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合眾國政治憲法

墨西哥1917年(2015年修訂)
標題一
第一章人權與保障
第1條
在墨西哥合眾國,所有個人都應享有本憲法和墨西哥國簽署的國際條約所賦予的人權,以及享有保護這些權利的保障。除本《憲法》本身規定的情況和條件外,不得限製或暫停這種人權。
有關人權的規定應根據本《憲法》和有關該主題的國際條約加以解釋,以期始終主張對人民的更廣泛保護。
所有當局在其職權範圍內,都有義務根據普遍性,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和進步的原則促進,尊重,保護和保障人權。結果,國家必須依法防止,調查,懲罰和糾正侵犯人權的行為。
在墨西哥,禁止奴隸制。每個被視為在國外的奴隸的個人,只要進入該國,都將獲得法律的自由和保護。
基於種族或民族血統,性別,年齡,殘疾,社會地位,醫療狀況,宗教,見解,性取向,婚姻狀況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歧視形式,侵犯了人類尊嚴或試圖廢除或減少禁止人民的權利和自由。
第二條
墨西哥民族是獨特而不可分割的。
這個國家是多元文化的,最初是基於其土著人民的,被描述為在殖民之前居住在該國的人的後裔,他們保留著自己的社會,經濟,文化和政治機構,或其中一些機構。
土著身份的意識將成為確定將誰適用於土著人民的規定的基本標準。
土著社區的定義是組成定居在一個領土內的文化,經濟和社會單位並根據其習俗承認自己的權威的社區。
土著人民的自決權應受《憲法》的約束,以保障民族團結。州和聯邦區的憲法和法律必須考慮到前幾款確立的一般原則以及種族語言和土地定居標準,承認土著人民和社區。
答:本《憲法》承認並保護土著人民的自決權,並因此享有自治權,以便他們能夠:
一。決定其內部共存形式以及其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組織。
二。在遵守本《憲法》總則的前提下,運用自己的法律制度來規範和解決其內部衝突,尊重基本權利,人權,尤其是尊重婦女的尊嚴和安全。法律應確定法官和法院對上述規定的確認方式。
三,根據其傳統規則,程序和習俗,選舉其當局或代表行使自己的內部政府形式,保證在平等條件下土著婦女和男子的投票權和被投票權;並保證在尊重聯邦條約和各州主權的框架內當選或任命的公民獲得公職或當選職位。在任何情況下,社群行為均不得在公民選舉市政當局時限制其選舉或政治權利。
IV。保存並豐富其語言,知識以及構成其文化和身份的所有元素。
五,根據本《憲法》維護和改善他們的環境和土地。
VI。優先利用其土著社區居住地的自然資源,但本《憲法》規定的戰略資源除外。前述權利應在尊重本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財產所有權和土地所有權的形式以及尊重第三方權利的前提下行使。為了實現這些目標,土著社區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建立夥伴關係。
七。選舉那些有土著人口的城市的鎮議會的土著代表。
國家的憲法和法律應在市政當局中承認和規範這些權利,以根據其傳統和規定加強土著人民的參與和政治代表。
八。完全享有國家管轄權。為了保護這項權利,在涉及土著人的所有審判和訴訟中,無論是個人還是集體,都必須考慮到他們的習俗和文化習俗,同時尊重本《憲法》規定的規定。土著人民在任何時候都有權得到其語言和文化熟悉的口譯和顧問的協助。
州和聯邦區的憲法和法律應建立自決和自治的要素,以最能表達每個州的土著人民的條件和願望,並根據規則確定土著社區作為公共利益實體。
B.為了促進土著人民的平等機會並消除歧視性做法,聯邦,聯邦區,各州和地方理事會應建立必要的機構和政策,以保障土著人民的權利和土著社區的全面發展。此類機構和政策應與它們一起設計和運行。
為了消除影響土著城鎮和社區的稀缺性和落後性,當局有義務:
一。促進土著地區的區域發展,以加強當地經濟並改善生活質量。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政府和土著社區的三個層次必須以協調的方式參與。地方政府應公平確定由土著社區直接管理以實現特定目標的預算。
二。保證教育並提高土著人民的教育水平,支持雙語和跨文化教育,識字,完成中小學教育,技術培訓,高等教育和大學教育。此外,當局必鬚根據土著人民的文化遺產和意見並依法建立針對所有年級的土著學生的獎學金制度,並製定和實施區域性教育計劃。當局必須促進對民族幾種文化的尊重和對它們的了解。
三,通過擴大國家衛生服務的覆蓋面,在充分利用傳統藥物的同時,通過特別針對兒童的糧食計劃,改善土著人民的營養,從而使有效獲得衛生服務的機會增加。
IV。通過使住房建設和住房改善能夠獲得公共和私人資金的政策以及擴大基本社會服務範圍的政策,改善土著社區的生活條件以及用於社會活動和娛樂的空間。
五。通過支持土著婦女的生產項目,保護她們的健康,鼓勵她們的教育並促進土著婦女參與其社區的決策過程來促進土著婦女的發展。
VI。通過構建和擴展運輸路線和電信手段,擴展通信基礎設施,使社區能夠融入全國其他地區。另外,當局有義務制定必要的條件,以便土著人民和社區可以依法獲得,經營和管理媒體。
七。通過使土著社區實現經濟自給自足的行動,支持其生產活動和可持續發展;鼓勵創造新工作的公共和私人投資;使用新技術來提高生產能力並確保公平地使用供應和銷售系統。
八。通過採取以下行動,制定社會政策,以保護墨西哥境內和國外的土著移民:確保農場工人的勞動權,改善婦女的健康狀況,為屬於移民家庭的兒童和年輕人提供特殊的教育和營養計劃,確保他們的人身安全尊重權利並傳播土著人民的文化。
九。在準備《國家發展計劃》,《國家計劃》和《地方計劃》時,請諮詢土著人民的意見和建議,並酌情納入其建議和提議。
為了執行此處規定的義務,眾議院,聯邦區和州的立法機構以及市政委員會在其管轄範圍內,應制定具體預算以遵守這些義務,以及使社區能夠參與其行使和監督的程序。
根據法律,任何與土著人民可比的社區應享有與土著人民相同的權利,同時不得損害本《憲法》所確立的土著人,其社區和人民的權利。
第三條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州-聯邦,州,聯邦區和市-將提供學前,小學,中學和高等教育。學前,基礎和中學教育被視為基礎教育;這些和高中教育將是強制性的。
國家提供的教育將和諧發展所有人類的能力,並將激發學生對國家的熱愛,對人權的尊重以及國際團結,獨立和正義的原則。
國家將通過以下方式保證義務教育的質量:教育材料和方法,學校組織,教育基礎設施以及教師和校長的適宜性,確保學生獲得最高的學習成就。
一,根據關於宗教自由的第二十四條,國家提供的教育應是世俗的,因此,國家教育應完全獨立於任何宗教教義之外進行維護。
二。國家教育的指導原則應以科學進步為基礎,並應與無知及其後果,奴役,狂熱和偏見作鬥爭。
此外,國家教育應:
一種。保持民主,將民主不僅理解為法律結構和政治制度,而且應將其理解為基於持續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生活方式;
b。具有民族性,這意味著在沒有敵對或排他性的情況下,國家教育應涵蓋民族問題和資源利用,應捍衛我們的政治獨立,確保我們的經濟獨立以及維護和發展我們的文化;
C。促進人類更好的共處,以增進對文化多樣性,人類尊嚴,家庭完整,對社會普遍利益的信念,對人權理想的友愛和平等的信念和尊重,避免基於種族,宗教的特權,團體,性別或個人,以及
d。以學生的不斷進步和最高學業成績為基礎;
三,為了完全遵守第二段和第二節中規定的規定,聯邦行政院應制定適用於全國的學前,小學和中學教育以及師範學院的教學大綱。為此,聯邦行政機關應依法考慮各州和聯邦區政府的意見,以及參與教育的民間社會團體,教師和父母的意見。此外,國家對基礎和中等教育的教學職位的錄取以及對管理和監督職位的晉升應通過競爭性競賽進行,以保證知識和能力適合該職位。實施法律將設定標準,在充分尊重教育工作者的憲法權利的前提下,對專業服務的接納,晉升,認可和持續性進行強制評估的條款和條件。未經依法批准的所有入場券和促銷品均視為無效。本款規定不適用於本條第七節提及的機構;
IV。國家提供的所有教育都是免費的;
五,除了提供前幾段所述的學前,小學,初中和高等教育外,國家還將促進和使用國家發展所必需的所有教育類型和方式,從開始教育到高等教育。支持科學技術研究,並將促進加強和傳播我們的文化;
VI。私人實體可以提供各種教育。根據法律,國家有權授予和取消對在私人機構進行的研究的正式認可。就學前,小學和中學以及師範學院而言,私立學校必須:
一種。按照第二節和第二節確定的相同目的和標準提供教育,並遵守第三節提到的提綱;和
b。根據法律規定,事先獲得當局的明確授權。
七。法律賦予其自治權的大學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應具有管理自己的權力和義務。他們必須服從本文中確立的原則,以教育,進行研究和促進文化,尊重學術自由,研究自由,應試和討論思想的自由。這些機構應制定其學術計劃;他們應制定學術人員的錄取,晉升和任期條件;他們將管理自己的財產。機構與學術和行政人員之間的勞資關係,應依據《國家勞動關係法》關於受特殊管制的工作的規定,受本《憲法》第123條A節的規定,且不得乾擾自治權,
八。為了統一和協調全國的教育,國際電聯代表大會應頒布必要的法律,在聯邦,各州和市政府之間分配教育的社會責任,並應制定相關預算和適用於這些國家的罰款沒有遵守或執行這些規定的公務員,以及任何其他違法者,以及
九。為了保證提供優質的教育服務,已經建立了國家教育評估系統。國家教育評估研究所將協調上述制度。國家教育評估研究所將是一個具有法人資格和自己預算的自治公共機構。學院應評估學前,小學,初中和高中國家教育系統的質量,績效和結果。為此,它應:
一種。設計並執行與該系統的組件,過程或結果相對應的評估測量;
b。發出聯邦和地方教育當局應遵循的準則,以執行相應的評估功能,以及
C。產生並宣傳信息,在此基礎上,它將發布相關準則,以幫助做出有關提高教育質量和公平性的決定,這是尋求社會平等的重要因素。
理事會將是研究所的管理機構,由五名成員組成。聯邦行政長官將提出三名候選人名單供參議院審議,在提議的候選人出現之前,該候選人應任命該候選人以填補該職位。任命應以參議院現任議員三分之二的投票決定,或在參議院休會期間,由常任委員會三分之二的投票決定,期限不得延長三十天。如果參議院未能在此期限內決定任命,則該職位將由聯邦行政長官選出的三名候選人之一填補。
如果參議院完全拒絕提議的三人名單,則聯邦行政長官應根據上一段所載規則提交新的三人名單。如果第二份名單被拒絕,該職位將由名單中的一名候選人填補,由聯邦行政長官選擇。
理事會成員應是研究所所轄領域的有才乾和經驗豐富的個人,並應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他們應連任一次,可連任七年。理事會成員的任期不得超過十四年。如果出現空缺,將任命替代人以完成相應的任期。根據本《憲法》第四章的規定,只能出於嚴重原因將其遣散,並且不得擔任任何其他職位,職務或佣金,但其代表研究所的職位和無薪職位除外在教學,科學,文化或慈善活動中。
理事會應以3票贊成的多數表決權,任命將由法律規定的任期的成員。
法律應為研究所的組織和運作制定規則,該規則將根據獨立性,透明性,客觀性,針對性,多樣性和包容性的原則來規範其活動。
法律應建立必要的機制和行動,以允許研究所與聯邦和地方教育當局之間進行有效的合作與協調,以更好地履行其職責。
第4條
法律規定男人和女人平等。法律應保護家庭的組織和發展。
每個人都有權以自由,負責和知情的方式決定所需子女的數目以及每個子女之間的時間安排。
人人有權享有營養,充足和優質的營養。國家應對此予以保證。
每個人都有健康保護的權利。法律應確定獲得衛生服務的依據和條件,並應根據本《憲法》第73條第XVI項建立聯邦和地方政府在衛生方面的權限。
任何人都有權為其自己的發展和福祉提供健康的環境。國家將保證尊重這一權利。根據法律規定,對環境造成的損害和惡化將招致任何責任。
任何人都有權以充分,健康,可接受和負擔得起的方式獲取,提供和排水以供個人和家庭使用。國家將保障這種權利,法律將確定公平,可持續地獲得和使用淡水資源的基礎,補貼和方式,建立聯邦,地方政府和市政當局的參與以及公民的參與為了實現這樣的目的。
任何家庭都有權享受體面和受人尊敬的房屋。法律將為實現這一目標設定必要的手段和支持。
任何人都有權獲得身份,並在出生後立即獲得註冊。國家應保證這些權利得到遵守。主管當局應免費出具出生證明或登記的第一份經核證的副本。
國家在其作出的所有決定和所採取的一切行動中,將維護並遵守為兒童謀求最大利益的原則,從而完全保障其權利。男孩和女孩有權滿足其適當發展所需的營養,健康,教育和娛樂需求。該原則應指導著重於童年的公共政策的設計,執行,跟進和評估。
上升的親戚和監護人有義務維護和要求遵守這些權利和原則。
國家將向個人提供援助,以幫助實現兒童權利。
每個人都有文化權利,獲得文化的權利和享受國家文化服務的權利。國家應考慮到我國的文化多樣性並尊重創作自由,提供傳播和發展文化的手段。法律應提供保證任何文化表現形式的獲得和參與的工具。
所有個人都有體育文化和體育鍛煉的權利。國家應通過頒布有關此事的法律來促進和激發這項權利。
第5條
只要合法​​,不得阻止任何人從事其選擇的職業,行業,業務或工作。只有在侵犯了第三方權利的情況下,才能通過司法決議或在社會權利受到侵犯時依法發布的政府命令來禁止該權利。除司法裁決外,任何人都不能剝奪合法工資。
在每個州,法律均應確定哪些專業需要實踐學位,對該學位的要求以及相應的頒發機構。
除非司法機關將作品定為違法行為,否則任何人都不能被迫工作或提供個人服務,除非獲得公正的賠償並未經他的完全同意,否則該作品應受第123條第2款規定的約束。我和我
只有以下公共服務才是強制性的,並且始終要遵守各自的法律:軍事服務,陪審團,議員服務和通過直接或間接投票授予的職位。選舉和普查職責是強制性的和免費的;但是,專業提供的服務應按本《憲法》和任何適用法律的規定付費。社會專業服務應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報酬,並有法律規定的例外。
禁止以個人自由的過失,損失或不可挽回的犧牲為目的的任何合同,條約或協議。
任何人同意自己的禁令或流放合同,或暫時或永久放棄其從事某些專業,行業或業務的權利的任何合同,也不應被授權。
工作合同將僅使該人有義務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該合同中提及的服務,該期限不得超過對工人的一年。工作合同不能包括對任何政治或公民權利的放棄,損失或損害。
如果工人未能履行上述合同,則只能承擔民事責任,而絕不能對其施加任何脅迫。
第6條
表達思想不受司法或行政追究,除非這種思想違反道德,隱私或第三方權利,造成重罪的實施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情況。答辯權應依法行使。國家應保障知情權。
每個人都有權自由獲得多種及時信息,並有權通過任何表達方式搜尋,接收和分發任何種類的信息和思想。
國家應保證獲得信息和通信技術,獲得無線電廣播,電信和寬帶互聯網的服務。為此,國家應為提供此類服務建立有效的競爭條件。
為了實現本條的規定,應注意以下幾點:
A.為了行使知情權,聯邦,各州和聯邦區應根據其各自的權力,按照以下基礎和原則行事:
I.所有由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自治機構,政黨,公共基金或任何人或團體(例如工會)保管的,有權獲得公共資金或可以行使權力的所有信息聯邦,州或市政府是公開的。遵循法律規定,出於公共利益或國家安全的考慮,只能暫時保留此信息。解釋此項權利時,應以最大披露原則為準。負有責任的主體(義務人)必須記錄其權限,能力或職能產生的每項活動,法律將根據信息不存在的聲明專門建立假設。
二。有關私人生活和個人數據的信息應受到法律保護,但其中有例外規定。
三,每個人都可以自由訪問公共信息,他/她的個人數據,並且在糾正他/她的個人數據的情況下,無需爭論利益或理由。
IV。應建立獲取信息和加快審查程序的機制。必須在根據本《憲法》建立專門,公正的自治機構之前,將這些程序正式化。
五,政府機構(義務人)應將其文件記錄並保存在更新的行政檔案中,並應通過電子媒體披露有關公共資源使用及其管理指標的完整和更新的信息,以使該信息可用於相關的問責程序以實現他們的目標和績效結果。
VI。法律應制定程序,讓政府機構(義務人)披露有關使用支付給個人或公司的公共資源的信息。
七。不遵守這些關於獲取公共信息的安排的,將依法予以處罰。
八。聯合會應建立一個自治,專業,公正和合議的機構。它必須具有法人資格;自有資產;對其預算和內部組織具有完全的技術,管理和決策權;並應根據法律規定,負責保障公共機構(義務主體)擁有的公共信息訪問權和個人數據的保護。
在這部分中建立的自治透明機構將受制於透明和訪問公共信息法,以及由國會頒布的一般法所確定的保護義務主體持有的個人數據的法律。設定行使信息權的基本原則,基礎和程序。
該機構將遵循確定性,合法性,獨立性,公正性,效率,客觀性,專業性,透明度和最大程度宣傳的原則。
自治透明機構有權接收來自任何行政,立法或司法權力以及任何其他權力的任何機關,實體,組織或機構的有關獲取公共信息權和保護個人數據的查詢自治機構,政黨公共信託和公共基金,或在聯邦範圍內接受或使用公共資源或行使權力的任何其他個人,團體,工會或組織,但與聯邦最高法院管轄權有關的問題除外,在這種情況下,由三名最高法院大法官組成的委員會將決定問題。自治透明機構有
國家透明機構[organismo garante],當然是通過當地機構從州或聯邦區提出來的,也可以是經過當地政府的有請願書,可以接受或分析這種查詢,因為其重要性或超越性符合國家透明機構的利益。
法律將確定應視為保留或機密信息。
國家透明度局的決議對於義務主體(義務人)是強制性,確定性和無可爭議的。僅在有關決議依法可被認為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下,聯邦政府法律委員才能向最高法院提出複審請求。
國家透明度局[organismo garante]由七名專員組成。為了任命他們,參議院在先前與社會行為者進行廣泛磋商之後,並根據不同議會小組的提議,將根據必須填補的空缺和隨後的空缺,任命專員,出席會議的參議員有三分之二的投票權。法律規定的程序。總統可以在十個工作日內反對任命。如果總統在指定日期內不反對任命,則參議院任命的人將擔任專員職務。
鑑於總統反對任命的情況,參議院將根據上一段提出一項新建議,以填補空缺。但是,要批准該提案,需要有五分之三的參議員投票。如果第二次任命遭到反對,則參議院將根據上一段中的程序,在出席的參議員的五分之三的批准下,最終任命將填補該空缺的專員。
專員辦公室的任期為7年,專員應滿足本《憲法》第95條第I,II,IV,V和VI部分的要求。除與慈善機構和學術機構或科學機構有關的非營利性主席或辦公室外,專員不得擔任其他職務,增聘工作或其他委員會。專員只能根據本《憲法》第四標題的條款免職,並且將受到政治審判。
國家透明度局的組織應促進性別平等。
專員主席應通過同行選舉由專員秘密投票選出。局長專員將任期三年,有可能連任三年。專員總統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日期和期限,向參議院提交年度報告。
國家透明度局(organo garante)應當擁有一個由十名理事會成員組成的顧問委員會,該理事會成員應由現任參議員的三分之二的投票選出。法律將確定向參議院提交提案的程序。每年,任期更長的兩名理事會成員將被替換,除非他們被提議並批准連任第二任期。
法律將確定原子能機構可採取的緊急措施和程序,以保證其決定得到執行。
每個機構和公務員都被迫幫助國家透明度局及其專員進行適當的工作。
國家透明度局將與聯邦高級審計長辦公室[Federacion Superior Fiscalizacion Superior de la Federacion],專門負責檔案和文件的實體,負責收集和處理統計和地理數據的機構以及與各州和聯邦區的地方機構合作,以加強墨西哥州內部的問責制。
B.在廣播和電信方面:
一,國家應通過制定以年度和六年度為目標的普遍數字包容政策,保證其人口融入信息和知識社會。
二。電信被視為具有普遍利益的公共服務,因此,國家應保證在競爭條件下提供電信服務,這些服務應具有質量,數量,覆蓋範圍,互連性,融合性,連續性,自由接入性和不受任何干擾。
三,廣播被認為是普遍關心的公共服務,因此,國家應保證在競爭條件下提供高質量的廣播服務,以向人民傳遞文化惠益,並保持所廣播信息的多重性和準確性。作為促進民族認同價值的手段,有助於實現本《憲法》第3條規定的目標。
IV。特此禁止新聞或報導形式的宣傳或宣傳的廣播;應確定服務內容和向公眾廣播服務的承包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與特許公司在向第三方廣播的信息方面承擔的責任有關的條件,但不影響言論自由和廣播。
五,法規應建立具有技術,運營,決策和管理自主權的下放機構,該機構應提供非營利性廣播,以確保聯邦各轄區的廣大民眾能夠訪問媒體內容,促進:國家融合;教育,文化和公民培訓;性別平等;提供有關國家和國際新聞的公正,及時和真實的信息,允許廣播獨立製作的節目,以及表達各種強化社會民主生活的意見。
該機構應設有公民委員會以確保獨立性以及公正客觀的編輯政策。經充分的公眾諮詢後,理事會應選出九名理事,參議院或在休會期間由常任委員會以三分之二的票數選出。安理會成員的任期錯開。每年,除非參議院第二次任職,否則將更換兩名最高級的成員。
參議院或在休會期間的常設委員會應根據聯邦行政長官的提議任命該機構的主席,並以三分之二的票數投票。總統任期五年,可以連任一次。參議院只能以三分之二的讚成票罷免總統。
該機構主席應向行政和立法部門提交活動的年度報告,並根據法律出席國會兩院。
VI。規約應確立電信消費者和聽眾的權利,以及保護他們的補救措施。
第7條
任何形式的言論,見解,思想和信息自由都不應被剝奪。不得通過任何間接手段,例如濫用對紙,無線電頻率或用於傳遞信息的任何其他材料或設備的官方或私人控制,或通過旨在阻礙傳輸的任何其他手段或信息和通信技術,來剝奪該權利。或思想和觀點的傳播。
任何成文法令或權力機構均不得事先制定限制條件,也不得限制言論自由,除本《憲法》第六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限制外,沒有其他限制。在任何情況下,用於傳播信息,觀點和思想的資產均不得以重罪為手段予以扣押。
第8條
公職人員和僱員將尊重行使請願權,但前提是請願書以書面形式並以和平和尊重的方式提出。關於政治請願,只有公民才擁有這項權利。
每份請願書必須由其所針對的當局以書面形式決定,該當局有責任在短期內答復請願人。
第9條
出於任何合法目的而和平結社或集會的權利不受限制。只有共和國公民才能參加該國的政治事務。沒有任何武裝會議有權進行審議。
舉行會議以向任何主管機關進行請願或抗議的會議,不應被視為是非法的,也不會被打破,只要不對主管機關提出任何侮辱,並且不使用暴力或威脅來威嚇或強迫該主管機關作出決定。
第10條
墨西哥合眾國居民有權將武器存放在家中,以保護和合法防禦,但聯邦法律所禁止的人以及為陸軍,海軍,空軍和國民軍專用的人除外。守護。聯邦法律將說明可以授權居民攜帶武器的情況,條件,要求和地點。
第11條
每個人都有權進入和離開該國,穿越其領土並搬家,而無需出示安全通行證,護照,安全行為或任何其他類似要求。如果發生刑事或民事責任,則行使此權利應服從司法當局。關於移民和公共衛生法律所施加的限制,或對居住在該國的不良外國人的限制,此項權利的行使應服從行政當局的管轄。
在受到政治迫害的情況下,任何人都有權尋求政治庇護,這是出於人道主義原因而提供的。法律應規定應提供政治庇護的情況以及例外情況。
第十二條
墨西哥合眾國不得授予貴族頭銜,特權和世襲榮譽。此外,任何其他國家/地區授予的權利均無效。
第十三條
沒有人可以根據特別法律或特別法庭受審。除為獲得公共服務而給予的補償外,任何人或公司均不得享有任何特權,也不得享有任何酬勞,但必須依法確定。軍事管轄權以違反軍事紀律的罪行和過失為準;但是,在任何情況下,在任何情況下,軍事法院都不能將其管轄權擴大到非武裝部隊成員。涉及軍事犯罪或過失的平民應在民事主管部門接受審判。
第十四條
任何法律都不會對任何人產生追溯效力。
在事先建立的法院中,沒有遵守審判程序的基本手續並根據事先頒布的法律,任何人都不能在沒有審判的情況下被剝奪自由,財產或權利。
關於刑事審判,禁止僅適用於類推或多數理由,而對適用於所涉罪行的法律未作明文規定的任何處罰。
在民事審判中,最後一句必須與法律文字或其法律解釋相一致。在缺乏適當法律的情況下,判刑必須以一般法律原則為基礎。
第十五條
當被引渡者在其犯罪國家有奴隸的條件下受到政治迫害或被指控犯有普通罪時,墨西哥合眾國禁止引渡國際條約,以及改變本憲法和墨西哥國家簽署的國際條約確立的人權。
第十六條
沒有主管當局的書面命令,未適當解釋訴訟程序的法律原因,任何人都不得在其私人事務,其家庭,文件,財產或在家中受到侵害。
所有人都有權享受其個人數據的保護,以及訪問,更正和取消此類數據的權利。根據法律,所有人都有反對公開其數據的權利。法律應基於國家安全原因,法律和秩序,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第三方權利的保護,為規範數據處理的標準建立例外。
只有司法機關才能簽發逮捕令。在這種逮捕令之前,始終應有正式指控或對不當行為的指控,認為這是刑事犯罪,可判處有期徒刑,條件是有證據證明已犯罪,被告負有刑事責任。
簽發逮捕令的當局應立即將被告人帶到法官面前,並全權負責。不遵守這一規定將受到刑法的處罰。
在犯有嚴重罪行的情況下,任何人均可逮捕罪犯,毫不拖延地將其移交給最近的當局,而後者又應將他帶到公訴機關。必須立即進行逮捕記錄。
公訴機關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下令逮捕被告,並解釋作出該決定的原因:a)在緊急情況下,b)在處理嚴重罪行時,c)在合理的風險下可能逃避被告d)由於時間,地點或情況的原因,不能將被告送交司法當局。
在緊急情況下或公然冒犯的情況下,應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在囚犯面前的法官應立即確認逮捕或下令釋放他。
在有組織犯罪的情況下,應公訴機關的要求,司法當局可以命令拘禁某人,遵守法律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的規定,並且在不超過40天的情況下,調查成功,人員或法律物品的保護成功,或者有理由相信被告可以避免訴諸司法。可以延長四十天的期限,前提是公共檢察機關證明起源的原因仍然存在。在任何情況下,保持限制不得超過八十天。
有組織犯罪一詞的定義是由三名或三名以上的人聚集在一起,以相應法律規定的永久性或頻繁性犯罪的組織。
公訴機關不得拘留任何被告超過四十八小時。在此任期之後,應下令將其釋放,或將其帶到司法當局。在有組織犯罪的情況下,該術語可以重複。任何濫用行為均應受到刑法的處罰。
應司法機關的要求,只有司法機關才能簽發搜查令。搜查令必須說明要搜查的地點,被逮捕的人和被沒收的物體。搜查結束後,必須在現場並在搜查地點的佔用人或代理當局缺席或拒絕的情況下由兩名證人提議的情況下彙編報告。
不得違反私人通訊。法律應懲處針對此類通信的自由和隱私的任何行為,除非由參與其中的個人之一自願發出。法官應評估此類來文的含義,只要其中包含與犯罪行為有關的信息。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接受違反法律規定的保密通訊。
應適當的聯邦當局或州公共檢察署的要求,只有聯邦司法當局才能授權竊聽電話和截取私人通訊。提出請求的當局應以書面形式提出請求的法律原因,並在其中描述所需的攔截類型,遭受攔截的個人及其期限。在以下情況下,聯邦司法機關不能授權電話竊聽或截取通訊:a)當涉及的事項具有選舉,財政,商業,民事,勞工或行政性質時,b)被告與其律師之間的通訊。
司法機構應有控制法官,他們應立即並以任何方式解決預防措施的要求和調查技術,以確保遵守被告和受害人的權利。應對法官與公訴機關及其他主管部門之間的所有來文進行真實登記。
授權的電話竊聽和截聽通訊應遵守法律規定的要求和限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電話竊聽和通信截獲結果將不被視為證據。
行政機關只有在執行衛生和警察法規時才有權搜查私人家庭。行政當局可以按照為搜查令建立的程序和手續,要求賬簿和文件證明其符合財政規定。
郵寄的密封信件無須進行任何搜查,違反該法律應受到處罰。
在和平時期,任何陸軍成員都不能違背所有者的意願被安置在私人住宅中,也沒有施加任何要求。在戰爭中,士兵可以按照適用的戒嚴法規定的條件要求住宿,行李,食物和其他要求。
第十七條
沒有人可以伸張正義,也不能訴諸暴力來行使自己的權利。
人人有權在法院和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享有司法公正。法院應迅速,完整和公正地作出裁決。法院服務是免費的,禁止收取司法費用。
墨西哥國會應制定法律來規範集體行動。此類法律應確定每部法律適用的案件以及司法程序和補救措施。只有聯邦法官對這些訴訟具有管轄權。
