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隆地共和國憲法

布隆迪2005
前言
我們,布隆迪人
意識到我們在歷史和後代之前的責任和義務;
重申根據2000年8月28日《布隆迪和平與和解阿魯沙協定》和《停火協定》,我們對和平,和解與民族團結的理想充滿信心;
考慮恢復多元民主秩序和法治的必要性;
宣布我們對人的基本權利的尊重,因為它們是1948年12月10日的《世界人權宣言》,1966年12月16日的《國際公約》親屬與人的權利以及非洲1981年6月18日《人和人民權利憲章》;
考慮到我們對社會和平與正義的重視;
意識到當務之急是促進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並確保維護我們的民族文化;
重申我們決心捍衛我國的主權以及政治和經濟獨立;
申明在國際關係中,各國人民有權自行安排[處分];
考慮到各國人民之間的關係必鬚根據1945年6月26日《聯合國憲章》以和平,友好與合作為特徵;
重申我們根據2002年5月25日《非洲聯盟組織法》擁護非洲統一事業;
重申我們堅定不移的[堅不可摧]決心,制止種族和政治暴力,種族滅絕和排斥,鮮血滲血,不安全和政治不穩定的持續狀態的深層次原因,這些根深蒂固的原因使人民陷入苦難和折磨嚴重折中我國經濟發展以及實現平等和社會正義的觀點;
考慮到要達到此結果,必須保證以下憲法和法律原則:
建立和植入民主治理制度;
將少數黨派納入善治的一般體系;
保護少數族裔,文化和宗教少數群體並將其納入善治的一般制度;
調整國家安全和司法系統,以確保包括少數民族在內的所有布隆迪人的安全。
重申我們致力於建立一個受我國現實啟發並建立在正義,民主,善治,多元化,尊重個人基本自由和權利價值觀上的政治秩序和政府體制,我們社會各族之間的團結,團結,相互了解,包容和合作;
完全採納本憲法,是布隆迪共和國的基本法。
標題I.國家和人民主權
1.一般原則
第1條
布隆迪是一個獨立,主權,世俗,民主和統一的共和國,尊重其種族和宗教多樣性。
第二條
布隆迪的國家領土是不可分割和不可分割的。
第三條
布隆迪分為省,公社,地區和科林[字面意義:山;地方行政團體],以及法律規定的所有其他細分。它們的組織和功能是由法律確定的。它可以修改限制和數量。
第4條
君主制的地位和重建可能是全民投票的對象。任何以和平方式支持君主立憲制的政黨都有權行使職能。
第5條
國家語言是基隆迪。官方語言是基隆迪語和法律規定的所有其他語言。
所有立法文本都必須在基隆迪語中有其原始版本。
第6條
布隆迪共和國的原則是人民政府,人民和人民的政府。
第7條
國家主權屬於行使主權的人民,可以直接通過全民投票或間接通過其代表行使。
人民的任何部分,任何人都不得自行行使。
第8條
選舉權是普遍,平等,自由和透明的。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它可以是直接的或間接的。
在[選舉規則]規定的條件下,所有已經18歲並且享有公民和政治權利的布隆迪人都是選舉人。
第9條
布隆迪的首都在布瓊布拉成立。法律可以將其轉移到共和國的任何其他地方。
第10條
布隆迪的國旗是三色的:綠色,白色和紅色。它的形狀是由除鹽器[un sautoir]劃分的矩形,在[中央]有一個白色的圓盤,上面刻有[frappé]白色圓盤,上面刻有三個六點紅星,形成一個虛構的等邊三角形,該三角形刻在虛構的圓圈中,與光盤相同的中心,其底面與標誌的長度平行。
法律規定了標誌的尺寸和其他細節。
第11條
布隆迪的座右銘是“團結,特拉瓦伊,Progrés[團結,工作,進步]”。布隆迪共和國的標誌是一個盾牌,上面刻有獅子的頭和三把長矛,所有這些都被民族格言所包圍。
國歌是“布隆迪·布瓦庫”。
共和國的印章由法律確定。
第十二條
根據法律確定的條件,[存在的]布隆迪人的素質得到了保障,得到了保障,並因此而喪失。
布隆迪男女出生的子女在國籍法方面享有同等權利。
2.基本價值
第十三條
所有布隆迪人的功德和尊嚴都是平等的。所有公民都享有相同的權利,並有權享有同樣的法律保護。沒有布隆迪人會因其種族,語言,宗教,性別或民族而被排除在國家的社會,經濟或政治生活之外。
第十四條
所有布隆迪人都有在和平與安全範圍內生活在布隆迪的權利。他們必須和諧相處,同時尊重人的尊嚴並容忍他們的差異。
第十五條
政府是建立在布隆迪人民的意願之上的。它在他們面前負責,尊重他們的基本自由和權利。
第十六條
布隆迪政府的組成必須使所有布隆迪人都有代表並代表所有人民;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機會參與其中;確保所有公民都能使用公共服務,並確保政府的決定和行動獲得最大的支持。
第十七條
政府的任務是實現布隆迪人民的願望,特別是治愈過去的分歧,改善所有布隆迪人的生活質量,並保證所有生活在布隆迪的可能性得到保護,歧視,疾病和飢餓。
第十八條
政治體制的職能是團結,安撫和調和所有布隆迪人。該政權認為,成立的政府是布隆迪人民的服務,是布隆迪人民的權力和權威。
政府尊重三權分立,法律至上,善政和公共事務透明的原則。
標題II。基本權利和義務憲章,個人和公民
第十九條
《世界人權宣言》,有關人的權利的國際公約,《非洲人和人民權利憲章》,《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所宣布和保障的權利和義務。 《關於婦女的一切形式歧視》和《關於兒童權利的公約》是《布隆迪共和國憲法》的組成部分。
這些基本權利不受任何限製或克減,除非在某些情況下出於普遍利益或對基本權利的保護有正當理由。
第20條
所有公民都有權利和義務。
1.個人和公民的基本權利
第21條
人的尊嚴受到尊重和保護。所有對人類尊嚴的威脅都會受到刑法的懲罰。
第22條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確保了他們受到平等的保護。
任何人都不會受到歧視,特別是因為其出身,種族,種族,性別,膚色,語言,宗教,哲學或政治信仰的社會狀況或由於身體或精神障礙,或因為他們是HIV / AIDS或任何其他無法治癒的疾病的攜帶者。
第23條
國家或其機關不得任意對待任何人。
國家有義務賠償因其行為或其器官的行為而[成為]任意治療受害者的任何人。
第24條
每個女人,每個男人都有生命權。
第25條
每個婦女,每個男人都有權享有自己的人身自由,尤其是身心完整和行動自由的權利。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處罰或待遇。
第26條
任何人不得被奴役或奴役。禁止一切形式的奴役和販運奴隸。
第27條
國家認為,[]在可能的範圍內[],所有公民都按照人的尊嚴處置一切手段來[指導]生存。
第28條
每個婦女,每個男人都有權尊重自己的私生活,家庭生活,住所和個人來往。
第29條
保證了結婚的自由,以及選擇伴侶的權利。婚姻只有在未來配偶的自由和完全同意下才能締結。
禁止兩個同性之間的婚姻。
第三十條
家庭是社會的自然基礎細胞。婚姻是對它的合法支持。家庭和婚姻受到國家的特別保護。
父母有教育和撫養子女的自然權利和義務。他們得到了國家和公眾團體的支持。
每個兒童在其家庭方面,都享有社會和國家的權利,根據其[a]未成年人的狀況,有權要求採取特別保護措施。
第31條
言論自由得到保障。國家尊重宗教,思想,良心和見解的自由。
第32條
集會和結社自由得到保障,依法成立協會或組織的權利也得到了保障。
第33條
所有布隆迪公民都有在國家領土內任何地方自由流通和建立自己的權利,以及[離開]並返回的權利。
第34條
任何人都不得被任意剝奪國籍或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35條
國家保證良好的行政管理和對國家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同時保護環境並保護子孫後代。
第三十六條
每個人都有財產權。
在法律規定的案件和方式下,只有在獲得公正和事先的賠償[,]或執行具有最終決定權的司法裁決時,才可以出於公共事業的目的而剝奪其財產。選擇[判斷的事物] / [判斷的力量]。
第37條
成立工會和參加工會的權利以及罷工權得到承認。法律可以規範行使這些權利,並禁止某些類別的人罷工。
在所有情況下,國防和安全部隊成員均不得享有這些權利。
第38條
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每個人都有權利在合理的期限內公正地聽取其原因並進行審判。
第三十九條
如果違反法律,任何人都不應被剝奪自由。
只能在據稱對他們採取行動之前頒布的法律所確定的案件中,對他們進行起訴,逮捕,拘留或審判。
抗辯權在所有司法管轄區得到保障。
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願而被剝奪法律指派給他們的法官。
