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共和國憲法2019
前言
申明土耳其祖國和民族的永恆存在以及崇高的土耳其國家的不可分割的統一,根據土耳其共和國的創始人阿塔圖爾克,不朽的領袖和無與倫比的英雄阿塔圖爾克提出的民族主義概念,本憲法,以及他的改革和原則;
決心實現土耳其共和國的持久存在,繁榮,物質和精神福祉,並實現其作為世界各國大家庭享有平等權利的光榮成員的當代文明水平;
國家意志的絕對至高無上,主權完全無條件地歸屬於土耳其民族,以國家名義被授權行使這一主權的任何個人或機構均不得背離《憲法》規定的自由民主的事實以及根據其要求建立的法律制度,
三權分立並不意味著國家機關之間的優先次序,而僅指行使某些國家權力和履行職責,並且僅限於文明合作和職能分工;僅憲法和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事實;
對違反土耳其國家利益,土耳其的存在及其與國家和領土,土耳其的歷史和道德價值不可分割的原則的活動,不得給予任何保護;阿塔圖爾克的民族主義,原則,改革和文明,絕對不應按照世俗主義的原則將神聖的宗教情感捲入國家事務和政治中;
每個土耳其公民都有天生的權利和權力,通過行使基本權利和自由,在民族文化,文明和法治的支持下過上光榮的生活,並改善自己的物質和精神健康根據平等和社會正義的要求,在本《憲法》中作出規定;
使所有土耳其公民以民族榮譽和自豪感,民族歡樂和悲傷,在民族生存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福祉和負擔,以及民族生活的一切表現統一起來,並有權要求他們和平生活的基礎是對彼此的權利和自由的絕對尊重,相互愛心和團契以及對“家庭和平;世界和平”;
通過這些IDEAS,BELIEFS和RESOLUTIONS進行相應的解釋和實施,從而贏得對其字母和精神的尊重和絕對忠誠;
土耳其民族已將愛民主的土耳其兒女對祖國和民族的愛託付給了土耳其。
第一部分一般原則
一,國家形式
第一條-土耳其是共和國。
二。共和國的特點
第二條土耳其共和國是民主,世俗和社會法治國家,在公共和平,民族團結和正義的觀念內,尊重人權,忠於阿塔圖爾克民族主義,並基於基本原則在序言中闡明。
三,廉正,官方語言,國旗,國歌和州首府
第三條土耳其及其領土和民族,是不可分割的實體。它的語言是土耳其語。
其標誌由相關法律規定,其形式由白色新月形和紅色背景上的星形組成。
它的國歌是“獨立行軍”。
它的首都是安卡拉。
IV。不可撤銷的規定
第四條關於國家為共和國的形式的第一條的規定,第二條中共和國的特徵以及第三條的規定,均不得修改,也不得提出修正案。
五。國家的基本目標和職責
第五條國家的基本宗旨和職責是維護土耳其民族的獨立和完整,國家,共和國和民主的不可分割性,以確保個人和社會的福利,和平與幸福;努力消除以不符合正義原則和法治社會狀態的方式限制個人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政治,經濟和社會障礙;並提供發展個人的物質和精神存在所需的條件。
VI。主權
第六條主權屬於國家,沒有任何限製或條件。
土耳其國家應根據《憲法》規定的原則,通過授權機關行使主權。
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行使主權授予任何個人,團體或階級。任何人或機關均不得行使不脫離《憲法》產生的任何國家權力。
七。立法權
第七條立法權歸屬土耳其大國民議會,代表土耳其國家。該權力不得下放。
八。執行權和職能
第八條行政權和職能應由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和法律行使和執行。
九。司法權
第9條-司法權應由獨立公正的法院代表土耳其國家行使。
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十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語言,種族,膚色,性別,政治見解,哲學信仰,宗教和宗派或任何此類理由的區別。
男女享有平等的權利。國家有義務確保這種平等在實踐中存在。(為此目的採取的措施不應被解釋為違反平等原則。
對兒童,老人,殘疾人,烈士的寡婦和孤兒以及殘障和退伍軍人採取的措施不應被視為違反平等原則。
不得授予任何個人,家庭,團體或階級特權。
國家機關和行政機關在其所有程序中均必須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十一。憲法的至高無上和約束力
第11條:《憲法》的規定是對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機構和個人具有約束力的基本法律規則。
法律不得違反憲法。
第二部分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一章總則
一。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性質
第十二條每個人都擁有固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這是不可侵犯和不可剝奪的。
基本權利和自由還包括個人對社會,其家庭和其他個人的責任和義務。
二。限制基本權利和自由
第十三條基本權利和自由只能受到法律的限制,並符合《憲法》有關條款所提及的理由,而不會侵犯其實質。這些限制不得違反《憲法》的文字和精神,社會和世俗共和國的民主秩序的要求以及相稱原則。
三,禁止濫用基本權利和自由
第十四條憲法所體現的任何權利和自由均不得以旨在破壞國家與其領土和民族的不可分割的完整性,並危害共和國的民主和世俗秩序的活動的形式行使基於人權。
不得以使國家或個人能夠破壞《憲法》所承認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或進行旨在以比《憲法》所規定的更廣泛地限制這些權利的目的開展活動的方式解釋本《憲法》的規定。
對違反這些規定進行活動的人的製裁應由法律決定。
IV。暫停行使基本權利和自由
第15條:在戰爭時期,動員,緊急狀態下,行使基本權利和自由的行為可能會部分或全部中止,或者可能會採取必要的措施,減損《憲法》所體現的保障。在不違反國際法義務的情況下。
即使在第一款所述的情況下,個人的生命權,其物質和精神存在的完整性也應不受侵犯,除非死亡是通過遵守戰爭法而發生的;不得強迫任何人透露自己的宗教,良知,思想或見解,也不得因這些原因而被指控;違法和處罰不得追溯;除非法院裁決證明有罪,否則任何人都不會被判有罪。
五,外國人身份
第16條:與外國人有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可能受到與國際法相符的法律的限制。
第二章個人的權利和義務
I.個人的不可侵犯性,個人的物質和精神存在
第十七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並有權保護和改善他/她的身體和精神生活。
除非出於醫療需要和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否則不得侵犯個人的身體完整性;未經他/她的同意,不得進行科學或醫學實驗。
禁止任何人遭受酷刑或虐待;任何人都不得受到與人的尊嚴不符的處罰或待遇。
在自衛情況下的殺戮行為,並在法律允許作為使用武器的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在執行逮捕和逮捕令期間,防止逃脫合法逮捕或定罪的人,在緊急狀態下的暴動或暴動,或執行授權機構的命令,不屬於第一款規定的範圍。
二。禁止強迫勞動
第18條-不得強迫任何人工作。禁止強迫勞動。
個人服刑或被拘留期間需要的工作,但條件是此類工作的形式和條件由法律規定;緊急狀態下公民所需的服務;國家的公民義務所必需的體力或智力工作,不應視為強迫勞動。
三,人身自由與安全
第十九條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
除以下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的情況外,任何人均不得被剝奪自由:
執行限制自由的判決和執行法院決定的安全措施;根據法院的裁決或法律規定的義務逮捕或拘留該人;出於未成年人的教育監督目的或為了將其送交主管當局而執行命令;執行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採取的措施,以治療,教育或康復精神不健全的人,酒精中毒,吸毒者,流浪者或傳播傳染性疾病的人,這些人應在機構中進行對公眾的危害;逮捕或拘留非法進入或試圖非法進入該國的人,或已對其發出驅逐出境或引渡令的人。
對於有確鑿證據證明確實構成犯罪的個人,可以僅出於防止逃避,防止破壞或更改證據的目的,以及在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下和必須拘留的情況下,通過法官的決定將其逮捕。只有當一個人被公然逮捕時或在拖延很可能妨礙司法公正的情況下,才可在未經法官決定的情況下逮捕該人;此類行為的條件應由法律規定。
在所有情況下,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逮捕或拘留的人,或在不可能的情況下立即以口頭通知其被逮捕或拘留的理由以及對他們的指控;在集體犯罪的情況下,該通知最遲應在個人被帶見法官之前作出。
被逮捕或拘留的人應在最遲四十八小時內被帶到法官那裡,如果是集體犯罪,則最遲應在四天內將其送交法官,但不包括將其送交離逮捕地點最近的法院所需的時間。在上述9個期限屆滿後,沒有法官的決定,任何人都不能被剝奪自由。在緊急狀態或戰爭時期,這些時間可能會延長。
當某人被逮捕或拘留時,應立即通知其近親。
被拘留者有權在合理時間內請求審判,並有權在調查或起訴期間釋放。釋放的條件是保證在審判程序或執行法院判決時該人在場。
由於任何原因而受到限制的自由者有權向主管司法當局提出申請,以迅速結束有關其境況的訴訟,並在對其施加的限制不合法的情況下立即將其釋放。
除本規定外,遭受治療的人所遭受的損害應由國家根據賠償法的一般原則予以賠償。
IV。隱私權和私生活保護
A.私生活的隱私
第20條人人有權要求尊重他/她的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不得侵犯私人或家庭生活的隱私。
除非法官基於國家安全,公共秩序,預防犯罪,保護公共健康和公共道德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中的一項或多項理由作出適當的裁決,或者除非存在同樣,如果出於上述原因,在依法造成延誤的情況下,依法授權的機構發出書面命令,不得搜查該個人,私人文件或個人財產。主管當局的決定應在二十四小時內提交有管轄權的法官批准。法官應在扣押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宣布其裁決;否則,癲癇發作應自動解除。
人人有權要求保護其個人數據。這項權利包括被告知,有權訪問並請求更正和刪除其個人數據,並被告知這些信息是否與預期目標一致使用。僅在法律或經個人明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處理個人數據。法律應規定有關保護個人數據的原則和程序。
B.住所的不可侵犯性
第21條-不得違反個人的住所。除非法官基於國家安全,公共秩序,預防犯罪,保護公共衛生和公共道德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一項或多項理由作出適當的裁決,或者除非存在在有延遲的情況下,依法授權的機構的書面命令,同樣基於這些理由,不得進入或搜查住所或在其中扣押財產。主管當局的決定應在二十四小時內提交有管轄權的法官批准。法官應在扣押之日起四十八小時內宣布其裁決;否則,癲癇發作應自動解除。
C.通訊自由
第22條-每個人都有交流的自由。通訊的隱私至關重要。
除非法官基於國家安全,公共秩序,預防犯罪,保護公共健康和公共道德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中的一項或多項理由作出適當的裁決,或者除非存在同樣基於上述理由,在有拖延性的情況下,依法授權的機構的書面命令也不應受到阻礙,也不得侵犯其隱私權。主管當局的決定應在二十四小時內提交有管轄權的法官批准。法官應在扣押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宣布其裁決;否則,癲癇發作應自動解除。
法律規定了可能適用例外的公共機構。
五。居住和遷徙自由
第二十三條人人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
為了防止犯罪,促進社會和經濟發展,實現健康有序的城市化以及保護公共財產,居住自由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
行動自由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目的是調查和起訴犯罪,以及預防犯罪。
公民離開該國的自由可能僅受法官基於刑事調查或起訴的決定所限制。
不得將公民驅逐出境,也不得剝奪其進入家園的權利。
VI。宗教和良心自由
第24條每個人都有良心,宗教信仰和信念的自由。
禮拜,宗教儀式和禮節應自由進行,只要不違反第十四條的規定。
任何人不得因其宗教信仰和信念而被迫崇拜,參加宗教儀式和儀式,揭露宗教信仰和信念,或受到指責或指控。
宗教和道德教育和指導應在國家的監督和控制下進行。宗教文化和道德教育應成為中小學課程中的必修課之一。其他宗教教育和指導應根據個人的意願,對於未成年人,應根據其法定代表人的要求。
不得出於個人或政治利益或影響力,甚至部分地基於基本,社會,經濟,政治目的,以任何方式利用或濫用宗教或宗教感情或宗教信仰的事物,以及國家關於宗教信仰的法律秩序。
七。思想和見解自由
第二十五條人人都有思想和見解的自由。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目的強迫任何人透露自己的想法和見解;也不應該因為自己的想法和見解而責備或指控任何人。
八。表達自由和思想傳播
第二十六條人人有權單獨或集體通過講話,書面或圖片或通過其他媒體表達和傳播其思想和見解。這種自由包括在沒有受到官方權威干預的情況下接受或傳遞信息或思想的自由。本規定不得排除通過廣播,電視,電影院或類似方式進行的許可系統傳輸。
為了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維護共和國的基本特徵以及國家與其領土和民族的不可分割的完整性,防止犯罪,懲治罪犯,不予披露情報,這些自由的行使可能受到限制。被列為國家秘密,以保護他人的聲譽或權利以及私人和家庭生活,或按照法律規定保護專業秘密,或確保司法機關的正常運作。
只要不阻止信息和思想的傳播,關於使用手段傳播信息和思想的法規規定不應被視為言論和思想自由的限制。
行使表達自由和思想自由所採用的形式,條件和程序應由法律規定。
九。科學與藝術自由
第二十七條人人有權學習和教授,表達和傳播科學與藝術,並有權自由地在這些領域進行研究。
傳播權不得用於改變《憲法》第1、2和3條的規定。
本條的規定不排除法律對外國出版物在該國入境和分發的管制。
十。有關新聞出版的規定
A.新聞自由
第二十八條新聞界是自由的,不應受到審查。印刷廠的建立不得事先獲得許可或提供財務擔保。
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新聞和新聞自由。
在限制新聞自由方面,應適用《憲法》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撰寫任何威脅國家內部或外部安全或國家與其領土和民族的不可分割的完整性的新聞或文章,而這些新聞或文章往往會煽動犯罪,暴動或暴動,或提及機密的國家機密或擁有這些消息或文章的人印刷品,以及出於上述目的印刷或傳播此類新聞或文章給他人的任何人,均應根據與這些犯罪有關的法律承擔責任。
