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爾蘭憲法2018
本《憲法》文本是根據第25.5.2°條於1999年5月27日註冊的文本的副本,但以下內容除外:
暫行規定(第51-64條)按其條款的要求予以省略;對愛爾蘭文本進行了修改,以使其符合現代標準化的愛爾蘭語;納入註冊後製定的第二十修正案;根據《 1998年憲法》第19條修正案的規定,增加了新的第2條和第3條以及第29條的新第8條;於隨後製定的修正案的第二十一,第二十三,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三十一,第三十三,第三十四,第三十六和第三十七修正案現在已經註冊。下面列出了自1937年《憲法》頒佈到本版印刷之時(2018年12月)為止所實施的修正案。
以最神聖的三位一體的名義,所有權力都從誰而來,到最後,誰都應該移交給他和國家,
我們,Éire人民,
謙卑地承認我們對我們神聖的主耶穌基督所負的全部義務,耶穌基督通過幾個世紀的考驗來維持我們的祖先,
衷心地懷念他們為恢復我們國家的合法獨立所作的英勇和不懈的奮鬥,
並設法在謹慎,公正和慈善的前提下促進共同利益,以確保個人的尊嚴和自由,實現真正的社會秩序,恢復我國的團結,並與其他國家建立和解,
特此通過,頒布和製定本憲法。
國家
第1條
愛爾蘭民族在此申明其選擇自己的政府形式,確定與其他國家的關係以及根據自己的天才和傳統發展自己的生活,政治,經濟和文化的不可剝奪,不可剝奪和主權的權利。
第二條
這是愛爾蘭島(包括其島嶼和海洋)出生的每個人的權利和出生權,成為愛爾蘭國家的一部分。這也是所有其他依法有資格成為愛爾蘭公民的人的權利。此外,愛爾蘭民族與居住在國外的愛爾蘭血統的人們有著特殊的親和力,這些人具有其文化特徵和傳統。
第三條
1愛爾蘭民族的堅定意願是,以和諧友好的態度團結所有共享愛爾蘭島領土的人民,使他們的身份和傳統各不相同,並認識到要建立一個統一的愛爾蘭僅在島上兩個轄區中以民主方式表示的多數人民的同意,通過和平手段。在此之前,由本憲法設立的議會頒布的法律應具有與本憲法生效前即已存在的議會頒布的法律相同的領域和適用範圍。
2具有這些管轄權之間共享的執行權和職能的機構,可以由其各自的主管當局出於規定的目的設立,並且可以對島上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行使權力和職能。
州
第4條
州名是ire,或用英語,是愛爾蘭。
第5條
愛爾蘭是一個主權,獨立,民主的國家。
第6條
1政府的一切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均在上帝的統治下從人民那裡獲得,人民有權根據要求指定國家統治者,並在最後上訴時決定所有國家政策問題。共同利益。
2政府的這些權力只能由本《憲法》所建立的國家機構或在其授權下才能行使。
第7條
國旗是綠色,白色和橙色的三色。
第8條
1愛爾蘭語作為本國語言是第一正式語言。
2公認英語為第二官方語言。
3但是,法律可能規定在整個州或在州的任何部分中,將上述一種語言專門用於一種或多種官方目的。
第9條
1個
1°本憲法生效後,凡在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為薩爾斯塔特·愛雷安(SaorstátÉireann)公民的人,均應成為愛爾蘭公民並成為愛爾蘭公民。
2°未來獲得和喪失愛爾蘭國籍和公民身份的行為應依法確定。
3°不得因該人的性別而將其排除在愛爾蘭國籍和公民身份之外。
2
1°儘管有本《憲法》的任何其他規定,但在愛爾蘭島(包括其島嶼和海洋)出生的人,在該人出生時沒有至少一位愛爾蘭公民的父母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無權獲得愛爾蘭公民身份或國籍。
2°本條不適用於本條製定日期之前出生的人。
3對國家的忠誠和對國家的忠誠是所有公民的基本政治職責。
第10條
1在本《憲法》所建立的議會和政府管轄範圍內的所有自然資源,包括空氣和各種形式的潛在能源,以及該管轄範圍內的所有特許權使用費和特許權,均屬於該州,並受當時其中所有財產和利益的管轄合法歸屬於任何人或身體。
2緊接本《憲法》生效之前,屬於薩爾斯塔特·埃雷安納的所有土地,所有礦山,礦產和水域都屬於國家,其範圍與當時屬於薩爾斯塔特·埃雷安市的程度相同。
3根據法律,法律可以規定管理屬於國家的財產,並控制該財產的不論是暫時的還是永久的轉讓。
4法律也可能規定管理本《憲法》生效後國家獲得的土地,礦山,礦產和水域,以及控制土地,礦山的轉讓,無論是暫時的還是永久的,這樣獲得的礦物質和水。
第11條
國家的任何來源的收入,除法律可能規定的例外外,均應構成一個基金,並應按目的,方式和方式撥付,並服從法律確定和施加的費用和負債。
總統
第十二條
1應有愛爾蘭總統(UachtaránnahÉireann),以下稱總統,他應優先於該州的所有其他人,並應行使和執行本《憲法》和法律賦予總統的權力和職能。
2
1°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2°每位有權為達伊爾·埃雷安(DáilÉireann)成員進行選舉的公民都有權在總統選舉中進行投票。
3°投票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並應通過可轉讓的單票進行比例代表制。
3
1°總統自其就職之日起,任期七年,除非在該期限屆滿前他去世,辭職,免職,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這種能力被確定為不少於五名法官組成的最高法院的滿意度。
2°擔任或曾擔任總統職務的人有資格連任一次,但只有一次。
3°總統選舉應在每位總統任期屆滿之日之前且不得早於第六十天舉行,但在總統免職的情況下總統,或因上述原因而死亡,辭職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無論是在他上任之前還是之後),總統選舉應在該事件發生後的六十天內舉行。
4
1°每個年滿三十五歲的公民都有資格當選總統。
2°每位競選候選人,均不得由前總統或退休總統提名,
我不少於二十人,當時每個人都是Oireachtas眾議院之一的成員,或
ii由法律規定的不少於四個行政縣(包括自治市鎮)的理事會組成。
3°任何人和任何這樣的理事會均無權就同一次選舉贊成多於一名候選人的提名。
4°前總統或退休總統可以自己提名。
5°如果僅提名一位候選人當選總統,則無須進行投票選舉。
5在不違反本條規定的前提下,總統選舉應受法律管轄。
6
1°總統不得擔任Oireachtas眾議院的任何議員。
2°如果Oireachtas任一院的議員當選為總統,則應視為他已撤離該院的席位。
3°總統不得擔任其他職務或職位。
7第一任總統應在其當選後儘快任職,其後每任總統應在其前任任期屆滿之日或之後儘快任職,或如果其前任被罷免,死亡,辭職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這是根據本法第3條的規定,則應在選舉後儘快進行。
8院長應在Oireachtas院,最高法院法官,上訴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以及其他公共人士以及其他公眾人士在場的情況下,公開招募和訂閱。以下聲明:
“在全能的上帝面前,我莊嚴而真誠地承諾並宣布,我將維護愛爾蘭的憲法並遵守其法律,我將根據憲法和法律忠實盡職地履行職責,並且我將盡我的能力為愛爾蘭人民的服務和福祉。願上帝指導並支持我。”
9除政府同意外,總統在其任期內不得離開國家。
10
1°總統可能因行為不當而受到彈imp。
2°在遵守本節規定的前提下,Oireachtas的任何一家均應優先選擇此項收費。
3°除非有不少於該眾議院三十名議員的書面動議通知書,否則提議向Oireachtas眾議院中的任何一個提出根據本條對總統提出指控的提議均不得受理。
4°Oireachtas的任何一個議院均不得採納該提議,除非該議院的決議獲得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的支持。
5°如果Oireachtas的任何一所房屋都希望收取押金,則另一所房屋應對此押金進行調查,或要求對押金進行調查。
