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1994年(2003年修訂)
前言
我們,塔吉克斯坦人民
作為國際社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意識到我們對前代,今世後代的債務和責任,
理解確保我們國家主權和發展的必要性,
認識到人類的自由和權利是不可動搖的,
尊重所有民族和民族的權利和友誼的平等,
尋求建立公正的社會,
批准並聲明本章程
第一章憲法制度的基礎
第1條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是一個主權,民主,法治,世俗和統一的國家。
塔吉克斯坦是一個社會國家,其政策旨在提供確保有尊嚴的生活和人類自由發展的條件。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是等效術語。
第二條
塔吉克斯坦的官方語言是塔吉克語。
俄語是各民族之間的交流語言。
生活在共和國領土上的所有國家和民族都有權自由使用其母語。
第三條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的國家符號是國旗,國徽和國歌。
第4條
塔吉克斯坦的首都是杜尚別市。
第5條
人,他的權利和自由是最高的價值。
人的生命,榮譽,尊嚴和其他自然權利是不可侵犯的。
人與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得到國家的承認,遵守和保護。
第6條
在塔吉克斯坦,人民是主權的承載者和國家權力的唯一來源,他們直接或通過其代表行使權力。
人民權力的最終直接體現是全民公決和選舉。
塔吉克斯坦公民,不論國籍,均構成塔吉克斯坦人民。
任何單一的社會組織,政黨,一群人或個人均無權篡奪國家政權。
禁止篡奪權力或侵犯其權威。
代表塔吉克斯坦全體人民的權利僅屬於總統,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馬吉里西奧利議會的馬吉里西米利和馬吉里西Namoyandagon。
第7條
塔吉克斯坦的領土不可分割且不可侵犯。
塔吉克斯坦由戈爾諾-巴達赫尚自治州,州(地區),城市,人造絲(地區),定居點和村莊組成。
國家確保共和國的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禁止進行旨在分裂國家統一的宣傳和行動。
建立和變更行政區域單位的程序受憲法約束。
第8條
在塔吉克斯坦,公共生活在政治和意識形態多元化的基礎上發展。
政黨,社會團體,宗教組織,運動或團體的任何單一意識形態都不能被視為國家[意識形態]。
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創建了社會協會和政黨並發揮了作用。
宗教組織與國家分開,不得乾涉國家事務。
禁止傳播種族主義,民族主義,社會和宗教仇恨或鼓勵強行推翻憲法制度和武裝團體組織的社會協會和政黨建立和運作。]
第9條
國家權力基於其分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者的原則。
第10條
塔吉克斯坦《憲法》具有至高無上的法律效力,並且其規範具有直接效力。違反憲法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行為沒有法律效力。
國家及其所有機關,官員,公民及其協會有義務遵守和執行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塔吉克斯坦認可的國際法律行為是共和國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如果共和國法律與公認的國際法律行為相抵觸,則以國際行為準則為準。
塔吉克斯坦認可的法律和國際法律行為在其正式公佈後生效。
第11條
塔吉克斯坦實行和平政策,尊重其他國家的主權和獨立[並]根據國際準則確定其外交政策。
禁止進行戰爭宣傳。
塔吉克斯坦在人民的最高利益的指導下,可以加入英聯邦和其他國際組織,也可以退出它們,並與外國建立關係。
國家與國外同胞合作。
第十二條
塔吉克斯坦的經濟基礎由各種形式的財產組成。
國家保證經濟和企業家活動的自由,權利的平等以及對包括私有財產在內的所有形式財產的法律保護。
第十三條
土地,土地資源,水,空域,動植物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完全是國家的財產,國家保證為人民的利益有效利用土地。
第二章人與公民的權利,自由和[和]基本義務
