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旦哈希米王國憲法

約旦1952年憲法,直至2016年修正案
前言
根據憲法第25條,我們約旦哈希姆王國第一國王塔拉勒,並根據參議院和眾議院的決定,特此核准以下經修正的憲法,並宣布其頒布。
第1章:國家及其統治體制
第1條
約旦哈希姆王國是一個獨立的主權阿拉伯國家。它是不可分割的,其任何部分都不得割讓。約旦人民是阿拉伯國家的一部分,其統治體制是議會制,世襲君主制。
第二條
伊斯蘭教是國家的宗教,阿拉伯語是其官方語言。
第三條
安曼市是王國的首都,可以通過特殊法律將其轉移到另一個地方。
第4條
約旦國旗應具有以下形式和尺寸:
其長度應為其寬度的兩倍。它應水平劃分為三個平行的相等條紋,其最上面應為黑色。中心,白色;最低的是綠色。旗桿末端應有一個紅色三角形,其底邊應等於其寬度,其高度應等於其長度的一半。在這個三角形中,將有一顆白色的七角星,其面積可以被一個圓吸收,該圓的直徑應是其長度的十四分之一。且其放置位置應使其中間應位於等分三角形角度的線的交點處,並且穿過其某一點的軸線應平行於三角形的底邊。
第二章:約旦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5條
約旦國籍應依法律規定。
第6條
1.約旦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使在種族,語言或宗教上有所不同,他們在權利和義務上也沒有歧視。
2.捍衛國家,領土,人民團結和維護社會和平是每個約旦人的神聖職責。
3.國家應在其可能的範圍內確保工作和教育,並應確保所有約旦人的安寧和平等機會。
4.家庭是社會的基礎,其核心應是宗教,道德和愛國主義;法律應維護其合法實體並加強其聯繫和價值。
5.法律應保護母親,兒童和老年人;並應照顧青少年和殘疾人,並保護他們免受虐待和剝削。
第7條
1.應保障人身自由。
2.凡侵犯約旦人的權利和公共自由或侵犯其私生活的行為,均應依法懲處。
第8條
1.除依照法律規定外,任何人不得被扣押,拘留,監禁或限制其自由。
2.每個被扣押,拘留,監禁或受到限制的自由的人都應得到維護人的尊嚴的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的折磨;不得在法律允許的地方拘留;並且任何人在遭受任何酷刑,傷害或威脅時發表的任何言論均不予考慮。
第九條
1.不得將約旦人驅逐出王國領土。
2.不得禁止約旦人居住在任何地方;防止移動;或被迫居住在指定地點,法律規定的情況除外。
第10條
除非法律規定的情況和規定的方式,否則住宅不得侵犯,不得進入。
第11條
除公用事業外,並考慮法律規定的公正賠償,不得徵用任何人的財產。
第十二條
除非依法,否則不得強加強制性貸款,不得沒收動產或不動產。
第十三條
不得對任何人施加強制性勞動,但根據法律,可以對任何人施加工作或服務:
1.處於必要狀態,例如戰爭狀態,發生公共危險,火災,洪水,飢荒,地震,人畜共患的嚴重流行病;或動物,昆蟲,植物疾病或任何其他類似疾病,或在任何其他可能危及整個人口安全的情況下發生。
(二)經法院定罪的,但其工作或服務是在官方機構的監督下進行的;並規定不得將被定罪的人僱用給任何人,公司,社團或任何公共機構,也不得將其擺放。
第十四條
如果國家的習俗不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國家應按照王國的習俗維護宗教和信條的自由行事。
第十五條
1.國家應保證見解自由;每個約旦人應以言論,文字,攝影和其他表達方式自由表達自己的意見,只要他不超出法律範圍。
2.國家應保證科學研究和文學,技術,文化和體育卓越的自由,但前提是不違反法律或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規定。
3.國家應在法律範圍內保證新聞,印刷,出版物和信息媒體的自由。
4.除非根據法律規定通過司法命令,否則不得暫停報紙和信息媒體或吊銷其許可證。
5.在宣布戒嚴或緊急狀態的情況下,法律可能對與公共安全和國防目的有關的報紙,出版物,書籍以及信息和傳播媒體施加有限的審查制度。
6.法律應規範報紙資源的控制方法。
第十六條
1.約旦人有權在法律範圍內舉行會議。
2.約旦人有權建立社團,工會和政黨,只要其宗旨是合法的,其和平的方法以及其章程均不違反《憲法》的規定。
3.法律應規範社團,工會和政黨的建立方式及其資源控制。
第十七條
約旦人有權就影響他們的個人事務,或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和條件,就與公共事務有關的事情向公共當局發表講話。
第十八條
所有郵政和電訊通信,電話通訊和其他通訊方式均應視為秘密,除非根據法律規定通過司法命令,否則不得對其進行審查,查看,中止或沒收。
第十九條
