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伊朗(伊斯蘭共和國)(1989年修訂)
前言
以真主的名義,慈悲的,仁慈的
我們以前曾給我們的使徒打上清晰的招牌,並與他們一起下了書和天平,使人們可以維護正義……(57:25)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在伊斯蘭原則和規範的基礎上闡明了伊朗社會的文化,社會,政治和經濟體制,這些原則和規范代表著伊斯蘭烏瑪的真誠願望。伊朗偉大的伊斯蘭革命的本質以及穆斯林人民從開始到勝利的奮鬥歷程表明了這一基本願望,這反映在全體人民的堅決果斷的口號上。 。現在,在這個偉大勝利的起點上,我們的國家,全力以赴,實現自己的夢想。
這場革命的基本特徵是它的意識形態和伊斯蘭特性,這使其與過去一百年來在伊朗發生的其他運動區別開來。在經歷了以石油工業國有化為中心的反專制憲政運動和反殖民主義運動之後,伊朗的穆斯林人民從這一昂貴的經驗中學到,這些運動失敗的明顯和根本原因是他們缺乏意識形態基礎。儘管伊斯蘭思想和激進宗教領袖提供的指導在最近的運動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由於背離了真正的伊斯蘭立場,在這些運動中進行的鬥爭很快陷入停滯。就是這樣,民族的覺醒,在著名的馬吉·塔克利德(Marji\'al-taqlid)的領導下,阿亞圖拉(Ayatullah al\'\'Uzma ImamKhumaynî)開始意識到在其鬥爭中奉行真正的伊斯蘭和意識形態路線的必要性。這次,該國的好戰分子“烏拉馬”一直跟隨大眾運動的最前沿,與堅定的作家和知識分子一起,在他的領導下找到了新的動力。(伊朗人民最近一次運動的起點應定在伊斯蘭伊斯蘭歷的1382年,相當於太陽伊斯蘭歷的1341年(基督教歷1962年))。該國的ulama一直以來一直走在民眾運動的最前沿,與堅定的作家和知識分子一道,通過跟隨他的領導找到了新的動力。(伊朗人民最近一次運動的起點應定在伊斯蘭伊斯蘭歷的1382年,相當於太陽伊斯蘭歷的1341年(基督教歷1962年))。該國的ulama一直以來一直走在民眾運動的最前沿,與堅定的作家和知識分子一道,通過跟隨他的領導找到了新的動力。(伊朗人民最近一次運動的起點應定在伊斯蘭伊斯蘭歷的1382年,相當於太陽伊斯蘭歷的1341年(基督教歷1962年))。
運動的曙光
伊瑪目·庫馬尼(ImamKhumaynî)對美國所謂“白色革命”的陰謀進行的毀滅性抗議,此舉旨在穩定專制統治的基礎,並加強伊朗對世界帝國主義的政治,文化和經濟依賴人民的團結運動,此後不久,穆斯林民族在1342年庫爾達德(1963年6月)的大革命。儘管這場革命被鮮血淹沒,但實際上它預示著一場光榮而大規模的起義的開始,這證實了伊瑪目·庫馬尼(ImamKhumaynî)作為伊斯蘭領袖的核心作用。儘管他在抗議屈辱性的投降法(該法律為美國顧問提供法律豁免權)後從伊朗流放,但伊瑪目與人民之間的牢固紐帶仍然存在,
在整個這段時間裡,有意識和負責任的社會階層正在從清真寺,宗教教育中心和大學的據點帶給人們啟迪。他們從伊斯蘭革命和富饒的教義中汲取靈感,開始了不懈而富有成果的鬥爭,以提高穆斯林人民的思想意識和革命意識。為了逃避人民的革命憤怒,專制政權開始發動鎮壓伊斯蘭運動,對法伊代耶·伊斯蘭學校,德黑蘭大學和所有其他活躍的革命中心進行野蠻攻擊,以逃避人民的革命憤怒,採取了最野蠻和殘酷的行動。措施。在這種情況下,開除小隊,處決中世紀的酷刑,長期監禁是我們穆斯林國家為證明其堅定決心繼續鬥爭而必須付出的代價。數百名年輕男女的鮮血滋養了伊朗伊斯蘭革命,他們在黎明時分在執行院子里大喊“ Allahu Akbar”的呼喚,或者被敵人在街頭和集市中槍殺。同時,伊瑪目在各種場合發表的持續宣言和信息,最大限度地擴大和加深了穆斯林國家的意識和決心。或是在街道和市場上被敵人槍殺。同時,伊瑪目在各種場合發表的持續宣言和信息,最大限度地擴大和加深了穆斯林國家的意識和決心。或是在街道和市場上被敵人槍殺。同時,伊瑪目在各種場合發表的持續宣言和信息,最大限度地擴大和加深了穆斯林國家的意識和決心。
伊斯蘭政府
伊瑪目·庫馬尼(ImamKhumaynî)在專制政權實行鎮壓和勒死時期的高峰期提出的基於wilayat al-faqih的伊斯蘭政府計劃為穆斯林人民帶來了新的,具體的,精簡的動機,它們是伊斯蘭意識形態鬥爭的真正路徑,並更加重視國內外的激進和堅決穆斯林的鬥爭。
運動一直沿此過程進行,直到由於國內不斷增加的鎮壓而引起公眾的不滿和強烈的憤怒,以及“烏拉馬”和好戰的學生暴露政權後在國際一級進行的鬥爭預測動搖了政權的基礎猛烈地 該政權及其發起者被迫減少鎮壓力度,並“解放”該國的政治氣氛。他們認為,這將充當安全閥,以防止其最終倒塌。但是,在伊瑪目果斷而堅定不移的領導下,引起人們的喚醒,有意識和果斷的人民開始了勝利,統一,全面和全國性的起義。
人民的仇恨
統治當局於1356年15日(1978年1月7日)發表了一篇令人髮指的文章,旨在侮辱受人尊敬的“烏拉馬”,尤其是伊瑪目·庫馬尼(ImamKhumaynî),這加速了革命運動,並引起了全國民眾的憤怒。政權試圖淹沒抗議者並在血液中起義,以平息人們的憤怒,但流血事件只會加快革命的脈搏。革命烈士的第七天和第四十天的紀念活動,如一系列穩定的心跳,為全國各地的這場運動賦予了更大的生命力,強度,活力和團結精神。在這場流行運動中,所有政府機構的員工都通過發起大罷工並參加街頭示威遊行,積極地推翻了專制政權。社會各階層以及所有政治和宗教派系的男女廣泛團結,在這場鬥爭中發揮了明確的決定性作用。特別是在這場偉大斗爭的各個階段,婦女都以最顯著的方式積極大量地出席。母親懷抱嬰兒,沖向戰場,在機關槍的槍管前,他們的共同景象表明,這一主要社會階層在斗爭中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社會各階層以及所有政治和宗教派系的男女廣泛團結,在這場鬥爭中發揮了明確的決定性作用。特別是在這場偉大斗爭的各個階段,婦女都以最顯著的方式積極大量地出席。母親懷抱嬰兒,沖向戰場,在機關槍的槍管前,他們的共同景象表明,這一主要社會階層在斗爭中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社會各階層以及所有政治和宗教派系的男女廣泛團結,在這場鬥爭中發揮了明確的決定性作用。特別是在這場偉大斗爭的各個階段,婦女都以最顯著的方式積極大量地出席。母親懷抱嬰兒,沖向戰場,在機關槍的槍管前,他們的共同景象表明,這一主要社會階層在斗爭中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國家支付的價格
經過一年多的持續不懈的奮鬥,革命的樹苗在六萬多名烈士和十萬名傷殘者的鮮血中澆灌,更不用說對數十億圖曼斯人的財產損失了,呼籲“獨立!自由!伊斯蘭政府!” 這場偉大的運動通過在每個關鍵和敏感的關頭依靠信仰,團結和領導的果斷性以及人民的自我犧牲精神取得了勝利,成功地顛覆了一切帝國主義的思想並摧毀了一切它的聯繫和製度,從而開啟了所有擁抱世界革命的歷史的新篇章。
1357年的巴赫曼21和22(1979年2月12日至13日)見證了君主專制政權的瓦解;都是基於它的國內暴政和外國統治。事實證明,這項巨大的成功是伊斯蘭政府的先鋒隊-穆斯林人民的長期願望-並帶來了最終勝利的喜訊。
伊朗人民在伊斯蘭共和國的全民公決中一致宣布,在伊斯蘭共和國的全民公決中,他們作出了最後和堅定的決定,並由馬拉基·塔克利德,伊斯蘭教的“烏拉馬”和領導層參與。 ,即伊斯蘭共和國。98.2%的大多數人對此系統投了贊成票。《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規定了社會中應存在的政治,社會,文化和經濟機構及其之間的關係,因此,現在必須鞏固伊斯蘭政府的基礎,並提出建議。在先前的塔胡蒂秩序的廢墟上建立新的政府體系的計劃。
伊斯蘭政府的形式
在伊斯蘭看來,政府不是從階級利益中衍生出來的,也不是為個人或團體的統治服務的。它代表著具有共同信念和共同觀的人民的政治理想的結晶,採取有組織的形式,以啟動朝著最終目標即向真主運動的思想和思想演變的過程。我們國家在革命發展的過程中,清除了塔胡蒂過去積累的塵土和雜質,並清除了外國的意識形態影響,恢復了真實的思想觀點和伊斯蘭的世界觀。現在它打算在伊斯蘭規範的基礎上建立一個理想的模範社會。
