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內亞2010
前言
幾內亞人民通過1958年9月28日的投票選擇自由,並於1958年10月2日組成主權國家:幾內亞共和國;
從過去和從那以後的政治變革中吸取教訓。
幾內亞人民
宣布:
它們遵守《聯合國組織憲章》,《世界人權宣言》,有關人權的國際公約和公約,《非洲憲法》所確立的理想和原則,權利和義務聯盟,《非洲人和人民權利憲章》及其有關婦女權利的附加議定書,以及經修訂的《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條約》(《非洲經濟共同體條約》)。 l\'Ouest(CEDEAO)]及其有關民主與善政的協議。
重申:
他們願意在統一和民族凝聚力中建立法治國家和多元民主國家。
他們願意促進善政並堅決打擊腐敗和經濟犯罪。這些罪行是難以形容的。
他們願意在平等,尊重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對等利益的原則基礎上與世界各國人民建立友好關係和合作關係;
他們對非洲統一事業,非洲次區域和區域一體化事業的依戀。
幾內亞人民可自由決定其機構,並通過了該《憲法》。
標題I.國家主權
第1條
幾內亞是一個統一的共和國,不可分割,世俗,民主和社會。
它確保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不必區分出身,種族,種族,性別[sex],宗教和見解。
它尊重所有信念。
官方語言是法語。
國家保證促進幾內亞人民的文化和語言。
該標誌由紅色,黃色和綠色三個垂直且相等的帶組成。
國歌是“ LIBERTE [自由]”
共和國的座右銘是:“行進,正義,團結[工作,正義,團結]”。
它的原則是: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和人民人民。
共和國的海豹突擊隊和武器是通過[監管]方式來編纂的。
第二條
國家主權屬於通過其當選代表或通過公民投票行使其主權的人民。
任何個人,人民的任何一部分都不可以行使其權利。
選舉權是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和秘密的。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所有具有幾項公民權和政治權利的幾內亞幾內亞多數公民都是選民。
選舉由獨立的全國選舉委員會組織和監督。
主權是根據該憲法行使的,該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律。
任何違反其規定的法律,法規文本和行政行為均無效且無效。
權力分離和平衡的原則是奉獻的
第三條
政黨參與公民的政治教育,活躍政治生活,表達選舉權。他們只有[seul]向全國大選介紹候選人。
必須將它們植入整個國家領土。他們不得向種族,種族,宗教或地區表明自己的身份。
他們必須同樣尊重國家主權和民主,領土完整和公共秩序的原則。
反對黨的政黨有權通過合法方式反對政府的行動,並提出替代解決方案。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各政黨組成和行使其活動的條件。它規定了忽略[méconnaît]前款規定的當事方不再被視為合法組成的條件。
第4條
法律以種族,種族或宗教歧視行為,區域主義宣傳行為或任何其他行為侵犯民族團結,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的行為,懲處任何[quiqueque]人共和國或各機構的民主運作。
標題II。的基本自由,義務和權利
第5條
人及其尊嚴是神聖的。國家有責任尊重和保護他們。此後列舉的權利和自由是不可侵犯的,不可剝奪的和不受限制的。
他們找到了整個人類社會,並保證了世界的和平與正義。
第6條
人人有權自由發展人格。他享有生命權和身心健全權;任何人都不得遭受酷刑,痛苦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無需執行明顯的非法命令。
法律確定該命令顯然是非法的。
任何人都不能利用所收到的命令或指示來證明在行使或行使其職能時實施的酷刑,虐待[服務]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是正當的。
任何例外情況或緊急情況都不應[證明]為侵犯人權辯護。
第7條
每個人都可以自由相信,思考和宣稱自己的宗教信仰,政治和哲學見解。
他們可以通過言語,文字和圖像自由表達,表達和散佈其思想和觀點。
他們可以自由地指導[s\'instruire]並在每個人都可以訪問的來源上進行自我告知。
新聞自由得到保障。為政治,經濟,社會,文化,體育,娛樂或科學信息建立新聞機構或媒體機構是免費的。
公民有權獲得公共信息。
法律規定了行使這些權利的條件,制度和建立新聞界和媒體的條件。
第8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享有相同的權利。
不能因其性別,出生,種族,族裔,語言,信仰,政治,哲學或宗教見解而享有特權或處於不利地位。
第9條
除非根據針對他們的行為之前頒布的法律,出於法律指定的動機和形式,否則不得逮捕,拘留或定罪任何人。
所有人都有向國家及其代理人提出辯護的自由權,可以向法官陳述自己的權利,以捍衛[公平的價值]。
任何被指控犯有過失行為的人都應被視為無罪的,直到在根據法律程序進行訴訟的過程中其罪責被合法確立為止。
人人有權享有公正和公平的程序,其中捍衛自己的權利[被告人]。
從被起訴或拘留之日起,律師[律師]的協助權即被確認。
法律規定了必要的懲罰,並與可以證明其過失的過錯成比例。
第10條
所有公民都有示威[表現]和遊行[cortège]的權利。
所有公民均有權組建協會和社團,以集體行使其權利以及其政治,經濟,社會或文化活動。
所有公民都有權在共和國領土內建立自己的地位並在其境內流通,有權自由進入共和國,並可以自由離開共和國。
