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丹2008
前言
我們,不丹人民:
在三重寶石的保護下,保護著我們的守護神,我們的領袖們的智慧,佩爾登·德魯帕的永恆命運,以及德魯克·吉亞波·吉格梅·格薩爾·南吉爾·旺楚克of下的指導;
莊嚴地承諾加強不丹的主權,爭取自由的祝福,確保正義與安寧,並在任何時候都增進人民的團結,幸福和福祉;
請按此在男性地球大鼠年第五個月的第十五天(對應於七月的第十八天,即兩千零八點)制定並通過不丹王國的憲法。
第一條。不丹王國
1.不丹是一個主權王國,主權大國屬於不丹人民。
2.政府形式應為民主君主立憲制。
3.不丹的國際領土邊界是不可侵犯的,任何區域和邊界的變更均應在不少於議員總數四分之三的同意下進行。
4.不丹領土應包括20個宗喀格人,每個宗喀格人均由Gewogs和Thromdes組成。只有在獲得不少於議員總數四分之三的同意的情況下,才能改變宗喀格或朱沃的面積和邊界。
5.不丹國旗和國徽應按本《憲法》附表1的規定。
6.不丹國歌應按照本《憲法》附表2的規定。
7.不丹國慶日應為每年的12月的第十七天。
8.宗卡語是不丹的母語。
9.本憲法是國家最高法律。
10.通過本《憲法》時,不丹領土上所有現行法律均應繼續有效,直至議會修改,廢除或修正。但是,任何法律的規定,無論是在本《憲法》生效之前還是在本《公約》生效之後製定的,均無效。
11.最高法院應是本《憲法》的監護人及其解釋的最終權力。
12.礦產資源,河流,湖泊和森林的權利屬於國家,是國家的財產,應受法律管轄。
13.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應分開,除本《憲法》規定的範圍外,不得侵犯彼此的權力。
第二條君主制度
1.德魯克·嘉寶po下是國家元首,是不丹王國和人民團結的象徵。
2.不丹的楚德-尼義應統一為德魯克·賈波(Druk Gyalpo)的個人,他是佛教徒,是楚德-義德的擁護者。
3.不丹金王座的頭銜應歸屬於德魯克·賈波·烏金·旺楚克的合法後代,這是地球猴年第十三天(即十二月11日,即第13天)不可侵犯和具有歷史意義的Gyenja所載,一百零七,應:
一種。僅適用於合法婚姻所生的孩子;
b。在德魯克·嘉寶(Druk Gyalpo)退位或去世後,按世襲的先後順序將世襲繼承權傳給直系直系後代,以王子優先於公主為準,但前提是在太子有缺陷的情況下,德魯克·嘉寶(Druk Gyalpo)的神聖職責是選擇和宣布最有能力的王子或公主作為王位的繼承人;
C。如果第3(b)條下沒有繼承人,則將其交給在Druk Gyalpo逝世時懷孕的女王的孩子;
d。根據直系血統的原則,傳遞至德魯克·嘉波的後代最近的側支線,如果德魯克·嘉波沒有直系的後代,則優先考慮年長者。
e。不會傳遞給由於身體或精神上無力而無法行使皇家特權的孩子;和
F。不得與有權與不丹的自然出生公民以外的人結婚的王位繼承人。
4.王位的繼承人應從普納卡宗的紮卜龍·恩旺·南賈爾(Zhabdrung Ngawang Namgyal)的機器那裡獲得dar,並在金王座上加冕。
5.德魯克·嘉寶晉升為王位後,本條第19節所述的王室成員,國會議員和公職人員應宣誓效忠德魯克·嘉寶。
6.達六十五歲時,只要皇家繼承人已經成年,德魯·嘉寶(Druk Gyalpo)便應下台並將王位移交給王儲或王儲。
7.在符合本條第9款的規定的情況下,應有一個攝政委員會:
一種。王位的繼承人還未滿二十一歲。
b。Druk Gyalpo已通過宣布暫時放棄行使皇家特權;要么
C。在聯席會議中,不少於四分之三的議員解決了德魯克·賈波因暫時的身體或精神上的缺陷而無法行使皇家特權的問題。
8.攝政委員會應集體行使皇家特權和根據本《憲法》賦予德魯克·賈波的權力,其成員包括:
一種。樞密院提名的王室高級成員;
b。總理;
C。不丹首席大法官;
d。演講者;
e。國民議會主席;和
F。反對黨領袖。
9.在本條第7(b)或7(c)條規定的情況下,推定繼承人的德魯克·賈波(Druk Gyalpo)的後代應由權利委員會代替攝政委員會,繼承人的假定年齡已經二十一歲。
10.攝政委員會委員應在議會宣誓效忠,以忠實履行其職責。
11.當王位繼承人年滿二十一歲或德魯·嘉寶繼續行使本條第7(a)和7(b)條規定的王室特權時,應通過公告予以通知。但是,當德魯克·賈波(Druk Gyalpo)恢復行使本條第7(c)條規定的特權時,應通過議會決議對此予以通知。
12.王室成員應為君主和過去的君主,其皇后和由合法婚姻產生的王室子女。
13. Druk Gyalpo和王室成員有權:
一種。根據國會制定的法律從國家獲得的年金;
b。所有權利和特權,包括提供宮殿和住宅供官方和個人使用;和
C。本條第13(a)和13(b)條規定的皇家年金和財產免稅。
14.應有一個樞密院,由樞密院任命的兩名成員,由Lhengye Zhungtshog提名的一名成員和由國民議會提名的一名成員組成。樞密院應負責:
一種。與Druk Gyalpo和王室特權有關的所有事項;
b。與王室行為有關的所有事項;
C。就王位和王室問題向德魯嘉寶提供諮詢;
d。與王冠屬性有關的所有事項;和
e。Druk Gyalpo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事項。
15. Druk Gyalpo不得因其行為在法庭上負責,他的人至高無上。
16. Druk Gyalpo行使其皇家特權時,可:
一種。根據傳統和習俗為Lengye和Nyi-Kyelma授予頭銜,裝飾品和dar;
b。授予公民身份,土地綁架權和其他綁架權;
C。特赦,赦免和減刑;
d。將在議會中提出的命令法案和其他措施;和
e。與本《憲法》或其他法律未規定的事項有關的行使權力。
17. Druk Gyalpo可以通過接待國家客人和對其他國家進行國事訪問來促進與其他國家的善意和良好關係。
18.德魯克·賈波(Druk Gyalpo)將以最大的利益和不丹人民的福利保護和維護本《憲法》。
19. Druk Gyalpo須憑其手下加蓋的手令委任:
一種。根據第21條第4節的規定,不丹的首席大法官;
b。根據第21條第5款規定的最高法院直系親屬;
C。根據第21條第11條規定的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
d。根據第21條第12條的規定,由高等法院的法院負責人;
e。首席選舉專員和選舉專員按照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F。按照第25條第2款規定的審計長;
G。根據第26條第2款,擔任皇家公務員制度委員會主席和委員;
H。根據第27條第2節的規定,擔任反腐敗委員會主席和委員;
一世。國防軍首長從服務促進委員會推薦的名單中選拔;
j。總檢察長根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k。不丹中央銀行行長根據總理的推薦;
l。根據第30條第1款規定的薪酬委員會主席;
米 內閣秘書根據總理的推薦;
。各自議院的秘書長根據皇家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的建議;
o。大使和領事根據總理的建議;