法官的決定可以作為預防措施來防止分配,或者在法律明確指定的主管當局認為延遲的情況下,可以防止分配。阻止分發的機構應最遲在二十四小時內將其決定通知主管法官。除非有勝任的法官最遲在四十八小時內維持,否則禁止分發的命令將無效。
除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作出的法官決定外,不得禁止事件匯報,以確保司法機關的正常運作。
在對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進行持續調查或起訴的情況下,法官的決定可以扣押期刊和非定期出版物;或根據法律明確指定的主管當局的命令,在某些情況下,延誤可能會對保護國家與其領土和民族的不可分割的完整性,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以及預防產生不利影響犯罪。發出扣押命令的主管當局應在最遲二十四小時內將其決定通知主管法官;除非法官最遲在四十八小時內維持,否則扣押令將無效。
因刑事調查和起訴而沒收期刊和非期刊期刊時,應適用一般規定。
如果發現土耳其出版的期刊包含與國家與其領土和民族的不可分割的完整性,共和國的基本原則,國家安全和公共道德相抵觸的材料,則可以通過法院裁決暫時中止。禁止發布任何明顯具有被暫停期刊的特徵的出版物;並應由法官決定扣押。
B.出版期刊和非期刊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期刊或非期刊的出版,不需事先授權或提供財務擔保。
向法律指定的主管當局提交法律規定的信息和文件足以出版期刊。如果發現這些信息和文件違反法律,主管當局應向法院申請中止公佈。
有關出版的原則,出版的條件和期刊的財務資源以及新聞業應受法律規範。法律不得強加任何政治,經濟,財務和技術條件,以免妨礙新聞,思想或觀點的自由傳播。
期刊應平等地使用國家,其他公共法人團體及其代理機構的手段和設施。
C.印刷設施的保護
第30-A條印刷廠及其附件,應依法正式成立為印刷企業,不得以犯罪為由沒收,沒收或禁止其使用印刷設備。
D.使用非公共公司擁有的媒體以外的媒體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個人和政黨除公共公司擁有的報刊外,有權使用大眾媒體和通訊手段。此類使用的條件和程序應受法律約束。
法律不得施加限制,以防止公眾通過國家媒體,國家秩序或維護公共道德與健康以外的理由通過這些媒體接收信息或訪問信息和觀點,或阻止公眾自由形成輿論。
E.整改權和答辯權
第三十二條糾正和答復權僅在個人聲譽和名譽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或在發表毫無根據的指控的情況下,才應給予,並應受法律規範。
如果未發布更正或答复,則法官會在有關人員提出上訴後的7天內決定是否需要發布該出版物。
十一。集會的權利和自由
A.結社自由
第三十三條人人有權組織協會,或成為協會成員,或未經事先許可退出會員。
不得強迫任何人成為或保持協會會員。
結社自由僅可基於國家安全,公共秩序,預防犯罪,公共道德,公共衛生和保護其他人自由的法律加以限制。
行使結社自由的手續,條件和程序由法律規定。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法官的決定可以解除或暫停社團的活動。但是,如果需要這樣做,並且拖延構成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防止犯罪或繼續犯罪或逮捕的損害,則可以依法賦予當局權力以中止社團活動。該權限的決定應在二十四小時內提交管轄法官的批准。法官應在四十八小時內宣布其裁決;否則,該行政決定應自動廢止。
第一段的規定不得在公務員職責要求的範圍內防止對武裝部隊和安全部隊官員及公務員的權利施加限制。
本條規定也適用於基金會。
B.舉行會議和遊行示威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人人有權未經事先許可舉行無武裝和平會議和示威遊行。
舉行會議和遊行示威的權利僅應基於國家安全,公共秩序,預防犯罪,保護公共衛生和公共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法律加以限制。
行使舉行會議和遊行示威權的手續,條件和程序由法律規定。
十二。財產權
第三十五條人人有權擁有和繼承財產。
僅出於公共利益考慮,這些權利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
財產權的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
十三。權利保護規定
A.主張權利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人人均有權作為原告或被告提起訴訟,並有權通過合法手段和程序在法院受到公正審判。
任何法院均不得拒絕審理其管轄範圍內的案件。
B.自然法官的原則
第三十七條除法律指定的法院外,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審判任何人。
不得設立具有實際上將某人從其合法指定的法院的管轄區中撤出的管轄權的特別法庭。
C.與犯罪和處罰有關的原則
第三十八條任何人均不得因其所犯的任何行為不構成所犯之罪;除在犯罪發生時適用的刑罰外,任何人均不得對罪行處以較重的刑罰。
前款的規定也應適用於犯罪和刑罰以及定罪結果的時效規約。
罰金和代替罰金的安全措施應僅由法律規定。
在法庭上證明有罪之前,任何人都不應被視為有罪。
不得強迫任何人陳述自己會以自己或他的合法近親為罪名的陳述,也不得提供此類有罪證詞。
通過非法方法獲得的發現不應視為證據。
刑事責任應為個人責任。
任何人都不能僅因無法履行合同義務而被剝奪自由。
不得判處死刑或沒收一般性沒收。
主管部門不得施加任何制裁,以限制人身自由。關於武裝部隊內部秩序的法律可以引入這一規定的例外。
除因加入國際刑事法院引起的義務外,任何人不得因犯罪被引渡到外國。
十四。提出指控的權利
第39條:在涉及針對公職人員的職能或服務的指控的誹謗和誹謗訴訟中,被告有權證明有關指控。在任何其他情況下,都不應請求提供證據,除非查明該指控是否真實符合公共利益,或者除非原告同意。
XV。保護基本權利和自由
第四十條任何人,其憲法權利和自由受到侵犯的,都有權要求迅速進入主管當局。
國家有義務在其訴訟程序中指出有關人員應適用的法律補救辦法和權限以及申請的時限。
因公職人員非法對待對任何人造成的損害,國家應依法賠償。國家保留追究負責人的權利。
第三章社會經濟權利義務
I.保護家庭和兒童權利
第41條家庭是土耳其社會的基礎,並基於配偶之間的平等。
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建立必要的組織,以保護家庭,特別是母親和兒童的和平與福利,並確保對計劃生育及其實踐的指導。
每個孩子都有權得到保護和照顧,並有權與他/她的母親和父親保持個人和直接的關係,除非這違背了他/她的高利益。
國家應採取措施保護兒童免遭各種虐待和暴力。
二。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二條任何人都不應被剝奪受教育的權利。
受教育權的範圍應由法律規定和規定。
教育應在國家的監督和控制下,根據當代科學和教育原則,按照阿塔圖爾克的原則和改革方針進行。違反這些原則的教育機構不得成立。
教育自由並不能減輕個人對憲法的忠誠。
所有男女公民都必須接受初等教育,在國立學校是免費的。
規範民辦中小學功能的原則應根據公立學校的標準受到法律的約束。
國家應提供獎學金和其他援助手段,以使那些缺乏經濟能力的優秀學生能夠繼續接受教育。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使需要特殊教育的人康復,使這些人對社會有用。
培訓,教育,研究和學習是教育機構應進行的唯一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這些活動。
在任何教育機構中,不得以土耳其語以外的其他語言作為母語教給土耳其公民。在教育機構中教授外語的學校和以外語進行教育的學校應遵循的規則由法律決定。保留國際條約的規定。
三,公共利益
A.沿海地區的利用
第四十三條海岸受國家管轄和處置。
在利用沿海,湖岸或河岸以及沿海和湖泊的沿海地帶時,應優先考慮公共利益。
根據使用目的和個人使用條件的不同,海岸和海岸帶的寬度應依法確定。
B.土地所有權
第四十四條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維持和發展高效的土地耕種,防止土地流失,並為農民提供自己的土地不足或沒有土地的土地。為此,法律可以根據不同的農業地區和耕種類型定義適當土地單位的大小。向沒有土地或土地不足的農民提供土地,不得導致產量下降或森林及其他土地和地下資源的枯竭。
為此目的分配的土地,除通過繼承外,不得分割或轉讓給他人,只能由分配了土地的農民及其繼承人耕種。在喪失這些條件的情況下,應由法律規定與國家收回如此分配的土地有關的原則。
C.保護農業,畜牧業和從事這些活動的人
第四十五條國家協助農民和牲畜飼養者獲得機械,設備和其他投入物,以防止根據農業規劃原則對農田,草地和牧場進行不當使用和破壞,並增加作物和牲畜的產量。
國家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利用農作物和畜產品,使生產者獲得其產品的真實價值。
D.徵用
第四十六條在公共利益要求的情況下,國家和公共公司有權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和程序,全部或部分徵收私有財產,並對其施加行政上的奴役。賠償是預先支付的。
徵收補償金和終審判決增加的補償金,應當以現金預付。但是,為實施農業改革,重大能源和灌溉工程,住房和安置計劃,綠化,保護海岸和旅遊業而應採取的被徵用土地補償程序應受法律規範。在法律允許分期付款的情況下,付款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從那時起應等額付款。
在所有情況下,均應預先支付從小農耕種自己的土地上徵收的土地的補償。
在第二段所設想的分期付款中,應採用等價於公共索賠的最高利息的利息,而由於任何原因未支付的徵收費用。
E.國有化和私有化
第四十七條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可以將提供公共性質服務的私營企業國有化。
國有化應根據實際價值進行。實際價值的計算方法和程序由法律規定。
國家,國有經濟企業和其他公共法人團體的企業和資產私有化的原則和規則,由法律規定。
國家,國有經濟企業和其他公共法人團體進行的投資和服務,可以通過私法合同由個人或法人團體執行或委託給個人或法人團體,由法律決定。
IV。工作和合同自由
第四十八條每個人都有在自己選擇的領域內工作和簽訂合同的自由。建立私人企業是免費的。
國家應採取措施,確保民營企業按照國民經濟要求和社會目標經營,並在安全和穩定方面運作。
五,關於勞動的規定
A.工作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九條人人都有工作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提高工人的生活水平,保護工人和失業者,以改善一般勞動條件,促進勞動,創造適當的經濟條件以防止失業和保障勞動和平。
B.工作條件和休息和閒暇權
第50條-不得要求任何人從事不適合其年齡,性別和能力的工作。
未成年人,婦女以及身心殘疾者,應在工作條件方面享有特別保護。
所有工人都有休息和休閒的權利。
與帶薪週末和節假日有關的權利和條件以及帶薪年假,應受法律管轄。
C.組織工會的權利
第51條:僱員和雇主有權未經事先同意而成立工會和上級組織,並且他們也有權加入工會並自由退出會籍,以維護和發展其經濟和社會利益。成員在勞資關係中的權利和利益。不得強迫任何人成為工會會員或退出會員資格。
成立工會的權利應僅基於國家安全,公共秩序,預防犯罪,公共衛生,公共道德以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法律加以限制。
行使結社權的手續,條件和程序由法律規定。
沒有勞動者身份的公務員權利的範圍,例外和限制是根據其服務特點由法律規定的。
工會及其上級機構的規章,行政管理和職能不得與共和國的基本特徵和民主原則相抵觸。
D.工會的活動
第52條(1995年7月23日廢除;第4121號法)
VI。集體勞動協議,罷工權和停工權
A.集體勞動協議和集體協議的權利
第五十三條工人和雇主有權締結集體勞資協議,以相互調節其經濟和社會地位及工作條件。
訂立集體勞動協議應遵循的程序應受法律規範。
公務員和其他公共僱員有權簽訂集體協議。
如果在集體協議過程中發生分歧,各方可以向公務員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公務員仲裁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具有集體協議的效力。
集體協議權利的範圍和例外,集體協議的受益人以及集體協議的形式,程序和生效,以及將集體協議的規定擴展至退休人員以及組織和業務法律應當規定公務員仲裁委員會的程序和原則以及其他事項。
B.罷工權和停工權
第五十四條如果出現分歧,工人有權在集體談判過程中罷工。行使此權利和雇主訴諸鎖定的程序和條件,其範圍和例外應受法律規範。
罷工和封鎖的權利不得以違反善意規則,損害社會的方式和損害國民財富的方式行使。
可能禁止或推遲罷工和停工的情況和工作場所應受法律規範。
如果罷工或停工被禁止或推遲,則該爭端應在推遲期結束時由最高仲裁委員會解決。在爭議的任何階段,爭議方均可通過相互協議向最高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最高仲裁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具有集體勞動協議的效力。
最高仲裁委員會的組織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拒絕罷工的人絕不會被罷工者禁止在其工作場所工作。
七。提供公平工資
第五十五條工資應以工作為報酬。
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工人獲得與其所從事的工作相稱的合理工資,並享有其他社會福利。
在確定最低工資時,還應考慮工人的生活條件和國家的經濟狀況。
八。健康,環境與住房
A.保健服務和環境保護
第五十六條人人有權享有健康和平衡的環境。
改善自然環境,保護環境健康和防止環境污染是國家和公民的責任。
國家應規範衛生服務的中央計劃和功能,以確保每個人身心健康,並通過節省和增加人力物力來提供合作。
國家應通過利用和監督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的衛生和社會援助機構來完成這項任務。
為了建立廣泛的健康服務,法律可能會引入一般健康保險。
B.住房權
第五十七條國家應在計劃框架內採取措施滿足住房需求,該計劃應考慮到城市和環境條件的特徵,並支持社區住房項目。
九。青年與體育
A.保護青年
第五十八條國家應採取措施,根據積極的科學,根據阿塔圖爾克的原則和改革,並反對思想,確保青年人的教育和發展,並由他們維護我們的獨立性和共和國旨在破壞國家與其領土和民族的不可分割的完整性。
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保護青年免於沉迷於酒精和毒品,犯罪,賭博和類似的惡習以及無知。
B.體育與仲裁的發展
第五十九條國家應採取措施發展各個年齡段的土耳其公民的身心健康,並鼓勵體育運動在群眾中的傳播。
