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1980(2015年修訂)
第一章制度基礎
第1條
人天生自由,尊嚴和權利平等。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
國家承認並保護社會通過其進行組織和組織的中間群體,並保證他們具有必要的自主權,以實現其特定目的。
國家為人類服務,其目的是促進共同利益,為此國家必須幫助創造社會條件,使每個民族社區的每個成員都能最大程度地實現精神和物質實現完全尊重本憲法所確立的權利和保障的可能性。
國家有義務維護國家安全,保護人民和家庭,贊同加強人民和家庭,促進民族各部門的和諧融合,並確保人民的權利。平等參與國民生活。
第二條
國旗,共和國的徽章和國歌構成國徽。
第三條
智利是一個統一國家。
國家行政當局將在法律上在功能和地區上進行下放,或在其情況下下放。
國家機關將鼓勵加強國家的區域化,促進國家領土,省和公社之間的公平,牢固發展。
第4條
智利是一個民主共和國。
第5條
主權基本上屬於國家。它是由人民通過公民投票和定期選舉行使的,也是由本憲法所建立的當局行使的。任何階層的人或任何個人都不得要求其行使自己的權利。
尊重主權是由於尊重人性所產生的基本權利。國家機關有責任尊重和促進本《憲法》以及智利已批准並已生效的國際條約所保障的權利。
第6條
國家機關必須使其行動服從《憲法》和與之相符的規範,並必須保證共和國的體制秩序。
該憲法的規定對上述機關的官員或其他成員以及每個個人,機構或團體均具有約束力。違反該規範將產生法律確定的責任和製裁。
第7條
國家機關只有在其職權範圍內並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成員進行定期投資後,才能有效行事。
即使以特殊情況為藉口,任何權力,個人或一群人也不得主張憲法或法律明確賦予他們的權力或權利。
違反本條的任何行為都是無效的,並將產生法律確定的責任和製裁。
第8條
行使公共職能迫使官員在所有行動中嚴格遵守廉政原則。
國家機關的所有行為和決議,以及其依據和所採用的程序都是公開的。但是,只有公開合格的法定法律可以保護他們的儲備金或秘密,而其披露卻損害了這些機關的職能,人的權利,國家安全或國家利益的適當履行。
共和國總統,國務大臣,議員和參議員以及憲法組織法規定的所有其他當局和官員,必須公開宣布其利益和遺產。
該法律將確定在哪些情況和條件下,這些當局將把行使公共職能時涉及利益衝突的資產和義務委託第三方管理。此外,它還可以考慮採取其他適當措施來解決這些問題,並在有條件的情況下規定處置全部或部分資產。
第9條
任何形式的恐怖主義基本上都與人權背道而馳。
合格的法定法律將決定什麼構成恐怖主義行為及其懲罰。不論是否進行大選,應對這些罪行負責的人在十五年內被禁止行使公共職能或擔任公職;或來自教育機構的校長或主任的職位,或在其中擔任教學職務;從經營社交傳播媒體或擔任社交媒體的董事或經理,或者在社交媒體中執行與發表或傳播意見和信息有關的職能;或在此期間擔任政治組織或與教育有關的領導人,或來自地方,專業,企業家,辛迪加,學生或工會性質的領導人。
出於所有法律目的,前款所指的犯罪將始終被視為普通犯罪而不是政治犯罪,除非將死刑減為無期徒刑,否則對這些犯罪不會進行個人赦免。
第二章 國籍和公民身份
第10條
智利人是:
1.在智利境內出生的人,但在智利為政府服務的外國人的兒子和短暫外國人的兒子除外,但所有這些人都可以選擇智利國籍。
2.在國外出生的智利父親或母親的兒子。總而言之,要求他的一位直系一級或二級學位的祖先已根據數字1、3或4的規定獲得了智利國籍。
(三)依法取得入籍證明的外國人;
4.依法獲得特殊入籍補助的人。
法律應規範選擇智利國籍的程序,准予拒絕和取消歸化書的程序以及所有這些行為的登記簿的創建程序。
第11條
智利國籍丟失:
1.在智利主管當局面前自願離職。此辭職只對先前已在外國國有化的人生效。
2.如果在對外戰爭中曾向智利或其盟國的敵人提供服務,則以最高法令。
3.取消入籍信,以及
4.通過推翻入籍補助的法律。
那些因本文所述的任何原因而失去智利國籍的人,只能通過法律予以恢復。
第十二條
受行政機關的行為或決議影響而被剝奪智利國籍或不考慮其公民身份的人,可以在三十天內以自己或名義上的任何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法院,現由陪審團以全體會議形式通過。上訴將中止上訴行為或決議的效力。
第十三條
達到18歲且尚未被判處苦刑的智利人是公民。
公民的條件賦予投票權,選擇民選職位的可能性以及《憲法》或法律賦予的其他權利。
有資格投票並居住在國外的公民可以在總統初選,共和國總統選舉和全國公民投票中從國外投票。
憲法組織法應根據第18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建立在登記冊中實現登記的程序,並規範在國外進行選舉和公民投票程序的方式。
對於第10條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智利人,行使公民權賦予他們的權利應以他們在智利居住超過一年為條件。
第十四條
在智利居住超過五年並符合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外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情況和方式下行使投票權。
根據第10條第3款被國有化的人士,只有在擁有其入籍證明的五年後,才可以選擇承擔民眾選舉的公共責任。
第十五條
在大眾投票中,投票應為個人投票,平均投票,秘密投票和自願投票。
只能對本憲法明確規定的選舉和公民投票進行全民投票。
第十六條
表決權被暫停:
1.禁止癡呆;
2.如果有人因應受苦刑的罪行或該法律認定為恐怖行為的其他罪行而受到起訴;和
3.因根據憲法第19條第15款第七段的規定而受到憲法法院的製裁。那些因此而被剝奪了投票權的人將在法庭作出決定之日起五年後,重新獲得投票權。在不違反第19條第15款第七款的規定的情況下,這種中止不會產生任何其他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公民的狀況已經喪失:
1.喪失智利國籍;
2.判處苦刑,並
3.判處法律列為恐怖主義行為的罪行和與販毒有關的罪行,並加重痛苦的懲罰。
那些因第2項提及的原因而喪失公民身份的人,在其刑事責任被消除後,將依法追回該公民身份。
那些因第3項規定的理由而遺失的人,一旦服完刑,便可以向參議院申請康復。
第十八條
將有一個公共選舉制度。憲法組織法應確定其組織和運作,應規範在本憲法未涵蓋的所有事項中進行選舉和公民投票的方式,並始終保證獨立人士與政黨成員之間的絕對平等候選人的介紹及其在指定流程中的參與。該法律還將建立選舉經費籌措,透明度,限額和控制制度。
憲法組織法還應考慮在選舉服務處的指導下建立選舉登記制度,凡符合本《憲法》規定要求的人,均應由法律部單獨納入。
在這些選舉和公民投票行為中維護公共秩序將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應於武裝部隊和[警察] Carabineros。
第三章 憲法權利與義務
第十九條
憲法保障所有人:
1.人的生命權和身心健全權。
法律保護胎兒的生命。
死刑只能針對由合格法定人數批准的法律所確定的犯罪。
禁止施加任何非法力量。
2.法律面前平等。在智利,沒有特權人或團體。在智利,沒有奴隸,任何踏入其領土的奴隸都將獲得自由。男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法律或任何權威均不得建立任意分歧;
3.在行使其權利時平等保護法律。
每個人都有權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獲得法律辯護,任何機關或個人均不得阻止,限製或扭曲律師的適當乾預(如果需要的話)。對於武裝部隊,公共秩序和安全部隊成員,在行政和紀律事項方面,這項權利應受其各自法規的有關規範管轄。
法律應提供手段為無法自行獲得法律諮詢的人提供法律諮詢和辯護。法律應確定案件和犯罪受害者的自然人將採取免費的法律諮詢和辯護措施,以行使本《憲法》和法律認可的刑事訴訟。
任何被指控犯有罪行的人,如果未能在法律規定的時機上任命一名辯護律師,則有權獲得國家提供的辯護律師的協助。
不得由特別委員會審判任何人,而應由法律指明並在該行為實施之前由法院確定的法院審判。
行使管轄權的機關的任何句子都必須基於事先合法持有的程序。立法者必須始終建立合理,公正的程序和調查的保證。
法律不能推定法律上的刑事責任。
除非有新的法律有利於受影響的人,否則任何犯罪將不會受到實施之前所頒布的法律所規定的不同刑罰。
除非法律明確規定了應受懲罰的行為,否則任何法律都無法確定處罰;
4.尊重和保護私人生活以及個人及其家庭的榮譽;
5.房屋,各種形式或私人通訊的不可侵犯性。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情況和方式下搜索房屋,並截取,打開或註冊私人通訊和文件;
6.良心自由,任何信仰的表達以及所有與道德,良好風俗或公共秩序背道而馳的宗教的自由行使。
在法律和法規所規定的安全和衛生條件下,宗教教派可以建立和維護廟宇及其附屬物。
教堂,宗教派別和任何邪教組織均應擁有目前法律所賦予和承認的資產方面的權利。專門為邪教服務的廟宇及其附屬物應免稅。
7.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權。
結果:
一種。人人有權在共和國境內的任何地方居住和居住,從一個地方搬到另一地方,進入和離開其領土,但前提是要遵守法律規定的規範,並避免對第三方的偏見;
b。除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情況和方式外,任何人都不得被剝奪人身自由或受到限制;
C。除法律明確授權的公共工作人員發布的命令外,任何人均不得被逮捕或拘留,並應將該命令依法移交給他。儘管如此,被公然逮捕的人仍可被逮捕,其唯一目的是在二十四小時內將他帶到主管法官。
當局下令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的,應在接下來的四十八小時內,通過提供受影響的人,通知主管法官。法官可以通過有動機的決議,將這一期限延長至多五天,而如果所調查的事實被法律認定為恐怖行為,則可以延長至十天;
d。任何人不得在其家中或為此目的在公共場所被逮捕或拘留,預防性拘留或監禁。
負責監獄的人不能在沒有公開記錄的情況下,將合格的被捕,拘留,指控或監禁的人收留在監獄中,而必須將具有法律職權的當局發布的相應命令記錄在案。
任何隔離都不能阻止負責拘留所的工作人員探視其中的被捕者,被拘留者,被指控者或被監禁者。每當被捕或被拘留者要求時,該工作人員就有義務將拘留令的副本轉交給主管法官,或要求提供該副本,或向他提供被拘留者的證明,如果在他被捕時,該要求被省略。
e。除非法官認為拘留或預防性監禁對於調查或受害者或社會的安全是必要的,否則將繼續進行被告的自由。法律將確定獲得它的要求和方式。
有關被告人因第9條所確立的罪行而享有自由的決定的上訴將由完全由現任成員組成的適當的高級法院予以確認。批准或批准該決議的決議必須獲得一致通過。在自由下,被告人應始終受到法律所確立權威的監督措施;
F。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或被告人沒有義務宣誓就自己的行為發表聲明;也不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情況和情況,強迫他的後代,後代,配偶和其他人作證;
G。即使在法律確定的情況下沒收資產,也不應處以沒收資產的罰款;但對非法組織應處以這種懲罰;
H。臨時權利的喪失不得作為製裁,並且
一世。一旦作出最終的解僱或寬恕判決,則受到刑事訴訟或在任何情況下被最高法院宣佈為不合理的錯誤或任意決定的決議所定罪的人,有權要求國家賠償其經濟和社會損失。遭受精神損失。賠償金應通過簡短的程序以司法方式確定,並在此基礎上以良心方式認清證據。
8.在無污染的環境中生活的權利。國家的責任是確保這一權利不受到損害,並促進自然保護。
法律可以對行使某些保護環境的權利或自由制定具體的限制;
9.健康保護權。
國家保護自由和平等地採取行動,以促進,保護和恢復健康並促進個人康復。
它還將負責與健康有關的行動的協調和控制。
國家有義務確保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和條件執行與衛生有關的行動,無論是通過公共機構還是私營機構採取的行動,都可以規定強制性繳款。
每個人都有權選擇他想加入的醫療保健系統,無論是國有的還是私人的;
10.受教育權。
教育是針對個人在其人生各個階段的全面發展。
父母有優先權和義務教育子女。國家應為行使這一權利提供特別保護。
國家有義務促進學前教育,為此,它將從中低水平開始為免費系統提供資金,以確保進入該系統並進入較高水平。第二階段的過渡是強制性的,是初等教育的要求。
