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非共和國
前言
在國家過渡委員會(NTC)內聚集的國家動力代表;
考慮到2013年3月24日發生的政治變化,導致2004年12月27日的憲法停權和共和黨機構解散;
考慮到必須確定和確定過渡時期國家的業務規則;
意識到和平與民族團結的基礎完全是寬容和對話;
重申完全加入2013年1月11日的《利伯維爾協定》,2013年4月3日至18日舉行的中非經共體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第三次和第四次特別首腦會議以及執行委員會的決定《利伯維爾協定》和2013年5月2日至3日的中非共和國國際接觸小組,並請國家和所有相關利益攸關方嚴格遵守這些協定;
重申決心為重建憲法秩序建立法治國家和民主國家;
重申堅定不移地反對以武力奪取權力,反對一切形式的獨裁和壓迫,反對一切分裂或煽動仇恨的行為;
重申決心與所有國家和平與友好地合作,按照2000年7月12日通過的《憲法》為非洲聯盟努力,以促進和平解決國家之間在司法,平等,自由和人權方面的分歧。人民主權;
重新申明加入《聯合國憲章》,1948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宣言》,1966年12月16日加入關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以及關於公民和政治權利的國際盟約另一個;
重申對1981年6月27日《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的承諾;
重申加入適當批准的所有國際公約,特別是關於禁止對婦女的任何形式歧視的公約以及與保護兒童權利有關的公約。
標題I.社會基本基礎
第1條
人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所有公共權力的代理人,所有組織,都有絕對的義務尊重和保護公共權力。
共和國承認人權是任何人類社會,世界和平與正義的基礎。
第二條
共和國宣布尊重人格並為人格發展提供無形保證。人人有權自由發展自己的個性,只要它不侵犯他人的權利,也不侵犯憲法秩序。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和人身安全。這些權利不能受到侵犯。
任何人都不得遭受酷刑,強姦,虐待或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或侮辱性待遇。任何人,任何國家工作人員,任何犯有此類行為的組織,均應根據現行文本予以懲處。
任何人都不得被任意逮捕或拘留。在通過審判為他的辯護提供必要保證之前,應假定每個被告無罪。必須遵守法律上的拘留延遲規定。
除非根據在實施該行為之前已經生效的法律,否則不得譴責任何人。
辯護權在共和國所有法院和行政機關中自由行使。
任何受到限制其自由的措施的人均有權由其選擇的醫生進行檢查和治療。
第4條
人的自由是不可侵犯的。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所有人在整個領土上的遷徙,居住和建立自由均得到保障。
第5條
不論種族,族裔,地域,性別,宗教,政治派別或社會地位如何,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法律保障男女在一切事務上享有平等權利。在中非共和國,任何人都不受其出生地,個人或家庭的待遇或特權。
任何人都不得被迫流放,也不得被驅逐出境。
除法律規定的條件外,不得強行將任何人轉讓給住宅。
第6條
婚姻和家庭構成了人類社會的自然和道德基礎。他們被置於國家保護之下。
國家和其他公共當局集體有責任監督家庭的身心健康,並通過適當的機構促進其社會發展。
保護婦女和兒童免受暴力和不安全,剝削以及道德,智力和肉體上的忽視是國家和其他公共當局的責任。這種保護得到適當措施以及國家機構和其他公共當局的保證。
父母有撫養和教育子女的自然權利和首要義務,以便在他們中發展良好的身體,智力和道德能力。他們得到了國家和其他公共當局的支持。
非婚生子女與合法子女享有同等的公共援助權利。
合法承認的天然子女與合法子女享有同等權利。
國家和其他公共當局有責任創造保證兒童教育的既存條件和公共機構。
第7條
人人有權獲取知識資源。國家保證所有公民獲得指導,文化和職業培訓。
青年的教育和指導應由公共或私人機構提供。
私人機構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經國家授權開放。他們被置於國家的控制之下。
父母有義務為子女提供至少十六(16)歲的教育和指導。
國家和其他公共當局有義務建立並確保公共機構的良好運作,以進行青年的教育和指導。
所有公共機構中各級教育都是免費的。
第8條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所有人均享有良知,集會和宗教信仰自由。
禁止一切形式的宗教極端主義和不容忍行為。
第9條