伊朗革命的伊斯蘭內容得到了應有的重視,該運動的目的是使所有的芥末功夫戰勝了穆斯塔克比倫,因此憲法為確保革命在國內外的持續發展提供了必要的基礎。特別是在國際關係的發展中,《憲法》將與其他伊斯蘭和民運組織一起努力,為建立一個單一的世界共同體(根據古蘭經經文“這個你們的社區是一個單一的社區,我是你的主,所以敬拜我” [21:92]),並確保為解放世界上所有被剝奪和壓迫人民而進行的鬥爭繼續進行。
在充分注意這一偉大運動的本質特徵的基礎上,《憲法》保證拒絕一切形式的知識和社會暴政以及經濟壟斷,旨在將人民的命運託付給人民自己,以便與製度徹底決裂。的壓迫。(這符合古蘭經經文“他從他們身上除掉了他們的重擔和upon鎖” [7:157])。
在建立意識形態的基礎上,作為社會基礎的政治基礎設施和機構時,義人將承擔統治和管理國家的責任(按照古蘭經經文:“我義人的僕人應繼承大地” [21:105])。制定社會管理條例的立法將圍繞《古蘭經》和《聖訓》展開。因此,絕對必要的是由公正,虔誠和忠誠的伊斯蘭學者進行認真而認真的監督。另外,政府的目的是促進人類的成長,使人類朝著建立神聖秩序的方向發展(按照古蘭經的“
在充分注意這一目標的基礎上,《憲法》為社會所有成員在國家命運所依賴的政治決策過程的所有階段提供了參與的基礎。這樣,在人類發展至完美的過程中,每個人都將自己參與並為社會的成長,進步和領導負責。正是在這方面,實現了在地球上的芥末醬油的政府的實現(按照古蘭經的詩句,“我們希望向那些被壓迫在地球上的人表示青睞,並使他們成為領導人和繼承者[[28:5])。
常見問題的威拉雅
根據治理原則[wilayat al-\'amr]和領導的永久必要性[imamah],《憲法》規定由具有必要資格[fajh]的宗教領袖建立領導地位,並且被人民公認為是領袖(這符合聖訓:“ [公共事務的方向掌握在那些學習關於上帝的事上,並且在與上帝所允許和禁止的事情有關的事情上值得信賴的人”)[Tuhaf al- ”,第176頁)。這種領導將防止各個國家機關偏離其基本的伊斯蘭職責。
經濟不是終點
在加強經濟基礎方面,基本考慮將是在人的全面增長和發展過程中滿足其物質需求。該原則與其他經濟體系形成鮮明對比,後者的目標是財富的集中和積累以及利潤的最大化。在唯物主義思想流派中,經濟本身就是目的,因此它成為人類發展過程中的顛覆和腐敗因素。在伊斯蘭教中,經濟是一種手段,而手段所需要的就是使它成為促進實現最終目標的有效因素。
從這個角度來看,伊斯蘭的經濟計劃包括為人類各種創造能力的出現提供必要的手段。因此,伊斯蘭政府的職責是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和適當的機會,為他們提供工作並滿足其基本需求,以便確保他們的前進道路。
憲法中的婦女
通過建立伊斯蘭社會基礎設施,迄今為多方面的外國剝削服務的所有人類要素應重新獲得其真實身份和人權。作為此過程的一部分,由於在塔胡蒂政權下遭受的更大壓迫,婦女應自然而然地受益於權利的特別大幅度增加。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也是人類成長和教育的主要中心。信念和理想之間的兼容性是人類發展和成長的主要基礎,是建立家庭的主要考慮因素。伊斯蘭政府的職責是為實現這一目標提供必要的便利。家庭單位的這種觀點使婦女不再被視為促進消費主義和剝削的對像或工具。女人不僅可以恢復其重要而又寶貴的母性功能,可以養育有意識形態的人類,而且還可以承擔起開拓性的社會角色,並在生活的所有重要領域中成為男人的同伴。
一支思想軍隊
在國家國防力量的形成和裝備中,必須充分重視信仰和意識形態作為基本標準。因此,將按照這一目標組織伊朗伊斯蘭共和國軍和伊斯蘭革命衛隊,他們不僅負責保衛和維護該國的邊界,而且負責履行思想使命以神的方式聖戰 也就是說,將上帝法律的主權擴展到世界各地(這與古蘭經經文一致:“向他們準備一切可以使用的力量和馬匹,向上帝的敵人和你的敵人發出恐懼,以及除此以外的其他人” [8:60])。
憲法中的司法機構
在按照伊斯蘭運動所遵循的路線捍衛人民的權利以及防止伊斯蘭國家內部的偏差方面,司法機構至關重要。因此,已經為建立基於伊斯蘭司法的司法系統做出了規定,由公正地了解伊斯蘭法律的法官來運作。由於其本質上是敏感的,並且需要完全的意識形態整合,所以該系統必須避免各種不健康的聯繫和聯繫(這符合《古蘭經》中的“當在人民中間審判時,要有正義的審判。” “ [4:58])。
執行力
考慮到行政權力在執行伊斯蘭法律和法令以建立社會公正關係規則方面的特殊重要性,並考慮其在為實現人生最終目標鋪平道路方面的重要作用,執行權必須致力於建立伊斯蘭社會。因此,伊斯蘭拒絕將行政權力限制在任何形式的,複雜的,抑制性的系統中,這種系統會延遲或阻礙實現這一目標。因此,將堅決摒棄官僚體制,即塔格提式政府形式的結果和產物,從而形成一個能夠有效,迅速地履行其行政承諾的行政體制。
大眾傳播媒體
大眾傳播媒體,廣播電台和電視台必須為伊斯蘭文化的傳播服務,以追求“伊斯蘭革命”的發展歷程。為此,應將媒體用作健康交流各種觀點的論壇,但它們必須嚴格避免破壞性和反伊斯蘭習俗的傳播和傳播。所有人都必須遵守本《憲法》的原則,因為它把人類的自由和尊嚴視為最高目標,並為人類的成長和發展提供了條件。穆斯林人民還必須通過選擇有能力和有信仰的[mu\'min]官員,並對其行為保持密切和持續的關注,積極參與伊斯蘭社會的建設。
代表
由人民代表組成的專家大會在政府提出的草案以及從各族人民那裡收到的所有提議的基礎上,完成了製定憲法的任務,共有一百零七個人。在十五世紀的前夕(根據先知的遷徙,和平和祝福歸於他和他的家人),這是贖回伊斯蘭學校的創始人,並按照宗旨和願望,在十二章中編有五篇文章如上所述,希望本世紀見證穆斯塔德·阿豐的普遍政府的建立和所有穆斯塔克比隆的垮台。
第一章一般原則
第1條
伊朗的政府形式是伊斯蘭共和國,由伊朗人民基於對信仰主權和古蘭經正義的長期信念,在1358年法爾登9和10的全民公決中得到伊朗人民的認可。太陽伊斯蘭歷,對應於伊斯蘭歷1399年(1979年3月29日和30日)的Jamadial-\'Awwal 1和2,通過在勝利後舉行的98.2%合格選民中的多數通過伊斯蘭革命由著名的馬吉·阿爾塔克利德(Marji\'altaqlid)領導,阿亞圖拉(Ayatullah al-\'Uzma Imam Khumayni)。
第二條
伊斯蘭共和國是基於以下信念的系統:
1.獨一的上帝(如“安拉之外沒有別的上帝”中所述),他的專有主權和立法權,以及服從他的命令的必要性;
2.神的啟示及其在製定法律中的基本作用;
(三)在以後的日子裡回歸上帝,以及這種信念在人升向上帝的過程中的建設性作用;
4.上帝在創造和立法上的公義;
5.持續的領導(依瑪瑪)和永遠的指導,及其在確保伊斯蘭革命進程不間斷方面的基本作用;
6.人的尊嚴和價值,以及他的自由和在上帝面前的責任;
通過訴諸於下列各項來確保平等,正義,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獨立以及民族團結
一種。在《古蘭經》和《馬蘇姆聖日》的基礎上行使的具有必要資格的法卡哈人的連續聖戰;
b。科學和藝術以及人類經驗的最先進成果,以及為進一步推動它們而做出的努力;
C。否定一切形式的壓迫,包括施加和服從壓迫,以及支配地位,包括施加和接受。
第三條
為了實現第2條中指定的目標,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政府有責任將其所有資源用於以下目標:
1.為基於信仰和虔誠的道德美德的成長創造有利的環境,並與各種形式的邪惡和腐敗作鬥爭;
2.通過適當利用新聞,大眾傳播媒介和其他手段,提高所有領域的公眾意識;
(三)為各級人民提供免費的教育和體育鍛煉,促進和擴大高等教育;
4.通過建立研究中心並鼓勵研究人員,在科學,技術和文化以及伊斯蘭研究的所有領域中加強探究,調查和創新的精神;
(五)徹底消除帝國主義,防止外國影響;
6.消除一切形式的專制和專制,以及一切試圖壟斷權力的企圖;
7.確保在法律框架內的政治和社會自由;
8.全體人民參與確定其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命運;
