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里亞1986
前言
我們利比里亞共和國人民:
承認我們對上帝的虔誠感謝,感謝我們作為一個自由,主權和獨立國家的存在,並依靠他的神聖指導來維持我們作為一個民族的生存;
從我們民族生存過程中的許多經驗中了解到,最終導致1980年4月12日的革命,即1847年7月26日憲法被暫停執行時,我們全體人民,不論歷史,傳統,信條或種族背景如何屬於一個政治共同體;
行使我們的自然,固有和不可剝奪的權利,以建立政府框架,以促進法治下的統一,自由,和平,穩定,平等,正義和人權,並有政治,社會,道德,精神和政治上的機會為我們自己和我們後代的社會文化進步;和
決心和睦相處,作為一個民族實踐兄弟般的愛,寬容和諒解,並充分銘記我們促進非洲統一與國際和平與合作的義務,
在此莊嚴地制定,建立,宣布和出版本《利比里亞共和國治理憲法》。
第一章國家結構
第1條
所有力量是人民固有的。所有自由的政府都是根據其權威和利益建立的,它們有權在安全和幸福需要的情況下進行改變和改革。為了確保民主政府能夠響應被統治者的意願,人民有權在本《憲法》規定的時期和方式下,使其公務員辭職並定期填補空缺。選舉和任命。
第二條
1.本《憲法》是利比里亞的最高法律和基本法律,其規定對全共和國所有當局和個人具有約束力和效力。
2.發現與之相抵觸的任何法律,條約,法令,法令,習俗和法規,在相抵觸的範圍內,均屬無效且無法律效力。最高法院根據其司法審查權有權宣布任何不一致的法律違憲。
第三條
利比里亞是一個統一的主權國家,出於行政目的分為多個縣。政府的形式是共和黨,具有三個獨立的協調部門:立法機構,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根據三權分立和製衡原則,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在任何一個分支機構中任職的人均不得在其他兩個分支機構中任職或行使分配給任何其他兩個分支機構的任何權力;在上述任何一個分支機構任職的人均不得在任何自治公共機構任職。
第二章 國家政策的一般原則
第4條
本章所載原則應是共和國治理的基礎,並應作為立法,行政和行政指示的製定,政策制定和執行的指南。
第5條
共和國應:
一種。旨在加強利比里亞人民的民族融合和統一,而不論其種族,地區或其他差異如何,融入一個政治機構;立法機關應制定法律,促進民族統一和鼓勵所有公民參加政府;
b。保持,保護和促進利比里亞人積極的文化,確保採納和發展與公共政策和國家進步相適應的傳統價值觀,並將其作為利比里亞社會日益增長的需求的組成部分;
C。採取措施,通過適當的立法和行政命令,消除部族主義和部族主義,以及濫用權力,例如濫用政府資源,裙帶關係和所有其他腐敗行為。
第6條
共和國應根據本《憲法》賦予公民個人利比里亞的社會,經濟和政治福祉的重要作用,因此應在可用資源的範圍內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教育機會和設施。應強調利比里亞人民的大眾教育和消除文盲。
第7條
共和國應按照本《憲法》所載的個人自由和社會正義原則,以確保利比里亞公民在平等條件下最大限度地切實參與的方式,管理利比里亞的國民經濟和自然資源,以促進利比里亞公民的平等。利比里亞人民的總體福利和利比里亞的經濟發展。
第8條
共和國應將其政策指向確保所有公民不受歧視地在公正和人道的條件下獲得就業和生計的機會,並促進就業中的安全,健康和福利設施。
第9條
共和國應鼓勵促進利比里亞與其他國家之間的雙邊和區域合作,並建立和維持旨在促進非洲和世界其他國家人民的文化,社會,政治和經濟發展的區域組織。
第10條
共和國應確保在整個共和國內發布和傳播本《憲法》,並在利比里亞的所有學習機構中教授其原則和規定。
第三章 基本權利
第11條
一種。所有人均平等地享有自由和獨立,並享有某些自然的,固有的和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享有和捍衛生命和自由,追求和維護人身與安全以及獲得,擁有和保護財產的權利。符合本《憲法》規定的資格。
b。所有人,不論種族背景,種族,性別,信仰,血統或政治見解,均有權享有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但須受本憲法規定的資格條件的約束。
C。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有權享有法律的平等保護。
第十二條
共和國境內任何人不得被奴役或強迫勞動,利比里亞任何公民或其中的任何居民均不得買賣奴隸或使任何其他人遭受強迫勞動,債務束縛或毆打;但由於法院判決或命令符合可接受的勞工標準而合理需要的勞動,在軍隊中的服役,工作或服務,構成正常民事義務的一部分,或在緊急情況或災難威脅到其生命或福祉時施加的服務該社區不應被視為強迫勞動。
第十三條
一種。依法在共和國境內的每個人均有權在利比里亞各地自由遷徙,居住在利比里亞的任何部分並離開利比里亞,但應遵守維護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權利與自由的規定。
b。每個利比里亞公民均有權隨時離開和進入利比里亞。利比里亞公民和非利比里亞居民可根據引渡條約或其他現行國際協議的規定,被引渡到國外起訴刑事犯罪。非利比里亞居民可能出於原因被驅逐出利比里亞共和國。
第十四條
人人有權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的自由,除為保護公共安全,秩序,健康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法律所要求的以外,任何人的享受都不得受到阻礙。所有信奉宗教信仰,和平行事,不妨礙他人並遵守本文所載標準的人均應享有法律保護。任何宗教派別或教派均不得享有對其他宗教派別或特權的獨占特權或偏好,但應將所有教派或教派一視同仁;任何民事或軍事職務或行使任何公民權利均無需進行宗教測試。根據宗教與國家分離的原則,共和國不得建立任何國家宗教。
