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憲法2018
前言
鑑於整個宇宙的主權僅屬於全能的安拉,巴基斯坦人民在祂規定的範圍內行使的權威是神聖的信任;
建立巴基斯坦的命令是巴基斯坦人民的意願;
國家應通過選定的人民代表行使權力和權限;
應當充分遵守伊斯蘭教義所闡明的民主,自由,平等,寬容和社會正義的原則;
在其中,應使穆斯林能夠按照《古蘭經》和《聖訓》中規定的伊斯蘭教義和要求,在個人和集體領域定居生活;
應當為少數民族提供足夠的自由自由地宣揚和實踐其宗教信仰並發展其文化;
凡在巴基斯坦現包括或加入的領土以及此後可能在巴基斯坦加入或加入的其他領土應組成一個聯邦,各單位將是自治的,其邊界和權限可能受到規定;
其中應保障基本權利,包括地位平等,機會平等和法律面前的平等,社會,經濟和政治正義以及思想和言論自由,服從法律和公共道德的言論,信仰,信仰,信仰,崇拜和結社自由;
應當作出充分的規定,維護少數民族和落後,低落階級的合法利益;
應當充分保證司法獨立性;
鑑於聯邦領土的完整,應維護其獨立性及其所有權利,包括其在陸地,海洋和空中的主權;
使巴基斯坦人民能夠繁榮發展並在世界各國中享有應有的榮譽地位,並為國際和平與人類的幸福與進步作出充分的貢獻;
因此,現在我們巴基斯坦人民;
在全能的真主和人類面前意識到我們的責任;
意識到人民為巴基斯坦事業所作的犧牲;
信奉巴基斯坦創始人奎伊·阿扎姆·穆罕默德·阿里·金納的聲明,巴基斯坦將成為一個基於伊斯蘭社會正義原則的民主國家;
致力於維護人民反對壓迫和暴政的不懈鬥爭而實現的民主;
受到通過通過新秩序創建平等社會來保護我們的民族和政治統一與團結的決心的鼓舞;
在此,通過我們在國民議會中的代表,通過,頒布並賦予本憲法。
第一部分介紹
1.共和國及其領土
(1)巴基斯坦為聯邦共和國,被稱為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以下簡稱巴基斯坦。
(2)巴基斯坦的領土應包括-
(a)och路支省,開伯爾·普赫圖赫瓦省,旁遮普省和信德省;
(b)伊斯蘭堡首都領地,以下簡稱聯邦首都;和
(c)不論是通過加入還是其他方式在巴基斯坦包括或可能包括在內的國家和地區。
(3)Majlis-e-Shoora(議會)可以依其認為適當的條款和條件,依法接納新的國家或地區加入聯邦。
2.伊斯蘭教成為國教
伊斯蘭教是巴基斯坦的國教。
目標決議,構成實質性條款的一部分
2A。附件中轉載的目標決議中規定的原則和規定已成為《憲法》的實質內容,並應據此有效。
3.消除剝削
國家應確保消除一切形式的剝削,並逐步實現基本原則,從每一種能力到每一種工作。
4.個人依法處理的權利等。
(1)享受法律的保護和依法獲得的待遇是每個公民不可剝奪的權利。無論他身在何處,以及目前在巴基斯坦境內的所有其他人。
(2)特別是-
(a)除依法外,不得採取任何損害他人生命,自由,身體,名譽或財產的行動;
(b)任何人不得被阻止或阻礙進行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和
(c)任何人不得被強迫去做法律不要求他去做的事情。
5.對國家的忠誠和對憲法和法律的服從
(1)忠於國家是每個公民的基本義務。
(2)遵守憲法和法律是每個公民無論身在何處,以及暫時在巴基斯坦境內的其他人的不可侵犯的義務。
6.叛國罪
(1)任何人以武力或武力表現或以任何其他違反憲法的方式廢除,顛覆或中止或擱置,或企圖或密謀廢除,顛覆或中止或擱置《憲法》,即屬犯罪叛國罪
(2)任何人協助或教3 3或合作進行第(1)款所述的行為,均應被判犯叛國罪。
(2A)第(1)款或第(2)款提及的叛國行為,不得由包括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在內的任何法院認可。
(3)Majlis-e-Shoora(議會)應依法規定對被判犯有叛國罪的人進行懲罰。
第二部分基本權利和政策原則
7.國家的定義
在本部分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國家”是指聯邦政府,議會,議會,省級政府,省議會以及根據法律授權賦予巴基斯坦權力的巴基斯坦地方或其他當局徵稅。
第1章–基本權利
8.與基本權利不符或減損的法律無效
(1)任何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習俗或習慣,只要與本章賦予的權利相抵觸,則在這種抵觸的範圍內無效。
(2)國家不得制定任何剝奪或剝奪所賦予權利的法律,在違反本條的情況下,任何違反本條而製定的法律均將無效。
(3)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
(a)任何與武裝部隊,警察或其他負責維持公共秩序的部隊有關的法律,目的是確保其適當履行職責或維護他們之間的紀律; 要么
(b)任何─
(i)附表1指明的緊接在開始日期前有效的法律,或經該附表指明的任何法律修訂的法律;
(ii)附表I第I部所指明的其他法律;
並且任何此類法律或其任何規定均不得以該法律或規定與本章的任何規定不符或相抵觸為理由而作廢。
(4)儘管有第(3)款(b)項的任何規定,自開始之日起兩年內,適當的立法機關應使附表1第II部所規定的法律與由本章:
但有關立法機關可通過決議將上述兩年的期限延長不超過六個月。
解釋:如果就任何法律而言,議會是適當的立法機關,則該決議應為國民議會的決議。
(5)除非憲法明確規定,否則不得中止本章賦予的權利。
9.人身安全
依法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或自由。
10.逮捕和拘留的保障
(1)任何被逮捕的人均不得在未儘早通知被捕理由的情況下被拘留,也不得拒絕其選擇的法律從業人員進行諮詢和辯護的權利。
(2)每個被捕及被羈押的人均應在被捕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出示給治安法官,但不包括從逮捕地點到最近的治安法官的法院所必需的時間,在未經裁判官授權的情況下,不得在上述期限內將其拘留。
(3)第(1)和(2)款的規定不適用於根據任何規定進行預防性拘留的法律所逮捕或拘留的任何人。
(4)不得制定任何預防性拘留的法律,除非涉及以損害巴基斯坦或其任何部分的完整性,安全或防禦,巴基斯坦的外部事務或公共秩序或維護巴勒斯坦民族的方式行事的人。供應或服務,任何此類法律均不得授權將一個人拘留三個月以上,除非適當的審查委員會在給他機會親自聽證後,在案件到期之前對其案件進行了審查並提出了報告。在上述期限內,它認為有足夠的理由進行這種拘留,並且,如果在上述“三個月”期限之後繼續拘留,除非適當的複審委員會已經審查了他的案件並報告了該情況,否則應在每個期限屆滿之前它認為有三個月的時間造成這種拘留的充分理由。
解釋一。在本條中,“適當的審核委員會”是指,
(i)如果是根據聯邦法律被拘留的人,則由巴基斯坦首席大法官任命的委員會,由主席和另外兩名成員組成,每個人都是或曾經是最高法院或最高法院的法官。法庭; 和
(ii)如果是根據省級法律拘留的人,則由有關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委員會,由主席和另外兩名成員組成,每個人都是或曾經是高等法院的法官。
解釋II。複審委員會的意見應以其大多數成員的意見來表達。
(5)當任何人根據根據任何關於預防性拘留的法律所作出的命令而被拘留時,發出命令的當局應在被拘留後十五天內將作出該命令的理由通知該人,並應給予他最早機會對該命令作出陳述:
但下達任何此類命令的當局可拒絕披露該當局認為違反公開公共利益的事實。
(6)發出命令的當局應向有關的複審委員會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文件,除非由秘書向有關政府簽署的證明書的提供實質上不符合公共利益,被生產。
(7)根據根據關於預防性拘留的法律作出的命令,自其首次被拘留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任何人不得根據任何此類命令被拘留超過總期限對於因以損害公共秩序的方式行事而被拘留的人,為八個月;對於其他情況,為十二個月:
但該條款不適用於被敵方僱用,為敵方工作或為敵方提供指示或根據敵方指示而行事的人,或正在以或企圖以損害巴基斯坦的完整,安全或防衛的方式行事的人或其任何部分,或從事或試圖實施相當於聯邦法律所定義的反民族活動的行為,或者是從事或從事任何此類反民族活動的任何協會的成員。
(8)適當的審查委員會應確定被拘留者的拘留地點,並為其家庭確定合理的生活津貼。
(9)本條不適用於暫時為敵方外國人的任何人。
10A。公正審判權
為了確定他的公民權利和義務或對他的任何刑事指控,一個人有權得到公正的審判和正當程序。
11.禁止奴隸制,強迫勞動等
(1)奴隸制是不存在的和被禁止的,沒有法律允許或便利以任何形式將其引入巴基斯坦。
(2)禁止一切形式的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
(3)任何十四歲以下的兒童均不得從事任何工廠,礦山或任何其他危險職業。
(4)本條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視為影響義務服務
(a)任何因違反任何法律而受到懲罰的人;要么
(b)任何法律為公眾目的所規定:
前提條件是任何強制性服務都不具有殘酷性或不符合人類尊嚴。
12.防止追溯處罰
(1)任何法律均不得授權以下任何人懲罰─
(a)因該作為或不作為在該作為或不作為時不受法律懲罰;要么
(b)對於一項罪行,處以比該罪行發生時法律對該罪行所訂明的刑罰更大或不同的刑罰。
(2)第3條第(1)款或第270條中的任何規定不適用於自3月23日起任何時候(在1950-六,違法。
13.免受雙重懲罰和自責
沒人-
(a)因同一罪行應被起訴或處以一次以上的處罰;要么
(b)在被指控犯有罪行時,應被迫作證自己。
14.人格尊嚴的不可侵犯性
(1)人的尊嚴以及依法應享有的家庭隱私權應不受侵犯。
(2)任何人不得為提取證據而遭受酷刑。
15.行動自由等
每個公民均有權在公共利益範圍內自由居住並在巴基斯坦境內自由進出並居住,並在其中任何部分定居和定居,並受法律為公共利益施加的任何合理限制。
16.集會自由
每個公民均應有權和平集會,不攜帶武器,但為了公共秩序的利益,應遵守法律規定的任何合理限制。
17.結社自由
(1)為了巴基斯坦的主權或完整,公共秩序或道德,每位公民均有權組建協會或工會,但受法律規定的任何合理限制。
(2)每位不為巴基斯坦服務的公民都有權組建一個政黨或成為一個政黨的成員,但受法律為巴基斯坦的主權或完整性的利益而施加的任何合理限制的約束應當規定,如果聯邦政府宣布任何政黨已經組建或正在以損害巴基斯坦的主權或完整的方式運作,則聯邦政府應在宣布此事的十五天內將該問題提交最高法院,關於該參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3)每個政黨均應依法說明其資金來源。
18.貿易,商業或職業自由
受法律規定的資格(如有)的約束,每個公民均有權從事任何合法的職業或職業,並從事任何合法的貿易或業務:
但本條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阻止-
(a)牌照制度對任何行業或專業的規管;要么
(b)為了自由競爭而對貿易,商業或工業的監管;要么
(c)由聯邦政府或省政府或由任何此類政府控制的公司經營的任何貿易,商業,工業或服務,不包括全部或部分他人。
19.言論自由等
每個公民都享有言論和言論自由的權利,並享有新聞自由,但為了保護伊斯蘭的榮耀或巴基斯坦或其任何部分的完整,安全或防衛,應遵守法律規定的任何合理限制。其中包括與外國的友好關係,公共秩序,體面或道德,或與con視法庭,犯罪或煽動犯罪有關。
19A。知情權。
每個公民都有權在法律規定的法規和合理限制下,在所有公共重要事項上獲得信息。
20.自由信仰宗教和管理宗教機構的自由
在遵守法律,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前提下,
(a)每位公民均有權承認,實踐和傳播其宗教信仰;和
(b)每個宗教派別及其每個派別均有權建立,維持和管理其宗教機構。
21.為任何特定宗教目的免稅
不得強迫任何人繳納特別稅,其所得的收入將用於他本人以外的任何宗教的傳播或維持。
22.關於宗教等方面的教育機構的保障。
(1)任何上學機構的人,如其教instruction,儀式或崇拜與自己的宗教信仰無關,均無須接受宗教指導,參加任何宗教儀式或參加宗教崇拜。
(2)就任何宗教機構而言,在給予稅收減免方面,不得歧視任何社區。
(3)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
(a)不得阻止任何宗教團體或宗教派別在該社區或宗教派別完全維持的任何教育機構中向該社區或宗教派別的學生提供宗教指導;和
(b)不得僅出於種族,宗教,種姓或出生地的理由而拒絕任何公民進入接受公共收入援助的任何教育機構。
(4)本條的任何規定均不得阻止任何公共機構為促進任何社會或教育落後的公民做出規定。
23.財產準備金
每個公民都有權在憲法的約束下以及出於公共利益而依法施加的任何合理限制的情況下,在巴基斯坦的任何地方獲取,持有和處置財產。
24.財產權保護
(1)除依法外,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財產。
(2)任何財產不得為公共目的而強制地取得或占有,並由法律規定的財產保存,該法律規定為此賠償,並確定賠償金額或規定賠償的原則和方式。有待確定和給出。
(3)本條不影響以下各項的有效性:
(a)任何法律允許強制購買或占有任何財產以防止對生命,財產或公共健康的危害;要么
(b)任何法律允許以任何不正當手段或以任何違反法律的方式接管由任何人獲取或占有的財產;要么
(c)與根據任何法律被視為或視為敵對財產或撤離財產的財產的獲取,管理或處置有關的任何法律(並非根據任何法律已不再是撤離財產的財產);要么
(d)任何法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或為了確保財產的適當管理,或為財產所有人的利益,國家在有限時期內接管任何財產的管理;要么
(e)任何法律規定為以下目的而購置任何類別的財產─
(i)向所有或任何特定類別的公民提供教育和醫療援助;要么
(ii)向所有或任何特定類別的公民提供住房和公共設施和服務,例如道路,供水,污水處理,天然氣和電力;要么
(iii)為因失業,疾病,體弱或年老而無法維持自己生活的人提供維持生活;要么
(f)任何現行法律或依據第253條製定的任何法律。
(4)本條所提述的或依據本條確定的法律所規定的任何補償的充分性或其他方式,不得在任何法院中提出。
25.受教育權
(1)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並有權享有法律的平等保護。
(2)不得有基於性別的歧視。
(3)本條的任何規定均不得阻止國家為保護婦女和兒童作出任何特別規定。
25A。公民平等
國家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為所有5至16歲的兒童提供免費義務教育。
26.在進入公共場所方面不受歧視
(1)就進入公眾娛樂場所或度假勝地而言,並非僅出於宗教目的,不得僅基於種族,宗教,種姓,性別,居住地或出生地而歧視任何公民。
(2)第(1)款的任何規定均不得阻止國家為婦女和兒童做出任何特殊規定。
27.防止服務歧視
(1)不得以種族,宗教,種姓,性別,居住地或出生地為由而歧視任何其他有資格擔任巴基斯坦公職的公民:
但自開始之日起不超過四十年,可為任何班級或地區的人員保留職位,以確保其有足夠的代表性為巴基斯坦服務:
進一步規定,為了上述服務的利益,可以為某一性別的成員保留指定的職位或服務,如果這些職位或服務導致履行其他性別成員不能充分履行的職責和職能:
還應規定,可以通過議會通過的《議會法》確定的方式,糾正在巴基斯坦任職的任何班級或地區任職人數不足的情況。
(2)第(1)款的任何規定均不得阻止任何省級政府或省內的任何地方或其他當局就該政府或當局下的任何職位或服務等級規定在該省居住的條件,任期不超過三年,由該政府或當局任命之前。
28.語言,文字和文化的保存
根據第251條的規定,具有不同語言,文字或文化的公民的任何部分均有權保存和宣傳相同的語言,文字或文化,並受法律管轄,並為此目的設立機構。
第2章-政策原則
29.政策原則
(1)本章規定的原則應稱為政策原則,是國家的每個機關和當局以及代表國家的機關或當局履行職能的每個人的責任,在涉及機關或機關職能的範圍內,按照這些原則行事。
(2)只要遵守任何特定的政策原則都可能取決於為此目的可利用的資源,則該原則應視為受資源可用性的約束。
(3)就每年而言,有關聯邦事務的總統,以及各省有關其省事務的州長,應安排準備並擺在各議會院前, Shoora(議會)或省議會(視情況而定),關於遵守和執行政策原則的報告,並應在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的議事規則中做出規定,或情況可能會由省議會對此報告進行討論。
30.對政策原則的責任
(1)決定國家機關或機關或代表國家機關或機關履行職能的人的任何行動是否符合政策原則的責任是有關國家或個人的權力。
(2)不得以不符合《政策原則》為由而對某項行動或某項法律的有效性提出質疑,並且不得針對國家,國家的任何機關或當局或國家採取任何行動。任何基於這種理由的人。
31.伊斯蘭生活方式
(1)應當採取步驟,使巴基斯坦的穆斯林個體和集體能夠按照伊斯蘭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概念來定居,並提供使他們能夠根據以下內容理解生活意義的設施:古蘭經和聖訓。
(2)對於巴基斯坦的穆斯林,國家應努力-
(a)強制講授《古蘭經》和伊斯蘭教,鼓勵和促進阿拉伯語的學習,並確保正確,準確地印刷和出版《古蘭經》;
(b)促進團結和遵守伊斯蘭道德標準;和
(c)確保zakat ushr,auqaf和清真寺的適當組織。
32.促進地方政府機構
國家應鼓勵由有關地區的當選代表組成的地方政府機構,並在這種機構中給予農民,工人和婦女以特別代表。
33.不鼓勵狹Par和其他類似的偏見
國家應勸阻公民中的狹och,種族,宗派和省偏見。
34.婦女充分參與國家生活
應採取步驟確保婦女充分參與國民生活的所有領域。
35.保護家庭等
國家應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
36.保護少數民族
國家應維護少數群體的合法權益,包括他們在聯邦和省政府中的應有代表權。
37.促進社會正義和消除社會弊端
國家應-
(a)特別注意促進落後階層或地區的教育和經濟利益;
(b)掃除文盲並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提供免費的義務中學教育;
(c)根據績效,使所有人都能普遍獲得技術和專業教育,並讓所有人平等獲得高等教育;
(d)確保廉價和迅速的司法;
(e)規定確保公正和人道的工作條件,確保不讓兒童和婦女受僱於不適合其年齡或性別的職業,並為在職婦女提供產假津貼;
(f)通過教育,培訓,農業和工業發展及其他方法,使不同地區的人民能夠充分參與各種形式的國家活動,包括為巴基斯坦服務的就業活動;
(g)防止賣淫,賭博和服用有害藥物,印刷,出版,發行和展示淫穢文學和廣告;
(h)防止飲用除藥用以外的酒精類酒;在非穆斯林的情況下,則禁止宗教用途;和
(i)下放政府行政管理的權力,以方便迅速處置其業務,以滿足市民的方便和要求。
38.促進人民的社會和經濟福祉
國家應-
(a)通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防止財富的集中以及少數人手中的生產和分配手段來確保人民的幸福,不論其性別,種姓,信條或種族具有普遍利益,並確保雇主和僱員以及房東和租戶之間的權利得到公平調整;
(b)在該國可利用的資源範圍內,為所有公民提供工作和適當的生活以及合理的休息和休閒的設施;
(c)通過強制性社會保險或其他手段為在巴基斯坦服務或以其他方式服務的所有人員提供社會保障;
(d)為所有這類公民提供永久的生活必需品,例如食物,衣服,住房,教育和醫療救濟,而不論其性別,種姓,信條或種族,這些人由於以下原因而永久或暫時無法謀生:身體虛弱,疾病或失業;
(e)減少包括巴基斯坦各階層服務人員在內的個人的收入和收入差距;
(f)儘早消除肋骨;和
(g)確保在所有聯邦服務機構中,包括在聯邦政府建立或控制下的自治機構和公司中,確保各省份的份額,並確保在各省份中分配各省份的份額時不遺漏過去應予以糾正。
39.人民參與武裝部隊
國家應使巴基斯坦各地的人民都能參加巴基斯坦武裝部隊。
40.加強與穆斯林世界的聯繫並促進國際和平
國家應努力維護和加強以伊斯蘭統一為基礎的穆斯林國家之間的兄弟關係,支持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人民的共同利益,促進國際和平與安全,在所有國家之間建立善意和友好關係,並鼓勵通過和平手段解決國際爭端。
第三部分巴基斯坦聯邦
第一章總統
41.總統
(1)應當有巴基斯坦總統擔任國家元首,並代表共和國的統一。
(2)任何人除非是不少於四十五歲的穆斯林並有資格當選為國民議會議員,否則不得當選為總統。
(3)總統應按照附表2的規定由選舉學院的成員選舉產生,選舉成員包括:
(a)兩院成員;和
(b)省議會議員。
(4)總統的選舉應在總統的任期屆滿前的六十天至三十天內舉行:
但是,如果由於國民議會解散而不能在上述期限內舉行選舉,則應在國會大選後的三十天內舉行。
(5)填補總統職位空缺的選舉應在出現空缺後的三十天內舉行:
但是,如果由於國民議會解散而不能在上述期限內舉行選舉,則應在國會大選後的三十天內舉行。
(6)任何法院或其他當局均不得在任何情況下或在此之前要求總統選舉的有效性。
42.總統宣誓
在就職之前,總統應按照附表三所列格式向巴基斯坦首席法官宣誓。
43.總統辦公條件
(1)總統不得為巴基斯坦服務而擔任任何利潤職務,也不得擔任任何其他有權提供服務報酬的職位。
(2)總統不得當選為1Majlis-e-Shoora(議會)或省議會議員;並且,如果1Majlis-e-Shoora(議會)或省議會的議員當選為總統,則其在Majlis-e-Shoora(議會)的席位,或者視情況而定,省議會在議會上空缺。他進入辦公室的那一天。
44.總統任期
(1)在不違反《憲法》的規定下,總統應從其就職之日起任期五年:
但總統應在任期屆滿的情況下繼續任職,直到其繼任者就任為止。
(2)在符合《憲法》的規定下,擔任總統的人有資格連選連任,但任何人連續任期均不得超過兩個。
(3)總統可以親筆寫給國民議會議長辭職。
45.總統給予赦免的權力等
總統有權給予赦免,緩刑和暫緩,並可以免除,暫停或減刑任何法院,法庭或其他機構通過的任何判決。
46.向總統通報情況
總理應向總統通報內政和外交政策的所有事項,以及聯邦政府打算將其提交議會的所有立法建議。
47.罷免或彈President總統
(l)儘管《憲法》有任何規定,總統仍可根據本條的規定,以身體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理由免職,或以違反《憲法》或嚴重不當行為的罪名被彈imp。
(2)眾議院議長或主席(視情況而定)可向國會眾議院議長或主席(視情況而定)提供不少於二分之一的全體議員的書面通知,表示其有意就撤消或彈President總統,視情況而定;該通知應載明他無行為能力或對他的指控的詳情。
(3)主席如收到根據第(2)款發出的通知,則須立即將其送交議長。
(4)議長應在收到根據第(2)款或第(3)款發出的通知之日起三天內,將通知的副本送交總統。
(5)議長應召集兩院在不遲於其收到通知後的7天且不遲於14天的會議中開會。
(6)聯席會議可調查或安排對通知所依據的理由或指控進行調查。
(7)總統有權在調查期間(如果有的話)和在聯合開會之前出庭並代表。
(8)如果在考慮了調查結果之後,在聯席會議上以不低於議會總議員三分之二的票數通過決議,宣布:總統因無能或因違反憲法或有嚴重不當行為而不宜就職的,總統應在決議通過後立即停止任職。
48.總統根據建議等行事
(1)總統在行使職能時,應根據內閣或總理的建議並根據其建議行事:
但總統可在十五日之內要求內閣或總理(視情況而定)重新考慮該建議,無論是一般性還是其他方式,總統應在十日之內按照其後提出的建議行事。重新考慮。
(2)儘管有第(1)款的任何規定,總統應就其根據憲法授權對其進行的任何事項行使其酌處權5,並且總統根據其酌情決定權所做的任何事情均應有效。絕不以任何理由被質疑。
第(3)款同上
(4)內閣,總理,國務大臣或國務大臣是否向總統提供了任何諮詢意見,如果有的話,則不向任何法院,法庭或其他機構進行詢問。
(5)凡總統解散國民議會,儘管第(1)款有任何規定,他應-
(a)指定自解散之日起不遲於九十天的日期舉行大會大選;和
(b)根據第224條或第224A條(視情況而定)的規定任命看守內閣8
(6)如果總理在任何時候認為有必要就任何具有國家重大意義的事項舉行全民公投,他可以將該事項提交議會下議院聯合開會,如果在議會中獲得批准,聯席會議時,總理可以使該問題以能夠以“是”或“否”回答的問題的形式提交公民投票。
(7)議會通過一項法案,可以規定舉行全民投票以及匯總和合併全民投票結果的程序。
49.主席或議長擔任總統或履行總統職能
(1)如果由於總統,主席的死亡,辭職或罷免而導致總統職位空缺,或者如果他不能履行總統職位的職責,則由國民議會議長擔任總統直到根據第41條第(3)款選舉總統為止。
(2)當總統由於不在巴基斯坦或其他任何原因而無法履行其職責時,應由主席擔任主席,或者,如果主席缺席或無法履行主席職務,則由主席擔任議長國民議會應履行總統的職能,直到總統返回巴基斯坦或視情況恢復其職務為止。
第2章-議會(議會)
議會議員的組成,會期和會議(議會)
50. Majlis-e-Shoora(議會)
巴基斯坦將有一個議會制議會,由總統和兩個參議院組成,分別稱為國民議會和參議院。
51.國民議會
(1)國民議會議員應有336個席位,其中包括為女性和非穆斯林保留的席位。
(2)任何人在以下情況下有權投票─
(a)他是巴基斯坦公民;
(b)他不少於十八歲;
(c)他的名字出現在選民名冊上;和
(d)主管法院沒有宣布他頭腦不健全。
(3)除第(4)款所述的席位外,第(1)款所指的國民議會席位應按以下規定分配給各省和聯邦首都:
(3A)儘管第(3)款或當時的任何其他現行法律已生效,但將在2018年大選中當選的聯邦直轄部落地區的國民議會議員應繼續進行,直到國民議會解散為止大會,因此本條應省略。
(4)在國民議會中,除第(3)款所指的席位數目外,還應保留十個非穆斯林席位。
(5)國民議會的席位應根據上一次正式公佈的上一次人口普查按人口分配給每個省和聯邦首都:
前提是要在2018年舉行的下一屆大選及其相關的補選中,分配應基於2017年人口普查的臨時結果,該結果應由聯邦政府發布。
(6)為當選國會議員,
(a)普通席的選區應為單成員領土選區,而填補該席位的選區應依法以直接和自由表決方式選出;
(b)根據第(3)款分配給各省的所有為女性保留的席位,每個省應為一個選區;
(c)為非穆斯林保留的所有議席的選區應是整個國家;
(d)根據第(3)款分配給某省的為女性保留的席位成員,應根據政黨候選人名單的比例代表制,根據法律規定的總席位,依法選舉產生。國民議會有關省的每個政黨:
但就本款而言,一個政黨贏得的總席位總數應包括獨立的當選候選人或可在官方公報上公佈被選舉者姓名的三日內正式加入該政黨的候選人候選人; 和
(e)為非穆斯林保留的席位成員應根據各政黨在國民議會中贏得的總席位總數,通過政黨候選人名單的按比例代表制,依法選舉產生:
但就本款而言,一個政黨贏得的總席位總數應包括獨立的當選候選人或可在官方公報上公佈被選舉者姓名的三日內正式加入該政黨的候選人候選人。
52.國民議會任期
國民議會自第一次會議召開之日起,除非提前解散,否則任期五年,在其任期屆滿時解散。
53.國民議會議長和副議長
(1)大選後,國民議會應在其第一次會議上並在不包括任何其他事務的情況下,從其議員中選舉一名議長和一名副議長,並且在議長或副議長的任期變為空缺時,大會應選舉另一位議長或副議長(視情況而定)。
(2)在上任之前,當選為議長或副議長的議員應以附表三所列形式在國民議會宣誓。
(3)當議長辦公室空缺或由於任何原因缺席議長或無法履行其職責時,應由副議長擔任議長,如果當時還缺席或因任何原因不能擔任議長,則由大會議事規則確定的成員應主持大會議。
(4)在考慮免職的決議時,議長或副議長不得主持大會的會議。
(5)議長可以親筆致辭給主席,以辭職。
(6)副議長可以親筆致辭,辭職。
(7)在以下情況下,議長或副議長的職位將空缺:
(a)他辭職;
(b)他不再是大會會員;要么
(c)大會決議已免除他的職務,該決議已發出不少於7天的通知,並經大會全體會員國多數票通過。
(8)國民議會解散後,議長應繼續任職,直至由下屆國會選出填補該職位的人進入其職務為止。
54. Majlis-e-Shoora的召集和裁定(議會)
(1)總統可不時召集眾議院或眾議院或眾議院或眾議員或議會聯合召集開會,以在他認為合適的時間和地點開會,也可提出同樣的建議。
