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爾2010
前言
我們,主權尼日爾人民
決心鞏固分別在1958年12月18日和1960年8月3日宣布的共和國和民族獨立以及從7月29日重新團結到3月3日的主權國家代表大會的成果1991年11月,全國人民的全部生活力量;
下決心建立法治,一方面保障集體和個人權利,自由,正義,尊嚴,平等,安全和福祉的行使,作為我們社會的基本價值,另一方面,民主的行使輪換和善治;
決心建設一個團結,莊嚴,和平,勤奮和繁榮的民族;
深刻地重視建立我們個性的文明價值觀;
關注維護我們的文化身份;
宣布我們對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1966年《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66年《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定義的多元化民主和人權原則的依附1966年,並通過1981年《非洲人和人民權利憲章》;
宣布我們對尼日爾簽署和批准的保護和促進人權的區域和國際法律文書的依附;
重申我們對非洲統一的依戀,並致力於為實現區域和次區域一體化作出一切努力;
表示願意與所有熱愛和平,正義與自由的人民在友好,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進行合作;
重申我們絕對反對任何基於獨裁,專制,有罪不罰,不公正,腐敗,敲詐,區域主義,民族中心主義,裙帶關係,個人權力和個人崇拜的政治制度;
莊嚴地通過這項憲法,這是我們向其宣揚尊重,忠誠和忠誠的國家的最高法律,本序言是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一標題。國家和主權
第一篇
尼日爾州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共和國。
對共和黨形式的國家和民主制度的所有威脅都是高叛國罪,因此受到法律的製裁。
尼日爾共和國的首都是尼亞美。
國徽是三色旗,由三(3)個水平,矩形和相等的帶組成,其顏色從上到下按以下順序排列:橙色,白色和綠色。中間的白色帶中間有一盤橙色。
共和國的讚美詩是LaNigérienne[The Nigerien]。
共和國的座右銘是Fraternité,Travail,Progrés[博愛,工作,進步]。
國家的封印直徑為40毫米,由一面帶有太陽的盾牌構成,上面帶有刺入的淺藍色的長矛刺向太陽,上面放著兩個圖阿雷格黑桃鹹水,而三顆小米的耳朵則使它們變得險惡,一面是蒼白的,而另兩根則是放上鹹味魚,並在此陪伴著一個封牛頭。突出顯示以下標記:
上半部分:尼日爾共和國[尼日爾共和國];
下半部分:Fraternité,Travail,Progrés[博愛,工作,進步]。
共和國之臂由盾形盾牌構成,帶有太陽和金色的光芒,輔以淡淡的長矛刺殺,刺殺著兩隻圖阿雷格黑桃鹽醃製,三隻小米的耳朵險惡,一隻蒼白,兩隻被放薩爾蒂勒(saltire),在該點上有一個封牛的頭,全是金。
該盾牌疊放在由尼日爾共和國四面旗幟組成的獎杯上。尼日爾共和國(Républiquedu Niger)[尼日爾共和國]放在下面。
第二條
如第一條所定義,共和國的屬性保留給公共權力使用。
所有非法使用和褻瀆這些屬性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第三條
尼日爾共和國是一個統一國家。這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民主的和社會的。
其基本原則是:
人民治民為民的政府;
國家與宗教的分離;
社會正義;
民族團結。
第4條
國家主權屬於人民。
人民的任何部分,任何社區,任何公司,任何政黨或協會,任何工會組織和任何個人都不得支配其活動。
在行使國家權力的過程中,個人權力,區域主義,種族中心主義,歧視,裙帶關係,性別歧視,氏族精神,封建精神,一切形式的奴隸制,非法致富,偏favor,腐敗,and竊和影響販運受到法律的懲罰。
第5條
組成尼日爾民族的所有社區都享有使用自己語言的自由,同時尊重其他語言。
這些語言完全平等地具有本國語言的地位。
國家期望促進和發展本國語言。
法律確立了促進和發展的方式。
官方語言是法語。
第6條
人民通過民選代表和公民投票行使主權。訴諸全民投票的條件由法律決定。
一個獨立的全國選舉委員會[全國選舉委員會(CENI)]負責投票活動的組織,發展和監督。它宣布臨時結果。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該組織的組織形式和該委員會的運作方式。
憲法法院考慮投票活動的規律性,並宣布最終結果。
第7條
投票權是直接或間接的。它是普遍的,自由的,平等的和秘密的。
在法律確定的條件下,選票當天的十八(18)歲的兩(2)個性別的尼日爾人或已解放的未成年人具有公民和政治權利。
第8條
尼日爾共和國是法治國家。
它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性別,社會,種族,族裔或宗教血統。
它尊重並保護所有信仰。任何宗教,任何信仰都不能影響政治權力或乾涉國家事務。
所有帶有區域主義,種族或種族特徵的特殊主義宣傳,以及種族,社會,性別歧視,種族,政治或宗教歧視的所有體現,均受到法律的懲罰。
第9條
在本《憲法》所承認和保障的結社自由的框架內,各政黨,政黨團體,工會,非政府組織和其他協會或協會團體在此範圍內自由開展活動遵守現行法律法規。
政黨和政黨集團在選舉權的表達上表示贊同。所有享有公民和政治權利並符合法律規定的資格條件的尼日爾尼亞公民,都享有同樣的特權。
禁止具有種族,地區或宗教性質的政黨。不得有意創建任何政黨,目的是要在法律規定的製裁之下,懲罰一個種族,地區或宗教。
標題II。論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10條
所有尼日爾人都出生並保持自由,權利和義務平等。但是,法律規定的某些特定措施可能會有利於某些類別的公民獲得選舉權,選舉職能和公共就業機會。
第11條
人是神聖的。國家負有尊重和保護它的絕對義務。
第十二條
每個人都有權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享有生命,健康,身心健全,健康和充足的食物供應,飲用水,教育和指導的權利。
國家保證每個人對基本需求和服務的滿意以及全面發展。
每個人都有權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享有自由和安全。
