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納哥1962(2002年修訂)
第一章特權-公共權力
第1條
摩納哥公國在國際法一般原則和與法國的特定公約的框架內是一個主權和獨立國家。
公國的領土是不可轉讓的。
第2條
政府的原則是世襲和君主立憲制。
公國是法治國家,致力於基本的自由和權利。
第3條
行政權由王子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
王子的角色是不可侵犯的。
第4條
立法權由王子和國民議會共同行使。
第5條
司法權由法院和法庭行使。
第6條
保證行政,立法和司法職能的分離。
第7條
王子的標準包括在白色地面上的格里馬爾迪之家的徽章。
國旗由水平分佈的兩個相等的條紋(紅色和白色)組成,紅色在上部,白色在下部。
這些標準和標誌的使用受1881年4月4日頒布的主權法令的約束。
第8條
法語是國家的官方語言。
第9條
天主教,使徒和羅馬宗教是國家的宗教。
第二章 王子,皇冠的毀滅
第10條
王位的繼承是通過死亡或退位而實現的,是由在位親王直接直接合法發行的,通過長子繼承製,優先考慮具有相同親屬關係的男性。
在沒有直接合法問題的情況下,繼承權是按長子繼承順序傳給在位王子及其直接合法後代的兄弟姐妹,並優先考慮具有相同親屬關係的男性。
如果繼承人由於繼承前款而被繼承,而繼承人在繼承開放前已去世或放棄王位,則繼承權將按照長子繼承製移交給他自己的直接合法後代,而同等親屬中的男性則享有優先權。
如果以上各款的適用不能填補王位的空缺,則繼承權應由郡議會根據攝政委員會的相同意見而任命為抵押繼承人。王子的權力由攝政委員會臨時擁有。
在繼承開放之日,王座只能傳給持有摩納哥公民身份的人。
本條的適用程序視需要由《主權法令》頒布的《主權家庭內部法》設定。
第11條
如果王子已經成年,十八歲就可以成年,就可以行使自己的主權。
在王子青春期或王子無法行使職權的情況下,攝政的組織和行使條件由君主議院《房屋法》規定。
第12條
王子完全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其主權。
第13條
王子在與外國大國的關係中代表公國。
第14條
與國王委員會協商後,親王簽署並批准了條約和國際公約。在批准之前,他通過國務部長與國民議會相識。
但是,必鬚根據法律批准以下條約:
1.影響憲法組織的條約和國際協定
2.條約和國際協定的批准需要對現有法律條款進行修改
3.要求公國加入國際組織的條約和國際協定,其運作意味著國民議會成員的參與
4.條約和國際組織的執行導致產生與支出類型或用途有關的預算支出,而預算法未提供這些條約和國際組織
公國的外部政策在政府準備的年度報告中進行了說明,並已通知國民議會。
第15條
在諮詢了皇室理事會之後,王子行使了赦免權和大赦權,以及歸化和恢復國籍的權利。
第16條
王子授予命令,頭銜和其他區別。
第三章 基本自由與權利
第17條
所有摩納哥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他們之間沒有特權。
第18條
法律規定了獲得摩納哥國籍的情況。法律規定了通過入籍獲得摩納哥國籍的人可能被剝奪國籍的情況。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僅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只有故意獲得另一國籍或在外國軍隊中非法進行的服務後,才能失去摩納哥國籍。
第19條
保障個人自由和安全。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不得由合法任命的法官以法律規定的方式起訴任何人。
除公然犯罪的案件外,只能根據有充分根據的法官的命令進行逮捕,必須在逮捕時或最遲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法官。任何拘留都必須進行檢查。
第20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引入或施加懲罰。
刑法必須確保尊重個人人格和尊嚴。任何人都不得遭受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死刑廢除了。
刑法不具有追溯效力。
第21條
該住所不可侵犯。除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和以其他方式進行之外,不得進入和搜索住所。
第22條
每個人都有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以及通信保密的權利。
第23條
宗教和公眾禮拜的自由,以及在一切事項上表達自己意見的自由,得到保障,但有權起訴行使上述自由所犯的任何罪行。
不得強迫任何人參加任何宗教的儀式或儀式或遵守其休息日。
