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2002年(2012年修訂)
前言
我們奉上帝的名,在他的祝福和他的幫助下,我們巴林王國的主權哈馬德·本·伊薩·哈利法(Hamad bin Isa Al Khalifa),符合我們對民族,民族和民族的決心,確定性,信念和意識。阿拉伯和國際責任;並承認我們對上帝的義務,我們對家園和公民的義務以及我們對基本原則的承諾和我們對人類的責任。
在執行《國家行動憲章》所載原則時表達的民意;根據我們偉大人民賦予我們的權力來修改憲法;出於我們渴望為我們心愛的國家完成政府民主制度的要求的願望;努力創造更美好的未來,通過政府與公民之間認真和建設性的合作,消除祖國和公民的福祉,進步,發展,穩定和繁榮,消除進步的障礙;堅信未來,為未來而努力是我們所有人在即將到來的狀態中追求的目標;鑑於我們認為,這一目標需要付出努力;為了完成這一步,我們修改了現行憲法。
這項修正案考慮到了《國家行動憲章》所載的所有崇高價值觀和偉大的人道原則。這些價值觀和原則證實了巴林人民在邁向光明的未來,上帝願意,各方和個人共同努力的未來,以及新裝的政府致力於實現希望的勝利中前進。在他寬容的統治下的願望和抱負,宣布他們堅持伊斯蘭教的信念,法律和生活方式,並與這個偉大的阿拉伯國家有從屬關係,並宣布現在和將來與海灣合作委員會的關係,以及他們為使全人類實現正義,善與和平的一切努力而奮鬥。
《憲法》修正案的前提是巴林的貴族們相信伊斯蘭在這個世界和下一個世界帶來了救贖,而伊斯蘭既不是惰性也不是狂熱,而是明確指出智慧是信徒的目標,無論他在哪裡找到它。他應該接受,而古蘭經卻一無所獲。
為了實現這一目標,至關重要的是,我們必須聽取並審視東西方的整個人類遺產,並採用我們認為是有益和適當的,與我們的宗教,價值觀和傳統相一致且適當的遺產。我們認為,社會和人類系統不是僵化的工具和手段,不能隨處變化,而是傳達給人的思想,精神和良知的信息,並受其反應和處境的影響他的社會。
因此,這些憲法修正案代表了我們心愛的民族的先進文化思想。他們的政治體系建立在君主立憲制之上,後者是伊斯蘭的最高治理模式,而人民參與了行使權力,這是現代政治思想的基礎。統治者以其敏銳的洞察力選擇了一些經驗豐富的人組成協商委員會(Majlis al-Shura),有意識的,自由和忠誠的人通過選舉選擇了組成眾議院的人(Majlis al-Nuwwab),並且因此,這兩個會議廳共同實現了以國民議會為代表的人民意願(Al-Majlis al-Watani)。
這些憲法修正案無疑反映了國王和人民的共同意願,並為每個人實現了《國家行動憲章》中所載的崇高理想和偉大的人道主義原則,並確保人民將在自己的能力和地位上達到更高的地位。做好準備使他們具有資格,並符合他們歷史的偉大,並使他們能夠在世界文明國家中佔據適當的位置。
我們頒布的《憲法》包含根據《國家行動憲章》的規定進行的修正,是對所有未修正文本的補充。
我們隨附了解釋備忘錄,將用於解釋其判斷。
第一章國家
第1條
一種。巴林王國是完全主權,獨立的伊斯蘭阿拉伯國家,其人口是阿拉伯國家的一部分,其領土是阿拉伯大國的一部分。它的主權可能不會被轉讓,也不會放棄其領土。
b。巴林王國的政權是世襲的君主立憲制,已由已故的謝赫·伊薩·本·薩勒曼·阿勒·哈利法下放給他的長子謝赫·哈馬德·本·伊薩·阿勒·哈利法國王。然後,繼承權將傳給他的長子,一代又一代,除非國王根據他的繼承法令的規定在下一生中任命長子以外的兒子作為繼承人。
C。有關繼承的所有規定均由具有憲法性質的特殊皇家法令規範,該法令只能根據《憲法》第120條的規定進行修改。
d。巴林王國的政府體制是民主的,主權掌握在人民手中,人民掌握著一切權力。主權應以本《憲法》規定的方式行使。
e。根據本《憲法》以及法律規定的條件和原則,男女公民均有權參加公共事務,並享有政治權利,包括投票權和選舉權。除法律外,任何公民都不能被剝奪選舉權或提名自己的選舉權。
F。只能以本文提供的方式部分修改本憲法。
第二條
國家的宗教是伊斯蘭教。伊斯蘭教教法是立法的主要來源。官方語言是阿拉伯語。
第三條
法律規定了國旗,國徽,徽標,榮譽和國歌。
第二章 社會基本組成
第4條
正義是政府的基礎。合作與相互尊重為公民之間提供了牢固的紐帶。自由,平等,安全,信任,知識,社會團結和公民機會均等是國家保障的社會支柱。
第5條
一種。家庭是社會的基礎,其力量來自宗教,道德和對家園的熱愛。法律維護其合法實體,加強其紐帶和價值,在其支持下將保護範圍擴大到母親和兒童,撫養年輕人並保護他們免受剝削,並保護他們免受道德,身體和精神上的忽視。國家尤其關心年輕人的身體,道德和智力發展。
b。國家保證在不違反伊斯蘭教法(伊斯蘭教義)規定的情況下,使婦女在家庭中的職責與其在社會中的工作以及在政治,社會,文化和經濟領域與男子的平等相協調。
C。國家保障其公民的老年,疾病,殘疾,孤兒,喪偶或失業的必要社會保障,並為他們提供社會保險和醫療服務。它努力保護他們免受愚昧,恐懼和貧窮的困擾。
d。繼承是伊斯蘭回教管轄的有保障的權利。
第6條
國家保護阿拉伯和伊斯蘭遺產。它為人類文明的進步作出了貢獻,並努力加強伊斯蘭國家之間的紐帶,實現阿拉伯國家團結與進步的願望。
第7條
一種。國家贊助科學,人文和藝術,並鼓勵科學研究。國家還保證向其公民提供教育和文化服務。法律規定和提供的早期階段的義務教育是免費的。法律規定了與文盲作鬥爭的必要計劃。
b。該法規定了在教育的各個階段和形式中對宗教和國家教養的照料,並且在各個階段都關注發展公民的個性和對阿拉伯主義的自豪感。
C。個人和團體可以在國家監督下依法設立私立學校和大學。