9.廢除物質和知識領域的一切形式的不良歧視,並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機會;
(十)建立正確的行政管理制度,淘汰多餘的政府組織;
11.為了維護國家的獨立,領土完整和伊斯蘭秩序,通過普遍的軍事訓練全面加強國防基礎;
12.根據伊斯蘭標準,規劃一個正確和公正的經濟體系,以創造福利,消除貧困並廢除與食物,住房,工作,保健和社會提供有關的一切形式的剝奪全民保險;
13.在科學,技術,工業,農業和軍事領域以及其他類似領域實現自給自足;
14.確保男女所有公民的多重權利,為所有人提供法律保護,並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5.擴大和加強全民伊斯蘭兄弟會和公共合作;
16.根據伊斯蘭標準,對所有穆斯林的兄弟般的奉獻以及對世界穆斯塔法夫的不懈支持,制定該國的外交政策。
第4條
所有民事,刑法,金融,經濟,行政,文化,軍事,政治和其他法律法規都必須基於伊斯蘭標準。這項原則絕對且普遍地適用於《憲法》的所有條款以及所有其他法律和法規,監護委員會的法令是這方面的法官。
第5條
在對Walial-Asr的掩飾期間(願上帝加速他的複出),烏瑪的游擊隊和領導權移交給了充分意識到自己所處時代的公正[adil]和虔誠的[muttaqi] faqih。勇氣,機智和具備管理能力,將根據第107條承擔本辦公室的職責。
第6條
在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必須在通過選舉手段表達的輿論基礎上處理國家事務,包括選舉總統,伊斯蘭協商會議的代表以及理事會成員,或者在本《憲法》其他條款規定的事項上以全民公決的方式進行。
第7條
根據經文所載的《古蘭經》的命令(“他們的事務是通過他們之間的協商” [42:38])和(“他們的事務是通過他們的事務諮詢” [3:159]),協商機構-伊斯蘭協商會議,省議會以及城市,地區,地區和鄉村委員會等都是該國的決策和行政機關。
這些理事會的性質,以及理事會的組成方式,管轄範圍以及職責範圍和職能,均由憲法和由此產生的法律決定。
第8條
在伊朗伊斯蘭共和國,al-\'amr bilma\'ruf wa al-nahy\'an al-munkar是一項普遍的互惠義務,必須由人民對彼此,政府對人民應履行,以及人民對政府的尊重。法律將規定此義務的條件,限制和性質。(這符合古蘭經的經文:“信徒,男人和女人,都是彼此的監護人,他們擁護善良,禁止邪惡” [9:71])。
第9條
在伊朗伊斯蘭共和國,該國的自由,獨立,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密不可分的,維護它們是政府和所有公民的責任。任何個人,團體或當局均無權以行使自由為由,至少絲毫侵犯伊朗的政治,文化,經濟和軍事獨立或領土完整。同樣,沒有任何機構有權以維護國家獨立和領土完整為藉口,廢除合法自由,甚至沒有為此目的製定法律和法規。
第10條
由於家庭是伊斯蘭社會的基本單位,因此所有法律,法規和有關計劃都必須傾向於促進家庭的形成,並在法律和道德準則的基礎上維護其神聖性和家庭關係的穩定性。伊斯蘭教。
第11條
根據古蘭經的神聖經文(“您的社區是一個社區,我是您的主,所以敬拜我” [21:92]),所有穆斯林都組成一個國家,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有義務制定其總體政策,以期培養所有穆斯林人民的友誼和統一,它必須不斷努力實現伊斯蘭世界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統一。
第十二條
伊朗的官方宗教是伊斯蘭教和第十二賈法拉學派(在usulal-Dîn和fiqh中),這一原則將永遠不變。其他伊斯蘭學校,包括哈納夫(Hanafî),沙菲(Shafi\'î),馬利基(Malikî),漢巴利(Hanbalî)和扎伊德(Zaydî),都應得到充分尊重,其追隨者可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法學來履行其宗教儀式。這些學校在宗教教育,個人地位(婚姻,離婚,繼承和遺囑)以及法院相關訴訟方面具有正式地位。在該穆斯林教派中以任何一個教派所佔多數的國家地區,在地方議會管轄範圍內的當地法規應與各自教派相符,
第十三條
瑣羅亞斯德教徒,猶太教徒和基督教徒是伊朗唯一公認的宗教少數派,他們在法律的限制下可以自由地舉行宗教儀式和儀式,並在個人事務和宗教教育方面按照自己的準則行事。
第十四條
按照神聖的經文(“上帝不禁止你善意和公正地對待那些因您的宗教信仰未曾與您作戰並且沒有將您驅逐出家的人” [60:8]),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和所有穆斯林都有責任按照道德規範和伊斯蘭正義與平等原則對待非穆斯林,並尊重其人權。該原則適用於所有不參與針對伊斯蘭教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陰謀或活動的人。
第二章 國家的官方語言,文字,日曆和國旗
第十五條
伊朗的官方語言和文字是其人民的通用語言。官方文件,信函,文本以及教科書必須使用該語言和文字。但是,除波斯語外,還允許在新聞媒體和大眾媒體中使用區域和部落語言,以及在學校中教授其文學作品。
第十六條
由於《古蘭經》和伊斯蘭教義的文字和教義是阿拉伯語,並且波斯文學已被這種語言徹底滲透,因此必須在所有中學階段和所有學習領域都接受初等教育。
第十七條
該國的官方日曆以伊斯蘭先知神的和平與祝福以及他和他的家人的遷徙為出發點。伊斯蘭歷和陰曆都得到認可,但政府機關將根據太陽曆來運作。官方每週的假日是星期五。
第十八條
伊朗的官方旗幟由綠色,白色和紅色組成,帶有伊斯蘭共和國的特殊標誌以及座右銘(Allahu Akbar)。
第三章 人民的權利
第十九條
伊朗全體人民,不論他們屬於哪個種族集團或部落,都享有平等的權利;顏色,種族,語言等,不賦予任何特權。
第20條
該國所有公民,不論男女,均按照伊斯蘭標準平等地享有法律的保護,並享有一切人權,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第21條
政府必須按照伊斯蘭標准在各個方面確保婦女的權利,並實現以下目標:
1.為婦女的性格成長和恢復其物質和知識上的權利創造有利的環境;
2.保護母親,特別是在懷孕和育儿期間,以及對沒有監護人的兒童的保護;
3.建立主管法院以保護和維護家庭;
(四)為寡婦,老年婦女和無撫養婦女提供特別保險;
5.在沒有法定監護人的情況下,將兒童的監護權授予有價值的母親,以保護兒童的利益。
第22條
個人的尊嚴,生命,財產,權利,住所和職業受到侵犯,但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除外。
第23條
禁止對個人的信念進行調查,任何人都不能僅僅為了持有某種信念而騷擾或承擔任何責任。
第24條
出版物和新聞界具有言論自由,除非有損於伊斯蘭的基本原則或公眾權利。法律將詳細說明此例外情況。
第25條
禁止檢查信件和未能交付信件,記錄和披露電話對話,披露電報和電傳通信,審查制度,故意不予發送,竊聽和一切形式的秘密調查,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第26條
只要不違反獨立,自由,民族團結,民族團結和民族團結的原則,就可以成立政黨,社團,政治或專業協會以及宗教社團,無論是伊斯蘭教還是屬於公認的宗教少數派之一。伊斯蘭教或伊斯蘭共和國的基礎。沒有人會被阻止參加上述小組,或被迫參加。
第27條
只要不攜帶武器,並且不損害伊斯蘭的基本原則,就可以自由舉行公共集會和遊行。
第28條
人人有權選擇自己想要的任何職業,只要這不違反伊斯蘭教和公共利益,並且不侵犯他人的權利。政府有責任在適當考慮社會對各種工作的需求的情況下,為每個公民提供工作機會,並為他們創造平等的條件。
第29條
為了獲得退休,失業,老年,殘疾,監護人缺席的社會保障福利,以及通過保險或其他方式提供的與滯留,事故,保健服務以及醫療和治療有關的福利,被接受為普遍權利。
政府必須依法利用國民收入和通過公共捐助獲得的資金,為每個公民提供上述服務和財政支持。
