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達憲法

卡塔爾1426年永久憲法(2005年修訂)
我們,卡塔爾國埃米爾哈馬德·本·哈利法·塔尼,
通過批准一部永久性憲法來實現我們奠定民主統治基礎的目標,該憲法確立了社區的基本基礎,並實現了人民參與決策並保障其權利和自由;
認識到我們為之自豪的阿拉伯和伊斯蘭聯繫的重要性,
滿意地註意到2003年4月29日《卡塔爾永久憲法》公民投票的結果,並得到絕大多數公民的批准,
考慮到《永久憲法》第141條,
頒布了以下《憲法》,該《憲法》應在頒布後的一年內發佈在《官方公報》上,在此期間,制憲機構應予以完善,並根據法律採取必要措施。
第一部分國家及其規則的依據
第1條
卡塔爾是一個獨立的主權阿拉伯國家。它的宗教是伊斯蘭教,伊斯蘭教法是其立法的主要來源。它的政治制度是民主的。阿拉伯語應為其官方語言。卡塔爾人民是阿拉伯國家的一部分。
第二條
該州的首都是多哈市;根據法律,資本可以轉移到其他任何地方。國家應在自己的領土上行使主權,不得放棄該主權,也不得割讓其領土的任何部分。
第三條
該法律應具體說明國家和國歌的旗幟,標誌,裝飾品和徽章。
第4條
該法律應確定該州的金融和銀行體系,並指定其官方貨幣。
第5條
國家應維護其獨立性,主權,領土安全與完整,安全與穩定,並為侵略保衛自己。
第6條
國家應尊重國際憲章和公約,並應努力執行其加入的所有國際協定,憲章和公約。
第7條
國家的外交政策基於以下原則:通過鼓勵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支持人民的自決權,不干涉其他國家的內政以及與其他國家合作來加強國際和平與安全。所有愛好和平的國家。
第8條
國家統治是阿爾塔尼(Al-Thani)家族的繼承人,屬於哈馬德·本·哈利法·本·哈馬德·本·阿卜杜拉·本·賈西姆的男性後代。
該規則應由埃米爾任命為王儲的兒子繼承。如果沒有這樣的繼承人,則統治權應移交給由埃米爾任命為王儲的家庭成員,其男性後代應繼承該統治。
關於國家統治和加入的規定應由本憲法生效之日起一年內發布的立法決定。本法具有憲法的權力。
第九條
埃米爾應根據埃米爾(Emiri)令,與該州的統治家族成員和英明人士(Ahal Alhal wal agd)協商後任命王儲。王儲必須是卡塔爾穆斯林母親所生的穆斯林。
第10條
王儲一經任命,應宣誓:
“我……全能真主鄭重宣誓,尊重伊斯蘭教法,憲法及其法律,維護國家的獨立性,維護其領土完整,捍衛其人民的自由和利益,並忠誠國家和埃米爾”。
第11條
在埃米爾不在該國或在臨時不可避免的情況下,王儲應代他行使權力並履行埃米爾的職能。
第十二條
埃米爾(Emir)可以根據埃米爾(Emiri)令,將其某些權力的行使以及履行其認為必要的某些職能交給王儲。在這種情況下,王儲出席時應主持部長會議。
第十三條
在不違反前兩個條款的規定的情況下,並且在無法將權力授予王儲的情況下,埃米爾可以根據埃米爾令(Emiri Order)指定執政家族的代表,以行使其其他權力和職能,埃米爾決定如此。如此指定的人在任何機構中擔任職務或執行職務時,該人在代表埃米爾期間應停止履行該職務或職務。副埃米爾一經任命,即應與王儲一樣向埃米爾宣誓。
第十四條
根據埃米爾(Emiri)決議,將建立一個名為執政家庭理事會(CRF)的理事會。埃米爾應從統治家族的成員中任命CRF的成員。
第十五條
CRF應任命繼任者,如果繼任者去世或完全喪失能力且無法履行職責,則應填補埃米爾職位的空缺。在閉門會議之後,部長會議和舒拉理事會將宣布空缺,並任命國家埃米爾王儲。
第十六條
根據公曆,當王儲被任命為國家埃米爾時,其年齡未滿18歲,則應將政府的職責授予由聯邦應急委員會任命的攝政委員會。
攝政委員會應由主席組成,成員不得少於三名或五名以上。主席和多數成員應來自執政家族。
第十七條
埃米爾的財務報酬以及分配給禮物和援助的資金應由埃米爾每年發布的決議確定。
第二部分社會指導原則
第十八條
正義,仁慈,自由,平等和高道德標準是卡塔爾社會的核心價值觀。
第十九條
國家應維護社會基礎,確保全體公民的安全,穩定和平等機會。
第二十條
國家應努力在所有公民中加強民族團結,團結和友愛的精神。
第二十一條
家庭是社會的基礎。一個卡塔爾家庭建立在宗教,道德和愛國主義的基礎上。該法應作出必要的規定,以保護家庭,支持其結構,加強其聯繫並保護母親,兒童和老人。
第二十二條
