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勞1981年(1992年修訂)
前言
在行使我們固有的主權時,我們帕勞人民宣布並重申我們享有在祖國帕勞這些島嶼中享有至高無上的遠古權利。我們再次致力於維護和增進我們的傳統遺產,我們的民族特性以及我們對全人類的和平,自由與正義的尊重。在建立帕勞主權共和國憲法時,我們將完全依靠我們自己的努力和全能上帝的神聖指導來冒險進入未來。
第一條領土
第1節
帕勞對其領土具有管轄權和主權,該領土包括帕勞群島的所有島嶼,內水域,領水,從直屬群島基線,海床,底土,延伸到兩百(200)海裡。水柱,島架以及陸地和水上的領空,除非受到帕勞承擔的國際條約義務的限制。筆直的基線基線應從Ngeruangel礁的最北點開始,從此向東到Kayangel島的最北點,再到該島的最東點,從南到Helen的礁的最東點,從Helen的礁的最南端向西繪製到Tobi島的最東端,然後到該島的最西端,
第二節
除高度state遊的魚類外,每個州都應擁有從陸地到距傳統基準海平面十二(12)海里以外的所有生物和非生物資源的專有權;但是,前提是不得損害傳統的捕撈權利和做法。
第三節
中央政府有權增設領土並擴大管轄範圍。
第4節
本條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侵犯無害通過權和國際公認的公海自由。
第二條。主權與主權
第1節
該憲法是該國的最高法律。
第二節
帕勞政府加入的任何法律,政府法令或協議,均不得與本《憲法》相抵觸,並且在這種抵觸程度上無效。
第三節
政府的主要權力,包括但不限於國防,安全或外交事務,可以由帕勞主權共和國與另一主權國家或國際組織之間的條約,契約或其他協議授權,但須經該條約,契約或協議批准不得少於奧爾比伊拉·克盧勞(Olbiil Era Kelulau)每間房屋的成員的三分之二(2/3),並為此目的在全國范圍內舉行的全民投票中以多數票通過,但前提是任何此類協議授權使用,測試,儲存或處置擬用於戰爭的核,有毒化學,氣體或生物武器,必須獲得該公投中不少於四分之三(3/4)票的批准。
第三條。國籍
第1節
緊接本《憲法》生效之日前是太平洋島嶼託管領土公民的人,並且至少有一位帕勞族公認的父母是帕勞公民。
第二節
由父母(其中一個或兩個都是帕勞公民)出生的人從出生時就是帕勞公民,只要該人未成為或未成為任何其他國家的公民,便應繼續成為帕勞公民。
第三節
帕勞公民是另一國公民,應在其十八(18)歲生日後三(3)年內,或在本《憲法》生效之日後三(3)年內(以較晚者為準)放棄其公民身份另一個國家,並表示有意繼續成為帕勞公民。如果他不遵守這一要求,他將被剝奪Pala琉公民權。
第4節
由父母出生的人,其中一個或兩個都有帕勞族血統,應有權進入帕勞並在帕勞居住,並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特權,其中包括請願權,可以歸化帕勞公民;前提是,除非根據本條規定,否則在成為入籍公民之前,任何人都必須通過入籍放棄其國籍。
第5節
Olbiil時代Kelulau將採用統一的法律來接納和排除帕勞的非公民。
第四條 基本權利
第1節
政府不得採取任何行動來剝奪或損害任何人的良心,哲學或宗教信仰自由,也不得採取任何行動來強迫,禁止或阻礙宗教信仰的行使。政府不得承認或建立民族宗教,但可以出於非宗教目的,在公平和公正的基礎上向私立或公立學校提供援助。
第二節
政府不得採取任何行動來剝奪或損害言論或新聞自由。政府不得要求真實的記者洩露或因拒絕洩露在專業調查過程中獲得的信息而被判入獄。
第三節
政府不得採取任何行動,剝奪或損害任何人為任何合法目的而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的權利,包括組織和集體談判的權利。
第4節
每個人都有權保護自己的人身,房屋,文件和財物,以防進入,搜查和扣押。
第5節
每個人在法律上應平等,並應享有平等的保護。政府不得採取任何行動,以性別,種族,原籍地,語言,宗教或信仰,社會地位或宗派身份為由歧視任何人,但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貧窮,肢體或精神上的殘障人士,以及其他類似群體,以及有關無遺囑繼承和家庭關係的事宜。在立法或行政調查中,任何人均不得受到不公平對待。