第三十條
政府必須向所有公民提供免費的中學教育,並且必須將免費高等教育擴大到該國實現自給自足所需的程度。
第31條
每個伊朗個人和家庭都有擁有與其需求相稱的住房的權利。政府必鬚根據需要最大的人群,特別是農村人口和工人的需求,為實施本條提供土地。
第32條
除依照法律規定的命令和程序外,不得逮捕任何人。在被捕的情況下,必須立即以書面形式向被告傳達並解釋被告的指控理由,並在不超過24小時的時間內將臨時卷宗轉發給主管司法當局,以便進行初步調查。盡快完成審判。違反本條規定的,將依法予以處罰。
第33條
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任何人都不得被驅逐出其居住地,被禁止居住在其選擇的地方或被迫居住在給定的地方。
第34條
每個公民通過向主管法院尋求司法公正是無可爭辯的權利。所有公民都有進入這類法院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被禁止其具有合法追索權的法院。
第35條
訴訟的雙方在所有法院中都有選擇律師的權利,如果他們不能這樣做,則必須安排向他們提供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
判決的通過和執行必須僅由主管法院並依法進行。
第37條
假定無罪,除非有管轄權的法院裁定他或她有罪,否則任何人均不得被指控有罪。
第38條
禁止以摘取供詞或獲取信息為目的的一切形式的酷刑。不得強迫個人作證,供認或宣誓;在脅迫下獲得的任何證詞,供認或誓言均缺乏價值和可信度。違反本條規定可依法受到處罰。
第三十九條
禁止以任何形式對依法逮捕,拘留,監禁或放逐的人的尊嚴和聲譽進行侮辱,並可能受到懲罰。
第40條
沒有人有權以損害他人或損害公共利益的方式行使其權利。
第41條
伊朗公民身份是每個伊朗人無可爭辯的權利,除非他本人要求或獲得另一國家的公民身份,否則政府不能從任何伊朗人撤回公民身份。
第42條
外國公民可以在法律框架內獲得伊朗國籍。如果另一國接受他們作為其公民,或者他們提出要求,則可以撤消這些人的公民身份。
第四章 經濟和金融事務
第43條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經濟以以下標準為基礎:其目標是實現社會的經濟獨立,擺脫貧困和貧困,並在發展過程中滿足人類需求,同時維護人類自由。
1.為所有公民提供基本必需品:住房,食物,衣服,衛生,醫療,教育和建立家庭的必要設施;
2.確保所有人的條件和就業機會,以期獲得充分就業;通過提供無息貸款或求助於任何其他合法手段,以合作社的形式將有工作能力但缺乏手段的每個人都支配起來,這兩種手段均不會導致財富集中或流通。少數個人或團體的手,也不會使政府成為主要的絕對雇主。在採取這些步驟時,必須適當考慮到該國每個成長階段的總體經濟規劃要求;
3.國民經濟計劃的結構必須使每個人的形式,內容和工作時間能夠使他有足夠的閒暇時間和精力,超出他的專業努力範圍,從事知識,政治和政治活動。開展社會活動,使自己全面發展,積極參與領導國家事務,提高技能,充分利用自己的創造力;
4.尊重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避免強迫任何人從事特定工作;防止剝削他人的勞動;
5.禁止對他人造成傷害和損失,壟斷,ho積,高利貸以及其他非法和惡行;
6.禁止在與經濟有關的所有事項上奢侈浪費,包括消費,投資,生產,分配和服務;
(七)根據國家經濟的發展需要,利用科學技術,對技術人員進行培訓;
8.防止外國經濟支配國家經濟;
9.強調增加農業,畜牧業和工業生產,以滿足公共需求,使國家自給自足,擺脫依賴。
第44條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經濟將由三個部門組成:國家,合作社和私營部門,並以系統和合理的計劃為基礎。
國有部門將包括所有大型和母行業,對外貿易,主要礦產,銀行,保險,發電,水壩和大型灌溉網絡,廣播和電視,郵政,電報和電話服務,航空,航運,道路,鐵路等;所有這些將由國家公共擁有和管理。
根據伊斯蘭標準,合作社部門將包括與城市和農村地區有關生產和分銷的合作公司和企業。
私營部門包括與農業,畜牧業,工業,貿易和服務業有關的活動,這些活動補充了國家和合作社部門的經濟活動。
這三個部門的所有權均受到伊斯蘭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只要這種所有權符合本章的其他條款,且不超出伊斯蘭法律的範圍,有助於經濟增長和國家的進步,並且不傷害社會。
這些部門中每個部門的[精確]範圍,以及管理其運作的法規和條件,將由法律規定。
第45條
公共財富和財產,例如未開墾或廢棄的土地,礦藏,海洋,湖泊,河流和其他公共水路,山脈,山谷,森林,沼澤地,天然林,未封閉的牧場,無繼承人的遺產,所有權不確定的財產,以及從篡奪者那裡收回的公共財產,應由伊斯蘭政府處置,以使其符合公共利益。法律將規定使用上述各項的詳細程序。
第46條
每個人都是其合法業務和勞動成果的所有者,任何人都不得以其所有權權為藉口剝奪另一人的業務和工作機會。
第47條
合法擁有的私有製應受到尊重。相關標準由法律確定。
第48條
各省之間在自然資源的開發,公共收入的利用以及經濟活動在該國各省和地區之間的分配方面不得有任何歧視,從而確保每個地區都能獲得必要的資本和資金。設施根據其需求和增長能力。
第49條
政府有責任沒收通過高利貸,掠奪,賄賂,貪污,盜竊,賭博,濫用捐贈,濫用政府合同和交易,出售未耕種土地和其他應歸公共所有的資源而積累的所有財富。腐敗中心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和來源,並將其恢復為合法所有者;如果無法確定此類所有者,則必須將其委託給公共財政部門。在根據伊斯蘭法律進行調查並提供必要的證據後,政府必須謹慎執行該規則。
第50條
在當代和子孫後代都有繁榮的社會生存權的環境保護被視為伊斯蘭共和國的一項公共職責。因此,禁止進行不可避免地涉及環境污染或對環境造成無法彌補的破壞的經濟活動和其他活動。
第51條
除依法外,不得徵稅。減免稅的規定由法律決定。
第52條
該國的年度預算將由政府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製定,並提交給伊斯蘭協商會議進行討論和批准。預算中所載數字的任何變動均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53條
政府收取的所有款項將被存入中央國庫的政府賬戶,在批准的分配限額內,所有付款應依法進行。
第54條
國家會計署應直接由伊斯蘭協商會議監督。其在德黑蘭和省會城市的組織和運作方式將由法律決定。
第55條
國家會計局將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檢查和審核各部,政府機構和公司以及以任何方式利用該國總預算的其他組織的所有賬目,以確保不會支出超過了批准的撥款,所有款項均用於指定目的。它將依法收集所有相關賬目,文件和記錄,並向伊斯蘭協商會議提交一份報告,以結清每年的預算以及其自己的評論。該報告必須向公眾公開。
第五章國家主權的權利和賦予人民的權力
第56條
對世界和人的絕對主權屬於上帝,正是他使人掌握了自己的社會命運。任何人都不能剝奪這一神聖的權利,也不能使它服從特定個人或群體的既得利益。人民應按照以下條款規定的方式行使這項神聖的權利。
第57條
根據本《憲法》即將發布的條款,伊斯蘭共和國的政府權力屬於立法機構,司法機構和行政部門,在絕對的wilayat al\'amr和烏瑪領導層的監督下行使職能。這些權力彼此獨立。
第58條
立法機關的職能將通過由人民當選代表組成的伊斯蘭協商會議行使。經過以下條款規定的階段後,本機構批准的立法將傳達給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以執行。
第59條
在極其重要的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事務中,可以通過全民公決直接訴諸民眾投票來行使立法機關的職能。任何直接求助於公眾輿論的請求都必須得到伊斯蘭協商會議三分之二成員的批准。
