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聯邦共和國憲法

緬甸2008
前言
緬甸是一個有著悠久歷史傳統的國家。我們民族人民一直生活在團結統一中,建立了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並以自豪為榮。
由於殖民地的入侵,民族在1885年失去了主權。民族人民發動了反殖民主義鬥爭和民族解放鬥爭,團結一致,犧牲了生命,因此民族於1948年1月4日再次成為獨立的主權國家。
為了迅速獲得獨立,憲法匆忙起草,並由制憲議會於1947年9月24日通過。在獲得獨立之後,該州根據緬甸聯邦憲法實行了議會民主制。但是,由於不能有效地實現民主制度,因此根據單黨制起草了新的《緬甸聯盟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並在舉行了全民公決後於1974年成立了一個社會主義民主國家。憲法由於1988年的大局而告一段落。
後來,由於公眾的期望,國家和平與發展委員會努力根據國情採用多黨民主制和市場經濟。
作為保證長期利益的持久憲法,對於未來的國家而言,它已變得至關重要。國家和平與發展委員會於1993年召開了國民大會。
在政治,安全,行政,經濟,社會和法律等各個方面都有豐富經驗的人士以及該國所有鄉鎮的民族競賽代表參加了國民大會。
儘管國民大會遇到了許多困難和麻煩,但根據2003年通過的七步路線圖,大會於2004年毫不動搖地重新召開了會議。由於國民大會能夠通過《基本原則》和《憲法》的詳細基本原則來製定憲法,於2007年9月3日結束。
我們民族人民根據國民大會制定的基本原則和詳細的基本原則起草了緬甸聯邦共和國憲法。
我們民族人民堅決決心,我們將:
堅定不移地實現聯盟不瓦解,民族團結不瓦解和主權永久化的目標;
堅定地努力進一步發展永恆的原則,即國民的正義,自由,平等和持久和平與繁榮;
堅持種族平等,永恆地團結在一起,樹立真正愛國主義的堅定團結精神;
不斷努力維護國家間和平共處的原則,以實現世界和平與國家間的友好關係。
請在1370年卡松·萬寧(Kasone Waning)第十天(公元2008年5月29日)通過全國公民投票,通過這份緬甸聯邦共和國憲法
第一章聯合國的基本原則
第1部分。緬甸聯合共和國
1.緬甸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
2.該國應稱為緬甸聯邦共和國。
3.國家是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方。
4.聯盟的主權來自公民,並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5.國家領土應為通過本《憲法》之日構成其領土的陸地,海洋和領空。
第2部分。基本原則
6.國際電聯的一致目標是:
一種。聯盟不瓦解;
b。不瓦解民族團結;
C。主權的永久化;
d。繁榮一個真正的,紀律嚴明的多黨民主制度;
e。加強聯盟永恆的正義,自由和平等原則,並
F。使國防軍能夠參與國家的國家政治領導作用。
7.聯盟實行真正的,紀律嚴明的多黨民主制度。
8.聯盟由聯盟系統組成。
9。
一種。現有的七個分區被指定為七個地區,現有的七個州被指定為七個州。這七個地區和七個國家具有同等地位。
b。這七個地區和七個國家的名稱將保留。
C。如果希望更改地區或國家的名稱,應在確定居住在有關地區或國家中的公民的意願後,通過制定法律來進行更改。
10.聯盟組成的領土的任何部分,例如地區,州,聯盟領土和自治區,都不得脫離聯盟。
11。
一種。主權,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個分支在可能的範圍內盡可能地分離,並在彼此之間施加相互控制,制衡和平衡。
b。如此分離的主權國家的三個分支在聯盟,地區,國家和自治區之間共享。
12
一種。聯盟的立法權在Pyidaungsu Hluttaw,Region Hluttaws和State Hluttaws之間共享。本憲法規定的立法權應由自治區所共有。
b。Pyidaungsu Hluttaw由兩個Hluttaws組成,一個Hluttaw是根據鄉鎮和人口選出的,另一個是從區域和州選出的同等代表。
13.七個區域中的每個區域均應有一個區域斜交會,七個州中的每個區域均應有一個州斜交會。
14. Pyidaungsu Hluttaw,Region Hluttaws和State Hluttaws包括國防服務人員,作為國防服務總司令提名的Hluttaw代表,其人數由本《憲法》規定。
15.對於人口適當的民族競賽,民族競賽代表有權參加有關地區或州及自治區的立法機關。
16.工會主席兼工會主席是總統。
17。
一種。聯盟的行政權在皮丹蘇,各地區和各州之間共享;自治權應由本憲法規定在自治區之間共享。
b。在由聯邦國防軍總司令提名的聯邦,各州,各州,聯邦領土,自治區和自治區的執行官中,國防服務人員負責國防,安全,邊境管理等工作,因此包括在內。
C。對於獲准代表按照第15條參加地區,州或自治區立法機關的民族競賽,應允許這些代表主要參加其民族競賽事務。
18歲
一種。聯盟的司法權由聯盟的最高法院,各地區的高等法院,各州的高等法院以及包括自治區法院在內的不同級別的法院共享。
b。聯盟應設一個最高法院。聯盟最高法院是共和國最高法院。
C。聯盟最高法院有權發出令狀。
d。每個地區或州均設有地區或州高等法院。
19.規定了以下司法原則:
一種。依法獨立執行司法;
b。除非法律另有禁止,否則在公開法庭上分配司法;
C。在任何情況下均保證依法享有抗辯權和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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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國防部是一支強大,稱職和現代化的唯一愛國國防軍。
b。國防部有權獨立管理和裁定武裝部隊的所有事務。
C。國防軍總司令是所有武裝部隊的最高司令。
d。國防服務局有權管理全體人民參加聯盟的安全與防務。
e。國防部主要負責維護聯盟的不瓦解,民族團結的不瓦解和主權的持久化。
F。國防部主要負責維護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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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每個公民均應享有本《憲法》規定的平等權,自由權和正義權。
b。未經法院許可,任何公民的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C。每個公民都應對公共和平與安寧以及治安盛行負責。
d。頒布必要的法律,使公民的自由,權利,利益,責任和限制有效,堅定和完整。
22.聯盟應協助:
一種。發展民族比賽的語言,文學,美術和文化;
b。促進民族之間的團結,相互和睦,相互尊重和互助;
C。促進欠發達民族的社會經濟發展,包括教育,衛生,經濟,運輸和通訊等。
23.聯盟應:
一種。制定必要的法律,保護農民的權利;
b。協助農民獲得其農產品的公平價值。
24.工會應制定必要的法律來保護工人的權利。
25.聯盟應協助促進知識分子和知識分子的利益。
26
一種。公務員應不受黨派政治約束。
b。工會應制定必要的法律,使公務員有足夠的食物,衣服和住房,並為在職已婚婦女提供產假津貼,並減輕其退休人員的生計。
27.聯盟應協助發展,鞏固和保存民族文化。
28.聯盟應:
一種。認真努力改善人民的教育和健康;
b。頒布必要的法律,使國民能夠參與其教育和健康事務;
C。實行免費的義務初等教育制度;
d。實施現代化的教育體系,促進全面的正確思考和良好的品格,為國家建設做出貢獻。
29.國際電聯應在可能的範圍內提供投入,例如技術,投資,機械,原材料等,以便從人工農業轉變為機械化農業。
30.國際電聯應盡可能為工業發展提供投入,如技術,投資,機械,原材料等。
31.聯盟應盡可能協助減少人民的失業。
32.聯盟應:
一種。照顧母親和兒童,孤兒,墮落的國防服務人員的孩子,老年人和殘疾人;
b。確保殘疾的前國防服務人員獲得體面的生活和免費的職業培訓。
33.聯盟將努力使青年人具有堅強而充滿活力的愛國精神,正確的思維方式並發展五種崇高的力量。
34.每個公民均平等地享有良心自由以及在公共秩序,道德或健康以及本《憲法》其他條款的規定下自由信仰和實踐宗教的權利。
35.聯盟的經濟體係是市場經濟體系。
36.聯盟應:
一種。允許國家,區域組織,合作社,合資企業,私人等所有經濟力量參加為國民經濟發展而開展的經濟活動;
b。保護和防止通過個人或團體壟斷或操縱價格而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以危害經濟活動的公平競爭;
C。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投資發展;
d。不國有化經濟企業;
e。不能合法地使流通中的貨幣貶值。
37.聯盟:
一種。是國際電聯水上,地下,水面以上和以下的所有土地和所有自然資源的最終所有者;
b。制定必要的法律,監督經濟力量對國有自然資源的開采和利用;
C。應當依法准許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繼承權,私有主動權和專利權。
38。
一種。每個公民均有權依法選舉和當選。
b。有關選民有權根據本《憲法》的規定罷免民選代表。
39.聯盟應制定必要的法律,系統地組建政黨,以繁榮真正的,紀律嚴明的多黨民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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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如果出現緊急狀態,其特徵是無法在一個地區,一個州或一個自治地區執行憲法規定的行政職能,則總統有權在該地區,州或自治州行使行政權力-行政區,並在必要時根據本憲法的規定,授權總統行使對該地區,州或自治區的立法權。
b。如果出現緊急情況或有充分理由導致緊急狀態危及地區,州或自治區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則國防部有權根據本《憲法》的規定,防止並提供保護。
C。如果出現緊急情況,可能導致聯盟解體,民族團結瓦解,主權權力喪失或因此而採取叛亂或暴力等不法手段,則國防總司令有權依照本《憲法》的規定接管和行使國家主權。
41.聯盟實行旨在實現世界和平和與國家之間友好關係的獨立,積極和不結盟的外交政策,並堅持國家之間和平共處的原則。
42。
一種。聯盟不得對任何國家發動侵略。
b。不得允許任何外國部隊在聯盟領土內部署。
43.不得頒布任何具有追溯效力的刑法。
44.不得規定任何違反人的尊嚴的處罰。
45.聯盟應保護和養護自然環境。
46.應設立憲法法庭,以解釋《憲法》的規定,以審查是否由Pyidaungsu Hluttaw,地區Hluttaws和州Hluttaws頒布的法律以及Pyidaungsu,地區,州和自治政府的執行機關的職能受管區符合憲法,以決定平壤與各地區之間,平壤與各州之間,各地區之間,各州之間,各州或各州與自治區之間以及自治區之間與憲法有關的爭端,並履行本《憲法》規定的其他職責。
47.在本章以及第8章公民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規定的“聯盟”一詞,是指根據本《憲法》行使聯盟的立法或行政權力的個人或團體,上下文可能需要。
48.國際電聯的《基本原則》應作為立法機關製定法律以及解釋本《憲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指南。
第二章 國家結構
49.聯盟由以下七個地區,七個國家和聯盟領土劃定並組成:
一種。克欽邦;
b。克耶邦;
C。卡音州
d。欽邦;
e。實皆省;
F。Taninthayi Region;
G。勃固地區
H。馬格威地區;
一世。曼德勒地區;
j。星期一州;
k。若開邦
l。仰光省
米 State邦
。Ayeyawady地區;和
o。聯盟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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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被指定為聯盟領土的聯盟首都內比都(Nay Pyi Taw),應由總統直接管理。
b。如果有必要指定在國防,安全,行政和經濟等方面有特殊情況的地區,則可以在頒布法律後由總統直接管理將這些地區規定為聯邦領土。
51.聯盟的組成如下:
一種。村莊組織為鄉村地帶;
b。病房按鎮或鄉鎮組織;
C。鄉鎮和鄉鎮組織為鄉鎮;
d。鄉鎮按地區組織;
e。地區按地區或州組織;
F。自治區的鄉鎮被組織為自治區;
G。自治區的鄉鎮按地區組織,而這些區則按自治區組織;
H。如果一個地區或州內有自治區或自治區,則這些自治區,自治區和區按地區或州組織;
一世。地區,州和聯盟領土被組織為共和國。
52。
一種。如果有必要重新劃定聯盟的領土邊界,則總統應首先向比昂蘇魯塔烏的負責人提出要求,徵求比昂蘇魯波託的意見。
b。總統府的總統領導下,平達烏蘇(Pyidaungsu Hluttaw)的首長將按以下方式徵求蘇魯(Hluttaw)代表的意見:
一世。從地區和州以同等數目選出的代表在Hluttaw的代表總數中過半數;
ii。贊成在Hluttaw的代表總數中一半以上的選票,這些代表是根據鄉鎮和人口選出的;
iii。在有關邊界所涉地區或國家的兩名Hluttaws代表總數的一半以上贊成。
C。畢達蘇·魯托(Pyidaungsu Hluttaw)負責人在獲得上述同意票後,應通知總統,以便在必要時重新劃定國際電聯的領土邊界。
d。按照上述程序,如果任何一個盧旺達人或來自有關領土邊界的地區或國家的代表決定不重新劃定,則應徵得Pyidaungsu Hluttaw的意見。如果在Pyidaungsu Hluttaw代表總數中有四分之三或以上投贊成票,Pyidaungsu Hluttaw負責人應通知總統,必要時重新劃定領土邊界。
e。總統在獲得Pyidaungsu Hluttaw的意見後,應根據需要採取必要措施重新劃定國際電聯的領土邊界。
53。
一種。如果有理由重新劃定一個地區或國家的領土邊界,應事先徵得有關鄉鎮內選民的同意。
b。在獲得同意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徵得有關鄉鎮選民總數的一半以上的讚成票,就不得對領土進行重新劃定。
C。如果居住在有關鄉鎮的合​​資格選民總數的一半以上對重新劃定領土邊界投了贊成票,則應徵得有關領土邊界所涉地區或國家的Hluttaw代表的同意。
d。在獲得有關地區或國家代表總數的四分之三及以上的同意後,總統應在Pyidaungsu Hluttaw的同意下重新劃定有關地區或國家的領土邊界。
e。如果有關地區或國家斜交決定不重新劃定領土邊界,則應取得比昂蘇坡的決議。
F。如果在平東蘇魯帶代表的總數超過四分之三或以上,總統應視需要重新劃定一個地區或國家的邊界。
54.發生改變或形成領土邊界或改變有關區域,州,自治區或自治區的村莊,鄉村區域,病房,城鎮,鄉鎮或地區的名稱的情況,總統應根據有關地區或國家首席部長的建議採取必要的行動。
55.如果希望更改自治區或自治區的名稱,則應採用與更改地區或州名稱相同的程序。
56.自治區和自治區的劃定如下:
一種。將實皆省的勒市,拉合和南雲鄉劃為納迦自治區;
b。將Shan邦的Ywangan和Pindaya鄉鎮歸類為Danu自治區;
C。將Shan邦的胡邦,西興和品朗鄉歸為Pa-O自治區;
d。將Shan邦的Namhsan和Manton鄉鎮歸為Pa Laung自治區;
e。將Shan邦的Konkyan和Laukkai鄉鎮歸類為Kokang自治區;
F。將six邦的6個鄉鎮―霍邦,蒙馬,班威,那潘,梅特曼和龐桑(潘漢姆)鄉分為兩個區,這些區被合併為“ Wa”自治縣。
第三章 國家元首-總統和副總統
57.主席和副主席代表聯盟。
58.緬甸聯盟共和國總統的地位高於整個緬甸聯盟共和國的所有其他人。
59.總統和副總統的資格如下:
一種。忠於聯盟及其公民;
b。應為緬甸公民,由在本聯盟管轄範圍內出生的父母雙方均為緬甸國民出生;
C。應為至少年滿45歲的民選人士;
d。應當熟識聯盟的政治,行政,經濟和軍事等事務;
e。須是在當選總統之前已連續居住在聯盟至少20年的人;規定:經國際電聯許可,在外國的正式逗留期間應計為在國際電聯的居住期間;
F。他本人,父母之一,配偶,合法子女之一或他們的配偶不應對外國勢力效忠,不受外國勢力或外國公民的管轄。他們不應是有權享受外國政府或外國公民的權利和特權的人;
G。除具有參加選舉盧旺達議會所規定的資格外,還應具有總統規定的資格。
60
一種。總統由總統選舉學院選舉產生。
b。總統選舉學院應由Pyidaungsu Hluttaw代表三組組成,具體如下:
一世。該小組由在Hluttaw的當選Hluttaw代表組成,並從各地區和州選出了相同數量的代表;
ii。由在鄉鎮和人口基礎上選出的Hluttaw的當選Hluttaw代表組成的小組;
iii。國防軍總司令提名的國防部人員Hluttaw代表組成了上述兩個Hluttaws小組。
C。每個小組應從Hluttaw代表中或非Hluttaw代表中選出一名副主席。
d。總統公館和由總統公社的兩名副總統組成的機構應審查副總統是否具備總統規定的資格。
e。由Pyidaungsu Hluttaw所有代表組成的總統選舉學院,應以投票方式選出三位總統候選人中的副總統之一。
F。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應制定必要的法律。
61。
一種。總統或副總統的任期為五年。
b。任期屆滿後,總統和副總統應繼續履行其職責,直到新總統正式當選為止。
C。總統和副總統的任期不得超過兩個。
d。擔任總統或副總統的過渡期不算作一個任期。
e。如果因任何原因填補了總統或副總統的空缺,則新總統或新副總統的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62.總統或副總統不得代表任何Hluttaw。
63.如果總統或副總統是赫盧托夫的代表,則應認為他們已經辭職,不再擔任總統或副主席;如果總統或副總統是公務員,則應視為已辭職。從當選之日起就退休。
64.如果總統或副總統是政黨成員,則自當選之日起,在其任期內不得參加其政黨活動。
65.總統和副總統應作出以下確認:
“我……........莊嚴而真誠地承諾並宣布,我將忠於緬甸聯邦共和國和公民,並始終尊重該聯盟的瓦解,民族團結的瓦解和主權的永久化。
我將堅持並遵守《憲法》及其法律。我將盡我所能直率地履行職責,並努力進一步繁榮永恆的正義,自由與平等原則。我將竭誠為緬甸聯邦共和國服務。”
66.總統或副總統應行使本憲法和其他法律賦予的職責。
67.總統和副總統不得擔任任何其他職務或職務。
68.總統和副總統應將其領導下的家庭財產清單,包括土地,房屋,建築物,企業,儲蓄和其他貴重物品,連同其價值提供給Pyidaungsu Hluttaw負責人。
69.總統和副總統應收到法律規定的酬金,津貼和徽章。每個人還應提供適當的官邸。
70.除彈imp後罷免外,總統和副總統應在任期屆滿後依法享受退休金和適當的退休金。
71。
一種。總統或任何副總統可能因以下原因之一而被彈::
一世。叛國罪;
ii。違反本憲法的規定;
iii。不當行為
iv。根據本《憲法》規定的資格喪失總統或副總統的資格;
v。法律規定的職責履行不力。
b。如果需要彈each總統或任何副主席,則必須將不低於平達翁草履帶中任一個草履帶代表總數的四分之一的簽字的費用提交有關的草履帶負責人。
C。只有在此項指控得到有關Hluttaw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支持的情況下,才應採取行動。
d。如果一個履約人支持採取行動,則另一個履約人應組成一個機構來調查這一指控。
e。總統或副總統有權在接受調查時親自或通過代表拒絕指控。
F。在調查後,如果不少於調查或導致調查開始的Hluttaw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通過決議,即指控已得到證實,並賦予總統或副總統如果不適合繼續任職,有關的Hluttaw應向Pyidaungsu Hluttaw負責人提出將被彈each的總統或被彈each的副總統免職的決議。
G。Pyidaungsu Hluttaw的負責人應在收到意見書後立即宣布罷免總統或副總統。
72.應允許總統或任何副總統在任期屆滿前辭職。
73。
一種。如果總統職位因其辭職,死亡,永久性殘疾或任何其他原因而空缺,則在總統選舉中贏得第二高票的兩位副總統之一應擔任代理總統。
b。如果在總統大公會議期間總統的職位空缺,代理總統應立即在7天之內通知總統大公負責人以填補空缺。
C。代理總統收到親屬的暗示後,Pyidaungsu Hluttaw的負責人將開始由有關的Hluttaw代表小組選舉副總統,最初由該副主席選舉副總統,隨後當選總統,該職位現在空缺。
d。在有關的Hluttaw代表小組選出副主席後,由Pyidaungsu Hluttaw所有代表組成的選舉學院應從三名副主席中選出主席。