會眾有權建立和維護自己的學校,以供其會員接受教育,前提是他們遵守法律的一般規定,並在課程和方向上受到政府的控制。
第二十條
約旦人必須接受基礎教育,並在官立學校免費接受基礎教育。
第二十一條
1.政治難民不得因其政治原則或捍衛自由而被引渡。
2.國際協定和法律應規範引渡普通罪犯。
第二十二條
1.每個約旦人應有權在法律或法規規定的條件下擔任公職。
2.在國家及其附屬部門和市政府中,不論是常設還是臨時的公職任命,都是基於功績和資格。
第二十三條
1.工作是所有公民的權利,國家應通過指導和改善國民經濟來利用約旦人的工作。
2.國家應根據以下原則保護勞工並為此制定法律:
一種。給工人提供與其工作的數量和質量相稱的工資。
b。定義每週的工作時間,並給予工人每周和每年的帶薪休息日。
C。為撫養家庭的工人以及因工作引起的解僱,疾病,殘疾和緊急情況,指定特殊補償。
d。為婦女和青少年的工作創造特殊條件。
e。使工廠服從衛生保障措施。
F。法律範圍內的自由工會。
第三章:權力總則
第二十四條
1.國家是力量之源。
2.國家應以本憲法規定的方式行使權力。
第二十五條
立法權應歸屬議會和國王。議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
第二十六條
行政權歸國王所有,他將根據本《憲法》的規定通過其部長行使權力。
第二十七條
司法權應獨立,並由法院以不同類型和級別行使。所有判決均應以國王的名義依法作出。
第四章:行政權力
第1部分:國王及其特權
第二十八條
約旦哈希姆王國的王位是阿卜杜拉·本·侯賽因國王的世襲,直屬男性繼承人,根據以下規定:
一種。皇家頭銜將從王位的持有人傳給其長子,再傳給該長子的長子,此後以類似的方式線性繼承。如果長子在王位移交給他之前去世,即使死者有兄弟,他的長子也應繼承王位。然而,國王可以選擇其兄弟之一作為繼承人。在這種情況下,王位的頭銜應從王位持有人那裡轉移給他。
b。如果有權使用王位的人沒有男性繼承人,則應移交給其長兄。如果他沒有兄弟,請交給他的長子的長子。如果他的長子沒有兒子,則根據兄弟的年齡劃分為其他兄弟的長子。
C。在沒有兄弟和侄兒的情況下,王位的頭銜應按照(b)款規定的順序交給叔叔及其後代。
d。如果最後一位國王以上述規定的方式無繼承人死亡,王位將由議會從阿拉伯復興運動創始人侯賽因·本·阿里國王的後裔中選出。
e。這是要登上王座的人成為由正當妻子和回教父母所生的精神上健全的穆斯林的條件。
F。因不適合被皇家法令排除在繼承之外的人,不得登上王位。
這種排除不應包括該人的後代。該法令應由總理和至少四名部長簽署,其中四名應為內政和司法部長。
G。國王在他十八歲的陰曆歲月結束時就獲得了多數。如果王位轉給了這個年齡以下的人,則國王的權力應由攝政王或攝政委員會行使,而攝政委員會或權力委員會應由在位國王頒布的皇家法令任命。如果他死後沒有提名,則部長會議應任命攝政或攝政委員會。
H。如果國王因生病而無法行使權力,則應由副郡長或副郡議會行使權力。副總理或副總理會議應由皇家法令任命。如果國王無法任命,則應由部長會議任命。
一世。如果國王打算離開該國,則他應在其離開之前並根據皇家法令任命一名副郡長或一名副郡長理事會在他缺席期間行使權力。副行政長官或副行政長官會議應遵守該法令可能包含的任何條件。如果國王缺席的時間延長到四個月以上,而議會沒有開會,則應立即召集考慮此事。
j。在攝政或副攝政或攝政委員會或副攝政委員會委員上任之前,他應向部長會議宣讀本《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誓言。
k。如果攝政王或副攝政官或攝政委員會或副攝政官委員會成員死亡或無法履行其職責,則部長會議應任命合適的人選代替他。
l。攝政王或副攝政官或攝政委員會或副攝政委員會成員的年齡不得少於(30)農曆年。但是,可以任命國王的男性親戚,他已經完成了十八個陰曆歲月。
米 如果由於精神疾病不可能由誰來統治王位,部長會議在確認後應立即召集議會。如果可以肯定地確認這種疾病,則議會應決定終止其統治,隨後,根據《憲法》的規定,王位的頭銜應移交給有權繼承的人。如果眾議院當時處於解散狀態,或者其任期屆滿並且尚未選舉出新的眾議院,則應為此目的召集前眾議院。
第二十九條
國王繼位後應向議會宣誓,議會應在參議院議長的主持下召集會議,以維護憲法並忠於國家。
第三十條
國王是國家元首,免於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國王應批准法律,頒布法律並命令制定實施這些法律所必需的法規,條件是這些法規中不得包含任何違反法規規定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
國王是陸,海軍和空軍的最高統帥。
第三十三條
1.國王宣戰,實現和平並締結條約和協議。
2.涉及國家財政支出或影響約旦人公共或私人權利的條約和協定,除非得到議會的批准,否則將無效。在任何情況下,條約或協議中的秘密條款均不得與公開條款相抵觸。