小學和中學教育是強制性的。為此,國家必須資助一個自由系統,以確保所有人都能使用該系統。就中等教育而言,根據法律,這一制度將延長至21歲。
它還將代表國家鼓勵發展各級教育,鼓勵進行科學技術研究,藝術創作以及保護和增進民族文化遺產。
社區有責任為發展和改善教育做出貢獻;
11.教育自由包括開放,組織和維持教育機構的權利。
教育自由除了道德,良好風俗,公共秩序和國家安全所施加的限制外,沒有其他限制。
官方認可的教育不得針對傳播任何黨派政治趨勢。
父母有權為子女選擇教育機構。
憲法組織法應規定初等和中等教育各個級別的最低要求,並指出普遍適用的客觀規範,使國家能夠確保其得到遵守。該法律同樣將確立對各級教育機構的官方承認的要求;
12.自由地表達意見和在沒有事先審查的情況下以任何形式和任何方式提供信息的自由,並且不損害依法行使這些自由所犯下的罪行和濫用的責任,這種行為應具有資格法定人數。
法律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建立對大眾媒體的國家壟斷。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受到某種社會傳播媒介的冒犯或不公正地隱瞞,有權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以發布該信息的社會傳播媒介自由地散佈其聲明或糾正。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人均有權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建立,編輯和維護報紙,雜誌和期刊。
法律確定的國家,大學以及其他個人和實體,可以建立,運營和維護電視台。
將有一個獨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國家電視理事會,負責確保這種通信媒體的安全運行。合格的法定法律應決定該理事會的組織,職能和權力。
該法律將規範電影製作放映的資格製度;
13.未經事先許可且沒有武裝的和平集會權。
在廣場,街道和其他公共場所舉行的會議應遵守一般警察條例;
14.就公共或私人利益的任何事項向當局提出請願的權利,沒有任何限制,但必須以尊重和適當的條件進行;
15.未經事先許可,結社的權利。
為了享有法律地位,必須依法建立協會。
不得強迫任何人加入某個協會。
禁止違反道德,公共秩序和國家安全的組織。
政黨不得乾預非自己的活動或享有特權或壟斷公眾參與的活動;其成員名單將在選舉國家服務機構中登記,並由該機構保存,並可供各當事方成員使用;他們的帳戶必須是公開的;其資金來源不得來自國外的金錢,資產,捐贈,捐款或信貸;他們的章程必須規定規則,以確保有效的內部民主。憲法組織法應建立初選制度,該政黨可使用該初選制度提名全民公職候選人,其結果對這些集體具有約束力,但法律規定除外。在初選中未當選的人在該次選舉中不得當選為各自職務。憲法組織法應規範與他們有關的其他事項,以及將適用於違反其規定的製裁措施,其中可考慮將其解散。在不遵守上述規則的情況下從事或從事與政黨有關的活動的協會,運動,組織或團體是非法的,將根據上述憲法組織法予以製裁。
憲法保障政治多元化。政黨,運動或其他形式的組織,其目標,行動或行為不尊重民主和憲法統治的基本原則,尋求建立極權制度的人以及那些使用暴力,鼓吹或煽動暴力作為一種手段的組織政治行動,是違憲的。宣布這種違憲行為將由憲法法院負責。
在不損害本《憲法》或法律所規定的其他制裁的前提下,參與前款所指煽動宣布違憲的行為的人不得參加其他政黨,運動或其他組織的成立。形式的政治組織,也不得選擇人民當選的職位或擔任第57條第1款至第6款所列的職位,自法院決定起計為期五年。如果當時提到的人應具有所指示的職能或職位,他們將失去權利。
在前款規定的期間內,不得根據本規定對受制裁的人進行康復。如果再次發生,則該段所述的取消資格的期限應加倍;
16.工作自由及其保護。
每個人都有權自由簽約並享有公正報酬的自由選擇工作。
即使法律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要求智利公民身份或年齡限制,也禁止基於個人技能或能力的任何歧視。
除非違反道德,安全或公共衛生,或者出於國家利益的需要,並且法律宣布,否則不得禁止任何類型的工作。任何法律或公共權力機構的規定均不得要求任何組織或實體的會員資格為進行特定活動或工作或保留其獨立性的條件。法律應確定哪些專業需要學位或大學學位,以及從事這些專業需要滿足的條件。依法成立且與該專業有關的專業協會,有權對有關其成員的道德行為的投訴予以承認。他們的決定可向相應的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與工人所在公司的集體談判是工人的權利,但法律明確禁止談判的情況除外。法律應確立集體談判的程序和適當程序,以在其中產生公正與和平的解決方案。法律應指明集體談判必須進行強制性仲裁的情況,這將與將在其中設立組織和權力的專門專家法院相對應。
州或市級工作人員不得宣布罷工。在公司或企業中工作的人,無論其性質,目的或職能如何,提供公共事業的服務或停工將嚴重危害國家的健康,國家經濟,人口供應或國家安全。法律應確定確定其工人將受到本款所載禁令的公司或企業的程序;
17.允許進入所有公共職位和工作,沒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要求;
18.社會保障權。
行使此權利的法律應為合格的法定人數。
將採取國家行動,以確保所有居民都能獲得統一的基本福利,無論這些福利是通過公共機構還是私人機構提供的。法律可以規定強制性供款。
國家監督社會正義權的適當行使;
19.在法律規定的案件和方式下進行工會的權利。工會會員資格永遠是自願的。
工會僅憑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和條件登記其章程和憲章便享有法人資格。
法律應提供確保這些組織自治的機制。工會不得乾預黨派政治活動;
20.按照收入的比例或法律規定的進展或方式,平均分配稅收,以及其他公共費用的平均分配。
法律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建立明顯不相稱或不公正的稅收。
所徵收的稅款,不論其性質如何,都將成為國家的遺產,不得為特定目的分配。
但是,法律可以授權為國防目的分配某些稅款。同樣,它可以授權對具有明確的本地或區域標識的活動或商品徵收的稅款,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由區域或公共當局為發展項目提供資金;
21.在尊重道德規範,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的前提下,開展任何不違反道德規範,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的經濟活動的權利。
國家及其機構只有在符合法定人數的法定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才能開展企業活動或參與其中。在那種情況下,儘管出於正當理由,法律規定了例外情況,但這些活動應受適用於個人的普通立法的約束,同樣應由合格的法定人數組成。
22.國家及其機構在經濟事務中必須給予的非任意歧視。
僅依據法律,並且這並不意味著可以授權歧視,對任何部門,活動或地理區域有利的直接或間接利益,或者可以確立影響彼此的特殊指控。對於特許經營權或間接利益,其估計成本應每年列入預算法;
23.自由獲得所有財產的所有權,但自然界所有人共同擁有的財產或應屬於整個國家的財產,法律宣佈如此。上述規定不影響本憲法其他條款的要求。
符合法定人數的法律,並在國家利益要求下,可以為獲得某些資產的所有權建立限製或要求;
24.各種有形或無形資產在其各種物種中的財產權。
只有法律才能設定財產的獲取,使用,享用和處置的方式,以及因其社會功能而產生的限制和義務。這包括國家的總體利益,國家安全,公共事業和健康以及環境保護。
在任何情況下,任何人都不能剝奪其財產,受影響的資產或該領域的任何必不可少的能力或權力,但要依靠一項一般或特殊法律,該法律授權為公共事業或國家利益徵用,並具有以下資格:立法者。被徵收人可以在普通法院面前就徵收法的合法性提出抗議,並應始終有權就有效造成的遺體損害賠償,該損失將由協議或由該法院依法決定的判決來決定。 。
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賠償應以現金支付。
對被徵收資產的實質佔有應在支付全部賠償後進行,在沒有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應由專家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臨時確定。如果有關於沒收合理性的投訴,法官可根據所提供信息的優劣,命令中止收購。
該州擁有所有礦山的絕對,排他,不可剝奪和無法控制的統治權,包括鳥糞礦床(covaderas),金屬含沙,鹽礦,煤炭和碳氫化合物礦床以及其他化石物質,但表層粘土除外,儘管具有天然或自然屬性。法人所在地區。地表性受法律規定的義務和限制,以促進此類礦山的勘探,開發和加工。
法律是要確定除液態或氣態碳氫化合物外,前款所指物質中的哪些物質可能要進行勘探或開採特許權。這些讓步應始終由司法裁決構成,並具有期限,授予權利和施加法律所表達的義務,這些應具有憲法上的組織性。採礦特許權要求所有者進行必要的活動,以滿足證明其授予合理的公共利益。憲法保護權制度應由上述法律建立,並將直接或間接地趨向於履行該義務,並且將考慮在對特許權的不履行或簡單滅絕的情況下撤銷的理由。在任何情況下,
宣布這些特許權消失,將是普通法院的唯一管轄權。有關特許權期滿或終止的爭議將由他們解決;並且在到期時,受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司法機關宣布其權利的存在。
持有人在其採礦特許權上的領土受到該編號所指憲法保障的保護。
含有不易減讓物質的礦床的勘探,開發或開發,可以由國家或其企業直接實施,或者通過行政讓步或特殊經營合同的方式進行,但要符合總統的要求和條件。共和國在每種情況下均以最高法令決定。該規則還適用於受國家管轄的海水中的任何種類的沉積物,以及全部或部分位於依法對國家安全至關重要的區域中的沉積物。共和國總統可隨時不經解釋並給予相應的賠償,
依法承認或構成的個人對水域的權利,將賦予其持有人對其財產的所有權;
25.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創作和傳播藝術的自由,以及作者對其任何形式的知識和藝術創作的權利,均不得遜色於持有人的生命。
作者的權利包括法律規定的作品財產權和其他權利,例如著作權,著作權和完整性。
只要法律規定,就可以保證發明專利,商標,工藝流程模型或類似創造物的工業產權。
知識和藝術創作的財產以及工業產權,應受前述數字的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段的規定管轄,並且
26.保證根據憲法的授權來規範或補充其所建立的保證或在其授權的情況下對其加以限制的法律戒律,不會影響其本質上的權利,也不會施加條件,稅收或阻止其自由運動的要求。
第20條
通過合法行使權利第19條第1、2、3、5、4、5、6、9款第11段所規定的權利和保障,遭受任意或非法行為或不作為而遭受的剝奪,破壞或威脅。參照第12、13、15、16條,關於工作自由,自由選擇權和簽約自由,以及第四段所述,第19、21、22、23、24、25條可能是一致的親自或通過代表他的任何人到各自的上訴法院,上訴法院應立即採取其認為必要的措施,以恢復法治並確保對受影響當事人的應有保護,儘管他可能會主張其他權利當局或相應的法院。
同樣,在第十九條第八款的情況下,在無污染環境中生活的權利受到特定當局或個人的非法作為或不作為影響時,也將尋求保護。
第21條
凡發現違反憲法或法律規定而被逮捕,拘留或監禁的個人,均可親自或通過其代表任何人向法律設立的法院表示同意,以便其命令它必須遵守相關手續,並立即採用它認為必要的規定,以恢復法治並確保對受影響的當事方提供適當的保護。
該法院可要求該個人出入法庭,所有對監獄或拘留所負責的人都將嚴格遵守其法令。告知事實,法院將下令將其立即釋放或將修復法律缺陷,或將個人置於勝任法官的處置之下,簡要而概括地進行,並自行糾正此類缺陷或將其報告給與之相稱的糾正者。他們。
代表任何非法剝奪,破壞或威脅其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權的人,可以推論相同的資源,並且形式相同。在這種情況下,各自的法院將指示前幾款概述的措施,認為它是恢復法治和確保對受影響方的適當保護所必需的。
第22條
共和國的每個居民都應尊重智利及其國徽。
智利人負有尊重祖國,捍衛其主權並為維護國家安全和智利傳統核心價值作出貢獻的根本責任。
該法律規定的條款和形式必須強制執行兵役和其他個人指控。
如果沒有合法的豁免權,則必須將能夠攜帶武器的智利人列入軍事登記冊。
第23條
濫用憲法賦予他們的自治權的社區中間團體及其領導人,若不當地干預與其特定目標無關的活動,應依法予以懲處。工會組織的高級指示職位與政黨的國家和地區高級指示職位不符。