共和國保障每個公民按照國家發展的要求享有工作,健康環境,休息和休閒的權利。它通過有效的就業政策為他們的個人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
所有公民在就業方面都是平等的。沒有人會因為他們的出身,性別,意見或信仰而受到歧視。
所有工人都通過其代表參與確定他們的工作條件。
法律規定了對工人,特別是對年輕人,老年人,殘疾人,少數民族和所有健康問題者的援助和保護條件。
第10條
在規範工會權利的法律框架內,工會權利得到保障和自由行使。每個工人都可以加入自己選擇的工會,並通過工會行動捍衛自己的權益。
罷工權得到保障,並在對其進行管制的法律框架內行使,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對工作自由或財產權的自由行使產生不利影響。
第11條
在現行法律框架內保證自由企業。
第十二條
國家將竭盡全力保障健康和醫療權利。
第十三條
只要符合現行法律,所有公民都有權自由組建協會,團體,政黨,社團,組織和公共機構。
禁止其活動違背公共秩序以及中非人民的團結和凝聚力,或者對國家或其國家領土完整構成威脅的協會,團體,政黨,社會,組織和機構。
第十四條
在尊重他人權利的條件下,在個人和集體層面保證信息自由,表達自由和通過言論,寫作和藝術傳播意見的自由。
國家保證自由進行和平示威。
通信的私密性以及郵政,電子,電報和電話通信的私密性是不可侵犯的。
上述規定不得通過法律加以限制。
新聞自由得到承認和保證。它是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行使的。
一個具有監管和決策權的獨立機構可確保行使這種自由和所有人享有平等的媒體使用權,而該機構的地位是由法律確定的。
知識,藝術和文化創造自由得到承認和保障。它應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行使。
第十五條
每個身體或道德的人都有財產權。除合法建立的公共事業事項以及在公正和事先賠償的條件下,任何人均不得剝奪其財產。
像所有私有財產一樣,房屋也是不可侵犯的。只有在經過司法裁決並在一定時期內,並且在房屋內存在危險的情況下,才能由法律指定並有義務以法律規定的方式侵權的其他機構侵權。
可以採取措施來侵犯房屋或任何私有財產的不可侵犯性,或在一定時期內對其加以限制,以避免迫在眉睫或不可預測的公共威脅或保護處於危險之中的人,以換取公平的賠償。
在適用法律保護公共秩序免遭迫在眉睫的威脅時,可以採取這些措施,尤其是要抗擊流行病,火災或保護處於危險中的人們。
人民的財產和資產以及民族的文化遺產是不可侵犯的。國家和公共當局以及所有公民都有保護他們的責任。
第十六條
所有公民在公共責任,特別是只有法律可以創造和再分配的稅收方面,都是平等的。他們團結一致地承擔自然災害或地方性,流行性或不治之症引起的責任。
第十七條
捍衛國土及其領土完整是所有公民的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標題第4至18條規定的受害人均有權獲得賠償。
居住在該國領土上的任何人都有義務在任何情況下尊重中非共和國現行的憲法秩序,法律和法規。
標題II。國家和主權
第十九條
國家的形式是共和國。
中非國家的名稱是中非共和國。
中非共和國是一個主權,不可分割,世俗和民主的法治國家。
它的首都是班吉。當國家的最高利益需要它時,只能通過法律將其轉讓。
它的官方語言是Sango和法語。
它的標誌是帶有五(5)個色帶的標誌,其中四(4)個是等寬的藍色,白色,綠色和黃色的水平帶,中間垂直交叉有一個等寬的紅色帶,並擊中左上角有一個帶有五(5)個黃色分支的星。
它的座右銘是UNITY-DIGNITY-WORK
它的國歌是《復活》。
它的國定假日是共和國宣布的12月1日。
它的貨幣是法律定義的。
國家的印章和共和國的紋章是由法律定義的。
第20條
共和國的指導原則是“人民的政府和人民的政府”。
國家主權屬於通過公民投票或通過其代表行使主權的人民。
任何人或任何個人都不能抓住它的運動或疏遠它。
通過政變或任何其他手段篡奪主權,是對中非人民的無形犯罪。進行此類行為的任何個人或第三者,應視為已對中非人民宣戰。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所有具有公民權利的年齡在18(18)歲以上的(2)個性別的所有中非人都是選民。
每個公民都有投票權。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選舉權可以是直接或間接的。它始終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秘密的。
第21條
政黨或團體有助於表達普選權,促進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監督其當選議員以及塑造其會員資格。
禁止他們與種族,族裔,性別,宗教,教派,語言,地區或武裝團體一較高下。
他們成立了,自由地開展活動。他們有義務按照現行法律和法規,尊重民主,統一和國家主權,人權,世俗化和國家共和製的原則。
其形成,運作,融資和解散的條件由現行文本決定。
標題III。執行力
第22條
行政權由過渡時期國家元首和總理,過渡時期政府首腦組成。
