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2019
前言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是Juche的社會主義祖國,它運用了偉大領導人金日成同志的思想和領導能力。
偉大的領導人金日成同志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創始人,是社會主義朝鮮的父親。
金日成同志提出了不朽的主體思想,通過組織和領導抗日革命鬥爭,創造了光榮的革命傳統,實現了民族復興的歷史事業。在為政治,經濟,文化和軍事領域建立獨立和主權國家奠定堅實基礎的基礎上,他創立了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金日成同志提出了以主體思想為導向的革命路線,明智地領導了社會革命和建設工作的各個階段,從而將共和國建設和發展為以群眾為中心的社會主義國家,成為獨立,自給自足的社會主義國家。並自力更生。
金日成同志闡明了國家建設和活動的基本原則,建立了最好的國家和社會制度,建立了最好的政治模式和製度以及管理社會的方法,為社會主義祖國的繁榮和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繼承和完善了主體思想的革命事業。
金日成同志以“人民是我的上帝”為格言,始終與人民交融,畢生奉獻給人民,使整個社會變成了一個大家庭,通過照顧人民團結在一起並帶領他們渡過他崇高的仁慈政治。
偉大的領導人金日成同志是國家的太陽,是國家統一的光輝歷程。關於統一祖國是最高的國家任務,金日成同誌全力以赴,全力以赴。他使共和國成為實現國家統一的強大堡壘。同時,他提出了民族統一的基本原則和方式,把民族統一運動發展成為全國性運動,為通過全國團結努力實現統一事業開闢了道路。
偉大的領導人金日成同志闡明了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外交政策的基本理想。在此基礎上,他擴大並發展了該國的外交關係,並確保提高了共和國的國際聲望。作為世界上資深的政治家,金日成同志開闢了獨立的新時代,開展了有力的活動,以加強和發展社會主義運動和不結盟運動,以及維護世界和平與增進人民之間的友誼。人民,為人類獨立事業做出了不朽的貢獻。
金日成同志是意識形態和理論上的天才,是領導藝術的大師,是一向勝利的意志堅定的鐵腕司令官,偉大的革命家和政治家,也是偉大的人。
金日成同志的偉大構想和他領導下取得的巨大成就,是朝鮮革命的永恒寶藏,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繁榮的基本保證。
在朝鮮工人黨的領導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和朝鮮人民將擁護偉大的領導人金日成同志成為共和國的永恆總統,並通過捍衛和捍衛朱徹的革命事業來完成這項事業。弘揚金日成同志的思想和成就。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憲法稱為金日成憲法,是偉大的領導人金日成同志關於國家建設的主體思想和功績的編纂。
第一章政治
第一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是一個獨立的社會主義國家,代表了全體朝鮮人民的利益。
第二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是一個革命國家,它繼承了與帝國主義侵略者進行光榮的革命鬥爭以及為實現家園的解放和人民的自由與幸福而進行的鬥爭中形成的輝煌傳統。 。
第三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活動以主體思想和宋根思想為指導,以人為本的世界觀是實現人民獨立的革命思想。
第四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屬於工人,農民,士兵,勞動知識分子和所有其他勞動人民。
勞動人民通過其代表機構-最高人民議會和各級地方人民議會行使國家權力。
第5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所有國家機關都是按照民主集中製的原則組成和運作的。
第六條:從縣人民代表大會到最高人民代表大會的各級國家權力機構,都是通過無記名投票的普遍,平等和直接投票的原則選舉產生的。
第七條各級國家權力機構的代表與選民有密切聯繫,並對他們的工作負責。
如果選舉人失去了前任議員的信任,他們可以在任何時候罷免他們當選的代表。
第八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制度是一種以人為本的製度,在這種制度下,勞動人民是一切的主人,社會上的一切都為他們服務。
國家應當捍衛從剝削和壓迫中解放出來,成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的工人,農民,士兵,知識分子和所有其他勞動者的利益,並尊重和保護人權。
第九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將通過增強人民的力量並大力進行思想,技術和文化的三場革命,努力實現朝鮮北部社會主義的全面勝利,並按照和平共處的原則統一國家。獨立,和平統一與偉大民族團結。
第十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以工人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全體人民的政治思想統一。
國家將革命的所有社會成員革命化,並通過加強思想革命使他們同化為工人階級,並將整個社會變成同志團結的集體。
第十一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應在朝鮮工人黨的領導下進行一切活動。
