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聯邦憲法

俄羅斯聯邦1993年(2014年修訂)
前言
我們,俄羅斯聯邦的多民族,
在我們的土地上以共同的命運團結起來,
建立人權與自由,公民和平與協議,
維護歷史悠久的國家統一,
從普遍公認的人民平等和自決原則出發,
悼念祖先對我們祖國的熱愛以及對正義與正義的信仰,
恢復了俄羅斯的主權國家地位並主張其民主基礎的牢固性,
努力確保俄羅斯的福祉和繁榮,
從今世後代對祖國的責任出發,
意識到自己是國際社會的一份子,
特此通過俄羅斯聯邦憲法。
第一節
第一章憲法制度的基礎
第1條
1.俄羅斯聯邦-俄羅斯是民主制聯邦法律管轄的國家,具有共和製的政府形式。
2.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這兩個名稱是等效的。
第二條
人,他的權利和自由是至高無上的價值。承認,遵守和保護人權和公民權利與自由是國家的義務。
第三條
1.俄羅斯聯邦的主權承載者和唯一的權力來源應是其多民族人民。
2.人民應直接或通過州政府機構和地方自治機構行使權力。
3.人民權力的最高直接體現是公民投票和自由選舉。
4.沒有人可以篡奪俄羅斯聯邦的權力。奪取權力或篡奪國家權力應根據聯邦法律起訴。
第4條
1.俄羅斯聯邦的主權應擴大到其整個領土。
2.俄羅斯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在俄羅斯聯邦的整個領土上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
3.俄羅斯聯邦應確保其領土的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5條
1.俄羅斯聯邦應由共和國,克雷,州,具有聯邦意義的城市,自治州和自治州組成,它們應具有與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相同的權利。
2.共和國(州)應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海妖,州,具有聯邦意義的城市,自治州和自治州應有自己的章程和法律。
3.俄羅斯聯邦的聯邦結構應建立在其國家完整,國家權力體系的統一,俄羅斯聯邦國家政府機構與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州政府機構之間的權限和權力劃分之上俄羅斯聯邦,俄羅斯聯邦人民的平等與自決。
4.俄羅斯聯邦的所有組成實體在與聯邦州政府機構的關係中應彼此平等。
第6條
1.俄羅斯聯邦的公民身份應根據聯邦法律獲得和終止,並且不論獲得該公民身份的理由如何,該公民身份都是平等的。
2.俄羅斯聯邦的每個公民應在其領土上享有一切權利和自由,並應承擔《俄羅斯聯邦憲法》所規定的同等責任。
3.俄羅斯聯邦公民不得被剝奪其(國籍)公民身份或改變其國籍的權利。
第7條
1.俄羅斯聯邦應是一個社會國家,其政策旨在創造條件,以確保人的富裕生活和自由發展。
2.在俄羅斯聯邦,應保護人民的勞動和健康,應確保最低工資水平,並應向家庭,產婦,父親和兒童,殘疾人和老年人提供國家支持,發展社會服務,建立國家養老金,津貼和其他社會保障擔保。
第8條
1.在俄羅斯聯邦,應保證經濟空間的完整性,貨物,服務和財務資源的自由流通,對競爭的支持以及經濟活動的自由。
2.在俄羅斯聯邦,應承認私有財產,國家財產,市政財產和其他形式的財產,並應在平等的基礎上予以保護。
第9條
1.在俄羅斯聯邦,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應得到利用和保護,作為生活在有關領土上人民的生活和活動的基礎。
2.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可能屬於私有,國家,市政和其他形式的所有權。
第10條
俄羅斯聯邦的國家權力應根據其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劃分而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應獨立。
第11條
1.俄羅斯聯邦的國家權力應由俄羅斯聯邦總統,聯邦議會(聯邦委員會和杜馬州政府),俄羅斯聯邦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法院行使。
2.俄羅斯聯邦各組成實體的國家權力應由這些組成實體組成的州政府機構行使。
3.俄羅斯聯邦各州政府機關與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州政府機關之間的權限劃分應由本《憲法》,《聯邦條約》和其他有關權限劃分的條約確定。
第十二條
俄羅斯聯邦應承認並保證地方自治。地方自治政府應在其權限範圍內保持獨立。地方自治機構不構成州政府機構體系的一部分。
第十三條
1.意識形態多樣性應在俄羅斯聯邦得到承認。
2.不應將任何意識形態宣佈為國家意識形態或強制性。
3.政治多樣性和多黨制應在俄羅斯聯邦得到承認。
4.公共社團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公共社團的建立和活動,其目的和活動旨在強行改變憲法秩序的基礎,破壞俄羅斯聯邦的完整性,破壞俄羅斯聯邦的安全,建立武裝部隊並煽動社會。禁止種族,民族和宗教衝突。
第十四條
1.俄羅斯聯邦為世俗國家。不能將任何宗教確定為國教或強制性宗教。
2.宗教協會應與國家分開,並在法律面前平等。
第十五條
1.俄羅斯聯邦《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具有直接效力,並適用於俄羅斯聯邦的整個領土。俄羅斯聯邦通過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行為,不得與俄羅斯聯邦憲法相抵觸。
2.州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官員,公民及其協會應遵守俄羅斯聯邦憲法和法律。
3.法律必須正式公佈。未公佈的法律不具有效力。除非已正式發布供公眾參考的任何有關人權和公民權利,自由和義務的規範性法律行為,否則它們將不具有效力。
4.國際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範以及俄羅斯聯邦的國際協定應成為其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如果俄羅斯聯邦的國際協議規定的規則與法律規定的規則不同,則應以國際協議的規則為準。
第十六條
1.《憲法》這一章的規定應構成俄羅斯聯邦憲法秩序的基本原則,除非按照本《憲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否則不得更改。
2.本《憲法》的其他規定不得與俄羅斯聯邦憲法秩序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二章人權與公民權利與自由
第十七條
1.在俄羅斯聯邦,應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範以及本《憲法》承認和保障人權和公民權利與自由。
2.基本人權和自由是不可剝奪的,並且應從出生起就為所有人所享有。
3.行使人權和公民權利與自由不得侵犯他人的權利與自由。
第十八條
人權和公民權利與自由具有直接效力。他們應確定法律的含義,內容和實施,立法和行政機關的職能以及地方自治,並應受法律保障。
第十九條
1.法律和法院面前人人平等。
2.國家保障男女平等,不論性別,種族,國籍,語言,出身,物質和官方地位,居住地,宗教信仰,信念,公會成員資格或其他情況,均享有平等的權利。應禁止基於社會,種族,民族,語言或宗教理由的一切形式的人權限制。
3.男女應享有平等的權利和自由,以及平等的權利和自由。
第20條