法律應提供解決爭議的替代機制。關於刑事事項,法律應當規範這種機制的適用,確保補救,並確定需要司法監督的案件。
口頭程序結束時的判決應在當事方面前的公開聽證會中解釋。
聯邦和地方法律應提供必要的手段,以保證法院的獨立性和充分執行其裁決。
聯邦,州和聯邦區必須保證存在優質的公共辯護人辦公室,並應為捍衛者提供專業的職業服務條件。辯護人的費用不得低於檢察官的費用。
禁止監禁是專門懲罰民事債務的一種方式。
第十八條
應保留預防性拘留權,以處以監禁的罪行。預防性監獄應與被定罪的監獄完全分開。
監獄制度應在尊重人權以及工作,培訓,教育,健康和體育的基礎上進行組織,以實現囚犯的社會康復,並確保他/她不會再次犯罪,並應遵循以下規定。法律為他/她確定的利益。男女應分別監禁。
聯邦,州和聯邦區可以製定並執行協議,將因其管轄範圍內的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送往其他管轄範圍內的其他監獄服刑。
聯邦,各州和聯邦區應在其各自職權範圍內,為未成年犯建立完整的司法系統,該系統應適用於那些被認定犯有或犯有本州所指罪行的人。法律規定他們的年齡在十二歲至十八歲之間。該系統應保障本《憲法》所承認的每個人的人權,以及由於其作為發展中人的地位而賦予兒童的那些具體權利。被發現犯有法律規定的犯罪或有罪的十二歲以下的人,僅應接受社會援助。
該系統的管理將由專門從事青少年司法和法律訴訟的機構,法院和當局組織。該系統應遵循全面保護和青少年的極大興趣的原則,對每個特定案件採用建議,保護和治療方法。
如果適當,在該系統中應使用其他司法形式。青少年司法程序應通過口頭對抗制度進行,嚴格遵守正當程序以及負責程序或定罪的當局之間的獨立性原則。對少年採取的措施應與不當行為成比例,並應尋求少年的社會和家庭重返社會,以及其人格和能力的全面發展。禁閉只能作為極端手段,並且應在適用於該情況的最短時間內使用。監禁僅適用於十四歲以上已犯或參與法律所描述為犯罪的行為的青少年。
根據本文提供的康復制度,可以將在國外服刑的墨西哥人帶到墨西哥合眾國服刑。根據國際條約,正在服刑的外國人可以轉移到他們的國家。囚犯必須同意轉讓。
罪犯可以在離家較近的監獄服刑,以鼓勵他們重返社會。該規定不適用於有組織犯罪和需要採取特殊安全措施的囚犯。
應設立特別中心,以預防監禁和對有組織犯罪的處罰。發生有組織犯罪時,主管部門可以限制被告人或囚犯與第三方之間的通信,但辯護人除外。當局還可以對這些犯人採取特別監視措施。該規定可適用於需要特殊安全措施的其他囚犯。
第十九條
從被告提交當局之日算起,禁止在司法機關進行超過72個小時的拘留,而無需提出正式指控,以表明該罪行的罪行,地點,時間和情況;以及犯罪證據和被告可能承擔的責任。
只有當其他預防措施不足以確保被告在其審判中的存在,調查的進行,對受害人,證人或社區的保護以及在其他情況下,公訴機關才可以向法官預防性監獄提出請求。被告正在審判中或先前曾因故意犯罪而被定罪。另外,在以下情況下,法官將通過自己的動議命令預防性監獄:有組織犯罪;欺詐性殺人罪;強姦; 綁架; 人口販運;使用槍支,炸藥或其他暴力手段實施的犯罪;以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自由發展人格和公共衛生的權利。
法律應確定法官可以撤銷給予被審判者自由的案件。
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發布結社命令的期限只能應被告的要求而延長。延長拘留期限應受到刑法的製裁。如果被告所在機構的主管機關在任期屆滿時未收到上述指示中的拘留令或延期請求的副本,則應引起法官的注意。如果當局在接下來的三個小時內未收到拘留令,則應釋放被告。
每個程序都只會處理拘留令中提到的一種或多種犯罪。如果在訴訟過程中出現另一種犯罪,應另行調查。如果合適,可以訂購電荷累積。
如果在發出針對有組織犯罪指控的拘留令之後,被告逃避司法管轄權或被移交給外國法官,則刑事訴訟的審判和有效期將被暫停。
在逮捕或監禁期間的待遇,任何沒有法律正當理由的煩惱,任何在監獄中的稅款或捐款,均構成濫用行為,法律應予以糾正,當局應予以製止。
第20條
刑事訴訟將是口頭和對抗的。它應以公開審判,矛盾,集中,連續和連續的原則為準。
A.一般原則:
I.刑事訴訟應闡明事實,保護無辜者,防止有罪不罰,並賠償犯罪動機造成的損害。
二。在每次聽證中,都必須有一名法官在場。法官不能將證據的提交和評估委託他人進行,這應以自由和邏輯的方式進行。
三,判決只應使用聽證會上提交的證據。在證據的性質需要事先評估的情況下,法律應為上述情況和相關要求規定例外情況。
IV。審判應在以前未曾處理過該案的法官面前進行。所有論據和證據均應公開,矛盾和口頭表達。
五,原告人必鬚根據犯罪類型提供必要的證據證明被告有罪。雙方在訴訟中一律平等。
VI。除了本憲法所預測的案件外,任何法官都不能在沒有另一方在場的情況下與另一方談論審判問題,始終要考慮到矛盾的原則。
七。前提是被告同意並依法提起刑事訴訟。如果被告自願並意識到後果,承認自己的罪行,並且有足夠的證據佐證指控,則法官應宣判判刑。法律應確定在被告認罪的情況下給予被告的利益。
八。只有在確定被告有罪時,法官才能定罪。
九。侵犯被告人基本權利的任何證據均屬無效。
十,在預審中也應遵守這些原則。
B.被告人的權利
I.在通過法官的判決證明有罪之前,被告是無辜的。
二。被告有權保持沉默。從被捕之日起,應告知被告對他的指控及其保持沉默的權利,這些權利不能對他使用。禁止一切形式的恐嚇,酷刑和缺乏溝通,應受到法律的製裁。未經辯護人協助而作出的供認,無權作為證據。
三,每個被捕者都有權在被捕時以及在向公訴機關或法官出庭時被告知逮捕理由及其權利。對於有組織犯罪,司法機關可以授權將原告的名字保密。
法律應為在調查與有組織犯罪有關的重罪時提供有效協助的被告或定罪者確定利益。
IV。被告提供的所有證人和其他任何證據均應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接受。司法機關應協助被告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要求其要求作證的證人出庭。
五,被告應由法官或法院公開審判。出於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對受害者,證人和未成年人的保護,披露受法律保護的數據有關的原因,或者在法院認為這樣做是合理的情況下,可能會限制該規定。
對於有組織犯罪,在調查期間無法複製或存在證人或受害者危險的情況下,調查期間進行的所有行為均應作為證據。被告有權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
七。如果是犯罪,應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最高可判處兩年徒刑;並在一年內(如果該罪行可處以超過該期限的罰款),除非他要求更長的期限準備辯護。
八。被告有權要求律師,即使在被捕之時,他也可以自由選擇律師。如果他不想要律師或在請求時不能任命一名律師,法官應任命一名公共辯護人。
被告有權讓其律師出庭參與程序的每個行為。被告的律師有義務出庭與被告的訴訟有關的所有行為。
九。由於缺乏錢支付律師費或任何其他金錢原因,民事責任或任何其他類似動機,無法延長監獄或逮捕的時間。
預防性監獄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刑罰。在任何情況下,除非被告要求更長的時間準備辯護,否則預防性監獄的任期均不得超過兩年。如果在上述期限之後未宣判,則在審判繼續進行期間應立即釋放被告。但是,可以使用其他預防措施。
拘留期限將計入刑期。
C.受害者的權利:
一,受害人有權接受法律理事會,被告知本憲法賦予他/她的權利;並且在他有此要求時,應將其刑事訴訟程序的狀態告知。
二。公訴機關必須在初步刑事調查以及訴訟期間接受受害者提供的所有證據。公訴機關必須採取必要步驟協助受害者。受害人有權介入審判並依法使用法律文書。
每當公訴機關認為沒有必要執行受害者所要求的步驟時,他必須陳述法律依據和事實,以證明其拒絕。
三,從犯罪發生之日起,受害人有權獲得緊急醫療和心理援助。
IV。受害人有權得到賠償。只要應在法律上可接受,公訴機關有義務要求補救。受害人也可以自己要求這種補救。在定罪的情況下,法官無罪判罪。
法律應規定執行補救程序的敏捷程序。
V.在以下情況下,法官必須將受害者的身份和其他個人數據保密:強姦,人口販運,綁架,有組織犯罪;在必要時保護受害人時,始終要尊重被告的權利。
公訴機關應確保對受害人,犯罪方,證人和所有其他參與審判的人提供保護。法官有義務監督對這項義務的適當遵守。
VI。受害人可以要求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以保護自己的權利。
七。受害人可以在司法機關面前,對公訴機關在刑事調查中的遺漏,以及在補救尚未完成時保留,缺乏行使,放棄刑事起訴或中止訴訟的決議提出異議。
第21條
公訴機關有責任與警察機關一起調查犯罪,警察機關應在公訴機關的指揮下工作。
在法院進行刑事起訴是公訴機關的專有權力。法律應界定平民可以在司法機關面前提起刑事訴訟的情況。
只有司法機關才能施加處罰,修改處罰並說明相關條款。
對違反規定的處罰是行政機關的責任。此類處罰可能是罰款,長達36小時的逮捕或社區工作。罰款可以按照適當的監禁期限進行交換,監禁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如果罪犯是勞工,工人或僱員,則不得處以超過一日工資的罰款。
如果罪犯不是受薪工人,則罰款不得超過相當於其收入一天的數額。
公訴機關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案件和條件中闡明例外情況,以支持刑事訴訟的執行。
墨西哥共和國總統只要獲得參議院的批准,就可以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
公共安全是聯邦,聯邦區,州和市議會的責任。根據法律和本《憲法》規定,公共安全包括預防犯罪,調查和起訴以及對違反行政規則的處罰。負責公共安全的機構的行為應由本憲法承認的合法,客觀,效率,專業,誠實和尊重人權的原則決定。
負責公共安全的機構應具有民事性質,紀律性和專業性。檢察院和三個政府部門的警察部隊應相互配合,以保障公共安全。它們應構成公共安全國家體系,並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種。對公安機關人員的選拔,錄取,培訓,連續性,評價,讚賞和認證應當有規定。聯邦,聯邦區,州和市議會應在各自職權範圍內開展和發展公共安全行動。
b。公安機關應當有犯罪人員數據庫。除非已在系統中得到適當的認證和註冊,否則無法招募任何人。
C。應該有旨在預防犯罪的公共政策。
d。社區應參與對公共安全機構的評估以及旨在預防犯罪的政策之類的過程。
e。聯邦政府提供給州和市議會的公共安全資金應專門用於此目的。
第22條
禁止處以死刑,殘害,侮辱,標記,體罰,酷刑,過高的罰款,沒收資產和其他殘忍的處罰。每項處罰應與犯罪行為和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相稱。
主管機關下令支付稅款,罰款或民事責任時,資產的挪用不應視為沒收。在以下情況下的挪用不應被視為沒收:a)挪用司法當局根據第109條規定的條件下令徵收的財產;b)挪用所有者放棄的扣押貨物;c)佔有所有權已被宣告滅絕的貨物。在所有權滅絕的情況下,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程序:
一,所有權消滅程序應具有司法管轄權,不受刑事訴訟的影響。
二。在有組織犯罪,毒品販運,綁架,偷車,人口販運和非法致富案件中,應採用所有權滅絕程序。所有權滅絕程序適用於以下貨物:
一種。即使沒有通過判決確立刑事責任,但只要是有足夠的證據可以確定犯罪發生,就可以作為犯罪的工具,物體或產物。
b。那些不是犯罪的一部分,工具或產品,但已用於隱藏或混合犯罪資產的商品,只要符合前款規定的要素即可。
C。如果擁有者知道,但第三者已將其用於犯罪的商品,但他沒有通知適當的主管機構,也沒有試圖制止這種行為。
d。這些商品是第三方的財產,但有足夠的要素可以得出結論,這些商品是世襲或有組織犯罪的產物,被指控犯有此類重罪的人的行為與所有者相似。
三,受影響的人可以使用適當的法律手段來證明貨物的合法來源,善意和對濫用貨物的無知。
第23條
刑事審判不得超過三個案件。無論是被判無罪還是定罪,任何人都不會因同一罪行被審判兩次。禁止從實例中退出。
第24條
每個人都有權享有道德信念,良心和宗教信仰的自由,並有權(視情況而定)享有其偏愛之一。這種自由包括單獨或集體參加各自邪教的公共和私人儀式,朝拜或宗教行為的權利,只要它們不是重罪或輕罪即可。不允許任何人出於政治目的使用這些宗教表達的公共行為進行競選或作為政治宣傳的手段。
國會不能規定建立或廢除任何特定宗教的法律。
通常,所有宗教行為都將在寺廟中進行,而在寺廟外進行的宗教活動則必須遵守法律。
第25條
國家應命令國家發展:整體和可持續;加強國家主權和民主;通過競爭,促進經濟增長,就業率以及收入和財富的公平分配,從而使個人,群體和社會階層能夠充分行使自由和尊嚴,其安全受到本《憲法》的保護。競爭力應理解為在促進投資和創造就業機會的同時,促進經濟增長的必要條件。
國家應當促進公共財政和財政制度的穩定,為經濟增長和就業創造有利條件。國家發展計劃,州和市政計劃應遵循這一原則。
國家應計劃,進行,協調和指導國民經濟活動,並應在本《憲法》規定的自由范圍內,對公共利益所要求的活動進行管理和促進。
公共,社會和私營部門應負起社會責任,為國民經濟發展做出貢獻,同時不損害對國家發展作出貢獻的其他形式的經濟活動。
公共部門應專門負責《憲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戰略領域。聯邦政府應始終保持對已建立的機構和公共生產公司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在規劃和控制國家電力系統,公共輸配電系統以及石油和其他碳氫化合物的勘探和開發的情況下,應授權國家根據第六和第七款進行那些活動。本《憲法》第27條的規定。在上述情況下,法律應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要執行的行政,組織,職能,採購和其他法律行為的規則,以及人員的薪酬制度,以根據最佳做法保證其效率,效力,誠實,生產力,透明度和問責制;法律還應確定他們可能進行的其他活動。
同樣,國家可以依法單獨或與社會和私營部門一道,刺激和組織這些領域,這是發展的優先領域。
社會和私營部門企業應在社會公平,生產力和可持續性的標準下得到支持和培養,並應符合公共利益,並應將生產資源用於公共利益,保護它們和環境。
該法應建立各種機制,以促進社會部門的組織和擴大經濟活動:農業合作社,工人組織,合作社,農村社區,工人多數或完全擁有的企業,以及一般而言,所有這些都不同生產,分配和消費社會所需的此類商品和服務的社會組織。
該法律應促進和保護私營部門開展的經濟活動,並應創造必要條件,促進私營部門的增長,從而有利於國民經濟發展,提高競爭力並實施旨在工業發展的國家政策,其中應包括部門性政策。以及根據本《憲法》規定的條款。
第26條
答:國家應組織民主計劃體係以支持國家發展,該體系應為經濟增長提供紮實,活力,競爭力,連續性和公平性,以實現國家的政治,社會和文化獨立與民主化。
C
本憲法中的國家目標應決定國家計劃。國家計劃應民主和審議。通過民主參與機制,規劃系統應收集整個社會的不同願望和要求,將其納入發展計劃和《國家發展計劃》。聯邦政府執行的所有計劃都必須遵守《國家發展計劃》。
國家應建立國家社會發展政策評估委員會,該委員會應是具有法人資格和擁有資產的自治實體。本理事會負責衡量貧困和評估與社會發展有關的政策,目標,宗旨,行動的理事會,理事會還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發佈建議,並說明這些理事會之間的協調機制。實體以及聯邦,地方和市政當局行使其職能。
組成國家社會發展政策評估委員會,由一名總統和六名議員組成,他們應是墨西哥公民,並應因其在私人或社會部門,學術界或專業上的工作而受到認可。他們在社會發展部門至少應有十年經驗,不得與任何政黨有任何關係,也不得通過選舉程序成為公職候選人。參議院應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由三分之二的常任理事國任命。墨西哥總統可以在十個工作日內對任命提出異議,如果總統不提出異議,則任命的人應擔任議員的職務。每四年
全國社會發展政策評估理事會主席的任命應與前款相同,並在此期間任職五年,可以連選連任,只能按照本《憲法》第四標題所述的條款刪除。
全國社會發展政策評估理事會主席每年應根據法律規定向國會兩院提交活動報告。
法律應授權共和國總統為國家民主計劃系統建立適當的民眾參與和協商程序,並製定,執行,控制和評估發展計劃和方案的標準。法律應確定哪些機構應負責規劃過程,還應確定共和國總統應通過與州政府達成協議並與私人當事方達成協議,協調旨在準備和實施國家計劃的活動的基礎。發展計劃。《國家發展計劃》應考慮到國家工業發展政策的連續性和必要的調整,並註意部門和區域因素。
法律應定義墨西哥國會對民主計劃系統的干預。
B.國家應擁有國家統計和地理信息系統,該系統應提供官方數據。該系統中包含的所有數據均應依法強制用於聯邦,各州,聯邦區和市議會。
國家統計和地理信息系統應由有機體統治和協調,該有機體應具有技術和管理自主權,法人資格及其自有資產。這種生物將具有必要的權力來規範數據的收集,處理和信息發布。
該機構應具有由五名成員組成的政府理事會,其中一名應同時擔任理事會和該機構的主席。這五名成員應由墨西哥合眾國總統指定,並由參議院或常任委員會在休會期間批准。
法律應根據獲取信息,透明,客觀和獨立的原則,確定國家統計和地理信息系統的組織和功能。法律還應確定成為董事會成員的要求,以及任期和成員的續任。
僅出於嚴重原因,才能卸下董事會成員。除了在教育,科學,文化或利他機構中的無償服務外,他們不能擔任任何其他工作,職位或任務。董事會成員應遵守本《組織法》第四章的規定。
第27條
國家領土內所有土地和水的財產最初歸國家所有,國家有權將其所有權轉讓給個人。因此,私有財產是國家創造的特權。
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才可以徵用土地,並且必須支付賠償金。
國家在任何時候均有權對私人財產施加公共利益可能要求的限制,並為社會利益對易於挪用的自然資源進行管制,以使其獲得公平分配公共財富,加以保護,實現國家的均衡發展並改善城鄉人口的生活條件。因此,應採取適當措施,使人類住區秩序井然,並確定適當的規定,儲備和土地,水和森林的使用。此類措施應尋求基礎設施的建設;規劃和管理新的定居點及其維護,改善和增長;維護和恢復環境平衡;大型農村莊園的劃分;農業合作社的集體開發和組織;發展小型農村財產;促進農村社區的農業,畜牧業,林業和其他經濟活動;並避免破壞自然資源和財產損失,損害社會。
以下是國家的財產:大陸架和島嶼海床的所有自然資源;接縫,層,塊或沉積物中的所有礦物質和性質與土壤成分不同的所有礦物質和物質,例如從中提取金屬和準金屬的礦物質;舖有寶石或鹽的床;海水形成的鹽礦;當需要進行地下工程時,由碎石產生的產品;易於用作肥料的礦物或有機沉積物;固體礦物燃料;石油以及所有固態,液態或氣態烴;以及根據國際法確定的擴展名和條款,位於國家領土上的空間。
根據國際法規定的擴展名和用語,下列要素是國家的財產:領海;內部海水;潟湖和河口的水與海洋永久或間歇地相連;與不斷流動的溪流直接相連的天然湖泊水;河流和富裕水域,從最初的永久性,間歇性或洪流開始流向的地方,一直流到國家所有的海洋,湖泊,潟湖或河口;每當河床作為國家領土的邊界或在兩個州之間時,或從一個州流向另一州或越過該國邊界時,連續或間歇性水流及其直接或間接富裕的水域;船隻,湖泊,潟湖或河口的水,區域或海岸由劃定一個或多個州或該國與鄰國之間的邊界線跨越,或者當海岸線充當兩個州之間或該國與鄰國之間的邊界時;從海灘,海域,溪流,船隻或海岸流出的泉水;從礦山提取的水;和內部的床,海岸和銀行。地下水可以通過人工作業自由開採,並且可以由土地所有者使用。但是,當公共利益有此要求或其他用途受到影響時,共和國總統可對地下水的開采和使用進行管理,甚至建立禁區。相同的標準應適用於屬於該國的其他水域。上述清單中未包括的任何其他水域,應視為它們流經的土地的組成部分。但是,如果這些水位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場所,則應按照國家發布的規定將其使用視為公共場所。
在前兩款所述的情況下,國家的統治不可剝奪且不受限制,個人,公司或根據墨西哥法律成立的公司對這些資源的開發,使用或開發不應根據聯邦法律規定的規則和要求,通過聯邦行政機關的讓步進行;廣播和電信特許經營除外,應由聯邦電信協會授予。不論特許權的授予日期如何,第四段所述的有關開採礦物和其他物質的工作或努力的法律規範,應對已執行或應在其生效之日進行的執行和監督進行規範。 ,違反此規定將導致特許權的終止。聯邦政府有權建立和撤銷國家儲備。在這種情況下,執行人員應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作出此類聲明。放射性礦物不得給予任何讓步。國家應專門對國家電力系統以及輸配電設施進行規劃和控制。儘管國家有依法與私人當事方簽訂合同的權力,但在這些活動中不得給予任何讓步,法律應確定私人當事方可以參與與電力行業有關的所有其他活動的方式。
對於在地下發現的石油和固態,液態或氣態碳氫化合物,國家的統治不可剝奪和難以描述,並且不得給予任何讓步。為了獲得國家的收入並為國家的長期發展做出貢獻,國家必須通過轉讓給生產性國有公司,或通過與國有或私營公司簽訂的合同來勘探和開採石油和其他碳氫化合物。各方,根據執行法律。為了實現上述分配和合同的目的,生產性國有公司可與私人團體訂立合同。無論如何,地下土壤碳氫化合物應歸國家所有,並應在分配和合同中明確表示。
只有國家才能使用核礦物來產生核能。國家應規範核礦物的使用。核能將僅用於和平目標。
國家在領海之外和旁邊的專屬經濟區擁有主權和管轄權。專屬經濟區從該國領海的沿海邊緣延伸到200海裡。如果該區域應與其他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重疊,則應通過與這些國家達成協議來確定界限。
擁有國家土地和水域的合法能力應受以下規定約束:
I.只有按出生或歸化的墨西哥人和墨西哥公司才有權擁有土地和水域,並有權獲得礦山和水域的開採許可證。如果外國人在外交部面前同意將自己視為此類財產的墨西哥人,並且不援引涉及該財產的本國政府的規定,則該國可授予外國人同樣的權利,但在該國沒收財產的懲罰是國家的青睞。在沿國際邊界一百公里,沿海灘五十公里的區域內,外國人無法獲得財產。
國家可以根據互惠原則和符合國家公共利益並經外交部考慮,授權外國在聯邦政府權力所在的城市為其大使館或使館取得房地產。
二。根據第130條及其規定的法律建立的宗教協會,可以獲取,擁有或管理對其宗教活動必不可少的財產。
三,根據監管法,致力於公共援助,科學研究,教育,對會員的互助或任何其他合法目的的公共和私人慈善機構,不能獲得除實現其目標所必需的房地產以外的其他房地產。
IV。基於股份的公司可以擁有農村土地,但只有在實現其目標所必需的擴展範圍內。
此類公司可以擁有的用於農業,畜牧業或森林活動的最大土地面積等於本條第十五節規定的限額的二十五倍。法律應確定資本結構和最小股東人數,以使每個股東擁有的土地不超過為小型農村財產規定的限額。為此,所有農村個人財產均基於份額而累積。同樣,法律應規定外國人參與上述公司的條件。
法律應建立遵守本節規定所需的註冊和控製程序。
五,根據信貸機構法律,正式授權的銀行可以向城市和農村財產施加資本,但它們不能持有財產或管理資產,而不能擁有超出實現其直接目標完全必要的房地產。
VI。聯邦區,州和市議會應具有充分的法律能力,以獲取和擁有公共服務所需的所有房地產。
聯邦法律和州法律應根據其各自的管轄權,在需要發表私有財產聲明的情況下,為公共福利做出規定,並發布相應的聲明。徵收補償金應以土地註冊處或稅收徵管機構的記錄中所記錄的財產價值為基礎,而不論該價值是由所有者還是由國家確定,並且在納稅時所有者默許接受的。由於稅收評估後所做的任何改進或惡化,只有上述私有財產的增值或減值,才能由專家評估並通過司法解決。價值不固定在收稅人辦公室中的物品,也可以接受專家評估和司法解決。
國家應通過司法程序執行本條規定的行動。在上述訴訟程序中,並根據適當的法院命令(應在一個月內發布),行政當局應佔領,管理,拍賣或出售所涉土地或水域及其附屬物。在宣判執行判決之前,相應的當局決不能撤銷此類行動。
七。承認農業合作社和公共土地的法律能力,並保護其對土地的所有權,無論是用於人類住區還是用於生產活動。
法律應保護土著群體的土地的整體。
為了促進尊重和加強農業合作社和公共土地的社區生活,法律應保護人類住區土地,並規範公共土地,森林和水域的使用。國家應採取行動改善此類社區的生活質量。
法律應規範土著人民行使其土地和聯名農民對其地塊的權利,並尊重他們為利用其生產資源採取最佳條件的意願。法律應規定合作社和土著人民的成員可以採取的程序:在彼此之間或與國家或與第三方的關係;授予其土地使用權;如果建立農業合作社,則將其土地權轉讓給農村社區的其他成員。法律還應規定合作社集會授予其成員土地私有權的要求和程序。在所有權轉移的情況下,應尊重法律規定的優先權。
在同一個農村社區內,任何合作社的成員都不能擁有超過農業合作社總土地的5%的土地。土地所有權必須始終適應第XV節中規定的限制。
在法律賦予的組織結構和權力範圍內,大會是農業合作社或土著社區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區財產委員會是根據法律規定的民主選舉產生的機構。它是農業合作社的代表機構,是負責執行議會決策的機構。
向農村社區歸還土地,森林和水源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進行。
八。以下操作是無效的:
一種。政治首長,州長或任何其他地方當局在違反1856年6月25日發布的法律和其他適用法律和規定的情況下,從城鎮,村莊,居住區或社區中挪用的土地,水域和山脈;
b。從1876年12月1日到今天,公共工程秘書處,財政部或任何其他聯邦當局做出的所有土地,水域或山脈的特許權,安排或出售,均已非法入侵了農業合作社,土著土地或屬於城鎮,村莊,小村莊或社區的任何其他種類的土地。
C。在上一段所述的期間內,由公司,法官或聯邦或州政府制定的所有劃界程序,交易,轉讓或拍賣,均已非法侵占了農業合作社,土著土地或其他屬於城鎮,鄉村的土地,小村莊或社區。
除此處提及的無效外,唯一的土地是根據1856年6月25日發布的法律分配的土地,並且擁有十多年,但前提是該區域不超過五十公頃。
九。在擁有四分之一土地的鄰國中,有四分之三的鄰國要求,可以取消在農村居民區的鄰國之間錯誤或惡行的分割或分配;或應擁有四分之三土地的四分之一鄰居的要求。
X.(由1992年1月6日發布的法令廢除)
十二。(由1992年1月6日發布的法令廢除)
十三。(由1992年1月6日發布的法令廢除)
十四。(由1992年1月6日發布的法令廢除)
XV。在墨西哥合眾國,禁止使用大型鄉村莊園。
小型農業財產的定義是人均土地面積不超過一百公頃的灌溉或濕潤土地,或與其他土壤相當的土地。
等值:一公頃灌溉土壤等於兩公頃季節性土壤等於四公頃優質牧場,等於八公頃森林,高山或乾旱牧場。
以下特性也被認為是小型農業特性:a)如果土地被灌溉,則當土地專用於棉花種植時,每人最多150公頃;b)專用於種植香蕉,甘蔗,咖啡,henequen,橡膠,棕櫚,葡萄,橄欖,奎寧,香草,可可,龍舌蘭,花椒梨或果樹的多達300公頃。
小型牲畜財產的定義是根據法律和土壤的飼料能力,不超過每人最多飼養500頭大型牲畜或每人相當於小型牲畜所需的土地。
當所有者或使用者通過灌溉,排水或其他任何方式改善土地質量時,即使該土地超過了優質土地的最高限額,只要符合要求,土地仍將被視為小型農業財產通過法律得到滿足。
如果小型牲畜財產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對土地進行了改良並將其用於農業目的,則如此利用的面積不得超過本節第二節和第三節所述的與改良前土地質量相對應的限制。
十六。(由1992年1月6日發布的法令廢除)
十七。聯邦和州議會應制定法律,確定超過本條第四節和第十五節規定的限制範圍的大面積土地轉讓和分割的程序。
自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剩餘土地應當由所有者分割和出售。如果在該期限結束時尚未轉讓多餘的土地,則應通過公開拍賣將其出售。在平等條件下,應尊重《成文法》規定的優先權。
當地法律應組織家庭財產,確定必須構成哪些財產和商品。家庭財產應不可剝奪且不受限制
十八。自1876年至今,由前任政府執行的所有已導致壟斷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土地,水域和自然資源的合同和特許經營都應接受審查,共和國總統有權宣布只要它們暗示對公共利益的嚴重損害,它們中的任何一個都是無效的。
十九。國家應根據本《憲法》制定必要的措施,以迅速和誠實的方式提供土地司法,以保證土地所有權的法律確定性。國家應為農場工人提供法律顧問。
