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門共和國憲法

1991年也門憲法,至2015年修正案
第一部分:國家基礎
第一章:政治基礎
第1條
也門共和國是一個阿拉伯,伊斯蘭和獨立的主權國家,其完整性不可侵犯,其任何部分均不得割讓。也門人民是阿拉伯和伊斯蘭國家的一部分。
第二條
伊斯蘭教是國家的宗教,阿拉伯語是其官方語言。
第三條
伊斯蘭教教法是所有立法的源頭。
第4條
也門人民是財產的擁有者和權力之源,他們直接通過公民投票和選舉,或通過立法,行政和司法當局以及通過當選的地方議會間接行使權力。
第5條
也門共和國的政治制度以政治和黨派多元化為基礎,以實現權力的和平轉變。該法規定了建立政治組織和政黨以及進行政治活動所需的規則和程序。不允許將政府職位和公共資金濫用於特定政黨或政治組織的特殊利益。
第6條
也門共和國確認已遵守公認的《聯合國憲章》,《國際人權宣言》,《阿拉伯聯盟憲章》和國際法原則。
第二章:經濟基礎
第7條
國民經濟建立在經濟活動自由的基礎上,這既有利於個人又有利於社會,並增強了民族獨立性。國民經濟應建立在以下原則的基礎上:
一種。經濟關係中的伊斯蘭社會正義,旨在發展和促進生產,實現社會融合與平衡,提供平等機會並促進社會上更高的生活水平。
b。公營,私營,合作和混合經濟部門之間的合法競爭,並在所有部門實現平等和公正待遇。
C。保護和尊重私有製,除非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否則不能沒收公平的考慮和法律規定的保護和尊重私有製。
第8條
國家擁有所有類型的自然資源和能源,無論是地上,地下,領海,大陸架還是專屬經濟區,都保證為人民的共同利益而開採。
第九條
國家的經濟政策應以科學計劃為基礎,以確保在所有社會經濟發展領域中以及在符合共同利益和國民經濟的國家發展計劃範圍內,充分利用所有資源並提高所有經濟部門的能力。
第10條
國家應以為國民經濟服務的方式贊助自由貿易和投資。它將發布立法,以保障對生產者和消費者的保護,確保基本商品的供應並促進反托拉斯法。國家保證依法在所有社會經濟發展領域促進私人資本投資。
第11條
法律應規範該州的官方貨幣以及金融和銀行體系。它還應定義尺寸,標準和重量。
第十二條
為了實現公民之間的社會公正,應就公共利益評估稅收。
第十三條
一種。稅收的徵收,調整和撤銷應僅經法律授權。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任何人都不得部分或全部免稅,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任何人均不得繳納稅款或其他費用。
b。關稅的徵收,徵收,調整,免除和處置應僅由法律規定。
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合作和節約。它將贊助建立各種合作項目和活動的努力。
第十五條
該法應規定公共資金的收支基本規則。
第十六條
未經眾議院批准,無權授予行政權力簽定貸款或擔保貸款,或將其與需要在未來幾年支出公共資金的項目聯繫起來。
第十七條
法律應規定應從政府國庫支付的薪金,工資,補償,補貼和獎金的比例。
第十八條
有關自然資源和公共設施的承包經營權應依法承擔。法律可能會說明一些意義不大的案件,可以根據法律中闡明的規則和程序給予讓步。法律應界定授予某些不動產和動產的案例和方式,以及應採取的規則和程序。法律還應規範授予地方實體/單位優惠和免費處置/使用公共資金的方式。
第十九條
公共資金和財產是不可侵犯的。國家和社會所有成員應維護和保護他們。任何攻擊或濫用這些行為,均應視為破壞和侵略社會,違反神聖不可侵犯者,應依法予以懲處。
第二十條
禁止普遍沒收財產,未經法律判決,不允許私人沒收。
第二十一條
國家應收取Zakat(伊斯蘭教法)稅,並應依法通過其合法渠道進行支出。
第二十二條
捐贈財產是不可侵犯的。控制他們的人有義務改善和開發其資源,並以確保實現其目標和法律目的的方式來使用它們。
第二十三條
繼承權根據伊斯蘭教義(伊斯蘭教義)得到保障。相應地將頒布特別法律。
第三章:社會文化基礎
第二十四條
國家應保障所有公民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活動領域的平等機會,並製定必要的法律以實現這一目標。
第二十五條
也門社會建立在社會團結的基礎上,社會團結建立在依法正義,自由和平等的基礎上。
第二十六條
家庭是社會的基礎,其基礎是宗教,習俗和對家園的熱愛。法律應維護家庭的完整性並加強家庭聯繫。
第二十七條
國家應保障符合《憲法》精神和宗旨的文學,藝術和文化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成就的自由。國家應當提供有利於實現這些成就的手段,並為科學技術發明和藝術創作提供支持和鼓勵,並保護其成就。
第二十八條
公職是一種義務和榮譽。公職人員應為公眾利益和人民服務。法律應規定公共服務的條款以及公職人員的職責和權利。
第二十九條
工作是社會進步的一種權利,一種榮譽,也是一種必要。每個公民都有權在法律範圍內為自己選擇適當的工作。除法律允許的範圍外,任何公民不得被迫從事任何工作,在這種情況下,這是為了共同利益,並以公平的報酬作為回報。法律應規範工會活動和專業工作,以及工人與雇主之間的關係。
第三十條
國家保護母親和兒童,並贊助青少年。
第三十一條
女人是男人的姐妹。他們擁有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和義務由伊斯蘭教法保障並由法律規定。
第三十二條
教育,保健和社會服務是建設和發展社會的基本支柱。社會應與國家一起提供他們。
第三十三條