法律應制定適用於參加黨派政治活動的工會領袖以及乾擾工會組織和法律所指示的其他中間團體運作的政黨領袖的製裁措施。
第四章 政府
共和國總統
第24條
政府和國家行政機關由共和國總統擔任國家元首。
根據憲法和法律,他的職權範圍涉及與維護共和國內部和外部安全中的公共秩序有關的一切事務。
每年5月21日,共和國總統應在全體會議之前向該國報告該國的行政和政治狀況。
第25條
要當選共和國總統,必須具有第10條第1或2款規定的智利國籍;至少年滿35歲,並具備其他必要素質才能成為有投票權的公民。
共和國總統的任期為四年,下一屆不得連任。
未經參議院批准,共和國總統離開該國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天或從下條第一款所述之日算起。
無論如何,共和國總統應在適當預期下,將其離開該領土的決定及其原因通知參議院。
第26條
共和國總統將以直接投票和有效投票的絕對多數選出。選舉將與議會議員的選舉同時進行,由各自的憲法組織法決定,選舉必須在上任的前一年的11月的第三個星期日進行。
如果有兩名以上的候選人出席共和國總統的選舉,而沒有人獲得有效投票的一半以上,則應進行第二次投票,僅限於獲得相對最高多數票的兩名候選人並在其中獲得最高票數的候選人當選。新的投票將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在第一輪投票後的第四個星期日舉行。
就前兩款的規定而言,空白票和無效票應視為未投反對票。
第二款所指的一名或兩名候選人死亡的,共和國總統應在死亡之日起十日內舉行新的選舉。選舉應在電話會議召開後的90天舉行(如果該日期對應於星期日)。否則,選舉將在緊接的下一個星期日舉行。
如果共和國總統的任期在依照前款當選總統的任期之前屆滿,則應酌情適用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載的規範。
第27條
總統選舉的資格程序應在第一次投票的接下來的十五天內或第二次投票的三十天內完成。
選舉法院應立即將其已執行的當選總統的宣布通知參議院總統。
全體會議在公開會議上召開,即現任總統必須終止任職之日,並在協助其成員的情況下,將承認選舉法院宣布當選總統的決議。
在同一事件中,當選總統將在參議院主席面前宣誓或承諾忠實執行共和國總統的職務,維護民族獨立,遵守並執行憲法和法律,並將立即承擔起他的職責。
第28條
如果當選總統不能上任,則由參議院總統擔任共和國副總統的頭銜。如果沒有他,則是眾議院院長;如果沒有他,則是最高法院院長。
但是,如果當選總統的阻礙是絕對的,或者應無限期地持續下去,則副總統應在根據第53條第7款通過的參議院同意後的十天內要求舉行新的總統選舉,為期九十天通話後(如果該天對應於星期日)。如果不是這種情況,選舉將在下一個星期日進行。如此當選的共和國總統將在本法規定的時間上任,並將繼續行使職權,直到該國本來可以推定不能當選並阻礙其任職的當選總統之日為止參加新的選舉。
第29條
如果由於疾病,出國缺勤或其他嚴重原因造成的暫時性障礙,共和國總統發現自己無法履行職責,則應由共和國副總統代替,根據法律優先順序與之相對應的現任部長。在他缺席的情況下,替換將由在位的部長按照先後次序進行,在沒有所有人的情況下,替換將先後在參議院主席,眾議院主席和國會議員中進行替換。最高法院院長。
如果共和國總統職位出現空缺,將按照前款的規定進行替代,並將根據以下各款的規定選舉繼任人。
如果產生的空缺距離下屆總統選舉還剩不到兩年,則總統應由全體會議由在職的參議員和眾議員中的絕對多數選舉產生。國會的選舉應在空缺之日起十天內進行,當選者將在接下來的三十天內就職。
如果空缺是在下屆總統選舉還剩兩年以上的情況下產生的,那麼副總統將在任職的頭十天之內召集公民進行總統選舉,時間是在召集後的一百二十天內。那天對應於星期日。如果不是這種情況,選舉將在下一個星期日進行。當選總統宣誓後第十天就任。
根據上述任何一段規定的當選總統應繼續任職,直到他完成了被替換人的任期,並且將無法競選下屆總統選舉的候選人。
第三十條
總統應在任期結束的同一天停止任職,並由新當選的總統接任。
整個任期的任職者,應立即正確地承擔共和國前總統的正式尊嚴。
鑑於這種質量,第六十一條第二,第三和第四款和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應適用於他。
因職位空缺而擔任共和國總統職務的公民,或因對其進行政治審判而被定罪的公民,將無法達到[這種尊嚴]。
共和國前總統利用公共資金承擔某些報酬,只要他履行職責,便會停止領取津貼,並在任何情況下維持特權[fuero]。不包括高級,中等和特殊教育的教學工作和職能相同的委員會。
第31條
由全體會議任命的總統,或由共和國副總統任命的總統,將擁有本憲法賦予共和國總統的所有權力。
第32條
共和國總統的特別權力是:
1.同意根據《憲法》制定法律,予以製裁和頒布;
2.要求說明原因,要求召集國民議會的任何部門。在這種情況下,必須盡快舉行會議。
3.根據國會先前的權力下達,對《憲法》指出的事項頒布法令;
4.在第128條的情況下召集全民投票;
5.在本《憲法》規定的情況和形式中宣布憲法例外狀態;
6.在不屬於法律領域的所有事項中行使管理權[potestad reglamentaria],儘管有權發布他認為對實施法律有利的其他條例,法令和指示;
7.任命和罷免國務大臣,副部長,打算者和州長;
8.任命大使和外交部長以及國際組織的代表。這兩個工作人員以及上文第7號工作人員,將對共和國總統具有絕對的信心,並將一直任職;
9.經參議院同意任命共和國總審計長;
10.任命和罷免法律所認為的其絕對信任的工作人員,並根據法律填補其他民事職務。其他工作人員的離職將按照其規定進行;
11.依法給予養老金,退休金,寡婦養老金和寬限期養老金;
12.根據最高法院和上訴法院的提議,分別任命上訴法院的治安法官和司法檢察官以及職業法官;指定與他相對應的憲法法院成員;最高法院和國家檢察官的裁判官和司法檢察官,根據該法院的提議並在參議院的同意下,均由本憲法規定;
13.為確保法官和司法機構其他僱員的部長級行為,並為此目的,要求最高法院,使其繼續進行時,宣布其不當行為或公共部要求對主管部門採取紀律措施。法院,或者,如果有足夠的證據,則提出相應的指控;
14.在法律規定的情況和方式下給予特別赦免。只要在相應程序中未宣告最後一句,就可以接受赦免。由眾議院指控,參議院譴責的工作人員只能由國會赦免;
15.與外國勢力和國際組織建立政治關係,進行談判;締結,簽署和批准其認為符合該國利益的條約,這些條約應按照第54條第1款的規定提交國會批准。如果共和國總統如此,對這些問題的討論和審議應是秘密的要求它;
16.按照第104條的規定任命和罷免陸軍,海軍和空軍總司令和憲兵總署署長,並安排武裝部隊軍官的任命,晉升和退休第105條所規定的部隊和卡拉賓羅斯[警察];
17.處置空中,海上和陸地的力量,並根據國家安全的需要進行組織和分配;
18.發生戰爭時擔任武裝部隊最高統帥;
19.在經法律事先授權的情況下宣戰,必須將聽取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事實記錄在案,並
20.照顧公共收入的徵收,並依法裁定公共支出。共和國總統可在所有國務大臣的簽名下,下達法令未獲法律授權的款項,以解決因公共災難,外國侵略,內部動盪,嚴重損害或對國家安全的危害而引起的無法推遲的需求。用於維護服務的資源枯竭,如果不對該國造成嚴重破壞,這些服務將無法癱瘓。為實現這些目標所作的承諾總額不得超過《預算法》授權支出的百分之二(2%)。可以根據同一法律僱用僱員,但不能通過調動來增加或減少各自的項目。
部長們
第33條
國務大臣是共和國總統在國家政府和行政部門中的直接和直接合作者。
法律應確定部長的人數和組織,以及現任部長的優先次序。
共和國總統可以要求一位或多位部長協調與國務秘書和國民議會關係的工作。
第34條
要被任命為部長,必須是智利人,年齡必須至少二十一歲,並符合進入公共行政管理的一般要求。
在部長缺席,受阻或辭職的情況下,或由於其他原因出現職位空缺時,將按法律規定的方式更換。
第35條
共和國總統的規章和法令應由各自的部長簽署,並且沒有這個基本要求就不能遵守。
根據共和國製定的標準,可以根據共和國總統的命令,以部長各自的唯一簽字發布法令和指示。
第三十六條
部長應對各自簽署的行為負有單獨責任,並對與其他部長達成協議或同意的行為負連帶責任。
第37條
部長們在認為適當的時候可以參加眾議院或參議院的會議,並參加辯論,但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但是,在投票期間,他們可以糾正任何代表或參議員提出的作為投票基礎的概念。
儘管有上述規定,但部長們應親自同意由眾議院或參議院召開的特別會議,以告知他們自己同意處理的屬於相應國務秘書職權範圍的事項。
第37BIS條
第58條第1款規定的不兼容之處將適用於部長們。僅憑接受任命的事實,部長將停止履行與其職責不符的職務,職位,職能或委員會。
在任期內,部長們將被禁止與國家建立慶祝或簽訂合同,禁止在任何形式的審判中擔任律師或代理人,或者在具有行政性質的特定行動中擔任檢察官或代理人,如果銀行擔任董事或某些股份公司,並在這些活動中行使相似重要性。
國家行政總則
第38條
憲法組織法應確定公共行政管理的基本組織,應保證公務員職業以及其基礎所必須具備的技術和職業特徵的原則,並確保獲得平等機會以及獲得培訓的機會。改進其成員。
受國家主管部門,其有機體或市政當局侵犯其權利的任何人,即使有責任影響可能造成損害的工作人員,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該法律已確立。
例外狀態
第三十九條
行使權利並保證本《憲法》對所有人的保證只能在以下緊急情況下受到影響:外部或內部戰爭,內部動盪,緊急情況和公共災難,當它們嚴重影響國家機構的正常發展時。
第40條
如果發生內戰,則處於集會狀態,如果發生內戰或嚴重起義,則處於圍困狀態,這是共和國總統在國民議會的同意下宣布的。聲明應確定受相應異常狀態影響的區域。
國民代表大會在總統提交關於宣布集結或圍困狀態的聲明之日起五日內,應宣布接受或拒絕該提議,但不得對此提案進行修正。如果國會在此期間未發表意見,則應視為已批准總統的主張。
但是,共和國總統可以在國會作出決定時立即採用集會或圍困狀態,但在後者狀態下,他只能限制集會權的行使。共和國總統在國民議會不開會時採取的措施,可能會由司法法庭進行修改,第45條所規定的內容將不適用。
儘管共和國總統要求延長圍困狀態,但宣布圍困狀態只能持續15天。只要外部戰爭的局勢繼續下去,集會狀態將一直有效,除非共和國總統此前曾宣布暫停。
第41條
如果發生公共災難,災難狀態將由共和國總統宣布,以確定受影響的地區。
共和國總統有義務將因災情而採取的措施通知國民議會。如果一百八十天過去了,國民議會可以放棄該聲明,如果它的理由已經完全停止的話。但是,經國民議會同意,共和國總統可以宣布災難狀態超過一年。上述協議應按照第40條第二款規定的方式處理。
一旦宣布了災難狀態,各個地區將由共和國總統任命的國防部長直接控制。他將根據法律規定的職權和職責,對其管轄權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42條
如果公共秩序發生重大變化或嚴重損害國家安全,則應由共和國總統宣布例外狀態,並確定受這種情況影響的地區。儘管共和國總統可以在同一時期延長例外狀態,但例外狀態將不會持續超過十五天。但是,對於連續的任期,總統將始終需要國民議會的同意。上述協議應按照第40條第二款規定的方式處理。
宣布例外狀態後,各個地區將由共和國總統任命的國防部長直接控制。他將根據法律規定的職權和職責,對其管轄權進行指導和監督。
共和國總統有義務將由於例外狀態而採取的措施通知國民議會。
第43條
通過宣布集會狀態,共和國總統有權中止或限制個人自由,集會自由和工作自由。他還將能夠限制行使結社權,截取,開放或登記文件以及所有來文類別,規定沒收資產,並限制行使財產權。
通過宣布處於圍困狀態,共和國總統可以限制行動自由,並在法律所規定的既不是監獄也不是注定要拘留或監禁普通囚犯的住房或地方逮捕人們。他還可以暫停或限制集會權的行使。
共和國總統宣佈為災難狀態,可以限制行動和集會自由。他同樣可以規定沒收資產,限制行使財產權,並採取行政性質的特殊措施,這對於迅速恢復受災地區的正常狀態是必要的。
通過宣布例外狀態,共和國總統可以限制行動自由和集會自由。
第44條
憲法組織法應規範例外狀態,作為例外狀態的宣布和執行,並根據這些狀態採取法律和行政措施。該法律應考慮為迅速恢復憲法常態所必須採取的嚴格措施,並且不影響憲法機構的權力和運作或其各自在位者的權利和豁免。
在任何情況下,例外狀態期間採取的措施都不得超出這些狀態的期限。
第45條
儘管有第39條的規定,法院可能無法限定當局援引宣布例外狀態的依據或事實情況。儘管如此,對於影響憲法權利的特定措施,始終存在保證通過適當的渠道向司法當局提出上訴。
沒收財產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財產權受到限制時,如果剝奪了任何基本屬性或才能,並因此造成損害,應引起賠償。
