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努阿圖共和國憲法2006
我們,瓦努阿圖人民,
我們為自由而奮鬥的驕傲,
決心捍衛這場鬥爭的成就,
尊重我們的種族,語言和文化多樣性,
在我們共同命運的同時,
赫里比(HEREBY)宣佈建立建立在傳統美拉尼西亞價值觀,對上帝的信仰和基督教原則基礎上的統一和自由的瓦努阿圖共和國,
為此目的,給我們自己這個憲法。
第1章–國家與主權
1.瓦努阿圖共和國
瓦努阿圖共和國是一個主權民主國家。
2.憲法至上法
憲法是瓦努阿圖共和國的最高法律。
3.本國語言和官方語言
(1)瓦努阿圖共和國的母語是比斯拉馬語。官方語言是比斯拉馬語,英語和法語。教育的主要語言是英語和法語。
(2)瓦努阿圖共和國應保護屬於國家遺產的各種當地語言,並可宣布其中一種為國家語言。
4.國家主權,選舉權和政黨
(1)國家主權屬於瓦努阿圖人民,他們通過當選代表行使權力。
(2)專營權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秘密性。在符合議會規定的條件或限制的前提下,凡瓦努阿圖公民的年滿18歲均有權投票。
(3)政黨可以自由組建並可以競選。他們應尊重憲法和民主原則。
第2章-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一部分–基本權利
5.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1)瓦努阿圖共和國承認,在法律對非公民施加任何限制的前提下,所有人都有權享有個人的以下基本權利和自由,不受種族,血統,宗教信仰的歧視。或傳統的信仰,政治見解,語言或性別,但要尊重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並遵守國防,安全,公共秩序,福利和健康方面的合法公共利益–
(a)生活;
(b)自由;
(c)該人的安全;
(d)法律的保護;
(e)免於不人道待遇和強迫勞動;
(f)良心和禮拜的自由;
(g)言論自由;
(h)集會和結社自由;
(i)行動自由;
(j)保護房屋和其他財產的私密性以及不公正地剝奪財產;
(k)根據法律或行政措施享有同等待遇,但任何法律均不得與本項相抵觸,只要該法律為以下方面的婦女,兒童和年輕人的特別利益,福利,保護或發展作出規定: -欠發達地區的特權群體或居民。
(2)法律的保護應包括以下內容:
(a)被指控犯罪的每個人均應在合理的時間內由獨立和公正的法院進行公正的聽證,如果是嚴重犯罪,應向其提供律師;
(b)在法院依法確定其有罪之前,假定所有人無罪;
(c)應立即以他所理解的語言將被指控的罪行告知被指控的每個人;
(d)如果被告人不理解訴訟程序中使用的語言,則應在整個訴訟程序中為他提供口譯服務;
(e)任何人未經他的同意不得在沒有他的情況下受到審判,除非他使法院不可能在他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訴訟;
(f)任何人的行為或不作為,不構成實施時成文法或習慣法所知的犯罪,均不得定罪;
(g)任何人所受的懲罰應比實施犯罪時所受到的懲罰更大;
(h)任何被赦免,審判,定罪或無罪的人,不得因同一罪行或本可在其審判中被定罪的任何其他罪行而再受審判。
6.基本權利的執行
(1)任何人認為憲法所保障的任何權利已經,正在或可能受到侵犯,可以獨立於任何其他可能的法律補救措施,向最高法院申請執行該權利。
(2)最高法院可作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發出命令或發出指示,包括支付賠償,以執行該項權利。
第二部分–基本職責
7.基本職責
每個人對他本人及其後代以及其他人都有以下基本職責-
(a)尊重並本著憲法的精神行事;
(b)認識到只有積極參與國家社會的發展,他才能充分發展自己的能力並增進他的真正利益;
(c)行使《憲法》保障或賦予的權利,並利用《憲法》規定的機會充分參加瓦努阿圖共和國政府;
(d)為了當代和子孫後代的利益,保護瓦努阿圖共和國並維護國家財富,資源和環境;
(e)發揮自己的才能,從事對社會有益的工作,並在必要時為他創造合法的就業機會;