第三十四條
1.國王根據法律規定下達舉行眾議院選舉的命令。
2.國王根據《憲法》的規定召集議會,就職典禮,休會和休會。
3.國王可以解散眾議院。
4.國王可以解散參議院或免除其成員之一。
第三十五條
國王任命總理,解散他並接受其辭職,並根據總理的建議任命部長,解散他們並接受其辭職。
第三十六條
國王任命參議院議員,並從其中任命參議院議長,並接受其辭職。
第三十七條
1.國王創建,授予和撤消文職和軍事職級,獎牌和其他榮譽稱號。他可以通過一項特殊法律將該權限委託給另一個人。
2.在執行法律時,應以國王的名義鑄造貨幣。
第三十八條
國王有權獲得特別赦免和減刑,但一般赦免應由特別法律決定。
第三十九條
除經國王批准外,不得執行死刑,部長會議應附有國王的意見,將其判處死刑。
第40條
1.在不違反本條第(2)款的規定的前提下:國王應根據皇家法令行使權力,皇家法令應由總理和有關部長簽署。國王應通過在上述簽字上方簽名來表示同意。
2.在下列情況下,國王應行使職權而無須總理和有關部長簽署皇家法令:
一種。選擇王儲。
b。任命總督。
C。任命參議院議長及其成員,解散參議院,並接受其任何成員的辭職或免除其成員資格。
d。任命司法委員會主席並接受其辭職。
e。任命憲法法院院長及其成員並接受其辭職。
F。任命陸軍司令,情報局長和憲兵隊司令並終止其服務。
第2部分:部長
第41條
部長會議應由總理擔任總理,並根據需要和公共利益由多位部長組成。
第四十二條
除約旦人外,任何人不得擔任部長等職。
第43條
總理和部長在行使職能之前,應向國王宣誓:
“我由全能的上帝發誓要忠於國王,維護憲法,為國家服務,並認真履行賦予我的職責。”
第44條
部長即使在公開拍賣中也不得購買或租賃任何政府財產。在部長級辦公室任職期間,他不得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參加任何商業或金融業務或從任何公司收取薪水。
第45條
1.部長會議應負責管理國家內部和外部的所有事務,但根據本《憲法》或任何法律已或可能委託給任何其他人或機構的事務除外。
2.總理,部長和部長會議的權力應由部長會議制定並由國王批准的規章來確定。
第四十六條
如任命令所述,可以委託部長擔任一個或多個部委的職能。
第47條
1.部長應負責管理與其部有關的所有事務,凡不在職權範圍內的任何事務,均應轉交總理。
2.首相應在其職權範圍內採取行動,並將其他事項交由部長會議作出其必要的決定。
第48條
總理和部長應簽署部長會議的決定,並且在根據本《憲法》或根據其製定的任何法律或法規要求的情況下,應將這些決定提交國王批准。這些決定應由首相和各部長執行,各在其職權範圍內。
第四十九條
國王的口頭或書面命令不得解除部長的責任。
第五十條
1.如果總理辭職或被免職,則所有部長均應視為已辭職。
2.萬一總理去世,內閣將繼續由副總理或最高級部長領導,直至必要時成立新內閣。
第五十一條
總理和部長應在眾議院共同負責國家的公共政策;每位部長還應在眾議院負責其部的職能。
第52條
擔任參議院或眾議院議員的總理或部長有權在其議院中投票,並在兩個議院中都有發言權。但是,不是任何一個眾議院議員的部長都可以在他們中發言,而無表決權。部長或其代表應享有其他成員在兩院講話的優先權。收到該部薪水的部長不得同時在任何一個議院中獲得成員分配。
第53條
1.部長會議或任何部長的不信任投票會議應應總理的要求或不少於十名眾議院議員簽署的要求舉行。
2.如果有關部長或部長會議要求,不信任票應推遲一屆,其期限不得超過十天。眾議院在此期間不得解散。
3.眾議院開會時,各組成的部長會議應在其成立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眾議院發表部長聲明,並要求對該聲明進行信任投票。
4.如果眾議院不開會,則應召集一次特別會議;部長會議應在其形成之日起一個月內發表其部長聲明並要求對該聲明進行信任投票。
5.如果眾議院解散,部長會議應在其新會議召開之日起一個月內發表部長級聲明並要求對該聲明進行信任投票。
6.就本條第(3),(4)和(5)款而言,如果眾議院的絕對多數成員對此表示贊成,則部長會議應獲得信任投票。
第54條
1.可以在眾議院提出對部長會議或其中一位部長不信任的動議。
2.如果眾議院以其成員總數的絕對多數決定對部長會議進行不信任投票,則應辭職。
3.如果不信任表決的決定涉及部長之一,則他應辭職。
第五十五條
部長應根據法律規定,由首都主管民事法院審理因履行職責而引起的犯罪。
第五十六條
眾議院有權將部長轉介至司法部長,並說明正當理由。除由眾議院組成的多數成員外,不得發布轉送決定。
第57條
在眾議院發布轉院決定後,由檢察長指控的部長將被停職;他的辭職不妨礙對他提起訴訟,也不會阻止他繼續受審。
第五章:憲法法院
第五十八條
1.憲法法院應由法律設立,其總部應設在首都;應被視為一個獨立的司法機構;由國王任命的九名成員組成,至少包括總統在內。
