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里巴斯共和國憲法

1979年基里巴斯憲法,2013年修正案
前言
我們基里巴斯人民承認上帝是我們的信任,並相信我們的傳統和遺產的持久價值,因此相信自己是萬能的父親,現在確實授予我們這項憲法,以建立一個主權民主國家。
在實施本憲法時,我們宣布-
1.人民的意願在基里巴斯政府的行為中最終將是至高無上的;
2.堅持平等正義原則;
3.基里巴斯的自然資源歸人民和政府所有;
4.我們將繼續珍惜和維護基里巴斯的習俗和傳統。
第一章:共和國和憲法
1.共和國宣言
基里巴斯是一個主權民主共和國。
2.憲法是最高法律
本憲法是基里巴斯的最高法律,如果任何其他法律與本憲法不符,則在不符之處,其他法律將無效。
第二章:保護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3.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基里巴斯的每個人都有權享有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也就是說,無論其種族,出身地,政治見解,膚色,信條或性別如何,該權利都應受到尊重,但下列各項的他人自由和公共利益,即:
一種。生命,自由,人身安全和法律保護;
b。良心,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和
C。保護他的房屋和其他財產的私密性,以及免於無償剝奪財產,
本章的規定應有效地為那些權利和自由提供保護,但要受到這些規定所包含的對這種保護的限制,這些限制的目的是確保任何個人都享有上述權利和自由。不損害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或公共利益。
4.生命權的保護
1.除因基里巴斯現行法律已被定罪的刑事罪行而執行法院的判決外,任何人不得故意剝奪其生命。
2.如果某人因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和在合理的情況下使用合理合理的武力而死亡,則不得視為違反本條規定而被剝奪生命。 --
一種。捍衛任何人免受暴力侵害或保護財產;
b。為了進行合法逮捕或防止被合法拘留的人逃脫;
C。為了製止暴動,暴動或叛變;要么
d。為了防止該人犯下刑事罪行,
或者他是由於合法的戰爭行為而去世的。
5.保護人身自由權
1.除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法律許可的以外,任何人不得被剝奪其人身自由:
一種。由於他不適合提出刑事指控;
b。在就已被定罪的刑事罪行執行法院的判決或命令時,不論是為基里巴斯還是其他國家而設;
C。執行記錄法院的命令,以ing視他為蔑視該法院或劣於該法院的法院;
d。執行法院的命令以確保履行法律賦予他的任何義務;
e。為了將他送交法院以執行法院命令;
F。有合理懷疑他根據基里巴斯現行法律已犯或將要犯刑事罪;
G。如果是為了教育或福利目的而未滿十八歲的人,則根據法院命令或在其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下未滿十八歲;
H。為了防止傳染病或傳染病的傳播;
一世。(a)為照顧或治療或保護社區而沉迷或合理懷疑其精神不健全,沉迷於毒品或酒精或無業遊民的人;
j。為了防止該人非法進入基里巴斯,或為了將該人從基里巴斯驅逐,引渡或以其他合法方式驅逐該人,或為了限制該人通過基里巴斯被運送到基里巴斯被定罪的囚犯從一個國家引渡到另一個國家或從另一個國家遣返的過程;要么
k。在執行合法命令所必需的範圍內,要求該人留在基里巴斯內的指定區域內或禁止其進入該區域內,或在合理上合理的程度下針對該人提起訴訟該人與作出任何這樣的命令有關,或在合理的程度上限制了該人在他被允許對基里巴斯的任何部分進行的訪問期間,由於任何這樣的命令,他在基里巴斯的任何地方否則將是非法的。
2.任何被逮捕或拘留的人,應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其理解的語言告知其被逮捕或拘留的原因。
3.任何被捕或拘留的人─
一種。為了將他送交法院以執行法院命令;要么
b。在合理懷疑他犯有或將要犯下基里巴斯現行法律的刑事罪行後,
未釋放的,應無故拖延送交法院;如果在合理的時間內未對因合理懷疑其犯罪或將要犯罪而被逮捕或拘留的任何人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審判,則在不損害可能對他提起的任何進一步訴訟的前提下,他應被釋放無條件地或在合理的條件下,尤其包括為確保他在較晚的日期出庭或進行初審的訴訟所合理需要的條件。
4.被非法逮捕或拘留的任何人均有權從其他人那裡獲得賠償。
6.保護免受奴役和強迫勞動
1.任何人不得被奴役或奴役。
2.不得要求任何人從事強迫勞動。
3.就本條而言,“強迫勞動”一詞不包括─
一種。因法院的判決或命令而需要的任何勞動;
b。被合法拘留的任何人所需要的任何勞動,儘管不是由於法院的判決或命令而需要的,但從衛生角度考慮或為維持其被拘留的地方是合理必要的;
C。紀律部隊成員履行其職責所需要的任何勞動,或對於出於良心拒服兵役的人員而言,法律要求該人執行的任何勞動代替這種服務;
d。在公共緊急狀態下或在任何其他緊急情況或災難中威脅社區生命和福祉的情況下所需的任何勞動,只要在出現任何情況時都可以合理地證明需要這種勞動或在該期間內存在或由於其他緊急情況或災難而存在,以處理該情況;要么
e。作為合理和正常的公共義務或其他公民義務的一部分而合理要求的任何勞動。
7.免受不人道待遇
1.任何人均不得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處罰或其他待遇。
2.任何法律中所包含或進行的任何行為,均不得被認為與本條相抵觸或相抵觸,只要所涉法律允許對基里巴斯緊接在其之前合法的任何處罰行為進行描述。該憲法生效。
8.保護免遭財產剝奪
1.除非具有下列條件,除非滿足以下條件,否則不得強制佔有任何種類的財產,不得強制獲取任何種類的財產的權益或所有權:
一種。為了國防,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公共衛生,城鎮或國家規劃或為公共目的開發或利用任何財產的利益,擁有或取得財產是必要或有利的;和
b。有合理的理由造成可能對財產產生任何利益或權利的任何人造成困難;和
C。條文是由適用於佔有或取得該財產的法律所訂的─
一世。在合理時間內支付足夠的賠償;和
ii。向在財產中擁有權益或在財產中擁有權益的任何人,確保直接或應任何其他當局的上訴進入高等法院的權利,以確定其利益或權利,取得佔有或取得的合法性他有權獲得的財產,利息或權利以及任何補償的金額,以及為獲得該補償的目的。
2.任何法律所載或根據其權限所作的任何事情,均不得被裁定與本條相抵觸或相抵觸─
一種。在有關法律為擁有或取得任何財產作出規定的範圍內─
一世。支付任何稅款,稅率或關稅;
ii。因違反法律而被處以沒收法律的罰款;
iii。作為租賃,租賃,抵押,費用,銷售單,質押或合同的事件;
iv。在確定民事權利或義務的法律程序中執行法院的判決或命令時;
v。在由於財產處於危險狀態或危害人類,動植物的健康而有合理必要的情況下;
vi。由於任何有關限制訴訟或收購性處方的法律的結果;
七。僅在為進行任何檢查,調查,審判或研訊或(就土地而言)在其上進行─
A.水土保持或其他自然資源的保護工作;要么
B.要求土地所有者或占用人進行且沒有合理辯解的拒絕或失敗而進行的與農業發展或改良有關的工作;要么
八。根據授予任何探礦權或採礦權的人的權利,其中有關法律為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制定了合理的規定,並為擾動地面權利提供了​​充分的賠償,但該規定除外(視情況而定) ,表明在其授權下進行的事情在民主社會中是沒有合理理由的;要么
b。在有關法律為擁有或獲得以下物品作出規定的範圍內─
一世。敵人財產;
ii。死者的財產,精神不健全的人,未滿十八歲的人或不在基里巴斯的人,為管理其目的是為了享有應得的實益權益的人的利益;
iii。宣告為破產的人或法人團體的財產,其管理目的是為了使破產或法人團體的債權人受益,並在此情況下,為有權獲得破產的法人團體的其他人的利益財產;要么
iv。屬於信託財產的目的,是為了將財產歸屬於根據設立信託的文書而指定為受託人的人,或者由法院或者根據法院的命令,目的是使該財產生效。
3.本節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影響任何法律的製定或實施,以強制執行以財產的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強制佔有,或以財產的利益為目的的公共利益的強制性取得,該財產,權益或權利是由任何法律為公共目的成立的法人團體所有的,除政府提供的錢款外,沒有其他錢款被投資過。
9.保護房屋和其他財產的隱私
1.除徵得本人同意外,任何人均不得對其本人或其財產進行搜查,也不得接受他人進入其處所。
2.在有關法律作出以下規定的範圍內,任何法律所載或根據任何法律所作的任何事情均不得被裁定與本條相抵觸或相抵觸─
一種。為了國防,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公共衛生,城鎮或國家規劃,礦產資源的開發或利用或任何其他財產的開發或利用,以促進公共利益為目的;
b。為了保護他人的權利或自由;
C。為了授權政府官員,代理人,地方政府理事會或依法成立的,出於公共目的的法人團體進入任何人的場所,以便為任何目的檢查該場所或其中的任何物品稅,稅率或關稅,或為了從事與在該處所合法地屬於該政府,理事會或法人團體(視屬何情況而定)的財產有關的工作;
d。為了根據法院的命令授權進入任何處所,以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執行法院的判決或命令;要么
e。為了授權進入任何場所以防止或偵查刑事犯罪,
除非該規定或視情況而定,否則在民主社會中沒有合理合理的理由。
10.保障法律保護的規定
1.如果有人被指控犯有刑事罪,則除非撤銷指控,否則應在合理時間內由依法設立的獨立公正的法院對案件進行公正的審理。
2.每個被控犯有刑事罪行的人─
一種。在被證明或已認罪之前,應假定是無辜的;
b。應當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以他所能理解的語言,以其所理解的語言盡快詳細地通知所指控的罪行的性質;
C。應有足夠的時間和設施準備其辯護;
d。應當被允許親自親自出庭為自己辯護,或由自己選擇的代表自付費用;
e。應提供便利,以親自或由其代表在法庭上對控方召集的證人進行檢查,並獲得出席並進行對證人的審查,以與向法院起訴的證人相同的條件在法庭上作證。檢方召集的證人;和
F。如果口譯員不懂審訊時使用的語言,則應被允許在不付費的情況下得到口譯員的協助,
除非得到他本人的同意,否則不得在缺席的情況下進行審判,除非他的行為使在他在場的情況下繼續進行訴訟不可行,法院已下令將他撤職,並在他的陪審下進行審判。缺席。
3.在對某人進行刑事犯罪審判時,被告人或其授權的任何人,如其要求並在法律規定的合理費用的前提下,應在合理的範圍內給予賠償。判決後的時間,以供被告使用法院或代表法院進行的任何訴訟記錄的副本。
4.任何人的行為或不作為在發生時均不構成犯罪,任何人均不得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對任何情節較重的刑事犯罪,不施加任何懲罰。在程度或描述上,比在實施該罪行時可能對該罪行施加的最高刑罰。
5.任何人如表明自己已被主管法院審判為刑事犯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或無罪開釋,則不得再次對該罪名或可能在審判中被定罪的任何其他刑事罪名進行審判。 ,在上訴或複審與定罪或無罪判決有關的訴訟過程中,除須服從上級法院的命令外。
6.任何人如表明自己已因犯罪而被赦免,則不得對其進行刑事審判。
7.不得強迫因刑事罪行而受審的人在審判中提供證據。
8.法律為確定任何公民權利或義務的存在或程度而由法律規定的任何法院或其他審判機構,應由法律設立或承認,並應是獨立和公正的;並由任何人在該法院或其他審判機關提起訴訟的,應在合理時間內對案件進行公正的審理。
9.除經所有當事方同意外,每個法院的所有訴訟程序,以及確定任何公民權利或義務的存在或程度的訴訟程序,包括任何其他審判機關,包括宣布法院或其他裁決的公告。權力,應公開舉行。
10.前款的任何規定均不得阻止法院或其他審判機關在法院或其他當局的範圍內將訴訟當事方及其代表以外的其他人排除在訴訟程序之外—
一種。可以通過法律授權這樣做,並且可以在以下情況下認為是必要的或合宜的做法:在這種情況下,宣傳會損害司法利益或在中間訴訟程序中或出於體面,公共道德,未滿18歲的人的福利或保護訴訟中有關人員的私生活;要么
b。可以為國防,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而依法授權或要求這樣做。
11.任何法律所載或根據任何法律所進行的任何行為,均不得被裁定與以下各項相抵觸或相抵觸─