(f)尊重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並為了相互依存和團結而與他人充分合作;
(g)根據法律要求,根據其能力為發展瓦努阿圖共和國和實現國家目標所需的收入作出貢獻;
(h)就父母而言,支持,協助和教育其所有合法和非婚生子女,尤其是使他們真正了解其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目標以及文化和習俗瓦努阿圖人民;
(i)就兒童而言,要尊重其父母。
8.基本職責不可辯護,但公共當局應鼓勵遵守
除法律規定外,基本職責是不可辯護的。但是,所有公共當局有責任鼓勵在其各自權限內遵守這些規定。
第3章-公民身份
9.自動公民
在獨立日,以下人員應自動成為瓦努阿圖的公民–
(a)有或曾有四個祖父母的人屬於瓦努阿圖土著部落或社區;和
(b)沒有國籍,國籍或被選人身份的瓦努阿圖族血統的人。
10.公民權
在獨立日是尼·瓦努阿圖血統的人,並具有外國國籍或公民身份或選者身份的每個人,如果提出申請或提出申請,均應成為瓦努阿圖公民。在獨立日的3個月內或議會規定的更長期限內,由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代表他。如果該人的瓦努阿圖國籍在授予瓦努阿圖國籍後的3個月內或議會規定的更長期間內沒有放棄其其他國籍或國籍,則該國籍自動失效,但年齡在20歲以下的人除外。放棄的期限為18歲,自他年滿18歲起3個月。
11.獨立日後出生的人
獨立日之後出生的任何人,無論是在瓦努阿圖還是在國外,如果其父母中至少有一個是瓦努阿圖的公民,則應成為瓦努阿圖的公民。
12.入籍
如果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的國民在申請之日之前已在瓦努阿圖連續居住至少10年,則可以申請歸化為瓦努阿圖公民。
國會可為申請入籍資格規定進一步的條件,並應規定有關機制以審查和決定入籍申請。
13.避免雙重國籍
瓦努阿圖共和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凡已成為或成為另一州公民的瓦努阿圖公民,除非他在獲得瓦努阿圖公民身份或視情況而定的其他公民資格(或視情況而定)後的三個月內放棄其他公民身份,否則應不再是瓦努阿圖公民。議會可以規定,但對於18歲以下的人,其退出期限應在18歲之後的3個月內。
14.公民身份的進一步規定
議會可為本章前幾條未涵蓋的人規定獲得瓦努阿圖公民身份的規定,並可為剝奪和放棄瓦努阿圖公民身份作出規定。
第四章議會
15.議會
立法機關應由一個單獨的議會組成,該議會稱為議會。
16.制定法律的權力
(1)議會可為瓦努阿圖的和平,秩序和善政制定法律。
(2)議會應通過通過一個或多個議員或總理或部長提出的法案來製定法律。
(3)法案在議會獲得通過後,應提交共和國總統,總統應在2週內批准該法案。
(4)如果總統認為該法案不符合《憲法》的規定,則應將其提交最高法院徵求意見。如果最高法院認為該法案不符合《憲法》的規定,則不得頒布。
17.選舉議員
(1)議會應由通過普選制選舉產生的成員組成,選舉制包括比例代表制,以確保不同政治團體和意見的公平代表制。
(2)除議會規定的條件或限制外,凡瓦努阿圖的每個年滿25歲的公民都有資格當選國會議員。
18.選舉委員會
(1)應當設立一個選舉委員會,由主席和共和國總統根據司法服務委員會的建議任命的兩名成員組成。
(2)以下人士無資格獲委任為委員會主席或委員─
(a)議員或議員候選人;
(b)地方政府或市政委員會的成員或候選人;
(c)全國酋長理事會成員或選舉候選人;
(d)在政黨中擔任任何職務的人。
(3)委員會主席或委員應撤離他的職位─
(a)自獲委任日期起計滿5年;要么
(b)在任何情況下,如果他不是委員會成員,將導致他被取消資格。
19.首席選舉官
應有一名首席選舉官,他應是一名公務員。
20.選舉委員會和首席選舉官的職能
(1)選舉委員會應對選舉人的登記負有一般責任,並應監督選舉人的登記以及對議會,國民議會議長,地方政府和市議會的選舉。委員會應具有議會規定的與登記和選舉有關的權力和職能。