2.憲法法院成員的任期為六年,不可延期。
第59條
1.憲法法院應負責監督適用法律和法規的合憲性,其裁決應以國王的名義發布;其裁決為終局裁決,對所有當局和所有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該判決指定另一個生效日期,否則其判決也應立即生效;憲法法院的判決應在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在官方公報上發布。
2.部長會議決定或國會眾議院以多數票作出的決定要求憲法法院解釋憲法的權利;該決定應在其在官方公報上公佈後生效。
第六十條
1.以下實體(出於限制)應有權在憲法法院直接質疑適用法律和法規的合憲性:
一種。參議院。
b。眾議院。
C。部長會議。
2.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案件的任何當事方均可提出違憲問題;法院如認為認罪屬嚴重,應將其移交給法律指定的法院,以決定將其移交給憲法法院。
第六十一條
1.憲法法院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種。成為約旦人,不擁有另一州的國籍。
b。要達到五十歲。
C。擔任最高上訴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的人,或擔任教授職位的大學中的法律教授;或在法律實踐中花費不少於十五年的律師;以及參議院條件適用的專家。
2.憲法法院院長和議員應在履行職責之前,在國王宣誓之前,案文如下:
“我向全能的上帝發誓要忠於國王和國家,維護憲法,為國家服務,並誠實地履行賦予我的職責”。
3.法律應規定法院的工作方法;其管理;提出上訴的方式;以及與此有關的所有事務及其程序,判斷和決定;它應在與之有關的法律生效後承擔其職能;法律應表明其成員的權利及其豁免權。
第六章:立法權-議會
第六十二條
議會由兩院組成:參議院和眾議院。
第1部分:參議院
第63條
參議院(包括議長)的人數應不超過眾議院人數的一半。
第六十四條
除本《憲法》第(75)條規定的條件外,參議院議員必須完成其年齡的40個日曆年,並且必須是以下級別之一:現任和前任總理和部長;此前曾擔任大使,全權公使部長,眾議院議長,最高上訴法院以及民事和伊斯蘭教法上訴法院院長和法官的人;中將及以上職級的退休軍官;至少兩次當選為代表的前任代表;以及其他類似的人物,因為他們對國家和國家的工作和服務而獲得了人民的信任。
第六十五條
1.參議院議員任期為四年;成員的任命應每四年更新一次;任期屆滿的人可連任。
2.參議院議長的任期為兩年,可以連任。
第66條
1.參議院應與眾議院同時開會,兩院的會議應相同。
2.如果眾議院解散,則參議院休會。
第二部分:眾議院
第67條
1.眾議院應由依照選舉法經普選,秘密和直接選舉產生的成員組成,選舉法應確保以下事項和原則:
一種。候選人有權遵守選舉程序。
b。對那些不利影響選民意願的人的懲罰。
C。選舉過程各個階段的完整性。
2.法律應根據法律規定建立獨立的機構來管理議會和市政選舉以及任何其他大選。部長會議可應法律授權的實體的要求,指派獨立機構管理或監督其他選舉。
第68條
1.眾議院的任期為自《官方公報》宣布大選結果之日起的四個日曆年。國王可以通過皇家法令將眾議院的任期延長不少於一年且不超過兩年。
2.選舉應在眾議院任期結束前四個月內進行。如果在眾議院任期屆滿之前尚未舉行選舉,或者由於任何原因而推遲選舉,則眾議院應繼續任職直至新議院選舉。
第69條
1.眾議院應在每屆例會開始時選舉其議長,任期為兩個日曆年,可以連選連任。
2.如果眾議院在非常規會議上開會且沒有議長,則眾議院應選舉一名議長,任期在例會開始時終止。
第70條
除本《憲法》第(75)條規定的條件外,眾議院議員必須已滿30個日曆年。
第71條
1.司法機關應有權確定眾議院議員的選舉有效性。來自選區的每個選民均有權向代表選區具有管轄權的上訴法院提出申訴,該代表的選區在其選舉結果公佈之日起十五日內對其選區的有效性提出異議在《官方公報》中指出其請願的理由;其決定為最終決定,不得受到任何挑戰;其判決應自請求書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
2.法院應決定拒絕該請願書或就其主題接受該請願書;在這種情況下,應宣布成功代表的姓名。
3.眾議院應宣布法院宣告其成員資格無效的代表的成員資格無效,以及自判決發布之日起生效的成功代表的姓名。
4.成員資格在無效之前被法院無效的成員所採取的行動應被視為正確。
5.如果法院由於對提交給它的請願書的考慮而明顯看出與請願書有關的選區中的選舉程序與法律規定不符,則法院應發布其裁決書。該選區的選舉無效。
第72條
眾議院任何議員均可書面致辭辭職,議長應將辭職提交眾議院,以決定接受還是拒絕。