一種。在有關法律強加給任何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人證明事實的負擔的範圍內的本條第(2)(a)款;
b。本條第(2)(e)款規定了有關法律規定的合理條件,如果要召集證人代表被告出庭作證的人要從公共資金中支付其費用,則必須滿足該合理條件;要么
C。在有關法律授權法院審判有紀律部隊人員實施刑事犯罪的範圍內,即使該人根據該部隊的紀律法受到審判或定罪或無罪釋放,本條第(5)款也是如此,但是,任何法院如此審判該成員並將其定罪的任何法院,在判處其任何處罰時,均應考慮到該紀律法賦予他的任何處罰。
12.在本節中,“刑事犯罪”是指基里巴斯現行法律所規定的刑事犯罪。
11.保護良心自由
1.除非得到自己的同意,否則任何人都不得享有良心自由,就本節而言,所述自由包括思想和宗教自由,改變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自由。 ,無論是獨自或與他人共同居住,以及在公共場所和私人場所,都可以表達和傳播他的宗教信仰或信仰,包括崇拜,教學,實踐和遵守。
2.每個宗教團體均有權自付費用建立和維持教育場所,並管理其完全維持的任何教育場所。
3.在其完全維持的任何教育地點提供的任何教育過程中,或在其以其他方式提供的任何教育過程中,任何宗教團體均不得阻止對該社區的人提供宗教指導。
4.除非得到他本人的同意(或者,如果他未滿十八歲,則必須得到其監護人的同意),否則任何上學地點的人均不得接受宗教教育或參加或參加任何宗教儀式或慶典,如果該指示,儀式或慶典與他自己的宗教無關。
5.任何人不得被強迫宣誓違反其宗教或信仰,或被迫以違反其宗教或信仰的方式宣誓。
6.在有關法律作出合理需要的條文的範圍內,任何法律所載或根據任何法律所作的任何事情,均不得被裁定與本條相抵觸或相抵觸─
一種。為了國防,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道德或公共衛生的利益;要么
b。為了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包括在沒有任何其他宗教成員的未經請求的干預的情況下觀察和實踐任何宗教的權利,
除非該規定或視情況而定,否則在民主社會中沒有合理合理的理由。
7.在本節中對宗教的提述應解釋為包括對宗教教派的提述,而同源表達也應作相應解釋。
12.保護言論自由
1.除非獲得本人的同意,否則任何人都不得受到其言論自由的妨礙,就本節而言,所述自由包括不受干擾地持有見解的自由,不受干擾地接受思想和信息的自由,自由交流思想和信息,不受干擾,不受干擾。
2.在有關法律作出以下規定的範圍內,任何法律所載或根據任何法律所作的任何事情均不得被裁定與本條相抵觸或相抵觸─
一種。為了國防,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道德或公共衛生的利益;
b。為了保護他人在訴訟程序中的名譽,權利和自由或有關人員的私生活,防止洩露以保密方式收到的信息,維護法院的權威和獨立性,或管理行政或技術電話,電報,郵政,無線或廣播業務;要么
C。限制了公職人員,
除非該規定或視情況而定,否則在民主社會中沒有合理合理的理由。
13.保護集會和結社自由
1.除徵得本人同意外,任何人均不得享有集會和結社自由的權利,即其自由集會和與他人結社的權利,特別是組建或屬於該社團的協會的權利。提升或保護他的利益。
2.在有關法律作出以下規定的範圍內,任何法律所載或根據任何法律所作的任何事情均不得被裁定與本條相抵觸或相抵觸─
一種。為了國防,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道德或公共衛生的利益;
b。為了保護他人的權利或自由;要么
C。限制了公職人員,
除非該規定或視情況而定,否則在民主社會中沒有合理合理的理由。
14.保護行動自由
1.不得剝奪任何人的行動自由,就本節而言,所述自由是指在基里巴斯自由流動的權利,在基里巴斯任何地方居住的權利,進入和離開基里巴斯的權利。和免於被基里巴斯驅逐出境。
2.合法拘留所涉及的對任何人的行動自由的限制均不得被認為與本節相抵觸或相抵觸。
3.在有關法律作出以下規定的範圍內,任何法律所載或根據任何法律所進行的一切,均不得被裁定與本條相抵觸或相抵觸─
一種。對為國防,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而合理要求對任何人在基里巴斯境內的遷徙或居住或任何人離開基里巴斯的權利施加限制;
b。為了限制國防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公共衛生,環境的目的而對基里巴斯境內的人員流動或居住或對離開基里巴斯的人員或一般人的合理離境權利施加限制保留或履行基里巴斯的國際條約義務;
C。對非基里巴斯公民的任何人在基里巴斯境內的遷徙或居住施加限制,或將該人驅逐或驅逐出基里巴斯;
d。對任何人對基里巴斯的土地或其他財產的獲取或使用施加限制;
e。為合理確保公職人員在基里巴斯境內的流動或居住施加限制,以確保其正常履行職責;
F。(a)將某人從基里巴斯驅逐出境,在另一國因刑事犯罪受到審判或懲罰,或因執行某項刑事罪行而被法院判處該另一國監禁根據基里巴斯現行法律,他已被定罪;
G。根據法院的命令對任何人在基里巴斯的遷徙或居住施加限制,或對任何人因根據基里巴斯法律被判犯有刑事罪而離開基里巴斯的權利或目的是確保他日後出庭接受審判或與其引渡或合法驅逐出基里巴斯有關的訴訟;要么
H。對任何人離開基里巴斯的權利施加限制,以確保法律規定對該人施加的任何義務的履行,但有關規定或(視情況而定)根據授權進行的事情除外在民主社會中,這被證明是沒有合理理由的。
4.如果任何人僅根據本節第(3)(a)款的規定限制了行動自由,則在該限制期間的任何時間要求不遲於六個月後他在此期間最後一次提出這樣的要求,他的案件應由一個獨立而公正的法庭複審。
5.法庭根據前一節對行動自由受到限制的人的任何審查,可就繼續限制下令的權力的必要性或適當性提出建議。但是,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該當局無義務按照任何此類建議行事。
15.保護免受基於種族等的歧視
1.在符合本節第(4),(5)和(8)款的規定的前提下,任何法律都不得做出任何歧視性的規定,或具有歧視性的規定。
2.在遵守本條第(6),(7)和(8)款的規定的前提下,任何人不得憑藉任何成文法或履行其職責而受到歧視。任何公職或任何公共機構。
3.在本節中,“歧視性”一詞是指根據種族,血統,政治觀點,膚色或信條,對全部或全部歸因於他們各自描述的不同人給予不同待遇,從而使具有這種描述的人遭受殘疾或不對另一個這樣的描述的人施加限制,或者不賦予另一個這樣的描述的人沒有的特權或好處。
4.本條第(1)款不適用於任何法律,只要該法律規定─
一種。用於政府或任何地方當局或機構為地方目的徵稅或分配收入;
b。對於不是基里巴斯公民的人;
C。(a)對於具有前款所述的任何描述的人(或與該人有聯繫的人),適用於收養,結婚,離婚,埋葬,財產轉移或死亡的法律其他類似的事情,是適用於該類個人的人身法;
d。關於土地,土地使用權,收回和獲得土地以及其他類似目的;要么
e。因此,考慮到其性質和與該人或任何其他人相關的特殊情況,具有前款所述任何描述的人均可能受到任何殘障或限制,或可能享有任何特權或利益這種描述在民主社會中是合理合理的。
5.任何法律所包含的任何內容,只要在標准或資格方面(不是專門針對種族,位置的標准或資格)作出規定,均不得被視為與本節第(1)款相抵觸或相抵觸。被任命為公共服務部門,紀律部隊部門,地方政府理事會部門或機構中任何辦公室的人員必須具備出生地,政治見解,膚色或信條)由任何法律直接為公共目的成立的公司。
6.本條第(2)款不適用於由本條第(4)或(5)款所指的任何此類法律規定明示或授權進行的任何明示規定。
7.本條第(2)款不影響與在根據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歸屬於任何人的任何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中止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有關的任何酌處權。
8.任何法律所包含的或在任何法律的授權下所做的任何事情,均不得被認為與本條相抵觸或相抵觸,只要有關法律作出規定,使人具有第(3)款所述的任何此類描述本章的第9、11、12、13和14條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可能受到任何限制,這是第9(2),11(6),12( 2),13(2)或14(3)(視情況而定)。
9.任何法律所載或根據任何法律所進行的任何行為,均不得視為與本條的規定相抵觸─
一種。該法律在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已經生效,並且自本《憲法》生效以來一直一直有效;要么
b。自法律剛生效之日起,法律在任何時候均應廢除並重新頒布任何成文法則中所包含的任何規定。
16.公共緊急時期的規定
1.在本章中,“公共緊急時期”是指在以下期間的以下任何期間:
一種。基里巴斯處於戰爭狀態;要么
b。根據本節有效的聲明。
2.貝雷蒂蒂恩根據內閣的建議行事,可隨時宣布存在公共緊急狀態,並製定法規以處理公共緊急情況。
3.前款所指的任何聲明或規定應通過在Beretitenti辦公室發布的公告作出。
4.根據本條作出的宣告,如不被撤銷,則應自以下日期起計三天后失效(或者,對於宣誓書以外的會議,則為三十天)終止生效。除非其日期已被馬內巴(Maneaba)的一項決議所批准,否則已批准的公告應一直有效,只要該決議仍然有效且不再有效。
5.任何規章法所載或根據其製定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被視為與本《憲法》第5、6(2),9、11、12、13、14或15條相抵觸或相抵觸。有關法律或法規與任何時期或公共緊急情況規定有關的範圍,或授權在任何這樣的時期內做某事的範圍,在該期間內出於該目的而出現或存在的任何情況下,是合理合理的處理這種情況。
6.凡憑藉上一小節所述的法律或法規被拘留的人,應適用以下規定,即:
一種。應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在任何情況下均應在其拘留開始後不超過十天之內,以他所能理解的語言,向他提供書面陳述,並詳細說明他被拘留的理由;
b。拘留開始後不超過十四天,應在貝雷蒂蒂恩辦公室發布通知,說明他已被拘留,並詳細說明了批准拘留的法律規定;
C。拘留開始後不超過一個月,其後間隔不超過六個月被拘留,其案件應由一個獨立公正的法庭複審,該法庭由首席大法官任命的主席和另外兩名任命的成員組成由首席法官在公共服務委員會任職;
d。應給予他合理的便利,以諮詢自己選擇的代表,該代表應被允許向法庭代理;和
e。法庭在審理其案件時,應允許他親自或通過自己選擇的代表出庭。
7.法庭根據本節對被拘留者的案件進行的任何審查,可就繼續將其拘留的必要性或適當性,對下達命令的當局提出建議,但除非另有規定根據法律,該主管部門無義務按照任何此類建議行事。
8.本節第(6)(d)或(e)小節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使某人有權獲得公費代表。
17.強制執行保護性規定
1.在符合本條第(5)款規定的前提下,如果有人聲稱與他有關的本《憲法》第3至16節(含)的任何規定已經,正在或可能被違反(或者,對於被拘留的人而言,如果任何其他人聲稱與被拘留者有關的這種違反行為)那麼,在不損害就合法可得的同一事項採取的其他任何行動下,該人(或該其他人)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請賠償。
2.高等法院應具有以下原始管轄權:
一種。聽取並確定任何人根據前款的規定提出的任何申請;
b。確定根據下一個下一小節被轉介給任何人的問題,
並可以為執行或確保執行本《憲法》第3至16條(含)的任何規定而發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令狀和指示。
但前提是,高等法院如信納根據本《憲法》其他規定或任何其他法律,有關人員已經或已經獲得足夠的補救手段,可以拒絕行使本款規定的權力。
3.如果在任何下級法院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出現任何違反本《憲法》第3至16條(含)的規定的問題,主持該法院的人可以,並且如果該程序的任何當事方應因此,請將該問題提交高等法院,除非他認為該問題的提出只是輕率或無理取鬧。
4. Maneaba ni Maungatabu可以依法授予高等法院本節賦予的權力,以使該法院更有效地行使本節賦予的管轄權。
5.關於高等法院根據本條或根據本條賦予其管轄權的慣例和程序的法院規定的規則(包括關於應在或可能在任何時間內提出或提出申請的規則)或由法院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該人或當事當局有權就一般法院的慣例和程序制定法院規則。
18.解釋與節省
1.在本章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與任何要求有關的“違背”包括不遵守該要求,並應據此解釋同類表達;