第6節
未經正當法律程序,政府不得採取任何行動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除非獲得公認的公共用途以及僅以金錢或實物賠償,否則不得採取私有財產。任何人對於在其實施時不是法律認可的犯罪的行為,均不承擔刑事責任,也不應在犯罪發生後加重對該行為的刑罰。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受到雙重危險。任何人均不得被裁定為犯罪或受到法律制裁。公民參加的合同不受法律影響。任何人不得因債務而入獄。除非法官或法官出於可能由誓章支持的誓章特別說明該地點,人員,
第7節
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的人應被推定為無罪,直到在無合理懷疑的事實證明其有罪之前,並應有權被告知該指控的性質以及進行迅速,公開和公正審判的權利。應准許他有充分的機會檢查所有證人,並有權執行強制性程序,以代表他收取公共費用的目的來取得證人和證據。不得強迫他作證自己。被告在任何時候均有權尋求律師。如果被告無法負擔律師的費用,應由政府指派他擔任律師。依法拘留的被告人應根據性別和年齡與定罪的罪犯分開。保釋不得過分保釋,也不得否認在審判前被指控和拘留的人。人身保護令令據此得到認可,可能不會被暫停。根據法律規定,國民政府可能會因民事逮捕或對私有財產的損害而承擔民事責任。不得承認強迫或強迫的供認為證據,也不得僅基於供認而在不佐證證據的情況下對一個人定罪或處罰。
第8節
刑事犯罪的受害者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或由法院酌情決定由政府賠償。
第9節
帕勞公民可以進出帕勞,也可以在帕勞內遷移。
第10節
禁止使用酷刑,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以及過多的罰款。
第11節
除懲罰犯罪外,禁止奴隸製或非自願奴役。政府應保護兒童不受剝削。
第12節
公民有權檢查任何政府文件並遵守任何政府機構的正式討論。
第13節
政府應在男女平等,相互同意與合作的基礎上,規定婚姻和相關的父母權利,特權和責任。父母或以父母身份行事的個人,應對法律規定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和違法行為負法律責任。
第五條傳統權利
第1節
政府不得採取任何行動來禁止或撤銷習俗和傳統所認可的傳統領導者的角色或職能,這與本《憲法》相抵觸,也不得阻止傳統領導者被認可,受尊敬或被賦予正式或職能性在各級政府中的角色。
第二節
法規和傳統法律應具有同等效力。萬一成文法與傳統法衝突,則成文法應僅在與傳統法的基本原則不衝突的情況下適用。
第六條 國家政府的責任
中央政府應採取積極行動以實現這些國家目標並執行這些國家政策:保護美麗,健康和資源豐富的自然環境;促進國民經濟;保護人員和財產的安全;通過提供免費或有補貼的醫療保健促進公民的健康和社會福利;法律規定的免費和義務的公民公共教育。
第七條 浪費
帕勞十八歲(18歲)以上的公民可以在全國和州選舉中投票。Olbiil時代Kelulau應規定最短居住期限,並為全國大選提供選民登記。每個州應規定最短居住期限,並規定州選舉的選民登記。入獄,因重罪而服刑或法院認為精神上無能的公民不得投票。
第八條 行政人員
第1節
總統為國民政府行政首長。
第二節
副總統應擔任內閣成員,並承擔總統可能指派的其他職責。
第三節
任何帕勞公民,年齡不少於三十五(35)歲,並且在緊接選舉前的五(5)年內是帕勞居民,則有資格擔任總統或副總統的職務。
第4節
總統和副總統應在全國選舉中當選,任期四年。一個人擔任總統的任期不得超過兩個連續任期。
第5節
內閣由依法設立的主要行政部門的負責人組成。內閣成員應由總統在參議院的建議和同意下任命,並應總統的意願任職。任何人不得同時在立法機關和內閣中任職。
第6節
由各州的傳統酋長組成的酋長理事會應就與傳統法律,習俗及其與本《憲法》和帕勞法律的關係等事項向總統提供建議。除非以傳統方式任命和接受任何人擔任酋長,並由所在州的傳統酋長理事會認可,否則任何人都不得成為酋長理事會的成員。擔任奧爾比耶·時代·克盧勞(Olbiil Era Kelulau)或內閣成員時,任何酋長都不得在酋長理事會中任職。