第73條
1.如果眾議院解散,則應舉行大選,以使新議院在解散之日後最多四個月內舉行一次非常會。根據本《組織法》第(78)條的規定,該屆會議應視為常會,並應遵守延長和休會的條件。
2.如果在四個月末之前尚未舉行選舉,則解散的眾議院應恢復其全部憲法權力,並應立即召集,就好像沒有發生解散一樣,並應繼續任職直至選舉出新的眾議院。
3.在任何情況下,這種非常規會議均不得在9月(30)日之後繼續進行,並應在該日期屆滿,以使眾議院能夠在10月的第一個月舉行其第一次常規會議。如果非常規會議恰好在10月和11月舉行,則應將其視為眾議院的第一屆常會。
第74條
1.如果眾議院因任何原因被解散,新的眾議院可能由於相同的原因而不會解散。
2.在解散眾議院任職期間的政府,應在解散之日起一周內辭職;並且可能未指定其首長組建隨後的政府。
3.打算提名自己參加選舉的部長應至少在選舉日期之前六十天辭職。
第3部分:管理兩院的規定
第七十五條
1.任何人不得成為參議院和眾議院議員:
一種。誰不是約旦人。
b。被裁定破產且未依法解除職務的人。
C。誰被阻止了,該阻止沒有被刪除。
d。因非政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未獲赦免。
e。誰是瘋子或卑鄙的人。
F。國王的親屬在特殊法律規定的血緣關係中屬於誰。
2.參議院和眾議院的每位議員在其任期內不得與政府簽約;公營公司;政府擁有或控制的公司;或任何公共官方公司,無論該合同是直接還是間接簽訂,但土地和財產租賃合同除外,並且該公司是其成員超過十人的公司的股東。
3.如果本條第(1)款規定的任何失格情況發生在參議院和眾議院議員任職期間或在其當選後出庭,或違反了本款的規定(2)根據本條規定,其席位必然不存在,且其席位將空缺,但前提是參議院發表的決定應提交國王Ma下批准。
第76條
根據本《憲法》第(52)條的規定,參議院或眾議院議員與公共機構之間不得合併。公職是指其持有人從公共資金中收取工資的每個辦公室;這包括市政部門。參議院議員與眾議院議員之間也不得合併。
第77條
根據本《憲法》中關於解散眾議院的規定,議會應在其任期的每一年舉行一屆常會。
第78條
1.國王應召集國會在每年的10月1日的第一天舉行常會,如果該天是法定假日,則在第二天的非法定假日召開;但是,國王可以通過在官方公報上發布的皇家法令,將議會會議推遲到《皇家法令》中確定的日期,條件是推遲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個月。
2.如果沒有按照前款召集議會,則其應按照其自己的動議來進行,就好像是根據其召集的那樣。
3.議會常會應按照前兩個段落的規定召集會議之日開始,而該常會應持續六個月,除非國王在議會屆滿前解散眾議院。那個時期。國王可以將常會再延長三個月,以完成未決事項。在頭六個月期滿或任何延長期滿時,國王應為該屆會議進行延長。
第79條
國王應在兩院聯席會議上發表王座演說,在議會常會上就職。他可以代表總理或其中一位部長執行就職典禮並發表《王座上的講話》。兩議院均應提交請願書,並在其中附上答复。
第80條
參議院和眾議院的每一位議員,在開始工作之前,均應按以下規定在眾議院宣誓:
“我向全能的上帝發誓要忠於國王和國家,維護憲法,為國家服務,並適當履行賦予我的職責。”
第81條
1.國王可以根據皇家法令將議會會議延期三次。並且僅在根據第(78)條第(1)款推遲了議會會議的情況下才兩次,但在任何一屆例會中,延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包括延期。在計算會期時,不應考慮休會期。
2.參議院和眾議院中的每一個都可以根據其章程不定期休會。
第82條
1.國王可以在必要時召集國會,在每屆會議的特別會議上舉行不定期的會議,以決定在發出傳票時要在皇家法令中規定的某些事項。特別會議應由一項法令規定。
2.國王應眾議院的絕對多數要求,在簽署的請願書中指出要求討論的事項,並應召集議會舉行特別會議。
3.議會不得在任何特別會議上討論,但根據皇家法令規定召開會議的事項除外。
第83條
兩院均應制定附則,以控制和組織其訴訟程序;並將這些細則提交國王批准。
第84條
1.除非有眾議院絕對多數成員出席,否則不得認為兩個議院中任何一個的會議均已正式組成,只要該多數存在於會議中,便應繼續正式組成。
2.除非本《憲法》另有規定,否則兩議院各自的決議應以出席會議的成員(不包括議會議員)的多數票作出。在平局的情況下,議長應投贊成票。
3.如果投票與《憲法》有關,或對部長會議或其中一位部長不信任的動議,則應以議員的名字和大聲喊叫進行表決。
第85條
兩院的席位應開放。但是,可以應政府要求或其中五名成員的要求召開秘密會議。眾議院然後決定接受或拒絕該請求。
第八十六條
1.除非參議院和眾議院以絕對多數決定有充分理由將其拘留或審判,否則不得在議會開會期間拘留或審判參議院議員和眾議院議員。除非他被公然逮捕。如果以這種方式逮捕他,應立即通知眾議院。