第十四條
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受到憲法,共和國法律和塔吉克斯坦認可的國際法律行為的管制和保護。
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是直接行使的。它們確定法律的目標,內容和適用範圍,立法,行政和地方權力的活動以及地方自治的[和]機關,並由司法權保護。
限制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僅是為了保障其他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公共秩序,[和]保護憲法制度和共和國的領土完整。
第十五條
在《憲法》通過之日是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公民的人,被視為塔吉克斯坦公民。
除塔吉克斯坦法律和州際條約規定的情況外,塔吉克斯坦公民不得擁有另一國的國籍。
獲得和喪失公民身份的程序由憲法規定。
第十六條
塔吉克斯坦在該國境外的公民受到國家的保護。共和國公民不得被引渡到外國。將罪犯引渡到外國是根據雙邊協議解決的。
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享有權利和自由,並享有與塔吉克斯坦[這些]公民同等的義務和責任,但法律規定的情況除外。
塔吉克斯坦可將政治庇護範圍擴大到已成為侵犯人權的受害者的外國公民。
第十七條
法律和法院面前人人平等。國家保障每個人的權利和自由,無論其國籍,種族,性別,語言,宗教信仰,政治說服力,教育程度,以及社會和財產地位如何。
男女享有平等的權利。
第十八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
除非法院裁定犯有特別嚴重的罪行,否則任何人都不會被剝奪生命。
一個人的不可侵犯性由國家保證。任何人都不得遭受酷刑和殘忍和不人道的待遇。
禁止對人體進行強制性醫學和科學實驗。
第十九條
每個人都有司法保護的保證。人人有權要求由依法設立的主管,獨立和公正的法院審理其案件。
沒有法律依據不得拘留和逮捕任何人。從被捕之日起,一個人就有權獲得律師的服務。
第20條
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前,沒有人被認為犯有罪行。
在刑事起訴期屆滿之後以及在實施時被視為犯罪的行為,任何人均不承擔責任。任何人不得因一項同一罪行而被定罪兩次。
在某人犯下非法行為後加重處罰的法律,因其沒有追溯力。如果在實施了非法行為後,該行為的責任被廢除或減輕,則適用新法律。
禁止完全沒收被定罪的人的財產。
第21條
法律保護受害者的權利。國家向受害人提供司法保護和賠償。
第22條
家是不可侵犯的。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禁止進入房屋並剝奪其房屋。
第23條
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通信,電話交談,電報和其他個人通訊的保密性得到保證。
未經個人同意,禁止收集,存儲,使用和傳播有關個人生活的信息。
第24條
公民有權自由流動和選擇其住所,離開共和國的邊界並返回該國。
第25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政黨和官員有義務為每個人提供機會,使他們有機會了解和熟悉有關其權益的文件,但法律規定的情況除外。]
第26條
人人有權獨立確定他(她)與宗教的關係,有權單獨或與他人一起承認任何宗教,或不承認任何宗教,並參加宗教崇拜,儀式和儀式的表演。
第27條
公民有權直接或通過代表參加政治生活和國家行政管理。
公民享有國家服務的平等權利。
公民年滿18歲後,有權參加公民投票,投票,並在達到憲法,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年齡後有權當選。
被法院宣布不稱職或在法院裁決後被剝奪自由場所的人無權參加選舉和公民投票。
選舉程序受憲法和法律的約束。全民投票是根據憲法規定進行的。
第28條
公民有結社權;公民有權參加包括民主,宗教和無神論性質的政黨,專業工會和其他社會協會的成立,並[自願]加入或離開此類組織。
政黨在政治多元化的基礎上協助人民意志的形成和表達,並參與政治生活。其結構和活動必須符合民主規範。
第29條
公民有權參加依法建立的會議,集會,示威和和平遊行。沒有人可能被迫參加。
第三十條
保證每個人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和使用大量信息手段的權利。