第十三條
每個人都有權享有最佳的身心健康。
國家希望創造適當的條件,以確保在發生疾病時向所有人提供醫療服務和醫療援助。
法律確定了執行該規定的方式。
第十四條
任何人都不得遭受酷刑,奴役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虐待或待遇。
在行使職務時或行使職務時被發現犯有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虐待或待遇的個人或國家行為者,無論是主動還是根據指示,將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無需執行明顯的非法命令。
法律確定該命令顯然是非法的。
第十六條
任何公民都不得被迫流放或被驅逐出境。
對公民的強迫流放或驅逐出境被視為對國家的犯罪,應受到法律的懲處。
第十七條
每個人都有權在其物質,智力,文化,藝術和宗教方面自由發展自己的個性,前提是他不侵犯他人的權利,也不侵犯憲法秩序,法律或道德。
第十八條
任何人都不得被逮捕或起訴,除非是在對他的行為被指控之前已根據法律生效。
第十九條
法律和法規只有在涉及可能賦予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時,才具有追溯效力。
第20條
任何被指控犯有過失行為的人都應被認為是無辜的,直到在公開程序中其罪魁禍首得到合法確立,在此過程中已為他們的自由辯護提供了所有必要保證。
任何行為或不作為,一旦犯下,都不構成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則不應受到譴責。同樣,可能不會施加比違規發生時更嚴厲的處罰。
第21條
婚姻和家庭構成了人類社會的自然和道德基礎。他們被置於國家保護之下。
國家和公共團體有責任注意家庭,特別是母親和孩子的身體,心理和道德健康。
第22條
國家希望消除對婦女,女童和殘疾人的一切形式歧視。所有領域的公共政策均確保其全面發展並參與國家發展。
國家除其他外,採取措施打擊在公共和私人生活中對婦女和兒童的暴力行為。
它通過有關性別和尊重配額的國家政策,確保他們在公共機構中有平等的代表。
第23條
父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後代有權利和義務協助和幫助後代。國家和其他公共團體都為此任務提供了支持。
國家和其他公共團體通過其公共政策和行動,致力於促進和獲得優質的,免費的和公共的教育。
第24條
青年受到國家和其他公共團體的保護,免受剝削和遺棄。
國家重視青年的物質和智力發展。
它期望促進青年的培訓和就業以及他們的職業融合。
第25條
國家通過社會保護政策照顧老年人。
法律規定了這種保護的條件和方式。
第26條
國家考慮到殘疾人的機會均等,以促進和/或使其重返社會。
第27條
該住所不可侵犯。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格式下命令進行搜查,逮捕或質疑。
第28條
任何人都有財產權。除了出於公共事業的原因,任何人都不得被剝奪財產,並應得到公正和事先的賠償。
第29條
通信和通信的秘密不可侵犯。它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條件和形式下,受到製裁的懲罰。
第三十條
任何人都有權享有思想,見解,表達,良心,宗教和崇拜的自由。
國家保證自由行禮和表達信仰。
這些權利是在尊重公共秩序,社會和平和民族團結的前提下行使的。
第31條
任何人都有權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獲知並有權使用公共服務部門持有的信息。
第32條
國家承認並保障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的行動自由,結社,集會,遊行和表現自由。
第33條
國家承認所有公民的工作權,並努力創造條件,使這項權利得到有效行使,並向工人保證為其服務或生產提供公正的補償。
在他的工作框架內,沒有人可能是歧視的受害者。
第34條
國家承認並保證在現行法律和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行使的組織權利和罷工權。
第35條
任何人都有權享有健康的環境。國家有義務為了今世後代的利益保護環境。
每個人都必須為維護和改善他所生活的環境做出貢獻。
法律規定,對在國家領土上安裝的工廠和其他工業或手工場所產生的有毒廢物或污染物的獲取,存儲,處理和處置均受法律約束。
在外國領土上過境,進口,儲存,掩埋和傾倒外國污染物或有毒廢物,以及與之有關的任何協議,均構成對國家的犯罪,應受到法律的製裁。
紐約州希望評估和控制任何開發項目和計劃對環境的影響。
第三十六條
國家和其他公共團體著眼於防治荒漠化。
第37條
國家和國際企業有義務遵守有關環境事務的現行立法。他們被要求保護人類健康,並為維護人類健康以及改善環境做出貢獻。
第38條
保衛國家和共和國的領土完整是每個尼日爾公民的神聖職責。
必須服兵役。其完成的條件由法律確定。
第三十九條
所有尼日爾公民,無論是公民還是軍事人士,都負有在任何情況下尊重共和國憲法和司法秩序的絕對義務,並受到法律規定的製裁。
第40條
所有公民都有義務為共同利益而無私地工作,履行其公民義務和職業義務並繳納稅收。
第41條
公共資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每個人都必須尊重他們並嚴格保護他們。破壞,破壞,腐敗,挪用,揮霍,洗錢或非法致富的任何行為均應受到法律的懲罰。
第42條
國家必須在國外保護尼日爾公民的權利和合法利益。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其他國家的國民在尼日爾共和國境內享有與尼日爾國民相同的權利和自由。
第43條
國家有責任確保憲法以及與人權和基本自由有關的文本在本國語言中的翻譯和傳播。
它保證在所有培訓水平上都教授憲法,人權和公民教育。
第44條
全國委員會期望增進以上提到的權利和自由的效力。
國家人權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行政機構。
法律根據現行國際原則確定該委員會的組成,組織,歸屬和職能。
它向國民議會提交了一份年度人權報告。
第45條
上述權利和自由是在遵守現行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行使的。
標題III。執行力
共和國總統第一節
第46條
共和國總統是國家元首。
他體現了民族團結。
共和國總統高於各政黨。