第60條
行政機關的職能,除由憲法直接置於領導層管轄範圍內的事務外,由總統和部長行使。
第61條
司法機關的職能將由按照伊斯蘭標準建立的法院執行,並具有審查和解決訴訟,保護公眾權利,分配和頒布司法的權力,並執行神聖界限[al-hudud al-\'Ilahiyyah]。
第六章 立法權
第1節:伊斯蘭諮詢大會
第62條
伊斯蘭協商會議由直接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和無記名投票組成。
法律將規定選民和候選人的資格以及選舉的性質。
第63條
伊斯蘭協商會議的成員任期為四年。每屆任期的選舉必須在上屆任期結束之前舉行,這樣該國就永遠不會沒有議會。
第64條
伊斯蘭協商會議的席位將達到270名,考慮到人,政治,地理和其他類似因素,自伊斯蘭國舉行全民公投之日起的每十年內,其人數可能增加不超過20名。太陽伊斯蘭歷的1368年。
瑣羅亞斯德教徒和猶太人將各自選舉一名代表;亞述和迦勒底基督徒將共同選舉一名代表;北部和該國南部的亞美尼亞基督徒將各自選舉一名代表。
選舉選區的限制和代表人數將由法律決定。
第65條
舉行選舉後,如果出席會議的成員總數佔三分之二,則伊斯蘭協商會議的會議在法律上有效。草案和法案將按照其批准的程序守則予以批准,除非《憲法》規定了一定的法定人數。
出席會議所有成員的三分之二同意是批准大會議事規則所必需的。
第66條
議長和大會主持人的選舉方式,委員會的數目及其任期,以及與進行討論和維持大會紀律有關的事項,將由大會議事規則決定。
第67條
大會成員必須在大會第一屆會議上宣誓,並在其案文上簽名:
以上帝的名義,富有同情心的,仁慈的。
在光榮的《古蘭經》面前,我向上帝,至高無上的全能者宣誓,並以我個人的名義宣誓就職,以保護伊斯蘭教的神聖性和捍衛伊朗伊斯蘭革命的成就人民和伊斯蘭共和國的基金會;保護作為公正受託人的人民的光榮,在履行我的人民代表職責時恪守虔誠;始終致力於國家的獨立和榮譽;履行我對國家和人民服務的職責;捍衛憲法;在講話,寫作和表達我的觀點時,要牢記國家的獨立,人民的自由和人民利益的安全。
屬於宗教少數群體的成員在宣誓時將以自己的神聖書籍宣誓。
未參加第一屆會議的會員將在他們參加的第一屆會議上宣誓就職。
第68條
在戰爭和該國的軍事佔領時期,如果由共和國總統提議,並由四分之三的總議員批准,原定在佔領區或全國舉行的選舉可能會延遲指定的時間。伊斯蘭協商會議,得到監護委員會的認可。如果沒有成立新的大會,那麼前一個大會將繼續運作。
第69條
伊斯蘭協商會議的審議必須公開進行,並通過廣播和官方公報將其完整記錄提供給公眾。如果出於國家安全的需要,可以在緊急情況下舉行非公開會議,應總統,一名部長或十名議員的要求。非公開會議通過的立法只有在監護委員會在場的情況下,經四分之三的成員批准後才有效。在緊急情況不再存在後,必須將此類閉門會議的紀要以及其中通過的任何立法資料公開。
第70條
總統,其代表和部長們有權集體或單獨參加大會的公開會議。他們也可能會陪同他們的顧問。如果大會成員認為有必要,部長們必須參加。[相反],每當他們要求時,都應聽取他們的陳述。
第2節。伊斯蘭協商大會的權力和權威
第71條
伊斯蘭協商會議可以在《憲法》規定的權限範圍內,就所有事項製定法律。
第72條
伊斯蘭協商會議不得頒布違反該國官方宗教的usul和akhkam或《憲法》的法律。監護委員會有責任根據第96條確定是否發生侵權行為。
第73條
普通法的解釋屬於伊斯蘭協商會議的權限。本條的意圖並不妨礙法官在撤銷原判過程中可能做出的解釋。
第74條
政府法案在獲得部長會議批准後提交給伊斯蘭協商會議。如果由至少十五名成員發起,則可在伊斯蘭協商會議中提出成員法案。
第75條
只有在彌補收入減少或新支出的手段得以彌補的情況下,才可在會員國大會上提出議員法案和提案以及議員提議的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其中涉及削減公共收入或增加公共支出。也指定了。
第76條
伊斯蘭協商會議有權調查和審查該國的所有事務。
第77條
國際條約,議定書,合同和協議必須經伊斯蘭協商會議批准。
第78條
禁止在國家邊界上進行所有改變,但為了符合國家利益而進行的微小修改除外,條件是這些修正不是單方面的,不得侵犯國家的獨立性和領土完整,並接受批准伊斯蘭協商會議全體成員的五分之四。
第79條
禁止宣布戒嚴令。在發生戰爭或類似戰爭的緊急情況下,政府有權根據伊斯蘭協商會議的同意,暫時施加某些必要的限制。這種限制決不能持續超過三十天;如果對它們的需求持續超出此限制,則政府必須從議會獲得新的授權。
第80條
政府接受和提供的國內外貸款或補助金必須得到伊斯蘭協商會議的批准。
第81條
絕對禁止向外國人提供優惠以組建從事商業,工業,農業,服務或礦產開采的公司或機構。
第82條
除在必要情況下並經伊斯蘭協商會議批准外,禁止僱用外國專家。
第83條
除非得到伊斯蘭協商會議的批准,否則不得轉讓屬於國家遺產一部分的政府建築物和財產;這對於不可替代的寶藏也不適用。
第84條
每個代表對整個國家負責,並有權對國家的所有內政和外交事務發表意見。
第85條
會員權歸個人所有,不可轉讓給他人。大會不能將立法權下放給個人或委員會。但是,如果有必要,它可以根據第72條將某些法律的立法權下放給自己的委員會。在這種情況下,這些法律將在大會指定的時期內暫定執行,並最終獲得批准將由大會決定。
同樣,大會可根據第七十二條將有關組織,公司,政府機構或隸屬政府的組織的章程永久授權給有關委員會,或將權力投資於政府。在這種情況下,政府的批准不得與該國和/或憲法中官方宗教的原則和誡命相抵觸,該問題應由監護委員會根據第96條的規定確定。為此,政府的批准不得違反該國的法律和其他一般規則,並且在呼籲實施時,
第86條
大會成員在行使代表職責的過程中完全可以發表意見和投票,也不能因在大會中表達的意見或在行使代表職責過程中的投票而受到起訴或逮捕。 。
第87條
總統必須在組成部長會議之後並在所有其他事項之前獲得部長會議的信任票,以供部長理事會使用。在任期間,他還可以就重大而有爭議的問題向大會部長理事會尋求信任投票。
第88條
每當伊斯蘭協商會議全體成員中至少有四分之一向總統提出問題,或者大會任何一名成員就與職務有關的問題向部長提出問題時,總統或部長就有義務參加大會並回答問題。除非總統以合理的理由為由,否則總統的回答不得超過一個月,部長的回答不得超過十天。
第89條
1.伊斯蘭協商會議的成員可以在必要時向部長會議或個別部長提出申訴。如果插詞帶有至少十個成員的簽名,則可以列出。
部長會議或被打擾的部長必須在提出打擾的十天之內出席大會,以便回答並尋求信任投票。如果部長理事會或有關部長未能出席大會,提出問題的成員將解釋其原因,如果大會認為有必要,大會將宣布不信任投票。
如果大會不發表信任投票,則部長理事會或受干擾的部長將被解僱。在這兩種情況下,受到串擾的部長不能成為緊隨其後成立的下一個部長會議的成員。
2.如果至少有三分之一的伊斯蘭協商會議議員就總統對行政權力和國家行政事務的行政責任而對總統提出質疑,則總統必須在一個月內出席大會在提出質疑之後,以便就提出的問題給予充分的解釋。結果,大會三分之二的成員在聽取了反對和讚成成員的發言和主席的答復後,宣布不信任投票,將同樣的結果通知領導層,以供參考和執行該科。憲法第110條第10款。
第90條
對大會的工作或行政權,司法權有任何投訴的人,可以書面將其投訴轉交大會。大會必須調查他的申訴並給予滿意的答复。如果投訴涉及行政人員或司法人員,則大會必須要求對此事進行適當的調查並要求他們作出充分的解釋,並在合理的時間內宣布結果。如果投訴的主題符合公共利益,則必須公開答复。
第91條
為了維護伊斯蘭法令和憲法,為了審查伊斯蘭協商會議通過的法律與伊斯蘭教的兼容性,將成立一個由以下組成的委員會,稱為監護委員會:
1.六個“ adil fuqaha”,意識到當前的需要和當天的問題,由領導者選擇,並且
2.由伊斯蘭協商會議從司法力量負責人提名的穆斯林法學家中選出六位專長於不同法律領域的法學家。
第92條
監護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六年,但在任期三年後的第一個任期內,每組的一半成員將以抽籤方式更換,新成員將當選。
第93條
