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脫維亞《 1922年憲法》,於1991年恢復原狀,直至2016年修正案
前言
拉脫維亞人民在自由選舉的製憲議會中通過了以下國家憲法:
拉脫維亞國於1918年11月18日宣布成立,它是通過團結拉脫維亞的歷史土地並根據拉脫維亞民族堅定不移的意志擁有自己的國家和不可剝奪的自決權以確保存在而建立的拉脫維亞民族的發展,語言和文化在整個世紀中的發展,以確保自由和促進拉脫維亞人民和每個人的福利。
拉脫維亞人民在解放戰爭中贏得了自己的國家。他們鞏固了政府體系,並在自由選舉的製憲議會中通過了《憲法》。
拉脫維亞人民不承認佔領制度,在1990年5月4日根據國家的連續性恢復民族獨立後,抵抗佔領並重新獲得自由。他們尊敬自己的自由戰士,紀念外國勢力的受害者,譴責共產黨和納粹的極權主義政權及其罪行。
拉脫維亞是民主,具有社會責任感的民族國家,它建立在法治和尊重人的尊嚴與自由的基礎上;它承認並保護基本人權,尊重少數民族。拉脫維亞人民保護拉脫維亞國的主權,民族獨立,領土,領土完整和政府的民主體制。
自古以來,拉脫維亞在歐洲文化空間中的身份一直受到拉脫維亞和麗芙傳統,拉脫維亞民間智慧,拉脫維亞語言,普遍的人類和基督教價值觀的影響。忠於拉脫維亞,這是拉脫維亞唯一的官方語言,自由,平等,團結,正義,誠實,職業道德和家庭是團結社會的基礎。每個人都以負責任的態度對待他人,子孫後代,環境和自然,從而照顧好自己,自己的親戚和社會的共同利益。
拉脫維亞在承認其在國際社會中的平等地位的同時,保護其國家利益,並促進歐洲統一世界的可持續和民主發展。
上帝保佑拉脫維亞!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拉脫維亞是一個獨立的民主共和國。
第二條
拉脫維亞國的主權權力歸屬於拉脫維亞人民。
第三條
拉脫維亞國領土在國際協定確定的邊界內,包括維澤梅,拉脫加萊,庫爾澤梅和澤姆加萊。
第4條
拉脫維亞語言是拉脫維亞共和國的官方語言。拉脫維亞的國旗應為紅色,並帶有白色帶。
第二章:前島
第5條
世代會由一百位人民代表組成。
第6條
Saeima應當通過大選,平等和直接選舉產生,並根據比例代表制進行無記名投票。
第7條
在拉脫維亞劃分為不同的選舉區時,規定從每個區選出的Saeima議員人數應與每個區的選民人數成比例。
第8條
拉脫維亞所有享有充分公民權並在選舉日已年滿18歲的公民均有權投票。
第九條
拉脫維亞的任何公民,如果享有充分的公民權,並且在選舉的第一天年齡超過21歲,就可以當選為Saeima。
第10條
議事長當選,任期四年。
第11條
早安的選舉將於10月的第一個星期六舉行。
第十二條
新當選的Saeima將於11月的第一個星期二舉行第一次會議,屆時前Saeima的任期屆滿。
第十三條
如果由於上屆Saeima的解散而在一年中的另一個時間舉行了Saeima的選舉,則當選的Saeima應當在其選舉後的一個月內召開,其任期應在聯大召集後召開。選舉三年後,新的Saeima將於11月的第一個星期二舉行。
第十四條
至少有十分之一的選民有權就罷免Saeima舉行全國公民投票。如果參加Saeima上次選舉的大多數選民和至少三分之二的選民在有關罷免Saeima的全國公投中投票,則將Saeima視為罷免。在召集召集會議的一年後和召集任期的最後六個月內,不得行使召回召集召集人的全民公決的權利。總統,以及在上一次關於罷免Saeima的全國公投之後的六個月之前。
選民不得罷免Saeima的任何個人成員。
第十五條
Saeima將在裡加舉行會議,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在其他地方開會。
第十六條
e議選舉一個主席團,由主席,兩名代表和秘書組成。主席團在Saeima任職期間應連續運作。
第十七條
新當選的Saeima的第一次會議應由前Saeima主席或主席團的另一名成員在主席團的指導下開幕。
第十八條
Saeima本身應審查其成員的資格。
如果當選為Saeima的人作出以下鄭重承諾,則應獲得該Saeima成員的授權:
“我在拉脫維亞人民面前承擔起Saeima議員的職責後,確實發誓(鄭重承諾)忠於拉脫維亞,以加強其主權和拉脫維亞語作為唯一的官方語言,捍衛拉脫維亞一個獨立和民主的國家,並誠實和認真地履行我的職責。我保證遵守拉脫維亞的憲法和法律。”
第十九條
主席團應召開Saeima會議,並安排定期和特別會議。
第二十條