在兩個或多個與土地限製或土地所有權有關的社區之間可能發生或懸而未決的所有衝突均由聯邦管轄。法律應建立具有自治權和充分管轄權的土地法院,該法院應由共和國總統提議並經參議院或常設​​委員會批准的法官在休會期間組成。
法律應建立向農民提供農業正義的機構。
XX。國家應創造良好條件,以實現農村社區的全面發展,以創造就業機會,保障農民人口的福利以及他們參與國家發展的目的。國家應通過基礎設施工程,原材料供應,信貸,培訓和技術支持,刺激農業,畜牧業和林業活動,以使土地得到最佳利用。國家還應頒布有關農業和畜牧業生產的計劃,組織,工業化和銷售的成文法,因為這些是公共利益的活動。
前款所指的全面和可持續的農村發展,除其目標外,還應包括國家保障法律規定的充足和及時的基本營養供應。
第28條
在墨西哥合眾國,禁止所有壟斷,壟斷行為,州壟斷和免稅。保護主義政策也被禁止。
因此,法律應嚴加懲處,當局應有效地將所有集中或ho積的必需品集中在一隻手或幾隻手中,以期提價;生產者,工業家,貿易商或服務業企業家的每一份合同,程序或組合,導致相互之間限制自由貿易和競爭,或迫使消費者付出不合理的價格,總的來說,任何導致獨占,不必要的利益的行為一個或多個確定的對公眾或社會階層有偏見的人。
法律應建立基礎,為被認為對該國經濟或大眾消費至關重要的商品,商品或產品設定最高價格。此類法律還應規定上述物品,商品和產品的分配,以防止不必要或過度的中介導致短缺或價格上漲。法律應保護和促進消費者組織,以更好地保護其利益。
國家在下列戰略性經濟部門以排他性方式行使的職能不應被視為壟斷性的:郵遞,電報,無線電報;放射性礦物和核能發電;國家電力系統以及公共輸配電系統的規劃和控制;根據本《憲法》第27條第6款和第7款進行的石油和其他碳氫化合物的勘探和開採,以及國會頒布的法律明確規定的任何其他活動。。根據本《憲法》第25條,衛星通信和鐵路是國家發展的優先領域。國家在行使其統治權時以及在給予讓步或許可時,應保護國家安全和主權。
國家應擁有有效管理戰略和優先領域所需的機構和公司,國家可以單獨或與私營和社會部門共同參與。
國家應有中央銀行,中央銀行在行使其職能和管理方面應具有自治權。其主要目標應是穩定本國貨幣的購買力,加強國家在國家發展方面的指導作用。任何機構都不能命令中央銀行提供融資。國家應有一個名為“墨西哥穩定與發展石油基金會”的公共信託基金,受託人應是中央銀行,根據法律規定的職責,接受,管理和分配收入(不包括稅項)源自本《憲法》第27條第7款所指的撥款和合同。
國家僅通過中央銀行在壓印和鈔票印刷等戰略領域內執行的職能不應被視為壟斷。中央銀行應依法並在任何主管部門的干預下,對匯率以及銀行和金融服務進行監管。中央銀行應具有執行上述規定及其執行的一切必要權力。中央銀行的管理應經參議院或常任委員會(視情況而定)的同意,由共和國總統任命的人員進行。他們的任期應為最適合其自主行使職責的期限和交錯順序;他們只能是出於嚴重的原因被撤職,並且不能擔任任何其他工作,職位或任務,但以銀行名義行事的人以及在教育,科學,文化或慈善組織中從事的無償活動除外。中央銀行負責人可根據本《憲法》第110條的規定受到彈imp。
行政部門應根據法律規定的條款,設有能源部門的協調監管機構,分別稱為國家碳氫化合物委員會和能源監管委員會。
工會和工人協會不會被視為壟斷組織,其成立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生產者的合作社或協會也不會被視為壟斷者,只要其目的是在國外市場上直接出售作為其生產地的主要財富來源或非必需品的國內和工業產品。此類協會應始終受聯邦或州政府的監督或保護,並應事先獲得有關立法機構的授權。此類立法機構可以自行或應共和國總統的要求廢除授予構成有關協會的任何授權。
在一定時期內授予作者和藝術家創作作品的特權,以及授予發明者和發明創造者的特權,這些特權將不被視為壟斷。
國家可以為提供公共服務或開發和使用國家所有的財產給予優惠,法律規定的例外除外。法律應規定必要條件和條件,以保證許可服務將是有效的,並且商品將被用於社會的利益。
法律應防止將國家財產集中在私人手中。公共服務的特許經營應根據本《憲法》進行。
可以對經濟關鍵活動給予補貼,條件是這些利益是一般性和臨時性的,並且不會對國家的財政產生重大影響。國家對補貼實施情況進行監督,並對補貼結果進行評估。
州應有一個聯邦經濟競爭委員會,該委員會應具有自治權,應具有法人實體和自己的資產,並應保證自由競爭和最大限度地吸引市場,並防止,調查和管理壟斷,壟斷行為,經濟根據《憲法》和法律對市場有效運作的集中和任何其他限制。委員會應具有一切必要的權力:有效地完成其任務,包括發布命令以消除競爭壁壘和自由進入市場的權力;規範必要原料的獲取,並以消除反競爭影響所需的比例下令剝離某些資產,權利,股權或經濟主體股份。
聯邦電信學院是一個自治機構,擁有法人實體和自有資產,負責根據本《憲法》和法律規定有效地發展廣播和電信。為此,它應規範,促進和監督無線電頻譜,網絡和廣播和電信業務的性能,使用和享受以及利用,以及對有源和無源基礎設施及其他基本材料的使用,保證本憲法第6條和第7條的規定。
聯邦電信學院還應:是廣播和電信行業經濟競爭的權威機構,其中該學院應獨家行使本條和有利於聯邦經濟競爭委員會的法律確立的權力;非對稱地監管那些市場的參與者,以有效消除競爭障礙和自由進入市場的障礙;對頻率,特許權和交叉所有權的國家和地區集中度設置限制,以控制具有服務於給定市場或地理覆蓋區域的廣播和電信特許權的多個媒體單位;並下令剝離資產,權利或配額,以確保遵守這些限制,
該學會有權授予,撤銷和授權與廣播和電信特許權有關的法人實體的轉讓,控制權的變更,所有權或運作。研究所應在作出決定前通知相應管轄區的秘書,該秘書可就此事發表技術意見。特許權可用於商業,公共,私人或社會用途,根據其目的並符合本《憲法》第2條,第3條,第6條和第7條規定的原則,後者包括社區和土著用途。在收到財政部的意見後,學會應確定授予這些特許權以及與之相關的服務授權所要支付的對價。上述意見不具有約束力,應在三十天內發布;該期限屆滿後,如果意見仍未決,則研究所應進行相應的訴訟。
無線電頻譜的所有特許權應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授予,以確保最大程度的參與,同時考慮集中現象,損害公共利益,並確保最終消費者的最低價格水平;經濟因素在特許授予決策過程中不應具有控制權。公共或社會用途的特許權將是非營利性的,應根據法律並在保證程序透明性的條件下直接授予。聯邦電信協會應對所有特許權進行公開登記。規約應規定有效的懲罰方案,其中包括作為撤銷特許權的理由,其中包括在反競爭行為中違反最終決議的情況。
聯邦電信學院應保證授予聯邦政府履行其職責所必需的一切優惠。
聯邦經濟競爭委員會和聯邦電信研究所在職能和決策過程中應是獨立的機構,在履行職責中應具有專業性,並在程序中保持公正;並應遵守以下[規則和標準]:
一,他們將在完全獨立的情況下發布其決議;
二。他們應自主執行預算。眾議院應保證足夠;預算撥款,以便及時有效地履行其職責
三,他們應以特別多數表決通過各自的組織章程;
IV。他們只能發布一般行政法規以履行其各自部門權限中的監管職能;
五,法律應保證在每個機構內,在那些有爭議性質的訴訟中,偵查機關和審判機關之間應分開;
VI。其董事會應符合透明度和獲得信息的標準。他們應臨時進行會議,並應以多數票決定;其會議,協議和決議應公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聯邦經濟競爭委員會和聯邦電信協會的一般規定,作為或不作為只能通過間接憲法裁決[amparo indirecto]提出質疑,而不得禁令暫停執行。僅在聯邦經濟競爭委員會對資產,權利,配額或股份處以罰款或命令撤資的情況下,只有在憲法禁令程序(如果有)解決後,這些決定才能執行。通過裁決程序提出的決議只有在最終決定時才能提出質疑,其依據是訴訟過程中或決議本身中存在的違約行為;只能通過針對此類一般性法規發起的憲法禁令對訴訟中適用的一般性法規提出質疑。根據本《憲法》第94條規定的專業法官和法院應聽取憲法禁令。不得接受針對中立行為的普通上訴或憲法上訴;
八。機構負責人應向行政和立法部門提出年度工作計劃,並在每三個月向其介紹其活動;根據本《憲法》第93條的規定,他們每年應在參議院和國會兩院中出庭。聯邦行政長官可以要求任何一個國會議員出席這些機構的首腦會議;
九。法律應根據數字政府和開放數據的原則,促進這些機構的政府透明度;
十,專員認為的報酬應根據本《憲法》第172條進行調整;
十一。參議院可根據其現任議員的過失,並根據法律規定,由參議院以其現任議員的三分之二票將其免職。和
十二。每個機構應有一個內部審計員,其負責人應由眾議院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由其現有成員的三分之二表決任命。
聯邦經濟競爭委員會和聯邦電信學院的理事機構應有七名專員,其中包括總統專員,經參議院同意,應聯邦行政機關的提議錯開任職。
參議院應在每個委員中以三分之二的現有議員三分之二的票數選出每個院的院長,任期四年,只有一次連任。當主持委員的任命落在其任期要在四年任期之前結束的委員上時,則總統任期僅在其任期的剩餘時間內繼續有效。
專員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I.成為天生的墨西哥公民,並享有公民和政治權利;
二。年齡在35歲以下;
三,享有良好的聲譽,沒有因自願重罪或犯罪而被判刑一年以上的記錄;
IV。具有研究生學歷;
V.至少具有三年的傑出專業,公共服務或學術往績記錄,這些記錄與經濟競爭,廣播或電信相關,且可能與之相關;
VI。根據本規定,證明履行該職位職責所需的技術知識;
七。在任命之前的一年中,尚未任命的國務卿,共和國總檢察長,聯邦或地方一級的參議員或代表,任何州的州長或聯邦區的政府首腦;和,
八。就聯邦經濟競爭委員會而言,在過去三年中沒有在該機構之前受到過導致制裁的任何程序的公司的僱傭,任命或管理職位。就聯邦電信學院而言,在過去三年中未受該機構的商業,私人特許經營者或與之有關的實體所擁有的公司的僱用,任命或管理職位的限制。
專員除教職外,不得從事任何其他職業,工作,公共或私人委員會的工作;根據適用法律,他們應避免審理可能直接或間接有利益關係的案件,並應接受本《憲法》第4條規定的責任追究制度和彈subject。法規應規制專員與代表受管制的經濟主體的人接觸以討論其職權範圍的方式。
專員應任職九年,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連任。在任何職位空缺的情況下,應根據本條規定的程序任命一名替補人選,以完成剩餘的任期。
專員職位的候選人應在墨西哥銀行,國家教育評估研究所和國家地理與統計研究所負責人組成的評估委員會之前,證明其符合上述要求。為此,評估委員會應在每次[空缺]時舉行聽證會,由多數票決定,並由最高機構負責人主持,他們將有高質量的投票權。
委員會應發出公共電話以填補空缺。它應核實候選人是否符合本條規定的要求,並應進一步管理符合這些條件的候選人在該領域所進行的知識測驗。程序必須遵守透明性,宣傳性和最大化投票率標準。
為了準備知識測驗,評估委員會應考慮至少兩個高等教育機構的意見,並應遵循該領域的最佳實踐。
評估委員會應為每個職位空缺發送一份名單,名單中最少有3名,最多5名得分最高的候選人。如果未達到候選人的最低人數,應發出新的候選人公開徵集。行政長官應從名單上的候選人中選出要提交參議院同意的候選人。參議院應在提出建議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以現任議員的三分之二贊成票給予同意。休會期間,常設委員會應召集參議院。如果參議院拒絕行政長官提議的候選人,則共和國總統應根據前款提出新的提議。如果新的拒收發生,則該程序應重複進行多次,
與專員程序的選擇和任命有關的任何行為均不得受到質疑。
第29條
萬一發生入侵,嚴重破壞和平或任何其他可能使社會陷入嚴重危險或衝突的事件,只有共和國總統才能在全國或某個地區中止可能構成下列構成的憲法權利和保障國家根據緊急情況輕鬆而迅速地面對局勢的障礙。為此,總統必須獲得國際電聯大會的批准,或者在休會期間獲得常設委員會的批准。憲法權利和保障的這種中止應通過一般性規定是暫時的,決不能對一個人實施中止。如果在國會工作期間要求中止憲法權利和保障,它應授予總統必要的授權以應付這種情況。但是,如果在國會休會期間要求暫停會議,國會將立即召開會議,以便可以就所需的授權達成一致。
但是,在前段所述情況下頒布的法令不能限製或中止以下權利和原則的行使:非歧視權,法人資格權,生命權,人格完整權,保護家庭的權利,享有名字的權利,擁有國籍的權利,兒童的權利,政治權利,思想自由,宗教自由,合法性和追溯性原則,禁止死刑,禁止奴役和奴役,禁止失踪和酷刑,或保護這些權利和原則所必需的司法保障。
限製或中止憲法權利和保障應以本《憲法》規定為基礎並為其辯護,應與危險成正比,並應遵守合法性,合理性,通知性,公開性和非歧視性原則。
當對憲法權利和保障的限製或中止結束時,由於已經到了最後期限或國會如此命令,在限製或中止期間採取的所有法律和行政措施將立即失效。共和國總統不能對這項法令發表評論,國會通過該法令撤銷對憲法權利和保障的限製或中止。
共和國總統在限製或中止憲法權利和保障期間頒布的法令,應由國家最高法院立即審查,並應盡快裁定其憲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墨西哥民族
第三十條
墨西哥國籍是通過出生或入籍獲得的。
答:墨西哥國民出生時是:
I.在墨西哥領土出生的人,不論父母的國籍如何;
二。在外國出生的人,是在本國領土內出生的墨西哥父母,在本國領土內出生的墨西哥父親或在本國領土內出生的墨西哥母親的兒子/女兒;
三,在外國出生的父母是歸化的墨西哥父母的兒子/女兒,歸化的墨西哥父親的兒子或歸化的墨西哥母親的兒子/女兒
IV。在墨西哥軍用或商船或飛機上出生的人。
B.歸化的墨西哥人是:
I.從外交部獲得入籍卡的外國人。
二。與墨西哥男人或女人結婚並在墨西哥領土內定居的任何外國女人或男人,但前提是該外國人符合法律為此目的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31條
墨西哥人的義務是:
I.讓他們的孩子或學生上公立或私立學校接受法律規定的學前,小學,初中和高等教育以及軍事[教育]。
二。在市議會確定其居住地的日期和時間方面提供協助,進行公民和軍事培訓,以便他們能夠行使公民權利,並具有有關軍事紀律和火器操作的適當知識。
三,根據有關的組織法加入國民警衛隊,以捍衛和確保民族的獨立,領土,榮譽,權利和利益,以及維護國內和平的秩序。
IV。按照法律規定的比例和公平方式,為聯邦,聯邦區,所在州或城市的公共支出作出貢獻。
第32條
法律應規範行使墨西哥立法賦予其第二國籍的公民的權利,並發布規範以避免雙重國籍衝突。
根據本《憲法》規定的條件,必須由政府出生並必須成為墨西哥公民的政府職位和職務,應滿足那些符合此條件且未獲得另一國籍的公民。該規定也應適用於墨西哥國會制定的其他法律規定的案件。
在和平時期,外國人不得在軍隊,警察或安全機構中服務。在和平時期,只有墨西哥人才能出生,就可以在軍隊,海軍或空軍中服役,並且可以在這些公司內任職或擔任佣金。
相同的條件適用於船長,飛行員,船長,船舶工程師,飛行工程師,並且通常適用於懸掛墨西哥國旗的船舶或飛機上的每個乘務人員。同樣,只有墨西哥人出生時才能成為港口港口管理員,司務員和機場負責人。
在平等的情況下,墨西哥人應享有公民身份不可或缺的各種優惠,就業,職位或委員會的特權,而外國人應享有優先權。
第三章 外國人
第33條
不符合第三十條規定標準的個人,應視為外國人。他們應享有本《憲法》賦予的人權和保障。
共和國總統有權依法並在聽證後將任何外國人驅逐出本國領土。法律應為此目的製定行政程序,以及應拘留外國人的地點和拘留的持續時間。
外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該國的政治事務。
第四章 墨西哥公民
第34條
墨西哥公民應是被視為墨西哥人並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
I.至少年滿18歲,並且
二。擁有誠實的生活方式。
第35條
公民權利:
I.投票權。
二。符合法律規定的所有要求,當選為所有民選職位。在選舉當局之前要求候選人登記的權利屬於各政黨,以及要求獨立登記並且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條件和條件的公民;
三,集會權,以和平地參加該國的政治事務。
IV。依法保衛國家及其機構的參軍或國民警衛隊的權利。
五,請願權
VI。被任命為具有法律規定素質的公共服務的任何工作或委員會;
七。根據本《憲法》和管轄國會的法律制定的條款和要求,制定法律。國家選舉研究所將擁有依法在此問題上授予的教職員工;和,
八。在關於國家重要性主題的全民投票中進行投票,投票將受以下因素的約束:
1.他們將由國際電聯大會召集,並應下列機構的要求:
一種。共和國總統;
b。相當於國際電聯國會各議事廳議員的百分之三十三;要么
C。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公民至少相當於投票登記表中所認購公民的2%。
除以上第c)項中所述的假設外,請願書應得到國際電聯大會各院大多數的批准。
2.當總參與人數至少等於選民登記冊上所認購公民的40%時,其結果將對聯邦行政和立法權以及主管當局具有約束力;
3.本憲法,其中第40條的原則對人權的限制;選舉事項;國家收入和支出;國家安全以及常駐陸軍的組織,運作和紀律可能不會受到民眾諮詢;在國際電聯代表大會呼籲之前,國家最高法院將就協商事項的合憲性作出裁決;
4.國家選舉研究所將直接負責核實本款第1節c)項中的要求,以及結果的組織,制定,說明和宣布;
5.全民投票將在同一聯邦選舉日進行;
6.可以根據本《憲法》第41條第VI節和第99條第III節所述的條件對選舉國家協會的裁決提出質疑;和,
7.法律將規定必要的規定以使本節生效。
第三十六條
墨西哥公民的職責:
I.在各自的稅務局登記自己的身份,申報其財產和職業或工作。依法在國民公民登記簿中登記。
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公民登記簿,其組織和永久職能以及簽發證明墨西哥公民身份的文件是國家和公民責任下的公共服務。
二。加入國民警衛隊。
三,根據法律規定在選舉和全民投票中投票;
IV。擔任聯邦或州的選任職務,該職位永遠不付薪。
五,成為市議會議員,選舉助理和陪審團。
第37條
答:不得撤銷出生時的墨西哥國籍。
B.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通過入籍撤銷墨西哥國籍:
I.如果該人自願獲得外國國籍,則在訂閱任何公共文件時假裝為外國公民,使用外國護照或接受或使用暗示屈從外國的貴族頭銜。
二。如果此人連續在國外居住五年。
C.在以下情況下,可以撤銷墨西哥國籍:
I.該人是否接受或使用外國政府頒發的貴族頭銜。
二。未經聯邦執行官批准而自願向外國政府提供服務或履行其官方職能的人員。
三,如果該人未經聯邦執行官批准接受或使用外國裝飾品。
共和國總統,參議員和代表以及最高法院大法官可以自由接受和使用外國裝飾品。
IV。如果該人未經聯邦行政機關的批准接受其他國家政府的頭銜或工作,則文學,科學或人道主義頭銜除外,可以自由接受。
V.該人在任何外交爭議或國際法院中協助外國人或外國政府對抗國家。
VI。在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下。
第38條
在以下情況下,可以中止公民的權利和特權:
I.不合理地不遵守第36條規定的職責。這種停職應持續一年,並應加上其他任何依法可以對這種失敗適用的懲罰。
二。如果該人正在接受應受嚴懲的犯罪審判。在這種情況下,中止將從發出拘留令之日開始。
三,如果該人正在監獄服刑
IV。根據法律規定,由於流浪或習慣性騷擾而宣布
V.如果該人是逃犯,則從發布拘留令之日起至起訴期滿之時為止。
VI。由於判處此緩刑
法律應規定撤銷或中止公民權利的方式以及恢復程序。
標題二
第一章國家主權和國家治理形式
第三十九條
國家主權本來就是實質上屬於人民。公共權力來自人民,為人民的利益而製度化。人民在任何時候都擁有改變或修改其政府形式的不可剝奪的權利。
第40條
墨西哥人民願意將一個由自由和主權國家組成的代議制,民主,世俗,聯邦,共和國製與其國內政權有關的一切事物組成,但要聯合起來組成一個根據該國原則建立的聯邦基本定律。
第41條
人民根據本憲法和各州憲法規定的司法管轄區分佈,通過聯邦權力和國家權力行使主權。各州的憲法絕不應對聯邦條約的規定和前提提出質疑。
聯邦政府的立法和行政部門應通過自由,真實和定期的選舉進行更新。此類選舉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黨應被視為具有公共利益的實體。立法應規定其法律登記,參加選舉過程的規範和要求,以及其享有的權利,義務和特權。
政黨的主要目標應是:a)促進人民參與民主,b)促進國家代表實體和作為公民組織的融合,c)允許公民根據其計劃獲得公共權力,原則和思想,並通過普遍,自由,秘密和直接投票以及確保地方和聯邦國會候選人性別平等的規則。只有公民才能組建一個政黨,可以單獨和自由地加入他們。禁止干預工會,社會協會或任何其他團體從屬關係。
選舉當局只能在法律和本憲法的範圍內乾預政黨的內部問題。
國家政黨有權參加聯邦,地方和市政選舉。至少未獲得為換屆聯邦行政長官或換屆參議院和眾議院而舉行的任何選舉中所獲得的有效選票總數的至少百分之三的國家政黨將被取消註冊。
二。聯邦法律應公平地向國家政黨提供進行政治活動所需的一切必要資源。法律還應規範當事方的籌資制度,以防止私人資金超過公共資金。
政黨的公共資金應包括:a)用於支付其日常活動和永久性活動產生的費用的公共資金; b)選舉過程中用於選舉活動的公共資金。將根據法律和以下原則提供公共資金:
一種。每年應根據以下方法建立用於日常活動和永久活動的公共資金:將在選舉登記冊中登記的公民總數乘以聯邦區每日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五。通過這種演算獲得的金額的百分之三十應平均分配給各政黨;百分之七十應根據他們在上屆眾議院選舉中獲得的投票百分比進行分配。
b。在共和國總統,參議員和代表當選之年,用於選舉活動的公共資金應等於前款規定的公共資金的百分之五十。僅當選代表的當年,用於選舉活動的公共資金應等於前款規定的公共資金的百分之三十。
C。與教育,培訓,社會經濟,政治研究和出版活動有關的特定活動的公共資金,應等於每年根據“ a”段為所有當事方提供的公共資金的百分之三。通過這種演算獲得的金額的百分之三十應平均分配給各政黨,百分之七十應根據他們在上屆眾議院選舉中獲得的投票百分比來分配。
法律應確定內部流程中候選人甄選以及競選活動的支出限制。法律還應為支持者和分支機構提供的金錢捐款規定最高限額。法律還應建立程序,以控制和監督當事方的財務資源的來源和使用,並應確定懲罰這方面任何非法活動的措施。
法律應建立程序,以幫助當事方失去註冊時支付其責任,並規範其財產向國家的轉移方式。
三,全國政黨有權永久使用媒體和社會傳播手段。獨立候選人應依法享有選舉權。
A節國家選舉機構是依法和下列規定管理廣播電台和電視台中國家行使其自己的手段,國家政黨行使其權利的唯一媒體時間的機構:
一種。從選舉到競選活動到選舉日,國家選舉學會應按照“第”段中定義的時間表,每天獲得48分鐘,並在每個廣播電台和電視頻道中以每小時2至3分鐘的時間段進行分配。 d”。在內部選舉進行到選舉活動開始期間,應將廣播電視中百分之五十的時間分配給選舉當局的目標,其餘時間應分配給選舉機構。根據法律規定,傳達各政黨的一般信息。
b。在試播期間,政黨應在每個廣播小時和電視頻道的每個傳輸小時共同獲得一分鐘的時間。剩餘時間應依法使用。
C。在競選期間,媒體應至少將本節“ a”段規定的時間的百分之八十五分配給政黨和候選人,以保障其權利。
d。每個廣播電台和電視頻道中有關政黨的廣播應在06:00和24:00之間分配。
e。根據政黨的權利,在特定情況下,應按以下方式向獨立候選人分配廣播時間:應按照各政黨在上議院獲得的投票百分比來分配廣播時間的百分之七十。在代表選舉中,剩餘的廣播時間的百分之三十應平均分配給各政黨;從這些分佈均勻的部分中,最多應將一個分配給所有獨立候選人。
F。墨西哥國會中未出席的政黨只能在廣播和電視中獲得與最後一項中提到的在政黨之間平均分配的百分比相對應的廣播時間。
G。除籌備期和競選活動外,在不違反本節a)和b)的規定的前提下,國家選舉研究所的廣播和電視廣播時間不得超過分配給國家的廣播時間的百分之十二。 ,根據法律和任何形式。國家選舉研究所應從這十二個百分點中平均分配各政黨之間的百分之五十。其餘的百分之五十應由國家選舉機構用於其自身目的或另一聯邦或地方選舉當局。每個政黨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分配播音時間。無論如何,應按照國家選舉協會根據本節d)設計的時間表來發送通話時間。
政黨或候選人不得在任何時候自行或通過第三方購買電視或廣播節目的通話時間。
任何私人或法人實體都不能在電視或廣播上購買廣播時間以影響政治偏愛或促進或攻擊某些候選人或政黨。在國外簽約的這種媒體消息無法在墨西哥境內傳輸。
州和聯邦區應發布法律,以強制遵守前兩款中的規定。
B節為了實現在墨西哥各州的選舉目的,國家選舉機構應根據法律和以下規定,在給定州覆蓋範圍內的電台和電視台中分配和管理廣播電台和電視台中的廣播時間:
一種。如果州選舉與聯邦選舉同時發生,則該州的通話時間應包括在根據“ A”節的“ a”,“ b”和“ c”段分配的總時間之內。
b。對於其餘選舉程序,應根據法律和本《憲法》規定的標准進行分配。
C。各方之間的通話時間分配,包括地方政黨和獨立候選人,應按照“ A”部分規定的標準和適用法律進行。
如果國家選舉研究所認為本條和前幾款授予的廣播和電視廣播總時間不足以達到其自身目的,另一選舉當局的目的或獨立候選人的目的,它可以發布命令以彌補職權範圍內的赤字歸屬於它。
C節。在政治和競選活動廣告中,政黨和候選人不得使用that毀或誹謗他人的用語或表達。
在直到選舉日的聯邦和地方競選活動期間,所有政府廣告均應暫停,無論它屬於聯邦,州或市政府,聯邦區政府或任何其他政府機構。唯一的例外是:a)選舉當局進行的宣傳運動,b)教育和衛生運動,以及c)緊急情況下的公民保護運動。
D節。國家選舉研究所應通過法律規定的加急程序,調查這些行為的違法行為,並將提供這些違法行為的文件,以供聯邦司法權選舉法院了解並考慮。在此程序中,研究所可能會制定預防性程序,例如根據法律規定,立即取消或暫停廣播或電視發送的任何消息。
IV。法律應確定選舉職位候選人的selection选和提名程序的條款和要求。法律還應為競選活動和選舉活動制定適當的規則。
舉行共和國總統,參議員和代表選舉的競選活動的時間應為九十天。競選活動的期限應為僅當選代表的那一年的六十天。競選活動的籌備時間不得超過選舉競選活動時間的三分之二。
當事人,私人或法人違反這些規定的,將依法予以處罰。
五,國家對選舉組織負責。它由國家選舉機構和地方選舉機構根據本《憲法》確立的規範組織。
A節:國家選舉研究所是一個自治實體,具有法人資格和自己的資產。立法機關,國家政黨和公民應按照法律規定參加研究所理事機構的合併。指導研究所職能和績效的基本原則是:確定性,合法性,獨立性,公正性,客觀性和最大程度的宣傳。
國家選舉機構在其決定和職能上應具有選舉權和獨立性,其表現應是專業的。國家選舉機構的結構應包括管理,行政,技術和監督機構。總理事會將是指示和執行機構,由選舉委員會的一位主席和十位具有投票權和參加辯論權的選舉議員組成;此外,國會議員,政黨代表和執行秘書將參加辯論,但不能投票。法律應規範研究所機構的組織和運作,機構之間的關係以及機構與地方選舉實體之間的關係。行政和技術機構應當聘請必要的合格人員進行歸屬。內部審計員辦公室負責研究所的所有收入和支出的問責和監督程序,必須授予該辦公室管理和技術自主權。與公務員的內部工作關係和程序應由選舉法的規定和總理事會批准的法規來規定。選舉登記簿的監督機構必須主要由國家政黨的代表組成。在選舉日期間,公民必須在投票站負責指導機關。
該機構的指示性機構和學院機構的所有會議均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公開。
該研究所應設有依法享有公眾信任的選舉辦公室,以證明任何選舉行為。法律將描述其歸屬,權力和功能。
理事會主席和選舉議員應當選,任期九年,不得連選連任。他們應按照以下程序,通過眾議院議員三分之二的投票選出:
一種。眾議院將提出選舉選舉委員會主席和選舉議員的協議,其中應包含公開徵集,流程的階段和時限以及設立技術委員會的程序為評估候選人,該委員會應由七名具有專業認可的人組成,其中三人由眾議院執行政治機關提名,兩名由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名,其餘兩人由由本《憲法》第6條設立的國家透明機構(organo garante)提名。
b。委員會應收到出席選舉的所有選舉委員的候選人名單。委員會應核實候選人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要求,以及他們是否適合擔任公職。委員會的職責是根據每個空缺的評估結果選出5名最佳候選人,然後將候選人的關係發送給眾議院行政政治機關。
C。眾議院的行政政治機關應促進達成選舉選舉委員會主席和選舉議員的協議;該機關必須進行選舉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選出候選人,然後將該提案送交眾議院審議。