d。國家保證學習場所的不可侵犯性。
第8條
一種。每個公民都有權享受衛生保健。國家關心公共衛生,國家通過建立各種醫院和保健機構來確保預防和治療的手段。
b。個人和團體可以依法在國家監督下建立私人醫院,診所或治療中心。
第9條
一種。根據伊斯蘭司法原則,所有權,資本和工作是國家社會實體和國民財富的基本組成部分,都是具有法律規定的社會職能的個人權利。
b。公共資金是非法的,每個公民都有責任保護它們。
C。私有所有權受到保護。不得阻止任何人在法律範圍內處置其財產。除在規定的情況和法律規定的方式下以公共利益為條件的人外,任何人都不得處分其財產。
d。禁止公開徵用資金,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只能通過司法裁定對私人徵用是一種懲罰。
e。土地和房地產所有人與其房客之間的關係應遵守經濟原則,同時遵守社會正義。
F。國家應努力為收入有限的公民提供住房。
G。國家應當作出必要的安排,確保開發適合生產性耕作的土地,並努力提高農民的水平。法律規定瞭如何幫助小農以及如何擁有土地。
H。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保護環境和野生動植物的交談。
第10條
一種。國民經濟以社會正義為基礎,並通過公私企業之間的公平合作得到加強。它的目標是在法律的範圍內,按照有序的計劃進行經濟發展,並為公民實現繁榮。
b。國家努力建立海灣合作委員會國家和阿拉伯聯盟國家的經濟聯盟,並促成它們之間的和睦,合作,協調和互助。
第11條
所有自然財富和資源都是國家財產。國家應遵守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的要求,保護和適當利用它們。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證社會承擔公共災難和折磨所產生的負擔,並賠償遭受戰爭破壞或因履行軍事職責而受到影響的人們的共同責任。
第十三條
一種。工作是每個公民的責任,是個人尊嚴所必需的,是公共利益所決定的。每個公民都有權在公共秩序和體面的範圍內工作和選擇工作類型。
b。國家保證為其公民提供就業機會,並保證工作條件的公平。
C。除非法律為國家緊急性和公平考慮而規定,或者根據司法裁決,否則不得對任何人強加強制性工作。
d。該法律在遵守社會正義的同時,從經濟角度規範了僱員與雇主之間的關係。
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合作和儲蓄,並監督信貸監管。
第十五條
一種。稅收和公共費用是建立在社會公正的基礎上的,其繳納是法律規定的義務。
b。該法律對低收入者免徵稅收做出了規定,以確保最低生活水平得到保障。
第十六條
一種。公共工作是其任職者的一項國民服務,國家僱員在執行工作時應銘記公共利益。除非法律規定,否則不得委託外國人擔任公共職務。
b。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擔任公職的公民是平等的。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
一種。巴林國籍應依法確定。除非有叛國罪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否則不能剝奪固有享有巴林國籍的人的國籍。
b。禁止將公民驅逐出巴林或阻止其返回。
第十八條
人的尊嚴是平等的,公民在法律方面的平等是公共權利和義務。他們之間不得基於性別,出身,語言,宗教或信仰而受到歧視。
第十九條
一種。法律保障人身自由。
b。除法律規定和司法監督外,不得逮捕,拘留,監禁或搜查一個人,也不得指定其居住地或限制其居住或遷徙自由。
C。除在衛生和社會護理所涵蓋的監獄法規中指定的地點外,不得將其拘留或監禁,並應接受司法當局的控制。
d。任何人都不得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的酷刑,誘使或不體格的對待,並應根據法律規定處罰。事實證明,在酷刑,誘使或此類待遇或其威脅下作出的任何陳述或供認均屬無效。
第20條
一種。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有犯罪行為,也不應有任何懲罰,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生效日期之後發生的行為才應受到懲罰。
b。懲罰是個人的。
C。在法律審判中被告有罪之前,被告是無辜的,在審判中,他被保證有必要的保證,可以在依法進行的調查和審判的所有階段行使辯護權。
d。禁止在身體或精神上傷害被告。
e。每個被控犯罪的人都必須有律師同意才能為他辯護。
F。法律保障了訴訟權。
第21條
禁止引渡政治難民。
第22條
良心自由是絕對的。國家保證禮拜不容侵犯,並保證按照該國觀察到的習俗進行宗教儀式,舉行宗教遊行和集會的自由。
第23條
意見和科學研究自由得到保障。在不違反伊斯蘭教義的基本信念,不損害人民團結的前提下,人人有權表達自己的意見,並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以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發表意見。 ,並且不會引起不和或宗派主義。
第24條
在適當考慮前條規定的情況下,新聞,印刷和出版自由在法律規定的規則和條件下得到保障。