國家與社會合作,對自然災害和公共危機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保護和維護考古和歷史遺址是國家和社會所有成員的責任。對遺址的任何濫用或對考古發現的侵略應視為破壞和對社會的攻擊。法律應當懲處濫用或侵犯其行為的人。
第三十五條
環境保護是國家和整個社會的集體責任。每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宗教和國家義務。
第四章:國防基金會
第三十六條
國家是建立武裝部隊,警察,安全部隊和任何此類機構的權力。這些部隊屬於全體人民,其作用是保護共和國,維護其領土和安全。任何組織,個人,團體,政黨或組織不得出於任何目的或以任何名義成立部隊或準軍事團體。該法規定了軍隊,警察和安全部隊服兵役,晉升和紀律處分的條件。
第三十七條
一般動員應依法組織,經眾議院批准後由共和國總統宣布。
第三十八條
由共和國總統領導的國防委員會將出席與維護共和國及其安全的方式有關的事項。法律應確定其組成,職責和其他職能。
第三十九條
警察是一支平民常規部隊,其職責是為人民服務,並保障人民的和平與安全。它應維護法律,維護公共秩序,維護共同體面,執行司法機關的命令並執行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的職責。
第40條
不得為黨,個人或團體的利益僱用軍事,安全,警察和其他部隊。應當保護他們免受黨派,種族主義,派系主義,區域主義和部落主義所造成的一切形式的分化,以確保他們的中立和以適當的方式履行職責。依法禁止一切部隊成員參加黨籍和活動。
第二部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41條
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都是平等的。
第四十二條
每個公民都有參與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的權利。國家應當在法律範圍內保證言論,文字和攝影的思想自由和見解自由。
第43條
公民有權在選舉中選舉和提名自己為候選人,也有權在全民投票中表達其觀點。法律應規範有關這項權利的實施規定。
第44條
法律規定也門國籍。也門任何人都不應被剝奪國籍。獲得也門國籍後,除非依照法律規定,否則不得撤回該國籍。
第45條
也門國民不得被引渡到外國當局。
第四十六條
禁止引渡政治難民。
第47條
刑事責任是個人的。沒有伊斯蘭教法或法律的規定,不得進行犯罪或懲罰。在最後一審判決證明有罪之前,被告是無辜的,不得頒布任何法律對人追究其追溯性行為。
第48條
一種。國家應保障其公民的人身自由,維護其尊嚴和安全。法律應界定可能限制公民自由的情況。未經主管法院的裁決,人身自由將不受限制。
b。除非被捲入該行為(明目張膽)或獲得法官或檢察官的傳票送達,否則任何人都不會被逮捕,搜查或拘留,這是進行調查或維護安全所必需的。除非遵守法律,否則任何人都不得受到監視。任何以任何方式限制自由的人都必須保護自己的尊嚴。禁止身心折磨。禁止在調查過程中招供。自由受到限制的人有權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不回答任何問題。不得將任何人監禁或拘留在指定為監獄法管轄的地方以外的地方。禁止在逮捕,拘留或監禁期間進行體罰和不人道待遇。
C。因涉嫌犯罪而暫時被逮捕的任何人,應在其被拘留之日起最多24小時內出庭。法官或檢察官應將被拘留者的拘留和訊問原因告知被拘留者,並應使被告陳述其辯護和辯駁。然後,法院下達了正當的命令,以釋放被告或延長對他的拘留。無論如何,檢察官無權繼續拘留被告超過幾天,除非有司法命令。法律應規定最長的監護期限。
d。被捕後,無論出於何種原因,一個人都可以立即聯繫其選擇的人。每當法院下令繼續拘留時,均應重複同一通知。如果無法通知被提名人,則應通知被拘留者的親屬或有關人員。
e。法律應確定對違反本條任何規定的人的處罰,並應確定對因該違反而遭受的任何傷害的適當賠償。被捕,拘留或監禁時遭受的身體或心理酷刑是無法規定的犯罪。凡實踐,命令或參與執行身體或心理折磨的人,均應受到懲罰。
第四十九條
根據法律規定,在調查的所有階段以及在所有法院面前,都可以保證親自或通過代理進行辯護的權利。國家應當依法保證向負擔不起的人提供司法協助。
第五十條
不得以非法手段執行處罰。法律應組織此類事項。
第五十一條
公民有權訴諸法院,以保護自己的權利和合法權益。他們還有權直接或間接向各種政府機構提出投訴,批評和建議。
第52條
住所,禮拜場所和教育機構具有聖潔性,除非法律規定,否則不得通過監視或搜查違反聖潔性。
第53條
國家應保證郵件,電話,電報和所有其他通信方式的自由和保密,除非法律規定並根據法院命令,否則不得對其進行審查,搜查,暴露,延遲或沒收。
第54條
教育是所有公民的權利。國家通過建設各類學校和文化教育機構,保證依法教育。基礎教育是強制性的。國家應盡最大努力消除文盲,並特別注意擴大技術和職業教育。國家應特別注意年輕人,保護他們免受變態的侵害,為他們提供宗教,思想和體育教育,以及在各個領域發展才智的適當環境。
第五十五條
保健是所有公民的權利。國家應通過建立各種醫院和保健機構並擴大其護理範圍來保證這一點。法律應組織醫學界。擴大公民之間的免費保健服務和保健教育。
第五十六條
在疾病,殘疾,失業,老年或失去撫養權的情況下,國家應為所有公民提供社會保障。根據法律,國家應特別為在戰爭中遇難者的家屬保證。
第57條
所有公民都保證在該國境內從一地到另一地的遷徙自由,除非受到法律以及出於人民安全和保障所必需的原因的限制,否則不得受到限制。法律規定從也門出入境。任何公民都不得被驅逐出境或拒絕返回也門。
第五十八條
在不違反憲法的情況下,公民可以按照政治,專業和工會路線組織自己。他們有權以符合《憲法》目標的方式成立科學,文化,社會和民族聯盟的協會。國家應保障這些權利,並應採取必要措施使公民能夠行使這些權利。國家應保障政治,貿易,文化,科學和社會組織的自由。
