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加1875年(1988年修訂)
前言
喬治·圖普一世國王Ma下於11月4日批准,並於1978年12月31日根據潛水員日期法予以修正[FN:1966年的憲法修正案尚未生效已投入使用,但其修訂內容已包含在此修訂版中。注意受影響的每個部分均達到此效果。修正案涉及上訴法院。該法尚未生效,是1966年的憲法(上訴法院修正案);1966年第13號法令]),在188年至188年之間,並根據1988年12月31日的法律合併法進行了修訂。
第一部分權利聲明
1.自由宣言
既然上帝的旨意是使人自由,因為他使所有的人都流血了,因此,湯加人民和所有在這個王國定居或定居的人都將永遠獲得自由。所有的人都可以利用自己的生命,人員和時間來獲取和擁有財產,並處理自己的勞動和雙手的果實,並隨心所欲地使用自己的財產。
2.禁止奴隸制
任何人都不得違背自己的意願服役,除非他受到法律的製裁,並且任何可能從外國逃到湯加的奴隸(除非他因犯有殺人罪,盜竊罪,任何重大罪行或背負債務而逃避司法審判)應從踏上湯加土地的那一刻起就可以自由,因為任何人都不得在湯加國旗的保護下服役。
3.可能會介紹外國勞工的條件
谁愿意帶其他島嶼的人為他工作,可以與他們達成協議,為他們工作多少年,他與他們訂立的書面協議的副本應存放在公共辦公室,說明金額。支付他們應得的工作期限,並承諾將他們帶回自己的土地。政府應使這種合同既代表從事活動的人,也代表從事活動的人執行。如此引入的人應服從該國法律,並應支付與王國中所有人民相同的關稅和國王及其內閣所規定的稅款。(1912年第35號法律,1918年第10號法,由1976年第3號法修正。)
4.適用於所有類別的相同法律
非湯加人和湯加人的湯加酋長和平民,湯加僅有一部法律。不得為一個階級制定法律,而不是為另一階級制定法律,但該地所有人民的法律應相同。(由1976年第3號法修正。)
5.勞動自由
所有的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良心的指示自由地練習自己的宗教並崇拜自己認為合適的上帝,並可以在他們指定的地方集會供奉。但是,利用這種自由進行邪惡和放蕩的行為,或以敬拜的名義進行違反土地法律和和平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6.神聖的安息日
安息日應在湯加聖地舉行,除依法外,任何人不得在安息日從事其職業或專業或從事任何商業活動;並且當天達成或見證的任何協議均無效,並且沒有法律效力。(由1971年第3號法律取代。)
7.新聞自由
所有人發言和發表自己的見解都是合法的,不得頒布任何法律限制這種自由。永遠有言論自由和新聞出版自由,但本條中任何內容都不得凌辱誹謗法或保護國王和王室的法律。
8.請願自由
所有人均可自由地向國王或立法議會發送信件或請願書,並就他們認為有權請國王或立法議會通過或廢除成文法令的事項舉行會議並進行磋商,前提是他們在沒有武器的情況下和平舉行會議且沒有紊亂。
9.哈比斯公司
人身保護令的法律應適用於所有人,除非戰爭或叛亂發生在國王合法的情況下,否則永遠不得中止。
10.必須嘗試使用
任何人不得因其犯下的任何罪行而受到懲罰,直到他被依法對該案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判刑為止。(由1972年第8號法修正。)
11.起訴程序
除非有人首先收到書面起訴書,否則不得嘗試或召集任何人出庭或因未出庭而受到懲罰(除非彈each或因治安法官管轄範圍內的輕罪或在法庭上con視法庭而被起訴)在坐著)。該書面起訴書應清楚說明對他的指控和指控的理由。在審判中,針對他的證人應與他面對面(依法除外),他應聽取他們的證據,並應向他們提出質疑,並提出他自己的證人並發表自己的陳述。關於對他不利的指控。但是,凡被起訴的人如被起訴,則應由陪審團審判,並且不得廢除該法律。所有大額索賠應由陪審團決定,立法議會應確定無陪審團可以決定的索賠額是多少。(1942年第25號法案;由1982年第13號法案修正。)
12.不能兩次嘗試
除已被法院判無罪後應認罪以及有充分證據證明其認罪真相的情況外,不得對已被判無罪或定罪的任何罪行再次審判。 。
13.不能更改收費
除起訴書,傳票或手令中載明的指控外,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指控受審:
保存,除了:
一種。如果沒有完全證明所指控的犯罪行為,但證據表明企圖犯下該罪行,則被告人可因該企圖而被定罪並受到相應懲罰;和
b。指控犯有企圖犯罪的證據,但證據表明完全犯罪的實施,被告可被判犯有企圖犯罪的罪名;和
C。在審判任何人貪污罪時,陪審團可自由裁定該人無罪,但犯有盜竊罪;在審判任何人貪污罪時,陪審團可自由裁定該人犯貪污罪。(1918年第10號法,由1981年第18號法修正。)
14.公平審判
除依法外,任何人都不得威嚇自己作證,也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或財產或自由。
15.不可撤銷的法院
任何法官或裁判官在原告被告或證人的任何一種關係中擔任陪審員時,均不得審判或由陪審員陪審:在任何涉及他本人的情況下,任何法官或裁判官也不得出席:任何法官,裁判官或陪審員均不得假裝從即將被審判的任何人,被告的任何朋友那裡獲得任何礼物或金錢或其他任何東西,但所有法官裁判官和陪審員均應完全免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任何對履行職責有興趣或有偏見的人。
16.不能無故搜索前提
除依法外,任何人不得強行進入他人的房屋或處所,或尋找任何東西或奪取他人財產,均屬違法行為:任何人應失去任何財產並認為應將其隱藏在任何地方不論是房屋或建築物,他在裁判官面前作出誓章誓為他認為在該地方隱瞞的誓章均屬合法,而他須特別說明如此隱瞞的財產及他認為該隱瞞的地方及裁判官應根據作出的誓章向警方簽發搜查令以搜查財產。(由1967年第7號法修正。)
17.政府要公正
國王應代表其全體人民統治,而不是為了使任何一個人或任何一個家庭或任何一個階級富裕或受益,但不得為他的王國全體人民的利益而偏partial。
18.稅收
全體人民有權期望政府保護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因此,全體人民依法支持和貢獻政府是正確的。並且,如果在任何時候在該國發生戰爭,並且政府應奪取任何人的財產,則政府應向擁有人支付該財產的公允價值。如果立法機關決定為了使政府道路或其他有益於政府的工作而從任何人那里奪取其房屋或房屋的一部分或房屋,則政府應支付公允價值。(1927年第19號法案。)
19.有待表決的支出
一種。除以下情況外,任何款項均不得從國庫中支出,也不應由政府借貸,也不得由立法機關承付債務:
一世。如果立法議會正式通過的一項法案賦予了償還金錢或借貸或合同債務的權力,則可以根據該法案償還金錢,進行借貸或償還債務;和
ii。如果發生戰爭,叛亂,危險的流行病或類似的緊急情況,則可由司庫在內閣同意下進行,國王應立即召集立法會議,司庫應說明支出的理由和量。
b。經樞密院批准,司庫有權增加或減少稅收和/或關稅,並有權徵收新的稅收和/或關稅,並且所有此類增加或減少或徵收新的稅收或關稅須在憲報刊登,並須在立法會下一屆會議之前舉行,並具有充分的效力,並自憲報刊登之日起生效,直至立法會或司庫在樞密院批准下廢止為止。理事會。(由1972年第14號法案代替。)
20.追溯法律
制定任何追溯性法律,只要它們可能會限製或剝奪或影響在通過此類法律時存在的權利或特權,都是不合法的。(1912年第35號法案。)
21.軍隊服從民法
無論是屬於警衛隊,砲兵還是民兵,按照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每名士兵均應遵守土地法律,任何違反土地法律的士兵應像在任何地方一樣在法院受審。別人。除戰爭時期外,任何軍官將任何士兵駐紮在任何人的住所內都是非法的,然後再由立法議會決定。
22.警衛隊和民兵
儘管根據本《憲法》的規定,皇家衛隊有權免稅,但皇家衛隊有權對立法議會的代表進行投票。國王命令任何納稅人在他認為合適的時候以及在戰爭時期召集所有有武裝能力並下達命令的納稅人,為了指示目的或在公共場合遊行,應命令納稅人加入民兵。控制和供應的規定。
23.違法行為的殘疾
被裁定犯有可判處監禁兩年以上的刑事罪行的人,不得在政府任職,不論其酬勞或名譽,也無資格投票或當選立法會議代表,除非他已從國王處獲得赦免,並聲明他已擺脫了殘疾,否則他將根據本條的規定遭受殘疾。(1961年第8號法案。)
24.公職人員不得從事貿易