如果總統,總理或不少於三分之一的Saeima成員要求,主席團應召集Saeima的會議。
第二十一條
Saeima應建立秩序規則以規定其內部運作和秩序。Saeima的工作語言是拉脫維亞語言。
第二十二條
賽義馬的會議應公開舉行。如果10位Saeima成員,或總統,首相或部長要求,Saeima可以以不少於出席會議成員三分之二的多數票決定出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
如果至少有一半的Saeima成員參加,則可能會舉行Saeima的會議。
第二十四條
除在憲法中明確規定的情況外,小島國會應以出席會議的議員的絕對多數票作出決定。
第二十五條
賽義馬將設立委員會並確定成員人數及其職責。委員會有權要求各部長或地方政府當局提供其工作所需的信息和解釋,並有權邀請相關部委或地方政府當局的負責代表出席會議,並提供解釋。各委員會也可以在Saeima會議之間進行工作。
第二十六條
如果特定事項超過了三分之一,則Saeima應任命議會調查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Saeima有權向總理或個別大臣提出要求和問題,他們或他們或他們正式授權的負責任政府官員必須回答。首相或任何部長應提供Saeima或其任何委員會要求的相關文件和成文法。
第二十八條
在執行職務時,任何司法,行政或紀律程序均不得要求Saeima成員就其投票或意見發表意見。如果Saeima成員在履行議會職責的過程中散佈以下內容,則可以對Saeima成員提起訴訟:
1.誹謗性陳述,他們知道是虛假的,或者
2.有關私人或家庭生活的誹謗性陳述。
第二十九條
未經Saeima同意,不得逮捕Saeima成員,也不得對其場所進行搜查,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如果Saeima成員因犯罪而被捕,可能會被逮捕。應在Saeima的任何成員被捕二十四小時之內通知主席團;主席團應在Saeima下屆會議上提出此事,以決定該成員是繼續被拘留還是被釋放。當Saeima不在會議期間,在會議開幕之前,主席團應決定Saeima成員是否應繼續被拘留。
第三十條
未經Saeima同意,不得對其成員提起刑事訴訟。
第三十一條
Saeima成員有權拒絕提供證據:
1.關於以人民代表的身份託付給他們的人的某些事實或信息;
(二)以人民代表的身份委託某些事實或情報的;要么
3.關於此類事實或信息本身。
第三十二條
Saeima成員不得親自或以他人名義獲得政府合同或讓步。本條的規定也適用於部長,即使他們不是Saeima的成員。
第三十三條
Saeima成員的薪酬應來自國家資金。
第三十四條
如果此類報告與事實相符,則不得要求任何人負責報告Saeima或其委員會的情況。有關Saeima或其委員會閉門會議的信息只能在Saeima主席團或委員會的同意下披露。
第三章總統
第三十五條
e議選舉總統為期四年。
第三十六條
總統應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出,其中不少於Saeima的五十一名成員應具有多數票。
第三十七條
享有充分公民權並已滿40歲的任何人均可當選總統。具有雙重國籍的人不得當選總統。
第三十八條
總統職務不得與其他任何職務同時擔任。如果當選總統的人是Saeima的成員,則他或她應辭去其作為Saeima成員的職權。
第三十九條
同一個人連續擔任總統職務不得超過八年。
第40條
總統在履行職責時,在Saeima開會時,應莊嚴宣誓:
“我發誓我所有的工作將致力於拉脫維亞人民的福利。我將盡一切力量促進拉脫維亞共和國和所有居住在這裡的人的繁榮。我將保持神聖,並遵守拉脫維亞憲法和國家法律。我將對所有人公正行事,並將認真履行職責。”
第41條
總統應在國際關係中代表國家,任命拉脫維亞的外交代表,並接待其他國家的外交代表。總統應執行Saeima關於批准國際協定的決定。
第四十二條
總統應為拉脫維亞武裝部隊總司令。在戰時,總統應任命最高統帥。
第43條
總統應根據Saeima的決定宣戰。
第44條
如果另一國對拉脫維亞宣戰或敵人入侵其邊界,則總統有權採取一切必要的軍事防禦措施。同時,總統應立即召集Saeima,由後者決定宣戰和發動戰爭。
第45條
總統有權寬恕法院判決已生效的罪犯。這項權利的使用範圍和程序應在特定法律中規定。早世馬特赦。
第四十六條
總統有權召集和主持內閣特別會議,並確定此類會議的議程。