禁止進行煽動社會和種族,民族,宗教和語言仇恨和敵視的宣傳和煽動。
禁止國家審查和起訴批評。
構成國家機密的信息清單由法律確定。
第31條
公民有權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向國家機關提出上訴。
第32條
人人有權享有財產和繼承權。
沒有人有權剝奪[公民]並限制其財產權。只有在法律的基礎上,並在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為獲得公共財產的全部價值,國家才可以沒收私有財產。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政黨或個人的違法行為對個人造成的物質和精神損害,應依法賠償,費用自負。]
第33條
家庭作為社會的基礎受到國家的保護。
人人有權組建家庭。達到結婚年齡的男人和女人有權自由結婚。在家庭關係和婚姻破裂中,配偶享有平等的權利。一夫多妻制是禁止的。
第34條
母子受到國家的特別保護和讚助。
父母負責撫養兒童,成年工作的成年子女有義務照顧父母。
國家為孤兒和殘疾人及其撫養和教育提供保護。
第35條
人人有權工作,選擇自己的職業[和]工作,保護工作以及失業中的社會保障。工作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作工資。
禁止任何勞資關係限制。同工同酬。
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任何人都不得強迫勞動。
禁止在繁重的地下工程以及有害環境中使用婦女和未成年人的勞動。
第三十六條
人人有權享有住房。這項權利是通過國家,公共,合作社和個人住房建設來確保的。
第37條
人人有權休息。通過確定工作日和工作日的長短,提供帶薪年假,每週休息日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可以確保這項權利。
第38條
人人有權享有健康保護。在法律確定的框架內,每個人都可以在國家醫療機構享受免費醫療援助。紐約州採取措施改善環境,發展大眾體育,體育和旅遊業。
提供醫療援助的其他形式由法律確定。
第三十九條
在疾病,殘疾,喪失工作能力,失去提供者的情況下以及在其他法律確定的情況下,每個人都能獲得老年社會保障。
第40條
人人有權自由參與社會的文化生活,藝術,科學和技術創造力,並使用其成就。
文化和精神財富受國家保護。
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
第41條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普通基礎教育是義務性的。國家保證國家教育機構免費提供一般基礎義務教育。
在法律確定的框架內,每個人都可以在國家教育機構中免費接受普通中等,基礎職業,中等職業和高級職業教育。
受教育的其他形式由法律決定。
第42條
在塔吉克斯坦,每個人都有義務遵守其憲法和法律,並[尊重]他人的權利,自由,尊嚴和榮譽。
對法律的無知並不能免除[個人]的責任。
第43條
捍衛國土,保護國家利益[以及]加強其獨立性,安全和防禦能力,是公民的神聖職責。
服兵役的程序由法律決定。
第44條
保護自然,歷史和文化古蹟是每個人的義務。
第45條
依法確定的稅收和關稅是每個人的義務。
建立新稅或使納稅人處境惡化的法律沒有追溯力。
第46條
在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國家獨立及其領土完整造成現實威脅的情況下,[和]自然災害是共和國的憲法機關無法正常運作的結果,是一項臨時措施,為了確保公民和國家的安全,宣布進入緊急狀態。
緊急狀態的建立時間最長為三個月。如果有必要,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總統可以延長這一期限。
第47條
在緊急狀態下,《憲法》第16、17、18、19、20、22、25和28條規定的權利和自由可能不受限制。
緊急狀態的法律制度由憲法規定。
第3章。
第48條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議會是議會制最高法院,是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的最高代表和立法機關。
Majlisi Oli由兩個Majlisis(組件)組成-Majlisi Milli和Majlisi Namoyandagon。