第24條
財產不可侵犯。除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外,不得剝奪財產,並在法律規定的情況和方式下獲得公正,已結算和已支付的賠償。
第25條
工作自由得到保障。它的實踐是由法律決定的。
在法律或國際公約規定的情況下,摩納哥優先獲得公共和私人職位。
第26條
如果在法律規定的情況和方式下發生貧困,失業,疾病,殘障,老年和產婦,摩納哥人有權獲得國家的援助。
第27條
摩納哥有權享受免費的初等和中等教育。
第28條
每個人都可以通過工會行動捍衛其職業和職能的權益。
罷工權得到承認,但須遵守法律規定。
第29條
摩納哥有權根據可以規範行使這項權利的法律,在沒有事先授權的情況下,進行和平集會,不攜帶任何武器。這種自由並不適用於露天會議,露天會議仍受警察法律的約束。
第30條
結社自由得到保障,但須遵守法律規定。
第31條
任何人都可以向公共當局提出請願書。
第32條
外國人享有公國未正式保留給國民的所有公共和私人權利。
第四章 公共領域,公共金融
第33條
公有領域是不可轉讓的,而且是不受限制的。
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關閉或更改公共領域的財產。法律可以視情況將退役財產分配給國家或公社的公共領域。
公共領域的一致性和製度由法律決定。
第34條
皇室的財產將交由主權行使。
他們是不可剝奪的和無法描述的。
其一貫性和製度由主權家庭的眾議院法律決定。
第35條
與私有財產有關的不動產和權利只能依法轉讓。
法律授權出售至少一部分由國家持有的商業資本的一部分,從而將大部分資本轉讓給一個或多個自然人或私法法人。
第36條
所有空置和無主財產均屬於私有國家域。
第37條
國家預算包括公國的所有公共收入和公共支出。
第38條
國家預算表示公國的經濟和金融政策。
第39條
預算受預算法案的約束。它以法律形式進行表決和頒布。
第40條
主權家庭的支出和王子宮殿的支出由預算法確定,並從預算的一般公共收入中優先提取。
第41條
在預算執行和帳戶年終結賬後建立的收支相抵盈額記入憲法儲備金。支出超過收入的部分是在相關法律頒布後從同一帳戶中提取的保障。
第42條
上級審計委員會確保對財務管理的控制。
第五章政府
第43條
在王子親切的授權下,政府由國務大臣在政府理事會的協助下行使職權。
第44條
國務大臣代表王子。他負責執行服務。他指揮著警察部隊。他以決定性投票主持政府理事會。
第45條
在政府理事會中對主權法令進行辯論。他們由國務大臣簽名贈送給親王;他們提到了相關程序。他們由王子簽署;王子的簽名使它們具有可執行性。
第46條
在政府理事會的辯論中以及向國務大臣介紹的主權條例均不適用:
主權家庭及其成員的房屋法
司法部指示事務
任命主權家庭成員,外交和領事使團,國務大臣,政府議員和同化公務員,司法機構的地方法官
領事過高的問題
國民議會解散
授予榮譽頭銜
第47條
在政府理事會中辯論部長令,並由國務大臣簽署;他們提到了相關程序。他們將在簽署後的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王子,並且只有在國務大臣通知後十天之內沒有王子正式反對的情況下才可以執行。
但是,王子可以讓國務大臣知道他不打算針對某些法令或某些類型的法令行使反對權。這些條款一經國務大臣簽署便可以強制執行。
第48條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在主權法令和部長令之間分配主題是由主權法令決定的。
第49條
政府理事會的議事程序應以記錄在案的特別紀錄冊中,並由現任議員在表決後簽署。
會議記錄提到每個成員的投票。在會議之後的五天內,他們被通知王子,王子可以在上述第47條規定的條件下提出反對。
第50條
國務大臣和政府參議員對王子對公國的行政負責。
第51條
法律規定了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基本保證,以及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六章 州議會
第52條
國務院負責就王子提出的供其閱讀的立法和法令草案提供建議。
也可以在任何其他文書草案中進行查閱。
其組織和運作由主權法令規定。
第七章 國家理事會
第53條
國民議會由二十四名成員組成,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由直接普选和名單制選舉產生,任期五年。
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選民是至少十八歲的摩納哥公民,其性別不限,但被剝奪了法律規定的任何原因的投票權的人除外。
第54條
擁有摩納哥國籍至少五年且未因法律規定的任何原因而被剝奪選舉權的所有性別的,至少25歲的摩納哥選民。
法律確定哪些辦公室不符合國家議員的職責。