(2)首席選舉官應具有議會規定的與登記和選舉有關的權力和職能。首席選舉官應將其行使職權的情況充分告知委員會,並有權出席委員會的會議,並應遵守委員會在行使職權時可能向其發出的任何指示。
(3)每項擬議法案和每項擬議法規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均與選舉議會議員,國民議會議長,地方政府和市議會的選舉人登記或此類議員的選舉有關應在有足夠機會在法案提交議會之前或視情況而定,在製定法規或文書之前,將其轉交給委員會和首席選舉官。
(4)選舉委員會可將其認為適當的關於其所監督事項的報告,或轉交給他們的任何法案或文書草案提交議會。
21.議會程序
(1)國會應在常會上每年召開兩次會議。
(2)議會可應其大多數成員,議長或總理的要求舉行特別會議。
(3)除非《憲法》另有規定,否則議會應以大多數成員的簡單多數票通過公開表決作出決定。
(4)除非《憲法》另有規定,否則法定人數應為國會議員的三分之二。如果在任何屆會的第一次會議中都沒有這樣的法定人數,則國會應在3天后開會,然後由簡單的多數成員組成法定人數。
(5)國會應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
22.議長和副議長
(1)在大選後的第一次會議上,議會應選舉一名議長和一名或多名副議長。
(2)議長應主持國會開會,並負責維持秩序。
(3)議長的職能可由副議長行使。
23.委員會
議會可設立委員會並任命其成員。
24.程序要公開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議會的程序應公開進行。
25.公共財政
(1)政府每年應將預算法案提交議會批准。
(2)除議會通過或根據議會通過的法律外,不得徵稅或更改稅款,也不得引起公共資金支出。
(3)除非獲得政府支持,否則不得提出征收或增加稅收或公共資金支出的動議。
(4)國會應規定由公共服務委員會自行任命的審計長辦公室。
(5)審計長的職能是對瓦努阿圖的公共帳戶進行審計並向議會和政府報告。
(6)審計長在行使其職責時,不受任何其他人或機構的指示或控制。
26.批准條約
政府談判達成的條約在下列情況下應提交議會批准:
(a)與國際組織,和平或貿易有關;
(b)承擔公共資金的支出;
(c)影響人們的地位;
(d)要求修改瓦努阿圖共和國的法律;要么
(e)規定領土的轉讓,交換或吞併。
27.會員特權
(1)國會議員在行使其職務時不得就其在議會中提出的意見或投票而被逮捕,拘留,起訴或起訴。
(2)除在特殊情況下,除非獲得國會的批准,否則在任何會議上或其任何一個委員會中,任何成員不得因犯罪而被逮捕或起訴。
28.議會生活
(1)議會,除非根據第(2)或(3)款早日解散,應自當選之日起連續四年。
(2)議會可在任何時候至少有四分之三的議員出席的情況下,通過在特別會議上以絕對多數議員的投票支持的決議,決定解散議會。在進行辯論和表決之前,應至少提前1週通知發言人此動議。
(3)共和國總統可在部長會議的建議下解散議會。
(4)大選應在任何解散後不遲於30天且不遲於60天舉行。
(5)根據第(2)或(3)款解散後的大選後12個月內,不得解散議會。
第5章–首席國家理事會
29.全國酋長理事會
(1)全國酋長會議應由習俗酋長組成,習俗酋長由在地區酋長委員會中的同僚選舉產生。
(2)理事會須制定其議事規則。
(3)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應理事會,議會或政府的要求,可以舉行進一步的會議。
(4)理事會在選舉後的第一次會議中,應選舉主席。
30.理事會的職能
(1)全國酋長理事會具有討論所有與習俗和傳統有關的事務的一般權限,並且可以就保存和促進瓦努阿圖人的文化和語言提出建議。
(2)可以就與議會審議的任何法案有關的任何問題,特別是與傳統和習俗有關的任何問題與理事會進行磋商。
31.理事會的組織和首長的作用
國會應依法規定全國酋長理事會的組織,特別是規定村長在鄉村,島嶼和地區一級的作用。
32.理事會成員的特權
(1)不得在國民議會主席團成員行使其職務時就其在議會中提出的意見或投票對國民議會主席團成員進行逮捕,拘留,起訴或起訴。