他是國家獨立,國家統一,領土完整,尊重憲法以及國際條約和協定的保證人。他保證了公共權力的正常運行和國家的連續性。
第47條
共和國總統由普選,自由,直接,平等和秘密選舉產生,任期為五(5)年,可連任一(1)次。
無論如何,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行使超過兩(2)任總統的任期或延長任期。
擁有尼日爾國籍的兩(2)個性別的尼日爾人,在提交檔案的當天至少三十五(35)歲,享有公民和政治權利,有資格擔任共和國總統。
如果沒有良好的身心健康狀態以及主管部門證明的良好道德,則沒有人有資格擔任共和國總統。
法律規定了資格,候選人資格的提出,投票的發展,結果的計數和宣布的條件。
憲法法院控制了這些行動的常規性,並宣布了最終結果。
第48條
共和國總統的選舉在兩(2)輪中以多數票的方式進行。
召集選民是根據部長會議通過的法令進行的。
為選舉共和國總統而進行的第一輪投票至少在總統任期屆滿前三十(30)天,最多至四十(40)天。 。
在第一輪投票中獲得絕對多數的候選人當選。
如果不滿足此條件,則不遲於二十一(21)天,進行第二輪投票,在第一輪中領先的兩(2)名候選人參加該投票。
在兩名候選人中的一個候選人死亡,退出或喪失能力的情況下,緊隨其後的候選人將按照他們在第一輪比賽中的排名順序進行陳述。
憲法法院宣布第一輪最終結果後的七十二(72)小時內,不得考慮退出。
在兩(2)名候選人死亡的情況下,重新進行第一輪選舉。
在第二輪之後,宣布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當選。
第49條
共和國新總統的任期自其前任任期屆滿之日起生效。
第50條
在履行職責之前,共和國總統在國民議會議員在場的情況下在憲法法院宣誓供認的聖書,內容如下:
“在上帝面前,在主權尼日爾人民面前,我們……共和國總統依法當選,莊嚴宣誓:
尊重並尊重人民自由賦予自己的憲法;
忠實地履行我們所投資的高功能;
絕不出賣或歪曲人民的願望;
尊重和捍衛國家的共和形式;
維護領土完整和民族團結;
尊重和捍衛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不採取或保證採取任何有損人格尊嚴的措施;
觀察政府的中立性並尊重建立其去政治化的文本;
為人民的幸福而孜孜不倦地工作;
不遺餘力地實現非洲統一;
作為人民的忠實和忠誠的僕人在一切事情上都表現出來;
在作偽證的情況下,我們可能會遭受法律的嚴厲制裁。
願上帝幫助我們。”
憲法法院宣誓就職。
第51條
舉行揭幕儀式後的四十八(48)小時內,憲法法院院長收到了以榮譽名義寫的共和國總統資產宣言。
此聲明每年進行一次更新,並且在功能停止時進行一次聲明。最初的聲明和更新在《官方雜誌》上以及通過新聞發布。
共和國總統聲明的副本已送交會計法院和稅務部門。
初始聲明和年度更新之間的差距必須適當地證明。憲法法院擁有這方面的所有評估權。
帳戶法院還負責控制憲法法院收到的資產申報。
第52條
共和國總統任職期間,不得親自或他人購買或租賃屬於國家領土或其分離部分的任何物品。
他不得親自或他人參加國家及其分離部分的公共和私人市場。
本條的規定擴大到共和國機構的總統,總理,政府成員和人大代表。
第53條
如果因死亡,辭職,沒收或絕對障礙而使共和國總統職位空缺,則由國民議會主席臨時行使共和國總統的職能,如果最後一位議員無能為力,則由副總統行使。 -國民議會主席按優先順序排列。
共和國總統的身體或精神上的無行為能力使他不適合行使其職責,這被認為是絕對的障礙。
共和國總統拒絕服從憲法法院的一項命令,宣布他違反本《憲法》的規定,其後果可能與絕對阻礙相同。
絕對障礙由憲法法院宣布,由國民議會轉達此事,由三分之二(2/3)成員的多數決定。
在死亡的情況下,空缺由憲法法院宣布,總理或政府成員將其轉達此事。
在辭職的情況下,空缺由憲法法院宣布,共和國總統辭職轉達此事。
空缺開放後,至少要進行四十五(45)天,最多要進行九十(90)天的新總統選舉。
國民議會主席在以上各段所規定的條件下保證擔任共和國總統期間,除非辭職或放棄臨時總統,否則他不得作為總統選舉的候選人。除第59、60和61條規定的財產外,他行使歸於共和國總統的財產。
如果國民議會總統辭職或放棄臨時政府職務,則由國民議會副主席按優先順序保證共和國總統的臨時政府職務。
在高等法院對共和國總統進行彈each的情況下,憲法法院院長將履行其職責,憲法法院院長行使共和國總統的所有職能,但第59條和在本條第8款中。他可能未擔任總統選舉的候選人。
第54條
在國民議會主席團根據醫生令的提議任命的三(3)名醫生學院正式宣布嚴重疾病的情況下,憲法法院將這一問題移交給了三分之二(2/3 ),宣布共和國總統的絕對障礙並宣布空缺。
第55條
共和國總統的職能與行使任何其他選舉授權,任何軍事,民政或公共就業以及任何其他專業活動不相容。
在任期內,共和國總統不得擔任政黨或任何民族協會的主席或指導機構的成員。
第56條
共和國總統任命總理並終止其職務。
根據總理的提議,他任命政府其他成員並終止其職能。
如果共和國總統不在領土,生病或休假,則總理在他本應授予他的權力範圍內保證他的過渡。
第57條
共和國總統是部長會議主席。他召集並主持部長會議。
在本《憲法》規定的條件下,總理由他代替部長會議主席。
安理會的議程是由共和國總統與總理相互協商確定的。
第58條
國民議會主席轉達共和國總統後,共和國總統會在十五(15)天內頒布法律。
國民議會宣布緊急時,這一時間減少為五(5)天。
共和國總統可在上述期限屆滿之前,向國民議會提出積極的要求,要求其第二次審議法律或其某些條款。不得拒絕這種審議。
如果經過二讀,國民議會以其絕大多數成員的票數對該文本進行表決,則該法律被頒佈為明示權利並根據緊急程序予以公佈。
第59條
共和國總統在與國民議會主席和總理協商後,可以宣布國民議會解散。
在解散後,新議會至少應選舉四十五(45)天,最多選舉九十(90)天。
選舉後的二十四(24)個月內可能不會進行新的解散。
在前段規定的期限屆滿後,如果未舉行立法選舉,則解散的國民議會將恢復原告權利。
第60條
共和國總統可根據國民議會和憲法法院院長的意見,將其認為要求人民直接協商的任何文本提交全民公決,但對本憲法的任何修改除外。仍然受標題XII中規定的程序約束。
應共和國總統的要求,憲法法院通過一項命令,決定採用全民投票的倡議是否符合憲法。
該法案經全民投票通過後,共和國總統將在第58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的期限內頒布該法案。
第61條
共和國總統認可大使館和外國使節的特使。外國大國的大使和特使都被任命為他。
第62條
共和國總統是政府首腦。他看到了政府的中立性,並尊重了將其去政治化的文本。
第63條
共和國總統是軍隊的最高首腦。