密西西比州議員(Majlisi Milli)和納吉亞貢(Majlisi Namoyandagon)任期五年。新會議的議會議員和新議會議員的活動開始之日即終止議會議員的權力。
Majlisi Oli的組織和活動由憲法決定。
第49條
議會通過無記名投票在普遍,平等和直接普選的基礎上選舉產生。Majlisi Namoyandagon持續不斷地專業運作。年齡不超過25歲且接受高等教育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每位公民均可當選為Majlisi Namoyandagon議員。
在戈爾諾-巴達赫尚自治州及其城市與人造絲,各州及其城市與人造絲,杜尚別市及其人造絲的人民代表聯席會議上,通過無記名投票間接選舉了議會四分之一的議員。 ,共和製隸屬的城市和人造絲。在Majlisi Milli,Gorno-Badakhshan自治州,州,杜尚別市以及[和]共和製下屬的城市和人造絲都有相同數量的代表。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總統任命四分之一的議會議員。
Majlisi Milli會按大專職能運作。
年齡不超過35歲且接受高等教育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每位公民均可當選或任命為Majlisi Milli議員。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的每位前總統都是終生議員,除非他拒絕行使這項權利。
議會的議員人數,議員和議員的選舉程序,選舉資格,不符合議會議員資格和議員資格的程序由憲法確定。法律。
第50條
政府成員,法官,執法機關的官員,軍事人員和憲法所規定的其他人員不得成為議會的成員。
公民不能同時是議會議員和議會議員的代表。眾議院議員不得擔任超過兩個代表機構的代表。
除科學,創意和教育[活動]之外,議會下議院的代表不得是另一個代表機構的代表,不能擔任另一個職務,或從事企業家活動。
第51條
眾議院議員和眾議員代表獨立於選民的意願,並有權自由表達其意見並根據其信念進行投票。
議會議員和議員議會議員有權享有豁免權;除非在犯罪現場被拘留,否則不得逮捕,拘留,拘留和搜查他。除非為確保他人安全而法律規定,否則不得對密西西比州議員和密西根州國民議會議員進行個人搜身。在總檢察長出席會議後,由相應的議會代表解決了有關剝奪議會議員和議員代表豁免權的問題。
萬一Majlisi Milli議員和Majlisi Namoyandagon議員的權力在死亡,辭職,法院宣告法律上無行為能力,法院有罪判決的法律效力,喪失公民權,允許永久居住在共和國境外,佔領與瑪格麗絲·米利成員地位不符的職位,[以及]瑪格麗絲·米利人和瑪格麗絲·納米揚貢塔貢解散。
議會的法定地位由眾議院議員和眾議院議員的法律地位決定。]
第52條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總統在選舉後的一個月內召開了第一屆議會議員會議和議會議員會議。
大議員或副主席宣布第一屆Majlisi Milli和Majlisi Namoyandagon會議開幕,[他]領導[會議]直至選舉Majlisis主席。
Majlisi Milli的活動以會議形式進行。議會主席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
Majlisi Namoyandagon的活動以會議形式進行。從10月的第一個工作日到6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每年舉行一次Majlisi Namoyandagon例會。
在議會兩院和議會南亞公會之間,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總統如有必要可召開特別會議。在這些會議上,僅考慮作為召集這些會議的基礎的問題。
第53條
議會議員,議員和議員從議員和代表中選出議員,第一任議員和代表。從戈爾諾-巴達赫尚自治州的代表中選出一名議會議員。
密西西比州議會主席和納莫揚州議會主席由全體成員或代表中的大多數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選舉議會議員和副議會議員的程序由議會議事規則決定。
議會的主席對相應的議會負責,並可以由全體委員或代表的三分之二的讚成票罷免。
議長會議的第一副主席和副主席分別主持會議並解決相應的問題。
議會議員和議會議員分別獨立地組成其協調和工作機構,並成立適當的委員會和委員會,並就其職權範圍內的問題舉行議會聽證會。
議會議員和議會議員協調機構分別舉行會議。