p。由總理推薦的政府秘書,總理應根據功績和資歷並根據其他有關規則和規章從皇家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獲得提名;和
q。宗達格應總理的推薦,總理應從皇家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獲得提名。
20.德魯克·嘉寶(Druk Gyalpo)應根據第21、22、23條規定的程序,由國會聯合席位通過的議案,故意違反本《憲法》或因永久性精神殘疾而退位。第24和25條。
21.退位動議應提交議會聯席會議討論,如果不少於三分之二的國會議員基於本條第20條中的任何理由提出該動議。
22.德魯克·賈波(Druk Gyalpo)可以書面動議,也可以親自或通過代表在議會聯席會議上發言。
23.不丹首席大法官將主持本條第21節所述的議會聯合會議。
24.如果在這樣的議會聯席會議上,不少於四分之三的議員通過了退位動議,則該決議案應提交給全民公決中的人民予以批准或拒絕。 。
25.在該決議案中,從該王國所有宗喀格人所投票表決的總數中,以簡單多數票通過的,德魯克·賈波普將退位,以表彰繼承人。
26.議會除非通過全民公決,否則不得制定法律或行使其權力修改本條和第1條第2款的規定。
第三條精神遺產
1.佛教是不丹的精神遺產,它促進了和平,非暴力,同情和寬容的原則和價值觀。
2. Druk Gyalpo是不丹所有宗教的保護者。
3.在不丹,宗教機構和個人有責任促進該國的精神遺產,同時確保宗教與政治分離。宗教機構和人物應高於政治。
4.德魯·嘉寶應按照“五根王朝”的建議,任命按照德魯克任命的,學識淵博的和尚,具有靈性大師的九種特質,並以ked-dzog的身分完成,成為耶亨布。
5.尊敬的詹·亨普殿下應根據德拉尚·倫特紹格的推薦,任命具有靈性導師的九種品質的僧侶,並以克德佐格的身份完成“五通”。
6. Dratshang Lhentshog的成員應包括:
一種。Je Khenpo擔任主席;
b。準龍五行 和
C。公務員Dratshang Lhentshog的秘書。
7.準拉特尚和拉比德將繼續從國家那裡獲得足夠的資金和其他便利。
第4條。文化
1.國家應努力保存,保護和促進該國的文化遺產,包括具有藝術或歷史意義的古蹟,地方和物體,宗,拉康,貢迪,十和,奈斯,語言,文學,音樂,視覺藝術和宗教,以豐富社會和公民的文化生活。
2.國家應承認文化是不斷發展的動力,並應努力加強和促進作為進步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傳統價值觀念和製度的持續發展。
3.國家應保護和鼓勵對當地藝術,習俗,知識和文化的研究。
4.議會可頒布必要的立法,以推動不丹社會文化的繁榮。
第5條環境
1.每個不丹人都是王國的自然資源和環境的受託人,以造福於今世後代,這是每個公民的基本職責,為保護自然環境,保護不丹的豐富生物多樣性和通過採用和支持環境友好的做法和政策,防止各種形式的生態退化,包括噪音,視覺和物理污染。
2.王國政府應:
一種。保護,養護和改善原始環境,維護國家的生物多樣性;
b。防止污染和生態退化;
C。確保生態平衡的可持續發展,同時促進合理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和
d。確保安全健康的環境。
3.政府應確保為保護該國的自然資源並防止生態系統退化,在任何時候都應在森林覆蓋下至少保留不丹總土地的百分之六十。
4.議會可頒布環境立法,以確保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維持代際平等,並重申國家對其自身生物資源的主權。
5.國會可以根據法律宣布該國的任何地方為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森林保護區,生物圈保護區,關鍵流域以及其他值得保護的類別。
第6條公民身份
1.父母均為不丹公民的人,應為不丹的自然出生公民。
2.在12月31日至138年1月31日或之前在不丹定居的人,其姓名已在不丹政府的正式記錄中登記,即為不丹公民。
3.通過入籍申請公民身份的人應:
一種。在不丹合法居住至少十五年;
b。在國內或國外沒有任何刑事犯罪的監禁記錄;
C。能說和寫宗喀語;
d。對不丹的文化,習俗,傳統和歷史有很好的了解;
e。沒有有關曾澤說話或採取行動的記錄;
F。放棄被授予不丹國籍的外國國籍(如果有);和
G。莊嚴宣誓效忠憲法。
4.通過入籍授予公民資格應由德魯克·嘉寶的皇家卡舒(Royal Kasho)生效。
5.如果不丹公民獲得外國國籍,則他或她的不丹公民身份應予終止。
6.在遵守本條和《公民法》規定的前提下,議會應依法規範與公民身份有關的所有其他事項。
第7條:基本權利
1.所有人均應享有生命,自由和安全的權利,除非根據適當的法律程序,否則不得剝奪這種權利。
2.不丹公民有權享有言論,見解和言論自由。
3.不丹公民應享有知情權。
4.不丹公民應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不得通過脅迫或誘使任何人強迫屬於另一個信仰。
5.新聞,廣播和電視及其他形式的信息傳播,包括電子形式,應有自由。
6.不丹公民有權投票。
7.不丹公民應享有在不丹境內遷徙和居住的自由權。
8.不丹公民應享有平等機會和機會參加公共服務。
9.不丹國民有權擁有財產,但無權向非不丹公民出售或轉讓土地或任何不動產,除非符合議會制定的法律。
10.不丹公民有權從事任何合法的貿易,專業或職業。
11.不丹公民有權同工同酬。
12.不丹公民應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的權利,但對該國的和平與統一有害的協會成員除外,並有權不被強迫參加任何協會。 。
13.不丹的每個人均有權享有其作為作者或創造者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物質利益。
14.除非出於公共目的並根據法律規定支付了合理的賠償,否則不得通過收購或徵用剝奪一個人的財產。
15.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並有權得到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護,不得因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地位而受到歧視。
16.被起訴的人有權被推定為無罪,直到依法證明有罪為止。
17.不得使任何人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18.任何人均不得受到死刑。
19.任何人不得對其隱私,家庭,住所或往來信件施加任意或非法干預,也不得對其名譽和聲譽進行非法攻擊。
20.一個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或拘留。
21.一個人有權諮詢自己選擇的不丹人賈比米並由其代表。
22.儘管有本憲法賦予的權利,但在涉及以下方面時,本條不得阻止該國受到法律的合理限制:
一種。不丹的主權,安全,統一與完整的利益;
b。國家的和平,穩定與幸福的利益;
