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魯共和國憲法

瑙魯1968年憲法,至2015年已有修正案
前言
鑑於我們瑙魯的人民承認上帝是萬能的,永恆的主,是一切美好事物的給予者:
鑑於我們謙卑地將自己置於祂的善意的保護之下,並尋求祂對自己和我們生命的祝福:
並且鑑於我們已經宣布瑙魯將成為共和國:
並且鑑於代表我們的製憲會議已為瑙魯制定了憲法:
因此,我們瑙魯人民在今年1月29日(即1968年)在我們的製憲會議上通過,制定並賦予自己本憲法,該憲法於2010年3月31日生效。一月,一千六百八十八。
第一部分:瑙魯共和國和瑙魯最高法律
1.瑙魯共和國。
瑙魯是一個獨立的共和國。
2.瑙魯最高法律。
1.本憲法是瑙魯的最高法律。
2.與本《憲法》相抵觸的法律無效。
第二部分:基本權利和自由的保護
3.前言。
瑙魯的每個人都有權享有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也就是說,無論其種族,出身地,政治見解,膚色,信條或性別如何,都享有權利,但必須尊重這些權利以及為了公眾利益而享有的以下每一項自由,即:
一種。生命,自由,人身安全,財產享有和法律保護;
b。良心,言論自由以及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和
C。尊重他的私人和家庭生活,
本部隨後的規定為提供對這些權利和自由的保護而有效,但以這些規定所載的這種保護的限制為限,旨在確保一個人享有這些權利和自由。不損害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或公共利益。
4.保護生命權。
1.任何人均不得有意被剝奪生命,除非在定罪後依法對法院判處死刑,並處以死刑。
2.剝奪一個人的生命並不違反本條第(1)款的規定,因為它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和情況下使用了以下武力造成的:在該個案的情況下是合理合理的─
一種。為了保護一個人免受暴力侵害;
b。捍衛公共財產;
C。為了進行合法逮捕或防止被合法拘留的人逃脫;要么
d。為了製止暴動,暴動或叛變。
5.保護人身自由。
1.除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法律授權外,任何人不得被剝奪人身自由:
一種。在就他已被定罪的罪行執行法院的判決或命令時;
b。為了將他送交法院以執行法院命令;
C。在合理懷疑他已經或即將犯罪的情況下;
d。根據法院的命令,在他年滿十八歲後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的任何期間接受教育;
e。根據法院的命令,在不遲於他年滿二十歲之日的任何期間內為他的福利;
F。為了防止疾病傳播;
G。就出於照顧或治療或保護社區目的而言,或因合理理由懷疑其精神不健全或沉迷於毒品或酒精的人;和
H。為了防止他非法進入瑙魯,或為了將他驅逐,引渡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從瑙魯驅逐出境。
2.被逮捕或拘留的人應立即被告知逮捕或拘留的原因,並應被允許在其被拘留的地方諮詢自己選擇的法定代表人。
3.在本條(1.)款(c)項所述情況下被逮捕或拘留,但尚未獲釋的人,應在一定時期內被帶到法官或其他擔任司法職務的人被捕或拘留後二十四小時內不得再與該罪行有關而被拘留,除非得到法官或其他擔任司法職務的人的命令。
4.凡向最高法院提出關於某人被非法拘留的申訴,最高法院應調查該申訴,除非信納該拘留是合法的,否則應下令將該人帶到法庭並予以釋放。
6.保護免受強迫勞動。
1.不得要求任何人從事強迫勞動。
2.就本條而言,“強迫勞動”不包括─
一種。法院的判決或命令所要求的勞動;
b。被合法拘留的人所需要的勞動,儘管不是法院的判決或命令所要求的勞動,但為衛生目的或維持其被拘留的地方是合理必需的;
C。紀律部隊成員履行其職責所需的勞動;要么
d。作為合理和正常的公共或其他公民義務的一部分而合理要求的勞動。
7.免受不人道待遇。
任何人均不得遭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酷刑或待遇或處罰。
8.保護免遭財產剝奪。
1.除非出於公共目的和公正的法律依法,否則不得強迫任何人剝奪其財產。
2.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任何法律所載或根據法律授權所作的任何事情均不得被視為與本條第(1)款的規定相抵觸或相抵觸。
一種。為管有或取得任何財產而─
一世。繳稅;
ii。以違反法律的處罰或因違反法律而沒收的方式;
iii。作為租賃,租賃,抵押,費用,銷售單,質押或合同的事件;
iv。在確定民事權利或義務的法律程序中執行法院的判決或命令時;
v。在由於財產處於危險狀態或損害人類,動植物的健康而有合理必要的情況下;要么
vi。由於任何有關限制訴訟的法律的結果;要么
b。佔有或取得以下任何財產:
一世。死者的財產,精神不健全的人或未滿二十歲的人的財產,目的是為了管理該財產以使有權享有該財產的實益權益的人受益;
ii。被裁定破產或無力償債的人或清盤法人的財產,目的是為破產,無力償債或該法人的債權人的利益管理財產,並在此情況下,為其他有權獲得破產清算或破產的人的財產管理財產的實益權益;
iii。屬於信託財產的目的是為了將財產歸屬於根據設立信託的文書而指定的受託人,或者由法院或者根據法院的命令為實現信託目的的財產;和
iv。由法律設立的法人團體為公共目的而持有的財產。
9.人身和財產保護。
1.未經任何人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得對其進行搜身或財產搜查,也不得接受其他人進入其處所。
2.任何法律所載或根據其執行的任何行為,均不得以與法律相抵觸或抵觸為違反本條第(1.)款的規定為限。
一種。為了國防,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公共衛生,自然資源的開發或利用或為社區造福的目的開發或利用任何財產的合理要求;
b。保護他人權利或自由的合理要求;
C。授權瑙魯共和國或為公共目的依法設立的法人團體的高級管理人員或代理人,在合理必要的情況下,進入某人的住所,以便檢查該處所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東西與在該處所內或在該處所內合法地屬於共和國或法人團體(視情況而定)的財產有關的任何稅款或為了進行與該財產有關的工作;要么
d。為了執行法院的判決或命令,該命令授權通過法院的命令或根據該命令進入任何處所的搜查人員或財產。
10.保障法律保護的規定。
1.任何人均不得因法律未界定的罪行而被定罪。