d。如果該機關未舉行選舉或未發送前一項所述的提案,甚至沒有發送該提案,則第a)項中所述的協議應規定在眾議院執行政治機關中進行選舉的時限。當已經完成所有程序但未達到要求的投票門檻時,他們應要求召開特別會議,通過從評估委員會提出的候選人名單中抽籤來做出決定。
e。如果在第a)項所述的期限內未根據c)和d)項達成任何決定,則最高法院應在公開聽證會中從下列名單中抽籤進行選舉:評估委員會提出的候選人。
鑑於在其任期的頭六年中,選舉委員會主席或任何選舉議員絕對缺席,應選舉一名替代人以填補相應的空缺期。如果在任期的最後三年內缺席,則應選舉新的選舉議員擔任新的任期。
選舉委員會的主席和選舉委員會的成員除代表總理事會的成員或學術,科學,研究,文化或慈善協會的無薪職位外,不得再受僱或擔任任何其他職務或委員會。
根據法律規定,應由眾議院現任議員的三分之二表決,並由高等公共機構提議,任命研究所總審計長辦公室主任。審計長將任職六年,只能連任一次。該辦公室在行政上應依賴總理事會,並將與總審計長保持技術協調。
執行秘書由選舉委員會主席提名後,由總理事會的三分之二任命。
法律應確立每個人必須具備的條件,才能被任命為選舉委員會主席,選舉委員,內部審計員或國家選舉學會執行秘書。曾擔任選舉委員會主席,選舉議員或執行秘書的個人不得在其參與選舉該辦公室或權力機構成員的那些公共機構或權力機構中擔任職務,也不得由選舉委員會僱用。政黨行政機關或在研究所任職後的未來兩年內擔任公職的候選人。
國會議員應由議會團體在兩個國會的任何一個國會中有黨派隸屬關係任命,儘管每個國會議員在國會的兩個國會中均得到認可,但國會議員的比例為每個國會議員一個。
B.國家選舉機構應根據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條款,具有以下屬性:
一種。對於聯邦和地方選舉程序:
1.選舉培訓;
2.選舉地理,選舉區的設計和劃界以及將領土劃分為選舉區;
3.選舉登記表。
4.在投票站的指示板上選舉投票的地點和工作人員的指定;
5.初步結果計劃,意見或結果調查,選舉觀察,快速清點,文件印刷和任何選舉材料的編制的標準,準則,格式和規則;
6.政黨和候選人的收支責任;
7.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任何內容。
b。對於聯邦選舉程序:
1.候選人和政黨有權獲得的權利和特權;
2.為選舉日做準備;
3.文件印刷和選舉材料的生產;
(四)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進行點票和檢查;
5.宣布選舉有效,並為當選代表和參議員頒發選舉證明;
6.在每個單項選舉區中墨西哥美國總統的票數;
7.其他依法設立的。
國家選舉機構可以與適用法律規定的條件,經徵求當地實體的主管當局同意,組織當地選舉程序。通過各政黨的請願書並使用其貨幣特權,該研究所還可以組織內部選舉以選舉其領導層。
政黨和候選人競選活動的財務責任和監督應由國家選舉學會總理事會負責。法律應詳細說明總理事會對該特定職能的歸屬,以及負責監督和製定相應制裁程序的技術機構的建立(依附於此)。為了實現這一職能,總理事會不受銀行,財政或信託保密的限制,並應得到地方和聯邦當局的支持和協助。
如果國家選舉機構委託問責和監督職能,其技術機構應有權獲得前款的規定,以避免其職能受到限制。
C節在墨西哥各州,地方選舉應由本憲法規定的地方公共機構負責,並應就以下主題執行相應的職能:
1.候選人和政黨有權獲得的權利和特權;
2.公民教育;
3.為選舉日做準備;
4.文件印刷和選舉材料的生產;
(五)按照法律規定的規定進行點票和審查;
6.宣布選舉有效,並為當選的地方官員簽發選舉證明;
7.計數和審查地方行政權的選舉;
8.根據前一部分確定的準則進行初步結果,意見和結果調查,選舉觀察和快速清點;
9.以當地立法規定的相應公民參與方式組織,開發,計算和公佈結果;
10.不屬於國家選舉研究所的其他職能;
11.法律規定的其他條款。
根據法律確定的假設,並經總理事會至少八票多數票通過,國家選舉學會可以:
一種。直接承擔執行與地方選舉機構相對應的選舉職能的活動;
b。將本條B部分a)節所述的歸屬移交給地方機關,而又不放棄隨時恢復直接行使的權利;
C。當需要其超越性或重要性時,或當該事項用於建立解釋標準時,應告知地方選舉機構任何事項權限。
國家選舉機構應按本憲法規定的職權任命或罷免地方公共機構的執行機構成員。
D節。國家選舉專業服務機構應包括國家選舉機構和地方公共機構的行政,技術機構的公務員的selection選,僱用,培訓,專業化,晉升,評估,人員輪換,永久性和紀律處分。聯邦實體在選舉方面的問題。國家選舉機構應規範專業服務的組織和職能。
VI。為了保護憲法和合法性原則,必鬚根據本《憲法》和法律建立司法上訴制度,在該制度下必須做出選舉決定和決議。根據本《憲法》第99條,該制度應在選舉過程的每個階段提供最終決議,並應保護公民的政治投票權,選舉權和集會權。
在選舉方面,法律或憲法的上訴不會導致所上訴的決議或行為的中止。
法律將根據以下情況,針對嚴重,欺詐性和決定性的違反行為,為地方和聯邦選舉建立選舉無效系統:
一種。當競選費用超過授權總額的百分之五
b。購買廣播或電視中的信息報導或廣播時間而無視法律規定的假設。
C。當公共資源或非法來源的資源被接收或用於競選資金時。
以前的違規行為應以實際和客觀的方式提出。當第一名候選人與第二名候選人之間的投票差額小於5%時,應假定是違反行為的決定因素。
萬一選舉無效,應宣布特別選舉,被斥責的人將無法競選公職。
第二章 聯邦和墨西哥領土的組成
第42條
國家領土包括:
I.屬於各州的領土。
二。島嶼的領土,包括鄰近海域的礁石和珊瑚礁。
三,位於太平洋的瓜達盧佩島和Revillagigedo群島的領土。
IV。大陸架和島嶼,珊瑚礁的海床。
五,根據國際法和國內海事法確定的延伸範圍和條件下的領海。
VI。位於國家領土上方,具有擴展範圍並具有國際法規定的特殊性的空域。
第43條
墨西哥領土由以下州組成:阿瓜斯卡連特斯州,下加利福尼亞州,南下加利福尼亞州,坎佩切州,科瓦韋拉·德薩拉戈薩,科利馬,恰帕斯州,奇瓦瓦州,杜蘭戈,瓜納華托州,格雷羅,伊達爾戈,哈利斯科州,墨西哥州,米卻肯州,莫雷洛斯州,納亞里特,新萊昂州,瓦哈卡州,普埃布拉州,克雷塔羅州,金塔納羅奧州,聖路易斯波托西州,錫那羅亞州,索諾拉州,塔巴斯科州,塔毛利帕斯州,特拉斯卡拉州,韋拉克魯斯州,尤卡坦州,薩卡特卡斯州和聯邦區。
第44條
墨西哥城是聯邦區和墨西哥合眾國的首都。墨西哥城是聯邦政府和聯邦權力機構的所在地。它必須與當前領土合併,如果必須將聯邦政府遷至其他地方,墨西哥城將成為墨西哥瓦萊州的一部分。國會應確定新國家的界限和領土延伸。
第45條
只要沒有爭議,各州將保留其當前的邊界和擴展範圍。
第46條
各國可以隨時通過彼此之間的友好協議解決各自的限制;但是,未經參議院批准,這些安排將不會生效。
如果上段沒有達成協議,並且在任何衝突方的請求下,國家最高法院將以無懈可擊的能力知道,證實和解決有關領土範圍的爭端。州,並根據本《憲法》第105條第一節的規定。
第47條
納亞里特國應具有目前構成特皮克地區的領土和邊界。
第48條
聯邦政府應負責:a)屬於本國領土的相鄰海域內的所有島嶼,珊瑚礁;b)大陸架;c)島嶼,珊瑚礁的海床;d)領海;e)內陸海洋水域,以及f)位於國家領土上方的空間;除了屬於各州的島嶼。
標題三
第一章權力劃分
第49條
政治權威或權力分為行政部門,立法部門和司法部門。這些權力中的兩個或兩個以上不能合併為一個人或一個公司,立法部門也不能歸為一個人,但按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授予共和國總統特別權力的情況除外。除根據第131條第二款的規定外,沒有其他情況,應授予特別立法權。
第二章 立法機關
第50條
立法權歸屬於墨西哥合眾國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
第一節選舉和大會開幕
第51條
眾議院由國家代表組成。他們每三年選舉一次。對於每位代表,應選舉一名替代者。
第52條
眾議院應由300名成員組成,由全體選舉區的全體成員按照多數投票的原則通過單項投票制選舉產生;其餘的200名成員應根據比例代表制,使用在多成員地區中投票的區域名單系統選出。
第53條
在考慮最近的人口普查後,應將國家人口除以區數,然後確定將300個單選區分開的邊界。每個州至少應有兩名根據多數表決原則選出的代表。
為了按照比例代表制原則選舉200名代表,應使用區域名單制度,在該國建立五個多成員選舉區。法律應規定進行這種領土劃分的方式。
第54條
根據比例代表制,使用區域名單制度選舉200名代表,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要登記其地區名單,一個政黨必須證明其參加了至少在兩百個非居民區以多數表決原則當選的眾議院候選人。
二。每個黨派在多成員選區中獲得至少三分之二的讚成票,應有權代表代表。
三,遵循上述兩個原則的政黨,應根據人民對該選區的投票方式,從與每個多成員區相對應的列表中獲取代表人數。在任命候選人時,應遵守地區名單中確立的順序。
IV。任何政黨,不論其當選原則,均不得超過300名代表。
五,根據這兩個原則,各政黨決不能有多名代表,以眾議院的比例考慮,其代表比例不得超過其在選舉中所獲得的百分比的八點。這項限制不適用於由於其在單人區獲得的選舉勝利而獲得的席位百分比大於在全國投票中獲得的百分比加百分之八的政黨。
VI。根據前三,四和五段分配席位後,剩餘的比例代表席位應授予在每個多成員區中均具有權利的其余政黨,其席位與國家和有效票數成正比這些方收到的。法律應規範適用本條原則的程序和形式。
第55條
代表要求:
I.在充分行使其權利的前提下成為墨西哥國民。
二。在選舉之日達到二十一歲。
三,在選舉日期至少六個月內被選為該州的居民或居民。
為了有資格在多成員地區的區域列表中註冊,候選人必須是該多成員地區中所包含的州之一的本地人,或者在選舉日期之前至少六個月是該地區的居民。
如果因缺勤而被選為公職,則不會失去居留權。
IV。要在將要進行選舉的選舉區管轄的陸軍,執法機構和農村警察部隊中免職,至少要在選舉日期前九十天。
五,不負責本憲法賦予自治權的機關之一。不擔任國務卿或副國務卿。除非候選人在選舉發生前至少90天明確與職務分離,否則不要負責聯邦政府的權力下放機構之一。
不得擔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地方法院法官,墨西哥聯邦司法權選舉法院秘書,總理事會理事會主席或選舉議員,國家選舉研究所地方議會或區議會的職務,該研究所的執行秘書,執行主任或指導人員,除非候選人在選舉日期至少三年之前已明確離職。
即使州長和聯邦區市長確實將自己的職責與自己分開,也不能當選代表他們所管轄的州。
州長,聯邦區秘書,聯邦或州法官,聯邦區法官,州長,州長以及聯邦區任何政治行政實體的負責人不能在以下州選出他們行使各自的職責,除非他們在選舉前至少九十天明確辭職。
VI。不得擔任任何宗教的牧師或大臣。
七。不受第59條規定的能力的影響。
第56條
參議院應由128名參議員組成,每個州的兩名參議員和根據多數投票原則選出的聯邦區議員應組成,最大的少數派應分配一名參議員。為此,各政黨必須在名單上登記兩套候選人。少數黨中享有最大席位的候選人應獲得在相應州所投票數中排名第二的政黨名單。
其餘的三十二名參議員應根據比例代表制通過在一個唯一的國家多成員區中投票的名單制度選出。法律應制定適用於這些目的的規章和手續。
參議院應每六年換屆一次。
第57條
每個參議員應有一個當選的替代人選。
第58條
除年齡外,參議員應履行與眾議員相同的要求。在選舉之日,所有參議員必須年滿25歲。
第59條
參議員最多可連任兩屆,而眾議院代表最多可連任四屆。候選人只能由當選國會議員的同一黨派提名,或由組成當選國會議員的聯盟的任何政黨提名,除非他們已經辭職或在黨內失去黨籍。他們任務的前半部分。
第60條
根據本《憲法》第41條設立的國家選舉機構,並根據法律規定,應宣布每個非自治區以及每個州的代表和參議員的選舉有效。國家選舉機構還應向獲得多數票的候選人頒發相應的證書。國家選舉機構應根據本《憲法》第56條和法律,任命與最大少數群體相對應的參議員。同樣,國家選舉機構應根據本《憲法》第54條和法律,宣布選舉有效,並應按照比例代表制原則任命代表。
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可以在司法權選舉法院的地區法院對關於選舉有效性,授予證書以及任命的代表或參議員的決議提出上訴。
只能由司法機關選舉法院高級法院根據各政黨提交的上訴書審查區域法院的裁決,但條件是這些罪行可以改變選舉結果。司法權力選舉法院高級法院的裁決是確定的,無可辯駁的。法律應確定該上訴制度的條件,要求和手續。
第61條
參議員和參議員在履行職責時,應多加批評意見。他們可能永遠不會受到這樣的觀點的質疑。
眾議院議長應負責尊重眾議院議員的憲法豁免權和眾議院開會地點的不可侵犯性。
第62條
在參選期間,任何參議員或代表均不得被任命為未經各自參議院批准而授予薪酬的任何联邦或州政府機關。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新的職業持續存在,代表職務便應中止。如果副代表和參議員已被徵召服役,則應適用相同的規則。免職是對本條規則任何犯罪者的懲罰。
第63條
為了召開會議並行使其職務,眾議院和參議院應佔其議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在場人員應強迫缺席者在接下來的三十天內出席,但條件是如果他們不出席會議,則會議廳應理解其不接受其職務。在這種情況下,應稱呼替代品,它們必須在接下來的三十天內出現。如果也沒有替代品出現,則該席位應被宣佈為空缺。無論空缺是在立法機關開始時還是在立法期間內發生,所有空缺都應填補。關於以多數表決原則當選的代表或參議員,各自的眾議院應根據本《憲法》第77條第IV款召集特別選舉。關於按比例代表制任命的代表,有關當事國區域名單中的下一位候選人應填補空缺。關於按比例代表制任命的參議員,有關國家名單中的下一位候選人應填補空缺。關於以多數席位原則任命的參議員,空缺應由各州有關政黨名單中的第二位候選人填補。有關方的區域清單中的下一位候選人應填補空缺。關於按比例代表制任命的參議員,有關國家名單中的下一位候選人應填補空缺。關於以多數席位原則任命的參議員,空缺應由各州有關政黨名單中的第二位候選人填補。有關方的區域清單中的下一位候選人應填補空缺。關於按比例代表制任命的參議員,有關國家名單中的下一位候選人應填補空缺。關於以多數席位原則任命的參議員,空缺應由各州有關政黨名單中的第二位候選人填補。
代表和參議員應將其缺席情況告知發言人。未經演講者許可或正當理由而在空缺中缺席十天的任何代表或參議員,不得在下一屆會議開幕前坐下。在這種情況下,應要求使用替代品。
如果兩院的法定人數不足以使立法機關可以開放或行使其職責,則在上述三十天的任期屆滿之際,應立即召集替代人盡快出席會議。
那些當選的參議員或參議員沒有出席會議並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席會議的,應負法律責任,並應受法律制裁。
如果各民族政黨同意其候選人不出現在各自眾議院履行職責,也應承擔法律規定的罰款。
第64條
代表和參議員無理地且未經許可而缺席一屆會議,則無權索取該特定日期的任何工資。
第65條
國會應於每年的9月1日舉行第一個常會會議,但共和國總統自本《憲法》第83條規定的日期開始任職的那一年除外。在這種情況下,國會將從8月1日開始開會。對於第二屆常會,國會應每年2月1日開會。
在這兩個會議期間,國會均應研究,討論並表決所提交的法律草案,並應根據本《憲法》解決與其有關的任何其他事務。
大會最好致力於其組織法確定的問題。
第66條
每屆例會的時間應盡可能長,以解決上一篇文章中提到的事務。第一個期限不能延至各自年份的12月15日之後,除非在那些年內,根據第83條,將任命共和國新總統就職。在這種情況下,會議時間可延長至12月31日。第二個期間不得延長至相應年份的4月30日之後。
如果兩院都無法就會議閉幕日期達成協議,則共和國總統應解決爭端。
第67條
國會或眾議院之一在其專屬管轄權下處理某一問題時,應常設委員會的要求在特別會議期間召開會議。在這種情況下,國會僅應解決常任委員會提交並在通知中指出的問題。
第68條
兩所房屋均應位於同一地點,未經事先就搬家,期限和程序達成協議,不得將其搬遷至其他地點,但兩所房屋必須位於同一地點。如果在轉讓的期限,程序和地點上未達成協議,共和國總統將通過選擇其中一種替代辦法解決這一問題。未經另一方明確同意,眾議院不得將休會時間超過三天。
第69條
每年,在第一屆例會開幕時,共和國總統應提供書面報告,說明該國公共行政管理的狀況。在大會特別會議或眾議院只有一屆特別會議開幕時,常任委員會議長應告知導致該特別會議召開的原因。
眾議院均應分析報告,並可以要求共和國總統通過書面問題擴大信息。眾議院可以召集國務卿和權力下放實體的主席,他們應出席國會宣誓就職,以講真相。大會的法律和法規應以此為準。
在任期的第一年和第二屆常會的開幕式中,總統應向參議院提交《國家公共安全戰略》以供批准,並應提交有關其狀態的年度報告。
第70條
國會的每項決議均具有法律效力或法令效力。法律和法令應通過兩院議長和兩院議長的秘書籤署的文件傳達給共和國總統。法律和法令的製定應如下:“墨西哥合眾國國會法令:(相應法律或法令的文本)”。
國會應頒布法律,以規範其自身的結構和內部運作。
該法律應規定允許根據其黨派組成的代表協會的方式和程序,以保護眾議院代表的所有意識形態趨向的言論自由。
這樣的法律決不能被否決,也不需要由共和國總統頒布才能生效。
第二節 條例草案
第71條
有權提出法律或法令的人是:
一,共和國總統。
二。國會眾議院議員和參議員
三,州議會
IV。根據法律規定的條款,公民人數至少等於選民登記表的零點13%。
國會法律將決定倡議的程序。
在每個常會期間的開幕日,共和國總統可以提出最多兩項主動程序的提議,或者在裁定未決的情況下,以這種方式任命前一時期已經提出的最多兩項提議。發起會議的全體會議應在最多三十個自然日內對每個倡議進行討論和投票。否則,將在其下屆全體會議上討論並投票通過第一個按其條款提出的倡議,無需任何進一步的程序。如果得到原議庭的批准或修改,則相應的法律草案或法令將立即傳遞給複審院進行討論,並在上述條件下於同期進行表決。
該《憲法》的增補或改革舉措將不會具有優惠性。
第72條
每個法案或法令均應在兩個眾議院依次進行討論,但其中一個眾議院專有管轄範圍內的問題除外。眾議院應遵守《國會法案》及其規定確立的方法,時間段以及辯論和表決程序。
一種。經其中一個議院批准後,每份法案應提交給另一議院,以便在那裡進行討論。如果第二議院批准,則該法案應提交共和國總統,共和國總統在決定不作任何更正後,應立即予以公佈。
b。轉交給共和國總統的票據,如果沒有異議,則在收到發票後30個日曆日之內未退回產生該票據的議院,應視為已獲批准。任期屆滿後,共和國總統應在接下來的10個日曆日內通過並發布法律或法令。在第二任期之後,法律或法令應視為已頒布;然後,在隨後的10個日曆日之內,提出該法案的眾議院主席應命令在聯邦官方公報上發布法律或法令,而無需背書。如果大會結束或休會,這些截止日期不得暫停。在這種情況下,共和國總統應將法案退還常設委員會。
C。被共和國總統部分或全部拒絕的任何法案,應連同相應的更正退還給原議院。該法案應在該眾議院再次進行討論,如果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應再次提交給審議者眾議院。如果在第二議院獲得三分之二多數票,則該法案應視為已頒布的法律或法令,並應送交共和國總統以予以公佈。
對頒布法律或法令的投票應是名義上的。
d。如果任何法案被複審議院整體拒絕,則應在有適當異議的情況下將其退回起源。該法案應在上述議院再次進行討論,如果得到出席會議的絕大多數成員的批准,則應退回拒絕該法案的議院,由該議院再次進行分析。如果第二議院以相同多數票通過了該法案,則應將其提交給共和國總統,該總統必須遵守“ a”段的宗旨。如果第二議院不同意該法案,則不得在同一屆會議期間再次提出該法案。
e。當任何意見被審查局部分拒絕,修改或增加時,原議院的新討論應集中於拒絕,改革或增加的部分,而已批准的條款保持不變。如果復核院的增加或改革得到原議院的絕對多數批准,則整個法案應提交共和國總統,總統必須遵守“ a”段中的規定。如果復審院所作的增補或改革被出席原議院的大多數成員所拒絕,則該法案應退還給複審院,由其研究第一院的原因。如果在第二次審核後再次拒絕了這些添加或改革,由兩院批准的部分法案應送交共和國總統,總統必須遵守“ a”段中的規定。如果參加審議的軟管的絕對多數成員堅持實施增添和改革措施,則整個法案應推遲到新的會議期間,除非兩個參議院的絕對多數參議院議員同意僅通過批准的法案。該法案的條款,以及在下一屆會議期間提交增加或改革的內容。
F。關於法律,法令的解釋,改革和廢止,應遵守為頒布法律或法令所建立的相同手續。
G。在第一議院中被拒絕的任何法案,不得在與當年相對應的其他會議期間重新提出。
H。兩院中的任何一個都可以首先提出法律或法令,但關於債券貸款,稅收或徵兵的法案除外,這些法案應首先在眾議院進行討論。
一世。倡議或法案應首先在其提出的眾議院中首先進行討論,除非第一眾議院協商委員會將對該法案的意見推遲一個多月,然後該法案可提交另一眾議院討論。 。
j。共和國總統在擔任選舉機構或法官時,以及在眾議院指控最高官員犯有官方罪行時,不能對國會或眾議院的決議發表評論。
共和國總統不能對常設委員會發布的特別會議召集令發表評論。
第三節。國會的力量
第73條
國會有權:
一,接納新國家加入聯盟。
二。(由1974年10月8日發布的法令廢除)
三,在現有狀態的範圍內創建新狀態。為此,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打算成為一個新州的一個或多個分數必須至少有十二萬居民。
2.打算成為一個新國家的一部分或幾部分應在國會證明其具有足以確保新國家的政治存在的要素。
3.有關國家的立法機關應在收到通知後六個月內,向國會提交關於建立新國家的有用性或不適當性的報告。
4.共和國總統必須在收到關於建立新國家的有用性或不適當性的通知後的七日內,向國會提交報告。
5.建立新國家的提案應在每個眾議院中獲得三分之二的選票。
6.國會宣布的裁決應在審查案卷後由多數州立法機關批准,只要受影響州的立法機關已批准該裁決。
7.如果受影響國家的立法機關不同意建立一個新國家,則前段所述的批准應由其餘各州的三分之二的立法機關進行。
IV。(由2005年12月8日發布的法令廢除)
V.移居聯邦分支機構的住所。
VI。(由1996年8月22日發布的法令廢除)
七。上繳稅款以資助國家預算。
八。關於公共債務,要:
1.為共和國總統根據國家信貸慶祝貸款和提供擔保,批准此類債券貸款,接受外債並下令償還外債奠定基礎。只能收縮產生公共收入增加的信貸,或根據各自的法律,將其收縮以用於貨幣監管目的,用於債務重組或再融資。最後信用應以最佳市場條件為原則,並以共和國總統根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緊急情況獲得。
2.國會還有權每年批准在每種情況下都需要聯邦區政府和政府機構的債務金額,這些債務金額應根據適用法律列入《收入法》。共和國總統應向國會提交有關債務支出的年度報告。為此,聯邦區市長應向總統提交有關該聯邦區債務使用情況的報告。聯邦區市長還應將此類支出與公共行政總報告一起告知聯邦區議會。
3.國會應建立有關各州,聯邦區和市政府可獲得的貸款協議,貸款限額和債務計劃的一般基礎,以及使他們能夠修改其參與度和預算以涵蓋的機制相應的付款。州,聯邦區和市政當局必須及時,透明地在唯一的公共註冊表中註冊和公佈債務總額和還款計劃。國會還應建立有關債務管理和對不遵守這些規定的公職人員的適用制裁的預警系統。這些法律應首先根據本憲法第72條H節在眾議院討論。
4.國會應通過兩院的立法委員會,分析加強地方政府與聯邦政府為獲得貸款而促進的協議中所述的加強地方公共財政的戰略。即使在國會休會期間,國會也可以在15個工作日之內發佈建議和意見。對於根據相應法律已經具有較高公共債務水平的地方政府,上述聲明適用。達成協議後,應立即通知調整屬於同一案件的市政府的財務策略。這些也可能適用於各國慶祝的協議,無論其債務水平如何。
九。防止限制州與州之間的貿易。
十,就碳氫化合物,採礦,化學物質,炸藥,煙火,電影業,商業,賭注,抽獎和抽獎,中介和金融服務,電力和核能立法,在全國范圍內立法,並根據第123條發布規定本憲法。
十一。在聯邦政府中創造和裁減公共工作,以及為此類工作確定,增加或減少薪水。
十二。根據共和國總統提供的信息宣戰。
十三。頒布評估海上和陸地水壩質量的法律,以及在和平時期和戰時都應適用的海上立法。
十四。支持和維持該國的武裝力量:陸軍,海軍和空軍。國會有權管理這些武裝部隊的組織和服務。
XV。制定規章制度,組織,武裝和懲戒國民警衛隊。但是,參加國民警衛隊的公民應任命其酋長和官員,各州應訓練自己的國民警衛隊。
十六。頒布有關國籍,外國人法律地位,公民身份,歸化,殖民化,移民和公共衛生的法律:
1.衛生總局應直接向共和國總統匯報,而無需任何部委的干預。衛生總局發布的命令和規定對整個國家都是強制性的。
2.如果發生嚴重流行病或有入侵外來疾病的危險,公共衛生部應立即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並應經共和國總統批准。
3.衛生當局[公共衛生部]為執行機關;其命令,規定,措施和規定應由全國的行政機關遵守。
4.衛生總局發布的針對酗酒,毒品和污染運動的措施,如適用,應由墨西哥國會審查。
十七。頒布有關通信,信息技術和通信,廣播,電信(包括寬帶和互聯網),郵遞以及使用和享受聯邦管轄水域的法律。
十八。建立並管理國庫[mints],制定規則來確定匯率,並採用權衡和衡量的一般系統。
十九。規範荒地的佔用和疏離及其價格。
XX。頒布法律來規範墨西哥外交和領事使團。
二十一 問題:
一種。在綁架,強迫失踪,其他類型的自由,非法販運,酷刑和其他殘忍或不人道待遇的非法限制方面,至少確定了刑事犯罪的類型及其量刑參數的一般法律,以及選舉犯罪。
普通法還應規定權限的分配以及在聯邦,各州,聯邦區和市政府之間協調工作的方式;
b。確定針對聯邦的重罪和輕罪的立法,將要對其施加的量刑參數和製裁以及有關有組織犯罪的立法;
C。統一立法,旨在規範聯邦或普通轄區的刑事訴訟程序,替代性糾紛解決方案,量刑執行程序和青少年的刑事司法程序。
聯邦當局可能會審理涉及普通重罪的案件,如果這些案件與涉及聯邦重罪或影響,限製或限制信息獲取權,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的新聞工作者,人員或基礎設施的重罪有關。
在本《憲法》規定的同時管轄權範圍內,聯邦法律應確定普通法院可以審理並裁決涉及聯邦重罪的案件的案件;
二十二。大赦聯邦罪行。
二十三。根據本《憲法》第21條,制定法律以規範聯邦政府,聯邦區,州和市政府之間的協調,以及建立和組織聯邦公共安全機構
二十四。制定組織和確立聯邦審計署權力的法律,以及規範聯盟權力,聯邦機構權力的管理,控制和評估的法律,並製定為該法案奠定基礎的一般法律。根據本《憲法》第113條協調國家反腐敗體系。
二十五。根據本《憲法》第3條建立教學專業服務;在整個共和國建立,組織和資助農村,小學,初中,高等和專業學校,以進行科學研究,美術和技術研究,實用農業和礦業學校,手工藝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天文台和其他與國家居民的總體文化有關的機構,以及與這些機構有關的領域的立法;對痕跡和化石遺跡以及考古,藝術和歷史古蹟立法,將其保存視為符合國家利益;以及通過旨在方便在聯邦之間分配的法律,各州和市政府行使與該公共服務相對應的教育功能和經濟貢獻,旨在在包容性和多樣性的框架內統一和協調整個共和國的教育,並確保實現教育目的並不斷改善教育目的。這些機構頒發的學位應在整個共和國認可。就版權和其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知識產權問題立法。
二十六。根據本《憲法》第84條和第85條的規定,准許共和國總統休假並組成選舉學院,以任命應以臨時總統或候補總統代替共和國總統的公民。
二十七。接受共和國總統的辭職。
二十八。頒布法律以規範公共賬戶,提交財務報告,收入和支出報告以及遺產報告,這些法律應適用於聯邦政府,各州,聯邦區,直轄市和所有政治行政機關。旨在為公共賬戶建立統一統一的程序。
XXIX-A。徵收下列各項稅款:
1.對外貿易
2.第27條第4款和第5款提到的自然資源的利用和開發
3.信貸機構和保險公司
4.特許公司或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
5.國會有權對下列各項徵收特別稅:
一種。電能
b。雕花煙草的生產和消費
C。汽油和其他石油衍生產品
d。火柴
e。瑪格果汁及其產品。
F。森林開發
G。啤酒的生產和消費
根據聯邦法律,各州應收取特殊稅產生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地方立法機關應在其徵收的電力服務稅中確定與市政當局相對應的百分比。
XXIX-B。規范國旗,國歌和徽章的特徵和使用。
XXIX-C。為了規範聯邦政府,各州和市政府之間的協調,以命令人類住區,以符合本《憲法》第27條第3款規定的目標。
XXIX-D。頒布有關國家經濟和社會計劃以及統計和地理信息的法律。