任何在政府下任職的人員,無論是薪酬還是其他方式的任職,未經事先獲得國王的許可而根據另一國政府任職或從另一國政府領取薪酬,都是非法的。除非獲得內閣事先同意,否則任何在政府下擔任薪酬官的人從事貿易或為他人工作都是非法的。(由1978年第28號法修正。)
25.廢除(1978年第28號法律)
26.廢除(1978年第28號法律)
27.年齡
任何人除非年滿二十一歲,否則不得獲得任何假冒或任何頭銜,除非皇室成員在十八歲時已經成熟。(由1978年第28號法律代替。)
28.陪審員資格
凡年滿二十一歲的湯加男性,都能讀,寫且不受本《憲法》第二十三條的限制,應有責任擔任陪審團和所有有責任的人的名字應每年出版一次,任何人如不服侍,將受到立法機關的處罰。但是,立法會議部長,宗教部長,校長,校長,公務員,警衛,砲兵和政府所有官員均不得擔任陪審團成員。(由1977年第8號法修正。)
29.歸化
任何外國人在王國居住了五年或更長時間後,可以在國王的同意下宣誓效忠,並可以被授予歸化書信,所有歸化的臣民應享有與土著人相同的權利和特權。湯加的天生受試者,但無權享有遺傳稅分配權。(1912年第35號法,由1978年第28號法修正。)
第二部分 政體
30.政府
這個王國的政府分為三個機構:
1號 樞密院國王內閣(內閣);
2號 立法議會;
第三名 司法機構。
31.政府形式
這個王國的政府形式是立陶宛國王陶法阿豪·圖普四世his下的繼承政府和繼承人。
32.繼承王位
1875年《憲法》確認了喬治·圖普一世國王對該王國的王位和王位的權利和稱號,並在該《憲法》中進一步宣布,王位和王位的繼承權應由戴維·烏加,然後由惠靈頓繼承顧,然後由他們在婚姻中由他所生,如果惠靈頓·顧在任何時候沒有繼承人,則王位和王位將按照以下繼承法則降級:只有在婚姻中出生的人才能繼承。繼承權應由年齡最大的男子女及其繼承人繼承,但如果他不應該有子女繼承給第二個男子女及其身體繼承人,依此類推,直到所有男性繼承人都應終止。如果沒有男童,則最大的女童將繼承繼承權,並繼承其身體的繼承人;如果她沒有子女,則應降到第二個女嬰及其遺體的繼承人,直到女系結束。如果大衛·烏加的合法後代沒有一人可以通過婚姻繼承湯加王位,那麼它將下葬給威廉·通吉(William Tungi)和他在婚姻中由他所生的合法繼承人以及由他們所生的繼承人。如果沒有合法的繼承人,則在貴族同意的情況下由國王任命繼承人(在此事上沒有發言權的人民的代表),國王將在國王的一生中公開宣佈為繼承人。如果沒有被如此公開宣佈為總理的王室或繼任人繼承,或者在沒有他的情況下,內閣大臣應召集立法會議的貴族(在此事上沒有發言權的人民的代表)以及何時遇見貴族議院,應以選票形式選出他們希望繼任國王的一位酋長。他將作為新王朝的第一個繼承人,他和他婚後生下的繼承人將依法擁有王室。
33.繼承人可能沒有選擇禮服
1.未經國王的同意,可能繼承王位的王室成員不得與任何人結婚。如果有人結婚,則不視為合法,國王取消該人及其繼承人繼承湯加王冠的權利是合法的。繼而結婚的下一個人應宣佈為繼承人,罪犯應視為已死。
2.上一小節中的“任何有可能繼承王位的王室成員”一詞應解釋為包括所有合法婚姻出生並通過親屬或親戚與國王有親屬關係的人,但從國王身上移走不超過二十次。(由1971年第3號法律插入。)
34.加冕誓言
繼承王位的人應得以下誓言:
“我在全能的上帝面前莊嚴宣誓要維護湯加憲法的完整性,並遵守其法律。”
35.白痴無法成功
被判犯有重罪或精神錯亂或無禮的任何人不得繼承湯加王室。
36.國王的力量
國王是陸上和海上部隊的總司令。他應任命所有軍官,並製定他認為最有利於國家福祉的部隊訓練和管理規章,但未經立法議會同意,國王開戰是非法的。
37.五月國王赦免案
經樞密院同意,國王有權赦免任何被裁定犯有違反法律的人,或寬恕或減輕任何法院因違反而判處的任何刑罰或任何刑罰的任何部分法案:(由1966年第13號法修正。[FN:修正案於1988年12月31日無效。])
但根據第五十一條,他不得赦免任何因管理不當而被定罪的人。赦免任何被定罪的人是非法的。
38.國王與議會的關係
國王可以隨時召集立法會議,並可以高興地解散立法會議,並命令選舉貴族和人民的新代表參加議會。但是,如果不舉行大會會議,則沙特王國保留超過一年的時間是不合法的。大會應始終在努庫阿洛法(Nuku\'alofa)舉行會議,除非在戰爭期間在任何其他地方舉行。(1914年第1號法律。)
39.處理