第五章國家代表大會
第46條
國民代表大會由兩個部門組成:眾議院和參議院。兩者都同意根據本《憲法》制定法律,並擁有其確立的其他權力。
參議院和參議院的組成和產生
第47條
眾議院由選舉區直接投票選出的成員組成。各自的憲法組織法應確定代表的人數,選舉區和選舉方式。
眾議院應每四年換屆一次。
第48條
要當選為副主席,必須是擁有選舉權,至少二十一歲,完成中學或同等學歷並在相應選民所在地區居住的公民。從選舉之日起算,該地區的任期不得少於兩年。
第49條
參議院由參議院地區直接投票選舉產生的成員組成,參議院地區考慮到該國的地區,每個地區至少構成一個地區。各自的憲法組織法將決定參議員的人數,參議員區和選舉方式。
參議員的任期為八年,將按照各自的憲法組織法確定的方式每四年輪換一次。
第50條
要當選參議員,必須是擁有選舉權,完成中學或同等學歷並在選舉當日至少三十五歲的公民。
第51條
可以理解的是,根據法律的唯一規定,代表在履行職責時有其在相應地區的住所。
眾議員和參議員的選舉將聯合進行。議員可以連任。
眾議員和參議員的空缺將由當選時引起空缺的國會議員所屬的政黨任命的公民填補。
當選為獨立議員的議員將不會被取代。當選為獨立人士的議員將自己與一個或多個政黨合併在一起後,應由各自議員在提出其候選人提名時指示的那個政黨任命的公民代替。
替代者應酌情符合當選代表或參議員的要求。但是,可以提名一名代理人擔任參議員的職務,在這種情況下,前幾款的準則可以填補該代理人留下的空缺,而該空缺在上任時將由他擔任的新職務中止。被應用。
新的代理人或參議員將在空缺發起人剩餘的任期內行使其職能。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進行補充選舉。
爭議庭的排他性權力
第52條
眾議院的專有權力是:
1.監督政府的行為。為了行使這一權力,分庭可以:
一種。經現任多數代表投票通過協議或提出意見,這些意見或建議將以書面形式轉發給共和國總統,共和國總統應在三十天內通過相應的國務部長給出有根據的答复。
儘管有上述規定,任何代表均應在商會現任議員三分之一的讚成票下,要求政府提供某些記錄。共和國總統應在前款規定的同一時期內,通過相應的國務部長作出有根據的答复。
在任何情況下,協議,意見或記錄要求都不會影響國務大臣的政治責任。
b。應至少三分之一的在職代表的要求,召集一位國務大臣,向他詢問有關行使職權的問題。但是,為此目的,未經事先行使的絕對多數代表的事先批准,在一個日曆年內不得為此目的召集三名以上部長。
部長的參加是強制性的,他必須回答激發他召喚的問題和詢問,並且
C。應至少五分之二在職代表的要求設立特別調查委員會,目的是收集有關政府某些行為的信息。
調查委員會可在其成員三分之一的請願下發出傳票並索取記錄。由這些委員會召集的國務大臣,行政部門的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國有企業或具有多數參與權的國有企業的人員,有義務出席並向其提供所需的記錄和信息。 。
但是,沒有事先徵得其絕對多數成員的同意,同一調查委員會不能召集國務部長三次以上。
國民大會的憲法組織法應規範調查委員會的職能和權力,以及保護傳喚或提及的人員權利的方式。
2.宣布有不少於十名成員或二十多名成員針對以下人士提出的指控是否成立:
一種。共和國總統的行政行為嚴重影響了國家的榮譽或安全,或公然違反了憲法或法律。這項指控可在總統任職期間和任期屆滿後的六個月內提出。在後一個時期,未經分庭同意,他不得離開共和國;
b。國務大臣由於嚴重影響了國家的榮譽和安全,違反了憲法或法律或未執行法律,以及叛國,勒索,挪用公款和賄賂罪;
C。最高法院的法官和共和國總檢察長,因其職務失職而臭名昭著;
d。屬於國防軍的機構的將軍或海軍上將,嚴重影響了國家的榮譽和安全,並且
e。第126條之二所指的在特別領土上的政府,打算者,州長和當局,其行為是違反《憲法》和叛國罪,煽動叛亂,挪用公款和勒索罪。
將根據有關國會的憲法組織法來處理指控。
信件b),c),d)和e)中提到的指控可以在受影響方就職時或其任期屆滿後的三個月內進行。在提出指控時,受害方不得未經分庭的許可而離開該國,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如已獲得該指控的批准,也不得這樣做。
為了宣布有理由對共和國總統提出指控,將需要多數在職議員的投票。
在其他情況下,將需要在席的大多數代表投票,並且在分庭宣布有理由提出指控後,應立即中止被告的職務。如果參議院拒絕該指控或在接下來的三十天內未宣布該指控,則中止將終止。
參議院的專有權力
第53條
參議院的專有權力是:
1.眾議院是否根據前條提出控告,請予以注意。
參議院應擔任陪審團,並僅限於陳述被告是否對他所指控的罪行,違反或濫用權力有罪。
在對共和國總統的指控中,三分之二的參議員必須宣告有罪,在其他情況下,必須由多數參議員宣告有罪。
通過宣告有罪,被告被免職,並且在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公共職能,無論是否進行普選。
宣布有罪的工作人員將由主管法院根據法律對適用於對罪行規定的製裁(如果有的話)作出判決,以使對國家或詳情造成的民事責任有效;
2.決定是否有理由以任何人假裝針對任何國務大臣提起的司法訴訟為由而接受司法訴訟,原因是前者在履行其職責時可能不公正地遭受了損害辦公室;
3.承認政治或行政當局與高級法院之間發生的司法管轄權糾紛;
4.在本《憲法》第17條第3款的情況下,准予恢復國籍;
5.在《憲法》或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表示同意或拒絕同意共和國總統的行為。
如果參議院在共和國總統提出緊急要求後三十天內仍未發表意見,則其同意將被理解為已獲同意;
6.同意共和國總統離開該國超過三十天或自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日期算起;
7.宣布共和國總統或當選總統喪失身體或精神障礙使他無法履行職務的能力;並在共和國總統辭職時宣布,其起源的動機是否成立,並因此接受或丟棄。在這兩種情況下,它都應事先向憲法法院開庭;
8.以行使多數席位的成員批准憲法法院的宣布,其中提及第93條第10款的第二部分;
9.在為此特別召集的一屆會議上,在三分之二的參議員投票中,批准任命最高法院和國家檢察官的部長和司法檢察官,並
10.向共和國總統提出要求時發表意見。
參議院,其委員會和其他機構,包括議會委員會,如果有的話,不得監督政府或依賴政府的實體的行為,也不得通過暗示監督的協議。
大會的獨家權力
第54條
國會的權力是:
1.批准或拒絕共和國總統在批准之前提出的國際條約。條約的批准將需要在每個分庭中按照第66條規定的法定人數,並應酌情提交法律手續。
共和國總統應將本條約的內容和範圍以及他假裝確認或製定的保留通知國會。
大會可以建議在批准時對國際條約提出保留和解釋性聲明,只要其遵循條約本身或國際法一般規則所確定的內容即可。
共和國總統為遵守有效條約而採取的措施或他所慶祝的協議將不需要新的國會批准,除非它們涉及法律問題。由共和國總統行使其監管權而慶祝的條約[potestad reglamentaria]無需國會批准。
條約的規定只能按照條約本身規定的方式或根據國際法的一般規則予以廢除,修改或暫停。
它對應於共和國總統宣布一項條約或退出該條約的專有權,如果條約已獲得批准,則他應徵求國會兩個部門的意見。退約或撤回一經產生符合國際條約規定的效力,即在智利法律體系中不再有效。
在國會批准退出條約或退出條約的情況下,共和國總統應在退出或退出條約的十五日內將其告知該條約。
共和國總統撤回的保留意見,以及國民議會在批准條約時已考慮到的保留意見,都需要根據各自的憲法組織法的規定事先達成一致。國民代表大會應在收到徵求相應協議的請求後三十天內宣布自己的立場。如果在此期間內未自行聲明,則應視為已批准撤回保留。
根據法律規定,應適當宣傳與國際條約有關的事實,例如其生效,保留的製定和撤回,解釋性聲明,對保留及其撤回的反對,退出條約,撤回,中止,終止和無效。
在同一項條約的批准協議中,國會可以授權共和國總統,以便在該條約生效期間,他可以命令他認為充分執行該條約所必需的法律規定。這種情況適用第64條第二款和以下各款的規定,並且
2.酌情以憲法第40條第二款規定的方式就憲法例外狀態宣布自己。
大會的運作
第55條
國民大會將按照其憲法組織法所決定的方式進行自我設置,並開始其會議期間。
在任何情況下,將權利理解為承認憲法例外狀態的聲明總是被理解為權利。
第一段所指的憲法組織法,將根據第74條的規定以及有關法律的內部處理的一切內容,規範憲法控告的程序,緊急性的資格。
第56條
未經其三分之一成員的行使,眾議院和參議院不能舉行會議或通過協議。
每個分庭將根據自己的規則以簡單多數決定結束辯論。
第56BIS條
在每年的7月,參議院議長和眾議院議長應在國會全體會議上公開介紹其主持的公司在該國開展的活動。
每個分庭的規定應確定該帳戶的內容,並規定履行該義務的方式。
參議員和參議員的共同準則
第57條
不能當選議員或參議員的人是:
1.國務部長;
2.打算者,州長,市長,區域議員,市政議員和副部長;
3.中央銀行理事會成員;
4.高級法院法官和職業法官;
5.憲法法院,選舉法院和區域選舉法院的成員;
6.共和國總審計長;
7.擔任工會或鄰里性質的指示性職位的人;
8.與國家慶祝或簽訂合同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管理人員或管理人員;
9.國家檢察官,公共部的區域檢察官和兼職檢察官,以及
10.陸軍,海軍和空軍總司令,卡拉賓羅斯[警察]總幹事,調查警察總幹事以及武裝部隊和公共秩序與安全部隊的官員。
本條所述的不充分行為,應適用於在緊接選舉的前一年中具有上述指定素質或職位的人;除第7)和8)條所述人員外,其不符合註冊候選人時的條件以及第9)條所規定的條件,其資格期限為緊接的前兩年到當年的選舉。如果他們不是在選舉中當選的,則他們不得返回同一職位,也不得被任命為與他們在選舉後一年內擔任的職位相似的職位。
第58條
眾議員和參議員的職位彼此矛盾,並且與其他任何由財政部,市政當局,自治財政實體,半財政部門或州政府的企業或財政部干預的資金支付的其他僱傭或佣金不相容。資本出資,以及具有相同性質的其他職能或委員會。不包括高級,中等和特殊教育的教學工作和職能相同的委員會。
同樣,在自治財政實體,半財政機構或國有企業中,或者國家通過出資參與的情況下,代表和參議員的職務與董事和顧問的職務不符,即使是尊敬的人也是如此。 。
僅由選舉法院宣布,代理人或參議員將停止擔任其所擔任的職務,職務或委員會。
第59條
自選舉法院宣布代理人或參議員之日起,不得任命其擔任上一條所述職務,職務或職務。
該規定不適用於外部戰爭;也不適用於共和國總統,國務大臣和外交代表的職務;但是只有在戰爭狀態下授予的職務才與副參議員的職務兼容。
第60條
離開本國超過三十天而未得到其所屬分庭或在其總統隱瞞的情況下離開該國總統的參議員或參議員將終止其職務。
在其任期內與國家慶祝或取得合同的代理人或參議員,或在提供公共工作,議員,職能或類似職能的行政性質的私人事務中擔任檢察官或代理人的,將停止其職務位置。接受擔任銀行或公眾有限公司董事,或在這些活動中擔任類似重要職務的人,將受到同樣的製裁。
無論代表或參議員本人或通過自然人或法人通過另一人行事,還是通過他所參與的人的社會行事,都會發生前款所述的無能。
代表律師或參議員,在任何類型的審判中均起律師或強制性作用,在行政或司法當局面前施加影響,以有利於或代表雇主或工人參加談判或勞資糾紛,無論他們來自公眾或私營部門,或在任何當事方介入之前介入其中的機構,將停止其職務。為了破壞教育的正常發展,對採取或乾預學生活動的議員,不論其教育部門如何,均應採取同樣的製裁措施。
儘管有第19條第15款第7款的規定,代表或參議員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煽動公共秩序混亂或以不同於本《憲法》規定的方式促進體制法律秩序的改變,或嚴重損害了憲法或憲法的代表或參議員。安全或國家榮譽將不再擔任他的職務。
因上述任何原因而失去副議員或參議員職務的人,無論是否進行普選,均無資格擔任任何公共職能或工作,任期兩年,但對於第7款的情況除外。第19條第15款,其中適用其中提到的製裁。
嚴重違反透明度限制和選舉支出控制規則的代表或參議員應選舉事務局指導委員會的要求,自選舉法院以最後判決宣布之日起停止其職務。憲法組織法應規定嚴重侵權的案件。同樣,失去職務的代表或參議員將在三年內沒有資格擔任任何公共職能或工作,也不能在停職後的兩次選舉中擔任大眾選舉職位的候選人。
代表或參議員在任職期間失去了任何一般資格要求,或引起了第57條所指的無能的任何原因,儘管有關於國務大臣的第59條第二款所設想的例外。
當議員和參議員受到嚴重疾病的影響而無法履行職責時,他們可以辭職,而憲法法院對此具有資格。
第61條
代表和參議員在商會或委員會會議上表達的意見和在履行職責中所投的票是不可侵犯的。
根據情況,從大選之日或宣誓就職之日起,任何議員或參議員均不得被指控或剝奪其自由,但在公然犯罪的情況下,如屬各自管轄範圍的上訴法院,全體會議先前未授權指控,認為有必要提起訴訟。該決定可以上訴至最高法院。