“法院”是指在基里巴斯擁有管轄權的任何法院,除由紀律法設立的法院外,還包括司法委員會,在本《憲法》第4和第6節中,還包括由紀律法設立的法院;
“紀律法”是指規範任何紀律部隊紀律的法律;
。“紀律部隊”是指—
一種。基里巴斯警察;
b。監獄服務處;
C。海洋保護局;
d。海洋訓練學校;
“某成員”,就某一支紀律部隊而言,包括根據規管該部隊紀律的法律受該紀律約束的任何人。
2.對於屬於基里巴斯紀律部隊成員的任何人,該部隊的紀律法所載或根據其紀律法所載的任何行為均不得被認為與本條的任何規定相抵觸或相抵觸。第4、6和7節以外的章節
3.對於不是基里巴斯紀律部隊成員的紀律部隊成員,並根據基里巴斯政府與另一國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間的安排在基里巴斯駐紮的任何人,或在該部隊的紀律法的授權下進行的,應視為與本章的任何規定相抵觸或相抵觸。
4.對於基里巴斯正在與之作戰的一個國家紀律部隊成員採取的措施,在其授權採取任何此類措施的範圍內,任何法律均不得被視為前後矛盾。違反或違反本章的任何規定。
第三章:公民身份
19.左基里巴斯血統的人的權利
擁有基里巴斯血統的每個人都享有進入和居住在基里巴斯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在獨立日,如下文所述,其擁有或繼續擁有成為基里巴斯公民的權利。
20.獨立日之前在基里巴斯出生,入籍或登記的人員
1.每個在基里巴斯出生的基里巴斯人後裔,在獨立日前一天是聯合王國和殖民地的公民,應在獨立日成為基里巴斯的公民。
2.在基里巴斯出生的,不是基里巴斯後裔的每個人都是有資格的人,應在獨立日成為基里巴斯的公民。
3.依基里巴斯出生或具有資格的人,並且根據1948年至1965年[英國國籍法] [FN:1948 c。]取得聯合王國和殖民地公民的身份。56; 1958年左右 10; 1964年 22; 1964年 54; 1965年 [34.]的依據是,根據這些法案已歸化或註冊,或者在1949年之前歸化為英國臣民,而該居民居住在基里巴斯,則應在獨立日成為基里巴斯的公民。
21.獨立日之前在基里巴斯境外出生的人
1.在基里巴斯境外出生的基里巴蒂血統的每個人,在獨立日前一天是聯合王國和殖民地的公民,如果其父親成為或願意,則應以其去世或放棄其本國公民身份為由。聯合王國和殖民地憑藉上一節第(1)或(3)款成為基里巴斯公民,在獨立日成為基里巴斯公民。
2.在基里巴斯境外出生的非基里巴斯後裔的每個人都是合格的人,如果其父親成為或將因基里巴斯死而成為基里巴斯公民,則根據第(2)或(3)款上一節在獨立日成為基里巴斯公民。
22.在獨立日成為公民的人的妻子
根據本《憲法》第20或21條,與已成為或將因其去世或放棄其聯合王國和殖民地公民身份而成為或將要成為基里巴斯公民的人結婚的每個婦女,均獲得了基里巴斯公民的資格。聯合王國和殖民地公民以婚姻為由自動或通過登記獲得身份,並在獨立日前一天擁有該身份,應在獨立日成為基里巴斯公民。
23.有權登記為公民的人
依本《憲法》第20、21或22條在獨立日未成為基里巴斯公民的l-基里巴斯後裔的每個人,在其後的任何時候,均有權按照以下規定的方式提出申請:被註冊為基里巴斯公民。
24.避免雙重國籍
除具有基里巴斯血統的人以外的任何人─
一種。在獨立日之前已經年滿18歲;
b。憑藉本《憲法》第20或21條成為基里巴斯公民;和
C。在獨立日是其他國家的國民,
在獨立日後兩年或規定的更長期限屆滿後,將不再是基里巴斯公民,除非在該期限屆滿前他已放棄或失去了該另一國的國籍,或者該另一國的法律未作規定或不允許他放棄其在另一國的國籍,並作出了規定的聲明。
25.獨立日前一天之後出生的人
1.在獨立日前一天在基里巴斯出生的每個人均應在其出生之日成為基里巴斯公民,除非在該日期,不是基里巴斯血統的人或父親是基里巴斯公民的人,他成為其他國家的公民:
但凡某人在其出生之時,不得憑藉本款成為基里巴斯公民:
一種。他的父親享有基里巴斯認可的外國主權勢力使節所提起的訴訟和法律程序豁免權,其父母都不是基里巴斯公民。要么
b。他的父親是基里巴斯戰時所在國家的公民,出生地是在當時該國被佔領的地方。
2.在獨立日前一天在基里巴斯之外出生的每個人,如果其父親在該日是(或將要去世)基里巴斯公民,則應在其出生之日成為基里巴斯公民。
26.與基里巴斯公民結婚
在獨立日前一天結婚之後,成為基里巴斯公民或成為基里巴斯公民的任何婦女,應按規定的方式提出申請後,有權獲得基里巴斯公民的註冊。
27.英聯邦公民
1.根據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是基里巴斯公民的人,或在本節適用的任何國家/地區現行有效的成文法規定的每個人,根據該公民身份,應具有該國家的公民身份英聯邦公民的身份。
2.根據《 1948年英國國籍法》成為無國籍的英國臣民,繼續根據該法第2條成為英國臣民或根據《 1965年英國國籍法》成為英國臣民的人,應具有該地位,英聯邦公民的身份。
3.除曼格納巴省的曼加塔布省另有規定外,本節適用的國家是澳大利亞,巴哈馬,孟加拉國,巴巴多斯,博茨瓦納,加拿大,塞浦路斯,多米尼加,斐濟,岡比亞,加納,格林納達,圭亞那,印度,牙買加,肯尼亞,萊索托,馬拉維,馬來西亞,馬耳他,毛里求斯,瑙魯,新西蘭,尼日利亞,巴布亞新幾內亞,聖盧西亞,塞舌爾,塞拉利昂,新加坡,所羅門群島,南羅得西亞,斯里蘭卡,斯威士蘭,坦桑尼亞,湯加,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圖瓦盧,烏干達,聯合王國和殖民地,西薩摩亞和讚比亞。
28. Maneaba ni Maungatabu的權力
Maneaba ni Maungatabu可以規定-
一種。根據本章規定,無資格或不再有資格成為基里巴斯公民的人獲得基里巴斯公民身份;
b。要求任何人放棄其基里巴斯公民身份;
C。保留基里巴斯公民的登記冊,這些人也是其他國家的公民;
d。剝奪了基里巴斯的公民身份
一世。非基里巴斯血統的,不是基里巴斯公民的任何人,除非憑藉本章的規定;
ii。獨立日前一天之後,任何非基里巴斯血統的,屬於基里巴斯公民的人都已獲得另一國籍。
29.釋義
1.就本章而言─
一種。“具有基里巴斯血統的人”是指其祖先之一於1900年之前出生於基里巴斯的人;
b。“合資格人士”指在獨立日前一天─
一世。是英國和殖民地的公民,並且
ii。沒有其他國籍
規定─
iii。他,其父親或父親的父親均未出生於英國,也未在英國註冊或歸化為英國和殖民地的公民或英國臣民;
C。就非婚生人而言,凡提述某人的父親,均須解釋為提述該人的母親;
d。在任何國家的政府註冊的船舶或飛機上或在未註冊的船舶或飛機上出生的人,應視為已在該船舶或飛機的註冊地點出生,或視情況而定,在那個國家。
2.就本條第(1)(b)款中“合格人員”的定義而言,凡具有聯合王國和殖民地國籍以外的國籍的人,應被視為失去了該其他人的國籍。國籍-
一種。該另一國籍的國家的法律沒有規定或不允許他放棄該國籍;和
b。在獨立日之前,他已經簽署並向吉爾伯特群島政府遞交了一份聲明,聲明他不再認為自己​​具有其他國籍,也不會要求該國籍,也希望成為基里巴斯公民。
第四章:行政人員
第一部分:貝雷蒂蒂恩
30.貝雷蒂蒂恩辦公室
1.基里巴斯總統將被稱為貝雷蒂蒂恩。
2.貝雷蒂蒂安應為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
31.第一菜譜
1.第一名貝雷蒂蒂安是緊接獨立日之前根據憲法擔任首席部長職務的人。
2.第一任貝雷蒂蒂恩應被視為在本憲法生效時就職。
32.貝雷蒂蒂恩當選
1.貝雷蒂蒂恩(Beretitenti)辦事處的提名和選舉應按照本條規定的方式進行,並在此前提下,根據或根據法律規定─
一種。在大選之後的Maneaba ni Maungatabu初次開會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進行任何法案;
b。在本《憲法》第35(4)條規定的情況下。
2.議長選舉後,曼納巴議員應從曼納巴議員中提名至少三名或四名以上的候選人當選為貝雷蒂蒂恩,任何其他人不得當候選人。
3.每個有權在大選中投票的人都有權在貝雷蒂蒂恩的選舉中投票。
4.根據本條當選為貝雷蒂蒂恩公職的人應在宣布當選之日擔任該公職。
5.一個人當選後,最多可以擔任以下三種職務:
但根據本《憲法》第35條第(2)款擔任貝雷蒂蒂恩的人,可在隨後的兩次以下場合擔任貝雷蒂蒂恩。
33.貝雷蒂蒂恩辦公室任期
1.貝雷蒂蒂翁人,除非憑藉本節或下一個下一節不再成為貝雷蒂蒂尼人,否則應繼續任職,直到大選後的下一次貝雷蒂蒂恩選舉中當選的人為止。
2.貝雷蒂蒂恩將不再是貝雷蒂蒂恩-
一種。如果他辭職,則以書面通知議長;
b。如果在Maneaba ni Maungatabu中對Beretitenti或政府的不信任動議得到Maneaba所有成員多數的投票支持;
C。如果在Maneaba面前的任何事項上,貝雷蒂蒂尼人通知議長該事項的表決引起了信任問題,並且在隨後對該事項的表決中被Maneaba的大多數成員拒絕;
d。如果他因解散Maneaba而不再是Maneaba的成員;要么
e。在下一節中指定的情況下。
34.因無能力而撤職貝雷蒂蒂恩
1.如果Maneaba ni Maungatabu經其全體多數成員(貝雷蒂蒂尼人除外)的多數表決通過的一項動議解決貝雷蒂蒂尼特行使其職務的精神或身體能力問題為了進行調查,議長應通知首席大法官,首席大法官將任命一個醫療委員會,該委員會應由至少三名根據基里巴斯法律或英聯邦其他國家/地區的法律合格的從業人員組成,並且董事會應對此事進行調查,並應向Maneaba報告董事會的意見,該Beretitenti是否由於身體或精神上的缺陷而不能履行其職務。
2.如果Maneaba在收到醫學委員會的報告後,以Maneaba的所有全體成員(貝雷蒂蒂恩人除外)的多數認為貝雷蒂蒂恩人由於身體或精神上的虛弱而無力履行職責。任職期間,貝雷蒂蒂恩將立即停止任職。
35.貝雷蒂蒂恩辦公室的空缺
1.如果貝雷蒂蒂恩的職位由於貝雷蒂蒂恩因本《憲法》第33(2)條(b)或(c)的規定不再任職而空缺,則國務委員會應履行貝雷蒂蒂恩的職責,直至大選後的下一次貝雷蒂蒂恩大選產生的人就職。
2.如果貝雷蒂蒂安辦公室因任何其他原因空缺,Kauoman-ni-Beretitenti將擔任貝雷蒂蒂安辦公室,如果Maneaba ni Maungatabu通過決議確認他擔任貝雷蒂蒂恩辦公室,則他應繼續擔任該職務。直到他根據本《憲法》第33條不再成為Beretitenti。
3.根據上一小節擔任貝雷蒂蒂安任職的人應在下一次馬那巴會議上提出一項動議,以通過一項決議案確認其擔任貝雷蒂蒂恩任職的決議,該動議應在該次會議上進行辯論和決定。 。
4.如果Maneaba未確認Kauoman-ni-Beretitenti擔任Beretitenti的職務,則在進行任何法案之前應盡快選舉Beretitenti的職務,並應根據第32條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進行。本憲法以及根據本條第(2)款就職的貝雷蒂蒂恩人(除非他根據本憲法第33(2)條提前終止)不再是貝雷蒂蒂恩,辦公室。
5.如果貝勞蒂蒂恩的職位在任何時候空缺,而Kauoman-ni-Beretitenti職位也有空缺,則內閣應根據本條第(2)款選舉一名部長擔任貝雷蒂蒂恩的職位,並且本節第(2),(3)和(4)款的規定應適用於該人,就好像他曾是Kauoman-ni-Beretitenti。
36.貝雷蒂蒂恩在缺席,生病等情況下的職責
1.每當貝雷蒂蒂恩人缺席或因病或意外而認為這樣做是可取的時,他可通過書面指示授權Kauoman-ni-Beretitenti履行他所指明的貝雷蒂蒂恩人辦公室的職能而Kauoman-ni-Beretitenti則應履行這些職能,直到Beretitenti撤銷其權力為止。
2.如果Beretitenti因生病或因事故而無法履行其職務,且該人的軟弱使Beretitenti無法根據本條授權他人履行這些職能,則Kauoman-ni- Beretitenti應履行Beretitenti辦公室的職能。
3.憑藉前款規定履行貝雷蒂蒂安辦公室職務的任何人,如果貝雷蒂蒂安通知他貝雷蒂蒂安即將恢復其職務,則應停止履行這些職務。
4.憑藉本節第(2)款,Kauoman-ni-Beretitenti履行Beretitenti辦公室職能的先決條件是內閣秘書應具有醫生證明根據基里巴斯法律註冊,貝雷蒂蒂安人因生病或意外無法履行其職務,並在第一次內閣會議上召集此證書,然後向內閣出示證書:
但前提是,如果Beretitenti根據前小節通知任何人他即將恢復Beretitenti的職務,則該證書將失效。
37.貝雷蒂蒂恩誓言
擔任Beretitenti職務的人在履行該職務之前,應按照本《憲法》附表1所載的形式,在首席大法官面前宣誓並認購。
38.選舉貝雷蒂蒂恩
1.首席大法官應負責貝雷蒂蒂恩辦公室的選舉,選舉應由選舉委員會進行。
2.關於以下事項可能引起的任何問題:
一種。遵守了本《憲法》的任何規定或與根據本《憲法》第32條選舉貝雷蒂蒂恩有關的任何法律;要么
b。根據該條已有效選出任何人,
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審理和裁定,終審法院的決定不會在任何法院受到質疑。
第二部分:Kauoman-ni-Beretitenti
39.考曼尼·貝雷蒂蒂恩