他得到國防高級委員會和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協助。
第64條
國防高級委員會就任命高級軍事職能和升職將軍發表意見,並就其所涉及的軍事領域的任何其他問題發表意見。
法律決定了國防高級委員會的組成,歸屬和職能。
第65條
國家安全委員會就與國家安全,國家防衛,外交政策以及總體上與國家戰略和重大利益有關的所有事項發表意見。
一部法律確定了國家安全委員會的組成,歸屬和職能。
第66條
尼日爾武裝部隊[ForcesArméeNigériennes(FAN)]保證捍衛國家領土的完整性不受一切外來侵略,並根據法律,與其他部隊一道參與維護和平與安全和現行法規。
他們參與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工作,並可以行使與其職權和資格相對應的職責。
第67條
當共和國的機構,國家的獨立性,國家領土的完整性或國際交往的執行受到嚴重而緊迫的威脅,而公共憲法權力的正常運作被中斷時,在總理,國民議會主席和憲法法院院長正式磋商後,共和國採取了這些情況所需的特殊措施。
他通過一條消息通知國家。如果國民議會不開會,則國民議會享有無條件的權利。
在行使特別權力期間,不得解散或暫停共和國的機構。
採取例外措施必須受到意志的激勵,以確保憲法上的公共權力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其使命。
國民議會以絕對多數批准其行使緊急權力的期限,並在濫用權力時予以終止。
第68條
共和國總統經部長會議審議後,宣佈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進入緊急狀態。
第69條
為了在尊重本《憲法》的前提下以協商一致的方式預防和解決體制和政治危機,成立了共和國理事會。
共和國理事會就所提及的事項發表意見。這些意見已被國家了解,但保留了國防秘密。它在共和國總統的主持下舉行會議。
共和國理事會由以下機構組成:
共和國總統;
國民議會主席;
總理;
共和國前總統和前國家元首;
和反對派領袖。
法律決定了共和國理事會的歸屬和職能。
第70條
共和國總統簽署部長會議審議的法令和法令。
根據部長會議通過的法令,他任命國家的民政和軍事人員。
法律決定了部長會議通過的法令所賦予的職能。
第71條
該法律確立了授予共和國總統的利益,並組織了向共和國前總統和國家元首授予養老金的方式。
第72條
共和國總統享有赦免權。在無法說明的罪行的情況下,可以不予赦免。
政府第二節
第73條
總理是政府首腦。他指導,動畫和協調政府行動。
他保證法律的執行。
他可以將某些權力下放給部長。
憑藉一個明確的代表團和確定的議程,他代替共和國總統擔任部長會議主席。
第74條
在履行職責之前,總理在國民議會上接受其供認的《聖書》,宣誓如下:
“在上帝面前,在主權尼日爾人民的代表面前,我們……總理,政府首腦,在聖書上莊嚴宣誓:
尊重人民自由賦予自己的憲法;
忠實地履行我們所投資的高功能;
尊重和捍衛國家的共和形式;
尊重和捍衛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不採取或保證採取任何措施降低人的尊嚴;
確保行政當局的中立性,並尊重確立其去政治化的文本;
為人民的幸福而孜孜不倦地工作;
作為人民的忠實忠實僕人在各地行事;
在作偽證的情況下,我們可能會遭受法律的嚴厲制裁。
願上帝幫助我們。”
第75條
總理的行為在發生時由負責執行的部長們加簽。
第76條
政府確定並執行國家政策。
它負責行政管理和公共力量。它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處置武裝部隊。
在國民議會第107條和第108條規定的條件下,政府負有責任。
總理履行職責時,經過部長會議的審議,總理在國民議會上宣布了一項總政策宣言。
第77條
除第56條第1款和第60條,第61條,第67條和第92條中規定的共和國總統以外,共和國總統的行為由總理簽名,並在出現這種情況時由負責的部長簽名。
第78條
總理和部長在其行使職務後的七(7)天內,應將其財產的書面聲明以其尊敬的形式匯給會計法院院長。此聲明每年進行一次更新,並且在功能停止時進行一次聲明。
這項規定擴大到共和國其他機構的主席和獨立行政當局的負責人。
最初的聲明和更新在《官方雜誌》上以及通過新聞發布。
會計法院負責控制資產的申報。
法律確定有其他公共代理人應承擔資產申報義務以及該申報方式。
第79條
根據《刑法》的規定,任何不實或不實的資產申報都可能使其提起訴訟,以逃避起訴。
第80條
政府成員的職能與行使任何議會授權,與國際,國家或地方規模的任何專業代表職能,任何公共或私人就業以及任何專業活動相矛盾。
任何人如果不享有主管部門所證明的良好道德,就不能成為政府成員。
第3節。
第81條
如果總統多數和議會多數不同意,則由共和國總統從國民議會多數提出的三(3)名知名人士名單中任命總理。
共和國總統在總理提出政府辭職後終止總理的職務。
負責國防和外交事務的部長由共和國總統和總理相互協商任命。
第82條
共和國總統根據政府的提議任命國家的公民職務。
標題IV。論
第83條
立法權是由一個以國民議會命名的獨特的議院行使的,該議會的議員擁有議員的頭銜。
第84條
代表由普選,自由,直接,平等和秘密選舉產生。
至少二十一(21)歲並享有公民和政治權利的兩(2)個性別的尼日爾人有資格參加國民議會。
政黨,政黨集團以及獨立候選人的名單必須強制性地包括至少持有至少“極權時代”(BEPC)的候選人的75%,[ [第一周期的學習證書]或同等學歷,最多25%的候選人不符合此條件。
在此配額內,特殊限制被整合到它們所屬的區域中。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國民議會議員的人數,議員的彌償和利益,其資格條件,資格不足和不相容的製度,投票方式以及進行投票的條件。在副主席席位空缺的情況下組織新的選舉。
第85條
立法機關的任期為五(5)年。換屆國民議會的大選至少在當前議會結束之前二十(20)天,最多最多六十(60)天舉行。
第86條
憲法法院決定候選人的資格。
它同樣決定了代表選舉的有效性。
第87條
每個代表都是國家的代表。
任何命令性命令都是空的。
代表的投票權是個人的。但是,如果副總理因病缺席,無法執行國民議會或政府賦予他的任務或執行任務或履行其軍事義務,則可以進行表決。一次投票最多只能有一個投票代表團。
在立法期間,任何從政黨辭職的代理人都將失去席位,並由其替代者代替。被排除在黨外的代表是國民議會中的一個獨立議員。在任何情況下,他都不得在立法過程中隸屬於另一個議會集團。
第88條
國民議會議員享有議會豁免權。