國王與外國訂立條約是合法的,條件是此類條約應符合王國的法律。未經立法議會同意,國王改變海關職責是非法的。國王可以根據國家的習俗任命他的代表前往其他國家。
40.外交部長
國王將接待外交部長,並可就王國的事務以及他希望提請議會審議的事項以書面形式在立法會議上發言。
41.國王的力量
國王是所有酋長和所有人民的主權。國王的人是神聖的。他統治國家,但部長們負責。所有通過立法議會的法案,必須先獲得國王的簽名,然後才能成為法律。
42.王子地域
如果國王在其繼承人未滿18歲之前去世,則應根據第四十三條規定任命攝政王。
43.王子爵位,如何指定
如果國王希望出國旅行,則任命一名攝政王為合法,由攝政王在其缺席期間管理王國事務。如果國王在他的繼承人還未滿十八歲時就死了,並且他在遺囑中沒有宣布他對繼承攝政王的攝政王的意願,內閣總理應立即召集立法會議。他們應以選票方式選舉攝政王,以國王的名義管理王國的事務,直到繼承人達到其多數為止(但人民代表不得在這種選舉中發言)。
44.國王可能會授予標題
授予榮譽頭銜和授予榮譽頭銜是國王的特權,但剝奪任何擁有世襲頭銜的人,例如世襲領地的首領和擁有世襲土地的立法會議貴族,均不合法。叛國罪除外。如果有人受到審判並被判犯有叛國罪,國王應任命該家庭的成員繼承該罪犯的姓名和遺產。
45.硬幣
國王有權根據其內閣的建議,裁定在該王國應為法定貨幣的造幣,並製定有關造幣的規定。
46.戒嚴
如果發生內戰或與外國的戰爭,國王在全國任何地方或全國宣布戒嚴是合法的。
47.國家標誌
湯加的旗幟(喬治國王的旗幟)將永遠不會被改變,而將永遠是這個王國的旗幟,而現在的皇家少尉將永遠是湯加王室的少尉。
48.皇家物業
國王的土地和國王的財產由他隨意處置。政府不得觸摸它們,也不應對任何政府債務負責。但是,政府為他建造的房屋以及任何可能由國王繼承的財產,都將作為其王室的財產和繼承權移交給他的繼承人。
49.國王免於訴訟
未經內閣同意,在任何法院起訴國王均屬違法。
樞密院
50.特權委員會的組成和權力
國王應任命樞密院協助他履行重要職責。樞密院由根據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內閣和根據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州長以及國王認為適當的其他任何機構組成。並且,如果應在最高法院審理任何案件,則任何一方均可向樞密院上訴,由樞密院提起訴訟,並且在所有情況下樞密院的判決均為終局,但不得以最高法院為準。樞密院有權重審任何刑事案件,但僅可就減免刑罰向國王提供意見。國王和樞密院可通過的任何條例,在其附有與該部門有關的部長的簽字之前,均不得生效;如果該條例屬非法,則僅由該部長負責;而立法會議則應由該部長負責。達到該要求可以確認這些條例並使其成為法律或被廢除。(1942年第25號法;由1966年第13號法修正。[FN:修正法自1988年12月31日起生效])
內閣
51.內閣的構成和權力
內閣或內閣大臣應由首相,外交大臣,國土大臣,警察大臣和may下可高興任命的任何其他大臣組成。任命部長是國王的特權,他們應在國王的任職期間或在其職權規定的期限內任職,任何一位部長可擔任兩個或更多個職位。如果部長的行政管理不依法行事,應在立法大會上彈each部長。部長應以貴族身份擔任樞密院和立法議會議員。每位部長每年應草擬一份報告,以使國王了解其部門事務,國王應將該報告轉發給立法會議下次會議,並且立法會議是否希望了解有關該部門的任何信息。任何部長,他應回答立法議會提出的所有問題,並報告與他的部門有關的一切情況。(1942年第25號法令;由1979年第4號法修正。)
52.部長的職責
內閣的每一位成員均應在王國首都努庫阿洛法設有一個辦公室,並應確保其部門的所有下屬都能忠實履行職責。政府應建立或出租適合各部長工作的辦公室。
53.司庫向議會報告
立法議會開會時,司庫應代表內閣向立法議會提交本年度或自大會上次會議以來收到和支出的所有款項的賬目,以及收支的性質。
54.州長-如何指定
經內閣同意,國王應任命哈帕派和瓦瓦烏為總督。總督應憑藉其在立法議會中的席位,並在樞密院任職期間擔任樞密院議員,並且僅在國王的任職期間任職。
55.州長的權力
總督頒布任何法律均不合法,但他有責任在其所在地區執行法律。如果任何總督的管理違反法律,則在立法議會中彈each他是合法的。
立法大會
56.立法會的權力