(2)除在特殊情況下經理事會批准外,任何成員不得在理事會一屆會議或其一個委員會中的任何犯罪中被逮捕或起訴。
第六章國家元首
33.共和國總統
共和國首長被稱為總統,並象徵著國家統一。
34.選舉總統
(1)共和國總統應按照附表1由由議會和地方政府理事會主席組成的選舉學院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2)共和國總統職位出現空缺時,應在產生空缺後3週內舉行選舉,或在議會解散時出現空缺時,應在選舉產生後3週內舉行選舉新議會的第一次會議。
35.競選總統的資格
凡有資格當選國會議員的瓦努阿圖土著居民,都有資格當選共和國總統。
36.任期和總統免職
(1)共和國總統的任期為5年。
(2)共和國總統只能由嚴重不當行為或無行為能力的人罷免,由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選舉學院根據至少三分之一的學院成員提出的動議通過。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成員出席,而其成員中至少有四分之三(包括至少四分之三的地方政府理事會主席)在場。
(3)第(2)款規定的動議至少應提前2週通知發言人。
(4)如首屆會議沒有按第(2)款規定的法定人數,則選舉學院可以在一周後開會並就第(2)款規定的動議進行表決,即使只有兩個以下的法定人數:大學成員的三分之二。
37.議長擔任主席
(1)每當共和國總統職位空缺或總統在海外或喪失工作能力時,議會議長應根據本憲法和任何其他法律履行總統的職能。
(2)國會解散且共和國總統職位空缺或總統在國外或喪失工作能力時,解散時的議會議長應履行共和國總統的職責,該憲法和任何其他法律,直到選出新的議長。
38.總統赦免,減刑和減刑的權力
共和國總統可以赦免,減刑或減刑對被定罪的人的刑罰。國會可設立一個委員會,以向總統建議行使這一職能。
第7章-執行官
39.行政權
(1)瓦努阿圖共和國人民的行政權歸屬首相和內閣,應按照《憲法》或法律的規定行使。
(2)總理應向共和國總統充分通報共和國政府的一般行為。
(3)共和國總統可將其認為與憲法不符的任何規定移交給最高法院。
40.部長會議
(1)設有部長會議,由總理和其他部長組成。
(2)包括總理在內的部長人數不得超過議會議員人數的四分之一。
41.總理當選
總理應根據附表2的規定,由議會以無記名投票從議員中選舉產生。
42.任命和罷免其他部長
(1)首相應從國會議員中任命其他部長,並可指定其中一位為副總理。
(2)首相應將政府行為的責任分配給各大臣。
(3)首相可免任部長。
43.部長的集體責任和不信任票
(1)部長會議應對議會集體負責。
(2)國會可通過對總理的不信任動議。該動議至少應提前1週通知發言人,動議必須由六分之一的國會議員簽署。如果得到議員絕對多數的支持,總理和其他部長應立即停止任職,但應繼續行使其職能,直到選出新總理為止。
44.終止部長職務
總理辭職或去世時,部長會議應停止任職,但應繼續行使其職能,直到選出新總理為止。如果總理去世,則由副總理擔任,或者如果沒有副總理,則由共和國總統任命的部長擔任總理,直到選舉出新總理為止。
45.其他時候部長不再任職
包括總理在內的部長也應停止任職–
(a)大選後,議會開會選舉新總理時;
(b)如果他因解散國會以外的其他原因而不再擔任國會議員;要么
(c)如果他當選為共和國總統或議會議長。
46.部長繼續擔任國會議員
被任命為部長的國會議員應保留其國會議員身份。
第8章-正義
47.司法機關
(1)司法權屬於司法機構,司法機構僅受制於憲法和法律。司法機關的職能是依法解決訴訟。如果沒有適用於某事項的法律規則,則法院應根據實質性司法原則並儘可能根據習慣確定該事項。
(2)除首席大法官外,司法機構應由共和國總統根據司法服務委員會的建議任命。
(3)所有司法人員任職至退休年齡。只有在以下情況下,共和國總統才能將其免職:
(a)被刑事定罪和判刑;要么
(b)司法服務委員會裁定存在嚴重不當行為,無行為能力或專業無能。
(4)司法人員的晉升和調動只能由共和國總統根據司法服務委員會的建議進行。
(5)國會可規定共和國總統在與司法服務委員會協商後任命代理法官,其任期應在其任命書中規定。
