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俄羅斯共和國憲法

白俄羅斯1994(2004年修訂)
前言
我們(白俄羅斯共和國)白俄羅斯人民從承擔對白俄羅斯現在和未來的責任開始,認識到自己是國際社會的完整主題,並恪守我們對全人類共同價值觀的堅持在百年的白俄羅斯國家發展歷史的支持下,立足於我們不可剝奪的自決權,致力於維護白俄羅斯共和國每個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希望保持公民和睦,穩定人民和國家政府在法治基礎上的基礎,特此通過並頒布本憲法,作為白俄羅斯共和國的基本法。
第一節憲法制度的原則
第1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是建立在法治基礎上的統一,民主,社會國家。
白俄羅斯共和國在整個領土上行使最高控制權和絕對權威,並應實施獨立的內部和外交政策。
白俄羅斯共和國應捍衛其獨立和領土完整,憲法制度,並維護合法性和法律與秩序。
第二條
個人,他的權利,自由和對其實現的保障體現了社會和國家的最高目標和價值。
國家應對公民負責,為公民自由,有尊嚴地發展其身份創造條件。公民對國家負有堅定不移地履行憲法規定的義務的責任。
第三條
人民應是國家權力的唯一來源和白俄羅斯共和國的主權儲備庫。人民應直接在憲法規定的形式和範圍內通過代表機構和其他機構行使權力。
任何旨在通過強迫手段或以其他違反白俄羅斯共和國法律的方式改變憲法制度和奪取國家政權的行為,應受到法律制裁。
第4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的民主應在政治體制,意識形態和觀點的多樣性基礎上實行。
政黨,宗教或其他公共團體,社會團體的意識形態可能並不強制於公民。
第5條
在白俄羅斯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框架內活動的政黨和其他公共協會,應為確定和表達公民的政治意願作出貢獻,並參加選舉。
政黨和其他公共協會有權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使用國家大眾媒體。
禁止建立旨在以武力改變憲法制度或進行戰爭,社會,族裔,宗教和種族仇恨宣傳的政黨和其他公共協會。
第6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的國家權力是根據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之間的分權原則行使的。國家機構在其職權範圍內應是獨立的:它們應根據制衡原則相互合作。
第7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應受法律至上原則的約束。
國家及其所有機關和官員應在《憲法》和據此制定的法律的範圍內運作。
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被視為違反《憲法》規定的法律法規或其具體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國家機構的強制執行的法令應通過法律規定的某種方式予以公佈或頒布。
第8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應承認公認的國際法原則至高無上,並確保其法律符合這些原則。
符合國際法原則的白俄羅斯共和國可以自願進入州際編隊並從中撤出。
禁止締結違反《憲法》的國際條約。
第9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的領土應是人民自決的生存和空間限制的自然條件,是白俄羅斯共和國繁榮和主權的基礎。
白俄羅斯的領土應是統一和不可分割的。
領土應分為地區(州),地區,城市和其他行政區域單位。國家的行政區域劃分由立法決定。
第10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的公民應在白俄羅斯境內外獲得國家的保護和讚助。
任何人不得被剝奪白俄羅斯共和國的國籍或改變其國籍的權利。
除非白俄羅斯共和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否則不得將白俄羅斯共和國的公民引渡到外國。
依法獲得或喪失公民身份。
第11條
除非憲法,法律和國際條約另有規定,否則在白俄羅斯領土上的外國國民和無國籍人應享有權利和自由,並與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平等地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可向因政治或宗教信仰或其族裔歸屬而在其他國家受到迫害的人授予庇護權。
第十三條
財產可以是國家的所有權,也可以是私有的。
除法律禁止的活動外,國家應賦予所有人從事經濟和其他活動的平等權利,並保證為發展所有形式的所有權提供平等的保護和平等的條件。
國家應促進合作的發展。
國家應保證每個人有平等的機會自由利用能力和資產從事法律沒有禁止的商業活動和其他類型的經濟活動。
國家應代表個人和社會規範經濟活動,並應確保出於社會目的的國家和私人經濟活動的方向和協調。
礦產,水和森林是國家的唯一專有財產。農業用地屬於國家所有。
法律可以規定可能僅屬於國家財產的設施,也可以規定向私人所有權過渡的特殊條款,或者授予國家進行某些類型活動的專有權。
國家應保證工人有權參加企業,組織和機構的管理,以提高其效率並改善社會和經濟生活水平。
第十四條
國家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和尊重其權益的基礎上,規範社會,族裔和其他社區之間的關係。
國家管理機關,用人單位協會和工會之間在社會領域和勞資關係中,應遵循社會夥伴關係和各方互動的原則。
第十五條
國家應負責保存歷史,文化和精神遺產,以及生活在白俄羅斯共和國的所有民族的文化自由發展。
第十六條
宗教和信仰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與宗教組織之間的關係應受其對白俄羅斯人民的精神,文化和國家傳統形成的影響的法律約束。
悔組織,其機構和代表的活動針對白俄羅斯共和國的主權,其憲政體系和公民和諧,或侵犯其公民的公民權利和自由,並妨礙國家執行禁止其公民承擔公共和家庭職責,或損害其健康和道德。
第十七條
白俄羅斯語和俄語為白俄羅斯共和國的官方語言
第十八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的外交政策應遵循國家平等,不使用被要約人或威脅要約人,邊界不受侵犯,和平解決爭端,不干涉國家內政及其他原則的原則。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標準。
白俄羅斯共和國保證將其領土設為中立,無核國家。
第十九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作為主權國家的標誌應為其國旗,國徽和國歌。
第20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的首都是明斯克市。明斯克市的地位應由法律確定。