第40條
任何被指控犯有過失行為的人都應被認為是無辜的,直到他們在公共程序[procés]過程中依法確定其罪魁禍首期間,在此過程中已向其確保了其自由辯護所需的所有保證。
第41條
任何行為或疏忽,一旦犯下,均不構成違法,則不應譴責。
以同樣的方式[de meme],可能不會施加比違規發生時更嚴厲的處罰。
第42條
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案件和形式下,特別是出於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的原因,採取一種安全措施。
第43條
任何人都不得任意侵犯其私生活,其家庭,其住所或來往,或對其名譽和聲譽構成威脅。
搜查或住所探訪只能在法律確定的形式和條件下進行。
在遵守法律規定的形式和條件的前提下,可以保證通信和通訊的保密性。
第44條
每個兒童都有權採取特殊措施,以確保或改善其福祉,健康,人身安全所必需的照料,並受到保護,免受不良待遇,虐待和剝削。
第45條
武裝衝突中不得直接利用任何兒童。在武裝衝突時期確保對兒童的保護。
第46條
除非[a]不得已,否則不得拘留任何兒童,在這種情況下,拘留的時間將盡可能短。
每個兒童均有權與年齡超過16歲的被拘留者隔離,並有權接受適合其年齡的治療和拘留條件。
第47條
對基本權利的任何限制都必須建立在法律基礎上;必須以普遍利益或保護他人的基本權利為理由;它必須與指定的目標成比例。
第48條
基本權利必須在整個法律,行政和體制秩序中得到尊重。憲法是最高法律。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必須尊重它。任何不符合《憲法》的法律均被廢除。
第49條
不得強迫任何公民流亡。
第50條
庇護權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得到承認。
僅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授權引渡。
布隆迪人不得被引渡到國外,除非他們因種族滅絕罪,戰爭罪或其他危害人類罪而受到國際刑事管轄權的起訴。
第51條
每個布隆迪人都有權保留其法律條件,尤其是年齡和能力,通過其代表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國家事務的指導和管理。
每個布隆迪人都有同等的權利參加其國家的公共職能。
第52條
每個人都有資格獲得對其尊嚴和人的自由發展必不可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這要歸功於國家的努力並考慮到國家的資源。
第53條
每個公民都有[a]平等獲得指導,教育和文化的權利。
國家有義務組織公眾教育並支持其獲得教育的機會。
但是,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建立私立學校的權利得到保障。
第54條
國家承認所有公民的工作權,並努力創造條件,使享有這項權利的工作切實有效。它承認每個人都必須享有公正和令人滿意的工作條件的權利,並保證為工人提供服務或生產的公正報酬。
第55條
每個人都有獲得醫療保健的權利。
第56條
國家有義務促進國家發展,特別是農村發展。
第57條
具有同等能力的每個人都有權不受任何歧視地享有同工同酬。
第58條
每個人都有權保護源自其作者的所有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的道德和物質利益。
第59條
凡在共和國領土內定居的外國人,都將根據本《憲法》和法律享有對人和財產[biens]的保護。
因種族滅絕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或恐怖主義行為而被起訴的外國人可被引渡。
第60條
維護公共權利和自由的司法權確保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尊重這些權利和自由。
第61條
任何人都不得濫用憲法或法律所承認的權利,以損害民族團結,和平,民主,布隆迪的獨立,侵犯國家的世俗性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違反本憲法。
2.個人和公民的基本職責
第62條
每個人都有責任尊重他們的同胞,並向他們表示同情,不受任何歧視。
第63條
每個公民對家庭和社會,國家和其他公共團體都有責任。
第64條
每個布隆迪人都有責任根據《國家統一憲章》維護和加強民族團結。
第65條
每一個人都必須遵守共和國的法律和機構。
第66條
每個布隆迪人都有責任維護家庭的和諧發展,並採取行動支持家庭的凝聚力和尊重,在每時每刻尊重他們的父母,養育他們並在必要時幫助他們。
第67條
每個人都有義務尊重和考慮自己的同胞而不受任何歧視,並與他們保持關係,使他們能夠促進,維護和加強尊重與寬容。
第68條
每個布隆迪人必須在與社會的關係中看到維護和加強布隆迪文化價值觀,並為建立道德健康的社會做出貢獻。
第69條
公共資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要求每個人都嚴格遵守並保護他們。每個布隆迪人都有捍衛國家遺產的責任。
任何破壞,破壞,腐敗,挪用或揮霍的行為,或任何其他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均應依法予以處罰。
第70條
所有公民都必須履行其公民義務並捍衛國家。
每個人都有為共同利益而努力並履行其專業義務的義務。
所有公民在[公然]公共責任[收費]方面都是平等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只能規定免責。
國家可以宣布由國家和自然災害引起的所有責任的團結。
第71條
每個布隆迪人被任命負責公共職能或當選政治職務,都有責任為了普遍利益以良心,誠意,奉獻和忠誠履行其職責。
第72條
每個布隆迪人都有捍衛民族獨立和領土完整的責任。
每個公民都有看守和參與捍衛國家的神聖職責。
每個布隆迪人,以及每個在布隆迪共和國境內發現自己的外國人,都有責任不損害國家安全。
第73條
每個人都有責任為維護和平,民主和社會正義作出貢獻。
第74條
每個布隆迪人都有責任為國家的建設和繁榮作出貢獻。
標題III。作者:鄧輝,政黨學刊JOURNAL。
第75條
多黨制在布隆迪共和國得到承認。
第76條
政黨可以依法自由地組成自己。他們是依法註冊的。
第77條
一個沒有有利可圖的目標的協會將公民圍繞基於民族團結的[a]民主社會的項目進行重組,並製定了具有明確目標的獨特政治計劃,以響應人們的關心,以維護普遍利益並確保所有公民的發展[ ,]組成一個政黨。
第78條
政黨在其組織和運作中必須響應民主原則。他們必須向所有布隆迪人開放,他們的民族性也必須反映在他們的領導水平上。他們可能不提倡任何形式的暴力,排斥和仇恨,特別是基於種族,地區,宗教或性別背景的暴力,排斥和仇恨。
第79條
政黨和政黨聯盟必須促進自由表達選舉權,並通過和平手段參與政治生活。
第80條
法律保證了公共​​權力不干涉政黨的內部運作,但為防止種族,政治,地區,宗教或性別仇恨和維護公共秩序所必需的限制除外。
第81條
政黨可以根據選舉法規定的方式,在選舉之時組建聯盟。
第82條
國防和安全總局的成員以及治安法官[,]在其活動中[,]無權隸屬於各政黨。
第83條
禁止政黨的外部籌資,但法律規定的[例外]減損除外。
禁止以任何侵犯國家獨立和主權的性質進行資助。
法律確定並組織了政黨的資金來源。
第84條
在促進民主的最後,法律可以授權各政黨以公平的方式為其黨派在國民議會中的席位數目提供資金。這筆資金可能既適用於政黨的職能,也適用於競選活動,而且必須透明。國家可以向政黨提供的補助金的類型,優勢和設施由法律確定。
第85條
政黨成立,行使和停止活動的條件由法律確定。
標題IV。選舉的
第86條
投票權得到保障。
第87條
選舉是自由,透明和定期的。選舉守則決定了他們的實際方式。
第88條
選舉以公正的方式在國家,公社和大學的級別以及在法律規定的其他級別上組織。
第89條
一個獨立的國家選舉委員會保證選舉過程的自由,公正和獨立。
第90條
該委員會由五名獨立的知名人士組成。在事先獲得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分別批准,四分之三多數同意後,根據法令任命其成員。
第91條
由委員會負責以下任務:
一種。在國家,公社和大學範圍內組織選舉;
b。確保選舉是自由,定期和透明的;
C。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宣布臨時選舉結果;
d。公佈各項安排,行為守則和技術細節,包括民意調查的地點及其開放時間;
e。聆聽有關尊重選舉規則的主張並進行處理。委員會的決定不予上訴;