e。如果在總統大公會議休會期間總統職位空缺,總統大公會議負責人應在從代理總統收到任命書之日起21日內召集總統大公會議,並繼續進行選舉以填補按照上述程序,空缺總統職位。
F。如果副總統的任期屆滿,而在Pyidaungsu Hluttaw開會期間由於辭職,死亡,永久性殘疾或任何其他原因而空缺,則總統應立即將Pyidaungsu Hluttaw的負責人告知由有關的Hluttaw代表組成的小組在7天內選出一名副主席,由該副主席選舉產生。
G。如果總統會議沒有舉行,則總統會議負責人應在收到總統的任命書之日起21日內召集總統會議,並繼續由副主席代表選舉副總統。按照規定的程序關注。
第四章 立法機關
A.PYIDAUNGSU HLUTTAW
第1部分。PYIDAUNGSU的形成
74. Pyidaungsu Hluttaw由以下兩個Hluttaws組成:
一種。根據第109條的規定,由在鄉鎮基礎上選舉產生的Hluttaw代表以及人口和Hluttaw代表組成的Pyithu Hluttaw是由國防服務總司令提名的國防服務人員;
b。根據第141條的規定,Amyotha Hluttaw組建了Hluttaw代表,分別從各州和州選出,而Hluttaw代表是由國防服務總司令提名的國防服務人員。
第2部分。相應的女團長的頭和副頭
75.在首次舉行的有關聯交所任期的聯交所會議開幕當日,負責組織和監督聯交所會議的人,以期由聯交所代表確認任職並選舉聯交所議長和副行長。議長稱為議長,議事長和副議長應稱為議長,而副議長,議事堂,阿米約塔·魯t托,地區或國家或州議會將被任命為議長。被稱為議長和副議長。
第3部分:PYIDAUNGSU HLUTTAW演說家和副演說家的職責履行
76。
一種。自平都政黨任期之日起至30個月結束之時,阿米莎達政黨的議會議長和副議長也將擔任議事會議會議長和副議長。餘任期間,Pyithu Hluttaw還將擔任Pyidaungsu Hluttaw的議長和副議長。
b。當比延蘇魯塔朵議會議長無法履行其職責時,副議長應暫時履行其職責。
第4部分。PYIDAUNGSUHLUTTAW揚聲器的功能
77.屏東草履帶的議長應:
一種。監督Pyidaungsu Hluttaw會議;
b。邀請總統,如果他對總統有意在Pyidaungsu Hluttaw講話的意願感到興奮;
C。有權邀請根據《憲法》成立的任何联盟級組織的組織或代表參加Pyidaungsu Hluttaw會議,並在必要時就與正在進行的討論有關的事項作出澄清;
d。履行《憲法》或任何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5部分。召開PYIDAUNGSU HLUTTAW會議
78.畢達蘇國會的第一屆常會應在畢達國會的第一屆會議開始的第一天起15天內舉行。pyyongungsu Hluttaw的議長應召集Pyidaungsu Hluttaw。
79.品達蘇魯塔圖議長應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品達蘇魯塔圖例會。兩次例會之間的最大間隔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80.在Pyidaungsu Hluttaw會議上應履行以下職能:
一種。記錄總統發表的講話;
b。閱讀並記錄主席發送的信息以及演講者允許的其他信息;
C。提交,討論和解決法案;
d。討論並解決總統關於Pyidaungsu Hluttaw批准的法案的言論;
e。根據憲法的規定,討論和解決Pyidaungsu Hluttaw將要處理的事項;
F。討論,解決和記錄提交給Pyidaungsu Hluttaw的報告;
G。提交提案,討論和解決;
H。提出問題並回复;
一世。承擔Pyidaungsu Hluttaw議長批准的事項。
81.需要Pyidaungsu Hluttaw作出決議,同意和批准的事項應按以下方式執行:
一種。如果Pyidaungsu Hluttaw正在開會,則應在該屆會議上討論並解決該問題;
b。如果不參加比尤通議會,則應在最近的比永會議上討論並解決此問題;
C。應當召開特別會議或緊急會議,討論和解決需要採取緊急行動以維護公眾利益的事項。
82. pyidaungsu Hluttaw的議長可以在必要時召開特別會議或緊急會議。
83.總統院長通知總統後,應盡快召開特別會議或緊急會議。
84.如果代表的總數至少有四分之一,Pyidaungsu Hluttaw的議長應盡快召開一次特別會議。
85。
一種。如果出席會議的Pyidaungsu Hluttaw的第一天會議超過一半,則該會議有效。如果無效,則休會。
b。如果存在至少三分之一的Hluttaw代表,則因無效而根據第(a)款休會的會議以及延長的有效會議應是有效的。
86。
一種。除《憲法》另有規定外,應在出席會議並參加表決的Pyidaungsu Hluttaw代表中以多數票決定。
b。總統大選院議長或副議長如無此投票權,但在票數均等的情況下,應投決定票。
87.如果在沒有經過Pyidaungsu Hluttaw議長的允許下,Pyidaungsu Hluttaw的代表連續至少15天缺席Pyidaungsu Hluttaw的會議,則議長應通知有關Hluttaw對該Huttaw採取行動。代表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在計算上述15天的時間時,不得考慮會議休會的任何時間。
88.儘管有空位,但Pyidaungsu Hluttaw有權行使其職能。此外,儘管後來有人發現無權參加議事,投票或參加訴訟的某人的作為,Pyidaungsu Hluttaw的決議和訴訟程序也不應廢除。
89. Pyidaungsu Hluttaw的會議記錄和記錄應予以公佈。但是,任何法律或Pyidaungsu Hluttaw決議禁止的程序和記錄均不得公開。
90.代表根據《憲法》成立的任何联盟級組織的組織成員,在經議長許可下出席Pyidaungsu Hluttaw期間,均有權解釋,討論和討論法案以及與各自組織有關的其他事項。
91.根據《憲法》成立的聯盟級組織可以提交與各自組織有關的總體情況,應在議長許可下將其提交給Pyidaungsu Hluttaw。
92。
一種。在遵守《憲法》規定和有關“平達坡國會”的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平達坡國會”的代表應在“平達坡國會”和“平達坡國會”聯合委員會中享有言論和投票的自由。關於在Pyidaungsu Hluttaw和聯合委員會的提交,討論和執行,除Pyidaungsu Hluttaw的代表以外,不得採取行動。
b。根據《憲法》的規定和有關Pyidaungsu Hluttaw的法律的規定,受邀參加Pyidaungsu Hluttaw會議的組織或代表根據《憲法》成立的任何联盟級組織的成員具有言論自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根據其他法律對此類成員或個人在Pyidaungsu Hluttaw的陳述和演講採取任何行動。
C。如果(a)和(b)小節中提到的人在行使上述特權時遭受攻擊,則應根據Pyidaungsu Hluttaw的規章,細則,程序或現行法律受到處罰。
93.如果需要逮捕參加Pyidaungsu Hluttaw會議的Pyidaungsu Hluttaw代表或在Pyidaungsu Hluttaw議長的許可或邀請下逮捕參加Pyidaungsu Hluttaw會議的人,則應向Pyidaungsu議長提交可信的證據Hluttaw。未經Pyidaungsu Hluttaw發言人事先許可,不得逮捕他。
94.不得對Pyidaungsu Hluttaw或其授權下發布的報告,文件和Hluttaw記錄採取任何行動。
第六部分:立法
95。
96. Pyidaungsu Hluttaw有權頒布與聯盟立法清單附表一所規定事項有關的整個聯盟或整個聯盟的法律。
一種。如果在Pyithu Hluttaw或Amyotha Hluttaw中發起的法案獲得了兩個Hluttaws的批准,則應視為該法案已被Pyidaungsu Hluttaw批准。
97。
一種。當Pyidaungsu Hluttaw頒布法律時,它可能:
一世。授權向根據《憲法》成立的任何联盟級組織發布有關該法律的規則,法規和細則;
ii。授權向各自的組織或機構發布通知,命令,指令和程序。
b。根據任何法律賦予的權力發布的規則,條例,通知,命令,指示和程序應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
C。如果Pyithu Hluttaw和Amyotha Hluttaw都決定廢除或修改任何規則,條例或細則,則應視為Pyidaungsu Hluttaw廢除了或修改了該規則,條例或細則。
d。如果在Pyithu Hluttaw和Amyotha Hluttaw之間有不同意廢除或修改任何規則,法規或細則,則應在Pyidaungsu Hluttaw進行討論和解決。
e。如果通過決議以廢除或修改第(c)或(d)款中的任何規則,法規或細則,則該決議不得損害先前根據相關規則,法規或規定採取的任何行動的有效性。附則
b。如果Pyithu Hluttaw和Amyotha Hluttaw在法案方面有分歧,則應在Pyidaungsu Hluttaw中討論並解決該法案。
第七部分:關於其他事項的立法
98.與聯盟,地區或州和自治區領導機構或自治區領導機構的立法清單中未列舉的其他事項有關的立法權歸屬於Pyidaungsu Hluttaw。
第8部分。與領土有關的立法
99.如果聯盟領土有必要將與立法權歸屬Hluttaw或State Hluttaw或自行管理的部門領導機構或自行管理的事宜有關的聯盟領土製定為必要,則Pyidaungsu Hluttaw將頒布必要的法律區域領導機構。
第9部分:提交票據
100
101.根據《憲法》成立的聯盟級組織提交給比都蘇魯塔的法案,但《憲法》規定的法案僅在比約蘇魯塔沃進行討論和解決,則有權在比都魯塔托發起和討論或按照規定的程序使用Amyotha Hluttaw。
一種。根據《憲法》成立的聯盟級組織有權按照規定的程序將有關其所管理事項的法案提交給Pyidaungsu Hluttaw。
b。由聯盟政府獨家提交的與國家計劃,年度預算和稅收有關的法案,應在Pyidaungsu Hluttaw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討論和解決。
102.僅在Pyidaungsu Hluttaw討論和解決的法案需要在Pyidaungsu Hluttaw進行討論之前進行審查,這些法案應由Pyithu Hluttaw法案委員會和Amyotha Hluttaw法案委員會共同審查。聯合委員會的調查結果和意見與該法案一起,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提交至Pyidaungsu Hluttaw會議。
第10部分。提交聯盟預算法案
103。
一種。總統或其指派的人代表聯盟政府,應將聯盟預算法案提交給Pyidaungsu Hluttaw。
b。聯盟預算法案中包含的以下事項應在Pyidaungsu Hluttaw進行討論,但不得拒絕或減少:
一世。根據《組織法》成立的聯盟級組織的負責人的薪金和津貼以及這些組織的支出;
ii。由國際電聯負責的債務,與債務有關的支出以及與國際電聯借貸有關的其他支出;
iii。滿足任何法院或法庭的判決,命令,法令所需的支出;
iv。任何現有法律或任何國際條約應收取的其他支出。
C。除(b)項中規定的支出外,其他支出的批准,拒絕和削減應由Pyidaungsu Hluttaw的多數同意通過。
d。聯盟政府應根據Pyidaungsu Hluttaw頒布的《聯盟預算法》,在必要時履行職責。
e。如果在相關財政年度中,有必要根據《 Pyidaungsu Hluttaw頒布的聯盟預算法》授權估計收支和授權支出,並且除了估計收支和授權支出外,還應在《聯邦預算法》中製定補充撥款法。以上方式。
F。聯盟政府應根據Pyidaungsu Hluttaw頒布的《補充撥款法》在必要時履行職責。
第11部
104.總統在頒布條例後將其提交給Pyidaungsu Hluttaw批准時,Pyidaungsu Hluttaw應:
一種。決定是否批准該條例;
b。如獲批准確定該期限,則該條例應繼續有效;
C。如果被拒登,則從其被拒之日起停止運營。
第十二部分:作為法律的宣傳
105。
107.總統簽署的法律或被認為已由總統簽署的法律應在官方公報上予以公佈。該法律應在頒布之日生效,除非有相反的意圖。
一種。總統應在收到後14日之內簽署由Pyidaungsu Hluttaw批准的法案或被認為是Pyidaungsu Hluttaw批准的法案,並將其頒佈為法律。
b。總統可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本條例草案連同其評論意見送回Pyidaungsu Hluttaw。
C。如果總統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法案連同其簽名和評論一起寄回Pyidaungsu Hluttaw,或者總統沒有簽署宣布,則在該期限結束後的第二天,該法案將成為法律。好像他已經簽署了。
106。
108. Pyidaungsu Hluttaw:
一種。如果總統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法案連同其評論一起寄回給Pyidaungsu Hluttaw,則Pyidaungsu Hluttaw在討論了總統的評論後,可以接受他的評論,並決定修改該法案,或者可以決定批准該法案。沒有接受總統的評論。
一種。應對總統批准的國際,區域或雙邊條約,協定的批准,廢止和撤銷等事項作出決議;
b。根據總統的意見修正的法案或未經總統的同意而原樣批准的法案在總統府的決議中退還給他時,總統應簽署該法案並將其頒佈為法律在收到法案後的七天內。
b。未經總統大公批准,可以授權總統締結,廢除和撤銷任何種類的國際,區域或雙邊條約或協定。
C。如果總統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簽署總統總統退回的《條例草案》,則該法案將成為法律,就像他在規定的期限的最後一天已經簽署一樣。
B.PYITHU HLUTTAW
第1部分。PYITHU HLUTTAW的形成
109. Pyithu Hluttaw應由最多440名Hluttaw代表組成,具體如下:
一種。不超過330名Pyithu Hluttaw代表根據法律根據鄉鎮和人口或與適當的鄉鎮相結合的規定選出了選民,如果超過330個鄉鎮,這些鄉鎮對新組建的鄉鎮具有傳染性;
b。由國防軍總司令依法提名的國防軍人員中,不多於110名的Pyithu Hluttaw代表。
第2部分。選舉PYITHU HLUTTAW主席
110。
一種。在Pyithu Hluttaw第一屆會議開始時,應選舉Pyithu Hluttaw代表為主席。
b。主席應在Pyithu Hluttaw之前宣誓就職;
C。主席應監督Pyithu Hluttaw會議,直到選舉議長和Pyithu Hluttaw副議長為止。
第3部分。選舉PYITHU HLUTTAW的演講者和副演講者
111。
一種。
一世。Pyithu Hluttaw代表應從Pyithu Hluttaw代表中選出一名議長和一名副議長。
ii。當議長或副議長席位空缺時,應在比尤特胡魯托最近的會議上換人。
iii。議長無法履行其職責時,副議長應暫時履行其職責。
b。應當頒布與選舉Pyithu Hluttaw議長和副議長有關的程序的法律。
第4部分。PYITHU HLUTTAW揚聲器的功能
112. Pyithu Hluttaw的發言人應:
一種。監督Pyithu Hluttaw會議;
b。邀請總統,如果他暗示總統有意向Pyithu Hluttaw講話的話;
C。有權邀請根據《憲法》成立的該組織的成員或代表聯盟級別的任何組織的人員出席Pyithu Hluttaw,並在必要時就與正在進行的Pyithu Hluttaw會議的討論有關的事項作出澄清;
d。履行《憲法》或任何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和行使權力。
第5部分。平底壺的演說家和副演藝人的職責和終止
113。
114. Pyithu Hluttaw的議長和副議長的職責,權力和權利應由法律規定。Pyithu Hluttaw委員會,委員會和機構的組成
一種。Pyithu Hluttaw的議長和副議長應履行其職責,直到下屆Pyithu Hluttaw的第一屆會議舉行為止。
b。如果議長或副議長辭職或不再擔任Pyithu Hluttaw代表,或無權繼續擔任Pyithu Hluttaw代表,或被Pyithu Hluttaw暫停擔任議長或副議長,或已經去世,他將不再擔任職務。
第6部分。PYITHU HLUTTAW委員會,委員會和機構的組成
115。
116.如果在與Amyotha Hluttaw協調方面存在某些問題,則Pyithu Hluttaw可以選舉和指派其代表,由Pyithu Hluttaw和Amyotha Hluttaw的同等代表組成的聯合委員會為聯合委員會服務委員會。聯合委員會的任期應一直到他們將報告提交有關的Hluttaw為止。
一種。Pyithu Hluttaw將由Pyithu Hluttaw代表組成法案委員會,公共帳目委員會,Hluttaw權利委員會以及政府的擔保,承諾和承諾審核委員會。
b。當出現需要就國防和安全事務或軍事事務進行研究並提交報告的情況時,Pyithu Hluttaw應在有限的時間內與作為國防服務人員的Pyithu Hluttaw代表組成國防和安全委員會。這樣組成的國防和安全委員會,必要時可包括適當的Pyithu Hluttaw代表,但根據工作量,這些代表不是國防服務人員。
C。如果有必要研究和提交其他事務,除了立法,行政,民族事務,經濟學,金融,社會和外交事務之外,還可以在有限的時間內與Pyithu Hluttaw代表組成Hluttaw委員會。
d。Pyithu Hluttaw應確定Pyithu Hluttaw委員會的成員數量,職責,權力,權利和條款。
117.當Pyithu Hluttaw和Amyotha Hluttaw都有某些事項需要研究時,除了第115條(a)和(b)款規定由委員會執行的事項外,這些Hluttaws的發言人可以相互協調,並組成一個聯合委員會,由來自Pyithu Hluttaw和Amyotha Hluttaw的同等代表組成。Pyithu Hluttaw可以選舉和指派該委員會中的Pyithu Hluttaw代表。聯合委員會的任期應一直到他們將報告提交有關的Hluttaw為止。
118。
一種。如果有必要研究除Pyithu Hluttaw委員會研究的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Pyithu Hluttaw可以與Pyithu Hluttaw代表或包括適當的公民組成委員會和機構。
b。在成立上述委員會和機構時,Pyithu Hluttaw應確定上述委員會和機構的成員人數,職責,權力,權利和條款。
第7部分。PYITHUHLUTTAW的期限
119. Pyithu Hluttaw的任期為第一屆會議之日起五年。
第八部分:PYITHU HLUTTAW代表的資格鑑定
120.具備以下資格的人有權當選為Pyithu Hluttaw代表:
一種。年滿25歲的人;
b。由父母雙方父母出生的公民;
C。在當選為Pyithu Hluttaw代表之前已經連續十年在緬甸聯邦居住的人;
規定:經聯盟批准,在外國的正式逗留期間應計為聯盟的居住期間,
d。擁有《選舉法》規定的資格的人。
第9部分。PYITHU HLUTTAW代表的資格喪失
121.以下人士無權當選為Pyithu Hluttaw代表:
一種。因涉嫌犯罪而被有關法院定罪的服刑人員;
b。由於犯有與取消Pyithu Hluttaw代表資格有關的罪行而被定罪的人,無權被選舉為Pyithu Hluttaw代表,除非當局為其指定的期限未到期,否則在此之前或之後憲法生效;
C。有關法律裁定精神不健全的人;
d。經有關法院宣佈為未解除破產的人;
e。效忠於外國政府或服從外國政府或外國公民的人;
F。有權享受外國政府或外國公民的權利和特權的人;
G。親自或為直接或間接從外國政府或宗教組織或其他組織獲得金錢,土地,房屋,建築物,車輛,財產等支持的組織成員;
H。本人或組織的成員,其出於政治目的基於宗教基於宗教目的煽動,發表演講,交談或發表聲明投票或不投票的行為;
一世。宗教秩序的成員;
j。公務員;
規定:該表述不適用於公務員系統,包括在根據憲法組成的聯誼會和組織中選拔和任命的國防服務系統人員。
k。直接或間接獲得和利用國有金錢,土地,房屋,建築物,車輛,財產等的個人或組織成員;
條款:
一世。“國有貨幣”一詞不包括養卹金,津貼,金錢或薪水,津貼,由國際電聯正式授予為國際電聯提供服務的金錢;
ii。“國有土地,房屋,建築物,車輛和財產”一詞不包括國有土地,房屋,建築物和公寓,其他建築物和公寓,國有飛機,火車,船隻和機動車輛及財產,因此第四,這是國際電聯允許根據現行法律使用或按職責要求使用的,或在付款時從國際電聯租借的。
l。因涉嫌違反《選舉法》或根據《選舉法》被定罪的Pyithu Hluttaw代表的資格不合格而無權當選Pyithu Hluttaw代表的人因為在憲法生效之前或之後他還沒有過期。
第10部分:國防服務人員的PYITHU HLUTTAW代表的資格