1.人人有權享有生命權。
2.死刑應由聯邦法律確定為完全廢除死刑,作為對特別嚴重的生命罪的專有處罰,被告有權在陪審團的陪同下對案件進行法院審查。
第21條
1.人的尊嚴應受國家保護。沒有什麼可以作為克減的基礎。
2.任何人都不應遭受酷刑,暴力或其他嚴厲或侮辱性的待遇或處罰。未經自願同意,任何人都不得進行醫學,科學或其他實驗。
第22條
1.人人有權享有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
2.只有根據法院命令,才允許逮捕,拘留和羈押。未經法院命令,一個人不得被拘留超過48小時。
第23條
1.人人有權享有其(她)的私生活,個人和家庭隱私的不可侵犯的權利,並享有其(名譽)和名譽的保護。
2.人人有權享有通信,電話交談以及郵政,電報和其他通信方式的隱私權。這項權利只能根據法院命令加以限制。
第24條
1.未經他人同意,不得收集,保存,使用和傳播有關個人私生活的信息。
2.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州政府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及其官員應有義務向每個人提供直接影響其權利和自由的文件和材料。
第25條
房屋應不可侵犯。除聯邦法律規定或根據法院命令規定的情況外,任何人無權違反居住者的意願進入住宅。
第26條
1.人人有權決定和宣布其國籍。不得強迫任何人確定和宣布其國籍。
2.人人有權使用其母語,並有權自由選擇交流,養育,教育和創造性工作所用的語言。
第27條
1.在俄羅斯聯邦境內合法存在的每個人均有權自由旅行自由選擇臨時或永久居留的地點。
2.每個人都可以自由離開俄羅斯聯邦。俄羅斯聯邦公民有權自由返回俄羅斯聯邦。
第28條
應當保障每個人的良心和宗教自由,包括個人或集體承認任何宗教或不承認任何宗教的權利,以及自由選擇,擁有和傳播宗教信仰和其他信念並按照其行動的權利。
第29條
1.應保證每個人的思想和言論自由。
2.禁止引起社會,種族,民族或宗教仇恨和敵意的宣傳或鼓動。禁止對社會,種族,民族,宗教或語言至上的宣傳。
3.任何人不得被迫表達或否認其思想和信念。
4.人人有權以任何法律手段自由地尋求,接收,傳播,產生和傳播信息。構成國家機密的信息類型清單應由聯邦法律確定。
五,大眾傳媒的自由應得到保障。禁止審查。
第三十條
1.人人有權結社,包括建立工會以保護其利益的權利。社團的活動自由應得到保障。
2.不得強迫任何人加入任何社團或留在那裡。
第31條
俄羅斯聯邦公民應有權在沒有武器的情況下和平集會,舉行集會,群眾大會和示威遊行,遊行和糾察隊。
第32條
1.俄羅斯聯邦公民有權直接或通過其代表參加管理國家事務。
2.俄羅斯聯邦公民有權選舉和當選州政府機構和地方自治政府機構,以及參加公民投票的權利。
3.被法院認定無能力的公民,以及根據法院判決被關押在監禁場所的公民,無權選舉和當選。
4.俄羅斯聯邦公民應享有獲得國家服務的平等機會。
5.俄羅斯聯邦公民有權參加司法。
第33條
俄羅斯聯邦公民有權當面提出上訴,並有權向國家機構和地方自治機構提出個人和集體上訴。
第34條
1.人人有權將其能力和財產自由地用於法律所禁止的創業活動和其他經濟活動。
2.禁止從事旨在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的經濟活動。
第35條
1.私有財產權應受法律保護。
2.人人有權擁有財產,並有權單獨或與他人共同擁有,使用和處置該財產。
3.除法院命令外,任何人都不得剝奪財產。為達到國家要求而強行轉讓財產只能在事先獲得公正賠償的情況下進行。
4.繼承權應得到保障。
第三十六條
1.公民及其協會應有權擁有土地作為私有財產。
2.所有者應自由行使對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的佔有,利用和處置,只要這不會損害環境並且不侵犯他人的權利和合法權益。
3.土地使用的條件和程序應由聯邦法律確定。
第37條
1.勞動是免費的。人人有權自由使用其(她)的勞動技能,並選擇活動和職業的類型。
2.禁止強制勞動。
3.人人有權在符合安全和衛生要求的條件下工作,並有權獲得勞動報酬,不受任何歧視,且不得低於聯邦法律規定的最低工資,以及享有防止失業的權利。
4.應當承認個人和集體勞資糾紛的權利,採用聯邦法律規定的解決方法,包括罷工權。
5.人人有權休息。對於根據勞動合同進行工作的人,應保證其工作時間,休息日和公共假期以及聯邦法律規定的帶薪年假。
第38條
1.產婦,兒童和家庭應受國家保護。
2.照料兒童和撫養子女應是父母的平等權利和義務。
3.18歲以上身體健全的兒童必須照顧殘疾父母。
第三十九條
1.應保障每個人的老年,疾病,殘疾和養家糊口,養育子女以及在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下的社會保障。
2.國家養老金和社會福利應依法確定。
3.應鼓勵自願社會保險,建立其他形式的社會保障和慈善事業。
第40條
1.人人有權享有住房。任何人都不能被任意剝奪他(她)的家。
2.州政府機構和地方自治機構應促進住房建設,並為行使住房權創造條件。
3.根據法律規定,需要住房的低收入公民和其他法律規定的公民可以免費獲得住房,也可以從國家,市政和其他住房基金獲得負擔得起的付款。
第41條
1.人人有權享有健康保護和醫療服務。國家和市政衛生機構的醫療服務應免費提供給公民,但要支付適當的預算,保險費和其他收益。
2.在俄羅斯聯邦,應資助聯邦保護和改善公眾健康的計劃,應採取措施發展國家,市政和私人醫療系統,並應鼓勵開展有助於改善人類健康的活動,體育運動的發展以及生態,衛生和流行病學的發展。
3.官員隱瞞對人民的生命和健康構成威脅的事實和情況,應根據聯邦法律承擔責任。
第42條
人人有權享有有利的環境,關於環境狀況的可靠信息以及因違反環境法律而對他(她)的健康和財產造成損害的賠償。
第43條
1.人人有權受教育。
2.應當保證在國家和市級教育機構以及企業中普遍享有免費的學前,中等和中等職業教育。
3.人人有權在國家和市級教育機構以及企業中以競爭方式獲得免費的高等教育。
4.基礎義務教育是義務性的。父母或監護人應確保兒童接受基本的基礎教育。
5.俄羅斯聯邦應制定聯邦州的教育標準,並應支持各種形式的教育和自我教育。
第44條
1.應保證每個人都有文學,藝術,科學,技術和其他類型的創造性活動和教學的自由。知識產權應受法律保護。
2.人人有權參加文化生活和使用文化場所,並有權獲得文化貴重物品。
3.每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文化和歷史遺產,並保護歷史和文化古蹟。
第45條
1.應保障俄羅斯聯邦對國家的人權,公民權利和自由的保護。
2.人人有權以法律沒有禁止的一切方式保護他(她)的權利和自由。
第46條
1.應確保每個人在法庭上享有其權利和自由的保護。
2.州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公共組織和官員的決定和作為(或不作為)可以在法院提出上訴。
3.如果已經用盡了所有可能的內部法律保護手段,則人人有權根據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向州際機構提出呼籲,要求保護人權和自由。
第47條
1.不得剝奪任何人在法院和由法律管轄權的法官中審理其案件的權利。
2.任何被指控犯有罪行的人均有權在陪審團參與聯邦法律規定的案件的情況下,由法院對他(她)的案件進行審查。
第48條
1.應保證每個人都有獲得合格法律援助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免費提供法律援助。
2.任何被拘留,被拘留或被指控犯有罪行的人,自被拘留,被拘留或被指控之時起,均有權使用律師(辯護律師)的協助。
第49條
1.被指控犯有罪行的任何人,除非按照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證明自己有罪,並經已生效的法院判決予以確認,否則應視為無罪。
