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治亞憲法

喬治亞憲法2018
我們,佐治亞州公民–我們將堅定其意志,以建立民主的社會秩序,經濟自由以及法律和社會狀態;確保普遍公認的人權和自由;並利用幾百年來格魯吉亞民族國家的悠久傳統以及1921年《格魯吉亞憲法》的歷史和法律遺產,加強該國的獨立性以及與其他民族的和平關係,在上帝和民族面前宣告該憲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國家主權
1.格魯吉亞是一個獨立,統一和不可分割的國家,經1991年3月31日在該國整個領土舉行的全民投票確認,包括阿布哈茲蘇維埃社會主義自治共和國和南奧塞梯前自治區,以及該法令1991年4月9日恢復格魯吉亞國家獨立宣言。
2.格魯吉亞州的領土於1991年12月21日確定。格魯吉亞的憲法和法律確認了格魯吉亞的領土完整和國家邊界的不可侵犯性,並得到了國際社會和國際組織的承認。 。禁止轉讓佐治亞州領土。只能通過與鄰國的雙邊協議來更改國界。
第2條–國家符號
1.“喬治亞州”是喬治亞州的名稱。
2.第比利斯是佐治亞州的首府。
3.格魯吉亞的官方語言為格魯吉亞語,在阿布哈茲自治共和國中也為阿布哈茲語。官方語言受組織法保護。
4,佐治亞州的州旗,國徽和國歌是根據組織法確定的,並應根據憲法的修訂程序進行修訂。
第三條民主
格魯吉亞是一個民主共和國。
2.人民是國家權威的源頭。人們通過代表,公民投票和其他形式的直接民主來行使權力。
3.沒有人有權奪權。在大選中當選的機構的現行任期不得由《憲法》或法律延長或減少。
四,政黨應參與人民政治意願的形成和行使。政黨的活動應以自由,平等,透明和黨內民主為原則。
第4條–法律狀態
1.喬治亞州是一個合法國家。
2.國家承認並保護公認的人權和自由,將其視為永恆和至高無上的人類價值觀。行使權力時,人民和國家應受直接適用的法律所規定的這些權利和自由的約束。《憲法》不應​​否認本文未明確提及的,但固有地源於《憲法》原則的其他普遍公認的人權和自由。
3.國家權力應根據三權分立的原則行使。
4.國家權力應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行使。佐治亞州憲法是該州的最高法律。採納和發布立法及其他規範性行為的一般規則及其等級,應由組織法確定。
5.格魯吉亞的立法應遵守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範。除非格魯吉亞的國際條約與格魯吉亞的憲法或憲法協定相抵觸,否則應優先於國內規範行為。
第5條-社會狀態
1.喬治亞州是一個社會國家。
2.國家應注意加強社會正義,社會平等和社會團結的原則。
3.國家應照顧到該國整個領土的公平的社會經濟和人口發展。高山地區發展的特殊條件,由法律規定。
4.國家應注意人類保健和社會保護,確保最低生活水平和體面住房,並保護家庭福利。國家應促進公民的就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條件應由法律確定。
五,國家應當注意環境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
六,國家應保護國家價值觀,特性和文化遺產,以及教育,科學和文化的發展。
七,國家應注意體育運動的發展,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並使兒童和青少年參與體育運動。
八,國家應照顧和維持與居住在國外的格魯吉亞同胞的家園聯繫。
第6條-經濟自由
1.經濟自由得到承認和保證。
2,國家應注意發展自由開放的經濟,自由的企業和競爭。
3.禁止廢除私有財產的普遍權利。
第7條-領土安排的依據
1.以下應屬於佐治亞州最高州當局的專有權限:
(a)有關人權,格魯吉亞公民身份,移徙,進入和離開該國以及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格魯吉亞的暫時或永久居留的立法;
b)刑事,監獄,民事,知識產權,行政,勞動和程序立法;有關土地,礦產和其他自然資源的法律;藥品立法;有關獲得教育機構地位,認證和學位的法律;和國家科學院的立法;
c)外交政策與國際關係;對外貿易,海關和關稅制度;
d)國防,軍事工業和武器貿易;與戰爭和休戰有關的問題;確定並引入緊急狀態和戒嚴狀態的法律制度;武裝部隊;法院和起訴;國家安全;刑事警察和調查;國家邊界的地位,政權和保護;邊境上的警戒線衛生所;
e)國家財政和國家貸款;金錢的印刷和散發;具有重要意義的有關銀行,信貸,保險,稅收和貿易的立法;
f)具有重要意義的鐵路和機動車道;綜合能源系統和製度;通訊; 領水,領空,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狀況和保護;航空; 商船隊;少尉 具有國家重要性的港口;在海洋和公海捕魚;氣象; 環境監測系統;標準和模型;大地測量學和製圖學;確定準確的時間;和狀態統計信息。
2.阿布哈茲自治共和國和阿賈拉自治共和國的權力以及行使這種權力的程序應由作為《格魯吉亞憲法》組成部分的格魯吉亞憲法確定。
3.在完全恢復格魯吉亞全國領土的管轄權之後,格魯吉亞憲法將根據三權分立的原則修改格魯吉亞的國家領土安排。
4.佐治亞州公民應根據佐治亞州​​的立法,通過地方自治來管理當地重要事務。國家權力機構和自治機構的權力分離是基於輔助性原則。國家確保自治機構的財政資源與其組織法確定的權力相一致。
五,應根據組織法在阿納克利亞建立專屬經濟區,並適用特別法律制度。也可以根據組織法建立其他具有特殊法律制度的專屬經濟區。
第8條–國家與佐治亞州使徒自足東正教教會之間的關係
除了信仰和宗教自由外,國家還應承認佐治亞州的使徒東正教東正教在佐治亞州歷史上的傑出作用及其從國家的獨立性。格魯吉亞州與格魯吉亞使徒無頭東正教教會之間的關係應由憲法協議確定,該協議應完全符合人權和自由領域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範。
第二章–基本人權
第9條–人格尊嚴的不可侵犯
1.人的尊嚴不可侵犯,應受國家保護。
2.禁止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禁止使用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懲罰。
第10條-生命權和人身安全權
1.保護生命。禁止判處死刑。
2.應保護人身安全。
第11條–平等權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基於種族,膚色,性別,出身,種族,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觀點,社會歸屬,財產或名義地位,居住地或任何其他理由的歧視。
2.根據國際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範以及格魯吉亞的立法,格魯吉亞公民,不論其種族和宗教信仰或語言,均有權維持和發展其文化,並有權使用其母語。私人和公共場所,不受任何歧視。
3.國家應提供男女平等的權利和機會。國家應採取特別措施,確保男女基本平等並消除不平等。
四,國家為殘疾人行使權利創造特殊條件。
第十二條:自由的個人發展權
人人有權自由發展自己的個性。
第十三條–人類自由
1.應保護人類自由。
2.剝奪財產權或其他自由限制僅應根據法院的決定予以允許。