第11條
任何人因捍衛自由而因其政治,哲學或宗教見解,種族,族裔,智力,科學或文化活動而受到迫害,都有權在共和國領土上庇護。
第十二條
該住所不可侵犯。
只有在嚴重和迫在眉睫的危險中,逃避[威脅]共同的危險或保護人員的生命,才能侵犯本公約。所有其他侵權,所有搜查只能由法官或法律指定的機構以其規定的形式下達命令。
通信和通信的秘密不可侵犯。每個人都有保護自己私人生活的權利。
第十三條
財產權得到保障。如果不符合所有人的合法利益,並且沒有保留公正和事先的賠償,則不得徵用任何人。
第十四條
在尊重法律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可以保證自由進行禮拜。宗教機構和社區是自由創建和管理的。
第十五條
每個人都有健康和身體健康的權利。國家有責任促進這些疾病,與流行病和社會災難作鬥爭。
第十六條
每個人都有權享有健康和持久的環境,並有捍衛環境的義務。國家重視環境保護。
第十七條
有毒廢物或污染物在本國領土上的過境,進口,儲存,傾銷,以及與該問題[y]有關的所有協議,均構成危害國家的罪行。法律規定了適用的製裁措施。
第十八條
婚姻和家庭是社會生活的自然基礎,受到國家的保護和促進。父母有權利和義務確保子女的教育以及身體和道德健康。兒童欠父母的照料和幫助。
第十九條
國家和集體必須特別保護青年,使其免受剝削和道德拋棄,性虐待,販運兒童和人口販運[特徵]。
老年人和殘疾人享有得到援助和保護國家,集體和社會的權利。
法律確定了老年人和殘疾人享有的協助和保護條件。
第20條
工作權得到所有人的承認。國家為行使這項權利創造了必要條件。
沒有人會因其性別,種族,族裔,意見或任何其他歧視原因而對他們的工作有偏見。
每個人都有權使[adhérer]加入其選擇的工會並通過工會行動捍衛自己的權利。每個工人都有權在其代表中間參加確定工作條件的活動
罷工權得到承認。它是在管轄[註冊人]的法律框架內行使的。它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侵犯工作自由。
法律為工人享有的援助和保護規定了條件。
第21條
幾內亞人民自由和主權地決定其機構以及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組織。
他們擁有其財富不可剝奪的權利。這必須以平等的方式使所有幾內亞人受益。
他們有權保留其遺產,文化和環境。
他們有權抵抗壓迫。
第22條
每個公民都有責任使自己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
每個公民都有義務參加選舉,促進寬容和民主價值觀,忠於[en]民族。
每個公民都有責任尊重人和他人的意見。
每個公民必須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為稅收做出貢獻,並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為公共利益履行其社會義務。每個公民都有捍衛國土的神聖職責。
公共資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每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並保護他們。破壞,破壞,轉移,毀壞或非法致富的每一項行為均受到法律的懲罰。
第23條
國家必須促進公民的福祉,保護和捍衛人的權利以及人權維護者。
它考慮了意見和信息來源的多元化。
它確保每個人的安全,並維護公共秩序。
它在尊重《憲法》的前提下確保機構和公共服務的連續性。
它保證了平等獲得公共就業機會。
它有利於民族和非洲的統一。
它與其他國家合作以鞏固其獨立性,和平,相互尊重和人民之間的友好。
它確保必須對青年人進行教ense。
它創造了條件和體制,使所有人都可以組成自己[前者]。
第24條
法律保障一切基本自由和權利的行使。它確定了行使它們的條件。
它只能建立關於這些自由和權利的規定,這些限制對於維持公共秩序和民主是必不可少的。
目的或活動違反法律或明顯擾亂公共秩序的團體可能會被解散。
第25條
國家有義務確保憲法的傳播,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1981年《非洲人權和人民憲章》以及所有國際文書的傳播和教導與人權有關的已批准。
國家必須將人的權利納入掃盲方案和不同學校和大學週期的教學計劃中,並納入武裝部隊,公共安全部隊和類似部隊的所有訓練方案中。
國家必須通過一切大眾傳播手段,特別是通過廣播和電視,以本國語言平等保證這些相同權利的傳播和傳播。
第26條
擔任公職或行使公共職能的人應對其活動負責,並且必須尊重公共服務的中立原則。他們不得為了所有人的利益而將其職能用於其他目的。
標題III。執行力
字幕I.共和國總統
第27條
共和國總統由普選產生。
他的任期為五年,可連任一次。
無論如何,任何人都不能連續行使兩個以上的總統職權。
第28條
選舉共和國總統的投票最多在共和國總統任期屆滿之日前九十天,至少在六十天之前進行。
共和國總統將選票的日期定在該日期之前至少60天。
如果需要進行第二輪投票,則在宣布第一輪最終結果後的第十四天確定。
第29條
共和國總統的所有候選人必須是幾內亞國籍,並享有公民和政治權利,並且身體狀況良好,並得到憲法法院指定的宣誓醫生學院的證明,並且至少年滿35歲。
候選人資格至少在選票日期前四十天,最多在選票日期前六十天提交憲法法院的格雷夫[登記處]。如果不是由合法組成的政黨提出的,則不得接受任何候選人資格。
每一方只能提出一個唯一的候選人資格。
投票前三十九天,憲法法院下令[arrête]並公佈候選人名單。然後通過法令召集選民。
第三十條
如果憲法法院宣布候選人死亡或最終無行為能力,而該候選人按照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行事,則憲法法院決定,如果有必要,重新開放可以存入新候選人的時間段。在這種情況下,將在第28條規定的條件下確定新的投票日期。
第31條