XXIX-E。制定法律來製定計劃,促進,訂立和實施經濟措施,特別是與供應有關的法律,以及旨在實現適當和及時的商品和服務生產的法律,被認為是社會所必需的。
XXIX-F。頒布法律:a)促進墨西哥的投資;b)規範外商投資和技術轉讓;c)規范國家發展所必需的科技知識的產生,傳播和實施。
XXIX-G。頒布法律,在有關環境保護,維護和恢復生態平衡的問題上,建立聯邦政府,各州和各市政府的同意。
XXIX-H。立法以建立完全自治的聯邦行政法庭,以解決聯邦公共行政當局與個人之間的法律爭議。行政法院應對由法律認為是重罪的行政責任和參與該行為的個人處以公職人員的罰款,並對公共庫房或財產的損失作出賠償和經濟制裁。公共機構。
行政法院應由全體會議或地區法院組織。
行政法庭高級法院將有十六名法官,並應在全體會議或分節舉行。這些部分之一將負責與本文第三段有關的決議。
如果參議院有空缺,高級法院的法官應由總統任命,並經參議院或常任委員會現任議員的三分之二表決批准。法官任期十五年,不得繼續任職。
地方法院的法官應由總統任命,並由參議院現任委員或常任委員會的常任委員以多數票批准。法官的任期為十年,可以考慮換屆。
由於法律規定的充分理由,只能將法官免職。
XXIX-I。制定法律,以協調聯邦政府,各州,聯邦區和市政府在民事保護事務上所採取的措施。
XXIX-J。為了遵守本《憲法》第4條概述的目的,對體育和體育進行立法,確立聯邦,各州,聯邦區和市政當局之間的共識,以及社會人士的參與和私營部門。
XXIX-K。立法有關旅遊業的事項,建立一般基礎以協調聯邦政府,各州,聯邦區和市鎮的同時歸屬;以及私營和社會部門的參與。
XXIX-L。立法有關漁業和水產養殖的事項,建立一般基礎以協調聯邦政府,各州,聯邦區和市政府的共同歸屬;以及私營和社會部門的參與。
XXIX-M。制定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確定相應調查的要求和限制。
XXIX-N。頒布有關合作社的成立,組織,運作和鎮壓的法律。這些法律應建立基礎,以協調聯邦政府,各州,聯邦區和市政府在促進和可持續發展合作社方面的共同歸屬。
XXIX-Ñ。立法有關文化的事項,建立一般基礎以協調聯邦政府,各州,聯邦區和市的同時歸屬,但本條第二十五節規定的除外。該法律還應確定社會和私營部門參與的機制,並以此方式實現本《憲法》第四條第九款中指出的目標。
XXIX-O。規範使用並保護私人實體處理的個人數據。
XXIX-P。制定法律,以聯邦,各州,聯邦區和市鎮各自權限中的女孩,男孩和青少年的權利為主題,在任何時候都維護其最大利益並遵守與國際協議達成協議,墨西哥可能會加入這一主題。
XXIX-Q。立法公民的倡議和公民投票
XXIX-R。頒布一般法律,以統一和協調聯邦實體和市地籍當局的房地產和法人公共登記冊的組織和運作。
XXIX-S。頒布一般監管法律,以確立政府各級機構,實體或政府機構持有的有關政府透明度,信息獲取和個人數據保護的原則和基礎。
XXIX-T。頒布一般法律,建立統一,協調的製度,以組織和管理聯邦,地方和市級(包括聯邦區及其政治分區)的所有檔案和文件。該法律必須描述國家檔案系統的組織和職能。
XXIX-U。頒布一般法律,根據本《憲法》的規定,分配聯邦與聯邦實體在政黨,選舉機構和選舉程序方面的權限。
XXIX-V。頒布一般法律,在聯邦,地方和市政府之間分配權限,以確立對公務員的行政責任,對違反法律並與公務員有關的行為和不作為的義務和適用的製裁,涉及嚴重的行政錯誤以及實施這些制裁的程序。
XXIX-W。根據本《憲法》第25條第2款規定的原則,發布有關財政責任的法律,旨在在聯邦,地方和市級(包括聯邦區)對公共財政進行可持續管理。
XXX。頒布所有必要的法律,以使上述權力和本憲法賦予聯盟的權力賦予其他權力。
第74條
憲法授予眾議院幾項專有權力:
一,發布莊嚴法令的權力是為了通知全國,司法權力選舉法院已發表聲明,宣布共和國總統當選。
二。依法協調和評估聯邦審計局績效的權力,並且不會損害其自身的技術和管理自主權。
三,批准總統對財政部長的任命,除非成立聯合政府,否則應符合本《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部分的規定,以及秘書的指示僱員寶藏。
IV。在對共和國總統提交的項目進行評估,討論和酌情修改之後,有權每年批准國家預算;在批准稅收和捐款以支付此類預算之後。眾議院有權批准用於基礎設施建設的多年期支出,因此以後的預算應包括這些多年期支出。
共和國總統應在9月8日之前將其有關《收入法》和支出預算的提案提交眾議院,有關秘書應出席眾議院以澄清賬目。眾議院應在11月15日之前批准預算。
共和國總統在第83條規定的日期開始任職時,應在11月15日之前將其關於《收入法》和支出預算的提案提交眾議院。
支出預算中只能包括絕對必要的秘密項目。秘書應經共和國總統書面同意使用這些秘密物品。
共和國總統可以要求延期提交他的《收入法》和支出預算提案,並向眾議院說明理由。有關秘書應出席眾議院,以告知延期的理由。
V.批准或反對對根據本《憲法》第111條犯罪的公職人員提起刑事訴訟的權力。
應將本憲法第110條提到的針對公職人員的指控通知眾議院。眾議院有權成為彈against公務員的控告機關。
VI。有權審查與上一年相對應的公共帳戶,以評估其結果,檢查是否符合批准的預算中所述的標準,並驗證若干計劃中所述目標的實現。
眾議院應通過聯邦審計局審查公共帳目。如果該辦公室發現與收入或支出有關的差異,或者發現不准確或不合理的收入或支出,則應適用法律懲處不當行為。關於實現多個計劃中規定的目標,眾議院只能依法提出建議。
公眾帳戶應在次年4月30日之前提交給眾議院。僅在本條第四段最後一行提到的情況下,才可以擴展該術語。延期不得超過30天。在這種情況下,聯邦審計局應具有相同的擴展名,以提交相應的報告。
分庭將根據對本報告第79條所述的聯邦審計局結果報告的內容和技術結論的分析,在提交報告後的次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對公共賬戶的審查。憲法,承認聯邦審計署將遵循該條規定的觀察程序,建議和行動。
眾議院將評估聯邦審計局的績效,並可能要求提供有關審計工作進度的報告。
七。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批准國家發展計劃。如果眾議院未在規定時間內決定該計劃,則視為已獲批准。
八。通過三分之二的現任成員投票,任命根據本《憲法》授予自治權並使用聯邦預算中規定的公共資源的實體的內部控制機關負責人。
九。本憲法賦予的其他專有權。
第75條
眾議院應在支出預算中註明依法創造的所有公共就業的工資。如果眾議院未能表明這些工資,則先前預算或製定工作的法律中規定的工資將生效。
但是,應根據本《憲法》第127條和適用法律的規定確定薪酬。
聯邦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門以及本憲法所認可的自治機構,使用聯邦預算中的公共資源,應在其項目預算中包括為公務員提議的詳細薪酬表。此類項目預算應遵守本《憲法》第74條第IV款和其他適用法律規定的批准預算支出的程序。
第76條
憲法賦予參議院幾項專有權力:
一,有權根據總統和外交大臣提交參議院的年度報告,分析共和國總統制定的外交政策。
參議院有權批准共和國總統所接受的國際條約和公約,並有權決定終止,譴責,中止,修改,修正,撤回保留並作出與這些條約和公約有關的解釋性聲明;
二。批准組建政府聯盟的國務卿總統任命,國防和海軍部長除外;負責聯邦行政內部控制的秘書;外交部長;大使和總領事;外交部的指導僱員;根據法律規定,負責有關電信,能源,經濟競爭力,上校和陸軍,海軍和空軍其他高級官員的法規的大學機關的成員;
三,授權共和國總統允許墨西哥部隊離開國外,外國部隊通過該國並允許外國部隊在墨西哥水域停留一個月以上的權力。
IV。授權共和國總統在其各自州外部署國民警衛隊並確定必要部隊的權力。
五,如果一個州的所有憲法權力消失,則參議院有權任命臨時州長,該州長應根據有關州的憲法進行選舉。共和國總統應提議三名候選人擔任臨時州長。現任參議員的三分之二,或有休假的常任委員會應批准其中一名候選人。臨時州長不能在他召集的選舉中被任命為憲法州長。除非州憲法另有規定,否則該規定應適用。
VI。解決當一個當事方將案件提交參議院時,或在此類爭端引起武裝衝突的情況下解決國家權力之間發生的政治爭端的權力。在這種情況下,參議院將根據聯邦憲法和有關州的憲法宣布一項決議。
法律應規範前兩項權力的行使。
七。根據本《憲法》第110條的規定,在有過失或疏忽損害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對彈servant公職人員進行彈each的裁決陪審團;
八。在共和國總統提議的三名候選人中任命國家最高法院法官的權力。參議院有權批准或拒絕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請假或辭職。
九。在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有權任命和免職聯邦區政府首腦。
十,授權國家就其邊界達成友好盟約的權力。此類盟約應經參議院議員的三分之二授權。
十一。為了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批准國家公共安全策略,如果參議院未在時限內做出決定,則該策略將被視為已批准。
十二。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任命本《憲法》第六條規定的國家透明機構[organo garante]的專員。
十三。為了提供要提名為聯邦總檢察長的候選人名單,請任命該公務員,如果總統根據本《憲法》第102條A款要求罷免聯邦總檢察長,則提出異議。
十四。本憲法賦予的其他專有權
第77條
眾議院可以在彼此不干預的情況下:
一,就其內部經濟事務發表決議。
二。通過內部委員會與另一議院和共和國總統溝通。
三,任命其自己的秘書辦公室的員工並為其製定法規。
IV。如果按照多數表決原則分配了空缺席位,則有關眾議院應在空缺出現後的30天內要求舉行特別選舉。選舉應在召集後的90天內進行(參見本《憲法》第63條)。除非空缺發生在學期的最後一年。
第四節 常設委員會
第78條
在國際電聯大會休會期間,應設立一個由37名成員組成的常任委員會;在例會閉幕前一天,由各自的眾議院任命19名代表和18名參議員。常設委員會的每位成員應任命一名替補。
常任委員會除具有本憲法賦予的權力外,還具有以下權力:
一,同意在第七十六條第四款所述情況下使用國民警衛隊。
二。接受共和國總統的誓言(如果適用)。
三,解決其管轄範圍內的問題。要接收法案,請對共和國總統的法案和提案提出意見,並將其分發給適當的委員會,以在下屆例會期間解決。
IV。以自己的方式或通過行政長官的提議,同意在國會一院或兩院中召開特別會議。該電話會議應獲得本屆國會議員的三分之二的表決權。電話會議應明確說明特別會議的原因和目標。當之所以召開特別會議是因為大會需要成為選舉學院來任命臨時或候補主席時,批准該會議只需要大多數現任議員的投票即可。
五。(由2014年2月10日發布的法令刪除)
VI。給予共和國總統最多六十天的休假。
七。根據條款,批准總統任命的大使,總領事,財政部高級官員,負責能源事務的大學機構成員,上校和國民軍,海軍和空軍其他首長法律規定;
八。接收並解決議員/議員提交的請假申請。
第五節聯邦審計局
第79條
屬於眾議院的聯邦審計局,應依法對技術和管理事務以及其內部組織,職能和決定擁有自治權。
審計職能應按照合法性,確定性,公正性和可靠性的原則行使。
聯邦審計署應在下一個財政年度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審計程序,無論觀察結果或建議在本案結果中是否應引用公共帳戶中提供的最終信息。
關於審計程序的計劃,聯邦審計局應要求提供有關已完成程序的當前財政年度的信息。
聯邦審計局應負責:
一,以後驗方式審計收入,支出,債務;就聯邦政府向地方和市政府提供的貸款而言;屬於聯盟權力和聯邦機構的資金和資源的管理,保管和使用。聯邦審計局還應使用依法提交的報告,對若干聯邦計劃中所包含目標的實現情況進行審計。
聯邦審計局還應直接監督由州,市,聯邦區和其領土內的政治行政機關提供的聯邦資源的管理或使用,聯邦捐款除外。如果州和市政府獲得聯邦政府的貸款,則聯邦審計局應監督相應資源的管理和使用。該辦公室還將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監督授予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或個人的聯邦資源的使用,轉移給信託,任務,資金或任何其他法律文書的資源的使用,而不會損害其他當局的管轄權和用戶的權利。
根據前款規定接受財政監督的實體,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準確地進行其帳戶的註冊和登記,報告聯邦遺產的使用,並詳細說明轉移給他們的預算的使用。
儘管採用年金的原則,聯邦審計局仍可以要求並查看前幾年與正在修改的公共帳戶有關的具體信息,該教師並不意味著該年的公共帳戶已重新開放。僅當該計劃的期限超過一年或正在修訂目標的實現時,才可以重新請求信息。但是,聯邦審計局發布的評論和建議僅涉及修訂年度的公共帳戶。
無論前幾段的規定如何,聯邦審計署在其首席官員的先前授權下,都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在本會計年度或過去會計年度的信息中對政府機構進行審查,並以指控或訴訟。政府機構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聯邦審計局要求的信息,如果企業沒有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手續辦理,將依法予以處罰。聯邦審計局應將有關此案的報告提交眾議院,並在適用的情況下,在行政法院,反腐敗起訴局或有關當局之前確定職責或提起責任。
二。聯邦審計辦公室應將其在6月和10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以及次年2月20日結束的各自財政年度的公共帳戶的獨立審計報告提交眾議院。財政審計署應在同一日期提交公共帳目審計的一般執行報告,並由眾議院審議。該報告應公開,並應包括政府機構提出的審核,意見,理由和意見。
為此,聯邦審計署應在將一般行政報告和個人報告提交眾議院之前,將其從公共賬戶獲得的結果通知被修訂的實體,以便他們可以提交有關的理由和建議。解釋。
聯邦審計辦公室負責人應在將報告提交給眾議院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個別報告以及建議和採取的措施發送給接受修訂的實體。被修訂單位應在30個工作日內提供適當的信息並採取適當的措施。法律應規定對失敗的懲罰。本規定不適用於應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的指控清單。
聯邦審計局應在120個工作日內回答被修訂實體提交的解釋和理由。否則,說明已被接受。
關於建議的落實,接受修訂的實體應描述所進行的改進或證明聯邦審計署建議的措施的不當性。
聯邦審計署應在每年的5月1日和11月1日向眾議院提交一份報告,說明在個別報告中向公共實體提出的建議和措施的進展情況。該報告應為公開報告,聯邦審計署應描述聯邦財政部收到的款項或由於其向行政法院提出的審計或法律程序而退還給政府機構財產的款項。
聯邦審計局應保留其作為和意見,直到將總報告和個人報告提交給眾議院為止。法律應規定對違法者的適當處罰。
三,調查與收入,支出,管理,保管和使用資金及聯邦資源有關的違規行為或違法行為的作為或不作為。聯邦審計局只能根據法律和手續進行家訪,以審查調查所需的帳簿,文件和檔案。
IV。作為調查的結果,聯邦審計局應確定影響公共財政或公共資產的損害和損失,以便在負責的聯邦公務員的行政法院和反腐敗起訴辦公室確定責任和責任訴訟。並根據本條第1項第二段的規定,向各州,聯邦區和市鎮的負責任公務員致辭。
聯邦審計辦公室的負責人應根據為此目的製定的程序由眾議院三分之二的成員任命。聯邦審計局局長的任期為八年,可以再次任命一次。可以僅出於法律規定的嚴重輕罪而免除他的席位,但必須由眾議院三分之二的議員投票通過。由於本《憲法》第四章規定的原因,他也可能被免職。
為了符合聯邦審計局局長的職位資格,必須滿足本《憲法》第95條第I,II,IV,V和VI款中確定的要求,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要求。在任職期間,除了在科學,教育,文化或利他機構中提供無償服務外,聯邦審計局局長不能參加任何政黨或從事任何其他工作,職位或任務。
聯盟的各州,各州和政府機構的不同權力應協助聯邦審計局開展工作。該規定也適用於聯邦和當地僱員,以及使用公共聯邦資源的任何私人或公共實體,信託,授權或基金。此規定不會損害其他機構的管轄權或銀行系統的用戶權利。拒絕協助聯邦審計局提供所需信息的,將依法予以處罰。
共和國總統應採用行政程序,以強制執行本條第四款所定義的賠償和罰款。
第三章 聯邦行政部門
第80條
行政部門的權力屬於一個人,即墨西哥合眾國總統。
第81條
墨西哥合眾國總統根據選舉法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第82條
擔任主席的資格:
I.總統候選人必須是自然出生的公民,並具有行使其權利的合法能力,由墨西哥父親或母親生,並且必須在該國居住至少20年。
二。總統候選人在選舉之日必須年滿35歲。
三,總統候選人必須在選舉當日在該國居住滿一年。缺勤長達30天不會中斷居住。
IV。總統候選人不能是任何宗教的牧師或大臣。
五,候選人不應在選舉之日至少六個月前在軍隊服役。
VI。除非候選人在選舉日期前六個月辭職,否則候選人不應是國務卿或副秘書長,聯邦司法部長,州長或聯邦區政府首腦。
七。不受第83條規定的能力的影響。
第83條
總統將於10月1日開始任職,任期六年。曾擔任共和國總統,當選總統或擔任臨時或候補職務的公民,或臨時擔任聯邦行政長官的公民,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再次擔任此職務。
第84條
如果共和國總統完全缺席,而國會任命臨時或副總統的任期不超過六十天,則內政部長將臨時擔任行政權。在這種情況下,本《憲法》第82條第II,III和VI節將不適用。
未經參議院事先授權,臨時擔任總統的人將無法撤回或任命國家秘書。同樣,他將在其任期結束後不超過十天的時間內向國會提交工作報告。
如果在相應時期的頭兩年內總統完全缺席,則如果國際電聯大會召開會議,且每個分庭的總成員人數至少有三分之二出席,則國會應立即組成選舉學院。選舉學院應通過無記名投票並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根據國會法律規定的條件任命臨時總統。同一國會將在任命後的十天內發出選舉總統的呼籲,該選舉應在各自的任期結束時發出。在舉行選舉之日至選舉日之間,不得少於七個月,且不得超過九個月。
如果國會不舉行會議,常任委員會將立即要求召開特別會議以組成選舉學院,任命臨時總統,並根據前款的規定發出總統選舉的呼籲。
當總統的完全缺席發生在相應時期的最後四年中時,如果國際電聯代表大會召開,它將任命一位候補主席,他將以與總統選舉相同的程序,以同樣的程序完成任期。臨時總統的情況。
如果國會不舉行會議,常任委員會將立即要求召開特別會議,以組成選舉學院,並以與臨時總統相同的程序任命候補主席。
第85條
如果在開始憲法制憲之前沒有進行選舉或宣布選舉無效,則已經終止任期的總統將被終止,臨時總統將由國會根據上述條文任命。
如果在憲法規定時期開始時完全沒有共和國總統,則根據上述條款,該職位將由參議院議長臨時擔任,而國會則任命臨時總統。
當總統要求休假至六十個自然日時,經國會授權,內政部長將臨時上任執行大臣。
如果總統的臨時缺席變成絕對缺席,則國會應按照上一條的規定行事。
第86條
共和國總統只能因嚴重原因辭職,應由國會評估,並應由辭職提交國會。
第87條
總統上任後,在國會休會期間或在常設委員會休會期間向常任委員會作以下宣誓:“我發誓遵守並維護墨西哥合眾國的政治憲法和由此產生的法律,忠實和愛國地履行人民賦予我的共和國總統的職位,以追求國家的福利和繁榮;如果我不履行這些義務,國家可以要求我這樣做。”
如果總統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能根據上款的規定宣誓,他將立即在國際電聯國會各執行局面前宣誓。
如果總統不能在國際電聯大會之前,在常任委員會之前或在國際電聯國會眾議院執行委員會面前宣誓,他將立即在最高法院院長面前宣誓。國家。
第88條
共和國總統可以離開該國領土長達七天,並事先將其理由通知參議院或常任委員會,以及其活動結果。如果缺席時間超過7天,則總統應向參議院或常任委員會申請許可證。
第89條
共和國總統的權力和權利如下:
一,制定並執行國際電聯大會頒布的法律,在行政領域規定其遵守規定。
二。自由任命和罷免國務秘書,罷免財政部的大使,總領事和指示僱員,以及自由任命和罷免國際電聯其餘的僱員,而《憲法》或法律;
國務秘書和庫務和外交事務高級僱員應在任命之日開始履行職責。未按照本《憲法》規定的條件批准他們時,他們將停止其職能。
根據有關批准外交大臣和財政大臣的假設,如果沒有聯合政府行使職能,如果各自的分庭兩次都沒有批准任命的大臣,則由聯邦選舉行政人員應擔任辦公室。
三,經參議院批准,任命大使,總領事,財政部執行僱員以及負責電信,電力和經濟能力事務的合規機構成員;
IV。根據法律,經參議院批准,由上校和國民軍,海軍和空軍其他首長任命。
五,依法任命陸軍,海軍和空軍其餘官員。
VI。根據適用法律保護國家安全。為此目的,共和國總統可以利用永久性武裝部隊:陸軍,海軍和空軍,以實現國土安全和保衛聯邦抵抗外國威脅。
七。遵守第七十六條第四節的規定,利用國民警衛隊確保國內安全並保護國家免受其他國家的侵害。
八。經國會事先授權,以墨西哥合眾國名義宣戰。
九。按照本《憲法》第102條A款的規定,調解聯邦總檢察長的任命和罷免。
十,領導外交政策;制定和執行國際條約;以及結束,譴責,中止,修改,修正,撤回保留並作出與此類條約和公約有關的解釋性聲明,需要獲得參議院的批准。為此目的,共和國總統應遵守以下原則:自決權;不干涉; 和平解決爭議;在國際關係中禁止使用武力或威脅;國家平等權利;國際合作促進發展;尊重,保護和促進人權;以及爭取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鬥爭。
十一。在常設委員會的同意下,要求大會召開特別會議。
十二。為司法部門迅速履行職責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
十三。裝備各種港口;建立海上和邊境風俗,並指明安裝地點。
十四。根據法律,對因聯邦罪行而被判刑的罪犯和因在聯邦區犯下的普通罪行而被判刑的罪犯予以赦免。
XV。根據適用法律,在有限的時間段內授予行業任何分支的發現者,發明者或改良者專有的特權。
十六。在參議院休會期間,共和國總統可以經常設委員會批准,進行第三,第四和第九段所述的任命。
十七。隨時選擇由一個或幾個政黨派代表參加國會的聯合政府。
盟約和綱領應規範政府聯盟;參議院現任大多數應批准這些計劃和盟約。盟約應說明聯盟解散的原因。
十八。向參議院提交成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候選人名單;並要求其離開參議院獲得授權。
十九。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條款,拒絕參議院根據本憲法第六條任命的國家透明度機構[Organo Garante]專員的任命。
XX。本憲法明確賦予其他權力。
第90條
根據國會發布的組織法,聯邦公共行政機構應為中央集權機構和半公共機構,由聯邦機構在各秘書處之間分配聯邦行政事務,並應建立創建半公共實體和聯邦行政機構參與其運作的一般基礎。
法律應規範半公共實體與共和國總統之間或它們與秘書處之間的關係。
政府法律顧問的職能應取決於法律為此目的在聯邦行政機關內設立的辦公室。
聯邦行政長官將通過聯邦政府法律顧問辦公室或依法設立的秘書處負責的任何形式代表聯邦政府。
第91條
為了成為國務卿,必須出生時是墨西哥公民,具有行使其權利的法律能力,並且必須年滿30歲。
第92條
共和國總統發布的所有法規,法令,盟約和命令也應由負責此事的國務大臣簽署,否則將不是強制性的。
第93條
國務秘書在常會期間開放後,應就其各自情況向國會答复。
國會宣誓或討論與其活動有關的法律或事務時,任何眾議院都可致電國家大臣,半公共實體的董事和經理以及自治機構的負責人,以宣誓提供更多信息。責任範圍,或回答國會對此事的任何詢問。
眾議院應四分之一的議員要求,參議院應半數的議員要求,有權設立委員會以調查權力下放和半公共實體的職能。調查結果應提交共和國總統。
眾議院均可通過書面查詢向聯邦機構負責人索取信息或文件,聯邦機構負責人應在收到請求後的15天內答複查詢。
這些歸屬應根據國會的法律和法規行使。
第四章 司法部
第94條
墨西哥合眾國的司法權歸屬於最高法院,選舉法院,專門巡迴法院,統一巡迴法院和地方法院。
聯邦司法委員會應根據法律規定,處理墨西哥聯邦法官的行政,監督和紀律事務,國家最高法院除外。
國家最高法院應由11名法官組成,並應在全體會議或審判室工作。
全體會議或法庭的會議應依法公開。每當出於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的需要時,會議都可能是秘密的。
法律應根據本《憲法》規定最高法院,巡迴法院,地方法院和選舉法院的權力和職能。法律應為司法權的僱員規定責任。
聯邦司法委員會應確定大學巡迴法院和單一巡迴法院以及地方法院的數目,地區劃分,地區權限和主題專門化(包括廣播,電信和經濟競爭)。
同樣,它有權根據組成每個巡迴法院的大學法院的數目和專門性,發布一般盟約以設立巡迴法院。法律應規範這些巡迴法院的整合和運作。
最高法院在全體會議上有權發布一般盟約,以便在法庭之間充分分配問題,並將應確立先例的案件和特別法庭選擇的事項提交專門巡迴法院。最高法院為了及時處理案件。所述盟約應在公佈後生效。
當國會中的一院通過其議長或共和國總統通過其法律委員以社會利益或社會利益為由提出緊迫性時,應優先考慮憲法裁決,憲法爭議和違憲主張。遵守法律法規。
法律應規定由聯邦法院和巡迴法院確立的判例為強制性的案例,涉及對《憲法》和一般法律的解釋,以及對其中斷和修改的要求。
最高法院法官,巡迴法官,地區法官,聯邦司法機關議員和選舉法官的薪酬在任期內不得減少。
最高法院法官的任期為15年,只有在本《憲法》第四章規定的情況下才可免職。法官在任期結束時有權獲得退休金。
最高法院大法官無法連任,除非他們擔任臨時或臨時部長。
第95條
要被任命為國家最高法院的法官,要求:
I.出生後成為墨西哥公民,具有行使其政治和公民權利的法律能力。
二。到任命之日至少35歲。
三,在任命之日持有由為此目的合法授權的機構頒發的至少過去十年的法律學位。
IV。享有良好聲譽,尚未因可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的罪行而被定罪。但是,如果犯罪是搶劫,欺詐,偽造,破壞信任或任何其他嚴重損害良好聲譽的行為,則無論可能受到何種處罰,他均不具備任職資格。
五,任命前的最近兩年曾在該國居住。
VI。在任命日期之前的整整一年中,都沒有擔任過國務卿,司法部長,參議員,聯邦代表,州長或聯邦區政府首腦。
法官最好是在司法工作中發揮過效率,能力和廉正作用的人,或者是在法律領域以其榮譽,能力和職業而脫穎而出的人。
第96條
為了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共和國總統應向參議院提交三名候選人的名單,候選人應在參議院出席。在30天之內,參議院應以參議院現任議員三分之二的投票選出一名候選人。此期限可能不會延長。如果參議院沒有在此任期內作出決定,則共和國總統應從其提議的名單中任命一個人。
如果參議院否決了名單中的所有三名候選人,則共和國總統應考慮上一段中的規定,提交一份新的三名候選人名單。如果參議院完全拒絕第二份名單,則共和國總統應從該名單中任命一名。
第97條
聯邦司法委員會應根據客觀標準並遵守法律規定的要求和程序,任命地區和巡迴法官。地區和巡迴法官的任期為六年。任期屆滿時,可以批准或提拔它們,在這種情況下,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並按照既定程序將其駁回。
最高法院可以要求聯邦司法委員會調查聯邦法官或地方法官的行為。
最高法院有權任命和罷免其秘書,官員和僱員。地方法官和法官有權任命和罷免巡迴法院和地方法院的官員和僱員,並遵守有關司法職業的規定。
最高法院每四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從其成員中任命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法院院長不能連任下一個任期。
最高法院大臣上任後,在參議院宣誓以下誓言:
參議院議長:“您發誓要忠實和愛國地履行賦予您的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立場,並遵守並維護墨西哥合眾國和由此產生的法律,追求國家的福利與繁榮?”