2.如果在議會未開會期間以任何理由拘留一名成員,總理應將其所進行的議事程序通知其所在地的眾議院,並附有必要的解釋。
第87條
參議院和眾議院的每一位成員均應在其所屬議院的細則範圍內享有完全的言論自由和表達意見的自由;並且該成員可能不會因為在眾議院就職典禮上表達的任何投票或意見或講話而承擔責任。
第88條
如果參議院和眾議院議員的席位因死亡,辭職或其他任何原因而空缺,但就其成員資格無效而作出司法裁決的人除外,有關議院應通知政府或國會議員。獨立選舉委員會(如果他是代表)在議員席位空缺後的三十天內;自參議院通知缺席之日起兩個月內,如果他是參議員,則應通過任命或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填補其席位;並且新成員的成員資格應持續到眾議院任期屆滿。
第八十九條
1.除參議院和眾議院根據本《憲法》第(29),(34),(79)和(92)條舉行會議的情況外,他們應應總理的要求共同舉行會議部長。
2.兩議院共同開會時,會議由參議院議長主持。
3.除非有兩院各自絕對多數席位,否則不得認為兩院聯席會議的組成適當。決定應以出席會議的大多數票數作出,但不包括議長,在有同票表決的情況下,應由議長投票。
第九十條
除參議院和眾議院的任職資格外,任何人均不得終止參議院的任職;但除本《憲法》和《選舉法》規定的非合併和取消資格的情況外,終止決議應由組成眾議院的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簽發。如果解僱涉及參議院議員,則眾議院的決議應提交國王批准。
第九十一條
總理應將每項法律的草案提交眾議院,眾議院應有權接受,修改或拒絕該草案;在任何情況下,草案均應提交參議院。除非兩院均通過並由國王批准,否則不得頒布法律。
第92條
如果任何一院兩次拒絕任何法律草案,而另一議院接受,修改或未修改,則兩院應在參議院議長主持的聯合會議上開會,討論有爭議的條款。草案的接受應以出席會議的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發布聯合議院的決議為條件。當以上述方式拒絕匯票時,不得在同一屆會議上再次將其置於眾議院面前。
第九十三條
1.參議院和眾議院通過的每部法律草案均應提交國王批准。
2.法律應由國王頒布並自其在《官方公報》上公佈之日起三十天后生效,除非法律中有特別規定,該法律應自另一日期起生效。
3.如果國王爭辯說不批准該法律,他可以在將法律提交給他之日起六個月內,將其退還給眾議院,並附有不批准的理由的說明。
4.如果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退還了任何法律草案(《憲法》除外),並經參議院和眾議院的三分之二成員批准再次通過,兩議院各自由誰組成,則應予以公佈。如果在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期限內未交還批准的法律,則應視為已生效並獲得批准。如果未獲得三分之二的多數票,則在該會議期間可能不會重新考慮該票數;但是,議會可以在下屆常會上重新審議上述草案。
第九十四條
1.眾議院解散後,經國王會議批准,部長會議有權發布臨時法律,涉及以下事項:
一種。普通災難。
b。戰爭和緊急狀態。
C。不可推遲的必要和緊急支出需求。
臨時法律(不應違反憲法的規定)應具有法律效力,前提是臨時法律應在議會舉行的第一次會議上提交議會審議。國會應自提交之日起連續兩屆常會上就此作出決定。它可以批准,修改或拒絕此類法律。如果它拒絕了它們或本段規定的期限沒有決定而過去,則部長理事會應在國王的同意下立即宣布其無效;從聲明之日起,他們所擁有的法律效力應終止,但前提是這不影響合同或獲得的權利。
2.臨時法律應按照本《憲法》第93條的規定以法律生效的方式生效。
第九十五條
1.參議院和眾議院的十名或以上議員可以提出法律。每個提案應提交眾議院有關委員會徵求意見。如果眾議院爭相接受該提案,則應將該提案轉交給政府以法律草案的形式提出,並在下屆會議或下屆會議上提交眾議院。
2.參議院和眾議院議員根據前款提出的每項法律提案均不得在同一屆會議上提出,而參議院和眾議院均應拒絕。
第九十六條
參議院和眾議院的每一位議員都可以根據該議員所屬院章程的規定,就任何公共事務向部長們提問和提問。除非部長緊急且部長同意縮短該期限,否則部長在收到八天前不得辯論。
第七章:司法權
第九十七條
法官是獨立的,除了法律管轄權外,他們不受其管轄權的約束。
第98條
1.皇家法令應依照法律規定任命和解僱民事和伊斯蘭教法法院的法官。
2.司法委員會應(根據法律)成立,以承擔與民事法官有關的所有事務。
3.在不損害本條第(1)款的前提下,司法委員會僅有權根據法律規定任命民事法官。
第99條
法院分為三種類型:
1.民事法院
2.宗教法庭
3.特別法庭
第一百條