國家應為年輕人提供照顧,並保護他們免受腐敗,剝削以及身體,精神和精神上的忽視的危害。國家還應在良好的教育基礎上創造有利於其在各個領域發展能力的環境。
第二十三條
國家應依法促進公共衛生,提供預防疾病和流行病的手段,並促進其治愈。
第二十四條
國家應促進,保存和幫助傳播科學,藝術和民族文化遺產,並應鼓勵科學研究。
第二十五條
教育是社會進步的基本支柱之一。國家應確保,促進和促進教育。
第二十六條
所有製,資本和就業構成了國家社會結構的基礎;具有社會功能的個人權利也應受法律的約束。
第二十七條
私人財產不可侵犯;除非出於公共利益,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以及在法律規定的方式下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否則不得剝奪公民的財產,只要有關人員得到了合理的補償。
第二十八條
國家應在社會正義的基礎上保證經濟企業的自由,並在私人和公共活動之間保持平衡的合作,以實現社會經濟發展,增加生產,確保公共福利,提高生活水平和提供就業機會。法律規定。
第二十九條
自然財富及其資源是國家的財產,國家應根據法律的規定,以最佳方式保護和利用自然財富。
第三十條
勞資關係應建立在社會公正的理想基礎上,並受法律的約束。
第三十一條
國家應鼓勵投資並應提供必要的監管框架,以創造穩定的經濟環境。
第三十二條
該法應規范國家貸款。
第三十三條
國家應保護環境及其自然平衡,以實現各代人的全面,可持續發展。
第三部分公共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公民在公共權利和義務方面應平等。
第三十五條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基於性別,種族,語言或宗教而受到任何歧視。
第三十六條
除法律規定外,應保障人身自由,不得逮捕,拘留或搜查任何人,其居住和行動自由也不受限制。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任何有辱人格的待遇,酷刑應被視為犯罪,應受到法律制裁。
第三十七條
個人隱私的神聖不可侵犯,因此,除非有規定允許,否則不得乾涉他人的隱私,家庭事務,家庭或通信,或任何其他可能貶低或誹謗他人的干涉行為。該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
不得將任何公民從該國放逐或拒絕入境。
第三十九條
假定被告是無辜的,直到在法庭上被定罪為止,在法庭上確保了自衛權的必要保證。
第40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犯罪和任何懲罰均不適用,刑法也不應具有追溯效力(Nullum Crimen,nena poena sine praevia lege poenali)。懲罰對罪犯是個人的,因此判決是不可轉讓和不可剝奪的。
《刑法》的任何規定均不具有追溯效力。但是,如果是非刑事規定,則修羅議會的三分之二多數會另行規定。
第41條
卡塔爾國籍及其管理規則應由法律規定,並且具有與憲法相似的權力。
第四十二條
國家應確保公民有依法投票和當選的權利。
第43條
稅收制度應建立在社會正義原則的基礎上,除非法律規定,否則不得徵稅。
第44條
依照法律規定,保障公民公開集會的權利。
第45條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公民建立社團的權利得到保障。
第四十六條
個人有權與公共當局溝通。
第47條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言論自由和科學研究自由得到保障。
第48條
新聞和媒體自由,應依法得到保障。
第四十九條
所有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權利,國家應根據國家適用的法律和法規,努力使義務教育免費。
第五十條
應當依照法律和維護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要求,向所有人保證自由參加宗教儀式。
第五十一條
繼承權應受伊斯蘭教法維護和管轄。
第52條
卡塔爾國的合法居民的每個人均應根據該法律的規定享有其人身和財產的保護。
第53條
捍衛國家是每個公民的責任。
第54條
公職是一項國民服務。履行公共職責的人員應始終為公共利益行事。