(2)每年至少應召開三屆國民議會會議,而在一屆會議的上屆會議到下一屆會議的第一屆會議指定的日期之間不得間隔一百二十天。 :
但國民議會每年的開會時間不得少於一百三十個工作日。
解釋:在本條中,“工作日”包括聯席會議的任何日子和國民議會休會的不超過兩天的任何時期。
(3)在由不少於國民議會議員總數的四分之一簽署的要求書上,議長應召集國民議會,在他認為合適的時間和地點,自收到國會之日起十四日內開會。要求;議長只有在召集大會時才能對大會進行結社。
55.大會和法定人數投票
(1)在不違反憲法的前提下,國民議會的所有決定均應由出席並參加表決的多數成員作出,但主持會議的人不得投票,除非有平等的投票權。
(2)如果在國民議會開會期間的任何時間提請主持會議的人注意,其出席人數少於國民議會總數的四分之一,則他應將國民議會休會或中止國民議會的任期。開會,直到至少有四分之一的這種成員出席。
56.主席致辭
(1)總統可在眾議院中或在眾議院中同時致辭,並為此目的可要求成員出席。
(2)總統可向任何議院發送電文,無論是關於當時在議會大廈內待決的法案,還是其他情況,如此發送電文的眾議院應在一切方便的情況下考慮消息需要考慮的事項。
(3)在國民議會每次大選後的第一屆會議開始時以及每年的第一屆會議開始時,總統應在兩院聚集在一起的情況下致辭,並向議會下議院通報召喚的原因。
(4)在規則中應規定管理房屋的程序及其業務的進行,以分配時間討論總統講話中提及的事項。
57.在議會權下的發言權(議會)
總理,聯邦部長,國務大臣和司法部長有權在眾議院或其聯席會議或其任何委員會中發言,並以其他方式參加會議,他可以被任命為議員,但根據本條,無權投票。
58.國民議會解散
(1)總統應總理的建議解散國民議會;國民議會,除非早日解散,應在總理通知後四十八小時屆滿時解散。
解釋。-本條中提及“總理”一詞,不得解釋為包括已在國民議會中發出不信任投票決議通知但未投票通過的總理或針對誰通過了這項決議或誰辭職後或國民議會解散後仍在任職的人。
(2)儘管有第48條第(2)款的任何規定,在對總理進行不信任投票,沒有國民議會其他成員的情況下,總統也可以自行決定解散國民議會。為此目的召集的國民議會一屆會議確定,國民議會多數成員對他們的信心符合《憲法》的規定。
59.參議院
(1)參議院應由96名成員組成,其中-
(a)每個省議會議員應選舉十四名;
(b)被2018年《憲法》(第二十五次修正案)所遺漏(2018年第37號)4.週三31-05-2018
(c)應以總統可藉命令規定的方式從聯邦首都選出兩個常任理事國,一名婦女和一名包括aalim在內的技術專家;
(d)每個省議會議員應選舉四名婦女;
(e)每個省議會議員應選舉包括尤里馬在內的四名技術專家;和
(f)每個省議會的議員應選舉四名非穆斯林,每個省一名。
但(f)款應自2010年《憲法》(第十八修正案)生效後的下次參議院選舉起生效。
(2)選舉產生的參議院席位分配給每個省,應按照比例代表制,以可轉讓單票方式進行。
(3)參議院無須解散,但其成員應按以下規定退任,任期為六年:
(a)在第(1)款(a)所述的成員中,有七個應在頭三年期滿後退休,而七個應在接下來的三年期滿後退休;
(b)被2018年《憲法》(第二十五次修正案)所遺漏(2018年第37號)3.週三2018-05-31
(c)上述條款(c)所述的成員,
(i)當選為一般席位的一名應在頭三年屆滿後退休,另一名應在下一個三年期滿後退休;和
(ii)在為技術官僚保留的座位上當選的一名應在頭三年內退休,而在為女性保留的座位上當選的一名應在下一個三年期滿後退休;
(d)在上述條款(d)所指的成員中,兩名應在頭三年期滿後退休,而兩名應在接下來的三年期滿後退休;
(e)在上述條款(e)所述的成員中,兩名應在頭三年期滿後退休,而兩名應在接下來的三年期滿後退休;和
(f)在上述條款(f)所述的成員中,兩名應在前三年屆滿後退休,而兩名應在下一個三年屆滿後退休:
前提是第一屆非穆斯林席位選舉委員會應就前三年後應退休的兩名成員提出很多意見。
(3A)儘管省略了第(1)款(b)款和第(3)款(b)款,但聯邦參議院地區的參議院現有成員應繼續到各自任期屆滿為止任期及上述條款到期時,本條應省略。
(4)當選填補臨時空缺的人的任期應為其填補空缺的成員的未屆滿任期。
60.董事長和副董事長
(1)參議院正式組建後,應在其第一次會議上排除任何其他事務。從其成員中選出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並且當主席或副主席職位空缺時,參議院應選舉另一名成員擔任主席或副主席(視情況而定)。
(2)主席或副主席的任期為他進入其任職之日起三年。
61.與參議院有關的其他規定
第53條第(2)至(7)款,第54條第(2)和(3)款以及第55條的規定應適用於參議院,因為它們適用於國民議會,而在適用於參議院時,似乎在其中所指的國民議會,議長和副議長分別是參議院議長和副議長,並且似乎在第54條第(2)款的附帶條件中一百三十個單詞被替換成一百一十個。
關於議會議員的規定
62.議會議員資格(議會)
(1)任何人均無資格當選或被選為議會議員(Majlis-e-Shoora(Parliament)),除非—
(a)他是巴基斯坦公民;
(b)就國民議會而言,他的年齡不少於二十五歲,並且在以下任何選舉中被選為選民—
(i)巴基斯坦的任何地方,當選為一般席位或為非穆斯林保留的席位;和
(ii)她希望從該省尋求成為女性席位的任何地區。
(c)就參議院而言,他已不少於三十歲,並已在他尋求其加入的省或聯邦首都的任何地區以選民身份登記;
(d)他品格高尚,通常不被稱為違反伊斯蘭禁令的人;
(e)他充分了解伊斯蘭教規定的伊斯蘭教義和慣例的義務性義務,以及對重大罪行的棄權;
(f)他睿智,公義,不放蕩,誠實且有風度,沒有法院作出相反聲明;和
(g)他在建立巴基斯坦以後沒有為破壞國家的完整性或反對巴基斯坦的意識形態而工作。
(2)(d)及(e)段所指明的取消資格不適用於非穆斯林的人,但該人應具有良好的道德聲譽。
63.議會議員資格喪失(議會)
(1)在下列情況下,任何人不得被當選或被選為議會議員:
(a)他頭腦不健全,並已由主管法院宣布;要么
(b)他是一名未償還的無力償債人;要么
(c)他不再是巴基斯坦公民,或獲得外國國籍;要么
(d)除法律宣布的不取消其持有人資格的職位外,他還為巴基斯坦服務而設有盈利機構;要么
(e)他為任何法定機構或由政府擁有或控製或政府擁有控制權或權益的任何機構服務;要么
(f)根據1951年《巴基斯坦國籍法》(1951年II)第14B條成為巴基斯坦公民,根據阿薩德查Jam和克什米爾現行有效法律,他暫時被取消當選為巴基斯坦公民的資格阿扎德查mu和克什米爾立法議會;要么
(g)他因傳播意見或以任何方式行事而損害巴基斯坦的意識形態,巴基斯坦的主權,完整或安全,或司法機構的獨立或獨立而被定罪巴基斯坦,或誹謗或嘲笑巴基斯坦司法機構或武裝部隊,除非他獲釋已過五年;要么
(h)他因犯任何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而被定罪,除非被釋放後已經過去五年,否則將被判處至少兩年的監禁;要么
(i)由於行為不當,已將他從巴基斯坦任職或由聯邦政府,省政府或地方政府建立或控制的公司或辦公室任職,除非此後已過去五年被解僱;要么
(j)由於行為不當,已將他從巴基斯坦的服務或由聯邦政府,省政府或地方政府設立或控制的公司或辦公室的服務中遣返或強制退休,除非三年的期限為自他被遣散或強制退休以來已經過去;要么
(k)他曾為巴基斯坦或任何法定機構或政府擁有或控製或政府擁有控制權或利益的機構服務,除非他自停職以來已過去兩年擔任這種職務;要么
(l)不論他本人,為他或為他的利益或為他的利益或以他的名義或作為印度不分身家庭成員的信託人,由某人或任何個人組成的任何人,均在合同中享有任何份額或權益,而不是合作社與政府之間的合同,用於向政府提供商品,執行任何合同或履行政府提供的任何服務:
但本款規定的取消資格不適用於以下人員:
(i)合同中的份額或權益是通過繼承或繼承或作為遺贈人,遺囑執行人或管理人移交給他的,直至移交給他為止的六個月屆滿為止;
(ii)合同是由1984年《公司條例》(1984年第XLVII號)所定義的上市公司或由其代表訂立的,而該公司是該公司的股東,但不是根據該公司持有利潤的董事公司; 要么
(iii)如果他是印度教不可分割家庭的成員,並且該家庭的其他任何成員在經營他沒有股份或權益的單獨業務的過程中已訂立合同;
解釋:在本條中,“貨物”不包括他生產或生產的農產品或他或他根據當時政府的任何指示或現行法律根據其供應義務或義務所提供的貨物; 要么
(m)除以下職務外,他還為巴基斯坦服務擔任任何牟利職務:
(i)並非以薪金或酬金形式報酬的非全職辦公室;
(ii)倫巴第辦事處,不論以本標題或任何其他名稱稱呼;
(iii)Qaumi Razakars;
(iv)任何職位,根據該職位的規定,有可能根據任何有關組成或增建部隊的法律,要求其任職的人接受軍事訓練或服兵役;要么
(n)他以自己的名字或配偶或任何受撫養人的名義從任何銀行,金融機構,合作社或合作組織獲得了一筆金額為200萬盧比或以上的貸款,但該筆款項仍未償還從到期日起超過一年的時間,或已註銷該筆貸款;要么
(o)他或他的配偶或其任何受撫養人在提交他的債務時已拖欠六個月以上的政府應付款和公用事業費用,包括超過一萬盧比的電話,電,煤氣和水費提名文件;要么
(p)根據當時有效的法律,他暫時被取消當選或被選為議會或省議會議員的資格。
解釋:就本款而言,“法律”不應包括根據第89條或第128條頒布的條例。
(2)如有任何疑問,議會的議員是否已喪失擔任議員的資格,議長或主席(視情況而定)應取消主席的資格,除非他決定沒有這樣的問題。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請在三十天內將問題轉交給選舉委員會,如果他在上述期限內沒有這樣做,則應視為已轉交給選舉委員會。
(3)選舉委員會應在收到問題或認為已收到問題後的九十天內決定該問題,如果認為該成員已喪失任職資格,則該成員將不再是該成員,其席位將空缺。
63A。因叛逃等原因而被取消參賽資格
(1)如果眾議院中只有一個政黨組成的議會黨員,則—
(a)從其政黨成員辭職或加入另一個議會黨派;要么
(b)與他所屬的國會黨的任何指示相反,在眾議院中就下列事項進行表決或放棄表決:
(i)選舉總理或首席部長;要么
(ii)信任票或不信任票;要么
(iii)《金融法案》或《憲法(修訂)法案》;
黨首可書面宣布已背叛政黨,黨首可將聲明的副本轉發給主持人和首席選舉專員,並同樣將副本轉發給有關成員:
但在發表聲明之前,黨的負責人應向該成員提供一個機會,說明為何不能對他作出這種聲明的原因。
解釋:“政黨首領”是指由政黨宣告的任何人,不論其名字叫什麼。
(2)如果眾議院議員當選為構成眾議院議會議員的政黨的候選人或提名人,或被選舉為非眾議院議員,則應被視為議會議員。政黨的候選人或被提名人,在選舉後通過書面聲明成為該議會黨的成員。
(3)眾議院議長在收到根據第(1)款提出的聲明後,應在兩天內提交該聲明,如果他沒有這樣做,則應視為他已提交了該聲明,該聲明應提交給首席選舉專員。該人應將該聲明提交選舉委員會決定,以確認該聲明,否則應在首席選舉專員收到聲明後三十天內提出。
(4)凡選舉委員會確認該聲明,則第(1)款所指的成員應不再是眾議院成員,其席位應空缺。
(5)對選舉委員會的決定感到受屈的任何當事方,可在三十天內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該法院應在提出上訴之日起九十天內對最高法院作出裁決。
(6)本條中的任何規定均不適用於眾議院的主席或議長。
(7)就本條而言,-
(a)“眾議院”是指國民議會或參議院,就聯邦而言;與省有關的省議會(視情況而定);
(b)“主持人”是指國民議會議長,參議院議長或省議會議長(視情況而定)。
(8)由上述替代的第63A條應於2010年《憲法(第十八修正案)法》生效後舉行的下屆大選生效:
在上述替代的第63A條生效之前,現有的第63A條的規定應繼續有效。
64.座位休假
(1)2Majlis-e-Shoora(議會)的議員可親筆致信議長,或由主席(視屬何情況而定)辭職,其席位應隨之空缺。
(2)如眾議院議員無休假而連續40天缺席,則眾議院可宣布其席位空缺。
65.會員誓言
當選為眾議院議員的人除非以表三所列的形式在眾議院宣誓之前就沒有出席或表決。
66.會員特權等
(1)根據《憲法》和議會的議事規則,議會在議會中享有言論自由,任何成員均不對任何法院的任何訴訟負責就他在議會(Majlis-e-Shoora)(議會)中所說的任何事情或進行的表決而言,任何人對議會(Majlis-e-Shoora)(議會)或在其授權下發表的任何報告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文件,票或會議記錄。
(2)在其他方面,議會(國會)的權力,豁免和特權以及議會(國會)成員的豁免和特權應不時由法律界定,在如此界定之前,應為巴基斯坦國民議會及其委員會及其成員在開始之日前享有的權利。
(3)法律可規定,如果委員會主席適當要求拒絕在法庭上提供證據或出示文件的人,則由議院進行處罰:
規定任何此類法律-
(a)可以授權法院懲罰拒絕提供證據或出示文件的人;和
(b)在總統令保護的機密事項免於披露的命令的規限下具有效力。
(4)本條的規定應適用於有權對1Majlis-e-Shoora(議會)發言並有權參加其議事的人,適用於其成員。
(5)在本條中。1議會(Majlis-e-Shoora)(議會)指眾議院或聯席會議或其委員會。
一般程序
67.議事規則等
(1)在符合《憲法》的規定下,眾議院可以製定2條規則來規範其程序和業務行為,並且儘管其成員中有任何空缺,也有權採取行動,並且在眾議院進行的任何訴訟對理由是一些無權參加此程序的人參加了該程序。
(2)在根據第(1)款制定規則之前,在眾議院的業務程序和行為應由總統制定的議事規則加以規定。
68.限制在議會(議會)中進行的討論
在議會中,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的任何法官在執行職務時的行為都不得進行討論。
69.法院不對Majlis-e-Shoora(議會)的訴訟進行調查
(1)在1Majlis-e-Shoora(議會)中進行的任何程序的有效性均不得以程序的任何不規範為由而提出質疑。
(2)在1Majlis-e-Shoora(議會)中,其權力或職權由《憲法》賦予或根據《憲法》賦予,以規範程序或商業行為,或維持1Majlis-e-Shoora(議會)的秩序。受任何法院關於行使這些權力的管轄。
(3)在本條中,1Majlis-e-Shoora(議會)具有與第66條相同的含義。
立法程序
70.法案的提出和通過
(1)與《聯邦立法清單》中任何事項有關的條例草案可始發於任何一院,如果該法案經其始發國的議院通過,則應轉交另一議院;並且,如果該法案也未經另一議院通過而又經修正,則應提交總統批准。
(2)如果根據第(1)款送交眾議院的法案經修正後通過,則應送回其始發國的議院;如果該眾議院通過上述修正案並通過法案,則應提交總統批准。 。
(3)如果根據第(1)款轉交房屋的法案在其放置於房屋中後的90天內被拒絕或未通過,或根據第(2)款送交房屋並經修改的法案未被該房屋通過作出此類修正後,應在其始發議院的要求下,將本法案在聯席會議中審議,如果以出席並在聯席會議上投票的多數成員的票數通過,則應提交本法案。總統同意。
(4)在本條和《憲法》的後續條文中,“聯邦立法清單”是指附表4中的聯邦立法清單。
71.調解委員會
《 2010年憲法(第十八修正案)法》省略了調解委員會(2010年第10號),24由各種成文法則修訂。
72.聯席會議的程序
(1)總統在與國民議會議長和主席協商後,可就兩院的聯合開會和之間的通訊程序制定規則。
(2)國民議會議長或在他缺席的情況下,由根據第(1)款制定的規則確定的人主持聯席會議。
(3)根據第(1)款制定的規則應在聯席會議之前提出,並可在聯席會議上加以補充,更改,修改或代替。
(4)在符合《憲法》的規定下,所有聯席會議的決定均應以出席並參加表決的多數成員的票數作出。
73.關於金融法案的程序
(1)儘管第70條有任何規定,《貨幣法案》應源自國民議會:
前提是在國民議會同時提出《貨幣法案》,包括載有年度預算報表的《財政法案》時,應將其副本轉交參議院,參議院可在十四天內向國民議會提出建議。
(1A)國民議會應考慮參議院的建議,並在大會通過或未納入參議院的建議的法案通過後,應將其提交總統批准。
(2)就本章而言,如果法案或修正案包含涉及以下所有或任何以下事項的規定,則該法案或修正案應被視為貨幣法案:
(a)徵收,廢除,減免,更改或規管任何稅項;
(b)聯邦政府借錢或提供任何擔保,或修改有關該國財政義務的法律;
(c)聯邦合併基金的保管,向該基金的付款或從該基金的發行;
(d)向聯邦合併基金徵收費用,或取消或更改任何此類費用;
(e)以聯邦公共帳戶的名義收到款項,保管或發行這些款項;
(f)審計聯邦政府或省政府的帳目;和
(g)與前款規定的任何事項有關的任何事項。
(3)條例草案僅因提供─
(a)處以或更改任何罰款或其他罰款,或要求或支付許可費或任何提供的服務的費用或收費;要么
(b)任何地方當局或機構為地方目的徵收,廢除,減免,更改或調節任何稅項。
(4)如果對法案是否為貨幣法案有任何疑問,國民議會議長對此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5)提交總統批准的每份《金融法案》均應在國民議會議長的手上附有證明書,該證明書是《金融法案》,該證明書在所有目的上都是決定性的,不應被視為有問題。
74.財務措施需要聯邦政府的同意
《金融法案》或一項法案或修正案,如果制定並付諸實施,將涉及聯邦聯合基金的支出或從聯邦公共賬戶中提款,或影響巴基斯坦的造幣或貨幣或國家銀行的構成或職能未經聯邦政府同意或未經聯邦政府同意,不得在巴基斯坦議會大廈內引入或移動巴基斯坦的領土。
75.總統批准法案
(1)當條例草案提交總統批准後,總統應在十天內-
(a)同意該條例草案;要么
(b)(如屬非貨幣法案的)法案,則將該法案退回議會(Majlis-e-Shoora)(議會),並附有消息,要求重新考慮該法案或其任何規定,並要求消息被考慮。
(2)總統將法案退還給議會後,將由議會共同審議,如果再次獲得通過,則應進行修正或不修正。在議會中,由參議院兩院多數議員投票表決,在憲法方面,兩院均已通過,並應提交給總統,總統應在十天內給予同意,否則,應視為已給予同意。
(3)總統已同意或被認為已同意一項法案,該法案將成為法律,並被稱為議會(Majlis-e-Shoora)法案。
(4)議會沒有通過任何法案,並且任何此類法案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無效,其理由僅在於,如果該法案得到批准,則未給予憲法所要求的某些建議,先前的製裁或同意根據憲法。
76.不得因受託等原因而失效
(1)在任何一個議院中待決的法案不得因該議院的授權而失效。
(2)國民議會未通過的,尚待參議院審議的法案在國民議會解散後不會失效。
(3)在國民議會解散時,尚待國民議會通過的法案或已由國民議會通過的法案在參議院中待決。
77.僅由法律徵收的稅款
除非根據議會的授權或在議會的授權下,否則不得為聯邦目的徵稅。
財務程序
78.聯邦合併基金與公共帳戶
(1)聯邦政府收到的所有收入,該政府籌集的所有貸款以及其為償還任何貸款而收到的所有款項,應構成合併基金的一部分,該基金稱為聯邦合併基金。
(2)所有其他款項─
(a)由聯邦政府或代表聯邦政府收到的;要么
(b)由最高法院或由聯邦授權設立的任何其他法院收到或存放在該法院;
應記入聯邦公共帳戶。
79.聯邦合併基金和公共帳戶的保管等
聯邦合併基金的保管,向該基金的付款,從該基金的取款,聯邦政府或代表聯邦政府收到的其他資金的保管,其向聯邦政府公共賬戶的付款和提取聯邦,以及與上述事項有關或與之相關的所有事項,均應根據《議會法》進行管理,或者,除非為此作出規定,否則應由總統制定的規則進行管理。
80.年度預算報表
(1)聯邦政府應在每個財政年度安排在國民議會上提交該年度聯邦政府預算收支表,在本部分中,稱為年度預算表。 。
(2)年度預算報表須分別顯示─
(a)滿足《憲法》所述作為聯邦合併基金支出的支出所需的總金額;和
(b)用以支付擬從聯邦合併基金中支出的其他支出所需的總金額;並將收入帳戶的支出與其他支出區分開。
81.記入聯邦合併基金的支出
以下支出應記入聯邦合併基金的支出:
(a)應付予總統的酬金及有關其職務的其他開支,以及應付予以下人士的酬金─
(i)最高法院和伊斯蘭堡高等法院的法官;
(ii)首席選舉專員;
(iii)主席及副主席;
(iv)國民議會議長和副議長;
(v)審計長;
(b)最高法院,伊斯蘭堡高等法院,審計長部,大選專員辦公室,選舉委員會辦公室和選舉委員會秘書處的行政支出,包括應支付給官員和工作人員的薪酬參議院和國民議會;
(c)聯邦政府應承擔的所有債務費用,包括利息,沉沒資金費用,資本的償還或攤銷以及與籌集貸款有關的其他支出,以及為擔保和償還債務而進行的抵押聯邦合併基金;
(d)滿足任何法院或法庭對巴基斯坦的任何判決,法令或裁決所需的任何款項;和
(e)《憲法》或《議會法》宣布的其他任何費用。
82.與年度預算報表有關的程序
(1)年度預算報表中與聯邦合併基金有關的支出中的大部分可以在國民議會中討論,但不得提交國民議會表決。
(2)年度預算報表中與其他支出有關的大部分,應以贈款要求的形式提交給國民議會,國會有權批准或拒絕批准任何要求,或同意任何要求,但要減少其中指定的金額:
但自開始之日或舉行第二次大選至國民議會,為期十年,以較晚發生者為準,則在不減少其中規定的數額的情況下,應視為已同意提出要求,除非在大會全體會員國中以多數票通過後,大會拒絕或同意將大會指定的數額減少。
(3)除聯邦政府的建議外,不得提出贈款的要求。
83.核定授權支出時間表
(1)首相應通過簽字確認時間表,該時間表應指明-
(a)國民議會根據第82條提供或視為提供的贈款,以及
(b)支付聯邦合併基金支出所需的幾筆款項,但無論如何不得超過先前提交國民議會的聲明中顯示的款項。
(2)經如此認證的時間表應提交國民議會,但不得在國會上進行討論或表決。
(3)在符合《憲法》的規定下,除非在經過如此認證的時間表中已指明,並且該時間表已按照第(2)款的規定提交國民議會,否則不得將聯邦綜合基金的支出視為已獲得適當授權。
84.補充和超額贈款
如就任何財政年度而言,發現─
(a)批准在當前財政年度為某項特定服務支出的數額不足,或者出現了對該年年度預算報表中未包括的某些新服務的支出需求;要么
(b)在一個財政年度內,用於某項服務的任何金錢超過了該年度為該服務所授予的數額;
聯邦政府有權從聯邦合併基金中授權支出,無論該支出是否由憲法規定由該聯邦基金承擔,並應將其置於國民議會補充預算聲明之前,或視情況而定,列出該支出金額的超額預算報表,以及適用於年度預算報表的第80至83條的規定,均應適用於這些報表。
85.帳戶投票
儘管上述規定中有任何與財務事項有關的規定,國民議會有權在不超過四個月的程序完成之前,任何財政年度的一部分的不超過四個月的預算支出提前撥款。第八十二條應按照有關支出的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對此類贈款進行投票和認證授權支出的時間表。
86.大會解散時授權支出的權力
儘管上述條款中有與財務事項有關的任何規定,但在國民議會解散時,聯邦政府可在任何財政年度內從聯邦合併基金授權不超過四個月的預算支出根據第83條關於支出的規定,在完成第82條規定的贈款投票程序和授權支出時間表的驗證之前。
87. Majlis-e-Shoora秘書處(議會)
(1)每個議院應有一個單獨的秘書處:
但本條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阻止設立兩院共同的職位。
(2)Majlis-e-Shoora(議會)可以通過法律規範任命給任一院秘書人員的人員的招募和服務條件。
(3)在議長(議會)根據第(2)條做出規定之前,議長或主席(視情況而定)在主席的批准下,可以製定有關招聘的規則,並且被任命為國民議會或參議院秘書的人員的服務條件。
88.財務委員會
(1)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在授權撥款內的支出應由國民議會或參議院根據其財政委員會的建議行事,視情況而定。
(2)財政委員會應由議長或由國民議會或參議院視情況而定的主席,財政部長和視情況而定的其他成員組成。
(3)財政委員會可製定規則以規範其程序。
條例
89.總統頒布條例的權力
(1)除非參議院或國民議會開會時,總統信納有必要採取立即行動的情況,則可根據情況的需要製定並頒布一項條例,除非參議院或國民議會開會時。
(2)根據本條頒布的條例應具有與《議會》法令相同的效力,並應受到與《議會》法令制定權力的限制。 ,但每一個這樣的條例-
(a)須放置—
(i)在國民議會面前,如果載有涉及第73條第(2)款所規定的全部或任何事項的規定,則應自其頒布之日起一百二十日或在該國民議會頒布之日前被廢除。在該期限屆滿時,大會在該決議通過後通過了一項反對該決議的決議:
但國民議會可通過一項決議將該條例再延長一百二十天,並應在該延長期限屆滿時予以廢除,或在該期限屆滿之前通過不贊成通過該決議的決議,則予以廢除。大會在該決議通過後:
進一步規定,延長期限只能進行一次。
(ii)在兩院之前,如果其中未包含與第(i)款中提到的任何事項有關的規定,則應在其頒布之日起一百二十天或如果在其屆滿前廢除在該決議通過後,任一議院均通過了一項反對該決議的決議:
但任何一個議院均可通過決議將其再延長一百二十天,並且應在延長期限屆滿時予以廢除,或者在該期限屆滿前由反對議院通過不贊成通過的決議,該決議通過後:
進一步規定,再延長一次只能進行一次;和
(b)總統可隨時撤回。
(3)在不損害第(2)款的規定的情況下,—
(a)根據第(2)款(a)項(i)分段(i)提交國民議會的條例,應視為在國民議會提出的一項法案;和
(b)根據第(2)款(a)項(ii)的第(ii)款在兩個議院同時提出的條例,應視為在其首次提出時在議院中提出的條例草案。
第三章–聯邦政府
90.行使聯邦行政權力-
(1)在不違反憲法的情況下,聯邦政府的行政權力應以總統的名義由聯邦政府行使,聯邦政府由總理和聯邦部長組成,聯邦總理通過總理行事,而總理則是總理。聯邦行政首長。
(2)總理在履行《憲法》規定的職能時,可以直接或通過聯邦部長行事。
91.內閣
(1)應設有以總理為首的部長內閣,以協助總統並行使其職責。
(2)國民議會應在舉行議會大選之日的第二十一天舉行會議,除非總統提早召集。
(3)在議長和副議長當選之後,國民議會應不經任何其他辯論,繼續選舉其穆斯林成員之一擔任總理。
(4)總理應以國民議會全體議員的多數票選出:
但前提是,如果沒有成員在第一次投票中獲得這樣的多數票,則應在第一次投票中獲得票數最高的兩個成員與獲得出席並參加投票的成員的多數票的成員之間進行第二次投票應宣布已當選總理:
進一步規定,如果由獲得票數最高的兩名或兩名以上成員獲得的票數相等,則應在他們之間進行進一步的投票,直到其中一名獲得出席並參加表決的成員的多數票為止。
(5)根據第(4)款選出的成員應由總統召集擔任總理職務,並在進入該職務之前,應按附表三所列形式在總統誓言前:
但總理職位的任期沒有限制。
(6)內閣與國務大臣共同對參議院和國民議會負責。
(7)首相應在總統任職期間任職,但除非總統信納總理沒有指揮國民議會多數成員的信任,否則總統不得行使本條規定的權力。 ,在這種情況下,他應召集國民議會,並要求總理取得議會的信任投票。
(8)總理可以親筆寫給總統,辭職。
(9)在連續六個月的任何時期內都不擔任國民議會議員的部長,應在該屆滿之時不再擔任部長,並且在該大會解散之前不得再次被任命為部長,除非他當選為大會成員:
但本條所載內容不適用於參議院議員。
(10)本條所載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取消總理或任何其他部長或國務大臣在國民議會解散期間的任期內繼續任職的資格,或阻止任何人被任命為總理的資格。在任何這樣的時期內,部長或其他部長或國務大臣。
92.聯邦部長和國務大臣
(1)在符合第91條第(9)款和第(10)款的前提下,總統應根據總理的建議從議會議員中任命聯邦部長和國務大臣:
但參議院聯邦部長和國務部長的人數在任何時候均不得超過聯邦部長人數的四分之一:
進一步規定,包括內閣部長在內的內閣總人數不得超過議會議員總數的百分之十一:
還規定,上述修正案應自2010年《憲法第十八修正案》生效後的下一次大選生效。
(2)上任前,聯邦部長或國務大臣應以附表三所列形式向總統宣誓。
(3)聯邦部長或國務大臣可以親筆寫給總統,辭職,也可以在總理的建議下由總統免職。
93.顧問
(1)總統可在總理的建議下,按其確定的條款和條件任命不超過五名顧問。
(2)第57條的規定也應適用於顧問。
94.總理繼續任職
總統可以要求總理繼續任職,直到他的繼任者進入總理府為止。
95.對總理的不信任投票
(1)國民議會可對總理提出不信任投票的決議,其票數不得少於國民議會議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2)第(1)款所指的決議,在國民議會通過該決議之日起三日或七日之前,不得投票。
(3)國民議會在審議年度預算聲明中提交的撥款要求時,不得在國民議會中動議第(1)款中的決議。