第55條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法院受權控制選舉的合法性。
第56條
國民議會成員在行使職權時不表達意見或投票的任何民事或刑事責任。
未經國民議會授權,在會議期間不得因刑事或警察侵權而起訴或逮捕他們,除非是公然犯罪。
第57條
新當選的國民議會在選舉後的第十一天舉行會議,以選舉其理事會。擔任本屆會議最老的國民議會主席。
在不影響第74條的前提下,先前的國民議會權力在新的國民議會會議之日屆滿。
第58條
國民議會每年召開兩次常會,開會。
第一屆會議於四月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
第二屆會議於10月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
每節課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主席宣布會議閉幕。
第59條
國民議會由總統召集,或應總統的至少三分之二成員的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第60條
國民議會的理事會由總統和副主席組成,每年由議會從其成員中選舉產生。
市長辦公室與國民議會主席和副總統的辦公室不兼容。
第61條
在不影響憲法規定和法律的前提下,國民議會的組織和運作由國民議會發布的議事規則決定。
在執行這些程序規則之前,必須將其提交至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決定其是否符合憲法以及是否需要遵守法律。
第62條
國民議會確定了議程。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國家大臣。應政府的要求,兩次會議中至少有一次必須專門討論王子提出的法案。
但是,王子召集的特別會議的議程已在會議上確定。
第63條
國民議會的會議是公開的。
但是,國民議會可決定參加會議的成員中有三分之二的多數決定參加非公開會議。
公開會議紀要在“摩納哥期刊”上發表。
第64條
王子通過國務大臣宣讀的信息與國民議會進行溝通。
第65條
國務大臣和政府參議員在國民議會會議上保留了入口和席位。
他們必須在要求時發言。
第66條
煽動法律意味著王子與國民議會的意願達成一致。
只有王子才能提出法律。
對法案進行審議和投票是國民議會的責任。
制裁法律應歸王子所有,這些法律通過頒布賦予他們約束力。
第67條
王子簽帳單。這些法案通過政府理事會並在國務大臣的簽名下介紹給他。王子認可後,國務大臣將其介紹給國民議會。
國民議會可以製定法案提案。從國務大臣收到立法草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他將以下內容通知國民議會:
一種。他決定將提案變成一項法案,並視情況進行修改,該法案應遵循第1款中規定的程序。在這種情況下,該法案將在六個提案到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上述月份
b。或者他決定中斷立法程序。通過在此期間內預計將在例會上召開的公開會議議程上的聲明來解釋該決定。聲明之後可以進行辯論
在上述六個月期限屆滿之後,如果政府未通知該法案提案的結果,則後者將按照第1款規定的程序從法律上成為一項法案。
如果政府未在第2 a)款規定的一年內提出該法案,則適用同樣的程序。
國民議會有權修改。因此,它可以提議在票據中包含,替代或提取。僅與該法案相關的法案規定有直接聯繫的修訂才被接受。視情況而定,對修正後的法案進行表決,除非政府在最終表決之前撤回該法案。
但是,前款的規定不適用於批准法案或預算法案。
在每屆例會開始時,國民議會都會在公開會議上宣布政府提出的所有法案的最新動態。
第68條
王子在必要時發布法令,以確保法律的執行和國際條約或公約的執行。
第69條
法律和主權條例僅在其在《摩納哥雜誌》上發表後的第二天才可對第三方執行。
第70條
國民議會對預算進行投票。
禁止通過法律直接或間接徵稅。
任何需要徵稅的條約或國際協議只能由法律批准。
第71條
預算法案在9月30日之前提交給國民議會。
預算草案在國民議會十月會議期間進行投票。
第72條
預算逐章表決。除非法律授權,否則禁止從一章轉移到另一章。
預算除其他事項外,在支出項目中包括按照第87條的規定向下一個預算年度提供給市議會的款項。
第73條
如果在12月31日之前未按第71條的規定撥付政府要求的資金,則可以根據國民議會的主權法令,通過主權法令開啟與表決的服務相關的資金。
國際條約產生的收入和支出也是如此。
第74條
王子在聽取了皇室理事會的建議後,可以宣布國民議會解散。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則在三個月內進行新的選舉。
第八章 皇冠理事會
第75條
皇家議會由王子任命,由摩納哥國籍的七名成員組成,任期三年。