過渡國家元首
第23條
過渡時期國家元首由過渡時期全國理事會選舉產生。
如果過渡時期國家元首因醫療原因死亡,自願辭職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主席將填補空缺。如果後者本身屬於上述情況之一,則該空缺由過渡全國委員會副主席填補。
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將在過渡時期憲法法院宣布空缺之後的十五(15)天內,組織新的過渡時期國家元首的選舉。如果沒有開會,為此目的將立即召開特別會議。
最終的應用將成為國家驅動力之間進行廣泛協商的對象。
第24條
過渡時期憲法法院成員宣誓後,將在過渡時期憲法法院宣誓就職。
在宣誓就職時,左手放在《憲法憲章》上,右手懸在空中,國家元首在過渡時期憲法法院的正式開庭中宣誓以下:
“我……(過渡國家元首的姓氏和名字),在上帝面前和在國家之前宣誓要嚴格遵守過渡時期的憲章,以確保共和國的獨立性和生存性,以保護領土完整性,維護和平,鞏固民族團結,確保中非人民的福祉,無視民族,區域,宗教或自以為是的考慮而無視本國的義務已由《憲法》規定的個人利益過渡給我,並且僅在民族利益和中非人民的尊嚴上得到指導。
第25條
過渡國家元首的職能與行使任何其他政治,部長或法律角色,任何其他任務或當選職位,任何有利可圖的活動,任何專業代表職位或任何受薪工作均不相容。
第26條
過渡國家元首是國家統一的象徵。他們監督對《過渡憲法》的尊重。他們通過他的仲裁來確保公共權力的正常運行以及國家的未來。
他們是國家獨立,領土完整,整個國家領土上人民和財產安全以及對國際承諾的尊重的保證者。
第27條
過渡國家元首是武裝部隊最高統帥。他們領導最高國防委員會。
他們確保維護公共安全和秩序。
第28條
過渡國家元首是司法獨立的保證人。他們監視司法判決的正確執行。
他們行使赦免權。
第29條
根據2013年1月11日的《利伯維爾協定》,過渡國家元首批准總理,政府首腦的提名。根據總理的提議,他們任命過渡政府成員並終止其職位。任務。
第三十條
過渡國家元首主持部長會議。他們監督政府對過渡路線圖的執行情況。
過渡國家元首頒布法律並簽署部長會議上商定的法令。部長會議上商定的法令的簽署必須由總理和有關部長簽署。
有關部長在與其職權有關的事項上簽署法令。
第31條
過渡國家元首在全國過渡委員會最終通過法律之後的十五(15)天內頒布法律。在這種拖延期間,過渡時期國家元首可以主動提出或在總理的提議下,可以要求對法律或某些條款進行新的審議。需求必須得到證實。不能拒絕新的審議。如果過渡全國委員會幾乎屆會閉會,則第二次審議將由下一屆例會自動進行,而出席會議的委員佔絕對多數。
如果未在規定的延遲時間內頒布該法律,則該法律將在過渡憲法法院裁定後自動生效。
第32條
部長會議以協商一致方式通過法令。在緊急情況下,過渡時期國家元首,總理和有關部長可以通過聯合決定制定法令。
過渡國家元首與總理達成一致,在部長會議期間任命了高級公務員和軍人。任命令由總理和有關部長簽字。
根據預先確定的組織結構圖,總理的任命,在最高司法委員會的建議下行使赦免權,給予共和國榮譽,在過渡國家元首服務範圍內的任命過渡國家元首行使這些服務的組織,法律的頒布,條約的批准和國際協定的批准,而沒有總理的簽名。
第33條
過渡國家元首派遣大使和特使前往外國國家元首。大使和特使均獲得國家元首的認可。
第34條
過渡時期國家元首可以將權力下放給總理,但有權任命和解散政府成員。
第二章 總理府,過渡政府首腦,以及過渡政府
第35條
政府由總理和部長組成。
總理是政府首腦。他們負責協調各部委的活動。
政府成員的職能與過渡時期國家元首,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成員,過渡時期憲法法院成員的職能以及任何其他政治或司法角色的行使不符任職或當選職位,任何有利可圖的活動,任何專業代表職位或任何受薪工作。
第三十六條
除了明確授權給過渡國家元首和國家過渡委員會的職能外,其他職權也應由總理負責。
過渡時期國家元首和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都不能解僱他。
如果總理的醫療原因導致死亡,自願辭職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過渡國元首將根據廣泛的協商並根據2013年1月11日的《利伯維爾協定》,毫不拖延地任命新總理。 。
過渡政府本質上是包容性的,是根據《利伯維爾政治協議》和2013年4月18日《恩賈梅納宣言》的精神組成的。
第37條
總理應與過渡國家元首協商,執行過渡的路線圖。
第38條
總理與過渡國家元首協商,在部長會議上確定議程,記錄先前作出的決定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第三十九條
政府領導民政部門。
總理可以呼籲各個國家機構的控制和檢查機構,但司法服務監察長和國家監察長除外。總理根據他們的報告行事。
第40條
總理和政府成員通過部長理事會各部門的組織結構圖。
所有任命令均由過渡時期國家元首簽署,並由總理和有關部長簽名。
總理具有監管權。為此,他們批准了除法令外,與政府日常運作有關的命令和完成其任務所必需的其他法規。