競選活動在選舉前三十天開始,並在零(0)小時關閉前夕。
在第二輪投票中,選舉活動在宣布第一輪投票結果的第二天開始,並在零(0)小時關閉第二輪投票的前夕。
第32條
獲得絕對多數席位的候選人當選。
如果在第一輪結束時沒有候選人達到這一多數票,則應在第28條規定的條件下進行第二輪投票。
只有兩名候選人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在撤回較受青睞的候選人[回國]後發生的案件中,他們發現自己在第一輪投票中獲得了更多的選票。
憲法法院在組織法確定的條件下,注意選舉活動的規律性和候選人利用宣傳手段的平等性。
第33條
如果其中一位候選人在首次公開全球總計第二天后的八天內沒有向憲法法院的格里夫提出與選舉活動的規律性有關的異議[競賽],則憲法法院宣布共和國總統當選。
如果發生爭執[爭議],憲法法院應在其移交[有關事項]後的三天內作出裁決。它的命令宣告或廢除選舉。
在取消選舉的情況下,將在九十天內組織新的選舉。
第34條
當選共和國總統在其前任任期屆滿之日開始履行職責。
如果在宣布廢止選舉之後,至今尚未宣布任何候選人當選,則現任總統[執行]將保持其職務,直到宣布結果為止。
在其中一名候選人去世或最終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在宣布最終結果之前,如果死者候選人獲得了更高的選票,則憲法法院將決定是否重新投票。整個選舉活動。
如果在宣布候選人名單的命令與第一輪選舉之間死亡,確定無能力或退出其中一名候選人,則選舉組織將完全由新的候選人名單來決定。
在死亡的情況下,在第一輪投票與臨時宣布結果之間,或在本臨時宣布與第一次宣布結果的最終宣布之間,有絕對能力喪失或退出的兩名候選人之一在憲法法院的第二輪投票中,候選人按照投票順序獲准進入第二輪投票。
在宣布第一輪確定結果和第二輪投票之間死亡,最終無行為能力或退出的兩名候選人中的一個候選人的情況下,該候選人應列在第二輪選舉結果的後面第一輪進入第二輪。
在以前的案件中,憲法法院宣布死亡,最終無行為能力或撤回,並確定新的投票日期。
如果共和國當選總統去世或完全喪失能力,則在履行其職務之前,應在六十天內進行新的選舉,總統在職[行使職權]直到[任職]為止宣布結果。
通過減損第40條,在共和國總統去世或在當選總統行使職權之前徹底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下,該總統立即行使職權。
第35條
共和國總統在憲法法院宣誓後就職,其職權如下:
我依法當選共和國總統,我向幾內亞人民宣誓,並謹以尊重和嚴格遵守《憲法》,法律和司法裁決的規定,捍衛自己的權益憲法制度,領土完整和民族獨立。
在作偽證的情況下,我[服從]法律的嚴格規定。
第三十六條
宣誓儀式結束後,在任期結束後的四十八(48)小時內,共和國總統鄭重向憲法法院院長匯報了[他]尊敬他的書面聲明。資產。部長在行使職權之前,最後向憲法法院提交了關於其資產名譽的聲明。
初始聲明以及任務期限或職能結束時的初始聲明發佈在《官方公報》上。
共和國總統和政府成員的聲明副本已送交會計法院和稅收[fiscaux]服務。
必須適當說明初始聲明與任務期限或職能結束之間的差異。
本條的規定適用於國民議會主席,憲法機構的第一任[總理]負責人,中央銀行行長和財政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國家。
第37條
共和國總統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不受犯罪,侮辱和傷害的保護。
第38條
共和國總統的職責[負責]與行使其他任何公共或私人職能,甚至是選舉職能都不相容。他必須特別停止在一個政黨內部的所有職責。
第三十九條
在任職期間,未經憲法法院許可,共和國總統不得自行由其家庭成員甚至其他人購買或租賃屬於國家領土的資產由法律規定。
他不得親自或他人參加在國家[有關]內產生或由其控制的行政或機構的公共和私人市場。
該規定適用於總理,憲法機構的部長和總統。
第40條
由專業醫生學院適當宣布的身體或精神上的無行為能力,使共和國總統不適合行使其職能[的職責],被認為是絕對的無行為能力。
第41條
憲法法院宣布,共和國總統連續任職至死亡,辭職或其他任何最終無行為能力的職位空缺。
為此,國民議會主席就此事向憲法法院提出上訴,[或]在一名副總統阻止他的情況下,[或]在一組代表的默認情況下[或]代表國民議會四分之一(1/4)的國家宣告缺席。
第42條
過渡由國民議會主席保證,或在國民議會主席受到阻礙的情況下,由國民議會副主席之一按優先次序保證。
過渡的最長期限是90天。
舉行共和國總統選舉的投票,除非憲法法院宣布不可抗力,否則至少在空缺開始後三十五天到最多五十天。
第43條
共和國總統的過渡期擴展至[總統]的所有職能,但有權訴諸全民投票,宣布國民議會解散,主動修訂憲法,[或行使赦免權。
第44條
共和國禮賓制度的前任總統按其任期的先後順序,在共和國總統之後,在國民議會主席之前,是[rang protocolaire]。
他們可以由共和國總統負責特別任務。
他們從物質優勢中受益,並在組織法確定的條件下受益於保護。
第45條
共和國總統是國家元首。他主持部長會議。
他希望尊重《憲法》,國際事務,法律和司法裁決。
他保證了公共權力的正常運行和國家的連續性。
他決定並控制國家政策的執行。
他體現了民族團結。
共和國總統高於各政黨
第46條
共和國總統可利用其根據法令行使的管制權。
他通過法令確定每位部長的職務。他可以將部分權力下放給總理。
他在部長理事會中任命民政部門[emplois],其名單[不]是通過組織法確定的。
第47條
共和國總統是國家獨立,領土完整和民族凝聚力的保證者。
他負責國防。他主持國防高級委員會。
他是軍隊的負責人。他任命了所有軍事機關[emplois]。
共和國總統除賦予軍隊保衛領土完整的專門職能外,還可以讓其在國家規定的條件下參加[諮詢]國家的經濟發展和所有其他公共利益任務法律。
第48條
共和國總統任命駐外使節大使和特使。
外交大臣的大使和特使都被任命為他。
第49條
共和國總統行使赦免權。
第50條