第7節
總統應具有國家行政首長的所有固有權力和職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1.實施土地法律;
2.與外國進行談判,並在奧爾比耶時代·克盧勞的建議和同意下訂立條約;
3.在參議院的建議和同意下任命大使和其他國家官員;
4.從司法提名委員會向他提名的候選人名單中任命法官;
(五)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給予赦免,減刑和緩刑,併中止和免除罰款和沒收,但這項權力不應擴大到彈imp;
(六)按照規定支出款項和徵稅;
7.在所有法律訴訟中代表中央政府;和
8.提出年度預算。
第8節
總統和副總統的薪酬應依法確定。
第9節
總統或副總統可因叛國罪,賄賂或其他嚴重罪行而被彈and並免職,其投票不得少於奧爾比伊拉·克盧勞各院議員的三分之二(2/3)。
第10節
總統或副總統可通過罷免免職。召回是由不少於四分之三(3/4)州的州立法機關的三分之二(2/3)成員通過的決議發起的。奧爾比爾·時代·克盧勞(Olbiil Era Kelulau)的主持人在收到所需數量的經核證的決議案後,奧爾比爾·時代·克盧勞(Olbiil Era Kelulau)應當建立一個特別選舉委員會,以監督舉行至少三十(30)天且不超過六十天的全國召回公投(60)天后,收到所需數量的認證決議。
第11節
副總統空缺時,應接任總統職務。如果空缺是由於死亡,辭職或殘障而造成的,並且任期仍超過一百八十(180)天,則應在剩餘任期的兩個月內舉行總統和副總統職位的全國選舉。這樣的空缺。如果總統和副總統的職位都空缺,則擔任總統職位的順序應如下:參議院議長,眾議院議長,然後按法律規定。
第12節
總統可以在奧爾比爾時代克盧勞採取立法措施。
第13節
總統應就其管理進度向Olbiil Era Kelulau提交年度報告。
第14節
每當戰爭,外部侵略,內亂或自然災害威脅帕勞許多人的生命或財產時,總統可宣布進入緊急狀態,並臨時承擔必要的立法權力,以向帕勞提供立即和具體的救濟。那些生命或財產受到如此威脅。在宣布緊急狀態時,總統應召集奧爾比伊爾·克盧勞會議,以確認或不同意緊急狀態。未經奧爾比爾·埃·凱魯勞(Olbiil Era Kelulau)明確表示並繼續表示同意,總統不得在超過十(10)天的時間內行使緊急權力。
第九條 OLBIIL ERA KELULAU
第1節
帕勞的立法權歸屬於奧爾比勒時代克盧勞,由兩個議院組成,即眾議院和參議院。
第二節
參議員和代表的選舉任期為四(4)年。
第三節
眾議院應由一名從帕勞各州普遍當選的代表組成。參議院應由法律規定的連任委員會不時規定的參議員人數組成。
第4節
一種。在下次下次大選之前,應每八(8)年不少於一百八十(180)天組成一個重新分配委員會。委員會應在定期大選前至少一百二十(120)天發布基於人口的參議院重新分配或重新分配計劃,該計劃應在公佈後成為法律。
b。根據委員會擬定的重新分配或重新分配計劃,重新分配委員會的成員無資格在下次下次大選中成為參議院候選人。
C。在重新分配委員會發布計劃後的六十(60)天內,如果有任何選民提出請求,最高法院應具有原始管轄權以審查該計劃並對其進行修改以符合本《憲法》的要求。如果未在適用的120天期限之前發布參議院的重新分配或重新分配計劃,最高法院應在下一次定期大選之前的九十(90)天內頒布重新分配或重新分配計劃。
第5節
奧爾比爾時代克盧勞(Olbiil Era Kelulau)具有以下權力:
1.徵收和徵收稅,關稅和消費稅,應在全國范圍內統一使用;
(二)以國家政府的信貸額度借款,以資助公共事業或償還公共債務;
3.規範與外國和幾個州之間的貿易;
(四)規範移民工作,建立統一的入籍制度;
(五)制定關於破產問題的統一法律;
6.提供貨幣和銀行體系,並創建或指定本國貨幣;
7.以每個議院多數成員的投票表決批准條約;
8.以不低於參議院議員三分之二(2/3)的表決結果批准總統任命;
9.建立外交豁免權;
10.規範銀行,保險以及商業票據和證券以及專利和版權的發行和使用;
11.提供國家郵政系統;
12.規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勘探和開發;