少將議會和納諾貢少將採用自己的工作規則。]
第54條
議會議員和議會議員分別舉行會議。
當不少於三分之二的議員或代表出席會議時,議會將授權參加議會。Majlisi Milli和Majlisi Namoyandagon的會議是公開的。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以及《馬吉里議會》和《馬吉里納穆南宮》的議事規則中,也可以舉行非公開會議。
在《憲法》規定的案件中,議會下院和議會下院舉行聯合會議。
第55條
聯席會議上的議會議員的權力:
批准總統任命和免職總理令和其他政府成員的法令;
批准關於宣布戒嚴和緊急狀態的總統令;
同意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境外使用塔吉克斯坦武裝部隊,以履行塔吉克斯坦的國際義務;
召開總統選舉;
接受總統的辭職;
向總統頒發國家獎,並授予他較高的軍事頭銜;
審議總統的豁免權問題。
聯席會議和聯席會議通過了有關[上述]問題的決議。
議會由眾議院全體議員和眾議院議員的多數票通過了眾議院和眾議員的聯合決議,除非在憲法中規定了通過決議的不同程序,否則眾議院分別投票。 。
總統在密西西比州議會和納希揚貢廣場上宣誓就職,並在其講話中確定了共和國內政和外交政策的基本方向。
第56條
議會議員的權力:
建立,廢除和修改行政區域單位;
總統出庭後,選舉和罷免憲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經濟法院院長,副主席和法官;
關於憲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經濟法院主席,副主席和法官的豁免權剝奪問題的決定;
同意總檢察長及其代表的任免;
行使憲法和法律確定的其他權力。
眾議院通過了關於[上文]所指問題的決議,力所能及。除非議會制定了不同的決議通過程序,否則眾議院的所有議員均以多數票通過決議。
第57條
少將納米揚貢的權力:
建立塔吉克斯坦共和國中央選舉和全民投票委員會,在主席出席會議時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和委員會成員;
提交法案以及其他重要的國家和公共問題,以供全國范圍的辯論;
批准社會經濟方案;
授權付款和收到國家信貸;
批准和退出國際條約;
舉行全民投票;
建立法院;
批准國家符號;
批准國家裁決;
批准關於任命和解僱國家銀行董事長及其代表的總統令;
建立軍事頭銜,外交官銜和其他特別職銜和頭銜;
確定總統的工資;
行使憲法和法律確定的其他權力。
納吉安國議會在其權限範圍內就已審議的問題通過了決議。除非憲法規定了通過決議的不同程序,否則,眾議院全體議員以多數票通過了議會的決議。
外國領導人可在議會下院講話。
第58條
立法權屬於Majlisi Milli議員,Majlisi Namoyandagon議員,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總統,塔吉克斯坦政府和[Gorno-Badakhshan自治州人民代表議會]議員。
第59條
法案被引入到議會大廈。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總統將大赦法案介紹給議會。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向馬傑里希納莫南通州提交預算法案和確定和廢除稅收的法案。
第60條
議會通過法律。除非憲法規定了不同的程序,否則所有代表均應以多數票通過一項法律。
國民議會通過了除國家預算和特赦法以外的法律,並提交給了國民議會。
如果所有議員中的多數投票贊成該法律,則該法律被認為是通過的。如果Majlisi Milli拒絕通過法律,則Majlisi Namoyandagon有權重新審議該法律。
萬一眾議員反對眾議院的決定,如果眾議員中至少有三分之二的議員第二次投票贊成,則認為該法律獲得通過。
關於國家預算和大赦的法律僅由Majlisi Namoyandagon通過。議會下議院行使對國家預算執行的控制權。
第61條
就《憲法》規定的事項通過了憲法。憲法由馬傑里西·納莫揚貢議會的所有代表的至少三分之二的票數通過,並由馬傑里西·米利的所有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通過。
萬一眾議員不同意眾議院的決定,如果至少有三分之二的眾議員第二次投票,則認為憲法是通過的。
憲法的解釋權是根據通過憲法的相同程序分配給議會的。
第62條