如果不存在監護委員會,則伊斯蘭協商會議不具有任何法律地位,除非是為了批准其成員的資格並選舉監護委員會的六名法學家。
第94條
伊斯蘭協商會議通過的所有立法都必須送交監護委員會。監護委員會必須自收到之日起最多十天內對其進行審查,以確保其符合伊斯蘭和憲法的標準。如果發現法律不兼容,它將退回大會審查。否則,該立法將被視為可執行的。
第95條
如果監護委員會認為不足十天才能完成審查程序並發表明確意見,則可以要求伊斯蘭協商會議將時限延長不超過十天。
第96條
伊斯蘭協商會議通過的法律與伊斯蘭教法是否相符的決定取決於監護人委員會的“富卡哈”多數票;監護委員會所有成員中的大多數都取決於是否符合《憲法》。
第97條
為了加快工作進度,在討論政府法案或成員法案時,監護委員會成員可以參加大會並聽取其辯論。當緊急政府或議員的法案列入大會議程時,監護委員會成員必須出席大會並發表意見。
第98條
憲法的解釋權歸監護委員會所有,必須經四分之三的成員同意。
第99條
監護委員會負責監督領導力專家會議,共和國總統,伊斯蘭協商會議的選舉,並直接訴諸民意和公民投票。
第七章 理事會
第100條
為了加快社會,經濟,發展,公共衛生,文化和教育計劃的發展,並在人民的配合下,根據當地需要,促進與公共福利有關的其他事務,各村,區,市,直轄市和該省將由一個名為村,分區,市,市或省議會的委員會監督。每個理事會的成員將由有關地方的人民選舉產生。
這些理事會的選舉人和候選人的資格資格及其職能和權力,選舉方式,這些理事會的管轄權,其職權等級將由法律決定,以維護國家統一,領土完整,伊斯蘭共和國的製度和中央政府的主權。
第101條
為了防止在編制各省的發展和福利方案時受到歧視,確保人民的合作,並安排對這些方案的協調執行進行監督,將成立各省最高理事會,由省議會的代表組成。
法律將具體說明該理事會的組建方式及其應履行的職能。
第102條
各省最高理事會有權在其管轄範圍內起草法案,並將其直接或通過政府提交給伊斯蘭協商會議。這些法案必須由大會審查。
第103條
省長,市長,區長和政府任命的其他官員必須遵守其轄區內理事會作出的所有決定。
第104條
為了確保伊斯蘭平等和合作制定計劃,並實現工農業所有生產單位的和諧進步,將由工人,農民,其他僱員和管理者代表組成的理事會在教育和行政部門,服務業部門以及其他性質相似的部門中成立的,類似的理事會也將組成,由這些部門成員的代表組成。
這些理事會的組成方式以及其職權範圍應由法律規定。
第105條
理事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伊斯蘭教的標準和該國的法律。
第106條
除非偏離法律職責,否則不得解散理事會。法律將規定負責確定此類偏差的機構以及解散理事會和重組理事會的方式。
如果理事會對解散有任何異議,則有權向主管法院提出上訴,並且法院有責任在案卷順序之外審查其投訴。
第八章 領導或領導理事會
第107條
在著名的瑪吉·塔克利德(marji\'al-taqlid)逝世之後,他是普遍伊斯蘭革命的偉大領袖,並且是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創始人阿亞圖拉·烏茲馬·伊瑪目·伊瑪目·庫瑪邁尼(Quadisa sirruh al-sharif)被承認並接受在決定性的多數人民中,作為領導人和領導人,任命領導人的任務應由人民選舉產生的專家承擔。專家們將就所有具有第5條和第109條規定的資格的法卡哈派進行審查並進行磋商。如果他們發現其中的一種卡塔爾精通伊斯蘭法規,法令的主題或政治和社會問題,或在第109條中提到的任何資格中具有普遍知名度或特殊地位,則應選舉他為領導者。除此以外,在沒有這種優勢的情況下,他們應選舉並宣布其中一名為領導人。由專家大會選舉產生的領導人應承擔wilayat al-amr的所有權力以及由此產生的所有責任。
在法律的眼裡,領袖與該國其他人民是平等的。
第108條
規定專家人數和資格的法律(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到),他們的選舉方式以及第一屆任期屆會的程序規章,必須由第一屆監護委員會的部長會議起草。 ,以多數票獲得通過,然後最終獲得革命領袖的批准。其後擁有對法律進行任何後續更改或審查或批准所有有關專家職責的規定的權力。
第109條
以下是領導者的基本資格和條件:
一種。履行不同領域的多功能所需的獎學金。
b。正義與虔誠,這是伊斯蘭Ummah領導層所必需的。
C。正確的政治和社會見解,審慎,勇氣,行政設施和足夠的領導能力。
如果滿足上述條件的人員眾多,則優先考慮具有法理和政治專長的人員。
第110條
以下是領導層的職責和權力:
1.與國家緊急委員會協商後,確定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總體政策。
2.監督系統一般策略的正確執行。
3.頒布全國公民投票法令。
4.假定最高統帥部隊。
5.宣戰與和平,動員武裝部隊。
6.任命,解僱和接受以下辭職:
一種。監護委員會上的fuqaha”。
b。國家最高司法機關。
C。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廣播電視網負責人。
d。聯合參謀長。
e。伊斯蘭革命衛隊總司令。
F。武裝部隊最高統帥。
7.解決武裝部隊三支部隊之間的分歧及其關係的規定。
8.通過國家緊急委員會解決傳統方法無法解決的問題。
9.簽署法令,正式由人民選舉共和國總統。必須在監護委員會舉行選舉之前,對於總統選舉的候選人是否適合《憲法》規定的資格,在[總統任職]第一任的情況下,必須先確定候選人是否適合擔任《憲法》規定的資格。領導;
10.在最高法院裁定他違反憲法職責後,或在伊斯蘭協商會議投票證明他無權選舉總統後,在適當考慮國家利益的情況下解僱共和國總統。憲法第89條的基礎。
11.在伊斯蘭標準的框架內,根據司法權首長的建議,赦免或減少定罪者的刑罰。領袖可以將他的部分職責和權力下放給他人。
第111條
只要領導人無力履行其憲法職責,或者喪失第5條和第109條所述的任一項資格,或者得知他最初不具備某些資格,就會被解僱。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專家應負責此事。
如果領導者死亡,辭職或罷免,專家應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採取措施任命新的領導者。在任命新的領導人之前,由總統,司法權首長和監護委員會成員組成的理事會,應國家緊急委員會的決定,由臨時負責領導的所有職務。如果在此期間,其中任何一個人出於任何原因無法履行其職責,則應根據國家緊急狀態委員會中多數fuqaha\'的決定,選舉另一人代替。
根據國家緊急理事會四分之三的成員的決定,本理事會應對第110條第1項,第3項,第5項和第10項以及第6項d,e和f節採取行動。
領導因患病或其他事件暫時無法履行領導職責時,在此期間,本條所述的理事會應承擔其職責。
第112條
根據領袖的命令,國家緊急會議應在監護委員會認為伊斯蘭協商會議的擬議法案違反伊斯蘭教法或《憲法》的任何時候舉行會議,而大會不能達到期望監護委員會的成員。此外,理事會應對領導人提出的任何問題進行審議,並履行本《憲法》所述的任何其他責任。
理事會的常任理事國應由領導人任命。理事會的規則應由理事會成員制定和批准,但須得到領導者的確認。
第九章 執行力
第一節總統
第113條
擔任領導職務後,總統是該國最高官員。他的職責是執行《憲法》並擔任行政首長,但與領導層(辦公室)直接相關的事務除外。
第114條
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四年。他連任僅允許一次。
第115條
必須從具有以下資格的宗教和政治人物中選舉總統:
伊朗血統 伊朗國籍;行政能力和機智;良好的過去記錄;誠實守信;堅信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基本原則和該國的官方清真寺。
第116條
被提名為總統職位的候選人必須正式宣布其候選人資格。法律規定了總統當選的方式。
第117條
總統由選民投票的絕對多數票選出。但是,如果沒有一個候選人能夠在第一輪中贏得如此多數席位,則投票將在下週的星期五進行第二次。在第二輪中,只有在第一輪中獲得最多選票的兩名候選人才能參加。但是,如果在第一輪投票中獲得最大選票的某些候選人退出選舉,則最終選擇將是在兩名候選人中得票人數超過所有其餘候選人的兩名候選人之間。