如果代理人或參議員因公然犯罪而被捕,他將被立即帶各自的上訴法院處理,並附有相應的摘要信息。然後,法庭將按照上一段的規定進行。
從宣布通過最終決議的那一刻起,有理由提起訴訟,被推翻的副議長或參議員將從其職位上被停職,並由主管法官審理。
第62條
代表和參議員應獲得與國務大臣同等的酬金,作為其個人收入,包括與這些酬金相對應的所有津貼。
法律事項
第63條
唯一的法律問題是:
1.那些憑藉《憲法》必須成為憲法組織法的對象的人;
(二)《憲法》規定必須受法律約束的;
3.成為編纂對象的那些,是民事,商業,程序,刑事或其他形式的;
4.與勞工,工會,臨時和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有關的基本事項;
(五)管理對大僕人的公共榮譽的;
(六)修改國徽形式或特徵的;
7.那些授權國家,其組織和市政當局簽訂貸款的人,必須對貸款進行定義並為特定項目提供資金。法律應指明償還債務的資源來源。但是,將需要通過合格的法定法律來授權租用那些到期日期超過各自總統任期的期限的貸款。
此數字中確定的內容不適用於中央銀行;
8.授權慶祝任何可能直接或間接損害國家,其機構和市政當局的信貸或財務責任的活動的機構。
該規定不適用於中央銀行。
9.那些確立規範的國有企業及其參加的企業可以訂立合同的貸款,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與國家,其組織或企業共同慶祝;
10.規定了轉讓國家或城市資產及其租賃和特許權的準則的人;
11.建立或修改國家政治和行政區劃的人;
12.表示貨幣的價值,類型和麵額以及度量衡體系的;
13.那些建立必須在和平時期或戰爭中站立的空中,海上和陸地部隊的人,以及允許外國部隊進入共和國領土的準則,同樣,本國部隊也應部署在共和國境外它;
14.《憲法》確立的其他法律是共和國總統的專有倡議法律;
15.共和國總統提議授權批准宣戰的國家;
16.給予一般赦免和大赦的人,以及製定一般準則的人,必須行使共和國總統讓步個人赦免和寬限期養卹金的權力。
授予一般赦免和大赦的法律始終需要有合格的法定人數。但是,在涉及第九條所確定的罪行時,法定人數為三分之二的議員和參議員。
17.那些表明共和國總統必須居住的城市,國民議會必須慶祝其屆會以及最高法院和憲法法庭必須在其中運作的城市;
18.那些為管理公共行政行為的程序奠定基礎的機構;
19.規範彩票,賽馬場和賭博活動的機構,以及
20.確立法律制度基本基礎的任何其他一般性和強制性法規。
第64條
共和國總統可以要求國民議會授權,以就法律範圍內的事項以不超過一年的期限頒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
該授權不得擴展到國籍,公民身份,選舉或公民投票,也不得擴展到憲法保障所涵蓋的事項或受憲法組織法或合格法定人數約束的事項。
該授權可能不包括影響司法機構,國民議會,憲法法庭或共和國總審計長辦公室的組織,權力和體制的權力。
授予相關授權的法律將指明代表團將要處理的確切事項,並可能確定或確定認為方便的限制,限制和手續。
儘管有前幾款的規定,共和國總統有權在方便最佳執行的情況下制定法律的合併,協調和系統化文本。在行使這一權力時,他可以在不改變其真實含義和範圍的情況下,對它進行必不可少的形式上的改變。
共和國總檢察長辦公室應依法對這些法令進行登記,如果這些法令超過或違反了所指授權,則必須予以拒絕。
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將在其出版,效力和效力等方面服從於管轄法律的相同準則。
法律的形成
第65條
法律可以起源於眾議院或參議院,可以通過共和國總統的信息或任何議員的議案提出。議案不能由十名以上代表或五名參議員簽署。
根據公共行政預算,任何性質的稅法只能在眾議院通過。有關大赦和一般赦免的法律只能起源於參議院。
共和國總統擁有與改變國家的政治或行政區劃或國家的財務或預算管理有關的法律項目的專有倡議,包括修改《預算法》和確定的事項列在第63條的第10和13中。
共和國總統擁有獨家行動:
1.徵收,取消,減少或減免任何類別或性質的稅收,建立免稅或修改現有稅種,並確定其形式,比例或進程;
2.在財政,半財政,自治或國有企業中創造新的公共服務或出租工作;壓制它們並確定其功能和權力;
3.訂立合同貸款或進行其他可能損害國家,半財政,自治,地方政府或直轄市實體的信貸或財務責任的其他類別的業務,並取消,減少或修改義務,為庫務署或所指機構或實體確立的任何性質的利息或其他財務費用;
4.設置,修改,讓步或增加公共服務人員,退休人員以及寡婦和孤兒津貼受益人的報酬,退休金,退休金,寡婦和孤兒津貼,租金和任何其他類別的酬金,貸款或福利行政部門和上述其他機構和實體,以及為私營部門的工人設定最低工資,強制增加其工資和其他經濟利益,或改變確定工資的基礎;所有這些均不影響下列數字的含義;
5.建立集體談判的方式和程序,確定不可能進行談判的情況,並
6.制定或更改有關公共安全或私營部門的社會保障規則或對其有影響的規則。
國民代表大會只能就共和國總統提議的事項接受,減少或拒絕服務,工作,薪酬,貸款,福利,開支和其他倡議。
第66條
解釋憲法戒律的法律規範將需要五分之三的議員和參議員行使才能批准,修改或廢除。
憲法賦予品格的法律準則或組織憲法的法律,將要求行使中的四分之四的議員和參議員批准,修改或廢除。
絕對多數的代表和參議員將製定,修改或廢除合格法定人數的法律規範。
其餘的法律規範要求每個分庭的現有大多數成員,或者需要符合第68條及其後各條規定的多數。
第67條
預算法的項目應由共和國總統在必須開始生效之日至少三個月前提交國民議會;如果國會在其介紹後的60天內沒有將其分發,則由共和國總統提出的項目將是有效的。
國民大會不得增加或減少收入估算;它只能減少預算法項目中包含的費用,但永久法規定的費用除外。
《預算法》中規定的資源收益以及任何其他法律項目確定的新資源收益的估算,將僅與總統相對應,而此前已由各個技術機構告知。
國會不能在未同時指出支付該費用所需資源的情況下,從國家資金中批准任何新的支出。
如果國會授予的資源不足以支付批准的任何新費用,則共和國總統應在頒布法律時,從獲得新收入的服務或機構的有利報告中提出。經共和國總檢察長辦公室認可的收款,無論其性質如何,均應按比例減少所有費用。
第68條
被原產地商會普遍拒絕的項目要到一年後才能恢復。但是,共和國總統在自己採取主動行動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將該信息發送給另一分庭,如果該分庭得到其現有成員的三分之二的普遍認可,它將返回只有在該分庭經其現有成員三分之二的投票否決的情況下,才被視為被拒絕。
第69條
無論在參議院還是在參議院,任何項目都可能在其程序中進行補充或更正;但絕不接受那些與項目的中心或基本思想沒有直接關係的思想。
一旦項目在原產地商會獲得批准,它將立即轉交給另一方進行討論。
第70條
由審查分庭整體拒絕的項目將由代表和參議員人數相等的聯合委員會審議,該委員會將提出解決困難的形式和方式。聯合委員會的項目將返回原產地,並且如在審議中獲得原產地商會的批准那樣,它將需要每個成員中的大多數成員。如果混合委員會未能達成協議,或者原產地商會拒絕該委員會的項目,則共和國總統可以要求該商會發表其是否堅持出席批准的項目中三分之二成員的聲明。在第一個過程中。如果同意,則該項目將第二次移交給拒絕它的商會,
第71條
經審查分庭增添或修改的項目將返回原產地之一,在這一項目中,應理解,增添和修正案經大多數現任成員投票批准。
如果增補或修正案被拒絕,則將形成混合委員會,並以與上一條所述相同的方式進行。如果混合委員會未能達成解決各分庭之間分歧的協議,或者任何分庭拒絕了混合委員會的提議,則共和國總統可要求原分庭再次考慮在該分庭批准的項目。第二階段由審議會議廳進行。如果起源商會拒絕其現有成員三分之二的增加或修正,則該部分或全部沒有法律。但是,如果被拒絕的多數票少於三分之二,則該項目應移交給審查分庭,
第72條
一旦兩個分庭都批准了一個項目,該項目應轉發給共和國總統,共和國總統如果批准該項目,則將其作為法律頒布。
第73條
如果共和國總統不同意該項目,他將在三十天之內以適當的意見將其退回原產地。
與項目的主要或基本思想沒有直接關係的觀察結果,無論如何都不會被接受,除非在相應的信息中已經考慮了它們。
如果兩個分庭都批准這些意見,則該項目將具有法律效力,並將退還給總統以頒布。
如果兩個分庭都拒絕全部或部分意見,並由其三分之二的現任成員堅持執行他們所批准的全部或部分項目,則該分庭將退回總統予以宣布。
第74條
共和國總統可在其一個或全部處理階段宣布緊急派遣項目,在這種情況下,有關分庭應在最多三十天內宣布自己的立場。
緊急程度的確定應由共和國總統根據與國會有關的憲法組織法進行,該法律還將確立與法律的內部處理有關的所有內容。
第75條
如果共和國總統自移交之日起三十日內未退還該項目,應理解為他批准了該項目,並將作為法律頒布。
從發布之日算起,發布應始終在十天內進行。
公佈應自發布法令完全處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六章 司法
第76條
審理民事和刑事案件,解決案件和執行判決的權力僅屬於依法設立的法院。在任何情況下,共和國總統和國會均不得行使司法職能,接管待決案件,審查其決定的依據或內容或恢復結案。
如果以法律形式要求他們進行干預並為了他們的權限,即使沒有缺乏解決爭端或提交給他們的決定的法律的法律,他們也不能為行使職權辯解。
為執行其決議,並實踐或實踐法律所規定的指示行為,組成司法機構的普通法院和特別法院可向公共部隊發布直接命令或行使他們採取的行動性手段處理。其他法院將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這樣做。
所請求的當局應不加延誤地遵守司法命令,並且不對理由或機會,試圖執行的決議的公正性或合法性進行限定。
第77條
憲法的組織法將決定法院的組織和權力,這對於在整個共和國領土內迅速和徹底地執行司法可能是必要的。同一法律應規定法官必須分別具備的素質和被任命為法院大臣或職業法官的人員必須從事律師職業的年限。
關於法院組織和權力的憲法組織法可在最高法院審理後根據各自的憲法組織法的規定進行修改。
最高法院必須在收到要求相關意見的正式信函後三十天內作出裁決。
但是,如果共和國總統本來將所徵詢的法案作為當務之急,則應將此事實通知法院。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必須在相應緊急情況規定的時間內作出裁決。
如果最高法院未在上述期限內作出裁定,則程序將結束。
關於法院組織和權力的憲法組織法,以及規範起訴制度的程序法,可能會規定其在該國各個地區生效的日期不同。儘管有上述規定,這些法律在全國范圍內的生效期限不得超過四年。
第78條
至於法官的任命,法律應符合以下一般規定。
最高法院應由二十一位部長組成。
最高法院的部長和司法檢察官應由共和國總統任命,並從五人名單中選出。在每種情況下,五人名單均由同一法院在參議院同意下提議。後者將在為此目的召開的屆會上,由其三分之二的現任成員通過各自的協定。如果參議院不同意共和國總統的提議,那麼最高法院必須完成提議由新人代替被拒絕者的名單,重複此程序直到提案獲得批准。
最高法院的五名成員是對司法行政不熟悉的律師,他們必須具有至少十五年的法律學位,必須在專業或學術活動方面表現出色,並且必須滿足其他要求憲法組織法規定。
最高法院在填補與來自司法機構的成員相對應的職位的情況下,將由後者組成排行榜,由案情名單中出現的最高上訴法院大臣擔任。在其中佔有一席之地。其他四個地方將根據候選人的優點填補。在填補與司法部門陌生的律師相對應的職位的情況下,該名單將由先前的前任公開競賽由符合第四段所列資格的律師專門組成。
上訴法院的部長和司法檢察官應由共和國總統從最高法院提議的三名候選人名單中指定。
職業法官應由共和國總統從各自司法管轄區的上訴法院提議的三名候選人名單中指定。
在民事或刑法上具有最高法院職位的最高職業法官,或者在民事或刑法上具有最高職位的職業法官,其職位立即次於應填補的職位和應得的職位名單並表達他對該職位的興趣,將在相應的三個候選人名單中佔據一席之地。其他兩個地方將根據候選人的功績填補。
最高法院和上訴法院將酌情在一次為此目的而專門召集的全會中形成五到三名候選人的名單,其每名成員有權投票三到兩人。人分別。分別獲得五個或三個第一多數的候選人將當選。平局將由抽籤決定。
但是,在任命副法院大臣的情況下,可以由最高法院指定,而對於法官,則可以由各自的上訴法院指定。這些指定期限可能不會超過60天,並且不能延期。如果上述高等法院不行使這一權力,或者在換任期屆滿的情況下,將以上述普通方式填補空缺職位。
第79條
法官個人應對賄賂罪,未能遵守管轄程序的法律實質性問題,司法的否定和歪曲負責以及通常在履行職責時的任何推定責任。
對於最高法院成員,法律應確定案件以及如何履行這一責任。
第80條
法官應在其良好行為中擔任職務;但下級法官將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履行各自的司法職責。
然而,法官一旦年滿75歲,便不再任職;或因辭職或法律上的喪失行為能力,或因法律原因而被撤職。關於年齡的規定不適用於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法院院長將一直任職至任期屆滿。