1.應有基里巴斯的副總統,被稱為Kauoman-ni-Beretitenti。
2.貝雷蒂蒂安上任後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從部長中任命一名考曼尼·貝雷蒂蒂蒂。
3. Kauoman-ni-Beretitenti將不再是Kauoman-ni-Beretitenti-
一種。如果他辭職,則以書面通知貝雷蒂蒂恩;
b。如果他因解散Maneaba而不再是Maneaba ni Maungatabu的成員;
C。如果他被貝雷蒂蒂安免職;
d。當貝雷蒂蒂恩當選後,任命他為Kauoman-ni-Beretitenti的貝雷蒂蒂恩不再擔任貝雷蒂蒂恩的職務;要么
e。當Beretitenti由於本《憲法》第33條第2款(b)或(c)項終止任職時。
4. Kauoman-ni-Beretitenti先生在履行其職責之前,應以本憲法附表1所規定的形式在首席大法官面前宣誓並接受。
5.如果Kaioman-ni-Beretitenti不在基里巴斯,或因生病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其職務,則貝雷蒂蒂恩應任命另一位部長來履行Kauoman職務-ni-Beretitenti和如此任命的任何人應相應地履行這些職能,直到-
一種。他的任命被貝雷蒂蒂恩公司撤銷;
b。他不再擔任部長;要么
C。任何人擔任貝雷蒂蒂恩辦公室。
6.如果Kauoman-ni-Beretitenti依照本《憲法》第36條履行Beretitenti職務,他可以任命另一位部長履行Kauoman-ni-Beretitenti職務以及任何人的職務因此獲委任的人可相應地履行這些職能,直至─
一種。Kauoman-ni-Beretitenti撤銷了他的任命;
b。他不再擔任部長;要么
C。Kauoman-ni-Beretitenti不再履行Beretitenti辦公室的職能。
7.在任何時期內,Kauoman-ni-Beretitenti不能履行本《憲法》第36條第(2)款規定的Beretitenti職位,但沒有Kauoman-ni-Beretitenti或Kauoman-ni -貝雷蒂蒂恩不在基里巴斯,或因生病或因執行職務的偶然事故而無能為力,並且根據前款沒有任何有效的任命,貝雷蒂蒂恩辦公室的職能應由​​內閣大臣執行。選:
但根據本小節執行貝雷蒂蒂恩辦公室職能的任何人均不得行使貝雷蒂蒂恩權力將Kauoman-ni-Beretitenti撤職。
八,根據上一小節選舉的部長履行貝雷蒂蒂恩辦公室職能的先決條件是,內閣秘書應具有根據基里巴斯法律註冊的執業醫師證明,即考夫曼-ni-Beretitenti因生病或意外無法履行其職務,因此在第一次內閣會議上召集此證書後,應向內閣出示證書:
如果Beretitenti或Kauoman-ni-Beretitenti通知根據前小節當選的部長即將恢復Beretitenti職位的職能,則任何此類證書將失效。
第三部分:內閣
40.內閣
應有一個內閣,由貝雷蒂蒂恩,Kauoman-ni-Beretitenti和不超過十一名其他部長和總檢察長組成。
41.部長們
1.貝雷蒂蒂蒂內人應在就職後儘快在馬納巴·尼·蒙加格塔布成員中任命部長。
2.在根據本《憲法》第78(2)條解散馬納巴期間,如果有任命部長的機會,則貝雷蒂蒂恩可以在解散前任命馬納巴成員為部長。
3.在以下情況下,部長將不再擔任部長:
一種。他以書面通知貝雷蒂蒂恩辭職。
b。除因解散Maneaba以外,他不再是Maneaba的成員;
C。他被貝雷蒂蒂安免職;
d。任何人擔任Beretitenti的職務;要么
e。Beretitenti憑藉本《憲法》第33(2)條(b)或(c)的規定終止任職。
42.總檢察長
1.應有基里巴斯總檢察長,他是政府的主要法律顧問。
2.貝雷蒂蒂安將任命總檢察長,並可免職。
3.任何人除非有資格在基里巴斯擔任高級法院的辯護律師,否則沒有資格擔任總檢察長或在總檢察長的職位。
4.總檢察長有權在他認為需要的情況下行使以下權力:
一種。在針對基里巴斯成立的任何法院針對據稱由該人犯下的任何罪行提起訴訟,並對任何人提起刑事訴訟;
b。干預,接管和繼續由任何其他個人或機構發起或進行的任何此類刑事訴訟;和
C。在判決交付之前的任何階段中止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或當局提出或進行的任何此類刑事訴訟。
5.總檢察長應行使法律不時賦予他的所有職能。
6.總檢察長根據本條第(4)款或第(5)款的權力,可以親自擔任,也可以由其所屬的官員根據其一般或特定指示行事。
7.在符合前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條第(4)(b)和(c)款授予檢察總長的權力應授予他任何其他個人或權力:
但是,如果任何其他個人或機構提起了刑事訴訟,則本小節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阻止該個人或機構或在此情況下撤回該訴訟,並應法院許可。
8.在行使本條第(4)款賦予他的職能時,總檢察長不受任何其他人或機構的指示或控制。
9.就本條而言,任何在任何法院進行的刑事訴訟中的任何判決或為任何此類訴訟目的而陳述的任何案件或保留的法律問題對任何其他法院的任何上訴,均應視為任何其他法院的一部分。這些程序:
但本條第(4)(c)款授予總檢察長的權力,不得針對在任何刑事訴訟中被定罪的人的任何上訴,或針對該案件中所述的任何案件或保留的法律問題而行使。這樣的人的實例。
43.內閣成員宣誓
內閣成員在履行其職責之前,應以本憲法附表1所規定的形式在首席大法官面前宣誓並作出承諾。
44.內閣秘書
1.內閣秘書應由公職擔任。
2.內閣秘書應按照內閣給予他的指示負責安排內閣事務並保存內閣會議記錄,並將內閣的決定傳達給內閣秘書。適當的人或機構,並應具有內閣或貝雷蒂蒂恩可能指示的其他職能。
第四部分:執行職能
45.基里巴斯行政權
基里巴斯行政權由內閣負責,內閣應共同向Maneaba ni Maungatabu負責政府的行政職能。
46.貝雷蒂蒂恩的職能
1.在行使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賦予他的職能時,除非另有規定,否則貝雷蒂蒂恩應以其自己的故意判斷行事,並且無義務遵循任何其他人或當局的建議。
2.如果貝雷蒂蒂安依據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指示按照任何人或當局的建議行使職能,則他可以在按照該建議行事之前將其退還給該人或有關當局。
47.部長的職能
1. Kauoman-ni-Beretitenti和其他每位部長應負責Beretitenti可能指派給他的政府事務(包括任何政府部門的行政管理)。
2.凡部長負責政府任何部門的管理,他應對該部門行使指示和控制,並在該指示和控制的範圍內,由該部門的秘書監督,其辦公室應為公共辦公室。
48.內閣會議錄
1.內閣應由貝雷蒂蒂恩傳喚。
2.貝雷蒂蒂蒂總統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出席並主持內閣的所有會議。
3.如果出席會議的任何成員提出反對意見,即出席會議的人數少於五名,則除內閣休會外,不得進行其他事務。
4.在不違反前款規定的前提下,內閣不得因其成員空缺而被取消交易資格,即使有無權執行內閣事務的內閣程序仍有效所以參加了這些訴訟。
5.內閣會議應決定在內閣任何會議上應考慮哪些事務。
6.主持內閣的人可以召集任何人參加內閣會議,儘管該人不是內閣成員,但在內閣出席該人之前,主持業務的人認為該人是內閣成員。理想的。
49.國務委員會
1.應設立一個國家委員會,由當時擔任或擔任公共服務委員會主席職務的人組成,由主席,首席大法官和議長擔任。
2.如果貝雷蒂蒂恩在本《憲法》第33(2)條(b)或(c)款規定的情況下停止任職,則國務委員會應履行貝雷蒂蒂恩和另一位行政長官的職能政府的職能,直到大選後的下一次貝雷蒂蒂恩大選產生的人上任為止。
50.寬恕的特權
貝雷蒂蒂恩根據內閣的建議行事,可以─
一種。向涉嫌或因犯有在基里巴斯現行法律中任何罪行而被定罪的人免費或在合法條件下赦免;
b。准予任何人暫時或在指定期間內暫緩執行對該人的任何罪行的懲罰;
C。用較輕的處罰形式代替對任何人施加的任何罪行的處罰;和
d。免除因任何犯罪而應向政府施加的對任何人的全部或部分處罰,或免除應由政府支付的任何處罰或沒收。
51.辦公室組成
在遵守本《憲法》和任何法律的規定的前提下,基里巴斯成立和廢除公職的權力應歸屬內閣,並按照內閣的建議行事。
第五章:立法機關
第一部分:組成
52.設立Maneaba ni Maungatabu
基里巴斯應設有一個立法機構,稱為立法機構Maneaba ni Maungatabu,並應由一個單獨的會議廳組成。
53. Maneaba的組成
1.在符合本條條文的規定下,Maneaba ni Maungatabu須由─
一種。三十五名民選議員;
b。該成員在本《憲法》第117條中規定;和
C。如果他不是當選成員,則由司法部長作為當然成員。
2.根據本《憲法》擔任貝雷蒂蒂恩人的人,不得因為其擔任該職務而不再是曼納巴人。
3.凡根據本《憲法》擔任貝雷蒂蒂恩公職的人在擔任該公職時是有權僅由一名成員代表的選舉區的曼納巴議員,則補選應為在該人就任貝雷蒂蒂恩(Beretitenti)職務之日起三個月內舉行,以選舉曼納巴(Maneaba)的另一名成員。
4. Maneaba可以根據本《憲法》第63條更改Maneaba的當選議員人數。
54.選舉民選議員
1.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應按規定的方式選舉Maneaba ni Maungatabu的當選議員。
2.為了選舉馬內巴的當選議員,應在基里巴斯建立選舉區,選舉區應有規定的界限和民選代表人數。
3.直到本《憲法》另有規定的時間為止。基里巴斯應分為二十三個選舉區,其各自的邊界和當選代表人數應與《 1977年選舉條例》 [FN:1977年第12號]所規定的相同。根據該條例。
55.當選議員的資格
在不違反下一章和本《憲法》第118(1)條的規定的前提下,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該人有資格當選為Maneaba ni Maungatabu的當選議員:
一種。他是基里巴斯公民;和
b。他已經二十一歲了。
56.當選成員資格喪失
1.任何人均無資格當選為Maneaba ni Maungatabu的當選議員,而該人─
一種。憑自己的行為受到任何效忠,服從或堅持外國大國或國家的承認;
b。因根據基里巴斯現行法律被證明為瘋狂或其他理由被判定為不健全而被合法拘留;
C。由英聯邦任何地方法院對他判處的死刑,或由該法院對他處以監禁或由十二個月以上監禁(以任何名稱稱呼)該法院對他判處的其他判決的主管當局;
d。根據基里巴斯有效的,與選舉有關的罪行的法律,被取消馬內巴黨的會員資格;
e。擔任任何職務或在其中任職的職務,其職責與進行任何選舉或彙編或修改選舉登記冊有關或與之有關;要么
F。依基里巴斯現行法律,在任何公職中擔任或代理的任何法律規定的豁免。
2.就前款(c)段而言─
一種。需要連續送達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禁刑期,應視為該兩個刑期總期間的單個監禁刑期;和
b。不得考慮代替罰款或不支付罰款而判處的監禁。
3.任何人不得憑藉本條第(1)(a)款被取消當選為Maneaba的當選成員的資格,僅是因為他擁有基里巴斯以外的其他國家的國籍。
57.當選成員的任期
在符合本《憲法》第118(2)條的規定的前提下,Maneaba ni Maungatabu的當選議員的席位將空缺,
一種。解散Maneaba時;
b。如果他在Maneaba議事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和情況下缺席Maneaba的席位;
C。如果他辭職,則通過書面通知議長;
d。如果他不再是基里巴斯公民;
e。如果出現任何情況,如果他不是Maneaba的成員,則將由於(a),(b),(d),(e)款而被取消競選資格
F。前一節第(1)款的規定;
F。在下一節指定的情況下;要么
G。在本《憲法》第59條規定的情況下。
58.判決席位休假
1.在不違反本條規定的前提下,如果Maneaba ni Maungatabu的當選成員在英聯邦的任何地方被法院判處死刑或監禁(無論其名稱如何),並在該刑期的任何部分服刑被監禁後,他將立即停止履行其作為Maneaba成員的職能,其在Maneaba中的席位將在其後三十天到期時空缺:
前提是議長可以應會員的要求不時延長該三十天的期限,以使該會員可以就其定罪或判刑提出上訴,但是,在未經決議表明的Maneaba批准,不得授予總計150天的時間。
2.如果會員在騰出座位之前的任何時間獲得免費赦免或撤銷其定罪或替代監禁以外的處罰,則其在Maneaba的座位不得根據前款變空,並可以再次解除職務他是Maneaba成員。
59.請願和公投後休假
1.在符合本節第(6)和(7)款的規定的前提下,如果議長收到請願書,要求罷免由大多數登記為選民的人簽署的Maneaba ni Maungatabu的當選議員,在該成員最後一次當選時,應在該成員上次當選的選舉區立即將其請願書送交選舉委員會。