2.除非被撤回指控,否則被指控犯罪的人應在獨立的,公正的法院的合理時間內給予公正的聽證。
3.被控犯以下罪行的人─
一種。在依法證明有罪之前,應假定無罪;
b。應當以他所能理解的語言及時告知他所指控的犯罪的性質;
C。應有足夠的時間和設施準備其辯護;
d。如果口譯員聽不懂或不會講收費時使用的語言,則應被允許在不付費的情況下得到口譯人員的協助;
e。應允許自己親自在法院進行辯護,或由自己選擇的法律代表自行承擔費用,或在出於司法公正的需要而未由他付款的情況下指派法律代表代其辯護在任何這種情況下,如果法院認為他沒有足夠的能力支付所發生的費用;和
F。應有便利在同一條件下親自或由其法定代表人對檢方召集到法院的證人進行檢查,並獲得出席和進行證人的審查,並代表他本人在法院作證就像那些起訴控方的證人一樣,
除非得到他本人的同意,否則不得在缺席的情況下進行審判,除非他的行為使在他在場的情況下繼續進行訴訟不可行,法院已下令將他撤職,並在他的陪審下進行審判。缺席。
4.任何人不得因在其發生時沒有構成犯罪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被定罪,對於程度或描述比其嚴重或嚴重的犯罪,不處以罰款。實施該罪行時可能對該罪行施加的最高刑罰。
5.除非有上級法院在有關以下方面的上訴或複審程序中下達命令,否則任何人不能表明自己已被主管法院審判為犯罪,並被定罪或無罪釋放,再次受到審判。定罪或無罪釋放。
6.任何人不得因已被赦免的罪行而受到審判。
7.不得強迫任何因犯罪而受審的人出庭作證。
8.在犯罪審判中,不得強迫任何人作證自己。
9.除非有獨立公正的法院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機構作出決定,否則不得對公民權利或義務的存在或範圍作出確定,並應在合理時間內合理地聽取有關決定的法律程序。
10.除經當事各方同意外,法院的程序和確定任何公民權利或義務的存在或程度的程序應在任何其他當局之前進行,包括宣布法院或其他當局的決定。公開舉行。
11.本條第(10.)款的任何規定均不得阻止法院或其他當局在訴訟程序的聆訊中將法院當事方及其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排除在法院或其他當局的範圍之外-
一種。根據法律授權,並出於公共道德利益或在宣傳會損害司法利益,二十歲以下人員的福利或保護有關個人私生活的情況下,有權這樣做並認為必要或適當訴訟程序;要么
b。根據法律授權或要求為國防,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而這樣做。
12.任何法律所載或根據任何法律所進行的任何行為,均不得被裁定為與以下各項的條文相抵觸或相抵觸─
一種。本條第(3.)款(a)項的規定是因為該法律將被控犯罪的人承擔證明特定事項的責任;要么
b。本條第(3.)款(f)項的理由是,該法律施加了合理的條件,如果被要求代表被控犯罪的人作證的證人將從公共資金中支付其費用,則必須滿足這些條件。
11.良心自由。
1.一個人有權享有良心,思想和宗教自由,包括改變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與他人共同生活,在公共或私人場所改變和傳播其宗教信仰或信仰的自由。 ,教學,練習和遵守。
2.除非徵得其同意,否則任何人都不得受到本條第(1)款所指的權利或自由的妨礙。
3.除經他的同意或未滿二十歲的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外,任何上學地點的人均無須接受宗教教育或參加或參加宗教儀式或遵守,如果該指示,儀式或遵守與他自己的宗教或信仰之外的宗教有關。
4.在法律規定合理地規定的範圍內,任何法律所載或根據其權限所作的任何事情均不得被認為與本條的規定相抵觸或相抵觸─
一種。為了國防,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道德或公共衛生的利益;
b。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包括觀察和實踐任何宗教的權利,而無需其他宗教成員的自髮乾預;要么
C。為在任何地方接受教育的人的利益,對在任何地方進行的世俗教育進行管理。
12.保護表達自由。
1.一個人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
2.除徵得其同意外,任何人均不得受到其言論自由權的妨礙。
3.任何法律所載或根據其權限所作的任何事情,在法律作出以下規定的範圍內,均不得視為與本條的規定相抵觸或抵觸:
一種。為了國防,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道德或公共健康的合理要求;
b。為保護他人在訴訟程序中的名譽,權利和自由或有關人員的私生活,防止洩露機密信息或維護法院的權威和獨立性而合理需要的;
C。為規範電話,電報,郵政,無線廣播或電視的技術管理或技術操作,或限制電話,電報,無線廣播或電視設備或郵政服務的建立或使用而合理需要的;要么
d。規範了公職人員在其任職過程中獲得的信息的使用。
13.保護集會和結社自由。
1.人人有權和平集會和結社,並組織或參加工會或其他協會。
2.除非徵得其同意,否則任何人都不得享有本條第(1)款所指的權利。
3.任何法律所載或根據其權限所作的任何事情,在該法律作出合理需要的規定的範圍內,均不得被視為與本條的規定相抵觸或相抵觸─
一種。為了國防,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道德或公共衛生的利益;要么
b。為了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14.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執行。
1.本部賦予的權利或自由,可由對執行該權利或自由有利益的人提起,由最高法院執行。
2.最高法院可就本條第(1)款作出所有必要和適當的命令和聲明。
15.解釋。
在本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與任何要求有關的“違背”包括不遵守該要求,並應據此解釋同類表達;
。“紀律部隊”是指—
一種。警察部隊;要么
b。法律為捍衛或維護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而設立的任何其他機構;
“法定代表人”是指有權進入瑙魯或進入瑙魯並依法有權代表該程序的一方出庭的人;
。“成員”,關於紀律部隊,包括根據規管該部隊紀律的法律服從該紀律的人;
“公共財產”包括依法為公共目的成立的法人團體的財產。
第三部分:總統與執行官
16.總統。
1.瑙魯總統應由議會選舉產生。
2.一個人除非是國會議員,否則沒有資格當選總統。