F。為此,應遵循適當的規則,確保選舉活動不會以煽動種族暴力的方式或任何其他違反本《憲法》的方式[進行選舉];
G。為了確保尊重本憲法關於多民族和性別的規定,並承認這方面的主張。
標題V.執行權
第92條
行政權由共和國總統,兩名共和國副總統和政府成員行使。
第93條
一部組織法規定了總統,副總統和政府成員的賠償和利益制度以及不相容制度。它還規定了他們的具體社會保障制度。
第94條
在[官員]履行職責時以及在這些職責結束時,共和國總統,共和國副總統和政府成員必須以書面形式向他們致敬向最高法院宣告其財產和遺產。
1.共和國總統
第95條
共和國總統,國家元首,體現國家統一,尊重憲法,並通過仲裁確保國家的連續性和機構的正常運轉。
他是國家獨立,領土完整和對國際條約和協定的尊重的保證人。
第96條
共和國總統由普選產生,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
第97條
擔任共和國總統職務的候選人必須:
1.在選舉法規定的條件下具有選舉人的素質;
2.出生時具有布隆迪國籍;
3.在選舉之時已經三十五歲了;
4.提出候選人時居住在布隆迪境內;
5.享有他所有的公民和政治權利;
6.遵守《憲法》和《民族團結憲章》。
此外,總統選舉的候選人一定不能因普通法的罪行或輕罪[駕車公社]而受到選舉法確定的刑罰。
選舉法同樣規定了受刑人自執行刑罰以來可以恢復其資格的期限。
第98條
候選人可以由各政黨介紹,也可以作為獨立候選人出席。
候選人候選人在提出候選人時尚未被任何政黨提出,被認為是獨立候選人。
第99條
參加總統選舉的每項候選人都必須由200人組成,並考慮到種族和性別成分。
支持團體的成員必須自己符合參加大選所必需的基本條件。
第100條
共和國總統的職能與行使其他任何選舉性公共職能,任何公共就業和任何專業活動不相容。
第101條
如果候選人當選共和國總統擔任公共職務,則將他[]的職位[]從宣布結果中分離出來。
如果他在自己的帳戶或第三方[第三方]的帳戶中擔任有償或無償的私人職能,則他將從宣布結果中停止所有活動。
第102條
共和國總統的選舉分兩輪進行,每人一次。
共和國總統由所表達的絕對多數選舉產生。如果在第一輪中沒有做到這一點,它將在十五天的時間內進入第二輪。
只有在第一輪投票中獲得較大票數的兩名候選人才能在第二輪投票中提出自己的意見。如果兩名候選人中的一個或另一個被撤回,則以下候選人按第一次投票後的等級順序出場。
在第二輪選舉中,宣布已獲得表示的投票權的相對多數的候選人。
第103條
共和國總統的宣誓就職於宣誓之日開始,直到他的繼任者開始履行職責時結束。
共和國總統的選舉至少在共和國總統任期屆滿之前一個月至多兩個月進行。
第104條
如果共和國總統行使競選人資格,則議會可能不會解散。
此外,共和國總統從正式宣布其參議員[和]至大選之前,不得行使源自本《憲法》第195條的法令來行使其立法權。
必要時,在特別會議上召集議會。
第105條
選舉法規定了與共和國總統選舉有關的所有其他規定。
第106條
在履行職責時,共和國總統鄭重宣誓,憲法法院在議會面前宣誓就職:
在國家主權的唯一持有者布隆迪人民一世(宣布名字),布隆迪共和國總統之前,對《民族團結憲章》,《布隆迪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及投入自己的全部力量捍衛國家的最高利益,確保民族團結和布隆迪人民的凝聚力,以及社會和平與正義。我致力於與任何種族滅絕和排斥的意識形態和作法作鬥爭,促進和捍衛人與公民的個人和集體權利與自由,維護布隆迪共和國的完整性和獨立性。
第107條
共和國總統行使監管權,並確保法律得到執行。他根據副總統和有關部長簽發的法令行使本案的權力。
對共和國總統根據本《憲法》第110、113、114、115、197、198、297和298條產生的行為不加簽名。
共和國總統可以將權力下放給副總統,但前款所列舉的權力除外。
第108條
共和國總統經與兩位副總統協商,任命政府成員並終止其職能。
第109條
共和國總統是政府首腦。他主持部長會議。
第110條
共和國總統是國防和安全總隊的總司令。在與政府,國民議會,參議院和國家安全委員會協商後,他宣戰並簽署停戰協定。
第111條
共和國總統任命民政和軍事上級機關[emplois]。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上一段中指定的辦公室類別。
本憲法第187-9條規定的高級民事,軍事和司法職能的任命只有在獲得參議院批准後才能生效。
第112條
共和國總統任命並罷免駐國外的大使和特使,並收到外國大使和特使的任職書和罷免信。
第113條
共和國總統享有赦免權,在與共和國兩名副總統協商後,並經地方法院高級理事會的意見後,他有權行使赦免權。
第114條
共和國總統授予國家命令和共和國的裝飾品。
第115條
當共和國的機構,國家的獨立性,領土的完整性或國際交往的執行受到嚴重而緊迫的威脅,而公共權力的正常運行被中斷時,共和國總統可以在與政府,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的主席團,國家安全委員會和憲政部門進行正式磋商之後,通過法令宣布例外狀態並採取這些情況所需的一切措施法庭。
他通過信息通知全國。
這些措施必須受到願意在最短的時間內確保憲法公權實現其使命的手段的鼓舞。
向[其]主題諮詢憲法法院。
在行使特別權力期間,議會可能不會解散。
第116條
國民議會和參議院會議的三分之二成員通過決議,可以宣布共和國總統因嚴重過失,嚴重虐待或腐敗而卸任。
第117條
共和國總統僅對叛國罪中為行使其職務所完成的行為負刑事責任。
如果共和國總統故意違反國家憲法或法律,故意違反國家最高利益,而這嚴重損害了民族團結,社會和平,社會正義,民族權利的發展,則存在叛國罪。國家,或嚴重侵犯人權,領土完整,國家獨立和國家主權。
叛國罪屬於高等法院的權限。
共和國總統只能由國民議會和國會參議院會議彈imp,並由三分之二的議員以無記名投票決定。
該調查只能由由共和國總檢察長主持的至少由共和國總檢察長辦公室的三名治安法官組成的團隊進行。
第118條
當國會開始對共和國總統進行叛國罪的彈imp程序時,共和國總統可能要等到司法程序結束時才將其解散。
第119條
除了由其酌處權引起的行為外,共和國總統的行政行為可能會在主管司法權區受到質疑。
第120條
共和國總統在其任期屆滿時,除因叛國罪而受到譴責的情況外,有權獲得養卹金和法律規定的所有其他特權和設施。
第121條
在共和國總統缺席或暫時受阻的情況下,第一副總統保證管理現任外交事務,並保證第二副總統在他不在的情況下進行行政管理。
如果因辭職,死亡或其他任何最終原因而空缺,國民議會主席可保證過渡,或如果他[,]他本人[]被阻止行使職務這些職能由共和國副總統和政府共同行使。
空缺由憲法法院宣布,由共和國副總統和政府聯合處理此事。
臨時當局不得組建新政府。
共和國副總統和政府被認為已經辭職,只能簡單地確保時事加快,直到新政府組建為止。
除憲法法院宣布不可抗力的情況外,選舉共和國新總統的選票應在宣布該國總統之日起不少於一個月且不超過三個月的時間內進行。空缺。
臨時當局任命了一個獨立的全國選舉委員會,負責根據現行法律組織一次新的總統選舉。
2.共和國副總統
第122條
共和國總統在行使職能時得到兩名副總統的協助。
第一副總統確保政治和行政領域的協調。
第二副主席確保經濟和社會領域的協調。
第123條
副總統由共和國總統任命,經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分別和多數成員投票事先批准。他們是從當選的[候選人]中選出的。
共和國總統可將其撤職。
第124條
副總統屬於不同種族和政黨。
在不影響前款的情況下,任命時應考慮到其所屬政黨內部族裔歸屬的主要特徵。
第125條
第一副總統主持部長會議,由共和國總統授權代表團訪問會議並提出具體議程。
在第一副主席受到阻礙的情況下,總統將該代表團授予第二副主席。
第126條
副總統按命令在各自部門中採取執行總統令的所有措施。
負責執行的部長簽署了副總統的命令。
第127條
在履行其職責時,副總統鄭重宣讀憲法法院在國會面前的以下宣誓:
在布隆迪人民作為國家主權的唯一持有者之前,我(宣布名字)是布隆迪共和國副總統,對《民族團結憲章》,《布隆迪共和國憲法》和法律表示忠誠。並全心全意捍衛國家的最高利益,確保布隆迪人民的團結和民族凝聚力,社會和平與正義。我致力於與種族滅絕和排斥的任何意識形態和作法作鬥爭,促進和捍衛個人和公民的個人和集體權利與自由,維護布隆迪共和國的完整性和獨立性。
第128條
在共和國副總統辭職,死亡或其他任何最終原因導致其職能永久終止的情況下,共和國新副總統[]的來源與同一族裔和同一政黨按照相同的程序,在不超過三十天的時間內任命他們的前任,從確定要更換的副總統的職能正式停止算起。
3.政府
第129條
政府對所有種族開放。它包括最多60%的胡圖族部長和副部長和最多40%的圖西族部長和副部長。至少保證有30%的女性。