(4)如果國民議會全體議員的多數通過了第(1)款所指的決議,則總理應停止任職。
96. [對總理的不信任投票。]通過對編號1985年第14號採購條例進行重新編號而被刪除,2和Sch。
97.聯邦行政權的程度
在不違反《憲法》的情況下,聯邦行政機關的權限應擴大到議會有權制定法律的事項,包括在巴基斯坦境外和與之有關的權利,權力和管轄權的行使:
但除《憲法》或議會通過的任何法律明確規定外,上述權力不得在任何省擴展至省議會也有權制定法律的事項。
98.賦予下級主管部門職能
根據聯邦政府的建議,議會可通過法律賦予隸屬於聯邦政府的官員或主管部門職務。
99.聯邦政府的業務活動
(1)聯邦政府的所有行政行動均應以總統的名義表示。
(2)聯邦政府應根據規則規定對以總統名義簽發的命令和其他文書進行認證的方式,並且經如此認證的任何命令或文書的有效性均不得在任何法院向法院提出質疑。理由不是總統制定或執行的。
(3)聯邦政府還應制定業務分配和交易規則。
100.巴基斯坦總檢察長
(1)院長應任命一名有資格被任命為最高法院法官的人為巴基斯坦總檢察長。
(2)總檢察長應在總統的任職期間任職,並且只要其擔任總檢察長就不得從事私人執業。
(3)總檢察長有責任就此類法律事項向聯邦政府提供諮詢意見,並履行聯邦政府可能轉交給他的其他具有法律性質的職責,以及在履行職責時,他應享有巴基斯坦所有法院和法庭的聽眾權利。
(4)總檢察長可親筆致辭給總統,以辭職。
第四部分省
第1章:州長
101.任命總督
(1)每個省均應設有總督,由總督根據總理的建議任命。
(2)除非有資格當選為國民議會議員且年滿三十五歲且是有關省的登記選民和居民,否則不得任命該人為總督。
(3)總督應在總統的任職期間任職,並有權享有由總統決定的薪金,津貼和特權。
(4)總督可親手寫致總統,以書面辭職。
(5)總統可作出他認為適當的規定,以在本部分未作規定的任何應急情況下履行總督的職能。
102.宣誓就職
總督在就職之前,應按照附表三所列格式向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宣誓。
103.總督辦公室的條件
(1)總督不得為巴基斯坦服務而擔任任何利潤職務,也不得擔任任何其他有權提供服務報酬的職位。
(2)總督不得當選為議會議員或省議會議員,並且如果任命議會議員或省議會議員或省議會議員為候選人,他在議會(在議會中)的席位,或者視情況而定,在他進入辦公室之日起,省議會將空缺。
104.議長省議會在缺席的情況下擔任州長或履行其職責
當總督因不在巴基斯坦或其他任何原因而無法履行其職責時,省議會議長以及他缺席時由總統提名的任何其他人應履行總督的職責,直至總督返回巴基斯坦,或視情況恢復其職務。
105.州長根據建議等採取行動
(1)在遵守憲法的前提下,總督在履行其職責時,應根據內閣或首席部長的意見並根據其建議行事:
但總督可在十五日內要求內閣或首席部長(視情況而定)重新考慮該建議,無論是一般性還是其他方式,總督應在十日之內按照該建議後提出的建議行事。重新考慮。
(2)首席部長或內閣向總督提供的任何諮詢意見(如果有的話)的問題,不得在任何法院,法庭或其他機構中或在任何情況下進行詢問。
(3)凡總督解散省議會,儘管第(1)款有任何規定,他應-
(a)指定自解散之日起不遲於九十天的日期舉行大會大選;和
(b)任命一個看守內閣。
第(4)款同上。
(5)第48條第(2)款的規定對總督有效,就好像其中提到“總統”是指“總督”一樣。
第二章–省級大會
106.省議會的章程
106.(1)每個省議會應由以下一般性席位和為女性和非穆斯林保留的席位組成:
(1A)在第(1)款中,開伯爾-普赫圖赫瓦省的席位包括聯邦直轄部落地區的16個一般席位,4個婦女席位和1個非穆斯林席位:
前提是上述席位的選舉應在2018年大選之後的一年內舉行。
(1B)在選舉第(1A)條所指的席位之後,第(1A)條和本條均應省略。
(2)在以下情況下,rson有權投票:
(a)他是巴基斯坦公民;
(b)他不少於十八歲;
(c)他的名字出現在全省任何地區的選舉名單上;和
(d)主管法院沒有宣布他精神不健全。
(3)為選舉省議會,
(a)普通選區的選區應為單成員領土選區,而填補該席位的選區應以直接和自由表決方式選出;
(b)根據第(1)款分配給各省的婦女和非穆斯林婦女的所有席位,每個省應為一個選區;
(c)填補根據第(1)款分配給某省的婦女和非穆斯林保留的席位的成員,應根據政黨候選人名單的比例代表制,依法通過依法選舉產生。省議會各政黨確定的一般席位:
但就本款而言,一個政黨贏得的一般議席總數應包括獨立選舉產生的一名或多名可以在該政黨名稱上正式公佈的三日內正式加入該政黨的候選人返回的候選人中。
107.省議會的會期
省議會除非第一次解散,否則應自其第一次會議舉行之日起連續五年任期,其任期屆滿時將解散。
108.議長和副議長
大選後,省議會應在其第一次會議上排除任何其他事務,從其成員中選出議長和副議長,並在議長或副議長職位空缺時,大會應選舉另一位議長或副議長(視情況而定)。
109.省議會的召集和授權
總督可不時─
(a)召集省議會在他認為合適的時間和地點開會;和
(b)為省議會做準備。
110.總督在省議會上發言的權利
總督可在省議會上致詞,並為此目的可要求議員出席。
111.在省議會發言權
副總檢察長有權發言並以其他方式參加他可能被任命為省議員的省議會或其任何委員會的程序,但根據本條,無權投票。
112.省議會解散
(1)總督應首席部長的建議解散省議會;除非省議會早日解散,省議會應在首席部長如此告知後四十八小時屆滿時解散。
解釋。-本條中提及“首席部長”時,不得解釋為提及首席部長,在省級議會中已針對該首席部長發出了不信任投票決議的通知,但尚未獲得表決或已通過不信任投票決議的人。
(2)總督還可以自行決定解散省議會,但在獲得總統事先批准的情況下,如果對首席部長通過了不信任投票,則省議會的任何其他成員都不得命令該信任。根據省議會一屆會議確定的《憲法》規定,由省議會的大多數成員組成。
113.省議會議員資格與取消資格
第62條和第63條規定的國民議會議員資格和資格也應適用於省議會議員資格,就好像其中提到的“國民議會”是指“省議會”一樣。
114.對省議會討論的限制
在省議會中,不得就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討論。
115.採取財政措施需要省政府的同意
(1)《金錢法案》,或一項法案或修正案,如果制定並付諸實施,將涉及省級合併基金的支出或從省級公共賬戶中提款,則不得在省議會中提出或轉移,除非由或經省政府同意。
(2)就本條而言,如果法案或修正案包含涉及以下所有或任何以下事項的規定,即應視為貨幣法案:
(a)徵收,廢除,減免,更改或規管任何稅項;
(b)省政府借錢或提供任何擔保,或有關該政府財政義務的法律修正案;
(c)省級合併基金的保管,向該基金支付的款項或從該基金發行的款項;
(d)向省級合併基金徵收費用,或取消或更改任何此類費用;
(e)以省公共賬戶的名義收到款項,保管或發行這些款項;和
(f)與前款規定的任何事項有關的任何事項。
(3)條例草案僅因提供─
(a)處以或更改任何罰款或其他罰款,或要求或支付許可費或所提供的任何服務的費用或收費;要么
(b)任何地方當局或機構為地方目的徵收,廢除,減免,更改或調節任何稅項。
(4)如果對法案是否為貨幣法案有任何疑問,則省議會議長對此保留最終決定權。
(5)呈交總督批准的每份《匯票》均應在省議會議長的手上附有證明書,該證明書為《匯票》,該證明書在所有目的上都是決定性的,不得被質疑。
116.州長同意法案
(1)省議會通過法案後,應將其提交總督批准。
(2)當條例草案提交總督批准時,總督須在十日內─
(a)同意該條例草案;要么
(b)對於非貨幣法案的法案,將法案退回省議會,並附有消息,要求重新考慮該法案或其任何規定,並考慮該消息中指明的任何修正案。
(3)總督將法案退還省議會後,應由省議會重新審議,如果省議會再次通過了該草案,則由省議會重新表決,不論有無修正案,均由省議會投票通過在省議會出席並投票後,應再次將其提交給州長,州長應在十天內給予同意,否則,該州的同意即被視為已給予同意。
(4)總督同意或被視為同意某法案時,該法案將成為法律,稱為省議會法案。
(5)省議會的任何法案,以及該法案中的任何規定,均僅因以下原因而無效:僅是因為如果該法案是根據《憲法》批准的,則未給予《憲法》所要求的某些建議,先前的製裁或同意。
117.不得因受託等原因而失效
(1)在省級議會中待決的法案不得因大會的授權而失效。
(2)在省議會中待決的法案應在大會解散後失效。
財務程序
118.省級合併資金與公共賬戶
(1)省政府收到的所有收入,該國政府籌集的所有貸款以及其為償還任何貸款而收到的所有款項,應成為合併基金的一部分,稱為省合併基金。
(2)所有其他款項─
(a)由省政府或代表省政府收到的;要么
(b)由高等法院或在省政府授權下設立的任何其他法院收到或存放在該法院;
應記入省公共賬戶。
119.省合併基金和公共賬戶的託管等
省級合併基金的保管,向該基金的付款,從該基金的取款,省政府或代表省政府收到的其他資金的保管,其向該州公共賬戶的付款和取款省及與前述事項有關或與之相關的所有事項,均應依據《省議會法案》或總督制定的規則進行管理,直至為此作出規定為止。
120.年度預算表
(1)省政府應在每個財政年度中,將省政府當年的預算收支列於省議會報表之前,在本章中稱為年度預算報表。
(2)年度預算報表須分別顯示─
(a)滿足憲法所述作為省級合併基金支出的支出所需的總金額;和
(b)擬議由省級合併基金支付的其他支出所需的款項;
並將收入帳戶的支出與其他支出區分開。
121.從省級合併資金中支出
以下支出應記入省級合併基金的支出:
(a)應付予總督的酬金及有關其職位的其他開支,以及應付予─
(i)高等法院法官;和
(ii)省議會的議長和副議長;
(b)高等法院及省議會秘書處的行政開支,包括應付官officers的薪酬;
(c)省政府應承擔的所有債務費用,包括利息,沉沒資金費用,資本的償還或攤銷以及與籌集貸款有關的其他支出,以及為擔保和償還債務而支付的費用。省級合併基金;
(d)任何法院或法庭為履行對本省的任何判決,法令或裁決所需的任何款項;和
(e)《憲法》或《省議會法案》宣布要收取的任何其他款項。
122.與年度預算報表有關的程序
(1)關於年度預算報表中與省級合併基金支出有關的大部分,可以在中討論,但不得提交省議會表決。
(2)年度預算報表中與其他支出有關的大部分,應以贈款要求的形式提交給省議會,該議會有權批准或拒絕批准任何要求,或同意任何要求,但要減少其中指定的金額:
(3)除非有省政府的建議,否則不得要求贈款。
123.核定核定支出時間表
(1)首席部長應通過簽字確認時間表,該時間表應指明—
(a)省議會根據第122條給予或認為給予的補助,以及
(b)用以支付省級合併基金的支出所需的幾筆款項,但無論如何不超過先前提交大會的聲明中所示的款項。
(2)經如此認證的時間表應提交省議會,但不得就此進行討論或表決。
(3)在符合《憲法》的規定下,除非經如此認證的時間表中已指明,且該時間表已按第(2)條的規定提交省議會,否則省級合併基金的任何支出均不得視為已獲得正式授權。
124.補充和超額贈款
如就任何財政年度而言,發現─
(a)批准在當前財政年度為某項特定服務支出的數額不足,或者出現了對該年年度預算報表中未包括的某些新服務的支出需求;要么
(b)在一個財政年度內,用於某項服務的任何金錢超過了該年度為該服務所授予的數額;
省政府有權從省級合併基金中授權支出,無論該支出是否由憲法規定由該基金支付,並應導致將其提交省議會的補充預算聲明或視情況而定,列有支出金額的超額預算報表,以及適用於年度預算報表的第120至123條的規定。
125.帳戶投票
儘管上述條款中有任何與財務事項有關的規定,省議會有權在完成本條規定的程序之前,在任何一個財政年度的一部分內,不超過三個月,就其預算支出提前撥款。第122條根據第123條的規定,對此類贈款進行投票並確認支出明細表。
126.大會解散時授權支出的權力
儘管上述條款中有與財務事項有關的任何內容,但在省議會席位解散時,省政府可以在任何財政年度內,從省級合併基金中批准不超過四個月的預算支出,根據第123條有關支出的規定,在完成第122條規定的贈款投票程序和對授權支出時間表的確認之前。
127.與國民議會等有關的規定適用於省議會等
在不違反憲法的情況下,第53條第(2)至(8)款,第54條,第55條,第63至67條,第69條,第77條,第87條和第57條第(2)和(3)款的規定第88條適用於省議會或其委員會或其成員或省政府,並與其有關,但應使-
(a)在這些規定中對議會,眾議院或國民議會的任何提及均應視為對省議會的提及;
(b)在這些規定中對總統的提述,應理解為對省長的提述;
(c)這些規定中對聯邦政府的任何提及均應視為對省政府的提及;
(d)在這些規定中對總理的任何提及均應視為對首席部長的提及;
(e)在這些規定中對聯邦部長的任何提述應視為對省級部長的提述;
(f)這些規定中對巴基斯坦國民議會的任何提述應理解為對緊接在開始之日前已存在的省議會的提述;和
(g)第54條第(2)款的效力,就好像在其附帶條件中,用“一百三十”一詞代替了“五十一”一詞。
條例
128.總督頒布條例的權力
(1)除在省議會開會期間外,總督可信納如存在必須立即採取行動的情況,則可根據情況制定並頒布本條例。
(2)根據本條頒布的條例應具有與省議會法案相同的作用和效果,並應受與省議會制定法律的權力相同的限制,但每一個這樣的條例—
(a)應在省議會會議上提出,並自省議會頒布之日起九十日屆滿時予以廢除;如果在該期間屆滿前,大會不贊成通過的決議,則在該決議通過後被廢除:
規定省議會可通過決議將該條例再延長90天,並應在該延長期限屆滿時予以廢除,或在該期限屆滿之前經議會不贊成通過的決議予以廢除,該決議通過後:
進一步規定,延長期限只能進行一次。
(b)總督可隨時將其撤回。
(3)在不損害第(2)款的規定的情況下,在省議會面前製定的條例應被視為在省議會中提出的一項法案。
第三章–省政府
129.行使省行政權
(1)在遵守憲法的前提下,省政府的行政權由省政府以總督的名義行使,省政府由首席部長和省級部長組成,並由首席部長行事。
(2)首席部長在履行《憲法》規定的職能時,可直接或通過省級部長行事。
130.內閣
(1)應設有部長內閣,以首席部長為首,協助和建議總督行使職能。
(2)省議會應在舉行議會大選之日的第二十一天舉行會議,除非總督提早召集。
(3)議長和副議長當選後,省議會除任何其他事項外,應不經辯論即選舉其成員之一為首席部長。
(4)首席部長應以省議會全體議員的多數票選出:
但前提是,如果沒有成員在第一次投票中獲得這樣的多數票,則應在第一次投票中獲得票數最高的兩個成員與獲得出席並參加投票的成員的多數票的成員之間進行第二次投票應宣布當選為首席部長:
進一步規定,如果由獲得票數最高的兩名或兩名以上成員獲得的票數相等,則應在他們之間進行進一步的投票,直到其中一位獲得出席並參加投票的成員的多數票為止。
(5)根據第(4)款選出的成員應由總督召集擔任首席部長職務,在進入該職務之前,他應以附表3所列形式向總督宣誓:
但首席大臣的任期不受限制。
(6)內閣對省議會集體負責,內閣的總人數不得超過十五名議員或省議會議員總數的百分之十一,以較高者為準:
但上述限制應自2010年《憲法(第十八修正案)法》生效後的下一次大選生效。
(7)首席部長應在總督的任職期間任職,但總督除非信納首席部長沒有指揮省議會多數成員的信任,否則不得行使本條規定的權力。 ,在這種情況下,他應召集省議會並要求首席部長從議會獲得信任票。
(8)首席部長可親手寫寫信給總督,辭職。
(9)在連續六個月的任何時期內都不擔任省議會議員的部長,應在該屆屆滿後不再擔任部長,並且在該大會解散之前不得再次被任命為部長,除非他當選為大會會員。
(10)本條所載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取消首席部長或任何其他部長在省議會解散期間的任何期間繼續任職的資格,也不得解釋為在任職期間阻止任何人被任命為首席部長或其他部長的資格。任何這樣的時期。
(11)首席部長的任命不得超過五名顧問。
131.總督須知會
首席部長應將與省行政有關的事項以及省政府打算提交省議會的所有立法建議通知省長。
132.省級部長
(1)在不違反第130條第(9)和(10)款的情況下,總督應根據首席部長的建議從省議會議員中任命省級部長。
(2)省大臣上任前,須按附表3所列格式向總督宣誓。
(3)省級部長可親筆寫給總督,辭職或由總督根據首席部長的建議免職。
133.首席部長繼續任職
總督可要求首席部長繼續任職,直到他的繼任者進入首席部長職位為止。
134.首席部長辭職,1985年第14號郵政命令遺漏。2和Sch。
135.省級部長履行首席部長職務。由1985年第14號法律第15條刪除。2和Sch。
136.對首席部長的不信任投票
(1)省議會可對不由首席部長提出的不信任票決議,由省議會對首席部長通過。
(2)第(1)款所指的決議,應在該決議在省議會中提出之日起三天前或七日後不被投票。
(3)如果第(l)款所指的決議以省議會全體議員的多數通過,則首席部長應停止任職。
137.省行政權限
在遵守憲法的前提下,省行政機關應擴大到省議會有權制定法律的事項:
但在2Majlis-e-Shoora(議會)和省級省議會均有權制定法律的任何事項中,省級行政機關應服從行政機關並受其限制憲法或議會通過的法律明確授予聯邦政府或其當局。
138.賦予下級主管部門職能
根據省政府的建議,省議會可以依法賦予省政府下屬的官員或機關職務。
139.省政府的業務活動
(1)省級政府的所有行政行動均應以總督的名義表示。
(2)省政府應按規則規定以總督名義簽發的命令和其他文書的認證方式,任何經如此認證的命令或文書的有效性均不得在現場法院進行質疑。它不是由總督製造或執行的。
(3)省政府還應制定業務分配和交易規則。
140.省級總檢察長
(1)每個省的州長應任命一名有資格被任命為高等法院法官的人為該省的總檢察長。
(2)總檢察長有責任就此類法律事項向省政府提供諮詢意見,並履行省政府可能轉交給或指派給他的其他具有法律性質的職責。
(3)副總督應在總督高興期間任職,只要總督任職,不得從事私人執業。
(4)副總檢察長可在其寫給總督的手下辭職。
140A。地方政府
(1)各省應依法建立地方政府制度,並將政治,行政和財政責任和權力下放給地方政府當選代表。
(2)地方政府的選舉應由巴基斯坦選舉委員會進行。
第五部分聯邦與省之間的關係
第1章:立法權的分配
141.聯邦和省法律的範圍
根據憲法,議會可製定整個巴基斯坦或任何部分地區的法律(包括具有域外運作的法律),省議會可製定該省或其部分地區的法律。
142.聯邦和省法律的主題
根據憲法,
(a)Majlis-e-Shoora(議會)有權就聯邦立法清單中的任何事項製定法律;
(b)Majlis-e-Shoora(議會)和省議會有權制定有關刑法,刑事訴訟程序和證據的法律;
(c)除(b)款另有規定外,省議會無權,而議會(Majlis-e-Shoora(議會))無權就未列入聯邦立法清單的任何事項製定法律;
(d)Majlis-e-Shoora(議會)有權就與聯邦中未包括在任何省份內的地區有關的所有事項製定法律。
143.聯邦法律與省法律之間的不一致
如果省議會法令的任何規定與議會(Majlis-e-Shoora)有權制定的議會法的規定相抵觸,則議會法(Majlis-e-Shoora)有權執行(議會),無論是在省議會法案之前還是之後通過的,均應佔上風,並且在令人討厭的範圍內,省議會法案將無效。
144.議會有權通過同意,將一個或多個省立法
(1)如果一個或多個省議會通過決議,以使議會通過法律可以規範附表4聯邦立法清單中未列舉的任何事項,則議會對以下各項均合法: Shoora(議會)通過了相應的法令對該事項進行管理,但如此通過的法令就其適用的任何省而言,均可以通過該省的《議會法》予以修正或廢除。
憲法(八修正案)省略了第(2)款。1985年(1985年第18號)第17條。
第二章–聯邦與各省之間的行政關係
145.總統指示總督履行其代理職責的權力
(1)總統可指示任何省的州長一般或在任何特定事項上行使其代理人的職責,該職責與聯邦中未在指示中指定的任何省中包括的地區有關。
(2)第105條的規定不適用於總督履行第(1)款規定的職責。
146.在某些情況下,聯邦賦予省等權力的權力
(1)儘管《憲法》中有任何規定,但聯邦政府可以在省政府的同意下,有條件地或無條件地將該政府或其官員的職能委託給該州的行政機關處理。聯邦擴展。
(2)議會的一項法案,儘管可以與省議會無權制定法律,賦予權力或對省或官員施加關稅的權力有關,但可以與該法案有關。當局。
(3)凡根據本條已賦予或賦予某省或省級官員或當局權力和職責的,聯邦應將可能商定的金額或在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支付給該省以下款項:可能由巴基斯坦首席法官任命的仲裁員決定,該省就行使這些權力或履行這些職責而產生的任何額外行政管理費用。
147.各省賦予聯邦職能的權力
儘管《憲法》有任何規定,省政府在聯邦政府的同意下,可以有條件或無條件地委託聯邦政府或其官員行使與行政機關有關的任何事項省的範圍擴展:
但省政府應在六十天內獲得省議會批准的職能。
148.省和聯邦的義務
(1)行使各省的行政權力以確保遵守該省適用的聯邦法律。
(2)在不損害本章任何其他規定的前提下,聯邦在任何省的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均應考慮該省的利益。
(3)聯邦有責任保護每個省免受外部侵略和內部干擾,並確保每個省的政府按照《憲法》的規定行事。
149.在某些情況下前往省的指示
(1)每個省的行政機關的行使不得妨礙或損害聯邦行政機關的行使,而聯邦行政機關的適用範圍應擴大到向可能出現的省份發出指示為此目的需要聯邦政府。
第(2)款,同上,s。53。
(3)聯邦行政機關還應擴大對某省的指示,以指導或指示具有國家或戰略重要性的通訊工具的建設和維護。
(4)聯邦行政機關還應擴大對某省的指示,以其行使行政機關的方式,以防止對和平,安寧或經濟生活造成任何嚴重威脅。巴基斯坦或其任何部分。
150.對公共行為等有充分的信念和信譽。
巴基斯坦各地應充分信任和信任公共行為和記錄以及每個省的司法程序。
151.省際貿易
(1)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整個巴基斯坦的貿易,商業和往來都是免費的。
(2)議會有權根據公共利益,對一省與另一省之間或巴基斯坦任何部分地區之間的貿易,商業或往來自由施加法律限制。
(3)省議會或省政府無權─
(a)制定法律,或採取任何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任何類別或種類的貨物進入或從省出口,或
(b)徵收一種稅,在省內製造或生產的貨物與未在該省製造或生產的類似貨物之間區別對待,以該稅為準;對於在省外製造或生產的貨物,則區別對待貨物在巴基斯坦任何地區生產或生產的產品,以及在巴基斯坦任何其他地區生產或生產的類似產品。
(4)省議會的法令,為公共衛生,公共秩序或道德的目的強加任何合理的限制,或為了保護動植物免受疾病侵害或防止或減輕該省在任何方面的嚴重短缺如果經總統同意製成商品,則該商品無效。
152.為聯邦目的獲得土地
如果聯邦認為有必要出於與議會有權制定法律的事項相關的目的而為某省目的而徵用某省的土地,則可以要求該省代表某地獲取該地,並由聯盟或聯盟(如果該土地屬於省)承擔費用,則應按照首席代表任命的仲裁員所決定的協議條款或在不作為協議的情況下,將其轉讓給聯盟巴基斯坦大法官。
第三章–特殊規定
152A。國家安全委員會。由2003年憲法(第十七次修訂)法案(2003年第3號)省略。5,以前是ins。由C.E. 2002年第24號O. 3和附表,由各種法規修訂。
153.共同利益理事會
(1)在本章中應設立一個由總統任命的共同利益委員會。
(2)理事會須由─
(a)總理為理事會主席;
(b)各省的首席部長;和
(c)由聯邦政府不時提名的聯邦政府三名成員。
第(3)款同上。
(4)理事會應對議會(議會)負責,並應向議會(議會)兩院提交年度報告。
154.職能和議事規則
(1)理事會應制定和規範與聯邦立法清單第二部分有關的政策,並對相關機構進行監督和控制。
(2)理事會應在總理宣誓就職後的三十天內組成。
(3)理事會應設有一個常設秘書處,並應在九十天內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前提是總理可應省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4)理事會的決定應以多數意見表達。
(5)在4Majlis-e-Shoora(議會)代表該法律作出規定之前,理事會可製定其議事規則。
(6)議會聯席會議可通過聯邦政府不時以決議方式通過聯邦政府向理事會總體發出指示,或就某項特定事項採取指示,採取議會認為可採取的行動公正適當,這些指示對理事會具有約束力。
(7)如果聯邦政府或省政府對理事會的決定不滿意,可將此事提交聯合議會的Majlis-e-Shoora(議會),由該決定以最終決定為準。
155.關於乾擾供水的投訴
(1)如果某省,聯邦首都或其任何居民在任何自然供水6或水庫中的水源的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以下因素的不利影響:
(a)採取或通過或提議採取或通過的任何行政法令或立法,或
(b)任何當局在使用,分配或控制該來源的水方面沒有行使其權力,
有關的聯邦政府或省政府可向理事會提出書面投訴。
(2)理事會在收到此類投訴後,應在考慮此事後作出決定或要求主席任命一個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在灌溉,工程,行政,財務或法律方面具有專門知識和經驗的人士組成,他可能認為合適,以下簡稱委員會。
(3)在1Majlis-e-Shoora(議會)為此法律作出規定之前,緊接開始日期前生效的1956年《巴基斯坦調查委員會法》的規定應適用於理事會或委員會,猶如理事會或委員會是根據該法案任命的委員會,其第5條的所有規定均適用於該委員會,並賦予了該委員會第10A條所考慮的權力。
(4)理事會在審議委員會的報告和補充報告(如有)後,應將其對轉交給委員會的所有事項的決定記錄在案。
(5)儘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但在遵守第154條第(5)款的規定的情況下,有關事項中的聯邦政府和有關省政府有責任實施該決定安理會忠實地按照其任期和任期。
(6)不得就任何實際或曾經或可能或會發生的事情,向任何在本法院面前或已在本委員會上有爭議的當事方,或任何人的訴訟,向任何法院提起訴訟。應該是根據本條向理事會投訴的適當對象。
156.國民經濟理事會
(1)總統應組成國家經濟委員會,其成員包括:
(a)總理,由總理擔任理事會主席;
(b)首席部長和各省一名成員,由首席部長提名;和
(c)總理不時提名的其他四名成員。
(2)國民經濟委員會應審查該國的整體經濟狀況,並應就財政,商業,社會和經濟政策方面的建議,向聯邦政府和省政府提供意見;在製定此類計劃時,除其他因素外,它還應確保平衡發展和區域公平,並應以第二部分第二章中闡述的政策原則為指導。
(3)理事會的會議須由主席召集,或應理事會的一半成員要求進行。
(4)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而理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理事會全體成員的一半。
(5)理事會應對議會(議會)負責,並應向議會(議會)各院提交年度報告。
157.電力
(1)聯邦政府可在任何省份建造或安排建造用於發電的水力或火力發電設施或電網站,並鋪設或促使鋪設省際輸電線路:
前提是聯邦政府在決定建造或安排建造之前,任何省的水力發電站均應諮詢有關省政府。
(2)省政府可─
(a)在從國家電網向該省供電的範圍內,要求散裝供應該省內的輸電和配電;
(b)對省內的電力消耗徵稅;
(c)建造電廠和電網站,並鋪設輸電線路供省內使用;和
(d)確定省內配電的電價。
(3)如果聯邦政府與省政府之間就本條規定的任何事項發生任何爭端,則上述任何一個政府均可動議共同利益委員會以解決爭端。
158.天然氣需求的優先順序
天然氣井口所在的省在滿足巴基斯坦井口要求之前,應優先於巴基斯坦其他地區,但須遵守自開始之日起的承諾和義務。
159.廣播電視
(1)聯邦政府不得無理拒絕賦予省級政府以下必要的廣播和電視廣播職能:
(a)在省內建造和使用發射機;和
(b)規範省內發射機的製造和使用以及接收設備的使用並收取費用:
但本條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要求聯邦政府將任何對聯邦政府或聯邦政府授權人員建造或維護的發射機的使用或對接收設備的使用的控制權委託給任何省級政府。如此授權的人。
(2)如此交託給省政府的職能應在聯邦政府可能施加的條件下行使,包括儘管《憲法》有任何規定,但在財務方面應具有任何條件,但對於因此,聯邦政府應施加任何條件來規範由省政府廣播或通過廣播進行廣播的事宜。
(3)任何有關廣播和電視廣播的聯邦法律均應確保可以使本條前述規定生效。
(4)如果出現任何問題,是否依法強加於任何省級政府的任何條件,或聯邦政府對職能的任何拒絕都是不合理的,則該問題應由巴基斯坦首席法官任命的仲裁員確定。