代理人在行使職權時,不得因其意見或表決而起訴,調查,逮捕,拘留或審判該代理人。
除公然行事外,在會議期間,除非獲得國民議會的批准,否則不得以矯正或刑事事項起訴或逮捕任何代理人。
除國民議會主席團的授權外,任何其他代表均不得在會期外被捕,除非是公然行事,授權起訴或定罪。
第89條
國民議會由總統在主席團的協助下主持。主席團的組成必須反映國民議會的政治結構。
根據國民議會的《內部規章》,總統在立法機構任期內選舉產生,主席團的其他成員每年選舉產生。
在履行職責之前,國民議會主席在憲法法院宣誓供認的聖書,內容如下:
“在上帝面前,在主權尼日爾人民面前,國民議會主席莊嚴宣誓就聖書宣誓
尊重並尊重人民自由賦予自己的憲法;
忠實地履行我們所投資的高功能;
絕不出賣或歪曲人民的願望
尊重和捍衛國家的共和形式;
尊重和捍衛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不採取或保證採取任何有損人格尊嚴的措施;
尊重並尊重三權分立的原則;
尊重並尊重國民議會的《內部規章》;
為人民的幸福而孜孜不倦地工作;
作為人民的忠實忠實僕人在各地行事;
在作偽證的情況下,我們可能會遭受法律的嚴厲制裁。
願上帝幫助我們。”
如果國民議會主席與眾議員之間發生信任危機,他可能會被免職。罷免的倡議由組成國民議會的一半成員簽署。在三分之二(2/3)的代表中,大多數人免職。
當他在本《憲法》第53條規定的條件下保證擔任共和國總統期間,根據《國民議會內部條例》,國民議會主席的職務將被更換。
如果因死亡,辭職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國民議會主席職位空缺,則大會在空缺後的十五(15)天內選舉新總統;相反,在《內部規章》規定的條件下,它具有明確的權利。
第90條
國民議會投票通過法律並同意徵稅。
它控制著政府的行動。
第91條
國民議會每年在其總統召集的兩屆常會上舉行普通會議。
第一屆會議於三月的第一周開始,並且不得超過九十(90)天。
第二屆會議稱為預算會議,從10月的第一周開始,不得超過六十(60)天。
第92條
國民議會在總統特別會議上應總理的要求或五分之二(2/5)的代表要求在確定的議程上召集國民議會。
特別會議,除在行使普通權利的情況下外,均由共和國總統法令宣布開幕和閉幕。一旦議程用盡,便立即關閉。
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五(15)天。
第93條
國民議會的席位是公開的。
辯論的完整記錄在《官方雜誌》上發表。
應總理或三分之一(1/3)代表的要求,國民議會可舉行閉門會議。
第94條
國民議會的工作是按照其根據《憲法》通過的《內部規章》進行的。
內部條例特別確定:
主席團的組成,職能規則以及主席的權力和特權;
解散國民議會主席的程序;
在政府行動或任何國家利益事項的控制框架內,設立調查委員會和議會控制委員會,並設立新聞訪問團;
常設委員會以及特別和臨時委員會的數目,任命方式,組成,作用和權限;
在控制政府行為或任何國家利益的框架內設立議會調查委員會;
由國民議會主席授權的秘書長領導的行政部門的組織;
國民議會開會期間代表的紀律制度
指導國民議會選舉的投票方式,但本憲法明確規定的投票方式除外;
行使驅逐權的條件,有關書面和口頭問題的適用規則,當前問題以及國民議會將就總理或政府任何拒絕提供支持的成員採取的措施回答國民議會的質疑或要求提供信息;
發起政府責任的程序。
標題V.執行權和立法權之間的關係
第95條
國民議會將其屆會議程,開會情況以及各委員會的議程告知共和國總統和政府。
第96條
共和國總統可以在任何時候直接或通過國民議會主席宣讀的信息與國民議會進行溝通。
這些消息不會引起任何辯論。
第97條
政府成員可以參加全體會議和國民議會的委員會。他們是根據自己的需求聽取這些聲音的。
他們可能會得到合作者的協助。
第98條
國民議會議員可以單獨或集體地通過請願書騷擾總理或政府的任何其他成員。這些可能不會使自己擺脫這種義務。
國民議會議員可以平等地通過書面或口頭方式獲得有關政府活動或行政行為的所有信息。有興趣的部長有義務提供他們。
第99條
法律確立了有關以下方面的規則:
公民身份,公民權利和行使公共自由的基本保證;
為了國防,公共安全和對公民的援助,對他們的個人和財產的限制。
國籍,國家和人員的能力,婚姻制度,遺產和饋贈;
宣布習俗並使其符合《憲法》基本原則的程序;
確定罪行和輕罪以及適用於他們的刑罰,刑事程序和大赦;
所有命令的管轄區的組織和在這些管轄區之前應遵循的程序,新的管轄權的創建,地方法院,部長級官員和司法輔助機構的法規;
討回任何性質的稅款的基礎,稅率和方式;
貨幣的排放制度;
共和國總統,國民議會議員和地方議會議員的選舉制度;
建立公共場所的類別;
企業的國有化和企業財產從公共部門向私有部門的轉移;
天然和能源的油氣資源以及礦產資源的研究,勘探和開發;
放射性物質的獲取,儲存,處理,運輸和轉移以及放射性廢物的處置;
公共職能的一般法規;
自治地位;
給予國民代表的待遇,賠償和其他優惠制度;
給予共和國機構負責人的待遇,賠償和其他優惠制度;
代表章程
軍事人員和國家憲兵,安全部隊及類似部隊的法規;
傳統領導的地位;
政府的一般組織;
行政區劃的領土組織,創建和修改以及選舉分區;
獨立行政當局的設立,地位和職能;
緊急狀態和圍困狀態;
通訊;
協會的製度;
政黨憲章;
反對黨規約。
第100條
該法律確定了基本原則:
國防組織;
自由管理領土集體,其能力和資源;
保護新聞自由以及獲得公共信息和行政文件的權利;
教育,技術和科學研究;
健康和公共衛生;
人口政策;
住房政策;
保護家庭;
保護消費者;
保護老年人和使殘疾人融入社會;
保護環境和保護自然資源;
空域的保護,養護和組織;
保護文化遺產;
民事保護組織;
財產製度,財產權以及民事和商業義務;
工作權,社會保障權,辛迪加權和罷工權;
國家領土的移交和管理;
保險和儲蓄;
運輸制度,職位和電信的情況;
公共會計製度;
監獄制度;
教育之中;
《農村法典》;
水和糧食安全法典;
建築和住房法規;
的租賃守則。
第101條
年度財務法規定並授權每個公民年度所有國家的資源和收費。
被稱為糾正性法律的金融法律可能會在一年中修改當年金融法律的規定。
監管法宣布每個民事年度的財務結果,並批准財務結果與年度財務法預測之間的差異。
方案法確定了國家經濟和社會行動的目標。
第102條
給予共和國總統,總理,部長,代表以及其他機構負責人的待遇,賠償和/或各種津貼,是由組織法確定的。
他們必須考慮到國家的財政狀況和尼日爾人的一般收入水平。
第103條
法律領域以外的其他事項具有監管性質。
在這些問題上,在本《憲法》生效之前介入立法形式的案文,可以根據憲法法院的意見發布的法令予以修改。
第104條
宣戰是由國民議會授權的。