第十五條
一種。每個人都應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並對言論自由承擔全部責任。除在根據本《憲法》宣布的緊急情況期間,政府不得削減,限製或禁止這項權利。
b。該權利包括不受干擾地持有意見的權利和知識權。它包括言論自由和新聞出版自由,獲得和傳播知識和信息的學術自由以及圖書館提供此類知識的權利。它包括不干擾郵件,電話和電報的使用。它同樣包括保持沉默的權利。
C。根據這項權利,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知情權不受任何限制。
d。不得因不同意或不喜歡所表達的想法而拒絕進入國有媒體。拒絕此類訪問可能會在具有管轄權的法院中提出質疑。
e。這種自由只能通過基於誹謗或侵犯隱私權和公開權的訴訟程序中的司法訴訟,或以欺騙,虛假廣告和侵犯版權的商業表達方式加以限制。
第十六條
除非有管轄權的法院命令,否則任何人都不得乾擾其個人,家庭,住所或通信的隱私。
第十七條
所有人在任何時候都應有權有秩序和和平地集會和協商共同利益,指示其代表,向政府或其他工作人員請願,以糾正不滿,並與他人充分交往。或拒絕參加政黨,工會和其他組織。
第十八條
所有利比里亞公民均應享有同等的工作和就業機會,而不論其性別,信仰,宗教,種族背景,出身地或政治背景如何,所有人都應享有同工同酬的待遇。
第十九條
利比里亞武裝部隊或現役民兵成員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受軍事法的約束,不得因該法律而遭受任何痛苦或刑罰,或受到軍事法庭的審判。
第20條
一種。除根據本《憲法》規定並根據適當法律程序進行的聽證判決的結果外,任何人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人身安全,財產,特權或任何其他權利。司法行動不得出售,否認或拖延;在所有情況下,如果不是在沒有記錄的法院審理的情況下,在軍事法庭審判和彈each後,當事方均有權由陪審團審判。
b。除最高法院外,任何法院或行政委員會或機構的判決,法令,決定或裁決提出上訴的權利均不受侵犯。立法機關應規定規則和程序,以簡化,迅速和廉價地提出和審理上訴。
第21條
一種。不得使任何人受到在實施犯罪時尚未生效的任何法律或懲罰,立法機關也不得頒布任何成就者法案或事後法律。
b。任何人都不得以刑事指控或出於任何其他目的對他的人身或財產進行搜查或沒收,除非在可能的原因下經莊嚴宣誓或確認後依法簽發了令狀,特別指明了該人或地方。搜索並說明搜索的對象;但是,如果逮捕當局在犯罪期間或在緊追犯罪者的情況下行事,則可以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進行搜查或沒收。
C。每個被懷疑或被指控犯罪的人,應在被捕後立即立即詳細告知其指控,保持沉默的權利以及在法庭上可以對他使用任何陳述的事實。該人在調查的每個階段均有權尋求律師的諮詢,並有權在沒有律師陪同的情況下不受訊問。在沒有這種律師的情況下,被告的任何承認或其他陳述應被法院視為不可接受的證據。
di所有被告均應以其個人身份或充分的保證人保釋,具體取決於指控的嚴重性,除非被指控犯有死刑或法律所規定的嚴重罪行。
ii。不需要過多的保釋金,也不必施加過多的罰款,也不必施加過多的懲罰。
e。任何被起訴,逮捕,限制,拘留或以其他方式關押的人均不得遭受酷刑或不人道待遇;除軍事人員外,任何人均不得被關押或限制在任何軍事設施中;也不得將任何人扣押在定罪的囚犯中或當作罪犯對待,除非該人首先應在具有適當管轄權的法院被定罪。立法機關應將其定為刑事犯罪,並對違反本規定的任何警察或安全官員,檢察官,管理人員或任何其他公共或安全官員,檢察官,管理人員或任何其他公職人員規定適當的刑罰;並且因任何此類公職人員的行為受到如此損害的任何人均應為此尋求民事救濟,
F。每個被逮捕或拘留的人應在四十八小時之內被正式起訴並出示有管轄權的法院。法院如果確定存在針對被告的表面證據,則應發出正式逮捕令,列明一項或多項指控,並應提供迅速的審判程序。不得進行預防性拘留。
G。人身保護令令是保護人權必不可少的,應始終得到保障,任何在規定期限內被逮捕或拘留且未出庭的人都可以行使這一權利。
H。除彈Grand案件,武裝部隊案件和輕微罪行外,任何人均不得追究死刑或名譽犯罪,除非大陪審團起訴;並且在所有這種情況下,除非被告人在適當理解下明確放棄參加陪審團的權利,否則應有權要求附近的陪審團進行迅速,公開和公正的審判。在所有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均有權由其選擇的律師代表,與他作證的證人以及採取強制性程序謀取有利於他的證人的權利。在無可辯駁的事實證明相反的事實之前,不得強迫他提供不利於自己的證據,並應假定他無罪。任何人都不得遭受雙重危險。
一世。律師的權利和律師的權利是不可侵犯的。不得妨礙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在所有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審判,聽證,訊問和其他程序中,被告有權選擇其選擇的律師;如果被告無法獲得這種代理權,則共和國應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以確保對他的權利的保護。作為顧問或辯護人,絕對不受政府制裁或乾預法律服務的表現;不得根據搜查令和法院命令對律師的辦公室和房屋進行搜查,檢查或取走論文;不得因提供法律服務而阻止或懲罰律師,
k。一經定罪,被剝奪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人,應在服刑並履行任何其他刑罰或執行赦免後自動恢復。