13.規範航行,運輸和航行水的使用;
14.規範空域的使用;
15.將權力下放給州和行政機關;
16.以不低於每所房屋成員三分之二(2/3)的票數,彈imp和罷免最高法院院長,副院長和大法官;
17.為國防規定;
18.在受影響國家的批准下建立或合併國家;
19.確認或不同意總統宣布的緊急狀態;
20.提供一般福利,和平與安全;和
21.頒布任何必要和適當的法律,以行使上述權力和本憲法賦予帕勞政府的所有其他固有權力。
第6節
要有資格在Olbiil時代Kelulau任職,一個人必須是:
1.公民
2.不小於二十五(25)歲;
3.緊接選舉前的帕勞居民不少於五(5)年;和
4.他希望在緊接選舉前一(1)年內就職的地區居民。
第7節
奧爾比耶時代克盧勞(Olbiil Era Kelulau)的空缺應通過依法舉行的特別選舉來填補。如果在未屆滿的任期內還不到一百八十(180)天,則該席位將保持空缺,直到下一次定期大選為止。
第8節
Olbiil Era Kelulau成員的賠償應依法律確定。在成文法任期內,對奧爾比爾·時代·克盧勞議員不增加賠償,也不得在定期大選之日至新奧爾比爾·時代·克盧勞上任之日之間增加補償金。
第9節
Olbiil Era Kelulau的任何一院的任何成員均不得在任何其他地方回答在Olbiil Era Kelulau的任何演講或辯論。除叛國罪,重罪或破壞和平外,奧爾比埃拉·克盧勞議員在任何情況下均有權在出席奧爾比葉·埃拉·克盧勞會議期間以及進出會議期間被捕。
第10節
奧爾比爾·時代·克盧勞(Olbiil Era Kelulau)的每一議院均應是其成員的選舉和資格的唯一法官,可以對成員進行紀律處分,並經不少於三分之二(2/3)成員的投票可以暫停或開除成員成員。奧爾比爾·時代·克盧勞(Olbiil Era Kelulau)成員任職期間,成員不得擔任任何其他公職或公共職位。
第11節
奧爾比勒時代克盧勞的各議院應在定期大選後的1月的第二個星期二召開會議,並可以定期開會四(4)年。主持會議的官員可以在任何時候召集任何一個議院,也可以應大多數成員的書面要求或由總統召集。
第12節
奧爾比勒時代克盧勞的每個議院都應頒布自己的與本《憲法》和帕勞法律相抵觸的規則和程序,並可以強迫缺席的議員出席會議。每個房屋的大多數成員應構成經商的法定人數。每個住所經其多數成員的同意,可強迫該住所或其委員會參加證人的出席和作證,並出示書籍和文件。
第13節
奧爾比爾·時代·克盧勞(Olbiil Era Kelulau)的每一議院應由該議院多數成員選出主持人。每一院應選舉其認為必要和適當的其他官員並僱用此類人員。
第14節
除法案外,奧爾比伊時代克盧勞(Olbiil Era Kelulau)不得頒布任何法律。奧爾比爾時代克盧勞的每所房屋都應建立將法案頒佈為法律的程序。除非獲得三(3)個單獨讀物的每個房屋的大多數成員通過,否則任何法案都不會成為法律,每個讀物應在單獨的一天舉行。除非法案包含以下頒布條款,否則任何法案都不得成為法律:奧爾比勒·克勞勞(Olbil Kelulau)所代表的帕勞人的行為如下:
第15節
奧爾比爾·時代·克盧勞各院通過的法案應提交總統,並由總統簽署後成為法律。如果總統否決了該法案,則應在十五(15)個日曆日內將其退還至奧爾比耶·時代·克盧勞的每個住所,並說明其否決理由。總統可以減少或否決撥款法案中的某個項目,並將其餘部分簽署到法案上,並在十五(15)個日曆日內將減少或否決的項目連同其行動理由退還給每個房屋;或將法案提交給每所房屋,並附上修改建議。在提交總統後的十五(15)個日曆日內未簽名,否決或提交的法案將成為法律。由總統否決或減少的法案或項目單項,在退還後的三十(30)個日曆日內可以由每所房屋進行審議,並經不少於三分之二(2/3)批准後成為最初通過的法律。每個房子的成員。奧爾比爾時代·克盧勞(Olbiil Era Kelulau)經每所房屋的大多數議員批准,可根據總統提出的變更建議,通過總統提交的法案,並將法案退還總統。總統不得再次提交修正案。可以根據總統的更改建議,通過總統轉交的法案,並將其退回總統重新審議。總統不得再次提交修正案。可以根據總統的更改建議,通過總統轉交的法案,並將其退回總統重新審議。總統不得再次提交修正案。
第16節