2.被告沒有義務證明自己無罪。
3.對某人有罪的無法消除的疑問應解釋為有利於被告。
第50條
1.任何人不得因一項同一罪行而被定罪兩次。
2.在司法管理中,不得使用通過違反聯邦法律收到的證據。
3.被定罪的任何人均有權按照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判決提出上訴,並要求赦免或減輕處罰。
第51條
1.任何人均無義務對自己,其配偶或近親作證,其範圍應由聯邦法律確定。
2.聯邦法律可以確立其他可以取消舉證義務的情況。
第52條
犯罪和濫用職權的受害者的權利應受法律保護。國家應為受害者提供司法救助和賠償所遭受的損失。
第53條
人人有權對州政府機構及其官員的非法行為(不作為)造成的損害,要求國家賠償。
第54條
1.引入或增加賠償責任的法律不具有追溯力。
2.任何人對某項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該行為在實施時不被視為犯罪。犯罪後,如果解除或減輕了其責任範圍,則適用新法律。
第55條
1.俄羅斯聯邦《憲法》中對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列舉不應被解釋為剝奪或削弱其他普遍公認的人權和公民權利和自由。
2.在俄羅斯聯邦,不得通過任何廢除或減少人權和公民權利與自由的法律。
3.人權和公民權利與自由可能受到聯邦法律的限制,僅在保護他人的憲法秩序,道德,健康,權利和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以及確保該國的國防所必需的範圍內和國家安全。
第56條
1.在緊急狀態下,為了確保公民的安全和憲法秩序的保護,並根據聯邦憲法,可能對人權和自由施加某些限制,以表明其限制以及它們生效的期限。
2.根據情況和聯邦憲法規定的程序,可以在俄羅斯聯邦整個領土及其某些地區引入緊急狀態。
3.俄羅斯聯邦《憲法》第20、21、23(第1部分),24、28、34(第1部分),40(第1部分)和46-54條規定的權利和自由可能不受限制。
第57條
每個人都有義務繳納依法確定的稅費。建立新稅或惡化納稅人地位的法律不得具有追溯力。
第58條
每個人都有責任保護自然和環境,並謹慎對待自然資源。
第59條
1.捍衛祖國是俄羅斯聯邦公民的義務和義務。
2.俄羅斯聯邦公民應根據聯邦法律服兵役。
3.如果他們的信念或宗教信仰與服兵役背道而馳,在聯邦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下,俄羅斯聯邦公民有權用替代性的文職代替。
第60條
俄羅斯聯邦公民可在18歲以下獨立行使其所有權利和義務。
第61條
1.不得將俄羅斯聯邦公民從俄羅斯聯邦驅逐出境或引渡到另一個國家。
2.俄羅斯聯邦應保障其公民在國外的保護和惠顧。
第62條
1.根據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俄羅斯聯邦公民可以具有外國國籍(雙重國籍)。
2.除非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否則俄羅斯聯邦公民擁有外國公民身份不會損害他(她)的權利和自由,也不會使他免除俄羅斯公民所規定的義務。
3.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在俄羅斯聯邦享有與俄羅斯聯邦公民同等的權利和承擔義務,但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規定的情況除外。
第63條
1.俄羅斯聯邦應根據公認的國際法準則准予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政治庇護。
2.在俄羅斯聯邦,因其政治信念或在俄羅斯聯邦未被視為犯罪的行為(或無作為)而受到迫害的人不得被引渡到其他國家。引渡被指控犯罪的人,以及在其他州移交罪犯服刑,應根據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進行。
第64條
本章的規定應構成俄羅斯聯邦個人法律地位的基本原則,除非按照本憲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更改,否則不得更改。
第三章聯邦結構
第65條
1.俄羅斯聯邦應由俄羅斯聯邦的下列組成實體組成:
阿迪格共和國(Adygeya),阿爾泰共和國,巴什科爾托斯坦共和國,布里亞特共和國,克里米亞共和國,達格斯坦共和國,印古什共和國,卡巴爾達-巴爾幹共和國,卡爾梅克共和國,卡拉恰耶沃-切爾克斯共和國,卡累利阿共和國,科米共和國共和國,馬里傑爾共和國,莫爾多維亞共和國,薩哈共和國(雅庫特),北奧塞梯共和國-阿拉尼亞,of斯坦共和國(Ta斯坦),圖瓦共和國,烏德穆爾特共和國,哈卡斯共和國,車臣共和國,楚瓦希共和國-楚瓦什共和國;
阿爾泰(Altai),克拉斯諾達爾(Krasnodar),克拉斯諾亞爾斯克(Krasnoyarsk),彼爾姆(Perm),普里莫里(Primorie),斯塔夫羅波爾(Stavropol),哈巴羅夫斯克(Khabarovsk)
阿穆爾州,阿爾漢格爾州,阿斯特拉罕州,別爾哥羅德州,布良斯克州,弗拉基米爾州,伏爾加格勒州,沃洛格達州,沃羅涅日州,伊凡諾沃州,伊爾庫茨克州,加里寧格勒州,卡盧加州,堪察加州,克麥羅沃州,基洛夫州,庫爾幹州,庫爾斯克州,列寧格勒州,利佩特州,馬加丹州,莫斯科州,摩爾曼斯克州,下諾夫哥羅德州,諾夫哥羅德州,新西伯利亞州,鄂木斯克州,奧倫堡州,奧廖爾州,奔薩州,普斯科夫州,羅斯托夫州,梁贊州,薩馬拉州,薩拉托夫州,薩哈林州,斯維爾德洛夫斯克州,斯摩棱斯克州,坦波夫州,特維爾州,托木斯克州,圖拉州,秋明州,烏里揚諾夫斯克州,車里雅賓斯克州,赤塔州,雅羅斯拉夫爾州;
莫斯科,聖彼得堡,塞瓦斯托波爾-具有聯邦意義的城市;
猶太自治州;
涅涅茨自治區的自治州,漢蒂-曼西斯克自治州的尤格拉,楚科奇自治區的自治州,雅馬洛涅涅茨州的自治區。
2.進入俄羅斯聯邦並建立新的組成實體應按照聯邦憲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66條
1.共和國的地位應由俄羅斯聯邦憲法和共和國憲法決定。
2.克雷,州,具有聯邦意義的城市,自治州,自治州的地位由俄羅斯聯邦憲法和克雷,州,具有聯邦意義的城市,自治州和自治州的憲章確定。由俄羅斯聯邦相應組成實體的立法(代表)機構採用。
3.根據自治州或自治州的立法和行政機構的意見,可以通過關於自治州或自治州的聯邦法律。
4.克雷州與州之間的自治州之間的關係可以通過聯邦法律或自治州州政府機構與州或克雷州州政府機構之間的條約加以規定。
5.根據聯邦憲法,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聯邦的組成實體之間可以通過相互協議改變俄羅斯聯邦的組成實體的地位。
第67條
1.俄羅斯聯邦的領土應包括其組成實體,內陸水域和領海及其上空的領土。
2.俄羅斯聯邦應按照聯邦法律和國際法規範規定的程序,在俄羅斯聯邦的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擁有主權和行使管轄權。
3.俄羅斯聯邦各組成實體之間的邊界可以在相互同意的情況下更改。
第68條
1.俄語應為俄羅斯聯邦整個領土上的國家語言。
2.共和國應有權建立自己的國家語言。在州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和共和國的國家機構中,應與俄羅斯聯邦的國語一起使用。
3.俄羅斯聯邦應保障其所有民族保留其母語並為其學習和發展創造條件的權利。
第69條
俄羅斯聯邦應根據國際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範以及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保障土著小民族的權利。
第70條