國王和立法議會有權制定法律,貴族的代表和人民的代表應作為一個眾議院開會。立法議會對任何經三票多數票通過並投票表決的法案達成協議後,應提請國王批准,並在獲得國王的批准和簽字後,即成為法律。舉手,分組表決或說“是”或“否”即可投票。(1914年第1號法律。)
57.標題
立法議會應稱為湯加立法議會。
58.會議
立法議會應每十二個日曆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但在任何時候召集立法會議是合法的。(1914年第1號法律。)
59.組成
立法會議由貴族議員,內閣大臣,貴族代表和人民代表組成。(1914年第1號法律。)
60.代表成員
王國的貴族應從九名貴族中選出貴族代表,選民應由具有適當資格的九名人民代表選出。立法議會應確定如何在各個地區之間分配兩類代表。(1914年第1號法律;由1982年第17號法修正。)
61.揚聲器
國王應任命大會議長,但所有其他官員應由大會任命。
62.程序規則
大會應制定自己的會議規則。
63.貴族的資格
1.凡是發瘋或不道德的人,或因第二十三條而致殘的人,都不得繼任貴族的職務。
2.每個貴族都有資格在選舉貴族代表的情況下進行投票,並有權依法選出議員。
64.電工資格
凡是二十一歲或以上的男性,非貴族的湯加受試者,都應納稅,而作為男性或女性,則可以讀寫,並且沒有瘋癲或輕率,並且不受第二十三條的限制。有權在立法會議上代表人民進行選舉的投票權,在當選之日應免於債務傳票。(1951年第15號法案。)
65.代表資格
人民代表應以投票方式選出,任何有資格當選人的人都可以被選為代表,但不得選擇任何人在王國任何法院作出命令以支付選舉費用。在該人向選舉主任提交提名文件之日的全部或部分未付清的特定款項,或者如果被命令分期付款,則全部或任何部分仍未付清:
但除部長和州長外,任何在王室擔任職務的人均不得進入議會。(由1978年第8號法律代替。)
66.威脅與賄賂
當選為代表的任何人,如要說服大會以使他信服任何人為說服任何人投票而使用威脅或行賄,均應得到大會的滿意。
67.貴族特權
只有立法議會貴族討論或表決與國王或王室有關的法律或貴族的頭銜和繼承是合法的,並且在任何此類法案被多數貴族通過三遍之後在立法會議上,應提交國王批准。(1914年第1號法律。)
68.國王的否決權討論
如果國王對立法議會通過並提交他批准的任何法律不予制裁,則立法議會再次討論該法律直到下屆會議都是非法的。
69.法定人數
立法會議員應以其作為立法會議員的作為或行為作出判斷是合法的,儘管可能沒有全體委員出席,但立法會議討論並通過法律和進行業務往來是合法的。如果有一半的議員出席,但少於一半的議員出席,則立法會議休會至另一天,如果在這種休會上,議員的出席人數仍少於一半,則該議員合法國王或議會議長命令所有成員出席,如果任何人不出席該命令,則應依法對此類不服從的行為處以懲罰,由立法議會決定。(1914年第1號法律。)
70.對可懲罰性的蔑視
如果任何人在立法議會面前發言或採取不尊重行為,應處以三十天有期徒刑,並由任何人在立法議會上公開誹謗,威脅任何成員或其財產,或營救被捕的人。根據立法議會的命令,可能會被監禁不超過三十天。
71.他的座位不可被尊敬
任何貴族代表無論在立法會議期間是否有不當行為,都將被判有罪,立法會貴族可對其進行審判和剝奪職務,但人民代表不得參加他的受審,以及如果他被罷免,則應選舉另一位貴族繼承他在立法議會的席位,但除叛國或煽動叛亂之外,不得沒收其頭銜和世襲財產。(1914年第1號法律。)
72.學報
應當保留立法會議事程序的日誌,並應將出席會議的每名議員贊成和反對每項動議或決議的票數記錄在日誌中。(1914年第1號法律。)
73.來自逮捕的免疫
除可公訴的罪行外,立法會議員在開會時不受任何逮捕和審判,並且眾議院議員對他在立法會議中發表的任何言論均不承擔責任。(1914年第1號法律。)
74.辭職
貴族或人民希望在立法議會中辭職的任何代表均可向議長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其與立法議會的聯繫應在其辭職時終止。(1914年第1號法律。)
75.實施
1.立法會議員彈Pri任何樞密院議員,部長,州長或法官以下罪行之一是合法的:
違反法律或立法議會的決議,管理不善,無能,破壞或挪用政府財產,或執行可能導致該國與另一個國家之間困難的行為。(1914年第1號法律。)
2.受審判的人應在審判日的前七天以書面形式獲得指控的副本。
3.審判應按照第十一條進行。