第2節:個人,社會和國家
第21條
保障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將是國家的最高目標。
每個人都應享有享有有尊嚴的生活水準的權利,包括適當的食物,衣服,住房,並不斷改善必要的生活條件。
國家應保障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白俄羅斯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並規定國家的國際義務。
第22條
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並有權不受歧視地平等享有其權利和合法利益的保護。
第23條
為了國家安全,公共秩序,保護人民的道德和健康以及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允許限制人身權利和自由。沒有人可以享受違反法律的特權和特權。
第24條
每個人都有生命權。
國家應保護個人生命不受任何非法侵害。
在廢除死刑之前,可根據法律將其判為特別嚴重罪行的例外刑罰,並且只能根據法院的判決。
第25條
國家應維護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和尊嚴。在某些情況下以及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可以限製或否認人身自由。
被拘留的人有權對其拘留或逮捕的合法性進行司法調查。
未經任何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不體面的待遇或處罰,也不得進行醫學或其他實驗。
第26條
除非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證明該罪名成立,並由獲得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定成立,否則任何人都不會被裁定為犯罪。不得要求被告證明自己的無罪。
第27條
不得強迫任何人作證自己,家人或近親的證人。違法取得的證據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28條
人人有權享受免受非法干擾其私人生活的保護,包括侵犯個人通信,電話和其他通訊的私密性以及侵犯個人名譽和尊嚴的行為。
第29條
人民的房屋安全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權利應得到保障。除法律規定的適當時間外,任何人均無權根據自己的意願進入公民的住所或其他合法財產。
第三十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有權自由移動並選擇其在白俄羅斯共和國境內的居住地,可以無障礙地離開並返回該國。
第31條
人人有權獨立決定自己對宗教的態度,單獨或與他人共同承認任何宗教,或完全不承認任何宗教,表達和傳播與自己對宗教的態度有關的信仰以及參加行為的權利。法律並未禁止的敬拜,宗教儀式和禮節。
第32條
婚姻,家庭,母親,父親和童年應受國家保護。
達到同意年齡時,男女有權自願結婚並組建家庭。夫妻之間的家庭關係應平等。
父母或有父母監護權的人應有權並被要求撫養子女並照顧其健康,發展和教育。禁止任何兒童遭受殘酷的對待或侮辱,或從事可能對其身心,精神或道德發育有害的工作。兒童應照顧父母或有父母監護權的人,並給予幫助。
如果父母或有父母監護權的人沒有履行對子女的責任,則只有在法院裁定的情況下,才可在父母或有父母監護的人的同意下將孩子與家人分開。
應確保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享有接受教育和職業培訓的機會,在勞動,社會政治,文化和其他活動領域的晉升,並創造了保障其勞動和健康的條件。
保證年輕人享有精神,道德和身體發展的權利。
國家應創造一切必要條件,使年輕人自由和有效地參與社會的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
第33條
保證每個人的思想和信仰自由以及言論自由。
不得強迫任何人表達或否認自己的信念。國家,公共協會或個人公民不得壟斷大眾媒體,也不得進行審查。
第34條
應當保障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有權接收,存儲和傳播關於國家機構和公共協會的活動,政治,經濟,文化和國際生活以及環境狀況的完整,可靠和及時的信息。 。
國家機構,公共協會和官員應為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提供一個機會,使他們熟悉影響其權利和合法利益的資料。
立法可能會限制信息的使用,以維護公民的名譽,尊嚴,個人和家庭生活以及充分行使其權利。
第35條
國家應保證舉行集會,集會,街頭遊行,示威遊行和示威遊行的自由,而這些集會,遊行,示威遊行和示威遊行不得擾亂法律和秩序或侵犯白俄羅斯共和國其他公民的權利。進行上述事件的程序由法律決定。
第三十六條
人人有權享有結社自由。
法官,檢察官辦公室的僱員,內務機構,國家監督委員會和安全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現役軍人,不得是追求政治目標的政黨或其他公共協會的成員。
第37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有權直接或通過自由選舉產生的代表參與解決國家事務。
應通過舉行公民投票,討論法律草案以及具有國家和地方意義的問題以及通過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保障公民直接參與社會和國家事務的管理。
在法律確定的情況下,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應在共和黨和地方會議上參加有關國家和公共生活問題的討論。
第38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有權在無記名投票的普遍,平等,直接或間接普選的基礎上自由投票並當選為國家機構。
第三十九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根據其能力和職業培訓,應有權平等獲得國家機構中的任何職位。
第40條
人人有權向國家機構提出個人或集體申訴。
國家機構及其官員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考慮任何上訴,並就實質問題作出答复。拒絕考慮已提出的上訴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第41條
應當保障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的工作權是個人自我主張的最寶貴手段,即有權根據個人的職業,能力,教育程度和職業選擇職業,職業和工作的權利。職業培訓,並考慮到社會需求以及享有健康和安全工作條件的權利。
國家應創造充分就業的必要條件。
如果某人因無法控制的原因而失業,則應保證他接受新的專業培訓,並根據社會需要以及根據法律獲得的失業津貼提高其資格。