1.俄羅斯聯邦的州旗,國徽和國歌,其描述和正式使用的程序應由聯邦憲法規定。
2.俄羅斯聯邦的首都為莫斯科市。首都的地位應由聯邦法律確定。
第71條
俄羅斯聯邦對以下方面具有管轄權:
一種。通過和修改《俄羅斯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控制其遵守情況;
b。俄羅斯聯邦的聯邦結構和領土;
C。規章和保護人權和公民權利與自由;俄羅斯聯邦公民身份,管理和保護少數民族權利;
d。建立聯邦立法,行政和司法機構的製度,組織和活動的程序,組建聯邦州政府機構;
e。聯邦國家財產及其管理;
F。在俄羅斯聯邦的國家,經濟,生態,社會,文化和國家發展領域建立聯邦政策和聯邦方案的基本原則;
G。建立統一市場的基本法律原則;金融,貨幣,信貸和海關監管;貨幣釋放;定價政策的基本原則,包括聯邦銀行在內的聯邦經濟服務;
H。聯邦預算,聯邦稅費,區域發展聯邦資金;
一世。聯邦電力工程系統,核電,裂變材料,聯邦運輸,鐵路,信息和通信,空間活動;
j。俄羅斯聯邦的外交政策和國際關係,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戰爭與和平問題;
k。俄羅斯聯邦的對外經濟關係;
l。國防和安全;軍事生產;確定買賣武器,彈藥,軍事裝備和其他軍事硬件的程序;有毒物質,麻醉品的生產及其使用程序;
米確定俄羅斯聯邦的國家邊界,領海,領空,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地位和保護;
。司法制度,公訴,刑事和刑事執行立法,大赦和減免,民事立法,程序立法,知識產權法律法規;
o。聯邦碰撞法;
p。氣象服務,標準,度量和時間系統,大地測量學和製圖學,地理單位名稱,官方統計和會計;
q。俄羅斯聯邦的國家獎項和榮譽稱號;
河聯邦國家服務局。
第72條
1.以下各項應在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共同管轄權內:
一種。確保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海妖,州,具有聯邦意義的城市,自治州和自治州的其他憲法法規與共和國法律和聯邦法律相一致的措施;
b。保護人權和公民權利與自由,保護少數民族的權利,確保合法,法律與秩序,公共安全;邊界區政權;
C。土地,地下,水和其他自然資源的擁有,利用和管理問題;
d。劃定國家財產;
e。利用自然資源,保護環境和生態安全規定;受特別保護的自然領土,保護歷史和文化古蹟;
F。養育,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和體育的一般性問題;
j。協調衛生保健問題;保護家庭,產婦,父親和兒童,社會保護,包括社會保障;
H。採取措施應對巨災,自然災害,流行病及其後果的糾正;
一世。在俄羅斯聯邦建立稅收的共同原則;
j。行政,行政程序,勞動,家庭,住房,土地,水和森林立法;有關地下資源和環境保護的立法;
k。司法和執法機構人員;律師,公證人;
l。保護小民族社區的傳統生境和傳統生活方式;
米建立州政府和地方自治機構系統的一般組織原則;
。協調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國際和對外經濟關係,遵守俄羅斯聯邦的國際協定。
2.本條的規定對共和國,克雷,州,具有聯邦意義的城市,自治州和自治州的烏古斯同樣有效。
第73條
在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共同管轄下的問題上,在俄羅斯聯邦的權限和俄羅斯聯邦的權力範圍內,俄羅斯聯邦的組成實體應享有全部國家權力。
第74條
1.在俄羅斯聯邦領土內,不得建立海關邊界,關稅,稅款或任何其他阻礙貨物,服務和財務資源自由流通的障礙。
2.只能根據聯邦法律對商品和服務的流動實行限制,以確保安全,保護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以及最重要的自然和文化價值。
第75條
1.俄羅斯聯邦的貨幣單位為盧布。貨幣清算只能由俄羅斯聯邦中央銀行進行。禁止在俄羅斯引入和排放其他貨幣。
2.保護和確保盧布的穩定性是俄羅斯聯邦中央銀行的主要職能,它應獨立於其他國家政府機構執行。
3.支付給聯邦預算的稅制以及俄羅斯聯邦的稅法和徵費的一般原則應由聯邦法律確定。
4.國家貸款應按照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發放,並應自願浮動。
第76條
1.對於俄羅斯聯邦管轄下的問題,應採用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這些應在俄羅斯聯邦的整個領土上具有直接力量。
2.關於在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共同管轄下的問題,除聯邦法律外,還應發布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法律,並根據這些法律通過聯邦法律。
3.聯邦法律不得與聯邦憲法衝突。
4.在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聯邦以及俄羅斯聯邦共和國的組成實體的聯合管轄權的範圍內,魚雷,州,具有聯邦意義的城市,自治州和自治州應行使其法律法規,包括通過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法律行為。
5.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法律行為不得與根據本條第一和第二部分通過的聯邦法律相抵觸。如果聯邦法律與俄羅斯聯邦頒布的任何其他法律相抵觸,則以聯邦法律為準。
6.如果聯邦法律與根據本條第四部分發布的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規範法律行為發生衝突,則以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規範法律行為為準。
第77條
1.共和國,克雷,州,具有聯邦意義的城市,自治州和自治州的州政府機關體制應由俄羅斯聯邦的組成實體根據俄羅斯憲法秩序的基本原則獨立建立聯邦以及由聯邦法律建立的代表和執行州政府機構的組織一般原則。
2.在俄羅斯聯邦對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共同管轄權下的問題的管轄權和權力範圍內,應成立聯邦行政政府機構和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行政政府機構俄羅斯聯邦的統一行政權限系統。
第78條
1.聯邦行政政府機構可以行使權力,建立自己的領土機構並任命適當的官員。
2.聯邦行政政府機構經與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行政政府機構達成協議,可將其某些權力下放給後者,但前提是這與俄羅斯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不衝突。
3.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執行政府機構,經與聯邦執行政府機構達成協議,可將其某些權力下放給後者。
4.俄羅斯聯邦總統和俄羅斯聯邦政府應根據俄羅斯聯邦憲法規定在俄羅斯聯邦整個領土上實施聯邦國家權力。
第79條
俄羅斯聯邦可以參加州際協會,並根據國際條約將其某些權力移交給那些協會,條件是這不構成對人權和公民權利與自由的限制,並且不與俄羅斯聯邦憲法秩序的基本原則相抵觸。俄羅斯聯邦。
第4章俄羅斯聯邦總統
第80條
1.俄羅斯聯邦總統為國家元首。
2.俄羅斯聯邦總統應為俄羅斯聯邦憲法以及人權和公民權利與自由的擔保人。按照俄羅斯聯邦《憲法》規定的程序,他(她)應採取措施保護俄羅斯聯邦的主權,其獨立性和國家完整性,並應確保國家政府機構的協調運作和互動。