大法官:“是的,我願意。”
參議院議長:“如果您不履行這些義務,請國家要求您這樣做。”
巡迴裁判官和地方法官應在最高法院和聯邦司法委員會宣誓。
第98條
每當沒有法官任職超過一個月時,共和國總統應向參議院提交三名候選人名單,以根據本《憲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選舉一名臨時法官。
如果死因或其他任何絕對原因沒有大法官,則共和國總統應向參議院提交三名候選人的名單,以便根據本《憲法》第96條的規定選出一名候選人。
僅因嚴重犯罪才可辭職。辭職應提交給共和國總統,總統如接受,則應將辭職提交參議院。
如果休假不超過一個月,最高法院可以向法官授予休假許可。超過該期限的休假,應經參議院批准,由共和國總統批准。休假不得超過兩年。
第99條
除本《憲法》第105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容外,選舉法院應是該領域的最高權力機構,也是聯邦司法部門的專門機構。
選舉法院應長期工作;它應設有一個高級選舉法院和區域選舉法院。選舉法院的解決會議應依法公開。選舉法院應具有足夠的法律和行政人員以適當地履行職責。
最高選舉法院應由七名選舉裁判官組成,他們應在其中任命選舉法院院長,任期四年。
選舉法院應遵守本《憲法》和適用法律所確定的規定,以明確無誤的方式徹底解決下列問題:
I.關於聯邦代表和參議員的選舉上訴。
二。競選共和國總統。只有高級選舉法院才能解決此類爭執。
上級選舉法院和地區選舉法院僅可由於法律明確指出的原因而取消選舉。
最高選舉法院應在共和國總統選舉中進行最後表決,但要解決有關爭端。然後,選舉法院應宣布選舉有效,並應選舉當選總統,即得票最多的候選人。
三,聯邦選舉當局發布的法案和決議的爭議,與前兩段所述不同。
IV。國家選舉當局發布的有關選舉組織和評估的最終法案和決議的證明;以及在選舉過程中出現的可能影響該選舉過程或其結果的爭議。僅當所要求的補救措施在選舉範圍內在物理上和法律上是可能的,並且在可行的情況下可以在法定設立選舉機構或就職官員就職的合法日期之前實施時,才可以接受該程序。
五,關於侵犯公民政治選舉權的行為和決議的爭論:根據本《憲法》和法律,選舉權,選舉權,自由加入政黨的權利,和平集會的權利。公民針對其所屬的政黨提出的競爭,只有在原告用盡了該黨為解決內部衝突而提供的所有實例後才有效。法律應為此類競賽制定法規和條款。
VI。選舉法院與其僱員之間的勞動衝突。
七。國家選舉機構與其員工之間的勞動衝突或分歧。
八。國家選舉機構對違反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政黨,政治協會,私人或法人實體(無論是國家的還是外國的)的定義和製裁。
九。國家選舉協會應就其違反本《憲法》第41條第III款和第134條第8款所述行為進行審議;遵守有關政治和選舉宣傳以及執行預期的競選前和競選活動的法規。
十,法律規定的其他
選舉法院的法庭應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使用必要的強製手段執行其判決和決議。
在不影響本《憲法》第105條的前提下,選舉法院的法庭可以決定不採用違反本《憲法》的選舉法。此類決議應僅限於有關具體案件。在這種情況下,最高選舉法院應將國家通知最高法院。
當選舉法院的法庭就某項行為或決議的違憲性或憲法條文的解釋辯護時,該論點可能與最高法院或其法庭所堅持的觀點相抵觸,根據法律規定,大法官,法庭或當事方可以譴責這一矛盾。國家最高法院在全體會議上應明確決定應以哪種論點為準。此類決議不得影響已經判決的案件。
本《憲法》和法律應規範選舉法院的組織,審判室的管轄權,決定事務的程序以及在此事上確立強制性法律先例的機制。
最高選舉法院可以應要求向區域選舉法院提起訴訟。同樣,高級選舉法院可以將案件提交區域選舉法院解決。法律應制定行使這種權力的法規和程序。
根據法律規定,選舉法院的行政,監督和紀律屬於聯邦司法委員會的委員會,該委員會應由以下人員組成:a)選舉法院院長,由其主持;b)最高選舉法院的地方法官,由無記名投票選出;c)聯邦司法委員會的三名成員。選舉法院應將其自身預算的提案提交最高法院院長,以納入聯邦司法部門的預算。選舉法院應發布自己的內部規章並頒布法令,以使其充分運作。
組成選舉法院上級法院和地方法院的裁判官,應由最高法院提議,並由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參議員投票選舉產生。裁判官的選舉應交錯進行,並遵守法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
組成高級選舉法院的裁判官應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不得少於擔任國家最高法院部長的要求。裁判官的任期為九年。該術語不能擴展。最高選舉法院的裁判官應將其辭呈,休假和許可提交選舉法院的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根據本憲法第98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和批准。
組成選舉法院區域法院的裁判官應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不得少於巡迴裁判官的要求。地方治安法官的任期為九年。除非獲得晉升,否則不能延長此期限。
如果出現最終空缺,應任命一名新的地方法官,由該法官完成任期。
選舉法院與其僱員之間的勞動關係應由適用於聯邦司法部門的規則以及適用於其的特殊法律和例外規定。
第100條
聯邦司法委員會應是聯邦司法部門的一個機構,在技術和運作上應具有獨立性,並且也應獨立發布其決議。
聯邦司法委員會應由七個成員組成:最高法院院長,他還應擔任該委員會的主席;最高法院在全體會議上任命的三名議員,至少八票;最高法院提議的候選人應為巡迴裁判官或地方法官;參議院任命兩名議員,共和國總統任命一名議員。
所有議員均應符合本《憲法》第95條規定的要求,並且是在活動中以專業和行政能力,誠實和榮譽而脫穎而出的個人。對於由最高法院任命的議員,他們還必須在司法領域具有良好的職業聲譽。
聯邦司法委員會應在全體會議或委員會中工作。理事會全體會議應就治安法官和法官的任命,指派,批准和解僱,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事務作出決定。
除理事會主席外,理事任期為五年,其任期應錯開。不能再任命議員。
議員不代表任命他們的機構;因此,他們應以獨立和公正的方式履行職責。只能根據本《憲法》第4篇中的規定解僱他們。
法律應為向公職人員提供培訓和更新以及司法職業的發展奠定基礎,這應遵循卓越,客觀,公正,專業和獨立的原則。
聯邦司法委員會有權制定和執行一般盟約,以充分履行其職責。最高法院可以要求理事會制定和執行為充分履行聯邦職責所必需的一般盟約。最高法院也可以審查這些盟約,並在必要時以至少八票的多數票將其撤銷。法律應規範這些權力的行使。
聯邦司法委員會的決定是終局且無可辯駁的決定,因此,不接受針對此類決定的任何審判或法律文書,除非有關裁判官和法官的任命,指派,批准和解僱的決定。此類判決只能由最高法院進行審查,目的僅在於核實這些判決是根據適用的組織法規定的規則作出的。
最高法院應提出自己的預算,聯邦司法委員會應為其餘聯邦司法部門提出預算,但要遵守本《憲法》第99條第7款的規定。這些預算應由最高法院院長提交,以便將其納入國家的聯邦預算。最高法院院長負責最高法院的內部事務。
第101條
最高法院的法官,巡迴裁判官,地方法官,其各自的職員,聯邦司法委員會議員和高級選舉法院的裁判官均不能在私人公司或聯邦法院接受或執行任何其他工作或任務。聯邦或州政府,或在聯邦區政府中,但在科學,教育,文學或慈善團體中免費表演的除外。
最高法院的法官,巡迴法官,地方法官,聯邦司法委員會議員和高級選舉法院的法官在各自任期結束後的兩年內,不得擔任律師,律師或法務人員。在任何情況下,代表聯邦司法權力機構的代表。
在同一任期內,除非已被任命為臨時法官或臨時法官,否則不能任命前任法官擔任本《憲法》第九十五條第六款所述職務。
本條中規定的障礙也將適用於獲得休假許可的司法官員。
在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下,除依法規定的其他處罰外,應處以解僱和喪失利益,甚至是將來可能與該職位相對應的利益,處以違法者處罰。
第102條
答:檢察院應由司法部長辦公室作為具有法人資格並具有自己的遺產的自治公共機構組織。
要被任命為司法部長,必須出生時是墨西哥公民;在任命之日至少三十五歲;持有至少十年法律學專業學位;享有良好的聲譽;而不是因為嚴重罪行而被定罪。
總檢察長應任職九年,並應根據以下規定任命和罷免:
I.鑑於總檢察長的絕對缺席,參議院將有二十個工作日起草至少十個要擔任該職位的候選人的名單,一旦該名單獲得參議院現任議員三分之二的批准,將是發送給聯邦行政長官。
如果聯邦行政長官在上一段所述的期限內未收到名單,他將向參議院自由發送三名候選人的名單,並應臨時任命將擔任職務的司法部長,直到根據該決定作出明確任命為止。這篇文章。在這種情況下,臨時任命的檢察長應參加三人名單。
二。聯邦行政長官收到第一段所述的名單後,行政長官應在接下來的十天內將只有三名候選人的名單送交參議院審議。
三,根據行政長官寄出的三份名單和提名人的前任出席情況,參議院將以出席的三分之二參議員的投票任命總檢察長。參議院將有十天的時間進行任命。
如果聯邦行政機關未發送上段所述的三名候選人名單,則參議院將有十天的時間從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候選人名單中任命檢察長。
如果參議院不遵守前款所述的任職期限,則行政機關應從十名名單起草的候選人中任命總檢察長,如果是,則從三名名單中任命提出了。
IV。由於法律確定的嚴重原因,行政長官可以罷免總檢察長。可以在十個工作日的時限內,以參議院多數議員的投票反對罷免。在這種情況下,總檢察長應恢復其職能。如果參議院沒有就罷免發表自己的看法,將會理解對此沒有異議。
五,在參議院休會期間,常設委員會應立即召集特別會議,以決定總檢察長的任命或罷免異議。
VI。司法部長的缺席應由法律規定的條款代替。
公訴機關有權在法庭上起訴所有聯邦罪行,並可以要求對被告採取預防措施或逮捕令。公訴機關有責任採購和提交證據,證明被告在法律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中的責任;它將確保定期進行聯邦刑事審判,以便可以迅速,迅速地伸張正義,還將要求判處刑罰,並將乾預法律確定的所有事項。
總檢察長辦公室至少應由選舉犯罪起訴專門機構和反腐敗專門起訴機構組建。總檢察長有權任命或罷免這些專門機構的總檢察官。參議院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以參議院現任議員三分之二的投票反對任命或罷免這些檢察官。如果參議院沒有就任命或罷免發表自己的意見,那麼可以理解,沒有人反對這一行為。
法律應為總檢察長辦公室工作人員的培訓和更新奠定基礎,並為他們的專業發展奠定基礎。這些基礎應遵循合法,客觀,高效,專業,誠實和尊重人權的原則。
總檢察長應向立法和行政權力下達一份報告,報告由他/她領導的辦公室進行的活動。國會中的任何一個分庭召集總檢察長時,他應出庭出席,以解釋其表現或告知其行政管理。
檢察長及其代理人應對因其職能而發生的任何過失,疏忽或違反法律負責。
B.聯邦代表大會和州議會在其各自管轄範圍內,應建立專門負責保護人權的機構,這是墨西哥法律制度所承認的。此類機構應受理所有針對任何公職或僱員針對人權的行政行為或不作為而提出的申訴,聯邦司法部門的官員除外。
這些機構應發佈公開建議,但這些建議不是強制性的。他們還應向有關當局提出指控和投訴。所有公務員都有義務回答這些機構發布的建議。當主管當局或負責的公務員不接受或執行這些建議時,他們必須證實這種拒絕並公開其拒絕。此外,參議院,常任委員會或州立法機關可應這些機構的要求,酌情要求負責出庭並解釋拒絕理由的當局或公務員。
這些機構對選舉和司法事項不具有管轄權。
由國際電聯大會建立的這種機構應稱為國家人權委員會。它應具有管理自主權,法人資格並擁有自己的遺產。
國家憲法和《聯邦區憲章》應建立並保障保護人權機構的自治。
國家人權委員會應設有一個顧問委員會,由十名議員組成,由參議院或國會休會期間常任委員會的三分之二成員選出。法律應確定參議院提名候選人所遵循的程序。每年,除非最高級議員被提議和批准連任,否則應更換最高議員。
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席兼顧問委員會主席應按照上一段規定的程序選舉產生。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席任期五年,只能連任一次。只有在本《憲法》第四章確定的情況下,才能解僱他/她。
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席的選舉,以及顧問委員會成員和國家人權委員會負責人的選舉,都應經過公眾協商程序,並應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席應向國際電聯三個分支機構提交年度報告。為此,他/她應根據法律規定在兩院均出庭。
國家人權委員會應聽取對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決議,盟約和遺漏的投訴。
國家人權委員會可以在認為如此或應共和國總統,參議院,眾議院,州長,聯邦區政府首腦或州議會要求的情況下調查嚴重侵犯人權的情況。
第103條
聯邦法院應解決有關以下方面的所有爭議:
I.當局頒布的法律或行為,或當局作出的疏忽,侵犯了本《憲法》和墨西哥簽署的國際條約承認和保護的基本權利。
二。聯邦政府頒布的破壞或限制墨西哥州或聯邦區主權的法律或行為。
三,州政府或聯邦地方政府頒布的侵犯聯邦政府管轄權的法律和行為。
第104條
聯邦法院對以下內容具有管轄權:
I.與聯邦犯罪有關的訴訟。
二。關於遵守和執行墨西哥簽署的聯邦法律或國際條約的任何民事或商業爭議。當爭議僅影響私人利益時,原告可以向普通法院提起此類爭議。可以由相應的上訴法院對初審法院宣判的判決提出異議。
三,審查針對本憲法第73條第XXIX-H段和第122條第1條第V款第(n)項中提到的爭議性行政法院宣布的最終裁決提出的資源,但僅在指明的情況下依法 由專門巡迴法院審理的審查資源應遵守本《憲法》第103條和第107條的成文法規定的手續。專門巡迴法院就此類審查資源發表的裁決,不得接受任何審判或法律文書。
IV。與海事法有關的任何爭議。
V.聯邦政府為當事方的任何爭議。
VI。第105條提及的任何爭議或行動,只能由最高法院解決。
七。墨西哥州與一個或多個鄰國之間的所有爭議。
八。關於外交官和領事的所有爭議。
第105條
國家最高法院應根據適用的成文法規定解決下列案件:
一。關於憲法爭端,除了那些涉及選舉事項的爭端外,在以下情況之間:
一種。聯邦政府和一個州或聯邦區。
b。聯邦政府和一個市政當局。
C。行政權和聯盟的代表大會;共和國總統和任何眾議院;或共和國總統和常設委員會,作為聯邦機構或聯邦區的機構。
d。兩種狀態。
e。州和聯邦區。
F。聯邦區和市議會。
G。屬於不同州的兩個市政委員會。
H。屬於同一狀態的兩個大國對其行為或法規是否合憲。
一世。一個州及其一個市議會,關於其行為或條例的合憲性。
j。一國和另一國的市政府關於其行為或一般規範是否合憲。
k。屬於聯邦區政府的兩個政府機構,其行為或一般規範是否合憲。
l。兩個自治憲法實體,或一個自治憲法實體與聯邦行政機關或墨西哥國會之間的問題,涉及到其行為或一般規範是否合憲。本條款也適用於本《憲法》第6條規定的國家透明機構[organo garante]。
最高法院以八票多數票通過的裁決使一般規定無效,應具有一般強制性效力;前提是各自的爭議是由州或市議會發布的一般規定引起的,並受到聯邦政府的質疑;或由市議會發布且受到國家質疑的一般規定;或在“ c”,“ h”和“ k”段中指明的情況下。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最高法院的裁決僅對有關特定案件有效。
二。違反憲法的訴訟旨在引起一般法規與該憲法之間的矛盾。
違憲訴訟應在法規發布後的30天內提起,並應通過以下方式提起訴訟:
一種。反對聯邦法律或國會制定並適用於聯邦區的眾議院議員中,有33%為議員。
b。參議院議員中有33%違反聯邦法律或國會制定並適用於聯邦區的法律,或違反墨西哥州簽署的國際條約。
C。行政聯邦通過其法律政府顧問違反聯邦或聯邦實體的一般規範。
d。州立法機關中有33%的成員違反了該州立法機關製定的法律。
e。聯邦區代表大會的成員中有33%違反了國會制定的法律。
F。政黨通過其國家領導人在國家選舉研究所登記,並且違反了聯邦或地方選舉法;同樣,通過地方政府領導人在當地進行註冊的締約國,只能違反由州議會批准其註冊的法律。
G。國家人權委員會違反聯邦或州法律或聯邦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以及共和國總統簽署並獲得參議院批准的反對國際條約的法律,這妨礙了本憲法和墨西哥已批准的國際條約中建立的人權制度。同樣,人權保護機構相當於聯邦實體中反對地方立法機關頒布的地方立法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和聯邦地方人權委員會反對聯邦地方立法議會頒布的法律的人權保護機構。
H。在本《憲法》第6條中設立的國家透明度機構(organo garante),反對聯邦,地方法律和聯邦區法律,以及聯邦行政機關簽署並經參議院批准的國際條約(這些條約削弱了獲取權)信息和個人數據保護。同樣,地方透明度機構[organos garantes locale]可能會針對州立法機關製定的當地法律提出違憲的查詢,或者聯邦地區透明度局可能會違反聯邦地區議會制定的法律。
一世。關於聯邦和地方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與他的職能有關的其他問題的總檢察長。
唯一違反憲法的選舉法機制是本文所述的一種。
聯邦和地方選舉法應在選舉程序開始至少九十天之前頒布並頒布,因為這些法律將適用。在選舉過程中,不得進行任何根本的法律修改。
最高法院的決議只有經至少八票的多數票通過後,才能宣布所質疑的規範無效。
三,由其自己的動議,或由相應的單一巡迴法院或聯邦行政當局通過其法律政府顧問和司法部長提出的正當理由並提出的動議,涉及與公訴機關有關的事項。最高法院可以聽取對地區法官宣布的裁決的上訴,但前提是聯邦政府是該案的利害關係方,而該案是先驗的。
除刑事事項外,本條第一節和第二節所述的無效可能不會產生追溯效力,除非以刑事事項為準,一般以刑事一般原則和法律規定為準。
如果不遵守本條第一和第二節所述的規定,則應採用本《憲法》第107條第XVI條規定的程序。
第106條
司法部門應解決可能與其管轄權相關的兩個聯邦法院之間,或​​聯邦法院與州法院之間,或​​聯邦法院與聯邦地區法院之間,或​​屬於不同州的兩個法院之間可能發生的爭議,或在州法院和聯邦地方法院之間。
第107條
除選舉爭議外,本《憲法》第103條所述的所有爭議,均應遵循以下原則遵循成文法規定的法律程序和手續:
I.憲法裁決(以違憲為由提出上訴)應應被犯罪方的要求進行。受到侵害的一方是個人或集體權利的持有人,該權利被質疑的行為所侵犯,直接或通過其在法律制度面前的特殊情況影響了他/她的法律框架。
關於行政法院或勞動法院宣告的行為或裁決,原告必須辯稱他/她擁有直接或個人受到影響的主觀權利。
二。憲法裁決中宣判的判決僅適用於原告,僅在申訴中涉及的特定案件中保護原告。
如果法院在憲法裁決中連續第二次裁定一項一般性規定違反憲法,則國家最高法院必須通知頒布該規定的當局。
當屬於聯邦司法部門的機構通過重複建立法律先例,命令違反一般性規定時,國家最高法院應通知頒布該規定的當局。如果在90天后仍未解決違憲問題,國家最高法院應根據成文法發布違憲總聲明,指出其違憲範圍和條件。此類聲明必須以8票的多數票獲得批准。
前兩段不適用於一般稅收規定。
在憲法裁決中,關於“違反”和“不滿”一詞的任何不足之處均應由法院根據成文法予以糾正。
每當憲法裁決中要求的行為剝奪或可能剝奪農業合作社或社區或其成員的土地,水域,牧場和山區時,必須由法院本人動議取得一切可能使上述任何實體或個人受益的證據。 ,並且必須命令任何可能需要證明其權利的法律程序,以確立其土地權。此外,應定義所要求保護的行為的性質和後果。
在前段所述的憲法裁決中,不得因程序不活躍或中止而駁回訴訟,以免損害農業合作社或土著社區,或損害原住民或產權農民。但是,這種程序應為他們的利益而被接受。當所主張的行為影響社區權利時,不得接受放棄或明確同意,除非農業合作社大會同意放棄或明確同意。
三,司法,行政或勞動法院針對裁決作出的憲法裁決僅在以下情況下才可受理:
一種。不論最終裁決,有約束力的判決或解決方案是否構成侵權,均以最終裁決,有約束力的判決或解決方案為依據,而該裁決,約束性判決或解決方案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辯護和判決。關於本分部和本條第五節所述的憲法裁決,特別巡迴法院應裁定對訴訟的一切侵權和對摘要的更正,確定新裁決的條件。如果在第一次憲法裁決中沒有報告這種侵權行為,並且專門法院沒有對此事作出裁決,那麼就不能在第二次憲法裁決中援引這些侵權行為。
已獲得有利裁決的當事方,以及對有關行為繼續存在具有法律利益的當事方,除了參與產生該被質疑行為的審判的任何當事方提出的裁決外,還可以提出憲法裁決。法律應確定提起該審判的程序和要求。
對於憲法裁決的可受理性,首先,原告必須用盡適用法律規定的普通文書,這些文書可能適合於修改或撤銷最終判決,有約束力的判決或裁決,但法律允許原告放棄此類資源的情況除外。 。
在挑戰最終裁決,具有約束力的判決或結束審判的決議時,應提起違反程序法的規定,前提是原告已通過普通文書對它們提出質疑。但是,此要求不適用於針對影響未成年人或殘疾人的權利,影響婚姻狀況或家庭秩序和穩定的行為或被告提出的犯罪行為的憲法裁決。
b。對審判中的行為,只要所有適用的上訴均已被用盡,執法將使其無法重提。
C。反對影響不參與審判的人的行為。
IV。關於行政事項,憲法裁決也可以接受其他當局宣布的裁定,與司法,行政和勞動法院不同,這些裁定造成了不可彌補的罪行。如果法院或原告已通過適當的法律文書中止了此類行為的效力,則有必要用盡這些辯護手段。在這種情況下,憲法裁決的範圍應與成文法規定的範圍相同,並且要求與准予最終中止的要求相同。同樣,根據法律,無論該行為是否可能被中止,該期限均不得大於為臨時中止所確定的期限。
當被質疑的行為沒有根據或僅提出直接違反本《憲法》的主張時,不必用盡這種防御手段。
五,在下列情況下,應根據憲法對最終判決,有約束力的判決或裁決的憲法裁決,依法向主管專門巡迴法院提起訴訟:
一種。與刑事事項有關,反對聯邦法院,普通法院或軍事法院宣布的最終裁決。
b。關於行政事項,當私人對行政或司法法院宣布的最後判決或裁定提出異議時,條件是此類判決或裁定不能通過法律文書,審判或任何其他普通手段予以修復。
C。與民事案件有關,反對在聯邦審判,聯邦或地方商業審判或針對普通罪行的審判中宣告的最後判決。
在聯邦民事案件中,任何利益相關方,甚至是聯邦政府,都可能出於捍衛其金錢利益的目的,通過憲法裁決對判決進行質疑。
d。關於勞工問題,當聯邦或地方和解與仲裁委員會或聯邦和解與仲裁法院對公職人員宣布裁決時,提出了質疑。
最高法院可通過其自身的動議或大學巡迴法院的動議,由檢察總長處理與公訴機關有關的問題,或由聯邦行政長官通過其法律政府顧問進行聆訊,以聽取憲法的直接裁決。被認為是重要的或先驗的。
VI。《成文法》應指出大學巡迴法院和最高法院為宣布與本條第五節有關的裁決而必須遵守的程序和條件。
七。對於在審判期間,在審判期間或審判之後發生的作為或不作為,或對影響不參與審判的人的行為,或針對一般法律或行政當局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憲法裁決,均應提出在對已經實施或已嘗試實施有害行動的地方具有管轄權的地方法官面前。進行此類憲法裁定的程序如下:1)當局的報告,2)聽證會,3)收到有關方面提供的證據,以及4)辯論聽證。該句子應在聽證會上宣讀。
八。地方法官或統一巡迴法院根據憲法裁定宣判的句子可以接受複審。這種審查應向最高法院提出:
一種。如果憲法裁決對直接違反憲法的一般規定提出上訴後,違憲仍然存在。
b。在本《憲法》第103條第二和第三節中提到的情況。
最高法院可通過其自身的動議或大學巡迴法院或檢察長的動議,針對與公訴機關有關的問題,或由聯邦行政長官通過其法律政府諮詢員,聽取憲法裁決的複審被認為重要或超越的過程。
在其他所有情況下,均應向大學巡迴法院提出複審,該判決為最終判決,不得接受任何進一步的複審。
九。關於直接憲法裁決,審查資源適合於質疑有關一般條款不符合憲法的判決,或者直接解釋憲法條款,或者未能對這些問題做出裁定,但前提是最高法院認為裁決創造了重要而超越的標準。在憲法裁決中,僅應分析憲法問題。
十,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根據成文法中止要求保護的行為。為此,審判法官應對法律和公共利益進行分析。
關於刑事事項,應在通知已提出的憲法裁決時適用這種中止。關於民事,商事和行政事項,原告交納保釋金後,應當適用中止,用於支付中止給第三方造成的損害。如果另一方支付了保證金,以確保重獲局勢,就好像該憲法裁決已被批准一樣,這種中止無效。
十一。直接憲法裁決應提交主管機關,由該機關對中止作出裁決。在其他情況下,應將中止的決定提交地方法院或統一巡迴法院,或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向州法院提出。
十二。對於違反第十六條所規定的與刑事事項,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有關的憲法權利的申訴,應向位於侵權法院正上方的高級法院或適當的地區法官或單一巡迴法院提起。特此聲明的裁定,可以根據本條第八款的規定進行審查。
如果地區法官或單一巡迴法院與負責機關不在同一地點,則法律應確定適當的法官或法院以進行憲法裁決。該法官或法院可以依法暫時中止被質疑的行為。
十三。如果同一巡迴法院的大學法院在其管轄範圍內就憲法裁定提出相互矛盾的標準,則總檢察長在刑事和刑事訴訟程序問題以及與其職能有關的問題上;大學巡迴法院及其成員;地區法官;或相關當事方可以將此矛盾情況報告給適當的巡迴法院,由巡迴法院決定以哪種論點為準。
如果屬於不同巡迴法院的巡迴法院,或屬於同一巡迴法院的專門巡迴法院,或具有不同專業化的同一巡迴法院的大學巡迴法院在其管轄權問題上為相互矛盾的標準辯護,則最高法院的部長上段所述的國家法院,巡迴法院或機構可以向最高法院報告這一矛盾,以便全體會議或相應的審判室決定以哪種論點為準。
如果屬於國家最高法院的法庭在其管轄範圍內的憲法裁決中捍衛矛盾的標準,則由國家最高法院的大臣們負責;大學巡迴法院及其成員;地區法官;總檢察長在刑事或刑事程序問題上或與其職能有關的事項上;聯邦行政長官通過其法律政府顧問;或者有關當事方可以在全體會議上向最高法院報告這一矛盾,以便他們可以根據法律和規範決定哪種論點應佔上風。
最高法院全體會議或其其中一個審判室或巡迴法院根據前幾款所宣布的裁決,僅應確立判例。它們不應影響從產生矛盾的法律先例的審判中宣判的句子得出的具體法律情況。
十四。(由2011年6月6日發布的法令廢除)
XV。總檢察長或為此目的任命的聯邦檢察官應是所有憲法裁決中的利害關係方,在該裁決中,被質疑的行為涉及刑事事項程序和法律規定的程序。
十六。如果負責機關未能執行憲法裁決中宣判的判決,但有理由不成立,則國家最高法院應根據《憲法》規定的程序,給予主管機關合理執行判決的期限。成文法。該期限可以應主管機關的要求延長。如果不遵守判決的理由不成立或期限已屆滿,那麼最高法院應免除負責機關的負責人的職務,並在適當的地區法官面前對他/她進行審判。如果負責任的主管部門的上級負責,這也將適用;如果負責人的前任負責人未能執行判決,則也適用於負責主管的前任主管。
如果該行為再次發生,則考慮到已經批准了憲法裁決,最高法院應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散負責機關的負責人。最高法院應通知聯邦檢察院,除非主管機關無任何預謀而採取行動,並在最高法院宣布有關裁決之前取消有關行為。
最高法院可以通過自己的動議或應原告的要求代替憲法裁決中宣判的判決,只要該判決的執行嚴重影響社會或第三方,而不是給予原告的好處,或者當不可能或過於繁重時,恢復以前的狀態。然後,應通過經濟賠償將判決換成原告。為此,當事各方應在最高法院簽署一項盟約。
在判決執行之前,不能進行憲法裁決。
十七。如果主管當局未能中止有責任這樣做的被質疑行為,並且接受虛假或不充分的保釋,則應向有關當局起訴。
十八。(由1993年9月3日發布的法令廢除)
標題四 公務員的責任,與行政責任或腐敗行為有關的個人
第108條
就本標題而言,公務員或公務員是經普選產生的代表;聯邦司法部門的成員;聯邦區司法部門的成員;官員,公職人員,以及一般而言,在國際電聯代表大會,聯邦區代表大會,聯邦政府或聯邦區政府中擔任任何職位或職務的任何人。公務員也是在本《憲法》設立的自治機構中工作的人。公務員應對其在履行職責中的作為或不作為負責。
共和國總統任職期間,僅因叛國罪或嚴重的共同犯罪而受到彈imp。
州長,州議會大廈的代表,州最高法院的裁判官,地方司法委員會的成員,市政委員會的成員以及地方憲法所建立的自治實體或《聯邦區憲章》所建立的自治實體的成員,對違反本《憲法》和聯邦法律的行為以及對聯邦資金和資源使用不當的行為負責。
國家憲法應根據本條第一款所述的條款,詳細規定在州或市政府中從事任何工作,職務或任職的公務員,以確立其業績的影響。這些公務員應對公共資源使用不當或公共債務負責。
本條所述的公務員宣誓後,應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向有關當局提交資產和財產聲明和利益聲明。
第109條
在國家責任方面違反法律的公務員和個人,應根據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I.第一百一十條提到的公務員在任職期間犯有影響基本公共利益或影響其適當行使的作為或不作為,可以受到彈can和懲罰。
因表達思想而進行彈each是不被接受的。
二。任何公職人員或犯有腐敗行為的個人犯下的罪行,應根據適用的刑法予以起訴。
法律應確定在公職期間任職期間或由於公職人員非法致富而增加其資產或財產的刑事制裁的情況和情節,而這種行為的情況和情節無法得到證明。法律應規定,此類犯罪應要求沒收資產,以作為可能適用的罰款。
三,對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或執行委託時,有違法行為,不公行為,影響其合法,誠實,忠誠,公正和效率的,處以行政處罰。譴責,中止,解僱和禁止構成行政處罰。根據被告因濫用職權或濫用職權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處以經濟處罰。法律應確定調查和起訴這些行為的程序。