公民應有權保護自己的經濟和社會利益,包括成立工會和訂立集體合同(協議)的權利以及罷工的權利。
除法院的判決中指定的工作或服務或根據緊急狀態法或戒嚴法規定的工作或服務外,應禁止強迫勞動。
第42條
應當根據僱員的工作量,質量和社會意義,保證為僱員的勞動成果取得合理的報酬,但不得少於確保其及其家庭享有獨立生活的水平。和尊嚴。
男女同工,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應享有同等價值的同等報酬。
第43條
勞動者有權休假。對於僱員,這項權利應通過規定不超過40小時的工作週,在夜間縮短工作時間,提供年薪帶薪假和每週休息日的方式得到保障。
第44條
國家應保障所有人的財產權,並應為獲得財產作出貢獻。
東主有權單獨或與他人共同擁有,享用和處置資產。財產的不可侵犯性和繼承權應受法律保護。
依法取得的財產,由國家保護。
國家應鼓勵和保護公民的儲蓄,並保證退還保證金的條件。
強制轉讓資產僅應出於公共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下,並根據法院的裁定,及時,充分地補償被轉讓資產的價值。
財產權的行使不得與社會利益和安全相抵觸,不得損害環境或歷史文化遺產,也不得侵犯他人的權利和受法律保護的利益。
第45條
應當保障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享有醫療保健的權利,包括在國家醫療機構免費獲得治療的權利。國家應使所有公民均可使用醫療保健設施。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獲得醫療保健的權利還應通過開展體育鍛煉和體育運動,改善環境的措施,使用健身場所的機會以及改善職業安全來保障。
第46條
人人有權享有有利的環境,並有權因違反這項權利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國家監督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以保護和改善生活條件,保護和恢復環境。
第47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應在疾病,殘疾,喪失工作能力和失去麵包生子的情況下以及在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下,享有老年社會保障權。
國家應特別關注退伍軍人和勞動者以及為維護國家和公共利益而喪生的人。
第48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有權享有住房。國家,私人住房的發展以及為公民提供住房的援助應保障這項權利。
國家和地方自治政府應當依法向需要社會保護的公民免費提供免費住房或以可得價格提供住房。任何人都不能被任意剝奪住房。
第49條
人人有權受教育。應保證無障礙和免費的普通,中等和職業技術教育。
所有人都應根據個人的能力接受中等專業和高等教育。每個人都可以在競爭基礎上免費在國家教育機構獲得適當的教育。
第50條
人人有權保留自己的族裔歸屬,同樣,任何人不得被迫界定或表明其族裔歸屬。
侮辱種族尊嚴將受到法律起訴。
人人有權使用自己的母語並選擇交流的語言。根據法律,國家應保障選擇教育和教學語言的自由。
第51條
人人有權參加文化生活。這項權利應通過普遍獲得國家和公共收藏品中所擁有的國內和世界文化瑰寶以及發展文化和教育機構網絡來保障。
應當保證藝術,科學和技術創造和教學的自由。
知識產權應受法律保護。
為了共同利益,國家應為文化,科學技術研究的發展作出貢獻。
第52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境內的每個人都應遵守其憲法和法律,並尊重民族傳統。
第53條
每個人都應尊重他人的尊嚴,權利,自由和合法利益。
第54條
每個人都應保存其歷史,文化和精神遺產以及其他國寶。
第55條
保護環境是每個人的責任。
第56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應通過支付國家稅,會費和其他款項為公共支出提供資金。
第57條
捍衛白俄羅斯共和國是白俄羅斯共和國每個公民的責任和神聖職責。
服兵役的程序,免除兵役的理由和條件以及以替代兵役替代的條件,應由法律確定。
第58條
不得強迫任何人履行白俄羅斯共和國《憲法》及其法律未規定的職責或放棄其權利。
第59條
國家應採取一切措施,為充分行使《憲法》所規定的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建立必要的國內和國際秩序。
國家機關,官員和受託行使國家職能的其他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實現和維護個人的權利和自由。
這些組織和人員應對侵犯個人權利和自由的行為負責。
第60條
主管,獨立和公正的法院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範圍內,確保每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得到保護。
為了捍衛自己的權利,自由,榮譽和尊嚴,公民應有權依法通過法院追回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
第61條
每個人都有權根據白俄羅斯共和國批准的國際文書,呼籲國際組織捍衛自己的權利和自由,但前提是已經用盡了所有可用的州際法律辯護手段。
第62條
人人有權獲得法律援助,以行使和捍衛自己的權利和自由,包括在任何時候利用律師和他人在法院,其他國家機構,地方政府機構,企業中的協助的權利。 ,機構,組織和公共協會,以及與官員和公民的關係。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法律援助應由公共資金提供。
白俄羅斯共和國應禁止反對法律援助。
第63條
只有在緊急狀態或戒嚴狀態下,根據程序和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才能中止行使本憲法規定的個人權利和自由。
在緊急狀態下採取特殊措施時,不得限制《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部分以及《憲法》第二十六條和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權利
第3節。電氣系統。公投
第1章電氣系統
第64條
人民當選為州代表的代表和其他人的選舉應為普遍選舉:白俄羅斯共和國年滿18歲的公民有投票權。
法院認為無能力或根據法院裁決將其關押在禁閉場所的公民不得參加選舉。根據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程序選擇預防性拘留的人不得參加投票。在其他情況下,對公民投票權的任何直接或間接限制均應被禁止,並應受到法律制裁。
除非憲法另有規定,代表和當選國家職位的其他人的年齡資格應由相應的法律確定。
第65條
選舉是免費的。選民應親自決定是否參加選舉以及由誰投票。選舉的準備和進行應公開進行。
第66條
選舉應按照平等選舉權的原則進行。選民的票數應相等。