3.議長和副議長沒有資格當選總統。
4.總統任職至另一人當選總統為止。
5.議會應選舉總統─
一種。總統職位空缺時;
b。在解散後的下一屆議會第一次會議上;和
C。每當-
一世。總統親手遞交給議長,以書面形式要求辭職;
ii。第24條批准了總統和部長免職的決議;要么
iii。總統不再僅僅是因為解散而成為國會議員。
17.行政權力已移交給內閣。
1.瑙魯的行政權歸屬本部規定的內閣,內閣具有瑙魯政府​​的一般領導和控制權。
2.內閣對議會負有集體責任。
18.內閣。
1.內閣由根據第十九條任命的總統和部長組成。
2.內閣成員在履行其職務之前,應接受並同意附表1所述的誓言。
3.內閣成員不得為瑙魯或法定公司服務而設立盈利辦公室。
19.任命部長。
1.總統當選後,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任命四或五名議員擔任內閣部長。
2.只要部長的人數少於四名,總統應任命一名議員為部長,但如果議會解散,則主席應任命一名在議員解散前即刻擔任議員的人。
3.只要有四名但五名部長,總統就可以任命一名議員為部長。
20.休假。
部長停止任職,
一種。總統當選;
b。在辭職後親自下達致主席的信;
C。在總統免職後;要么
d。在不再成為國會議員時,僅是因為其解散而已。
21.規定部長擔任總統。
內閣可以任命部長在總統由於生病,瑙魯缺席或任何其他原因而無法採取行動的任何時期內履行總統的職責並行使總統的職能。
22.內閣會議。
1.總統應主持內閣會議。
2.根據本《憲法》,內閣可規範自己的程序。
23.任命各部部長。
主席可以將他自己或部長的職責分配給瑙魯政府的任何事務,並可以撤銷或更改根據本條作出的任務。
24.不信任投票。
1.議會以至少對議員總數的一半批准的決議,以對內閣不信任為理由而免除總統和部長職務時,應選舉總統。舉行。
2.凡在根據本條第(1)款通過的決議獲得批准之日起七日後仍未當選總統的,議會應解散。
25.首席秘書。
1.應當有瑙魯首席秘書,由內閣任命。
2.國會議員沒有資格被任命為首席秘書。
3.布政司可在遞給總統的手下以書面形式辭職,並可由內閣免職。
4.布政司具有內閣指示的權力和職能,由本憲法或法律賦予他。
第四部分:立法
26.建立立法機關。
應當有瑙魯議會。
27.立法機關的立法權。
在遵守本《憲法》的前提下,國會可以製定法律以維護瑙魯的和平,秩序和善政;如此制定的法律可能在瑙魯內部和外部均具有效力。
28.議會。
1.議會應由十八名議員組成,或由法律規定的更大人數組成。
2.為了選舉議員,瑙魯應分為選區。
3.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各選區的選區和議員人數應按附表2所述。
4.一個人不得同時擔任多個選區的國會議員。
29.議會選舉人。
議會成員應由法律規定的年齡已滿二十歲的瑙魯公民選舉產生。
30.議員資格。
任何人如不具備以下資格,則有資格當選國會議員:
一種。是瑙魯公民,已滿二十歲;和
b。沒有根據本《憲法》被取消資格。
31.取消議員資格。
任何人如符合以下條件,即無資格當選國會議員:
一種。是未解除的破產或資不抵債的人,已依法宣布破產或資不抵債;
b。是被證明為精神錯亂或依法被裁定為精神錯亂的人;
C。被定罪並被判處刑罰,或可被判處死刑或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
d。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有關在瑙魯的居所或住所的資格;要么
e。為瑙魯或法定公司的服務而設立的利潤辦公室,該法律辦公室是本段中為法律規定的辦公室。
32.議員休假。
1.國會議員空缺—
一種。議會當選後解散;
b。根據第31條喪失資格後,當選國會議員;
C。在以書面方式辭職時(對於議長以外的成員,則送交議長,就議長而言,則送交議會書記);
d。如果在兩個月的期間內舉行議會會議的每一天,他都未經議會許可而缺席;要么
e。不再是瑙魯公民。
2.如果議會議員職位出現空缺,應按照議員法律規定的方式舉行選舉以填補該職位空缺。
33.議會文員。
1.應當有一名議會書記,由議長任命。
2.議員無資格被任命為議員。
3.國會書記員可在任何時候以遞給演講者的手以書面形式辭職,並可隨時由演講者免職。
4.在國會書記員缺席之前或期間,議長可以任命一名非國會議員的人在其缺席期間履行書記官職能。
34.議會議長
1.議會在進行任何其他事務之前,應選舉其一名成員擔任議長,並且在議長職位空缺時,不得進行任何其他事務,除非選舉一名成員以填補那間辦公室。
2.內閣成員沒有資格當選議長。
3.議長停止任職─
一種。解散後議會第一次開會時;
b。在不再成為國會議員時,不是僅僅因為其解散;
C。成為內閣成員後;
d。在國會決議中免職後;要么
e。辭職後,親手將其交給國會書記員。
35.議會副議長。
1.議會應在議長選舉產生之後,並在進行任何其他事務之前,選舉其一名成員擔任副議長;每當副議長職位空缺時,議會應盡快,選舉其中一名成員填補該辦公室。
2.內閣成員沒有資格當選副議長。
3.副議長停止任職─
一種。解散後議會第一次開會時;
b。在不再成為國會議員時,不是僅僅因為其解散;
C。成為內閣成員後;
d。在國會決議中免職後;要么
e。辭職後,親手將其交給國會書記員。
4.本憲法賦予議長的權力和職能,如果沒有人擔任議長職務,或者議長缺席國會議員,或者以其他方式無法行使這些權力和履行職責,則由副議長行使和執行,並且如果他也缺席或無法行使這些權力並不能履行那些職能,則議會可以選舉一名議員行使這些權力並履行那些職能。
36.議會成員資格的確定和問題。
有關個人擔任或保留議員的權利的任何問題,應由最高法院處理並確定。
37.議會的權力,特權和豁免權。
議會及其成員和委員會的權力,特權和豁免由議會宣布。
38.議會程序。
1.國會可就以下事項製定,修訂或廢除規則及命令─
一種。行使和維護其權力,特權和豁免的方式;和
b。其業務和程序的進行。
2.儘管議員有空缺,而且無權出席或參加議會程序的人出席或參加,議會仍可採取行動,但不會使這些程序無效。
39.議會大選。
國會議員大選應在總統解散後兩個月內根據總統任命的意見舉行。
40.議會會議。
1.議會每屆會議應在該地點舉行,並應於該時間開始,如果議會被選任,不得遲於上屆會議結束後的十二個月,或一屆會議的最後一天起二十一日之後如果議會已經解散,則大選候選人宣布當選,根據總統的建議,議長為議長。
2.在不違反本條第(1.)款規定的情況下,議會的開會時間和地點應由議會根據其議事規則或其他方式決定。
41.議會的授權和解散。
1.議長根據總統的建議,可隨時為議會增票。
2.如果議長要求總統解散議長,則議長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議長的建議轉交議會,在任何情況下,應在收到建議後的十四天之內。[代替17.5.68。]