第22條
一種。每個人均有權單獨或與他人共同擁有財產;前提是只有利比里亞公民才有權在共和國境內擁有不動產。
b。但是,私有財產權不得擴展到共和國境內任何土地之上或之下的任何礦產資源,也不得擴展到共和國海洋和水道下的任何土地。海洋和其他水道內和海底和海底下的所有礦產資源均應屬於共和國,並由整個共和國使用。
C。非公民傳教機構,教育機構和其他慈善機構應擁有財產的權利,只要該財產用於購置目的;不再使用的財產將歸於共和國。
d。共和國可以在對等的基礎上,將永久用於外交活動的財產轉給外國政府。除非得到利比里亞政府的明確許可,否則不得將該土地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轉讓給任何其他方或用於任何其他目的。終止外交關係後,如此轉移的所有財產均可歸共和國所有。
第23條
一種。一個人在結婚時擁有的財產,或後來由於自己的勞動而可能獲得的財產,不得為配偶的債務或其他義務的清算而持有或以其他方式應用於清算,無論是在合同之前還是之後婚姻; 除非有自由和自願的同意,否則根據法律應保護給男人或女人的財產也不得轉讓或由該人的配偶控制。
b。立法機關應頒布法律,管理遺產的轉移,並為法定和習慣婚姻的配偶確立繼承權和後裔權,以便為尚存的配偶和此類婚姻的子女提供充分的保護。
第24條
一種。共和國應保障私有財產的不可侵犯性,但在發生武裝衝突或危害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情況下,或為任何其他公共目的,可以為國家安全批准徵收土地,但前提是:
一世。給出了這種徵用的理由;
ii。及時支付公正的賠償;
iii。財產所有人可以在法庭上自由地質疑這種徵收或提供的賠償,而對採取這種行動不加處罰;和
iv。當用於公共用途的財產停止使用時,共和國應給予前所有者或通過該所有者有權獲得財產的人優先購買該財產的權利。
b。歸化證明被取消的人所持有的所有不動產,應依法向共和國轉讓,除非該人應有屬於利比里亞公民的配偶和/或直系繼承人,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照證明法。
C。立法機關對叛國罪或其他罪行給予懲罰的權力不應包括剝奪或喪失繼承權,儘管被定罪者享有的繼承權應在依法判處的有期徒刑中予以推遲;前提是,如果被定罪的人有未成年子女和配偶,則該配偶或近親應按優先順序進行管理。被定罪的人在定罪時或其後可能擁有的任何財產,均不得以懲罰排除在外有權享有該財產的人繼承,享受或沒收。
第25條
合同的義務應由共和國保證,不得通過任何可能損害這項權利的法律。
第26條
如果任何人或任何協會聲稱根據本《憲法》或任何法律或指令授予的任何權利在憲法上受到侵犯,則該人或任何協會可以援引法院指示,命令或令狀的特權和利益,包括違反憲法的判決;任何因政府行為或在政府授權下行事的人所遭受的傷害,不論是在財產,合同,侵權或其他方面,均有權提起訴訟,以尋求適當的補救。對政府提出的所有此類訴訟均應在索償法院提出;索償法院判決的上訴應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
第四章 國籍
第27條
一種。在本《憲法》生效後合法為利比里亞公民的所有人員應繼續為利比里亞公民。
b。為了維護,促進和維持利比里亞的積極文化,價值觀和品格,只有黑人或黑人血統的人才有資格在出生或歸化後成為利比里亞公民。
C。立法機關應遵守上述標準,為獲得入籍的程序規定其他資格標準。
第28條
任何人,至少一個父母在其出生時是利比里亞公民,應為利比里亞公民;但該人在成年後應放棄由於一名父母是另一國公民而獲得的任何其他公民身份。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得剝奪共和國公民的國籍或國籍;不得剝奪任何人改變國籍或國籍的權利。
第五章立法機關
第29條
共和國的立法權應歸屬於利比里亞立法機關,該立法機關應由兩個獨立的議院組成:參議院和眾議院,這兩個議院都必須通過所有立法。制定方式應為:“由利比里亞共和國立法機關參議院和眾議院共同製定。”
第三十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利比里亞公民有資格成為立法機關議員。
一種。對於參議院來說,已經年滿30歲;對於眾議院來說,已經年滿25歲;
b。在選舉之前不少於一年的時間在該國家或地區進行代表住所,並且是納稅人。
第31條
立法機關的每一位議員在就座並履行職務之前,應在當選該議院的院長之前並在該議員的其他議員在場的情況下,宣誓並同意莊嚴的誓言。該議院,維護和捍衛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忠實履行該職務。
第32條
一種。立法機關應於每年一月的第二個工作星期一舉行例會。
b。總統應主動或在收到眾議院至少四分之一總議員簽署的證書後,並經宣布,將立法機關的例會延長至續期之日,或召開特別臨時會議。該機構的會議,以討論或處理國家緊急和關切事項。如果延長或召集是應立法機關的要求,則應在總統收到證書後的四十八小時內發佈公告。
第33條
每個議院的簡單多數將構成交易的法定人數,但每天的休會人數可能會減少,並迫使缺席的議員出席會議。每當眾議院和參議院舉行聯席會議時,由眾議院議長主持。
第34條
立法機關有權:
一種。建立新的縣和其他政治分區,並重新調整現有的縣邊界;
b。提供共和國的安全;
C。提供共同的防禦,宣戰並授權行政當局締結和平;籌集和支持共和國武裝部隊,並為此撥款,條件是為此目的撥款的期限不得長於一年;為共和國武裝部隊的治理制定規則;