聯邦審計局,主計長辦公室或其在地方政府中的合作夥伴將對行政違法行為進行相應的調查,行政司法法院將作出相應的決議。其他違法行為和製裁將由內部審計長辦公室解決。
為了調查,起訴和解決聯邦司法權力機構成員的行政責任,無論聯邦審計局在管理,使用和保管責任方面的權力如何,程序均應遵循本《憲法》第94條的規定。公共資源。
法律應確立案件和程序,以質疑內部審計長辦公室就嚴重或不嚴重的行政犯罪所定的類別。
聯邦機構應設有一個具有法律規定權力的審計長辦公室,以防止,糾正和調查可能構成行政責任的那些作為或不作為。監察長辦公室可以懲處那些不在聯邦行政法院管轄範圍內的行政犯罪,也可以監督聯邦公共資源的收入,支出,管理,保管和使用,以及對行為進行查詢。以及在反腐敗專門調查辦公室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遺漏。
地方和市級公共機構以及聯邦區及其轄區的公共機構應設有內部審計長辦公室,負責上段所述的地方監督和權力
IV。行政司法法院應處以經濟制裁,取消參加公開招標的資格,並出租其他服務;以及恢復對參與嚴重行政違法行為的個人造成的對庫房或聯邦,地方或市政機構的損害的賠償,而不論這些行為產生的其他責任類型是什麼。當與嚴重的行政犯罪有關的行為是由代表公司或其利益的個人進行的,公司應受到本條的處罰。當違法行為對財政部或聯邦,地方或市政機構造成損害時,法院還可下令暫停活動,解散或乾預各自的公司,鑑於該公司從這些活動中獲得了金錢利益,並且有證據表明其管理,監督機構或其合作夥伴已系統地利用該公司參與了行政犯罪。在這種情況下,一旦發布最終決議,便將執行處罰。法律應當確立調查和懲處這些作為和不作為的程序。
前款案件適用的處罰程序是獨立的。一項行動的處罰決不能超過一次。
任何公民都有責任自行提出相應的證據,並向眾議院提出有關本條所述行為和不作為的詢問。
當負責調查和製裁行政責任或腐敗行為的機構履行職責時,不得進行關於財政和金融保密或保護存款,管理,儲蓄或投資操作中的數據的規定。法律應確定提供此信息的程序。
聯邦審計局和負責聯邦行政長官內部控制的部,可以使用專門的反腐敗起訴辦公室和聯邦行政司法法院的決議,如本第C條第20款第VII項和第104條所述憲法。
國家對由於不規範管理而對個人的權利和財產造成的損害的責任應當是客觀和直接的。個人有權根據法律規定的依據,限額和程序進行賠償。
第110條
可能會彈following以下公務員:參議院議員,眾議院議員,最高法院法官,聯邦司法委員會議員,國務秘書,聯邦區眾議院議員,首腦聯邦區政府,國家總檢察長,聯邦區總檢察長,聯邦區巡迴法官,地區法官,地方法院法官和普通法院法官,聯邦區司法委員會議員,總統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議員和國家選舉研究所執行秘書,選舉法院裁判官,憲法自治機關的成員以及下放機構的總經理,半公開公司,由半公開公司吸收的協會和公共信託。
州長,地方代表,地方高等法院的地方法官和地方司法委員會的成員,以及地方憲法和《聯邦區憲章》賦予自治權的地方機構的成員;只能因以下原因而對其進行彈imp:a)嚴重違反本《憲法》和由此產生的聯邦法律,b)聯邦資金和資源使用不當。但是,該裁決僅是聲明性的,並應通知州立法機構以實施相關程序。
對公務員的處罰為:免職和喪失執行任何公共職能,職務,職位或擔任公職的資格。
程序如下:眾議院應證實案件,應聽取被告的意見,眾議院絕對多數成員應宣布彈imp。然後,眾議院應將彈each案提交參議院。
參議院應進行必要的訴訟,並應聽取被告的意見。然後,參​​議院將成為陪審團,並應由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成員投票決定適當的刑罰。
眾議院和參議院宣布的裁決是無可辯駁的。
第111條
參議院議員,眾議院議員,最高法院法官,最高選舉法院裁判官,聯邦司法委員會議員,國務秘書,聯邦區眾議院議員,州長聯邦地方政府,國家總檢察長,聯邦地方總檢察長以及國家選舉研究所總選舉委員會主席和選舉議員可能會因在其任職期間犯下的罪行而被起訴。條款。眾議院應以本代表的絕對多數宣布是否有理由對被告提起訴訟。
眾議院的負面聲明將中止進一步程序。但是,這種中止不能以確定的方式解決起訴。一旦被告完成任期,如果指控仍然存在,便應開始刑事審判。
如果眾議院宣布起訴書,則應將個人移交給有關當局,有關當局應依法進行。
共和國總統只能在參議院之前並根據第110條所規定的條款被起訴。參議院應根據適用的刑法解決案件。
由地方憲法或《聯邦地方憲章》賦予自治權的州長,地方代表,地方高等法院的裁判官和地方司法委員會的成員以及地方實體的成員,可能會受到聯邦罪行的起訴,並應遵守相關程序在本文中建立。但是,起訴裁定只能是聲明性的,並應通知州立法機關,以執行有關程序。
眾議院和參議院宣布的裁決是無可辯駁的。
如果決議宣布起訴書,公職人員應在審判期間免職。萬一無罪,被告可以恢復職務。在有罪判決的情況下,如果罪行是在其任職期間實施的,則不得給予被告赦免。
與針對任何公職人員提起的民事訴訟有關,國會不必宣布起訴書。
應當根據刑法規定判處有期徒刑。在犯罪者獲得經濟利益或造成財產損失或損失的犯罪中,監禁應與被告獲得的利潤和其非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和損失成比例。
經濟處罰不得超過所獲收益或造成的損害或損失的三倍。
第112條
如果第111條第1款提到的任何公務員在不擔任職務時犯下罪行,眾議院就不必宣布起訴書。
但是,如果根據第111條的規定,公務員恢復職務或被任命或當選新職位,則應根據該條起訴他。
第113條
國家反腐敗系統將是負責預防,偵查和懲治腐敗行為中的行政責任以及監督和控制公共資源的各級政府當局之間的協調實體。為了實現其目標,它將遵循以下規定:
一,國家反腐敗體系應設有一個協調委員會,由以下人員組成:聯邦審計局,反腐敗專門檢察官辦公室,負責內部控制的聯邦部,行政司法法院院長,司法部總統國家透明度局,聯邦司法委員會的一名代表和公民參與委員會的一名代表。
二。國家反腐敗系統公民參與委員會應由五位在透明度,責任制和反腐敗運動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成。他們將被依法提名。
三,國家反腐敗系統協調委員會將負責:
一種。建立與地方系統的協調機制
b。在公共資源的責任制和控制,關於預防,控制和威懾行政犯罪以及腐敗行為的政策方面,設計和發展綜合政策,並特別關注這些行為的起因。
C。建立機構生成,系統化,共享和更新有關機構產生的這些主題的信息的機制。
d。為問責制政策和公共資源控制方面的有效政府協調之間建立基礎和原則。
e。編寫年度報告,詳細介紹其行使職能以及實施反腐敗政策和計劃的成果和進展。
作為該報告的結果,系統可能會向相應機構發布不具約束力的建議,以使他們執行措施和程序,以加強機構並預防行政犯罪和腐敗行為。收到這些建議的當局應將這些建議的執行情況告知委員會。
州和聯邦區應建立地方反腐敗制度,以協調相應的地方當局預防,偵查和懲治行政責任和腐敗行為。
第114條
對公職人員的彈each只能在其任職期間和該任期的第一年內提出。處罰應在該程序啟動後的第一年內適用。
公務員在任期間所犯的罪行,應根據刑法規定的時效規定予以懲處。此類期限不得少於三年。公務員擔任第111條所列任何職務時,時效規約應予中斷。
法律應確定將時效法規適用於行政責任的情況,並應考慮到第一百零九條第三款所述行為或不作為的性質和後果。嚴重的作為或不作為,時效規約不得少於七年。
標題五。墨西哥州和聯邦轄區
第115條
墨西哥合眾國組成的州應為自己的組織採取共和黨,代議制,民主,世俗和大眾化的政府形式。州分為市,根據以下標準,為政治和行政組織的基礎:
I.每個市鎮均由市議會管理,市議會由一名市長以及依法設立的議員和社區代表人數組成。本《憲法》僅授予市議會管理權,市議會與地方政府之間不得有中間機構。
當任期不超過三年時,地方憲法應確定連任由市議會主席,議員和社區代表連任,連任一次。這些候選人只能由提名他們到第一任期的同一黨派或聯盟黨提名,除非他們在任期前半期辭職或失去成員資格。
州議會通過其三分之二的議員的決議,可以因法律上的嚴重原因而中止市議會,罷免市議會,或者中止或撤銷其任何議員的權力,但前提是市議會的議員已經有足夠的機會提出證據並提出論據,以供他們考慮可能有用。
應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任命替代人選。
如果州議會罷免市議會,或者如果其多數成員辭職或絕對缺席,則在法律不允許替代者完成任期或召集選舉的情況下,由州議會任命一些居民組成市議會,該任期屆滿。法律應確定該市議會的成員人數。市議會的成員應滿足與議員相同的要求。
二。市政當局應具有法律地位,並應依法管理其自有資產。
國家立法機關應頒布法律以賦予市政委員會權力,以便他們可以批准和發佈各自轄區內的成文法律,法規和行政裁決。市議會有權組織市政公共行政管理,規範公共程序,職能,事務和服務,並鼓勵公民參與。
此類法律的目的是定義:
一種。市公共行政的一般基礎和行政程序,包括法律挑戰和應解決市政府與私人之間可能引起的爭議的機構,應遵守平等,公開審判,聽證和合法的原則。
b。需要三分之二的市政委員會成員的同意才能宣布影響市政委員會資產的裁決,或批准協議或行事的期限比所涉市政委員會的任期更長的情況。
C。適用於本條第三和第四條以及本《憲法》第116條第七條第二款提到的協定的規範。
d。州政府由於缺乏服務提供協議並考慮到市政當局無法提供服務的立法而負責當地職能或服務的程序。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事先由市議會提出要求,並至少得到其三分之二成員的批准。
e。在沒有法令或成文法的城市適用的規定。
州立法機關應制定要遵循的程序,以解決由上段“ c”和“ d”所述行為引起的市議會與州政府之間或兩個或多個市議會之間可能發生的衝突。 。
三,市議會負責以下職能和公共服務:
一種。飲用水,排水,下水道系統,污水處理和處置。
b。街道照明。
C。垃圾的清潔,收集,運輸,處理和最終處置。
d。市政市場和批發市場。
e。公墓。
F。屠宰場。
G。街道,公園和花園及其設備。
H。根據本《憲法》第21條規定的公共安全以及預防和過境警察。
一世。由州議會決定的其他事務,取決於市政府的領土,社會和經濟狀況以及市議會的行政和財政資源。
市議會經其議會事先同意,可以協調其活動並進行協作以改善公共服務及其功能。為此,必須獲得州議會的批准。當屬於不同州的兩個或多個市政委員會要合作時,需要各自州議會的批准。同樣,市議會和相應的州可以製定並執行協議,授權州直接或通過適當機構臨時負責一項或某些公共服務,或者當市和州同意在某州提供公共服務時。協調的方式。
屬於同一城市的土著社區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目的協調其活動並進行合作。
IV。市議會應自由管理其財產和資產,該財產和資產應由其財產產生的收益以及國家立法機關授權的稅收和其他收入組成。市議會的資產應包括:
一種。財產稅和財產的分割,分割,合併,改良和轉讓的稅,以及因房地產價值變化而產生的任何其他稅。
市議會可以與州政府簽訂並執行協議,以授權州政府負責地方稅的管理。
b。由州議會每年授權的聯邦捐款,其中規定了條件,金額和條款。
C。提供公共服務產生的收入。
聯邦法律不應限制州立法機關確定前段“ a”和“ c”提到的公共服務稅和價格的權力。聯邦法律不得給予免稅。州法律不得為任何個人或機構的利益提供免稅或免稅。只有屬於聯邦,州和市政府的財產才可免稅,條件是半公共或私人實體不得將其用於不同於定義為公共目的的目的。
市議會應將有關通行費,收費,費率,稅金和財產價值表的提案提交州立法機關,作為確定財產稅的基礎。
州議會應批准市議會的收入法,並應審查其公共帳目。市議會應根據可用收入,批准支出預算,並應根據本《憲法》第127條的規定,包括有關市政公務員薪金的詳細信息。
構成市庫的資源應直接由市議會或其授權的人依法使用。
V.根據適用的聯邦和州法律規定的條款,市議會有權:
一種。規劃,批准和管理城市化和城市發展。
b。參與創建和管理自己的領土保護區。
C。根據總體規劃參與區域發展規劃。聯邦和州政府應邀請市議會參與區域發展規劃。
d。授權,控制和監督其領土和管轄範圍內的土地使用。
e。干預城市土地所有製的規範化。
F。授予施工許可證。
G。參與自然保護區的創建和管理以及有關此主題的規則的開發和應用。
H。干預公共交通計劃的製定和實施,但前提是這些計劃影響市議會的領土。
一世。制定並執行協議來管理和保護聯邦區域。
市議會有權根據適用的情況並根據本《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目的,發布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行政法規和規定。
VI。當位於兩個或多個不同城市或州的兩個或多個城市住區傾向於形成一個單一的城市住區時,則所涉及的聯邦,州和市政府應遵守適用的聯邦法律,共同規劃和規範該城市住區的發展。
七。根據《國家公共安全法》規定的條款,預防警察應由市長指揮。在極端情況下或嚴重擾亂公共秩序時,市警察應服從總督的命令。
共和國總統應在其定期或臨時居住的地方擁有公共武力指揮權。
八。州法律應在所有城市的市議會議員選舉中引入比例代表制原則。
市議會與其僱員之間的勞資關係應根據本《憲法》第123條及其法定規定,以適用的州法律為指導。
九。(由1987年3月17日發布的法令廢除)
X.(由1987年3月17日發布的法令廢除)
第116條
國家的公共權力應分為三個部門:行政,立法和司法。這些權力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不能合併為一個人或一個公司,立法部門也不能歸於一個人。
國家的公共權力應按照下列規定服從國家憲法:
一,州長的任期不得超過六年。
地方議會的州長和州代表應按照適用選舉法規定的規定,以直接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在普選或特別選舉中,以全民投票選舉產生的州長不能以任何動機連任,即使是臨時,臨時或替代。
以下公務員可能在下一任期永遠不會當選:
一種。由於現任立憲州長的絕對缺席,州長或州長的替補人選,即使該職位的名稱不同。
b。臨時州長,臨時州長或在臨時缺勤期間被任命代替州長的人,只要在州長任期的最後兩年期間發生。
要成為州長,一個人應:a)出生時是墨西哥公民,b)該州的原住民,或者在緊接選舉之日前在該州居住不少於五年,並且c)選舉當天至少30歲。州憲法可以為州長確定更年輕的年齡。
二。州代表大會的代表人數應與居民人數成正比。即使該州人口少於40萬,代表的最低人數也應為7人。人口在40萬至80萬之間的州應至少擁有九名代表。人口超過80萬的州應至少擁有11名代表。
州憲法應規定地方議會代表的連續選舉,最多連續四個時期。因此,候選人只能由第一任期的同一黨派或任何提名他/她的聯盟黨派提名;除非他/她在任期的上半年之前辭職或失去成員資格。
地方代表大會應根據法律規定的相對多數和比例代表制,由民選議員組成。一個政黨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以相對多數和比例代表制原則組成的代表,在整個立法機構中所佔的比例超過其在選舉中所獲得的選票比例的八分之一。這項原則不適用於政黨,因為它在單項地區的勝利使總立法機關中的代表所佔的百分比大於其在選舉中獲得的選票百分比之和再加上八個百分點。同樣
州立法機關應批准相應的年度支出預算。公務員的薪水應遵守本《憲法》第127條的規定。
國家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以及國家憲法認可的自治實體,應在其開支預算提案中包括有關其僱員薪金的詳細信息。這些建議應遵循州憲法和適用的州法律規定的程序。
州立法機關應設有地方審計局,該局應具有技術和管理自主權,並有權依法決定其內部組織,職能和裁定。審計職能應當按照合法,公正,可靠的原則行使。該辦公室應審計州和市政府的資金,當地資源和公共債務。地方審計署的報告應公開。
地方審計局局長由州眾議院議員的三分之二任命。地方審計辦公室主任將繼續任職不少於7年。當選官員將需要在控制,財務審計和負債方面具有五年經驗。
前一年的公共帳戶應在當年4月30日之前發送給州議會。只有在總督提出合理要求後並經立法機關審議後,才可以推遲該期限。
國家立法機關將規定公民向有關國會提交立法法案的條款。
三,地方司法權由相應的國家憲法設立的法院行使。
地方法院和法官在執行職務時應獨立於各州的憲法和各州的地方組織法。這些法律應規定國家司法部門僱員的入職,培訓和連續性的要求。
地方治安法官應符合本《憲法》第95條第I至V節規定的要求。在任命前一年至任命之日擔任秘書或同等職位,地方總檢察長或人大代表的代表的人不得擔任地方法官。
任命的裁判官和法官最好是在司法機構中有效率和誠實地任職的人,或者由於其在法律職業中的榮譽,能力和先前的表現而應擔任的職務。
治安法官應在當地憲法規定的時間內任職,只有根據州憲法和《美國公共服務責任法》,他們才能連任,也可以免職。
裁判官和法官應獲得適當的報酬,該報酬不可協商,在任職期間不得減少。
IV。根據本憲法中規定的規範和有關此事的一般法律,州憲法和地方選舉法應保證:
一種。州長,地方立法機關議員和市議會議員的選舉是通過普選,自由,秘密和直接普選進行的,選舉於當年6月的第一個星期日進行。該規定不適用於與聯邦選舉在同一年但同一天舉行的地方選舉的州。
b。確定性,公正性,獨立性,合法性,客觀性和最大程度宣傳的原則應管轄選舉當局的工作。
C。負責組織選舉的主管機構和解決選舉糾紛的司法機構在行使職能方面是自治的,並具有獨立性,可以根據以下陳述作出決定:
1.地方選舉公共機關應設有一個由理事會主席組成的指示理事會,並由六名經投票和表決獲得通過的選舉理事,以及一名執行秘書和各政黨的代表,只有在理事會中有權獲得表決。每個政黨均應獲得理事會代表。
2.理事會主席和選舉議員由國家選舉協會總理事會根據法律規定任命。地方選舉顧問應來自其將擔任參議員的州,或者應在任命之日之前在該州至少居住五年。輔導員應符合職位的要求和要求。如果選舉顧問空缺,國家選舉協會總理事會應按照法律和本條所述的條件作出相應任命。如果空缺在任期的頭四年內發生,則應任命一名替代人繼續任期。
3.當地選舉委員的任期為七年,不得連選連任。他們應根據其職能獲得薪水,並可根據法律規定的嚴重理由由國家選舉研究所總理事會免職。
4.法律規定的地方選舉委員和其他公務員除研究,文化,學術,科學和利他活動等無償活動外,不得擔任其他職務或擔任其他工作或佣金。他們不得在與地方選舉公共機構有關的機構中接受公職選舉其官員或代表,並且不得在接下來的兩個年度內提名他們競選公職或在黨的領導中擔任職務。結束其選舉委員的任期多年。
5.相應的管轄區選舉當局應由參議院的奇數名組成,由參議院現任議員的三分之二選出,並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事先公開徵召。
六,地方選舉公共機關應有公職人員因選舉行為獲得公職信任,並應界定其歸屬和職能法律。
7.根據本《憲法》第41條第V款,國家選舉機構對地方選舉程序所面臨的行為所面臨的挑戰,應由聯邦司法部門選舉法院根據以下規定解決:法律。
d。行政選舉當局有權與國家選舉協會達成並執行協議,以便最後一個實體組織地方選舉。
e。政黨僅由公民組成,無需工會或其他組織的干預,並且政黨不隸屬於公司。國家憲法和州選舉法還應保證各政黨有權為全民選舉登記候選人,但本《憲法》第二條第二節A節第三和第七款的規定除外。
F。選舉當局只有按照選舉法規定的規定,才可以乾預雙方的內政。
至少在任何一次行政長官或地方議會換屆選舉中未獲得有效投票總數的百分之三的地方政黨將失去其登記冊。這些規範不適用於參加地方選舉的國家政黨。
G。政黨應以公平的方式獲得公共資金,用於其永久性的日常活動和選舉活動。國家憲法和州選舉法還應建立程序,以解決失去登記的政黨,並應決定其財產和收支平衡。
H。政黨在集會和競選期間制定的支出限額標準以及同情者和激進分子的捐款的定義。
一世。政黨應按照本《憲法》 B部分第41條第三節規定的規則,收聽廣播電視節目。
j。制定競選活動和選舉活動的規則,以及對違法者的適當處罰。在每種情況下,競選活動的持續時間在州長選舉中應在60至90天之間,而只有在地方議會和市議會進行選舉時才應在30至60天之間。預備期將分別不超過競選活動期限的三分之二。
k。建立適用於獨立候選人的提名,登記,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以確保其根據本《憲法》和相應法律規定獲得廣播電視中的公共資金和廣播時間。
l。建立法律手段質疑的製度,以保證選舉行為和裁決的合法性。定義有關行政和管轄權事項的部分或全部表決的假設和規則。
米 明確廢除州長,州代表和市議會議員選舉的原因;以及提出法律挑戰和上訴的用語,並考慮到確定選舉程序階段的確定性原則。
。至少應在舉行任何联邦選舉的同一天舉行一次地方選舉。
o。指明並典型化選舉犯罪和對每種犯罪的刑罰。
p。確立根據本《憲法》第35條要求公民註冊為獨立候選人的理由和必要條件,以選舉其擔任任何需要民眾投票的職位。
五,各州的憲法和法律可以賦予行政司法法院充分的自治權,以發布其決議,建立其內部組織,其職能和程序,在這種情況下,還包括反對其決議的程序。法院應解決地方和市政公共管理部門之間以及私人當事方之間的爭議。根據各自的法律,法院應對嚴重違反行政職責的地方或市政公務員以及參與嚴重行政侵權的個人處以相應的製裁,並製定相應的賠償或金錢制裁措施。是由於損壞市政或地方國庫或損壞本地或市政實體的資源而造成的。
地方司法部門成員的行政責任的調查,充實和處罰,應當依照地方憲法的規定,在不減少審計署有關公共資源的管理,保管和使用的責任的前提下。
VI。州政府與其僱員之間的勞資關係應由州立法機關根據本《憲法》第123條及其法定法規制定。
七。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可以在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有必要時,同意在他們之間轉移某些職能,提供公共服務或實施基礎設施和工程。
州政府和直轄市可以簽署此類協議以提供公共服務或履行前段所述的職能。
八。地方憲法應建立專門,公正,大學和自治的實體,負責按照本憲法第6條規定的原則和基本原則,保障義務人[sujetos obligados]擁有的信息訪問權和個人數據的保護,以及墨西哥國會發布的一般法規定的行使這些權利的一般依據,原則和程序。
九。國家憲法應保證司法行政職能以自治,效率,公正,合法,客觀,專業,責任和尊重人權的原則為基礎。
第117條
在任何情況下,州均不得:
一,締結同盟或聯盟,或與任何其他州或外國政府訂立條約。
二。(由1966年10月21日發布的法令廢除)
三,造幣廠的錢或發行錢,郵票或郵票。
IV。對通過其領土的人員或貨物徵收公路稅。
五,直接或間接阻礙國內外商品的進出境,或對其徵稅。
VI。噹噹地海關收稅或對包裝物進行檢查或註冊,或要求其隨附文件時,對國內和國外產品的流通和消費徵稅。
七。頒布或保持有效的財政法律或規定,以確立國內產品的稅費和要求與外國產品的稅費和要求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是針對相似的本地產品或不同來源的相似產品之間建立的。
八。與外國政府,外國協會或外國私人團體直接或間接訂立和執行債券或貸款協議,或者當這些債券或貸款要用外幣或在國外支付時。
州和市議會只能在要為生產性公共項目的投資分配資金或對其進行再融資時訂立和執行債券或貸款協議,這些協議必須遵循最佳的市場條件。權力下放的機構,上市公司,公共信託公司或在州政府認可市政債務時也是如此。州立法機關應根據相應的法律建立依據,以遵循該規範並確定這些協議的概念和金額。執行權力應在其年度問責報告中報告這些債務協議。政府決不應尋求這些債務協議來支付經常性支出。
州議會應以國會現任議員的三分之二表決授權最大數額,以在最佳市場條件下並在事先對其使用,支付能力以及在某些情況下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就債券和貸款合同達成協議付款來源或付款擔保。
不論先前的聲明如何,州和市議會均應就滿足其短期需求的債務達成協議,但不得超過國民議會頒布的一般法規定的最高金額或條件。短期負債應在相應政府期限結束前三個月內全額償還,並且在最近三個月之內不得商定新的負債。
九。對葉鼻煙的生產,儲存或銷售徵收的稅款,與聯盟大會批准的稅款不同。
聯邦代表大會和州議會應制定法律以打擊酗酒。
第118條
未經聯邦代表大會的同意,各州不能:
一,制定噸位稅或任何其他港口稅,或對進出口徵稅。
二。有常駐部隊或軍艦。
三,宣告對外國的戰爭,除非發生入侵或迫在眉睫的危險。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應立即通知共和國總統。
第119條
聯盟權力有責任保護各州免遭外國入侵或暴力。萬一發生起義或內部社會動亂,只要國家立法機關或州議會未開會時由州長召集,則聯邦權力必須保護國家。
每個州和聯邦區都有義務立即交付另一州要求的那些可疑,加工或定罪人員,並沒收和交付用於犯罪的物品和工具及其利益。這些義務將通過各自的司法採購機構遵守,並遵守各州制定的合作協議中規定的條件。為此,地方當局可以與聯邦總檢察長辦公室簽訂並執行合作協議。
外國提出的引渡要求,應由共和國總統在適用的國際條約和成文法規定的司法機關的干預下,按照本《憲法》所述規定進行。在這種情況下,法官的令狀必須遵從引渡要求,足以使被要求拘留的人長達60個日曆日。
第120條
州長有義務發布和維護聯邦法律。
第121條
聯邦各州應對其他州的公共行為,登記和司法程序給予充分的信任和信譽。國際電聯大會應根據以下基礎,通過一般法律確立證明此類行為,註冊和司法程序及其效力的方式:
一,國家法律僅在其本國領土內有效;結果,它們在外面沒有作用。
二。個人財產和房地產應受其所在地法律的約束。
三,一州法院就位於另一州的財產的財產權而作出的判決,只有在其本國法律如此規定時才能在該州執行。
只有在被審判的人明示或出於居住理由將自己宣告宣告此類判決的法院的管轄權時,才可在其他國家/地區執行個人刑罰,前提是該人已被傳喚出庭參加審判。
IV。根據一個州的法律進行的與婚姻狀況有關的行為,在其他州均有效。
五,州政府根據其法律頒發的大學學位,在其他州均有效。
第122條
聯邦區的法律性質已在本憲法第44條中定義。聯邦地方政府與地方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門一道被委託給聯邦權力機構,遵守本條中的規定。
聯邦區的地方當局是:眾議院議員,聯邦區政府首腦和高級法院。
聯邦區代表大會應由按照相對多數原則和比例代表制原則選舉產生的多名代表組成,並遵循多成員限制名單的程序,並按照本《憲法》和聯邦區憲章。
聯邦區政府首腦應行使行政權力,並負責該實體的公共管理。聯邦區政府首腦應由一個人組成,由普選,自由,直接和秘密選舉產生。
聯邦區高級法院和司法委員會以及《聯邦區憲章》設立的其他機構,應履行與聯邦區普通法有關的司法職能。
聯盟權力與聯邦區地方當局之間的管轄範圍的分配應遵守以下規定:
答:它與國際電聯大會有關:
I.立法規定與聯邦區有關的事項,但國民代表大會明確規定的事項除外。
二。發布聯邦地區憲章。
三,制定有關聯邦區公共債務的法律。
IV。發布一般條款以保證國際電聯權力的適當,及時和有效的運作。
五,本憲法賦予的其他權力。
B.它涉及共和國總統:
I.向聯邦代表大會提出有關聯邦區的法律。
二。向參議院建議在被罷免時應由聯邦區政府首腦代替的人。
三,每年向聯邦代表大會提交債務建議,以資助聯邦區的支出預算。該提案應由聯邦區政府首腦提交給總統,並應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IV。維護聯盟大會頒布的與聯邦區有關的行政法。
五,本憲法,《聯邦區憲章》和法律賦予的其他權力。
C.《聯邦區憲章》應遵循以下基礎:
第一基礎關於代表大會:
一,按照法律規定,每三年以普遍,自由,直接和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應審議本《憲法》第41條,第60條和第99條所規定的有關選舉組織,頒發證書和有關選舉事項的法律挑戰的規定。
二。參加國會代表的資格不得低於擔任聯邦代表的資格。本《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和第六十七條所載的相符規定應適用於代表大會及其成員。
三,聯邦區立法議會的組成應始終遵循本《憲法》第三條第116條第二部分規定的標準。
IV。代表大會應確定每年兩次常會開始的日期,並應建立程序以建立在其休會期間行事的政府內部機構,以及該內部機構的歸屬。政府內部機構可以應其大多數成員或聯邦區政府首腦的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五,代表大會遵守《聯邦地區憲章》,具有下列權力:
一種。發行自己的組織法並將其發送給聯邦區政府首腦,以便其出版。
b。每年都要審查,討論和批准聯邦區的支出預算和收入法,首先要批准預算所需的捐款。該預算應包括公務員的薪金,該薪金應遵守本《憲法》第127條的規定。
聯邦區的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以及《聯邦區憲章》設立的自治機構,都應在其支出預算提案中包括其僱員的詳細薪水。聯邦區憲章和適用法律應建立批准聯邦區支出預算的程序。
聯邦區的收入法所包含的債務不能超過聯邦大會先前批准的聯邦區支出預算的債務。
聯邦區政府首腦可以獨家提交收入法和支出預算。提交期限為11月30日,聯邦地區政府首腦選舉的年份除外,在這種情況下,截止日期為12月20日。
代表大會應每年將預算提案提交聯邦區政府首腦,以將其納入總提案中。
本《憲法》第115條第IV節“ c”點第二段中所包含的規定應適用於聯邦區的國庫,只要其性質與政府的組織機構相符即可。
C。代表大會應通過其審計辦公室,根據本《組織法》第七十四條第六節規定的適用標準,分析與上一年相對應的公共賬戶。
上一年的公共帳目應在4月30日之前提交給國會。只有在聯邦區政府首腦將其充分向國會提出正當理由時,才可以延長這一期限。提交收入法和支出預算的擴展也應同樣適用。
聯邦區的審計辦公室報告應公開。
聯邦區審計辦公室主任應由代表大會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成員選出,任期至少為七年,並在控制,財務和財務方面具有五年經驗審計和責任。
d。在絕對缺席的情況下任命聯邦地區政府首腦的替代人選。
e。發行組織公共財政,聯邦區的預算,簿記和公共支出所需的法律規定,以及組織審計辦公室所需的規定,並賦予其技術和運營自主權以決定其內部組織,職能和做決定。審計工作應按照合法,公正,可靠的原則進行。
