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內加爾共和國憲法

塞內加爾2001(2009年修訂)
前言
塞內加爾的主權人民,
充分重視構成國家統一的基礎文化價值;
堅信全體公民無論男女都願意通過團結,工作和愛國承諾承擔共同的命運;
考慮到國家建設的基礎是個人自由和對人的尊重,創造力的來源;
意識到必須確認和鞏固國家和國家的基礎;
執著於非洲統一的理想;
確認:
它們遵守1789年《人的權利和公民宣言》以及聯合國組織和非洲統一組織通過的國際文書,特別是1948年12月10日的《世界人權宣言》, 1979年12月18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989年11月20日《關於兒童權利的公約》和1981年6月27日《非洲人和人民權利憲章》;
他們對公共事務的進行和管理的透明度以及善政原則的重視;
他們決心與世界上所有人民爭取(運)和平與博愛;
宣布:
在尊重國家所有組成部分的文化特殊性的前提下,實現國家領土完整和民族團結的無形原則;
通過透明,民主的程序和磋商表明的國家主權的不可改變性;
通過民主程序承認和行使的權力分立和平衡;
尊重作為塞內加爾社會基礎的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權利;
尊重和鞏固法治國家,在該法治中,國家和公民在獨立公正的司法控制下受同樣的法律規範約束;
所有公民不受歧視地獲得在各級行使權力的權利,
所有公民平等獲得公共服務的權利;
以各種形式[]拒絕和消除不公正,不平等和歧視;
塞內加爾成為一個現代國家的意志,其根據執政的多數派與民主反對派之間的忠誠和平等互動[juu]運作,而一個承認這種反對派是民主的基本支柱和必不可少的齒輪的國家民主機制的良好運作;
批准並通過該序言部分不可或缺的憲法。
標題I.國家和主權
第1條
塞內加爾共和國是世俗的,民主的和社會的。它確保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出身,種族,性別和宗教信仰。它尊重所有信念。
塞內加爾共和國的官方語言是法語。國家語言為Diola,Malinké,Pular,Sérère,Soninké和Wolof,以及應編纂的任何其他國家語言。
塞內加爾共和國的座右銘是:“聯合國Peule-Un But-Une Foi” [一個人,一個目標,一個信仰]。
共和國的國旗由綠色,金色和紅色三個垂直和相等的帶組成。它的[port]處於綠色,在金帶的中心,有五個點的星星。
法律決定共和國的印章和國歌。
共和國的原則是:人民執政,人民執政,人民執政。
第二條
塞內加爾共和國的首都是達喀爾。它可以轉移到國家領土上的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國家主權屬於塞內加爾人民,他們由其代表或通過全民投票的方式行使主權。
人民的任何部分,任何個人都不得侵犯行使主權。
投票可以是直接的或間接的。它始終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秘密的。
塞內加爾所有年齡在18歲以上,享有公民和政治權利的男女,都是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選民的。
第4條
各政黨和各政黨聯盟參與選舉。堅持遵守憲法以及國家主權和民主原則。禁止他們以一種種族,一種種族,一種性別,一種宗教,一種教派,一種語言或一種地區來表明自己的身份。
政黨和政黨聯盟的形成,行使和停止活動的條件由法律確定。
第5條
任何種族,種族或宗教歧視行為,以及任何侵犯國家內部安全或共和國領土完整的區域主義宣傳,都將受到法律的製裁。
第6條
共和國的機構是:
共和國總統,
議會包括兩個議會:國民議會和參議院,
政府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憲法委員會,最高法院,會計法院以及法院和法庭。
標題II。公共自由和人的自由,經濟,社會權利和集體權利
第7條
人是神聖的。這是不可侵犯的。國家有義務尊重和保護它。
每個人都有生命權,自由權,安全權,人格自由發展權,身體完整性權,尤其是防止遭受一切肢體殘害的權利。
塞內加爾人民認識到,人類不可侵犯和不可剝奪的權利是全世界所有人類社區,和平與正義的基礎。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權利平等。
法律促進[有利於]男女平等享有任務和職能。