3.經法律授權的官員可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逮捕任何人。被捕者應在被捕後48小時之內帶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如果法院在接下來的24小時內未對拘留或任何其他自由限製作出裁定,應立即釋放該人。
4.被捕後應立即告知其權利和逮捕理由。任何人被捕後均可立即請求律師協助。此要求必須得到滿足。
5.對被告的拘留期限不得超過9個月。
六,違反本條規定的,處以法律制裁。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人有權獲得賠償。
第十四條行動自由
1.合法居住在佐治亞州的每個人都有權在該國領土內自由遷徙,自由選擇居住地和自由離開佐治亞州。
2.這些權利只能在民主社會所必需的範圍內,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保護健康或司法公正而依法加以限制。
3.佐治亞州公民應能夠自由進入佐治亞州。
第15條–個人和家庭隱私權,個人空間和通訊隱私權
1.個人和家庭生活不可侵犯。僅在確保民主社會所必需的範圍內,為了確保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或保護他人的權利,才可以依法限制這項權利。
2.個人空間和溝通不可侵犯。任何人無權違反擁有人的意願進入居住地或其他財產或進行搜查的權利。僅在民主社會必要的情況下,才可以根據法律要求對這些權利進行限制,以確保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或為了保護他人的權利,這是在民主社會中根據法院的決定或在緊急情況下無需法院的決定法律規定。在緊急情況下,應在限制後24小時之內將限制的權利通知法院,並且法院應在提交通知後24小時內批准該限制的合法性。
第十六條信仰,宗教和良心自由
1.每個人都有信仰,宗教和良心的自由。
二,在民主社會所必需的範圍內,僅為了確保公共安全或為了保護健康或他人的權利而依法限制這些權利。
3.任何人不得因其信仰,宗教或良心而受到迫害,也不得被迫就此發表意見。
第17條-見解,信息,大眾傳播媒體和互聯網的自由權
1.見解自由和見解應受到保護。任何人不得因其意見或表達其意見而受到迫害。
2.人人有權自由接收和傳遞信息。
3,大眾媒體免費。不得進行審查。國家和個人均無權壟斷大眾傳播媒介或傳播信息的手段。
4.每個人都有訪問和自由使用互聯網的權利。
5,只有在民主社會中為確保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領土完整,保護他人權利,防止披露所必需的情況下,才可依法允許對這些權利進行限制。被確認為機密信息,或用於確保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和公正性的信息。
第六條法律應確保公共廣播公司獨立於國家機構,不受政治和重大商業影響。
7.國家監管機構的機構和財務獨立性,旨在保護媒體多元化和在大眾媒體中行使表達自由,防止大眾媒體壟斷或信息傳播手段,並保護消費者和企業家的權利廣播和電子通信領域的法律應予以保證。
第十八條-公平行政訴訟,獲得公共信息,信息自決權以及對公共權力造成的損害的賠償的權利
1.人人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由行政機構公正地審理其案件。
2,人人有權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熟悉自己的信息,其他信息或公共機構中存在的正式文件,除非該信息或文件包含商業或專業秘密,或在民主社會中,根據法律或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被確認為國家機密,以確保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或保護法律程序的利益。
3未經法律允許和確保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所必需的,未經個人同意,任何人不得獲得官方記錄中與個人健康,財務或其他個人事務有關的信息,或保護公共利益和健康或他人的權利。
4,人人有權通過法院從國家資金,自治共和國或國家的資金中,對國家機構,自治共和國和地方自治政府或其僱員非法造成的損害給予全額賠償。地方自治政府的資金。
第十九條財產權
1,所有權和繼承權應得到承認和保證。
2.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並按照既定的公共利益程序,可以限制此權利。
3在法律直接規定的緊迫社會需要的情況下,根據法院的決定或在組織法確定的緊急必要情況下,准予徵收財產,但前提是應支付初步,充分和公平的賠償。賠償應免除任何稅費。
4.作為特別重要的資源,農業用地只能由國家,自治單位,格魯吉亞公民或格魯吉亞公民協會所有。特殊情況可以由組織法確定,其應由國會議員總數的至少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
第20條-創造自由,文化遺產
1.保證創作自由。知識產權應受到保護。
2.不得乾預創作過程和在創作活動領域進行審查。
3.只有在法院裁決侵犯他人權利的情況下,才可以禁止傳播創意作品。
4.人人有權保護文化遺產。文化遺產應受法律保護。
第21條-集會自由
1.除國防軍或負責國家和公共安全的機構中的人員外,每個人均有權在未經事先許可的情況下公開集結和無武裝地集會。
2.如果大會是在公共道路上舉行的,則法律可能會規定必須事先通知當局。
3.當局只有在假定一個非法字符的情況下才可以終止大會。
第22條-結社自由
1.保證結社自由。
2.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根據既定程序,協會只能自行解散或通過法院裁決解散。
第23條-政黨自由
1.格魯吉亞公民有權根據組織法組成政黨並參加其活動。
二,在國防軍或負責國家和公共安全的機構應徵人員以及被任命為法官的政黨成員應停止。
3.政黨的建立和活動,其目的是推翻或強行改變格魯吉亞的憲法秩序,侵犯獨立或侵犯該國的領土完整,或傳播戰爭或暴力或煽動民族,族裔,省,宗教或社會衝突,是不可接受的。按照領土原則成立政黨是不允許的。
4.在組織法規定的情況下,並按照既定程序,只有在憲法法院作出決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禁止政黨。
第二十四條選舉權
1.凡年滿18歲的佐治亞州公民,均有權參加州,自治共和國和地方自治政府的公民投票和選舉。應保證自由表達選民的意願。
2.根據法院判決,因在監獄機構中犯有特別嚴重罪行而被判刑的公民,或已被法院判決確認為支持受益人並被送往住院醫療機構的公民,不得參加選舉和公投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擔任公職的權利
1.格魯吉亞的每個公民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均有權擔任任何公職。公務員條件應依法確定。
2.佐治亞州總統,總理和國會主席的職位可能不由同時是外國公民的佐治亞州公民擔任。
第二十六條勞動自由,工會自由,罷工權和企業自由
1.保證勞動自由。人人有權自由選擇工作。安全工作條件權和其他勞工權利應受組織法保護。
2.人人有權根據組織法建立和參加工會。