4.由首席大法官主持,但如果彈imp首席大法官,則國王應任命大會的其他成員主持。
5.聽取證人的證言後,被彈person者應撤回,大會應考慮其決定,作出決定後,應將他帶到大會上並宣布決定。如果被判有罪,則將其免職是合法的,但是如果被判無罪,則按照第十二條的規定再次對他進行彈imp。
76.再次選舉
在貴族或人民的任何代表死亡或辭職後,議長應立即命令他所代表的貴族或所在地區的選民當選代表。但是立法議會有權坐下並採取行動,儘管其人數還不完整。(1914年第1號法律。)
77.一般選舉
至少每三年舉行一次新的選舉,以選舉貴族和人民的所有代表,但國王有權解散立法議會是合法的,儘管自上次選舉起的三年可能尚未屆滿,要求在整個王國依法舉行新的選舉。(1914年第1號法律。)
78.大會評估稅收
立法會議應評估人民應繳納的稅額以及營業執照的關稅和費用,並應按照第十九條通過公共服務的支出預算。並根據財政部長關於在上屆議會會議之後的一年中收到的支出和收入的報告,立法議會應確定政府的預算概算,直至下屆議會會議為止。部長應以立法議會批准的公共支出預算為指導。
79.憲法修正案
立法議會討論《憲法》修正案是合法的,只要此類修正案不影響自由法繼承王位,貴族的頭銜和世襲財產。如果立法議會希望修改憲法的任何條款,則該修正案應在立法議會三度通過後,再提交給國王,如果樞密院和內閣一致贊成該修正案,則該修正案是合法的。國王同意並經國王簽署即成為法律。
80.啟用配方
制定法律的措辭應為“由湯加國王和立法議會在王國立法機關中製定,如下:”。
81.涵蓋一項的法律
為避免在製定法律時造成混亂,每項法律均應包含一個主題,而該主題應以其標題表示。
82.首席法官可能會暫緩法律
本法律將一直有效直至立法議會廢除,但與本《憲法》相抵觸的法律除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應中止立法機關或樞密院通過的任何與憲法有抵觸的法律,直到立法機關下次會議為止。(1903年第6號法律,第341條。)
83.議員和代表宣誓
樞密院成員應宣誓以下誓言:“我在上帝面前莊嚴宣誓,我將真正忠於湯加國王陶法阿豪·圖普四世His下,是湯加的正當國王,我將公正,完美地遵守憲法湯加,並在與樞密院有關的所有事務中協助我盡全力”。部長們應宣誓以下誓言:“我在上帝面前莊嚴宣誓,我將真正忠於湯加國王陶法阿豪·圖普四世the下的合法湯加國王,並且我將公然和完全遵守湯加的憲法,為了國王和他的政府的利益,我部門的職責將盡我所能”。貴族和人民代表應宣誓以下誓言:
司法機構
84.法院
王國的司法權歸屬於上訴法院,最高法院,地方法院和土地法院。(1916年第25號法律;由1966年第13號法修正。[FN:於1988年12月31日無效的修正法])
85.上訴法院。[FN:此部分自1988年12月31日起無效。]
上訴法院應由湯加首席法官和國王在樞密院同意下不時任命的其他法官組成:
除非以下任何人,否則不得任命任何人:
一種。他擔任或曾經擔任高級司法職務;要么
b。
一世。他有資格在英國女王Ma下的某些地方擔任法院的辯護律師,在民事或刑事事務方面擁有無限的管轄權;和
ii。他已經具備了不少於十年的執業資格。(由1966年第13號法令增補。[FN:於1988年12月31日無效的修正案。])
86.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應由一名稱為首席大法官的法官以及由國王在樞密院同意下不時由國王任命的其他法官組成,可以有或沒有陪審團。(由1978年第28號法律代替。)
87.在行為良好時擔任法官的職務
法官應表現良好,並應接受立法機關決定的薪金,而立法機關在任職期間可增加但不得減少薪金:
規定在有限的期間內,或為上訴法院的特定開庭或將在法院進行的特定訴訟的目的,以薪金等條件任命上訴法院法官為合法,或國王在樞密院同意下可能批准的其他薪酬。(由1966年第13號法令增補。[注:本條件自1988年12月31日起失效。])
88.評委
1.首相經內閣以and下的名義並代表Minister下同意,在生病或缺席的任何時候,或出於任何其他臨時目的,任命一名代理法官為總理,是合法的。法官生病或缺席的期間,或達到臨時目的所需的期限。
2.代理法官應具有法官的管轄權和權力,並可以行使該法官所賦予或可能行使的所有權力,並應獲得內閣確定的薪水。(由1955年第14號法律增補。)
89.權力