塞內加爾沒有個人或家庭因出生而產生的束縛或特權。
第8條
塞內加爾共和國向所有公民保證基本的個人自由,經濟和社會權利以及集體權利。這些自由和權利尤其是:
公民和政治自由:見解自由,表達自由,新聞自由,結社自由,結社自由,集會自由,[遷徙自由],[和]表現自由,
文化自由
宗教自由
哲學上的自由
辛迪加自由
企業的自由,
受教育的權利,
知道如何閱讀和寫作的權利,
財產權,
工作權,
健康權,
享有健康[sain]環境的權利,
[和]複數信息權。
這些自由和權利是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行使的。
第9條
所有侵犯自由的行為和對行使自由的一切自願干預均應受到法律的懲罰。
如果不是根據所實施的行為之前已生效的法律,則不得譴責任何人。
但是,前款的規定不得與任何個人因其作為或不作為而在實施時被定為犯罪的行為或不作為相抵觸。與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和戰爭罪有關的國際法[après]規則的用語。
在程序的所有階段和各個階段,辯護都是絕對的權利。
第10條
每個人都有表達的權利,並可以通過文字,鋼筆,圖像和[和]和平遊行自由地發表自己的見解,但前提是行使這些權利不損害他人的榮譽和考慮或公共秩序。
第11條
為政治,經濟,文化,體育,社會,娛樂或科學信息創建新聞機構是免費的,無需事先授權。
新聞制度是由法律建立的。
第十二條
所有公民都有權自由地組成協會,[以及]經濟,文化和社會團體以及社會,並保留遵守法律和法規規定的[法令]規定的形式的權利。
禁止目標或活動違反刑法[或]或針對公共秩序[]的人群。
第十三條
郵政,電報,電話和電子通訊[和]的通信保密性是不可侵犯的。只能在適用法律的情況下命令限制這種不可侵犯性。
第十四條
共和國所有公民都有權在整個國家領土以及國外範圍內自由遷徙和建立自己的權利。
這些自由是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行使的。
第十五條
財產權[propriété]由本憲法保障。只有在合法且事先有賠償的情況下,合法確立的公共必需品[constatée]時,才能對它進行侵權。
男人和女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加入土地的所有權和所有權。
第十六條
該住所不可侵犯。
[A]搜索只能由法官或法律指定的其他當局命令。搜索只能以其規定的形式執行。採取侵害住所不可侵犯或限制住所的措施只能是為了逃避(減輕)集體危險或保護處於死亡危險中的人。
在實施法律時,可以同等地採取這些措施,以保護公共秩序免受迫在眉睫的威脅[威脅],單方面與流行病的風險作鬥爭或保護處於危險中的青年。
婚姻與家庭
第十七條
婚姻和家庭構成了人類社會的自然和道德基礎。他們被置於國家保護之下。
國家和公共團體有責任注意家庭,特別是殘疾人和老年人的身體和道德健康。
國家保障整個家庭,特別是向那些生活在[農村環境]中的人,提供保健和福祉的服務。它對一般婦女,特別是對生活在農村環境中的婦女,均平等地享有減輕其生活條件的權利。
第十八條
強迫婚姻是對個人自由的侵犯。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禁止和懲罰它。
第十九條
女人有權像丈夫一樣擁有自己的遺產。她有權對其資產進行個人管理。
第20條
父母有撫養子女的自然權利和義務。在國家和公共團體的努力下,它們得到了支持。
青年受到國家和公共團體的保護,免受剝削,毒品,毒品,道德遺棄和犯罪的侵害。
教育
第21條
國家和公共團體創造了保證兒童教育的初步條件和公共機構。
第22條
國家對公立學校的教育和青年指導負有責任。
該國領土上所有地方的所有兒童,男孩和女孩均有權上學。
機構和宗教或非宗教社區同樣被視為教育手段。
所有國家機構,無論是公共機構還是私人機構,都有義務使其成員具備一種國家語言的素養,並參與國家的掃盲工作。
第23條
私立學校可以在國家授權和控制下開放。
宗教和宗教社區
第24條
保證所有人都有良心自由,宗教信仰和文化習俗的自由以及宗教教育工作者的職業[]。
機構和宗教團體有權不受阻礙地發展自己。他們脫離了國家的保護。他們以自治的方式管理和管理自己的事務。
工作
第25條
每個人都有工作權和尋求[prétendre]就業的權利。沒有人會因為其出身,性別,意見,政治選擇或信仰而受到阻礙。工人可以加入工會並通過工會行動捍衛自己的權利。
禁止在就業,薪水和稅收方面對男女進行任何歧視。
建立勞動或專業協會的自由得到所有工人的承認。