第59條
依法納稅和繳納公共義務是一項義務。
第六十條
捍衛宗教和祖國是神聖的職責,軍事職責是一種榮譽,應按法律組織國民服役。
第六十一條
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秘密,遵守法律並遵守法律規定是每個公民的責任。
第三部分:國家機關的組織
第一章:立法機關-眾議院
第六十二條
眾議院是國家的立法機構。制定法律,制裁國家總體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計劃,批准國家預算和資產負債表。它還應監督本章程規定的行政機關的活動。
第63條
眾議院由301名成員組成,應由人民直接以秘密,自由和平等的投票選出。共和國應分為人口相等的選區,其正負偏差不得超過5%。每個選區應選出眾議院議員。
第六十四條
一種。選民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必須是也門公民。
2.必須年滿18歲。
b。眾議院候選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是也門。
2.必須年滿25歲。
3.必須能夠讀寫(識字)。
4.必須具有良好品格和品行,履行他的宗教職責,對他犯有與名譽和誠實原則相抵觸的罪行,不得對他定罪,除非他被赦免/追回。
第六十五條
從第一屆會議開始,眾議院的任期為六個日曆年。共和國總統應在眾議院結束其任期前至少六十(60)天要求舉行新的議會選舉。如果在特殊情況下無法舉行選舉,則現有眾議院應繼續運作,直到這種情況結束並適當舉行選舉為止。
第66條
眾議院將設在首都薩那。內部法規決定眾議院在首都以外舉行會議的條件。
第67條
眾議院發佈內部規章,規定其工作委員會的程序以及行使憲法職權的規則。這些法規由法律制定和修訂,不得與憲法中的任何條款相抵觸或修改
第68條
眾議院有權決定其成員身份的合法性。任何上訴應在其送達眾議院之日起15天內提交最高法院。法院的調查結果和裁決必須提交眾議院,由眾議院在收到法院裁決後的60天內對上訴的有效性作出判斷。除非眾議院三分之二的決議,否則眾議院的成員資格不得無效。必須在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之日起90天內完成調查。
第69條
僅眾議院享有在眾議院維持秩序和安全的專有權。眾議院議長應在他的指揮下通過一支特別的警衛隊負責此項責任。除議長要求外,其他任何武裝部隊都不得進入眾議院場所或在其入口附近採取陣地。
第70條
眾議院應應共和國總統的邀請,在宣布選舉結果後至少兩週內舉行第一次會議。如果沒有這樣的邀請,眾議院應在他所說的兩個星期屆滿日期後的第二天上午開會。
第71條
眾議院在其第一次會議上應從其成員,議長和三名代表中選出眾議院議事委員會成員。年齡最大的成員應在議長選舉中擔任眾議院主席,眾議院的內部法規應規定眾議院主持委員會的所有選舉程序,任期和其他職能。眾議院應包括一個由秘書長主持的總秘書處,眾議院的內部規章制度應規定與其組成有關的規則和與之相關的其他規則。
第72條
為了使眾議院的會議有效,有必要讓半數以上的議員出席,但已宣布空缺的議員除外。出席會議的成員應以絕對多數作出決定,除非《憲法》或眾議院法規要求有特定多數。如果對錶決結果進行平均分配,則必須在同一屆會議上拒絕進一步的審議,但如果在另一屆會議上提出,則應給予優先考慮。
第73條
眾議院會議應向公眾開放,但眾議院可應議長,總統,政府或至少眾議院二十名議員的要求舉行非公開會議。然後,眾議院應決定是否應公開或在非公開會議上討論該主題。
第74條
眾議院每年舉行兩次常會。可以召開特別會議。眾議院的內部規章應規定例會的日期及其會期。必要時,眾議院可以通過總統令,眾議院議事委員會的決定或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要求召開特別會議。眾議院會議不得在該州總預算批准前一年的最後一個季度休會。
第七十五條
眾議院議員代表全國,維護公共利益,其代表不得受到任何限製或特殊條件。
第76條
眾議院議員在擔任會員職務之前,應在公開會議上向眾議院宣誓立憲。
第77條
議長和眾議院議員,總統府委員會和眾議院其他議員應獲得法律規定的合理報酬。部長理事會主席,其代表和部長如果恰好是眾議院議員,則無權獲得這種報酬。
第78條
如果眾議院議員的席位在眾議院任期屆滿前空缺超過一年,則應在眾議院宣布空缺後的六十天內選出一名替代人,當現有眾議院任期屆滿時,該成員資格即告終止結束了。
第79條
眾議院議員不得乾涉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的工作。
第80條
眾議院的成員資格不得與地方議會的成員資格或任何公共職業相結合。部長會議的成員身份可以與眾議院的成員身份相同。
第81條
眾議院議員對他遇到的事實或在眾議院或其任何委員會中提出的事項,或在公開會議或非公開會議中的投票方式概不負責。這不適用於成員的誹謗或誹謗案件。
第82條
除非獲得眾議院的許可,否則眾議院成員不得接受調查,檢查,逮捕,監禁或懲罰的程序,除非被捲入該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眾議院應立即得到通知。眾議院應確保在這種情況下遵循的程序是否正確。如果眾議院處於休會期間,則應徵得眾議院主席團的批准,並應按照所採取的程序在第一次會議上通知眾議院。
第83條
眾議院議員將辭職提交眾議院,眾議院擁有接受之職的專有權。
第84條
除非本《憲法》規定的任何會員資格條件不再適用,或者如果會員嚴重違反會員國內部法規的規定,否則眾議院議員的會員資格不得無效。屋。
第85條