無論如何,最高法院應共和國總統的要求,應有關當事方的要求或依職權,可以宣布法官的行為不佳,並應在被告及其各自的報告後宣布。如有必要,上訴法院可同意將其全部組成部分中的大多數撤消。這些協議應傳達給共和國總統以供遵守。
為此目的專門召集的最高法院,由其在職絕大多數成員的絕對多數,可以授權或命令正確地將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及司法人員移交給同一類別的另一職位。
第81條
最高法院的裁判官,組成司法機構的司法檢察官和職業法官不得逮捕,而要衝破主管法院的命令,除非是公然犯罪或簡單犯罪的情況,僅適用於立即置於必須依法審理此案的法院的處置之下。
第82條
最高法院掌握著該國所有法院的指示,懲戒和經濟監督。憲法法院,選舉法院和區域選舉法院不受該規定約束。上級法院行使紀律權力,只能在各自的憲法組織法規定的案件和方式下使管轄權判決無效。
第七章 公共部門
第83條
一個由自治機構組成的等級機構,稱為公共部,將專門負責調查構成犯罪的行為,確定應懲罰參與的行為以及證明被告無罪的行為,並在適當情況下,對構成犯罪的行為進行公開刑事調查。法律規定的方式。同樣,它將採取措施保護受害者和證人。它決不行使管轄權。
犯罪的受害人和依法設立的其他人也可以行使刑事訴訟。
在調查期間,公共部可直接向秩序與安全部隊下達命令。但是,剝奪被告或第三者行使本《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限製或干擾他們的權利的行為將需要事先獲得司法批准。被要求的當局應立即遵守這些命令,並且不能限制其理由,機會,正義或合法性,除非在需要時顯示事先的司法許可(如果有)。
採取公開的刑事訴訟,以及對構成犯罪的事件進行調查的方向,確定了應受懲罰的參與,並證明了被告人在軍事法庭已知的案件中的無罪以及通過保護這些事件的受害者和證人的措施,將按照《軍事司法法》和相應法律的規定,與該法和這些法律所設立的機構和個人相對應。
第84條
憲法組織法將決定公共事務部的組織和權力,將確定檢察官必須具備並遵守的資格和要求,以任命副檢察官,以及免除檢察官的理由。憲法。被指定為檢察官的人員不得有任何妨礙其擔任法官職務的障礙。區域檢察官和兼職檢察官一旦年滿75歲,將終止其職務。
憲法組織法將確定檢察官在其負責的案件中的獨立性和自治程度,以及檢察官在調查方向和行使公共刑事訴訟中應承擔的責任。
第85條
國家檢察官應由共和國總統從最高法院提議的五名候選人名單中任命,並經參議院三分之二成員同意,專門為此目的召開會議。如果參議院不同意共和國總統的提議,最高法院將不得不通過提議一個新的人來代替被拒絕的人來完成這五個候選人名單,重複這一過程直到任命被批准為止。
國家檢察官必須具有至少十年的律師學位,必須年滿40歲,並具備成為公民具有投票權所必需的其他資格;他將繼續履行其職務,任期為八年,可能在接下來的時期內未被任命。
第80條第二款關於年齡限制的規定適用於國家檢察官。
第86條
除非該國的人口或地理區域導致必須任命一個以上的人,否則在該行政區劃所在的每個地區都會有一名地區檢察官。
區域檢察官應由國家檢察官從相應地區的上訴法院提議的三名候選人名單中任命。如果該地區有一個以上的上訴法院,則這三個候選人名單將由所有這些人組成的聯合全體會議組成,為此由最早成立的法院院長為此召集。
區域檢察官必須擁有至少五年的律師學位,必須年滿三十歲,並具備公民投票權所必需的其他資格;他們的職務將持續八年,在接下來的時期內不得被任命為地區檢察官,這並不妨礙他們被任命為公共事務部的另一職位。
第87條
最高法院和上訴法院將要求舉行公開辯論,將五名和三名候選人的名單合併在一起,這將由其在職議員中的絕對多數人同意為此專門召集的。活躍的或領取退休金的司法人員無法合併五名和三名候選人名單。
五名候選人名單和三名候選人名單將在一次表決中形成,其中全體會議成員將分別有權為三人或兩個人投票。分別獲得五個或三個第一多數的候選人將當選。如果有平局,將通過抽籤解決。
第88條
將從地區檢察官提議的三名候選人名單中選出由國家檢察官任命的副檢察官,該名單應根據憲法組織法在公開比賽后組成。他們必須擁有律師學位,並且還必須具備其他資格,才能擁有公民的投票權。
第89條
國家檢察官和區域檢察官僅應共和國總統,眾議院或其十名成員的請求,由最高法院免職,理由是他們不履行職務,行為不當或嚴重過失。法院將為此目的專門召集全體會議,並要就撤職達成協議,必須對大多數現任成員進行確認投票。
國家檢察官也可能要求罷免區域檢察官。
第90條
第81條規定的內容將適用於國家檢察官,區域檢察官和兼職檢察官。
第91條
國家檢察官應根據各自的憲法組織法,對公共部進行指示,懲戒和經濟監督。
第八章 立憲法院
第92條
將由當時的成員組成的憲法法院,其指定如下:
一種。三名由共和國總統指定。
b。四名由國民議會選舉產生。兩人應由參議院直接任命,兩人應事先由眾議院提議,由參議院批准或拒絕。指定或提案應以單票表決方式進行,並需要獲得三分之二的參議員或在職代表的適當表決批准。
C。最高法院在無記名投票中選出的三名應在為此專門召開的會議上慶祝。
其成員的任期應為九年,每三年應部分更新。他們必須擁有至少十五年的律師學位,必須在專業,學術或公共活動方面表現出色,不得有任何資格使其不適合擔任法官職務的資格,將受到第58條的規範的約束。 ,第59條和第81條,並且將無法行使律師的職業,包括司法機關或第60條第二和第三款規定的任何其他行為。
憲法法院的法官不可罷免,不得連選連任,除非已被替換且任職時間不到五年的法官除外。他們滿75歲後將不再擔任公職。
如果憲法法院院長辭職,將由其所對應的人代替,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並在剩餘的時間內完成補任。
法院將在氣室或分成兩個庭室運作。在第一種情況下,會議的法定人數應至少為八名成員,在第二種情況下,至少應為四名成員。法院將以簡單多數通過其協議,除非需要有不同的法定人數,並應依法進行判決。全體法院將絕對解決下一條第1、3、4、5、6、7、8、9、11號中指出的歸屬。為了行使其剩餘權力,它可以根據各自的組織基本法所規定的內容在氣室或內室發揮作用。
憲法組織法應確定其組織,職能,程序,並確定人員配備,薪酬制度和人員僱用章程。
第93條
憲法法院的權力是:
1.在頒布《憲法》的任何條款之前,對解釋《憲法》任何規定的法律,憲法組織法和條約規範實行合憲性控制;
2.解決由最高法院,上訴法院和選舉法院簽發的商定命令[汽車通行證]是否合憲的問題;
3.解決在法案法或憲法改革項目以及需要國會批准的條約的處理過程中出現的合憲性問題;
4.用法律效力解決有關法令是否符合憲法的問題;
5.為解決有關合憲性的問題,呼籲舉行全民公決,但不得損害與選舉法院相對應的權力;
6.在正常或特別法院須遵循的任何程序中違反規則的情況下,由其多數在場成員解決該法律規則的不適用問題;
7.以五分之四的現任成員多數解決根據前款規定宣布不適用的法律規則的違憲性;
8.在共和國總統未按要求頒布法律或頒布與憲法上適當的法律不同的文本的情況下解決申訴;
9.解決共和國總統頒發的一項法令或命令是否符合憲法的規定,即共和國總統府根據總統的要求將其反對[代表],因為它認為這違憲。與第99條;
10.根據該組織第六,第七和第八段的規定,宣布組織和運動或政黨的違憲行為,以及參與導致宣布違憲的事件的人員的責任。該《憲法》第15條第19條。但是,如果受影響的人是共和國總統或當選總統,則上述聲明還需要其多數現任議員通過參議院的同意;
11.將本憲法第53條第7款提及的案件通知參議院;
12.解決與參議院不符的政治或行政當局與法院之間發生的管轄權爭端;
13.解決影響到將被任命為國務大臣的人的憲法或法律上的無能,使其處於上述職位或同時履行其他職能;
14.決定議員無能力,不相容和免職的理由。
15.使國會議員根據第60條最後一段所稱的無能為合格,並宣布放棄該立場,並
16.決定最高法令的合憲性,而不論所稱的缺陷是什麼,包括共和國總統獨立監管機構[potestad reglamentariaautónoma]在行使可能涉及的事項時可能發布的缺陷根據第63條的授權保留給法律。
對於第一號案件,原產地法庭將在國會對其進行全面處理之日起五天內,將各自的法律草案送交憲法法院。
對於第2號案件,法院可以應共和國分庭院長或其十個成員的要求聽取此事。此外,凡是在普通法院或特別法院中進行審判或待決程序的任何人,在其行使各自商定的命令所規定的基本權利受到影響時,都可以請求法院審理此事。[auto acordado ]。
對於第3號案件,法院僅應在共和國總統,任何分庭或其四分之一的現任議員的要求下審理此事,前提是該案是在法律或法規頒布之前提出的。轉交通知,以告知國民大會已批准該條約,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在轉送法案或指定的通知的第五天之後。
法院應在收到請求後十天內作出決定,除非出於嚴重和正當的理由決定將請求延期十天。
請求不得中止項目的處理;但其中有爭議的部分要到上述期限屆滿時才能頒布,除非涉及預算法法案或共和國總統提出的與宣戰有關的法案。
對於第4號案件,總統可在主計長辦公室以法律效力拒絕一項法令為違反憲法的規定後,由總統在十天內提出。如果主計長辦公室本應以法律效力登記一項法令,但該法令已被否決,則任何分庭或其四分之一的議員也可將其轉介。該要求必須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相應法令發布之日起三十天內提出。
對於第5號案件,可以在參議院或眾議院要求的情況下,在發布確定全民投票日的法令之日起十日內提出。
適當時,法院應在其決議中確定全民投票的最終文本。
如果在宣判時尚不到三十天的時間進行全民公決,法院應在其中確定一個新的日期,預計在判刑後的三十至六十天之間。
如果是6號案件,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也可以由審理此案的法官提出。只要在普通法院或特別法庭上有待決程序的存在,法院的任何分庭都可以宣布該事項的可受理性,而無需上訴,可以證明有爭議的法律規定的適用可以決定性地解決該問題。重要的是,該挑戰是合理成立的,並且滿足了法律規定的其他要求。導致不適用違憲行為的程序的中止將由同一法庭負責。
就第7條而言,在先前的裁決中宣布了法律戒律的不適用性聲明後,根據本條第6款,應採取公開行動要求法院宣布違憲,而不會影響法院依職權宣布的權力。在行使公共訴訟的情況下,相應的憲法組織法應確立可否受理的要求,並應規範依職行事所必須遵循的程序。
在第8號案件中,任何分庭或其四分之一的現任成員均可在有爭議的文本發表後三十天內或在法院院長之日後六十天內提出該問題。共和國應該頒布法律。如果法院接受這一要求,它將在其裁決中頒布尚未頒布的法律,或糾正不正確的頒布。
對於第11號案件,法院僅應參議院的要求審理此事。
對於本條第10款和第13款賦予法庭的權力,將採取公共行動請求法庭。
但是,如果在第10號案件中,受影響的人是共和國總統或當選總統,則該請求應由眾議院或其四分之一的活躍成員提出。
如果是第12號,則任何衝突的主管部門或法院均應提出請求。
就第14號案件而言,法院僅應共和國總統或不少於10名現任議員的要求審理此事。
對於第16號案件,法院僅應在公佈或通知有爭議的文本後三十天內應任何分庭的要求審理此事。對於與法令無關的缺陷,該法令超出了共和國總統的自主管理權,這些缺陷也將需要四分之一的活躍成員來扣除。
憲法法院在承認第10、11和13號所指示的權力時,以及在承認對議員免職的理由時,可能會了解良心事實。
如果是第10、13號案件,而當事一方要求是第2號案件,則該案件應相當於法院的一個院,可就其可受理性作出不上訴的裁決。
第94條
違反憲法法院的決定,將無權追索;在不損害法院本身可以依法糾正可能會引起的事實錯誤的前提下。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法案或法令中,法院宣布違憲的規定可能不會成為法律。
就第93條第16款而言,有爭議的最高法令應以法院處理該索賠的裁決的唯一優點為準,視為無效。但是,根據第93條第2、4或7款被宣佈為違反憲法的規定,應從官方公報[Diario Oficial]刊登有關投訴的那一刻起就予以克減。不會產生追溯作用。
宣告全部或部分法律違憲,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最高法令或商定的命令[auto acordado]的句子,應在《官方日報》(Diario Oficial)的三份內公佈他們宣告的日子。
第九章 選舉服務和選舉正義
第94BIS條
具有選舉權的自治機構,具有法人資格和遺產,將行使選舉程序和公民投票的行政,監督和控制;遵守關於透明度,限制和控制選舉支出的規則;政黨規範以及憲法組織法確立的其他職能。
選舉事務處的高級管理人員將與一個指令委員會相對應,該指令委員會應專門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它的權力。該理事會將由共和國總統在參議院同意下任命的五名參贊組成,參議院的三分之二都是通過的。諮詢顧問將任職十年,可能不會再被任命為新一屆,並且每兩年會部分更新。