罷工權得到承認。它是在管轄它的法律框架內行使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侵犯工作自由或使企業陷入危險。
每個工人都通過其代表的中介參與確定企業中的工作條件。國家希望工作場所的環境衛生和人道。
具體法律規定了國家和企業給予工人的協助和保護條件。
標題III。共和國總統
第26條
共和國總統由直接普选和兩輪多數投票選舉產生。
參議院議長和國民議會主席協商後任命的副總統可以協助他,任期不得超過其任務期限。
他以相同的形式終止其職能。副總統在其任命之日履行[重述],並符合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所有條件。
他以優先順序排在第二位[rang]。他滿足第38條規定的條件。
第27條
共和國總統任期為七年;此項修改不適用於共和國總統任職[執行]時的任期。該授權可以一次性續簽。
這項規定只能通過全民投票法進行修改。
第28條
共和國總統候選人必須完全是塞內加爾國籍,並享有公民和政治權利,並且在投票之日至少35歲。他必須知道如何寫作,閱讀和說流利的官方語言。
第29條
候選人在第一輪投票前至少存入整整三十天,最多存入整整六十天,並交存憲法委員會的辦公廳。
但是,在候選人死亡的情況下,可以在任何時候[,]直到選票前夕,都可以存入新的候選人。
在這種情況下,憲法委員會將選舉[報告]推遲到新的日期。
任何應收候選人必須由合法組成的政黨或政黨聯盟提出,或由代表六個地區至少一萬名登記居民(包括住所的居民)的選民簽字,以五百為基礎至少每個區域。
作為政黨的獨立候選人須符合《憲法》第4條的規定。每個政黨或政黨聯盟只能提出一個唯一的候選人。
第三十條
在第一輪投票前整整29天,憲法委員會下令並公佈候選人名單。
選舉人被法令召集。
第31條
選舉共和國總統的投票至少在共和國總統任期屆滿之日前四十五日整天和三十日整天。
如果總統職位因辭職,無行為能力或死亡而空缺,則應在憲法委員會宣布空缺後至少六十天至多九十天之內舉行投票。
第32條
法院和法庭在組織法確定的條件下,注意競選活動的規律性和候選人在利用宣傳手段方面的平等性。
第33條
投票在星期日進行。但是,對於軍事和準軍事部隊的成員,投票可以在法令確定的一天或幾天內進行。
如果他們沒有獲得所表達的選舉權的絕對多數,則不會在第一輪選舉中選出任何人。
如果沒有候選人獲得所需的多數票,則在憲法委員會決定之後的第三個星期日進行第二輪投票。
在第一輪比賽中領先的兩名候選人被允許在第二輪比賽中出場。
對於挑戰[競賽],第二輪選舉在憲法委員會決定發布之日後的第三個星期日進行。
在第二輪中,相對多數就足以當選。
第34條
如果在候選人名單公佈的順序[arrêt]與第一次投票之間有絕對能力喪失或其中一名候選人退出,則與其他候選人[仍然]競爭[蝨子]一起進行[選舉]選舉。 。憲法委員會相應地修改了候選人名單。投票日期保持不變。
在死亡,最終無行為能力或在第一輪投票與臨時宣布結果之間,或在本臨時宣布與第一輪結果最終宣布之間由兩名候選人中的一名撤回的情況下,在憲法委員會中,按照投票(投票)順序的候選人被接納在第二輪投票中發言。
在宣布第一輪確定結果與第二輪投票之間有死亡,最終喪失能力或退出兩名候選人之一的情況,在第一輪結果清單上的候選人是考入第二輪。
在前兩個案件中,憲法法院宣布死亡,最終無行為能力或撤離,並確定新的投票日期。
在死亡,最終無行為能力或根據第二回合的臨時結果,在憲法委員會宣布第二回合的最終結果之前,提前撤離的兩名候選人之一的情況下,唯一的剩餘的候選人宣布當選。
第35條
法院和法庭在組織法確定的條件下確保投票的正常性。
選舉活動的規律性可以由一名候選人[,]在憲法委員會[,]在全國委員會臨時宣布結果的72小時內向憲法委員會[,]提出質疑。組織法。
如果在此期間未因憲法委員會的要求而提出任何質疑[競賽],則該委員會立即宣布投票的最終結果。
在提出質疑的情況下,理事會將在提出要求後的整整五天內對索賠做出決定。其決定導致最終宣布選票或廢除選舉。
在廢止的情況下,它將在隨後的整整二十一天內進行新的一輪投票。
第三十六條
共和國當選總統在宣布總統當選並宣布其前任任期屆滿後即開始履行職責。
共和國總統任職[執行]直到其繼任人就職為止。
如果當選的共和國總統去世,在行使職權之前被確定完全喪失能力或放棄了選舉的利益,則它將在第31條規定的條件下進行新的選舉。
第37條
共和國總統在宣誓就職於憲法委員會後宣誓就職。
宣誓是按照以下條款進行的:
“在上帝面前,在塞內加爾民族​​之前,我發誓忠實履行塞內加爾共和國總統的職責,認真遵守並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以奉獻我的一切力量捍衛憲法制度,領土完整和民族獨立,並不遺餘力地實現非洲統一。”
新當選的共和國總統以書面形式宣布他的遺產,並交存憲法委員會,並予以公佈。
第38條
共和國總統的職位[負責人]與任何選舉議會,國民議會或地方議會的成員資格不符,並且與行使任何有酬的公職或私人職能不符。
但是,他擁有在一個政黨中行使職能的能力,或者是其中一個知識領域的學院成員。
第三十九條
如果辭職,最終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則由參議院總統代替共和國總統。他在第31條規定的期限內組織選舉。
在上述情況之一中,如果要由參議院議長任職,則由國民議會主席保證連任。
上一條定義的相同規則適用於所有替換。
在任何原因下,替代者必須滿足第28條規定的條件。
第40條
在更換期間,第49、51、86、87和103條的規定不適用。
第41條
共和國總統的辭職,喪失能力或死亡由憲法委員會宣布,[由總統辭職時由共和國總統轉交[此事項],或由[要求]取代他的當局宣布如果喪失能力或死亡。
宣布辭職,參議院主席無能或死亡,或被要求取代他的人也是如此。
第42條
共和國總統是憲法的監護人。他是塞內加爾的主要藝術和文字保護者。
他體現了民族團結。
他是各機構正常運作,國家獨立和領土完整的保證人。
他決定國家的政策。
他主持部長會議。
第43條
共和國總統簽署法令和法令。
共和國總統的行為,但根據第26條第2至5、45、46、47、48、49條第1款,第52、60-1、74、76條第2款的規定除外總理給78、79、83、87、89和90簽名。
第44條
共和國總統任命民政部門[emplois]。
第45條
共和國總統負責國防。他主持國防高級委員會和國家安全委員會。
他是軍隊的最高元首。他任命了[emplois]的軍事機構,並[擁有]可供他使用的武裝部隊。
第46條
共和國總統認可在外國大國之前的大使和特使。
外國大國的大使和特使都被任命為他。
第47條
共和國總統享有赦免權。
第48條
共和國總統可以向國家講話。
第49條
共和國總統任命總理並終止其職務。
根據總理的提議,共和國總統任命部長,確定部長的職權並終止其職能。
第50條
共和國總統可以通過法令[]將某些權力授予副總統,總理或政府其他成員,但第42、46、47、49條規定的權力除外, 51、52、72、73、87、89和90。
他還可以授權總理通過法令做出決定。
第51條
共和國總統可在收到國民議會主席,參議院主席和憲法委員會的意見後,將任何憲法法律草案提交全民公決。
他可以根據總理的提議,並已收到上述當局的意見,將任何法律草案提交全民投票。
法院和法庭審視全民投票的定期性。憲法委員會宣布其結果。
第52條
當共和國的機構,國家的獨立性,國家領土的完整或國際承諾的執行受到嚴重而直接的威脅時,[當]公共權力或機構的正常運作被總統打斷後,共和國總統擁有特別權力。
在通過信息告知國家後,他可以採取任何措施來恢復公共權力和機構的正常運作,並確保國家的安全。
由於特殊的權力,他可能不會進行憲法修改。
議會享有明示權利。
提請[事項]在其頒布後的十五天內批准總統實施的立法性質的措施。它可以在批准法律表決時對它們進行修改或拒絕。如果批准法律草案未在規定時間內交存國民議會主席團,則這些措施將失效。
在行使特別權力期間,國民議會可能不會解散。在國民議會解散後進行選舉時,由解散令確定的選舉日期不得延遲,除非在憲法委員會宣布不可抗力的情況下。
標題IV。政府的
第53條
政府由總理,政府首腦和部長組成。
政府在總理的指導下執行和協調國家政策。他在《憲法》第85條和第86條規定的條件下在共和國總統和國民議會面前負責。
第54條
政府成員的素質與議會授權以及任何有償公共或私人專業活動不符。
本條的適用方式由組織法確定。
第55條
總理任命後,總理在國民議會上宣布其總體政策。在發表這一宣言之後,進行了一場辯論,應總理的要求,該辯論可能引起信任投票。
在進行信任投票的情況下,國民議會的絕對多數票應給予該票。
第56條
政府是一個團結的大學機構。總理職務的辭職或終止導致政府所有[全體]成員辭職。
第57條
總理擁有行政管理權,並依法任命了民政部門。
他保證在保留《憲法》第43條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執行法律並擁有自己的管理權。
首相的管制法令由執行其職責的政府成員簽字。
總理主持部際委員會。他主持部長級會議或為此任命一名部長。
他可以將某些權力下放給部長。
反對的標題V.