眾議院議員和政府有權提出法律法案及其修正案。就旨在增加或廢除現有稅款,減少或免除部分稅款,或旨在為某些項目分配部分國家資金的金融法而言,這些法律只能由政府或通過以下方式提出:至少有20%的代表。由眾議院議員或眾議院其他議員提出的所有擬議法律,在由專門委員會研究之前,均不得轉交給眾議院其中一個委員會,該專門委員會將確定提案是否符合眾議院採取行動的要求。如果眾議院決定討論其中任何一項,則可以移交給負責審查和報告的委員會。
第八十六條
在新政府成立後的最多25天內,部長會議主席應將其政府的方案提交眾議院,以贏得眾議院多數成員的信任投票。如果眾議院休會,則應召回特別會議。眾議院和眾議院議員有權對政府的計劃發表評論。政府未能贏得必要的多數票被認為是對信心的隱瞞。
第87條
眾議院應批准全面的社會和經濟發展計劃。應頒布法律,規定此類計劃的準備過程,向眾議院提交的計劃,投票程序和發行程序。
第88條
一種。概算應在財政年度開始至少兩個月之前提交給眾議院。應對預算的各部分進行表決。它應由法律制定。未經政府批准,眾議院不得更改建議的預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為特定目的分配收入。如果在財政年度開始之前未頒布預算法,則應遵循前一年的預算,直到新預算獲得批准為止。
b。法律應規定編制和分類總預算的方式,並規定財政年度。
第八十九條
從總預算的一個部分轉到另一部分的任何款項都必須獲得眾議院的批准。預算中未作任何規定的任何支出或任何其他收入,僅應獲得法律授權。
第九十條
法律應規定公共當局,公司和公司的預算規則,其帳目,自治和補充預算及其決算。除上述者外,這些預算須經眾議院批准。
第九十一條
政府年度預算的決算應在財政年度結束後不超過九個月的時間內提交眾議院。對法案的表決應逐節進行,並應通過法律的批准。與政府帳目審計和控制有關的組織的年度報告也應連同其評論一起提交眾議院。眾議院有權要求該組織提交任何補充文件或報告。
第92條
眾議院應批准具有普遍政治和經濟性質的國際條約和公約,無論其來自或屬於任何級別,特別是與國防,聯盟,和解,和平或邊界問題有關的條約。涉及國家部分財政承諾或需要頒布法律的所有國際公約和條約也應由眾議院批准。
第九十三條
一種。眾議院有權就公眾關注的事項或與行政部門的執行或該部門任何成員的執行有關的事項向政府轉發建議。應要求政府執行眾議院提出的建議。如果認為這樣的建議難以執行,則應要求政府向眾議院證明採取此類行動的合理性
b。如果政府提供的理由不能說服眾議院,則眾議院有權提出針對任何副總理或內閣大臣的不信任動議。除非在有關官員在場的情況下舉行議會聽證會後,至少有四分之一的眾議院議員支持,否則不信任動議不得提交眾議院。眾議院代表不得在提出不信任動議之前至少(7)天採取行動。如果得到眾議院絕對多數的支持,則應維持不信任動議。
第九十四條
眾議院至少有百分之二十的議員可以提出一項議案,討論一個公共問題,要求解釋政府政策並就該問題交換意見。
第九十五條
眾議院至少應由十名議員簽署要求,可以設立一個專門委員會或指示其一個委員會調查任何與公共利益背道而馳的問題,或調查任何部委,政府機構,董事會的行動,公共/混合公司或地方議會。為了進行此類調查,委員會可以收集證據並舉行聽證會,以尋求其認為必要的任何一方/個人的證詞。所有行政和特別機關均應遵守上述委員會提出的任何要求,並將所有有關文件和/或信息交由該委員會處理。
第九十六條
部長會議的責任是集體的和個人的。眾議院的每一位成員均可以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任何問題向總理,總理的任何議員,部長或副部長提出問題,他們有義務提供相應的答复。在同一次就座期間,提問可能不會轉換為中斷。
第九十七條
眾議院的每個成員均有權向總理,其代表和部長們插值,要求他們對所負責的事項負責。除非眾議院認為緊急並得到政府同意,否則至少在一個星期後,應對這種干擾進行討論。
第98條
眾議院可以撤消政府的信任。在針對總理或代表他行事的總理進行干預之前,眾議院不得撤消政府的信任。插值請求必須由眾議院三分之一的成員簽署。眾議院不能在不通知政府七天的情況下就政府的不信任問題進行投票。要通過不信任投票,必須有多數。
第99條
總理,其代表,部長和議員在要求澄清眾議院審議中的任何問題時都會發言。他們還可以帶任何高級官員協助進行此類審議。但是,除非他們是眾議院議員,否則這些政府代表不得參加眾議院的投票。政府或其任何成員必須遵守眾議院的要求參加其任何會議。
第一百條
賬單的投票是逐條進行的。最終表決必須從整體上進行。眾議院的內部規章解釋了這方面的程序。
第一百零一條
一種。除非在緊急情況下並且只有在全民公投之後,共和國總統才能解散眾議院。解散總統府的總統令必須就解散的原因提供解釋,並且必須要求在國會解散後(60)天內舉行新的議會選舉。
b。在以下情況下,共和國總統有權在不進行全民公決的情況下要求舉行早期議會選舉:
1.如果沒有任何一個政黨在議會中贏得明顯的多數票,以允許共和國總統任命總理組成政府,或者在無法成立聯盟政府的情況下。
2.眾議院連續兩次以上拒絕政府信任,除非此舉違反本條(b:1)的規定。
3.如果眾議院連續兩年兩次以上從政府撤回信任。在任何情況下,如果解散令或要求提前舉行議會選舉的要求未在眾議院解散後的(60)天內做出重新選舉的規定,或者如果沒有舉行選舉,則該法令應視為無效,並且眾議院應以憲法的權力開會。如果舉行選舉,則新議院應在選舉完成後的(10)天內舉行其第一屆會議。如果不要求眾議院召集,則仍應在完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在上述(10)天的期限結束前開會並舉行其第一屆會議。眾議院解散後,由於同樣的原因,新房子可能不會再次解散。眾議院在其第一屆會議期間可能不會解散。
第一百零二條
共和國總統有權要求對眾議院批准的任何法案進行審查。根據合理的決定,他必須在法案提交後的30天內將其退還給眾議院。如果他在此期間未將法案退還給眾議院,或者如果未聽取所要求的審查,則該法案將獲得眾議院多數議員的再次批准,則應視為法律,總統應在其內兩個星期。如果總統不頒布法律,則該法律將在《憲法》的授權下生效,並立即在《官方公報》上發布,並在兩週後生效。
