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拉利昂1991年(1996年恢復,2008年修訂)
第一章塞拉利昂共和國
1.共和國宣言
塞拉利昂是一個主權共和國,其邊界在本附表1中劃定。
2.公章
共和國的公共印章應為國會規定的裝置。
3.國家國旗和國歌
1. a。特此聲明其設計在(b)段中描述的國旗為塞拉利昂國旗。
b。旗幟的設計應從旗幟的頂部到其底部,分別是綠色,白色和藍色的三個水平條紋。
C。供官方使用的旗幟的正常大小應為9個單位對6個單位的比例。
2.共和國規定的國歌應由國會規定。
第二章 國家基本政策原則
4.政府的基本義務
政府所有機關和行使立法,行政或司法權力的所有機關和人員應遵守,遵守和適用本章的規定。
5.政府與人民
1.塞拉利昂共和國應為基於自由,民主和正義原則的國家。
2.據此宣布-
一種。主權屬於塞拉利昂人民,政府通過本憲法從中獲得一切權力,權力和合法性;
b。塞拉利昂人民的安全,和平與福利應是政府的主要宗旨和責任,為此目的,武裝部隊,警察,公職人員和所有安全人員有責任保護和維護塞拉利昂人民。塞拉利昂人民;和
C。按照本《憲法》的規定,確保人民參與國家治理。
6.政治目標
1.塞拉利昂共和國的座右銘是團結,自由和正義。
2.因此,國家應促進民族融合和統一,並以原籍地,出生情況,性別,宗教,地位,種族或語言聯繫或聯繫為由,勸阻歧視。
3.為了促進民族融合與統一,國家應-
一種。為塞拉利昂全境的人員,貨物和服務提供足夠的便利並鼓勵其自由流動;和
b。確保該州所有地區的每個公民都有完整的居住權。
4.國家應保護和捍衛個人自由,執行法治並確保政府服務的有效運作。
5.國家應採取一切步驟消除一切腐敗行為和濫用權力。
7.經濟目標
1.國家應在本憲法為其規定的理想和目標的範圍內-
一種。利用國家的所有自然資源促進國家繁榮和高效,動態和自力更生的經濟;
b。以確保社會公正和機會均等的基礎上確保每個公民的最大福利和自由的方式管理和控制國民經濟;
C。保護任何公民從事任何經濟活動的權利,但不得損害任何其他人參與經濟領域的權利;
d。在各個方面適當適當地重視農業,以確保糧食生產的自給自足;和
e。確保政府將始終優先和鼓勵塞拉利昂人參與實現這些目標的所有經濟領域。
8.社會目標
1.國家社會秩序應建立在自由,平等和正義的理想之上。
2.為促進社會秩序—
一種。每個公民在法律面前應享有平等的權利,義務和機會,而國家應確保每個公民都有平等的權利,並基於功績獲得一切機會和利益;
b。國家應承認,維護和增進人的聖潔和人的尊嚴;和
C。政府應確保並維持法院的獨立性,公正性和完整性,並享有不受限制的訴諸權,為此目的,應確保法律制度的運作在機會均等的基礎上促進司法公正,並確保司法公正的機會沒有因經濟或其他殘障而拒絕任何公民。
3.國家應指導其政策以確保-
一種。每個公民,在不受任何理由歧視的情況下,都應有機會確保足夠的謀生手段以及適當的就業機會;
b。服務和工作的條件是公平,公正和人道的,並有足夠的休閒設施和社交,宗教和文化生活的設施;
C。保障所有人的健康,安全和福利,沒有受到威脅或虐待,特別是在適當考慮國家資源的情況下,為有子女的職業婦女做出特別規定;
d。充分考慮到國家的資源,為所有人提供足夠的醫療衛生設施;
e。同工同酬,不受性別歧視,向所有在職人員支付適當的令人滿意的報酬;和
F。積極促進和維護老年人,年輕人和殘疾人的護理和福利。
9.教育目標
1.政府應通過以下方式指導其政策,以確保所有各級公民享有平等的權利和適當的教育機會:
一種。通過在小學,中學,職業,技術,大學和大學等各級教育領域提供教育設施,確保每個公民都有機會盡其所能,才智和才智得到最好的教育;
b。在確保教育設施方面,維護兒童,婦女和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權利;和
C。在可行的情況下,為教育提供必要的結構,資金和支持設施。
2.政府應努力消除文盲,並為此目的將其教育政策導向實現以下目標:
一種。免費的成人掃盲計劃;
b。中小學免費義務基礎教育;和
C。在可行的情況下,免費提供高中教育。
3.政府應促進土著語言的學習以及現代科學,外語,技術,商業和商業的研究和應用。
10.外國政策目標
國家的外交政策目標應是-
一種。促進和保護國家利益;
b。促進次區域,區域和非洲間的合作與統一;
C。促進國際合作,以鞏固國際和平與安全以及各國之間的相互尊重,並尊重其領土完整和獨立;和
d。尊重國際法和條約義務,以及尋求通過談判,和解,仲裁或裁決解決國際爭端。
11.大眾媒體的義務
新聞媒體,廣播電視和其他大眾傳播機構應隨時自由維護本《憲法》所載的基本目標,並強調政府對人民的責任和責任。
12.增強民族文化
政府應-
一種。促進與國家發展相適應的塞拉利昂文化,例如音樂,藝術,舞蹈,科學,哲學,教育和傳統醫學;
b。承認符合國家發展的塞拉利昂傳統機構;
C。保護和增進塞拉利昂的文化;和
d。促進為塞拉利昂文化發展提供資金。
13.公民責任
每個公民都應-
一種。遵守本《憲法》,尊重其理想和機構,國旗,國歌以及根據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設立或組成的當局和機關;
b。培養一種民族主義和愛國主義意識,使對國家的忠誠應凌駕於部分,種族,部落或其他忠誠之上;
C。保護和保存公共財產,防止挪用和浪費屬於政府,地方當局或公共公司的資金;
d。幫助增強國家的權力,威望和好名聲,捍衛國家並根據需要提供國民服務;
e。尊重他人的尊嚴和宗教信仰,尊重他人的權益;
F。無論他居住在哪裡,都為社區的進步,進步和福祉做出積極而有益的貢獻;
G。認真從事合法和有選擇的職業,不從事任何有損於他人一般福利的活動;
H。確保對他的孩子和病房進行適當的控制和養育;
一世。參與並捍衛所有民主進程和做法;和
j。在維持法律和秩序方面向適當和合法的機構提供協助。
14.基本原則不合理
儘管有第4條的規定,本章所載的規定不得賦予合法權利,並且在任何法院中都不得執行,但其中所載的原則仍然是國家治理的基礎,應以國家為準。國會有責任在製定法律時運用這些原則。
第三章 個人基本人權和自由的承認和保護
15.個人的基本人權和自由
塞拉利昂的每個人都有權享有個人的基本人權和自由,也就是說,無論其種族,部落,出身地,政治見解,膚色,信仰或性別如何,都享有權利尊重下列各項的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及公共利益:
一種。生命,自由,人身安全,財產享有和法律保護;
b。良心,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
C。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和
d。保護免受剝奪財產而無須賠償;
為了保護上述權利和自由,本章的後續規定應有效,但要以這些規定中所包含的那種保護的限制為限,旨在確保享有上述權利和自由任何人均不得損害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或公共利益。
16.生命權的保護
1.除根據塞拉利昂法律已被定罪的刑事罪行判處法院判決外,任何人不得故意剝奪其生命。
2.在下文所述的情況下,在不損害因使用武力而違反任何其他法律的任何責任的情況下,任何人如死於本節,均不得視為被剝奪了生命。由於在案件情況下合理合理地使用武力,也就是說-
一種。捍衛任何人免受非法暴力侵害或保護財產;要么
b。為了進行合法逮捕或防止被合法拘留的人逃脫;要么
C。為了製止暴動,暴動或叛變;要么
d。為了防止該人犯下刑事罪行;要么
e。如果他因合法戰爭而死亡。
17.保護免受任意逮捕或拘留
1.除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法律許可的情況外,任何人不得被剝奪其人身自由:
一種。由於他不適合提出刑事指控;要么
b。在執行在塞拉利昂或其他地方針對他已被定罪的刑事罪行的法院判決或命令時;要么
C。在執行高等法院,上訴法院,最高法院或議會根據其con視任何此類法院或另一法院或法庭或調查委員會而可能規定的其他法院的命令時,情況可能是; 要么
d。為了確保履行法律賦予他的任何義務而執行的法院命令;要么
e。為了將他送交法院或法庭(視情況而定),以執行法院命令;要么
F。有合理理由懷疑他已犯或將要犯刑事罪;要么
G。如果是未滿二十一歲的人,則出於其教育或福利目的;要么
H。為了防止傳染病或傳染病的傳播;要么
一世。(a)為照顧或治療或保護社區而沉迷或合理懷疑其精神不健全,沉迷於毒品或酒精或無業遊民的人;要么
j。為防止該人非法進入塞拉利昂,或為將該人從塞拉利昂驅逐,引渡或其他合法驅逐或提起訴訟。
2.任何人-
一種。被逮捕或拘留的,應以書面或以他在被捕時所能理解的語言告知他,無論如何不得遲於二十四小時;關於其被捕或拘留的事實和理由;
b。被逮捕或拘留的人,應在其被捕時立即告知其接觸法律執業者或他選擇的任何人的權利,並應允許其自付費用立即指示他選擇的法律執業者和與他保密地交流。
3.在第(1)款(e)或(f)款所述的情況下被逮捕或拘留且未獲釋放的任何人,應被送交法院-
一種。在死刑,攜帶無期徒刑以及經濟和環境犯罪的逮捕之日起十天內;和
b。在因其他罪行而被捕後的七十二小時內;
並且,如果在上述(f)段所述的情況下被逮捕或拘留的任何人未在本條(a)或(b)段(視情況而定)規定的期限內接受審判,則不構成任何損害對於可能針對他提出的任何其他程序,應無條件或在合理條件下釋放他,特別是在合理的條件下,以確保他在以後的審判或初審程序中出庭。
4.被非法逮捕或拘留的任何人均有權從其他人那裡獲得賠償。
18.保護運動自由
1.不得剝奪任何人的行動自由,就本節而言,所述自由是指在塞拉利昂境內自由移動的權利,在塞拉利昂任何地方居住的權利,進出該地的權利。塞拉利昂,免於被塞拉利昂驅逐出境。
2.合法拘留所涉及的對人員行動自由的任何限制,均不得被視為與本節相抵觸或相抵觸。
3.在有關法律作出以下規定的範圍內,任何法律所包含的或在任何法律的授權下所做的任何事情均不得被視為與本條相抵觸或抵觸—
一種。為了國防,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公共衛生或塞拉利昂礦產,海洋,森林和其他資源等自然資源的保護而合理需要的,但該規定除外或者,視情況而定,在民主社會中,在其授權下進行的活動被證明不合理;要么
b。對非塞拉利昂公民的移動或居住施加限制,或將這些人驅逐或驅逐出塞拉利昂;要么
C。對任何人在塞拉利昂土地或其他財產的獲取或使用施加限制;要么
d。對公職人員或國防部隊人員在塞拉利昂境內的流動或居住施加限制;要么
e。將某人從塞拉利昂驅逐出境,以在塞拉利昂法律範圍內確認為刑事犯罪,或在塞拉利昂境外因執行法院判決而被判入獄被定罪的刑事罪行;要么
F。為防止合理懷疑涉嫌犯罪或企圖逃避履行民法規定的義務或逃避服兵役的人離開塞拉利昂:
但任何法院或其他當局均不得禁止任何此類人進入或居住在其為原住民的任何地方;要么
G。限制流浪。
4.如果-
一種。行動自由僅因第(3)款(a)項所述的規定而受到限制的任何人,在該限制期間內的任何時候,均應在其最後一次提出後的三十天內提出要求在此期間的請求下,其案件應由依法設立的獨立公正的法庭進行審查,該法庭應由有權在塞拉利昂從事法律執業的十五歲以上人士中的不超過三人組成;
b。根據(a)款設立了任何法庭,該法庭的主席應由首席大法官任命,該法庭的其他兩名成員應由塞拉利昂律師協會提名。
5.仲裁庭根據第(4)款對行動自由受到限制的任何人進行審查時,可以就是否有必要繼續對該限制權加以限制提出建議。命令,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該當局無義務按照此類建議行事。
19.防止奴役和強迫勞動
1.任何人不得被奴役或奴役,也不得被要求從事強迫勞動或販運或買賣人口。
2.就本節而言,“強迫勞動”一詞不包括-
一種。因法院的判決或命令而需要的任何勞動;要么
b。合法拘留任何人所需要的勞動,儘管不是由於法院的判決或命令而需要的,但從衛生或維護被拘留地點的角度而言,這是合理必要的;要么
C。國防軍成員根據其職責所需要的任何勞動,或者,對於出於良心拒服兵役的人,法律規定該人代替其執行的任何勞動此類服務;要么
d。在公共緊急狀態或災難期間需要的任何可能威脅到社區生命或福祉的勞動;要么
e。共同勞動或構成其他公民義務一部分的勞動。
20.保護免受人類傷害
1.任何人均不得遭受任何形式的酷刑或任何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處罰或其他待遇。
2.任何法律中所包含或進行的任何行為,均不得被認為與本條相抵觸或相抵觸,只要有關法律准許實施任何在本公約生效前合法的懲罰即可。本憲法的效力。
21.財產剝奪保護
1.除非具有以下條件,否則不得強行佔有任何種類的財產,也不得強制獲得任何種類的財產的權益或所有權:
一種。為了國防,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公共衛生,城鄉規劃,發展或利用任何財產以促進公共利益或保護他人的利益,必須佔有或取得財產。塞拉利昂公民的公共福利;和
b。因此有必要為造成對財產有任何利益或權利的任何人造成的困難提供合理的理由;和
C。根據法律規定,該規定適用於以下情況:
一世。及時支付足夠的賠償;和
ii。向任何與財產有利益或對財產有權利的人取得聯繫,有權訴諸法院或其他公正獨立的權力來確定其利益或權利,佔有或取得財產的合法性,利益或權利,以及他有權獲得的並為迅速獲得該筆賠償而應獲得的賠償額。
2.本條不得解釋為影響任何法律的製定或實施,只要該法律規定要佔有或取得財產,則該法律是—
一種。滿足任何稅款,稅率或應付款;
b。無論是在民事訴訟程序中還是在定罪後,以違反法律的方式處罰;
C。作為租賃,租賃,抵押抵押,銷售單據,質押或合同的事件;
d。通過歸屬或管理信託財產,敵對財產;真實的空缺,被禁止的外國人的財產,被裁定或以其他方式宣布破產或無力償債的人,精神不健全的人,已故的人或在被清盤過程中合併的法人團體的財產;
e。在執行判決或法院命令時;
F。由於此類財產處於危險狀態或可能對人類,動植物的健康造成傷害;
G。由於任何有關限制訴訟的法律的結果;
H。只要為進行任何檢查,調查,審判或調查的目的而佔有該財產,或就土地而言,在該土地上進行以下活動,
一世。保護土壤或保護其他自然資源的工作;要么
ii。要求土地所有者或占用者進行農業開發或改良的土地,且無合理或合法藉口而拒絕或未能進行。
3.本節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影響任何法律的製定或實施,以強制實施以財產的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強制佔有,或以財產的公共利益或對財產的權利的強制性取得,或該權利由任何法律直接建立的法人團體所有,除了議會或塞拉利昂前殖民地和保護國立法機關提供的金錢外,沒有其他金錢投入過。
4.為公共利益或為公共目的而強制擁有的任何描述的任何此類財產,以及對為公共利益或公共目的而強制獲得的任何描述的財產的任何權益或權利,應僅出於公共利益或出於公共目的使用為其獲取或獲取。
5.如果第(4)款所指的任何此類財產未出於公共利益或為取得或取得其公共目的而使用,則緊接在強制執行或取得之前的所有者的人為視情況而定,應優先選擇獲得該財產,在這種情況下,應要求他退還當事各方之間商定的全部或部分補償金;在未達成任何此類協議的情況下,應由高等法院確定該數額。
22.房屋和其他財產的私隱保護
1.除非徵得其本身的同意,否則任何人都不得對其人或其財產進行搜查,也不得受到他人在其處所的進入,或乾擾其通信,電話交談以及電報和電子通訊。
2.在有關法律作出合理需要的條文的範圍內,任何法律所載或根據任何法律所作的任何事情均不得被裁定與本條相抵觸或抵觸。
一種。為了國防,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公共衛生,城鎮和國家規劃,或為了促進公共利益而開發或利用任何財產的利益;要么
b。使任何由任何法律,政府任何部門或地方當局直接成立的法人進入任何人的房屋,以便進行與合法地屬於該房屋的財產或裝置有關的工作法人團體,政府團體或政府機關(視情況而定);要么
C。為了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要么
d。為了執行法院的任何判決或命令;要么
e。為了提供婦女,兒童和年輕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健康,安全,發展和福祉所必需的特殊照顧和協助;
除非該規定或視情況而定,否則表明在民主社會中沒有合理的正當理由。
23.保障法律保護的規定
1.每當有人被指控犯有刑事罪時,除非該指控被撤消,否則應由法律設立的獨立公正的法院在合理的時間內給予公正的聽證。
2.法律規定的任何法院或其他機構,有權確定民權或義務的存在或範圍,應是獨立和公正的;並由任何人或機構或政府在該法院或機構面前或針對任何人或機構或政府提起此類決定的訴訟,應在合理時間內對案件進行公正的審理。
3.每個法院的所有訴訟程序以及與確定任何法院或其他當局的民權或義務的存在或程度有關的程序,包括宣布法院或其他當局的決定,應公開進行:
但在進行公開宣傳會損害司法利益或中間民事訴訟程序的利益的情況下,或在法律授權或要求的範圍內,法院或其他當局可以在其認為必要或適當的範圍內為了辯護,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道德,未滿21歲的人的福利或保護訴訟中有關人員的私生活的利益,訴訟中不包括各方及其法定代表人。
4.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的每個人,在被證實或已認罪之前,應假定是無罪的:
但在法律研訊強加給上述被指控的任何人以證明事實為己任的範圍內,任何法律所包含的內容或在任何法律的權限下所做的任何事情均不得被視為與本款相抵觸或相抵觸。
5.每個被控犯有刑事罪行的人—
一種。應當在其被指控時以他所能理解的語言詳細告知被指控的罪行的性質;
b。應有足夠的時間和設施準備其辯護;
C。應當親自或由自己選擇的法律從業人員為自己辯護;
d。應提供便利,以親自或由其法律執業者在任何法院對控方召集的證人進行檢查,並獲得出席並進行證人證人審查,以與向法院起訴的證人相同的條件在法庭上進行取證。檢方召集的證人;和
e。如果口譯員不懂審訊時使用的語言,則應被允許在不付費的情況下得到口譯員的協助:
但在有關法律禁止在當地法院進行法律代理的範圍內,任何法律所包含的內容或在任何法律的權限下進行的任何行為均不得被視為與本款相抵觸或相抵觸。
6.當某人因任何刑事罪行而受到審判時,被告人或其授權的任何人應在其要求下並在法律規定的合理費用的前提下,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給予賠償。合理的時間,並且無論如何在審判後不超過三個月的時間內,複製一份供被告使用,以供法院使用或代表法院進行的任何訴訟記錄。
7.任何人不得因任何行為或不作為在發生時不構成犯罪,而被判犯有刑事罪行。
八,對任何程度或描述較其實施時可能已處以的最高刑罰嚴厲的刑事犯罪,不加處罰。
9.任何人如表明自己已被任何主管法院審判為刑事犯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或無罪開釋,則不得再次就該罪行或可能因該罪行在審判中被定罪的任何其他罪行受審判。根據上級法院在上訴過程中作出的關於定罪或無罪釋放的命令;如果任何人表明自己已被赦免該罪行,則不得對其進行刑事審判:
但在任何法律中,不得僅因其授權任何法院就刑事罪行審判辯護部隊成員而將其裁定為與本款不符或相抵觸,即使該成員根據本協議受到審判或定罪或無罪釋放服務法;但任何試圖對此類成員定罪並對其定罪的法院,在判處其任何刑罰時,均應考慮到根據服務法授予他的任何刑罰。
10.在有關法律授權的範圍內,除第(7)和(8)款外,任何法律所載或根據其執行的任何行為均不得被視為與本條的任何規定相抵觸或抵觸。在公共緊急狀態期間採取合理合理的措施,以處理公共緊急狀態之前或期間存在的情況。
11.在第(5)款(c)和(d)項中,“法律執業者”一詞是指有權作為高等法院的大律師和律師行事的人。
24.保護自由知情權
1.除非獲得本人的同意,否則任何人均不得享有良心自由,就本節而言,所述自由包括思想和宗教自由,改變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獨自或與他人共同居住,以及在公共和私人場合表達和傳播他的宗教或信仰,包括敬拜,教導,實踐和遵守。
2.除非得到他本人的同意(或者,如果他是礦工,則是他的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則在任何情況下,任何上過任何教育地點的人都不得接受宗教指導或參加或參加任何宗教儀式或紀念活動該指示,儀式或遵守與他本人以外的宗教有關。
3.在該社區或教派提供的任何教育過程中,均不得阻止該宗教或教派為該社區或教派的人提供宗教指導。
4.任何人不得被強迫宣誓違反其宗教或信仰,或被迫以違背其宗教或信仰的方式宣誓。
5.在有關法律作出合理需要的條文的範圍內,任何法律所載或根據其權限所作的任何事情均不得被裁定與本條相抵觸或抵觸。
一種。為了國防,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道德或公共衛生的利益;要么
b。為了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包括在沒有任何其他宗教成員未經請求的干預的情況下觀察和實踐任何宗教的權利;