成員來自不同政黨,他們獲得了超過二十分之一的選票。這些政黨有權將部委總數的百分數四捨五入,使其至少等於國民議會所佔席位的百分數。
總統罷免部長後,經與他的原籍政黨協商[原籍],由他接任。
第130條
共和國總統在與共和國兩名副總統協商後,認為負責國防軍的部長與負責國家警察的部長的種族不同。
第131條
政府在部長會議以協商一致方式作出的決定框架內確定和執行國家政策。
第132條
政府強制性地考慮國家的總體政策,國際條約和協定的法案,法律的法案,總統令的法案,副總統的命令[arrêtés]以及具有特色的部長的法令一般規定。
第133條
政府成員在共和國總統面前負責。
在履行職能時,政府成員在議會和共和國總統面前莊嚴宣誓:
“在共和國總統之前,在議會之前,我(宣布這個名字)對《民族團結憲章》,《憲法》和法律發誓忠貞不渝。我全心全意奉獻自己的全部力量來捍衛民族團結。為了實現布隆迪人民的團結與凝聚力,社會和平與正義,以實現我所賦予的職能,我致力於與任何種族滅絕和排斥的思想和實踐作鬥爭,並促進並捍衛個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第134條
政府成員根據法令採取一切措施,適用共和國總統的法令和共和國副總統的命令。
第135條
政府成員考慮到維持族裔,地區,政治和性別平衡的必要性,在公共行政和外交職位中任命或提議任命。
第136條
政府成員應對其行使職責中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他們可以由最高法院裁定。
第137條
政府成員的職能與開展所有[其他]專業活動和行使議會授權相矛盾。
4.省和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
第138條
行政權在省一級下放給省長,負責協調在該省工作的行政部門的服務。
另外,省長行使法律和法規賦予他的權力。
第139條
省長必須是布隆迪文職平民,在被任命管理的領土實體中(或從[resortissant]建立)。
經與共和國副總統協商並獲得參議院確認後,由共和國總統任命。
第140條
政府根據民主價值觀和本憲法所闡明的原則以及法律運作。
第141條
公共行政的所有代理人行使其職能,以一種有效,公正和公平的方式為所有公共服務使用者提供服務。挪用公款,貪污,勒索,敲詐等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第142條
政府是由各部委組織的,在共和國總統之前的每位部長[]都對他的部委完成其任務的方式以及對資金的使用進行了解釋。被授予。
第143條
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布隆迪民族,必須反映其組成部分的多樣性。它在就業問題上觀察到的做法是建立在客觀和公平的才能標準以及糾正不平衡和確保廣泛的族裔,區域和性別代表性的必要性的基礎上的。在公營企業中,胡圖族最多佔60%,圖西族最多佔40%。
第144條
法律規定了職業職位或技術職位與政治職位之間的區別。
第145條
國家行政機關或國家司法機關的任何代理人不得僅出於其性別,族裔或地區血統或與其政治聯繫的動機而受惠,也不得受到部分待遇。
第146條
行政管理人員和公共行政部門的代理人必須在[]行使其職能並在其結束時宣布其遺產。
法律確定了主管管轄權和應遵循的程序。
標題VI。論
1.國家大會和參議院共同的規定
第147條
立法權由議會行使,議會包括兩個議院:國民議會和參議院。
國民議會議員具有副議員的頭銜;參議院議員擁有參議員的頭銜。
沒有人可以同時屬於國民議會和參議院。
第148條
機構法規定了在席位空缺的情況下更換議員和參議員的條件。
第149條
眾議員和參議員的任務具有民族特色。所有命令性命令都為空。
眾議員和參議員的投票是個人的。
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的內部規章可以特別授權進行表決。但是,沒有人可以接受超過一項任務的授權。
第150條
代表和參議員不得在會議期間提出意見或投票而受到起訴,調查或逮捕,拘留或審判。
除公然行事外,除非獲得國民議會主席團或參議院主席團的批准,否則在會議期間不得對眾議院議員和參議員提出起訴,
除非獲得國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參議院參議院主席團的批准,否則不得逮捕眾議院議員和參議員,除非是公開的,則應批准已經批准的起訴。或最終定罪。
第151條
代表最高法院的議員和參議員可根據最後一項法律以及有關組織法則和司法權限的法律進行審判。
第152條
代理人或參議員的職權與任何其他具有公共性質的職能不符。一部組織法可以免除某些類別的地方當選[人]或國家代表不受制於與代理人或參議員的任務不相適應的製度。
第153條
一部組織法確立了代表和參議員的賠償和優勢制度以及不相容的製度。它同樣指定了他們的具體社會保障制度。
第154條
在行使職能時和結束時,國民議會和參議院主席團成員必須以榮譽身份向最高法院書面宣告其財產和遺產。 。
第155條
被任命為政府或與議會授權不符的任何其他公共職能的副主席或參議員,並接受該任命後,立即停止在國民議會或參議院中任職,並由其替代。
在不相容現象消失後,前提是在前款所述案件之一中代理或參議員將恢復其職務,但前提是他們當選的任務正在進行中。
第156條
代理和參議員的任期以一屆會議四分之一以上的席位死亡,辭職,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和無理缺席而結束,或者當代理或參議員陷入其中之一時結束。組織法規定的沒收案件。
第157條
除憲法法院正式宣布不可抗力的情況外,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的審議只有在會議的正常地點進行才有效。
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的席位是公開的。但是,如有需要,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可以舉行非公開會議。
國民議會和參議院辯論的記錄發表在《 Parlementaire》雜誌上。
第158條
議會投票通過法律並控制政府的行動。
第159條
[以下內容]屬於法律範圍:
1°。公民的基本保證和義務:
保障個人自由;
保護公共自由;
為了國防和公共安全的利益,對公民的個人和財產施加限制;
2°。人員和資產狀況:
人的國籍,地位和能力;
婚姻制度,遺產和贈與;
財產,物權,民事和商業義務制度;
3°政治,行政和司法組織:
行政部門的一般組織;
行政範圍的領土組織,創建和修改以及選舉分區;
選舉制度;
國家秩序,裝飾品和榮譽稱號的一般組織;
國防組織總規則;
國家警察的一般組織規則;
國防和安全部隊人員章程;
國會人員章程;
公共職能的一般原則;
公共職能法規;
異常狀態;
建立和製止公共[和]自治機構和服務的有機框架;
在這些管轄區之前組織所有命令和程序的管轄區,建立新的管轄區命令,-確定縣長,部長級職務和司法輔助機構的地位;
確定罪行和輕罪以及適用於他們的刑罰;
酒吧的組織;
監獄制度;
大赦。
4°。保護環境和保護自然資源;
5°。財務和遺產問題:
貨幣發行製度;
國家預算;
基本[l\'assiette]的定義以及稅率和分攤率[稅];
移交和管理國家領土;
6°。企業的國有化和非國有化以及企業財產從公共部門向私有部門的轉移;
7°。[教學]和科學研究的製度;
8°。國家經濟和社會行動的目標;
9°。關於勞動,社會保障,組織權利的立法,包括行使罷工權的條件。
第160條
法律領域以外的其他事項具有監管性質。
介入這些事項的立法形式的案文可以通過憲法法院的意見後發布的總統令予以修改。
第161條
根據憲法法院的意見,可以通過立法方式[投票]修改干預法律領域相關事宜的法規形式的案文。
第162條
財務法每年確定國家的資源和收費。
第163條
國會兩院在國會開會以:
1.收到共和國總統的信息;
2.國民議會和參議院三分之二的議員通過決議,彈t叛國罪時的共和國總統;
3.根據第177條重新審查金融法法案;
4.選舉過渡時期共和國第一任總統;
5.每六個月評估政府方案的執行情況;
6.接受CENI [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的宣誓。
國會議會會議主席團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主席團組成。本屆會議的主席和副主席分別託付給國民議會主席和參議院主席。
國民議會內部秩序的規定適用於國會的審議。
2.國家大會
第164條
國民議會由胡圖族60%和圖西族40%的至少一百名代表組成,包括至少30%的婦女,由普選產生,任期五年,由三名代表組成源自根據選舉法典選擇的Twa族裔。