國家應保護成功的運動員。
體育聯合會有關體育活動的管理和紀律的決定只能通過強制仲裁來質疑。仲裁委員會的決定是終局決定,不得向任何司法當局提出上訴。
十,社會保障權
A.社會保障權
第60條人人有權享有社會保障。
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並建立提供社會保障的組織。
B.在社會保障領域需要特別保護的人
第六十一條國家應保護戰爭和責任烈士的寡婦和孤兒以及無效和退伍軍人,並確保他們享有體面的生活水平。
國家應採取措施保護殘疾人,並確保他們融入社區生活。
老年人應受國家保護。國家對老年人的援助以及其他老年人的權益應受法律的約束。
國家應當採取各種措施,對需要保護的兒童進行社會安置。
為了實現這些目標,國家應建立必要的組織或設施,或為其建立安排。
C.在國外工作的土耳其公民
第62條-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在國外工作的土耳其公民的家庭團聚,子女的教育,文化需要和社會保障,並維護與本國的聯繫並幫助他們在本國生活。回家。
十一。保護歷史,文化和自然資產
第六十三條國家應確保對歷史,文化和自然資產和財富的保護,並為此目的採取支持和促進措施。
由於這些限制,對此類私有資產和財富施加的任何限制以及應給予這些所有者的補償和免除,應受法律管轄。
十二。保護藝術和藝術家
第六十四條國家應保護藝術活動和藝術家。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保護,促進和支持藝術品和藝術家的作品,並鼓勵對藝術品的欣賞傳播。
十三。國家的社會和經濟責任範圍
第六十五條國家應在財政資源的範圍內,在社會和經濟領域內履行《憲法》規定的職責,同時考慮與這些職責的目的相適應的優先事項。
第四章政治權利和義務
一,土耳其國籍
第66條:通過公民身份與土耳其國家綁定的每個人都是土耳其人。
土耳其父親或土耳其母親的孩子是土耳其人。
公民身份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獲得,只有在法律確定的情況下,才能喪失公民身份。
除非土耳其人做出與忠於祖國的忠誠不符的行為,否則不得剝奪其公民資格。
不得拒絕就剝奪公民身份的決定和訴訟向法院提出上訴。
二。投票權,被選舉權和參加政治活動的權利
第六十七條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公民有權投票,被選舉,獨立或參與政黨的政治活動以及參加公民投票的權利。
選舉和全民投票應在司法機構的指導和監督下,按照自由,平等,秘密,直接,普选和公眾計數的原則進行。但是,法律確定了海外土耳其公民行使投票權的適用措施。
所有18歲以上的土耳其公民均有權在選舉中投票和參加公民投票。
這些權利的行使應受法律規範。
刑事處決機構中的武器,學員和定罪人員的私人和法人,不包括因疏忽大意而被定罪的人,不得投票。在刑事執行機構和監獄中,為確保投票安全和點票所應採取的必要措施,應由最高選舉委員會決定;此類投票是在現場指導和授權法官的監督下進行的。
應當制定選舉法,以協調公平代表制和政府穩定的原則。
選舉法修正案不適用於自修正案生效之日起一年內舉行的選舉。
三,有關政黨的規定
A.組隊,成員資格和退出成員資格
第六十八條公民有權組建政黨,並有適當的加入和退出的權利。一個人必須年滿18歲才能成為黨的一員。
政黨是民主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政黨在未經事先許可的情況下應成立,並應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進行活動。
章程和綱領以及政黨的活動不得與國家獨立,國家與領土和國家的不可分割的完整性,人權,平等與法治原則,國家主權,民主和世俗共和國的原則;他們不得旨在促進或建立階級或群體的專政或任何形式的專政,也不得煽動公民犯罪。
法官和檢察官,上層司法機構的成員,包括會計法院的成員,公共機構和組織中的公務員,由於其提供的服務而被視為勞動者的其他公務員,武裝部隊成員和學生尚未接受高等教育的人不得加入政黨。
高等教育中的教師加入政黨的資格受到法律的約束。該法律不允許這些成員在政黨中央機關之外承擔責任,並且還規定了高等學校的教職人員在高等教育機構中作為政黨成員應遵守的規定。
有關高等教育學生加入政黨的原則受到法律的約束。
國家應公平地向各政黨提供足夠的財政手段。有關向政黨提供援助以及應收捐款和捐款的原則均受法律規範。
B.政黨應遵守的原則
第六十九條政黨的活動,內部規章和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這些原則的應用受法律規範。
政黨不得從事商業活動。
政黨的收支應與其目標相符。該規則的適用受法律約束。憲法法院應依法對政黨的收支收支進行審計,並在法律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下採用審計和製裁方法。憲法法院應由會計法院協助執行其審計任務。憲法法院因審計而作出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政黨的解散應由高等上訴法院首席檢察官辦公室提起訴訟後,由憲法法院最終決定。
當確定政黨的章程和綱領違反第六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時,應決定該政黨的永久解散。
由於活動違反第六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而永久解散政黨的決定只有在憲法法院確定有關政黨已成為進行此類活動的中心時才能作出。一個政黨只有在該政黨成員集中執行某項行動或由大會,總主席或中央決策機構或行政機關暗中或明確地分擔情況時,才應視為該行動的中心該黨的機關,或由土耳其國民議會的集團股東大會或集團執行委員會決定,或由上述黨機關直接決定進行的活動。
憲法法院可不裁定有關當事方完全或部分剝奪了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強度,而沒有根據上述各段永久解散該國。
永久解散的政黨不得以其他名稱成立。
從憲法頒布之日起的五年內,成員(包括其政黨或政黨的創建者因其作為或言論導致政黨永久解散)不得成為任何其他政黨的創始人,成員,董事或監事。法院的最終決定及其在《官方公報》上永久解散該黨的理由。
接受外國,國際機構以及非土耳其國籍的人和公司團體的援助的政黨應永久解散。
政黨的成立和活動,其監督和解散或全部或部分剝奪國家援助,以及政黨和候選人的選舉支出和程序,均根據上述原則由法律規定。
IV。進入公共服務的權利
A.進入公共服務
第七十條每位土耳其人都有參加公共服務的權利。招聘公職人員除考慮有關職位的資格外,沒有其他標準。
B.資產申報
第七十一條進入公職人員的資產申報和申報的頻率應由法律決定。在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任職的人不得免除這一要求。
五,國民服務
第72條國民服務是每位土耳其人的權利和義務。在武裝部隊或公共服務中執行或被視為執行此服務的方式,應受法律規範。
VI。納稅義務
第73條-每個人都有義務根據其財政資源繳稅,以應付公共支出。
公平合理地分配稅收負擔是財政政策的社會目標。
稅收,費用,關稅和其他此類財務義務應依法徵收,修改或廢除。
共和國總統有權在法律規定的最低和最高限額內修改免稅,例外和減免稅,費用,關稅和其他此類財務義務的百分比。
七。請願權,知情權和對申訴專員的上訴
第七十四條在土耳其居住的公民和外國人在遵守互惠原則的情況下,有權就其本人或外國人的要求和投訴向土耳其主管當局和國民議會提出書面申請。上市。
有關本人的申請結果應立即以書面形式告知請願人。
人人有權獲得信息並向申訴專員申訴。
土耳其大國民議會下設的監察員機構負責審查有關政府職能的投訴。
首席監察員應由土耳其國民議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無記名投票。在前兩次投票中,必須達到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多數,在第三次投票中,必須達到成員總數的絕對多數。如果在第三輪投票中無法取得絕對多數,則應在第三輪投票中獲得最多票數的兩名候選人之間舉行第四輪投票;在第四輪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
應當規定行使本條所述權利的方式,監察員機構的設立,職責,職能及其在審查後的程序以及首席監察員和監察員的資格,選舉和人事權利的程序和原則。在法律上。
第三部分共和國的基本機關
第一章立法權
一,土耳其大國民議會
A.組成
第75條土耳其大國民議會應由經普選產生的600名代表組成。
B.成為代理人的資格
第76條-每位18歲以上的土耳其人都有資格擔任代表。
未完成初等教育,被剝奪了法律能力的人,既不被豁免也不被推遲服兵役,被禁止從事公職的人,被判處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徒刑,不包括非自願犯罪,或重判;因貪污,貪污,賄賂,盜竊,欺詐,偽造,偽造,破壞信任,欺詐性破產等不法行為而被定罪的人;被定罪為走私,串謀參加官方招標或購買,犯有與洩露國家機密,參與恐怖主義行為或煽動和鼓勵此類活動有關的罪行的人,即使具有以下行為,也不得當選為代理人:被赦免了
法官和檢察官,上級司法機關的成員,高等教育機構的講師,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公共機構和機構的僱員,由於以下原因不被視為勞工的其他公共僱員除非他們辭職,否則他們履行的職責以及武裝部隊的成員不得參加選舉或有資格擔任代表。
C.土耳其大國民議會選舉和共和國總統
第七十七條土耳其大國民議會選舉和總統選舉應每五年於同一天舉行。
任期屆滿的代表有資格再次當選。
如果無法在總統選舉的第一次投票中獲得所需的多數,則應按照第101條的程序進行第二次投票。
D.推遲選舉和補選
第七十八條如果由於戰爭而無法舉行新的選舉,土耳其大國民議會可以決定將選舉推遲一年。
如果理由沒有消失,則可以按照延期程序重複延期。
土耳其大國民議會議員出現空缺時,應舉行補選。補選在每個選舉期間應舉行一次,除非在大選後三十個月過去,否則不得舉行補選。但是,如果空缺席位達到席位總數的百分之五,補選決定在三個月內舉行。
補選不得在大選前一年內舉行。
除上述情況外,如果省或選舉區的所有席位在議會中都空缺,補選應在空缺後九十天后的第一個星期日舉行。《憲法》第127條第3款不適用於根據本款舉行的選舉。
E.選舉的一般行政和監督
第七十九條選舉應在司法機關的一般管理和監督下舉行。
最高選舉委員會應執行所有職能,以確保從頭到尾公正,有序地進行選舉,在選舉期間和選舉之後,對與選舉有關的所有違規行為,投訴和異議進行調查並做出最終決定事項,並接收土耳其大國民議會和總統選舉成員的選舉記錄。不得就最高選舉委員會的決定向任何當局提出上訴。
最高選舉委員會和其他選舉委員會的職權由法律決定。
最高選舉委員會應由七名常任理事和四名候補委員組成。六名成員應由高級上訴法院總局選出,五名成員應由國務委員會由其總議員中的絕對多數票選出。通過無記名投票的成員。這些成員應以絕對多數和無記名投票從彼此中選出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
在由高等上訴法院和州議會選舉為最高選舉委員會的成員中,每組應有兩名成員以抽籤方式指定為替代成員。最高選舉委員會的主席和副主席不得參加該程序。
公民對憲法進行修改的全民公決的普遍進行和監督以及人民對共和國總統的選舉,應遵守與代表選舉有關的相同規定。
F.有關會員資格的規定
1.代表國家
第八十條土耳其大國民議會議員不應代表自己的選區或選區,而應代表整個國家。
2.宣誓
第81條土耳其大國民議會議員就職後,應宣誓:
“在偉大的土耳其國家面前,我誓言捍衛國家的生存和獨立,維護國家和民族的不可分割的完整性,維護國家的絕對主權,這是我的榮幸和完整性。忠於法律至上,忠於民主和世俗的共和國以及阿塔圖爾克的原則和改革;不應偏離人人有權享有社會和平與繁榮,民族團結與正義以及忠於憲法的觀念所享有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理想。”
3.與會員資格不符的活動
第八十二條土耳其國民議會議員不得在國家部門和其他公共法人團體及其附屬機構中任職;在國家或公共法人團體直接或間接參與的公司和企業中;在國家和其他公共法人團體直接或間接參與的企業中;在公益組織的執行和監督委員會中,其收入和特權的私人資源由法律提供;哪些基金會獲得國家補貼並享受免稅待遇;具有公共機構和工會特徵的專業組織;以及上述股份公司和其上級機構的執行和監督委員會。他們也不可以是代表,也不能直接或間接接受上述董事會的任何合同聘用,也不能擔任代表或在其中擔任仲裁員。
土耳其國民議會議員不得由執行機關承擔任何涉及提案,推薦,任命或批准的正式或私人職責。
與土耳其國民議會議員資格不符的其他職責和活動應受法律規範。
4.議會豁免權
第八十三條土耳其大國民議會議員在議會程序中對其表決和發言,在大會上表達的意見,或除非大會另有決定,否則對主席團在該會議上的提議不承擔責任,以便在大會之外重複或透露這些內容。
除非大會另有決定,否則不得拘留,審問,逮捕或審判被指控在選舉之前或之後犯罪的代表。該條款不適用於成員被公然逮捕而需要嚴厲處罰的情況,以及在《憲法》第14條規定的情況下,只要在選舉前已經開始調查的情況。但是,在這種情況下,主管當局必須立即將此案通知土耳其大國民議會。
在選舉前或選舉後對土耳其國民議會議員處以刑事判決的行為應暫停執行,直到他不再是會員為止;時效條例在會員任期內不適用。
對連任代表的調查和起訴應由大會重新解除豁免。
土耳其大國民議會中的政黨團體不得就議會豁免權進行辯論或作出決定。
5.失去會員
第八十四條辭職的代表的議員喪失應由土耳其大國民議會全體會議在土耳其大國民議會主席團證明辭職有效之後作出決定。
通過最後的司法判決或喪失法律能力而喪失成員資格,應在全體會議收到關於此事的最終法院決定後通知生效。
堅持根據第82條堅持擔任職務或提供與會員資格不符的服務的代表的會員資格喪失,應由全體會議通過無記名投票,由授權委員會起草報告,確定代表的成員資格。實際情況。
在一個月的時間內,如果沒有出席會議而沒有參加五次會議而沒有出席會議而沒有參加議會程序的代表,則由全體會議決定,其代表應由大會主席團全體成員中的多數決定確定情況。
6.廢止申請
第85條:如果取消了議員的議會豁免權,或者如果已經根據第84條的第一,第三或第四款裁定喪失成員資格,則該代表或另一名代表可以在自該日期起計的7天內全體會議的決定,向憲法法院提出上訴,要求以違反《憲法》,法律或《議事規則》為由撤銷該決定。憲法法院應在十五天內對上訴作出最終裁決。
7.工資和旅費津貼
第86條土耳其大國民議會議員的薪金,旅行津貼和退休程序應受法律管制。月薪不得超過最高公務員的薪金;旅行津貼不得超過該工資的一半。土耳其大國民議會的成員和已退休的成員均隸屬於土耳其共和國的養卹基金,成員過期後仍應其要求加入會員組織。
支付給土耳其大國民議會議員的薪金和津貼無須終止土耳其共和國養卹基金有權支付的養卹金和類似款項。
最多可以提前支付三個月的薪金和旅行津貼。
二。土耳其大國民議會的職責和權力
A.一般
第87條土耳其大國民議會的職責和權力是製定,修訂和廢除法律;辯論並通過預算法案和決算法案;決定發行貨幣並宣戰;批准國際條約的批准,以土耳其大國民議會五分之三的多數決定宣布赦免和赦免;並行使《憲法》其他條款規定的權力和履行職責。
B.法案的介紹和審議
第八十八條眾議員有權提出法案。
在土耳其國民議會中審議法案的程序和原則應受《議事規則》的約束。
C.共和國總統頒布法律
第八十九條共和國總統應在十五天內頒布土耳其大國民議會通過的法律。
共和國總統應將他認為不適合頒布的全部或部分法律,連同理由,送回土耳其國民議會,以在同一時期重新審議。如果共和國總統認為部分不適合,則土耳其大國民議會只能討論這些條款。預算法不受該規定的約束。