C。與外國友好關係的利益;
d。以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或地區為由煽動犯罪;
e。披露有關國家事務或執行公務的信息;要么
F。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23.不丹的所有人應有權在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提起適當的訴訟,以執行本條所賦予的權利,但要遵守本條第22條和法律規定的程序。
第8條。基本職責
1.不丹公民應維護,保護和捍衛不丹的主權,領土完整,安全與統一,並應議會的要求提供國民服務。
2.不丹公民有義務保存,保護和尊重國家的環境,文化和遺產。
3.不丹公民應在超越宗教,語言,區域或部門多樣性的所有不丹人民之間建立寬容,相互尊重和兄弟情誼。
4.一個人應尊重國旗和國歌。
5.任何人不得容忍或參與傷害,酷刑或殺害他人的行為,恐怖主義,虐待婦女,兒童或任何其他人的行為,並應採取必要的步驟防止此類行為。
6.一個人應有責任在最大的範圍內,在自然災害期間向事故受害者提供幫助。
7.個人有責任維護公共財產。
八,個人有依法納稅的責任。
9.每個人都有責任維護正義並採取行動打擊腐敗。
10.每個人都有義務採取法律行動。
11.每個人都有義務和責任尊重和遵守本《憲法》的規定。
第9條:國家政策原則
1.國家應努力適用本條規定的國家政策原則,以確保在一個致力於世界和平與友好的進步和繁榮的國家中,不丹人民的生活質量良好。
2.國家應努力促進那些能夠實現國民幸福總值的條件。
3.國家應努力建立一個在法治,保護人權和尊嚴的基礎上不受壓迫,歧視和暴力的公民社會,並確保人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4.國家應努力保護不丹所有人的電話,電子,郵政或其他通訊不受非法攔截或乾擾。
5.國家應努力通過公正,透明和迅速的程序提供正義。
6.國家應努力提供法律援助以確保司法公正,不應因經濟或其他殘疾而拒絕任何人。
7.國家應努力製定和執行政策,以盡量減少收入不平等,財富集中,並促進居住在沙特王國不同地區的個人和人民之間公平分配公共設施。
8.國家應努力確保在不同需求的基礎上平等對待所有宗喀人,以使國家資源的分配能夠帶來可比的社會經濟發展。
9.國家應努力實現經濟自立,促進開放和進步的經濟。
10.國家應通過公平的市場競爭鼓勵和促進私營部門的發展,並防止商業壟斷。
11.國家應努力促進那些能夠使公民獲得足夠生計的情況。
12.國家應努力確保工作權,職業指導和培訓以及公正和有利的工作條件。
13.國家應努力確保休息和休閒的權利,包括合理限制工作時間和帶薪定期假期。
14.國家應努力確保其工作享有公平合理報酬的權利。
15.國家應努力提供教育,以增進和增加全體人民的知識,價值觀和技能,而教育則是針對人的全面發展的。
16.國家應向所有達到第十標準的學齡兒童提供免費教育,並確保普遍提供技術和專業教育,並確保所有人都可根據自身的情況接受高等教育。
17.國家應努力採取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和剝削,包括在公共和私人領域工作中的販運,賣淫,虐待,暴力,騷擾和恐嚇。
18.國家應努力採取適當措施,確保保護兒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視和剝削,包括販運,賣淫,虐待,暴力,有辱人格的待遇和經濟剝削。
19.國家應努力促進有利於社區生活中的合作和大家庭結構的完整性的條件。
20.國家應努力創造條件,以使紮根於佛教精神和普遍人類價值觀念的良好而富有同情心的社會真正,可持續地發展。
21.國家應免費提供現代和傳統醫學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22.國家應努力在疾病,殘疾或由於無法控制的原因而缺乏適當的謀生手段時提供安全。
23.國家應鼓勵自由參與社區的文化生活,促進藝術和科學發展,並促進技術創新。
24.國家應努力促進與各國的善意與合作,促進對國際法和條約義務的尊重,並鼓勵通過和平手段解決國際爭端,以促進國際和平與安全。
第十條議會
1.應設立不丹議會,該議會擁有本憲法賦予的所有立法權,並由德魯克·賈洛,國民議會和國民議會組成。
2.議會應通過對政策和問題,法案和其他法律的公開審查以及對國家職能的審查,確保政府維護國家利益並實現人民的願望。
3.議會議員的選舉應按照王國選舉法的規定進行。
4.任何人不得同時是國民議會,國民議會或地方政府的成員。
5.德魯克·嘉寶應在每次大選後召集議會的第一次會議。
6.議會每屆會議開始時,德魯克·賈波應與希伯德雷爾儀式一起在議會聯席會議上接受。每節課應以竹莢魚tshog-pai十眼法開場,每節課應以扎西蒙林為結束。
7.德魯克·賈波在適當時可在眾議院或議會聯席會議上講話或參加會議。
8. Druk Gyalpo可以視情況將消息發送到兩個議院中的一個或兩個。
9.收到消息的眾議院應儘早考慮消息中提到的事項,並將其意見提交給Druk Gyalpo。
10.首相應向德魯克·賈波和議會聯合會議提交有關國家狀況的年度報告,包括立法計劃,政府的年度計劃和優先事項。
11.眾議院和眾議院應自行決定其議事規則,眾議院的訴訟程序應按照其各自的規則進行。每個眾議院的議事規則均應規定任命委員會進行議會事務。
12.如果情況緊急需要,議長和主席應在德魯克·賈波的命令下召集國會特別會議。
13.每一議員應有一票表決權。在票數均等的情況下,議長或主席應投決定票。
14.每個眾議院議員人數分別不少於三分之二,構成國民議會或國民議會會議的法定人數。
15.議會的議事應公開進行。但是,如果出於公共秩序,國家安全或任何其他嚴重損害公眾利益的情況而迫切需要發言人和主席將新聞界和公眾排除在訴訟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之外公共利益。
16.議長主持聯席會議的程序,眾議院聯席會議的地點應為國民大會堂。
17.當議員任期因任期屆滿以外的任何其他原因而空缺時,應自該空缺之日起九十天內舉行選舉以填補空缺。
18.國會議員在履行職責之前,應按本《憲法》附表三的規定宣誓或宣誓就職。
19.總理,部長,議長,副議長,國民議會主席和副主席應在就職前按本《憲法》附表四的規定宣誓或保密。
20.每位國會議員均應維持眾議院的舉止和尊嚴,並不得誹謗和使用武力。
21.國會議員或其任何委員會在行使其職務或在議會投票時表達的任何意見均不受任何詢問,逮捕,拘留或起訴的要求,任何人均不承擔任何責任。在議會授權下發表或出版的任何報告,論文或議事記錄。
22.此處授予的豁免權不涵蓋會員國為履行職責而實施的腐敗行為,也不涵蓋考慮以特定方式發言或投票而接受金錢或任何其他貴重物品的其他行為。
23.取消每個成員的豁免權,必須分別獲得每個眾議院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24.國民議會和國民議會應自各自的眾議院首次開會之日起連續五年。儘管國民議會將結束其五年任期,但國民議會可能會根據總理向德魯克·賈波的建議而提前解散,或者在不信任動議中反對在國民議會中通過政府的動議大會或按照第15條第12節的規定進行。