第118條
根據第99條的規定,監督總統選舉的責任在於監護委員會。但是,在成立第一個監護委員會之前,它的監督機構是由法律組成。
第119條
新總統的選舉必須在離任總統任期屆滿之前的一個月內舉行。在新總統當選前和卸任總統任期屆滿之前的過渡期內,卸任總統將履行總統的職責。
第120條
如果根據上述資格確定合適人選的任何候選人在投票日前十天內死亡,選舉將推遲兩週。如果獲得最多選票的一位候選人在第一輪和第二輪投票之間的中間時間死亡,則舉行選舉(第二輪)的時間將延長兩週。
第121條
總統必須作出以下誓言,並在伊斯蘭協商會議一屆會議上在司法權首長和監護委員會成員在場的情況下簽署:
我以主席的名義,以慈悲,仁慈的心在高貴的《古蘭經》和伊朗人民面前在上帝,至高無上的全能者面前發誓,我將捍衛以色列的正式宗教信仰。國家,伊斯蘭共和國的命令和國家憲法;我將盡我所有的能力和能力來履行我承擔的職責;我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國家榮譽,宗教和道德的傳播以及對真理和正義的支持,避免一切隨意的行為;我將保護所有公民的自由和尊嚴以及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在保護邊境和政治,經濟方面,國家的文化獨立性,我不會推卸任何必要的措施;我會尋求上帝的幫助,跟隨伊斯蘭的先知和無懈可擊的伊瑪目(願他們安息),以虔誠無私的受託人身份,捍衛人民賦予我的神聖信任,並將之轉移人民可以選給我的人。
第122條
總統在根據本憲法或其他法律擁有的職權範圍內,對人民,領導人和伊斯蘭協商會議負責。
第123條
在(有關)法律程序已經完成並將其傳達給總統之後,總統有義務簽署大會批准的立法或全民投票的結果。簽署後,他必須將其轉發給負責機構以執行。
第124條
總統可以由代表行使其憲法職責。
經總統批准,第一任副主席應負責管理部長會議的事務和協調其他代表的職能。
第125條
總統或其法定代表人經伊斯蘭協商會議批准後,有權簽署伊朗政府與其他政府締結的條約,議定書,合同和協定,以及與國際組織有關的協定。
第126條
總統負責國家計劃和預算以及國家就業事務,並可以將這些事務委託他人管理。
第127條
在特殊情況下,經部長會議批准,總統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具有特定權力的特別代表。在這種情況下,其代表的決定將與總統和部長理事會的決定相同。
第128條
大使應根據外交部長的推薦和總統的批准任命。總統在大使證書上簽字,並收到外國大使的證書。
第129條
授予國家裝飾獎是總統的特權。
第130條
總統應將辭職提交給領導,並應繼續履行職責,直到其辭職不被接受為止。
第131條
如果總統的死亡,解僱,辭職,缺席或生病的時間超過兩個月,或者由於某些障礙或類似的其他情況,他的任期已經結束並且新總統沒有當選,代表應在院長批准下承擔院長的權力和職能。由伊斯蘭協商會議議長,司法權首長和總統第一副主席組成的安理會有義務安排在最多五十天內選舉新總統。如果第一任代理人主席去世,或其他妨礙其履行職責的事項,或者在總統沒有第一任代理人的情況下,領導者應任命另一人代替他。
第132條
在根據第131條將總統的權力和職責分配給其第一副主席或另一人的期間內,既不能對部長提出質疑,也不能對他們通過不信任投票。另外,既不能採取任何步驟審查憲法,也不能舉行全國公投。
第二節總統和部長
第133條
部長將由總統任命,並將提交大會進行信任投票。隨著大會的換屆,將不需要進行新的信任投票。部長的人數和每個人的管轄權將由法律決定。
第134條
總統是部長會議的負責人。他監督部長的工作,並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來協調政府的決策。在部長們的合作下,他確定了政府的計劃和政策並執行了法律。
如果出現差異或乾擾政府機構的憲法職責,則部長理事會應總統的要求作出的決定具有約束力,只要它不要求對法律進行解釋或修改即可。
總統對部長會議的行動向大會負責。
第135條
部長應繼續任職,除非他們因罷免而被解僱或大會對他們投反對票或不信任投票的動議而被其不信任投票。
部長會議或每位部長會議的辭職應提交總統,部長會議應繼續運作,直到任命新政府為止。
對於沒有部長的部委,總統可以任命看守人的最長期限為三個月。
第136條
總統可以罷免部長,在這種情況下,他必須從大會獲得新任部長的信任投票。如果政府在獲得議會的信任票之後改變部長會議的一半成員,則政府必須尋求議會的新信任票。
第137條
每位部長均對總統和議會負責,但在部長理事會整體批准的事務中,他也對其他部長的行動負責。
第138條
除授權部長會議或單一部長制定法律實施程序的情況外,部長會議有權制定規則,條例和程序以履行其行政職責,以確保執行法律,並建立行政機構。每位部長也有權制定法規並就其管轄範圍內的事務並根據部長理事會的決定發布通知。但是,所有此類法規的內容均不得違反法律文字或法律精神。
政府可以將其任務的任何部分委託給由一些部長組成的委員會。總統認可後,這些委員會在細則範圍內的決定具有約束力。
根據本條所述的政府批准書和條例以及各委員會的決定也應通知伊斯蘭協商會議議長,並通知其執行,以便在他發現違反法律的情況下,他可以發送同樣的說明部長會議重新審議的理由。
第139條
在任何情況下,與公共財產和國家財產有關的索賠的解決或將其轉交仲裁都取決於部長理事會的批准,必須將這些事項通知大會。在爭端的一方是外國人的情況下,以及在純粹是國內的重要情況下,還必須獲得大會的批准。法律將在此處指定要涉及的重要案件。
第140條
針對總統,總統代表和部長的常見罪行的指控將在伊斯蘭協商會議了解的情況下在普通法院進行調查。
第141條
總統,總統代表,部長和政府僱員不得擔任多個政府職位,禁止他們在全部或部分資本屬於政府的機構中擔任任何其他職務。或公共機構,是伊斯蘭協商會議的成員,從事律師或法律顧問的職業,或擔任任何類型的私人公司的總裁,常務董事或董事會成員,政府部門和機構下屬的合作公司除外。
大學和研究機構的教學職位不受此規則的限制。
第142條
領導人,總統,總統代表和部長的財產以及其配偶和後代的財產,在任職前後均應由司法權首長進行審查,以便確保它們沒有以違法的方式增加。
第三節軍隊和伊斯蘭革命衛隊
第143條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軍隊負責維護該國的獨立性和領土完整以及伊斯蘭共和國的秩序。
第144條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軍必須是一支致力於伊斯蘭意識形態和人民的伊斯蘭軍,並且必須招募對伊斯蘭革命的目標充滿信心並致力於實現伊斯蘭革命事業的個人加入目標。
第145條
任何外國人都不會被接納為該國的軍隊或安全部隊。
第146條
禁止在伊朗建立任何形式的外國軍事基地,即使是出於和平目的。
第147條
在和平時期,政府必須充分利用陸軍的人員和技術設備進行救援,教育和生產目的,以及“聖戰建築”,同時充分遵守伊斯蘭司法標準,並確保這種使用不會損害伊斯蘭教義。陸軍備戰。
第148條
禁止以任何形式個人使用軍用車輛,裝備和其他手段,以及利用陸軍人員作為私人僕人和司機或以類似身份使用。
第149條
晉升和撤職是依法進行的。
第150條
應當維持在革命勝利初期組建的伊斯蘭革命衛隊,以便它可以繼續發揮其保衛革命及其成就的作用。該部隊的職責範圍及其責任範圍,與其他武裝部隊的職責和責任範圍有關,應由法律確定,重點是它們之間的兄弟般的合作與和諧。
第151條
按照古蘭經的經文:
[波斯文字省略]
準備向他們準備一切可以使用的力量,準備戰鬥的馬匹,向上帝的敵人和您的敵人以及您以外未知但您知道的其他人發動恐懼……(8:60)。
政府有義務根據伊斯蘭標準為所有公民提供軍事訓練計劃,並提供所有必要的設施,以使所有公民始終能夠參與伊斯蘭共和國的武裝防禦伊朗。但是,擁有武器需要主管當局的許可。
第十章外交政策