競選公職的候選人應平等參加選舉。
第67條
代表選舉應直接進行。代表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
第68條
選舉中的投票是秘密的。禁止在投票過程中監視選民的偏好。
第69條
社會團體,勞動集體和公民有權依法提名人大代表。
第70條
籌備和進行選舉產生的支出應由國家在為此目的分配的資金範圍內支付。在法律確定的情況下,籌備和進行選舉的支出可以由公共協會,企業,辦公室,組織和公民來承擔。
第71條
除非憲法另有規定,否則選舉應由選舉委員會進行。
選舉的程序由白俄羅斯共和國法律決定。
在緊急狀態或戒嚴狀態下,不得舉行任何選舉。
第72條
代表的罷免應依法律規定的命令和情況行使。
罷免人大代表的投票應按照代表選舉產生的順序進行,並應有不少於20%的有投票權的公民和該地區居民的提議。
罷免共和國理事會成員的理由和命令應由法律確定。
第二章全民投票(全民公決)
第73條
可以舉行全國和地方公投來解決國家和社會最重要的問題。
第74條
全國公民投票應根據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的倡議以及共和國議會或眾議院的倡議進行,眾議院多數議員在眾議院分別舉行會議至少有450,000名有資格投票的公民,其中包括來自各個地區(州)和明斯克市的不少於30,000名公民。
總統應在共和國議會和眾議院依法提交或由公民本人提出全民公決後舉行全民公決。
自總統發布關於舉行全民投票的法令以來,全民投票的日期不得遲於三個月。
全國公民投票的決定應由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簽署。
第75條
有關地方代表機構應主動或根據有關地區居民不少於百分之十的有表決權的居民的建議,召集地方公民投票。
第76條
公民投票應通過普遍,自由,平等和秘密投票進行。有資格投票的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應參加公民投票。
第77條
除非公民投票另有規定,否則只能通過另一次公民投票來推翻或修改公民投票通過的決定。
第78條
舉行全國和地方公投的程序以及可能未提交公投的問題清單應由白俄羅斯共和國法律決定。
第四節總統,議會,政府,法院
第三章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
第79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應為國家元首,白俄羅斯共和國憲法的保證人,人與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總統應體現國家的統一性,執行國內和外交政策的主要準則,並應在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的關係中代表國家。總統應為白俄羅斯共和國的主權,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提供保護,應確保其政治和經濟穩定,國家權力機構的連續性和互動性,並應保持國家權力機構之間的調解。
總統享有豁免權,其尊嚴應受法律保護。
第80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凡年滿35歲且有資格參加選舉並在白俄羅斯共和國居住至少10年的選舉均可以當選總統。
第81條
總統由白俄羅斯共和國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五年,由普遍,自由,平等,直接和無記名投票進行。
總統候選人應由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提名,並已收集了不少於100,000名選民的簽名。
總統選舉應在眾議院不遲於五個月之內舉行,並且應在前任總統任期屆滿前兩個月之內舉行。
總統職位空缺的,選舉應自該職位空缺之日起不遲於30天且不得遲於70天。
第82條
如果參加選舉的白俄羅斯共和國一半以上的公民參加了投票,則應視為舉行了選舉。
參加民意調查的白俄羅斯共和國一半以上的公民投票贊成總統。
如果沒有候選人按要求的票數進行投票,則應在兩週之內獲得最多票數的兩名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投票。在第二輪投票中獲得半數以上票數的總統候選人,應當選。
進行總統選舉的程序應由白俄羅斯共和國法律決定。
第83條
總統在宣誓以下誓言後就職:
我就任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一職,鄭重發誓要忠實地服務於白俄羅斯共和國人民,尊重和維護人與公民的權利和自由,遵守並保護白俄羅斯共和國憲法,並嚴格而認真地履行賦予我的崇高職責”。
宣誓儀式應在舉行儀式的情況下舉行,眾議院和共和國議會議員,憲法法院,最高法院和經濟法院的法官應在總統當選之日起兩個月內出席。當選總統宣誓後,前任總統的權力應終止。
第84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應:
1.舉行全民公決;
2.召開眾議院,共和國議會和地方代表機構的定期和特別選舉;
3.按照《憲法》規定的順序解散國會院;
4.任命白俄羅斯共和國中央選舉和全民投票中央委員會的六名成員;
5.組成,解散和改組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行政當局,其他國家行政機關,以及諮詢顧問委員會,與總統職位有關的其他機關;
6.經眾議院同意任命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理;
7.確定白俄羅斯共和國政府的結構,任命和罷免副總理,部長和政府其他成員,就政府或其任何成員的辭職作出決定;
8.經共和國議會同意,從這些法院的法官中任命憲法法院,最高法院和經濟法院院長;
9.經共和國理事會同意,任命最高和經濟法院法官,白俄羅斯共和國中央選舉和全民公決委員會主席,檢察長,理事會主席和成員國家銀行;
10.任命憲法法院的六名成員和白俄羅斯共和國的其他法官;
11.解散憲法法院,最高法院和經濟法院的主席和法官,白俄羅斯共和國選舉和全國公投中央委員會主席,總檢察長,國民委員會主席和委員遵守法律所確定的命令和事例以及共和國理事會的通知;
12.任命和罷免國家監督委員會主席;
13.向白俄羅斯共和國人民傳達有關國家狀況以及國內和外交政策指導的信息;
14.向國會傳達年度信息,但在眾議院和共和國議會開會時不予討論;有權參加議會及其機構的會議;在任何要求的時間向議會發表演講和講話;
15.有權主持白俄羅斯共和國政府的會議;
16.任命國家行政機構的領導官員並確定其地位;任命總統在議會中的正式代表和其他由法律決定職務的官員,除非憲法另有規定;
17.解決有關授予白俄羅斯共和國國籍,終止其國籍和給予庇護的問題;
18.設立州假日和紅字日,授予州獎項,職級和頭銜;
19.對被定罪的公民給予赦免;
20.進行談判並簽署國際條約,任命和召回白俄羅斯共和國在國外和在國際組織中的外交代表;
21.收到外國認可的外交代表的全權證書和召回信;
22.發生自然災害,危及人民生命和健康或危及領土完整和國家生存的一群人或組織的暴力或暴力威脅的災難或動亂,宣布白俄羅斯共和國境內或其特定地區的緊急狀態,並在三天內將決定提交共和國理事會批准;