2.選舉委員會應在收到前款所述的請願書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舉行全民投票,以確定請願書中提到的成員是否應撤離其在Maneaba的席位。
3.任何人均無權根據本條在全民投票中投票,除非他在上次選舉該成員的選舉區在上次請願書所指成員的最後一次選舉中登記為選民。
4.如果在本節所述的全民投票中,有權在該全民投票中投票的多數票贊成將請願書中所指名的成員從曼納巴撤職,則該成員應立即撤離其在曼納巴的席位。
5.如果成員根據前款離開其在Maneaba的席位,則應在三個月內舉行補選(除非Maneaba盡快解散)以填補該Maneaba的席位。
6.根據本條交付給議長的請願書不採取任何行動,直至以下六個月屆滿為止:
一種。上次在請願書中提名的成員被選入Maneaba;要么
b。根據本條舉行的任何全民投票的日期,該日期確定根據本條第(4)款不要求請願書中提及的成員撤離其在Maneaba的席位。
7.本節不適用於Maneaba成員擔任Beretitenti,Kauoman-ni-Beretitenti或任何其他部長或總檢察長或在其任職期間的任何時期。
60.確定有關成員資格的問題
1.高等法院具有管轄權,可以審理和確定以下任何問題:
一種。任何人均已被有效選為Maneaba ni Maungatabu的成員;要么
b。Maneaba的任何當選成員都已騰出其席位,或者由於本《憲法》第58條的規定而被要求停止履行其成員職責。
2.向高等法院申請裁定─
一種。根據前款第(a)項提出的任何問題,可由有權在該選舉區中以及與該申請有關的選舉中進行投票的任何人,或者由在該次選舉中在該地區中當選的任何人提出,總檢察長;
b。根據前款(b)項提出的任何問題,可由有權在有關成員選出的選舉區的一次選舉中投票的任何人,或由Maneaba的任何當選成員或檢察總長提出:
前提是如果該申請是由司法部長以外的其他人提出的,那麼司法部長可以進行干預,然後可以在訴訟中出庭或出庭。
3.曼納巴(Maneaba)可就以下事項作出規定─
一種。可根據本條第(1)款向高等法院提出任何請求以決定任何問題的情況,方式和條件;和
b。高等法院對任何此類申請的權力,慣例和程序。
4.高等法院在根據本條第(1)款進行的訴訟中的任何決定均不得上訴。
61.不合格的出庭或投票的處罰
1.任何人在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無權參加曼那巴尼·芒格塔布的選舉中或對其有表決權的,應處以每天不超過二十美元的罰款。
2.任何此類處罰應在總檢察長的起訴下在高等法院通過民事訴訟予以追償。
62.選舉委員會
1.應當設立一個選舉委員會,由一名首席選舉專員組成,不少於兩名或超過四名專員。
2.委員會成員應由貝雷蒂蒂安根據內閣的建議行事。
3.被任命為委員會成員的任何人的姓名應在下一次Maneaba會議開始之日的四十八小時內擺在Maneaba ni Maungatabu面前,除非Maneaba通過決議,否則每次任命均應有效拒絕它。
4.如果某人是Maneaba的成員,則沒有資格被任命為委員會成員,除非他是基里巴斯的法官或裁判官,否則任何人均無資格被任命為首席選舉專員。
5.委員會委員須撤離其辦公室─
一種。自任命之日起滿五年;要么
b。如果出現任何情況,如果他不是委員會成員,將導致他被取消資格。
63.選舉委員會的職能
1.選舉委員會應對選舉Maneaba ni Maungatabu的成員以及根據本《憲法》進行的此類成員和全民投票的選舉負有一般責任,並對其進行監督。可能規定的與登記,選舉和全民投票有關的其他職能。
2.委員會應負責在首席大法官的監督下進行貝雷蒂蒂恩辦公室的選舉。
3.委員會應不超過四年的間隔,考慮到以下情況,審查選舉區的數量,這些區的邊界以及將被選出代表每個選舉區的曼納巴的成員數量。
一種。基里巴斯公民的最新人口普查數據,但須遵守本《憲法》第118(4)條的規定;和
b。基里巴斯內部人員的流動。
4.委員會根據前款進行審查後,應向Maneaba提出建議。
5. Maneaba可以根據上一小節批准或拒絕委員會的建議,但不得更改。如果得到批准,委員會主席應根據本《憲法》的命令,按規定批准已經批准的建議,該建議自曼納巴下屆解散之日起生效。
64.專營權
1.在符合本條和本《憲法》第118(3)條規定的前提下,
一種。是基里巴斯公民;
b。年滿十八歲;和
C。是根據本《憲法》建立或根據《憲法》設立的選舉區內的居民,
有權在其所居住的選區登記為選民,並在登記時在該大選區的Maneaba ni Maungatabu成員的選舉中投票。
2.儘管有前款的規定,沒有任何人可以─
一種。正在英聯邦任何地方法院對他判處十二個月或以上的監禁(無論用什麼名字),或由主管當局代替該法院對他判處的其他刑期;要么
b。根據基里巴斯現行法律,被證明是精神錯亂或被判定為精神不健全;要么
C。因與選舉有關的罪行而在基里巴斯生效的任何法律都被取消了選舉資格或投票資格,
須登記為某選區的選民,或經登記而有權在選舉中投票。
3.如果一個選民連續十二個月不再在該選區內居住,或者根據上述規定喪失了投票資格,則該選民無權在任何選區的選民名冊上保留其姓名。小節。
65.會員工資
1.應設立一個常設的獨立Maneaba成員薪金法庭,以審查Maneaba ni Maungatabu成員的薪金和津貼,包括Beretitenti,Kauoman-ni-Beretitenti和其他部長的薪水和津貼。
2.法庭應由不少於三名或五名以上具有適當資格的人員組成,由公共服務委員會主席經與議長協商後任命,並可免職。
3.法庭根據本節進行審查後,應向馬內巴提出建議。
第二部分:立法與程序
66.制定法律的權力
1.在遵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馬內巴·尼·蒙加塔布(Maneaba ni Maungatabu)有權為基里巴斯的和平,秩序和善政制定法律。
2. Maneaba制定法律的權力應由Maneaba通過並由Beretitenti同意的法案行使,這些法律稱為“使徒行傳”。
3.貝雷蒂蒂安人只有在認為該法案獲得批准後才會違反本憲法的情況下,才可以拒絕批准該法案。
4.如果Beretitenti根據前款保留對某法案的同意,則該法案應退回Maneaba進行修改。
5.如果已經根據前款將退還給馬納巴的法案再次提交給貝雷蒂蒂恩,而貝雷蒂蒂恩仍然認為該法案如果獲得通過,將與本憲法相抵觸,貝雷蒂蒂恩應將其提交將該法案提交高等法院,以宣告該法案是否獲得通過,是否與本憲法不符。
6.如果高等法院宣布該法案如獲通過,不會與本《憲法》相抵觸,則貝雷蒂蒂安應立即批准該法案;如果高等法院另行聲明,則應將法案退回Maneaba。
7.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否則該法令應在貝雷蒂蒂恩同意書公佈後生效。
8.貝雷蒂蒂恩對法案的同意,應與通過的法律一起,在曼尼阿巴尼·芒格塔布(Maneaba ni Maungatabu)展覽上公佈。
67.議事規則
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馬內巴·尼·蒙加塔布(Maneaba ni Maungatabu)可以製定議事規則,以規範和有序進行其訴訟程序。
68.法案的提出等
1.在不違反本《憲法》和《曼納巴尼·芒格塔布議事規則》的規定的前提下,任何成員均可在曼納巴島提出任何法案或提出任何辯論動議,或向曼納巴提出請願,並應根據議事規則進行辯論和處置。
2.除經部長任命的內閣建議外,馬內巴不得─
一種。主持馬那巴的人認為對任何法案(包括對該法案的任何修正)作出規定,以規定徵收或增加任何稅款,對基里巴斯的合併基金或其他基金徵收或增加任何費用的規定,或通過減少費用來改變任何此類費用,或增加或減少應歸政府的債務;要么
b。主持任何動議(包括對動議的任何修正)的動議,其主持人認為應為上述任何目的作出規定。
3.除非在以下情況下,否則在其後的下一次會議之前,該Maneaba不得在Maneaba上進行一讀後,繼續進行一項法案。
一種。Beretitenti已將該法案確認為緊急草案;要么
b。Maneaba明確表示,Maneaba所有成員中的大多數決定著手審議該法案。
69.修改憲法
1.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曼納巴·尼·蒙加塔布》可通過法律修改本《憲法》。
2.在符合本憲法第124條規定的附加限制的前提下,曼納巴市不得通過一項法案,以修改本憲法的任何規定,除非─
一種。對該法案的審議在其後於Maneaba進行一讀,推遲至Maneaba的下一次下次會議;和
b。該法案在曼納巴進行二讀時得到曼納巴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讚成。
3.只要改變了本憲法的第11章,本節中的一項法律就不得生效,除非該法中包含的影響該變更的規定已經按照該法律的規定提交了全民公決。其中,為大選目的已登記為選民的所有人均有權投票,除非這些規定得到全民投票中不少於三分之二有權投票的人的支持。
4.在本節中─
一種。提及本《憲法》的內容包括提及任何其他法律,只要該法律改變了《憲法》;
b。提及更改本《憲法》的內容包括:
一世。廢除,不論有否重新制定或以其他條款代替代替;
ii。通過刪除或修改其任何條款或在其中添加其他條款來修改它;或
iii。暫停任何時期的運營,或終止任何此類暫停;和
iv。做出與之相抵觸或不符的任何其他規定。
70.成員宣誓
Maneaba ni Maungatabu的成員不得被允許參加Maneaba的法律程序(為達到本條的目的而必須進行的法律程序除外),除非他已在Maneaba上以本附表1所列格式宣誓。憲法。
71.演講者
1.將有一名Maneaba ni Maungatabu的發言人。
2.議長應由Maneaba成員從非Maneaba成員中選出。
3.首席法官應在馬納巴的任何會議上主持選舉議會議長,並應負責進行任何此類選舉。
4.任何人均須離開議長辦公室─
一種。馬納巴解散後,馬納巴第一次見面的時間;
b。如果他宣布將其辦公室辭職至馬納巴,或者通過向馬納巴寫信並經馬納巴書記員收到的書面通知辭職;
C。如果Maneaba以不低於Maneaba所有成員三分之二的讚成票通過的決議解決。
72.主持馬內巴
在遵守前一節第(3)款的規定的前提下,由議長或在缺席或職位空缺的情況下選出Maneaba ni Maungatabu的成員(不是貝雷蒂蒂恩,部長或總檢察長)由Maneaba主持該次會議,應主持Maneaba的每次會議。
73.投票
1.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提議在Maneaba ni Maungatabu中決定的所有問題均應以出席並參加表決的議員的多數票決定。
2.如主持人是─
一種。議長,他既沒有原票,也沒有決定票;
b。按照上一節選出的成員,他應沒有原始表決權,但在任何問題上如票數均分,則應擁有並應投決定性票。
3.在符合本條第(2)(b)款的規定的前提下,除非曼納巴會議事規則另有規定,否則,在任何問題上,如果票數相等,則該動議應宣告無效。
74.法定人數
1.如果Maneaba ni Maungatabu的任何成員提出反對,則在Maneaba中(主持人的人除外)的成員人數少於法定人數,並且在議事規則規定的間隔之後主持人馬內巴(Maneaba)確定出席的成員人數仍少於法定人數,因此他應將馬內巴休會。
2.在本節中,“法定人數”是指少於馬奈巴成員總數的一半的成員人數,或者,如果總數為奇數,則少於成員人數的一半。小於一半的最高數字。
75.馬內巴會議錄
Maneaba ni Maungatabu不得因其會員資格的空缺而被取消交易資格,並且即使無權參加該程序的人在Maneaba中進行的任何程序均有效。
76.曼納巴的特權
1.在遵守本節規定的前提下,Maneaba ni Maungatabu可以確定Maneaba及其成員的特權,豁免和權力。
2. [由2013年第8號法,2013年憲法(修正案)廢除]
3.在曼納巴開會期間,任何法院在行使其民事管轄權時所發出的程序均不得在該曼納巴的區域內送達或執行。
第三部分:召集,解散和選舉
77.召集Maneaba
1.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和《曼納巴尼·芒加塔布議事規則》的前提下,曼納巴島的每次會議均應在基里巴斯舉行,並在議長指定的時間開始。
2. Beretitenti或Maneaba成員的三分之一可在不違反本憲法和Maneaba議事規則的情況下,建議議長隨時召集Maneaba。
3. Maneaba的會議應在大選第二輪投票後的30天內舉行,否則應舉行一次會議,以使一次會議結束至Maneaba第一次在首屆會議之間不得間隔十二個月。下一次會議。
78.解散Maneaba
1. Maneaba ni Maungatabu須解散─
一種。如果在Maneaba中對Beretitenti或政府的不信任動議得到Maneaba所有成員的多數票的支持:或
b。如果就Maneaba之前的任何事項而言,Beretitenti通知議長該事項的表決引發了信任問題,並且在隨後對該事項的表決中被Maneaba的所有多數成員拒絕。
2.除非根據前款的規定早日解散,否則Maneaba將從任職大選後的Maneaba首次就職之日起持續四年,然後解散。
79.大选和補選
1.每次解散Maneaba ni Maungatabu的三個月內,應舉行大選。