第152條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外交政策基於對一切形式的統治的拒絕,包括對它的施加和服從,維護該國在各個方面的獨立性和領土完整,維護其主權。所有穆斯林的權利,對霸權主義超級大國的不結盟以及與所有非交戰國的相互和平關係的維持。
第153條
禁止任何形式的協議導致外國人控制該國的自然資源,經濟,軍隊或文化以及國民生活的其他方面。
第154條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在整個人類社會中擁有理想的人類享樂,並認為實現獨立,自由以及正義與真理的統治是世界所有人的權利。因此,它在嚴格避免對其他國家的內政進行一切形式的干預的同時,支持了在世界各個角落進行的芥末抗擊與芥末鬥爭的正義鬥爭。
第155條
除非根據伊朗法律被視為叛國者和破壞者,否則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政府可以向尋求庇護的人提供政治庇護。
第十一章。司法機構
第156條
司法機構是一個獨立的權力,是個人和社會權利的保護者,負責執行司法,並承擔以下職責:
1.對申訴,權利侵害和申訴進行調查並作出判決;解決訴訟;爭端的解決;在法律可能確定的遺囑認證事務中採取所有必要的決定和措施;
2.恢復公共權利,促進司法和合法自由:
3.監督法律的適當執行;
4.發現罪行;起訴,懲罰和懲戒罪犯;並製定伊斯蘭刑法的處罰和規定;
(五)採取適當措施,預防犯罪發生,改造罪犯。
第157條
為了履行司法權力在司法,行政和行政領域的所有事務中的職責,領導人應任命一名精通司法事務,具有審慎和行政能力的司法部長,任職一段時間。擔任最高司法機關的五年之內。
第158條
司法部門的負責人負責以下工作:
1.建立與第156條所述職責相對應的司法行政必要的組織結構。
2.起草適用於伊斯蘭共和國的司法法案。
3.依法聘用公正和有價值的法官,罷免,任命,調動,執行特定職務,晉升並執行類似的行政職務。
第159條
法院是所有申訴和投訴都應移交給其的官方機構。法院的組成及其管轄權由法律決定。
第160條
司法部長一方面應對與司法部門之間的關係,另一方面與行政和立法部門之間的關係承擔所有責任。他將從司法部門負責人向總統推薦的個人中選出。
司法部長可將財政和行政領域的司法部長的全部權力下放給司法部長,並僱用法官以外的人員,在這種情況下,司法部長應與其他部長在司法部長中享有的權力和職責相同。作為最高級別的政府高管的能力。
第161條
最高法院的成立是為了監督法院正確執行法律,確保司法程序的統一,並根據院長制定的規定履行法律賦予它的任何其他職責。司法部門。
第162條
最高法院院長和總檢察長都必須是精通司法事務的穆斯林。他們將由司法部門負責人提名,任期五年,並與最高法院法官協商。
第163條
法官要滿足的條件和資格將根據法律的標準由法律確定。
第164條
除非通過審判和證明自己有罪,或者由於違反行為而被解僱,否則不能暫時或永久地將法官從其擔任的職務中撤職。未經社會同意,不得調任或重新任命法官,除非出於社會利益的需要,在與最高法院院長和總檢察長協商後,由司法部門負責人決定。法官的定期調動和輪調將依照法律的一般規定進行。
第165條
審判應公開進行,公眾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參加;除非法院裁定公開審判不利於公共道德或紀律,否則,如果發生私人糾紛,雙方均要求不舉行公開聽證。
第166條
法院的判決必須經過充分的推理,並根據交付時所依據的法律條款和原則予以記錄。
第167條
法官有義務根據成文法對每個案件進行判決。如果沒有任何此類法律,他必鬚根據權威的伊斯蘭消息來源和真實的法塔瓦作出判決。他以對此事沉默或缺乏法律為藉口,或以其簡短或自相矛盾的性質為藉口,不得克制和審查案件並作出判決。
第168條
政治和新聞犯罪將在陪審團陪同下在法院進行公開審判。陪審團的選擇方式,權力和政治罪行的定義將由法律根據伊斯蘭標準確定。
第169條
根據隨後製定的法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都不能被視為具有追溯效力的犯罪。
第170條
法院法官有義務避免執行與伊斯蘭法律或規範相抵觸或超出行政權力範圍的政府法規。人人有權要求行政司法法院廢除任何此類規定。
第171條
每當由於法官針對案件的標的物或判決的失誤或錯誤而導致個人精神或物質損失,或在特定案件中適用規則時,失職的法官必須保持保證根據違約標準賠償損失,如果是違約的話。否則,損失將由國家賠償。在所有這些情況下,將恢復被告的聲譽和良好聲譽。
第172條
將依法設立軍事法庭,以調查陸軍,憲兵隊,警察和伊斯蘭革命衛隊與軍事或安全職責有關的犯罪。但是,他們將在公共法院受審,以處理常見罪行或在執行部門為司法部服務時犯下的罪行。軍事檢察官辦公室和軍事法院是司法機關的組成部分,並遵守與司法機關相同的原則。
第173條
為了調查人民對政府官員,機關和法規的投訴,申訴和異議,將在司法部門負責人的監督下建立一個名為行政法院的法院。該法院的管轄權,權力和運作方式將由法律規定。
第174條
根據司法機關監督事務的正確進行和政府行政機關正確執行法律的權利,將在司法機關負責人的監督下組成一個組織,稱為國家總督察。該組織的權力和職責將由法律決定。
第十二章。廣播電視
第175條
必鬚根據伊斯蘭的標準和該國的最大利益,保證在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廣播電視中表達和傳播思想的自由。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廣播電視局局長的任命和罷免由領導人負責。由總統,司法機構負責人和伊斯蘭協商會議的兩名代表組成的理事會應監督該組織的運作。
組織的政策,管理方式和監督方式將由法律決定。
第十三章。國家安全最高理事會
第176條
為了維護國家利益,維護伊斯蘭革命,領土完整和國家主權,應設立由總統主持的最高國家安全委員會,以履行以下職責:
1.在領導人確定的一般政策框架內確定國防和國家安全政策。
2.協調與一般國防和安全政策有關的政治,情報,社會,文化和經濟領域的活動。
3.開發國家的物質和智力資源以應對內部和外部威脅。
理事會由以下成員組成:政府三個部門的負責人,武裝部隊最高指揮委員會主席,負責計劃和預算事務的官員,由領導人提名的兩名代表,外交部長,內政部長,和情報,有關此事的部長,以及武裝部隊和伊斯蘭革命衛隊的最高官員。
根據職責,最高國家安全委員會應成立分理事會,例如國防分理事會和國家安全分理事會。每個分委員會將由總統或總統任命的國家安全最高委員會成員主持。
小組委員會的權限和責任範圍將由法律確定,其組織結構將由最高國防委員會批准。
國家最高安全委員會的決定應在領導人確認後生效。
第十四章 憲法的修訂
第177條
只要情況需要,就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對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進行修訂:
領袖與國家緊急委員會協商後,向總統發布President令,其中規定憲法修訂委員會將作出的修訂或增補內容包括:
1.監護委員會成員。
2.政府三個部門的負責人。
3.國家緊急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4.專家大會的五名成員。
5.領導人選出十名代表。
6.部長會議的三名代表。
7.司法部門的三名代表。
8.伊斯蘭協商會議成員中有十名代表。
9.大學教授中的三名代表。
工作方法,of選方式和理事會的條款和條件應由法律確定。
理事會的決定經領導人確認並簽字後,如經全國公民投票以絕對多數票通過,即為有效。
《憲法》第59條的規定不適用於“修訂憲法”的全民投票。
《憲法》條款的內容與政治制度的伊斯蘭特徵有關;根據伊斯蘭標準的所有規章制度的基礎;宗教基礎;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目標;政府的民主特徵;wilayat al-\'amr;烏瑪的伊瑪特;並且基於全民公決,伊朗的官方宗教[伊斯蘭教]和學校[十二賈法裡]的國家事務管理是不可改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