如果土耳其大國民議會通過了送交复議的法律,沒有任何絕對多數的修正,則該法律應由共和國總統頒布;如果大會對該法律進行新的修正,則共和國總統可以將修正後的法律送回重新考慮。
保留有關憲法修正案的規定。
D.批准國際條約
第90條:與外國和國際組織代表土耳其共和國簽署的條約的批准,應由土耳其大國民議會通過批准該法律的法律予以通過。
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規範經濟,商業或技術關係的協定,可以通過頒布予以生效,只要這些協定沒有國家的任何財政承諾,並且不干擾國家的地位。個人或在國外擁有土耳其人的財產權。在這種情況下,這些協議應在頒布後兩個月內告知土耳其國民議會。
根據法律規定的授權而訂立的,基於國際條約的實施協議以及經濟,商業,技術或行政協議,無需土耳其大國民議會的批准。但是,根據本款規定締結的經濟,商業協議或與個人權利有關的協議,除非頒布,否則不得生效。
導致對土耳其法律進行修改的協議應以第一款的規定為準。
正式生效的國際協定具有法律效力。這些協議不得以違反憲法為由向憲法法院提出上訴。如果由於同一事項的規定不同而在有關基本權利和自由與法律的國際協定之間發生衝突時,應以國際協定的規定為準。
E.授權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
第91條-(於2017年4月16日刪除;第6771號法案)
F.宣戰狀態和部署軍隊的授權
第92條:在國際法認為合理的情況下,以及在土耳其為當事國的國際條約或國際禮節規則要求向外國派遣土耳其武裝部隊的情況下,授權宣布戰爭狀態的權力並允許外國武裝部隊進駐土耳其,屬於土耳其大國民議會。
如果該國遭受突然的武裝侵略,而土耳其國民議會休會或休會,因此必須立即決定使用武裝部隊,則共和國總統可以決定使用土耳其武裝部隊。
三,有關土耳其國民議會活動的規定
A.召集和休會
第93條土耳其大國民議會應在每年的10月1日當天自行召開會議。
議會在一個立法年度最多可以休會三個月;在休會或休會期間,可由共和國總統傳喚。
大會議長也可以主動或應五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要求召集大會。
在休會或休會期間召集的土耳其國民議會不得在休會或再次休會之前優先考慮要求傳票的事項。
B.大會主席團
第九十四條土耳其大國民議會大會主席團應由從議會議員中選出的議長,副議長,秘書和副總理組成。
大會主席團的組成應確保與大會每個政黨集團成員的人數成比例。政黨團體不得提名議長辦公室的候選人。
土耳其大國民議會主席團的兩次選舉應在一個立法期內舉行。在第一輪選舉中當選的任期為兩年,在第二輪選舉中當選的任期將持續到該立法屆滿為止。
土耳其大國民議會議長辦公室的議會成員中的候選人,應在大會召集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大會主席團。議長的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在前兩次投票中,需要佔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多數,而在第三次投票中,則需要在會員總數中佔絕對多數。如果在第三輪投票中不能取得絕對多數,則應在第三輪投票中獲得最高票數的兩名候選人之間舉行第四輪投票;在第四輪投票中獲得最多票數的成員當選為議長。
選舉所需的法定人數,投票數及其程序,副議長,秘書和副總理的人數應由《議事規則》確定。
土耳其大國民議會的議長和副議長不能在大會之內或之外參加其參加的政黨或政黨團體的活動;議會辯論中也沒有,除非在其職能要求的情況下;主持會議的議長和副議長不得投票。
C.議事規則,政黨團體和安全事務
第九十五條土耳其國民議會應按照自己制定的《議事規則》的規定進行活動。
擬定《議事規則》的規定,以確保每個政黨團體按其成員人數的比例參加大會的所有活動。只有擁有至少二十名成員的政黨團體才能組成。
土耳其國民議會關於所有建築物,設施,附屬建築物和土地的所有安全和行政服務,應由大會議長辦公室組織和指揮。有關當局應將足夠的力量確保安全和其他這種服務。
D.法定人數及多數決定
第九十六條土耳其大國民議會應舉行其所有事務,包括其舉行的選舉,其成員總數至少三分之一。除非憲法另有規定,否則土耳其大國民議會應以出席者的絕對多數作出決定;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決策的多數決不能少於成員總數的四分之一。
E.宣傳和發表辯論
第97條:在土耳其大國民議會全體會議上舉行的辯論應公開進行,並應在《會議紀要》上逐字發表。
土耳其大國民議會可根據《議事規則》的規定舉行閉門會議;此類辯論的公開發表應視土耳其大國民議會的決定而定。
大會上的公開辯論可以通過各種方式自由發表,除非大會根據主席團的提議通過了相反的決定。
IV。土耳其大國民議會獲得信息和監督的方式
第98條土耳其大國民議會應通過議會調查,一般性辯論,議會調查和書面質詢行使其獲得情報和監督的權力。
議會調查是為了獲取有關特定主題的信息而進行的檢查。
一般辯論是在土耳其大國民議會全體會議上審議與社區和國家活動有關的特定主題。
議會調查是根據關於共和國總統和部長的代表的第106條第V,VI和VII款進行的調查。
書面問題是由共和國總統代表或部長代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的問題,應在十五天內予以答复。
涉及議會調查,一般性辯論和書面問題的議案的陳述形式,內容和範圍,以及答复,辯論和詢問的程序,應由《議事規則》規定。
B.保證
第99條-(2017年4月16日廢除;第6771號法)
C.議會調查
第100條(2017年4月16日廢除;第6771號法)
第二章行政權
一,共和國總統
A.候選人資格和選舉
第101條-共和國總統應由公眾直接從40歲以上有資格當選並完成高等教育的土耳其公民中選舉產生。
共和國總統的任期為五年。一個人最多可以當選為共和國總統,任期兩屆。
共和國總統可以由政黨團體提名,這些政黨可以單獨或在最近的議會選舉中獲得至少百分之五的有效選票,或至少十萬名選民。
土耳其大國民議會的當選總統將終止。
在普選制的總統選舉中,獲得有效選票絕對多數的候選人當選共和國總統。如果在第一次投票中不能取得絕對多數,則第二次投票應在該投票之後的第二個星期日舉行。在第一輪投票中獲得最多票數的兩名候選人在第二輪投票中得票最多,而獲得有效票數多數的候選人當選共和國總統。
如果有權參加第二輪投票的候選人之一由於任何原因而無法參加選舉,則第二輪投票應通過根據第一輪投票中的排名替換空缺候選人來進行。如果只剩下一名候選人參加第二輪投票,則該投票應作為全民投票進行。如果候選人獲得有效投票的多數,則應當選共和國總統。如果該候選人未能在選舉中獲得多數有效選票,則僅應重新舉行總統選舉。
如果總統選舉未完成,則現任共和國總統的任期應持續到當選總統就職為止。
有關總統選舉的其他程序和原則應受法律規範。
B.選舉
第102條(2017年4月16日廢除;第6771號法案)
C.宣誓
第103條-上任後,共和國總統應在土耳其大國民議會上宣誓:
“以共和國總統的身份,我在偉大的土耳其民族之前和在歷史面前宣誓我的榮譽和完整性,以捍衛國家的存在和獨立,國家和民族的不可分割的完整性以及蘇丹的絕對主權。國家遵守憲法,法治,民主,阿塔圖爾克的原則和改革以及世俗共和國的原則,而不偏離每個人都有權享受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理想在民族和平與繁榮的條件下,本著民族團結與正義的精神,我將竭盡全力維護和提升土耳其共和國的榮耀和榮譽,並毫不偏頗地履行我所承擔的職能。”
D.職責和權力
第104條:共和國總統為國家元首。行政權應歸屬共和國總統。
共和國總統以國家元首的身份代表土耳其共和國和土耳其國家統一;他/她應確保《憲法》的執行以及國家機關的有序和和諧運作。
如認為必要,他/她應在立法年度的第一天發表土耳其大國民議會的開幕詞。
他/她應向大會傳達有關該國的國內和外交政策的信息。
他/她將頒布法律。
他/她應將法律送回土耳其國民議會重新審議。
他/她應就其全部或某些法律條款和土耳其大國民議會的議事規則被廢止,以其形式或內容違憲為由向憲法法院提出上訴。
他/她應任命和罷免共和國總統和部長的代表。
他/她應任命和解僱高級管理人員,並應通過總統令規範其任命的程序和原則。
他/她應委任土耳其共和國駐外國代表,並應接受任命為土耳其共和國的外國代表。
他/她應批准並頒布國際條約。他/她應提交有關對
公民投票的憲法,如果他/她認為必要的話。
他/她應確定國家安全政策並採取必要措施。
他/她應代表土耳其國民議會代表土耳其武裝部隊總司令辦公室。
他/她應決定使用土耳其武裝部隊。
他/她應以慢性病,殘障或老年為由減刑或減刑。
共和國總統可就行政權事宜發布總統令。憲法第一章和第二章所包含的基本權利,個人權利和義務以及憲法第二部分第四章所列出的政治權利和義務,不受總統令的約束。對於憲法所規定的僅由法律規定的事項,不得發布總統令。對於法律明確規定的事項,不得發布總統令。如果總統令的規定與法律有所抵觸,則以法律規定為準。如果土耳其大國民議會就同一問題制定法律,則總統令無效。
共和國總統可頒布法規,以確保法律的實施,但前提是這些法規不違背該法規。
法令和細則自官方公報上公佈之日起生效,除非確定以後的生效日期。
共和國總統還應行使選舉和任命的權力,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他/她的其他職責。
E.共和國總統的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土耳其大國民議會的絕對多數可以提出一項動議,要求就犯罪指控對共和國總統進行調查。土耳其大國民議會最遲應在一個月內對動議進行辯論,並可以決定通過無記名投票進行調查,其成員總數佔五分之三。
如果決定展開調查,則應由大會的每個政黨以抽籤方式選出的一個由十五名成員組成的委員會進行,獨立於為黨組保留的每個席位提名的候選人的三倍,按比例他們的力量。委員會應在兩個月內將有關調查結論的報告提交議長辦公室。如果調查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則應給予委員會又一個最後的期限,即一個月。
該報告應在自向議長辦公室提交報告之日起十天內分發,並應在分發後十天內在全體會議中進行辯論。土耳其大國民議會可以決定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將報告連同其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提交最高刑事法庭。最高刑事法庭的審判應在三個月內完成,如果在此期間內未完成,則只能再延長三個月,一次審判應在分配的時間內完成。
接受調查的共和國總統不能決定舉行選舉。
被最高刑事法庭裁定犯有不能當選罪的共和國總統的任期應予終止。
本條的規定也應在共和國總統任期終止後適用於據稱在其任期內所犯的罪行。
F.共和國總統代表,代表共和國總統和部長
第106條-共和國總統當選後,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代表。
如果總統辦公室因任何原因空缺,則應在四十五天內舉行總統選舉。土耳其共和國副總統應擔任共和國總統並行使其權力,直到民選下一任總統為止。如果大選還剩下一年或更短時間,則大選
14本條的標題規定為“ F. 2017年4月16日第6771號法令第十條對《代表共和國總統行事》進行了修正。
土耳其國民議會將與總統大選一起更新。如果大選尚餘一年以上,土耳其共和國總統應繼續任職至土耳其大國民議會選舉之日。對於完成剩餘期限的共和國總統而言,此期限不算在總統任期內。兩次選舉應在土耳其大國民議會大選之日一起舉行。
如果共和國總統因生病或出國旅行暫時缺席職務,則由副總統擔任共和國總統並行使其職權。
共和國總統的代表和部長應從有資格擔任代表並由共和國總統免職的人中任命。如第81條所述,共和國總統代表和部長代表應在土耳其國民議會上宣誓。如果任命土耳其國民議會議員為副總統或部長,則他/她應當選。失去會員資格。
共和國總統和部長的代表對共和國總統負責。土耳其大國民議會的絕對多數可以提出一項動議,要求對共和國總統代表和部長的職務均受到犯罪指控進行調查。大會最遲應在一個月內對動議進行辯論,並可以決定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調查,其成員總數應佔五分之三。
如果決定展開調查,則應由大會的每個政黨以抽籤方式選出的一個由十五名成員組成的委員會進行,獨立於為黨組保留的每個席位提名的候選人的三倍,按比例他們的力量。委員會應在兩個月內將有關調查結論的報告提交議長辦公室。如果調查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則應給予委員會又一個最後的期限,即一個月。
該報告應在自向議長辦公室提交報告之日起十天內分發,並應在分發後十天內在全體會議中進行辯論。土耳其大國民議會可以決定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將報告連同其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提交最高刑事法庭。最高刑事法庭的審判應在三個月內完成,如果在此期間內未完成,則只能再延長三個月,一次審判應在分配的時間內完成。
第五,六和七段的規定也應在其職務終止後適用於據稱在其任職期間就其職務所犯的罪行。
被最高刑事法庭裁定罪名成立的共和國總統代表或部長的代表,其任職資格將喪失。
共和國總統和部長的代表對與職務無關的罪行享有立法豁免權。
部委的設立,廢除,職權,組織結構以及其中央和省級組織的建立,應由總統令進行規定。
G.共和國總統總秘書處
第107條(2017年4月16日廢除;第6771號法案)
H.國家監督委員會
第一百零八條共和國總統府下設的國家監督委員會,其目的是確保合法,定期有效地運作和改善行政管理,進行所有行政調查,詢問,調查和檢查公共機構和組織,應公共機構和組織的資本共享一半以上的所有企業,公共專業組織,各級雇主協會和工會以及公共福利協會和基金會,應總統的要求共和國。
司法機關不在國家監事會的管轄範圍之內。
國家監督委員會的主席和委員由共和國總統任命。
國家監督委員會的職能,其成員的任期以及其他與他們的地位有關的人事事項,應由總統令加以規定。
二。部長會議
A.編隊
第109條(2017年4月16日廢除;第6771號法)
B.上任並進行信任投票
第110條(2017年4月16日廢除;第6771號法)
C.在任期間的信任投票
第111條(2017年4月16日廢除;第6771號法案)
D.職能和政治責任
第112條(2017年4月16日廢除;第6771號法案)
E.部委和部長的組成
第113條(2017年4月16日廢除;第6771號法)
F.選舉期間的臨時部長理事會
第114條(2017年4月16日廢除;第6771號法)
G.法規
第115條(2017年4月16日廢除;第6771號法)
H.續續土耳其大國民議會選舉和總統選舉15
第一百一十六條土耳其大國民議會可以決定以其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三多數決定重新舉行選舉。在這種情況下,應將土耳其大國民議會的大選與總統選舉一併舉行。
如果共和國總統決定重新舉行選舉,則土耳其大國民議會的大选和總統選舉應合併舉行。
如果大會決定在共和國總統第二任期續選,他/她可能會再次成為候選人。
決定一起重新舉行大選的大會和共和國總統的權力和職責應繼續到新議會和共和國總統當選為止。
因此當選的議會和共和國總統任期也應為五年。
一,國防
1.總司令辦公室和總參謀長辦公室
第117條總司令辦公室與土耳其大國民議會的精神存在密不可分,並由共和國總統代表。
共和國總統應對土耳其國民議會負責國家安全和武裝部隊為國防的準備。
總參謀長由共和國總統任命,是武裝部隊的司令官,在戰爭時期,代表共和國總統行使總司令的職責
2.國家安全委員會