6°總統有權對指控進行調查和代表。
7°如果根據調查結果通過了一項決議,且其中有至少三分之二的Oireachtas議院議員中有三分之二是對此案進行調查或被調查的,則宣布該案為反對總統的行為一直持續存在,而且指控的不當行為使他不適合繼續任職,該決議應將總統免職。
11
1°總統應在都柏林市或其附近擁有正式住所。
2°總統應獲得法律規定的酬金和津貼。
3°總統的任職期間的薪酬和津貼不得減少。
第十三條
1個
1°總統應在達勒·埃雷安(DáilÉireann)的提名下任命道伊薩赫(Taoiseach),即政府首腦或總理。
2°總統應在道伊薩赫提名之後,經達伊勒·埃雷南(DáilÉireann)事先批准,任命政府其他成員。
3°總統應根據道伊謝赫的建議接受辭職或終止政府任何成員的任命。
2
總統應在道伊謝赫的建議下召集並解散1°DáilÉireann。
2°總統可根據道義教士的建議,以絕對的自由裁量權拒絕解散達伊勒·埃雷安,後者已不再保留達伊勒·埃雷安多數的支持。
3°總統可在與州議會協商後,隨時召開Oireachtas眾議院中的一個或兩個的會議。
3
1°Oireachtas的兩個議院通過或認為已經通過的每一項法案,都必須由總統簽署,以將其頒佈為法律。
2°總統應頒布Oireachtas制定的所有法律。
4特此將國防軍的最高指揮權授予總統。
5
1°行使國防軍最高指揮權應受法律規範。
2°國防軍所有專職軍官應由總統擔任。
6特此賦予任何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法院赦免權和減刑或減刑的權力,但在法律上也可以將這種減刑或減刑的權力授予其他當局。
7
1°總統在與國務委員會協商後,可以就任何具有國家或公共重要性的問題,通過電報或地址與議會院溝通。
2°總統可在與國務委員會協商後,就任何此類事項隨時向國家傳達信息。
3°但是,每一個這樣的信息或地址都必須得到政府的批准。
8
1°總統對行使和履行其職務的權力和職能,或就行使或履行其職權而作出的任何行為或意圖作出的任何行為,均不對Oireachtas議院或任何法院負責。權力和職能。
2°但是,為了本《憲法》第12條第10款的目的,可以在兩院兩院中對總統的行為進行審查,也可以由法院的任何機構,法院或機構對其進行審查。根據上述條款第10條的規定,對Oireachtas的房屋進行調查。
9本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力和職能,只有在政府的建議下,總統才能行使和執行,但本憲法規定,總統應行使絕對酌情權,或經與或與之協商後行事。或根據任何其他個人或組織的建議或提名,或在收到任何其他人或組織的任何其他來文之後向州議會提出。
10在遵守本《憲法》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賦予總統其他權力和職能。
11除根據政府的建議外,法律賦予總統的權力或職能不得行使或履行。
第十四條
1如果總統缺席,臨時任職無行為能力或本協議第12條第3條規定的永久無行為能力,或者總統死亡,辭職,免職或不行使職務,履行其職務或任何職務的權力和職能,或在總統職位空缺的任何時間,由本《憲法》或根據本《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力和職能,應由以下機構行使和執行:本條第2節中提供的內容。
2
1°委員會由以下人員組成,即首席大法官,DáilÉireann(安·塞恩·科雷爾)主席和SeanadÉireann的主席。
2°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職位空缺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無法行事的任何場合,上訴法院院長均應代替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委員會委員。
3°在DáilÉireann主席的職位空缺或該主席無法行事的任何場合,DáilÉireann的副主席應代替DáilÉireann的主席擔任委員會委員。
4°在SeanadÉireann主席職位空缺或該主席無法擔任職務的任何情況下,SeanadÉireann的副主席應代替該委員會主席擔任委員會委員。
3委員會可按其人數中的任何兩個數行事,即使其成員有空缺也可行事。
4國務委員會可以由其多數成員作出這樣的規定,使他們似乎可以滿足本憲法或本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力和職能的行使和履行,而這在國會沒有規定的任何應急情況下本條前述規定。
5
1°本《憲法》中有關總統行使或履行本《憲法》或根據本《憲法》賦予他的權力和職能的規定,應以本節隨後的規定為準,適用於所述權力和職能的行使和履行。本條規定的職能。
2°如果總統未能行使或履行總統根據本憲法或根據本《憲法》要求在指定時間內行使或履行的任何權力或職能,則該權力或職能應在本協議下行使或履行條款規定的時間屆滿後,應盡快。
國民議會
憲法與權力
第十五條
1個
1°國民議會應被稱為,並且在本《憲法》中通常被稱為Oireachtas。
2°Oireachtas由總統和兩議院組成,即:眾議院,稱為DáilÉireann,參議院,稱為SeanadÉireann。
3°Oireachtas的房屋應位於都柏林市或其附近,或不時確定的其他地點。
2
1°依法授予國家法律的唯一權力是排他性的:沒有其他立法機構有權為國家製定法律。
2°但是,法律可能會為創建或承認下級立法機關以及這些立法機關的權力和職能做出規定。
3
1°Oireachtas可以規定建立或認可代表人民的社會和經濟生活分支的職能或職業委員會。
2°建立或承認任何此類理事會的法律應確定其權利,權力和義務,以及與Oireachtas和政府的關係。
4
1°Oireachtas不得頒佈在任何方面與本《憲法》或其任何規定相抵觸的法律。
2°Oireachtas頒布的每項法律在任何方面均與本憲法或其任何規定相抵觸,但僅在這種抵觸的範圍內無效。
5
1°Oireachtas不得宣佈在其執行之日尚未違反法律的行為。
2°Oireachtas不得頒布任何規定處以死刑的法律。
6
1°升高和維持軍事或武裝部隊的權利僅歸屬於Oireachtas。
2°除Oireachtas籌集和維持的軍隊外,任何軍事或武裝力量均不得出於任何目的籌集或維持。
7 Oireachtas每年至少舉行一屆會議。
8
Oireachtas每所房屋的1°坐位應公開。
2°但是,在特殊緊急情況下,任何一間眾議院都可以在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成員的同意下舉行私人會議。
9
1°議會各院均應從其議員中選舉自己的主席和副主席,並規定其權力和職責。
2°每個議院的主席和副主席的薪酬應根據法律確定。
10每個眾議院均應制定自己的規則和常規,有權對其侵權行為予以處罰,並有權確保辯論自由,保護其正式文件和其成員的私人文件,並保護自身及其財產。反對任何在執行職務時干擾,騷擾或企圖使其成員腐敗的人。
11
1°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每個議院中的所有問題均應由出席會議並參加表決的成員,主席或主持人以外的多數票決定。
2°在票數均等的情況下,主席或主持人應有並進行決定性投票。
3°組成任一院舉行會議以行使其權力所必需的成員人數應由其常規決定。
12 Oireachtas或其任何一個議院的所有正式報告和出版物以及在任何一個地方發表的言論均應享有特權。
13除本《憲法》所規定的叛國罪外,重罪或破壞和平的行為均由Oireachtas眾議院的每個成員組成,有權在其中一個議院的進出之內以及在其範圍之內被捕,並且就眾議院中的任何言論而言,均不得服從眾議院本身以外的任何法院或任何當局。
14任何人不得同時是Oireachtas兩院的成員,並且,如果已經是兩院中任一方成員的任何人成為另一院的成員,則應立即認為他已撤離他的第一個席位。
15 Oireachtas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向每個眾議院成員支付其作為公共代表的職責的津貼,並為他們提供免費旅行和與這些職責相關的其他設施(如果有)由Oireachtas確定。