25.除不丹訂立的現有國際公約,公約,條約,議定書和協定在第1條第10款的規定下繼續有效外,政府已正式加入的所有國際公約,公約,條約,議定書和協定此後,除非與本《憲法》相抵觸,否則僅在議會批准後才視為王國的法律。
第11條:國家理事會
1.國民議會應由25名成員組成,成員包括:
一種。在20個宗喀格人中,每個人都由選民選出一名成員;和
b。德魯克·賈波提名了五位知名人士。
2.除有立法職能外,國民議會還應作為審查議院,處理影響國家安全和主權以及國家和人民利益的事項,需要引起德魯克·賈波的注意。總理和國民議會。
3.國民議會的候選人或議員不得屬於任何政黨。
4.在任何國民議會選舉之後的第一次會議上,或在必要時填補空缺時,國民議會應從其成員中選出一名主席和副主席。
5. Druk Gyalpo應在其手下加蓋印章的手令將Dakyen授予主席。
6.國民議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
第十二條全國大會
1.國民議會最多應有五十五名議員,按總人口的比例從每個宗喀選出,但任何宗喀議員的人數不得少於兩名或多於七名,為此目的,國會應依法,規定通過適當的劃界將每個宗喀族人劃分為選區,並為每個選區的選民直接選舉國民議會的一名成員。
2.每宗總督的當選議員人數應重新分配,以反映每十年後不斷變化的登記選民人數,但每宗總督最少要有兩名議員,最多不得超過七名。
3.在舉行大選後的第一次會議上,或在需要填補空缺時,國民議會應從其成員中選出一名議長和一名副議長。
4. Druk Gyalpo應在其手下加蓋印章的手令將Dakyen授予議長。
5.國民議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會議。
第十三條法案的通過
1.議會通過的一項法案應在德魯克·賈波獲得批准後生效。
2.《金融法案》和《金融法案》僅應起源於國民議會,而任何其他立法法案則可起源於任何一個眾議院。
3.在任何一個議院中待決的法案不得因任何一個議院的授權而失效。
4.在聯席會議中,法案應以各參議院議員總數的簡單多數通過,或經出席並參加表決的兩院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如果一項法案已由一個眾議院提出並通過,則應在通過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法案提交另一眾議院,並且該法案可在下一屆國會會議上獲得通過。對於預算和緊急法案,應在議會同一屆會議上通過。
6.如果另一議院也通過了該法案,則該議院應在該法案通過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法案提交德魯·賈爾波同意。
7.如果另一議院未通過該法案,則該議院應將其修正或提出異議,退還給產生該法案的議院,以進行重新審議。如果該法案獲得通過,則應在該法案通過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給Druk Gyalpo同意。
8.法案產生之議院拒絕採納另一議院的修正案或反對意見時,應將該法案提交德魯·賈波,德魯·賈爾波再由國會命令眾議院共同審議並對該法案進行表決。
9.如果另一議院在下一屆會議結束前既未通過也未交還該法案,則該法案應視為已被該議院通過,並且該法案的提出國應在十五天內向德魯克提交該法案。 Gyalpo表示同意。
10.如果Druk Gyalpo不批准該法案,則他應以修正案或反對意見退還該法案,以共同審議的方式對法案進行審議和投票。
11.在聯席會議上對法案進行審議和通過後,應將其重新提交給Druk Gyalpo批准,然後應批准該法案。
第十四條金融,貿易和商業
1.除法律規定外,不得徵收或改變稅費和其他形式的徵費。
2.應當有一個合併基金,所有未根據法律分配給特定目的的公共款項都應存入合併基金,並由該筆國家支出。
3.除非依法撥款,否則不得從合併基金中提取公共資金。
四,政府為公共利益,可以依法籌集貸款,贈款或擔保貸款。
五,政府應對貨幣體系和公共財政進行適當管理。它應確保償還公共債務不會給子孫後代造成不適當的負擔。
6.政府應確保經常性支出的費用由該國內部資源支付。
7.必須維持足以應付不少於一年基本進口成本的最低外匯儲備。
8.年度預算以及上一財政年度的預算報告應由財政部長提交國民議會。
9.如果預算在本財政年度開始之前未得到國民議會的批准,則應採用先前的當期支出預算,直到批准新預算為止。應根據上一年末生效的法律收取收入並進行支付。但是,如果新預算的一個或多個部分已獲得批准,則應將其生效。
10.任何未包括在預算中或超出預算撥款的支出,以及任何資金從預算的一部分轉移到另一部分,均應依法進行。
11.如果支出的性質需要,可以依法撥出一個財政年度以上的資金。在這種情況下,每個年度連續預算應包括當年分配的資金。
12.議會應設立救濟基金,德魯克·賈波(Druk Gyalpo)有權使用該基金進行緊急和不可預見的人道主義救濟。
13.國家應為憲法機構的獨立行政管理提供足夠的財政撥款。
14.除非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所有宗喀格人之間都應自由流通貨物和服務。
15.與外國的貿易和商業應受法律管轄。
16.除維護國家安全外,議會不得頒布允許壟斷的法律。
第十五條政黨
1.政黨應確保國家利益凌駕於所有其他利益之上,為此目的,應根據人民對負責任和善政的價值觀和願望作出選擇。
2.政黨應促進民族團結和經濟發展,並努力確保民族福祉。
3.候選人和政黨不得訴諸地區主義,種族和宗教來煽動選民獲得選舉收益。
4.政黨在滿足以下條件和要求的情況下,應由選舉委員會登記:
一種。其成員應為不丹公民,不得根據本《憲法》取消其資格;
b。它的成員資格不基於地區,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血統;
C。它具有廣泛的基礎,具有跨國成員和支持,致力於國家凝聚力和穩定;
d。除註冊會員的捐款外,它不接受金錢或任何援助,其金額或價值應由選舉委員會確定;
e。它不從政府,非政府,私人組織或私人團體或個人那裡獲得金錢或任何援助;
F。其成員應對本《憲法》具有真正的信仰和忠誠,並維護王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安全和統一;
G。建立這個機構是為了促進不丹的民主以及不丹的社會,經濟和政治發展;和
H。尚未根據本條第11節的規定將其解散。
5.國民議會的選舉應由一輪初選建立的兩個政黨參加,所有已登記的政黨均可參加。
六,在國民議會任期屆滿或根據本條第十二條解散的情況下,應舉行初選以選擇兩個政黨進行大選。
7.為使本條第5條在大選中競爭,應宣佈在初選中獲得第一和第二高票數的兩個政黨為兩個政黨。
八,在大選中贏得國民議會多數席位的一方應宣佈為執政黨,另一方為反對黨。但是,在臨時空缺的情況下,如果反對黨在補選後獲得國民議會的多數席位,則應宣布該政黨為執政黨。
9.國民議會剩餘任期少於一百八十天的,不得舉行選舉。
10.屬於一個政黨的國民議會議員不得單獨或整體叛逃另一黨。
11.一個政黨只能通過最高法院的宣布解散:
一種。政黨的宗旨或活動違反本《憲法》規定的;
b。如果已從國外獲得資金或援助;
C。以議會規定或現行法律規定的其他理由;要么
d。違反選舉法。
12.國民議會的執政黨根據本條第11款解散,或者根據第十條第24款或第17條第7款解散政府時,國民議會也應解散,因此,第1條本條第8款適用。
13.在根據本條第14款選舉反對黨期間,國民議會應暫停活動,執政黨及其候選人不得參加選舉。
14.如果原反對黨根據本《憲法》解散,則應選舉一名反對黨:
一種。自原反對黨解散之日起六十天內;
b。來自根據本條第4款在選舉委員會註冊的當事方;和
C。通過根據選舉法舉行的選舉來填補原反對黨解散後空缺的選區的席位。
15.反對黨當選並席位填補後,國民議會應根據本《憲法》的規定在此後恢復。
16.議會應依法規範政黨的組成,職能,道德標準和黨內組織,並應通過定期對其賬目進行審計,確保政黨資金的透明度。
第十六條公眾競選融資
1.議會應依法設立公共選舉基金,每年應支付選舉委員會認為適當的款項,以支付註冊的政黨及其候選人在國會選舉和國民議會候選人中的費用。
2.公共選舉基金應根據議會制定的法律,以非歧視性方式向註冊政黨和候選人支付公共選舉基金的款項。
3.選舉委員會應為參加國民議會選舉的政黨及其候選人可能產生的總支出設定上限。
4.選舉委員會應確定其任何註冊成員自願向政黨提供的捐款上限,但要遵守《選舉基金法》的規定。
5.政黨及其候選人收到的資金應按照議會制定的法律或現行法律,按照選舉委員會的要求進行審查和審計。
第十七條政府組建
1.德魯克·賈波(Druk Gyalpo)將達基恩授予該黨的領導人或提名人,後者是總理,在國民議會中佔多數席位。
2.任何人擔任總理的任期均不得超過兩個任期。
3.德魯·賈波(Druk Gyalpo)應根據總理的推薦從國民議會議員中任命部長,或應總理的建議罷免部長。
4.總理或部長職位的候選人應為國民議會當選議員和不丹的自然出生公民。
5.從同一個宗喀選區選出的成員中,最多有權任命兩名部長。
6.對政府不信任的動議不得少於國民議會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7.對政府的不信任投票如果獲得國民議會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將要求德魯克·基亞波解散政府。
第十八條反對黨
1.反對黨應發揮建設性作用,以確保政府和執政黨按照本《憲法》的規定行使職能,提供良好的治理,並努力促進國家利益和人民的願望。
2.反對黨應促進民族團結,統一與和諧以及社會各階層之間的合作。
3.反對黨應努力在議會中促進和進行建設性和負責任的辯論,同時向政府提出健康而有尊嚴的反對意見。
4.反對黨不得讓政黨利益凌駕於國家利益之上。其目的必須是使政府負責,負責和透明。
5.反對黨有權反對民選政府,闡明其他政策立場,並質疑政府的公共事務行為。
6.當國家的安全和國家利益受到威脅時,反對黨應在外部威脅,自然災害和其他國家危機時協助和支持政府。
第十九條臨時政府
1.國民議會解散後,德魯克·賈波應任命臨時政府,任期不超過九十天,以使選舉委員會能夠舉行自由公正的選舉。
2.臨時政府應由國民議會解散後十五天內由德魯克·賈波任命的首席顧問和其他顧問組成。不丹首席大法官將被任命為首席顧問。
3.在臨時政府任命後,總理和國民議會解散前就任的總理和部長應辭職。
4.臨時政府應履行政府的日常職能,但無權作出任何政策決定或與外國政府或組織達成任何協議。
5.政府應在國民議會解散之日起九十天內組成。
6.臨時政府自新國民議會組成後新總理上任之日起不復存在。
第20條
1.政府應保護和加強王國的主權,提供善治,並確保人民的和平,安全,福祉和幸福。
2.行政權歸屬於由總理領導的部長組成的Lhengye Zhungtshog。部長人數應由提供有效和善治所需的部委人數決定。增設部門或削減任何部門,均須經議會批准。不得僅為了任命部長而設立各部。
3.在不違反第2條第16和第19條的前提下,Lungye Zhungtshog應在履行其職責(包括國際事務)時向Druk Gyalpo提供協助並提供建議,但Druk Gyalpo可能會要求Lungye Zhungtshog在總體上或重新考慮此類建議。除此以外。
4.總理應不時通知德魯克·賈波關於國家事務,包括國際事務,並應提交德魯克·賈波要求的信息和檔案。
5.興業準壽應:
一種。評估由於國家和社會的發展以及國內外事件引起的事態;
b。確定國家行動的目標,並確定實現這些目標所需的資源;
C。計劃和協調政府政策並確保其執行;和
d。在國內外代表王國。
6.立業準將根據本憲法所載的民主價值觀和原則,促進有效率的民政管理。
7. Lhengye Zhungtshog應對Druk Gyalpo和議會共同負責。
8.行政長官不得發布任何與議會制定的法律或現行法律的任何規定相抵觸或具有修改,變更或取代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通函,規則或通知。
第二十一條司法機構
1.司法機構應根據法治原則,公正,獨立地維護,維護和執行司法,而不必擔心,偏,或過分拖延,以激發信任和信心,並增加訴諸司法的機會。
2.不丹的司法權應歸屬於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宗喀格法院,Dungkhag法院以及德魯克·賈洛不時設立的其他法院和法庭組成的皇家法院根據國家司法委員會的建議。
3.最高法院應為記錄法院。
4.不丹的首席大法官應由德魯克·賈波(Druk Gyalpo)從最高法院的法院或著名的法學家中任命,並由其授權並經與國家司法委員會協商後蓋章。
5.最高法院的法院法官應由德魯克·賈波(Druk Gyalpo)從高等法院的法院法官中或從著名法學家中任命,並由他手下的手令加蓋印章,並與國家司法委員會協商。
6.任期:
一種。不丹的首席大法官應為五年,或直至六十五歲,以較早者為準;和
b。最高法院的判刑書應為十年,直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以較早者為準。
7.不丹最高法院將由首席大法官和四名莊嚴大法官組成,是最高上訴機構,可以就所有事項針對高等法院的判決,命令或決定提出上訴,並有權對其進行複審。判決和命令。
8.如果法律或事實問題的性質和公共重要性如此,以至於可以徵求最高法院的意見,德魯克·賈波可將該問題提交最高法院審議,該法院應聽取其意見。參考並將其意見提交給他。
9.最高法院可應其自身的動議或司法部長或案件當事方的申請,撤回任何在高等法院審理的案件,其中涉及與解釋《該憲法並自行處理該案。
10.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可根據每種情況酌情發布此類聲明,命令,指示或令狀。
11.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應由德魯克·吉亞波(Druk Gyalpo)根據國家司法委員會的建議從高等法院的宗座法官或知名法學家中委任,並由他親自簽署並加蓋公章。
12.高等法院的法院法官應由宗喀格法院的法院法官任命,或由德魯克·賈波(Druk Gyalpo)根據國家司法委員會的建議,由卓魯·賈波(Druk Gyalpo)親筆簽名並蓋章,由知名法學家任命。
