任何成員進行不信任投票。
在這種不信任投票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國家總統有權將不信任問題提交國民議會重新審議。此類重新考慮必須在首次考慮後的48小時內進行。如果新的不信任票獲得通過,政府或政府成員必須辭職。
第八章 地方行政
第75條
(新)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分為三個層次的地方行政管理,即省,地區和村莊。
省級包括省市。
區級由區和市組成;
村莊級別由村莊組成。
省(省)長,省(市)長,區(市長),市(長),村長(村長)管理。
州長,市長,市長和村長都有代表協助他們的工作。
如果認為必要,國民議會可以決定建立一個特區。特區相當於一個省。
第76條
(新)省市長和區市長具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確保執行《憲法》和法律,並執行上級當局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2.指導和監督其管轄下的所有部門[組織]和各級主管部門的活動;
(三)中止或取消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部門[組織]的決定;
4.管理公民,並在其法律規定的權利和權力範圍內,考慮和解決人民的抱怨和提議;[和]
5.行使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並履行其他職責。
第77條
(新)市政當局的首長有權在整個市政當局規劃,實施和管理城市發展和公共服務,並確保其按照城市規劃的秩序和清潔度,並行使其他權利並履行其他職責,包括由法律法規規定。
第78條
村長負責組織國家法律,決定和命令的執行,維護村莊的和平與公共秩序,並在各個領域發展村莊。
第九章 人民法院和公共檢察官
第79條
(新)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司法部門,包括:
人民最高法院;
上訴法院;
人民法院和市法院;
人民地方法院;[和]
軍事法庭。
如果認為有必要,國民議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設立特別法院。
第80條
(新)人民最高法院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進行管理,並對人民法院的決定進行審查和復議。
第81條
(新)人民最高法院副院長由國家總統根據人民最高法院院長的建議任命或免職。
國民議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人民最高法院院長的建議,任命,移交和免職[以下司法職位]:人民最高法院的法官;上訴法院,省級法院,市級法院和地方法院院長,副院長和法官;軍事法庭的庭長,副庭長和法官。
第82條
人民法院由專家組作出裁決。法官的裁決必須獨立,並嚴格遵守法律。
第83條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案件應在公開法庭程序中進行。被告有權捍衛自己。律師有權向被告提供法律協助。
第84條
社會組織的代表有權參加法律規定的法院程序。
第85條
(新)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終決定必須得到黨組織,國家組織,老撾國家建設陣線,群眾組織,社會組織和所有公民的尊重,並且必須由有關個人和組織執行。
第86條
(新)檢察院有責任監督法律的執行情況。檢察官辦公室包括:
最高檢察官辦公室;
上訴檢察院;
省級和市級檢察官辦公室;
地區一級的檢察官辦公室;[和]
軍事檢察官辦公室。
檢察官辦公室具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監督所有部委,部委等效組織,隸屬政府的組織,老撾國家建設陣線,群眾組織,社會組織,地方行政部門,企業,公務員和公民對法律和法規的正確和統一執行; [和]
2.行使公訴權。
第87條
(新)最高檢察官辦公室監督各級檢察官辦公室的活動。
副最高檢察官由國家總統根據最高檢察官的建議任命或免職。
最高檢察官任命,調動或調任上訴級,省級,市級和區級的檢察官和副檢察官以及軍事檢察官。
第88條
(新)在執行職務時,檢察官僅受法律和最高檢察官指示的約束。
第十章語言,文字,民族問題,國旗,國歌,國慶日,貨幣和首都
第89條
老撾語言和老撾腳本是官方使用的語言和腳本。
第90條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的國徽是一個圓圈,在底部描繪了一個半嵌齒輪和紅絲帶,上面刻有“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字樣,並在其旁邊有月牙形莖兩面都完全成熟的大米,上面貼著“和平,獨立,民主,團結,繁榮”字樣的紅絲帶。那Lu塔的照片位於稻稈的尖端之間。在圓圈的中間描繪了道路,稻田,森林和水力發電大壩。
第91條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的國旗是深藍色,帶有紅色邊緣,並且國旗中間是白色的月亮。旗幟的高度是其寬度的三分之二。每個紅色邊緣的高度是深藍色區域的高度的一半。白月亮的直徑是深藍色區域高度的五分之四。
第92條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的國歌是“ Xat Lao”歌。
第93條
(新)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的國慶日是1975年12月2日宣布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的日。
第94條
(新)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的貨幣為基普。
第95條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的首都是萬象首都。
第十一章。最後條款
第96條
(新)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憲法是該國的基本法律。所有法律都必須符合憲法。
第97條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祇有國民議會會議有權修改憲法。
對《憲法》的任何修正都要求至少獲得國民議會議員總數三分之二的讚成票。
第98條
(新)本憲法於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總統頒布的法令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