第47條
總統有權發起立法。
第48條
總統有權提議解散Saeima。根據這一提議,將舉行一次全民公決。如果在全民投票中有一半以上的票數贊成解散,則應將Saeima視為已解散,應召集新的選舉,且此類選舉不得早於Saeima解散之日起兩個月後舉行。
第四十九條
如果解散或罷免了世賢,則在新當選的世賢召開之前,世賢成員的任期將繼續有效,但前世賢只能應總統的要求舉行會議。總統應確定Saeima此類會議的議程。新選舉將在召回Saeima後不早於一個月且不得遲於兩個月舉行。
第五十條
如果在全民投票中有一半以上的票數反對Saeima的解散,則應將總統視為免職,而Saeima應選舉新總統,以繼續擔任總統的剩餘任期如此刪除。
第五十一條
根據不少於一半的Saeima成員的提議,Saeima可以在不公開會議上以不低於其全體成員三分之二的多數表決權決定將總統免職。
第52條
如果總統在任期屆滿之前辭職,去世或被免職,則由世英董事長擔當總統職務,直到世英選出新總統為止。同樣,如果Saeima主席不在拉脫維亞或出於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務,則Saeima主席應承擔主席的職責。
第53條
總統不承擔履行總統職責的政治責任。總統的所有命令均應由總理或適當的部長共同簽署,由總理承擔全部責任,但第四十八條和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第54條
如果Saeima以不少於三分之二的多數票同意,總統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第四章:內閣
第五十五條
內閣由總理和總理選舉的部長組成。
第五十六條
內閣由總統邀請的人組成。
第57條
各部的數目,職責範圍以及國家機構之間的關係應依法規定。
第五十八條
國家行政機關由內閣授權。
第59條
為了履行職責,首相和其他部長必須獲得賽義馬的信任,並應向賽義馬負責。如果Saeima對首相表示不信任,則整個內閣應辭職。如果對單個部長不表示信任,則部長應辭職,總理應邀請另一人代替他們。
第六十條
內閣會議由總理主持,在總理缺席的情況下,由總理授權的部長主持。
第六十一條
內閣應審議各部委製定的法律草案以及與一個以上部委的活動有關的事項,以及內閣各成員提出的國家政策問題。
第六十二條
如果國家受到外部敵人的威脅,或者在該州或該州的任何地方發生或威脅到威脅現有政治制度的內部起義,則內閣有權宣布緊急狀態,並應宣佈內閣為緊急狀態。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主席團,主席團應立即將內閣的上述決定提交塞伊馬。
第63條
部長,即使他們不是Saeima的成員,也不是獲得部長授權的負責任的政府官員,都有權參加Saeima及其委員會的會議,並可以對法律草案進行增補和修正。
第五章:立法
第六十四條
議會和人民有權根據本《憲法》規定的程序並在一定程度上進行立法。
第六十五條
法律草案可由總統,內閣或內閣或內閣委員會向內政部提交,不少於五名內政部成員,或者根據本《憲法》規定的程序和情況,由以下人士提交:選民的十分之一。
第66條
每年,在每個財政年度開始之前,Saeima都要確定國家收入和支出預算,預算草案應由內閣提交給Saeima。
如果Saeima做出的決定涉及預算中未包括的支出,則該決定還必須分配資金以支付此類支出。
預算年度結束後,內閣應提交預算支出的賬目,以供Saeima批准。
第67條
賽義馬將確定和平時期國家武裝力量的規模。
第68條
所有解決立法程序可能決定的問題的國際協議,都需要得到Saeima的批准。
在簽訂國際協定時,拉脫維亞為了加強民主,可將其部分國家機構能力下放給國際機構。Saeima可以批准國際協議,在該協議中,至少有三分之二的Saeima成員參加會議的國家機構的權限應委派給國際機構,而對於出席會議的成員,必須有三分之二的多數票通過批准。
拉脫維亞在歐洲聯盟中的成員資格應由Saeima提議的全民公決決定。
如果至少有一半的Saeima成員要求進行公民投票,則有關歐洲拉脫維亞成員資格的條款的重大變更應由國家公民投票決定。
第69條
總統應在通過法律後第10天且不遲於第21天宣布Saeima通過的法律。除非已在法律中指定了其他術語,否則法律應自宣布之日起十四天后生效。
第70條
總統應以下列方式宣布通過的法律:
“賽義馬(即人民)已經通過,總統宣布了以下法律:(法律文本)。”