第一百零三條
所有法律均在官方公報上發布,並在發布後的兩週內宣布,並在發布後的三十天內生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可以縮短或延長這一期限。
第一百零四條
法律僅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案件。不得追溯適用任何法律。但是,除稅收和刑事措施外,法律中的特定規定可能另有規定。在這種情況下,需要眾議院批准三分之二多數。
第二章:行政機關
第一百零五條
共和國總統和部長會議應在《憲法》規定的範圍內代表人民行使行政權力。
第一分支:共和國總統
第一百零六條
一種。共和國總統是國家總統,應根據憲法選舉產生。
b。總統應由副總統任命。第107、117、118和128條的規定應適用於副總統。
第一百零七條
符合以下指定條件的每個也門人均可成為共和國總統職位的候選人:
一種。擊敗至少四十歲。
b。成為也門父母的後代。
C。享有自由以實踐其政治和公民權利。
d。品行端正,履行伊斯蘭職責,沒有不良的犯罪記錄,如果這樣,他將被判處死刑。
e。在其任期內不得與外國配偶結婚或締結此類婚姻。
第一百零八條
主席的提名和選舉應如下:
一種。參選申請應提交眾議院議長。
b。申請應由眾議院主席團和協商委員會(Majlis AL-Shura)共同審核,以確保總統候選人符合憲法要求。
C。符合憲法要求的候選人姓名應在眾議院和協商委員會的聯席會議上進行審核,以供批准。成功的候選人必須獲得至少5%的出席上述聯合會議候選人的提名。提名確認應通過直接和無記名投票進行。
d。在將候選人提交給人民以準備自由和競爭性選舉之前,應要求眾議院和協商會議聯席會議至少借調3名共和國總統候選人。總統選舉的候選人人數不得少於兩名。
e。共和國總統的選舉應通過競爭性選舉中的直接民眾投票進行。
F。取得絕對多數票的候選人應視為共和國總統。如果沒有一個候選人獲得絕對多數席位,則應按照上述程序再次當選。只有設法獲得最高票數的兩名候選人才能競選連任。
第109條
共和國總統在履行職責之前必須在眾議院面前宣誓立憲。
第110條
共和國總統應實現人民的意志,尊重憲法和法律,維護民族團結和革命的原則和宗旨。他將堅持和平移交權力的原則,監督有關捍衛共和國和外交政策的主權任務,並根據《憲法》行使職權。
第111條
共和國總統是武裝部隊最高統帥。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共和國總統的正式任期自總統當選宣誓效忠憲法之日起七個日曆年。任何人擔任共和國總統的任期不得超過兩個七年。
第一百一十三條
如果眾議院的任期與共和國總統的任期在同一個月屆滿,則總統的任期將延長至舉行議會選舉。在新任眾議院第一次會議的六十天內,應選舉新總統。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在總統任期屆滿前的九十天內,必須啟動選舉新總統的程序。選舉必須至少在到期日前一周完成。如果由於任何原因無法舉行此類選舉,則前總統根據眾議院的授權將其職務最多延續90天。只有在該國處於戰爭狀態或遭受自然災害或其他緊急情況而無法選舉總統的情況下,才可以將任期延長九十天以上。
第一百一十五條
總統可將其辭職說明理由,提交眾議院,由眾議院以其所有成員的絕對多數票接受。如果不接受辭職,總統可以在三個月內再次提出辭職,這一次眾議院必須接受。
第一百一十六條
如果共和國總統職位空缺或總統永久殘廢,副總統將臨時接任總統職務,任期不得超過六十天,在此期間應重新選舉共和國總統地點。如果共和國總統和副總統的職位同時空缺,則眾議院主持委員會應臨時接任總統的職務。如果眾議院正解散,則政府應代替眾議院主持委員會履行總統職務,在這種情況下,共和國總統的選舉應在不超過六十人的時間內舉行新的眾議院第一屆會議開始的幾天。
第117條
法律決定共和國總統的薪金和撥款,他無權獲得任何其他酬金或報酬。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共和國總統在任期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任何類型的商業,金融或工業私人業務。即使是通過公開拍賣,也不允許他購買或租用政府財產,也不得將他的任何財產租賃,出售或以物易物到州。
第119條
共和國總統的職責如下:
1.在內部和外部代表共和國。
2.在指定時間召集選民選出眾議院。
3.呼籲進行全民投票。
4.命名將要組建政府的人,並以內閣成員的名字發布共和政令。
5.與政府共同製定國家總體政策,並監督《憲法》規定的政策的執行。
6.根據需要召集內閣與總統舉行聯席會議。
7.依法任命國防委員會委員。
8.頒布眾議院通過的法律及其公佈,並發布執行這些法律的法令。
9.依法任命和解僱高級政府官員和軍事/警察官員。
十,依法建立軍事隊伍。
11.授予法律規定的徽章,獎章和裝飾品,或允許佩戴其他國家授予的徽章和榮譽。
12.頒布法令,認可眾議院批准的條約和公約。
13.批准未經內閣批准而無需眾議院批准的協議。
14.根據法律設立海外外交代表團,並任命和罷免大使。
15.認可外國和組織的外交代表。
16.給予政治庇護。
17.依法宣布緊急狀態和全面動員。
18.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職能。
第一百二十條
共和國總統應有關部長的提議並得到部長會議的批准,應發布決議和條例,以執行法律,以及規範和組織一般行政和政府部門。這些法規可能不會妨礙任何法律,並且可能不會免除任何法規的效力。總統可以授權其他人發布此類法規。法律可以指定誰發布此類法規。
第一百二十一條