(5)本條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限制聯邦政府根據憲法在防止對巴基斯坦或其任何部分的和平與安寧的任何嚴重威脅方面的權力。
第六部分財務,財產,合同和訴訟
第1章–財務
聯邦與各省之間的收入分配
160.國家財政委員會
(1)在開始之日起的六個月內,其後每隔不超過五年,總統將組成一個國家財政委員會,由聯邦政府財政部長,省政府財政部長及其他經總統與各省州長協商後任命的人員。
(2)國家財政委員會有責任就以下事項向總統提出建議:
(a)第(3)款提及的稅收淨收益在聯邦和各省之間的分配;
(b)聯邦政府向各省政府提供助學金;
(c)聯邦政府和省政府行使《憲法》賦予的借款權;和
(d)主席轉交給委員會的其他與財務有關的事項。
(3)第(2)款(a)項所指的稅款是在議會(Majlis-e-Shoora(議會))授權下徵收的以下稅款,即:
(i)收入稅,包括公司稅,但不包括由聯邦合併基金支付的由報酬組成的收入稅;
(ii)進口,出口,生產,製造或消費的貨物的買賣稅;
(iii)棉花的出口關稅,以及總統可能指定的其他出口關稅;
(iv)總統規定的消費稅;和
(v)總統指定的其他稅種。
(3A)在國家財政委員會的每個獎項中,各省的份額不得少於上一個獎項中對各省的份額。
(3B)聯邦財政部長和省財政部長應每兩年監督該獎項的執行情況,並將報告提交議會和議會兩院。
(4)總統在收到國家金融委員會的建議後,應盡快根據第2條第(2)款(a)項,根據委員會的建議,以2指令的方式指定第(3)款提及的稅收的淨收入,應分配給每個省,並且該份額應支付給有關省的政府,儘管有第78條的規定,該收入也不構成聯邦政府的一部分基金。
(5)國家財政委員會的建議,以及有關對此採取的行動的解釋性備忘錄,應同時提交眾議院和省議會。
(6)在根據第(4)款作出命令之前,總統可隨時通過命令對他認為認為與聯邦政府和省政府之間的收入分配有關的法律進行修正或修改。必要或權宜之計。
(7)總統可藉命令對需要援助的省份的收入進行補助,這些補助應從聯邦合併基金中扣除。
161.天然氣和水力發電
(1)儘管有第78條的規定
(a)聯邦政府對從井口徵收的天然氣徵收的消費稅徵收的淨收入以及聯邦政府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的淨收入,不構成聯邦合併基金的一部分,應予以支付到天然氣井口所在的省份。
(b)聯邦政府對從井口徵收的石油徵收的消費稅的淨收入,不屬於聯邦合併基金的一部分,應支付給油井所在的省位於。
(2)聯邦政府或聯邦政府在水力發電站大量發電所賺取的淨利潤,應支付給水力發電站所在的省。
解釋:就本條而言,“淨利潤”應通過從水力發電站的匯流排的大批電力供應所產生的收入中扣除,其稅率由共同委員會確定利息,車站的運營費用,應包括任何應稅的稅款,關稅,利息或投資回報,以及折舊和過時的要素,間接費用和準備金。
162.對影響各省感興趣的稅收的法案要求總統事先制裁
沒有一項法案或修正案規定將全部或部分所得款項淨額的稅款或稅款全部或部分分配給任何省份,或改變為與收入有關的成文法而定義的“農業收入”一詞的含義稅,為與稅收有關的成文法目的而定義,或影響本章前述任何規定所依據的,可分配給或可分配給各省的貨幣的原則,應在國民稅中引入或轉移大會,除非總統事先批准。
163.專業等方面的省稅
省議會可通過該法案對從事職業,行業,電話或就業的人員徵收稅款,但不得超過1Majlis-e-Shoora(議會)法案不時規定的限額。大會應被視為對收入徵稅。
雜項財務準備金
164.合併資金中的贈款
聯邦或省可以為任何目的提供贈款,儘管該目的不是1Majlis-e-Shoora(議會)所針對的目的,也不是省議會可以製定法律所針對的目的。
165.某些公共財產免稅
(1)聯邦政府不得就其財產或收入根據任何《省議會法案》徵稅,並且在遵守第(2)條的規定下,省政府不得就其財產或收入而對其徵稅,根據議會(Majlis-e-Shoora)(議會)法案或其他任何省的省議會法案,應納稅。
(2)如果任何類型的貿易或業務是由該省以外的省政府執行或代表該省的政府進行的,則該政府可就與該貿易或業務有關的任何財產或從中獲得的任何收入根據《議會法》或開展該交易或業務的省的省議會法案,對該交易或業務徵稅。
(3)本條的任何規定均不得阻止對提供的服務徵收費用。
165A。議會議員對某些公司的收入等徵稅的權力
(1)為免除疑問,特此宣布,議會(Majlis-e-Shoora(議會)擁有並應被視為一直擁有製定法律以規定對政府徵收和追收稅款的權力。由聯邦法律或省法律或現行法律建立或根據其建立的公司,公司或其他機構或組織的收入,或由聯邦政府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公司,公司或其他機構或組織的收入或省級政府,無論此類收入的最終去向。
(2)在1985年《憲法(修訂)令》生效之前,由任何當局或個人作出,已採取,已作出,或據稱已作出,已採取或已作出的所有命令,訴訟和行為,行使第(1)款所指任何法律衍生的權力,或執行任何當局在行使或聲稱行使上述權力時作出的命令,即使有任何法院或法庭作出任何判決,包括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應被視為且一直是被有效地作出,採取或執行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進行有爭議的上訴。
(3)任何法院或法庭,包括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對第(1)款或第(2)款的規定表示反對的每項判決或命令,均應被視為並且一直被認為是,無效,無任何影響。
第二章–借款和審計
166.聯邦政府借款
聯邦行政機關的權限擴大到在聯邦議會不時確定的限額內(如有)借入聯邦合併基金的擔保,並提供擔保。在一定範圍內(如果有的話),可能會如此固定。
167.省政府借款
(1)在符合本條規定的前提下,省級行政機關的權限擴大到在省級合併法案不時根據省議會法案確定的限額內借用省級合併基金的擔保,並在可能確定的限制範圍內提供擔保。
(2)聯邦政府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條件下,以其認為適當的條件施加,貸款或在不超過第166條規定的任何限制的範圍內,對由,任何省份,以及向某省提供貸款所需的任何款項,均應從聯邦合併基金中扣除。
(3)如果聯邦政府向該省提供的貸款的任何部分仍未償還,或者由聯邦政府提供擔保,則未經聯邦政府同意,各省不得籌集任何貸款。政府; 並可以根據聯邦政府認為適合施加的條件(如果有)獲得本條款的同意。
(4)省可以在國家經濟委員會規定的限制和條件下,籌集國內或國際貸款,或為省合併基金的擔保提供擔保。
審計與賬目
168.巴基斯坦審計長
(1)應設巴基斯坦審計長,由總統任命。
(2)審計長在上任之前,應按照附表3所列格式向巴基斯坦首席法官宣誓。
(3)除非按照第(5)款提早辭職或被免職,否則總審計長的任期為四年,自他上任之日或年滿六十歲起-五年,以較早者為準。
(3A)審計長的其他服務條款和條件應由議會通過。直至總統決定為止。
(4)擔任審計長的人在停止擔任審計長的兩年後,無資格再擔任巴基斯坦的職務。
(5)除非以最高法院法官的類似方式和理由,否則不得罷免總審計長。
(6)在因任何原因而導致審計長辦公室空缺或審計長缺席或無法履行其職能時,總統可任命審計長辦公室的高級官員。由審計長擔任審計長,並履行該辦公室的職能。
169.審計長的職能和權力
審計長應就以下方面-
(a)聯邦和各省的帳目;和
(b)聯邦或省設立的任何當局或機構的帳目,
履行職能,行使根據議會法或議會法確定的權力,直到總統如此決定為止。
170.審計長對帳目作出指示的權力
(1)聯邦和各省的帳目應以審計長在主席批准下規定的形式和原則和方法保存。
(2)聯邦和省政府的帳目以及由聯邦或省政府建立或控制的任何機構或機構的帳目的審計應由審計長進行,審計長應由審計長進行。確定此類審核的範圍和性質。
171.審計長的報告
審計長有關聯邦政府賬目的報告應提交總統,由主席將其提交議會兩院(議會)和審計長有關以下方面的報告:一個省的帳目應提交省長,由省長將其提交省議會。
第三章–財產,合同,負債和訴訟
172.無主財產
(1)沒有合法擁有者的任何財產,如果位於某省,則應歸屬該省政府,而在其他所有情況下,則應歸屬聯邦政府。
(2)大陸架內或巴基斯坦領海以外的海洋下面的所有土地,礦產和其他有價物,應歸聯邦政府所有。
(3)在遵守現有承諾和義務的前提下,省內或附近的領水的礦物油和天然氣應共同平等地歸屬該省和聯邦政府。
173.取得財產和訂立合同等的權力
(1)在適當立法機關的任何法律的規限下,聯邦和省的行政機關應將授予的財產的授予,出售,處置或抵押,以及代表財產的購買或獲取的範圍擴大聯邦政府或省政府(視情況而定),並訂立合同。
(2)為聯邦或省的目的而獲得的所有財產應歸聯邦政府或省政府視情況而定。
(3)所有由聯邦或省行政機關行使的合同均應以省長或省長的名義簽發,並且所有此類合同行使該權力所作的一切財產保證均應由總統或州長由其指示或授權的人員代表總統或州長執行。
(4)對於由聯邦或省(視情況而定)的行政權力而訂立或執行的任何合同或保證,省長或省長均不負個人責任。代表任何人訂立或執行任何此類合同或保證的任何人應對其承擔個人責任。
(5)聯邦政府或省政府的土地轉讓應受法律管轄。
174.訴訟和程序
聯邦可以以巴基斯坦的名義起訴或起訴,而一個省可以以該省的名義起訴或起訴。
第七部分司法
第1章:法院
175.法院的設立和管轄權
(1)應當設有巴基斯坦最高法院,每個省的高等法院和伊斯蘭堡首都地區的高等法院,以及依法設立的其他法院。
解釋:《憲法》中凡出現“高等法院”一詞,均應包括伊斯蘭堡首都地區高等法院。
(2)除《憲法》或任何法律規定或根據任何法律規定或賦予其管轄權外,任何法院均無管轄權。
(3)司法機構應自開始之日起十四年內與執行官逐步分離:
英斯 根據2015年《憲法(第二十一修正案)法》(2015年第I號),將不再構成《憲法》的一部分,並在兩年期滿後被廢除。
(5)“提供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根據附表1第I部第III部第6和第7序列號提及的任何法案對人的審判,或眾所周知,它屬於濫用宗教或教派名稱的任何恐怖組織或組織。
說明:在本條款中,“宗派”一詞是指宗教宗派,不包括2002年《政黨命令》規定的任何宗教或政黨。”
175A。任命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聯邦伊斯蘭教法法院法官
(1)根據下文規定,應設立一個巴基斯坦司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以任命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聯邦回教法院的法官。
(2)為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委員會應由以下人員組成:
i巴基斯坦首席法官;主席
(ii)最高會員法院的四名最高高級法官;會員
(iii)由巴基斯坦首席法官與四名法官磋商後由巴基斯坦最高法院任命的前首席法官或前法官;任期兩年;會員
iv聯邦法律和司法部長;會員
v巴基斯坦總檢察長;和成員
(vi)由巴基斯坦律師協會提名的巴基斯坦最高法院法官的高級辯護人,任期兩年。會員
(3)儘管第(1)款或第(2)款有任何規定,院長仍應任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法官為巴基斯坦首席法官。
(4)委員會可製定規管其程序的規則。
(5)對於高等法院法官的任命,委員會在第(2)款中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i被任命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會員
ii該高等法院的最高法官;會員
(iii)省法律部長;和成員
(iv)由高等法院執業不少於十五年的辯護人,由有關律師委員會提名,任期兩年:
在任命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前提下,第(ii)款中提到的最高級法官不得擔任委員會成員:
進一步規定,如果由於任何原因無法提供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則應由前首席大法官或該法院的前法官代替,由巴基斯坦首席大法官與巴基斯坦四名法官協商後提名。第(2)款(ii)所述的委員會。
(6)對於任命伊斯蘭堡高等法院的法官,委員會在第(2)款中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i伊斯蘭堡高級法院首席法官;成員和
(ii)該高等法院最高級的法官:成員
在最初任命伊斯蘭堡高級法院首席法官和法官的前提下,四個省級高級法院的首席法官也應為委員會成員:
進一步規定,在遵守上述條件的前提下,如果任命伊斯蘭堡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則應比照適用第(5)條的條件。
(7)對於任命聯邦回教法院法官,委員會第(2)款還應包括聯邦回教法院首席法官和該法院的最高法官,作為其成員:
在任命聯邦回教法院首席法官的前提下,應比照適用第(5)條的規定。
(8)對於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或聯邦回教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中法官的每個空缺,委員會應以全體成員的多數提名一名議員。
(9)議會委員會,在本條中以下簡稱為委員會,應由以下八名成員組成,即:
(i)參議院的四名成員;和
(ii)國民議會的四名成員:
在國民議會解散的前提下,議會委員會的全體成員應僅由第(i)款中提到的參議院議員組成,並且應比照適用本條的規定。
(10)在委員會的八名成員中,四名應來自庫務委員會,兩名分別來自眾議院,反對派四名來自反對席,每一眾議院兩名。財政部長席的提名由眾議院議長提名,反對黨席的提名由反對黨領袖提名。
(11)參議院秘書應擔任委員會秘書。
(12)委員會在收到委員會的提名後,可在十四天內以其全體成員中的多數票確認該被提名人,否則,該提名被視為已被確認:
但出於記錄的原因,委員會在上述期間內不得以其全體成員的四分之三多數確認提名:
進一步規定,如果委員會未提名人選,則應將其決定的決定通過總理轉達給委員會:
進一步規定,如果未確認提名,委員會應發送另一項提名。
(13)委員會應將經其確認或被認為已確認的被提名人的姓名發送給總理,總理將其轉發給總統任命。
(14)委員會或委員會所採取的任何行動或決定,僅以存在空缺或任何成員缺席會議為理由,均屬無效或受到質疑。
(15)委員會的會議須以秘密方式舉行,並須備存其會議紀錄。
(16)第68條的規定不適用於委員會的議事程序。
(17)委員會可製定規則以規範其程序。
第二章–巴基斯坦最高法院
176.最高法院憲法
最高法院應由被稱為巴基斯坦首席法官的首席法官和由議會通過的《議會法》所確定的其他法官,或直至由法院確定的其他法官所組成。主席。
177.任命最高法院法官
(1)巴基斯坦的首席法官和最高法院的其他每個法官應由總統根據第175A條任命。
(2)任何人,除非是巴基斯坦公民,否則不得被任命為最高法院法官。
(a)擔任高等法院(包括在開始日期前任何時間在巴基斯坦存在的高等法院)的法官,任期不少於五年,或總計不少於五年;要么
(b)擔任高等法院(包括在開庭日前任何時間在巴基斯坦存在的高等法院)的擁護期不少於十五年,或總計十五年。
178.宣誓就職
巴基斯坦首席大法官上任前,應向總統庭長宣誓,最高法院的其他任何法官應按附表三所列形式向首席大法官宣誓。
179.退休年齡
最高法院法官的任期直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除非他根據憲法早日辭職或免職。
180.代理首席大法官
在任何時候-
(a)巴基斯坦首席法官職位空缺;要么
(b)由於任何其他原因,巴基斯坦首席大法官缺席或無法履行其職務,
總統應任命最高法院其他2名最高法官擔任巴基斯坦首席法官。
181.代理法官
(1)在任何時候─
(a)最高法院法官的職位空缺;要么
(b)由於任何其他原因,最高法院法官缺席或無法履行其職務,
院長可按照第177條第(1)款的規定,任命有資格被任命為最高法院法官的高等法院法官,暫時擔任最高法院的法官。
說明:在本條中,“高等法院法官”包括已退休的高等法院法官。
(2)根據本條作出的任命應繼續有效,直至被總統撤銷為止。
182.任命專案法官
如果在任何時候由於最高法院法官的法定人數而無法舉行或繼續法院的任何會議,或由於任何其他原因,有必要臨時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人數,巴基斯坦1大法官在與第175A條第(2)款所規定的司法委員會磋商後,可以書面形式-
(a)經院長批准,要求任何曾擔任該法院法官職務且自其不再擔任該職務三年的人;要么
(b)經院長批准並經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同意,要求該法院的法官有資格被任命為最高法院的法官,
在特設法官的陪審下,在必要的期間內出席最高法院的開庭,因此,在出席特別法官時,應具有與最高法院法官相同的權力和管轄權。
183.最高法院所在地
(1)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最高法院的常任理事國應設在伊斯蘭堡。
(2)最高法院可經總統批准,不時設在巴基斯坦首席大法官任命的其他地方。
(3)在沒有為在伊斯蘭堡設立最高法院的規定作出規定之前,法院所在地應設在院長指定的地方。
184.最高法院原管轄權
(1)在任何兩個或多個政府之間的任何爭端中,最高法院除其他法院外均具有原始管轄權。
說明:在本條中,“政府”是指聯邦政府和省政府。
(2)在行使第(1)款賦予的管轄權時,最高法院僅應宣告聲明性判決。
(3)在不損害第199條的規定的前提下,最高法院如認為涉及第二部分第1章所賦予的任何基本權利的執行具有公共重要性的問題,則有權作出該條所述性質的命令。
185.最高法院的上訴管轄權
(1)在符合本條的規定下,最高法院有權審理和確定高等法院的判決,法令,最終命令或判決所提起的上訴。
(2)高等法院的任何判決,判令,最終命令或判決應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a)如果高等法院在上訴中撤回了被告無罪釋放的命令,並判處其死刑或終身運輸或終身監禁;或經修訂,已將句子增至上述句子;或 要么
(b)如果高等法院已從其下屬的任何法院撤回任何審判,並已在該審判中將被告定罪並按上述規定判刑;要么
(c)如果高等法院因temp視高等法院而對任何人施加了懲罰;要么
(d)一審法院爭議的標的金額或價值不少於五萬盧比,或在上訴中還有爭議的不少於五萬盧比。 Majlis-e-Shoora(議會)的法令和所上訴的判決,法令或最終命令改變或擱置了緊隨其後的法院的判決,法令或最終命令;要么
(e)如果該判決,命令或最終命令直接或間接涉及某些涉及相同數額或價值的財產的索償或問題,而所上訴的判決,命令或最終命令已改變或擱置了該判決,命令或最終命令,下方的法院;要么
(f)如果高等法院證明該案涉及憲法解釋的實質性法律問題。
(3)在第(2)款不適用的情況下,根據高等法院的判決令,命令或判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的,只有在最高法院准許上訴許可的情況下,才可提出上訴。
186.諮詢轄區
(1)如果庭長在任何時候認為有必要就他認為具有公共重要性的任何法律問題徵求最高法院的意見,可將其提交最高法院審議。
(2)最高法院應審議如此提到的問題,並將其對該問題的意見報告庭長。
186A。最高法院移交案件的權力
最高法院如果認為這樣做是出於正義的考慮,可將任何在高等法院審理的案件,上訴或其他程序移交給任何其他高等法院。
187.最高法院程序的發布和執行
(1)在符合第175條第(2)款的規定下,最高法院有權發布必要的指示,命令或法令,以便對尚待審理的任何案件或事項,包括為此目的的命令,進行完全司法審判確保任何人的出席或任何文件的發現或出示。
(2)任何此類指示,命令或法令均應在整個巴基斯坦範圍內執行,並應在省,或不屬於省一部分但在高等法院管轄範圍內的領土或地區執行。省,就好像由該省高等法院簽發的那樣執行。
(3)如對哪個高等法院應執行最高法院的指示,命令或法令產生疑問,最高法院對該問題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188.最高法院複審命令判決
最高法院有權根據《議會法》和最高法院制定的任何規則的規定,審查任何已宣布的判決或作出的任何命令。
189.最高法院對其他法院具有約束力的決定
最高法院在決定法律問題或基於或闡明法律原則的範圍內的任何決定,對巴基斯坦所有其他法院均具有約束力。
190.援助最高法院的訴訟
巴基斯坦各地的所有行政和司法當局均應協助最高法院行事。
191.議事規則
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最高法院可以製定規則來規範法院的慣例和程序。
第三章–最高法院
192.高等法院憲法
(1)高等法院應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其他法律所決定的法官組成,或在由總統任命之前,由法官決定。
(2)信德省和Bal路支省高等法院應停止充當Bal路支省和信德省的普通高等法院。
(3)總統應通過三級命令為Bal路支省和信德省的每個省設立一個高等法院,並可在命令中為兩個高等法院的主要議席作出這樣的規定,由普通高等法院的法官移交,在兩個高等法院成立之前立即移交在普通高等法院審理的案件,以及一般而言,因普通高等法院停止履行職能而導致的或附帶的事項,以及在他認為適當的情況下設立兩個高等法院。
(4)根據1Majlis-e-Shoora(議會)法,高等法院的管轄權可擴大到巴基斯坦不屬於省的任何地區。
193.任命高等法院法官
(1)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其他法官均由院長根據第175A條任命。
(2)任何人,除非是巴基斯坦公民,且年齡不少於四十五歲,且不得被任命為高等法院法官,並且-
(a)他擔任高等法院(包括在開始日期前的任何時間在巴基斯坦存在的高等法院)的擁護者為期不少於十年,或總計不少於十年;要么
(b)就該段而言,他是法律規定的公務員,並且擔任該公務員的期限不少於十年,並擔任了不少於三年的職務或行使巴基斯坦地方法官的職能;要么
(c)他在巴基斯坦擔任司法職務的時間不少於十年。
說明:在計算某人擔任高等法院辯護人或擔任司法職務的期限時,應包括他成為辯護人之後(視情況而定)的任何司法職務期間。他擔任司法職務後一直擔任辯護律師的時期。
(3)在本條中,“地區法官”是指具有原始管轄權的主要民事法院的法官。
194.宣誓就職
在就職之前,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應在總督面前作出宣誓,而其他法院法官應在首席法官面前作出附表三所列形式的誓言:
前提是伊斯蘭堡高級法院首席大法官應在該院院長面前宣誓,而該法院其他法官應在伊斯蘭堡高級法院首席大法官面前宣誓。
195.退休年齡
高等法院法官的任期直至年滿62歲,除非他根據憲法提前辭職或免職。
196.代理首席大法官
在任何時候-
(a)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職位空缺,或
(b)由於任何其他原因,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缺席或無法執行其職務,
院長應任命高等法院其他四名法官中的一位,或可以請求最高法院的一名法官擔任首席大法官。
197.其他法官
在任何時候-
(a)高等法院法官的職位空缺;要么
(b)由於任何其他原因,高等法院法官缺席或無法執行其職務;要么
(c)出於任何原因,有必要增加高等法院法官的人數,庭長可以按照第193條第(1)款規定的方式任命一名有資格被任命為高等法院法官的人在法院院長確定的期間內擔任法院額外法官,該期限不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如有)。
198.高等法院所在地
(l)在緊接開始之日之前存在的每個高等法院應繼續在其在該日之前具有該主要法院所在地的地方擔任其主要職務。
(1A)伊斯蘭堡首都地區高等法院的主要席位應在伊斯蘭堡。
(2)每個高等法院及其法官和分庭應坐在其主要席位和其長凳的席位上,並可以在其領土管轄範圍內的任何地方舉行巡迴法院,巡迴法院由由以下人員提名的法官組成:首席大法官。
(3)拉合爾高等法院應分別在Bahawalpur,Multan和Rawalpindi設有一個審判台;信德省高等法院應在Sukkur設有一個分庭;白沙瓦高等法院應分別在Abbottabad,Mingora和Dera Ismail Khan設有一個審判庭,Bal路支省高等法院應在Sibi 5和Turbat設有一個審判庭。
(4)每個高等法院可在總督根據內閣的建議並與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協商後確定的其他地方設有審判台。
(5)第(3)款所指或根據第(4)款設立的法官席,應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不時提名的高等法院法官組成,任期不少於超過一年。
(6)總督經與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協商後,應制定規則規定下列事項,即:
(a)分配各高等法院應行使的管轄權所屬的地區;和
(b)處理所有附帶,補充或必然的事項。
199.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1)在符合《憲法》的規定下,如果高等法院信納法律沒有提供其他適當的補救措施,則可以:
(a)在任何受屈方的申請下,下令─
(i)指示在法院的領土管轄範圍內履行與聯邦,省或地方當局的事務有關的職能的人,不得做任何他法律上不允許做的事情或做法律要求他做的任何事情;要么
(ii)宣布履行與聯邦,省或地方當局的事務有關的職能的人在法院的領土管轄範圍內所做或採取的任何行動均未經合法許可進行或採取,並且沒有法律效力;要么
(b)在任何人的要求下,下令─
(i)指示將在法院的領土管轄範圍內的在押人員帶到法院,以便法院可以信納沒有未經合法授權或以非法方式將其拘留的情況;要么
(ii)要求在法院領土管轄範圍內擔任或擬擔任公職的人出示他聲稱要行使的法律授權;要么
(c)在任何受屈者的申請下,作出命令向任何人或當局,包括在該法院管轄範圍內的任何領土內或就該法院管轄範圍內的任何領土行使任何權力或執行任何職能的政府適用於執行第二部分第1章授予的任何基本權利。
(2)在不違反憲法的情況下,不得剝奪高等法院為執行第二部分第1章所賦予的任何基本權利的權利。
(3)不得根據第(1)款的規定,是針對巴基斯坦武裝部隊成員或當時受制於與任何巴基斯坦這些部隊,就其服務條款和條件,因其服役而引起的任何事項,或就其作為巴基斯坦武裝部隊成員或受其約束的人所採取的任何行動這樣的法律。
1985年第14號法令第3條,(3A),(3B)和(3C)省略。2和sch,之前已通過各種法規進行了修訂。
(4)凡—
(a)已根據第(1)款(a)或(c)款向高等法院提出命令的申請,並且
(b)作出臨時命令,將有損或妨礙進行公共工作,或以其他方式損害公共利益3或國家財產,或妨礙評估或收取公共收入,
除非已向指定的法律官員發出申請通知,並且他或他所授權的任何人有機會被聽取,並且法院以書面記錄的理由,法院不得作出臨時命令,信納臨時命令—
(i)不會產生上述影響;要么
(ii)具有中止記錄上無管轄權的命令或程序的效力。
(4A)高等法院就其提出的申請提出的臨時命令,以質疑任何當局或個人所作出,已採取或已作出或意圖作出的任何命令,程序或行為的有效性或法律效力根據附表1第I部指明的或與國有財產或公共收入的評估或收取有關的任何法律而取得或作出的,自該期限屆滿之日起不再有效製作日期後六個月:
但此事項應在作出臨時命令之日起六個月內由高等法院最終裁決。
2002年行政長官命令(2002年第24號),第2條和附則第(4B)款被省略。先前已由1985年第14號法律第15條修訂。2和Sch。
(5)在本條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
“人”包括任何政治機構或法人團體,聯邦政府或省政府的任何權力機構或受其控制的任何機構,以及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或根據該法律設立的法院或法庭以外的任何法院或法庭。與巴基斯坦武裝部隊有關的法律; 和
“訂明律師”是指—