第一百一十八條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由共和國總統代表,司法部長,國防,內務和外交事務部長,總參謀長,陸,海軍和空軍司令組成部隊由共和國總統主持。
根據議程的具體情況,可邀請部長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理事會會議。
國家安全委員會應就制定,確定和執行國家國家安全政策及其對確保必要協調的意見,向共和國總統提交諮詢決定。共和國總統應評估國家安全委員會關於其認為對於維護國家的存在和獨立,國家的完整與不可分割以及社會的和平與安全所必需採取的措施的決定。
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議程應由共和國總統在考慮共和國總統代表和總參謀長代表的提議後草擬。
在共和國總統缺席的情況下,國家安全委員會應在共和國總統代表的主持下召集。
國家安全委員會總秘書處的組織和職責應由總統令規定。
三,緊急狀態管理
第119條-在發生戰爭的情況下,出現了必須進行戰爭,動員,對祖國和共和國起義,強烈的叛亂行動,內部或外部血統的廣泛暴力行為的威脅,威脅到該國和國家的不可分割性,旨在破壞憲法秩序或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暴力行為的出現,由於暴力行為引起的公共秩序的嚴重惡化,自然災害的發生,危險的流行病的爆發或嚴重的經濟危機的出現; 共和國總統可以宣布一個地區或全國緊急狀態,為期不超過六個月。
宣布緊急狀態的決定應在決定之日在官方公報上公佈,並應於同日提交土耳其大國民議會批准。
如果土耳其大國民議會休會,應立即將其召喚;大會可以減少或延長緊急狀態的時間,或提高緊急狀態的時間。
土耳其大國民議會可應共和國總統的要求,每次延長最長四個月的期限。發生戰爭時,四個月的期限不適用。
根據第十五條的原則,對公民施加的財務,物質和勞動義務,限制和暫時中止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方式,以及在發生這種情況時應適用的規定和採取的行動緊急狀態應受法律管制。
在緊急狀態下,儘管第104條第17款第二句規定了限制,但共和國總統仍可對緊急狀態所必需的事項發布總統令。該法律應在《官方公報》上發布,並應在同一天提交土耳其大國民議會批准。
除非因戰爭或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土耳其國民議會無法召開會議,否則在緊急狀態下發布的總統令應在三個月內在土耳其國民議會中進行辯論和決定。否則,在緊急狀態下發布的總統令應自動廢除。
2.由於廣泛的暴力行為和公共秩序的嚴重惡化而宣布進入緊急狀態
第120條(2017年4月16日廢除;第6771號法案)
3.關於緊急狀態的規則
第121條-(於2017年4月16日刪除;第6771號法案)
B.戒嚴,動員和戰爭狀態
第122條(2017年4月16日廢除;第6771號法)
IV。管理
A.行政管理基礎
1.行政廉政和公法人格
第123條:行政管理是一個整體,具有其組成和功能,應受法律規範。
行政部門的組織和職能基於集中和分散的原則。
公共法人團體只能根據法律或總統令建立。
2.章程
第124條-共和國總統,政府各部和公共法人團體可以頒布附則,以確保實施與其管轄權有關的法律和總統令,只要它們不違反這些法律和法令即可。
法律應指定哪些章程將在《官方公報》上發布。
B.司法審查
第125條:應對所有行政行為和行政行為均可訴諸司法審查。作為優惠,可以建議有關公共服務和國家或國際仲裁的條件和合同,以解決由此引起的糾紛。只有那些涉及外國因素的爭端才能提交國際仲裁。
最高軍事委員會關於驅逐武裝部隊的所有決定均應訴諸司法審查,但因任期不足而晉升和退休的行為除外。
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期限從該行為的書面通知之日開始。
司法權僅限於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將其用作對權宜之計的審查。不得通過司法裁決來限制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和原則行使行政職能,具有行政行動和行為的質量或取消酌處權。
如果中止行政行為會導致難以或不可能補償的損害,並且同時該行為顯然是非法的,則可以發布關於中止執行行政行為的正當決定。
法律可能限制在緊急狀態,動員和戰爭狀態下或出於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衛生的理由而中止執行行政行為的命令。
主管部門應賠償因其作為和行為所造成的損害。
C.行政機關的建立
1.中央行政
第126條就中央行政結構而言,土耳其根據地理情況,經濟狀況和公共服務要求分為省份;各省進一步分為較低的行政區。
各省的行政管理基於權力下放的原則。
可以建立包括幾個省的中央行政組織,以確保公共服務的效率和協調。這些組織的職能和權力應受法律規範。
2.地方行政部門
第127條地方行政管理機關是為滿足各省,市轄區和鄉村居民的共同地方需要而成立的公共法人團體,其選民的憲法原則和決策機構由法律決定。
地方行政管理機關的組成,職責和權限,依照地方行政管理原則依法管理。
地方行政機構的選舉應按照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原則每五年舉行一次。法律可能會針對較大的城市中心實行特殊的行政安排。
失去地方地位和對獲得地方行政機關民選機關地位的異議應由司法機關決定。但是,作為一項臨時措施,直至法院作出最終判決,內政部長可將那些因與其職務有關的罪行而開始對其進行調查或起訴的地方行政機關或其成員撤職。
中央行政當局在法律規定的原則和程序框架內具有對地方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權,其目的是確保地方服務機構的職能符合行政機構的誠信原則,確保統一的公共服務,維護公共利益並適當滿足當地需求。
在共和國總統的許可下,將地方行政機構組成一個工會,以執行特定的公共服務;這些工會的職能,權力,財務和安全安排以及與中央政府的對等聯繫和關係,應受法律規範。這些行政機構應按其職能分配財政資源。
D.有關公務員的規定
1.一般原則
第一百二十八條國家,國有經濟企業和其他公共法人團體根據一般管理原則應履行的公共服務所需的基本和永久性職能,應由公務員和其他公共僱員履行。
公務員和其他公職人員的任職資格,任命,職責和權利,權利和義務,薪金和津貼,以及與他們的身份有關的其他事項,應受法律管轄。但是,保留有關金融和社會權利的集體協議的規定。
高層管理人員培訓的程序和原則應當由法律專門規定。
2.紀律程序中的職責和責任以及保證
第129條-公務員和其他公職人員有義務忠於《憲法》和法律。
公務員,其他公職人員和公共專業組織或其上級機構的成員,未經授予辯護權,不得受到紀律處分。
紀律決定不得豁免司法審查。
保留有關武裝部隊,法官和檢察官的規定。
因公職人員和其他公職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所犯的過失所造成的損害,應當向賠償機構提起賠償訴訟,只要依法向他們追償即可。
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對公務員和其他公職人員的指控的犯罪行為應受到法律指定的行政機關的許可。
E.高等教育機構及其上級機構
1.高等學校
第一百三十條為了在現代教育原則體系下培訓人才以滿足國家和國家的需要,國家和法律應建立由幾個單位組成,具有科學自主權和公共法人資格的大學,以在中學教育的基礎上進行不同層次的教育,進行研究,發行出版物,擔任顧問以及為國家和人類服務。
高等教育機構可以在國家的監督和控制下,由基金會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原則建立,只要它們不追求利潤即可。
法律應規定全國大學的地理分佈均衡。
大學,教學人員及其助手可以自由從事各種科學研究和出版活動。但是,這不包括從事反對國家的存在和獨立,反對國家和國家的完整性與不可分割性的活動的自由。
附屬大學和單位受到國家的監督檢查,其安全由國家保證。
根據法律的程序和規定,大學校長由共和國總統選舉和任命,教務長由高等教育委員會任命。
高校的行政管理機關和教職工,不得以任何理由由大學主管機關或高等教育委員會以外的主管機關撤職。
大學擬定的預算,經高等教育委員會審查批准後,應上報國家教育部,並按照中央財政預算的原則執行和監督。
高等教育機構的建立,其機關,職能和選舉,職責,權限和職責,國家行使對大學的監督和檢查權所應遵循的程序,教職工的職責,其職稱,任命,晉升和退休,教職員工的培訓,大學和教職員工與公共機構和其他組織的關係,教育的水平和持續時間,學生進入高等教育機構的入學率,出勤率要求和費用,與國家提供援助有關的原則,紀律處分和處罰事項,財務,人身權利,教學人員應遵守的規則,根據大學要求,在自由和有保證的情況下並根據當代科學技術的要求進行自由培訓和教育,以及使用國家向理事會提供的財政資源,對教職人員進行分配高等教育機構和大學應受法律規範。
基金會設立的高等教育機構,除財務和行政事項外,在學術活動,師資招聘和安全方面,應遵守國家憲法對國家設立的高等教育機構的規定。
2.高等教育的高級機構
第131條設立高等教育委員會,以計劃,組織,管理和監督高等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以指導教學活動,教育和科學研究,以確保這些機構的建立和發展符合法律規定的目標和原則,以確保有效利用分配給大學的資源,併計劃培訓教職員工。
高等教育委員會由共和國總統從大學提名的候選人中任命的成員組成,並根據法律規定的人數,資格和選舉程序,優先考慮那些成功擔任過教職員工或大學校長,以及由共和國總統直接任命的成員。
理事會的組織,職能,權限,職責和運作原則應受法律約束。
3.受特殊規定的高等教育機構
第132條土耳其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組織附屬的高等教育機構均受其各自特殊法律的規定的約束。
F.廣播電視最高理事會,廣播電視機構和公共附屬新聞社
第133條-廣播和電視台應依照法律確定的規則自由建立和運行。
廣播和電視最高理事會是由九名成員組成的,其目的是對廣播和電視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成員由土耳其大國民議會全體會議從分配給每個政黨團體的成員人數的基礎上選出,其人數是政黨團體提名人數的兩倍的成員。廣播電視最高理事會的組成,職權,職權,選舉程序和任期,由法律規定。
國家作為公共法人團體設立的獨特廣播電視機構和從公共法人團體獲得援助的新聞機構應當是自治的,其廣播應當公正。
G.阿塔圖爾克文化,語言和歷史高等院校
第134條-“阿塔圖爾克文化,語言和歷史高等機構”應在阿塔圖爾克的道義主持下,在共和國總統的監督和支持下,由阿塔圖爾克的道德保護組織建立為公共法人團體。由共和國總統任命,並由阿塔圖爾克研究中心,土耳其語言學會,土耳其歷史學會和阿塔圖爾克文化中心組成,以進行科學研究,出版出版物並傳播有關思想,原則的信息以及對Atatürk,土耳其文化,土耳其歷史和土耳其語言的改革。
阿塔圖爾克遺囑中遺留給土耳其語言學會和土耳其歷史學會的經濟利益被保留,並應相應地分配給他們。
阿塔圖爾克文化,語言和歷史高等機構的機構,機構,操作程序和人事事項,以及對其中機構的授權,均受法律約束。
H.具有公共機構特徵的專業組織
第135條具有公共機構及其上級機構特徵的專業組織是依法設立的公共法人組織,其目標是滿足特定專業成員的共同需求,以促進其專業活動,以確保職業發展。符合共同利益的專業,以維護專業紀律和職業道德,以確保其成員之間以及與公眾之間關係的完整性和信任;其器官應由其成員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並在司法監督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不得要求在公共機構或國有經濟企業中擔任主要職務和常任職務的人員成為公共專業組織的成員。
這些專業組織不得從事超出其既定目標的活動。
政黨不得為這些專業組織的機關和上級機構選舉候選人。
國家對這些專業組織的行政和財務監督的規定,由法律規定。
從事超出宗旨的活動的專業組織的負責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指定的機關或者檢察官的要求,由法院裁定解散,並選舉產生新的機關。
但是,如果要求並延誤構成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防止實施或繼續犯罪或逮捕的損害,則可以依法賦予當局權力以中止專業組織及其上級機構的權力。來自活動。該權限的決定應在二十四小時內提交管轄法官的批准。法官應在四十八小時內宣布其裁決;否則,該行政決定應自動廢止。
一,宗教事務主席
第一百三十六條宗教事務總統在總行政當局之內,應按照世俗主義原則,履行其特定法律規定的職責,並從所有政治觀點和觀念中移開,並爭取民族團結與廉正。
J.非法命令
第137條-如果在公共服務中以任何職位或地位受僱的人發現上級下達的命令違反細則,總統令,法律或《憲法》的規定,則不得攜帶並將其告知發出命令的人這種不一致的地方。但是,如果其上級堅持該命令並以書面形式續簽,則應執行其命令;在這種情況下,執行命令的人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本身構成犯罪的命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執行;執行該命令的人不得逃避責任。
保留法律指定的與緊急情況下執行軍事任務以及保護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有關的例外情況。
第三章司法權
一,一般規定
A.法院的獨立性
第138條法官應獨立履行職責;他們應根據《憲法》,法律和依法進行的個人定罪作出判決。
任何機關,機關,機關或個人不得就行使司法權向法院或法官下達命令或指示,向其發送通函或提出建議。
在立法議會中,關於審理案件的司法權的行使,不得提出任何疑問,進行辯論或發表任何聲明。
立法,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應當遵守法院的決定;這些機關和主管部門不得在任何方面進行改動,也不應延遲其執行。
B.法官和檢察官的任期保障
第一百三十九條法官和檢察官不得被解僱,或者除非他們要求,否則不得在憲法規定的年齡之前退休;即使由於取消法院或職位而不得剝奪其工資,津貼或與其地位有關的其他權利。
保留法律上的例外規定,這些例外情況涉及因被定罪而需要被解僱的人員,因健康原因而被確定為無法履行職責的人員,或被確定為不適合繼續從事該行業的人員。
C.法官和檢察官
第一百四十條法官和檢察官應擔任民事和行政司法機關的法官和檢察官。這些職責應由專業法官和檢察官執行。
法官應按照法院獨立性和法官任期安全的原則履行職責。
法官和檢察官的資格,任命,權利和義務,薪金和津貼,其晉升,職位或職務的臨時或永久性變更,針對他們的紀律處分以及對他們的紀律處分,有關他們的調查,以及隨後因與他們有關或在履行其職責期間犯下的罪行,對罪行的定罪或無能力的情況而要求將其解僱,在職培訓以及與人員身份有關的其他事項,應依照法院獨立性和法官任期安全原則,由法律規定。
法官和檢察官的任職期至65歲以上。軍事法官的法定退休年齡,晉升和退休應由法律規定。
法官和檢察官不得承擔法律規定以外的任何正式或私人職業。
法官和檢察官應依其行政職能隸屬司法部。
擔任司法服務行政職務的法官和檢察官應遵守與其他法官和檢察官相同的規定。其類別和職等應根據適用於法官和檢察官的原則確定,並應享有授予法官和檢察官的所有權利。
D.聽證會的公開和判決理由的必要性
第141條法院聽證會應向公眾開放。可以決定在非公開會議上進行全部或部分聽證,但僅在出於公共道德或公共安全絕對必要的情況下才進行。