第十二條國家應當堅持階級路線,加強人民民主專政,堅決捍衛人民的力量和社會主義制度不受國內外一切敵對勢力的破壞。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群眾路線,將崇三里精神和崇三里方法運用到一切活動中,上級協助下屬的精神和方法,與群眾融合,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激發群眾的自覺熱情。重視政治工作,與人共事。
第十四條國家應當堅決進行三革命紅旗運動和其他群眾運動,最大限度地加快社會主義建設。
第十五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應當捍衛海外朝鮮人的民主國家權利,國際法所承認的權利以及他們的利益。
第十六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應保障外國人在其領土上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獨立,和平與友誼是外交政策的基本理想,也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對外活動的原則。
國家應按照完全平等,獨立,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彼此和互利的原則與所有友好國家建立外交以及政治,經濟和文化關係。
國家應當促進與捍衛獨立的全世界人民的團結,堅決支持和鼓勵所有反對一切形式的侵略和乾涉的人民的鬥爭,為國家的獨立和民族和階級的解放而鬥爭。
第十八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反映了勞動人民的願望和利益,是國家行政管理的基本手段。
尊重法律並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律是所有機構,企業,組織和公民的責任。
國家應當完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促進社會主義守法生活。
第二章經濟
第十九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依靠社會主義生產關係和獨立的國民經濟為基礎。
第20條: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生產資料歸國家和社會,合作組織所有。
第二十一條:國家的財產屬於全體人民。國家可以擁有的財產沒有限制。
國家的所有自然資源,鐵路,航空運輸服務,郵電設施以及主要工廠和企業,港口和銀行均為國家所有。
國家應優先保護和發展在國家經濟發展中起主導作用的國家財產。
第二十二條社會,合作組織的財產歸有關組織的勞動者集體所有。
土地,農用機械和輪船以及中小型工廠和企業可以歸社會合作組織所有。
國家應保護社會合作組織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國家應當提高農民的思想意識和技術文化水平,增強全民財產在領導合作財產中的作用,使兩種財產形式有機地結合起來;加強對合作經濟的指導和管理,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合作經濟體制,在全體成員自願的基礎上,逐步將合作組織的財產轉變為人民的財產。
第24條:私有財產是個人公民擁有和消費的財產。私有財產是根據工作完成的社會主義分配以及國家和社會給予的補充利益而產生的。
包括廚房花園在內的各種副業活動的產品以及其他合法經濟活動的收入也應為私有財產。
國家應保護私有財產,並依法保障其繼承權。
第二十五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將不斷提高人民的物質和文化水平視為其活動的最高原則。
在取消了稅收的國家,社會日益增長的物質財富完全用於促進勞動人民的福祉。
國家應為所有勞動者提供獲得食物,衣服和住房的一切條件。
第二十六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獨立國民經濟為人民幸福的社會主義生活和國家的繁榮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國家堅持建設社會主義,獨立的國民經濟路線,努力在以主體思想為導向,現代科學的基礎上促進國民經濟發展,使國民經濟高度發展,以主體思想為導向的經濟建設。與完全的社會主義社會相對應的物質和技術基礎。
第二十七條:技術革命是發展社會主義經濟的基本紐帶。
國家應當始終進行一切優先發展技術的經濟活動,大力推進國民經濟的科技發展和技術改造,大力推進群眾技術創新運動,使勞動人民擺脫困境,辛苦的勞動,並縮小了體力勞動和精神勞動之間的區別。
第二十八條國家應通過農村技術革命,實現農業的工業化和現代化,提高縣的作用及其對農村的指導和援助,以消除城鄉差別和工農階級區別。
國家承擔自費建設農村合作農場和現代化房屋的生產設施。
第二十九條社會主義是建立在勞動人民的創造勞動之上的。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勞動是勞動人民的獨立和創造性勞動,免於剝削和壓迫。
國家使我們的勞動人民的勞動更加失業,而失業是未知的,快樂的和值得的,因此他們願意以有意識的熱情和創造力為社會,集體和自己工作。
第三十條:工作日為八小時。
國家在艱鉅的行業和其他特殊工作類別中,應減少工作日的時間。
國家應通過適當的勞動組織和執行勞動紀律,保證充分利用工作時間。
第31條: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最低工作年齡為16歲。
國家應禁止僱用未滿最低工作年齡的人。
第三十二條國家應當堅持政治指導與經濟技術指導相結合,國家統一指導與每個單位的創造力,民主同向,民主政治同物質激勵相結合的原則。指導和管理社會主義經濟。