國民議會解散後,該國成為外部侵略的受害者,戰爭宣告由共和國總統在部長會議上宣布。
國民議會授權向國外派兵。
第105條
根據國民議會主席團的意見,在部長會議上頒布《圍困國令》。如果國民議會不開會,則國民議會享有無條件的權利。
除非國民議會批准,否則不得批准將包圍狀態延長十五(15)天。
國民議會在圍困狀態期間可能不會解散。
第106條
為了執行其計劃,政府可以要求國民議會批准在有限的時間內根據法令採取通常屬於法律範圍的措施。
此授權採取授權法律的形式。
該法令是經憲法法院的意見在部長會議上通過的。它們自公佈之日起生效,但如果批准書未在授權法律規定的日期之前交存國民議會,則失效。
在本條第一款所述的期限屆滿時,該條例只能在其法律範圍內的規定中進行修改。
第107條
政府的責任可以在國民議會面前通過譴責動議表決或不信任表決來承擔。
國民議會通過譴責動議投票,承擔政府的責任。除非至少有五分之一(1/5)的眾議員簽署,否則無法接受該動議。表決只能在提出表決後四十八(48)小時進行。只計算贊成譴責動議的票數,只有絕對多數的代表可以通過。如果動議被拒絕,在同一屆會議期間,其動議簽署國不得提議新動議。
總理可在部長會議審議後,通過對案文投票提出信任問題,在國民議會面前承擔政府的責任。如果該案文獲得絕對多數票,則視為通過。
第108條
當國民議會通過一項譴責動議,不贊成該方案或政府的一項總政策宣言或在通過文本表決時否認其信任時,總理便向共和國總統匯款。政府辭職。
第109條
政府與國民議會議員同時具有法律的主動權。
代表和政府都有權對此進行修正,而不論案文的出處如何。
第110條
不在法律範圍內並且侵犯良好道德的提議,法案和修正案是無法接受的。國民議會主席宣布無法接受。
發生爭議時,憲法法院應由總理,國民議會主席或國民議會議員的十分之一(1/10)移交此事,由法院決定。八(8)天。
第111條
代表們交存的法案和修正案在通過後會導致公共資源減少或增加或增加公共收費的情況下不予接受,除非附有增加收據的提議或同等經濟體。
第112條
關於法律草案的討論著重於國民議會主管委員會提出的案文。
根據政府的要求,委員會必須使國民議會了解與政府有分歧的地方。
第113條
國民議會在法律確定的條件下對金融法草案進行表決。
第114條
預算會議開幕以來,國民議會已將其轉交財政法草案處理;財務法草案必須規定全部支出所需的收據。
國民議會對預算進行平衡投票。
如果國民議會在提出該法案後六十(60)天內仍未作出決定,則該法案的規定可通過法令生效。
政府在十五(15)天的時間內將此事提交國會特別會議召集,以供批准。
如果國民議會在本屆特別會議結束時未對預算進行表決,則預算將根據法令確定。
如果不能在財政年度開始之前及時提出財政法草案以頒布,總理要求國民議會緊急批准繼續收取稅收和繼續支出,按臨時十二分之一計的上一年預算。
第115條
國民議會按照財政法規定的方式管理國家的帳戶。
規章法必須在執行預算的年度後的下一年預算會議上交存國民議會主席團,該預算將在下屆議會會議上進行辯論,最遲應通過第31屆(31預算執行後第二年的12月)。
國民議會可要求會計法院領導與執行公共收入和支出有關的所有調查和研究。
標題VI。作者:曾建平,司法鑑定JOURNAL
一般規定的第一節
第116條
司法權獨立於立法權和行政權。
憲法法院,最高法院,國務委員會,會計法院以及法院和法庭行使司法權力。
第117條
司法以人民的名義在國家領土上進行,並嚴格尊重法治以及每個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正義的決定將自己強加於所有人,公共權力以及公民。他們只能通過法律授權的方式和形式受到批評。
第118條
治安法官在行使職能時是獨立的,僅受法律授權。
第119條
主持的治安法官由共和國總統根據司法部長的建議,由海豹守衛者根據司法部長高級理事會的意見提出。
檢察官由共和國總統根據海豹監護人司法部長的提議任命。
主持的治安法官是不可移動的。
法律確定了治安高級理事會的組成,組織,歸屬和職能。
憲法第二節
第120條
憲法法院是主管憲法和選舉事務的司法管轄區。
它負責決定法律,法令的合法性以及國際條約和協定與《憲法》的符合性。
它解釋了《憲法》的規定。它控制全民投票以及總統和立法選舉的定期性,透明度和誠實性。它是選舉糾紛的法官,並宣布選舉的最終結果。
第121條
憲法法院至少有七(07)名成員,年齡四十(40)歲。
它由以下組成:
在法律或行政事務上具有豐富專業經驗的兩(2)名知名人士,其中一(1)由共和國總統提議,一(1)由國民議會主席團提議;
由同齡人選出的兩(2)名治安法官,其中一(1)是一年級法官,一(1)是第二年級議員;
由同行選擇的一(1)名律師,至少有十(10)年的專業經驗;
一(1)名由同僚推選的公法博士學位的教授-研究員;
捍衛人權和促進民主協會的一(1)名代表,至少持有公法第三個週期的文憑,由這些協會的單身或複數集體選舉產生。
根據共和國總統的法令,憲法法院的法官任期為六(6)年。
他們的任務是不可延期的。
憲法法院成員每兩(2)年更新三分之二。
第122條
憲法法院的成員在任期內無法撤職。未經憲法法院的批准,不得起訴或逮捕他們,除非是明顯的公然。在這種情況下,最遲在四十八(48)小時內將憲法法院院長移交給該案件。
第123條
憲法法院院長由其同僚選舉,任期三(3)年,可連任。
第124條
在履行職能之前,憲法法院法官在共和國總統面前就其供認的《聖經》宣誓:
“我發誓要忠實地履行我的職責,在尊重憲法和完全獨立的前提下公正公正地行使職責,保持審議和投票的保密性,不擔任任何公開立場,不給予任何職務。有關法院權限的問題的諮詢。願上帝幫助我們。”
第125條
憲法法院法官的職能與行使任何選舉授權,從事任何公共,民用或軍事工作,行使任何國民代表職能以及除教育之外的任何專業活動是相矛盾的。
一部組織法決定了憲法法院的組織和職能,所遵循的程序,尤其是移交的時間,資格條件,優勢,豁免和成員的紀律制度。
第126條
憲法法院根據以下命令作出裁決:
法律的合憲性;
國民議會內部規章在實施和修改之前;
國家機構之間的歸屬衝突。
憲法法院有權決定憲法的解釋和適用問題。
第127條
憲法法院控制總統選舉和立法選舉的定期性。它審查索償要求,就總統和立法選舉的爭端作出決定,並宣布投票結果。它決定公投的規律性並宣布其結果。
第128條
憲法法院有權決定在選舉事務中是否擁有過多權力,而無需事先進行行政追索。它必須在五(5)天的時間範圍內做出決定,從註冊處提出追索權起算。
第129條
憲法法院同樣有權決定憲法第6、53、54、60、67、86、103和110條規定的案件。
第130條
憲法法院宣誓接受共和國總統的宣誓。
第131條
機構法在頒布之前,國民議會的內部規章在其適用和修改之前,必須提交憲法法院,由其決定是否符合憲法。