如果投票結果不能反映上述規定的百分比,則[然後]將通過選舉法規定的選擇機制來解決相應的[代辦人]不平衡問題。
選舉法規定,每個外接選的候選人人數與人口成正比。
第165條
立法選舉的候選人必須具有布隆迪國籍和血統,至少年滿25歲,並享有其所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立法選舉的候選人一定不能因犯有普通法的罪行或輕罪而被定罪,其刑罰由選舉法確定。
選舉法同樣規定了一段時間,從該刑期執行以來,在該時間段內,有前款所述之罪的人可以恢復其資格。
第166條
立法選舉的候選人可以由各政黨介紹,也可以根據本《憲法》第98條的規定以獨立人士的身份出現。
第167條
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驗證候選人的可接收性。
第168條
眾議院的選舉是在按比例代表選區投票之後進行的。這些清單必須具有多種族特徵,並考慮到男女之間的平衡。對於在名單上一起註冊的三名候選人,只有兩個人可以屬於同一種族,並且至少四分之一必須是女性。
第169條
政黨或獨立人士名單上提出的候選人只有在其全國范圍內的政黨或其名單上的選舉權總數等於或超過所表述總數的2%時,才被視為當選並參加國民議會。選舉權。
第170條
國民議會從其第一屆會議開始採用其內部法規,該法規確定了其組織和職能。它還設立了主席團。第一屆會議在憲法法院批准其選舉後的第七天的第一個工作日之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舉行。本屆會議由最年長的副主席主持。
第171條
國民議會主席團包括一名總統和副總統。
國民議會的主席和其他主席團成員當選為整個[議會]立法機關。但是,它們的職能可以在國民議會內部條例規定的條件下終止。
第172條
議會團體可以在國民議會內組成。國民議會的內部條例確定了組織和運作的方式。
第173條
國民議會中的反對黨有權參加所有議會委員會,無論是[qu\'il s\'agisse]專門委員會還是調查委員會。
提供政府成員的政黨不得聲稱自己是反對黨的一部分。
第174條
國民議會每年舉行三屆常會,每屆三個月。第一次會議在2月的第一個星期一開始,第二個[一個]在6月的第一個星期一開始,第三個[一個]在10月的第一個星期一開始。
[目的]可以根據共和國總統的要求或組成國民議會的絕大多數成員的要求,在確定的議程上召開不超過十五天的特別會議。
特別會議根據共和國總統的法令開幕和閉幕。
第175條
國民議會除非有三分之二的議員出席,否則不得進行有效的審議。法律由出席或代表的三分之二的代表中的大多數投票。
機構法由出席或代表的三分之二眾議員的多數票表決,但多數票不能低於組成國民議會的議員的絕對多數。
出席決議案或出席會議的代表中,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多數同樣需要進行決議,決定和重要建議的投票。
第176條
從十月會議開幕以來,國民議會已收到《金融法》草案。
第177條
國民議會對國家總預算進行投票。如果國民議會在12月31日尚未做出決定,則前一年的預算將以暫定的十二分之三恢復。
應共和國總統的要求,議會在十五天的時間內在國會開會,以重新審查金融法草案。
如果議會在本屆會議結束前尚未對預算進行表決,則預算將由部長會議通過的法令確定。
第178條
設立了一個法院,負責檢查和認證所有公共服務的帳目。它協助議會控制財務法的執行。
會計法院向議會提交有關國家一般賬戶定期性的報告,並確認是否按照既定程序和議會批准的預算使用了這些資金。
它向政府提供了該報告的副本。
法院為法院提供了完成其職能所需的資源。
法律決定了它的任務,組織,能力,職能和遵循的程序。
3.參議院
第179條
參議員選舉的候選人必須是布隆迪國籍,在選舉之時已經三十五歲了,並享有其所有公民和政治權利。
參議院選舉的候選人一定不能因違反普通法的罪行或輕罪而被定罪,其刑罰由選舉法確定。
選舉法同樣規定了一段時間,從該刑期執行以來,在該時間段內,有前款所述之罪的人可以恢復其資格。
第180條
參議院由以下人員組成:
1.每個省的兩名代表,由一個選舉學院選舉產生,該選舉學院由所考慮的省的社區委員會成員組成,分別來自不同的族裔社區,並由不同的選票選舉產生;
2.三名來自吐瓦族的人;
3.前國家元首。
至少保證有30%的女性。選舉法確定了實際的方式,並與案子一起被選擇。
第181條
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驗證候選人的可接收性。這些候選人來自政黨,或由本憲法第98條所定義的獨立人士組成。
第182條
從第一屆會議開始,參議院就通過內部法規來確定其組織和職能。它平等地選舉其主席團。
第一屆會議在憲法法院批准其選舉的第七天之後的第一個工作日,以普通權利開會。本屆會議由最年長的參議員主持。
第183條
主席團包括一名主席和[副]副主席。
第184條
參議院內部禁止成立議會團體。
第185條
參議院每年舉行三屆例會,每屆例會為期三個月,同時與國民議會開會。
[目的]可以在確定的議程上,根據共和國總統的要求或組成參議院的絕對多數成員的要求,召開不超過十五天的特別會議。
[Des]特別會議根據共和國總統的法令開幕和閉幕。
第186條
除非三分之二的參議員出席,否則參議院可能不會進行有效的審議。這些決定是由三分之二的參議員多數出席或代表作出的。
機構法由出席或代表的三分之二參議員的多數票投票通過,除非這一多數不低於組成參議院的議員的絕對多數。
第187條
參議院具備以下職權:
1.批准對《憲法》和《組織法》的修正案,包括有關選舉程序的法律;
2.提及監察員關於公共行政所有方面的報告;
3.批准有關領土實體的劃界,歸屬和權力的法律文本;
4.在公共行政部門進行查詢,並在發生案件時提出建議,以確保沒有任何地區或群體被排除在公共服務之外;
5.控制憲法規定的適用,要求在所有國家結構和機構中,特別是在公共行政部門和國防與安全總局中,具有種族和性別代表性,並要求均衡;
6.就所有問題,特別是立法秩序的那些問題,向共和國總統和國民議會主席提供諮詢;
7.就國民議會通過的立法提出意見或提出修正案;
8.擬訂和提出法律提案,供國民議會審議;
9.僅批准以下功能的約會:
一種。國防和安全總隊負責人;
b。[a]省的州長;
C。大使
d。監察員;
e。地方法院高級理事會成員;
F。最高法院法官;
G。憲法法院成員;
H。共和國總檢察長和共和國總檢察院治安官;
一世。上訴法院院長和行政法院院長;
j。上訴法院總檢察長;
k。[普通]初審法庭,商業法庭和勞工法庭庭長;
l。共和國檢察官;
米 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委員。
4.通過法律的程序
第188條
法案和法律提案同時提交給國民議會和參議院主席團。
每項法律草案和每項法律提議均根據第187條規定是否處理參議院權限範圍內的事項。
前款所指案文已在參議院議程中登記。
其他文本將按照下文第190條和第191條的規定進行檢查。
在對案文的可受理性有疑問或訴訟的情況下,共和國總統,國民議會主席或參議院議長將[此事]移交給決定該案的憲法法院。
第189條
除第188條提及的事項外,國民議會在一讀通過該案文。國民議會主席立即將其轉交參議院。
至少在其主席團或其成員的三分之一的要求下,參議院審查[a]文本草案。在收到帳單後的7天內製定此需求。
從要求算起,在不超過十天的時間內,參議院可以決定無需修改法律草案或法律提案,或在修改後通過法律草案或法律提案。它。
如果參議院沒有在允許的[期限]內做出決定,或者如果它已將不修改[a]文本草案的決定通知國民議會,則國民議會主席將在48小時內將其轉交給共和國總統宣布[aux fins de]。
如果對該法案進行了修正,則參議院將其轉交給國民議會,由國民議會通過或完全或部分拒絕參議院通過的修正案,以作出決定。
第190條
如果國民議會在進行第189條最後一段所述的審查之際通過了一項新的修正案,則將法律草案退還給參議院,由參議院對該修正案做出決定。
在[返還]法案之日起不超過五天的時間內,參議院可以決定[合理]接受國民議會修改的法案,或者在再次修改之後通過該法案。 。
如果參議院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決定,或者如果參議院已通知國民議會其決定[同意]接受國民議會投票的法案,則該法案將在四十八小時內轉交給共和國總統。頒布。
如果該法案被再次修改,則參議院將其轉交給國民議會,由國民議會通過或通過修改法律法案來做出最終決定。
第191條
在第187條[數字] 1和3中提到的事項中,國民議會通過的案文已轉交國民議會主席通過,供參議院通過。
參議院在不超過三十天的時間內通過該法案,既不對其進行修訂,也可以對其進行修改。
如果參議院未經修改通過該法案,則參議院主席將通過的案文交還國民議會主席,國民議會將其在四十八小時內轉交給共和國總統予以頒布。