第五十五條
公共資金是不可侵犯的,依法應由每個人負責保護。
第五十六條
禁止公開沒收財產。僅在法院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沒收私有財產。
第57條
遵守憲法,遵守公共當局頒布的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禮節的要求,並遵守民族傳統和根深蒂固的習俗,是卡塔爾國或進入卡塔爾領土的所有人的職責。
第五十八條
禁止引渡政治難民,法律應確定給予政治庇護的條件。
第4部權力組織
第一章總則
第59條
人民是權力之源,他們應按照本憲法的規定行使權力。
第六十條
政府體制建立在三權分立和三位一體的合作基礎上。
第六十一條
立法權應歸屬於本憲法規定的修羅議會。
第六十二條
行政權應歸屬埃米爾,並由本《憲法》規定的部長理事會協助。
第63條
司法權應歸屬於本《憲法》規定的法院;法院的判決應以埃米爾的名義宣告。
第二章:埃米爾
第六十四條
埃米爾是國家元首。他的人不可侵犯,必須得到所有人的尊重。
第六十五條
埃米爾(Emir)是武裝部隊的總司令。他應在其直接授權的國防委員會的協助下進行監督。該理事會由Emiri決議組成,該決議還將決定其職能。
第66條
埃米爾將在內部和外部以及所有國際關係中代表國家。
第67條
埃米爾應履行以下職責:
1.在部長理事會的協助下制定國家的總體政策。
2.批准和頒布法律;未經埃米爾(Emir)批准,不得發布法律。
3.召集部長會議在任何時候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召開會議;埃米爾將主持他參加的部長會議。
4.依法任命公務員和軍事人員並終止其服務。
5.認可外交和領事使團。
6.依法給予赦免或減刑。
7.依法授予文職和軍事命令和榮譽徽章。
8.建立和監管各部委和其他政府機構,並設定其職能。
9.建立和管理協助他進行國家事務所需的協商機構。
10.本《憲法》或法律賦予他的任何其他職能。
第68條
埃米爾應通過法令締結條約和協定,並附上適當的解釋性備忘錄,將其交給舒拉理事會。條約或協定在批准後在《官方公報》上予以公佈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和解條約以及與國家領土有關的,與公民的主權權利或公共或私人權利有關的條約,或涉及對國家法律的修正案的條約,應在相同時生效。作為法律發布。
所有條約條款均應以其表面表示,且不暗示任何條款。
第69條
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埃米爾可以發布一項法令,宣布該國戒嚴,在這種情況下,埃米爾可以採取所有緊急必要措施,以應對任何破壞國家安全,領土完整或其人民和利益的安全,或妨礙國家機關履行職責的安全。但是,該法令必須規定可以宣布戒嚴的這種特殊情況的性質,並規定應採取的措施,以恢復法治。這項法令發布後的十五日之內,應將此項法令通知舒拉理事會;如果因任何原因而未召開理事會會議,則應在其第一次會議上將該法令通知理事會。
第70條
在極度緊急或不可抗力的情況下,需要通過發布特別法令來採取最緊急的措施,而在舒拉議會不開會的情況下,埃米爾可以發布具有法律權力的有關法令。此類法令應提交至修羅理事會第一次會議,理事會可在自提交之日起最多四十天內,並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該法令。 ,或要求在我指定的時間內實施其修訂。這些法令自理事會被否決之日或生效之日起算起,即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第71條
埃米爾(Emiri)法令宣告防禦性戰爭,禁止進行侵略性戰爭。
第72條
埃米爾應任命總理,接受其辭職,並根據埃米里命令將總理免職,總理的辭職或免職應包括所有其他部長。在接受辭職或罷免的情況下,卸任的理事會應繼續在臨時緊急情況下開展緊急事務,直到任命新理事會為止。
第73條
埃米爾(Emir)將根據總理提名的埃米爾(Emiri)令任命部長,他將接受部長辭職並以同樣的方式免職。接受部長的辭職的,可以委託部長繼續擔任前部長的職務,直到任命繼任人為止。
第74條
埃米爾應在舒拉理事會履行職責之前舉行的一次特別會議上,莊嚴宣誓:“我……誠意向全能真主宣誓,以尊重伊斯蘭教法,憲法和法律。 ,維護國家獨立,維護國家領土完整,捍衛人民自由和利益”。