F。根據《聯邦地區憲章》建立的基本規則,發布通過普遍,自由,秘密和直接選舉權來保證聯邦地區自由和真實選舉的規定,這些基本規則應遵守第116條第1節的原則和規則四,本《憲法》的“ b”至“ o”段。在上述條款的“ j”至“ m”段中提及州長,地方代表和市政委員會的規定應分別適用於聯邦區政府首腦,國民議會議員和區議會。酋長
G。對地方行政管理,其內部組織和內部行政程序進行立法。
H。規範人權事務委員會,並就民事和刑事事項以及公民參與,公設辯護人,公證服務以及土地和商業登記處等其他事務進行立法。
一世。為警察和治安犯罪,民營公司提供的安全服務,預防和重新融入社會,公共衛生和社會工作以及社會保障建立民事保護,公民司法標準。
j。立法制定發展計劃;城市發展,特別是土地利用;環境保護;住房; 施工; 公共道路;交通和停車;收購和基礎設施;以及開發和使用聯邦區的資源。
k。規範公共服務的提供和合同;在公共交通,清潔服務,旅遊和住宿,市場,屠宰場,批發市場和墓地方面立法。
l。發布經濟刺激法規;就業保護;農業和畜牧部門的發展;商業機構;動物保護;公開表演;文化,公民和體育促進;以及符合本《憲法》第3條第8款的社會教育。
米 制定負責聯邦區共同管轄權的法院的組織法。
。頒布行政法院組織法
ñ。就聯邦地區的債務人[sujetos obligados]所擁有的信息訪問權和個人數據保護權進行立法。代表大會還可以根據墨西哥國會發布的一般法律,對文件和檔案的組織,管理和管理問題進行立法,以確立行使這一權利的基礎,原則和程序。聯邦區應建立一個公正,合議和自治的實體,負責保障義務人[sujetos obligados]所擁有的信息訪問權和個人數據的保護權,該實體應具有法人資格,自己的遺產,以及完整的技術,管理以及在預算和內部組織方面的決策自主權。
o。向墨西哥國會提交有關聯邦區問題或治理的議案或法令。
p。根據法律規定聯邦區公民在聯邦區代表大會上行使其主動權的條款和要求。
q。本憲法明確賦予了其他權力。
第二基礎關於聯邦區政府首腦:
I.聯邦區政府首腦應根據選舉法規定,從舉行選舉的當年12月5日開始,任期六年。
為了有資格擔任聯邦區政府首腦的職務,個人應符合《聯邦區憲章》規定的要求,包括:a)出生時具有合法行使權利的墨西哥公民資格;b)如果他出生在聯邦區,則在選舉之日之前已經在聯邦區居住了三年;c)如果他出生在另一個實體中,則在選舉之日前連續五年在聯邦區居住;d)在選舉日至少30歲;e)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曾擔任聯邦區政府首腦。被任命在另一個州履行聯邦公共職責不會中斷居住。
如果解雇了聯邦區政府首腦,則參議院應任命一名替代人來完成任務。共和國總統必須提出這樣的替代方案。如果聯邦區政府首腦暫時缺席,則應將該職位委託給《聯邦區憲章》中指定的公務員。如果因辭職或任何其他原因而絕對缺席,則代表大會應任命一名任期屆滿的替代人。聯邦地區政府首腦辭職僅是出於嚴重原因才可以接受。聯邦地區憲章應規定該辦公室的休假。
二。聯邦區政府首腦應具有以下職權:
一種。維護並執行國際電聯大會頒布的有關聯邦地區行政辦公室或其任何機構的適用法律。
b。通過發布行政法規,法令和盟約提供行政手段,發布,發布和執行由國會批准的法律。聯邦區政府首腦可以在十天之內對眾議院提交立法的法律發表評論。如果有三分之二的代表確認帶有評論的項目,則該項目必須由聯邦區政府負責人制定。
C。向代表大會提交法案。
d。自由任命和罷免隸屬於地方行政機關的公務員,本《憲法》或適用法律並未以不同方式預見其任免。
e。根據《聯邦地區憲章》管理公共安全服務。
F。本《憲法》,《聯邦區憲章》和法律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
第三基礎關於聯邦區的地方公共行政部門的組織:
一,《聯邦地區憲章》應在中央機關和下放機構之間分配財產。
二。《聯邦區憲章》應在劃分聯邦區的每個行政區域內設立政治行政機構。
它還應規定進行聯邦區領土劃分的標準;每個政治行政機構的職責;如何創建它們並詳細說明其功能;並建立這種政治行政機構與聯邦區政府首腦之間的關係。
政治行政機關的主任應當依法普遍,自由,秘密和直接地選舉產生。
第四基礎關於聯邦區高級法院和其他負責共同事務的司法機構:
一,組成聯邦區高級法院的裁判官應滿足與國家最高法院法官相同的要求。此外,他們應具有司法事務方面的專業經驗,最好是在聯邦區。聯邦區最高法院應具有適用的組織法規定的裁判官人數。
出現空缺時,聯邦區政府首腦應將其提案提交國會代表大會批准。裁判官的任期為六年。可以由代表大會批准,如果有的話,只有在本《憲法》第四章確定的情況下才可以將其免職。
二。高等法院,審判法院和其他司法機關的管理,監督和紀律由聯邦區司法委員會負責,該委員會由七名成員組成:聯邦區高級法院院長,須在司法委員會主持;由高級法院三分之二成員選出的一名地方法官和兩名法官;在全體會議上;由聯邦區政府首腦任命的一名議員;以及由國會任命的兩名議員。議員必須滿足與地方法官相同的要求。他們必須具有專業和行政經驗;他們還必須誠實和光榮。由聯邦區高等法院任命的議員必須在司法領域具有可靠的經驗。議員的任期為五年,應以交錯的方式更換。不能連任議員。
聯邦區司法委員會應根據規範司法職業的規定任命聯邦區法官。司法委員會還應確定屬於最高法院的法院和審判室的數量,這些法院和審判室將建立聯邦區的司法部門以及其專門性。
三,聯邦地區司法委員會的職責和運營標準應根據本《憲法》第100條的規定確定。
IV。《組織法》應規定為公職人員提供培訓和更新以及發展其司法職業的規則。
五,本《憲法》第101條規定的障礙和處罰應適用於議員,裁判官和法官。
VI。聯邦地方司法委員會應為聯邦地方法院準備預算,並應將其提交給聯邦地方政府首腦,以將其納入應發送給國會的總預算中。
第五個基礎。應有一個行政訴訟法院,該法院應具有充分的自治權,可以發布其決議並確定其組織,職能和程序,在某些情況下還可以對其決議提出相應的質疑。行政法院必須解決聯邦區公共行政部門與私人部門之間的衝突。一旦公務員因嚴重的行政責任被判有罪,而對嚴重的行政失誤負有責任的私人當事方,法院可依法實施相應的製裁。它還可能針對對聯邦區財政或聯邦區公共機構的捐贈造成的損害,制定相應的經濟制裁或賠償措施。
無論審計辦公室在管理,保管和使用公共資源方面的權力如何,每當高等法院成員正在接受調查或對行政責任進行製裁的過程中,《刑法》第二編第四部分所確立的戒律應當遵守本條。
D.聯邦地區檢察院的負責人是聯邦地區檢察長,必鬚根據《聯邦地區憲章》規定的條件選出。聯邦區憲章和適用的組織法應確定聯邦區檢察院的組織,權力和運作。
E.本《憲法》第115條第七節規定的規定應適用於共和國總統。負責直接指揮公共部隊的公務員的任命和解僱,應按照《聯邦地區憲章》中規定的條件進行。
F.參議院或常任委員會可以由於嚴重的原因而罷免聯邦區政府首腦,而這些原因影響了他與聯盟權力之間的關係,或者影響了聯邦區的公共秩序。解僱請求必須由參議院或常任委員會的一半成員提出。
G.聯邦區郊區的市議會可以與聯邦區政府和聯邦政府簽訂並執行協議,以建立大都會委員會,以協調與人類住區,環境保護,保護和恢復有關的行動的規劃和實施生態平衡,運輸,飲用水,排水,垃圾收集,固體廢物的處理和處置以及公共安全,應遵守本《憲法》第115條第VI節的規定。
佣金將由參與者相互同意設立。創建文件應確定集成程序,結構和功能。
通過委員會,應建立:
一種。在委員會內部製定和執行協議的基礎。此類協議應界定每個市政委員會在本部分第一段中提到的公共工程,公共服務或行動的領土範圍和職能。
b。定義各委員會成員的具體職能以及物質,人力和財力資源的基礎。
C。關於郊區發展,提供公共服務和執行委員會批准的其他行動的相互協調規則的其他規則。
H.本憲法為各州規定的禁止和限制應適用於聯邦區當局。
標題六。勞動與社會保障
第123條
每個人都有權享有體面和對社會有益的工作。因此,依法鼓勵創造就業和社會組織工作。
工會大會在不違反以下基本原則的情況下,應制定勞動法,其適用範圍如下:
A.工人,臨時工,家庭傭人,工匠,以及一般而言,所有勞動合同:
一,工作日最長不得超過八小時。
二。夜間工作的最長時間為七個小時。十六歲以下的人禁止以下工作:不健康或危險的工作,工業夜班和晚上十點以後的任何工作。
三,禁止使用未滿十五歲的未成年人。年齡大於15歲且小於16歲的兒童的最長工作日為6個小時。
IV。工人每工作六天,必須至少休息一天。
五,在懷孕期間,婦女不得從事過度費力的工作,並可能對懷孕造成危險。婦女有權因分娩享有殘疾假,休假時間為分娩前六個星期,分娩後六個星期。在這種殘疾假期間,婦女應領取全部工資,並保留其工作和根據勞動合同獲得的權利。在哺乳期,他們每天應有兩個特殊的休息時間,每個半小時,以餵養嬰兒。
VI。最低工資應以一般方式或根據職業確定。一般最低工資應適用於不同經濟區。專業工資應適用於特定行業,專業,行業或特殊工程。
一般最低工資必須足以滿足家庭的正常物質,社會和文化需求,並提供對兒童的義務教育。應當根據各種工商業活動的條件確定職業最低工資。
由工人,雇主和政府代表組成的全國委員會應確定最低工資。如果認為全國委員會對於更好地履行職責是必要的,則可以由特別諮詢委員會協助。
七。不論性別或國籍,均應為同工同酬。
八。最低工資應免予扣留,補償或扣除。
九。工人有權參加利潤分享,並應遵守以下規則:
一種。由工人,雇主和政府代表組成的全國委員會,應確定應在工人之間分配的利潤百分比。
b。國家委員會應當研究和研究國民經濟​​的總體狀況。它還應考慮到促進該國工業發展的需要,應通過資本獲得的合理利益以及必要的資本再投資。
C。只要有新的研究和理由,國家委員會可以修改本節“ a”段中確定的百分比。
d。法律可以免除新成立的公司在指定的有限年限內以及在其性質或特殊條件合理的情況下進行的勘探工作和其他活動中分享利潤的義務。
e。為了確定每個公司的利潤額,它將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考慮應納稅所得額,作為計算利潤額的基礎。工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財政部適當的辦公室提出反對意見。
F。工人參與利潤分享的權利並不意味著有權干預公司的管理或行政。
X.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能以商品,優惠券,代幣或任何其他用以替代貨幣的工具支付。
十一。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加班費應比正常工作時間高出100%。加班每天不得超過三小時,也不得連續三小時。未滿16歲的人不得加班。
十二。在所有農業,工業或採礦公司或任何其他類型的企業中,雇主都有義務向工人提供舒適衛生的住房。該義務應通過公司向國家住房基金繳納的款項來履行,該基金應向工人提供足以購買住房的廉價貸款。
法律應建立一個由聯邦政府,工人和雇主代表組成的機構,以管理國家住房基金的資源。法律應規定工人為獲得房屋貸款而應遵循的程序。
位於村莊外的公司有義務建立學校,醫療服務和社區中必要的其他服務。
此外,在這些工作中心中,社區人口超過200人時,必須留出不少於五千平方米的土地用作公共市場,市政服務和娛樂中心。
所有工作中心均禁止銷售醉酒和賭場的場所。
十三。這些公司有義務為其工人提供工作方面的培訓。法定法律應建立雇主將滿足此要求的系統,方法和程序。
十四。用人單位應對勞動事故和勞動者職業病負責。因此,依法,雇主應根據事故或疾病的後果,例如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支付適當的賠償。即使雇主通過中介承包工作,也應承擔該責任。
XV。用人單位應遵守其所在單位有關衛生和健康的法律規定,並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使用機器,儀器和材料時發生事故。用人單位必須以保護孕婦和工人的健康和安全的方式組織工作。法律應規定對罪犯的處罰。
十六。雇主和工人均有權通過成立工會,專業協會等,為捍衛自己的利益而團結起來。
十七。法律應將罷工和停工視為工人和雇主的權利。
十八。罷工的目的是在若干生產要素之間取得平衡,使勞工權利與資本目的保持一致時,應為合法。就公共服務而言,工人必須至少提前十天通知調解和仲裁委員會商定中止工作的日期。只有在大多數罷工者對個人或財產實施暴力行為時,或在發生戰爭時,當工人屬於政府機構或服務機構時,罷工才被視為非法。
十九。只有在為了使價格保持在合理水平上而必須生產過量的產品且經調解和仲裁委員會事先批准的情況下,停工才是合法的。
XX。雇主與工人之間的分歧或爭端應由調解與仲裁委員會決定,該委員會應由相等數量的工人和雇主以及一名政府代表組成。
二十一 如果雇主拒絕將衝突提交調解與仲裁委員會或接受其決定,則應終止工作合同,並且雇主應向工人提供相當於三個月工資的賠償金,以及由工人承擔的責任。衝突。本規定不適用於以下部分所述的行為。如果工人拒絕向調解和仲裁委員會提出衝突,則應終止工作合同。
二十二。如果雇主無正當理由解僱工人,或者由於加入工會或工會,或者因為參加合法罷工而解僱工人,則雇主有義務履行工作合同或向工人賠償相當於三倍的賠償金。月工資,無論工人選擇什麼。法律應明確規定哪些雇主可以免除賠償責任。如果由於雇主缺乏誠實或由於雇主虐待工人或工人的妻子,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而離開工作崗位,則雇主也有義務向工人支付三個月的工資補償。如果雇主的下屬或其家人在同意或寬容的情況下實施虐待,則雇主不能免除此責任。
二十三。在接管或破產的情況下,應將優先於上一年所賺取的工資和補償金的工資抵償給工人,應優先於所有其他義務。
二十四。只有工人才應對自己所獲得併應付給其雇主或其雇主的同夥,親戚或家屬的債務負責。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從工人家庭的成員那裡獲得付款,也不能要求這些債務的金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
二十五。無論是由市政局,職業介紹所或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機構提供的服務,對工人都是免費的就業服務。
提供就業服務時,必須考慮勞動力需求。在同等條件下,作為家庭唯一收入來源的人應享有優先權。
二十六。墨西哥人與外國雇主之間訂立的每份工作合同都必須由負責的市政當局認證,並由該工人打算去的國家的領事簽字。該工作合同應包括明確規定雇主將承擔遣返費用的條款。
二十七。以下條件或條款應被視為無效,即使在合同中明確表示,也對締約方沒有約束力:
一種。那些解決不人道的工作的人。
b。根據調解和仲裁委員會的標準,那些確定無償工資的人。
C。那些提供超過一周的日工資支付期限的人。
d。指娛樂場所,廉價餐館,咖啡店,小酒館,酒吧或商店作為工資支付地點的人,但這些場所的僱員除外;
e。表示直接或間接在特定商店或地點獲得基本產品的義務的人。
F。那些允許保留工資的罰款。
G。那些由於勞動事故,職業病,因違反合同或解僱而造成的損害而有權要求賠償的工人。
H。暗示放棄法律賦予工人的任何權利的任何其他規定。
二十八。法律應確定哪些財產構成家庭遺產。此類財產不可轉讓,無需繳稅或扣押,並且可作為繼承財產轉讓,簡化了手續。
二十九。頒布了《社會保障法》以保障社會福利。該法案應包括殘疾津貼,退休金,人壽保險,非自願失業津貼,保健服務,托兒服務以及旨在保證工人,農場工人和其他種類僱員以及他們家庭幸福的其他服務。
XXX。為建造廉價而衛生的房屋而建立的合作社,供工人分期購買,應被視為具有社會效用。
XXXI。勞工法的執行屬於各州的管轄權。但是,在以下方面,這是聯邦當局的專屬管轄權:
一種。工業部門和服務:
1.紡織工業
2.電力
3.電影業
4.橡膠
5.糖
6.採礦
7.冶金,鋼鐵工業,包括基本礦物的開採,其加工和煉鋼廠,各種形式和合金的鋼鐵生產及其軋製產品。
8.碳氫化合物
9.石油化學
10.水泥
11.石灰窯
12.汽車工業,包括汽車零件。
13.化學工業,包括製藥和製藥工業。
14.纖維素和紙
15.油和植物脂肪
16.食品生產,僅適用於生產包裝,罐裝或瓶裝產品的行業。
17.瓶裝和罐裝飲料及相關產業。
18.鐵路工人
19.基礎木材工業,包括鋸木廠以及膠合板和膠合材料的製造。
20.製造光滑或雕刻的玻璃瓶和平板玻璃。
21.煙草業,包括煙草製品的製造。
22.銀行和信貸機構。
b。公司:
1.由聯邦政府直接或以分散形式管理的公司。
2.具有聯邦政府授予的合同或許可證的公司,以及相關行業。
3.在聯邦區域或聯邦管轄範圍內,領海或國家專屬經濟區內工作的公司。
以下主題為聯邦當局的專屬管轄權:a)影響兩個或多個州的勞資糾紛;b)在一個以上的州被宣佈為強制性的集體工作合同;c)根據有關法律,雇主在教育方面的義務;d)雇主對工人進行培訓以及在工作中心的安全與衛生的責任。州當局應根據適用的成文法協助聯邦當局處理地方管轄範圍內的事務。
B.聯盟,聯邦區政府及其僱員的權力:
一,工作日最長不得超過八小時。夜間工作的最長時間為七個小時。超出部分將被視為加班,加班應支付的工資應比固定小時的工資高100%。加班每天不得超過三小時,也不得連續三小時。
二。每工作六天,員工必須至少休息一天,並支付全部工資。
三,工人有權享有每年不少於二十天的假期。
IV。工資應在各自的預算中確定,並且在遵守給定的預算的情況下,不得減少其數額,但要遵守本《憲法》第127條的規定。
在任何情況下,公務員的工資都不得低於聯邦區和各州規定的最低工資。
五,同工同酬,不分性別。
VI。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扣繳工資,扣減,扣減或扣留工資。
七。應當建立根據人員的知識和技能進行任命的製度。國家組織學校進行公共行政管理。
八。應該有一個規模,以便根據知識,技能和資歷來授予晉升。在相同條件下,代表其家庭唯一收入來源的個人應享有優先權。
九。僅可出於正當理由並依法將工人停職或解僱。
在無正當解僱的情況下,員工有權通過適當的法律程序在恢復職權和適當的賠償之間做出選擇。在裁員的情況下,受影響的工人應有權獲得與已被淘汰的同等職位或獲得補償。
十,公職人員有權共同維護自己的共同利益。每當普遍和系統地侵犯本條確立的權利時,他們還可以行使罷工權,遵守法律規定的要求。
十一。社會保障應根據以下最低要求進行組織:
一種。社會保障應涵蓋工作事故,職業病和其他疾病,孕產,退休,殘疾,老年人和死亡。
b。如果發生事故或生病,則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保留工作權。
C。在懷孕期間,婦女不得從事需要過度體力勞動並可能對懷孕造成危險的工作。婦女有權因分娩而享有殘疾假,該假的期限為分娩前一個月,分娩後兩個月。在這種殘疾假期間,婦女應領取全部工資,並保留其工作和根據勞動合同獲得的權利。在哺乳期,他們每天應有兩次特殊的休息時間,每個休息半小時,以餵養嬰兒。此外,他們應享受醫療和產科服務,藥品,護理援助和托兒服務。
d。在這種情況下,並按照法律規定的比例,工人的家庭有權獲得醫療和藥物。
e。社會保障體系應建立休假和康復中心,並為工人及其家庭建立廉價雜貨店。
F。社會保障系統應按照先前批准的方案,為工人提供廉價的房屋出租或出售。此外,國家應設立國家住房基金並向其捐款。此類資金應為工人提供廉價貸款,足以購買舒適,衛生的房屋,或建造,翻新或改善其房屋,或支付用於購房的貸款。
對國家住房基金的供款應通知社會保障協會。該學會的法律以及其他適用法律應規范國家住房基金的管理,並應建立向工人發放貸款的程序。
十二。個人,集體和工會間的衝突應提交聯邦和解與仲裁法院,該法院應按照成文法的規定進行組織。
聯邦司法部門與其僱員之間的爭議應由聯邦司法委員會解決。最高法院及其僱員之間發生的爭議應由最高法院解決。
十三。軍事和海軍人員,外交服務人員,檢察官,法律專家和公安人員應受其本國法律管轄。
如果檢察官,法律專家和屬於聯邦,聯邦區,各州和市議會的警察部隊人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或由於其職責而承擔責任,則可以將其開除。如果管轄權當局認為解僱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解僱是不合理的,則國家僅有義務向僱員支付法律規定的補償金和其他利益,但這並不意味著使僱員重返工作崗位,無論審判中宣布的裁決如何。
聯邦,州和市政府以及聯邦區政府應實施補充性的社會保障體系,以加強對公訴系統,警察和法律服務人員以及他們的僱員的社會保障。家庭。
國家應通過在此類機構中為此目的設立的機構,為陸軍,空軍和海軍的現役軍人提供本部分第十一節“ f”段所述的利益。
XIII-bis。中央銀行和墨西哥銀行體系的所有機關均應遵守本部分中有關中央銀行與僱員之間的勞動關係的規定。
十四。法律應確定哪些職位應視為受信任職位。擔任這些職務的人應有權獲得社會保障和工資保護。
標題七。一般注意事項
第124條
本憲法未明確授予聯邦官員的權力應理解為僅由各州保留。
第125條
任何人不得同時擔任兩個聯邦選舉辦公室,一個聯邦和一個州選舉辦公室。但當選的候選人可以選擇他想擔任的兩個。
第126條
如果未包含在預算中或後續法律未規定,則不得付款。
第127條
聯邦政府,州政府,聯邦區政府和市政委員會的僱員,以及任何政府機構,半公共公司,公共信託,自治機構和任何其他公共實體的僱員,均應獲得適當的報酬。對於他們的工作或任務,應與他們的職責成比例。
該報酬不得轉讓,應根據以下基準每年在每個機構的支出預算中確定:
I.薪酬是任何以現金或實物支付的費用,包括費用,獎金,獎勵,獎勵,佣金,補償金和任何其他付款,但必須由收據和發票支持的費用津貼以及公務旅行的人工費用除外活動。
二。公務員的薪酬不得高於相應年度預算中規定給共和國總統的薪酬。
三,公務員的薪水不能等於或高於其上級的薪水,除非超出部分是由於履行多項公共職責或由於工作的特徵(例如專門的技術工作或非常專門的職能)所致。此類薪酬的增加不得超過共和國總統薪酬的一半。
IV。僅准予依法,法令,勞動合同或勞動盟約規定的退休金,支付,貸款和信貸。此類福利不屬於薪酬。社會保障服務不包括在內。
V.公務員的報酬和每個職位的詳細工資應作為公共信息。此類信息應規定每個固定和可變要素,包括現金和實物支付。
VI。聯盟的國會,州議會和聯邦區的代表大會應在其職權範圍內製定必要的法律,以強制執行本條中的規定以及所有相關的憲法規定。他們還應規定適用於規避本條的公職人員的刑事和行政處罰。
第128條
每位公職人員在就職前均應宣誓效忠憲法和法律。
第129條
在和平時期,任何軍事當局不得執行與軍事直接相關的職能。只能在直接隸屬於聯邦政府的城堡,要塞和倉庫中,或者在為城鎮以外的部隊建立的營地,營房或垃圾場中建立固定的和永久的軍事指揮部。
第130條
國家與宗教分離的歷史性原則應指導本條規定。教會和其他宗教團體應遵守法律。
只有聯盟代表大會才能就公共禮拜,教堂和宗教團體問題進行立法。相應的成文法應制定並詳細說明以下規定:
一種。教堂和宗教團體經過註冊程序後,具有宗教團體的法律地位。法律應規范宗教團體,並規定獲得註冊的要求。
b。政府不得乾預宗教團體的內部事務。
C。墨西哥人可以成為任何宗教派別的大臣。為此,墨西哥人和外國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d。根據成文法,宗教部長不能擔任公職。作為公民,宗教部長有權投票,但沒有選舉權。那些已經以預定的期望並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不再擔任教會傳道人的人可以當選。
e。教會的部長們不能出於政治目的而聯合在一起,也不能因支持某些候選人,政黨或政治組織而背棄宗教信仰。他們既不得反對國家或其機構的法律,也不得在公開會議,敬拜或宗教文學中侮辱任何形式的愛國標誌。
嚴格禁止以名稱包含與任何宗教相關的任何單詞或其他符號的名稱組建任何政治團體。不得在教堂或寺廟舉行具有政治性質的會議。
誠實和實現的簡單承諾,如果未能實現,將使人受到法律規定的懲罰。
教會的牧師,他們的支配地位,子女,兄弟姐妹和配偶以及他們的宗教團體,不能從其信徒那裡繼承,他們的追隨者沒有四年級以下的家庭關係。
根據法律規定,婚姻狀況僅適用於行政當局。法律應規定婚姻狀況法的效力和效力。
法律應將民事事務的權力和義務授予聯邦,州和市政府。
第131條
只有聯邦政府才能對進出口貨物以及在本國領土內過境的商品徵稅,並始終進行監管,甚至出於安全原因甚至禁止在全國范圍內流通商品。起源。但是,聯邦政府不能在聯邦區製定或頒布第117條第六和第七節所述的稅法。
國際電聯大會可以授權共和國總統:增加,減少或廢除國會規定的進出口關稅稅率;建立新的關稅稅率;限制和禁止產品,物品和商品的進口,出口或過境,以調節對外貿易,國家經濟,國內生產的穩定或為國家謀取任何其他目的。共和國總統應將年度預算和年度預算一併提交國會,以說明其行使權力的方式。
第132條
聯邦政府用於提供公共服務或供公眾使用的堡壘,營房,倉庫和其他建築物,應根據聯盟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受聯邦權力的管轄。但是,如果聯邦政府將來在任何州的領土內購置財產,則為了將該財產置於聯邦管轄之下,則必須徵得各自立法機關的同意。
第133條
該憲法,由聯邦代表大會制定和頒布的法律,以及經參議院批准的共和國總統制定和執行的所有條約,均為該國的最高法律。儘管各州的憲法或法律中可能有任何矛盾的規定,但各州的法官仍應遵守《憲法》,由此產生的法律和條約。
第134條
聯邦,州和市政府,聯邦區以及所屬地區的政治行政機構可利用的經濟資源應有效,有效地利用資源,透明和誠實地進行管理,以實現目標他們打算的。
此類資源的使用結果應由聯邦,州和聯邦區政府創建的技術機構進行評估,以確保在遵守前款所述原則的前提下,將這些資源分配到適當的預算中。符合第74條第VI節和第79條的規定。
前述主管部門和單位在購置,出租,轉讓,提供服務和工程方面所訂立的所有合同,應以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招標,投標人應在此進行公開招標。這些公開招標將公開進行審查,以確保該州獲得有關價格,質量,融資,機會和其他適當條件的最佳市場條件。
當招標不適合保證前款所述條件時,法律應建立必要的基礎,程序,規定,要求和其他條件,以證明有利於利益的價格,效力,效率,公正性和誠實性國家。
州政府,市政府,聯邦區政府及其政治行政機構對聯邦經濟資源的管理,應遵守本條規定的依據和適用的成文法。此類資源的使用應由本文第二段提及的國家技術機構進行修改。
根據本《憲法》第四篇所述的條款,公務員應對違反本條規定的行為負責。
在聯邦,州和地方政府工作的公務員以及聯邦區公務員始終有義務公正地投資其管理下的公共資源,並且不影響政黨之間競爭的公平性。
政府,自治團體,政府機構或屬於三級政府中任何一個的任何其他實體通過任何媒體傳播的宣傳,應是機構性的,並應提供信息,教育或指導。此類宣傳不得包含暗示公職人員個人晉升的名稱,圖像,聲音或符號。
法律應在其領域內保證執行前兩款,並應規定對罪犯的處罰。
標題八。憲法改革
第135條
本憲法可能會受到修正。要對憲法進行修正或增補,必須獲得聯盟代表大會三分之二的議員的投票。一旦國會同意修改或增補,則必須由大多數州立法機關批准。
國際電聯大會或常任委員會應酌情對立法機關的票數進行計數,並應宣布已批准的增補或修正案。
標題九。憲法的無效性
第136條
該憲法即使因叛亂而中斷遵守,也不會喪失力量和效果。如果由於任何公共騷擾而建立了一個其原則與本製裁所規定的原則相抵觸的政府,則人民一旦恢復自由,就應重新建立對政府的遵守,參加該政府的人應被釋放。叛亂以及與叛亂者合作的人,應根據本憲法和由此產生的法律進行審判。
過渡條款
第1條
本憲法應立即出版,並以最大的莊嚴宣誓效忠該憲法,以在整個共和國維護該憲法;除有關選舉聯邦和州最高權力的規定外,這些規定應立即生效。該《憲法》將於1917年5月的第一天生效。在此日期,制憲議會將正式成立,在下次選舉中當選為共和國總統的公民宣誓就職。
在必須按照以下條款召集的選舉中,第82條第V款將不適用,並且在軍隊中現役不能成為代表或參議員的障礙,但前提是必須提供這種服務。不在有關選區指揮部隊。以同樣的方式,秘書和副秘書可以選出參加下一屆聯盟大會,但前提是他們必須在發出各自呼籲之日辭職。
第二條
憲法頒布後,共和國總統應要求選舉聯邦權力,並努力以使國會迅速組織的方式進行,因為國會必須宣布總統選舉的獲勝者,在計票後,才能遵守上一條的規定。
第三條
下一屆代表和參議員的憲法任期將從去年9月1日開始,共和國總統自1916年12月1日開始。
第4條
在下次選舉中,偶數議員人數只能任期兩年,以便每兩年更換一半參議院議員。
第5條
聯盟大會將於明年5月選舉國家最高法院法官,以便在6月1日之前設立該法院。
在這次選舉中,第96條不適用於地方立法機關對候選人的提議。但是,當選候選人的任期僅適用第94條規定的前兩年。
第6條
聯盟代表大會的特別會議期將從1917年4月15日開始。在此期間,代表大會應成為選舉學院,以計算票數,批准選舉共和國總統並宣布共和國總統選舉。優勝者。在這屆特別會議期間,國會應制定巡迴法院和地方法院的組織法,以及聯邦地方法院的組織法,以便國家最高法院可以立即任命巡迴法官和地方法官。 。此外,聯邦代表大會應任命聯邦地區一審法官,並應頒布共和國總統要求的所有法律。電路裁判,
第7條
僅此一次,必須為每個選舉區創建一個計票板。每個州和聯邦區的第一個選舉區的點票委員會應為參議員投票,這些委員會應向當選的參議員頒發多數票。
第8條
國家最高法院應遵守現行法律,解決尚待進行的Amparo審判。
第9條
共和國總統有權頒布《選舉法》,根據該選舉法,這次應舉行選舉以建立聯盟的權力。
第10條
參加了由叛亂政府發起的反抗共和國合法政府的政府人員,或與政府合作的人員,隨後與武裝力量戰鬥或擔任職務或僱用了攻擊憲法政府的各派,應依法審判。有效,除非憲法政府對此予以赦免。
第11條
在聯邦代表大會和州立法機關頒布有關農業和勞工事務的法律之前,本憲法中為此類事務建立的基礎在全國范圍內均應生效。
第十二條
曾參加憲兵,其子女和寡婦以及為革命或公共教育服務的其他人的墨西哥人,應享有根據第二十七條獲得土地的優先權,並有權享有指定的折扣依法
第十三條
直至本《憲法》生效之日,工人因勞動而與雇主,其家庭或中間人所欠的所有債務均已全部清償。
第十四條
特此裁撤司法秘書處。
第十五條
在此,共和國總統有權發布適用於在1913年2月期間違反憲法令和憲法政府的罪行的犯罪者,共犯和附件的侵權法。
第十六條
在今年9月1日開始的下屆普通會議上,制憲會議將製定本憲法的所有組織法,而該臨時法未在第六條臨時條款中提到的特別會議上製定。國會應優先考慮與基本權利有關的法律,以及與本憲法第30條,第32條,第33條,第35條,第36條,第38條,第107條以及第111條的最後部分有關的優先權。
第十七條
根據本《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節確立的規定,屬於聯邦政府的教堂,寺廟和其他財產,應通過本法令進行改革,並應保持其當前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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