第41條
總理確保法律的執行。
第42條
首相領導內閣會議和部長委員會。他們領導財政委員會,並向過渡國家元首匯報。
第43條
政府制定過渡路線圖和選舉時間表,並提交利伯維爾監察委員會和國際聯絡小組批准。它在部長會議通過後八(8)天內將其提交給全國過渡委員會。它應考慮到全國過渡理事會的豐富修改。
它每學期向過渡國家委員會報告一次過渡路線圖的實施情況。政府向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的報告可以進行辯論,而無需進行表決。
第44條
過渡路線圖定義了政府打算在過渡期間在各個優先活動領域中採取的措施,特別是:
恢復人員和財產的和平與安全;
監測中非共和國整個領土對平民的保護;
協助流離失所者並鼓勵他們返回並重新安置;
監督人權,多元化和公民自由的嚴格遵守;
籌備和組織憲法公投以及自由,民主,透明和定期的總統和立法選舉;
重組國防和安全領域;
重組領土管理
推進司法體制改革
在國際社會的支持下,推進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DDR)和安全部門改革(SSR);
發起經濟和社會改革
第45條
選舉時間表確定了任務,不同階段,執行日曆以及負責過渡時期選舉進程順利運行所必需的不同任務的工作,包括通過選舉守則以及選舉的實施和運作選舉國家管理局(ENA)。
第46條
總理可以將其一些權力下放給部長。
臨時總理的任命將根據部長會議事規則。
第47條
政府在部長理事會審議法律草案和憲法草案之前,先將其提交給過渡時期全國理事會主席團。
在將立法提案提交全國過渡委員會議程之前,它會就其提出建議。它參加了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在委員會階段和全體會議上的辯論。它可以在全國過渡委員會工作期間對任何法律草案或任何憲法或立法提案提出修正案。
第48條
一部法律規定了過渡時期總理和政府成員享有的利益。它組織退休金制度,其安全性,禮賓等級和前任總理的豁免權。
標題IV。過渡時期國家委員會
第49條
中非共和國的立法和憲法權力屬於過渡全國委員會。
第50條
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由代表該國不同政治和社會專業類別的一百三十五(135)名成員組成。
過渡時期國民議會議員享有國民議員的頭銜。每個國家議員都是國家代表。
過渡全國委員會的成員由過渡期間參加的組織任命。只有在其死亡,自願辭職,由於醫療原因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在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通過表決宣布將其撤職時,才能更換它們。各組織任命的成為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成員的國民議員名單將由憲法法院宣布。
國家參議員的投票是個人的。投票以公開投票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但當選個人時,必須始終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任何命令性命令均應視為無效。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授權代理投票。沒有人可以收到不止一個代理。
第51條
全國過渡委員會從其中間選舉產生一個主席團,成員包括:
會長
副會長
總報告員
副總報告員
兩名副總理
主席團成員在過渡期間由其同行選舉產生。
萬一過渡全國委員會主席因醫療原因死亡,自願辭職,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副總統將接替他的職務,直至最後任職。新副主席的選舉應在該空缺後的八(8)天內進行。如果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不開會,將在特別會議上立即重新召集。
萬一國家過渡委員會主席團成員死亡,自願辭職,因醫療原因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其職能將由國民議會主席任命的另一名主席團成員臨時履行。過渡委員會。替補人選的選舉應在其空缺後的八(8)天內進行,直至其任期結束。如果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不舉行會議,則選舉將在下屆會議召開後優先進行。
第52條
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成員享有議會豁免權。結果,過渡國家委員會的議員不能因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的意見或投票而受到起訴,調查或逮捕,拘留或審判。
在屆會期間,除非獲得全國過渡委員會的無記名投票授權,否則過渡全國委員會的議員不得因刑事或懲教事項被起訴或逮捕。