3.俄羅斯聯邦總統應根據俄羅斯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確定國家內部和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標。
4.俄羅斯聯邦總統作為國家元首,應在國家和國際關係中代表俄羅斯聯邦。
第81條
1.俄羅斯聯邦總統應由俄羅斯聯邦公民在無記名投票的普遍,平等,直接普選的基礎上選出,任期六年。
2.凡在俄羅斯聯邦永久居留不少於10年的不低於35歲的俄羅斯聯邦公民均可當選為俄羅斯聯邦總統。
3.同一個人不能擔任俄羅斯聯邦總統的任期超過兩個任期。
4.俄羅斯聯邦總統的選舉程序由聯邦法律決定。
第82條
1.俄羅斯聯邦總統就職後應宣誓效忠以下人民:
“我發誓,在行使俄羅斯聯邦總統的權力時,我將尊重和保護人權和公民權利與自由,遵守和保護俄羅斯聯邦憲法,保護國家的主權和獨立,安全與完整,忠實為人民服務”。
2.宣誓儀式應在聯邦委員會委員,杜馬州代表和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法官在場的莊嚴儀式上進行。
第83條
俄羅斯聯邦總統:
一種。經國家杜馬同意,應任命俄羅斯聯邦政府主席;
b。有權主持俄羅斯聯邦政府的會議;
C。通過關於俄羅斯聯邦政府辭職的決定;
d。應提名國家杜馬為俄羅斯聯邦中央銀行董事長一職的候選人;應在國家杜馬提出解除俄羅斯聯邦中央銀行主席職務的問題;
e。根據俄羅斯聯邦政府主席的提議,應任命和免職其俄羅斯聯邦政府副主席和聯邦部長;
F。應向聯邦委員會提出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法官職位的候選人,並應任命其他聯邦法院的法官;
f1。應向聯邦委員會介紹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和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的職務候選人,並應向聯邦委員會提出減輕其總檢察長和總檢察長職務的建議。職位,應任命和免除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檢察官以及其他檢察官的職位,但與之等效的城市,地區和檢察官除外;
f2。應任命和解散俄羅斯聯邦在聯邦理事會中的代表;
G。應組成並領導俄羅斯聯邦安全理事會,其地位應由聯邦法律確定;
H。應批准俄羅斯聯邦的軍事學說;
一世。應組成俄羅斯聯邦總統府;
j。應任命和罷免俄羅斯聯邦總統的全權代表;
k。應任命和解散俄羅斯聯邦武裝部隊最高司令;
l。經與俄羅斯聯邦在外國和國際組織中的聯邦議會外交代表的會議廳的適當委員會協商後,應任命和罷免。
第84條
俄羅斯聯邦總統:
一種。應根據俄羅斯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宣布國家杜馬選舉;
b。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照俄羅斯聯邦憲法規定的程序解散國家杜馬;
C。應按照聯邦憲法規定的程序宣布全民投票;
d。應向國家杜馬提交法律草案;
e。應當簽署並頒布聯邦法律;
F。應向聯邦議會發表有關該國局勢以及該州內部和外交政策基本目標的年度信息。
第85條
1.俄羅斯聯邦總統可使用調解程序解決俄羅斯聯邦州政府機構與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州政府機構之間的爭端以及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州政府機構之間的爭端。如果沒有達成一致的決定,他(她)應有權將爭端提交適當的法院。
2.俄羅斯聯邦總統有權中止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執行政府機構的行為,如果這些行為與俄羅斯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或俄羅斯的國際承諾相抵觸聯盟,或侵犯人權和公民權利與自由,直到相關法院解決問題為止。
第86條
俄羅斯聯邦總統:
一種。指導俄羅斯聯邦的外交政策;
b。舉行談判並簽署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
C。應當簽署批准書;
d。應當收到經其任職的外交代表的全權證書和召回信。
第87條
1.俄羅斯聯邦總統應為俄羅斯聯邦武裝部隊最高統帥。
2.在對俄羅斯聯邦的侵略或直接侵略威脅的情況下,俄羅斯聯邦總統應在俄羅斯聯邦領土或其某些地區實行戒嚴令,並應立即通知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對此。
3.戒嚴制度應由聯邦憲法規定。
第88條
俄羅斯聯邦總統在這種情況下並按照聯邦憲法規定的程序,應在俄羅斯聯邦領土上或其某些地區引入緊急狀態,並應立即通知聯邦委員會和俄羅斯聯邦。國家杜馬對此。
第89條
俄羅斯聯邦總統:
一種。應就俄羅斯聯邦的國籍和政治庇護問題作出決定;
b。應授予俄羅斯聯邦國家獎項,並授予俄羅斯聯邦榮譽頭銜以及最高軍事和最高特別頭銜;
C。應原諒。
第90條
1.俄羅斯聯邦總統應發布法令和規定。
2.俄羅斯聯邦總統的法令和規章對俄羅斯聯邦的整個領土具有約束力。
3.俄羅斯聯邦總統的法令不得與俄羅斯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相抵觸。
第91條
俄羅斯聯邦總統享有豁免權。
第92條
1.俄羅斯聯邦總統應自宣誓之時起開始行使其權力,並應在其任期屆滿後以及新當選的俄羅斯總統後停止行使其權力。聯邦宣誓就職。
2.如果俄羅斯聯邦總統辭職,但由於健康原因長期無法行使其所賦予的權力,則俄羅斯聯邦總統應在其任期結束前停止行使其權力(她)或彈imp。總統選舉應在總統任期提前終止之日起三個月屆滿之前舉行。
3.在俄羅斯聯邦總統無法履行其職責的所有情況下,應將他們臨時委派給俄羅斯聯邦政府主席。俄羅斯聯邦代理總統無權解散國家杜馬,舉行全民公決或提出修改和修訂俄羅斯聯邦《憲法》規定的提議。
第93條
1.只有根據叛國罪或國家杜馬提出並經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通過的一項決議確認的另一項嚴重罪行,才能由聯邦委員會彈imp俄羅斯聯邦總統。俄羅斯聯邦總統的行動中存在犯罪跡象,並且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通過一項決議,確認遵守了提起訴訟的既定程序。
2.國家杜馬提出控告的決定和聯邦理事會彈each總統的決定,必須以不少於三分之一的主動權,通過每個分庭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票通過國家杜馬代表,並基於國家杜馬設立的特別委員會的決議。
3.聯邦委員會彈each俄羅斯聯邦總統的決定必須在國家杜馬對總統提出指控後三個月內通過。如果在此期間未通過聯邦委員會的決定,則對總統的指控應視為已被拒絕。
第5章聯邦大會
第94條
俄羅斯聯邦議會-俄羅斯聯邦議會應是俄羅斯聯邦的代表和立法機構。
第95條
1.聯邦議會應由兩個會議廳組成-聯邦委員會和州杜馬。
2.聯邦委員會應包括:俄羅斯聯邦各組成實體的兩名代表-立法機關(代表)的一名代表和州政府執行機構的一名代表;由俄羅斯聯邦總統任命的俄羅斯聯邦代表,其人數不得超過聯邦委員會成員的百分之十-組成實體的州政府(代表)和執行機構的代表俄羅斯聯邦。
3.聯邦委員會成員-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州立法機關(代表)或州政府執行機構的代表,應具有該組成實體的州政府相關機構的職權俄羅斯聯邦。
4.俄羅斯聯邦總統在其總統任期的第一任期內無權解散聯邦委員會成員,即在其任職之前任命的俄羅斯聯邦代表,除非聯邦法律另有規定。