第三十三條:國家應當通過泰安工作制度指導和管理國民經濟。泰安工作制度是社會主義的經濟管理形式,在生產者群眾的共同努力下,科學地,合理地管理和管理經濟。農業指導,通過工業方法進行農業管理。
國家應在經濟管理中執行自我會計製度,以符合Taean工作制度的要求,並應適當利用成本,價格和利潤等經濟手段。
第三十四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國民經濟是計劃經濟。
國家依照社會主義經濟發展規律,制定和實施國民經濟發展計劃,以正確維護積累和消費之間的平衡,加快經濟建設,穩定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國家的防禦能力得到加強。
國家應當通過實施統一而詳盡的計劃,確保生產的高增長和國民經濟的平衡發展。
第三十五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應當按照國家經濟發展計劃編制和執行國家預算。
國家應通過加大運動來增加產量和促進經濟發展,並在各個領域實行嚴格的金融控制,有系統地增加其物質積累,擴大和發展社會主義財產。
第三十六條: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由國家機關和企業以及社會,合作組織進行。
國家應當按照完全平等互利的原則發展對外貿易。
第三十七條國家鼓勵全國的事業單位,企業和組織與外國公司和個人進行股權,合作企業,在經濟特區建立和經營各種企業。
第三十八條國家實行關稅政策,保護國民經濟獨立。
第三章文化
第三十九條: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蓬勃發展的社會主義文化,有助於提高勞動人民的創造能力,滿足其合理的文化和審美要求。
第四十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應進行徹底的文化大革命,訓練全體人民成為社會主義建設者,他們具備對自然和社會的深刻認識以及高度的文化和技術水平,從而使整體社會知識分子。
第四十一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應當發展一種真正的以人為本的革命文化,為社會主義勞動人民服務。
國家在建設社會主義民族文化中,應當反對帝國主義的文化滲透和反對回到過去的任何趨勢,反對民族文化遺產的保護,並按照社會主義的現狀發展。
第四十二條國家應當消除過時社會所繼承的生活方式,在各個領域建立新的社會主義生活方式。
第四十三條:國家應當體現社會主義教育學的原則,以使崛起的一代成為堅定不移的革命者,他們將為社會和人民而奮鬥,成為知識淵博,道德健全,身體健康的新的,主體的人民。
第四十四條國家對全國的公眾教育和乾部培訓應當放在首位,將通識教育與技術教育,生產勞動教育緊密結合。
第四十五條國家應根據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趨勢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實際要求,發展普及性的十一年義務教育,包括高水平的一年級義務教育。
第四十六條:國家應通過加強常規教育制度和工作中的各種學習方式,提高技術教育和社會科學基礎教育的科學理論水平,對合格的技術人員和專家進行培訓。
第四十七條國家對所有在校學生免費提供教育,並向高等學校學生提供津貼。
第四十八條國家加強社會教育,為勞動者提供一切學習條件。
第四十九條:國家應將所有學齡前兒童安置在托兒所和幼兒園中,費用由國家和公共承擔。
第五十條國家建立科學研究的主體,千方百計引進先進科學技術,開闢新的科學技術領域,把國家的科學技術提高到世界水平。
第五十一條:國家應當制定正確的科學技術發展計劃,建立嚴格的科學實施紀律,加強科學家,技術人員和生產者之間的創造性合作。
第五十二條國家應當發展以民族思想為導向的革命性藝術和文學,形式上是民族的,內容上是社會主義的。國家鼓勵創造性勞動者和藝術家創作具有很高思想和藝術價值的作品,並吸引廣大群眾參加文學和藝術活動。
第五十三條:國家應當提供足夠的現代文化設施,滿足人們在精神上和身體上不斷提高自己的需要,使勞動人民享有充分的社會主義文明的審美生活。
第五十四條:國家應保護我們的語言,使其免遭一切消滅,並應發展以滿足當今的需要。
第五十五條國家應通過普及體育文化和使其成為其日常管理制度,充分地為全體人民的勞動和國防做準備,增強體育技能,以滿足我國的現實和現代體育潮流。
第五十六條國家應當鞏固和發展全民免費醫療制度,完善地區醫生製度和預防醫學制度,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改善勞動人民的健康。
第五十七條國家採取保護環境的措施,優先於生產,保護和促進自然環境,防止環境污染,為人民提供衛生的生活環境和工作條件。
第四章國防
第五十八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由全民的全國防禦體系支撐。
第五十九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武裝部隊的任務是捍衛革命的領導權,捍衛勞動人民的利益,捍衛社會主義制度和革命的利益,並保護革命的勝利。通過實施以鬆恩為基礎的革命路線,使該國免受外國侵略的自由,獨立與和平。
第六十條國家實行自衛防線,其目的是訓練軍隊成為乾部軍隊,使軍隊現代化,武裝全民,在裝備和裝備軍隊的基礎上設防。政治上和思想上的人民。
第六十一條國家建立革命指揮體制和軍事氛圍,加強軍隊軍事和群眾紀律,充分發揮官兵團結,軍政結合,軍民團結的崇高傳統特質。軍隊和人民。”
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六十二條:《國籍法》規定了成為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公民的要求。
公民無論居住在哪個國家,都受到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保護。