第58條
《憲法》向反對政府政策的政黨保證了反對它的權利。
法律定義了他們的地位並確立了他們的權利和義務。
議會的反對派是國民議會中由眾議員代表的反對派。
標題VI。議會的
第59條
塞內加爾共和國的代表大會曾[代表]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的名字。
其成員具有國民議會議員和參議員的頭銜。
第60條
國民議會議員由普選產生。他們的任期為五年。只能由國民議會解散來刪節。
法院和法庭在組織法確定的條件下,確保選舉活動和投票的定期進行。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國民議會議員的人數,其彌償,資格條件,不合格製度和不相容制度。
在[立法]過程中辭職的任何議員都會自動免職。在組織法確定的條件下將其替換。
第60-1條
參議院保證共和國和塞內加爾以外地方建立的塞內加爾人的地方代表權。
代表共和國當地集體的參議員人數可能不低於參議院議員的三分之一。這些代表在組織法確定的條件下,由各部門的普遍間接選舉產生。法院和法庭在組織法確定的條件下,注意選舉活動的常規性和選舉代表和參議員的選票。
參議院的一部分[一黨]由共和國總統根據國民議會主席和總理的意見任命。
參議員的任期為五年。
如果至少在投票或任命之日未滿40歲,則不得當選或任命參議員。
至少五分之二的參議員是女性。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參議員的人數,他們的賠償,資格條件,資格不足和不相容的製度。
第61條
國會議員不得因行使職權時發表的意見或投票而受到起訴,調查,逮捕,拘留或審判。
在會議期間,未經議員參加的大會的批准,不得在刑事或懲教事務中起訴或逮捕議會議員。
在犯罪行為發生後因犯罪或公然行賄或在飛行中被捕的國會議員,未經其所屬議會的批准,可被逮捕,起訴或監禁。
未經上議院議員參加的議會的批准,不得休會議員,除非在前款所指的犯罪或明目張膽的犯罪或最終的刑事定罪的情況下。 。
如果議會議員的組成部分中的議員要求,則暫停對議員的起訴或對他的事實上的拘留。
應司法部長的要求,被定為刑事定罪目標的議員從議員名單中刪除。
第62條
每個組件的內部法規確定:
主席團的組成,運作規則[],以及主席的職權,特權和任期;
在不損害大會權利,設立特別臨時委員會的情況下,其常任委員會的數目,任命方式,組成,作用和職權;
由大會主席授權的行政服務組織,由行政秘書長協助;
成員的紀律處分制度;
投票的不同方式,但憲法明確規定的除外;
以一般的方式,對它們具有的所有規則都在其憲法權限的框架內反對議會的職能。
如果共和國總統強制要求[此事]的憲法委員會未宣布其符合《憲法》,則不得頒布議會的內部條例。
第63條
除了由共和國總統設立的新當選的國民議會或參議院第一屆會議開幕之日外,國民議會在收到參議院主席的意見後成立,開幕日期和議會唯一[唯一]會議的期限。但是,這些受以下規則支配。
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在一屆唯一的常會上舉行普通會議,該常會在10月的頭兩個星期[quinzaine]內開始,並在次年6月的第二個第二個星期內終止。
如果在國民議會未確定下屆常會開幕日期的情況下閉幕常會或特別會議,則由國民議會主席團在收到大會的決定後及時確定。參議院主席的意見。
議會也在特別議程上舉行特別會議,或者:
應半數以上代表對國民議會主席的書面要求;
僅由共和國總統決定,還是由總理提議。
但是,每次特別會議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5天。
議程用儘後,特別會議閉幕。
第64條
代表的投票是個人的。任何命令性命令都是空的。
組織法可以例外地授權表決權。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人可以接受超過一項任務的授權。
第65條
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可將其採取法律領域措施的權力下放給各代表團。
該代表團受有關大會的一項決議的影響,[該決​​議立即通知了共和國總統。
在上述決議規定的時間和權限範圍內,各代表團的委員會將審議的決定作為法律頒布。這些審議已交存國民議會主席團。如果會議在十五天之內被議會修改,則它們將是確定的。
第66條
大會的席位是公開的。封閉[就座]僅在異常情況下且在有限的時間內被宣告。
辯論的完整記錄以及議會文件均在《辯論雜誌》或《官方公報》上發表。
標題V.執行權和立法權之間的關係
第67條
法律由議會表決。
法律確立了有關以下方面的規則:
行使公民自由所給予公民的公民權利和基本保障,國防對公民對其人身和財產的約束[sujétions];
反對派的地位;
國籍,國家和人員能力,婚姻制度,遺產和饋贈;
確定罪行和輕罪以及適用的刑罰,刑事訴訟程序,大赦,建立新的管轄權令和地方法官的地位;
[基礎],各種性質的稅收和徵稅方式,貨幣的發行製度;
國民議會,參議院和地方議會的選舉制度;
給予國家文職和軍事工作人員的基本保證;
企業國有化以及公共部門企業向私有部門的財產轉讓。
法律確定了基本原則:
國防總組織;
對地方集體的自由管理,其能力和資源的管理;