第七十五條
埃米爾應在全民投票中就與國家利益有關的重要問題徵求公眾意見。經全民投票決定的問題,如果獲得多數選民的同意,即視為已被接受,並且全民投票的結果應自宣布之日起具有約束力和效力。結果應在官方公報上公佈。
第三章:立法機關
第76條
舒拉委員會應承擔立法權,批准政府的總體政策和預算,並應控製本憲法規定的行政權。
第77條
舒拉委員會由四十五名成員組成,其中三十名應由直接,一般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埃米爾應從部長或任何其他人中任命其餘的十五名成員。
舒拉理事會任命的成員辭職或卸任後,其任期屆滿。
第78條
選舉制度應由立法確定,其中規定了提名和選舉的條件和程序。
第79條
劃分國家的選區應通過一項法令確定。
第80條
諮詢委員會(舒拉)的成員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卡塔爾國民
2.提名時不得少於三十個日曆年;
3.流利的阿拉伯語讀寫能力;
4.除非根據法律得到恢復,否則不得由主管法院因涉及不道德行為或不誠實行為而被定罪;和
5.有選舉法規定的投票資格。
第81條
舒拉理事會的任期自第一次會議之日起為四個日曆年,新理事會的選舉應在上述任期的最後九十天內進行。任期屆滿的任何成員均可連任,並且在理事會任期屆滿時未舉行選舉或由於任何原因而推遲選舉時,任期應繼續到新理事會選舉產生為止。除非有必要和法令,否則不得延長立法期限,但前提是該延期不得超過一個立法期限。
第82條
司法權由司法機關決定,由該法律決定成員選舉成舒拉理事會的有效性。
第83條
如果出於任何原因,舒拉理事會當選成員之一的職位空缺至少在理事會任期屆滿前六個月,則應在自該職位空缺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選出繼任人。另一方面,如果被任命成員的空缺,則應任命一名新成員來填補空缺。在這兩種情況下,新成員應完成其前任的任期。
第84條
理事會的年度會議至少應為八個月,在國家預算獲得批准之前,理事會不得休會。
第85條
修羅委員會應在每年10月由埃米爾(Emir)召集後開始其年度例會。
第八十六條
儘管有前兩條,埃米爾應在大選結束後一個月內召集理事會,進行大選後的第一次會議。
如果在本任期內理事會的召集自前條規定的日期起被推遲,則理事會的任期應減少該拖延的時間長度。
第87條
埃米爾或其任命的代表應宣布舒拉理事會年會的年度任期,並發表廣泛的演講,他在演講中談到國家事務。
第88條
如有必要,埃米爾應通過一項法令或應安理會多數成員的要求召集舒拉理事會特別會議。在特別會議上,安理會除應召集的事項外,不得研究其他事項。
第八十九條
召集和休會理事會常會和特別會議應根據法令進行。
第九十條
埃米爾可以通過法令將舒拉理事會的會議推遲不超過一個月,但除非經理事會批准並在一個任期內,否則不得在任何一個任期內重複召開會議一個月的時間,並且該時間段不應視為該屆會議的一部分。
第九十一條
理事會應在多哈市的正式所在地舉行會議。但是,埃米爾可以在其他任何地方召集安理會。
第92條
在公開會議上,在履行舒拉理事會職責之前,成員應莊嚴宣誓:“我,……,由全能真主鄭重宣誓效忠該國和埃米爾,尊重伊斯蘭教法,憲法和法律,維護人民利益,以誠實和正直履行我的職責”。
第九十三條
理事會在其第一次會議上應在其任職期間從成員中選出一名議長和副議長。任一個職位空缺時,理事會應選舉一個替代人選,以擔任理事會剩餘任期。選舉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並以與會成員絕對多數票通過;如果在第一次表決中未獲得多數票,則應在票數最高的兩名成員之間進行第二次表決。如果在獲得最多選票的兩個國家中的第二個與另一名候選人之間存在並列,則該第三名候選人應參加第二次投票,在這種情況下,選舉應由相對多數決定。如果有多於一名候選人獲得相等的選票,則將通過配發選擇。
第九十四條
理事會在年度會議開始後的兩週內,應由成員之間組成履行其職能所需的委員會。這些委員會可在理事會休會期間履行其職責,以準備在下屆會議開始時向理事會提交其工作結果。
第九十五條
理事會的主席團由議長,副主席和委員會主席組成,並設有總秘書處協助理事會履行職能。
第九十六條
維持理事會的秩序是議長的職責。
第九十七條