除非該規定或(視情況而定)在其授權下完成的事情在民主社會中被證明是沒有合理理由的。
25.保護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
1.除非獲得本人的同意,否則任何人都不得受到其言論自由的阻礙,就本節而言,所述自由包括在不干涉的情況下持有見解,接受和傳播思想與信息的自由。不受干擾他的書信,擁有,建立和運作任何傳播信息,思想和觀點的媒介以及學習機構的學術自由的自由:
但除政府或總統授權的任何人或機構外,任何人不得出於任何目的擁有,建立或經營電視或無線廣播電台。
2.在有關法律作出以下規定的範圍內,任何法律所包含的或在任何法律的授權下所做的任何事情均不得被視為與本條相抵觸或抵觸—
一種。合理地要求—
一世。為了國防,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道德或公共衛生的利益;要么
ii。為了保護他人的聲譽,權利和自由,防止洩露機密信息,維護法院的權威和獨立性,或規範電話,電報,電信,郵政,無線廣播,電視,公共場所展覽或公共娛樂活動;要么
b。對公職人員或國防部隊成員施加限制;
除非該規定或(視情況而定)在其授權下完成的事情在民主社會中被證明是沒有合理理由的。
26.保護大會和協會自由
1.除徵得本人同意外,任何人均不得享有集會和結社自由的權利,即其自由集會和與他人結社,特別是組建或屬於任何政黨的權利,工會或其他國家或國際經濟,社會或專業協會,以保護他的利益。
2.在有關法律作出以下規定的範圍內,任何法律所包含的或在任何法律的授權下所做的任何事情均不得被視為與本條相抵觸或抵觸—
一種。合理地要求—
一世。為了國防,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公共衛生或維護社區生活必不可少的用品和服務的利益;要么
ii。為了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要么
b。對公職人員或國防部隊成員施加限制;要么
C。限制政黨的建立,或規範政黨的組織,註冊和運作,或政黨及其成員的行為;
除非有此規定(視情況而定),否則在民主社會中,根據該規定授權做的事情是沒有合理理由的。
27.免受歧視
1.在不違反第(4),(5)和(7)款的規定的情況下,任何法律都不得制定任何本身或實際上具有歧視性的規定。
2.在遵守第(6),(7)和(8)款的規定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憑藉任何法律,行為或履行任何公職職責的行為而受到歧視。任何公共權力。
3.在本節中,“歧視性”一詞是指根據種族,部落,性別,血統,政治見解,膚色或信條,對全部或全部歸因於其各自描述的不同人給予不同待遇,而這些人受其描述不屬於另一種描述的人的殘障或限制,或者被賦予與另一種描述的人不同的特權或優勢。
4.第(1)款不適用於任何法律,只要該法律作出以下規定:
一種。挪用塞拉利昂的收入或其他資金或徵稅(包括為發放許可證而收取的費用);要么
b。對於不是塞拉利昂公民的人;要么
C。通過登記或入籍或通過議會決議獲得塞拉利昂國籍的人;要么
d。關於收養,結婚,離婚,埋葬,因死亡或其他私法利益轉讓財產;要么
e。適用於特定種族或部落或習慣法的成員針對任何事項的適用,但不適用該事項的任何適用於其他人的法律;要么
F。授權在公共緊急狀態期間採取合理合理的措施,以應對該公共緊急狀態期間存在的情況;要么
G。因此,第(3)款所指的具有此類描述的人可能會受到殘障或限制,或者在考慮到其性質以及與該人或任何其他人有關的特殊情況後,可享有任何特權或利益這種描述在民主社會中是合理合理的;要么
H。限制公民身份或與國家註冊有關或與人口統計有關。
5.任何法律所載的任何規定,均不得就第(1)款與第(1)款相抵觸或相抵觸,而該款就提供擔任公職人員或國防部隊成員或由任何法律或國會議員直接成立的地方政府機構或法人團體的服務。
6.第(2)款不適用於由第(4)或(5)款所指的任何此類法律規定明示或以必要的暗示授權進行的任何事情。
7.任何法律所包含的或在任何法律的授權下所做的任何事情,均不得被認為與本條相抵觸或相抵觸,只要有關法律作出規定,使人具有第(3)款所述的任何此類描述可能受到第18、22、24、25和26條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的任何限制,即第18條第(3)款,第22條第(2)款,第(5)款所授權的限制),第25條第(2)款或第26條第(2)款,視具體情況而定。
8.在本法院根據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賦予任何人的任何法院中,是否有權行使與進行,進行或中止民事或刑事訴訟有關的自由裁量權,任何法院均不得以下列理由調查任何酌處權:它違反了第(2)款的規定。
28.執行保護規定
1.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的前提下,如果任何人聲稱第16至27條(含)中的任何規定已被,正在或很可能被任何人違反(或, (對於被拘留者而言,如果任何其他人聲稱與被拘留者有關的這種違反),則在不損害就合法可得的同一事項採取的其他任何行動下,該人,(或該另一人),可以通過動議向最高法院申請賠償。
2.最高法院具有原始管轄權-
一種。聽取並確定任何人根據第(1)款提出的任何申請; 和
b。確定根據第(3)款被提及的任何人所引起的任何問題,並可為執行或確保目的而作出該命令,發出該令狀並給出其認為適當的指示實施上述第16至27條(含)的任何規定,有關人員有權獲得以下保護:
但前提是,最高法院如信納有關個人根據或已獲得針對任何其他法律的適當補救手段,則最高法院不得行使本款規定的權力。
3.如果在除最高法院以外的任何法院的任何法律程序中,有任何關於違反第16至27條(包括第16節)的規定的問題,該法院可以並應(如果該法律程序的任何當事方)請求轉交該問題提交最高法院。
4. a。為本條的目的,法院委員會的規則可就最高法院的慣例和程序制定規則;
b。為了使法院更有效地行使本條賦予的管轄權,國會可將除本條賦予的權力以外的其他權力授予國會,這在國會看來是必要或可取的。
5.議會應規定-
一種。向任何塞拉利昂的貧困公民提供經濟援助,以侵犯他在本章下的權利,或使他能夠聘請律師執業以起訴他的權利;和
b。以確保對侵犯這些權利的指控是充分的,並且對財務或法律援助的要求或需求是真實的。
6.最高法院
一種。由不少於五名最高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應考慮根據本章提出的每個問題以作出決定,並且在聽取了律師的當事方或代表當事方的論點後,應在公開法庭上宣布對這一問題的裁決盡快並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該引用日期後三十天;
b。就本章而言,應由該法院的大多數法官做出裁決,首席大法官或法院指示的任何其他法官應宣告該裁決。
29.公眾緊急事件
1.只要總統認為即將發生公共緊急狀態或已經開始緊急狀態,總統可隨時通過將在憲報上刊登的公告,宣布—
一種。塞拉利昂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存在公共緊急狀態;要么
b。存在一種情況,如果允許這種情況繼續下去,可能會導致塞拉利昂的任何部分或全部陷入公共緊急狀態。
2.總統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發佈公共緊急狀態公告:
一種。塞拉利昂處於戰爭之中;
b。塞拉利昂迫在眉睫的入侵或捲入戰爭狀態的危險;要么
C。整個塞拉利昂或其任何部分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實際中斷,以致需要採取特殊措施來恢復和平與安全;要么
d。在整個塞拉利昂或其任何部分,存在明顯的當前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實際崩潰的危險,需要採取特殊措施來避免這種情況;要么
e。發生迫在眉睫的危險,或發生任何災難或自然災害,影響到塞拉利昂的社區或社區的一部分;要么
F。還有任何其他公共危險顯然對塞拉利昂的存在構成威脅。
3.根據第(1)款作出的每項聲明均應失效—
一種。從議會發表聲明之日起七日內屆滿時發表的聲明;和
b。在任何其他情況下,自聲明之日起二十一天屆滿時,
除非其間同時獲得三分之二議員的投票支持的議會決議所批准或取代。
4.根據第(1)款作出的聲明,在由議會決議取代之前,可隨時由總統撤銷宣布,該聲明應在憲報上公佈,根據該聲明採取的一切措施均應被視為有效,合法,並應不會由任何法院或法庭調查。
5.在公共緊急時期,總統可以製定他認為必要或適當的條例和措施,以維持和確保塞拉利昂或其任何部分的和平,秩序和善政。
6.儘管有本章的規定,在不損害第(5)款賦予的權力的一般性的前提下,就總統所認為的任何目的而言,該規章或措施可能是必要或適宜的。小節
一種。為拘留人員,限制人員在指定地點的流動以及將塞拉利昂公民以外的其他人從塞拉利昂或其任何部分驅逐和排斥作出規定;
b。授權-
一世。代表政府取得財產或經營權的佔有或控制權;
ii。代表政府購買土地以外的任何財產;
C。授權進入和搜查任何處所;
d。修改任何法律,中止任何法律的執行,並適用或修改以下任何法律:
但這種修改,中止或修改不適用於本《憲法》;
e。就該規例而言,就授予或發出任何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而訂定收費,該收費是該規例所規定或根據該規例所訂明的;
F。規定向受法規影響的人支付賠償和報酬;
G。規定對違反規定的人進行逮捕,審判和懲罰;
H。提供維持總統認為對社區生活和福祉至關重要的物資和服務的規定:
但本節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授權在公共緊急時期為軍事法庭審判不是國防軍成員的人制定法規。
7.根據該規章規定支付的任何補償或酬金應由合併基金支付。
8.根據本節制定的規定應適用於整個塞拉利昂或其規定中可能指明的部分。
9.根據本節制定的法規可以規定,可以授權法規中指定的當局或個人為根據本《憲法》授權的法規的任何目的製定命令和規則,以達到以下目的:法規。
10。根據本條採取的每項法規或措施,以及依據該法規制定的每項命令或規則,在不損害依該法規依法進行的任何事情的有效性的情況下,自其生效之日起九十天起停止生效,除非在此之前生效。期限屆滿,已通過議會通過的決議批准。
b。總統可隨時修訂或廢除任何此類規章,命令或規則,但不影響根據該規則,命令或規則所作的任何事情的有效性。
11.在不違反第23條第(7)和(8)款的規定的情況下,根據本條製定的每條法規以及依據該法規制定的每條命令或規則,均應具有效力,即使任何法律中有任何相抵觸之處;並且與任何此類法規,命令或規則相抵觸的法律中的任何規定,無論該規定是否已根據任何法案進行了修改,修改或中止,在該法規,命令或規則仍然有效。
12.根據第(1)款作出的聲明經議會根據第(2)款決議批准或被其取代,在符合第(3)款的規定的前提下,該決議應保持有效現行。
13.為了本節的目的而通過的議會決議應有效期為十二個月或其中所指定的較短期限:
但任何此類決議均可不時通過另一項此類決議予以延長,並得到國會三分之二議員的投票支持,每項延長均應自該決議生效之日起不超過十二個月;任何此類決議都可在任何時候以得到所有議員簡單多數表決的決議予以撤銷。
14.本條中關於根據第(1)款作出的聲明在任何特定時間失效或停止生效的任何規定,均不影響在該時間之前或之後作出進一步的聲明。
15.每一份看來是總統或其他當局或個人根據本條或根據本條訂立的任何規章,或由總統或該其他當局或個人簽署的文件,均由總統或該其他當局或個人簽署,應作為證據收到,在相反證明之前,應被視為總統或該當局或個人作出或發布的文書。
16.總統可召集國會為第(2)款的目的,儘管當時國會已解散,而就該目的而言,緊接解散前的國會議員仍應被視為國會議員但須遵守本《憲法》第79條(與選舉議會議長有關)的規定,但不得損害本《憲法》第85條的規定(與延長議會任期有關)。公共緊急情況下),國會不得憑藉本款進行任何事務,但為第(2)款對決議進行辯論和投票除外。
17.在拘留期間—
一種。如果有人在第(6)款(a)項所述的情況下被拘留並且在任何期間不早於該請求的三十天后仍未釋放而提出要求,案件應由依法設立的獨立公正的法庭進行審查,該法庭應由有權在塞拉利昂從事法律執業的十五年以上的人士中的不超過三人組成;
b。根據(a)款設立的法庭主席應由首席大法官任命,另外兩名成員應由塞拉利昂律師協會提名;
C。仲裁庭根據對任何被拘留者案件的(a)款進行的任何審查,可以就是否繼續將其拘留到下達命令的當局提出建議,但除非另有規定根據法律,該主管部門無義務按照任何此類建議行事。
18.在有關法律授權在公共緊急狀態期間採取以下措施的情況下,任何法律所包含的或根據其權限進行的任何行為均不得被視為與本節相抵觸或相抵觸。為了處理緊接在公共緊急狀態之前和此期間存在的情況而具有合理合理的理由。
30.第三章的解釋
1.在本章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以下用語分別具有以下含義,即:
與任何要求有關的“違反”包括不遵守該要求,應相應地解釋同源表達;
“法院”是指塞拉利昂境內的任何法院,地方法院或由或根據服務法成立的法院除外,並且—
一種。在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3),(5),(6),(9)款(但不附帶條件)和第23條,第(2)款的(11)中25,第27條第8款,第28條第(3)款和第29條第(4)款,就違反服務法的罪行而言,包括如此組成的法院;和
b。在第17和19條以及第27條第(8)款中,就違反服務法的罪行而言,包括國防軍或塞拉利昂警察部隊的軍官;
“國防軍”是指塞拉利昂共和國政府的任何海軍,軍事或空軍力量;
與國防軍或其他紀律部隊有關的“成員”,包括根據該部隊的紀律進行法律約束的任何人;
“所有人”包括根據第21條被剝奪任何權利或利益的任何人或其繼承人;和
“兵役法”是指與國防軍或塞拉利昂警察部隊或監獄處或任何紀律嚴明的志願部隊的紀律有關的法律。
2.第16、17、18和21條中提到的“刑事犯罪”應解釋為包括對違反服務法的犯罪的提及,第23條第(4)至(9)款中的提及應與由服務法或根據服務法組成的法院進行的訴訟,應以類似的方式解釋。
3.除塞拉利昂以外,任何其他國家的法律或未根據其法律對根據該法律提出並合法存在於塞拉利昂的武裝部隊成員的任何行為,均應視為違反本章規定的。
4.對於根據《議會法》提出的紀律部隊成員而言,該部隊的紀律法所載或根據其紀律法所載的任何行為均不得被認定與以下任何一項相抵觸或抵觸:本章的規定。
5.對於除上述以外並在塞拉利昂合法存在的紀律部隊成員而言,該部隊的紀律法所載或根據其紀律法所規定的任何行為均不得與該行為不符或相抵觸。違反本章的任何規定。
6.在確定適當的“全體議員多數”時,只應考慮相關時間實際和有效地作為議員存在的人員。
第四章 人民代表
31.選民登記
塞拉利昂每位年滿18歲且頭腦清醒的公民均有權投票,並因此有權為公共選舉和公民投票而登記為選民。
32.選舉委員會
1.應當設立塞拉利昂選舉委員會。
2.選舉委員會成員應為首席選舉專員,由其擔任主席,另外四名成員稱為選舉專員。
3.選舉委員會委員由總統經與所有註冊政黨領導人協商後任命,但須經議會批准。
4.任何人均不具備以下資格:
一種。如果他沒有資格當選為國會議員,則被任命為選舉委員會委員;或
b。如果他是部長,副部長,國會議員或公職人員,或者年滿六十五歲,則應擔任選舉委員會委員。
5.選舉委員會委員的任職條件應由國會規定。
6.選舉委員會委員在履行其職務之前,應按照本《憲法》附表三的規定,向總統宣誓並宣誓。
7.在符合本條的規定的前提下,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撤離其辦公室-
一種。自任命之日起五年內屆滿;要么
b。達到六十五歲;要么
C。如果出現任何情況,如果他不是委員會成員,將導致他被取消資格。
8.選舉委員會委員因無法履行其職務(無論是由於精神或身體上的虛弱或任何其他原因引起)或因行為不當而可能被總統免職。
9.除非依照本節的規定,否則不得將選舉委員會的成員免職。
10.每當選舉委員會委員去世,辭職,免職或缺席塞拉利昂,或由於疾病或任何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其職務時,總統均可任命一名人有資格被任命為選舉專員的人,被如此任命的任何人,在不違反第(6)和(7)款的規定的情況下,應繼續履行這些職能,直到總統撤銷其任命或選舉專員能夠任命為止。履行這些職能,或者直到任命新的選舉專員為止。
11.在行使本《憲法》賦予的任何職能時,選舉委員會不受任何個人或機構的指示或控制。
12.首席選舉專員應至少每年一次向總統提交一份關於選舉委員會的計劃和工作的報告,並將該報告的副本提交議會。
33.選舉委員會的職能
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選舉委員會應負責進行和監督選民登記以及所有公共選舉和公民投票的登記;並且為此目的有權制定法定文書,以進行選民登記,總統,議會或地方政府選舉和全民投票的進行以及與此有關的其他事項,包括代表投票的規定。
34.政黨登記委員會
1.政黨登記委員會應由總統任命的四名成員組成,即:
一種。委員會主席,該委員會主席應擔任司法職務或有資格被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任命為高級司法法院法官;
b。總選舉專員;
C。塞拉利昂律師協會提名的法律從業人員;和
d。塞拉利昂勞工大會提名的成員。
2.除首席選舉專員外,委員會委員應由總統任命,但須經議會批准。
3.署長和書記官長應為委員會秘書。
4.委員會應負責所有政黨的登記,並為此目的製定必要的條例,以履行其根據本《組織法》所承擔的責任:
但在本《憲法》生效後,政黨的首次登記應由選舉委員會進行。
5.在行使本《憲法》賦予的任何職能時,委員會不受任何個人或機構的指示或控制,只限於第35條所載的上訴權。
35.政治黨派的登記與進行
1.在不違反本條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成立政黨,參與塑造人民的政治意願,傳播有關政治思想和具有民族特色的社會經濟計劃的信息,並贊助總統候選人,議會或地方政府選舉。
2.政黨的內部組織應遵守民主原則,其宗旨,宗旨,宗旨和方案不得違反本《憲法》的任何規定或與之相抵觸。
3.政黨的收入來源和經審計的賬目表以及其資產和負債表應每年提交政黨登記委員會,但任何此類賬目均不得由政黨成員進行審計。提交帳戶的政黨。
4.任何政黨的領導人不得具有不具備當選國會議員資格的資格。
5.如果政黨註冊委員會信納以下情況,則不得以任何名義將任何協會註冊,允許其經營或作為政黨運作:
一種。政黨的成員資格或領導僅限於任何特定部落或民族或宗教信仰的成員;要么
b。政黨的名稱,符號,顏色或座右銘對任何特定部落或民族或宗教信仰的成員具有獨占或特殊的意義或含義;要么
C。成立該黨的唯一目的是確保或增進特定部落或民族,社區,地理區域或宗教信仰的利益和福祉;要么
d。該黨在各省總部城鎮和西部地區均沒有註冊辦事處。
6.在遵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並為促進本節規定,議會可製定法律來規範政黨的登記,職能和運作。
7.因政黨登記委員會根據本條的決定而感到受屈的任何社團均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該法院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8.就本節而言,表達-
“協會”包括同意為任何共同目的共同行動的任何個人,公司或法人團體,或為任何種族,社會,文化,職業或宗教目的而成立的協會;和
“政黨”是指根據第(5)款規定註冊為政黨的任何協會。
36.秘密投票
在任何公開選舉或全民投票中,均應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
37.公民投票
1.在根據《議會法》舉行的任何公民投票中,有權在國會議員選舉中投票的每個人均有權在該公民投票中投票,其他人不得投票;並且該全民投票中的問題不應被視為已在該全民投票中獲得批准,除非該投票以不少於所有此類人的二分之一的票數或不少於所有有效票數的三分之二的票數被批准。
2.為進行第(1)款的目的而進行的全民投票應在選舉委員會的一般監督下進行,本憲法第38條的規定應適用於選舉委員會行使其在以下方面的職能就行使其關於議員選舉的職能而適用的全民投票。
3.除非附有由議長簽署的證書(或由於任何原因,議長由於某種原因無法行使議事長的職責),否則不得將經本節通過的議會法案提交總統批准。他的辦公室,即副議長)已經遵守了第106條第(1),(2)和(3)款的規定,並在適當情況下遵守了第(1)和(2)款的規定。
38.憲法與選舉
1.為了選舉本憲法第74條第(1)款(b)項所指的議會議員,選舉塞拉利昂為選民,並由議會批准,由議會選舉國會的決議,可能會規定。
2.根據本條設立的每個選區應選出一名議員。
3.每個選區的界限應使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其居民人數幾乎等於人口配額:
但該選區的居民人數可能大於或小於人口配額,以便考慮到通訊方式,地理特徵,人口密度,不同社區的分佈,酋長國和其他行政或傳統領域。