(a)關於影響聯邦政府或聯邦政府機關或受其控制的申請,總檢察長,以及
(b)在其他情況下,是提出申請的省的總檢察長。
200.高等法院法官的調動
(1)院長可將高等法院的法官從一個高等法院調任到另一高等法院,但除非得到他的同意並經總統與巴基斯坦首席大法官和巴基斯坦首席大法官協商後,否則法官不得如此調任。兩個高等法院:
解釋:在本條中,“法官”不包括首席法官,而是包括當時擔任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法官,但根據最高法院法官的要求而擔任最高法院法官的法官除外第196條(b)款。
(2)凡如此轉移或任命為法官的法官在高等法院主要席位以外的其他地方擔任其職務,則他應在其擔任高等法院法官的期間內他被調任或擔任其他職務時,除總統的工資外,還有權享受總統根據命令確定的津貼和特權。
(3)如在任何時間因任何理由有需要暫時增加高等法院法官的人數,則該法院的首席法官可要求任何其他高等法院的法官出席前高等法院的會議。在高等法院開庭時,法官應具有與該高等法院法官相同的權力和管轄權:
但除非得到法官的同意和院長的同意,並在與巴基斯坦首席法官和他為法官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協商之後,才不需要法官。
說明:在本條中,“高等法院”包括高等法院的一院。
2010年《憲法》(第十八修正案)(2010年10月10日)省略了第(4)款。73
201.高等法院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的決定
在不違反第189條的前提下,高等法院的任何決定,只要在決定法律問題或基於或闡明法律原則的範圍內,對下屬的所有法院均具有約束力。
202.議事規則。
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高等法院可以製定規則,規範法院或其下屬法院的慣例和程序。
203.高等法院監督下級法院
每個高等法院應監督和控制其下屬的所有法院。
第3A章。–聯邦伊斯蘭法院
203A。本章規定取代憲法的其他規定
即使《憲法》中有任何規定,本章的規定仍然有效。
203B。定義
在本章中,除非在主題或上下文上有任何令人反感的地方,否則-
(a)“首席法官”是指法院首席法官;
(b)“法院”是指根據第203C條組成的聯邦伊斯蘭教法法院;
(bb)“法官”是指法院法官;
(c)“法律”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習俗或習慣,但不包括憲法,穆斯林人身法,與任何法院或法庭的程序有關的任何法律,或直至本章,任何財政法或與稅費的徵收和收取或銀行或保險業務和程序有關的任何法律;和
1982年第5號命令第2條省略了(d)項。
203℃。聯邦回教法院
(1)就本章而言,須組成一個法院,稱為聯邦回教法院。
(2)法院應由總統根據第175A條任命的不超過八名穆斯林法官(包括首席法官)組成。
(3)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應為現任或曾經或有資格擔任最高法院法官的人,或曾任或曾任高等法院常任法官的人。
(3A)在一名法官中,每名曾擔任,曾經擔任或有資格擔任高級法院法官的人不得超過四名,並且具有至少十五年經驗的烏里馬不得超過三名伊斯蘭法律,研究或教學。
(4)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法官的任期不超過三年,但可按總統確定的進一步任期任命:
但經總統與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協商後,除非得到他的同意,並且除非法官本人為首席法官,否則不得任命高等法院法官為法官。
(4A)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如果不是最高法院法官)和不是高等法院法官的法官,可以親手寫寫給總統,以辭職。
(4B)除以最高法院法官的類似方式和理由外,首席大法官和法官不得免職。
第(4C)和(5)條同上。
(6)法院的主要席位應設在伊斯蘭堡,但法院可不時在首席大法官經院長批准後任命的巴基斯坦其他地方開會。
(7)首席大法官和法官在就職前,必須按照附表3所列格式向總統或其任命的人宣誓。
(8)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或法官缺席或無法履行其職責的任何時候,院長應任命另一位有資格擔任1級首席法官或法官(視情況而定)的人。
(9)非最高法院法官的首席大法官應享有與最高法院法官所接受的相同的報酬,津貼和特權,而非高等法院法官應享有的報酬,津貼和特權應為:有權獲得高等法院法官可接納的相同報酬,津貼和特權:
前提是法官已經為任何其他在巴基斯坦服務的職位領取養卹金,則應從本條所允許的養卹金中扣除這種養卹金的數額。
203CC。Ulema和Ulema成員的懲罰。1981年憲法(第二修正案)命令(1981年第7號PO)省略。3,以前是ins。根據1981年第5號法律,2。
203D。法院的權力,管轄權和職能
(1)法院可以自己動議,也可以應巴基斯坦公民或聯邦政府或省政府的請求,審查並決定是否有任何法律或法律規定不符合巴基斯坦的禁令。伊斯蘭教,如《古蘭經》和《先知聖訓》所述,以下簡稱《伊斯蘭禁令》。
(1A)凡法院根據第(1)款對任何法律或法律條文進行審查,而該法律或法律條文似乎與伊斯蘭禁令相抵觸,則法院應安排將其交給如果是針對與聯邦立法清單中所列事項有關的法律,則為聯邦政府;如果針對與未列入聯邦立法清單中所列事項有關的法律,則為省政府;如此令人反感,並給予該政府足夠的機會將其觀點擺在法院面前。
(2)如果法院裁定任何法律或法律規定與伊斯蘭禁令相抵觸,則法院應在其裁決中闡明:
(a)持有該意見的原因;和
(b)該法律或規定在多大程度上令人反感;並指定該決定生效的日期:
但該決定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可向該法院提起上訴的期限屆滿之前,或在該上訴被優先提起的情況下,在處置該上訴之前視為無效。
(3)如果法院裁定有任何法律或法律規定與伊斯蘭禁令相抵觸,則-
(a)在涉及聯邦立法清單中某事項的法律的情況下為總統3由於“ 2010年第18修正案”(2010年第10號)的結果,省略了“或同時立法清單”一詞,見第2節。或對於涉及上述4清單中未列舉的事項的法律,總督應採取措施修改法律,使該法律或規定與伊斯蘭禁令相一致;和
(b)該法律或規定在被認為如此令人反感的範圍內,應自法院的決定生效之日起不再有效。
1980年《憲法》(第二修正案)(1980年第4號令)省略了第(4)款。3。
203DD。法院的修訂和其他管轄權
(1)為使自己信納任何裁定,判決或命令的正確性,合法性或適當性,法院可要求並審查任何刑事法院根據與執行Hudood有關的任何法律裁定的任何案件的記錄。由該法院記錄或通過,並關於該法院的任何訴訟程序的規律性,並可在要求該記錄時指示中止執行任何判決,並且如果被告處於禁閉狀態,則應將他保釋。或在審查記錄之前自行擔保。
(2)在任何情況下,如法院已要求其記錄,法院可通過其認為適當的命令,並可加重判決:
但本條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視為授權法院將無罪開釋的裁定定罪為一項,並且不得根據本條作出命令,除非被告自己有機會自己被審判,否則不得損害被告的偏見。防禦。
(3)法院應具有任何法律或根據任何法律賦予它的其他管轄權。
203E法院的權力和程序
(1)為了履行其職能,法院應具有民事法院的權力,可以就以下事項根據1908年《民事訴訟法》(1908年第V號法案)提起訴訟: —
(a)召集和加強任何人的出勤,並宣誓後對其進行檢查;
(b)要求發現和出示任何文件;
(c)接收有關誓章的證據;和
(d)發出佣金以檢查證人或文件。
(2)法院有權在其認為適當的所有方面進行其程序並規範其程序。
(3)法院應具有高等法院的權力,以懲罰自己的temp視。
(4)根據第203D條的規定在法院進行的任何訴訟的當事方,可以由一名穆斯林法律從業人員代表,並已被註冊為高等法院的辯護人,為期不少於5年,或最高法院的辯護人或由當事方從法院為此目的設立的司法顧問小組中選出的司法顧問。
(5)為有資格在第(4)款所提述的法學顧問委員會上標上自己的名字,任何人均應是aalim,法院認為他對伊斯蘭教法非常精通。
(6)代表法院當事方的法律執業者或法學顧問不得為該當事方辯護,而應在其可能知悉的範圍內陳述,闡述和解釋與該程序有關的伊斯蘭禁令,並向法院提交書面通知。關於他對此類伊斯蘭禁令的解釋的聲明。
(7)法院可邀請法院認為其對伊斯蘭法律精通的巴基斯坦境內或境外的任何人出庭,並向其提供所需的協助。
(8)對於根據第203D條向法院提出的任何請願或請求,均無需支付法院費用。
(9)法院有權審查法院作出的任何決定或作出的命令。
203F。向最高法院上訴
(1)根據第203D條在法院進行的任何訴訟中的任何一方,如因法院在該訴訟中的最終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在該決定的六十天內,向最高法院上訴:
但在該決定作出後的六個月內,最好代表聯邦或省提出上訴。
(2)第203D條第(2)和(3)款以及第203E條第(4)至(8)款的規定應適用於最高法院並與之相關,就好像這些規定中提到法院一樣最高法院。
(2A)從聯邦回教法院的任何判決,最終命令或判決中,應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其中包括:
(a)如果聯邦回教法院在上訴中撤消了被告無罪釋放的命令,並判處其死刑或終身監禁,或監禁超過十四年;或經修訂後增加了上述句子;要么
(b)如果聯邦伊斯蘭教法法院因temp視法院而對任何人施加了任何懲罰。
(2B)僅在最高法院准予上訴許可的情況下,才可根據聯邦回教法院的判決,決定,命令或判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3)為了行使本條所賦予的管轄權,在最高法院應設有一個稱為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的法院,由以下機構組成:
(a)最高法院的三名穆斯林法官;和
(b)由總統任命的不超過兩個烏萊瑪作為聯邦沙裡亞特法院法官或由烏萊瑪組成的小組的特別席位由聯邦沙裡亞特法院法官組成,並由總統任命。與首席大法官協商。
(4)根據第(3)款(b)項任命的人的任期應由總統決定。
(5)第(1)和(2)款中對“最高法院”的引用應解釋為對伊斯蘭教法上訴庭的引用。
(6)根據第(3)款(b)項任命的人在參加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的會議期間,應具有與最高法院法官相同的權力和管轄權,並享有相同的特權,並且支付總統決定的津貼。
203G。司法權
除第203F條另有規定外,包括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在內的任何法院或法庭均不得就法院權力或管轄範圍內的任何事項進行任何法律程序或行使任何權力或管轄權。
203GG。法院對高等法院及其下屬法院具有約束力的決定
根據第203D和203F條的規定,法院在行使本章所賦予的管轄權時,所作的任何決定均應對高等法院及從屬高級法院的所有法院具有約束力。
203H。待審程序繼續進行等
(1)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本章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視為要求緊接在本章開始之前或在此類開始之後在任何法院或法庭進行的任何待決程序被押後或中止已向法院作出裁決,以決定與此類訴訟中的爭議點的裁決有關的法律或法律規定是否與伊斯蘭禁令相抵觸;並且所有此類訴訟應繼續進行,並應根據當時有效的法律確定其中的爭議點。
(2)根據《憲法》第203B條第(1)款進行的所有程序,可能在緊接本章開始之前在任何高等法院待決的,均應移交給法院,並應自法院從該階段開始處理。他們是如此轉移。
(3)法院和最高法院在行使本章所賦予的管轄權時,均無權就任何在其他法院或法庭中進行的任何訴訟程序發出強制令或作出任何臨時命令。
203I。1982年《憲法(第二修正案)令》(第1982年第5號命令)所省略的行政安排等。8。
203J制定規則的權力
(1)法院可應在官方公報中作出通知,制定實施本章目的的規則。
(2)特別是,在不損害前述權力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規則可就以下所有或任何以下事項作出規定:
(a)法院召集的法學顧問,專家和證人支付酬金的規模,以支付他們為出席法院訴訟程序而發生的開支(如有);
(b)法學家,專家或證人在法院出庭時所作的宣誓形式;
(c)由主席組成的一名或多名成員組成的長凳行使或履行法院的權力和職能;
(d)法院的決定是根據其多數成員或組成基準法官的成員(視情況而定)的意見表達的;和
(e)組成基準法官的成員在意見上均分的情況下的決定。
(3)在根據第(1)款制定規則之前,1979年《高等法院教規》規則應進行必要的修改,並在不違反本章規定的範圍內繼續生效。
第四章–與司法有關的一般規定
204. Con視法庭
(1)在本條中,“法院”是指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
(2)法院有權懲處任何人─
(a)濫用,以任何方式乾擾或阻礙法院的程序或不遵守法院的任何命令;
(b)使法院醜聞或以其他方式使法院或法院法官感到仇恨,嘲笑或蔑視;
(c)採取任何有損於法院未決案件確定的事情;要么
(d)做其他根據法律構成con視法院的事情。
(3)本條賦予法院的權力的行使可以受法律的規制,並在受法律約束的情況下,受法院制定的規則的約束。
205.法官的酬金等
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的薪酬及其他服務條款和條件應按附表5的規定執行。
206.辭職
(1)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法官可辭職。通過寫給總統的手書面辭職。
(2)不接受獲委任為最高法院法官的高等法院法官,應被視為已從其職務中退休,並且在退休後,有權領取根據其任期而計算的退休金。擔任法官的職務,以及為巴基斯坦提供的全面服務(如果有)。
207.法官不擔任利潤等職務。
(1)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法官不得─
(a)為其酬勞增加而擔任巴基斯坦的任何其他獲利職位;要么
(b)擔任任何其他有權提供服務的酬金的職位。
(2)擔任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的人不得擔任任何為巴基斯坦服務的營利性職務,而不是司法或準司法職務或首席選舉專員職務或法律委員會主席或委員,伊斯蘭意識形態委員會主席或委員,在他停止擔任該職務的兩年後屆滿之前。
(3)擔任常任法官的人─
(a)最高法院不得在巴基斯坦的任何法院或任何當局面前請求或採取行動;
(b)在高等法院,不得在其管轄範圍內的任何法院或任何當局面前請求或採取行動;和
(c)於1970年《西巴基斯坦省(解散)令》生效前立即存在的西巴基斯坦高等法院,不得在任何法院或在委託人管轄範圍內的任何當局面前請求或採取行動該高等法院的所在地,或視情況而定,是他所指派的那個高等法院的常任法官。
208.法院官員和僕人
最高法院和聯邦回教法院在獲得院長批准的同時,由高等法院在有關總督的批准下,可以製定規則,規定法院對官員和公務員的任命及其條款和條件。就業條件。
209.最高司法委員會
(1)在本章中應設有巴基斯坦最高司法委員會,簡稱理事會。
(2)理事會須由─
(a)巴基斯坦首席大法官;
(b)最高法院的下兩位最高法官;和
(c)高等法院的兩名最高級首席大法官。
解釋:就本條而言,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長應參照其任命為首席大法官而不是代理首席大法官的日期確定,並且在這種任命的日期的情況下關於任命高等法院法官的日期相同。
(3)如在任何時候,理事會正在調查由於理事會成員或由於疾病或任何其他原因而缺席或無法行事的法官的能力或行為,則-
(a)如果該成員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則該最高法院的法官比第(2)款(b)項所指的法官排在第二位,並且
(b)如該成員是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則是在其餘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中排在第二的另一高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
應代替其擔任理事會成員。
(4)如在理事會詢問的任何事項上,理事會成員之間存在意見分歧,則以多數意見為準,而理事會提交給總統的報告應以下列觀點表達:大多數。
(5)如果根據任何來源的信息,理事會或庭長認為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法官為-
(a)可能由於身體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法適當履行其職務;要么
(b)可能犯有不當行為,
總統應指示理事會,或理事會可以自行動議對此事進行調查。
(6)理事會在調查此事後,如果向總統報告認為—
(a)法官無力履行其職務或犯有不當行為,並且
(b)院長可罷免法官,總統可將其罷免。
(7)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法官不得免職。
(8)理事會應發布行為守則,以供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遵守。
210.理事會強制人員出席等的權力。
(1)為調查任何事項,理事會具有與最高法院發布命令或命令的權力,以確保任何人的出席或發現或出示任何文件;並且任何此類指示或命令應具有強制性,就好像它是由最高法院發出的一樣。
(2)第204條的規定應適用於理事會,如同適用於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一樣。
211.司法權
不得在任何法院對安理會提起的訴訟程序,其向總統的報告和根據第209條第(6)款罷免法官的問題進行訴訟。
212.行政法院和法庭
(1)儘管有上述任何規定,有關的立法機關仍可通過第1號法案規定設立一個或多個行政法院或法庭,以就以下各項行使專屬管轄權:
(a)與在巴基斯坦或曾經在巴基斯坦服務的人的條款和條件有關的事項,包括紀律事項;
(b)與因政府或為巴基斯坦服務的任何人,或任何獲法律授權徵收任何稅款或關稅的地方當局或其他當局的侵權行為引起的索償有關的事項,以及該當局的任何僕人為他作為僕人的職責;要么
(c)與獲得,管理和處置根據任何法律被視為敵方財產的任何財產有關的事項。
(2)儘管根據第(1)款設立了任何行政法院或法庭的任何前述規定,任何其他法院均不得就該行政法院或法院的管轄權所涉及的任何事項發出強制令,作出任何命令或進行任何法律程序在行政法院或法庭成立之前,該法庭擴大了關於該事項的所有程序; 除在最高法院待決的上訴外,應在這種機構上減輕:
但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根據省議會法案設立的行政法院或法庭,除非經該議會以決議形式提出的要求,由議會通過法律批准將規定擴展到這樣的法院或法庭。
(3)只有在最高法院信納案件涉及實質性的具有公共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後,最高法院才可以從行政法院或法庭的判決,法令,命令或判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上訴。
212A。設立軍事法院或法庭。由日期為30-12-85的1278(1)85 SRO省略,並宣告撤消日期為30-12-85的《戒嚴令》,請參見Gaz。P.1985,Ext。,Pt。1,日期為30-12-85,第431-432頁,先前由1979年第21號PO,Art。2。
212B。設立特別法庭審理可惡罪行。由1991年憲法(第十二修正案)廢除(1991年第14號),1(3),(1994年7月26日起生效),之前是根據1991年第14號法案增加的。2,(1991年7月27日起)。
第八部分選舉
第1章–首席選舉專員和選舉委員會
213.首席選舉專員
(1)須設首席選舉專員(在本部分中稱為專員),由總統任命。
(2)除非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或曾任高級公務員或技術官,且年齡不超過六十八歲,否則不得任命任何人擔任專員。
解釋1.“高級公務員”是指在聯邦政府或省政府任職至少20年並在BPS-22或以上退休的公務員。
解釋2:“技術官僚”是指持有必須完成至少十六年教育的學位的人,該學位已得到高等教育委員會的認可,並且具有至少二十年的經驗,包括在國家一級取得的成就記錄或國際水平。
(2A)總理應與國民議會的反對黨領袖協商,將任命專員的三種姓名轉交給議會委員會,以聽取並確認任何人:
如果總理和反對黨領袖之間沒有達成共識,則每人應將單獨的名單轉發給議會委員會審議,以確認任何一個名字。
(2B)由議長組成的議會委員會應由庫務委員會的百分之五十的成員和反對黨的百分之五十的成員組成,這要根據他們在議會中的席位來決定,由各自的議會提名。領導者:
但議會委員會的總人數應為十二名,其中三分之一應由參議院組成:
進一步規定,在國民議會解散並且首席選舉專員職位出現空缺時,議會委員會的全體成員應僅由參議院議員組成,並且應比照適用本條的上述規定。 。
(3)專員或委員應具有憲法和法律賦予他的權力和職能。
214.宣誓就職
在上任之前,專員應以附表3所列格式向巴基斯坦首席大法官宣誓,選舉委員會的成員應向專員宣誓。
215.專員和委員的任期
(1)除本條另有規定外,專員和委員的任期自他進入其職務之日起為期五年:
但其中兩名成員應在前兩年半屆滿後退休,而兩名成員應在下兩年半屆滿後退休:
進一步規定,委員會應在成員任職的第一任期中抽籤決定在頭兩年半後應退休的兩名成員:
還規定被任命填補臨時空缺的成員的任期應為其填補空缺的成員的任期屆滿。
被《 2010年憲法(第十八修正案)法》(2010年第10號)第78條所忽略
(2)除非按照第209條規定的免職法官的方式以及在為本條的目的適用本條的情況下,該條中的任何提述,否則不得專員或委員免職。對法官的解釋,應視為對專員或委員(視情況而定)的提述。
(3)處長或委員可親手寫在致總統的書面上辭職。
(4)專員或委員職位的空缺應在四十五天內填補。
216.專員和成員不擔任獲利職務
(1)處長或委員不得─
(a)擔任為巴基斯坦服務的其他任何盈利機構;要么
(b)擔任任何其他有權提供服務的酬金的職位。
(2)擔任專員或成員職務的人在他停止擔任該職務後的兩年內不得在為巴基斯坦服務的期間擔任任何盈利職務。
217.代理專員
在任何時候-
(a)處長職位空缺,或
(b)處長因任何其他原因而缺席或無法履行其職務,
委員會委員中年齡最高的委員應擔任委員。
218.選舉委員會
(1)為了選舉議會和議會兩院,並選舉法律規定的其他公共機構,應根據本條設立常設選舉委員會。
(2)選舉委員會須由─
(a)擔任委員會主席的專員;和
(b)四名成員,各省一名,每名成員應為曾任高等法院法官或曾任高級公務員或技術專家,且不超過六十五歲的人,由總統按照第213條第(2A)和(2B)款規定的專員任命方式任命。
說明:“高級公務員”和“技術官僚”應具有與第213條第(2)款相同的含義。
(3)選舉委員會有責任組織和進行選舉,並作出必要的安排,以確保選舉是誠實,公正,公平和依法進行的,並且確保腐敗行為是謹防。
219.委員會的職責
證監會的職責是─
(a)準備向國民議會,省議會和地方政府選舉的選舉名冊,並定期修訂這些名冊,以使其保持最新狀態;
(b)組織參議院選舉,或填補眾議院或省議會的臨時空缺;和
(c)委任選舉審裁處;
(d)舉行國民議會,省議會和地方政府的大選;和
(e)議會通過的法案規定的其他職能:
規定直到委員會成員根據2010年《憲法》(第十八修正案)首先根據第218條第(2)款(b)項的規定任命之前,專員應繼續負責本條(a),(b)和(c)項所列舉的職責。
220.行政當局協助委員會等
聯邦和各省的所有行政機關都有責任協助專員和選舉委員會履行其職責。
221.官員和職員
在議會另有法律規定之前,選舉委員會可以在總統批准下制定規則,規定與選舉職能有關的官員和工作人員的任命佣金及其僱用條款和條件。
第二章-選舉法和選舉的進行
222.選舉法
在符合憲法的前提下,1Majlis-e-Shoora(議會)可以根據法律規定:
(a)根據第51條第(3)和(4)款在國民議會中分配席位;
(b)選舉委員會劃定選區,包括劃定地方政府的選區;
(c)編制選民名冊,對在選區居住的要求,確定與選民名譽有關的異議並開始選民名冊;
(d)進行選舉和請願書,以決定與選舉有關的疑問和爭議;
(e)與選舉有關的腐敗行為和其他犯罪的事項;和
(f)省議會和地方政府兩院的適當組成所必需的所有其他事項;
但任何此類法律均不得廢除或廢除專員或選舉委員會根據本部分規定的任何權力。
223.禁止雙重會員
(1)任何人不得同時成為以下任何人的成員—
(a)兩院;要么
(b)眾議院和省議會;要么
(c)兩個或多個省的大會;要么
(d)眾議院或省議會的席位超過一個。
(2)第(1)款的任何規定均不得阻止某人同時在同一機構或不同機構中同時擔任兩個或兩個以上席位的候選人,但如果他當選為一個以上席位,則應:在宣布最後一個這樣的席位的結果後的三十天內,辭去他的一個席位以外的所有席位;如果他不辭職,則當選的所有席位應在任期屆滿時空缺。除上述最後當選的席位外,或如果他在同一天當選的一個以上的席位,則為最後三十天的提名。
說明:在本條中,“團體”是指眾議院或省議會。
(3)第(2)款所適用的人,除非辭職,但除其中一個席位外,不得在其當選的眾議院或省議會中就座。
(4)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如果眾議院或省議會議員中的任何一個成為第二席的候選人,則根據第(1)款,他不得與他的第一席同時擔任,一經當選為第二個席位,該席位將空缺。
224.選舉時間和補選時間
(1)國民議會或省議會的大選應在大會任期屆滿之日後的六十天內舉行,除非大會早日解散,其結果選舉之日不得遲於該日前十四天宣布。
(1A)大會任期屆滿時解散,或根據第五十八條或第一百一十二條解散的,總統或總督視情況而定,應任命看守內閣:
前提是看守總理由總統經與即將離任的國民議會總理和反對黨領袖協商後任命,看守首席部長由總督經與酋長協商後任命即將卸任的省議會的部長和反對黨領袖:
進一步規定,如果總理或首席部長及其反對黨領袖不同意任何人被任命為看守總理或看守首席部長(視情況而定),應遵循第224A條的規定:
還規定應根據看守總理或看守首席部長(視情況而定)任命聯邦和省看守內閣成員。
(1B)看守內閣的成員,包括看守總理和看守首席部長及其直系親屬,無權參加緊隨其後的選舉。
說明:在本條中,“直系家庭成員”是指配偶和子女。
(2)國民議會或省議會解散時,應在解散後的九十天內舉行一次國會大選,並且選舉結果應在結束後十四天內宣布的民意調查。
(3)選舉以填補參議院議員任期屆滿後將要空缺的參議院席位,該選舉不得早於即將出現空缺之日的三十天前舉行。
(4)除在國民議會或省議會解散的情況下,任何該議會的一般席位空缺不遲於該屆議會的任期屆滿前一百二十天時,該座位應在出現空缺後的六十天內舉行。
(5)當參議院席位空缺時,應在出現空缺後的三十天內舉行選舉以填補該席位。
(6)當國民議會或省議會中為婦女或非穆斯林保留的席位空缺時,由於成員的死亡,辭職或喪失任職資格,下一席位應由下一人填補,該席位由成員已空出該席位的政黨要提交選舉委員會的候選人名單。
只要在任何時候都沒有用到政黨名單,有關政黨可以就此後可能出現的空缺提出名字。
因此,第(7)款因此而被省略(2010年第十八修正案)(2010年10月10日),請參閱第2節。
224A。委員會或選舉委員會的決議
(1)如果總理和即將離任的國民議會反對黨領袖不同意任何人被任命為看守總理,則在國民議會解散後的三天內,應將其轉發兩名提名人,分別由國民議會議長組成,由即將卸任的國民議會的八名成員組成的委員會,或由參議院或參議院組成,由財政部和反對黨派有同等代表,由總理提名。反對黨的部長和領導人。
(2)如果即將卸任的臨時議會的首席部長和反對黨領袖不同意任何人被任命為看守首席部長,則在該議會解散後的三天內,他們應將兩每人提名一個由省議會議長立即組成的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即將卸任的省議會的六名成員組成,他們分別由財政部和反對黨派代表,分別由首席部長和反對黨領袖提名。