如果參議院在修改後通過了該法案,則參議院主席將其轉交給國民議會進行新的審查。
如果參議院提出的修正案獲得國民議會的接受,國民議會主席將在48小時之內將確定的案文轉交共和國總統頒布。
在兩院分歧之後,當一項法案或法律提案無法通過時,國民議會主席和參議院議長則成立了一個混合的教區委員會[committe mixte paritaire],負責提議在15個工作日內,整個或部分案文仍在討論中。
混合教區委員會擬定的案文已提交兩個議院批准。沒有應收的修訂。兩個分庭分別批准。
如果混合委員會未能[通過]一項共同案文,或者一個或另一個分庭未通過該案文,則共和國總統可要求國民議會最終決定或宣布該法案,或法律建議失效了[引起]。
國民議會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了該案文。
標題VII。[權力]與立法[權力]之間的關係
第192條
這些法律的倡議同時屬於共和國總統,政府,國民議會和參議院。
法律草案由部長會議審議。
第193條
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兩屆會議的議程包括[]優先次序,並按照政府確定的順序[],討論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和政府提出的法律提案。國民議會或參議院議員。
如果在連續兩屆常會期間無法研究法律提案,則必須將其作為下屆會議議程中的優先事項進行註冊。
第194條
政府有權對議會議員提交的法律提案提出修正案。
國民議會和參議院有權審議,提議修改法律草案或拒絕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
但是,如果國民議會或參議院議員通過的提議和修正案可能導致公共資源的顯著減少,或者增加或加劇一項重要的公共指控,那麼,這些提議和修正案是不可接受的,除非這些建議或修正案附有補償性收據的建議。
當國民議會或參議院將法案或法律提案的審議交予議會委員會審議時,政府可在辯論開始後反對審議以前未曾提交過的任何修正案。該委員會。
如果政府提出要求,則無關聯庭僅保留其提出或接受的修正案[政府],對法案或法律草案的全部或部分進行全票表決。
第195條
為了執行其計劃,政府可以要求議會授權在有限的時間範圍內通過法令採取通常屬於法律範圍的措施。
這些法令必須在下屆會議上由議會批准。
批准是通過對所有法律文本進行的唯一表決。
在沒有批准法律的情況下,憲法法院將其廢除,並在發生情況時由憲法法院宣佈為[廢止]。
第196條
如果在立法程序中發現法律建議或修正案不在法律範圍之內,則政府可以反對應收款。
如果政府與議會之間存在分歧,憲法法院應在共和國總統,國民議會主席或參議院議長的要求下,在八天的時間內作出裁決。
第197條
如果共和國總統未提出二讀要求,或者[如果他]未轉交[該事項],則共和國總統應在議會通過之日起三十天之內頒布議會通過的法律。因違憲而向憲法法院起訴。
重新檢查的請求可能涉及全部或部分法律。
經二讀後,除非經四分之三的眾議員和四分之三的參議員多數投票,否則不得發布相同的案文。
在頒布組織法之前,共和國總統必須經憲法法院核實其與憲法的一致性。
第198條
共和國總統在與共和國副總統,國民議會主席和參議院議長協商後,可將任何容易受到憲法影響的憲法,立法或其他文本草案提交全民公決。對國家的生活和未來或共和國機構的性質或運作產生深遠的影響。
第199條
共和國總統通過[a]訊息與國會的國會會議進行溝通。此消息不會引起任何辯論。
第200條
政府成員可以協助國民議會和參議院會議。每當他們有此要求時,都會聽到他們的聲音。他們可以得到專家的協助。
第201條
國民議會和參議院議員有權對政府的行動和政策進行辯論。
第202條
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可以通過向政府成員口頭或書面提問的方式告知政府活動。
在會議期間,每週優先開會一次,以代表和參議員的問題以及政府的答復為準。
要求政府向國民議會和參議院提供所有要求其就其行政和行為採取的解釋。
第203條
國民議會可以以三分之二的多數提出對政府的譴責動議。國家元首可以解散它。
國民議會的三分之二多數可以對反對的動議進行表決,反對對[表明]其部長部門的管理明顯失敗或做出與道義不符的行為的政府成員或誠實,或以他們的行為擾亂議會正常運作的人。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成員必須辭職。
第204條
國民議會和參議院有權組建議會委員會,負責調查政府行動的具體主題。
標題VIII。作者:曾建平,司法鑑定JOURNAL
第205條
司法機關以布隆迪人民的名義由共和國境內的所有法院和法庭進行審判。
檢察官應履行公共部門的作用和職責。但是,[普通]法庭的法官和警察官員可以在共和國檢察官的監督下,對這些法庭履行公共事務部的職責。
組織法建立了組織和司法權限。
第206條
司法轄區的聽證會是公開的,除非司法決定宣布舉行非公開會議,否則公開宣告對公共秩序或道德構成危險。
第207條
在[a]公開聽證會上宣布任何司法決定之前,必須先證實該判決。
第208條
司法權在結構上反映了整個人口。
司法機構的徵聘和任命程序勢在必行,以促進區域[和]族裔均衡以及兩性均衡。
第209條
司法權是公正的,獨立於立法權和行政權。
在行使職能時,法官僅受制於憲法和法律。
共和國總統,國家元首是裁判官獨立的保證人。治安高級理事會協助他完成這項任務。
1.最高法院常務委員會
第210條
治安法院上級議會要求實行良好的司法制度。它是保證地方行政法官行使職能獨立性的保證。
第211條
地方法院高級理事會是地方法院的最高紀律部門。它承認個人或監察員對治安法官的專業行為的投訴,以及治安法官針對紀律措施的訴求或關於其職業的主張。
第212條
治安法官只能因[a]專業過失或無能而被解僱,並且只能由治安法官上級理事會的[a]提議解僱。
第213條
地方法院高級理事會協助共和國總統和政府:
1.制定關於司法問題的政策;
2.國家在司法領域和人權方面的情況;
3.擬訂打擊有罪不罰現象的戰略。
第214條
在職期間,治安官是由共和國總統法令任命的,是根據部長的建議,在部長的職權範圍內擁有正義的提議。[普通]居住法庭的法官由部長根據同一程序在其職權範圍內擁有正義的條例任命。
第215條
第188條第[9]款所指的所有司法職能任命;除憲法法院外,是由共和國總統根據部長的建議,在部長的權限範圍內擁有正義的提議,經法官高級理事會通過並得到參議院的確認。
第216條
地方法院高級理事會每年發表一次,他向政府,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發表關於司法狀況的報告。
第217條
地方法院高級理事會在族裔[和]地區層面以及兩性之間達到平衡。這包括:
政府指定的五名成員;
上級司法管轄區的三名法官;
來自[有關]公共部的兩名裁判官;
[普通]居住法庭的兩名法官;
三名成員在私營部門從事法律職業。
第二,第三和第四類的成員由其同行選舉產生。
第218條
參議院批准後,由共和國總統任命裁判官高級委員會成員。
第219條
地方法院高級委員會由共和國總統主持,部長在其職權範圍內擁有正義的部長協助。
第220條
一部組織法決定了治安高級理事會的組織和職能以及其成員任命的方式。
2.最高法院
第221條
最高法院是共和國最高的普通管轄區。
它保證了法院和法庭對法律的良好實施。
第222條
最高法院的法官由共和國總統根據部長的一項提議由部長任命,在部長的職權範圍內有正義,經法官的上級委員會的意見並經參議院批准。
第223條
在最高法院之前設立了共和國總檢察長[辦公室],其成員的任命方式與最高法院的法官相同。
第224條
一部組織法規定了最高法院的組成,組織,權限和職能以及適用的程序。
3.憲法法院
第225條
憲法法院是國家在憲法事務中的管轄權。它是法律是否符合憲法的法官,並解釋憲法。
第226條
憲法法院由七名成員組成。他們由共和國總統任命,並經參議院批准。他們的任期為六年,不可延期。
憲法法院至少有三名成員是職業裁判官。
總統,副總統和職業行政法官是永久性的。
憲法法院的成員是從因其道德正直,公正和獨立而受到認可的法學家中選出的。
在本《憲法》生效之前任命的憲法法院三名成員的任職期限為三年。他們是由法院院長在公開聽證會的協助下,通過抽籤確定的[提款權]選擇的。
第227條
憲法法院只有在至少有五名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才能有效地進行審判。它的決定是由出席會議的絕大多數成員作出的,在平等分享聲音的情況下,主席的聲音占主導地位。
第228條
憲法法院有權:
決定法律的合憲性[,]和[在]與[法律]領域無關的事項上採取的管制行為;
確保國家機關[和]其他機構尊重本憲法,包括《基本權利憲章》(Charter des Droits Fundamentaux)。