122.由國防軍總司令提名的國防軍人員為依法國防軍人員,即依法國防部隊人員,應具有依法軍部隊代表的規定資格。
第11部分:召開PYITHU HLUTTAW會議
123. Pyithu Hluttaw任期的第一屆常會應在大選開始後的90天內舉行。
124。
一種。憲法生效後,國家和平與發展委員會將舉行平壤胡魯托第一屆常會。
b。Pyithu Hluttaw即將舉行的任期的第一屆常會由Pyithu Hluttaw的議長舉行,議長繼續按照《憲法》的規定履行職責。
125。
一種。佩圖胡魯託的代表應在佩圖胡魯託的第一屆常會上宣誓就職,如附表四所述。
b。尚未就任的Pyithu Hluttaw代表應在他們首次參加的Pyithu Hluttaw會議上,在Hluttaw議長之前就職。
126. Pyithu Hluttaw的發言人應至少每年召開一次例會。例會之間的最大間隔不得超過12個月。
127.在Pyithu Hluttaw會議上應履行以下職能:
一種。記錄總統發表的講話;
b。閱讀並記錄主席發送的信息以及演講者允許的其他信息;
C。提交,討論和解決法案;
d。根據《憲法》的規定,討論和解決Pyithu Hluttaw將要處理的事項;
e。討論,解決和記錄提交給Pyithu Hluttaw的報告;
F。提交提案,討論和解決;
G。提出問題並回复;
H。執行Pyithu Hluttaw議長批准的事務。
128。
一種。如果有權參加會議的Hluttaw代表總數的一半以上出席,則Pyithu Hluttaw的第一天會議將有效。如果無效,則休會。
b。如果存在至少三分之一的Hluttaw代表,則由於無效而根據第(a)款休會的會議以及延長的有效會議將是有效的。
129。
一種。除《憲法》另有規定外,應由出席會議並參加表決的Pyithu Hluttaw代表以多數票決定應在Pyithu Hluttaw中解決的事項。
b。Pyithu Hluttaw的議長或在Pyithu Hluttaw的議長擔任副議長的副議長不得在Pyithu Hluttaw的會議上進行初選,但應在票數均等的情況下進行決定性投票。 。
130。
一種。如果Pyithu Hluttaw代表未經Pyithu Hluttaw的許可而連續至少15天缺席Pyithu Hluttaw會議,則Pyithu Hluttaw可以宣布其空缺。在計算上述15天的時間時,不得考慮會議休會的任何時間。
b。如果Pyidaungsu Hluttaw的議長告知Pyithu Hluttaw,Pyithu Hluttaw的代表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連續15天缺席Pyidaungsu Hluttaw的會議,則Pyithu Hluttaw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對上述代表採取行動。
131.儘管有空缺,但Pyithu Hluttaw有權行使其職能。此外,儘管後來有人發現無權坐鎮或投票或參加訴訟的某些人的作為,但不得取消Pyithu Hluttaw的決議和訴訟程序。
132. Pyithu Hluttaw的會議記錄和記錄應予以公佈。但是,任何法律或Pyithu Hluttaw決議禁止的程序和記錄均不得公開。
133。
一種。在符合《憲法》和有關“畢圖胡圖陶”的法律的規定下,“畢圖胡圖”代表應在“畢圖胡圖”和“畢圖胡圖”委員會享有言論自由和投票權。關於在Pyithu Hluttaw委員會和Pyithu Hluttaw委員會上的討論,提交和執行,除根據其法律外,不得對Pyithu Hluttaw代表採取任何行動。
b。在符合《憲法》規定和有關“畢圖胡同”的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被允許或受邀參加“畢圖胡同”會議的組織或代表根據《憲法》成立的任何联盟級組織的成員或Pyithu Hluttaw的任何委員會在Pyithu Hluttaw和Pyithu Hluttaw委員會中都有言論自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根據其他法律對此類成員或個人在Pyithu Hluttaw和Pyithu Hluttaw委員會中的陳述和演講採取任何行動。
C。如果(a)和(b)小節中提到的人在行使上述特權時遭受攻擊,則應根據Pyithu Hluttaw的規章,細則,程序或現行法律受到處罰。
134。
一種。如果需要在Pyithu Hluttaw議長的許可或邀請下逮捕參加會議的Pyithu Hluttaw代表或參加Pyithu Hluttaw會議的人員,則應將可靠的證據提交Pyithu Hluttaw議長。未經Pyithu Hluttaw議長的事先許可,不得逮捕他。
b。如果有必要逮捕參加Pyithu Hluttaw成立的任何委員會,委員會或機構的會議的Pyithu Hluttaw的委員會或委員會的成員,則應將可信證據提交給發言人。 Pyithu Hluttaw通過有關委員會,委員會或機構的負責人。未經Pyithu Hluttaw議長的事先許可,不得逮捕他。
C。如果Pyithu Hluttaw代表被逮捕,Pyithu Hluttaw或Pyithu Hluttaw委員會或Pyithu Hluttaw成立的委員會或機構未開會,則應盡快將支持這種逮捕的可信證據提交議長的Pyithu Hluttaw。
135.不得對Pyithu Hluttaw或其授權下發布的報告,文件和Hluttaw記錄採取任何行動。
第十二部分:提交賬單
136.與其他事項有關的法案,除憲法規定的事項外,該法案應由聯盟立法清單附表一中的Pyidaungsu Hluttaw專門提交和通過,應根據規定在Pyithu Hluttaw啟動程序。
137。
一種。在依照《畢達索·蓬塔圖》頒布的法律發布任何規則,規定或細則後,有關機構應在最近的平圖·蓬塔圖常會上分發並向其代表散發該規則,法規或細則,並將其提交給代表。 Hluttaw發言人的許可安排。
b。如果發現某條規則,規定或細則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則赫魯托夫代表可以在自該日起90天內,撤消或修改該法律,法規或細則。規則,規章或細則已提交並分發。
C。如果Pyithu Hluttaw和Amyotha Hluttaw之間有意見分歧,以廢除或修改任何規則,法規或細則,則應將其提交給Pyidaungsu Hluttaw。
138。
一種。如果根據《憲法》成立的任何联盟級組織提交的法案均按照Pyidaungsu Hluttaw的規定程序發送,則應視為此類法案在Pyithu Hluttaw中啟動,並應在Pyithu Hluttaw中進行討論和解決。
b。與其他事項有關的法案,除憲法中規定的法案應由聯盟立法機構名單中的畢達恩蘇·胡魯托(Pyidaungsu Hluttaw)專門提交和通過的事項外,應依法在比尤塔·胡魯托啟動。此類法案應由Pyithu Hluttaw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討論和解決。
C。由Pyithu Hluttaw通過的法案應發送給Amyotha Hluttaw,以繼續討論和解決。
139。
一種。在收到Amyotha Hluttaw發送的法案後,Pyithu Hluttaw可能決定同意或不同意,或者同意根據Amyotha Hluttaw的決議進行的修正。該法案應與Pyithu Hluttaw的決議一併送回Amyotha Hluttaw。
b。當Pyithu Hluttaw收到Amyotha Hluttaw提出的修正案草案時,如果接受了Amyotha Hluttaw提出的修正案草案,則應發送給Pyidaungsu Hluttaw議長。
C。如果Pyithu Hluttaw與Amyotha Hluttaw在發送給Amyotha Hluttaw的法案方面存在分歧,則Pyithu Hluttaw將採取Pyidaungsu Hluttaw的決議。
140.代表根據《憲法》成立的任何联盟級機構的組織成員應享有:
一種。在比尤圖·胡魯托議長的允許下,解釋,交談和討論法案或與其機構有關的事項;
b。在有關委員會,委員會或機構負責人的許可下,在出席Pyithu Hluttaw委員會,委員會和機構會議時解釋,交談和討論其機構有關的法案或事項。
C.扁桃
第1部分。扁桃體縫合線的形成
141. Amyotha Hluttaw最多應由224位Hluttaw代表組成,具體如下:
一種。168名Amyotha Hluttaw代表從每個地區或州(包括相關聯盟領土)中選出12名代表,其中包括來自每個自治區或自治區的一位代表;
b。根據法律由國防部總司令提名的國防部人員中的56名Amyotha Hluttaw代表,來自每個地區或州(包括相關聯盟領土)的四名代表;
C。在組成(a)和(b)所述的Amyotha Hluttaw時,相關的聯合領土是指根據《憲法》規定或Pyidaungsu Hluttaw的法律規定的,包括州或州的聯邦領土,選舉Amyotha Hluttaw代表的地區或州。
第2部分。選舉扁桃體主席
142. Amyotha Hluttaw主席的選舉應遵守第110條關於選舉Pyithu Hluttaw主席的規定。
第3部分。選拔扁桃體說話人和代理說話人
143. Amyotha Hluttaw議長和副議長的選舉應遵守第111條關於選舉Pyithu Hluttaw議長和副議長的規定。
第4部分。扁桃體揚聲器的職責
144. Amyotha Hluttaw議長的職責應遵守第112條有關Pyithu Hluttaw議長的職責的規定。
第5部分。扁桃體揚聲器和副揚聲器的性能和終止
145. Amyotha Hluttaw的議長和副議長的履行和職責的終止應遵守第113條有關Pyithu Hluttaw的議長和副議長的履行和職責的規定。
146. Amyotha Hluttaw的議長和副議長的職權和權利應由法律規定。
第6部分。扁桃體法委員會,委員會和機構的形成
147。
148.如果在與Pyithu Hluttaw協調方面有某些事項,Amyotha Hluttaw可以選舉和指派其代表,他們將在聯合委員會中任職,該委員會由Amyotha Hluttaw和Pyithu Hluttaw的同等代表組成委員會。聯合委員會的任期應一直到他們將報告提交有關的Hluttaw為止。
一種。Amyotha Hluttaw將與Amyotha Hluttaw的代表一起組成法案委員會,公共帳目委員會,Hluttaw權利委員會以及政府的擔保,承諾和承諾審核委員會。
b。當出現需要就國防和安全事務或軍事事務進行研究並提交研究報告時,Amyotha Hluttaw應與國防服務人員Amyotha Hluttaw代表在有限的時間內組成國防和安全委員會。這樣組成的國防和安全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包括適當的Amyotha Hluttaw代表,這些代表不是根據工作量的國防服務人員。
C。如果需要研究和提交其他事務,除了立法,行政,民族事務,經濟學,金融,社會和外交事務之外,還可以在有限的時間內與Amyotha Hluttaw代表組成Hluttaw委員會。
d。Amyotha Hluttaw委員會應確定Amyotha Hluttaw委員會的成員人數,職責,權力,權利和任期。
149.當Amyotha Hluttaw和Pyithu Hluttaw都有某些事項需要研究時,除了委員會根據第147條(a)和(b)款的規定要執行的事項外,這些Hluttaws的發言人可以相互協調,組成一個聯合委員會,由Amyotha Hluttaw和Pyithu Hluttaw的同等代表組成。Amyotha Hluttaw可以選舉和指派該委員會中的Amyotha Hluttaw代表。聯合委員會的任期應一直到他們將報告提交有關的Hluttaw為止。
150. Amyotha Hluttaw的委員會和機構的組建應遵守第118條下有關Pyithu Hluttaw的委員會和機構的組建的規定。
第7部分。扁桃體術語
151. Amyotha Hluttaw的任期與Pyithu Hluttaw的任期相同。Amyotha Hluttaw的任期在Pyithu Hluttaw屆滿之日屆滿。
第8部分。扁豆代表的資格
152. Amyotha Hluttaw的代表應為:
一種。年滿30歲的人;
b。具有資格的人(年齡限制除外)有權當選為第120條規定的Pyithu Hluttaw代表;
C。資格不違反第121條規定的人,該人喪失了當選為Pyithu Hluttaw代表的資格。
第9部分。國防服務人員所代表的八達通代表資格
153.由國防軍總司令提名的國防服務人員為依法國防服務人員,是Amyotha Hluttaw代表,應具有Amyotha Hluttaw代表的規定資格。
第10部分。扁桃體會議的召開
154。
155.召集Amyotha Hluttaw會議必須遵守第124至135節有關召開Pyithu Hluttaw會議的規定。
一種。Amyotha Hluttaw任期的開始日期是Pyithu Hluttaw任期的開始日期。
b。Amyotha Hluttaw的第一屆常會應在該Hluttaw任期開始後的七天內舉行。
第11部分:提交帳單
156.與其他事項有關的法案,除《憲法》中規定的法案由聯盟立法機構清單中的Pyidaungsu Hluttaw專門提交和通過的事項外,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在Amyotha Hluttaw中啟動。
157。
一種。在根據Pyidaungsu Hluttaw制定的法律發布規則,法規或細則後,有關機構應在最近的Amyotha Hluttaw例會上向其代表分發並提交該規則,法規或細則,並提交給其代表。 Hluttaw發言人的許可安排。
b。如果發現某條規則,條例或細則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則赫魯托夫代表可以在自該日起90天內90天之內撤消或修改阿蒙莎·赫魯托夫的該規則,規定或細則。規則,規章或細則已提交並分發。
C。如果Amyotha Hluttaw和Pyithu Hluttaw之間有意見分歧,以廢除或修改任何規則,法規或細則,則應將其提交給Pyidaungsu Hluttaw。
158。
一種。如果根據《憲法》成立的任何联盟級組織提交的法案都是按照Pyidaungsu Hluttaw的規定程序發送的,則應視為此類法案是在Amyotha Hluttaw中發起的,並應在Amyotha Hluttaw中進行討論和解決。
b。與其他事項有關的法案,除《憲法》規定的法案是由聯盟立法機構清單中的Pyidaungsu Hluttaw提交並完全通過的事項外,應依法在Amyotha Hluttaw提出。此類法案應由Amyotha Hluttaw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討論和解決。
C。Amyotha Hluttaw通過的法案應發送至Pyithu Hluttaw,以繼續進行討論和解決。
159。
一種。在收到Pyithu Hluttaw發送的法案之後,Amyotha Hluttaw可以決定同意或不同意,或者同意根據Pyithu Hluttaw的決議進行的修正。法案應與Amyotha Hluttaw的決議一併寄回Pyithu Hluttaw。
b。當Amyotha Hluttaw從Pyithu Hluttaw收到具有修正案的法案時,如果它接受Pyithu Hluttaw修正案的法案,則應發送給Pyidaungsu Hluttaw議長。
C。如果Amyotha Hluttaw與Pyithu Hluttaw在發送給Pyithu Hluttaw的法案方面存在分歧,則Amyotha Hluttaw將獲得Pyidaungsu Hluttaw的決議。
160.代表根據《憲法》成立的任何联盟級機構的成員有權:
一種。在Amyotha Hluttaw議長的允許下,解釋,交談和討論法案或與其機構有關的事項;
b。在有關委員會,委員會或機構負責人的許可下,在出席Amyotha Hluttaw委員會,委員會和機構的會議時解釋,交談和討論與其機構有關的法案或事項。
D.地區合影或州合影
第1部分。區域聯合政府或州聯合政府的形成
161.地區或州斜交會應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種。地區或州Hluttaw的代表,從地區或州的每個鄉鎮中選出兩名;
b。Hluttaw地區的代表,每個人都是從有關當局確定的人口中選出的,該民族的人口占聯盟人口的0.1%以上,而其餘民族中,除已經獲得各自地區的人之外或該地區的自治區;
C。Hluttaw州的代表,每個人均從有關當局確定的人口中選出,而該國的人口占聯盟人口的0.1%或以上,其餘民族中已經選出了各自州或州的人該州的一個自治區;
d。國防部總司令根據法律提名的國防服務人員是該地區或盧武t州的代表,是根據本小節選舉產生的盧武索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a)和(b)或(a)和(c)。
第二部分。選舉地區或州長的主席
162.鬚根據第110條有關選舉Pyithu Hluttaw主席的規定,進行Hluttaw地區或Hluttaw國家主席的選舉。
第3部分。選舉地區合影或州合影的演講者和副演講人
163. Hluttaw地區或國家Hluttaw議長和副議長的選舉應遵守第111條關於選舉Pyithu Hluttaw議長和副議長的規定。地區斜交會或州斜交會
第4部分。州或州政府發言人的職責
164. Hluttaw州或Hluttaw州的議長應:
一種。監督地區斜交會或州斜交會;
b。邀請總統,如果他被告知總統希望在盧日托地區或盧日托州講話的話;
C。如果地區或國家的首席部長告知他要講話的話,請進行必要的安排;
d。有權邀請根據《憲法》成立的任何地區或州一級組織的組織成員或代表該地區或國家一級的組織參加會議,並在必要時就與正在進行的討論有關的事項作出澄清;
e。履行《憲法》或任何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5部分。州或州政府的演講人和副議長的職責和終止
165. Hluttaw地區或州Hluttaw的議長和副議長的履行和職責的終止應遵守第113條中有關Pyithu Hluttaw的議長和副議長的履行和職責的規定。
166. Hluttaw地區或Hluttaw地區的議長和副議長的職責,權利和權利應由法律規定。Hluttaw地區或狀態Hluttaw委員會和機構的成立
第6部分。區域聯合政府或國家聯合貿易委員會和機構的組建
167。
一種。地區斜交會或州斜交會必要時可以與地區或州直交會代表組成委員會和機構,以研究和提交法律,憲法賦予的民族事務。
b。地區斜交會或州斜交會可以組成包括適當公民在內的上述委員會和機構。
C。地區斜交會或州斜交會應規定組成委員會或機構的成員,職務,權力,權利和條款的數目。
第7部分:地區HLUTTAW或州HLUTTAW的期限
168.地區或州斜交會的任期與平都州斜交所的任期相同。該地區或州的Hluttaw任期在Pyithu Hluttaw屆滿之日屆滿。
第8部分。州副總統或州副總統的資格
169.區域或州Hluttaw代表應:
一種。有資格根據第120條被選為Pyithu Hluttaw代表;
b。須遵守第121條的規定,該條規定取消當選為Pyithu Hluttaw代表的資格。
第9部分。國防服務人員所在的地區或州長的資格
170.國防軍總司令提名的國防服務人員為地區或國家Hluttaw代表,是依法成為國防服務人員,應具有該地區或國家Hluttaw代表的規定資格。
第10部分。召開地區或州會議
171。
174.該地區或Hluttaw州的議長應至少每年召開一次例會。例會之間的最大間隔不得超過12個月。
一種。地區或州Hluttaw任期的開始是Pyithu Hluttaw任期開始的日期。
b。區域或州Hluttaw的第一次例會應在Hluttaw任期開始後的15天內舉行。
172。
175.在地區或州Hluttaw會議上應履行以下職能:
一種。憲法生效後,國家和平與發展委員會應召集該地區或盧日托州第一屆常會。
一種。記錄總統發表的講話;
b。該地區或國家的領導人將舉行第一屆常會,由該地區或國家的領導人繼續按照《憲法》的規定履行職責。
b。閱讀並記錄主席發送的信息和議長允許的其他信息;
C。記錄該地區或國家首席部長的講話;
d。提交,討論和解決法案;
e。根據《憲法》的規定,討論並解決該地區或國家盧日托將要採取的事項;
F。討論,解決和記錄提交給該地區或盧日托州的報告;
G。提交提案,討論和解決;
H。提出問題並回复;
一世。承擔經地區議長或Hluttaw州議長批准的事項。
173。
176.需要本地區或Hluttaw州解決,達成協議和批准的事項應按以下方式執行:
一種。區域或州Hluttaw的代表應在區域或州Hluttaw的第一屆例會上向該區域或州Hluttaw的主席宣誓就任,其時間表見附表四。
一種。如果地區或州Hluttaw正在開會,則應在該屆會議上解決此事;
b。尚未宣誓就職的地區或國家Hluttaw代表應在他們首次參加的地區或國家Hluttaw的會議之前,在該國演講人的代表之前這樣做。
b。如果地區或州Hluttaw不在會議期間,則應在最近的地區或州Hluttaw會議上解決此事;
C。應當召開一次特別會議或緊急會議,討論和解決需要採取緊急行動以維護公眾利益的事項。
177.必要時,地區或州斜交會議長可以召開地區或州斜交會特別會議或緊急會議。