達伊·埃雷南
第十六條
1個
1°每個不分性別的公民,只要年滿21歲,且未因本《憲法》或法律而處於殘疾或無行為能力之列,就有資格獲得DáilÉireann的會員資格。
2度
我所有的公民,以及
ii。法律所確定的州內其他人,
年齡不滿18歲且未依法律取消資格並遵守與選舉DáilÉireann成員有關的法律規定的性別,應有權在DáilÉireann成員的選舉中進行投票。
3°不得頒布法律,禁止以性別為由而使殘疾或無能力成為DáilÉireann成員的公民,或以該理由取消任何公民或其他人參加DáilÉireann成員的選舉的資格。
4°在達伊·埃雷南(DáilÉireann)的選舉中,選民不得超過一票,而投票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2
1°DáilÉireann由代表依法確定的選區的成員組成。
2°成員人數應不時由法律確定,但DáilÉireann的成員總數不得固定為每三萬人口少於一個成員,或每人口不超過一成員兩萬人口。
3°在上一次人口普查中確定的,每個選區隨時選出的議員人數與每個選區人口之間的比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在全國范圍內應相同。
4°Oireachtas應每十二年至少對選區進行一次修訂,並適當考慮到人口分佈的變化,但在進行修訂時,選區的任何變更在DáilÉireann開會期間均不會生效。
5°成員應通過可轉讓的單一表決制按比例代表制選出。
6°不得制定法律,任何選區的當選議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名。
3
1°DáilÉireann應按照本《憲法》第13條第2款的規定召集並解散。
2°DéilÉireann成員解散後,不得遲於30天舉行大選。
4
在全國范圍內,DáilÉireann的每次大選都應在實際可行的範圍內盡可能進行1°投票。
2°DáilÉireann將在該投票日之後的30天內開會。
5同一DéilÉireann的首次會議召開之日起,不得超過七年:法律可以規定較短的期限。
6根據法律規定,在緊隨DáilÉireann解散之前的董事長DáilÉireann的成員,在隨後的大選中可以被視為未經任何實際選舉而當選DáilÉireann的成員。
7在符合本條上述規定的前提下,應依法對DáilÉireann的成員資格選舉(包括填補臨時空缺)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1個
1°根據本《組織法》第28條的規定,在向任何財政年度的收支概算和國家支出概算提交給DáilÉireann以後,DáilÉireann應考慮該概算。
2°除非在每種情況下都有專門的法規規定,否則必須在該年度內製定實施每年財務決議所需的立法。
2DáilÉireann不得通過任何表決或決議,也不得制定任何法律來挪用收入或其他公共資金,除非已通過道伊謝赫政府簽名的消息向DáilÉireann推薦了撥款目的。
塞納德·愛朗
第十八條
1 SeanadÉireann由六十名成員組成,其中十一名應被提名為成員,四十九名應當選為成員。
2有資格成為SeanadÉireann會員的人必須有資格成為DáilÉireann的會員。
3 SeanadÉireann的被提名成員應在事先同意的情況下由Taoiseach提名,Taoiseach在DáilÉireann解散後進行重組,隨後由後者任命,隨後提名該成員。
4
1°SeanadÉireann的當選成員應按以下方式選舉:
i三名應由愛爾蘭國立大學選出。
ii。都柏林大學應選出三名。
iii。應按以下規定組成的候選人小組選舉43人。
2°法律可以為下列一種或多種機構以選舉權和按法律規定的方式為選舉作出準備:
在本節第1小節中提到的大學,
ii該州的其他任何高等教育機構,
法律所確定的如此多的SeanadÉireann成員的數量,以取代根據上述第1小節第i和ii款應選的同等數目的成員。
SeanadÉireann的一個或多個成員可以根據本小節由組合在一起的機構或由單個機構選出。
3°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內容來禁止本條第1款提及的大學依法解散。
5 SeanadÉireann的當選議員的每次選舉均應通過可轉讓的單一投票和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在比例代表制下進行。
6由大學選出的SeanadÉireann的成員應按法律規定的專營權和方式選出。
7
1°在將由候選人小組選舉產生的SeanadÉireann成員的大選之前,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組成五個候選人小組,分別包含具有以下利益和服務的知識和實踐經驗的人員的姓名,即:
i國家語言和文化,文學,藝術,教育和法律可能為此小組定義的專業利益;
ii農業及有關利益與漁業;
iii有組織或無組織的勞動;
iv工商業,包括銀行,金融,會計,工程和建築;
v公共行政和社會服務,包括志願社會活動。
2°不超過11個,並且在不違反本協議第19條規定的情況下,從任何一個小組中選出不少於五名SeanadÉireann成員。
8 SeanadÉireann的大選應在DáilÉireann解散後的九十天內舉行,而SeanadÉireann的第一次會議應在總統根據總統的建議確定的一天舉行。 Taoiseach。
9 SeanadÉireann的每位成員,除非他先前去世,辭職或喪失任職資格,否則應繼續任職至選舉或提名後下一次舉行的SeanadÉireann大選投票日的前一天。
10
1°在不違反本條上述規定的前提下,希納德·埃雷安(SeanadÉireann)當選議員的選舉應受法律規範。
2%的SeanadÉireann提名成員中的臨時空缺應由Taoiseach提名,並經被提名者事先同意。
SeanadÉireann當選議員中3%的臨時空缺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填補。
第十九條
法律可能會規定,任何職能或職業團體或協會或理事會直接選舉SeanadÉireann的會員人數應由該法律確定,以代替從相應小組中選出的同等會員人數根據本《憲法》第18條組成的候選人。
立法
第20條
1由DáilÉireann發起並通過的每一項法案均應發送給SeanadÉireann,除非是貨幣法案,否則可以在SeanadÉireann中進行修改,而DáilÉireann應當考慮任何此類修正。
2
1°可以在SeanadÉireann中發起除金錢法案以外的其他法案,如果SeanadÉireann通過,則應在DáilÉireann中提出。
2°如果在SeanadÉireann中提出的法案在DáilÉireann中進行了修改,則應視為在DáilÉireann中提出的法案。
3任一院通過並被另一院接受的法案應視為兩院均已通過。
金錢法案
第21條
1個
1°匯票只能在DáilÉireann發起。
2°DáilÉireann通過的每張《匯票》均應發送給SeanadÉireann提出建議。
2
1°發送給SeanadÉireann的建議的每一份金融法案應在不超過發送給SeanadÉireann的二十一日後到期,退還給DáilÉireann,後者可以接受或拒絕全部或SeanadÉireann的任何建議。
2°如果SeanadÉireann未在該二十一日內將這筆匯票退還給DáilÉireann,或在二十一天內未提出DáilÉireann不接受的建議退還,則應視為兩院均已通過在所述的二十一天到期時。
第22條
1個
1°貨幣法案是指僅包含涉及以下所有或任何事項的規定的法案,即徵收,廢除,減免,變更或規定稅收;為償還債務或其他財務目的而收取公共款項的費用,或更改或廢除任何此類費用;供應; 挪用,接收,保管,發行或審計公共資金帳戶;任何貸款的籌集或擔保或償還;這些事件或任何這些事件的從屬和附帶事件。
2°在此定義中,“稅收”,“公共資金”和“貸款”分別不包括地方當局或機構為地方目的籌集的任何稅收,金錢或貸款。
2