法律應規定有關未成年人審判的特別規定。
所有法院的裁決應有正當理由。
司法機關有責任盡快以最低的費用結束審判。
E.組建法院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院的組成,職責和權力,職能和審判程序應受法律管轄。
除軍事紀律法庭外,不得設立軍事法庭。但是,在戰爭狀態下,可以建立具有審判軍事人員與其職務有關的罪行的管轄權的軍事法院。
F.國家安全法院
第143條(2004年5月7日刪除;第5170號法案)
G.司法服務監督
第144條司法部和檢察官對行政事務的監督應由司法部通過司法檢查員和內部審計員進行,這些司法檢查員和內部審計員來自法官和檢察官,並通過調查,調查和調查程序進行司法檢查員。相關程序和原則應受法律規範。
H.軍事司法
第145條(2017年4月16日廢除;第6771號法)
二。高等法院
A.憲法法院
1.編隊
第146條憲法法院應由十五名成員組成。
土耳其大國民議會應通過無記名投票從三名候選人中選出兩名成員,由三名候選人提名,並從會計法院院長和成員中選出每一名空缺職位,並從三名候選人中提名一名成員。自僱律師中律師協會的負責人。在土耳其大國民議會舉行的這次選舉中,對於每個空缺職位,第一次投票都應佔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而第二次投票應佔會員總數的絕對多數。選票。如果在第二輪投票中無法取得絕對多數,則應在第二輪投票中獲得最多票數的兩名候選人之間舉行第三輪投票;
共和國總統應從最高法院任命三名候選人,由州議會任命三名候選人,兩名候選人由各自的大會從其總統和議員中提名,每個候選人由各自的大會選舉;在法律領域中,由非理事會成員的教學人員中的三名成員,其中至少兩名為法律專業畢業生,應由高等教育委員會提名擔任每個空缺職位的三名候選人中,經濟學和政治科學;憲法法院的高級行政人員,自僱律師,第一類法官和檢察官或報告員中的四名成員擔任報告員至少五年。
在高等上訴法院,州議會,會計法院和高等教育委員會各自大會上舉行的選舉提名憲法法院成員的選舉中,三人獲得了最多的選票應被視為每個空缺的提名人選。在由大律師協會負責人提名的自僱律師中選出的三名候選人的選舉中,應以票數最多的三人為提名人。
為了有資格被任命為憲法法院法官,教學人員必須具有教授或副教授的頭銜;必須要求律師從事律師工作至少二十年;高級管理人員應受過高等教育,並在公共服務部門工作至少二十年,並且具有至少二十年工作經驗(包括其應聘期間)的一類法官和檢察官,但必須所有人均應超過四十五歲。
憲法法院應從其成員中選出一名院長和兩名副院長,以無記名投票和其全體成員絕對多數的方式,任期四年。任期屆滿的可以連選連任。
憲法法院成員除基本職責外,不承擔其他官方和私人職責。
2.成員的任期和終止成員資格
第一百四十七條憲法法院的成員當選,任期十二年。成員不得連選連任。憲法法院法官在65歲以上時應退休。成員的任命要在其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屆滿,而在其任期屆滿之前,有關人員身份的事項應由法律規定。
如果某成員被裁定犯了需要將其從司法界解僱的罪行,則該憲法法院的成員資格自動終止;如果可以確定,憲法法院成員的絕對多數決定,則由憲法法院成員的絕對多數決定他/她因身體不好而無法履行職責。
3.功能和權力
第一百四十八條憲法法院應審查法律,總統令和土耳其大國民議會議事規則在形式和內容上是否合憲,並就個別申請作出裁決。憲法修正案僅應就其形式進行審查和核查。但是,在緊急狀態或戰爭時期發布的總統令不得提出憲法法院指控其形式或實質違憲的裁決。
形式法律的驗證應僅限於考慮是否在最後一次投票中獲得了必要的多數;憲法修正案的驗證應僅限於考慮是否在提案和投票中獲得了必要的多數,以及是否遵守了在快速程序下禁止辯論的規定。共和國總統或土耳其大國民議會議員的五分之一可以要求核實表格。自法律頒布之日起十日後,不得以形式缺陷為由提出廢止申請;其他法院不得以形式缺陷為由向憲法法院提出上訴。
每個人都可以基於憲法所保障的《歐洲人權公約》範圍內的一項基本權利和自由受到公共當局的侵犯而向憲法法院提出申請。為了提出申請,必須用盡普通的法律補救措施。
在個人申請中,不得對法律補救過程中需要考慮的事項進行司法審查。
有關個人申請的程序和原則應受法律約束。
憲法法院以最高刑事法庭的身份,應就與其職能有關的罪行,審判共和國總統,土耳其國民議會議長,共和國總統代表,部長,部長,憲法法院,高等上訴法院和州議會的院長和成員,高等上訴法院和州議會的首席檢察官,副首席檢察官,法官,檢察官和法院的院長和成員帳戶。
總參謀長,陸,海軍和空軍司令也應因其職務上的罪行而在最高刑事法庭受審。
高等上訴法院首席檢察官或高級上訴法院副首席檢察官應擔任最高刑事法庭的檢察官。
可以根據最高刑事法庭的決定提出司法審查申請。大會就該申請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憲法法院還應履行憲法賦予它的其他職責。
4.運作程序和試用
第149條憲法法院由兩部分組成。各科在副主席的主持下召集,有四名成員參加。在憲法法院院長或院長指定的副院長的主持下,大會應召集至少十名成員參加。各部門和大會應以絕對多數決定。可以成立委員會來審查各個申請的可受理性。
大會應聽取與政黨有關的案件和申請,撤銷和反對行動以及憲法法院擔任最高刑事法庭的審判;各節應就個別申請作出決定。
廢除憲法修正案,解散政黨或剝奪其政權,應由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多數成員決定。
因形式缺陷提出的廢止申請應由憲法法院審查並作出優先裁定。
憲法法院的組成,大會的審判程序和各科,院長,副院長和委員的紀律事項,應受法律管轄;法院的職能原則,各部門和委員會的組成以及分工應由法院擬定的內部規章規定。
憲法法院應在不舉行聽證會的情況下審查案件,除非它擔任最高刑事法庭。但是,可以決定為個別申請舉行聽證會。法院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籲請有關人員和與案件有關的人員聽取他們的口頭解釋,在解散政黨的訴訟中,法院應聽取政治主席的辯護。當事人或主席任命的代理人,在聽取了高級上訴法院首席檢察官的意見後。
5.廢止行動
第一百五十條共和國總統,在土耳其大國民議會中議員人數最多的兩個政黨團體,以及在土耳其大國民議會議員總數中至少五分之一的議員根據法律,總統法令,土耳其大國民議會議事規則或某些條款或規定在形式和實質上違憲的主張,有權直接向憲法法院提出取消訴訟的權利其。
6.廢止行動的期限
第151條:向有爭議的法律,總統令或《議事規則》在官方公報上公佈的六十天,應直接向憲法法院申請廢止權。
7.向其他法院提出的違反憲法的主張
第152條-如果審理案件的法院認為適用的法律或總統令違反憲法,或者確信一方當事人提出的違反憲法的主張很嚴重,則應將案件的審議推遲到憲法法院對此事做出裁決。
如果初審法院不相信違反憲法的要求的嚴重性,則該要求連同法院判決應由上訴主管機關決定。
憲法法院應在收到爭議後五個月內對此事作出裁決並宣布其判決。如果在此期間未做出任何決定,則初審法院應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對案件進行結案。但是,如果在對案情的判決為最終裁決之前,初審法院收到憲法法院的裁決,則初審法院必須遵守該裁決。
直到憲法法院以案情實質駁回申請的決定在《官方公報》上公佈十年之後,才可以就同一法律規定提出不符合憲法的主張。
8.憲法法院的決定
第153條:憲法法院的決定為最終決定。未經書面證明,不得宣布廢止決定。
在廢除法律或總統令的全部或規定的過程中,憲法法院不得充當立法者並作出導致新實施的判決。
土耳其大國民議會的法律,總統令或議事規則或其規定自廢除決定在《官方公報》上公佈之日起失效。必要時,憲法法院還可決定廢除決定的生效日期。該期限自官方公報上公佈該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如果推遲廢止決定的日期,土耳其大國民議會應就該法案進行辯論和決定,以填補廢止決定引起的法律空白。
棄權決定不能追溯適用。
憲法法院的決定應立即在官方公報上發布,並對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以及個人和法人團體具有約束力。
B.高等上訴法院
第154條:高等上訴法院是複審民事法院所作出的,法律未將其轉交給其他民事司法當局的決定和判決的最後一例。它也應是處理法律規定的特定案件的初審法院和終審法院。
高等上訴法院的成員應由法官和檢察官委員會從民事司法機關的第一類法官和檢察官中,或被認為是該行業的成員中,由無記名投票和絕對多數選出。的成員。
第一總統,第一副總統和部門首長應由高等上訴法院大會從其本國議員中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通過無記名投票和絕對多數票通過。成員;他們可以在任期結束時再次當選。
高等上訴法院首席檢察官和副首席檢察官應由共和國總統任命,任期四年,由高等上訴法院大會為每個職位提名的五名候選人中,在自己的成員之間進行無記名投票。他們可以在任期結束時再次當選。
高等上訴法院的組織和運作,其院長,副院長,部門首長,成員,首席檢察官和副首席檢察官的選舉資格和選舉程序,應根據有關原則依法進行規定。法院的獨立性和法官任期的安全性。
C.國務委員會
第一百五十五條國務委員會是審查行政法院作出的,未經法律轉交給其他行政法院的決定和判決的最後機構。它也是處理法律規定的特定案件的第一審和最後審理。
國務委員會應審理行政案件,在兩個月內就授予公共服務優惠的條件和合同發表意見,解決行政糾紛,並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委員會的四分之三的成員應由法官和檢察官委員會從第一類行政法官和檢察官中,或被認為屬於這一專業的人中任命;剩下的四分之一由共和國總統從符合法律要求的官員中選出。
國務會議主席,首席檢察官,副總統和各部門首長應由國務會議從其本國議員中選舉產生,任期四年,由無記名投票和絕對多數票通過。成員總數的百分比。他們可以在任期結束時再次當選。
國務委員會的組織和運作,其總統,首席檢察官,副總統,部門首長和成員的任職資格和選舉程序,應根據行政機關具體性質的原則依法進行規定。司法管轄權,法院的獨立性和法官的任期保障。
D.高等軍事上訴法院
第156條(2017年4月16日廢除;第6771號法案)
E.高級軍事行政法院
第157條(2017年4月16日廢除;第6771號法)
F.管轄權爭議法院
第158條:司法管轄權法院應有權就民事和行政法院之間關於其管轄權和判決的爭端作出最終判決。
管轄權爭議法院的組織,其成員的資格和選舉程序以及其運作應受法律的約束。本法院院長的任職應由憲法法院從其本國成員中委派的一名成員擔任。
憲法法院與其他法院之間的管轄權爭議應以憲法法院的決定為準。
三,法官和檢察官委員會
第159條-應當建立法官和檢察官委員會,並應按照法院獨立性和法官任期安全的原則行使其職能。
法官和檢察官委員會應由十三名成員組成;應包括兩個房間。
安理會主席為司法部長。司法部副部長應是理事會的當然成員。在不喪失第一類保留資格的第一類民事法官和檢察官中應任命三名理事會成員,在第一類不喪失保留資格的第一類行政法官和檢察官中應任命一名成員。由共和國總統授予第一類;高等上訴法院的成員中應選出三名成員;在州議會成員中應選出一名成員,在高等教育機構和律師中從事法律領域工作的教學人員中應選出三名成員,土耳其大國民議會依法規定其資格。從教學人員和律師中選出的成員中,至少一名成員應為教學人員,而另一名成員應為律師。由土耳其大國民議會選舉產生的理事會理事國的申請應向大會議長辦公室提出。申請書應由發言人辦公室轉交給由憲法委員會和司法委員會成員組成的聯合委員會。對於每個成員,委員會應提名三名候選人,其成員總數應佔三分之二。如果委員會在第一輪投票中未能完成候選人提名,在第二輪投票中,應要求其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三多數。如果不能在第二輪投票中也提名候選人,則提名程序應在每位成員獲得最高票數的兩名候選人之間以抽籤方式結束。國民議會將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分別選舉委員會提名的候選人之間的每個成員。在第一次投票中,應佔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如果無法結束選舉,則在第二輪投票中應要求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三多數。如果在第二輪投票中也不能選出該成員,則應以得票最多的兩名候選人之間抽籤的方式選舉成員。
成員當選,任期四年。成員可以在任期屆滿後再次當選。
理事會成員的選舉應在成員的任期屆滿前三十天內舉行。如果理事會在民選議員任期屆滿之前出現空缺,則應在該空缺後的三十天內選出新成員。
除司法部長和司法部副部長以外的理事會成員,除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外,或在任期內不得由理事會任命或選舉出另一職位。
理事會的管理和代表應由理事會主席進行。理事會主席不得參加商會的工作。理事會應從其成員中選出眾議院首腦,從眾議院首腦中選舉一名副主席。總統可將其某些權力下放給副總統。
理事會應就民事和行政法院的法官和檢察官的職業准入,任命,調任其他職位,臨時權力下放,晉升和保留給第一類人員,與繼續任職人員的決定進行訴訟在該行業被認為是不合適的,處以紀律處分和免職;理事會應對司法部關於廢除法院或更改法院領土管轄權的建議作出最終決定;它還應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它的其他職能。
監督法官和檢察官是否按照法律和其他法規(行政通告,對於法官而言)履行職責;調查他們是否因其職責或在執行職責過程中犯了罪行,其行為和舉止是否符合其地位和職責的要求,並在必要時將有關他們的詢問和調查分配給安理會檢查專員,根據有關分庭的建議並獲得法官和檢察官委員會主席的許可。詢問和調查也可以分配給比要調查的法官或檢察官高的法官或檢察官。
理事會的決定,除被解僱外,不得接受司法審查。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總秘書處。秘書長應由理事會主席從理事會從第一類法官和檢察官中提議的三名候選人中任命。經授權,理事會有權任命理事會的檢查專員,法官和檢察官,以臨時或永久方式分配給理事會
司法部長有權任命具有法官和檢察官資格的法官,公共檢察官,司法檢查員和內部審計師,在他們的同意下,在司法部的中央,下屬或附屬機構中擔任臨時或永久職務。
理事會成員的選舉,會議廳的組成和會議廳之間的分工,理事會及其會議廳的職責,會議和決定的法定人數,運作程序和原則,對決定和議事程序提出反對意見這些異議的分庭和審查程序,以及秘書處的設立和職責應在法律中規定。
IV。會計法院
第一百六十條會計法院應代表土耳其國民議會負責審計由中央政府預算和社會保障機構資助的公共行政部門的收支平衡,支出和資產,並對帳目做出最終決定負責官員的行為,並在調查,審計和判斷方面行使法律規定的職能。有關人士只能在書面通知作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再次提出要求重新審議會計法院的最終決定的請求。不得向行政法院提出對此類決定進行司法審查的申請。
如果國務委員會和會計法院的決定在稅收,類似的財務義務和職責方面發生衝突,則以國務委員會的決定為準。
地方法院對帳目和行為的審計和最終決定應由帳務法院進行。
院長和法院院長的任職和保證的設立,運作,審計程序,資格,任命,職責和權力,權利義務和其他人事事項,應受法律管轄。
第四部分財務和經濟規定
第一章財務規定
一,預算
A.預算和決算
第一百六十一條國家和國有經濟企業以外的公共公司的支出應由年度預算確定。
財政年度的開始以及中央政府預算的編制,實施和控制,以及預計持續超過一年的投資,工程和服務的特殊時期和程序,應受法律規範。《預算法》中不得包括與預算有關的規定。