舒拉委員會應制定有關其內部秩序和事務,委員會的工作,會議的組織,程序和投票規則以及本《憲法》規定的所有職能的法規。規章應確定對任何違反命令或未在沒有可接受的理由的情況下未出席理事會或委員會會議的成員處以紀律處分;前述規定由法律發布。
第98條
理事會的會議應公開舉行,但應理事會三分之一的成員的要求或部長會議的要求,也可以秘密舉行。
第99條
為了使理事會會議達到法定人數,大多數成員必須出席,議長或其代理人也必須出席。如果未達到法定人數,則會議應押後至下次會議。
第一百條
理事會的決議應由出席會議的成員以絕對多數票通過,但在需要有特別多數的情況下,則應通過表決。
第一百零一條
理事會成員資格由於以下原因而終止:
1.死亡或嚴重喪失行為能力,
2.會員任期屆滿,
3.辭職
4.免職,
5.解散理事會。
第一百零二條
成員的辭職應以書面形式向議長致辭。議長應將辭呈提交理事會,以決定其接受還是拒絕。有關此事項的規則應由內部法規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除非失去其信任和尊敬,或者由於缺乏根據其當選所依據的成員資格條件之一而被取消資格,或者除非他違反成員資格,否則任何成員都不得被撤離安理會。退出安理會的決議應由安理會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第一百零四條
埃米爾可以通過一項法令解散理事會,其中應說明解散的原因。但是,出於同樣的原因,安理會不得解散兩次。理事會解散後,新理事會的選舉應在解散之日起不超過六個月的時間內進行。在選舉產生新的理事會之前,埃米爾應在部長理事會的協助下承擔立法權。
第一百零五條
1.理事會的每個成員均有權提出立法法案,每項提議均應提交理事會的有關委員會進行審查。該委員會將依次向理事會提出建議。如果理事會同意這些修正案,則應以草案形式將其交給政府研究和徵求意見。該草案應在同屆或下屆會議期間退還理事會。
2.在同一屆會議期間,不得重新提出理事會拒絕的任何立法法案。
第一百零六條
1.理事會通過的任何法律草案均應提交埃米爾批准。
2.如果埃米爾拒絕批准該法律草案,他應將其連同拒絕理由一併在提交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理事會。
3.如果法律草案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退還理事會,並且理事會以其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了該法律草案,則埃米爾應予以批准並頒布。在特殊情況下,埃米爾可以下令在他認為對國家更高利益有利的時期內中止該法律。但是,如果法律草案沒有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則不得在同一屆會議上重新審議。
第一百零七條
概算草案應自財政年度開始至少兩個月提交給修羅理事會,除非經理事會批准,概算草案不得生效。
修羅委員會可在政府批准下對預算草案進行修正,如果在財政年度開始之前預算草案未通過,則先前的預算將繼續有效,直到新的預算生效為止。通過了。
該法律應規定預算的編制方法,並規定財政年度。
第一百零八條
修羅理事會有權將有關公共事務的建議轉發給政府。如果政府不能遵守這些願望,則必須將其理由告知安理會。理事會對政府的聲明只能發表一次評論。
第109條
修羅理事會的每一位成員都可以向總理和與其職權範圍內的任何部長有關的澄清問題;僅提出問題的人有權對回答發表評論一次。
第110條
修羅委員會的每一位成員都可以就其管轄範圍內的問題向部長們發請發言。除非得到安理會三分之一成員的同意,否則不得進行插補。除非有緊急情況,而且除非部長同意縮短這一期限,否則至少從提出之日起至少十天才能討論這種情況。
第111條
每位部長都應向舒拉委員會負責其事工,並且在向部長提出質詢後,可能不會對部長進行信任投票。如果部長有此要求,或應十五名成員的要求,應討論信任票。在提出要求或表達意願之日起至少十天之前,理事會不得發布有關這方面的決議,並且由部長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對部長的不信任動議。理事會。部長自不信任決議之日起已被撤職。
第一百一十二條