13.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高級法院法官的任期為十年,直至年滿六十歲為止,以較早者為準。
14.不丹高等法院將由首席大法官和八個Drangpons組成,是宗喀格法院和法庭在所有事項上的上訴法院,對不在宗喀格法院和法院管轄範圍內的事項行使原始管轄權。法庭。
15.應當保證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Drangpon的獨立性,但可以根據國家司法委員會關於已證明的不當行為的建議,由Druk Gyalpo的命令對Drangpon進行譴責或吊銷。委員會的意見不應受到彈imp。
16.議會可以依法設立公正和獨立的行政法庭以及替代性爭議解決中心。
17.德魯克·賈波(Druk Gyalpo)須憑手令和蓋章以手令任命國家司法委員會委員。國家司法委員會應包括:
一種。不丹首席大法官擔任主席;
b。最高法院最高庭長
C。國民議會立法委員會主席;和
d。司法部長。
18.每個人都有權根據《憲法》或其他法律在第7條第23款的規限下提出訴訟。
第二十二條地方政府
1.權力和權力應下放並移交給當選的地方政府,以促進人民直接參與發展和管理自己的社會,經濟和環境福祉。
2.不丹應在20個宗喀格人民中分別設有地方政府,包括宗喀格·shogdu,Gewog Tshogde和Thromde Tshogde。
3.地方政府應通過就影響地方領土的問題提供一個供公眾考慮的論壇,以確保在國家治理領域考慮到地方利益。
4.地方政府的目標是:
一種。為地方社區提供民主負責的政府;
b。確保以可持續的方式向社區提供服務;
C。鼓勵社區和社區組織參與地方治理事務;和
d。履行議會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責任。
5.地方政府應在其財政和行政能力範圍內努力實現本條規定的目標。
6.宗喀特紹格杜人應包括:
一種。Gupog和Mangmi是每個Gewog的兩個當選代表;
b。那個宗喀族人血栓中選出一位代表;和
C。宗喀什·延拉格·特羅姆德斯當選的一位代表。
7.選舉Gewog時,將Gewog分為Chiwogs。由Gewog人民選出的Gup和Mangmi將成為Gewog Tshogde的成員。居普人將擔任Gewog Tshogde的主席。
8.血栓士兵應以血栓為首,該血栓由宗喀血栓的選民直接選舉產生。血栓的權力和功能應由議會制定法律確定。
9.宗喀族血統應分為多個選區,以選舉血栓族的成員。
10. Gewog Tshogde或Thromde Tshogde的當選議員不得超過10名,少於7名。
11.宗喀特省人民政府將從其成員中選出一名主席。
12.宗喀特族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而格沃格族和血栓族每年至少召集三屆。
13.地方政府的法定人數應不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14.當地方政府成員的任期因任期屆滿以外的其他原因而空缺時,應自該空缺之日起三十日內選舉一名成員填補空缺。
15.地方政府成員在承擔職責之前,應按本《憲法》附表三的規定宣誓或宣誓就職。
16.地方政府成員的選舉應按照《選舉法》的規定進行。
17.地方政府的候選人或成員不屬於任何政黨。
18.地方政府應:
一種。在政府的支持下,發展響應,透明和負責的行政,技術和管理能力和結構;
b。有權按照程序和議會法律規定的限制收取,收取和適當的稅,關稅,通行費和費用;
C。有權從政府以年度贈款的形式獲得足夠的財政資源;
d。分配一部分國民收入,以確保地方自治的自力更生和自我維持;
e。在政府的支持下,促進以地區為基礎的整體和綜合發展規劃;和
F。有權擁有自己的資產並通過自己的帳戶借貸而產生負債,但受國會法律規定的限制。
19.地方政府應有由公務員配備的行政機構支持。
20.宗喀派將有宗喀達格行政長官得到公務員的支持。宗達無任何政治派別,並應為人民和國家的利益履行作為行政長官的職責。
21.除非正式解散,否則宗喀索格杜,格沃索格德和血栓索格德應自各自機構初次開會之日起持續五年。
22.宗達格和地方政府的權力和職能應依照議會制定的法律。
第二十三條選舉
1.根據本《憲法》,人民的普遍意志應是政府的基礎,並應通過定期選舉表達。
2.在下列情況下,任何人均有權在選舉中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直接由成年人進行成年人投票:
一種。由公民卡證明的不丹公民;
b。不少於十八歲;
C。在選舉之日之前在該選區的民事登記處註冊不少於一年;和
d。根據不丹現行有效法律,沒有其他取消投票的資格。
3.根據本《憲法》選舉的候選人應:
一種。成為不丹公民;
b。是該選區的註冊選民;
C。提交提名時年齡不得小於25歲,不得超過65歲;
d。不從政府,非政府,私人組織或私人團體或個人那裡獲得金錢或任何援助;和
e。履行《選舉法》規定的必要的教育和其他資格。
4.根據本《憲法》,如果某人符合以下條件,則將被取消其作為候選人或擔任選任職務的成員的資格:
一種。與非不丹公民結婚;
b。從公共服務處終止;
C。被判犯有任何刑事罪行,並被判入獄;
d。拖欠政府的稅款或其他應付款;
e。沒有在沒有充分理由或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按法律要求的時間和方式提交選舉費用帳目;
F。根據《選舉法》規定,在政府,上市公司或公司的轄下擔任任何盈利職務;要么
G。根據國會制定的任何法律取消資格。
5.根據本條第4款取消的任何資格,應由高等法院根據議會根據本條第7款制定的法律提交的選舉請願書進行裁決。
6.為了提供選民的知情選擇權,選舉辦公室的候選人應提交其宣誓書及其提名,並宣誓:
一種。候選人,配偶和受撫養子女的收入和資產;
b。他或她的生物數據和教育資格;
C。刑事定罪記錄(如果有);和
d。候選人是否在未決案件中被指控可處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是否被指控陷害或是否在提起提名之日之前由法院進行認罪。
7.議會應依法對與選舉有關或與之有關的所有事項作出規定,包括向議會和地方政府提交對選舉有挑戰性的選舉請願書,以及各政黨的行為守則和競選活動以及國會眾議院和地方政府適當組成所必需的所有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選舉委員會
1.應設有一個選舉委員會,負責籌備,維護和定期更新選舉名冊,選舉時間表以及對議會和地方政府以及選舉的監督,指導,控制和進行自由,公正地舉行全民公決。
2.選舉委員會應是獨立的,由首席選舉專員和兩名選舉專員組成,由德魯克·賈波(Druk Gyalpo)從總理,不丹首席大法官,議長,議長,主席聯合推薦的名單中任命。國民議會和反對黨領袖。
3.首席選舉專員和選舉專員的任期為五年,或直至其年滿65歲,以較早者為準。
4.選舉委員會應負責劃定議會和地方政府議員的選區。
5.議會應依法確保選舉委員會舉行選舉,以便國民議會和地方政府在解散後的九十天內重新組成。但就國民議會而言,應舉行選舉,以便在任期屆滿之日進行改組。如果宗喀特古都,格沃古德和血栓古德過早地被解散,則應在其解散後的九十天內重建。