第25條
住房是非法的。在法律規定的最大必要性的情況下,未經居住者許可,不得輸入或搜索他們。
第26條
保障郵政,電報,電話和電子通訊的自由,並保證其保密性。除非在法律規定的緊急情況下並按照程序規定並在法律規定的保證下,否則不得檢查通信或破壞其保密性。
第27條
在不違反宗教和公共秩序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根據法律規定的規則和條件,可以保證以國家原則為合法目標和以和平手段組建協會和工會的自由。任何人都不得被迫加入任何協會或工會或繼續成為會員。
第28條
一種。個人有權私下集會,無需徵得許可或事先通知,安全部隊的任何成員均不得參加其私人會議。
b。根據法律規定的規則和條件,可以舉行公開會議,遊行和集會,但會議的目的和方式必須是和平的,並且不得損害公眾的正派。
第29條
任何人都可以書面簽名向公共當局致詞。只能通過法定機構和法人團體對當局採取集體行動。
第三十條
一種。和平是國家的目標。國家安全是整個阿拉伯家園安全的一部分,其防禦是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服兵役是公民的榮幸,並受到法律的管制。
b。只有州才能建立國防軍,國民警衛隊和公共安全部門。僅在最大必要的情況下並以法律規定的方式為非公民分配此類任務。
C。全面動員或部分動員應受法律規範。
第31條
本憲法中規定的公共權利和自由只能由法律規定或根據法律規定或加以限制,並且這種規定或限制可能不損害權利或自由的實質。
第四章 公共部門
一般規定
第32條
一種。政府體制建立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當局分離的基礎上,同時根據本《憲法》的規定維持它們之間的合作。三個機構均不得轉讓本《憲法》規定的全部或部分權力。但是,在特定時期和特定主題範圍內的立法授權有限,這是允許的,然後應根據《授權法》的規定行使權力。
b。根據憲法,立法權屬於國王和國民議會。行政權與部長和部長會議一起歸屬國王,司法裁定以他的名義發布,整個裁決符合《憲法》的規定。
第一節國王
第33條
一種。國王是國家元首,是名義上的代表,他的人是違法的。他是宗教和祖國的忠實保護者,是民族團結的象徵。
b。國王維護政府的合法性以及憲法和法律的至高無上的地位,並維護個人和組織的權利和自由。
C。國王直接或通過其部長行使權力。部長對政府的總體政策共同負責,而每位部長對部的業務也應負責。
d。國王根據皇家命令任命和罷免總理,並根據皇家政令提議任命和罷免部長。
e。內閣應在國民議會每個立法季節的狀態下按本條所述重新組建。
F。國王根據皇家命令任命和罷免協商委員會成員。
G。國王是國防軍的最高統帥。他負責指揮並在祖國內外執行國家任務。國防軍與國王直接有聯繫,並在其事務中保持必要的保密性。
H。國王主持高級司法委員會。根據高級司法委員會的提議,國王根據皇家命令任命法官。
一世。國王根據法律授予榮譽和裝飾。
j。國王根據皇家勳章建立,授予和撤消文職和軍事職位以及其他榮譽頭銜,並可以委託他人代他執行這些職能。
k。法定貨幣以國王的名義發行。
l。國王登基後,在國民議會的一次特別會議上宣誓就職:
“我由全能的上帝發誓,我將遵守憲法和國家法律,捍衛人民的自由,利益和財產,並捍衛國家的獨立和領土的完整。 ”
米 皇家法院附屬於國王。應發布皇家令對其進行規範。它的預算和控制預算的規則由特別的皇家法令設定。
第34條
一種。如果他不在國外並且王儲不能代他行事,國王應根據皇家命令任命一名代理人,在他缺席期間行使權力。本命令可能包括代表他行使這些權力的特別規定,或者可能限制其範圍。
b。本憲法第48條(b)款的條件和規定應適用於國王代理人。如果他是部長或協商委員會或眾議院議員,則他在代表國王任職期間不得參加部長或議會事務。
C。在行使權力之前,國王的副手應宣誓宣誓上一條,其中包括:“我將忠於國王。” 宣誓書應在國民議會中宣誓,否則應在國王面前宣誓。
即使王儲多次代表國王,王儲也應宣誓一次。
第35條
一種。國王可以修改憲法,提出法律,並且是批准和頒布法律的權威。
b。如果協商委員會和眾議院將法律提交給他的日期已經過去六個月,則該法律應被視為國王已批准,並且國王應予以頒布,而無需將其退還給這些法庭進行重新審議。
C。在適當考慮到與憲法修正案有關的規定的情況下,如果國王在上條規定的間隔內以正當理由通過法令返回協商委員會和眾議院重新審議任何法律草案,則他應說明是在同一會話還是在下一個會話中重新考慮。
d。如果協商委員會和眾議院或國民議會以三分之二的多數票數重新批准該草案,則國王應予以批准,並應在第二次草案獲得批准後的一個月內予以頒布。時間。
第三十六條
一種。禁止進行侵略戰爭。防禦性戰爭是由一項法令宣布的,該法令應在宣布後立即提交國民議會,以決定戰爭的進行。
b。只能通過法令宣布國家安全或戒嚴狀態。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宣布戒嚴令超過三個月。除非得到出席的國民議會多數成員的同意,否則不得延長這一期限。
第37條
國王應根據法令締結條約,並將其隨同適當的聲明一併傳達給協商委員會和眾議院。條約在締結,批准和在《官方公報》上公佈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和平條約和同盟條約,與國家領土有關的條約,自然資源,主權權利,公民的公共和私人權利,與商業,運輸和居住有關的條約,以及涉及國庫的非預算條約支出或需要對巴林法律進行修正的法律必須予以公佈,方為有效。