(6)與罷免有關的第(3)款應適用於代理法官。
48.司法服務委員會
(1)司法服務委員會應由負責司法的部長擔任主席,首席法官,公共服務委員會主席以及由理事會任命的全國酋長理事會代表。
(2)司法服務委員會在行使其職能時,不受任何其他人或機構的指示或控制。
49.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其他法官
(1)最高法院對審理和確定任何民事或刑事訴訟具有無限的管轄權,並且憲法或法律賦予其其他管轄權和權力。
(2)最高法院應由首席大法官和其他三名法官組成。
(3)首席大法官應由共和國總統經與首相和反對黨領袖協商後任命。
(4)任何人除非有資格在瓦努阿圖執業為律師,否則無資格被任命為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或其他法官。
50.最高法院對上訴法院的上訴
議會應規定從最高法院的原始管轄權提出上訴,並可以規定從上訴法院的管轄權向上訴法院提出的上訴,該上訴法院應由最高法院的兩名或以上法官組成。
51.習俗規則的確定
議會可以規定確定習慣規則的方式,特別是可以規定習慣知識的人與最高法院或上訴法院的法官一起坐席並參與其訴訟程序。
52.鄉村法院和島嶼法院
議會應規定設立對習慣和其他事項具有管轄權的鄉村或島嶼法院,並應規定酋長在此類法院中的作用。
53.就違反憲法向最高法院提出的請求
(1)任何人認為與他有關的《憲法》條款受到侵犯,可以在不損害他可用的任何其他法律補救辦法的情況下,向最高法院申請補救。
(2)最高法院有權決定此事並作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以執行《憲法》的規定。
(3)當下級法院提出關於憲法解釋的問題,並且法院認為該問題涉及基本法律問題時,法院應將該問題提交最高法院裁定。
54.選舉糾紛
有權聽取並確定有關某人是否已當選為國會議員,國民議會議長和地方政府理事會的任何問題的管轄權,或者該人是否已空缺座位或喪失擔任該職位的資格的管轄權在最高法院。
55.檢察官
檢察機關應由檢察官負責,檢察官應由共和國總統根據司法服務委員會的建議任命。在行使職能時,他不受任何其他人或身體的指揮或控制。
56.公共律師
國會應規定由共和國總統根據司法服務委員會的建議任命的公共律師職位,其職能是向有需要的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9章-管理
第一部分–公共服務
57.公務員
(1)公務員應效忠《憲法》和瓦努阿圖人民。
(2)只能任命瓦努阿圖公民擔任公職。公共服務委員會應確定其他公職任命資格。
(3)不得任命非依法設立的職位。
(4)總理或地方政府理事會主席可在特殊情況下為在一定時期內徵聘工作人員做出規定,以滿足不可預見的需求。
在緊急情況下,公共服務委員會可以在諮詢負責財政和公共行政的部長之後,做出代替總理的決定。
(5)只要有職務,公職人員除根據《憲法》規定外,不得被解職。
(6)公務員應依法獲得加薪。
(7)公務員在達到退休年齡或被公共服務委員會解僱後,應離開公共服務部門。未經與公共服務委員會協商,不得將其降級。
(8)第(5)款規定的公務員任期保障,不得阻止法律為確保續任公職人員而決定的強制性提前退休。
58.排除與政治顧問和公職人員調動有關的保有權保障
(1)第57條第(5)款規定的保有權保障規則不適用於總理和部長的私人政治顧問。
(2)總理可以調動各部的高級公務員到其他同等職位。
59.公共服務委員會成員
(1)公共服務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由共和國總統經與總理協商後任命,任期三年。
(2)共和國總統每年應從委員會成員中任命一名主席,負責組織其會議程序。
(3)任何人如是國會議員,國民酋長理事會或地方政府理事會成員,或在政黨中行使職責,則無資格獲委任為委員會成員。
(4)任何人在某些情況下如非一名成員會喪失其獲委任的資格,則該人須停止擔任該委員會的成員。
60.公共服務委員會的職能
(1)公共服務委員會應負責公務員的任命和晉升,以及the選在瓦努阿圖或海外接受培訓的人員。為此,它可以組織競爭性考試。