只能根據共和國總統或眾議院現任議員的三分之一,由最高法院罷免參議員,理由是他們嚴重違反憲法或法律,在行使職能中的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法院將在為此目的專門召集的全體會議上審理此案,並且要就撤職達成協議,必須在其大多數現任成員中投贊成票。
選舉事務處的組織和權力應由憲法組織法確定。它的組織,人員配備,薪酬制度和人員僱用法規將通過法律制定。
第95條
一個稱為選舉法院的特別法院將負責一般性的審查以及共和國總統,眾議員和參議員的選舉證明;將解決由此產生的要求,並宣告那些當選的人。法院還將平等地接受公民投票,並具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力。
它應由五名成員組成,其任命如下:
一種。最高法院的四名部長以各自的憲法組織法確定的方式和時間以抽籤方式任命,以及
b。從最高法院以上述信a)所述方式任命的,在最高法院任命的眾議院或參議院議長或副主席不少於365天的公民。具備上述素質的人。
字母b)所指的任命可能不屬於議員,人民當選候選人,國務大臣或政黨領導人。
本法院法官任期四年,本《憲法》第58條和第59條的規定適用於他們。
選舉法院將作為陪審團對事實進行評估,並將依法判刑。
憲法組織法將規範選舉法院的組織和職能。
第96條
將有區域選舉法庭負責一般性的審查和法律託付給他們的選舉證明,將解決由他們提出的主張,並宣布那些當選的候選人。他們的決定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向選舉法院提出上訴。同樣,對具有工會性質的選舉以及在法律所指示的中間群體中進行的選舉的證明也將與之相對應。
這些法庭應由各自的上訴法院的部長組成,由其選舉產生,並由選舉法庭從所有從事律師職業或曾擔任部長或律師角色的人士中選出的兩名成員組成上訴法院法官,任期不少於三年。
這些法院的成員將任職四年,並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和不兼容性。
這些法院將作為陪審團評估事實,並依法判刑。
法律應確定這些法院的其他權力,並將規範其組織和職能。
第97條
每年,這些法院的組織和運作所需的資金將由《預算法》分配,這些法院的人員配置,薪酬制度和人員的就業法規應通過法律確定。
第十章共和國計算機總局
第98條
一個以共和國總審計長辦公室名義命名的自治機構,應控制行政機關的合法性,監督財政部,市政當局和法律確定的其他機構和服務的資金收入和投資; 將審查和判斷已從這些實體受託貨物的人的賬目;將負責國家的一般核算;並將執行各自的憲法組織法賦予它的其他職能。
共和國總檢察長必須擁有至少十年的法律學位,必須年滿40歲,並且必須具備成為公民有投票權所必需的其他素質。共和國總統將根據參議院五分之三的現任議員通過的協議任命他,任期為八年,下一個時期可能不會任命他。但是,到75歲時,他將辭職。
第99條
在行使合法控制職能時,總檢察長將登記所有必須由共和國總檢察長辦公室依法處理或將反對[代表]的法令和決議[tomarárazón]。對其可能顯示的違法行為;但是,儘管共和國總統提出異議,但他必須處理所有部長的簽名,在這種情況下,他應將各自的法令的副本發送給眾議院。他決不會處理超過《憲法》規定的限額的支出法令,並且將記錄的完整副本提交給同一分庭。
該法令還應與共和國總檢察長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的登記簿,當這些法令超過或違反代表法或與《憲法》相抵觸時,必須予以反對。
如果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針對違反批准文本的頒布法律或憲法改革的法令,或違反憲法的法令或決議存在異議,則共和國總統將沒有權力堅持,並且如果他對共和國總審計長辦公室的反對不滿意,他將不得不在十天內將記錄轉發給憲法法院,以便該法院解決爭議。
至於其餘部分,共和國總審計長辦公室的組織,職能和權力將成為憲法組織法的主題。
第100條
除非借助於主管當局發布的法令或決議,國庫將無法支付任何款項,其中要明示授權支出的法律或預算部分。另外,在進行付款時,還應考慮其中確定的時間順序和訂購文件的先前預算簽名。
第十一章。武裝力量,[命令]和[公共安全]
第101條
隸屬於國防部的武裝部隊由陸軍,海軍和空軍唯一組成。它們存在或捍衛國家,對國家安全至關重要。
治安部隊和公安部隊完全由Carabineros [警察]和調查人員整合而成。他們組成了公共力量,並以各自的憲法組織法確定的方式存在,以執行法律,保障公共秩序和內部公共安全。他們是負責公安的部的下屬。
武裝部隊和卡賓納羅斯人作為武裝部隊,基本上是服從的,不是商議的。此外,負責國防和公共安全的部委的附屬部隊是專業的等級制和紀律嚴明的。
第102條
除了專業級別和依法確定的文職人員外,只能通過其自己的學院將武裝部隊和卡賓納羅斯人的工作人員併入。
第103條
未經適當法定人數批准的法律,任何人,團體或組織均不得擁有或擁有武器或其他類似要素。
法律決定該部或其附屬機構將對武器進行監督。同樣,它還應建立公共機構,負責監督與上述控制有關的規定的遵守情況。
第104條
共和國總統將從具有最高資歷的五名總參謀長中選出共和國總統,任命陸軍,海軍和空軍總司令以及卡拉賓羅斯總經理這些職位的法規要求;他們將任期四年,不能再被指定為新任期,將享有任期。
共和國總統通過一項切實可行的法令,並通知眾議院和參議院後,可以要求陸軍,海軍和空軍總司令和卡拉賓羅斯總幹事退休,在這種情況下,在各自的期限完成之前。
第105條
武裝部隊和卡拉賓羅斯的軍官的任命,晉升和退休將根據各自的憲法組織法以最高法令作出,該組織法應確定各自的基本規範以及與專業人員相關的基本規範職業生涯,並納入武裝部隊和Carabineros的職級,安全,資歷,指揮,指揮繼任和預算。
被調查者的成立,任命,晉升和退休應根據其組織法進行。
第十二章。國家安全委員會
第106條
將有一個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就與國家安全有關的事項向共和國總統提供建議,並行使本《憲法》賦予它的其他職能。它由國家元首主持,由參議院議長,眾議院和最高法院院長,Carabineros總經理和共和國總檢察長組成。
在共和國總統決定的情況下,負責內政,國防,公共安全,外交事務,國家經濟和財政的部長可以出席會議。
第107條
國家安全委員會將在共和國總統召集時舉行會議,並需要達到法定人數才能開會。
理事會將不通過決議,而是發布本規定最後一段所指的規章。在其屆會上,其任何成員均可對與體製或國家安全基礎有任何關係的任何事實,行為者表達意見。
理事會的議事程序應公開進行,除非其大多數成員另有決定。
安理會本身發布的一項法規將確立有關其組織,運作和公開辯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章。中央銀行
第108條
將有一個自治機構,具有自己的遺產,具有技術性,稱為中央銀行,其組成,組織,職能和權力將由憲法組織法確定。
第109條
中央銀行只能與金融機構進行公開或私人交易。它絕不會向他們提供擔保,也不會獲得國家,其有機體或公司發行的文件。
公共支出或貸款均不得以中央銀行的直接或間接信貸來融資。
但是,如果發生外國戰爭或威脅由國家安全委員會(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批准,則中央銀行可向國家和公共或私人實體獲取,給予或提供信貸。
中央銀行將無法通過任何協議,這些協議意味著直接或間接地對從事相同性質的個人,機構或實體建立不同或歧視性的規範或要求。
第十四章 政府和內政管理
第110條
對於國家的政府和內部行政管理,共和國的領土分為地區,省份。為了地方行政管理的目的,各省將分為市鎮。
地區,省市的創建,鎮壓和宗派;修改其界限以及建立地區和省會的首都,應屬於憲法組織法的主體。
政府與地區管理
第111條
每個地區的政府都居住在打算由共和國總統完全信任的居民中。意向人應根據法律和總統的命令和指示行使職責,他是其管轄範圍內的自然和直接代表。
每個地區的上級政府將由地區政府負責,該地區政府將以該地區的社會,文化和經濟發展為目標。
地區政府將由策劃人和地區委員會組成。為了行使其職能,區域政府將具有公法的法人資格,並將擁有自己的遺產。
第112條
由法律創造的公共服務的協調,監督或控制,以執行在該地區運行的行政職能,將與預期的人相對應。
法律將確定意圖人行使這種權力的形式,與他相對應的其他屬性以及在履行職責時將相互配合的有機體。
第113條
區域委員會應是區域政府自身權限範圍內的規範性,執行性和監督性機關,負責使區域公民有效參與並行使憲法組織法賦予它的權力。
區域委員會將根據各自的組織憲法,由普選產生的直接投票的議員組成。他們將繼續任職四年,並可能連選連任。同一部法律將建立地區委員會的組織,確定組成該委員會的議員人數以及更換議員的方式,始終確保該地區的人口和領土得到公平代表。
在其任職期間失去任何資格要求或因組織憲法規定的任何資格,不兼容性,殘障或其他終止理由而引起的區域議員,應停止其職務。
前款中有關區域委員會和區域議員的規定應酌情適用於第126條之二所指的特別領土。
區域委員會在其任職的絕對多數中,應從其成員中選出一位主席。理事會主席的任期將持續四年,如果因第三款所述的任何理由而被罷免,將由三分之二的區域議員在行使職權時同意罷免或經批准的辭職而終止。他們中的大多數。
憲法組織法應確定區域委員會主席的職能和職權。
為此,區域委員會應批准各地區的預算項目,並為此考慮預算法中為其分配的資源,其自身資源以及計劃編制協議中的資源。
代表該地區限制地區的參議員和眾議員可自行決定參加區域委員會的會議並參加程序,而無表決權。
第114條
各自的憲法組織法應確定共和國總統可在某種程度上臨時或永久地將為履行行政職能而設立的部委和公共服務部門的一項或多項權力移交給一個或多個地區政府的形式和方式。領土秩序,生產活動的發展以及社會和文化發展。
第115條
對於本章所指的國家政府和內部行政管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是尋求和諧和公平的領土發展。為此目的所製定的法律應確保遵守和執行這一原則,並在公共資源分配方面納入區域之間以及區域內部的團結元素。
儘管《國家預算法》將其運作資源分配給了地區政府,並且這些資源源於第20條第19條的規定,但該法律將考慮其確定的公共投資成本總額的一部分,以國家區域發展基金的名義。
《國家預算法》還應考慮與區域分配的部門投資相對應的支出,考慮到相應的國家投資計劃,各區域之間的分配將響應公平和效率的標準。這些費用在每個地區內部的分配將與地區政府相對應。
在地區政府或一個或多個部委的倡議下,可以在地區政府與市政當局之間達成年度或多年的公共投資規劃協議,並且必須遵守這些協議。各自的憲法組織法將建立規範這些協議的簽署,實施和執行的一般規範。
法律可以授權地區政府和公共企業與自然人或法人建立聯繫,以促進有助於地區發展的非營利活動和倡議。為此目的而組成的實體將受適用於個人的共同規範的約束。
儘管有第19條第21款的規定,也應理解前款的規定。
政府和省行政
第116條
在每個省中,將有一個政府,它將是打算者的地域下放機構。它由省長領導,省長由共和國總統自由任命和罷免。
州長應根據有關人員的指示對省內現有的公共服務機構進行監督。法律應確定當事人可以委託給他和與他相對應的其他人的權力。
第117條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和方式下,州長可以任命代表在一個或多個地點行使權力。
市政
第118條
法律規定建立的每個公社或公社組的地方行政管理機構均位於自治市內,該市由最高權力的市長和市議會組成。
各自的憲法組織法將確定當地社區參與市政活動應採取的條款和形式。
市長在各自組織章程法所確定的情況和方式下,應能夠任命代表在一個或多個地區行使職權。
市政當局是具有法人資格和繼承權的公法自治公司,其目的是滿足當地社區的需求並確保其參與公社的經濟,社會和文化進步。
憲法組織法應確定市政當局的職能和權力。該法律還將指出市長管轄權的主題,即市長在理事會的同意下或應2/3的議員的要求行使其職權,或在法律規定的公民比例下,不得行使市政權限。約束性協商或全民投票,以及召集的機會,形式和效果。
市政當局可以根據各自的憲法相互聯繫,這種聯繫可以具有私法的法人資格。同樣,它們可以組成或整合非營利性公司或私法基金會,其目的應是促進和傳播藝術,文化和體育,或促進公共和生產性發展作品。市政府對它們的參與將受到所引用的憲法組織法的約束。
市政當局可根據各自的憲法組織法在被稱為鄰里單位的領土上在公社或公社集團領域內建立,以促進公民參與的均衡發展和適當渠道。
當公共服務機構在各自的公共區域內依法開展工作時,應與市政當局進行協調。
法律應確定各部委,公共服務部門和地方政府可以將權限轉移到市政當局的形式和方式,以及轉移的臨時或最終性質。
第119條
在每個直轄市中,將有一個由議員組成的理事會,這些議員由普選產生,根據各市的憲法組織法。嘿將任期四年,並可能連任。同一法律應確定議員人數和選舉市長的方式。