5.國家杜馬應由450名代表組成。
第96條
1.國家杜馬當選,任期五年。
2.成立聯邦委員會的程序和選舉杜馬州代表的程序應由聯邦法律規定。
第97條
1.凡年滿21周歲並有權參加選舉的俄羅斯聯邦公民均可當選杜馬國務代表。
2.同一個人不得同時是聯邦委員會的成員和杜馬州的代表。國家杜馬代表不得代表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州政府機構和地方自治機構。
3.國家杜馬代表應在專業常任理事國工作。除教學,科學和其他創造性工作外,國家杜馬代表不得受僱於國家服務或從事其他有酬活動。
第98條
1.聯邦委員會成員和杜馬州代表在整個任期內均享有豁免權。除非在犯罪現場被拘留,否則不得拘留,逮捕或搜查他們。除非聯邦法律為確保他人安全而規定,否則不得對他們進行個人搜查。
2.解除豁免的問題應由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提交聯邦議會的適當分庭解決。
第99條
1.聯邦議會應為常設機構。
2.國家杜馬將在選舉後的第三十天舉行第一次會議。俄羅斯聯邦總統可在此日期之前召開國家杜馬會議。
3.國家杜馬第一屆會議由最年長的代表主持開幕。
4.從新召集的國家杜馬開始運作的那一刻起,上次召集的國家杜馬的權力即告失效。
第100條
1.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將分別舉行會議。
2.聯邦理事會和杜馬州會議應開放。在會議廳程序規定所設想的情況下,會議廳有權舉行閉門會議。
3.商會可以舉行聯席會議,聽取俄羅斯聯邦總統的講話,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的講話以及外國領導人的講話。
第101條
1.聯邦委員會應從其成員中選舉聯邦委員會主席及其代表。國家杜馬應從其成員中選出國家杜馬主席及其代表。
2.聯邦委員會主席及其代表以及杜馬州州長及其代表應主持會議,並負責商會的內部例行事務。
3.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應設立委員會和委員會,並應在其職權範圍內舉行議會聽證會。
4.每個商會應採用其程序規定,並解決與其日常活動有關的問題。
5.為監督聯邦預算的執行情況,聯邦委員會和杜馬州應設立會計分庭,其組成和工作程序應由聯邦法律確定。
第102條
1.以下內容應歸聯邦委員會管轄:
一種。批准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之間的邊界變更;
b。批准俄羅斯聯邦總統關於實行戒嚴令的法令;
C。批准俄羅斯聯邦總統關於實行緊急狀態的法令;
d。決定在俄羅斯聯邦領土以外使用俄羅斯聯邦武裝部隊的可能性;
e。宣布俄羅斯聯邦總統的選舉;
F。彈each俄羅斯聯邦總統;
G。任命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法官;
H。任命和解僱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和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代表;
一世。任命和解僱會計分庭副主席和半數審計員。
2.聯邦委員會應對俄羅斯聯邦《憲法》所規定的問題採取法令。
3.聯邦委員會的法令應以聯邦委員會全體成員的多數票通過,除非俄羅斯聯邦《憲法》設想採用另一種通過決定的程序。
第103條
1.以下各項應在國家杜馬管轄範圍內:
一種。同意俄羅斯聯邦總統任命俄羅斯聯邦政府主席;
b。決定對俄羅斯聯邦政府的信任問題;
C。聆聽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其工作成果的年度報告,包括有關國家杜馬提出的問題的年度報告;
d。俄羅斯聯邦中央銀行主席的任命和免職;
e。任命和解散會計分庭主席和半數審計員;
F。任命和解散人權專員,人權專員應根據聯邦憲法行事;
G。宣布大赦;
H。對俄羅斯聯邦總統的彈each提出起訴;
2.國家杜馬應對俄羅斯聯邦《憲法》所規定的問題採取法令。
3.國家杜馬的法令應由國家杜馬的代表總數中的大多數通過,除非俄羅斯聯邦《憲法》設想採用另一種通過決定的程序。
第104條
1.立法倡議權應屬於俄羅斯聯邦總統,聯邦委員會,聯邦理事會成員,杜馬州代表,俄羅斯聯邦政府以及組成機構的立法(代表)機構俄羅斯聯邦的實體。在其職權範圍內的問題上,立法主動權也應屬於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和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
2.法案應提交國家杜馬。
3.關於引入或取消稅收,免稅,發行國家貸款,改變國家財政義務的法案以及其他設想由聯邦預算支付的支出的法案只能在以下情況下提交:俄羅斯聯邦政府的決議。
第105條
1.聯邦法律應由國家杜馬通過。
2.除非俄羅斯聯邦憲法另有規定,否則聯邦法律應以國家杜馬代表總數的多數票通過。
3.國家杜馬通過的聯邦法律應在五天內提交聯邦委員會審查。
4.如果該議院總議員中有一半以上投票贊成該聯邦法律,或者如果聯邦委員會在十四天內未對其進行審查,則該聯邦法律應視為已獲得聯邦委員會的批准。如果聯邦委員會拒絕通過聯邦法律,則眾議院可以成立和解委員會解決分歧,然後由州杜馬重新考慮聯邦法律。
5.如果州杜馬州不同意聯邦委員會的決定,則在第二次投票中,如果不少於州杜馬州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投票,則應認為聯邦法律已獲得通過。贊成它。
第106條
國家杜馬就以下問題通過的聯邦法律必須由聯邦委員會強制審查:
一種。聯邦預算;
b。聯邦稅費;
C。金融,貨幣,信貸和海關監管,貨幣排放;
d。批准和退出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
e。俄羅斯聯邦國家邊界的地位和保護;
F。戰爭與和平。
第107條
1.一項通過的聯邦法律應在五天內提交俄羅斯聯邦總統簽署並頒布。
2.俄羅斯聯邦總統應在十四天內簽署並頒布聯邦法律。
3.如果俄羅斯聯邦總統在收到聯邦法律後十四天內拒絕接受聯邦法律,則國家杜馬和聯邦委員會應根據俄羅斯聯邦《憲法》規定的程序重新考慮該法律。如果經過重新審議,該法律以先前通過的措辭獲得了聯邦委員會和杜馬國家代表總數的不少於三分之二的多數同意,則必須由總統在七天內簽署並頒布。
第108條
1.對於俄羅斯聯邦憲法設想的問題,應通過聯邦憲法。
2.如果聯邦憲法經至少不少於聯邦理事會成員總數的四分之三且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批准,則應視為已通過。國家杜馬。通過的聯邦憲法應由俄羅斯聯邦總統簽署並在十四天內頒布。
第109條
1.在俄羅斯聯邦《憲法》第111條和第117條所設想的情況下,國家杜馬可由俄羅斯聯邦總統解散。
2.如果杜馬州解散,俄羅斯聯邦總統應宣布選舉日期,以便新當選的杜馬州可在解散後四個月內召開。
3.國家杜馬在其當選後的第二年不得以《俄羅斯聯邦憲法》第117條的規定為由解散。
4.國家杜馬自從對俄羅斯聯邦總統提出指控之時起就可能不會解散,直到聯邦委員會就此問題作出決定為止。
5.在俄羅斯聯邦的整個領土上或在俄羅斯聯邦總統任期的最後六個月內實行緊急狀態或戒嚴狀態時,杜馬州可能不會解散。
第六章俄羅斯聯邦政府
第110條
1.俄羅斯聯邦的行政權應由俄羅斯聯邦政府行使。
2.俄羅斯聯邦政府應由俄羅斯聯邦政府主席,俄羅斯聯邦政府副主席和聯邦部長組成。
第111條
1.俄羅斯聯邦政府主席應由俄羅斯聯邦總統在國家杜馬同意的情況下任命。
2.俄羅斯聯邦政府主席的提名應在新當選的俄羅斯聯邦總統就職後兩週內或在俄羅斯聯邦政府辭職後或在俄羅斯聯邦政府辭職後一周內提交。國家杜馬拒絕了提名。
3.國家杜馬將在提名提交後的一周內考慮由俄羅斯聯邦總統提名的候選人擔任俄羅斯聯邦政府主席一職。