共和國總統每年在國民議會前發表一次關於民族國家的信息。他還可以隨時向國家和國民議會講話。
他不參加國民議會的辯論。
當他向國民議會致辭時,部長將宣讀該訊息。
第51條
共和國總統在與國民議會主席協商後,可將有關[重要的]公共權力組織,促進和保護基本自由與權利或國家的經濟和社會行為,或傾向於授權批准一項條約。
如果國民議會以三分之二的多數議員通過的決議要求,則他必須將有關[公共權力的組織]或基本自由的任何法律提案提交全民公決。和權利。
共和國總統在通過法令召集選民之前,先徵求了憲法法院關於該法案或法律提案是否符合《憲法》的意見。
在不符合的情況下,它可能不會進行全民投票。
憲法法院審視全民投票的定期性。
在通過法案或法律提案時舉行全民投票後,通過的法律應在第78條規定的條件下頒布。
字幕II。總理府
第52條
總理,政府首腦由共和國總統任命,總統可以免職。
他負責指導,控制,協調和刺激(推動)政府的行動。
第53條
總理向共和國總統提議政府的結構和組成。
經與總理協商,共和國總統任命部長並終止其職能。
總理對共和國總統負責。
第54條
政府成員的素質與議會授權以及任何公共或私人專業薪酬活動不符。
第55條
政府成員負責其各自部門向總理的指示。他們共同負責部長理事會的決定。
第56條
根據共和國總統的授權,總理可以保證部長會議的具體議程由總統主持。
第57條
總理任命後,總理髮表了《總政策宣言》,隨後在國民議會上進行了未經表決的辯論。
第58條
總理有政府任職,並任命所有民政部門[emplois],但保留給共和國總統的除外。
他保證法律和司法裁決的執行;為此,在《憲法》第46條和第49條規定的保留的前提下,他擁有管理權。總理負責促進社會對話,並期待與社會夥伴和政黨達成協議。
首相主持部際理事會。他主持部長級會議,或為此目的任命一位部長。
他可以將某些權力下放給部長。
標題IV。論
第59條
幾內亞人民代表大會以國民議會的名字命名。其成員擁有代表的頭銜。
第60條
國民議會議員由普選產生。
除解散外,其任期為五年。它可能會被更新。
有資格參加國民議會的最低年齡已經[révolu] 25歲。
第61條
如果沒有由合法組成的政黨提名,則任何人都不能當候選人。
資格條件,不合格條件和不兼容條件由組織法確定。
第62條
憲法法院考慮到選票和之前選舉活動的規律性。它接收並判斷最終的挑戰[比賽]。
第63條
三分之一的代表由一輪單項投票選舉產生。組織法建立了選舉限制。
三分之二的代表由國家代表投票通過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不歸屬於國家商的席位分配給[répartis] au加上Fort reste [通過最大剩餘百分比的比例係統]。
第64條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代表的人數及其賠償額。
它同樣確定了在空缺的情況下被要求確保在國民議會全面換屆前選舉代表的人的條件。
第65條
國民議會議員在行使副代表職權時發表意見或投票時,不得起訴,調查,逮捕,拘留或審判國民議會議員。
在會議期間,未經國民議會批准,不得在國民大會上以刑事訴訟方式起訴或逮捕代表,除非是在公開場合。
未經國民議會主席團的批准,不得在[屆]會議以外逮捕或拘留任何國民代表,除非是公然行賄,國民議會授權的起訴或定罪。 [譴責]。
如果國民議會要求,則可以暫停預防性拘留或對代理人的起訴。
第66條
國民議會主席在立法會議期間當選。
第67條
國民議會的《內部規章》是根據一部確定以下內容的組織法制定的:
大會主席團的組成和運作規則;
常設委員會的數目,任命方式,組成和權限;
設立臨時特別委員會的方式;
由國民議會主席授權的行政部門的組織;
辯論,[假釋],代表投票和紀律制度的議事規則;
總的來說,所有以國民議會職能為目標的規則,都是憲法賦予其職權的框架。
第68條
國民議會每年兩次在常會上舉行普通權利會議。
第一屆會議於4月5日開始,其會期不得超過九十(90)天;
第二屆會議於10月5日開始,其會期不得超過九十(90)天;
如果4月5日或10月5日是假期,那麼會議將在隨後的第一個工作日進行。
第69條
國民議會是在共和國總統的倡議下,或者在確定的議程上,應組成國民議會的大多數成員的要求舉行特別會議。國民大會用盡議程後,特別會議閉幕。
代表們不得在會議閉幕後一個月的屆滿前要求召開新的特別會議。
除非國民議會按普通權利舉行會議,否則特別會議是根據法令開幕或閉幕的。
第70條
任何命令性命令都是空的。
代表的投票權是個人的。《內部條例》可以在例外情況下授權投票。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人可以接受超過一項任務的授權。
第71條
國民議會的席位是公開的。但是,經組成該委員會的大多數成員投票,它可以決定參加非公開會議。
辯論的完整記錄[compte-renduintégral]發表在《官方公報》上。
標題五。總統與國民大會之間的關係
第72條
在第51條規定的保留下,僅國民議會就對法律進行表決並控制政府的行動。
法律確立了有關以下方面的規則:
自由,[和]基本權利的保障,行使這些自由的條件以及可能給它們帶來的限制;
公民權利,國籍,地位和人的能力,婚姻制度,繼承和饋贈;
國防對公民,其人身和財產施加的限制[要求];
違法行為的確定,適用的罰則,刑事程序,大赦,管轄權的產生和組成以及裁判官的地位;
基本稅率,稅率,追回和控制任何性質的稅款的方式以及義務性繳款;
國民議會的選舉制度,在憲法中未指明的地方地方民選理事會的選舉制度;
授予國家文職和軍事工作人員的基本保證:
貨幣的排放制度
建立公共場所的類別;
企業的徵用,國有化或私有化;
建立地方集體。
法律確定了基本原則:
國防的一般組織和維持公共秩序的機構;
免費管理地方集體,他們的能力,
教學[科研]和科學研究;
財產製度,財產權以及民事和商業義務;
工作權[droit du travail],辛迪加權利和社會保護;
確定外交和領事使團的地位;
文化發展以及遺產保護和環境保護。
第73條
財政法[lois de finances]每年在組織法規定的條件和儲備下,確定國家的所有資源和收費。