在任何情況下,條約都不得包含與公開宣布的條款相抵觸的秘密條款。
第38條
如果在協商委員會和眾議院兩屆會議之間召開,或在國民議會休會期間,發生任何需要加快採取刻不容緩的措施的事件,國王可發布有關建議。在不違反憲法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
如果兩個分庭開會,則必須在頒布後的一個月內將此類法令同時提交給協商委員會和眾議院,如果解散或撤銷,則應在兩個新分庭中的每一個第一次會議之前的一個月內同時提交給協商委員會和眾議院。立法期限是否已結束。如果法令未提及,則其法律效力應追溯減少,而無需發布相關裁決。如果將他們轉交給兩個分庭但未得到他們的確認,其法律效力也應追溯撤銷。
第三十九條
一種。國王應通過法令制定實施法律的規定,其中不包括對這些法律的修改或中止或實施中的例外。法律可能會頒布比法令更低的法律法規,以頒布實施這些法規所必需的法規。
b。國王應通過法令制定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控制條例和組織公共董事會和部門所必需的條例。
第40條
國王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並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任命和解散外國以及國際組織中的公務員,軍事人員和政治代表,並應授權外國和組織的代表。
第41條
國王可以根據法令減輕或減刑。完全大赦只能由法律准予,並且應適用於提議大赦之前所犯的罪行。
第42條
一種。國王應依照法律規定向眾議院發布選舉命令。
b。國王應邀請國民議會以皇家命令召集會議,並應按照《憲法》的規定開放其議事程序並使其結案。
C。在諮詢協商委員會,眾議院和憲法法院院長之後,國王可以通過法令解散眾議院,以闡明解散的原因。由於相同的原因,該分庭可能不會再次解散。
第43條
國王可以就與國家利益有關的重要法律和問題進行全民公決。舉行全民投票的問題,如果得到多數投票者的同意,即視為已達成共識。全民投票的結果應自宣布之日起具有約束力,並自其生效之日起生效,並應在《官方公報》上予以公佈。
第二節行政機關
第1部分:部長理事會—部長
第44條
部長會議由總理和多位部長組成。
第45條
一種。部的任職者必須是巴林人,其年齡不低於公曆30年,並且必須享有充分的政治和公民權利。除非另有規定,否則有關部長的規定也適用於總理。
b。總理和部長的薪水應依法規定。
第46條
首相和部長在行使職權之前,應在國王面前宣讀本憲法第78條規定的誓言。
總理應在眾議院宣誓立憲之日起三十天內(如果缺席)或在其第一次會議上提出政府政策聲明。如果商會在其多數成員的三十日內未批准政策聲明,則政府應在其決定作出修改後,在被商會拒絕之日起二十一日內,將方案重新提交給商會。如果分庭在不超過二十一日的時間內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第二次否決,則國王應接受內閣的辭職。如果商會不同意上述內閣的政策聲明,則根據之前的規則和時間段,
第47條
一種。部長會議應監督國家利益,制定並遵循政府總體政策的實施,並監督政府機構的經營過程。
b。國王應主持他參加的部長理事會會議。
C。總理應監督部長會議的任務執行情況及其運作過程,執行其決定並協調各部委之間的事務,並整合其業務。
d。總理以任何理由放棄其職位將導致所有部長免職。
e。部長會議的審議應保密。當其多數成員出席且有多數成員贊成時,應通過其決定。如果票數相同,則以總理投票的那一方為準。少數人除非辭職,否則應遵守多數人的意見。在需要發布相關法令的情況下,理事會決定應提交國王批准。
第48條
一種。各部長應監督其部的事務,並執行該部的總政府政策。他還應決定該部的方向,並監督該部的實施。
b。部長在其職權範圍內,不得擔任任何其他公職,甚至不得間接從事專業或從事工業,商業或金融業務,也不得參與政府或公共機構訂立的合同,或合併除無薪政府代表外,他在任何公司董事會中擔任部長職務。同樣,在此期間,部長甚至不得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購買或租賃國家資產,也不得將其任何資產租賃,出售或交換給國家。
第49條
如果總理或部長出於任何原因放棄其職務,他將繼續履行其緊急職責,直到任命繼任人為止。
第50條
一種。法律應規範公共機構和市政部門,以確保其在國家指導和監督下的獨立性。法律應確保市政部門對本地區範圍內具有地方特色的服務進行管理和監督。
b。國家應以符合國家總體政策及其公民利益的方式指導公共福利機構為公共利益服務。
第三節立法機關國家議會
第51條
國民議會由兩個議會組成:協商理事會和眾議院。
第1部分。諮詢委員會
第52條
根據皇家法令規定的程序,條件和方法,諮詢委員會由皇家法令任命的四十名成員組成。
第53條
協商委員會的成員必須是巴林公民,並且對於已歸化的公民,自獲得公民身份以來至少已經過去了十年。除他的巴林公民身份為他的原始公民身份外,他不得是其他國家的公民,除非該成員國的公民是海灣阿拉伯國家合作委員會。他必須享有充分的公民和政治權利,並且必須參加選舉登記。任命之日起,他的年齡不得少於35歲,並且他必須具有必要的經驗或對國家做出了寶貴的貢獻。
第54條
一種。協商會議的成員任期為四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b。如果由於任何原因,協商會議成員的任期在任期屆滿之前空缺,國王應任命一名替代人任職,直至其前任任期屆滿。