第63條: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基於集體主義原則:“人人享有,人人享有。”
第六十四條:國家應有效保障全體公民的真正民主權利和自由以及物質和文化福祉。
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應隨著社會主義制度的鞏固和發展來擴大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第65條:公民在國家和公共活動的所有領域均享有平等的權利。
第66條:所有年滿17歲的公民都有權選舉和被選舉,而不論其性別,種族,職業,居住時間,財產狀況,受教育程度,黨派,政治見解或宗教信仰。
在武裝部隊中服役的公民也有權選舉和被選舉。
因法院判決被剝奪公民權的人和經法律證明為瘋狂的人無權選舉或被選舉。
第六十七條:保障公民言論,新聞,集會,示威和結社自由。
國家應保證民主政黨和社會組織自由活動的條件。
第六十八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通過批准建造宗教建築物和舉行宗教儀式來授予這項權利。
不得以宗教為藉口來吸引外國勢力或損害國家或社會秩序。
第六十九條:公民有權提出申訴和請願。
國家應依法公正地調查和處理申訴和呈請。
第70條:公民有權工作。
所有身體健全的公民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和技能選擇職業,並提供穩定的工作和工作條件。
公民根據自己的能力工作,並根據工作的數量和質量獲得報酬。
第71條:公民有權放鬆。通過確定工作時間,提供假期,帶薪休假,在療養勝地住宿和由政府負擔的度假屋以及日益發展的文化設施網絡,確保了這項權利。
第七十二條:公民有權享受免費醫療,所有因年老,疾病或身體殘疾而無法工作的人,以及沒有撫養手段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均有權獲得物質援助。這項權利通過免費醫療,擴大的醫院,醫院和其他醫療機構的網絡,國家社會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障系統得到保障。
第73條:公民有權受教育。這項權利是由先進的教育制度和國家為人民造福的教育措施所保障的。
第74條:公民可以自由從事科學,文學和藝術活動。
國家應向發明者和創新者給予利益。
版權,發明和專利受法律保護。
第75條:公民有居住和旅行的自由。
第七十六條:革命戰士,革命和愛國烈士的家屬,人民軍士兵和值班傷殘軍人的家庭受到國家和社會的特殊保護。
第77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社會地位和權利。
國家應通過提供產假,減少帶幾個孩子的母親的工作時間,廣泛的產婦醫院,托兒所和幼兒園等措施,為母親和兒童提供特別保護。
國家應為婦女在社會上發揮充分作用提供一切條件。
第七十八條婚姻和家庭應受國家保護。
國家非常重視鞏固家庭,這是社會生活的基本單位。
第七十九條:保障公民不受人身和房屋侵害,並享有通信的私密性。
沒有合法手令,任何公民都不能受到控製或逮捕,也不能搜查公民的住所。
第八十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應向為爭取和平與民主,民族獨立和社會主義或為科學和文化追求自由而受迫害的外國國民提供庇護權。
第八十一條公民應當堅決維護人民的政治思想統一和團結。
公民應當珍惜自己的組織和集體,為社會和人民的利益而獻身。
第八十二條公民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主義生活水平,捍衛其作為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名譽和尊嚴。
第八十三條:工作是公民的崇高職責和榮譽。
公民應當自覺,認真地參加工作,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工作時間。
第八十四條公民應當妥善保管國家和社會,合作組織的財產,與一切形式的盜用和浪費作鬥爭,並以主人的身份努力管理國家的經濟。
國家和社會,合作組織的財產是不可侵犯的。
第八十五條公民應當不斷提高對革命的警惕,並為國家安全而專門奮鬥。
第八十六條:國防是公民的最高義務和榮譽。
公民應依法捍衛國家並在武裝部隊中服役。
第六章國家機關
第一節最高人民會議
第87條:最高人民議會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構。
第八十八條最高人民議會行使立法權。
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最高人民會議主席團也可以行使立法權。
第八十九條最高人民會議由以無記名投票的普遍,平等和直接普選原則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
第九十條:最高人民議會當選,任期五年。
在最高任期屆滿之前,根據最高人民會議主席團的決定選出新的最高人民會議。
在不可避免的情況下無法舉行選舉時,最高人民議會的任期將延長至舉行選舉為止。
第九十一條:最高人民會議有權:
1.修改或補充憲法;
2.通過,修改或補充法律;
3.批准最高人民會議主席團閉會時通過的主要法律;
(四)確立國家內外政策的基本原則;
5.選舉或罷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主席;
(六)選舉或罷免最高人民會議主席團主席;
7.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主席的建議,選舉或罷免國防委員會第一副主席,副主席和委員;
(八)選舉或罷免最高人民代表大會副主席,名譽副主席,秘書和主席團成員;
9.選舉或罷免內閣總理;