1°DáilÉireann主席應證明其認為是貨幣法案的任何法案為貨幣法案,並且在符合本節後續規定的前提下,其證書應為最終裁決。
在不少於30名成員出席的會議中,西納德·埃雷南2°可以通過決議,要求總統將該法案是否為貨幣法案的問題提交特權委員會。
3°如果總統經與國務委員會協商後決定同意這一要求,則他應任命一個特權委員會,該委員會由DáilÉireann和SeanadÉireann的同等人數的成員組成,主席應由最高法院的法官擔任法院:這些任命應在與國務委員會協商後作出。在票數均等的情況下,主席應有權投票。
4°總統應將問題轉交給如此任命的特權委員會,委員會應在將法案發送給SeanadÉireann之日起二十一日內,將有關該問題的決定報告給總統。
5°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6°如果總統在與國務委員會協商後決定不接受西納德·埃雷安的要求,或者特權委員會未能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報告,則應確認戴伊爾埃雷安主席的證書。
審議法案的時間
第23條
1本條適用於DáilÉireann通過並發送給SeanadÉireann的每份法案,但《金錢法案》或《法案》所規定的審議時間應根據本《憲法》第24條予以縮短。
1°每當本條適用的法案在下一個小節中規定的規定期限內,被西納德·埃雷安納拒絕或被西納德·埃雷安納通過,但修正案達利·埃雷安納不同意或均未獲得通過(有或沒有修正案),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被SeanadÉireann拒絕,如果DáilÉireann在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一百八十天內如此解決,則該法案應被視為Oireachtas的兩議院均已於當日通過通過了決議。
2°所述期限是從DáilÉireann首次將法案發送給SeanadÉireann之日起90天,或者是Oireachtas兩議院就該法案商定的任何更長期限。
2
1°本條款的前一節適用於由SeanadÉireann發起並通過,由DáilÉireann修改並因此被認為已在DáilÉireann發起的法案。
2°為了本申請的目的,與該法案有關的規定期限應在該法案經DáilÉireann修改後首次發送給SeanadÉireann的當天開始。
第24條
1如果達勒·埃雷安(DáilÉireann)在任何時候通過了任何法案,但法案明確表示是一項包含修改憲法的提案的法案,則道伊薩赫通過向總統和各眾議院主席的書面信息進行證明。政府當局認為,該法案對於維護公共和平與安全或由於存在國內或國際緊急狀態而迫切且緊迫地需要審議,如果達勒·埃雷安(DáilÉireann)如此解決,並且如果總統在與國務委員會協商後同意,則總統肖納德·埃雷安(SenadÉireann)提出的該法案應縮短到決議規定的期限。
2凡根據本條規定刪除了SeanadÉireann審議的時間的法案,
(a)在不是貨幣法案的情況下,被SeanadÉireann拒絕或由SeanadÉireann通過並經DáilÉireann不同意或不被SeanadÉireann批准或拒絕的修正案通過,或
(b)(對於貨幣法案而言)是SeanadÉireann退還給DáilÉireann的建議,DáilÉireann不接受或建議SeanadÉireann不退還給DáilÉireann,
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該法案應被視為在該期限屆滿時由兩院兩院通過。
3當依本條規定經過了SeanadÉireann審議的法案成為法律時,該法案應自其頒布之日起有效期為九十天,除非在該期限屆滿之前,否則不再有效,兩院均應同意該法律的有效期更長,並且兩院通過的決議中應規定所同意的更長期限。
法律的簽署和頒布
第25條
1任何法案(除明確表示為包含本憲法修正案提案的法案以外)均應由Oireachtas的兩院通過或認為已經通過,道伊謝赫應將其提交給根據本條規定,由總統簽署並由其頒佈為法律。
2
1°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提交總統供其簽署並由其作為法律頒布的每項法案,均應由總統在不遲於該日期起算的第五天和第七天之前簽署。法案應已提交給他。
2°根據政府的要求,在事先徵得SeanadÉireann同意的情況下,總統可以在早於上述日期後第五天的日期簽署任何該要求的法案。
3根據本《憲法》第24條規定,應由SeanadÉireann審議的每條法案應予刪減的時間,應由總統在將該法案提交給他簽署以作為法律頒布之日簽署。
4
1°每項法案自總統根據本《憲法》簽署之日起即成為法律,除非有相反的意圖,否則應於該日生效。
2°總統根據本《憲法》簽署的每項法案均應由他以法律的形式發布,並由他在IrisOifigiúil中發出通知的指示指示該法案已成為法律。
3°每份法案應由總統在Oireachtas兩院通過或認為已經通過的文本中籤署,如果法案以兩種正式語文通過或認為已經通過,總統應以上述每種語言在法案文本上簽字。
4°如果總統僅以一種正式語文簽署法案文本,則應以另一種正式語文發布正式譯文。
5°法案作為一項法律簽署並頒布後,應盡快由總統簽署,或由總統以每種正式語文簽署的法律文本,簽署的案文應登記在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辦公室備案,或經登記的案文,或兩者兼有,應為該法律規定的確鑿證據。
6°如果根據本節註冊的兩種正式語文的法律文字之間存在衝突,應以本國文字為準。
5
1°對於道伊薩伊赫,在他視情況需要時,不時要求在他的監督下準備本憲法的文本(用兩種正式語文)是合法的,當時該文本體現了此前的所有修正案在裡面做。
2°如此編寫的所有文本的副本,經道伊薩赫和首席大法官的簽名認證後,應由總統簽署,並應記錄在最高法院書記官長辦公室備案。
3°如此簽署並登記的副本,該文本暫時是經如此準備的最新文本,在登記後,應是該憲法在登記之日的確鑿證據,並為此目的應取代本憲法的所有文本。以前是這樣註冊的。
4°如果在本節中註冊的本憲法的任何文本之間存在衝突,應以本國語言為準。
將條例草案提交最高法院
第26條
本條適用於Oireachtas兩院通過或認為已經通過的任何法案,但除《金錢法案》以外,或表達為包含修正憲法提案的法案的法案,或《法案》審議時間的法案。 SeanadÉireann應當根據本《憲法》第24條予以刪節。
1個
1°總統可在與國務委員會協商後,將本條適用的任何法案提交最高法院,以就該法案或該法案的任何規定或某項規定是否應予否決的問題作出決定。本憲法或其任何規定。
2°每一項上述提述均應在道伊薩赫將本法案提交總統簽署之日後的第七天之內提出。
3°在法院宣布裁決之前,總統不得在本條下向最高法院簽署任何法案,但均應提及該法案。
2
1°由不少於五名法官組成的最高法院應考慮院長根據本條轉交的每個問題,以作出決定,並在聽取總檢察長或代表總檢察長和法院指派的律師的論證後,應當在可能的情況下,盡快且在不遲於提出該要求的日期後六十天之內,在公開法庭上就該問題作出其決定。
2°就本條而言,最高法院多數法官的決定應為法院的決定,並應由法院指示的其中一名法官宣布,且無其他意見,無論是表示同意還是反對,都應宣告,也不得披露任何其他意見的存在。
3
1°在最高法院裁定根據本條提述最高法院的法案的任何規定與本憲法或其任何規定相抵觸的任何情況下,總統均應拒絕簽署該法案。
2°如果在適用本憲法第27條的法案中,已根據該條向總統提出請願書,則該條應得到遵守。
3°在任何其他情況下,總統應在宣布最高法院裁決之日後儘快在法案上簽字。
向人民參考條例草案
第27條
本條適用於任何法案,但明確表示為包含本憲法修正案提案的法案除外,根據本法案第23條,該法案應被視為由議會兩院均通過。
1 SeanadÉireann的大多數成員和DáilÉireann的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成員可以根據本條向總統發聯名請願書,要求總統拒絕簽署並頒布任何法案作為法律本條適用於本條,理由是該草案包含一項具有國家重要性的提案,因此應確定其人民的意願。