2.除非Maneaba較早解散,否則應在會員席位在Maneaba空缺以填補該席位的三個月內進行補選。
第六章:司法機構
第一部分:高等法院
80.設立高等法院
1.基里巴斯應設高等法院,該法院應為高級記錄法院,具有本《憲法》或基里巴斯現行法律所規定的管轄權。
2.高等法院的法官應為首席大法官,並應按規定規定的其他法官人數(如有)。
81.任命高等法院法官
1.首席大法官應由貝雷蒂蒂安任命,並根據與公共服務委員會協商後招標的內閣建議行事。
2.高等法院的其他法官(如有的話)應由Beretitenti任命,並根據與公共服務委員會一起坐的首席大法官的建議行事。
3.除非某人在任何國家擔任法官或具有至少五年的大律師或律師執業資格,否則該人無資格被任命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或其他法官。
82.法官宣誓
高等法院的每位法官在履行其職責之前,均應按照本《憲法》附表1所載的形式,向貝雷蒂蒂安宣誓並認購。
83.高等法院法官的任期
1.在不違反本條規定的前提下,高等法院法官的任期在其任期屆滿之時即為空缺。
2.高等法院法官僅可因無法履行其職務(無論是由於身體或精神上的虛弱或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或行為不當而被罷免,除非依照法院的規定,否則不得罷免。下一個小節的規定。
3.如果將免除該法官的問題已轉交給根據下一個小節指定的法庭和該法庭,則根據聯邦法院的決議,貝雷蒂蒂安可將高等法院法官免職。已告知Maneaba,他應因上述無能或行為不當而被免職。
4.如Beretitenti認為或Maneaba決定解決因上述無能或行為不當而罷免高等法院法官的問題,則應-
一種。Beretitenti應任命一個由主席和不少於兩名其他成員組成的法庭,其中一名成員擔任或曾擔任司法職務;和
b。法庭應調查此事,並將其事實報告給曼納巴,並告知曼納巴是否應根據本節免職該法官。
5.如果根據前款將高級法院法官免職的問題轉交給了法庭,則貝雷蒂蒂安可以中止該法官履行其職務,任何此類中止均可隨時撤銷。如果法庭通知Maneaba該法官不應免職,則在任何情況下均無效。
84.高等法院專員
1.只要他信納沒有高等法院的法官或沒有足夠的法官來從事高等法院的事務,貝雷蒂蒂恩就可以根據與公共服務委員會一起坐的首席大法官的建議行事。有資格在基里巴斯執業為大律師或律師的人可─
一種。一般而言或針對任何特定案件或一類案件,高等法院法官的全部或任何職能;要么
b。高等法院法官根據本條任命的人員應具有的職能,必須立即執行,
須受委任書所指明的限制及條件(如有)所規限。
2.根據本條任命的人應稱為高等法院專員​​,其根據其任命條款所做的一切事情的效力和效力,應與高級法院法官所作的一切一樣。高等法院及其所具有的權力和享有的豁免權,就如同他曾擔任過高等法院的法官一樣。
85.專員的誓言
高等法院每位專員在履行其職責之前,均應按照本《憲法》附表1規定的形式在Beretitenti宣誓就職。
86.任命終止後,法官可以參加會議
高等法院法官因其任免而被除職而終止任職的,可以為該法院的法官出任法官,以就其任職期間存在的在他面前提起的任何訴訟作出判決或其他方式。
87.高等法院印章
1.高等法院應設有並在必要時使用印有“基里巴斯高等法院”字樣的印章,並應使用Maneaba ni Maungatabu批准的裝置。
2.在認可印章之前,應使用首席大法官授權的印章代替印章。
88.高等法院對憲法問題的管轄權
1.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如果有人聲稱違反了本《憲法》的任何規定(第二章除外),並且其利益正受到或可能受到這種違反的影響,則在不損害對於合法可就同一事項進行的任何其他訴訟,該人可以根據本條向高等法院申請聲明和救濟。
2.在任何人根據前款提出的任何申請或依法向法院提出的任何其他訴訟中,高等法院應具有管轄權,以確定是否違反了本《憲法》的任何規定(第二章除外)。相應地聲明:
但除非滿足以下條件,否則高等法院不得依據本款賦予的管轄權作出聲明:除非信納根據前款提出申請的人的利益,或者在法院進行其他訴訟的情況下, ,這些訴訟的當事方正在受到或可能受到影響。
3.如果高等法院根據前款宣布違反了本憲法的任何規定,並且是根據本條第(1)款提出申請的人,或者在法院進行其他訴訟的情況下,在作出聲明的訴訟程序中的當事方尋求救濟時,高等法院可根據該人在基里巴斯生效的任何法律,向該人授予這種補救措施,作為對任何人的補救措施,法院認為適當的話。
4.本條前述規定中的任何規定,除經根據該條提出的請求外,均不得賦予高等法院管轄權以審理或確定本《憲法》第60或117條提及的任何此類問題。
5.高等法院有權宣布貝雷蒂蒂安根據本《憲法》第66(5)條轉交給它的任何法案,如果通過的話,是否與本《憲法》相抵觸。
6.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高等法院具有審理和確定有關本《憲法》解釋的任何問題的原始管轄權:
但以下主管當局僅有權根據本款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
一種。貝雷蒂蒂恩,按照內閣的建議行事;
b。總檢察長;和
C。演講者。
89.高等法院和下級法院
1.高等法院具有管轄權,可以監督下級法院進行的任何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並可以發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發出令狀和發出指示,以確保由任何此類法院適當地執行司法程序。法庭。
2.如果任何下級法院對本《憲法》任何規定的解釋有任何疑問(第二章除外),且法院認為該問題涉及實質性法律問題,則法院應將該問題提交給高等法院。
3.凡根據前款將任何問題移交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應就該問題作出裁決,而提出該問題的法院應根據該裁決或如果該裁決為根據上訴法院或司法委員會的決定,向上訴法院或司法委員會提出上訴的主題。
第二部分:上訴法院
90.設立上訴法院
基里巴斯應設有一個上訴法院,該法院應為高級記錄法院,並具有審理和確定基里巴斯現行法律所賦予的上訴的管轄權和權力。
91.上訴法院法官
1.上訴法院的法官應─
一種。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其他法官;和
b。擁有本憲法第81條第(3)款規定的資格的人員,由Beretitenti根據在公共服務委員會任職的首席大法官的建議不時任命。
2.根據前款(b)項進行的任命應為期,或為任命書中可能指明的特定原因或事項的審判或聆訊。
3.上訴法院院長應由貝雷蒂蒂安任命,並應根據與公共服務委員會協商後招標的內閣的建議行事。
4.上訴法院的任何三名法官均可行使法院的所有權力:
前提是法院可以由也是高等法院法官的任何一名成員作出判決,如果沒有該成員,則可以通過首席書記官長作出。
5.上訴法院的任何判決應符合在場多數法官的意見。
6.上訴法院的法官不得在上訴聆訊中以法院法官的身分─
一種。由他本人作出的任何決定或他作為會員所在的任何法院作出的任何決定;要么
b。反對他被上訴人定罪的法官或定罪的判決。
7.本節不得排除首席法官和上訴法院院長由同一人擔任。
92.宣誓就職
根據本《憲法》第91(l)(b)條任命的每個人,在履行其職務之前,均應以本《憲法》附表1所列的形式向貝雷蒂蒂安宣誓並簽字。
93.上訴法院法官的任期
1.在不違反本條規定的前提下,上訴法院法官的任期在其任期屆滿之時即為空缺。
2.上訴法院法官只能因無法履行其職務(無論是由於身體或精神上的虛弱或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或行為不當而被罷免,除非依照以下規定,否則不得被罷免。下一個小節的規定。
3.如果將撤職法官的問題轉交給了根據下一個小節任命的法庭,則根據聯邦法院的決議,貝雷蒂蒂安可將上訴法院的法官免職。法庭已通知馬內巴,他應因上述無能或行為不當而被免職。
4.如Beretitenti認為或Maneaba決定解決因上述無能或行為不當而將上訴法院法官免職的問題,則應-
一種。Beretitenti應任命一個由主席和不少於兩名其他成員組成的法庭,其中一名成員擔任或曾擔任高級司法職務;和
b。法庭應調查此事,並將其事實報告給曼納巴,並告知曼納巴是否應根據本節免職該法官。
5.如果根據前款將上訴法院法官免職的問題已轉交法庭,則貝雷蒂蒂安可以中止該法官履行其職務,任何此類中止可隨時如果法庭通知Maneaba該法官不應免職,則由Beretitenti撤銷,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均無效。
94.任命終止後,法官可以參加會議
上訴法院法官的任命不是因其被免職而終止的,可以為該法院的法官出任法官,以就其任職期間存在的在他面前進行的任何程序作出判決或其他方式。
95.上訴法院印章
1.上訴法院應加蓋印章,並在必要時使用印有“基里巴斯上訴法院”字樣的印章,並應核准曼納巴·尼·蒙加塔布(Maneaba ni Maungatabu)等裝置。
2.在批准印章之前,應使用上訴法院院長授權批准的印章代替印章。
第三部分:總則
96.法院人員
1.在基里巴斯現行法律的規限下,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的司法常務官和其他官員應由首席大法官任命,每名司法常務官或其他官員應履行可能的職責。根據法律或法院規則或作為高等法院或上訴法院的法官規定的,可以指示:
但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指示下,法官可委任一名人員就任何案件或事宜臨時履行高等法院或上訴法院司法常務官或其他人員的職責,以及該人應據此履行職責。
2.根據本條作出的任何任命可由首席大法官在與公共服務委員會協商後隨時決定。
97.法院規則
應設有一個規則委員會,由首席大法官,上訴法院院長和總檢察長(應由法定人數組成)組成,並由貝雷蒂蒂安任命的不超過兩名的其他人員組成,可能會制定法院規則來規範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的慣例和程序,准許法律從業人員在基里巴斯執業,並規定就任何法律程序應支付的費用,並通常就適當的準備金有效行使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的管轄權,包括下級法院向高等法院提出和聆訊上訴的程序,以及高等法院向上訴法院提出和聆訊上訴的程序:
但規定或影響任何費用金額或追回費用的規則除非在Maneaba ni Maungatabu制定之前或之後獲得批准,否則不得生效。
第七章:公共服務
98.公共服務委員會
1.應設立一個公共服務委員會,由主席和另外四名專員組成,貝雷蒂蒂恩應根據議長和首席大法官的聯合行事任命並由其任命免職。
2.專員的任期應為三年,或由Beretitenti在其各自的任命書中指定的較短期限。
3.如果某人是Maneaba ni Maungatabu的成員或公共僱員,則將被取消任命為專員的資格。
4.任何人在其擔任專員職務或在專員職務中擔任職務時,或自他最後擔任該職務或在該職務擔任職務之日起十八個月內,無資格被任命為專員或在該專員中行事。任何公職。
5.專員的職位應空缺─
一種。任期屆滿時;
b。如果他成為Maneaba的成員;要么
C。根據本條第(1)款將其免職的情況。
99.公職人員的任命等
1.根據本《憲法》的規定,有權任命公職人員,並撤消對擔任公職或擔任公職的人員的控制,並對其施加紀律控制,這是根據公共服務機構的建議行事的佣金。
2. Beretitenti可以將其任命某些公職或某些類別的公職的權力委託給公共服務委員會。
3.公共服務委員會應具有規定的其他職能。
100.任命某些公共僱員
1.任命內閣秘書和政府部門秘書職務的權力,以及將此類職務的持有人轉移到其他同等職級的權力,是在與公眾協商後授予的。服務委員會。
2.根據公共服務委員會的建議,任命貝雷蒂蒂安為任命審計長辦公室的權力。
3.任命警察專員的權力屬於貝雷蒂蒂安,根據與公務員委員會協商後招標的內閣的建議行事。
101.某些公共僱員的任期
1.本節的規定應適用於擔任審計長和警察局長的人員。
2.在不違反本條規定的前提下,本條適用的人在年滿五十五歲時應撤職:
但只要Beretitenti允許本節適用的,年滿五十五歲的人繼續任職,直到他達到Beretitenti與該人所同意的較晚年齡為止。
3.本條所適用的人只能因無法履行其職務(無論是由於身體或精神上的虛弱或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或行為不當而被免職,除非遵照執行,否則不得被免職。以及下一個小節的規定。
4.如果本節所適用的人被免職的問題已轉交給根據下一個小節任命的法庭,並且法庭已建議貝雷蒂蒂安將其撤職,則該人應被免職。因上述無能或行為不當而被免職。
5.如果Beretitenti認為應調查因本條所述的無能力或行為不當而將本條所適用的人免職的問題,則-
一種。Beretitenti應任命一個法庭,該法庭由一名主席擔任,該主席應擔任或曾經擔任司法職務,並應不少於兩名其他成員;和