6.選舉委員會應根據選舉法行使職能。
第25條:皇家審計署
1.應設有皇家審計署,以審計和報告公共資源使用的經濟性,效率和有效性。
2.皇家審計局應為以審計長為首的獨立機構,由德魯克·賈波(Druk Gyalpo)從總理,不丹首席大法官,議長,議長,主席聯合推薦的知名人士名單中任命。國民議會和反對黨領袖。
3.審計長的任期為五年或直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以較早者為準。
4.皇家審計署應不加恐懼,偏愛或偏見地審計政府各部門和機關的賬目,包括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所有機關,所有公共機關和管理公共資金的機構,警察和行政機關。國防軍以及獲得的稅收,公共和其他款項以及不丹的預付款和儲備金。
5.審計長應向Druk Gyalpo,總理和議會提交年度審計報告。
6.議會應任命一個由五名議員組成的由公共信譽良好的議會成員組成的公共會計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以審查並向議會報告年度審計報告或由審計長提交的任何其他報告。
7.皇家審計署應根據《審計法》行使職能。
第二十六條皇家公民服務委員會
1.應當設立一個皇家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該委員會應促進和確保獨立和非政治性的公務員制度,以有效,透明和負責任的方式履行其公共職責。
2.委員會由總理德魯克·賈洛(Druk Gyalpo)任命的主席和其他四名成員組成,這些總理具有總理和行政長官聯合推薦的候選人名單,其資格和經驗可提高委員會的業績不丹大法官,議長,國民議會主席和反對黨領袖。
3.主席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應為五年或直至其年滿65歲,以較早者為準。
4.委員會應努力確保公務員在執行政府的政策和方案時,以最高的道德和廉正標準為指導,提供專業服務,以促進善政和社會正義。
5.為了提高業績,生產率和公平性,委員會應確保在整個公務員制度中普遍採用有關徵聘,任命,人員配備,培訓,調動和晉升的統一規則和條例。
6.委員會應確保所有公務員應通過根據第21條第16款設立的行政法庭訴諸司法,以聽取他們對包括委員會在內的行政決定的上訴。
7.每個受到行政訴訟不利影響的公務員均有權進入委員會。
8.委員會應定期開會,並由常設秘書處支持,常設秘書處應作為政府的中央人事機構。
9.委員會應將其政策和績效的年度報告提交德魯·賈波(Druk Gyalpo)和總理。
10.皇家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應根據《公務員法》行使職能。
第二十七條反腐敗委員會
1.應設立一個反腐敗委員會,由主席領導,由兩名成員組成,該委員會應是一個獨立機構,並應採取必要步驟,預防和打擊沙特王國的腐敗。
2.委員會主席和委員應由德魯克·賈波(Druk Gyalpo)從總理,不丹首席大法官,議長,國民議會主席和反對黨領導人聯合推薦的名單中任命。 。
3.委員會主席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五年或直至年滿六十五歲,以較早者為準。
4.委員會應向德魯克·賈波,總理和國會提交有關其政策和績效的年度報告。
5.根據委員會的結論對個人,政黨或組織進行起訴,應由總檢察長辦公室迅速進行,由法院裁決。
6.反腐敗委員會應根據《反腐敗法》行使職能。
第28條國防
1.德魯克·賈波(Druk Gyalpo)將擔任武裝部隊和民兵的最高統帥。
2.皇家衛隊負責Druk Gyalpo的安全,而皇家不丹陸軍則是一支專業的常備軍,兩支部隊應構成不丹防禦安全威脅的核心。
3.不丹皇家警察應作為內政部下一支訓練有素的製服部隊,主要負責維護法律和秩序以及預防犯罪,也應被視為國家安全部隊的重要組成部分。
4.議會可以根據法律要求為成年公民提供強制性民兵服務,以加強對國家的防禦。
5.國家應對武裝部隊的維護負責,以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國家的福祉。
6.除自衛或維護其安全,領土完整和主權外,不丹不得對外國使用軍事力量。
第二十九條律師
1.應設有一個總檢察長辦公室,該辦公室應具有自治權,以在政府的職權範圍內以及政府可能委託的其他法律事項中履行職責。
2.德魯·賈波(Druk Gyalpo)應根據總理的推薦,以其手下的手令加蓋公章,任命一位著名的法學家為司法部長。
3.總檢察長作為首席法律官,應擔任政府的法律顧問和法定代表。
4.司法部長在履行職責時,有權在所有法院出庭。
5.總檢察長有權依法提起,提起或撤回任何案件。
6.總檢察長有權在議會中就任何法律問題出庭並發表意見。
7.司法部長應向Druk Gyalpo和總理提交年度報告。
8.總檢察長辦公室應按照總檢察長辦公室的職能運作。
第30條薪酬委員會
1.應設有一個由主席領導的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應是自治的,應總理的建議不時成立。
2.薪酬委員會應向政府建議修改皇家公務員制度,司法機構,議會和地方政府成員,持有人和憲法機關成員的薪金,津貼,福利和其他薪酬結構以及所有其他公務員,都應充分考慮王國的經濟和本《憲法》的其他規定。
3.委員會的建議僅應在Lhengye Zhungtshog的批准下實施,並應遵守議會可能作出的條件和修改。
第三十一條憲法機關的所有人
1.任何人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得根據本《憲法》擔任憲法職務或職位:
一種。天生的不丹公民;和
b。未嫁給不丹公民以外的人。
2.根據本《憲法》設立的憲政機關的任職者為:
一種。不丹首席大法官和最高法院法院法官;
b。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法院法官;
C。首席選舉專員;
d。審計長;
e。皇家公務員制度委員會主席;和
F。反腐敗委員會主席。
3.憲政機構的任職者不得有政治隸屬關係。
4.憲政機關的任職者無資格連任。
5.國會可依法為憲制機構的持有人規定必要的教育和其他資格。
6.憲法職位的持有人在就職之前,應按本憲法附表三的規定宣誓或宣誓就職。
7.憲政機關負責人的薪金,任期,紀律和其他服務條件應依法規定,但任職後不得改變其職務和福利。
第三十二條
1.憲法機關的任職者僅可通過議會彈imp予以免職。
2.憲法機關的任職者僅應以無能力,無能或嚴重不當行為為由而受到彈each,並須獲得不少於議員總數三分之二的同意。
3.不丹的首席大法官將主持所有彈imp程序,如果對不丹的首席大法官進行彈,,則由最高法院最高首長朗格·邦(Drangpon)主持。
4.總檢察長應將有關彈each條款的書面報告提交議長。
5.彈of程序應結合自然正義原則,應由議會制定法律。
第三十三條緊急情況