3.罷工權應得到承認。行使這項權利的條件和程序應由組織法確定。
4.保證企業自由。除非法律許可,否則應禁止壟斷活動。消費者權益應受法律保護。
第27條-受教育權和學術自由
1.人人有權接受教育,並有權選擇所接受的教育形式。
2.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保證學前教育。必須接受基礎和基礎教育。通識教育應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由國家全額資助。公民有權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接受國家資助的職業和高等教育。
3,保障學術自由和高等教育機構的自治權。
第二十八條保護健康的權利
1.公民享有負擔得起的優質保健服務的權利應受到法律的保障。
二,國家對所有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服務質量進行控制,規範藥品生產和流通。
第29條-環境保護權
1.人人有權享有健康環境,享受自然環境和公共空間。人人有權及時接收有關環境狀況的完整信息。人人有權保護環境。法律應保證參與製定與環境有關的決定的權利。
2.法律應考慮到當代和子孫後代的利益,確保環境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
第三十條–結婚權,母親和子女的權利
1.婚姻是指為建立家庭而由男人和女人組成的婚姻,婚姻應以權利平等和配偶的自由意志為基礎。
2.母子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31條-程序權
1.人人有權向法院提出辯護,以捍衛自己的權利。應確保獲得公正及時的審判權。
2.每個人只能由對該案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審判。
3.應享有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人人有權親自或通過律師或通過代表在法院捍衛自己的權利。律師權利不受限制地行使,以及律師的自組織權,應由法律保障。
4,被告有權要求在與控方證人相同的條件下召集和訊問其證人。
5,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法院已生效的定罪判決,在證明有罪之前,應假定一個人無罪。
6,沒有義務證明自己的純真。舉證責任應由起訴人承擔。
七,決定將被告送交審判的決定應基於合理的信念,對定罪的判決應基於不可辯駁的證據。不能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證明任何懷疑的,應以被告人的名義解決。
8.不得再因同一罪行而被定罪。
9,對於在實施之時不構成犯罪的任何行為,概不負責。除非法律減少或廢除責任,否則任何法律都不得具有追溯力。
十,違法取得的證據不具有法律效力。
11.法律規定,任何人沒有義務針對自己或親屬作證。
第三十二條佐治亞州的公民身份
1.喬治亞州應保護其公民,無論其身在何處。
2.佐治亞州的公民身份應通過出生或入籍獲得。獲得和喪失格魯吉亞公民資格的程序,向外國公民授予格魯吉亞公民資格的條件和程序以及格魯吉亞公民持有另一州公民身份的條件應由組織法確定。
3.剝奪公民​​身份是不可接受的。
4.不得將格魯吉亞公民驅逐出格魯吉亞。
5.除非國際條約另有規定,否則不得將格魯吉亞公民移居外國。移居公民的決定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訴。
第三十三條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權利
1,居住在佐治亞州的其他州的公民和無國籍人應享有與佐治亞州公民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但《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情況除外。
2.國家有權對其他國家的公民和無國籍人的政治活動施加限制。
3.格魯吉亞應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按照國際公認的國際法準則,向其他國家的公民和無國籍人提供庇護。
4.違反普遍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範將其驅逐出格魯吉亞是不可接受的。
第34條-確保基本人權的一般原則
1.就其內容而言,《憲法》所指的基本人權也應適用於法人。
2.行使基本人權不得侵犯他人的權利。
3.對基本人權的限制應與其實現的合法目的的重要性相稱。
第三十五條格魯吉亞的公設辯護人
1,由格魯吉亞公設辯護人行使對格魯吉亞領土內人權保護的監督,當選為期六年,至少應由該州議員總數的五分之三的多數選出議會。同一個人不得連續當選為公設辯護人。
2.妨礙公設辯護人的活動應受到法律制裁。
3,只有在獲得國會同意的情況下,才允許逮捕或拘留公設辯護人,或者對其住所,工作地點,車輛或人員進行搜查,除非在犯罪現場被捕,在這種情況下,應立即通知國會。在這種情況下,除非國會同意拘留,否則應立即釋放公設辯護人。
4.公設辯護人的權力應由組織法確定。
第三章–佐治亞州議會
第三十六條議會的地位和權力
1.喬治亞州議會是該國的最高代表機構,行使立法權,確定該國國內和外交政策的主要方向,在憲法規定的範圍內控制政府的活動,並行使其他權力。
2.議會的運作程序應由《議會議事規則》決定,該議事規則應在議員,委員會或議會派系的倡議下,由全體議員的多數通過。《議事規則》具有法律效力,並應由議會主席簽署和頒布。
第三十七條議會選舉
1.在格魯吉亞整個領土上完全恢復格魯吉亞的管轄權之後,應在議會內建立兩個議會:共和國議會和參議院。共和國理事會由按比例選舉產生的成員組成。參議院應由阿布哈茲自治共和國,阿賈拉自治共和國和格魯吉亞其他領土單位選出的成員組成,並由格魯吉亞總統任命的五名成員組成。參議院的組成,權力和程序由組織法確定。
2在建立本條第1款規定的條件之前,議會應由150名議員組成,由150名在單一多任務選舉區中選出,任期為4年,在普遍的基礎上按比例分配製,通過無記名投票獲得免費,平等和直接的選舉權。
3.定期議會選舉應在議會任期屆滿的日曆年的10月的最後一個星期六舉行。在議會解散的情況下,選舉不得早於議會解散後的第45天,也不得遲於第60天。如果選舉日期與緊急狀態或戒嚴狀態相符,則選舉不得早於緊急狀態或戒嚴狀態被撤銷後的第45天且不得遲於第60天舉行。
4.凡具有選舉權的佐治亞州公民,年滿25歲且在佐治亞州居住至少10年,均可當選國會議員。被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的人不得當選為國會議員。
5,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登記的政黨,如果其國會議員在選舉舉行之日通過該黨的提名選舉產生,則有權參加議會選舉,或根據組織法規定的程序獲得至少25000名選民簽名的支持。
6.國會議員的職權只應分配給在選舉中獲得有效票數至少5%的政黨。要確定某個政黨收到的任務授權的數量,應將該政黨獲得的投票數量乘以150,再除以獲得至少5%的有效選票的所有政黨獲得的總投票數。選舉。由此得出的數字的整數部分是政黨收到的任務量。如果政黨接受的任務總數少於150個,則效果最好的政黨應連續接收未分配的任務。