教學
財產製度,財產權,公民和商業義務,工作權,組織權利和社會保障;
國家代理人的薪酬制度。
財政法在組織法規定的條件和儲備下確定國家的資源和支出。公共就業[經驗]的創造和轉變只能由金融法進行。
方案法確定了國家經濟和社會行動的目標。該計劃經法律批准。
本條的規定可以通過組織法加以明確和完善。
此外,共和國總統應總理的提議,可出於其社會,經濟或財政重要性,[將]有關的法律草案提交國民議會和參議院表決。除本條未列舉的事項外,不減損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68條
議會在組織法規定的條件下對金融法案進行表決。
年度財務法草案,其中主要包括預算,最遲在唯一一屆常會開幕之日交存國民議會主席團。
國民議會最多可使用60天,對金融法例進行表決。
如果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共和國總統沒有及時將當年的財政法草案交存,以便議會可以在設立的會議結束之前予以處理,在上一段規定的時間段內,會議將立即進行,具有明顯權利的會議將持續到金融法通過之前。
國民議會在送交法案後的三十五日內作出一讀決定,參議院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可支配。
如果參議院通過的案文與國民議會的案文相同,則法律立即送交共和國總統頒布。
如果參議院在十五次否決之前沒有做出決定,或者與國民議會意見不一致,則該法案將緊迫性轉交給國民議會,由國會最終決定。
如果國會在六十天內沒有作出決定,則考慮到國民議會或參議院投票通過並經共和國總統接受的修正案,通過法令使金融法草案生效。
如果在本財政年度開始之前尚未頒布年度財務法,則由共和國總統授權通過表決的服務法令規定現有稅款的徵收和續期(再造)。
會計法院協助共和國總統,政府和議會控制財務法律的執行。
第69條
圍困狀態和緊急狀態是共和國總統頒布的法令。如果國民議會不在會議期間,國民議會則將享有無保留權利。
宣布圍困狀態或緊急狀態的法令在十二天后不再生效,除非共和國總統所指的國民議會授權繼續執行該狀態。
圍困狀態和緊急狀態的適用方式由法律決定。
第70條
宣戰是由國民議會授權的。
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在戰爭期間或在外部力量對國家領土的入侵或攻擊情況下,成為組織法的對象。
第71條
法案或法律提案在國民議會通過後,轉交參議院,參議院決定自收到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在政府宣布緊急情況下,該時間縮短為七天。
如果參議院通過的案文與國民議會的案文相同,則法律將轉送共和國總統頒布。如果國民議會與參議院之間存在分歧,或如果參議院在[第一]段規定的期限內未做出決定,國民議會將作出最終決定。該法律通過後,立即送交共和國總統頒布。
第72條
共和國總統頒布了在第74條規定的追索期限屆滿後的八個整[F]天之內明確通過的法律。
國民議會宣布緊急時,頒布的時間縮短了一半。
第73條
在規定的頒布期限內,共和國總統可以通過充分的信息,向國民議會提出要求進行新的審議的要求,這一要求可能不會被拒絕。如果組成國民議會的議員中有五分之三表示贊成,則只能對該法律進行二讀表決。
第74條
可以通過尋求使某項法律宣布違憲的訴求向憲法法院提起訴訟:
共和國總統[]在肯定通過的法律轉交給他後的整整六天內,
在國民議會正式通過後的整整六天內,由至少等於國民議會十分之一議員的若干代表組成,
在參議院正式通過後的整整六天內,由至少等於參議院議員十分之一的參議員人數組成。
第75條
頒布的時間暫停,直到國民議會第二次審議的結果[問題]或憲法委員會宣布符合《憲法》的法律的決定的結果。
在每種情況下,在憲法規定的期限屆滿時,頒布都是正確的;它由國民議會主席提供。
第76條
憑藉本《憲法》不屬於立法領域的事項具有規管性質。
如果憲法委員會根據共和國總統或總理的要求,已憑藉前款宣布具有監管性質,則可通過法令修改干預這些事項的立法形式的案文。
第77條
國民議會可以通過法律使共和國總統能夠採取通常屬於法律範圍的措施。
在授權法所規定的時間和權限範圍內,共和國總統採用在其發佈時有效的條例,但如果未將批准書的法律草案交存於該局,則該條例將失效。國民議會在授權法律規定的日期之前。議會可以在批准法表決之際對它們進行修正。
第78條
在《憲法》第71條規定的條件下,對經《憲法》認定為組織法的法律進行了表決。但是,該文本只能由議會以絕對多數成員通過。
第65條和第77條不適用於組織法。
第79條
共和國總統與總統和參議院進行溝通,傳達的信息是:他講的[代詞]或他已經閱讀的,沒有引起任何辯論的信息。
第80條
這些法律的倡議同時屬於共和國總統,總理,眾議員和參議員。
通過減損第71條的規定,參議院一讀審議了參議員提出的法律提案。它們通過後,轉交給國民議會。如果國民議會通過該案文,則在視情況對案文進行修改後[éventuellement],立即將其轉交共和國總統頒布。
第81條
議會及其委員會可隨時聽取總理和政府其他成員的發言。他們可以得到合作者的協助。
第82條
共和國總統,眾議院議員和參議員有權修改。共和國總統的修正案由總理和政府其他成員提出。