總統和其他三名成員由王子直接任命。
根據國民議會的建議,任命了三名成員,這些成員是從其成員之外選出的。
國務大臣和政府議員的職務與總統或王室理事會成員的職務不符。
第76條
皇室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王子親王召喚會議。此外,親王可根據自己的意願或根據皇室理事會主席的建議,在其認為必要時隨時召開會議。
第77條
王子可就有關國家更高利益的問題與國王理事會協商。它可能會向王子提供建議。
必須就以下主題進行磋商:國際條約,解散國民議會的要求或歸化和恢復摩納哥國籍,赦免和大赦。
第九章 公社
第78條
公國的領土形成一個公社。
第79條
公社由市長管理,該市由市長和市議會從其成員中指定的代表組成。
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選舉是至少十八周歲的男女性別的摩納哥公民,但被剝奪了法律規定的任何原因的選舉權的人除外。
擁有摩納哥國籍至少五年且未因法律規定的任何原因而被剝奪選舉權的所有性別,至少二十一歲的摩納哥選民。
第80條
社區委員會由15名成員組成,由名單制度的普選直接產生,任期四年。
社區議員的職責與國民議員的職責之間沒有不兼容之處。
第81條
社區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例會。每次會議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五天。
第82條
可以應特定目的或應國務大臣的要求舉行特別會議。
第83條
在徵求國務院意見後,可以通過一項有根據的部長令解散市議會。
第84條
如果社區委員會全體成員解散或辭職,則根據部頒法令任命一個特別代表團來履行其職責,直到選舉出一個新的理事會為止。選舉應在三個月內舉行。
第85條
社區委員會由市長主持,在市長缺席的情況下,由代替市長的副主席或議員擔任主席;按照圖表的順序。
第86條
市政委員會在公開會議上就公社事務進行辯論。通知國務大臣後十五日,其訴訟程序可強制執行,除非根據部長法令發起了有充分根據的反對。
第87條
公共預算中提供了由公共財產產生的收入,公共普通資源和年度初始預算法規定的撥款。
第十章正義
第88條
王子擁有司法權,根據現行憲法,王子將其充分行使權力下放給法院和法庭。
法庭以王子的名義伸張正義。
法官的獨立性得到保證。
法庭的組織,管轄權和運作以及法官的身份均由法律規定。
第89條
最高法院由五名正式成員和兩名替補成員組成。
最高法院成員由王子任命,具體如下:
國民議會從其成員外部介紹一名正式成員和一名替代成員
國務院從其成員外部介紹一名正式成員和一名替代成員。
官方理事會從其成員外部介紹一名正式成員
上訴法院從其成員外部介紹一名正式成員
初審民事法院從其成員中引進一名正式成員。
這些介紹是由上述每個機構以每個席位兩個的比率進行的。
如果王子不同意這些介紹,他可以自由地要求新的介紹。
最高法院院長由王子任命。
第90條
答:在憲法方面,最高法院以主權方式對以下方面作出裁決:
1.在第六十一條規定的條件下,遵守國民議會的議事規則,以符合憲法以及必要時的立法規定
2.上訴涉及對因違反《憲法》第三章規定的這些權利和自由而引起的廢止請願,複審的效力和損害賠償的請願,本條B小節未提及
B.在行政事務上,最高法院以主權方式就以下方面作出裁決:
1.廢除各種行政當局或主權條例為執行法律而作出的越權決定的程序,並判給有關損害賠償
2.撤銷行政司法管轄權採取的不得已的決定提出的上訴
3.要求進行解釋和請願,以復審各種行政機關或主權條例執行法律的決定的有效性
C.最高法院對管轄權衝突作出裁決。
第91條
最高法院在由五名成員組成的全體會議或由三名成員組成的行政部門中進行審議。
它在全體會議上審議:
1.在憲法事務中
2.作為管轄權衝突的法官
3.在行政事務中,應最高法院院長的命令或行政部門的決定進行轉介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它都位於行政部門並進行審議。
第92條
主權命令規範了最高法院的組織和運作,特別是與最高法院成員的資格要求,與其不相容性及其地位,行政部門成員的更替,向法院提出的程序有關,請願書和裁決,管轄權衝突的程序和影響以及必要的過渡措施。
第十一章。憲法的修訂
第93條
憲法可能不會被暫停。
第94條
任何部分或全部修訂,都需要王子與國民議會的共同同意。
第95條
如果是國民議會的倡議,則只能由議會選舉產生的正常人數的三分之二多數投票通過。
第十二章。最後條款
第96條
先前的憲法規定被廢除。
現行憲法立即生效。
全國委員會和社區委員會的換屆應在三個月內進行。
第97條
當前生效的法律和法規在不違反現行《憲法》的範圍內仍然適用。如有必要,必須對其進行修改,以便盡快遵守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