2每一份此類請願書均應為書面形式,並應由請願人簽署,其簽名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予以核實。
3每一份此類請願書均應載有該請求所依據的特定理由的陳述,並應在雙方均認為該法案已被通過之日起四天之內提交總統。 Oireachtas的房屋。
4
1°總統在收到根據本條發給他的請願書後,應立即審議該請願書,並應在與國務委員會協商後,在不遲於該法案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宣布其決定。此類請願書應被視為已由Oireachtas的兩個議院通過。
2°如果根據本《憲法》第26條將法案或法案中的任何條款提交或已提交最高法院,則總統無義務審議該請願書,除非或直到最高法院就該聲明作出決定為止表示該法案或其上述規定與本憲法或其任何規定不抵觸,並且,如果最高法院宣告了該決定或其任何規定,則總統無須宣布其法案。在最高法院宣布具有上述效力的決定之日起六日屆滿之前,對請願書作出決定。
5
1°在總統決定在本條下作為請願書的法案中每一項都包含具有國家重要性以至於應確定其人民意願的提案時,他應將各自的情況告知道伊薩赫和主席因此,Oireachtas議院必須以手寫並蓋章的方式提出書面要求,並應拒絕簽署和頒布該法案作為法律,除非並且直到該建議獲得批准為止
i在總統決定之日起十八個月內,按照本憲法第47條第2款的規定由全民投票,或
ii在DáilÉireann解散並重組後,在上述期間通過的DáilÉireann決議。
2°法案中所載的提案根據本條的規定應由人民或達伊爾·埃雷安的決議根據本條的上述規定批准後,該法案應盡快在獲得批准後,將其提交給總統以供其簽署和頒佈為法律,總統隨後應簽署該法案並將其作為法律正式頒布。
6在任何情況下,如果總統決定根據本條規定作為請願書的法案中未包含具有國家重要性的提案,應確定其人民的意願,則他應告知道伊薩赫和主席。據此,各總統府應在其手上並加蓋公章以書面形式書面簽署,並由總統在不認為該法案已被總統府兩院通過的日期之後的十一天內簽署。應由他作為法律正式頒布。
政府
第28條
1政府應由總統根據本憲法的規定任命的不少於七名且不超過十五名成員組成。
2國家行政權應在本憲法規定的範圍內由政府行使或由政府行使。
3
不得宣布1°戰爭,並且在達伊·埃雷南(DáilÉireann)同意下,國家不得參加任何戰爭。
2°然而,在實際入侵的情況下,政府可以採取其認為必要的任何步驟來保護國家,並且應召集DáilÉireann(如果沒有參加會議)在切實可行的最早日期開會。
3°不得援引本《憲法》中第15.5.2°條中的任何內容,以使Oireachtas頒布的任何法律旨在使戰爭或武裝叛亂時確保公共安全和國家維護的法律無效。 ,或根據任何此類法律取消在戰爭或武裝叛亂期間所做的任何行為或聲稱要進行的行為。在本小節中,“戰爭時期”包括發生武裝衝突的時間,在該衝突中,國家不是參加國,但伊亞利奇塔斯各議院均應解決,因為這種武裝衝突,存在國家緊急狀態,影響國家的切身利益,“戰爭時期或武裝叛亂時間”包括任何戰爭或上述任何武裝衝突結束後的時間,
4
1°政府應對DáilÉireann負責。
2°政府應開會並充當集體權力機構,並應對政府成員管理的國家部門負有集體責任。
3°在所有情況下,政府會議討論的機密性均應得到尊重,除非高等法院裁定應就特定事項進行披露,
我是為了法院的司法公正,或
ii基於壓倒一切的公共利益,根據政府或政府部長任命的法庭在Oireachtas議院的權力下代表該法庭提出的請求,調查該法院提出的屬於公眾的事項重要性。
4°政府應準備每個財政年度的收支預算和國家支出預算,並將其提交給DáilÉireann審議。
5
1°稱為政府首腦或總理,在本《憲法》中稱為道伊薩伊赫。
2°道義賽將向總統全面通報國內和國際政策事務。
6
1°道伊薩伊赫(Taoiseach)應提名政府成員為塔奈斯特(Tánaiste)。
2°如果道教死了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則塔納伊斯特人應在道教那裡採取一切行動,直到任命新的道教。
3°在道伊薩赫暫時缺席的情況下,塔奈斯特也應代道薩或代替道伊薩赫。
7
1°道伊薩伊(Touiseach),塔奈斯特(Tánaiste)和負責財政部的政府成員必須是達伊埃雷安(DáilÉireann)成員。
2°政府的其他成員必須是DáilÉireann或SeanadÉireann的成員,但SeanadÉireann的成員不得超過兩個。
8政府的每位成員均有權在Oireachtas的每個眾議院出席會議並發表意見。
9
1°道謝赫辭職可以隨時將辭職交總統處理。
2°政府的任何其他成員可以辭職,將其辭職交到道伊謝赫手中,然後提交總統。
3°如果道伊薩赫建議,總統應接受除道伊薩赫之外的政府成員辭職。
4°道伊薩赫可以在任何時候以他認為足夠的理由要求政府成員辭職;如果有關成員不遵守要求,則在道伊薩赫建議的情況下,主席應終止其任命。
10道伊薩伊赫辭職後將繼續辭職,以保留達勒·埃雷南的多數人的支持,除非總統在其勸告下解散達勒·埃雷南和解散後的達勒·埃雷南重新集會,否則道義薩克獲得了達勒·埃雷南的多數人的支持。 。
11
1°如果道伊薩克隨時辭職,政府的其他成員也應被視為已辭職,但道伊薩克和政府的其他成員應繼續履行其職責,直到其繼任人均已卸任為止。被任命。
2°在DáilÉireann解散之日上任的政府成員應繼續任職,直至任命繼任者為止。
12下列事項應依法進行管理,即國務院的組織和業務分配,指定政府成員擔任上述各部的部長,履行其職責。政府成員在臨時缺勤或喪失工作能力時的職能以及政府成員的薪酬。
地方政府
第28A條
1國家認識到地方政府在為地方社區的民主代表提供論壇,在地方一級行使和履行法律賦予的權力和職能以及通過其倡議促進此類社區的利益方面所發揮的作用。
2應有依法決定的直接選舉產生的地方當局,其權力和職能應依照本《憲法》的規定確定,並應依法行使和執行。
3此類地方當局成員的選舉應依法舉行,但不得遲於上次舉行的當年的第五年年底。
4每位有權為DáilÉireann成員和法律所確定的其他人在選舉中投票的公民均有權在選舉中為第2條所指的地方當局成員投票本條由法律決定。
5本條第二款所指的地方當局的臨時空缺應依法填補。
國際關係
第29條
1愛爾蘭申明致力於建立在國際正義與道德基礎上的國家之間的和平與友好合作的理想。
2愛爾蘭申明堅持通過國際仲裁或司法裁定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原則。
3愛爾蘭接受公認的國際法原則作為其與其他國家關係的行為準則。
4
1°國家在對外關係中或與其外部關係有關的行政權應根據本《憲法》第二十八條由政府或由政府授權行使。
2°為了行使國家在對外關係中或與其外部關係有關的行政職能,政府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並受法律確定的條件(如有)利用或採用為了共同關心的國際合作目的而與國家建立聯繫或成為國家聯繫的任何國家集團或國家聯盟的成員為類似目的而使用或採用的任何機關,文書或程序方法。
3°國家可能成為歐洲原子能共同體的成員(該條約由1957年3月25日在羅馬簽署的條約建立)。
4°愛爾蘭重申對歐洲聯盟的承諾,該聯盟的成員國在該聯盟內共同努力促進和平,共同的價值觀及其人民的福祉。
5°國家可批准修正《歐洲聯盟條約》和《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的《里斯本條約》,該條約於2007年12月13日在里斯本簽署(“里斯本條約”),並可為歐洲聯盟成員根據該條約建立的聯盟。
6°本《憲法》的規定不會使《里斯本條約》生效之前,之後或之後國家頒布的法律,所採取的行動或採取的措施無效,而這是由歐洲聯盟成員的義務所必需的本節或歐洲原子能共同體第5小節的內容,或阻止以下方面的法律頒布,採取的行動或採取的措施:
在上述歐盟或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或其機構中,
ii在《里斯本條約》或其機構即將生效之前存在的歐洲共同體或歐洲聯盟,或
iii根據本節提及的條約有資格的機構,
在國家擁有法律效力。
7°國家可以行使選擇權或酌處權,
i《歐洲聯盟條約》關於加強合作的第20條適用,