理事會是負責確保當地社區參與的機構,它將按照各自的憲法組織法確定的方式,履行規範,決策和監督職能以及可能需要的其他職責。
市政府的組織法應確定在必須由市長與理事會進行磋商以及必須徵得其同意的領域內有關理事會的組織和職能的規範。無論如何,該協議對於批准公共發展計劃,市政預算和各個投資項目都是必要的。
第120條
各自的憲法組織法應規範所建立的公社的過渡行政管理,新市鎮的安裝程序,市政工作人員和服務的轉移以及保護位於該地區的資產的使用和處置的必要保障措施。新的公社。
此外,市級憲法組織法應建立在鎮壓或合併一個或多個公社的情況下適用的程序。
第121條
市政當局為了履行職責,可以創造或消除工作並設定工資,並可以建立各自的憲法組織法所允許的機關或單位。
這些權力應在共和國總統的獨家倡議下,由市級憲法組織法確定的限制和要求範圍內行使。
第122條
市政府在財務管理上享有自治權。《國家預算法》可以分配給他們資源以支付其開支,儘管這些收入是依法直接授予或由各自的地區政府授予的。憲法組織法應提供一種機制,以共同市政基金的名義在國家各市之間進行收入的重新分配。該基金的分配規則將是法律問題。
一般規定
第123條
法律應對所有或部分市政當局共同管理的問題以及市政當局與其他公共服務部門之間的管理制定協調公式。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各自的憲法組織法仍將規範大都市地區的管理,並將建立允許將這種質量歸屬於某些領土的條件和手續。
第124條
被任命為打算的州長或州長,以及當選為區域議員,市長或市政議員時,必須是具有投票權的公民,具有法律規定的其他資格要求,並且至少在該地區居住在他被任命或當選之前的最後兩年。
意向者,州長,區域議員,市長和市議員的職位應相互矛盾。
從其任命或選舉之日(視情況而定)起,不得指責或剝奪區域委員會的打算者,州長或總統的自由,除非是公然犯罪,否則,各自的司法管轄區事先未授權該指控宣布有訴訟的理由。該決定可以上訴至最高法院。
如果有意圖的人,州長或區域委員會主席因公然犯罪而被捕,他將立即被相應的上訴法院處理,並提供相應的摘要信息。然後,法院將按照前款的規定繼續進行。
從最終決議宣布有理由提起法律訴訟的那一刻起,被告區域委員會的意圖的人,州長或總統將被中止其職務,並由主管法官審理
第125條
各自的憲法組織法應為罷免市長,區域議員和市政議員的職務奠定基礎。
但是,上述嚴重違反了透明度,限制和控制選舉支出的準則的當局將從選舉法院應選舉事務處指導委員會的要求以最終決定宣布之日起停止任職句子。憲法組織法將指出存在嚴重侵權的案件。
同樣,根據前款的規定,失去市長,區域議員或市政議員的職務的,也不得在三年內有資格擔任任何公職或工作,也不得當選為普通人他停止後在兩次直接選舉中當選的職位。
第126條
法律將確定如何解決國家,地區,省和市級主管部門之間可能出現的權限問題。同樣,它還應確定如何解決計劃者與區域委員會之間以及市長與理事會之間出現的差異。
特別規定
第126BIS條
復活節島和胡安·費爾南德斯群島是特別領土。這些領土的政府和行政部門將受各自憲法組織法所製定的特別法規的管轄。
第19條第7款所保障的在共和國任何地方的居住權,居留權和遷出權,應以管轄其行使的特別法律確定的方式在該領土上行使,該法律應為合格的法定人數。
第十五章。憲法修正案
第127條
《憲法》的改革項目可以由共和國總統的信息或國民議會任何議員的動議發起,但應具有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所述的限制。
提議的改革將需要在各議事廳中行使五分之三的代表和參議員的投票批准。如果改革涉及第一章,第三章,第八章,第十一部分,第十二章或第十五章,它將需要在每個會議廳中批准三分之二的議員和參議員的職務。
在本章未涉及的事項中,有關法律形成的規範將適用於憲法改革項目的進程,必須始終遵守上一段中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128條
兩個分庭批准的項目將移交給共和國總統。
如果共和國總統完全拒絕兩個分庭批准的改革項目,並且在每個分庭行使時都完全由三分之二的成員堅持,則共和國總統應頒布該項目,除非他通過公民投票與公民協商。
如果主席部分遵守兩個分庭批准的一項改革項目,則應按照上條的規定,以各分庭行使的五分之三或三分之二的成員的肯定票,將評論理解為已批准,並應將其退還。向總統頒布。
如果各分庭不同意主席的全部或部分意見,則除非對兩點的三分之二的議員堅持行使已批准的項目,否則不得對爭議點進行憲法改革。被他們。在這最後一種情況下,項目的曾經堅持的對象應退還給總統進行頒布,除非總統與公民進行磋商,以便他們通過公民投票就爭議問題發表意見。
與國會有關的憲法組織應規範與改革計劃的否決及其在國會中的程序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129條
舉行全民公決的呼籲應在兩個分庭堅持雙方批准的項目之日起三十天內進行,並將通過最高法令下達,最高法令將確定全民公決的日期,即一百週年紀念日。如果該日期為星期日,則在該法令發布後的20天之內。如果不是這種情況,則應在下一個星期日進行。如果在此之後總統沒有召集公民投票,則應頒布國會批准的項目。
召集令應酌情包括經兩院批准並由共和國總統完全否決的項目,或國會堅持的項目問題。在後一種情況下,每個分歧問題應在公民投票中分別進行表決。
選舉法院應將全民投票的結果告知共和國總統,並具體說明公民批准的項目案文,該案文應在通報後五天內作為憲法改革予以頒布。
該項目一經頒布,自生效之日起,其規定將構成本《憲法》的一部分,並應視為已納入本《憲法》。
暫行規定
第一
雖然規定了使本《憲法》第19條第1款第3款所規定的內容有效的規定,但現行的法律規定應繼續有效。
第二
在規定了新的《採礦法》的同時,除其他事項外,該《採礦法》規定了本《政治憲法》第19條第24款第7至10款所指的採礦權的形式,條件和效果,採礦權的持有人應繼續受制於本《憲法》頒布之時蓬勃發展的立法,並作為特許經營者。
前款所指的採礦權應在新法規的基礎上繼續存在,但有關其享受和負擔以及在其消亡方面,應以該新採礦法規的規定為準。該新《守則》應為特許經營者提供一個期限,使其符合應受到法律保護的新要求。
在新憲法生效與新《採礦法》生效之間的這段時間裡,以第24條第7至第10款規定的特許權的性質確立採礦權該憲法第19條應繼續受現行法律以及所授予的特許權的約束。
第三
根據1925年《政治憲法》第17條暫時性條款的規定被國有化的銅礦開採行業和被視為此類公司的公司,應繼續受該法規頒布之日有效的憲法規範約束。憲法。
第四
可以理解的是,當前針對本憲法有效的法律應受制憲組織法的約束,或以合格的法定人數通過,符合這些要求,並在不違反憲法的情況下繼續適用,因為只要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機構。
第五
儘管有第32條第6款的規定,在本《憲法》頒布之日已規範了第63條未理解的事項的法律規定,只要未受到法律的明示克減,則這些規定仍然有效。
第六
儘管有第19條第20款第3款中的規定,已經確立了適用於特定目的地的稅款的法律規定應繼續有效,只要未明確減損即可。
第七
對於1990年3月11日之前犯下的第9條所指罪行,將始終予以個人赦免。有關法令的副本應以保密的方式送交參議院。
第八
第七章“公共部門”的規範將在公共部門的憲法組織法生效之時生效。該法律可以為其規定的生效日期確定不同的日期,並確定其在該國不同事務和地區中的逐步實施。
第七章“公共部”是公共部的憲法組織法,是補充上述規範,修改《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法律,僅適用於加入該組織後發生的事件。此類規定的效力。
第九
儘管有第87條的規定,在為首次填補國家檢察官和區域檢察官的職位而組成的五個清單和每個三個清單中,最高法院和上訴法院可分別包括,一名司法機構的積極成員。
第十
當有關法律規定行使這些新權力的方式,要求和限制時,應適用第121條賦予市政當局有關組織結構,人員和薪酬的修改的權力。
第十一
在現行憲法改革法公佈之日後的第二年,擔任共和國總統,副總統,參議員,國務大臣,打算者,州長或市長的人,不得列入名單。最高法院。
第十二
共和國總統的任期為六年,下一屆不得連選連任。
第十三
參議院應根據《共和國政治憲法》第49條和現行的《民眾選舉和投票憲法組織法》,由當選參議員組成。
修改與參議員和眾議員的人數,現有限制和地區以及現行選舉制度有關的《民眾選舉和投票憲法組織法》,將需要五分之三的議員和參議員的讚成票。行使。
第十四
現任部長的任命和憲法法院新成員的任命應遵循以下規則:
由共和國總統,參議院,最高法院和國家安全委員會任命的現任部長將繼續任職,直至任命期滿或停止任職為止。
由國家安全委員會任命的部長換屆將由共和國總統擔任。
參議院應任命三名憲法法院部長,直接由兩名部長任命,第三名由部長會議先前的提議任命。後者應繼續任職,直到根據本條第7款由參議院目前任命的人或由其取代的人任職之日為止,然後可以連任。
與憲法法院相同的最高法院現任部長應在憲法改革公佈六個月後暫時中止在該法院的職務,並且不得影響其作為公務員的權利。他們將在憲法法院任命的任期結束時或由於任何原因終止擔任該職位時重新擔任這些職位。
最高法院將根據第92條的第c)款提名所指定的律師,其方式是產生相應的空缺。但是,第一任將任期三年,第二任將任期六年,第三任將任期九年。已被任命三年的人可連任。
如果前款中未曾考慮任職的現任部長的任職終止,則應由第92條的a)和b)字母所指的相應機構代替,其任期將持續至他的前任,並且是合格的。
根據這一規定任命的部長應在2005年12月11日之前任命,並於2006年1月1日上任。
第十五
在現行憲法改革生效之前,由國會批准的國際條約涉及根據《憲法》必須由在職的議員和參議員的絕對多數或四分之四的議員批准的事項。滿足這些要求。
最高法院目前正在處理的管轄權爭端以及在第八章修正案生效之前一直存在的管轄權爭端將根植於該機構中,直到完全解決。
在適用第八章修正案之前,依職權或根據請求啟動的程序,或由最高法院啟動的宣布不適用違反憲法的法律戒律的程序,應繼續進行處理。法院的決議直到完全解決為止。
第十六
除第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外,對第八章的修訂將在現行憲法改革公佈六個月後生效。
第十七
公共秩序和安全部隊應繼續依賴國防部,直到新的法律規定了負責公共安全的部委。
第十八
第57條第2款規定的修正案應在議員大選後生效。
第十九
儘管對本《憲法》第16條第2款進行了修正,但因2005年6月16日之前的行為而受到起訴,因應判處有罪式懲處的犯罪或因法律被定義為恐怖主義行為的犯罪而被起訴的人的選舉權也應被暫停。
第二十
雖然沒有設立在第19條第16款第四段中提到兩個特別法院的特別法院,但是由非專業協會成員的專業人士的道德行為所引起的要求,應由普通法院進行審理。
二十一
第19條第10款進行的改革確定了第二階段過渡的義務,以及國家有義務從中低教育水平開始為自由制度提供資金,目的是確保獲得該制度及其更高水平的機會。級別,將以法律規定的方式逐漸生效。
第二十二
雖然第126條之二所指的特別法規尚未生效,但復活節島和胡安·費爾南德斯群島的特別領土將繼續受到政治行政區劃以及政府和國家內部行政部門共同規範的管轄。
第二十三
唯一法律部就自願投票和將其納入選民名冊對第15條和第18條進行的改革將從第18條第二款所指的相應憲法組織法通過以下方式開始適用:這些改革生效。
第二十四
根據聯合國全權代表外交會議於1998年7月17日在羅馬市通過的條約所規定的條款,智利國可以承認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 。
在得到這種承認後,智利重申其對法院管轄權行使刑事管轄權的優先權。按照創建國際刑事法院的《羅馬規約》所規定的條件,後者應是前者的附屬。
國家主管當局與國際刑事法院之間的合作與協助,以及可能發生的司法和行政程序,將受到智利法律的約束。
根據《國際刑事法院規約》規定的條款,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僅適用於《羅馬規約》在智利生效後開始的具有管轄權的罪行。
第二十五
第60條第4款提出的修正案將在本法在《官方公報》上公佈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生效。
第二十六
在本憲法改革公佈之日行使職能的區域議員及其替代議員的任期延長至2014年3月11日。
第113條第二款所指的區域議員的直接普選第一次選舉將與2013年11月17日共和國總統和議員的選舉同時進行。
為此,對相應的組織機構法的調整應在2013年7月20日之前生效。
第二十七
儘管有第94條之二的規定,選舉服務處指導理事會現任理事將根據其任命的任期終止其職位。根據共和國總統在其提案中所指出的,與之對應的新議員將在2017年任命,任期分別為六年和八年。在這兩種情況下,國家元首將通過一項法案提出一項主張,參議院將就整個提案發表意見。
當前任職的人員不得再延長任期,如果延長任期超過任期的十年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