屆時,除非獲得過渡時期全國理事會主席團的批准,否則不得起訴或逮捕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議員。如果全國過渡委員會絕對希望如此,可以取消這項授權。
從民法和刑事犯罪委員會被公然或逃離的任何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議員都可以未經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或其主席團的批准而被起訴和逮捕。
過渡全國委員會議員的起訴應中止,直至其任務期限結束為止,除非取消了議會豁免權,否則過渡全國委員會必須以絕對多數票通過現有成員。
最終刑事定罪的對像是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的議員,將從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的議員名單中剔除,並由任命他們的機構代替。
第53條
為了通過《憲法》和《過渡》的其他框架案文,在過渡全國委員會內以協商一致方式作出決定。在用盡力求達成共識的手段之後,決定由出席國會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2/3)作出。對於所有其他案文,決定權是由出席會議的多數國會議員決定的。
第54條
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有特殊預算,享有財政自主權。
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的預算管理人在與主席團協商後由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主席從其成員外部任命。
預算管理的控制應遵守公共財務會計規則。
第55條
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負責以下工作:
選舉過渡時期國家元首和國家過渡委員會主席團;
起草並通過《過渡憲法》;
起草和通過憲法草案,以通過全民投票的方式提交人民;
通過的是2012年9月21日協商一致同意的關於選舉法的法律草案
法律方面的立法;
根據《過渡憲法》起草並通過自己的議事規則。
第56條
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負責管理國家的帳戶。為此,它得到了審計法院的協助。
它可以使審計法院負責任何與公共收支或國家財政和公共資源管理有關的調查或研究。
第57條
全國過渡委員會是唯一獲准宣戰的機構。為此專門召開會議。
過渡國家元首通過消息告知國家。
第58條
以下是法律問題:
1.有關以下領域的規則:
給予公民的公民權利和基本保障以及公共自由;
尊重決策機構的性別配額;
以公共利益和國防為名對中非人和外國居民的個人或財產施加限制;
人的國籍,地位和能力;
婚姻制度,繼承和捐贈;
外國人的身份和移民;
民事登記機構;
確定罪行和相應的刑罰;
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商法,社會法,大赦,建立新的管轄權令,治安法官和法律專業人士的地位;
公共和部長辦公室的組織,公共和部長官員的職業以及自由主義者的職業;
授予軍事和公務員的基本保障;
一般財務和行政組織;
政黨和協會的監管框架;
選舉法;
公共部門公司的私有化和公司的國有化;
建立和解散公共機構;
建立和解散控制,諮詢,調節和調解機構;
編輯和出版規則;
共和國的發展計劃;
Sango語言的漸進式廣泛開發和實施計劃;
保護環境,領域,土地,林業和採礦制度;
金融法律;
法規法律;
各種稅費的基礎,稅率和徵收方法;
貨幣發行;
警告狀態,緊急狀態,警報狀態和圍困狀態;
銀行假期和公共假期;
2.基本原則:
物權法,民商法和義務;
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技術和職業培訓;
享有集會和和平示威的權利;
上訪權;
衛生與公共衛生;
保險,合作社和信貸;
權力下放和區域化;
行政部門和地方當局;
國防的一般組織;
司法和監獄系統的一般組織
工作權,加入工會和社會保障的權利。
第59條
財務法考慮到它們定義的經濟和財務平衡,決定了一年內國家資源和支出的性質,數量和分配。
財務法律必須在當前財政年度結束之前進行表決。如果列出財政年度資源和支出的財政法沒有得到政府及時通過,則政府將作為緊急事項要求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通過一項法律,該法律應延續前一屆的十二分之一財政年度的財務法。
預算最遲於10月15日由政府提出,預算在新的一年開始之前由金融法批准。該法律只能包括財務性質的規定。
如果對財政法的任何修正提案都導致減少了沒有由儲蓄彌補的資源或增加了沒有由同等資源增加彌補的國家支出,那麼這是無法接受的。