C。協商理事會的任何成員均可向理事會主席提出申請,要求獲得理事會成員的豁免,而主席將向國王提交請求。成員資格要等到國王接受請求之日才終止。
d。國王應任命與協商會議同一時期的協商會議主席,而安理會應在每個召集期間選舉兩名副主席。
第55條
一種。眾議院開會時,協商委員會應開會,而兩個議會的召集時間應相同。
b。如果眾議院解散,則協商會議的會議應暫停。
第2部分。爭議室
第56條
眾議院由四十名成員組成,根據法律規定,由直接,無記名普通投票選出。
第57條
眾議院議員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一種。他必須是巴林的公民,並且對於已歸化的公民,自獲得公民身份以來至少已經過去了十年。除他的巴林公民身份為原始公民身份外,他不得為其他國家的公民,但海灣阿拉伯國家合作委員會成員國的公民除外。他必須享有充分的公民和政治權利,並且必須登記在選舉登記冊中。
b。在他當選之日,根據公曆,他必須不少於三十歲。
C。他必須流利地讀寫阿拉伯語。
d。由於失去信心和自尊或違反會員資格,決不能因他所屬的會議的決定而廢除其在諮詢委員會或眾議院的成員資格。但是,如果已經廢除其成員資格的決定的立法季節已經過去,或者如果其成員的下議院通過了取消障礙的決定,則已被取消成員資格的人可以提出自己的候選人資格。取消成員資格的召集期限屆滿後,取消成員資格的候選人資格。
第58條
從公曆第一屆會議起,眾議院的任期為四年。新一屆眾議院的選舉應在該任期的最後四個月舉行,同時要遵守《憲法》第64條的規定。成員資格期已結束的人可以連選連任。
國王在必要時可以根據皇家命令將眾議院的立法年度延長不超過兩年。
第59條
如果眾議院席位在任期屆滿前因任何原因而空缺,則應在商會宣布空缺後的兩個月內選出替代人選,新成員的任期應持續到任期屆滿。他的前任。
如果空缺是由成員辭職引起的,則該成員不得在他提出辭職的立法期間提名自己為會議廳成員。
如果空缺發生在分庭任期的最後六個月內,則不得選擇替代人選。
第60條
眾議院在其第一屆會議上應從其成員中選出一名主席和兩名副主席,任期與商會的任期相同。如果其中任何一個職位空缺,分庭應選擇替代人選以履行其任期。
在任何情況下,選舉均應以出席者的絕對多數為準。如果在第一次投票中沒有這樣的多數,則應在獲得最多票數的兩人之間再次進行選舉。如果第三方與兩者中的第二個並列,則他應與他們一起參加第二輪投票的選舉,在這種情況下,選舉應按比例多數進行。如果這種成比例的多數導致平局,則分庭應按抽籤決定。
第一屆會議應由最年長的主席主持,直到選出眾議院議長為止。
第61條
商會應在其年度大會的第一周組成其業務所需的委員會。這些委員會可以在會議廳休會期間行使其權力。
第62條
最高法院有權根據有關法律對與眾議院選舉有關的挑戰作出裁決。
第63條
眾議院是有權接受其成員辭職的機構。僅在分庭決定接受辭職時,該辭職才被視為最終辭職,該地點自接受之日起即為空缺。
第64條
一種。如果眾議院解散,則必須在解散之日起四個月內舉行新的眾議院選舉。如果在此期間未舉行選舉,則解散的眾議院應恢復其全部憲法權力,並立即開會,就好像從未發生過解散一樣,並應繼續其業務,直到選舉產生新的眾議院為止。
b。儘管有上述條款,如果部長會議認為不可能舉行選舉,國王可以推遲眾議院的選舉。
C。如果前款所述的令人信服的情況持續下去,國王根據部長會議的意見,可以恢復解散的眾議院並邀請其召集。眾議院應自恢復其皇家法令頒布之日起算。它應行使其充分的憲法權力。本《組織法》的規定應適用於本《組織法》的規定,包括與完成會議任期和解散有關的規定。分庭在這種情況下舉行的會議,不論其開庭日期如何,均應視為其第一屆會議。
第65條
經至少五名眾議院議員簽署的請求,任何部長都可能面臨其職權範圍內的問題。
必須按照眾議院議事規則確定的條款和條件進行辯論。
除非法院多數成員選擇在有關委員會中舉行會議,否則應在會議廳舉行會議。除非部長要求加急,否則應至少在提出請求之日起八天后進行。
按照本憲法第(66)條規定的程序,插話可能導致對部長的信任投票。
第66條
一種。每位部長應向眾議院負責其部的業務。
b。對部長的信任問題只能在他本人的意願下提出,或在辯論了提交給他的問題後,由至少十名眾議院議員簽署的申請書提出,並且該分庭不得就申請直到提交後的7天。
C。如果眾議院以三分之二的多數票決定對部長進行不信任投票,則他應被視為從不信任投票之日起撤回該部。應立即提出辭職。
第67條
一種。對總理的信任不應在眾議院中提出。
b。如果至少有十名眾議院議員提出因無法與總理合作而提出的請求,並且該眾議院的大多數成員都批准了該請求,則該請求應轉發至該眾議院秘書處進行審議和審議。在收到分庭之日起兩週內提交分庭。
C。在眾議院秘書處向總理提出要求之日起七日之前,眾議院不得決定與總理的合作事宜。
d。如果眾議院以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無力與總理合作的動議,則此事將提交國王決定是否將總理免職並重新任命。任命內閣,否則將解散眾議院。
第68條
一種。眾議院可以就一般事務向政府提出書面要求,政府必須在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答复,如果不能遵守,則說明原因。
b。應眾議院至少五名成員的要求,可以根據眾議院議事規則,提出一個一般性議題,以供審議,要求澄清政府政策和交換意見。
分庭秘書處應在收到要求分庭就此事進行裁決而不進行審議的請求後,將該請求附加到第一次會議的議程上。