4.選舉委員會應以不少於五年且不超過七年的間隔審查塞拉利昂的選區劃分,並可以按照本節的規定改變選區,以使其認為可取。審查的依據:
但如果委員會(b)項中提到的議員人數發生任何變動,則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的規定在任何時候進行此類審查並更改選區。 ),原因是根據議會法案對塞拉利昂人口進行了人口普查。
5.如果按照本條的規定改變了選區的邊界,則該改變應在議會批准改變後的下一次議會解散時生效。
6.在本節中,“人口配額”是指將塞拉利昂的居民人數除以本節所指的塞拉利昂的選民人數而獲得的人數。
7.就本節而言,塞拉利昂的居民人數應參照根據議會法進行的最新塞拉利昂人口普查來確定,如果尚未進行普查,則應參照選舉委員會認為最能說明這些居民人數的任何可用信息。
8.每個選區的選民登記和選舉進行均應接受選舉委員會的指示和監督,並應至少每三年對選民登記冊進行一次修訂和審查。
38A。區域塊代表系統選舉
1.根據當時有效的任何法律,已任命國會議員大選的日期,但尚未根據第38條第(3)款的規定設立選區,總統可在與選舉委員會協商後指示,該選舉應在現有地區的基礎上以所謂的區代表制代替選區進行。
2.在區議會代表制中,各政黨應在每個指定的區中進行選舉,以爭奪議會法案或根據《議會法》分配給該區的議會中的區議會或議席數,而各政黨應在議會中分配席位。議會由選舉委員會根據其在地區總投票中所佔的比例分配。
3.某地區某政黨贏得的議席的國會議員應由選舉委員會根據在選舉之日之前提交給選舉委員會的該地區某政黨的候選人名單確定。候選人的優先順序。
4.第(3)款所指名單上的候選人人數應不少於分配給該地區的總人數或座位數的兩倍,以使選舉委員會能夠從該名單上填補議會的空缺,具體如下:以及何時出現此類空缺。
39.填補空缺
1.當任何議員席位空缺時,應根據有關選舉的法律規定,在不超過空缺發生後六個月內通過選舉填補空缺:
前提是如果議會在應舉行的選舉之前解散,則該空缺應在大選時填補。
2.宣布填補空缺的選舉日期的公告,應在指定舉行選舉日期的至少二十一日之前在憲報上公佈。
第五章行政
第一部分主席
40.總統府
1.塞拉利昂共和國總統應由國家元首,共和國最高行政機關和武裝部隊總司令擔任。
2.總統應是榮譽和正義的源泉,是國家統一與主權的象徵。
3.總統應為《憲法》的監護人和國家獨立與領土完整的保證人,並應確保尊重條約和國際協定。
4.儘管有本憲法或任何其他相反的法律的規定,總統除負責在議會中賦予他的職能外,還應負責,但不損害議會當時通過的任何此類法律。憲法,為-
一種。與立法有關的所有憲法事項;
b。與外國的關係;
C。接待塞拉利昂認可的特使,並任命塞拉利昂在國外的主要代表;
d。以塞拉利昂名義執行條約,協定或公約;
e。行使仁慈特權;
F。授予榮譽和獎勵;
G。宣戰;和
H。議會可能轉交總統的其他事項:
但由總統執行或在總統授權下執行的,與議會立法權限內的任何事項有關,或以任何方式改變塞拉利昂法律或對任何支出施加費用或授權進行任何支出或授權的任何條約,協定或公約合併基金或塞拉利昂的任何其他基金中的任何一項,以及總統發表的任何宣戰聲明均須經議會批准—
一世。由國會通過;要么
ii。由不少於一半的議員投票通過的決議。
41.總統辦公室的任職資格
任何人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沒有資格當選總統:
一種。是塞拉利昂的公民;
b。是政黨成員;
C。年滿四十歲;和
d。否則有資格當選國會議員。
42.選舉總統
1.總統候選人應由一個政黨提名。
2.以下規定適用於總統辦公室的選舉—
一種。所有在塞拉利昂註冊為選民參加議會選舉的人均有權參加選舉;
b。投票應在議會法案規定或根據議會法案規定的日期,日期,時間和日期通過無記名投票進行;
C。提名結束後,唯一的總統候選人應被視為已當選為總統辦公室的候選人;
d。如果在總統辦公室的選舉中被提名的候選人去世,喪失能力或喪失資格,則提名他的政黨應在死亡,喪失能力或喪失資格的七日內提名另一名候選人;
e。任何人均不得當選塞拉利昂總統,除非在總統選舉中他以不少於百分之五十五的有效選票投票贊成他;和
F。如未有根據(e)段適當選舉的候選人,則票數最高的兩名候選人應進行第二次選舉,該選舉應在宣布上次選舉結果的十四天內舉行,並以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為總統。
3.根據本條當選總統的人應在選舉官員宣布當選之日或其前任任期屆滿之日(以後者為準)任職。
43.舉行總統選舉期間
總統選舉將舉行—
一種。總統任期將因時間流逝而空缺,而總統在四個月期間開始後繼續任職,該任期自任期因時間流逝而終止之日起至那段時間
b。在任何其他情況下,自主席職位空缺之日起三個月內:
前提是-
一種。如果為選舉和就任總統而合法地啟動或採取了任何程序,則不建議或不重新考慮是否已經當選總統,僅是因為總統辦公,而不是浪費時間;且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應根據本《憲法》和當時有效的任何其他法律,繼續進行和完成上述程序,並可能進行必要的修改;
b。在國會解散期間總統職位空缺的,總統選舉應在國會議員選舉之前舉行並完成;和
C。如果為選舉總統和就職而合法地啟動或採取了任何法律程序,則在這種法律程序中,由於任何特殊情況,日期的確定獨立於第(a)和(b)款關於舉行選舉的第43條,該日期應視為允許總統繼續任職所需的任何時間,就好像國會根據第49條第2款授予總統的任期延長一樣。自總統任期否則屆滿之日起四個月,但上述規定不得損害第42條第(3)款的規定。
44.制定立法以選舉總統
國會應制定法律,以規範總統的選舉以及與此有關的其他事項。
45.總統返回辦公室
1.首席選舉專員應是選舉總統的選舉官員。
2.關於以下事項可能引起的任何問題:
一種。符合本《憲法》的任何規定或與根據本《憲法》第42和43條選舉總統有關的任何法律;要么
b。根據本《憲法》第42條或任何其他法律,有效選舉任何人為總統的人,
由最高法院參考並確定。
46.總統辦公室任期
1.任何人擔任總統的任期均不得超過兩個,每屆任期五年,無論這些任期是否連續。
2.任何當選總統或當選國會議員的人,當任總統後,不再是國會當選議員,其席位應宣佈為空缺。
3.總統在繼續擔任總統職務期間,不得擔任塞拉利昂的任何其他營利或酬勞職務,也不得擔任任何其他有權提供服務報酬的職位。
4.總統就職後,應宣誓並同意本憲法附表2所規定的適當履行職務的誓言。[FN:附表2。]
5.上述宣誓應由塞拉利昂首席大法官或當時被任命行使首席大法官職能的人管理。
47.議會主席
總統有權親自向議會講話或向議會發信息,以供其副總統或部長代表宣讀。
48. ETC的辦公室事件
1.總統應收取議會規定的薪金和津貼,應付給總統的薪水和津貼現記入合併基金。
2.總統的薪金和津貼在其任職期間不得改變,以不利於他。
3.總統免徵個人稅。
4.在任何人擔任總統職務或行使總統職務的情況下,不得就其以公職或私人身份進行或不做的任何事情對他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
5.總統有權獲得議會規定的退休金和退休金。
49.總統辦公室的空缺
1.總統職位應空缺-
一種。在本《憲法》第46條第(1)款規定的任何期限屆滿時;要么
b。任職者從該辦公室去世或辭職或退休;要么
C。任職者根據本《憲法》第50或51條停止任職的情況:
但在隨後三個月內尚待進行國會議員大選或宣布處於公共緊急狀態的情況下,總統即使在其任期到期時也不得辭職或退休。
2.如果塞拉利昂處於實際涉及該國領土的戰爭中,而總統認為舉行選舉不切實際,則議會可通過決議延長本節第(1)款所述的五年期限第46條,但任何一次延長均不得超過六個月。
3.任何人從總統辦公室辭職或退休應以書面形式寫給首席大法官,其副本應送交議長和首席選舉專員。
4.每當總統因第(1)款(b)和(c)的規定去世,辭職,退休或免職時,副總統應在總統的未屆滿任期內擔任總統。從主席的死亡,辭職,退休或罷免之日起生效(視情況而定)。
5.副總統應在根據第(4)款就任總統之前,宣誓並同意本憲法附表2規定的適當履行其職務的誓言。
50.精神上或身體上的無能
1.如果內閣決定應調查總統履行其《憲法》賦予他的職能的精神或身體能力問題,並已相應地告知議長,則議長應與總統官長協商塞拉利昂醫療服務局任命一個委員會,該委員會由他從根據塞拉利昂法律註冊為醫生的人員中選出的不少於五人組成。
2.根據第(1)款任命的董事會應調查此事,並向議長報告,說明董事會的意見,即總統是否由於精神或身體上的缺陷而不能履行職責由本憲法賦予總統。
3.內閣已決定應根據第(1)款的規定對總統履行其《憲法》賦予他的職能的身心能力問題進行調查時,總統應盡快當另一人擔任總統職務,停止履行這些職能,直到委員會提交其報告,這些職能應根據本《憲法》第52條第(1)款行使。
4.董事會報告說總統由於身心不健全而無法履行本《憲法》賦予他的職能時,議長應作相應的書面證明,隨後,總統應停止任職,並空缺應被視為在總統職位上發生,本《憲法》第49條第(4)款應予適用。
5.發言人在收到第(4)款所指的董事會報告後,應—
一種。如果當時是議會開會或已被召集開會,則在五天內將報告傳達給議會;
b。如果隨後沒有出席會議,(儘管可能會廢除),請召集議會,在議長收到理事會報告後二十一日內開會,並將理事會報告傳達給議會。
6.就本節而言—
一種。內閣成員可以空缺,也可以不缺席;
b。議長的證明書,證明總統由於精神或身體上的缺陷而無法履行本《憲法》賦予他的總統職務,在其有效期間內,該結論是結論性的,並應不得在任何法院進行娛樂或詢問。
51.主席的不當行為
1.如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議長,並由不少於一半的全體國會議員簽署,表示一項動議,指稱總統在履行職責時犯有違反憲法的規定或任何重大不當行為議長應在其辦公室內具體說明指控的細節,並提議根據本節任命一個法庭來調查這些指控,發言人應-
一種。如果當時在五天內開會或已召集議會開會,則在收到通知後七日內使議案由議會審議;要么
b。如果當時沒有出席會議(儘管可能會被廢除),請在收到通知後的二十一日內召集議會開會,並使議案由議會審議。
2.提議將本節規定的動議提交議會審議時,動議應舉行秘密會議,且不得辯論該動議,但議長或主持議會的人應立即對該動議進行表決,並,如果該動議獲得不少於三分之二議員的投票支持,則應宣布該動議獲得通過。
3.如根據第(2)款宣布一項動議獲通過—
一種。議長應立即通知首席大法官,首席大法官應任命由最高法院大法官和至少由首席大法官選出的其他四名法官組成的法庭,該法官中至少有兩名應由該法官擔任或應由該法官擔任擔任高級司法職務;
b。仲裁庭應對此事進行調查,並應在動議通過之日起三個月內,通過議長向議會報告,是否認為該動議中指明的指控的細節得以維持;
C。庭長有權在對他的指控進行調查期間在法庭出庭和代表。
4.如果法庭向議會報告說,它發現該動議中指明的針對總統的任何指控的細節都沒有得到證實,則不得根據本節對該指控採取進一步的訴訟程序。
5.法庭在向議會報告發現其動議中所指稱的指控的事實得到證實的情況下,議會可在不公開會議上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的讚成票通過一項動議。議會,裁定總統犯有違反憲法的罪行,或者視情況而定的嚴重不當行為,與他繼續擔任總統職務不符;且在國會有此決議的情況下,總統應立即停止任職,然後應視為在總統職位上出現了空缺,因此,本《憲法》第49條第(4)款應相應適用。
52.臨時填補空缺
1.每當總統缺席塞拉利昂或由於疾病或任何其他原因無法履行本《憲法》賦予他的職能時,這些職能應由副總統履行。
2.副總統在根據第(1)款就職後,不得宣誓就職並宣誓就職。
第二部分 執行力
53.塞拉利昂行政機關的行使
1.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塞拉利昂的行政權歸屬總統,可以由總統直接行使,也可以通過內閣成員,內閣大臣,副部長或下屬的公職人員行使。
2.總統在行使職權時,可以按照內閣的建議行事,也可以根據內閣總權力行事的部長行事,但根據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規定必須行事的情況除外經議會批准或根據內閣以外的任何個人或機構的建議:
但總統應始終根據其審慎的判斷行事,以表示其同意任命其個人工作人員為辦公室。
3.凡根據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要求總統按照任何個人或當局的建議行事的,不得在任何情況下詢問總統是否已收到或按照該建議行事的問題。任何法院。
4.在第(1)款中提及總統的職能應解釋為是指他行使塞拉利昂行政權時的權力和職責,以及由塞拉利昂擔任總統所賦予或施加的任何其他權力和職責。或根據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
5.本節的任何規定均不得阻止議會賦予總統以外的其他人或當局職權。
54.副總統
1.設塞拉利昂共和國副總統,擔任總統執行行政職務的主要助理。
2.一個人-
一種。在總統選舉之前,應由總統候選人任命副總統職位的候選人;
b。除非他具有第41條規定的資格,否則沒有資格擔任副總統候選人。
3.如果根據第42條的規定已將其指定為副總統候選人的候選人已被正式選舉為總統,則該候選人應被視為已當選為副總統。
4.副總統在履行其職務之前,應按照本《憲法》附表三的規定,接受並同意副總統的誓言。
5.每當副總統職位空缺,或副總統去世,辭職,退休或被免職時,總統應任命一名有資格當選國會議員的人擔任副總統職位。總統自此類空缺,死亡,辭職,退休或撤職之日起生效。
6.每當總統和副總統由於任何原因均無法履行總統的職能時,議會議長應履行這些職能,直到總統或副總統能夠履行這些職能為止,並應接任並認購在開始執行這些職能之前宣誓就職於第二附表。
7.如果議會議長因總統和副總統的死亡,辭職或免職而上任總統,則應在上任後的九十天內舉行總統選舉。
8.本《憲法》第50條和第51條關於總統免職的規定應適用於副總統免職。
55.副總統辦公室的空缺
副總統辦公室將空缺-
一種。總統任期屆滿;要么
b。副總統辭職或退休或去世;要么
C。根據本《憲法》第50條或第51條的規定,將副總統免職;要么
d。由副總統根據第49條第(4)款擔任總統職位。
56.政府的部長和副部長
1.除副總統職務外,還應設立總統可能設立的其他部長和副部長職務:
但不得任命任何國會議員為部長或副部長。
2.不得任命任何人為部長或副部長,除非-
一種。他有資格當選國會議員;和
b。在他被任命之前,他沒有參加大選的競爭和失敗;和
C。他的提名獲得議會的批准。
3.部長或副部長在任職期間不得直接或間接地通過津貼或其他方式擔任私人或公共的任何其他利潤或薪酬職務:
但副總統,部長和副部長應有權獲得議會規定的報酬津貼,酬金,養卹金和其他職務。
4.在不違反本《憲法》第53條規定的前提下,部長和副部長應由總統酌情任職。
5.在遵守第(6)款的規定的前提下,副總統和其他部長在總統的指導下,應負責總統指派給他們的國家或政府其他部門。
6.儘管有第(5)款的規定,總統仍應負責其可能決定的國務院各部門,包括根據本《憲法》設立的委員會。
57. ETC的宣誓員
部長或副部長除非已宣誓並同意履行附表3規定的職責,否則不得履行其職務。
58.部長空缺
1.部長或副部長的職位應空缺-
一種。總統任期屆滿;要么
b。如果總統撤銷了他的任命;要么
C。他辭職或退休或去世;要么
d。如果他當選為議長或議會副議長;要么
e。在任何其他人擔任總統職位的情況下。
2.儘管有第(1)款(a)和(e)款的規定,部長和副部長均不得因總統任期屆滿或議長擔任總統而撤職。根據第54條第(7)和(8)款規定的總統職位,並因此應繼續履行其各自職務,直到新總統和副總統當選為止。
59.機櫃的建立
1.應設有一個內閣,其職能是向塞拉利昂政府內的總統提供諮詢意見,由總統,副總統和總統不時任命的部長組成。
2.被任命為內閣議員的人如不再擔任部長或總統指示,應撤離內閣席位。
3.內閣應決定政府的總體政策。
4.總統應主持其主持的內閣例會,而在主席缺席的情況下,由副總統主持。
60.集體責任
1.內閣對內閣的一般性職權或在其職權範圍內向總統提供的任何建議,以及在執行任職期間由任何部長或由其授權的一切事情,對議會負有集體責任。
2.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以下方面—
一種。任命和免除部長和副部長的職務,或將職責分配給任何部長;要么
b。行使憐憫的特權;要么
C。總檢察長和司法部長或檢察長行使第66條賦予他們的權力。
61.職務組成
在不違反本《憲法》和任何《議會法》的規定的前提下,總統可以構成塞拉利昂的職務,任命該職務,並終止任何職務。
62.部長管理
凡部長負責政府任何部門的,他應對該部門行使一般指示和控制,並在該指示和控制的前提下,該部門應由常任秘書長監督,其常任秘書應為公共辦公室:
但可將兩個或多個政府部門置於一名常任秘書長的監督之下。
63.慈悲為懷
1.總統可按照由副總統主持的內閣任命的委員會的建議行事,
一種。對任何被裁定犯有違反塞拉利昂法律的罪行的人免費或合法條件予以赦免;
b。給予任何人暫時或暫時的休假,以執行對該罪行所施加的任何懲罰;
C。用較輕的處罰形式代替對任何人施加的這種罪行的處罰;
d。免除因這種罪行而對任何人施加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懲罰,或因這種罪行而應向政府支付的任何懲罰或沒收。
2.凡因任何罪行被任何法院判處死刑的人,根據第(1)款任命的委員會應向主審法官提出本案的書面報告以及其他信息,包括有關囚犯的醫療報告根據案件記錄或委員會可能要求的其他記錄,應盡快將其提交。
64.設立總檢察長和司法部長
1.應設有總檢察長和司法部長,分別是政府的主要法律顧問和部長。
2.總檢察長和司法部長應由總統從有資格擔任最高法院法官的人中任命,並在內閣中有一個席位。
3.以塞拉利昂共和國名義起訴的所有罪行,除根據2000年《反腐敗法》涉及腐敗的罪行外,均應由檢察總長和司法部長或其授權的其他人提起訴訟。以及任何適用於該法律的法律。
4.總檢察長和司法部長應在塞拉利昂的所有法院(地方法院除外)中都有聽眾。
65.一般事務
1.應設一名總檢察長,其職務應為公職。
2.副檢察長應由總統根據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的建議任命,在履行其職務之前,他應接受並贊成本《憲法》附表三規定的誓言。
3.除非有資格被任命為上訴法院法官,否則任何人均無資格擔任副律師或在其任職。
4.副檢察長應擔任檢察長兼司法部長的主要助理。
5.副檢察長應在塞拉利昂所有法院中都有聽眾,但地方法院除外。
6.在所有事項或任何其他法律中,副檢察長均應遵守檢察長和司法部長的一般或特殊指示。
7.在不違反本條規定的前提下,擔任總檢察長的人在年滿六十五歲時應撤職。
8.如果副檢察長辦公室空缺,或者由於任何原因該辦公室的負責人不能履行其職能,則可以任命一名有資格擔任該辦公室的人在該辦公室行事,而被如此任命的任何人,在不違反第(7)款和第(9)款至第(12)款的規定的前提下,繼續採取行動,直到某人被任命為副檢察長並承擔其職責為止,或者直至擔任該副檢察官的職務為止恢復這些功能。
9.檢察長只能因無法履行其職務而被免職(無論是由於精神或身體上的虛弱或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或由於不當行為,除非依照以下規定,否則不得免職。本節的規定。
10.如果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向總統表示,應根據第(9)款將副檢察長免職的問題進行調查,則-
一種。庭長在與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協商後,應任命一個由主席和另外兩名成員組成的法庭,所有人均應是擔任,擔任或擔任執業法官的人。最高法院; 和
b。仲裁庭應對此事進行調查,並就其事實和調查結果進行報告,並向庭長建議是否應根據第(12)款將副檢察長免職。
11.凡根據第(10)款將解散副檢察長的問題轉交法庭的情況下,院長可中止該副檢察長執行其職務的職責,任何此類中止的時間均可為由總統撤銷,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如果仲裁庭建議總統不得將副檢察長免職,則該協定將不再有效。
12.如果將檢察長免職的問題已轉交給根據第(10)款任命的法庭,並且法庭已建議總統應將其免職,則總統應將其免職。不能履行第(9)款所述的職務或行為不當。
66.公訴主任
1.應有一個公訴主任,其辦公室應為公職。
2.公訴主任應由總統根據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的建議任命,並須經議會批准,並應在履行其職務之前承擔並宣誓就職。列在本《憲法》附表三中。
3.除非有資格被任命為上訴法院法官,否則任何人均無資格擔任公訴主任。
4.在符合第64條第(3)款的規定下,在任何他認為需要這樣做的情況下,公共檢察官都有權行使-
一種。就任何違反塞拉利昂法律的罪行向任何人提起訴訟,並向任何法院提起刑事訴訟,但根據2000年《反腐敗法》涉及腐敗的罪行除外。
b。接管並繼續由任何其他個人或機構提起的任何此類刑事訴訟;和
C。在判決交付之前的任何階段中止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或當局提出或進行的任何此類刑事訴訟。
5.檢察官根據第(4)款可親自或通過根據其一般或特別指示行事的其他人行使權力。