ii根據關於該申根協定的第19號議定書納入該條約和歐洲聯盟職能條約(以前稱為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所附的歐洲聯盟框架,以及
iii根據關於聯合王國和愛爾蘭在自由,安全和司法領域的立場的第21號議定書,附後,包括上述第21號議定書應全部或部分終止的選擇向國家申請
但任何此類活動均須獲得Oireachtas兩院的事先批准。
8°國家可以同意以下決定,規定或其他行為:
i根據《歐洲聯盟條約》和《歐洲聯盟運作條約》,授權歐洲聯盟理事會採取一致行動以外的其他行動,
ii根據授權通過普通立法程序的條約,以及
iii根據第82.2條(d)項,第83.1條第3項以及《歐洲聯盟運作條約》關於自由,安全和正義領域的第86條,第1和第4款,
但對任何此類決定,法規或行為的同意均需獲得Oireachtas雙方議院的事先批准。
9°國家不得通過歐洲理事會根據《歐洲聯盟條約》第四十二條建立共同防禦的決定,而該共同防禦包括國家在內。
10°國家可批准2012年3月2日在布魯塞爾達成的《經濟及貨幣聯盟穩定,協調與治理條約》。本憲法的任何規定均不會使該國頒布的法律,所採取的行為或採取的措施無效。國家根據該條約承擔的義務所必需的,或阻止根據該條約的主管機構頒布的法律,所採取的行動或採取的措施在該國具有法律效力。
5
1°國家成為當事國的每項國際協議均應提交給DáilÉireann。
2°除非該協議的條款已獲得DáilÉireann的批准,否則該州不受任何涉及對公共資金收取費用的國際協議的約束。
3°本節不適用於具有技術和行政性質的協議或公約。
6除Oireachtas所確定的以外,任何國際協議均不得成為該國國內法的一部分。
7
1°國家可能同意受1998年4月10日在貝爾法斯特簽署的《英愛協定》的約束,以下稱該協定。
2°根據本協議或根據本協議建立的任何機構均可對愛爾蘭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行使據此賦予的權力和職能,儘管本憲法的任何其他規定賦予任何人或任何人以同樣的權力或職能根據本《憲法》任命或建立或建立的國家機關。就解決或解決爭端或爭議而賦予該機構的任何權力或職能,可以補充或替代本《憲法》賦予上述任何此類人或國家機關的任何類似權力或職能。
8國家可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行使域外管轄權。
9國家可批准1998年7月17日在羅馬簽署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律政司
第三十條
1總檢察長應擔任政府在法律和法律意見方面的顧問,並應行使和執行本《憲法》或法律賦予他的所有權力,職能和職責。
2總檢察長應由總統在道伊謝赫的提名中任命。
3在根據本《憲法》第34條組成的任何法院(即簡易管轄法院除外)中起訴的所有罪行,應以人民的名義起訴,並由司法部長或其他依法授權的其他人起訴。為此目的行事。
4總檢察長不得擔任政府成員。
5
1°總檢察長可隨時將其辭職交由道伊謝赫(Taioiseach)遞交總統,以辭職。
2°道伊薩伊赫可以出於他認為足夠的理由要求總檢察長辭職。
3°如果未能遵守要求,則在道義ise勸告的情況下,總統應終止總檢察長的任命。
4°總檢察長應在道伊薩赫辭職後辭職,但可以繼續履行職責,直到任命道伊薩赫的繼任者為止。
6在不違反本條上述規定的前提下,總檢察長辦公室,包括應支付給該辦公室主任的薪酬,應受法律規範。
州議會
第31條
1應設立一個國務委員會,就總統就其行使和履行本憲法所表明的其權力和職能可能與之協商的所有事項,向總統提供諮詢和諮詢。與州議會協商後可以行使和執行,並行使本憲法賦予該議會的其他職能。
2國務委員會應由以下成員組成:
i作為當然成員:道伊薩赫(Touiseach),塔奈斯特(Tánaiste),首席大法官,上訴法院院長,高等法院院長,達勒·埃雷安(DáilÉireann)主席,西納德·埃雷安(SenaadÉireann)主席和總檢察長。
ii每個有能力並願意擔任國務委員會成員的人,都應擔任薩爾斯塔特·埃雷安總統的職務,道伊薩赫的職務,首席法官的職務或執行委員會的主席的職務。
iii由總統根據本條任命的其他人(如有)為國務委員會成員。
3總統可隨時不時以其手下的手令和海豹任命他認為適當的其他人擔任國務委員會成員,但不得超過七人如此任命的應同時是國務委員會的成員。
4國務委員會每位會員國應在其第一次會議上以下列方式接受並簽署一項聲明:
“在全能上帝面前,我莊嚴而真誠地承諾並宣布,我將忠實盡職地履行國務委員會成員的職責。”
5由總統任命的國務委員會的每位成員,除非他先前去世,辭職,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被罷免,否則應任職至任命總統的繼任人進入其職位為止
6由總統任命的任何國家委員會成員均可通過將辭職交總統來辭職。
7總統可以出於他認為足夠的理由,通過其手下和蓋章的命令,終止其任命的任何國務委員會成員的任命。
8總統可以在總統決定的時間和地點召開國務委員會會議。
第32條
總統在與州議會協商後,不得行使或履行本《憲法》所表示的可行使或可履行的任何權力或職能,除非在每次這樣做之前,主席應召開一次國務委員會和出席該會議的成員應由他聽取。
計算機和審計師
第33條
1應有一個總審計長和審計長,代表國家控制所有支出,並審計由Oireachtas或由其管理的所有資金賬戶。
2主計長和審計長應由總統任命達伊·埃雷安(DáilÉireann)任命。
3審計長和審計長不得是Oireachtas眾議院的成員,也不得擔任任何其他職務或職務。
4審計長和審計長應在法律規定的規定期限內向DáilÉireann報告。
5
1°除非有陳述的行為不端或無能為力,否則主計長和審計長不得罷免,然後只有在DáilÉireann和SeanadÉireann通過要求罷免的決議時才能罷免。
2°道義沙赫應將達伊·埃雷安和西納德·埃雷安通過的上述決議案的任何適當通知總統,並應將通過該決議的奧埃里奇塔斯議院主席證明的每項決議案的副本抄送給他。 。
3°總統在收到通知和決議副本後,應立即通過其手下的命令和蓋章將主計長和審計長免職。
6在不違反上述規定的前提下,主計長和審計長辦公室的條款由法律確定。
球場
第34條
1司法應由依本《憲法》規定的方式任命的法官在依法設立的法院中進行,在法律規定的特殊和有限情況下,應公開進行。
2法院應包括:
一審法院;
ii上訴法院;和
iii終審法院。
3
1°一審法院應包括擁有完全原始管轄權的高等法院,並有權確定所有法律或事實,民事或刑事事項和問題。
2°除本條另有規定外,高等法院的管轄權應擴大到考慮到本《憲法》規定的任何法律的效力問題,不得提出此類問題(無論是通過懇求,論證還是以其他方式提出)。否則)在根據本《憲法》或本《憲法》其他任何條款設立的法院中,高等法院,上訴法院或最高法院除外。
3°任何法院均無管轄權質疑法律或法律的任何規定,而總統應根據本《憲法》第26條將法案或法律的規定提交最高法院,或質疑其有效性一項法律規定,其中總統根據上述第26條應將法案中有關該法律的相應規定移交給最高法院。
4°一審法院還應包括具有法律規定的上訴權的地方和有限管轄權的法院。
4
1°上訴法院應-
我保存本條另有規定的情況,並且
ii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和規定外,
對高等法院的所有決定具有上訴管轄權,並且對其他法院的法律規定的上訴也具有上訴管轄權。
2°除在上訴法院的上訴管轄權範圍內的案件外,任何法律均應頒布,其中涉及對任何法律的有效性是否存在考慮到本憲法規定的問題。
3°除本條另有規定外,上訴法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5
1°終審法院應稱為最高法院。
2°最高法院院長稱為首席大法官。
3°如果最高法院信納,最高法院在遵守法律可能規定的規定的前提下,具有上訴法院的裁決所具有的上訴管轄權。
我的決定涉及公眾普遍關注的問題,或者