修正案的不可受理性應由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主席在與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主席團協商後確定。
應政府的要求,全國過渡委員會對全部或部分金融法草案發表意見,僅保留政府接受的那些修正案。
第60條
政府在第一屆常會期間,最遲在5月,向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主席團提交了上一年的定居法草案。
第61條
在與其職權範圍有關的領域,過渡國民議會可通過國民議員對他們的口頭或書面提問來聽取政府成員的意見。這些屆政府提出的問題不應引起表決。
第62條
屬於立法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除外。
第63條
在總統邀請下,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每學期在常會上召開一次會議,為期三(3)個月。
在緊急情況下,過渡國家委員會將舉行特別會議,議程由過渡國家元首或過渡國家委員會通過現有成員的絕對多數票確定。議程一旦通過,特別會議將閉幕。
全國過渡委員會特別會議根據部長會議通過的法令開幕和閉幕。
第64條
根據組織法程序通過的全國過渡委員會議事規則將確定全國議員的不相容,豁免,表決條件和投票程序及賠償制度。它將列出替換條件,以防出現空缺。過渡時期憲法法院宣布其符合《過渡時期憲法憲章》後,該協定將生效。
標題五。過渡時期國家理事會與執行權力之間的關係
第65條
提交中非共和國新憲法進行全民投票的倡議屬於過渡全國委員會。
新憲法的初稿已提交給政府,以尋求建議和修正。然後,包含政府修正案的新草案將在全國研討會上進行充實,並與全國過渡委員會協調組織。由此產生的草案將提交憲法法院徵求意見,並由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酌情進行修改,以考慮到憲法法院的意見。
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通過的《憲法》最後草案隨後通過全民投票提交給人民。
第66條
立法倡議屬於過渡政府和國民議會議員。由政府產生的法律草案和由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提出的立法提案已提交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的主席團,由主席團將其送交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其組成和任務已確定根據過渡全國委員會的議事規則。
第67條
部長會議通過的法律草案由過渡政府提交過渡全國委員會主席團審查和通過。
第68條
立法提案是在過渡政府審議並投票之前提出的。
過渡時期政府有八(8)天的時間將其意見告知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主席。
第69條
如果在立法程序中發現立法建議或修正案不應由法規決定或違反本《過渡憲法》,則總理,國家過渡委員會主席或五分之一的國民參議員會引起無法接受的呼籲。
第70條
總統會議在一個或另一個的倡議下擴大到全國過渡委員會主席團成員和過渡政府,將定期舉行工作會議,討論屬於國家最高利益的問題。
第71條
過渡國家委員會控制自己的議程。它由總統會議設定。
應政府的要求,允許將法律草案,立法或憲法提案作為優先事項,以過渡委員會全國委員會的議程為準。
對於每項法律草案或憲法修正案,政府成員負責解釋過渡國民委員會全國委員會和全體會議的理由,並支持辯論。
過渡政府成員可以參加過渡全國委員會會議。
如果他們要求或過渡全國委員會要求,將聽到他們的聲音。
他們可能會得到合作者的協助。
第72條
過渡政府在部長理事會批准八(8)天之內,最多延遲八天(八日)將過渡路線圖引入全國過渡委員會,由後者進行辯論。
如果過渡路線圖正在召開,則必須在將過渡路線圖傳送給全國過渡委員會後的八(8)天內提出任何意見。
在每個學期末,過渡政府向過渡國家委員會提交一份有關過渡路線圖的部分執行情況的報告,然後由該委員會進行辯論。
第73條
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可以質疑過渡時期政府。
它可能會問它口頭問題,有或沒有辯論,有書面問題或時事問題,政府必須回答。
它可以通過在委員會之前的聽證會以及調查和控制委員會來控製過渡政府的行動。
在這些控製手段之後,可以進行辯論並向過渡政府提出建議。他們不會投票。
議事規則決定了調查和控制委員會的組織和運作條件及其權力。
第74條
在過渡期間,任何關於信任,信任或譴責的問題都是不允許的。
第75條
過渡時期國家元首通過其傳達或已經閱讀的,不引起辯論或表決的信息與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進行溝通。
標題VI。轉型憲法法院
第76條
將成立過渡憲法法院,該法院將負責:
確定已經通過或簡單表決的條例和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議事規則的組織法和普通法的合憲性;