6.檢察長在所有事項上,包括其在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下的權力,均應服從總檢察長和司法部長的一般或特殊指示。
7.本條賦予總檢察長和司法部長的權力,但不授予任何其他個人或權力:
但如果任何其他個人或機構提起了刑事訴訟,則本節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阻止該個人或機構在被起訴的人被起訴之前的任何階段撤回該訴訟或由其撤回在法庭上。
8.在行使本條賦予他的權力時,總檢察長和司法部長不受任何其他個人或機構的指示或控制。
9.就本條而言,任何在任何法院進行的刑事訴訟中的任何裁定,或為任何此類訴訟目的而陳述的任何案件或為解決此類訴訟而保留的法律問題,均應視為向任何其他法院提出的上訴。這些程序。
10.在不違反本條規定的前提下,擔任公訴主任的職務的人在年滿65歲時應撤職。
十一,如果檢察長辦公室空缺,或者由於任何原因該辦公室的負責人不能履行其職能,則可以任命有資格擔任該辦公室主任的人擔任檢察官,並應如此任命任何人(在符合第(10)款和第(12)至(15)款的規定的前提下)繼續採取行動,直到某人被任命為公共檢察長辦公室並擔任其職務為止,或者直到該人擔任檢察長辦公室的職務為止辦公室已經恢復了這些職能。
12.只能因無法履行其職務(無論是由於精神或身體上的虛弱或任何其他原因)或行為不當而將公訴主任免職,除非按照本節的規定。
13.如果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向總統表示,應調查根據第(12)款將公訴主任撤職的問題,則-
一種。庭長經與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協商後,應任命一個由主席和另外兩名成員組成的法庭,所有人均應是擔任,擔任或具有擔任法官職務的人最高法院;和
b。法庭應調查此事,並將其事實和調查結果報告給庭長,並建議庭長是否應根據第(15)款將公訴主任撤職。
14.凡根據第(10)款將檢察官免職的問題轉交給法庭時,庭長可中止檢察官履行其職務,任何此類中止均可在任何時間進行。時間由庭長撤銷,並且如果仲裁庭建議庭長不應將公訴主任撤職,則在任何情況下該期限均無效。
15.如果將其免職的問題轉交給了根據第(13)款任命的法庭,並且法庭已建議總統應將其免職,則總統可將其免職。因上述無能或行為不當而任職。
67.主席(譯文)
1.總統秘書應由總統全權酌情任命。
2.總統秘書的職能應包括-
一種。擔任總統關於公共服務事務的首席顧問;
b。總統辦公室的行政管理,他還應擔任投票控制人;
C。總統不時委派給他的所有其他職能的履行。
3.總統秘書辦公室及其職員辦公室應為公共辦公室。
4.在履行其職務之前,總統秘書應聽取並贊成本《憲法》附表三所規定的誓言。
68.內閣秘書
1.內閣秘書應為公務員主管,其職務為公職。
2.內閣秘書由總統經與公共服務委員會協商後任命。
3.內閣秘書的職能應包括-
一種。負責內閣秘書處;
b。根據總統可能給內閣的指示,安排內閣的事務並保留內閣的會議記錄,並將內閣的決定傳達給適當的個人或機構;
C。協調和監督公共服務部委各部門的行政首長的工作;
d。總統可能不時確定的其他職能。
4.內閣秘書除非已按本憲法附表三的規定宣誓就職,否則不得擔任其職務。
69.副總統秘書
1.副總統秘書將由公職擔任。
2.副總統秘書由總統經與公共服務委員會協商後任命,並應在履行其職務之前,接受並贊成本《憲法》附表三所規定的誓言。
70.總統被任命的權力
總統可根據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任命以下人員:
一種。首席大法官;
b。最高法院,上訴法院或高等法院的任何法官。
C。審計長;
d。本章程設立的任何委員會的唯一專員或主席和其他成員;
e。根據議會法案,法定文書或由公共資金設立的任何公司的理事長和其他理事機構,須經議會批准。
71.其他法定任命
儘管有本《憲法》第152條的規定,並且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總統應根據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規定任命-
一種。適用於第141條(與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管轄範圍內的辦公室有關)適用的任何辦公室;
b。適用於第153條和第154條分別與某些海外辦事處和常任秘書長辦事處有關的任何辦事處;
C。總督和任何國家銀行,銀行或金融機構的理事機構的其他成員。
72. PARAMOUNT首席辦公室
1.特此保證並保留根據習慣法和慣例建立的酋長制制度,並通過立法予以廢除。
2.在不減損第(1)款規定的一般性的前提下,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可以廢除習慣法所規定的至高無上的酋長職位並在緊接其生效之前採用該規定。憲法應具有效力,除非將其納入《議會法案》中,並且第108條的規定應與該法案有關的法案適用,與《國會法案》的法案所適用的修改任何條款的規定一樣該部分第(3)款中提到的本章程的規定。
3.任何法律中所包含或根據其執行的任何行為,均不得被認為與第(1)款的規定相抵觸或相抵觸,只要有關法律為根據本條作出確定的規定適當的習慣法和慣例,任何最高首長的提名,選舉,就座或更換的有效性,或以任何方式限制行使他所賦予或享有的任何權利,義務,特權或職能的問題,憑藉其職務或某人的頭等任職者的安置或解散。
4.如果在高等法院法官,上訴法院法官或大法官主持下進行公開調查後,總統可能因任何重大不當行為而被總統免職。在最高法院的裁決中,調查委員會對最重要的酋長提出不利的裁決,總統認為,將最重要的酋長罷免是符合公共利益的。
5.在遵守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並為促進本條規定,議會應制定與酋長有關的資格,選舉,權力,職能,罷免和其他事項的法律。
第六章 立法機關
第一部分議會組成
73.議會的建立
1.塞拉利昂應有一個立法機關,即議會,由總統,議長和國會議員組成。
2.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塞拉利昂的立法權歸屬議會。
3.議會可為塞拉利昂的和平,安全秩序和善政制定法律。
74.議員
1.議員應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種。每個區的一名國會議員,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應以任何法律或根據任何法律規定的方式從當時根據最高法律擔任首長的人中選出;和
b。在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應由議會規定的議員人數以任何法律或根據任何法律規定的方式選舉產生。
2.根據第(1)款(a)和(b)選出的議員人數不得少於60名。
3.在任何國會議員選舉中,選民的投票應以不公開任何特定選民如何投票的方式進行。
4.國會議員有權享有國會規定的薪金,津貼,酬金,養卹金和其他福利。
75.議會成員資格
在不違反第76條的規定的前提下,
一種。是塞拉利昂的公民(不是通過入籍);和
b。年滿二十一歲;和
C。是根據1961年《特許權和選舉登記法》,或根據任何修改或替代該法的國會法案在選民名冊上登記的選民;[FN:1961年第44號法案。]
d。能夠說和讀英語,並且其熟練程度足以使他能夠積極參與議會程序,
有資格當選國會議員:
但根據法律註冊成為塞拉利昂公民的人無資格當選國會議員或任何地方當局議員,除非該人在註冊後連續居住在塞拉利昂已有二十五年,或應連續25年在塞拉利昂的民政或常規武裝部隊任職。
76.議會成員資格的喪失
1.任何人均無資格當選國會議員—
一種。如果他是塞拉利昂的歸化公民,或者是塞拉利昂以外的其他國家的公民,已自願成為該公民或正在宣告效忠該國;要么
b。如果他是根據本《憲法》成立的任何委員會的成員,或者是共和國武裝部隊的成員,或者是公職人員,或者是根據《議會法》建立的公共公司的僱員,或者曾經是此類成員,官員或僱員在他當選為國會議員之日起十二個月內;要么
C。如果根據塞拉利昂現行法律,他將被判定為瘋子,或者被宣佈為精神不健全;要么
d。如果他因涉及欺詐或不誠實的罪行而被定罪並判刑;要么
e。如果他被任何法院判處死刑;要么
F。如就第74條第(1)款(b)項所指的該成員的選舉而言,根據任何法律,他當時是至高無上的酋長;要么
G。如果是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則在西班牙舉行的緊接選舉的前五年內,根據任何有關他本人的主管當局的命令,他將被取消資格(不是應自己的要求)。遵守第87條;要么
H。如果他當時是根據本《憲法》規定的總統,副總統,部長或副部長。
2.任何人如因與選舉國會議員有關的任何罪行而被定罪,則無資格當選國會議員:
但在任何情況下,取消資格的期限不得超過從他被取消資格的大選之日起的五年。
3.擔任任何職務的人,其職能涉及對進行議會選舉或為選舉目的而彙編選民登記冊的責任或與之有關的資格選舉國會議員。
4.根據第(1)款(b)款,任何人不得僅因其擔任酋長理事會成員,地方法院成員或任何法人團體的成員而被取消當選國會議員的資格。由以下法律或根據以下任何法律建立的法律:《弗里敦市政法案》,《酋長理事會法案》,《農村地區法案》,《區議會法案》,《 Sherbro市區議會法案》,《博鎮理事會法案》和《鄉鎮法》或任何修訂或替代這些法律的法律。[FN:1973年第20號法案;帽。61; 帽。75; 帽。76; 帽。79; 帽。80; 帽。295.]
5.除議會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僅因其擔任法定公司成員而被取消議員資格。
77.議員席位
1.國會議員應撤離其在國會中的席位-
一種。當選後的下一屆議會解散;要么
b。如果他當選為議長;要么
C。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如果他不是國會議員,將導致他被取消第76條所述的選舉資格;要么
d。如果他不再是塞拉利昂的公民;要么
e。如果他在議會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和情況下缺席議會;要么
F。如就第74條第(1)款(b)項所述的成員而言,則他根據任何法律成為最高酋長;要么
G。如果他根據任何法律不再具有資格註冊為選舉議員的選舉人;要么
H。被判為瘋子或被宣布精神不健全或被判處死刑;要么
一世。如果他根據任何法律被裁定或以其他方式宣布破產,但尚未被解除;要么
j。如果他以寫給議長的手辭職而辭去國會議員職務,或者如果議長辦公室空缺或議長不在塞拉利昂,則轉給副議長;要么
k。如果他在當選國會議員時不再是其所屬的政黨成員,並且通知了議長,或者議長被該政黨領導人告知了議長;要么
l。如果通過在議會中與另一黨的成員進行表決並與其他黨的成員進行表決,議長在與該黨的領導人協商後感到滿意,即該議員不再是他當選為國會議員的政黨成員; 要么
米 如果以獨立候選人的身份當選國會議員,並加入了一個政黨;要么
。如果他擔任塞拉利昂大使或高級專員職務,或在國際或區域組織任職。
2.被裁定為瘋子,宣布精神不健全,或被判處死刑或監禁的任何國會議員均可根據任何法律對該項決定提出上訴,但條件是該決定在該事項發生之前不會生效。終於確定了。
78.議會成員問題的確定
1.高等法院具有管轄權,可審理和確定以下任何問題—
一種。任何人均已當選為國會議員;和
b。議員席位已空缺。
2.根據第(1)款提出任何問題的高等法院應確定該問題並在該法院開始進行的程序後四個月內就此問題作出判決。
3.對於根據第(1)款確定的任何事項,應由高等法院的裁決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但不得對高等法院在此類程序中的任何中間決定提出上訴。
4.根據第(3)款提出上訴的上訴法院應在上訴提出後四個月內確定上訴並就此作出判決。
5.上訴法院根據第(3)款對任何事項的決定均為最終決定,任何法院均不得詢問。
6.就本條而言,國會可就高等法院或上訴法院的慣例和程序作出規定,或可授權作出規定,並可將此類權力授予或授予該法院為了使上述法院有效地行使本條或與高等法院的上訴有關的任何法律賦予它們的管轄權,似乎具有必要或可取的權力。
79.揚聲器
1.議會議長應由國會議員從以下議員中選出:議員,有資格當選議員,有資格被任命為高級司法法院法官或擔任過以下職務:
規定某人有資格當選國會議長,即使該人是公職人員或高等法院法官,上訴法院法官或最高法院法官,並且該人(如果當選) ,應在當選之日退休,並享有全部利益。
2.議長應以不低於三分之二的議員投票通過的決議選出:
如果連續三屆提議選舉議長的決議未能獲得議會三分之二的選票,則議長應由全體議會議員的簡單多數通過的決議選出。
3.任何人不得當選為議長—
一種。如果他是武裝部隊成員;要么
b。他是部長還是副部長。
4.議長應撤離他的辦公室-
一種。他成為部長或副部長;要么
b。如果出現任何情況,如果他不是議長,將使他喪失當選議長的資格;要么
C。在解散後議會第一次開會時;要么
d。如果他以不低於三分之二的議員投票通過的議會決議被免職。
5.如果議長職位空缺,則不得在議會中進行任何事務處理(選舉議長職位除外)。
6.當選為議會議長的非國會議員的任何人,在履行其職務之前,應接受本憲法附表三所規定的誓言並在議會面前宣誓。
7.議長或在缺席的情況下由副議長主持議會的所有會議,除非總統在場。
80.副發言人
1.應有一名副議長,由國會議員選出。
2.除非是國會議員,否則任何人均不得當選為副議長。
3.國會議員應選出一個人進入副議長辦公室—
一種。在每屆議會的第一次會議上;要么
b。在副議長辦公室出現空缺後,在議會的第一次會議上
或此後不久便會方便。
4.副議長應撤離他的辦公室-
一種。如果他不再是國會議員;要么
b。如果根據國會決議將他免職。
5.如果議長不在塞拉利昂或以其他方式無法履行本《憲法》賦予他的任何職能,則這些職能可由副議長履行。
81.選舉發言人和副議長
在任何關於選舉或罷免議長或副議長的決議中,議會議員的投票應以不公開任何特定議員如何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
82.議會秘書
1.應當有一名議會書記,由主席經與公共服務委員會協商後任命,並負責議會的行政管理。
2.議會書記官辦公室及其職員的辦公室應為公共辦公室。
83.議員將宣誓
每位國會議員應在其在國會中就職之前,按附表三的規定宣誓並向國會表示同意,但議員可在宣誓前參加議長的選舉。
第二部分 召集,處理和解散
84.議會會議
1.議會的每屆會議應在塞拉利昂境內的地點舉行,並應在總統根據宣布任命的時間開始。
2.每年至少應舉行一次會議,這樣一來,在上屆議會的上屆會議與下屆會議的第一屆會議之間,不得乾預十二個月:
但自舉行國會議員大選之日起不遲於第二十八天舉行國會會議。
3.總統應在每屆國會會議開始時向國會介紹有關國家的講話。
85.議會生活
1.議會應自大選後的第一次開會之日起五年內解散。
2.如果存在根據本《憲法》第29條規定的公共緊急狀態,而總統認為舉行選舉不切實際,則議會可通過決議延長第(1)款所述的五年期限,從有時,但不得超過六個月。
86.議會開會
總統可隨時召集議會會議。
2.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在所有議員中至少有百分之二十可以要求召開議會會議,而議長應在收到該請求後的十四天內召集議會會議。
3.在符合本《憲法》第(1)款和第29和84節的規定的前提下,在該屆會議開始後的任何會議上,應在議會指定的時間和日期舉行議會會議。
4.國會的任期每年不少於一百二十天。
87.一般選舉
1.議會議員的解散應在議會解散後的三十天內至九十天內舉行:
但這種選舉的提名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在解散後的十四天內關閉。
2.如果在議會解散後,總統認為由於存在公共緊急狀態而在解散後的九十天內舉行大選是不切實際的,總統可以宣布宣布國會,已解散,則以下條文應生效—
一種。議會應在公告中指定的日期舉行會議,但不得遲於公告日期後十四天;
b。總統應在不違反第29條第(16)款的規定的情況下,在會議召開後立即將其引入議會,並宣布一項決議,宣布存在公共緊急狀態,並且在上述前提下,不得進行其他業務在議會中獲得通過,直到該決議獲得通過或被否決;
C。如果議會在不少於三分之二的議員的投票支持下通過了該決議,則大選應在最初解散之日起六個月的最後一天舉行被召回的議會或總統任命的較早日期,而被召回的議會應被視為當時的議會,並可以據此舉行會議並舉行會議,直至確定提名的日期為止除非事先解散,否則該大選的候選人應解散;
d。如果該決議案被否決,或在少於三分之二的議員投票中獲得通過,或在提出該決議案後五日內未付諸表決,則應召回議會然後再次解散,大選不得遲於議會被罷免的宣布之日後第九十天或總統宣布的總統宣布的較早日期舉行。
3.在解散後根據本條規定重新召集議會時—
一種。在解散之前下屆議會會議;和
b。該議會在其第一次開會至其下一次解散之間舉行的會議,
應視為一起組成一個會話。
第三部分 議會程序
88.議會主持
在議會的任何會議上均應主持會議-
一種。演講者; 要么
b。在議長缺席的情況下,副議長;要么
C。在議長和副議長缺席的情況下,為此目的而當選的國會議員:
前提是當總統在國會演講或親自出席會議時,議長應離開主席,在演講或出席過程中任何其他人均不得主持會議。
89.議會法定人數
如果任何國會議員提出反對意見,即在國會中(主持會議的人除外)出席會議的議員少於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主持人應對此表示滿意,於是隨即休會。
90.在議會中使用英語
議會事務應以英語進行。
91.議會投票
1.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任何提請國會決定的問題均應由出席並參加表決的議員的多數票決定。
2.主持國會的人可在必要時為避免票數相等而投票,但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均不得投票;如果主持人不行使決定權,則提議在議會中討論的問題應視為被拒絕。
3.議事規則可規定,在有直接金錢利益的問題上,會員國不得投票,而在作出任何此類規定的情況下,如被禁止投票的會員國,則視為不投票。進行投票。
92.不合格的人就座或投票
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自己無權參加議會選舉或投票的任何人,應處以每天不超過一千里昂的罰款或議會規定的其他數額的罰款。在議會中有這樣的席位或表決權,應在總檢察長和司法部長的訴訟下在高等法院採取行動予以追回。
93.議會委員會
1.在議會每屆會議開始時,但無論如何不得遲於其後二十一日,應從其成員中任命以下常務委員會,即:
一種。立法委員會;
b。財務委員會;
C。任用和公共服務委員會;
d。外交與國際合作委員會;
e。公共帳目委員會;
F。特權委員會;
G。常務委員會;
H。議事規則應規定的其他議會委員會。
2.除第(1)款提及的委員會外,議會還應任命其他履行第(3)款規定的職能的委員會。
3.第(2)款所指的任何委員會有責任調查或調查可能委派給其的各部委的活動或行政管理,而這種調查或詢問可擴展至提案立法。
4.儘管第(1)和(2)款有任何規定,議會可隨時任命任何其他委員會調查任何具有公共重要性的事項。
5.根據第(1),(2)和(4)款任命的每個委員會的組成應盡可能反映政黨和議會獨立成員的實力。
6.為了有效執行其職能,每個委員會均應具有在下列情況下在高等法院審理中所擁有的所有權力,權利和特權:
一種。強迫證人出席,並經宣誓,肯定或其他方式對其進行檢查;
b。強制出示文件;和
C。發出委託或要求檢查國外證人的問題。
94.議會程序規例
1.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國會可以規範自己的程序,並可以特別制定,修改和撤銷《會議常規》,以有序地進行自己的會議程序。
2.儘管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有任何相反的規定,但國會,其任何委員會或議長的任何決定,命令或指示,均與國會的議事規則,或對國會的適用或解釋無關。此類規則,或由議會或議長根據任何議事規則做出或看來已做出的任何作為,應由任何法院進行調查。
3.議會可採取任何行動,儘管其成員有空缺(包括在本《憲法》生效後或議會解散後議會首次開會時未填補的空缺),以及無權出席會議的任何人的出席或參與或參加議會的法律程序不會使這些法律程序無效。
4.為了有序和有效地開展業務,國會可以規定議會,其委員會及其成員的權力,特權和豁免。
95.蔑視議會
任何妨礙或阻礙議會履行其職責的行為或不作為,或妨礙或阻礙任何議員或官員履行其職責或冒犯議會的尊嚴,或傾向於直接或間接產生這樣的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或不作為結果將是對議會的蔑視。
96.刑事訴訟程序
如果構成Parliament視議會的作為或不作為是刑法規定的犯罪,則議會行使對con視行為進行懲罰的權力並不妨礙根據刑法提起訴訟。
第四部分 責任,特權和豁免
97.議員的職責
國會議員的職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種。所有議員在議會開會期間以及在議會外部的行為和活動中均應維護議會的尊嚴和形象。