第69條
眾議院可隨時組成調查委員會,或委託其一名或多名成員調查憲法中規定的屬於議會權力範圍內的任何事項,而該委員會或成員應在不提出調查結果的情況下提出調查結果。自調查開始之日起四個月後。
部長和所有國家僱員應按要求提供證詞,文件和聲明。
第3部分。雙方共同的規定
第70條
除非經過協商委員會和眾議院或國民議會根據情況要求批准並由國王批准,否則不得頒布法律。
第71條
國民議會應在10月的第二個星期六開會,除非國王決定邀請國民議會在此日期之前開會。
第72條
協商委員會和眾議院的正常召集期至少應持續七個月,並且在批准預算之前,該召集期不得關閉。
第73條
除上述兩個條款的規定外,國民議會應自協商委員會任命或眾議院選舉之日起滿滿一個月後的次日舉行會議,以較晚者為準,除非國王決定。邀請它在該日期之前召開。
如果在此期間召開國民大會的日期晚於《憲法》第71條規定的年度日期,則《憲法》第72條規定的召開日期應減去上述兩個日期之間的差額。
第74條
國王應在國民議會的正常召集期間舉行開幕式,並致以皇室講話。他可以委託王儲或決定召開會議的任何人,並代表他發表王室講話。兩個商會應從其成員中選出一個委員會來準備對地址的答复草稿,每個商會應在批准後將其答复提交國王。
第75條
如果國王認為有必要,或者任一參議院的多數成員有此要求,則根據皇家法令應召集諮詢委員會和眾議院特別會議。
在特別會議上,這兩個會議廳除審議其召集的會議外,不得審議其他事項。
第76條
國王應宣布由皇家命令關閉的普通和特別會議期間。
第77條
協商委員會或眾議院未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的任何會議都是無效的,在此作出的決定將無效。
第78條
協商委員會或眾議院的每位成員在其會議廳或其委員會進行工作之前,均應在公開會議上宣誓以下誓言:
“我由全能的上帝發誓,我將忠誠於國家和國王,尊重憲法和國家法律,捍衛人民的自由,利益和資產,並誠實誠實地履行我的職責。 ”
第79條
協商會議和眾議院會議應向公眾開放。應政府,分庭會議主席或十名成員的要求,他們可以秘密舉行,並應在秘密會議上對請求進行辯論。
第80條
為了使諮詢委員會或眾議院會議均有效,每個會議廳的法定人數必須達到半數以上。除在有特別多數的情況下,應以出席會議的絕對多數決定。如果票數相同,則應以包括眾議院議長在內的當事方為準。如果表決涉及《憲法》,則應以姓名呼籲成員進行表決。
如果兩個會議廳缺席兩次會議的法定人數,只要參加會議的成員人數不少於會議廳成員的四分之一,會議即被認為是有效的。
第81條
總理應向眾議院提交法案,眾議院有權通過,修改或拒絕該法案。在任何情況下,該法案均應提交協商委員會,該委員會有權通過,修改或拒絕該法案,或接受眾議院對法案進行的任何修改,或已拒絕或修改的任何修改。但是,始終應優先考慮政府提出的法案和建議。
第82條
如果協商委員會不批准眾議院通過的法案,則無論協商委員會的決定涉及拒絕,修正,刪除或增加,安理會主席均應將其退還眾議院重新審議。
第83條
如果眾議院批准從協商委員會收到的法案,則眾議院議長應在不超過兩週的時間內將其轉發給總理,以提交國王。
第84條
眾議院可以拒絕協商理事會對法案進行的任何修改,也可以堅持其先前的決定,而無需對該法案進行任何新的修改。在這種情況下,該法案應退回協商委員會重新審議。協商會議可以接受眾議院的決定,也可以堅持其先前的決定。
第85條
如果兩個分庭兩次不同意一項法案,則由眾議院議長主持的國民議會應召集有爭議的條款進行審議,該法案應獲得國民議會多數成員的批准。大會禮物。如果以這種方式拒絕該法案,則可能不會在同一屆立法會議上再次將其提交給國民議會。
第86條
在所有通過法案的情況下,眾議院議長應在不超過兩週的時間內將其提交總理,以提交國王。
第87條
凡涉及經濟或金融事務的法案,政府要求其緊急審議的,均應首先提交眾議院,以便在十五天內作出決定。在此期限過後,如果有此意見,則將該法案提交眾議院意見的協商委員會,以便協商委員會在十五天內再對其作出決定。如果兩個分庭不同意該法案,則應在十五天內將該問題提交國民議會表決。如果國民議會在此期間未就此作出決定,國王可將其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發布。
第88條
總理可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在眾議院或協商會議或其任何委員會上發表聲明,並可委託部長這樣做,由該分庭或委員會討論並發表聲明。關於它的評論。
第89條
一種。協商委員會或眾議院議員均代表人民,並關心公共利益。在任何會議廳或其委員會的工作中,他均不得受到任何權威的影響。
b。不得要求協商委員會或眾議院議員在理事會或其委員會中表達其意見或想法,除非所表達的意見不利於宗教的基本面或民族的統一或強制性尊重國王,或誹謗任何人的個人生活。
C。除公然行事的情況外,在召集期間內,不得對成員採取任何拘留,調查,搜查,逮捕或保管程序或對成員採取任何其他刑事行動,除非得到其所在分庭的同意。成員。在召集期以外,必須徵得有關會議廳長的許可。
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商會或其主席未就許可作出決定的,應視為許可。
商會召開時必須將其根據前款採取的任何措施通知商會,並且必須在其第一屆會議上始終將商會在年度休會期間對會員採取的任何行動通知商會。
第90條