(2)委員會亦須負責公務員的紀律。
(3)委員會對司法人員,武裝部隊,警察和教學服務機構無權。
(4)委員會在行使其職能時,不受任何其他人或機構的指示或控制。
第二部分–申訴專員
61.申訴專員
(1)共和國總統應在與總理,議會議長,代表議會的政黨領導人,國民議會酋長主席協商後,由共和國總統任命,任期5年。地方政府理事會主席以及公共服務委員會和司法服務委員會主席。
(2)任何人如是國會議員,國民酋長理事會或地方政府理事會的議員,擔任任何其他公職或在政治領域內行使職責的職位,均不得被任命為監察員。派對。
(3)任何人在某些情況下如並非監察員,將被取消其資格,則該人應停止擔任監察員。
62.申訴專員的查詢
(1)申訴專員可對本條適用的任何個人或團體的行為進行調查,以–
(a)接到自稱因特定行為而成為不公正行為受害者的公眾成員(或由於喪失能力而由其代表或家庭成員提出的投訴);
(b)應部長,國會議員,國家酋長理事會或地方政府理事會的要求;要么
(c)主動提出。
(2)除共和國總統,司法服務委員會,最高法院和其他司法機構外,本條適用於所有公務員,公共當局和部長級部門。
(3)申訴專員可要求任何部長,公務員,行政管理人員,有關當局或任何可能協助他的人,向他提供查詢所需的資料和文件。
(4)申訴專員應給予被投訴的個人或團體一個機會答復對他們的投訴。
(5)申訴專員的查詢須私下進行。
63.監察員的調查結果和報告
(1)在經過適當詢問後,申訴專員認為任何申訴不合理的地方,均應告知申訴人,總理和有關公共部門或主管部門的負責人。
(2)在經過適當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基於法律或事實錯誤,行為由於不合理的原因而延遲,不公正或公然不合理的行為是違法的,因此,任何決定均應廢除或更改,或應遵循的任何慣例進行修改,他應將調查結果轉發給總理以及直接相關的公共主管部門或部門負責人。
(3)監察員的報告應公開,除非他出於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理由決定將報告或其部分對總理和相關公共服務負責人保密。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將申訴專員的調查結果告知申訴人。
(4)首相或有關公共服務負責人應在合理時間內決定申訴專員的調查結果,並應將決定連同理由立即通知申訴人。在申訴人收到裁決之前,任何限制訴訟開始時間的期限都不得開始。
(5)監察員每年應向議會提交一份總報告,並可就其履行職責和採取的行動或調查結果提出他認為必要的補充報告。他可以提請議會注意在他看來在政府中存在的任何缺陷。
64.公民以本國語言提供服務的權利
(1)瓦努阿圖公民可以用其使用的正式語文,從瓦努阿圖共和國政府獲得他應有的期望的服務。
(2)公民認為違反第(1)款的,可以向監察員投訴,監察員應根據第62條和第63條進行調查。
(3)監察員應每年就遵守多種語言以及可能採取的確保其尊重的措施,向議會作出特別報告。
65.監察員不受指導或控制
監察員在行使其職責時不應受到任何其他人或機構的指揮或控制。
第10章-領導守則
66.領導的行為
(1)在第67條中被定義為領導人的任何人都有義務以其在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中的行為舉止,以致於不-
(a)將自己置於有或可能有利益衝突的位置,或可能損害其公平履行公職或公職的位置;
(b)貶低其職務或職位;
(c)質疑他的正直;要么
(d)危害或削弱對瓦努阿圖共和國政府的廉正的尊重和信心。
(2)特別是,領導者不得利用其辦公室謀取私利或進行任何交易或從事任何可能引起公眾輿論懷疑其是否正在開展或具有以下行為的企業或活動:履行了第(1)款規定的義務。
67.領導者的定義
在本章中,領導人是指共和國總統,總理和其他部長,國會議員以及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政府機構的官員和其他官員。
68.議會使本章生效
議會應依法實施本章的原則。
第11章-緊急權力
69.應急條例
部長理事會可在任何情況下制定處理公共緊急事件的法規-