聆聽所有選舉投訴;
監督選舉協商的定期性,審查和宣布結果;
監督全民投票的常規性,檢查並宣布結果;
聆聽過渡時期國家元首和共和國當選總統的誓言;
解決行政部門內部,立法部門與行政部門之間以及國家與地方當局之間的權限衝突;
在最終表決後找出法律制定方面的缺陷以及法律制定方面的缺陷,以便使其生效;
解釋《過渡憲法》;
就憲法修正案草案或提案以及全民投票程序提供諮詢。
第77條
認為自己感到受屈的任何人都可以直接或通過法院在與他們有關的問題上援引違憲訴狀的程序,將法律的合憲性問題提交過渡憲法法院。
當有關當事方在法院提出違憲訴狀的程序時,無論該法院是哪個法院,都必須中止該程序,並將此事移交過渡憲法法院。
第78條
過渡時期國家元首,總理,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主席以及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成員的四分之一(1/4)可以向憲法法院提出意見請求。
第79條
過渡憲法法院必須在一個月內作出裁決。在緊急情況下,此延遲將延遲八(8)天。
禁止棄權。如果出現平局,主席應投決定票。
第80條
過渡時期憲法法院由九(9)名成員組成,其中至少四(4)名婦女,將擔任憲法法官的頭銜。
整個過渡期間任命了憲法法官。它們是不可撤銷和不變的。萬一憲法法官去世,自願辭職或永久彈each,將按照任命程序規定更換法官。新任憲法法官將完成其前任的任務。
憲法法官是由具有正直且至少具有十(10)年專業經驗的人士中任命的,具體如下:
由同齡人選舉產生的兩(2)名地方法官,其中一名是婦女。
由同行選出的兩(2)名律師,其中一名是女性。
兩(2)名法律研究教授,其中一位是女性,由同伴選舉產生。
由過渡國家元首任命的一(1)名成員。
由過渡國家委員會主席任命的一(1)名成員。
由總理任命的一(1)名成員。
他們的任命是根據過渡國家元首的法令批准的,並由總理簽名。
第81條
在全體會議期間,憲法法官在過渡全國委員會上任前宣誓就職。
他們從法學家和副總統中選出一名總統。
未經過渡憲法法院的批准,不得起訴或逮捕他們。
第82條
憲法法官的角色與任何政治或行政角色或政黨內部的角色,任何有利可圖的活動,任何專業代表的職位或有薪工作的實踐都不相容,但教學和醫學實踐除外。
第83條
憲法法律草案和提議書將由過渡政府或過渡全國委員會主席將過渡憲法法院的意見轉交全民公決。
第84條
過渡憲法法院的決定不能上訴。它們適用於所有公共當局,所有行政和司法當局以及所有自然人或道德人。
任何宣布違憲的文字都是無效的。它既不能頒布也不能應用。如果有效,它將從內部法律命令中刪除。
一部組織法確立了過渡憲法法院的組織和職能。
標題VII。作者:曾建平,司法鑑定JOURNAL
第85條
司法是獨立於立法和行政權力的權力。
最高法院,會計法院,國務委員會以及法院和法庭以中非人民的名義在中非共和國領土上進行司法。
第86條
法官是獨立的。他們僅在履行職責時受法律授權。主持的治安法官是不可移動的。
第87條
過渡國家元首保證司法權的獨立性。最高裁判法院,州議會協商委員會,總統會議和會計法院總檢察長協助他開展這項工作。
在整個過渡期間,最高法院院長,州議會協商委員會,總統會議和會計法院總檢察長將由過渡國家元首主持。
地方法院最高理事會,州議會協商委員會和總統會議以及會計法院總檢察長,監督治安法官的職業管理和地方法院的獨立性。
治安法院最高理事會,國務委員會協商委員會和總統會議的諮詢機構以及會計法院總檢察長的組織和職能將通過組織法確定。
第88條
治安法官分別由治安法院最高理事會,國務委員會協商委員會和總統會議以及會計法院總檢察長任命。
第89條
捍衛自由和財產的司法權必須確保尊重國家的基本原則,尊重《過渡憲法》所載的權利和自由。
在不違反現行《憲法憲章》規定的前提下,司法的組織和職能應符合現行的法律規定和法規。
標題VIII。作者:王THE,交通運輸高等專科學校學報JOURNAL
第90條
將建立過渡時期高級傳播委員會。
過渡時期高級傳播委員會獨立於所有政權,所有政黨,所有協會或所有壓力集團。
過渡時期高級傳播委員會負責完全遵守現行立法,確保言論自由和人人平等獲得媒體的習慣。
過渡時期最高溝通委員會具有監管和決策權。
第91條
過渡時期高級傳播委員會由九(9)名成員組成,其中至少四(4)名婦女。
過渡時期高級通訊委員會的成員是在具有至少十(10)年專業經驗的人士中任命的。
他們的任命是由過渡國家元首的法令批准的,並由總理簽名。
第92條
過渡時期高級傳播委員會的成員從媒體或傳播專業人士中選出一名主席,並選舉一名副主席。
未經憲法法院批准,不得起訴或逮捕他們。
第93條
最高通訊委員會成員的角色與任何政治或行政角色或政黨內部的角色,任何有利可圖的活動,任何專業代表的職位或任何受薪工作的慣例都不符,但教學和醫學慣例除外。
任命了過渡時期高級傳播委員會的成員,負責整個過渡時期。他們是不可撤銷的。萬一高級通信理事會成員死亡,自願辭職或永久彈each,將按照指定程序對此進行替換。通訊高級理事會的新成員將完成其前任的任務。
法律將確定過渡時期高級傳播委員會的組織和運作及其成員的豁免權。
標題IX。地方政府
第94條