國王可能是皇家命令,將國民議會的召集推遲不超過兩個月,並且這種延期在任何一個召集期間內不得重複多次。推遲期不算在本《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召集期內。
第91條
眾議院的每個成員都可以書面形式向部長提出問題,以澄清其職權範圍內的問題,僅提問者就可以回答一次,如果部長的回答增加了新的內容,提問者可以再次發表評論。
該問題可能與發問者或其親屬的興趣無關,或者是第四級的。
第92條
一種。協商委員會或眾議院的十五名成員有權要求對憲法進行修正,任何一個理事會的成員都有權提出法律,所有法律應提交該理事會轄下的委員會該提案需經過審議並發表意見,並且如果委員會批准該提案,則應將其作為憲法修正案或法案草案轉發給政府,以供重述,最多應自該提案提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交給眾議院。收到日期。
b。依照前款提出的,由提出訴訟的分庭拒絕的任何法律提案,均不得在同一召集期內重新代表。
第93條
總理和部長可參加協商委員會和眾議院的會議,兩院在要求發言時均應聽取總理和部長的講話。他們可以根據需要增選高級官員或其代表。
在辯論與他的部有關的問題時,商會可能要求主管部長出席。
第94條
一種。協商委員會和眾議院及其委員會的業務流程規定,以及辯論,表決,質疑,盤問和憲法規定的所有權力的原則,均應由法律規定,並以類似方式規定違反規定或在沒有可以接受的藉口的情況下未能參加會議或委員會會議的成員的處罰。
b。每個分庭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對規範其的補充法律加以補充。
第95條
維持協商理事會和眾議院的秩序是其主席的事。應將警衛分配給每個分庭,他們將收到分庭庭長的命令。
除非得到總統的要求,否則任何武裝部隊都不得進入國民議會的任何一個會議廳或留在其附近。
第96條
協商委員會和眾議院議員的薪酬應由法律規定。如果該薪酬得到修正,則該修正案應在下一個立法季節開始之前生效。
第97條
協商會議和眾議院的成員不得合併,任何一個會議廳的成員也不得與擔任公職的成員合併。
其他不合併的情形,由法律規定。
第98條
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在其任職期間,不得將諮詢委員會或眾議院議員任命為公司董事會成員,也不得參與政府或公共機構訂立的合同。
在此期間內,他不得購買或租用國家資產,或將其任何資產租賃,出售或交換給國家,除非通過公開拍賣或邀請招標或實施為公共利益而製定的徵收條例。
第99條
如果協商委員會和眾議院議員在其任職期間出現無能狀態,則應廢除其成員資格,而其席位由三分之二的參議院成員作出的決定而被撤消。他是會員。協商委員會或眾議院議員的成員資格也可能因喪失自尊心或違反成員職責而被廢除。廢除成員資格的決定必須確保他所加入的眾議院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如果協商委員會作出決定,則應將決定提交國王批准。
第100條
協商會議和眾議院議員在其任期內應獲得獎章或勳章。
第四部分:召開國家大會的規定
第101條
除了根據《憲法》召開協商會議和眾議院即國民議會的會議之外,國王還可以主動或應總理的要求召集此類會議。
第102條
眾議院議長主持國民議會的會議,在他缺席的情況下,協商會議主席應當選,其次是眾議院議長第一副,其次是國民議會主席。協商會議主席。
第103條
除憲法規定有特別多數的情況外,國民議會的會議除非在每個議會議席均獲得多數出席,否則不得視為有效;如果連續兩次未達到法定人數,則該會議應視為有效。在每個分庭至少有四分之一的會員出席的前提下,應被視為有效。議案經在場多數成員批准,如果票數相等,則一方獲勝並獲得總統投票。
第四節司法機關
第104條
一種。司法部門的榮譽以及法官的誠實正直是政府的基礎,也是權利和自由的保障。
b。法官的裁決不具有權威,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乾涉司法程序。法律保障司法獨立,法律應規定法官的保證及其有關規定。
C。法律應規定與檢察院有關的規定,檢察院執行正式法律意見的職責,法律的準備,法律面前的國家代表以及在這些事項上受僱的人員。
d。有關宣傳的規定應受法律規範。
第105條
一種。法院的各種類型和級別應受法律管轄,法律應闡明其職能和管轄權。
b。軍事法院的管轄範圍應僅限於國防軍,國民警衛隊和安全部隊成員犯下的軍事罪行。除非宣布戒嚴令並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否則本規定並不適用於其他人。
d。依法設立高級司法委員會,監督法院及其支持機關工作的順利進行。高等司法委員會在司法人員職能和公訴機關的職能上的權力由法律規定。
第106條
應設立憲法法院,由總統和六名成員組成,所有成員均由皇家令任命,任職期限為法律規定。法院的職權範圍是監督法律和法規的合憲性。
法律應闡明確保法院法官不被解僱的規定,並規定法院應遵循的程序。法律應保障政府,協商委員會,眾議院以及著名個人和其他人向法院質疑法律和法規是否合憲的權利。法院裁定法律或法規中的文本違反憲法的決定具有直接效力,除非法院為此目的指定了後續日期。因此,如果法院關於違憲的規則與刑法典中的案文有關,則根據該案文作出的定罪視為無效。
國王可以在通過任何法律草案之前,將其提交給法院,以決定其與憲法達成一致的程度。法院的裁決對所有國家當局和每個人都有約束力。
第五章財務事項
第107條