所有法院的類型,級別,區分,管轄範圍和管理方式應由一部特殊法律規定,但該法律應規定在兩個級別上建立行政管轄權。
第一百零一條
1.法院應向所有人開放,並應不受干擾。
2.在所有法官都不是平民的刑事案件中,不得審判平民,但叛國罪,間諜罪,恐怖主義罪,毒品罪和偽造貨幣罪除外。
3.法庭開庭應公開進行,除非法院出於公共秩序或維護道德的考慮而決定不公開開庭。在任何情況下,裁決的宣布應公開舉行。
4.在最終判決證明有罪之前,被告是無辜的。
第一百零二條
約旦哈希姆王國的民事法院有權對所有人在所有民事和刑事事項上行使管轄權,包括政府提起或針對政府提起的案件,但司法管轄權屬於宗教的事項除外按照本《憲法》或任何其他現行法律的規定設立的法院或特別法院。
第一百零三條
1.民事法院應按照王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事和刑事法學的權限;但是,在外國人的個人身份事務或國際上習慣於在其他國家使用其法律的國際傳統民俗和商業事務中,應以法律規定的方式適用該法律。
2.個人身份事項是法律規定的事項,因此,當事各方為穆斯林時,屬於伊斯蘭教法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第一百零四條
宗教法院應分為:
1.伊斯蘭教法法院
2.其他宗教社區法庭
第一百零五條
根據以下法律,僅伊斯蘭教法法院應具有管轄權-根據其本國法律:
1.穆斯林的個人身份事項。
2.如果兩個當事方都是穆斯林或其中一個當事方不是穆斯林,並且兩個當事方都同意,伊斯蘭教法法院的管轄權應屬於血腥案件(Diya)。
3.與伊斯蘭教有關的事項。
第一百零六條
伊斯蘭法法院應在其管轄範圍內適用伊斯蘭法的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伊斯蘭教(Waqfs)事務的組織方式及其財務和其他事務的管理應由特別法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宗教社區法庭是已經或將要在約旦哈希姆王國建立的政府認可的非穆斯林宗教社區的法庭。
第109條
1.宗教社區法庭的組成應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在這類法律中,應將上述法庭的管轄權定義為個人身分和(Waqfs)事務,以造福有關社區。但是,該社區的人身事務應為伊斯蘭教法法院管轄範圍內的穆斯林的人身事務。
2.宗教社區法庭應適用與個人身分有關的程序和規定,這些程序和規定在伊斯蘭教法法院管轄範圍內不視為穆斯林的個人身分事項;但此類法庭的法律應組織其法官的任命條件和審判程序。
第110條
特別法院應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行使管轄權。
第8章:財務事項
第111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徵稅。這些費用不包括財政部為政府部門向個人提供的服務或考慮從國家領域獲得的收益而收取的費用。政府徵收稅款時,應實行累進稅制,並實現平等和社會正義;並規定這不應超出納稅人的能力和國家對資金的需求。
第一百一十二條
1.一般預算法草案和政府單位預算法草案應至少在財政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提交議會,以根據《憲法》的規定進行審議。本憲法中與預算有關的相同規定應適用於它們。政府應在上一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提交最終決算。
2.對總預算的表決應逐章進行。
3.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總預算支出款中的任何款項均不得從一章轉移到另一章。
4.議會在辯論總預算法律草案或與之相關的臨時法律時,可根據其認為符合公共利益的內容減少各章中的支出;無論是通過修正案還是通過單獨提交的提案,都不得增加這些支出。但是,在辯論結束後,它可能會提出有關增加新支出的法律。
5.在總預算的辯論中,不得接受廢除現有稅項或徵收新稅項或通過增加或減少對現行法令所規定的影響而增加或減少的修正案而提交的提案。現行金融法律;不得修改合同規定的支出或收入的提案。
六,國家對每個財政年度的收支預算,應經《總預算法》批准;但是,該法律可以規定將指定的款項分配超過一年。
第一百一十三條
如果不可能在新的財政年度開始之前頒布《一般預算法》,則支出應以上一年預算的每個月的1/12的比例按月撥款繼續進行。
第一百一十四條
部長會議可以在國王批准下制定規章,以控制公共資金的支出和支出以及政府存儲的組織。