法規[loi de rlement]宣布每個公民年度的財務結果,並批准財務結果與前一年財務法的預測[previsions]之間的差異。
它是根據會計法院提交國民議會的報告進行表決的。
計劃法[lois de plan]確定了國家發展和國家參與的多年發展方向。
方案法[方案]按部門確定國家經濟和社會行動的目標。
第74條
除法律範圍內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均具有監管性質。
當法律規定介入這些其他事項時,可以在憲法法院宣布其具有管制性之後通過法令對其進行修改。
第75條
國民議會對預算進行平衡投票。政府不遲於10月15日將其提交《金融法》草案。
不遲於12月31日對《金融法》進行表決。
如果在12月31日未對預算進行表決,則可以通過《條例》使《財務法》草案的規定生效。
政府將此事移交給國民議會,由國會在十五天內通過特別會議召集。
如果國民議會在特別會議結束時未對預算進行表決,則該預算將由該法令確定。
第76條
國民議會最多可有六十天的時間對《金融法》進行表決。
如果由於不可抗力原因,共和國總統不能及時提出《財政法》法案,則緊隨其後的是普通會議,其特別會議的期限至多為限。等於從提出法律草案之日到其後的第六十天所需的時間。
如果在該期限屆滿之前尚未通過金融法草案,則可以考慮國民議會投票通過並經共和國總統接受的修正案,通過法令使其生效。
如果考慮到上述程序,當年財政法不能在財政年度[執行]開始之前生效,則共和國總統要求國民議會緊急徵款,稅收。
它在兩天內決定。共和國總統有權通過法令更新前一年的運作預算。
第77條
會計法院確保對財務法律執行的後驗控制。它向國民議會報告。
第78條
國民議會通過該法律後,立即將該法律傳送給共和國總統。
共和國總統在十天內頒布法律。該時間段是在通過法律通過後的八整天(法郎)。
第79條
在規定的十日內,共和國總統可在訊息中要求國民議會重新審議,不能拒絕。
然後中止頒布的時間。
只有組成國民議會的三分之二成員決定通過該法律,才能對該法律進行二讀表決。如果組成國民議會的大多數成員有此要求,則將其列入議程是優先事項。
第80條
在通過法律後的八個明確[fr]日內,共和國總統,至少十分之一的代表或獨立的國家人權機構可以將憲法法院移交憲法法院處理。一種尋求[來訪者]控制法律與憲法相一致的手段。然後中止頒布的時間。
憲法法院在其移交後的三十天內作出裁決,或者如果共和國總統有此要求,則在八天內作出裁決。憲法法院的《命令》(Arrêt)發佈在《官方公報》上。
被宣布不符合《憲法》的法律規定不得頒布或實施。憲法法院的命令強加於所有人。
頒布的時間從憲法法院發布的命令算起,該命令宣布符合憲法的法律。
第81條
如果共和國總統在規定的時間內不頒布法律,則該法律生效。憲法法院命令其註冊並在《官方公報》上發表。
第82條
國民議會可以通過法律使[不利者],共和國總統在給定時間段內並[以其指定的目標]採取通常屬於法律範圍的措施。共和國總統在授權法律規定的時間和權限範圍內,對本條例生效,並在其發佈時生效,但如果未出示批准法令,該條例即告失效在授權法律規定的日期之前在國民議會上提出。
在此最後日期之後,只能根據法律對其進行修改。但是,在批准之前,它們仍保留監管價值。
可以在批准法律的表決中對它們進行修正。
第83條
組成國民議會的三分之二成員中,有經本《憲法》合格的法律經表決和修改。
如果共和國總統強制性地指稱[此事]的憲法法院未宣布其符合憲法,則不得頒布。
國民議會可能無法使共和國總統通過條例的方式[voie]採取組織法內產生的措施。
第84條
這些法律的倡議同時屬於共和國總統和國民議會代表。
第85條
共和國總統和國民議會議員具有修正權。共和國總統的修正案由總理或部長提出。
代表們提出的提案和修正案只有在法律範圍內出現或在該代表團任職期間進入根據適用第82條授予共和國總統的權限範圍內時,才能接受。如果採用這種方式會導致公共資源減少,公共收費的增加或增加,則除非應指定補償性收據,否則無法接受。
第86條
如果國民議會與以部長代表的共和國總統之間在可否接受一項修正案上存在分歧,則憲法法院應在八天之內作出一項或多項裁決。
第87條
國民議會確定其議程。但是,共和國總統可以要求在議程上優先登記法案或法律提案或一般政策宣言的登記[題字]。此註冊是正確的。
按優先次序審查在議程中登記的[文字]的文本的時間不得超過普通會議時間的一半。
第88條
國民議會及其委員會可隨時聽取部長的意見。
他們可以由他們選擇的合作者協助。
第89條
要求政府向國民議會提供所有關於其行政管理和活動的解釋。
國民議會對政府行動的控製手段是書面和口頭問題,不論有無辯論,總理和部長必須回答。給出的答案之前沒有表決。它們發表在《官方公報》上。
在每屆例會期間,每周保留一次會議席位,以供口頭提問,無需辯論。
國民議會可在[子孫]內指定調查委員會。
國民議會的《內部規章》確定了這些委員會的權力。
它們是由法律創造的,法律為其定義了組成,功能,對象並指定了權力。
第90條
國民議會總統在國民議會主席和憲法法院院長發表意見後,將圍困狀態作為緊急狀態由共和國總統下達。這些意見發表在《官方公報》上。
共和國總統可根據法令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捍衛領土完整,恢復或維護公共秩序。
如果國民議會不在會議期間,國民議會則應以普通權利開會。它可能不會溶解。
宣布圍困或緊急狀態的法令在十二天后不再生效,除非共和國總統提到[此事]的國民議會批准其[en]處決權的期限為它建立。適用於包圍狀態和緊急狀態的條例在其結尾處不再有效。
第91條
國民議會經國民議會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宣布戰爭狀態為共和國總統。
第92條
如果共和國總統與國民議會之間在基本問題上一直存在分歧,共和國總統可在與國民議會主席協商後宣布其解散。
在立法機構第三年之前以及在同一總統任期內,不得宣布解散超過一次。
解散後的六十天內舉行新的選舉。
如果這些[選舉]返回國民議會的大多數議員都讚成前多數黨在引起解散的問題上所採取的立場,那麼共和國總統必須辭職。