7.議會選舉的程序應由組織法確定。
第三十八條議會第一次會議和權力終止
新當選的議會的第一次會議應在議會選舉結果正式宣布後的第10天舉行。總統召集國會第一次會議。如果出席會議的議員總數中有大多數,則應授權議會在第一次會議上開始工作。一經三分之二的議員認可,議會即擁有全權。從此刻起,上屆議會的權力應予終止。
第三十九條佐治亞州議會議員
1.格魯吉亞國會議員是所有格魯吉亞的代表。他/她將享有自由授權,不得被召回。
2.只有在獲得國會議員事先同意的情況下,才允許逮捕或拘留國會議員,或者對其住所,工作地點,車輛或人員進行搜查,除非在國會議員被捕時犯罪現場,在這種情況下,應立即通知議會。除非議會在48小時內同意拘留,否則應立即釋放被捕或拘留的議員。
3.國會議員有權不以其作為國會議員的身分作證公開的事實。不得扣押或提取與該問題有關的書面材料。議員任期屆滿後,應保留此項權利。國會議員在履行職責時,不應對國會內部或外部表達的觀點負責。國會議員不受阻礙地行使權力的條件應得到保障。國會議員應獲得法律所規定的報酬。各個州機構應根據其申請確保議員的人身安全。妨礙行使國會議員的權力應受到法律的懲罰。
4.國會議員無權擔任任何公務員職務或從事企業家活動。議員可以從事公共活動。如果議員不打算行使行政職能,則他們可以從事學術,教學和藝術活動。利益衝突的情況應由《議事規則》規定。
5,關於承認或提前終止國會議員權力的問題,應由國會決定。議會的決定可上訴至憲法法院。議員的權力,如果他/她:
a)向議會提交個人申請以終止其權力;
b)擔任與他/她的身份不符的職位或從事不兼容的活動;
c)在常規會議中無正當理由未能參加常規會議的一半以上;
d)因已生效的法院判決而被定罪;
e)被法院判決確認為支持的受益人,並被送往各自的住院治療機構,或者已被法院確認為失踪或宣布死亡;
f)死;
g)失去格魯吉亞的公民身份;
h)鬚根據憲法法院的決定終止其權力。
第40條-格魯吉亞議會主席和副主席
1.格魯吉亞議會應按照《議事規則》規定的程序,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以其全體成員中的多數票選出主席。議會主席應主持議會的工作,確保自由發表意見,簽署議會通過的行為,並行使《議事規則》確定的其他權力。議會主席應按照《議事規則》規定的程序,在議會中履行全部行政職能。
2.格魯吉亞議會應按照《議事規則》規定的程序,以其全體議員的多數選舉第一任副主席和副主席。
第四十一條議會局,委員會和派系
1.為組織議會的工作,應設立一個議會局,由主席和副主席以及議會委員會和議會派別的主席組成。
2.應在議會中設立委員會,以事先準備立法問題,促進決策的執行並控制對政府和議會負責的機構的活動。
3.國會議員可按照《議事規則》規定的程序加入議會派系。派系成員不得少於七名。由一個政黨提名後選出的國會議員只能組成一個派系。派系的形成和活動及其權利的程序應由《議會議事規則》確定。
第四十二條議會的調查委員會和其他臨時委員會
1.在《議事規則》規定的情況下,應在議會中設立調查委員會或其他臨時委員會,並應由至少五分之一的議員提議。
2.設立臨時委員會的決定應由議會根據《議事規則》確定的程序通過。設立臨時調查委員會的決定應在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一的支持下通過。議會派系應由至少一名成員組成臨時委員會。反對派在臨時委員會中的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一半。
3.應調查委員會的要求,成員必須出席並提交檢查該問題所需的所有文件和信息。
第43條-國會議員的提問和發言
1.議員有權向政府,向議會負責的另一機構,政府成員,各級領土單位的國家機構和國家機構提出問題。必須對議員提出的問題作出及時,全面的答复。
2.議會派別(由至少七個國會議員組成的團體)有權通過向政府,對國會負責的另一個機構或有義務在國會開會時回答問題的政府議員提出問題。答案可能成為議會討論的主題。
第四十四條國會會議
1.議會應以正式身份每年舉行兩次常會。秋季會議將於9月的第一個星期二開始,於12月的第三個星期五結束。春季課程將於2月的第一個星期二開始,於6月的最後一個星期五結束。
2.在兩屆會議之間的期間,格魯吉亞總統應應議會主席,至少四分之一的議會議員或政府的要求,召開議會特別會議。格魯吉亞總統還應在例會期間舉行一次特別會議。除非在書面要求召開特別會議的48小時內發布召集議會的法案,否則議會應根據《議事規則》在隨後的48小時內開會。議會的特別會議應僅根據發起者確定的議程舉行,並在議程用儘後結束。
3.議會應在總統宣布緊急狀態或戒嚴狀態時開會。議會應繼續工作,直到緊急狀態或戒嚴狀態被撤銷為止。
4.議會的席位應公開。根據多數出席者的決定,但在討論某些問題時,國會可宣布開會或部分會議閉幕,但不得少於議會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全部或部分關閉會議的決定應在閉門會議上進行討論並作出。議會的公開會議紀要是公開的。
5,在議會中投票可能是公開的或秘密的。除《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情況外,投票應公開進行。
六,政府成員,對議會負責的官員或對議會負責的機構的首長應有權並應要求參加議會,議會委員會或委員會的會議,以便回答提出的問題在開會期間並提交進行的活動報告。議會,委員會或委員會應要求應立即聽取該官員的意見。
第45條-立法和決策程序
1.政府,議會議員,議會派別,議會委員會,阿布哈茲自治共和國和阿賈拉自治共和國的最高代表機構以及不少於25 000名選民應享有立法權。議會應在政府特別會議上討論政府應其要求提交的法律草案。
(2)除非有另一種通過法律的程序由憲法確定,否則如果有在場的多數議員支持但至少佔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一的,則該法律應視為通過。如果一項組織法得到議員總數的多數支持,則應認為該組織法獲得通過,除非憲法通過另一種通過組織法的程序。
三,如果其他出席會議的議員的決定得到出席會議的多數議員的支持,但至少佔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則應視為通過了其他決定,除非由憲法或法律。如果一項憲法協議的決定得到國會議員總數的至少五分之三的支持,則應認為該決定獲得通過。
第46條-法律的簽署和頒布
1.議會通過的法律應在10天內提交格魯吉亞總統。
2.格魯吉亞總統應在兩週內簽署並頒布法律,或以正當理由將其退回國會。
3.如果格魯吉亞總統重返法律,議會應將總統的意見付諸表決。通過這些評論所需的票數與最初通過有關法律的種類的票數相同。如果通過上述評論,則該法律的最終版本應在5天內提交格魯吉亞總統,格魯吉亞總統應在5天內簽署並頒布該法律。
4.如果議會拒絕總統的發言,則應將法律的初稿付諸表決。如果一項組織法或一部法律得到議員總數的多數票的支持,則應視為已通過,但《憲法》第19條第4款規定的組織法除外。如果得到議員總數至少三分之二的支持,則認為已通過。如果一部憲法獲得至少議員總數四分​​之三的支持,則應視為已通過。該法律應在3天內提交格魯吉亞總統,格魯吉亞總統應在5天內簽署並頒布該法律。
5,格魯吉亞總統應在其提交之日起5天內簽署並頒布由至少三分之二的國會議員多數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憲法,無權獲得並以評論將其退回議會。