10.根據內閣總理的推薦任命副總理,主席,部長和其他內閣成員;
11.任命或罷免最高檢察院檢察長;
12.選舉或罷免最高法院院長;
13.選舉或罷免最高人民議會各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員;
14.審議批准國家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報告;
15.審議並核准國家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報告;
16.必要時聽取內閣和中央機構工作報告,並採取相關措施;
17.決定批准並建議最高人民會議通過的條約。
第92條:最高人民代表大會舉行常會和特別會議。
最高人民會議主席團每年召開一次或兩次定期會議。
最高人民會議主席團認為有必要時,或應至少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的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十三條:最高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定人數必須達到代表總數的至少三分之二才能開會。
第九十四條最高人民會議選舉議長和副議長。演講者主持會議。
第九十五條最高人民會議審議的議題由國防委員會主席,國防委員會,最高人民會議主席團,內閣和民主人民最高人民會議委員會提交。大韓民國。
項目也可以由代表介紹。
第九十六條最高人民代表大會第一屆會議選舉全權證書委員會,並在聽取該委員會的報告後,通過一項確認代表資格的決定。
第九十七條最高人民會議發布法律,法令和決定。
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代表舉手錶示同意時,將通過最高人民會議的法律,法令和決定。
最高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憲法的修正或補充。
第九十八條:最高人民議會任命法案委員會,預算委員會和其他委員會。
最高人民會議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組成。
最高人民會議委員會協助最高人民會議的工作;他們計劃或審議國家政策和法案,並採取措施加以實施。
在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最高人民會議各委員會在最高人民會議主席團的指導下工作。
第99條:保證最高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不受侵犯。
未經最高人民代表大會同意,或在會議期間未獲得其主席團同意的情況下,最高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不得被逮捕或懲罰,除非他或她被捲入該行為。
第二節朝鮮國防委員會主席
第一百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主席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最高領導人。
第一百零一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主席的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的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二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主席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全體武裝部隊的最高統帥,並指揮和指揮國家的所有武裝部隊。
第一百零三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主席具有以下職責和權限:
1.指導國家總體事務;
2.親自指導國防委員會的工作;
(三)任免國防領域的主要幹部;
(四)批准或撤銷與其他國家締結的主要條約;
(五)行使特赦權;
6.宣布該國處於緊急狀態,戰爭狀態和動員令。
第一百零四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主席發布命令。
第一百零五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主席對最高人民議會負責。”
第三節國防委員會
第一百零六條:國防委員會是國家權力的最高國防領導機構。
第一百零七條國防委員會由主席,第一副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組成。
第一百零八條國防委員會的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的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九條:國防委員會具有下列職責和權限:
1.制定國家實施以鬆貢為基礎的革命路線的重要政策;
(二)指揮國家全軍和國防建設;
(三)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主席的命令,國防委員會的決定和指示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並採取措施予以兌現;
4.廢除違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主席的命令和國防委員會的決定和指示的國家機關的決定和指示;
(五)建立或廢除國防領域的中央機構;
(六)制定軍銜,授予少將及以上軍銜。
第110條:國防委員會發布決定和指示。