共和國總統應在財政年度開始前至少七十五天向土耳其國民議會提交預算法案。預算草案應在預算委員會中辯論。此後,委員會在五十五天內通過的預算法案將在財政年度開始之前由全體會議辯論和通過。
如果預算法不能在適當期限內生效,則應頒布臨時預算法。如果臨時預算法也不能頒布,則在重新採用新預算法之前,應按重估率越來越多地應用上一年的預算。
土耳其大國民議會議員可以在辯論每個預算時在全體會議上就公共行政預算發表意見,但不得提出涉及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的提案。
全體會議應宣讀並投票表決公共行政預算和修正案,無需進一步辯論。
中央預算內的撥款應表明允許的支出限額。《預算法》中不得包括任何規定,以免總統令超出支出限額。
在修正案中要求增加本財政年度預算的撥款,並在議案中提出本財政年度或下一個財政年度預算中的財務負擔的議案,應指明用於支付所述支出的財政資源。
中央政府的決算帳單應由共和國總統在有關財政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提交土耳其國民議會。帳戶法院應在與之相關的最終帳戶帳單提交後的七十五天內,向土耳其國民議會提交其總體符合性聲明。
向土耳其國民議會提交最終決算帳單和一般符合性聲明,並不排除會計法院尚未結束的有關會計年度帳目的審計和審判,也不意味著已對這些帳戶做出最終決定。
決算帳單應與新會計年度的預算帳單一起辯論並通過。
B.預算辯論
第162條(2017年4月16日廢除;第6771號法)
C.預算修正案的原則
第163條(2017年4月16日廢除;第6771號法)
D.決算
第164條(2017年4月16日廢除;第6771號法)
E.對國有經濟企業的審查
第一百六十五條土耳其國民議會對直接或間接屬於國家的一半以上資本的公共機構和合夥企業的帳戶進行監督的原則應受法律規範。
第二章經濟規定
一,規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第166條-規劃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尤其是在全國范圍內工業和農業的快速,平衡和和諧發展,以及通過盤點和評估它們並建立必要的組織來有效利用國家資源為此目的,是國家的職責。
該計劃應包括增加國民儲蓄和生產,確保價格穩定和外部收支平衡,促進投資和就業的措施;在投資中,應考慮公共利益和必需品,並建議有效利用資源。開發活動應按照本計劃進行。
制定法律的程序和原則,得到土耳其大國民議會的批准,執行和修訂的程序和原則,以及防止發生破壞計劃統一性的修正案,均應依法進行管理。
應設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以便在製定經濟和社會政策時向共和國總統提供諮詢意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設立和運作應依法規定。
二。市場監管和對外貿易監管
第一百六十七條國家應採取措施,確保和促進貨幣,信貸,資本,商品和服務市場的健全和有序運作;並應防止在實踐中或通過協議產生的市場中的壟斷和卡特爾形成。
為了規範對外貿易以造福國家經濟,共和國總統可依法授權對進口,出口和其他外貿交易施加額外的稅收,除稅收和類似稅收外,或取消這些稅收。 。
三,勘探和開發自然資源
第168條自然財富和資源應在國家的權力下並由國家支配。探索和利用這些權利屬於國家。國家可以在一定時期內將該權利授予個人或法人團體。在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中,國家與個人或者法人團體合作開采和利用的自然財富和資源,以及直接由個人或者法人團體開采和利用的自然和自然資源,必須經法律明確許可。個人和法人團體在這種情況下要遵守的條件,國家監督和管理的程序和原則以及要實行的製裁應由法律規定。
IV。森林與森林村民
A.森林的保護與發展
第169條-國家應頒布必要的法律並採取保護和擴展森林所需的措施。燒毀的森林地區應重新造林;禁止在這些地區進行其他農業和畜牧活動。所有森林應在國家的照顧和監督下。
國有林的所有權不得轉讓。國有森林應當由國家依法管理和開發。不得通過處方獲得這些森林的所有權,也不得以公共利益為由對這些森林施加奴役。
禁止採取可能破壞森林的行動。不得進行可能導致森林破壞的政治宣傳;不得給予專門針對森林的特赦或赦免。旨在焚燒或破壞森林或縮小森林面積而犯的罪行,不應包括在大赦或赦免的範圍內。
禁止減少森林面積,但在科學和技術上認為保護森林毫無用處但已被證實轉變為農業用地絕對有利的地區除外,對於田地,葡萄園,果園,橄欖園或在1981年12月31日之前在技術上和科學上已不再是森林的類似區域,並已發現其用於農業或畜牧業的用途是有利的,並且在城市,城鎮或村莊附近的建成區方面也是如此。
B.保護森林村民
第170條:法律應採取措施,以確保國家與森林中或附近的村莊的居民之間在森林的監督和開發方面進行合作,以確保森林的養護及其完整性,並改善森林的生活條件。這些居民;該法律還應規範在1981年12月31日之前技術上和科學上不再是森林的地區的開發;確定在科學和技術上認為保護森林無用的地區,將其排除在森林邊界之外並由國家對其進行改善,以解決其中所有或部分森林村莊的居民的問題,並將其分配給這些村莊。
國家應採取措施促進這些居民獲取設備和其他投入物。
安置在森林外的村民擁有的土地應立即重新造林為國有森林。
五,發展合作主義
第一百七十一條國家應採取符合國家經濟利益的措施,確保合作主義的發展,合作主義的主要目的是增加生產和保護消費者。
VI。保護消費者,商人和工匠
A.保護消費者
第172條國家應採取措施保護和告知消費者;應當鼓勵他們採取自我保護措施。
B.保護商人和工匠
第173條-國家應採取措施保護和支持商人和工匠。
第五部分雜項規定
一,維護改革法律
第174條:不得將《憲法》的任何規定解釋為或解釋為使下文指出的旨在使土耳其社會超越當代文明水平並維護共和國的世俗性的《改革法》違憲。在全民投票通過《憲法》之日:
1. 1340年3月3日(1924年)第430號法,關於統一教育制度,
2. 1341年11月25日(1925年)第671號法令,關於戴帽子,
3. 1341年11月30日(1925年)第677號法,關於關閉修道院和墳墓,廢除墳墓保存處以及廢除和禁止某些稱謂,
4.民事結婚原則應根據在1926年2月17日的第743號土耳其民法典和該法典第110條通過的主管官員在場的情況下締結結婚行為,
5. 1928年5月20日第1288號法,關於採用國際數字,
6. 1928年11月1日第1353號法,關於採用和應用土耳其字母,
7. 1934年11月26日第2590號法,關於廢除Efendi,Bey或Pasha等頭銜和稱謂,
8. 1934年12月3日第2596號法,關於禁止某些服裝的穿著。
第六部分臨時條款
臨時條款1-在通過全民投票正式宣布通過《憲法》為土耳其共和國憲法的情況下,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和全民投票時的國家元首應擔任總統職務行使共和國總統的憲法職能和權力,任期七年。1980年9月18日作為國家元首的誓言仍然有效。在七年期滿時,應根據《憲法》規定舉行共和國總統選舉。
共和國總統還應擔任1980年12月12日根據第2356號法案成立的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主席,直到土耳其大國民議會召開和首次大選後成立主席團為止。 。
如果共和國總統職位由於任何原因在土耳其大國民議會召集並在第一次大選結束前行使職能之前空缺,則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最高成員應擔任共和國總統並行使其職權。他的所有憲法職能和權力,直到土耳其大國民議會召集並根據《憲法》選舉共和國新總統為止。
臨時條款2-根據第2356號法律於1980年12月12日成立的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繼續行使其根據《憲法令》第2324號法律和有關製憲議會的第2485號法律的職能,直到大議會召開為止。土耳其國民議會和根據《政黨法》和《選舉法》根據憲法進行的首次大選後組建的主席團。
《憲法》通過後,第2356號法令第3條與在國家安全委員會中贏得以任何理由空缺的席位的程序有關的規定將不再適用。
土耳其國民議會召集並履行職能後,國家安全委員會將擔任總統理事會,任期六年,國家安全委員會成員應獲得總統理事會成員的頭銜。他們於1980年9月18日作為國家安全委員會委員宣誓時仍然有效。總統理事會成員應享有憲法賦予土耳其大國民議會議員的權利和豁免。總統理事會的合法存在應在六年期限屆滿之時終止。
總統理事會的職能如下:
a)審查土耳其國民議會通過並提交給共和國總統的法律,涉及以下內容:《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自由和義務,世俗主義原則,阿塔圖爾克改革的保存,國民安全和公共秩序,土耳其廣播電視公司,國際條約,向國外派遣軍隊和在土耳其接納外國部隊,緊急狀態規則,戒嚴令和戰爭狀態,以及土耳其認為必要的其他法律共和國總統,應在給予共和國總統15天的期限的前十天內進行;
b)應共和國總統的要求並在他指定的期限內:
就換屆大選,行使緊急狀態規則和在緊急狀態下應採取的措施,土耳其廣播電視公司的管理和監督,對青年的培訓等事項進行審議並提出意見以及宗教事務的進行;
c)根據共和國總統的要求,審議和調查與內部或外部安全有關的事項以及其他認為必要的事項,並將其調查結果提交共和國總統。
臨時條款3-根據土耳其《憲法》舉行的第一次大選之後,召開了土耳其大國民議會並組建了主席團:
a)1980年10月27日第2324號法,關於憲法令,
b)1980年12月12日關於國家安全委員會的第2356號法律,
c)1981年6月29日關於製憲議會的第2485號法案,
失效,國家安全委員會和協商會議的合法存在終止。
臨時條款4-(於1987年9月6日刪除;第3361號法案)
臨時條款5-在最高選舉委員會宣布第一次大選結果後的第十天,土耳其大國民議會應自行召集在土耳其安卡拉舉行的大國民議會大樓。 15.00小時。大副主持本屆會議。在本屆會議上,代表宣誓就職。
臨時條款6-在根據憲法組成的土耳其大國民議會通過《議事規則》之前,該議事規則將管轄其屆會和議事程序,《國民議事規則》中於9月之前生效的規定1980年12月12日,並且與憲法沒有抵觸之處適用。
臨時條款7:本部長會議應繼續任職,直到土耳其大國民議會召集並在第一次大選後組建新的部長會議為止。
臨時條款8-在製憲會議期間,應頒布與根據《憲法》建立的新機關,機構和機構以及《憲法》中規定的引入或修正規定的其他法律的組成,職責,權力和職能有關的法律。 ,自《憲法》通過之日起;在此期間無法處理的法律應在新當選的土耳其大國民議會第一屆會議後一年內頒布。
第9條:在第一次大選後召集的土耳其大國民議會主席團成立後的六年內,共和國總統可將任何形式的選舉送回土耳其大國民議會。憲法修正案。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在議員總數的四分之三多數的情況下,土耳其大國民議會才能以不變的形式將憲法修正案重新提交共和國總統。
臨時條款10-地方選舉應在土耳其大國民議會第一屆會議後的一年內舉行。
第11條-在全民投票通過《憲法》之日任職的憲法法院的常任和替代成員,應繼續任職並行使其職能。憲法法院先前選出的成員擔任特定職務應保持所獲得的地位。
在直選議員的空缺席位降至十一人之前,不得舉行選舉以填補直選議員的空缺席位,直选和替代人選的總人數不得舉行選舉以填補直選議員的空缺席位成員下降到十五。在憲法法院適應新制度之前,應在選舉中遵守《憲法》規定的原則和優先順序,這是因為常任理事國人數已少於11人,或因為常任理事國總數替代成員不超過15人。
在所有案件和程序中,必須遵守1962年4月22日第44號法令所規定的法定人數,直至制憲法院的正式成員人數減少到11人為止。
第12條:國家元首根據5月第2461號法令第1條從高級上訴法院和州議會成員中任命高級法官和檢察官委員會常任理事和替代會員的人1981年3月13日,由高級法官和檢察官委員會決定;根據1981年6月25日第2483號法案,根據高等上訴法院第1730號法案所附的臨時條款,擔任首席公共檢察官和副首席公共檢察官;並根據1982年1月6日關於國務委員會的第2575號法令第14條第14款的規定,以國務委員會主席,首席檢察官,副總統和部門首長的身份繼續行使職能,直至年底他們當選的任期。
1982年1月6日第2576號法律關於任命行政法院院長和成員的暫行條款的規定也應繼續有效。
第13條:從高等上訴法院成員中選出一名高級法官和檢察官理事會的常任理事和一名候補理事應在憲法生效後二十天內進行。
在民選議員任職之前,理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由替代成員參加。
第十四條工會有義務將其收入存入國有銀行,最遲應在《憲法》生效後兩年內履行。
第15條(2010年9月12日刪除;第5982號法案)
第16條-儘管有權投票並被包括在為全民投票編制的選民名冊和投票站名冊上,但無權因無正當法律或實際理由而參加《憲法》的全民投票的人,不得參加或主張大選,補選,地方選舉或公民投票之後的五年內,舉行憲法公投。
臨時第17條-在本法生效後因在土耳其憲法中增加了臨時條款而舉行的第一次大選中,憲法第67條的最後一段不適用於議會選舉法的規定1983年6月10日第2839號法令,關於將獨立候選人納入聯合選票。
第18條-憲法法院現任替補成員應在本法生效之日獲得正式成員的地位。
在本法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土耳其大國民議會應從會計法院大會和律師協會負責人提名的三名候選人中選出一名成員。
為了提名土耳其大國民議會選舉成員的候選人:
a)會計法院院長應在本法生效之日起五天內宣布候選人申請程序的開始。候選人應在公告之日起五天內向總統府提出申請。會計法院大會應在最後申請日期的五天內舉行選舉。在這些選舉中,應選出獲得最多票數的三名候選人,由各法院法院的成員進行投票。
b)土耳其律師協會聯合會負責人應在本法生效之日起五天內宣布候選資格申請程序的開始。候選人應在公告之日起五天內向土耳其律師協會聯盟提出申請。選舉應在律師協會負責人的最終申請日期後五天內,在土耳其律師協會聯盟公告中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在這些選舉中將提名獲得最多選票的三名候選人,每個眾議院議長均可投票。
c)通過(a)和(b)分段舉行的選舉提名的候選人的姓名應由會計法院主席和土耳其總統通知土耳其大國民議會議長辦公室選舉後第二天是律師協會聯合會。
ç)選舉應在根據(c)項發出通知之日起十天內在土耳其國民議會舉行。在為每個空缺職位舉行的選舉中,第一輪選票需要佔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第二輪選票需要絕對占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如果在第二輪投票中未達到成員總數的絕對多數,則應在獲得第二輪投票中票數最多的兩名候選人之間進行第三輪投票;在第三輪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
在分配給高級上訴法院和國務委員會的職位空缺之後,共和國總統應從每個職位空缺中選出一名成員,由高等教育委員會從每個職位空缺提名的三名候選人中法律,經濟學和政治科學領域的教職人員(不是高等教育委員會成員)。
在最後一次選舉中,應考慮從分配給已經任命憲法法院成員的機構的配額中選出的現任成員和替代成員。
被任命為憲法法院某些職位人員的地位應一直延續到任期結束為止。在本法生效之日是會員的,應繼續任職直至法定年齡。
個別申請的必要法律安排應在兩年內完成。自實施法律生效之日起,個人申請將被接受。