(3)根據第(1)或(2)款組成的委員會,應在將事宜轉交給委員會後的三天內,確定看守總理或看守首席部長的姓名(視具體情況而定) :
但如果委員會在上述期間無法決定此事,則應在兩天內將提名人的姓名轉交巴基斯坦選舉委員會作最後決定。
(4)現任總理和現任首席部長應繼續任職,直至看守總理和看守首席部長(視具體情況而定)為止。
(5)儘管第(1)和(2)款有任何規定,但如果反對黨的議員在議會(Majlis-e-Shoora)(議會)中少於五人,在任何省議會中少於四人,則所有這些人均應是上述條款中提到的委員會的成員,則該委員會應被視為已正式組成。
225.選舉之爭
眾議院或省議會的選舉不得有任何異議,除非向法庭提交選舉請願書,並以《議會法》確定的方式進行。
226.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
除總理和首席大臣的選舉外,《憲法》規定的所有選舉均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第九部分伊斯蘭規定
227.有關《古蘭經》和《聖訓》的規定
(1)所有現行法律應符合《古蘭經》和《聖訓》中規定的伊斯蘭禁令,在本部分中稱為伊斯蘭禁令,並且不得頒布任何與該禁令相抵觸的法律。
在任何穆斯林教派的個人法中應用本條時,“古蘭經和聖訓”一詞是指該教派所解釋的古蘭經和聖訓。
(2)只有按照本部分規定的方式,才能使第(1)款的規定生效。
(3)本部分不影響非穆斯林公民的個人法律或其身份。
228.伊斯蘭理事會的組成等
(1)在開始之日起九十天內,應組成一個伊斯蘭意識形態委員會,在本部分中稱為伊斯蘭理事會。
(2)伊斯蘭理事會的成員應由總統從不超過8名,不超過20名總統任命的成員中選出,這些成員應具有對《古蘭經》和《聖訓》所闡明的伊斯蘭的原則和哲學的了解或理解。巴基斯坦的經濟,政治,法律或行政問題。
(3)總統在任命伊斯蘭理事會成員時,應確保-
(a)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在理事會中派代表參加各種思想流派;
(b)不少於兩名成員分別是或曾經是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法官;
(c)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成員是每個人從事伊斯蘭研究或教學的時間不少於十五年的人;和
(d)至少一名成員是女性。
(4)總統應任命一名伊斯蘭理事會成員擔任其主席。
(5)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伊斯蘭教理事國的任期為三年。
(6)成員可通過寫給主席的手寫形式辭職,或在通過決議以免除伊斯蘭理事會全體成員多數的決議後由主席免職。
229. Majlis-e-Shoora(議會)等提及伊斯蘭理事會
省長或州長可在其總議員人數的五分之二要求的情況下,由眾議院或省議會將有關擬議法律是否令人反感的任何問題諮詢伊斯蘭理事會,以尋求諮詢。伊斯蘭禁令。
230.伊斯蘭理事會的職能
(1)伊斯蘭理事會的職能應為-
(a)向議會和各州議會提出建議,以促使和鼓勵巴基斯坦穆斯林按照原則和概念在各個方面集體和集體地生活的方式方法《古蘭經》和《聖訓》所闡明的伊斯蘭教;
(b)就轉交理事會的任何有關擬議法律是否與伊斯蘭禁令相抵觸的問題,向眾議院,省議會,總統或州長提供意見;
(c)就使現行法律與《伊斯蘭禁令》相符的措施以及實施這些措施的階段提出建議;和
(d)以適當的形式彙編,以指導議會和省議會的指導,使伊斯蘭禁令具有立法效力。
(2)當眾議院,省議會,總統或州長根據第299條將問題轉交伊斯蘭理事會時,理事會應在其十五日內通知眾議院,議會,總統或總督(視情況而定)在理事會期望能夠提供該建議的期限內。
(3)凡眾議院,省議會,總統或州長(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出於公共利益考慮,與之有關的問題的擬議法律的製定不應推遲至提供伊斯蘭理事會的建議後,可以在提供建議之前製定法律:
但前提是,如果將法律轉交伊斯蘭理事會以供參考,並且理事會建議該法律與伊斯蘭禁令相抵觸,則眾議院或省議會(視情況而定)應由總統或總督重新考慮如此制定的法律。
(4)伊斯蘭理事會應在任命後七年內提交其最終報告,並應提交年度中期報告。該報告,無論是臨時報告還是最終報告,均應在眾議院和各省議會在收到報告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討論,並且1Majlis-e-Shoora(議會)和議會在審議該報告後,應頒布有關在最終報告的兩年之內。
231.議事規則
伊斯蘭理事會的議事程序應由理事會經主席批准後製定的議事規則加以規定。
第十部分緊急規定
232.宣布由於戰爭,內部動亂等緊急情況。
(1)如果總統確信存在嚴重緊急情況,而巴基斯坦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受到戰爭或外部侵略或省政府無法控制的內部騷擾的威脅,則他可以發出緊急聲明:
倘若因內部干擾而造成的緊急事件超出省政府控制的權限,則該省的省議會必須通過以下決議:
進一步規定,如果總統自行行事,則應在十天內將緊急公告置於議會兩院之間,以由每一院批准。
(2)儘管《憲法》中有任何規定,但在宣布緊急狀態的同時,
(a)Majlis-e-Shoora(議會)有權就聯邦立法清單中未列舉的任何事項為某省或其任何部分制定法律
(b)聯邦行政機關應擴大到向某省發出指示,說明該省行政機關應如何行使;和
(c)聯邦政府可藉命令自己承擔或指示省長代表聯邦政府承擔省政府的全部或任何職能,以及所擁有的全部或任何權力在省議會以外的省內任何機構或機關內或由其行使,並製定聯邦政府認為對執行公告的目標必要或可取的附帶和相應規定,包括中止全部或部分執行《憲法》中與省內任何機構或機關有關的任何規定:
但(c)款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授權聯邦政府自行承擔或指示省長代表其行使高等法院賦予或行使的任何權力,或完全中止該權力或部分執行《憲法》中有關高等法院的任何規定。
(3)議會在任何事項上製定省法律的權力應包括制定賦予權力和施加職責的法律,或授權賦予權力和施加職責的權力。聯邦或聯邦官員和主管部門,在此方面。
(4)本條的任何規定均不得限制省議會制定其根據憲法有權制定的任何法律的權力,但如果省級法律的任何規定與《大國民議會法》的任何規定相抵觸,則─ Majlis-e-Shoora(議會)根據本條有權制定的Shoora(議會),以Majlis-e-Shoora(議會)法案為準,無論該法案在省級法律之前還是之後通過,省級法律均應適用,在一定程度上令人厭惡,但只要Majlis-e-Shoora(議會)法案繼續有效,就無效。
(5)Majlis-e-Shoora(議會)制定的法律,但Majlis-e-Shoora(議會)除非通過宣布緊急狀態才有能力製定,但在無能的範圍內,在緊急公告停止生效後六個月的期限內不再具有效力,但在該期限到期之前已做或未做的事情除外。
(6)在緊急狀態公告生效期間,議會通過法律可將國民議會的任期延長不超過一年,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延長自之後的六個月該公告已失效。
(7)緊急狀態公告應置於聯席會議之前,由主席召集,以在該公告發布後三十天內舉行會議,並且—
(a)於兩個月屆滿之時失效,除非在該期間屆滿前經聯席會議第1號決議批准;和
(b)在符合(a)規定的情況下,應在聯席會議上以兩院全體議員中多數票的不贊成通過該決議的決議後停止生效。
(8)儘管第(7)款有任何規定,但如果國民議會在發布緊急公告之時宣告解散,則該公告應有效期為四個月,但如果大會進行大選,在該期限屆滿之前未持有;該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將不再有效,除非早先得到參議院決議的批准。
233.在緊急時期中止基本權利等的權力
(1)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和第24條所載的任何內容,在執行緊急宣佈時,均不得限制第7條所定義的國家製定任何法律或採取任何執行權的權力除上述條款的規定外,有資格採取或採取的行動,但如此制定的任何法律應在無能的範圍內停止生效,並應視為已被廢除,該公告被撤銷或已停止生效之時。
(2)在緊急公告生效期間,總統可藉命令宣布宣布有權動議任何法院以執行命令中可能指定的第二部分第1章授予的基本權利,以及在任何法院中為執行或涉及確定任何與侵權有關的問題而進行的任何程序,均應在該公告生效期間中止執行,可以就整個巴基斯坦或任何部分作出命令。
(3)根據本條作出的每項命令均應盡快下達議會兩院,分別予以批准和第232條第(7)和(8)款的規定應適用於適用於緊急公告的命令。
234.如果某省的製憲機器出現故障,則有權發佈公告
(1)如果總統在收到省長的報告後信納發生了無法按照《憲法》規定行使省政府職務的情況,則總統可以,或如果眾議院分別通過一項決議,則應由宣布,
(a)親自承擔或指示省長代表總統承擔省政府的全部或任何職能,以及任何政府賦予或行使的所有或任何權力省議會以外的省級機關或機關;
(b)聲明省議會的權力應由1Majlis-e-Shoora(議會)行使或在其授權下行使;和
(c)制定總統認為對實現公告的目標必要或可取的偶然性和後果性規定,包括關於全部或部分中止《憲法》中與任何機構有關的規定的實施的規定或省內主管部門:
但本條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授權總統親自承擔或指示省長代表他行使高等法院賦予或行使的任何權力,或全部或全部中止執行部分執行《憲法》中有關高等法院的任何規定。
(2)第105條的規定不適用於總督根據第(1)款履行職責的行為。
(3)根據本條發布的公告應在聯席會議之前提出,並應在兩個月屆滿之時終止生效,除非在該期限屆滿之前已通過聯席會議的決議予以批准,並可以像解決方案一樣可以再延長一次,每次不超過兩個月;但該公告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有效期超過六個月。
(4)儘管第(3)款有任何規定,但如果國民議會在根據本條發佈公告之時宣告解散,則該公告應有效期為三個月,但如果對大會在該期限屆滿之前未舉行,除非該期限早些時候得到參議院的決議批准,否則該議會應在該期限屆滿之前停止生效。
(5)凡根據本條發布的公告宣布,省議會的權力應由1Majlis-e-Shoora(議會)行使或在其授權下行使,則該政府應具有以下職權:
(a)參加1個馬吉利斯-索霍拉(議會)的聯席會議,以賦予總統權力就省議會立法權限內的任何事項製定法律;
(b)聯席會議上的1Majlis-e-Shoora(議會)或當總統根據(a)賦予其權力時,可製定授予權力和施加職責的法律,或授權授予權力和施加職責的法律,聯合會或其官員和當局;
(c)在1Majlis-e-Shoora(議會)閉會期間,向總統授權從省級合併基金中支取支出,無論該支出是否由憲法規定由該基金支付,直至批准該支出1Majlis-e-Shoora(議會)在聯席會議上發言;和
(d)參加1Majlis-e-Shoora(議會)的聯席會議,以決議方式批准總統根據(c)款批准的支出
(6)1Majlis-e-Shoora(議會)或總統制定的任何法律,但1Majlis-e-Shoora(議會)或總統沒有,但根據本條發佈公告,則有權制定,在無權的範圍內,對根據本條宣布的宣告失效後六個月的期限屆滿無效,但在該期限屆滿前已做或未做的事情除外所說的時期。
235.在財務緊急情況下的公告
(1)如果總統信納發生了威脅巴基斯坦或其任何部分的經濟生活,金融穩定或信譽的情況,則可在與各省州長協商後視情況而定。的確,有關省的州長必須通過公告宣布此事,並且在該公告生效期間,聯邦行政機關應擴大對任何省的指示,以遵守這些財務原則。這些指示中可能指定的適當性,以及為了總統或巴基斯坦或其任何部分的經濟生活,金融穩定或信譽,給予總統認為必要的其他指示。
(2)儘管《憲法》有任何規定,但任何此類指示可包括一項規定,要求減少與省事務有關的所有或任何類別的人員的工資和津貼。
(3)在根據本條發布的公告生效期間,總統可以發布指示,以減少與聯邦事務有關的所有或任何類別的人員的薪水和津貼。
(4)第234條第(3)款和第(4)款的規定適用於根據本條發布的公告,因為它們適用於根據該條發布的公告。
236.廢止公告等
(1)根據本部發出的公告可被隨後的公告更改或撤銷。
(2)根據本部發出的任何宣告或命令的有效性,不應在任何法院中被質疑。
237. Majlis-e-Shoora(議會)可以製定賠償法等。
憲法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阻止1Majlis-e-Shoora(議會)針對與維護或維護有關的任何行為製定任何法律,以賠償任何為聯邦政府或省政府或任何其他人服務的人。恢復巴基斯坦任何地區的秩序。
第XI部憲法修正案
238.修改憲法
根據本部分的規定,《憲法》可以由議會通過。
239.《憲法》,修正案
(1)修改憲法的法案可以起源於任何一個眾議院,並且在該法案以不低於眾議院議員總數三分之二的票數獲得通過後,應轉交給另一眾議院。
(2)如本條例草案在不經修訂的情況下以不少於第(1)款所轉呈的眾議院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的票數獲得通過,則須在符合第(4)款的條文的規限下進行,提交總統批准。
(3)如該法案經修正後以不低於第(1)款所轉達的眾議院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的票數獲得通過,則應由其始發國的眾議院重新審議。並且,如果經前議院修改的法案經後者以不少於其全體成員三分之二的票數通過,則應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的前提下,提交總統批准。
(4)修改憲法的法案可能會改變一個省的界限,除非該省的省議會以不少於兩票的票數通過該法案,否則不得提交總統批准。其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5)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
(6)為免除疑問,特此宣布,議會對憲法的任何規定進行修改的權力不受任何限制。
第十二部分雜項
第1章–服務
240.任命巴基斯坦服務人員和服務條件
在不違反憲法的情況下,應確定為巴基斯坦服務的人員的任命和服務條件,
(a)就聯合會的服務而言,根據《議會》或《聯邦法》通過與聯邦和全巴基斯坦事務有關的職位;和
(b)如果是省的服務,並且是根據省議會法案或根據省議會法案而與省事務有關的職位。
解釋:在本條中,“全巴基斯坦服務”是指聯邦和各省共有的服務,該服務在開始之日前即已存在,或者可以由議會通過。
241.現有規則等,以繼續
在適當的立法機關根據第240條製定法律之前,緊接生效日之前有效的所有規則和命令應繼續有效,並應符合憲法的規定,並可由聯邦政府不時修改。或者,視情況而定是省政府。
242.公共服務委員會
(1)與聯邦事務有關的議會(議會),以及與該省事務有關的省議會,可依法規定設立和組建公共服務委員會。
(1A)與聯邦事務有關的公共服務委員會主席應由總統根據總理的建議任命。
(1B)就某省的事務而組建的公共服務委員會主席,應由總督根據首席部長的建議任命。
(2)公共服務委員會應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能。
第二章–武裝部隊
243.武裝部隊司令部
(1)聯邦政府應控制和指揮武裝部隊。
(2)在不損害上述規定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武裝部隊最高統帥部應歸屬總統。
(3)總統應在法律的規限下擁有以下權力:
(a)籌集和維持巴基斯坦的軍事,海軍和空軍;以及這些部隊的後備力量;和
(b)授予該部隊中的委員會。
(4)總統應在總理的建議下任命-
(a)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
(b)陸軍參謀長;
(c)海軍參謀長;和
(d)空中參謀長,
並應確定其薪金和津貼。
244.武裝部隊宣誓
武裝部隊的每個成員均應按附表三所列的形式宣誓。
245.武裝部隊的職能
(1)武裝部隊應在聯邦政府的指示下捍衛巴基斯坦免受外部侵略或戰爭威脅,並應法律要求,在依法行事時以協助平民的方式行事。
(2)聯邦政府根據第(1)款發布的任何指示的有效性均不得在任何法院提出質疑。
(3)對於巴基斯坦武裝部隊目前根據第245條行使民政權的任何地區,高等法院不得對第199條行使任何管轄權:
但在緊接武裝部隊開始採取行動以援用民權之日之前,任何未決的程序,均不得視為本條影響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4)在武裝部隊開始行使民事權力之日或之後開始並在任何高等法院待決的與本條所述的區域有關的任何程序,在武裝部隊採取行動的期間應保持暫停狀態。
第三章–沿海地區
246.部落地區
在憲法中,
(a)“部落地區”是指巴基斯坦在開始之日前即為部落地區的地區,包括:
(i)3個lo路支斯坦和4個開伯爾·普赫圖赫瓦省的部落地區5 *。
(ii)安比,基特拉,迪爾和斯瓦特的前州;
2011年《憲法(第19修正案)法》(2011年第1條)s省略了第(iii)和(iv)項。7
(b)“省轄部落地區”是指—
(i)科希斯坦地區的部落地區,吉拉特爾,迪爾和斯瓦特地區(包括卡拉姆),馬拉康德保護區,與曼塞拉地區相鄰的部落地區和前安布國;和
(ii)Zhob區,Loralai區(不包括Duki Tehsil),Chagai區的Dalbandin Tehsil和Sibi區的Marri和Bugti部落領土;
(c)“聯邦直轄部落地區”包括—
i毗鄰白沙瓦地區的部落地區;
(ii)靠近Kohat區的部落地區;
iii班努區附近的部落地區;
(iiia)毗鄰拉基瑪瓦特區的部落地區;
iv與德拉伊斯梅爾汗地區相鄰的部落地區;
(iva)毗鄰坦克區的部落地區;
(v)Bajaur機構;
(va)Orakzai機構;
(vi)Mohmand機構;
(vii)開伯爾社;
(viii)庫拉姆機構;
ix北瓦濟里斯坦機構;和
(x)南瓦濟里斯坦機構6;和
(d)自2018年《憲法(第二十五條修正案)法》生效之日起,
(i)(b)段,-
(a)在(i)項中,合併為開伯爾-普赫圖赫瓦省;和
(b)在(ii)項中,應合併為of路支省;和
(ii)(c)款在開伯爾-普赫圖赫瓦省合併。
247.被《 2018年憲法(第二十五次修正案)法》(2018年第37號)遺漏。9. 2018年5月31日星期三。
第4章-總則
248.保護總統,州長,部長等
(1)總統,州長,總理,聯邦部長,國務大臣,首席部長和省級部長不因行使其各自職務或行使職權而向任何法院負責。在行使這些權力和履行這些職能時所採取的或意圖採取的任何行動:
但本條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限制任何人針對聯邦或省提起適當訴訟的權利。
(2)在總統或州長任職期間,不得在任何法院對總統或州長提起或繼續進行任何刑事訴訟。
(3)總統或總督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任何法院發布逮捕或監禁總統或總督的程序。
(4)不論總統或總督在其任職之前或之後,以其個人身份所作或沒有做的任何事情,不得在其任期內提起針對總統或總督的救濟的民事訴訟程序,除非提起訴訟的至少60天前,已以書面形式向他發出通知,或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向他發出通知,其中說明了訴訟的性質,訴訟因由,訴訟的名稱,說明和地點提起訴訟的當事方的住所和當事方要求的救濟。
249.法律訴訟
(1)在緊接開始之日之前,由聯邦提出或針對聯邦提起的法律訴訟,該訴訟在緊接開始之日之前是聯邦的責任,並已根據憲法成為省的責任,應由有關省提出或反對;並且,如果任何此類法律程序在緊接開始之日之前已在任何法院中待決,則在該程序中,自該日起,有關省將被視為已由有關省代替。
(2)除就《憲法》而言,本省可能針對某事項提起的法律訴訟,而該訴訟在緊接開始之日前即由本省負責,並已根據《憲法》成為聯盟,由聯盟提出或提出反對;並且如果任何此類法律程序在緊接開始之日之前已在任何法院進行審理,則在該程序中,自該日起將聯邦視為省的替代。
250.總統的薪金,津貼等
(1)自開始之日起兩年內,應依法規定確定總統,議長和副議長以及國民議會或省議會議員,主席和副總理的薪金,津貼和特權主席和參議院議員,總理,聯邦部長,國務大臣,首席部長,省部長和首席選舉專員。
(2)在法律另有規定之前,-
(a)總統,議長或副議長或國民議會或省議會議員,聯邦部長,國務大臣,1 * *首席部長,省級大臣的工資,津貼和特權首席選舉專員應與巴基斯坦總統,議長或副議長或國民議會或省議會議員,聯邦部長,國務大臣,首席部長,議員的薪金,津貼和特權相同在即將開始的一天之前有權享有省級部長或首席選舉專員的資格(視情況而定);和
(b)主席,副主席,總理和參議院議員的薪金,津貼和特權應由總統根據命令確定。
(3)擔任以下職務的人的薪金,津貼和特權是-
(a)總統;
(b)主席或副主席;
(c)國民議會或省議會的議長或副議長;
(d)總督;
(e)首席選舉專員;要么
(f)審計長;
在他的任期內不得改變其不利地位。
(4)在主席或議長擔任主席的任何時間,他均有權享有與總統相同的薪水,津貼和特權,但不得行使主席或議長或議員的職務的任何職能。 Majlis-e-Shoora(議會),或有權擔任主席,議長或此類成員的薪金,津貼或特權。
251.本國語言
(1)巴基斯坦的本國語言為烏爾都語,並應自開始之日起十五年內安排將其用於官方和其他目的。
(2)除第(1)款外,在為烏爾都語進行替換之前,可以將英語用於官方目的。
(3)在不損害本國語言地位的情況下,省議會可依法規定除本國語言外的教學,宣傳和使用省內語言的措施。
252.關於主要港口和機場的特別規定
(1)儘管《憲法》或任何法律均載有任何規定,但總統可通過公開通知,指示從指定日期起不超過三個月的期限內,制定一項特定法律,無論是聯邦法律還是省級法律,不得適用於特定的主要港口或主要機場,或應適用於特定的主要港口或主要機場,但有特定的例外或修改。
(2)根據本條就任何法律作出指示,不得影響該指示所指明的日期之前的法律的實施。
253.關於財產等的最高限額
(1)Majlis-e-Shoora(議會)可依法─
(a)規定任何人可能擁有,持有,擁有或控制的財產或其任何類別的最高限額;和
(b)聲明該法律中規定的任何貿易,商業,行業或服務應由聯邦政府或省政府或受控制的公司經營或擁有,但不包括全部或部分其他人任何此類政府。
(2)任何法律准許某人實益擁有或實益擁有的土地面積,大於在緊接開始之日前本來可以合法實益擁有或實益擁有的土地面積,即屬無效。
254.不遵守時間要求不會使行為無效
如果《憲法》要求在某一特定時期內完成某項行動或某件事,而在該期間內未做任何事情,則該行動或某件事的發生不應僅因沒有採取行動而為無效或其他方式無效在那個時期內。
255.宣誓就職
(1)根據《憲法》規定的人必須作出的宣誓,最好以烏爾都語或該人能理解的語言作出。
(2)凡根據《憲法》規定在某人面前宣誓,而由於任何原因在該人面前宣誓是不切實際的,則可在該人宣誓後由該人提名。
(3)凡根據《憲法》規定任何人必須在宣誓就職之前宣誓,他應被視為在宣誓之日已宣誓就職。
256.禁止私人軍
不得成立具有軍事組織職能的私人組織,任何此類組織都是非法的。
257.有關查mu和克什米爾邦的規定
當查mu和克什米爾國人民決定加入巴基斯坦時,應根據該國人民的意願確定巴基斯坦與該國之間的關係。
258.省外的領土政府
在不違反憲法的前提下,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總統可以根據命令,為不屬於省份的巴基斯坦任何部分的和平與善政作出規定。
259.獎項
(1)未經聯邦政府批准,任何公民均不得接受任何外國的任何頭銜,榮譽或裝飾。
(2)聯邦政府或任何省級政府均不得授予任何公民頭銜,榮譽或裝飾,但總統可以授予表彰,以表彰其在軍事領域的英勇,功勳,學術成就或在軍事領域的傑出成就。聯邦法律規定的運動或護理。
(3)在開始之日之前,由巴基斯坦任何當局授予公民的所有頭銜,榮譽和裝飾,除非是為了表彰英勇,武裝部隊的功績或學術成就,否則應予以廢除。
第5章-解釋
260.定義
(1)在《憲法》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以下用語分別具有各自的含義,即:
“議會”法是指議會或國民議會通過的,經總統同意或認為已被總統同意的法令;
“省議會法案”是指由省議會通過並由總督批准或認為已由總督批准的法案;
“農業收入”是指與所得稅有關的法律所定義的農業收入;
“條款”是指《憲法》條款;
“借款”包括通過發放年金籌集資金,“貸款”應作相應解釋;
“主席”是指參議院主席,除第四十九條外,還包括擔任參議院主席的人;
就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而言,“首席法官”包括當時擔任法院首席法官的法官;
“公民”是指法律規定的巴基斯坦公民;
“條款”是指該條款所在的條款;
“公司稅”是指適用於下列條件的公司應繳納的任何收入稅:
(a)不對農業收入徵稅;
(b)在任何可能適用於該稅的法律上,均未授權從公司應付給個人的股息中扣除公司所繳稅款;
(c)沒有任何規定在計算所得稅所得的個人總收入時,或在計算應繳納或返還的個人所得稅時,考慮到已繳納的稅款;
“債務”包括與通過年金償還資本金的義務有關的任何責任以及任何擔保下的任何責任,“債務費用”應據此解釋;
“財產稅”是指根據死亡時轉移的財產的價值評估或參考的財產稅;
“現有法律”的含義與第268條第(7)款的含義相同;
“聯邦法律”是指由議會制定或授權的法律。
“財政年度”是指從7月1日開始的一年;
“貨物”包括所有材料,商品和物品;
“州長”是指省長,包括當時擔任省長的任何人;
“擔保”包括在開始的一天之前承擔的,如果一項企業的利潤少於規定的數額時支付的任何義務;
“眾議院”是指參議院或國民議會;
“聯席會議”是指兩議院的聯席會議;
與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有關的“法官”,包括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並且還包括—
(a)就最高法院而言,是一名擔任法院法官的人;一個
(b)就高等法院而言,是該法院的一名額外法官的人;
“武裝部隊成員”不包括暫時不受任何與武裝部隊成員有關的法律管轄的人;
“淨收益”是指關於任何稅款或稅項,由總審計長確定並證明的經扣除收款成本的收益;
“誓言”包括肯定;
“組成部分”是指憲法的組成部分;
“養卹金”是指應支付給任何人或就任何人支付的任何種類的養老金,不論其是否為分擔性的,並包括應支付的退休工資,應支付的酬金以及通過回報方式應支付的任何一筆或多筆款項不論有沒有利息或無附加利息,認購公積金;
“個人”包括任何政治或法人團體;
“總統”是指巴基斯坦總統,包括當時擔任巴基斯坦總統或履行其職責的人員,並且就開始之日之前根據《憲法》規定要做的任何事情而言,包括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臨時憲法;
“財產”包括動產或不動產的任何權利,所有權或權益,以及任何生產資料和手段;
“省法”是指由省議會制定或授權的法律;
“酬金”包括薪金和退休金;
“時間表”是指《憲法》的時間表;
“巴基斯坦的安全”包括巴基斯坦以及巴基斯坦每個部分的安全,福利,穩定和完整,但不包括公共安全本身;
“巴基斯坦的服務”是指與聯邦或某省的事務有關的任何服務,郵局或職務,包括全巴基斯坦服務,武裝部隊服務以及其他任何被宣佈為巴基斯坦服務的服務或根據議會(議會)或省議會法案,但不包括擔任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總理,聯邦部長,國務大臣,首席部長,省大臣,總檢察長,總檢察長,議會秘書或法律委員會主席或成員,伊斯蘭意識形態委員會主席或成員,總理特別助理,總理顧問,首席部長特別助理,顧問給首席部長或眾議院或省議會議員;
“發言人”是指國民議會或省議會的發言人,包括擔任議會發言人的任何人;
“稅收”包括徵收任何稅種或關稅,不論是一般性,地方性或特殊性,“稅收”應作相應解釋;
“收入稅”包括具有超額利潤稅或營業利潤稅性質的稅。
(2)在《憲法》中,“議會法”或“聯邦法”或“省議會法”或“省法”均應包括總統頒布的條例,或視情況而定,總督。
(3)在《憲法》及所有成文法令和其他法律文書中,除非在主題或語境上有任何抵觸之處,否則—