b。全體議會議員應將自己視為塞拉利昂人民的代表,並製止其不正當謀取自身利益或使其與人民疏遠的任何行為。
98.言論和辯論自由
議會應有言論,辯論和議事自由,並且不得在議會以外的任何法院或地方對自由進行彈freedom或質疑。
99.議會特權
1.在符合本節規定的前提下,但在不損害第97條的一般性的前提下,不得因任何議員在議會中的任何言論而在任何法院或議會外針對議員提出民事或刑事訴訟。
2.凡主持會議的人認為議員的陳述是對任何人的表面誹謗,主持會議的人應將此事轉交特權委員會調查,特權委員會應將其調查結果不遲於議會報告。此事被提請了三十天。
3.如果特權委員會向議會報告說該議員的陳述對任何人都是誹謗,則作出該陳述的會員應在該報告的七日之內在議會欄上道歉。該消息應由特權委員會批准,並通知被誹謗的人。
4.如果會員拒絕根據第(3)款的規定道歉,則議長應在作出誹謗性陳述的議會會議期間中止該會員,而因此中止的會員應失去其國會議員的席位如果在會議結束前的任何時候,他根據第(3)款的規定要求道歉,則應恢復特權,豁免和報酬。
5.任何人可能同時在議會中就會議程序作了報告,包括根據第(2)款的規定已成為調查對象的聲明,應公佈第(3)款所述的道歉或中止或第(4)款所指的道歉,與他發表第一份報告時同樣重要;並且,如果任何這樣的人沒有公開道歉,他將不受特權的保護。
100.流程和逮捕服務的豁免權
在議長,議員或議員或國會書記員出席或退出議會任何程序時,不得將其從法院或議會以外的地方進行的民事或刑事訴訟送達或執行。
101.證人證言的豁免權
1.議長,國會議員或議員書記員出席國會時,不得被迫出庭作證。
2.議長的證明書,即議員或書記員正在出席議會會議,應為出席議會的確鑿證據。
102.從擔任陪審員起的免疫力
議長,議會任何議員或秘書均無須在議會以外的任何法院或地方的陪審團中任職。
103.豁免發表程序
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任何人均不得就以下事項的發布承擔任何民事或刑事責任:
一種。議會的任何報告,文件,會議記錄,投票或議事記錄的文本或摘要;要么
b。一份關於議會議事過程的同期報告,
除非有證據表明該出版物是惡意或出於善意而進行的。
104.證人特權
1.被召集來出席會議以出示證據或出示任何文件,書籍,記錄或其他文件的人,在其證據或出示該文件時,應享有與他出庭時相同的特權在法庭上。
2.如果議長證明以下事項,則無需公職人員向議會出示任何文件:
一種。該文件屬於一類文件,將損害公共利益或損害國家生產的安全;要么
b。披露其內容將損害公共利益或損害國家安全。
3.如果對第(2)款所指的任何文件是否損害公共利益或損害國家安全存有疑問,議長應將此事提交最高法院,以決定是否出示或披露任何此類文件的內容將損害公共利益或損害國家安全。
4.任何人對議會提出的問題的回答,在議會以外的任何民事或刑事訴訟中,都不是針對他的證據,而不是根據刑法提出的偽證訴訟。
第五部分議會的立法和程序
105.制定法律的權力
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議會應是塞拉利昂的最高立法機關。
106.行使立法權的模式
1.議會制定法律的權力應由議會通過並由總統簽署的法案行使。
2.在符合第(8)款規定的前提下,除非法案已按照本《憲法》正式通過並簽署,否則不得成為法律。
3.總統簽署的法令應自其在憲報上公佈之日或該法令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所規定的其他日期生效。
4.法案經總統按照本《憲法》的規定正式通過並簽署後,即成為法律,而總統應立即將其作為法律在憲報上公佈。
5.議會制定的法律在憲報上刊登之前,不得生效,但議會可以推遲任何此類法律的生效,並可以使法律具有追溯效力。
6.議會制定的所有法律均應標明為“法案”,頒布的措辭應為“由現任議會中的總統和國會議員制定”。
7.如果一項法案已由議會通過,但總統拒絕簽署,則總統應在提出該法案以供簽署後十四天內,將未簽署的法案退還議會,並給出拒絕的理由。
8.凡根據第(7)款將法案退還議會並在其後以不少於三分之二的國會議員的票數通過的法案,應立即成為法律,議長應立即使其成為法律。被刊登在憲報上。
9.本《憲法》本節或第53條的任何規定均不得阻止議會授予任何人或權力製定法定文書的權力。
107.部長可能會提出議案,並要求國會通過
1.部長可以向國會提出一項法案,並參加但未經表決的國會對法案的審議。
2.可以召集大臣在議會或其委員會面前-
一種。對他的投資範圍內的任何事項進行說明;要么
b。解釋政府政策的任何方面。
108.修改此憲法
1.在符合本節規定的前提下,國會可以更改本《憲法》。
2.議會不得通過本條所指的《國會法令草案》,除非-
一種。在議會對法案進行一讀之前,該法案的文本至少在兩期《憲報》上發表:
但在第一次在憲報刊登條例草案與第二次刊登之間相隔不少於九天;和
b。在二讀和三讀中,該法案得到不少於三分之二議員的支持。
3.頒布新憲法或更改本憲法下列任何規定的國會法案法案,即:
一種。這個部分,
b。第三章
C。第46、56、72、73、74(2),74(3),84(2),85、87、105、110-119、120、121、122、123、124、128、129、131, 132、133、135、136、137、140、151、156、167,
除非法案在議會通過後並以其通過的形式按照該法律的規定由總統批准,否則不得提交總統並不得成為法律。 ,已提交全民投票並獲得批准。
4.每個有權在國會議員選舉中投票的人均有權在為第(3)款目的舉行的全民投票中投票,其他人不得投票;除非該法案以不少於該類人士二分之一的票數和至少三分之二的有效投票數獲得三分之二的票數,否則該法案不應被視為已在全民投票中獲得批准。 :
但在計算在該全民投票中有權投票的總數時,不得考慮死者的姓名,喪失選舉資格的人的姓名以及在選舉人登記冊中重複並由選舉委員會證明的人的姓名帳戶。
5.就本條第(3)款而言,任何公民投票的進行均應在選舉委員會的全面監督下,並在本憲法第38條第(4),(5)和(6)款的規定下進行應當適用於選舉委員會行使其關於公民投票的職能,因為它們適用於行使其行使關於國會議員選舉的職能。
6.除非本法案附有由議長(或由於任何原因而無法行使的議長)簽發的證明書,否則不得提交總統簽署該法案。 (其副議長的職務)已遵守本節第(3)和(4)款的規定,並且所有此類證明書對於所有目的都是決定性的,不得在任何法院進行詢問。
7.除非明確表示,否則不得將《國會法》視為對本《憲法》任何條款的修改,增補或廢除或以任何方式對其進行修改。
8.除議會授權外,任何對本《憲法》的中止,變更或廢除均應視為叛國行為。
9.在本節中—
一種。對本《憲法》的引用包括對任何修改或替代本《憲法》規定的法律的引用;和
b。提及對本《憲法》或本《憲法》任何章節或章節的更改,包括對本《憲法》或本章或章節中所包含的任何規定的修訂,修改或重新制定,無論有無修正或修改,其中,任何此類規定的中止或廢除,代替本規定的其他規定的製定以及對本《憲法》或其章節或章節的新規定的增加,以及對本《憲法》任何特定規定的修改的提及解釋也一樣。
109.議會的剩餘權力
在不違反本《憲法》第105條規定的情況下,無論在任何情況下,無論是因本《憲法》引起的還是其他原因,均未有本《憲法》的任何明示或必要暗示的規定處理已發生的問題,議會應:在不違反本《憲法》任何規定的情況下,根據《議會法》規定應處理該事項。
第六部分 金融
110.徵稅部門
1.除由議會法授權或在其授權下,不得徵稅或更改稅款。
2.凡根據第(1)款頒布的法令賦予任何人或權力放棄或改變該法令所施加的稅款的權利(通過減免除外),則可行使豁免權或變更權,以有利於任何任何人或當局應事先獲得議會通過的代表通過的決議的批准。
3.議會可作出規定,總統或部長可根據命令作出規定,規定在提議的法案(宣佈為總統批准的法案)公佈之時或之後,提議將其引入議會以規定實施或更改就稅收而言,在該法案成為法律之前,該命令中可能規定的該法案的規定在該時期內具有法律效力,並受議會規定的條件的約束:
但除非早日被撤銷,否則任何此類命令均應不再有效-
一種。如果與之有關的法案在國會規定的一讀於國會的期限內沒有通過;要么
b。在提出與之有關的法案之後,議會是否被迫解散或解散;要么
C。法案通過後,總統是否拒絕他的同意;要么
d。在實施該法案之日起四個月後屆滿,或在提出相關法案後議會通過的任何決議中指定的更長期限。
4.議會可以授予任何由法律設立的權力機構,目的是地方政府有權在該權力機構建立的地區內徵稅並更改所徵收的稅款。
5.如果某財政年度的《撥款法》自該財政年度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後仍未生效,則任何與徵收或追回任何所得或利潤稅款有關的法律的實施或該關稅或消費稅的任何義務都應暫停執行,直到該法案生效為止:
前提是-
一種。在議會於該年開始時解散的任何財政年度中,六個月的期限應自解散後議會首次就職之日開始,而不是從該財政年度開始之日開始;
b。本款的規定不適用於按照第112條規定進行概算之後且在議會通過與這些概算有關的《撥款法案》之前解散議會的任何財政年度。
111.綜合基金
1.在本條規定的規限下,應有一筆合併基金,支付給-
一種。為政府目的或代表政府籌集或收到的所有收入或其他款項;
b。為政府或代表政府籌集或收取的任何其他款項;和
C。根據任何雙邊或多邊協議或根據任何雙邊或多邊協議應支付的所有收入和款項。
2.第(1)款所提述的收入或其他金錢,不包括─
一種。根據《國會法》或根據《國會法》應支付給為特定目的而設立的其他一些基金;要么
b。可以根據或依據《國會法》予以保留的政府部門,以支付該部門的開支。
3.除以下事項外,不得從合併基金中提取任何款項:
一種。支付由本《憲法》或《議會法》從基金中支出的支出;要么
b。那些錢的發行被授權的地方,
一世。通過撥款法;要么
ii。由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批准的補充預算;要么
iii。根據本憲法第112和113條的規定通過的議會法案;要么
iv。根據《國會法》就支付給合併基金的信託資金制定的規則或條例。
4.除非從國會法令授權或授權,否則不得從合併基金和應急基金以外的任何公共基金中提取款項。
112.合併資金支出授權
1.在不違反本《憲法》第107條規定的前提下,暫時負責財務的部長應安排在每個財政年度中對下一個財政年度的塞拉利昂收支概算進行準備並提交議會。
2.支出總目-
一種。概算應包括在一項稱為“撥款法案”的法案中,該法案應提交議會,以規定從聯合基金中撥出用於支付該開支所需的款項以及為此目的撥款其中指明;和
b。合併費用的一部分應提交國會,供各成員國參考。
3.在任何一個財政年度中,如果發現《撥款法案》為任何目的撥出的款項不足,或者由於以下原因而出現了支出需求:該法案應向國會提出表明所需資金總額的補充估計。
4.對於任何一個財政年度,如果國會已根據第(3)款的規定批准了補充預算,則應在下一個財政年度的下一個財政年度在議會中提出一項《補充撥款法案》。這些概算是有關的,規定撥出為該概算所指明的目的核准的款項。
5.儘管有第(4)款的規定,但暫時負責財務的部長可能會要求準備並提交議會超過一年的塞拉利昂收支預算。
6.國會應規定提出撥款法案的程序。
113.撥款前的支出授權
如果負責財政的部長認為任何財政年度的《撥款法》將在該財政年度開始之前生效,則他可以在獲得議會事先批准的情況下以決議方式表示同意,授權從合併基金中提取款項,以支付從財政年度開始起四個月或該法案實施之日起四個月內為政府提供服務所需的支出更早。
114.從一般收入中提款
1.除非有以下情況,否則不得從共和國的政府一般收入中支出任何款項:
一種。支出由總統授權下的手令授權;要么
b。該支出由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根據共和國的總收入收取;要么
C。支出是政府部門收到的款項,是根據任何授權該部門保留和支出這些款項以支付部門開支的法律規定進行的。
2.總統不得發布授權從共和國總收入中支出的認股權證,除非-
一種。從該財政年度開始生效的財政年度開始之日起不超過四個月的任何期間內,為繼續提供政府服務而必需的支出;要么
b。支出是在一項補充預算中提出的,將由議會批准;要么
C。沒有支出的準備金,總統認為迫切需要支出,以至於在可以提出補充預算並獲得批准之前,推遲批准支出是不符合公共利益的。由議會;要么
d。從上一個財政年度開始直到本財政年度《撥款法》生效的資本項目的支出。
3.總統在簽署任何授權從共和國總收入中支出的授權令後,應立即將授權令的副本轉交給總會計師。
4.根據第(2)款(c)項發出的認股權證,構成共和國總收入一部分的貨幣投資以及從該收入中預支款項,應受國會可能限制和限制的條件時不時地開處方。
115.校長和某些其他官員的薪酬
1.應向本條適用的辦事處的持有人支付任何法律規定或根據任何法律規定的薪金和津貼。
2.付給本節適用的辦事處持有人的薪金和津貼應從合併基金中支取。
3.付給本條所適用的任何辦事處的持有人及其其他服務條款的薪金,退休金,酬金和津貼,在其被任命後,就本款而言,在其任職範圍內,不得改變為對他不利。任何人的服務條件取決於該人的選擇,他所選擇的條件應被認為比他可能選擇的任何其他條件對他更有利。
4.本節適用於總統,副總統,總檢察長和司法部長,部長,副部長,首席法官,最高法院法官,上訴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的職務法院,公訴主任,選舉委員會主席和成員,公共服務委員會主席和成員以及審計長。
116.應急基金
1.議會可對建立應急基金作出規定,並授權負責財務的部長在確信已經迫切且不可預見地需要無其他準備金的支出時,可以從應急基金中預支款項,以供其使用。滿足需求。
2.如果按照第(1)款作出任何預付款,則應提出補充概算,並應盡快將補充撥款法案提交議會,以代替預付款。
117.公共債務
1.塞拉利昂的公共債務應以塞拉利昂的收入和資產作抵押。
2.在本節中,提及塞拉利昂的公共債務包括提及該債務的利息,與該債務有關的匯款和與管理該債務有關的費用,收費和開支。
118.貸款
1.議會可通過代表該決議通過的決議,並得到全體議會多數議員的投票支持,授權政府訂立一項協定,以從任何公共基金或公共帳戶中提供貸款。
2.根據第(1)款訂立的協議應提交議會,除非經議會決議批准,否則該協議不得生效。
3.除由議會法授權或在其授權下,政府不得代表自己或任何其他公共機構或當局籌集貸款。
4.根據第(3)款制定的《議會法》應規定-
一種。貸款的條款和條件應提交議會,除非得到議會決議的批准,否則不得生效;和
b。任何與該貸款有關的款項應支付給合併基金並構成該基金的一部分,或者作為塞拉利昂為該貸款目的而存在或設立的其他公共基金的一部分。
5.就本條而言,“貸款”一詞包括以退還或償還為條件借給政府或由政府提供或提供給政府的任何款項,以及與之有關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借貸:
一種。來自合併基金或任何其他公共基金的款項可用於付款或還款;要么
b。從任何基金中提取的全部或部分付款的款項,無論是全部還是部分,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的,都可以用於付款或還款。
6.第(1),(2),(3),(4)和(5)款的規定也應適用於政府就塞拉利昂的自然資源訂立的任何貸款協議,例如作為礦產,海洋,森林和其他資源。
7.適當的部長或當局應將向塞拉利昂國作出的所有禮物,捐贈,贈款和認捐通知議會。
119.設立總審計長和職能
1.設塞拉利昂審計長,其辦公室為公職,經與公共服務委員會協商後由總統任命,但須經議會批准。
2.塞拉利昂和所有公共機構的公共賬戶,包括法院,中央和地方政府行政部門的賬戶,大學和類似性質的公共機構,任何法定公司,公司或由該機構設立的其他機構或組織的賬戶國會法令或法定文書,或以其他方式部分或全部由公共資金設立的法律,應由總審計長或代表總審計長進行審計和報告,為此目的,應由以下任何機構授權或任命的總審計長進行審計和報告:審計長代表應有權查閱與這些賬目有關或有關的所有賬簿,記錄,退貨和其他文件。
3.塞拉利昂及第(2)款所指的所有其他人員或當局的公共帳目應以審計長批准的形式保存。
4.審計長應在上一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的十二個月內,向議會提交報告,並應在該報告中提請注意審計帳目中的任何違規行為以及他認為應處理的其他任何事項提請議會注意。
5.議會應辯論審計長的報告,並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在必要時任命一個委員會來處理由此產生的任何事項。
6.審計長在行使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規定的職能時,不受任何其他個人或機構的指示或控制。
7.第(6)款的規定不得妨礙總統按照內閣的建議行事,或國會為了公共利益要求審計長在任何特定時間審計任何機構或組織的帳目如第(2)款所述。
8.付給審計長的薪金和津貼,其請假,退休年齡和其他服務條件的權利,在任命後不得改變為不利。
9.本《憲法》第137條關於免除首席大法官以外的高級司法法院法官的職務的規定應適用於審計長。
10.審計長應在年滿六十五歲或議會規定的年齡時退休。
11.審計長辦公室的行政費用,包括應付給審計服務人員或與之有關的所有薪水,津貼,酬金和養卹金,應由合併基金支付。
12.審計長辦公室的帳目應由議會任命的審計師進行審計和報告。
13.被任命為塞拉利昂審計長的任何人,在履行其職務之前,均應接受並接受本《憲法》附表三所規定的誓言。
14.每當審計長辦公室空缺或由於任何原因而無法擔任辦公室主任時,總統可在與公共服務委員會協商後任命一名人員擔任審計長。職位和如此任命的任何人,在本節有關免除審計長的規定的前提下,應繼續採取行動,直到總統撤銷任命為止。
第七章 司法機構
第一部分:司法高級法院
120.司法機構的建立
1.塞拉利昂的司法權應歸屬於司法機構,首席法官應由該司法機構負責。
2.司法機關應對所有民事和刑事事項具有管轄權,包括與本《憲法》有關的事項,以及議會可通過或根據《議會法》賦予司法機關管轄權的其他此類事項。
3.司法機關在行使其司法職能時,應僅服從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並且不受任何其他個人或機構的控製或指示。
4.司法機關應由塞拉利昂最高法院,上訴法院和高等法院組成,後者是塞拉利昂記錄的上級法院,應構成一個上級司法法院,而其他下級法院則為議會可能依法設立的傳統法院。
5.高級司法法院有權to視自己,並有權在本憲法生效前立即將所有此類權力歸於記錄法院。
6.除為了公共道德,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而由法院以其他命令下令外,每個法院的所有程序,包括宣布法院裁決的程序,均應公開進行。
7.第(6)款所載的任何規定,均不得阻止法院將其當事方及其律師以外的人排除在其訴訟程序之外,但以法院認為必要或適宜的程度為限。
一種。在宣傳會損害司法利益或任何中間程序的情況下;要么
b。為了辯護,公共安全,公共道德,未成年人的福利或保護有關訴訟人的私生活的利益。
8.在行使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賦予司法機構的司法權力時,高級司法機關有權就其管轄範圍內的任何事項發布必要的命令,以確保執行法院的任何判決,法令或命令。
9.高等司法法院法官對其在履行其司法職能過程中所做的任何事情或事情,不承擔任何訴訟或訴訟的責任。
10.高等法院法官應有權擔任上訴法院法官,而上訴法院的法官應有權應首席大法官的要求出任最高法院法官。
11.儘管有前述各節的規定,任何上訴法院法官均可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要求,出庭並擔任高等法院法官。
12.每個此類人在擔任高等法院法官並擔任其職務時,應具有高等法院法官的所有管轄權,權力和特權,但不得以其他方式被視為高等法院法官。
13.第(11)和(12)款的規定應比照適用於作為上訴法院法官的最高法院法官。
14.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最高法院或上訴法院的任何法官或高等法院的法官均不得參與聽取其本人的判決或法官小組的判決的上訴。他是會員。
15.在有實質性持有人的情況下,高等法院法官,上訴法院法官或最高法院法官的職位不得撤銷。
16.根據本《憲法》設立的每個法院均應在得出證據和上訴的最終地址或論點後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其決定,並向訴訟當事各方提供經正式認證的決定副本在交付之日。
第二部分 最高法院
121.最高法院的組成
1.最高法院應由-
一種。首席大法官;
b。不少於四名最高法院大法官;和
C。行使與塞拉利昂相似的法律體系的任何國家的高級司法法院或其他高級法院的其他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首席大法官可能擔任的最高法院法官的人數,為了以手寫方式確定任何特定原因或事項,要求在首席大法官指定的期間內在最高法院開庭,或直至要求被撤回為止。
2.除本《憲法》第28條第(6)款(a)項和第126條另有規定外,最高法院應由至少三名法官適當組成,以派遣其業務。
3.首席大法官應主持最高法院的會議,在他缺席的情況下,應由當時所組成的最高法院的最高級法官主持。