第19條:法官和檢察官高級理事會的成員應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根據以下原則和程序當選:
a)共和國總統應從在法律領域工作至少十五年的教職人員和已經完成了十五年有效專業服務的律師中任命四名成員,這些成員不妨礙成為法官。
b)高級上訴法院大會應從法院成員中選出三名常任理事和兩名候補理事。高等上訴第一法院院長應在本法生效後七日內宣布候選資格申請程序開始。候選人應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向第一任總統職位提出申請。高等上訴法院大會應自最後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舉行選舉。在選舉中,高等上訴法院的每位成員都可以投票,票數最多的候選人分別當選為常任成員和替代成員。
c)國務委員會大會應從法院法官中選出一名常任理事和一名候補理事。國務委員會主席應在本法生效後七日內宣布候選國申請程序的開始。候選人應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向總統申請。國務委員會大會應自最後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舉行選舉。在選舉中,每個州議會議員都可以投票,票數最多的候選人分別當選為常任理事和替代理事。
ç)土耳其司法學院大會應從其最高法官和檢察官委員會成員中選出一名常規成員和一名替代成員。土耳其司法學院院長應在本法生效後7天內宣布候選資格申請程序的開始。候選人應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向總統申請。土耳其司法學院的大會應在最後申請日期後的十五天內舉行選舉。在每個成員可以投票的選舉中,得票最多的候選人分別當選為常任成員和替代成員。
d)民事法官和檢察官應在最高選舉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下,從屬於第一類法官但未喪失第一類法官資格的民事法官和檢察官中選出七名常規成員和四名替代成員。法官。在本法生效之日起五天內,最高選舉委員會應宣布候選資格申請程序的開始。候選人應在公告之日起三天內提出申請。最高選舉委員會應在申請日期屆滿之日起兩天內審查申請,確定並公佈候選人名單。在接下來的兩天內可能會對此清單提出異議。異議應進行審查並最終確定,並應在異議期屆滿後的兩天內公佈最終候選人名單。在省或地區工作的法官和檢察官應在最高委員會宣布最終名單之日後的第二個星期日,在省級選舉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下,在每個省和地區舉行的選舉中投票。選舉。省級選舉委員會應根據該省要投票的法官和檢察官的人數設立投票箱委員會。省級選舉委員會應當對有關投票箱委員會的議事,措施和決定的投訴和異議作出決定。候選人不得進行競選;他們可以在最高選舉委員會確定的原則和程序框架內,將其簡歷發佈在為此目的分配的互聯網上。得票最多的候選人分別當選為常任成員和替代成員。最高選舉委員會應確定與選票有關的其他事項。最高選舉委員會可以打印選票,也可以在適當時通過省級選舉委員會打印。在將要舉行的選舉中,應適用於1961年4月4日第298號法,《選舉和投票登記基本規則》的規定,該規定與本項不衝突。得票最多的候選人分別當選為常任成員和替代成員。最高選舉委員會應確定與選票有關的其他事項。最高選舉委員會可以打印選票,也可以在適當時通過省級選舉委員會打印。在將要舉行的選舉中,應適用於1961年4月4日第298號法,《選舉和投票登記基本規則》的規定,該規定與本項不衝突。得票最多的候選人分別當選為常任成員和替代成員。最高選舉委員會應確定與選票有關的其他事項。最高選舉委員會可以打印選票,也可以在適當時通過省級選舉委員會打印。在將要舉行的選舉中,應適用於1961年4月4日第298號法,《選舉和投票登記基本規則》的規定,該規定與本項不衝突。最高選舉委員會可以打印選票,也可以在適當時通過省級選舉委員會打印。在將要舉行的選舉中,應適用於1961年4月4日第298號法,《選舉和投票登記基本規則》的規定,該規定與本項不衝突。最高選舉委員會可以打印選票,也可以在適當時通過省級選舉委員會打印。在將要舉行的選舉中,應適用於1961年4月4日第298號法,《選舉和投票登記基本規則》的規定,該規定與本項不衝突。
32本分段第11句“每個選民應在這次選舉中只投票一名候選人。” 根據憲法法院2010年7月7日E.2010 / 49,K.2010 / 87的決定(2010年8月1日第27659號官方公報)廢止。
e)民事法官和檢察官應在最高選舉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下,從屬於第一類法官但未喪失第一類法官資格的民事法官和檢察官中選出三名正式成員和兩名替代成員。法官。在選舉中,在設有省級行政法院的省份中,在省級選舉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下舉行,在這些省級行政法院和受該法院授權的法院中工作的法官和檢察官應進行投票。(d)項的規定也應適用於這些選舉。
根據(a),(ç)項選出的高級法官和檢察官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第(d)和(e)款應在本法生效之日後的工作日開始任職。
自本法生效之日起由高級上訴法院和州議會選舉產生的高級法官和檢察官委員會常任理事和替代委員應繼續履行其職責,直至任期屆滿。根據分段選舉的成員
(b)第(1)款應按順序替換從任期屆滿的高等上訴法院選出的成員,而按照第(c)款選擇的成員應按順序替換從任期屆滿的國務委員會中選出的成員。
按照第一款(b)和(c)分段選出並按照第三款就職的成員的任期於按照(a)分段選出的成員的任期屆滿時,( §),(d)和(e)到期。
當選為高級法官和檢察官理事會的常任理事國,在有關法律中應具有為高等上訴法院院長確定的相同的財務,社會和養卹金權利,直到相關法律作出必要的安排。此外,理事會的常任理事國(主席除外)每月應獲得額外報酬,其數額應通過將指數30000乘以適用於公務員薪金的係數來計算。
在有關法律作出安排之前,高級法官和檢察官委員會:
a)只要不違反《憲法》的規定,應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以董事會形式運作,
b)應在根據第二款規定的正式成員任職之日起一周之內,在司法部長的主持下召集會議,並選舉一名臨時副主席,
c)應召集至少十五名成員,並以成員總數的絕對多數作出決定,
ç)秘書處的職能應由司法部執行。
在任命理事會檢查員和司法檢查員之前,現有的司法檢查員應以理事會檢查員和司法檢查員的名義履行職責。
在有關法律作出必要安排之前,應適用本條的規定。
第20條(2016年5月20日添加;第6718號法)
在土耳其大國民議會通過本條之日前,已經向代表提交了有關取消議會豁免權的文件給司法部,總理府,大法官辦公廳。土耳其國民議會或由憲法委員會和司法委員會成員組成的聯合委員會辦公室,由負責調查或允許進行調查或起訴的當局以及檢察官和法院辦公室擔任。就此類文件而言,免於憲法第83條第二款的第一句。
在本條生效之日起的十五天內,有關由司法部,總理府,土耳其大國民議會議會議長辦公室,聯合委員會辦公室組成的取消議會豁免的文件包括:憲法委員會和司法委員會的成員應退回主管當局,以執行必要的程序。
第21條(2017年4月16日新增;第6771號法)
A)土耳其大國民議會第二十七屆立法會議大选和總統選舉應於2019年3月11日一起舉行。土耳其大國民議會議員和共和國總統應繼續任職至選舉舉行。如果大會決定舉行選舉,則土耳其大國民議會第27屆立法大選與總統選舉應同時舉行。
B)在本法頒布後的六個月內,土耳其國民議會應通過本法修正案所要求的《議事規則》和其他法規。由總統令決定的修正案,應由共和國總統至少在六個月之內決定。
C)根據《憲法》第159條的規定,法官和檢察官委員會的成員應最遲在三十天內當選,並在本法生效日期後的第四十個工作日開始工作。申請應在本條生效之日起五天內提交發言人辦公室。議長辦公室應將申請提交由憲法委員會和司法委員會成員組成的聯合委員會。聯合委員會應在十天內以三分之二的比例為每個成員指定三名候選人。如果在第一次投票中不能以三分之二多數完成選舉,則應進行第二次和第三次投票;則應選出獲得成員總數五分之三多數票的候選人。如果沒有候選人獲得五分之三的多數票,提名程序應通過從候選人中選出第三次投票中得票最多的成員人數的兩倍來提名。土耳其大國民議會全體會議應按照相同的程序和法定人數,在十五天內完成選舉。現有的高級法官和檢察官理事會成員應繼續任職並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工作,直到新成員上任為止。任期屆滿但尚未連任法官和檢察官委員會成員;從民事法官和檢察官中選出的法官,應法官和檢察官委員會的要求,由高等上訴法院選出;從行政法官和檢察官中選出的法官,應由法官和檢察官委員會選出。州; 從教職人員和律師中當選的人,應由共和國總統任命為國務委員會成員。這種選舉和任命應不考慮空缺職位;依此推選或任命的成員人數增加新的成員幹部,應補充上訴法院和國務委員會的干部。擔任高等上訴法院成員以及從行政法官和檢察官中當選為國務委員會成員的成員;從教職人員和律師中當選的人,應由共和國總統任命為國務委員會成員。這種選舉和任命應不考慮空缺職位;依此推選或任命的成員人數增加新的成員幹部,應補充上訴法院和國務委員會的干部。擔任高等上訴法院成員以及從行政法官和檢察官中當選為國務委員會成員的成員;從教職人員和律師中當選的人,應由共和國總統任命為國務委員會成員。這種選舉和任命應不考慮空缺職位;依此推選或任命的成員人數增加新的成員幹部,應補充上訴法院和國務委員會的干部。這種選舉和任命應不考慮空缺職位;依此推選或任命的成員人數增加新的成員幹部,應補充上訴法院和國務委員會的干部。這種選舉和任命應不考慮空缺職位;依此推選或任命的成員人數增加新的成員幹部,應補充上訴法院和國務委員會的干部。
D)被選為憲法法院院士的高級軍事上訴法院和高級軍事行政法院的成員應繼續其成員資格,直至其任職理由終止。
E)自本法生效之日起,高級軍事上訴法院,高級軍事行政法院和軍事法院應予廢除。
本法生效之日起四個月內;總統,總檢察長,副總統以及高級軍事上訴法院和高級軍事行政法院的成員,屬於軍事法官級別和其他軍事法官(預備役人員除外),並考慮了他們的偏好和收購;
a)可由法官和檢察官委員會任命為民事或行政司法機構的法官或檢察官。
b)在薪金,補充指標,撥款,司法利益,補充付款,財務和社會權利與利益以及其他權利和義務方面與民事或行政法官相似的法官和檢察官,並繼續適用自本法生效之日起生效的法律規定,應由國防部任命給該部的法律服務人員或總參謀長。與有權領取養卹金並在達到年齡限制之前自願離職的人有關的補償程序和原則應受法律規範。
已廢除的軍事司法機關正在處理的文件;處於法律補救階段的人員應送交高級上訴法院或國務委員會;以及其他相關文件,應在四個月內根據相關情況提交給民事或行政司法主管部門。
F)自總理法令和部長理事會頒布的具有法律,法規,細則和其他行政法規生效的法令,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一直有效,除非被廢除。第152條和第153條應繼續適用於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
G)法律和其他法規賦予總理和部長會議的權力應由共和國總統行使,直至對有關立法作出修正。
H)《憲法》第六十七條的最後一段不適用於土耳其大國民議會的第一次選舉和將在本法生效之日後同時舉行的總統選舉。
第七部分最終條款
一,修改憲法,參加選舉和全民公決
第175條對憲法的修正案應由土耳其大國民議會議員總數的至少三分之一以書面形式提出。修改憲法的法案應在全體會議上進行兩次辯論。通過一項修正案的法案應要求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在大會全體成員中獲得五分之三的多數票。
審議和通過《憲法》修正案的法案應遵守有關審議和通過法律的規定,但本條規定的條件除外。
共和國總統可將有關《憲法》修正案的法律送交土耳其國民議會重新審議。如果大會以全體會員國三分之二的多數重新通過共和國總統發回的法律而未作任何修改,則共和國總統可將該法律提交公民投票。
如果有關憲法修正案的法律以大會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下通過,而共和國總統未將其退還大會重新審議,應在官方公報上公佈並提交全民公決。
直接或在共和國總統或該共和國總統轉交法律後,經土耳其大國民議會議員總數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法律,可提交全民投票由共和國總統。未提交全民公決的憲法修正案或有關條款的法律,應在官方公報上發布。
提交全民公投的《憲法》修正案法律的生效,需要獲得有效票數的一半以上的讚成票。
土耳其大國民議會通過憲法修正案的法律時,還應決定將哪些規定一起提交公民投票,以及將哪些規定單獨提交公民投票(如果法律提交公民投票的話)。
法律應採取一切措施,包括罰款,以確保其參加公民投票,大選,補选和地方選舉。
二。文章的序言和標題
第176條序言應闡明憲法所依據的基本觀點和原則,應構成憲法的組成部分。
文章標題僅指示文章的主題,其順序以及它們之間的聯繫。這些標題不應被視為《憲法》文本的一部分。
三,憲法生效
第177條-經全民公決通過並在《官方公報》上公佈後,本憲法將成為土耳其共和國憲法,並在以下情況以及與該公約生效有關的規定的範圍內全面生效。這些例外:
a)第二部分第二章有關人身自由和安全,新聞出版的規定以及集會的權利和自由的規定。
第三章有關勞動,集體勞動協議,罷工權和停工的規定。
這些規定應在有關法律頒佈時或在對現有法律進行修訂時,以及在任何情況下,最遲在土耳其國民議會行使職能時生效。但是,在其生效之前,應適用現行法律以及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法令和決定。
b)第二部分有關政黨和從事政治活動的權利的規定應在頒布新的《政黨法》後生效,新的《政黨法》將根據這些規定進行準備。
關於投票權和當選權的規定應在頒布《選舉法》時生效,《選舉法》也應根據這些規定制定。
c)第三部分與立法權有關的規定:
本規定自宣布第一次大選結果之日起生效。但是,本節中與土耳其大國民議會的職能和權力有關的規定應由國家安全委員會行使,直到土耳其大國民議會開始其職能為止;保留1981年6月29日關於製憲議會第2485號法的規定。
d)第三部分關於共和國總統和國家監督委員會在“共和國總統”標題下的職能和權力的規定;根據“部長理事會”標題下的法規,國防,應急規則程序;除“地方行政”和阿塔圖爾克文化,語言和歷史高等學府外,“行政”項下的所有其他規定;除國家安全法院外,所有與司法有關的規定均應在《憲報》上公示通過全民公決後生效。尚未生效的有關共和國總統和部長會議的規定應在土耳其大國民議會行使職能時生效;有關地方行政管理和國家安全法院的規定自有關法律頒布之日起生效。
e)如果需要新憲法或對現行憲法的修訂,這些憲法條款將在宣佈公民投票通過憲法或與現有或將來的機構,組織和機構有關的憲法規定生效時,則遵循的程序應遵守現行法律中不違反憲法的規定,或適用《憲法》第11條規定的《憲法》規定。
f)第164條第二款規定了對決算法案的審議程序,該規定於1984年生效。
土耳其共和國憲法中未包含的臨時條款
2001年10月3日第4709號法案的臨時條款
臨時條款
A)本法第24條在《憲法》第67條中增加的最後一段,不得在本法生效後舉行的第一次大選中實施。
B)本法第28條對《憲法》第87條所作的修正不適用於那些在本法生效之前實施《憲法》第14條所述行為的人。
2002年12月27日第4777號法案的臨時條款
臨時條款1-土耳其共和國憲法第67條最後一段不應在土耳其大國民議會第二十二屆任期舉行的第一次補選中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