(a)瓦努阿圖共和國處於戰爭中;要么
(b)共和國總統根據部長會議的建議行事,宣布由於自然災害或防止威脅或恢復公共秩序而進入緊急狀態。
70.緊急狀態的期限和更新
(1)國會開會時,根據第69條宣布的緊急狀態應在1週結束時停止生效,除非獲得國會三分之二成員支持的決議批准。
(2)議會不開會時,緊急狀態應在2週結束時停止生效。
(3)凡按照第(1)款通過的決議,其批准的緊急狀態應在該決議授權的期限內保持有效,但該決議不得授權超過3個月的緊急狀態一次。
(4)在緊急狀態下,國會可在任何時候決定開會。
(5)在緊急狀態下,不得根據第28條第2款或第28條第3款解散議會。如果在緊急狀態下根據第28條第(1)款規定終止了議會的任期,則該議會的前任成員僅可考慮緊急狀態,直到新議會首次開會之前開會。
(6)國會可隨時通過其絕對多數成員支持的決議終止緊急狀態。
71.緊急規章的效力
(1)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部長理事會根據第69條製定的法規應具有效力,儘管第一部分第2章有規定,但以下任何法規均不得-
(a)貶損生命權以及免受不人道待遇和強迫勞動的自由;和
(b)規定將未經審判的人拘留超過1個月,除非該人是敵對外國人。
(2)部長會議根據第六十九條製定的規章應在與緊急情況有關的緊急情況下是合理必要的,並且在民主社會中是合理的。
72.最高法院關於緊急情況條例的投訴
因部長理事會根據第六十九條製定的規定而感到受屈的任何公民,均可向最高法院投訴,最高法院有權確定所有或任何此類規定的有效性。
第十二章-土地
73.土地屬於習俗所有者
瓦努阿圖共和國的所有土地均屬於土著習俗所有者及其後代。
74.所有權和使用依據
習俗規則應構成瓦努阿圖共和國土地所有權和使用的基礎。
75.永久所有權
只有瓦努阿圖共和國的土著公民按照公認的土地所有製獲得土地,才擁有其土地的永久所有權。
76.國家土地法
議會在與全國酋長理事會協商後,應規定在國家土地法中實施第73、74和75條,並可對不同類別的土地做出不同的規定,其中之一應為城市土地。
77.賠償
國會應規定其認為適當的標準,以評估其利益受到本章法律的不利影響的人。
78.爭議
(1)如果因本章的規定而發生與被轉讓土地所有權有關的糾紛,則政府應擁有該土地,直至糾紛解決。
(2)政府應安排適當的習慣機構或程序解決與習慣土地所有權有關的爭議。
79.土地交易
(1)儘管有第73條,第74條和第75條的規定,只有在政府同意的情況下,才允許土著公民與非土著公民或非公民之間的土地交易。
(2)除非交易不利於以下人士的利益,否則須給予第(1)款所規定的同意:
(a)土地的習慣所有人或所有人;
(b)他不是海關所有人的土著公民;
(c)土地所在的社區;要么
(d)瓦努阿圖共和國。
80.政府可以擁有土地
儘管有第73條和第74條的規定,政府可以為公共利益擁有其獲得的土地。
81.土地再分配
(1)儘管有第73條和第74條的規定,政府仍可向習慣所有者購買土地,以將其所有權從人口過多的島嶼轉移給土著居民或土著社區。
(2)按照第(1)款重新分配土地時,政府應優先考慮種族,語言,習慣和地理的聯繫。
第十三章-權力下放
82.權力下放的立法
瓦努阿圖共和國意識到權力下放對於使人民充分參與其地方政府區域政府的重要性,應制定實現這一理想所必需的立法。
83.地方政府理事會
立法應規定將瓦努阿圖共和國劃分為地方政府區域,並規定由地方政府理事會管理的每個區域,地方政府理事會應由其負責。
第十四章-憲法的修正案
84.修改憲法的法案
總理或任何其他國會議員可提出修改憲法的法案。
85.通過憲法修正案的程序
除非有至少四分之三的議員在議會特別會議上獲得不少於三分之二議員的投票支持,否則該憲法修正案的法案將不會生效。如果在第一次會議上沒有這樣的法定人數,那麼即使只有三分之二的議員出席,議會也可以在一周後以相同的多數開會並作出決定。
86.需要全民投票的修正案
議會根據第85條通過的關於對比斯拉馬語,英語和法語的地位,選舉制度或議會制度的憲法條款進行修正的法案,除非獲得國民的支持,否則不得生效。全民公決。
第十五章過渡性規定
87.共和國第一任總統
儘管有第6章的規定,共和國第一任總統應–