奧爾比爾時代·克盧勞(Olbiil Era Kelulau)須獲得不少於三分之二(2/3)成員的批准,可以釋放奧爾比爾時代·克盧勞(Olbiil Era Kelulau)撥給總統的資金。
第17節
人民可能會從辦公室回想起奧爾比爾·時代·克盧勞(Olbiil Era Kelulau)的成員。召回是通過請願書發起的,請願書上應標明要召回的成員,陳述召回的理由,並應由投票最多的人的百分之二十五(25%)簽署。最近選舉奧爾比爾時代·克盧勞(Olbiil Era Kelulau)成員。特別召回選舉應在召回申請提交後的六十(60)個日曆日內舉行。Olbiil Era Kelulau的成員只有在選舉中獲得多數投票的人的批准才能被免職,而這種空缺應由依法舉行的特別選舉來填補。每學期最多可以召回一次Olbiil Era Kelulau的個人成員。
第十條司法機構
第1節
帕勞的司法權應在一個統一的司法機構中進行表決,該司法機構包括最高法院,國家法院以及依法設立的管轄範圍有限的下級法院。除最高法院外,所有法院均可按法律或與法律相抵觸的司法規則的規定在地理和功能上進行劃分。
第二節
最高法院是由上訴分庭和審判分庭組成的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應由法院院長組成,不少於三(3)或不超過六(6)個協理法官,所有法官均為兩個部門的成員。所有上訴至少應由三名法官審理。一位大法官可以審理審判分庭之前的事項。在審判庭中,任何法官都不得聽取或決定對他所審理的案件提出上訴。
第三節
如果首席大法官無法履行職責,他應任命一名副大法官代行其職。如果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職位空缺且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未能任命代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代替其職務,則總統應任命一名副審判長擔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直到填補空缺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恢復職務為止。 。
第4節
國家法院應由審判長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法官組成。
第5節
司法權應擴大到法律和平等方面的所有事項。最高法院審判分庭對影響大使,其他公共部長和領事,海軍部和海事案件以及國民政府或州政府為當事方的所有事項具有原始和專屬管轄權。在所有其他情況下,國家法院對最高法院的審判分庭具有原始和同時管轄權。
第6節
最高法院上訴分庭應有權審查審判分庭的所有決定和下級法院的所有決定。
第7節
司法提名委員會應由七(7)名成員組成,其中一名應為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並應擔任主席。律師協會應選出三(3)名成員在司法提名委員會中任職,而總統應任命三(3)名不是律師協會成員的公民。司法提名委員會應主席之召集會議,並準備並向總統提交七(7)名司法和法官職位候選人名單。每年應提交一份新清單。
第8節
任何人除非在其被允許從事執業的州或國家的最高法院接受錄取執業至少五(5)年,否則沒有資格在最高法院或國家法院擔任司法職務。約定。成為選任職位候選人的最高法院法官或國家法院法官應在申請該職位後喪失其司法職位。
第9節
最高法院的所有法官和國家法院的法官應在行為良好時任職。他們年滿六十五(65)歲時有資格退休。
第10節
最高法院的法官只能因叛國罪,賄賂,其他嚴重罪行或不當行為而被彈each,或以其不能以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履行其職務而被彈imp。 (2/3)Olbiil時代Kelulau的每所房屋成員。國家法院和下級法院的法官可通過奧爾比耶時代·克盧勞各院議員的多數票進行彈each。在進行彈each或遣送程序期間,大法官或法官不得行使其職務。一經定罪,或重罪,大法官或法官應沒收其職務。
第11節
法官和法官應按照法律規定獲得賠償。這種補償在其任期內不得減少。
第12節