178.地區或州Hluttaw的議長應在地區或州首席部長通知他時盡快召開該地區或州Hluttaw的特別會議或緊急會議。
179.如果至少需要區域或州Hluttaw代表總數的四分之一,則區域或州Hluttaw的議長應盡快召開一次特別會議。
180。
一種。如果有權利參加該地區或州Hluttaw會議的Hluttaw代表總數的一半以上出席,則該地區或州Hluttaw的第一天會議將有效。如果無效,則休會。
b。如果存在至少三分之一的Hluttaw代表,則由於無效而根據第(a)款休會的會議以及延長的有效會議將是有效的。
181。
一種。除《憲法》另有規定外,應在該地區或州Hluttaw解決的問題應由出席並參加表決的該地區或州Hluttaw代表的多數票決定。
b。該地區議長或州議會議員在該地區或州議會中履行議長職責,不得在該地區或州議會中的會議上首先進行表決,但應在平等問題上進行並進行決定性表決的票數。
182.如果區域或州Hluttaw的代表未經區域或州Hluttaw的同意缺席了區域或州Hluttaw的會議至少連續15天,則該地區或州Hluttaw可以宣布其空缺。在計算上述15天的時間時,不應將會議休會的任何時間計算在內。
183.儘管有空缺席位,但該地區或國家斜交會有權行使其職能。此外,儘管後來有人發現無權參加坐席,投票或參加訴訟的某人的作為,但該區域或胡魯托州的決議和訴訟程序均不得廢除。
184.該地區或州Hluttaw的會議記錄和記錄應予以公佈。但是,任何法律或該地區或國家Hluttaw決議禁止的程序和記錄均不得公開。
185。
一種。根據《憲法》的規定以及與該地區或州Hluttaw有關的法律規定,該地區或州Hluttaw的代表應在該地區或州Hluttaw以及該地區或州組成的委員會和機構中享有言論和投票自由國家Hluttaw。關於在地區或州Hluttaw以及地區或州Hluttaw的委員會和機構的討論,提交和表演,除非根據其法律,否則不得對地區或州Hluttaw的代表採取任何行動。
b。在符合《憲法》規定和與該地區或國家Hluttaw有關的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獲准或應邀參加根據《憲法》成立的任何地區或州一級組織的組織或人員地區或州斜交會或地區或州斜交會的任何委員會和機構在地區或州斜交會或地區或州斜交會的委員會和機構中享有言論自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根據其他法律針對此類成員或個人在該地區或盧日托州的言論和言論採取任何行動。
C。如果(a)和(b)小節中提到的人在行使上述特權時遭受攻擊,則應根據區域,Hluttaw州或Hluttaw州的規章,附則,程序或現行法律予以處罰。
186。
一種。如果需要逮捕在該地區或州Hluttaw舉行會議的地區或州Hluttaw代表或在該地區議長的許可或邀請下參加該地區或State Hluttaw會議的人員,應將可靠的證據提交給該地區或國家斜交會的議長。未經區域發言人或Hluttaw州事先許可,不得逮捕他。
b。如果有必要逮捕該地區或國家的委員會或機構的成員參加由該地區或國家的組織組成的任何委員會或機構的會議,則應將可靠的證據提交該地區或國家的議長Hluttaw通過有關委員會或機構的負責人。未經Hluttaw議長的事先許可,不得逮捕他。
C。如果地區或州Hluttaw的代表被逮捕,地區或州Hluttaw的會議或由Hluttaw成立的任何委員會或任何機構的會議未舉行,則應盡快提供支持這種逮捕的可信證據。提交給該地區或州Hluttaw的發言人。
187.不得對區域或國家斜交會或在其授權下發布的報告,單據和斜交紀錄採取任何行動。
第十一部分立法
188.區域或州Hluttaw有權頒布與該區域或州Hluttaw立法清單附表二所規定事項有關的整個或部分地區的法律。
189。
一種。當地區或州Hluttaw頒布法律時,它可能:
一世。授權向根據《憲法》成立的任何地區或州級組織發布有關該法律的規則,法規和細則;
ii。授權向各自的組織或機構發布通知,命令,指令和程序。
b。在任何法律賦予的權力下發布的規則,條例,細則,通知,命令,指示和程序應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
C。在根據該地區或國家Hluttaw頒布的法律發布任何規則,法規或細則後,有關機構應在該地區最近的例會上向其代表分發並提交該規則,法規或細則或在Hluttaw發言人允許的安排下陳述Hluttaw。
d。如果發現某條規則,規定或細則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則Hluttaw代表可在自該決定生效之日起90天內取消或修改Hluttaw地區或州的規定,條例或細則。規則,法規或細則的提交和分發之日。
e。如果地區或國家斜交會通過了廢除或修改任何規則,條例或細則的決議,則該決議不得損害先前根據相關規則,條例或細則採取的任何行動的有效性。
第十二部分:提交賬單
190。
191.地區或州Hluttaw的代表應提交與其他事項有關的法案,但章程中規定的事項僅由地區或州Hluttaw的地區或州立法清單附表二中所述,依照規定的程序前往該地區或國家Hluttaw。
一種。根據《憲法》成立的地區或州級組織有權按照規定的程序將與他們管理的事項有關的法案提交地區或州立法律目錄附表二中的規定。
192。
一種。在根據憲法成立的代表任何地區或州級別組織的成員中,地區或州的代表可能在該州的會議上進行解釋,交談,討論和表決。
b。代表根據《憲法》成立的任何地區或州級組織的成員中,不是地區或州Hluttaw代表的成員,如果在Hluttaw議長的許可下參加Hluttaw會議,則有權解釋,交談和討論與組織有關的法案或事項。
b。由地區或州政府獨家提交的與地區計劃,地區或州的年度預算和稅收有關的法案,應按照規定的程序提交地區或州Hluttaw。
第十三部分:提交地區和國家預算法案
193。
194.當地區或州政府根據規定程序提交地區或州預算預算時,地區或州斜交會應通過決議。
一種。根據規定的程序,只有地區或州政府有權向地區或州Hluttaw提交的地區或州年度預算法案。
b。關於第(a)款中的法案,應討論區域或州預算,包括根據有關首席部長的建議根據聯盟預算法或補充撥款法從區域或州的聯盟基金獲得的資金,視乎相關地區或國家Hluttaw的需要而定,並應在獲得多數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批准,拒絕和縮減。這樣做時,可以在Hluttaw地區或State Hluttaw討論以下事項,但不得拒絕或減少:
一世。根據《憲法》成立的地區或州級組織的負責人和成員的薪金和津貼以及這些組織的支出;
ii。根據《憲法》組成的自治區領導機構的負責人的薪金和津貼以及這些機構的支出;
iii。地區或州應負責的債務以及與該債務有關的費用,與該地區或州所借的貸款有關的其他費用;
iv。滿足任何法院或法庭的判決,命令或法令所需的支出;
v。希魯托州或州霍魯托州制定的任何法律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部分
195。
一種。該地區或國家的首席部長應:
一世。按照規定的程序,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內簽署並頒布該地區或Hluttaw州批准為法律的法案;
ii。在收到之日起14天內簽署並頒布由自治區領導或自治區領導機構批准為法律的法案。
b。如果該地區或國家的首席部長未在規定期限內簽署並頒布該法案為法律,則在該期限結束後的第二天,該法案將視為已簽署該法案。
C。由地區或國家首席部長簽署的法律和被認為由他簽署的法律,應在官方公報上予以公佈。該法律應在頒布之日生效,除非有相反的意圖。
第十五部分:自營部門和自營區域領導機構
196.與表三所列各司或區有關的事項的立法權被分配給自治區或自治區領導機構。
第十六部分:PYITHU HLUTTAW,AMYOTHA HLUTTAW以及地區或州立HLUTTAW代表的義務,權力和權利
197. Pyithu Hluttaw,Amyotha Hluttaw和地區或國家Hluttaw的代表的職責,權利和權利應由法律規定。
第十七部分:法律效力
198.希魯托和各級自治區製定的法律所產生的法律效力如下:
一種。如果由Pyidaungsu Hluttaw,地區Hluttaw,州Hluttaw,自治區領導機構或自治區製定的法律有任何規定,或者任何現行法律與《憲法》的規定相抵觸,憲法為準;
b。如果由地區政府或地區政府制定的法律規定與Pyidaungsu地區的法律規定相抵觸,則以Pyidaungsu地區的法律規定為準;
C。如果自轄區領導機構或自轄區領導機構制定的法律規定與Pyidaungsu Hluttaw制定的法律規定相抵觸,則以Pyidaungsu Hluttaw制定的法律為準;
d。如果自轄區領導機構或自轄區領導機構制定的法律的任何規定與Hluttaw地區或國家Hluttaw所製定的法律的任何規定相抵觸,則由Hluttaw地區或有關國家的盧旺達州為準。
第五章執行
A.聯合國政府
199。
第1部分。聯合政府的成立
一種。工會的行政首長是總統。
200.聯盟政府應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種。總統;
b。副主席;
C。聯盟部長;
d。聯盟總檢察長。
b。
一世。聯盟的行政權力分佈在聯盟,地區和國家之間。
ii。根據憲法規定,自治權在自治區之間分配。
第2部分。國防和安全理事會的形成
201.由總統領導的國防和安全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以使其能夠履行憲法或任何法律賦予的職責:
一種。總統;
b。副總統;
C。副總統;
d。Pyithu Hluttaw的發言人;
e。Amyotha Hluttaw的演講者;
F。國防軍總司令;
G。國防部副總司令;
H。國防部長;
一世。外交部長;
j。內政部長;
k。邊境事務部長。
第3部分。總統的權力和職能
202.經總統Pyidaungsu Hluttaw批准,總統可:
一種。必要時指定聯盟政府各部,並可以對各部進行更改和增補;
b。指定必要的聯盟部長人數,並可以增加或減少人數。
203.總統應對Pyidaungsu Hluttaw負責。副總統應對總統負責,並通過總統對Pyidaungsu Hluttaw負責。
204.總統有:
一種。赦免的權力;
b。根據國防和安全理事會的建議給予大赦的權力。
205.總統可依照法律規定:
一種。授予榮譽頭銜和獎項的權力;和
b。撤銷授予的榮譽頭銜和獎項的權力。
206.總統可在Pyidaungsu Hluttaw批准下與外國建立或斷絕外交關係。但是,在需要立即採取行動的情況下,總統可在與國防和安全理事會協調後與任何外國斷絕外交關係。總統應將該行動提請Pyidaungsu Hluttaw批准。
207.總統可依法:
一種。任命並罷免該國的外交官;
b。同意任命外國外交官並發送有關罷免外交官的信息;
C。接受外國外交官出示的認可信。
208.總統可依法任命和解散公務員機構負責人。
209.總統根據法律:
一種。應當訂立,批准或廢止需要經過Pyidaungsu Hluttaw批准或從此類條約中撤回的國際,區域或雙邊條約;
b。可以簽訂,批准或廢除不需要經過Pyidaungsu Hluttaw批准或撤銷的國際,區域或雙邊條約。
210.主席有權不定期地在Pyidaungsu Hluttaw或Amyotha Hluttaw的屆會上致辭或發信息,或在與國際電聯的政策和一般情況有關的整個國家致辭。
211.必要時,總統可敦促Pyidaungsu Hluttaw議長召開緊急會議或特別會議。
212。
一種。除聯盟預算事項外,總統有權對在Pyidaungsu Hluttaw屆會之間休會期間需要立即採取行動的行政事項頒布法令。
b。如果總統沒有撤銷根據(a)項頒布的條例,則應在該條例頒布後60天內將該條例提交至最近的Pyidaungsu Hluttaw會議。如果不舉行會議,總統應在該法令頒布後60天內召集一次會議。
C。該條例自Pyidaungsu Hluttaw不批准之日起停止生效。
d。總統頒布的法令經Pyidaungsu Hluttaw批准後,將在規定期間內繼續有效。
e。儘管該法令在頒布後60天內已被撤銷,但仍應提交至Pyidaungsu Hluttaw的最近一屆會議。
F。如果一項法令包含了《憲章》規定的無權根據《憲法》作出決議的規定,則該規定將不再有效。
213.主席:
一種。在對聯盟發動侵略的情況下,有權與根據憲法組成的國防和安全理事會協調採取適當的軍事行動;
b。如果會議進行中,應將如此採取的行動提交給Pyidaungsu Hluttaw批准,如果Pyidaungsu Hluttaw不參與會議,則應召集緊急會議將該事項提交批准;
C。只能在Pyidaungsu Hluttaw的同意下宣戰或和平。
214.總統應按照《憲法》的規定採取行動,並簽署由Pyidaungsu Hluttaw通過和頒布的法律。上述已簽署的法律應在《官方公報》上發布。
215.總統不對任何Hluttaw或任何法院負責,行使其職權和職能,或就其行使根據其職權或意圖執行的任何行為表示憲法或任何法律。但是,豁免不涉及根據《憲法》關於彈imp總統的規定。
第4部分。聯合國政府的執行權
216.在遵守《憲法》規定的前提下,聯盟的行政權力擴展到比揚蘇·魯塔託有權制定法律的行政事務。
217.在遵守憲法規定的前提下,聯盟的行政權應授予總統。本節的任何規定均不得阻止Pyidaungsu Hluttaw賦予任何權威機構或個人以職權,或被視為根據現行法律被授予總統所有相關行政機構或個人的職權。
218。
一種。聯盟政府的所有行政行動均應以總統名義採取。
b。除憲法賦予他自行決定執行的事項外,總統應有權就將由聯邦政府執行的事項分配給聯邦政府各部委發布必要的規則,並分配給根據任何法律採取行動的責任人。
C。以總統名義簽立的命令和文書應符合總統發布的規定規則的方式。此外,不得以總統沒有這樣做為由而質疑這種命令或文書的有效性。
d。總統可在不損害本節(a),(b)和(c)款規定的一般性的前提下,按地區或根據政府部門的職能分配職務。
219.聯盟政府維護聯盟的穩定,社區的和平與安寧以及治安的盛行。
220.聯盟政府應按照《憲法》的規定頒布其政策。必鬚根據上述政策制定必要的項目,並應在Pyidaungsu Hluttaw的批准下實施。
221.聯盟政府應在與金融委員會協調後,根據聯盟的年度預算起草《聯盟預算法案》,並根據《憲法》的規定,將其提交給Pyidaungsu Hluttaw批准。
222.如果Pyidaungsu Hluttaw無法在預算年度結束之前頒布《聯盟預算法案》,則聯盟政府應在Pyidaungsu Hluttaw上次頒布的預算法中所包​​括的一般支出範圍內支出。
223.聯盟政府可根據《憲法》規定,將有關平達蘇黎坡州可能頒佈為法律的事項提交該法案。
224.聯邦政府各部在履行其下屬政府部門和組織的職能時,應按照《憲法》和現行法律的規定進行管理,指導,監督和檢查。
225.在履行地區政府,州政府以及自治區和自治區領導機構的職能時,聯盟政府與它們進行合作和協調,以取得有效和成功。
226.聯盟政府,除憲法爭端和領土劃界爭端外,應:
一種。調解並在必要時就地區與國家之間,地區之間,地區之間,州之間,地區或州與自治區之間,自治區之間的行政爭議作出裁決;和
b。就區域或州與聯盟領土之間,自治區與聯盟領土之間的行政糾紛進行調解,並在必要時做出決定。
227.聯盟政府根據法律:
一種。必要時可組成與聯盟有關的公務員組織。在如此形成時,應規定其功能和權力;
b。可以任命所需的公務員。
228.聯盟政府應:
一種。執行平達魯索托偶爾通過的行政決議,並向平達魯索報告已採取的行動;
b。偶爾向Pyidaungsu Hluttaw提交與國際電聯總體情況有關的事項。
第5部分。財務委員會的組成
229。
一種。金融委員會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世。主席-主席
ii。副主席-副主席
iii。聯盟總檢察長-成員
iv。聯盟審計長-成員
v。地區和州首席部長-成員
vi。內比都議會主席-成員
七。聯盟財政部長-秘書
b。
一世。在組建金融委員會時,如果出於任何原因出現空缺,總統可以任命一名合適的人作為臨時成員。
ii。總統應宣布組建金融委員會。此外,金融委員會的必要命令或指示等可由總統或由其任命的人頒布。
第6部分。財政委員會的職責和職能
230。
一種。聯盟部委和聯盟級組織的預算將由總統任命的副主席審核,包括聯盟部委在內的聯盟級組織的預算預算將提交給金融委員會。
b。地區或州的預算將由總統任命的另一位副主席審核,地區或州的預算預算應提交給金融委員會。
C。財政委員會應:
一世。向Pyidaungsu Hluttaw提交有關聯盟預算的建議,其中包括聯盟領土的支出,來自聯盟基金的適合各地區或州的補充財務,作為特殊事項提供贈款並允許貸款;
ii。就應採取的財務事項提供建議;
iii。通過頒布法律來履行Pyidaungsu Hluttaw賦予的職責,以建立實質性的金融體系。
d。財政委員會應向總統提出建議,提出包括聯邦預算在內的聯邦預算法案,包括從聯邦基金賬戶向各地區或各州分配適當的資金,作為特殊情況的準備金或資金以及為以下目的分配必要的貸款將它們提交給Pyidaungsu Hluttaw。
e。如有必要,金融委員會可以徵求金融專家的意見。
第七部分:應向聯合基金支付的稅款和收入
231。
一種。除各地區或各州收取的附表五所列稅款和收入外,國際電聯應依法收取所有其他稅款和收入,並將其存放在聯邦基金中。
b。如果有必要收集各地區或各州為聯盟領土收取的指定收款或收入,稅款和收入,則聯盟應依法收取這些款項並將其存入聯盟基金。
C。聯盟有權依法支用聯盟基金。
B.工會部長和副部長
第1部分。任命工會部長
232。
一種。總統應任命具有以下資格的聯盟部長:
一世。年滿40歲的人;
ii。具有資格(年齡限制除外)的人有權當選為第120條規定的Pyithu Hluttaw代表;
iii。具有不違反第121條規定的資格的人,該規定取消了該人當選為Pyithu Hluttaw代表的資格;
iv。忠於聯盟及其公民的人。
b。為了任命聯盟部長,總統應:
一世。從Hluttaw代表或非Hluttaw代表中選擇具有(a)項規定資格的合適人員;
ii。獲得國防部,內政和邊境事務部國防總司令提名的合適的國防服務人員名單;
iii。如果他想任命國防部人員擔任國防部,內政部和邊境事務部以外的其他部委的聯合部長,則他與國防部總司令協調。
C。總統應彙編由他選出的人員名單以及由國防服務總司令提名的國防服務人員名單,並將其提交給Pyidaungsu Hluttaw批准。
d。總統總統任命的總統任命的聯盟部長將不被拒絕,除非可以明確證明有關人員不符合聯盟部長的資格。
e。總統有權以新名稱再次提交該名單,以替換未由Pyidaungsu Hluttaw批准任命聯盟部長的名單。
F。總統應任命經Pyidaungsu Hluttaw批准的人員為聯盟部長。為此,總統應指定各部或部委負責各聯盟部長。
G。總統任命總統大臣時,應親近總統府。
H。工會部長應對總統負責。
一世。如果聯盟部長是Hluttaw的代表,則應視為他被任命為聯盟部長之日已辭職。
j。
一世。如果工會部長是公務員,則應從其被任命為工會部長之日起,按照現行的公務員制度和規定退休。
ii。被任命為國防部,內政和邊境事務部聯盟部長的國防部人員無需從國防部退休或辭職。
k。如果聯盟部長是任何政黨的成員,則從其被任命為聯盟部長之日起,他不得在任期內參加任何黨派活動。
第2部分。聯合部長的執行
233。
一種。可能因以下任何原因而彈Union任何联盟部長:
一世。叛國罪;
ii。違反《憲法》的任何規定;
iii。不當行為
iv。取消憲法中規定的聯盟部長的資格;
v。法律規定的職責履行不力。
b。如果需要彈any任何联盟部長,則應採用第71條所述彈President總統或副總統的相同程序。
C。當進行調查的赫盧托夫決定解決並向總統提出指控已得到證實並且聯邦部長不適合繼續任職時,總統應罷免被彈Union的聯邦部長。
d。如果有關的Hluttaw判定指控失敗,則Hluttaw的議長應向主席報告該決議。
第3部分:任命副部長
234。
一種。總統應從具有以下資格的魯塔托代表中或非魯​​塔托代表中任命具有以下資格的人員擔任副部長,以協助聯盟部長:
一世。年滿35歲的人;
ii。具有Pyithu Hluttaw代表第120條規定的資格(年齡限制除外)的人員;
iii。具有不違反第121條規定的資格的人,該規定剝奪了當選為Pyithu Hluttaw代表的資格;
iv。忠於聯盟及其公民的人。
b。總統應任命國防部,內政和邊境事務部副部長,由國防部總司令提名合適的國防部人員名單。
C。總統希望任命國防部人員擔任國防部,內政部和邊境事務部以外的其他部委的副部長時,應與國防部總司令協調。
d。總統應指定各部委負責每位副部長。
e。副部長應對相關聯盟部長負責,並通過相關聯盟部長對總統負責。
F。如果副部長是Hluttaw的代表或公務員或國防服務人員的代表或政黨成員,則第232條(i),(j)和(k)的規定應被應用。聯盟部長和副部長的任期,辭職,終止職務和填補空缺
第4部分。工會部長和副部長的任期,辭職,職務終止和空缺
235。
一種。聯盟部長和副部長的任期與總統的任期相同。
b。聯盟部長或副部長在向總統提交書面辭職後,可以出於某種原因根據自己的意願辭職。
C。總統:
一世。可以指示無法有效履行職責的任何联盟部長或副部長辭職。如果不遵守,將被解僱;
ii。如果國防部長是部長或副部長,要辭職或免職,則應與國防總司令協調。