一種。只能根據法律確定,修改和廢除公共稅,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個人才可以免除全部或部分稅款。只能指示一個人在法律範圍內支付其他稅款,關稅和費用。
b。稅收,關稅和其他公款的徵收規定以及支付程序,由法律規定。
C。有關維護和管理的規定以及國有財產的處置條件,以及該財產的任何部分可以轉讓的限制,應由法律規定。
第108條
一種。公共貸款應依法訂立合同。國家可以在預算法所規定的信貸限額內依法借貸或擔保貸款。
b。諸如市政當局或公共機構之類的地方團體可以根據與之相關的法律進行貸款,借貸或擔保貸款。
第109條
一種。財政年度由法律規定。
b。政府準備預算草案,包括州的收入和支出,並至少在財政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將其提交給眾議院和協商委員會。預算草案提交後,每個分庭的財務委員會應舉行聯席會議,與政府討論預算草案,然後每個委員會分別向其分庭提交報告。預算草案將提交給眾議院進行討論,然後根據憲法提交給協商委員會進行審查,並且可以徵得政府的同意對預算草案進行修訂。
C。對預算草案的討論是根據預算草案中的逐項進行的。預算最多可以準備兩年,而沒有法律,任何公共收入都不能分配給費用。
d。國家一般預算應當依法頒布。
e。如果在財政年度開始之前未頒布《預算法》,則應遵守以前的預算,直到該法律頒佈為止,並應根據當年年底的現行法律收支收入並支出。
F。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超出預算法及其修正案中規定的最大支出估算。
第110條
任何超出預算或超出預算估計數的支出必須通過法律執行。
第111條
一種。如果付款的性質要求,可以根據法律將特定金額的款項分配給一個財政年度以上。根據上述法律決定的每項撥款應在國家連續的年度預算中提出。
b。前一條款所述的支出也可能會分配一個財政年度以上的特殊預算。
第112條
《預算法》不得包含任何規定新稅種,增加現有稅種或修訂現有法律,或避免頒布法律的措辭,而《憲法》規定應由法律對其進行管理。
第113條
財政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應先將國家當年財政事務的決算首先提交給眾議院。該決議須經協商委員會和眾議院作出的決定並附有他們的意見,並應在《官方公報》上予以公佈。
第114條
關於獨立公共預算,其附錄及其決算的規定應由法律規定,並應服從於國家預算及其決算的規定。市政,地方事業單位預算和決算的規定,也應當依法規定。
第115條
政府將與預算草案一起提交給眾議院和協商委員會,說明該州的財務和經濟狀況,以及為執行現有預算而採取的措施及其對擬議預算的影響。
第116條
依法設立財務監督辦公室,並依法保證其獨立性。它應協助政府和眾議院在預算範圍內控制國家稅收的收取和支出的支出。勞工局應向政府和眾議院提交年度業務報告和意見。
第117條
一種。任何開發自然資源或公共事業的承諾均應僅在法律的限制下進行。初步程序應確保促進搜索和探索工作,並實現開放和競爭。
b。任何壟斷都只能在有限的時間內依法授予。
第118條
法律應規範現金和銀行,並規範權重,措施和標準。
第119條
法律應規定薪酬,養卹金,補償,救濟和報酬,由國庫收取。
第六章 一般和最終規定
第120條
一種。修改該憲法的任何規則的條件是:眾議院和協商理事會三分之二多數成員均批准該修正案,以及國王的批准,但第35條(b)項除外, c,d)的憲法。如果眾議院拒絕該修正案的意圖或案文,則國民議會應召集三分之二的議員出席會議,討論修正案草案,而批准修正案草案的條件是其三分之二的批准。成員。
b。如果對《憲法》的修正案被拒絕,則不得在拒絕之日起一年之前重新提交。
C。不允許對本《憲法》第2條提出修正案,並且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提議對巴林的君主立憲制和繼承統治原則以及兩院制和本憲法確立的自由與平等原則。
d。在另一個人為他行事的間隔內,不得提議修改本憲法中規定的國王權力。
第121條
一種。本憲法的適用不違反巴林與各州和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和協定。
b。除本《憲法》第38條第二款的規定外,所有法律,法令,法令,成文法令,命令,法令和通告均已在國民議會第一次會議之前發布並生效。適當且有效,除非根據本《憲法》規定的規定進行了修改或廢除。
第122條
法律在發布後的兩週內在《官方公報》上發布,並在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後強制執行,如果法律有特別規定,則可以縮短或延長該期限。
第123條
除非宣布戒嚴令期間以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否則不得中止本憲法的任何規定。在任何情況下,在此期間均不得中止協商委員會或眾議院的召集或侵犯其成員的豁免權或宣布國家安全狀態。
第124條
法律的規定僅適用於自法律生效之日起發生的事情,沒有追溯效力。法律可在與刑法典有關的條款以外的其他條款中指出,經協商委員會和眾議院多數成員同意,其規定具有追溯效力,或者,如果情況需要,國民議會。
第125條
修訂後的憲法應在《官方公報》上發布,並自其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