(a)“穆斯林”是指這樣的人,他們相信全能真主的統一和統一,相信穆罕默德先知(願他安息)的絕對無條件的終結,是最後的先知,並且不相信,或在穆罕默德之後(無論在他身上或在他身後)以任何詞義或任何形式的描述,自稱或聲稱是先知的任何人為先知或宗教改革者;或 和
(b)“非穆斯林”是指不是穆斯林的人,其中包括基督教徒,印度教徒,錫克教徒,佛教徒或帕爾西族的人,Quadiani小組或Lahori小組的人(自稱為“ Ahmadis” (或任何其他名稱),Bahai和任何預定等級的人。
261.擔任公職的人不應被視為先前任職者的繼承人等。
出於《憲法》的目的,在任職的人不應被視為在任職前的繼任人或在其任職後的繼任人。
262.使用公曆
為了《憲法》的目的,應根據公曆確定時間段。
263.性別和人數
在憲法中,
(a)表示男性性別的詞語應包括女性;和
(b)單數形式的單詞應包括複數形式,而復數形式的單詞應包括單數形式。
264.廢除法律的效力
凡因《憲法》,根據《憲法》或根據《憲法》而被廢除或被視為已廢除的法律,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廢除-
(a)使廢除生效時尚未生效或不存在的任何東西復活;
(b)影響該法律先前的執行或根據該法律適當做或遭受的任何事情;
(c)影響依法獲得,應計或招致的任何權利,特權,義務或責任;
(d)影響因觸犯該法律而遭受的任何懲罰,沒收或懲罰;要么
(e)影響對任何此類權利,特權,義務,責任,處罰,沒收或處罰的任何調查,法律程序或補救措施;
並且可以提起,繼續或執行任何此類調查,法律程序或補救措施,並且可以施加任何此類懲罰,沒收或懲罰,就好像法律沒有被廢除一樣。
第6章-標題,開始和廢止
265.憲法標題和生效日期
(1)本憲法應稱為《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憲法》。
(2)在不違反第(3)和(4)款的情況下,《憲法》應於8月14日,1,733日或總統可能指定的較早的日期通過正式通知生效在憲法中指定的憲報稱為“開始日”。
(3)憲法應在必要的範圍內-
(a)組成第一參議院;
(b)舉行首次眾議院會議或聯席會議;
(c)選舉總統和總理;和
(d)為了《憲法》的目的,允許其他任何事情必須在開始之日之前完成,
自憲法頒布後生效,但當選總統或總理的人不得在開始之日前就職。
(4)凡《憲法》賦予某權力就其任何規定的執行,或就設立任何法院或辦公室,或任命該法院的任何法官或官員制定規則或發布命令,則─根據或依據某人的規定,根據該規定進行任何事情的時間,地點,地點或方式,則該權力可在頒布之日起的任何時間行使。憲法及其生效。
266.廢除
特此廢除《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臨時憲法》,以及廢除,補充,修改或修正該憲法的法案和總統令。
第7章–過渡性
267.總統消除困難的權力
(1)在開始日期之前或在開始日期起三個月屆滿之前的任何時間,總統可藉命令直接消除任何困難或使《憲法》規定生效,憲法的規定應在命令所規定的期限內,在他認為必要或方便的情況下,通過修改,增補或遺漏而生效,但以這種修改為準。
(2)根據第(1)款做出的命令應立即在兩院之前提出,並應一直有效,直到各院通過不贊成該決議的決議為止,或者在兩院之間出現分歧的情況下,直至該決議通過為止在聯席會議上通過。
267A。消除困難的權力
如果在實施2010年《憲法(第十八修正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的條款或使該法的條款生效方面遇到任何困難,則應將此事提交給雙方聯席會議中的房屋,可以通過決議指示該法令的規定應在該決議規定的期限內有效,但可以進行這種修改,無論是通過修改,增加還是省略被認為是必要或權宜的:
但自該法案生效之日起,該權力有效期為一年。
267B。消除疑慮
為了消除疑問,特此聲明,儘管已廢除第152A條,但被2003年《憲法(第十七修正案)法》(2003年第III號法)取代的第179條和第195條應始終視為已被如此省略。並取代。
268.繼續有效以及對某些法律的修改
(1)除本條另有規定外,在適用憲法的前提下,所有現行法律應在適用的情況下繼續有效,並進行必要的修改,直至由適當的立法機關更改,廢除或修正。
第(2)款,同上,s。94。
(3)為了使任何現行法律的規定與《憲法》的規定相符(《憲法》第二部分除外),總統可藉命令在自開始之日起的兩年內作出修改,無論是通過修改,添加還是省略,他認為是必要或適當的,並且任何此類命令的生效日期均不得早於開始日期,可以在訂單中指定。
(4)總統可授權省長就該省與省議會有權作出的事情有關的法律,行使第(3)款賦予總統的權力法律。
(5)根據第(3)和(4)款可行使的權力應服從適當立法機關的法令的規定。
(6)要求或授權執行現行法律的任何法院,法庭或當局,即使根據第(3)款或第(4)款作出的命令未對該法律進行任何修改,也應將所有此類法律解釋為法律根據《憲法》規定進行必要的修改。
(7)在本條中,“現行法律”是指構成高等法院的所有法律(包括條例,理事會命令,命令,規則,細則,規章和字母專利,以及具有以下內容的所有通知和其他法律文書:生效之日前在巴基斯坦或其任何部分有效的或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效力)。
解釋:在本條中,對於任何法律,“有效”是指無論該法律是否已生效,均具有法律效力。
269.法律,行為等的確認
(1)在12月20日,1979年至4月20日之間的所有公告,總統令,《戒嚴令》,《戒嚴令》和所有其他法律,特此聲明,儘管有任何法院的判決,但有兩個(包括首尾兩天)聲明是由主管當局有效作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法院提出質疑。
(2)在12月20日至2009年12月20日之間,由任何當局或任何人作出,已採取,已作出,或看來是已作出,已取得或已作出的所有命令,程序及採取的行動行使任何總統令,《戒嚴令》,《戒嚴令》,成文法則,通知書所賦予的權力時,應在第117號和4月20日(第192日)(包括首尾兩天)行使權力,規則,命令或細則,或執行任何機構在行使或據稱行使權力時作出的命令或判決,即使有任何法院作出任何判決,也應視為且永遠是有效地作出,採取或完成的行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法院提出質疑。
(3)任何法院或任何其他法律程序,不得因行使或聲稱行使所指權力而作出的命令,進行的法律程序或因採取的法律程序而針對任何當局或任何人而針對任何當局或任何人進行訴訟在第(2)款中,或者在執行或遵守在行使或聲稱行使這種權力時所作出的命令或判決。
270.臨時驗證某些法律等
(1)Majlis-e-Shoora(議會)可通過法律以聯邦立法清單第一部分中為立法規定的方式製定的法律,對所有公告,總統令,戒嚴令,戒嚴令和其他制定的法律進行驗證在3月第二十五天(一千九百六十九)和十二月的十九天(一千零九十七)(包括首尾兩天)之間。
(2)儘管有任何法院作出判決,但Majlis-e-Shoora(議會)根據第(1)款制定的法律不得在任何法院以任何理由受到質疑。
(3)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並且有任何相反的法院判決,自開始之日起兩年內,第(1)款中提及的所有此類文書的效力均不得在任何法院以任何理由被質疑。
(4)在3月25日之間,由任何當局或任何人作出,據認為已經作出,採取或已經作出的所有命令,作出的,已採取的法律程序以及所採取的行動,在行使任何總統令,《戒嚴令》,《戒嚴令》,成文法則,通知書等所賦予的權力後,在12月1699年1月1日和1691日(包括首尾兩天)行使權力。規則,命令或細則,或執行任何機構在行使或據稱行使權力時作出的任何命令或判決,即使有任何法院作出任何判決,也應視為且始終是有效的做出,採取或完成,以便任何此類命令,1Majlis-e-Shoora(議會)可在開始之日起的兩年內的任何時間通過兩院的決議或在兩院之間存在分歧的情況下通過在聯席會議,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法院提出質疑。
270A。確認總統令等
(1)宣布1977年7月的第五天,所有總統令,條例,戒嚴令,戒嚴令,包括1984年的全民投票令(1984年第11號PO),* 1985年《憲法令》(1985年第14號),1985年《憲法(第二修正案)》(1985年第20號PO),1985年《憲法(第三修正案)法令》(1985年第24號) ),以及在1977年7月5日至本條生效之日之間制定的所有其他法律,儘管有任何法院的判決,但在此確認,通過和宣布,這些法律已由主管當局有效地制定,並且儘管有《憲法》所載的任何規定,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法院提出質疑:
但在1985年9月30日後製定的總統令,《戒嚴令》或《戒嚴令》僅限於做出便於或附帶撤銷7月5日宣布的規定,1977年。
(2)在1977年7月5日至該日之間,由任何當局或任何人作出,已採取,已作出或據稱已作出,已取得或已作出的所有命令,程序及採取的行動。在行使本公告,總統令,總統令,條例,戒嚴令,戒嚴令,成文法則,通知,規則,命令或細則所產生的權力時,或在遵守任何當局在行使或聲稱行使權力時作出的任何命令或判決,即使有任何法院作出任何判決,也應視為且一直是有效地作出,採取或執行的,並且不應被視為在任何法院以任何理由提起訴訟。
(3)在本條生效之日前有效的所有《總統令》,《條例》,《戒嚴令》,《戒嚴令》,成文法則,通知,規則,命令或細則,應繼續有效直至更改,由主管當局廢除或修改。
解釋。在本條中,“主管當局”是指—
(a)關於《總統令》,《條例》,《戒嚴令》,《戒嚴令》和成文法則的適當立法機關;和
(b)就通知書,規則,命令及細則而言,是根據法律有權作出,更改,廢除或修訂相同歸屬的權力。
(4)任何法院不得針對任何當局或任何人針對或針對任何命令,採取的法律程序或進行的法律程序而針對任何當局或任何人針對任何當局或任何人提出訴訟,起訴或其他法律程序第(2)款所指的權力,或在行使或聲稱行使這些權力時所執行的命令或通過的判決或判刑所遵循的權力。
(5)就第(1),(2)和(4)款而言,任何當局或個人作出的所有命令,程序,採取的行動或看來是由任何當局或個人作出的,採取的或看來是已經作出的,以真誠為目的或旨在達到的目的而採取或完成。
(6)第(1)款所指的法律可由適當的立法機關以規定的修改方式予以修改。
270AA。聲明和法律的延續等
(1)1999年10月14日緊急狀態公告,1999年第1號臨時憲法令,2000年宣誓就職(法官)令(2000年第1號),行政長官第12號令2002年第1號行政命令,2002年第19號行政命令,2002年法律框架命令對憲法的修正案(2002年第24號行政命令),2002年法律框架(修正案)命令(第30號行政命令)儘管2002年第29號法律)(第二行政修正案)和2002年《法律框架(第二修正案)令》(行政長官第32號令)作出判決,儘管包括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在內的任何法院均未作出判決,合法授權,沒有法律效力。
(2)除第(1)款另有規定並遵守2010年憲法(第十八修正案)的規定外,所有法律,包括總統令,法令,條例,行政長官令,法規,成文法令,通知,規則,命令或在10月12日(第199日)至12月31日(第12天,包括首尾兩天)之間制定並仍然有效的細則,應繼續有效,直至由主管當局更改,廢除或修正。
解釋。就第(2)款和第(6)款而言,“主管當局”是指—
(a)就《總統令》,《條例》,《行政長官令》及所有其他法律而言,是適當的立法機關;和
(b)就通知書,規則,命令及細則而言,是根據法律有權作出,更改,廢除或修訂相同歸屬的權力。
(3)儘管《憲法》或第(1)款中有任何規定,或包括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在內的任何法院的判決,
(a)根據2000年《宣誓(法官)令》(2000年第1號)宣誓就職或被任命為法官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聯邦回教法院的法官,應視其繼續擔任《憲法》的法官或根據《憲法》視情況而被任命,且這種延續或任命應據此有效。
(b)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聯邦回教法院的法官,沒有根據2000年(法官)命令宣誓(2000年1月1日)宣誓或宣誓,並不再擔任法官職務僅就退休金而言,應被視為根據《憲法》繼續任職至退休日。
(4)任何當局或任何人在以下兩者之間已作出,已採取或已作出或看來是已作出,已取得或已作出的所有命令,程序,委任,包括借調和代表,以及所作的作為行使從第(2)款中提及的任何權威或法律衍生的權力,在10月12日(第199日)和12月30日(第23日)(包括首尾兩天)行使權力,或在執行或遵照任何機構在行使或聲稱行使權力時作出的任何命令或判決,儘管第(1)款中有任何規定,仍應視為有效且不得被稱為在任何法院或論壇上以任何理由質疑該問題。
(5)在任何法院或法院中,不得針對任何當局,任何人或由於該命令而針對任何當局,任何人提出訴訟,檢控或其他法律程序,包括採取書面訴狀,訴訟或進行的訴訟行使或聲稱行使第(2)或第(4)款所指的權力,或執行或遵守在行使或聲稱行使這種權力時所作出的命令或判決。
(6)儘管《 2010年憲法(第十八修正案)法》省略了現行立法清單,但有關該清單中列舉的任何事項的所有法律(包括條例,命令,細則,細則,條例和細則)在2010年《憲法》(第18條修正案)生效之前,在巴基斯坦或其任何部分生效或具有域外運作的通知和其他法律文書,應繼續有效,直到被更改,由主管當局廢除或修改。
(7)儘管《憲法》中有任何規定,根據2010年《憲法(第十八修正案)法》生效之前有效的法律所徵收的所有稅費,應繼續徵收,直到根據《法令》進行更改或廢除為止。適當的立法機關。
(8)在省略並發立法清單的情況下,將上述清單中提到的事項移交給各省的過程應在6月30日,2011年11月30日完成。
(9)就第(8)款規定的權力下放過程而言,聯邦政府應在2010年《憲法(第18修正案)法》生效之日起15天內組成執行委員會。
270B選舉被視為根據憲法舉行
儘管《憲法》中有任何規定,根據1977年《議會議院》和省議會(選舉)令以及2002年《大選法令》(2002年第7號行政首長令)進行的選舉各省議會應被視為已根據《憲法》舉行,並據此具有效力。
270BB。2008年大選
儘管在2月18日舉行的國民議會和省議會的憲法或當時生效的任何其他法律,現行的任何其他法律,2008年大選中均應視為已舉行了208次根據《憲法》,並據此具有效力。
271.第一次國民議會
(1)儘管《憲法》有任何規定,但要遵守第63條,第64條和第223條的規定,
(a)第一次國民議會應由-
(i)在開始之日前已在巴基斯坦國民議會宣誓的人;和
(ii)大會會員國應依法選出的人,以填補第51條第(2A)款所指的席位,
除非較早解散,否則應持續到八月十四日,一千九百七十七;並在憲法中提及國民議會的“全體成員”;
(b)選舉和擔任第一屆國民議會議員的資格和取消資格,但委員填補臨時空缺或當選為第51條第(2A)款提及的額外席位的除外,開始之日,與《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臨時憲法》規定的相同:
但自開始之日起三個月屆滿後,任職為巴基斯坦服務的盈利機構的任何人均不得繼續擔任第一屆國民議會議員。
(2)如果第(1)款(a)項所指的人在緊接開始日期之前也是省議會議員,則他不得在國民議會或省議會中佔席,直到他辭去他的一個座位。
(3)第一次國民議會席位中的臨時空缺,包括在開始之日之前存在的巴基斯坦國民議會席位中的空缺,該空缺由於該成員的死亡或辭職而在該日之前未填補。或因選舉請願書的最終決定而導致其資格喪失或不再擔任議員時,可以用與開始之日前的填補方式相同的方式填補。
(4)第(1)款(a)項所指的人在作出第65條規定的宣誓之前,以及未經國民議會議長許可,不得在國民議會中出席或投票。在顯示合理理由的前提下,他自大會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十一日內未作宣誓,其席位應在該期間屆滿之時空缺。
272.參議院第一部憲法
儘管《憲法》有任何規定,但要遵守第63條和第223條的規定,
(a)參議院應由四十五名成員組成,直至根據憲法舉行的第一屆國民議會繼續存在為止,並且第59條的規定應在其第(1)款(a)款中生效, “十四”一詞和“十”一詞以及在該條(b)款中以“五”一詞代替“三”一詞,憲法中參議院的“全體成員”應作相應解釋。 ;
(b)通過抽籤將當選或選為參議院議員的成員分為兩組,第一組由每個省的五名成員,聯邦直轄部落地區的兩名成員和聯邦首都的一名成員組成第二組由每個省的五名成員,上述地區的一名成員和聯邦首都的一名成員組成;
(c)第一組和第二組成員的任期分別為兩年和四年;
(d)當選或被選為參議院議員任期屆滿的人的任期為四年;
(e)當選或選擇填補臨時空缺的人的任期應為當選或選擇填補其空缺的成員的任期屆滿;
(f)舉行第一次國民議會大選後,應由參議院選舉各省的四名議員和聯邦直轄部落地區的兩名議員;和
(g)根據(f)款經抽籤決定的一半成員的任期應為第一類成員的未屆滿任期和另一半成員的任期應為第二組成員的未到期期限。
273.第一屆省議會
(1)儘管《憲法》有任何規定,但在遵守第63條,第64條和第223條的前提下,
(a)根據《憲法》設立的省的第一次議會應由以下人員組成:
(i)緊接開始之日前已存在的那個省的國會議員,和
(ii)大會會員國應依法選出的其他成員,以填補第106條第(3)款所指的席位,
除非早日解散,否則應持續到八月十四日,一千七百七十七;並相應地解釋《憲法》中省議會的“全體成員”;
(b)省級首屆議會議員的資格和取消資格,除非委員填補臨時空缺,或當選後在第106條第(3)款所指的其他席位中被選出從當天開始,與《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臨時憲法》中規定的日期相同:
但自開始之日起三個月屆滿後,任職為巴基斯坦服務的盈利機構的任何人不得繼續擔任大會會員。
(2)一個省第一屆議會席位中的臨時空缺,包括由於死亡或死亡原因在開始之日前立即存在的該省議會席位中的空缺。成員的辭職或因選舉請願書的最終決定而導致喪失資格或不再擔任成員的辭職,可以用與開始之日前填補的方式相同的方式填補。
(3)第(1)款(a)項所指的成員在將第65條規定的宣誓與第127條相同之前,以及在沒有獲得議長許可的情況下,不得在省議會中出席或投票。省議會在顯示出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准許,他自省議會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十一日內未作宣誓,其席位應在該期間屆滿之時空缺。
274.財產,資產,權利,負債和義務的歸屬
(1)自開始之日起,歸屬於總統或聯邦政府的所有財產和資產,自當日起,歸屬於聯邦政府,除非將其用於當日成為目的的目的屬省政府,在這種情況下,自該日起,應歸屬該省政府。
(2)在緊接開始之日之前,所有財產和資產歸一省政府所有,自該日起,應繼續歸該省政府所有,除非用於目的的財產和資產除外。在這一天,這已成為聯邦政府的宗旨,在這種情況下,從那天起,它們就應歸屬聯邦政府。
(3)自合同開始之日起,聯邦政府或某省政府的所有權利,義務和義務,無論是由於合同引起的還是由合同引起的,應繼續分別為聯邦政府的權利,義務和義務或省政府的,除非–
(a)與任何事情有關的所有權利,責任和義務,在那一天之前由聯邦政府負責,但根據《憲法》已成為省政府的責任,應移交給政府該省的;和
(b)與任何事情有關的所有權利,責任和義務,在那一天之前由省政府負責,但根據憲法已成為聯邦政府的責任,應移交給聯邦政府。
275.巴基斯坦在職人員的繼續任職等
(1)在符合憲法的前提下,直到根據第240條製定法律之前,緊接在開始之日之前為巴基斯坦服務的任何人,應自該日起按照相同的條款和條件繼續為巴基斯坦服務緊接在此之前的《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臨時憲法》所規定的適用範圍。
(2)第(1)款也應就緊接開始日期之前的人就職而適用,因為—
(a)巴基斯坦首席法官或最高法院其他法官,或首席法官或其他高等法院法官;
(b)省長;
(c)一個省的首席部長;
(d)國民議會或省議會的議長或副議長;
(e)首席選舉專員;
(f)巴基斯坦總檢察長或某省總檢察長;和
(g)巴基斯坦審計長。
(3)儘管《憲法》有任何規定,自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聯邦部長或國務大臣或省首長或省部長的身分可以是以下人士的成員:議會(議會)或該省的省議會(視情況而定);並且該首席部長和省部長有權發言並以其他方式參加可被任命為省議員的省議會或其任何委員會的程序,但根據本條的規定無權投票。
(4)任何人根據本條繼續在附表3所訂明的誓言形式的職務中,須在開始日期後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在該人的適當誓言之前形成。
(5)在符合《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
(a)緊接在開始之日前行使管轄權和職能的所有民事,刑事和收益法院應自該日起繼續行使其各自的管轄權和職能;和
(b)巴基斯坦境內緊接在開始之日前行使職能的所有當局和所有辦事處(司法,行政,財政或部長級部門)應自該日起繼續行使其各自的職能。
276.第一任總統宣誓
儘管《憲法》有任何規定,但在巴基斯坦首席法官缺席的情況下,第一任總統可以在國民議會議長面前宣誓第42條所述的誓言。
277.過渡性財務規定
(1)在6月30日終了的財政年度,經總統批准的時間表或授權支出應繼續為聯邦合併基金當年支出的有效授權方。
(2)總統可以就7月1日開始的財政年度之前的任何財政年度的聯邦政府支出,向其支付1973澳元(超出該預算的授權支出)。年),授權從聯邦合併基金提取資金。
(3)第(1)和(2)款的規定應適用於某省並與之有關,為此,
(a)在這些規定中對總統的提述,應理解為對省長的提述;
(b)這些規定中對聯邦政府的任何提及均應視為對省政府的提及;和
(c)這些規定中對聯邦合併基金的任何引用均應理解為對省級省合併基金的引用。
278.開始日期之前未經審計的帳戶
對於在開始之日前尚未完成或未經審計的賬目,審計長應行使相同的職能,行使相同的權力。根據《憲法》,他有權執行或執行其他帳戶,第171條應進行必要的修改後據此適用。
279.稅收的繼續
儘管《憲法》中有任何規定,根據緊接開始之日之前有效的法律所徵收的所有稅費應繼續徵收,直到根據有關立法機關的法令對其進行更改或廢除為止。
280.繼續宣布緊急狀態
就第(7)款和第(8)款而言,在11月23日(即1987年)發布的緊急公告應被視為根據第232條發布的緊急公告。 )已於開始之日發布,並且根據該公告製定或聲稱已製定的任何法律,規則或命令均應視為已被有效制定,且不得在任何法院針對該公告提出質疑。與第二部分第一章授予的任何權利不一致的理由。
附件目標決議
(以安拉的名義,最仁慈,最仁慈。)
鑑於對整個宇宙的主權僅屬於全能的安拉,而他通過其人民在巴基斯坦規定的範圍內行使權力而授予巴基斯坦的權力是神聖的信任;
代表巴基斯坦人民的製憲議會決心為巴基斯坦主權獨立國家製定憲法;
國家應通過選定的人民代表行使權力和權限;
應當充分遵守伊斯蘭教義所闡明的民主,自由,平等,寬容和社會正義的原則;
在其中,穆斯林應能夠按照《古蘭經》和《聖訓》中規定的伊斯蘭教義和要求,在個人和集體領域內生活;
應當為少數民族提供充分的自由信仰,信奉宗教,發展文化的條件;
凡在巴基斯坦現包括或加入的領土以及此後可能在巴基斯坦加入或加入的其他領土應組成一個聯邦,各單位將是自治的,其邊界和權限可能受到規定;
其中應保障基本權利,包括地位平等,機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會,經濟和政治正義以及思想和言論自由,信仰,信仰,信仰,崇拜和結社自由,但須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
應當作出充分的規定,維護少數民族和落後,低落階級的合法利益;
司法機關的獨立性應得到充分保障;
鑑於聯邦領土的完整,應維護其獨立性及其所有權利,包括其在陸地,海洋和空中的主權;
這樣,巴基斯坦人民就可以在世界各國中繁榮和獲得應有的榮譽地位,並為國際和平與人類的幸福與進步作出充分的貢獻。
附表1不受第8條第1款和第2款的影響的法律
第一部分
一,總統令
1. 1961年加入國(財產)令(1961年第12號PO)。
2. 1972年《經濟改革令》(1972年第1號PO)。
二。規章制度
1. 1972年《土地改革條例》。
2. 1972年《土地改革(巴洛克斯坦帕特接駁運河)條例》。
3. 1972年《經濟改革(工業保護)條例》。
4.《 1974年財產分配(手性)條例》(1974年第II號)。
5. 1974年《解決不動產爭議(手性)條例》(1974年第III號)。
6. 1975年第dir和swat(財產的轉移和分配以及不動產爭議的解決)(修正案)條例(1975年第II號)。
7. 1976年《解決不動產爭議(手性)(修正案)條例》(1976年第II號)。
三,聯邦法
1. 1974年《土地改革(修正案)法》(1974年XXX)。
2. 1975年《土地改革(修正案)法》(1975年XXXIX)。
3. 1976年《麵粉磨碎控制和發展法》(1976年第五十七號)。
4. 1976年《碾米控制和發展法》(1976年第八十八號)。
5. 1976年《棉花軋花控制和發展法》(1976年第十九號)。
6. 1952年的《巴基斯坦陸軍法》(1952年XXXIX)。
7. 1997年《反恐怖主義法》(1997年第二十七號),僅在1952年《巴基斯坦軍隊法》(XXXIX)第2條(1)款(d)項(iv)的範圍內(1952年第1號決議),通過2017年《巴基斯坦陸軍(修訂)法》(2017年第XI條)進行了補充。
IV。總統頒布的條例
1975年《土地改革(修正案)條例》(1975年二十一號)和頒布的聯邦法律取代了該條例。
五,省級法令
1. 1974年《土地改革(巴洛克斯坦修正案)法》(1974年《第十一部分巴洛克斯坦法》)。
2. 1975年《土地改革(送養運河條例)(修訂)法》(1975年《 lo路支第七法》)。
VI。省令
1976年《土地改革(餵食運河)(修訂)條例》。
第二部分
一,總統令
1. 1961年《礦物(獲取和轉讓)法令》(1961年第8號PO)。
2. 1972年《公司(管理機構和董事選舉)令》(1972年第2號PO)。
3. 1972年《合作社(改革)命令》(1972年第9號PO)。
4. 1972年《人壽保險(國有化)令》(1972年第10號PO)。
5. 1972年《戒嚴令(未決訴訟)》(1972年第14號PO)。
6. 1972年《加入國統治者(廢除樞密院和特權)令》(1972年第15號PO)。
7. 1972年工業製裁和許可證(取消)令(1972年第16號PO)。
8. 1972年《刑法修正案(特別法院)令》(1972年第20號PO)。
二。規章制度
1. 1959年拉瓦爾品第(財產徵用)條例。
2. 1960年《巴基斯坦資本條例》。
3. 1961年《索賠審查(撤離財產)條例》。
4. 1969年《所得稅(更正申報表和虛假申報)條例》。
5. 1969年不當獲得財產條例。
6. 1969年《停止服務(特殊規定)條例》。
7. 1969年《超越可辨認手段的生活(懲罰)條例》。
8. 1969年《政府農業土地(非法擁有的收回)條例》。
9. 1970年《敵人財產(由於敵人付款)》條例。
10. 1971年《紙幣撤回(高面額)條例》。
11. 1971年《撤離財產和公共費用(回收)價格條例》。
12. 1971年《白沙瓦地區和部落地區(爭端解決)條例》。
13. 1971年《穆斯林聯盟和人民聯盟公約(資金審查)條例》。
14. 1972年《外匯匯回條例》。
15. 1972年《外國資產(申報)條例》。
16. 1972年《退役(複審請願)條例》。
17. 1972年《私立學校和大學(收購)條例》。
18. 1972年《敵人財產(撤銷銷售)條例》。
19. 1972年的第146號條例(財產的轉移和分配)。
20. 1972年的第ir和特警(解決不動產爭議)條例。
21. 1972年《西巴基斯坦工業發展公司(撤銷銷售或轉讓)條例》。
22. 1972年《全國新聞信託(董事會和董事停職)條例》。
23. 1972年《合作銀行(償還貸款)(旁遮普)條例》。
24. 1972年《合作社(償還貸款)(信德省)條例》。
三,總統頒布的條例
1. 1959年《船舶控制條例》(1959年第十三號)。
2. 1961年《查mu和克什米爾(財產管理)條例》(1961年第III號)。
3. 1961年《穆斯林家庭法條例》(1961年八月)。
4. 1961年《巴基斯坦安全(修正案)條例》(1961年第十四期)。