法律已提交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總統簽署和頒布。如果總統不同意某項法律或其部分,則他會在十五天內將其異議退還給Majlisi Namoyandagon。議會議員和議會議員按照憲法規定的程序重新考慮了給定的法律。如果在重新審議過程中,至少有三分之二的眾議員和眾議員的三分之二的多數票通過了早先採用的法律,則總統應在10天內簽署並頒布該法律。 。
在重新審議總統先前由議會通過的三分之二的票數通過的法律時,議會議員和議員通過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票再次批准了該法律。
如果總統退還憲法,則根據憲法規定的程序,議會下院和國民議會重新考慮該法律。如果在重新審議期間,以不少於三分之二的眾議員和眾議員的三分之二的多數票通過了早先採用的憲法,總統應在十天內簽署並頒布該法。 。
第63條
在不少於三分之二的議員和三名議員的代表的支持下,議會中的議員會過早解散。
在緊急狀態和戒嚴狀態下,Majlisi Milli和Majlisi Namoyandagon可能不會解散。
第四章總統
第64條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總統是國家元首和行政權(政府)。
總統是憲法和法律,人與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民族獨立,統一與領土完整,長壽國家的連續性,國家機關的一致運作和互動以及[和]遵守的保證人。塔吉克斯坦的國際條約。
第65條
總統由塔吉克斯坦公民在無記名投票的普遍,平等和直接普選的基礎上選出,任期七年。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的每位不超過35歲,使用官方語言並永久居住在塔吉克斯坦領土不少於過去10年的公民均可被提名為總統職位的候選人。
候選人提名所獲選民簽名不少於5%的人可以註冊為總統職位的候選人。
一個人和同一個人不能連續擔任超過兩個任期的總統。
第66條
如果超過一半的選民參加,總統選舉即視為有效。
超過一半的選民參加投票的總統職位候選人被視為當選。
總統的選舉程序由憲法決定。
第67條
總統在就職前在密西西比州議會和納吉安達貢宮聯席會議上宣誓:
“作為主席,我發誓要保護憲法和共和國法律,以保障公民的權利,自由,榮譽和尊嚴的安全,以保護塔吉克斯坦的領土完整,政治,經濟和文化獨立,[並忠實地為人民服務。”
新當選總統宣誓後,總統的權力即告終止。
第68條
總統無權擔任任何其他職務,擔任代表機構的代表或[或]從事企業家活動。
第69條
總統的權力:
確定共和國內政和外交政策的基本方向;
在國內和國際關係中代表塔吉克斯坦;
建立和廢除各部委和州委員會;
任命和罷免總理和政府其他成員;提出任命和解僱總理和政府其他成員的法令,以批准議會通過,以批准通過;
任命和罷免戈爾諾-巴達赫尚自治州,州,杜尚別市,城市和人造絲的主席,[並]將其提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廢止或中止執行權力機關的行為,以防其違反憲法和法律;
任命和解散國家銀行行長及其代表,並提出有關法令,以供議會批准;
向議會議員提出候選人,以選舉和罷免憲法法院,最高法院和高等經濟法院的主席,副主席和法官;
經議會批准,米利任命和解散總檢察長及其副手;
創建總統的執行機構;
創立並領導安全理事會;
建立司法委員會;
經司法委員會介紹,任命和罷免軍事法院法官,戈爾諾-巴達赫尚自治州法院,州,杜尚別市,市和人造絲法院以及戈爾諾-巴達赫尚自治州經濟法院的法官州,州和杜尚別市;
舉行全民投票,選舉議會議員和地方議會,並選舉地方代表機構;
簽署法律;
確定貨幣體系,並通知Majlisi Milli和Majlisi Namoyandagon;
管理儲備金;
領導外交政策的執行,簽署國際條約,並將其提交給議會批准;
任命外國外交使團團長和共和國駐國際組織的代表;
接受外國外交使團團長的證書;
是塔吉克斯坦武裝部隊最高統帥;任命和解僱塔吉克斯坦武裝部隊司令;
在對國家安全構成現實威脅的情況下宣布戒嚴令,並提出相應的法令,以批准密西西比州議會和密西西比州納莫揚貢宮的聯席會議;
經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武裝力量在邊界外使用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武裝部隊,以履行塔吉克斯坦的國際義務;
宣布共和國全境或個別地點進入緊急狀態,並立即提出相應法令,以批准議會通過,以批准議會和聯席會議,並通知聯合國;
解決國籍問題;
批准政治庇護;
給予赦免;