122.最高法院的管轄權
1.最高法院應是塞拉利昂境內和為塞拉利昂提出的最後上訴法院,並應具有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賦予它的上訴權和其他管轄權:
前提是,儘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總統可以將任何他必須做出最終裁決的請願書移交給最高法院以徵求司法意見。
2.最高法院在將自己先前的決定視為通常具有約束力的同時,如認為適當,可以背離先前的決定;其他所有法院均應遵守最高法院關於法律問題的決定。
3.為聽取和確定其管轄範圍內的任何事項,以及對任何此類事項作出的任何判決或命令的修改,執行或執行,以及為任何其他權力的目的,明示或以必要的暗示暗示,最高法院擁有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設立的任何法院的所有權力,權限和管轄權。
123.對最高法院的上訴
1.上訴應由上訴法院的判決,命令或命令向最高法院提出,該上訴是—
一種。出於任何民事原因或事項;
b。就高等法院行使其原有管轄權的判決,法令或命令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的任何刑事原因或事項,從其權利而言;要么
C。在上訴法庭信納該案涉及實質性法律問題或具有公共重要性的情況下,在任何刑事訴訟或事項上得到上訴法院的許可。
2.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最高法院有權對任何特別許可申請進行上訴,以就任何民事或刑事原因或事項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並給予相應的許可。
124.憲法的解釋
1.除本《憲法》第122條另有規定外,最高法院應具有原始管轄權,但所有其他法院除外:
一種。在與執行或解釋本《憲法》任何規定有關的所有事項中;和
b。在出現任何疑問時,制定的法規是否超出了法律或本《憲法》賦予議會或任何其他當局或個人的權力。
2.如果在除最高法院以外的任何法院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發生與第(1)款所提述的與任何事項或問題有關的任何問題,該法院應中止該程序並將有關的法律問題提交最高法院。法院裁定;提出問題的法院應根據最高法院的決定處理該案。
125.監督管轄權
最高法院對塞拉利昂所有其他法院和任何審判權具有監督權;並且在行使其監督管轄權時,有權發布其認為適當的指示,命令或令狀,包括人身保護令,證明書令,強制令和禁止令,以執行或確保其監督權的執行。
126.議事場所最高法院的審判權
最高法院的一名首席法官在其刑事管轄權中行事,最高法院的三名法官在其民事管轄權中行事,可行使賦予最高法院的任何權力,而該最高權力不涉及在最高法院前進行的因由或事由決定。
一種。在刑事事務上,如果任何一名大法官在行使任何這樣的權力時拒絕或准許申請,則受其影響的任何人均有權要求由三名大法官組成的最高法院裁定該申請;和
b。在民事方面,三位法官根據本條賦予的權力作出或下達的任何命令,指示或決定,可以由其五位法官組成的最高法院改變,解除或推翻。
127.憲法的執行
1.任何人聲稱某成文法則或該成文法令或該成文法則或其他成文法則所包含的內容或在其下進行或與之相抵觸或違反本《憲法》的人,可隨時向最高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為聲明。
2.出於根據第(1)款作出聲明的目的,最高法院應發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和指示,以使如此作出的聲明生效或使之生效。
3.最高法院根據第(1)款向其發出命令或指示的任何人均應適當遵守並執行該命令或指示的條款。
4.不服從或不執行根據第(1)款作出或發出的命令或指示的條款,將構成本憲法規定的犯罪。
第三部分 上訴法院
128.上訴法院的構成
1.上訴法院應由-
一種。首席大法官;
b。不少於七名上訴法院法官;和
C。首席大法官為決定任何特定原因或事項而由首席大法官擔任的其他其他大法官,可以請求在首席大法官指定的期間內在上訴法院開庭,或直至請求被撤回。
2.上訴法院應由其任何三名法官適當組成,並應由該法院的最高法院法官主持。
3.在符合本《憲法》第122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的前提下,上訴法院應受其先前的決定約束,所有下級法院應遵守該判決上訴法院的法律問題。
4.議會可設立其認為必要的上訴庭,
一種。由首席大法官指派的法官人數組成;
b。坐在首席法官可能決定的塞拉利昂地區;和
C。由組成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大法官主持。
129.上訴法院的管轄權
1.在本節和本《憲法》的規定下,上訴法院在整個塞拉利昂具有管轄權,可聽取並確定高等法院或其任何大法官以及其他法官的任何判決,法令或命令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賦予它的上訴管轄權。
2.除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高級法院的判決,法令或命令有權就由高等法院裁定的任何理由或事項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正義。
3.為聽取和確定其管轄範圍內的任何上訴,以及對任何此類上訴作出的任何判決或命令的修正,執行或執行,以及為其他任何主管當局的明示或以必要的暗示向法院提出的目的。根據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提出的上訴,上訴法院應具有提出上訴的法院的所有權力,權限和管轄權。
130.單一上訴權
上訴法院的一名大法官可以行使上訴法院賦予的任何權力,但不涉及上訴法院在任何原因或事項上的決定,但以下情況除外—
一種。在刑事事項上,如果任何一名大法官在行使任何這種權力時拒絕或准許申請,則受其影響的任何人均有權要求上訴法院將其裁定為適當構成的申請;和
b。在民事方面,根據本條賦予的權力而作出或作出的任何命令,指示或決定,可以由上訴法院按適當組成的方式改變,解除或撤銷。
第四部分 最高法院
131.高等法院的組成
1.高等法院應由-
一種。首席大法官;
b。不少於九名高等法院法官;和
C。首席大法官為決定任何特定原因或事項而可能需要的其他高級法院或司法機關法官,可以書面要求在首席大法官指定的期間內在高等法院任職,或直至請求被撤回。
2.視情況而定,高等法院應適當地組成─
一種。由任何一名法官擔任;要么
b。由任何一名法官和陪審團組成。
3.在該高等法院應設有由首席大法官指派的分別由法官人數組成的部門;並坐在塞拉利昂首席法官可能決定的地方。
132.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1.高等法院對民事和刑事事項具有管轄權,並應具有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賦予它的其他原上訴和其他管轄權。
2.高等法院有權決定與勞資糾紛和行政投訴有關的任何事項。
3.議會應根據《議會法》,為行使前一小節賦予高等法院的管轄權作出規定。
4.為聆訊和確定其管轄範圍內的上訴,以及對任何上訴作出的任何判決或命令的修改,執行或執行,以及為其他任何主管當局明示或以必要的暗示向最高法院根據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高等法院應擁有提出上訴的法院的所有權力,權力和管轄權。
5.高等法院的任何法官均可按照該法院制定的《法院規則》,在法院或分庭行使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賦予高等法院管轄權的全部或部分。
133.反對政府的主張
1.如果某人向政府提出索賠,則可以通過為此目的針對政府提起的訴訟將該項索賠作為權利而強制執行,而無需授予法定命令或不使用稱為權利請願的程序。
2.議會應根據《議會法》為行使本條規定的管轄權作出規定。
134.高等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對塞拉利昂所有下級和傳統法院及任何審判機關具有監督管轄權,在行使其監督管轄權時,有權發布指示,令狀和命令,包括人身保護令,以及為了執行或確保其監督權的執行而可能適當的證明書,強制令和禁止令。
第五部分ETC法官的任命
135.任命法官等
1.庭長應根據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的建議行事,並經議會批准,從有資格擔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員中以手握權令任命首席大法官。
2.最高法院的其他法官應由總統根據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的建議行事,憑手令任命,但須經議會批准。
3.任何人均無資格被任命為高級司法法院法官,除非他有權在塞拉利昂或任何其他具有司法管轄權制度的國家中在民事和刑事事項具有無限管轄權的法院中擔任法律顧問。類似於塞拉利昂的法律,並已獲得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的批准,並且在被任命為以下人員的情況下被授予該法律顧問的職責:
一種。最高法院,任期不少於二十年;
b。上訴法院,不得少於十五年;
C。高等法院,任期不少於十年。
4.就第(3)款而言,任何人如被召集,招募或以其他方式被接納為律師,且隨後未被從律師或法律執業者名單中除名或除名,則應被視為有權擔任律師。
5.就本條而言,不應僅因某人因擔任或擔任任何職務而被禁止這樣做而被視為無權在法院執業。
136.司法職位
1.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職位空缺,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因任何原因不能履行其職務時,則-
一種。直到某人被任命並擔任該職務為止;要么
b。直至擔任該職務的人恢復該職務(視情況而定)之前,
這些職能應由最高法院大法官暫時擔任最高職務。
2.如果高等法院法官的職位空缺,或由於任何原因其法官無法履行其職責,或者首席大法官通知總統,高等法院的州或企業應如此,要求總統可以按照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的建議行事,任命擔任高級司法法院法官或有資格被任命為高級司法法院法官的人擔任法官儘管他已經達到了第137條規定的退休年齡,但他仍然是高級法院法官。
3.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被任命擔任高級法院法官的任何人,應在其任期內繼續行事,或在未指定該期限之前,直至被其撤銷任命為止總統,根據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的建議行事。
4.最高法院或上訴法院大法官職位空缺,或由於任何原因其大法官無法履行其職責,或首席大法官通知庭長最高法院或上訴法院(視情況而定)要求總統可根據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的建議行事,任命一名已任職的人或有資格被任命的人儘管他已經達到了第137條規定的退休年齡,但仍可以擔任最高法院或上訴法院的法官,視情況而定。
5.根據本條第(4)款的規定被任命擔任最高法院或上訴法院法官的任何人,應在其任職期間繼續行事,或者在未指定任職期限之前,未指定行事期限的人總統根據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的建議撤消任命。
6.儘管任期屆滿或被撤消,但根據本條第(2)或(4)款的規定任命的法官其後可繼續行事,任期不超過三個月的時間,以使他能夠就先前在他之前提起的訴訟作出判決或做其他任何事情。
137.法官辦公室任期,ETC
1.在遵守本條規定的前提下,高級司法法院的法官應在行為良好時任職。
2.擔任高級司法法院法官的人—
一種。六十歲後可隨時退休為法官;
b。在年滿六十五歲時應撤職。
3.儘管他已達到本節規定要求離職的年齡,但擔任高級司法法院法官職務的人在達到該年齡後仍可繼續任職,期限不超過三個月,以使他能夠就先前在他之前提起的訴訟作出判決或做其他任何事情。
4.在符合本條規定的前提下,高級司法法院的法官僅因無力履行其職務而被免職,無論是由於身體或精神上的缺陷還是由於陳述的不當行為,均不得罷免。按照本節的規定除去
5.如果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向總統表示,應根據第(4)款對罷免首席大法官以外的高級司法法院法官的問題進行調查,則-
一種。庭長經與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協商後,應任命一個由主席和另外兩名成員組成的法庭,所有人均為具有擔任或擔任最高法院大法官資格的人;和
b。根據(a)段任命的法庭應調查此事,並將其事實和調查結果報告給庭長,並向庭長建議是否應根據第(7)款將法官免職。
6.凡根據第(5)款將高級司法法院法官免職的問題已提交法庭,院長可中止該法官履行其職務,任何此類中止均可在任何時間進行。時間由庭長撤銷,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如果仲裁庭建議庭長建議法官不得免職,則該期限將不再有效。
7.最高法院高級法官應由總統免職—
一種。如果將其免職的問題已轉交給根據第(5)款任命的法庭,並且該法庭已建議庭長應將其免職;和
b。如果他的免職已經獲得議會三分之二多數的批准。
8.如果庭長對以該名義提交給他的請願書感到滿意,則應調查罷免首席大法官的問題,那麼-
一種。庭長應經與內閣協商後任命一個法庭,該法庭應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世。最高法院三名法官或有資格被任命為最高法院法官的法律從業人員;和
ii。另外兩名非國會議員或法律從業人員;
b。仲裁庭應調查此事,並將其事實和調查結果報告庭長,是否應根據第(10)款將首席大法官免職,庭長應按照法庭的建議行事。
9.凡根據第(8)款將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免職的問題已轉交給法庭,則庭長可憑手令將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行使其職務停止,任何此類中止可在庭長撤銷任何時間,並且在仲裁庭建議庭長不免除首席大法官職務的情況下,在任何情況下均無效。
10.首席大法官應由總統免職—
一種。如果將其免職的問題已轉交給根據第(8)款任命的法庭,並且該法庭已建議庭長應將其免職;和
b。如果他的免職已經獲得議會三分之二多數的批准。
138.法官的回酬,等
1.高等司法法院法官的薪金,津貼,酬金和養卹金應由合併基金支付。
2.高等司法法院的法官在退休後,應有權獲得議會確定的酬金和養卹金。
3.高等司法法院法官的薪金,津貼,特權,休假,酬金或退休金的權利以及其他服務條件,不得使其不利。
4.高等司法法院的法官在其繼續任職期間,不得以任何津貼或其他方式,不論是私人的還是公共的,直接或間接地擔任任何其他獲利或酬勞的職務。
139.陪審團宣誓
高等司法法院的法官在擔任其職務之前,應在以下方面接受並認購:
一種。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大法官的庭長;和
b。首席大法官,對於任何其他法官,為本憲法附表三所列的司法宣誓。
140.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
1.應當設立一個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該委員會應就首席法官的行政職能以及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能,向首席大法官提供建議,並由以下機構組成:
一種。首席法官,由主席擔任;
b。上訴法院最高法院大法官;
C。副檢察長;
d。一名由塞拉利昂律師協會提名並由總統任命的不少於十年的執業律師;
e。公共服務委員會主席;和
F。經總統批准,由總統任命另外兩名非法律執業人士。
2.首席法官應按照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的建議行事,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應負責司法機構的有效管理。
3.以下規定應適用於根據第(1)款(d)和(f)段任命的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成員—
一種。在不違反本款規定的前提下,該成員應自其任命之日起三年內離任;
b。總統可因無力履行其職務(無論是由於精神或身體狀況不佳或任何其他原因引起)或行為不當而被總統免職;和
C。除非依照本小節的規定,否則不得罷免該成員。
4.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委員在履行其職務之前,應接受並接受總統本憲法附表三所規定的誓言。
141.任命司法人員和法律官員
1.任命人員在本條適用的任何辦公室任職或行事的權力(包括任命晉升和從一個辦公室轉移到另一辦公室並確認任命的權力)以及解除對擔任該職位的人的紀律控制或在此類辦公室行事,應歸屬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
但在獲得主席批准並在其認為適當的條件下,委員會可將其在本條下的任何權力下放給委員會任何成員或高等法院的任何法官, ,或本條所適用的任何辦事處的持有人,或者,在與上訴法院或最高法院有聯繫的辦事處有關的權力的情況下,應授予其中任一法院的任何法官。
2.本條適用於總幹事和書記官長,最高法院書記官長和副書記官長,上訴法院書記官長和副書記官長,高等法院院長和書記官長,高等法院副院長和書記官長的職務,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副局長和總書記,首席裁判官,高級裁判官,治安官,治安官,第一屆國會議員,第二屆國會議員,首席州長律師,習慣法官,高級州法律顧問,高級國會律師,研究法律顧問,國會法律顧問,國家法律顧問,習慣法助理官員以及國會可能規定的其他官員。
142.任命法院官員
1.在不違反本《憲法》第141條規定的情況下,塞拉利昂法院的官員和僕人應由首席大法官或首席大法官指示的其他法官或法院官員任命。與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協商。
2.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可與公共服務委員會協商並在獲得總統批准之前行事,並通過法定文書製定規章,規定法院和司法人員的服務條款和條件。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規定的司法和法律服務。
143.法院費用等
法院收取的任何費用,罰款或其他款項應構成合併基金的一部分。
144.官方文件
1.每當在最高法院以外的法院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都會有關於發現正式文件的任何問題,並且任何具有合法監護權或其他監護權的人或當局應要求拒絕提供該文件在地面上的文件-
一種。該文件屬於危害國家安全或損害公共利益而產生的一類文件,或
b。披露其內容將損害國家安全或損害公共利益,
法院應中止訴訟程序,並將該問題移交最高法院裁定。
2.最高法院可根據第(1)款的規定-
一種。命令任何有法律或其他方式的監護權的人或當局出示該文件;如此命令的任何人應出示該文件,以供最高法院檢查;和
b。在聽取當事方或其法定代表人的意見後或給予他們聽證的機會後,確定是否應在提出該提述的法院中出示任何此類文件。
3.最高法院認為應出示文件時,應命令託管該文件的人或當局出示與該程序有關的相同或大部分內容。按照訂單條款。
4.在本條第(1)款所述情況下,在最高法院的任何訴訟中出現了發現正式文件的問題時,最高法院應比照適用本條的前述規定。確定已經出現的問題。
145.法院規則
1.須設立法院委員會規則,該規則應由以下各項組成—
一種。首席法官,由其擔任主席;
b。公訴主任;
C。由首席大法官任命的最高法院法官,上訴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
d。第一國會議員;
e。總檢察長和司法部長的提名人;
F。兩名至少十年的執業律師,均由塞拉利昂律師協會每年提名。
2.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法院委員會可以製定《法院規則》,以規範塞拉利昂所有法院的慣例和程序,其中應包括與防止瑣碎無聊的訴訟程序有關的規則。
第八章 申訴專員
146.監察員議會辦公室