23.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有權推遲罷工或中止罷工不超過三個月;
24.簽署法案,並有權要求按《憲法》確定的命令將其或其中的某些規定退還眾議院反對;
25.有權廢除政府的行為;
26.由地方行政機關或自治機關直接或通過專門成立的遵守法律的機構行使監督權,並有權中止地方人大代表委員會的決定,或撤銷不符合地方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決定的地方符合法律要求;
27.組建並領導白俄羅斯共和國安全理事會,任命和解散安全理事會國務秘書;
28.擔任白俄羅斯共和國武裝部隊總司令;任命和解散武裝部隊最高司令部;
29.在發生軍事威脅或攻擊時,在白俄羅斯共和國境內實施戒嚴令,並在作出決定後三天內宣布全面動員或部分動員,並提交共和國理事會批准;
30.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他的其他權力。
第85條
總統應根據並根據《憲法》發布法令和命令,這在白俄羅斯共和國境內是強制性的。
在《憲法》確定的情況下,總統應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總統應直接或通過專門成立的機構確保法令,命令和指示的執行。
第86條
除科​​學,文學和藝術作品的特許權使用費外,總統除擔任職務外,不得擔任其他職務或獲得其他金錢報酬。
總統應在整個任期中止其追求政治目標的政黨和其他公共協會的成員資格。
第87條
總統可隨時提出辭職。總統的辭職應由眾議院接受。
第88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由於身體狀況不能長期履行職務,可能會提前離職。罷免總統的問題應由眾議院的決議來解決,該決議由不少於三分之二的民選代表通過,該憲法由憲法確定,而多數則由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組成由共和國議會憲法根據議會各院組成的特設委員會的調查結果確定。
總統可能因國家叛國和其他嚴重罪行而被免職。代表總統起訴的決定應由全體眾議院的多數代表以不低於三分之一的代表人數來支持。指控的調查應由共和國理事會進行。如果決定經共和國理事會全體組成的三分之二以上,以及眾議院全體組成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則總統被視為免職。
共和國議會和眾議院在啟動總統選舉後的一個月內未作出將總統免職的決定,將使這一舉動無效。在過早終止議會權力的聽證過程中,可能不會根據《憲法》的規定啟動總統免職的舉動。
因犯罪而被免職的總統,應由最高法院根據案情審查案件。
第89條
無論總統職位空缺還是總統無法履行憲法規定的命令,其權力應移交給總理,直到當選總統宣誓就職為止。
第4章議會-國家議會
第90條
議會-國民議會是白俄羅斯共和國的代表和立法機構。
議會應由兩個議院組成-眾議院和共和國議會。
第91條
眾議院應由110名代表組成。眾議院代表選舉應依法在普遍,平等,自由,直接選舉權和無記名投票基礎上進行。
共和國理事會應為領土代表會議廳。共和國議會由每個地區(州)和明斯克市的八個代表組成,在每個地區(州)和明斯克市的地方一級地方代表議會代表大會上選舉產生。共和國理事會的八名成員應由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任命。
議會新組成的選舉應在本屆議會職權期滿前不遲於四個月舉行,並且不得遲於30天舉行。
自議會的權力過早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舉行議會的特別選舉。
第92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的任何年滿21歲的公民均可成為眾議院的代表。
白俄羅斯共和國年滿30歲並且居住在相應地區(州)或明斯克市不少於5年的領土的任何公民都可以成為白俄羅斯共和國理事會的成員。共和國。
眾議院代表應在議會中行使職權,除非憲法另有規定。眾議院代表可以同時擔任政府議員。
任何人不得同時擔任議會兩院議員。眾議院議員可能不是地方人大代表委員。共和國理事會成員不得同時是政府成員。任何人不得擔任眾議院議員或共和國議會議員,並同時擔任總統或法官職務。
第93條
議會任期四年。只有在發生戰爭的情況下,議會的權力才可以通過法律得到擴大。
選舉後的第一屆議會會議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和全國公民投票召集,並應在選舉後的30天之內召開。召集和開始眾議院第一屆會議的三十天倒計時應從新議會第二輪選舉之日開始。如果不舉行眾議院第二輪選舉,則三十天的倒計時應從白俄羅斯共和國第一輪大選之日開始。
眾議院或共和國議會的權力可以根據憲法確定的命令提前終止。隨著眾議院或共和國議會權力的終止,總統可以做出決定,因此終止眾議院或共和國議會的權力。
第94條
如果對政府不表示信任或不信任票,或者眾議院兩次不同意任命總理,眾議院的權力可以提前終止。
由於國會上議院有系統地,嚴重地違反憲法,根據憲法法院的結論,眾議院或共和國議會的權力可能會提前終止。
主席應在與商會主席正式磋商後作出關於這一問題的決定。
在總統任期的最後六個月內,在緊急狀態或戒嚴令狀態下,在兩個分庭過早將總統撤職的過程中,兩個分庭均不得解散。
自舉行第一次會議以來,第一年的兩個會議廳可能都不會解散。
第95條
商會每年舉行兩次例會。第一屆會議將於10月2日開幕;期限不得超過80天。第二屆會議將於4月2日開幕,會期不得超過90天。
如果10月2日或4月2日為工作日,則會議應在該工作日後的第二天開始其程序。
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應總統的要求召集眾議院和共和國理事會召開特別會議,或提議動用不少於全體參議院全部席位三分之二多數的主動權議程。
臨時會議應由總統令召集。
第96條
眾議院應從眾議院中選出眾議院議長和眾議院議長。
共和國理事會應從參議員中選出共和國理事會主席和副主席。
眾議院和共和國議會的主席,其代表應主持會議,並負責會議廳的運作規定。
眾議院和共和國議會應從人大常委會和其他機構中選出起草法律,進行初步審議並準備屬於眾議院管轄範圍的問題。
第97條
眾議院應:
1.審議由總統提出或至少有十五萬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有資格投票的法律草案,以對《憲法》進行修正和修改並作出解釋;
2.審議法律草案,包括白俄羅斯共和國國內和外交政策的指導方針;軍事學說;批准和退出國際條約;公民行使權利,自由和義務的基本概念和原則;公民身份問題,外國人和無公民身份的人;少數民族的權利:批准共和國預算和執行預算;徵收國家稅費;所有權原則;社會保障的基礎;規範勞動和就業,婚姻,家庭,童年,孕產,陪產,教育,養育,文化和公共衛生的原則;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確定解決與國家行政領土結構有關的問題的程序;地方自治;司法行政和法官地位;刑事責任和大赦問題;宣戰並締結和平;戒嚴和緊急狀態;國家裁決機構;法律解釋;