授予最高頭銜,外交官銜,以及其他特殊頭銜和頭銜;
用塔吉克斯坦的國家獎項,獎項和榮譽稱號授予公民;
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70條
總統在其職權範圍內發布法令和命令,將國家的情況通報給Majlisi Milli和Majlisi Namoyandagon聯席會議,[並]向Majlisi Milli和Mijlisi聯席會議提交重要和必要的議題供討論。 Majlisi Namoyandagon。
第71條
在死亡,辭職或承認總統無能為力的情況下,他的義務移交給了議會主席,直到新當選的總統就職為止,議會主席的權力也移交給了議會主席。他的第一副手。
在這種情況下,總統選舉將在三個月內舉行。
總統的權力可以由總統在議會下議院辭職而終止,前提是議會的多數議員和議員在議會中分別進行表決,並分別對眾議院議員進行表決。贊同,支持,受賞識,有利。
如果總統由於疾病無法履行其義務,則兩位議員在其聯席會議上,根據他們所建立的國家醫療委員會的結論,做出決定,決定提前至少兩年將總統卸任。眾議院所有議員和代表的三分之二的票數。
第72條
總統享有豁免權。
如果根據憲法法院的結論,犯下國家叛國罪,總統將被剝奪[他的]豁免權,而眾議院議員的三分之二的票數由真主黨議員和真主黨議員在每個真主黨中分別投票表決。
第五章政府
第73條
共和國政府由總理,首任副總理,州議會的代表,部長和主席組成。
政府確保在經濟,社會和精神領域的運作,法律的執行,瑪格麗絲·米利和瑪格麗絲·南莫南宮的聯合決議,瑪格麗絲·米利的決議,瑪格麗絲·南莫南宮的決議,[和]法令和命令方面發揮有效的領導作用塔吉克斯坦總統府。
政府成員無權再擔任代表機構的代表職務,[或]從事科學,創意和教育活動之外的企業家活動。
第74條
政府根據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頒布法令,並命令在塔吉克斯坦領土上強制執行該法令。
政府將權力移交給新當選的總統。
如果政府承認其無法正常運作,則可以向總統提出辭職。政府的每個成員都有辭職的權利。
政府的組織,活動和權力的程序由憲法決定。
第75條
政府提出以下各項供審議:Majlisi Namoyandagon社會經濟計劃,支付和接受國家信貸的問題,向其他國家提供經濟援助,國家預算提案以及國家預算赤字的可能數額[及其來源]融資。
第6章當地權力
第76條
地方權力由代表機構和執行機構組成,它們在其職權範圍內發揮作用。
它們確保執行憲法,法律,馬吉里·馬里議會和馬吉里斯·納莫揚貢宮的聯合決議,馬吉里斯·米利的議會決議,馬吉里斯·南莫揚貢宮的決議,以及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總統和政府的法案。
第77條
州,城市和人造絲的地方代表權力機構是人民代表大會,由主席領導。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為5年。
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地方預算並報告其執行情況,確定該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和]依法稅收和支付方式,確定管理和管理公共財產的方式,[和]行使憲法和法律確定的其他權力。]
第78條
地方行政權由總統代表-州,市和人造絲主席行使。
相應的行政區域單位的代表和行政權力由主席領導。
總統任命並罷免戈爾諾-巴達赫尚自治州,州,杜尚別市,城市和人造絲的主席,提出候選人資格以批准相應的人民代表大會。
董事長負責上級行政機關和相應的人民代表大會。
地方權力機關的成立程序,權力和活動受憲法約束。
聚居區或村莊的自治機關是Jamoat,其成立程序,權力和活動受法律管制。
第79條
代表機構和主席在其職權範圍內採取必須在相應領土上執行的法律行為。
如果代表機構和主席的行為與憲法和法律不符,則由上級機關,機構本身,主席和法院廢除。
第80條
如果戈爾諾-巴達赫尚自治州,州,杜尚別市,城市和人造絲的人大代表有系統地不遵守憲法和法律,則無權解散。
第7章戈爾諾-巴達喀山自治州
第81條
戈爾諾-巴達赫尚自治州是塔吉克斯坦共和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未經人民代表大會同意,禁止改變戈爾諾-巴達赫尚自治州領土的邊界。
第82條
戈爾諾-巴達赫尚自治州人民代表議會具有立法權。
第83條
戈爾諾-巴達赫尚自治州在社會,經濟和文化生活領域中的權力以及該州的其他權力由憲法決定。
第8章法院
第84條