1.如果不丹或其任何部分的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受到外來侵略或武裝叛亂的威脅,德魯·賈洛可能會根據總理的書面建議宣布緊急狀態。
2.德魯·賈波(Druk Gyalpo)可以在總理的書面建議下宣布存在威脅或影響整個國家或部分國家的公共緊急情況或災難,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可以採取嚴格的措施緊急情況所需。
3.本條第1或2款所指的緊急狀態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不超過21天,除非議會在聯合會議中以不低於2的決議通過以下行動:在上述期限內擴大議員人數的三分之二。
4.國民議會中不得少於四分之一的議員可提出決議,通過不批准該《緊急狀態宣言》或不批准該《緊急狀態公告》的有效期限,如果眾議院不在國會的話,請寫信給德魯克·賈波。會議,如果眾議院在會議期間,則向議長講話。
5.聯合會議應於議長或德魯克·賈波普(視情況而定)收到動議之日起二十一日內最早舉行,否則,緊急狀態公告即告失效。 。
6.在執行緊急公告的情況下,應授權政府向有關地方政府發出適當的指示。
7.在實施緊急公告的情況下,可以暫停執行本《憲法》第7條第2、3、5、12和19條賦予的權利。
8.如果總理G下信納發生了不丹的金融穩定或信譽受到威脅的情況,德魯克·賈波(Druk Gyalpo)可應總理的書面建議宣佈為財務緊急狀態。除非國會在聯席會議中決定,在至少九分之三的國會議員席位上擴大該聲明,否則該聲明應在該聲明後的二十一日內提交各眾議院。期。
9.在緊急狀態下不得修改憲法。
第三十四條全民公決
1.人民的意願應在全民公決中表達。要通過全民投票,必須只投出總票數的簡單多數。
2.在以下情況下,德魯克·賈波(Druk Gyalpo)可以命令舉行全民公決:
一種。他認為,沒有在議會的聯合會議中通過的一項法案具有國家重要性。要么
b。不少於所有宗喀特教徒成員中有百分之五十的人提出上訴。
3.不得舉行全民公決,以免徵收,更改,廢除稅款或議會制定的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理由。
4.國會應依法規定舉行全民公決的程序。
第三十五條修正案和授權文本
1.在不違反第2條第26條和第33條第9條的規定的前提下,議會有權根據本條規定的程序,通過增加,更改或廢除本《憲法》的規定進行修訂。
2.根據本條第1款修改憲法的動議,應由聯席會議中議員總數的簡單多數提出,並經不少於議員總數的四分之三通過。在下一屆議會聯席會議的議員席位上,經德魯克·賈波(Druk Gyalpo)批准,憲法將予以修改。
3.如果議會認為未經德魯克·賈洛(Druk Gyalpo)批准的憲法法案具有國家重要性,則議會可要求舉行全民公決。因此,應適用第34條的第1、3和4節。
4.如果宗卡文與本憲法的英文文本在含義上存在差異,則每一個文本均應被視為具有同等權威性,法院應調和這兩個文本。
附表1.不丹的民族旗幟和民族問題
國旗
觸及底部的黃色上半部分象徵著世俗傳統。它是國王Ma下的代表,國王的崇高舉止增強了王國的地位。因此,它像徵著Ma下是王國精神和世俗基礎的擁護者。
延伸到頂部的橙色下半部分象徵著精神傳統。它還像徵著佛教教義的蓬勃發展,特別是Ka舉和寧瑪傳統的興盛。
完全壓低纖維化的龍象徵著王國的名稱,該王國擁有精神和世俗的傳統。
白色的龍象徵著人民的忠誠,表達了他們的忠誠,愛國主義和對王國的極大歸屬感,儘管他們有不同的族裔和語言淵源。
國徽
在國徽的圓圈內,兩個交叉的vajras放在蓮花上。它們的左右兩側都有雄性和雌性白色龍。上方有一顆許願珠寶。兩個金剛杵相交的圓圈內還有其他四顆珠寶。它們象徵著金剛乘佛教的四個精神事業的王國的精神和世俗傳統。蓮花象徵著沒有污穢,實現願望的寶石,人民的主權力量以及兩條龍,王國的名字。
附表2.不丹的國歌
在不丹王國裝飾著柏樹,
統治精神和世俗傳統領域的保護者,
他是不丹國王,寶貴的君主。
願他保持不變,王國繁榮昌盛,
願開明的人的教flour蓬勃發展,
願和平與幸福的陽光照耀著所有人。
附表3.宣誓或認罪辦公室
“我……莊嚴宣誓/肯定我將忠實維護不丹的主權和完整性,認真履行我為察和總和服務的職責,並履行我的職責,而不必擔心或青睞於盡我最大的能力,並且我對不丹憲法要有真正的信仰和忠誠。”
附表4.宣誓或保證書
“我……鄭重宣誓/確認我不會直接或間接向任何人傳達或透露任何將由我考慮或應為皇家所知的事項。不丹政府,但為履行我的職責所必需的……除外。”
詞彙表
Chhoe-sid:宗教和政治(時空和世俗)。
Chhoe-sid-nyi:宗教和政治雙重製度(時間和世俗)。
Chibdrel:接待和表彰傑出人士和人物的儀式遊行。
Chiwog:在Gewog下的部隊。
達基恩:等級和責任獎。
達爾:象徵著等級授予的圍巾。
Drangpon:皇家法院的法官或大法官。
Dratshang:修道院的身體。
Dratshang Lhentshog:修道院事務委員會。
德魯克:不丹。
德魯克·賈波(Druk Gyalpo):不丹國王。
德魯克魯(Druk-lu):扎魯德·阿旺·南賈(Zhabdrung Ngawang Namgyal)建立的德魯巴·卡久(Drukpa Kargyu)的傳統。
Dungkhag法院:街道法院。
宗:堡壘,通常用作行政中心,傳統上是僧侶的住所。
宗達格:地區管理員。
宗卡語:不丹的母語。
宗卡:地區。
Dzongkhag Tshogdu:區議會。
Gewog:縣。
Gewog Tshogde:縣委員會。
貢迪:修道院社區。
Gup:一個Gewog的頭。
Gyenja:同意。
Jabmi:法律顧問。
Je Khenpo:不丹中央修道院機構的首席住持。
g舉:大乘佛教的四個命令之一。
Kasho:書面命令。
Ked-dzog:金剛乘練習的發展和完成階段。
Kidu:國王或不丹政府提供的利益。
拉康:寺廟。
ye業:部長級職位。
Lhengye Zhungtshog:部長會議或內閣會議。
倫紹格:委員會。
羅彭:老師。
Machhen:Zhabdrung Ngawang Namgyal的聖物,他在17世紀統一了不丹。
Mangmi:Gewog的當選代表,他也是Gup的副手。
奈:神聖的朝聖地。
Nyi-Kyelma:授予一條紅色圍巾(以大正的頭銜獲得榮譽和榮譽)。
寧瑪:大乘佛教的四個命令之一。
佩爾登·德魯帕(Pelden Drukpa):光榮的不丹或傑出的不丹人。
Rabdeys:除Punakha和Thimphu以外的宗廟中的修道院機構。
扎西門林(Tashi-mon-lam):為實現美好的願望和願望祈禱。
十和:三種類型的神聖寶藏,包括圖像,經文和佛塔。
血栓:市政府。
特倫德·索格德(Thromde Tshogde):市政委員會。
血栓:市政管理員或市長。
三重寶石:佛陀,佛法和僧伽。
Tsa Thrim Chhenmo:最高憲法。
澤和:國王,國家和人民。
Tshogpa:協會或委員會。
Yenlag Thromde:衛星城。
Zhug-drel-phunsum tshog-pai 10-rel:在正式和吉祥的場合中獲得恩典,榮耀和財富三重屬性的傳統儀式。
Zhung Dratshang:中央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