3.召集總統選舉;
4.同意總統就總理的任命;
5.審議總理關於政府政策的報告,並通過或拒絕該報告;眾議院第二次拒絕政府政策應被視為對政府的不信任;
6.在總理的倡議下考慮進行信任投票的呼籲;
7.在不少於三分之一的眾議院議員的倡議下,對政府表示不信任票;在政府政策計劃批准後的一年內,可能不會討論政府的責任問題;
8.接受總統的辭職;
9.在眾議院的全部組成中,有權對總統提出叛國罪或其他嚴重罪行的指控;根據共和國議會的決定,並以眾議院全體組成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決定罷免總統;
10.取消眾議院主席的命令。眾議院可以就《憲法》所確定的其他問題作出決定。
第98條
共和國理事會應:
1.批准或拒絕眾議院通過的有關憲法修改和增編的法律草案;以及關於《憲法》以及其他法律草案的解釋;
2.同意憲法法院院長,最高法院院長和法官,最高經濟法院院長和法官,中央選舉委員會和全國公投主席的任命,總檢察長,國家銀行主席和成員;
3.選舉憲法法院的六名法官;
4.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和全國公民投票的六名成員;
(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地方人大常委會的相反決定;
(六)有組織,公然違反法律規定和法律確定的其他情形的,通過關於解散地方人大代表大會的決議;
7.考慮眾議院針對總統提出的叛國罪或其他嚴重罪行的指控,並就其調查作出決定。鑑於有足夠的證據,決定將總統免職,但不得少於眾議院全部議員的三分之二;
8.在提出緊急狀態,戒嚴,全面動員或部分動員的總統法令提交後三天之內,並作出適當的決定。
共和國理事會可以就《憲法》確定的其他問題作出決定。
第99條
立法權應由總統,眾議院議員,共和國議會,政府以及有投票權的公民所有,且不得少於50,000人,並在選舉中得到執行。眾議院。
法律草案的通過可能會減少國家資源或增加支出,只有在獲得總統同意或由政府任命後才能在眾議院提出。
總統或其代表政府有權在考慮審議法律草案的緊急情況下,在共和國眾議院和理事會中轉發提案。眾議院和共和國議會應在提交後的十天內對後者進行審議。
經總統要求或徵得政府同意後,共和國政府,眾議院和共和國議會應在會議上作出決定,對由總統或政府轉發的全部或部分法律草案進行一般性投票僅保留總統或政府轉發或接受的那些修正案。
第100條
除非憲法另有規定,否則任何法案均應首先在眾議院審議,然後在共和國議會審議。
除非憲法另有規定,否則法案在獲得眾議院和共和國議會全部組成的多數票通過後即成為法律。
眾議院通過的法案應在五天內寄給共和國議會審議,除非憲法另有規定,否則應在不超過二十天內進行審議。
只要該法案已獲得共和國理事會全面組成的多數票,或者如果在二十天內(如果緊急)在十天內通過,則該法案應視為已獲得共和國理事會的批准自提交之日起,共和國理事會就未對其進行審議。如果該法案被共和國議會否決,則兩院可以組成一個平等的調解委員會,以克服現有的分歧。調解委員會起草的法案文本應提交兩個院批准。
如果和解委員會未能起草妥協法案,則總統或應其任務,政府可要求眾議院作出最後決定。如果該法案獲得其全部組成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讚成票,則視為已被眾議院通過。
由眾議院通過並經共和國理事會批准的法案,或在眾議院通過本條確定的情況下,應在十天內提交總統簽字。如果總統同意該法案,則應在法案上簽字。如果總統在提交後兩週內未退還該法案,則應視為已由總統簽署。該法案不應被視為已經簽署,並且如果由於屆會結束而未能退還給議會,則該法案無效。
如果總統不同意該法案的案文,則應將其與反對意見一併退還給眾議院,眾議院應在三十天內與總統的反對意見一起審議。如果該法案被眾議院以不低於其全部組成的三分之二的比例通過,則該法案連同總統的反對意見應在五日之內提交給共和國議會,然後由國會進行第二次審議。在二十天內聽到。如果至少有共和國議會全部組成的三分之二的票數通過,則該法案應視為已獲得批准。在眾議院和共和國議會超過總統的反對意見之後,該法案應由總統在五天內簽署。
總統對法案規定的反對意見,將在第二次聽證會上交還,應以同樣的順序予以考慮。在這種情況下,在眾議院和共和國議會作出適當決定之前,該法案應由總統簽署,並成為一項法律,而沒有被總統否決的規定。
第101條
根據總統的提議,眾議院和共和國議會可以通過一項由兩院全部組成的多數支持的法律,由他授權立法權頒布具有法律權力的法令。後者應確定問題的主題和總統發布此類法令的權力期限。
總統無權下達頒布法令的權力,這些法令對憲法及其解釋進行修改和增補;政策法規的修改和增編;批准國家預算並說明其在總統和議會選舉,憲法權利和公民自由方面的執行變更。將立法權下放給總統的法律不得允許他更改該法律,也不得允許採用追溯性法規。
必要時,總統可以親自發起或根據政府的提議發布具有法律權力的臨時法令。如果這些政令是在政府的倡議下發布的,則應由總理簽署。臨時法令應在通過後三天內提交眾議院,再提交共和國議會進一步批准。如果這些法令沒有被兩個分庭全部組成的不少於三分之二的多數票否決,則該法令有效。商會可通過立法廢止因法令而出現的問題。
第102條
眾議院代表和共和國議會議員在發表意見和行使權力時應享有豁免權。這不包括誹謗和侮辱的指控。
在他們行使職權期間,除非叛國罪或其他嚴重罪行,否則只有在獲得適當議院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共和國的代表和議員才能以其他方式被逮捕或剝奪人身自由。犯罪,以及拘留在犯罪現場。
涉及眾議院代表或共和國議會議員的刑事案件,應由最高法院審理。
第103條
室的座位應敞開。在國家利益的情況下,各分庭可以決定以相應分庭的全部組成多數決定是否舉行閉門會議。總統,他的代表,總理和政府成員應在其認為必要的時候輪流舉行多次會議。
每月應保留一個席位,以便向政府提問,以供眾議院代表和共和國議會議員參考。
眾議院代表或共和國理事會成員有權向由議會組建或選舉的總理或政府成員以及國家機構負責人進行調查。詢價應列入商會議程。詢問的答复應在本屆會議開始的二十天內,由議會通過。
如果出席會議的代表席數不低於眾議院或共和國議會議員當選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二。
在眾議院和共和國議會中的投票應由眾議院代表或共和國議會議員親自投票並以“贊成”或“反對”的票數進行。僅在解決人事問題時才進行秘密投票。
第104條
眾議院的決定應由法律或法規決定。眾議院應就命令和監督問題作出決定。
共和國理事會的決定應以成文法的形式作出。
除非憲法另有規定,否則各分庭的決定應視為已經由各分庭的全部組成通過。
白俄羅斯共和國國內和外交政策的基本準則及其軍事原則的法律應被視為具有政策性質,並應視為已獲得通過,前提是兩個議會的當選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數均已投票贊成他們。
法律應在簽署後立即發布,並在發布後十天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總統的法令應在其中生效。
除非法律加重或撤銷了公民的責任,否則該法律不具有追溯力。
第105條
眾議院,共和國議會,其機構以及共和國議會的代表和成員的活動的程序應由眾議院議事規則確定,並由眾議院議長簽署。房間。