第一百一十一條:國防委員會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
第四節最高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第一百一十二條最高人民會議主席團不舉行會議時,是國家最高權力機構。
第一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秘書和委員組成。
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有幾個名譽副主席。
最高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名譽副主席可以是長期參加國家建設工作並提供卓越服務的最高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一百一十五條最高人民會議主席團的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的任期相同。
最高人民會議主席團將繼續其工作,直到選舉出新的主席團為止,即使最高人民會議的任期屆滿也是如此。
第一百一十六條:最高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具有下列職責和權限:
1.召開最高人民會議;
(二)審議並通過新的法案草案,條例草案以及對現行法律法規的修訂和補充,由最高人民會議每屆休會,並獲得最高人民代表大會下屆會議批准的主要法律。通過和執行;
(三)由於不可避免的原因,在最高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議並批准國家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及其調整計劃;
4.解釋憲法以及現行法律法規;
(五)監督國家機關的守法行為,並採取有關措施;
6.廢除違反最高人民憲法的憲法,法律,法令和決定的國家機構的決定和指示,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主席的命令,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決定和指示國防委員會以及最高人民會議主席團的法令,決定和指示,並暫停執行地方人民議會不必要的決定;
(七)選舉最高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並組織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
(八)與最高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合作;
9.與最高人民議會各委員會合作;
(十)設立或廢除內閣委員會和部委;
(十一)在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根據內閣總理的推薦任命或罷免內閣副總理,主席,部長和其他內閣成員;
12.任命或罷免最高人民議會主席團委員會委員;
13.選舉或罷免最高法院的法官和人民陪審員;
14.批准或廢止與其他國家締結的條約;
15.決定並公開任命或罷免駐其他國家的外交代表;
16.學會裝飾,獎章,榮譽和外交頭銜,授予裝飾,獎章和榮譽稱號;
17.給予大赦;
十八,設立或變更行政區劃;
19.開展外部活動,包括與外國議會和議會間組織接觸。
第一百一十七條:最高人民會議主席團主席組織並指導主席團的工作。
最高人民會議主席團主席代表國家,並接受外國認可的外交代表的全權證書和罷免信。
第一百一十八條:最高人民會議主席團召集全體會議和常任委員會會議。
全體會議由全體成員組成。常設委員會會議由主席,副主席和秘書組成。
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體會議審議並決定履行主席團職務和行使職權的重要事項。
常設委員會會議審議並決定全體會議交給它的事項。
第一百二十條最高人民會議主席團發布法令,決定和指示。
第一百二十一條:最高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設委員會協助其工作。
第一百二十二條最高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對最高人民代表大會負責。
第五節內閣
第一百二十三條:內閣是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和國家總體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機構。
第一百二十四條內閣由總理,副總理,主席,部長和其他必要成員組成。內閣的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的任期相同。
第一百二十五條內閣具有以下職責和權限:
1.採取措施執行國家政策;
(二)根據憲法和法律,通過,修訂或者補充國家行政法規;
(三)指導內閣各部委,直屬機關和地方人民委員會的工作;
(四)設立或廢除其直屬機關,主要行政經濟機關和企業,並採取措施改善國家行政機關;
(五)起草國家國民經濟發展計劃,並採取措施實施;
(六)編制國家預算並採取措施執行;
7.組織並執行工業,農業,建築,運輸,郵電,商業,對外貿易,土地管理,市政管理,教育,科學,文化,保健,體育和體育,勞動行政管理,保護勞動的工作。環境,旅遊業等;
8.採取措施加強貨幣和銀行體系;
(九)檢查和控制國家行政命令的建立;
十,採取措施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國家和社會,合作組織的財產和利益,維護公民的權利;
(十一)與外國締結條約並進行對外事務;
12.廢除與內閣的決定和指示背道而馳的行政和經濟機構的決定和指示。
第126條:內閣總理組織和指導內閣的工作。