總統宣布共和國可以根據法律宣布緊急狀態。眾議院應在一周之內召集會議,並提交緊急聲明。如果眾議院解散,那麼舊的眾議院將由憲法召集。如果眾議院未開會,或未向其提交緊急狀態聲明,則根據憲法,緊急狀態應不復存在。在所有情況下,僅在戰爭,內部不和諧或自然災害的情況下才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緊急狀態只能在限定時間內進行,除非得到眾議院批准,否則不得延長。
第122條
共和國總統有權要求總理提供有關部長會議職責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123條
除非得到共和國總統的認可,否則不得執行死刑。
第一百二十四條
副總統協助總統履行職責。總統可以將其某些職能下放給副總統
第一百二十五條
協商委員會應由總統令授權。理事會成員應來自具有專業知識的合格個人和社會要人,以擴大政治參與基礎並在決策過程中利用本國專家。協商理事會具有憲法權力:
1.委員會研究並轉發提案和建議,以就發展戰略等問題向政府機構提供信息,並促進國家機構的機構能力建設。上面提到的研究應著眼於解決社會問題,並鞏固民族團結和社會凝聚力。
2.應要求向共和國總統提供意見和建議。
3.就國家的國家戰略,特別是在政治,經濟,社會,軍事和安全事項上提供諮詢並提供知情的意見,以協助國家機構在地方和國家各級實現這些戰略。
4.就政府的行政改革方案以及現代化和體制能力建設問題提供諮詢並提供知情意見。
5.與眾議院聯合舉行聯席會議,提名共和國總統辦公廳的第二次提名,批准社會經濟發展計劃,批准國防,同盟,和解,和平與邊界問題的協定和條約。此外,協商理事會成員有權就主席轉交給聯席會議的事項提供諮詢和發表知情的意見。
6.促進新聞自由,促進民間社會的發展,並贊助旨在改善這些機構業績的研究。
7.通過評估研究促進地方權威事業,著眼於促進和培養這種民主經驗。
8.每年評估政府的經濟,金融,財政和投資政策與計劃。
9.審查審核和控制局發布的定期報告,並將其摘要報告轉發給共和國總統。
第126條
協商會議由(111)名成員組成,由共和國總統直接任命。理事會成員不得來自眾議院或地方理事會。該法律應規定成員資格以及理事會成員的職責,權利和責任。安理會成員必須年滿40歲,並必須在共和國總統在場的情況下宣誓就職。協商會議應起草內部規章以管理其職能和職責。這些細則應由法律的權力製定。
第127條
共和國總統召集協商委員會,與眾議院聯合舉行聯席會議,討論《憲法》中詳述的共同關心的問題。問題應由出席聯合投票的絕對多數成員通過投票解決。眾議院議長應主持此類聯席會議。
第128條
共和國總統可能被控叛國罪,違反憲法或任何其他損害國家獨立和主權的行為。這樣的指控需要眾議院一半的請願書。關於這一問題的起訴決定需要眾議院三分之二的支持,該法律規定了審判程序。如果指控是針對總統及其副主席的,則眾議院院長委員會將臨時承擔總統的職責,直到法院對針對總統的指控作出裁決為止。憲法生效後,眾議院應在其第一屆例會上通過上述法律。如果法院 判決裁定兩者有罪,然後由憲法解除其職務,然後受到法律的正常處罰。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將處方適用於本條規定的犯罪。
第二部門:部長會議
第129條
部長會議是也門共和國政府,是國家最高行政和行政機關。所有國家行政組織,機構和行政機關,無一例外,均遵守部長會議的指示。
第一百三十條
政府由總理及其代表組成,部長和部長共同組成部長會議。該法規定了組織各部委和國家各機構的一般基礎。
第131條
總理,副總理和部長應符合眾議院議員必須達到的相同條件,此外,其年齡不得小於三十歲,但總理不得小於三十歲。四十歲。
第一百三十二條
總理與共和國總統協商,選出內閣成員,並根據他提交給眾議院的方案,尋求眾議院的信任。
第133條
總理和部長共同對共和國總統和眾議院之前政府的行動負責。
第134條
在總理和部長擔負起責任之前,他們應在共和國總統面前宣誓立憲。
第135條
該法規定了總理,總理,部長和副部長的薪水。
第136條
總理和部長在任期內不得從事任何其他公職或私人,商業,金融或工業活動,即使是間接的。他們不得參與政府(或其任何公共法人)合同的任何事業,也不得將部長的職務與任何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合併。在任期內,即使公開招標,他們也不得購買,改裝或以物易物。他們不得向政府出租,出售或交換任何財產。
第137條
根據法律和內閣決議,部長會議負責執行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國防領域的總體國家政策。特別是,它應行使以下職責:
一種。與共和國總統共同參加,以擬訂內部和外部政策的廣泛綱要。
b。準備國家經濟計劃草案和年度預算,以組織和執行這些草案,並準備政府的最終年度賬目。
C。準備法律和決議草案,並根據各自的管轄權提交給眾議院或共和國總統。
d。批准條約和公約,然後根據各自的職責將其提交給眾議院或共和國總統。
e。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國家的內部和外部安全,保護公民的權利。
F。依法指導,協調和審查部長,行政機關法人,董事會和公共及混合部門的活動。
G。根據法律任命和解僱高級政府官員,並製定和執行旨在在政府組織中發展人力的技術政策,並根據國家在經濟計劃框架內的需要對人員進行培訓/資格審查。
H。跟踪法律的執行,並保護國家資金。
一世。監督貨幣,信貸和保險系統的組織和管理。
j。在國家總體政策範圍內並在《憲法》規定的範圍內承包和發放貸款。
第138條
首相應管理部長會議的事務並主持會議。他應代表安理會執行州的總體政策,並應以統一和協調的方式監督安理會各項決定和州總體政策的執行。他可以要求內閣的任何成員報告與他們的政府部門有關的任何事情以及分配給他們的職責,他們必須遵守這些要求。
第139條