d。徵稅,關稅,進口,活動和其他收入,借錢,發行貨幣,鑄幣並為共和國的財政治理撥款,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世。所有收入法案,無論是補貼,費用,進口,關稅或稅金,以及其他財務法案,都應出自眾議院,但參議院可以像其他法案一樣提議或同意修正案。除非獲得個人,社區或地方的明確同意,否則不得以任何藉口對任何個人,社區或地方建立,固定,徵收或徵收其他財務費用。在所有這種情況下,應向社區或所在地真實,正確地核算所收款項;
ii。除因立法成文並經總統授權而撥款外,不得從財寶中提取任何款項;除立法機關明確授權外,不得鑄造任何硬幣或發行本國貨幣。總統辦公室應向立法機關提交年度所有公費支出的年度報表和帳目,並每年出版一次;
iii。除立法機構授權或在立法機構的授權下,政府不得代表共和國籌集貸款或為任何公共機構或當局提供擔保;
e。組成劣於最高法院的法院,包括巡迴法院,索償法院和具有規定的司法管轄權的法院,這些司法管轄權被認為是在整個共和國適當司法的必要條件;
F。批准代表共和國談判或簽署的條約,公約和其他國際協議;
G。規範貿易並在利比里亞和其他國家之間開始貿易;
H。制定有關國籍,入籍和居住的法律;
一世。制定選舉法;
k。建立各種刑事犯罪,並對其進行處罰;
l。制定法律,根據年齡和任期為各類政府官員和僱員提供退休金計劃;和
米 制定其他必要和適當的法律,以執行上述權力以及本憲法賦予共和國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官員的所有其他權力。
第35條
1.應通過立法機關兩院的每項法案或決議,在成為法律之前,應提交總統批准。如果他批准,則將成為法律。如果總統不同意該法案或決議,他應將其反對並退還其起源的議院。這樣做可以使總統不同意整個法案或決議或其任何一項或多項。否決權可通過將每份眾議院三分之二成員的否決權重新通過該法案,決議或其中的條款而獲得否決,在這種情況下,它應成為法律。如果總統在提出該法案或決議後二十天內仍未退還該法案或決議,則該法案或決議將如同簽署該法案一樣成為法律,除非立法會休會阻止退回該法案或決議。
2.法案或決議中不得包含標題中要表達的多個主題。
第三十六條
參議員和眾議員應從共和國獲得報酬,以按法律確定其服務,但任何增加應在下一個財政年度開始時生效。
第37條
如果因死亡,辭職,開除或其他原因導致立法機關出現空缺,會議主持人應在30天內將其通知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應在不遲於90天后舉行大選;但如該空缺發生在舉行大選前90天內,則該空缺的填補應在舉行大選之前等待。
第38條
每個眾議院應採用自己的議事規則,執行命令,並在全體成員三分之二的同意下,可將其開除為正當理由。眾議院應設立自己的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但是,收入和撥款委員會應由每個縣的一名成員組成。立法機關通過的所有規則應符合本《憲法》規定的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
立法機關應每十年對共和國進行一次普查。
第40條
未經另一方同意,兩院均不得延期超過五天,且兩院應始終位於同一城市。
第41條
立法機關的業務應以英語完成,或者在進行充分準備後,以立法機關通過決議批准的共和國另一種語言進行。
第42條
參議院或眾議院議員不得因行使職權表達意見或投票而被逮捕,拘留,起訴或審判。除叛國罪,重罪或破壞和平外,議員有特權在出席,出席或離開立法會議期間被捕。在立法會議廳中進行的所有官方行為或執行的一切行為以及所有陳述均應享有特權,任何立法者均不承擔任何責任或受到懲罰。
第43條
提出彈imp法案的權力僅由眾議院擁有,而嘗試所有彈try的權力僅由參議院擁有。審判總統,副總統或大法官時,由首席法官主持;審判首席法官或下級記錄法院的法官時,由參議院議長主持。除非獲得參議院全體議員三分之二的同意,否則任何人不得受到彈each。在這種情況下的判決不得超出免職和取消在共和國擔任公職的資格;但當事人可能因同樣的罪行而受到法律審判。立法機關應規定彈imp程序的程序,該程序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第44條
視立法機關的行為應包括妨礙立法機關職能或妨礙或阻礙立法機關成員或官員履行其立法職責的行為,並可在與聽證會正當程序相符的聽證後,由有關議院以合理的製裁措施予以處罰。法。制裁不得超出實行立法機關的屆會,所施加的任何制裁均應符合《憲法》中有關基本權利的規定。立法機關與非議員之間的爭議在法庭上是可以適當識別的。
第45條
參議院應由各州的經登記的選民選出的參議員組成,任期九年,但應補選由補選產生的參議員,以填補因死亡,辭職,驅逐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空缺。只能任職未到期的剩餘時間。每個縣應選舉兩名參議員,而每個參議員應在參議院中擁有一票表決權。參議員有資格連任。
第46條
在本《憲法》生效之前,參議院在選舉後集會後,應立即根據各縣的投票結果將參議員分為兩類。得票數較高的參議員應為縣的參議員。第一類參議員的席位應在第九年屆滿時空缺。為了立法上的連續性,第二類參議員在第一次選舉後的第一任期僅六年。此後,將選舉所有參議員,任期九年。
第47條
參議院應每六年選舉一次臨時總統,在參議院主席缺席的情況下擔任主席,並且應有確保參議院正常運作的官員。臨時參議院主席和如此當選的其他官員可通過參議院兩分之二多數的決議而免職。
第48條
眾議院應由各州的立法選區中的登記選民選出的議員選舉產生,任期六年,但由補選產生的補選產生的眾議院議員則由議員組成。死亡,辭職或其他原因,應選任僅任期未滿的剩餘時間。眾議院議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49條
眾議院應每六年選舉一次議長,由該眾議院議長,副議長和其他確保眾議院正常運作的官員組成。議長,副議長和如此當選的其他官員可通過解決眾議院議員三分之二多數而免職。
第四章 行政人員
第50條