6,如果格魯吉亞總統不頒布法律,則應在本條第2款規定的時限內以正當理由將其退還議會,或在本條第3、4或5款規定的時限內頒布,則議會主席應在該期限到期後的5天內簽署並頒布法律。
七,除非該法律確定另一個日期,否則法律應在其在官方機構中頒布的第15天生效。
第47條-國際條約
1.格魯吉亞議會應以其全體會員國中的多數批准,廢除和廢止國際條約。國會應以其成員總數的至少四分之三的多數,批准,宣布和廢除本條第2款(c)項規定的國際條約。
2.除設想批准的國際條約外,還必須批准下列國際條約:
a)為佐治亞州加入國際組織或州際聯盟提供條件;
b)具有軍事性質;
c)關注國家的領土完整或國家邊界的變化;
d)國家發行或取得的有關貸款;
e)要求對履行國際義務所必需的國內立法進行修改或通過法律。
3.其他國際條約應提交議會。
4.如果已向憲法法院提出憲法要求或主張,則在憲法法院作出判決之前,不得批准相應的國際條約。
第四十八條彈Imp
1.不少於三分之一的議員有權提出彈of格魯吉亞總統,政府成員,最高法院法官,總檢察官,如果有關官員的行為違反《憲法》或有犯罪跡象,則為總審計長或國家銀行董事會成員。此類案件應移交給憲法法院,憲法法院應在1個月內審議此案並將其結論提交議會。
2.如果憲法法院的結論證實有關官員違反了憲法或犯罪跡象,則議會應在結論提出後的兩週內討論並就彈imp該官員進行表決。
3.如果該決定得到國會議員總數的至少三分之二的支持,則認為佐治亞州總統已被彈imp。如果政府的一名成員,最高法院的一名法官,一名總檢察官,一名總審計員或國家銀行董事會的一名成員被認為受到彈each,則應由該成員總數的多數支持。議會。
4.如果議會未在本條第2款規定的時限內決定彈each,則不得以相同理由啟動彈procedure程序。
5.除政府成員外,本條所列官員只能通過彈imp免職。
6,在緊急狀態或戒嚴狀態下,彈Georgia佐治亞總統的程序不予受理。
第四章–佐治亞州總統
第四十九條格魯吉亞總統的地位
1.格魯吉亞總統是佐治亞州元首,是該國統一與民族獨立的保證人。
2.格魯吉亞總統是格魯吉亞國防軍最高總司令。
3.格魯吉亞總統應在外交關係中代表格魯吉亞。
第五十條格魯吉亞總統的選舉程序
1.選舉學院選舉佐治亞州總統,任期五年,無需辯論,不公開投票。同一個人只能當選格魯吉亞總統兩次。
2.凡具有選舉權的佐治亞州公民,年滿40歲且在佐治亞州居住至少15年,均可當選佐治亞州總統。
3.選舉學院應由300名成員組成,包括格魯吉亞議會以及阿布哈茲和阿賈拉自治共和國最高代表機構的所有成員。選舉學院的其他成員應由各自的政黨從格魯吉亞中央選舉委員會根據組織法確定的配額中從地方自治政府的代表機構中提名。配額是按照比例地域分配原則和比例制下地方自治政府選舉的結果確定的。選舉學院的組成應經喬治亞中央選舉委員會批准。
4.格魯吉亞總統的選舉應在國會大廈舉行。選舉學院的成員不得少於30名,有權提名喬治亞州總統的候選人。選舉學院的一名成員可以支持僅提名一名候選人。選舉學院的一名成員僅有權為一名候選人投票。在第一輪選舉中,候選人獲得至少選舉團全體成員三分之二的選票。如果在第一輪中沒有選舉格魯吉亞總統,則第二輪應在第一輪中獲得最多選票的兩名候選人之間舉行。在第二輪投票中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被視為當選。如果選舉學院成員總數的一半以上參加了選舉,則第一輪或第二輪選舉應視為有效。如果選舉失敗,或者選舉學院沒有選舉格魯吉亞總統,則應在30天內重新舉行格魯吉亞總統選舉。
5.總統選舉應在格魯吉亞總統任期屆滿的日曆年的10月舉行。在格魯吉亞總統任期提前終止的情況下,總統選舉應在任期終止後的45天內舉行。如果選舉日期與緊急狀態或戒嚴狀態相符,則總統選舉應在該狀態撤銷後的45天內舉行。如果格魯吉亞總統的選舉日期在議會選舉的同一個月內,或在議會選舉當月的前一個月內舉行,則總統選舉應在新當選的議會第一次會議召開之日起45天內舉行。
6.格魯吉亞總統的選舉應由議會任命,但重選除外,選舉應由議會主席任命。
七,格魯吉亞總統的選舉程序和條件應由組織法確定。
第51條–宣誓,終止任期,豁免權,利益衝突和格魯吉亞總統繼任
1.在就職前的選舉日的第三個星期日,新當選的格魯吉亞總統應向人民講話並宣誓就職:
“我,格魯吉亞總統,在上帝和國家面前莊嚴地宣布,我將支持和捍衛《格魯吉亞憲法》,該國的獨立,統一和不可分割;我將忠實地履行總統的職責,將保護我國公民的安全與福祉,並保護我國和祖國的複興與力量。”
2.一旦新當選的格魯吉亞總統宣誓,格魯吉亞總統的任期即告終止,新當選的格魯吉亞總統的任期應開始。
3.格魯吉亞總統享有豁免權。在任期間,任何人均無權對格魯吉亞總統進行拘留或提起刑事訴訟。
4.格魯吉亞總統無權擔任任何其他職務,從事創業活動或獲得任何其他活動的薪水或其他永久性報酬。格魯吉亞總統不得參加任何政黨。
五,在格魯吉亞總統不能行使權力的情況下,或在總統任期提前終止的情況下,議會主席應履行格魯吉亞總統的職責。
第五十二條格魯吉亞總統的權力
1.格魯吉亞總統應:
a)經政府同意,在外交關係中行使代表權,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談判,締結國際條約,並接受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大使和其他外交代表的認可;在政府提名後,任命和解散格魯吉亞大使和其他外交使團團長;
b)代表佐治亞州與佐治亞州使徒東正教東正教達成憲法協議;
c)根據《憲法》和組織法規定的程序,召集議會和地方自治機構的選舉;
d)經政府提名,任命和解僱佐治亞國防軍首長;任命高級司法委員會一名成員;在組織法規定的情況下並按照既定程序參加格魯吉亞中央選舉委員會主席和成員的任命;在政府提名後,向議會提交國家監管機構成員的候選人;
e)根據組織法規定的程序決定公民權問題;
f)赦免罪犯;
g)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給予國家獎勵和獎勵;最高軍銜,特別職務和榮譽稱號;最高外交官職位;
h)在政府的建議下並在議會的同意下,有權中止領土單位代表機構的活動,或在該機構的活動威脅到該國主權或領土完整時解散該機構,或國家機構行使憲法權力;
i)行使憲法規定的其他權力。
2格魯吉亞總統有權在格魯吉亞議會,格魯吉亞政府或不少於20萬選民的要求下,就《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問題舉行全民公決。收到請求。不得舉行全民投票,以通過或廢除法律,大赦或赦免,批准或退出國際條約,或決定設想限制基本憲法人權的問題。與召集和舉行全民投票有關的問題應由組織法確定。
3.格魯吉亞總統有權向人民講話。總統應每年向議會提交有關與國家有關的關鍵問題的報告。
第53條-簽字
1.佐治亞州總統的法律行為應要求總理簽名。要求籤署的法律行為應予以發布,並且只有在簽署後才產生法律後果。政府應對簽署的法律行為承擔政治責任。
2格魯吉亞總統關於以下方面的法律行為不需簽名:
a)召集議會選舉,解散議會或召開議會會議或會議;
b)締結憲法協議;
c)簽署和頒布法律,或將法律以評論形式交還議會;
d)任命總理;任命高級司法委員會成員;任命中央選舉委員會主席或委員;提名國家銀行董事會成員或任命國家銀行行長;或任命法官進入憲法法院;
e)授予國家獎勵和獎勵以及榮譽頭銜;
f)決定國籍問題;
g)赦免罪犯;
h)向憲法法院或法院提出的申請;
i)組織行使格魯吉亞總統的權力。
第五章–佐治亞州政府
第五十四條政府
1.佐治亞州政府是執行該國國內和外交政策的最高行政權力機構。
2.政府應對格魯吉亞議會負責並對其負責。