法官有權指示起訴書的形式,以控制下級法院的程序,並製定程序規則。
90.最高法院的管轄權
最高法院對根據王國憲法和法律產生的所有法律和衡平法案件均具有管轄權(被告當選為陪審團的可公訴罪行除外,以及由土地決定的有關土地所有權的案件除外)法院(可向樞密院上訴)以及涉及與外國和部長和領事的條約的所有事項,以及涉及公共部長和領事的所有案件以及所有海事案件。(1916年第25號法律; 1942年第25號法律。)
91.最高法院的上訴。[FN:此部分自1988年12月31日起無效。]
1.在不違反立法機關對上訴法院的上訴的任何法律的規定的前提下,由最高法院或其法官在該程序中作出的決定感到受屈的最高法院任何程序的當事方一審可針對該決定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2.除非立法議會的任何法律或關於有限級別的上訴的規則另有規定,否則任何上訴均不得由上訴法院的少於三名成員最終裁定。(由1966年第13號法令增補。)
92.上訴法院的管轄權。[FN:此部分自1988年12月31日起無效。]
上訴法院具有專屬權力和管轄權,有權根據本憲法或立法大會的任何法案對最高法院或其任何法官提出的所有上訴進行審理和裁定,並應具有進一步的管轄權或其他管轄權。任何此類法令賦予它。(由1966年第13號法令增補。)
93.法律意見
法官應內閣國王或立法議會的要求,對重要或困難的事項發表意見。
94.法官可能不會因自己的決定而聽到上訴
任何法官對他可能作出的任何決定的上訴提出上訴或裁定是不合法的。
95.審判宣誓
首席大法官和任何其他法官應宣誓以下誓言:“我在上帝面前發誓我將忠於湯加國王陶法阿豪·圖普四世His下,這是湯加的合法國王,我將以真誠和公正的態度行事。根據王國的憲法和法律擔任法官”。法官應在內閣在場的情況下宣讀並簽字:
但首席法官或不是湯加臣民的任何其他法官,應以以下誓言代替上述誓言:“我宣誓在上帝面前,我將真正公正地履行法官職責根據王國的憲法和法律”。(由1966年第13號法令增補。[注:本條件自1988年12月31日起失效。])
96.法院費用
立法機關應確定應支付給各個法院的費用。最高法院書記官長應保存法院記錄。
97.判斷不正確
任何司法人員均不得接受被定罪的任何人所支付的罰款的任何部分,或者政府分配囚犯擔任任何司法人員,警務人員,陪審員或任何其他人的職務,均不合法。被他們解雇了。
98.陪審員
立法機關應規範陪審員的召集及其收取的費用(如有)。
99.陪審團審判
在最高法院被判犯有任何刑事罪行的任何人,應處以兩年以上有期徒刑或五百帕加加罰款或兩者併罰的刑罰,如果他選擇這樣做,應由最高法院審判。陪審團; 當在最高法院可審理的任何民事訴訟中提出任何事實問題時,該訴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陪審團進行審判的權利;陪審團的審判法將永遠不被廢除。(1918年第9號法案; 1933年第7號法案; 1942年第25號法案;由1984年第25號法案修訂。)
100. VERDICT的形式
在刑事案件中,陪審團有責任根據法院提供的證據宣布被告有罪。在民事案件中,陪審團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對付款或賠償作出判決。
101.直接評委
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法官應指導陪審團根據與案件有關的法律,並協助他們就所審理的案件作出公正的裁決。法官有權拒絕接受他認為不相關或不適當的證據。
102.首要的犯罪統計報告
首席大法官應每年就國王的司法行政和國家的刑事統計以及國王建議的法律修正案向國王報告一次。國王應將此報告以與部長報告相同的方式提交大會下一次會議。
103.裁判權
立法機關應確定舉行法院的時間和地點,並應限制治安法官在刑事和民事事務上的權力,並應確定應將哪些案件提交最高法院審理。
第三部分 那片土地
104.擁擠的土地
所有的土地都是國王的財產,他可以高興地將貴族和名義上的酋長或政變授予一個或多個莊園成為世襲莊園。本憲法特此宣布,此後任何時候,無論他是國王還是該國的任何酋長或人民,出售湯加王國境內的任何土地均不合法。僅根據本《憲法》進行抵押,並根據《土地法》進行抵押。這項宣言將成為對本王國國王和首領及其自己的繼承人和繼承人的永久約束。(由1976年第3號法修正。)