1.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國會應自本《憲法》生效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在國會決定後儘快通過《國會法》設立監察員辦公室。
2.議會法應確定監察員的職能和職責,其中應包括調查以下人員或代表以下人員所採取或不採取的任何行動:
一種。任何部門或政府部;
b。由公共資金全部或部分設立的任何法定法人或高等教育機構;
C。公共服務的任何成員,是在行使該部門,部委,法定法人,機構或個人的行政職能時採取或不採取的行動。
第九章 諮詢委員會
147.任命調查委員會
1.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在下列情況下,總統應通過憲法文書任命一個調查委員會,以調查任何公共利益事項:
一種。內閣建議這樣做符合公共利益;要么
b。國會以該決議通過的決議要求任命一個委員會,以調查決議中指定的任何具有公共重要性的事項。
2.根據第(1)款的規定任命的委員會可以由獨任專員或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組成,其中一個應被任命為委員會主席。
3.根據本條的規定,任何人不得被任命為唯一的專員或調查委員會的主席,除非-
一種。他是高級司法法院法官;要么
b。他是有資格被任命為高級司法法院法官的人;要么
C。他是擔任高級司法法院法官的人;要么
d。他是對構成調查主題的事項具有特殊背景知識的人。
4.在符合第(3)款的規定的情況下,根據第(1)款的規定任命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以外的兩名以上專員組成,其中至少一名是具有特別職務的人。有關構成調查主題的事項的資格或知識。
148.調查委員會的權力,權利和特權
1.調查委員會在以下方面的審訊中,應具有高級法院或其法官所擁有的權力,權利和特權:
一種。強迫證人出席,並經宣誓,肯定或其他方式對其進行檢查;和
b。強制出示文件;和
C。發出委託或要求檢查國外證人的問題。
2.獨任專員或調查委員會成員對他在履行其作為專員或成員的職責時所做的任何事情或事情不承擔任何責任。
3.除委員會為了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而下令的命令外,每個調查委員會的議事程序應公開進行。
149.公佈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和上訴權
1.調查委員會應-
一種。對委任委員會指定的任何事項進行全面,忠實和公正的調查;
b。書面報告查詢結果;和
C。在報告中提供得出結論或報告結論的原因。
2.主席應在不違反第(4)款的規定的情況下,在委員會提交報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及其白皮書發布。
3.如果不公開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則主席應發表這樣的聲明,並說明為什麼不公開該報告。
4.如果調查委員會對任何人作出不利裁定,可能導致罰款,沒收或喪失身份,則就本《憲法》而言,調查委員會的報告應被視為判決。法院有權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150.規管調查委員會的規則
在不違反本章規定的前提下,法院委員會的規則應通過憲法文書製定規範所有調查委員會的慣例和程序的規則。
第十章公共服務
第一部分公共服務委員會
151.建立公共服務委員會
1.應設有一個公共服務委員會,該委員會由主席組成,主席應不少於兩名,其他成員不得超過四名。
2.公共服務委員會的成員應由總統任命,但須經議會批准。
3.如果某人是國會議員,部長或副部長,或者擔任或擔任任何公職,則無資格擔任公共服務委員會成員。
4.擔任公職或擔任公共服務委員會委員的人,自其上次擔任公職或擔任公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公職,本《憲法》賦予公共服務委員會任命的權力。
5.公共服務委員會成員的辦公室,除非他早日辭職或去世,否則應空缺-
一種。自其被任命之日起五年內屆滿,或不短於其被任命時所指明的三年;
b。在任何情況下,如果他不是委員會成員,將導致他被取消資格,因此:
前提是公共服務委員會的成員應在65歲時退休。
6.總統可因無法履行其職務(無論是由於精神或身體上的虛弱或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或行為不當而被總統免職。
7.每當公共服務委員會成員的職位空缺或任何成員因任何原因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總統均可任命一名有資格被任命為委員會成員的人,並如此任命的任何人,在不違反第(5)款(b)款的規定的情況下,應繼續行事,直到總統撤銷其任命為止。
八,公共服務委員會委員在履行其職務之前,應接受並接受本憲法附表三所規定的宣誓。
152.任命,等等。公職人員
1.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有權任命人員擔任公職或在公職中擔任職務(包括晉升任命和確認任命的權力)以及解散和行使對擔任或擔任職務的人員的紀律控制權在此類辦公室中行事的,應歸屬公共服務委員會。
2.總統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條件下,通過書面指示向公共服務委員會委託其與任命有關的任何職能,包括權力晉升任命和確認任命的權力。給委員會的委員會,委員會的任何成員或任何公職人員。
3.在公共服務委員會任命任何在公共辦公室任職或行事的人之前,公共服務委員會未授予其任命權的人員之前,應諮詢該權力所授予的人或機構。 。
4.公共服務委員會應應有權根據本《憲法》或任何其他公共機構任命辦公室的任何人或機構提出的要求,向該人或機構提出關於任命任何公共機構的建議。官員或任職於任何機構的任何其他人員,本組織,該機構,機構或公共機構的其他法律賦予該機構任命的權力。
5.將擔任公共服務職務或在公共服務部門任職的人員從政府一個部門移交給另一部門的權力,在這種轉移不涉及晉升的情況下,應屬於公共服務委員會。
6.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以下任何辦事處:
一種。最高法院或上訴法院任何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的職務;
b。公訴主任辦公室;
C。審計長辦公室;
d。第141條(與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管轄範圍內的辦公室有關)適用的任何辦公室;
e。適用第153條(與大使館和某些辦公室有關)的任何辦公室;
F。適用第154條(與常任秘書辦公室和某些其他辦公室有關)的任何辦公室;和
G。薪酬按日計算的任何辦公室:
但如果擔任本款所指定的任何職務的人以書面形式表示同意,則可以行使第(5)款賦予公共服務委員會的轉讓權。
7.除非總統親自表示同意任命,否則不得根據本條任命總統或副總統的私人工作人員。
8.公共服務委員會不得以公職人員在行使職權時行使或不採取的任何行為為由,免除或施加任何其他懲罰,除非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同意其中。
9.任何公職人員不得─
一種。因根據本《憲法》如實履行職責而直接或間接遭受傷害或歧視,或
b。被解僱或免職,降職或以其他理由受到懲罰。
10.公共服務委員會可以在獲得總統事先批准的情況下,通過憲法文書製定法規,以有效,高效地履行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所規定的職能,並可以在獲得事先批准的前提下,並在符合上述條件的前提下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通過書面指示將其在本節中的任何權力下放給其任何成員或任何公職人員。
11.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公共服務委員會在執行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規定的職能時,不受任何其他個人或機構的控製或指示。
153.任命塞拉利昂在國外的主要代表,武裝部隊指揮官和警察監察長
1.任命人在本條所適用的辦公室任職或行事的權力(包括將權力從一個辦公室轉移到另一辦公室並確認任命的權力)以及將被任命的人從任何此類辦公室撤職的權力應授予總統。
2.本節適用的辦事處是駐國外的塞拉利昂大使,高級專員或其他主要代表的辦事處,武裝部隊司令和警察監察長的辦事處:
但這些辦公室的任命須經議會批准。
154.任命永久秘書和某些其他官員
1.任命人員在本條所適用的任何辦公室任職或行事的權力(包括任命晉升和從一個辦公室調任到另一辦公室並確認任命的權力)以及將如此任命的人員從任何辦公室撤職的權力該辦公室應由總統經與公共服務委員會協商後行事。
2.本節適用的辦公室是內閣秘書,副總統秘書,財政秘書,外交部總幹事,組建秘書,發展秘書,省秘書和常任秘書。
3.凡擔任第(2)款所述職務的任何人接受另一種更高薪金的職務,除非他的任用條款有相反意圖,否則他應被視為已放棄其原來擔任的職務;如果第二個辦公室的薪酬不高,則應認為他是否已放棄原辦公室的問題取決於他的第二個任期。
4.在符合本《憲法》第152條的規定的前提下,根據第(1)款將任何人從第(2)款指定的任何辦公室撤職的情況下,儘管如此,他仍可以-
一種。留在公共服務部門;
b。繼續領取不少於他在被撤職前領取的工資的工資;和
C。繼續有資格獲得為他擔任公職人員提供的任何福利,包括根據任何規定提供養老金,酬金或兩者兼而有之的法律應支付的福利,
除非被免職,否則他不再是公職人員。
第二部分 警察部隊
155.建立塞拉利昂警察部隊
1.應當有塞拉利昂警察部隊,其負責人是警察監察長。
2.除非根據《國會法》或在《國會法》的授權下,任何人都不得舉起任何警察部隊。
3.警察部隊成員在擔任警察部隊成員期間,不得擔任總統,副總統,部長或副部長職務,或有資格當選國會議員。
156.設立警察理事會
1.特此設立一個稱為警察理事會的機構,該機構應由以下機構組成:
一世。國務卿;
ii。內政部國務卿;
iii。警察監察長;
iv。警察副監察長;
v。公共服務委員會主席;
vi。塞拉利昂律師協會成員,應為至少十(10)年的執業大律師,並由該機構提名並由武裝部隊革命委員會主席任命;
七。武裝革命委員會主席任命的另外兩名成員,須經武裝革命委員會批准。
2.警察理事會每位成員在履行其職務之前,應按1991年《塞拉利昂憲法》附表3所述宣誓並接受宣誓。
3.負責與警察有關的事務的部門常任秘書應為理事會秘書。
157.在警察部隊中的任命
1.監察長應由總統根據警察理事會的建議行事任命,但須經議會批准。
2.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有權任命助理警長及以上職級(不包括警察局長)的人擔任警察部隊職務或在警察部隊中擔任職務(包括任命,晉升和確認任命),並解僱,降級並對其任職或行事的人進行紀律控制,應歸屬警察局。
3.任命以下人員在警察局副局長級以下職位任職或行事的權力(包括晉升任命和確認任命的權力),以及解僱,降級和降級的權力。對在這些辦公室任職或行事的人進行紀律控制,應根據警察監察長的建議,將權力歸給警察局。
4.在遵守本節規定以及警察局的控制和指示的前提下,警察監察長應負責警察部隊的行動控制和管理。
158.警務委員會的職能
1.警察理事會應就與內部安全有關的所有重大政策事項,向總統提供建議,包括警察部隊的作用,警察預算和財務,行政管理以及總統要求的任何其他事項。
2.警察局可在獲得總統事先批准的情況下,為根據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履行其職責以及有效和高效地管理警察部隊制定法規。
3.根據第(2)款的條文訂立的規例,須包括關於─
一種。塞拉利昂警察部隊的控制和管理;
b。警察部隊各部門的官兵級別,每個級別的成員以及此類成員使用的製服;
C。服務條件,包括與每個單位官兵的入職和工資,退休金,酬金和其他津貼有關的條件,以及從中扣除的條件;
d。警察官兵的權限和指揮權;和
e。將指揮官的權力下放給其他人,以紀律處分被拘禁者的條件,以及可以進行該下放的條件。
第三部分 保留已設立辦事處的公職人員的退休金的辭職,重新任命和保護
159.續設已設立辦事處的人員的辭職和效力
1.任何人被任命或當選為本憲法所設立的任何職務,包括副總統,內閣議員,大臣或副大臣的職務,均可通過其職權辭職。致他被任命,選舉或選定的人或當局的手:
但對於議長或副議長,其辭職應發給議會;對於議員,其辭職應發給議長。
2.在沒有規定日期的情況下,當任何人從第(1)款所指的任何辦事處辭職時,應以該辭職的人或當局或任何人收到的辭職書為準。該人或當局授權接收的人。
160.重新任命,ETC
1.在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凡任何人撤離了本《憲法》設立的任何職位,他均可以再次被任命,選舉或以其他方式被選任該職位。
2.根據本《憲法》賦予任何人或權力以任命任何公職的權力時,即使該人正在休假,即使該人可以擔任該公職,也可以任命該人。即將離職之前的缺席情況;並且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由於根據本款的任命而擔任同一職務,則出於賦予該職務的所有人的任何目的,最後任命的人應被視為是該職務的唯一持有人辦公室。
161.養老金保護
1.適用於本節適用的任何利益的法律,對於已授予或有資格授予這種利益的任何人,應為在有關日期生效的法律或對該人同樣有利。
2.在本節中,“有關日期”是指—
一種。關於在1961年4月第二十七日之前授予的任何利益;
b。與在1961年4月第二十七日或之後授予任何公職人員的利益有關,或在1961年4月二十六日之前授予任何公職人員;和
C。與在1961年4月第二十七日(即他成為公職人員之日)當日或之後成為公職人員的任何福利有關。
3.凡某人有權就其案件適用兩種或兩種以上法律中的哪一種而行使選擇權,則就本條而言,該人在行使選擇權時所指明的法律應被認為對以下方面更有利:他比其他法律更重要。
4.本條適用的任何利益(不是對塞拉利昂其他公共基金收取的利益),應從聯合基金或其他特別基金(無論是繳費型還是非繳費型)收取。議會可以規定。
5.本條適用於根據任何法律應支付的任何福利,這些法律規定為在公職中擔任過或曾經擔任過公職的人員,寡婦,子女,家屬或個人提供退休金,酬金或補償。這些人在這種服務方面的代表。
6.提及適用於本節所適用的任何利益的法律,包括(不影響其一般性)提及任何與任何人退休以使其有資格獲得這些利益的時間和方式有關的法律。 。
7.儘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或習慣,國會依法頒布法律規定,除非某人向為此目的設立的指定基金捐款,否則該人無權享受本條規定的利益。
第四部分 委員會和委員會的權力和程序,以及法律程序
162.委員會的權力與養老金的授予有關
1.凡本法適用的任何利益可被任何法律扣留,減少或暫停,則這些利益不得被扣留,減少或暫停—
一種。對於在任何人不再擔任公職人員時受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管轄的人而言,在為公共服務提供服務時所享有的利益未經該委員會的批准,可能有資格獲得該服務;要么
b。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未經公共服務委員會或適當的理事會批准(視情況而定)。
2.本節所適用的任何利益均不授予或曾經擔任或曾經擔任過高等法院法官,上訴法院法官或最高法院法官或最高法院前法官的任何人或任何此類人或其遺of,子女,受撫養人或私人代表可能有資格獲得的,除非該人已被從司法機關中除名,否則應以該人犯有不當行為或不當行為為由予以扣留,減少其數額或中止執行由於此類不當行為或不當行為而引起的職務。
3.本條適用於根據任何法律應支付的任何福利,這些法律規定為在公職中擔任或曾經擔任公職的人員,寡婦,子女,家屬或個人提供退休金,酬金或補償。此類人員在這種服務方面的代表,無論是基於會費還是非會費。
163.委員會的權力和程序
1.根據本憲法設立的任何委員會或理事會,在獲得總統同意並遵守第(2)款的規定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規章制度或以其他方式調節其本身的程序,並賦予或委派權力或賦予其權力,政府以履行其職能為目的。
2.在本《憲法》所設委員會或理事會的任何會議上,如果有三名成員,則應構成法定人數;並且如果存在法定人數,則委員會或理事會不得因其成員之間的空缺而被取消交易的資格,並且即使無權這樣做的某人參加了會議,委員會或理事會的任何程序仍有效部分。
164.從法律程序中保護委員會
問題是-
一種。根據本《憲法》設立的任何委員會均已有效履行本《憲法》規定或根據《憲法》賦予的任何職能;
b。該委員會或理事會的任何成員或任何其他人已按照第163條第(1)款的規定,或視情況而定,有效執行了委派給該成員或個人的任何職能152; 要么
C。該委員會或理事會的任何成員或任何其他人或機構已經有效地履行了與委員會或理事會的工作有關的任何其他職能,或與(b)段所指的任何此類職能有關的職能,
不得在任何法院進行詢問。
第十一章。武裝力量
165.武裝力量的建立
1.塞拉利昂武裝部隊應由陸軍,海軍和空軍以及議會規定的其他分支機構組成。
2.武裝部隊的主要職責是保衛和保障塞拉利昂共和國,維護國家的安全和領土完整,參與國家的發展,維護人民的成就並保護本《憲法》。
3.武裝部隊成員在擔任武裝部隊成員期間,不得擔任總統,副總統,部長或副部長的職務,或有資格當選國會議員。
166.禁止使用武力
除根據議會法或在議會法的授權下,任何人都不得舉起任何武裝部隊。
167.成立防務委員會
1.特此設立一個稱為國防委員會的機構,該機構應由以下機構組成:
一世。武裝力量革命委員會主席,應擔任主席;
ii。國務卿;
iii。國防副國務卿;
iv。國防參謀長;
v。武裝部隊司令(陸軍,海軍和空軍)及其代表;
vi。內政大臣;
七。武裝革命委員會主席另應任命兩名人。
2.國防委員會每一成員在履行其職務之前,應按1991年《塞拉利昂憲法》附表3所規定的誓言並接受該誓言。
3.國防部常任秘書為理事會秘書。
168.武裝部隊任命
1.總統應按照國防委員會的建議行事,任命武裝部隊的國防參謀長。
2.在遵守本節規定和國防委員會的控製或指示的前提下,國防參謀長和武裝部隊司令官應負責整個武裝部隊的作戰控制和管理。
169.國防委員會的職能
1.國防委員會應在與國防和戰略有關的所有重大政策事項上,向總統提供建議,包括武裝部隊的作用,軍事預算和財務,行政管理以及中尉或以上級別官員的晉升。
2.國防理事會可在得到總統事先同意的情況下,為根據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履行其職責,以及為武裝部隊的有效管理而製定規章。
3.根據第(2)款的條文訂立的規例,須包括關於─
一種。塞拉利昂陸軍,海軍和空軍的控制和管理;
b。每個武裝部隊官兵的級別,每個級別的成員以及此類人員使用的製服;
C。服務條件,包括與每個武裝部隊官兵的入職和薪資,退休金,酬金和其他津貼以及從中扣除的條件;
d。各武裝部隊官兵的權限和指揮權;和
e。授予指揮官審判被告的權力和授權給他人的條件。
第十二章。塞拉利昂法律
170.塞拉利昂法律
1.塞拉利昂的法律應包括—
一種。本憲法;
b。由本憲法確立的由議會制定或由議會授權的法律;
C。任何人或當局根據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所代表的權力而作出的任何命令,規則,條例和其他法定文書;
d。現有法律;和
e。普通法。
2.塞拉利昂的普通法應包括通常被稱為普通法的法律規則,通常被稱為衡平學說的法律規則以及包括上級司法機構確定的習慣法規則。
3.在本節中,“習慣法”一詞是指習慣上適用於塞拉利昂特定社區的法律規則。
4.除第(1)款另有規定外,現行法律應包括塞拉利昂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因為它們在緊接本《憲法》生效之日之前存在,並且在此之前頒布或製定的任何法定文書在該日期或之後生效的日期。
五,在不違反本節規定的前提下,本憲法生效後現行法律的實施不受影響;因此,現行法律應解釋為使之符合本《組織法》的規定或以其他方式生效或使之生效的任何必要修改,修改,改編,限定和例外。憲法。
6.每項法定文書均應在製定後的第二十八天之內在憲報上公佈,或者,對於一部沒有法律效力的法定文書,除非得到其他人或當局的批准,否則不得具有法律效力。批准的人或機構,不得遲於批准之日後二十八天,如果批准的日期不公開,則自發布之日起無效。
7.任何人或當局根據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所代表的權力而作出的任何命令,規則或規例─
一種。應提交議會;
b。須在將其提交議會之日或之前在憲報上公佈;
C。自該決議案規定的二十一日到期之日起生效,除非議會在上述二十一天的期限屆滿前,以不低於下列票數的票數廢除任何此類命令,規則或條例三分之二的議員。
第十三章。雜
171.解釋
1.在本憲法中,除非出現相反意圖,否則-
“酋長理事會”是指根據《酋長理事會法案》組成的酋長理事會;[FN:第 61.]