共和國的行政權歸屬總統,由總統擔任利比里亞武裝部隊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總司令。總統應由共和國的登記選民普遍成人投票選舉產生,任期六年,自選舉後一年的1月的第三個工作星期一的正午開始。任何人擔任總統均不得超過兩個任期。
第51條
應當有一名副總統,協助總統履行職責。副總統應以相同的政治票選出,並應與總統的任期相同。副總統應由參議院議長主持會議,無表決權,但平局除外。他應出席內閣會議和其他政府會議,並應履行總統授權或認為適當的職務;但不得將本《憲法》規定賦予總統的特別權力下放給副總統。
第52條
任何人均無資格擔任總裁或副總裁的職務,除非該人是:
一種。不低於35歲的自然出生的利比里亞公民;
b。擁有不少於兩萬五千美元的未支配房地產的所有人;和
C。總統當選前十年在共和國居住,但總統和副總統不得來自同一縣。
第53條
一種。總統和副總統在開始執行其各自的職務之前,應莊嚴宣誓或誓言,以維護,保護和捍衛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並忠實地履行職務。宣誓或誓詞應由首席大法官或兩院最高法院助理大法官(在他缺席的情況下)由兩院共同通過。
b。在沒有首席大法官和副大法官的緊急情況下,這種宣誓或誓言應由下級記錄法院的法官管理。
第54條
總統應提名並經參議院同意任命和任命-
一種。內閣大臣,副內閣大臣和助理內閣大臣;
b。大使,部長,領事;和
C。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副大法官以及下級法院的法官;
d。主管,其他縣級官員以及其他政治部門的官員;
e。相當於或以上中尉軍銜的軍人;和
F。元帥,副元帥和警長。
第55條
總統應任命和委任公證人和和平法官,其任期為兩年,但總統可因故免職。他們有資格被任命。
第56條
一種。總統根據本《憲法》任命的所有內閣大臣,副內閣大臣和副內閣大臣,大使,大臣和領事,縣長和其他政府官員,包括軍事人員和文職人員,都應由總統高興地任職。
b。登記的選民將在各自的地區選舉派拉蒙,氏族和鎮酋長,任期六年。他們可以再次當選,只有經證明不當行為才能由總統撤職。立法機關應頒布法律,規定可能需要的資格。
第57條
總統有權處理共和國的外交事務,在此方面,他有權在各議會眾議院多數同意的情況下締結條約,公約和類似的國際協定。
第58條
總統應在每年1月的第四個工作星期一介紹行政當局下屆會議的立法計劃,並應每年一次向立法機關報告共和國狀況。在介紹共和國的經濟狀況時,報告應涵蓋支出和收入。
第59條
總統可對所有公共犯罪(彈each除外)定罪後,免除任何公共沒收和處罰,並處以罰款,緩刑和罰款,緩刑和赦免,以及恢復公民權利。
第60條
總統和副總統應領取由立法機關確定並由共和國支付的工資。此類工資應依法繳納稅款,在總統和副總統當選期間不得增加或減少。
第61條
總統不受利比里亞總統根據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規定在利比里亞擔任總統期間所作的任何訴訟,司法或其他形式的訴訟,訴訟或訴訟,以及任何逮捕,拘留或其他行動。共和國。但是,總統因免除總統任職期間的任何犯罪行為而免於被起訴。
第62條
總統和副總統可因叛國,賄賂和其他重罪的彈imp,違反憲法或嚴重不當行為而被彈removed。
第63條
一種。每噹噹選總統的人在就職前死亡或喪失工作能力時,當選的副總統應繼任總統,此任期開始。
b。每當總統辦公室因死亡,辭職,彈imp而被宣布空缺,或者總統被宣布不能履行其職務和職能時,副總統應繼任總統以完成總統的職務。未到期的期限。在這種情況下,這不構成術語。
C。立法機關應在本憲法生效後不遲於一年制定指導方針,並確定宣布總統因病不得履行其職務的程序和程序。
d。每當副總統的辦公室因死亡,辭職,彈imp,無能或其他原因而空缺時,總統應立即提名一名候選人,該候選人應在立法機關兩院同意的情況下宣誓就職。擔任副總統,直到下屆大選舉行。副總統就職前去世,辭職或喪失能力時,與他以同一票選出的總統在就職後應立即提名一名候選人,該候選人須經總統兩院同意。立法機關應宣誓就任副總統,直至下屆大選舉行。
第64條
每當總統和副總統的辦公室因總統和副總統的罷免,死亡,辭職,無能力或其他殘疾而空缺時,眾議院議長應宣誓就任代理總統直到舉行選舉以填補如此創造的空缺為止。如果議長在法律上無能為力或無法以其他方式擔任代理主席的職務,則應按照法律規定的優先順序,將其依次移交給副議長和內閣成員。選舉委員會應在九十天內選舉新總統和新副總統。
第七章 司法機構
第65條
共和國的司法權應歸屬最高法院和立法機關可能不時設立的下級法院。法院應根據立法機關製定的標準適用成文法和習慣法。最高法院的判決是終局的,具有約束力,不得接受政府其他部門的上訴或複審。本條的任何規定均不得禁止在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審查之前對可上訴事項進行行政考慮。
第66條
最高法院應是憲法問題的最終仲裁者,在法律和事實方面,無論是從有記錄法院,非記錄法院,行政機關,自治機關或任何其他當局產生的,在所有案件中均應行使最終上訴管轄權大使,大臣或一個國家參加的案件。在所有此類情況下,最高法院均應行使原始管轄權。立法機關不得制定法律,也不得設立任何例外,以剝奪最高法院在此授予的任何權力。
第67條
最高法院應由一名首席法官和四名助理法官組成,其中多數應被視為有資格從事法院事務。如果沒有達到法定人數以使法院能夠審理任何案件,巡迴法官應按年長順序擔任最高法院的臨時法官。
第68條
經參議院同意,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副大法官應由總統任命和任命;但如此任命的任何人應是:
一種。利比里亞公民,品德良好;和
b。執業至少5年的最高法院律師顧問。
第69條
經參議院同意,下級記錄法院的法官應由總統任命和委任,但如此任命的任何人應:
一種。利比里亞公民,品德良好;和
b。執業至少三年的律師或最高法院律師。
第70條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大法官以及下級法院的所有法官在擔任其職務之前,應莊嚴宣誓或申明,以忠實和公正地履行其職務和職能,並保存,保護和捍衛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宣誓或誓言應由總統或其指定人管理。
第71條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準法官和記錄級下級法院的法官應在行為良好時任職。根據證明的不當行為,嚴重違反職責,無法履行其職務或因叛國罪,賄賂或其他名譽犯罪而被法院定罪,立法機關可對他們進行彈each和定罪。
第72條
一種。最高法院的法官和所有其他法官應接受法律規定的薪金,津貼和福利。此類工資應依法律規定繳稅,但不得以其他方式減免。依照法律,向最高法院大法官和下級法院的法官支付的津貼和福利可以增加,但不得減少,除非根據立法機關製定的國家方案;此類津貼和福利也不應徵稅。
b。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準大法官以及記錄法院下屬的法官應於七十歲退休;但是,規定已達到該年齡的法官的法官可以繼續任職,只要有必要,就使他能夠對在該年齡之前進行的訴訟作出判決或履行其他司法職責。
第73條
在任何人或當局的審理過程中,任何人或當局不得以任何人或當局的名義或民事或刑事方式召喚,逮捕,拘留,起訴或審判任何司法人員,包括在審判過程中發表或發表的司法意見,司法陳述和司法行為。公開法庭或內庭,叛國罪或其他重罪,輕罪或破壞和平的行為除外。此類官員在司法程序中所作的陳述和所作的作為應享有特權,並且在符合上述條件的前提下,在任何審判或程序中,任何這樣的陳述或所作的作為均不得作為對他們不利的證據。
第74條
在all視法庭的所有事項中,無論是在最高法院還是在其他法院,所要處以的刑罰應由立法機關確定,並應符合本《憲法》中關於基本權利的規定。
第75條
最高法院應不時制定法院規則,以規範審理案件的慣例,程序和方式,並由它和所有其他下級法院審理。它應為出庭前的律師和所有其他下級法院規定必要的行為守則,以促進適當履行法院職能。但是,這些規則和守則不得違反任何法定規定或本《憲法》的任何規定。
第76條
一種。對共和國的叛國罪應包括:
1.向共和國發動戰爭;
2.與利比里亞發生戰爭或處於戰爭狀態的另一個國家或人民結盟或幫助和教be;
(三)對敵國的間諜行為;
(四)以公然推翻政府,叛亂共和國,叛亂和叛變為目的;和
5.通過使用武力或武力表現或試圖破壞本憲法的任何其他手段廢除或試圖廢除,顛覆,企圖或串謀顛覆憲法。
b。立法機關有權宣布叛國罪的處罰;但是,該刑罰不得包括被定罪的人對任何財產的繼承權的剝奪或沒收,儘管只要他繼續服從定罪後的監禁,他就無權享受財產的繼承權。在有管轄權的法院中。在被判有期徒刑或其他處罰時,或在總統執行赦免後,應自動恢復享有該被定罪者繼承或以其他方式轉移或獲得的任何財產的權利。任何懲罰都不得排除繼承權和享受權,也不得導致有權獲得權利的其他人沒收,
第八章 政黨和選舉
第77條
一種。由於民主的本質是政黨和政治團體以及個人表達的思想的自由競爭,因此可以自由地建立政黨來倡導人民的政治觀點。可能造成建立一黨制國家的法律,法規,法令或措施被宣佈為違憲。
b。所有選舉均應由選舉委員會決定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並且每位不少於18歲的利比里亞公民均有權登記為選民,並有權根據本《憲法》在公開選舉和公民投票中投票。立法機關應制定法律,指明不得組建或成為政黨成員的利比里亞人類別。
第78條
如本章所用,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則“協會”是指為共同目的共同行動的一群人,包括法人團體或其他團體,包括為任何種族,社會,文化,職業而組織的一群人。或宗教目的;“政黨”是在至少六個縣中的每個縣中有不少於五百名合格選民組成的協會,其活動包括就任何公共問題進行拉票或支持選舉公職的候選人;“獨立候選人”是指有或沒有自己的組織,獨立於政黨而尋求選舉職位或職位的人。
第79條
任何協會,無論其名稱如何,均不得作為政黨,也不得由任何公民作為競選公職的獨立候選人,除非:
一種。該協會或獨立候選人及其組織符合選舉委員會規定的最低註冊要求,並已向該委員會註冊。登記要求應包括向選舉委員會備案協會章程副本和獨立候選人及其組織的準則,並詳細說明該協會及其官員或獨立候選人及其官員的姓名和地址。他的組織,並履行本條(b),(c),(d)和(e)的規定。選舉委員會對任何協會或獨立候選人及其組織的註冊,應歸於具有如此註冊的法人資格的實體或候選人及其組織,這些人可以擁有不動產,不動產,個人或混合財產,起訴和被起訴並開戶。選舉委員會可拒絕登記或選舉委員會未登記任何申請人,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b。該協會或獨立候選人組織的成員資格對利比里亞的每一位公民開放,不論性別,宗教或種族背景如何,除非本《憲法》另有規定。
C。協會或獨立候選人的總部及其組織位於:
一世。在涉及協會的共和國首都或獨立候選人尋求當選總統或副總統職位的地方;
ii。在該縣的總部,有獨立候選人競選參議員;和
iii。在選區的選舉中心內,候選人尋求當選為眾議院議員或任何其他公職;
d。協會或獨立候選人及其組織的名稱,宗旨,標誌或座右銘不存在任何宗教含義或具有種族歧視意義,並且該協會或獨立候選人的活動不限於特定的團體,或者結盟案件,限於利比里亞的特定地理區域;
e。政黨的憲法和規則應符合本《憲法》的規定,規定軍官和/或理事機構至少每六年進行一次民主選舉,並確保從許多地區和種族中選出軍官盡可能在全國分組。政黨《憲法》或《規則》的所有修正案均應自修正案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選舉委員會登記。