3.就本條第(2.)款而言,儘管有第40條的規定,議長仍應在必要時為議會開會或開會指定時間。
4.議長根據本條第(2.)款將總統的建議轉交給議會的情況,並且在總統的任職日期之後,未批准根據第二十四條免除總統和部長的決議。忠告如此,他將在該日之後的第七天解散議會。
5.議長可在議長解散議會之前的任何時候撤回其建議,而在總統撤回其議定的情況下,議長不得解散議會。
6.儘管有本條上述規定,凡根據第二十四條批准的總統和部長免職決議,議長不得─
一種。議會議員;要么
b。解散議會,
在批准決議案之日後的7天內。
7.除非解散,否則議會應自解散後的第一屆議會開會之日起連續三年,包括解散之日。
42.應三分之一成員的要求舉行議會會議。
1.其中-
一種。議會不開會;和
b。向演講者提出了符合本條第(2.)款要求的召開會議的請求,
議長應指定召開國會會議的時間,即提出請求後十四天屆滿之前的時間
2.本條第(1.)款所指的要求-
一種。應以書面形式;
b。應由至少三個選區中的每個選區的國會議員和至少佔國會議員總數三分之一的議員人數簽署;和
C。應列出擬在議會會議上處理的業務的細節。
43.議員宣誓。
1.國會議員在就座前應接受並同意附表三所列誓言,但國會議員可在宣誓並認購該誓言之前參加選舉議長。
2.議長如未接受並接受附表三所列的誓言,則在​​履行其職務之前應接受並同意該誓言。
44.議長主持。
議長應主持國會會議。
45.法定人數。
如果出席會議的議員人數(不包括主持會議的人)少於議員總數的一半,則不得在國會開會處理事務。
46.投票。
1.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擺在議會上的問題應由出席並參加表決的議員的多數票決定。
2.除非在一個問題上票數均等,在這種情況下,議長或主持國會的其他議員不得投票,並應投決定票。
47.頒布法律。
擬議的法律在議長證明其已被議會通過之日成為法律。
第五部分:司法
48.瑙魯最高法院。
1.應設立瑙魯最高法院,該法院為最高記錄法院。
2.最高法院除具有本《憲法》賦予的管轄權外,還具有法律規定的管轄權。
49.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和法官。
1.最高法院由首席大法官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法官(如有)組成。
2.最高法院的法官由院長任命。
3.一個人無資格被任命為最高法院法官,除非他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在瑙魯做大律師或律師,並且有權享有不少於五年的資格。
50.休假。
1.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年滿六十五歲時停止任職,或者,如果法律為本條的目的規定了更大的年齡,則在達到該年齡時停止任職。
2.為本條的目的規定更長年齡的法律可以規定該法律僅適用於指定的法官。
51.免職和辭職。
1.最高法院的法官不得免職,除非經議會通過的決議經不少於三分之二的國會議員批准,以證明自己無能力或行為不檢為由要求其免職。
2.最高法院法官可在送交總統的手下以書面形式辭職。
52.宣誓就職。
最高法院的法官除非已接受並同意附表4所述的誓言,否則不得履行其職務。
53.代理法官。
1.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職位空缺,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因任何原因無法履行其職務,則直至某人被任命並擔任該終審法院的職務或任職該終審法院的人為止已經恢復了這些職責(視情況而定),這些職責應由院長指定的其他最高法院法官之一執行,或者,如果沒有其他最高法院的法官,則由指定的人履行。由總統任命的有資格被任命為最高法院法官的人。
2.如果最高法院法官以外的最高法院法官職位空缺,或者擔任該職位的人由於任何原因無法履行其職務,或者最高法院的經營狀況根據法院的要求,院長可以任命有資格被任命為最高法院法官的人擔任最高法院的法官,而被任命的人則可以達到最高法院法官的年齡65歲,或者如果法律為第50條的目的規定了更大的年齡,則已經達到該更大的年齡。
3.如果在首席法官職位空缺時沒有其他人擔任最高法院法官的職務,則本條第(2.)款的規定適用於首席法官職位。
4.根據本條第(2.)款任命的人擔任最高法院法官,應在其任職期間繼續行事,或在未指定任期的情況下繼續行事,直至總統將其撤職為止。
54.有關本憲法的事項。
1.最高法院應具有獨創的管轄權,以決定任何因本《憲法》任何規定的解釋或效力而引起或涉及的問題。
2.在不損害最高法院任何上訴管轄權的情況下,如果在另一法院進行的任何程序中出現涉及本《憲法》任何規定的解釋或效力的問題,則應將原因移交給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確定該問題。並處理該案件或將其退回另一法院以根據該裁決予以處理。
55.內閣可將有關憲法的問題轉交最高法院。
總統或部長可以根據內閣的批准,向內閣轉達最高法院的意見,有關內閣已經出現或可能出現的與本《憲法》任何規定的解釋或效力有關的任何問題,以及最高法院應在公開法庭上就該問題發表意見。
56.下級法院。
應當設有依法設立的下級法院,而這些法院具有依法規定的管轄權。
57.上訴。
1.議會可規定,由一名法官組成的最高法院的判決,法令,命令或判決根據法律規定可對至少兩名法官組成的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2.國會可規定,最高法院的判決,法令,命令或判決對法律提出上訴,該上訴可向另一國法院提出。
第六部分:財務
58.國庫基金。
瑙魯籌集或收到的所有收入和其他款項,不是依法應支付給為特定目的而設立的另一基金的收入或其他款項,均應存入國庫基金並組成國庫基金。
59.從國庫基​​金和公共基金中提款。
1.除滿足本《憲法》或依法從國庫基金收取的支出外,不得從國庫基金中提取任何款項。
2.除依照法律規定外,不得從財庫基金中提取任何第五十八條提及的資金。
3.擬議的從國庫基金或第58條所述的任何其他基金中提取資金的法律,除非獲得內閣建議向議會提出提款目的,否則不得根據第47條獲得議長證書。
4.內閣應安排在每個財政年度開始之日之前(或就某一個財政年度而言,議會以決議方式確定一個較晚的日期,在該較晚的日期之前)準備並擺在議會上,瑙魯當年收入和支出的估算。
60.稅收。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得提高稅收,除非根據內閣的建議將稅收的徵收建議用於立法,否則根據第四十七條擬議的稅收徵收法律將不會獲得議長的證明。
61.在撥款法之前提款。