為此,在頒布這些法律之前,共和國總統,總理,國民議會主席或眾議院的十分之一(1/10)可以將法律提交憲法法院。 。
在前幾款所述的案件中,憲法法院必須在十五(15)天的時間內作出裁決。在緊急情況下並應政府要求,該時間縮短為五(5)天。
在所有情況下,提交憲法法院的決定均將中止頒布期限。
第132條
程序的任何當事方均可通過訴狀向任何司法管轄區提出法律的違憲行為。該管轄權必須將其決定推遲到憲法法院作出決定之前,該法院必須在三十(30)天內進行干預。
根據前款被宣佈為違憲的規定已失去明示權利。憲法法院關於這種違憲行為的決定按照緊急程序在《官方雜誌》上發表。
第133條
共和國總統,國民議會主席,總理或國會十分之一(1/10)提請憲法法院對憲法的解釋發表意見。代表們
第134條
憲法法院的命令不受任何追索權的影響。它們約束公共權力以及所有行政,民事,軍事和管轄權機關。
任何違反法院命令的行為都將根據現行法律予以製裁。
第135條
憲法法院可能不會解散,本憲法中與法院有關的規定也不會暫停。
第三節最高法院
第136條
最高法院是共和國在司法事務上的最高管轄權。
機構法確定了最高法院的組成,組織,歸屬和職能。
國務委員會第四節
第137條
國務委員會是行政事務中最高的司法管轄區。它是行政當局在第一和最後手段中是否有過多權力,以及解釋和評估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資源的法官。
第138條
國務委員會同樣認為:
哪些地方法院針對行政事務中的司法管轄區在最後手段上作出的決定提出撤銷上訴;
行政機關和專業協會作出的最後決定;
司法管轄區在有關選民名冊登記爭議的最後決定中採取的最後決定;
普通初審法院在選舉事務中作出的決定。
第139條
國務委員會對總理提交的法律草案和法令草案發表意見,然後再由部長會議通過。它對法令草案或任何其他法案,立法或法規規定或政府提交的規定對其進行干預的案文草案,向政府提供了合理的意見。
第140條
總理或部長可就行政命令的困難與國務委員會協商。
同樣,它也可以主動將公共權力的注意力轉移到看起來符合公共利益的立法,法規或行政命令的改革上。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國務委員會的組成,組織,歸屬和職能。
第五節帳目
第141條
會計法院是控制公共財政的最高管轄權。它行使司法管轄權,控制權和諮詢權。
它是國家,地區集體,公共機構和企業,獨立行政當局以及受益於國家及其分離部分的財政援助的任何機構的賬目法官。
一部組織法決定了會計法院的組成,組織,歸屬和職能。
最高法院第六節
第142條
共和國總統對行使職務時所完成的行為概不負責,但叛國罪除外。他由高等法院審判。
當共和國總統違反誓言,拒絕服從憲法法院的命令,被公認為是墳墓的作者,合著者或同夥,並且是典型的侵犯人權行為,欺詐性地割讓了部分叛國者時,叛國罪就屬於高度叛國罪。國家領土,損害在自然資源和地下土壤管理以及在國家領土內引入有毒廢物等事項上的國家利益。
當共和國總統被判犯有叛國罪時,他被解除職務。
憲法法院根據本《憲法》的規定,在最高法院程序結束時宣布沒收財產。
高等法院有資格對政府成員進行評判,理由是該行為是在行使或在行使行使權時被定為犯罪或輕罪的行為。
第143條
高等法院是國民議會面前的一個機構。它由以下組成:
每次換屆後國民議會從其議員中選出的四(4)名代表;
三(3)名治安法官,其中最高法院由一(1)人提出,州議會由一(1)人提出,而會計法院則由一(1)人提出。
法院從其成員中選出四(4)名代表中的一位院長。
調查委員會由最高法院院長任命的三(3)名治安法官組成。
高等法院在公共事務部的職能由最高法院的檢察長和該法院的副秘書長行使。
在立法期間,高等法院的法官不可撤職。
他們是在第一屆立法會議第一屆常會結束之前任命的。
第144條
組成總統的代表由三分之二(2/3)的多數議員以公開投票表決方式對彈President共和國總統的彈vote。
在相同條件下以絕對多數票對彈a政府成員進行彈vote。
第145條
高等法院受犯罪和輕罪行為的定義的約束,並受對起訴中所包括的行為時生效的刑法的判決的約束。
法律確立了其運作規則以及遵循的程序。
標題VII。作者:曾艷,經濟,社會與文化發展JOURNAL
發展政策的一般方針的第一節
第146條
戰略遠景支持國家在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方面的行動。
國家將創造財富,增長和與不平等作鬥爭作為其乾預的主要軸心。
公共政策必須促進糧食供應主權,持久發展,人人享有社會服務以及改善生活質量。
第147條
為了實現能源主權和獲取能源,國家表示自己要開發其能源潛力,並建立一個充滿活力和競爭性的工業,採礦,石油和天然氣部門,以滿足國家的需求和發展需求。
根據現行法律,在尼日爾經營的公司必須優先僱用尼日爾安的人員,並允許其就其能力加入所有工作。
第2節:自然資源和土壤的開發和管理
第148條
自然資源和底土是尼日爾人的財產。
法律確定了探礦,開采和管理的條件。
第149條
國家對自然資源和地下土壤行使主權。
自然資源和底土的開采和管理必須透明,並考慮到環境保護,文化遺產以及維護今世後代的利益。
第150條
逐個公司對自然資源和地下土壤進行勘探和開發的合同以及支付給國家的收入在《尼日爾共和國官方雜誌》上已完全公佈。
第151條
國家保證有效執行勘探和授予合同。
第152條
在自然資源和地基上實現的收入,將依法在國家預算和領土集體預算之間分配。
第153條
紐約州希望在優先領域進行投資,特別是在農業,畜牧業,衛生和教育領域,並為子孫後代設立基金。
經濟,社會及文化理事會第三節
第154條
經濟,社會及文化理事會協助共和國總統和國民議會。
它對共和國總統或國民議會提到的問題發表意見。
它有權審查法案,經濟,社會和文化特徵法律提案,但不包括金融法律。
第155條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經濟,社會,文化理事會的歸屬,組成,組織和職能。
標題VIII。作者:於振濤,上官信峰,通信高級學會JOURNAL
第156條
最高通信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行政機關。
第157條
理事會的任務是在尊重法律的範圍內,確保視聽通訊手段不受書面和電子媒體的自由和獨立性的影響。
因此,它認為:
尊重國家媒體對公共服務使命的尊重;
在信息和交流方面尊重道德:
尊重公民,社團和政黨平等,有效地利用公共信息和通信手段;
尊重通訊和開發中現行的法規;
尊重傳播專業人士的法規;
尊重公共和私人媒體的多種意見;
促進和發展信息和通信技術;
人員的培訓,專業化和能力的增強;
控制廣播,電視和廣播的公共,私人,社區和協會網絡傳播的宣傳節目的內容和方式;