如果眾議員和參議員提出的提案和修正案可能會導致公共資源減少或增加或增加公共支出,則不予接受,除非這些提案或修正案與提案相符補償性收據。
但是,議會不得提議其他法律條文或對法律草案的修正案,除非它傾向於壓製或有效地糾正開支,增加或增加收據的用途。
如果政府有此要求,則大會提及的[事項]將對所討論的全部或部分案文進行唯一表決,只保留政府提出或接受的修正案。
第83條
如果在立法程序中,提議或修正案不屬於法律範圍,則總理和政府其他成員可反對應收款。
在意見分歧的情況下,憲法委員會應根據共和國總統,國民議會,參議院或總理的要求,在八天內決定。
第84條
如果共和國總統或總理提出要求,則在國民議會或參議院議程上優先題為法案,法律提案或一般政策宣言的題詞是正確的為了它。
第85條
眾議員和參議員可向總理和政府其他成員提出要求,無論是否辯論,都可對他們作出答复,書面問題和口頭問題。
對問題的回答或對它們的回答,均不經過[a]表決。
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可以從其中任命調查委員會。
法律確定組織和運作的條件以及調查委員會的權力。
第86條
在部長會議審議後,總理可以決定對方案或一般政策宣言提出信任問題。提出信任問題的表決只能在提出問題後整整兩天進行。
在公開投票中,絕不信任組成國民議會的絕大多數成員。拒絕信任導致政府集體辭職。
國民議會可通過一項譴責動議投票挑起政府辭職。
譴責動議必須以不可抗力為由,並附有組成國民議會的十分之一成員的簽名。譴責動議的表決權只能在存入國民議會主席團後整整兩天進行。
譴責動議由組成國民議會的絕大多數成員以公開投票方式投票通過;只計算贊成譴責動議的票數。如果通過了譴責動議,總理將立即辭職,將政府辭職給共和國總統。在同一屆會議期間可能不會提出新的譴責動議。
第87條
共和國總統可以在接受總理和國民議會主席的意見後,通過法令宣布國民議會解散。
但是,解散可能不會在立法機關的頭兩年介入。
解散令確定了代表選舉的投票日期。投票自該法令發布之日起至少六十天,最多至九十天。
解散的國民議會可能不會開會。但是,代表的任期僅在宣布新國民議會議員選舉之日屆滿。
標題VII-1。作者:曾建平,經濟與社會發。
第87-1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CES)在公眾權力之前由協商會議組成,負責處理經濟,社會和文化領域的專門知識。
它由共和國總統,政府,國民議會和參議院諮詢。它可以主動對國家不同活動領域感興趣的所有[整體]經濟,社會和文化秩序問題發表意見。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通過其活動,塞內加爾不同社區與不同社會和專業類別之間的和諧合作來支持[優惠]。
它是社會衝突中的調解人。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成員的任命方式,以及機構的組織和運作條件。
標題VIII。作者:曾建平,司法鑑定JOURNAL
第88條
司法權獨立於立法權和行政權。它由憲法委員會,最高法院,會計法院以及法院和法庭行使。
第89條
憲法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其中有一名總統,一名副總統和三名法官。
他們的任期為六年。理事會由主席或主席以外的兩名成員每兩年更新一次,其任期自其任期到期之日起算。
憲法委員會的成員由共和國總統任命。
能夠被任命為憲法委員會成員的條件由組織法確定。
憲法委員會成員的任期不得延長。
憲法委員會成員的職能只能在其任務授權或身體上無行為能力的任期屆滿之前並在組織法規定的條件下終止。
第90條
除憲法委員會和會計法院成員外的治安法官由共和國總統根據治安法官上議院的意見任命。會計法院的治安法官由共和國總統根據會計法院高級委員會的意見任命。
法官在行使職能時僅受法律授權。
主持的治安法官是不可移動的。
治安高級理事會的職權,組織和職能以及治安法官的地位是由組織法確定的。
會計法院上級理事會的職權,組織和職能以及會計法院治安法官的身份是根據組織法確定的。
第91條
司法權是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自由的監護人。
第92條
憲法委員會認識到法律的合憲性,議會的內部規章制度和國際承諾,行政與立法之間的權限衝突以及[和]之前提出的違反憲法的例外[訴狀]最高法院。
憲法委員會的決定不受任何追索權的影響。它們將自己強加於公共權力以及所有行政和司法當局。
最高法院是行政機關濫用權力的最後選擇。它通過追回請求來了解會計法院的決定。它在選舉名單上的題詞和領土集體理事會的選舉方面具有最後的勝任能力。通過求助的方式,需要了解法院和法庭關於其他爭用-行政[事項]的決定。
在所有其他事項中,最高法院根據請求援引的方式,對下級司法管轄區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予以撤銷。
會計法院負責評判公共賬戶和會計師。它驗證收支和支出的規律性,並確保對由國家服務機構或其他公法道德人管理的信貸,資金和資產[價值]的適當使用[emploi]。它確保對具有公共財政參與的公共企業和機關(機構)的賬目和管理進行核實。它宣布並審核事實上的管理[gestation du fait]。它制裁了在國家,地方集體和提交其控制的機關[有機體]方面所犯的管理錯誤[過失]。