4.如果國家杜馬三次拒絕俄羅斯聯邦政府主席一職的候選人,則俄羅斯聯邦總統應任命俄羅斯聯邦政府主席,解散國家杜馬,並宣布新的選舉。
第112條
1.俄羅斯聯邦政府主席應在任命後至少一周內向俄羅斯聯邦總統提交有關聯邦行政政府機構結構的建議。
2.俄羅斯聯邦政府主席應向俄羅斯聯邦總統提議俄羅斯聯邦政府副主席和聯邦部長的職位候選人。
第113條
俄羅斯聯邦政府主席根據俄羅斯聯邦憲法,俄羅斯聯邦總統的聯邦法律和法令,應確定俄羅斯聯邦政府活動的基本目標並組織這是工作。
第114條
1.俄羅斯聯邦政府:
一種。應制定並向杜馬州提交聯邦預算,並為其實施提供預算;應向杜馬州政府提交有關聯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應向國家杜馬提交其工作成果的年度報告,包括關於國家杜馬提出的問題的年度報告;
b。應確保在俄羅斯聯邦實施統一的財務,信貸和貨幣政策;
C。應確保在俄羅斯聯邦在文化,科學,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生態領域執行統一的國家政策;
d。應對聯邦財產進行管理;
e。應當採取措施確保國防,國家安全和俄羅斯聯邦外交政策的執行;
F。應當採取措施確保合法,公民權利和自由,保護財產和公共秩序以及打擊犯罪;
G。應履行俄羅斯聯邦憲法,聯邦法律和俄羅斯聯邦總統令所賦予的其他職能。
2.俄羅斯聯邦政府的活動程序應由聯邦憲法確定。
第115條
1.根據俄羅斯聯邦《憲法》,俄羅斯聯邦總統的聯邦法律和規範性法令並為執行這些法規,俄羅斯聯邦政府應頒布法令和條例並確保其執行。
2.俄羅斯聯邦政府的法令和條例對俄羅斯聯邦具有約束力。
3.如果俄羅斯聯邦政府的法令和規定與俄羅斯聯邦憲法,俄羅斯聯邦總統的聯邦法律和法令相抵觸,俄羅斯聯邦總統可能會廢除這些法令和法規。
第116條
俄羅斯聯邦政府應在新當選的俄羅斯聯邦總統之前辭職。
第117條
1.俄羅斯聯邦政府可提出辭職,俄羅斯聯邦總統應接受或拒絕。
2.俄羅斯聯邦總統可決定俄羅斯聯邦政府的辭職。
3.國家杜馬對俄羅斯聯邦政府不表示信任。對政府不信任的決議應以國家杜馬代表總數的多數票通過。國家杜馬對俄羅斯聯邦政府表示不信任後,俄羅斯聯邦總統有權宣布政府辭職或拒絕國家杜馬的決定。如果杜馬國在三個月內再次對俄羅斯聯邦政府表示不信任,則俄羅斯聯邦總統應宣布政府辭職或解散杜馬國。
4.俄羅斯聯邦政府主席可在杜馬州提出對俄羅斯聯邦政府的信任問題。如果國家杜馬返回不信任票,總統應在七日之內通過一項關於俄羅斯聯邦政府辭職或國家杜馬解散和宣布新選舉的決定。
5.如果俄羅斯聯邦政府辭職或終止權力,它應繼續按照俄羅斯聯邦總統的指示開展工作,直到組建新的俄羅斯聯邦政府為止。
第七章司法機關與公訴
第118條
1.俄羅斯聯邦的司法僅應由法院管理。
2.司法權力應通過憲法,民事,行政和刑事訴訟程序行使。
3.俄羅斯聯邦的司法制度應由俄羅斯聯邦憲法和聯邦憲法確立。不允許設立特別法庭。
第119條
法官應為25歲以上,具有法學學歷的俄羅斯聯邦公民,並在法律界工作至少5年。聯邦法律可能對俄羅斯聯邦法院的法官提出附加要求。
第120條
1.法官應是獨立的,並且僅服從俄羅斯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
2.如果法院在審議案件時確定一國或其他機構的法律行為與法律相抵觸,法院應依法作出決定。
第121條
1.法官不可動搖。
2.法官的權力只能根據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終止或中止。
第122條
1.法官不可侵犯。
2.除按照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外,法官不能承擔刑事責任。
第123條
1.所有法院的案件審查應公開進行。在聯邦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在非公開會議上審理案件。
2.除非在聯邦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否則不得在法庭上默認審查刑事案件。
3.司法程序應在爭議和有關各方平等的基礎上進行。
4.在聯邦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司法程序應由陪審團參與。
第124條
法院應僅由聯邦預算提供資金,並應確保根據聯邦法律的要求全面,獨立地執行司法的可能性。
第125條
1.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應由19名法官組成。
2.應俄羅斯聯邦總統,聯邦委員會,杜馬州,聯邦委員會五分之一的成員或杜馬州代表的要求,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俄羅斯聯邦政府,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以及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立法和行政權機構應就以下方面的俄羅斯聯邦憲法作出裁決:
一種。聯邦法律,俄羅斯聯邦總統,聯邦委員會,杜馬州政府,俄羅斯聯邦政府的規範法;
b。俄羅斯聯邦共和國的共和國憲法,憲章以及憲法和法律以及其他規範性法案,是在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構管轄下和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構聯合管轄下的問題上通過的機構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國家權力;
C。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構與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國家權力機構之間的條約,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國家權力機構之間的條約;
d。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尚未生效。
3.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應解決有關權威的爭端:
一種。聯邦州政府機構之間;
b。俄羅斯聯邦州政府機關與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州政府機關之間;
C。在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上級政府機構之間。
4.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在收到有關侵犯公民憲法權利和自由的投訴後,應法院的要求,應按照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所使用法律的合憲性或在特定情況下使用。
5.應俄羅斯聯邦總統,聯邦委員會,國家杜馬,俄羅斯聯邦政府和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立法機關的要求,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應提供解釋。俄羅斯聯邦憲法。
六,被視為違憲的行為或其某些規定應喪失效力;與俄羅斯聯邦憲法不符的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不得執行或使用。
7.應聯邦委員會的要求,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應根據對叛國罪或其他嚴重罪行提出起訴俄羅斯聯邦總統的既定程序,發表決議。