b。該法庭應調查此事並向貝雷蒂蒂尼報告其事實,並向貝雷蒂蒂尼建議,應否因上述無能力或行為不當而將該人免職。
6.如果根據前款將罷免警務處處長的問題轉交法庭,則貝雷蒂蒂安根據公務員制度委員會主席的建議行事,可中止處長執行其職務並且任何此類中止都可以由Beretitenti隨時按前述方式撤銷,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如果仲裁庭建議Beretitenti建議不要罷免專員,則該終止將不再有效。
7.本節的規定不適用於被任命在本節第(1)款所指的任何辦公室中擔任代理人的人,在該人空缺或其持有人無法履行其職責的任何期間內他的辦公室; 並且該人的任命可以在該期限屆滿之前的任何時候由公共服務委員會撤銷。
102.初級警察的任命等
1.有權任命基里巴斯警察局副局長以下職級的任何職務,並對其任職或行事的人撤職並受到紀律控制。
2.警務處處長行使前款所指的撤職或紀律處分權時,有權根據其決定向公共服務委員會提出上訴。
3.警務處處長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條件下,以書面指示將本條第(1)款規定的任何權力下放給基里巴斯警察局的其他任何官員。
103.養卹金法的適用
1.在符合本《憲法》第105條規定的前提下,適用於向任何人或其遺w,子女,受撫養人或私人代表授予和支付任何退休金,酬金或其他類似津貼的法律(在本節中)而關於在公職中為該人提供服務的本《憲法》第104條和第105條則稱為“獎勵”,應在有關日期或任何以後對有關人員不利的法律中生效。
2.就本條而言,有關的日期是─
一種。關於在獨立日之前授予的獎項,授予日期;
b。關於在獨立日當天或之後授予或關於在該日之前(即該日之前的那一天)擔任公職人員的獎勵;
C。與在獨立日當天或之後首次成為公職人員的獎勵或將要授予的人有關的獎勵。
3.就本條而言,在適用於裁決的法律取決於授予或授予裁決的人的選擇上,應採用他所選擇的法律。比他可能選擇的任何其他法律對他更有利。
104.從合併基金中扣除的養卹金等
據此,基里巴斯現行法律所授予的裁決是(除非是對其他某些基金收取的費用,並應從該基金中適當支付給應付款的人),並應從該款項中支付。合併基金。
105.養老金的發放和扣繳等
1.根據基里巴斯現行任何養卹金法律授予任何裁決的權力(該法律規定應向其支付的人有權享有的裁決除外),並根據該法律的任何規定代表任何此類法律,根據公共服務委員會的建議,代扣,減少或中止根據任何此類法律應支付的任何賠償金,應歸屬於Beretitenti。
2.在本節中,“養老金法”是指與授予任何人或其寡婦,子女,受撫養人或個人代表有關該人在公共場合的服務的獎勵有關的任何法律。辦公室。
第八章財務
106.稅收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徵稅或更改稅收。
107.合併基金和特別基金
1.基里巴斯應有一個合併基金,並根據基里巴斯現行法律的規定,向該基金支付政府的所有收入。
2. Maneaba ni Maungatabu可以規定設立特別基金,但該基金不屬於合併基金的一部分。
3.根據本條設立的特別基金的收款,收益和應計項目,以及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時此類基金的餘額不得支付至合併基金,而應保留用於這些基金。
108.從合併基金提取資金
1.除非獲得財政部長的授權,否則不得從合併基金發行任何款項。
2.除非有以下情況,否則財政部長不得為滿足任何支出而簽發認股權證:
一種。支出已通過撥款法案批准在該財政年度進行;要么
b。支出已按照本《憲法》第109(4),110或111條的規定授權;要么
C。這是法定支出。
109.支出授權
1.財政部長應安排在每個財政年度開始之日或之前不遲於六十天之內準備和擺在Maneaba ni Maungatabu上,估計該年政府的收入和支出。
2.概算中所包含的支出目的(法定支出除外)應包括在稱為“撥款法案”的法案中,該法案應引入馬納巴,以便從合併基金中撥付必要的款項。為其中規定的目的而提供這些總目和撥款。
3.如果在任何一個財政年度中發現《撥款法》為任何目的撥出的款項不足或出於該法律未撥出款項的目的而產生了支出需求,則為補充概算說明所需金額的款項應包括在補充撥款法案中。
4.如果在任何一個財政年度都感到滿意,財政部長確信有緊急和不可預見的需要授權出於任何目的從聯合基金中預支超過撥款法為此目的撥款的支出,或為了沒有為此目的撥款的目的,在不違反有關現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他可以憑手令授權預付款,並應將該金額包括在《補充撥款法案》中,以供在本次會議上撥款。發出認股權證日期後的下一個Maneaba。
5.如果在任何一個財政年度的帳目結算時,發現有任何款項超出了《撥款法案》為該總目撥出的款項或出於任何目的未進行撥款的目的而在任何總目上支出了,超額或已支出但未視具體情況而撥付的金額,應包括在超額人員表中,並與公共帳目委員會就此發表的報告一併提交給Maneaba。
6.法定支出不得由馬內巴投票,但在馬內巴沒有進一步授權的情況下,應在財政部長的授權下以認股權證從合併基金中支付。
110.在批款之前授權支出
如果任何財政年度的《撥款法》在該財政年度開始之前尚未生效,則Maneaba ni Maungatabu可以通過決議授權財政部長授權從合併基金中發行資金,以便從上一財政年度開始或《撥款法案》生效之日起四個月屆滿之前,在不超過上一財政年度公共服務水平的水平上進行公共服務所需的支出。較早。
111.由於解散而推遲撥款法
如果在根據本章為基里巴斯政府的任職提供任何準備金或任何充分準備金之前,已經解散了Maneaba ni Maungatabu,財政部長可以發出擔保令,以從基里巴斯的合併基金中支付款項。他認為為維持公共服務所必需的款項,其水平不得超過上一財政年度的公共服務水平,直至解散後Maneaba首次開會之日起三個月為止,但如此授權的款項的聲明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提交給Maneaba,並且總額應在適當的標題下包括在下一個撥款法案中。
112.公共債務
1.應將政府應承擔的所有債務費用記入合併基金。
2.就本節而言,債務費用包括利息,償還基金費用,債務的償還或攤銷以及與籌集貸款有關的所有支出,以政府或合併基金和服務的收入作為擔保從而產生債務的償還。
113.某些人的報酬
1.應向本條所適用的辦事處的持有人支付工資或其他報酬以及可能規定的津貼。
2.茲付給這些辦事處持有人的薪金和津貼應從合併基金中支取並支付。
3.根據本條就任何該職位的持有人及其其他服務條款規定的報酬(根據該法律在計算該代表的任何退休金時未考慮的津貼除外)任職後,不得更改其不利的職位,除非是通常適用於公職人員的任何更改的一部分。
4.凡某人的報酬或其他服務條件取決於其選擇,就前款而言,該人所選擇的報酬或條件應被認為比對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條件更為有利。選擇了。
5.本節適用於議長,首席大法官和高等法院其他法官,上訴法院院長和其他法官,檢察長(如果他不是馬內巴的當選成員),審計長,警察專員,首席選舉專員和選舉委員會其他成員,以及公共服務委員會主席和其他成員。
114.審計署署長
1.應設有審計長,其辦公室應為公職。
2.基里巴斯以及政府所有部門,辦公室,法院和當局的公共賬目應由審計長每年進行審計和報告,為此,審計長或由審計長授權的任何人應於任何時候都有權訪問與該帳戶有關的所有賬簿,記錄,退貨和其他文件。
3.審計長應將根據上一小節提出的報告提交議長,然後由議長將其提交給Maneaba ni Maungatabu。他還應將每份報告的副本發送給Beretitenti和財政部長。
4.審計長在行使本條規定的職能時,不受任何其他人或機構的指示或控制。
5.本節的任何規定均不得阻止審計長履行以下職責:
一種。規定的與政府帳戶以及基里巴斯公共基金管理的其他公共當局和法定機構或其他機構的帳戶有關的其他職能;要么
b。可能規定的與基里巴斯公共資金支出的監督和控制有關的其他職能。
115.公共會計委員會
1.應設一個Maneaba ni Maungatabu公共帳務委員會,該委員會應由Maneaba選出的Maneaba的三名成員組成。
2.任何人如果擔任或擔任貝雷蒂蒂恩,Kauoman-ni-Beretitenti或其他部長或總檢察長的職務,或擔任代理人,則無資格當選委員會委員。
3.委員會成員的空缺將─
一種。如果他不再是Maneaba的成員;
b。如果他擔任貝雷蒂蒂恩辦公室或正在這樣做;
C。如果他被任命為Kauoman-ni-Beretitenti的辦公室或其他部長或總檢察長,或以其身份行事;要么
d。如果他被曼納巴(Maneaba)決議解僱。
4.委員會的職能為─
一種。結合總審計長的報告審議政府賬目;
b。在任何超支或未經授權的資金支出的情況下,向馬納巴報告這種支出的原因;
C。提出其認為必要的任何措施,以確保政府的資金得到適當和經濟的使用;和
d。法律要求將任何公司,法定董事會,機構或委員會的帳戶的審查和審計報告提交給馬納巴,以考慮,報告並向馬納巴提出建議。
116.釋義
在這一章當中-
一種。“財政年度”是指在任何一年的12月31日或不時規定的其他日期結束的十二個月;
b。“法定支出”是指根據本《憲法》的任何規定或在基里巴斯有效的任何其他法律的規定從合併基金中收取的支出。
第九章:香蕉香蕉
117. Maneaba ni Maungatabu的提名成員
1.在Maneaba ni Maungatabu中,應為Banaban社區的提名代表(在本節中稱為“提名成員”)保留一個席位。
2.選舉委員會應宣布被提名的成員是根據拉比理事會提名填補本節規定的席位的人,並符合下一個小節的資格。
3.任何人均無資格成為提名成員,除非─
一種。他是班納班人;和
b。根據本《憲法》第55(b)和56條,他有資格當選為Maneaba的當選議員。
4.被提名成員的座位應空缺─
一種。如果他不再是Banaban;要么
b。在本憲法第57條和第58條(a),(b),(c),(e)和(f)款規定的任何情況下。
5.高等法院具有管轄權,可以審理和確定任何人是否已被有效地宣佈為被提名成員,或者被提名成員是否已騰出其在Maneaba的席位,還是根據前款和第58條要求本憲法停止履行其成員職責。
6.提名成員,拉比委員會,選舉委員會或總檢察長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根據前款確定任何問題。
前提是如果該申請是由司法部長以外的其他人提出的,那麼司法部長可以進行干預,然後可以在訴訟中出庭或出庭。
118.當選代表在馬內巴
1.儘管有本《憲法》第55條的規定,但已滿21歲的人有資格當選為包括或包括Banaba在內的選舉區的Maneaba ni Maungatabu的當選議員,基里巴斯公民或巴納邦公民。
2.本《憲法》第57條對於馬納巴的當選成員對包括或包括巴納巴的選舉區具有效力,但條件是該成員的席位如果不再是公民,則其空缺基里巴斯或Banaban。
3.如果一個人是巴納班人或基里巴斯公民,則有權在巴納巴登記為選民,否則根據本《憲法》第64條有權在該地方登記為選民。
4.選舉委員會在審查與巴納巴有關的選舉區的數目,選舉區的邊界和民選代表的數目時,應考慮基里巴斯公民和巴納巴上香蕉的最新人口普查數據。他們不是基里巴斯的公民。
119.登陸並進入巴納巴
1.如果任何Banaban在Banaba的任何土地上都擁有任何權利或權益,則由於他居住在斐濟的拉比島,因此不會以任何方式影響該權利或權益。
2.凡共和國取得了Banaba土地的任何權利或權益,
一種。從任何Banaban提取磷酸鹽;要么
b。根據法律的規定,官方在獨立日之前為此目的從任何Banaban購得了該錢幣,
共和國應將該權利或權益轉讓給從中獲得該權利或權益的Banaban(無論是由共和國還是官方),或者在從該土地上完成磷酸鹽提取後,將其轉讓給其繼承人和繼承人。
3.如果任何Banaban擁有Banaba的任何土地所有權或權益,則除租賃權益且依照本《憲法》第8(1)條的規定外,不得強制獲得該權利或權益,並且僅在以下條件下很滿意,也就是說-
一種。已與Banaba島理事會協商;和
b。已盡一切合理努力通過與擁有土地所有權或權益的人達成協議來獲取利益。
4.每個Banaban都有進入和居住在Banaba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因此,本憲法第14條應適用於與Banaba有關的Banabaans,就好像該節(3)第(c)款被刪除了一樣。
120.人員遷入巴納巴
任何法律中所包含或執行的任何行為,均不得被認為與本《憲法》第14條相抵觸或相抵觸,只要有關法律為對香蕉人以外的人員的行動施加限製做出規定進入巴納巴。
121.香蕉島理事會
1.應設立一個香蕉島理事會。
2.香蕉黨理事會的權力和職責應由法律規定或依法律規定。
122.獨立調查委員會
1.在獨立日後三年屆滿時,政府應任命一個獨立的調查委員會,該委員會應審查以下各項規定的執行情況:
一種。本章;和
b。第三章,只要該章的規定賦予了香蕉人權利。
2.委員會根據本節進行審查後,應提出其認為適當的建議,並應提交給Maneaba ni Maungatabu。
3.委員會在行使本條規定的職能時,不受任何其他個人或機構的指示或控制。
123.對司法委員會的上訴