第71條
在Saeima通過法律後的十天內,總統可以通過書面合理理由向Saeima主席提出要求,要求重新考慮法律。如果Saeima不修改法律,則總統可能不會第二次提出異議。
第72條
總統有權中止宣布法律的期限,為期兩個月。總統應根據至少三分之一的Saeima議員的要求中止宣布法律。總統或Saeima成員的三分之一可在Saeima通過法律後的十天內行使這項權利。如果不少於十分之一的選民要求,則如此中止的法律應進行全民公決。如果在上述兩個月的期限內未收到任何此類請求,則該期限屆滿後應宣布法律。但是,如果Saeima再次對該法律進行投票,並且不少於四分之三的Saeima成員投票通過該法律,則不得進行全民公決。
第73條
關於貸款,稅收,關稅,鐵路關稅,軍事徵兵,宣戰和宣戰,和平條約,宣布緊急狀態及其終止,動員和復員以及與其他國家達成的協議的預算和法律提交全民公決。
第74條
如果選民人數至少是上次Saeima選舉中參加選舉的選民人數的一半,則Saeima通過並根據第七十二條規定的程序暫停執行的法律應由全民公決廢除。投票贊成廢除該法律。
第七十五條
如果Saeima以不低於三分之二的多數票通過決定一項緊急法律,總統不得要求重新考慮該法律,不得將其提交全國公民投票,並且不得遲於通過宣布該法律。總統收到後的第三天。
第76條
Saeima可以在至少三分之二Saeima成員參加的會議上修改憲法。修正案應以不少於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的三讀通過。
第77條
如果Saeima修改了憲法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或第七十七條,則這些修正案應作為法律生效,並應提交全國公民投票。
第78條
選民人數不少於選民的十分之一,有權向總統提交《憲法》修正案或法律的詳盡擬定草案,然後由總統將其提交給Saeima。如果Saeima未經採納而對其內容進行了更改,則應將其提交全國公投。
第79條
如果至少有一半選民投票贊成,則提交全國公投的《憲法》修正案應被視為已通過。如果選民人數至少是前一屆Saeima參加選舉的人數的一半,則應視為通過了法律草案,關於拉脫維亞在歐洲聯盟中的成員資格的決定或對該類成員資格進行大幅度修改的提議,選舉,並且如果多數投票贊成該法律草案,則表示拉脫維亞是歐洲聯盟的成員,或有關此類成員的條款發生重大變化。
第80條
所有有權在Saeima選舉中投票的拉脫維亞公民均可參加全國公民投票。
第81條[2007年5月3日]
第六章法院
第82條
在拉脫維亞,法院案件應由地區(市)法院,地區法院和最高法院審理,但在發生戰爭或緊急狀態時,也應由軍事法院審理。
第83條
法官應獨立並僅受法律管轄。
第84條
司法任命應由Saeima確認,並且不可撤銷。根據司法紀律委員會的決定或法院在刑事案件中的判決,Saeima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根據其意願罷免法官。法官的退休年齡可以由法律確定。
第85條
在拉脫維亞,應設有憲法法院,該法院在法律規定的管轄範圍內,應審查有關法律是否符合《憲法》的案件以及法律管轄範圍內授予的其他案件。憲法法院有權宣布法律或其他成文法令或其部分無效。Saeima應確認按法律規定的期限任命憲法法院法官,且多數票應不少於Saeima的五十一名成員。
第八十六條
法院訴訟程序中的決定只能由依法賦予司法管轄權的機構作出,並且只能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軍事法院應根據特定法律行事。
第七章:國家審計署
第87條
國家審計署是一個獨立的大學機構。
第88條
審計長的任命應按照與法官相同的程序進行,但必須在固定的期限內進行確認,在此期間,僅可以通過法院的判決將其免職。具體法律應規定國家審計署的組織和職責。
第八章:基本人權
第八十九條
國家應根據本憲法,法律和對拉脫維亞具有約束力的國際協定,承認和保護基本人權。
第九十條
人人有權了解自己的權利。
第九十一條
拉脫維亞的所有人在法律和法院面前一律平等。
人權的實現應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視。
第92條
人人有權在公正的法院中捍衛自己的權利和合法權益。在依法確定有罪之前,應假定每個人都是無辜的。任何人如無故侵犯其權利,均有權獲得相應的賠償。人人有權獲得律師的協助。