第80條
一種。因其目的或參加者的行為而企圖損害或廢除利比里亞的自由民主社會或危及共和國存在的政黨或組織,應予以拒絕註冊。
b。保留,組織,訓練或裝備任何個人或一群人以使用或顯示武力或脅迫手段來促進任何政治目的或利益的當事方或組織,經過培訓或裝備,應被拒絕註冊,或者如果被註冊,則應具有他們的註冊被撤銷。
C。每位利比里亞公民均有權親自或以缺席投票的方式在選區登記,並僅在其所在選區進行公開選舉中投票;但該公民有權按照立法機關的規定更改其投票選區。
d。每個選區的人口大約相等於20,000,或立法機關應規定的公民人數,以配合國家人口普查顯示的人口增長和流動;但共和國的選舉選區總數不得超過一百。
e。進行全國人口普查後,在下次選舉之前,選舉委員會應根據新的人口數字重新分配選區,以便每個選區都應盡可能接近同一人口;但是,前提條件是,選區必須完全在縣內。
第81條
1.居住在利比里亞的,具有利比里亞國籍或血統,並且沒有根據本條的規定被取消資格的任何公民,政黨,組織或社團
2.土地的憲法和法律應有權對任何政黨或候選人在任何選舉中進行投票,但不得將公司和商業組織以及工會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地進行投票。
第82條
一種。具有利比里亞國籍或血統的任何一個或多個公民,政黨協會或組織均有權為任何政黨或候選人的經費或選舉開支捐款;但不得將公司和商業組織及工會從任何政黨的資金或支出中捐款。立法機關應根據法律規定可提供此類捐助的準則以及最大可捐助數額。
b。任何政黨或組織不得在利比里亞以外擁有或擁有任何資金或其他資產;他們或任何獨立候選人也不得保留從利比里亞境外匯出或寄給他們的任何資金或資產,除非居住在國外的利比里亞公民匯出或寄出。違反本限製而直接或間接收到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資產,應在收到後二十一日內付清或轉移給選舉委員會。有關從國外收到的所有資金的信息,應立即向選舉委員會存檔。
C。選舉委員會有權對政黨和獨立候選人及其組織的財務交易進行檢查並下令進行核證審計。委員會應規定要保存的記錄的種類以及應由註冊特許會計師(而不是任何政黨成員)進行的記錄方式。
第83條
一種。總統,副總統,參議院議員和眾議院議員的投票應在每個選舉年的10月的第二個星期二在整個共和國進行。
b。公職人員的所有選舉均應以絕對多數票決定。如果沒有候選人在第一次投票中獲得絕對多數,則應在隨後的第二個星期二進行第二次投票。在第一次投票中獲得最多票數的兩名候選人將被指定參加決賽。
C。選舉結果應在投票後十五日內由選舉委員會宣布。對選舉的進行方式提出異議或對選舉結果提出異議的任何政黨或候選人,均有權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此類申訴必須在宣布選舉結果後的七天內提出。
選舉委員會應在收到投訴之日起三十天內進行公正的調查,並作出可能涉及駁回投訴或使候選人當選無效的決定。受該決定影響的任何政黨或獨立候選人,不得遲於七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選舉委員會應在收到上訴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將案件的所有記錄轉發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應在此後七日之內審理並作出裁決。如果最高法院出於任何原因使任何候選人的選舉無效或維持無效,則選舉委員會應在法院決定後的六十天內進行新的選舉以填補空缺。如果法院維持候選人的選舉,則選舉委員會應採取行動來完成法院的任務。
d。每個政黨應於每年的9月1日舉行該政黨的每個候選人和每個獨立候選人,且不得遲於舉行競選之日前三十天,並將其提交選舉委員會詳細的資產負債表。這些應包括資金和其他資產來源的列舉,以及支出清單。在選舉年度內提交此類報表的情況下,應要求每個政黨和獨立候選人向選舉委員會提交從原始報表提交之日起他們收到的所有資金和支出的補充詳細補充報表。直到選舉之日。
第84條
立法機關應依法對違反本章有關規定的行為處以罰款,並應在不遲於1986年頒布法律和規章;但此類處罰,法律或法規不得與本《憲法》的任何規定相抵觸。
第九章 緊急權力
第85條
總統作為武裝部隊總司令,可以在宣布緊急狀態之前或之後,命令武裝部隊的任何部分進入保衛共和國的戰鬥準備狀態。情況。但是,所有軍事權力或權威始終應服從於民政權威和憲法。
第86條
一種。總統可在與眾議院議長和參議院議長臨時總統協商後,宣布並宣布共和國或其任何部分存在緊急狀態。總統可據此行事,中止或影響本《憲法》所載的某些權利,自由和保障,並行使為應對緊急情況可能必要和適當的其他緊急權力,但以本章所載限制為準。
b。只有在戰爭威脅或爆發戰爭或內亂影響到共和國的存在,安全或福祉而構成明顯和當前危險的情況下,才可以宣布緊急狀態。
第87條
一種。緊急權力不包括中止或廢除憲法,解散立法機關或中止或解散司法機構的權力;在緊急狀態下,不得發布任何憲法修正案。如果立法機關不開會,則必須在特別會議上立即召開會議,並在整個緊急狀態下保持會議狀態。
b。人身保護令令應始終可用,並可隨時行使,不得因任何緊急狀態而被中止。應該以最自由,容易,廉價,迅速和充實的方式享受它。遭受這項權利侵害的任何人都可以在有管轄權的法院對這種侵害提出質疑。
第88條
總統應在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後立即,但不得遲於此後七天,在立法會議的常會或特別會議上向立法機關陳述導致宣布緊急狀態的事實和情況。立法機關應在七十二小時內,以每所房屋三分之二的議員投票通過的聯合決議,決定宣布緊急狀態是否合理或採取適當措施。如果未獲得三分之二的投票,則自動取消緊急情況。立法機關認為有必要撤銷緊急狀態或修改其採取的措施的,總統應採取相應行動,並立即執行立法機關的決定。