國民議會在其當選後的十天內,會以直率的方式開會。
如果共和國總統和國民議會在立法機構第三年之前有分歧,則可以由共和國總統或國民議會主席或由國民議會將憲法法院移交[此事]。十分之一的代表。
憲法法院的裁決將共和國總統和國民議會強加於人。
標題VI。憲法法院
第93條
憲法法院是憲法,[和]選舉事務以及基本權利和自由[事項]的主管管轄權。它判斷法律,[和]條例是否符合憲法,以及國際條約和協定是否符合《憲法》。
它保證了人的基本權利和公共自由的行使。
它期望舉行全國大選以及公投的定期進行,不要宣布最終結果。
它是立法權和行政權以及國家其他機構的職能和活動的監管機構。
第94條
憲法法院裁定:
法律頒布之前是否符合憲法;
全國大選的選舉糾紛[contentieux];
《國民議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最高通信當局,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國家人權機構,共和國調解人和[地方集體理事會關於其符合《憲法》的規定;
憲法機關之間的歸屬衝突;
司法管轄區提出的違反憲法的[訴狀]例外;
適用於第2條,第45條,第74條和第90條的針對共和國總統的行為形成的訴求,以及適用於第82條的針對本條例採取的訴求,由其保留。
第95條
該組織法在頒布之前必須由共和國總統提交憲法法院。
普通法在頒布之前,可以由共和國總統,國民議會主席或十分之一眾議員提交憲法法院。
第96條
憲法法院在一個月的時間內根據程序法通過組織法確定的程序作出裁決。
追索權中止了法律頒布的時間。宣佈為違反憲法的規定無效,並且不得頒布或實施。
任何辯護人[plaideur]均可在任何管轄權之前提出法律違憲的例外。
[此事項]所涉司法管轄區推遲作出決定,並將例外情況提交憲法法院。在這種情況下,憲法法院將在移交後的十五天內作出裁決。
憲法法院是公共權力,國家代理人和公民侵犯基本權利和公共自由的法官。國家人權機構可以將其提到[此事]。
在這個問題上,憲法法院的判例優先於其他管轄權命令的判例。
第97條
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國際事務由共和國總統,國民議會主席或一名副議長批准後再提交憲法法院。
法院會在三十天的時間內核實這些約定是否有違反《憲法》的[重要]條款。在肯定的情況下,在批准這些[專職]職務之前對《憲法》進行了修改。
在緊急情況下或在政府的要求下,該時間縮短為[拉麵] 8天。
第98條
在所有移送案件中,憲法法院均以最長十五天的時間作出裁決。
但是,應共和國總統的要求,這一時期可以縮短為八天。
第99條
憲法法院的命令是無權追索的,並將其強加於公共權力以及所有行政,軍事和司法當局,以及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第100條
憲法法院包括九(09)名年齡至少四十五(45)歲的成員,這些成員至少因其良好道德而被選中。
它由以下組成:
兩(2)名知名的人[personnalités]因其誠實和才智而受到認可,[不]國民議會主席團提議的一(1)名和共和國總統提議的一(1)名;
由其同伴指定的具有至少二十二十年從業經驗的三(3)名治安法官;
一(1)名律師,其同齡人選出至少二十二十年的執業經驗;
由同僚選出的一(1)名法學院的教師[院長],至少具有公法博士學位,並且至少有二十二十年的經驗;
國家人權機構的兩(2)名代表因其長期經驗而受到認可。
第101條
根據本條第3款的保留,憲法法院法官的任期為九年,不可延期。
憲法法院院長由其同僚選舉,任期九年,不可連任。
憲法法院的成員每三(3)年通過抽籤[tirage au sort]將其換屆。
第102條
憲法法院法官在任職期間不可撤職。
未經憲法法院的批准,不得起訴或逮捕他們,除非是明顯的公然。在這種情況下,最遲在48小時內通知憲法法院院長。
如果是犯罪或輕罪,最高法院可對憲法法院的法官進行審判。
第103條
在行使其職能之前,憲法法院的成員在共和國總統和國民議會總統面前宣誓就職,向公眾莊嚴宣誓:
“我發誓要忠實地履行我的職責,在尊重憲法和一切獨立的前提下,盡一切公正地行使職責,保持審議和投票的保密性,不要採取任何公開立場,不要給予就法院權限範圍內的問題進行任何協商。”
第104條
憲法法院法官的職能與行使任何選舉授權,從事任何公共,民用或軍事職業,從事任何專業活動以及行使任何國民代表職能不相稱。
第105條
憲法法院行使職能所需的貸方記入國家預算。
第106條
一部組織法決定了憲法法院的組織和職能,所遵循的程序,尤其是移交的時間以及資格條件,利益[優勢],豁免權及其紀律處分制度。成員。
標題VII。作者:曾建平,司法鑑定JOURNAL
第107條
司法權獨立於行政權和立法權。
司法完全由法院和法庭裁定。
第108條
司法權由最高法院,會計法院,法院和法庭行使,它們的[決斷]最終決定將自己強加於當事方,公共權力,所有行政,[和]管轄當局以及所有當局國防和安全部隊。
第109條
治安法官僅在行使其職能時才服從法律授權。
在法律確定的條件下,主持人[Magistrats dusiège]無法撤離。
共和國總統根據司法部長的提議,在[一致]意見之後,由共和國總統任命[和]起訴[du parquet]治安法官,以及中央司法行政長官並任命[指派人]。地方法院高級理事會的[avis conform]。
未經司法機構理事會同意,對[a]治安法官的任何任命或指派都是無效的。
第110條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治安法官的地位,職業和獨立性。
第111條
治安法院高級理事會就治安法院的獨立性,治安法官的職業以及行使赦免權的所有問題發表意見。
它研究赦免的捲宗,並將其經證實的意見轉遞給共和國總統。
它決定作為治安法官的紀律委員會。
第112條
由共和國總統主持的地方法院高級理事會包括17名成員:
司法部長,副總統;
最高法院第一任院長;
最高法院前的總檢察長;
同行指定的一位上訴法院第一任院長;