d。如果聯盟部長或副部長的職位因辭職,免職,死亡或任何其他原因而空缺,則總統有權根據規定任命新的聯盟部長或副部長並為其分配職責關於任命聯盟部長或副部長的憲法。新任命的聯盟部長或副部長的任期應與總統的剩餘任期相同。
e。
一世。總統在任期屆滿之前任命了聯盟部長或副部長,且總統辦公室因辭職,死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空缺時,聯盟部長和副部長應繼續履行職責直到新當選總統任命新的聯邦部長或副部長並為其分配職責為止。
ii。新任命的聯盟部長和副部長的任期至新總統剩餘任期屆滿。
F。聯盟部長和副部長的職責,權力和權利應由法律規定。
第5部分。聯合國總檢察長和代理總檢察長
236.聯盟總檢察長應稱為聯盟總檢察長。
第6部分。聯合國總檢察長的任命
237。
一種。總統在Pyidaungsu Hluttaw的批准下,應從Hluttaw代表或非Hluttaw代表的人中任命具有以下資格的人作為國際電聯總檢察官,以尋求法律諮詢並承擔法律事務:
一世。年滿45歲的人;
ii。具有資格(年齡限制除外)的人有權當選為第120條規定的Pyithu Hluttaw代表;
iii。具有不違反第121條規定的資格的人,該規定剝奪了當選為Pyithu Hluttaw代表的資格;
iv。
啊 擔任地區或州高等法院法官至少五年的人;要么
bb。擔任司法官員或法律官員至少十年以上且不低於地區或州級別的人士;
抄送 擔任辯護律師至少20年的人;
dd。總統認為是著名法學家的人;
v。忠於聯盟及其公民的人。
b。總統Pyidaungsu Hluttaw不會拒絕任命總統為國際電聯總檢察長,除非可以明確證明有關人員不符合國際電聯總檢察長的資格。
C。總統有權用新名稱再次提交名單,以替換未經過Pyidaungsu Hluttaw批准任命某人為國際電聯總檢察長的名單。
d。聯盟總檢察長是聯盟政府的成員。
e。聯盟總檢察長應對總統負責。
F。如果聯盟的總檢察長是Hluttaw的代表,則應視為他被任命為聯盟的總檢察長之日已辭職。
G。如果聯盟的總檢察長是公務員,則從他被任命為聯盟的總檢察長之日起,就認為他已經按照現行的公務員制度和規定退休。
H。如果聯盟的檢察長是任何政黨的成員,則從他被任命為聯盟的檢察長之日起,他就不得參加任職。
第7部分。聯合國總檢察長的執行
238.如果需要彈each聯盟總檢察長,則應採用第233條規定的彈the聯盟部長的相同程序。
第八部分代理律師的任命
239。
一種。總統應根據自己的意願,從具有以下資格的Hluttaw代表中或非Hluttaw代表中任命具有以下資格的人員為副總檢察長,以協助國際電聯總檢察長:
一世。年滿40歲的人;
ii。具有資格(年齡限制除外)的人有權當選為第120條規定的Pyithu Hluttaw代表;
iii。具有不違反第121條規定的資格的人,該規定剝奪了當選為Pyithu Hluttaw代表的資格;
iv。
啊 擔任地區或州高等法院法官至少五年的人;要么
bb。擔任司法官員或法律官員至少十年以上且不低於地區或州級別的人士;要么
抄送 擔任辯護律師至少十五年的人;
dd。總統認為是著名法學家的人;
v。忠於聯盟及其公民的人。
b。副總檢察長應對國際電聯總檢察長和總統通過國際電聯總檢察長負責。
C。如果聯盟的副檢察長是Hluttaw的代表或公務員或政黨成員,則第237節(f),(g)和(h)的規定應為應用。任期,辭職,辭職,填補國際電聯總檢察長和副總檢察長的空缺
第9部分:職務期限,辭職,職務終止,填補總檢察長和副檢察長的空缺
240。
一種。國際電聯總檢察長和副總檢察長的任期通常與總統的任期相同。
b。工會總檢察長或副總檢察長可以書面形式向總統提出辭職後,出於某種原因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辭職。
C。總統可以指示無法辭職的國際電聯總檢察長或副總檢察長辭職。如果他們中的任何一個不遵守,他將被解僱。
d。如果聯盟的總檢察長或副總檢察長辦公室因辭職,免職,死亡或任何其他原因而空缺,則總統有權任命新的總檢察長並分配職責根據《憲法》有關任命國際電聯總檢察長或副總檢察長的規定,由國際電聯或副總檢察長組成。新任命的國際電聯總檢察長或副總檢察長的任期應與總統的剩餘任期相同。
e。
一世。當總統在任期屆滿之前任命國際電聯總檢察長和副總檢察長,並且由於辭職,死亡或其他任何原因導致總統空缺時,工會或副總檢察長可以繼續分配,或應繼續履行職責,直到新當選總統根據規定任命並任命了新的工會或副總檢察長職務為止憲法。
ii。新任命的國際電聯總檢察長和副總檢察長的任期至新總統的剩餘任期屆滿。
F。國際電聯總檢察長和副總檢察長的職責,權力和權利應由法律規定。
第10部分。聯合國總審計長和副總審計長
241.聯盟的審計長應稱為聯盟的審計長。
第11部分。任命聯合國審計長
242。
一種。主席在Pyidaungsu Hluttaw的批准下,應從Hluttaw代表中或非Hluttaw代表中具有以下資格的人中任命為國際電聯總審計長,以審核國際電聯預算和向Pyidaungsu Hluttaw報告:
一世。年滿45歲的人;
ii。具有資格的人(年齡限制除外)有權當選為第120條規定的Pyithu Hluttaw代表;
iii。具有不違反第121條規定的資格的人,該資格使某人沒有資格當選為Pyithu Hluttaw代表;
iv。
啊 擔任審計員至少十年以上且不低於地區或州級別的人員;要么
bb。擔任註冊會計師或註冊會計師至少20年的人員;要么
抄送 總統認為是傑出的會計師,統計學家或經濟學家的人。
v。忠於聯盟及其公民的人。
b。總統任命的被任命為國際電聯總審計長的人不得被Pyidaungsu Hluttaw拒絕,除非可以明確證明有關人員不具備擔任國際電聯總審計長的資格。
C。總統有權再次以新名稱提交名單,以取代未由Pyidaungsu Hluttaw批准任命國際電聯總審計長的名單。
d。聯盟的審計長應對主席負責。
e。如果聯盟的審計長是魯塔託的代表,則應認為他已從被任命為聯盟的審計長之日辭職。
F。如果聯盟的審計長是公務員,則從他被任命為聯盟的審計長之日起,就認為他已經按照現行的公務員制度和規定退休。
G。如果聯盟的審計長是任何政黨的成員,則從其被任命為聯盟的審計長之日起,他就不得參加任職。
第十二部分:聯合會審計長的執行
243.如果需要彈imp國際電聯審計長,則應採用第233條所述彈Minister國際電聯部長的相同程序。
第13部分:任命副審計長
244。
一種。主席應根據自己的意願,從具有以下資格的Hluttaw代表或非Hluttaw代表中任命具有以下資格的副審計長,以協助國際電聯審計長:
一世。年滿40歲的人;
ii。具有資格(年齡限制除外)的人有權當選為第120條規定的Pyithu Hluttaw代表;
iii。具有不違反第121條規定的資格的人,該規定剝奪了當選為Pyithu Hluttaw代表的資格;
iv。
啊 擔任審計員至少十年以上且不低於地區或州級別的人員;要么
bb。擔任註冊會計師或註冊會計師至少十五年的人;要么
抄送 總統認為是傑出的會計師,統計學家或經濟學家的人。
v。忠於聯盟及其公民的人。
b。副審計長應通過聯盟的審計長對聯盟的審計長和主席負責。
C。如果聯盟的副審計長是Hluttaw的代表或公務員或政黨成員,則應適用第242節(e),(f)和(g)的規定。
第十四部分:任期,辭職,任期,填補聯合國總審計長和副總審計長的空缺
245。
一種。聯盟的審計長和副審計長的任期通常與總統的任期相同。
b。國際電聯總審計長或副總審計長可以書面形式向總統提出辭職後,出於某種原因可以自行辭職。
C。總統可以指示辭職的工會審計長或不能有效履行職責的副審計長。如果他們中的任何一個不遵守,他將被解僱。
d。如果國際電聯總審計長辦公室或副總審計長辦公室因辭職,免職,死亡或任何其他原因而空缺,則主席有權任命新的總審計長並賦予其職責根據《憲法》中有關任命國際電聯總審計長或副總審計長的規定,由國際電聯或副總審計長組成。新任命的聯盟審計長或副審計長的任期應與主席的剩餘任期相同。
e。
一世。當總統在任期屆滿之前任命國際電聯總審計長和副總審計長,並且由於辭職,死亡或任何其他原因而空缺總統時,工會或副審計長可以繼續任職,或應繼續履行職責,直到新當選總統根據規定任命新的工會或副審計長並為其分配職責為止憲法。
ii。新任命的國際電聯總審計長或副總審計長的任期至新任總統剩餘任期屆滿。
F。國際電聯總審計長和副總審計長的職責,權力和權利應由法律規定。
第15部分:工會服務委員會的成立
246。
一種。總統應組成聯盟公務員委員會,以履行選拔,培訓公務員人員和製定公務員制度規定的職責。
b。總統應任命具有以下資格的人士擔任聯盟公務員制度委員會主席和委員:
一世。年滿50歲的人;
ii。具有資格的人(年齡限制除外)有權當選為第120條規定的Pyithu Hluttaw代表;
iii。具有不違反第121條規定的資格的人,該規定剝奪了當選為Pyithu Hluttaw代表的資格;
iv。經驗豐富的知識分子和知識分子;
v。忠於聯盟及其公民的人;
vi。非政黨成員的人;
七。不是Hluttaw代表的人。
C。如果聯盟公務員制度委員會主席和成員是公務員,則應從其被任命為聯盟公務員委員會主席和成員之日起按照現行的公務員制度和條例退休。工會。
d。聯盟公務員制度委員會主席應對總統負責,聯盟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成員應通過聯盟公務員制度委員會主席對總統負責。
e。聯邦公務員制度委員會主席和成員的任期通常與總統的任期相同。
F。聯盟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的組成,主席和成員的職責,權力和權利,辭職和辭職應由法律規定。
第十六部分:地區政府或州政府
247。
一種。地區或國家元首應稱為地區或國家元首。
b。地區或州政府成員應稱為地區或州部長。
第十七部分:地區政府或州政府的成立
248。
一種。地區政府在地區成立,州政府在州成立。
b。地區或州政府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世。該地區或國家的首席部長;
ii。該地區或國家的部長;
iii。該地區或州的總檢察長。
C。總統經有關地區或國家盧日托批准,可:
一世。指定必要的地區或州政府部門。此外,他可以對指定的部委進行更改和補充;
ii。指定可能需要的地區或國家部長的人數。此外,可以增加或減少指定的數量。
第十八部分:地區或州政府的行政權力
249.在遵守《憲法》規定的前提下,地區或州政府的行政權延伸到地區或州胡魯托州有權制定法律的行政事務。此外,它還擴展到允許地區或州政府根據任何联邦法律執行的事務。
250.地區或州政府應負責協助聯盟政府維護聯盟的穩定,社區的和平與安寧以及治安的盛行。
251.地區或州政府應遵守聯盟政府和聯盟法律通過的政策,在有關地區或州Hluttaw的批准下實施將在地區或州進行的項目。
252.地區或州政府應根據憲法的規定,根據年度聯盟預算,向有關地區或州Hluttaw提交地區或州預算法案。
253.如果地區或州預算法案無法在預算年度結束前頒布,則地區或州政府應在該地區或州Hluttaw上次頒布的預算法中所包​​含的一般支出的框架內支出。
第十九部分:地區或州政府收取的費用和稅款
254。
255.地區或州政府可根據《憲法》的規定,向地區或州Hluttaw提交與地區或州立法清單附表二所列事項有關的必要法案。
一種。地區或州應依法收取附表五所列稅收和收入,並將其存放在地區或州資金中。
b。地區或州有權依法支出地區或州資金。
256.地區或州政府:
一種。在行使地區或國家部委的職能時,其下級政府部門和組織應依照憲法和現行法律的規定進行管理,指導,監督和檢查;
b。關於公務員組織在有關地區或國家履行職責的績效,可以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和協調。
257.為了使履行職能能夠根據《公務員聯盟法》並事先與聯盟政府協調,地區或州政府可以:
一種。必要時組成與地區或州有關的公務員組織;
b。任命所需數量的公務員。
258.地區或州政府應:
一種。執行有關地區或國家偶爾通過的行政決議,並向有關地區或國家Hluttaw報告已採取的行動;
b。向聯盟政府和有關地區或州Hluttaw提交有關該地區總體情況的報告。
259.地區或州政府應履行聯盟政府偶爾賦予的職能。
第20部分:地區或州政府機關
260.該地區或州政府總務局局長是有關地區或州政府的當然秘書。此外,該地區或州的總行政管理部門是相關地區或州政府的辦公室。
C.地區或州首席部長
第1部分。地區或州首席部長的任命
261。
一種。地區或國家的首席部長應具有以下資格:
一世。年滿35歲的人;
ii。具有資格的人(年齡限制除外)有權當選為第120條規定的Pyithu Hluttaw代表;
iii。具有不違反第121條規定的資格的人,該規定剝奪了當選為Pyithu Hluttaw代表的資格;
iv。忠於聯盟及其公民的人。
b。為了任命有關地區或國家的首席部長,總統應:
一世。從有關地區或州的Hluttaw代表中選擇一名具有規定資格的Hluttaw代表;
ii。向相關地區或國家Hluttaw提交當選Hluttaw代表名單,以供其批准。
C。總統應任命經該地區或州批准的該地區代表作為該地區或國家的首席部長。
d。除非有明確證據表明有關人員不符合該地區首席部長的資格,否則由總統提名的該地區或國家首席部長的任命不得被該地區或Hluttaw拒絕。或州。
e。總統有權以新名稱再次提交名單,以替換未由地區或胡魯托州批准任命首席部長的名單。
D.地區的部長或國家的部長
第1部分。任命該地區的部長或州的部長
262。
一種。該地區或國家的首席部長應:
一世。從地區或州Hluttaw代表或非相關Hluttaw代表的人員中選擇具有第261條(a)款規定的資格的合適人員;
ii。要求獲得國防部總司令提名的合適的國防部人員名單,以分配安全和邊境事務的職責;
iii。獲取有關地區或國家的自治區或自治區領導機構主席名單;
iv。從有關選舉委員會獲得當選為在有關地區或國家進行民族競賽的希魯托代表名單。
b。區域或州首席部長應彙編由其選出的人員名單和由國防部總司令提名的國防服務人員名單,並將其提交有關地區或州Hluttaw批准。 。
C。除非能夠明確證明有關人員不具備該州或州的資格,否則不得由該州或州的首席代表任命該人為該地區或州的首席部長。地區或國家部長。
d。地區或國家的首席部長有權再次以新名稱提交名單,以替換尚未由地區或國家批准的Hluttaw任命地區或國家的部長。
e。區域或州首席部長應提交經區域或州Hluttaw批准的人員名單或自治區或自治區主席的名單,以及當選負責該州事務的代表的名單。全國性的種族任命總統的地區或國家部長。
F。總統應任命經地區或州首席部長批准的人員為地區或州部長。在這樣做時,他應與有關地區或國家的首席部長協調,指定每個地區或國家部長負責的部委。
G。總統應:
一世。將職責分配給自治區或自治區部長的自治區和自治區的主席,以執行有關自治區或自治區的事務;
ii。向該地區或國家的部長的Hluttaw代表分配職責,以執行有關民族的事務。
H。總統應放鬆《憲法》規定的年齡限制,任命該地區或國家的部長,自治區或自治區的主席或當選的lutlutaw代表,以履行有關民族的事務。
一世。總統可與首席部長協調,任命自治區或自治區的部長或民族事務部長同時兼任其他部委的部長。
j。如果該地區或國家的首席部長希望將國防服務人員分配為該地區或國家的部長,負責安全和邊境事務以外的其他職責,則應從國防服務總司令處獲得他們的名單,經有關地區或國家Hluttaw的批准,將其提交給總統。
k。總統應親密任命該地區或州的首席部長和部長對有關地區或州的Hluttaw和Pyidaungsu Hluttaw的任命。
l。
一世。地區或國家的首席部長應對總統負責。
ii。地區或國家的部長應對地區或國家的首席部長負責,並通過地區或國家的首席部長對總統負責。
米 地區或國家的首席部長和部長的任期與總統的任期相同。
一世。如果地區或國家大臣是公務員,則應從其被任命為地區或國家大臣之日起,按照現行的公務員制度和規定退休。
ii。被任命為安全和邊境事務部地區或州部長的國防服務人員無需從國防服務機構退休或辭職。
第2部分。地區或州或任何部長的首席部長的擔任
263。
一種。可能由於以下原因之一而彈Region該地區或國家的首席部長或任何部長:
一世。叛國罪;
ii。違反《憲法》的任何規定;
iii。不當行為
iv。憲法規定的首席部長或地區或國家部長的資格喪失;
v。法律規定的職責履行不力。
b。如果需要彈each首席部長或該地區或國家的任何部長,則必須向該地區或該州的Hluttaw代表總數的不少於四分之一的人簽字。有關盧日託的發言人。
C。有關Hluttaw的議長應組成一個調查機構以調查指控。完成調查的期限應根據工作量確定。
d。在調查指控時,該地區或國家的首席部長或部長有權親自或通過代表為自己辯護。
e。
一世。如果調查機構提交了有關地區或州Hluttaw彈Chief首席部長或該地區或州任何部長的調查,則該州議長應將其提交給相關地區或州Hluttaw。
經調查後,如果在提出指控後已證實指控的成立,而首席部長或該地區或國家的任何部長不適合繼續就職,則須佔Hluttaw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對於所調查的問題,議長應將決議提交主席。
ii。總統在收到報告後,應罷免被彈each的首席部長或該地區或國家的部長。
iii。如果有關的Hluttaw解決指控失敗,則Hluttaw議長應將決議提交總統。
第3部分。辭職,終止職務,填補州或州首席部長的空缺
264。
一種。首席部長或本地區或國家的任何部長在向總統提交書面辭職後,可以出於某種原因根據自己的意願辭職。
b。總統應:
一世。直接辭職無法有效履行職責的首席部長或地區或國家的部長。如果不遵守,將被解僱;
ii。與國防部總司令協調,該國防部是該地區或國家的部長,必須辭職或終止其職務。
C。如果由於辭職,免職,死亡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導致該地區或國家的首席部長或部長部長職位空缺,則總統有權任命或任命新的地區首席部長或職務。符合《憲法》有關任命地區或國家首席部長或部長的規定的州。新任命的地區或國家首席部長的任期應與總統的剩餘任期相同。
d。地區或國家的首席部長和部長的職責,權力和權利應由法律規定。
第4部分。地區的總督或州的總督
265.該區域的總檢察長或國家的總檢察長應稱為區域的總檢察長或國家的總檢察長。
第5部分。指定地區或州的總督
266。
一種。經有關地區或州Hluttaw批准,該地區或州的首席部長應從該地區或州Hluttaw的代表中,或從不是Hluttaw代表的人中任命具有以下資格的人:該地區或國家在法律事務上尋求法律諮詢並分配職責:
一世。年滿40歲的人;
ii。具有年齡限制的Pyithu Hluttaw代表(第120條規定)的人員;
iii。具有不違反第121條規定的資格的人,該規定剝奪了當選為Pyithu Hluttaw代表的資格;
iv。
啊 擔任司法官員或法律官員至少五年以上且不低於地區或州高等法院的人士;擔任司法官員或法務官至少十年以上且不低於地區級別的人員;
bb。提倡至少15年的人士。
v。忠於聯盟及其公民的人。
b。經總統批准,總統應從總統代表中任命一個人為該地區或州的總檢察長。
C。有關地區或州的Hluttaw不會拒絕任命由地區或州首席部長提名的地區或州的總檢察長,任命該人為地區或州的總檢察長除非可以清楚地證明有關人員不符合該地區或州總檢察長的資格。
d。該地區或州首席部長有權再次提交名單,以任命某人為該地區或州Hluttaw的地區或州總檢察長,而不是未經大會批准的人地區或州斜交會。
e。該地區或州的總檢察長是有關地區或州的政府成員。
F。地區或州的總檢察長應:
一世。通過有關地區或國家的首席部長對總統負責;
ii。對聯盟的相關總督或地區或國家的相關首席部長負責。
第6部分。地區或州級總督的實施
267.如果需要彈imp該地區或州的檢察長,則應適用第263條規定的彈the首席部長或該地區或州的任何部長的相同程序。
第7部分。該地區或州的總代官的辭職,任期,空缺
268.該地區或州的總檢察長應遵守為該地區或州的有關首席部長或有關部長規定的關於辭職,終止任職,填補空缺和空缺的規定的第262(n)和264條的規定如果該人是公務員,則認為該人已經退休。
269.該地區或國家總檢察長的職責,權力和權利應由法律規定。
第8部分。地區的審計長或國家的審計長
270.地區或州的審計長應稱為地區或州的審計長。
第9部分。指定地區的總督或州的總督
271。
一種。區域或州首席部長應從Hluttaw代表或非Hluttaw代表的人中任命具有以下資格的人,並經相關區域或州Hluttaw批准為該區域或州的審計長以便審核地區或州預算並報告:
一世。年滿40歲的人;
ii。具有年齡限制的資格的人,具有第120條規定的Pyithu Hluttaw代表資格;
iii。具有不違反第121條規定的資格的人,該規定使某人沒有資格當選為Pyithu Hluttaw的代表;
iv。
啊 曾擔任地區或州審計師至少五年以上的人;或者擔任審計師至少十年不低於地區級別的人員;要么
bb。擔任註冊會計師或註冊會計師至少十五年的人;
v。忠於聯盟及其公民的人。
b。總統應任命經有關Hluttaw批准的地區或國家有關首席部長提交的人為地區或國家的審計長。
C。由有關地區或國家的首席部長提名任命為地區或國家的審計長的人,除非明確證明有關人員不具備資格,否則不會被有關地區或國家的Hluttaw拒絕成為該地區或州的審計長。
d。該地區或州首席部長有權再次提交新名單,以任命一個人擔任該地區或州的國家審計長,而不是未經批准的人地區或州斜交會。