1.在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的任何訴訟中,高等法院對本憲法的解釋涉及本憲法的解釋的任何決定,均應向司法委員會提出上訴,指稱本憲法的任何規定被違反和任何Banaban或Rabi理事會在本章或第三章下的權利或利益正在受到或可能受到這種違反的影響。
2.司法委員會根據本條提出的上訴中的任何決定,均應以高等法院的決定的方式執行。
3.在任何情況下,對於根據本條向其提出的任何上訴,司法委員會均應具有高等法院對該案擁有的所有管轄權和權力。
124.固定
1.一項法案的法案,以更改以下任何條款:
一種。本章;和
b。第三章,只要該章的規定賦予了香蕉人權利,
除非按照本節規定,否則Maneaba不得在Maungatabu通過。
2.對任何此類法案的審議應在其在曼尼巴巴一讀後推遲至曼尼巴巴的下一次會議舉行。
3.在以下情況下,該條例草案在馬內巴二讀時不予通過:
一種。至少有三分之二的Maneaba成員投票支持;要么
b。被提名的成員或Banaba的當選成員對本法案投反對票。
4.如果在對法案進行二讀表決時被提名的成員不在Maneaba中(當時是否有任何Banaba的當選成員在場),則對該法案的審議應推遲到下一個Maneaba會議以及Rabi理事會和Banaba島嶼理事會應以書面形式告知。
5.在隨後的下屆Maneaba會議上,可對該法案進行進一步投票,並且-
一種。如果該法案得到曼納巴群島至少三分之二成員的投票支持,而被提名的成員未投票反對,則該法案應予通過;
b。如果該法案沒有得到Maneaba全體成員至少三分之二的投票支持,或者如果被提名的成員對該法案投反對票,則該法案將不予通過。
6.在本條中─
一種。“指定成員”是指本《憲法》第117條規定的Maneaba成員;
b。“巴納巴民選議員”是指馬納巴的一個選區的民選議員,該選區包括或包括巴納巴;
C。提及本《憲法》條款的內容包括提及任何其他法律,只要該法律改變了這些條款;
d。提及更改本《憲法》的規定包括:
一世。廢除它們,不論是否通過或重新制定,或以其他方式代替;
ii。通過刪除或修改任何此類規定或在憲法中或在其他方面插入其他規定來修改它們;
iii。暫停其運營任何期限,或終止任何此類暫停;和
iv。做出他們不贊成或與他們不一致的任何其他規定。
125.釋義
在這一章當中-
一種。“ Banaban”和“ Banabans”是指Banaba的原住民以及其祖先其中一個在1900年以前出生於基里巴斯的其他人,根據現在或以後可能按照習俗被接納為Banaban社區的成員;
b。“拉比委員會”是指根據《斐濟1970年巴納班定居條例》建立的領導人委員會,包括代表斐濟巴納巴和拉比島上的巴納班社區的繼任機構。
第十章:雜項
126.紀律部隊
除基里巴斯警察局,監獄處,海洋保護處和海洋培訓學校外,不得建立紀律部隊。
127.基里巴斯憲法文本
本《憲法》的規定應以基里巴斯語文本和英語文本發布,但如果兩種文本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應以英語文本為準。
128.國徽
依法應批准在共和國上蓋有共和國的國徽,該國徽應由Maungatabu的Maneaba批准。
129.誓言
1.在執行其職務之前,本節適用的人應宣誓並同意訂明的誓言。
2.本條適用於獲委任擔任以下人士或行事的人─
一種。裁判官辦公室;和
b。可能規定的其他辦事處。
130.辭職
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任何被任命擔任本《憲法》設立的職務或在其任職的人均可通過書面通知該被任命的人而辭職;而任何人借根據本組織章程以書面通知任何其他人的方式從任何上述職位辭職,該職位將因此而空缺─
一種。在通知中指明的時間或日期(如有);要么
b。當對方收到通知時,
以較晚者為準:
前提條件是,如果提出辭呈的人同意撤回,則辭職可以在撤回生效之前撤回。
131.履行委員會和法庭的職能
1.根據本《憲法》設立的任何委員會均可根據法規作出規定,以規範和便利委員會履行本《憲法》規定的職能。
2.任何此類委員會的任何決定均應徵得其所有成員的多數同意,在上述前提下,儘管沒有任何成員,委員會仍可採取以下行動:
但在任何情況下,如以全體成員的表決權決定問題,且表決數均分,則主席應擁有並應投決定性票。
3.在遵守本節規定的前提下,任何此類委員會均可規範自己的程序。
4.在行使本《憲法》規定的職能時,除非本《憲法》另有規定,否則任何此類委員會均不受任何其他個人或機構的指示或控制。
5.除本《憲法》賦予或根據本《憲法》賦予的職能外,該委員會應具有規定的其他職能(如有)。
6.任何此類委員會的業務交易的有效性均不受無權參加訴訟程序的事實的影響。
7.本條第(1),(2),(3)和(4)款的規定應適用於為第14(4),16(6),83(4)條而設立的法庭),本憲法第93(4)或101(5)條的規定,適用於本憲法設立的委員會,並且任何此類法庭在出席和檢查證人方面均具有與高等法院相同的權力(包括宣誓管理和出國證人的檢查)以及文件的製作。
8.本節第(1),(2),(3)和(4)款的規定應適用於本憲法第65條設立的Maneaba成員薪資法庭,因為它們適用於委員會由本憲法建立。
132.釋義
1.在本憲法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聯邦”是指基里巴斯和當前適用本《憲法》第27條的任何國家,包括任何此類國家的附屬國;
。“上訴法院”是指根據本《憲法》設立的基里巴斯上訴法院;
“職能”包括權利,義務和權力;
“大選”是指Maneaba ni Maungatabu的當選議員進行大選;
“政府”是指基里巴斯政府;
“高等法院”是指根據本憲法設立的基里巴斯高等法院;
。“高級司法機關”是指在民事和刑事事項上具有無限管轄權的法院的法官職位,或在任何此類法院的上訴中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的職位;
“獨立日”是指1979年7月12日;
“司法委員會”是指根據1833年司法委員會法[FN:1833c.4L]設立的樞密院司法委員會;
“基里巴斯”是指緊接獨立日之前構成吉爾伯特群島殖民地的領土,在本《憲法》附表2中作了特別規定;
。“會議”,就Maneaba ni Maungatabu而言,指Maneaba的所在地,從Maneaba在任何時候被召集後第一次相遇開始,到Maneaba休會正弦死亡或解散為止;
“誓言”包括肯定;
“訂明”是指法律規定或根據法律規定的;
。“公職人員”是指在任何公職機構任職或行事的人;
。“公職人員”是指在公職人員中擔任薪酬的職務;
“公共服務”是指政府以民事身份提供的服務;
“共和國”是指基里巴斯共和國;
“就坐”是指就Maneaba ni Maungatabu而言,Maneaba不間斷地連續開會的時期,包括Maneaba擔任委員會職務的任何時期;
。“議長”是指Maneaba ni Maungatabu的議長;
“下級法院”是指為基里巴斯建立的任何法院,高級法院,上訴法院或司法委員會除外。
2.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 1978年解釋法》 [FN:1978 c。30.]應以必要的修改適用於解釋本《憲法》的目的,以及與此有關的其他方面,如適用於解釋《英國憲法》和與之相關的法律。
133.提到公職等
1.在本憲法中,“公職”一詞不得解釋為包括─
一種。貝雷蒂蒂恩辦公室或Kauoman-ni-Beretitenti或其他部長;
b。議長辦公室,Maneaba ni Maungatabu的當選成員或本《憲法》第117條規定的Maneaba成員;
C。總選舉專員或選舉委員會其他成員的辦公室,或公共服務委員會主席或其他成員的辦公室;
d。除本《憲法》第103和105條規定外,首席大法官或高等法院其他法官的職位,或上訴法院院長或其他法官的職位。
2.就本《憲法》而言,不得僅因以下原因而將其視為擔任公職或在公職中行事:
一種。正在因公職放棄而休假,或因無公職而休假;
b。正在從政府那裡獲得退休金或其他類似津貼;
C。是任何紀律部隊或特殊警員的退休或預備役成員;
d。是任何地方政府理事會或任何地方法院的成員,官員或僕人,並且僅作為地方法官的會費支付;要么
e。是為政府服務或任命的職位的持有人,或者代表政府執行任何職能,如果他就該職位或職能獲得的唯一付款是出差或生活津貼或退款的自付費用。
134.任命和代理任命的權力
1.本《憲法》中提及任命任何職位的權力應解釋為包括提及在任職期間任職期間晉升和轉任該職位的權力以及任命某人在該職位行事的權力。空缺或持有人無法執行該辦公室的職能。
2.在本《憲法》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應以指定其辦公室一詞的方式提及該辦公室的持有人,包括對當時正在合法地履行其職責或履行其職責的任何人的提及。那間辦公室。
3.根據本《憲法》規定,任何人如被指示或授權賦予任何人或權力以任命該人,在其任職者無法履行職務的情況下行使職務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職務, ,在任何法院都不應以該職務的持有人不能履行其職責為由,在任何法院中質疑由該指示的人執行的這些職能的任何有效性或行使該權力而作出的任何任命的有效性。辦公室。
135.連任和兼任
1.凡任何人撤離了本《憲法》所設立的任何職位,可根據本《憲法》的規定再次任命或當選為該職位的人。
2.每當由本《憲法》組成或根據本《憲法》組成的任何辦公室的任職者,或由其他組成的任何公共職位的任職者在離開辦公室之前,都被請假—
一種。可以任命另一個人到該辦公室;和
b。就該辦公室的任何職能而言,該人應被視為該辦公室的唯一持有人。
136.免職
1.在本《憲法》中提及將公職人員從其辦公室撤職的權力應解釋為包括法律所賦予的任何要求或允許該僱員退出公職的權力以及終止職權的權利。僱用某人作為公共僱員的合同,並確定是否應續簽任何此類合同:
但本款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授予任何人或權力要求首席大法官或高等法院其他法官,上訴法院院長或任何其他法官,警務處處長或審計師的權力一般從公共服務退休。
2.本《憲法》中賦予個人或權力機構將其公職人員撤職的任何規定,均不得損害任何個人或權力機構撤消任何職務的權力或任何規定強制性退休的法律。一般僱員或達到其規定年齡的任何類別的公共僱員。
137.保留法院的管轄權
本憲法的規定,在行使本憲法規定的任何職能時,任何人或機構均不受任何其他人或機構的指示或控制,不得解釋為排除法院對任何人行使管轄權質疑該人或當局是否已根據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履行了這些職能,或者不應當履行這些職能。
138.修改和撤銷文書等的權力
如果本《憲法》賦予任何權力以作出任何公告,法規,命令或規則,或給出任何指示或指示,則該權力應解釋為包括以同樣方式可行使的修改或撤銷任何此類公告的權力,規章,命令,規則,指示或指示。
139.諮詢
經本《憲法》指示任何人或機構在與任何其他人或機構協商後行使任何職能時,該人或機構無義務按照該另一人或機構的建議行使該職能。
附表1:宣誓和成親[第37、39(4),43、70、82、85和92條]
1.貝雷蒂蒂恩誓言
我全能神發誓[或鄭重聲明]我將維護貝雷蒂蒂恩辦公室的尊嚴,並將根據憲法和第11條,公正,忠實地履行我對基里巴斯獨立和主權共和國的行政職責法律。
2. Kauoman-ni-Beretitenti和其他部長以及總檢察長的誓言
我全能神發誓[或鄭重聲明]我將根據憲法和法律為基里巴斯獨立和主權共和國提供良好和真正的服務,並且我進一步發誓[或鄭重聲明]我不會直接或間接透露將在內閣中辯論並致力於我的機密性的事項,但我在所有情況下都將是一名真實忠實的[Kauoman-ni-Beretitenti] [部長] [總檢察長]。
3. Maneaba ni Maungatabu成員的誓言
1.由全能的上帝發誓[或鄭重聲明]我將忠實並真正效忠基里巴斯獨立共和國,並且我將公正,忠實地履行作為馬尼巴尼基里巴斯。
4.高等法院法官和專員以及上訴法院法官宣誓
我全能上帝發誓(或鄭重聲明)我將很好,真正地為基里巴斯獨立主權共和國擔任司法官員,並且我將在所有方面維護憲法和法律,並且我將盡一切努力遵循基里巴斯法律和慣例的各種方式的人,而不必擔心或偏avour,感情或惡意。
附表2:基里巴斯領土[第132節]
基里巴斯的領土包括以下島嶼以及所有小島嶼,小島,岩石和礁石,具體取決於它們-
.Abaiang
。阿貝瑪瑪
.Aranuka
.Arorae
。香蕉
.Beru
伯尼
.Butaritari
。卡羅琳
。恩德伯里
。燧石
.Kanton(也稱為Abariringa或Canton)
.Kiritimati(也稱為聖誕節)
。庫里亞
瑪安娜
馬金
馬爾登
.Manra(也稱為悉尼)
馬拉基
麥基恩
.Nikumaroro(也稱為Gardner)
。尼庫瑙
.Nonouti
.Onotoa
.Orona(也稱為赫爾)
.Rawaki(也稱為Phoenix)
星巴克
.Tabiteuea
.Tabuaeran(也稱為Fanning)
塔瑪那
.Tarawa
.Teraina(也稱為華盛頓)
沃斯托克
Go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