第五章政府-白俄羅斯共和國部長理事會
第106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的行政權應由政府-白俄羅斯共和國部長理事會-國家行政管理中心行使。
政府在活動中應對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負責,並對白俄羅斯共和國議會負責。
政府應將權力移交給白俄羅斯共和國當選總統。
白俄羅斯共和國政府由總理,其代表和部長組成。國家行政其他中央機構的負責人可以是政府成員。
總理應由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在眾議院同意下任命。眾議院應在提名總理候選人之日起兩週內作出此命令的決定。如果眾議院兩次拒絕總理提交的提名,則總統應自行任命代理總理,並解散眾議院並進行新的選舉。
總理應管理政府的活動。總理應:
1.直接管理政府的活動,並對政府的活動負個人責任;
2.簽署政府行為;
3.在任命後兩個月內向議會提交一份有關政府計劃的報告;如被拒絕,則在兩個月內提交第二份政府計劃報告;
4.向總統介紹政府活動的基本準則以及所有最重要的決定;
5.行使與政府的組織和活動有關的其他職能。
如果政府或其任何成員認為無法履行其所負的職責,則有權向總統提出辭職。如果眾議院對政府投了不信任票,則政府應將辭職發給總統。
總理可要求眾議院對政府計劃或提交給眾議院的任何其他問題進行信任投票。如果眾議院通過了不信任票,則總統有權接受政府的辭職,或在十天內解散眾議院,並要求舉行新的選舉。如果政府的辭職被拒絕,政府應繼續履行其職責。
總統有權主動就政府辭職作出決定,並解僱任何政府成員。
白俄羅斯共和國政府辭職或終止職權時,後者應由總統任命繼續任職,直至新政府成立為止。
第107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政府應:
管理國家行政管理下屬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的製度;
擬訂國內和外交政策的基本準則,並採取措施予以實施;
擬定國家預算草案並將其提交給總統,以供議會進一步審議;
確保在科學,文化,教育,保健,生態,社會保障和勞動報酬領域執行統一的經濟,金融,信貸和貨幣政策以及國家政策;
採取措施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維護國家利益,國家安全和國防,保護財產,維護公共秩序和消除犯罪;
代表財產所有人就財產的唯一財產行事
白俄羅斯共和國,對國有財產進行管理;
確保執行《憲法》,總統的法律,法令,法令和指示;
廢除部委和國家行政其他中央機構的行為;行使總統的憲法,法律和法案賦予他的其他權力。
第108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政府應發佈在白俄羅斯共和國整個領土具有約束力的法案。首相應發布他所管轄的命令。政府的職權及其活動程序應根據《憲法》和《白俄羅斯共和國部長理事會法》確定。
第六章法院
第109條
法院應在白俄羅斯共和國行使司法權力。司法制度應以領土劃界和專業化為原則。
白俄羅斯共和國的司法制度由法律決定。禁止成立特別法院。
第110條
在執行司法工作時,法官應獨立於法律之下。
不得乾擾法官在司法活動中的活動,並應採取法律行動。
第111條
除教學和科學研究外,法官不得從事商業活動或從事任何有償工作。
選舉(任命)法官和罷免法官的理由應由法律確定。
第112條
法院應根據《憲法》,法律和根據該《憲法》通過的其他可執行法令來執行司法。
如果法院在審理特定案件時得出結論,認為可執行的成文法違反憲法,則法院應根據憲法作出裁決,並根據既定程序提出有關的可執行成文法令的問題。應該被視為違憲。
第113條
法院審理的案件應由法官單獨進行大學審理,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
第114條
所有法院的案件審理應公開進行。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並按照所有法律程序規則,才可在非公開法庭開庭審理案件。
第115條
司法應根據對抗訴訟程序和審判所涉各方的平等進行管理。法院的裁決對所有公民和官員都是強制性的。
當事人和個人有權對裁決,判決和其他司法裁決提出上訴。
第116條
國家可執行法令的合憲性監督應由白俄羅斯共和國憲法法院行使。
白俄羅斯共和國憲法法院應由法律領域資深專家中的12名法官組成,這些專家通常具有科學學位。
憲法法院的六名法官應由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任命,六名法官由共和國理事會選舉。憲法法院院長由總統經共和國議會同意任命。憲法法院法官的任期為11年,允許的年齡限制為70歲。
憲法法院,根據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眾議院,共和國議會,白俄羅斯共和國最高法院,白俄羅斯共和國最高經濟法院,白俄羅斯內閣的建議白俄羅斯共和國應就以下內容做出裁決:
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的法令,法令和命令,白俄羅斯共和國的國際協定和其他義務對白俄羅斯共和國批准的《憲法》和其他國際法文書的遵守情況;
白俄羅斯共和國所屬州際組織文書的符合性,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的法令,其發布是為了執行法律,憲法,法律,法令和國際法文書白俄羅斯共和國;
部長會議的決定與最高法院,最高經濟法院,總檢察長對《憲法》的要求,白俄羅斯共和國批准的國際法的法律和文書,法律,法令和法令的一致性;
任何其他國家機構的成文法均符合《憲法》,法律和法令以及白俄羅斯共和國批准的國際法的法律和文書。
被視為違憲的可執行法令或它們的特定規定應被視為對法律確定的命令無效。
在《憲法》規定的情況下,憲法法院關於總統提議的結論應以議會會議廳有系統或公然違反白俄羅斯共和國憲法的情況為依據。
憲法法院活動的權限,組織和程序由法律確定。
第五節地方政府和自治政府
第117條
公民應通過地方人大代表理事會,行政和行政機關,公共領地自治政府機構,地方公投,議會和其他直接參與國家和公共事務的形式行使地方政府和自治權。
第118條
地方人大代表理事會由有關行政區域單位的公民選舉產生,任期四年。
第119條
地方行政和行政機關的首長由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任命或解散,或由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決定,其任命須經地方議會的批准。
第120條
地方人大常委會,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從國家利益和居住在有關領土上人民的利益出發,解決具有地方意義的問題,並執行上級國家機關的決定。
第121條
以下各項應完全屬於地方地方議會的專職權限:
批准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地方預算和帳目;
依法確定地方稅費;