1.共和國總統和眾議院有權對總理或其代表或部長進行調查或審判,以查明總理在執行職務時或在職務上所犯下的任何罪行。眾議院決定採取這種措施應基於其至少五分之一成員提出的提案。沒有眾議院三分之二的支持,不得提出指控。
2.根據上述第1款被告應中止工作,直至判決通過。他們的解僱可能不會阻止對他們的指控或指控的進行。
3.部長會議主席,其代表和部長的調查和審判以及審判程序和(公平)保證應由法律規定。
4.先前項目的作用適用於副部長。
第一百四十條
如果部長理事會辭職,被解僱或撤消信任,它將繼續作為看守政府負責日常行政工作,直到新政府組建為止。看守政府不得任命或解僱官員。
第一百四十一條
如果總理與內閣中一名成員的合作變得不可能,則總理可要求總統解散該成員。
第一百四十二條
如果總理無法履行其職責,或者如果眾議院酒吧撤消對部長會議的信任,或者舉行了眾議院大選,則總理有義務提出辭職。政府改為共和國總統。
第143條
如果部長會議的大多數成員提出辭職,總理必須向整個政府提出辭職。
第144條
每位部長均負責共和國各部委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和領導。他負責執行政府部門的整體政策。法律規定了部長可能發布的執行法律的決議和規定。
第三部門:地方政府機構
第一百四十五條
也門共和國的領土應劃分為行政單位。該法應規定其數目,分界線和區劃,並應說明作為行政區劃基礎的客觀標準。該法還應詳細說明與這些行政單位負責人的提名,選舉和/或選拔和任命有關的程序事項。這些行政單位及其首長的職責也應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政單位具有名義上的人格,應設有地方和省級議會,由他們自由,公平地選舉產生,並在行政區域內行使職能。他們應為行政單位提出方案,計劃和投資預算,並依法監督,監督和審計地方當局的機構。該法應考慮通過以下方面的規定,指定提名和選舉地方當局的手段,其行政和財政資源,其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其在執行發展計劃和方案及所有其他規定中的作用。行政和財政權力下放原則作為地方行政系統的基礎。
第一百四十七條
所有行政單位和地方議會都是國家權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州長應在共和國總統和部長會議之前負責,其決定是必須在所有情況下執行的地區和理事會的決定。法律規定了控制地方議會行動的方法。
第148條
國家鼓勵和讚助地方發展合作社,因為它們是地方發展的最重要手段之一。
第三章:司法機關
第149條
司法機關是司法,財務和行政方面的自治機關,而總檢察院是其附屬機構之一。法院應裁決所有爭端和罪行。法官是獨立的,不受法律約束。其他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乾預司法事務和司法程序。此類干擾應視為必須受到法律制裁的犯罪。關於這種干擾的指控不能隨著石灰的通過而失效。
第一百五十條
司法是一個綜合系統。法律根據職級,職責,任命,調任和晉升法官的條件和程序以及他們的其他特權和保障來組織這一制度。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設立特殊法院。
第一百五十一條
除非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否則不得解僱司法和公訴機關的成員。除非經徵得有關司法委員會的同意,否則不得將其調任為非司法職務,除非已將其作為紀律措施。法律應規範司法部門的紀律審判,並組織法律界。
第152條
司法機關應當設立最高司法委員會。法律組織起來,規定其管轄權和提名和任命其成員的製度。最高司法機關應當依法在任命,晉升,撤職和解職等方面為司法機關執行這些保證。理事會應研究和批准司法預算,以將其作為一項納入國家總預算。
第一百五十三條
共和國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機關。法律應具體說明其形成方式,闡明其功能以及其遵循的程序。它應承擔以下責任:
一種。根據案件和請求,判斷法律,法規,細則和決定不符合憲法。
b。審判管轄權衝突爭議。
C。對眾議院提出的與其成員資格有關的上訴進行調查並提出意見。
d。依法對民事,商業,刑事,人身和行政糾紛以及紀律案件中的終審判決提出上訴。
e。依法審判共和國總統,副總統,總理,他的代表,部長及其代表。
第154條
除非法院出於安全或普遍道德考慮決定閉門舉行會議,否則法院開庭是向公眾開放的。在所有情況下,判決都會在公開會議上宣布。
第四部分:共和國的國歌,國歌和國歌
第一百五十五條
該法律規定了共和國的徽章,標誌,徽章和國歌。
第156條
國旗由三種顏色組成。這些是從頂部開始的:
。紅色
。白色
。黑色
第157條
薩那市是也門共和國的首都。
第五部分:修改憲法和一般規定的依據
第158條
共和國總統和眾議院有權要求對《憲法》的一項或一項以上進行修正。要求中必須指出需要修改的條款,以及修改的理由和理由。如果請求是由眾議院發出的,則必須由三分之一的成員簽署。在任何情況下,眾議院均應討論憲法修正案的動議原則上是否合理。如果得到眾議院絕對多數的支持,該動議應予以維持。如果該動議被否決,則在該動議失敗後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對同一條款的憲法修正案的請求。如果憲法修正案的動議原則上得到維持,眾議院應在批准之日起兩個月後,對將要修改的條款進行審議。如果眾議院的四分之三支持修正第一章和第二章中任何條款的動議(即條款:62、63、81、82、92、93、98、101、105、108、110、111 (例如112、116、119、121、128、139、146、158、159),該動議應在全民公決中向人民提出。如果絕對多數票贊成該動議,則自宣布全民投票結果之日起,對修正案予以支持。如果要求修正案的呼籲得到眾議院至少四分之三的支持,則可以修改上述條款以外的其他憲法條款。此類修改自眾議院批准之日起視為有效。