3.政府應由總理和部長組成。
4.應設立部,以確保政府活動領域中國家政策和治理的管理;部由部長領導。
5.政府中可以有一個或幾個州的部長代表。為了實現特別重要的國家目標,可以依法設立國務大臣職務。
6.政府成員無權擔任除政黨以外的任何其他職務,從事創業活動或獲得除學術和教學活動以外的其他任何活動的報酬。
七,為了確保政府在行政領土單位中的代表權,應授權政府指定州代表州長。州代表州長的權力應由法律確定。
八,政府活動的結構和程序應由法律確定,法律草案應由政府提交議會。
第五十五條佐治亞總理
1.格魯吉亞總理是政府首腦。
2.總理應確定政府活動的主要方向,組織政府活動,協調和控制部長的活動,並簽署政府的法律行為。
3.總理應在外交關係中代表格魯吉亞,並代表格魯吉亞締結國際條約。
4.總理應任命和罷免部長。他/她有權將第一副總理的職責分配給其中一位部長,並將副總理的職責分配給一位或多位部長。
5.總理應對議會面前的政府活動負責。他/她應向議會提交有關政府計劃執行情況的年度報告,並應議會的要求就政府計劃的某些部分的執行情況進行報告。
第56條-信任投票
1.在承認新當選的議會的全部權力後,政府應將其權力移交給議會,並繼續履行職責,直到任命新總理為止。總理辭職時,總理的職權在辭職後終止。如果總理辭職或終止職權,則政府應繼續採取行動,直到任命新總理為止。
2在政府放棄其職權的2週內,以及總理辭職或終止其職權後的2週內,議會應對候選人擔任總統的政府提議的政府進行信任投票由在議會選舉中取得最佳結果的政黨提名的總理。政府計劃應與政府組成一起提交議會。全體議員中的大多數必須通過信任投票。
3如果在規定的時限內未通過議會對政府的信任投票,則格魯吉亞總統應在各自的時限屆滿後不遲於2週且不遲於3週解散國會,並應舉行特別選舉議會
4,如果格魯吉亞總統在本條第2款規定的時限屆滿後2週內通過了其多數票,則格魯吉亞總統不得解散國會,也不得召集國會特別選舉。成員由總理候選人提名的對政府的信任票,由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5.在對政府的信任投票後的兩天內,格魯吉亞總統應任命總理。然後總理應在其任命後的兩天內任命部長。如果總統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任命總理,則應視為總理已任命。
第57條-不信任票
1.議會有權對政府進行不信任投票。
2.如果議案的提議超過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則對政府進行不信任投票。發起人應與不信任動議一起提名總理職位的候選人,總理職位的候選人應向議會提議新的政府組成。政府計劃應與政府組成一起提交議會。
3.如果議會在提出動議後不遲於7天且不遲於14天以其新成員總數的多數通過對新政府的信任投票,則應視為不信任投票。對新政府的信任投票通過後兩日內,格魯吉亞總統應任命總理。然後總理應在其任命後的兩天內任命部長。如果格魯吉亞總統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任命總理,則認為總理已獲任命。任命新總理後,將終止政府權力。
4.如果議會未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投票,則同一議員必須在接下來的六個月內提議不信任投票。
第五十八條總理首相的信任投票
1.總理有權向議會提出對政府的信任問題。
2.信任問題應在提出後第7天且不遲於第14天付諸表決。如果政府未能取得議會的信任投票,格魯吉亞總統應在表決後的第8天和第14天之前解散議會並舉行特別議會選舉。
3.如果格魯吉亞總統在對政府的信任票投了反對票後的7天內,以其全體議員的多數票通過了候選人提名的對政府的信任票,則不得解散議會。總理職位由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政府計劃應與政府組成一起提交議會。在對新政府進行信任投票後的兩天內,格魯吉亞總統應任命總理。然後總理應在其任命後的兩天內任命部長。如果格魯吉亞總統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任命總理,則認為總理已獲任命。
第六章司法和檢察院
第五十九條司法機構
1.司法權應獨立並由喬治亞州憲法法院和喬治亞州普通法院行使。
2.格魯吉亞憲法法院是憲法控制的司法機構。其創建和活動的程序應由組織法確定。
3.司法應由普通法院管理。專門法院只能在普通法院系統內創建。軍事法庭可以在戒嚴期間建立,並且只能在普通法院體系內建立。設立特別法院是不可接受的。在普通法院中,陪審團應按照法律規定並按照既定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普通法院的製度,其權限和活動程序應由組織法確定。
第六十條佐治亞州憲法法院
1.喬治亞州憲法法院應通過憲法訴訟程序行使司法權力。
2.憲法法院應由九名法官組成,任期十年,其中格魯吉亞總統應任命三名法官,議會應由議會選出三名法官,至少應佔總數的五分之三其成員人數,最高法院應任命三名法官。憲法法院的法官應為佐治亞州公民,該公民年齡已滿35歲,接受過法律教育,並具有至少10年的專業經驗和傑出的專業資格。憲法法院的法官此前不得擔任該職務。
3.憲法法院應從其成員中選出一名主席,任期五年。已經擔任憲法法院院長一職的人不得再次當選。
4.佐治亞州憲法法院應依照組織法規定的程序:
a)根據自然人,法人或公設辯護人提出的主張,審查關於《憲法》第二章所載基本人權的規範性行為是否符合憲法;
b)根據格魯吉亞總統,至少五分之一的議員或政府提出的主張,就規範性行為的合憲性做出決定;
c)根據普通法院的意見,在審理特定案件時審查普通法院將要適用的規範性法案的合憲性,並根據法院的合理假設可能違反憲法;
d)根據格魯吉亞總統,議會,政府,高級司法委員會,總檢察長,國家銀行董事會,總審計長,公設辯護人或自治共和國的最高代表或行政機關;
e)根據格魯吉亞總統,政府或至少五分之一的議員提出的要求,審查國際條約的合憲性;
f)根據格魯吉亞總統,政府或政府提出的要求,審查政黨活動的合憲性,或在由該政黨提名後終止的代表機構成員的權力終止至少五分之一的議員;
g)根據至少五分之一的國會議員或有關個人提出的主張,審查國會承認或過早終止國會議員權力的決定是否符合憲法;
h)至少有五分之一的會員國根據格魯吉亞總統的要求,審查與規範公民投票或選舉的規範有關的爭議,以及根據這些規範舉行或將舉行的公民投票和選舉的合憲性國會議員或公設辯護律師;
i)根據地方自治政府代表機構提出的主張,審查關於《憲法》第九章的規範性法案的合憲性;
j)行使《憲法》確定的其他權力。
5.憲法法院的判決為終局裁決。憲法法院的相應判決一經公佈,即已被認定為違憲的行為或其部分應立即失效,除非有關判決規定了使該行為或其部分無效的較晚時間範圍。
6.除非各選舉月份之前的15個月內採納了該規範,否則憲法法院不應在各選舉年度內將規範選舉的法律規範視為違憲。
7.憲法法院法官的任命及其任期的終止,以及憲法訴訟程序和與憲法法院活動有關的其他問題,應由組織法確定。
第六十一條佐治亞州最高法院
1.喬治亞州最高法院為最高法院。
2.最高法院應至少由28名法官組成。由最高法院任命後,最高法院法官將按議會議員總數的多數當選,直至終審,直至其通過組織法確定的年齡為止。
3.經高級司法委員會提名,議會應從最高法院議員中選出最高法院院長,任期十年,佔議員總數的多數。已經擔任最高法院院長職務的人不得連選連任。
第62條-司法程序