e。地區或州的審計長應:
一世。通過有關地區或國家的首席部長對總統負責;
ii。對聯盟的審計長和有關地區或國家的首席部長負責。
第10部分。地區審計長或州審計長的實施
272.如果需要彈imp該地區或國家的審計長,則應適用第263條所述彈Minister首席部長或該地區或國家的任何部長的相同程序。
第11部分:辭職,終止辦公室,填補地區審計長或國家審計長的空缺
273.該地區或州的審計長應遵守第264條為該地區或州的首席部長或部長規定的有關辭職,終止任期,填補空缺和被視為退休人員的規定。如果他是公務員。
274.地區或國家審計長的職責,權力和權利應由法律規定。
第十二部分:自衛區或自衛區的行政機構
275.自治區或自治區的管理機構應稱為自治區的領導機構或自治區的領導機構。
第十三部分:自衛區和自衛區領導機構的形成
276。
一種。作為自治區,自治區和自治區處於同等地位。
b。在每個自治區和自治區中分別形成自治區和自治區的領導機構。這些領導機構行使《憲法》附表三賦予的立法權。
C。自治區或自治區領導機構至少應由十名成員組成。
d。自治區領導或自治區領導機構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世。從有關自治區或自治區的鄉鎮選出的地區或州Hluttaw代表;
ii。由國防部總司令提名的國防部人員代表,負責分配與安全或邊境事務有關的職責;
iii。由(d)項(i)和(ii)所述人員選出的其他代表。
e。上文(d)(i)和(ii)小節所述的自治區領導機構或自治區領導機構的成員應在相互協調後選出合適的人擔任該委員會的主席從自治區或自治區鄉鎮選出的自治區或自治州代表或自治區代表。如此當選的人的姓名應通過有關地區或國家的首席部長提交給總統。
F。主席應任命被提名為自治區或自治區主席的人。
G。自治區或自治區的主席是有關地區或國家的當然部長。除任命地區或國家部長的方法外,《憲法》的其他規定應適用於自治區或自治區的主席。
H。自治區或自治區的主席和有關領導機構的成員應:
一世。除了已經獲得居住在有關自治區或自治區中的有關自治區或自治區的國民競賽以外,如果是有關當局認為其人口眾多的民族競賽從剩餘的民族比賽中選出超過10,000個,則應選舉上述民族比賽的每個代表並任命其為領導機構的成員。領導機構的當選成員應具有第169條規定的Hluttaw地區或州代表的資格;
ii。如果自治區或自治區領導小組的成員人數少於10名,則必須從有關自治區或自治區的居民中獲得所需的成員人數為地區或州Hluttaw規定的代表應當選並任命,以填補他們希望的10名成員。
一世。必要時,國防軍總司令應將職責分配給自衛隊或自轄區領導機構的國防軍人員總數的四分之一。
j。由國防部總司令依法提名的國防服務人員,應被任命為自治區或自治區領導機構的成員,應具有本地區的資格或國家斜交代表。
k。
一世。有關自治區或自治區領導機構的主席應宣布自治區或自治區領導機構的成員姓名。
ii。自治區或自治區領導機構的主席應對有關地區或國家首席部長負責,並通過有關首席部長對總統負責。
iii。自治區或自治區領導機構的成員應對其主席負責。
iv。法律規定,任期,採取行動,辭職,終止職務並填補自治區或自治區領導機構主席的空缺。
l。自治區或自治區主席和領導機構成員的職責,權力和權利應由法律規定。
第十四部分:自營區或自營區領導機構的執行權
277.在符合《憲法》規定的前提下,自治區或自治區領導機構的自治權擴展至以下事項:
一種。自治區或自治區領導機構有權根據附表三製定法律;
b。自治區或自治區的領導機構有權依照Pyidaungsu Hluttaw頒布的任何法律予以執行;
C。自治區或自治區的領導機構有權根據有關地區或國家Hluttaw頒布的任何法律對其實施。
278.自治區或自治區的領導機構應負責協助聯盟政府維護聯盟的穩定,社區的和平與安寧以及治安的盛行。
279.自治區或自治區的領導機構應:
一種。在遵守聯邦政府政策的前提下,制定工作計劃以發展其領土,並應與有關地區或州政府進行協調;
b。根據《憲法》規定,提取年度預算並進行協調,以供有關地區或州政府批准;
C。有權根據規則支出有關地區或州政府預算法中包括的撥款;
d。如果地區或州議會無法通過地區或州政府提交的地區或州預算法案,則有權在許可的框架內支出該地區或州最近頒布的預算法中包含的一般支出。
280.自治區或自治區的領導機關可以依法監督,合作和協調在其領土內執行職責的公務員組織的職能。
281.自治區或自治區的領導機構應將其領土的一般情況報告提交聯盟政府和有關地區或州政府。
282.自治區或自治區的領導機關應履行聯盟政府和有關地區或州政府偶爾指派的職能。
第十五部分:自衛區或自衛區領導機構辦公室
283.自治區或自治區領導機構的總務部主管應擔任自治區或自治區領導機構的秘書。此外,自治區或自治區的總務管理部還是自治區或自治區的領導機構辦公室。
第16部分。聯盟領土奈比陶的管理
284。
一種。聯盟領土內比都(Nay Pyi Taw),即《憲法》生效之日,應由內比都發展地區的所有地區和鄉鎮組成。
b。如有必要,總統可以更改聯盟領土內比都的地區和鄉鎮劃分。
第17部分:NAY PYI TAW理事會的成立
285。
一種。內比都議會主席和成員應具有以下資格:
一世。年滿35歲的人;
ii。具有資格(年齡限制除外)的人有權當選為第120條規定的Pyithu Hluttaw代表;
iii。具有不違反第121條規定的資格的人,該規定使某人沒有資格當選為Pyithu Hluttaw的代表;
iv。具有總統規定的其他資格的人。
b。總統:
一世。組成內比都議會;
ii。應任命具有規定資格的人擔任內比都議會的主席和委員;
iii。應當從國防部總司令協調聯盟領土內比都的安全事務中獲得具有指定擔任理事會委員資格的合適國防服務人員的提名;
iv。可能會根據法律規定在內比都議會任職的成員人數(包括主席在內)。
C。內比都議會主席應對總統負責,而成員應通過內比都議會主席對內比都理事會主席和總統負責。
d。如果主席或內比都理事會成員是Hluttaw的代表,則應視為他已被任命為內比都理事會主席或成員之日辭職。
e。如果主席或內比都委員會成員是公務員,則應從其被任命為主席或成員之日起,按照現行的公務員制度和規定退休。皮陶議會。
F。被任命為Nay Pyi Taw理事會成員以協調安全事務的國防服務人員無需從國防服務部門退休或辭職。
G。如果主席或內比都議會成員是任何政黨成員,則在他被任命為內比都理事會主席或成員當日起,他不得在任期內參加任何政黨活動。辭職,終止任職,填補內比都議會主席和成員的空缺
第18部分。辭職,終止辦公室,填補奈比塔理事會的主席和成員的空缺
286。
一種。
一世。內比都議會的主席和成員的任期與總統的任期相同。
ii。主席和內比都議會的任何成員在向主席提交書面辭職後,可以出於某種原因根據自己的意願辭職。
iii。總統可以:
啊 指示主席和內比都議會的任何成員如果不能有效履行職責,則辭職。如果他不遵守,將被解僱;
bb。與國防部總司令協調,該國防部是內比都議會的成員,必須辭職或被解職。
iv。如果由於拒絕辭職,免職,死亡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導致內比都委員會主席或成員的職位空缺,則總統有權任命新主席或成員並為其指派職責皮道議會符合《憲法》的規定。新任命的內比都理事會主席或成員的任期應與總統剩餘任期的任期相同。
b。內比都理事會的組成,內比都理事會主席和成員的職責,權力和權利應由法律規定。
第十九部分:內比都議會辦公室
287.內比都行政總署負責人是內比都理事會的當然秘書。內比都行政總署是內比都理事會的辦公室。
第20部分。地區和鄉鎮的管理
288.區和鄉鎮一級的管理權應分配給公務員。
第21部分。行政區劃和村莊跟踪
289.應當依法將行政區劃或鄉村區域的管理權分配給受到社區尊重的人。
E.民政人員
290.與公職人員的任命,晉升,退休,執行規章制度和採取行動有關的事項,應依法行使。
291.對於也是工作性質特別重要的公務員系統的國防服務人員,應由相關的軍事法規定。
292.對於也是工作性質特別重要的也是公務員的緬甸警察部隊成員,應由應頒布的具體法律予以規定。
第六章 司法
A.法院的形成
293.國際電聯的法院組成如下:
一種。聯盟最高法院,該地區高等法院,國家高等法院,自治區法院,自治區法院,地區法院,鄉鎮法院和其他依法設立的法院;
b。軍事法庭;
C。聯盟憲法法庭。
B.最高法院
第1部分。聯合國最高法院的組成
294.在聯盟中,應設有聯盟最高法院。在不影響憲法法庭和軍事法庭的權力的情況下,聯盟的最高法院是聯盟的最高法院。
第2部分。聯合國最高法院的原管轄權
295。
296.國際電聯最高法院:
一種。只有聯盟最高法院具有以下原始管轄權:
一種。有權發出以下令狀:
一世。由國際電聯締結的雙邊條約引起的事項;
一世。人身保護令令;
ii。聯盟政府與地區政府或州政府之間的其他糾紛(憲法問題除外);
ii。Mandamus令狀;
iii。在地區,國家之間,地區與國家之間,聯邦直轄區與地區或國家之間的其他爭議中,除了憲法問題外;
iii。禁止令;
iv。任何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iv。Quar Warranto的命令;
v。Certiorari的令狀。
b。由於聯盟的最高法院是聯盟的最高法院,因此它是最終上訴法院。
b。發出令狀的申請應在宣布緊急狀態的地區中止。
C。聯盟最高法院的判決是終局判決,沒有上訴權。
d。根據《憲法》的任何規定或其他法律的規定,聯盟最高法院具有上訴管轄權,以決定各地區或各州高等法院通過的判決。此外,聯盟最高法院也具有上訴管轄權,可以依法判決其他法院通過的判決。
e。聯盟最高法院依法具有修訂管轄權。
第3部分。司法預算
297.國際電聯最高法院應向聯邦政府提交司法預算,以便根據《組織法》的規定將其納入國際電聯的年度預算法案並在其內提出。
第四部分提交司法情況
298.國際電聯首席大法官可不時向Pyidaungsu Hluttaw或Pyithu Hluttaw或Amyotha Hluttaw屆會提交有關本聯盟或公眾的重要司法狀況。
第5部分。任命聯合國首席法官和聯合國最高法院法官
299。
一種。聯盟最高法院院長稱為聯盟首席大法官。
b。包括聯盟首席大法官在內的聯盟最高法院法官可從最少7名到最多11名的最高法院任命。
C。
一世。總統應向Pyidaungsu Hluttaw提交適合被任命為聯盟首席法官的人選,並尋求其批准。
ii。Pyidaungsu Hluttaw無權拒絕總統任命的任命國際電聯首席法官和國際電聯最高法院法官的人,除非可以明確證明這些人不符合該職位的資格在301條中規定。
iii。總統有權再次提交附有新名字的名單,以取代未由Pyidaungsu Hluttaw批准任命國際聯盟首席法官的名單。
iv。總統應任命經Pyidaungsu Hluttaw批准的人為聯盟的首席法官。
d。
一世。總統應與國際電聯首席法官協調,將適合被任命為國際電聯最高法院法官的人選提交給Pyidaungsu Hluttaw,並尋求其批准。
ii。Pyidaungsu Hluttaw無權拒絕總統任命的任命國際電聯首席法官和國際電聯最高法院法官的人員,除非可以明確證明有關人員不具備法官規定的資格聯盟最高法院。在301節中。
iii。總統有權再次提交附有新名字的名單,以代替未獲Pyidaungsu Hluttaw批准任命聯盟最高法院法官的名單。
iv。總統應任命Pyidaungsu Hluttaw批准的人員為聯盟最高法院的法官。
300
一種。聯盟的首席大法官或聯盟最高法院的法官必須不受黨派政治的束縛。
b。聯盟的首席大法官或聯盟的最高法院法官(如果是公務員)應按照從任命之日起生效的現行《公務員條例》視為已退休。聯盟或聯盟最高法院法官。
第6部分。聯合國首席法官的資格和聯合國最高法院的法官
301.本聯盟的首席法官和本聯盟的最高法院法官應具有以下資格:
一種。不小於50歲且不大於70歲;
b。具備除第120條中規定的Pyithu Hluttaw代表資格的年齡限制以外的資格;
C。其資格不違反第121條的規定,該規定使他無權當選Pyithu Hluttaw代表;
d。
一世。曾擔任該地區或州高等法院法官至少五年;要么
ii。擔任司法官員或法律官員至少十年以上,且不得低於地區或州級別;要么
iii。擔任辯護律師至少20年的人;要么
iv。總統認為誰是傑出的法學家;
e。忠於聯盟及其公民;
F。不是政黨成員的人;
G。他不是Hluttaw代表。
第7部分。聯合國最高法院法官的審判和聯合國最高法院的審判
302。
一種。Pyithu Hluttaw的總統或代表或Amyotha Hluttaw的代表可因以下任何原因彈each聯盟的首席法官或聯盟最高法院的任何法官:
一世。叛國罪;
ii。違反《憲法》的任何規定;
iii。不當行為
iv。根據第310條規定,取消聯盟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和聯盟最高法院法官的資格;
v。法律規定的職責履行不力。
b。如果總統想彈imp:
一世。他應將費用提交給Pyidaungsu Hluttaw議長;
ii。pyidaungsu Hluttaw的議長應組成調查機構,並依法對指控進行調查;
iii。在組成調查機構時,應包括Pyithu Hluttaw和Amyotha Hluttaw的同等代表,並指定該機構的任何適當成員擔任該機構的主席;
iv。完成調查的時間應根據工作量確定;
v。總統可親自或通過代表親自向調查機構解釋並提出指控,並有權提交證據和證人;
vi。在調查指控時,應給予被指控者親自或通過代表辯護的權利;
七。辯護人議事官在將調查結果提交調查機構的彈shall後,應將其提交給辯護人;
八。如果通過決議,指控的指控已得到證實,且被指控的人不適合繼續由兩人擔任聯盟的首席法官或聯盟的最高法院法官,則議長會議的議長應─ Pyidaungsu Hluttaw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出席並向主席報告上述決議;
ix。提出報告後,主席應罷免被彈imp的國際電聯首席法官或國際電聯最高法院法官;
X。如果Pyidaungsu Hluttaw裁定指控失敗,則Pyidaungsu Hluttaw議長應出示上述決議並向總統報告;
C。如果Pyithu Hluttaw或Amyotha Hluttaw的代表想彈imp:
一世。適用第71條規定的對總統或副總統進行彈each的規定;
ii。如果進行調查的Hluttaw解決並報告對聯盟首席法官或聯盟最高法院任何法官的指控已得到證實,並且被指控者不適合繼續擔任主席,則總統應聯盟首席法官或聯盟最高法院法官,罷免被彈imp的聯盟首席法官或聯盟最高法院法官;
iii。如果進行調查的Hluttaw判定指控失敗,則有關Hluttaw的主席應出示決議並向總統報告。
第八部分聯合國首席法官的任期和聯合國最高法院的法官
303.除非發生以下情況之一,否則聯盟的首席法官和聯盟的最高法院法官的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歲:
一種。自願辭職;
b。根據《憲法》的規定被彈each並免職;
C。根據法律成立的醫療委員會的調查結果,被發現由於身體或精神缺陷導致永久性殘疾而無法繼續服務;
d。死亡。
304.聯盟首席法官和聯盟最高法院法官的職責,權力和權利應由法律規定。
C.地區最高法院或國家最高法院
第1部分。地區高級法院或國家高級法院的形成
305.該地區設有地區高等法院,州內設有州高等法院。
第2部分。地區高級法院或國家高級法院的管轄權
306.該地區或州的高等法院依法具有以下管轄權:
一種。裁定原案;
b。裁決上訴案件;
C。裁決修訂案;
d。裁決任何法律規定的事項。
307。
一種。出於司法行政的目的,曼德勒地區高等法院是位於內比都的最高法院。
b。出於司法行政的目的,凡將位於該地區或州的任何地區指定為聯邦領土,則該地區或州的高等法院是位於該聯邦地區的法院的高等法院。任命地區高級法院或州高級法院首席大法官和法官
第3部分。地區高級法院或州高級法院首席法官和法官的任命
308。
一種。
一世。地區高級法院或州高級法院院長應稱為地區高級法院首席法官或州高級法院首席法官。
ii。在地區高等法院或州高等法院中,該地區高等法院法官或州高等法院法官,包括該地區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或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國家法院的任命人數不得少於三個,最多不得超過七個。
b。
一世。總統應與聯盟的首席大法官和有關地區或國家的首席部長協調,準備提名任命有關地區或國家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首席部長有關地區或國家/地區的州長,應與聯盟的首席大法官協調,準備提名該地區或國家/地區高級法院法官的提名,並將該提名發送給該地區或與國家斜交會有關。
ii。有關的地區或州的胡魯托州無權拒絕由總統與聯盟首席法官和有關地區或國家的首席部長協調任命的總統任命的人選。有關地區或國家的高等法院,或有關地區或國家的首席部長任命的人,或與聯盟首席大法官協調,以任命地區高級法院法官或相關國家/地區,除非可以明確證明該人不符合第310條規定的該地區或州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該地區或州高等法院法官的資格。
iii。有權按照規定重新提交新的提名名單,代替根據第(ii)款被拒絕的人。
iv。院長應任命經地區或州Hluttaw批准的人員為有關地區或國家高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和有關地區或國家高等法院的法官。
309。
一種。該地區或州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和該地區或州高等法院的法官必須沒有黨派政治。
b。如果是公務員,則該地區或州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該地區或州的高等法院的法官應視為已從現行的《公務員條例》中退休。從他們被任命為該地區或州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該地區或州高等法院法官之日起。該地區高等法院或國家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資格以及該地區高等法院或國家高等法院的法官的資格
第四部分。地區高級法院或州高級法院首席法官的資格以及地區高級法院或州高級法院的法官
310.地區或州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和地區或州高等法院的法官應具有以下資格:
一種。不小於45歲且不大於65歲;
b。具有第120條規定的Pyithu Hluttaw代表資格的人,但不包括年齡限制;
C。其資格沒有違反第121條的規定,該規定使他沒有資格當選為Pyithu Hluttaw代表;
d。
一世。擔任司法官員或法律官員至少五年不低於地區或州級別的司法人員或司法官員或法律官員至少十年不低於地區級別的司法人員;要么
ii。擔任辯護律師至少15年; 要么
iii。總統認為,他是一位傑出的法學家。
e。忠於聯盟及其公民;
F。不是政黨成員的人;
G。他不是Hluttaw代表。
第五部分。地區高級法院或州高級法院首席法官的審判以及地區高級法院或州高級法院的審判
311。
一種。該地區或州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或該地區或州高等法院的法官可能因以下任何原因而被彈each:
一世。叛國罪;
ii。違反《憲法》的任何規定;
iii。不當行為
iv。根據第310條規定,取消該地區或州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和該地區或州高等法院法官的資格;
v。法律規定的職責履行不力。
b。如果總統希望彈each該地區或州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或該地區或州的首席部長要彈each相關地區或國家的高等法院的任何法官,則他應提出指控致地區或州斜交會的發言人。
C。如果該地區或國家的代表希望彈each該地區或國家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或該地區或國家的高等法院的法官,則該指控應由至少四分之一的法官簽署。有關區域或國家斜交會的代表總數應提交有關區域或國家斜交會的議長。
d。區域或國家Hluttaw的議長應組成調查機構,並依法對指控進行調查。完成調查的時間應根據工作量確定。
e。
一世。如果該地區的總統或首席部長或國家的首席部長希望進行彈imp,則應組成一個調查機構,由有關的地區或國家Hluttaw的代表以及一名適當的人組成。調查機構應指定為主席。
ii。有關地區或國家的總統或首席部長可親自或通過代表親自向調查機構解釋指控,並有權提交有關證據和證人。
F。對指控進行調查時,應賦予被指控者親自或通過代表辯護的權利。
G。區域或州Hluttaw的議長應在調查機構收到有關彈each的調查結果後,向區域或州Hluttaw報告。