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為統一司法制度的行政首長。他可以將法院的一個地理部門或職能部門的法官分配到該法院的另一部門或部門,並且可以將法官分配給另一法院的臨時服務。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應經副審判長批准任命為行政首長,以監督司法系統的行政運作。
第13節
首席大法官應為總統準備並通過總統向奧爾比伊時代克盧勞提交整個統一司法系統的年度合併預算。除非Olbiil Era Kelulau要求州政府償還該費用的適當部分,否則,中央政府應負擔該系統的總費用。
第14節
最高法院應頒布有關法院管理,法律和司法職業以及民事和刑事事項的慣例和程序的規則。
第十一條。州政府
第1節
州政府的組織結構應遵循帕勞的民主原則,傳統,並且不得與本《憲法》相抵觸。中央政府應協助州政府的組織。
第二節
未由本憲法明確授權給各州或不授予國民政府的所有政府權力均為國民政府的權力。中央政府可以依法將權力下放給州政府。
第三節
根據Olbiil Era Kelulau制定的法律,州立法機關有權徵收稅款,該稅款將在整個州統一適用。
第4節
經奧爾比勒時代·克盧勞(Olbiil Era Kelulau)批准,各州立法機關有權借款以資助公共計劃或解決公共債務。
第十二條。金融
第1節
每個州應有一個國庫和州庫。來自稅收或其他來源的所有收入均應存入適當的財政部。除法律外,不得從任何國庫中提取資金。
第二節
一種。總統應任命一名公共審計師,任期為六(6)年,但須經奧爾比耶·埃拉·克盧勞(Olbiil Era Kelulau)確認。可以通過不少於Olbiil時代Kelulau眾議院議員的三分之二(2/3)的投票,罷免公共審計師。在這種情況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應任命一名代理公共審計師,直至任命並確認新的公共審計師為止。公共審計師應不受任何個人或組織的控製或影響。
b。公共審計師應檢查和審計中央政府各分支機構,部門,機構或法定機構的帳目,以及接受中央政府公共資金的所有其他公共法人實體或非營利組織的帳目。公共審計員應至少每年一次向Olbiil Era Kelulau報告其檢查和審計的結果,並應具有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能和職責。
第三節
一種。總統應向Olbiil Era Kelulau提交年度統一國家預算,以供審議和批准。Olbiil時代Kelulau可以修改或修改總統提交的年度預算。除總統建議立即通過的撥款法案或支付奧爾比爾·時代·克盧勞的運營費用外,奧爾比爾·時代·克盧勞不得頒布撥款法案,直到為預算撥款的法案頒佈為止。
b。每個州的行政長官應在中央政府的協助下,向州立法機關提交年度預算,以供審議和批准。州立法機關可以修改或修改州行政長官提交的年度預算。除州行政長官建議立即通過的撥款法案或支付州立法機關的運營費用外,州立法機關不得頒布撥款法案,直到為預算撥款的法案頒佈為止。
第4節
中央政府和州政府有權依法進行投資。
第5節
除非援助條款要求進行特定分配,否則所有大筆贈款和外國援助應由中央政府和所有州根據需求和人口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分享。
第6節
一種。每個州應有權獲得從所有生物和非生物資源的勘探和開發中獲得的收入,高度highly遊的魚類除外,以及因違反從陸地延伸到十二(12)海裡的海域內的任何法律而收取的罰款向海形成傳統基線。
b。中央政府有權獲得對所有生物和非生物資源的勘探和開發所產生的所有收入,高度highly遊的魚類除外,並可以收取違反國家所有地區法律的罰款。
C。根據奧爾比伊拉·凱魯勞(Olbiil Era Kelulau)的決定,在帕勞管轄範圍內的水域內,將外國船隻許可用於捕撈高度fish遊的魚類所產生的所有收入,應在國家政府和所有州政府之間平均分配。
第十三條。一般規定
第1節
Pala琉傳統語言為國家語言。uan琉和英語為官方語言。Olbiil時代Kelulau應確定每種語言的適當用法。
第二節
本憲法的帕勞語和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衝突,以英文本為準。