第十章自治委員會
第89條
特此建立以下自治公共委員會:
A.公務員制度委員會;
B.選舉委員會;和
C.總審計委員會。
立法機關應制定法律來管理這些委員會,並建立其他必要的機構,以實現政府的有效運作。
第十一章。雜
第90條
一種。任何人,無論是當選還是任命擔任任何公職,都不得從事任何違反公共政策或構成利益衝突的活動。
b。任職的任何人均不得由於政府要求的任何職責而直接或間接地要求和接受任何其他津貼,酬金或利益。
C。立法機關應根據上述規定,為所有公職人員和僱員制定行為準則,規定構成利益衝突或違反公共政策的行為以及違反行為的處罰。
第十二章。修正案
第91條
只要(1)立法機關和國會兩院議員的三分之二或(2)提交給立法機關的請願書由不少於10,000名獲得三分之二議員同意的公民提出,該憲法便可以修改。議會兩院的成員資格均由三分之二的已登記選民批准,並在議會行動後不超過一年的時間內由選舉委員會進行全民投票。
第92條
擬議的憲法修正案應附有陳述其理由的聲明,並應在《官方公報》上發布,並通過共和國的信息服務機構向人民公佈。如果要在全民投票中對一項以上的修正案進行表決,則應以使人民可以分別投票贊成或反對的方式提出。
第93條
總統任期的限制為兩個任期,每一個任期為六年,可以修改;但該修正案應在現任總統任期內不生效。
第十三章。過渡性規定
第94條
一種。儘管本《憲法》中有相反規定,任何人均應當選為根據本《憲法》和在本《憲法》生效前有效的現行法律適當選舉的任何人。並在本《憲法》生效之日起擔任如此職位。
b。儘管本《憲法》有相反規定,在本《憲法》生效之前,總統,副總統和立法機關議員的選舉應於1985年1月3日星期三舉行。利比里亞將於1985年4月12日開幕。在本《憲法》生效之前當選為第一任期的總統,副總統和立法機關議員,其各自的任期應少於三個月。本憲法應與就職典禮同時生效。
C。儘管本《憲法》中有相反規定,人民救贖委員會應通過法令在1985年4月12日之前召集新當選的立法機關會議,以使參議院和眾議院能夠組織和選舉其官員。此類選舉應根據立法機關根據暫停的憲法制定的規則和程序進行,直到新的立法機關更改為止。
d。根據本《憲法》生效前已有的法律,任命或擔任公職的任何人,只要符合本《憲法》的規定,應視為已被任命為或在根據本《憲法》設立的同等職位中行事,直到應根據本《憲法》另行規定的任命為止。
第95條
一種。特此廢止於1847年7月26日生效並於1980年4月12日暫停生效的利比里亞共和國憲法。但是,儘管廢除本法,但在不違反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緊接在本《憲法》生效之前存在的任何成文法則或法律規則,無論是廢除的《憲法》還是其他任何來源憲法,如同在本憲法授權下制定,發行或製定的一樣繼續有效。
b。在本《憲法》生效之前,由人民贖回委員會政府或以前的政府以共和國名義締結的所有條約,行政和其他國際協議和義務,將繼續有效並對共和國具有約束力,除非被廢除或取消或除非與本《憲法》不一致。
C。在本憲法生效之前,由人民救贖委員會或先前政府或任何機構或其他機構以利比里亞共和國名義承包的所有外國和國內債務或其他貸款和義務,應繼續為對利比里亞共和國的可執行文件具有約束力。
第96條
儘管本憲法有相反規定:
一種。利比里亞人民最高法院和在本《憲法》生效之日之前運作的所有下級法院應繼續如此運作,而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準大法官以及在此類法院中任職的下級法院的法官應繼續如此。在本《憲法》生效後擔任此類任命,直至任命其繼任者並取得合格資格;但是,前提是在最高法院重建之前,所有下級法院的法官應留任並主持各自的常駐巡迴法院。總統在參議院的同意下任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準法官以及下級法院的法官,本憲法生效後應盡快作出。人民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大法官以及在此之前任職的下級法院法官,除非重新任命,否則應停止任職,其職能應自動移交給新任命的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大法官和法官下屬法院。
b。凡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已開始,或某人尋求任何權力機構或在政府授權下採取行動的人的行動,則該事宜可由該權力或該權力的人或權力機構或其繼任人繼續進行和完成。辦公室; 並且無需從頭開始進行任何此類程序。由任何人或當局根據現行法律完成的任何行為,在本《憲法》生效後,不應由擔任該職權的任何人審查或重新開始。
第97條
一種。在任何程序中,均不得質疑人民救贖委員會或任何以軍事理事會或文職人員名義以該理事會名義進行的行政,立法,司法或行政行動;因此,任何法院或其他法庭就該行為或任何此類行為作出任何命令或給予任何補救或救濟,均屬非法。
b。無論是在本《憲法》生效之前還是之後,任何法院或其他法庭均不得針對利比里亞政府採取任何行動,也不得針對以任何方式以任何方式協助實現利比里亞政府更迭的任何人採取任何行動。 1980年4月12日,涉及以下任何行為或由此產生的任何作為或委員會:
一世。人民救贖委員會成立前,利比里亞政權被推翻;
ii。1847年7月26日《利比里亞憲法》中止;
iii。人民救贖委員會的設立,職能和其他機關;
iv。人民贖回委員會根據理事會根據但不限於理事會為懲罰他人所採取的措施而頒布的法令,對其處以死刑或沒收財產等任何處罰犯有危害利比里亞國家,人民,經濟或公共利益的罪行和瀆職行為;和
v。建立本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