H。如果通過了決議,即該指控已得到證實,並且被指控的人不適合繼續擔任該地區或該州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或最高法院的法官,則該地區或州的議長應當如果涉及地區或州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案件,則該地區或州法院的席位應佔該地區或州高等法院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總統,如果涉及該地區或國家高等法院的法官,則該決議應提交給有關地區或國家的首席部長。國家區域首席部長應在收到上述決議後,將其提交總統。
一世。院長收到報告後,應開始罷免被彈imp的該地區或州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或該地區或州高等法院的法官。
j。如果有關地區或州的Hluttaw判定指控失敗,則該地區或州的Hluttaw議長應(如果涉及該地區或州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情況)應將該決議提交總統。如果涉及該地區或國家高等法院的法官,則將該決議提交有關地區或國家的首席部長。
第6部分。地區高級法院或州高級法院首席法官的任期以及地區高級法院或州高級法院的法官
312.該地區或州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和該地區或州高等法院的法官的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歲,除非發生以下任何情況:
一種。自願辭職;
b。根據《憲法》的規定被彈each並免職;
C。根據法律成立的醫療委員會的調查結果,被發現由於身體或精神缺陷導致永久性殘疾而無法繼續服務;
d。死亡。
313.該地區或州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該地區或州高等法院法官的職責,權力和權利應由法律規定。
第七部分:區域高級法院或國家高級法院的監督下的法院
314.以下各級法院在該地區或州高等法院的監督下:
一種。如果該地區或州沒有自治區:
一世。地區法院;
ii。鄉鎮法院。
b。如果該地區或州有自治區:
一世。在自我管理的部門中:
啊 自我管理處法院;
bb。鄉鎮法院。
ii。在自我管理區域中:
啊 自治區法院;
bb。鄉鎮法院。
iii。在其餘區域:
啊 地區法院;
bb。鄉鎮法院。
C。在聯盟領土:
一世。地區法院;
ii。鄉鎮法院。
d。其他依法成立的法院。
第8部分。地區法院和鄉鎮法院的管轄權
315.地方法院,自治區法院和自治區法院依法對原始刑事案件,原始民事案件,上訴案件,修訂案件或法院規定的事項具有管轄權任何法律。
316.鄉鎮法院依法對原始刑事案件,原始民事案件或任何法律規定的事項具有管轄權。
317.由憲法或其他任何法律組成的法院依法任命的法官應管理整個聯盟的所有司法事務。
318。
一種。在該地區或國家高等法院的監督下任命各級法院法官,賦予司法權力,規定職責,權力和權利應符合法律規定。
b。組成工作人員組織,包括在聯盟最高法院,地區高級法院或州高等法院和其他法院的官員和其他職等,並規定職責,權力和權利應符合法律規定。
D.法院材料
319.根據第293條(b)款,軍事法庭的組成應符合《憲法》和其他法律,並應裁定國防服務人員。
E.聯合國憲法法庭
第1部分。聯合國憲法法庭的成立
320.國際電聯憲法法庭應由包括主席在內的九名成員組成。
321.總統應提交以下候選人的候選人名單:總共9人,由他選出的三名成員,由Pyithu Hluttaw議長選出的三名成員,由Amyotha Hluttaw議長選出的三名成員,以及從九名成員中選出的一名被任命為聯盟憲法法庭庭長,由Pyidaungsu Hluttaw批准。
第2部分。憲法委員會的職能和職責
322.國際電聯憲法法庭的職能和職責如下:
一種。解釋《憲法》的規定;
b。審查Pyidaungsu Hluttaw,地區Hluttaw,州Hluttaw或自治區領導小組和自治區領導小組頒布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
C。審查聯盟,各地區,各州和自治區行政機關的措施是否符合《憲法》;
d。決定聯盟與地區之間,聯盟與國家之間,地區與國家之間,地區與國家之間,地區之間,國家之間,地區或國家與自治地區之間以及自治地區之間的憲法糾紛區域;
e。決定由聯盟和地區,州或自治區在執行地區,州或自治區實施聯盟法時的權利和義務引起的爭議;
F。審核和決定總統就聯邦領土提出的事項;
G。Pyidaungsu Hluttaw制定的法律賦予的職能和職責。
第3部分。聯合國憲法裁決的解決效果
323.在法院審理案件時,如果發生爭議,則是法律中的規定是否與《憲法》相抵觸或符合《憲法》,以及國際電聯憲法法庭尚未就該爭議作出任何決議,法院應按照規定的程序中止審判,並向國際電聯憲法法庭提交其意見,並應獲得解決方案。關於上述爭端,國際聯盟憲法法庭的決議應適用於所有案件。
324.國際電聯憲法法庭的決議是終局決定性的。
第4部分。服從聯合國憲法法庭的解釋,決議和主張
325.以下個人和組織有權直接提交事項,以獲得國際電聯憲法法庭的解釋,決議和意見:
一種。總統
b。Pyidaungsu Hluttaw的發言人;
C。Pyithu Hluttaw的發言人;
d。Amyotha Hluttaw的發言人;
e。聯盟的首席大法官;
F。工會選舉委員會主席。
326.下列人員和組織有權按照規定的程序提交事項,以獲取國際電聯憲法法庭的解釋,決議和意見:
一種。該地區或國家的首席部長;
b。區域或國家斜交會議長;
C。自治分區領導小組或區域自治領導小組主席;
d。代表人數至少佔Pyithu Hluttaw或Amyotha Hluttaw代表的百分之十。
第5部分。組成製憲會議主席和成員的任命
327.總統應任命由Pyidaungsu Hluttaw批准的國際電聯憲法法庭主席和成員。
328. Pyidaungsu Hluttaw無權拒絕由總統提名為國際電聯憲法法庭法官提名的人員,除非可以明確證明他們被取消資格。
329.總統有權根據《組織法》的規定再次提交新的提名名單,以取代未獲Pyidaungsu Hluttaw批准任命為國際電聯憲法法庭法官的人。
330.國際電聯憲法法庭成員應:
一種。(如果他是任何Hluttaw的代表),自他被任命為國際電聯憲法法庭成員之日起,就被視為已辭去Hluttaw的代表;
b。如果他是公務員,則根據其被任命為聯盟憲法法庭成員之日起,根據現行《公務員條例》被視為已從公務員退休;
C。如果他是任何政黨的成員,則從他被任命為聯盟憲法法庭成員之日起,不得在其任期內參加任何政黨活動。
331.如果國際電聯憲法法庭的一名成員由於任何原因希望在任期屆滿前自行辭職,則可以在書面向總統提出辭職後辭職。
332.如果國際電聯憲法法庭成員的職位由於任何原因而空缺,總統可以根據《憲法》的規定任命國際電聯憲法法庭的新成員。
第6部分。聯合國製憲會議成員資格
333.總統,Pyithu Hluttaw的議長和Amyotha Hluttaw的議長應從Hluttaw代表或非Hluttaw代表的成員中選出,每位成員具有以下三個資格:
一種。年滿50歲的人;
b。具有第120節中規定的Pyithu Hluttaw代表資格的人(年齡限制除外);
C。具有不違反第121條規定的資格的人,該規定取消了當選為Pyithu Hluttaw代表的人的資格;
d。
一世。擔任地區或州高等法院法官至少五年的人;要么
ii。擔任司法官員或法律官員至少十年不低於地區或州級別的人士;要么
iii。擔任辯護律師至少20年的人;要么
iv。總統認為是傑出的法學家的人。
e。非政黨成員的人;
F。非Hluttaw代表的人;
G。具有政治,行政,經濟和安全前景的人;
H。忠於聯盟及其公民的人。
第7部分。工會和組成製法庭成員的任命
334。
一種。可以出於以下任何原因而彈the國際電聯憲法法庭主席和成員:
一世。叛國罪;
ii。違反《憲法》的任何規定;
iii。不當行為
iv。根據第333條規定取消聯盟憲法法庭成員的資格;
v。法律規定的職責履行不力。
b。如果要對國際電聯憲法委員會主席或任何成員進行彈each,則應根據國際電聯首席大法官第302條或最高法院法官的彈each規定進行彈imp。聯盟。國際電聯憲法法庭的任期
第八部分聯合國憲法法庭的期限
335.國際電聯憲法法庭的任期與Pyidaungsu Hluttaw的任期相同,為五年。但是,現行的國際電聯憲法法庭任期屆滿,將繼續履行職能,直到總統根據憲法成立新的國際法庭。
336.國際電聯憲法法庭的組成和通訊,法庭主席和法庭成員的職責,權力和權利應由法律規定。
第七章 國防服務
337.保衛聯盟的主要武裝力量是國防服務部。
338.聯盟中的所有武裝部隊應在國防服務局的指揮下。
339.國防部應領導保護聯盟免受所有內部和外部危險。
340.經國防和安全委員會批准,國防服務局有權管理全體人民參加聯盟的安全與保衛工作。人民民兵戰略應在國防部的領導下實施。
341.當發生影響聯盟及其公民的災難時,國防部應提供協助。
342.總統應任命國防軍總司令,並獲得國防和安全理事會的提議和批准。
343.在裁定軍事司法中:
一種。國防服務人員可以依法集體或單獨管理;
b。國防軍總司令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344.應頒布法律,為殘疾的國防服務人員以及已故或下落的國防服務人員的家屬提供幫助和照料。
第八章 公民,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345.具有以下任一資格的所有人都是緬甸聯邦共和國的公民:
一種。父母均為緬甸聯邦共和國國民的父母所生的人;
b。在本憲法生效之日已依法成為公民的人。
346.公民身份,入籍和撤銷國籍應依法律規定。
347.聯盟應保障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並應平等地提供法律保護。
348.聯盟不得基於種族,出生,宗教,公職,地位,文化,性別和財富,歧視緬甸聯盟共和國的任何公民。
349.公民應享有平等的機會履行以下職能:
一種。公共就業;
b。佔用;
C。貿易
d。商業;
e。技術知識和職業;
F。探索藝術,科學和技術。
350.婦女在從事類似工作方面應享有與男子相同的權利和薪水。
351.母親,兒童和孕婦應享有法律規定的平等權利。
352.在獲得指定資格後,聯盟在任命或分配公職人員職責時,不得基於種族,出生,宗教和性別對緬甸聯盟共和國的任何公民進行歧視。但是,本節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阻止任命男性擔任僅適合男性的職位。
353.除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外,任何事物均不得損害任何人的生命和人身自由。
354.每個公民應享有下列權利,如果不違反法律,則為聯盟安全,法律和秩序盛行,社區和平與安寧或公共秩序與道德而行使以下權利:
一種。自由表達和發表自己的信念和見解;
b。在沒有武器和舉行遊行的情況下和平集會;
C。成立協會和組織;
d。發展他們的語言,文學,他們所珍視的文化,他們所信奉的宗教和習俗,而不影響一個民族與另一民族之間或民族之間的關係以及其他信仰。
355.每個公民均有權依法在緬甸聯盟共和國境內的任何地方定居和居住。
356.聯盟應依法保護合法獲得的每個公民的動產和不動產。
357.根據本憲法的規定,聯盟應根據法律保護公民的住房,財產,通信和其他通訊的隱私和安全。
358.聯盟禁止奴役和人口販運。
359.聯盟禁止強迫勞動,但辛勤勞動除外,這是對聯盟的應有的定罪和根據法律為公眾利益而依法賦予的職責的懲罰。
360。
一種。第34條規定的宗教權利自由不包括可能與宗教活動有關的任何經濟,金融,政治或其他世俗活動。
b。如此保證的宗教實踐自由不應妨礙聯盟為公益和改革目的製定法律。
361.聯盟承認佛教的特殊地位,是聯盟絕大多數公民所信奉的信仰。
362.聯盟還承認基督教,伊斯蘭教,印度教和萬物有靈是本《憲法》生效之日聯盟中存在的宗教。
363.聯盟可以最大程度地協助和保護它所承認的宗教。
364.禁止出於政治目的濫用宗教。此外,任何旨在或可能促進種族,宗教團體或教派之間的仇恨,仇恨或不和之情的行為均違反本憲法。可以頒布法律懲罰這種活動。
365.每個公民均應依法享有自由發展自己珍惜的文學,文化,藝術,習俗和傳統的權利。在此過程中,他們應避免任何有害於民族團結的行為。此外,任何可能對一個或幾個其他民族的利益產生不利影響的特殊行動,都應在與受影響者協調並獲得解決後方可採取。
366.每位公民根據聯盟制定的教育政策:
一種。有權受教育;
b。應接受國際電聯法律規定的義務性基礎教育;
C。有權進行科學研究,探索科學,發揮創造力並寫作以發展藝術並自由開展文化其他分支的研究。
367.每個公民應根據聯盟制定的健康政策享有醫療保健的權利。
368.聯盟應根據其資格,對種族,宗教和性別方面傑出的公民予以表彰和協助。
369。
一種。在遵守本《憲法》和相關法律的前提下,每個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當選為Pyithu Hluttaw,Amyotha Hluttaw和該地區或州Hluttaw。
b。有關選民有權依法罷免胡魯陶代表。
370.每個公民都有依法享有在聯盟中自由開展業務以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權利。
371.聯盟可以協助國民經濟發展獲得技術,投資,機械,原材料等。
372.在不違反本憲法和現行法律的規定的情況下,國際電聯保障所有權,財產使用權以及私人發明和專利權。
373.任何人犯了罪行,應僅根據當時實施的有關法律定罪。此外,對他的罰款不得超過該法律規定的罰款。
374.除非上級法院撤銷判決並下令重審,否則任何人均不得重審由主管法院定罪或無罪的人。
375.被告人應依法享有抗辯權。
376.除為維護公眾利益而根據法律為國際聯盟的安全或普遍治安,和平與安寧采取的預防措施事項或現行法律所允許的事項外,任何人均不得這樣做,在沒有主管裁判官還押的情況下被拘留超過24小時。
377.為了獲得本章賦予的權利,應按照規定向電聯最高法院提出申請。
378。
一種。關於根據本章授予的權利的申請的提交,國際電聯最高法院有權發布以下適當的令狀:
1.人身保護令令;
2.令狀;
3.禁止令;
4. Quar Warranto令狀;
5. Certiorari的令狀。
b。聯盟最高法院的發出令狀的權利不應影響其他法院根據現行法律發出具有令狀性質的命令的權力。
379.在發生以下情況時,除非公共安全可能要求,否則不得中止第377條規定的權利:
一種。在戰爭時期
b。在外國入侵的時候;
C。在暴動之時。
380.與外國有關係的每位公民均有權在國內外尋求對聯盟的保護。
381.除在以下情況和時間外,任何公民均不得因應法律賦予的申訴而受到正當法律程序的補救:
一種。在外國入侵的時候;
b。起義時
C。在緊急情況下。
382.為了充分履行職責並維護負責執行和平與安全的國防軍人員或武裝部隊成員的紀律,應通過制定法律來限製或撤銷本章賦予的權利。
383.每個公民都有義務維護:
一種。聯盟不瓦解;
b。不解散民族團結;
C。主權的永久化。
384.每個公民都有義務遵守本《憲法》的規定。
385.每個公民都有責任維護緬甸聯盟共和國的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
386.每個公民都有義務按照法律規定接受軍事訓練,並有義務在武裝部隊中為聯盟保衛。
387.每位具有團結精神的公民都有責任增進民族之間的團結,並確保公眾的和平與穩定。
388.每個公民都有責任建立一個現代發達的國家。
389.每個公民都有義務依法納稅。
390.每個公民都有義務協助國際電聯執行以下事務:
一種。保護和保護文化遺產;
b。環境保護;
C。努力發展人力資源;
d。保護和保存公共財產。
第九章 選舉
第1部分。選舉人代表
391.在選舉人民代表參加聯歡會時:
一種。在選舉開始之日年滿18歲,不受法律取消資格,有資格投票的人以及依法享有投票權的人均應具有投票權;
b。每個有資格投票的公民和依法享有投票權的人,僅應在選舉中的選區為每一個Hluttaw投票;
C。此外,根據本《憲法》的規定,具有投票權的有關民族,也有權選舉Hluttaw代表其所在地區或國家的國家的民族代表;
d。實行秘密投票制度。
392.以下人士無表決權:
一種。宗教團體成員;
b。服刑期的人員;
C。被確定為精神不健全的人,並由主管法院如此宣布的立場;
d。尚未被宣布無力償債的人;
e。被選舉法取消資格的人。
393.一個Hluttaw候選人在一次選舉中具有:
一種。只能被選舉為一個Hluttaw的權利;
b。僅代表一個選區的權利。
394。
一種。在通過制定Pyidaungsu Hluttaw法律而指定的一個或多個聯盟領土內的選民有權選舉Pyithu Hluttaw和Amyotha Hluttaw代表。
b。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通過制定Pyidaungsu Hluttaw法律而從指定為聯邦領土的地區或州的Hluttaw代表不得繼續擔任該Hluttaw的代表。
395.每個不被本《憲法》的規定或選舉法的規定取消資格的公民,均有權參加任何Hluttaw的選舉。
第2部分。召集代表
396。
397. Pyidaungsu Hluttaw應就與“選舉”有關的事項和與“召回”有關的事項製定必要的法律。
一種。可能由於以下任何原因而罷免了Hluttaw的代表:
1.叛國罪
2.違反本憲法的任何規定;
3.不當行為;
4.本憲法規定的Hluttaw代表喪失資格;
5.效率低下的職責分配。
b。有關選區的原始選民中至少有百分之一的選民應向聯大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聯席會議主席召回。
C。工會選舉委員會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d。在對Hluttaw代表的指控進行調查時,他有權親自或通過代理人為自己辯護。
e。如果工會選舉委員會認為指控屬實,並且被指控的人不應再繼續擔任盧旺達代表,則工會選舉委員會應依法進行。
第3部分。聯合選舉委員會的成立
398。
一種。總統應組成工會選舉委員會。在組成委員會時,他可以根據本《憲法》中有關任命聯盟部長的規定,任命至少五名成員,包括聯盟選舉委員會主席。
b。工會選舉委員會的主席和委員應為:
1.年滿50歲
2.除年齡限制外,應具有Pyithu Hluttaw代表所規定的資格;
3。
啊 擔任聯盟首席大法官或聯盟最高法院法官或地區或州高等法院法官或類似職位至少五年;要么
bb。擔任司法官員或法律官員的職位不低於地區或國家級別的職務達10年; 要么
抄送 擔任執業律師至少20年;要么
dd。由總統認為是知名人士。
4.具有正直和經驗;
5.與Pyithu Hluttaw代表取消選舉資格的規定無關;
6.忠於國家及其公民;
7.不得成為政黨成員;
8.不得擔任lutlutaw的代表;
9.不得擔任應有薪水,津貼或金錢職位的人。
第4部分。工會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399.聯盟選舉委員會的職責如下:
一種。舉行Hluttaw選舉;
b。監督Hluttaw的選舉;組成不同級別的小組委員會並進行監督;
C。指定和修改選區;
d。編制選民名單並進行修改;
e。推遲由於自然災害或當地安全局勢而無法舉行自由公正選舉的選區的選舉;
F。根據本《憲法》的規定,規定與選舉或政黨有關的規則,並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程序,指示等;
G。依法成立選舉法庭,以審判與選舉有關的爭議;
H。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
第5部分。選舉主席或聯盟選舉委員會成員
400
一種。出於下列原因之一,總統可以彈each工會選舉委員會的主席或委員:
1.叛國罪
2.違反本憲法的任何規定;
3.不當行為;
(四)取消本章程規定的有關代表資格的資格;
5.效率低下的職責分配。
b。彈each應按照本《憲法》規定的有關彈the聯盟首席法官或聯盟最高法院法官的程序進行。
401。
一種。如果在任職期間工會主席或工會選舉委員會成員因任何原因希望自行辭職,則可以書面形式向總統提出辭職。
b。如果由於辭職,職務終止,死亡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導致主席或工會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職位空缺,則總統可以根據《憲法》的規定任命新主席或工會選舉委員會的成員。本憲法規定的任命聯盟部長的規定。
C。如果工會選舉委員會主席或委員是公務員,則應從任命工會主席或委員之日起按照現行服務條例將其退休。
第6部分。聯盟選舉委員會的決議和職能
402.聯盟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事項作出的決議和職能應是最終決定性的:
一種。選舉職能;
b。與選舉法庭的決議和命令有關的上訴和修訂;
C。根據與政黨有關的法律處理的事項。
403.聯盟選舉委員會主席和成員的職責,權力和特權應由法律規定。
第十章政黨
第一部分。政治黨派的形成
404.一個政黨應:
一種。確定不解散聯盟,不解散民族團結和實現主權的目標;