獨立的司法權由法院以國家的名義行使。司法權保護個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國家利益,組織,機構,合法性和正義。
司法權由憲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經濟法院,軍事法院,戈爾諾-巴達赫尚自治州法院,州法院,杜尚別市,城市和人造絲,戈爾諾-巴達赫尚州經濟法院行使自治州,以及州和杜尚別市的經濟法院。法院活動的組織和程序由憲法規定。
法官的任期為10年。
禁止設立特別法庭。
第85條
年齡不小於30歲且年齡不超過65歲的法學家,其法官經驗不少於5年,當選或任命為最高法院,最高經濟法院,戈爾諾-巴達赫尚法院的法官自治州[以及]州法院和杜尚別市。
年齡至少25歲且不超過65歲且具有至少三年專業經驗的人員當選為城市法官,人造絲法院,軍事法院和[和]戈爾諾州的經濟法院法官。巴達赫尚自治區,人造絲和杜尚別市。
第86條
軍事法院法官,戈爾諾-巴達赫尚自治州法院法官,州,杜尚別市,城市和人造絲法院,戈爾諾-巴達赫尚自治州經濟法院法官,州和杜尚別市由總統在司法委員會出席會議後任命和解散。
第87條
法官的活動是獨立的,僅服從憲法和法律。禁止干預他們的活動。
第88條
法官集體和個別考慮案件。
法院訴訟是根據對抗性程序和當事方平等的原則進行的。
除法律規定的案件外,所有法院對案件的審查都是公開的。
法院訴訟以當地語言或該地區大多數人口的語言進行。會為不懂法院訴訟語言的人士提供翻譯服務。
第89條
憲法法院由七人組成,其中之一是戈爾諾-巴達赫尚自治州的代表。
憲法法院的法官由年齡不小於30歲且年齡不超過65歲且專業經驗不少於10年的法學家選舉產生。
憲法法院的權力:
確定與《憲法》,Majlisi Milli和Majlisi Namoyandagon,總統,政府,最高法院,最高經濟法院以及其他國家和社會機構的聯合法律行為以及塔吉克斯坦尚未達成的協議的相符性生效;
解決國家機關之間關於職權範圍的爭端;
執行憲法和法律確定的其他權力。
憲法法院的法律是最終決定。
第90條
法官不得擔任其他職務,不得擔任代表機關的代表,政黨和協會的成員,或者從事科學,創造性和教育活動以外的創業活動。
第91條
法官有權享有豁免權。
未經選舉或任命的機關的同意,法官不受逮捕和刑事責任。
除在犯罪現場被拘留的案件外,法官不受拘留。
第92條
在調查和法庭的所有階段都保證提供法律援助。
倡導活動和其他形式的法律援助活動的組織和程序由法律確定。
第九章程序
第93條
對塔吉克斯坦領土上法律的確切和統一執行的監督由總檢察官及其下屬的檢察官在其權限範圍內進行。
第94條
總檢察長領導塔吉克斯坦檢察官機關的單一中央系統。總檢察長對議會下院和院長負責。
第95條
塔吉克斯坦總檢察長的任期為五年。
總檢察長任命其下屬的辦公室檢察官並將其解僱。檢察官的任期為五年。
Procuratura器官的活動,力量和結構受法律管制。
第96條
總檢察長及其下屬的檢察官獨立於其他國家機關[和]官員行使權力,僅服從法律。
第97條
檢察官不得擔任其他職務,不得擔任代表機構的代表,政黨和協會的成員,或者從事科學,教育和創造活動以外的企業家活動。
第10章修改憲法的程序
第98條
《憲法》的修訂和增補是通過全國公投進行的。
總統或眾議員要求全民投票,不少於三分之二的代表支持。
第99條
總統或不少於三名議會議員和三名議員的議員對憲法提出了修正案和增補案。
擬議的《憲法》修正案和補編在全民投票前三個月在媒體上發表。
第100條
政府的共和製形式,領土完整,民主,法治,世俗和社會性質是不變的。
過渡性規定
1.《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憲法》的修正案和補編自正式發表之日宣布全國公民投票的結果後,具有法律效力。
2.在被納入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憲法》之前生效的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法律行為在不與已通過的修正案和補編相抵觸的部分繼續具有效力。
3.第65條第4款規定的總統連續兩個任期的選舉,應在現任總統任期屆滿後開始。
4.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所有法院的法官在將修正案和補編引入《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憲法》之前被選出或任命,直至任期屆滿。修正案和補編獲得法律效力後,法官被選出或任命,任期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