第九十三條
人人的生命權應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四條
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未經依法禁止,任何人都不得被剝奪自由或受到限制。
第九十五條
國家應保護人類的榮譽和尊嚴。禁止對人進行酷刑或其他殘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任何人都不會受到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懲罰。
第九十六條
人人有權享有其私生活,住所和通信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第九十七條
合法居住在拉脫維亞境內的每個人都有權自由遷徙並選擇其住所。
第98條
人人有權自由離開拉脫維亞。擁有拉脫維亞護照的每個人在國外時均應受到國家的保護,並有權自由返回拉脫維亞。拉脫維亞公民不得被引渡到外國,除非經引渡由Saeima批准的國際協定中規定,否則引渡不違反《憲法》規定的基本人權。
第99條
人人有權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教堂應與國家分開。
第一百條
人人都有表達自由的權利,其中包括自由接收,保留和分發信息以及表達其觀點的權利。禁止審查。
第一百零一條
根據法律規定,拉脫維亞的每個公民都有權參加國家和地方政府的工作,並有權擔任公務員職位。拉脫維亞公民和永久居住在拉脫維亞的歐盟公民應選舉地方政府。根據法律規定,每位永久居住在拉脫維亞的歐洲聯盟公民均有權參加地方政府的工作。地方政府的工作語言是拉脫維亞語言。
第一百零二條
人人有權組建並加入協會,政黨和其他公共組織。
第一百零三條
國家應保護先前宣布的和平會議,街頭遊行和示威遊行的自由。
第一百零四條
人人有權向州或地方政府機構提出意見,並有權收到實質性回應。人人有權收到拉脫維亞語的答复。
第一百零五條
人人有權擁有財產。不得使用侵犯公共利益的財產。財產權只能依法受到限制。僅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特定法律允許為公共目的徵收財產,並作為公平賠償的回報。
第一百零六條
人人有權根據自己的能力和資格自由選擇其工作和工作場所。禁止強迫勞動。參與救災及其後果以及根據法院命令進行的工作不應視為強迫勞動。
第一百零七條
每個受僱的人有權為工作完成而獲得相應的報酬,該報酬不得少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並有權享有每週的假期和帶薪的年假。
第一百零八條
用人單位有權簽訂集體勞動合同,有權罷工。國家應保護工會的自由。
第109條
人人有權在年老時享有社會保障,因工作而殘障,因失業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110條
國家應保護和支持婚姻,即男人與女人,家庭,父母的權利和孩子的權利之間的結合。國家應向殘疾兒童,無父母陪伴的兒童或遭受暴力的兒童提供特殊支持。
第111條
國家應保護人類健康,並保證所有人的基本醫療救助水平。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國家應確保每個人都可以免費獲得中小學教育。義務教育是義務教育。
第一百一十三條
國家應承認科學研究,藝術和其他創造性活動的自由,並應保護版權和專利權。
第一百一十四條
少數族裔人士有權保留和發展其語言以及其種族和文化特徵。
第一百一十五條
國家應通過提供有關環境條件的信息,並促進環境的保存和改善,來保護所有人在仁慈環境中生活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六條
《憲法》第九十六,九十七,九十八,一百,一百二十二,一百一十三,一百零六和一百零八條所規定的人的權利可能受制於為了保護他人的權利,國家的民主結構以及公共安全,福利和道德,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進行限制。根據本條規定的條件,也可對宗教信仰的表達施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