第159條
最高,獨立和中立的委員會應管理,監督和監督大选和公民投票。法律應規定委員會成員的人數,應符合的條件以及提名和任命委員會的方法。法律還應以確保最佳履行其職責的方式規定委員會的管轄權和職能。
第一百六十條
共和國總統,副總統,眾議院議員,總理和內閣成員以及議長和協商會議成員宣誓的憲法誓言如下:
我向全能阿拉發誓:
為了遵守《古蘭經》(《聖經》)和先知穆罕默德建立的傳統,
忠實維護共和黨體系;
尊重國家的憲法和法律;
充分保護人民的自由,維護人民的利益;
維護國家的統一,獨立和領土完整。
第一百六十一條
第(112)條所述的七年任期自共和國總統任期開始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六十二條
從根據本《憲法》第65條的規定批准新憲法修正案之日起,現任眾議院的任期應延長2年。
在也門過渡時期組織治理基礎的憲法宣言
以上帝,仁慈,有同情心的名義:
對也門偉大的人民:基於您的志向和自由意志的執行,這體現在對革命和各城市和首長級行軍的持續支持以及在薩那首都薩那擴大的全國對話會議上的持續支持代表大會於2015年1月31日至2月1日在拉比薩尼(Rabi\'al-Thani)1436年9月11日至11日舉行,大會發表的聲明載有政治力量達成協議,使該國擺脫目前局勢的最後期限,革命委員會立即採取措施,安排國家當局的地位。在該國大多數省份的群眾聚集的支持下得到了滿足,他們支持擴大的全國對話會議的結果。
但是,對這些努力的反應是阻礙,拒絕和放棄國家責任。在擴大的全國對話會議發表的聲明所規定的期限之前,政治分子繼續採取機會主義行動,忽視了更高的國家利益,這是對也門偉大人民的革命和意志的明確挑戰。他們因此向人民展示了由於他們堅持永存以破壞該人民,他們的革命及其利益而造成的真空所導致的陷入政治,經濟,安全和社會危險的前景。
革命的領導者根據人民和民族革命力量的任務授權並履行也門人民的意願來承擔國家責任,也門人民的意志受到暴政統治者的蔑視,他們蔑視他們的更高利益,尊嚴,權利和自由,以及那些忽視人民團結,主權,安全與穩定的人。
革命的領導者決定擔負起這一巨大的責任,即把國家從當前局勢中解救出來,進入自由與尊嚴的境地的責任,從而在世界上被解放的人民中站穩了腳跟。
革命決心實現人民的尊嚴生活,通過有效的國家戰略消除腐敗,改革公共服務,消除社區司法中的缺陷,減輕壓迫,在國家基礎上改革安全和軍事機構,以及恢復信任和信任。尊重這些機構,改善其成員的生計,實現社會安全,打敗塔克菲里部隊及其盟友和支持者,建立一個不排斥任何個人或政黨的強大而團結的也門社會,並結束衝突,分歧和破裂。這個國家足夠大,可以容納所有公民,它希望所有人民無一例外地幫助其重建並努力實現榮耀,進步和繁榮,並保護其安全,主權和獨立。
對也門偉大的人民:我們保證以上帝為證人,盡我們最大的努力協助我們的國家併升起旗幟。因此,您必須實行自我克制,奉獻自己的生命,財產和努力,為國家增添力量,歡樂,繁榮和榮耀,與所有困難和陰謀團結起來,與國家團結一致與合作,因為國家是一個民族,並且有一個目標和一個人。這是為了使過渡時期成為一個新時代的開始,它將引導國家走向安全港。
因此,革命的領導以人民的名義發布了《憲法宣言》,以組織過渡時期:
第1條
現行憲法的規定應繼續適用,只要它們與本宣言的規定不衝突。
第二條
宣言應規範過渡時期的治理基礎。
第三條
一般權利和自由得到保障,國家應承諾保護它們。
第4條
國家的外交政策應以遵守睦鄰原則,不干涉其他國家內政,採取健全和平的手段解決爭端,合作維護共同利益,以維護主權為基礎。 ,獨立,安全和國家更高的利益。
第5條
最高革命委員會是革命的表現形式,由此產生的革命委員會應在整個共和國的省和首長級委員會中成立。
全國過渡委員會
第6條
由革命委員會頒布的法令,組成由551名成員組成的全國過渡委員會。它應取代已解散的眾議院,並且應包括後者中未代表的組成部分。解散的眾議院議員有權參加。
第7條
國家過渡委員會的章程應規定其工作制度以及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8條
過渡時期的共和國總統府應由由國家過渡委員會選出的5名成員組成的總統委員會行使,其選舉應由革命委員會批准。
第九條
國家過渡委員會的章程應規定其工作制度以及其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過渡政府
第10條
總統理事會應責成其認為合適的任何人,無論是從國家過渡委員會成員中還是在其外部,由國家人才庫組成過渡政府。
一般和最終規定
第11條
革命委員會應有能力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和安排,以保護國家主權,保障國家安全和穩定,並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第十二條
全國過渡委員會和總統府的權力應由補充革命委員會發布的《憲法宣言》的法令確定。
第十三條
在最長兩年的時間內,國家過渡當局應根據全面的全國對話會議和《和平與民族夥伴協議》的成果,努力達到過渡時期的里程碑。這包括審查新憲法草案,頒布製憲會議階段所需的法律,就憲法進行全民投票以為該國過渡到永久地位做準備,並根據該憲法的規定進行議會和總統選舉。
第十四條
普通立法應繼續有效,除非其明示或暗示地與本宣言的文本相抵觸。
第十五條
本宣言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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