1.法院應代表喬治亞州作出判決。司法行為具有約束力。不遵守法院判決或乾擾法院判決執行的,應依法予以處罰。
2.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只有法院可以撤銷,更改或中止法院判決。其他從句子中釋放和減刑句子中無用部分的程序應由法律確定。
3.法院開庭。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允許舉行公開聽證會。法院判決應公開宣布。
4.法律程序應以官方語言進行。沒有官方語言的個人應配備口譯員。
5.法律程序應在平等的武器和對抗程序的基礎上進行。
第六十三條法官
1.法官應獨立從事活動,僅應遵守憲法和法律。對法官施加任何壓力或乾擾其行為以影響其決策的行為,應受到法律的禁止和懲罰。任何人均無權要求法官就某一特定案件作出陳述。限制法官獨立性的一切行為均無效。
2.法官享有豁免權。只有獲得高級法院的同意,才可以對法官提起刑事訴訟,對其進行逮捕或拘留,以及對其居住地,工作地點,車輛或人員進行搜查。經憲法法院同意的憲法法院法官。如果法官在犯罪現場被捕,則可能有例外,在這種情況下,應立即通知高級司法委員會或憲法法院。除非高級法院或憲法法院分別同意拘留,否則應立即釋放被拘留的法官。
3.國家應確保法官及其家人的安全。
4.除學術和教學活動外,法官的職務應與任何其他職務和酬金活動相抵觸。法官不得為政黨成員或參加政治活動。
5,只有在組織法確定的案件中,普通法院的法官才可被撤職,不予審理或移至另一職位。法官的不可移動性應由組織法保證。法院的改組或清算不是解散終身法官的依據。
6.普通法院法官應為喬治亞州公民,該公民年齡已滿30歲,具有相關的法律學歷,並且至少有5年的專業經驗。對普通法院法官的附加資格要求應由組織法規定。任命普通法院法官為終生,直到其達到組織法規定的年齡為止。普通法院法官應根據其職務的認真程度和勝任力選拔。任命法官的決定應由高級司法理事會成員總數的至少三分之二多數決定。任命和罷免法官的程序應由組織法確定。
第六十四條高級司法委員會
1.應當設立喬治亞州高級司法委員會,這是普通法院制度的一部分,以確保普通法院的獨立性和效率,任命和解聘法官以及執行其他任務。
2.高級司法委員會由14名成員組成,任期4年,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高等司法委員會的一半以上的成員應由普通法院的自治法官從法官中選出。除了由普通法院的自治法官機構選出的成員和最高法院院長之外,高級司法委員會還應由格魯吉亞總統任命一名成員,由格魯吉亞總統多數選舉產生的成員。至少佔議員總數的五分之三。高級司法委員會主席應當選,任期四年,但不得超過其作為高級司法委員會成員的任期所定義的任期。高等法院理事會主席應由最高法院按照組織法規定的程序從其法官中選出。普通法院的自治法官應從高級法院的自治法官中選出,由普通法院的自治法官選出,任期四年。普通法院。
3.高等法院理事會應對普通法院法官的自治機構負責。問責程序應由組織法確定。
4.高級司法委員會的職權及其設立和活動的程序應由組織法確定。
第六十五條檢察院
1.格魯吉亞檢察院的活動應獨立進行,並且僅應遵守《憲法》和法律。
2檢察官辦公室由總檢察長領導,總檢察長由檢察官委員會提名,任期為6年,按照議會議員總數的多數票當選。組織法。
3.應設立檢察院,以確保檢察院的獨立性,透明度和效率。理事會應由根據組織法規定的程序選出的15名成員組成。檢察官委員會主席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任期兩年。
4.檢察院應每年向議會提交其活動報告。
5.檢察官辦公室的活動權限,結構和程序應由組織法確定。
第七章–公共財政與控制
第六十六條國家預算
1.格魯吉亞議會應每年以其全體議員的多數通過《國家預算法》。
2.只有在與議會委員會審查了《基本數據和指示》之後,格魯吉亞政府才有權向議會提交國家預算草案。政府應在預算年度結束之前的三個月內,將下一年度的國家預算草案提交國會。政府應與國家預算草案一起,提交有關當年國家預算執行情況的進度報告。政府應在預算年度結束後的5個月內,將有關上一年國家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提交議會批准。
3.未經政府同意,不得修改國家預算法律草案。如果政府指明用於支付這些費用的來源,則政府可以要求國會支付額外的國家費用。
4.議會可在未經政府同意的情況下通過一項法律,以增加或減少州預算的收入,或在當前預算年度為州引入新的財政義務。與下一個預算年度有關的法律可以在政府同意的情況下通過,也可以在政府向議會提交的有關國家基本數據和方向的文件的範圍內通過。
5.如果議會在新的預算年度開始之前未通過國家預算,則費用應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支付,該程序以上一年的國家預算為基礎。
6.與上一年的預算相比,國家預算中分配給國會的資金應有所減少,只有事先徵得國會的同意,才有可能。國會應獨立決定如何分配國家預算中分配給國會的資金。
七,《國家預算法》由格魯吉亞總統根據《憲法》第四十六條簽署和頒布。只有在獲得政府同意的情況下,議會才能接受總統關於《國家預算法》的言論。
八,國家預算的起草和通過程序由法律決定。
第六十七條稅費,經濟政策
1,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強制性地繳納稅費。只有法律才能確定徵收稅費的結構和程序,以及稅率和稅率的範圍。免稅僅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稅收管制只能由法律規定的稅務部門執行。
2,確保組織長期穩定增長的經濟政策基本原則應由組織法規定。在有特殊需要的情況下,應由組織法確定是否違反和背離宏觀經濟參數設定的限制,以及為恢復這些參數而應採取的措施。
第六十八條國家銀行
1,佐治亞州國家銀行將執行貨幣政策以確保價格穩定並維持金融部門的穩定運行。國家銀行是銀行,政府的銀行和財政代理人。
2.國家銀行董事會是喬治亞州國家銀行的最高機構。國民銀行董事會成員應由格魯吉亞總統提名,以議員總數的多數票選出,任期7年。格魯吉亞總統應從國家銀行董事會成員中任命國家銀行行長,並在國家銀行董事會提名後解散。
3.國家銀行應獨立運作。只有國家銀行的行政和資本支出應受到《憲法》第69條規定的監督和控制。國家銀行應向議會負責,並應每年向其提交活動報告。
4.只有國家銀行才有權放款。貨幣名稱和單位應由組織法確定。
五,國家銀行的職能,活動程序和獨立性的保證,由組織法確定。
第六十九條國家審計署
1,預算資金和其他公共資源的使用和支出,應由國家審計署監督,以促進公共治理的效率和問責制。它還有權審查其他國家財政和經濟控制機構的活動,並有權向議會提交有關改善稅收立法的建議。
2.國家審計署由總審計長領導,總審計長由國會議員的多數選舉產生,任期五年,由議會主席提名。
3,國家審計署應獨立運作。
4.國家審計署應對議會負責。州審計署應每年兩次,連同提交有關國家預算執行情況的初步和完整報告,一起向議會提交有關政府報告的結論。每年一次,它應向議會提交自己的活動報告。
5.國家審計署應確保議會控制公共資金。
六,國家審計署的職能,結構,程序和獨立性的保證,由組織法確定。
第八章國家國防與安全
第七十條國防軍
1.防禦戰爭是格魯吉亞的一項主權。
2.格魯吉亞的辯護是每位公民的責任。服兵役的程序由法律決定。
3.為了捍衛國家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以及履行《憲法》和國際義務規定的與國防和安全有關的其他任務,格魯吉亞應設立國防軍。