“調查委員會”包括調查委員會;
“憲法文書”是指根據本《憲法》賦予它的權力而訂立的文書;
“法院”是指塞拉利昂的任何法院,包括軍事法庭;
“法律”包括-
一種。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而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文書;
b。習慣法和任何其他不成文的法律規則;
“地方法院”是指根據1963年《地方法院法》或根據該法建立的法院;[FN:1963年第20號法案。]
“誓言”包括一項申明;
“總統”是指共和國總統;
“公共緊急事件”包括以下任何時期:
一種。塞拉利昂處於戰爭之中;要么
b。總統根據第29條第(1)款發布的公告生效;要么
C。根據第29條第(3)款制定的國會決議有效;
“公共辦公室”包括直接從合併基金支付或直接從議會提供的款項中支付的酬金的辦公室;
“公職人員”是指擔任或擔任公職的人;
“公共服務”是指在不違反第(3)和(4)款的情況下,以民事身份向塞拉利昂政府提供的服務,其中包括在第二十七歲之前在塞拉利昂存在的政府的服務1961年4月1日;
“會議”是指在本《憲法》生效後或在任何時候議會被否決或解散後第一次開會時的議會會議,並在沒有被要求作廢的議會被解散或解散時結束的會議;
“塞拉利昂”是指附表一中更具體描述的領土;
“法定文書”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公告,法規,命令,規則或其他文書(不是議會法案);
“塞拉利昂警察”是指根據1964年《警察法》成立的警察部隊;[FN:1964年第7號法案。]
“就座”是指議會在不休會的情況下連續開會的時期,包括議會任職的時期。
2.在本憲法中,除非出現相反意圖,否則-
一種。進口男性應包括女性和公司;
b。單數形式的單詞應包括複數,複數形式的單詞應包含單數;
C。定義一個詞的地方,該詞的其他詞性和時態應具有相應的含義;
d。指示或授權公職人員採取任何行動或做任何事情,或通過指定其職務以其他方式向他提出的詞語,應包括其繼任者及其所有代表或所有其他助手;
e。指示或授權部長做某事或某事或以其他方式向他適用的詞,應由其職務指定,包括為他行事的部長,或者如果該職位空缺了由或由其指定在該職位行事的部長國會法令的權力,以及他的任職者或其所有代表或其他助手的權力。
3.在本《憲法》中,除非另有明確規定,否則“公共服務”包括在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大法官,上訴法院法官,上訴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或前最高法院法官的服務,或在議會設立的任何其他法院的法官都是辦公室,其酬金是從塞拉利昂的聯合基金或任何其他公共基金中支付的,並在塞拉利昂警察部隊成員的辦公室任職。
4.在本《憲法》中,“公共服務”不包括總統辦公室的服務。副總統,議長,部長,副部長,總檢察長和司法部長,副議長,國會議員或根據本《憲法》設立的任何委員會的任何成員,或任何理事會,董事會,小組,委員會的任何成員或根據任何法律或在任何至高無上的酋長,酋長理事會或地方法院成員的辦公室中成立的其他類似機構(無論是否成立)。
5.在本憲法中,除非出現相反意圖,否則-
一種。對任何辦公室的任命的提述應解釋為包括對某人的任命,以代表該辦公室行事或履行其職責;和
b。用指定其辦公室的用語來提及該辦公室的持有人,應解釋為包括當其時正合法地在該辦公室中執行職務或履行其職能的任何人。
6.根據本《憲法》賦予任何人或權力以任命任何人擔任任何職務或履行任何職務的權力時,如果該職務的持有人本人無法履行這些職務,則不得就該任命提出問題理由是該辦公室的負責人不能履行這些職能。
7.在本《憲法》和其他任何法律中,
一種。任命任何人擔任公共事務的任何職務或在任何職務中擔任職務的權力應包括確認任命,對擔任該職務或擔任該職務的人行使紀律控制以及重新任命或恢復任職於該職務的任何人的權力。所討論的權力,除非本《憲法》明確或通過必要的暗示將這種權力賦予其他人或權威。
b。授予權力的人或對如此的職務持有人施加職責的人,可以行使權力,並由該人在負責履行其職務的時間內履行職責。
8.本《憲法》中提及將公職人員撤職的權力應解釋為包括法律所賦予的要求或允許該公務員退休的權力:
前提是-
一種。本小節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授予任何人或權力要求高等法院法官,上訴法院法官或最高法院法官,副檢察長,公訴主任或審計員的權力-將軍從公共服務中退休;和
b。如果任何公職人員可能被本憲法所設立的委員會以外的其他人或機構罷免,則任何法律授予任何人退休的權力均應歸屬於公職人員。公共服務委員會。
9.在本《組織法》中,對某款,某款,某款或某項的引用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對某款,某款,某款或某款的引用。其中引用。
10.本《憲法》中賦予任何人或權力將任何公職人員撤職的權力的任何規定,均不得損害任何人或權力廢除任何職位的權力或任何規定強制退休的法律。公職人員或達到該法律規定的年齡的一般公職人員或任何類別的公職人員。
11.凡有權力-
一種。由本憲法賦予做出任何命令,規定,規則或通過任何決議,給出任何指示或作出任何聲明或指定的權利,應被視為包括以類似方式並在類似條件下(如有)行使的權力,以修改或撤銷任何此類命令,法規,規則,憲法或法定文書,決議,指示,聲明或指定(視情況而定):
但本款中的任何規定均不適用於頒發本《憲法》第50條第(6)款(b)項授予的證書的權力。
b。授予任何人或權力機構做或執行某行為或事物的行為,所有這些權力也應視為賦予該人或權力機構做或執行該行為或事物的必要權力。
12.就本《憲法》而言,任何人僅因其在政府機關的服務中領取養卹金或其他類似利益而不得被視為在政府機關擔任乳業職務。
13.本《憲法》中規定任何人或機構在行使本《憲法》規定的職能時不受任何其他人或機構的指導或控制的規定,不得解釋為阻止法院就是否有任何疑問行使管轄權。該人或當局已根據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履行了這些職能。
14.根據本《憲法》的任何規定,凡經授權或要求任何人或主管當局與其他人或主管機關協商後行使任何職能,則不要求該人或主管機關按照該另一人或主管機關的建議行事。個人或當局,以及是否進行過此類協商的問題,不得在任何法院中查詢。
15.本《憲法》是塞拉利昂的最高法律,發現與本《憲法》的任何規定相抵觸的任何其他法律,在抵觸的範圍內,均屬無效且無效。
172.立法
1.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則本《憲法》中凡提及1961年4月27日之前的法律,均應解釋為對該法律的提及,因為該法律在本《憲法》生效前即已生效。
2.本憲法中對法律的任何提及,以修改或替代任何其他法律或任何其他法律的任何規定,均應解釋為包括對經修改,重新制定,有或沒有修改或修飾,中止,廢除,增加新規定或做出其他規定來代替該其他法律或該規定。
3.特此聲明-
一種。本憲法賦予的製定法律的權力包括制定具有域外運作的法律的權力;
b。本《憲法》中對總統職務的任何提及均包括對他作為共和國武裝部隊總司令的職務的提及;
C。共和國武裝部隊總司令的職能應由議會規定。
173.結果性規定
根據本《憲法》制定的任何相應規定法以及與公民身份有關的任何法的規定均不得修改,廢除,重新頒布或代替,除非在最終表決中對包含此類修正,廢除,重新制定或替換的法案予以支持此後,不少於三分之二的議員投票通過。
第十四章 過渡性規定
174.現有憲法
在本章中,“現行憲法”是指1978年塞拉利昂憲法。[FN:1978年第12號法令。]
175.過渡性規定的效力
儘管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有相反規定,本《憲法》的過渡性規定仍然有效。
176.現行法律
在本章中,“現有法律”一詞是指根據現行《憲法》制定或在現行《憲法》下繼續運行並作為塞拉利昂法律或塞拉利昂法律一部分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規,法規,命令或其他此類文書。緊接本《憲法》或聯合王國議會的任何法律或英國Ma下令生效之前的任何部分,因此具有效力,並可以解釋為具有必要的修改,改編資格和例外符合本《憲法》,就好像它已經屬於《本憲法》一樣。
177.現有法律的適用
1.儘管廢除了《 1978年塞拉利昂憲法》,現行法律應在本《憲法》生效後生效,就好像是根據本《憲法》制定的一樣,應予以閱讀和解釋。 ,改編,限定和例外,以使其符合本《憲法》。[FN:1978年第12號法案。]
2.凡由國會或任何其他當局或個人根據本《憲法》規定或以其他方式規定的任何事項是由現有法律規定或根據其規定或規定的(包括根據本條對此類法律作出的任何修正) ,或在現行憲法之前或根據現行憲法另行規定或規定的,該處方或規定自本憲法生效之日起生效,並可能需要進行必要的修改,改編,限定和例外使它符合本《憲法》,就好像它是由議會根據本《憲法》或視情況要求由另一機構或個人制定的。
3.在獲得議會批准的情況下,總統可以在本憲法生效後但在根據本《憲法》首次解散議會之前作出的命令,對他認為必要或方便的任何現行法律進行修正。使該法律與本憲法的規定相符,或使本憲法的規定生效或使之生效。
4.本節的規定應不損害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賦予任何人或當局就任何事項作出規定的任何權力,包括對任何現行法律的修正或廢除。
178.保存現有辦公室
1.根據現行《憲法》或任何現行法律或根據本《憲法》設立的任何辦公室,並且本《憲法》建立或規定設立類似或同等的辦公室,包括總統,副總統,部長,國會議員辦公室內閣,總檢察長和司法部長,副部長或在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擔任或擔任前任職務的任何人,在與本《憲法》規定相符的範圍內,應視為從本《憲法》生效之日起,已經按照本《憲法》的規定被任命,選舉或以其他方式被選為後者的職務或行事:
前提是-
一種。根據現行《憲法》或任何現行法律被要求在任何期限屆滿或達到任何年齡時撤職的任何人,應在該期限屆滿或達到該年齡時退出其職務;
b。根據本《憲法》對任何職位的職能,職權或職責進行的任何更改,均不得使持有人有權就退休金福利的任何法律而言,視為其職位已被廢除。
2.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擔任塞拉利昂共和國總統職務的人,自本《憲法》生效之日起,應繼續擔任塞拉利昂共和國總統,直至舉行第一次總統大選為止。根據該憲法:
但就第46條第(1)款而言,本憲法生效後的任期不得算作一個術語或術語的一部分。
3.根據現行《憲法》設立的副總統職位應保持有效,直到根據該《憲法》首次解散議會為止。
4.根據本條被視為已被任命,當選或以其他方式被選中擔任或擔任任何職務的任何人,也應被視為已從本憲法開始生效。被任命,當選或以其他方式選擇擔任該職務或在該職務中擔任職務,也應被視為已根據本《憲法》宣誓並同意進行任何必要的宣誓。
5.根據本《憲法》第120條第(4)款的規定設立的高等法院應是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的高等法院的繼承人。[FN:過渡。]
6.根據本《憲法》第120條第(4)款的規定設立的上訴法院應是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的上訴法院的繼承人;因此,根據本《憲法》設立的上訴法院,必須服從就緊接本《憲法》生效之時就存在於上訴法院的法律問題作出的決定。
7.根據本《憲法》第120條第(4)款的規定設立的最高法院應是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的最高法院的繼承者。
8.在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或上訴法院的法官,根據現行《憲法》第六章設立的高等法院的法官的人,應分別視為已被任命根據本《憲法》設立的最高法院法官,上訴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
9.在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擔任根據現行《憲法》第100和101條設立的司法機構首席大法官的人,應視為已被任命為首席大法官和最高法院大法官。根據該憲法。
10.根據現行《憲法》設立的公共服務委員會成員,儘管由於在本《憲法》生效之前已經擔任或被提名當選任何職務而仍可被取消競選資格。被任命為根據本憲法設立的公共服務委員會的成員,根據本條的規定繼續擔任該委員會的成員,並在其任期屆滿後被重新任命。
11.在本章中,“養老金”是指為擔任該公職人員擔任公職人員或為其遺the,子女,家屬或個人代表而提供的任何養卹金,補償,酬金或其他類似津貼。此類服務的持有人,無論是否從繳費基礎上產生。
12.在本章中,關於退休金利益的法律包括在不影響其一般性的前提下,提及規範可授予該利益或拒絕該利益的情況的法律。規定了可以扣留,減少或暫停已授予的任何此類利益的情況,以及規範任何此類利益的金額的法律。
13.儘管本《憲法》有相反規定,但在本《憲法》生效之前立即存在的任何調查委員會可繼續存在,直至提交其報告或依法解散為止。
179.現有議會
1.由現行憲法組成的議會(以下簡稱“現行議會”)在本憲法生效之初應被認為是議會,而現有議員應被視為其議員,而該議會不得解散在本憲法生效後十二個月後。
2.塞拉利昂在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被劃分為選區的選區,直至按照本《憲法》代表該選區作出其他規定之前,應被視為根據《憲法》第38條將塞拉利昂劃分為選區的選區。本憲法;並且在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已是代表這些選區的現有議會的當選議員的人員,應被視為自本《憲法》生效以來已按照本《憲法》的規定當選為議會議員代表與這些選區相對應的選區,並應按照第(1)款的規定就座。
3.為在現有議會中進行選舉而在本憲法生效之前即刻生效的選民登記冊,自本憲法生效之日起,就如同根據本憲法編制的一樣具有效力。
4.在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是總統根據現行《憲法》第43條第(1)款(c)款任命的國會議員的人,應視為根據本憲法第(1)款的規定,從本憲法開始擔任國會議員,直至國會解散。
5.在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擔任現任議會的議長和副議長的人,應被視為自本《憲法》生效之日起按照規定當選為議會議長和副議長。並根據這些規定任職。
6.在議會另有規定之前,擔任任何職務或在任何職務中擔任職務的人(根據現行法律擔任該職務將喪失當選國會議員的資格),應被視為沒有取消資格,就好像該代表的規定已被取消一樣。根據本《憲法》做出。
7.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有效的現行議會的《會議常規》應為《議會的常規》,直至國會另有規定為止,但應解釋為具有以下修改,改編,限定和例外:使它們符合本《憲法》可能是必要的。
8.根據本條規定,被視為自本《憲法》生效之日起當選為議長或任何其他國會議員的人,應被視為已按照本《憲法》宣誓並同意進行任何必要的宣誓。
180.授權的權力和諮詢
1.在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歸屬於現有《憲法》設立的現有公共服務機構(例如總統或公共服務委員會)的任何權力;然後,從本《憲法》生效之日起,並在與本《憲法》規定相符的範圍內,應將其委派給其他人或當局,視為已按照這些規定委派給該人或當局。
2.在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現有公共服務機構尚待解決的任何事項,在與本《憲法》規定相符的範圍內,應在本《憲法》設立的相應公共服務機構之前繼續進行,並在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在現有公共服務機構已將處理此事的權力委託給個人或當局之前,尚待解決的任何事項,應與本《憲法》規定相符,在授予該權力的人或當局之前繼續進行:
但是,如果紀律程序的聽證已經開始但在本憲法開始之前尚未完成,則除非任何人也已經進行過聽證,否則不得在任何人之前進行繼續聽證;並由於該規定不能繼續進行聽證的,應重新開始。
181.重要事項
凡有任何事情或事情在現行憲法下由具有該職權的任何人或權力機關根據現行法律啟動,則該事項或事情可由在該組織中具有權力的人或權力機關進行並完成。代表在此開始或之後開始,任何這樣的人或當局都沒有必要從頭開始任何這樣的事情或事情。
182.法律程序
根據第183和184節的規定,緊接在本《憲法》生效之前即將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包括由政府或針對政府提出的民事訴訟,均不受本《憲法》生效的影響,可以繼續進行相應地。
183.上訴
1.在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在現有高等法院審理的任何訴訟,或在該法院上訴後在現有上訴法院審理的任何訴訟,或在最高法院審理的上訴法院審理的任何訴訟,可以在本《憲法》生效後,可繼續在本《憲法》設立的高等法院,上訴法院或最高法院視情況而定。
184.法院管轄權
1. 1978年6月14日當天及之後,根據塞拉利昂法律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均不得根據1926年至1950年的《殖民地和其他領土(離婚管轄權)法》,對解除婚姻,或在任何情況下附帶命令,除非在本《憲法》生效之前提起訴訟。
2.除第(1)款規定的規定外,在符合塞拉利昂設立的任何立法機關製定的法律或根據本憲法生效之日或之後可能有相反規定的情況下,所有在該法院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當天及之後,塞拉利昂法律應具有與未通過本憲法的情況相同的管轄權。
3.在第(1)款中,提及解除婚姻的程序包括提及根據1950年《婚姻訴訟法》第1節授權的推定死亡和解除婚姻的法令的程序。
185.金融學
由現行憲法設立的被稱為合併基金和應急基金的公共基金應繼續分別作為分別由本憲法第111和116條設立的合併基金和應急基金。
186.財務授權
特此根據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有效的任何法律,從公共基金中要求或授權支付的每筆款項均由該基金收取。
187.官方印章,ETC
公開印章,高等法院印章,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印章,及其任何副本和任何其他官方印章,以及緊接在本法生效之前根據現行有效法律使用的任何規定形式相應機構可以在該日期和之後根據該法律在生效之初採用的現行法律中所載的任何法律來使用憲法。
188.警察部隊的延續
根據1964年《警察法》建立的塞拉利昂警察部隊以及緊接在本《憲法》生效之前的塞拉利昂警察部隊,此後應繼續有效,並應被視為塞拉利昂共和國警察部隊和緊接生效之前的任何現行法律與上述警察部隊有關的本憲法的規定應相應地具有效力。[FN:1964年第7號法案。]
189.軍事力量的延續
由1961年《塞拉利昂軍事力量法》建立的塞拉利昂共和國軍事力量,在緊接本《憲法》生效之日之前應繼續有效,此後被視為塞拉利昂共和國軍事力量,以及在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與上述軍事部隊有關的部隊應具有相應的效力。[FN:1961年第34號法令;1972年第29號法。]
190.廢除法案號 1978年12月12日及節省
特此廢除1978年《塞拉利昂憲法》,因為它影響到塞拉利昂的法律:
但是,儘管廢除該法律,但根據其中所包含的任何權力製定的所有法律仍應具有完全的效力和效力,就像未廢除該憲法一樣。
191.打印
總統可在本《憲法》生效後的三年內,使這些規定得以重印和出版,而無需本《憲法》中的過渡性規定。
192.法案開始 1991年6月6日
該法令於1991年10月1日生效,由議長以附表4所列格式簽發證明書,證明該證明書已遵守現行《憲法》第55條的規定。[FN:1978年第12號法案。]
第一時間表。塞拉利昂領土
西非地區位於北緯六至十度與西經十至十四度之間,並在北部以邊界線為界,該邊界線是根據英法公約第28天確定的1882年6月,《英法協定》的日期為1895年1月二十一日,英國女王Ma下外交大臣國務卿與法蘭西共和國大使之間交換了紙幣,日期為7月6日。 ,1911年和南部,根據盎格魯-利比里亞公約的規定劃定的盎格魯-利比里亞分界線,日期為1885年11月第11天,1911年1月21日。
第二時間表。總統誓言
“我謹此宣誓(以上帝的名義發誓)(鄭重申明),我將在任何時候都將一如既往地切實履行塞拉利昂共和國總統辦公廳的職責,我將繼續保存,支持,維護,維護和捍衛塞拉利昂共和國憲法,這是我所建立的法律,我將依法對所有人採取一切權利,而不必擔心或偏avour,深情或惡意。(所以請上帝幫助我。)
第三時間表
副總統宣誓,部長和副部長,總檢察長和司法部長,總統秘書,內閣秘書,副檢察長,公訴主任,選舉委員會委員,議長,議員議會,審計長,公共服務委員會成員,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和法官,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成員,警察委員會成員,國防委員會成員。
“我謹此宣誓(以上帝的名義發誓)(莊嚴申明),我將忠實和切實履行塞拉利昂共和國辦事處的職責,我將支持,維護和維護塞拉利昂《憲法》,依法成立。(所以請上帝幫助我。)
演講者的誓言
“我謹此宣誓(以上帝的名義)(鄭重申明),按照既定法律,我將對塞拉利昂共和國懷有真正的信念和忠誠;我將忠實和認真履行我作為國會發言人的職責,並且我將根據塞拉利昂憲法對所有類型的人民行使權利,並遵守議會的法律和習俗,而無需擔心,偏愛,親暱或虐待。將。(所以請上帝幫助我。)
議員宣誓
“我當選為國會議員時(謹此宣誓)(以上帝的名義發誓)(莊嚴申明),按照既定法律,我將對塞拉利昂共和國懷有真正的信念和忠誠,我將維護並捍衛憲法塞拉利昂,我將忠實和認真地履行國會議員的職責。(所以請上帝幫助我。)
司法誓言
“我謹此宣誓(以上帝的名義發誓)(莊嚴宣誓),我將忠實,真正地履行塞拉利昂辦事處的職責,並按照既定法律支持和維護塞拉利昂《憲法》,我將這樣做有權按照塞拉利昂的法律和習慣使用各種方式的人,而不必擔心或青睞親情或惡意。(所以請上帝幫助我。)
第四時間表。合規聲明
塞拉利昂共和國議會議長,塞拉利昂共和國議會議員威廉·尼亞卡·斯蒂芬·康特(I WILLIAM NIAKA STEPHEN CONTEH)謹此證明,阿卜杜拉·奧斯曼·康泰(ABDULAI OSMAN CONTEH)議員首先提出了題為“ 1991年塞拉利昂憲法”的法案。 1991年6月4日,在塞拉利昂第三屆議會第五屆會議上,塞拉利昂共和國勳章官,檢察長兼塞拉利昂司法部長隨後通過了一讀,二讀雷丁和委員會審議階段(對此做了某些修正)以及1991年7月1日,阿卜杜拉·奧斯曼·康泰先生閣下,塞拉利昂共和國勳章,總檢察長和塞拉利昂司法部長向眾議院報告,該法案的標題為“塞拉利昂憲法,1991年”,通過了部分修正案。
我進一步證明,根據1978年塞拉利昂憲法第55條第(3)款的規定,在1991年8月3日,該法案題為“ 1991年塞拉利昂憲法”。 (1978年第12號法令)已提交1991年8月23日,26日,28日和30日舉行的全民公決並獲得通過,並獲得了該法案第55條第(4)款所要求的多數批准。塞拉利昂憲法,1978年。
我進一步證明,已遵守1978年《塞拉利昂憲法》第55條的所有適當規定,因此,上述題為“ 1991年塞拉利昂的憲法”的法案可提交總統閣下同意。和簽名。
1991年9月3日這天,我將手交給我。WNS CONTEH,議長。
7月1日這一天在議會中獲得通過,也就是我們公元191年。MT BETTS-PRIDDY,國會代理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