105.租賃條款
內閣應確定准予租賃的條件,但未經議會Ma下同意,不得在不超過九十九年的期限內准予租賃,內閣應確定所有政府土地的租金。(由1974年第11號法修正。)
106.契約形式
特此將不時由樞密院be下批准的契據轉讓和許可證形式指定為所有租賃轉讓和許可證契據所依據的形式。(1916年第25號法律;由1981年第17號法修正。)
107.預期的現有租賃
本憲法不影響政府已批准的任何租賃或已承諾的任何租賃,無論是內部土地租賃還是城鎮配地租賃。此類租賃將得到政府的承認,但該例外情況不涉及在授予本《憲法》後可能授予的任何租賃。
108.教會土地不得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轉租
除非該城鎮有三十名男女成年教堂,否則今後不得將任何城鎮場所的租約授予任何宗教團體,除非該城鎮有三十名男女成年,並且任何宗教團體使用該租借土地均不合法。出於宗教目的以外的目的,或未經內閣事先同意而轉租給任何人,並在法庭上獲得令人滿意的證據表明,任何此類土地已未經同意轉租給他人,則該土地應歸還該土地的人已出租,或視情況而定給他的繼承人。(由1973年第13號法律代替。)
109.海灘前沿
該王國的所有海灘臨街都屬於在高水位上方五十英尺處的王室,政府有權租賃海灘臨街的任何部分以豎立商店碼頭或碼頭,並徵得土地部長的同意,這是合法的。內閣的權力應授予這種租賃。
110.契約登記
除非國王親自簽署,否則所有租約均應由土地部長簽署,並加蓋其公章蓋章,並由其中一名內閣大臣加蓋公章,由內閣大臣加蓋其公章,任何租約或轉讓均不視為有效或無效。由政府認可,除非在土地部長辦公室註冊。
111.繼承法
以下是世襲遺產和頭銜的繼承法:合法婚生的子女只能繼承,長子應繼承繼承權,繼承人的繼承人,但如果他沒有後代,則第二個繼承人及其繼承人直到所有公線都結束為止。如果沒有男童,則長女將繼任並繼承她的繼承人;如果她沒有子孫,則第二個女童和繼承人的繼承人,依此類推,直到女系結束。沒有繼承人的繼承人,應按照繼承法,由長子及其繼承人繼承財產,由財產所有人的長子繼承,再由最小的繼承人繼承。如果兄弟倆沒有後代,則應按公系的規定下降到大姐和母系。如果這些人沒有後代,也沒有合法的繼承人,則應按照第十二條從屬於王位。但是,如果女性繼任貴族或世襲首領的頭銜,則下一男性繼承人應繼承頭銜和財產。但是,如果該女性隨後擁有合法的男性發行權,則在擁有該產業的男性死亡時,所有權和財產應恢復為女性的男性發行:但是,如果女性繼任貴族或世襲首領的頭銜,則下一男性繼承人應繼承頭銜和財產。但是,如果該女性隨後擁有合法的男性發行權,則在擁有該產業的男性死亡時,所有權和財產應恢復為女性的男性發行:但是,如果女性繼任貴族或世襲首領的頭銜,則下一男性繼承人應繼承頭銜和財產。但是,如果該女性隨後擁有合法的男性發行權,則在擁有該產業的男性死亡時,所有權和財產應恢復為女性的男性發行:
但作為繼承人的女性應佔有該頭銜的城鎮分配地和種植園地,但作為人民佔領的土地的世襲莊園應由該頭銜的繼承人持有。
鑑於湯加一直有習俗規定,即現在被收養的孩子可以繼承其養父的遺產和頭銜,因此,法令規定,在憑藉遺產繼承了該遺產或頭銜的遺產或頭銜持有人去世後,由該被領養子女繼承的血統,遺產和業權應按照本條規定由遺產和業權原始持有人的血統歸還給其後代,並且如果沒有該血統的後代活著,第一百一十二條應適用。(由1953年第15號法令增補;由1976年第3號法令修正。)
112.沒有繼承權的莊園
如果該遺產沒有合法繼承人,則該遺產應歸國王所有。但是國王可以將頭銜和財產授予任何其他人,如此任命的人及其繼承人應永遠擁有這種頭銜和財產。
113.配股權
寡婦有權繼承其已故丈夫的稅款和分配城鎮。因此,每個擁有稅收和城鎮撥款的人都應支付立法機關確定的租金。每位納稅人均有權根據其面積和應支付的租金,並由立法機關不時確定的條件,保留遺產稅和城鎮撥款。(1927年第19號法案。)
114.無租賃ETC。沒有同意
不得授予租賃,分租,租賃或分租轉讓:
一種。未經內閣事先同意,該任期為九十九年或以下,或
b。未經任期九十九年的樞密院事先同意,
前提是寡婦對其死者丈夫的土地不授予租賃同意。(由1981年第17號法律代替。)
115.引文
本憲法可引稱為《湯加憲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