第三節
除撥款外,公民可以主動制定或廢除國家法律。主動請願書應包含擬議法律或試圖廢除的法律的文本,並應由不少於百分之十(10%)的登記選民簽署。主動請願書如果在下次主動選舉中獲得對主動權進行表決的多數人的批准,即生效。總統可能不會否決通過主動制定的法律或通過主動廢除的法律。主動制定或廢除的法律只能根據本節的規定隨後由另一種主動修改,廢除或重新頒布。
第4節
任何國家都不得脫離帕勞。
第5節
經奧爾比爾時代克盧勞(Olbiil Era Kelulau)批准,帕勞(Palau)歷史或地理上的一部分地區可以被接納為新州,且不少於四分之三(3/4)的州。
第6節
未經帕拉維尤人的明確許可,不得在帕勞領土內使用,測試,儲存或處置有害物質,如擬用於戰爭,核電廠的核,化學氣體或生物武器及其所產生的廢物。在針對該特定問題的全民投票中,投票率不到四分之三(3/4)。
第7節
中央政府有權在支付公正補償後將財產用於公共用途。州政府有權在支付公正補償後將私有財產用於公共用途。未經事先與財產所在州政府協商,中央政府不得佔用財產。該權力不得用於外國實體的利益。該權力應謹慎使用,並且在用盡與土地所有者的所有善意談判手段之後,只能作為最後的手段。
第8節
只有帕勞公民和由帕勞公民全資擁有的公司才能獲得帕勞土地或水域的所有權。
第9節
土地不徵稅。
第10節
中央政府應在本《憲法》生效之日起五(5)年內,將由於先前佔領國的購置而成為公共土地一部分的任何土地歸還給原所有者或他們的繼承人或他們的國民通過武力,脅迫,欺詐,或者沒有得到公正的補償或充分的考慮。
第11節
臨時資本應位於科羅爾;但是,在本《憲法》生效之日起十(10)年內,奧爾比伊爾·克盧勞(Olbiil Era Kelulau)應指定在Babeldaob的位置為永久首都。
第12節
中央政府具有管理槍支彈藥進口的獨家權力。除非在帕勞合法地擁有武裝部隊人員和以公職身份行事的執法人員,否則任何人均無權擁有槍支或彈藥,除非得到全國公民投票通過的多數表決通過的立法批准。
第13節
在遵守第12條的前提下,奧爾比爾時代克盧勞應在本憲法生效之日後一百八十(180)天內頒布法律:
1.規定在帕勞購買,沒收和處置所有槍支;
2.違反任何有關槍支進口,擁有,使用或製造的法律,規定最低十五(15)年監禁。
第14A節
(只要這些修正案本身不違反《憲法》)或在本《契約》和協議的條款之內。但是,《憲法》第XIII條第6款和第II條第3款的最後措詞應繼續適用,並為所有其他目的充分發揮作用和效力,本修正案僅在這種矛盾繼續存在的情況下仍然有效。
第14B節
該修正案應在通過後立即生效。
第十四條。修正案
第1節
本憲法的修正案可以由制憲會議,全民動議或奧爾比耶·克盧勞提出,如下:
一種。至少每十五(15)年一次,奧爾比爾·時代·克盧勞(Olbiil Era Kelulau)可以向選民提出以下問題:“是否應該有一項修訂或修正憲法的公約?” 如果對該問題的多數票投贊成票,則應在其後六(6)個月內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召集《憲法公約》;
b。由不少於百分之二十五(25%)的登記選民簽署的請願書;要么
C。不少於奧爾比爾時代克盧勞眾議院議員的四分之三(3/4)通過的決議。
第二節
對本憲法的擬議修正案應在下屆大選中以該修正案的多數票獲得通過,且不得少於各州的四分之三(3/4)時生效。
第十五條 過渡
第1節
除非另有說明,本憲法於1980年1月1日生效。
第二節
根據本憲法的規定,第一次選舉應於1979年11月第一個星期一之後的第一個星期二進行。當選的官員應於1980年1月1日成立。
第三節
一種。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帕勞所有緊接本《憲法》生效之日之前有效的現行法律將一直有效,直至被廢除,撤銷,修改或以其自己的條款到期為止。
b。現行法律產生的所有權利,利益,義務,判斷和責任應仍然有效,並應受本憲法規定的承認,行使和執行。
第4節
在本《憲法》生效之日或之後,但不得遲於《託管協議》終止,帕勞國民政府應繼承管理機構,太平洋島嶼託管領土和政府所獲得的任何權利或利益。 ,並可能承擔法律規定的管理機構,太平洋群島託管領土或帕勞區政府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第5節