1.如果某財政年度的撥款法在該財政年度開始前的第二十一天或之前未收到根據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議長證書,則內閣可根據第(2。 ),建議國會通過一項擬議法律,授權從國庫基金中提取款項,以支付該財政年度開始後至三個月到期前為瑙魯共和國提供服務所需的支出或撥款法生效,以較早者為準。
2.本條第(1)款所指內閣的建議應在財政年度開始前的第十四天之前以書面形式提交給議長,議長應在收到建議後提出盡快在議會上審議。[代替17.5.68。]
3.為了本條第(2.)款的目的,儘管有第40條的規定,議長仍應在必要時為議會開會或開會指定時間。
4.如果內閣根據本條第(1.)款建議了一項擬議法律,而撥款法或該擬議法律均未在該財政年度開始時或之前開始實施,則內閣可授權取款根據該擬議法律,但如此提取的金額不得超過根據上一財政年度的一項或多項撥款法授權提取的金額的四分之一。
62.長期投資基金。
1.應當設立一個長期投資基金,該基金由在本《憲法》生效之前不久構成“瑙魯社區長期投資基金”的基金以及法律規定用於支付給該基金的其他款項組成。按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支付給基金。
2.構成長期投資基金的款項可以依法進行投資,從該筆投資中獲得的收益應支付給該基金。
3.儘管有第59條的規定,在瑙魯的磷酸鹽礦的回收由於以下原因而存在之前,不得從長期投資基金中提取任何款項(根據本條第(2.)款進行的投資除外)。這些存款的枯竭,不再足以滿足瑙魯公民的經濟需要。
63.磷酸鹽使用費。
1.國會可規定設立基金,以使已從其磷酸鹽磷酸鹽礦床中收回的人受益,並從財政部資金中向該基金支付款項,並從該基金中向這些人支付款項。
2.國會可規定從財政基金向已從其土地磷酸鹽礦床中回收了法律規定的特許權使用費的人付款。
64.應急基金。
1.議會可規定設立應急基金並授權內閣,如果信納迫切且不可預見的支出需求,而又無其他準備金,則可以為此目的從該基金中預支款項。
2.如果從應急基金中預支了款項,則法律可能會為替換預付的款項作出準備。
65.某些官員的薪酬。
1.應向本條適用的辦事處的持有人支付法律規定的薪金和津貼。
2.應付本條適用的辦事處持有人的薪金和津貼是從國庫基金中扣除的。
3.付給適用本條的辦公室的持有人及其其他服務條件的薪金和津貼,在其任期內不得改變為其不利條件。
4.本條適用於最高法院法官辦公室,議會書記兼審計主任。
66.審計主任。
1.應有一個審計主任,其辦公室是一個公共辦公室。
2.在遵守本《憲法》的前提下,法律規定審計署署長的權力和職能以及服務條件。
3.審計署署長在其任職期間不得擔任任何其他公職或擔任任何其他公職,擔任審計長職務的人在其任職後的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公職或擔任任何公職。不再擔任審計總監
4.審計署署長可隨時以書面形式將其辭職,辭職。
5.除非獲得國會通過的決議,審計主任不得被免職,但須經議會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以上批准,理由是他們被證明無能力或行為不檢,要求免職。
67.公共債務。
1.瑙魯應承擔的所有債務費用均由庫務基金收取。
2.就本條而言,債務費用包括利息,償還資金費用,債務的償還或攤銷以及與借貸的增加以及由此產生的債務的償還和贖回有關的所有支出。
第七部分:公共服務
68.公共服務部門的任命等。
1.除法律根據第69條另有規定外,布政司將以下權力授予政務司:
一種。在不違反本條第(3.)款的規定下,任命在公共服務機構任職或行事的人;
b。對擔任此類職務的人進行紀律控制;和
C。將這些人免職。
2.布政司可以以書面形式授權公職人員對在本條第(3)款所指的職務以外的地方擔任或擔任職務的人行使紀律控制權,如布政司在文書中指明,而該授權受布政司在文書中指明的條件(如有的話)所規限。
3.布政司不得根據本條第(1.)款(a)款就政府部門主管人員的職務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務行使權力,但按照內閣的批准。
4.首席秘書應至少每年一次向內閣報告法律規定的與行使本條規定的權力有關的事項,內閣應將報告的副本提交議會。
69.議會有權設立公共服務委員會並製定有關警察的特別規定。
1.議會可為以下任何一項或兩項作出規定:
一種。賦予布政司根據第68條第(1.)和(2.)款的權力和職能,由一個由布政司擔任主席的公共服務委員會,由不少於兩個非委員的人組成國會議員 和
b。在不違反本條第(2.)款的前提下,將負責第六十八條第(1)款的布政司的權力和職能授予負責瑙魯警察部隊的公職人員。尊重瑙魯警察部隊的公職人員。
2.如果國會根據本條第(1.)款(b)項作出規定,
一種。它還應規定建立一個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的警察服務委員會,這些成員不是國會議員,其中一人為首席大法官,一人為主席,一人為首席秘書,一人為首席秘書。是瑙魯警察部隊成員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選出的人;
b。負責瑙魯警察部隊的公職人員任命人員在瑙魯警察部隊中擔任職務或行事的權力,應徵得警察部隊委員會法律的同意(如果有);和
C。首席秘書,或在議會為公共服務委員會作出規定的地方,公共服務委員會不得在適用的範圍內行使第68條第(1.)和(2.)款規定的權力或履行其職權給瑙魯警察部隊中的公職人員或與之有關。
3.根據本條,負責瑙魯警察部隊的公職人員決定將公職人員免職或對公職人員進行紀律控制,向警察局提出上訴關於誰的決定。
4.警察服務委員會應行使法律賦予的其他權力和職能,並應在本條和任何法律的規限下,規範其自身的程序。
5.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警察局的決定不得上訴。
70.公共服務上訴委員會。
1.應設有一個由首席大法官擔任主席的公共服務上訴委員會,首席大法官由主席,內閣任命的一個人和法律規定由公職人員選出的一個人組成。
2.國會議員沒有資格擔任公共服務上訴委員會委員。
3.公共服務上訴委員會的成員不再擔任以下職務:
一種。當選為國會議員時;
b。如果他是由內閣任命的,則在被內閣免職或以書面形式辭職後交付總統時辭職;要么
C。(如由公職人員選舉產生),則在其當選任期屆滿之時,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被免職,或以書面交由首席秘書秘書辭職。
4.每當首席法官以外的公共服務上訴委員會成員因任何原因或根據本條第(5.)款無法履行其職務時,內閣可─
一種。如果委員由其任命,則任命一名非國會議員的人;要么
b。(如該成員是由公職人員選舉產生的),則在依法規定的條件(如有)規定的情況下,任命一個人,
在無能力或喪失資格的期間擔任公共服務上訴委員會的成員。