ii。為了司法公正,有必要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4°儘管有本協議第4.1°條的規定,但如果最高法院信納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直接上訴至最高法院,則最高法院應依法律可能規定的規定,對高等法院的判決具有上訴管轄權。最高法院如此滿意的前提是以下兩個因素之一或全部存在:
我的決定涉及一個公眾普遍關注的問題;
ii。正義的利益。
5°除非最高法院具有上訴管轄權,否則任何法律都不得頒布,涉及涉及本憲法規定的法律效力的問題。
6°在所有情況下,最高法院的裁決均為終局裁決。
6
1°根據本《憲法》任命法官的每個人均應發表並接受以下聲明:
“在全能的上帝面前,我莊嚴而真誠地承諾並宣布,我將盡我所能和力所能及,忠實地執行首席大法官的職務(或視情況而定),而不必擔心或偏avour,深情或對任何人的惡意,我將遵守憲法和法律。願上帝指導並支持我。”
2°本聲明應由首席大法官在庭長在場的情況下,並由最高法院的其他每一位法官,上訴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的法官和最高法院的法官作出並簽署。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或最高法院資深法官在場的情況下,其他任何法院。
3°每位法官在履行其職責之前均應作出聲明並接受該聲明,無論如何不得遲於其任命之日起十天或由總統確定的較晚日期。
4°任何拒絕或疏忽作出上述聲明的法官,應視為已撤職。
第35條
1最高法院,上訴法院,高等法院和根據本協定第34條設立的所有其他法院的法官應由庭長任命。
2所有法官在行使司法職能時均應是獨立的,並且僅受本憲法和法律的約束。
3任何法官均無資格擔任Oireachtas眾議院議員或擔任任何其他職務或職務。
4
1°除行為不當或無行為能力外,最高法院,上訴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法官不得罷免,只有在DáilÉireann和SeanadÉireann通過要求罷免的決議時,才可免職。
2°道謝赫應將達伊·埃雷嫩和西納德·埃雷嫩通過的任何此類決議適當通知總統,並應將通過該決議的奧埃里奇塔斯議院主席證明的每項此類決議的副本抄送給他。
3°院長收到通知和決議副本後,應立即在其手上加蓋章的命令中將與其有關的法官免職。
5
1°根據本節規定,在法官繼續任職期間不得減少其薪酬。
2°法官的薪酬應服從法律對一般人員或屬於某個特定階級的人徵收的稅款,徵費或其他費用。
3°凡在本條製定之前或之後,已經或已經根據法律規定對屬於薪水類別的人的酬金進行了削減,並且這些法律規定這些削減是在公共場合進行的利益,法律也可以規定適當減少法官的薪酬。
第三十六條
在不違反本憲法關於法院的上述規定的前提下,下列事項應依法進行管理,即:
i最高法院,上訴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人數,這些法官的薪酬,退休年齡和退休金,
ii所有其他法院的法官人數及其任期,以及
iii。所述法院的組成和組織,所述法院和法官之間的管轄權和業務分佈以及所有程序問題。
第37條
1本憲法的任何規定均不得使任何經法律正式授權行使此職權的人或個人在刑事事項以外的事項上行使司法性質的有限職能和權力無效,即使該人或該人不是根據本《憲法》任命或設立的法官或法院。
2收養的人不得在本憲法生效後根據Oireachtas頒布的法律並根據任何人或某人的命令或授權作出的收養而生效或表示要在任何時間生效這些法律所指定行使這些職能和權力的行為,僅由於該人或某人不是根據本《憲法》任命或設立的法官或法院,才具有或將是無效的。
犯罪審判
第38條
1除非法律適當,否則不得以任何刑事罪審判任何人。
2輕微罪行可由簡易管轄法院審判。
3
1°如果根據該法律確定普通法院不足以確保有效司法和維護公共治安,則可以依法設立專門法院對罪行進行審判。
2°此類特別法院的組成,權力,管轄權和程序由法律規定。
4
可以設立軍事法庭,以審判據稱是在遵守軍事法的情況下所犯的軍事法罪行,並應對戰爭狀態或武裝叛亂。
2°未服兵役的國防軍成員不得因民事法庭承認的罪行而受到任何軍事法庭或其他軍事法庭的審判,除非該罪行屬於任何軍事法庭或其他軍事法庭根據任何法律所管轄軍事紀律的執行。
5除審判本條第2款,第3款或第4款規定的罪行外,任何人不得在沒有陪審團陪審的情況下接受刑事指控。
6本憲法第34條和第35條的規定不適用於根據本條第3款或第4款設立的任何法院或法庭。
第三十九條
叛國罪只能在於向國家發動戰爭,或協助任何國家或個人,或煽動或串謀對國家發動戰爭,或企圖以武力或其他暴力手段推翻本國建立的政府機關憲法,或參與或煽動或陰謀與任何人進行或參與或參與任何此類企圖。
基本權利
個人權利
第40條
1所有公民作為人類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不應認為這意味著國家在其成文法令中不應適當考慮能力,身體和道德以及社會功能的差異。
2
1°國家不授予貴族頭銜。
2°未經政府事先批准,任何公民不得接受貴族或榮譽頭銜。
3
1°國家在其法律中保證尊重並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通過法律捍衛和維護公民的人身權利。
2°特別是,國家應通過其法律盡可能保護其免受不公正攻擊,並在不公正對待的情況下,維護每個公民的生命,人身,好名聲和財產權。
3°法律可能會規定終止妊娠的規定。
4
1°除依法外,任何公民均不得被剝奪人身自由。
2°當任何人或代表任何人向高等法院或其任何法官提出指控,指稱該人被非法拘留時,高等法院及其任何及所有法官應立即向法院該申訴,並可命令被拘留的人在指定日期向高等法院出示該人的遺體,並以書面形式證明其被拘留的理由,高等法院應在被拘留者的遺體上出具證明。將該人送交該法院審理,並在給予被拘留人以合理拘留的機會後,下令將該人從這種拘留中釋放,除非信納他已依法被拘留。
3°凡據稱被非法拘留的人的屍體是根據根據本條所作的命令由高等法院交出的,並且法院信納該人已被依法拘留,但法律根據本《憲法》的規定是無效的,高等法院應通過陳述的情況將這種法律的有效性問題移交上訴法院,並可以在提出這種法律時或之後的任何時間,允許該人以保釋金自由行事,並受高等法院確定的條件的自由,直到上訴法院確定了移交給他的問題。
4°高等法院根據其根據本條所作的命令將其據稱被非法拘留的人的屍體交出高等法院院長,如果高等法院院長或他不在場,該法院的資深法官可就任何特定案件作出指示,由三名法官組成,在其他情況下,僅由一名法官組成。
5°但是,在存在戰爭或武裝叛亂的情況下,不得援引本節中的任何內容以禁止,控製或干擾國防軍的任何行動。
6°在合理認為有必要防止某人犯有嚴重罪行的情況下,法律可以規定法院拒絕對被控犯有嚴重罪行的人保釋。
5每個公民的住房都是不可侵犯的,除依法不得強行入境。
6
1°國家根據公共秩序和道德保證行使以下權利的自由:
i公民自由表達其信念和觀點的權利。
但是,對公眾輿論的教育是對共同利益極為重要的事項,國家應努力確保廣播,新聞,電影院等輿論機構在維護其合法表達自由的同時包括對政府政策的批評,不得用於破壞公共秩序,道德或國家權威。
發表或說出煽動性或不雅行為是犯罪,應依法予以懲處。
ii。公民無武器和平集會的權利。
法律可能規定防止或控制會議,而該會議是根據法律確定的,旨在計算造成對和平的破壞或對公眾構成危險或滋擾,並防止或控制在任何一個附近舉行的會議Oireachtas之家。
iii。公民組成協會和工會的權利。
但是,為了公共利益行使上述權利,可以製定法律進行管制。
2°規範結社權和自由集會權的行使方式的法律,不得包含任何政治,宗教或階級歧視。
家庭
第41條
1個
1°國家承認家庭是社會的自然的基本和基本單位群體,是擁有不可剝奪和不可剝奪的權利,先於並優於一切實法的道德製度。
2°因此,國家保證在其憲法和權威中保護家庭,這是社會秩序的必要基礎,也是國家和國家福利必不可少的。
2
1°特別是,國家認識到,婦女通過在家庭中的生活向國家提供支持,而如果沒有這種支持,則無法實現共同的利益。
2°因此,國家應努力確保母親在經濟上沒有義務從事勞動而忽略其在家庭中的職責。
3
1°國家保證特別注意保護家庭建立的婚姻制度,並保護其不受攻擊。
2°法律所指定的法院可以在以下情況下解除婚姻關係:
i在提起訴訟之日,夫妻在過去五年中彼此分開居住了至少四年,或長達四年,