第93條
除公然行事外,只有在獲得議會授權並在與最高法院和法院裁判官相同的條件下,以刑事事項起訴,逮捕,詳細或審判憲法委員會成員。的帳戶。
除公然的情況外,最高法院和會計法院的治安法官只能在有關治安法官地位的組織法規定的條件下,以刑事方式起訴,逮捕,拘留或審判。
第94條
機構法確定了憲法委員會,最高法院和會計法院[]的其他職權以及其組織,其成員的任命規則和所要遵循的程序。
標題IX。國際條約
第95條
共和國總統談判國際承諾。
根據議會的批准,他批准或批准它們,[視情況而定]。
第96條
與國際組織有關的和平條約,商業條約,條約或協定,涉及國家財政的條約,修改具有法律性質的規定的條約,與人的地位有關的條約,以及[涉及[相應]割讓,交換或增加領土的行為,只能根據法律予以批准或批准。
它們只有在批准或批准後才能生效。
未經有關人口同意,不得割讓,[或]增加領土。
塞內加爾共和國可以締結任何非洲國家的結社條約或共同體條約,其中載有部分或全部放棄主權以實現非洲統一的規定。
第97條
如果憲法委員會宣布一項國際承諾涉及違反《憲法》的條款,則只有在修訂《憲法》之後才能批准或批准該國際承諾。
第98條
定期批准或批准的條約或協定在公佈時,具有高於法律效力的權力,對於每項條約或協定,其保留均應由另一方執行。
標題X.最高法院
第99條
設立了高等法院。
第100條
高等法院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每屆換屆後由同等數目的議員組成。
它由地方法官主持。
高等法院的組織和採取的程序由組織法確定。
第101條
共和國總統僅對叛國罪中在行使職務時所完成的行為負責。只能由兩個議會對他進行彈imp,由無記名投票以同樣的票數決定,其中五分之三的成員構成多數。他由高等法院審判。
總理和政府其他成員應對在行使其職責時所完成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並在犯罪時將其視為犯罪或輕罪。他們由高等法院審判。在串謀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下,上述程序適用於他們及其同夥。在本款規定的案件中,高等法院受犯罪和輕罪行為的定義以及刑罰確定的約束,例如,這些刑罰是由行為發生時生效的刑法產生的。
標題十一。當地集體
第102條
當地的集體構成了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的體制框架。他們由選舉產生的議會自由管理自己。
它們的組織,組成和功能由法律決定。
標題十二。修訂版
第103條
修改憲法的倡議同時屬於共和國總統和眾議員。
總理可以向共和國總統提議修訂憲法。
大會必須按照第71條的程序通過憲法或修訂憲法的提案。經公民投票批准後,修訂才是最終決定。
但是,當共和國總統決定將其提交給國會召集的議會時,該法案或提案未提交公投。
在這種情況下,僅當法案或提案符合所表示的投票權的五分之三(3/5)的多數時,方可批准。
第65條和第77條不適用於憲法。
國家的共和形式不能成為修改的對象。
標題十三。暫行規定
第104條
共和國現任總統任期屆滿,直至任期屆滿。
本《憲法》的所有其他規定均適用於他。
第105條
為了迅速執行本《憲法》的所有規定,共和國總統被授權立即重組最多的選舉。
為此,他可以宣布解散地方集體所有理事會。他同樣可以宣布國民議會解散,或者只是組織預期的選舉而不會解散。
在後一種情況下,本屆國民議會繼續行使其職能,直到新的國民議會成立為止。
新國民議會由法令召集。
第106條
如果國民議會未解散,則在本憲法通過後成立新國民議會和新地方議會所必需的立法措施,特別是有關選舉制度和這些議會的組成的立法措施,由本屆國民議會制定。 。相反,它們是由共和國總統根據國務委員會的意見通過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設立的。召集選舉的時間和競選活動的時間可以縮短。
第107條
在不違反本《憲法》的情況下,有效的法律和法規只要不被修改或廢止就一直有效。
無論出於何種原因,與參議院和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有關的所有規定均被廢除,從而壓制了這些機構。
對於高級視聽理事會,共和國總統有權終止現任理事國的職能,並以協商一致的方式任命新的理事國。他可以在需要時為此採取一切必要措施。
第108條
本憲法應通過公民投票的方式提交人民。通過後,應作為《共和國最高法律》在《官方雜誌》上發表。
通過的《憲法》自共和國總統頒布之日起生效。這項頒布必須在憲法委員會宣布全民投票結果之後的八天內進行。
但是,與第六章(國民議會)和第七章(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的關係)有關的規定僅從議會會議閉幕時算起生效。
該法律將作為憲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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