最高法院的兩名裁判官在該[ladite]法院的大會上當選;
一位由其同行任命的總檢察長在(現)上訴法院;
同行指定的一名司法部中央行政裁判官;
在上訴法院大會上當選的六名地方法官;
由同行指定的一審法庭庭長;
一位由其同行指定的共和國檢察官。
當其以紀律處分方式成立時,最高法院第一院長將主持治安高級理事會。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治安高級理事會的職能,組織和其他權限。
字幕I.最高法院
第113條
最高法院是國家在行政和司法事務上的最高管轄權。
最高法院是法規文本和行政機關行為的合法性的最後選擇。
它通過撤銷原告的方式來了解會計法院的決定。
它需要通過撤銷或廢止的方式來了解法院和法庭關於其他行政糾紛的決定。
在所有其他事項中,最高法院以撤銷或廢止下級司法管轄區在最後手段時作出的判決的方式裁定[司法管轄權不足]。
第114條
行政和立法機關在所有行政和司法事項上均與最高法院協商。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最高法院的其他職權,而《憲法》未對此作出規定,並確定了其遵循的程序。
第115條
最高法院法官的素質與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職能(特別是選任職能)都不相容。
除明顯的情況外,除非獲得最高法院大會的事先批准,否則不得對刑事事務提起訴訟,逮捕,拘留或審判最高法院的裁判官。它將權限歸因於其確定的管轄範圍。
最高法院的組成,地位,不兼容之處以及其成員的獨立性保證均由一部組織法確定。
字幕II。會計法院
第116條
會計法院是公共財政的後繼控制權。它具有管轄權和協商性歸屬。
它決定公共帳目,領土和地方集體的帳目,公共機構的帳目,公共和準公共企業的帳目以及受益於國家財政參與的所有機關[機構]和機構的帳目。
它平等地了解選舉活動的帳目以及法律賦予它的所有事項。
憲法法院同樣接受帳目法院的控制資產申報的責任。
它詳細闡述並向共和國總統和國民議會提交報告。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會計法院的組成,組織,職能和成員的紀律處分制度。
標題VIII。作者:肖,司法研。
第117條
高等法院由最高法院的一名成員,憲法法院的一名成員,會計法院的一名成員和國民議會選舉的六名代表組成。
這些法院的每一名成員均由其同僚選舉產生。
高等法院院長由高等法院法官選舉產生。
高等法院的決定除非通過赦免或修改,否則不容訴諸任何手段。
第118條
高等法院有權通過以下方式判斷在行使或行使其職能時所完成的行為:
1.叛國罪中的共和國總統;
2.總理和政府其他成員犯下的罪行和輕罪。
第119條
當共和國總統違反誓言時,即是叛國罪,即憲法法院的命令,是公認的嚴重侵犯人權的作者,合著者或同謀,是對部分領土的割讓,或威脅[關注]維持健康,持久和有利於發展的環境的行為。
第120條
十分之一的代表要求進行彈each [指責]。它只能由組成它的五分之三的議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國民議會投票進行干預。
在彈decide共和國總統時,它可以決定國民議會主席行使其替代權[補充],直到高等法院作出命令為止。
調查[指示]和判決在任何其他事項[要求代理人]之前進行。
在高等法院受到彈each的情況下,共和國總統,總理和政府成員被中止職務。
在被定罪的情況下,他們被解除職務。
如果無罪釋放,他們將恢復其職能。
第121條
一部組織法規定了高等法院的職能規則和遵循的程序。
第122條
高等法院受犯罪和輕罪的定義以及由行為發生時現行法律所產生的刑罰的確定的約束。
標題IX。作者:曾建平,經濟與社會發。
第123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對共和國總統或國民議會提出的問題發表意見。
它有權審查提交給它的法案或法律建議以及[a]經濟和社會法令草案,但不包括金融法。
必須就計劃法和具有經濟性質的計劃法的法案進行諮詢。
它可以自行提出建議,並以[建議]的形式,提請[總統]共和國總統和國民議會注意對[符合]其意願的經濟和社會秩序的改革。符合或違背一般利益。
應共和國總統或國民議會的要求,委員會指定其一名成員在國民議會委員會面前提出[對]國民議會委員會提出的法案或法律建議的意見。對它。
第124條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組成和職能。
標題X.最高通信當局
第125條
最高通信當局的使命是在尊重法律的範圍內,保障和確保新聞界以及所有大眾傳播手段的自由和保護。
它在信息方面尊重道德[déontologie],並要求各政黨,協會和公民公平地獲得官方的信息和通訊手段。
第126條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最高通信當局的組成,組織和職能。
標題十一。媒體的調解
第127條
共和國的調解員是公共行政部門與受管人之間的代議機構,免費提供[gracieux]且獨立。
共和國的調解員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接受[個人]在與國家主管部門的關係中所要求的領土的限制,地方集體,公共機構以及他們的主張。指為執行公共服務使命而投資或法律賦予這種能力的任何機關[組織]。
第128條
在完成其職能時,共和國的調解員沒有服從指令,也沒有服從任何其他[任何]其他人或機構的控制。
第129條
共和國的調解員由共和國總統任命,任期為七(7)年,不可延期,由部長會議通過的法令在已退休或未退休的高級公務員中決定,至少有三十年服務。只有在最終無行為能力或最高法院宣布的嚴重過失(過失)的情況下,他才能被免職。
第130條
共和國調解員在發表其意見或行使其職能時,不得起訴,逮捕,拘留或審判他。
第131條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事項]轉交共和國調解員,進行干預和[以及]其職能的方式。