ii配偶之間沒有和解的合理可能性,
iii法院認為適當的規定,考慮到配偶,配偶,配偶或配偶的任何子女以及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人的存在或將要作出的規定,以及
iv遵守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條件。
3°根據本《憲法》設立的政府和議會在政府和議會管轄範圍內有效的婚姻,但該婚姻在任何其他國家的民法下均已失效,但在該法律下仍存在有效婚姻,則該人不得承包在解除婚姻的另一方的一生中,在該管轄權內的有效婚姻。
4婚姻可以由法律依法由兩個人訂立,而沒有性別差異。
教育
第42條
1國家承認,兒童的主要自然教育者是家庭,並保證尊重父母根據其手段為子女提供宗教和道德,智力,體育和社會教育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和義務。
2父母應可以在自己的家中,私立學校或國家認可或建立的學校中免費接受此項教育。
3
1°國家不得強迫父母違反其良心和合法偏好,將其子女送入國家設立的學校或國家指定的任何特定類型的學校。
2°但是,作為公共利益的監護人,國家應根據實際情況要求兒童接受一定程度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智力和社會教育。
4國家應提供免費的初等教育,並應努力補充和給予私人和公司教育計劃以合理的幫助,並且在公共物品需要時,應適當考慮其他教育設施或機構的權利。父母,特別是在宗教和道德形成方面。
兒童
第42A條
1國家承認並確認所有兒童的自然和不可剝奪的權利,並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通過法律保護和維護這些權利。
2
1°在特殊情況下,父母無論其婚姻狀況如何,都無法履行對子女的責任,以至於可能損害其子女的安全或福利,則國家作為共同監護人善良應通過法律規定的相稱手段,盡力提供父母的位置,但始終應適當考慮到兒童的自然和不可剝奪的權利。
2°法律應規定收養任何兒童,如果父母在法律規定的對兒童的責任中規定的時間段內失靈,並且需要兒童的最大利益時。
3法律應規定自願安置和收養任何兒童。
4
1°根據法律規定,在解決所有法律程序時,
我由國家作為共同利益的監護人帶來,目的是防止任何兒童的安全和福利受到偏見的影響,或
ii關於任何兒童的收養,監護,撫養或接觸,
兒童的最大利益應是首要考慮。
2°法律應作出規定,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在本節第1°款提及的所有程序中,對於能夠形成自己觀點的任何兒童,確保其觀點應根據兒童的年齡和成熟度確定並給予應有的重視。
私人財產
第43條
1個
1°國家承認,人由於其理性的存在而享有自然法,即先於實法,對外部物品的私有所有權。
2°因此,國家保證不通過任何試圖廢除私有權或轉讓,遺贈和繼承財產的一般權利的法律。
2
1°但是,國家認識到,在公民社會中,本條上述規定中提到的權利的行使應受社會正義原則的約束。
2°因此,國家有時可能會要求通過法律限制行使上述權利,以使其行使與共同利益的緊急狀態相協調。
宗教
第44條
1國家承認向公眾敬拜是出於全能的上帝。它應尊崇他的名字,並應尊重和尊重宗教。
2
1°出於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考慮,向每個公民保證良心自由以及宗教的自由專業和實踐。
2°國家保證不賦予任何宗教信仰。
3°國家不得以宗教職業,信仰或地位為由強加任何殘疾或歧視。
4°為學校提供國家援助的法律不得在不同宗教派別管理的學校之間進行區分,也不得以偏見影響任何兒童在接受公費的學校就讀而無需參加該學校的宗教教育的權利。
5°每個宗教派別都有權管理自己的事務,擁有,獲得和管理財產,動產和不動產,並維護出於宗教或慈善目的的機構。
6°不得挪用任何宗教派別或任何教育機構的財產,除非有必要的公用事業工程和支付賠償金。
社會政策指導原則
第45條
本條所述的社會政策原則旨在提供給Oireachtas的一般指導。這些原則在法律制定中的應用應完全由Oireachtas負責,任何法院都不得根據本《憲法》的任何規定予以承認。
1國家應努力通過盡可能有效地確保和保護一種社會秩序來增進全體人民的福利,在這種社會秩序中,正義和慈善事業應將所有國民生活狀況告知所有機構。
2國家應特別指示其政策以確保:
i公民(無論男女,都有權享有適當的謀生手段)可以通過其職業找到為自己的家庭需求提供合理安排的手段。
ii。社區的物質資源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可以在個人和各個階層之間分配,以最大程度地維護公共利益。
iii特別是,不應允許自由競爭的運作發展為導致基本商品的所有權或控制權集中在少數個人中,這是對共同的損害。
iv在有關信貸控制的問題上,始終如一的主要目標是全體人民的福利。
v在經濟上可以在土地上建立盡可能多的家庭。
3
1°國家應支持並在必要時補充工商業中的私人倡議。
2°國家應努力確保進行私人企業經營,以確保合理地生產和分配商品,並保護公眾免受不正當利用。
4
1°國家保證特別注意維護社會弱勢群體的經濟利益,並在必要時為弱者,寡婦,孤兒和老年人的支持做出貢獻。
2°國家應努力確保工人,男人和女人的體力和健康以及孩子的適齡年齡不被濫用,並且由於經濟上的必要性,公民也不應被迫參加不適合其性別,年齡或性別的職業強度。
憲法修正案
第46條
1本憲法的任何規定均可按照本條規定的方式進行修改,增補或廢止。
2修改本憲法的每項提案均應在達伊埃雷揚州以法案的形式提出,並在兩院均通過或認為已經被兩院通過後,由全民投票根據人民的決定提交。符合與全民投票有關的現行法律。
3每一份此類法案均應表述為“一項修改憲法的法案”。
4載有一項或多項關於修改本憲法的提案的法案中不得包含任何其他提案。
5載有修訂本憲法提案的法案,應由總統在信納總統已遵守本條的規定並已由人民按照以下規定適當批准後立即簽署。本《憲法》第47條第1款的規定,並由總統依法正式頒布。
公投
第47條
1就本憲法第46條而言,由全民投票提交人民決定的每項修改本憲法的提案,應被認為已獲得人民的認可,在該全民公決中所投票的大多數票應贊成其成文法。
2
1°全民投票對人民的決定提出的除修改憲法的提案以外的所有提案,應被視為已被人民否決,如果在該公投中獲得多數票投票通過後,如果投票反對,則不得少於登記冊上選民的百分之三十三和三分之一。
2°通過全民投票對人民的決定提出的除修改憲法的提議之外的所有提議,就本協定第27條而言,應被認為已得到人民的批准,除非人民按照憲法予以否決本節前述小節的規定。
3每位有權選舉達伊爾·埃雷安成員的公民都有權在全民公決中投票。
4如前所述,公民投票應受法律管轄。
廢除《憲法》的維持和法律的延續
第48條
緊接本《憲法》生效之日前有效的《憲法》和1922年《愛爾蘭自由州憲法》(《愛爾蘭憲法》),只要該法或其任何規定已生效自該日起並應由此廢止。
第49條
1緊接1936年12月11日之前在薩爾斯塔特·埃雷嫩(SaorstátÉireann)或就薩爾斯塔特·埃雷安(SaorstátÉireann)而言可行使的一切權力,職能,權利和特權,不論當時是否生效的憲法均由薩爾斯塔特執行權Éireann隨後被歸屬,特此宣布屬於人民。
2據此頒布,在本憲法規定的範圍內或在以後可能由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由本憲法設立的任何機關行使任何此類權力,職能,權利或特權,上述權力,職能,權利和特權不得僅在政府的授權下或在政府的授權下在國家內或就其行使。
3在所有財產,資產,權利和債務方面,政府應是薩爾斯塔特·埃雷安政府的繼任者。
第50條
1在不違反本《憲法》的前提下,在不與本《憲法》相抵觸的範圍內,緊接本《憲法》生效之日之前在薩爾斯塔特埃雷安省生效的法律將繼續具有完全的效力和效力,直到相同或相同的日期為止。其中任何一項都應通過頒布Oireachtas予以廢除或修正。
2除非《憲法》生效,否則在本《憲法》生效之前已頒布但明示要在其後生效的法律應根據其條款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