第126條
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是民事案件,解決經濟爭端,刑事,行政和其他案件的最高司法機關,其管轄範圍是根據聯邦憲法制定的法院;它應按照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形式對其活動進行司法監督,並應就法院訴訟程序提供解釋。
第127條
[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2014年2月5日第2-ФЗ號俄羅斯聯邦憲法的修正案)不包括在內]
第128條
1.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應由聯邦委員會任命,由俄羅斯聯邦總統提名。
2.其他聯邦法院的法官應由俄羅斯聯邦總統根據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任命。
3.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和其他聯邦法院的組成和活動的權力和程序應由聯邦憲法確定。
第129條
1.俄羅斯聯邦的公訴活動的權力,組織和程序由聯邦法律確定。
2.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和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的代表由聯邦委員會根據俄羅斯聯邦總統的提議任命和免職。
3.俄羅斯聯邦各組成實體的檢察官應由俄羅斯聯邦總統根據總檢察長的提名與俄羅斯聯邦各組成實體協調任命。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檢察官應被俄羅斯聯邦總統解僱。
4.除城市,地區的檢察官和與之等效的檢察官外,其他檢察官應由俄羅斯聯邦總統任命和免職。
5.與之等效的城市,地區和公共檢察官的檢察官應由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任命和免職。
第八章地方自治
第130條
1.俄羅斯聯邦的地方自治政府應規定人口獨立解決具有地方重要性的問題,並擁有,使用和管理市政財產。
2.公民應通過公民投票,選舉和直接表達其意願的其他形式,以及通過民选和其他地方自治機構行使地方自治權。
第131條
1.在城市和鄉村住區以及其他領土上,應適當考慮歷史和其他地方傳統,實行地方自治。地方自治機構的結構應由人民獨立決定。
2.應允許在適當地考慮有關領土居民的意見的情況下改變管理地方自治的領土的邊界。
第132條
1.地方自治團體應獨立管理市政財產,組建,批准和執行地方預算,徵收地方稅費,確保公共秩序的安全以及解決其他具有地方重要性的問題。
2.地方自治機構可以由法律賦予某些國家權力,因此可以獲得執行這些必要的物質和財政資源。既得權力的實施應由國家控制。
第133條
俄羅斯聯邦的地方自治應受到法律保護權和補償由州政府機構通過的決定而產生的額外費用的保障,並應禁止對地方自治權的限制。由俄羅斯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制定。
第九章憲法的修改和修訂
第134條
俄羅斯聯邦總統,聯邦委員會,杜馬州政府,俄羅斯聯邦政府,組成機構的立法(代表)機構可以提交有關修改和修訂《俄羅斯聯邦憲法》規定的提案。俄羅斯聯邦的實體,以及由不少於五分之一的聯邦委員會成員或杜馬州代表組成的團體。
第135條
1.俄羅斯聯邦《憲法》第1,第2和第9章的規定不得修改。
2.如果關於修訂俄羅斯聯邦《憲法》第1、2和9章規定的提案得到聯邦委員會議員和杜馬國家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三支持,則按照聯邦憲法,應召開制憲議會。
3.制憲會議應確認俄羅斯聯邦憲法的不變性,或起草新的俄羅斯聯邦憲法,由憲法議會以其全體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予以通過,或提請參考。全民公決。如果舉行全民公決,則如果參加投票的選民中超過一半的選民投票贊成該選民,並且有超過一半的選民參加了選民大會,則應視為已通過俄羅斯聯邦憲法。全民公決。
第136條
對俄羅斯聯邦《憲法》第3至8章的規定的修正,應按照通過聯邦憲法的既定程序通過,並經不少於兩個國家的立法機構批准後生效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三分之二。
第137條
1.決定俄羅斯聯邦組成的《俄羅斯聯邦憲法》第65條的修正案,應根據關於加入俄羅斯聯邦並在俄羅斯聯邦內建立新的組成實體的聯邦憲法法進行。俄羅斯聯邦,或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憲法和法律地位變更。
2.如果共和國名稱,克雷州,具有聯邦意義的城市,自治州或自治州的名稱發生變更,則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新名稱應包含在《俄羅斯聯邦憲法》第65條中俄羅斯聯邦。
第二節。結論和臨時規定
1.俄羅斯聯邦《憲法》應根據全民公決的結果,自正式公佈之日起生效。
1993年12月12日舉行全民投票之日,應視為通過俄羅斯聯邦憲法的日子。
同時,1978年4月12日通過的俄羅斯聯邦-俄羅斯聯邦憲法(基本法)及其所有修訂和增補將不再有效。
如果不符合《俄羅斯聯邦憲法》的規定,則應遵守《聯邦條約》的規定-關於俄羅斯聯邦聯邦州政府機關與聯邦主權國家的州政府機關之間的權限和權力分立的條約俄羅斯聯邦,俄羅斯聯邦聯邦州政府機構與克雷,州,俄羅斯聯邦莫斯科市和聖彼得堡市政府之間的權限和權力分立條約,俄羅斯聯邦聯邦州政府機關與俄羅斯聯邦內自治州和自治州的州政府機關之間的權限劃分,以及俄羅斯聯邦聯邦州政府機構與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州政府機構之間的其他條約以及俄羅斯聯邦組成實體的州政府機構之間的條約,應適用俄羅斯聯邦《憲法》的規定。
2.在本憲法生效之前在俄羅斯聯邦領土上生效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行為,應在不與俄羅斯聯邦憲法相抵觸的範圍內適用。
3.根據俄羅斯聯邦《憲法》(《基本法》)選舉產生的俄羅斯聯邦總統,自本憲法生效之日起,行使其確立的權力,直至其任職為止(她)當選過期。
4.部長理事會-俄羅斯聯邦政府-從本《憲法》生效之日起,將獲得由俄羅斯聯邦《憲法》和《俄羅斯聯邦憲法》確立的俄羅斯聯邦政府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下簡稱為俄羅斯聯邦政府。
5.俄羅斯聯邦法院應根據本《憲法》確立的權力執行司法。
《憲法》生效後,俄羅斯聯邦所有法院的法官應保留其權力,直到其當選任期屆滿為止。空缺職位應按照本章程規定的程序填補。
6.在通過和執行確立由陪審團審理案件的程序的聯邦法律之前,應採用法院對相應案件進行審理的現有程序。
在使俄羅斯聯邦的刑事訴訟法與本憲法的規定相符之前,應採用先前對涉嫌犯罪的人進行逮捕,拘留和拘留的程序。
7.第一次會議的聯邦委員會和第一次會議的國家杜馬當選,任期兩年。
8.聯邦委員會應在選舉後的第三十天舉行第一次會議。聯邦委員會第一屆會議應由俄羅斯聯邦總統開幕。
9.第一次召集國家杜馬代表可同時擔任俄羅斯聯邦政府的成員。本《憲法》關於代表對履行其公職所應採取的行動(不作為)的責任享有豁免權的規定,不得擴展到俄羅斯聯邦政府成員杜馬州的代表。
第一次召集的聯邦委員會代表應非常任地行使其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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