內閣總理代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
第一百二十七條:內閣召開全體會議和常任委員會會議。
內閣全體會議由內閣全體成員組成。常設委員會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和總理任命的內閣其他成員組成。
第一百二十八條:內閣全體會議審議並決定新的重要行政和經濟事項。
常設委員會會議審議並決定內閣全體會議轉交的事項。
第129條:內閣發布決定和指示。
第一百三十條內閣可設有非常任委員會協助其工作。
第一百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內閣對最高人民會議和最高人民會議主席團負責。
第一百三十二條:新當選的內閣總理代表最高人民會議代表內閣成員宣誓效忠。
第133條:內閣委員會和部委是內閣的部門執行機構和中央行政部門。
第一百三十四條內閣委員會負責在內閣的指導下統一監督和指導有關部門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五條內閣各委員會舉行委員會會議和乾部會議。
委員會會議和乾部會議審議並決定執行內閣決定和指示及其他重要事項的措施。
第一百三十六條:內閣委員會和部委發布指令。
第六節地方人民議會
第一百三十七條省(或中央直轄市),市(區)或縣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第一百三十八條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由按照無記名投票的普遍,平等和直接普選原則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
第一百三十九條省(或中央直轄市),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為四年。
地方人民委員會的任期屆滿前,根據相應級別的地方人民委員會的決定選舉新的地方人民議會。
在不可避免的情況下無法舉行選舉時,將延長地方人民議會的任期,直到可以舉行選舉為止。
第一百四十條地方人民議會具有下列職責和權限:
(一)審議批准地方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報告;
(二)審議批准地方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報告;
3.採取措施遵守有關地區的國家法律;
(四)選舉或罷免相應級別的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委員;
5.選舉或罷免相應級別的法院法官和人民陪審員;
六,撤銷同級人民委員會,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的無根據的決定和指示。
第一百四十一條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常會和特別會議。
例會由相應級別的人民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或兩次。
相應級別的人民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召開臨時會議,或應至少三分之二的代表要求召開臨時會議。
第一百四十二條: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要求法定人數至少達到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才能開會。
第一百四十三條: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選舉議長。演講者主持會議。
第一百四十四條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發布決定。
第七節地方人民委員會
第一百四十五條省(市,直轄市),市(區),縣人民委員會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地方國家權力機構的職能。以及相應級別的國家權力執行機構。
第一百四十六條地方人民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和委員組成。當地人民委員會的任期與相應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相同。
第一百四十七條地方人民委員會具有下列職責和權限:
1.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二)組織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三)與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合作;
(四)執行上級有關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的決定和指示,最高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律,條例和決定,民主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主席的命令。韓國,國防委員會的決定和指示,最高人民議會主席團的法令,決定和指示以及內閣和內閣委員會和部委的決定和指示;
(五)組織,執行該地區的一切行政事務;
(六)起草地方國民經濟發展計劃,並採取措施實施;
7.編制地方預算,並採取執行措施;
八,採取措施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國家和社會,合作組織的財產和利益,維護該地區公民的權利;