應共和國總統,國民議會主席,參議院議長,四分之一代表或四分之一參議員的要求解釋《憲法》;
決定總統選舉和立法選舉以及公民投票的定期進行,並宣布選舉的最終結果;
在履行其職責之前,接受共和國總統,共和國副總統和政府成員的誓言;
宣布共和國總統職位空缺。
頒布之前的組織法,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的內部規章在實施之前必須強制性地控制合憲性。
第229條
憲法法院同樣​​有權決定本《憲法》第115、157、160、161、188、234和296條所規定的案件。
第230條
共和國總統,國民議會主席,參議院議長由國民議會議員的四分之一或國民議會議員的四分之一轉交憲法法院。參議院,或由監察員。
感興趣的每個自然人或法人[體格或士氣]以及公共部門均可直接通過訴訟或通過以下方式的例外程序間接地向憲法法院轉達法律的合憲性:在提交另一司法管轄區的事項中引起違憲。
這一決定將其決定推遲到憲法法院作出的決定,該決定必須在三十天內進行。
第231條
被宣佈為違憲的規定不得頒布或執行。
憲法法院的裁決不受任何追索權的影響。
第232條
一部組織法決定了憲法法院的組織和職能以及其適用的程序。
4.最高法院
第233條
高等法院由最高法院和重新組成的憲法法院組成。它由最高法院院長主持;公共部由共和國總檢察長代表。
第234條
高等法院有權對共和國總統的叛國罪,[和]國民議會主席,參議院議長以及共和國副總統在選舉過程中犯下的罪行和輕罪進行審判。他們的任務。
指示和判斷發生在任何其他代理人之前。
除赦免或修改外,高等法院的裁決不受任何追索權。
第235條
在定罪的情況下,共和國總統,共和國副總統,國民議會主席和參議院議長被解除職務。
第236條
一部組織法規定了高等法院的組織和運作規則以及適用的程序。
標題IX。申訴專員
第237條
監察員收到投訴並就公共職能代理人和司法人員的行政過錯和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進行查詢,並就此事向主管當局提出建議。他還確保政府與公民之間以及各部委與政府之間的調解,並在有關公共行政職能方面扮演觀察員的角色。
法律確定了他的服務的組織和職能。
第238條
申訴專員擁有執行職務所需的權力和資源。他每年向國民議會和參議院提交一份報告。他的報告發表在布隆迪公報(布隆迪官方公報)上。
第239條
監察員由國民議會任命,其四分之三的成員中有多數。他的任命需要得到參議院的三分之二多數同意。
他的任期為六年,不可延續。
標題X.國防與安全公司
第240條
國防和安全總隊是依法設立的。除此之外,不得創建或籌集其他武裝組織。
第241條
國防與安全總隊必須反映布隆迪人作為個人和作為一個民族,在和平與和諧中平等生活的堅決意願。他們必須教導其成員遵守《憲法》和現行法律以及布隆迪參加的國際公約和協定,並要求他們尊重這些文本。
國防和安全總隊為布隆迪人民服務。它們必須是保護所有布隆迪人民的工具,所有人民都必須在其中承認自己。
第242條
維護國家安全和國防安全已交由政府授權並由議會控制。
第243條
國防和安全總局必須對他們的行動負責,並在所有透明環境中開展工作。
負責監督國防和安全總局工作的議會委員會是根據現行立法文本並遵循議會規定設立的。
第244條
國防和安全總署或其任何成員均不得行使其職能:
一種。侵犯按照《憲法》規定是合法的政黨的利益;
b。體現他們的政治偏好;
C。以黨派的方式贊成政黨的利益;
d。成為政黨或具有政治性質的協會的成員;
e。參加具有政治性質的活動或表現。
有關國防軍和安全團的組織和運作的法律將懲處違反該法的行為。
第245條
國防和安全總隊由國防軍,國家警察和國家情報部門組成,所有部門均根據本《憲法》設立。
布隆迪國防軍是一支為捍衛領土完整,民族獨立和主權而設計,組織和訓練的武裝部隊。
布隆迪國家警察是一支為維護和恢復該國內部安全與秩序而設計,組織和培訓的部隊。
國家情報局(National Intelligence Service)是為設計,組織和培訓的部隊而設計,組織和培訓的,旨在尋找,集中和利用所有有助於國家,國家機構和國際關係安全的性質的信息。關於其經濟的繁榮。
第246條
在尊重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前提下,國防和安全團隸屬於民政部門。
第247條
國防與安全總隊在他們內部發展了非歧視,非種族主義和非性別主義的文化。
第248條
組織法確定了國防軍,國家警察和國家情報局的編制,任務,組織,指示,服務條件和功能。
第249條
在《憲法》和法律確定的範圍內,只有共和國總統可以授權使用武裝部隊:
一種。捍衛國家;
b。恢復秩序和公共安全;
C。在履行國際義務和交往中。
第250條
在以上段落中提到的一種情況下,如果使用國防軍,總統將正式徵詢已獲勝的勝任情況,並迅速並詳細地告知國會:
一種。使用國防軍的理由;
b。部署這支部隊的所有地方;
C。部署這支部隊的期限。
第251條
如果議會不開會,總統在使用國防軍後的七日之內舉行特別會議。
第252條
國防和安全總隊在紀律和指導的規範性約束範圍內尊重其成員的權利和尊嚴。
第253條
國防和安全部隊的成員有權獲知該國的社會政治生活,並有權接受公民教育。
第254條
禁止在國際公約之外的所有外國干預。除非獲得共和國總統的授權,否則禁止向外國部隊求助。
第255條
國家有責任在國防和安全問題上製定有關的改革政策,以加強布隆迪人民的團結和凝聚力,特別是通過確保必要的族裔,地區和性別平衡。
第256條
國防和安全總隊的組織方式保證了他們內部的團結,成員的政治中立以及完成任務的公正性。
第257條
國防和安全總隊對所有希望加入其中的布隆迪公民不加歧視地開放。他們的組織基於志願服務和專業精神。
在參議院確定的時期內,考慮到必須確保族裔平衡並防止種族歧視行為,國防和安全總隊的成員不得超過特定種族的50%。種族滅絕和政變。
第258條
[abordée]本著和解與信任的精神逐步解決[國防軍與安全部隊]內部的不平衡問題,以確保所有布隆迪人的安全。
第259條
國防與安全總隊由專業人員組成,沒有黨派。
他們的成員受益於技術,道德和公民培訓[組成]。這項培訓特別側重於和平文化[],多元民主政治制度中的行為以及人的權利。
第260條
國防和安全部隊的成員接受了有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憲法》至高無上尊重的各級培訓。
第261條
平民不得遵守軍事司法法典,也不得接受軍事管轄權的審判。
標題十一。當地集體
第262條
一部組織法建立了共和國以及該共和國的其他地方集體。
法律確定了他們的地位,組織,能力,資源以及管理這些地方集體的條件的基本原則。
第263條
公社是一個分散的行政實體。它分為組織法規定的實體。
第264條
該公社由社區委員會和公共行政官管理。
第265條
社區一級的選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種。科林[字面意思:丘陵;地方行政團體]由理事會進行管理,該理事會由普選直接選舉產生的五名成員組成。得票最多的議員將成為該名副主席。候選人必須以獨立人士身份出現;
b。公社由以直接普選產生的公社委員會管理。
第266條
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認為,社區委員會普遍反映了選民的種族多樣性。如果社區委員會的組成不能反映出這種種族多樣性,則獨立國家選舉委員會可以命令將代表人數不足的族裔選民加入理事會。佔安理會成員的五分之一以上。被選拔的人員由獨立國家選舉委員會指定。
在第一次選舉中,每個社區委員會都在其中選舉一名社區管理者,並可以出於正當理由(例如腐敗,無能,嚴重過失或挪用資金)將其從職務中撤職。對於隨後的選舉,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經過評估,可以立法[總幹事]應通過普選直接選舉產生。
在國家一級,沒有超過67%的公共行政管理人員代表任何主要種族組成部分。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保證尊重這一原則。
第267條
國家希望在民族團結的基礎上,實現全國所有公社的和諧均衡發展。
標題十二。國家理事會
第268條
為了確保公民大量參與公共事務的管理,國家設立了以下國家委員會:
全國民族和解與民族理事會;
預防和消除種族滅絕,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的國家天文台;
國家安全委員會;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國家通訊委員會。
政府向這些理事會保證其運作所必需的手段。
1.聯合國民族和解委員會
第269條
全國民族和解與民族理事會是一個諮詢機構,主要負責:
就與統一,和平與民族和解有關的所有基本問題,特別是與優先安排各機構任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思考並提供諮詢意見;
從民族團結與和解的角度定期遵循布隆迪社會的發展;
定期編寫一份關於民族團結和和解狀況的報告,並提交給國家承認;
鑑於改善了民族團結狀況和該國和解,提出了建議;
鑑於恢復烏布欣塔納赫體制,使之構思並採取必要行動,使之成為和平與社會凝聚力的手段;
就國家關心的其他事項發表意見和建議。
共和國總統,政府,國民議會和參議院與民族團結與和解全國委員會協商。
它可以主動發出意見並公開。
第270條
全國民族和解與民族理事會由以其道德操守和對國家的生命,特別是對國家統一的[利益]負有利益的著名人士組成。
全國民族和解與民族理事會成員由共和國總統與共和國副總統一道任命。
第271條
全國民族和解與民族理事會理事國必須宣誓捍衛民族團結和促進和解。
第272條
全國民族團結與和解委員會編制年度報告,並提交給共和國總統,政府,國民議會和參議院。
第273條
一部組織法規定了組成,並建立了民族團結與和解全國委員會的組織和職能。
2.國家預防和根除種族滅絕,戰爭罪行和反人類罪行的觀測站
第274條
國家預防和消除種族滅絕,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天文台是一個諮詢機構,主要負責:
從種族滅絕,戰爭罪和其他危害人類罪的角度定期跟踪布隆迪社會的發展;
預防和消除種族滅絕,戰爭罪和其他危害人類罪;
建議採取措施有效打擊犯罪有罪不罰現象;
促進建立區域觀測站;
在種族滅絕,戰爭罪行和其他危害人類罪以及反對全球化和集體罪責的國家民族間陣線;
促進反種族滅絕,戰爭罪和其他危害人類罪的立法,並嚴格遵守該法律;
為種族滅絕,戰爭罪和其他危害人類罪的受害者的康復提出政策和措施;
為實施一項廣泛的對和平,統一與民族和解的宣傳和教育方案做出貢獻。
第275條
國家預防和消除種族滅絕,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天文台編制了一份年度報告,提交給共和國總統,政府,國民議會和參議院。
第276條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國家天文台預防,消除種族滅絕,戰爭罪和反人類罪的任務,組成,組織和職能。
3.國家安全委員會
第277條
國家安全委員會是一個協商機構,負責協助共和國總統和政府在國家安全局勢方面製定安全政策。安全,以及在發生危機時制定防禦,安全和維持秩序的戰略。
安理會認真關注國防軍和安全團內部的國家統一和凝聚力狀況。
可以就與國家安全有關的任何其他問題與安理會協商。
安理會編制年度報告,並提交給共和國總統,政府,國民議會和參議院。
第278條
國家安全委員會成員由共和國總統與共和國副總統共同任命。
第279條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任務,組成,組織和職能。
4.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第280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是在該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均具有職權的協商機構。
必須就任何發展計劃項目,環境和自然保護問題以及任何區域或次區域一體化項目徵求它的意見。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可以按照建議的形式,主動提請國民議會,參議院或政府注意似乎符合或背離普遍利益的經濟和社會秩序改革。
它對共和國總統,政府,國民議會,參議院或其他公共機構提出的審查[portées]的所有問題,均等地發表意見。
第281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由在本國不同社會專業領域勝任的成員組成。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成員由共和國總統與共和國副總統共同任命。
第282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編制年度報告,致送給共和國總統,政府,國民議會和參議院。
第283條
組織法確定了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任務,組成,組織和職能。
5.國家通訊委員會
第284條
全國交流委員會在尊重法律,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前提下實現視聽和書面交流的自由。
為此,國家通訊委員會具有決定權,特別是在尊重和促進新聞自由以及使各種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見解公平獲得的情況下公眾媒體。
全國交流委員會在交流問題上對政府也起著諮詢作用。
第285條
全國傳播委員會由在傳播領域和媒體用戶的不同領域[milieux]中選出的成員組成,其依據是他們對社會傳播[以及]對[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和見解自由。
第286條
全國交流委員會的成員由共和國總統與共和國副總統共同任命。
第287條
全國通訊委員會編制年度報告,並提交給共和國總統,政府,國民議會和參議院。
第288條
一部組織法確定了國家通訊委員會的任務,組成,組織和職能。
標題十三。國際條約
第289條
共和國總統對國際談判具有很高的指導意義。他簽署並批准了國際條約和協定。
第290條
和平條約和商業條約,與國際組織有關的條約,與國家財政有關的條約,修改立法性規定的條約以及與人的地位有關的條約可能不除依法批准外。
第291條
布隆迪共和國可以與其他國家建立共同行政,協調和自由合作的國際組織。它可以與其他國家締結結社協議。
第292條
條約只有在得到雙邊條約的定期批准並在另一方保留的情況下生效,[]並實現其為多邊條約規定的生效條件。
第293條
禁止授權存儲有毒廢物和可能嚴重侵犯環境的其他事項的協議。
第294條
國防與安全部隊可以參加國際行動,以維護世界和平。在與共和國副總統和國家安全委員會協商後,未經共和國總統事先授權,不得在國家邊界外部部署布隆迪部隊。
必須在不超過7天的時間內通知國民議會和參議院。
第295條
任何割讓,任何交換,任何領土領土,都必須經布隆迪人民同意通過全民投票宣布自己的立場後才有效。
第296條
共和國總統,國民議會主席,參議院議長,國民議會或參議院四分之一議員提到的[問題]憲法法院宣布國際婚約中有違反憲法的條款,批准此項婚約的授權只能進行干預,除非對憲法進行修改或修訂。
標題十四。憲法的修訂
第297條
修訂憲法的倡議同時屬於共和國總統,經與政府,國民議會或參議院協商後,分別由組成國會議員的絕對多數決定。
第298條
共和國總統可以將《憲法》修正案提交全民公決。
第299條
如果修改程序侵犯了民族團結,布隆迪人民的凝聚力,國家的世俗性,和解,民主或共和國領土的完整,則不得保留修改程序。
第300條
組成國民議會的議員中有五分之四的多數和參議院議員的三分之二獲得通過了憲法修正案的法案或提案。
標題XV。過渡後第一個特別規定
第301條
在過渡時期內行使共和國總統職務的任何人都沒有資格參加第一次總統選舉。
第302條
例外地,過渡後時期的共和國第一任總統由[當選]國民議會和當選的國會參議院會議選舉產生,其中三分之二的議員多數。如果在前兩次投票中沒有獲得多數票,它將立即進行其他投票,直到候選人獲得相當於國會議員三分之二的選舉權為止。
過渡後共和國第一任總統空缺時,其繼承人是按照前款規定的相同方式選舉產生的。
過渡後第一個當選的總統可能不會解散議會。
第303條
同樣地,在眾議院第一次選舉的唯一結束時,只有當一個政黨通過直接選舉獲得超過五分之三的席位時,才有相等於十八至二十一的補選議員。至少登記了投票權的最低要求的所有當事方列表中的數字,如果超過七個當事方應滿足要求的條件,則按每名兩人的比例登記。
標題十六。過渡條款
第304條
在等待建立根據本《憲法》進行選舉的機構的同時,過渡機構和領土管理部門一直運作到根據獨立國家選舉委員會確定的日曆確定的日期為止。
標題十七。最後條款
第305條
為了不違反《憲法》,在其生效[之前]的法律和法規規定[]仍然適用,直到對其進行修改或廢除。
第306條
2004年10月28日頒布的《布隆迪共和國過渡後臨時憲法》被廢止。
第307條
《布隆迪共和國憲法》在頒布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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