4,國防軍的類型和組成由法律規定。國防軍的人數應經政府建議,由議員總數的多數批准。
5,在戒嚴期間,法令准許將負責國家和公共安全的機構與國防軍合併。
六,國防軍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按照國防部長的命令行事,在緊急狀態或戒嚴期間,應按總理的命令行事。
第71條-緊急狀態和戒嚴狀態
1,在發生武裝攻擊或直接威脅對格魯吉亞進行武裝攻擊的情況下,格魯吉亞總統應在總理的建議下宣布戒嚴令,簽署停戰協議(前提是具備適當條件),並應立即將這些決定提交議會批准。宣布戒嚴的決定應在宣布後生效。議會在大會上批准該決定。如果議會在表決後不批准該決定,則該決定無效。
2.在大規模動亂,侵犯國家領土完整,軍事政變,武裝起義,恐怖行為,自然或技術性災難或流行病的情況下,或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國家機構缺乏履行能力的情況格魯吉亞總統通常在履行其憲法職責時,應總理的建議,宣布該國整個領土或其任何部分進入緊急狀態,並應立即將該決定提交議會批准。該決定應在宣布緊急狀態後生效。議會在大會上批准該決定。如果議會在表決後不批准該決定,則該決定無效。
3,在戒嚴令或緊急狀態期間,格魯吉亞總統應在總理的建議下發布具有組織法效力的法令,該法令在戒嚴令或緊急狀態之前一直有效已被撤銷。經國家銀行行長同意,應發布與國家銀行授權有關的法令。法令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法令應立即提交議會。議會在大會上批准該決定。如果議會在表決後不批准該決定,則該決定無效。
4,在緊急狀態或戒嚴期間,喬治亞州總統有權通過法令在整個領土上限制《憲法》第13、14、15、17、18、19、21和26條所列的權利格魯吉亞州或其任何部分。在緊急狀態或戒嚴狀態下,佐治亞州總統有權根據第13(2)-(6),14(2),15(2),17(3),(5)和《憲法》第(6),18(2),19(3)條在整個佐治亞州或其部分地區進行。格魯吉亞總統應立即將本款規定的法令提交議會批准。關於限制權利的法令應在其發布後生效,而關於中止規範的法令應在議會批准後生效。
5.大選不得在緊急狀態或戒嚴狀態下舉行。如果在該國某個地區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則由國會決定是否在該國其他地區進行選舉。
第六條撤銷緊急狀態或戒嚴狀態的決定應按照宣布和批准緊急狀態或戒嚴狀態的程序通過。
7.議會對本條規定的問題的決定應由其全體成員中的大多數通過。
第七十二條國防軍的使用
1,在戒嚴期間使用國防軍的決定應由總理決定,無需議會批准。
2.在緊急狀態下,格魯吉亞總統應根據總理的建議對國防軍的使用作出決定,並應立即將決定提交議會批准。決定應經議會批准後生效。在自然或技術性災難或流行病期間,總理應就國防軍的使用作出決定,而這些決定無需議會的批准。在自然或技術性災難或流行病期間,應授權國會就終止使用國防軍作出決定。
3.根據政府的建議,總統應就國防軍的使用作出決定,以履行該國的國際義務,並應立即將該決定提交議會批准。決定應經議會批准後生效。
四,在特殊情況下以及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為國防目的,格魯吉亞總統應根據政府的建議,就另一國的軍事力量的進入,使用和調動作出決定在國內。決定應立即提交議會批准,並在議會批准後生效。
五,議會對本條規定的問題應由其全體成員中的多數作出決定。
第73條-國防委員會
1.在戒嚴期間,應建立一個諮詢機構-國防委員會-並由格魯吉亞總統主持。國防委員會由格魯吉亞總統,總理,議會主席,國防部長和國防軍首長組成。根據格魯吉亞總統的決定,可以邀請議會和政府的個別成員成為安理會成員。國防委員會應採取行動,直到戒嚴令被撤銷為止。
二,國防委員會的活動權限和程序由法律規定。
第九章-地方自治
第七十四條地方自治的機構,界限,法律依據
1.格魯吉亞公民應通過地方自治政府的代表和執行機構來管理具有地方重要性的問題。代表機構應在無記名投票的普遍,平等和直接普選的基礎上選舉產生。執行機構應執行代表機構的決定並對其負責。
2.自治單位是公法下的法人實體。議會應根據政府的建議並與有關的自治單位協商,決定建立,廢除或改變自治單位的邊界。
3.地方自治應按照組織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75條-自治單位的權力
1,國家主管部門和自治單位的權力應分開。
二,自治機關應被授權在不屬於國家或自治共和國獨有權的範圍內,且不排除在國家管轄範圍外的所有事項上自行決定並遵守法律。法律規定的自治單位的權力。
3.自治單位應獨立行使權力,並在格魯吉亞法律的範圍內負責行使權力。根據組織法的規定,自治單位的權力應是充分的和排他的。
4,國家應根據立法行為或協定,通過轉移適當的物質和財政資源,將權力下放給自治單位。
五,國家主管部門對自治單位的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為確保作出相關決定,僅對基於授權下的決定進行監督時,才可以監督自治單位的活動。國家監督應按照組織法規定的程序並按照相稱原則進行。
第76條-地方自治的保證
1.自治單位應具有自己的財產和財務。
2.自治機構應根據組織法獨立定義其組織安排,並應根據組織法和規範公務員制度的立法獨立決定與員工有關的問題。
三,自治機構有權依照組織法規定的程序與其他自治機構合作行使職權。自治單位有權按照組織法規定的程序參加自治單位的工會。
4,國家有關部門應當與自治單位協商,決定與地方自治有關的事項。協商程序由組織法確定。
五,地方自治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的決定,對各自自治單位的領土具有約束力。
第十章-憲法修訂
第77條-修改憲法的程序
1.《憲法》應由憲法修改。議員總數的一半以上,或不少於20萬名選民,有權提交憲法草案。
2.憲法草案應提交議會,議會應將該草案公之於全國范圍的公共討論。國會應在法律草案公佈後1個月開始審議。
3.如果一部憲法得到至少三分之二國會議員的支持,則應視為已通過。憲法應在其獲得批准後的10天內提交格魯吉亞總統簽署,以一次聽證會形式進行修改,但不得少於下一屆議會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4.如果得到國會議員總數的至少四分之三的支持,則應在《憲法》第46條規定的時限內將憲法提交格魯吉亞總統簽署。
5,與領土完整有關的憲法應至少由國會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並應在本條規定的時限內提交格魯吉亞總統簽字。憲法第46條。
六,格魯吉亞總統應按照《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程序簽署並頒布一部憲法。
7.在宣布緊急狀態或戒嚴狀態的情況下,對憲法草案的審議應中止,直到緊急狀態或戒嚴狀態被撤銷為止。
第十一章過渡條款
第78條-融入歐洲和歐洲大西洋結構
憲法機構應在其職權範圍內採取一切措施,以確保格魯吉亞充分融入歐洲聯盟和北大西洋公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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