中非共和國的地方當局是地區和公社。它們只能通過法律修改。
可以根據法律創建其他類別的地方政府。
地方當局通過民選機構自由管理自己。
一部組織法將決定該規定的執行程序。
標題X.條約與國際協定
第95條
過渡國家元首談判,批准和批准條約和國際協定。
過渡時期國家元首派代表出席了總理和有關部長的談判,並就經濟發展問題批准了合作協定,貸款協定,融資盟約和國際協定。
第96條
根據部長理事會的決定,領導所有導致締結條約或達成國際協定的談判,不論是否提交公民投票。
應當將導致所有國際協定締結的所有談判情況通知過渡國家元首和總理。應立即將其實施情況告知他們。
批准或退出只能在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關於以下方面的批准後進行:
和平條約;
國防條約;
商業條約;
有關環境和自然資源的條約;
有關國際秩序的協定;
融資協議;
涉及國家財政的協議;
修改立法規定的協議;
有關人民福祉和人權的協定;
包括割讓,交換或增加領土的協議。
未經中非人民以全民投票的方式發表意見,沒有割讓,沒有交換,沒有領土的增加是有效的。
第97條
適當批准或批准的協議或條約,一經公佈,即優先於法律,其他條件適用於每一個協議或條約。
第98條
如果過渡國家元首,總理,過渡國家委員會主席或三分之一(1/3)的國民議員提到的過渡憲法法院宣布一項國際承諾包含與《過渡憲法》相抵觸的條款,只有在修訂《過渡憲法》後才能批准或批准國際承諾。
標題十一。修訂版
第99條
在獲得中非危機調解員的同意後,修訂《過渡時期憲法憲章》的倡議屬於政府以及三分之二(2/3)的國民議員。
第100條
當過渡國家委員會以其現有成員的四分之三(3/4)的多數投票通過了批准請求所基於的項目時,便會進行修訂。
第101條
以下條款不作任何修訂:
國家的世俗和共和性質;
過渡時期國家元首,總理,過渡時期政府成員和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主席團成員無資格代表過渡時期舉行的總統和立法選舉;
過渡時期憲法法官和過渡時期信息和傳播高級理事會成員沒有資格參加總統和立法選舉;
總理的權力不可撤銷和減少;
過渡時期國家元首,過渡時期總理,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主席,過渡時期憲法法官和過渡時期信息和傳播高級理事會成員的職能不相容;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本文。
標題十二。過渡與最後條款
第102條
過渡期將持續十八(18)個月,在調解員同意後將延長至二十四(24)。
在必要時,過渡時期的長短可以由中非經共體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會議在過渡時期國家元首,總理和國民議會主席聯合提出合理的建議後進行審議。過渡。
過渡時期以該過渡憲法憲章生效後的正式儀式開始。
過渡時期國家元首之後的憲法法官將在儀式上宣誓。
第103條
過渡時期國家元首,總理,過渡時期政府成員和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成員本著誠意盡一切努力,以締結和維護民族和解。
在它們之間發生爭執或分歧時,過渡機構保證不使用武力。
過渡時期的機構致力於選擇對話和共識作為正常的運作模式,並解決爭端。
如果仍然存在分歧,他們保證在一方當事人的倡議下,將此事提交《利伯維爾協定》設立的監督委員會,並在必要時將其交給中非調解員。危機,或什至在中非國家經濟共同體(ECCAS)國家元首會議上。
第104條
過渡國家元首不擁有共和國總統的頭銜。他們將繼續任職直到民主選舉的國家元首共和國總統有效就任為止。
總理將繼續任職,直到未來的民選總統任命繼任者為止。
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將繼續任職,直到民選國民議會有效成立為止。
過渡憲法法院將繼續存在,直到根據未來憲法產生的憲法法院有效成立為止。
信息和通信高級理事會將一直存在,直到建立與未來憲法產生的過渡時期信息和通信高級理事會具有相同或相似權力的機構。
第105條
當需要總理和有關部長簽名時,他們的缺席將導致案文無效。
第106條
過渡時期國家元首,過渡時期總理,過渡時期政府成員和過渡時期全國委員會主席團成員沒有資格參加過渡時期組織的總統和立法選舉。
過渡時期內舉行的總統選舉和立法選舉不能參加憲法法官和信息和通信高級理事會的成員。
第107條
該憲法憲章廢除了2004年12月27日的憲法,2013年4月13日的第005號行政決定,導致成立了全國過渡委員會,並由2013年4月30日的第007號行政決定修改和完成作為任何先前和相反的憲法,法律和法規規定。
現廢除了規定國家權力臨時組織的2013年3月26日第1號憲法法和2013年3月26日第2號憲法法。
除非明確或暗中廢除,否則本《過渡憲法》生效時有效的法律和法規仍然完全適用。這也適用於在通過《過渡時期憲法憲章》時正式批准的條約和協定。
第108條
該憲法憲章將在其頒布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