5.議會可規定,除首席法官外,公共服務上訴委員會的成員無權就法律規定的事項採取行動。
6.除非根據第69條向警察服務局提出上訴,否則向公共服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決定是在公共場合免除公職人員職務或對公職人員實行紀律控制作出決定的人員。
7.公共服務上訴委員會應行使和執行法律賦予它的其他權力和職能,並應在本《憲法》和任何法律的約束下,規範其自身的程序。
8.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共服務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不構成上訴。
第八部分:公民身份
71.瑙魯社區的成員是瑙魯公民。
根據瑙魯1956-1966年《瑙魯社區條例》的規定,在1月30日第168日被包括在組成瑙魯社區的一類人中的人是瑙魯公民。
72. 1968年1月31日或以後出生的人。
1.在1月168日當天或之後出生的人,如果其父母在出生之日是瑙魯公民,則為瑙魯公民。
2.在1月318日當天或之後出生的人,如果他是瑙魯公民與太平洋島民之間的婚姻而出生,並且在其後的7天內沒有父母,則為瑙魯公民該人的出生以法律規定的方式行使了法律規定的權利,以確定該人不是瑙魯公民。
73. 1968年1月31日或以後在瑙魯出生的人。
在1月318日或之後在瑙魯出生的人,如果他在出生之日不具有任何國家的國籍,則可以向內閣申請公民身份。內閣有權決定是否授予公民身份。
74.婦女與瑙魯公民結婚。
並非瑙魯公民的婦女,已與瑙魯公民結婚,或已嫁給在婚姻生活期間一直為瑙魯公民的男人,則有權按下述規定提出申請:法律,成為瑙魯公民。
75.議會關於公民身份的權力。
1.議會可規定本部分規定無資格成為瑙魯公民的人獲得瑙魯公民資格。
2.議會可作出規定,剝奪某人以婚姻以外的方式獲得另一國國籍的瑙魯公民資格。
3.國會可作出規定,剝奪某人為瑙魯公民的瑙魯公民資格,但不得出於第71條或第72條之規定。
4.議會可規定某人放棄其瑙魯公民身份。
76.解釋。
1.在本部分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太平洋島民”的含義與瑙魯的《 1956-1966年瑙魯共同體條例》相同。
2.在本部中,提述某人在其出生之日的父母的國籍,就其父母在該人出生前去世的人而言,應解釋為該國籍的提述。父母去世時的父母身分。
第九部分:緊急權力
77.緊急聲明。
1.如果總統確信存在嚴重緊急情況,威脅瑙魯的安全或經濟,則可以通過公開宣布宣布緊急狀態。
2.宣布緊急過失─
一種。如果聲明是在議會開會時作出的,則在聲明發表之日起七天后屆滿;要么
b。在任何其他情況下,自聲明發表之日起二十一日屆滿後,
除非在此之前獲得議會出席並參加投票的多數議員所批准的決議批准。
3.總統可隨時通過公開聲明撤銷緊急狀態聲明。
4.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經議會決議批准的緊急狀態聲明的有效期為12個月或更短,但應符合本條第(3.)款的規定。在分辨率中指定。
5.本條規定,緊急聲明在特定時間失效或停止生效,無論在該時間之前或之後,都不能阻止再次作出這種聲明。
78.緊急權力。
1.在宣布緊急狀態期間,總統可以作出他認為合理的命令,以確保公共安全,維護公共秩序或維護利益或維護社區的福祉。
2.總統根據本條第(1)款作出的命令-
一種。儘管有第二部分的規定,但仍具有效力。本憲法或第94條的規定;
b。並非全部或部分無效,僅是因為它規定了根據任何法律或根據任何法律所規定的規定的任何事項;和
C。如果緊急聲明失效,則失效,除非與此同時,該決議被出席並參加表決的多數議員批准的議會決議撤銷。
3.總統根據本條第(1.)款撤銷或放棄的命令,不影響該命令的先前執行,根據該命令執行或不做的任何事情的有效性或任何犯罪或處罰或受到懲罰。
79.拘留限制。
1.就本條而言,應設立一個由首席大法官,一個由首席大法官提名的人和由內閣提名的人組成的顧問委員會。
2.根據第七十八條命令被拘留的人,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其拘留的原因告知他,並將其帶到諮詢委員會,並允許其對他的拘留進行陳述。
3.任何人均不得根據第78條下達的命令被拘留超過三個月,除非該人已被帶到諮詢委員會,並已考慮過其所作的任何陳述,並在該期間內確定有足夠的拘留理由。
第十部分:總則
80.赦免。
總統可─
一種。將被判有罪的人免費或在合法條件下赦免;
b。准予某人暫時或在指定期間內暫緩執行該罪行的懲罰;
C。用較輕的處罰形式代替對某人施加的任何處罰;要么
d。免除因犯罪而對某人施加的全部或部分處罰,或因犯罪而免於處罰或沒收。
81.解釋。
1.在本憲法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條款”是指本憲法的條款;
。“內閣”是指根據第十七條設立的內閣;
。“首席法官”是指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
“首席秘書”是指根據第二十五條任命的瑙魯首席秘書;
“法院”是指在瑙魯擁有管轄權的法院;
“現有法律”是指獨立日前瑙魯生效的法律;
。“政府公報”是指瑙魯政府公報;
“獨立日”指一月三十一日,一千六百六十八;
“法律”包括具有法律效力和不成文法治的文書,“合法”和“合法”應據此解釋;
“部長”是指內閣大臣;
。“月”是指日曆月;
“議會”是指根據第二十六條設立的瑙魯議會;
“人”包括法人團體或政治團體;
“總統”是指瑙魯總統;
“財產”包括財產中或之上的權利,所有權或權益;
。“公職”是指在公共服務部門的薪酬辦公室;
“公職人員”是指在公職中擔任職務或在公職中擔任職務的人;
“公共服務”是指在符合本條規定的前提下,瑙魯共和國的服務;
“時間表”是指本憲法的時間表;
“會議”是指瑙魯立法會議在獨立日第一次開會或在任何時候議會被迫解散或解散後至下屆議會解散或解散後的期間;
“就座”是指國會休會的期間;
。“發言人”是指國會發言人;
“最高法院”是指根據第四十八條設立的瑙魯最高法院;
“書寫”包括以可見形式表示或再現單詞的任何模式。
2.在本憲法中─
一種。在公共服務中對辦公室的提述不包括─
一世。提及總統,部長,議長,副議長,國會議員或國會書記辦公室;
ii。提及最高法院法官的職位;要么
iii。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是指依法設立的理事會,董事會,小組,委員會或其他類似機構的成員的辦公室,無論是否成立。和
b。提及為瑙魯服務的利潤辦公室不包括提及總統,部長,議長,副議長或國會議員的辦公室。
3.在本《憲法》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應以指定其職務的表達方式提及該職務的持有人,在其權限範圍內,應包括對當事者的授權。行使權力或執行該辦公室的職能。