在公共和私營視聽通信公司傳播的排放物的編程中,保護兒童和青少年;
在公共和私營視聽通信公司傳播的排放物的編程中促進體育和尼日爾文化。
第158條
視聽,書面和電子通信以及印刷和傳播是免費的,但要尊重公共秩序,自由和公民的尊嚴。
國家的媒體是公共服務,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以公平有效的方式保證可以使用這些媒體。
他們有義務支持民主辯論,並促進不同社區之間的基本人權,語言和民族體育文化產品,民族團結,寬容與團結,和平與安全以及與之鬥爭的鬥爭。各種形式的歧視。
國家媒體法規是由法律制定的,該法律保證在處理和傳播信息時觀點的客觀性,公正性和多元性。
私人媒體是公共事業的媒體。因此,他們應承擔與本條第3款所規定的國家媒體相同的義務。
第159條
最高通信委員會由一個局領導。議員們從中選出一(1)位主席,一(1)位副主席和兩(2)位記者。只有局是常設的。
第160條
最高通信委員會的成員必須具有經證明的能力,特別是在通信,公共管理,科學,法律,文化和藝術領域。
他們必須具有至少十(10)年的專業經驗,並且至少應年滿三十五(35)歲。
第161條
最高通信委員會由以下十五(15)名成員組成:
共和國總統提議的一(1)名知名人士;
國民議會主席提議的一(1)名知名人士;
總理推薦的一(1)名知名人士;
由私營部門媒體的社會專業組織選出的三(3)名代表,至少包括一名婦女;
由工會組織選出的三(3)名公共部門媒體工作者代表,包括一名記者,一名製片人和一名至少有一名婦女的技術員;
由電信行業工會組織選出的一(1)名代表;
由協會選出的一(1)名代表捍衛人權和促進民主;
婦女組織的集體選舉產生的一(1)名代表;
由傳播和宣傳機構和機構選出的一(1)名代表;
由文化創作者選出的一(1)位代表;
由印刷商和出版商選出的一(1)名代表。
第162條
最高通信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五(5)年,不可延期。如果成員死亡,辭職或被排除在外,則在其餘任務中,在相同條件下將其替換。
第163條
一部組織法規定了最高通信委員會的組織,歸屬和職能。
標題IX。集體
第164條
領土管理基於權力下放和權力下放的原則。
領土集體是通過組織法建立的。他們由民選議會自由管理自己。
法律確定了領土集體的管理自由,其權限和資源的基本原則。
第165條
國家希望在民族團結,社會正義,區域潛力和區域間平衡的基礎上,協調所有領土的和諧發展。
國家代表尊重國家利益。
第166條
普通初審法院以特殊形式決定候選人的資格,控制地方選舉的規則性,透明度和誠意。他們宣布結果。
在最後裁決的國務委員會面前介紹了針對普通初審法院選舉事務的裁決的追索權。
第167條
國家承認傳統領導是習慣權威的保存人。因此,它在法律確定的條件下參與共和國領土的管理。
傳統領導層嚴格遵守中立和保留的義務。它不受任何濫用權力的保護,這種濫用傾向於使權力脫離法律賦予的角色。
標題X.《條約和國際協定》
第168條
共和國總統談判並批准國際條約和協定。
第169條
國防與和平條約,與國際組織有關的條約和協定,修改國家內部法律的條約和涉及國家財政參與的條約和協定,只有在獲得批准的法律通過後才能批准。
第170條
如果憲法法院由共和國總統,國民議會主席,總理或眾議員的十分之一(1/10)提及此事,則宣布國際協議中包含一項條款與《憲法》相反,批准《憲法》的授權只能在《憲法》修訂後進行。
第171條
定期批准的條約或協議自公佈以來,具有高於法律的權力,但另一方應遵守其適用的每項協議或條約。
標題十一。與國家合作與合作
第172條
尼日爾共和國可以締結任何涉及部分或全部放棄主權以實現非洲統一的非洲國家結社或社區協定。
尼日爾共和國可以根據互惠權利和優勢與其他國家締結合作協議。
它接受與這些國家建立共同行政,協調與自由合作的政府間機構。
這些器官可能具有以下目的:
經濟,金融和貨幣政策的協調;
建立工會,以期通過促進生產和交流實現經濟一體化;
建立團結基金;
協調發展計劃;
外交政策的協調;
司法方面的合作;
國防事務合作;
在安全事項上的合作;
在衛生事務上的合作;
在文化,科學和技術問題上的合作;
運輸,通訊和電信的協調;
在打擊自然災害方面的合作;
增強自然資源;
保護環境;
在液壓資源管理方面的合作。
標題十二。修訂版
第173條
修訂憲法的倡議屬於共和國總統和國民議會議員。
第174條
要加以考慮,該法案或修訂提案必須由組成國民議會的四分之三(3/4)成員中的大多數投票。
如果有關法案或提案獲得國民議會五分之四(4/5)多數的讚成,則通過修訂。默認情況下,該法案或提案將提交全民公決,除非該法案或提案被放棄。
第175條
侵犯領土完整時,不得採用或遵循任何修改程序。
國家的共和形式,多黨制,國家和宗教分離的原則以及本《憲法》第47條第1款和第2款以及第185條的規定不得作為任何修改的對象。
沒有可以接受的對本條進行修改的程序。
標題十三。過渡條款
第176條
恢復民主最高委員會[過渡民主恢復委員會(CSRD)],政府和過渡時期的其他機構將繼續行使職能,直到新當局正式成立為止。
第177條
在等待憲法法院成立之前,過渡憲法法院行使其歸屬。
第178條
在等待最高法院和國家委員會成立之時,州法院仍然有權處理分別歸屬於這些司法管轄區的有關權限的事項。
司法分庭和行政分庭尚未解決的,尚未決定的事項,將從這些司法管轄區的設立分別移交給最高法院和國務委員會。
第179條
在等待高等法院成立之前,前者待解決的事項將移交給國家法院。
第180條
因過渡時期而當選的共和國總統將在過渡憲法委員會上宣誓。
第181條
2010年2月22日關於過渡時期公共權力組織的第2010-001號法令及其修改案文一直有效,直到新當局開始行使其職能為止。
關於過渡時期政府成員,部長大臣和領土行政當局某些部門的中立性的2010年3月II日第2010-002號法令一直有效,直到過渡時期。進入新當局的職能。
2010年3月11日關於國防和安全部隊人員以及過渡政府成員的資格不合格的第2010-003號法令一直有效,直到新法令生效之前。當局。
第182條
只要沒有廢除,現行法律仍然適用,只要它與本憲法沒有任何衝突。
標題十四。最後條款
第183條
該憲法將通過公民投票通過。該法案自過渡民主最高委員會主席國家元首頒布後,將在過渡憲法憲法委員會宣布全民投票的最終結果後八(8)天內生效,保留上述過渡性條款。
第184條
本憲法規定的組織法和其他適用法律必須在第一屆立法會的前兩(2)年內強制採用。
第185條
2010年2月十八(18)日政變的作者,共同作者和同謀被特赦。
為此,將在國民議會第一屆(第一屆)會議上投票表決一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