9.檢查和控制特定地區國家行政部門的命令建立;
(十)指導下級人民委員會的工作;
十一,撤銷下級人民委員會無根據的決定和指示,中止下級人民代表大會無根據的決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地方人民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和常任委員會會議。
地方人民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全體委員組成。常設委員會會議由主席,副主席和秘書組成。
第一百四十九條地方人民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和決定執行職務和行使職權時發生的重要事項。
常設委員會會議審議並決定全體會議轉交的事項。
第一百五十條地方人民委員會發布決定和指示。
第一百五十一條:地方人民委員會可以設有非常任委員會協助其工作。
第一百五十二條當地人民委員會對相應的人民代表大會負責。
地方人民委員會是上級人民委員會,內閣和最高人民會議主席團的下屬機構。
第八節檢察院和法院
第一百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檢察院,省(或直轄市),市(區)或縣的檢察院和特別檢察院進行調查和起訴。
第一百五十四條最高檢察院檢察長的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的任期相同。
第一百五十五條:檢察官由最高檢察官辦公室任命或罷免。
第156條:檢察院的職能是:
1.確保機構,企業,組織和公民嚴格遵守國家法律;
2.確保國家機構的決定和指示符合《憲法》,最高人民議會的法律,法令和決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主席的命令,決定和指示國防委員會,最高人民議會主席團的法令,決定和指示以及內閣的決定和指示;
3.確定並提起針對罪犯和罪犯的法律訴訟,以保護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權力,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和社會,合作組織的財產,《憲法》和《憲法》所保障的人身權利人們的生命和財產。
第一百五十七條:偵查,起訴是在最高檢察院的統一指導下進行的,所有檢察院均隸屬於上級檢察院和最高檢察院。
第一百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不開會時,對最高人民會議和最高人民會議主席團負責。
第159條:司法由最高法院,省(或中央直轄市)法院,市(或區)或縣人民法院以及特別法院管理。
裁決以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名義提供。
第一百六十條:最高法院院長的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的任期相同。最高法院,省(或直轄市)法院和市(區)或縣人民法院的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的任期與相應的人民議會的任期相同。水平。
第一百六十一條:特別法院院長和法官由最高法院任命或罷免。
特別法庭的人民陪審員由有關部門的士兵或會議上的僱員選舉產生。
第162條:法院的職能是:
1.通過司法程序保護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建立的國家權力和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和社會,合作組織的財產,《憲法》保障的人身權利以及公民的生命和財產;
2.確保所有機構,企業,組織和公民嚴格遵守國家法律,並堅決打擊階級敵人和所有違法者;
3.對財產做出判斷和結論,並進行公證工作。
第一百六十三條:司法由一個法官和兩個人民陪審員組成的法院管理。在特殊情況下,可能會有三名法官。
第一百六十四條:公開審理法院案件,被告享有辯護權。
根據法律規定,聽證會不對公眾開放。
第165條:司法程序以朝鮮語進行。外國公民可以在法院訴訟中使用自己的語言。
第一百六十六條:司法獨立,法院是獨立的,司法程序嚴格按照法律進行。
第167條:最高法院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司法機關。
最高法院監督所有法院的司法活動。
第一百六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不開會時,最高法院對最高人民會議和最高人民會議主席團負責。
第七章標誌,國旗,國歌和大寫
第一百六十九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國徽上標有山下的大型水力發電站的設計。派克圖(Paektu),革命的聖山,五角紅星的光芒,稻穗形成一個橢圓形的框架,並用紅絲帶綁上題詞“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第一百七十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國旗由中央紅板組成,上面和下面都用一條狹窄的白色條紋和一條寬闊的藍色條紋作為邊界。中央紅色面板在提昇機附近的白色圓圈內帶有一個五角形的紅色星星。
寬度與長度的比率為1:2。
第171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國歌是“愛國之歌”。
第一百七十二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首都是平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