第一百一十五條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所有稅收和其他國家收入的收入都應支付給財政部,並應包括在國家預算中。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得將財政部資金的任何部分用於任何目的。
第一百一十六條
國王的民事清單應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支付,並應在《一般預算法》中規定。
第117條
授予與礦山,礦物或公共事業的開採有關的任何權利的任何讓步都應受到法律的製裁。
第一百一十八條
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任何人均不得免除稅收和關稅。
第119條
依法設立審計局,控制國家的收入,支出及其支出方式:
1.審計局應在每屆例會開始時以及每當眾議院要求時,向參議院和眾議院提交一份總報告,其中載有所犯的不法行為,由此引起的責任,其意見和評論。
2.法律應規定審計局局長的豁免權。
第9章:總則
第一百二十條
約旦哈希姆王國的行政區劃,政府部門的結構,職等,職稱,行政方式,公務員的任命方式,解僱,監督以及權限和權限的限制在部長會議上經國王批准發布的規定中指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市政事務和地方議會由市或地方議會根據特別法律管理。
第122條
1.高級法庭應由參議院議長,議長和八名成員組成:其中三名由參議院以投票方式任命,五名由最高民事法院法官任命。資歷等級;在必要時,該數字也應由其後的法院院長按年長順序填寫。
2.如果部長會議發布的決定或任一國會眾議院以絕對多數決定的要求,高等法庭有權解釋《憲法》的規定;並應在官方公報上公佈後生效。
3.憲法法院法律生效後,本條應被視為無效。
第123條
1.如果總理要求,特別法庭(Diwan)有權解釋任何未經法院解釋的法律規定。
2.特別法庭應由最高民事法院院長擔任庭長,並由部長會議任命的兩名法官和一名高級行政官員組成,並增設一名成員。部高級官員中要求部長解釋的口譯要求。
3.特別法庭應以多數票作出決定。
4.特別法庭發布並在《官方公報》上發表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
5.與法律解釋有關的所有其他事項,應由法院以通常的方式裁決。
第一百二十四條
在緊急情況下,如果需要對國家進行辯護,則應制定以《辯護法》為名的法律,據此賦予法律指定的人採取必要行動的權力,並措施包括中止國家普通法的權力以確保國家防禦。國防法根據部長會議的決定發布的皇家法令宣布生效。
第一百二十五條
1.萬一發生危險緊急情況,認為本《憲法》前條規定的行動和措施不足以捍衛王國,國王根據部長會議的決定,可以通過皇家法令宣布戒嚴整個王國或其任何部分的法律。
2.宣布實行戒嚴令時,儘管有任何現行法律的規定,國王仍可以通過皇家法令發佈為捍衛王國而必要的任何指示。負責執行此類指示的所有人員應依其法律規定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直到為此目的而頒布的特別法律減輕了此類責任。
第126條
1.本憲法關於法律草案規定的程序應適用於本憲法的任何修訂草案;前提是參議院和眾議院各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修正案。如果根據本《憲法》第92條召開兩院會議,則必須由組成各院的三分之二多數成員通過修正案。在這兩種情況下,除非得到國王的批准,否則不應視為有效。
2.在攝政時期,不得就國王的權利及其繼承權對《憲法》進行修正。
第127條
1.軍事任務應僅限於安全和保衛祖國。
2.法律應規定軍隊,情報部門,警察和憲兵的規則及其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3.國王任命陸軍司令,情報局長和憲兵隊司長,並接受其辭職。
第10章:法律的執行和廢除
第128條
1.根據本《憲法》頒布的關於權利和自由的法規,可能不會影響這些權利的實質或影響其基本原理。
2.在本《憲法》生效時,在約旦哈希姆王國生效的所有法律,法規和其他立法行為,應一直有效,直至根據該法案頒布的法律在三年內將其廢除或修訂。
第129條
1.特此廢除1946年12月7日頒布的《約旦憲法》及其修正案。
2.茲廢除1922年的巴勒斯坦理事會命令及其修正案。
3.前兩款規定的廢除,不影響根據該款頒布的任何法律或法規的效力,也不會影響在本《憲法》規定生效之前憑藉其採取的任何行動的有效性。
第一百三十條
本憲法的規定自其在官方公報上公佈之日起生效。
第131條
部長會議應負責執行本憲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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