b。忠於國家。
405.一個政黨應:
一種。接受並實行真正的,紀律旺盛的多黨民主制度;
b。遵守並尊重本《憲法》和現行法律;
C。依法組建並註冊為政黨。
406.一個政治黨派應依法在聯盟中有權:
一種。自由組織;
b。參加和競爭選舉。
第二部分:政黨不存在的權利
407.如果一個政黨違反了下列規定之一,它無權繼續存在:
一種。根據現行法律被宣佈為非法結社;
b。直接或間接接觸或教the叛亂集團對聯盟或聯盟確定的組織和組織以及聯盟確定犯下恐怖主義行為的個人或被宣佈為非法聯盟的組織進行武裝叛亂;
C。直接或間接地從外國政府,宗教協會,其他協會或來自外國的人那裡獲得和花費財政,物力和其他援助;
d。出於政治目的濫用宗教。
408.如果有權註冊政黨的機構發現某個政黨違反了第407條所載的其中一項規定,則該黨的註冊應被撤銷。
409. Pyidaungsu Hluttaw應制定有關政黨的必要法律。
第十一章。緊急狀態規定
410.如果總統獲悉,或者如果相應的地方行政機構認為不能根據憲法在一個地區,一個州,一個聯邦領土或一個自治地區執行行政職能,則他可以在協調之後與國防和安全委員會頒布法令並宣布進入緊急狀態。
411.在根據第410條宣布緊急狀態的問題上,總統:
一種。可以行使有關地區,州或自治區的行政權。此外,他可以組建一個適當的機構或適當的人,並委託上述行政權力;
b。這樣做時,如有必要,有權僅在各自地區,州或自治區可能立法的事項中對行政事務行使立法權。但是,不得賦予任何機構或任何人以立法權。
412。
一種。如果總統獲悉,或者如果相應的地方行政機構認為存在或有充分的理由發生緊急狀態,危及某個地區,州或州,聯邦直轄區或自治州內公眾的生命,住房和財產-行政區在與國防和安全局協調後,可頒布法令並宣布緊急狀態。
b。如果所有成員均無法出席總統根據(a)項與國防和安全局進行協調的會議,則總統可在與司令官協調後及時宣布緊急狀態國防軍總司令,國防軍副總司令,國防部長和內政部長。該聲明應盡快提交國防和安全理事會批准。
413.根據第412條,關於宣布緊急狀態:
一種。地方行政機關及其成員,公務員組織及其成員可從國防部那裡獲得協助,以按照現行法律有效地履行職責,以便在申報地區迅速恢復其原始狀態。處於緊急狀態;
b。總統可以在必要時宣布軍事行政命令。在該命令中,有關社區和平與安寧以及治安盛行的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應賦予國防軍總司令。國防軍總司令可以親自行使上述權力和職責,也可以授權任何適當的軍事當局行使其權力。
414.總統在頒布法令並宣布緊急狀態時:
一種。須在該條例中指明緊急狀態運作的地區及持續時間;
b。如有必要,可以視需要限製或中止居住在緊急狀態所在地區的公民的一項或多項基本權利。
415.總統應根據第410和411條採取的措施,以及根據412和413條採取的宣布緊急狀態的措施,根據第212(b),(c)節採取此類措施)和(e)。
416.如果Pyidaungsu Hluttaw會議除了根據第415條批准總統的提議也延長了該條例的期限,則該條例應在延長期限屆滿之前繼續有效。
417.如果出現緊急情況,或者有足夠的理由使緊急狀態發生,由於國家採取的行動或企圖接管歐盟的主權,可能使歐洲聯盟瓦解或破壞國家團結或導致主權喪失叛亂,暴力和不正當的強製手段,在與國防和安全理事會協調後,總統可以頒布法令並宣布緊急狀態。在該法令中,應規定從國家頒布之日起實施緊急狀態的地區為整個國家,規定期限為一年。
418。
一種。關於根據第417條宣布緊急狀態的事宜,總統應宣布將聯盟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移交給國防服務總司令,以使其能夠執行必要的任務採取措施迅速恢復其在聯盟中的原始狀況。應當宣布,從宣布之日起,所有Hluttaws和領導機構的立法職能應中止。還應視為在上述Hluttaws任期屆滿時,相關Hluttaws已自動解散。
b。儘管《憲法》中有任何規定,從主權移交給國防軍總司令之日起,就應認為各成員根據有關《禁奴令》的批准,被任命並指派相關職務憲法,自治區領導小組或自治區領導小組的成員(總統和副總統除外)已被辭職。
419.轉移了主權的國防服務總司令有權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國防軍總司令可以親自或由包括他在內的機構行使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可以移交給已經成立的適當機構或適當人員並由其行使。
420.國防部總司令可以在宣布緊急狀態期間,根據需要限製或中止所要求地區公民的一項或多項基本權利。
421.主席:
一種。在根據第417條和第418條宣布處於緊急狀態後,應將移交主權的事務交給國防服務總司令,如果有,則應將其移交給Pyidaungsu Hluttaw例會,或如果不舉行例行會議,則召集平達蘇魯(Pyidaungsu Hluttaw)緊急會議;
b。如果國防部總司令通過提供尚不能完成分配給他的職責的理由並在與國防和安全理事會協調後提出規定的期限,可以延期,通常允許兩次延長規定的期限,每次延長六個月。與延期有關的事項應通過召集到Pyidaungsu Hluttaw緊急會議上報告。
422.總統應在提交報告說國防軍總司令已履行職責後,宣布廢除將主權移交給國防軍總司令的法令。與國防和安全委員會協調後,第418節在提交報告之日通過召開Pyidaungsu Hluttaw緊急會議召開(如果Pyidaungsu Hluttaw的任期尚未屆滿)或在提交報告之日如果Pyidaungsu Hluttaw的任期屆滿,則將收到國防服務總司令的報告中的一部分。
423.總統在收到國防軍總司令根據第422條提出的報告後,應在Pyidaungsu Hluttaw的任期尚未屆滿的情況下撤銷所有Hluttaws和領導機構的立法職能的暫時中止。然後根據《憲法》成立新的行政和司法機構,並分配職責。此類機構僅應在Hluttaw的剩餘任期內履行職責。
424.儘管比昂蘇總統府的任期已屆滿,但總統和副總統,或總統府議長和阿米莎塔總統議長應留任,直到新總統和新副總統任期屆滿,或者根據憲法選出新的Pyithu Hluttaw議長和Amyotha Hluttaw議長。
425.如果國防部總司令提出延期規定期限的理由,可以提供理由,說明其未能履行所指派職責的原因,但期限可以屆滿。 Pyidaungsu Hluttaw通常會按規定的期限延長兩次,每次延長六個月。
426.關於總統根據第417條和第418條宣布緊急狀態,由總統向國防服務總司令轉移主權的事宜,國防和安全理事會應宣布廢除該法令根據第418節的規定,在收到國防部總司令已完成分配給他的職責的報告後,將主權移交給他。
427.國防與安全委員會:
一種。在根據《憲法》組建Hluttaws之前行使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權力;
b。有權行使主權,直到根據本《憲法》的規定選出新總統並成立聯盟級行政機構為止。在行使時,立法權應自行行使。行政權和司法權可以移交給已成立的適當機構,或由聯邦,地區或州和自治區級別的合適人員行使。
428.國防和安全理事會應由憲法規定的各級行政機關,自治分區領導機構或自治區領導機構和選舉委員會組成並分配職責,並由具備相關資格的人員組成憲法規定。
429.國防和安全委員會應自《憲法》第426條廢除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憲法的規定舉行大選。
430.根據第428條成立的機構應繼續履行其職能和職責,直到舉行大選後根據《憲法》組成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構為止。
431.國防和安全委員會應以總統的名義行使主權。
432.任何行政機構或其任何成員,任何公務員機構或其任何成員,以及任何軍事機構或其任何成員的合法措施,均被賦予權力和義務採取必要的措施,以迅速恢復安全。 ,緊急狀態宣告期間或在國防總司令行使主權期間,代表總統的國家的穩定,穩定,社區和平與安寧以及治安至其原始狀態服務或國防和安全委員會行使主權期間應有效。不得對此類合法措施採取法律行動。
第十二章。憲法修正案
433.本《憲法》的任何規定可在提供以下內容後按以下方式修改:
一種。修改憲法的提案應以法案的形式提出;
b。修改憲法的法案中不得包含其他建議。
434.修改憲法的法案應提交Pyidaungsu Hluttaw。
435.如果Pyidaungsu Hluttaw代表總數的20%提交了修正憲法的法案,則Pyidaungsu Hluttaw應當審議該法案。
436。
一種。如果需要修改第一章第1至48節,第二章第49至56節,第三章第59和60節,第四章第74、109、141和161節,第200、201節的規定,在本《憲法》第五章第248、276條,第六章,第293、294、305、314和320條,第十章第410至432條和第XII章的第436條中,應事先經七十多方批准予以修正-Pyidaungsu Hluttaw所有代表的百分之五,之後在全國范圍的全民投票中,只有超過一半有資格投票的人投票。
b。除(a)項中提及的規定外,其他規定應僅以Pyidaungsu Hluttaw所有代表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票數進行修正。
第十三章。州旗,州密封,國歌和首都
437。
440.緬甸聯邦共和國的首都是內比都。
一種。狀態標誌應如下所示:
[圖片]
b。應當頒布有關國旗的法律。
438。
一種。國家印章應如下所示:
[圖片]
b。應當頒布有關國家公章的法律。
439。
一種。本國歌應規定為國歌。
b。頒布有關國歌的法律。
第十四章 暫行規定
441.為通過本憲法而舉行的全國性全民投票,超過半數的合格選民投票通過,其中大多數選民通過了本憲法,自Pyidaungsu Hluttaw第一屆會議之日起在整個聯盟開始運作。召開。
442.在本憲法生效之前,國家和平與發展委員會應繼續行使國家主權。
443.國家和平與發展委員會在本《憲法》生效之前為使《憲法》生效而進行的籌備工作,應視為已按照本《憲法》進行。
444。
一種。在本《憲法》生效之日存在的政府應繼續履行各自的職責,直到根據本《憲法》組建並分配新職責的新政府出現為止。
b。在本《憲法》生效之日存在的所有法院應繼續行使其管轄權,直到根據本《憲法》依法成立新的法院。在上述法院審理的所有民事,刑事和收入案件,均應根據案件審理當日所行使的法律予以處置。
445.國家法律與秩序恢復委員會和國家和平與發展理事會的所有政策指南,法律,規則,法規,通知和聲明,或國家法律與秩序恢復委員會以及國家和平與發展的行動,權利和責任理事會應由緬甸聯邦共和國管轄。在執行其職責時所採取的任何行動,不得針對所述理事會或其任何成員或政府任何成員提起訴訟。
446.在不違反本《憲法》的前提下,現行法律應一直有效,直到並被Pyidaungsu Hluttaw廢除或修改為止。
447.在不違反本《憲法》的前提下,現行規則,條例,細則,通知,命令,指示和程序應繼續有效,除非並由聯邦政府廢除或修正。
448.在本《憲法》生效之日,包括國家和平與發展理事會下屬國防部門在內的各部門組織的所有在職公務員,除非緬甸聯邦共和國政府另有規定,應繼續履行其職責。
第十五章。一般規定
449.該《憲法》是聯盟所有法律的基本法。
450.緬甸語是官方語言。
451.在立法和行政管理中適用《國際電聯基本原則》應由國際電聯負責,但不得在任何法院強制執行。
452.本《憲法》序言,各節,各小節,表達方式,個別用語和思想的解釋應僅基於緬甸文本。
453.在解釋本《憲法》中的表述時,應參考現行的《解釋法》。
454.本《憲法》的緬甸文本應作為記錄保存在國家檔案館中。該文本應是本《憲法》規定的確鑿證據。
455.為聯盟的利益,聯盟政府可與僅由聯盟政府進行的任何規定的經濟活動有關:
一種。允許地區政府或州政府與聯盟政府組建合資企業或在條款和條件下運營;
b。允許合作組織,經濟組織和個人與國際電聯政府組建合資企業或在條款和條件下經營。
456.緬甸聯邦共和國應履行由條約或協定引起的所有合法義務,這些條約或協定在本憲法生效之前已經在緬甸聯邦政府與另一國政府之間實施,但前提是此類義務國家履行對緬甸聯邦的任何對等義務。
457。
一種。在本《憲法》生效之前可能對緬甸聯邦政府提起的任何有關合同或負債的訴訟,都可能對緬甸聯邦政府提起。
b。緬甸聯邦共和國可以緬甸聯邦共和國的名義起訴和起訴。
附表1.聯合立法清單(請參閱第96節)
1.聯合防務和安全部門
一種。緬甸聯邦共和國及其各部分的國防以及為這種防禦的準備;
b。國防和安全行業;
C。武器,彈藥和爆炸物,包括生物和化學武器;
d。對其生產必不可少的原子能,核燃料以及輻射和礦產資源;
e。宣戰並締結和平;
F。聯盟的穩定,和平與安寧以及治安盛行;和
G。警察。
2.外交事務部門
一種。外交,領事和其他事務的代表;
b。聯合國;
C。參加國際,區域和雙邊會議,討論會,會議,協會和其他組織並執行其決議;
d。締結和執行國際和區域條約,協定,公約以及雙邊協定和條約;
e。護照和身份證明;
F。簽證,進入緬甸聯邦共和國的住宿,出境,移民和驅逐出境;和
G。引渡和要求引渡。
3.財務和計劃部門
一種。聯盟預算;
b。聯合基金;
C。貨幣和造幣;
d。緬甸中央銀行和金融機構;
e。外匯管制;
F。資本和貨幣市場;
G。保險;
H。所得稅;
一世。商業稅;
j。印花稅;
k。客戶職責;
l。聯合彩票;
米 稅務上訴;
。國際電聯的服務;
o。出售,租賃和其他執行聯盟財產的方式;
p。從聯盟基金中支付貸款;
q。聯盟基金的投資;
河 國內外貸款;
s。為聯盟購置財產;和
t。對外援助和財政援助。
4.經濟部門
一種。經濟;
b。商業;
C。合作社;
d。公司,董事會,企業,公司和合夥企業;
e。進出口,質量控制;
F。酒店和旅館;和
G。旅遊。
5.農業和畜牧業
一種。土地管理;
b。開墾閒置,休耕和原始土地;
C。定居和土地記錄;
d。土地調查;
e。國際電聯管理的水壩,堤防和灌溉工程;
F。氣象,水文和地震調查;
G。文件註冊;
H。機械化農業;
一世。農業研究;
j。生產化肥和殺蟲劑;
k。海洋漁業;和
l。牲畜繁殖,疾病的預防和治療以及研究工作。
6.能源,電力,礦業和林業
一種。聯盟法宣佈為危險易燃品的石油,天然氣,其他液體和物質;
b。國際電聯的電力生產和分配;
C。礦產,礦山,礦山工人的安全以及環境保護和恢復;
d。寶石;
e。珍珠
F。森林;和
G。環境保護和保護,包括野生動植物,天然植物和自然地區。
7.工業部門
一種。由聯盟一級承擔的產業;
b。工業區;
C。製成品的基本標準化和規範;
d。科學技術及其研究;
e。度量衡的標準化;和
F。知識產權,例如版權,專利,商標和工業品外觀設計。
8.運輸,通訊與建築部門
一種。內陸水運;
b。維護水道;
C。開發水資源,河流和溪流;
d。海上運輸;
e。主要港口;
F。燈塔,燈塔船和照明計劃;
G。造船,修理和保養;
H。航空運輸;
一世。空中航行,控制和機場建設;
j。陸路運輸;
k。鐵路;
l。聯盟管理的主要公路和橋樑;
米 郵件,電報,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互聯網,內聯網和類似的通訊方式;和
。電視,衛星通信,傳輸和接收以及類似的通信手段以及房屋和建築物。
9.社會部門
一種。教育課程,教學大綱,教學方法,研究,計劃,項目和標準;
b。大學,學位學院,研究所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
C。國際電聯規定的考試;
d。私立學校和培訓;
e。民族體育;
F。國家衛生;
G。發展傳統醫學和傳統醫學;
H。慈善醫院和診所以及私人醫院和診所;
一世。婦幼福利;
j。紅十字會;
k。防止摻假,生產和銷售食品,藥品,藥品和化妝品;
l。兒童,青年,婦女,殘疾人,老年人和無家可歸者的福利;
米 救濟和康復;
。消防隊;
o。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節假日和職業安全;
p。貿易糾紛;
q。社會保障;
河 勞工組織;
s。由聯盟管理,以下內容:
一世。古代文化或歷史古蹟,建築物,古蹟,記錄,石刻,灰泥上的墨跡,棕櫚葉巴拉圭,手寫,工藝品,無生命的物體和考古作品;
ii。博物館和圖書館。
t。文學,戲劇藝術,音樂,傳統手工藝,電影電影和錄像帶;和
你 出生和死亡登記。
10.管理部門
一種。一般行政;
b。鄉鎮土地管理;
C。租戶;
d。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
e。工會秘密;
F。協會;
G。監獄;
H。邊境地區的發展;
一世。人口普查;
j。公民身份,入籍,終止和撤銷公民身份,公民身份審查和登記;和
k。頭銜和榮譽。
11.司法部門
一種。司法;
b。律師;
C。刑法和程序;
d。民法和程序,包括合同,仲裁,可訴錯誤,破產,信託和受託人,管理人和接管人,家庭法,監護人和監護人,財產轉讓和繼承;
e。證據法;
F。局限性;
G。西裝估價;
H。具體救濟;
一世。外國管轄權;
j。海事管轄權;和
k。海盜,在國際水域或外層空間犯下的罪行以及違反國際法的陸地,國際水域或外層空間中的罪行。
附表2:地區或州立立法機構清單(參見第188節)
1.財務和計劃部門
一種。地區或州預算;
b。地區或州基金;
C。土地收入;
d。消費稅(不包括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
e。市政稅,例如建築物和土地,水,街道照明和車輪稅;
F。地區或州的服務;
G。該地區或州的財產的出售,租賃和其他執行手段;
H。從該地區或國家資金中支付該國的貸款;
一世。地區或國家資金在該國的投資;
j。當地計劃;和
k。小額貸款業務。
2.經濟部門
一種。根據聯盟制定的法律在地區或州進行的經濟事務;
b。根據聯盟制定的法律在地區或州進行的商業事務;和
C。根據聯盟制定的法律在地區或州開展的合作事務。
3.農業和畜牧業
一種。農業;
b。預防和控制植物和農作物病蟲害;
C。系統地使用化肥以及系統地生產和使用天然肥料;
d。農業貸款和儲蓄;
e。有權由地區或州管理的水壩,堤防,湖泊,排水溝和灌溉工程;
F。淡水漁業;和
G。畜牧業的育種和系統的放牧符合聯盟制定的法律。
4.能源,電力,礦業和林業
一種。有權由與國家電網沒有任何联系的地區或國家管理的中小型電力生產和分配,但有權由國際電聯管理的大型電力生產和分配除外;
b。鹽和鹽產品;
C。在該地區或州內切割和拋光寶石;
d。鄉村柴火種植園;和
e。娛樂中心,動物園和植物園。
5.工業部門
一種。除聯盟規定的行業以外的行業;和
b。手工業。
6.運輸,通訊與建築部門
一種。有權由地區或州管理的港口,碼頭和浮船;
b。有權由地區或州管理的道路和橋樑;和
C。在區域或州內系統地運行私人車輛。
7.社會部門
一種。關於傳統醫學的事項不違反國際電聯規定的傳統醫學政策;
b。地區或州內的社會福利工作;
C。預防火災和自然災害的預防和預防措施;
d。裝卸;
e。擁有以下地區或州的管理權:
一世。保護文化遺產;
ii。博物館和圖書館。
F。劇院,電影院和錄像院;和
G。展覽,例如照片,繪畫和雕塑。
8.管理部門
一種。發展事項;
b。城鎮和住房發展;和
C。榮譽證書和獎勵。
附表3.自衛區或自衛區領導機構的立法清單(參見第196節)
1.城鄉項目
2.道路和橋樑的建設與維護
3.公共衛生
4.發展事務
5.預防火災危險
6.牧場維護
7.森林的養護
8.依照聯盟頒布的法律保護自然環境
9.鄉鎮水電事項
10.鄉鎮市場事項
附表4.宣誓或訂婚的形式(參見第125節)
我........鄭重和真誠地保證,作為當提·胡圖托/阿米莎·胡圖托/地區或國家的當選代表,我將堅持並遵守《憲法》。聯盟的。我將忠於緬甸和公民聯盟共和國,並始終尊重聯盟的瓦解,民族團結的瓦解和主權的永久化。此外,我將盡我所能直率地履行職責。
附表5:按地區或州徵收的稅收(參見第254節)
1.土地收入。
2.消費稅。
3.以地區或州管理的水壩和水庫為基礎的水稅和路堤稅,以及地區或州管理的此類設施產生的電力使用稅。
4.使用地區或州管理的道路和橋樑的通行費。
5,
一種。在淡水漁業中收取的使用費。
b。在領水許可範圍內的海洋漁業中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
6.在某地區或某州,依法對公路運輸車輛和內陸水路運輸船舶徵收的稅款。
7.區域或州擁有的財產的收益,租金和其他利潤。
8.地區或國家對服務企業收取的費用,稅金和其他收入。
9.由一個地區或一個州(包括Taya Hluttaw地區或State Taya Hluttaw地區)的司法法院判處的罰款以及就服務提供和其他收入收取的稅款。
10.地區或州的利息支出。
11.一個地區或州的投資收益。
12.從一個地區或一個州的森林中提取以下物品收取的稅款:
一種。除柚木和其他受限制的硬木外,對所有其他木料徵收的稅款;
b。對薪柴,木炭,藤,竹,燕窩,樹皮,thanetkha,松節油,沉香木和蜂蜜類產品徵收的稅款。
13.註冊費。
14.夾帶稅。
15.鹽稅。
16.從聯合基金帳戶收到的收入。
17.有關區域或國家發展事務組織的捐款。
18.無人認領的現金和財產。
19.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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