4.在本《憲法》中,所提及的議員總數是指根據第二十八條所組成的議員人數。
5.在本憲法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一種。表示男性性別的詞語應包括女性;和
b。單數形式的單詞包括複數形式,複數形式的單詞包括單數形式。
6.凡因,根據或由於本憲法而被廢除或被視為已廢除的法律,廢除並不─
一種。恢復廢除生效時尚未生效或不存在的任何物品;
b。影響以前的法律操作或僅根據法律所做或遭受的任何事情;
C。影響依法獲得,應計或招致的任何權利,特權,義務或責任;
d。影響因觸犯法律而產生的任何懲罰,沒收或懲罰;要么
e。影響對任何此類權利,特權,義務,責任,懲罰,沒收或處罰的任何調查,法律程序或救濟,
並且可以提起,繼續或執行任何此類調查,法律程序或補救措施,並且可以施加任何此類懲罰,沒收或懲罰,就好像法律沒有被廢除一樣。
7.如果本《憲法》要求某人宣誓並接受宣誓,則應允許他通過作出並簽署一項誓言來遵守該要求。
82.憲法的組成部分等。
1.本憲法分為幾部分的標題是本憲法的一部分。
2.本憲法的附表是本憲法的一部分。
3.本《憲法》的序言和旁注不構成本《憲法》的一部分。
83.開採磷酸鹽的權利。
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瑙魯共和國擁有磷酸鹽開採權。
2.本《憲法》沒有任何規定,瑙魯政府對在七月一日第一日(1997年)之前開採磷酸鹽的土地的修復負有責任。
84.憲法修正案。
1.除非依照本條規定,否則不得修改本憲法。
2.本憲法可通過法律修改,但為此目的而擬議的法律不得由國會通過,除非─
一種。從議會通過擬議的法律到議會通過擬議的法律之間的間隔不少於九十天;和
b。至少要獲得議會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的批准。
3.擬議中的修改附表5或附表5所指明的本憲法的任何規定或具有其效力的法律,除非獲得通過,否則不得根據第四十七條提交議長證書。國會,依法律規定,在舉行本次全民投票的有效投票中,必須有不少於三分之二的讚成票獲得批准,但須符合本條第(4.)款的規定。
4.在舉行全民投票時,有資格在國會議員選舉中投票的人,有權在就本條目的舉行的全民投票中投票,而沒有其他人有權投票。
5.擬議的修改本憲法的法律不得根據第47條獲得發言人的證明,除非附有經議會書記員簽署的證明已遵守本條第2款規定的證明。與本條第(3.)款適用的擬議法律一起,由法律規定的人手簽發的證明書,說明該證明書已按照該條的規定獲得批准。
第十一部分:過渡性條款
85.現有法律。
1.在獨立日之前在瑙魯生效的法律繼續有效,但要受本憲法和根據本憲法制定的法律或根據本條第(6.)款的命令對該法律所作的任何修改的規定,直至被廢除根據本憲法制定的法律。
2.在獨立日之前尚未在瑙魯生效的法律,可依據本《憲法》和對該法律作出的任何修正,在獨立日當天或之後生效,並根據該日生效的法律該條款在上述前提下繼續有效,直到根據本《憲法》頒布的法律廢止為止。
3.本條第(1.)款不適用於澳大利亞聯邦的1965年瑙魯法令(該法令第4條和第53條除外),也不適用於在獨立日之前延至的澳大利亞聯邦法令。瑙魯作為該聯邦的領土。
4.瑙魯的《 1967年制憲公約》條例不得予以修改,以不影響根據該條例設立的《制憲公約》的成員資格。
5.凡根據本《憲法》由法律規定或以其他方式規定,由本條第(1.)或(2.)款繼續有效的法律規定或以其他方式規定的事項,此事在獨立日當天或之後均具有效力,就好像根據本《憲法》制定的法律也對此有規定或規定一樣。
6.為了使現行法律的規定與本《憲法》的規定(本《憲法》第二部分除外)相一致,總統除有法律另有規定外,可在獨立後的兩年內當天,以他認為必要或權宜的方式,通過在政府公報上發布的命令,對他的規定進行修改,無論是通過對這些規定的修改,補充還是省略,並且如此作出的命令應被視為具有或應被視為具有從該日期起(包括該日期)生效,而不是訂單中指定的獨立日之前的日期。
86.修改現行法律。
1.在符合本《憲法》的規定下,第85條第(1.)或(2.)款繼續有效的法律中對以下內容的引用:
一種。澳大利亞聯邦總督;要么
b。澳大利亞聯邦領土國務大臣,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應理解為是對總統的提述。
2.在不違反本《憲法》的前提下,法律第85條第(1.)款或第(2.)款繼續有效的對瑙魯地區行政長官的提述,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應理解為提述授予總統,或根據第23條將管理該法律的責任分配給部長,則賦予該部長。
3.在符合本《憲法》的前提下,法律依第85條第(1.)或(2.)款的規定繼續有效地提及瑙魯領土的行政長官,按照該領土執行理事會的建議行事。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則瑙魯語應被視為對內閣的參考。
87.現有公職人員。
1.在遵守本《憲法》和任何法律的前提下,緊接在獨立日之前擔任公職或正在擔任公職的人,應在獨立日當日及之後在該公職或本《憲法》所設立的相應公職中擔任或行事。條款和條件與他在獨立日之前擔任公職或在公職中所擔任的職務相同。
2.本條不得解釋為適用於緊接獨立日之前在行政長官,公共服務專員或官方秘書辦公室任職或行事的人。
88.現有的法律程序。
獨立日前瑙魯島中央法院所有待決或不完整的法律程序應移交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有權審理和確定該程序,並由該島中央法院作出判決和命令。在獨立日之前給予或製造的瑙魯,具有與最高法院已交付或製造的相同的效力。
89.第一屆議會。
1.在1月份舉行的選舉中當選的人,根據《憲法公約》在1998年獨立日成為瑙魯立法議會議員的人為第一屆議會議員,應為被認為是根據本《憲法》選舉產生的。
2.第一個議會在獨立日以瑙魯立法議會的名義成立,並以該議會生效之日(包括當日)開始以議會名義繼續。
3.除非解散,第一屆國會應自獨立日起(包括獨立日)連續三年,然後解散。
4.在本條中,“制憲公約”是指根據瑙魯的《 1967年制憲公約條例》建立的製憲公約。
90.議會的權力,特權和豁免。
除非議會另行宣布,否則議會及其成員和委員會的權力,特權和豁免應是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議會及其下議院和委員會的權力,特權和豁免。本憲法的生效。
91.財產的歸屬等
1.緊接獨立日之前,所有財產和資產都歸屬瑙魯共和國領土的瑙魯領土管理員或瑙魯領土行政當局。
2.瑙魯領土行政長官或瑙魯領土行政當局的所有權利,義務和義務,無論是由於合同還是其他方式產生的,都是瑙魯共和國的權利,義務和義務。