安理會部長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對他在安理會管轄範圍內的事項發表的意見或聲明負有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1.除非在公然發現舒拉理事會成員的情況下,否則未經理事會事先許可不得逮捕,拘留,搜查或對其進行調查。如果理事會在收到上述許可後的一個月內未就該許可請求發布決議,則應視為已獲得許可。理事會議長不開會時,應由理事會議長發出許可。
2.如果是公然的情況,必須將對違規成員採取的措施通知理事會,如果理事會未開會,則應在其後的第一屆會議上進行通知。
第一百一十四條
除在憲法允許的特殊情況下,不得允許理事會成員在公職中擔任職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
舒拉理事會成員的行為舉止應以服務國家利益為宗旨,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其官方立場促進自身利益或相識者的利益。該法律應確定修羅理事會成員的任何受禁活動。
第一百一十六條
理事會議長,其副主席和成員應根據法律規定獲得報酬。該酬金應自在理事會宣誓起之日起支付。
第四章:行政機關
第117條
除具有卡塔爾原始國籍的人外,沒有人可以擔任部長職務。
第一百一十八條
部長會議的成立應由總理埃米爾(Emiri Order)提出。埃米爾(Emir)可以委託總理或任何其他部長對一個或多個部委負責,法律應規定部長的權力。
第119條
在就職之前,總理和部長將在埃米爾宣誓以下誓言:
“我,……,全能真主鄭重宣誓要忠於國家和埃米爾,尊重伊斯蘭教法,憲法和法律,充分維護人民利益,忠實,認真地履行我的職責,並充分維護國家的領土完整和安全”。
第一百二十條
部長會議應協助埃米爾履行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能並行使其權力。
第一百二十一條
根據本《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部長會議以最高行政機關的身份,應管理其管轄範圍內的所有內部和外部事務。部長會議應具體履行以下職能:
1.起草法律和法令,並將其提交舒拉理事會辯論。如果此類法律草案經諮詢委員會批准,則應根據本《憲法》的規定,將其提交埃米爾批准和頒布。
2.批准各部委和其他政府機關與其各自管轄權有關的規章和決定,以按照其規定執行法律。
3.監督法律,法令,法規和決議的執行。
(四)依法設立和管理政府部門,公共部門和法人團體。
5.嚴格控制政府的財務和行政系統。
6.如果公務員的任命和解僱不屬於埃米爾的管轄範圍或法律規定的部長的職權範圍,則其任免。
7.起草一般性法規,以充分確保依法在全國各地維護內部安全和公共秩序。
8.根據本《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管理國家財政並編制預算草案。
9.批准經濟項目及其實施方法。
10.維護國外國家利益,維護國際關係和外交。
11.在每個財政年度開始時準備一份報告,其中包括對國內和國際政策的詳細說明。報告應附有計劃,根據國家政策的基本指導原則,提出最有利的方式來實現國家的全面發展,為國家的發展和繁榮提供必要的條件,並鞏固其安全與穩定。如本《憲法》所述。該報告應提交埃米爾批准。
12.本《憲法》或法律賦予它的任何其他職能。
第122條
部長們應在其各自管轄範圍內實施一般政府政策。
埃米爾可以要求總理和部長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任何國家事項提交報告。
第123條
總理和部長對埃米爾負責政府的總體政策負有集體責任,而每一個人都對埃米爾履行職責和行使職責的方式分別負責。
第一百二十四條
法律應確定總理和部長的薪酬,除非另有規定,否則與部長有關的所有規定均應適用於總理。
第一百二十五條
總理應主持部長會議,組織會議程序並監督各部委之間的工作協調,以實現國家政府機構之間的統一與和諧。總理應以部長理事會的名義並代表部長理事會簽署決定。他還應根據本《憲法》的規定,向埃米爾提交理事會關於需要Emiri決議批准和頒布的決議。
第126條
如果部長理事會的大多數成員出席,則部長會議的會議應為法定人數,前提是總理或其副總理都在場。安理會的討論應在現場進行,其決定應由出席會議的大多數成員作出。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總理應投決定票。少數派應遵守多數派的意見。