標題十二。獨立國家選舉委員會
第132條
獨立國家選舉委員會[獨立選舉委員會(CENI)]負責選舉名單[fichier],組織,程序[derourou]的建立和更新[miseàjour],並對投票活動進行監督。它宣布臨時結果。
第133條
一部組織法決定了委員會的組成,組織和職能。
標題十三。地區組織
第134條
共和國的領土組織由領土限制和地方團體組成。
領土範圍是州和縣。
地方社區是地區,城市公社和農村公社。
第135條
領土限制的創建,重組和功能在監管領域內出現。
地方集體的創建及其重組在法律範圍內發生。
第136條
領土限制由國家代表在審議機構的協助下進行管理。
地方自治團體在國家代表的控制下,通過當選的理事會自由管理自己,該代表對國家利益和對法律的尊重負有責任。
第137條
法律通過將權限,資源和手段轉移給地方集體來組織權力下放。
標題十四。作者:於振文,鄉鎮高等專科學校學報JOURNAL
第138條
地方自治團體高級理事會,協商性上級機構,其任務是追隨權力下放政策的實施進展,研究並就所有可持續的政策提出實質性意見。持久]地方經濟發展和區域觀點。
它可以就改善內部人民的生活質量,特別是保護環境的任何問題,向政府提出具體建議。
第139條
地方當局高級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四(4)年,可以延長一次。
第140條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地方集體高級理事會的成員人數,賠償金,資格條件,不稱職和不兼容制度以及在出現空缺時被替換的條件。
標題XV。國防與安全部隊
第141條
國防和安全力量是共和黨。他們為國家服務。它們是非政治性的,並已提交給民事當局。
沒有人可以轉移[détourner]他們偏離其適當目標[fins]
第142條
國防軍負責保衛國家領土。
安全部隊負責民事保護,公共安全,人員及其財產的安全以及維護公共秩序。
國防和安全部隊參與了國家的經濟發展。
第143條
沒有人可以組織軍事編隊,準軍事或私人民兵,或維持[武裝]武裝團體。
第144條
法律確定了國防和安全部隊的組織和職能。
第145條
國家有義務保證為十八(18)歲至三十(30)歲的公民提供國民服務[,]文職或軍事[]。
法律確定了服務的持續時間和方式。
標題十六。獨立國家人權機構
第146條
獨立國家人權機構負責促進和保護人權。
第147條
政府或國民議會的任何成員,其他公共或私人自然人或法人[道德]均不得妨礙[侵害者]其活動的進行。
國家必須給予它[運作]其運作以及維護其獨立性和有效性所需的援助。
第148條
組織法確定了機構的組成,組織和職能。
標題十七。國際條約
第149條
共和國總統談判並批准國際交往。
和平條約,商業條約,與國際組織有關的條約或協定,與國家財政接觸的條約,修改具有法律性質的規定的條約,與地位有關的條約[l\'état]包括割讓,交換或合併領土的人員,只能由法律批准或批准。
未經有關人民的全民公決,未經任何同意,不得割讓,不交換,不領土領土。
第150條
如果共和國總統或副總統提到的[問題]憲法法院宣布國際參與包含違反《憲法》的條款,則批准或批准該憲法的授權只能在修訂後進行。憲法。
宣布批准或批准國際參與的法律,不得宣佈為不符合《憲法》的法律,並應從其生效。
第151條
定期批准或批准的條約或協定自公佈以來,具有高於法律的權力,並具有對等保留。
標題十八。憲法的修訂
第152條
修改憲法的倡議同時屬於共和國總統和眾議員。
考慮到這一點,該法案或修訂提案由國民議會的絕大多數成員通過。在經過全民公決之前,它不會是確定的。
儘管如此,當共和國總統決定僅將修訂草案提交國民議會時,修訂草案不會提交全民公決。在這種情況下,修訂草案是由組成國民議會的三分之二成員批准的。修訂提案必須獲得共和國總統的批准,也是相同的。
第153條
在佔領緊急狀態或包圍狀態的情況下,不得佔領[全部]國家領土的一部分或全部進行修改。
第154條
國家的共和形式,世俗原則[laïcité],國家的唯一性[unicité]原則,權力分離和平衡的原則,政治和銀團多元化,以及共和國總統的任期和任期[,]不得作為修訂的對象。
標題十九。過渡條款
第155條
在等待憲法法院和會計法院的設立時,最高法院仍然有權處理分別歸因於這些管轄權的職權範圍內產生的事項。
自國民議會成立之日起,最遲將在六個月的時間內實現這一建立。
這些管轄權範圍內最高法院未決的事項將由原設立地分別[en l\'état]傳送給憲法法院和會計法院。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全國通訊委員會和獨立的全國選舉委員會在建立相應機構之前一直存在。
第156條
臨時過渡時期共和國總統和過渡政府採取必要措施,直至進入公共權力,國家生活,保護人員和財產以及維護自由擔任民選總統的職務。
共和國總統臨時承擔過渡職權,不得以任何方式和任何形式修改憲法,選舉法,與政黨有關的法律以及建立社團和社團制度的法律。新聞界。
第157條
國民過渡委員會將承擔本憲法規定的所有立法職能,直到國民議會成立為止。
第158條
建立機構和行使公共權力的必要法律由全國過渡理事會通過,並由共和國總統頒布。
第159條
從通過本《憲法》算起,過渡時期將不超過六(6)個月,進入立法選舉。
第160條
有關憲法法院,會計法院,國家人權機構,共和國調解員和地方集體高級理事會的規定將於其成立之日生效。該安裝最遲於國民議會安裝後六個月內完成。儘管如此,地方社區高級理事會的成立將在地方選舉後的最後三個月完成。
第161條
在新機構成立之前有效的法律仍然適用,但對新案文的干預除外,因為新案文中沒有任何違反本《憲法》的內容。
第162條
該憲法由全國過渡委員會通過,其中四分之三(3/4)的大多數成員通過,自共和國總統臨時頒布憲法之日起生效,並將予以記錄[enregistrée]並發表在《共和國官方公報》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