(a)是在獨立日之前由代表大會為此而設立的選舉學院選舉產生的人,該選舉代表與當時成立的區域委員會主席一道成立;
(b)在獨立日就職,並按照《憲法》的規定任職。
88.第一任總理和其他部長
在獨立日之前擔任首席部長或任何其他部長的人應自該日起擔任總理或其他部長(視情況而定),就好像他們是根據第7章選舉或任命的一樣。 。
89.第一屆議會
(1)在獨立日之前即為代表大會議員的人應在該日成為議會議員,並應根據《憲法》在議會中擔任其席位。
(2)在獨立日之前緊任代表大會主席的人,應自該日起在議會議長辦公室任職,直至當選一個人為止。
(3)緊接獨立日之前有效的代表大會的會議常規自該日起一直作為議會的會議常規,直到根據第21條第(5)款進行修改或替代為止,但應解釋為採用以下可能的修改:使它們符合憲法的必要性。
(4)除非早日解散,議會應於1983年11月14日解散。
90.現有辦公室
(1)除《憲法》其他規定另有規定外,在獨立日之前緊接在瓦努阿圖共和國政府任職的職務或在該職務中擔任職務的人,應自該日起在該職務中擔任職務或行事。根據憲法或根據《憲法》設立的職務或相應職務,其條款和條件與他在當日之前擔任職務或在職務中所擔任的職務相同。
(2)第(1)款不損害議會規定非公民官員強制退休以促進辦公室本地化的權力。
(3)儘管有第57條第2款的規定,在瓦努阿圖公民有資格擔任公職之前,可以任命非公民擔任該職務,但最高法院法官除外;在有限的時間內。
91.最高法院法官
儘管有第8章的規定,在獨立日之前緊接獨立前最高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任職的任何人,應自該日起在最高法院法官任職,直至實質任命為止。根據第8章在該辦公室做出任命。共和國總統可以任命其中一位擔任首席大法官,直到對該辦公室做出實質性任命為止。
92.權利,義務和義務
(1)從獨立日起,新赫布里底群島政府的所有權利,義務和義務,無論是由於合同引起的還是其他原因,均應為瓦努阿圖共和國的權利,義務和義務。
(2)第(1)款的任何規定均不得阻止瓦努阿圖共和國政府重新談判該款所承擔的權利,責任或義務。
93.選舉制度
在換文規定本條生效之後的下次大選之後,代表大會應設立一個由所有政治團體代表均等的委員會,根據第17條第1款就選舉制度提出建議。
當委員會中至少有四分之三的議員出席時,委員會的建議應納入議會通過的立法會議的三分之二多數中。如果在第一次會議上沒有這樣的法定人數,那麼即使只有三分之二的議員出席,議會也可以在一周後以相同的多數開會並作出決定。
94.法律訴訟
在獨立日之前緊接在瓦努阿圖任何法院審理的所有民事或刑事法律訴訟,均應在當天或之後按照最高法院的一般或特定指示進行處理,但須受可能頒布的法律的約束為了這個目的。
95.現有法律
(1)除非國會另有規定,否則在緊接獨立日之前有效的所有《聯合實施細則》和根據其製定的附屬立法應在該日當日及之後繼續有效,就如同它們是根據《憲法》制定的一樣,並應解釋為為了使它們符合《憲法》所必需的修改。
(2)除非議會另有規定,否則在緊接獨立日之前有效或在瓦努阿圖適用的英國和法國法律應在該日及之後繼續適用,只要該法律未明確撤銷或與獨立地位不符瓦努阿圖,並在可能的情況下盡可能考慮到習俗。
(3)習慣法應作為瓦努阿圖共和國法律的一部分繼續有效。
附表1選舉總統
1.共和國總統的選舉應在前總統任期屆滿後的3週內舉行。
2。
(1)如果選舉學院的成員中至少有四分之三出席,則可以在其第一次會議上選舉共和國總統。
(2)如果沒有這樣的法定人數,則選舉學院應在48小時後再次開會,並且如果至少三分之二的成員出席,則可以合法地選舉總統。
3.獲得選舉學院三分之二成員支持的候選人應當選共和國總統。
附表2總理選舉
1.獲得絕對多數議員支持的候選人當選總理。
2.如果沒有根據第1款選舉任何候選人,則應進行第二輪投票,但在第一輪投票中得票最少的候選人應被淘汰。
3.如果在第二輪投票中沒有候選人獲得第1款規定的支持,則應進行進一步的投票,每次淘汰前一次投票中票數最低的候選人,直到一名候選人獲得第1款規定的支持,或者僅兩名候選人仍然是簡單多數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