5. 1961年巴基斯坦美聯社(接管)條例(1961年XX月)。
6. 1961年貿易組織條例(1961年第XLV號)。
IV。聯邦法
1963年電影檢查法(1963年十八)。
五,西巴基斯坦前省長頒布的條例
1. 1960年《西巴基斯坦政府教育和培訓機構條例》(1960年第XI號WP條例)。
2. 1961年《西巴基斯坦Wakf財產條例》(1961年第XXVIII號WP條例)。
3. 1962年《社團註冊(西巴基斯坦修正案)條例》(1962年第IX號WP條例)。
4. 1963年《西巴基斯坦工業(建立和擴大控制)條例》(1963年第WP號法令)。
VI。西北邊境省州長頒布的條例
1. 1971年《西北邊境省政府教育和培訓機構條例》(NWFP 1971年第III號條例)。
2.《 1971年西北邊境省恰希馬河右岸運河項目(控制和防止土地投機)條例》(NWFP 1971年第V號條例)。
3. 1971年《西北邊境省戈馬爾扎姆項目(控制和防止土地投機)條例》(NWFP 1971年第VIII號條例)。
第二屆總統選舉
1.巴基斯坦選舉委員會應舉行總統選舉並進行選舉,首席選舉專員應為選舉的選舉官員。
2.巴基斯坦選舉委員會應任命主持會議的主席,主持Majlis-e-Shoora(議會)議員會議和省議會議員會議。
3.大選專員應通過公開通知確定時間和地點,以存放提名文件,進行審查,撤回(如有)並在必要時進行投票。
4.在指定提名日的中午之前的任何時間,議會或省議會的任何議員都可以通過向主席團成員交付一名有資格當選總統的人來提名當選總統。提名文件,由他本人作為提案人和議會另一名議員簽署,或者視情況由大會作為藉調人簽署,並附有被提名人簽名的聲明,表明他專心於該提名:
但任何人在任何一次選舉中均不得以提議人或借調人的身份提名多於一份提名文件。
5.選舉應由首席選舉專員在其確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如果在選舉之後僅剩下一名有效候選人,首席選舉專員應宣布該人當選,或超過一名仍為有效提名人的,他應通過公開通知宣布有效提名人的姓名,以下稱為候選人。
6.候選人可在為此目的指定的當天的中午之前的任何時間撤回其候選人資格,方法是將其書面通知送交已將其提名文件交存的投票站主持人和候選人。根據本款撤回其候選人資格不得取消該通知。
7.如果除一名候選人外所有候選人均已退出,則應由首席選舉專員宣布選舉一名候選人。
八,如果沒有撤離,或者在撤離後剩下兩名或兩名以上候選人,則首席選舉專員應通過公開通知宣布候選人姓名及其提議人和借調人,並應繼續保留按照以下各段的規定進行無記名投票。
9.如發現候選人被提名為有秩序的候選人,在指定的提名時間後死亡,而主持人在投票開始前已收到其死亡的報告,則主持人如信納為候選人死亡的事實,對民意調查進行抗辯並向首席選舉專員報告這一事實,所有與選舉有關的訴訟程序應在各個方面重新開始,就好像要進行新的選舉一樣:
但對於在反投票時有效的候選人,則無需進一步提名:
進一步規定,未根據本附表第6款在反對投票之前已發出退出候選人通知的人,無資格在反對投票之後被提名為選舉候選人。
10.投票應在議會議會和各省議會的會議上進行,而各主持會議的主席團應在首席官員的批准下,在其可能協助的官員的協助下進行調查。選舉專員分別任命。
11.應當向議會(議會)的每位議員以及在議會(議會)的議員會議上參加投票的各省議會發行選票。 (視情況而定)他是其成員的省議會(以下簡稱為投票人),他應按照隨後各段的規定在文件上打上標記,以親自行使其表決權。
12.投票應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以載有尚未退出的所有按字母順序排列的所有候選人的名字的選票進行,投票人應在他希望針對的人的名字上打上一個標記投票。
13.選票應從附有反箔的選票簿中籤發,每個反箔都有編號;將選票分發給有投票權的人時,其姓名應寫在counter子上,並且選票應由主持人的姓名縮寫證明。
14.經投票人標記的選票應由該人存放在投票箱中,該投票箱應放在投票站主任的面前。
15.如果選票被投票人寵壞了,他可以將其退還給主持人,主持人應發行第二張選票,取消第一張選票,並在適當的反面襯上標記取消。
16.如屬以下情況,選票將屬無效─
(i)上面有可用來識別投票人的任何名稱,文字或標記;要么
(ii)不包含投票站主任的姓名縮寫;要么
(iii)不包含商標;要么
(iv)在兩個或多個候選人的名字上加一個標記;要么
(v)標記所針對的候選人的身份存在不確定性。
17.投票結束後,每位主持人應在候選人或他們授權的代表在場的情況下,打開和清空投票箱,並檢查其中的選票,拒絕任何無效的選票。 ,計算有效選票上為每個候選人記錄的票數,然後將記錄的票數告知首席選舉專員。
18.(1)首席選舉專員應以以下方式確定選舉結果,即:
(a)應計算在議會中對每個候選人所投票的票數;
(b)在省議會中投票贊成每名候選人的票數,應乘以當時擁有最少席位的省議會的席位數,再除以該席位的總數。已投票的省議會;和
(c)以(b)條所述的方式計算的票數應加到根據(a)條計算的票數上。
解釋:在本款中,“座位總數”包括為非穆斯林和女性保留的座位。
(2)分數應四捨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數。
19.以第18段規定的方式獲得最多票數的候選人,應由首席選舉專員宣布當選。
20.在任何投票中,如果有兩名或兩名以上候選人獲得同等票數,則應以抽籤方式選出當選候選人。
21.在進行任何投票後,當完成點票工作並確定表決結果時,首席選舉專員應立即將結果公佈給在場人員,並將結果報告給聯邦政府,聯邦政府應將結果報告給聯邦政府。並立即通過公共通知聲明結果。
22.巴基斯坦選舉委員會可在得到總統批准的情況下,經公開通知,制定實施本附表目的的規則。
第三時間表宣誓
主席
第四十二條
(以真主的名義,最仁慈,最仁慈。)
我________莊嚴地發誓我是一名穆斯林,並相信全能真主的統一與統一,真主的經文,聖古蘭經是最後一部,穆罕默德的先知(願他安息)先知,審判日和《古蘭經》和《聖訓》的所有要求和教義。
我將對巴基斯坦懷有真正的信念和忠誠:
作為巴基斯坦總統,我將忠實地按照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盡我所能履行職責,並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並始終為了聯合國的利益。巴基斯坦的主權,完整,團結,福祉和繁榮;
我將努力維護伊斯蘭思想,這是創建巴基斯坦的基礎:
我不允許個人利益影響我的官方行為或官方決定:
我將維護,保護和捍衛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憲法:
在任何情況下,我都將依法對所有類型的人行使權利,而不必擔心,不受青睞,深情或惡意:
除適當履行我的總統職務可能需要的事項外,我不會直接或間接向任何人傳達或透露任何將要由我考慮或被我稱為巴基斯坦總統的事項。
祈求全能的真主幫助我(A\'meen)。
總理
第91條第5款
(以真主的名義,最仁慈,最仁慈。)
我__________莊嚴地發誓我是一名穆斯林,並相信全能真主的統一與統一,真主的著作,《古蘭經》是其中的最後一部,穆罕默德的先知(願他安息)是最後一位。先知,並沒有繼先知,審判日和《古蘭經》和《聖訓》的所有要求和教義。
我將對巴基斯坦懷有真正的信念和忠誠:
作為巴基斯坦總理,我將忠實地按照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盡我所能履行職責,並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並始終出於以下方面的利益:巴基斯坦的主權,完整,團結,福祉和繁榮:
我將努力維護伊斯蘭思想,這是創建巴基斯坦的基礎:
我不允許個人利益影響我的官方行為或官方決定:
我將維護,保護和捍衛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憲法:
在任何情況下,我都將依法對所有類型的人行使權利,而不必擔心,不受青睞,深情或惡意:
除適當履行我的總理職務所需的條件外,我不會直接或間接向任何人傳達或透露任何將由我考慮或被我稱為總理的事項。
祈求全能的真主幫助我(A\'meen)。
聯邦部長或州長
第92條第2款
(以真主的名義,最仁慈,最仁慈。)
我莊嚴宣誓我將對巴基斯坦懷有真正的信念和忠誠:
作為聯邦部長(或國務大臣);我將儘自己的能力,忠實地按照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盡我最大的職責履行職責,並始終出於主權,正直,團結和良好的利益的繁榮與繁榮:
我將努力維護伊斯蘭思想,這是創建巴基斯坦的基礎:
我不允許個人利益影響我的官方行為或官方決定:
我將維護,保護和捍衛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憲法:
在任何情況下,我都將依法對所有類型的人行使權利,而不必擔心或偏f,感情或惡意:
並且我不會直接或間接向任何人傳達或透露將由我考慮或被我稱為聯邦大臣(或國務大臣)的任何事項,除非為適當履行我的職務可能需要擔任聯邦部長(或國務大臣)的職務,或總理特別允許的職務。
祈求全能的真主幫助我(A\'meen)。
國民大會發言人或參議院主席
第53條第2款和第61條
(以真主的名義,最仁慈,最仁慈)
我鄭重宣誓我將對巴基斯坦懷有真正的信念和忠誠:
作為國民議會議長(或參議院議長),每當我被要求擔任巴基斯坦總統時,我將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並儘我所能誠實履行職責。根據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憲法,依照法律並根據議會規則擔任國民議會議長(或根據參議院規則擔任參議院議長),並始終出於以下方面的利益:巴基斯坦的主權,完整,福祉與繁榮:
我將努力維護伊斯蘭思想,這是創建巴基斯坦的基礎:
我不允許個人利益影響我的官方行為或官方決定:
我將維護,保護和捍衛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憲法:
而且,在任何情況下,我都將依法對所有類型的人行使權利,而不必擔心或偏f,感情或惡意。
祈求全能的真主幫助我(A\'meen)。
國民大會副議長或參議院議長
第53條第2款和第61條
(以真主的名義,最仁慈,最仁慈。)
我,____________鄭重宣誓,我將對巴基斯坦懷有真正的信仰和忠誠:
這樣一來,每當我被要求擔任國民議會議長(或參議院議長)時,我將按照《憲法》的規定,盡我所能履行自己的職責,並誠實地盡我的職責。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議會和參議院的法律和規則,並始終出於巴基斯坦的主權,完整,團結,福祉和繁榮的利益:
我將努力維護伊斯蘭思想,這是創建巴基斯坦的基礎:
我不允許個人利益影響我的官方行為或官方決定:
我將維護,保護和捍衛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憲法:
而且,在任何情況下,我都將依法對所有類型的人行使權利,而不必擔心或偏f,感情或惡意。
祈求全能的真主幫助我(A\'meen)。
國民議會議員或參議院議員
第六十五條
(以真主的名義,最仁慈,最仁慈。)
我鄭重宣誓我將對巴基斯坦懷有真正的信念和忠誠:
作為國民議會(或參議院)的一員,我將根據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憲法,法律和憲法的規定,盡我所能誠實地盡我所能。大會(或參議院),並始終出於巴基斯坦的主權,完整性,團結,福祉和繁榮的利益:
我將努力維護伊斯蘭思想,這是創建巴基斯坦的基礎。
我將維護,保護和捍衛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憲法。
祈求全能的真主幫助我(A\'meen)。
省長
第一百零二條
(以真主的名義,最仁慈,最仁慈。)
我鄭重宣誓我將對巴基斯坦懷有真正的信念和忠誠:
作為巴基斯坦省的州長,我將按照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憲法,法律和始終如一地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並儘我所能誠實地履行職責。巴基斯坦的主權,完整,團結,福祉和繁榮的利益:
我將努力維護伊斯蘭思想,這是創建巴基斯坦的基礎:
我不允許個人利益影響我的官方行為或官方決定:
我將維護,保護和捍衛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憲法:
在任何情況下,我都將依法對所有類型的人行使權利,而不必擔心或偏f,感情或惡意:
並且,我不會直接或間接地向任何人傳達或透露任何將由我考慮或應被我理解為………………..…………的省長的事項。履行我作為州長的職責。
祈求全能的真主幫助我(A\'meen)。
首席部長或省部長
第130條第5款和第132條第2款
(以真主的名義,最仁慈,最仁慈。)
我鄭重聲明我將對巴基斯坦懷有真正的信念和忠誠:
作為蘇丹省政府的首席部長(或部長),我將按照伊斯蘭共和國憲法,忠實地盡我所能,忠實地履行職責。巴基斯坦和法律,並始終符合巴基斯坦的主權,完整,團結,福祉和繁榮:
我將努力維護伊斯蘭思想,這是創建巴基斯坦的基礎:
我不允許個人利益影響我的官方行為或官方決定:
我將維護,保護和捍衛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憲法:
在任何情況下,我都將依法對所有類型的人行使權利,而不必擔心或偏f,感情或惡意:
除適當履行我的首席職務所需的條件外,我不會直接或間接向任何人傳達或透露將由我考慮或被我稱為首席部長(或部長)的任何事項部長(或部長或首席部長特別允許的)。
祈求全能的真主幫助我(A\'meen)。
省總會發言人
第53條第2款和第127條
(以真主的名義,最仁慈,最仁慈。)
我__________莊嚴宣誓我將對巴基斯坦懷有真正的信仰和忠誠:
作為…………………………………………………………………………………………………………………………………………………………………………………………………………………………………………………………………………………………………………………………………………………………………………………………………………………………………………盡我最大能力忠實遵守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憲法,法律和大會規則,並始終為了巴基斯坦的主權,完整,團結,福祉和繁榮:
我將努力維護伊斯蘭思想,這是創建巴基斯坦的基礎:
我不允許個人利益影響我的官方行為或官方決定:
我將維護,保護和捍衛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憲法:
而且,在任何情況下,我都將依法對所有類型的人行使權利,而不必擔心或偏f,感情或惡意。
祈求全能的真主幫助我(A\'meen)。
省議會副議長
第53條第2款和第127條
(以真主的名義,最仁慈,最仁慈。)
我鄭重宣誓我將對巴基斯坦懷有真正的信念和忠誠:
因此,每當我被要求擔任………………………………省的省議會發言人時,我將盡我所能,並儘我所能誠實地履行職責。忠實地依照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憲法,法律和大會規則,並始終為了巴基斯坦的主權,完整,團結,福祉和繁榮:
我將努力維護伊斯蘭思想,這是創建巴基斯坦的基礎:
我不允許個人利益影響我的官方行為或官方決定:
我將維護,保護和捍衛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憲法:
而且,在任何情況下,我都將依法對所有類型的人行使權利,而不必擔心或偏f,感情或惡意。
祈求全能的真主幫助我(A\'meen)。
省議會的成員
第65和127條
(以真主的名義,最仁慈,最仁慈。)
我__________莊嚴宣誓我將對巴基斯坦懷有真正的信仰和忠誠:
作為……的省議會議員,我將誠實地履行我的職責,
我忠實地根據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憲法,法律和大會規則,並始終為了巴基斯坦的主權,完整性,團結,福祉和繁榮而努力:
我將努力維護伊斯蘭思想,這是創建巴基斯坦的基礎:
我將維護,保護和捍衛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憲法:
祈求全能的真主幫助我(A\'meen)。
巴基斯坦審計長
第168條第(2)款
(以真主的名義,最仁慈,最仁慈。)
我____________莊嚴宣誓我將對巴基斯坦懷有真正的信念和忠誠:
作為巴基斯坦的審計長,我將按照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憲法,法律和據我所知,能力和判斷力,誠實,忠實地履行職責,履行職責。而不用擔心或偏f,親暱或惡意,並且我不允許個人利益影響我的官方行為或官方決定。
祈求全能的真主幫助我(A\'meen)。
巴基斯坦或最高法院或最高法院或最高法院的審判長
第178和194條
(以真主的名義,最仁慈,最仁慈。)
我_____________莊嚴宣誓我將對巴基斯坦懷有真正的信念和忠誠:
作為巴基斯坦的首席大法官(或巴基斯坦最高法院的法官,或………………………………..)的省長或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我將根據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憲法和法律,以我所能及的最大可能誠實履行我的職責,並履行我的職責:
我將遵守最高司法委員會發布的行為守則:
我不允許個人利益影響我的官方行為或官方決定:
我將維護,保護和捍衛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憲法:
而且,在任何情況下,我都將依法對所有類型的人行使權利,而不必擔心或偏f,感情或惡意。
祈求全能的真主幫助我(A\'meen)。
聯邦伊斯蘭法院的首席法官或法官
第203C條(7)
(以真主的名義,最仁慈,最仁慈。)
我__________莊嚴宣誓我將對巴基斯坦懷有真正的信念和忠誠:
作為聯邦回教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或聯邦回教法院的法官),我將履行自己的職責,並根據憲法誠實,盡我所能並忠實地履行職責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和法律:
我不允許個人利益影響我的官方行為或官方決定:
我將遵守最高司法委員會發布的行為守則:
我將維護,保護和捍衛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憲法:
而且,在任何情況下,我都將依法對所有類型的人行使權利,而不必擔心或偏f,感情或惡意。
祈求全能的真主幫助我(A\'meen)。
首席選舉專員1或巴基斯坦選舉委員會成員
第214條
(以真主的名義,最仁慈,最仁慈。)
我鄭重宣誓,作為第一選舉專員或巴基斯坦選舉委員會成員(視情況而定),我將履行職責,並誠實,盡職地履行職責,如實遵守遵守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憲法和法律,並且沒有恐懼或偏愛,親切或惡意,並且我不允許個人利益影響我的官方行為或官方決定。
祈求全能的真主幫助我(A\'meen)。
武裝部隊成員
第244條
(以真主的名義,最仁慈,最仁慈。)
我____________莊嚴宣誓我將對巴基斯坦懷有真正的信念和忠誠,並堅持體現人民意願的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憲法,即我將不參與任何政治活動,並且我將依照法律規定,在巴基斯坦軍隊(或海軍或空軍)中誠實,忠實地為巴基斯坦服務。
祈求全能的真主幫助我(A\'meen)。
附表四
聯邦立法清單
第一部分
1.在和平或戰爭中捍衛聯邦或其任何部分;聯邦的軍事,海軍和空軍以及由聯邦籌集或維持的任何其他武裝部隊;非聯邦武裝但隸屬於聯合武裝部隊或與武裝部隊作戰的任何武裝部隊,包括民用武裝部隊;聯邦情報局;因與國防,外部事務或巴基斯坦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有關的國家原因而進行的預防性拘留;受到這種拘留的人;聯邦法律宣佈為國防或起訴戰爭所必需的工業。
2.軍事,海軍和空軍工程;州轄區內的地方自治,州轄區內的憲法和權力,對這些地區房屋的管理以及對這些地區的劃界。
3.對外事務;與其他國家執行條約和協定,包括教育和文化公約和協定;引渡,包括將罪犯和被告投降到巴基斯坦境外的政府。
4.國籍,公民身份和入籍。
5.從省或聯邦首都遷入或定居。
6.進入巴基斯坦以及從巴基斯坦遷出和驅逐出境,包括與此有關的是對不在巴基斯坦定居的人在巴基斯坦的朝聖活動,朝聖活動進行到巴基斯坦以外地方的規定。
7.郵電,包括電話,無線,廣播和其他類似形式的通信;郵局儲蓄銀行。
8.貨幣,硬幣和法定貨幣。
9.外匯;支票,匯票,本票及其他類似票據。
10.聯邦的公共債務,包括以聯邦合併基金的擔保借款;外國貸款和外國援助。
11.聯邦公共服務和聯邦公共服務委員會。
12.聯邦養卹金,即由聯邦支付或由聯邦合併基金支付的養卹金。
13.聯邦監察員。
14.聯邦事務的行政法院和法庭。
15.聯合會控製或資助的圖書館,博物館和類似機構。
16.聯邦機構和研究所用於以下目的,即研究,專業或技術培訓或促進特殊研究的目的。
17.尊重在國外的巴基斯坦學生和在巴基斯坦的外國學生的教育。
18.核能,包括—
(a)產生核能所需的礦產資源;
(b)核燃料的生產以及核能的產生和使用;
(c)電離輻射;和
(d)鍋爐。
19.港口檢疫,海員和海洋醫院以及與港口檢疫有關的醫院。
20.海上運輸和航行,包括在潮水上的運輸和航行;金鐘管轄權。
《 2010年憲法(第十八修正案)法》(2010年第10號)中省略的條目“ 21”。101。
22.飛機和空中航行;提供機場;空中交通和機場的監管和組織。
23.燈塔,包括燈塔船,信標和其他有關運輸和飛機安全的規定。
24.海上或空運旅客和貨物。
25.版權,發明,設計,商標和商品商標。
26.鴉片到目前為止用於出口銷售。
27.聯邦政府,跨省貿易和商業,與外國的貿易和商業所定義的跨海關邊境的進出口;出口巴基斯坦的商品質量標準。
28.巴基斯坦國家銀行;銀行業務,也就是說,由省政府擁有或控制的公司以外的公司從事銀行業務的行為,並且僅在該省內開展業務。
29.保險法,關於省的保險業務除外;以及保險業務行為的規定,關於省的保險業務除外;政府保險,但由省根據省議會立法權限內的任何事項承擔的除外。
30.股票交易和期貨市場的對象和業務不限於一個省。
31.公司,即貿易公司的成立,監管和清算,包括銀行,保險和金融公司,但不包括某省擁有或控制的,僅在該省內經營業務的公司或合作社社團和公司,無論是否進行交易,其對像不限於一個省,但不包括大學。
32.國際條約,公約和協定以及國際仲裁。
同上,省略了條目33、38和40。
34.國道和戰略道路。
35.聯邦調查,包括地質調查和聯邦氣象組織。
36.領海以外的漁業和漁業。
37.為聯邦目的歸政府所有或擁有的工程,土地和建築物(不是軍事,海軍或空軍工程),但就省內的財產而言,始終要遵守省立法,除聯邦法律另有規定外。
39.制定度量衡標準。
41.選舉總統辦公室,國民議會,參議院和省議會;首席選舉專員和選舉委員會。
42.國民議會主席,議長和副議長,參議院主席和副主席,總理,聯邦部長,國務大臣的薪水,津貼和特權,國民議會議員的薪水,津貼和特權參議院和國民議會;對拒絕在委員會面前提供證據或出示文件的人的懲罰。
43.關稅,包括出口關稅。
44.消費稅,包括鹽的關稅,但不包括酒類,鴉片和其他麻醉品的關稅。
2010年《憲法》(第十八修正案)(2010年第10號)省略了第45和46條。101。
47.對農業收入以外的收入徵稅。
48.公司稅。
49.進口,出口,生產,製造或消費的商品的買賣稅,但服務業的營業稅除外。
50.對資產的資本價值徵稅,不包括對資產的稅徵同上。不動產。
51.用於產生核能的礦物油,天然氣和礦物稅。
52.代替條目44、47、48和49中指定的稅收和關稅或代替任何一項或多項的任何工廠,機械,企業,設施或裝置的生產能力的稅收和關稅。
53.鐵路,海運或空運貨物或旅客的終點站稅;他們的票價和貨運稅。
54.與本部分中任何事項有關的費用,但不包括在任何法院收取的費用。
55.除最高法院外,所有法院對本清單中任何事項的管轄權,並在憲法明確授權或根據憲法明確授權的範圍內,擴大最高法院的管轄權;以及授予補充權力。
56.與本部分中任何事項有關的違法行為。
57.就本部分中任何事項而言的查詢和統計。
58.根據《憲法》,在議會4Majlis-e-Shoora的立法權限之內或與聯邦有關的事項。
59.與本部分列舉的任何事項有關的事項。
第二部分
1.鐵路。
2.礦物油和天然氣;聯邦法律宣佈為危險的易燃液體和物質。
3.工業發展,聯邦法律宣布聯邦控制下的發展有利於公共利益;緊接開始之日前由聯邦政府管理或管理的機構,機構,團體和公司,包括巴基斯坦水利和電力發展局和巴基斯坦工業發展公司;該機構,機構,團體和公司,行業,項目和企業的全部事業,項目和計劃,全部或部分歸聯合會或聯合會成立的公司所有。
4.電力。
5.主要港口,即這些港口的申報和劃界,以及港口當局的組成和權力。
6.根據聯邦法律設立的所有監管機構。
7.國家計劃和國家經濟協調,包括科學技術研究的計劃和協調。
八,公共債務的監督管理。
9.人口普查。
10.將屬於任何一個省的警務人員的權力和管轄權擴大到另一省的任何地區,但沒有使一個省的警察在未經政府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在另一省行使權力和管轄權該省的;將屬於任何省份的警察部隊的權力和管轄範圍擴大到該省以外的鐵路地區。
11.法律,醫學和其他專業。
12.高等教育和科研機構,科學技術機構的標準。
13.省際事務和協調。
14.共同利益理事會。
15.與本部分中任何事項有關的費用,但不包括在任何法院收取的費用。
16.與本部分中任何事項有關的違反法律的罪行。
17.就本部分中任何事項而言的查詢和統計。
18.本部分列舉的任何事項附帶或附帶的事項。
第五時間表的薪酬以及法官的服務條款和條件
最高法院
1.應向巴基斯坦首席法官支付盧比的薪水。每經期9,900盧比,最高法院其他每位法官的薪水為盧比。每個月經9,500美元,或總統不時確定的更高工資。
2.最高法院的每位法官均有權享有院長可能決定的特權和津貼以及休假和養卹金方面的權利,並在此之前確定特權,津貼和權利。在開始之日前不久,巴基斯坦最高法院的法官有權參加。
3.每一月應支付給最高法院退休法官的養卹金,不得少於或高於下表所列數額,這取決於其在該法院或高等法院擔任法官的時間:
但總統可不時提高以下規定的最低或最高退休金:
4.最高法院法官的遺ow有權按以下比率領取養卹金,即:
(a)如果法官在退休後去世,應支付給他的退休金淨額的50%;要么
(b)如果法官在擔任了至少三年的法官後去世,但仍繼續擔任法官時去世,則按其最低工資標準領取的退休金的50%。
5.養卹金應終生支付給寡婦,或者如果她再婚,則應支付直至結婚。
6.如果寡婦去世,則應支付養卹金-
(a)未滿二十一歲的法官兒子,直至達到該年齡;和
(b)屬於法官的未婚女兒。年齡不超過二十一歲,直到他們達到該年齡或已婚,以先到者為準。
最高法院
1.應向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支付盧比的薪水。每經期9,400盧比,高等法院其他法官的薪水為盧比。每個月經8,400美元,或總統不時確定的更高工資。
2.高等法院的每位法官均應有權享有由總統決定的特權和津貼,以及休假和養卹金方面的權利,並在此之前確定特權,津貼和權利。在即將開始的一天之前,高等法院的法官有權參加。
3.支付給高等法院法官的按月度應支付的退休金應在其擔任了不少於五年的法官後退休,根據其長短而定,不得少於或大於下表所列的數額擔任法官和全面服務(如果有),為巴基斯坦服務:
但總統可不時提高以下規定的最低或最高退休金:
4.高等法院法官的遺ow有權按以下費率領取養卹金,即:
(a)法官在退休後去世—應付給他的退休金淨額的50%;要么
(b)如果法官在擔任了至少五年的法官後死亡,但仍繼續擔任法官,則按其最低工資標準領取的退休金的50%。
5.養卹金應終生支付給寡婦,或者如果她再婚,則應支付直至結婚。
6.如果寡婦去世,則應支付養卹金
(a)未滿二十一歲的法官的兒子,直至達到該年齡;和
未滿21歲的未婚法官女兒,直至達到該年齡或已婚,以先到者為準。
2010年《憲法》(2010年第18號)省略了附表6和附表7。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