本條第3節或第4節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應視為構成對管理機構,太平洋群島託管領土或任何其他政府實體或個人的豁免或免除,其免除對公民應承擔的任何持續或不滿意的義務或義務帕勞或帕勞的州政府或州政府。中央政府和州政府以及帕勞公民應保留所有未明確表達或放棄的權利,利益和訴訟因由。
第6節
在本《憲法》生效之日之前存在的所有市政憲章均應一直有效,直到各州政府根據本《憲法》成立為止。該《憲章》的生效日期不得晚於本《憲法》生效之日後四(4)年。
第7節
在本《憲法》生效之日,帕勞區政府的僱員應繼續擔任帕勞國民政府的僱員,除非法律或法規另有規定。
第8節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在組織本憲法規定的司法制度之前,該制度應在本憲法生效之日起一(1)年內發生,直至繼續。在院長組織並證明司法制度之後,所有新增加的事項均應在其中開始並提交,並且所有未決事項均應轉移到適當的法院,如同在初審中已開始並在這些法院中提出的,除非另有規定。依法 託管領土高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應由最高法院的代理首席大法官擔任,直到院長任命第一任首席大法官為止。
第9節
在本《憲法》生效之日有資格在帕勞開展業務的個人,公司或其他實體,應維持其合法存在,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應被允許繼續開展業務。在本《憲法》生效之日,帕勞地區的商業和專業執照應繼續有效,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直至其自行終止。
第10節
與美利堅合眾國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之間的《託管協定》相抵觸的本《憲法》或根據該《憲法》制定的任何法律,直到該《託管協定》終止之日起生效。
第11節
為避免與《自由組織契約》相抵觸而提出的對本《憲法》的任何修正案,均須獲得對該修正案進行表決的多數票通過,且不得少於各州的四分之三(3/4)。僅在不一致情況持續的情況下,該修正案才有效。
第12節
應設有公約後過渡事務委員會,該委員會應由九名成員組成,其中五名應由《帕勞憲法公約》主席任命,但須經該公約批准,其中兩名應由當選眾議院任命帕勞立法機關議員,其中兩名應由帕勞立法機關上議院任命。成員的任期應不遲於本憲法批准後的十(10)天。委員會應在批准本《憲法》後的十(10)天內開始工作,並應持續到根據本條第2款選出的主席團成員成立為止。該委員會的職責如下:
1.協助政府職能的有序轉移;
2.提出必要的過渡立法;
3.獲得有序過渡所需的信息;
4.在過渡問題上與帕勞政治地位委員會和帕勞立法機關合作;
(五)採取合理必要的一切步驟,促進有序過渡;和
6.向帕勞立法機關尋求必要的資金,以執行本節並執行這些任務。
第13節
一種。在批准本憲法後的第一個四年任期中,參議院應由十八(18)名參議員組成,按如下方式當選:
1.第一參議院區應由Kayangel和Ngarchelong組成,並應有兩(2)名參議員;
2.第二參議院區為納加拉德,應有兩(2)名參議員;
3.第三參議院區應由Ngiwal,Melekeok和Ngchesar組成,並應有兩(2)名參議員;
4.第四參議院區為Airai,並具有一(1)名參議員;
5.第五參議院區由恩加德毛,恩加雷姆蘭吉,恩加邦和艾梅利克組成,並有兩(2)名參議員;
6.第六參議院區應為科羅爾,並應有七(7)名參議員;
7.第七參議院區為佩勒留,並有一(1)名參議員;
8.第十八參議院區由安加爾,松索羅爾和托比組成,並具有一(1)名參議員;
b。奧爾比伊時代·克盧勞(Olbiil Era Kelulau)在本《憲法》生效之日後的第一任期內應發布一項授權法案,其中規定了負責重新分配委員會組成的職責和規則。第一次重新分配委員會應在第一次大選後的四(4)年內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