92.憲法公約繼續存在。
1.儘管本《憲法》生效,但根據《瑙魯1967年制憲公約條例》建立的《制憲公約》,在不違反本條規定的情況下,應在獨立日之後的五個月內繼續存在,或者,如經在較短的時間內解決較短的時間。
2.憲法公約應具有本條第(3)款賦予它的權力,以代替獨立日之前所擁有的權力。
3.在本條第(1.)款所指的期間內,《制憲公約》可通過經《制憲公約》多數成員批准的決議,改變本《憲法》的本條和本款以外的任何規定(4.)第85條。
4.在本條中,提及《制憲公約》的成員是指在提出問題之日的組成公約的成員數目。
93. 1967年11月14日關於磷酸鹽工業的協定。
1.在11月14日達成的協議,一方的瑙魯地方政府理事會與另一方的伙伴政府之間的協議應在獨立日及之後的197年中解釋為:瑙魯共和國政府與另一方夥伴政府之間達成的協議,以及瑙魯地方政府理事會在該協議中或根據該協議享有的所有權利,責任,義務和利益,在獨立日當日及之後均具有權利,瑙魯共和國政府的責任,義務和利益。
2.在本條第(1)款中,“夥伴國政府”是指澳大利亞聯邦政府,新西蘭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
94.到1968年6月30日的財政撥款。
儘管有第六部分的規定。根據本《憲法》,在1998年7月1日的第一天前,不得從國庫基金或第58條提及的任何其他基金中提取款項。
一種。根據《瑙魯1967-68年供應條例》或《瑙魯1967-68年撥款條例》授權的撥款;
b。為了將在7月第一天之前從瑙魯運來的每噸磷酸鹽分配給168,800歐元,或用於附表6中指定的目的;要么
C。根據第V1部製定的法律。本憲法。
95.有關最高法院法官的過渡性規定。
儘管有第49條第(3.)款的規定,在法律另有規定之前,在以下情況下,任何人都有資格被任命為最高法院的法官:
一種。他是或曾經是澳大利亞聯邦聯邦某地區或在國會為本條目的通過決議批准的其他地方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的法官;要么
b。他有權在該法院擔任辯護律師或執業律師,並享有至少五年的權利。
96.關於首席大法官的過渡性規定。
1.在首次任命首席大法官之前,首席大法官的權力和職能可由不少於三人行使或執行,三人即在獨立日之前即為中央法院的治安官,其含義如下:澳大利亞1965年《瑙魯法案》。
2.儘管有本條第(1.)款的規定,首席法官根據第六十九條和第七十條的權力和職能可以在緊接獨立日之前由以下人員行使或執行之前,由首席法官任命或行使:本條第(1)款所指的中央法院法官。
97.審計總監。
1.儘管有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在首次任命審計長之前,內閣應至少每年對瑙魯的公共帳目和由議會通過決議確定的公共機構的帳目進行一次審計。
2.內閣應在完成審計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根據本條第(1.)款進行的審計結果的報告提交議會。
98.與退休金委員會有關的過渡性規定。
1.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根據瑙魯1966年《退休金條例》設立的退休金委員會由內閣任命的三人組成,其中一人應擔任主席,一人應是精算師,或應由以下人士組成:金錢,一人即為由該供款人以法律規定或根據法律規定的方式選出的該條例所指的供款人。
2.儘管有本條第(1.)款,並且在法律另有規定之前,在本條生效之前緊接本條第(1.)款所指的退休金委員會成員的人,繼續擔任退休金委員會的成員。
99.有關第一任總統和內閣的過渡性規定。
1.儘管有第三部分的任何規定。根據本《憲法》,第一任總統應在本條生效後舉行的議會第一次會議上選出。
2.總統和內閣的權力和職能可在國務委員會選舉或行使第一任總統之前行使。
3.在本條中,“國家委員會”是指在第三部分之前即已存在的瑙魯國務委員會。與總統和行政人員有關的本《憲法》生效。
100.有關布政司的過渡性規定。
即使有第二十五條,在緊接本條生效之前,由布政司擔任的人應由本憲法規定的布政司擔任。[插入17.5.68。]
第一時間表:宣誓(第18條)。
內閣成員宣誓。
我由全能的上帝發誓,我將忠實地履行我作為內閣成員的職責,並且我不會不當地透露由於我成為內閣成員而引起我注意的任何事項。所以,請上帝幫助我!
第二時間表:將瑙魯劃分為憲法,並按每種憲法歸還議員人數(第28條)。
選區/選區將選出的議員人數所在的選區/地區或瑙魯地區
.Aiwo / Aiwo / 2
.Anabar / Anabar,Anibar,ljuw / 2
.Anetan / Anetan,Ewa / 2
.Boe / Boe / 2
。布阿達/布阿達/ 2
.Meneng / Meneng / 2
烏貝尼德/貝蒂,德尼格莫杜,尼博克,烏伯4
.Yaren / Yaren / 2
第三時間表:宣誓(第43條)
議員宣誓。
我全能上帝發誓,我將忠實並真正忠於瑙魯共和國,並且我將公正,忠實地履行瑙魯議會議員的職責。所以,請上帝幫助我![由17.5.68修訂。]
第四時間表:宣誓(第52條)
法官宣誓。
我由全能的上帝發誓,我將在_____的辦公室里為瑙魯共和國提供良好,真正的服務,並且我將依法對所有類型的人民行使權利,而不必擔心,不受青睞,深情或惡意。所以,請上帝幫助我!
第五時間表:(第84條。)
一世。第一部分
ii。第二部分
iii。第16、17條
iv。第41條第26條,第27條第(7.)款。
v。第58、59、60、62、65條。
vi。第71條,第72條第(1.)款。
七。第84條
八。第85條的第(1。),(2。),(3。)和(5.)條。
ix。第九十三條
第六附表:金額基金或目的(第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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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根據第六十二條設立的長期投資基金。
.0.50瑙魯土地所有人特許權使用費信託基金,受益於含磷土地的所有者。
.0.60瑙魯發展基金,用於促進瑙魯的經濟發展。
.0.80瑙魯住房基金,用於在瑙魯建立,修理或維護房屋。
.0.20瑙魯復興基金,用於恢復或改善瑙魯島受磷礦開採影響的部分。
.0.60支付給租賃給英國磷酸鹽管理專員的含磷酸鹽土地的所有者的付款。
.0.10瑙魯特許權使用費基金,用於瑙魯地方政府理事會根據《瑙魯1951-1967年瑙魯地方政府理事會條例》授權用於支出的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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