第127條
部長會議應制定自己的內部規章,並設有總秘書處以協助其履行職責。
第128條
部長們在擔任職務時,應致力於為國家利益服務,並且不得以任何方式濫用其官方職務來促進自身利益或相識者的利益。該法律應確定對部長有限制的活動和在其任職期間所承擔的責任,並且該法律應規定問責的方式。
第五章司法機關
第129條
法律至上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司法機構的榮譽,其完整性和法官的公正性維護著人民的權利和自由。
第一百三十條
司法機構應是獨立的,並應歸屬於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院。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第131條
司法機構的獨立性應得到保障,不得對法院程序和司法程序進行任何干預。
第一百三十二條
該法應規範法院的級別和劃分,並確定法院的管轄權和權力。軍事法庭的管轄權僅限於武裝部隊和安全部隊人員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所犯的軍事罪行,軍事法律規定除外,這適用戒嚴令。
第133條
法院會議應公開進行,除非法院出於公共秩序或道德的考慮決定將其置於公開場合。在任何情況下,判決應在公開會議上宣布。
第134條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法官不能免職。該法律還應規定適用於法官的規則和紀律程序。
第135條
所有人都應訴諸司法。法律應規定行使這一權利的程序和方式。
第136條
公訴人應當以人民名義起訴,監督執法,確保刑法適用。法律應規範該機構的職能,並應規定與檢察官辦公室工作人員的任期/條件/職務/職能/職務/職責有關的細節。
第137條
司法機構應設有最高理事會,以監督法院及其輔助機關的正常運作。法律應確定該理事會的組成,權力和職能。
第138條
法律應確定負責解決行政糾紛的主管機構,並確定其結構和履行職能的方式。
第139條
法律應規範司法機構之間解決管轄權或判決衝突的方法。
第一百四十條
該法應指定解決有關法律和法規合憲性的爭端的主管司法機關,並應規定其權力,上訴制度和在該機關應遵循的程序。它還應說明判決的後果。
第五部分結論條款
第一百四十一條
埃米爾(Emir)應頒布本《憲法》,並應在其在《官方公報》上發布之日後立即生效。
第一百四十二條
法律在批准和頒布後的兩週內應在官方公報上發布,並且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這些法律應在其發布之日後一個月生效。
第143條
本憲法生效之時生效的法律法規中包含的所有規定,除非經過相應的修改,否則應繼續有效。本《憲法》的執行不影響卡塔爾國加入的條約和國際協定的規定。
第144條
埃米爾(Emir)或修羅議會的三分之一成員,每個人都有權申請修改本《憲法》的一項或多項條款。如果安理會大多數成員原則上接受該修正案,則安理會應開始逐條審議該修正案。該修正案應以安理會成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未經埃米爾(Emir)批准並在官方公報中發布,該修正案不得生效。另一方面,如果修正提案在原則上或實質上被拒絕,則不得在拒絕之日起一年內重新提出。
第一百四十五條
與國家規則及其繼承規則有關的規定不得申請修正。
第一百四十六條
關於權利和公共自由的規定不得修改,除非是出於公民利益授予更多權利和保障的目的。
第一百四十七條
在有人代為代理的任何時期,本憲法中規定的埃米爾的職能不得提出修改申請。
第148條
自生效之日起十年內,不得提出修改本憲法的任何條款。
第149條
除非實行戒嚴令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否則不得中止本憲法的規定。但是,在此期間,休拉委員會會議的召開不得暫停,也不得違反其成員的豁免權。
第一百五十條
於1972年4月19日生效的經修訂的臨時憲法,將在該州廢止。與當前的修羅議會有關的規定將繼續有效,直到選舉出新的議會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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