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確定管理和處置市政財產的程序;
當地公投的召喚。
第122條
地方人大常委會,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現行法律的基礎上,作出在有關地區具有拘束力的決定。
地方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違反法律的,由上級代表機構推翻。
地方行政管理機關違反法律的決定,應由代表大會,上級行政管理機關和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撤銷。
地方法院代表委員會及其行政和行政機關限製或侵犯公民權利,自由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決定,以及在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下,可能會在法院受到質疑。
第123條
地方人大代表委員會有計劃地或公然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由共和國議會解散。提前終止地方人大代表會議權力的其他理由應由法律確定。
第124條
地方政府和自治政府機構的設立和活動的權限和程序由法律決定。
第六節檢察官辦公室。國家監督委員會
第7章檢察官辦公室
第125條
應當委託白俄羅斯共和國總檢察長和下級檢察官監督部長和部長理事會其他機構以及各部門對法律,法令,法規和其他可實施法規的嚴格和統一執行。當地代表和執行機構,企業,組織,機構,公共協會,官員和公民。
檢察院應當對依法確定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中法院判決執行情況的法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並在法院進行初步調查和支持國家起訴。 。
第126條
檢察長應領導檢察院各機構的統一和集中製,並由總統在共和國理事會的同意下任命。
下級檢察官應由檢察長任命。
第127條
檢察長和下級檢察官在行使權力時應獨立運作,並以立法為指導。檢察長應對總統負責。
第128條
檢察院機關活動的權限,組織和程序由法律決定。
第八章國家監督委員會
第129條
監督機構應監督國家預算的執行情況,公共財產的使用情況以及總統,議會,政府和其他管理公共財產關係以及經濟,金融和稅收關係的州機構的行為的執行情況。
第130條
國家監督委員會由總統組成。國家監督委員會主席由總統任命。
第131條
國家監督委員會活動的權限,組織和程序由法律規定。
第七節白俄羅斯共和國的財務和信貸制度
第132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的財務和信貸系統應包括預算系統,銀行系統以及非預算資金,企業,機構,組織和公民的資金的財務資源。
在白俄羅斯共和國境內實行統一的財政,稅收,信貸和貨幣政策。
第133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的預算系統應包括國家預算和地方預算。
預算收入應從法律規定的稅款,其他強制性付款以及其他收入中籌集。
國家支出應在其支出方面由國家預算支付。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在白俄羅斯共和國設立非預算資金。
第134條
預算,公共預算外資金的製定,批准和執行程序由法律規定。
第135條
國民賬戶應在審查財政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提交議會審議。
當地賬目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報送有關代表大會審議。
公佈國民賬戶和地方賬戶。
第136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的銀行體系應由白俄羅斯共和國國家銀行和其他銀行組成。國家銀行應規範信貸關係和貨幣流通,確定付款程序,並擁有發行貨幣的專有權。
第八節白俄羅斯共和國憲法的適用和修正憲法的程序
第137條
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國家機構的法律,法令,法令和其他文書應在白俄羅斯共和國憲法的基礎上並根據其頒布。
如果法律,法令或法令與憲法有差異,則以憲法為準。
法令或法令與法律有歧義的,應以法律規定頒布法令或法令的權力為準。
第138條
憲法修正案和補充憲法的問題應由議會在總統的倡議下或由有資格投票的白俄羅斯共和國不少於150,000名公民提議。
第139條
在議會兩院經過兩次辯論並至少兩次間隔後,可以通過一項修改和補充《憲法》的法律。
在緊急狀態下或在眾議院任期的最後六個月內,議會不得修改或補充憲法。
第140條
如果上述法律和文書對《憲法》的解釋生效,則該《憲法》,有關其修正案的法律及其補遺應被視為已獲得通過,且不少於三分之二的兩院民選當選議員的三分之二。議會投票贊成他們。
憲法可以通過全民公決進行修改或補充。如果選舉名單上的大多數公民投票贊成或通過全民公決來修改或補充《憲法》,則該決定應視為已通過。
僅可通過全民公決重新審議《憲法》第1、2、4、8條。
第9節最終條款和過渡條款
第141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的1994年《憲法》及其在全國公民投票中通過的變更和補遺(本《憲法》),除其具體規定外,應自其頒布之日起生效。根據本《憲法》規定的程序和時間使用武力。同時,白俄羅斯共和國“關於白俄羅斯共和國憲法生效程序的法律”將不再適用。
第142條
在本《憲法》生效之前在白俄羅斯共和國領土內適用的法律,法令和其他行為,應適用於與白俄羅斯共和國《憲法》相抵觸的特定部分。
第143條
在《白俄羅斯共和國憲法》生效後一個月內,白俄羅斯共和國最高委員會和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將組成由眾議院選舉產生的眾議院眾議院代表在1996年舉行的全民投票的指定日期。白俄羅斯共和國最高理事會的代表應在本憲法規定的期限內保留其職權。其職權期限應自本《憲法》生效之日起評估。
共和國理事會應按照本《憲法》第91條規定的順序組成。
如果由於總統與最高委員會之間的爭議而未能在指定時間內成立眾議院,則前者應根據本《憲法》第84條第2款和第3款解散最高理事會,並呼籲重新選舉議會。
第144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應保留其權力。應從本憲法生效之日起評估其職權範圍。
第145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政府應自現行憲法生效之日起行使其職權。
第146條
自本憲法生效之日起兩個月內,總統,議會和政府應構成本憲法確定的命令的指定權力機構,除非憲法第143條第3款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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